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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摊经济发展趋势范文

地摊经济发展趋势

地摊经济发展趋势范文第1篇

核心提示:一个建材企业的生存、发展的状况如何,取决于其企业产品在建材市场所占份额的多寡。所以,作为企业经营,研究和把握实现企业直接效益的市场终端走势,把与消费者打交道的"卖场"找准、搞活,就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课题。2002中国佛山陶博会期间本报参与组办的"中国陶瓷发展与未来高峰论坛"上,主讲专家刘景洲先生对中国建材市场的发展趋势作了精辟的分析,为听众带来了全新的思考和启迪。

2 我国建材市场经历上个世纪80年代的孕育萌芽,90年代的大发展。进入本世纪,全国经营面积在3000m

以上,年交易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材市场约有2500家,全年交易额达到2000亿元左右,约占全国建材市场需求总额的三分之二,已经形成名副其实的建材市场流通的主渠道。目前我国建材市场的管理模式是多元化格局。多数为门店集市型、摊位租赁型、超市管理型和混合型。摊位租赁型市场占绝大多数,约占90%以上。

从市场经营范围来看,有综合型市场,有专业型市场,也有以经营某一大类产品为主,其他产品为补充型市场。当前综合型市场虽占多数,但有特色的专业市场呈上升趋势。

摊位制市场的管理格局将出现新的模式。

现有摊位制市场管理,大部分是物业管理型;存在种种弊端,如商区布局零乱,交易行为不规范,纠纷多,购物环境差,市场信誉度低等,发展初期尚未形成竞争压力阶段尚可维持,但随着发展、竞争,这种管理模式,对内缺乏凝聚力,对外缺乏竞争力,是难以为继的。市场的管理从物业管理型向新的经营管理型发展是必然之势。

当前我国摊位制市场普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批发零售功能不清,二是市场占地规模大,三是市场中经营户小而多,四是市场的配送功能没有发挥出来,物流功能没有合理有效的分离出来。这些问题虽说是市场的培育、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但它影响着市场效率的提高,阻碍市场的发展,随着市场的逐步成熟规范,市场管理者和经营户都将提高效率,降低营销成本,扩展营销业务为目标,在这个内在动力作用下,必将促使市场各种功能合理有效地进行分离。其发展趋势大致是:

发展趋势之一,批零分工将逐步清楚。

发展趋势之二,大城市中的零售市场将向错位经营发展。大城市中市场布局比较密,为避免盲目竞争,在商品定位上将以特色来锁定各自的消费群。建材超市主要经营中档偏高档的商品。摊位制零售市场定位将向两极发展,城市中心的地区,向经营高、精、新商品,或向有特色专业市场发展、在城市边缘地区的市场,商品定位在中档偏低和常规建材产品上。一些著名品牌产品将开设专卖、专营店,在居民集中社区开设便民店,从而形成不同档次,不同营销方式,互为补充的新商区。

发展趋势之三,批发市场都盲目扩大经营面积,云集众多小商小户的状况将发生变化。通过竞争,一批经营有方的经营户将不断扩大,形成大经营户群,而经营乏术的小商小户将逐渐被淘汰。市场中的各大经营户与零售商、大户之间,逐步建立起相对稳定的营销网络,各自做大经营不同品牌商品。市场更加规范有序,交易环境、市容场貌得到根本的改善。

发展趋势之四,市场将向有特色的专业市场发展。而有特色的专业市场将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欢迎而得到发展。

发展趋势之五,物流作为一向独立的产业将越来越被人重视。建材产品,装饰材料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量大、自身重、价值低、物流费用在商品成本中占很大比重。降低物流成本,是提高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同时配送中心的发展,也呼唤高效率,低成本的物流产业。因此,物流从市场中的附属地位,将形成一个独立的专业化的、现代化的社会化的一个产业。

