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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案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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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案例

企业信用案例范文第1篇

和前两种方法相比,信用评分法是一个量化法最著名的模型就是Z计分模型(Z-score):它的基本思想是利用数理统计中的辨别方法分析银行的贷款情况,建立一个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区分信贷风险度的模型,得到最能够反映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的好坏,具有预测和分析价值的比率,从而对企业进行信用风险状况评估。模型如下:X1=流动资本/总资产;X2=留存收益/总资产;X3=息税前收益/总资产;X4=优先股和普通股市值/总负债;X5=销售额/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总资产。Z<1.8,财务状况较差,信用风险高,拒绝贷款;1.8≤Z≤2.99,为灰色区,误判的概率较大;2.99<Z,财务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低,可以贷款。Z-score模型主要是利用财务指标进行加权平均,该模型有2大缺陷:①企业财务数据反映的是过去的信息,利用这些数据进行风险度量的结果也只是对过去风险水平的测量;②中小企业多半不是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原始数据获得困难。

二、现代判别法

(一)统计模型法。统计模型法是典型的定量评级法,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数据,统计模型,计算其违约风险的大小常见的有Logit模型和Probit模型。1、Logit模型。Logit模型是通过一个取值为0和1之间的Logistic函数来进行二类模式分类。不要求数据满足正态分布,这是其最大优点;另外,自变量、因变量之间不是线性关系,模型如下:xk(k=1,2,…m)为信用风险影响变量(多为企业财务指标),ck(k=0,1,2,…,m)为技术系数,通过回归估计获得。回归值p∈(0,1)为中小企业信用风险分析的判别结果。如果p接近于0,则被判定为“差类”企业;若p接近于1,则被判定为“好类”企业。即p值离0越远,企业违约风险越小;反之,违约风险越大。2、Probit模型。Probit模型假定误差项服从标准正态分布,样本企业的债信质量得分也服从标准正态分布。Xi与B分别为解释变量与回归系数构成的向量;Yi*为样本公司有财务危机的倾向。当Yi*>0时,表示样本企业有债务危机倾向;当Yi*<0时,表示无债务危机倾向。统计模型确实可以凭借统计分析提供有参考价值的依据,比较容易在评级效果上取得一致性。但存在两点缺陷:①缺乏有力的理论基础支持区别函数中的权重及自变量。在信用评分模型中的权重及自变量通常只能维持短期的稳定状态,特别是当金融市场发生变化时,其他的财务比率也许在解释违约风险概率上容易造成预测模型的不稳定。②模型忽略了难以计量但又重要的因素,如借款人声誉。

(二)人工智能法。人工智能法主要包含专家系统和神经网络。1、专家系统。专家系统其实是模拟专家运用知识进行推理的计算机程序,将专家解决问题的推理过程再现从而成为专家的决策工具或为非专业决策者提供专业性建议。专家系统一般采用归纳推理法,分析一系列案例,发现其规律。归纳推理有两种途径:一是利用大量案例信息来发现规律的信息驱动型;二是利用先验模型指导来发现规律的意识模型驱动型。利用计算机的人工智能法大大降低了风险评估的难度,但是专家系统中知识的获取始终是瓶颈,极大地影响着专家系统在信用分析领域的应用前景。2、神经网络(PNN)。神经网络是一种具有模式识别能力、自组织、自适应、自学习特点的计算机制,该方法主要将知识编码用于整个权值网络,具有包容错误的能力,同时对数据的分布没有严格要求,也不必要详细表述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函数关系。该模型原理是通过神经网络的分类功能进行信用风险分析的。首先找出影响分类的因素,作为PNN的输入量,然后通过有导师的或无导师的训练形成神经网络的信用风险分析模型,用于新样本的判别。

三、结论

企业信用案例范文第2篇

一、目标任务

到2015年,建成与省、市信用信息平台数据规范一致、技术框架一致、交换接口一致,数据保密性能高、系统技术框架先进、具有长期使用价值和前瞻性、注重实效性的信用信息系统“一网两库一平台”(“诚信”网站,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信用信息平台),推动政府对企业信用和个人重点职业人群信用的联动监管应用。

二、实施步骤

(一)启动准备阶段(2013年10月—2014年3月)。成立县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网络;编制系统建设方案,完成项目招投标,确定系统承建单位;编制企业信用数据项目录和个人信用数据项目录,建立我县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相关管理办法。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4年4月—2014年10月)。完成企业信用系统开发,开通“诚信”网站,建成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完成个人信用系统开发,建成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以注册会计师、律师、医生、公证员等重点职业人群为切入点,逐步推进个人信用征信和服务。

(三)巩固完善阶段(2014年11月—2015年10月)。进一步完善“一网两库一平台”,初步实现政府、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和联动监管,扩大信用信息征集管理成果应用范围。

三、重点工作

(一)建立完善信用制度体系。出台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制度和规范信用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制度,规范信用服务活动,提升信用服务行业公信力;研究制定信用服务业产品、服务和管理标准,推动信用服务机构适应市场需求,创新信用产品和服务。重点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工程建设、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重点领域的信用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改善信用环境。

(二)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制定统一的信用标准体系和数据归集技术规范,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县级“一网两库一平台”,加快实现县级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全覆盖,扩大企业信用信息应用和服务范围,积极探索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信贷征信数据库的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各部门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基础数据库,提升信用信息归集质量和应用水平。鼓励有条件的行业组织建立行业性的信用数据库,为行业信用自律和管理发挥作用。

(三)培育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引进国内知名信用服务机构落户,支持本地优秀企业进入信用服务业领域,引进和培养多层次信用服务专业人才,提高信用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合作,推动公共信用信息有序开放,支持公共信用信息资源依法使用。引导行政监管、商务活动和信贷投资等方面使用信用产品,提倡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使用信用产品,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和创新信用产品,提高信用服务水平,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信用服务需求,促进信用服务业加快发展。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和日常监管,推进服务机构自身建设,强化信用服务行业自律,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提高服务水平和公信力。

(四)开展企业信用管理。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客户资信管理、授信管理、合同管理和商账管理,建立信用信息系统,鼓励使用信用产品,接受信用服务。开展企业信用贯标活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严格履约,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共同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发展环境。建立企业和企业法人信用档案,引导企业以诚信立业、以质量取胜、以品牌发展,自觉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督促企业依法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五)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实现“阳光行政”,在财政资金安排、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公务员招聘、评先评优等管理和服务环节带头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围绕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合同履约、价格、税收、信贷、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等重点领域,建立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认定、修复和披露制度,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和联动监管。加强对企业负责人、会计师、律师、医师、信用管理师、保险人、证券经纪人、资产评估师、公证员等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建立职业人群的信用信息记录和应用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围绕劳动保障、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和生产安全等领域,建立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和披露制度,对弄虚作假和违纪违规等失信行为实施惩戒。

(六)积极推进试点工作。按照分批试点、逐步推进、广泛覆盖的原则,在县公安局、人社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交运局、药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人行、招投标中心等13个重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每半年增补一批试点单位,在全县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大力推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应用工作,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良好社会风气。推动试点单位结合自身职责和工作实际,完善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的工作机制,制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具体措施,加快部门和行业信用数据库建设,与县信用办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的工作机制。同时,积极推动诚信乡镇(街道)、村(社区)、单位、家庭创建工作,形成人人参与建设、个个珍惜信用、共同维护诚信的社会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成立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县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监察局、经信局、金融办、财政局、文广新局、人社局、法制办、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局、交运局、商务局、卫生局、审计局、安监局、统计局、法院、检察院、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人行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经信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工作。

(二)设立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在配齐配强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办公室人员的基础上,成立县公共信用信息中心,配备人员3-4人,在行政服务大厅设立服务窗口,主要负责县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一网两库一平台”的运行维护、信用基础数据的归集处理、对外提供信用信息应用服务。

(三)开展宣传教育,营造深厚氛围。积极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消费者信得过”、“依法诚信纳税”等诚信主题实践活动,普及诚信相关知识,宣传诚信建设成果,表彰守信典型,曝光失信案例。在全社会倡导“重诺守信”的价值取向,开展未成年人诚信教育,着力培育诚信意识,树立“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理念。开展信用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积极组织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贯标企业信用管理人员、政府部门和机构信用管理人员参加信用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考试,壮大信用专业人才队伍。

企业信用案例范文第3篇

引言

融资难一直是中小企业持久发展的主要瓶颈,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及地方政府一直出台相关政策解决其在营商环境、公共服务特别是财税金融等方面存在的困难。然而,“融资难、融资贵”依然是阻碍中小企业的发展的代名词。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轻资产,缺少厂房、设备、土地等金融机构认可的可抵押物更难以得到有效融资。对于拥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知识产权无法通过健全的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体系得到有效评估,也难以从金融市场上获得资金支持。而供应链金融的出现很好地为中小企业融资打开了通道,在新技术的不断推动下,供应链金融已经发展至与互联网与物联网,并嵌入了区块链技术被称为是供应链金融的4.0时代。供应链金融4.0时代将解决整个链条的支付,实现货物流、资金流和数据流的三者合一,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融通的重要途径。供应链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相结合的研究一直是学者关注的问题。随着电商行业的发展,供应链金融的线上融资模式也是学者对比研究和量化分析着重点。近年来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学者也多有研究,主要在供应链融资模式、融资效应和信用风险管理方面。

1科技型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业务模式相关研究

1.1供应链融资模式

由互联网技术带动的电商行业的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逐渐丰富。在这些文献中,学者们根据供应链金融发展的不同时段,对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探索也在不断变化。刘迅(2011)最早探索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模式,而资金的授信主体主要是传统金融机构。杨磊等(2016)介绍了四种线上供应链创新融资模式,提出在法律法规保障、电子平台服务能力、供应链金融主体加强合作以及企业自身内部管理等四个方面改进建议。王晶晶(2018)将电商融资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一种方式,可以与更多的非银金融机构展开合作,形成链式网络融资服务模式,提高其融资服务。

1.2线上供应链融资具体模式

互联网和大数据应用技术的发展,目前线上供应链融资模式按照主导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电商主导平台模式、银行主导升级平台模式和产业主导模式。

1.2.1电商主导平台模式在电商平台主导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中,真实的交易数据是其模式的核心。诸如阿里巴巴、京东、苏宁这类互联网企业依托他们自身的电商平台所累积的供应商资源和大数据优势,在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过程中,可以把上下游的交易、物流、资金流等数据作为信用评级的依据,核算融资额。

