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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的概念范文

社会政策的概念

社会政策的概念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儿童福利时代 制度框架 国家责任 社会福利共识 积极性儿童福利政策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2)05-0145-10

一、中国儿童福利时代与儿童福利概念战略地位

2010年是中国社会福利元年、儿童福利元年与家庭福利元年,标志中国总体社会福利、儿童福利、家庭福利时代来临,社会福利、儿童福利与家庭福利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重点。①中国社会福利时代战略目标是努力构建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福利化和谐社会,实质是构建中国“民生福利型福利国家与福利社会”。②与此同时,无论从什么角度看,儿童福利制度都是总体性社会福利制度框架战略重点与核心。在中国儿童福利与家庭福利时代早期阶段,国家的首要任务是中国儿童福利制度框架设计。中国儿童福利制度框架设计与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应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儿童福利概念的界定。“儿童福利”概念是儿童福利事业、儿童福利制度框架设计与福利服务体系建设的核心概念。核心概念的内涵外延、界定取向、社会理解、学术研究、理论建构、社会认知和社会建构,是概念史、基础理论研究、应用政策研究和国家行动议程的核心内容和思想、理论前提。[英]梅尔文·里克特:《政治和社会概念史研究》,张智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这意味着核心概念的社会理解和界定取向反映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念、社会态度和认知状况,反映国家决策者、社会公众和社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专业化水平和达成“社会共识”的程度,反映制度框架设计与福利服务体系建设的发展阶段、定性定位、结构功能与制度质量状况,反映基础理论研究、应用政策研究、服务体系研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社会行动研究水平。2011年8月,国务院妇儿工委正式公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是典型例证,《纲要》首次增加“儿童福利”专章,“儿童福利”成为“儿童发展”概念框架重要部分。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2011年7月30日,http:///gongbao/content/2011/content-19:7200.htm,2011年8月8日。显而易见,这里“儿童福利”是小概念,“儿童发展”是大概念,二者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然而,综观世界各国政府的政策法律,极少国家将“儿童发展”作为国家发展规划的大概念,恰恰相反,绝大多数国家通常将“儿童福利”作为国家社会福利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大概念,Fredericksen, H. & Mulligan, R. A., The Child and His Welfare, San Francisco: W. H. Freeman and Company, 1972.且已形成“国际惯例和国际通则”,凸现中国儿童福利制度框架与服务体系建设的初始阶段。《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案例说明,儿童福利一类核心概念的社会理解与社会界定绝不是简单和单纯的概念界定,而是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理论意义、政策意义和制度化建设意义,直接影响制度框架设计与服务体系建设状况,直接影响国家责任承担和政府结构功能角色,直接影响国家行动议程与公众社会选择状况,直接影响亿万儿童和千家万户社会生活状况。简言之,中国儿童福利元年和儿童福利时代最重要、最基础和最紧迫议题是理解儿童福利。

社会政策的概念范文第2篇

一、公共政策理论是以现代政治哲学为前提的 西方很多大学设有“哲学与公共政策”学院,这一制度设置其背后的理念是,视哲学对于民主社会的公共政策之意义为不言而喻。在民主社会中,哲学不仅发挥着公共领域的启蒙的作用,是民主社会中公共舆论的重要场域,而且,也直接或间接地为公共政策的科学方法和实证研究提供论证和建议。我们这届“世界哲学日”哲学论坛的主题“哲学与公共政策”无疑包含了人们期望“将哲学拉向公共领域”甚至是服务于公共领域的美好愿望,但是,我在此所做的乃是“将公共领域拉向哲学”的努力,试图思考和批判现代各种公共领域的思想以及诸如公共政策这类社会科学的哲学根基。那些要哲学为公共政策提供直接的、实用的解决方案和思路,是来自公共领域通常的合情合理的诉求;然而,一个有着发育良好的公共理性的公共领域更应该要求哲学能超出一时一地的限制,超出急功近利的目的,甚至是超出狭隘的族群党派立场、意识形态的偏见或公众意见的压力,转移一时之思维方式,开拓理解和反思公共领域行为的新思路和新领域。从这一诉求来看,古典政治哲学相对于公共政策及其现代政治哲学的前提而言,反而能提供一种反潮流的、因而也可能是“新”的视野和思考方式。 “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是现代政治科学的一个分支,主要研究的是政府为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实现公共利益,运用公共权力而制定和实施的公共行为规范、行动准则和活动策略。由于国家行政改革的实际需要,公共政策理论成为公共领域关注的一个焦点。然而,无论是强调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对市场经济、教育、公共卫生等各个社会领域的积极介入,还是要求打破国家管制、约束政府行政扩张以及国家行政的治理化,现代公共政策理论实际上都是以各种国家学说和社会理论为前提的。首先,作为公共政策理论的核心概念,公共利益、公意或公共福利的概念首先是建立在个人权利至上的现代自由主义学说以及权利优先于善好的现代正义论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古典政治正义和公共善好的基础之上;其次,公共政策所追求的目标是“善政善治”的问题,而不是“善好的政制”的问题;再次,现代公共政策理论的行政或政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决策多元化、治理化的诉求,不仅依赖于现代政治科学如公共选择理论、制度经济学、管理科学、公共行政理论等对政府行为和公共权力运作运用统计量化的方法进行实证研究,而且更在本质上依赖于政治作为技术或政治作为治理术的现代政治概念。而这种现代政治理念的结果必将是伍德罗·威尔逊提出的“政治与行政的分离”及其由中央集权、官僚化或精英政治而加剧“以行政吸纳政治”。所谓的“公共行政”不过是掩盖了现代社会政治行政集权化的结果,然后又将行政打扮成具有政治的公共性的样子。从古典哲学的视角就可以重新看到古典政治在现代社会中逐渐与行政分离,并被现代行政权的扩张所吞没。 对于希腊古典哲学来说,政治本是“公共事物”(Res publica);对于现代社会来说,国家垄断政治被视为基本的社会-历史事实,现代人必须向国家乞讨一点公共参与的机会和空间。国家垄断所有政治的可能性领域和含义被现代人接受为历史的宿命,由此出发,现代社会发展出一套关于人的本质的界定以及对于自由、权力、行动、革命等等的现解。显然,“公共政策”的哲学前提都是各种现代政治哲学和社会理论学说,如果从古典哲学来看,公共政策是无根基的,因为在它那里根本遗忘并剥夺了古典政治哲学的“公共性”概念,即基于希腊城邦原型的“公共性”概念,它是古典政治哲学关于作为人的本质的政治的概念,它不同于现代作为技术的政治的概念。作为政治科学的“公共政策”,其哲学前提是以作为技术的政治概念为前提的。作为技术的政治的概念与古典哲学的作为人的本质和人的条件的政治的概念之间有着根本性的断裂。作为人的本质的政治的概念起源于亚里士多德,阿伦特对复兴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的概念居功至伟。若以阿伦特的古典共和思想与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和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思想对质,就可以看到阿伦特的“公共性”概念基于希腊城邦的原型,而哈贝马斯和罗尔斯都基于现代民主社会的原型;古典政治哲学将公共性思考为人在言语和行动中实现其本质,而现代自由主义的技术政治以及现代公共政策所依赖的市民社会学说、公民理论、行政扩张批判等实际上是将人的本质视为非政治的。不论哈贝马斯和罗尔斯的公共领域概念和公共理性学说谈论了多少正义问题或政治问题,其实质内容仍然不外是落实各种政治权利的现代政治技术而

社会政策的概念范文第3篇

Abstract: Combining with the current development of policy marketing at home and abroad, we studied the policy, public policy marketing and its strategy mode. First, we introduce the concept of police, secondly, we conclude the development of Public policy marketing, at last, we conclude the public policy marketing strategy.

关键词:政策;政策营销;政策营销策略

Key words: policy;public policy marketing;public policy marketing strategy

中图分类号:F7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1-0160-02

0引言

本文对政策营销策略的研究是以政策概念界定、政策营销概念界定、政策营销策略以及市场营销的相关知识基础上,所以文献综述主要分为政策概念界定、政策营销概念界定、政策营销策略等三个方面。

1政策概念综述

1.1 国际上对于政策概念的界定[1] 西方学者关于政策的界定各有侧重,大体上包含以下几种含义:其一,政策是政策权威者所制定的某种计划或规划;其二,政策是这种计划或规划所引发的权威者的真正行动或行为的动态过程;其三,这种行动或行为包含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其四,无论静态上的,还是动态上的,或是作为、不作为的政策均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和方向性;其五,政策是对社会所作的权威性价值分配。

1.2 我国学者对于政策概念的界定[2]我国学者与西方学者不同,他们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来揭示政策的含义,同时在政策主体上强调了国家政策和政党政策。我国学者认为,对政策进行科学界定,必须具备四个基本要素,即政策主体、政策的适用范围、政策目标和政策属性。政策主体即由谁制定的政策。政策的适用范围即政策在什么时间和空间范围内适用。政策的目标即为什么要制定政策。政策的属性即政策的外在实现形式。

2政策营销发展及概念综述

2.1 市场营销及政策营销的发展[3]早在古希腊时代,营销就已经存在人类社会,1900年代的德国和美国的大学学院就有学者从事营销研究,随着大众传播科技的不断创新,1950年代后期开始,营销专业在美国蓬勃发挥,之后借由跨国公司将整个世界带入营销的年代。Levitt于1960年提出营销的概念,阐述顾客需求对于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性,营销的先驱学者McCarthy提出所谓的4P营销组合,亦即公司生产出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制定出符合产品价值的价格,透过有效的经销通路,并辅以适当的促销推广活动。

不同于美国学者的意见,澳洲学者Dann等人认为,现代市场营销概念起源于1900年代,其演进则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分别是1900至1930年代的生产概念时期,1920年代开始的产品概念时期,1930年代开始的销售概念时期,以及起始于1950年代初期以来的营销概念时期。此外,荷兰学者Buurma则指出,自1990年代开始,欧洲国家逐渐正视公民消费者概念的重要性,而且运用营销工具与策略规划,以便于将公共政策推销给社会大众。

1970年的美国营销协会年会颁授1969年最佳论文奖给Philip Kotler和Sidney Levy,他们所撰写的《营销概念扩大化》一文将营销概念推广到非营利事业营销有着重要贡献,他们认为市场营销交换活动的概念,可以扩及到社会营销、教育营销、健康营销、文化营销(博物馆和表演艺术)、以及宗教营销等不同的领域。

政府部门因为有公众接触的需要,营销概念的扩展很快就得到实务上的回响,先是选举竞争中的候选人营销,到后来政府的政策营销,公共政策决策时正当性的形塑,以及执行时民众顺服的获取,营销专业都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中国,由于发展历程短,政策营销仍有很多不成熟的方面,缺乏营销观念、营销效率低下等,都是需要面对的问题。现在国内已经开始逐渐注重营销策略的研究与应用,不可否认,中国的政策营销思想才刚刚起步。作为辅助非营利组织成长和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国的非营利组织需结合自身特点,创造适合自身的营销模式。

2.2 政策营销概念的界定[4]基于市场营销概念扩大化的基础,荷兰学者Buurma将公共组织所运用的营销分为四种模型,他认为只有第四种类型才是所谓的政策营销:

第一种类型:营销是透过公共财货和服务的进入市场环境,市场化概念可以将公共部门的活动转移私部门,其目的在于降低价格,而且使得品质更能符合顾客的需求,政府许多外包个案,希望提升政府服务的效率,让顾客满意,广义来说都可以算是某种政策营销的作为。

第二种类型:营销有助于促销区域性的公共组织,这是一种以区域为传播单位的营销行为。例如许多都会地区所时兴的城市营销(city marketing)。

第三种类型:营销是公共组织与非营利组织可以透过营销以增进己身利益。例如Burton就提出利害关系人营销的概念,在市场与社会的支持之下,确保其存续的利益。

第四种类型:营销则是为达成政治目的而运用营销工具以实现政策目标,Buurma认为,这才是公共政策营销所欲实现的目标。

最终,Buurma给出的政策营销的定义为[5]:政策营销就是政府通过开发和提供可以让公众接受的政策手段,以及特定的社会行为,从而使政府以及公众双方的目标同时得以实现的规划和执行过程的总和。

3政策营销模式及策略综述

3.1 政策营销模式[6]针对公共政策行销的理论模式,美国学者Crompton和Lamb以及Coffman、Alman和Petkus、Burton,乃至于英国学者Chapman和Cowdell的《公共部门营销管理》,以及Kotler和Lee的《公共部门营销计划纲要》,都曾经提出相关的模式,此外还有国内学者吴定、林洁瑜的策略性营销过程模式、以及苏伟业的政策营销模式,以及仅针对国外学者理论模式论述如下:策略营销学者Crompton和Lamb提出《策略营销规划过程》之策略营销模式,强调从环境分析开始,再进入需求评估、任务、目标、策略、行动方案、执行、行动评估、乃至于修订回馈之系统性营销程序。在Snavely的政策营销模式内,与顾客标的相关的六大要素包括:服务、成本、倡导与告知、人力资源、合法权威、以及政策分析,公共政策的制定必然受到压力团体的游说、以及社会一般民众和选民的监督制约,而政治行动者的互动环境则是当时的政治环境、人口/经济环境、社会/文化环境、以及技术/实际环境。Alman和Petkus在探讨环境政策发展时,提出以利害关系人为基础的营销过程,该模式从政策问题的界定开始,咨询参与吸纳、方案的规划与评估、公听会、决策沟通引导、政策执行、检测与修正、乃至于回馈到政策的再设计。

此外,Chapman和Cowdell的所谓《公共部门营销管理》,则包括情景与多元市场、分析、策略、评估、以及组织学习循环的回馈等五个阶段;除了顾及政治、经济、社会各个层面的政策系统环境外,还有持续循环回馈的动态过程之营销管理流程设计。而Kotler和Lee所提出非常具体的《公共部门营销计划纲要》,则是包括:情景分析、政策目标、标的群体、定位、影响标的群体的营销组合、评估计划、预算、以及执行计划。

在实际运用中,政策营销的模式还可采用以下步骤进行:分析需求并将政治需求可视化;构建基准制度系统;共享信息;号召以实际行动来实现需要的政策;检测与反馈。

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论述以上模式差异的话,可以发现其间还是有其共同点存在,也就是:政策制定过程;营销组合要素;以及利害关系人分析的重要性。事实上,营销应该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才能够“见树又见林”,原因在于见树不见林会因小失大,而见林不见树则容易见大失小。因此无论是何者,对于问题的处理和决策的制订,都有以偏概全或断章取义的弊端,而可能抵消掉良法美意和政策营销的成效。而要建构出任何一个模式都必须面对宏观和微观层面有时两者难以兼得之困境,要克服这样的困境就必须“以客为尊”,从公共利益出发,从公众的角度看待政策产品,并善用政策营销的策略,以达成政策的目标。

3.2 政策营销策略[7]如同营销的理论概念一样,公共政策营销的策略组合也取经于市场营销策略,国外学者对于营销和公共部门与政策的营销策略整理如表1。

在国内学者方面,丘昌泰、余致力等人特别指出,伙伴(partnership)和政策(policy)也是政策营销的核心。陈敦源则提出公共部门在推动政策营销工作应该要问的五个问题之策略思考框架,分别是:有意义吗?谁关心呢?;资源在哪里?;目标是谁?;内容是什么?;以及如何评估?。值得作为解释为什么需要进行公共政策营销的思考。

如表2的政策营销五问与营销策略应用对照表所示,不同的政策营销策略其实都可以适用于公共政策营销五问的思考框架。

参考文献:

[1][2]刘庆龙.中国社会政策.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2.

社会政策的概念范文第4篇

内容提要:作为刑事政策学研究对象的刑事政策概念应当具有科学性,而这与刑事政策学的科学性紧密相联。刑事权力应当成为界定刑事政策概念的逻辑支点,因为作为科学的刑事政策学是一种关于刑事权力的理论知识体系。刑事政策学的科学性,使它不得不限于研究刑事权力与最明显最极端的分裂性社会行为之间的矛盾,这既是其高明之处,也是其无奈之举。

以刑事政策为研究对象的刑事政策学是二战以后才出现的。无论在中国还是外国,对刑事政策是什么的问题一直难有定论。曲新久教授指出:“在最大公约数的层面上,可以说刑事政策就是刑事政策。刑事政策定义停留在最大公约数上的明显的令人不满之处是,不能讲清楚‘刑事政策到底是什么’。”[1]

“这是什么?”的问题形式本身首先是哲学的,其次才是科学的,正是这种哲学的发问形式促成了科学的诞生。[2]现在,我们要问的是:刑事政策是什么?或者说刑事政策到底是什么?这一问题同样也首先是一个哲学问题,所以先要对其进行哲学的回答,才能使刑事政策学最终获得科学地位。这意味着,“刑事政策是什么”的问题与“刑事政策学是什么”的问题是纠缠在一起的,只能予以“捆绑式”解答。

一、刑事政策概念的逻辑支点

笔者认为,要厘定刑事政策的概念,先要明确的是,刑事政策学是一门关于刑事权力的科学知识体系。换言之,刑事政策学的终极目的是为刑事权力的掌权者提供专门化的关于刑事权力的理论知识。如果这一命题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刑事政策概念的逻辑支点就自然是刑事权力。所以,我们需要对这一命题进行论证。不过,在开始这一工作之前,笔者需要先说明一下为什么使用“刑事权力”这个概念。

按照我国学界关于刑事政策概念的传统定义方式,国家、执政党等政治组织通常是被界定的刑事政策的主体,学者们希望借助这些概念来揭示刑事政策的内涵。但实际情况是,这些传统的定义始终无法使我们从国家政策、政党政策中识别刑事政策。一种补救的办法是,在以这类政治组织来界定的刑事政策的概念之中,可以加上“直接目的”这一限定性因素。事实上,不少学者正是这样做的。[3]但问题是,刑事政策的直接目的并不总是像想象的那样容易判断。例如,文帝废除连坐法这一著名法律史事件,[4]究竟是否基于防止犯罪的直接目的?这是很难断言的,因为与其说他的直接目的是防止犯罪,还不如说是悲天悯人才更符合《史记》关于汉文帝的述评。更大的问题是,就连这种纯属刑事性质的政治决策的直接目的都很难判断,那么综合性政治决策的直接目的是否是防止犯罪,就更难判断了。事实上,刑事政策的目的性并不像一些学者所想象的那样纯粹和单一,决策者在制定政策时往往是以“一石三鸟”为目的的,应该说这一命题是符合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的。更何况,一些学者认为,政治国家有政治国家的刑事政策,市民社会有市民社会的刑事政策。的确,市民社会组织制定的某些政策明显是以预防犯罪为直接目的的,那么,市民社会究竟是不是刑事政策的主体呢?或者,凭什么说只有国家或执政党的政策才可能是刑事政策呢?显然,我们不能说“因为刑事政策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或执政党,所以市民社会不是刑事政策的主体”,否则就是以论辩一方的逻辑本身为据来裁判论辩另一方的观点。上述这些难题,迫使我们换一个思路来考虑刑事政策的概念问题。

笔者认为,刑事权力的概念是说明刑事政策概念的必要条件,尽管它不是充分条件。究其原因,一方面,任何政策都是权力的产物,权力的性质决定政策的性质,决定刑事政策的权力一定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权力;另一方面,任何组织都是多种形态的权力的载体,它是否掌握着可以导致刑事政策的那种特殊形态的权力,这决定了它是否可以制定刑事政策。那么,掌握何种权力的组织才能制定刑事政策呢?笔者认为,这种特殊形态的权力可以被称为“刑事权力”。也就是说,只有刑事权力才与刑事政策构成科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其他权力则不能;所以,不管是谁——国家、执政党也好,市民社会也好,只有它掌握着刑事权力,它才可以制定刑事政策。这一点不仅关系着能否从国家政策、政党政策中识别刑事政策,也关系着市民社会本身能够成为刑事政策的主体。鉴于此,笔者把刑事权力概念作为刑事政策概念的逻辑支点。

值得肯定的是,一些学者已为刑事政策概念确立了某种“支点”。例如,法国学者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认为刑事政策的支点是“权力配置”,[5]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这个支点应当是“权力作用——强制措施”,[6]曲新久教授认为这个支点是“强制性权力”,[7]卢建平教授认为这个支点应当是“惩罚权”。[8]以上这些看法本身大体上是不错的。但问题是,由于权力是十分复杂的概念,所谓“权力”究竟是指什么权力,所谓“强制性权力”究竟是指什么强制性权力,所谓“惩罚权”究竟是指什么惩罚权,这些还是不够清楚的。总之,在笔者看来,这些支点未免过宽,缺乏对刑事政策概念的逻辑支撑力。

