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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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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法

第1篇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质量高低在很大程度上要靠审计方法、手段的创新。目前,虽然大多采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提高了工作效率,但大多数审计项目审计依然手段简单,还停留在就账查账的基础上,已不能满足当前经济形势及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一些问题不能从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角度查深查透。实践中发现,创新和改进审计方法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实行审前公示,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互相监督。首先,审计小组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张帖通告两种方法实行审计人员通讯方式两公开。公开审计组成员手机或小灵通号码和审计组成员个人网络邮箱地址。其次,接受被审计单位监督,认真填送廉政监督卡,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廉政透明度。

二是审前准备要祥略得当。做好审前调查,向组织、纪检、上级管理机关了解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认真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制定好相关审计评价指标表,对初次审计的对象,要做详细的审前调查;对任期中审计过的,基本情况已经掌握的,调查可以从简。

三是采取审计与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审计实施中,一方面通过查帐收集审计证据,另一方面通过座谈和咨询等形式分别听取离任人、接任人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代表和群众代表的意见和情况反映,并作好记录。最后,对属于审计范围的事项通过查帐进行核实,或外调取证;对不属于审计范围的事项向有关人员作出解释说明。把查帐与调查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了解单位的真实家底和被审计对象执行财经纪律和廉政情况,有助于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规避。

四是帐务审计应让顺查与逆查相结合。帐务审计先从原始凭证的审查着手,顺序对记帐凭证、日记帐和明细分类帐、总分类帐进行检查,最后审查会计报表等, 然后,有针对性地按照记帐程序的反方向进行审查。或是,审计人员依据所掌握的资料总体情况,先从审阅、分析会计报表着手,揭示财务经济活动中的薄弱环节和反常现象,发现线索,掌握重点,再据以查核各总分类帐户及其所属明细分类帐,然后核对记帐凭证,审查原始凭证,最后,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日记帐和明细分类帐、总分类帐进行顺序检查。就是说,可先顺查后逆查,也可先逆查后顺查。使顺查与逆查相灵活结合,能从大处着手,由表及里,由面到点,把握审计重点。

五是更好地运用和实施计算机辅助审计。目前从审计数据的采集、ao系统(或sql server、access等数据库)的导入、审计分析、审计结果等都有了一套完整的审计操作程序,为了更好地发挥计算机辅助审计的作用,在实践中要善于总结经验,勤于思考,求真务实,敢于探索,特别是要把具体的重点审计事项同构思审计结构流程图联系起来,实现审计思维过程的转变,对重点审计事项的思维、结构框架和具体实施要达到更加科学、更加合理、更加务实的程度。因此,构建重点审计事项查询流程图是很有必要的,其构建的思路和方法主要体现在如何确定重点审计事项、构建几何流程图、运用sql查询语句和对审计结果的核实等几个方面。有效利用excel表格。excel软件详尽的数表处理功能为审计人员执行分析程序,特别是处理繁杂的数据计算与分析提供了有力的工具。审计实务人员借助excel软件能够更加高效的获取强有力的审计证据,为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提供了合理基础。

六是财政财务审计中应让帐簿审阅与信息资料函证相结合。审计人员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计划、决策方案、合同及会议记录等书面资料审阅的同时还应发函给被审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取得证据,以证实被审单位会计记录是否正确,验证款项、实物等的期末余额正确性。通过函证,审计人员了解被审单位的相关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存在性及被审单位会计记录的可靠性、真实性,验证被审单位及有关人员有无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实际审计工作,一般使用手工发询证函,但大多是手工输入,在输入数据和单位名称等内容时,存在重复劳动,且容易出错,在选取了样本,填写询证函时漏掉,在发函数量较少的情况下,影响尚小,在发函数量很大的情况下,如何提高效率?建议利用网络126邮箱、163邮箱和word电子邮件等发询证函。应注意的是在函证操作中要采用积极函证法以取得有效的证据。

第2篇

关键词:加强 经济审计 经济责任

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政治体制以及经济体制不断变革的的社会生活中,中央对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视也在逐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国家审计的一部分,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起着一定的促进作用,对相关部门工作公开性和透明性的加强,也具有某种意义上的强化作用。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不仅有利于本部门的领导干部加强做好本职工作的责任心,也有利于其树立良好的模范作用。笔者从怎样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几点建议,来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建设进行论述。

一、加强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实施

加大对经济责任审计法律保障,是建设经济责任审计快速发展的基本途径。法律法规体系的保障,在一定意义上讲,不仅可以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规范,也对审计中风险的预防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加强有关政策性法律法规的实施,提升相关法规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提高单位领导对经济责任审计的高度重视。虽然我国在《审计法》和《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提出了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但在其工作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为了营造一种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工件环境,从实际情况出发,建立一套与之相匹配的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关部门认为,一方面可以针对经济责任审计制定一系列的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把经济责任审计作为法定审计工作的重要实施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可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有关原则的规定,结合其自身发展状况,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行更深层次的制定、修改与完善,把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干部考核的必经程序,加强有关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性的重视。

二、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工作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可预知的风险性,为了更好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这就需要建立一支政策性水平较高,业务技术水平精湛和综合能力分析较强的专业性的高素质人才的审计队伍建设,并注重后续人才的重点培养,拓宽培训渠道,并严格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实施。由于审计工作的严肃性以及工作的特殊性,而且,经济责任审计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这就需要相关的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具备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在审计实务相对强大的发达国家,在此方面,按照不同的审计类型,成立了不同类型的的职业审计协会,并实施了审计师注册制度。笔者认为,适当的建立注册经济责任审计师考试制度,一方面可以选拔更为优秀的经济责任审计师,另一层面有刻意整合社会的审计资源,从而整体上提高经济责任审计人员素质。因此,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师,通过重点提升审计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注重审计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的不断更新,来加强对有关政策性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究,培养一批既掌握经济责任审计相关专业管理知识及核心审计技术,又能熟练应用各类信息化技术的综合性全面发展的审计人才,增强其自身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坚持依法审计的精神,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缓解繁重的审计任务与审计人员资源的紧缺,对于预防和惩治腐败,积极推动审计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三、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

在我国,虽然理论界对于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问题,进行了多年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理论成果,但是,从整体效果上来说,成效不太显著,针对我国目前关于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建立,也尚未全面构建,由于其法律法规政策存在滞后性,强有力组织保证的缺乏性,在一定程度上,或多或少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产生一定的制约性。无论是从经济责任审计的需求和目标来看,还是从经济责任审计理论的发展需求出发,都需要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科学的、具体的、健全有效的经济责任评价指标体系。经济责任审计分为不同的部门,各部门性质不同,预期相对应的经济责任也不尽相同,这就使的在构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时也不尽相同。但是可以通过不同的审计基础,寻找不同责任和各个单位性质之间的共性,来构建一个从整体上可以与各单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标准相适应的评价体系。并通过对各单位制定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标准体系,对不同单位部门的领导干部进行统一的、严格的、科学化的审计评价,在针对特定部门领导干部在关键等细节之处进行处理,以确保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在审计工作人员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科学有效的进行。

四、加强政府职能的转变来促进审计的权限

通过采取转变政府职能的方式来加强审计的权限。一般而言,领导在任职期间,承担的责任往往多于离职期间,但是在任职期间的工作,可能对于经济责任的审计仅仅限于一般的市场经济活动,在对市场经济活动的责任进行审计评价时,也只分为主管负责和直接负责两种,为此,我们应该根据严格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进行评价,还要通过对审计工作的公正性来对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性评价,也不能照搬过去陈旧的审计模式,对于审计工作中审计对象的述职报告和任职期间的工作总结,一定要保持严谨、公正的审计态度,这样才能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序科学化的进行,让政府转变其自身的工作职能,做到审计评价工作与内容的一致性。

五、结束语

在党中央召开的十中,着重强调了关于建立完善的责任审计制度,特别是对审计工作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作出了重点概括,本文通过对工作中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几点建议,通过有效的法规政策和相关理论知识,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施,保障审计工作的有效合理的开展,进一步促进了依法审计建设工作的实施。

参考文献:

第3篇

一、加强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实施

加大对经济责任审计法律保障,是建设经济责任审计快速发展的基本途径。法律法规体系的保障,在一定意义上讲,不仅可以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规范,也对审计中风险的预防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加强有关政策性法律法规的实施,提升相关法规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提高单位领导对经济责任审计的高度重视。虽然我国在《审计法》和《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提出了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但在其工作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为了营造一种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工件环境,从实际情况出发,建立一套与之相匹配的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关部门认为,一方面可以针对经济责任审计制定一系列的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把经济责任审计作为法定审计工作的重要实施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可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有关原则的规定,结合其自身发展状况,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行更深层次的制定、修改与完善,把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干部考核的必经程序,加强有关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性的重视。

二、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工作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可预知的风险性,为了更好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这就需要建立一支政策性水平较高,业务技术水平精湛和综合能力分析较强的专业性的高素质人才的审计队伍建设,并注重后续人才的重点培养,拓宽培训渠道,并严格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实施。由于审计工作的严肃性以及工作的特殊性,而且,经济责任审计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这就需要相关的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具备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在审计实务相对强大的发达国家,在此方面,按照不同的审计类型,成立了不同类型的的职业审计协会,并实施了审计师注册制度。笔者认为,适当的建立注册经济责任审计师考试制度,一方面可以选拔更为优秀的经济责任审计师,另一层面有刻意整合社会的审计资源,从而整体上提高经济责任审计人员素质。因此,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师,通过重点提升审计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注重审计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的不断更新,来加强对有关政策性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究,培养一批既掌握经济责任审计相关专业管理知识及核心审计技术,又能熟练应用各类信息化技术的综合性全面发展的审计人才,增强其自身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坚持依法审计的精神,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缓解繁重的审计任务与审计人员资源的紧缺,对于预防和惩治腐败,积极推动审计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三、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

在我国,虽然理论界对于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问题,进行了多年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理论成果,但是,从整体效果上来说,成效不太显著,针对我国目前关于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建立,也尚未全面构建,由于其法律法规政策存在滞后性,强有力组织保证的缺乏性,在一定程度上,或多或少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产生一定的制约性。无论是从经济责任审计的需求和目标来看,还是从经济责任审计理论的发展需求出发,都需要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科学的、具体的、健全有效的经济责任评价指标体系。经济责任审计分为不同的部门,各部门性质不同,预期相对应的经济责任也不尽相同,这就使的在构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时也不尽相同。但是可以通过不同的审计基础,寻找不同责任和各个单位性质之间的共性,来构建一个从整体上可以与各单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标准相适应的评价体系。并通过对各单位制定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标准体系,对不同单位部门的领导干部进行统一的、严格的、科学化的审计评价,在针对特定部门领导干部在关键等细节之处进行处理,以确保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在审计工作人员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科学有效的进行。

四、加强政府职能的转变来促进审计的权限

通过采取转变政府职能的方式来加强审计的权限。一般而言,领导在任职期间,承担的责任往往多于离职期间,但是在任职期间的工作,可能对于经济责任的审计仅仅限于一般的市场经济活动,在对市场经济活动的责任进行审计评价时,也只分为主管负责和直接负责两种,为此,我们应该根据严格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进行评价,还要通过对审计工作的公正性来对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性评价,也不能照搬过去陈旧的审计模式,对于审计工作中审计对象的述职报告和任职期间的工作总结,一定要保持严谨、公正的审计态度,这样才能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序科学化的进行,让政府转变其自身的工作职能,做到审计评价工作与内容的一致性。

第4篇

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的规定或由于某种事实状态符合经济法的特别规定而应当承担的后果。[1] 关于它的名称,学界主要有:经济责任、经济法责任和经济法律责任等不同的称谓,但绝大多数赞成使用“经济法责任”,[2] 本文亦认为采用“经济法责任”的表述比较恰当。经济责任是一个泛化了的概念,其内涵与外延非常模糊,不适合作为法学术语用于经济法学和法律术语用于经济法实践;经济法律责任则容易造成“经济法律”和“经济法”的混同,使人误认为是所有经济法律规定的责任,而且,由于约定俗成的原因,法学中通常将“民事法律责任”简称为“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简称为“行政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简称为“刑事责任”,容易引起人们将“经济法律责任”简称为“经济责任”的误会。因此,本文采用“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上之法律责任的专用术语。

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从广义来说,应该是所有独立审计化契约的主体违反社会化契约的约定而对其他社会化契约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在第二章中,我们了独立审计法律关系的结构,认为它是一个多层主体构成的社会化契约关系。第一层主体是政府,政府接受利益相关者的委托,作为公众的代理人,有义务对企业经营管理当局作审计监督;第二层主体是注册师协会,有限政府的审计监督行为并不是由自己亲自实施,而是通过制定系统的独立审计制度,培育行业协会这样的社会中间力量,由社会团体行使政府代理职能;第三层主体是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行业协会通过一定的控制手段吸纳合格的会员来具体从事审计业务,并向公众提供审计信息;第四层主体是企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他们根据各自不同的需要采用审计成果,同时通过企业给注册会计师支付审计公费,通过国家税收的形式支付政府代理费。[3]