建材超市将得到较快的发展。

1996年我国第一家建材超市天津北方家居开业,它以全新的营销理念,先进的营销方式,科学规范的管理,方便舒适的购物环境,引起业内人士的关注。一时,国内掀起了一股超市热。5年多时间过去了,虽然天津北方家居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毕竟他是敢吃螃蟹的第一人。目前建材超市已近40家,分布在天津、北京、上海、南京、西安、成都、长沙、昆明、广州、沈阳、吉林、无锡、苏州、杭州、嘉兴、深圳等全国10多个城市。其中上海发展最快,已有35家,占全国二分之一。建材超市在我国出现不是偶然,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客观规律的反映。入世及与国际接轨,建材超市的发展当然也不会例外,也不能例外,从现有的经济基础,技术条件来看,既有国外几十年培育发展成功的经验,又有国内5年实践经验的借鉴,特别是在建材超市发展中,外资企业将占据重要位置,据专家们预测,从现在起我国建材超市将进入一个快速发展阶段,到2005年,全国建材超市将超过100家并将出现3到5个连锁经营集团。

地摊经济发展趋势范文第2篇

一线城市覆盖率更高,二线城市实销率更高

2011年,从我国一二线城市报纸总体发展状况来看,都市报品种繁多、竞争激烈,特别是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不仅报纸种类更多、更全,而且市场竞争也表现得更为胶着。根据世纪华文监测数据,2011年在一线城市,销量前几名的报纸的销售摊点覆盖率均达到了100%,而在二线城市以及三、四线城市,报刊亭规模相对较小,销售摊点覆盖率也明显不及一线城市。但是从实销率对比来看,一线城市由于市场过于饱和,竞争过于激烈,通常只有销量比较好的报纸能保持较好的实销率,而大部分报纸在发行市场上存在较大的压力。在二线、三线城市,由于报纸的竞争对手较少,零售终端规模不大,各报纸的平均实销率水平普遍高于一线城市。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重庆等一二线城市的都市报覆盖率水平在全国排名前列,这些城市的报业发行市场竞争也更加激烈。

华东地区:发行密度大,跨区发行

我国华东地区人口密度大、经济相对发达,都市报发行种类多、竞争激烈,跨省、跨区发行的都市报也较为常见,世纪华文监测华东地区都市报发行的城市包括上海、南京、杭州、合肥、青岛、无锡、常州、苏州、宁波、南通、济南等10余个城市,其中,上海、南京、杭州三个主要城市形成的长三角地区的都市报竞争市场更为激烈,对华东地区报业发行总量的贡献值最大。2011年,这三个城市的报纸销售规模带动了华东地区报纸发行的整体趋势,三地都市报发行市场基本稳定,部分城市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上升。

众所周知,长三角地区是以上海为龙头、江浙为两翼的经济区域,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经济总量规模最大、最具有发展潜力的经济板块。从目前长三角报纸发行市场特征来看,上海、南京、杭州等中心城市的报纸发行竞争市场既相互渗透,又相对独立。其渗透性主要体现在强势媒体从单一城市跨越省市的发行,例如江苏的《扬子晚报》,既在江苏全省覆盖发行,也在上海、安徽等邻边省市覆盖发行。由于长三角地区的报业竞争环境相对复杂,“两省一市”的报纸竞争市场又有其独立性,在市场竞争中逐渐形成了强弱分明的几大阵营。在上海,《新民晚报》、《新闻晨报》在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在江苏和浙江,《扬子晚报》、《都市快报》和《金陵晚报》分别占据销量领先。它们分别在各自的省市区域内与当地同类报纸进行竞争,却很少转向与长三角其他城市的媒体进行竞争。

华南地区:两个阶段,回升趋势明显

华南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福州、南昌及珠三角地区10多个三四级城市。珠三角地区的报业竞争是华南地区报业竞争的主体。《广州日报》、《羊城晚报》、《南方都市报》三大报纸发行竞争的战火在广州点燃,逐渐蔓延至珠三角10多个城市。从近几年珠三角报业发行走势来看,广州市场已经趋于饱和状态,而珠三角其他城市成为零售销量增长的主要区域。

近四年华南地区报业发行整体趋势基本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8年到2010年,在这一阶段,华南地区报业发行总量整体呈现下滑趋势,虽然2009年下半年出现一定的回升,但难以改变整体趋势;第二阶段是2010年至2011年,在这两年内发行总量出现回升迹象,虽然和2009年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但是从发展态势上看,呈现出一个积极的上升的过程。

