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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评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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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评估

海洋污染评估范文第1篇

一、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及其结症

海洋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后,政府会采取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实施惩罚。惩罚通常都重点立足于解决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却缺乏对受影响居民的损害补偿。即使居民获得了相应补偿,也因没有具体的补偿措施而缺乏公平性,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我国现有的环境污染治理模式是“先污染后付费”,污染的集体或个人并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是以金钱补偿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害。这导致了污染者缺乏责任意识,降低了污染补偿的效率,拖延了救济时间,使海洋环境的污染越来越严重,给海洋环境乃至整个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笔者通过分析我国工业废水污染的现状,发现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补偿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污染损害评估标准不明确,公平性缺失。工业废水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程度是追究污染责任者所应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工业废水污染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一方面,污染物进入海洋后,造成海洋环境的破坏,使海水富营养化,对海洋生物的繁衍和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也产生了诸如浒苔等很多环境问题。另一方面,污染物也间接的影响着人们正常的生活,危害人类健康。近年来,改革开放政策不断深入人心,我国的经济体制也实现了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跨越,沿海居民越来越重视滩涂养殖,从以前的养鱼、虾、蟹到养殖更具有经济价值、具有观赏性的水生动植物。这些养殖业的发展,使水产市场更加繁荣,同时增加了养殖户的经济收入,丰富了人民群众的饮食生活,也给一部分人创造了就业机会。①然而我国近几年发生的海洋环境污染现象切断了部分以海产养殖为生的居民的物质来源,对居民产生影响。由于工业废水污染为海洋环境带来的损害无法直接衡量,导致了工业废水污染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居民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补偿,造成各地的补偿规定不统一,缺乏公平性。

第二,补偿违规现象严重,影响管理成效。政府在污染损害补偿工作中属于监督者和管理者,同时也是海洋环境污染的间接责任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对海洋环境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即环保、海事、渔业等环境保护部门,各部门对各自负责的水域进行分工管理。根据规定,各地环境保护局定期汇报污染排放情况,同时,中国环境总站也每年至少两次报污染源排放情况,每年应不少于两次,以便政府及环保部门及时对环境问题进行处理,并受害居民的损失。该规定使政府定期掌握污染情况,以便及时作出应对措施,并方便查看整改效果。但各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频率极低,并未按照规定报告,这反映出政府部门对海洋污染的重视程度不足、监督力度不强,且监测结果缺乏第三方的监督的问题。同时,地方政府官员私吞补偿款的现象日益增多,本应获得补偿款的居民无法得到补偿,违规现象严重。可见,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缺乏统一的监督机构,政府部门忽略了本应承担的监管失责的责任,忽略了作为环境污染的间接责任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另外,在工业废水污染治理中,主要污染责任者都执行“先污染后付费”的政策,这种政策一方面使排污者产生错误的意识,认为排污是应享有的权利,付费就是承担的责任。因此,排污者并没有关注污染后对国家和社会的补偿问题,在排污时无所顾忌,使得海洋环境污染更为严重。而政府在宣传海洋环境保护时注重强调减少排污,并没有强调造成污染的主要责任者在整个损害补偿中的责任和义务,使得在海洋污染损害追究责任时,排污者相互推诿。另一方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潜伏性强,周期长,“先污染,后付费”的政策使得海洋环境问题出现时责任主体不明确,无法对主要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三,污染处罚力度小,影响补偿进程。我国先后通过了《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都对海洋污染防治进行了规范。《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或单位应缴纳罚款,这虽然使得环境污染补偿有法可循,但却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忽略了责任者若并未按规定缴纳罚款,相关责任人是否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问题。此外,《民法通则》中也有关于海洋环境污染补偿的相关规定,其中并非所有的海洋环境污染行为都应承担责任,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钻漏洞,通过私人方式用远低于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补偿当地居民,逃避相关环境主管部门的问责。②大部分的法律或规定仅明确了原则性的海洋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但却缺少具体的赔偿措施,法律或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的工业废水污染补偿措施较为模糊,对主要责任者的处罚过轻。海洋环境污染给国民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但大多数海洋污染造成的损害仅通过缴纳罚金即可免责,罚金的数额远不能弥补对环境造成的恶劣影响。只有造成严重损害的,才予以刑事处罚,使得补偿缺乏强制性。

二、解决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工业废水污染使居民的利益造成了损失,也使我国在补偿问题上陷入困境,除了在法制方面的滞后外,与我国长期以来对海洋权益的漠视也有很大关系。只有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使全社会形成爱护海洋环境的环保观念,才能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笔者认为,针对现阶段我国在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应立足于法律、政府监管等几方面。在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方面,我国政府的基本应对措施已初步成型,但在保障成果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政府应真正做到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成效,同时认清自己是间接责任者,做好污染损害的补偿问题,保障沿海居民的利益,从而保证沿海经济与海洋环境的和谐发展。本文致力于探究工业废水污染补偿机制,重点探讨如何在发展的同时兼顾海洋环境保护,发现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完善海洋环境污染补偿机制,着力于解决我国海洋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却得不到妥善处理的问题。

(一)建立对工业废水污染的影响评价制度海洋环境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污染影响评价制度,首先应明确评估主体,可以是当地的环保局或政府委托的具备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其次应确定评估对象,重点评估对象主要包括渔场、自然保护区、海滨游乐园、养殖区等;最后要确定评估依据以及评估的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可包括生物资源损害、主要污染面积等方面,评估依据应以并以污染物的浓度增量为准。另外,也应充分利用学校以及有相关技术的社会团体或组织等进行污染检测,最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明确主要排污者的责任条款。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不易评估,且缺乏严格的标准,因此没有具体的补偿措施。部分省市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以此细化评价标准,形成完善的评估制度。如山东省颁布了以损失数量为标准的补偿措施,即对本辖区海洋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不足1000万元的,应由设区的财政部门直接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赔偿要求;造成1000公顷损失的,需缴纳2亿元补偿费。此类规定较为详细,标准明确,使补偿有章可循。

(二)加强对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的监督管理力度工业废水污染事件的频繁发生,既有污染者的直接责任,也存在政府监管不力的间接责任。在保证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的同时,应加强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行政监督,确保补偿真正落到实处。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这不仅取决于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持者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发挥其经济职能和文化、社会职能的同时,也是社会运行的监管者。在社会危机发生的同时,既要发挥它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也要负责事件的预防,在污染补偿方面最能体现政府的监管预防职能。政府应明确定位,不仅要做好污染的预防、监管工作,还应意识到作为间接责任者的定位。政府作为监督者和管理者,应发挥好作用,防止海洋污染事件的扩展,以免影响沿海居民的生活,使居民利益受损。为了确保补偿工作的进行,不仅需要加强内部监督,也要加强外部监督。政府应注重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我国由于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原因,真正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很少,且大都进行公益服务,缺乏政策倡导型的组织。而大部分群众所熟知的组织,如青联、妇联、残联、中国贸促会等,都是半官方社会组织,具有政府背景。由此可见,我国缺少能够真正站在公众立场上表达意愿的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在海洋环境污染频繁发生,却得不到妥善处理时,应发挥其应有作用。因此,政府应支持和引导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在决策的过程中接纳非营利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为其提供资金、政策等多方面的支持,并鼓励其在污染赔偿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做好指导工作。我国现阶段海洋环境污染处理办法是“先污染,后付费”模式,即当排污违反法律规定时,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罚款处罚。这种处罚方式是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后才采取措施,罚款的金额远不能弥补对海洋环境造成的灾难性破坏,补偿也不到位。因此,在海洋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应形成一种新型的模式———先付费后污染,也可称为“优先赔付”。在“优先赔付”的前提下,污染者先向政府缴纳排污的费用,获得政府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其中明确规定排污的限度,并派遣专业人员监督,当排污达到限度是时则不再允许其继续排污。排污者事先缴纳的费用则作为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补偿金,作为政府清理污染的费用以及利益相关居民的补偿。这种“优先赔付”的模式不仅能够减少污染损害,保护海洋环境,也能对受到污染损害的居民提供补偿。

海洋污染评估范文第2篇

海洋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后,政府会采取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实施惩罚。惩罚通常都重点立足于解决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却缺乏对受影响居民的损害补偿。即使居民获得了相应补偿,也因没有具体的补偿措施而缺乏公平性,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我国现有的环境污染治理模式是“先污染后付费”,污染的集体或个人并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是以金钱补偿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害。这导致了污染者缺乏责任意识,降低了污染补偿的效率,拖延了救济时间,使海洋环境的污染越来越严重,给海洋环境乃至整个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笔者通过分析我国工业废水污染的现状,发现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补偿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污染损害评估标准不明确,公平性缺失。工业废水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程度是追究污染责任者所应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工业废水污染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一方面,污染物进入海洋后,造成海洋环境的破坏,使海水富营养化,对海洋生物的繁衍和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也产生了诸如浒苔等很多环境问题。另一方面,污染物也间接的影响着人们正常的生活,危害人类健康。近年来,改革开放政策不断深入人心,我国的经济体制也实现了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跨越,沿海居民越来越重视滩涂养殖,从以前的养鱼、虾、蟹到养殖更具有经济价值、具有观赏性的水生动植物。这些养殖业的发展,使水产市场更加繁荣,同时增加了养殖户的经济收入,丰富了人民群众的饮食生活,也给一部分人创造了就业机会。①然而我国近几年发生的海洋环境污染现象切断了部分以海产养殖为生的居民的物质来源,对居民产生影响。由于工业废水污染为海洋环境带来的损害无法直接衡量,导致了工业废水污染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居民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补偿,造成各地的补偿规定不统一,缺乏公平性。

