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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问题探讨范文

民法典问题探讨

民法典问题探讨范文第1篇

一、人格抑或人格权

尹文称:“罗马法上,‘人格’具有公法性质。用现代的法律观念来表达,‘人格’是人的一种宪法地位。”能否从罗马法上的人格推导出现代宪法上的人格,进而否定人格与人格权的私法化?

古罗马的家庭是为社会的秩序与防卫的目的应运而生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政治组织。“家父”代表家族,对城邦享有市民权,参与城邦事务;对其他市民享有自由权,不受他人支配;对家族内享有家父权,管辖、支配其家族成员和财产。一个人必须同时具备这三种身份,才能拥有完整的人格。该人格结构体现了这一事实,即罗马的大部分历史是以发达的父权制大家族为特征的。罗马法的精神实质是家族自治,而非个人自治与权利本位,所谓“罗马法视私人平等和自治为终极关怀,对于权力猖獗怀抱警戒之心”,系出自近代欧陆学者以“现代主义罗马观”对罗马法之诠释,不足为训。即便后来父权制家族的解体也并不具有个性解放的进步意义,相反却从小共同体自治转向了大共同体本位的“拜占庭化”专制主义。事实上,公法文化滥觞于中世纪,发达于近代。梁治平先生指出,在广泛的政治自由和民主得以实现以前,无论是在学说还是在制度层面,公法想要获得如私法一样的发展都是不可想像的。古罗马公法和私法分类的提出,与其说有助于这两个领域的平衡发展,倒不如说更多是单方面确立了私法的合法性。近代以降,社会变迁,发生了一个罗马法上人格分裂的进程:市民权为近代国家中的公民或国民身份所替代;家父权衰落、消亡;自由权普遍化。在此基础上,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作为私法领域的一个抽象的普遍的法律人格粉墨登场。罗马法上人格的分裂与权利能力的出现,隐含着近代社会的结构,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对峙。人分裂为公法领域的公民和私法领域的市民,从而获得了双重身份,以两种截然不同的面目,依照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不同逻辑参与社会交往。

综上,罗马法上的人格与近代宪法上的公民的一般法律地位不具有可通约性。在公、私法二元对立的情景下,宪法上的公民法律地位与民法上权利能力的制度设计也不存在实质性的紧张关系。所谓由宪法上的人格降格为私法上的人格,无法全面表达人类尊严和人权思想,有失偏颇。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与政治国家的基本法之间的关系殊堪玩味。人权思想的始祖古典自然法理论认为,人定法的正当性源于自然法。人定法有三种: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的为国际法;调整治者与被治者关系的为政治法;调整一切公民间关系的为民法。政治法不得凌侵民法。宪法属于政治法,是政治国家的基本法。而生命、自由、财产等被称作自然权利的基本人权,悉为私法上的权利。马克思言道:“所谓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所以,民法是当之无愧的基本人权保护法。近代宪法之所以被称之为市民宪法,是因为其正是以市民权利为基础构建起来的。政治权力是手段,而人权保障是目的,宪法至上,其精神实质并非国家至上,而是人权至上。故有法谚曰:“公法易逝,私法长存”,因此也就不难理解孟德斯鸠的名言:“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关于人格与人格权之不同,已为大多数学者所承认,毋庸详细论证。所谓私法上的法律人格,与民事权利能力系同义语,即人作为权利义务承受者的属性。而人格权保护的客体为生命、身体、姓名等利益,固然为主体所固有必备,但与主体资格不可混为一谈。拉伦茨即指出,能力不算是权利,它是法律关系以及法律关系要素的前提,是权利或对权利处分的前提条件,这种能力是决定权利的。

二、宪法权利抑或私法权利

尹文倡导“人格权根本不是来源于民法的授予”,“私权化的人格权从观念上向宪法性权利的回归”,从而反对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如何看待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如何厘清?

其一,宪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精神实质。宪法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不直接调整公民之间的关系。宪法提供“一个法治的框架,它通过并依据法律组织起来,其目的是制约绝对权力”。所以,宪法旨在约束政府,而非约束人民,宪法的精神实质是“限政”。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为国家所承担的义务,无论其基于“夜警国家”理念承担不侵害的消极义务,还是基于“福利国家”理念承担积极作为的义务,但归根结底都是国家的义务,而非公民之间承担的义务。人格权宪法化,将宪法的“限政”实质淹没于公私法不分的庞大架构之中,与宪法的精神背道而驰。

其二,宪法的适用。通说认为,宪法规范不是裁判规则,其条文不采“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的逻辑结构,而仅是原则性规范,不能直接适用,只能通过其他部门法落实。即便我国将来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宪法得直接适用,但无论是采取立法审查还是司法审查模式,宪法监督、违宪审查的对象也只限于政府和政府行为,历来只有政府违宪,而无所谓“公民违宪”。可见,回归宪法不利于人格权的救济。

其三,宪法的私法效力,学理亦称对第三人效力,即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在私人之间,于何种范围、以何种方式具有拘束力的问题。主要有三种学说:无效力说;直接效力说;间接效力说。无效力说不承认宪法基本权利在私人之间的效力,认为基本权只是公民对抗政府的权利,是国家负担的义务,如私人权利出现基本权的空白或冲突,则应追究国家的立法不作为或立法违宪责任。直接效力说肯定宪法对私人的直接拘束力,法官得在裁判中直接适用。间接效力说认为,宪法权利不能直接调整民事关系,但可凭借价值补充的方法,以私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为通道,介入私人生活。现今日、德诸国均以间接效力说为通说。晚近,德国史瓦伯所倡的新无效力说有渐趋抬头之势。

其实,宪法私法化问题在我国是个老问题了,远有1988年天津“工伤免责”案,近有1999年齐玉苓案。学者以为,所谓宪法适用只是合宪性解释,而非赋予宪法以私法效力。该问题早已阐明,“正如冒领他人存款的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是该他人依据宪法所享有的财产权,而是该他人依据与

银行之间储蓄合同所享有的债权性权益”。

人格权宪法化须以宪法私法化为前提。宪法的直接私法效力说本来业已式微,在我国目前违宪审查尚未完善的初级阶段,更不值得提倡。否定人格权的私权性及其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将其宪法化并赋予直接适用的效力,将导致公、私法混同,法部门分工紊乱,以及宪法的不合理膨胀。退言之,即便在直接效力说的背景之下,也不意味着宪法基本权对私法权利的完全取代,而是以基本权补充私法权利的疏漏,宪法权利与私法权利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如果以人格权宪法化为依据否定其在民法典中的地位,依此逻辑推而广之,任何私法权利皆不复存在。例如财产权也在宪法中有所规定,那么财产权岂不是也不属于民事权利了?当这些权利回归宪法之后,可想而知,宪法将成为诸法合体的国法大全。人格权宪法化将面临一个两难选择:要么是被虚置的人格权;要么是诸法合体、公私不分的大宪法。

若论及人格权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而非民法所能赋予,那老百姓的生命权难道是因为1986年民法通则的确认才开始享有的?该问题饶有趣味,同样亦可反施诸己,难道在宪法没有规定之前,公民就不享有生命权了吗?翻开历史,1787年美国宪法中居然没有包含一个权利法案,直到1791年人权法案成为美国宪法前10条修正案,方由宪法规定了美国公民的基本权利。难道1791年之前美国人民就不享有生命权了?宪法史上,公民基本权真正获得重视,大规模地纳入宪法并赋予其实质效力,其实不过是魏玛宪法之后的事情。纵观历史,私法先于宪法乃不争的事实,在各国立宪之前,生命等人格权又是如何受到保护的呢?

三、原权利抑或救济权

尹文指出:“民法的任务仅在于用产生损害赔偿之债权的方式对之予以私法领域的法律保护。”人格权是否在民法上仅由侵权法保护即可?该问题涉及原权利与救济权之关系。所谓救济权,是由权利侵害发生的原状回复、损害赔偿请求权;其原来之权利为原权利。不同的模式选择与各法系的历史传统、法律观念密切相关。

英美法奉行判例法传统,救济先于权利,无救济则无权利。法官造法,诉讼具有创设权利的功能,所谓“汝给吾事实,吾予汝法律”。故英美法传统,程序法先于实体法,判例法先于成文法,诉权先于实体权,救济权先于原权利。无须实体法设定人格权作为原权利,当事人人格利益遭受侵害,申请侵权令状,即可获得救济,所以由侵权法保护足矣,有救济即有权利。

大陆法奉行法典法传统,权利先于救济,实体权利由法典立法设定,其诉讼仅为权利行使之手段,不具有创设实体权利的造法功能。法官适用法律,其推理采三段论模式:大前提是“找法”;小前提是确定案件事实;最后将抽象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得出结论,即判决意见。故大陆法传统,程序法仅为实体法之助法,法官受成文法规范拘束,实体权先于诉权,原权利先于救济权。大陆法系国家大都将“权利受侵害”作为侵权行为要件之一,为无权利则无救济的典型特征。以德国为例,其侵权法一般条款第823条第1款即确定保护权利的范围,所谓一般人格权,其实质功能是将其纳入第823条第1款的“其他权利”,从而填补法律疏漏。总之,无原权利则无救济权,立法不确认人格权为原权利,仅靠侵权法提供救济反向设定,与大陆法传统和法典化逻辑不符。

诚然,现代大陆法系发生所谓自由法运动,主张法官自由裁量,创造性司法,克服成文法局限。现代侵权法亦有日趋扩张之势,其保护客体突破法定权利而扩及一般法益。但无论如何,这些变革旨在拾遗补阙,而非无视、动摇成文法典的根本。人格权作为基本人权,不能尽由法官造法创设,也不能都作为一般法益由侵权法保护,否则,任何权利其实都可由侵权法和法官法保护,则编纂民法典意义何在?法官自由裁量,诚如王伯琦先生所言,“(法官)不患其不能自由,唯恐其不知科学,不患其拘泥逻辑,唯恐其没有概念。”

此外,单纯拘泥于侵权法保护人格权还有两点不足:其一,人格权除了受侵权法保护之外,基于其自身的绝对性和排他性,还发生类似物上请求权的去除妨害、预防妨害请求权的效力。该请求权不问妨害人过错有无,甚至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旨在恢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故与侵权责任有别。其二,现代社会,人格权还衍生出公开权等商业化利用的新型权利内容,仅由侵权法调整,不免挂一漏万。

四、人格权关系存在与否

否定说理论依据在于,人格权是主体对自身的权利,不是主体对外部的关系,不是主体与他主体之间的关系。所以,不能称为“人格权关系”或者“人格关系”。

该问题其实不难解答,只须明确法律关系到底是人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抑或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一目了然。如肯定前者,则人格权体现为主体对自身的支配权,当然不发生外部关系;如肯定后者,则人格权当然为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对世权的关系,其他人负有不侵害的消极义务,一旦违反,则针对特定人发生请求权关系,权利人得请求去除妨害、消除危险,构成侵权还可请求损害赔偿。早在制定物权法时,关于物权是人与物的关系还是人与人的关系,即有所谓“见物不见人”的争论。但就在法律调整的是人与人的关系上,几乎我国所有学者均达成共识。就人格权而言,虽然表现为主体对其自身利益的享有,但究其本质,依然是人与人之间的对世权关系,其逻辑结构与物权关系没有实质区别。法律只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划分群己权界,定分止争。脱离了社会关系,如鲁宾逊独居荒岛,就无所谓人格权了。拉伦茨在论述法律关系时道:“还有另外一种法律关系,如同人格权和所有权,它提供给一个人对于所有其他人的权利。在这里这个特定人可以排除所有其他的人。”

民国初年,学者赞同“人格权保护”而否定“人格权关系”,仔细品味,该判断中包含逻辑上的悖论,恐怕还是“见物不见人”思维在作祟。因为所谓权利,无非就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承认人格权而否定人格权关系,无疑等同于说“白马非马”。主、客体之间是不可能存在权利义务的,权利义务只能在人与人之间发生,这种不构成主体间关系的权利,其义务的承担者何在呢?

五、法人得否享有人格权

关于所谓法人无人格权问题,毋庸置疑,法人不是真正的主体,而是法律技术的缔造物,主要担当交易工具的职能,不具有终极性的价值,故法人与自然人不可能享有相同和均等的人格权。但以此完全否定法人人格权,未免因噎废食。

第一,法人的名称、名誉受到财产法保护,并不意味着排除其人格权属性。例如,名称是法人成立、取得主体资格的必要事项,该种权利为法人所固有必备,伴随始终,移转亦有特定限制,无不彰示其人格性。

第二,法人人格权较财产权保护更为充分。德国学说即认为,姓名权之保护亦及于法人。如法人名称在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排他性、基于人格权的去除妨害请求权等。

第三,财产权的保护范围有限。法人名称、商誉受到竞争法、工业产权法保护,其财产价值在于其所代表的特定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良好品质,及相关消费群体对其形成的信赖。以此解释营利性法人的名称、名誉的财产属性尚行得通。但非营利团体,如机关、教会、基金会等,其名称、名誉不具备财产因素和交易价值,归入财产过于牵强,不以人格权保护恐有不济。

第四,关于法人人格权遭侵害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按狭义说,精神损害赔偿等同于非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金亦称慰抚金,系同一概念,是对自然人精神痛苦的慰抚,法人无精神痛苦,自无所谓慰抚金问题。但广义精神损害说认为,非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并非同一概念,在精神损害之外,另有他种非财产损害类型存在。邱聪智先生认为,现代民法,非财产损害更发生一般化和分化的趋势,其制度功能并非仅止于被害人精神痛苦之满足,更为重要者,毋宁为非财产层面受害之填满。日本判例即认为,关于“财产以外的损害”,“不能理解为仅意味着精神上的苦痛,应该把它读作意味着所有的无形损害的概念”,即使对于没有精神的法人,“斟酌侵害行为的程度、加害者、受害者的年龄资产及社会环境等各种情况”,无形损害的金钱评价也是可能的。因此,依广义理解,则其范围不限于精神痛苦,还包括名

民法典问题探讨范文第2篇

一、人格抑或人格权

尹文称:“罗马法上,‘人格’具有公法性质。用现代的法律观念来表达,‘人格’是人的一种宪法地位。”能否从罗马法上的人格推导出现代宪法上的人格,进而否定人格与人格权的私法化?