1.2.2银行主导升级平台模式在银行主导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中,除原有的平安银行其他股份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近几年都纷纷布局线上供应链金融平台。与其他供应链金融模式不同,银行重视风控,偏重给规模较大、资金数据全的供应链企业融资。正因为此,银行在审批、授信和放贷的过程中都重视各类凭证的真实有效。同时银行也凭借其专业金融服务,能够帮助供应链企业做好中间环节服务。

1.2.3产业主导模式在由产业主导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中,一般由大型企业集团通过自身平台,将核心企业信用注入到产业链条,对资金流、信息流、物流进行控制,运用产业数据、金融数据、征信数据建立风控策略,将单个企业的不可控风险转变为供应链企业整体的可控风险。

2科技型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约束效应与信用风险评价研究

2.1科技型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约束效应研究

许多学者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约束出发探讨供应链金融的积极作用。大部分学者都采用数学模型利用上市企业面板数据都不一而同的得出同样的结论。顾群(2016)利用2008-2013年深交所高新技术企业做实证分析发现供应链融资能够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效应。姚王信(2017)研究得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缓解效应程度与信息不对称有着相关性。孙婷婷(2018)采用2010-2014年在深交所上市的578家中小企业研究得出商业银行之所以对中小企业“惜贷”是因为存在信息不对称,而供应链融资可以通过信息交互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约束;且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不同对其融资约束缓解作用也相异。刘喆铁等(2019)再次结合中小板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也得出同样的结论。宋华等(2019)从创新生态系统为着眼点,贯穿价值共创的目的探讨科技型中小企业内外供应链整合与创新能力对其融资绩效的影响,得出供应链的整合能力在其创新生态系统中具有促进提高的作用。供应链融资能够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但是要减轻这种融资约束效应需要做出改进。对于资金融出方而言,需要进行融资产品创新,将传统的抵押产品担保观念转向技术专利、商誉、品牌及产品等形式做担保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多种融资途径;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健全自身的企业管理与财务管理,增强信息透明度;对于核心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加强与上下游企业联系,提升供应链整合能力。

2.2科技型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信用风险评价与管理研究

供应链融资是目前中小企业得到融资的主要渠道,由于供应链是一整个涉及上下游的企业链条,发生风险的影响更大。供应链融资风险主要集中在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的信用、业务操作、物流监管和抵质押资产等方面。学者们对中小企业的供应链融资风险研究主要是对于信用风险的评估研究最多,希望能建立一个信用风险的评价体制提升其融资效力。汤会娜(2014)运用mixed-logistic模型对2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做出信用风险评价,得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水平的提升得益于供应链融资模式,但是影响科技中小企业信用风险的关键因素主要是融资企业和核心企业的财务结构、企业管理、股东结构以及合约特征等。陈耀鹏(2015)运用贝叶斯分类模型对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一方面供应链融资帮助了中小企业降低信贷风险,另一方面在控制供应链融资信用风险上提出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改进、银行授信业务流程的简化以及高效供应链体系好完善的信用体系的构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吉哲(2016)运用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理论分析信用风险评估机制对金融机构展开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的重要性。王超(2018)用熵权法和TOPSIS方法设计信用风险评估体系,提出供应链融资模式下的信用风险管理措施。在供应链融资的信用风险评价研究文献中,许多学者都是运用数学经济模型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风险评价,这主要源于中小企业的特征。因此在信用风险评估机制改进方面强调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核心企业的组织形式以及在供应链中发挥的作用、以及融资过程中采用的质押保证。

3科技型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研究展望

综上所述,目前关于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研究学术成果颇多,大部分学者集中在供应链金融原理、模式探索、融资效应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供应链金融研究也多从供应链金融理论原理、模式流程和风险评价为关注点。关于未来的研究方向,本文建议应从实践案例分析角度研究供应链金融模式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3.1结合具体案例,研究供应链融资模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生效益

从现有的研究来看,学者大都是基于上市公司面板数据用数学模型检测供应链融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效应,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数据的有效性,但是大部分缺少实际的案例。在此基础上,学者们还应基于实地的调研,探索供应链融资模式的企业具体应用实践,结合企业真实融资数据和利润数据建立联系,再运用数学模型检测供应链金融的融资效应,分析供应链融资模式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3.2分析实务中不同主体主导供应链融资模式下风

险控制流程风控是融资的核心,不管是电商企业主导、银行主导还是产业主导的供应链融资模式,都注重风险的操控。未来研究可以结合阿里巴巴、苏宁易购和京东金融为代表的电商主导融资模式,以平安银行为代表的银行主导的融资模式和以海尔企业为代表的产业主导融资模式进行实地的考察,对比在实际供应链融资风控过程中把控点,进而更好的进行风险管控。

参考文献:

[1]刘迅.科技型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模式分析[C].智能信息技术应用学会会议论文集,2011(05):25-29.

[2]杨磊,唐瑞红,陈雪.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线供应链金融创新融资模式[J].科技管理研究,2016(19):214-219.

[3]王晶晶,段升森.基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型中小科技企业融资问题研究[J].建筑设计管理,2018(12):67-71.

[4]辛继召.银行、电商、产业资本竞逐供应链金融,交易银行升级摆脱单纯资金方角色[EB/OL].

[5]顾群.供应链金融环节融资约束效应研究———来自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验证据[J].财经论丛,2016(05):28-34.

[6]姚王信,夏娟,孙婷婷.供应链金融视角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约束及其缓解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7(04):105-110.

[7]孙婷婷.供应链融资、信息不对称与融资约束———基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开数据的研究[D].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05):28-53.

[8]刘兢铁,杨梅,郭净.供应链金融能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约束吗?———基于中小板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J].会计之友,2019(10):116-121.

[9]宋华,陈思洁.供应链整合、创新能力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绩效的关系研究[J].管理学报,2019(03):379-387.

[10]汤会娜.供应链融资模式下的科技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评价[D].广东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05):23-46.

[11]陈耀鹏.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信用风险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05):22-27.

[12]吉哲.基于供应链融资的中小企业信用风险评价体系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05):19-31.

企业信用案例范文第4篇

(一)企业内部普遍缺乏信用管理专职机构从大量的案例中不难发现,一些外贸企业因为内部没有专职的信用风险管理机构,就不可能有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因此,引发我国外贸企业出口信用风险的重要原因是企业缺乏信用管理体系。即使部分企业建立了信用管理专职机构,但因公司管理层的不重视或专职人员的管理水平不高而未发挥实际作用。

(二)员工信用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资信调查对于任何外贸企业而言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大量实践证明,做好资信调查工作可以规避很多交易风险。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决定外贸企业能否顺利履行合同、安全收汇。由于同业之间的竞争异常激烈,目前我国外贸企业的生存环境并不乐观,许多外贸企业给予外商较为宽松的付款条件来独揽客户,从而忽略了资信调查工作,信用风险防范意识薄弱。

二、对我国外贸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构建外贸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信用风险的产生不仅仅局限于某一个交易环节,而是贯穿了整个贸易流程,因此,构建企业内部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也必须贯穿于所有可能产生风险的交易环节,实现对各个风险环节的全程控制。所谓企业信用全程管理就是要求做到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都对企业出口信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中,事前管理是要求企业在业务开始前加强对客户的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等进行调查,事中管理要求企业在实际业务活动中对授信对象和授信金额进行实时管理,事后管理要求企业加强三项资产(应收、预付、存货)的监控管理,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尤其是逾期应收账款的管理。对企业的信用风险管理做到如上三步骤,基本就构成了企业风险管理全过程。

(二)加强客户的资信调查,合理制定信用标准在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中应明确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主要是加强客户的资信调查,给客户制定出一个合理的信用额度,通常需要从两个方面加强对客户的资信调查:首先是调查客户所在国家的宏观环境,评估东道国的风险因素,有效控制因国际因素原因带来的信用风险,这项工作对于一般企业而言是不太现实和经济的,企业规避此类风险还是以预防为主。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规模不大的外贸企业还是咨询专业机构的一些评价指标:比较权威的有欧洲货币指数、机构投资家风险等级指标等。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外贸企业,除咨询上述专业机构外,还应该委托他们对一些专项因素进行调查、评估,做到真正了解东道国的风险所在,建立预警机制,有效预防信用风险的发生。其次是针对国外客户本身所采取的一些资信调查评估,从不同渠道了解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加强信用风险档案管理。企业可选择通过传媒、网络等自己掌握和了解客户信息,也可通过国内的一些银行或专业资信调查机构等渠道收集有关信息,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外客户的经营情况、资信偿付能力并做出准确判断,以此来作出正确的经营策略。企业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依据国外客户资信状况,对不同客户的赊销额度和期限等问题进行差异化管理,最终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信用额度。对信用管理要做到时时跟踪,对于超过额度的客户,未进行新的评估审定前,对超出部分坚决不予赊销。

(三)完善企业外部的信用管理体系1.加强征信管理建立信用制度的核心是征信数据的采集及评估(资产信用调查和评估,企业资信调查及评估,消费者信用调查和评估)。政府和中央银行应主导建立征信系统,此系统不应该以盈利为目的,主要职责是为社会服务。2.我国政府应大力扶持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和建设信用体系必须要求信用信息市场化。目前国外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发展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首先是政府应加强对各类信用服务中介结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各类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其次是大力推进和发展包括信用调查、信用征集、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等信用中介机构在内的各类社会信用服务业。3.快速发展出口信用保险等金融服务出口信用保险等金融服务,在我国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发展和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等金融服务,应该做好出口信用保险的宣传力度,政府应大力支持出口信保业务并建立科学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

(四)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减少经济损失,促进健康发展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市场需求持续低迷,海外企业的信用状况不断恶化。对于出口业务,通过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可有效降低因信用风险而带来的损失。以某外贸企业为例,2008~2013年,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累计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60余万美元,但因国外客户的商业风险或质量索赔风险而取得信保公司的赔付额达300万美元,有效地降低了因金融危机而发生的经济损失,为该外贸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企业信用案例范文第5篇

(一)日本非上市公司审计制度的演变对1965年前后巨额财务造假案频繁反思后,为了杜绝此类事件再度发生以及保护股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者的利益,日本于1974年修改商法,并新颁布了《关于股份公司审计的商法典特例法》。规定,即使不是上市公司,只要公司超过一定规模就有接受审计的义务。

