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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型民事诉讼法律风险探讨范文

时间:2022-02-26 09:39:35

企业新型民事诉讼法律风险探讨

摘要

在企业的各类诉讼法律风险中,与企业日常运营活动关系最为密切,也是导致企业承担不利诉讼后果最多风险的是民事诉讼法律风险。本文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文中简称2015新民诉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的背景下,对企业民事诉讼法律风险进行简要概述,并对新型民事诉讼法律风险进行初步识别,旨在提醒各企业应当适时调整法律风险的控防机制,以防范和应对新型民事诉讼法律风险。

关键词

企业法律风险;民事诉讼法律风险;风险识别

一、企业民事诉讼法律风险概述

伴随企业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化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化,企业从设立到变更、从管理到决策、从分立到合并都将面临全方位的法律风险,而在企业各类诉讼法律风险中尤以民事诉讼法律风险最为突出。因此对民事诉讼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应对,是任何一个企业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企业要想有的放矢的对该风险予以防控,离不开对民事诉讼法律风险概念的准确把握。

(一)企业民事诉讼法律风险概念企业民事诉讼法律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在诉讼领域的一个下位概念。因此,欲把握其含义,需对其上位概念的含义予以理解。有学者认为,风险是指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带来负面后果的可能性。故将企业法律风险定义为一种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即“企业的预期目标与未来实际结果之间存在差异,并且此种差异有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也有学者提出,企业法律风险是“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者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相关法律主体存在未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等行为,从而使企业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将法律风险定义为“基于法律规定、监管要求或合同约定,由于企业外部环境及其变化,或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作为或不作为,对企业目标产生的影响。”笔者认为上述定义虽各有侧重,但各学者均承认法律风险存在促使企业遭遇负面影响之可能。介于此,本文将企业民事诉讼法律风险界定为:企业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参与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因为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或者民事法律主体未按规定积极行使诉权、履行诉讼义务,从而影响民事案件裁判和执行,并致使企业权益受损的可能性。

(二)企业民事诉讼法律风险的要素法律风险的要素,是指主体可能涉及法律风险而承担不利后果的条件。通过前文对企业民事诉讼法律风险概念的界定,笔者认为企业民事诉讼法律风险包括由主体、法律环境、行为三个方面的要素,下面笔者将围绕这三方面展开论述。1.法律风险主体,是指因其实施某一行为而面临法律风险的行为方。在企业民事诉讼法律风险层面,广义的风险主体是指凡是符合我国民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能够主动或者被动参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当事人及其诉讼人、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等)以及主持裁判活动的审判机关。而狭义的风险主体仅指前述第一类主体中的诉讼当事人,即因自身民事实体利益发生纠纷,进而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这是因为处理该类当事人的民事纠纷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2.法律风险的法律环境,是指行为人从事法律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环境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求企业对各类法律风险防控的策略要适时而变。具体在企业民事诉讼法律风险中,法律环境主要就是指现行有效的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该要素能够对法律风险主体实施法律行为起到指引作用,具体表现在企业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则预测自己的诉讼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诉讼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另一方面,企业对民事诉讼法律环境的变化进行细致分析,可以很好地明确自身面临的威胁和机遇,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的适时调整法律风险控防策略,会大大降低民事诉讼法律风险给企业造成的损失。3.法律风险的行为,简单说就是法律风险主体在特定的法律环境下实施的某种行为,具体包括作为或者不作为。企业不恰当的诉讼行为将直接导致可能面临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甚至可以锁定给企业造成不利后果的大致范围。故笔者将在后文对新型民事诉讼法律风险进行简要列举,旨在提醒各企业应当适时调整法律风险的控防机制并规范自己的诉讼行为,以防范和应对新型民事诉讼法律风险。

二、企业新型民事诉讼法律风险的识别

经过历时两年的起草论证,并于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新民诉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制定的条文最多、篇幅最长、内容最多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主要从保护当事人诉权、维护法庭纪律、进一步保障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提高诉讼效率、推进司法公开、完善保全及执行制度对等方面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这就要求企业要立足新解释新规定对可能面临的新风险进行识别,并适时调整企业对民事诉讼法律风险的防控策略。具体而言,企业应当注意的新型民事诉讼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型证据的风险伴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电子产品特别是手机、平板电脑的大量普,正不断改变着人们的工作及习惯,各类社交软件及通讯方式应运而生。人们通过短信、视频通话、电子邮件、聊天软件、网上银行等传递信息的电子数据形式日益丰富,由此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形式举出的情形也不胜枚举。介于此,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将“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但该法对于什么是电子数据,何具体表现形式等问题未予以清晰的界定,导致各地司法实践对电子数据的认定莫哀一是。在此背景下,2015新民诉司法解释对电子数据的范围做出了细化,对于司法实践中认定审查电子证据做出了指引。这就要求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注意对电子数据此种新型证据的收集保存,反之则可能承担举证不利的诉讼后果,最终导致败诉的风险;同时要求企业在对电子数据进行证据收集过程中要避免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不要顾此失彼。同时,新民诉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单位出具证明”的规则予以明确规定,这也要求企业应依法完善对“单位出具证明”等相关证据的管理和收集,避免因证据形式不合法导致不被法院采纳的风险。

(二)管辖权的风险新民诉司法解释第首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的管辖权分配原则,即上述纠纷由被诉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企业在上述纠纷中应该严格锁定涉诉公司的住所地,避免因违反受诉地人民法院管辖权而导致不予受理纠纷的尴尬局面。

(三)诉讼主体适格的风险新民诉解释第五十二条对诉讼主体做出了扩大的列举,同时对确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作出了新的规定,即“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要特别对“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及“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诉讼代表人予以确定,即以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的规定。这要求企业在主动起诉或被动应诉时要严格把控诉讼主体是否适格,避免因诉讼主体不适格从而导致企业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风险。

(四)小额诉讼的风险新民诉解释首次对民事诉讼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做出规定。企业应当首先明确小额诉讼的审理范围及小额诉讼举证期限、管辖异议、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特别注意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力图避免因诉讼策略行使不当导致企业利益得不到周全的保护。

(五)被执行人的风险新民诉司法解释首次对被申请执行人失信信息记载的方式、内容及公布范围予以明确,并借助社会信用体系推出定向通报制度。公布的方式首先是通过全国统一的名单库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同时借助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将失信信息数据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部门,进行通报,由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等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因此,企业在被他人申请执行时,切勿恶意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否则会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遭受信用惩戒的代价。

三、结论

2015新民诉司法解释的出台将导致法律风险的外部法律环境发生改变,要求企业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不管是主动起诉还是被动应诉,都应对新型民事诉讼法律风险进行充分识别,并适时调整风险的防控机制,以达到防范和应对诉新型法律风险的目的,从而在民事诉讼中最大程度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延明.试论国有企业法律风险及其管理.社会纵横.2006(7).

[2]马艳丽.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技术与创新管理.2014(1).

[3]马芳.浅析国外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对我国的启示.金卡工程.2009(7).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2011.

[5]马学玲、阚枫.最高法: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公布身份证号码

作者:梁分 唐培赟 单位: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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