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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范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范文第1篇

随着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尤其是大工业的发展,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受更多生产要素的影响,市场手段逐步显现并变得更加富有效率了,就应该加以运用和推广。就像列宁说的“乐于吸收外国的好东西:苏维埃政权+普鲁士的铁路秩序+美国的技术和托拉斯组织+美国的国民教育等等等等++=总和=社会主义”[8],即使带有阶级色彩的组织形式和秩序形式都可以为社会主义所用,何况仅仅是生产要素配置手段的市场经济呢?其实,恩格斯也早就指出“只有通过大工业所达到的生产力的极大提高,才有可能把劳动无例外地分配给一切社会成员”[9],这更充分说明运用和发展这一适应并促进大工业发展和生产力提升的市场经济手段,本身就是社会主义题中之意。马列经典理论指导的实践是变化着的实践,和市场经济的取向相伴相生。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未来社会主义的设想真正逐步实现是在前苏联和社会主义中国等其他国家。20世纪初期,列宁最初设想是直接消灭商品经济,用大规模的计划经济来实现社会主义。随着战后重建的经济困难,列宁也认识到只要有社会分工和市场,只要有商品生产,作为经济调节手段的市场机制就少不了。他虽然未把市场经济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但认识到了社会主义和市场本身不是矛盾体,可以相伴相生。他在新经济政策调整中逐步吸收和融入市场经济的部分元素,并取得了很大成就。后期,随着苏联经济的发展,列宁的继任者斯大林也逐渐承认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可以生存并发展。等依据中国国情开展社会主义现代化探索时,就曾明确指出“商品生产不能和资本主义混为一谈。商品生产,要看它和什么经济相联系”[10],后期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未能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很好地结合,错失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教训惨痛。邓小平在总结正反两个方面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发展和推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在全党上下达成了共识——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它自身既不姓“资”,也不姓“社”。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随后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初步构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初框架。直到2003年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出台,才象征深化市场化改革航程的开启。改革开放30年,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市场经济改革的总体取向坚持了“市场方向”,通过不断坚持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构建了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变化的事实充分说明了社会主义探索和改革与市场经济的相伴相生。

二、从马列主义经典理论的视阈看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就和不足

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马列主义经典理论的渊源关系看,可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是对马列主义经典理论的继承和创新,是马列主义经济学说在实践基础上的与时俱进。根据党的十四大报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含义是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11]。这简单的表述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三个基本层面:基础层——市场经济是由市场机制(价格、供求、竞争、优胜劣汰)来调节资源和要素配置;核心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般的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融合的经济体制,鲜明特征是公有制为主体和共同富裕为根本目的;控制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完全自发、完全自由的单一市场经济,而是在不断动态优化和持续改善的宏观调控下运行的市场经济。这些基本特征不仅不回避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还与马克思主义经典经济学表述的通过价值规律的作用调节商品生产与流通,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有机科学地分配到各个经济部门的原理殊途同归。改革开放以来的35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35年,也是我国国民经济蓬勃发展、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由弱变强的35年,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的结合焕发出旺盛的生命力,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一)经济保持快速增长,经济总量连上新台阶,综合国力显著增强根据马列主义经典理论,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以后,它的最主要最根本的需要就是增加产品数量,大大提高社会生产力,在恢复大工业方面必须尽速取得尽可能扎实的成绩。35年来,我国年均经济增速高达9.8%,高于同期世界经济年均增速7个百分点。国内生产总值由1978年的3645亿元迅速跃升至2013年的568845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由1978年的381元到2013年的41528元,成功实现从低收入国家向上中等收入国家的跨越[2]。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经济发展起点低、人口基数庞大的国家,取得如此突出的进步正是得益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经济结构深刻变化,经济发展更加协调和可持续“,四化”同步快速推进根据马列主义经典理论,共产主义就是苏维埃政权加全国电气化,社会主义要把小农经济基础变成大工业经济基础,只有当国家实现了电气化,为工业、农业和运输业打下了现代大工业的技术基础的时候,我们才能得到最后的胜利[1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35年来,三次产业在竞争中均得到跨越式的发展,农业基础地位持续强化,工业的各项指标快速发展,服务业产值迅速壮大。三次产业增加值在GDP中所占的比例由1978年的28.2∶47.9∶23.9调整为2013年的10∶43.9∶46.1,城镇化水平也由1978年的17.9%上升到2012年的53.73%,上升了35.83个百分点,年均上升1.0个百分点,为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与此同时,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增强,需求结构明显改善。2013年,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货物和服务净出口对经济增长贡献率分别为50.0%、54.4%和-4.4%。按照马列经典理论的继承与发展——邓小平同志关于“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和“两个大局”的战略思想,我国区域发展的协调性明显增强,2012年,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国的比重分别为23.5%、24.1%和11.1%,分别比2000年提高6.0、5.0和2.7个百分点[2]。这些显著的变化,既反映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的调节作用,也说明了政府在持续加强与改善宏观调控。

(三)供给能力大为增强,商品和服务持续充裕,劳动生产率显著提高根据马列主义经典理论,劳动生产率,归根到底是使新社会制度取得胜利的最重要最主要的东西。提高劳动生产率,首先要保证大工业的物质基础,即发展燃料、铁、机器制造业、化学工业的生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35年,我国逐步建立了门类齐全、布局合理的产业体系,商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持续增强,主要工农业产品产量跃升到世界前列。我国的农产品供给不仅解决了13亿人的温饱问题,还为工业化快速推进提供了重要支撑。2012年,粮食产量达到58958万吨,比1978年增长93.5%。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我国的工业化水平明显提高,主要工业产品产量实现了跨越式增长,根据国际通用的标准工业分类,在全部22个大类中,我国在7个大类中名列第一,水泥、汽车、钢铁等220多种工业品产量居世界第一位。2013年大陆企业进入《财富》世界500强达89家(含香港),比2002年增加78家,总数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第三产业2012年增加值达到231407亿元[2]。市场经济以无声的数字,述说着巨大的作用也展示了巨大的成就。

(四)基础设施快速发展,对外经济显著飞跃,文化社会事业协调推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正在实现根据马列主义经典理论,社会关系和生产力密切相联。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13]。我们自己创造着我们的历史,其中经济的前提和条件归根到底是决定性的。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要使得苏维埃建设获得成功,就必须使文化和技术教育进一步上升到更高的阶段。改革开放35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撑条件显著改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发展取得质的飞跃,尤其是能源、交通、通信等瓶颈制约不断缓解,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体系并形成比较优势,这些改变了并持续改变着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例如2012年,我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9.8万公里,比1978年增长88.8%,居世界第二位;高铁运营里程达9356公里,居世界第一位,极大地改变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面貌和人民的生活方式。这期间对外经济大飞跃,实现了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伟大历史转变,人民生活大改善,实现了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并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迈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包括教育就业、社保、医保、养老、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都由相对滞后向全面协调转变,正在逐步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党的十报告提出了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根据马列主义经典理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一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没有理顺。根据马列主义经典理论“任何民主,和任何政治上层建筑一样,归根到底是为生产服务的”,但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各级政府审批项目总数多达上万项。政府那只“看得见的手”伸得过长,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难以施展,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顽瘴痼疾。二是收入分配领域的不公平和差距过大,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的基尼系数2012年是0.474,虽然近几年有所回落,但仍然高于国际警戒线。根据马列主义经典理论“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有多少产品可供分配,而这应该随着生产和社会组织的进步而改变”,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两极分化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也影响了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三是经济发展方式还比较粗放,亟待转型升级。当前,我国经济能源消耗过高,资源效率低下,环境污染严重、生态恶化加速,经济增长过度依赖投资和出口拉动,使得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显得极为迫切。根据马列主义经典理论“一个国家,越是以大工业作为自己发展的基础,这个破坏过程就越迅速”[16]“,化学工业提供了废物利用最显著的例子”[17]等,充分说明,粗放的经济发展方式不可持续,循环经济和绿色经济是发展的未来。四是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不协调,破坏自然的现象时有发生。根据马列主义经典理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我们一天天学会更正确地理解自然规律,学会认识我们对自然界习常过程的干预所造成的较近或较远的后果”[6]559-561,我们要正视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三、从马列主义经典理论的视阈看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升级和发展

发轫于马列主义经典理论,并在此基础上继承和创新而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的最大最根本的特点和优势在于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优越性同市场经济本身的竞争性、灵活性、效率性糅合起来。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经济学的表述,价值规律不仅调节商品生产与流通,分配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还起到优胜劣汰的作用。但以价值规律为主要调节方式的市场经济天然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因此当代,包括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已不是政府只起“守夜人”作用的彻底、完全的自发、自主、自由的市场经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进一步指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3],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需要我们继续以马列主义经典理论为指导,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与发展。

以马列主义经典理论为指导,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根据马列主义经典理论,人类社会的基本规律是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走社会主义道路就要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同时,根据马克思《法国工人党纲领导言(草案)》关于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无产阶级政党的斗争目标以及策略原则的表述,要理解生产者只有在占有生产资料之后才能获得自由和无产阶级政党的斗争策略必须从具体的实际出发,在完善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同时,为了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就要更加完善产权保护,更加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统一起来,既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又要结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丰富和发展马列主义经典理论。以马列主义经典理论为指导,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根据马列主义经典理论,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首先是物质生产”,并用唯物辩证法深入分析了生产、分配、消费、交换等社会生产四环节之间的关系,提出了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恩格斯在《论历史唯物主义的书信》中深刻阐明了历史合力论,生动地说明了历史发展中个人意志和客观规律的辩证关系。这要求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自觉做到尊重价值规律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体制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打破人为藩篱,建立城乡统一的包括建设用地市场在内的其他要素市场,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消费者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现代市场体系。以马列主义经典理论为指导,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根据马列主义经典理论,国家是生产力和社会运动发展的产物,是特定历史阶段的发展现象,政府是维护统治阶级政治秩序和核心利益的组织,具体到社会主义国家,就要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坚持把维护和实现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要求作为政府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因次,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同时健全宏观调控体系,提升科学管理水平,使“看得见的手”“看不见的手”配合更加协调,更加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以马列主义经典理论为指导,促进财税体制改革,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详细分析了国家组织的特征,指出为了维持公共权力,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甚至发行公债。恩格斯在《费尔巴哈论》中指出了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前进的根本动力。他进一步指出生产关系同生产力相冲突的结果是人民群众愈来愈贫困,相对过剩产品愈来愈多,这是阶级斗争的根源。这启示我们要高度重视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和支柱地位,要充分认识财税体制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和作用方式,进一步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建立现代公共财政制度,同时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着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以马列主义经典理论为指导,推动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就强调,资产阶级通过开拓殖民地和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范文第2篇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这一论断正是价值规律在市场经济中的体现,应以此为核心,在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健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体制和机制。第一,以市场—政府关系优化为主线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这种优化不是向计划经济体制回归,也不是对市场自由主义逼近,而是依据经济实践对政府—市场关系进行适应性调整[1]。政府—市场关系优化的核心是转变政府经济职能,减少政府不必要的干预,使其在经济活动中既不越位也不缺位,保障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当前的主要任务是政府的简政放权,以及对土地、劳动和资本等要素市场的持续放活,激发微观经济主体的市场活力。同时,政府也要强化社会管理职能,着手解决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建设等问题。第二,健全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正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的:“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一是强化市场决定价格是市场经济核心的共识,市场决定价格,将形成激励相容的社会运行机制,通过引导行为主体的理性决策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使得每一个人为了获得幸福,需要很好地为市场工作获得报酬,通过使别人幸福而使自己幸福;二是拓宽市场形成价格的领域,当前最主要的任务是让市场决定水、石油、天然气等资源性产品价格,使资源环境成本反映到企业成本中去,让市场决定利率、汇率,使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和使用金融资源,推动电力、交通、电信等垄断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三是明确政府定价范围,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全面推进政府转型。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一直是政府主导型的发展模式,且政府带有管制型政府的特征。在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下,政府应向服务型政府转型,一是简政放权,以“负面清单”管理为重点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突破;二是理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建立以公共服务为导向、社会满意度为导向的干部政绩考核、选拔机制,促进地方政府由竞争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三是明确政府职能,“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

二、遵循竞争规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竞争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是商品经济与生俱有的机制,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正如马克思所论述:“社会分工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相互对立,他们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他们相互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2]可见,市场竞争是各个经济主体为争夺有利的生产和交换条件,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而发生的一系列经济行为或经济关系。在商品经济中,不同的经济活动主体相互独立,其经济活动的根本目标是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所以他们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排他性资源的使用、收益的占有上,以及在商品销售市场的分割上,彼此之间是竞争关系。竞争具有广泛性、深刻性、强制性的特点,作为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则,竞争为实现微观个体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双重发展奠定了基础。通过竞争能保证最有效率的企业使用有限资源的优先权,能够保证最有效率的企业供给社会所需要的产品,能够将低效率、低水平的企业淘汰出局,从而实现有限资源的最优化配置。30多年的改革之取得巨大成就的经验之一,就是在全社会建立了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垄断领域竞争机制的作用还没有体现出来,市场主体不平等、过度竞争、不当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如果说前30多年改革的任务是让市场配置资源的空间得以确立,那么未来30多年的改革则是如何使市场秩序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可见,未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是确立市场经济秩序。第一,完善市场竞争的主体秩序。即界定谁有资格进入市场、谁有权力制定市场竞争活动的制度与规则。通过制度设计,一方面使进入市场的企业能够真正接受市场规则的硬约束,使不具备市场责任能力的主体尽快退出;另一方面,使非公有制和公有制经济具备进入市场的平等性资格,“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解决长期以来的非公有制企业的“弹簧门”问题。第二,完善市场竞争的交易秩序。强化价格决定机制,使得价格决定真正体现等价交换的市场原则,真实地反映供求矛盾运动。合理的交易秩序要求进入市场的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按照统一的法则公平交易,进而使竞争具有平等和充分性。因此,最核心的是对所有市场主体实施公平统一的交易法则,废除不平等的规定。第三,健全市场竞争的法制秩序。一是以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通过法治精神的宣贯、法制体系建设,强化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契约经济的理念;二是“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第四,完善市场竞争的道德秩序。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客观上要求市场主体在道德秩序上必须恪守并弘扬诚信。针对当前中国诚信体系建设滞后问题,一方面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构建社会道德、伦理规范对市场竞争的精神支持;另一方面,健全诚信体系,加大失信的机会成本,提高人们的诚信意识。

三、遵循资本有机构成变动规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创新驱动机制

资本有机构成指由资本技术构成决定并反映其变化的资本价值构成。资本技术构成是指每个工人所配备的资本数量,资本价值构成指由价值表示的不变资本投入量与可变资本投入量的比例。资本价值构成的提高往往和资本技术构成有重要的关系,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谈到的:“资本技术构成的这一变化,即生产资料的量比推动它的劳动力的量相对增长,又反映在资本的价值构成上,即资本价值的不变组成部分靠减少它的可变组成部分而增加。”[3]马克思认为,导致这一变化的原因,是科技进步以及劳动生产率提高。单位劳动力支配的生产资料不断提高,某种程度上资本对劳动力实现了替代。资本有机构成规律实质上是反映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规律。社会主义社会同样也适用。资本有机构成上升的规律要求我们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坚持创新驱动战略,充分重视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先进技术的推广;注重协同创新,即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协同,实现科学家和企业家的协同,科学家的知识创新瞄准前沿技术,企业家的技术创新瞄准市场需求,两者的协同既可以有能力抢占科技发展的制高点,又可以使研发的新技术具有商业化和产业化价值[4]。第一,发展创新型经济,推动发展方式转变。

所谓创新型经济是指创新产业为标志的经济。该种经济以知识和人才为依托,以创新为主要驱动力,以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和新产品为着力点,实现了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的互动结合,以及知识创新主体和技术创新主体的紧密合作,在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了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经济增长的红利更多地将依靠创新来实现,因此,创新性经济将成为未来主导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基于此,应在以下方面实现转型:一是增长方式由有形要素驱动增长向创新驱动增长转型;二是产业结构由传统产业向创新产业转型;三是企业结构由单纯生产型企业向科技企业转型;四是企业技术进步由模仿创新向自主创新转型。第二,建立健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产业创新”三位一体的创新体系。打破当前知识创新转化难、技术创新产业化难的双重困境,将知识创新延伸到技术创新,搭建科研院所、企业家沟通合作桥梁,通过企业家参与,实现技术创新成果在产业发展中的应用,促进产业的升级换代和产业链条的延伸,使知识和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理顺政府、企业、科研院所的职能分工,政府是服务者,是创新性的引导者,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则是创新的主体。政府在创新过程中应为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包括制度环境、政策环境、体制环境、文化环境、服务环境和管理环境,等等。第三,建立多市场主体和政府合作的创新系统。经济发展中的创新驱动不是单个企业的行为,也不是政府单方面的行为,它需要相关主体的广泛参与。一是建立健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产业联盟,集成产学研各方面的优势,实现产业技术重大突破,促进共性技术成果和关键技术的扩散和转移,加快科技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转移,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二是建立“产学研社政”五位一体的科技资源统筹联盟,“五位一体”是指企业、学校、研究机构、社区和政府。具体来讲,在政府的引导下,以市场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手段,围绕企业这一载体,学校、科研院所、社区民众通过“一体化”机制,实现科技资源统筹利用,促进技术转化。通过制度体制创新,确保“五位一体”的科技资源统筹联盟的稳定性、权威性和广泛性,发挥其积极作用。四、遵循社会生产按比例发展规律,完善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社会生产按比例发展规律是各个社会经济形态共有的经济规律之一。马克思对这一规律的阐明集中体现在:“为了要有适合于各种不同需要量的产品量,就需要有不同的和数量一定的社会综合劳动量。显而易见,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绝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消灭,所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形式。自然法则是根本不能消灭的。可能因不同历史条件而发生改变的,只是这些法则所由以表现的形式。”

马克思通过这一规律揭示了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系统内部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领域,以及各领域内部存在着一种客观的比例关系。打破了这一关系,经济形态内部自身的秩序性就会被破坏,必然会出现经济危机。斯大林在马克思社会生产按比例发展规律基础上,提出了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认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个生产单位(企业)之间、各个环节之间,既相对独立,又互相依存、互相制约。社会分工越发展,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越高,各部门、各环节间的联系性、依存性就越密切。因此,要求各部门、各环节之间必须互相协调、配合,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30多年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面临一系列问题,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结构失衡问题。首先是经济部门结构失衡,一是部门间及部门内部比例失衡,即三次产业结构中第三产业总体发展滞后,产业结构亟待优化;二是部门内部比例失调,即各产业内部中体现高技术、高产出、高效率的比重不够,特别是产业的创新驱动不足。其次是经济空间结构失衡,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东西部差距,长期以来,由于东部率先发展战略导致资源在区域间配置的失衡,西部地区发展一直处于落后状态,据统计,2012年东部经济总量为301811.284亿元,西部经济总量为96563.765亿元,东部经济占全国经济总量的64.002%,西部经济占全国经济总量的20.477%,西部经济占东部经济的31.99%,由此可以看出,东西部经济差距比较巨大;二是城乡差距,由于长期以来城市偏向发展战略,要素更多地集中在先进部门集聚的城市,城乡差距不断加大。

因此,遵循社会生产按比例发展规律,完善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解决失衡问题是未来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第一,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高级化。一是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提高政府宏观调控的效率,通过制度创新,为资源在产业间的流动和配置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二是破除地区经济壁垒,合理调整产业机构,纠正比例失调、结构失衡的偏差,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三是鼓励技术创新,推进技术进步,建立推进技术进步的长效机制,提高产业机构的技术水平,促进产业结构由劳动密集、资本密集向技术密集转变,从而实现产业结构的高级化。第二,强化空间经济协同合作,促进欠发达区域的发展。现实经济运行过程中任何企业或生产单位都是在一定的空间存在的,由此构成了地区间的比例。因此,在未来发展过程中,一是要通过市场配置和规划引导,协调各要素在空间的合理配置,加强不同区域之间的协同合作,推动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制度创新,形成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合力;二是要加大对西部地区发展的支持力度,借助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带动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三是统筹城乡发展,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第三,健全调控体系,实现科学宏观调控。“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一是科学使用调控手段,健全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的宏观调控体系,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与产业、价格等政策手段协调配合,提高相机抉择水平;二是完善调控机制,健全事前调控、事中调控与事后调控相结合的调控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协同性。五、遵循平均利润规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资本在不同的部门之间配置应该获得等量利润,即遵循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原则。但由于资本有机构成和资本周转速度不同,各个生产部门的利润率高低不同,由此必然会引起部门之间的竞争。部门之间通过资本转移使资本由利润率低的部门流向利润率高的部门。资本在不同生产经营部门之间的转移必然引起不同部门商品供求关系和商品比价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部门间利润率的变化。上述资本转移的过程,以及由此而来的价格和利润率的变动要一直到两个部门的利润率大体平均的时候才能暂时停止下来,这样便形成了平均利润。可见,平均利润率的形成是全部利润通过部门之间的竞争在各部门之间重新分配的过程,最终实现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结合资本主义社会现实特征,提出了平均利润率趋向下降的规律,于是,“资本主义生产,随着可变资本同不变资本相比的日益相对减少,使总资本的有机构成不断提高,由此产生的直接结果是:在劳动剥削程度不变甚至提高的情况下,剩余价值率会表现为一个不断下降的一般利润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自由主义;改革;根本区别