(二)日本非上市公司审计制度的概要1.公司对象只要符合资本金基准和负债总额基准中任意一项,都有接受会计师审计的审计义务。其中,资本金基准是指资本金总额超过5亿日元;负债总额基准是指包括借款及应付账款在内的年末资产负债表中流动、固定累计负债总额超过200亿日元。在年度财务决算时,只要达到其中一项基准,都有在期末决算日之后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上任命负责审计的会计师的义务。2.主体财务报表金融商品交易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其审计对象的主体财务报表包含了季度财务报表,而公司法上的大型非上市公司的主体财务报表中只包括会计年度末的财务报表。但是以往只要求个别财务报表,而现在则需要审计以母公司为核心,提交能够反映该企业集团的财务情况和盈亏业绩的合并财务报表。具体而言,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3.审计制度目的审计制度是以拥有一定数量的股东和债权人(尤其是金融机构)为前提,其目的是保护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审计制度最终目的是为在一定信用的基础上实施的企业间正常交易提供一定的社会担保。因此,审计制度不属于政府控制下实施的形式主义范畴,而是上述所提到的在巨额财务造假案的大背景下,会计信息作为公司与股东、债权人之间的通用语,运用其进行准确的财务信息披露,秉承保护股东、债务人等利害关系者权益的宗旨,以一定的信赖关系为基础,使得经济社会中的产品与资金的流通更顺畅,成为社会基础设施的关键一环。4.会计师的审计效果会计师提交的审计报告中审计意见为无保留意见,财务报表将作为年度股东大会报告事项,在财务报表是准确的前提下,提出分红决议预案,并通过实施。另外如果审计意见为否定意见,或审计手续没能完全实施、审计证据不充分,导致审计意见为无法表示意见,导致财务报表的准确性难以得到保障时,结果是财务报表将作为决议事项,其必须经半数股东同意通过。总而言之,为了不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会和企业经营者、财务负责人耐心地洽谈与沟通,让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得到保障。

二、企业财务决算日程安排及审计意见

(一)企业财务决算日程安排图1所示为公司法规定的企业财务决算日程安排。虽然目前公司法没有文规定企业向会计师提交财务报表的日期,但审计实务中企业普遍做法是把期末决算的下一个月的下旬当作标准日期。值得注意的是,会计师在从企业获取相关财务报表起,4周之内必须提交审计报告。而后,对企业运营具有内部监督职能的监察人构成的审计委员会则必须在会计师提交审计报告起1周之内提交相同内容的审计报告。

(二)日本公司法中的公司治理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可以认作是监督经营者(即董事长)的存在。另外在笔者看来,日本公司法提供的具备监督职能的组织有4种,分别是股东大会、董事会成员的相互制约、监事委员会以及会计师。然而,由于缺乏信息以及股东过度分散,现实中股东很难有效地对企业经营者进行监督。而董事会成员间相互监督,具体而言就是监督经营者是否滥用经营权,同样具备企业管理和监督两项职能的董事在监督拥有人事权的经营者时也是相当困难的。由于现实中前两者实施监督是非常困难的,所以,近些年的公司法改革中,维持并加强了以监督为职责的监事和会计师的作用。监事会是由监事组成,在企业内部主要担当业务审计,出席董事会,并通过积极的对企业事务的发言来实施监督职责。独立于企业的、外部的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通过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表明审计意见,来担当会计监督的职责。另外,日本2003年修改商法特例法,不设监事会,而是设立由董事构成的各种委员会(报酬、提名、监事委员会)、的公司管理模式。在2011年公司法的修订中,包括这种委員会设置公司模式在内的机动的企业管理模式得到了法律上的承认。委員会设置公司这种企业管理模式不同于以德国为范本的监事会设置公司的形式。但由于公司外董事的人才不足、在日本还没有得到广泛的普及。

(三)审计意见和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的关系如上所述,根据审计意见的不同,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会有所变化。特别是在作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况下,会计师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发表意见。另外,在这种情况,往往会在股东大会议案会议案中附加会计师聘任议案,即会计审计由现在的会计师变为其他会计师来审计。如果现任会计师对被更换表示不服,可对此陈述意见。通过这些措施,身为独立第三方的会计师就能够在股东大会上抵抗来自于公司管理层的压力,正当地发表意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需接受法定审计的公司未接受审计的相关法律措施按照资本金基准或负债总额基准的规定,在需要进行法定审计的公司中,仍存在部分未按规定接受审计的公司。虽然公司有接受会计师审计的义务,但对逃避审计的公司,日本法律上的惩罚措施只是要求缴纳不超过100万日元的罚款(公司法976条第22号)。也正是因为如此低额的违规罚款,导致尽管在公司治理上有必要设置外部会计监督机构,但仍有大量企业没有按规定执行。

三、完善非上市公司信息调查的企业信用调查公司

(一)企业信用调查公司的必要性日本的企业间交易绝大多数都是信用交易。信用交易就是商品购入时不是直接支付现金,而是在收验货之后,将月末的总金额于下个月以后进行汇款支付或者在票据支付期限内以换取现金进行支付的一种方式。因此,确认企业“是否具有支付能力”的这种信用调查公司的存在是很有必要的。

(二)日本的企业信用调查公司在日本的诸多企业信用调查公司中,规模最大的是株式会社帝国数据银行(TDB)和株式会社东京商工调研(TSR),这两家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合计达90%以上。TDB于1900年成立,TSR于1892年成立。1860年代开始,日本从原来的只与中国和荷兰进行通商交易的国家体制逐渐转向海外开放,从那以后,日本以近代国家为目标,在政府的主导下大力推进殖产兴业政策,这是企业的成立和交易非常活跃的时期。并且也正处在以普鲁士(现德国)为样本的公司法成立的时期,同时在这个时期,企业信用调查机构也在日本成立了。在产业革命即将接近尾声的1830年,世界上最早的企业信用调查机构在英国诞生。与此相比晚60年的日本,为了企业间交易的顺利进行而成立的企业信用调查机构,已经逐渐流露出当时追逐欧美各国的蓬勃活跃的气息。这以后的120年里,TDB与TSR在企业间的信用交易中担任了极为重要的角色。TDB的分公司遍及全国83个地区,员工总人数有3200名。其中前往各家公司逐一拜访,兢兢业业取材、集公司经营、财务信息的在籍调查员有1700名。同时每月会定期对倒闭公司的相关信息、市场调查、业界动向进行调查研究。社会对这个公司的信用调查有很高的评价。2013年9月决算年度显示,TDB的营业额约470億日元。TSR作为世界上首屈一指的信息提供公司D&B的合作伙伴,在全球信息提供方面很有优势。2013年3月决算年度显示,TSR的营业额为172亿日元。

(三)与会计师审计的相关性在历史上,企业信用调查公司是先于独立第三方会计师的审计制度兴起发达的。即审计制度是随着企业信用调查公司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所以,一部分企业宁愿因违反公司法而被处罚金也不愿接受审计,来自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中即使指出了不恰当的地方,该公司仍然不修正财务报表,并将未修正的报表作为议案呈交股东大会并接受该决议。之所以产生这类事件,是由于企业将未接受审计的公司财务信息提供给企业信用调查公司,在获得一定的信用力的同时,商户交易也将能够没有阻碍地顺利进行下去。

四、总结

企业信用案例范文第6篇

关键词:电子银行票据;风险;应对措施

应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有银行做为付款保证,可以有效利用商业信用,达到支付款项及融资的双重目的,且流转交易方便、快捷,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广泛应用于企业结算中。

一、应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必要性

1.能够克服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的不足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携带不方便、保管成本高、背书要求严格、流转交易不便等缺陷,在付款的过程中银行承兑汇票被冒领的风险也较大。此外,纸质银行承兑汇票还存在克隆、变造、伪造等风险,给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带来很大的资金风险及损失隐患。

2.使用更加方便快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实现了出票、流转、兑付等票据业务过程的完全电子化,可以有效规避纸质票据操作风险大、易被克隆、假票风险,且实时到账。另外,电子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为一年,比纸质汇票的最长期限6个月多了一倍,电子票据最大金额为10亿元,而纸质票据一般大额金额是1000万元。正因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有这些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无法比拟的优点,推广及应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成为必然。

二、应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

1.兑付风险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分为两种,一种是由银行开立保证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证付款),另一种是财务公司/开立的保证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保证付款),这两种银行承兑汇票都可能存在到期无法兑付的风险。一是个别地方银行对出票企业审查不严,未留置足够抵押物,而在票据承兑到期时如果出票人不能按时将钱款汇入银行账户,那么银行就要进行一定的垫付,这就是银行在这个过程中承担了一定的风险。二是个别集团公司财务公司发起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法保证到期兑付风险。财务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的、由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成立的,为本集团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票据承兑到期日前受集团公司内部资金运作限制,有可能会出现无法到期承兑的风险。如近期“宝塔石化集团财务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法到期兑现的案例,也给大家给予了一定的警示。

2.舞弊风险企业接收人员对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意识不强,在具体接收、背书中未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导致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其他单位,存在舞弊风险。由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在我国尚属于初步推广阶段,个别企业对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接受度不够,对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风险防控缺乏应有的认识,难免在接收、背书过程中存在疏漏,不能严格按内控流程办事,给有心人造成可乘之机,存在风险隐患。

3.信用风险个别企业为了达到融资目的,恶意捏造交易,先由A企业申请出票给B企业,B企业直接背书到A企业,或经过数手流转后再回头背书后A企业,以达到骗取银行信用的目的。这种回头背书票据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体现的追索权的行使上。回头背书后,前手在行使追索权时会受到限制,因为回头内的背书人,都不再算是回头人的前手了,只有在第一次背书以前的人才算是回头人的前手。

三、应对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风险的措施

1.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机制目前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尚属于一个逐步推广的阶段,银行、持票人、出票人都缺乏必要的风险防范意识,电子银行、监管机构职责也未完全清晰划分,缺少有利的监控,不能对实际操作的人做到有效的监督。因为无法有效监控,所以当这三方有任意一方出现违规操作的时候,电子银行无法及时制止。待问题发生后,电子银行无法跟踪查询,也不能做出相应的惩罚,因此导致整个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尚存在一定风险点。因此,建立完善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监管机制,是重中之重。一是修改完善《票据法》,对相应的风控点予以明确,并对违规行为予以惩戒。二是建立票据出票后包括票据出票人信用评定、兑付情况、票据号,留转情况等所有信息的共享服务平台,方便共同使用人查询。

2.银行应加强授信额度管控银行应对承兑申请人的保证金做好审查,并对出票人的一切往来资金严格的监测。防止非法资金作为保证金的情况发生;防止贷款或贴现资金回流滚动开票。只有这样才能为授信工作把控风险,保证金必须存入专门账户,坚决不可挪用和随意支取,以减少到期承兑风险。

3.企业内部加强员工培训,提高风险防控意识。银行承兑汇票中存在的一部分风险也是由于具体工作人员知识匮乏引发的,因缺乏对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认识,在具体接收、背书环节缺乏按制度流程办事的严谨性,导致重要审核环节缺失,未发现风险点,接收了一些信用风险较高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及损失。为此,必须加强员工培训,定期培训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相关的业务知识。