广州是全国都市报市场竞争最激烈的城市之一,从近几年广州都市报发行市场走势来看,摊点平均销售率呈现下降趋势,而覆盖率则呈现上升趋势,这表明广州报业市场的饱和程度有所加大,销售摊点更密集、铺货量更大,必然导致单个摊点的销量出现被分流的现象。从报纸的实销率来看,近几年广州报纸的平均实销率维持在89%左右的水平,2011年上半年达到95.98%,这在一线城市中仍是比较高的水平。

西部地区:历经波动,总量上涨

西部地区的报业竞争并不亚于东部城市,包括重庆、成都、西安、乌鲁木齐、贵阳、泸州、绵阳、乐山等数十个城市。以成都,重庆两市为中心的成渝经济区报业市场竞争是华西地区报业竞争的主要环节,成渝经济区主要包括重庆、成都、乐山、绵阳、宜宾、泸州、南充等33个不同规模、不同等级的城市。在这一地区,重庆市场相对独立,四报争锋天下。成都两大报纸相争,以成都为基点,在四川全省展开争夺。西南地区的贵州、昆明等城市,西北地区的西安、乌鲁木齐等城市,报刊零售摊点规模和成都、重庆相比,有一定差距。

根据世纪华文监测数据,近几年西部地区的报业发行市场出现较大的波动。2008年~2010年,报业零售总量有下滑的趋势,而在2011年总量又出现攀升,甚至超过了几年前的市场规模,和东部城市相比,西部地区的报业发行市场不仅仅出现回升,而且总量有增长趋势。

在重庆市,四大报纸难分伯仲。但在长期的发行竞争中,各自都取得了明显的发展,也形成了重庆报业的市场特色。从2007年~2011年,重庆报业的整体平均销量基本呈现逐步上升的态势。

华北、东北地区:稳中有升,多报共存

华北、东北地区报业市场主要包括北京、天津、沈阳、哈尔滨、大连、石家庄、长春等10余个城市。除北京之外,其他城市的都市报种类相对较少,格局也基本稳定。分析近几年华北、东北地区报业发行市场的发展趋势,2008年以来报纸发行市场出现了一定的下降趋势,但也基本维持稳定。可喜的是,2011年全年,北京、沈阳等地区都市报市场总量出现上升,再次促进了华北、东北地区都市报整体发行市场的上升。

北京是华北地区的中心城市,近几年北京都市报市场相对稳定,数据显示2010年上半年,北京都市报整体平均销量为98.37份/摊,2010年下半年,整体平均销量增长到103.25份/摊,环比增长率为4.96%。2011年上半年,整体平均销量从103.25份/摊,上升至109.20份/摊,环比增长率为5.76%。从竞争格局上,北京市场“两早报、两晚报”主导了零售市场,而订阅市场上另有一番不同的竞争格局,总之,多报共存是北京报业市场的总体特征。

华中地区:市场趋稳,格局分明

华中地区包括郑州、长沙、武汉等城市,在郑州、长沙等城市,都市报发行市场往往表现出一份报纸独揽大部分市场份额,其他报纸远远追随的局面,这样的发行竞争毫无激烈可言,在零售格局上也趋向稳定。从世纪华文监测的数据来看,近几年华中地区报业发行市场没有大的起伏,只是从2010年开始,市场零售规模有缩减之势,多数报纸的销量不及以前,2011年则继续呈现下降局面。

以郑州为例,近几年报刊亭销售摊点规模变化不大,但报刊亭整体平均销量有下滑趋势,但同时,郑州都市报的覆盖率水平和实销率水平较往期出现了上升,2011年上半年其报纸覆盖率达到85%,实销率达到94.10%。

地摊经济发展趋势范文第3篇

关键词:流动摊贩 治理 法治

2014年4月22日19时20分许,在海口市国兴大道文坛路口,琼山区城管、联防队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与一对卖冷饮的摊贩夫妇发生冲突,摊贩李克明被打伤。李克明称,他被人摁倒在地殴打时,10岁的大儿子抱着一名打人者的腿,央求其不要殴打自己,反被对方喷不明液体。李克明的妻子称,4岁的小儿子也在混乱中走失。一名目击者称,事发时,确实有一名小孩抱着城管的腿。事发将近5个小时后,走失男孩被找到。琼山区城管有关负责人称,事发时双方确实发生冲突,但城管队员并未打人。目前,此事仍在进一步调查中。这是近期发生的一起因流动摊贩治理引发的暴力事件。城管与流动摊贩之间的矛盾冲突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明确流动摊贩的法律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使流动摊贩经济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流动摊贩的界定及其形成的原因