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中,不同的主体负有不同的义务,相应的应当承担不同的责任。政府的契约责任根据本国采取的审计管理体制不同而不同,采行业自律型管理体制的,政府(国家)只承担立法等抽象行为的义务,而不负具体的契约责任。采政府干预管理体制的,政府应当负有监管的责任,这种责任本质上说是一种委托代理责任,如果政府监管不力,利益相关者可以有两个途径补救:一是通过司法程序要求政府履行监管义务;一是利益相关者自行监督,付出的监督成本由政府赔偿。当然上述途径仅是理论探讨,世界上还没有这方面的实例。不过,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政府自知能力有限,一般都不主动承担具体监管义务,而是将此义务给予民间组织,如美国在2002年前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管理。但是,行业协会从资金、人员、技术等诸方面都与会员有密切联系,不可能纯粹地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行业自律有天然的缺陷。于是,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SOX)规定了一个新模式,即成立一个新的民间非营利机构-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代表公众利益对审计进行监督。PCAOB由五人组成,其中三人是代表公众利益的非会计专业人士。SOX的出台,使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趋于完善,在PCAOB成立以前,行业协会既代表会员利益,又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监督会员,往往会产生利益冲突;PCAOB成立之后,使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的组织独立,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关系得到理顺,能更好的保障各方利益。

在市场经济不健全的国家,由于缺乏完善的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的制度安排,政府往往把自己享有的行政权力与应当履行的经济义务混而不分,过度崇尚国家强制力管理,而对代理缺位或失误不承担任何责任,当然谈不上什么政府责任的。

“第三部门”(含行业协会和独立监督组织)的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义务在于制定职业标准、选择合格执业人员及对审计人员进行监督,其责任在于它监督缺位后应承担的后果。如果第三部门没有适当履行监督职责,利益相关者应当有权通过司法程序要求强制履行。因为“第三部门”是非营利的民间组织,其经费来自于会员的会费,不可能有财产赔偿的能力,因此不能也不可能追究它的财产责任。

对于注册会计师违反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应当承担多重责任。首先是财产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自己的行为造成利益相关者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具体赔偿的范围我们将在以后章节详细论述;其次应当承担伦理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不但损害了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而且损害了行业的声誉,应当受到行业协会的警告、公开谴责和降低信用等级等制裁;第三是行为责任,根据需要,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监督机构可以要求注册会计师公开声明更正错误、暂停执业、进行业务和职业道德等;最后,如果注册会计师已经丧失了起码的职业道德水平,行业组织可以撤销其注册,使之丧失从事审计业务的能力,承担能力责任。

虽然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的主体结构十分复杂,但是该社会化契约是以提供独立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为中心建立的,人们最关心的而且最复杂的是注册会计师违反契约的责任,本文的主题也仅限于此。因此,我们将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作狭义理解,仅指注册会计师的经济法责任。本文所称的“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除本节外,均指“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

我们要探讨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是否有独特的具体形态,首先要确定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范围,因为责任范围决定了责任形态的表现形式,前者是后者的基础。总体来说,法律责任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护既有的法律关系的制度,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化的契约关系,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为全社会提供客观公正的会计信息,其成果的受众广泛。在证券市场上,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是法定的公共信息,这种信息是对公众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鉴证的信息。通过独立审计的鉴证,既提高了公众公司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又可以帮助投资者对投资对象进行判断和离析,从而维护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和持续。形式上,注册会计师审计是由委托人委托来启动的,实质上注册会计师审计是被审计人的法定义务,审计的成果并不是仅仅为委托人提供服务,更重要的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权威的公共信息。因此,我们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是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在于责任的基础关系是应社会整体利益需要缔结的,在于缔结社会化契约的利益相关者是对独立审计制度的信赖,在于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信息属于公众信息,还在于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的目的是保障社会整体利益。那么,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应当限定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使社会成本增加的范围内。怎样具体判断增加了多少社会成本呢?我们需要对社会审计成本与社会审计收益进行比较分析。

常识告诉我们,对于利益相关者来说,如果审计的收益与审计的成本之间的差额达不到他们预期的水平,他们就不会产生审计的需求,独立审计制度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如果他们收取的审计公费与可能承担的审计责任的差额达不到他们预期的水平,他们也没有提供审计服务的动力,独立审计制度也不可能存在。由于独立审计是社会化契约,契约当事人听命于利益相关者整体,具体的个人对既定的社会化契约往往只能接受,所以,以上的利益对比应当从宏观上来分析。先分析审计需求,假设在没有审计监督的情况下,利益相关者的投入为I1,损失率为P,损失为L1=I1·P;在有审计监督的情况下,利益相关者的投入为I2,预期收益为(B+I2),如果审计失败,利益相关者的损失为L2=I2·P,假设利益相关者信赖审计,I2>I1.如果按照传统民法的契约责任赔偿原则,审计失败后,利益相关者获取的赔偿应当为(B+I2)。再分析审计供给,假定注册会计师获取的审计公费是A,预期的审计失败率为Pa,注册会计师可能承担的最大赔偿额是C=A/Pa.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其民事责任只考虑具体案件的损害,以及对案件当事人的,即是否给予了受害人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补偿。而对于社会化契约而言,它不仅要考虑案件的具体当事人,而且要考虑具体案件的责任后果对整个社会和整个制度的影响。如果注册会计师对于审计失败的赔偿大于C的话,势必损害独立审计职业,造成行业萎缩;如果赔偿小于(L2-L1)的话,势必造成独立审计没有任何经济价值,利益相关者没有需求的积极性,社会将失去一项有力的监督制度。因此,基于社会整体利益考虑,审计失败的财产责任L只能在这样的范围内:(L2-L1)<L<C.如果C<(B+I2)的话,那么利益相关者只能得到部分经济补偿,至于这部分经济补偿怎么在利益相关者之间分配,则属于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构成要件要解决的问题,可以通过对权利主体的选择和注册会计师过错的认定来确定对具体受偿人的赔偿范围。

三、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式

利益相关者缔结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的主要目的是取得经济收益的最大化,独立审计的经济法责任首先应当保护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保护经济利益的直接方式就是对利益相关者的经济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因此,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一个主要形式就是财产责任形式。财产责任就是注册会计师因审计失败应当给予利益相关者经济赔偿的责任。财产责任一方面可以使利益相关者的损失得到弥补,维持利益相关者要素投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不勤勉尽职的注册会计师受到应有的经济惩罚。虽然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财产责任形式与民事责任的财产责任形式表面上是一致的,但实际上有质的不同,上面我们对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作推理的时候已经强调过,经济法的财产责任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失进行补偿,是关注利益相关者整体受损的情况,而民事责任关注的是具体的个人受损的情况;经济法责任确定经济补偿的范围是基于社会利益与社会成本平衡的考虑,而民事责任是基于对具体受害人是否能给予充分补偿的考虑。

对审计失败负有过错的注册会计师除了应当承担财产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财产以外的其他责任。这种责任的直接诱因是,注册会计师行业为了保证职业的生存,必须采取措施提高自己可以承受的赔偿能力。上面我们提到,注册会计师可能承担的最大赔偿额是C=A/Pa,为了提高C,一方面可以增加A,另一方面减小Pa.增加审计公费并不是注册会计师行业一方可以决定的,而是需要在社会化契约谈判中得到利益相关者的认可,归根到底由社会审计成本的承受力来决定。因此,从注册会计师行业自身来说,只有一个途径提高赔偿能力,那就是采取措施减小审计失败率。为了减小审计失败率,行业协会必须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前面我们说过,行业协会引导注册会计师提供独立审计服务,其本质是代政府履行代理利益相关者权益的经济职能,那么政府也有动力将行业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措施法律化,使之成为独立审计制度的组成部分,这些由注册会计师协会施加给注册会计师的措施就成为注册会计师因审计失败必须承担的经济法责任。

这些非财产性的经济法责任根据采取的措施不同可以分为伦理责任、行为责任和能力责任。伦理责任是道德与法律的融合,指注册会计师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不是我们平常认为的大公无私,他人至上,而是从事该职业起码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强调伦理责任并不是经济法的首创,其实民法的契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等都含有伦理因素。[4] 注册会计师伦理责任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对注册会计师,协会给予警告、公开谴责;对会计师事务所,协会给予公开谴责、降低信用等级等。行为责任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对自己的过失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具体形式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在指定的范围、以指定的方式公告更正审计报告;二是限制或者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行为能力,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专业性强,知识更新快的行业,如果注册会计师不重视继续,一段时间后,可能自己的知识结构不能满足独立审计的基本要求,业务能力达不到专业要求的水平本身就是注册会计师最不可接受的主观过失。对于不能胜任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采取措施暂停其执业,并给予其业务培训,提高他的业务能力。所谓限制行为能力,是指在一段时间内暂停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能力责任则是剥夺注册会计师从事独立审计的权利能力,对于严重违反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则的当事人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协会应当给予最严厉的制裁,将之清除出注册会计师的队伍。具体措施是注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登记,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执照。

四、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前两节我们通过分析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形态,揭示独立审计民事责任理论的缺陷,行政责任代替经济法责任的弊端,从正反两方面论证了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客观存在,下面我们一下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特征,使这一新兴的法律责任在理论上有更完整的形象。

(一)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对社会承担的责任

我们认为,注册会计师与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社会化契约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注册会计师是独立审计的受托人,社会公众(包括公司管理当局的广泛的利益相关者)是实质上的委托人。这样,注册会计师受到社会化契约的约束,必须全面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我们不能明确指出具体的责任相对个体,只能认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相对社会公众。至于社会公众中,具体到哪些人有权接受损害赔偿,是根据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和构成要件,从社会成本上作判断。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只有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才是社会化契约的当事人,无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人仍然是社会化契约的主体,只是他们仅享有相对不完整的权利,如享有利用或者不利用社会化契约成果的权利。因此,在社会化契约中,原权利和救济权利是相对分离的。

而民事责任完全不同,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是原子化个体对原子化个体的责任,即特定私权主体对特定私权主体的责任。在民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侵犯对方的权利时,使对方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法律便迫使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同样的不利后果,以使受害人被破坏的平等地位和被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或弥补。民事关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具体明确的,民事责任的范围也是确定可知的,权利主体的原权利和救济权利是统一的,这种确定的、具体的权利只需要形式正义就可能得到实现。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对于国家的责任。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会使国家受到损害,法律便迫使加害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修复被破坏的秩序。这是个体对国家的责任。追究一个行政违法者的行政责任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不同于法和民法,追究经济法责任和民事责任是权利人救济权利的实现。权力的实现和权利的救济是有本质区别的。在责任的形式方面,三种责任都有财产责任的形式,经济法和行政法还存在非财产责任的形式,如注册师因过错审计失败,可能要承受暂停执业的经济法责任和罚款的行政责任;如果三种责任都以财产的形式承担的话,行政责任的受益者是国家,如罚款的款项要归于国库,不属于任何个人,经济法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受益者都是具体的个人。

(二)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是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并重的责任

在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中,注册会计师既要对公众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承担损害赔偿的财产责任,又要对社会承担一系列的非财产责任,我们把这些非财产责任概括称为伦理责任、行为责任和能力责任。所谓伦理责任是指以注册会计师因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应受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开谴责、警告,对会计师事务所降低信用等级等为的责任;所谓行为责任是指以注册会计师协会暂停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执业,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指定的范围、以指定的方式公告更正审计报告为内容的责任,或者要求注册会计师停业,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能力责任是指以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终止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执业资格为内容的责任。[5] 与经济法责任不同,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是人身责任,虽然行政责任也采用行政罚款等方式,但主要是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给予拘禁、警告、记过、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方式;而经济法责任既有财产责任,又有非财产责任,且二者并重,难分主次。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自从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以来,一直是以追究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为主,辅之以刑事责任。这些行政责任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政府主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营业、撤销注册,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和吊销执照;《证券法》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会计师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以及证监会的有关法规规定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撤销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证券从业资格等。在经济法中,有学者把类似注册会计师的这些现在称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制度统统拉入经济法责任之中,认为《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本身就属于经济法部门,其责任当然是经济法责任。这种“胡子眉毛一把抓”的“抢地盘”似的观点我不敢苟同。一方面,它混淆了经济法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它对经济法责任简单化,既不利于经济法学的完善,也不利于整个法学的。我们认为,学科的划分,是以的方便为导向的,立法是以法的适用方便为导向的,从立法技术上考虑,一项具体的法律,必然是不同的法律规范综合,为什么非要硬拉一个什么法属于经济法呢?为什么把分明属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规范,生硬的认为是经济法的规范呢?如果真要这样的话,就会产生真正的经济法研究受到忽视,经济法学的研究成果无法转化为立法、司法实践,经济法学得不到其他法学的认同的不良后果。

我们应该正视,在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中,还没有真正意义的经济法责任的规定,这些法律把一些本属经济法责任的内容视为行政责任,把追究的权力赋予给有关国家机关,这是我国立法的缺陷,而这种缺陷很大程度上在于我国经济法理论的落后。当然,明确提出经济法概念的国家并不多,但是这并不会妨碍这些国家对实质的经济法理论的研究,也并不在这些国家对我们所称的“经济法”的立法,如美国就有世界上竞相借鉴的证券立法和注册会计师立法。在我国的经济法学研究中,长期以来把国家的经济职能与职能混同,强调国家强制力在经济法中的作用,走向了偏误,这种偏误表现在责任理论上就陷入行政责任之中不能自拔。再者,我国的经济法研究忽视了“第三部门”在经济法责任中的作用,[6] 现有的立法往往把会计师协会这样有权追究责任的行业组织视为行政法的授权主体,它们追究的责任归类于行政责任,这是对西方发达国家“第三部门”制度的一种不完整的引进,使得我国的社会组织立法呈现出“四不象”的混乱。

