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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意识范文

民法意识

民法意识范文第1篇

一、坚持用重要思想武装法官队伍,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指导法院工作的强大理论武器,加强基层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首要的是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队伍,明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群众,都是为了更好的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同志在深刻总结历史的兴亡教训后告诫我们:"历史和现实都证明,一个政权也好,一个政党也好,其前途与命运最终取决于人心向背,不赢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就必然垮台。"我国的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这是社会主义法的根本属性。我们的法官就应该通过公平、正确地执行法律,来直接、具体地体现民意,保护民利,赢得民心。在司法实践中,正是由于我们牢固的树立了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院关于"严打"整治斗争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强化了各项审判职能,始终保持高昂的斗志,不厌战,不松劲,做到力度不减,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从重从快判处了一大批刑事犯罪分子,从而使一批危害社会稳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为地方改革、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大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育一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和精湛的专业技能的法官队伍。

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地位和职业保障。它的指向是共同职业信仰、道德礼仪、知识背景下的法官群体所具有的独特的职业精神、职业尊荣及职业地位。在现代社会中,司法作为一种解决社会冲突和纠纷的最终的权威手段,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载体,它也是一项高度精密、高度专业化的社会活动。建立法官职业化制度,从根本上说,是按照社会分工的要求,充分行使法律操作和法律实现的职能,保障严格执法、公正裁判,逐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可以说,法官职业化是法治社会发展的普遍而又必然的选择,是我国新世纪法官队伍建设的基本目标。

一是要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用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及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先进、科学的理论武装法官,努力培养人民法官优秀的政治品质,使广大法官牢记崇高使命,为做好法院工作和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尽职地工作,无私无悔地奉献。这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二是要加强思想教育。行动来源于思想。一个人品行好坏,直接取决于这个人的思想意识如何,因此,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必须从加强法官的思想教育人手。在思想教育中,应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以正面形象和舆论引导,教育法官、培养法官的进取意思和创新精神,使法官增强自豪感和荣誉感,增强集体主义观念。此外,还应采用以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的形式来教育、引导法官,特别要以法官身边的人和事来感染、教育法官。“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先进人物的典型事迹,模范法官的道德风采,对法官的影响是很大的,特别是法官身边的典型事迹,对法官影响尤为重大。“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模范人物的道德风采犹如涓涓细流滋润法官心田,促使法官发现不足,自觉改正缺点,逐步树立起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

三是要用严明的纪律来约束法官的行为。除了坚持正面教育,还要建立以整套完善的规章制度来约束法官的行为,培养法官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观念。当前执法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既有执法环境、管理制度方面的原因,也与一些法官道德素质不高有关。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应以完善的管理制度、纪律条例为保障,不仅要管理好法官八小时以内的工作,还要监督八小时以外的事情;不仅要抓好法官自己的职业道德建设,还要监督好法官近亲属的廉政教育,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法官队伍在他律的条件下,不断提高自律的主动性。

四是突出领导干部职业道德教育的表率作用。领导干部职业道德行为的优劣直接影响着整个法官队伍的职业道德的好坏。作为领导干部,“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要在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着力解决领导干部在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作为法官队伍中的领导干部,一定要不断加强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锻炼意志品质,提高精神境界,过好权利关、金钱关、美色关,时刻保持良好的道德情操;还要培养工作在前、享受在后的奉献精神,不计个人得失、任劳任怨的高风亮节,以身作则、身先士卒的优良作风,时刻为法官作出榜样,以自己的模范言行和道德品质去影响和激励法官,带动并促进法官职业道德的全面发展。

五是营造良好的法院文化氛围。良好的职业道德养成,需要在良好的法院文化氛围中受到陶冶。要不断加强硬件建设,使法院环境和办公条件达到一定水平,让更多的人对法院感到威严,也让法官对能够从事审判工作感到荣幸和自豪。要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使法官在各种规章制度的约束下,自觉照章办事,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三是要不断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四是要不断开展有益的文体活动,陶冶法官情操。五是要大力倡导良好学风,使法官对知识的追求永不停止,不断丰富自我,提高审判技能和执行艺术。

三、加强廉政建设,纯洁法官队伍,确保司法公正

一是要强化反腐倡廉教育,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反腐倡廉教育是基础。要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要以领导干部权力观教育为重点,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要以学习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为重点,开展“司法公正树形象”教育活动;要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开展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活动;郑州中院已把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做为重点,开展党纪政纪条规学习教育活动。要通过学习教育,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遵纪守法意识,促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特别是要把贯彻落实两个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法院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的八项要求:一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二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三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四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五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六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七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八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同时,结合法院工作的特点,法院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决做到: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审判的吃请、礼品、礼金等;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干预审判和执行工作、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艰苦奋斗,法院基本建设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量力而行,不奢侈浪费,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和高消费娱乐。各级领导干部还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为干警做好榜样,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大家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

二是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继续深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制度保证。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把手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负总责,亲自抓,组织领导责任目标制定、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及无违法违纪责任书、保证书。

三是继续加大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力度,纯洁法官队伍。

查办违法违纪案件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体现,是惩治腐败和端正党风的有效手段。要从促进队伍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查办案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把查办案件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坚定不移地抓好查办案件工作。法院的查案重点仍然是利用审判权、执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违法执行、拖延办案等严重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行为。重点查办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案件,严肃查处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对违法违纪案件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错必处、有罪必惩,绝不包庇纵容,更不能姑息养奸。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决克服执行纪律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要宽严相济,既依纪依法严惩腐败分子,又切实保护好干警的合法权利。要加强对基层法院办案工作的协调、指导,对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甚至干扰办案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大对违法审判、违法执行案件的审查追究工作力度,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

要进一步加强信访举报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信访举报工作暂行规定》和《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构交办案件督办工作暂行规定》,提高信访举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认真处理信访举报件,下大力气解决群众多次举报反映的问题。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对举报不实的,要澄清是非,消除影响,还干警以清白,对诬告陷害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是落实司法为民思想,切实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法院要正确把握司法为民的内在联系和实质,处理好严格司法与服务人民群众的关系,从人民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地方改起,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审判作风,重点解决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拘留”,“告状难”、“申诉难”、“执行难”以及“拖延立案”、“拖延审判”、“拖延执行”等不正之风,保障人们群众合法的诉讼权益,确保公正与效率的实现,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针对民主评议中社会各界给我们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存在的问题,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有针对性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在工作中狠抓措施的落实,使存在的问题切实得到解决。

五是注重源头治理工作,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法院特点的反腐体系。

总书记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肖扬院长在去年年底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指出,要努力形成一套“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和“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在内的廉政建设制度体系。法院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必须有效预防腐败,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法院特点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反腐倡廉体系,注重从源头上防止和克服腐败现象,加强法院队伍的廉政建设。

在抓好教育、完善制度的同时,要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重点加强对审判权力和执行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一是强化诉讼中的监督,发挥审判监督程序的职能作用。二是强化院长、庭长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在保障合议庭独立办案的基础上,对案件审理活动进行监督。三是完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实现立案、审判、执行整个过程的科学管理。四是完善和强化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和责任追究工作,将监督工作渗透到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中去。在强化内部监督的同时,自觉接受党委和纪委的监督,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等社会监督,促进公正廉洁司法,增强干警的拒腐防变能力。

四、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打造出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型法官队伍。

搞好人民法院的队伍建设,是做好各项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高效的根基和关键。纵观各地法院队伍建设的经验,结合自身实践,我认为,法官队伍建设必须以人为本,即把人放在队伍建设的中心位置,对审判人员要抓教育、严管理,并合理使用。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工作主动性、积极性、自律性和创造性,打造出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型法官队伍。