二、刑事政策学的现当代使命

事实上,我们每一个人都现实地处于权力关系之中,无论是何种权力关系都离不开一定的知识工具;反过来,无论是何种知识,都存在于一定的权力关系之中。法国学者福柯明确指出了这一点。[9]权力与知识不仅是现实地共生的,而且是历史地攀升的。英国学者齐格蒙·鲍曼指出,“知识/权力”关系在历史上显现为一种无限自我生长机制。[10]权力与知识共生和攀升至今,正如加尔布雷思所说,形成了“权力的大规模的组织集中和在行使权力及似乎在行使权力的个人中间的大规模分散,这两者的结合就成为当代的现实”。[11]权力系统随着社会系统的复杂化而变得越来越复杂,因此权力不仅越来越紧密地与知识结合,而且越来越需要同样复杂化的知识系统来支持。[12]权力大规模集中与大规模分散并存的当代社会,同时也是一个越来越走向知识化的社会。知识社会也被称为组织社会。由此可见,“知识/权力”关系自我生长到了当代,知识已成了主要社会资源,而组织已成了关键社会结构。社会的组织化程度与权力的复杂化程度、知识的理论化程度是相辅相成的。

在当代权力系统下,经验知识已不够用了,掌权者需要的是相关的专门化的理论知识。[13]正如丹尼尔·贝尔所说,分工负责知识生产的大学和研究机构将成为后工业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机构,它们的社会影响将不是建立在任何它们可能具有的直接权力和影响的基础上,而是“提供最有影响力的挑战,并将争取到最富有才能的人”。[14]在当代,“暴力……开始依赖于知识”,“知识……是暴力……的最重要组成部分”。[15]多么振聋发聩的论断!作为暴力知识的理论形态是什么?固然不只一种,但刑事政策学即是其中重要的一种。既然“学科越是专门化,越是有效”(德鲁克),[16]那么在知识社会,每一种权力都依赖于某一种理论学科。刑事权力所依赖的,从正面来看,主要就是刑事政策学,而从反面来看,主要就是刑事法学。因为,从相当意义上说,刑事政策学是与刑事权力正相关的,而刑事法学是与刑事权力负相关的。进一步说,刑事政策学是刑事权力掌权者的决策科学。刑事权力掌权者要维护和巩固自己的刑事权力,就必须有一套支撑自己所掌握的刑事权力之合法性以及揭示用刑事权力进行刑事决策的科学规律的理论体系,这就是刑事政策学。很清楚,有权作出刑事决策的自然是刑事权力的掌权者。作为决策科学的刑事政策学是一种关于刑事权力的科学知识体系。

刑事政策学既具有经验科学性,[17]又具有规范科学性。具体说,刑事政策学的经验科学性,是由于其与犯罪学的逻辑关联。因为犯罪原因研究属于事实判断的领域,所以犯罪学是事实学,是经验科学,刑事政策学正是建立在犯罪学的基础之上的。然而,刑事政策学不仅具有经验科学的特点,也具有规范科学的特点,规范科学以价值选择为特征的逻辑推理方法是经验科学所欠缺的。刑事政策学之所以具有犯罪学所不具有的规范科学性,是由于刑事政策学是以刑事权力的规范运行为价值取向的。由于知识化时代的上述特征,刑事政策学知识的生产者,主要是那些在大学和研究机构任职的刑事政策科学家。另一方面,就刑事政策学知识的接受者来说,现代社会是社会分工高度专业化和复杂化的社会,一般的市民社会组织内不需要专门配备刑事政策学专业的人才,所以刑事政策学主要是写给国家有关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打算成为这种人的人)看的。曲新久教授认为刑事政策学是可以“向所有的人销售”的,[18]愚以为此论不妥。比如,国家组织的司法考试中可以设有“刑事政策”,而市民社会组织在招工、招聘中都没有必要考什么“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学作为一种决策科学,作为一种刑事权力知识体系,是一种科学理论体系。曲新久教授指出,权力与知识之间具有一种共生关系,刑事政策也是权力知识。[19]不过,以刑事政策学形态表现出来的权力知识不同于以刑事政策经验形态表现出来的权力知识,前者是一种理论知识,后者是一种经验知识。由经验知识上升为理论知识,其动因至少有二:一是刑事权力结构与运作的复杂化。前现代的刑事权力结构与运作是相对简单的,经验知识足以满足其掌权者的需要;而现代的刑事权力结构与运作要复杂得多,并且越来越复杂,只有理论知识才能满足其掌权者的需要。可以说,刑事权力存在方式本身的复杂化是刑事政策学赖以产生的一个主要社会背景。二是刑事权力对象的复杂化。“现代化的后果造成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如……犯罪猖獗……等等。为了应付这些问题,政府就必须制定越来越多的……政策。社会对政策需求的增强一方面促进了政府职能的扩张,另一方面也向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政府有足够的能力解决这些棘手的问题。所以现代政府越来越重视借鉴专家学者的大脑进行科学决策,同时也重视选拔更多的专业人才加入政府管理团队,提高政府行政管理的能力和水平。”[20]可以说,刑事权力对象的复杂化是刑事政策学赖以产生的又一主要社会背景。刑事政策学正是要为不仅本身复杂化了的而且其对象也复杂化了的现代刑事权力的掌权者提供专门化的理论知识工具。现代刑事权力复杂化的过程同时也是其公共化的过程,所以作为现代科学的刑事政策学是公共政策学的一个分支。所以,刑事政策学是为公共刑事权力服务的,而不是像俗语“学好文武艺,货卖帝王家”所说的那样为私有刑事权力服务的。因此,为刑事权力掌权者提供专门化的理论知识的刑事政策科学家并不是御用文人。

三、对刑事政策学科学性的理解

刑事政策学是一门科学,这已成常识。然而,常识并不简单,如果我们对刑事政策学的科学性缺乏一种科学哲学的理解,就难以准确定位这门科学,也难以科学定义刑事政策。

英国物理学家霍金指出,任何科学都是一种“部分理论”。[21]我国哲学学者也说:“科学是将世界分门别类地进行研究,它们的对象是具体的、特殊的物质运动,相对于无限世界的永恒问题,它们一般只提出和设法解决现实对象的有限问题。”[22]科学的这种举措,实属高明而无奈之举。说其“高明”,是因为要系统深入地认识世界,就必须将整体的世界分成许多小块,由各个门类的科学“分而食之”;说其“无奈”,是因为这样做必然就造成了科学本身挥之不去的片面性(即形而上学性)。可以推论,学科划分越是细密,这种变形越是严重。总之,既要深入认识研究对象的内部结构和运动规律,又不得不付出在某种程度上歪曲事物本来面目的代价,实乃科学的一种悖论。

刑事政策学,是作为一门科学而存在的,当然也摆脱不了这种悖论。“通过对犯罪学的研究,如果能解明该种犯罪现象及其原因,便必然能导入科学的犯罪防止对策。”但是,“从犯罪学中所导入的对策,常常会偏离刑事政策的对象范围,所以必须从刑事政策学中予以排除。例如,如果将贫困作为财产犯增加的直接原因,则消除贫困,首先应当是经济政策乃至社会福利政策所应考虑的问题,而只有在极个别的场合才成为刑事政策上的问题。因此,此种情况是否应当作为刑事政策的对象,得在超越了经验科学的技术、财政等政策性的层面上决定。”[23]这意味着,从科学的建构规律来讲,刑事政策注定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犯罪防止对策,否则便可以说一切政策都是刑事政策了,这显然与我们关于刑事政策概念的常识相悖。

作为刑事政策学知识前提的犯罪学研究早就告诉我们,犯罪是社会矛盾的综合产物或反映,所以犯罪防止对策也就是防止社会矛盾的对策。以防止各种社会矛盾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就等于没有研究对象。刑事政策学作为一门科学,不得不将“犯罪防止”这块大蛋糕切开,并在其中只取它认为应取的那一块,而将其他诸块“忍痛割爱”,留给其他科学领域来研究或由社会生活自身来消解。早就指出:“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部门科学的对象。”[24]这一论断完全符合科学哲学的科学建构规律原理。同样,刑事政策学也只能研究犯罪防止领域中的“某一种矛盾”,不可能研究其中的“各种矛盾”。只不过,刑事政策学不应该忘记自己与其他社会科学密切联合和互通有无的必要性。作为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的“某一种矛盾”是什么?根据前面的阐述,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为“刑事权力与最明显和最极端的分裂性社会行为之间的矛盾”。

诚然,“近代学派的鼻祖”、德国学者李斯特在刑事政策方面,认为由于社会原因而产生的犯罪应当用社会政策来消除,主张“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25]李斯特在费尔巴哈刑事政策思想的基础上构建了自己的刑事政策概念。[26]从刑事政策的作用看,李斯特认为“刑事政策是在赋予现行法以价值判断的基准,以便发现更妥善之法律。”[27]然而,所谓“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最好的刑事政策”的判断,正是一种“在超越了经验科学的技术、财政等政策性的层面上决定”的判断,而作为科学的刑事政策学,肯定不可能去研究李斯特意义上的所有的“社会政策”,否则也就可以说“一切社会科学都是刑事政策学”了。有的学者在比较英、法、前苏联关于刑事政策(学)的权威界定之后认为,刑事政策就是:(一)以研究犯罪的原因和预防犯罪的对策为宗旨的科学;(二)这种研究是以研究犯罪行为和犯罪者本人为中心进行的。[28]笔者认为,这样界定的刑事政策学所要研究的“某一种矛盾”是什么,并不明确。研究对象不明确,部门科学就建立不起来。如果我们在“犯罪防止”的意义上使用刑事政策概念,那么刑事政策一词也就失去了它的科学价值和理论意义,我们也就不可能建构起作为一种科学的刑事政策学。

所以,经由对刑事政策学的科学哲学反思,笔者认为,刑事政策仅仅是犯罪防止过程中诸多积极力量之一,尽管它是一种最为自觉的力量。日本学者木村龟二认为李斯特的刑事政策概念只被限定于刑法、刑法之修改的立法政策方面,可见即使是李斯特,也不能不从一种极为有限的视角去界定作为科学对象的刑事政策。自李斯特定义刑事政策以来,不少学者紧随其后,不乏批判者与修正者,但都没有超出李氏定义的范围。于是,有的将刑事政策编入犯罪学的范围,有的将之编入刑法学的范围,有时又称之为“刑法政策”,真是五花八门。[29]笔者以为,不能从刑事权力的视角正确看待刑事政策的意义,因而不能在刑事政策学研究对象问题上达成共识,是个中根本原因。而刑事政策概念存在所谓“最广义”、“广义”、“狭义”等不同层面上的定义本身,是同一后果的另一面。这一症结,制约着刑事政策学的建立和发展。从科学哲学而论,刑事政策概念作为一个科学基点,必须是确定的、明确的和稳定的,尽管满足这种条件不得不付出片面性的代价。从这个意义上说,有所舍才有所得,有所不为才有所为,不舍得放弃一定范围之外的相关研究对象,就没有刑事政策学。刑事政策学研究必须明确这样一个立足点,承认这样一种有限性,务求这样一种片面性,才能做到自觉、深刻、有用,而任何把刑事政策等同于犯罪防止的求大、求多、求全,最终只能导致全面、平庸、无用,甚至最终连什么是刑事政策都不能有效说明,正如储槐植教授所尖锐指出的:“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和犯罪学界对刑事政策研究取得的具有创新价值的高水平的成果实在太少。”[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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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王守昌.知识社会及其启示[A].程.对话中的政治哲学[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46.

[17][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

[18]曲新久.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6.

[19]曲新久.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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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刘大椿.科学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7.

[23][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6.

[24]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6.309.

[25][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1.

[26][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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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张穹.论资产阶级刑事政策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趋势[J].中国社会科学,1985,(4).

社会政策的概念范文第5篇

基于高考命题的这些特点,本文以小农经济、重农抑商两个概念的解读为例,对中国古代经济史复习提出几点建议,希望对同学们高三复习备考有所启发。

一、在比较中鉴别相关概念

例1 (2013年新课标Ⅱ卷第25题)汉唐制定土地法规,限制私有大土地的发展,宋代一改此法,“不抑兼并”。据此可知宋代( )

A.中央集权弱化 B.流民问题严重

C.土地兼并缓和 D.自耕小农衰退

【解析】宋代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A错。材料未涉及流民问题,排除B。由于北宋政府“不抑兼并”,土地兼并日益严重,C错。宋代土地兼并日益激烈,自耕农失去土地的现象增多,租佃关系日益普遍化,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故选D。

【名师点津】此题涉及一个重要概念:自耕农经济。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自然经济吗?有比较才有鉴别,比较这三者的异同,有助于准确掌握小农经济这一概念。如图所示,我们不难看出,自然经济、小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是三个不相同的概念,但三者又有交集,都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产物。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是自然经济,但不等于自然经济,自耕农经济是小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区别如表一所示:

表一 自然经济、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的比较

例2 (2014年江苏卷第4题改编题)明隆庆初年,“抚臣涂泽民用鉴前辙,为因势利导之举,请开市舶,易私贩而为公贩,易只通东西二洋,不得往日本倭国,亦禁不得以硝黄、铜、铁违禁之物夹带出海。奉旨允行,凡三十载,幸大盗不作,而海宇宴如。”这说明当时( )

A.官府废止明初以来“海禁”

B.官府有条件地开放“海禁”

C.官府废止了重农抑商政策

D.官方朝贡贸易体系已瓦解

【解析】C选项颇具迷惑性,重农抑商一直是中国封建王朝基本的经济政策,一度开放海禁不等于废止了重农抑商政策。根据材料“请开市舶”“易私贩而为公贩”“奉旨允行”等信息可知政府允许有条件地开放“海禁”,答案为B。

【名师点津】题中涉及的重农抑商、海禁都是中国古代重要的经济政策,海禁与闭关锁国是重农抑商政策在对外关系方面的体现,闭关锁国是海禁政策的延续。两者异同参见表二:

表二 重农抑商、海禁政策的异同

二、在多维分析中理解概念

运用新材料,多角度考查核心概念是高考命题的一大特点。复习备考应从多维视角来分析理解概念。这里的多维视角,包括三层含义:①构成概念的基本要素视角;②将经济概念与政治、文化相联系的视角;③运用唯物史观、近代化史观、全球史观等相关理论分析问题的视角。

历史概念的类型包括人物、事件、法律、制度、政策、会议、思想等,构成概念的要素根据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中国古代经济史制度、政策、现象类概念居多,如井田制、均田制、封建土地私有制、工官制度、重农抑商、海禁、闭关锁国、经济重心南移、资本主义萌芽等。构成制度、政策概念的基本要素有:原因、时间、目的、内容、影响等。构成现象概念的基本要素有:产生原因、历程、影响发展的因素、影响等。我们可根据构成要素全面分析概念,如表三、表四所示。

分析中国古代经济史近三年各地高考题,以下特点清晰可见:①题型以选择题为主;②小农经济、土地兼并、重农抑商、海禁、闭关锁国、经济重心南移等概念一直是考查的重点,而重中之重,非小农经济、重农抑商莫属;③试题以新材料、新情境、新视角呈现,注重运用比较分析、逻辑推理等史学方法考查对概念进行理解和运用。

基于高考命题的这些特点,本文以小农经济、重农抑商两个概念的解读为例,对中国古代经济史复习提出几点建议,希望对同学们高三复习备考有所启发。

一、在比较中鉴别相关概念

例1 (2013年新课标Ⅱ卷第25题)汉唐制定土地法规,限制私有大土地的发展,宋代一改此法,“不抑兼并”。据此可知宋代( )

A.中央集权弱化 B.流民问题严重

C.土地兼并缓和 D.自耕小农衰退

【解析】宋代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A错。材料未涉及流民问题,排除B。由于北宋政府“不抑兼并”,土地兼并日益严重,C错。宋代土地兼并日益激烈,自耕农失去土地的现象增多,租佃关系日益普遍化,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故选D。

【名师点津】此题涉及一个重要概念:自耕农经济。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自然经济吗?有比较才有鉴别,比较这三者的异同,有助于准确掌握小农经济这一概念。如图所示,我们不难看出,自然经济、小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是三个不相同的概念,但三者又有交集,都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产物。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是自然经济,但不等于自然经济,自耕农经济是小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区别如表一所示:

表一 自然经济、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的比较

自然经济 小农经济 自耕农经济

产生 原始社会 春秋战国时期

消亡 鸦片战争后开始解体,但至今仍有些地方的农业经济带有一定的自然经济性质 到1956年,随着三大改造的完成,小农经济、自耕农经济完全消失。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小农经济一定程度上又有所恢复,但已不等同于古代的小农经济

内涵 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自己生产自己消费 家庭经营,经营规模狭小 拥有耕种土地所有权的小农经济

对立面 商品经济 机械化生产 租佃经济

例2 (2014年江苏卷第4题改编题)明隆庆初年,“抚臣涂泽民用鉴前辙,为因势利导之举,请开市舶,易私贩而为公贩,易只通东西二洋,不得往日本倭国,亦禁不得以硝黄、铜、铁违禁之物夹带出海。奉旨允行,凡三十载,幸大盗不作,而海宇宴如。”这说明当时( )

A.官府废止明初以来“海禁”

B.官府有条件地开放“海禁”

C.官府废止了重农抑商政策

D.官方朝贡贸易体系已瓦解

【解析】C选项颇具迷惑性,重农抑商一直是中国封建王朝基本的经济政策,一度开放海禁不等于废止了重农抑商政策。根据材料“请开市舶”“易私贩而为公贩”“奉旨允行”等信息可知政府允许有条件地开放“海禁”,答案为B。

【名师点津】题中涉及的重农抑商、海禁都是中国古代重要的经济政策,海禁与闭关锁国是重农抑商政策在对外关系方面的体现,闭关锁国是海禁政策的延续。两者异同参见表二:

表二 重农抑商、海禁政策的异同

重农抑商 海禁

点 时间 最早实施于战国时期,贯穿整个封建社会 实施于明清时期

目的 征收赋税和巩固统治,压制商业发展,实质是维护封建经济的基础 防范人民的反抗和外来殖民势力的侵犯,维护封建体制

内容 对国内市场进行严格规定和控制,采取重征商税、限制商业活动和歧视商人的政策 严格限制国人出海贸易和外商来华贸易

影响 有利于古代农业的发展,但后期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曾起到一定的民族自卫作用,但限制了中国与西方的经济文化交流,导致中国逐渐落后于世界潮流

相同点 ①为了维护封建统治;②由自然经济所决定;③有限制和压制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④阻碍了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影响了中国向近代社会的转型

二、在多维分析中理解概念

运用新材料,多角度考查核心概念是高考命题的一大特点。复习备考应从多维视角来分析理解概念。这里的多维视角,包括三层含义:①构成概念的基本要素视角;②将经济概念与政治、文化相联系的视角;③运用唯物史观、近代化史观、全球史观等相关理论分析问题的视角。

历史概念的类型包括人物、事件、法律、制度、政策、会议、思想等,构成概念的要素根据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中国古代经济史制度、政策、现象类概念居多,如井田制、均田制、封建土地私有制、工官制度、重农抑商、海禁、闭关锁国、经济重心南移、资本主义萌芽等。构成制度、政策概念的基本要素有:原因、时间、目的、内容、影响等。构成现象概念的基本要素有:产生原因、历程、影响发展的因素、影响等。我们可根据构成要素全面分析概念,如表三、表四所示。

表三 多维视角看小农经济

形成原因 铁犁牛耕的出现和推广,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确立

特点 ①分散性:以家庭为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男耕女织;②封闭性: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③落后性:农民占有少量的生产资料,精耕细作,相对简单的生产工具,长期不变的生产技术和容易满足的社会心理状态;④脆弱性:规模小、抵御天灾人祸的能力差

发展

因素 有利 ①生产力:铁犁牛耕的出现和普及,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提高;②生产关系:农民拥有一定的生产资料、一定的生产自,能支配部分劳动产品,具有较高的生产积极性;③自身发展动力:小农经济规模小,促使农民努力提高耕作技术,尽可能提高单位面积的产量,促进农业向精耕细作方向发展;④政策:封建政府为保证财源,大都采取重农政策