本文主张我国应当给予被称为“第三部门”的社会组织完整的法律地位,承担起代表社会公众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法非财产责任的重任,[7] 以区别于通过政府部门追究的行政责任。

(三)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是补偿性与惩诫性相结合的责任

经济法责任中有关财产的任是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财产损失的不利后果,客观上具有惩罚的意义,同时,与民事责任一样,还具有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的补偿意义。至于民事责任是否具有惩罚性,观点并非一致。有人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依据平等原则,民事责任只能具有补偿性,不能具有惩罚性,因为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谈不上谁惩罚谁的。但也有人认为,法律责任是国家法律对行为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是以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作后盾的,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强制分配给行为人的负担,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两者的观点都有合理的方面,但我们不能忽视的是,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在于给予受损人以补偿,使受损人恢复到损害前的状况,民法是通过这种对旧有权利的维护来维护现有的社会秩序,而不是通过对行为人的处罚来维持社会秩序。认识这一点对区别民事责任与经济法责任是有意义的,民事责任的补偿性体现了“可预见性”和“充分性”特征,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如在违约责任中,当事人只对相对人承担责任,责任的范围限于约定的范围,侵权责任虽然具有对世性,但只有受侵害者才具有请求赔偿的资格,受到侵害的人毕竟是可确定特定人,对于受害者,行为人必须给予充分的补偿,使受害人恢复到受侵害前的状态。在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的财产责任中,受害主体众多,往往是不确定的,但是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不确定的每一个受损人都给予经济补偿,只能通过归责基础作出适当的判断,确定有权请求赔偿的主体,对他们的损害,注册会计师也只能给予适当的赔偿,而不一定是充分的赔偿。因此,经济法的财产责任一方面表现为补偿性,另一方面也表现为惩罚性,其责任功能不是以维护受侵害时的原状,而是为了维护现实的社会秩序。

经济法责任除了财产责任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功能外,其非财产责任具有惩诫性。经济法的惩诫性是与行政法的国家惩罚性不同的一种特性,“惩罚”表现为一种国家的权力,包括财产责任的惩罚性也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而“惩诫”包括“惩罚”和“”,主要是体现一种权利(不是权力),社会组织的惩诫权利形式上来源于国家法律的授权,但本质上是通过社会化契约获得的社会公众的授权,它不是一种国家授予的政治性权力,而是社会公众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得到的委托授权。

(四)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认定高度复杂和技术化

证券市场是高度复杂和技术化的资本市场,与商品市场相比,证券市场的供需主体及决定供需变化的因素与机制更加复杂。从市场主体来看,从政府到、从机构到个人,形形色色,非常广泛,他们在市场中的地位、对市场的熟悉程度、对市场的要求千差万别。从市场构成来看,不同主体代表不同的利益群体,内部运作机制各不相同。从交易工具来看,有债券、股票、基金及衍生商品等,各类工具在性质、交易方式、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既自成体系又彼此联系。从价格形成机制来看,证券实质上是市场对资本未来预期收益的货币折现,其预期收益受利率、汇率、通货膨胀率、所属行业前景、经营者能力、个人及社会心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从投资人的动机来看,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与投机行为相互伴生,难以预测和控制的投机行为往往造成市场的剧烈波动。由于证券市场的复杂性,投资者投资受损之后,往往很难认定究竟是由哪些因素造成的,即使是可以大致确定引发损失的因素,也很难把损失在复杂因素中定量分配。

独立审计是高度专业化和技术化的专家服务活动,审计人员需要有扎实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会计信息的鉴证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技术过程,没有专业背景的受害人和并非从事审计专业的法官很难判断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有审计虚假、未尽职业谨慎,也很难认定受害人的损失与注册会计师的损害行为中存在的因果关系。

以上两种高度复杂和技术化的事物加和在一起,更增加了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复杂性和追究责任的难度,使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具有其他法律责任所不能比拟的特殊属性。

注:

[1] 翟继光:《经济法责任研究》,210.45.216.238/~fxy/lawreview/lr5/jjfzryj.htm.

[2] 管斌等:《第十一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法商研究》2004年第2期。

[3] 参见肖义方:《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性质研究(中)》。

[4] 参见邱本:《市场法治论》,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页。

[5] 责任的分类受到漆多俊教授的启发,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1-195页。

第5篇

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的规定或由于某种事实状态符合经济法的特别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1] 关于它的名称,学界主要有:经济责任、经济法责任和经济法律责任等不同的称谓,但绝大多数赞成使用“经济法责任”,[2] 本文亦认为采用“经济法责任”的表述比较恰当。经济责任是一个泛化了的概念,其内涵与外延非常模糊,不适合作为法学术语用于经济法学理论和法律术语用于经济法实践;经济法律责任则容易造成“经济法律”和“经济法”的混同,使人误认为是所有经济法律规定的责任,而且,由于约定俗成的原因,法学中通常将“民事法律责任”简称为“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简称为“行政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简称为“刑事责任”,容易引起人们将“经济法律责任”简称为“经济责任”的误会。因此,本文采用“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上之法律责任的专用术语。

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从广义来说,应该是所有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的主体违化契约的约定而对其他社会化契约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在第二章中,我们分析了独立审计法律关系的结构,认为它是一个多层主体构成的社会化契约关系。第一层主体是政府,政府接受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委托,作为公众的人,有义务对企业经营管理当局作审计监督;第二层主体是注册会计师协会,有限政府的审计监督行为并不是由自己亲自实施,而是通过制定系统的独立审计制度,培育行业协会这样的社会中间力量,由社会团体行使政府职能;第三层主体是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行业协会通过一定的控制手段吸纳合格的会员来具体从事审计业务,并向公众提供审计信息;第四层主体是企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他们根据各自不同的需要采用审计成果,同时通过企业给注册会计师支付审计公费,通过国家税收的形式支付政府费。[3]

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中,不同的主体负有不同的义务,相应的应当承担不同的责任。政府的契约责任根据本国采取的审计管理体制不同而不同,采行业自律型管理体制的,政府(国家)只承担立法等抽象行为的义务,而不负具体的契约责任。采政府干预管理体制的,政府应当负有监管的责任,这种责任本质上说是一种委托责任,如果政府监管不力,利益相关者可以有两个途径补救:一是通过司法程序要求政府履行监管义务;一是利益相关者自行监督,付出的监督成本由政府赔偿。当然上述途径仅是理论探讨,世界上还没有这方面的实例。不过,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政府自知能力有限,一般都不主动承担具体监管义务,而是将此义务给予民间组织,如美国在2002年前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管理。但是,行业协会从资金、人员、技术等诸方面都与会员有密切联系,不可能纯粹地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行业自律有天然的缺陷。于是,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SOX)规定了一个新模式,即成立一个新的民间非营利机构-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代表公众利益对审计进行监督。PCAOB由五人组成,其中三人是代表公众利益的非会计专业人士。SOX的出台,使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趋于完善,在PCAOB成立以前,行业协会既代表会员利益,又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监督会员,往往会产生利益冲突;PCAOB成立之后,使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的组织独立,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关系得到理顺,能更好的保障各方利益。

在市场经济不健全的国家,由于缺乏完善的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的制度安排,政府往往把自己享有的行政权力与应当履行的经济义务混而不分,过度崇尚国家强制力管理,而对缺位或失误不承担任何责任,当然谈不上什么政府责任的问题。

“第三部门”(含行业协会和独立监督组织)的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义务在于制定职业标准、选择合格执业人员及对审计人员进行监督,其责任在于它监督缺位后应承担的后果。如果第三部门没有适当履行监督职责,利益相关者应当有权通过司法程序要求强制履行。因为“第三部门”是非营利的民间组织,其经费来自于会员的会费,不可能有财产赔偿的能力,因此不能也不可能追究它的财产责任。

对于注册会计师违反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应当承担多重责任。首先是财产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自己的行为造成利益相关者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具体赔偿的范围我们将在以后章节详细论述;其次应当承担伦理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不但损害了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而且损害了行业的声誉,应当受到行业协会的警告、公开谴责和降低信用等级等制裁;第三是行为责任,根据需要,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监督机构可以要求注册会计师公开声明更正错误、暂停执业、进行业务和职业道德学习等;最后,如果注册会计师已经丧失了起码的职业道德水平,行业组织可以撤销其注册,使之丧失从事审计业务的能力,承担能力责任。

虽然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的主体结构十分复杂,但是该社会化契约是以提供独立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为中心建立的,人们最关心的而且最复杂的是注册会计师违反契约的责任,本文研究的主题也仅限于此。因此,我们将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作狭义理解,仅指注册会计师的经济法责任。本文所称的“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除本节外,均指“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

我们要探讨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是否有独特的具体形态,首先要确定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范围,因为责任范围决定了责任形态的表现形式,前者是后者的基础。总体来说,法律责任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护既有的法律关系的制度,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化的契约关系,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为全社会提供客观公正的会计信息,其成果的受众广泛。在证券市场上,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是法定的公共信息,这种信息是对公众公司披露的财务

信息进行鉴证的信息。通过独立审计的鉴证,既提高了公众公司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又可以帮助投资者对投资对象进行判断和离析,从而维护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和持续发展。形式上,注册会计师审计是由委托人委托来启动的,实质上注册会计师审计是被审计人的法定义务,审计的成果并不是仅仅为委托人提供服务,更重要的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权威的公共信息。因此,我们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是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在于责任的基础关系是应社会整体利益需要缔结的,在于缔结社会化契约的利益相关者是对独立审计制度的信赖,在于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信息属于公众信息,还在于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的目的是保障社会整体利益。那么,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应当限定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使社会成本增加的范围内。怎样具体判断增加了多少社会成本呢?我们需要对社会审计成本与社会审计收益进行比较分析。

常识告诉我们,对于利益相关者来说,如果审计的收益与审计的成本之间的差额达不到他们预期的水平,他们就不会产生审计的需求,独立审计制度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如果他们收取的审计公费与可能承担的审计责任的差额达不到他们预期的水平,他们也没有提供审计服务的动力,独立审计制度也不可能存在。由于独立审计是社会化契约,契约当事人听命于利益相关者整体,具体的个人对既定的社会化契约往往只能接受,所以,以上的利益对比应当从宏观上来分析。先分析审计需求,假设在没有审计监督的情况下,利益相关者的投入为I1,损失率为P,损失为L1=I1·P;在有审计监督的情况下,利益相关者的投入为I2,预期收益为(B+I2),如果审计失败,利益相关者的损失为L2=I2·P,假设利益相关者信赖审计,I2>I1.如果按照传统民法的契约责任赔偿原则,审计失败后,利益相关者获取的赔偿应当为(B+I2)。再分析审计供给,假定注册会计师获取的审计公费是A,预期的审计失败率为Pa,注册会计师可能承担的最大赔偿额是C=A/Pa.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其民事责任只考虑具体案件的损害,以及对案件当事人的影响,即是否给予了受害人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补偿。而对于社会化契约而言,它不仅要考虑案件的具体当事人,而且要考虑具体案件的责任后果对整个社会和整个制度的影响。如果注册会计师对于审计失败的赔偿大于C的话,势必损害独立审计职业,造成行业萎缩;如果赔偿小于(L2-L1)的话,势必造成独立审计没有任何经济价值,利益相关者没有需求的积极性,社会将失去一项有力的监督制度。因此,基于社会整体利益考虑,审计失败的财产责任L只能在这样的范围内:(L2-L1)<L<C.如果C<(B+I2)的话,那么利益相关者只能得到部分经济补偿,至于这部分经济补偿怎么在利益相关者之间分配,则属于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构成要件要解决的问题,可以通过对权利主体的选择和注册会计师过错的认定来确定对具体受偿人的赔偿范围。

三、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式

利益相关者缔结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的主要目的是取得经济收益的最大化,独立审计的经济法责任首先应当保护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保护经济利益的直接方式就是对利益相关者的经济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因此,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一个主要形式就是财产责任形式。财产责任就是注册会计师因审计失败应当给予利益相关者经济赔偿的责任。财产责任一方面可以使利益相关者的损失得到弥补,维持利益相关者要素投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不勤勉尽职的注册会计师受到应有的经济惩罚。虽然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财产责任形式与民事责任的财产责任形式表面上是一致的,但实际上有质的不同,上面我们对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作推理的时候已经强调过,经济法的财产责任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失进行补偿,是关注利益相关者整体受损的情况,而民事责任关注的是具体的个人受损的情况;经济法责任确定经济补偿的范围是基于社会利益与社会成本平衡的考虑,而民事责任是基于对具体受害人是否能给予充分补偿的考虑。