一、抓教育,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人才是事业发展的动力,而教育是铸造人才的第一手段和途径。教育即素质教育或称人才教育,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素质教育。

首先,要坚持正确的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历来被视为我们党的“传家宝”。思想政治工作决非易事,要想把它搞好,必须特别讲究方法。要结合时事,内容新鲜,合乎时代潮流,与国情民情紧密结合,不断激发人们接受教育的热情。要结合实际,灵活多样,讲究因势利导、据实创新,要根据不同内容、不同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突破传统模式,巧于施治,方见成效。要树立榜样,典型示范,树立那些能代表努力方向、具有突出成绩的人物为典型榜样,号召大家学先进、赶先进、超先进。要惩戒分明,祛邪扶正,对好人好事大力弘扬,对歪风邪气严惩不怠。褒抑分明,是非清楚,立场坚定,决不含糊,确保存队伍正气上升,邪气下降。

其次,抓好业务素质教育。有了良好的政治素质,还必须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必须搞好职业技能教育。法官的职业技能即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准确裁判案件的能力。职业技能的提高不外乎两大途径:学习和实践。要正确制订教育计划。计划必须结合队伍的实际情况,要明确业务教育的时间标准,质量标准,检验手段;要狠抓落实,将教育计划量化、细化。在此基础上,对教育的进程盯紧,盯准、盯牢,认真考核和验收,严把质量关。要舍得投资。要工学配比。法官队伍的职能是定纷止争、实现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秩序,这是一项专业化程度极高的活动。审判人员惟有不断丰富,不断进步,才能承担起审判职责。因此,只有搞好工学配比,一手抓工作,一手抓学习,使学习紧紧围绕着工作来进行,才能使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要不断开展岗位练兵。审判艺术博大精深,惟学以致用,才能不断领悟创新,才能不断提高实践技巧。岗位练兵的方法是学用结合,通常的手段是考试、评查、加压和竞赛。

二、严管理,建立规范化制约机制

对人的管理,教育是手段,建立规范化的制约管理体制是保障。在法官队伍建设中,建立一套系统化、制度化的管理体制,推行制度化管理是严格管理的关键。一是要完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能够对人产生重要的约束力,使组织系统和谐而有节奏地运行。在制度化管理中,制订的规章制度必须根据实际需要,切实可行,宽严适度。只有这样,大家在工作中才能既有章可循,又不会缩手缩脚,处处小心触雷;才不会抑制人们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规章制度切忌只制订惩戒、约束制度而不制定表彰、激励制度,必须二者兼得,才能收到制度约束人、激励人之目的。二是必须依靠群众,一切措施要明示广众。加强内部管理要请群众参予,这既可以避免管理措施脱离实际,又可以取得群众广泛的认可,使各项措施得以顺利执行。三是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如果领导不遵守规章制度,搞个人特权,搞亲亲疏疏,就会破坏规矩,无异于用实际行动宣布规章制度的失效。如此上行下效,队伍将成为一盘散沙。四是要与时俱进,适时改良。任何规章制度都是特定时期、特定环境、特定要求的产物,只有与时俱进,适时改良才能不断完善,使规章制度保持其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才能保证令行畅通,最终实现制度规范队伍、管理队伍的目的。

三、识人之长,创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好环境

民法意识范文第2篇

一、民间法司法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一)民间法司法适用的必要性分析: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从根源上讲,这是西方引进而来的法律之治的“大传统”与代表中国社会传统的经验的“小传统”之间的冲突。因为在现代法治理论要求法律的确定性与稳定性,进而由其取代道德、宗教、习俗等不确定的规则成为现代陌生人社会中人们之间关系的有效的调整方式。因此正如陈秀萍教授所强调的规则和权威之治的国家法在司法中“只关心法律事实和法律条文,而不是去关心具体案情及法律事实背后的凄美故事,哪怕这种严格的法条主义的所得到的裁判结果可能导致实质上的不公正。当然如果这种不公正已经是普遍性的不公时,也是可以通过立法程序来纠正的,但只对以后的案件起作用”。而与法治主义之下的大传统不同的中国民间小传统,更加强调个案中的“情”、“理”、“法”,民间法以更灵活的方式在千差万别的具体案件中实现“个案正义”。而事实上,尽管经历了现代化和打破旧传统的各种运动,但是在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尤其是乡土社会中,民间法的影响依然是根深蒂固“,国家法并未真正进入农民的文化心理深层,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作为应付环境的工具性手段”[6],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也造就了民间法和国家法之间冲突不断。在某种理论上讲,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是理想与现实的冲突,是现代与传统的冲突,是观念与实践的冲突,这种冲突反映了国家法与民间法追寻的法律价值是不同的,作为国家法来说,它注重和追求的是法理秩序,而民间法注重和追求的是道德和人伦的礼法秩序。国家代表的是一套国家装置,而民间法体现的是一套社会装置。从具体方面来讲,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追求的价值理念不同。现代的“法治”“、个人权利”等法治观念与传统的无讼“情理”不相适应,国家法并不能有效地替代民间法而满足人们内心需求。第二,调整范围上也存在着冲突。国家法的普遍性、统一性的要求与实践中法的实施相矛盾,可以说国家法难以将触角普遍地深入社会各个角落并取代而成为当地的人们生活的行为准则,这样民间法便有了其广阔的生存空间。第三,位阶效力上也存在冲突。在我国传统的法律观念中,法律处于人道、天理等之后,但这与我们提倡的并受到广泛认可的依法治国理念从本质上是冲突的,法治主义理念从根本要求我们肯定和遵守国家法的效力和地位。第四,讲究内部结构严谨和逻辑性的国家法在面对熟人社会时,缺乏灵活性,难以获得农民从心底的归属和认可。

(二)民间法司法适用的可能性分析正如硬币之两面一样,民间法和国家法的冲突对于法治的发展也是利弊皆有,关键在于我们如何规制和控制这种冲突,使得其发挥促进法治发展的积极作用。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如果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将会对法治的发展起推动作用,因为双方都是具有固有的缺陷,国家法由于是由国家立法者制定的,属于建构理性的产物,尽管立法者力图完美但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时终难应付,同时国家法是对先前经验的总结,只有有限的超前性。而民间法来源于与每个个体生活经验密切相关的社会生活,能够较全面地反映社会现实,易于人们接受和遵从且能更好地实现个案争议,因为任何国家法都不可能完全地实现对社会关系彻底的制度化管控,国家需要国家法之外的制度资源来规范社会。其次,基于国家的局限性,国家应在其管辖领域内发挥最有效的作用,而其影响的领域必定不能是无限地延伸到所有领域,再者从尊重社会自发秩序生长、促进社会创新能力的提升的角度,国家应允许民间社会在其自治空间内容实现规则之治———承认民间法的效力和作用。正如在不违背国家法基本原则的情况下,一些行业、区域内民间法可以优先适用等的情况,这对国家法的缺陷是一个很好的补充。但毫无疑问,民间法也存在着自身的缺陷和不足,如这种经验理性形成的规则面对陌生人社会时往往困顿无力等。