4.企业内部加强岗位轮换、内部牵制制度,减少舞弊风险。企业内部应建立健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操作的各项流程,从收取、背书转让、到期兑付等都要及时准确地做好电子台账,同时对客户做好票据到期日提醒,电子票据各种状态的标志登记等工作。日常工作中,应由两人以上操作签收、背书、形成内部牵制制度,并按期盘点,将电子票据视同现金进行保管。

5.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体系首先,推动《票据法》的修订,实现《票据法》的与时俱进,避免因其滞后而导致银行在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缺乏参考依据。可通过票据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的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流程的细化等方式实现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其次,通过建立社会征信系统的方式,实现企业信用状况的有效记录、分析与评估,从而为银行及相关方判断企业信用水平提供可靠依据,以降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我国目前尚未构建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数据库和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因此在借鉴发达国家的企业信用评级体系构建经验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基于此,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基于实际的金融环境,完善商业信用,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要求构建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表现进行黑白名单管理。

四、结语

企业信用案例范文第7篇

极作用。但是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结构、经营和功能上的三重制度性缺陷,我们在分析上述缺陷的成因的基础上,提出保持该体系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及其上下游环节两个层面上的制度创新。

[关键词]: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制度创新

[Abstract]:OurcreditguaranteesystemsforSMEshaveformedbasicscaleandhaveproducedbeneficialeffectsontheSMEs’development,buttherearethreedefectsinstructure,operationandfunctionofexistingguaranteesystemsforSMEs。Weanalyzethereasonswhytheabovedefaultsexist,andpointoutthattheradicalwaytokeepsustainabledevelopmentofthewholesystemsissuchinstitutionalinnovationsincludingSMEscreditguaranteesystemanditsupperanddownflows.

[Keywords]:Small-sizedandMedium-sizedEnterprises(SMEs)GuaranteeSystemsforSMEsInstitutionalInnovation

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历程

据国家经贸委统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世界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截至目前,全世界已有48%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因为每个国家和地区的国情、区情不同,所以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运作方式也多种多样。从运作主体来看,既有政府部门,也有协会,公司,保证基金和专门银行。从担保目的来看,既有政策扶持型,也有社会互助型或者二者的混合型。从资金运作方式来看,既有以实有资金作为保证的事前保证,也有以事前承诺作为保证的事后补偿。从运作效果来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运作效果因发达国家和发展我国家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因为其市场体制的完善、金融体系的发达、建立和发展时间的长久而效果明显,而发展我国家由于其在信用制度、市场体制、金融体系等多方面的落后,加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和发展的时间有限,所以发展我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活动能力远逊于发达国家,整体效果也不是很显著。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从1992年开始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之后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1.探索起步阶段(1992年起)。在此期间先后在重庆和上海等地产生了私营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基金会。在广东和四川等地开始出现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地方性商业担保公司。交通银行上海杨浦支行与区政府和街区企业合作成立了担保基金。2.积极推动阶段(1998年起)。浙江、福建、云南和贵州等省的一些市县开始探索组建以私营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或中心。陕西、广东、湖北与北京等地开始出现科技、建筑等专业性担保机构。上海、北京等地开始进行政府财政部门与商业担保公司合作的试点工作,即财政部门对银行作出承诺并负责推荐中小企业,商业担保公司负责办理具体担保手续。3.规范试点阶段(1999年起)。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要求,国家经贸委在广泛征求社会有关各界的意见、总结各地试点情况,并吸收日本、加拿大和美国等国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1999年6月14日《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随后,国家经贸委着力在全国各地贯彻实施该《指导意见》,河南、山东、宁夏、吉林、天津等地政府陆续下发地方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指导意见并组建相应机构。深圳等地开始出现信用担保、商业担保、互助担保等担保机构相互配合、协调发展的好局面。4.体系完善阶段(2000年起)。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决定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制度与自律制度。自此,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发展开始进入制度建设、组建国家信用再担保机构和完善体系建设的阶段。

据我国人民银行2003年3月的调查,截至2002年底,我国共建立担保机构848家,主要有政策性、互助性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三种类型。2002年末,我国担保机构可运用的担保资金总额为242亿元,其中注册资金为184亿元。2002年共为28717家中小企业提供了51983笔贷款担保服务,累计担保金额598.2亿元[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遍布全国30个省、区、市的200个地、市、州、盟,其中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初步形成了省(区)、市两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2]。可以说我国的担保业已初步形成行业规模,并且呈现出三种趋势,即:资金来源多元化,担保机构性质和组织形式多样化,出现担保品种多样化和机构多功能化的苗头(吕微,200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快速发展,对提升中小企业的信用能力和解决其信贷缺口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另一方面,担保体系的总体运行效果不佳。从2001年进入试点范围的200多家担保机构的运作情况来看,虽然已筹集担保资金约100亿元,可为中小企业提供500亿元至800亿元的担保支持,但迄今为止仅担保了不到100亿元。2002年,整个担保机构担保资金总额和担保贷款之比不足1:2.5。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由初期的三种(第

一、

二、三种)增为四种组建模式。第一种方式:社会化组建,市场公开操作。这种方式是以企业、个人出资为主组建信用担保结构。其优点在于产权明晰,职责明确,市场化运作,经营效率高,以盈利为目的。然而,由于当前的社会信用体系还很不完善,担保风险太高而盈利性较差,因此市场投资主体积极性不高,难以扩大担保规模。第二种方式:政府组建,政府直接操作。这种方式是以政府财政预算拨款组建信用担保结构,其优点是资金来源有保证,以政府信用为后盾。但这种由政府部门负责的担保行为往往失去经济特征,而代之以浓厚的行政色彩,排斥市场机制,有悖于政企分开的改革原则。例如,浙江省舟山市于1998年8月由政府全额出资组建的舟山市信用担保公司,董事长由市委秘书长兼任,总经理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担保业务完全由政府直接操作,结果在成立后不到一年时间里就套牢1.2亿元,不但丧失了继续经营的能力,还导致国有资本的流失。第三种方式:政府组建,市场公开操作。这种方式是以政府出资为主,市场出资为辅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优点是既能发挥政府资金的“乘数效应”,又能利用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更好地配置资金资源;既能避免政府过度干预,又能实现担保结构责、权、利的统一,保持持续发展的动力。第四种方式:混合组建,市场公开操作。这种方式是以政府和其他商业性担保公司作为主要的共同出资人,同时吸收其他市场主体投资组建独立于政府之外的信用担保结构。其优点是:对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的优点兼而有之,能以此之长补彼之短。政府出资部门(多为财政局)先对银行在有担保的条件下有意贷款的中小企业进行审查后,将合格者推荐给商业担保公司,由商业担保公司最终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显然,这种组建方式基本符合委托----模型,责、权、利明确,能使国家与地方产业政策的贯彻建立在市场行为的基础上,抑制某些政府工作人员的“寻租”行为,更有效的发挥担保结构的“杠杆作用”,使更多的中小企业受益。由以上分析可见,基于我国政府财政力量不够充实,信用、法制建设尚不够健全的国情,第三种、第四种组建方式是值得我们大力提倡和发展的。

本文旨在从政治经济学的层面上考察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结构、经营和功能上的三重缺陷,再在此基础上探索其主要成因,进而思考弥补三重缺陷的途径,寻求扩大行业规模和提高行业绩效、保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可持续发展的良方。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三重制度性缺陷

从政治经济学的层面来看,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目前在结构、经营和功能上存在三重缺陷。结构性缺陷是指政府的财政性担保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民间资本型的商业担保和互助担保所占份额很低。经营性缺陷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的缺乏,即资金补偿机制、风险分散机制、担保品种和担保人才的缺乏。功能性缺陷与结构性和经营性缺陷有着密切关系——结构性缺陷形成了宏观意义上的功能性缺陷,经营性缺陷则构成了微观意义上的功能性缺陷。结构性缺陷是立足于宏观层面上的考察,经营性缺陷则是基于微观层面的考察,而功能性缺陷既包括宏观层面上的考察,也包括微观层面上的考察。

(一)结构性缺陷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结构性缺陷主要表现在:在机构数量和担保贷款金额上,政府担保的份额过高,民间资本型担保(包括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的比重严重不足。截至2002年底,我国建立的担保机构有848家,其中,政策性担保机构高达614家,占72.4%。在2001年100亿元左右的总担保金额中,政府担保资金为66亿元。由此可以判断出政府担保贷款在中小企业贷款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也是很高的,这也说明了财政出资的政府担保在整个体系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说到底是一种市场现象,因为它主要是由中小企业的金融困难所引起的,而金融困难的原因主要包括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中小企业高比率的倒闭和违约,抵押和担保中的问题,金融业的整合和贷款紧缩,利率和收费规定的影响(杨思群,2001)。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是作为一个宏观调控者和社会管理者而存在和运转的,它在市场上的职能在于监管市场、制定市场规则和维护市场秩序。显然,政府并不具有解决市场问题的立宪依据和能力。而且,中小企业贷款缺口作为一种市场现象,市场本身有机制、动因和能力来解决它,即由民间资本在中小企业贷款市场上提供贷款担保。事实上,由于中小企业量多面广,贷款需求具有明显的个性化,新陈代谢速度较快,每年新增的企业户数很多,因此政府根本不可能在完成宏观调控和社会管理职能之后还有足够的财力在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中起主导性作用。所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过分依赖于政府担保,既无必要,也不可能。

(二)经营性缺陷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经营性缺陷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的缺乏,即资金补偿机制、风险分散机制、担保品种和担保人才的缺乏。此外,很多通过政策性出资建立的政府担保机构没有实行企业化运作和市场化经营,行政干预仍然突出。一些地方政府根据“谁投资,谁决策”的市场原则,认为政府在担保项目上有表决权,所以领导定项目的情况并不少见。也有一些地方领导利用这种政府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进行“设租”或“寻租”,或是把政府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这种长期行为短期化和政治化。

1.缺乏资金补偿机制。政府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以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和资产划入为主,担保费收入为辅。但地方财政资金和资产划入大部分都是一次性的,规模又小。政府担保机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收取的担保费也很低。由此可见,政府担保机构缺乏资金补偿机制。这也是为什么政府担保机构虽然数量很多,但是银行就是不敢发放太多中小企业担保贷款的主要原因之一。商业性担保机构资本实力也较小,同样缺乏资金补偿机制。大多数商业性担保机构把高担保费作为资金补偿来源,部分担保机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一半收取担保费,一些机构的担保费比这更高。而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担保费一般为1%左右,法国为0.6%,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区仅为0.5%左右。