对审计失败负有过错的注册会计师除了应当承担财产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财产以外的其他责任。这种责任的直接诱因是,注册会计师行业为了保证职业的生存,必须采取措施提高自己可以承受的赔偿能力。上面我们提到,注册会计师可能承担的最大赔偿额是C=A/Pa,为了提高C,一方面可以增加A,另一方面减小Pa.增加审计公费并不是注册会计师行业一方可以决定的,而是需要在社会化契约谈判中得到利益相关者的认可,归根到底由社会审计成本的承受力来决定。因此,从注册会计师行业自身来说,只有一个途径提高赔偿能力,那就是采取措施减小审计失败率。为了减小审计失败率,行业协会必须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前面我们说过,行业协会引导注册会计师提供独立审计服务,其本质是代政府履行利益相关者权益的经济职能,那么政府也有动力将行业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措施法律化,使之成为独立审计制度的组成部分,这些由注册会计师协会施加给注册会计师的措施就成为注册会计师因审计失败必须承担的经济法责任。

这些非财产性的经济法责任根据采取的措施不同可以分为伦理责任、行为责任和能力责任。伦理责任是道德与法律的融合,指注册会计师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不是我们平常认为的大公无私,他人至上,而是从事该职业起码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强调伦理责任并不是经济法的首创,其实民法的契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等都含有伦理因素。[4] 注册会计师伦理责任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对注册会计师,协会给予警告、公开谴责;对会计师事务所,协会给予公开谴责、降低信用等级等。行为责任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对自己的过失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具体形式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在指定的范围、以指定的方式公告更正审计报告;二是限制或者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行为能力,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专业性强,知识更新快的行业,如果注册会计师不重视继续教育,一段时间后,可能自己的知识结构不能满足独立审计的基本要求,业务能力达不到专业要求的水平本身就是注册会计师最不可接受的主观过失。对于不能胜任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采取措施暂停其执业,并给予其业务培训,提高他的业务能力。所谓限制行为能力,是指在一段时间内暂停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能力责任则是剥夺注册会计师从事独立审计的权利能力,对于严重违反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则的当事人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协会应当给予最严厉的制裁,将之清除出注册会计师的队伍。具体措施是注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登记,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执照。

四、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前两节我们通过分析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形态,揭示独立审计民事责任理论的缺陷,行政责任代替经济法责任的弊端,从正反两方面论证了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客观存在,下面我们总结一下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特征,使这一新兴的法律责任在理论上有更完整的形象。

(一)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对社会承担的责任

我们认为,注册会计师与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社会化契约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注册会计师是独立审计的受托人,社会公众(包括公司管理当局的广泛的利益相关者)是实质上的委托人。这样,注册会计师受到社会化契约的约束,必须全面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我们不能明确指出

具体的责任相对个体,只能认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相对社会公众。至于社会公众中,具体到哪些人有权接受损害赔偿,是根据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和构成要件,从社会成本上作判断。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只有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才是社会化契约的当事人,无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人仍然是社会化契约的主体,只是他们仅享有相对不完整的权利,如享有利用或者不利用社会化契约成果的权利。因此,在社会化契约中,原权利和救济权利是相对分离的。

而民事责任完全不同,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是原子化个体对原子化个体的责任,即特定私权主体对特定私权主体的责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侵犯对方的权利时,使对方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法律便迫使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同样的不利后果,以使受害人被破坏的平等地位和被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或弥补。民事关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具体明确的,民事责任的范围也是确定可知的,权利主体的原权利和救济权利是统一的,这种确定的、具体的权利只需要形式正义就可能得到实现。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对于国家的责任。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会使国家受到损害,法律便迫使加害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这是个体对国家的责任。追究一个行政违法者的行政责任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不同于经济法和民法,追究经济法责任和民事责任是权利人救济权利的实现。权力的实现和权利的救济是有本质区别的。在责任的形式方面,三种责任都有财产责任的形式,经济法和行政法还存在非财产责任的形式,如注册会计师因过错审计失败,可能要承受暂停执业的经济法责任和罚款的行政责任;如果三种责任都以财产的形式承担的话,行政责任的受益者是国家,如罚款的款项要归于国库,不属于任何个人,经济法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受益者都是具体的个人。

(二)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是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并重的责任

在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中,注册会计师既要对公众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承担损害赔偿的财产责任,又要对社会承担一系列的非财产责任,我们把这些非财产责任概括称为伦理责任、行为责任和能力责任。所谓伦理责任是指以注册会计师因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应受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开谴责、警告,对会计师事务所降低信用等级等为内容的责任;所谓行为责任是指以注册会计师协会暂停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执业,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指定的范围、以指定的方式公告更正审计报告为内容的责任,或者要求注册会计师停业学习,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能力责任是指以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终止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执业资格为内容的责任。[5] 与经济法责任不同,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是人身责任,虽然行政责任也采用行政罚款等方式,但主要是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给予拘禁、警告、记过、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方式;而经济法责任既有财产责任,又有非财产责任,且二者并重,难分主次。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自从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以来,一直是以追究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为主,辅之以刑事责任。这些行政责任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政府主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营业、撤销注册,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和吊销执照;《证券法》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会计师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以及证监会的有关法规规定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撤销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证券从业资格等。在经济法理论中,有学者把类似注册会计师的这些现在称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制度统统拉入经济法责任之中,认为《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本身就属于经济法部门,其责任当然是经济法责任。这种“胡子眉毛一把抓”的“抢地盘”似的观点我不敢苟同。一方面,它混淆了经济法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它对经济法责任简单化,既不利于经济法学的完善,也不利于整个法学的发展。我们认为,学科的划分,是以研究的方便为导向的,立法是以法的适用方便为导向的,从立法技术上考虑,一项具体的法律,必然是不同的法律规范综合,为什么非要硬拉一个什么法属于经济法呢?为什么把分明属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规范,生硬的认为是经济法的规范呢?如果真要这样的话,自然就会产生真正的经济法研究受到忽视,经济法学的研究成果无法转化为立法、司法实践,经济法学得不到其他法学的认同的不良后果。

我们应该正视,在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中,还没有真正意义的经济法责任的规定,这些法律把一些本属经济法责任的内容视为行政责任,把追究的权力赋予给有关国家机关,这是我国立法的缺陷,而这种缺陷很大程度上在于我国经济法理论的落后。当然,明确提出经济法概念的国家并不多,但是这并不会妨碍这些国家对实质的经济法理论的研究,也并不影响在这些国家对我们所称的“经济法”的立法,如美国就有世界上竞相借鉴的证券立法和注册会计师立法。在我国的经济法学研究中,长期以来把国家的经济职能与政治职能混同,强调国家强制力在经济法中的作用,走向了偏误,这种偏误表现在责任理论上就陷入行政责任之中不能自拔。再者,我国的经济法研究忽视了“第三部门”在经济法责任中的作用,[6] 现有的立法往往把会计师协会这样有权追究责任的行业组织视为行政法的授权主体,它们追究的责任归类于行政责任,这是对西方发达国家“第三部门”制度的一种不完整的引进,使得我国的社会组织立法呈现出“四不象”的混乱。

本文主张我国应当给予被称为“第三部门”的社会组织完整的法律地位,承担起代表社会公众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法非财产责任的重任,[7] 以区别于通过政府部门追究的行政责任。

(三)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是补偿性与惩诫性相结合的责任

经济法责任中有关财产的任是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财产损失的不利后果,客观上具有惩罚的意义,同时,与民事责任一样,还具有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的补偿意义。至于民事责任是否具有惩罚性,观点并非一致。有人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依据平等原则,民事责任只能具有补偿性,不能具有惩罚性,因为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谈不上谁惩罚谁的问题。但也有人认为,法律责任是国家法律对行为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是以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作后盾的,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强制分配给行为人的负担,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两者的观点都有合理的方面,但我们不能忽视的是,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在于给予受损人以补偿,使受损人恢复到损害前的状况,民法是通过这种对旧有权利的维护来维护现有的社会秩序,而不是通过对行为人的处罚来维持社会秩序。认识这一点对区别民事责任与经济法责任是有意义的,民事责任的补偿性体现了“可预见性”和“充分性”特征,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如在违约责任中,当事人只对相对人承担责任,责任的范围限于约定的范围,侵权责任虽然具有对世性,但只有受侵害者才具有请求赔偿的资格,受到侵害的人毕竟是可确定特定人,对于受害者,行为人必须给予充分的补偿,使受害人恢复到受侵害前的状态。在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的财产责任中,受害主体众多,往往是不确定的,但是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不确定的每一个受损人都给予经济补偿,只能通过归责基础作出适当的判断,确定有权请求赔偿的主体,对他们的损害,注册会计师也只能给予适当的赔偿,而不一定是充分的赔偿。因此,经济法的财产责任一方面表现为补偿性,另一方面也表现为惩罚性,其责任功能不是以维护受侵害时的原状,而是为了维护现实的社会秩序。

经济法责任除了财产责任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功能外,其非财产责任具有惩诫性。经济法的惩诫性是与行政法的国家惩罚性不同的一种特性,“惩罚”表现为一

种国家的权力,包括财产责任的惩罚性也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而“惩诫”包括“惩罚”和“教育”,主要是体现一种权利(不是权力),社会组织的惩诫权利形式上来源于国家法律的授权,但本质上是通过社会化契约获得的社会公众的授权,它不是一种国家授予的政治性权力,而是社会公众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得到的委托授权。

(四)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认定高度复杂和技术化

证券市场是高度复杂和技术化的资本市场,与商品市场相比,证券市场的供需主体及决定供需变化的因素与机制更加复杂。从市场主体来看,从政府到企业、从机构到个人,形形,非常广泛,他们在市场中的地位、对市场的熟悉程度、对市场的要求千差万别。从市场构成来看,不同主体代表不同的利益群体,内部运作机制各不相同。从交易工具来看,有债券、股票、基金及金融衍生商品等,各类工具在性质、交易方式、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既自成体系又彼此联系。从价格形成机制来看,证券实质上是市场对资本未来预期收益的货币折现,其预期收益受利率、汇率、通货膨胀率、所属行业前景、经营者能力、个人及社会心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从投资人的动机来看,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与投机行为相互伴生,难以预测和控制的投机行为往往造成市场的剧烈波动。由于证券市场的复杂性,投资者投资受损之后,往往很难认定究竟是由哪些因素造成的,即使是可以大致确定引发损失的因素,也很难把损失在复杂因素中定量分配。

独立审计是高度专业化和技术化的专家服务活动,审计人员需要有扎实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会计信息的鉴证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技术过程,没有专业背景的受害人和并非从事审计专业的法官很难判断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有审计虚假、未尽职业谨慎,也很难认定受害人的损失与注册会计师的损害行为中存在的因果关系。

以上两种高度复杂和技术化的事物加和在一起,更增加了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复杂性和追究责任的难度,使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具有其他法律责任所不能比拟的特殊属性。

注:

[1] 翟继光:《经济法责任研究》,210.45.216.238/~fxy/lawreview/lr5/jjfzryj.htm.

[2] 管斌等:《第十一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法商研究》2004年第2期。

[3] 参见肖义方:《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性质研究(中)》。

[4] 参见邱本:《市场法治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页。

[5] 责任的分类受到漆多俊教授的启发,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1-195页。

[6] 可喜的是,这种现象已经受到经济法学者注意,参见王全兴、管斌:《社会中间层主体研究》,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网站,.cn;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499页以下。

第6篇

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的规定或由于某种事实状态符合经济法的特别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1] 关于它的名称,学界主要有:经济责任、经济法责任和经济法律责任等不同的称谓,但绝大多数赞成使用“经济法责任”,[2] 本文亦认为采用“经济法责任”的表述比较恰当。经济责任是一个泛化了的概念,其内涵与外延非常模糊,不适合作为法学术语用于经济法学理论和法律术语用于经济法实践;经济法律责任则容易造成“经济法律”和“经济法”的混同,使人误认为是所有经济法律规定的责任,而且,由于约定俗成的原因,法学中通常将“民事法律责任”简称为“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简称为“行政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简称为“刑事责任”,容易引起人们将“经济法律责任”简称为“经济责任”的误会。因此,本文采用“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上之法律责任的专用术语。

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从广义来说,应该是所有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的主体违反社会化契约的约定而对其他社会化契约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在第二章中,我们分析了独立审计法律关系的结构,认为它是一个多层主体构成的社会化契约关系。第一层主体是政府,政府接受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委托,作为公众的代理人,有义务对企业经营管理当局作审计监督;第二层主体是注册会计师协会,有限政府的审计监督行为并不是由自己亲自实施,而是通过制定系统的独立审计制度,培育行业协会这样的社会中间力量,由社会团体行使政府代理职能;第三层主体是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行业协会通过一定的控制手段吸纳合格的会员来具体从事审计业务,并向公众提供审计信息;第四层主体是企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他们根据各自不同的需要采用审计成果,同时通过企业给注册会计师支付审计公费,通过国家税收的形式支付政府代理费。[3]