不利 ①分散性、脆弱性、封闭性、落后性;②封建剥削严重(沉重的徭役和赋税);③土地兼并;④阶级矛盾尖锐,社会动荡;⑤自然灾害

地位 是我国封建社会农业生产的基本模式,在封建经济中占主导地位,是两千多年来中国封建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影响 积极 在封建社会形成和发展时期,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积极作用是主要的,提高了农民积极性

消极 在封建社会后期,阻碍商品经济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成长,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导致了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缓慢并长期延续

表四 重农抑商政策

含义 重视农业而限制打击工商业的经济思想和政策

原因 ①根本原因: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必然产物;②直接原因:商业与农业争夺劳动力,影响农业生产甚至危及封建统治;③其他因素:富商大贾操纵市场物价

目的 ①直接目的:确保赋役的征派和地租的征收;②政治文化方面:安定人心,加强对农民控制;③根本目的:维护封建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即自然经济),巩固封建统治

主要表现 ①统治者反复强调农业为本,商业为末,形成轻视商人的主流价值取向;②在土地问题上,采取抑制兼并政策,防止农民大量破产,稳固农业生产基础;③强化户籍管理,限制人口流动;④多方面限制工商业活动,如组建庞大的官营手工业,压制民营手工业发展;⑤通过征收重税、国家垄断经营等方式打击商人

影响 积极 ①经济:有利于稳定农业人口,推动农业发展,巩固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②政治:有利于安定人心和对农民的控制,巩固封建制度,维护国家统一

消极 ①妨碍工商业发展,强化自然经济,使之迟迟难以瓦解,违背历史发展潮流;②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③造成中国社会的落后

三、在突破思维定式中深化概念

例3 (2012年全国大纲卷第13题)唐太宗说:“工商杂色之流……止可厚给财物,必不可超授官秩,与朝贤君子比肩而立,同坐而食。”在此唐太宗强调的是( )

A.防止 B.维持社会等级

C.重义轻利 D.重农抑商

【解析】答案为B。唐太宗不但把工商业者归入“杂色之流”,而且杜绝了他们入仕的途径,强调工商业者不能与官员“比肩而立”“同坐而食”,可见目的是维持社会等级。材料体现了统治者对工商业者的歧视,但没有反映对农业的重视,排除D。

例4 (2013年全国大纲卷第16题)明初的户役制度,将户籍分为若干类别,其中主要是民户,还有军户、匠户、灶户(煮盐户)等几十类,并严格禁止更换户别。这一措施有利于( )

A.缓和土地兼并 B.促成社会分化

C.强化社会控制 D.发展商品经济

【解析】材料说明户籍在古代是身份职业的象征,政府严禁更改户别,以加强对民众的控制,减少人口流动的可能性,答案为C。A与材料无关,严格的户籍制度并不利于社会的分化,也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排除B、D。

【名师点津】重农抑商政策推行的目的是维护小农经济,确保赋税的征收,加强对农民的控制,从而巩固封建统治,例3答案却是“维持社会等级”。强化户籍管理,限制人口流动,是重农抑商政策的表现,但例4并没有从经济方面考查户籍制度对农业、工商业发展的影响,而是从“强化社会控制”这一政治角度着眼。这些别出新意的试题大大深化了概念的内涵。

面对高考试题的新材料、新情境、新视角,一些同学往往难以克服思维定式,对概念的理解固化、僵化,从而影响了考试成绩。怎么办?提高材料处理能力是关键。分析材料,要做好两点:

1. 抓住材料主旨

试题所提供的史料,并非所有文字都是有用的,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起铺成、解释作用的,真正起关键作用的,往往是某个词或句子。抓住主旨可以从材料出处(或说话者的立场、对象)、关键词、转折词(或语气词)、高频率词等入手。

例5 (2014年天津卷第12题改编题)(宋)太宗淳化二年诏曰:“关市之租,其来旧矣……征算之条,当从宽简。宜令诸路转运使……市征所算之名品,共参酌裁减,以利细民”。又诏:“除商旅货币外,其贩夫贩妇细碎交易,并不得收其算”。材料表明( )

A.宋太宗重视商业,适当减免商税

B.宋代商业不断发展,商业地位重要

C.宋代依然对工商业者征收重税

D.抑商政策不利于商业的发展

【解析】“当从宽简”“参酌裁减”“不得收其算”,这些含义相近的信息(可以看成高频率词)一再出现,答案为A。其他各选项材料均没有体现。

社会政策的概念范文第6篇

内容提要: 作为刑事政策学研究对象的刑事政策概念应当具有科学性,而这与刑事政策学的科学性紧密相联。刑事权力应当成为界定刑事政策概念的逻辑支点,因为作为科学的刑事政策学是一种关于刑事权力的理论知识体系。刑事政策学的科学性,使它不得不限于研究刑事权力与最明显最极端的分裂性社会行为之间的矛盾,这既是其高明之处,也是其无奈之举。

以刑事政策为研究对象的刑事政策学是二战以后才出现的。无论在中国还是外国,对刑事政策是什么的问题一直难有定论。曲新久教授指出:“在最大公约数的层面上,可以说刑事政策就是刑事政策。刑事政策定义停留在最大公约数上的明显的令人不满之处是,不能讲清楚‘刑事政策到底是什么’。”[1]

“这是什么?”的问题形式本身首先是哲学的,其次才是科学的,正是这种哲学的发问形式促成了科学的诞生。[2]现在,我们要问的是:刑事政策是什么?或者说刑事政策到底是什么?这一问题同样也首先是一个哲学问题,所以先要对其进行哲学的回答,才能使刑事政策学最终获得科学地位。这意味着,“刑事政策是什么”的问题与“刑事政策学是什么”的问题是纠缠在一起的,只能予以“捆绑式”解答。

一、刑事政策概念的逻辑支点

笔者认为,要厘定刑事政策的概念,先要明确的是,刑事政策学是一门关于刑事权力的科学知识体系。换言之,刑事政策学的终极目的是为刑事权力的掌权者提供专门化的关于刑事权力的理论知识。如果这一命题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刑事政策概念的逻辑支点就自然是刑事权力。所以,我们需要对这一命题进行论证。不过,在开始这一工作之前,笔者需要先说明一下为什么使用“刑事权力”这个概念。

按照我国学界关于刑事政策概念的传统定义方式,国家、执政党等政治组织通常是被界定的刑事政策的主体,学者们希望借助这些概念来揭示刑事政策的内涵。但实际情况是,这些传统的定义始终无法使我们从国家政策、政党政策中识别刑事政策。一种补救的办法是,在以这类政治组织来界定的刑事政策的概念之中,可以加上“直接目的”这一限定性因素。事实上,不少学者正是这样做的。[3]但问题是,刑事政策的直接目的并不总是像想象的那样容易判断。例如,文帝废除连坐法这一著名法律史事件,[4]究竟是否基于防止犯罪的直接目的?这是很难断言的,因为与其说他的直接目的是防止犯罪,还不如说是悲天悯人才更符合《史记》关于汉文帝的述评。更大的问题是,就连这种纯属刑事性质的政治决策的直接目的都很难判断,那么综合性政治决策的直接目的是否是防止犯罪,就更难判断了。事实上,刑事政策的目的性并不像一些学者所想象的那样纯粹和单一,决策者在制定政策时往往是以“一石三鸟”为目的的,应该说这一命题是符合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的。更何况,一些学者认为,政治国家有政治国家的刑事政策,市民社会有市民社会的刑事政策。的确,市民社会组织制定的某些政策明显是以预防犯罪为直接目的的,那么,市民社会究竟是不是刑事政策的主体呢?或者,凭什么说只有国家或执政党的政策才可能是刑事政策呢?显然,我们不能说“因为刑事政策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或执政党,所以市民社会不是刑事政策的主体”,否则就是以论辩一方的逻辑本身为据来裁判论辩另一方的观点。上述这些难题,迫使我们换一个思路来考虑刑事政策的概念问题。

笔者认为,刑事权力的概念是说明刑事政策概念的必要条件,尽管它不是充分条件。究其原因,一方面,任何政策都是权力的产物,权力的性质决定政策的性质,决定刑事政策的权力一定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权力;另一方面,任何组织都是多种形态的权力的载体,它是否掌握着可以导致刑事政策的那种特殊形态的权力,这决定了它是否可以制定刑事政策。那么,掌握何种权力的组织才能制定刑事政策呢?笔者认为,这种特殊形态的权力可以被称为“刑事权力”。也就是说,只有刑事权力才与刑事政策构成科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其他权力则不能;所以,不管是谁——国家、执政党也好,市民社会也好,只有它掌握着刑事权力,它才可以制定刑事政策。这一点不仅关系着能否从国家政策、政党政策中识别刑事政策,也关系着市民社会本身能够成为刑事政策的主体。鉴于此,笔者把刑事权力概念作为刑事政策概念的逻辑支点。

值得肯定的是,一些学者已为刑事政策概念确立了某种“支点”。例如,法国学者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认为刑事政策的支点是“权力配置”,[5]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这个支点应当是“权力作用——强制措施”,[6]曲新久教授认为这个支点是“强制性权力”,[7]卢建平教授认为这个支点应当是“惩罚权”。[8]以上这些看法本身大体上是不错的。但问题是,由于权力是十分复杂的概念,所谓“权力”究竟是指什么权力,所谓“强制性权力”究竟是指什么强制性权力,所谓“惩罚权”究竟是指什么惩罚权,这些还是不够清楚的。总之,在笔者看来,这些支点未免过宽,缺乏对刑事政策概念的逻辑支撑力。

二、刑事政策学的现当代使命

事实上,我们每一个人都现实地处于权力关系之中,无论是何种权力关系都离不开一定的知识工具;反过来,无论是何种知识,都存在于一定的权力关系之中。法国学者福柯明确指出了这一点。[9]权力与知识不仅是现实地共生的,而且是历史地攀升的。英国学者齐格蒙·鲍曼指出,“知识/权力”关系在历史上显现为一种无限自我生长机制。[10]权力与知识共生和攀升至今,正如加尔布雷思所说,形成了“权力的大规模的组织集中和在行使权力及似乎在行使权力的个人中间的大规模分散,这两者的结合就成为当代的现实”。[11]权力系统随着社会系统的复杂化而变得越来越复杂,因此权力不仅越来越紧密地与知识结合,而且越来越需要同样复杂化的知识系统来支持。[12]权力大规模集中与大规模分散并存的当代社会,同时也是一个越来越走向知识化的社会。知识社会也被称为组织社会。由此可见,“知识/权力”关系自我生长到了当代,知识已成了主要社会资源,而组织已成了关键社会结构。社会的组织化程度与权力的复杂化程度、知识的理论化程度是相辅相成的。

在当代权力系统下,经验知识已不够用了,掌权者需要的是相关的专门化的理论知识。[13]正如丹尼尔·贝尔所说,分工负责知识生产的大学和研究机构将成为后工业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机构,它们的社会影响将不是建立在任何它们可能具有的直接权力和影响的基础上,而是“提供最有影响力的挑战,并将争取到最富有才能的人”。[14]在当代,“暴力……开始依赖于知识”,“知识……是暴力……的最重要组成部分”。[15]多么振聋发聩的论断!作为暴力知识的理论形态是什么?固然不只一种,但刑事政策学即是其中重要的一种。既然“学科越是专门化,越是有效”(德鲁克),[16]那么在知识社会,每一种权力都依赖于某一种理论学科。刑事权力所依赖的,从正面来看,主要就是刑事政策学,而从反面来看,主要就是刑事法学。因为,从相当意义上说,刑事政策学是与刑事权力正相关的,而刑事法学是与刑事权力负相关的。进一步说,刑事政策学是刑事权力掌权者的决策科学。刑事权力掌权者要维护和巩固自己的刑事权力,就必须有一套支撑自己所掌握的刑事权力之合法性以及揭示用刑事权力进行刑事决策的科学规律的理论体系,这就是刑事政策学。很清楚,有权作出刑事决策的自然是刑事权力的掌权者。作为决策科学的刑事政策学是一种关于刑事权力的科学知识体系。

刑事政策学既具有经验科学性,[17]又具有规范科学性。具体说,刑事政策学的经验科学性,是由于其与犯罪学的逻辑关联。因为犯罪原因研究属于事实判断的领域,所以犯罪学是事实学,是经验科学,刑事政策学正是建立在犯罪学的基础之上的。然而,刑事政策学不仅具有经验科学的特点,也具有规范科学的特点,规范科学以价值选择为特征的逻辑推理方法是经验科学所欠缺的。刑事政策学之所以具有犯罪学所不具有的规范科学性,是由于刑事政策学是以刑事权力的规范运行为价值取向的。由于知识化时代的上述特征,刑事政策学知识的生产者,主要是那些在大学和研究机构任职的刑事政策科学家。另一方面,就刑事政策学知识的接受者来说,现代社会是社会分工高度专业化和复杂化的社会,一般的市民社会组织内不需要专门配备刑事政策学专业的人才,所以刑事政策学主要是写给国家有关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打算成为这种人的人)看的。曲新久教授认为刑事政策学是可以“向所有的人销售”的,[18]愚以为此论不妥。比如,国家组织的司法考试中可以设有“刑事政策”,而市民社会组织在招工、招聘中都没有必要考什么“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学作为一种决策科学,作为一种刑事权力知识体系,是一种科学理论体系。曲新久教授指出,权力与知识之间具有一种共生关系,刑事政策也是权力知识。[19]不过,以刑事政策学形态表现出来的权力知识不同于以刑事政策经验形态表现出来的权力知识,前者是一种理论知识,后者是一种经验知识。由经验知识上升为理论知识,其动因至少有二:一是刑事权力结构与运作的复杂化。前现代的刑事权力结构与运作是相对简单的,经验知识足以满足其掌权者的需要;而现代的刑事权力结构与运作要复杂得多,并且越来越复杂,只有理论知识才能满足其掌权者的需要。可以说,刑事权力存在方式本身的复杂化是刑事政策学赖以产生的一个主要社会背景。二是刑事权力对象的复杂化。“现代化的后果造成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如……犯罪猖獗……等等。为了应付这些问题,政府就必须制定越来越多的……政策。社会对政策需求的增强一方面促进了政府职能的扩张,另一方面也向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政府有足够的能力解决这些棘手的问题。所以现代政府越来越重视借鉴专家学者的大脑进行科学决策,同时也重视选拔更多的专业人才加入政府管理团队,提高政府行政管理的能力和水平。”[20]可以说,刑事权力对象的复杂化是刑事政策学赖以产生的又一主要社会背景。刑事政策学正是要为不仅本身复杂化了的而且其对象也复杂化了的现代刑事权力的掌权者提供专门化的理论知识工具。现代刑事权力复杂化的过程同时也是其公共化的过程,所以作为现代科学的刑事政策学是公共政策学的一个分支。所以,刑事政策学是为公共刑事权力服务的,而不是像俗语“学好文武艺,货卖帝王家”所说的那样为私有刑事权力服务的。因此,为刑事权力掌权者提供专门化的理论知识的刑事政策科学家并不是御用文人。

三、对刑事政策学科学性的理解

刑事政策学是一门科学,这已成常识。然而,常识并不简单,如果我们对刑事政策学的科学性缺乏一种科学哲学的理解,就难以准确定位这门科学,也难以科学定义刑事政策。

英国物理学家霍金指出,任何科学都是一种“部分理论”。[21]我国哲学学者也说:“科学是将世界分门别类地进行研究,它们的对象是具体的、特殊的物质运动,相对于无限世界的永恒问题,它们一般只提出和设法解决现实对象的有限问题。”[22]科学的这种举措,实属高明而无奈之举。说其“高明”,是因为要系统深入地认识世界,就必须将整体的世界分成许多小块,由各个门类的科学“分而食之”;说其“无奈”,是因为这样做必然就造成了科学本身挥之不去的片面性(即形而上学性)。可以推论,学科划分越是细密,这种变形越是严重。总之,既要深入认识研究对象的内部结构和运动规律,又不得不付出在某种程度上歪曲事物本来面目的代价,实乃科学的一种悖论。

刑事政策学,是作为一门科学而存在的,当然也摆脱不了这种悖论。“通过对犯罪学的研究,如果能解明该种犯罪现象及其原因,便必然能导入科学的犯罪防止对策。”但是,“从犯罪学中所导入的对策,常常会偏离刑事政策的对象范围,所以必须从刑事政策学中予以排除。例如,如果将贫困作为财产犯增加的直接原因,则消除贫困,首先应当是经济政策乃至社会福利政策所应考虑的问题,而只有在极个别的场合才成为刑事政策上的问题。因此,此种情况是否应当作为刑事政策的对象,得在超越了经验科学的技术、财政等政策性的层面上决定。”[23]这意味着,从科学的建构规律来讲,刑事政策注定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犯罪防止对策,否则便可以说一切政策都是刑事政策了,这显然与我们关于刑事政策概念的常识相悖。

作为刑事政策学知识前提的犯罪学研究早就告诉我们,犯罪是社会矛盾的综合产物或反映,所以犯罪防止对策也就是防止社会矛盾的对策。以防止各种社会矛盾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就等于没有研究对象。刑事政策学作为一门科学,不得不将“犯罪防止”这块大蛋糕切开,并在其中只取它认为应取的那一块,而将其他诸块“忍痛割爱”,留给其他科学领域来研究或由社会生活自身来消解。毛泽东早就指出:“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部门科学的对象。”[24]这一论断完全符合科学哲学的科学建构规律原理。同样,刑事政策学也只能研究犯罪防止领域中的“某一种矛盾”,不可能研究其中的“各种矛盾”。只不过,刑事政策学不应该忘记自己与其他社会科学密切联合和互通有无的必要性。作为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的“某一种矛盾”是什么?根据前面的阐述,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为“刑事权力与最明显和最极端的分裂性社会行为之间的矛盾”。

诚然,“近代学派的鼻祖”、德国学者李斯特在刑事政策方面,认为由于社会原因而产生的犯罪应当用社会政策来消除,主张“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25]李斯特在费尔巴哈刑事政策思想的基础上构建了自己的刑事政策概念。[26]从刑事政策的作用看,李斯特认为“刑事政策是在赋予现行法以价值判断的基准,以便发现更妥善之法律。”[27]然而,所谓“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最好的刑事政策”的判断,正是一种“在超越了经验科学的技术、财政等政策性的层面上决定”的判断,而作为科学的刑事政策学,肯定不可能去研究李斯特意义上的所有的“社会政策”,否则也就可以说“一切社会科学都是刑事政策学”了。有的学者在比较英、法、前苏联关于刑事政策(学)的权威界定之后认为,刑事政策就是:(一)以研究犯罪的原因和预防犯罪的对策为宗旨的科学;(二)这种研究是以研究犯罪行为和犯罪者本人为中心进行的。[28]笔者认为,这样界定的刑事政策学所要研究的“某一种矛盾”是什么,并不明确。研究对象不明确,部门科学就建立不起来。如果我们在“犯罪防止”的意义上使用刑事政策概念,那么刑事政策一词也就失去了它的科学价值和理论意义,我们也就不可能建构起作为一种科学的刑事政策学。

所以,经由对刑事政策学的科学哲学反思,笔者认为,刑事政策仅仅是犯罪防止过程中诸多积极力量之一,尽管它是一种最为自觉的力量。日本学者木村龟二认为李斯特的刑事政策概念只被限定于刑法、刑法之修改的立法政策方面,可见即使是李斯特,也不能不从一种极为有限的视角去界定作为科学对象的刑事政策。自李斯特定义刑事政策以来,不少学者紧随其后,不乏批判者与修正者,但都没有超出李氏定义的范围。于是,有的将刑事政策编入犯罪学的范围,有的将之编入刑法学的范围,有时又称之为“刑法政策”,真是五花八门。[29]笔者以为,不能从刑事权力的视角正确看待刑事政策的意义,因而不能在刑事政策学研究对象问题上达成共识,是个中根本原因。而刑事政策概念存在所谓“最广义”、“广义”、“狭义”等不同层面上的定义本身,是同一后果的另一面。这一症结,制约着刑事政策学的建立和发展。从科学哲学而论,刑事政策概念作为一个科学基点,必须是确定的、明确的和稳定的,尽管满足这种条件不得不付出片面性的代价。从这个意义上说,有所舍才有所得,有所不为才有所为,不舍得放弃一定范围之外的相关研究对象,就没有刑事政策学。刑事政策学研究必须明确这样一个立足点,承认这样一种有限性,务求这样一种片面性,才能做到自觉、深刻、有用,而任何把刑事政策等同于犯罪防止的求大、求多、求全,最终只能导致全面、平庸、无用,甚至最终连什么是刑事政策都不能有效说明,正如储槐植教授所尖锐指出的:“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和犯罪学界对刑事政策研究取得的具有创新价值的高水平的成果实在太少。”[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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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张穹.论资产阶级刑事政策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趋势[J].中国社会科学,1985,(4).