(三)民间法司法适用的限制条件民间法的司法化进程一方面体现出对公平正义和尊重经验理性的追求,在变化迅速的时代也同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民间法的司法化也是一个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发挥过程,不仅民间法本身概念界定不清楚,民间法的司法化的程度和程序也未有过规定。凡此种种,意味着民间法的司法化能给我们法治的发展带来良好益处的同时,面临着权力滥用或恣意的情形。因此,必须严格限制民间法司法适用的范围,只有当国家成文法没有相应规定、法律原则也无法涉及或者适用国家法会造成不公平、不公正时,方能适用民间法。通过这样的做法保障民间法的司法化行为不至于破坏国家法律秩序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民间法司法适用的价值与方法

(一)民间法司法适用的价值法律的发展完善以及法治社会秩序的形成是一个既复杂而又缓慢的过程“,法律无论如何总是更经常用来巩固大众的惯例,而较少加以改变……违背民德的法律就好似一堆废纸”。“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权威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解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民间法从本质上来说就是紧紧围绕着民间社会的生活、生产中的日常的琐事、丧娶婚嫁、节日活动、人情往来,并且多着重于对婚姻财产、家庭的维系。民间法司法的适用法律价值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1.民间法的司法适用有利于合理解释法律、填补法律空白。成文法规则是通过高度抽象总结和概括的规范及概念的形式出现的,而以文字形式表现的法律语言本身也具有了不确定性,对于国家法存在的空白或者漏洞,可以通过民间法案例的适用得以弥补。这一点不仅得到了理论界的认可,在我国的有关法律实定法规定中得到了印证。2.民间法的司法适用有助于确定特定的法律事实。司法制度主要是通过个案对各种社会经济关系上的冲突加以判断,从而输出司法产品———裁判的过程。由于民间法的客观存在,在适用国家法的过程中裁判者本人会受到民间法各种习惯心理因素的影响,进而对司法适用过程中法律事实认定、法律规范寻找等司法实践过程产生重要的影响。充分地尊重并发挥民间法的作用将会有助于法官从社会现实中寻找到法律适用的钥匙和依据。3.民间法的有效运用有利于发挥司法创造性并促进社会和谐。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并为促进社会和谐发挥应有的作用是当前党和政府大力倡导的。民间法的司法适用将会为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巨大的作用。由于转型时期社会结构的快速发展,国家法为代表的制度规范并不能完全地反映社会现实需求,有效地运用民间法,将会弥补国家法的僵硬和不足,有机地融合“情理法”,从而使得司法裁判真正地符合百姓心目中的公平正义,化解矛盾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如何发挥民间法的作用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要做到适当地发挥民间法司法适用的效用,我们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通过有效的措施,平衡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关系,调动一切有利因素促进司法的公平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1.创造性地践行能动司法的基本理念。与立法和执法过程相比,司法过程中民间法的适用是最有效且成本较低的方式。而在当前的我国,要使得司法过程中,符合公平正义理念的民间法得以适用就必须要承认并保障能动司法的理念———即充分地尊重法官自由裁量权、追求案件实质公正的理念。尽管自由裁量权可能面临着滥用或其他情节,但是一概的扼杀却终非我们的理念。有了积极能动司法的基本理念,我们就可以在司法过程中依据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适用法律(包括民间法和国家法),从而实现个案公正推动社会和谐。2.建立民间法判例制度。从世界各国法律发展的情况来看,成文法系和判例法呈现了一定的交融趋势。我国是成文法系国家,法典为代表的国家法内容繁杂并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也与通过遵循先例为代表的判例法系是不同的,判例法系尊重经验、遵行先例的优点能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下为法律适用提供一个有益的探索和思考路径。在我国,各级法院颁布的各类案例以及相关的案例指导制度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尽管它们不能替代成文法,也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建立和完善以民间法为重点的判例制度将会有力解决复杂多样的社会矛盾,解决成文法体系的不适等问题。3.加强对民间法司法化的程序及法律控制。民间法的司法化一方面体现了公平正义和尊重经验理性的价值,在变化迅速的时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民间法的司法化也是一个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发挥过程,不仅民间法本身概念界定不清楚,民间法的司法化的程度和程序也未有过规定。凡此种种,意味着民间法的司法化能给我们法治的发展带来良好益处的同时,面临着权力滥用或恣意的情形。因此,必须从国家法的角度对民间法司法化的程序及法律控制进行规定。通过这样的做法保障民间法的司法化行为不至于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民法意识范文第3篇

一、放宽准入条件,实行“非禁即入”政策。除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的经营项目外,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可以跨行业经营;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和金融服务等行业;支持民营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非盈利性和盈利性领域;支持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信息技术和大型流通企业优先发展。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工商局服务域外回归企业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政文〔〕223号),对民营企业和回归投资在集团设立、企业名称登记、重点项目筹建登记等方面放宽准入条件。全面推行注册官制度,开设“绿色通道”,采取“直通”方式,让企业快速准入,尽快投入运营。

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实行简化审批、并联审批以及行政提速等方面的相关规定,采取“统一收件、牵头办理、同步启动、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加强监督”的运行机制。凡建设项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或以其他部门的审批结果作为本部门审批前置条件的,都实行并联审批。为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凡具备审批条件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时限缩短为8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缩短为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缩短3个工作日。对于特殊的、对全市经济社会大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以及民生工程、医卫文教、生态环保、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向要求和建设条件的项目,实行特事特办、交叉推进、并联审批。

三、投资项目审批实行容缺预审。建设项目具备可研报告、选址符合规划(含城市规划、用地规划、用林规划、用海规划)、限制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资金证明等4个基本要件,在申请单位作出相应承诺后,实行容缺预审,具体表现为受理告知承诺制和审批告知承诺制。容缺预审遵循“依法行政、宽进严出、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简化事前审批与强化事后监管相结合,着力提高投资项目的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

四、改进招标投标管理。按照《市“五大战役”建设项目改进招标投标工作暂行规定》(政办〔〕297号)要求,切实改善招投标管理办法。允许中标单位继续承担一定范围内的详勘、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改进资格预审制度;缩短招标投标相关环节时间,招标文件备案审查时间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服务“绿色通道”,下放招投标进场交易项目,优先提供开标评标场所。

五、支持民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参与国有企业和传统产业的重组改造。鼓励企业以发起设立、变更设立、改制设立等多种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优质资产重组;引导回归资本组建创业投资机构,充分运用国家和省里扶持创投发展的政策,支持民营资本或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并购或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的改组、改制、改造。积极引导启动企业产权流动服务平台建设,落实相关政策措施,配置相应场所,探索建立未上市企业资产营运机构(中心),推动回归资本参与区域传统产业存量资产的流动整合、并购重组。对变更、改制、重组成功的企业,在注册登记、产权过户、证照办理等方面,有关部门给予特事特办的优惠支持。