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中,不同的主体负有不同的义务,相应的应当承担不同的责任。政府的契约责任根据本国采取的审计管理体制不同而不同,采行业自律型管理体制的,政府(国家)只承担立法等抽象行为的义务,而不负具体的契约责任。采政府干预管理体制的,政府应当负有监管的责任,这种责任本质上说是一种委托代理责任,如果政府监管不力,利益相关者可以有两个途径补救:一是通过司法程序要求政府履行监管义务;一是利益相关者自行监督,付出的监督成本由政府赔偿。当然上述途径仅是理论探讨,世界上还没有这方面的实例。不过,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政府自知能力有限,一般都不主动承担具体监管义务,而是将此义务给予民间组织,如美国在2002年前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管理。但是,行业协会从资金、人员、技术等诸方面都与会员有密切联系,不可能纯粹地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行业自律有天然的缺陷。于是,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SOX)规定了一个新模式,即成立一个新的民间非营利机构-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代表公众利益对审计进行监督。PCAOB由五人组成,其中三人是代表公众利益的非会计专业人士。SOX的出台,使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趋于完善,在PCAOB成立以前,行业协会既代表会员利益,又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监督会员,往往会产生利益冲突;PCAOB成立之后,使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的组织独立,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关系得到理顺,能更好的保障各方利益。

在市场经济不健全的国家,由于缺乏完善的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的制度安排,政府往往把自己享有的行政权力与应当履行的经济义务混而不分,过度崇尚国家强制力管理,而对代理缺位或失误不承担任何责任,当然谈不上什么政府责任的问题。

“第三部门”(含行业协会和独立监督组织)的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义务在于制定职业标准、选择合格执业人员及对审计人员进行监督,其责任在于它监督缺位后应承担的后果。如果第三部门没有适当履行监督职责,利益相关者应当有权通过司法程序要求强制履行。因为“第三部门”是非营利的民间组织,其经费来自于会员的会费,不可能有财产赔偿的能力,因此不能也不可能追究它的财产责任。

对于注册会计师违反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应当承担多重责任。首先是财产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自己的行为造成利益相关者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具体赔偿的范围我们将在以后章节详细论述;其次应当承担伦理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不但损害了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而且损害了行业的声誉,应当受到行业协会的警告、公开谴责和降低信用等级等制裁;第三是行为责任,根据需要,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监督机构可以要求注册会计师公开声明更正错误、暂停执业、进行业务和职业道德学习等;最后,如果注册会计师已经丧失了起码的职业道德水平,行业组织可以撤销其注册,使之丧失从事审计业务的能力,承担能力责任。

虽然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的主体结构十分复杂,但是该社会化契约是以提供独立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为中心建立的,人们最关心的而且最复杂的是注册会计师违反契约的责任,本文研究的主题也仅限于此。因此,我们将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作狭义理解,仅指注册会计师的经济法责任。本文所称的“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除本节外,均指“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

我们要探讨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是否有独特的具体形态,首先要确定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范围,因为责任范围决定了责任形态的表现形式,前者是后者的基础。总体来说,法律责任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护既有的法律关系的制度,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化的契约关系,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为全社会提供客观公正的会计信息,其成果的受众广泛。在证券市场上,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是法定的公共信息,这种信息是对公众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鉴证的信息。通过独立审计的鉴证,既提高了公众公司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又可以帮助投资者对投资对象进行判断和离析,从而维护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和持续发展。形式上,注册会计师审计是由委托人委托来启动的,实质上注册会计师审计是被审计人的法定义务,审计的成果并不是仅仅为委托人提供服务,更重要的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权威的公共信息。因此,我们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是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在于责任的基础关系是应社会整体利益需要缔结的,在于缔结社会化契约的利益相关者是对独立审计制度的信赖,在于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信息属于公众信息,还在于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的目的是保障社会整体利益。那么,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应当限定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使社会成本增加的范围内。怎样具体判断增加了多少社会成本呢?我们需要对社会审计成本与社会审计收益进行比较分析。

常识告诉我们,对于利益相关者来说,如果审计的收益与审计的成本之间的差额达不到他们预期的水平,他们就不会产生审计的需求,独立审计制度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如果他们收取的审计公费与可能承担的审计责任的差额达不到他们预期的水平,他们也没有提供审计服务的动力,独立审计制度也不可能存在。由于独立审计是社会化契约,契约当事人听命于利益相关者整体,具体的个人对既定的社会化契约往往只能接受,所以,以上的利益对比应当从宏观上来分析。先分析审计需求,假设在没有审计监督的情况下,利益相关者的投入为I1,损失率为P,损失为L1=I1·P;在有审计监督的情况下,利益相关者的投入为I2,预期收益为(B+I2),如果审计失败,利益相关者的损失为L2=I2·P,假设利益相关者信赖审计,I2>I1.如果按照传统民法的契约责任赔偿原则,审计失败后,利益相关者获取的赔偿应当为(B+I2)。再分析审计供给,假定注册会计师获取的审计公费是A,预期的审计失败率为Pa,注册会计师可能承担的最大赔偿额是C=A/Pa.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其民事责任只考虑具体案件的损害,以及对案件当事人的影响,即是否给予了受害人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补偿。而对于社会化契约而言,它不仅要考虑案件的具体当事人,而且要考虑具体案件的责任后果对整个社会和整个制度的影响。如果注册会计师对于审计失败的赔偿大于C的话,势必损害独立审计职业,造成行业萎缩;如果赔偿小于(L2-L1)的话,势必造成独立审计没有任何经济价值,利益相关者没有需求的积极性,社会将失去一项有力的监督制度。因此,基于社会整体利益考虑,审计失败的财产责任L只能在这样的范围内:(L2-L1)<L<C.如果C<(B+I2)的话,那么利益相关者只能得到部分经济补偿,至于这部分经济补偿怎么在利益相关者之间分配,则属于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构成要件要解决的问题,可以通过对权利主体的选择和注册会计师过错的认定来确定对具体受偿人的赔偿范围。

三、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式

利益相关者缔结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的主要目的是取得经济收益的最大化,独立审计的经济法责任首先应当保护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保护经济利益的直接方式就是对利益相关者的经济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因此,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一个主要形式就是财产责任形式。财产责任就是注册会计师因审计失败应当给予利益相关者经济赔偿的责任。财产责任一方面可以使利益相关者的损失得到弥补,维持利益相关者要素投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不勤勉尽职的注册会计师受到应有的经济惩罚。虽然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财产责任形式与民事责任的财产责任形式表面上是一致的,但实际上有质的不同,上面我们对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作推理的时候已经强调过,经济法的财产责任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失进行补偿,是关注利益相关者整体受损的情况,而民事责任关注的是具体的个人受损的情况;经济法责任确定经济补偿的范围是基于社会利益与社会成本平衡的考虑,而民事责任是基于对具体受害人是否能给予充分补偿的考虑。

对审计失败负有过错的注册会计师除了应当承担财产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财产以外的其他责任。这种责任的直接诱因是,注册会计师行业为了保证职业的生存,必须采取措施提高自己可以承受的赔偿能力。上面我们提到,注册会计师可能承担的最大赔偿额是C=A/Pa,为了提高C,一方面可以增加A,另一方面减小Pa.增加审计公费并不是注册会计师行业一方可以决定的,而是需要在社会化契约谈判中得到利益相关者的认可,归根到底由社会审计成本的承受力来决定。因此,从注册会计师行业自身来说,只有一个途径提高赔偿能力,那就是采取措施减小审计失败率。为了减小审计失败率,行业协会必须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前面我们说过,行业协会引导注册会计师提供独立审计服务,其本质是代政府履行代理利益相关者权益的经济职能,那么政府也有动力将行业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措施法律化,使之成为独立审计制度的组成部分,这些由注册会计师协会施加给注册会计师的措施就成为注册会计师因审计失败必须承担的经济法责任。

这些非财产性的经济法责任根据采取的措施不同可以分为伦理责任、行为责任和能力责任。伦理责任是道德与法律的融合,指注册会计师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不是我们平常认为的大公无私,他人至上,而是从事该职业起码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强调伦理责任并不是经济法的首创,其实民法的契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等都含有伦理因素。[4] 注册会计师伦理责任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对注册会计师,协会给予警告、公开谴责;对会计师事务所,协会给予公开谴责、降低信用等级等。行为责任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对自己的过失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具体形式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在指定的范围、以指定的方式公告更正审计报告;二是限制或者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行为能力,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专业性强,知识更新快的行业,如果注册会计师不重视继续教育,一段时间后,可能自己的知识结构不能满足独立审计的基本要求,业务能力达不到专业要求的水平本身就是注册会计师最不可接受的主观过失。对于不能胜任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采取措施暂停其执业,并给予其业务培训,提高他的业务能力。所谓限制行为能力,是指在一段时间内暂停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能力责任则是剥夺注册会计师从事独立审计的权利能力,对于严重违反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则的当事人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协会应当给予最严厉的制裁,将之清除出注册会计师的队伍。具体措施是注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登记,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执照。

四、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前两节我们通过分析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形态,揭示独立审计民事责任理论的缺陷,行政责任代替经济法责任的弊端,从正反两方面论证了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客观存在,下面我们总结一下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特征,使这一新兴的法律责任在理论上有更完整的形象。

(一)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对社会承担的责任

我们认为,注册会计师与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社会化契约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注册会计师是独立审计的受托人,社会公众(包括公司管理当局的广泛的利益相关者)是实质上的委托人。这样,注册会计师受到社会化契约的约束,必须全面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我们不能明确指出具体的责任相对个体,只能认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相对社会公众。至于社会公众中,具体到哪些人有权接受损害赔偿,是根据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和构成要件,从社会成本上作判断。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只有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才是社会化契约的当事人,无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人仍然是社会化契约的主体,只是他们仅享有相对不完整的权利,如享有利用或者不利用社会化契约成果的权利。因此,在社会化契约中,原权利和救济权利是相对分离的。

而民事责任完全不同,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是原子化个体对原子化个体的责任,即特定私权主体对特定私权主体的责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侵犯对方的权利时,使对方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法律便迫使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同样的不利后果,以使受害人被破坏的平等地位和被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或弥补。民事关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具体明确的,民事责任的范围也是确定可知的,权利主体的原权利和救济权利是统一的,这种确定的、具体的权利只需要形式正义就可能得到实现。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对于国家的责任。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会使国家受到损害,法律便迫使加害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这是个体对国家的责任。追究一个行政违法者的行政责任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不同于经济法和民法,追究经济法责任和民事责任是权利人救济权利的实现。权力的实现和权利的救济是有本质区别的。在责任的形式方面,三种责任都有财产责任的形式,经济法和行政法还存在非财产责任的形式,如注册会计师因过错审计失败,可能要承受暂停执业的经济法责任和罚款的行政责任;如果三种责任都以财产的形式承担的话,行政责任的受益者是国家,如罚款的款项要归于国库,不属于任何个人,经济法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受益者都是具体的个人。

(二)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是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并重的责任

在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中,注册会计师既要对公众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承担损害赔偿的财产责任,又要对社会承担一系列的非财产责任,我们把这些非财产责任概括称为伦理责任、行为责任和能力责任。所谓伦理责任是指以注册会计师因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应受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开谴责、警告,对会计师事务所降低信用等级等为内容的责任;所谓行为责任是指以注册会计师协会暂停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执业,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指定的范围、以指定的方式公告更正审计报告为内容的责任,或者要求注册会计师停业学习,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能力责任是指以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终止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执业资格为内容的责任。[5] 与经济法责任不同,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是人身责任,虽然行政责任也采用行政罚款等方式,但主要是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给予拘禁、警告、记过、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方式;而经济法责任既有财产责任,又有非财产责任,且二者并重,难分主次。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自从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以来,一直是以追究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为主,辅之以刑事责任。这些行政责任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政府主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营业、撤销注册,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和吊销执照;《证券法》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会计师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以及证监会的有关法规规定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撤销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证券从业资格等。在经济法理论中,有学者把类似注册会计师的这些现在称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制度统统拉入经济法责任之中,认为《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本身就属于经济法部门,其责任当然是经济法责任。这种“胡子眉毛一把抓”的“抢地盘”似的观点我不敢苟同。一方面,它混淆了经济法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它对经济法责任简单化,既不利于经济法学的完善,也不利于整个法学的发展。我们认为,学科的划分,是以研究的方便为导向的,立法是以法的适用方便为导向的,从立法技术上考虑,一项具体的法律,必然是不同的法律规范综合,为什么非要硬拉一个什么法属于经济法呢?为什么把分明属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规范,生硬的认为是经济法的规范呢?如果真要这样的话,自然就会产生真正的经济法研究受到忽视,经济法学的研究成果无法转化为立法、司法实践,经济法学得不到其他法学的认同的不良后果。

我们应该正视,在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中,还没有真正意义的经济法责任的规定,这些法律把一些本属经济法责任的内容视为行政责任,把追究的权力赋予给有关国家机关,这是我国立法的缺陷,而这种缺陷很大程度上在于我国经济法理论的落后。当然,明确提出经济法概念的国家并不多,但是这并不会妨碍这些国家对实质的经济法理论的研究,也并不影响在这些国家对我们所称的“经济法”的立法,如美国就有世界上竞相借鉴的证券立法和注册会计师立法。在我国的经济法学研究中,长期以来把国家的经济职能与政治职能混同,强调国家强制力在经济法中的作用,走向了偏误,这种偏误表现在责任理论上就陷入行政责任之中不能自拔。再者,我国的经济法研究忽视了“第三部门”在经济法责任中的作用,[6] 现有的立法往往把会计师协会这样有权追究责任的行业组织视为行政法的授权主体,它们追究的责任归类于行政责任,这是对西方发达国家“第三部门”制度的一种不完整的引进,使得我国的社会组织立法呈现出“四不象”的混乱。