中共中央多次强调指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的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的改革开放能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成败的关键之一,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一要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有科学的正确的理解;二要善于识别和抵制那种不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所谓“改革”。在这里,前者是指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后者是指新自由主义经济改革。

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和新自由主义经济改革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改革,两者存在着根本区别。经初步思考,我们认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和新自由主义经济改革的根本区别和各自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九个方面。

一、改革的性质的区别。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前者”)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自我完善,目的是通过改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某些环节、部分,使社会主义生产关系适应并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新自由主义经济改革(以下简称“后者”)的性质,是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取代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目的是企图消灭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

首先,必须牢牢把握认识中国改革的性质。我们党的重要文件对此作过一系列深刻的表述:“我们改革经济体制,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的环节和方面。”[1]经济体制改革“不是要改变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而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它也不是原有经济体制的细枝末叶的修补,而是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2]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学的阐述,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但是,在改革的进程中,出现了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割裂开来的新自由主义偏向,严重妨碍改革的健康发展。

新自由主义以利己的“理性经济人”这种历史唯心主义的假设作为经济分析的基本前提,崇尚市场机制自发调节,反对政府宏观调控,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公然采取敌视态度,竭力主张并推行全面私有化的改革,是一种极其鲜明的具有私有制意识形态性质的经济思想。新自由主义在原苏联、东欧、以及拉丁美洲的一些发展中国家付诸实施,造成了严重危害。

比如俄罗斯1992年开始实施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杰弗里·萨克斯所倡导的“休克疗法”。当年市场零售价格上涨近30倍,工业品批发价格上涨超过30倍,通货膨胀率达到2200%,居民实际收入水平下降44%。为了制止严重的通货膨胀,不得不采取紧缩政策。金融的紧缩政策必然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导致生产下降;生产下降,造成供给不足;供给不足,又引起物价上涨。俄罗斯的激进式改革就形成了这样的恶性循环。尽管紧缩政策对缓和通货膨胀带来了一些好处,但付出的代价是沉重的,根本问题仍未解决,新的社会问题又不断出现。失业人口不断增加,实际经济增长率严重下降,居民的实际收入大幅度减少,进而造成社会两极分化。据俄罗斯科学院社会政治研究所所长、院士T·奥西波夫在《俄罗斯经济和社会政治状况的分析和预测》报告中指出:“激进改革的社会代价最为沉重。居民生活水平大致降低了三分之二。居民在财产方面被强制性地造成差别。从前的‘中产阶级''''实际上已经消失,当今我们的社会本质上已经两极分化,形成了一个人数不多的富翁集团(约占10%),与它相对立的是贫穷居民。”[3]

如果中国的改革也采用新自由主义的那一套办法,后果必将与俄罗斯相同,这是没有疑问的。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发生了国有资产流失、公有制经济比重急剧下降、居民收入差距明显拉大等严重现象,新自由主义的片面强调“私有化、自由化”的危害性在我国开始明显暴露。

二、改革的理论基础的区别。前者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后者的理论基础,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包括新自由主义的产权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

一个时期以来,我们改革的理论基础出现了偏差。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大行其道,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地位与作用被削弱和被边缘化。新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市场原教旨主义”、“自由化”和“私有化”三个方面。

所谓“市场原教旨主义”,是指市场是万能的,市场经济是一部能自动运转的配置社会资源的万能的机器。一切生产要素、产品、劳务都商品化,全部经济运行依靠市场机制自发调节。

所谓“自由化”就是非调控化,反对一切政府干预和宏观调控,让市场放任自由发展,认为充分的经济自由是提高经济效率的前提。在认为市场机制作用能形成一种“自然秩序”的同时,还认为个人自由是市场制度的保证和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只有保证个人的自由选择权利,才能使经济效率达到最高。新自由主义将市场规律的自发作用和个人自由主义奉为至高无上的信条。因此,新自由主义反对任何形式的国家干预,反对任何形式的计划,推行无政府主义经济模式。

所谓“私有化”就是极力主张全面的私有制,把资本主义私有制视为唯一合理的永恒的经济制度。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全都是极力主张和推销彻底的私有化的。他们认为,实行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就不能对私人的经济行为加以限制,从而可以使个人的潜能得以充分发挥,极大地提高经济效率。而且实行私有制能够自动实现经济的均衡发展。他们认为私有制比公有制有太多的优越性,因而总是竭力反对公有制,视公有制为万恶之源。他们的目标,总要使全世界的国家都实行私有制,使资本主义制度全球化、永恒化。

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者无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形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存在,不了解其核心观点和科学内涵。我们的回答非常明确: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决不能用来指导我国的改革。只有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才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石和理论指导。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崭新的命题或范畴,包括以下三层涵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是现代市场经济;二是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或计划市场经济;三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学内涵,就是这样三层涵义的综合。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定性。

从第一层涵义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选择现代市场经济这一类型,而不能选择古代市场经济或近代市场经济类型。这是时代的要求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必然要求。现代市场经济是二战后至当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市场经济类型,它是一个中性范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当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都属于现代市场经济这一类型。通常把我国的经济改革称为“市场取向改革”,就是指要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例如,关于强化由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开放市场,使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放开价格,由市场来决定价格,由价格引导要素流动,提高经济效率,等等。

从第二层涵义看,在处理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的作用,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上,我们的观点是与新自由主义直接对立的。新自由主义主张的是“自由化”和“非调控化”,不要任何政府的调控和干预,不要任何计划。改革以来,我们始终清醒地坚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的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不是要削弱而是要改善。取消政府的宏观调控,等于走向无政府状态的自由市场经济,使改革走入歧途。

从第三层涵义看,十分清楚,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立国之本,我们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决不能搞私有化。新自由主义的导向,是引导中国走向资本主义私有制,实行和平演变。社会主义制度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先进的社会经济制度,这是为历史业已证明了的公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将不断再生产出更多的物质财富和不断再生产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保证社会主义的持续发展。

三、改革目标的区别。前者的目标,是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富民强国共同富裕。后者的目标是通过“改革”推行全面私有化、自由化和市场化,全面建立生产资料私有制(私有财产制度),造成两极分化和殖民地化,导致民穷国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起来。就是在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在效率上优越性的同时,在基本制度上则着力体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价值观,从而实现人民共同富裕和社会公平正义。而新自由主义片面强调市场的作用,无视市场机制所存在的根本缺陷,把社会主义基本价值观抛在一边。

曾任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尖锐地批评新自由主义在发展中国家的实践。他认为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发展中国家的结构调整可分为四步曲:第一步就是私有化,更准确地说,就是腐败化。当地领导人往往用世行的要求去压制对他们的批评以推行私有化。削价出售国有资产的回扣率会达到10%,而这些资产动辄价值数亿美元。私有化之后,第二步就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行的“拯救经济计划”———资本市场自由化。理论上讲,就是对资本市场解除管制,即允许资本自由流进流出。不幸的是,投机的“热钱”只是单方向地不断流出。一个国家的储备在几小时、几天内就蒸发干净。而当这种情况发生时,为了吸引资金以恢复这个国家的金融体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会要求这些国家把利率提至30%、50%,甚至80%。结果可想而知:如此高的利率扭曲了资本的价值,打击了工业生产并耗光了国家财富。在这关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把这些国家拖入第三步:价格市场化,从而进入一个粮食、水、燃气价格飞涨的时期。这又可预见地走到了第三步半:斯氏称之为骚乱。像1998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要求削减对穷人的食品和燃料补贴后,印度尼西亚爆发了骚乱。这些骚乱和动荡又引起了新的资本恐慌性出逃和政府的崩溃。当然,这种经济“纵火案”也有它光明的一面:对外国公司来说,他们可以以“跳楼价”买到那些价值连城的东西,比如矿山开采权或港口。最后就轮到第四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把这一步叫做“消灭贫困计划”:自由贸易。作为一个内幕参与者,斯氏把这种自由贸易比作用金融和财政手段所进行的鸦片战争。[4]

拉美地区是新自由主义的重灾区,其新自由主义改革带来了一系列严重问题,如国有企业私有化,使一些产业向私人资本和外国资本集中,失业问题更为严重;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两极分化和贫困化十分严重;民族企业陷入困境;国家职能明显削弱,社会协调发展被严重忽视;金融自由化导致金融危机频发,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1999年的巴西货币危机和2001年的阿根廷债务危机等。GDP曾居于世界第九的阿根廷已经沦为该地区贫穷国家。拉美国家的经济至今处于停滞之中。

中国的经济改革由于受新自由主义的某些误导,目前经济的“拉美化”特征已有所显现,如不明确坚持和厉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也有可能导致社会危机的爆发。

四、改革对象的区别。前者的改革对象是旧的经济管理体制,即产品经济体制,而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即公有制;不是要改掉公有制,而是要完善公有制及其实现形式。后者的改革对象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是要改掉、消灭公有制。所以,俗称为“改制”,“制”者,即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我国的改革,就是要在坚持公有制前提下完善生产关系,是通过理顺公有产权关系来理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而不是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变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决不是将公有制变为私有制。而按照一些新自由主义的理论去搞国有经济改革,就会导致相反的结果,使公有财产私有化。在新自由主义者的“靓女先嫁论”、“冰棍论”、“烂苹果论”和“社会财富向精英倾斜论”等似是而非的理论误导下,20多年来有数以万亿元计的国有资产流失,3000万出生于1940-1950年代的国企工人下岗。很短时间内,近90%的中小国企实现了私有化。

而构建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效结合的产权关系,就是要使公有制产权关系有机地融入市场经济体制之中。市场经济以生产劳动的社会性只能通过交换间接地实现为前提,只承认市场交换和市场竞争中的平等权利,经济主体利益相互独立,自主经营,这是一种横向的自发的社会分工制度。这种社会分工制度有利于社会主体的发展,调动分散、独立的社会主体的积极性,因而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是,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它在社会生产的组织上天然具有滞后性和自发性。公有制经济由自主联合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具有共同的利益,贯彻按劳分配的利益平等原则。公有制经济必须具有协作劳动的本质要求,就是要使生产劳动过程的联系和统一服从一个中心的指挥和调节,因而其内部分工具有自上而下组织安排的特征。这是一种纵向的自觉的分工制度,有利于协调各方面利益。但是,这种纵向分工在社会历史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也会产生脱离实际的主观性,压抑社会主体个性的积极性,因而导致不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后果,计划产品经济体制的弊病正在于此。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在现存的历史条件下,充分利用公有制和市场经济两种制度的优点而克服计划产品经济体制和市场分工制度的弱点,促进形成既不同于计划产品经济体制下那种具有主观性的公有制产权制度,又不同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产权制度,并促使这种崭新的产权关系人格化。

五、改革的依靠力量的区别。前者的改革,遵循党的群众路线,充分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等广大劳动者,充分调动他们在改革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将改革作为一场伟大的群众性社会实践。后者的改革,只依靠少数“精英”,同时依靠外国人的力量来推动。在新自由主义者看来,广大工人、农民是愚昧无知的,不仅不能参与改革的决策,反倒是需要他们这些“精英”人物来教训和开导的。他们对下岗工人不仅不报以同情,反而说他们是在温水里面被煮熟的青蛙,是竞争中的失败者,活该受穷。农民太多,又懒惰,只能一直穷下去。而那些靠投机倒把、先富起来的那一批人则是社会的“精英”、时代的宠儿。一些新自由主义者裸地主张弱肉强食,宣扬早已被扔进历史垃圾堆的社会达尔文主义。他们宣称:“要鼓励剥削,恶是历史发展的动力”;“以腐败来消解旧体制,成本最小,收益最大”;有的甚至建议取消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等福利,因为这样才能保持大家的工作热情和能力。他们甚至认为:为了达到改革的目标,必须牺牲一代人,这一代人就是3000万国企老工人。这些说法已完全失去良知和道义,失去了为人的起码常识,就连海外的一些新自由主义者也觉得不堪入耳,感叹道这些人“给别人做研究生的资格都不够。”

其实,新自由主义者所宣扬的同历来的统治者没有两样。那就是统治者高高在上、作威作福,却总是宣传自己是高贵的、智慧的和善良的。而广大老百姓辛辛苦苦、逆来顺受,却被贬斥为低下的、愚蠢的和卑劣的。我们知道,在实际生活中,有的人有钱,存在着许多偶然的因素,有时候只是他运气比别人好,存在着能力方面的因素,但是与能力并非完全相关的,可见有钱的人未必比没钱的人高明。特别是在目前的中国,一些有钱的人发的都是不义之财,靠的是权钱交易、权力资本化,根本扯不上什么企业家才能。著名经济学家女士曾撰文指出,那些早已拥有“别墅、轿车、美女、叭儿狗”的90年代四大件的暴发户,不过是全身披挂着现代物质的野蛮人而已。把中国的未来寄托在这样一些人手里,后果简直不堪设想。

中国的改革,必须彻底摆脱由少数权贵及其新自由主义者代言人为主导的局面,彻底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更多地依靠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劳动者的力量。否则的话,只能越改越糟,越改两极分化越严重。

六、改革方式上的区别。前者的改革,遵循的原则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一切经过试验,加以总结提高,然后由点到面,逐步推广。后者的改革,脱离广大劳动群众,由少数精英出方案,依靠行政力量,不顾实际情况强行推动,大搞一刀切。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决定性力量,因此我们的改革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实践表明,在具体改革上,凡是能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式和方法的,就能比较顺利地达到目的。反之,就会受到挫折。例如,农村联产承包制改革,首先在安徽凤阳作试点,再向全国推广。同时,对于像华西村、那样集体经济较发达的地方,也允许不搞联产承包制,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搞一刀切。但是在城市,国有企业的改革却走了弯路。一些地区没有遵循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而是照搬照套在国外理论界也存有争议的“管理层收购”的做法。在实际操作中,依靠的是少数地方政府官员和企业的管理层,结果把全体人民共有的财产,变成了少数企业管理层的私人财产。导致劳资对立,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引起社会上的强烈不满。

体制的变革涉及利益格局的调整,涉及众多人的利益,因而需要人民群众对改革的广泛参与。缺少群众参与的改革,固然可以在短时间内降低改革的交易成本,改革的步伐似乎很快。但这样一种改革,首先无公平、公正性可言,彻底摧毁人们道德的根基,必然会影响一个长远、可持续的发展。另一方面,会导致改革受既得利益集团的支配而偏离正确的方向。

七、改革原则的区别。前者的改革原则,是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使广大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让群众得到看得见的实惠。后者的改革原则,以资本为主宰,为富人的利益着想,搞劫贫济富,大肆损害广大群众的利益,失去社会公正。任何一个国家的发展,所要依靠的并不是一小部分人的积极性,而是全体国民的努力。阿马蒂亚·森就认为,经济的发展其实是一个自由权利的拓展过程。这些自由权利包括公民政治参与的自由、公民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公民受医疗保障的权利、公民自由交易的权利等等。总之,人民有更多自由选择的权利,整个社会有更高的参与度,社会经济的发展就越快、越健康。比如印度,由于它在历史上长期实行种姓式的等级制度,忽视了绝大多数人的自由权利,结果国家长期处于贫穷落后的状态。尽管在今天的印度,种姓制度在法律上已被废除,但在实际生活中的影响、特别是在中下层社会中的影响还在,这严重阻碍了印度的发展。而中国农村改革的成功,就在于使农民获得了土地的部分使用权,获得了自由支配自己的土地和自由支配自己部分劳动成果的权利。再比如在计划产品经济时代所建立的免费公共医疗保障和免费公共义务教育体系,为邓小平时代的改革开放提供了较高素质的劳动力资源,也功不可没。

要实现现代化归根结底是要实现人的现代化,只有当一个国家的人民都具有现代化的思想、行为和价值观念的时候,才能实现真正的现代化。发展要以人为本、以人民为本,要使人民共享经济繁荣成果。试图依靠少数富人和代表他们利益的精英分子来主导社会发展,无视几千万工人和几亿农民的利益、要求,把他们边缘化、弱势化,只会把中国引入歧途,是注定不能成功的。

八、改革效果的区别。前者改革的效果,必是注重社会公平,走向共同富裕,社会和谐发展。后者改革的效果,必是不断产生新的少量暴富阶层和新的大量弱势群体,社会出现两极分化、动荡。

回顾中国改革的历程,上世纪80年代的改革,人民普遍得到实惠,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改善,改革得到人民的衷心拥护。邓小平在评论1989年时,曾经指出:“肯定的一点是,不论工人也好,农民也好,知识分子也好,学生也好,还是希望改革的。这次什么口号都出来了,但是没有打倒改革的口号。”[5]所以,即使在那个群情激奋的时候,人民对于改革也是没有质疑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改革,尽管经济发展很快,但获益最大的是少数人,特别是少数权贵阶层。而大多数老百姓的生活没有得到明显改善,甚至有所下降,贫富差距急剧扩大。

前期、后期改革的效果差异很大。上世纪80年代的中国,欣欣向荣,整个国家一幅生机勃勃的气象。今天的中国,居然有12项令人痛心的世界排名。[6]在世界卫生组织191个成员国中,中国的医疗公平性程度排第188位;大学学费与居民收入比重世界第一;城乡收入差距世界第一;居民税务负担世界第一;政府清廉指数第71名;在144个国家当中环境可持续性指数排第133位;大气污染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矿难死亡人数占全球的80%,世界第一;自杀人数世界第一;行政成本世界第一;死刑罪名数量世界第一;文盲或半文盲人数世界第一。面对这样的排名,不知道那些新自由主义者还如何能够侈谈实行自由化、市场化、私有化的“美妙蓝图”。在这些排名当中,当然有许多是历史遗留问题,与我们人口多、底子薄的国情不无关系。但医疗、教育等方面排名的急剧恶化,与新自由主义者所倡行的市场化改革脱不了干系。

九、两种改革的两种前途。前者的改革前途是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市场经济的优点,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快速提高,实现富民强国。后者的改革前途是走向权贵市场经济和沦为外国垄断资本的殖民地经济。新自由主义已经在前苏联等其他国家通过“改革”达到了这种目的。为了避免这种前途,我们应当坚定不移地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批判和抵制新自由主义的“改革”。

北京大学陈岱孙教授曾尖锐地指出:“西方各发达国家在国内甚至在国际生活中厉行国家干预主义政策,但要求广大发展中国家,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推行新自由主义改革模式和经济政策,取消国有企业,取消国家对经济生活的管理特别是计划管理,洞开国内市场,与西方国家牢牢控制的世界经济接轨,其目的无非是要在发展中国家恢复殖民主义统治,在社会主义国家搞和平演变,演变为资本主义,或资本主义”。[7]因此,所谓新自由主义,在实际上不过是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进攻和推行新殖民主义政策的思想武器;而这新自由主义一旦与经济全球化结合起来,就必将更加有利于新殖民主义的推行和发展。

西方经济学自1830年以后,从古典学派的阶段完全走上了庸俗的道路,批判精神越来越弱化。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法国和英国的资产阶级夺得了政权。……它敲响了科学的资产阶级经济学的丧钟。现在的问题不再是这个或那个原理是否正确,而是它对资本有利还是有害,方便还是不方便,违背警章还是不违背警章。”[8]在今天的中国,许多新自由主义者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不够,对改革中利益受到损害的劳动群众麻木不仁,却甘当国际垄断资本的应声虫和既得利益集团的代言人。更重要的是,在改革中付出代价的恰恰不是那些在改革中依靠不法手段致富的人,而是生产价值、创造财富的劳动人民。新自由主义者总认为,改革中所付出的代价是不可避免的,而这种代价会在改革中所得到的收益增量中加以弥补,即所谓“帕累托改进”。在公平与效率的天平上,他们更注重效率,说什么“当你把蛋糕切的更均匀时,你会发现到手的蛋糕已经变小了。”其实,这都是些骗人的鬼话。由新自由主义者所主导的一些政策只是加剧了不平等,却未能提高效率。比如,搞所谓“以高薪养廉”,现象又减少了多少呢?给国有企业的经营层以各种激励,什么高额年薪制、股权期权制度,企业经营绩效又提高了多少呢?上大学要收费,更让许多贫寒子弟雪上加霜。

今天,中国的改革已处在攻坚阶段。我们必须从上述九个方面系统地坚持改革的正确方向,才能走向改革的正确前途,才能避免权贵市场经济和外国垄断资本殖民地的前途。新自由主义者打着“改革”的幌子,妄图开历史倒车,把中国重新拉回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状态,是注定不能得逞的。因为,中央改革的方向已经明确,就是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那就是要更“社会主义”,更“市场经济”;就是在强调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注重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人民也开始觉醒,新自由主义者欺世盗名的言论行为,也日益受到不屑与唾弃。孙中山曾说过:“历史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无论是改革理论的探索者,还是改革实践的决策者,都应当顺应历史潮流,这样才有可能成功。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10.

[2]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6.