社会政策的概念范文第7篇

【关 键 词】刑事政策/刑事司法裁判权/刑事政策的权力机关

刑事政策的发端与发达引发了刑事法及刑事法学的一系列变革,传统的观念及方法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应当对刑事政策的概念重新进行界定,而且这种界定要突破既有研究的藩篱,使刑事政策在具体应用到司法领域时与刑事司法裁判权形成独立与受制的关系,尤其是要进一步明确与张扬现代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与分离作用。

一、重新定义的刑事政策

有学者对各种刑事政策的定义进行归纳,并述评如下[1]:第一,多数学者在事实的层次上界定刑事政策;第二,少数学者在学问的意义上界定刑事政策;第三,有些学者将理念的刑事政策与事实的刑事政策熔于一炉;第四,还有些学者则区分作为学问的刑事政策与作为事实的刑事政策,对二者分别进行界定,作为学问的刑事政策是指以现实的刑事政策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也被称为“学问上的刑事政策”、“作为一门学问的刑事政策”或“刑事政策学”[2],事实上的刑事政策是指实践层次上,被社会公共权威用作治理犯罪工具的刑事政策,也被称为“作为事实的刑事政策”[3]。之后该学者提出自己的真知灼见:“所谓刑事政策,就是指社会公共权威综合运用刑罚、非刑罚方法与社会各种手段预防、控制犯罪的策略。”[4]

在笔者看来,刑事政策就是国家、社会以人道主义为宗旨,对已然犯罪人战略的、宏观的和战术的、微观的被动处置措施。它只包括宏观的刑事政策和微观的刑事政策。宏观的刑事政策是指对犯罪反应的战略方式,如“宽严相济”“少杀、慎杀”“严打”等;微观的刑事政策是指对犯罪反应的战术方式,如“刑事和解制度”、“刑事转处制度”、对不同犯罪人的处遇,等等。刑事政策背后的观念、对刑事政策提出的根据及其各种利弊评判观点、观念、思想、理论等等是刑事政策学所要完成的任务,它是关于刑事政策的学问,就像刑法与刑法学的关系一样,两者是不能混淆的。

笔者与上述学者在界定刑事政策概念方面的不同之处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关于刑事政策所针对的对象。刑事政策所要解决的是犯罪问题,针对的是所有犯罪,这一犯罪是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它包括:1.绝大多数法定犯罪;2.准犯罪;3.待犯罪化的犯罪。从刑事一体化角度而言,犯罪概念不再局限于刑法范畴之内,因为法定犯罪只是具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中被法律规定的一部分,社会上还存在着大量的非法定但同样具有严重危害社会性的行为,将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引入到刑事政策学中来,是刑事政策学研究的起点。但是仅仅将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作为刑事政策的研究起点还远远不够,还要对这样的犯罪进行划分,将它们划分为未然犯罪和已然犯罪:前者是指尚未实施的犯罪,后者是指已经实施的犯罪。对于未经实施的犯罪,刑事政策解决不了,它是犯罪学所研究的范畴,刑事政策只能是针对已然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后,应该对其进行怎样的处置,这就是刑事政策所要解决的问题。

(二)刑事政策本身承载的内容。它包括对已然犯罪反应的战略手段和对已然犯罪反应的战术手段两个方面。对已然犯罪反应的战略手段是指具有重大的带有全局性或决定全局的宏观措施。“宽严相济”和“严打”刑事政策的出台及其多年的适用,都可以说明我国的宏观刑事政策涵盖的内容。对已然犯罪反应的战术手段是指以人道为宗旨具体适用的微观措施。其实我国在处理犯罪的实践中已有众多具体的刑事政策,无论是在程序方面还是在实体方面都有所体现。如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6年4月,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烟台市检察机关平和司法程序实施纲要》等等。这些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们对犯罪的处理措施不再是唯一的刑事处罚,而是通过介入民事和解以达到更好的效果。

(三)刑事政策的被动防御性。刑事政策是对已然犯罪的被动反应,即其是在犯罪出现后所发动的被动防御,并不具备事前的对未然犯罪的预防性。就其功能而言,它可能对再犯有预防的功能,但这并不是它的初衷。犯罪预防及犯罪控制是主动的,它们是犯罪对策的内容而不是刑事政策之所在。

二、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

本文的研究主旨是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影响。刑事司法裁判权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其法定职责与法定程序适用刑事法律、法规,审理并裁决刑事案件所行使的权能[5]。笔者认为,现代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弱化与分离两个方面。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作用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刑事政策所针对的犯罪范围大大超过刑事司法裁判所针对的犯罪范围。刑事政策所针对的犯罪概念与犯罪学上的功能性犯罪定义的范围是相重合的,具体包括三类,即绝大多数法定犯罪、准犯罪和待犯罪化的犯罪。可以看出,刑事政策所研究的犯罪概念在外延上远远大于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概念,其内容除了绝大多数的法定犯罪之外,还包括大量的准犯罪和待犯罪化的犯罪,而刑事司法裁判权所能发挥作用的犯罪范围仅仅限定在法定犯罪之内。在实践中,由于社会的不断变化和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之间的天然矛盾,造成法律不可避免地有一种滞后性;另外由于立法技术的落后,社会上也存在着大量的待犯罪化犯罪。准犯罪和待犯罪化犯罪在每个社会都客观存在,而这些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一定小于法定犯罪,在有些情况下还有可能大于法定犯罪。由于其尚未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无法进入刑事司法裁判权领域,刑事司法裁判权发挥效用的范围也就相应大大减小。这是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表现之一。

第二,刑事政策的出现使得刑事司法裁判的唯一性转化成了可选择性。刑事司法裁判权的适用范围是行为人实施的规范意义上的法定犯罪。由于刑事政策的出现,即使对于此法定犯罪,适用刑事司法裁判权也从唯一性转化成了可选择性。

在刑事司法裁判领域,刑事责任是对犯罪的反应,包括对犯罪人实施刑罚、非刑罚制裁措施或是仅对其做出有罪宣告。而在刑事政策领域,刑事责任并不是犯罪的唯一法律后果,刑事司法裁判也不是对犯罪进行处理的唯一方式方法。犯罪不仅可以通过刑事司法裁判方式来解决,也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方法解决。典型形式如国外的恢复性司法。刑事司法裁判权的适用由唯一性转化为可选择性是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作用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第三,刑事政策的目标要求使得刑事政策虽然不能突破刑事司法裁判权所遵循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赋予法官以更大的法律解释权和自由裁量权,以便对犯罪人的处理更加个别化和人道化。

对犯罪人实现人道主义的处遇是刑事政策的目标。马克·安塞尔强调,真正的现代社会防卫运动的基石在于:相信人类的命运,保护人类,反对盲目镇压,希望使刑法制度人道化,并使误入犯罪歧途的人重新回归社会。社会防卫运动这一现代刑事政策运动的产生以人权、人格尊严及其在社会中的有效保护为基础[6]。基于对犯罪人的人道处遇,刑事法理论领域现在普遍要求实现轻刑化。有学者论证了刑事法领域中的轻刑化包括轻刑化的立法选择和轻刑化的司法选择两个方面[7]。轻刑化的立法选择有以下几点:第一,减少死刑。第二,减轻法定最低刑。第三,限制加重处罚的适用范围。轻刑化的司法选择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减少刑罚的适用,即尽量非刑罚化。第二,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适用非监禁刑的好处在于:惩罚性较轻,花费的社会资源少,能够有效地降低刑罚成本;具有开放性,有利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与驱逐出境、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非刑罚处理方法、非刑罚制裁措施相结合,能更好地达到行刑效果。

刑事政策的内容不仅仅有刑法的规定,还有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及其他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法规对犯罪的处理,它具有因时、因地、因人灵活地处理犯罪与犯罪人以期达到最佳效果的特征。刑事政策针对的是已然犯罪,对已然犯罪的一切处理方式,不仅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还包括行政法、民法、经济法甚至是国际法上一切对已然犯罪的处理方式。从这个角度讲,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成为必然。

社会政策的概念范文第8篇

[关键词]刑事政策概念;刑事政策立场;合理性

[作者简介]张雅,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律系讲师,法学博士,北京100083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3)08-0101-04

近年来,“刑事政策”逐渐成为学术界的流行话语。学界也涌现了不少研究刑事政策的专论和从刑事政策角度分析问题的成果。可是,学者们虽然使用着同一个“刑事政策”术语,讨论的内容却南辕北辙。关于最基本的刑事政策概念问题,就几乎找不到两个相同的表述。对“刑事政策是什么”的认识大相径庭,研究时就不可能确立统一的研究对象。不可能形成真正的学术争鸣,研究难以深入发展。要打破这种僵局,首先需要界定刑事政策的概念。本文将梳理刑事政策概念的发展脉络,比较分析各类观点及其立场。最后阐明刑事政策的本质。

一、刑事政策概念的发端与异化

(一)刑事政策概念的发端

刑事政策概念发端于德国。1800年费尔巴哈(Feuerbach)首次提出“刑事政策”(kriminalpolitik)一词,将其视为“刑法的辅助知识”。费氏对刑法立法倾注了极大心血,并出于对更好地制定刑法的追求提出了刑事政策概念。此时刑事政策是作为一种刑法立法学存在的:之后一段时间内许多学者都在这一层面上来理解刑事政策。渐渐地。刑事政策范畴得以扩大。德国刑法学者希裴(Hippel)认为,刑事政策“乃就目的性之观点,对于刑法成效之观察……是在刑法领域中,研究现行刑法之适用性以及刑法在未来尽可能符合目的构想之发展。”这就将刑事政策从刑事立法的知识扩展到了刑法适用的知识。耶塞克(Jescheck)认为,“广义的刑事政策包括处罚的先决条件以及犯罪构成适应时代需要以及符合目的地构筑刑事程序和刑事追诉。”这就将刑事政策从刑事实体法研究扩展到包括刑事诉讼法在内的刑事法研究。

由上述观点可见,刑事政策发端于德国时,是以合目的性运用刑事手段对抗犯罪为出发点的。学者想通过研究刑事政策,达到正确地制定和适用刑事法以合理对抗犯罪的目标。刑事政策的任务是立足于刑事领域,拟定刑事法所运用的强制手段方式,制定处罚各种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促使立法者慎重界定刑罚权的界限,促使司法者合理运用刑事手段抗制犯罪。

(二)刑事政策概念的第一次异化

19世纪经验科学的方法论渗透到社会科学领域。在犯罪学研究基础上,刑事政策视野发生了扩张,不再把刑罚视为唯一的手段。1889年,李斯特创立了国际刑法联盟;联盟章程中指出,刑法应吸收人类学和社会学的研究成果,刑罚不是与犯罪作斗争的唯一手段,而应寻求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持同种见解者还有德国刑法学者梅兹格(Mezger)和西维兹(Sieverts)。法国学者中也有相似见解。如拉塞杰认为刑事政策是“旨在解决广义的犯罪现象的打击与预防所提出的问题的社会和法律的战略”:马蒂认为刑事政策是“社会整体据以组织对犯罪现象的反应的方法的总和,因而是不同社会控制形式的理论和实践。”类似观点在日本、台湾学者的见解中也同样可见。

由上述观点可见,此时刑事政策的内涵较发端之时发生了改变。因为科学的发展表明了刑罚手段在对抗犯罪的领域中不是唯一的方法,还存在其它的路径,所以学者有了不同的研究立场:致力于建立以各种手段共同对抗犯罪的体系,探讨这个体系中各种手段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些手段对抗犯罪的效果。简言之,刑事政策从发端于德国时立足于对刑事手段进行优化,变成了全社会对抗犯罪的策略,即研究的是如何利用包括刑事法在内的各种手段对抗犯罪。虽然还在使用刑事政策的术语,但其概念已经发生了第一次异化。

(三)刑事政策概念的第二次异化

刑事政策一词漂洋过海来到我国以后,概念变得更加众说纷纭。这与上述刑事政策概念发展导致的复杂性有关。更重要的原因是,由于我国独特国情下的政策文化的熏陶,刑事政策的概念在我国学者的诠释下再一次发生了异化。

刑事政策的原义本来并没有任何形式上的限制。但在我国,政策一词是指“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动准则”,通常是由一个权威主体。如中共中央、政府出台和制定的。这种观念已经通过生活深深地扎根于我们的意识中。所以,当国外舶来“刑事政策”一词,许多研究者无意中就对它加上了一个形式上的限制。认为刑事政策是由某个权威主体所制定的政策。加上我国实践中又确实以政策的形式出台了很多对抗犯罪的策略。且这些政策在对抗犯罪的实践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更促使研究者把刑事政策完全等同于我国权威机关在刑事领域出台的政策了。这明显地表现为很多学者对刑事政策下定义时。把刑事政策表述为某个主体“制定”了刑事政策。例如:“刑事政策和策略是党和国家制定的,或者政法机关制定并由党和国家肯定、推行的运用刑事法律武器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系列方针、措施、政策、办法的总和。”通观我国学者给出的刑事政策概念。这种类型的表述非常多。而在刑事政策的原本含义中,它不必然需要一个“制定主体”,也无需有特定制定程序或政策载体。至此,刑事政策被解读为由特定权威主体“制定”出来的“刑事领域的政策”,出现了概念的第二次异化。

二、刑事政策的研究立场

(一)解读本源意义和第一次异化的刑事政策研究立场

1.两种概念立场不同

发端期本源意义的刑事政策概念和第一次异化的刑事政策概念是两种不同的刑事政策概念。这种不同完全是由于研究者不同的研究立场导致的。本源意义的刑事政策研究立场是要提高刑事手段对抗犯罪的合理性,研究的对象自然聚焦于犯罪对策的手段之一——刑事手段。故产生了“狭义”的刑事政策概念:第一次异化的刑事政策研究立场是要找出并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包括刑事手段和非刑事手段)来对抗犯罪,研究对象就是尽可能广泛的犯罪对策,故产生了“广义”的刑事政策概念。这两类概念处于不同层面。字义上,“狭义的刑事政策”的内容似乎被包含在“广义的刑事政策”之内,但实际上这是由于研究者个人兴趣导致的研究立场不同而造成的区别——即使持狭义立场,只能说明研究者着力于优化刑事手段。并不代表其反对广泛采用各种手段对付犯罪,所以不能简单定论广义刑事政策是全面的。而狭义刑事政策是不全面的;两者并不存在高下对错之分。本文不赞同有学者提出的观点:如果对刑事政策的理解停留在狭义的刑事政策观上,会妨碍我国与国际学术界的对话与交流。阻碍我国刑事政策学研究的发展兴旺。而且也不利于我国科学而合理的刑事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2.本文坚持狭义立场

本文坚持本源意义即狭义的刑事政策研究立场。理由是:

(1)虽然犯罪原因和对策都是多样性的,但刑事法律和刑事相关部门(如检察、公安、法院、监狱、看守所等)是专门对抗犯罪的,处于对抗犯罪的核心地位,而提升刑事手段抗制犯罪的效率是广义刑事政策系统对抗犯罪中最重要的环节。

(2)广义刑事政策的界限要依靠狭义刑事政策来确立。提出犯罪对策的前提是界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只有犯罪的边界清楚了,才能对症下药提出具体对策。而界定犯罪行为的边界延伸到哪里,正是由狭义刑事政策完成的任务。划定犯罪边界以后,广义刑事政策才得以展开。可以说,狭义立场是广义立场展开的先决条件。

(3)广义刑事政策研究涉及到社会整体对犯罪的各种反应(如刑事类政策、教育政策、劳动政策、居住政策。还包括各种个人力量对犯罪的反应等),涉及到各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知识,触角非常广泛并不断扩大,而广义论者马蒂本人提出刑事政策的“内容也只能大致而论。”事实上很少有人有能力对方方面面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因此本文坚持狭义的刑事政策研究立场。

(二)解读第二次异化的刑事政策研究立场

1.第二次异化是对刑事政策概念的误读

第二次异化是因为学者在认识上产生了偏差,将刑事政策误读成了“刑事领域的政策”。刑事领域的政策,其根本属性是政策,它内容上涉及对抗犯罪,在形式上必须体现为公共权威机关制定出台的文件及领导人讲话等方式。而刑事政策本身是对抗犯罪的策略、方法,其根本属性不是政策,无论从狭义还是广义来理解。刑事政策一词都不是政策一词的下属概念。与政策不同,刑事政策不存在任何形式上的限制:它可能作为学者的理论总结体现在刑法著作中,可能是作为司法工作的经验总结体现在司法工作人员个人处理犯罪、定罪量刑的过程中,可能作为一种经验总结已经上升为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当然也可能体现在党和国家出台的政策文件中,仅在最后一种情况下刑事政策与“刑事领域的政策”发生重合。可见,刑事政策不能完全被纳入“政策”的范畴;相反,有大部分刑事政策以政策外的表现方式客观存在。从“政策”的立场去解读刑事政策,混淆了刑事政策与刑事领域的政策这两个概念,是错误的立场。

2.应摒弃从“政策”的立场进行研究

持上述立场直接导致刑事政策研究的错位。首先。导致学科定位的错位。把刑事政策定位为政策的分支。全面套用政策学的概念和方法进行研究,将刑事政策学引向了对政策学的探讨——例如刑事政策的载体、制定环节、主体等边缘问题,丧失了刑事政策独立的法学学科定位和价值。其次。极大缩小了刑事政策的研究范围。把刑事领域的政策等同于全部刑事政策,导致研究聚焦于具有“政策”形式的刑事政策(例如“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忽略了对不具备政策形式的刑事政策的探讨。再次,造成了研究价值的偏离。狭义刑事政策应该研究的核心内容是:是否应当动用刑罚权,怎样动用刑罚权才是合理的。即如何合理地运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法手段对抗犯罪。这种理论研究应对现行政策进行反思和引领,而不是立足于已经出台的政策进行大规模的解释,否则在一定程度上有导致学术研究沦为政策附庸的危险。因此,应放弃从“政策”角度理解刑事政策概念的立场。

综上所述,本文立场是:摒弃“政策”立场带来的干扰,正本清源,回归刑事政策的本源意义,立足于狭义立场界定刑事政策的概念。

三、刑事政策概念的界定

概念是事物本质的反映。因此,刑事政策概念应揭示刑事政策的本质。立足于狭义刑事政策观。刑事政策的定义是:合理运用刑事手段对抗犯罪的方法。

(一)刑事政策概念的中心语是“方法”

刑事政策概念的落脚点是中心语的界定。我国学者对于刑事政策的中心语的表述五花八门。有的采取单一中心词的表述,如“策略”,“措施”,“战略”,“方略”,“准则”等;有的采取将上述中心语进行组合的表述,如“策略、方针、措施和原则”,“准则、策略、方针、计划以及具体措施的总称”,“战略、方针、策略、方法以及行动的艺术、谋略和智慧的系统整体”等,不一而足。我认为,上述各词语本身的内涵十分丰富。而且它们之间的种属关系需要进行复杂的语义分析才能澄清。用这些本身就容易引起争议的词语难以清楚定义另一个术语。所以,不应采取这些词语作为中心语。

仔细分析这些词语。可发现其内在诉求有相同点,那就是要找到一种对抗犯罪的方法。例如。策略就是指“根据形势发展而制定的行动方针和斗争方法”,同样,其他几个词语的含义最终也可理解为方法。所以,将中心语定位于方法,既指出刑事政策最根本的属性是方法,又简单明了。方法是为达到某种目的采取的途径和步骤。高层次的方法就是原则,而原则对一般方法具有指导意义和制约意义,是一般方法不可突破的界限。这些方法中,有的指导宏观刑事手段;有的指导微观刑事手段;有的指导刑事立法手段:有的指导刑事司法手段和刑事执法手段。作为方法的刑事政策存在应然与实然之分。前者是指客观合理运用刑事手段抗制犯罪的方法;后者是指实际中运用的方法,这种方法不一定与真理相符。