本文主张我国应当给予被称为“第三部门”的社会组织完整的法律地位,承担起代表社会公众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法非财产责任的重任,[7] 以区别于通过政府部门追究的行政责任。

(三)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是补偿性与惩诫性相结合的责任

经济法责任中有关财产的任是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财产损失的不利后果,客观上具有惩罚的意义,同时,与民事责任一样,还具有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的补偿意义。至于民事责任是否具有惩罚性,观点并非一致。有人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依据平等原则,民事责任只能具有补偿性,不能具有惩罚性,因为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谈不上谁惩罚谁的问题。但也有人认为,法律责任是国家法律对行为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是以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作后盾的,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强制分配给行为人的负担,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两者的观点都有合理的方面,但我们不能忽视的是,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在于给予受损人以补偿,使受损人恢复到损害前的状况,民法是通过这种对旧有权利的维护来维护现有的社会秩序,而不是通过对行为人的处罚来维持社会秩序。认识这一点对区别民事责任与经济法责任是有意义的,民事责任的补偿性体现了“可预见性”和“充分性”特征,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如在违约责任中,当事人只对相对人承担责任,责任的范围限于约定的范围,侵权责任虽然具有对世性,但只有受侵害者才具有请求赔偿的资格,受到侵害的人毕竟是可确定特定人,对于受害者,行为人必须给予充分的补偿,使受害人恢复到受侵害前的状态。在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的财产责任中,受害主体众多,往往是不确定的,但是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不确定的每一个受损人都给予经济补偿,只能通过归责基础作出适当的判断,确定有权请求赔偿的主体,对他们的损害,注册会计师也只能给予适当的赔偿,而不一定是充分的赔偿。因此,经济法的财产责任一方面表现为补偿性,另一方面也表现为惩罚性,其责任功能不是以维护受侵害时的原状,而是为了维护现实的社会秩序。

经济法责任除了财产责任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功能外,其非财产责任具有惩诫性。经济法的惩诫性是与行政法的国家惩罚性不同的一种特性,“惩罚”表现为一种国家的权力,包括财产责任的惩罚性也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而“惩诫”包括“惩罚”和“教育”,主要是体现一种权利(不是权力),社会组织的惩诫权利形式上来源于国家法律的授权,但本质上是通过社会化契约获得的社会公众的授权,它不是一种国家授予的政治性权力,而是社会公众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得到的委托授权。

第7篇

1.审计的对象不同

从原始的审计对象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原始的对象是国企领导人和党政领导干部,更为通俗来说,就是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人或者是党政领导人在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和财政收支以及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评价和考核,而对于一般的财政审计和财务审计而言,只是对审计评价和被审计单位的财政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进行考核,也没有相应的强制性措施。

2.审计依据不同

一般来说,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针对国家资源保值进行评估的,而财务审计部门和财务审计则主要是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支出和收支情况进行常规的审计活动,两者在本质属性上就是对立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发起者是审计机关,在审计力量不足时,可以由社会审计部门进行,但是财务审计则是依法按照规定,可以由审计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3.两者审计的范围大小不同

从通俗意义上看,只要是使用社会公共财政的资金或者是接收政府投资和补贴的人群都应该要纳入到国家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但是,我们也知道,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国家审计的一种经济类型,从被审计人员的范围上是比较小的,所被审计人员的对象也是一些比较特殊的人群,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审查和评价党政领导干部以及一些企业负责人。而财务审计主要是针对财务收支和财政收支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另外可能还要涉及一些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经济活动,这样才能对被审计单位的效果和业绩做出一定的评价,在审查评价的内部范围上也往往是大于财政审计和财务审计的。4.两者审计的权限不同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上比财政审计更加具有法律效应,也更加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和政府的意见进行审计,并且由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向审计机关提出对领导干部的审计工作,而财务审计一般是企业对自身内部的人员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和评价,所以,也就没有太大的法律效应。

二、如何逐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举措

1.建立科学有效的经济责任审计行为准则体系,努力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的创新

从当前的形式看,为了能够更好地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我们就必须要建立一套和经济责任审计相符合的行为标准体系,并能够以实际情况出发,与各个相关部门进行共同解决。而审计机关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动者,就必须要努力加强相关部门积极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创新。

2.不断提升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专业素养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审计风险可以说是随处可见,这就要求审计人员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在实际的工作中不断发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风险,这样才能有效地降低风险和提前预知所存在的风险。所以,在当前的工作中,我们要不断更新经济审计的相关知识,努力提升自身的知识素养。并且在实际的工作中,要针对不同不能之间的具体情况实施新的审计方法。能够灵活地运用好各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一定要做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审计人员不但要能够提高审计的效率,还要能够确保经济审计的质量,从而做到经济审计的透彻性,另外,在结论方面还要能够评价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与此同时,我们还要能够加强审计机关人员的后续教育,定期开展相关的审计活动,并派出相关的专业人员进行学习,或者是可以开办学习培训班和组织训练等方面进行系统训练,不断更新经济审计机关人员的知识和管理理念,才能真正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效用。

3.逐渐转变政府的职能,不断加强审计的权限

从领导干部的任职期间,可能领导干部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但是对于经济责任的审计范围可能是仅仅局限于市场经济活动,而对于审计评价也只是将经济活动中的主管负责和直接负责两种,为此,我们就必须要严格按照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进行审计,还要能通过审计工公正来确保客观、公正的评价,也不能照搬原来的审计模式,对被审计对象的述职报告和工作总结要严明公正,这样才能确保审计工作的有序性和科学化管理。让政府逐渐转变其工作职能,做到该评价什么,审什么。

4.加强审计执法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在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审计人员的执法力度,并让被审计人员自觉进行配合,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培养人员高尚的工作作风,并且要让审计人员拥有一个良好的形象和模仿行为来进一步取得审计工作的高效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减少混乱的盘整,同时也相应地提高了审计人员的专业素养,或者我们还可以采取淘汰制度,这样就能够确保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5.努力争取部门和单位的支持

一方面,审计人员要切实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积极落实好责任工作,尽量争取单位和部门间的理解。在具体的审计过程中要努力争取到有关部门的支持,并能够主动向国家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如果有必要,可以积极寻求有关部门的帮助,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可以有效促进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

三、结语

第8篇

一、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审计内容。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不同于常规审计,其主要目的则是分清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因此,经济责任审计应关注主要经济指标,即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和各项财政财务指标。并通过资产负债率、资产增长率、资产保值增值率、专项资金(基金)支出率、财经(计划)目标和各项经济指标完成率等的计算,注重领导干部任职期初与期末的财政财务收支、资产家底、债权债务等指标的对比分析,对比任期内各项收入、资产(净资产)是否增加,支出、债务是否递减,分析增减原因,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兑现承包合同等提供参考依据。

2.履行经济管理方面情况的审计内容。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要注重领导干部是否履行好经济管理职能,对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尤为重要。在履行经济管理方面的审计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账簿凭证报表是否符合规定、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三公”经费控制的增长与下降、债权债务管理的增减变化情况与执收执罚情况,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揭露和查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跟踪和促进国家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通过审计促进领导干部严格履行经济管理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按程序办事,正确行使权力,增强法治意识、管理意识、绩效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事业发展意识。同时,也促进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重视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管理水平,防止发生重大的错弊和损失。

3.经济监督情况的审计内容。经济责任审计应关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单位财务、资产等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是否完善和全面执行,常规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是否全面整改到位,对单位工作人员和下属单位经济监督情况是否存在违法乱纪现象。

4.廉洁自律情况的审计内容。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关注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二、把握经济责任审计的技术方法

针对经济责任审计涵盖内容多、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特点,结合审计对象所在区域、部门、单位的实际,要积极探索审计的组织方式和审计方法,统筹安排和合理配置审计资源,选择科学合理的审计方法,创新审计手段,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综合分析、宏观把握和全面评价的能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1.经济事项决策的审计。对领导干部任期内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审计,采用跟踪法、重点法、公示法等。对经济决策程序进行跟踪审计,查证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是否做到决策程序合法,决策过程民主,决策结果科学。对任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进行重点抽查,从最初的可行性调查开始;到决策过程、决策形成、决策实施、决策效益等情况进行审计或调查。对决策审计还可查阅相关会议纪要原件及相关记录。另外对一些特殊的经济决策事项可通过向社会公示的方法进行取证。在进行决策审计时,一是把握审计决策内容的合法性。主要审大事项的决策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及和谐社会建立。二是把握审计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审查决策机制是否有效,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和有效的决策机制。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建立了社会公示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等。

2.主要经济指标(责任目标)的审计。通过对实际指标同计划(预算)指标比较,本期实际指标和上期(或上年同期或历史最高水平)的实际指标比较,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指标和本行业(或同类型、同规模其他单位)一般水平指标、先进水平指标比较,在更大范围内客观全面地评价被审计责任人。运用指标进行分析对比时,应注意把握好指标的适应性。一般情况下,选用指标以国家规定的或社会公认的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收益等指标为主,以分项的具体经济活动指标为辅。通过指标的正确选用,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经营决策、管理决策等进行全面的量化考核和综合分析比较,以便客观评价经济责任。考核指标时,因有的指标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而收集的,具有权威性,选用时则只须注明资料来源即可,审计可以不再进行核实。

3.履行经济管理方面情况的审计方法。领导干部履行经济管理方面情况的审计以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等经济事项的审计为主线,对领导干部任期内各经济事项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重点以查证财务资料为主。一是查看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对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的审计,重点要放在实物资产、货币资金、各项投资的核实上。实物资产是否入账建卡,不能有账无物,也不能有物无账,增减变动手续是否齐备,有无管理不善造成流失,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或通过降低转让价格获取好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是否全部人账、专款专用;货币资金不仅要账实相符,而且要流向合理;各项投资不仅要程序合规,去向明确,还要确认回报的合理性。二是经费支出是否真实、合规、合法。有无将救济、科研、农业、教育、基本建设等专项资金(基金)挪作他用,债权债务和往来款项业务是否真实,有无通过往来款项为其他单位办理不正当业务或截留应当上交国家收入、出借单位资金牟取私利等;执收执法等收入是否合法,有无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收入不入账或账外设账,经费支出是否符合规定范围,公款出国、公车购置及维护运行、业务招待费用等“三公”经费控制是否严格,是否未经批准或超标购车、有无大吃大喝、请客送礼、乱发钱物和铺张浪费等行为。三是单位的对外投资活动是否严格遵循财务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的基本要求,有无占用单位的房屋、设备等有形资产和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不进行有效评估计,无偿使用、所有权变相转移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4.经济监督情况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应关注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经济监督情况。一是揭示领导者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可使单位围绕既定目标,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各项决策的贯彻实施,维护资金和资源的安全,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合理性、规范性,以及增强组织观念,加强廉政建设,遏制不正之风。内部管理制度涉及面较宽,对其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的审计必须有所侧重,应重点放在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管理制度上,如财务会计制度、物资管理制度、供销管理制度、现金出纳制度、报销制度、借款制度、一支笔审批制度等,这些制度是否在国家有关政策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了部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既要审计其健全性,更要审计其有效性,有无因内部控制制度不严或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经济监督执行不力、失误造成损失浪费以及其他经济事故,这样才能体现管理制度的落实程度和实际效果。二是常规审计发现的问题的整改。从我们近年来审计结果情况来看,一些领导为了本部门或个人利益,对常规审计及其他各种相关审计,发现的问题没有整改,问题仍然存在,而且是屡禁不止,扰乱了经济秩序和财务秩序,而且诱发和滋生了各种腐败现象,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所以我们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应特别关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是否全面整改、大部分整改、部分整改以及整改较差等情况,并分析原因究其责任。三是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和下属单位经济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关注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和下属单位经济监督是否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关注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经济监督主要是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是否私设“小金库”,基建工程项目是否经过经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是否存在乱收费、乱集资,是否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财务管理是否规范。另外,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被纪检、检察、公安等部门侦查有违法乱纪、、贪污受贿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或影响经济发展的,且追究了当事人员、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和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没有涉及,经济责任审计也要问究领导干部的经济监督责任。

5.廉洁自律情况的审计。这要从两个方面来讲。一是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财政法规、廉政规定的情况审计,具体审计主要采用前面所讲的方法进行,但涉及关于个人的廉政问题,要特别慎重,审计底稿也应注意特别对待,经济事项的经办、主管、审批等相关证据收集时要更加全面而稳妥。二是对领导干部个人廉政问题审计,可通过一定范围的公告、座谈会、个别交流、审计查账和调查等形式收集资料,然后进行核实。但对领导干部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主要是通过对财政财务资料的审计,从账面上收集证据。