[3]〔俄〕T·奥西波夫主编.俄罗斯经济和社会政治状况的分析和预测[C].莫斯科:1995.81-83.

[4]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批评新自由主义的结构调整[J].国外理论动态,2001,(12).

[5]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96-297.

[6]中国搜狐网根据不同媒体的报导,选出十二项特殊情况在世界的排名,并称这些排名“让人沉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范文第4篇

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主义指导下,经过以市场为取向的成功改革,向全世界宣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急需一套与其相适应的完善的制度去规范,才能发挥它巨大的潜能,为此,加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已被列入我党经济立法的重中之重。我国还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基础还十分薄弱,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化程度还很低。因此,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决不是一朝一夕的需要我们不断的去努力,不断的去尝试,不断的去探索。本文试从市场与法制的关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探究我国应当如何逐步的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关键词:市场经济;政府;经济秩序;法制建设

引言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时空条件是处在20世纪90年代并向21世纪交替期中的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环境,即它乃是与市场经济相接轨,其目标指向是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而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崇尚经济法治,把法律作为对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的最主要手段,其他各种手段也都必须纳入法治的范围,并要求整个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与之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确立一整套完备的市场规则,形成和维护高度规范化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机制的良好运行。所以,现代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我们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通过法律来治理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内在要求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具体表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政府行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规范,即一切经济活动法制化。

(一)市场经主体的经济行为需要法律规范

市场主体是经营,它有两个方面需要法律规范:一方面企业的产权,企业能够行使全部法人财产而不受侵犯地自主经营需要法律保证;另一方面企业在自主经营中,必然要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那么,一旦企业对利益关系采取非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自主经营的企业或国家的利益时,这也需要法律规范。没有上述法律规范,市场经济就难以正常运行。

(二)市场运行的规则需要法律来构筑维系

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运行就是市场经济的运转,而市场运行的各种规则要靠法律来构筑。市场运行有众多的规则如生产资料市场规则、市场规则、劳动力市场规则、技术市场规则等等。这些规则都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规定。因为法律手段具有严密性、规范性、公开性,以及国家的法制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点,可以从根本上规范经济和社会生活运行。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三)市场的公平竞争需要法律保障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没有自由交换,商品就很难流通;生产再多的产品,不能实现等价交换,就不能实现其内在价值和获得利润,生产者就没有生产和再生产的积极性。商品生产者要求平等、自主、自由地等价交换,进行公平竞争,就要求法律保障。同样,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求法律保护,因此要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用法律确立起来。

(四)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需要法律来强制体现

市场经济的一般表现为在各个市场经济国家都发挥作用的一般。这些规律一旦为人们所认识,就将在理性的度上用法律来规范,使遵循经济规律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行为,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反映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体现一定时期社会制度的要求。

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的经济,即承认和尊重市场的意志自主性。这就要求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如果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市场就是一句空话。

(五)市场经济的契约性需要法律来确认保护

市场经济的基地在于市场,而市场交换或市场经济的具体动作,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订立新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形,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建立经济关系和实现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本质区别。

(六)市场经济的竞争性需要法律来保障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这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经济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因为在竞争过程中,在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冒最大的风险,采取不正当手段,如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窃取别人商业秘密等,这就必然妨碍市场竞争的正常运行。如同球赛一样,球员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因此,必要的法律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

(七)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平等原则需要法律来确认和维护

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是通过契约发生关系的,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今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八)市场经济开放性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以适应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统一的调整手段和相应的规则。要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就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

我国目前还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初始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一个有待实现目标,而不是已经建成的现实。因此,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基础还十分薄弱,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化程度还很低。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为社会主义法制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为此,加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已被列入我党经济立法的重中之重。加强经济立法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1]

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起充满微生机和活力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呼唤并依靠着与之查适应的法律建设的发展与变革。法制建设必须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所谓“立法是对现行行为的规范和对经验的和固定”这一传统观念是导致我国的法制建设长期滞后于经济生活和改革开放步伐的重要原因。在过去传统计划体制下,主要靠行政命令来管理,而在改革开放,特别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种新的经济关系层也不穷,日益错综复杂,如不事先加以规范和调控,就可能对市场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和危害。如果立法没有预见性、超前性,就适应不了新形势的要求。

现代市场经济无论以哪种模式存在,都具一些基本的要素。这就是:建立在明确界定的产权基础上,独立自主地进行决策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有权自由进行平等竞争的能提供正确价值参数的市场;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2]以上要素都要由法制保证。因此我们必须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设步伐,尽快逐步建设和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三、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思路

(一)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新的法制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必须抛弃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制度的、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由国家直接管理经济的这一旧法制基础,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新的法制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基本制度。

1、市场主体资格制度。社会主义市场过程发生的首要条件,是存在市场参加者。这些在市场过程中追求自己利益的市场参加者,构成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主体。市场法律主体须符合以下要件:(1)是相互独立的人;(2)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3)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能够从事法律行为;(4)有完全的责任能力,能够对自己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符合这些条件的人或法人,没有行政依据,不存在因所有制不同而产生的身体差别,均可以真正独立、平等的市场主体资格进入市场,参加同他人的竞争。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排斥市场,否定市场主体,禁止竞争是大相径庭的。

2、充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制度。社会主义市场不仅要有参加者,而且须有财产才能发生。这是所说的财产不是指社会公共财产,而是指市场参加者自己的财产。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法制基础当然应包括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的法律制度。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只讲所有制,而对法人、自然人的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注意不够大不一样。

3、维护合同自由制度。市场活动参加者既然是彼此相互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或法人,任何人均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鼓吹自由放任主义最有力的经济学家,也认为政府应承担维护市场公正与秩序的职能,单凭市场自发的机制不可能保障市场秩序。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度的国家干预和宏观调控基本制度,以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可能导致的滥用合同自由和各种违法行为。这同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家全面直接管理经济相差甚远。

4、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因为市场本身意味着优胜劣汰,可以说市场竞争是残酷的。对于那些竞争中的失败者尤其是劳动者,以及不具有竞争能力的老人、儿童和残疾者,应当由社会提供物质保障。在没有社会保障的条件下提倡进入市场公平竞争,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家包揽一切,社会保障尚不完善的状况根本不同。

(二)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新法律秩序的条件

1、市场的统一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致力于维护全国统一的市场。因为只有全国统一的市场,才能有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秩序。要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性,首先要求全国市场经济活动遵循统一的法律、法规。我国现时的市场状况不符合统一性要求,各地区有各地区的市场,经济特区的经济特区的市场,其间有许多我为设置的壁垒和障碍,存在各种保护性措施和优惠措施。这种全国市场被人为肢解分割的状态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但不论何种原因,时至今日,已经不应再容许其继续存在。

2、市场的自由性。所谓市场的自由性,其表现是市场主体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目前的状况是市场参加者尤其是国有企业受到两方面的束缚和限制。现在讲转换企业机制,改组成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将国有企业推向市场,如果不改革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是不可能做到的。根本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废除这种行政隶属关系,使国有企业获得完全解脱,成为真正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即实现从身份(行政隶属关系)到契约的进步。另一方面的束缚和限制是来自拥有市场经济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这方面的束缚和限制当然不能取消,但应当保持在与国家适度干预相符的程度上。国家的必要管理通过制定市场经济管理法规使其法律化和化。

3、市场的公正性。即一切市场主体,无论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大企业或小企业,无论其所有制性质,均以平等的资格,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公平竞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维护这种公正性。

4、市场的竞争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其本质应是自由竞争的经济,市场参加者享有充分的意思自由,并依据法律相互进行竞争。因此,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抑制垄断,维持市场的竞争性。没有竞争性的市场,犹如一潭死水,终究要干涸。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制止垄断的法律法规应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

5、市场的可控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国家依法实行适度调控的市场经济,因此,市场的可控性,就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第五个条件。

(三)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贯彻的新的基本原则

为了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正自由的法律秩序,就必须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贯彻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迥异的新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归纳起来,有以下8种:

1、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原则。商品交换的基础是财产所有权,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实行单一的所有制,在法律制度是强调对国有财产的特殊保护原则,这种对某种所有制的财产特殊保护的原则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所有制结构及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要求。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贯彻对一切合法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的原则。

2、自己责任原则。所谓自己责任原则,即市场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一原则在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下,表现为过失责任原则。在某些法定的特殊违法行为情形,则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自己责任原则,与旧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有企业对自己行为全然不负责任完全不同。

3、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既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目标,也是一项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谓公平不是指结果的公平,而是指一切竞争者应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服从同一法律规则,并坚决制裁不公平的竞争行为。

4、经济民主原则。经济民主是民主在经济生活中的延伸。正如政治民主的对立面是独裁和专制,经济民主的对立面是垄断和独占。要实行经济民主,应当坚持反对垄断,并确保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5、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市声参加者符合诚实信用的道德标准,不在损害其他竞争者,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即构成违法行为。

6、保护弱者的原则。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都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3]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现代化的大公司、大企业,它们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市场活动中居于优势地位;另一方面是广大消费者、劳动者,他们以分散的个体出现,经济实力微弱,在市场活动中最容易受到伤害,成为牺牲者。这就要求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现保护弱者的原则,要求国家从立法、司法、行政、等各方面担负起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责任。因此,保护弱者的原则是和现代经济法理论不谋而合的。

7、维护社会正义的原则。市场活动本身是一个潜伏各种风险的领域,总是会有损失、失败和破产。参加市场,就应承担市场风险。在市场活动中,参加者会滋生一种作伪、欺诈、骗取、违约和规避法律的倾向。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维护社会主义,维护市场道德秩序。不应容许任何假冒伪劣、坑蒙拐骗、恃强凌弱、寡廉鲜耻、为富不仁等现象。

8、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体现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凡一切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均应由法律做出明示禁止规定。法律未明示规定禁止的行为,行为人不应受制裁。法律法规中不得授予执法机关对法律未明示禁止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载量权。因事情发生变更,对法律未明示禁止的某种行为欲加禁止时,须由立法机关修改或由有立法权的机关补充性规定,此种修改或补充性规定不得有溯及力。

四、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实行法制,就必须有健全完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因为只有做到有法可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有序动作、健康发展。从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一个健全而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主要应该包括和涉及五个法律部门的法律。

(一)民法和商法

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为完备、最基本的法律。我国已于1986年制定了《民法通则》,它基本上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但缺乏应有的操作性。当务之急是要完成已列入立法规划的物权法的制定,物权法是调整公民、法人因直接控制和支配财产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它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性法律。实践证明,如果一个国家的物权法律制度不健全,财产关系不明确、不稳定,就很难鼓励人们去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维护财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之所以蒸蒸日上,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逐步建立起了自己的物权法律制度,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应当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物权法。从而调动起全社会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使民富国富国家财产不断壮大、增值。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属于私法范畴,我国彩民商合一原则,不制定商法典。而是主要制定包括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证券法等在内的重要的单行商事法律。其任务在于规范市场主体的组织(公司),规定交易活动的支付、融资手段,确立减少风险的途径,制定海上运输的规则等。公司法的制定是我国企业制度的一个飞跃,逐步按照公司法设立国有公司,逐步按照公司法将现有的部分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这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搞活国有企业的希望所在。

(二)经济法

经济法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法律。这里所说的经济法不是我们平进所讲的有关经济的法律,也不是多数经济法学者所说的对纵横统一关系都调整的经济法,而是各国都认同的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它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干预和调控、管理的法律。就其性质而言,它是公法,也就是经济行政法。

行政垄断不仅保护落后形式的诸侯经济,破坏统一市场之建立,而且还会引发社会腐败,腐蚀我们的政权。为使我国经济逐步社会化、专业化、集约化,取得较高规模效益,在制定反垄断法时一定要注意“度”的规定。对于合理的集中一定要允许,有关限制竞争的允许条款,限制竞争的排除条款必须精心拟定,使之合乎我国国情,有利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法的另一个部分是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法律,比如预算法、审计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计划法、物价法、经济稳定增长法、国民生活安定法等。这类法律我国不是多而是相当缺乏,以致必须采取措施时常常缺乏法律依据。

(三)法

社会法也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和一种必不可少的重要,主要是保障劳动者、老人、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之权益的法律。主要包含了三类法律:一类是劳动法、劳动就业法、职业法、职业培训法等;二类是社会保险法,即社会强制(义务)保险法如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意外事故保险法等;三类是社会救济法。我国劳动法业已颁布,但还有一些有关配套法律要草拟,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尽快制定有关法律,把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起来,是至关重要的。这不仅关系到改革的进程、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势必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稳定。

(四)行政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还需要作为公法的行政法的调整。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既需要政府的组织与推动,还要求政府转变职能、提高管理水平、改变旧的管理办法,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政府对经济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由经营性的具体管理到宏观的管理,从行政隶属管理到依法职能管理的转变,势必对政府的工作从客观上提出更高、更多而且崭新的要求。因此,进一步健全行政法以促进、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显得极为迫切与必要。应该尽快制定公务员法以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强化公务员考核与管理。应当制定行政组织法,使我国的国家机关的设立、职权、编制均由法律规定,从根本上推进和巩固机构改革之成果。

(五)刑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离不开作为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的保障。市场经济固有的自发性和消极作用,必然会引发一系列新的犯罪,诸如严重侵吞国家资产罪、违反公司管理罪、内部交易罪、违反管理罪、违反税收管理罪等,过去闻所未闻的新的犯罪层出不穷。因此我们必须修改或补充刑事法律,对这些犯罪明文规定严惩不贷。否则,让贪污横行、犯罪猖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绝不可能建立起立,也绝不可能健康发展的。

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实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不仅要求有完备的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而且还要求这些法律在生活中真正实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法律不能很好地付诸实施,再好的市场经济法律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实施具有特别重要的关键性意义。

(一)进一步强化严格执法的观念

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都是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实施机关,必须彻底摒弃和清除执法不严的思想根源,真正做到只服从法律,不受一切个人意志的干扰。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任何权力都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并受法律的约束。法大于权,而不是相反。在我国,每一个共产党员、每一个国家干部、各级党政领导都必须模范地遵守法律。党和国家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一切合法权利都必须一视同仁地加以保护、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依法予以追究,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以任何形式干预执法与司法的特权。

(二)转换职能、严格执法制度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的经济职能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这对执法的要求日益严格。要逐步推行统一的公务人员任职资格制度,只有考试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入国家机关任职,切实保证执法机关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明确规定执行机关的权限和执法的程序,保证执法机关能依法执法。执法机关执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只能是人民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地方利益、部门好处、单位实惠绝不应该成为执法的驱动源。要提高执法机关的地位,保证执法机关的经费,提高执法人员的待遇。同时要严禁执法机关公司或设立与执法机关职权有关的有偿服务机构。坚决刹住以罚代刑现象,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增加执法的公开性、透明度,严禁涉及执法的公事在私下进行。要建立严格的拒腐倡廉、勤政为民制度,使我国的执法机关成为高素质、高效率、公正廉明的坚强执法机关,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服务。

(三)改革司法制度,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司法机关是法律得以实施的最后一道关口,为了保证法律的实施,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司法工作仍需作必要的改革。

1、整个司法体系中的机构设置、职能划分改革,既要符合国情,又要同国际惯例接轨。我们现行的状况,大多是从前苏联学来的,既不符合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有的地方也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对司法机关的要求。

2、要进一步提高司法机关的地位和威望。,我国司法机关的实际地位低于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法定地位,这种状态对实施法律极为不利,应当予以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理若干跨省、跨地区的大案、要案,做出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判决,以提高法院的威望。

3、要进一步提高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独立性。目前,地方保护主义猖镢,各种干预严重。由于法院在很多方面依附于地方,有的法院已不能很好地行使维护法制统一、法律尊严的神圣使命,而实际上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为了保证法院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应当逐步解决:(1)法院经费要有保障。法院是代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经费必须充裕,而且直接由国家财政保障。(2)法院的人事管理要有专门办法。只有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合格,才有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资格,没有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官资格的任何人均不能担任法官。法院院长的任免可考虑向上提一级,即不是由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而是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免。(3)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的工资待遇要有与其地位职务相称的标准。

4、要进一步创造法院公平适用法律的条件。要进一步实行好公开审判制度、辩护制度和举证责任制度,切实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要进一步严格执行诉讼费、赃款上缴国库制度,严禁以任何方式与法院利益挂钩。要严禁法院办公司或创设与审判有关的诉前有偿调解服务机构。不充许法官到任何机构、兼任法律顾问等职。

(四)进一步加强人大的执法检查监督,保障法律统一切实的实施

要加人大对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执法和司法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保障国家法律统一和切实实施。权力是需要监督的,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容易腐败的,因此应当加快制定监督法,使我国的政党、人大、政府、司法机关,都严格地置于法律监督之下。鉴于我国某些行政法规、地规已有与国家法律抵触的现象发生,鉴于我国上每次大的动乱都与违反宪法有关,因此加强宪法监督也是十分必要的。[4]

(五)促进中介组织的发展,大力加强法律服务工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健全的中介组织,因为它们是政府与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桥梁,是市场经济动作的剂、自律器。为了维护好法律秩序,正确地执行法律,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大力发展律师事务所、公证事务所、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同业公会等中介组织。

(六)切实保护合法权利,坚决制裁违法犯罪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真正实施,还必须依法切实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凡是合法取得的一切财产、权利,都应当一视同仁予以保护,不能因时、因人、因所有制之不同而变化。同时,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得以实施,还必须坚定不移地制裁违法、打击犯罪。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于大案要案,尤其是内外勾结的大案要案,要一查到底,依法坚决惩处。坚决维护市场经济法律秩序,制止,保障改革开放健康有序地发展。

结束语

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有其一般性,反映这种一般性的法律本身是人类的文明和共同财富。市场经济在当今世界经济中占主导地位,也是把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衔接起来的客观需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成熟法律,作为规范经济关系的具体手段,具有世界通用性,我们应当勇于吸收和借鉴。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其最原始、最基本的功能是用以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行为规范和法制。人类社会一开始,就离不开衣、食、住、行等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

为了维护社会的存在,使社会生产和经济生活能正常运行,人们需要有一个共同的行为规则。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最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为了法律。”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形成行为规范,这是社会化大生产和世界市场一体化的历史必然。因此,我国的经济立法体现这种现代的世界性的法制是大势所趋。

摘要

[1]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6年第3号、1997年第2号。

[2]王家福《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第2页。

[3]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第395页。

[4]公丕祥《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第4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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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现代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心脏,政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脑,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双手,供给与需求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双足,从而使人们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

在人类经济活动中,始终存在一对基本矛盾,这就是经济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类欲望的无限性。市场经济是依靠市场的客观力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功能来配置资源、调节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形式。计划经济是由政府首脑或中央计划机关利用行政权力、通过行政渠道下达指令性计划来分配经济资源、组织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形式。经济自由主义主张经济放任,由市场的力量来组织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而国家只能为此提供必要的法律和制度条件,承担某些不适合由市场来组织的经济活动,市场应该由“看不见的手”——价值规律自发调节[1]。大危机之后,凯恩斯在经济理论上实现了“凯恩斯革命”,提出了必须在那只“看不见的手”的基础上加上一只“看得见的手”,即实行国家干预主义,主张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调控,并限制私人经济活动,由政府直接从事大量经济活动[2]。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自己的本质特征。

一、现代企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心脏

中国加入WTO之后,所面临的挑战主要是:外国的商品价格低廉以及某些商品质量较好,服务业的服务质量较好,服务项目较多,我们如何同他们争夺客户?外国企业以高工资吸引人才,我们如何把人才留住?在外国商品涌入后,国内的就业压力在一段时间内会加剧,我们如何应对[3]?目前我们存在的通货紧缩、需求不足、供给过剩等一些列问题,使经济快速增长面临巨大压力。唯有企业的活力增强了,企业经营管理改善了,成本降低了,技术创新了,生产出价廉物美、适销对路的商品到国内外市场中去竞争,才能解决目前存在和面临的问题,才能使中国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客观地说中国目前大部分国有企业并没有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具体表现是产权不清晰,投资主体不明确,企业盈亏责任无人承担,部分行业和企业垄断地位没有打破。虽然某些国有大中型企业已经改制成为上市公司,但没有形成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董事会是清一色的,都是由政府派出,监事会同样是政府部门派出的,基本上是一种摆设,连公司的经理都由政府提名任命。使企业无法真正自主经营、自主决策。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形象地将这比成“带着枷的林冲”[4]。国有垄断企业的存在,严重地损害市场经济的环境,各种不同性质的企业不在同一条件下竞争,别的企业的成本远远大于垄断企业,有的连这一领域都不让进入,因而无法与其竞争,挫伤这些企业的积极性。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各方面的关系和利益。我们要从明晰投资主体入手,探索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的具体途径和形式,实行政府社会职能与管理国有资产职能的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与运营职能的分开,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系;要进行产业结构和企业结构的战略调整,特别是要加快民营企业的发展,对国有企业加快实施破产、兼并、重组的步伐,以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要大力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解脱企业历史上形成的不合理债务负担,增加企业资本金;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制,妥善分流企业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在未来的几年内,要加速国有经济从一般竞争性、赢利性领域中退出,还企业自由人的地位,还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政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脑