2.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从当前我国商业性担保业务开展情况来看,商业性信用担保对承担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要承担100%的风险。与其合作的商业银行不承担任何风险商业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利益不对称,使得信用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合作支持的中小企业项目一旦形成不良贷款,由信用担保机构追索债权,出现的风险信用由担保机构承担。因此,商业性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业务的担保,必须追求100%的安全,业务范围狭窄,使大多数中小企业仍然得不到融资支持。而在国际上,担保机构一般只承担80%的贷款责任,详见表1。在我国,担保机构不仅集中了过多的贷款风险,而且它们极其缺乏风险分散机制。因此,绝大多数担保机构,尤其是商业担保机构,都是寻求反担保条款来分散风险,或者是提高担保收费转移风险。而事实上,中小企业的贷款之所以需要专门的担保机构,就在于它们自身信用低,既没有合格的担保品,也很难找到非金融中介的担保人。担保机构过多的反担保要求不仅使得担保机构不能帮助解决中小企业的贷款难问题,而且还使得中小企业向担保机构提出的担保申请变得多余,也彻底违背了设立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宗旨。

表1:部分国家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单位:%)

美国

加拿大

法国

日本

德国

承担责任比例

80

85

50

50-80

50-80

资料来源: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世界各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情况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情况”

3.严重缺乏担保方面的专业人才。担保业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行业,其业务人员不仅需要金融、财务、担保等方面的知识,还要高度熟悉企业每个环节的运作情况。目前各地的担保机构人员大多数由政府机关人员组成,专业素质不能完全适应担保业的需要。如某市的担保机构,在编人员15人,实际从事担保业务的只有1名注册会计师。这种情况在当前国内担保机构中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近两年担保机构的迅速扩张使得本来就稀缺的担保人才更加短缺。一些地方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往往是由不熟悉担保业务的政府官员担任,但是政府担保机构却只有在专家的经营管理下实行市场化和企业化运作才能实现保本或微利经营,达到不以盈利为最终目标的政策性目的。民间资本型担保机构目前业务开展缓慢的原因之一也是缺乏专业人才的管理和运作。而且,在专业人才缺乏的同时,我国目前还没有担保从业资格准入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也造成了现有从业人员能力和素质的欠缺。

4.担保品种贫乏,期限集中于短期。目前我国多数担保贷款的期限都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一年。担保品种基本上局限于流动资金,鲜有设备、技术改造之类的长期贷款担保。在国际上,多数国家都是对中小企业的长期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所以担保期限较长,一般都在2年以上。最长的是美国,其担保期限长达17年。担保品种也很丰富,包括创业贷款、票据贴现、科技开发贷款、设备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等。例如,在日本山形县信用担保协会提供的担保中,70%的无抵押要求,用于设备资金担保的比例为58%,3到10年以上的担保金额比重高达61%[3]。

(三)功能性缺陷

信用担保体系的结构性和经营性缺陷最终都会体现在功能性缺陷上。结构性缺陷带来的功能性缺陷集中体现在宏观层面。过去,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因为可以直接利用国家信用而将银行贷款这种外源性融资演变成了内源性融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已逐渐纠正这种错误现象,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贷款融资与其资产信用挂钩。如果现在又把政府信用过多地用在中小企业上,相当于是走向另一个极端。这将与允许国有大企业过度地利用国家信用一样,造成政府财政负担加重,政府风险放大,市场管理风险功能弱化。政府担保的中小企业贷款越多,既意味着政府拨出的财政资金越多,政府负担加重,也意味着政府支出的信用越多,承担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越多。同时,市场本身具有管理和分散风险的卓越功能,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本来就是市场现象,政府担保的主导地位表明政府承担了过多本来可由市场管理和分散的风险,必然导致市场管理和分散风险的功能弱化。同时这也意味着政府分散了资源,忽视了在市场秩序、环境和基础设施方面的建设。

经营性制度缺损带来的功能性制度缺损主要体现在微观层面。现存的经营性制度缺陷限制了担保贷款的市场需求,加剧了贷款担保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从而影响了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绩效和可持续发展。此外,结构性缺陷也带来了微观上的弊端。过多的政府担保将会诱发中小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增加道德风险,容易使中小企业加重对政府的依赖性。尤其是在我国很多企业的约束机制尚未真正形成的时候,这一问题更加容易产生。

此外,政府担保机构在整个体系中居支配地位严重影响到信用担保体系功能的发挥,降低了该体系的效率水平。如前文所述,2002年末,我国担保机构可运用的担保资金总额为242亿元,全年累计担保金额598.2亿元,仅为可运用担保资金总额的2.5倍,大大低于国际上普遍放大10倍的水平,没有起到应有的放大作用[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功能的正常发挥和效率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有待于民间资本型担保机构的崛起,尤其是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商业性担保机构的优势将不断凸现。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缺陷的成因分析

(一)在政府包干下形成的信用担保体系与市场存在多方面的隔阂

从体系安排来说,风险分散主体单一,形式僵硬;从产权形成来说,财政投入比例过高,对民间资本视而不见;从市场格局来说,人为阻断竞争形成,各地担保机构以邻为壑;从激励机制来说,投资回报不相适应,政绩观远远强于获利冲动。更有甚者,这些还只是浮在水面上的冰山。信用担保机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和银行一样背负着信用创造的使命,因此,安全性对于信用担保机构来说显得尤为重要。我们经常说,公司治理究其源要靠制度来保证。但制度又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我们完全可以相信,经过一定时间的发展,任何一家担保机构都会有完备的业务规范和流程,有自成体系的人事生成制度和激励机制。但是,当这一切都置身在一个失调的产权安排和生成模式下的时候,对于它的预期显然就不容乐观了。我们从三个方面来看这个问题。第一,参照贝克尔-斯蒂格勒模型,我们可以获知,人道德风险发生概率的大小取决于他的任期、对未来收益的贴现率、被发现的概率等诸多因素。行政任命的不确定性,对未来预期的不可知,以及政策性负担所产生的道德风险的屏蔽,无不使得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经营水平更多地依赖于经理人的良知而非硬性的约束。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国有银行的情况就是很明显的例子。第二,国有产权下的这种政策性、行政性的担保机构少有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者。在高风险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中,如果整个行业大多数经营者日常经营上的决策不是出于职业化的分析和对利润的追求,而是为了社会效益,那么整个行业的危险性可想而知。第三,财政性担保机构在财事和人事上无法对出资股东――政府保持独立性,所以即使财政性担保机构依据市场规律运作,但是在它们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几乎还是很难避免来自政府的行政干扰。而政府虽是出资人,但就业和安定等因素作为政绩构成了政府领导的收益函数,所以政府领导人具有了利用担保机构来实现自己收益函数的最大化的动机和条件。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担保范围的无限扩大化倾向,政策性成了福利性,政策性担保成了地方政府帮助下属亏损企业套取银行贷款的工具或招商引资的诱饵。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上下游环节的支持软弱乏力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上游环节是指中小企业,下游环节则是以银行为代表的贷款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介于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它的功能是信用担保,而信用担保的本质是一种把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证明结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务活动。中小企业在申请银行贷款时,或者银行在受理中小企业贷款时,向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提出信用保证申请。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担保可以提高企业的资信水平,降低贷款成本,增加贷款数量或者延长贷款期限。而担保机构对银行的贷款担保则可以增加银行对贷款的中小企业的信任,分散和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增加银行贷款资产的安全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上述功能的正常发挥显然需要上下游环节的支持和配合,即上游环节的中小企业需要有一种信号传递,减低担保机构担保和银行贷款的鉴别成本,增加担保机构和银行贷款的信任,而这种信号传递最有效最实用的形式就是中小企业信用系统。同样,在下游环节的银行中,需要有银行机构具有足够的意愿来经营和开拓中小企业贷款市场,为中小企业的信贷融资提供服务。

而我国的实际情况却是,处于中间环节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迅速,已经初具规模,但处于两端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和银行体系却发展极其缓慢,滞后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这表现在:第一,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十分落后,很多地方甚至处于空白状态。全国没有形成统

一、共享的以企业(当然包括中小企业)的信用征集、登记、评估和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系统。相当多的企业没有信用记录,即使有一些企业有,也只是由某些经营较为规范的银行出于降低贷款风险的目的而在其内部为企业建立的信用记录。而且,有很多企业还存在信用信息失真、信用行为混乱等破坏信用建设的事情。由此可见,信用担保机构很难从自身之外的任何机构得到中小企业的有关信用信息,而由于社会分工的局限,信用担保机构自身又不可能建立一套独立的中小企业信用系统。缺乏信用信息,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风险和成本就大为上升。而且,作为市场必要条件之一的信用信息的缺乏所导致的担保风险难以量化,使得无法计算担保价格的风险溢价,最终造成了中小企业担保市场不存在市场均衡价格。缺少市场均衡价格的后果是使资本在担保市场的进出缺乏调节杠杆。第二,银行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意愿不足。由于中小企业贷款具有需要急、频率高、单项贷款金额少、风险大和成本高的特点,银行出于“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考虑,再加上整个银行业的经营模式具有高同质性,因此目前我国的大多数银行,包括中小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意愿不足。尤其是大银行,更愿意为大中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Banerjee等(1994)提出,中小金融机构因为和中小企业间的“长期互动”和“共同监督”而拥有为其提供服务的信息优势5。然而,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民间融资行为和商业信用,因而割裂了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的密切关系(黄智锋,欧阳令南,2002)。现在,我国的银行市场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所高度垄断,其资产集中率高达80%以上,存款、贷款和机构的集中率也都在70%以上(郭建伟,2002)。因此,在这种为大型金融机构所高度垄断的银行业结构下,大型金融机构几乎是天然地就不愿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而发展时间较短的我国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的关系也并不密切,加之顾及自身风险,它们对中小企业也实行了严格的信贷配给。与此同时,目前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主要是由政府强势主导所建立的,政府的财政性担保在整个体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所以,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在与银行的贷款担保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最终甚至100%地承担银行贷款风险的情况就很容易出现了。

总之,由于中小企业信用系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银行体系三者之间的发展程度严重脱节,处于上下游的中小企业信用系统和银行系统的发展远远滞后于中间环节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因此,上下游环节对中间环节的支持和配合软弱乏力,从而导致中间环节在整个中小企业贷款系统中的正常功能无法得到有效发挥,而且在经营机制上出现很多的问题和缺陷。

除了上述两点之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本身也有一些问题和缺陷。比如,信用担保机构成立和发展的时间太短,缺乏专业型人才和经营管理经验,缺乏信用担保保险等辅助体系等。