三、关注经济责任审计的几个要点

1.统筹安排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必须由组织部门和审计部门,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和审计力量等情况,共同提出年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建议名单,或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然后提交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审定,最后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批。同时保持计划的连续性与严肃性,计划一经确定,不能随意调整,凡是调增审计计划,须经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领导小组同意;调减审计计划,须由组织部门和审计部门向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作专题说明。严格审计委托,审计计划项目确定后,统一归口组织部,由组织部门分期分批逐个向审计机关出具审计委托书,组织部门一般不直接向社会中介组织出具审计委托书。

2.巧妙把握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的结合。在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为了避免重复检查,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成本,要做到统筹安排,统一行动。一是注重资料积累或收集,充分利用其他各种相关审计资料,这些资料的积累或收集要以通过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台账的方式进行,利用积累或收集每一次其他各种相关审计的结果资料,作为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效率的基础资料。二是制定审计计划时,凡经联席会议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当年不得安排其他审计;确实要安排的,审计机关应以经济责任审计为主,按经济责任审计要求进行。

3.严格执行经济责任审计法定程序。一是搞好审前调查。在审计进点前,应针对不同地区、部门的特点,拟定好调查提纲、表格,详细掌握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并据此编制详细的审计实施方案。二是注意防范风险。实施审计过程中凡涉及领导干部履行责任有关的重大经济活动,都应纳入审计视野,有的作全面审计(如重大经济决策事项),有的作重点审计或审计调查,有的进行延伸审计,必要时追溯到以前年度。三是注重整体把握,即从宏观上全面把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区域经济特征、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和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并注重把握接任时和审计时或离任时两个时点的家底情况。通过审计从整体上把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工作实绩,领导管理水平,经济决策能力,部门经济发展状况和遵纪守法等情况。

4.精心运用审计结果。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要及时得到运用。一是审计发现的大要案件线索及时向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报告,按程序移交,并提出立案侦查建议。二是每项审计结束后,向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及时收集各职能部门反馈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三是依法按程序向社会公布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年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进行综合情况,以权威性文件向相关单位部门通报,适当将一些群众反响比较强烈的,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由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作出决定后向社会公布,突出社会效果,扩大影响。

第9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 经济责任 审计

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内或离开领导岗位前,经单位主管部门申请或干部管理机关委托,审计组织对该单位内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所进行的独立监督、鉴定和评价活动。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是国家审计机关、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或民间(社会)审计组织。在当前国家审计机关力量有限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发挥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民间(社会)审计组织的力量。

一、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计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审计是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评价完成各项主要经济指标、遵守财经法纪、个人收入及廉洁自律、内部控制制度及重大经济决策等情况的基础。事业单位各项活动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补助收入、拨入专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就是管理使用好国家拨入或本单位自行收入取得的资金。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指标主要有:资产增长率、资产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比率、公用支出比率、业务支出比率、人均费用比率(包括人均支出比率、个人支出比率、人均公用支出比率)、收支结余率、收入增长率、专用基金增长率、资产创收率、计划完成率、招待费支出比率、违规金额比率和账务处理差错率等。

(二)审计财经法规纪律的遵守情况

财经法规纪律的遵守与执行情况是以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为基础的。在审计过程中,如有财务收支虚假、违反财经法规的情况,应仔细核对,并根据审计结果处理,提出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及执行情况,是反映领导人管理素质和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对内部控制的评审,通过符合性测试和检查,看其健全和运行程度,以此做出客观的评价。审计重大经济决策,主要审计对外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方法

(一)内部控制制度评价

内部控制制度是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事业单位依据内部不同分工的各部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内部管理制度,目的是实现组织目标,使财产物资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合法,经济活动符合规定并取得一定效益。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目的是提出加强管理和改进的建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有授权批准控制、财务收支计划控制、职务分离控制、会计记录控制、实物控制等方面。内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人事控制等方面。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就是对其是否健全与有效进行审查并提出评价。

(二)计算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应用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如何利用计算机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审计风险成为审计人员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在使用被审计的部门、单位会计电算化数据之前,审计人员应该向其系统管理员询问,并通过实地观测和对系统信息进行查验等方法了解该单位制定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内部控制制度,评审这种内部控制是否充分、恰当。尤其应关注核算系统中的交易授权、责任划分、凭证与记录的控制、稽核与记录登记的控制是否合理,是否有效、存在。做好上述工作,才能进一步确定计算机辅助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和方法。

(三)审计管理自动化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应用计算机进行审计管理自动化主要有以下方面:1、编制审计通知书、编制审计计划。2、由计算机自动编制审计计划。3、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工作记录。4、审计结果汇集和审计报告的编制。5、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报告的形成等。在这些方面的应用,与日常应用方法相同。同时要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数据库,经济责任审计单位资料库不仅包括审计数据库,还要包括被审计部门、单位的基础资料,以及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个人资料以及历年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制度等。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数据库,可以将表格文件、数据库文件、文档文件统一管理。例如,用一个Excel工作簿中的多张表来反映以上五项可用表格表示的内容。在工作簿的首张表中制作一个目录,并设计几个按钮,把以Word文档形式的报告、工作底稿、工作记录以及以Access、FoxPro数据库文件形式保存的会计数据连接起来。这样就几乎把所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电子信息都管理起来了,形成完善的、易于使用和管理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数据库。

三、结语

审计方法是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用来作用于审计对象,收集审计证据,实现审计目标技术和手段的总和。科学合理地制定各步骤的工作内容,选择适合的审计方法,才能使审计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审计效率,也有利于对审计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促进提高审计质量。

参考文献:

[1]强世杰.浅论基层经济责任审计的分类管理[J].现代审计与经济,2012,(3)

第10篇

关键词:建设项目;经济责任审计;方法

中图分类号:F239.4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9-000-01

前言

建设项目审计是关于投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计,是对建设项目从前期工作、实施到竣工决算的全过程审计。而经济责任审计重在对领导者个人经济责任的评价和划分。建设项目经济责任审计就是对项目建设单位主要领导任职期间对投资决策、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投资效益等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进行审计。建设项目经济责任审计的载体就是投资审计,那么开展建设项目经济责任审计就要围绕投资审计发现的问题评价和划分领导者个人的经济责任。

对建设项目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探索和创新,没有现成路子可走。结合某机场竣工决算审计,我们对项目负责人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通过此次审计的做法和尝试,笔者认为,建设项目经济责任审计必须抓住投资决策、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投资效益四个环节,采取相应的审计方法对领导干部在项目建设上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一、投资决策环节的审计方法

投资决策是决策者综合分析各个候选方案的优劣,选择一个最优方案的过程。从近几年的投资审计结果看,许多项目存在前期工作深度不够,项目决策不科学等问题。一些项目根据领导喜好或是盲目模仿进行决策,导致中看不中用的“政绩工程”,最终造成建设资金的损失浪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如我市前几年新建的玻化砖项目由于前期工作缺乏深度,对后期市场预测不够,使得项目竣工之日便成为停产之日。

审计时,一要依据国家宏观投资导向、产业调控政策等,检查投资决策是否经过科学论证,可行性研究是否客观可靠。二要看所选项目是否符合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分析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能否满足相关要求。三要重点审查项目负责人是否把好投资决策关,是否存在以项目通过审批为目的可行性论证;对项目存在的风险是否有足够的预测并制定了应对措施;对不同的方案是否进行了比较,并对采用的方案进行了优化设计。通过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科学分析,评价和划分领导者的经济责任。

二、项目管理环节的审计方法

项目管理环节的审计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查验等方式,发现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评价领导者的经济责任。在这个环节重点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计和分析。

(一)从项目管理人员的组成情况看项目管理水平

由于投资仍是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方式,建设项目专业技术含量高和项目管理薄弱的矛盾日益突出。许多单位的管理人员没有建设管理经验,或者各单位抽调人员组建“项目部”进行管理,项目主要负责人一般由单位或政府领导担任,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难以对进度、质量、投资和安全等进行全方位、高标准的控制,导致工程建设过程中问题不断。

(二)从“三边”工程和“超概”现象看项目管理情况

项目核准或备案后,建设单位应该科学合理地组织实施,但许多项目往往在设计深度不够的情况下开工,形成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施工中设计不断变更,标准不断提高,对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缺乏有效论证,对变更造成的经济损失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导致投资严重超过批复的概算。

(三)从招标活动看项目管理情况

通过审计工程施工、设计、监理和物资采购是否依法履行招标程序,揭示招标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分析项目负责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干预工程发包,并对其在招标活动中的行为及责任作出客观评价。我们在某在建项目审计中发现,建设单位在没有进行招标的情况下购进了大批并不急用的通用电气设备,且价格平均高出市场价50%。

(四)从工程质量控制看项目管理情况

通过审查项目验收文件,看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质量安全标准;通过审查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和工程款流向,看施工单位是否越级承包工程和非法转包工程;通过审查施工单位购入材料检测报告和设备合格证,看施工现场质量控制情况;通过审查监理日志,看监理单位是否认真履行职责。

三、资金使用环节的审计方法

资金使用是指建设单位是否按照项目批复概算内容使用资金。审计时应注意分析项目实际投资额与概算的差异,对照实际建设内容和批复概算内容的差异,发现建设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在资金使用环节对领导者经济责任进行评价和划分时,应重点审计概算调整、工程设计变更、材料代用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违规建设楼堂馆所、违规购置车辆、滥发奖金等情况;有无损失浪费,并分析其原因。

四、投资效益环节的审计方法

投资效益环节的审计主要是将项目预期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和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益进行对照,通过定量与定性分析,对项目的各类效益作出正确评价。

一是审查项目是否如期竣工。建设工期是影响项目投资效益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过比较项目实际建设工期与计划工期,找到建设项目时间管理的差距,评价建设速度对投资效益的影响。二是对照预期财务评价指标和项目运营后的财务指标,分析和评价项目投产后的经济效益。三是将可研确定的社会效益、环境影响指标与项目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结果进行对比分析,评价项目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以上分析和评价结果便可以确定项目负责人在投资效益环节的经济责任

五、结束语

第11篇

关键词:委托经济责任审计;做法;对策

所谓委托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完成审计机关指定的工作,并对审计机关负责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委托审计属于行政委托,即行政机关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的法律行为。

一、委托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做法和主要程序

一是每年年初,监审处根据当年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确定需要委托审计的人数以及所需经费,报审计联席会议和领导办公会审批;二是监审处根据批准的委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拟定委托审计事项,确定社会中介机构,拟定审计委托书并经学校法律顾问审定;二是由监审处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书中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签订审计承诺书,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个人需提交述职报告并经现任领导签字认可;三是监审处与中介机构派出审计组(以下简称审计组)的工作人员共同召开审计进点会,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情况介绍;四是监审处适时与审计组联系,敦促被审计单位、个人和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向审计组提供审计资料,了解审计进展情况,确保审计组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五是监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认真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同时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认真研究审计报告,在规定时限内负责任地提出反馈意见。对涉及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方面的问题,要求审计组提交管理建议书;六是监审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提出整改意见,报经审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和有关部门执行。

二、主要经验和体会

1.规范委托管理是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公平和公正的制度保障

过去,垦区的委托审计工作,尤其是独立核算的农场、有独立账户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经济责任审计,一般都由这些单位即将离任的主要负责同志委托给中介机构。实践证明,这种做法主要存在以下缺陷:一是离任同志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中介机构,很难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二是由于中介机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难以用同“一把尺子”衡量离任干部的经济责任,造成离任干部之间事实上的不公平;三是垦区领导、组织和监审部门以及农场职工不能全面、及时了解和掌握审计结果,不能根据审计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使委托审计失去了意义和价值。

2.适当引入竞争机制,适时介入审计组的工作是确保委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的必要手段

刚开始时,我们只是把经济责任审计委托给一家中介机构,后来发现,一家中介机构常年做垦区的委托审计项目,很难满足垦区多层次的需要,由于缺乏竞争机制,所完成审计项目的质量无法达到垦区的要求。目前,与数家中介机构建立了联系。在开展委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初期,有的同志认为,把项目委托给中介机构,只要他们把最终的审计结果给单位即可,至于中介机构怎么做,做出来的质量如何就不用管了。事实证明,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客观上讲,中介机构更多的是关注时间和人力资源成本,特别是中介机构中有的从业人员,同时承接了几个项目,为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只有以牺牲质量为代价,个别从业人员甚至与被审计人串通一气。垦区在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为了把好委托审计质量关,一是有针对性地选择审计中介机构和审计人员;二是对中介机构派出的审计人员从执业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三是对审计应重点关注什么,哪些是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资产的抽查率应该达到的百分比等均提出具体要求;四是对审计程序提出要求,防止审计组为节省时间省去必要的审计程序,从而影响审计质量。

三、委托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目前,垦区的委托经济责任审计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定经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内审工作的发展。但是,也存在以下必须解决的问题:

1.在保证委托审计质量、防止社会审计舞弊行为方面,我们的制度还不够完善,措施还不够有力。

第12篇

一、 中国奴隶制时期的经济责任审计法律制度

我国奴隶制社会经历了夏、商、周和春秋四个时期,有关夏、商的文献记载传世不多,因此当时的经济责任审计状况无法掌握,经济责任审计的开端要追溯到西周时代。周王设置宰夫,具体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据周礼记载:“宰夫之职,掌治朝之法,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掌其禁令,叙群吏之治,以待宾客之令,诸臣之复,万民之逆。”①宰夫“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月终,则令正月要;旬终,则令证日成。而以考其治,治不以时举者,以告而诛之”②,“掌治法,以考百官府群都县鄙之治,乘其财用之出入。凡失财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诏冢宰而诛之;其足用长财善物者,赏之”③。可见,周王朝就已经知道了经济责任审计和凭官员的功过进行任免、赏罚的重要意义。可以说宰夫是历史上最早记载的审计官员。美国学者迈克尔?查特菲尔德在其《会计思想史》一书中指出:“在内部控制、预算、和设计程序方面,周代在古代世界是无与伦比的”④

二、 中国封建制时期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经历了较长的历史时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经历了机构更迭、制度变异的不断演化过程,其功能也处于不断变迁中。

(一) 战国时期的“上计”制度。“上计”是以年终送审报表的方式,考核地方行政官吏政绩的制度。这种制度实质上是从经济责任的角度来考核官吏,并根据考核结果按功过进行赏罚。

(二) 秦代的御史制度。御史辅助帝王掌管政治和财政的稽查工作,代表皇帝直接审理每年由中央和郡县上报的财政收支报表,对贪污渎职的官吏进行惩处,行使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双重监督职能,丰富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内容。如秦法中规定:如果会计账目被审计出错误、漏记错记和随意注销等情况,不仅要罚款,而且会责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审出仓库过多超储、亏空不足、以多报少、瞒而不报非法注销而造成损失的,要进行赔偿和责任追究。而且秦律还特别规定了,新旧官员交接之时,对于经管的库存实物要进行清查,账实不符,造成差错事故的,不论问题轻重都要进行经济处罚。

(三) 西汉的受计制度。各级地方官吏定期将其辖区内有关户口变迁垦田增减、钱谷收入等造册,逐层逐级汇总上报审核,君王听取报告,谓之“受记”。“上计律”中规定了详细的上计法律制度,使上计制度具有了强制的法律效力。如果上计报告有内容不实、计算不准、呈报不及时等情况,经“受记”发现,均会依照相关法律条文治罪。史料记载,汉武帝层处理过许多上计中出现问题的官员。

(四) 隋朝的公务费管理制度。在《大业律》、《开皇律》中均有涉及财务出纳及财务管理方面的相关责任制度。对于厉行节俭并善于理财的官吏,考核后给予奖励,对于贪污腐化的官吏,从严处置。隋朝的公务费管理,改领用报销为“咸置廨钱,收息自治”⑤,公务费的管理由隋文帝亲自抓,实行由国家拨付各部门一笔金钱用作本金,收取利息作办公费用的制度,并规定不许滥用利息。

(五) 唐代的比部与御史台制度。唐律许多方面有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且规定更为细化,对一些具体的违反内容例如造假或者篡改报告文书、违反报告期限、丢失簿书而至账面误差等具体细节规定了详细的刑罚标准。唐朝的比部具有了一定的专业性,唐律规定,官员犯法要报御史台弹劾,凡经济上发生的犯罪行为,要报刑部中的比部勾复核实,再由御史台上奏弹劾加以处罚。而政府部门的上计报告,均先送户部和度支部审查,再由比部复核,如果在复核中发现由于违法、失职或者是差错等情况,可按照情节轻重处以笞杖、赔偿、革职查办、流放甚至死刑。

(六) 宋朝的审计院建制。宋朝更加强了对百官职责履行情况的审计考核,太祖乾德三年诏:“诸州支度经费外,凡金帛悉送阙下”,又命“上一级军政官员或束官监临”,于是“外权削而利归上,并据以考核官吏政绩之优劣”。宋太祖又诏令由朝官充任的各路府、州通判官、转运使,到任后要亲自审核财务账籍,使官吏无法舞弊。十五路转运使,专主一路财赋“巡查辖境,稽薄考籍,举劾官吏”。其后宋朝设置了审计院,对政府财政收支进行稽查。可惜的是,宋朝中期撤下了审计机构,财政收支久未检查,造成“钱帛、约粟、积亏不可胜计”。宋朝的经验从反面证明不实行严格的经济责任审计,财政制度就如同虚设。

(七) 明代的户部制度。据《古今图书集成》记载:“郎中等官,遇有升迁及吏役满日,一应经手钱粮案卷,本部委司务公同清查明白,方许离职起送。如有不明、侵欺等项歼弊,叫部参究。”由此可见,明朝我国的官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已经比较完善,对审查的范围和内容都有了规定,对审查的要求和处理的规定也较为具体。

(八) 清朝督察院户工两科的审计制度。户科赋有支领财物、直省钱粮交盘、盐课考核、考核秋收成分等审计职权,如发现有“浮冒、蒙混、违限”都要揭发其罪状。在“直省钱粮交盘”职权中规定:“凡藩司交代,必将其任内收放钱粮交盘,出级造册。若州县钱粮完欠不清,长官提同捏报,或抑勒放任接收,许接人官清理,直揭户科题参。”由此可见,在清朝对地方行政长官的经济责任同样要进行审计。

三、 总结和对我国现阶段的启示

我国历史上的皇权过于集中化使得法律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破坏了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法律依据,总结历史上各个的发展与渐变,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首先,古代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统治地位,向来重视吏治,而加强吏治的手段之一就是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因此我国的审计法律制度向来比较发达。现阶段,还是应当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构建,维护群众利益。

第13篇

如何开展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乡镇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组织人事部门提拔任免干部提供决策依据是摆在我们审计人员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人结合工作实际,对开展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作些粗浅的探讨。

一、审计应把握“六关”

笔者认为在审计实施期间要把握好以下六关:

一是任期内完成经济指标情况的真实性。即审查任职期内履行职责的效果,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的经济指标等情况;即经济发展责任方面。具体包括以下6个方面的指标: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财政收入增长率、税收收入增长率、人口出生率、公益事业财政投入增长率及社会保障投入增长率,对上述指标的内涵、数据来源作详细具体分析和认真的复核,看有无通过空调资金等手段虚假平衡以及为了达到某一目的虚报、瞒报某些数据的行为。

二是任期内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主要审查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符合国家的财经政策,票据使用是否规范,有无违反财政、纪委、人事部门等规定,超范围发放各种津贴、补贴等违规违纪行为,是否存在变相使用招待费、交通费、利用招商引资名目搞不正当竟争导致任期内招待费、交通费、招商引资支出大幅增长,以及报批手续不合规、不完善等问题。wWW.133229.coM

三是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投资的效益性。主要审查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投资收益水平,突出任期内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审查,查有无搞政绩工程导致决策失误而造成损失浪费的问题以及损害农民经济利益的问题。

四是任期内资产管理情况。主要是审查资产存量的真实性,审查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其安全完整情况,查有无因管理混乱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五是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主要审查所有专项资金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违规行为。

六是任期内执行廉政纪律情况必审,主要审查个人的大额支出是否按程序经过审核,有无自签自报现象,审查有无以权谋私等行为。

二、评价应把握“六方面”

对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以前侧重于所在地区经济总体状况和有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有关重大经济决策的合法性以及决策程序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管理的状况。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的不断发展,乡镇领导干部如何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逐步纳入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范畴,对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也必须做到与时俱进,否则就不能完整的、客观的评价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总体要求应坚持“三围绕三不评”的原则:即(1)围绕审计确定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评价,与审计事项不相关的行为和事项不评价;(2)围绕审计对象相关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与其经济责任不相关的行为和事项不评价;(3)围绕审计报告所列的事实进行评价,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具体把握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任期内完成经济指标的效果。主要包括财政收入增长比率、财政投入增长率、财政负债率等。认真分析任期内财政收入增长、债务增加的原因,评价要关注潜在效益,对于加大投入为今后的发展打下基础的潜在效益,应该给予客观的评价。

二是财政财务收支中违规违纪问题应承担的责任。主要评价财政财务收入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虚假财政财务收支等行为;明确应承担的具体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

三是重大经济决策及效益情况。主要评价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国家的宏观政策要求,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调查研究,可行性论证是否到位,是否符合长远发展的目标等等。

四是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及其保值增值情况。主要评价政府及其下属单位资产运营状况,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是否存在贱卖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第14篇

经济责任审计属于受托审计,审计部门应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广泛听取相关意见或建议,降低审计风险。在审计调查阶段,应收集被审计人任期内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述职报告等内容,并征求企业管理层、领导干部管理部门、纪检监察等意见和审计线索,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在现场审计过程中,应与被审计单位相关领导、员工进行访谈了解相关情况,并做好涉及问题的审计跟进落实,同时在现场审计结束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事项的意见;在审计报告下发前,应就审计报告内容征求被审计人及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工作需要征求本级领导干部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征求企业管理层意见。

二、审计内容应坚持全面覆盖,突出重点

经济责任审计涉及内容较为宽泛,审计内容应至少覆盖企业资产、负债、权益、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情况;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经纪律,以及贯彻执行企业规章制度、工作部署等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营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情况;与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遵守职务消费及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等。审计中应充分利用历年财务、税务及各专项审计结果,综合业绩考核、纪检监察、人力资源反馈情况等各方面内容,把控审计重点:1.做好财务收支情况审计,财务收支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内容,在财务收支审计中应重点关注:(1)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真实、完整、及时,有无虚列、少列或转移收入问题。(2)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错列、多列、少列成本费用等问题。(3)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性及变化情况、资产运营效率及变化情况、有效资产和不良资产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如不良资产处置、应提未提及应摊未摊的折旧或费用、资产费用化、未决诉讼、应收票据贴现等或有事项产生的或有资产或负债的确认等。(4)经营成果真实性。企业主要经营指标是否得到有效分解落实,有无为完成经营目标而弄虚作假的情况。2.内部控制管理情况审计。主要是对内部控制流程设计、制度建设、风险控制等方面健全性、有效性的审计,重点关注采购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授权管理、资金管理、存货及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关联交易管理、预算管理等方面是是否存在制度缺失、职责是否清晰、执行是否合规、有效,相应风险是否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3“.三重一大”经营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重点关注“三重一大”范畴内容是否经过集体决策程序,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企业相关管理规定;决策结果有无损害企业利益的条款,有无个人谋利行为有无给企业造成损失等。4.职务消费及廉洁自律相关情况。主要检查被审计人任期内是否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定,其占有、使用的企业资产是否符合有关政策的规定;有无、损公肥私、行贿受贿、贪污挪用、弄虚作假或骗取荣誉的行为等。

三、客观进行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积极推动审计成果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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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展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乡镇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组织人事部门提拔任免干部提供决策依据是摆在我们审计人员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人结合工作实际,对开展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作些粗浅的探讨。

一、审计应把握“六关”

笔者认为在审计实施期间要把握好以下六关:

一是任期内完成经济指标情况的真实性。即审查任职期内履行职责的效果,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的经济指标等情况;即经济发展责任方面。具体包括以下6个方面的指标: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财政收入增长率、税收收入增长率、人口出生率、公益事业财政投入增长率及社会保障投入增长率,对上述指标的内涵、数据来源作详细具体分析和认真的复核,看有无通过空调资金等手段虚假平衡以及为了达到某一目的虚报、瞒报某些数据的行为。

二是任期内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主要审查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符合国家的财经政策,票据使用是否规范,有无违反财政、纪委、人事部门等规定,超范围发放各种津贴、补贴等违规违纪行为,是否存在变相使用招待费、交通费、利用招商引资名目搞不正当竟争导致任期内招待费、交通费、招商引资支出大幅增长,以及报批手续不合规、不完善等问题。

三是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投资的效益性。主要审查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投资收益水平,突出任期内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审查,查有无搞政绩工程导致决策失误而造成损失浪费的问题以及损害农民经济利益的问题。

四是任期内资产管理情况。主要是审查资产存量的真实性,审查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其安全完整情况,查有无因管理混乱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五是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主要审查所有专项资金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违规行为。

六是任期内执行廉政纪律情况必审,主要审查个人的大额支出是否按程序经过审核,有无自签自报现象,审查有无等行为。

二、评价应把握“六方面”

对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以前侧重于所在地区经济总体状况和有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有关重大经济决策的合法性以及决策程序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管理的状况。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的不断发展,乡镇领导干部如何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逐步纳入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范畴,对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也必须做到与时俱进,否则就不能完整的、客观的评价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总体要求应坚持“三围绕三不评”的原则:即(1)围绕审计确定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评价,与审计事项不相关的行为和事项不评价;(2)围绕审计对象相关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与其经济责任不相关的行为和事项不评价;(3)围绕审计报告所列的事实进行评价,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具体把握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任期内完成经济指标的效果。主要包括财政收入增长比率、财政投入增长率、财政负债率等。认真分析任期内财政收入增长、债务增加的原因,评价要关注潜在效益,对于加大投入为今后的发展打下基础的潜在效益,应该给予客观的评价。

二是财政财务收支中违规违纪问题应承担的责任。主要评价财政财务收入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虚假财政财务收支等行为;明确应承担的具体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

三是重大经济决策及效益情况。主要评价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国家的宏观政策要求,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调查研究,可行性论证是否到位,是否符合长远发展的目标等等。

四是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及其保值增值情况。主要评价政府及其下属单位资产运营状况,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是否存在贱卖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