政府对经济运行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保障作用,指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政治环境;二是参与调节作用,指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对经济运行进行间接的调节和干预;三是间接的资源配置作用,指通过规划、政策、总量调控以及适度的直接参与,来对资源配置产生影响。但所有这些都是通过对市场引导来实施的。政府高于市场,政府通过对市场的调节而调节经济。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大脑,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体系实施监督和调控。但这种监督与调控必须是间接的,即只有在下列情况出现时政府才能发出调节指令:(1)市场调节、社会调节失灵;(2)经济总量严重失衡;(3)市场主体显失平等;(4)市场竞争显失公平;(5)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外部性为负。从这一意义上说,政府是消极的大脑,而不是积极的大脑。就连一直主张政府干预的凯恩斯也说:“政府的当务之急,不是去做那些人们已经在做的事,无论结果是好一点还是坏一点;而是要去做那些迄今为止还根本不曾为人们付诸行动的事情。”政府要在市场经济大海中畅游,更要跳出大海看大海。

三、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双手

市场经济是一部精良而复杂的机器,它通过价格和和市场体系对个人和企业的各种经济活动进行协调。它也是传递信息的机器,能将成千上万的各种不相同的个人的知识和活动汇集在一起。在没有集中的智慧或计算的情况下,它解决了一个连当今最快的超级计算机也无能为力的涉及亿万个未知变量或相关关系的生产和分配等问题。并没有人去刻意地加以管理,但市场却相当成功地运行着。这就是市场的神奇之处,市场将买者和卖者汇集在一起,共同决定商品的价格和成交的数量。人们经常认为,没有人为干预的经济其秩序必然是混乱的,然而事实并不是这样,在大部分情况下没有干预的经济照样有序进行。市场经济的有序性最早为亚当·斯密所揭示。斯密提出“看不见的手”的原理,该原理表明:当个体自私追求个人利益时,他或她好像为一只看不见的手所引导而去实现公众的最佳福利。斯密认为所以可能出现的结果中,这是最好的;政府对自由竞争的任何干预都是有害的。理论和实践都进一步表明,这只看不见的手确实有神奇的作用,它能优化经济资源的配置,自动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客观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强制实行优胜劣汰。因此,市场机制在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中,是调节的第一手段,是调节的基础手段,是调节的最强有力的手段。如果说把它比喻成人的一只手的话,那它也是右手(左撇子除外)。

实践证明,市场机制是迄今人类发现和运用的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机制。但另一方面,市场又不是万能的,市场有失灵的时候,也有失灵的地方。市场必然导致经济上的垄断,不能消除有害的外部性,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要,不能保证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不能自动保持国民经济的平衡发展。这些统称为“市场失灵”或“市场缺陷”。对此,西方经济学界一些流派主张用政府的干预作为“看得见的手”进行调节,笔者在上面已经论述了政府高于市场,它不能也不应该与市场平行。政府要做的事是通过采取一些列措施,对市场体系进行医治和修补,使之重新恢复生机与活力。但是当市场体系中的一些问题非政府能予医治与修补时怎么办?这就要求市场体系中另一只手左手——社会机制予以帮助。社会机制就是社会组织通过一定的行为,从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各个方面对经济活动施加影响,以此促进整个国民经济良性运行。

四、供给与需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双足

商品经济是供给与需求的统一体,正如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所说:“神为了让人看见需求与供给,给了两只眼睛。”[5]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初期,供给与需求就像一对孪生兄弟一样,形影不离。在货币诞生之后,供给与需求相对分离,因而产生供给与需求的不平衡。但供给与需求作为矛盾的统一体,始终存在并贯穿于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之中,两者既相互排斥、相互对立,又相互依赖、相互转化。一段时期,供给处于支配地位,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主导作用,一段时期,需求处于支配地位,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主导作用。就好像人的左右脚一样,时而左脚迈在前面,时而右脚迈在前面。当一只脚迈在前面时,另一只脚就应该主动跟上,并跨到另一只脚的前面,否则就无法前进。但这只是前和后的关系,不是长与短的关系,一长一短,便成为跛足。因此,供给与需求的暂时不平衡并不可怕,它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表现。但作为大脑的政府,要善于发现问题,当供给与需求严重失衡时,也就是经济出现跛足现象时,要及时采取方法,予以医治,使经济健康运行。

判断经济生活中的供给与需求状况,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非常重要。总供给与总需求是宏观经济的核心变量,是宏观经济活动的轴心。在宏观经济的现实运行过程中,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变化,实际上反映了宏观经济的变化状态及趋势,以及国家所采取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内容及走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主要是以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相互关系为中心的,并且以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相互关系的协调为目的。在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当需求明显大于供给时,就叫短缺经济,当供给明显大于需求时,就叫过剩经济。由于中国一直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直到1992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召开之后,才确立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计划经济体制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1997年之前,中国始终受到短缺经济的困扰,在解决供需矛盾的过程中把主要精力放在组织生产增加供给上,这时的经济就是短缺经济,这一判断无论在理论界,还是政府都没有异议。1997年之后,供求关系的变化使我们始料不及,商品零售价格持续走低,需求不足,供给相对过剩。中央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每年发行1500亿左右的国债,刺激经济,拉动需求。但结果并不理想,相反还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如对民间资本的挤压。中央采取的政策显然是基于过剩经济这一判断作出的。

参考文献:

[1]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M].北京:商务出版社,1997.

[2]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理论[M].重庆:改革出版社,2000.

[3]储东涛.按照WTO规则转变政府职能[N].新华日报,2002-05-06.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范文第6篇

论文摘要:现代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心脏,政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脑,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双手,供给与需求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双足,从而使人们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

在人类经济活动中,始终存在一对基本矛盾,这就是经济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类欲望的无限性。市场经济是依靠市场的客观力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功能来配置资源、调节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形式。计划经济是由政府首脑或中央计划机关利用行政权力、通过行政渠道下达指令性计划来分配经济资源、组织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形式。经济自由主义主张经济放任,由市场的力量来组织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而国家只能为此提供必要的法律和制度条件,承担某些不适合由市场来组织的经济活动,市场应该由“看不见的手”——价值规律自发调节[1]。大危机之后,凯恩斯在经济理论上实现了“凯恩斯革命”,提出了必须在那只“看不见的手”的基础上加上一只“看得见的手”,即实行国家干预主义,主张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调控,并限制私人经济活动,由政府直接从事大量经济活动[2]。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自己的本质特征。

一、现代企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心脏

中国加入WTO之后,所面临的挑战主要是:外国的商品价格低廉以及某些商品质量较好,服务业的服务质量较好,服务项目较多,我们如何同他们争夺客户?外国企业以高工资吸引人才,我们如何把人才留住?在外国商品涌入后,国内的就业压力在一段时间内会加剧,我们如何应对[3]?目前我们存在的通货紧缩、需求不足、供给过剩等一些列问题,使经济快速增长面临巨大压力。唯有企业的活力增强了,企业经营管理改善了,成本降低了,技术创新了,生产出价廉物美、适销对路的商品到国内外市场中去竞争,才能解决目前存在和面临的问题,才能使中国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客观地说中国目前大部分国有企业并没有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具体表现是产权不清晰,投资主体不明确,企业盈亏责任无人承担,部分行业和企业垄断地位没有打破。虽然某些国有大中型企业已经改制成为上市公司,但没有形成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董事会是清一色的,都是由政府派出,监事会同样是政府部门派出的,基本上是一种摆设,连公司的经理都由政府提名任命。使企业无法真正自主经营、自主决策。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形象地将这比成“带着枷的林冲”[4]。国有垄断企业的存在,严重地损害市场经济的环境,各种不同性质的企业不在同一条件下竞争,别的企业的成本远远大于垄断企业,有的连这一领域都不让进入,因而无法与其竞争,挫伤这些企业的积极性。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各方面的关系和利益。我们要从明晰投资主体入手,探索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的具体途径和形式,实行政府社会职能与管理国有资产职能的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与运营职能的分开,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系;要进行产业结构和企业结构的战略调整,特别是要加快民营企业的发展,对国有企业加快实施破产、兼并、重组的步伐,以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要大力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解脱企业历史上形成的不合理债务负担,增加企业资本金;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制,妥善分流企业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在未来的几年内,要加速国有经济从一般竞争性、赢利性领域中退出,还企业自由人的地位,还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政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脑

政府对经济运行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保障作用,指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政治环境;二是参与调节作用,指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对经济运行进行间接的调节和干预;三是间接的资源配置作用,指通过规划、政策、总量调控以及适度的直接参与,来对资源配置产生影响。但所有这些都是通过对市场引导来实施的。政府高于市场,政府通过对市场的调节而调节经济。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大脑,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体系实施监督和调控。但这种监督与调控必须是间接的,即只有在下列情况出现时政府才能发出调节指令:(1)市场调节、社会调节失灵;(2)经济总量严重失衡;(3)市场主体显失平等;(4)市场竞争显失公平;(5)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外部性为负。从这一意义上说,政府是消极的大脑,而不是积极的大脑。就连一直主张政府干预的凯恩斯也说:“政府的当务之急,不是去做那些人们已经在做的事,无论结果是好一点还是坏一点;而是要去做那些迄今为止还根本不曾为人们付诸行动的事情。”政府要在市场经济大海中畅游,更要跳出大海看大海。

三、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双手

市场经济是一部精良而复杂的机器,它通过价格和和市场体系对个人和企业的各种经济活动进行协调。它也是传递信息的机器,能将成千上万的各种不相同的个人的知识和活动汇集在一起。在没有集中的智慧或计算的情况下,它解决了一个连当今最快的超级计算机也无能为力的涉及亿万个未知变量或相关关系的生产和分配等问题。并没有人去刻意地加以管理,但市场却相当成功地运行着。这就是市场的神奇之处,市场将买者和卖者汇集在一起,共同决定商品的价格和成交的数量。

人们经常认为,没有人为干预的经济其秩序必然是混乱的,然而事实并不是这样,在大部分情况下没有干预的经济照样有序进行。市场经济的有序性最早为亚当·斯密所揭示。斯密提出“看不见的手”的原理,该原理表明:当个体自私追求个人利益时,他或她好像为一只看不见的手所引导而去实现公众的最佳福利。斯密认为所以可能出现的结果中,这是最好的;政府对自由竞争的任何干预都是有害的。理论和实践都进一步表明,这只看不见的手确实有神奇的作用,它能优化经济资源的配置,自动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客观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强制实行优胜劣汰。因此,市场机制在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中,是调节的第一手段,是调节的基础手段,是调节的最强有力的手段。如果说把它比喻成人的一只手的话,那它也是右手(左撇子除外)。

实践证明,市场机制是迄今人类发现和运用的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机制。但另一方面,市场又不是万能的,市场有失灵的时候,也有失灵的地方。市场必然导致经济上的垄断,不能消除有害的外部性,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要,不能保证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不能自动保持国民经济的平衡发展。这些统称为“市场失灵”或“市场缺陷”。对此,西方经济学界一些流派主张用政府的干预作为“看得见的手”进行调节,笔者在上面已经论述了政府高于市场,它不能也不应该与市场平行。政府要做的事是通过采取一些列措施,对市场体系进行医治和修补,使之重新恢复生机与活力。但是当市场体系中的一些问题非政府能予医治与修补时怎么办?这就要求市场体系中另一只手左手——社会机制予以帮助。社会机制就是社会组织通过一定的行为,从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各个方面对经济活动施加影响,以此促进整个国民经济良性运行。

四、供给与需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双足

商品经济是供给与需求的统一体,正如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所说:“神为了让人看见需求与供给,给了两只眼睛。”[5]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初期,供给与需求就像一对孪生兄弟一样,形影不离。在货币诞生之后,供给与需求相对分离,因而产生供给与需求的不平衡。但供给与需求作为矛盾的统一体,始终存在并贯穿于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之中,两者既相互排斥、相互对立,又相互依赖、相互转化。一段时期,供给处于支配地位,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主导作用,一段时期,需求处于支配地位,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主导作用。就好像人的左右脚一样,时而左脚迈在前面,时而右脚迈在前面。当一只脚迈在前面时,另一只脚就应该主动跟上,并跨到另一只脚的前面,否则就无法前进。但这只是前和后的关系,不是长与短的关系,一长一短,便成为跛足。因此,供给与需求的暂时不平衡并不可怕,它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表现。但作为大脑的政府,要善于发现问题,当供给与需求严重失衡时,也就是经济出现跛足现象时,要及时采取方法,予以医治,使经济健康运行。

判断经济生活中的供给与需求状况,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非常重要。总供给与总需求是宏观经济的核心变量,是宏观经济活动的轴心。在宏观经济的现实运行过程中,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变化,实际上反映了宏观经济的变化状态及趋势,以及国家所采取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内容及走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主要是以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相互关系为中心的,并且以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相互关系的协调为目的。在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当需求明显大于供给时,就叫短缺经济,当供给明显大于需求时,就叫过剩经济。由于中国一直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直到1992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召开之后,才确立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计划经济体制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1997年之前,中国始终受到短缺经济的困扰,在解决供需矛盾的过程中把主要精力放在组织生产增加供给上,这时的经济就是短缺经济,这一判断无论在理论界,还是政府都没有异议。1997年之后,供求关系的变化使我们始料不及,商品零售价格持续走低,需求不足,供给相对过剩。中央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每年发行1500亿左右的国债,刺激经济,拉动需求。但结果并不理想,相反还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如对民间资本的挤压。中央采取的政策显然是基于过剩经济这一判断作出的。

参考文献:

[1]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M].北京:商务出版社,1997.

[2]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理论[M].重庆:改革出版社,2000.

[3]储东涛.按照WTO规则转变政府职能[N].新华日报,2002-05-06.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范文第7篇

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下,要使经济生活正常化,就要有一定的经济秩序。计划经济的经济秩序是和行政秩序是同一的。可以说,计划经济实质上是行政经济。而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宅的经济秩序是通过法制形式和维持的,或者说,是一种法律秩序。现代市场经济并不是单纯的自由竞争,而是一个有序化,制度化过程,这一过程是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的。与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可以更有效地配置资源。但是,市场只有具备合理而完备的法律前提,才能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新说:“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①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或者说,法制是市场经济的法律特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具体表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政府行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规范,即一切经济活动法制化。

(一)通过法律来治理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内在要求。

1、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需要法律规范。

市场主体是经营的企业,它有两个广大,两个方面需要法律规范:一方面企业的产权问题,企业能够行使全部法人财产权而不受侵犯地自主经营需要法律保证;另一方面企业在自主经营中,必然要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那么,一旦企业对利益关系采取非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自主经营的企业或国家的利益时,这也需要法律规范。没有上述法律规范,市场经济就难以正常运行。

2、市场运行的规则需要靠法律来构筑维系。

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运行就是市场经济的运转,而市场运行的各次规则要靠法律来构筑。市场运行有众多的规则,如生产资料市场规则、金融市场规则、劳动力市场规则、技术市场规则,等等。这些规则都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规定。因为法律手段具有严密性、规范性、公开性,以及国家的法制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点,可以从根本上规范经济和社会生活运行。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3、市场竞争的公平竞争需要法律保障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没有自由交换,商品就很难流通;生产再多的产品,不能实现等价交换,就不能实现其内在价值和获得利润,生产者就没有生产和再生产的积极性。商品生产者要求平等、自主、自由地等价交换,进行公平竞争,就要求法律保障。同样,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求法律保护。没有这种法律保障,市场经济同样不可能有效运转。

4、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需要法律来强制体现

市场经济的一般性表现为在各个市场经济国家都发挥作用的一般规律。这些规律一旦为人们所认识,就将在理性的度上用法律来规范,使遵循经济规律成为具有法律得来的行为,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反映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社会制度的要求,它不仅表现在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之中,更重要的是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用法律确立起来。

5、市场经济的自主性需要法律来确认

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的经济,即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这就要求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如果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市场就是一句空话。

6、市场经济的契约性需要法律来确认保护。

市场经济的基地在于市场,而市场交换或市场经济的具体动作,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新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建立经济关系和实现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最本质的区别,而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市场经济就寸步难行。而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对契约原则、方式和法律的确认与保护为前提。

7、市场经济的竞争性需要法律来保障。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这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经济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因为在竞争过程中,有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冒最大的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如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资取别人商业秘密等,这就必然妨碍市场竞争的正常运行。如同球赛一样,球员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因此,必要的法律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

8、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平等原则需要法律来确认和维护。

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是通过契约发生关系的,这就是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9、市场经济开放性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以适应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统一的调整手段和相应的规则。要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就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二)、通过法律来治理是市场经济发展形态的反映。

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法律反映不同市场经济形态的特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经历了自由竞争阶段的市场经济和垄断阶段的市场经济两种发展形态,每个时期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

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原始积累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以确立的前提,即在“剑与火”的文明中把直接生产者转化为工资劳动者,把货币转化为资本。经济法在这一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其中英国最为典型。从17世纪开始,英国就推行了“圈地运动”,把广大农民从耕地上赶走,土地改作“牧场”。为此,英国国会于1700—1760年颁布了208个圈地法规,1761—1801年又通过了2000个土地法令。这些法律反映了把封建土地所有制改为资本主义所有制,使农民从土地上游离出来,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大量的雇佣劳动者。与此同时,为了转化和积累资本,开展自由贸易与自由竞争,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制定和实施了《氏法》和《商法》,以保证让“看不完的手”调节市场的运行。

19世纪未到20世纪初,金融机构与工商业相结合,以金融为主的垄断资本形成以后,美国国会于1899年制定了《谢尔曼法》,1914年又制定了《克莱顿法》和《联邦委员会贸易法》,统称为反托拉斯法。它垄断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出发,对托拉斯进行了若干限制,以调节资本主义的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垄断资本主义发生了新的变化,由一般垄断阶段转变为国家垄断阶段。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进一步社会化,促使资本主义的垄断程度进一步提高。同时,为了减弱经济危机对经济的实现调控。因此,经济法得到全面的发展,深入经济生活的主要手段。

随着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商品化程度的日益扩大和提高,自由市场经济日益暴露出它的弊端,重复出现的经济危机和周期性波动,表明自由市场经济无法有效地完成资源配置任务。因此,在市场竞争的基础上,需要国家通过经济杠杆、法律手段和非经济手段间接调控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不论资本主义市场还是社会主义经济,无不通过法律来反映不同发展形态的要求,体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不同调控形式。国家运用法律手段逐步加强对市场经济实现调控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治的过程。法律制度同市场经济发展安密不可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在质的方面,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所需要的法律有着根本的区别。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在法律上表现出来的独特之处,主要不在于它有更多的法律,而在于这些法律体现了不同的原则,精神和程序。例如,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要求经济主体合法经营,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意味着它对行政权力的绝对无条件地服从。法律的任务就在于用强制力将经济主体限制于行政权力的直接控制之下。因此,计划经济的法律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的命令法体系。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首先在于经济主体具有法定的、任何行政权力都不得侵犯的独立权利。法律为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留下了广阔的、可以选择的自由空间。因此,市场经济的法律是以经济发主体的权力为核心的选择法体系。

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了经济和政治的分离,这就更要求对行政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方式进行限制。市场经济造就了独立于行政权力之处的经济力量—市场主体,它可以对抗行政权力的不合理、不正当行使,改变过去那种行政权力不受约束的状况。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也援引法律来实施控制和干预,但政府的权力本身已经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定。市场经济对行政权力的经济限制构成了对权力法律约束的基本条件。总之,法制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制度和特征都是在经济市场化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法律再多、再完备,也不可能实行法制。市场经济需要以权力为核心,具有极大权威和独立运行机制的法律制度,这正是法制形成和发展的经济动因。可是,并不是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可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只有法制才能成为市场经济提供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法律形式。

从法制史来看,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之所以不存在法制,根本原因在于自然经济无法提供法制生长的土壤。法制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现而产生和发展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法制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的国家的产生而建立的。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否定市场经济,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结果导致法律长期以来不仅得不到重视和发展,反而屡屡遭到削弱和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的法制。从此,我国社会开始朝着法制化方向发展,但当时还没有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提示出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动因,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标志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目前还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初始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一个有待实现的目标,而不是已经建成的现实。因此,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基础还十分薄弱,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化程度还很低。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为社会主义法制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二、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而经济法制则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为了适应自由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现代意义上的运用经济立法手段调整经济关系,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在主要参战国出现的。当时在世界范围内,资本主义已经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国家干预经济已成为垄断阶段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为了克服战时经济中出现的物资供应困难,有关国家采取经济立法手段,进一步实行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控制。为什么经济法首先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出现并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制度呢?有以下原因:

(一)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原有氏法虽然还是调节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但已远远不能适应调节更方形态的市场经济的要求,于是经济法便逐步从民法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体系,以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垄断资本组织、企业集团的巨大发展及其权力体系的扩张,对社会生活发生了重大影响,在国际间进行广泛的经济活动,使市场经济向全球化发展,因而必然要求通过国家立法在世界范围内争夺资源和分割利润。

(三)垄断资本与国家政权紧密结合,通过经济立法手段,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调控市场经济运行,缓和爆发经济危机。