四、通过制度创新促进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运作效果的国际经验来看,还是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三重缺陷来看,抑或是从导致上述缺陷产生的成因来看,克服现有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诸种缺陷,提高该体系绩效,保持该体系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在于进一步的制度创新。本文认为,这种制度创新包括两个层面,首先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本身的制度创新,其次是信用担保机构上下游环节的制度创新。前者主要是指信用担保体系结构和经营上的制度创新,后者则主要是指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和银行体系的创新。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本身的制度创新

前面的分析已经表明,从结构上来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政府的财政性担保机构居于绝对主导地位,民间资本型担保机构的比重太低。正如前文所提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政府财政的可行性、效率的低下和行政手段的弊端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建设的国际经验,都表明财政性担保在整个担保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是不合理的。改善现有结构的制度创新内容主要应包括提高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这些民间资本型担保在整个担保体系中的比重和地位,同时在市场的基础上改善财政性担保机构的经营与管理,提高其效率。制度创新的手段应包括:鼓励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努力促进商业担保机构的扩大和发展,政府担保机构要坚持“政策化资金、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基本原则,避免行政干预。下文对这三种手段有详细的说明。创新的目的是弥补目前的缺陷,逐步增强民间资本型担保机构的比重并最终使其占主导地位,建立起由政府财政和民间资本相互分工、各得其所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从经营上来看,前面对经营性缺陷所做的分析其实就已表明制度创新的出路之所在,下文主要是对资金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散机制的创新做了较为充分的理论探讨。同时,对于政府担保机构来说,要坚持“政策化资金、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基本原则,避免行政干预。在担保人才方面,解决问题的途径在于加强对担保专业人才的教育和培训,扩大担保专业人才的就业市场。与此同时,不仅要规范担保从业资格的准入制度,而且要设置和严格执行从业资格的惩罚和退出制度,从而从入口和出口两方面管理好担保专业人才市场。

1.鼓励中小企业互助担保组织的建立和发展。这是优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结构,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担保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的重要途径之一。由于资产规模和企业资信等级等多方面的限制,单个中小企业几乎很难依靠自身的力量获得银行贷款。但是多个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共同出资联合起来,组建互助担保机构,用互助担保机构的资产和信用为成员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因此,互助担保能够有效地降低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从而减低贷款利率,增加贷款数量或者是延长贷款期限。互助担保还能减少银行的贷款手续、程序和审批时间,从而节省交易和信息成本。除上述两点之外,互助担保机构作为一个利益集团,可在借贷双方的谈判中发挥平衡作用,争取到包括利率优惠在内的更有利的贷款条件。我国很多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在企业间广泛出现了由地缘、血缘和业缘等人文社会关系引起的“赊销”和“延缓性支付”,互助担保实际上就是这种商业信用的延伸和深化。从实践上来看,我国部分地区早已产生了这种互助担保机构。1992年重庆、上海和广东等地的私营中小企业为解决贷款难问题,并为防止因相互间担保而造成的连带债务问题,就自发地探索建立了企业互助担保基金会。前几年,互助担保机构更是发展迅速(如表2所示),到2002年末时,深圳市55家单位联合成立中小企业信用互助协会,其宗旨是“信用为本、互助创新、中介协调、服务至上”,协会成员包括7家银行、4家担保机构、2家协会和42家企业。

影响互助担保机构建立和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资金来源和资金规模,目前有很多互助担保机构就是因为规模太小而作用有限。所以扩大资金来源和规模显得很是必要。解决的途径除了鼓励更多的中小企业参加,提高中小企业的参与程度外,还可以借鉴意大利允许互助担保机构从社会公众那里筹集资金的做法。在我国则可以鼓励国内外捐赠资金流向互助担保机构。鉴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鼓励社会捐赠资金流向中小企业互助基金能够使捐赠资金产生更大的效用,具有更深远的意义。

表2:1999-2002年我国中小企业互助担保组织的典型案例

成立时间

组织名称

发起人

具体内容

1999年

互助担保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省工商联

1.面向省工商联会员企业发起,30万元一股。公司提供融资最高额不超过认股实额3倍、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融资担保。2.工商联与我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签订“贷款互助担保方案”,公司的注册资本存入民生银行,作为担保的保证金存款。

1999年

山东临沂市田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临沂兰田集团公司

兰田集团公司发起并吸纳集团所属批发市场内经营业户入股,对经营业户和中小民营户提供担保。兰田集团公司出资800万元,吸纳成员入股800万元。

2000年

山东宁阳鑫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县财政局和成员企业

财政局出资410万,成员企业共出资390万。只对会员贷款,非会员必须缴纳基金方可贷款。贷款担保倍数5-8倍,担保费率为0.2%-0.6%。

2001年

深圳市福田区民营企业信用互助基金

深圳市福田区民营企业联谊会

1.实行理事会管理制度。理事会由成员企业代表、担保公司代表以及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2.委托深圳中科智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基金的担保业务。3.担保公司只收取担保费的1/3,剩余的则归互助基金。当发生代偿时,先由互助基金代偿,不足部分由中科智担保公司代偿。

2002年

安徽省民营企业协会“企业信用融资联盟”

安徽国祯集团牵头、联合安徽省7家民营科技型企业

这种融资模式的最基本的操作方式是,“联盟”内的企业实行“互助担保”,“互相抵押”,并到某银行开出各自的账户。如果“联盟”内的某企业想融资的话,在规定的融资金额内从银行贷款后,则其他企业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将来如果该企业在经营上出现困难,导致银行资金难以根据有关协议及时回笼,则其他公司必须承担该公司对银行造成的“损失”,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有关债务。

2.努力促进商业性担保机构的扩大和发展。虽然商业担保是以盈利为目的,而中小企业贷款又呈现风险高和缺少反担保品的特点,但是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市场还是有足够的吸引力吸引民间资本的进入。首先,从需求来说,中小企业始终存在资本缺口(MacmillanGap),需要外源性间接融资,但中小企业的资信有限,所以离不开外部的融资担保。根据世界银行的国际金融公司1999年在我国北京、成都、顺德和温州等地对民营企业所做的调查,我国大部分已经获得贷款的民营企业事实上都承担了比央行公布的利率高出很多的实际利率。同时,企业家们还表示,获得贷款对他们来说比支付高额的融资成本重要得多7。因此,中小企业担保市场的需求是客观存在的,市场容量也很大。根据上海市的资料,除去现有的政府担保机构,如果按每家担保机构5000万元资本金计算,上海至少还需要100家民间担保机构8。其次,商业担保机构可以采用多种风险分散机制来规避自身的担保风险,如再担保、参加贷款保险、反担保条款和实行经营多元化等。有关这方面的分析详见本部分关于风险分散机制的分析。至于政府的努力方向,除了积极建立再担保机构外,还应该从工商和财税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扶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发展。按现有规定,只有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才可以享受3年免征营业税的鼓励政策,这显然不利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上海市政府在预测到民间担保的上述前景后,以国家开发银行在上海推出的再担保业务为契机,体改部门在审批环节上广开绿灯,希望催生一批民间担保机构,发展一批实力雄厚的股份制民间担保机构。

目前制约民间资本进入担保市场的因素除了体制政策上的某些限制外,值得关注的是前文已提及的担保机构承担过高的贷款担保比例的问题。表1显示,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担保机构承担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比例一般是50%到85%之间。而我国的部分担保机构被迫承担了90%甚至100%的风险,但是却没有获得与此风险相对应的收益。究其成因,主要是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担保机构实力弱小,在与银行的博弈中居于被动地位。第二,事前保证形式与担保决策形式冲突。我国担保机构采用事前保证形式,即在担保之前将一定比例的担保资金存入协作银行以供发生损失时抵补。在这种保证形式下,担保机构自身必须成为担保决策主体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但在实践中贷款银行却成为担保决策主体。这种机制为贷款银行与担保机构人之间的利益勾结提供了便利,即在收益不变的条件下抬高担保机构的担保比例。第三,金融机构之间缺乏竞争,尚未产生与担保机构亲密合作、利益共存的金融机构。由于金融机构之间竞争不足,几家处于寡头地位的银行都只向担保机构提供风险与收益不对称的担保合约,担保机构对此没有选择,且更加不可能根据担保贷款的绩效来选择金融机构。解决此问题的基本思路是,增加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同时也要加强金融机构的竞争;培育和发展主要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在事前保证形式下,由担保机构自身决定担保的审批。

从我国沿海部分地区的经营实际来看,有一些民间资本的商业担保机构变成了控股股东获取银行贷款的工具,并没有起到支持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的作用。所以在发展商业担保机构的过程中,需要关注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即如何避免担保机构成为控股股东融资的工具。本文认为,避免的方法主要以下几种。第一,担保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要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设立权力机构,监督机构和业务经营管理机构,各机构各司其职,相互监督,分工合作。同时,还需建立一系列规范的内控制度。例如:在投资管理方面,规定担保项目的行业和企业生命周期;每个担保项目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资产值的一定比例;每个担保项目的担保金额不得高于被担保项目贷款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等。第二,银行必须坚持信贷审查。银行不能因为有了担保机构就放松贷款审查,而是必须同时对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担保能力和担保余额与历史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或评分实事求是地确定是否放贷和放贷多少。如果要从制度上保证银行确实坚持信贷审查,那么最有效的制度可能是担保机构只担保大部分贷款风险,银行承担剩余的贷款风险。这种由担保机构和银行共同承担风险的做法也是国际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第三,担保机构自身要加强透明度。此外,还可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等组织对担保机构做定期和临时的信息披露。

3.政府担保机构要坚持“政策化资金、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基本原则,避免行政干预。为了保证这一原则的正确实施,部分地区的政府担保机构应将担保基金委托给专业机构来管理和运作。因为委托专业机构担保既可以有效地防止政府直接干预,又可以在担保人才缺乏的现状下充分利用专业人员,所以这种模式很值得借鉴。例如,上海市财政共同基金就是一种典型。它是我国最大规模的中小企业政府担保基金。该基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出资组建,由市财政局委托我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管理和运作。区县政府具有担保项目的推荐权和否决权,同时负责提供被担保企业的资信证明。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制定担保基金的管理和运作规则,与受托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原则上不参加担保项目的决策过程。受托机构具有担保项目的最终决策权,但是担保项目必须以政府的产业政策为导向,不以盈利为目的,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此外,政府在组建担保机构时,若是新设成立,则应该严格遵照市场原则;若是重组成立,则一定要实行市场化的改造。总之,要杜绝简单和随意的错误倾向,避免行政命令和纯粹的政治化动机,从刚一开始就避免行政化和行政干预。