(二)刑事政策概念的内涵

刑事政策是合理运用刑事手段对抗犯罪的方法。这一概念包含了三个紧密联系的因素:

1.刑事政策的目的。刑事政策的目的是追求刑事手段控制犯罪的合理性。刑罚并非对付犯罪的万能药,再完美的刑罚也不能消灭犯罪,所以合理性首先体现为刑事政策只追求在一定程度内控制犯罪。刑罚作用有正负两面,如果过多或过少运用刑罚,不仅不能遏制犯罪,还会起到相反的效果。所以,合理性还体现为反思并优化刑事手段的配置、运行,使刑事手段在有效地遏制犯罪的同时,将刑罚负面作用减到最低点,实现法律价值的平衡。

2.刑事政策的机制。刑事政策不直接对抗犯罪,它通过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刑事执行法三大刑事法律体系,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法三个阶段共同完成控制犯罪的目标。在宏观上至少表现为:刑事实体法上如何合理地划定犯罪圈、设定刑罚制度;刑事程序法上如何合理制定诉讼规则来认定犯罪事实、追究刑事责任;刑事执行法上如何合理确定执行手段和程序来惩罚改造犯罪人等。这种刑事手段基于自身对抗犯罪的机能与犯罪进行对抗的途径,就是刑事政策的机制。借助这一机制,刑事政策与整个犯罪行为控制活动发生联系。完成合理控制犯罪的目标。

社会政策的概念范文第9篇

关键词: 高中历史 思维导图 概念教学

一、概述

1.概念。“从逻辑学上讲,概念(concept)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一种思维形式”[1]。

2.历史概念。“历史概念是以历史理论为指导,是人们对历史事件、历史现象和历史人物的最本质的认识,包括对发生各种历史问题原因的解释,对同一类历史问题本质特征的概括等。是基本史实的拓展和深化,它反映着历史事物、历史现象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规律”[2]。

3.高中历史概念教学现状。从考试角度看,每年高考试题中涉及的历史概念均是学生面对的最大挑战;从学生角度看,单纯记忆的多,真正理解内化的少,迁移应用能力弱;从教师角度看,精讲精练,重复训练却收效甚微。究其原因:一是现行教材为专题体例,有些概念被人为地分散在不同的章节,对形成完整概念造成困扰;二是学生的学习方式大多属于机械学习,被动重复,同时由于学习时间与进度的推进,众多历史概念由于学习时间间隔偏长,大多超过“遗忘曲线”的高效记忆区而被煮成“夹生饭”,甚至产生为数不少的相异构想,严重影响历史学习认知。三是课堂教学更多地采用单向传输的方式将历史概念灌输给学生,与学生原有认知难以形成有效链接,缺失概念形成与概念同化的相关策略。

面对割裂破碎的教材,用传统单向传输与背书记忆的方式教学,难以实现知识与能力的统一,导致知识记忆与迁移应用的脱离,造成教学效率低下。让学生保持更长时间的记忆和形成正确的理解是高中历史课堂概念教学的核心目标。

二、理论基础

1.有意义学习。奥苏贝尔认知心理学认为:学生能否习得新信息,主要取决于他们认知结构中已有的有关观念,当新信息与学生认知结构中已有的有关观念相互作用时,就会导致新旧知识意义的同化,从而形成有意义的学习[3]。

2.双重编码。佩维奥提出的记忆双重编码假说认为,长时记忆包括两种明显不同的编码系统:一种是言语性质的,它负责表征和储存识记项目的抽象的语义信息;另一种则是表象性质的,它表征和储存事物的外表信息。

基于对以上认知理论的学习与思考,笔者认为上世纪英国教育学者东尼・博赞提出的以放射性思维为基础的思维导图对历史概念的教学有极大的现实意义。“人大脑的思维模式也许因此而被看做是一个庞大的、分枝联想机器――一台超级生物电脑,成根的思维线条从一个几乎无限的数据节点数放射开来。这个结构反映了构成大脑物理结构的神经元网络”[4]。这种无限放射特性有利于学生建立新旧知识的联结;它还强调运用色彩、图形、符号、代码等视觉形象工具进行思维联想与记忆编码,对保持长时记忆效果很好。

三、应用策略

针对以上问题与认识,笔者引入思维导图工具(注:结合历史学科的特点,笔者将思维导图的形式从放射性发散泛化为运用图形、色彩、符号、文字等认知元素搭建符合历史学科内在逻辑的可视化工具)运用于高中历史概念教学,在课堂实践中总结以下五个方面典型案例说明其应用策略。

1.时序建模策略。时间是解开历史问题的第一把钥匙,没有准确的时间定位,就无法正确地理解历史的逻辑关系,这是历史学科的基本素养要求。例如:“生物进化论”的教学,教材只有关于生物进化的学科演进介绍,使学生陷入生物视角而无法关注社会历史角度,这显然与历史学科教学的目标相悖。适时引入时序导图(图1)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优策略。

图1

“生物进化论”概念学习之前,学生知识结构中已有“文艺复兴”、“科学革命”、“光荣革命”、“欧洲启蒙运动”、“工业革命”等相关历史概念,而从时序上进行排列,建立起新旧知识的联系,帮助学生认识近代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深刻原因: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人文主义和理性主义的兴起解放了人们的思想;政治变革与制度创新为科学研究提供了保障;科学家们的个人天赋和不懈努力,等等。这样不仅厘清了生物进化论诞生的社会背景,而且建立了一种经济、政治、思想、技术等方面的模型,使学生有迹可循,有法可学,同时其内在的联系赋予孤立的知识更加丰富的意义,便于学生长时记忆。

2.放射关联策略。主要运用于概念或单个知识点的记忆与理解,突出其内涵与外沿,同时通过对概念或知识点本身各要素的放射与关联进行信息加工与拓展。如西汉太学这一知识点,可以借助图2理清教材文本未能讲述清楚的几个关系:一是汉武帝完成大一统事业与太学的关系:官方办教育培养从政人才,扩大统治基础满足汉武帝时期完成大一统及巩固大一统的政治愿望;二是官方办教育推动儒学发展传播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相适应;三是在选官方式上首次采用了考试选拔,为以后隋唐科举制的开创提供了借鉴;四是社会层面向学风气影响文化教育的蓬勃发展;五是太学生的选拔冲击了贵族垄断仕途的局面,为中下层入仕创造了机会,促进了社会阶层流动,增强了政治治理的活力。

图2

3.对比辨别策略。比较是高中历史教学中重要的教学方式之一,主要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似、相关的历史事物或概念的比较辨别,从而加深学生对概念或知识点的准确理解。奥苏贝尔认知心理学认为,从教学的角度看,影响有意义学习的因素之一是学习的新知识与原认知结构之间区别程度如何,即要防止新旧知识混淆,使新知识能作为独立的实体保持下来。“比较的目的为了深入事物的内部,了解所比较事物的内在联系和差异,通过强烈对比使两个比较中的事物其本质更为明晰,同时也由此进一步展示事物内部的复杂联系”[5]。如国家结构这一概念在高中历史中主要涉及分封制与中央集权制、邦联制与联邦制等。下面以前者为例结合图3和图4加以说明。

图3

图4

首先,从人事权力、财政税收、权利与义务、层级关系、结构特征等方面对“分封制”和“中央集权制”进行建模。其次,比对两种制度的核心差异:分封制下天子与诸侯之间是权利与义务关系,周天子名义上是天下共主,但并不能随意控制诸侯国,封国具有相当的独立性,是一种平行结构,维系他们之间关系的是权利义务加上血缘纽带。中央集权的特征是中央控制地方,地方服从中央,地方没有独立性,是一种垂直结构,维系上下关系的是制度与权力,人事任免掌握在中央;前者是贵族政治,后者是官僚政治。这样的对比有利于学生准确理解古代中国国家结构从地方分权向中央集权转变的过程并保持较长时间的记忆。

4.整理归类策略。有些历史概念涉及多个维度,分散在不同的章节中,学生往往有前后不一致之感,引发迁移运用中的混乱错误。如“经济结构”在必修二的专题一、二、三、五、七中均有涉及,学生在实际学习中经常“抓狂”。专题一“古代中国经济经济的基本结构与特点”讲的是产业结构:农业、手工业、商业,这是学生最熟悉易懂的角度。专题三“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探索”、专题七“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与教训”涉及中苏两国工业化进程中为了快速推进工业化而采用“高积累、低消费”的分配结构和这一过程中为了追赶西方先进国家而导致农、轻、重比例严重失调的产业结构问题。专题二“近代中国资本主义的曲折发展”至专题三“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探索”阐述的是经济形式变动,其表述路径为:自然经济在外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入侵下逐渐瓦解、在外商企业利润刺激和洋务运动诱导下近代中国民族工业兴起、30年代形成官僚资本对民族工业形成压制;新中国成立的初期形成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和三大改造完成后的形成单一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专题三第二、三两节中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阶段,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突破单一公有制到“十五大”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则是从所有制结构角度进行表述的。专题五第三节“蒸汽的力量”中“英国工业革命改变了英国的经济地理状况和人口结构……为第三产业(主要是服务业)的发展准备了条件”[6],同时涉及人口结构、就业结构和产业结构。以上所列种种,若是没有一个较为直观的梳理,则对于学生在答题中的实际状况是似是而非、模棱两可。下图5运用思维导图形式对经济结构这一概念进行归纳梳理,使之形成一个多维度体系,较好地解决了学生学习过程中的认知冲突。

图5

5.解构与重构策略。有些历史概念本身较为复杂,教材编写的内容信息量大,学生的认知无法跨越,这时往往需要对该概念进行解构(要素分解)与重构(逻辑重建),达到理顺概念或概念之间的内在关系、实现学生深度理解的教学效果。如必修二专题六“罗斯福新政”一课,涉及“经济危机”、“罗斯福新政”两个大概念。

图6

上图6将美国经济大危机概念分解成“金融危机”、“实体危机”、“社会危机”三个部分,其实这场经济大危机最致命的是实体经济的下行,供给过剩、需求严重不足,但美国金融界却不断推高泡沫、超前消费、投机股市,最后终于引发泡沫破裂、银行倒闭、工农业衰退、社会动荡、资本主义制度遭遇挑战等一系列连锁反应。罗斯福新政的“新”就在于在当时自由主义盛行的社会环境下运用政府干预的手段调整供需关系,使之重新走向平衡。抓住这一核心,就能理解“危机与新政”的逻辑关系。图中标示“新政府部门”、“国会立法”、“干预”揭示了新政的鲜明特点:一是成立诸多的新政府部门如联邦储备银行、联邦救济署等,通过行政权对社会经济进行全面干预;二是通过国会立法推进新政如《紧急银行法》、《农业调整法》等,表明其在危急之中仍坚决维护三权分立为特点的美国民主政治制度。归纳起来就是:在维护资本主义私有产权和民主制度的前提下全面干预社会经济。这样建立起来的概念关联因其内在逻辑关系的紧密,更易于学生理解、记忆与拓展。

著名历史教学法专家赵恒烈先生曾把学生掌握历史概念的常见错误归纳为四类问题:“以今度古”、“相互混淆”、“区别不开概念中的主要特征和非主要特征”、“表达时用语不够确切”[7]等。思维导图运用于高中历史概念教学,有助于在教学中让学生具有较高的记忆保持和辨析度,同时常用关键词作图也有助于学生抓住概念中的主要特征和掌握准确的表达用词。

参考文献:

[1]邵志芳.认知心理学[M].上海教育出版社,2013:229

[2]夏辉辉.历史概念教学的策略和方法[R].专题讲座.

[3]刘丽娟.奥苏贝尔有意义学习理论及对当今教学的启示[J].南方论刊,2009(5).

[4]东尼・博赞.思维导图[M].中信出版社,2009:44.

[5]王加丰.史学理论与中学历史教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集团,2011:65.

社会政策的概念范文第10篇

[关键词]社会工作 社会政策 社会政策执行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9-0019-01

引言

随着社会大众日常需求的不断增长,社会经济的高速增长和社会各项保障的日趋完善,社会工作已经走过破冰阶段,开始被越来越多地大众所接受。与此同时,各项社会政策也根据相关社会工作需要逐步出台并随时展要求逐步完善。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在我国是处于年轻的研究领域,因此,笔者认为,二者的基本概念和关系的研究对我国社会政策、社会工作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一、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的概念

社会工作,是一种帮助人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工作。陈良瑾等人认为:社会工作是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助人自助的专业性社会服务工作,也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和专门的职业。社会工作专业意义的引入改善了社会福利从业者的行为和态度,同时也使社会福利制度更加完善,根本地提升了人们的福祉和改善了社会福利的品质。

所谓社会政策,就是通过国家立法和政府行政干预,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安全,改善社会环境,增进社会福利的一系列政策、行动准则和规定的总称。其核心是解决公民在市场经济下的社会风险。狭义的社会政策范围包括劳动苦力工人、生活水平较低的贫民生活;广义的社会政策包括一个国家的国民福利政策、就业政策、文化政策、教育政策以及相关宗教政策等等。我国的社会政策采用广义的概念。

二、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关系

随着时代进步,社会工作发展的迫切需要,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联系日趋直接和紧密,尤其是伴随国家各种社会福利政策的逐步完善和发展,社会工作作为社会分工的组成部分,在服务贫穷弱势群体、解决社会问题、维持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进而社会服务走向专业化。社会工作与政府的社会政策有了更直接和多层面的联系:

第一,有组织的社会服务一般是以国家法律、法规等为从事服务活动的基础,即是在政府的社会政策框架内进行的。

第二,政府贯彻执行的相关社会工作服务活动也是社会政策的实施过程。

第三,社会政策的“检验者”“实施者”是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为政策对象提供最具体、最直接的服务活动,社会工作过程也是社会福利政策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桥梁。社会工作的一端与社会政策相连,另一端则与服务对象互动,因此,社会政策的可操作性,会在具体的福利传输过程中得到反映。与此同时,社会工作的效果反作用社会政策,从而成为推动社会政策不断改进完善的力量。各权力机关(政府等相关部门)作为政策制定和实施者,期望通过有效的实施来满足社会的需求。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国情的现实需要,我国的社会政策在短期内主要需要依靠社会工作去实现。

三、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关系在我国的现状

当前,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的社会工作领域,社会政策与社会服务依然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时期的特点。社会工作日趋本土化,与我国近年来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密不可分。在这种体制之下,社会福利、社会政策基本上依靠行政的形式来体现,政策、政治和社会工作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了一起。社会工作在走向专业化、职业化的过程中虽然已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从当前国际发展水平并结合我国国情考虑,我国的专业社会工作仍然是相当薄弱的。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工作要更好地发展和有效地发挥作用,需更注重社会服务与社会政策的内外联系。

从目前中国社会工作发展的情况上来看,社会政策的贯彻和落实主要还是依靠政府系统。因此,政府在推进社会政策的同时也加快社会工作发展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与此同时,研究社会政策时应结合社会工作专业化与职业化发展的可借鉴的相关国际经验,不断探讨适合中国社会工作的职业发展。只有社会工作完善地不断发展,相应的社会政策的贯彻落实才更有效地发挥应有的作用,真正达到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的二者融合。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一个新的经济发展时期,科学发展观的确立表明了我国政府对社会发展的重视。在这种大环境之下,充分理解社会工作和社会政策二者的概念和关系,对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并具有前瞻性的社会政策有重要作用。

四、结语

社会政策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基本原则。之所以变得日益重要,是因为现代的社会问题凸显并增多,如果没有社会政策的正确引导,单一地进行社会工作必定是事倍功半的效果。相应的社会问题得不到合理的解决,社会难以保持和谐稳定。可见,把握好社会政策和社会工作二者的基本概念和关系,对研究我国社会政策、社会工作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陈良瑾.中国社会工作百科全书[M].上海:中国社会出版社,1994,(5).

[2]陈墀成,黄河.社会工作概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

社会政策的概念范文第11篇

论文摘要:《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也是一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精品教材.然而.其对于理论与政策关系的把握有待改进。从课程的主题、任务和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功能来看,《概论》应当突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灌输”.政策层面内容的宣传是绝对必要的.但如果没有度的把握则有可能淡化理论教育的宗旨。

论文关键词:《概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

作为全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之一的《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以下简称《概论》),反映了马克思主义电国化的理论成果,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凸显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性特征.因而具有权威性、创新性,确实是一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精品教材。当前.对《概论》的使用才刚刚开始,编写者、使用者关于教材的解读.大都作了肯定性评价.而对其改进和完善的研究并不多见。其实.从该门课程的主题、任务以及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功能来看.《概论》也存在不足的方面.突出的问题是对理论和政策二者的张力把握不够到位。政策和措施层面的份量过重,淡化了本课程理论教学的要求.因而对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的重点显得不够突出。本文提出自己的肤浅见解.以期为教师改进教学提供一点启示.也为教材的完善提供一点参考。

一、课程的主题要求把理论教学放在突出位置

一门课程的主题决定其教学的重点。《概论》的主题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当集中反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不同时期所形成的理论成果。而突出课程的主题必然要求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的教学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系统阐述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等的理论观点、精神实质和贯穿其中的思想方法论。

首先,突出课程的主题需要从理论上阐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之间的渊源关系。中国共产党80多年奋斗的历史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历史.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两次历史性飞跃,并先后形成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几大理论成果。作为第一次飞跃的理论成果——毛泽东思想,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基础理论;作为第二次飞跃的理论成果——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创新理论,并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毛泽东思想虽然不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但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思想来源和基础理论。对于基础理论和创新理论的关系,以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几大理论成果之间的关系,必须从理论的视角给予揭示。两次历史飞跃的理论成果,同属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它们的区别自然有其实践根据,那么它们的理论侧重又是什么?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同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共同的主题是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那么它们为什么又能构成独立的理论体系?这些问题对于教育者而言也许并不困难.但对于大学生来说则未必容易。如果没有理论上的系统阐述.没有理论上的比较研究,是无法使大学生把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几大理论成果的共性与特质的。

其次.突出课程的主题需要从理论上阐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的精髓。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自然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的精髓。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在表征这一精髓时.其具体形式是不同的。毛泽东思想是通过强调“调查研究”来表征实事求是这一精髓的。毛泽东指出:“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一切结论产生于调查情况的末尾.而不是在它的先头。”只有从实际情况出发.从中引出其固有的而不是臆造的规律性,即找出周围事变的内部联系,才能为行动提供正确的向导。毛泽东关于调查研究的诸多论述.虽然包含有技术层面的要素,而更多的则是理论的发挥.其直接的依据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邓小平理论是通过强调“解放思想”来表征实事求是这一精髓的。邓小平说:坚持实事求是“首先是解放思想”。从理论上看,“解放思想.就是使思想和实际相符合.使主观和客观相符合,就是实事求是。从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看.“不解决思想路线问题.不解放思想.正确的政治路线就制定不出来.制定了也贯彻不下去。 “只有思想解放了.我们才能正确地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解决过去遗留的问题,解决新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正确地改革同生产力迅速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具体道路、方针、方法和措施。”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通过强调“与时俱进”来表征实事求是这一精髓的。因为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质,也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根本所在。对于与时俱进“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的特点,只有从理论上思考才能获得深刻的理解。科学发展是通过强调“求真务实”来表征实事求是这一精髓的它在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国情和艰苦奋斗上求真务实,在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发展规律及党执政兴国第一要务上求真务实.在人民群众的历史地位和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上求真务实.在共产党执政规律和党的建设上求真务实.显示出了巨大的理论智慧。毛泽东思想中的“调查研究”、邓小平理论中的“解放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的“与时俱进”、科学发展观中的“求真务实”.都注重从理论上阐释问题。基于此,《概论》的教学必须突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之精髓的理论阐述。诚然.我们可以通过分析不同历史条件而昭示其精髓的具体特点,但是.如果不从理论上对不同理论成果表征精髓的具体方式进行论证的话,是无法使学生获得正确理解的。

最后,突出课程的主题需要从理论上阐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的整体性特征。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是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理论体系。就共性特征来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在理论基础、政治立场、奋斗目标、价值取向等方面具有一致性.因而对于中国社会主义进程的具体指导具有整体效应。毛泽东思想虽然形成于帝国主义战争和无产阶级革命的时代主题下.但由于其精髓、立场、价值取向等的恒久性.因而具有当代意义,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得到了继承和发展。就个性特征来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几大理论成果具体指向不同.解决的现实课题不同,因而理论内容的侧重也有所差别。不仅第一次飞跃的理论成果与第二次飞跃的理论成果之间在理论侧重上如此.即使是同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理论侧重上也是如此。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邓小平理论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思想武器;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正因如此.我们必须从理论上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的整体性作深入的理论分析。