摊贩就是摆摊做买卖的小贩,流动摊贩指从事经营性活动,无固定经营场所、无国家颁发承认的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流动性大的人员。流动摊贩主要由以下几类人员构成:城市下岗人员、残疾人和特困户,进城务工人员,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大学生。从以上人员构成可以看出,流动摊贩主要由弱势群体构成,从事流动摊贩经营是为了生计的需要,世界各国都存在流动摊贩,这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流动摊贩的出现是社会发展进程中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随着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产生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为了维持生计,很多人成为流动摊贩。流动摊贩形成的原因可归纳如下:第一,摊贩经营有其优势。从事摊贩经营门槛很低,不需要租用店铺,也不需要缴纳各种税收,只要投入时间和劳动力就能够获得收益,这就使得经营成本降低,所卖商品价格低廉,拥有其固定的消费群体。第二,流动摊贩的存在适应了市场需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市场的规划设计并不能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给人们购物带来了很多不便。流动摊贩的存在解决了这一问题,摊贩走街串巷,方便了人们购物,同时流动摊贩不需要缴纳市场管理费等,所卖商品价格也低于市场价格,可谓是物美价廉。第三,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我国人口众多,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部分人失去工作。这些下岗失业人员由于年龄较大,学历不高,缺乏专业技能,但是肩负着家庭重担,从事摊贩经营成为其养家糊口的重要手段。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实现全覆盖,另外保障水平较低,很多情况下人们需要自己谋求生存手段。

二、流动摊贩治理面临的困境

第一,政府部门管理方面的困境。政府部门对流动摊贩的管理通过城管执法行为来实现,但是,我国尚未出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关于城管执法的方式和主体资格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执法过程中只能“借法执法”。另外,在执法手段上,以处罚为主,这就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流动摊贩生存困境更为艰难,容易激化城管与流动摊贩间的矛盾,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二,市场在资源配置上存在缺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更为激烈,市场在配置资源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也会导致分配不公,使贫富差距越拉越大。为了增强竞争力,很多企业强强联合,在市场中处于垄断地位,这进一步加剧了流动摊贩的生存困境。

第三,流动摊贩自身的困境。流动摊贩处于弱势地位,其法律意识淡薄,难以通过正当、合法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流动摊贩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为了增加收入,他们一般选择人群聚居区经营,缺乏统一组织,难以进行有效管理。

三、完善流动摊贩治理的法律思考

完善立法,规范城管执法行为,依法治理流动摊贩。流动摊贩的出现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强制取缔的方法并不足取,应当顺应社会发展趋势,承认其合法地位,明确其权利和义务,对流动摊贩进

行规范化管理。我国目前并没有城市管理的专门法律,城管执法依据散见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这就造成城管执法缺乏有效监管,暴力执法频现。因此,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经验,适时出台城市管理单行法,明确城管的法律地位,规定其执法范围,规范执法程序。

成立摊贩自治组织,保障摊贩合法权益。受我国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行政权力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通过城管治理流动摊贩有其合法性,但是未必能达到最好的效果,反而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可以建立摊贩自治组织,由该组织对流动摊贩进行管理,并向城管部门反映摊贩的诉求,保障其权益。同时,摊贩自治组织可以实时向流动摊贩宣传相关政策,并进行法律宣传,增强其法律意识,避免矛盾冲突的产生。

参考文献:

[1] 茹晓冬. 浅议流动摊贩的法律治理. 学理论,2012(17).

[2] 陈尉. 浅析城市流动摊贩治理中的城管执法困境. 法制与社会,2012(7).

[3] 汪地彻. 城市流动摊贩管理的法治化思考.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17).

[4] 何景亮,刘怀民,严海军. 城管执法权与摊贩生存权的探讨. 法制与社会,2012(7).