上述分析表明,经济法是从市场经济的母体中孕育出来的,或者说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制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提供了实践舞台。那么,法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怎么样呢?概括起来讲,法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有四个方面:

(一)引导作用。法律对市场经济的引导作用,是由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决定的。客观地认识这些规律,真实地反映这些规律,并通过对市场的引导使之符合这些规律的要求,这就是法律的根本任务。市场经济经历着复杂的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的过程,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过程。为了使密集的、复杂的、且随机性很在的社会互动井然有序,必须运用法律对人的活动进行引导。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搞市场经济既要借鉴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经验,又要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并使之符合社会主义的要求,这也必须借助法律的引导。必须明确的是:现代市场经济覆盖面越来越大,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市场体系规模,都是复杂而庞大的。再也不能按近代市场经济那样单纯依靠“私人自治”或“意思自治”而自发运行与发展,必须实行高层次宏观调控,并使这种调控的形式多样化、精密化,并以引导为主要形式。

(二)促进作用。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直接促进作用。那些直接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如氏法、经济法以及经济行政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等,不仅促使市场经济按照法律所确认的原则深入发展,而且为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扫除障碍和创造条件。任何一项直接调整市场关系的法律,只要它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反映市场规律的,就定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2、间接促进作用。这主要指那些以调整政治关系、管理关系、家庭关系为主的那些法律。如刑法、诉讼法、家庭婚姻法等等。虽然它们不直接或多数不直接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各种行为,但由于通过对各种政治关系、管理关系和家庭关系的调整,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从而调动人们从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积极性。

(三)保障作用。法律以其特有的属性——国家强制性和规范性,在保障经济顺利发展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这种保障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利益保障。市场经济关系的各种行为,大都为了实现一定的物质利益并体现为一定权利。法律通过及时制止、制裁那些侵犯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来保障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

、秩序保障。市场行为只有在良好的、稳定的、有序的秩序中进行才能达到预期目的效果。没有秩序,就不可能建立市场,更不可能进行商品交换,也就谈不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了。市场秩序实质上就是法律秩序。

(四)制约作用。法律在引导、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发展和同时,还发挥制约限制市场经济发展中某些消极因素的作用。我国市场经济虽然尚处于初始阶段,但市场竞争中的某些消极因素已开始出现,必须运用法律手段抑制和消除这些消极因素,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法律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萎缩,市场机制逐渐进入了社会经济生活。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出现新的社会经济问题严重影响和干扰了经济的顺利发展。其主要原因是缺乏完善的经济立法、司法、执法,特别是缺乏保障和规范市场正常运行的法律、法规体系。

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呼唤并依靠着与之相适应的法制建设的发展与变革。法制建设必须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所谓“立法是对现行行为的规范和对经验的总结和固定”这一传统观念,已经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这一传统观念是导致我国的法制建设长期滞后于经济生活和改革开放步伐的重要原因。在过去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靠行政命令来管理,而在改革开放,特别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种新经济关系层出不穷,日益错踪复杂,如不事先加以规范和调控,就可能对市场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和危害。如果立法没有预见性、超前性,就适应不了新形势的要求。

现代市场经济无论以哪种模式存在,都具有一些基本的要素。这就是:建立在明确界定的产权基础上,独立自主地进行决策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有权自由进行平等竞争的能提供正确价值参数的市场;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以上要素都要法制做保证。

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及发展过程中对市场经济法制化的影响。

一般来说,经济的市场化必然伴随着社会法制化,但是,在市场经济发育的不同时期,由于市场经济发育方式的差异,社会的法制化方式和程度是不同的。我国的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从一开始就带有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点。这些特点不可避免地影响了经济市场化过程及其法制化方式。

(一)在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育起点是封建的自然经济。而且,从封建自然经济向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是通过所有权的彻底私有化完成的。作为资本主义法制基本内容的财产法、契约法等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展起来的。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的起点是计划经济。而且,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是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前提下进行的。由于公有制主要通过国家所有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产权关系的一方是享有行政权力的国家,其法律调控的方式,程序显然不同于私有制。

(二)在西方国家,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启动力量来自市场本身,即商人和市民阶层。所谓市场经济的法律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商人和市民阶层的利益要求。商人和市民阶层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进入市场,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不断扩大市场的规模,并且力图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利益,解决随市场扩张而日益增多的纠纷。在市场经济发育守稆商人不仅形成了商业习惯法,而且建立了自己的法庭。可是,商人和市民阶层不仅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启动力量,而且他们的法律活动直接推动了法律的发展。

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启动力量直接来自于国家,即政府。这一点无疑是影响市场主体法律要求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中国古代,由于缺乏独立于中央集权政府的“第三等级”,商人即无动机也没有机会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发展自己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实行了高度集中控制的计划经济,商人作为一个独立阶层基本消失,企业作为政府的附属物完全丧失了独立经营的法律资格和能力。如果说在西欧封建自然经济中商人和市民阶层还可以有机会生成并逐步发展为启动市场经济的独立力量的话,那么,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任何来自于社会自身的启动高层经济的力量都难以生存,更谈不上发展。因此,当中国社会面临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重大扶择时,却由于缺乏真正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而显得底气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作为市场经济的启动力量便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了。

由于市场之外的力量——国家来启动市场经济,从几方面影响了这一进程的法律要求:首先,法律要求受到市场主体状况的制约。西方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是在市场主体力量已相当强大之后出现的,前提在于市场主体必须有足够的力量和法律要求对国家干预进行控制。而我的市场主体从一开始就不得不由国家来培育。这一方式本身就限制了市场主体的形成和发展。企业自身不具备充分的条件参与市场竞争,它们或者依赖于政府的行政优惠,或者采取投机冒险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还未形成自觉的法律求。其次,产生法律要求的利益主体在定意义上与其说是市场主体,不如说是政府。有些法律要求从名义上来看,似乎是以市场主体利益为基点,实现上是以国家或某个政府部门利益为基点的。可说,在独立的行为合法化的市场主体形成之前,很难产生真正体现市场主体利益的法律要求。再次,市场主体的法律要求在很大程度不是由市场主体自身行动而是依靠政府的行政行为来实现的。“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核心是落实企业经营自,而落实自的关键又是政府职能的转变”。这一流行的公式充分说明了政府对市场主体法律要求实现程度的制约作用。

(三)在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取代自然经济的过程是一个自发的逐步过渡的过程。同样,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也是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形成变化和完善的。起初,商人训试图同封建法律体系保持关系,在封建法律体系中为贸易的地位寻求法律依据。随着商人将其活动领域扩展至创立商业制度的城市、港口、商店、银行、工业等等时,他们开始与封建领主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发生正面的冲突。11世纪和12世纪的都市化运动创立了保护城市经济角色的新的法制制度,商人们开始要求立法权、司法权和控制一个经常性市场的权利。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发展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游离干国家之外的,17、18世纪以后,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才完全纳入国家的法律体系,并在国家的力量推动下,开始了大规模的法律发展时期。

中国走向市场经济的进程起步于计划经济并由政府直接启动,所以,这一进程一开始就有其不可避免的特点,即国家有计划地设计和市场经济的发育过程。这不仅表现在经济生活中,也反映在法律发展过程中。从积极意义上说,由政府有计划地推进经济的发育,可以尽可能地缩短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的时间,减少这一进程中的阻抗。但是,将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全纳入政府的计划,又可能导致市场的非正常发展。政府的改革时间各很可能与市场经济发育的客观现状和要求不吻合。这一现象势必影响到以政府改革计划为依据而拟定的立法规划,将导致法律发展与社会实际需求相脱节。因为,由政府运用行政权力有计划地培育出来的市场会产生出某些虚幻的“法律需求”。

上述情况表明,我国市场发育的方式制约引导法律发展的方式。其中最突出的特点在于法律仍然被视为一种手段,而不具有制约行政权力的功能。70年代末以来,我国已制定了大量的法律,但是,其中大多数法律并具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所要求的内容和品格。我们已经建立和健全了有关法律制度。但是,这些法律制度的法制化程度还很低,还不能成为经济市场化的法律前提。市场经济需要一个全新的法律制度——法制,但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的特点又严重地制约着法制的发展,这是一个不容问题。要解决这一矛盾,关键还在于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市场经济发育模式,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奠定坚定的基础,促进法律制度的变革。

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大胆借鉴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和经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相比,其运行基础、作用媒介和运行规则是完全不同的,经济方法的任务必然发生根本的改变。实现这种转变,加快经济方法,直接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完善程度。这就要求立法必须跟上改革开放的步伐,及时用法律手段来确立市场经济规则和秩序;同时,大胆借鉴外国市场经济的法律及其经验,使立法更具科学性。

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有其一般性,反映这种一般性的法律本身是人类的文明和共同财富。市场经济在当今世界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现实选择,也是把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衔接起来的客观需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成熟法律,作为规范经济关系的具体手段,具有世界通用性,我们应该勇于吸收和借鉴。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其最原始、最基本的功能是用以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行为规范和法制。人类社会一开始,就离不开衣、食、住、行等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

为了维护社会的存在,使社会生产和经济生活能正常运行,人们需要有一个共同的行为规则。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最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②现代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形成行为规范,这是社会化大生产和世界市场一体化的历史必然。因此,我国的经济立法体现这种现代的世界性的法制是大势所趋。

综观历史,世界各资本主义国家确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不仅首先都尽快制定了经济法,而且很注重吸收外国市场经济的法律。1804年实施的法国民法大典—拿破毛法典,就是“世界各地编纂新法典时当做基础来使用的法典”③此后,各国相继制定了民法典和商法典,作为调整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基本法美国在20世纪以前的民商法规范,几乎都是照搬和抄袭英国有关的规范。例如,美国1906年的统一买卖法就与1893年的英国货物买卖法雷同。日本1868年开始走上市场经济的道路就聘请法国专家着手起草民法典,初稿完全是按照法国氏法典的体系和内容的,1881年日本又聘请德国专家起草商法典这两部法典于1890年通过,后因延期派的反对而未能实现。但,日本后来改由本国人起草并实施的日本氏法典和商法典,仍然完全是以法国和德国的法典为基础的。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以及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标志着近代民商法制度和学说的形成。这两部法典对各国市场经济的法律及其立法影响很大。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拉丁美洲的大部分国家,北美洲国家的许多地方的市场经济的法律,都受到了宅的巨大影响。除了雇佣契约外,这两部法典详细规范了市场经济的各个方面。

当然,近200年来,这两部法典也做了不少修改,各国民商法实际上也经历了巨大的变化。但是,有关市场经济的基本规范没有什么变动。可以说,对于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范,各国都应吸收借鉴。

西方国家调整财产关系和经济关系的法律,狭义地可分为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不论民法是否分立,民法的基本原则规范,如所有权制度、制度、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制度等适用于商法。另一方面,商业交往没有国家、民族和地区限制,各国的商法虽然就有这样那样的差别,但有点商法制度和商品买卖制度的规范都相差不大。商法制度方面都有关于商人和商业行为,以及公司、票据、保险和海商等比较相同规范。商品买卖制度都规范了商品买卖及其相关的担保、质权、票据、权利证书等内容。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空前扩大。继30年代在票据方面订立了国际公约后,自60年代起可相继在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支付、国际航运、国际商业仲裁等方面订立了国际公约,统一了商法实体规范。应该说,上述民法制度、商法制度、商品买卖制度以及国际商法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范,都是我国市场经济中值得借鉴的。

目录

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二、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法律制度

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及发展过程中对市场经济法制化的影响

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大胆借鉴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和经验

①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第79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范文第8篇

(一)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主体不可或缺的品格

中国传统文化详细说明了诚信的作用,这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道德具有重要意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中主要内容是诚信。诚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即诚实守信,诚实是指保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事求是、不任意夸大或者缩小事实;守信是指遵守契约,不投机取巧。这就需要经济活动主体做到诚实待人。在市场经济中最根本的经济关系为信用,是社会生存发展的根基,缺乏信用,将无法维系社会正常运转。

(二)诚信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一,信用信息能够确保市场充分发挥效率,在不确定性中促使经济主体节省成本,保障或者增加收益,有效延续市场经济活动和交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大量出现了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自然形成了不确定性与市场风险,扭曲了经济主体,降低了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效率。第二,信用管理制度可以延长博弈过程和时间,避免出现潜在欺诈问题,确保市场积极发展。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中追求最大化的利益目标,在信息不对称或不完全的状况下,假如缺乏信用管理制度对其限制,则在交易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欺骗行为。实际上,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与交易在市场经济中不断进行博弈。在博弈有限的数量中,假如经济主体担心将会是最后一次交易,都不敢信任对方,那么就不会存在信用关系。因此需要构建自行履行的信用管理制度进一步对交易进行约束,帮助经济主体可以自行塑造信用形象和交易对方之间的信用关系。第三,信用管理机构的社会化信用服务行为,确保了有序实行各种经济活动和交易,保证市场经济的运作效率。信用管理机构利用将专业化的防范风险和处理信息提供给市场经济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程度,节约了信用交易所需的成本,延伸了博弈过程,拓展了市场规模。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缺失诚信的危害

1缺失诚信是导致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失衡的具体原因。中国经济通过改革开放已经逐渐脱离了短缺时代,进入了买方市场时期,面临着消费不足的巨大挑战,我国长远经济政策是扩大内需。但是,由于缺失诚信,造成市场中充斥了大量的伪劣商品。结果导致投资主体怯于投资,消费主体无法消费,进一步无法充分发挥国家扩大内需的政策功能。2由于缺失诚信,极大削弱了将诚信作为支付手段的功能,经济往来更加重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模式。这一向现金交易、以货交易等退化传统交易方式的趋势,为企业节省了生产资本以及降低了投资风险,强化了预期投资的不确定性,促使企业与银行更加谨慎与收缩投资行为。3缺失诚信也对有效构建我国一些特殊经济政策造成了影响。例如,改革城镇住房机制、社会保障机制等,因为缺少诚信制度的支持,将很难实施改革。4在金融系统中不断累积诚信风险,特别集中于国家银行,最后,不断延伸的失信行为,导致道德风险加大,混乱了经济秩序,加重了财富分配不均。尤其是部分企业与个人通过违法犯罪等方式达到暴富,损坏了市场制度的信誉,对社会稳定造成了影响。5缺失诚信降低了我国经济的市场竞争力。一个国家诚信环境的好坏是国家投资者对环境恶劣情况进行衡量的尺度。当前我国社会诚信环境的缺失,促使外国投资者产生了顾虑,不但增加了我们对外资进行吸引所需的成本,并且加大了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成本,阻碍了我国顺利进入国际市场。

三、落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诚信原则的思路

(一)宣传诚信理念,提升公民道德水平

第一积极提倡诚信,加强社会的诚信理念。在现代化社会中,市场经济正常运作的重要条件之一便是信。从前的信很多都用于对朋友关系进行处理,逐步扩展到市场经济中的人和人、企业和企业之间,因此可以更好的体现作用。第二积极培养将诚信作为中心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道德标准。在全社会推行诚实守信的道德标准。在现代文明建设中积极遵守诚信,使其成为复兴中国民族事业的关键内容。

(二)强化法制建设,保证诚信规范

虽然诚信是规则的根据,但是缺少规则,诚信也将无法存在,国家不管通过何种方式提倡诚信,都无法利用法制加强诚信。从微观角度分析,诚信和法制之间关系紧密。在不断完善的竞争制度中,诚信的人更加容易取得成功,而诚信缺失的人最终会被淘汰。可是,在竞争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诚信的人迫不得已隐藏诚信而主动与社会相适应。可见,要想得到完善的市场竞争制度,关键是健全法律系统。

(三)通过社会制度对诚信生存环境积极维系

缺乏诚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成本较低。在诚信机制完善的国家,一旦在诚信档案中产生污点,都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但是在中国,不管是从立法还是执法上,惩罚诚信缺失行为都不能提高失信成本到无利可图的程度。因此,迫切需要构建失信惩罚制度,这也是对诚信系统进行巩固的重要步骤。解决市场经济中产生的诚信缺失问题,需要系统管理制度建设。在构建有关法律的同时,重视严厉执法,产生一整套诚信激励、失信惩罚的制度,促使诚信良好的企业与个人获得社会的信任,进一步取得巨大利益。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范文第9篇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特殊性

依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是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基础和承担者,这就要求我们在社会经济现象时,既要把人放在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中去考察,同时也要把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提升到人的高度去理解,即要正确把握“人”与“物”的两个层面的关系。

就“物”的层面来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规定性是在与市场经济一般本质的结合与分离中获得的,上述过程主要是:个人之间的等价交换、之间的等价交换、个人与企业之间的等量劳动交换。前两个过程是结合,后一个是分离,正是后者的分离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有本质。

就“人”的层面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人主要存在于三层面:个人,企业,社会,但在经济运行实践中,主要是两个,即个人和企业,只有这两个才真正成为实体。社会在剩余劳动水平阶段还无法成为经济实体。换言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交换关系具有三种类型:个人之间、企业之间和个人与企业之间,前两者具有市场经济一般性,主要是价值规律和等价原则起作用,后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有,等量劳动交换原则起作用。因此,对这一过程,我们不能用价值规律去衡量,道理很简单,就像对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与资本交换是等价的,但我们决不能就以此原则去衡量剩余价值生产过程。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具有特殊的规定性。弄清这种特殊性对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具有重要意义。那么这种特殊性是什么呢?

我认为,它特就特在社会主义的企业具有双重性。就资本主义企业来讲,总体上讲企业是资本的社会载体,是物化的资本家。但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看,情况就复杂。一方面,企业是不完全的社会的代表或象征,因为剩余劳动水平决定了其主体是私人,虽然生产资料公有,但公有的层次还只是停留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层次上,也就是说,并非社会每个人所有――社会所有,因此,他在与“社会”进行等量劳动交换时,这里的“社会”并非指人类社会,而只是社会的一部分――企业。根本原因是,剩余劳动水平还无法提供足够的社会总劳动,社会总财富还达不到“充分涌流”的程度。总之,企业成为社会的象征和代表。另一方面,企业同时还是扩大了的私人,因为在公有程度还不充分的前提下,在企业内部,劳动者是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他们只拥有劳动财富,因此他们个人劳动直接就是“社会劳动”,个人之间交换直接就是个人与企业之间的交换;但在企业之间以及不同企业里的劳动者之间,由于占有生产资料的数量和质量不一样,他们实际上又是不同的所有者,因此受等价原则支配,企业本身是扩大了的私人。

可见,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企业的双重性,决定了它与市场经济一般的对立和统一关系,形成了两者之间既有结合又有分离的双重过程。而正是分离过程并且也只有分离过程,才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有本质,因此,辩证理解社会主义的企业的本性,成为我们考察其所内含人学逻辑的基础。

概括讲,我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人学逻辑主要有三个:

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来讲,社会主义企业的特殊性要求劳动者成为直接的主人和管理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实行经济民主。

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的来讲,劳动者对劳动成果的享有具有双重性,即既有按价值分配又有按劳动量分配,其核心原则是以按劳动量分配为基础的劳动者充分分享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分享经济。

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现手段来看,由于企业的双重性质,企业在作为公有制的载体时产生公有产权的外部性问题,即对公有产权无人负责和“免费搭车”现象,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一种监督经济。

2.主体逻辑:民主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民主经济,这是由社会主义的企业性质决定的。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企业具有双重性质。一是就企业之间来看,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不是共产主义的公有制,因此企业具有私人性质,是扩大了的私人。现阶段的公有制本质上是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是一种不充分的社会所有,因此,国家所有体现为国有企业的实现形式,集体所有体现为集体企业的实现形式。而每一个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所支配的生产资料,在数量上和质量上是不一样的,因此,企业在经济上就成为不同的实体,具有自己的利益需求,具有私人性。二是,就企业本身来看,生产资料公有,其内部劳动者只拥有劳动,除此没有任何的生产资料,这样,对劳动者来讲,其私人劳动直接成为社会劳动,相应,企业内部劳动者之间的交换就成为私人与企业的直接交换。此时,个人之间交换已无必要,在个人与企业交换中,等价交换原则也不再起作用。因此,这时企业成为不完全的社会的象征,成为企业范围内的社会劳动的载体。

而正是后者,即企业作为不完全社会的代表的性质,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这就意味着,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来讲,应具有以下权利:一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二是生产资料的使用权,三是劳动成果的消费权,并且三者必须统一,不能分割。因此在经济实践中,企业内的劳动者既是决策者同时也是管理者和成果享有者。那么,怎样的经济形式能满足上述要求呢?

西方市场社会主义的观点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他们提出这样一种市场社会主义模式,即劳动者管理型的市场社会主义(labor-managedmarketsocialism),该模式的基本特征是:(a)工人拥有企业的控制权和收入权,(b)企业决策的基础是一人一票制,(c)企业管理由对工人负责的经理或直接通过工人委员会,面向市场经营,(d)企业净收入属于企业的全体劳动者,并在投资、工资和集体需要之间分配,(e)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市场竞争的关系。问题是,我们应当怎样实现经济民主.