4.努力建立政府担保和民间担保相互分工、相互合作和相互补充的信用担保体系。前文已经论述了政府担保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危害。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因为解决中小企业的金融困难也需要政府在宏观调控和管理上的努力,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又直接关系到政府的税收、就业、出口和产业结构等宏观经济和社会问题,所以可以说政府又有义务和有必要用政府信用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帮助解决中小企业的信贷缺口问题,以此扶持和促进它们更快更大地发展。实际上,问题的焦点在于政府提供政府信用的程度应该有多大。从国际经验来看,在美国、日本和德国等政府出资规模很大的国家,政府担保贷款数额也只占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的很小比例,一般不会超过10%。例如,美国中小企业署2000年担保了105亿美元的贷款,却涉及到44000家小企业。然而,发达国家的经验虽然值得我们借鉴,但由于目前我国的经济社会体制都处于转轨时期,所以只能是逐步减少政府担保在整个担保体系中的比重。

要实现政府担保所占比重的降低就需要实现政府担保与民间担保之间的正确分工。只有实现了正确的分工,才能形成结构良好的政府担保与民间担保相互合作和补充的信用担保体系。对于政府担保来说,它在担保体系中的角色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提供直接担保。另一种是提供间接担保,即为民间担保的直接担保提供再担保,分散民间担保的部分风险。就直接担保来说,政府担保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制定担保目标。一般来说,政府担保目标与支持出口、扩大就业、鼓励技术和产业结构升级以及环境保护等有关。值得注意的是政府的担保目标应该保持弹性,即要保持担保目标的因时制宜和因地制宜。二是明确担保对象。政府担保重在担保那些与担保目标直接相关的中小企业,而且这些中小企业具有发展潜力但又无法从正常渠道获得金融支持。这种担保对象可能也是民间担保所要支持的,所以可以说是属于政府担保与民间担保交叉服务的对象。除此之外,政府担保还有专门的担保对象,即为特殊群体提供担保,如妇女、残障人士、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等。三是政府担保要坚持动态担保的理念,即担保企业在获得担保贷款后具备了市场竞争力,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就不应再是政府担保的对象了。相反,如果政府担保的企业经过担保扶持后仍然不能正常经营,那么政府担保也应遵循市场规律,不能阻止市场对企业的出清。

5.建立或完善担保机构的资金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各种风险分散机制。风险管理学中有一句著名的话“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因此,在担保业务中如果再担保所担保的对象越多,债务越分散,则根据独立事件的乘数法则,所有担保债务同时发生赔付的概率就越小,而且由于担保债务分散化,使得每笔担保债务金额减少,即使某笔担保债务发生代偿损失,对担保机构的冲击和影响也不会很大。首先,资金补偿机制这个问题主要是针对政府担保机构来说的。因为政府担保机构基本上不以盈利为目标,又只能靠财政预算拨款来补偿资本金,所以它们的资金来源既不稳定,又很单一。如何建立政府担保机构的资金补偿机制呢?可以每隔一定周期由政府将财政收入增长的一定比例数用于补充政府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也可以将征自中小企业税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在间隔一段时间后专门用于政府担保机构的资金补偿,这样相当于是利用中小企业本身的发展推动中小企业更大的发展,彻底稳定资金补偿的来源。根据我国政府在2002年世界中小企业大会上公布的数字,我国中小企业实现的利税占全国的40%。这一数字意味着这种补偿机制具有充足的补偿资金,因而是可行的。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发行用于补偿政府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专项国债来筹集资金。从中小企业在我国的地位来看9,这种专项国债的行销性是不成问题的。

其次,关于风险分散机制。按照风险分散对象的不同,这一机制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向担保贷款的参与方直接分散风险,包括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间的比例担保和担保机构的反担保条款。首先,根据国际经验,担保机构的担保比例一般为70%—80%,协作银行承担剩余部分(参见表1)。贷款银行显然也因为担保机构的担保而直接受益,所以协作银行应该承担部分贷款风险。比例担保应该成为我国担保机构分散风险的一种方式,从而避免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绝对集中于担保机构。其次,担保公司可以适当地采用反担保条款分散风险。虽然中小企业普遍缺乏最受欢迎的土地和房地产担保,但是担保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接受被担保企业的机器设备、存货、应收账款和销售合同等反担保品。美联储官员AllenN.Berger和印第安纳大学(IndianaUniversity)的GregoryF.Udell教授(1995)就曾发现,应收账款或存货在美国银行接受的抵押品中占了2/3的比重。第二个层次:向第三方分散风险,主要方式有再担保和参加贷款保险。担保机构可以参加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的再担保来分散风险(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再为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国家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又为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担保机构还可以根据担保的贷款比例参加保险公司的中小企业保证保险,例如,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已经向宁波市多家银行推出了全国首创的“机械设备按揭贷款保证保险”。第三个层次:担保机构的业务经营多元化。从世界各国的发展实践来看,由于中小企业担保的高风险性,很少有只单独从事中小企业担保的商业担保机构。经营多元化包括直接投资、代偿债权转股权、担保费换股权、担保资金在金融市场的投资运作等。深圳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和中科智担保公司是我国运作相当成功的两家商业担保机构,它们的业务经营都是多元化的。前者的业务额中80%是贷款担保,20%是小企业投资。例如,该公司在2002年11月推出了5000万元无须抵押,以担保费换股权的“高新技术创业企业专项资金担保项目”,深圳东晓达实业有限公司已经以2%的股权作为保费,取得了其200万元的贷款担保。中科智担保公司的业务主要有纯担保业务、担保配套服务及担保与风险投资业务等。该公司在担保操作中还经常运用将代偿债权变为股权的风险规避手段,即公司在进行担保时,通常还与被担保企业签订延迟还款的合同,当被担保方不能如期偿还银行债务时,担保公司进行代偿;如果被担保方不能在宽限期内偿还担保公司债务,那么担保公司代偿的债权将变为股权。

值得指出的是,虽然通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自身的制度创新可以完善和增强该体系的功能,但是,信用担保系统毕竟在中小企业的贷款流程中只起到贷款担保的作用。担保基金或机构既非贷款需求方,亦非贷款供给方,所以信用担保体系的完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的信贷缺口,而只能有助于改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程度。并且在通常意义上,担保体系只能缓解如下中小企业的贷款难问题,即企业在经营和管理上并不存在困难,但由于资信水平和抵押担保品的缺乏而使得信贷融资困难。然而,正如前文所分析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其上下游环节的支持和配合,所以上下游环节的制度创新也就变得不可避免。故需要发展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系统,加快银行改革进程,尤其是加快发展以中小银行为代表的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上下游环节的制度创新

1.发展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根据前文的分析,我们已知道一个健康发展的信用担保体系应该是建立在企业信用制度上的。就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说,首先,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尽快地建立起以中小企业、企业经营者、相关政府机构、中介机构和金融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采集、信用评估和信用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其次,政府应鼓励民间建立和发展社会信用调查评估等中介机构,允许这些机构在以独立法人身份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上对有关用户有偿提供中小企业信用成果。第三,中小企业本身要重视信用意识的培养,应具有将信用作为无形资产来经营的理念。第四,除了建立和发展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外,政府还有必要维护和管理信用秩序,即打击虚假信用,严惩骗取信用等信用欺诈行为,对信用信息失真的企业和中介机构一定要根据相应法律加以惩治。

表3:不同规模企业的贷款特征及其差异

大企业

中小企业

两者差距

贷款期限

较长

较短

2倍左右

贷款额度

较大

较小

22倍左右

贷款频率

较长

较短

5倍左右

贷款成本

较低

较高

5倍左右

资料来源:我国工商银行2000年度研究报告。

2.加快发展以中小银行为代表的中小金融机构。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在贷款的期限、额度、频率和成本上有很大的差距(参见表3)。表3说明的大企业的贷款特征更能迎合银行在利润和风险上的经营目标,而中小企业较小的贷款额度、较短的贷款频率和较高的贷款成本,则使得中小企业贷款具有规模不经济和较高风险性的特点。所以,大型金融机构通常更愿意为大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而不愿为资金需求规模小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因此,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就必须发展中小银行。另一方面,中小银行一般具有地域性和社区性,专门为地方中小企业服务,它们在与地方中小企业长期密切的接触中对中小企业的了解程度增加,这种了解有助于克服中小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Banerjee,Gertler,Guinnane,1994)。此外,大银行贷款决策权结构是集权化的,这使得它擅长于发放市场交易型贷款,因为市场交易型贷款的信息是易于传递和编码的“硬信息”。而在包含难以传递和编码的“软信息”之关系型贷款上,大银行则处于劣势。中小银行却恰恰相反,分权化的贷款决策权结构使得其在关系型贷款上拥有优势。中小企业由于缺乏财务报表、抵押担保和信用评分技术,因此其贷款往往不属于市场交易型贷款,而是更多地倾向于关系型贷款。张捷(2002)运用组织理论模型证明了中小银行在关系型贷款上的上述优势。由此可见,以中小银行为代表的中小金融机构几乎就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下游环节,所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中小金融机构的成长。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的对策主要有:对非国有金融机构开放市场,以增加金融体系中竞争的程度;完善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法规、制度和监督体系,对中小金融机构加强监管;对现有中小金融机构进行经营机制转换,实现真正的商业化经营(林毅夫,李永军,2001)。从短期来看,把鼓励大银行增加中小企业贷款作为中小金融机构建立起来之前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必要的。但是从长远来看,以大银行的分支机构来代替中小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功能却不可取(张捷,2002)、调整,重组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才是长久之计。随着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和壮大,它们与中小企业的联系将更为广泛和深刻,利益和价值认同感、联系中的良性互动和信任都将增加,从而中小企业从银行体系得到的金融支持力度将比现在大得多。与此同时,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功能也将会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

参考文献:

(1)胡迟,2000,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经济管理》第10期。

(2)林毅夫,李永军,2001,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经济研究》第1期。

(3)李在宁,2001,构建与中小企业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改革》第3期。

(4)谭中明,梅强,2001,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运作模式研究,《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第6期。

(5)杨思群,中小企业融资与金融改革,载于李扬,王国刚,何德旭主编,我国金融理论前沿II,2001年,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224-254页。

(6)王江,2002,中小企业发展之信用管理体系的构建,《金融研究》第3期。

(7)陈洪隽,2002,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回顾与展望,2002年10月9日。

(8)吴明理,徐东风,姜春,2002,创新路径与比较优势:三种担保模式的实证研究,《金融研究》第10期。

(9)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世界各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情况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情况,2002年9月20日。

(10)陈文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国际比较,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11)Banerjee,A.V.,Besley,T.,Guinnane,T.W.,1994,TheNeighbor’sKeeper:TheDesignofaCreditCooperativewithTheoryandaTest,QuarterlyJournalofEconomics,109.