古罗马的家庭是为社会的秩序与防卫的目的应运而生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政治组织。“家父”代表家族,对城邦享有市民权,参与城邦事务;对其他市民享有自由权,不受他人支配;对家族内享有家父权,管辖、支配其家族成员和财产。一个人必须同时具备这三种身份,才能拥有完整的人格。该人格结构体现了这一事实,即罗马的大部分历史是以发达的父权制大家族为特征的。罗马法的精神实质是家族自治,而非个人自治与权利本位,所谓“罗马法视私人平等和自治为终极关怀,对于权力猖獗怀抱警戒之心”,系出自近代欧陆学者以“现代主义罗马观”对罗马法之诠释,不足为训。即便后来父权制家族的解体也并不具有个性解放的进步意义,相反却从小共同体自治转向了大共同体本位的“拜占庭化”专制主义。事实上,公法文化滥觞于中世纪,发达于近代。梁治平先生指出,在广泛的政治自由和民主得以实现以前,无论是在学说还是在制度层面,公法想要获得如私法一样的发展都是不可想像的。古罗马公法和私法分类的提出,与其说有助于这两个领域的平衡发展,倒不如说更多是单方面确立了私法的合法性。近代以降,社会变迁,发生了一个罗马法上人格分裂的进程:市民权为近代主权国家中的公民或国民身份所替代;家父权衰落、消亡;自由权普遍化。在此基础上,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作为私法领域的一个抽象的普遍的法律人格粉墨登场。罗马法上人格的分裂与权利能力的出现,隐含着近代社会的结构,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对峙。人分裂为公法领域的公民和私法领域的市民,从而获得了双重身份,以两种截然不同的面目,依照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不同逻辑参与社会交往。

综上,罗马法上的人格与近代宪法上的公民的一般法律地位不具有可通约性。在公、私法二元对立的情景下,宪法上的公民法律地位与民法上权利能力的制度设计也不存在实质性的紧张关系。所谓由宪法上的人格降格为私法上的人格,无法全面表达人类尊严和人权思想,有失偏颇。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与政治国家的基本法之间的关系殊堪玩味。人权思想的始祖古典自然法理论认为,人定法的正当性源于自然法。人定法有三种: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的为国际法;调整治者与被治者关系的为政治法;调整一切公民间关系的为民法。政治法不得凌侵民法。宪法属于政治法,是政治国家的基本法。而生命、自由、财产等被称作自然权利的基本人权,悉为私法上的权利。马克思言道:“所谓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所以,民法是当之无愧的基本人权保护法。近代宪法之所以被称之为市民宪法,是因为其正是以市民权利为基础构建起来的。政治权力是手段,而人权保障是目的,宪法至上,其精神实质并非国家至上,而是人权至上。故有法谚曰:“公法易逝,私法长存”,因此也就不难理解孟德斯鸠的名言:“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关于人格与人格权之不同,已为大多数学者所承认,毋庸详细论证。所谓私法上的法律人格,与民事权利能力系同义语,即人作为权利义务承受者的属性。而人格权保护的客体为生命、身体、姓名等利益,固然为主体所固有必备,但与主体资格不可混为一谈。拉伦茨即指出,能力不算是权利,它是法律关系以及法律关系要素的前提,是权利或对权利处分的前提条件,这种能力是决定权利的。

二、宪法权利抑或私法权利

尹文倡导“人格权根本不是来源于民法的授予”,“私权化的人格权从观念上向宪法性权利的回归”,从而反对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如何看待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如何厘清?

其一,宪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精神实质。宪法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不直接调整公民之间的关系。宪法提供“一个法治的框架,它通过并依据法律组织起来,其目的是制约绝对权力”。所以,宪法旨在约束政府,而非约束人民,宪法的精神实质是“限政”。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为国家所承担的义务,无论其基于“夜警国家”理念承担不侵害的消极义务,还是基于“福利国家”理念承担积极作为的义务,但归根结底都是国家的义务,而非公民之间承担的义务。人格权宪法化,将宪法的“限政”实质淹没于公私法不分的庞大架构之中,与宪法的精神背道而驰。

其二,宪法的适用。通说认为,宪法规范不是裁判规则,其条文不采“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的逻辑结构,而仅是原则性规范,不能直接适用,只能通过其他部门法落实。即便我国将来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宪法得直接适用,但无论是采取立法审查还是司法审查模式,宪法监督、违宪审查的对象也只限于政府和政府行为,历来只有政府违宪,而无所谓“公民违宪”。可见,回归宪法不利于人格权的救济。

其三,宪法的私法效力,学理亦称对第三人效力,即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在私人之间,于何种范围、以何种方式具有拘束力的问题。主要有三种学说:无效力说;直接效力说;间接效力说。无效力说不承认宪法基本权利在私人之间的效力,认为基本权只是公民对抗政府的权利,是国家负担的义务,如私人权利出现基本权的空白或冲突,则应追究国家的立法不作为或立法违宪责任。直接效力说肯定宪法对私人的直接拘束力,法官得在裁判中直接适用。间接效力说认为,宪法权利不能直接调整民事关系,但可凭借价值补充的方法,以私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为通道,介入私人生活。现今日、德诸国均以间接效力说为通说。晚近,德国史瓦伯所倡的新无效力说有渐趋抬头之势。

其实,宪法私法化问题在我国是个老问题了,远有1988年天津“工伤免责”案,近有1999年齐玉苓案。学者以为,所谓宪法适用只是合宪性解释,而非赋予宪法以私法效力。该问题早已阐明,“正如冒领他人存款的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是该他人依据宪法所享有的财产权,而是该他人依据与银行之间储蓄合同所享有的债权性权益”。

人格权宪法化须以宪法私法化为前提。宪法的直接私法效力说本来业已式微,在我国目前违宪审查尚未完善的初级阶段,更不值得提倡。否定人格权的私权性及其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将其宪法化并赋予直接适用的效力,将导致公、私法混同,法部门分工紊乱,以及宪法的不合理膨胀。退言之,即便在直接效力说的背景之下,也不意味着宪法基本权对私法权利的完全取代,而是以基本权补充私法权利的疏漏,宪法权利与私法权利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如果以人格权宪法化为依据否定其在民法典中的地位,依此逻辑推而广之,任何私法权利皆不复存在。例如财产权也在宪法中有所规定,那么财产权岂不是也不属于民事权利了?当这些权利回归宪法之后,可想而知,宪法将成为诸法合体的国法大全。人格权宪法化将面临一个两难选择:要么是被虚置的人格权;要么是诸法合体、公私不分的大宪法。

若论及人格权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而非民法所能赋予,那老百姓的生命权难道是因为1986年民法通则的确认才开始享有的?该问题饶有趣味,同样亦可反施诸己,难道在宪法没有规定之前,公民就不享有生命权了吗?翻开历史,1787年美国宪法中居然没有包含一个权利法案,直到1791年人权法案成为美国宪法前10条修正案,方由宪法规定了美国公民的基本权利。难道1791年之前美国人民就不享有生命权了?宪法史上,公民基本权真正获得重视,大规模地纳入宪法并赋予其实质效力,其实不过是魏玛宪法之后的事情。纵观历史,私法先于宪法乃不争的事实,在各国立宪之前,生命等人格权又是如何受到保护的呢?

三、原权利抑或救济权

尹文指出:“民法的任务仅在于用产生损害赔偿之债权的方式对之予以私法领域的法律保护。”人格权是否在民法上仅由侵权法保护即可?该问题涉及原权利与救济权之关系。所谓救济权,是由权利侵害发生的原状回复、损害赔偿请求权;其原来之权利为原权利。不同的模式选择与各法系的历史传统、法律观念密切相关。

英美法奉行判例法传统,救济先于权利,无救济则无权利。法官造法,诉讼具有创设权利的功能,所谓“汝给吾事实,吾予汝法律”。故英美法传统,程序法先于实体法,判例法先于成文法,诉权先于实体权,救济权先于原权利。无须实体法设定人格权作为原权利,当事人人格利益遭受侵害,申请侵权令状,即可获得救济,所以由侵权法保护足矣,有救济即有权利。

大陆法奉行法典法传统,权利先于救济,实体权利由法典立法设定,其诉讼仅为权利行使之手段,不具有创设实体权利的造法功能。法官适用法律,其推理采三段论模式:大前提是“找法”;小前提是确定案件事实;最后将抽象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得出结论,即判决意见。故大陆法传统,程序法仅为实体法之助法,法官受成文法规范拘束,实体权先于诉权,原权利先于救济权。大陆法系国家大都将“权利受侵害”作为侵权行为要件之一,为无权利则无救济的典型特征。以德国为例,其侵权法一般条款第823条第1款即确定保护权利的范围,所谓一般人格权,其实质功能是将其纳入第823条第1款的“其他权利”,从而填补法律疏漏。总之,无原权利则无救济权,立法不确认人格权为原权利,仅靠侵权法提供救济反向设定,与大陆法传统和法典化逻辑不符。

诚然,现代大陆法系发生所谓自由法运动,主张法官自由裁量,创造性司法,克服成文法局限。现代侵权法亦有日趋扩张之势,其保护客体突破法定权利而扩及一般法益。但无论如何,这些变革旨在拾遗补阙,而非无视、动摇成文法典的根本。人格权作为基本人权,不能尽由法官造法创设,也不能都作为一般法益由侵权法保护,否则,任何权利其实都可由侵权法和法官法保护,则编纂民法典意义何在?法官自由裁量,诚如王伯琦先生所言,“(法官)不患其不能自由,唯恐其不知科学,不患其拘泥逻辑,唯恐其没有概念。”

此外,单纯拘泥于侵权法保护人格权还有两点不足:其一,人格权除了受侵权法保护之外,基于其自身的绝对性和排他性,还发生类似物上请求权的去除妨害、预防妨害请求权的效力。该请求权不问妨害人过错有无,甚至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旨在恢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故与侵权责任有别。其二,现代社会,人格权还衍生出公开权等商业化利用的新型权利内容,仅由侵权法调整,不免挂一漏万。

四、人格权关系存在与否

否定说理论依据在于,人格权是主体对自身的权利,不是主体对外部的关系,不是主体与他主体之间的关系。所以,不能称为“人格权关系”或者“人格关系”。

该问题其实不难解答,只须明确法律关系到底是人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抑或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一目了然。如肯定前者,则人格权体现为主体对自身的支配权,当然不发生外部关系;如肯定后者,则人格权当然为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对世权的关系,其他人负有不侵害的消极义务,一旦违反,则针对特定人发生请求权关系,权利人得请求去除妨害、消除危险,构成侵权还可请求损害赔偿。早在制定物权法时,关于物权是人与物的关系还是人与人的关系,即有所谓“见物不见人”的争论。但就在法律调整的是人与人的关系上,几乎我国所有学者均达成共识。就人格权而言,虽然表现为主体对其自身利益的享有,但究其本质,依然是人与人之间的对世权关系,其逻辑结构与物权关系没有实质区别。法律只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划分群己权界,定分止争。脱离了社会关系,如鲁宾逊独居荒岛,就无所谓人格权了。拉伦茨在论述法律关系时道:“还有另外一种法律关系,如同人格权和所有权,它提供给一个人对于所有其他人的权利。在这里这个特定人可以排除所有其他的人。”

民国初年,学者赞同“人格权保护”而否定“人格权关系”,仔细品味,该判断中包含逻辑上的悖论,恐怕还是“见物不见人”思维在作祟。因为所谓权利,无非就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承认人格权而否定人格权关系,无疑等同于说“白马非马”。主、客体之间是不可能存在权利义务的,权利义务只能在人与人之间发生,这种不构成主体间关系的权利,其义务的承担者何在呢?

五、法人得否享有人格权

关于所谓法人无人格权问题,毋庸置疑,法人不是真正的主体,而是法律技术的缔造物,主要担当交易工具的职能,不具有终极性的价值,故法人与自然人不可能享有相同和均等的人格权。但以此完全否定法人人格权,未免因噎废食。

第一,法人的名称、名誉受到财产法保护,并不意味着排除其人格权属性。例如,名称是法人成立、取得主体资格的必要事项,该种权利为法人所固有必备,伴随始终,移转亦有特定限制,无不彰示其人格性。

第二,法人人格权较财产权保护更为充分。德国学说即认为,姓名权之保护亦及于法人。如法人名称在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排他性、基于人格权的去除妨害请求权等。

第三,财产权的保护范围有限。法人名称、商誉受到竞争法、工业产权法保护,其财产价值在于其所代表的特定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良好品质,及相关消费群体对其形成的信赖。以此解释营利性法人的名称、名誉的财产属性尚行得通。但非营利团体,如机关、教会、基金会等,其名称、名誉不具备财产因素和交易价值,归入财产过于牵强,不以人格权保护恐有不济。

民法典问题探讨范文第3篇

一、人格抑或人格权

尹文称:“罗马法上,‘人格’具有公法性质。用现代的法律观念来表达,‘人格’是人的一种宪法地位。”能否从罗马法上的人格推导出现代宪法上的人格,进而否定人格与人格权的私法化?