第二,补偿违规现象严重,影响管理成效。政府在污染损害补偿工作中属于监督者和管理者,同时也是海洋环境污染的间接责任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对海洋环境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即环保、海事、渔业等环境保护部门,各部门对各自负责的水域进行分工管理。根据规定,各地环境保护局定期汇报污染排放情况,同时,中国环境总站也每年至少两次报污染源排放情况,每年应不少于两次,以便政府及环保部门及时对环境问题进行处理,并受害居民的损失。该规定使政府定期掌握污染情况,以便及时作出应对措施,并方便查看整改效果。但各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频率极低,并未按照规定报告,这反映出政府部门对海洋污染的重视程度不足、监督力度不强,且监测结果缺乏第三方的监督的问题。同时,地方政府官员私吞补偿款的现象日益增多,本应获得补偿款的居民无法得到补偿,违规现象严重。可见,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缺乏统一的监督机构,政府部门忽略了本应承担的监管失责的责任,忽略了作为环境污染的间接责任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另外,在工业废水污染治理中,主要污染责任者都执行“先污染后付费”的政策,这种政策一方面使排污者产生错误的意识,认为排污是应享有的权利,付费就是承担的责任。因此,排污者并没有关注污染后对国家和社会的补偿问题,在排污时无所顾忌,使得海洋环境污染更为严重。而政府在宣传海洋环境保护时注重强调减少排污,并没有强调造成污染的主要责任者在整个损害补偿中的责任和义务,使得在海洋污染损害追究责任时,排污者相互推诿。另一方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潜伏性强,周期长,“先污染,后付费”的政策使得海洋环境问题出现时责任主体不明确,无法对主要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三,污染处罚力度小,影响补偿进程。我国先后通过了《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都对海洋污染防治进行了规范。《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或单位应缴纳罚款,这虽然使得环境污染补偿有法可循,但却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忽略了责任者若并未按规定缴纳罚款,相关责任人是否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问题。此外,《民法通则》中也有关于海洋环境污染补偿的相关规定,其中并非所有的海洋环境污染行为都应承担责任,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钻漏洞,通过私人方式用远低于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补偿当地居民,逃避相关环境主管部门的问责。②大部分的法律或规定仅明确了原则性的海洋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但却缺少具体的赔偿措施,法律或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的工业废水污染补偿措施较为模糊,对主要责任者的处罚过轻。海洋环境污染给国民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但大多数海洋污染造成的损害仅通过缴纳罚金即可免责,罚金的数额远不能弥补对环境造成的恶劣影响。只有造成严重损害的,才予以刑事处罚,使得补偿缺乏强制性。

二、解决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工业废水污染使居民的利益造成了损失,也使我国在补偿问题上陷入困境,除了在法制方面的滞后外,与我国长期以来对海洋权益的漠视也有很大关系。只有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使全社会形成爱护海洋环境的环保观念,才能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笔者认为,针对现阶段我国在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应立足于法律、政府监管等几方面。在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方面,我国政府的基本应对措施已初步成型,但在保障成果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政府应真正做到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成效,同时认清自己是间接责任者,做好污染损害的补偿问题,保障沿海居民的利益,从而保证沿海经济与海洋环境的和谐发展。本文致力于探究工业废水污染补偿机制,重点探讨如何在发展的同时兼顾海洋环境保护,发现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完善海洋环境污染补偿机制,着力于解决我国海洋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却得不到妥善处理的问题。

(一)建立对工业废水污染的影响评价制度海洋环境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污染影响评价制度,首先应明确评估主体,可以是当地的环保局或政府委托的具备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其次应确定评估对象,重点评估对象主要包括渔场、自然保护区、海滨游乐园、养殖区等;最后要确定评估依据以及评估的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可包括生物资源损害、主要污染面积等方面,评估依据应以并以污染物的浓度增量为准。另外,也应充分利用学校以及有相关技术的社会团体或组织等进行污染检测,最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明确主要排污者的责任条款。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不易评估,且缺乏严格的标准,因此没有具体的补偿措施。部分省市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以此细化评价标准,形成完善的评估制度。如山东省颁布了以损失数量为标准的补偿措施,即对本辖区海洋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不足1000万元的,应由设区的财政部门直接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赔偿要求;造成1000公顷损失的,需缴纳2亿元补偿费。此类规定较为详细,标准明确,使补偿有章可循。

(二)加强对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的监督管理力度工业废水污染事件的频繁发生,既有污染者的直接责任,也存在政府监管不力的间接责任。在保证工业废水污染补偿的同时,应加强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行政监督,确保补偿真正落到实处。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这不仅取决于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持者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发挥其经济职能和文化、社会职能的同时,也是社会运行的监管者。在社会危机发生的同时,既要发挥它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也要负责事件的预防,在污染补偿方面最能体现政府的监管预防职能。政府应明确定位,不仅要做好污染的预防、监管工作,还应意识到作为间接责任者的定位。政府作为监督者和管理者,应发挥好作用,防止海洋污染事件的扩展,以免影响沿海居民的生活,使居民利益受损。为了确保补偿工作的进行,不仅需要加强内部监督,也要加强外部监督。政府应注重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我国由于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原因,真正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很少,且大都进行公益服务,缺乏政策倡导型的组织。而大部分群众所熟知的组织,如青联、妇联、残联、中国贸促会等,都是半官方社会组织,具有政府背景。由此可见,我国缺少能够真正站在公众立场上表达意愿的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在海洋环境污染频繁发生,却得不到妥善处理时,应发挥其应有作用。因此,政府应支持和引导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在决策的过程中接纳非营利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为其提供资金、政策等多方面的支持,并鼓励其在污染赔偿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做好指导工作。我国现阶段海洋环境污染处理办法是“先污染,后付费”模式,即当排污违反法律规定时,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罚款处罚。这种处罚方式是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后才采取措施,罚款的金额远不能弥补对海洋环境造成的灾难性破坏,补偿也不到位。因此,在海洋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应形成一种新型的模式———先付费后污染,也可称为“优先赔付”。在“优先赔付”的前提下,污染者先向政府缴纳排污的费用,获得政府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其中明确规定排污的限度,并派遣专业人员监督,当排污达到限度是时则不再允许其继续排污。排污者事先缴纳的费用则作为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补偿金,作为政府清理污染的费用以及利益相关居民的补偿。这种“优先赔付”的模式不仅能够减少污染损害,保护海洋环境,也能对受到污染损害的居民提供补偿。

海洋污染评估范文第3篇

一、大连市金州新区中石油输油管道泄漏事件

2014年6月30日18时58分,大连岳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中石油新大一线输油管道钻漏,泄漏的原油进入市政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污水管网的原油流入污水处理厂,雨水管网的原油流入寨子河雨水排水管出口处着火燃烧。为防止油污入海,引发次生环境灾害,大连市采取多种措施,对河道及污水管网中的油污进行拦截和封堵。一是要求金洲新区污水处理二厂开闸接纳油污。当晚,共接纳含油污水约5000吨,全部储存在该厂的备用生化池中。二是及时组织中石油在寨子河沿线用围油栏设置拦污防线,有效拦截了河道内的油污。三是向河道内投放大量吸油毡和活性炭等吸油物资。四是调用吸油机吸取河道内的油污。经过近10天的大面积清污工作,7月8日,现场应急状态解除,转入日常清污工作,实现了不让油污入海的既定目标。事发后,中石油调集了沈阳、大连、丹东等6家专业清油队伍吸取污水处理厂备用生化池中和河道内的含油污水。大连市环保局组织相关企业对进入河道、污水管网的含油污水进行抽取,对事故泄漏点和河床上的含油砂土及河道内的吸油毡等含油废物进行收集。油污废水送至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其他含油废物全部送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此外,为保证油污得到妥善处置,大连市环保局协调中石油大连管道公司及时与大连东泰产业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等处置企业签订了委托处置协议,避免了事后因处置费用无法落实而引发的纠纷。同时,大连市环保局派出监察人员到各处置企业对含油污染物的存放地及存放设施进行了检查,责成其制定处置方案,确保各类污染物得到安全处置。