我们强调《概论》把理论教学放到突出位置.是否会淡化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原则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理论联系实际首先要求在理论上搞懂弄通.否则,联系实际就没有任何意义,也不能说明任何实际问题。《概论》教学中存在一种值得质疑的现象,即过多地讲授时事政策.似乎这就是理论联系实际。殊不知,理论联系实际中的“实际”并不只是时事政策.而是作为总体的实际(实践),其实质是要求理论教学不脱离实际,或在理论指导下研究实际,而不是以时事政策的讲授代替理论的分析。事实上.当我们具体阐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时,我们不仅要论证其形成的实践依据.而且还要论证其对于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意义。从认识论的视角看,这不仅可以说明理论的来源和动力.而且能说明理论的作用与发展。这种从整体上、从理论上把握实际的方法,应该说是最好的理论联系实际。

二、课程的任务要求把理性理念作为教学重点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成果包括理论成果和实践成果,前者属于理性理念层面的成果,诸如思想、观点、体系等等,后者属于实践理念层面的成果.诸如计划、政策、措施等等。思想政治理论课承担着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任务,据此.我们有理由说,理性理念应当作为《概论》教学的重点。

《概论》教学必须突出理性理念,这是由理性理念和实践理念的本质差别决定的。理性理念和实践理性具有共性特征.它们都是对于实践的反映.也都能对实践产生指导作用。但二者在本质上又是有区别的。理性理念是关于对象本质和规律的反映,因而具有普遍性的品格.在它所适应的范围内发挥着解释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功能。理性理念中的世界观、方法论内容,往往还具有超越时空的指导意义。实践理念即马克思所说的“观念地存在着’’的实践结果,它是人们在实践活动之前建立起来的关于实践的观念模型或理想图景,具有中介性特点。相对于理性理念而言,实践理念如行动方案、计划、政策、措施等等是具体的,是从理论走向实践的必经阶段;相对于实践活动而言,行动方案、计划、政策、措施等等,虽然属于精神层面的东西而不是改造客观世界的感性的活动,但毕竟是根据理论的本质以及实践所面临的现实世界而形成的关于实践结果的具体图式。这就是说,实践理念居于理论的一般和实践的具体之间,是前者与后者由此达彼的桥梁和中介。实践理性之中介作用能否发挥及其发挥之大小,取决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的因素,而且首先取决于它对理性理念把握的性质和程度。由此可见,《概论》作为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课程.应该把理性理念作为教学的重点。如果过多地介绍政策层面的内容,就可能混淆理性理念和实践理念的本质差别。

《概论》教学必须突出理性理念,这又是由理性理念和实践理念的制约关系决定的。我们知道,马克思主义作为科学理论,是全世界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中的运用有一个由理论到实践的转化过程。中国共产党人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根据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具体实际制定了不同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措施,即实践理念,它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然而,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历史过程中,尤其是在党的幼年时期,实践理念方面曾经发生过一些错误。究其原因,既有对于中国具体实际缺乏正确了解的问题.也有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精髓缺乏准确把握的问题。教条主义和“左”倾错误(包括社会主义时期的教条主义和“左”的错误).首先在于背离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原则和实事求是的精髓。这也就是说.实践理念方面发生错误源于理性理念方面存在问题,即对马克思主义的“本本”机械地、教条地运用。与此相反.毛泽东提出的新民主主义纲领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政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制定的一系列路线、纲领、方针、政策、措施等等,都是建立在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础之上的.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精髓。正如邓小平所说:“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显然.在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理性理念制约着实践理念,对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真精神能否准确把握,关系到行动方案、计划、方针、政策、措施等的正确与否。据此,我们认为《概论》教学应该强调理性理念,这是大学生理解党的方针政策的前提条件。

《概论》教学必须突出理性理念,这也是由理性理念和实践理念的层次关系决定的。理性理念与实践理念由于各自对于现实事物的概括程度和适应范围不同,因而在层次上显示出明显的差别。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是关于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经验总结与理论概括.也是实践理念的思想升华.在层次上高于实践理念。尽管理性理念也有自己的适应范围,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但同实践理念相比较。具有更大的概括性和普适性。实践理念适应于一定的历史条件,因而具有相对性。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成果是多层次的,既有理性理念方面的成果,也有实践理念方面的成果。基于理性理念与实践理念的层次差别,我们认为《概论》的重点应该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而不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所有成果。否则。把作为实践理念的方针、政策、措施等等作为教学重点,到头来只会淡化课程的主题和任务。

其实,《概论》的主要编写者在《关于(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教材编写的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明确地把正确处理理论与政策关系作为一个“问题”提了出来。并认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主要是通过总结实践经验已经上升为理论的内容,同时会涉及到有关的政策问题,教材力求注意说明政策的适用范围和程度,而不是把政策当作理论去论证。应该说,这种关于如何处理理性理念和实践理念关系问题的意图是十分清楚的、也是十分正确的。但事实上《概论》教材不只是“涉及”政策,而是大量地介绍政策,甚至把政策作为理论系统论述。没有很好地体现主要编写者的意图。我们主张把理性理念作为《概论》教学的重点,并不忽视实践理性的重要性。问题的关键是在《概论》教材和教学中合理地把握实践理念的度,即在相关的理论内容中引人实践理念的内容,让学生在真正懂得理性理念的同时认知与之紧密相联的实践理念.并保持对于实践理念的自觉。况且,就思想政治理论课体系而言,《形势与政策》所传授的就是实践理念,如果在《概论》教学中有了理性理念的知识储备,《形势与政策》的教学就更能显示说服力和感染力。 转贴于

三、课程的功能要求把学生理论素养纳入目标体系

思想政治理论课具有双重功能:一是向学生“灌输”科学理论,二是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就二者的相互关系来看.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当前.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在这两个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或者“手段”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或者“目的”没得到真正的体现。由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贯彻“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的精神缺乏力度.因而学生理论素养的提高并不明显;由于学生理论素养的提高不明显,因而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提高也不明显。两个问题之间存在因果制约关系.“手段”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导致“目的”没有得到真正的体现。实现目的和手段的真正统一.要求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包括《概论》正确处理好理论与政策的关系.尤其是把理论的教学摆到特别重要的位置,把提高学生理论素养纳入教学的目标体系。

社会政策的概念范文第12篇

论文关键词:《概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

作为全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之一的《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以下简称《概论》),反映了马克思主义电国化的理论成果,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凸显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性特征.因而具有权威性、创新性,确实是一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精品教材。当前.对《概论》的使用才刚刚开始,编写者、使用者关于教材的解读.大都作了肯定性评价.而对其改进和完善的研究并不多见。其实.从该门课程的主题、任务以及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功能来看.《概论》也存在不足的方面.突出的问题是对理论和政策二者的张力把握不够到位。政策和措施层面的份量过重,淡化了本课程理论教学的要求.因而对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的重点显得不够突出。本文提出自己的肤浅见解.以期为教师改进教学提供一点启示.也为教材的完善提供一点参考。

一、课程的主题要求把理论教学放在突出位置

一门课程的主题决定其教学的重点。《概论》的主题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当集中反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不同时期所形成的理论成果。而突出课程的主题必然要求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的教学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系统阐述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等的理论观点、精神实质和贯穿其中的思想方法论。

首先,突出课程的主题需要从理论上阐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之间的渊源关系。中国共产党80多年奋斗的历史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历史.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两次历史性飞跃,并先后形成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几大理论成果。作为第一次飞跃的理论成果——毛泽东思想,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基础理论;作为第二次飞跃的理论成果——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创新理论,并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毛泽东思想虽然不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但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思想来源和基础理论。对于基础理论和创新理论的关系,以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几大理论成果之间的关系,必须从理论的视角给予揭示。两次历史飞跃的理论成果,同属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它们的区别自然有其实践根据,那么它们的理论侧重又是什么?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同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共同的主题是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那么它们为什么又能构成独立的理论体系?这些问题对于教育者而言也许并不困难.但对于大学生来说则未必容易。如果没有理论上的系统阐述.没有理论上的比较研究,是无法使大学生把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几大理论成果的共性与特质的。

其次.突出课程的主题需要从理论上阐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的精髓。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自然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的精髓。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在表征这一精髓时.其具体形式是不同的。毛泽东思想是通过强调“调查研究”来表征实事求是这一精髓的。毛泽东指出:“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一切结论产生于调查情况的末尾.而不是在它的先头。”只有从实际情况出发.从中引出其固有的而不是臆造的规律性,即找出周围事变的内部联系,才能为行动提供正确的向导。毛泽东关于调查研究的诸多论述.虽然包含有技术层面的要素,而更多的则是理论的发挥.其直接的依据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邓小平理论是通过强调“解放思想”来表征实事求是这一精髓的。邓小平说:坚持实事求是“首先是解放思想”。从理论上看,“解放思想.就是使思想和实际相符合.使主观和客观相符合,就是实事求是。从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看.“不解决思想路线问题.不解放思想.正确的政治路线就制定不出来.制定了也贯彻不下去。 “只有思想解放了.我们才能正确地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解决过去遗留的问题,解决新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正确地改革同生产力迅速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具体道路、方针、方法和措施。”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通过强调“与时俱进”来表征实事求是这一精髓的。因为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质,也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根本所在。对于与时俱进“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的特点,只有从理论上思考才能获得深刻的理解。科学发展是通过强调“求真务实”来表征实事求是这一精髓的它在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国情和艰苦奋斗上求真务实,在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发展规律及党执政兴国第一要务上求真务实.在人民群众的历史地位和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上求真务实.在共产党执政规律和党的建设上求真务实.显示出了巨大的理论智慧。毛泽东思想中的“调查研究”、邓小平理论中的“解放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的“与时俱进”、科学发展观中的“求真务实”.都注重从理论上阐释问题。基于此,《概论》的教学必须突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之精髓的理论阐述。诚然.我们可以通过分析不同历史条件而昭示其精髓的具体特点,但是.如果不从理论上对不同理论成果表征精髓的具体方式进行论证的话,是无法使学生获得正确理解的。

最后,突出课程的主题需要从理论上阐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的整体性特征。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是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理论体系。就共性特征来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在理论基础、政治立场、奋斗目标、价值取向等方面具有一致性.因而对于中国社会主义进程的具体指导具有整体效应。毛泽东思想虽然形成于帝国主义战争和无产阶级革命的时代主题下.但由于其精髓、立场、价值取向等的恒久性.因而具有当代意义,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得到了继承和发展。就个性特征来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几大理论成果具体指向不同.解决的现实课题不同,因而理论内容的侧重也有所差别。不仅第一次飞跃的理论成果与第二次飞跃的理论成果之间在理论侧重上如此.即使是同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理论侧重上也是如此。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邓小平理论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思想武器;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正因如此.我们必须从理论上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的整体性作深入的理论分析。

我们强调《概论》把理论教学放到突出位置.是否会淡化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原则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理论联系实际首先要求在理论上搞懂弄通.否则,联系实际就没有任何意义,也不能说明任何实际问题。《概论》教学中存在一种值得质疑的现象,即过多地讲授时事政策.似乎这就是理论联系实际。殊不知,理论联系实际中的“实际”并不只是时事政策.而是作为总体的实际(实践),其实质是要求理论教学不脱离实际,或在理论指导下研究实际,而不是以时事政策的讲授代替理论的分析。事实上.当我们具体阐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时,我们不仅要论证其形成的实践依据.而且还要论证其对于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意义。从认识论的视角看,这不仅可以说明理论的来源和动力.而且能说明理论的作用与发展。这种从整体上、从理论上把握实际的方法,应该说是最好的理论联系实际。

二、课程的任务要求把理性理念作为教学重点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成果包括理论成果和实践成果,前者属于理性理念层面的成果,诸如思想、观点、体系等等,后者属于实践理念层面的成果.诸如计划、政策、措施等等。思想政治理论课承担着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任务,据此.我们有理由说,理性理念应当作为《概论》教学的重点。

《概论》教学必须突出理性理念,这是由理性理念和实践理念的本质差别决定的。理性理念和实践理性具有共性特征.它们都是对于实践的反映.也都能对实践产生指导作用。但二者在本质上又是有区别的。理性理念是关于对象本质和规律的反映,因而具有普遍性的品格.在它所适应的范围内发挥着解释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功能。理性理念中的世界观、方法论内容,往往还具有超越时空的指导意义。实践理念即马克思所说的“观念地存在着’’的实践结果,它是人们在实践活动之前建立起来的关于实践的观念模型或理想图景,具有中介性特点。相对于理性理念而言,实践理念如行动方案、计划、政策、措施等等是具体的,是从理论走向实践的必经阶段;相对于实践活动而言,行动方案、计划、政策、措施等等,虽然属于精神层面的东西而不是改造客观世界的感性的活动,但毕竟是根据理论的本质以及实践所面临的现实世界而形成的关于实践结果的具体图式。这就是说,实践理念居于理论的一般和实践的具体之间,是前者与后者由此达彼的桥梁和中介。实践理性之中介作用能否发挥及其发挥之大小,取决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的因素,而且首先取决于它对理性理念把握的性质和程度。由此可见,《概论》作为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课程.应该把理性理念作为教学的重点。如果过多地介绍政策层面的内容,就可能混淆理性理念和实践理念的本质差别。

《概论》教学必须突出理性理念,这又是由理性理念和实践理念的制约关系决定的。我们知道,马克思主义作为科学理论,是全世界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中的运用有一个由理论到实践的转化过程。中国共产党人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根据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具体实际制定了不同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措施,即实践理念,它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然而,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历史过程中,尤其是在党的幼年时期,实践理念方面曾经发生过一些错误。究其原因,既有对于中国具体实际缺乏正确了解的问题.也有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精髓缺乏准确把握的问题。教条主义和“左”倾错误(包括社会主义时期的教条主义和“左”的错误).首先在于背离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原则和实事求是的精髓。这也就是说.实践理念方面发生错误源于理性理念方面存在问题,即对马克思主义的“本本”机械地、教条地运用。与此相反.毛泽东提出的新民主主义纲领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政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制定的一系列路线、纲领、方针、政策、措施等等,都是建立在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础之上的.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精髓。正如邓小平所说:“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显然.在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理性理念制约着实践理念,对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真精神能否准确把握,关系到行动方案、计划、方针、政策、措施等的正确与否。据此,我们认为《概论》教学应该强调理性理念,这是大学生理解党的方针政策的前提条件。 

《概论》教学必须突出理性理念,这也是由理性理念和实践理念的层次关系决定的。理性理念与实践理念由于各自对于现实事物的概括程度和适应范围不同,因而在层次上显示出明显的差别。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是关于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经验总结与理论概括.也是实践理念的思想升华.在层次上高于实践理念。尽管理性理念也有自己的适应范围,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但同实践理念相比较。具有更大的概括性和普适性。实践理念适应于一定的历史条件,因而具有相对性。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成果是多层次的,既有理性理念方面的成果,也有实践理念方面的成果。基于理性理念与实践理念的层次差别,我们认为《概论》的重点应该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而不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所有成果。否则。把作为实践理念的方针、政策、措施等等作为教学重点,到头来只会淡化课程的主题和任务。 

其实,《概论》的主要编写者在《关于(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教材编写的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明确地把正确处理理论与政策关系作为一个“问题”提了出来。并认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主要是通过总结实践经验已经上升为理论的内容,同时会涉及到有关的政策问题,教材力求注意说明政策的适用范围和程度,而不是把政策当作理论去论证。应该说,这种关于如何处理理性理念和实践理念关系问题的意图是十分清楚的、也是十分正确的。但事实上《概论》教材不只是“涉及”政策,而是大量地介绍政策,甚至把政策作为理论系统论述。没有很好地体现主要编写者的意图。我们主张把理性理念作为《概论》教学的重点,并不忽视实践理性的重要性。问题的关键是在《概论》教材和教学中合理地把握实践理念的度,即在相关的理论内容中引人实践理念的内容,让学生在真正懂得理性理念的同时认知与之紧密相联的实践理念.并保持对于实践理念的自觉。况且,就思想政治理论课体系而言,《形势与政策》所传授的就是实践理念,如果在《概论》教学中有了理性理念的知识储备,《形势与政策》的教学就更能显示说服力和感染力。 

三、课程的功能要求把学生理论素养纳入目标体系 

思想政治理论课具有双重功能:一是向学生“灌输”科学理论,二是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就二者的相互关系来看.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当前.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在这两个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或者“手段”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或者“目的”没得到真正的体现。由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贯彻“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的精神缺乏力度.因而学生理论素养的提高并不明显;由于学生理论素养的提高不明显,因而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提高也不明显。两个问题之间存在因果制约关系.“手段”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导致“目的”没有得到真正的体现。实现目的和手段的真正统一.要求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包括《概论》正确处理好理论与政策的关系.尤其是把理论的教学摆到特别重要的位置,把提高学生理论素养纳入教学的目标体系。 

社会政策的概念范文第13篇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号:A文章编号:1001-6260(2008)06-0125-08

在法学领域,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法律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规范性是法律概念的重要特征,或者说,法律概念就是法律规范。但是,任何法律概念或法律规范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任何具体规范都是整个法律秩序之一部分。“通常只有了解法律规范在规范群(Normengruppe)法典、部分领域(Teilgebiet、劳动法、社会法、税法)或者整个法律秩序中的地位,才能对规范内容进行切合实际的理解。”(魏德士,2003)329中国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就是这样的法律“规范群”或法律概念群。从概念群的角度探讨财政问题与中国宪法问题的内在联系及其实践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一、 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

1.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

目前学术界有关财政的定义大体一致,一般认为,财政系指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这种经济团体,为维持其存立、达成其目的,取得、使用、管理必要的财货之各种活动的总称。广义上,财政被用以指国家财政、地方财政二者,但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主要是就前者加以规定(阿部照哉 等 2006)。或者说,财政是凭借国家的权力为满足国家职能的需要而进行的筹措、分配、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活动。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部分。其职能是组织财税收入,拨付财政支出,进行财政监督(刘隆亨,2004)。

各国宪法文本上对“财政”的规定并不是范围一致,用语一致,有的国家的宪法是用专章规定“财政”并直接用“财政”作章标题,如属英美法系的东南亚国家联盟,对财政活动的法律规定都列入了宪法的范围并确定下来:1959年的印度尼西亚宪法的第八章、1957年马来西亚联邦宪法中的第七章、1966年新加坡宪法第五篇;有的国家的宪法是在具体条款中规定财政的收入和支出内容,采用预算、决算、税收、国库、拨款等用语。而在独联体12个国家中,将“财政”用专章写进宪法文本的有4个国家,即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章:财政与信贷)、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第七篇:白俄罗斯共和国的财政信贷体制)、摩尔多瓦共和国宪法(第五篇:国家经济与公共财政)、格鲁吉亚共和国宪法(第六章:国家财政与监督)。其余8个国家的宪法文本虽未专章规定“财政”,但大都将“财政”、“预算”、“税收”等概念放到各相关条款中加以具体规定(注:只有土库曼斯坦和塔吉克斯坦两国的宪法文本中没有“财政”一词。)(任允正 等,2001)。

2.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

法律文本上的概念是法律规范,宪法文本上的概念就是宪法规范。同理,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是宪法规范,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就是宪法规范群,具体地说,就是“财政”规范群。

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一般由三个层面构成,一是基础概念(财政),二是基本概念(预算、税收),三是非基本概念(决算、国库、国债、转移支付、政府采购等)。其中,基础概念(财政)在宪法文本上出现的次数不多,但并不能改变它在“财政”概念群中的基础地位。基本概念(预算、税收)在宪法文本上出现的次数一般比基础概念要多,但并不能改变它对于基础概念(财政)的从属地位和次级地位。至于非基本概念(决算、国库、国债等),在宪法文本上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可能这个出现另一个不出现,即使出现,次数也很少。这就使得非基本概念在宪法文本中,相对于基础概念(财政)和基本概念(预算、税收),处于更加从属和次级的地位。据此,笔者认为,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主要应由基础概念和基本概念构成,即一般由财政、预算和税收这三个概念构成宪法文本上“财政”概念群的主体。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3.财政概念群的特征