古罗马的家庭是为社会的秩序与防卫的目的应运而生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政治组织。“家父”代表家族,对城邦享有市民权,参与城邦事务;对其他市民享有自由权,不受他人支配;对家族内享有家父权,管辖、支配其家族成员和财产。一个人必须同时具备这三种身份,才能拥有完整的人格。该人格结构体现了这一事实,即罗马的大部分历史是以发达的父权制大家族为特征的。罗马法的精神实质是家族自治,而非个人自治与权利本位,所谓“罗马法视私人平等和自治为终极关怀,对于权力猖獗怀抱警戒之心”,系出自近代欧陆学者以“现代主义罗马观”对罗马法之诠释,不足为训。即便后来父权制家族的解体也并不具有个性解放的进步意义,相反却从小共同体自治转向了大共同体本位的“拜占庭化”专制主义。事实上,公法文化滥觞于中世纪,发达于近代。梁治平先生指出,在广泛的政治自由和民主得以实现以前,无论是在学说还是在制度层面,公法想要获得如私法一样的发展都是不可想像的。古罗马公法和私法分类的提出,与其说有助于这两个领域的平衡发展,倒不如说更多是单方面确立了私法的合法性。近代以降,社会变迁,发生了一个罗马法上人格分裂的进程:市民权为近代主权国家中的公民或国民身份所替代;家父权衰落、消亡;自由权普遍化。在此基础上,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作为私法领域的一个抽象的普遍的法律人格粉墨登场。罗马法上人格的分裂与权利能力的出现,隐含着近代社会的结构,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对峙。人分裂为公法领域的公民和私法领域的市民,从而获得了双重身份,以两种截然不同的面目,依照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不同逻辑参与社会交往。

综上,罗马法上的人格与近代宪法上的公民的一般法律地位不具有可通约性。在公、私法二元对立的情景下,宪法上的公民法律地位与民法上权利能力的制度设计也不存在实质性的紧张关系。所谓由宪法上的人格降格为私法上的人格,无法全面表达人类尊严和人权思想,有失偏颇。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与政治国家的基本法之间的关系殊堪玩味。人权思想的始祖古典自然法理论认为,人定法的正当性源于自然法。人定法有三种: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的为国际法;调整治者与被治者关系的为政治法;调整一切公民间关系的为民法。政治法不得凌侵民法。宪法属于政治法,是政治国家的基本法。而生命、自由、财产等被称作自然权利的基本人权,悉为私法上的权利。马克思言道:“所谓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所以,民法是当之无愧的基本人权保护法。近代宪法之所以被称之为市民宪法,是因为其正是以市民权利为基础构建起来的。政治权力是手段,而人权保障是目的,宪法至上,其精神实质并非国家至上,而是人权至上。故有法谚曰:“公法易逝,私法长存”,因此也就不难理解孟德斯鸠的名言:“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关于人格与人格权之不同,已为大多数学者所承认,毋庸详细论证。所谓私法上的法律人格,与民事权利能力系同义语,即人作为权利义务承受者的属性。而人格权保护的客体为生命、身体、姓名等利益,固然为主体所固有必备,但与主体资格不可混为一谈。拉伦茨即指出,能力不算是权利,它是法律关系以及法律关系要素的前提,是权利或对权利处分的前提条件,这种能力是决定权利的。

二、宪法权利抑或私法权利

尹文倡导“人格权根本不是来源于民法的授予”,“私权化的人格权从观念上向宪法性权利的回归”,从而反对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如何看待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如何厘清?

其一,宪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精神实质。宪法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不直接调整公民之间的关系。宪法提供“一个法治的框架,它通过并依据法律组织起来,其目的是制约绝对权力”。所以,宪法旨在约束政府,而非约束人民,宪法的精神实质是“限政”。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为国家所承担的义务,无论其基于“夜警国家”理念承担不侵害的消极义务,还是基于“福利国家”理念承担积极作为的义务,但归根结底都是国家的义务,而非公民之间承担的义务。人格权宪法化,将宪法的“限政”实质淹没于公私法不分的庞大架构之中,与宪法的精神背道而驰。

其二,宪法的适用。通说认为,宪法规范不是裁判规则,其条文不采“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的逻辑结构,而仅是原则性规范,不能直接适用,只能通过其他部门法落实。即便我国将来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宪法得直接适用,但无论是采取立法审查还是司法审查模式,宪法监督、违宪审查的对象也只限于政府和政府行为,历来只有政府违宪,而无所谓“公民违宪”。可见,回归宪法不利于人格权的救济。

其三,宪法的私法效力,学理亦称对第三人效力,即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在私人之间,于何种范围、以何种方式具有拘束力的问题。主要有三种学说:无效力说;直接效力说;间接效力说。无效力说不承认宪法基本权利在私人之间的效力,认为基本权只是公民对抗政府的权利,是国家负担的义务,如私人权利出现基本权的空白或冲突,则应追究国家的立法不作为或立法违宪责任。直接效力说肯定宪法对私人的直接拘束力,法官得在裁判中直接适用。间接效力说认为,宪法权利不能直接调整民事关系,但可凭借价值补充的方法,以私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为通道,介入私人生活。现今日、德诸国均以间接效力说为通说。晚近,德国史瓦伯所倡的新无效力说有渐趋抬头之势。

其实,宪法私法化问题在我国是个老问题了,远有1988年天津“工伤免责”案,近有1999年齐玉苓案。学者以为,所谓宪法适用只是合宪性解释,而非赋予宪法以私法效力。该问题早已阐明,“正如冒领他人存款的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是该他人依据宪法所享有的财产权,而是该他人依据与银行之间储蓄合同所享有的债权性权益”。

人格权宪法化须以宪法私法化为前提。宪法的直接私法效力说本来业已式微,在我国目前违宪审查尚未完善的初级阶段,更不值得提倡。否定人格权的私权性及其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将其宪法化并赋予直接适用的效力,将导致公、私法混同,法部门分工紊乱,以及宪法的不合理膨胀。退言之,即便在直接效力说的背景之下,也不意味着宪法基本权对私法权利的完全取代,而是以基本权补充私法权利的疏漏,宪法权利与私法权利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如果以人格权宪法化为依据否定其在民法典中的地位,依此逻辑推而广之,任何私法权利皆不复存在。例如财产权也在宪法中有所规定,那么财产权岂不是也不属于民事权利了?当这些权利回归宪法之后,可想而知,宪法将成为诸法合体的国法大全。人格权宪法化将面临一个两难选择:要么是被虚置的人格权;要么是诸法合体、公私不分的大宪法。

若论及人格权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而非民法所能

赋予,那老百姓的生命权难道是因为1986年民法通则的确认才开始享有的?该问题饶有趣味,同样亦可反施诸己,难道在宪法没有规定之前,公民就不享有生命权了吗?翻开历史,1787年美国宪法中居然没有包含一个权利法案,直到1791年人权法案成为美国宪法前10条修正案,方由宪法规定了美国公民的基本权利。难道1791年之前美国人民就不享有生命权了?宪法史上,公民基本权真正获得重视,大规模地纳入宪法并赋予其实质效力,其实不过是魏玛宪法之后的事情。纵观历史,私法先于宪法乃不争的事实,在各国立宪之前,生命等人格权又是如何受到保护的呢?

三、原权利抑或救济权

尹文指出:“民法的任务仅在于用产生损害赔偿之债权的方式对之予以私法领域的法律保护。”人格权是否在民法上仅由侵权法保护即可?该问题涉及原权利与救济权之关系。所谓救济权,是由权利侵害发生的原状回复、损害赔偿请求权;其原来之权利为原权利。不同的模式选择与各法系的历史传统、法律观念密切相关。

英美法奉行判例法传统,救济先于权利,无救济则无权利。法官造法,诉讼具有创设权利的功能,所谓“汝给吾事实,吾予汝法律”。故英美法传统,程序法先于实体法,判例法先于成文法,诉权先于实体权,救济权先于原权利。无须实体法设定人格权作为原权利,当事人人格利益遭受侵害,申请侵权令状,即可获得救济,所以由侵权法保护足矣,有救济即有权利。

大陆法奉行法典法传统,权利先于救济,实体权利由法典立法设定,其诉讼仅为权利行使之手段,不具有创设实体权利的造法功能。法官适用法律,其推理采三段论模式:大前提是“找法”;小前提是确定案件事实;最后将抽象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得出结论,即判决意见。故大陆法传统,程序法仅为实体法之助法,法官受成文法规范拘束,实体权先于诉权,原权利先于救济权。大陆法系国家大都将“权利受侵害”作为侵权行为要件之一,为无权利则无救济的典型特征。以德国为例,其侵权法一般条款第823条第1款即确定保护权利的范围,所谓一般人格权,其实质功能是将其纳入第823条第1款的“其他权利”,从而填补法律疏漏。总之,无原权利则无救济权,立法不确认人格权为原权利,仅靠侵权法提供救济反向设定,与大陆法传统和法典化逻辑不符。

诚然,现代大陆法系发生所谓自由法运动,主张法官自由裁量,创造性司法,克服成文法局限。现代侵权法亦有日趋扩张之势,其保护客体突破法定权利而扩及一般法益。但无论如何,这些变革旨在拾遗补阙,而非无视、动摇成文法典的根本。人格权作为基本人权,不能尽由法官造法创设,也不能都作为一般法益由侵权法保护,否则,任何权利其实都可由侵权法和法官法保护,则编纂民法典意义何在?法官自由裁量,诚如王伯琦先生所言,“(法官)不患其不能自由,唯恐其不知科学,不患其拘泥逻辑,唯恐其没有概念。”

此外,单纯拘泥于侵权法保护人格权还有两点不足:其一,人格权除了受侵权法保护之外,基于其自身的绝对性和排他性,还发生类似物上请求权的去除妨害、预防妨害请求权的效力。该请求权不问妨害人过错有无,甚至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旨在恢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故与侵权责任有别。其二,现代社会,人格权还衍生出公开权等商业化利用的新型权利内容,仅由侵权法调整,不免挂一漏万。

四、人格权关系存在与否

否定说理论依据在于,人格权是主体对自身的权利,不是主体对外部的关系,不是主体与他主体之间的关系。所以,不能称为“人格权关系”或者“人格关系”。

该问题其实不难解答,只须明确法律关系到底是人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抑或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一目了然。如肯定前者,则人格权体现为主体对自身的支配权,当然不发生外部关系;如肯定后者,则人格权当然为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对世权的关系,其他人负有不侵害的消极义务,一旦违反,则针对特定人发生请求权关系,权利人得请求去除妨害、消除危险,构成侵权还可请求损害赔偿。早在制定物权法时,关于物权是人与物的关系还是人与人的关系,即有所谓“见物不见人”的争论。但就在法律调整的是人与人的关系上,几乎我国所有学者均达成共识。就人格权而言,虽然表现为主体对其自身利益的享有,但究其本质,依然是人与人之间的对世权关系,其逻辑结构与物权关系没有实质区别。法律只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划分群己权界,定分止争。脱离了社会关系,如鲁宾逊独居荒岛,就无所谓人格权了。拉伦茨在论述法律关系时道:“还有另外一种法律关系,如同人格权和所有权,它提供给一个人对于所有其他人的权利。在这里这个特定人可以排除所有其他的人。”

民国初年,学者赞同“人格权保护”而否定“人格权关系”,仔细品味,该判断中包含逻辑上的悖论,恐怕还是“见物不见人”思维在作祟。因为所谓权利,无非就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承认人格权而否定人格权关系,无疑等同于说“白马非马”。主、客体之间是不可能存在权利义务的,权利义务只能在人与人之间发生,这种不构成主体间关系的权利,其义务的承担者何在呢?

五、法人得否享有人格权

关于所谓法人无人格权问题,毋庸置疑,法人不是真正的主体,而是法律技术的缔造物,主要担当交易工具的职能,不具有终极性的价值,故法人与自然人不可能享有相同和均等的人格权。但以此完全否定法人人格权,未免因噎废食。

第一,法人的名称、名誉受到财产法保护,并不意味着排除其人格权属性。例如,名称是法人成立、取得主体资格的必要事项,该种权利为法人所固有必备,伴随始终,移转亦有特定限制,无不彰示其人格性。

第二,法人人格权较财产权保护更为充分。德国学说即认为,姓名权之保护亦及于法人。如法人名称在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排他性、基于人格权的去除妨害请求权等。

民法典问题探讨范文第4篇

人教版高中历史必修1第5课《古代希腊民主政治》一课中文综知识融合度高,教师在教学中如果能恰当合理地整合文综知识,就能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运用英语、地理、政治、历史知识分析古希腊雅典民主政治确立的背景

1.例题导入,激发学生兴趣。

柏拉图说:“我们环绕着大海而居,如同青蛙环绕着水塘。”这说明古希腊文明兴起的最重要的客观条件是()

A.山地B.海洋C.河流D.平原

解析:题干给出了海洋对希腊文明形成的重要作用,故此题应选B项。

2.展示两幅雅典地图,要求学生调用地理知识进行解析。结合政治上“不同的文化形成不同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等知识进行探讨。

2.探讨问题:结合地图分析古希腊独特的地理环境所产生的影响。

对政治的影响:半岛上山脉和海洋的天然阻隔把希腊人分割在彼此相对孤立的山谷里和海岛上,有助于形成小国寡民的城邦政治。这样的城邦才有条件建立那种公民参与的民主政治,而且不容易形成专制。

对经济的影响:①平原少、土地有限,使希腊人只有通过商业贸易才能生存。②海岸线曲折,海湾良港众多,温和的地中海式气候,为航海贸易提供了便利条件。

对价值观念的影响:商品经济必须以平等作为交换的原则,商业贸易的进行和发展要求有相对自由的环境,有助于古希腊人平等观念的形成和民主政治的建立。

对民族精神的影响:小国寡民的城邦一旦由于人口的增加而无法负荷时,希腊人就到海外建立殖民地。殖民运动不仅缓和了希腊社会矛盾,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且还与大规模的航海贸易活动相结合,练就了古希腊民族勇于开拓进取、善于求索的民族精神。

3.给出历史材料结合“文化与经济、政治的关系”的相关理论进行探讨。

材料地少人多的古希腊往往向海外殖民扩张,通过扩张使希腊本国的经济迅速发展,农业生产迅速商品化。……农业商品化……不可避免地导致激烈的阶级斗争……新兴工商业者……往往联合下层平民同旧氏族贵族进行斗争。

问题1据材料分析,古希腊的海外殖民活动对希腊经济产生重要影响。经济的变化对城邦政治有什么影响?