六、鼓励资本投向多样化。鼓励民营资本投资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培育和引进一批大型现代物流企业集团;进一步发展与国际接轨的会计、审计、公证、监理、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家政、保健、养老、托幼、修理、物业管理等社区服务业发展;引导民营企业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投资、节能环保监测、节能环保技术开发、节能环保项目运营、节能环保项目的审计或监理等高端服务产业;鼓励金融机构创造条件,开发项目融资、保理等业务新品种,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鼓励民营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公交、公厕、市场、绿化、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对投资建设开发市旅游产业规划内风景区基础设施、旅游产品及配套服务项目的,优先申报国家旅游、文化发展项目资金。鼓励民营和回归资本投资重点产业链延伸项目,围绕打造完整重点产业链的要求,建立完善配套产业招商项目库;鼓励民营企业与从事电机电器、汽摩配件、船舶修造、食品加工等优势传统产业的大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围绕大型企业上下游产业链提供协作配套,建立起稳定的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拉长产业链和产品链,形成产业集群;鼓励民营企业大力培育运作规范、现代高效的配套产品交易市场,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七、支持发展总部经济。鼓励和引导知名总部企业将投融资中心、管理培训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制造服务中心、采购中心等职能总部设在。对经市政府审定,有一定经营规模、品牌影响力和依法交缴税收的外地企业迁至市设立总部、地区总部及研发、采购、营销中心,或域外各类企业迁至我市的,对其提供的原登记地有效注册文件和相关材料,工商部门均予认可并按变更登记办理注册;支持企业以特许经营、加盟门店等形式在我市开展连锁经营,允许直接冠用“总部”字号和“连锁”字样。市政府将规划总部经济片区,对年销售收入达到亿元以上(含亿元),企业总部用地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出让的,出让底价应不低于出让地块在本级别基准地价的评估价;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20%的租金补助。年起,凡回归、迁入或设立的企业总部,应在当地企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符合重点扶持条件的可在税费减免、财政分成、用地优惠等方面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政策。并在高级管理人员住房补贴、高级人才子女入学等方面均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

八、分项目类别确定用地价格。建立市、县、乡(镇)三级先进制造业等工业项目、“回归工程”、民营投资创业园,对于达到相应“门槛”(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科技含量、社会就业、交缴税费和实际效益达到和超过设定标准)要求的入园企业,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奖励优惠:可按土地成本价挂牌出让(不低于该区域基准地价);按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供地,挂牌出让取得土地后,土地出让金30%的额度以投产后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超过5亿元、科技含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能够辐射带动当地产业发展的企业,按土地出让金50%的额度以投产后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超过50亿元的大型项目,待项目属性、选址、规模、效益等确定后,根据具体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地价。为减轻业主投入成本和加快征地交地工作,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先交付土地总价款的20%作为保证金;在经过挂牌出让取得土地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的10日(含双休日、节假日)内再交付土地总价款的30%;剩余的50%在两个月内缴清。

九、分项目类别确定财税优惠。工业项目入驻后,取得营业执照并在6个月内动工建设、2年内建成投产的,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可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科技水平、社会就业、交缴税费能力的不同类别按以下方式返还:对按工业用地最低优惠价供地、土地出让金30%的额度奖励给企业的项目,三年内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30%的额度奖励给企业;对按工业用地最低优惠价供地、土地出让金50%的额度奖励给企业的项目,三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以同比例50%的额度奖励给企业。以上两种情况的税收奖励顺序为土地出让金补助款、税收奖励金,即先以市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用以抵扣土地出让金优惠的30%或50%,3年内未能兑现优惠政策可以再延续2年,但如5年内其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还不足以抵扣土地出让金的30%或50%返还数的,不再给予奖励。如三年内其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超过抵扣完土地出让金的30%或50%后,多余的部分作为税收奖励金继续补助给企业。对大型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另行研究相关的税收等其他扶持政策。

十、支持企业生活区配套建设。对经市政府研究确认引进的投资额大、科技含量高,国家政策鼓励类,具有较大经济社会效益,能够更好更快推动主导产业做大做强,促进产业集群培育的重大项目,其所需科研办公及生活配套用地,经所在地县(市、区)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可提供7%比例用地,并根据实际投资到位情况分阶段供地,确保配套用地与实际投资到位同步跟进。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加收土地价款。

十一、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二、强化人才发展优惠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构筑环三人才高地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委〔〕81号)精神,按照“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要求,围绕环三都澳区域开发建设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大力支持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重点技术研发载体。加快建设环三都澳产业人才高地,大力实施政府津贴、人才公寓、税收奖励、子女就学和配偶安置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用合理的待遇激励人才,吸引、集聚和培养一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高层次人才和领军人才。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凡到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机构给予减免两年档案保管费和人事费;在城区设立集体户口,解决企业引进人才落户问题。同时,对在工作、创业取得突出成就并获得设区市级以上荣誉和奖励的各类人才,市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十三、加强基础设施配套支持。落户在工业区(园区)内企业项目或落户在其他区域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企业项目的道路、供水管网、供电线路等,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修建至厂区边缘接入口,水价、电价按相关规定执行。对用水、用电有特殊要求的企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支持办法;大型项目需要业主码头配套的,由设区市负责提供相应的港口泊位岸线给业主自建码头,并积极帮助业主做好相关手续报批工作;项目所在地负责做好主干路网建设和公共污水处理配套设施;通信、网络、电视、燃气等设施根据企业需求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同步建设到位。

十四、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和创牌投入。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对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免征营业税;对企业重大关键技术引进、消化、再创新的技术改造项目,市技术改造资金给予大力扶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部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指导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按委〔〕81号文件精神,获批准设立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能发挥正常效能,取得显著成效的,除按有关规定获得省级以上资金和政策扶持外,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补助;获准设立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财政给予30万元补助。对获得名牌产品、认定为相应级别商标的企业,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建立商标品牌分级奖励机制”的规定给予兑现奖励。

十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省内外银行、保险、证券机构来设点,不断扩充和健全金融机构体系,提高资金融通水平。完善金融结构体系,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加大直接融资力度。灵活运用货币信贷政策,对重大建设项目争取通过总行、省行直贷等方式,直接向上级行申请单列项目资金。大力支持本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电机电器、船舶修造、化油器、能源等优势产业发展,加大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民生工程、“三农”、节能减排、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区域协调发展的信贷投入,着力提高信贷质量和效益。

十六、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平台。加强和完善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区域型、产业型、园区型以及村镇型的信用担保机构,努力提高担保机构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能力,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服务。对在本地注册,经确认许可、依法经营、业务规范,且在为本辖区内中小企业、农村专业户、“三农”实体提供融资担保、小额贷款服务业绩突出的,当地财政应给予相应的奖励支持。

十七、加快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民营企业“回归工程”项目库、人才库、政策法规库、产品供求库、技术信息库等系统建设,完善“中国企业服务网”、“市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审批系统”,构建完整的网上服务平台。加快建立健全创业辅导、技术服务、人才培训和上市辅导等服务体系;配套相应的资源条件与职能,发挥行业协会在搭建融资、担保、总部经济等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的建设作用和政策引导、辐射作用,帮助企业掌握产业和金融政策,熟悉使用金融工具,进一步加强政银企合作,实现顺利融资。

十八、强化社会监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部门服务的监督和问责,人大、政协要建立专项询问制度,每半年对相关部门开展一次关于“落实优惠政策、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专项询问活动;市效能办负责牵头建立企业评机关制度,每年以不记名方式对相关部门开展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比,对没有按要求做好服务企业发展工作的部门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并将该项工作列入机关效能建设考评范围;建立由市分管领导挂帅,经贸委负责牵头,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保局、公安局、质监局、工商局、外经局、人行、银监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发展民营企业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全市各职能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加强政府和民营企业之间的沟通,及时商讨和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民法意识范文第4篇

为有力推进法治建设,努力建设社会认可、人民满意的法治河埒,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2011年继续组织推进法治惠民实事工程,围绕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集中力量办好3件实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区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经济转型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着力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治文化建设等重点工作,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突破口,以法治惠民实事工程为抓手,齐抓共管,合力共建,开创法治河埒建设的新局面。

二、目标任务

2011年全街道完成的法治惠民实事工程,主要涉及拆迁项目“阳光操作”、老新村整治、法律服务3个项目,各社区都要确保完成1项法治惠民实事。

三、工作要求

开展法治惠民实事工程,是新形势下法治河埒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办实事、求实效,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突出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各社区要充分认识推进法治惠民实事工程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到思想上更加重视、认识上更加统一、行动上更加自觉,把法治惠民实事工程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实施法治惠民实事工程摆上法治建设的重要位置,列入各社区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党组织领导的体制,确保法治惠民实事工程领导到位。