二、沿海地区陆源污染环境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两次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行动迅速、密切配合、措施得当,确保没有污染物流入海洋。同时,通过两次事件也暴露出了沿海地区陆源污染环境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沿海涉化学品企业布局性风险突出,海洋环境污染潜在压力大一是涉化学品企业数量偏多、总体布局分散。石油勘探开采、炼制、储运和销售项目散布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沿岸,数量高达13045家;在分散式布局下,生产运输过程中引发环境风险的威胁不断加大。二是局部地区项目聚集度过高。比如第一起事件中,腾龙公司的储罐区有重石脑油和轻石脑油四个储罐,数量大、种类多,已经超出安全生产和环境风险承载能力,一旦发生事故,极可能发生连锁反应,局面难以掌控。三是涉化学品企业逐渐被居民区“包围”。许多城市规划和发展的前瞻性不够,如第二起事件中,大连市金州新区中石油输油管道初期远离中心城区,目前输油管线穿越范围内已居住着大量人口,事故风险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2风险管理职能分散,陆源污染防范缺乏统一协调机制我国多数沿海涉化学品企业排放口直通海洋,如第一起事件中,腾龙公司处理后的废水为深海排放,防范化学品风险主要靠厂区内“围”、厂界外“截”和入海后“清”三个关键环节,实施分段管理。目前这些环节的责任主体和监管部门涉及企业、安全监管、公安消防、水利、交通运输、环保、海洋、国土资源、农业和建设等多个部门,在标准制定、风险防范设施建设、日常监管和突发事件处置上的统筹协调难度较大。

3防范措施不到位,难以满足环境风险防范的实际需要一是大部分化工园区没有配套建设防范环境风险的截流、导流、收集工程等基础设施,多数中小型企业没有配套建设事故应急池,已建的事故应急池容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第一个事件中,腾龙公司设置的2个事故应急池不能容纳事故产生的消防水,应急处置过程中又临时征用了相邻公司的应急池和4个废弃养虾池才满足处置需要。二是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总量不足、分布不平衡,环渤海地区相对充足,东海、南海地区相对缺乏。三是应急救援力量不足,多数沿海省份缺少专业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演练实战性不强、频次不够,救援人员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和处置经验难以适应工作需要。

4法规制度不健全,环境风险管理依据不足《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风险管理基本原则,但缺乏配套实施细则。另外,《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现行法律法规,也缺乏环境风险管理相关内容。尚未制定化工园区和企业防范溢油污染的截流、导流和收集工程等设施的建设标准规范,环境应急救援物资没有统一的备置标准。大部分企业没有制定专门的环境风险防范预案,已有的预案缺乏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未能与政府预案有效衔接。

三、强化沿海地区陆源污染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1加强规划引导,从源头上防范环境风险重视陆海统筹,实现陆源污染和海洋污染防治的有机结合。坚持政府在陆源污染防治中的主导作用,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和举措纳入沿海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计划。优化区域产业布局,确保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落实环境功能区域规划要求,严格环境准入,加快制定区域环境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各类污染物排放,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污染。开展区域环境风险评估试点,严格控制高环境风险项目,划定区域环境风险红线,制订环境风险名录,并将区域环境风险评估结果和文明城市、环保模范城、生态建设示范区等评选活动相结合,作为评选活动的重要依据。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形成环境风险管理合力建立环境风险防范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提高环境风险防范综合协调力度。进一步巩固环保部门与公安消防、危化品救援等综合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联动机制,建立国家级区域环境应急救援队伍。拓展与海洋、水利、农业等部门的合作空间,发展与安全监管部门的协作,提高环境风险管理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发挥多部门联动执法的效能,继续开展定期检查活动,在巩固既有成果的同时,将陆源污染事故防范于未然。

3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有效提高风险防控水平围绕国家的环境保护规划,加强环境监督和执法队伍建设,开展业务培训,包括生产工艺、现场监测知识的培训,重视人才培养,进一步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特别是提高指挥调度、监测预警能力;组织开展防控设施和物资储备等基础能力建设。保障陆源污染防治的资金来源,改善陆源污染防治资金来源单一的现状。确立陆源污染防治资金负担机制,在责任主体明晰的情况下,执行“污染者负担原则”,在陆源污染责任主体不明晰、发生区域性污染转移时,明确区域主体的责任,严格执行入海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同时加强各类排污费、超标排污罚款的征收、使用和监管,完善资金运作与保障机制,确保陆源污染防治资金来源的广泛性并实现对资金的科学运作和管理。

4完善相关机制建设,调动公众参与陆源污染防治的积极性海洋环境保护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仅靠政府投入治理难度大、见效慢。要从长远上实现碧海蓝天,离不开公众的参与。鼓励公众参与既是维护公众自身环境权益诉求的需要,又可突破政府治理的瓶颈。调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陆源污染防治的积极性,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提高公众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加大舆论宣传力度,使公众充分认识到海洋环境关乎每个公民的利益、生活和长远发展,促使公众自觉保护海洋、自发监督用海项目。二是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实现公众、企业和政府间的互动合作,完善公众参与海洋污染防治决策和管理机制,激发企业开展污染防治的主动性,完善公众监督企业防治陆源污染的途径和程序。

海洋污染评估范文第4篇

11近岸海域水文动力环境改变围填海项目建设是要按照“先围后填”的原则,通过在工程外围修建海堤、围堤、护岸等永久性水中构筑物将填筑区域与海相隔,然后通过推填、吹填等方式形成陆域。新建的海堤、围堤、护岸一般即为新形成的海岸线,此类岸线多为笔直或呈弧形,与原有自然岸线相差较大,邻近海域的潮汐、波浪都将发生改变,进而影响到区域的水动力、泥沙冲淤、地形地貌等。如郭伟等[6]发现经过20年的围填海,到2000年深圳西部海岸滩槽演变剧烈,伶仃洋海岸地区纳潮量减少20%~30%,深圳湾纳潮量减少15.6%,造成了一系列严重影响;大连市于普兰店湾、复州湾和大窑湾内部进行大面积围填,使得水动力条件不断减弱,海域淤积严重,进而丧失海湾属性[7];厦门西海域和同安湾开发直接改变了海域潮流运动特性和水动力条件,大大减少海域纳潮面积,出现明显的淤积现象。大规模的围填海工程甚至可能影响到项目所在海湾的纳潮量和防洪排涝,对沿海城市处理风暴潮和内涝等突发性自然灾害时产生风险隐患。

12沿岸海域生态系统受损围填海占用的是海洋空间,是将海洋变成了陆地,作为海洋的“原住民”———海洋生物所受的影响和冲击是最大的,海洋生物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被破坏,迫使游泳动物举家搬迁,浮游动植物随波逐流,潮间带和潮下带底栖生物大部分遭遇灭顶之灾,红树林、芦苇等环境敏感湿地植物被砍伐填埋,从而丧失了生态调节功能,区域生物的种类、密度、多样性和群落结构都将随之改变、演替[9],这种变化和影响会通过生态链、食物链逐渐延伸到沿海陆地生态系统、滩涂湿地生态系统、河口湾生态系统和沿岸浅海生态系统,而且其影响程度和结果都是不可测的。如胶州湾沧口潮间带的生物种类从60年代的141种锐减到90年代的不到10种,且在2007年的海洋生态系统评价中被评为亚健康。

13滨海湿地生态和景观破坏滨海湿地除了在净化海洋、降低海洋污染、防治海岸侵蚀方面有重要作用外,芦苇、红树林等滨海湿地也可为丹顶鹤、白鹭和黑嘴鸥等多种珍稀鸟类提供栖息、繁殖地及迁徙的中转地,独特的、优美的滨海景致和自然风光,也是进行户外活动、体验自然、促进身心健康的首选。可是当大片滨海湿地被围填海项目占用后,原有的自然景色风貌必然消失,原有的自然岸线变得趋于平直,曲折率大幅降低,使得高生态功能的自然景观向低生态功能的半自然或人工景观转变,沿岸生物栖息地遭到破坏,生物生境的自然性下降或丧失,生态功能衰退,严重的则造成珍稀物种的消失。兴化湾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围填海,滩涂湿地景观生态人工化和破碎化日趋加剧,导致生物多样性下降,生态服务功能严重衰退;马玉等通过对珠江口滨海湿地调查发现受滩涂开发与围填海等的影响,珠江口滨海湿地围垦严重,使得天然湿地面积减少,湿地生产力不断下降,湿地环境状况不断恶化。

14渔业资源受损滨海滩涂潮间带、河海交界、沿岸海域是主要经济鱼类、虾蟹和贝类的产卵场或栖息地,围填海工程建设导致滩涂面积大幅减小,海岸带的自然生态平衡和鱼类洄游规律被打破,海洋渔业生物因生境遭到破坏而无法生存,尤其是各种水生生物的幼卵会被覆盖掩埋,使得渔业生物资源大幅减少甚至灭绝。舟山群岛作为我国四大渔场之一,近年来受大面积围填海影响,渔业资源锐减;被称为“中华蚬库”的大连庄河市蛤蜊岛附近海域生物资源亦因连岛大堤的修建,生态系统被破坏而彻底消失。