问题2结合所学知识说明自然环境与人类文明之间的关系。

二、运用政治、历史、英语学科的相关知识学习雅典民主政治的形成及特点

1.引导学生自主完成以下表格。

2.Y合《政治生活》中的“公民的政治权利、政治义务、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政治原则”等知识得出以下认识。

雅典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有参加政治生活的自由、必须为雅典城邦服兵役保护城邦安全、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雅典公民大会的职能:立法职能、监督职能。

雅典民主政治的特点:在民、轮番而治、权力制约、法律至上、公民集体内部相对平等。

民法典问题探讨范文第5篇

日本法上的劳动合同性质之探讨

带薪休假工资支付法律问题探讨

《劳动合同法》实施5年的实况

论风险社会中工作安全性保护

护理保险法改革和新护理时间法

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法治化探讨

2013年劳动法学术研究概况

自由职业者:劳动法上的中间群体

经济民主:一个社会法的分析框架

日本劳动法上的总工会与社区工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公平竞争秩序构建的宪法保护机制研究

媒体报道中的新闻侵权与法律规制研究

论法人名誉权、法人人格权与我国民法典

我国司法公开的主要障碍及其保障探析

二十一世纪初期美国劳动法制之发展趋势

毒树之果:车辆挂靠中的劳动关系认定

关于我国劳动关系稳定问题的基本认识

劳动争议审判机构专业化的障碍与出路

公平工作:面向21世纪的联邦劳工标准

论我国社会保险争议民事可诉性的全面确立

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法制选择与裁判路径

西南政法大学劳动社会保障法制研究中心

全球视野下商业贿赂刑法规制问题再探讨

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劳动法类研究生教育简介

发展中国家反避税执法能力建设及我国的对策

临时雇佣立法规制强度的国际比较:反思与借鉴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综述

家政工人工伤保险立法的模式选择与路径思考

“用工”法律基本问题初论——逻辑分析与误区澄清

达到退休年龄就业的用工关系及经济补偿金分析

司改背景下法官、法院与司法程序的融合与共生

方圆法则:工业排污侵权者不明的民事责任探究

尊重生活、承续传统:民法典编纂与民事习惯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司法认定标准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与对策研究

在押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社会政策和社会立法的功能扩展与发展模式调整

在现代职业健康安全体系中重新定位劳动者公民权

法典化背景下的应收账款质押:现实困境与未来改革

“一带一路”战略下对我国多式联运立法建构的思考

台湾地区实施劳退年金保险需注意之相关问题之探索

国际劳动法学者研究联盟及2015年阿姆斯特丹会议说明

对《劳动法解释四》竞业限制相关规定的几点思考

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护工与保安集体维权调查报告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2013年广州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综述

性别主流化障碍:高校女生就业平等权法律保障实证研究

民法典问题探讨范文第6篇

反思一:“苏格拉底之死是可避免的,为何选择死”

若苏氏早点离开雅典,也就没有后来的死刑判决。当时的雅典法律规定任何成年公民,在认清雅典政治组织和法律性质后,若有不满,可以带着自己的财产自由离开。如果苏氏对雅典真的是恨之切,完全可以离开雅典;在他因 “腐蚀青年”和“亵渎神灵”两条罪状被判处死刑之后,也有机会选择逃亡,而且众多朋友和弟子已经安排好让他越狱,并准备好一大笔钱。据史书记载,很多急切判处他死刑的人并不是真心想让他死,只是想教训这个喋喋不休的人,因为他批评人的方式总是绵里藏针:“他不直指人家的错处,而且态度很谦和,像是毫无成见,只是一步步向你请教,结果你的错误自己暴露出来,这种情形是最为狼狈难堪的”。苏格拉底对雅典世风日下、道德沦丧日益不满,但没有离开雅典,实际上就是默认个人与城邦之间的契约关系。他也没有屈服于陪审团:倘若他愿意装可怜的话,或许陪审员不会判他死刑,因为雅典法庭上允许这么做,也经常这么做。更令人不解的是在死刑判决之后,他也没有选择逃亡,而是坦然选择了死。

死刑执行前,好友克力同曾劝苏格拉底抓紧逃亡,而他却认为假定他准备从这里逃走,雅典的法律就会来这样质问他:“苏格拉底,你打算干什么?你想采取行动来破坏我们的法律,损害我们的国家,难道能否认吗?如果一个城邦已公开的法律判决没有它的威慑力,可以为私人随意取消和破坏,你以为这个城邦还能继续生存而不被吗?”以上内容记载在柏拉图著作《克力同篇》,其副标题很有意思――“兼论义务―伦理”,可见城邦是靠一系列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契约组成。苏格拉底一生除了三次服兵役外一直生活在雅典,享受了雅典公民权和悠闲的生活,还不停与人探讨着各种哲学问题。权利已经享用,现在的问题是要用生命履行公民对城邦的义务。历史就是这么吊诡,他活着并没有促进社会正义,而他的死却暗合了他对正义的认知。苏格拉底虽针砭民主政治的弊端,却用接受不公的判决来践行对民主程序的尊重和法律精神的信仰。这对西方影响深远:2000年美国大选,小布什凭借在佛罗里达的争议选票以选举人票271266票微弱优势胜过戈尔,但是普选票上戈尔多了50多万张。戈尔虽不满,但“为了我们人民的团结与民主的力量,我作出让步”,接受选举结果――因美国宪法规定美国总统是间接选举,由选举人票产生,而非普选票。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美国宪法大体上保持了200多年的稳定性,而20世纪中国出现了17部宪法,也许两者的区别就在于对民主规则与宪法精神的尊重上吧!

反思二:当自由与民主发生冲突时,何为正义?

“苏格拉底之死”反映了自古希腊以来困扰西方的一个政治命题,即自由和民主的关系――正义到底是基于个人自由还是多数人民主。我们必须首先来界定“自由”和“民主”这两个观念,自由是个体概念,强调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如“天赋人权”;民主是群体概念,强调基于多数人形成的国家权力至上性,如“人民”。这两个观念之间有一种相互依存又相互排斥的张力。

民法典问题探讨范文第7篇

本届会议开幕式由中国辞书学会副会长于殿利主持。教育部语信司副司长田立新出席会议,并就中国辞书学会加强党建工作和国家语委“十三五”发展规划等问题做了指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委书记隋广军致欢迎辞,他介绍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历史及其50周年校庆系列学术活动,并对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词典学研究中心在过去几十年发展历程中的工作成绩进行了回顾。中国辞书学会会长曹广顺做了工作报告。中国辞书学会秘书长周洪波传达了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著名辞书学家、我国当论词典学奠基人之一黄建华教授就《汉法大词典》编纂及其辞书成果评价的问题发表了讲话。

开幕式后,商务印书馆汉语编辑中心主任余桂林对《辞源》第三版的修订专家团队进行了大会访谈。北京师范大学王宁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董琨教授、汉语大词典出版社原总编辑王涛以及商务印书馆总编辑周洪波先后就《辞源》的定位、修订必要性、修订重点、项目管理以及工作不足之处等予以了全面解读,并就“辞与词的确立标准、修订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两岸文字工作的交流合作”等问题和参会代表进行了现场交流。

本次会议的学术研讨环节采取主题发言与专题讨论两种形式,交流方式不再遵循宣读全文的发言传统,发言人需要围绕研究背景、研究问题与内容、研究创新与价值三个方面简要论述观点,整个研讨过程强调高效、务实。

一、 主题发言

在主题发言中,河北师范大学苏宝荣运用语法、语义的综合视角分析了《现代汉语词典》中36000多个双音复合词,认为汉语复合词的语法结构和语义关系应该从其语义特征和搭配关系上寻找突破口。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谭景春针对“打折”一词进行了深入的英汉语义对比分析,并对其不同的表达方式予以成因探析。厦门大学苏新春结合《现代汉语分类词典》论证了类名对分类词典的重大意义,并进而呈现了五级类名的确定原则与类型。陕西师范大学田兵以《汉法大词典》为个案,参照国内出版的几部重要大型汉英词典,从宏观结构和微观结构特征方面对其编纂特色进行了系统探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章宜华突破传统释义的理论局限,阐释了如何运用认知语言学的理论方法构建意义驱动多维释义模式,包括事件参与者角色的提取、语料库模式分析和基于构式的释义结构的形成等。南开大学周荐对两岸语言工具书四字条目的收立进行了对比研究并追溯成因。鲁东大学王东海在梳理西方符号学意义观的基础上提出“普通/学科二值变体”这一组合范式来处理语文辞书中的语文意义与专科意义。北京外国语大学杨慧玲从历时研究视角,认为我国的外向型学习词典应该走出一条更为适合汉语语言和文化特点的外向型汉语学习词典之路。华南理工大学刘喜琴对理论新著《二语习得与学习词典研究》进行解读,并概括阐释了二语习得、语言认知与学习词典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在语言习得和认知的观照下进行词典释义。广州大学汪磊对当前国内网络语言辞书、汇释著作进行了穷尽性考查和对比分析,认为网络语言辞书编纂应更加科学化,为社会提供更好的语言服务。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谢金霞介绍了DPS词典编纂平台对词典编纂协同性的重要作用,并对未来发展方向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二、 专题讨论

本次专题讨论改变了以前按专业委员会分组的做法,而是根据论文内容分为“语言学理论在词典学中的应用研究”“辞书编纂实践”“现代信息技术在辞书编纂、编辑和出版中的应用”“学习词典与语言教学”四大议题。

1. “语言学理论的应用研究”板块

王仁强以复杂适应系统语言观为基础,对现代汉语兼类词和词频相关性进行了研究。李明提出了双语词典的翻译原则,他以“大白面包”应翻译为“哈拉面包”等为例阐述了双语释义的对应原则。于峻嵘比较了俄语、英语、汉语三部词典,分析了整合理论对释义的指导作用,提出要注重运用结构性语言来释义的观点。武建宇以历史的眼光探究合成词的发展,证明了词义的历时发展与语法结构的互动关系。白冰探究了中西文化沟通与释义的中西对接问题。刘娜在语域视角下讨论了中医术语的英译问题,建议构建中医语域标志,区别正式用语和非正式用语。薄晋华和康晶考察了动词ing和ed的形态问题,认为它们可以获得独立的词位地位,甚至可兼有两种或三种词类属性。成莉铭从词典结构、体例和例证选择方面对《汉语语用词典》的编纂进行了构想。吴澄从语用释义视角出发,阐明学习词典中多义词及其不确定性产生的原因。在总结讨论中,赵世举提出词典编纂研究应该与时俱进,但在具体操作时也要确定来源和通行度问题,苏宝荣提出可通过语料查证来确定某个概念是否由某个词来表达。

2. “辞书编纂实践”板块

周明鉴从十个方面谈如何加强辞书编辑的修养。邵宇彤结合编辑实践工作对语言文字的差错类型进行了总结并加以案例分析,他们认为辞书编纂应该把社会效益与图书质量放在首位。李尔钢对《汉语大字典》第三版整体修订工作加以介绍。李志江评介了两岸语言词典的特点。吴继刚以“保伶,般,_”为例分析了《汉魏六朝碑刻异体字典》的学术面貌。盛培林论述了黄建华先生在创建理论词典学及其学科建设方面的卓越贡献,并介绍了《汉法大词典》的特色和创新亮点。余富林在比较五部英语外来语词典的基础上谈及编纂实用外来语词典的设想。何帆从六个方面对《朗文当代英语大辞典》中的文化信息进行分析。曾珍介绍了2010―2014年的法语新词并加以分类。付巧以《牛津高阶英语词典》(1―8版)为例,分析了英语学习词典动词句型标示体系的发展趋势。王龙阐述了《拉鲁斯法汉双解词典》的释义方式。王伟对《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的义项增补进行研究分析。戴文颖分享了编纂《学生漫画成语故事》的体会,认为漫画故事与成语理据需要照应关联。在总结讨论中,黄建华、周明鉴等专家点评鞭辟入里,让与会代表的学术认识得以深化。

3. “现代信息技术在辞书编纂、编辑和出版中的作用”板块

申雨平探讨了如何运用语料库抽取例证并加以语言转换。冯海霞对比分析了多部语文辞书中不成词语素的词性标注问题。宋作艳、杨旭结合语料库考察了《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中的多/同义词释义和兼类词处理策略。林仲湘展示了他多年心血积成的《多功能汉代汉字电子辞典》。李仕春运用语料库技术研究现代汉语中常用词的义项分布情况。吕靖介绍了如何运用网络爬虫工具自动抓取网络语言数据,及其对学习词典编纂的启示。温朔彬认为辞书编纂创新离不开现代化手段,应该开创电子辞书新领域。王娇运用BNC和CLEC语料库分析了中国EFL学习者的近义词习得情况。宫妮探究了“贪污”一词在汉语社群语言层面词库中的词类归属问题。蒋文凭运用语料库提炼出医学英语深层语言特征,认为专科词典应该是“术语学、语言学、词典学”三者的有机结合。李莉介绍了DPS词典编纂平台的框架和功能,并从编辑出版角度提出了关于词典编纂平台应用的建议。马立东运用互联网和语料库数据对“以人为本”的英语对应词进行筛选及排序。罗文青、唐志丹运用自建词类标注数据库对现代越南语兼类现象以及现代英语的词范畴表征展开调查。在总结讨论中,语料库技术、词典电子化和词典编纂开发工具等激发了与会者的较多兴趣点。

4. “学习词典与语言教学”板块

徐海从一个介词“to”入手探讨其语义网络,并提出四层级的介词义项编排模式。李婧对比了民国时期中国学者与西方学者所编词典之异同,并分析了两者产生诸多差异的原因。金沛沛运用问卷调查对留学生如何选择和使用汉语词典展开实证研究。杜开怀对我国21世纪英汉学习词典进行了回顾,认为国别化研究可增强学习词典的设计特征和使用教育上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赵红梅运用同义词辨析理论来探究语文词典的释义效度问题。王敏以“APP,MOOC”为例探讨了外语中译词作为术语和一般语词在释义和使用上的区别。杨海英以《牛津高阶英语词典》中的computer一词为例,论证了专业术语的普通化表征问题。吴婷婷、盛蔚讨论了对外汉语词典中个别词目的释义问题。范瑞瑞、卢念春、王雅雅就学习词典中的例证、语块及新词释义等展开论述。在总结讨论中,民国时期的双语辞书研究、外向型汉语词典的呈现介质和用户接受度、MOOC一词的中文译名、专业词汇与普通语词的区分问题等引起了较多关注。

综上,在与会代表和承办单位的共同努力下,会议圆满成功。在进行学术交流的同时,会议期间还召开了常务理事会,并举办了辞书成果展。在热烈的学术氛围中,各位专家、学者理论视野开阔,编纂经验丰富,为辞书学研编工作提供了许多新的研究视点和实践手段。

从研讨内容上看,本次会议体现了我国辞书研究现状中的几大特色: 一是“中西融合、互吸所长”的研究理念。与会代表将汉语、外语各自的研究视角、手段和成果纳入一个开放的学术交流框架中,双方兼收并蓄,产生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良性效应,对国际视野下的辞书学研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二是“经典延续、鼎故纳新”的研究氛围。《辞源》百年生命长青不衰,《汉法大词典》的编纂团队倾尽十余载人生岁月再创佳作,王宁、黄建华、周明鉴、韩敬体、苏宝荣等资深专家在学术道路上引领后辈,田兵、王仁强等中青年学者组建浩荡的学术团队深化研究特色,来自全国各地的学术新兵们在聆听感悟中得以学术启蒙,由此呈现了我国辞书学界的传承交替与后继有人。三是“学科互涉、科技创新”的研究范式。与会代表从解释学、功能语言学、认知语言学、语用学、计算语言学、管理学等多个学科领域汲取养分来探讨词典学问题,同时,随着传统的辞书编纂研究走向十字路口,如何将现代科技手段辅助于辞书编纂研究,如何将纸质词典内容呈现于更加友好、实用的用户界面,如何让辞书工作者在语言资源开发和信息技术洪流中寻求定位,如何让辞书学跨越“词典”产品的樊篱,在大数据时代中寻求更加广博、多元的研究对象,这都是焦点所在。辞书学的未来,必然是机遇与挑战并存。