民法意识范文第5篇

(一)民间艺术缺失生存环境历经社会历史文化生态环境变化,民间艺术生存面貌的不断调整,在现代生活快节奏、网络交流便利、高科技语境下,生存空间大大缩小,许多民间艺术品类失去了原有依赖的文化生态环境,濒临消失。此外,目前的保护体系尚未健全,专业人才匾乏,尚未形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力,也导致一些民间艺术品类在传承上出现了断层和消失现象。民间艺术生存环境的缺失,是民间艺术走向消亡的核心因素,也使民间艺术产业开发因为文化生态背景的变迁而道路弥艰。

(二)民间艺术开发缺乏整合力度民间艺术具有较强的地域特色,分布零散。民间艺术产业开发缺乏整体性的规划,众多的资源品类尚未形成集约发展,散点式的开发造成了资金分散、各自为战、盲目发展、重复建设等混乱局面,文化产业的依附性、渗透性、复合性和广泛性难以发挥。有些区域文化资源观念淡漠,认识不到文化资源的重要性,造成了资源的闲置和浪费;有些区域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仅仅从当地的利益出发,相互之间争夺资源,资源的完整性受到损害;还有的区域急功近利,对文化资源掠夺性、破坏性开发,使资源的生态性受到损害。

(三)民间艺术产业开发人才缺乏民间艺术传承人的断代消失。民间艺术产业开发人才的瓶颈表现为民间艺术传承人的断代消失和民间艺术创意与经营人才的短缺。许多民间艺术属独门绝技,口传心授,往往要依靠掌握技艺的专业人员才能生存和发展。高层次创意人才要具有对民间艺术的包装与创新能力,依托民间艺术资源,创新研发出更具广泛受众和文化内涵的新产品。民间艺术创新或经营人才的缺乏。民间艺术的创新或经营人才,应具有相应专业基础知识,同时又是民间艺术的行家里手。经营人才则要把技术与市场结合起来,使民间艺术真正转化为生产力。

二、民间工艺美术市场开发机遇

国家对于文化产业发展的积极政策,相对宽松的产业发展环境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助推力,使民间艺术产业开发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

(一)国家积极的文化产业政策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进入了一个迅速发展的阶段。文化发展和文化产业发展已经成为提升中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国家战略。党和国家站在时代的高起点上推动文化内容形式、体制机制、传播手段创新,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是繁荣文化的必由之路。”近年来中国文化产业正在沿着一条正确的道路前进。中央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发展,在体制机制上做出了一系列改革,各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上也明显提速。

(二)宽松的产业环境当前各地都制定和实施了相应的文化产业人才规划,着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核心层、层,优先发展十大文化产业,大力发展内容产业、新兴产业、民俗产业。以优势产业积聚文化人才,以优惠政策吸引文化人才,以良好机制激励文化遗产。建立灵活多样的文化投融资机制,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这些都为民间艺术产业开发提供了积极的产业政策环境。大力推动传统文化产业与新兴文化产业的融合,培育新的文化业态,努力延伸产业链条,形成产业优势。

三、民间工艺美术市场发展措施

(一)准确定位市场产品是市场营销组合首要和基本的要素,企业与市场联系的重要载体,是企业经营的核心。当代社会高科技发展迅速,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加快,企业的成败越来越与企业能否生产出能够切合消费者需要的产品相联系,产品营销已成为企业营销的基础。相对于高科技产品而言,消费者对民间工艺美术品的更新速度需求要缓和些,因为民间工艺美术品在大多消费者眼里是一种怀旧的回归乡土的象征。然而求新求异是人的心理需求本能,许多民间工艺美术品在八十年代中期的消失,就说明了刚改革开放后人们喜新厌旧的心理,现在一些传统手工艺品又重在市面上出现,

(二)扩大广告和市场营销促销,是指提供产品和劳务的企业以多种多样的方式,向消费者、中间商以及其他公众传播信息,树立形象,赢得好感,以影响和促进人们的购买行为和消费的活动。促销的实质是一种沟通活动,是信息提供者发出作为刺激物的信息,并把信息传递致电一个或更多的目标对象,以影响其态度和行为。

民法意识范文第6篇

摘要:

公民较高的法治意识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性条件。法治社会必然要求公民把法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把尊法守法作为一种行为自觉和道德自觉。然而,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在缺乏法治传统的情况下开启的,促进公民养成法治习惯、形成法治思维、生成法治意识必将是一项长期性的基础工作。而要促进公民法治意识生成,就必须首先研究对公民法治意识生成有决定影响的关键因素。概括而言,法律本身的科学良善与法律的有效实施、国家法治实践与法治教育、社会道德氛围与市场经济以及个体的人格健全与法律认知等涉及制度、国家、社会和个体方面的因素对公民法治意识生成都有着重要促进作用。

关键词:

法治社会;公民;法治意识

鉴于法治社会建设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的战略目标。我们知道,法治社会不仅意味着法律制度的完善、司法体制的科学,更重要的是各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将尊法守法作为一种生活方式。也就是说,在推动法治社会建设中,不仅要注重制度体制机制的改革与建设,更要注重文化观念的改造与培育。法治意识作为公民在与法治互动的过程中,基于对法治功能、原则、价值的认知和对法治优越性的体验而形成的认同、支持、信仰法治的一种内心确信、信念,无疑是公民尊法守法的观念基础,同时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文化支撑。因此,要顺利推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就必须把促进公民法治意识的生成作为基础性的工作来重视和落实。而要有效促进公民法治意识的生成,首先要研究公民法治意识生成的主要条件有哪些。本文拟从制度、国家、社会及公民四个层面详细分析公民法治意识生成的主要条件。

一、制度层面

公民在现实生活中尊重并服从法律,一方面是因为在社会化过程中他们能感受到法律制度本身能满足自己在正义情感、利益欲求和人格发展方面的需求;另一方面是因为他们体验到法律的运行能让他们所追求之社会生活目标成为可能和现实。可见,从制度层面而言,法律本身的科学良善与法律的实效就成了公民遵从法律规定、生成法治意识的基本条件。