(1)群体性。如果说,宪法文本上的概念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那么,宪法文本上的所有概念和规范就是一个系统,具有系统性。而宪法文本上的“财政”、“预算”和“税收”等若干紧密相关的概念和规范,相对于宪法文本上所有概念和规范的系统,就只带有群体性的特征,具有群体性。

(2)相似性。“财政”概念群既然称为“群”,那么“群”又有什么特征呢?在《辞源》(下册,第2499页)里,“群”有禽兽聚合;人群,朋辈;种类;合群;犹诸、众等5种涵义。其中一个涵义就是种类。而“类”在《辞源》(下册,第3999页)里则有种类;相似; 善;法式,榜样等8种涵义。而相似就是其中的一个涵义。从这个意义上说,“财政”概念群里的“财政”、“预算”和“税收”等概念都具有相似性,如:“财政支出”与“财政预算支出”、“财政收入”与“财税收入”等。

(3)层次性。“财政”概念群的若干概念既有群体性、相似性,又具有层次性。如“财政”概念是概念群的基础概念,是最高的层次,“预算”和“税收”概念则为第二层次的基本概念,而“国债、货币、赤字、国库”等就属于非基本概念的第三层次。“财政”概念可以涵盖基础概念、基本概念和非基本概念三个层面。低一层次的概念则不能涵盖高一层次的概念。如“税收”这一基本概念只是“财政”这一基础概念的其中一个方面(财政收入),而不能包括另一个方面(财政支出)。更不能将“税收”概念与“财政”概念相提并论。

(4)互补性。在“财政”概念群中,互补性也是它们的特征之一。如“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财政预算”与“财政决算”、“财政收入预算”和“财政支出预算”等。

(5)整合性。整合性是“财政”概念群最基本的特征。所谓整合,就是“通过整顿、协调重新组合”(见《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第1737页)。而作为财政概念群的整合,就是将具有相似性、层次性、互补性的“财政”、“预算”和“税收”等宪法文本上的规范加以整顿协调,重新组合为“概念群”之后,其价值功能将比整合前它们中的任何一个概念更能反映宪法文本对财政问题的整体把握,更有助于人们对宪法文本上财政问题的全面的深刻的认识。因为,“在适用某个具体规范时,应当承认该规范在表达上的局限性和非完整性”。“只有对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和谐的解释后,法律适用才是有意义的。”(魏德士,2003)71

4.财政概念群的优势:整合

整合,既是财政概念群的特征之一,更是财政概念群的优势所在。因为与群体性、相似性、互补性和层次性相比,整合性更能聚焦、放大和升华概念群在经过整顿、协调与重新组合之后的规范、价值、秩序、效力和功能。

(1)规范整合。概念群就是规范群。概念群的整合性,就是规范群的整合性。因此,概念群的整合首先就是规范的整合。“具体规范建立在规范整体”的“统一调整方案的基础之上”(魏德士, 2003) 329。

(2)价值整合。“法律规范包含了实现法律秩序应当实现的价值导向”(魏德士,2003)68。因此,规范整合已经蕴涵了价值整合。但规范整合并不等于价值整合。“规范和价值的区别首先在于它们所指向的行动一个是义务性的,一个是目的性的;其次在于它们的有效性主张的编码一个是二元的,一个是逐级的;第三在于它们的约束力一个是绝对的,一个是相对的;第四在于它们各自内部的连贯性所必须满足的标准是各不相同的。”(哈贝马斯,2003)316 “在论证性语境中,规范和价值起着不同的论辩逻辑作用。”(哈贝马斯,2003)317

(3)秩序整合。规范整合与价值整合表现为秩序整合或法律秩序整合。“法律秩序应该是由协调的并且规范的价值标准所组成的有序的规范结构。”(魏德士,2003)329但这一“有序的规范结构”并不是静态的、孤立的个别规范的堆积,而是“由协调的并且规范的价值标准”整合而成。正因为如此,“联邦将整个法律秩序理解为一个层次分明的价值判断的内部体系、一个受到各方面约束的法律价值标准的层级秩序。位于该层级顶点的是宪法基本判断。”(魏德士,2003)31

(4)社会整合。如果说规范整合、价值整合与秩序整合还是停留于文本体系或制度层面,那么,社会整合则是上述三种整合与现实社会的结合,是将上述三种整合运用于社会现实生活,是宪法文本概念群在现实中的行动表现,是宪法文本的实施,是宪法文本上的概念群由逻辑向现实的转化。如果说,上述整合只是一种可能性,社会整合就是一种现实性。可能不等于现实,现实是已经实现的可能。值得注意的是,“社会整合,只有在具有规范有效性的规则基础之上才是可能的。”(哈贝马斯,2003)35 “现代社会不仅通过价值、规范和理解过程进行社会性整合,而且通过市场和以行政方式运用的力量进行系统性整合。”(哈贝马斯,2003)48 “通过价值、规范和理解而实现的社会整合要完全取决于交往行动自身。”(哈贝马斯,2003)44

二、中国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

1.中国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

“财政”概念是中国现行宪法文本中“财政”概念群的基础概念。在中国现行宪法文本即1982年宪法文本中,“财政”一词8次出现,其分布大致在5个方面:一是在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名称中使用了“财政”概念1次(第七十条第一款);二是在规定国务院审计监督权时2次出现“财政”一词(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三是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权限时使用了“财政”概念1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四是在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时3次使用了“财政”一词(第一百一十七条);五是在强调国家对少数民族在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权方面要有所帮助中使用了“财政”概念1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对“财政”一词在1982年宪法文本5个条款中的8次出现加以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这5处可概括为5种权力,即人大的监督权(监督政府)、国务院的审计监督权(审计监督地方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地方政府的管理权(审查批准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发展计划和执行情况)、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权。

这5种权力再加以分类,就是中央国家机关内部的横向财政分权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纵向财政分权。其中,人大的财政监督权和国务院的财政审计监督权属于中央国家机关内部的横向财政分权;人大的财政监督权和国务院的财政审计监督权与地方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权之间,则属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纵向财政分权。

可见,在1982年宪法文本中,“财政”的基本涵义是分权,既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内部的横向财政分权,也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纵向财政分权。

2.中国宪法文本上的“预算”概念

在宪法文本的“财政”概念群中,如果说“财政”一词是概念群的基础概念,那么“预算”一词就是概念群的核心概念。这是因为,财政活动的主要内容就是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财政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组织和实现权力机关批准的财政收支计划。换句话说,预算就是财政预算,财政预算包括财政收入的预算和财政支出的预算。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都离不开预算。因此,就某种意义上说,没有预算就没有财政。

在中国现行宪法文本中,“预算”概念共出现4处5次:一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中使用了“预算”2次(第六十二条第十款);二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中出现1次(第六十七条第五款);三是在国务院职权中出现1次(第八十九条第五款);四是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们政府职权中出现1次(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从国家的视角而言,审议与通过预算法案曾经是代议机关的唯一职能。而在代议制民主发展日趋完善的今天,审查和通过政府预算法案仍然是代议机关监督、控制政府的主要途径,是建立与巩固责任制政府,实施的关键。但是,这并不是“预算”一词在中国宪法文本中的全部涵义。实际上,从现代国家的功能、机制和改革趋势来看,“预算”一词在中国宪法文本上的涵义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作为现代国家的功能,财政预算是保证国家权力正常运行的经济前提(保权功能)。财政预算的“保权”功能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满足国家权力正常运行的需要。因为财政预算是政府向社会征取资财的合法依据,当然也就是其全部权力活动的经济前提。其二,财政预算也确保了政府在政治领域内的合法性权威地位。因为代议机关审议与通过财政预算的行为本质上是一个由代议机关代表民意行使的立法行为,它向社会表明了民选代表与人民政府的信任与政治支持,是政府取得社会民众的合法性认同的功能。

第二,作为现代国家的机制,财政预算是控制国家权力的重要途径(控权机制)。财政预算的“控权”机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财政预算可以通过控制政府的财政支出节制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从而截断了政府滥用权力的物质来源。其二,审议与通过财政预算法案是代议机关威慑政府的一种有力手段。代议机关一旦全面控制了政府的财政预算,就牢牢扼住了政府的“经济命脉”,进而取得对于政府的全面支配地位。

第三,作为现代国家的宗旨,财政预算是保障公民(纳税人)应有权利的重要内容(维权宗旨)。其一,国家在预算财政收入时,不应该单方面决定税收政策,而应该实行预算民主,让纳税人在税收政策的形成过程中有发言权。其二,国家在预算财政支出时,不应该单方面决定支出政策,要在支出政策的形成过程中实现预算民主,确保国家将税收用于生产纳税人所需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保障纳税人应有的权利。

3.中国宪法文本上的“纳税”概念

“纳税”(“税收”、“租税”或“赋税”等)概念则是宪法文本上“财政”概念群中的重要概念之一。在日本宪法学家卢部信喜看来,“立治乃以国王的课税须得到国民承认这一财政问题为契机而发展起来的历史,即显示了其重要性。”或者说,“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租税,必须依照法律或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日本宪法第84条)”。“这是基于租税乃是要求国民直接负担,因此必须征得国民之同意的原则,源自于在英国自古便常被论及的‘无代表则无课税’的政治原理。”“这里所说的‘租税’,是指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基于其课税权,为了充作其使用经费,强制征收的金钱给付之行为。”(卢部信喜 等,2006)其核心是:国家的征税权必须受到全体公民的约束,其民意代表的机构是议会即代议机关。这就是税收问题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问题(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这是所有国家宪法文本中最基本最共同的涵义。这就是“立宪视角下的税收”、“财税宪法”、“财税立宪”或“税收法治”。

中国宪法文本中的“纳税”概念与上述涵义相比较,有所区别。在整个1982年宪法文本中,仅出现“纳税”概念1处1次,即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按照蔡定剑(2004)对此条的解说,“税收是国家之基本,公民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创建自己的政府为了公共福利。而公民为此承担的代价和第一义务就是要向国家交税。所以宪法规定公民有纳税的义务是可以理解的。”关于“纳税的义务”,蔡认为,“纳税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法律规定,向税收部门缴纳税款。纳税作为公民的一项义务,它有如下特点:第一,具有强制性,即纳税人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要受到法律制裁。第二,具有无偿性,即税收是国家单方面向纳税人征收的,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不需返还,纳税人也无权要求返还。第三,具有固定性,即纳税人和税率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我国刑法和有关税收法律对公民偷税抗税逃避税收义务的行为作了处罚的规定,严重的偷税犯罪行为将受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制裁,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处以3年到7年有期徒刑的制裁。”

然而,通观条款全文和蔡定剑对此条款的精解,在“纳税”一词的相关文字中,我们看到的只是公民的义务,而看不到公民的权利,更看不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看到的只是国家的权力,而看不到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既然没有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又没有对公民权利的保护,那么,这样的条款,实际上与“国家的税收必须受到全体公民的约束”这一所有国家宪法文本中最基本最共同的涵义或普世性价值是格格不入的。它也同样背离了“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这一宪法宗旨。也说明我国宪法文本中有关税收的条款亟需改革完善,与世界接轨,尽快融入世界宪法国际性的潮流。这是大势所趋。

三、中国宪法文本上“财政”概念群的意义

如前所述,作为规范和价值的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对现实社会的意义,也就是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对现实社会的整合,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现实社会的解读,二是对现实社会的指导。在本文中,笔者仅以“财政”概念群对乡村债务(注:所谓乡村债务,严格说来,应该是指20世纪90年代以来,尤其是1994年分税制以来,中国的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和社会团体,以及政府之间发生的债务(朱钢 等:《乡村债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11月第1版,第184页)。据农业部调查统计,1998年全国乡村债务共计3259亿元,平均每个乡镇298万元,每个村20万元(宋洪远 等,2004);另据财政部财科所研究推算,2004年全国乡村债务总额在6000亿元(财政部财科所,2004)。沉重的乡村债务,不仅瓦解着中国的乡村经济,恶化着政府和村级组织与农民之间的关系,而且威胁着乡村社会的稳定,影响着中国农村政治的变化,也严重地干扰着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成为新农村建设中一道绕不过去的坎。如何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化解乡村债务,成为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与社会各界的重要话题。近年来,尽管人们从政策、体制、政府、市场、法治等不同角度和不同层面对乡村债务进行过各种深入的研究和讨论,但是,“研究和讨论的最终结果和提出的政策建议,仍然是局部和针对个案的政策建议,缺少一个更加宏观,即包括金融、财政、税收、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法律框架等在内的一揽子改革与政策建议方案。”因为“乡村债务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单一的政策和方案不能根本解决负债问题。”而必须“要以更高的视角,以综合性的诊治来寻找解决乡村债务的良药。” (朱钢 等:《乡村债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11月第1版,第207页))这一现实问题的整合为例。它表现为:一是从“财政”概念群看乡村债务的成因;二是“财政”概念群在乡村债务化解中的意义。

1.从“财政”概念群看乡村债务的成因

笔者认为,从的视角去看待乡村债务,是解决乡村债务的根本出路。但离不开宪法,宪法又立足于文本。因此,用的视角去看待乡村债务,首先必须用宪法文本上的财政概念群来解读乡村债务的形成原因。这个形成原因,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角度来说,就是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权失衡;从人大与政府关系的角度来说,就是人大对政府预算的监督失效;从乡村政府和组织与农民关系的角度来说,就是乡村政府和组织对农民的“税”“费”征缴失范。

(1)财政分权失衡。的核心在于分权与制衡,其对财政的要求主要表现在:纵向财政分权和横向财政分权。纵向财政分权涉及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地方政府相互之间的财权划分。1984至1994年间,我国大部分地区主要实行财政分级包干制度。而从1994年开始,我国实行了分税制。分税就是分权。就目前的情况看,这种分权模式存在两方面的问题:首先,从财政分权的内容上看,中央与地方的权力明显不对称,对地方的财力剥夺过于严重,造成地方政府入不敷出,无力负担基本的公共开支,尤其是广大乡村政府和组织更是举步维艰。乡镇财政极度危机,乡村债务极为沉重。其次,从财政分权的程序上看,中央与地方之间缺乏规范的博弈。财政分权的内容没有通过立法程序,而是由中央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财政分权失衡应该是乡村债务沉重的首要原因。

(2)预算监督失效。乡村债务形成的原因,从纵向来说,是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权失衡。但从横向来看,却是人大对政府的财政预算监督的失效。财政预算监督就是横向财政分权。横向财政分权的核心,是财政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分配,具体到目前的中国而言,主要是预算监督的落实问题,即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财政权的监督和制约。

在我国,从1954年至今的4部宪法都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审批权。199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预算法》,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然而在实践中,往往面临的是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制度的失效甚至缺失。其原因有5个方面:一是政府预算过程中存在预算内容不全,预算编制时间短且编制粗放,预算无详尽的分类分项计划,预算对政府的行为缺乏约束力,预算内容和预算过程缺乏透明度等问题;二是预算年度起讫时间的断档影响了预算案的严肃性(注:根据《预算法》,我国预算年度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它与我国权力机关审批预算的时间无法衔接。全国人大全体会议一般在每年的3月召开,地方人大全体会议一般在开完全国人大会后的4-5月份才召开,因此在预算年度开始的3~5个月,政府所执行的是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审批的预算。);三是人大的预算权内容不详;四是人大缺乏审议年度预算报告的能力(主要是代表专业能力不足,审议流于形式;专门机构的工作不力);五是决算制度不健全(朱孔武,2006)。由于上述原因,加上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横向财政分权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刘文华,2002),立法机关对财政预算监督实际上长期处于监督无力,监督失效,甚至监督缺失的状态,各级行政机关(政府)的财政权力得不到有力的制约,现实中的财政秩序极为混乱,财政危机不可避免,大量乡村债务的出现也就不足为怪。与财政分权相联系的预算监督失效应该是乡村债务沉重的根本原因。

(3)“税”“费”征缴失范。如果说财政分权(包括中央与地方的纵向财政分权和人大与政府的横向财政分权)失衡、失效是导致乡村债务的根本原因,那么,在财政分权失衡、失效的既定前提下,乡村政府和组织对农民税费的征缴失范,则是乡村债务形成的直接原因。

自古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既然在与中央政府的纵向分配博弈中处于劣势,为了生存,地方政府就只能另想办法。有限的制度内税收对于人员不断膨胀的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地方政府(这里说的地方政府是县乡政府,主要是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在制度内财政危机、入不敷出的情况下,一般会充分利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因而,在制度外寻求财力支持就成为地方政府的理性选择。这就是税外收费。农村社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三乱”现象即由此开始泛滥。当税外收费仍然不能满足乡村财政支出的需求而乡村财政危机本身又长期得不到解决时,乡村举债现象便开始大规模、长时期、不可遏制地持续蔓延开来。

2.从“财政”概念群看乡村债务的化解

“财政”概念群对乡村债务的解读是“财政”概念群整合乡村债务这一社会现实的重要意义之一,但绝非根本意义,其根本意义则是对乡村债务的化解,这也是宪法文本中的“财政”概念群对乡村债务这一现实问题最重要的整合。

(1)财政立宪:治理乡村债务的根本出路。财政监督是财政民主的表现形式。财政监督或财政民主的缺失是导致巨额乡村债务的重要原因,弥补或克服财政民主的缺失应该是治理乡村债务的一剂良药。但财政民主的缺失却并非财政民主本身所能解决。因为财政民主、财政立法等都是由财政立宪产生,要真正解决因财政民主缺失造成的乡村债务问题,只能求助于财政民主的宪法依据――财政立宪。

何为财政立宪?在美国著名财政宪法学家布坎南看来,第一,要从立宪的角度说明什么样的财政体制是合理的;第二,税制是国家财政制度的核心问题;第三,以宪法的形式坚持预算平衡的原则;第四,对税收的支出要给予限制;第五,货币供给要在有法律保障的前提下按规则确定而不是随意决定(忻林,2000)。

财政立宪主义产生于和我国社会制度不同的西方发达国家,当然不能照搬到中国来。但这一思想可以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启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可以根据国情借鉴这一有益思想,构建以为基础的公共财政体制,坚持财政立宪,以从根本上治理乡村财政危机和乡村债务。一是坚持财政民主和财政法定,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代议制机构的作用,加强对国家财政权主要是财政预算权的控制和监督。二是坚持“有限政府”,要求政府转化职能。“有限政府”是制度的基本原则。在财政领域,“有限政府”是指:政府的财政职能有限(主要是公共服务)、政府的财政权能有限(以人民即纳税人的授权为条件)、政府的财政行为有限(征税等财政行为应该受法律的限制)。三是坚持“分权与制衡”的原则,实现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地方政府相互之间在规范性博弈的基础上合理的财权划分。

(2)预算民主:破解乡村债务的深层成因。预算民主也是财政民主的一种表述方式,但它比财政民主的表述更具体,更有针对性。何为预算民主?“预算民主就是指建立这样的一种预算制度,在该制度下,政府的收支行为都是置于人民及其代议机构的监督之下的。这种预算制度将从外部对政府预算进行政治控制,使得政府预算能够实现公共责任。”(马骏,2005)55如果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乡(镇)政府的财政权力(村级组织为财务权)能够切实地得到本级人大(村级组织则由村民大会进行财务监督)严格的财政预算监督,就可能避免1994年分税制以来全国农村巨额乡村债务现象的普遍产生,还可以防止往后类似乡村债务的财政危机现象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变相出现。

(3)税收法定:走出乡村债务的价值理念。税收是国家财政的命脉。税收法定是财政法定的另一种表述,只是税收法定比财政法定更具体,是财政法定的一个方面。

税费问题曾经是中国“三农”问题的中心,沉重的税费问题曾经是压在农民头上的大山。形成乡村债务的直接原因就是农民税费负担太重。而农民税费负担沉重,其根本原因就是缺乏对政府财政权力的审查和监督。政府的财政权力中,其核心权力之一就是征税权。在人大对政府财政权的监督中,首要的就是对作为核心权力之一的征税权的监督。“在中国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在收入方面实现预算民主的最佳途径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政府的税收、收费与债务政策。同时要约束国家在收入汲取方面的权力。”而“一种能够有效地约束国家征税权力的制度就是制度。”(马骏,2005)46正如布伦南等(2000)所指出的,“对统治者的控制,一直是通过对征税权的约束来实现的。”对征税权的约束,关键是制度约束,而制度约束的核心是法律制度的约束,即税收法定(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只要人大对政府财政权的审查监督严格坚持税收法定的价值理念,各级政府机关与政府官员也自觉地用税收法定的价值观念来转变政府职能,用好财政权,广大农民群众也坚持运用税收法定作为自己的价值观念,那么,我国目前正在开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一定能够从乡村债务的巨大困难和障碍中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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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ssemblage of Concept “Public Finance” under

China Constitutional Version

FAN Yi

(School of Law, Nanji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Nanjing 210003)

社会政策的概念范文第14篇

关键词:政策科学,术语,政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C01;C04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3-8578.2016.06.012

Abstract:Policy science is a rapid discipline in social sciences, and has formed a relatively independent theory and method of system with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Also, there already have a series of achievements with policy guiding significance and theoretical value based on policy science. Therefore, it is significant to retrospective the development history of policy science.