附: 中国辞书学会第十一届年会暨学术研讨会提交全文论文目录

(每个议题中均按作者姓名拼音顺序排列)

议题一: 语言学理论在词典学中的应用研究

白冰全球化视野下的语文词典释义

成莉铭《西游记》中的“打断”现象研究及其对词典编纂的启示

李明论双语词典的特有属性和翻译原则

刘娜等语域视角下中医双语词典中的中医术语英译对比研究

刘喜琴构建新一代学习词典的新理念和新模式

宁真真等两岸语文辞典敬谦辞释义的对比研究

苏宝荣复合词结构的隐含性、多元性及其认知原则与辞书释义

王东海二值变体义项

王仁强等现代汉语兼类与词频的相关性研究

吴澄基于语用释义视角看多义词的不确定性

武建宇等词义历时变化与合成词语法结构互动关系探索

叶其松新中国语言学词典的历史和进展

于峻嵘等语言的整合描写与同义形容词释义

章宜华基于语言认知和论元结构构式的多维释义探讨

议题二: 辞书编纂实践

何帆浅析《朗文当代英语大辞典》正文的文化信息呈现

黄建华对修订《汉法大词典》的期许

李尔钢义例问题举隅

邵宇彤编辑工作中的语言文字差错类型

盛培林黄建华教授――我国理论词典学的先行者

谭景春说“打折”

田兵大型汉外词典设计特征研究

王新霞法语品质形容词在双语学习词典中的例证研究

吴继刚《汉魏六朝碑刻异体字典》: 编纂路径、体例及应用价值

余富林实用英语外来语词典的设想

曾珍2010―2014年法语新词研究

郑定欧谈借入词借出词: 以广州话的“茶”、“镬”及“长衫”为例

周荐两岸语文工具书四字条目收立比较研究

议题三: 现代信息技术在辞书编纂、编辑和出版中的应用

曹蓉等语料库驱动的机器词典构建关键问题探讨

冯海霞基于生成词库理论及原型理论的汉英多义体育词条释义的分析

李仕春等《现6》《牛8》多义词义项数目异同研究

林仲湘等编制电子字典的经验及体会

吕靖等大数据时代购物网站的语言数据挖掘与词典编纂

申雨平等基于语料库的英汉词典例证翻译浅析

宋作艳从生成词库理论看词典释义

田昊扬等中国古代汉语字频频级分布的计量研究

汪磊国内网络语言辞书编纂问题探析

王娇基于语料库的中国EFL学习者近义词习得研究

温朔彬原创辞书的现代化之路

谢金霞基于DPS词典编纂平台的《新世纪英汉大词典》出版的协同性

杨旭“出版”的词类标注问题实证研究

议题四: 学习词典与语言教学

邓小玲学习型英语习语词典的语用信息

范瑞瑞汉英词典例证功能及不足略观

金沛沛高级阶段留学生汉语写作中的词典需求分析

李大国英汉学习型词典中汉语外来词词条的呈现方式研究

李晖双语武术词典用户需求分析

李婧民国时期辅助英语学习的双语词典初探

刘燕菲以“打扰”为例看外向型汉语学习词典的释义及例证问题

卢念春语块在积极型学习词典中的总体呈现方式

盛蔚“干预”的词典释义和例证的对比分析及启示

王雅雅《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八版中新词的译义方式

吴婷婷基于“起哄”的对外汉语学习词典释义研究

杨慧玲对外向型汉语学习词典的反思

民法典问题探讨范文第8篇

本次会议开幕式由黑龙江大学俄罗斯语言文学与文化研究中心主任孙淑芳主持。中国辞书学会副会长何元龙致开幕词,他表示,此次会议是中国辞书学会两个分委员会首次合作举办,希望与会专家学者打破学术壁垒,在融合中交流、碰撞。黑龙江大学副校长严明致欢迎辞,他简介了黑龙江大学的历史,并对俄罗斯语言文学与研究中心在发展历程中的成绩进行了回顾。

开幕式后,会议进入学术研讨,分为大会主讲和分会场讨论两个环节。在大会主讲环节中,9位专家分别做了专业、精彩的学术报告。徐时仪梳理了上起鸦片战争下至抗战胜利的百年间的辞书编纂发展演进,展现了在大变革时期辞书编纂新旧交替的转型和新式辞书的萌芽;李尔钢以《汉语大词典》为例,提出了义项增设或分合的基础在于广泛地查阅文献和深入地辨析书证,为辞书义项设置提供了普遍参考;高永伟论述了邝其照《字典集成》的缘起和传承、《华英字典集成》的影响,梳理了《字典集成》的蓝本和修订版等;于淑敏以《新闻传播学大辞典》为例,总结了专科词典框架和词目设置的常见误区,对辞书编纂和出版过程中的框架和词目设置有启发意义;徐祖友以实例为基础,分析了汉语词典自造例排序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造例排序的原则和方法,有助于汉语词典自造例排序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田兵以《康熙字典》和约翰逊的《英语词典》为对象,抽取一定量的常用名词和科技名词,针对翻译进行对比研究,展现了两部词典的共性和差异;周琪系统梳理了戏曲辞典编纂的历史流变、分期和特征,论述了戏曲o典编纂发展等主要问题,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思考;张敏总结了当代中国辞书评论的种类,提出辞书评论发挥正面积极作用的条件,指出了目前辞书评论亟待解决的问题以及建议;郑述谱指出,从事辞书史研究、进行辞书评论,一定要具有历史意识,编纂专科辞典,一定要具备多学科或跨学科的知识准备,有了这一纵一横,思维空间和创新空间就会有更大的拓展。

为加强与会人员的交流和沟通,本次会议在分会场设置上改变了以前按专业委员会分组的做法,根据论文议题设置了“中外辞书编纂史与词典学史”“大数据背景下的辞书编纂理论与实践”“辞书编纂理念手段创新及其应用”三大分会场。

在“中外辞书编纂史与词典学史”分会场,王德怀介绍了维吾尔语词典编纂出版的发展历程,说明了维吾尔语文化的多元性;温朔彬分萌芽期、发展期、繁荣期评述成语辞书的编纂历程;蒋文凭追溯专科学习词典的发展源流,探讨了我国专科学习词典研编的发展前景;杜翔说明了如何把握语文辞书编写中条目思想性的“时”和“度”,从而保障条目思想性的“性”;安志伟从多角度分析了《通俗常言疏证》这部辞书,阐述了俗语发展变化的过程;张晖认为术语与语文词的二分应该以对立统一的观点来对待;吴哲结合世界图景理论解析术语词典编纂的内在规律和外在原则;张金忠梳理了汉俄词典编纂的历史脉络,并介绍了汉俄词典编纂现状;窦可昀论述了不同类型的法律词典在俄语法律词汇研究中的作用;张春新分析了达里所编的《大俄罗斯语详解词典》,阐释了达里的词典编纂理念。

在“大数据背景下的辞书编纂理论与实践”分会场,潘正安指出了语文辞书中科技词条存在的问题,分析了产生的原因,提出了解决的对策;张德意指出数字化背景下传统辞书边缘化的现状,提出了应对措施;赵福生分析了我国小语种专业辞书现状,讨论了该类辞书的必要性和社会意义等问题;马立东根据英国国家语料库的词频数据,验证大规模语料库词频数据在词典形态语义网络构建中的应用效果;陈丛梅介绍了《当代词典范式演进的后现代主义精神》一书,探讨了作者对词典范式精神的现代性守望;袁新民从收词、释义、应用等可操作性方面对英语学习型字典的数字化进行了全面探讨;何家宁、何永香回顾了CIF这一贸易术语汉译的相关研究,对该术语的译名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李家春以《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八版为例,探讨了汉英两种语言中运动事件表达方式的凸显性差异及词典编纂中的翻译问题。

在“辞书编纂理念手段创新及其应用”分会场,徐时仪指出语文辞书编纂应秉持求是与致用、规范与描写等理念;刘立香指出词目词的价值在双语词典环境下呈现出语内价值和语际价值之别,双语词典可借助词典手段和翻译策略来呈现价值差异;于峻嵘认为可以借鉴现象学“视域理论”,为研究同义词词典释义问题提供参考;张相明分析了词典中的语义网络信息,概述了词典学中的语义网络信息处理研究;叶其松对《俄语积极词典》中的释义元语言进行计算分析,论述其频率、语法和语义属性;王圣良论及专科词典编纂中的词目翻译补充问题,并提出了释文补充的基本要求;李静梳理了现代汉语词典中成语异形词立目的情况,并提出了自己的考量;张立娟对汉语工具书附形部首产生存在的原因、处理方式等进行了分析。

民法典问题探讨范文第9篇

中国文化 古典政治哲学 研究分析 基本认知无论是东方的古典哲学史还是西方的古典哲学史,中国的古典政治哲学都以其独特的姿态在世界的古典哲学当中一枝独秀着,这充分的体现出了中国古典先辈圣贤对于政治生活的哲理分析具有非常高度的政治智慧性。在将近30年的时间里,中国的哲学史一直都非常受到国内外哲学界的关注与探究,许多人都认为,中国古典政治哲学乃是中国古代哲学的核心灵魂,而作为一种东方的传统性哲学,中国公民是有责任、有义务将它优秀的部分传承下去,并发扬光大的。本文便对于中国文化当中的古典政治哲学的基本认知进行了概述分析,希望能作为进一步分析的参考依据。

一、中国人眼中的哲学从古至今,哲学在中国人的眼中一直都有着诸多不同的见解与看法,多位思想家与政治家们对于哲学的定义一直各持己见,每一位思想家及政治家都拥有自己的哲学意念。汉代乃是中国哲学研究的首个历史巅峰。司马迁曾经在《报任少卿书》当中曾经讲道,他写作《史记》的目的在于“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这句话的意识便是说从时空的势与向度作出一种三维的思考,从而来探究人同自然及人际的关系――便是人和人的关系、人和社会的关系以及人本身在面对物质世界与精神世界的关系中共同存在的规律性。在我国历史上,司马迁实际上是最早展现出近代哲学思想的人,他指明了在中国古典政治哲学当中的对于天与人、人与自我以及灵魂与肉体这三项的终极关怀、三级哲学思考的基本理念过程。在此之后,一直到清朝的中国古典政治哲学理论大多与此相似。而后,现代及当代的一些思想家与政治家则出现了新的理论思想,便是以人与人生作为基点来阐述哲学。在20世纪初,我国著名的文学领袖胡适先生首次著作出版了《中国哲学史大纲》,他则是认为哲学便是从根本上思考问题,从实践的根本中解决问题的一门学问。他曾言:“凡是研究人生中切要的问题,便是从根本上照相,那边要寻找一个根本的解决:这种学问,便叫做哲学。”哲学史蕴含着真善美的最为根本的内容,所以哲学史适用于任何民族,任何地域文化的一种内容,这种思想当然也是适用于中国的古典政治哲学的基本认知内容的。

二、中国文化中的古典政治哲学的基本特征概述根据对世界哲学史的研究分析,便会发觉每一个国家的哲学都有着其历史文化背景、民族文化特色等各种各样的差异,而每一个国家的政治哲学也不会例外,它也是存在着不同的民族性格、思维模式以及文化特色等诸多方面的差异的,中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它的古典政治哲学必然注入了中华文明史发展的血液,它以其卓尔不凡的内涵屹立在世界哲学史的高峰之上。浅显易懂的讲,中国的古典政治哲学在世界的哲学史上乃是绝无仅有的人文主义哲学。简而言之的概述,中国的古典分为四大显学派别,那便是儒家、墨家、道家与法家,虽然他们所论述的都是“天道”,但却更为注重尽人事,虽然他们所关注的重心都在于“人”,可是又在理论当中谈古论今。这四家的哲学思想既相似,又各有不同,但共同的点便皆为一个“道”字,真碍事中国的古典政治哲学中的精髓。无论是治国齐家平天下之道,皆是容纳其中,无论是广义的人道、天道,又或者是狭义的君臣之道、师生之道、父子之道等等都在其中。例如说,儒家所崇尚的道是“朝闻道,夕死可矣。”而道家言的道则是:“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法家说的道是:“道者,万物序。”墨家所讲的道则是:“贤良之士,厚乎德行,辩乎言论,博乎道术。”虽然这四家对于治国方针皆有自己的看法,但是他们所关注的重心都是相同的,那便是“以人为本”,那边是在天人之间、人我之间与我与身心之间的关系与超凡脱俗的思维。

三、中国古代的民本主义执政哲学乃是中国的古典政治哲学的核心灵魂中国的民本主义执政哲学乃是我国的古典政治哲学的精髓所在,真也是近30年来海内外政治学术界学者们探讨所得出的共识。中国从古至今,政治管理的客观载体便是广地众人。自从夏商周这三个朝代以来直至明清,所有的政治格局都是被划分为四个层次为一体的政治体系的。这种格局在政治哲学中的根本问题便是如何协调君臣之间的关系以及官民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的治理国家。“民乃邦本,本固邦宁。”所以在中国古代的民本主义之政治学思想中,勤政爱民乃是最为重要的本质,这也是中国古典政治哲学的灵魂支柱。

四、结语总而言之,有关于中国文化中的古典政治哲学的基本认知,便是对于中国古典政治哲学更深一步的、更系统化的认识与研究这种哲学精神以及特征,这不仅仅限于政府工作人员的治国理政,而是应该逐渐发展为中华民族当代的政治思维能力,从而全面的提高所有中华公民的道德素养与政治思想,这具有着非常关键的思想政治教育意义。

参考文献:

[1]唐德先.中国古典政治哲学的基本认知

[J].理论探讨,2012,(05).

[2]林存光.重读中国古典政治哲学――兼论中国政治思想史研究诸范式

[J].政治思想史,2011,(03).

[3]化涛.论中国古典政治哲学中政权合法性问题

[J].晋阳学刊,2008,(05).

[4]林存光.中国古典政治哲学论纲――一项基于中西比较视角的审视与分析

[J].天津社会科学,2006,(03).

[5]孙利.中国哲学视野下人的价值与人的本质问题探讨

[J].北方论丛,2010,(01).