15海水质量下降海湾内围填海工程导致纳潮量减小,使得湾内水体交换能力变差,降低了海湾的环境容量,削弱了海水的自净能力,从而也引起水环境质量下降。胶州湾海域因受围填海养殖的影响,富营养化指数在20世纪60年代为0.03,本世纪初已上升至2,赤潮发生频率也日渐增多。根据海洋环境调查结果,泉州湾海域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含量近10几年来亦有大幅增加,富营养化问题依然严重。此外,围填海工程在建设期间涉及修建围堤、取沙、海上吹填、陆域推填等工艺,施工过程中泥沙、油污等或多或少的将进入海洋,影响到海洋环境。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产生的生产生活污水、废弃物又将是海洋污染的一个来源。

2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建议

围填海使沿海地市的海洋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以较低成本快速地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增长,不过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螺旋式发展,上述问题又逐渐转变成制约海洋经济继续向前的“瓶颈”,这就需要采取多种手段、措施来推进海洋产业结构的调整、转型和升级,强化海洋生态环境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21切实优化用海项目产业布局要实现海洋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确保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利用,也就是说要协调海洋产业的发展和海洋环境的保护,从优化结构、保证重点、合理用海、长远发展的角度来建立海洋产业布局,提高各级政府对围填海工程建设规划的宏观调控水平,摒弃高能耗、高污染的项目,防止粗放型用海造成的过度开发利用,对规模性用海项目在运营后的排污处理、防洪防涝做统一考虑和规划,做到合理选址、达标排放,降低用海项目叠加和累积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环境容量压力增大。

22开展用海项目不可行性论证评估虽然围填海项目在申请用海之前都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和环境评估等工作,但在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政治经济利益面前,行政力量干预、经济利益交换甚至申报虚假项目等情况并不少见,更遑论在项目立项后改变用途,项目运营后造成环境污染等。因此,有必要针对某类大规模围填海项目开展不可行性论证,深入研究项目用海对海洋生态环境存在的风险,论证评估其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和环境代价,以供海洋行政主管单位综合考量决定。

23加强海洋环境动态监视监测和监管围填海项目建设涉及海洋生态、海岸地貌、水文动力等多学科多专业方面的工作,且在项目运营后带来的风险尚不可测,为保证其不会对海洋环境形成污染和影响,对某些重特大型围填海项目,从建设之初就要实施动态监视监测和监管,对于变更用途的进行严肃查处;对于施工或运营后对海洋环境的不利影响的,及时纠正甚至关停整改,同时通过在项目周边布设固定的监测站点,定期进行生态环境调查,长期跟踪生态环境的变化情况。

24建立区域海洋生态预警机制在某些典型的、脆弱的海洋生态系统海域可开展敏感指示生物研究,加强对环境质量出现明显变化时的监控,建立区域性海洋生态预警机制,当出现恶劣影响或污染时,能及时地、有组织地开展应急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评估结果能及时提供给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决策者,为其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提供依据,同时能及时通告社会民众,降低或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避免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涸泽而渔”。

25加强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的建设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建立各类海洋保护区210多处,面积大约3.3万km2,占海域面积的1.1%,海洋保护区网络已初步建立,下一步要深入开展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在示范区内加强珍稀物种的保护性研究,加强对海域环境容量的研究、加强对生态保护和修复技术的研究,探索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模式,制定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指标体系和考核评估办法[19],提高对海洋生态文明的认识和科研水平,并将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和进步源泉。

26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制保障海洋生态文明是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求或者说是基石,并不是作为政府或者管理者的政绩口号而存在,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海洋生态文明的建设、发展和不断改进,用现代的海洋经济理念和法律制度来管理海洋、开发海洋、保护海洋。通过海域使用金、海洋生态税的规范缴交和使用,为海域开发利用的科学推进和海域使用管理技术研究提供资金保障,促进海洋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通过加强海洋执法的联动性、交互性,消除行业执法的孤立性,推动和扩展海洋环境保护的范围,通过建立公众参与用海监督的模式或渠道,增强公众参与海洋管理的意识,用广泛的群众路线来积极推进海洋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3结束语

海洋污染评估范文第5篇

关键词:微塑料;海洋污染;分布特征;生物毒性;迁移性

引言

微塑料的概念首次在2004年被提出:直径小于5毫米的塑料纤维、颗粒或者薄膜,主要由大型塑料制品在物理降解,光降解和生物降解的作用下未完全降解而产生。环境中主要存(PE)、(PP)、(PVC)、(PS)、(PEst)和(PET)等微塑料;(屈沙沙等,2017)[9]多为对生物体有害的聚合物;在形状上可分为微纤维、塑料粒料、薄膜、塑料颗粒、泡沫塑料等(王昆等,2017)[1]。微塑料在世界多地甚至南极洲都有发现,可对海洋生态环境产生各种影响,可通过生物圈的传递和富集效应,对人类产生潜在危害。由于微塑料分布范围广且粒径极小,目前仍未实现对微塑料的高效收集与处理。为进一步探寻微塑料问题的解决方案,本文以文献调研的方式总结了海洋中微塑料的分布特征及其原因,并对海洋中微塑料的生物影响及其迁移进行了探讨。

1在海洋中微塑料的分布范围与密度

海洋表面是微塑料分布最广的地方,其中北大西洋和太平洋为微塑料聚集地。微塑料轻、小,它的分布易受季风与洋流影响,它的五大聚集区和五大洋流分布处几乎等同。在特殊地理构造影响下,漩涡中心微塑料密度最大,漩涡边缘次之(cozar等,2015)[10]。在近岸海域,微塑料高于其在深海中的沉积,与人类活动频率有关[3]。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污水、废弃漂浮娱乐设施的不完全降解等等都是导致近海微塑料堆积的原因。二十一世纪初,北大西洋涡旋区微塑料数量大幅增加,同时西北大西洋和加勒比海岸地区,海水中微塑料的含量并没有显著变化,塑料排放量与表面微塑料含量不成比例,可以推测海底沉积是微塑料主要的“汇集区”(Woodall等2014年)。[4]

2海洋中微塑料对生物的影响

微塑料影响生物的生殖:增加了部分生物产卵的载体,如海龟(Halobatessericeus)的产卵密度和微塑料密度成正相关;对某些生物的幼鱼表现出明显打击,如海胆。[5]浅海地区微塑料的大小、浓度均与微生物相近,可导致鱼类的错误捕食。沉积的微塑料也直接威胁着海底生物生存,如深海海参会对微塑料直接摄食等。zettler等利用基因测序等技术,发现了北大西洋中微塑料上附着有多种类型的生物。一定程度上,微塑料辅助了藻类生物与微生物的生物入侵行为。由于化学性质稳定、难以在海洋自然环境中降解,微塑料将作为微生物在海域中移动的载体,对微生物进行远程运输。微塑料会改变海洋微环境从而间接影响到海洋生物个体。微塑料与微生物组成的海面漂浮物改变浅海对光的折射率与透色率,影响浅海植物的光合作用效率;海洋微塑料沉积物会增大海底颗粒的直径与沉积物的渗透性,使海洋底部的散热系数降低、海洋中下部的温度升高,影响生物体内由酶作催化剂的化学反应。此外,微塑料会吸附其他有害物质形成结合体,对生物进行直接入侵,产生复合毒性效应。

3海洋中微塑料的迁移

海洋中的微塑料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迁移:

(1)通过浮游生物的携带,由低营养级向高营养级迁移、富集。目前已发现了贻贝与螃蟹、桡足类与糠虾、鱼类与海鳌虾等生物之间的迁移,并最终影响人类。

(2)微生物及藻类植物微塑料的附着使微塑料密度增大,下降至海底成为沉积物。近年的研究发现,由活的有机体与死亡生物所组成的黏液团分布数量明显增多,并逐渐向海底下沉。

(3)由于微塑料浓度与微生物形态相似,可被部分浅水鱼类误食,从而在鱼类体内残留、通过排泄物沉积在海底或经由食物链进入更高等的生物体体内。

(4)海洋中某些迁移性生物幼体时生活在浅水区域,而在幼体向成体成长时向海底进行迁移,还有垂直捕食的鲸类等,均是成微塑料迁移的重要生物载体。

4微塑料的治理现状

微塑料分布广泛,数目巨大而体积极小,具有生物富集效应,其影响的长期性、积累性和治理的困难性,对环境和人类造成了重大危害。因此,排放后进行补救处理的方法是不可行的。目前,海洋中微塑料的污染危害层度和重视程度并不相符:国际法中仍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处理非管辖海域中的微塑料。几个全球多边环境协议正在致力于保护海洋环境,减少海洋垃圾的排放:《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各国保护和维护海洋环境的一般义务,但缺少对海洋垃圾排放的具体约束;《伦敦公约》力图通过规定排放垃圾的种类而减少微塑料的产生。国际公约的约束效力有限,需要各个国家积极行动起来,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如,我国《水污染治理法》中规定按排放数量进行阶梯式征收费用、美国2006年通过了《海洋垃圾研究、预防和减少法案》(MDRPRA),建立了机构间协调委员会(IMDCC),实施了海洋垃圾计划(MDP)和海洋垃圾监测计划(NMDMP)。自发组织起来的民间力量也是不可忽视的,如,幽灵网澳大利亚(GhostNetsAustralia,GNA)与来自澳大利亚北部的土著社区联盟合作清除渔具。目前,我国对微塑料污染的管控仍和世界其他大国有差距,其主要问题在于监测与管理限于近海,而对海洋中大尺度海域微塑料的管理不足;监测目标单一,鲜有从整个生物圈生态作用机制入手进行调查;监测方法单一,结论数据难以准确评估风险和危害。