(一)法律的科学、良善是公民法治意识生成的重要基础

在一定程度上,法治意识是公民对法律的价值、原则及要求内化、观念化的结果。在这种意义上,法治意识就是一种观念状态的法律。因此,法律本身的内容、质量无疑是公民法治意识生成之重要决定因素。为了推动法治运行,公民应该具备契约意识、理性意识、权利意识、公正意识等法治意识。而法律本身的内容就应该包含着契约、理性、权利、公正等诸要素,才能使公民在与法律长期互动的过程中习得这些要素,从而成为他们法治意识的组成部分。法律在与公民互动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双向影响:一方面,表现为法对公民的教导与引导,促进公民生成与法律本身所具备的价值相应的法治意识;另一方面,则是公民对法律的改进,法律必须回应他们普遍的价值、利益需求,才能得到认可从而维持其有效性。前者可以看作法律对公民之同化,后者可视为法律对公民之顺应。要促使公民在同化与顺应过程中生成法治意识,法律本身的良善科学至关重要。因为,没有良善与科学之法律,公民的法治意识生成就失去了本源。法律的良善、科学主要表现为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一是内容方面。我们知道,每个个体本能地有诸多需求,而在其社会化过程中体验到法律能满足他这些需求后,便会认同并尊重法律。如果法律能照顾到公民普遍的本能、社会需求,显然更可能实现同公民之间的同化、顺应,从而内化为公民的内在评价要求和行为准则。我们认为,法律应该在以下方面适应社会成员的总体要求:第一,公正。心理学家通过对黑猩猩和儿童心理模式的研究发现,黑猩猩在和同类以及人类交往过程都拥有类似公正、权利之观念,玩耍中的儿童也非常看重公正。[1]300-301公正可谓人类的普遍需求,法律应该回应这一需求,才能得到公民的遵守。第二,秩序。弗洛伊德发现,人类有“强迫重复”本能,这一本能使他们倾向于追求有序的社会生活,法律的内容中应该具备这一秩序要素。第三,安全。马斯洛研究认为,安全乃人类最为基本的社会需求,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规范,必须以保障人类安全作为基本任务。第四,利益和效率。公民总是会受利益驱动,从而追求社会效用之最大化。而法律就应该合理设置惩罚与激励,从总体上满足公民合理利益追求并保障社会生活之最大效率。可见,人们认同法律是因为其具有内在说服力,而法律的内在说服力则主要取决于它们是否满足相关当事人之利益。[1]310“在任何一个社会,法律本身都力促对其自身神圣性的信念。它以各种方式要求人们的服从,不但诉诸他们物质的、客观的、有限的和理性的利益,而且求诸他们对超越社会功利的真理、正义的信仰,也就是说,它以那些与流行理论所描绘的现世主义和工具主义面目不同的方式要求人们的服从。”[2]21二是形式方面。法律既要在内容上符合人们总体的本能、社会需求,也应在形式上适应人们的类似期望。在法律形式方面,富勒的论述极为深刻,他把一般性、颁布、非溯及既往、明确、不矛盾、可为人们遵守、稳定性、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等八条要求,归结为法律应具有的内在道德。[3]

(二)公民法治意识的生成有赖于法律的有效实施

制定了良善而科学之法律,仅表明公民的心理、社会需求具备了得到满足的可能性。而预设于制度中的公民期待,只有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才能逐步得以实现。如果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没有发挥既定成效,无疑会挫伤公民继续依赖法律去实现自己合理预期的积极性,而使他们对法律之信任大打折扣。同时,法律之实施过程,也是对公民施加教导的过程,在这一过程重复进行中,公民从官方行为模式及其他公民的行为模式中会不断认知法律的内容、领悟法律的价值以及感知法律的功能。因此,只有法律得到有效实施,方能让静态的制度表述在动态的社会运行过程中,按照公民所普遍期待的那样去呈现,公民才会体验到法律是必要的和值得尊重的。他们也才会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通过官方之惩罚和激励、他人之示范和影响、自身之习惯和学习,内化法律的指引、要求,把外在于己的制度规则转化吸收为内在之观念确信。

二、国家层面

(一)法治实践是公民法治意识生成的中介条件

公民法治意识包括公民的法律认知、守法习惯、法律感情、法律信仰等多种因素,要使公民具备这些因素从而生成法治意识必须经长期法治实践反复锤炼而成。公民法治意识的生成实则是一个外部的行为准则内化为内心信念的过程,而法治实践恰好能为这一过程提供中间媒介。公民通过参与国家法治的实践,就能始终置身于法治环境之中,使整个社会化的过程都在与法律发生互动。从而在生活、学习、工作及社会交往等各个领域接触法律,感知法律之运行,观察模仿别人在法律指引下之行为模式,体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并基于各种实际压力依据法律规范行为,甚至在不断的法治实践中,将守法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法律本身“不只是一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2]14,只要有国家稳定的法治实践,法律作为一种活动的动态图景和治理优势就能得以体现并被公民所感知和理解,从而在潜移默化中指引公民遵从它。

(二)法治教育是公民法治意识生成的工具条件

具备法治意识,意味公民对法治有正确的认知,有良好的法治习惯和法治思维,而这些都必须经过系统的教育训练方能形成。远在古希腊,伟大的思想家柏拉图就已然洞察到从小的教育训练对公民法治意识生成之重要意义。正如他所说,公民幼年时候在游戏中对规则的体验以及从小在强制教育中养成守法习惯,都有助于他们成为守法公民。[4]因此,由国家开启法治教育,对公民进行法律知识传授、守法精神培育和守法习惯训练是促进公民法治意识生成的重要手段。家庭法治教育、学校法治教育、社会法治教育对公民法治意识的生成皆是至关重要的。家庭乃孩子成长之重要港湾,父母无疑是对孩子影响最大的人,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往往会模仿父母的行为模式,因而家庭法治教育对儿童法治意识的培育举足轻重;学校法治教育能够将法律知识的讲授与法治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帮助孩子在课堂学习、课外活动等环节上感知到规则的指引,使儿童在成长过程逐渐把法律指引内化为自觉行动;社会法治教育可以针对犯罪高发群体、问题青少年、弱势群体、知识水平低下群体等特殊人群来开展,主要致力于为他们提供获取法律知识、法律帮助的渠道和条件,帮助他们在需要时,能得到专业的帮助。

三、社会层面

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运行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规制人们的行为来实现有意识建构的共同社会生活理想。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一种群体社会生活的准则,孤独的个人及自然状态中的个人、群体都无需依赖法律的指引。法律规范下生活,就意味着群体并非自发结成、个人并非彼此绝对独立自由,相反,群体内部有着某种共同的生活目的,社会成员之间存在着长期、反复的合作、沟通与交往。公民尊重并服从法律,就是认同社会整体的共同目标以及承诺同其他社会成员分享共同的行为准则及生活预期。此种认同、承诺不是公民个人先天领悟的真理,乃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中,尤其是在社会的道德生活、经济活动中而为他们所洞悉的一种经验或信念。由此,社会整体守法的道德氛围与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就成为了公民法治意识生成的社会层面的条件。

(一)道德氛围是公民法治意识生成的文化支撑

社会的道德氛围是指整个社会守法之道德义务感,此种道德义务感迫使公民并不必然因为法律体系本身的合法性、法律制裁或个人利益因素而守法,仅是出于自身道德信念及整个社会道德要求而守法。柏拉图、罗尔斯、哈特等人都强调,公民有守法的道德义务。[5]188-191事实上,公民内在的道德信念以及社会的道德压力,确实会促使公民守法的自觉性、自律性及稳定性的形成。如果公民只是因为害怕暴力威慑、考量利益得失而守法,其守法状况就会很不稳定,当威慑被解除或无利可图时他们就会漠视并违反法律。只有公民把违法行为视为个人道德修养之败笔来防范,社会把违法行为看作个人道德上之劣迹去遣责,违法就会基于沉重的道德成本而成为公民尽力杜绝的行为。并且,公民把守法当作自身的道德追求和对社会的道德义务,守法就从他律转化为自律。康德声称,如果法律与道德一致,公民便会基于自由、自治而守法。[5]76-77泰勒于20世纪90年代在芝加哥进行了一项以“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为题的实证研究,该研究发现广大公民都有强烈的守法义务感,很多公民都觉得违反法律在道德上是错误的,即使法律权威的合法性存疑,他们也会因为自己的道德信念去服从法律。[6]