我认为,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主经济之内在要求,关键也是核心的因素是建立和实行两个经济机制:劳动者的完全参与制和经济上的充分民主制。

第一,劳动者的完全参与制。这一机制的含义是:在经济运行中,行为主体的决策来自于每一个执行决策的人,即劳动者既是决策者又是执行者。很显然,传统和的经济机制本质上是一种等级制,在这种机制下,企业的决策权被权力分割,管理的特权属于管理者,劳动者只是决策的被动执行者,其地位只相当于一种投入的生产要素,本质上,人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种物。这显然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相违背。这是一种情形,另一种状况是,在企业制度中的股份制,人人持股,工人似乎参与了企业行为,事实上并非如此。工人持股,只是以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身份参加企业的决策机构(董事会),但他们只是有发言权,没有决策权,是不完全的参与,劳动者与在等级制下相比其地位没有根本性的变化。因此,真正的参与制应是完全的参与制,所谓完全参与是指必须具备下面几个因素:(a)工人以企业所有者的身份参与最高决策机构,(b)企业最高决策机构是工人代表大会以及常驻机构工人委员会,(c)企业重大决策必须实行表决,其基础是一人一票制,(d)企业日常管理雇佣经理,经理向工人代表大会和工人委员会直接负责,(e)企业工人就业自由。

那么,完全的参与制是否可行呢?它的动力来源是什么呢?

可以看到,参与制的核心是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合一,其根本的前提是每个人都拥有所有权,而生产资料的企业公有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定所在,因此其可行性不是问题。那么,参与制的动力机制是什么呢?

一般来说,人的动力在现实中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人内在的需求,二是外部的压力。显然,后者是一种消极的动力来源,但现实中它力量很强大,例如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的动力是完成任务指标,完成就奖完不成就罚,雇用制度下,是完成既定工作量。完全的参与制下的动力是那一种呢?是前者,是企业中每一个劳动者都享有的,满足自己消费的需求。瓦内克(Vanek)认为参与制动力有两个部分,一是狭义的动力,即参与制经济的目的是使每个成员的收入最大化,一是广义的动力,即除金钱外的因素,例如,工人可能愿意少拿点钱以换取额外的休闲时间等。可见,社会主义条件下,完全的参与制不仅是可能的更是可行的。

第二,经济上的充分民主制。这一经济机制的含义是:企业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即企业的控制权必须掌握在劳动者手中。这一机制的核心是消除企业的等级制和官僚决策机构,实行决策的一人一票原则。我们看到,由于等级制和官僚决策机构的存在,使得劳动者不控制生产资料,他们只是用自己的劳动换取工资收入,在决策机构中他只是一个部属,这样,劳动者会感到自己没有任何权能,因此他们不会对劳动的成果和企业的经营状况关心,而这一切又成为造成其他异化现象的开端。因此,为消除上述劳动的异化现象,实行经济上的充分民主是很必要的。

现实的问题是,充分的经济民主能否带来经济效率呢?回答当然是肯定的。一般来说,经济民主通过消除异化,把劳动者与企业紧密联系起来,会极大刺激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事实也是这样,资本主义经济中生产者合作社的经验可以作为佐证:蒙德拉贡德缺勤率大大低于私人企业的缺勤率,相反,美国一个从合作制转变为资本主义所有制的企业在生产线用的监工和工头是原来的4倍,等等。

总之,劳动者的完全参与机制和经济上的充分民主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民主经济本质的内在要求,两者表述的是一个事物的不同方面,前者是民主经济的事实因素,后者是价值因素,两者的核心是:所有权公有,而这正是社会主义的优势所在。

3、目的逻辑:劳动者充分分享

主义市场经济同时还是一种充分分享经济,这是由社会主义性质的特有的规定性决定的。

社会主义企业的特有规定性是:企业是一种不完全的社会代表或象征。如上曾所论述,在企业中,劳动者与企业存在直接的等量劳动互换关系。在社会主义的企业中,“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也就是说,在分配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直接就是一种消费经济,因此,这就要求企业在对其净受益的分配上,实现劳动者充分分享,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充分分享经济。

什么是充分分享经济呢?企业按一定的市场价格出售商品或劳务所获得的货币总额称为总收益,企业生产这些商品或劳务的货币总支出称为总成本,总收益减去总成本后的剩余部分就是净收益,即:净收益=总收益-总成本。如果,全部净收益在作必要的扣除后,根据民主原则在全部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我们称之为“净收益分享”;如果,只把一部分利润拿出来与劳动者分享,我们称之为“利润分享”。可以看到,两种分享具有根本的区别:前者分享的对象是“净收益”,是劳动者创造的成果(必要扣除后),后者只是一部分;前者分配依据的是民主原则,劳动者是平等的,后者不是,劳动者地位是不一样的;可见,前者的分享是完全的、充分的,是真正的分享,后者是不完全的、不充分的,我们把前者称为充分分享。

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分享就是充分分享。其所以可能在于以下几个因素:(a)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内部,劳动者的私人劳动直接就是社会劳动(企业范围内的社会),(b)劳动者与企业的交换是一种等量劳动互换关系,(c)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要求实行经济上的充分民主和完全参与。

不仅如此,劳动者的充分分享在经济实践中对经济效率的提升具有直接的促进作用。理由很简单,第一,它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与企业直接联系起来,大大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第二,工资由传统的刚性转变为弹性,而工资的弹性可以使企业更灵活适应市场变化;第三,可以使收入最大程度的实现平等化,使分配趋于合理,从而激发全体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总之,社会主义企业内实行劳动者对净收益的充分分享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殊本质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有的价值目标,在实践上,它不仅可能,而且可行。在社会经济实践中我们没有理由不充分实现它。

4、手段逻辑:监督经济

最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企业的运行实践上又是一种需要监督的经济,这是由社会主义的公有制所决定的。

由上所述我们知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有本质是在市场经济一般与公有制相结合的过程中生成的。公有制是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殊本质的关键因素。那么,公有制因素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具有什么特殊性呢?

一般说来,公有制因素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体现为产权公有以及由此而决定的收益必须分享。在实践中产生的主要是公有产权的外部性问题。所谓公有产权外部性问题,是指,在公有财产的使用中,它不具有排他性,即因为公有谁都可以来用。这样,每一个人都可以不支付成本而获得收益,而每一个人都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最后使成本转嫁给共同体的其他人员,公有财产最终枯竭。为什么公有产权会有外部性问题呢?原因在于:公有产权本质上是公有但还达不到人人所有的程度,即达不到私人财富直接就是社会财富的程度,因此,事实上谁都不是主体,即公有产权的主体缺位,既模糊又无法界定,所以在使用中必然造成效率低下。那么,公有产权的这种矛盾的根源是什么呢?根源就在于,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对立,如果私人劳动直接就是社会劳动,那么私人财富也就直接成为社会财富,公有就是人人所有,人人都有,公有与社会所有直接统一。那样,公有主体明确,就是每个个人即社会本身。

然而,私人劳动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直接统一需要劳动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即自由劳动水平,显然,在剩余劳动水平的阶段,整个经济社会是做不到的。但是,仅仅就公有企业内部来说,却是可以的,即公有企业内必须是完全的参与制和充分的民主制。只有这样,公有企业内才不会有公有产权的外部问题,否则问题依然存在。因为,的公有企业是不完全意义上的社会,本质上是社会的象征和代表。

因此,总体上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有产权的外部问题是普遍存在的。一则是上面所说的公有企业内部,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一则是整个社会企业之间是扩大了的私人之间的关系,其经济活动隶属价值支配。

基于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其运行中必须对其外部性进行约束,即进行公有产权监督。如何监督呢?

一种观点认为,进行私有化。诚然,产权私有可以消除公有产权的外部性,但是其代价如何呢?举例来说,在公海中捕鱼,如果鱼的数量有限,但又归公共所有,那么每个人就会尽最大能力捕鱼,相应,他人所得的就会少了,由于公共所有,没有谁会关心鱼会枯竭的问题,最后的结果必然是:大家都无鱼可捕。假定对公海私有化,那么人人都要争夺所有权,显然最后决定胜负的只能是强力,事实上,私有化的历史就是一步血和火的历史。不仅如此,进一步的后果是,一部分人拥有了产权,占有了公海,这些人会起来,那么,另外的呢?怎么办呢?世界就会两极分化,世界就会永远不安宁。可见,私有化的社会成本和代价太高。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设计使用公有财产的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他们认为,公路现象可以给人启示,公路也是公有财产,但它为什么不会出现财产的浪费现象呢?原因在于,制定了规则和有专门执法的交警。

我认为,后一种观点是可取的。但也存在着问题,就是,有了监督机制和监督机构,那么谁来监督监督者呢?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和谐社会;一致性

继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党在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又明确指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经过20多年的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市场在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中已经开始发挥基础性作用。但是,影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同时,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仍然是发育程度较低、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是传统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深层矛盾尚未得到根本性解决、转轨过程中又面临诸多新问题的市场经济,是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对外开放而需要不断创新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种以社会主义为制度基础的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司其职、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得其所和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是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健全的社会,是稳定有序的社会。因此,正确认识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的关系,把握它们的一致性,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虽然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但它包含有以下涵义:和谐社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和谐社会是一个全面系统的目标,既包括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也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既包括各个阶层之间的和谐,也包括各个社会利益群体、利益集团之间的和谐;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各个子系统之间的和谐发展,也包括各个子系统内部的和谐发展;既包括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和谐,也包括各个部门之间的和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正进行着一场深刻的社会转型和社会变革,各种社会思潮、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纷至沓来。然而,就总体而言,20多年来,我国政治昌明、经济发展、文化丰富、人民富裕、社会稳定、综合国力增强,始终处于安定团结的良好局面,并没有因为社会转型、社会变迁和社会结构调整而出现大的社会波动,社会主义中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取得显著成绩。很多调查表明,人们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发展都持肯定的态度。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条件大为改善的同时,各类社会问题也凸显出来,特别是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出现了许多从来没有遇到而又绕不开的问题,如就业问题、腐败问题、分配不公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等。这些新情况使得新时期的社会矛盾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也会造成社会不和谐的现象。在这样一个时期,协调好各个方面关系,妥善解决各种社会矛盾,意义十分重大。

和谐社会未能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计划经济主要用行政手段来配置资源,其本来的用意是为了避免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但结果是政府却高高在上,管得过多、统得过死,企业则成为国家行政机构的附属物,劳动者甚至企业的负责人没有决策权、也没有经营管理权,而少数政府计划管理人员拥有资源配置的巨大权利,由于他们不可能充分掌握瞬息万变的市场信息,也由于他们也有个人的利益和偏好,更由于缺乏制约权力的机制,这就不但导致了效率的低下,而且这种资源配制不可能公平合理,这就丧失了经济平等的基础。不仅如此,政府常常使用政治手段来解决经济问题,经济活动就失去了它本身的重要性,而必须受制于政治活动,经济功能服从于服务于政治功能。经济功能的弱化,必然削弱对效率的追求,社会的经济和发展也就失去不竭的动力。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要不断增强综合国力,改善人民生活,巩固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保持我党执政地位,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繁荣昌盛,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都要靠自己的发展。经济的发展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现阶段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回顾、总结我国十多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历史,可以看出我国的经济改革和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物质财富有了较大的丰富,经济实力大幅提升;改革开放取得重大突破;人民生活显著改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步;文化建设开创新局面;社会建设全面展开;其他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市场经济大大加快了我国经济发展的进程,提高了生产力水平。而且它引起了人们生活方式、观念的深刻变革,促进了我国社会的全面发展。但是,我们还应看到,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居民收入已经进入世界很不平衡国家行列,其贫富差距的程度仅次于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和拉丁美洲,而高于西方发达国家,高于东亚多数国家和地区,也高于前苏联和东欧地区。所以,我们既要承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差异,又不能认为这些差异的存在是社会不和谐的表现。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正是消灭差异,促进发展,达到和谐的条件。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是个人、企业、政府有各自的定位、功能、各自的活动范围。作为市场经济下的个体的人,应当是摆脱了依附的、能够为自己的各种选择负责的、相对独立的人。市场经济下的企业,应当是产权明确、约束硬化的真正的企业,这样的企业当然应以盈利为目的。企业的活动必须纳入各种法规和政策的框架,包括诚信、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坑害消费者、不作欺骗性的宣传、不污染环境、必须善待员工等对企业基本的要求。实际上,企业不仅应当满足这些基本的要求,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与社会之间也存在着一种和谐,越来越强调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如适当回报社会、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等。市场经济下的政府的重要职能是明确和保护产权,制定、监督和裁判游戏规则的执行,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市场经济下,人们崇尚公平竞争并且能够接受在法制的框架内,由于公平竞争所带来的差距,认为合理的差距是激励竞争的必要条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范文第11篇

一、目前,我国消防法律体系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表现

(一)消防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低下。按照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行使要靠国家机关组织法进行调整,消防法作为部门特别行政法地位低下,它又规定了不该规定的政府等国家机关的行为,而我国还没有一部规定国家机关消防行为的组织法,所以说消防法的实施将大打折扣,以致出现国家机关的行政部门违反了消防法无可制约的尴尬局面。

(二)国务院消防行政法规方面处于空白,部委规章的法律地位受到质疑。国务院344号令出台以后,废止了原《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消防方面再没有国务院行政法规,这样给涉及两个部委以上消防工作的开展增加了难度。公安部虽然制定了几部消防方面的规章,但部委规章的法律地位受到质疑,因为立法法、行政复议法虽然把规章纳入法的范围,但在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规章可以"参照"执行。这就是说,在立法层次和执行层次上承认规章的法律地位,但在最关键的诉讼阶段没有得到认可,这就使部委规章的执行力度大打折扣。

(三)《刑法》中消防责任事故罪定罪不科学。在现行《刑法》消防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中,有一条是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这明确带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烙印,建议在修改《刑法》时对消防责任事故的构成要件重新设定,只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负有消防职责的均可按照行为后果追究责任。

(四)消防法内容不全面,立法技术粗糙,可操作性差

1、现行消防法缺乏立法根据。在我国,法律的制定要以宪法为根据,行政法规的制定则要以宪法、法律为依据。现行消防法是1998年以国家主席令施行的法律,其立法根据当然应该是宪法。然而消防法在第一章总则中并没有此项内容,使人对其合法性和权威性产生怀疑,进而影响该法的实施和执行。

2、现行消防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不够完整。规范是法的主要内容,完善法的内容特别需要完善法的结构,只有完整的结构才能支撑起完整的内容。法规范的逻辑结构通常是由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构成。行为模式表明行为人可以为或者不得为一定的行为等内容,后果模式则表明行为人违反该规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给予什么样的惩罚。立法必须统筹兼顾,有一个行为模式,就必须有一个后果模式,不论它们是否体现在同一个规范、条文或法律中,二者是缺一不可的。在现行消防法中,存在大量只有行为模式而无后果模式的情况。例如,消防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消防审核合格的工程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事实上现在建设部门发放施工许可根本不过问是否经过消防审核合格,而他们又不负法律责任,这就容易给人造成一种印象:违反法律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这不仅仅是我们立法技术不够完善的表现,也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增加了执行的难度。

3、法律责任的设置不符合科学原则。对一个违法行为设置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应当遵循科学的原则,即责罚相当或者罚足以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消防法部分条款规定,可操作性差,规定失之于宽,失立于缓,处罚也较轻,可操作性不强。

4、消防法律体系设置的内容不全面。主要是未见有涉外方面的规范性条文,这将影响外资、外企的引进和消防产品的进口。如WTO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国民待遇原则,而现行《消防法》的立法宗旨中,外企、外资、外商的消防安全并未纳入保护范围,而是"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进出口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尚无明确的法定依据;进出口货物的消防安全管理无明文规定。

(五)司法审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根据WTO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成员方政府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将纳入到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中还不包含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消防监督机构制定的一些事关管理相对人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还无法进行司法审查。在火灾事故原因认定、责任认定等工作中还有行政终局决定的规定,直接排除了司法审查的可能性。

(六)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滞后。我国正在使用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处方式规范"。设计人员根据建筑物的情况"照方抓药",从规范中直接选定设计参数和指标,但由于每座建筑的结构、用途及内部可燃物的种类、数量和分布情况均不一样,以及居住使用者的条件差异,按照规范统一规定的设计参数所作出的设计方案,并不一定是最科学合理的方案,难免出现达不到预期的消防安全水平,或因提供不必要的过度保护措施而增加建筑成本等情况。处方式规范和处方式设计方法在客观性和科学性上存在着相当大的局限性。特别是加入WTO后,对外贸易量急剧增加,跨国公司越来越多,世界经济正逐渐成为一个整体,原来相互独立制订的"处方式"规范很难取得统一。我国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绝大多数都有溯及既往性,这些条款大都是强制性条款,还在不断修改和完善之中,修改后要求立即实施,且以往不符合新规定的都要进行整改,这就给当事人的消防安全权利造成了不稳定性,给外资企业在中国搞投资建设,适用技术标准带来了困难。不符合WTO规则对法制统一性、透明性和稳定性以及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基本要求。"处方式"规范将逐步成为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的技术壁垒。

二、目前,我国消防法律体系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根源。

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体系羽翼不丰满,行政组织法立法滞后。现消防法起草仓促,颁布执行时间较短,加之社会转型、企业改制较快,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消防法律体系还没形成,消防法学科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消防法理学理论还不成熟,消防法立法技术研究还比较薄弱。

三、完善我国消防法律体系的建议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成体系化的有机联合的统一整体。消防法律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想化的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门类齐全是指在消防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应该具备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消防法律体系内部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由消防基本法律和与基本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构成的完备结构。内在协调是指在消防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一致,既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完善消防法律体系是一个复杂、漫长而循序渐进的过程,现阶段要把握行政立法哲理化、实用化、多样化的趋势,按照体系科学、内容稳定、全面推进、把握重点的原则,制定我国消防立法计划,坚持始终以消防法治实践的历程与国情纬度为客观依据,逐步完善消防法律体系。具体建议是:

(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组织法》

按照宪法确定的民主和法制原则,任何行政机关的存在和行政职权的运作,都必须有组织法的依据。因此,我们建议在今后的十年内,参照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结合我国国情和消防工作特点,特别是根据中央和地方职权的划分,尽快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组织法》。明确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包括政府与消防机构的职责和关系,各行政机关的职责和关系及与消防机构的关系,也包括公安消防机构管理体制的改革,使之与政府机构改革,国家行政机关改革相适应。

1、明确消防机构性质、隶属关系、体制、编制、职能、保障等根本性问题;

2、明确与消防职能有关的国家机关的消防职责、权利和义务;

3、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职责、权利、义务;

4、明确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的地位、责任和义务;

5、明确公民的消防行为规范。

(二)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修改工作

从法律地位上讲,组织法一般在宪法体系,消防法为特别行政法在行政法体系。消防法应根据消防组织法对消防机构的职能全面规范,对国家有关部门违反消防组织法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从立法方法论的角度建议:

1、按照行政立法哲理化的要求,重新调整消防法的逻辑结构,对每一法条逐字推敲、逐条论证,确立消防专业术语的法学含义,使之形成完整的消防法学框架,丰富消防法理学的内容;

2、按照行政立法实用化的要求,针对每一消防行为进行认真研究,确立每一行为的模式,对每一行为进行动态性规范,合理设定法律责任、义务,增强应用的针对性、实用性;

3、按照行政立法多样化的要求,对涉及消防行为的全部活动,进行分析、科学分类,建立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不同行业,适合各个操作层面的消防法律法规,丰富消防法律体系内容。

从消防行为涉及条款角度建议:

1、按照"违法必究"的宪法要求,去掉对消防违法行为处罚的前置程序,限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不力被处罚救济的时间、途径;制定国家行政机关违犯消防组织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增加、完善公安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程序,执法方式、执法公正、执法到位的内容,赋与消防部门强制执行权;

3、明确消防安全评估、抢险救援、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火灾事故、火灾事故调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消防审核,公共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等消防专业术语的法律含义及应遵循的原则,建立相应完整的科学的体系;

4、增加外企、外商、外资享受国民待遇的条款,补充对外企、外商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和监督管理的条款;制定涉外消防法规,以补充消防法规涉外内容的空白;

5、调整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的机制。合理的管理模式应是由专业设计和咨询机构出具体题论证报告,消防部门组织保险、科研等资深专家进行判断讨论,最后由消防部门进行裁决判定,使消防监督部门从事务的直接参与者变为名符其实的审核者,提高消防审核的透明度、公正性,也可杜绝一些独断专行、以权管理等非科学的,甚至是腐败的现象发生。

(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

消防行政法规是对消防组织法、消防法的补充和完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是对消防组织法、消防法在落实层面上进行细化,使每一行为操作更为具体可行。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凡某一行为涉及到两个部委以上的要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建议有计划地制定《进出口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社区消防管理规定》,制定《城市消防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办法》、《消防安全评估办法》、《消防税征收办法》、制定《消防保险信贷条例》、《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条例》、《开发区消防管理条例》。

(四)修改消防技术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

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国家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提出了一种全新的革命性的建筑防火设计方法--性能化设计方法,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性能规范(以性能要求为基础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性能规范和性能化设计方法的发展大大促进了消防安全设计的科学化、合理化和成本效益最优化,也会产生十分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促进整个消防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从规范的模试上建议:我国也要投入巨额资金,开展性能化设计方法和性能规范方面的研究,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性能化设计方法、制定我国的性能规范提供技术基础。其内容应包括如下五个方面:

1、安全目标:保护人员安全逃生和被救援;

2、功能要求:要求为达到上述目标而具备的功能。如"所采用的疏散措施必须为人员逃离建筑物或无须暴露于危险环境而到达安全区域提供足够的时间,以及为消防人员进行救援和采取应急行动提供适当的途径"等;

3、性能要求:详细说明如何满足功能要求,进而达到目标。包括有根据地确定安全出口数量和宽度、疏散距离、标志、防火灭火系统,并分析其作用和影响,以及人员在逃生能力方面的特征;

4、准则或基本准则:是性能要求与可行的解决方法之间的桥梁。这种联系为建立可行的性能设计方法和定量准则奠定了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范文第12篇

1992年春邓小平同志视察中国南方发表重要谈话,中共中央政治局为此召开全体会议以后,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重要决定,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税制改革的重要性也日益受到各方面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视。1992年3月20国务院总理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同年5月16日中共中央的《关于加快改革、扩大开放、力争经济更快更好地上一个新台阶的意见》,都提出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制的要求。同年3月至7月间,国家税务局多次召开会议,学习邓小平谈话和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研究深化税制改革等问题,以便更好地服从于、服务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1992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在中共十四大上所作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从而给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也给税制改革提出了新的任务,并带来了新的机遇。

1992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在全国财政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财税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配关系,为市场发育和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改进和加强宏观调控。因此,改革要加快进行。

1993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提出:要以加快价格改革为契机,大力发展和培育各类市场,配套改革计划、税收、财政、金融、外贸体制。

同年3月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调整“八五”计划若干指标的建议》,其中提出:在第八个五年计划实施的后三年,要加快财政改革和发展的步伐。

同年3月16日,国务院总理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积极改革和健全税制,改革财税体制,理顺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改革的方向是实行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制和国有企业“税利分流”。

、、朱róng@①基等党和国家领导人还多次在其他许多重要会议上反复强调,要加快税制改革,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通过税制改革和其他改革解决当前经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为了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提高税收的地位,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1993年4月19日,国务院在机构改革中将国家税务局改名为国家税务总局,并升格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在经过几年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以后提出了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在此基础上,重新对于税制改革问题作了认真的研究,并广泛地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逐步形成了关于全面深化税制改革的新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案。

1993年4月下旬,中共中央总书记先后三次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制改革等问题的汇报,研究税制改革工作。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在听取了上述汇报以后,充分肯定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税制改革取得的明显进展和税收工作发挥的重要作用。同时指出,现行税制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理顺中央与地方以及国家、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难以起到有效的调节作用。因此,必须加快税制改革。会后,国家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指示,抓紧了全面税制改革的研究准备工作。

1993年上半年,中国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些宏观调节失控,经济秩序混乱的问题,危及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于同年6月24日发出了《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提出了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一系列重要措施,其中包括加快财税体制改革。

同年7月22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决定:为了保持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要加快实施财税体制改革的步伐,将原定分步实施的改革设想改为一步到位,并于1994年1月起施行。次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朱róng@①基在全国财政、税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就财税改革问题作了明确的部署。

根据朱róng@①基副总理的部署,从同年7月下旬到8月中旬,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关于税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要点)》并上报国务院。从8月下旬到9月上旬,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先后听取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制改革问题的汇报,审议并通过了上述方案(要点)。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国务院1986年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至此,统一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顺利完成。

1993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有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宏观调控主要采用经济办法,近期要在财税、金融、投资和计划体制的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财政运用预算和税收手段,着重调节经济结构和社会分配。要积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近期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要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推行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对少数商品征收消费税,对大部分非商品经营继续征收营业税。在降低国有企业所得税税率,取消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基础上,企业依法纳税,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统一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规范税率,扩大税基。开征和调整某些税种,清理税收减免,严格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流失。近期改革的另一个重点是将现行的地方财政包干制改为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维护国家权益和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列为中央税;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列为共享税;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通过发展经济,提高效益,扩大税源,逐步提高财政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合理确定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中共中央这一决定的,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新税制和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同年11月25日和26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先后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家税务总局草拟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六个税收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国务院在为此发出的通知中指出;这次工商税制改革是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这次改革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工商税制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

同年12月13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2月25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上六个税收暂行条例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在此之前施行的产品税条例(草案)、增值税条例(草案)、营业税条例(草案)、资源税条例(草案)、盐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征收特别消费税的有关规定。

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燃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燃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废止在此之前施行的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关于征收燃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并将屠宰税和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

为了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改善中国的投资环境,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

至此,中国1994年税制改革的主体工程完成,新税制初步建立。这时,中国的税收制度一共设25种税收,它们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遗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证券交易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从2000年起,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屠宰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逐步取消;从2001年起,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重新纳入预算管理;证券交易税、遗产税和后来增设的燃油税和社会保障税至今没有立法开征)。

根据税制改革和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后税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税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作用,1993年12月22日,国务院决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升格为正部级机构。

1994年税制改革是在中国改革开放十几年来税制改革的基础上,经过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极借鉴外国税制建设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制定的,推行九年来从总体上看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对此都予以充分肯定,国内外各界也普遍予以较高评价。。

2001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为95333.3亿元,比税制改革前的1993年的34634.4亿元增长了175.3%,年平均增长率为13.5%(均按照现价计算,下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为37213.5亿元,比1993年的13072.3亿元增长了184.7%,年平均增长率为14.0%;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37595.2亿元,比1993年的12462.1亿元增长了2倍多,年平均增长率为14.8%;进出口贸易总额为5097.6亿美元,比1993年的1957.0亿美元增长了160.5%,年平均增长率为12.7%;年末国家外汇储备额为2121.7亿美元,比1993年年末的212.0亿美元增长了9倍:外商直接投资468.8亿美元,比1993年的275.1亿美元增长了70.4%,连续8年成为利用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859.6元,比1993年的2577.4元增长了166.1%,年平均增长率为13.0%: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为2366.4元,比1993年的921.6元增长了156.8%,年平均增长率为12.5%;年末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73762.4亿元,比1993年年末的15203.5亿元增长了385.2%,年平均增长率为21.8%;税收收入为15301.4亿元,比1993年的4255.3亿元增长了259.6%,年平均增长率为17.3%;税收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6.0%,比1993年的12.3%上升了3.7个百分点;中央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为54.5%,比1993年20.8%上升了33.7个百分点。此外,经过“八五”后期的宏观调控和治理整顿,“九五”期间中国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呈明显下降趋势,其中1998年和1999年两者均比上年下降,从2000年开始后者略有起伏。这些都是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表现,其中也反映了完善税制和税收政策调整的成果。

2002年,中国的经济、财政、税收继续保持着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好势头,预计全年国内生产总值超过10.2万亿元,比上年增长8%: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和消费品零售总额均超过4万亿元,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6200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超过500亿美元;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7500元,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470元左右,比上年实际增长4%以上;税收收入达到17000亿元左右,比上年增加1700亿元左右,增长11%左右;税收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上升到16.7%左右,比上年上升约0.7个百分点。

根据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九年的实践检验和理性思考,我认为,1994年中国税制改革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九个方面:第一,初步统一了税法,包括实行了内外统一的流转税制度,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了个人所得税制度,从而构成了新税制的主体。第二,在统一税法的基础上,初步实现了公平税负,有利于促进各类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竞争。以流转税而言,增值税的普遍推行减少了重复征税;以所得税而言,基本实现了各类内资企业平等纳税。第三,通过统一税法,简并税种,初步实现了税制的简化和规范化,税制要素的设计更为科学、合理、规范,适应了经济发展和税制建设的需要。第四,较好地处理了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和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推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调节个人收入差距,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第五,较好地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促进了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从而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同时没有引起经济、社会的动荡。第六,通过适当集中税权和税收收入,调整税收政策,大幅度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加强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得到了较好的发挥。第七,新税制的设计积极地借鉴了国外税制建设的有益经验,从而使中国税制进一步与国际税收惯例接轨,有利于促进对外开放的扩大和中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发展。同时,保持了税法的相对稳定性和对外税收政策的连续性。第八,在经济增长、理顺分配关系和加强管理的基础上,实现了税收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逐步扭转了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逐年下降的局面,同时总体上没有增加纳税人的负担。第九,通过学习、宣传、贯彻新税制,依法治税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从而使税收的社会环境有所改善,税收工作日益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得到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理解与支持,越权减免税、偷税、抗税、欠税等现象受到了一定的遏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范文第13篇

一、准确理解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深刻内涵

对于马克思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到底具有怎样的内涵,学术界历来就存在着许多争议。一些学者认为是指对社会主义社会消费品的个人占有,其理由根据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提出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产品“一方面由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维持和扩大生产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和享乐的资料”,“公有制包括土地和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

对此观点,本文不能苟同。如果“重建个人所有制”仅仅是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在理论和实践上其实并无太大的意义,因为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是一个产品分配的问题,而产品的分配不过是生产要素分配的结果。这是由于,“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上述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如果在考察生产时把包含在其中的这种分配撇开,生产显然是一个空洞的抽象;反过来说,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一个要素的分配,产品的分配自然也就确定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12页)可见,生产资料的分配问题是生产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它决定着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结成的分配、消费和交换关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重建的“个人所有制”强调的应该是重建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

为透彻理解和把握“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深刻内涵,我们有必要重温马克思宏大的经济理论体系。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以资本主义社会的中心问题——资本和劳动的对立为主线贯穿全文,深刻地剖析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相适应的交换关系,即资本主义社会的运行基础及其这种运行基础之上的体制和制度。马克思是从资本主义社会最简单、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见、最平凡碰到过亿万次的关系——商品交换开始,分析了商品以及商品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矛盾,探讨了这一系列商品内部的矛盾是如何表现为外部矛盾;探讨了伴随商品经济内部矛盾的发展、资本主义产生的条件下,货币如何转化为资本,劳动力如何变成商品,商品和货币的对立如何转化为资本和劳动的对立;探讨了伴随资本对剩余价值剥削的加强,在对绝对剩余价值与相对剩余价值无止境追求的情况下,资本和劳动的矛盾是如何深化;探讨了这种日益深化的矛盾在工资的形式下是如何被掩盖起来了,并在再生产过程中由于剩余价值的资本化,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又如何成为剥削的手段,使得资本的积累和贫困的积累同时增加,而导致资本和劳动的矛盾日益尖锐化;在此基础上进而提出资本主义经济竞争和信用的发展使资本和劳动呈现相反方向的运动趋势,即资本的积聚和集中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生产资料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人手里,而劳动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分离程度与日俱增的趋势,一端是资本家占有的资本和财富的积累,而另一端则是工人贫困的积累,于是就会出现“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兼容的地步”,“资本主义的丧钟就要敲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这样一个资本主义制度的必然灭亡的趋势,换句话说,就是基于资本和劳动之间愈演愈烈地对立和冲突情况下,马克思提出“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经典论断。

可见,“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内涵,在于强调要摒弃劳动和资本相对立的个人所有制,而重建劳动者对生产要素即劳动和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在这一重建的“个人所有制”中,劳动者是主体,所有权归劳动者所有,劳动摆脱了异化的状态而回归到自主的状态。劳动成了社会生产过程中的主体,成为社会围绕转动的“太阳”,劳动者恢复主体地位,自主劳动的太阳普照整个世界,整个世界撒满了自主劳动的阳光,一切归于自主劳动。自主劳动成为社会的最高价值取向、最高道德标准、最高理想境界,成为激励劳动者最大限度发挥创造、勤奋的动力机制;成为劳动者自我完善、实现的前提和迈向自由境界的起点;劳动者成为主宰经济活动的真正主体,是社会财富的占有者、支配者,万事万物必然以劳动者为尺度。生产力标准将与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交融,经济增长将符合劳动者的需求限度,经济发展将与劳动者的生活环境改善同步,整个经济活动应该无愧于劳动者的根本要求。劳动者的个人(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所有和公有统一在一起,每一个社会成员以自由联合体为中介保持对生产条件的所有权即以公共所有和共同占有的方式体现个人所有,生产的条件成为社会全体成员共同的生产条件。

并且,“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的提出,还为我们提供了通向重建目标的道路选择即充分发展民有经济。提出“重建个人所有制”论断的背景是以产业革命后的英国为典型,马克思认为以排挤、剥夺和否定小私有制为基础成长起来的资本主义制度的历史发展趋势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历史过程,这种否定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生产力和一切生产者个人的全面发展,同时已有的资本主义成就奠定了“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经济制度基础。尽管19世纪70—80年代,资本主义经济进入相对稳定的时期,并没有出现如经典作家理论上的推断,无产阶级革命的重心而是转向了西欧以外的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但马克思以尚未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俄国及其农村公社所有制为对象,研究了经济落后国家向共产主义过渡的特殊道路和特殊起点。这个特殊道路、特殊起点和特殊规律也同样强调通向重建目标的道路必须把“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肯定的成就用到公社中来”才“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资产阶级时代所取得的“一切肯定的成就”对社会生产力的催生作用,正是未来社会的物质基础和历史前提。

那么,是什么创造了“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肯定的成就”呢?回顾历史不难发现,从18世纪70年代亚当·斯密的市场机制完美假说及其自由竞争思想的确立,到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普遍性的巨大经济危机的产生为止,这一阶段经济运行机制上的特点,主要是以个体、私营和股份制经济等民有经济为运行基础,一切经济活动都由市场调节来完成,政府只负责修订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不刻意地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在一般竞

二、重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行基础

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已经证明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是一个必经的阶段,于是问题就产生了,我们必须重塑繁荣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运行基础。也只有如此,市场经济对社会生产力的催生作用才能得到极大发挥,二者是相生相长的。然而,传统观念却认为原来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的运行基础是牢不可破的,否定原来的国有经济的运行的基础地位就是否定社会主义本身。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想在理论上作过多的论述,因为实践已经证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超前冒进的国有制、集体所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格格不入,且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对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也不相适应,这就是说,产权不明晰、职责不明确、不能自主经营、不能自负盈亏的国有企业是不能成为市场经济的运行基础的,因为它们是不能与市场经济相对接、相兼容的。

那么,市场经济是什么呢?市场经济总体来讲是交换经济,交换的内容是各个商品所有者的所有权的交换,如果没有不同的产权安排的主体也就无所谓交换的概念。因此,市场经济的运行基础应该是由产权多元化的主体构成。市场经济只有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资源的市场配置,才能真正实现交换的实质,否则市场发展是不可能的,更不要说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了。现在看来,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容说到底最根本的就是要对“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冲破,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坚决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市场经济的发展史已经证明依靠市场来配置资源较政府配置资源更加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而靠市场配置资源的实质就是要突显民间资本的地位,释放民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而产生的巨大能量,集中人民的力量和智慧“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

然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重蹈资本主义血与火的历史,把运行基础建立在资本与劳动尖锐对立的私有制经济之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虽然都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手段,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基础的主体力量是劳动和资本相联合的劳动者股份制经济。这一点改革开放的实践已经有力地证明:能够真正实现与市场经济的对接、兼容的是我国近几年发展起来的劳动者股份制经济,其内在地实现了劳动和资本的联合,资本不再具有剥削的属性,完成了资本的私人占有向社会占有的转化,成为了劳动者摆脱异化劳动向自由劳动的过渡的有效实现形式,劳动者成了企业的真正主人。对于作为现代经济中日渐发展壮大的民有经济的重要力量——股份制经济,马克思曾评价“它们对国民经济的迅速增长的影响恐怕估价再高也不为过的”,“是发展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强大杠杆,而且“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这种扬弃是“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的私人产业的扬弃,它越是扩大,越是浸入新的生产部门,它就越会消灭私人产业”,最终会形成“一种没有私有财产控制的私人生产。”而且,“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可见,股份制是完全可以成为劳动者联合所有制——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因为股份制经济本身就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而且作为财产的实现方式,实行的是劳动者的联合占有的形式,这恰恰与“重建个人所有制”所要求的劳动者的联合劳动、联合占有的本质要求相吻合。所以,民有经济的重要力量——股份制经济是能够成为通向未来社会“个人所有制”的重要路径,在现阶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基础。

三、发展民有经济关键是要对民有经济进行产权保护

为了更好地促进民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政府应努力从以下三方面推动和扶植民有经济。

首先,在于统一市场。打破垄断,放开市场准入的若干规定,由市场去判明,而不是从所有制角度界定准入的产业界限。“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政府从市场应该发挥作用的领域撤出,而将力量集中在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上。经过20多年的努力,国有企业退出了许多竞争性行业,但传统的具有网络特征的非竞争性行业,如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等领域刚刚开放市场,除了铁路部门以外,垄断行业成为了市场化改革的“边缘地带”,它的高速发展延缓了对“计划经济强大壁垒”的实质性改革。为此,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打破行政垄断,健全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

其次,要科学地明晰产权。产权始终是个“剪不断、理还乱”的问题。在产权明晰的问题上,不仅要明晰物质资本产权,而且要明晰劳动力产权。在所有权界定问题上要做到科学和公正,并以此对剩余收益权作出相应地划分,如此,产权明晰才是彻底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科学发展观是以为总书记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的战略指导思想。它是在总结我国半个多世纪以来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作为建设和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指导思想体现了我们党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实践中的与时俱进。建设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本质要求。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共产党三代领导集体长期艰辛探索的集体智慧的结晶。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以为核心的我们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就提出探索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问题,并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但是在怎样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问题上有两个重大失误:一是忽视发展社会生产力,以阶级斗争为纲;二是方法不对头,搞“”、“一大二公”等。由于违背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导致我国的发展走了弯路,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深刻总结经验教训,围绕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创立了邓小平理论,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初步回答了中国这样的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如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开创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以改革开放为标志的历史新时期,使社会主义在中国显示出蓬勃生机和活力,取得了举世公认的伟大成就。

以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适应当代世界和中国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创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出并实施了科教兴国、可持续发展、西部大开发等重大发展战略,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推动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不断开创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

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实践,我们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认识大大深化了。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使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快一些、更好一些,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

(二)科学发展观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上升到一个新的理论高度。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是以为总书记的党的新一届领导集体,在坚持、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发展问题的一系列重要思想,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的基础上,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作出的进一步的回答。

科学发展观对发展的意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发展是社会主义的第一要义,离开发展就谈不上社会主义,发展不快不是社会主义,发展不好也不是社会主义,这是社会主义的“硬道理”。实现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更好更快的发展,是社会主义的安身立命之本,是社会主义的第一要务。科学发展观的实质,就是要追求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的发展、又好又快的发展。科学发展观对发展的目的有了更清醒的把握,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社会主义发展的根本目的,是要满足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

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创造人人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科学发展观对发展的内涵有了更全面的概括,科学发展观对发展的规律有了更科学的揭示,科学发展观对发展的方式有了更明确的规定。这就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

(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们党和人民的伟大创举。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各方面的发展,都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基础的;今后能否实现更好更快的发展,关键也在于能否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得更好。科学发展观既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理论升华,又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选择。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资源的一种配置方式、一种经济运行机制,是人类创造的重要文明成果。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实现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给我国经济社会注入了以往一切时代都不可比拟的生机和活力,使市场不断扩大,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分工协作日益发展,技术进步日新月异,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社会财富竞相涌流。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总量和综合国力大幅度跃升,人民生活总体上实现了从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伟大胜利,是中国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也是社会主义能够与市场经济结合在一起并取得成功的明证。但是,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市场机制主要解决的是经济效率问题,而不能解决事实上的社会公平问题。在分配关系、就业保障、公共福利、经济秩序、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等领域,市场往往是失灵的。我们党在确定改革目标时就明确强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始终注意发挥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保持和促进了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

二、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

科学发展观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为我们提供了更好地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就是要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最大限度地克服市场机制的自身弱点和消极方面。社会主义优越于资本主义就应该体现在这里。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正确处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关系。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没有公有制就没有社会主义。离开公有制为主体,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就无从谈起,科学发展观也不可能得到落实。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以加快生产力发展。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是坚持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制度条件。“两个毫不动摇”不可偏废,决不能只抓一个而忽视另一个。只有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和集体经济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和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不断增强公有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创造精神,集中力量保证重点建设,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发展,最终实现全面发展、共同富裕的目标;只有积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才能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二)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为主体和实行多种分配方式的关系。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分配问题至关重要,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极其重要的方面。正是由于我们坚持了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发展才使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如果走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可能使百分之几的人暴富起来,但是绝对解决不了百分之九十几的人的生活富裕问题,中国的小康社会形成不了。在全面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必须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下大力气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只有不断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才能既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又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从而振奋起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幸福生活的巨大热情和创造精神。