结语

目前在环保领域,对于海洋微塑料的研究仍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而微塑料的危害性却要求更严格的管理和更恰当的处理方法。基于目前的污染现状和治理水平,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科技治理:目前为止没有可靠的方法可大量分离或鉴定微塑料,需发明出高效的采样与分离机器。规范统一的采样与分析方法,改进单一的分析手段,对微塑料的危害方面进行合理评估,从多个角度监测分析数据,得出更立体的结论。

(2)人伦道德监管:在处理微塑料污染的科技仍不发达的背景下,利用人伦道德的约束从抑制微塑料的排放是目前较好的选择。国家需加强法规的制定和监管力度,在源头上减少塑料向海洋的输出;实施奖励制度,鼓励人民自发的组织成团体进行海洋保护,并加大宣传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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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倩,章海波,李远,等.海岸环境中微塑料污染及其生态效应研究进展[J].科学通报,2015,60(33):3210-3220.

[3]赵淑江,王海雁,刘健.微塑料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影响[J].海洋科学,2009,33(3):84-86.

[4]孙承君,蒋凤华,李景喜,等.海洋中微塑料的来源、分布及生态环境影响研究进展[J].海洋科学进展,2016,34(4):449-461.

[5]赵世烨.中国部分河口微塑料的赋存特征及海洋雪中微塑料分析方法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7.

[6]王菊英,林新珍.应对塑料及微塑料污染的海洋治理体系浅析[J].太平洋学报,2018(4).

[7]周倩.典型滨海潮滩及近海环境中微塑料污染特征与生态风险[D].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2016.

[8]王彤,胡献刚,周启星.环境中微塑料的迁移分布、生物效应及分析方法的研究进展[J].科学通报,2018(4):385-395.

海洋污染评估范文第6篇

一、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及其内涵

可持续发展起源于环境保护,但它超越了单纯的环境保护问题,它将环境问题与发展问题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全面性战略。其实质是经济、生态环境和社会三个方面持续的和谐统一。核心是健康的经济发展需建立在生态可持续能力、社会公正和人民积极参与自身发展决策的基础上,追求的目标既要满足人类的各种需要,个人得到自由发展,又要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资源,不会威胁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它所关注的是各种活动的生态合理性,强调对资源、环境有利的经济活动应给予鼓励,不单纯用GDP作为衡量发展的唯一指标,而是用社会、经济、环境、文化等多项指标来衡量发展。海洋可持续发展就是处理海洋经济、海洋社会、海洋资源与海洋环境四者之间的辩证关系。结合可持续发展理念可以把海洋可持续发展定义为:通过合理利用法律手段、政策机制和市场机制,依靠科技进步,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开发与利用海洋资源,提高海洋产业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确保海洋社会、海洋经济、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的协调发展,并留给后代人一个良好的海洋资源生态环境。海洋可持续发展具体内容包含海洋经济可持续、海洋生态系统可持续、海洋资源利用的可持续和海洋社会可持续。海洋开发的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必然包含四层含义:一是海洋经济的可持续性。海洋经济的可持续性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也是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中心。片面追求海洋经济的速度、产值和规模,损害了海洋的可持续,则会使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应该把海洋经济的发展建立在“技术———开发———保护”体系的基础上。二是海洋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海洋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是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主要体现在海洋生态过程的可持续。海洋生态过程的可持续表现为在时间和空间上,海洋经济发展所依赖的生态系统能高效、和谐地自我调节。在海洋经济开发发展中应以保护自然为基础,不超越生态系统的更新能力,实现海洋生态的良性循环。三是海洋资源的可持续。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海洋生态过程的可持续为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了保证,但是,人类对海洋资源过多的需求和有限供给形成尖锐的矛盾。人类利用海洋资源的观念、方式和方法直接关系到海洋资源是否可持续利用。四是社会的可持续性。社会的可持续性是可持续发展的目的。社会是由个体人组成的,可持续发展是以当代人的需要和后代人的需要来定义的,所以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人的问题。要以当代人之间的公平性和世代的公平性,要求当代人不应从事通过消耗包括自然资源在内的生态系统生产力基础以支持目前的生活水准,而把比当代人更贫困的前景和危机留给后代的实践活动。这四层含义互为依托,密不可分,四个方面融合统一构成海洋可持续的整体内容。

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是现实海洋发展状况的必然要求

(一)日趋减少的陆地资源要求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来弥补成为必然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到本世纪中叶,我国人口将达到15-16亿高峰,这意味着到那时中国必须接纳比现在多出四分之一的人口,而人均占有资源将相应地减少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如此众多并且还在不断增长的人口,需要经济较快的速度增长来满足其生存需要,而经济的增长以自然资源为基础,陆上的自然资源日趋减少,必然要加大海洋资源的开发力度,增加海洋经济的贡献率,而海洋资源尽管丰富,但她一样不是聚宝盆,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如果不考虑合适的方法和方式,也一样终有一天会枯竭。因此,海洋经济的发展只有建立在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才能获得真正的成功。

(二)日趋严峻的海洋环境需通过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方式来改善成为必然海洋是环境的调节器和净化器。然而,由于海洋综合管理机制不健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不合理,使海洋资源与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和浪费,沿海经济发展和海上开发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压力越来越大。突出的问题一是海岸侵蚀现象比较突出。海岸侵蚀造成吞没陆地,破坏公路桥梁和海底电缆管道,毁坏海堤、防护堤、防护林及各种护岸工程,加剧港口与航道淤积等。海岸侵蚀同时也破坏了景观旅游资源,如沿岸林带、炮台、古城墙、古建筑、优美的地貌景观和浴场等。这在秦皇岛、辽东半岛、厦门岛等地时有发生。二是海洋污染日趋严重。目前,进入海洋的污染物正急剧增加,海洋污染已成为目前海洋环境面临的重大问题。从世界范围估计,目前污染海洋的物质有70%以上来源于陆地,海运和海上倾倒则分别占10%左右,而且这些污染物中只有很小部分扩散到陆架区以外的海洋中,大部分滞留于沿岸和近海区。三是海洋生态环境恶化,生物多样性严重受损。海洋生态环境是海洋生物生存发展和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持的基本条件,世界海洋资源与空间的开发利用目前已经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恶化,而且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某些河口、海湾生态系统瓦解或消失;海岸带与近海总体生物资源量降低;近海海区富营养化,赤潮现象频频发生;海洋生物多样性严重受损,资源结构趋向简单化等。

(三)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必然会促使科技推广改变传统海洋产业结构来实现传统的海洋开发战略方式,只注重海洋资源的开发,而忽视保护工作,海洋经济的发展很难持续发展下去。据中国海洋经济统计公报,2010年,我国海洋产业总体保持稳步增长,其中增长较快的海洋产业依次是海洋油气业、海洋电力业、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水利用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盐业、海洋工程建筑业、海洋化工业、滨海旅游业、海洋渔业、海洋矿业分别比上年增长53.9%、30.1%、25.0%、19.5%、18.4%、16.7%、15.3%、14.5%、12.4%、7.9%、0.5%。从同比增长的情况来看在海洋油气业、海洋电力业、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水利用业等产业增速有了较大提升。但从所占比重而言滨海旅游业、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业占有较大比重,成为我国海洋支柱产业,占主要海洋产业的比重4/5多。其中滨海旅游业位居各主要海洋产业之首。这说明我国海洋产业仍为传统型,海洋经济总体上还属于粗放型经济。海洋新兴产业的海洋生物医药、海洋电力等产业规模整体偏小,带动效应不足,产业效率低。主要原因是海洋产业结构不合理和科学技术水平低,同时产业结构空间配置趋同化明显,地区产业缺乏特色,降低了结构功能作用,影响宏观经济效益。高新技术的应用的高附加值海洋产业结构尚未形成。新时期的海洋经济发展需要改变传统的发展方式,推广海洋科技创新,不断提升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水平,建立有效的海洋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机制,着重开发的海洋卫星遥感技术、深潜技术、深海资源开发技术、海洋农牧化技术、海洋化工和海洋药物开发技术等使海洋科技创新成果与海洋产业化相结合,形成社会化的科技服务体系,使海洋科技成果尽快地向生产力转化,尽快提高传统的海洋产业科技含量,使新一轮的海洋经济开发战略可持续发展。