地摊经济发展趋势范文第4篇

食盐电解法因有多种市场需求旺盛、经济效益良好的联产品,选择定价方法与经营环境和期望目标有关。

我国氯碱行业传统的产品定价方法遵循劳动价值法则,将总成本分摊到电解液(烧碱)、氯气和氢气,由各自的分摊成本加合理利润形成各自的价格。在商品市场为卖方市场的时期,总成本分摊法则的合理性掩盖了它的局限性。进入买方市场以后,总成本分摊法则的局限性开始暴露,并逐渐被认识。

国际氯碱价格通行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商品市场法则,烧碱、氯气和氢气商品的定价以诸产品平衡销售和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逐步过渡到市场经济,以及氯碱行业碱氯不平衡矛盾的加剧和产品市场竞争的加剧,绝大多数氯碱企业均已意识到在商品销售环节采用国际氯碱通行的价格计算方法的必要性,因而,氯碱总成本分摊法则将逐步被局限在企业内部核算、计划和统计报表范畴。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营销价格策略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之一。企业建立氯碱商品价格的快速决策机制是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也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营销机构需要的价格快速决策机制呼唤建立氯碱销售价格模型网络,根据市场行情反馈的信息和企业生产与库存状况,迅速调整企业商品销售价格。这是氯碱企业在“转制”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企业相关产成品销售价格模型网络的基础是产品价格数学模型,而建立商品销售价格数学模型网络,需要首先选择商品定价方法。

一、定价方法

1、 我国氯碱行业成本核算办法

商品成本是生产中的物料投入和各种生产及摊销费用的货币表现形式的总称。制订氯碱成本核算办法的初衷,一是为了规范地综合反映氯碱企业生产状况和管理水平,便于同行业进行比较;二是作为制订氯碱产品价格的基础。

中国化工会计学会氯碱分会1994年12月颁布的《氯碱行业主要产品成本核算规程汇编》规定,企业需将氯碱总成本分摊到烧碱、氯气和氢气,且对不同的电解方法规定了不同的分摊比例(见表1)。

表1 氯碱成本分摊比例

电解方式 分摊比例/%

烧碱 氯气 氢气 合计

隔膜法 60 36 4 100

水银法 70 27 3 100

离子膜法 74 23 3 100

从表1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看法:

(1)同一种电解方法,因采用同一分摊比例,可以进行同类企业间的成本比较。由于不同的电解方法分摊比例不同,故不同电解方法之间的相同产品成本不具有可比性。

(2)分摊后,烧碱、氯气、氢气的制造成本各自独立,各自依据分摊的成本制定销售价格,盈亏独立核算。相关联产品的成本分割和价格独立的弊端,会表现为任一商品的销售不畅都会造成生产和销售失调,进而影响到企业运营。

(3)若不同的电解方法具有相同的氯碱制造成本,所反映出的离子膜法烧碱制造成本会比隔膜法高出23%以上,氯气成本只有隔膜法的63.9%,进一步造成不同电解方法的烧碱(含耗碱产品)之间、氯气(含耗氯产品)之间的制造成本差异与商品价格差异,不利于公平竞争。

综上所述,在现阶段,氯碱企业营销环节的商品定价,应该有针对性地规避成本核算规程的某些规定。

2、国际氯碱业“公制电化单位成本”概念

60年代以前,国际氯碱业烧碱需求大于氯气需求;70~80年代有机氯产品发展迅速,对氯的需求逐渐大于对烧碱的需求;90年代初期,世界环保呼声高涨,一些有机氯产品被怀疑具有致癌毒性(如氯溶剂)或被确定严重破坏水环境(如氯漂白)和大气环境(如氯氟烃),这对氯碱业造成严重冲击,《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将限期逐步停止生产和禁止使用

氯氟烃,发达国家饮用水和漂白用氯逐渐减少,从而导致氯气总需求量减少,影响到烧碱产量,使烧碱价格上扬:1986年底,氯气和烧碱价格分别为154~165$/t、和90~100$/h到1992年分别变为20~30$/t和220~240$/h碱氯需求矛盾的主导方面发生位移,造成氯价大跌而碱价上升。 1996年后,主要是由于EDC、VCM、PVC需求的快速增长,拉动氯需求增长速度超过碱需求增长速度,再次呈现氯短碱长。这种趋势一直延续到目前。