民法典问题探讨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德性本体;知识本体;城邦;公民;正义

苏格拉底确立了政治哲学的根基:“政治事务是一个自足的领域,政治事务和非政治事务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或者更进一步说,公共善与私人之善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苏格拉底之前,毕达哥拉斯、赫拉克利特、德谟克利特等思想家只关注数学和自然,探究事物的根据和本原,而“苏格拉底是第一个把哲学从天上唤回,引入城邦甚至家庭之中,迫使哲学追问生活与道德,追问好与坏”。

一、苏格拉底政治哲学的哲学基础

(一)德性论。前苏格拉底时期的思想家关注自然事物,探讨宇宙的规律,苏格拉底则认为除了自然科学知识,还有一种关于人和人性的知识,他开始探究关于人的学问,关注知识与美德二者之间的关系。要探究关于人的知识,就是要“认识你自己”。我们所能探讨的知识是关于人的德性的知识,德性包括了正义、虔诚、忠诚、勇敢、公民义务等。从德性论角度看,苏格拉底将人们追究事物意义的视线从天上拉回了人间,具有了西方古典人文精神,实现了古典人文精神的一次大转向,他明确提出了我们不需要探讨自然事物的意义和本质,而应探讨“人”的意义。

(二)方法论 。苏格拉底将关于自然事物的本原放在括号内悬置起来,而关注德性知识,这具有现象学的意义。苏格拉底的助产术也就是强论证法或者说是诱导论证法具有很深远的意义,智者运动就是教人们如何用强论证战胜弱论证的,苏格拉斯诱导的概念主要是与政治哲学有关的,例如正义、德性等。苏格拉底用这种方法探讨了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公民不服从理论等公民政治哲学思想。

二、苏格拉底的政治哲学思想

(一)德性政治本体与知识政治本体的结合。苏格拉底政治哲学的本体论是关于德性政治和知识政治的关系问题,试图回答人在政治生活中的本体意义。所谓“美德”就是公民在政治生活中要追求的德性,将这种政治美德放在公民身上,认为公民要为城邦承担义务,履行责任。这种责任和义务要像“牛虻”,时时给当下的雅典城邦以刺激,因为雅典城邦已走向衰落,其标志就在于德性的衰败。知识政治本体,是关于城邦和公民政治生活中的德性的知识。德性本体和知识本体在公民和城邦政治生活中实现统一。

(二)城邦与公民:政治生活方式的双重主题。城邦与公民是苏格拉底政治哲学思想的核心,对这一核心的论述,回答了古典政治哲学的主题问题。关于城邦政治生活方式的探究,具有整体主义国家观的倾向,苏格拉底主张城邦至上,过以正义、节制等为原则的追求城邦美德的政治生活。在德性城邦与法治城邦的选择中,苏格拉底是以纯粹的古希腊人崇尚的公共德性为城邦生活的方式。

在关于公民政治生活方式的探究方面,苏格拉底认为公民的生活方式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卷入到政治生活的中心,追逐名利,正如一部分智者所教授的那样要热衷于城邦政治生活,学习演讲和辩论,热衷战争。另一种则是站在社会政治生活的边缘,做一个冷静的旁观者。苏格拉底认为公民需要做一个积极的沉思者,而不是冷漠的,无望的,不承担责任和义务的旁观者,要探讨人间美德,关心政治、关注政治,要成为为城邦之善尽责任和义务的好公民。

(三)苏格拉底的“正义”观。在苏格拉底看来,正义就是知识,伦理是政治性的,而政治又是伦理性的。至高至大的美德是政治美德,苏格拉底将其看作是管理城邦事务的艺术,正是借助于这种艺术,人们才能成为优秀的政治家。正义是合乎法律的规定,无论是不成文的神的法律还是成文的人的法律都要考虑到正义,正义性并不只是立法的标准,而且是立法的共同本质。苏格拉底认为公民必须维护城邦法律的尊严,法律如契约,遵守法律就是遵守契约,破坏法律就是破坏契约。

正义也在于公民美德的教育,苏格拉底认为,美德既然就是知识,因此城邦应当注意培育公民的美德。他虽强调天赋,但并不否定后天教育,认为自己就是一个负有培育美德责任的教师。他提出,绝大多数人都不是极善或极恶的,而是介于善良与邪恶之间,因此绝大多数人都需要教育和引导。他教育人们成为高尚、正直的公民,他说:“最幸福的人和达到最理想目的的人,是那些养成了普通公民具备的善良品质的人。这些品质就是所谓的节制和诚实。”

三、苏格拉底的政治哲学对柏拉图及后世政治哲学的影响

苏格拉底被认为是政治哲学传统的奠基者和真正源头。他的一生都是“述而不作”的,他的思想直接体现在他的学生柏拉图的著作之中,而且对整个西方的思想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被西方世界称为古代思想家中的最伟大的人物。苏格拉底的方法论(助产术),知识本体与德性本体相融合的本体论,以及公民应该选择何种生活方式的思想,都对柏拉图的政治哲学产生了直接的影响。苏格拉底的思想也通过柏拉图影响着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也认为一个真正的城邦是一个追求正义和善的城邦,以追求德性为目标,应当选择的政治生活方式也是追求德性与知识的统一。希腊化时期城邦走向衰落,城邦式的公共德性已经破碎,人们向往、追求过个人宁静的生活,追求个体伦理德性的完善,苏格拉底的人文精神对希腊化时期和整个古典政治哲学思想也产生了影响。

参考文献

[1] 策勒尔.古希腊哲学史纲[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

[2] [古希腊]柏拉图.苏格拉底的最后日子[M].上海:三联书店,1988.

民法典问题探讨范文第11篇

一、自学提示

为便于学生学习,笔者用课件显示导学提纲:

①古代希腊城邦雅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什么?

②雅典的各级官员是如何产生的?

③雅典的最高司法机构是什么?其陪审员是如何产生的?

④雅典人是如何限制权力过分集中的?

⑤结合伯利克在阵亡将士的葬礼上发表的演说来讨论:你对古代雅典的这种民主制度作何评价?

所谓“提纲”就是教师梳理教材、根据教学目标、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确立的学习要点。所谓“导读” 就是教师引导学生进入课文的阅读学习之中,使学生的思维活动由课前的暂停状态进入到活跃状态,由被动接受的状态进入到主动接受的状态,也就是使学生尽快进入主动学习的“角色”。这个导学提纲是一个由5个设问组成的问题链。由此可以明确“自学提示”的设计要求。“自学提示”的问题,应既是教学目标,也是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既有纯识记性的,也要有理解性的;既有可以从教材上直接找到答案的,也要有需要加以理解、分析或归纳才能形成答案的。总体要求是:这些问题是由浅入深、由易而难、构成梯度的,从而为学生通过阅读教材、开展讨论,最后突破重点难点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

二、学法指导

为指导学生学习,笔者用课件显示本课学习的五种方法:循序渐进、借助网络、学会归纳、突出重点和讨论交流。

“提纲导读”关键在“导”,即学习方法的指导。对尚在形成学习能力过程中的初中生来说,学习方法的指导很重要,它是学生形成学习能力的前提,是提高学生学习效率的保证。但是,学习方法的指导不能“一刀切”,而应因人因文而异。本课学习的五种方法分别对学生的学习程序、学习途径、学习要求、学习重点和学习方式提出了明确要求,从而为下一阶段的“自主学习”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自主学习

学生根据笔者提示的五种方法进行有序而有效的学习。

按五种序号的先后顺序循序渐进,逐一解答问题。

借助网络,加深了对课文克里特岛的宫殿遗址、古希腊航海浮雕雅典学院、凯旋门等图片内容的认识,从中理解了欧洲的古典文明,感悟到图片是会说话的历史。

善于从课文中寻找答案:认为古代希腊城邦雅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男性公民参加的公民大会;雅典的各级官员是从公民中抽签产生;雅典的最高司法机构是陪审法庭,其陪审员也是从公民中抽签产生;雅典人为了防止某些人权力过大而破坏民主制度,发明了陶片放逐法,每年专门召开一次公民大会,公民们把他们认为是民主的敌人的名字写在陶片(或贝壳)上,如果出会的人数超过6000,得票最多的人就会受到为期10年的放逐。

学生们认为第五个问题是学习重点,即:结合伯利克在阵亡将士的葬礼上发表的演说来讨论:你对古代雅典的这种民主制度作何评价?于是,笔者先将这个问题分解为两个问题,即:雅典民主制度是何时通过什么方式建立的?我们应如何正确评价雅典的民主制度?再将全班同学分为四个学习小组,进行讨论交流。

经过5分钟的讨论,各小组选派代表发言。小组1代表说:雅典的民主制度确立于公元前6世纪,是在平民与贵族斗争胜利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改革(梯修斯改革、梭伦改革、克里斯提尼改革)建立起来的。公元前5世纪希波战争后,雅典民主制度获得高度发展,进入全盛期。小组2代表说:在雅典民主制度之下,城邦的政治和经济生活比较公开和民主,每个公民都可以直接参政、议政,这不仅协调了公民内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而且充分调动了公民的聪明才智和积极性。这一制度在当时具有重大进步意义,对雅典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小组3代表说: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雅典民主制度也具有十分突出的局限性。因为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妇女,外邦人和奴隶是没有公民权的。而即使有公民权的农民和手工业者,由于忙于生计,也无法保证按时履行其公民义务。并且,由于私有财产引起的不平等,实际上绝大部分政治领袖都出自贵族阶层。小组4代表说:小组2代表说的是雅典民主制度的正面,而小组3代表说的是雅典民主制度的反面,而我们要学会辩证地看问题,既要看到问题的正面,也要看到问题的反面。凌老师不是说我们应如何正确评价雅典的民主制度吗?因此,我认为,将小组2代表说的和小组3代表说的加起来,就是对雅典民主制度的正确评价。

民法典问题探讨范文第12篇

 

关键词:民法 国家制定法 法社会学

前言

中国古代有无民法,确实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在我国法学界,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民法是西方近现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产物,中国法的历史基本上是一部封建刑法史,没有自己的民法。但也有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古代是存在民法的,且是我国固有的民法体系。我觉得讨论这个问题的前提是如何界定“民法”,只有界定了“民法”才有讨论的基础。而学界的争议一定程度上又反映了研究和解释中国传统法律过程中,中西两种法律知识体系的矛盾。即作为一个现代学者,拥有的法律知识体系基本上是西方的、现代的;而传统的中国法律则是属于另外一种完全不同的法律知识体系,是一种中国固有的知识体系。对于如何解读中国的传统法律,目前学界存在两种思路:第一种是从国家制定法的层面讨论有无民法;第二种是从法社会学的视角讨论有无民法。下面,本文将对这两种思路进行探讨:

一、第一种思路的探讨

从国家制定法的层面出发,学界的主要观点大致如下:

(一)肯定说

20世纪80年代前:

1.梅仲协先生认为:“我国春秋之世,礼与刑相对立。……。礼所规定之人事与亲属二事,周详备至,远非粗陋残酷之罗马十二表法所敢望其项背者。依余所信,礼为世界最古最完备之民事法规也”。但是梅先生又认为,商鞅变法以后,礼与刑之间的分界泯灭了,中国古代的民法都只是残留在律典的户婚、杂律中。“故中华旧法,以唐律为最完备。惜乎民刑合一,其民事部分,唯户婚、杂律中,见其梗概耳”。[1]

2.民刑合一说:杨鸿烈、戴炎辉、胡长清、杨幼炯、徐道邻、张镜影、林咏荣及浅井虎夫等法学名家皆此立场。其论证大致为:以调整对象为界限,古代律典中存在民事和刑事之间的实质区别,尽管民事规范较简略,但仍可将中国古代的成文律典看作民刑合一的法律体系。其中,杨鸿烈先生认为:“在现在应该算是私法典规定的事项也包含在这些公法典里面,从来没有以为是特种法典而独立编纂的。并且这些公法典里的私法的规定也是很为鲜少,如亲族法的婚姻、离婚、养子、承继,物权法的所有权、质权和债权法的买卖、借贷、受寄财物等事也不过只规定个大纲而已,简略已极”。[2]他是倾向于认为民事与刑事规范揉杂在一起,也就间接承认了古代中国有民法一说。胡长清先生则更直接:“(《大清律例》)《户律》分列7目,共812条,虽散见杂出于《刑律》之中,然所谓户役、田宅、婚姻、钱债者,皆民法也。谓我国自古无形式的民法则可,谓无实质的民法则厚诬矣”。[3]他是认为中国古代虽无形式民法(formal civil law),然有实质意义民法(civil law insubstantialsense)。此一立论实为肯定说之一变相。