(四)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增强综合国力是保持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随着经济的发展,海洋作为人类未来的重要生存空间,不可避免地成为新时期国际竞争的焦点。当今世界,国家的利益已经不仅仅局限于自己的国境线内,而是越来越多地表现在与外部世界的联系之中。国家之间的竞争实际上是综合国力的竞争,综合国力从根本上决定着一个国家的地位及其影响。占地球表面积71%的海洋是各国利益直接交汇点,也是直接表现各国综合国力的重要场所。可以预见,未来海洋权益的斗争将更加激烈,只有海洋经济得到可持续发展,更好地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才能实现增强综合国力的目标。加大海洋经济开发的力度,通过海洋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可以提高其国人认同海洋、热爱海洋、“以海兴邦”的民族意识。通过认同感的弘扬可以增强各民族的凝聚力,有利于捍卫和维护其国家主权完整和领土统一,解决与周边国家的海洋争端,维护和捍卫海洋权益,创造服务于国家和平发展的国际环境。

三、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考虑的主要相关因素

(一)沿海区域人口的因素海洋开发活动的主体是人,人具有二重性。人既是海产品的生产者,同时又是海洋生产物的消费者。消费又分为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而生产消费本身就是生产过程。要多少海洋生产活动提供的物质才可以支持人的生存和发展,以及将生产控制到何种程度,才可以相应减少海洋资源的消耗和污染物的产生,这些都决定于人口。目前,世界60%的人口挤在离海岸100千米的沿海地区,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16个大城市中,有13个是沿海城市。人口趋海移动已经是全球性问题,全世界每天有3600人移向沿海地区。到2020年,中国人口将会达到14.2亿左右,其中可能有60%的人居住在沿海地区。毫无疑问,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以大幅度提高,但是人口的急剧增长,使得对资源的需求量相应增加。陆地资源的匮乏,使人类不得不到海洋去获取资源,海洋逐渐被公认为是资源扩充的有效途径。所以,人口的多少是影响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因素。除了人口数量以外,还有人口结构,包括性别、年龄、地区等构成状况,以及人的素质,包括体质、教育程度、专业技术、思想观念和精神状态等也会影响海洋的可持续发展。

(二)海洋环境资源的因素海洋是人类巨大的资源宝库,海洋资源是海洋开发活动的物质基础。但是海洋为人类所提供的资源是有限的,其中不可再生资源的有限性无须赘述,而可再生资源在一定时间内也是有限的,海洋资源利用的状况和配置效率将直接影响海洋经济开发的持续性。在海洋可再生资源当中,渔业资源是最重要的。渔业的好坏直接关系着海洋生态系统的持续、健康发展,可以说渔业资源对海洋的可持续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对不可再生资源数理经济学家霍特林(Hotelling)的经济理论,分析表明,必须按照霍特林定律确定的最优路线进行消耗。同时,海洋环境是海洋资源得以存在和开发的环境场所,海洋环境的好坏对海洋开发活动有重大的影响,海洋环境问题很大程度上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不是单纯的经济形态问题,它还与社会、科技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对于海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不仅要考虑满足当代人的需要,而且还要兼顾后代人发展对资源的需求,并创造某些适合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人造环境,与海洋形成一种和谐共处的关系,才有利于海洋开发的可持续发展。

(三)科学技术的因素科学是认识世界的工具,技术则是改造世界的工具。在科学技术推动海洋开发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会产生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和有利于可持续发展两种影响,但从总体上来说,科学技术越进步,就越能够成为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强大武器。美国制定了《1995—2005年海洋战略发展规划》,法国颁布了海洋科技《1996—2000年战略计划》,俄罗斯在实施《2005年前海洋、北极、南极综合研究科技计划》。所有这些规划和计划都旨在发展本国的海洋科学和技术,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增强综合国力,提高国际竞争力。

(四)产业结构优化的因素海洋产业结构是指各海洋产业部门之间的比例构成以及其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合理的海洋产业结构,能带动海洋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海洋产业结构层次的高低和合理与否决定着海洋经济整体素质,传统海洋产业转型、新兴海洋产业强化,在海洋产业结构优化过程中重视“循环经济”意识,将是我国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新兴产业发展潜力大,附加值高,海洋资源丰富,潜在市场大,环境污染小,应作为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发展行业。一方面,应该加强对这些新兴产业的扶持,加强宣传教育、培育公民开发利用海滨砂矿、海洋生物以及海水资源的新观念,制定合理的资源开发规划;另一方面,应加强科研攻关,为产业提供技术保障,并加强与产业界的合作,促进海滨砂矿、海洋生物医药及海水综合综合等技术的产业化。

四、新时期海洋开发需构建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新的发展模式

(一)以发展临港产业群,增强海洋经济企业的自主创新实力当前中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钢铁、石化、汽车、造纸、能源、电力等临港工业产业集群。这类企业科研能力强并且资金雄厚,因此,加强该类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提高产业技术水平,才能在世界范围内保持该产业的技术有利地位。鼓励这些企业在创新时,瞄准世界最新技术,紧跟国际发展水平,构建竞争型的管理体制,培养和引进高水平的人才团队,将有助于创造有本地特色和国际、国内竞争的优势;鼓励临港产业集群内企业自主创新,加大对研发的投入,引入各种人才尤其是归国人员,建立自己的研发中心、设计中心和工程技术中心,并吸引集群内的跨国公司设立研发中心,支持本地企业与外资建立合资研发中心;同时,鼓励促进专业化的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投资咨询、市场研究、技术信息服务、专利、法律服务等中介组织,从而形成一个科技成果转让交易市场,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通过临港产业集群中企业的自我发展,最终形成一个企业层级较为丰富,市场结构较为完善的临港产业集群自主创新体系。

(二)以海洋产业结构调整,培育新兴产业快速发展为使海洋经济与社会、环境全面和谐发展,应大力促进海洋新兴产业的发展。海洋新兴产业将是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新的增长点。要使我国海洋新兴产业获得快速发展,一是必须坚持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基础,以产业转型升级为重点,着力建设一批海洋产业区和新兴海洋项目,逐步形成各具特色、优势明显的海洋产业带,提升海洋经济整体竞争力;二是对新兴海洋产业,应在资金投入、税收优惠、科技协作等方面提供支持,以推动海洋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三是培育新兴海洋产业,必须以高新技术为支撑。在重视发展海洋高新科技、发展新兴海洋产业的同时,把高新科技的成果应用于海洋捕捞、海洋交通运输、海洋盐业等传统海洋产业,提高整个海洋产业的现代化。研究优良养殖品种的培养、性别控制、病害防治及养殖新技术、海洋生物优良品种开发技术、海洋农牧化技术、海水养殖病害防治技术、海洋生物制药技术等。此外,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海洋未来产业技术储备的研究,促进海洋未来产业的发展,逐步开发海洋清洁能源和深海采矿业、海洋信息产业、海洋生物制药工程、海洋环保工程等重要领域的市场产业化。

(三)创新海洋科技体系,有效合理开发海洋资源当前,我国海洋经济科技创新能力与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显得不十分协调,这已成为影响海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制约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最大障碍。面对世界海洋科技创新的发展趋势,我们应当有计划有目标地建立海洋科技创新体系,提高海洋产业的竞争力,促进海洋综合开发。建立海洋科技创新体系的关键:一是大力发展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和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海洋产业为中心环节,促使海洋综合开发,从而提高其水平和效益。二是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深加工技术、海洋功能产品开发、海洋医药产品开发、海洋精细化工产品研制、海岸带区域水资源开发和保护、海洋矿产资源开发、海域资源和环境评估技术、海洋信息技术等方面加快发展步伐。重点放在海洋资源的综合利用和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上,为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科技支撑。三是强化政府服务职能,为海洋科技创新提供一个宽松适宜的制度平台。政府应制定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高新产业和高新技术创新的产业政策,鼓励科技创新的财税政策,完善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政策,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等各项法规政策,建立科技创新的价值评价体系和社会技术服务体系。四是建立国家海洋科技重大问题的协调机制。重点开展科技攻关和成果应用,力争重点领域有突破性进展。