Keywords:policy science, term, policy analysis

引言

政策在现代政府社会管理实践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制约和引导着社会主体的行为方式,甚至可以说是治国理政的工具。尽管人类的政策实践早已开始,但是政策科学作为独立的研究领域,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出现。一般来说,“政策科学”一词被公认为是由美国学者拉斯韦尔(Harold D. Lasswell)于1943年首先提出的,并在1950年他与卡普兰(A. Kaplan)合著的《权力和社会:政治研究的框架》一书中进行了阐述[1]。1951年,拉斯韦尔与丹尼尔・勒纳(Daniel Lerner)出版的《政策科学:范围和方法的最近发展》,成为西方政策科学发展的里程碑。此后,政策科学的研究者将现代科学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系统地进行了有效整合。

伴随着多学科的碰撞交融,现代政策科学的基本理论与研究方法不断变化,带来的副作用是不同学者的“百家争鸣”,甚至连术语都没有明确统一。比如:1958年,林德布洛姆(C. E. Lindblom)在《美国经济学评论》杂志上发表了题为《政策分析》的论文,首次使用“政策分析”一词,掀起了当时对拉斯韦尔-德洛尔的政策科学学科建设的质疑[2]。劳伦斯・特瑞布还发表了《政策科学:分析还是意识形态》一文,提出政策科学并不是一门学科,而是一种意识形态,应该由“政策分析”来概括这门学科[3]。

科技信息传播过程中,有歧义的信息会误导出错误的结论,甚至引发重大损失,这就要求使用的科技术语要有社会公认的、统一的名称和意义[4]。“政策科学”“政策分析”是政策领域常用的术语。在中国知网上分别以两个术语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返回的结果分别是608篇和6380篇。从数量上来看,“政策分析”似乎是学科研究的主流,然而实际上并非如此。本文通过对“政策科学”概念演变历史的梳理,尝试从其学科内涵上显示其中文定名的合理性。

一“政策”一词溯源

拉斯韦尔认为:政策是一种含有目标、价值与策略的大型计划。美国学者威尔逊(Wilson)认为:政策是由政治家制定、由行政人员执行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安德森(Anderson)认为:政策是由一个或一批行为者,为处理某一个问题或有关事务而采取的有目的的活动过程。美籍加拿大学者伊斯顿(Easton)认为:政策是对全社会价值所做的权威分配[5]。总体而言,西方国家将政策看作政府或具有政府性质的团体在特定时期为了实现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目标所采取的统筹行动,形式上包括条例、办法、措施、法律等[6]。

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史,涌现了《战国策》《史记》《资治通鉴》等大量与政策研究密切相关的论著。中国古代的政策思想以政治为中心,“策”只是实施“政”的工具性手段。古汉语中“政”“策”是分开使用的两个字。“政”是管理国家事务、控制社会、治理民众的意思。《周礼・天官》说:“建邦之六典,四曰政典,以平邦国,以正百官,以均万民。”《左传・桓公二年》说:“政以正民。”“策”有两个含义和政策相关,《礼记・仲尼燕居》曰“策,谋也”,是方策、对策的意思。《释名》载“测书教令于上,所以驱策诸下”,“策书”有规定、政令的意思[5]。

尽管古汉语中未出现“政策”一词,但有与之意义相近的词,比如“战略”“策略”等。也有类似于现代政策文献的“诏令文书”等文种。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公共政策研究所黄萃副教授指出:梁启超在《戊戌记》中首次使用了“政策”一词,之后孙中山也在文章中使用“政策”一词。自此,“政策”得以在中文语境中传播开来[7]。虽然有待考证,但是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明清末中国已经使用“政策”一词。

《辞海》对“政策”一词的定义是“国家、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规定的行为准则”。

《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对“政策”的定义为:“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动准则。”《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7版)对policy的定义为:“a plan of action agreed or chosen by a political party, a business, etc.”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管理科学技术名词》(第一版)对policy的审定结果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种社会组织为达成一定目标、结合特定情况所制定的行动准则和方案。”

二“政策科学”概念溯源

政策科学作为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开始兴起的。如前所述,20世纪40年代,拉斯韦尔提出了“政策科学”的概念,即:政策科学是以制定政策规则的政策备选方案为焦点,运用新的方法对未来的趋势进行分析的学科。他具体提出了一个包括7种环节的政策过程,即:情报、推动、制订、执行、适应、终结和评价。1950年,拉斯韦尔与卡普兰合著的《权力和社会:政治研究的框架》首次正式使用“政策科学”。1951年,拉斯韦尔和勒纳合编了《政策科学:范围和方法的最近发展》,首次提出了政策科学的研究对象、内容、学科性质和发展方向等,奠定了政策科学的基础[8]。这门全新的社会科学不再仅仅关注局部问题,而是整个政策过程。《政策科学:范围和方法的最近发展》标志着现代政策科学的诞生,确立了政策科学的基本范式和研究纲领,指明了社会科学中政策科学的研究方向,掀起了美国政策科学学科建设浪潮[9]。

在拉斯韦尔提出政策科学概念以后,真正推动政策科学快速发展的,是当时在美国工作的以色列学者叶海卡・德洛尔(Yehezkel Dror),他出版的《公共政策制定检讨》(1968)、《政策科学幻想》(1971)、《政策科学进展》(1971)三本著作被学界称为政策科学“三部曲”。德洛尔在拉斯韦尔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政策科学研究的对象、性质、理论和方法等问题,完善了政策科学的学科范式[10]。

后期伴随着政策科学学科不断发展,不同的学者从多个角度对政策科学的概念进行了描述:

(1)德洛尔:以政策制定作为研究和改革的对象,包括政策制定的一般过程,以及具体的政策问题和领域[11]。(该定义描述的是研究对象。)

(2)那格尔(Stuart Nagel):为解决各种具体社会问题而对不同的公共政策的性质、原因及效果进行研究[12]。(该定义重在描述研究目标。)

(3)克朗(R. M. Krone):通过定性和定量的方法探求对人类系统的了解和改进,其研究焦点之一是政策制定系统[12]。(该定义同时描述了研究目标和研究方法。)

(4)奎德(E. S. Quade):是应用研究的一种形式,用来获得对社会技术问题的理解,并给出更好的解决方案[13]。(该定义重在描述学科功能。)

(5)邓恩(W. N. Dunn):是一种应用性的社会科学,使用各种研究和论证方法,产生并转换政策相关信息,以便政治组织解决政策问题[7]。(该定义指出政策科学的应用属性。)

三中国对“政策科学”概念的探究

近年来,中国对“政策科学”相关问题的研究逐渐增多。刘小年、陆树萍从政策因素研究的视角提出:政策科学演进的内在路径必然是人类对政策过程中因素的不断发掘,政策科学的演进经历了由单因素理论建构向多因素理论发展的转变,当代中国政策科学的发展需要把握这种研究前沿趋势。在这样的趋势下,中国学者后续从不同角度开展了大量关于政策科学的研究,包括概念、目标、研究路径等。对概念的研究,概括为以下四种[11]:

(1)政策科学是研究政策制定的理论和方法,是研究如何制定正确政策,避免错误政策的学科。(该定义重在描述研究目标。)

(2)政策科学是关于制定政策方案,规划政策实施,评价政策结果,预测政策效果的学科。(该定义重在描述学科功能。)

(3)政策科学是研究政策属性与特点,以及政策制定和执行规律的科学。(该定义重在描述研究目标。)

(4)广义上的政策科学是对不同的公共政策的性质、原因和结果进行的研究,狭义上的政策科学是对政策目标、政策方案和社会结果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研究。(该定义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描述。)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学者对政策科学的研究是依托于产业发展的,也就是从产业政策的研究开始的。基于广义和狭义的政策科学概念,中国学者习惯上将围绕政策展开的所有环节都视作政策科学研究,包括:政策计划、政策方案的制定与选择,政策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结果,政策执行以后产生的结果,其中还伴随着政策执行过程中进行的效果评价和执行结束以后对效果的评价。政策科学的发展,其内在的路径必然是一种对政策过程相关因素的发掘,由此使政策科学的演进表现出一定的阶段特征,也形成了特定的前沿研究问题[14]。

笔者认为,一个完整的政策过程,如果是“科学”地研究,首先还是要依托一个产业,其次才谈得上研究或者分析。此外,除了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以外,还需要对政策和政策活动进行科学评价,这对决定政策去向、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实现公共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都有着重大意义。再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包括质化研究和量化研究两个角度,中国目前对政策科学学科的成果,从中国知网上的文献量来看,前者远远高于后者。质化研究有益于理清学科基础问题,包括本文所探讨的概念问题,但是正如拉斯韦尔所言,政策科学必须为之奋斗的三个最主要的特征是脉络、问题取向和研究方法的多样性[7],通过量化研究可以发现政策主体在制定和执行政策过程中所产生的政策合力或政策效果,这个过程本身也有助于对政策科学学科本质的理解。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管理科学技术名词》(第一版)对science of policy的审定结果为:“政策科学,又称政策分析。”定义是:“对政策的调研、制订、分析、筛选、实施和评价的全过程进行研究的方法。核心问题是对备选政策的效果、本质及其产生原因进行分析,是在运筹学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四结语

通过梳理定义可以看出,与传统的政治学、政策学或经济学不同的是,政策科学将政策系统和政策过程作为专门的、独立的、唯一的研究领域,主张对其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研究。本文前面提到的政策分析,可以说是包含在政策科学概念内涵中的,是为科学制定合理政策服务的。近年来中国围绕政策研究的细分学科不断增多,说明对政策的定性、定量研究正在逐步深入,比如:政策文献学、政策计量学等内容量化研究方法成果颇丰。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公共政策研究所更是收集了1949年以来中国出台的所有政策文本,建成了中国首个公共政策研究数据库。

本文通过对“政策科学”概念演变历史的梳理,进一步确定了其学科内涵。陈振明在《政策科学的“研究纲领”》中将政策科学定义为:“政策科学是综合运用各种知识和方法,以公共问题为中心,以政策系统和政策过程为研究对象,以政策内容和过程分析为重点,探求政策实质、原因和结果的学科。尤其是提供政策的相关知识,分析政策的相关信息,改善政策的决策系统,提高政策过程的科学化与民主化。”[15]笔者认为这一定义对政策科学的描述较为科学、准确。

各个学科术语的规范统一工作是学术交流的基础,其重要性显而易见。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作为代表国家进行术语审定的权威部门,自1985年成立至今已有31年的历史,审定公布了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医学、军事、工程技术等领域在内的95个学科、125种科技名词,累计45万余条,每一条术语的审定与规范过程都凝聚了专家的智慧与汗水。“政策科学”是在《管理科学技术名词》(第一版)中审定公布的,应该得到推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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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刘剑.总体规划制定中城市政府行为的政策分析[D].北京: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硕士论文,2010.

社会政策的概念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城市生态压力;城乡关系;土地政策

[DOI]1013939/jcnkizgsc201552193

1背景介绍

国内外学术界对于土地问题的研究历来是热点,笔者以“城乡关系”为关键词在cnki中搜索,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共20个结果,论文时间跨度从1983年到2013年,进行仔细梳理和对比,真正与主题相关的结果为14个。

对于21世纪的荷兰,面临的最棘手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组织、使用有限的空间。今天的中国也恰恰面临同样棘手的问题,经济的快速增长,庞大的人口基数,人口素质的不断提升,同时对生活空间和品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济的增长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使得人们对于空间的需求不断提升,也对空间的功能性提出的新的要求。早先的概念更多是从基于政府部门的授权的行政功能的角度出发,试图从传统的空间区域上进行城市区域和生态区域的划分。这类概念往往是建立在强势的农业部门保护下,从而避免了全球化、城市化以及人口流动对农村带来的冲击。然而,近期的政策评估报告表明,政府作为管理者在应对和抵制由于社会多元化引发的人们对住房空间、基础设施及工厂选址等问题的关注及一系列问题。同时,人们对于自然保护区及水源储备的关注程度远远超过了对农业本身的关注程度。如同城市对于绿地的呼唤,农村地区也对休闲娱乐和更高质量的生活提出了新的要求。农村地区对于城市地区而言,还需要更多的劳动机会及相对应的服务机会。在这一过程中有一共同点,那就是农村和城市之间实现了经济活动的交流与互动,实现了农村与城市间的协同发展。而这一交流互动的一个重要结果就是实现了过程的互通以及实现了农村与城市之间的高度融合,这一融合过程深刻体现在中国现代城市化进程之中。

在农村地区,日益活跃的经济活动最初是由城市化进程带来的,然而,农村地区的设施并没有因为使用绿色景观而得到更多的改善与发展,尤其是在基础设施方面,因为很多新增加的活动与地点联系并不是那么紧密(农村地区具备先天的绿色资源和优良的生态环境,农民更多的是对教育、医疗和养老等民生保障及基础设施建设的诉求,这一点在偏远地区表现尤为明显)。基于社会经济学和先天自然条件的双重推动力,相关政策的实施过程必须要探索出一条新的并且使得农村与城市之间相互作用因子相互合作并融合的道路。目前,不论是农村还是城市规划的设计,都更加倾向于建立在基于同市民合作以及同社会组织合作的发展战略基础之上。“就地城镇化”的概念被提及并在国内广泛运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党国英认为,“就地城镇化”意味着人口在本地的聚集,公共服务向中心镇、村延伸,让农民在当地过上现代生活,避免形成“繁华的城市、凋敝的乡村”。2013年11月28日 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11/28/c_118336409htm。尽管在此过程中,人们的一些需求会和绿色空间的保护产生冲突,但是不能否认的是在该过程中,创造出更多提供绿色服务的机会,而这一点使得环境保护策略得到进一步加强。所谓绿色服务,其实是一种产品,一种活动,与自然、农业、水、文化历史及其娱乐休闲等紧密相连,无形之中提升了农村地区的生态保护质量,而其本身又超越了法律框架内的社会责任的范畴。就目前世界范围内,“绿色”这一概念的广泛运用一方面反映了人类对于自身生产、生活方式的反思,试图通过一系列诸如: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及绿色生态等来唤醒人类的生态环保意识;另一方面,具体可行的措施也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实施。

2关于空间问题的社会理论

普遍意义上的社会理论对于空间问题关注较少。对于城乡问题的专业研究和理论,尤其是从经济、社会角度的理论发展还有些局限(Asbeek et al,2002)。经济学家的更多关注点往往停留在分配问题上,在这一过程中,空间问题被作为具有功能性的商品来对待。地理学界对待空间问题的出发点往往是基于土地或空间是可以被可观测的这一观点,将空间的距离作为一个主要影响因素和衡量指标,重点关注在于城市。随后,又衍生出两种新的派别:新马克思主义地理学派则认为空间是作为生产系统的衍生物而存在的。(Harvey,1989)人文地理学家则认为空间本身就是一个构建的过程,(Cloke,1985)。社会学家将关注点则放在人类行为和社会功能性等问题上,而这些问题都被认为是在时间和空间上存在相对独立性的问题,即受到时间和空间的制约性减小。一些古典社会学家则认为,所谓城市,其实就是现代化进程进行较早的地方。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社会学家往往逐渐认识到他们所提出的理论与时间和空间的关联逐渐增加,更多地扮演的角色是社会进程中的点缀。受社会空间特点新变化的影响,一些新的主题,如全球范围和地方范围之间的互动、空间与身份之间的关联、地区间区域化划分及地方消费趋于设计等问题逐渐进入人们视野,并引起广泛关注。在新的社会理论中,城市与农村的关系不再是仅仅起到点缀作用的“装饰品”,而是一种社会关系的表达。空间问题不仅仅是作为社会实践的产物,更是一种社会关系的表达。空间问题不能被看作是独立于社会群体,被构建起来的一个概念,而是存在于系统内部,并不断和系统内部各要素不断进行互动的一个概念。因此,空间问题应该在分析过程中作为一个内在的问题来对待。(Giddens,1984;Castells,1996;Urry,1990)。

Giddens 分析了社会实践中关于空间变量的问题:影响现代社会社会活力和社会分配的因素是一种和时间、空间相分离,非嵌入式的,而且具有更多自我反省特征的影响因子。(Giddens,1990)在传统社会中,时间和空间彼此相互联系,正如同格林威治时间是统一的,但各个地区也存在时差一样。不同于空间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的空间概念上的地理位置,和区分时间和空间的概念,两者具有相似性,原因在于在小的区域内,都存在这种社会关系。而这种社会关系的缺失才是其必要条件。广义上时间和空间的发展成为了非嵌入式动力的发展条件。在这种背景下,社会关系逐渐脱离原来依托的本土环境,继而获得更大的时间和空间上的区域。自我反省性的不断增加带来的一个后果是社会实践过程不断地被探讨和重新诠释。由新科技和抽象系统带来的非嵌入式机会,导致自我反省性更加彻底和更为广泛的应用于社会实践过程中。

3土地政策及土地使用计划

土地政策,这个概念是在近些年才被提及并频繁使用的,尤其是在一些国际文献综述及国际会议中,其主要内容和作用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分配政策与制度及土地的使用与发展,从社会政策到经济政策 Lichfield & Darin-Drabkin(1980)将土地政策看作是发展政策的一个子集。Dunkerley等作者(1978)用土地政策这一概念涵盖了所有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流转、土地成本、土地分配、土地价值及城市土地控制及使用等在内的概念。在英国,近期的学术研究趋势是将土地政策同土地所有权、土地价值等概念分别进行讨论,试图寻求每个概念的意义。

Patsy Healey认为,对于土地政策的研究,没有必要将研究领域进行过细的划分,在他看来,所有政策的环节、涉及部门及领域都是相互联系的。他举例,在土地政策中,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是两个不同的要素,然而在实际土地政策中很难将两者区分开来,然而,实际情况是不论在政府组织还是在学术研究中,有时需要将“政府活动”等概念进行再分割,其目的是为了更加细致化的分析和操作。同时,有一点就是这种概念和界定与分割在很大程度上往往是人为进行的,因此,任何关于政策方面的研究都要综合考虑研究领域框架内影响本研究结果的更为广泛的研究因素及本研究领域同其他政策领域的相互联系。

4生态保护对策

对于城市和乡村关系中最关键的一个载体――土地,亦是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进程中的关键环节,其保护和发展机制涉及多个综合因素间的协同作用。

第一,对于传统生态文化区域的保护和传承机制的建设与发展。积极构建并引进一种可持续的发展方式,重新构建对于自然资源体系中的资源及其他要素的评估体系,形成立体、多层次的评估体系。对于传统生态土地的保护需要借力当地生态旅游的发展,生态旅游作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及生态保护的“定心丸”,一方面给当地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使经济―环境―人和谐发展,共同进步。

第二,构建内部民主决策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及教育培训机制。通过创新的权力中心、新的政治任务和新的领导方式,改变过去由于土地、社区经济落后和意识封闭等原因造成的“主体错位”,即改变过去由政府主导的发展模式,引入社会主体、企业主体等的发展创新模式,赋予土地利益相关区域更多的自主选择权和最终决策权。同时,构建一种社区自主经营的生态土地管理模式,让参与者都成为利益分享者,构建更佳的生态利益分配模式,做大生态的蛋糕,分好生态的果实。生态框架中的土地问题是作为关联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关键因素,当地农民作为土地相关活动的参与主体,需要不断提升生态保护意识,一方面,需要传统习俗的影响与指导,另一方面,需要当地政府以社区或村落为单位,对村民生态意识、生存技能、生态文化保护等内容进行培训,不断提升村民生态意识,规范其生态伦理和道德规范,探索新的生态―土地―城市―乡村发展新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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