民法典问题探讨范文第13篇

张新科的文学文化研究还涉及社会文化,如在《中国古典传记的民族心理》《中国古典传记道德生命的张扬》等文章中,他指出,中国古典传记的发展,既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影响,同时也与我们的民族心理有密切关系,如注重现实心理、祖先崇拜心理、英雄崇拜心理、留名不朽心理等。这些民族心理,对古典传记的人物选择、材料选择、事实呈现以及价值取向等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中国古典传记中优秀传主的生命具有不朽的价值,传主的自然生命结束了,但他们的道德生命会在后代复活,并产生影响。这说明张新科的文学文化研究不仅仅只是对具体可感的文化现象的研究,更为重要的是也涉及精神文化层面的研究。就文学的人文性研究而言,张新科主要着力于古典传记的生命价值和古代文学的入世进取主题研究。在《活力释放:中国古典传记的生命内涵》一文中,他认为,中国古典传记里,围绕生命的问题,体现出多种思想和行为:或建功立业,或珍惜生命,或牺牲生命,或尊重他人生命,或预设生命的结束等。生命活动实际上是人的自身活力的释放,在释放过程中由生命激扬出灼热的力量,这种力量往往是最动人心魄、最具审美意义的。社会条件对活力的释放总会起到或促进或束缚或压抑等作用,而活力的释放是由于充沛的内在激情,这种激情主要来源于时代使命、信仰力量、前代楷模、家庭教育、个人修养等诸多方面。《唐前传记文学的生命价值》一文则从阐释唐前传记文学作品中传主本身的生命价值入手,对传主个体生命融入民族生命以及其对民族精神塑造所产生的重要作用进行了论析。在《入世进取:生命活力的展现》一文中,他提出“中国古代文学中的入世进取主题,是人的生命活力的展现”的观点。入世进取主题的产生与发展,还与中国人自强不息的哲学心态以及重人生、重现实的民族心理有关。在《古代文学入世进取主题的忧患意识与悲剧色彩》一文中,他提出:“中国古代文学入世进取主题中充满着忧患意识乃至于悲剧色彩。忧患意识是人的生命意志的体现,甚至形成一种积极的时代风尚。”《昂扬奋进的主旋律:古代文学入世进取主题论略》一文认为:“入世进取主题是中国古代文学中最富生命力的主题之一。这个主题,有其昂扬奋进的主旋律,那种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坚韧不拔的毅力,勇于反抗、勇于革新以及为理想而献身的精神,永远给人以鼓舞的力量。”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2012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古典传记文学的生命价值》乃是张新科古典传记生命价值全面系统的研究成果。论著以传记“是人类生命的一种特殊载体”为基点[3]62,以“生命价值”为切入点,在梳理中国古典传记源远流长的发展历程的基础上认为:中国古典传记具有“连续性”“系统性”“功利性”“丰富性”“多样性”“形象性”等特点;中国古典传记的生命内涵在于“活力释放”,也就是要转动生命时针,焕发内在激情;古典传记的生命价值体现为追求不朽,其主旋律是“昂扬进取”,并表现为“多音符”和“变奏曲”;中国古典传记的忧患意识表现出“深厚苍劲”的特征,是集体性焦虑与个体焦虑的集合;中国古典传记的悲剧实践主体是在为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而进行力的创造,他们具有顽强的意志和坚忍不拔的毅力,具有正义感和高尚情操;中国古典传记体现了天人关系、人生观念、人性展现的哲学意蕴;表现了注重现实、祖先崇拜、英雄崇拜和留名后世的民族心理;中国古典传记中道德生命的张扬乃是生命的复活,是道德的净化;其审美价值在于力的象征,这种力量分别是艺术力量、情感力量、感染力量。同时,论著还探讨了古典传记终极目标的实现、民族精神及其当代意义。可以说,该论著从古典传记的生命内涵、生命价值的体现、忧患意识、悲剧精神、哲学意蕴、民族心理、审美价值等方面开创性地建构了中国古典传记的生命理论。总之,张新科从文化学的视角对古代文学给予观照,从文学的角度理解文化,从文化的视野阐释文学。这样的研究能够把文学现象置于特定的时代氛围和特有的历史语境中,从广阔的文化视野中对文学现象进行多角度、多层面、多向度的考察和透视,探寻文学活动中的文化要素及其对文学的影响,从而更好地把握文学的发展规律。张新科古代文学的人文研究,旨在通过探究历史人物的生命价值和中国古代文人在文学作品中对生命意义的张扬,发现人的生命活力、生命内涵、生命价值、生命意志对于历史和人生的意义。这不仅仅是对中国古代文学文化研究的新开拓,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强调引进生命意识和生命活动视角,将文学置于生命美学的图景中进行审视和阐释,将对生命意识的考察上升到美学的层次,建构文学的生命观或生命文学观。理论和实践的共振共鸣,将文学活动引向深入,使文学的生命意识和生命美学观念犹如一道行走的风景,在开放、多元的发展变化中昭示着文学的行进和存在”[4]。如果要寻找更为深刻的现实意义的话,这样的研究能够让人们透过历史的记述,在对入世进取主题文学作品的体味中,感受历史人物、文人志士那火热的生命活力及其闪耀出的光辉,从而把自我生命融入民族生命之中。这也启示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要释放生命活力,燃烧生命激情,绽放生命之花,从而“具有富于丰饶的生命力与创造力”[5]19,使自己成为幸福的人。

二、创新论

“历史告诉我们,一个民族要发展,要充满活力,就必须有创新精神。”[6]张新科的古代文学研究有着突出的创新性。这种创新主要体现为善于发现问题,强调创造,努力探究文学现象之间的关联性,发现作家作品的创新精神。在《〈史记〉研究应走出误区》一文中,张新科在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史记》研究成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近年来在《史记》研究过程中,仍存在一些误区,应引起我们的注意。他认为,在《史记》研究史上,20世纪50年代曾出现过美化、拔高司马迁的倾向,有些研究者回护司马迁,不能正视司马迁思想的矛盾及局限性。除此之外,对《史记》材料不加考察分析,一律视为司马迁的思想;研究课题的重复、老化等,都是《史记》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探寻文学现象之间的关联性,也是张新科学术创新的体现。在《六朝新文学理论的先声——司马迁对魏晋南北朝文论影响三题》一文中,他发现了司马迁的文化学术观念与魏晋南北朝文论之间的关联,认为司马迁对学术性的“文学”与文学性的“文章”的区分及对文学家、文学作品的重视,影响了六朝人对文学不朽价值的认识和对文学规律的探讨;司马迁提出的“发愤著书”理论影响了六朝文论中的“蓄愤说”和“怨愤说”;司马迁的“通古今之变”的历史观影响了六朝文论中的“通变”思想。在《〈水浒传〉与中国古代传记》一文中,他对《水浒传》与中国古代传记之间的关联作了较为详细的探讨,认为《水浒传》的批判现实主义精神、反抗精神、侠义精神、英雄主义精神等内在精神对古代传记有许多继承与发展之处;《水浒传》在个性化的人物、戏剧化的场面、叙述方法等艺术上对传记文学有许多继承与发展。在《历史与小说的不解之缘》一文中,他认为小说从史乘分化出来以后,并没有脱净干系,仍带有史的特征。而史传著作也不是一块“纯洁”的地方,其中不乏小说的地盘,小说中有史,史中有小说,小说与史传有着不解之缘。张新科还善于发现古代文学作家作品的创新精神,这是其古代文学研究创新的又一体现。在《〈史记〉所体现的创新精神》一文中,他总结了《史记》多方面的创新精神:一是《史记》记载了许多有作为的政治家在治理国家方面的创新精神;二是记载了许多思想家的重要活动,表现了思想家强烈的历史责任感和创新精神;三是表现了文学家、史学家的创造精神;四是司马迁自身的创新精神。另外,张新科还发现了司马迁的创造意识。在《毅力胜挫折心血铸长城——从挫折心理学角度看司马迁的创造意识》一文中,他运用美国临床心理学家艾里斯的“挫折的ABC理论”,深入分析了司马迁在创作《史记》时所体现出的创造性及其产生过程。他认为,司马迁在创作《史记》的创造性活动中遭遇挫折后,能够主动调整自己对诱发性事件的看法和态度,调整自己的情绪,最大程度地减少挫折带给人的不良反应以及苦恼、郁闷等情绪困扰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在挫折中奋进,保证了创造性活动的持续进行。任何科学研究都需要创新,中国古代文学研究也不例外,而如何在理论体系、观点方法、考察视界等方面有所开拓和创新,是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张新科对研究误区的纠偏,对文学现象关联性的探究,以及对古代作家作品所体现出创造精神的发现,都可以说是创新古代文学研究的有益探索。

三、学科论

学科是学术的分类,指在整个科学体系中学术相对独立、理论相对完整的科学分支,或者说就是科学的部门。“由于人类知识是不断增加的,于是各个科学部门(各学科)的内容就会随着历史的前进、社会的进步越来越丰富。不仅如此,科学各部门的划分也就越来越细,科学所包含的学科就会越来越多。”[7]因此,随着人类知识的不断积累,新的学科会不断涌现。在自己的研究过程中,张新科非常注重新学科的建立,他通过学科学术史的梳理、学科体系的建立及意义探究、学科的未来展望等方面的研究,建立了“史记学”。首先,他对“史记学”学科学术史作了梳理,在《20世纪史记学的发展道路》一文中,他认为20世纪的《史记》研究分为承前启后、初见成效、逐步深入、停顿沉寂和全面丰收五个时期;新中国成立和改革开放成为20世纪《史记》研究的两个重要转折点;各个时期的《史记》研究,既有对前人研究的继承和深化,又能拓宽研究领域,出现新变的因素,都有其鲜明的特点。同时,张新科对“史记学”学科的未来发展进行展望,在《史记学:21世纪研究之展望》一文中,他认为“21世纪的史记学仍将是研究的热点领域”,并从综合化、理论化、多样化、立体化、世界化、生产化六个方面对21世纪史记学的发展作了初步构想。之后,他对建立“史记学”学科的可能性及其意义进行论说,在《“史记学”体系的建立及其意义》一文中,他提出,《史记》研究之所以能成为一门学科——“史记学”,并且建立自己的体系,是由于《史记》本身的价值、研究的历史和现状以及学科发展的需要等多种因素决定的;“史记学”的体系是一个开放型的体系,包括基础部分、理论部分和相关部分三大类;建立“史记学”的学科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为了建立这个体系,文史工作者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步骤。2003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史记学概论》是张新科建立“史记学”学科体系研究的标志性成果。这部著作分“范畴论”“价值论”“源流论”“本质论”“方法论”“生存论”“主体论”等7论17章,第一次建构起“史记学”的框架体系,奠定了“史记学”的理论基础。该论著系统阐述了有关“史记学”的基础性研究、理论研究、体系构成、建立基础、意义价值、形成与发展、兴盛与繁荣等学理性问题,总结概括了“史记学”的特点及其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张新科在“方法论”部分提出,“史记学”应当以唯物史观作为其理论支柱,运用史学、哲学、文学、美学、心理学、军事、经济学、法学、政治学、伦理学、校勘学、文字学、考古学等理论以及自然科学理论展开研究;在“史记学”研究中,可采用考据、比较、微观与宏观相结合等多元化的研究方法,还应借鉴西方先进的研究方法。此外,他还在“生存论”中,就“史记学”与社会现实、“史记学”的学术组织、“史记学”成果的产生及批评等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作了探讨。最后,该论著还从才学识结合、继承与创新结合、求实与求美结合、逻辑思维与形象思维结合、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结合等方面对“史记学”研究者应具有的素养和对“史记学”研究应采取的方法作了分析。通过论证分析,他最终建构了由基础研究、理论研究和相关研究构成,以史学、哲学、文学为支柱学科,以政治学、地理学、军事学、医学、天文学、经济学、心理学、档案学、民族学为相关学科的“史记学”学科体系。

四、嬗变规律论

科学研究是人们探索未知事实或未完全了解事实的本质和规律,以及对已有知识分析整理、验证并发现有关事实的本质及其规律的实践活动。因此,科学“是用于探索的一套规则和形式,由那些寻找可靠答案的人们创造”。自然科学是这样,人文社会科学也是这样,正如宇文所安所说:“在人文科学领域,我们需要某种类似从牛顿物理学到量子物理学的飞跃……我们以前一直觉得十分明确和稳定的‘时代’、‘作品’、‘作者’原来都可能只是一些复杂的变化过程……对于书写文学史的人来说,最大的挑战就是像在量子物理学里一样,描述文学和文化的变化实际上是怎样发生的。”古代文学研究也应当注重把握其变化的规律。张新科在古代文学研究实践中,主要从发现演变轨迹、梳理发展过程两方面入手,探寻古代文学的发展规律。就古代文学的演变轨迹研究而言,张新科主要致力于唐前史传文学的相关研究。在《先秦两汉时期史传文学的嬗变轨迹》一文中,他指出先秦两汉时期史传文学的嬗变,呈现四个演变轨迹:一是由简单的记事向复杂的写人发展;二是人物类型由上层逐步向下层扩展;三是作者感情由隐而显;四是风格由简朴、单一向纵恣和多样发展。《魏晋南北朝时期史传文学的嬗变轨迹》一文则以魏晋南北朝时期正史中的《三国志》《后汉书》《宋书》《南齐书》《魏书》为例,在对魏晋南北朝时期史传文学作了深入探讨后认为,这一时期的史传文学,呈现出了人物范围逐步缩小、由性格化向叙事化转变、思想感情由浓而淡、语言向骈俪发展的嬗变轨迹《。从〈左传〉到〈史记〉史传文学的嬗变过程》一文梳理了从《左传》到《史记》“藉事传人”的编年体到“以人明史”的纪传体的变化过程。《唐前史传文学研究》一书的出版是张新科对唐前史传文学及其嬗变轨迹研究的全面总结。该著作对唐前史传文学的发展过程、嬗变轨迹作了详尽的梳理和研究。首先,论著对唐前史传文学中人物形象的嬗变做了研究。其次,他把唐前史传文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即先秦萌芽成长期、两汉成熟高峰期、魏晋南北朝逐步衰微期,认为唐前史传文学发展有连续性、系统性、功利性、模式化等明显特征。再次,该著作还注重研究唐前史传文学发展的规律,探讨了唐前史传文学与辞赋、小说等文体的关系。正像他自己在总结该书的特点时所言:该研究“一是不对单部著作作孤立研究,而是把唐前史传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二是不再详细勾勒发展的线索,而把重点放在规律的探寻上。”张新科还善于通过综合研究,探索文学现象的嬗变规律。如在《从唐前史传论赞看骈文的演变轨迹》一文中,他以唐前史传的论赞变化为例,探讨了汉魏六朝时期骈文的演变轨迹及其与史传文体的关系,认为:《史记》论赞是典型的散文体;《汉书》论赞语言大都变单为双,整齐划一,四字句增多;《三国志》的论赞文字不仅句法整齐,而且词义也整齐,排句也有增多;《后汉书》的论赞,形式更趋完美,有部分论赞已是成熟的骈文;沈约《宋书》、萧子显《南齐书》的论赞,不仅句式整齐,而且讲究韵律,骈化倾向日益明显。史传论赞的这种演变,与骈文本身的历史发展相一致,体现了散文与骈文之间的密切关系。可见,张新科是一个“能够将错综复杂的原因、现象等结合、整理,发现理论和规律”的研究者。除了嬗变轨迹研究之外,对古代文学现象发生发展过程的研究也是张新科嬗变规律论的一个重要方面。《古代文学入世进取主题的发展过程》一文,针对入世进取、建功立业这一中国古代文学中充满生命活力的主题,分析了古代文学在不同时期的发展变化过程,指出入世进取主题的产生与发展,是与社会的变化密切相关的。

五、经典化论

民法典问题探讨范文第14篇

一、苏格拉底政治哲学的哲学基础

(一)德性论。前苏格拉底时期的思想家关注自然事物,探讨宇宙的规律,苏格拉底则认为除了自然科学知识,还有一种关于人和人性的知识,他开始探究关于人的学问,关注知识与美德二者之间的关系。要探究关于人的知识,就是要“认识你自己”。我们所能探讨的知识是关于人的德性的知识,德性包括了正义、虔诚、忠诚、勇敢、公民义务等。从德性论角度看,苏格拉底将人们追究事物意义的视线从天上拉回了人间,具有了西方古典人文精神,实现了古典人文精神的一次大转向,他明确提出了我们不需要探讨自然事物的意义和本质,而应探讨“人”的意义。