(四)加强海洋环境持久治理和保护海洋生态对于海洋环境污染持久治理与海洋环境保护,在加大整治力度的同时,一要利用高新技术,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提高工矿企业污水处理和达标排放水平,把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尽可能压缩到最低限度;二要发展海洋环境监测技术,近海海洋灾害预测模型技术、湿地和红树林保护技术、大规模养殖区有害赤潮发生机制及治理技术、城市污水离岸排放扩散模式及污水处置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系统影响评估技术;三要加强海岸环境预报,海洋环境资源可持续利用关键技术,增强防灾减灾和环境保护能力。四要扩大海洋环境监测、海洋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技术及其他海洋高新技术的应用范围;五要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和生物治理,开发和利用环境生态生物技术,解决海洋污染的生物修复问题。利用海洋生物技术,建立各种清洁养殖模式,改善被污染和正在被污染的海水养殖环境,减轻或控制海域养殖业引起的海域环境污染。通过技术改造和养殖水域的生态修复技术研究,加大海洋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科学养殖技术,维护海洋生态平衡,达到提高产量,增加效益,保护环境的生态养殖模式。综合各项技术在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的良性发展,达到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经济发展的协调统一。使海洋经济发展规模、速度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使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五)发展海洋循环经济是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选择海洋循环经济是循环经济的组成部分,是改变传统经济增长方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而且是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大力发展海洋循环经济的关键:一是加快海洋产业结构的调整,为循环经济创造发展空间。国家应出台发展海洋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应从海洋产业结构调整、培育海洋新兴产业、降低能源消耗、清洁生产、保护海洋环境等方面,制定发展海洋循环经济的战略规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二是支持和鼓励海洋循环经济技术创新。发展海洋循环经济就是要依托循环经济创新技术,以海洋资源的高效与循环利用为核心,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形成海陆大循环的经济发展模式。政府应及时向社会有关海洋循环经济的技术创新、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支持循环经济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实行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协调统筹、依法管理。三是发展海洋循环经济应有重点、有层次推进。海洋循环经济的重点应放在总体污染排放中所占比例较大,资源消耗多的行业和具有较为成熟的海水循环利用技术、资源再生技术的产业领域。四是重点领域优先推进。重点发展海水直接利用和海水淡化技术,降低成本,扩大海水综合利用的产业规模,推动海水资源产业化的全面发展,以有效缓解我国及淡水资源严重不足的矛盾,改变我国沿海地区水资源结构,促进沿海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六)构建海洋信息平台大力发展海洋信息技术海洋信息技术在海洋事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涉及各个方面,包括海况、海洋环境及灾害的监测、分析、预报,海洋通信及导航、定位,海洋资料及情报管理等。发展海洋信息技术,应充分利用现代通信高技术成果,发展海洋卫星遥感、卫星观测、卫星导航定位、海洋及海岸数据采集与分析、海上通信、海上定位等技术。研究海洋环境监测技术及相应的通信技术,研制可布设于沿岸、近海海域的海洋环境监测系统。

五、有效发挥政府在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促进作用

(一)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政府的组织规制和管理海洋管理就是海洋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海洋公共政策作为国家一定时期或一定阶段的海洋目标,是国家发展海洋战略以及实施海洋权益保护和开发利用制定的海洋工作和海洋事业的行动准则,海洋公共政策的实施则是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依托。而在履行对海洋公共产品的生产组织规制、管理方面,要在发挥好“公共产品”的供给职能之外,对于那些政府可以逐步将生产职能交出的公共产品,例如海洋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环境工程项目,甚至包括海洋环境管理的一些具体政策、具体标准等,政府涉海部门要将生产权真正移交给企业,而将自身职能切实落到管理者的定位上,积极作为更好地在生产与消费中间发挥组织、管理和规制功能。

(二)政府要倡导有限制地适时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资源是政府管理之本,这是海洋经济时代资源的稀缺性对政府管理的根本要求。海洋相对陆地有着极其丰富资源,但也远非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因此,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资源是海洋经济时代政府无可推卸的责任。为此政府就要制定出较为完善的海洋法律体系并严格执行之;要对海洋开发进行严格的规划,要创造一个海洋生产领域既能充分保护海洋环境又通过竞争来促使公众降低资源消耗增加经营效益的环境。在政府的设计框架中要全面体现这样一个规律,即竞争是为了淘汰资源成本过高的生产者,或者迫使其降低消耗成本。

海洋污染评估范文第7篇

《草案》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是关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防治的,对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防治的确需要风险预防的介入。风险(risk)不同于危害(hazard),危害是有科学证据证明损害后果(harm)会发生,风险是有科学证据证明损害后果可能会发生,风险是可能发生的危害。以法律规定预防危害在我国环境法中早已存在,对危害后果严重或不可逆的风险进行法律规制虽不是我国环境法的内容,在国际法以及许多国家的国内法中已经成为常见的做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属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认识到控制化学物质风险是十分必要的,例如美国在1986年就颁布了《化学品的健康风险评价指南》,欧盟关于化学物风险控制的白皮书要求在2012年前完成约98000种化合物的风险评估[1]。我国环境保护部在2013年1月《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中指出:“我国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较为薄弱,法规制度、监督监管、基础能力尚不能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和防控水平亟待提升。加强化学品环境管理、防控环境风险已经成为‘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新时期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的迫切需要。”[2]

2我国环境法未确立风险预防原则致使风险预防无法实施

2.1风险预防原则的发展与含义风险预防原则最初产生于联邦德国环境法中的Vorsorgeprinzip(德语,意为“预防法则”)[3],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风险预防原则已成为德国环境政策的基石,“使具有弹性的、灵活的预防风险的干涉行为具体化”[4]。从20世纪80年代起,风险预防原则逐步为各国环境立法广泛借鉴和使用,被政府用作支持其在处理酸雨、全球变暖和海洋污染等问题上所采取强硬政策的合法性的有力依据。在国际法中,最先正式引用风险预防原则的是北大西洋的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领域,之后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内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20世纪90年代以后,风险预防原则发展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环境法原则,广泛地适用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气候变化控制、海洋污染防治、危险化学品控制等国际环境保护领域[5]。当风险预防原则陆续被载入大量的国际性环境法律文件后,它的定义多种多样,版本不一。詹姆斯•西克(JamesE.Hickey)和沃恩•沃克(VennR.Walker)在1995年找出了出现在当时主要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中多达14种的风险预防原则的定义[6],帕尔•桑迪(PerSandin)则在1999年的著述中收录了风险预防原则定义的19种版本[7]。国外有学者认为可以因这些定义所要表达的含义的不同,将风险预防原则简单地分为两类:弱风险预防原则与强风险预防原则。被认为是弱风险预防原则与强风险预防原则的代表性表述的,分别是《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与1998年《温斯布莱德声明》中的有关规定[8]。

在以凯斯•R•孙斯坦为首的风险预防原则的反对者们[9]看来,当受到缺乏科学上的确实证据的风险的威胁时,弱风险预防原则要求针对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强风险预防原则对于后果的严重性不做过高的要求;弱风险预防原则允许政府在缺乏确实的科学证据时采取预防措施,强风险预防原则则要求政府即使缺乏确实的科学证据也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弱风险预防原则要求政府在采取预防措施前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强风险预防原则下采取措施预防风险则可能是不计成本的。如果能够充分理解风险预防原则的“灵活而有弹性”,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以上对于强弱风险预防原则的代表性的表述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区别,除了有无涉及到举证责任转换(shifttheburdenofproof)的问题之外。弱风险预防原则与强风险预防原则共同地分享着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理念:不能把没有科学上的确实证据作为拒绝采取风险预防措施的藉口。至于风险的后果是否足够严重、能否修复,政府是必须还是被允许采取预防措施,风险预防原则给出的答复可以是弹性和灵活的。弱风险预防原则的出现无非是为了防止风险预防原则过于绝对化而采取的自然的修正行为,是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的必然结果,弱风险预防原则在本质上与强风险预防原则是一致的。除了认为风险预防原则的定义混乱、不明确,风险预防原则的反对者们还认为:为避免不利后果的出现,依照风险预防原则采取预防措施可能会导致机会的丧失;规避风险的行为或决策反而带来新的风险;风险预防原则会助长贸易保护主义;风险预防原则从实质上是反科学、反技术、反增长的。其中,孙斯坦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存在的意义不大,却能够取得非同一般的影响力并被广泛地接受为政府规制行为的指导法则,是由于存在于人类理性与认知领域中的偏见(bias)造成的。但是,仅以存在认知偏见做为反驳风险预防原则存在的作用和意义的理由是不够的。首先,认知偏见在科学探索、社会决策以及个人判断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认知偏见并非都是认识的屏障,有时它会成为获得认识的前提[10]。认知偏见不能成为否认风险预防原则的意义的理由。其次,孙斯坦驳斥风险预防原则的阐述同样存在选择性感知偏见、确认性偏见、科学技术乐观主义、人类中心主义以及社会多样性疏漏等认知偏见。还有学者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只能是缔约国决策过程中应当参考的一项辅助性的、指导性的原则,名义上被称作“原则”,实际上不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11]。但不可否认,在国际法领域,学者们普遍认同风险预防原则已经成为或是正在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习惯法的一个部分[12]。虽然风险预防原则的美国批评者们经常将风险预防原则视为“未能根植美国的欧洲有毒舶来品”,认为在欧洲已经普遍成为法律原则的风险预防原则在美国不过是个法律概念,不具备法律原则的地位[13]。但不容置疑地,风险预防原则已深切地植入美国法律,构成美国公众健康与环境保护领域中大量行政许可程序的基础,美国FDA新药审查程序既是不计其数的例证之一。无论是在欧盟还是在美国,现今的风险预防原则除针对环境问题之外还进一步扩展到了其他的部门法和法律规制领域,如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科学技术法[14]、人权法[15]、儿童权利保护法[16]等等。与它的灵活性带来的适用中的不确定性相比,我们更应该看到风险预防原则的现实意义和重要作用。