(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正确处理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的关系。宏观调控体现国家意志,保证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国民经济充满活力、富有效率、健康运行。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并且有效抑制了市场经济的周期性起落,总体上保持了平稳发展的态势。这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有着十几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和市场化程度迅速提高的经济体来说,是一个奇迹,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的巨大威力。我们既有抑制经济过热、实现“软着陆”的成功经验,又有克服经济紧缩、促进经济持续增长的成功经验;既战胜了各种国内困难,又有效应对了种种国际风险。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支持东部地区率先实现现代化等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等基本国策,都是国家从全局出发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也只有依靠社会主义制度才可能实行。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国家的宏观调控任何时候都不能削弱。一方面要坚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一定不要管,真正交给市场;另一方面要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不断加强和改善国家宏观调控,把政府应该管的事真正管住、管好,抑制市场机制的盲目性,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和社会全面进步。只有在发挥市场作用的同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国家的宏观调控,才能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三、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坚持党在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这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基本的经验。党的十六大以来,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根据新世纪新阶段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根据我国发展出现的新的阶段性特征,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指导思想,极大地推进了党的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其中尤其以科学发展观的作用最为突出。科学发展观是具体的发展的科学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实现四个方面的转变。

(一)进一步转变发展观念。当前,某些地区和部门领导干部头脑里的发展观念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有的依然把“发展是硬道理”简单地理解为“增长是硬道理”。有的依旧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视为“以速度为中心”。还有的不惜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追求产值,甚至弄虚作假,贪大求洋,热衷于大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更有甚者,一些地方借“统筹”之名搞新的形式主义,如有的打着“统筹城乡”和“城乡一体化”的幌子,动辄提出搞什么“国际一流”、“超一流”,歪曲和背离科学发展观的真正内涵;有的热衷于贴“标签”、炒概念,以口号代替对“五个统筹”的具体贯彻落实。这些情况表明,转变发展观念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二)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经济增长方式粗放,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必须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作为经济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来抓,真正使经济增长建立在提高人口素质、高效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注重质量效益的基础之上。一是要把调整经济结构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途径。要抓住新一轮全球产业分工调整重组和我国东部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机遇,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从本地资源条件和产业基础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出发,发展既具有地方特色又具有比较优势和市场竞争力的产业。二是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要按照更多依靠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强化创新意识、完善创新机制、培育创新人才,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努力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利用先进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三是要把节约能源资源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有效办法。要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先的原则,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各个环节厉行节约,逐步形成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三)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要着力推进以下几项改革:一是要深化财税、金融和投资体制等改革,从体制上解决产业结构趋同、增长方式粗放、低水平扩张的问题。二是要消除城乡分割的体制,有序推进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引导生产要素在城乡间合理配置,加快城镇化进程,逐步解决城乡二元结构问题。三是要深化社会领域的改革,推进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体制改革,切实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四是要推进劳动就业和社会分配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制,为解决收入差距问题创造条件。

(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深化改革开放。推进体制创新,是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诸多矛盾和问题的必由之路,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努力形成一整套有利于实现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一是要着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以及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真正把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二是要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要按照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的要求,积极推进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股份制改造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步伐。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强和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督,使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三是要积极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要进一步打破行政性垄断和地区封锁,完善商品和要素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四是要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要积极发展对外贸易,支持企业扩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商品和服务出口,严格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品的出口,把引进外资同提升国内产业结构、技术水平结合起来,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企业改革改组改造结合起来,着重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

四、科学发展观是我国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

我国要在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进而要在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就不仅要解决近30年来快速发展所积累的大量矛盾和问题,还要解决好今后十几年、几十年发展中产生的一系列新矛盾、新问题。解决这些发展中的问题和矛盾,要求我们必须把科学发展观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具体来讲应做到四个坚持。

(一)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性。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必须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具体落实到定量化的指标上,就是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在2000年的基础上翻两番,达到40,000亿美元,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这个定量化的指标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标志。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必须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础上,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的全面发展;在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的基础上,推进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方面体制改革的配套进行。

(二)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性。我国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由来已久,当前城乡差距和区域差距仍然很大。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解决发展中的不协调问题,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发展的迫切需要。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生产力发展不平衡,二元结构的特征极为突出,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不平衡的现象决不是在短时期内能够解决的问题。根据有关专家测算,在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之前,我国的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扩大的趋势仍将难以根本扭转,而且,由于我国面临着国际上缩小与发达国家差距和在国内缩小城乡、区域差距双重任务所造成的两难选择,实现我国的协调发展将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是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乃至几十代人长期艰苦努力才能实现的目标。因此,坚持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

(三)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性。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的解决和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改变不会一蹴而就,制约我国发展的人口、资源、环境的压力还将加大,实现可持续发展任重道远。按照国际上判断发展可持续性的标准,扭转我国可再生资源消耗速率大于可再生资源开发速率、不可再生资源消耗速率大于可再生资源消耗速率、环境污染排放速率大于环境对污染吸收速率的局面,还是一个要经历长期努力才能实现的目标;而且随着到2030年我国人口将达到16亿的高峰,能源、资源、环境的瓶颈制约将日益突出,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矛盾将是我国发展长期面对的突出矛盾。这些事实表明,坚持可持续发展,解决好我国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矛盾,将是贯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始终的要求。

(四)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期性。我们只有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才能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不断提高广大劳动者的素质,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艰苦奋斗、自力更生,切实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由此可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不仅是我国当前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指导思想,而且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

唯其如此,科学发展观才能真正落在实处,才能真正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下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历史任务,科学发展观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科学发展观坚持发展是第一要义,就是要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和“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思想,不断推进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进程。科学发展观极大地深化了对人类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规律与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理论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作出了重大理论创新,为实现在我国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思想。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3〕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范文第15篇

人是社会运行形式的承担者和实现者,一定的社会经济形势对应着一定的人格。那末,市场经济对应的是何种人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铸就什么类型的人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格塑造又必须经历怎样的过程?都需要深入研究,作出科学而明确、系统的回答。

要研究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人格问题,就要首先明了人格的内涵及结构。从社会学观点看,人格是指个体在社会生活中地位和作用的统一;按照伦理学观点,人格是指人在道德品质上的善恶程度;从法律学观点去认识,人格是指人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在一些心理学家看来,人格表示个人所具有的心理特征的总和。这些看法只是表现了人格本质的一个锥度、一个侧面,而关键是要从哲学的层面把握其一般本质。

我认为,从哲学层面界说人格,必须从人的本质即人的本性着眼。人格是人作为人的资格,这种资格直接源于人的本性,人是由于具有了人的本性才成其为人、才具有作人的资格的。人的本性确指人的“内核”,人格指谓人的“含核之果”。因此,在我看来,人格是人作为人的资格,是人的本性的统一的、综合的表现。

现在的问题是,人的本性是什么?在讨论人的本性时,人们经常引用马克思的一段名言:“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一些人往往把这段当作马克思给人的本性下的定义,其实这只是揭示了研究人的本性及其发展的科学方法。研究人的本质或本性,要从人的社会关系归根到底要从人的实践关系去着眼。因此,马克思在与上述一段话相同的那篇文章中指出:“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方面去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以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

不是从外在的事物,而是人人自己的活动去理解人的本质、人的特性,才使马克思确定不移地认为:“人是人的最高本质”,“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也就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CD2〗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马克思的一些系列论述启示我们,正是人自己的实践活动造就了人的本性。实践的矛盾的、超越的本性造就了人的矛盾的、超越的本性。人的本性是以实践本性乃至矛盾本性、超越本性为特的自然性和社会性、个体需求和社会规范的否定性统一。显然,依据这种“否定性统一”的不同性质、状态,可以将人的本性区分为不同的类型:第一,依附性类型。在这种类型中,适应对象、依附对象的自然本性占据主导地位,表现为个体对自然、他人、社会的依附倾向。第二,主体性类型。此种类型中改造对象、改造自身的属人性占据主导地位,表现为个体追求自主发展和追求社会发展相统一的倾向。第三,反主体性类型。这种类型是主体性类型的异化,是人的主体性的破缺和失衡,在这种类型中,阻碍改造对象和改造自身的“属人性”占据主导地位,表现为个体阻碍自身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倾向。

从上述的人的本性及其类型的分析,必然合乎逻辑的引出人格的结构问题。人格是人的本性的统一的、综合的表现,由人的实践活动造就的任何人的本性,都潜在着依附性、主体性、反主体性这三种属性。任何人的人格,都是其三种本性的综合、统一的表现,而统一的结果必然是其中一种本性占据主导地位,而且其基本发展自身,只能依附他人和社会的人格,其基本性质包括惰性、奴性、依赖性;而主体人格是自主发展自身和发展的人格,其基本属性有破坏性、施虐性、反进步性。

界说人格的内涵与结构,是深入揭示市场经济与人格特定联系的前提。与前市场经济形式对应的是个人依附人格。历史向我们表明,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漫长的前市场阶段,由于力量软弱,人们不得不通过血缘和地域关系成某种形式的人群共同体去对付强大的自然。这种实践活动和社会状态要求和造就的必然是族群主体人格,个人并不属于他自己,他不能自主地面对对象世界和自身,只能依附族群,所以,个人这种性质使他只能具有依附人格。因而马克思把人的最初的社会形态称为“人的依赖关系”状态。

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后,人类社会进入了它不可逾越的市场经济阶段。市场经济实质上是依赖物的社会经济形势,这个物不是一般的物,而是人的创造物,在这种意义上,人依赖物也就是人对对象化的自身本质力量的依赖。相对于基于自然联系的“人的依赖”,这自然是巨大的历史进步,在这种经济形势中,个人必须吸纳社会的生产能力,变革对象创造商品,并以商品所有者的身份与他人平等地参加与商品的交换,在这种独立自主并在一定程度上对自我行为负责的活动中充实和发展自身。因此与市场经济对应的是有了新的本性的个人,是既发展对象又发展自身的人,即具有主体人格的人。所以马克思把人类发展的第二大社会形态称为“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状态。这里的“独立性”不是一般的独立性,而是作为主体的独立性,它势必要冲破与血统、地域等自然性相关联的他人、族群的束缚,作为一定的意义上的活动主体,独立地发展对象和自身。因此独立的人,也就是主体的人,即具有主体人格的人。

市场经济对应个人主体人格。这里的对应,一方面是人作为手段与市场经济的适应,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具有主体人格的个人作它的承担者。没有个人主体人格存在,也就没有市场经济存在。因此而个人主体人格的发展程度,必须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状态、成熟程度相对应。另一方面,作为与市场经济相对应的个人人格,又以人自身为目的,标志着人自身相应的发展程度。人作为手段,推动社会经济形势乃至社会整体的发展,作为目的,又实现自身的发展。在市场经济阶段,个人可以也必须铸就为具有主体人格的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两种不同形式的市场经济,既有性质的共同性又有性质的不同性,两者各自对应的人格亦处于此种关系中。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把“物的依赖”与维护个人私有财产和利己主义相结合,这就从根本上导致了“社会标准”和“人的标准”的分离。它对应的个人主体人格必然是片面的、非普遍的。

马克思曾指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的“基本经济事实”表明,物的世界的增值以人的世界的贬值为伐价(“物”的地位高于人的地位)第9这一分析是极其深刻的。以“人依赖物”为本质的市场经济,不可避免的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人依赖对象化的人的本质力量而成为独立的主体;另一方面依赖外化的相对独立的人的本质力量而变成物的奴隶、金钱的附属物。

这也就是市场经济对人的发展带来的正效应和负效应。资本主义以制度的形式维护个人私有资产和利己主义,必然强化市场经济对人的负效应,从而抑制人的发展;注重“社会标准”而蔑视“人的标准”,使物的世界增值人的世界贬值,形成“物”统治人的畸形现象。由此,必然导致个人主体人格的片面性和非普遍性。主体人格本来是既发展对象又发展自身的,但“物的统治”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造成了普遍的人的对象发展统治和制约人自身发展的特殊性质。人通过充当获取“物”、获取经济利润的工具来片面发展自己,而忽视和压抑积极的人的价值追求、独立创造精神、高尚的德性等主体人格素养的培育和全面发展。同时,由于全社会的个人私有财产至上和利己主义主导,使竞争必然普遍导致一些人的发展以牺牲另一些人的发展为代价。因而,片面的个人主体人格,是不能在全社会形成普遍的存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此有所不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把“物的依赖”与维护公有财产为主的财产体系和包含个人利益的集体主义相结合。这样,“物的依赖性”的两重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就有了新的表现方式。它既能使人充分地通过物来实现和确证自己,表征自己的主体地位;也能使人不再盲目地受物的支配,从而使物由于利于人的发展而显示其意义,这就必然导致“社会标准”和“人的标准”的统一。人的自主创造在为经济乃至社会发展奠定基础的同时,也为人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即通过社会财富的联合占有、社会保障体系的确立、集体主义的弘扬,促进每一个人的本性及其人格的重塑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应应健全、普遍的个人主体人格。“社会标准”和“人的标准”的统一使个人主体人格具有了对象发展与自身发展相统一的性质。人不仅能过充当手段、通过创造物、占有来确证自身的力量、表现自身的价值,而且要以人自己为目的去全面发展自身,表现人独立于物的意义和价值。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不是片面的而是健全的个人主体人格。

社会主义求实现人对物的自主创造、生产资料的联合占有、集体主义精神和每个人自由而平等发展的诸方面的统一。因此,每一个人主体人格建构和全社会一切人主体人格建构是互为前提、彼此一致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不仅是社会的、健全的个人主体人格的形象,而且是普遍的个人主体人格的形成。

如果说那种片面的、非普遍的个人主体人格,表现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局限性,那么健全、普遍的个人主体人格则表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及其优越性。显而易见,健全、普遍的个人主体人格的确立,既是对片面的、非普遍的个人主体人格的历史性超越,又是对共产主义阶段的,排除了反主体人格干扰的真正纯粹意义上的健全主体人格即全面发展的自由人格的历史性准备。

我认为,依据“社会标准”和“人的标准”的统一,也就是发展对象和发展人自身的统一,人作为手段和作为目的统一的原则确立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对应的,健全的个人主体人格的完整体系,当有以下六种人格构成要素:

1.博大的人格。它确指个人主体人格的人生意义层面。主要包括一个人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理想、信仰和执着的追求。博大的人格,表现着发展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历史阶段的人,基于世界历史性联系的,观照世界和人生的特殊视角。它以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理想追求作为生命的意义和精神的寄托。它有着既占有对象又超越对象的功利意义,既完善自身又超越自身的崇高境界,表现着心灵的博大和精神的深邃。事实也雄辩地说明,没有普遍的博大的人格的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的发展也难以达到它应有的历史高度。

2.独立的人格。它是指个人主体人格的个体价值层面。市场经济和人的相应发展内在需求的最根本的个体价值包括自立、自主、创造。自主的人,是在广泛的社会联系中占有类的本质,即运用人类获得的能力、财富来武装自己的人。这样的人才能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成为以独特的个性和功能,独立自主地创造物的主体。正是普遍的独立人格才能共同创造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与人的发展的物质和精神基础。个人独立人格的普遍形成,意味着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展现人作为人的无限潜在创造力。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的“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这里所说的人的一定程度的解放,我以为,首要的就是独立人格的形成。

3.自律的人格。它指谓个人主体人格的社会化层面。主要包括人依据规则、规范、规定所形成的自我约束、自我负责、自我尊重的意识、品格和行为。市场经济不仅是自主经济,而且是规范经济、竞争经济。它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则、契约来规范行为主体,使不同的主体在共同的规则中自主地、公平地竞争。这就需要行为人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自主参与竞争,时刻思忖自己的行为后果,并能确认和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力及人格尊严。这是维系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不可少的。譬如,再完备的市场规则也不会是没有漏洞的,倘若没有有着自律人格的人的自觉遵守,而仅仅依靠对违规行为的惩戒作保证,那是不堪设想的。至于人格尊严,如果没有行为主体的自我维护,仅仅依赖社会保障,那也是易于落空的。所以,自律人格的普遍存在,是市场经济有序运作的不可缺少的前提。同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对应的人的现代化,也需要自律人格的形成,这正是人与社会统一达到成熟程度的一种表现。

4.高尚的人格。它是指个人主体人格的道德层面。主要包括个人与他人的统一、个人与社会的统一,集中表现为个人与集体的统一,它表现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的、特殊的要求。既不同于资本主义所宣扬的利己主义,也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集体主义。利己主义坚持个人利益至上,以个人利益否定集体利益。传统的集体主义以集体利益代替个人利益。而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坚持以个人自立、个人发展为集体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坚持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一致的原则。当然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既不背离的方面,又有统一的关系。市场经济的交往方式,一方面既有利己的(个人是目的)也是利他的(个人又是手段),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正是体现了这一内在要求;另一方面利己和利他有时又是对立的,因而,市场经济容易滋生利己主义,导致道德沦丧。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它是对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自觉抑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内在要求使然。因此如果不造就普遍的高尚人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难以切实体现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5.健康的人格。它是指个人主体人格的社会心理层面。主要包括个体内部的心理协调和外部的心理协调。健康的人格,能自我协调,形成自信、向上、坚韧的特质,并能坦然面对顺利和挫折,能积极实现与社会环境的协调,具有豁达性、兼容性、融合性,能多角度看待人和事物,自觉的处理人际关系,努力做到对社会多样性的事物的认同。市场经济是开放性经济,是处于世界性联系的网络状的多向性经济。现代化的人亦应成为有着开放性、发散性思维和性格、具有健康人格的人。

6.审美人格。它是指个人主体人格的审美层面。主要包括创造美、欣赏美和发展自身。具有审美人格的人在自主创造对象时,不仅能观悟到自己的个性和才能,亦能感到作为主体的品性和力量,进而美化、塑造和发展自身。只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才有可能克服劳动的异化,造就全面发展的新人,形成审美人格。同时,审美人格的普遍形成,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前提。

以上,是在纯粹的或理想的意义上探讨市场经济乃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人格的对应性质和关系。然而至关重要的是进一步研究现实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中的人格塑造问题。

现代化的人和现代化的社会是在相互制约和作用中生成的。高素质的人和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双向建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但人是能动的主体,我们应该也可能通过人的自觉塑造来推进这一历史过程。

如果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应的是普遍的、健全的个人主体人格,那么我们在现阶段,就应该自觉地把健全的个人主体人格作为人格塑造的目标。当然这里谈的只是一般目标、“理想目标”,对不同社会阶层的人来讲还需要具体化、层次化,而具体实施时,尚需过程化、阶段化。同时,还必须指出,社会历史规律其实是一种趋势,正如马克思所说:“必然有某些起反作用的影响在发生作用,来阻挠和抵消这个一般规律的作用,使它只有趋势的性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和造就健全普遍的个人主体人格,健全普遍的个人主体人格必然支持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同样只能是一种趋势。我们只能也必须在现实的市场经济实践和现实的人格基础上自觉认识和推进这种趋势。

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普遍的健全的个人主体人格都不是凭空产生的。我们面对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由我国特殊的前市场经济转化而来,并将经历一种特殊的现代化过程。当然,市场经济和个人主体人格又在互相制约、互相影响中获得各自的发展。

基于此,我们来探讨目前健全的个人主体人格的塑造途径。如前述,马克思关于“人是人的最高本质”等一系列论述给我们的方法论启示就是,人自己的实践活动造就人的本性。因此,我国目前普遍的健全的个人主体人格的塑造,亦即社会主义新人的塑造,归根到底要通过体现新的时代特征的当代中国人的实践活动去实现。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在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型体制上取得的崭新突破是,明确提出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三结合”,即市场经济体制不仅同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的基本经济制度相结合,同社会主义新型民主法制的基本政治制度相结合,而且要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相结合。这种“三结合”就是具有当代中国时代特征的前所未有的实践活动,而自觉推进这种实践活动,也就是我国目前普遍的健全的个人主体人格塑造途径的根本前提。

从此前提出发,我以为,我国目前普遍的、健全的个人主体人格塑造的基本途径有三:其一,经济政治活动途径;其二,制度规范活动途径;其三,社会教育活动途径。

所谓经济政治活动途径,即全社会应自觉引导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和政治主体的政治行为向健康的方向转化,经济行为和政治行为的正当性、合理性是这种“引导”的首要要求。在市场经济尚不完善、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政治制度结合尚不完善的阶段,经济不正当行为、政治不正当行为极易发生,不是因噎废食,而是推进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经济〖CD2〗政治〖CD2〗文化”三结合,才能从根本上有效抑制经济、政治行为的不正当法。上述“引导”的又一要求是,培育和倡导社会主体植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行为和政治行为的主体人格精神心理。这也就是创造条件,引导社会主体从正当的经济行为和政治行为中“生长”出适应这种行为而又超越这种行为的主体人格素质。

而制度规范活动途径就是,全社会应引导外在规范作用向社会主体内在规范素质乃至主体人格素质的转化。这一引导的前提是制度规范的有效性。要致力于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三结合”的各项规章、制度从制定到有效实施的过渡期的缩短。制度规范的有效实现,直接训练、陶冶社会主体的规范意识和行为习惯。社会主体有了相当的“规范”素质基础,才可能深刻理解和领悟社会规范的意义和价值,进而生成主体人格的自律素质。具有此种人格素质的社会主体,不仅不会钻法律、制度、规范的空子,而且会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自动地而不是受遏制的守法、守规、守纪。

主体人格塑造的社会教育途径,主要是以正义经济精神的培育和弘扬为中介,在文化上突出三大精神支柱的巨大作用,造就社会主义的主体人格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