(二)方法论 。苏格拉底将关于自然事物的本原放在括号内悬置起来,而关注德性知识,这具有现象学的意义。苏格拉底的助产术也就是强论证法或者说是诱导论证法具有很深远的意义,智者运动就是教人们如何用强论证战胜弱论证的,苏格拉斯诱导的概念主要是与政治哲学有关的,例如正义、德性等。苏格拉底用这种方法探讨了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公民不服从理论等公民政治哲学思想。

二、苏格拉底的政治哲学思想

(一)德性政治本体与知识政治本体的结合。苏格拉底政治哲学的本体论是关于德性政治和知识政治的关系问题,试图回答人在政治生活中的本体意义。所谓“美德”就是公民在政治生活中要追求的德性,将这种政治美德放在公民身上,认为公民要为城邦承担义务,履行责任。这种责任和义务要像“牛虻”,时时给当下的雅典城邦以刺激,因为雅典城邦已走向衰落,其标志就在于德性的衰败。知识政治本体,是关于城邦和公民政治生活中的德性的知识。德性本体和知识本体在公民和城邦政治生活中实现统一。

(二)城邦与公民:政治生活方式的双重主题。城邦与公民是苏格拉底政治哲学思想的核心,对这一核心的论述,回答了古典政治哲学的主题问题。关于城邦政治生活方式的探究,具有整体主义国家观的倾向,苏格拉底主张城邦至上,过以正义、节制等为原则的追求城邦美德的政治生活。在德性城邦与法治城邦的选择中,苏格拉底是以纯粹的古希腊人崇尚的公共德性为城邦生活的方式。

在关于公民政治生活方式的探究方面,苏格拉底认为公民的生活方式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卷入到政治生活的中心,追逐名利,正如一部分智者所教授的那样要热衷于城邦政治生活,学习演讲和辩论,热衷战争。另一种则是站在社会政治生活的边缘,做一个冷静的旁观者。苏格拉底认为公民需要做一个积极的沉思者,而不是冷漠的,无望的,不承担责任和义务的旁观者,要探讨人间美德,关心政治、关注政治,要成为为城邦之善尽责任和义务的好公民。

(三)苏格拉底的“正义”观。在苏格拉底看来,正义就是知识,伦理是政治性的,而政治又是伦理性的。至高至大的美德是政治美德,苏格拉底将其看作是管理城邦事务的艺术,正是借助于这种艺术,人们才能成为优秀的政治家。正义是合乎法律的规定,无论是不成文的神的法律还是成文的人的法律都要考虑到正义,正义性并不只是立法的标准,而且是立法的共同本质。苏格拉底认为公民必须维护城邦法律的尊严,法律如契约,遵守法律就是遵守契约,破坏法律就是破坏契约。

正义也在于公民美德的教育,苏格拉底认为,美德既然就是知识,因此城邦应当注意培育公民的美德。他虽强调天赋,但并不否定后天教育,认为自己就是一个负有培育美德责任的教师。他提出,绝大多数人都不是极善或极恶的,而是介于善良与邪恶之间,因此绝大多数人都需要教育和引导。他教育人们成为高尚、正直的公民,他说:“最幸福的人和达到最理想目的的人,是那些养成了普通公民具备的善良品质的人。这些品质就是所谓的节制和诚实。”

三、苏格拉底的政治哲学对柏拉图及后世政治哲学的影响

苏格拉底被认为是政治哲学传统的奠基者和真正源头。他的一生都是“述而不作”的,他的思想直接体现在他的学生柏拉图的著作之中,而且对整个西方的思想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被西方世界称为古代思想家中的最伟大的人物。苏格拉底的方法论(助产术),知识本体与德性本体相融合的本体论,以及公民应该选择何种生活方式的思想,都对柏拉图的政治哲学产生了直接的影响。苏格拉底的思想也通过柏拉图影响着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也认为一个真正的城邦是一个追求正义和善的城邦,以追求德性为目标,应当选择的政治生活方式也是追求德性与知识的统一。希腊化时期城邦走向衰落,城邦式的公共德性已经破碎,人们向往、追求过个人宁静的生活,追求个体伦理德性的完善,苏格拉底的人文精神对希腊化时期和整个古典政治哲学思想也产生了影响。

参考文献

[1] 策勒尔.古希腊哲学史纲[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

[2] [古希腊]柏拉图.苏格拉底的最后日子[M].上海:三联书店,1988.

民法典问题探讨范文第15篇

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徐建国副总经理,江西教育出版社廖晓勇社长、周建森副总编辑出席开幕式,并向与会专家、学者表示热烈的欢迎。中国辞书学会语文辞书专业委员会主任谭景春代表语文辞书专业委员会在开幕式上通报了此次会议的筹备情况。

本次学术研讨会通过大会发言和小组讨论两种形式进行学术交流。会议论文内容涉及辞书理论与辞书史、词汇语义学研究、辞书的编纂修订、辞书的规范化与现代化等方面。

一、辞书理论与辞书史

语汇是本次会议讨论的热点之一。徐时仪《〈汉语大词典〉所收习语俗谚探略——兼论语词分合》以《汉语大词典》第二版水部所收的习语俗谚为实证,讨论了语词分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认为对“语词分立”应持审慎的态度。周荐《汉语熟语研究的正业与要务》提出了将汉语熟语研究与文化史研究结合的新思路;认为将语汇学作为一门新学科独立出来仍有待考量。刘静静、徐时仪《论“语”“词”的分与合》,赵越、周荐《从词汇学的体系性看“语词分立”说》,也从不同角度就“语词分立”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关于语汇的论文还有:李淑珍《试论俗语的同一性和同义性在语类辞书编纂中的作用》、温朔彬《论大型工具书〈语海〉编纂的特点》、王海静《论书证对“成语”辞书编纂的重要作用》、汤仕普《试论分化成语》等。

李仕春《框架语义学视阈下的词义衍生研究——以多义词“看”为例》用框架语义学理论解释了“看”的多个义项的形成原因。王洁《定中结构“平行式”多义词义项的语义距离考察》以定中结构的平行式多义名词为例,考察该类名词义项的语义距离。赵红梅《论同义词词典的学习属性》分别从功能、收词、词目信息及释义等方面对同义词词典的学习属性进行了探讨。

李孝仓《专书类辞典编纂中有关词汇的基本问题——以〈春秋左传辞典〉为例》,指出处理古代专书词典中的语文词汇条目时,需要解决好两个基础问题——古代文献用字与文献词汇的确认;两个核心问题——专书词典的收词立目与语词条目的释义。赵家栋、马雅琦《〈说文·水部〉与〈汉书·地理志〉异文研究》从文献学等角度对《说文解字》与《汉书》的异文从字、词、句三个层面进行了研究。潘牧天《文献异文对语文辞书编纂的价值》对《汉语大词典》等辞书中大量的例证进行研究,论证了异文对语文辞书编纂的价值。

叶军《现代辞书文化之滥觞——对商务印书馆早期辞书出版的几点思考》对商务印书馆早期出版的代表性辞书,特别是各类首出辞书进行了概括性梳理,总结出三大出版特点,并分析了这些鲜明特征对中国现代辞书事业发展起到的推动作用。高永伟《商务印书馆早期的英汉词典》则从英汉词典的角度回顾了商务印书馆早期的辞书出版活动。谢仁友《赵元任先生对辞书学的贡献》研究了赵元任先生对辞书编纂和辞书学研究的重要贡献。陈明娥《朝鲜时代汉学辞书的编纂特点及价值》介绍了朝鲜时代辞书的四大类型及其编纂特点,并从文献学、汉语史及语言教学价值等角度进行了讨论。

二、词汇语义学研究

晁继周《说“标志”与“标识”》从问题的产生、当前“标志”“标识”的使用情况、词典中对“标志”“标识”的处理三个方面讨论了“标志”与“标识”这组异形词,认为可以把“标识”处理为“标志”的同义词;提出词典必须及时反映语言的发展变化,要关注、解决异形词中的一些特殊问题。姜仁涛《〈现代汉语词典〉(第6、7版)与异形词规范》对该词典中的异形词进行了统计分析。谭景春《动词的目的義及其在词典释义中的处理》研究了动作义与目的义的区别、目的义的类型、动词目的义的兼类和含有目的义动词所带的宾语等问题,并对《现代汉语词典》中动词目的义释义的修订提出了重要意见。王重阳《“跩”“拽”的音与义》指出“跩”“拽”二字读zhuǎi音表示“傲慢、得意”时,应及时根据已经稳定的语言事实将字形定为“跩”。陈玉庆《语文词典中的单音儿化词的处理》统计了四部语文词典中单音节儿化词的收录及编排情况,对语文词典中单音节儿化词收录和编排提出了建议。王仁强、黄昌宁《从双层词类范畴化理论看现代汉语自指词项的兼类问题》从双层词类范畴化理论角度分析,认为取消自指词项兼类禁令是解决汉语词类问题的重要出路。潘雪莲《口感类形容词的语义发展及在词典中的注释处理》注意到口感类形容词有发展出名词性义项的可能,因而在辞书中需要及时进行补充和调整。饶琪《什么样的字母词能够进入辞典?——汉语字母词的共时演化(2000—2016)》从时间推移的视角观察“字母词”使用情况的变化,以确定什么样的字母词能够进入词典。

储泽祥《列举义“等等”是如何形成的》研究了列举义“等等”是怎么形成的,认为“等等”是从量词重叠式虚化来的,并不是列举助词“等”的复用。周淑萍《释“处士”》列举了“处士”一词的多种释义并对此进行考证,指出“处士”是指尚未入仕、没有官职在身的自由知识分子。高永安《汉语联绵词的搜集辨别及其意义》认为联绵词的语音结构支持上古汉语有含有l的复辅音;反对拆解联绵词的做法。卞仁海《〈汉语大词典〉“选练”条注商》、邵天松《“悬米”释义商补》、何茂活《〈汉语大字典〉“音义未详”字考释五题》分别对“选练”“悬米”“‘音义未详’字五例”进行了考释。程建功《〈说文〉基数字义的文化背景略说——兼议辞书释义的时代性及其局限》说明了《说文解字》从阴阳易数角度阐释一、二、三、四、五这种数词的原因。

程志兵《〈汉语大词典〉收释方言词语小议》从方言词的收录和释义的范围、标准等方面对《汉语大词典》第二版的修订提出建议。于峻嵘《〈现代汉语八百词〉合条(主条+副条)释义分析》以副词为例研究了《现代汉语八百词》中合条(主条+副条)模式的释义问题。康国章《AABB和ABB两种词汇结构及其交互构造问题》研究了AABB和ABB两种词汇结构及其交互构造问题,认为由AABB式词语变化为ABB是把原来并列关系的A、B变为正偏关系,反之则由正偏关系模糊为并列关系。邓双军、万艺玲《“事件·物质”类名词的释义问题》运用句法语义研究方法探讨“事件·物质”类名词的释义问题,认为可以根据词条的使用频率处理“事件·物质”类名词的释义。

三、辞书的编纂、修订与辞书的规范化、现代化

林仲湘、李园《关于〈规范字与繁体字、异体字辨析字典〉的编写》从使用范围、编写特色、细节和难题的处理等方面介绍了《规范字与繁体字、异体字辨析字典》的编写情况。汪惠民《对几部大型语文工具书部首设计情况的调查与思考》研究了四部大型辞书各版次部首设计的演变历程,指出“据形取部”和“总量简化”是它们演变的共同点,而不同的工具书因面向读者对象不同,在部首设计上亦有所变化。魏励、刘建梅、张秋霞《汉语辞书的编纂应提倡科学规范观》研究了规范字身份的确定,规范字形的确定,规范字与繁体字、异体字关系的梳理等问题。郭晓丹《连接号在语文辞书中的应用问题研究》探讨了如何落实《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关于分词连写的规定。陈明学《词汇规范与高中词语教学——以四个成语为例》以四个成语为例详细说明了词汇规范在高中语文教学中的重要性。

王吉辉《比喻与形容——有关词典释义语问题的探讨》考察了《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和第6版固定语意义解释的释义语“比喻”和“形容”的使用情况,并对此提出修改建议。王晖《“儿”音规范琐议》通过统计分析《现代汉语词典》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纲要》中“儿”的注音,认为仅将“儿”区分为“儿1”(词根)和“儿2”(词缀)尚有可商之处,另一个独立的“儿3”(儿尾)应当补充进来。宋浚瑞《辞书修订需要与时俱进——从〈汉语大词典〉第二版“引书格式”修改谈起》介绍了《汉语大词典》第二版“引书格式”的改进。刘建梅《〈现代汉语词典〉中植物词条的收录及释义问题》以《现代汉语词典》中的植物名称词条为例,分析了其中漏收及收录不当的现象。李雪《辞书中的语体色彩标注问题——以〈现代汉语词典〉中〈口〉的标注为例》考察了《现代汉语词典》中语体标记〈口〉的标注情况,提出语体色彩的划分应遵循最小交集原则。孙可《“旧读”浅议》研究了目前辞书中的“旧读”标注存在的问题。

王祝英《从引证歧异谈大型语文工具书修订需要注意的问题——以〈漢语大字典〉为例》以四组文献异文为例,探讨了用字歧异问题的处理方法,指出编纂大型语文辞书应当做好文献查证、取舍、标注等工作,并重视语料库在编纂中的运用。王海静《论书证对“成语”辞书编纂的重要作用》从“科学立目的依据”“精确释义的基础”“追本溯源的支撑”三个方面论证了书证在成语辞书编纂中的重要作用。李芸、郭小武《基于〈现代汉语词典〉的语汇调研》向大家展示了信息技术手段在处理辞书语料中的运用。

张永伟、顾曰国、胡钦谙《面向语料库辞书编纂系统的设计与实现》介绍了其课题组研发的COCAL辞书编纂系统,并对其中的主要功能进行演示。徐蔚《浅析数字化辞书的出版隐忧与对策》指出了数字化出版时代,泛全民化致使质量难于把控、读者个性化需求难以满足、著作权易受侵害等隐忧。

此次学术研讨会,学术气氛浓厚,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通过热烈研讨,既开阔了学术视野、丰富了学术知识、提高了学术水平,又增进了彼此间的学术友谊。对语文辞书的编纂、研究和出版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会议达到了预期目的,获得了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