2.2风险预防原则未在我国环境法中确立令人感到遗憾的是,风险预防原则并非我国现行环境法中的基本原则。究其原因,当发达国家以较高的社会发展水平拥有在环境或发展的问题上进行选择的自由,从而得以确立和适用风险预防原则时,作为发展占据中心与主导位置的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会被政府认为是更为重要的。虽然我国签署了众多的写有风险预防原则的环境保护国际法律文件,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里约宣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宣言》以及《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在国际法领域充分表达了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肯定。但是,考察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律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风险预防原则并没有完成由国际法向我国国内法的转化,不能因此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已经在我国国内法中确立并适用。当然,也有些级别较低的部门规章,如2001年国务院通过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做出风险预防的有关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17]很明显,该条例不仅对农业转基因技术危害同时也对农业转基因技术风险给予法律规制[18]。但是,因其效力级别较低,不能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立法起到指导作用。

2.3《草案》预防风险的规定无法真正实施行政机构如因预防风险采取预防措施,例如环境保护部门为了预防大气污染的风险而行使行政裁量权,令污染企业关停并转、令城市机动车限行,都会带来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导致个人利益受损,如果不能适用风险预防原则,这时就需要行政机构承担较为严格的举证责任,证明采取风险预防措施有确实的科学依据。当以存在风险作为理由施行管理措施的时候,就不能以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要素(缺乏科学上的确实证据不能成为拒绝采取预防措施的藉口)免除行政机构为将要采取的管理措施拿出确实证据的责任。风险就意味着由于科学技术的不确定性,行政机构是拿不出确实证据证明其行为的正当性的。也即,即便规定了风险预防的《草案》顺利通过,成为最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最终生效,也无法依此真正实施风险的预防管理。因此,作者以风险预防原则未在环境法中确立为由,反对《草案》贸然提出风险预防,建议将“风险”改为“危害”。第五十四条第1款:“……,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建议改为:“……,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危害管理”,第五十四条第2款:“……,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建议改为“……,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危害。”

3环境法需尽早确立风险预防原则

海洋污染评估范文第8篇

现在的环境法医学作为一门专业的技术学科,是打击环保犯罪、维护相关法人合法权益与执行环境污染监察工作的重要利器,但在我国,人们对这一学科的认知度却很低。实际上,以溢油鉴定和溯源研究为主的环境法医学,在国际上已经发展近20年了,被证明在海事行政执法中作用显著。

二、环境法医学的定义和由来

“环境法医学”可将其定义为“针对业主或责任者所提出的某特定问题,详细研究污染物的性质及其在调查研究区域范围内的迁移分布,并探讨与可能污染源的关系。经此综合研究所得的结果,可提供个别事件或过去污染事件、污染时间的评估资料,并可作为该场址任何异常经营或将来用途的参考。”简言之,就是利用科学的分析方法来判别和鉴定污染责任归属,并提供环境法律诉讼所需的证据和污染相关资讯,以达到具有足够公信力的法律证据。

环境法医学研究已经有约20年的历史,其研究范围从最初的石油烃化学指纹鉴定,扩展到广泛的污染事件调查和溯源。“环境法医学”概念是在1990年提出来的,它的产生源于对环境和法律两方面问题的考虑。1990年前后,各种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对于各种频发的突发性污染事故,寻求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法和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成为环境学家们肩上的重任。1989年在美国阿拉斯加州威廉王子海峡发生的“EXXONVALDEZ”轮油船溢油事故,是美国历史上最大的一次,泄漏原油超过1100万加仑,美国海岸警备队在阿拉斯加部署了流动实验室,鉴别环境中的油是否与该次事故有关,为随后的溢油影响评价提供了大量依据,这是环境法医学的一个典型应用实例。这次溢油事故直接促成了“环境法医学”的产生。而且其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环境法医学都是以溢油鉴定和溯源研究为主。为了进一步推动环境法医学的发展和技术交流,“国际环境法医学会(InternationalSocietyofEnvironmentalForensics,ISEF)”于2002年在美国马萨诸塞州成立。作为非政府的国际学术组织,国际环境法医学会每年召开相关学术研讨会或专家讲座进行学术交流。已先后在美国、英国、意大利、巴西和台湾地区组织召开近20次的学术研讨会,极大地促进了相关国家和地区环境法医学研究和技术发展。

三、我国环境法医学发展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深入推进,我国对环境质量的关注和环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采取了大量环境污染控制的措施和研究,而这些工作与环境法医学密切相关。中国海事局作为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之一,在溢油等海洋污染事件的调查取证、事故处理等方面投入了大量精力,其中也从事着许多与环境法医学密切相关的工作,包括环境污染调查、环境责任认定等,并在溢油鉴定、污染损害评估方面具有一定的成绩。但与世界上在该领域领先国家的研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我国仍然需要吸收和借鉴国外相关研究的最新成果和技术。要想尽快提高我国在防治船舶造成污染和溢油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的科研能力和技术水平,发展环境法医学是一个有效途径和良好平台。目前,我国对环境法医学的认识还不充分,积极推动环境法医学在我国的发展,是保护海洋环境、提高我国海事人员行政执法能力,实现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有效选择。

四、环境法医学在我国海事行政执法中的不可或缺性

在我国环境法医学研究起步较晚,目前各种相关技术仍处于相对落后的水平。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中国目前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石油消费国和第三大石油进口国,除了少量依靠管道输送外,大多数进口石油依赖海运,每年超亿吨的海上石油运输,给我国海洋环境带来沉重压力,我国海域可能是未来溢油事故的多发区和重灾区。海洋溢油问题越来越突出,这给海事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需要海事工作者加快环境法医学发展的步伐,以确保污染事件及其引发的各种法律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和解决。

环境法医学中的溢油鉴定和溯源技术就可以广泛地应用于海事行政执法的溢油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中,是确定船舶溢油事故污染源的重要科技手段之一,在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以溢油鉴定技术和溯源研究为主的环境法医学能为船舶溢油事故调查处理提供科学有力的证据支持。在溢油鉴定技术未广泛应用之前,海事主管机关在海上船舶溢油事故调查处理时,为查找肇事船,一般采用询问嫌疑船舶有关当事人、勘查船舶管系和溢油现场、分析风流对溢油流向的影响、排除其他嫌疑溢油源等方法确定肇事船舶。但通过这些方法获取证据存在着主观性、不确切、易失真、证据证明力度不够等问题,尤其是船舶操作性溢油,现场证据易被人为破坏,事故调查困难。溢油鉴定技术的应用,可以有效地弥补其他调查手段的不足,保证事故认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同时也为事故的进一步处理和索赔,提供了合法有力的证据支持。

在实际工作中,若溢油事故发生地距鉴定机构较远,调查人员可先展开初步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然后对全部嫌疑船舶采样,将样品送往鉴定机构进行全面的技术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并辅以其它证据最终确定肇事船舶。

其次,以溢油鉴定技术和溯源研究为主的环境法医学对污染事故调查也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一般港口、码头发生污染事故时,经常有多艘船舶同时在港,调查范围广,难度大。但是,有了溢油鉴定作技术指导,调查人员就可在污染事故发生后,迅速对全部嫌疑船舶同时采样,并送往鉴定机构,通过鉴定排除其它船舶,缩小嫌疑范围,同时辅以溯源追踪就能有效地排除非肇事船舶,然后集中力量对嫌疑船舶展开调查。另外,溢油鉴定技术能迅速地确定溢油来源和种类,调查人员可据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从而提高调查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船舶滞港时间。下述溢油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就是一个很好的示例。

2005年5月14日,天津新港水域发生了一起船舶溢油污染事故,当时正在港口作业的巴拿马籍S轮和波利兹籍W轮均存在重大肇事嫌疑。天津海事局迅速对现场的海面溢油和两嫌疑外轮的舱底污油、燃料油等8个部位进行了油类取样,于17日将19个油类样品,通过特快专递发往烟台海事局,请求提供物证鉴定支援。为判明真相,海事行政鉴定实验室迅速对油样进行了系统鉴定分析,最终通过“油指纹”鉴定技术,5个小时内判定巴拿马籍船舶即为此次溢油污染肇事船,同时排除了波利兹籍船舶的肇事嫌疑。

五、建议

1.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多层次的海上船舶防污染监测体系,推广溢油鉴定和溯源研究为主的环境法医学,提高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科学鉴定意识和海事行政执法的科技含量。

2.建议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中对以溢油鉴定和溯源研究为主的环境法医学鉴定机构及其鉴定结论的合法地位予以明确和认可,使环境法医学在海事行政执法中的应用更合法化。

3.建议组织编写与溢油鉴定和溯源研究为主的环境法医学相关的水上油污染事故调查油样品采样、鉴定等程序规范,建立健全适合海事行政执法的环境法医学——溢油鉴定、监测等的行业标准,使环境法医学在海事行政执法过程中更合理化和实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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