(二)市场经济是公民法治意识生成的经济条件

孟德斯鸠指出:“商贸精神自然而然地伴之以俭朴、节约、节制、勤劳、聪慧、安定、秩序和守法。”[7]而市场经济以交换为中心,公民地位平等、身体与意志自由、有共同承认的交换规则以及有财产所有权的保障是交换达成的必要条件。为了节约成本并进行下一次的交换,在市场交换中,人们必然能体验到共同规则、契约精神对他们商业行为的必要性。同时,在物质、信誉利益的压力下,在对规则和契约长期反复遵从中,公民更易于树立规则意识、契约意识。而且,商品交换可以说是最具有理性计算的活动,市场参与者在进行任何交换活动前,必然要进行充分的利益权衡,他们必然会选择最能获利、最能节约成本的方式进行交易,也会考虑长期合作所带来的更大利益。显然,他们更可能具备坚持并推动法治所必须的理性意识。更为重要的是,市场经济让参与者不断进行角色互换,买方与卖方之间角色切换,使他们明白,各自都有欺骗和惩罚对方的机会。进化博弈理论表明,在此反复的社会交往中,人们总会倾向于遵循“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交换原则,从而去注重考虑、关照彼此的期待,如此规则意识就更容易产生。富勒在谈及法律义务(或道德义务)的产生时提出,在由经贸人才组成的社会中,买卖双方之间时常进行角色互换,更容易达成并维持一种“匿名合作关系”,更容易催生义务观念,并且富勒还引用哈耶克理论和帕舒卡尼斯法律的商品交换理论来证实,在没有市场原则的社会,法治都会瓦解。[3]29-33总之,市场经济中的交换行为为公民法治意识生成提供了一次次体验和博奕机会。

四、个体层面

(一)个体人格健全是公民法治意识生成的心理条件

根据弗洛伊德的理论,个体的人格由本我、自我和超我三部分构成。如果这三部分能保持平衡,人格就能得到正常发展,而这三部分之间产生冲突就会导致个体人格发展受阻,进而导致人格异常。人格健全指的是个体人格在形成的各个阶段,得到了恰当的外界引导和改造,人格避免了“固着”和“倒退”而向着成熟方向发展,反之,人格形成中,如果遭遇挫折便会导致神经症或精神病。[8]个体人格的成长状况向来为刑事法学、犯罪心理学研究所重视。截止目前,虽然犯罪心理学尚未证实有“犯罪者人格”,然犯罪与人格形成过程之间有着某种紧密的联系则是不容置疑的。不成熟或异常人格的人,比正常人更难抑制犯罪的动机。在单亲、父母有不良嗜好等家庭的孩子,更容易造成超自我不健全,从而缺乏明确的罪恶感或者对周围环境充满愤恨,而违法犯罪。[9]从人性善的立场出发,犯罪是因为个体在人格形成过程中,由于各种消极因素人格被歪曲而成为更易犯罪的人格不健全者;从人性恶的层面来看,犯罪是由于个体像儿童那样不辨是非、无鉴别力和节制而作出的,也即,儿童时期的恶的本能未能得到有效矫正,而在成人时期继续保留并依此本能行事所致。[10]不管是因为在成长过程中,个体人格被消极环境因素所扭曲,还是由于个体未能在积极宽松的环境中得以有效改造,而更易导致不法行为。都足以说明健全的心理和人格对个体尊法守法之重要性。因此,在个体成长过程中,必须把握其人格成长规律,并努力营造有利于其人格成熟的环境及文化氛围,这对于减少个体人格中的破坏性、培育健全人格,使个体从生物性存在顺利进化为社会性存在,从而在互助合作的社会化过程中体验到法律的重要性,并从内心里认同并遵从法律规则的指引甚为重要。

(二)法律认知是公民法治意识生成的基本前提

法律认知是指公民通过一定途径达到对法律的原则、价值、功能、内容等方面知识的理解和把握。虽然较高的法律认知并非必然导致公民内心尊重法律,但是对法律的必要认知则是尊法守法的先决条件。[1]306-309法治意识是作为主体的公民与作为客体的法律在互动过程中得以生成的,而法律认知活动正是这种互动的主要方式。公民主要通过在社会生活中的模仿、交往、学习、参与法律事务等方式获得法律认知。公民在法律认知模糊或者错误的情况下,很难自觉守法,至多是对法律的一种条件反应式的盲从。公民自觉守法,一般都因为其对有关法律的来源(国家或政府制定的)、违法的后果(受到某种处罚)等最低限度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和把握。如果他们不了解法律在安全秩序、权利保障、公平正义、社会效率等方面有其独特的优越性,就很难生成法治意识。因此,对法律必要而正确的认知,是公民自觉遵守并捍卫法律的前提条件。

五、结语

法治意识是公民认同、支持、信仰法治的一种内心信念,要形成这种内心信念,必然要引导公民体验到法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优越性并养成良好的法治习惯。制度、国家、社会、个体四个层面的条件对公民法治意识生成的促进作用是各有侧重,而又相辅相成的。在当下的中国,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就应该致力于创造并完善这些条件,以使制度层面的法治运行能得到社会文化观念的支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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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叶浩生.西方心理的历史与体系[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4:304.

[9]森武夫.犯罪心理学[M].邵道生,译.北京:知识出版社,1982:40-55.

民法意识范文第7篇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市委四届十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工作会议、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法治思想蕴含的真挚为民情怀,坚持法治为了人民、法治依靠人民,坚持问题意识、目标导向,坚持实践引领、创新推动,自觉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县各领域全过程,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满意度,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二、主要目标

开展“践行法治思想提升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满意度”主题实践,既是深入学习宣传法治思想的总动员,更是全面践行落实法治思想的大检阅。要始终坚持学思悟贯通、知信行统一,通过主题实践,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一)法治为民的初心进一步树牢。准确把握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以人民满意为最高价值追求,把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二)法治为民的担当进一步压实。民之所欲,法之所系。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主动聚焦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新期待新要求,真正把法治为民的要求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全过程各方面,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法治为民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实践永无止境,创新永无止境。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多领域、多层次、多元化需求,通过重点任务落实,在实践中加强思想政治锤练、思维方式历练、业务知识训练、实战技能演练、行为习惯磨练,全方位提升为民服务本领。

(四)法治为民的质效进一步优化。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评卷人。牢牢把握优质高效的目标要求,勇于直面问题,增强斗争精神,着力破解推进全面依法治县进程中的短板弱项,持续优化法治为民的质量效能,努力交上一份人民满意的法治答卷。

三、重点任务

开展主题实践必须坚守法治为民的初心使命,紧扣人民满意的目标要求,紧紧围绕提升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满意度,重点推进以下工作。

(一)推进公开公示,最大限度保障群众知情权。

1.推进政务信息公开。依托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按照“五公开”(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要求,确保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尤其要及时准确公开税费管理、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环境治理、义务教育、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文化服务、扶贫救灾等群众关切信息,以及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户籍管理、养老服务、涉农补贴、医疗卫生等方面政务服务信息,回应群众关切。(牵头单位:县政府办责任单位: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

2.加强政策解读。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及时、精准做好涉及群众利益的政策解读工作。特别是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政策,尽可能采取形象化、通俗化、接地气的方式,进行深入浅出地解读。(牵头单位:县政府办,责任单位: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

3.加强执法信息公示。全面统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集中公示行政执法信息。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方便群众查询、监督。(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

(二)推进民主决策,最大限度保障群众参与权。

4.坚持依法决策。认真贯彻落实《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关于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2021年底前,县、乡(镇)政府要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便于群众知晓。重大行政决策出台之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对社会和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视实际需要采取实地走访、听证座谈、咨询协商或问卷调查等方式让社会公众参与决策;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制作和保存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原始记录,并按照要求进行归档。(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