(12)陈柳钦,孙建平,2003,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互助及其现实依据分析,《改革》第6期。

[1]参见盛松成等:“大力扶持商业性担保机构发展”(金融时报金时网),2003年6月9日。

[2]参见苏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迅速,122个单位成为第二批试点担保机构,”《经济日报》,2001年9月28日第1版。

[3]参见山形县信用保证协会《信用保证月报》2001年第4期。

[4]参见盛松成等:“大力扶持商业性担保机构发展”,(金融时报金时网),2003年6月9日。

5关于这种信息优势,Banerjee等人在1994年提出了两种假说。其一是“长期互动”假说(longterminteractionhypothesis)。这种假说认为,中小金融机构一般是地方性金融机构,专门为地方中小企业服务。通过长期的合作关系,中小金融机构对地方中小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程度逐渐增加。这就有助于解决存在于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种假说为“共同监督”假说(peermonitoringhypothesis)。这种假说尤其适合于合作性中小金融机构。该假说认为,即使中小金融机构不能真正了解地方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因而不能对中小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督,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合作组织中的中小企业之间也会实施自我监督。一般来说,这种监督要比金融机构的监督更加有效。与之相对,大型金融机构一般不拥有这种信息优势。资金庞大的大型金融机构,更加愿意贷款给贷款规模大的大型企业,往往会忽视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这就很难与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7这是世界银行的国际金融公司1999年在我国部分地区进行民营企业调查时得出的结论。参见[美]尼尔·格力高里,斯托延·特尼武:“我国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国际贸易译丛》2002年第2期。赵红军、黄烨菁译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季刊2001年第3期。

企业信用案例范文第8篇

(一)发展现状近年来,广东在财政科技投入和银行科技信贷结合、科技金融与科技资本市场结合等方面作了很多尝试和创新,形成了科技与金融互动的良好局面,形成了一条有广东特色的科技金融路子。首先,广东省政府科技经费投入保持逐年稳定增长,财政科技拨款额稳步增加,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力度加大,R&D经费投入强度进一步提高。在地方财政科技拨款上,2008与2010年广东均排名全国首位,2009年排名第二位;2010年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占当年全省财政支出的比重为3.96%。另外,广东省除拟设立200亿元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和海洋科技等产业外,自2009年开始,广东省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从2012年开始,省财政将每年安排超过1亿元信用保险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广东省科技企业积极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小微信保易专项保险和进口信用保险。其次,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越来越多,目前广东省共有创业投资机构2800多家,管理资金规模超过3500亿。第三,科技资本市场正在完善,目前广东已构建了包括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三板市场在内的多层次科技资本市场;包括技术产权交易所在内的OTC市场正在探索中前进,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债务性融资市场则相对滞后,目前仅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中小企业集合债。截至2013年6月份,辖区共有上市公司184家,总市值1.1万亿元,分别较2006年底增长1.3倍和3.18倍;证券公司5家,资产总额和净资产分别为1027亿元和387亿元,分别比2006年底增长1.32倍和5.62倍;期货公司11家,期货营业部88家,较2006年底增长4.5倍;基金管理公司3家,基金规模达3510亿份,较2006年底增长4.25倍。第四,科技贷款市场已形成商业银行科技贷款、政策性商业银行科技贷款和民间金融科技贷款共同发展的局面。2008年,国家开发银行和广东省合作,由广东省拨出1亿元设立“贷款风险准备金”,国开行将在五年内配套180亿元风险贷款用于科技企业。第五,科技保险还处在探索阶段,《广东省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首次提出发展科技保险,试行并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目前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的产品的保险已经逐渐开展,比如由惠州市科技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和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推出的针对惠州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保险;而针对科技活动的保险和针对科技金融工具的保险则仍未有相关产品或案例出现。第六,科技金融环境基本上有效、开放的运行。目前,广东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正在全省展开,担保体系建设也在有效开展,针对企业管理人士的培训也开始逐步推进。挂牌在番禺节能科技园的广东省科技金融聚集区,是广东为加强科技金融环境建设的新举措。

(二)存在问题尽管广东在科技金融各方面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探索,但是步子仍不够大,所取成就与广东经济大省的地位仍不相符。目前,广东省在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工作机制、政策机制及效益评估方面的成效还不能满足广东科技企业技术升级和经济转型对金融的需求。广东科技金融发展遇到的主要问题如下:1.思想意识上有待进一步统一首先,很多人认为科技金融是市场行为,政府不应干预;因此,坐视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不理。其次,还有观点认为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抵押担保缺失、生命周期短这两个固有特点,政府必须全额出资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政府完全不引导,不监管,大量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企业将很难生存下来;而另一方面,我们在一些地市调研中发现,有些地方的政府片面以为风投是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唯一手段,因此积极成立风投公司;结果是:风投由于趋利避险本性都盯着上市企业,而上市公司并不缺钱;担保公司不搞担保,搞高利贷,地下钱庄;真正需要钱的中小企业仍然贷不了款。2.缺乏科技金融参与各方的顶层设计科技金融要想获得发展,必须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角色和利益,必须规划各参与方的参与模式。政府、银行、企业、保险、担保等各参与方应发挥什么作用?政府应在什么阶段介入?以什么角色介入?介入到什么程度?银行如何在现有体制下进行金融产品创新?保险机构应怎样配合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顶层进行设计。3.科技金融统计指标体系亟待构建市场上有大量的处于发展早期的科技企业融不到资,而同时又有大量的各种资本在寻求出路,引起错位的一个很大原因是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企业、政府、机构都需要一个能洞察各方需求的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而缺乏科学可行的科技金融统计指标体系和相应的科技金融结合效益评价系统是构建功能齐备的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的主要障碍。4.科技金融培训机制有待于分层次全面展开产业链要完整,需要创新链支撑,创新链要完整,需要资金链支撑,资金链要完整,需要熟悉资金运作过程的管理人士。而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往往都是企业开发人员,他们专注于技术研发,而不擅长营销、融资等商业模式;金融界人员不懂产业链,不懂科技规律,不懂知识产权,因此不敢放贷。这种困境彰显复合型人才的缺失,因此促进科技金融结合应从人才培养上开始,金融人才应先了解产业链、创新链、才能开始去从事金融;而企业技术人员同时又是管理人员的应加强企业融资、营销等商业技能。

二、促进广东科技金融结合的对策

科技金融工作是一个涉及面广的系统工作,它的大力发展依赖于各参与方的主观积极性。随着广东省《关于全面推进金融强省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进一步明确了广东的金融强省战略,而科技金融也晋升为广东要大力发展的五大金融之一。因此,笔者根据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必须形成两个方向的合力,即横向层次的合力和纵向层次的合力在同一层面上,要通过协调机制、联席会制度等组织方式,充分调动科技厅、金融办、发改委等政府的工作积极性;要充分引导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参与性,让他们意识到参与科技金融工作并非政治工作,而是政府主导并规范的市场投资行为;要加大对科技企业关于投融资信息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创新创业的有利局面。在此基础上,各参与方要形成上下一致,上行下效,操作规范,监督有效的纵向同心协力模式;应明确目标、使命,运行机制,行动纲领。目前的很多做法只是个案,需尽快沉淀为机制,这样才能满足大规模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已有的实践表明,在科技金融发展的第一阶段,政府应责无旁贷,也要当仁不让地发挥绝对主导作用,否则科技金融工作就如一般散沙,互相推让,结果就是互相之间做做样子。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因此政府应在以下层面有所作为。首先,由政府全额出资扩大种子基金规模;条件成熟后再扩充引导基金规模,引导更多的民间、风投资本进入;根据实施效果再审时度势规划新型全资再担保公司。东莞在政府出资设立引导基金方面的实践有一定借鉴意义。其次,为银行准备风险准备金,为银行、担保机构提供工作补贴。第三,为企业分担责任,降低企业费用支出,搭建贴息平台。第四,当科技金融工作进入轨道后,政府应将工作重心转向完善监督机制上,这也是政府最应该做的工作。很多事情一旦上了台阶,就容易形成一窝蜂的局面,因此政府必须有效的监督、控制并引领发展势头。第五,科技金融发展中政府职能不能缺位,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更不能越位,政府行为必须懂得适可而止,准确把握范围与力度,这样才能发挥正面推进作用而不至于形成阻滞。

(二)完成科技金融发展顶层设计历史使命和基本目标是科技金融顶层设计的根本出发点。按照金融支持技术创新和技术产业化的本质要求,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从金融机构体系、中介服务体系、金融市场体系、政府组织体系和管理监督体系5个方面完成顶层设计。具体改革途径和相应举措呼之欲出:大胆探索金融产品创新、金融工具创新,鼓励多层次债券市场包括高收益债券市场发展;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引导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天使投资、对冲基金、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等一切新金融模式快速发展,激发政府直投基金和引导基金的辐射功能,降低科技企业对银行贷款的过度依赖;大胆创新中介服务体系,大幅精简流程。

(三)尽快搭建功能齐备的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应尽早组织统计、银行、企业等相关领域专家确定科技金融统计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搭建一个能够整合企业融资需求、机构投资状况、政府专项基金政策、创新创业项目等信息资源的平台。平台应以构建金融机构信息和金融产品数据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概况数据库、担保机构担保信息数据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专利数据库等为基础,以提供贷款、担保、科技保险、风险投资、股权转让、上市指引等信息服务为核心,以银行、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个人投、融资为主要服务对象;然后逐渐扩展开发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衍生功能。

(四)逐步建立科技企业成长潜力评价机制和科技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对科技企业的技术可持续开发能力、产品市场竞争力、管理能力、营销能力等建立评价机制,有利于筛选并挖掘最有成长潜力的科技企业。另外,企业信用关乎一个企业的融资效率甚至企业的发展,因此应优先建立科技企业信用评级体系、评级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

(五)继续完善多种类、多层次资本市场协作机制首先,基于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需建立由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体系,体系应由政府参股或控股的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等构成;也可以尝试建立风险池或建立风险准备金模式,进一步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同时应充分发挥保险的平衡作用,大力发展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稳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对科技企业的服务范围。其次,规划建立科技支行。农行江苏分行成立的科技支行,施行“四新定位、五专运作”的独特模式值得广东借鉴。所谓“四新”即是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新金融模式、服务新企业和研发新产品;所谓“五专”即成立专营机构和专业团队、推出专属产品、制订专业流程、设立专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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