5.配合推进民主立法。全面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吸引人民群众参与到立法之中。引导我县群众积极参与市有关部门举行的立法听证会,广开言路、汇聚民智,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三)推进社会监督,最大限度保障群众监督权。

6.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通过设立监督举报热线电话和微博、微信、手机APP等形式,进一步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政府办,责任单位: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

7.加大重点领域治理。加大教育医疗、养老社保、生态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司法执法等民生领域的专项治理,集中整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牵头单位:县政府办,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卫健委、县人社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司法局)

(四)推进减证便民,最大限度提高政务服务质效。

8.推行告知承诺制。2021年,全县各级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办理行政许可(不含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行政事项中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不再需要出具有关证明。2021年6月30日前,各乡镇各部门统一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牵头单位:县政务服务办、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

(五)推进严格执法,最大限度维护群众合法利益。

9.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2021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实、完善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内容,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送达执行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案卷中应留存有关音像记录光盘,留存专业的、专门的法制审核意见书。(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

10.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每年必须组织对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不少于2次的案卷评查工作,重点评查文书规范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

11.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严格审核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资格,年内要全面清理、注销不符合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

(六)推进公正司法,最大限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12.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全面梳理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类型案件,凡执法司法有瑕疵、存在冤错、程序不合法的,责令办案单位依法限期补瑕、纠错。(牵头单位:县法院,责任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13.全面清理涉党政机关的执行积案。综合运用提级、交叉、协同执行等强制措施,采取党委协调、平安考评、挂网督办等手段,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全部执行到位。(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法院,责任单位: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

14.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开展。大力整顿市场秩序,重点对社会治安、乡村治理、金融放贷、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市场流通、资源环保、信息网络、文化旅游、教育卫生等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乱象开展专项整治,对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坚持露头就打、依法严惩、消除后患。(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

15.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及时办理群众司法诉求,包括控告、申诉和举报等,加强对群众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

(七)推进法律服务,最大限度满足群众法治需求。

16.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融合发展,整合法律服务力量、资源,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效和供给能力,构建覆盖城乡、便捷高效、普惠均等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

17.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多调联动体系,完善调解、仲裁、裁决、复议、诉讼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

18.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采取普法讲座、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汇编等方式,帮助群众增强法治意识,明确法律红线和法律风险,促其既依法办事、遇事找法,又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有效防控法律风险。(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

四、步骤安排

主题实践总体上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4月15日至5月20日)。制定实施意见,成立领导机构,作出安排部署,搞好宣传发动。各地各部门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目标要求和具体举措,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投身到主题实践中来。

(二)推进实施阶段(2021年5月21日至10月31日)。围绕主题实践,引导各地各部门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不断掀起主题实践活动的高潮。对基础条件好、工作开展扎实、群众满意度高的活动亮点,要重点培育、精心指导,树立一批为民办实事的法治典型。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11月1日至12月底)。及时总结主题实践开展情况,认真归纳主题实践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形成一批务实管用的制度并不断完善,把主题实践的成果常态化、长效化。总结、推广一批“法治为民实事”项目,并适时举办主题实践展示活动。

五、组织保障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开展主题实践是今年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县工作的重要抓手和载体。目标任务已经明确,关键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勇于担当作为,推动主题实践落地见效。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县委依法治县办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主题实践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对主题实践进行动员部署、统筹协调和督导推进。各乡镇各相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或工作专班,精心部署安排,压紧压实责任,确保主题实践重点任务协同推进、落地见效。

(二)狠抓落实,确保实效。各乡镇各部门要对照分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具体举措,有序开展本次主题实践。主题实践开展情况纳入全面依法治县年度考评,县委依法治县办将加大对开展情况的指导督促,防止搞形式、走过场,确保主题实践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民法意识范文第8篇

摘要:全民普法是一项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作。在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场深刻的革命,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这一论述表明全民普法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国家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从法治中国背景下实现全民普法的意义和法治中国背景下实现全民普法的途径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希望引起社会对全民普法的重视。

关键词:全民普法;法律;法治中国

一、法治中国背景下实现全民普法的意义

(一)有利于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加强和创新

社会管理是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当今社会法治是治理国家的基本工具,没有法治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则无从谈起。历史和经验证明,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几十年的实践中为我国的各项事业提供了法律保障。新时期,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只有广大人民群众和作为国家事业执行者的党员干部具备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才有利于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确保全面小康社会如期实现。

(二)有利于满足公民法律需求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加之三十多年的普法宣传,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逐步增强,在工作生活中越来越多的运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例如,在房屋买卖、邻里纠纷等问题上第一时间会去找专业法律人员咨询,希望法律给予公正的评判。在新时期,只有实现全民普法才能使人们更多的了解法律知识,从而更好的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实现全民普法有利于满足公民对法律的需求。

(三)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时期,广大人民群众作为政权实施的监督者,只有懂法,才能理解政策方针实施的重要意义,才能正确行使监督权,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广泛的群众基础。只有全体公民增强法治观念,才能在工作生活中运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打下良好基础。

二、法治中国背景下实现全民普法的途径

(一)加强普法宣传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加强宣传是实现全民普法必不可少的途径。第一,利用特殊时间节点加强普法宣传。以各类法治宣传月、宣传周等为契机,向公民宣传法治的重要作用。例如,在12月4日的宪法日,各地区要通过各种途径向全民宣传宪法的权威,使广大群众意识到宪法是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第二,利用传播工具加强普法宣传。要充分利用电视台、汽车广播、手机广播、互联网等工具加强宣传法律知识。例如,在中央电视台和中央广播的某一时段播放法律课堂,潜移默化的提高公民的法律思维。第三,利用普法阵地加强普法宣传。各级法治主管机关要建立普法宣传阵地,如成法律大讲堂,聘请专业法律人员以典型案例的形式现场解决群众的法律难题。从而使公众提高法律意识,增强学法用法的积极性。

(二)创新普法方法

普法工作方法直接关系着全民普法能否达到良好效果。所以,为提高普法实效必须要创新普法方式方法,要把传统普法方法与现代普法方法相结合,不断探索群众善于接受、乐于接受的普法形式。第一,对象普法。要根据不同人群分类进行普法。例如,对于党员干部就要对其进行《党章》、《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等方面的普法,对于农民就要进行《土地法》、《土地承包法》、《宅基地法》等方面的普法。第二,趣味普法。各地区要结合当地把特有文化,创新普法形式,以通俗易懂的形式普法。例如,通过歌舞表演、戏剧小品等文化体活动等把法律知识体现出来,提高公民对法律的认识。

(三)完善普法制度

实现全民普法需要制度的保障,没有完善的制度全民普法很难取得成效。第一,要制定普法规划。各地区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普法计划,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党委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体系,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从而推动普法工作顺利开展。第二,建立普法工作考评体系。各地区各部要把普法工作与本年度综合评比挂钩,奖罚分明。要落实普法责任,把普法的具体责任落实到具体的领导头上,在普法过程中如果出现问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在普法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党员干部要优先提拔重用,促使全民普法工作落到实处。

(四)营造法治氛围

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实现全民普法的内在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培育和践行法治文化,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使人民信仰法律,从内心深处真正崇尚法律。第一,各单位各部门要在文化建设中渗透法治思维,在学习工作中把法治学习纳入到年初计划中,使全体职工习惯于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第二,党员干部要在法治建设中起示范带头作用,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从而带动全体职工自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动。第三,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一个公正的判决胜过千百次的普法教育课的效果。所以,司法部门要公正执法,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从而为实现全民普法创设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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