氯碱发展历史告诉我们,烧碱和氯气的需求平衡是相对短暂的,不平衡是经常的,矛盾的主导方面在历史上是经常变换的。碱氯需求不平衡,需要采用价格杠杆刺激市场,国际氯碱业通常是采用“公制电化单位成本(ECU)”作为标尺,动态地调整烧碱和氯气的销售价格:

1电化单位=氯气价格+1.1烧碱价格

对于以氧氯化法产EDC、VCM、PVC等为主要耗氯产品的工厂,或者其它氢气增值不大的公司(例如上海氯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等大企业)。采用这一公式动态地调整氯碱商品产销价格是基本正确的。转贴于

氯碱营销价格采用ECU作为标尺的主要好处是:

(1)由于烧碱和氯气(含衍生产品)的销售和生产经常处于不平衡状态,建立“ECU”标尺,有利于营销人员综合判断、主动交易、促进企业平衡生产。当氯长碱短时,营销人员可以以烧碱的销售价格快速推算氯气(含氯产品)的底价;当氯短碱长时,又可以以氯气(含氯产品)的销售价格快速推算烧碱的底价,或者综合计算氯碱(含衍生产品)价格变化对ECU的影响程度。

(2)根据测算,我国氯(氯产品折算量)进口量1997年为123万卜1998年达到174万匕预计今后若干年氯(产品)的进口仍然呈高速增长态势。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难以改变氯短碱长的行业状况,在争取烧碱出口和氯(产品)进口的商业活动中,也需要使用“ECU”作为标尺,推算企业烧碱出口能够承受的最低价格或者氯(产品)进口的最

高价格定位。

(3)以“ECU”作为标尺,还可以推算或判断我国氯碱业与国外氯碱业的某些差距。

二、建立我国氯碱企业营销用ECU标尺

我国有200多个大大小小的氯碱企业,多数企业规模不大,能够用一两种与ECU标尺相关联的商品主导企业命运的企业数量不多。即使是一个中小企业,也往往有多种(耗氯、耗氢、耗碱)商品,不能用一个简单的数学模型直接表达商品间的关联度,但均能够用简单的数学模型清晰地表达每一种商品与ECU标尺及其参数(碱、氯、氢)的关联度。因此,建立营销ECU标尺就显得很重要。我国碱、氯、氢制造总成本的计算方法与ECU计算办法基本一致。由于各个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参差不齐,生产外部环境存在差异,表现于氯碱生产过程的碱损失率、氯损失率等不尽相同。因此,各企业氯碱制造总成本和碱、氯、氢的价格系数均需依据成本核算,确定营销环境的ECU标尺时,烧碱价格的系数也不一定取1.1,是否忽略氢(产品)也需权衡。

电解反应平衡式:2NaCl+2H20=2NaOH + CL2十H2

理论平衡量: 117 36 80 71 2

理论产出比 1 0.8875 0.025

企业实际产出比 10.885之0.910 0.023~0.025

1电化单位=烧碱价格+(0.885~0.910)氯气价格+(0.023~0.025)氢气价格。

对于国内多数企业,收获1t氯的同时会收获1.10~1.13 t碱。碱氯产出比数值大小并不具体反映技术先进程度和企业管理水平,因为已经计入了碱、氯、氢生产环节产品收率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三、建立相关产品营销价格模型网络

我国企业碱、氯、氢的自用率和深加工水平差异很大。因此,氯碱企业除了根据生产实际为营销人员提供本企业简单的ECU数学模型和当前商品价格定位外,也需要以多种深加工商品价格数学模型为基础,以ECU数学模型为纽带,建立企业比较系统的氯碱(含衍生物)产品营销价格模型网络,用以指导销售和生产。

深加工商品价格数学模型,是将氯产品、碱产品、氢产品等营销价格与ECU价格数学模型的参数相关联:

商品(氯产品、碱产品、氢产品)价格变动值=原料消耗定额\原料(碱、氯、氢)价格变动值假定消耗定额不变,就可以迅速计算出若干种商品价格变动对ECU底价和销售期望值(销售收入、盈利)的影响,必要时采取应变措施,指导营销人员调整其他产品的价格定位。

以上只是一个思路,模型编制的繁简程度取决于期望目标的确定。

价格模型确立后,需派专人进行管理,并用反馈的市场信息和生产数据进行演练,根据企业目标及时提出合理调整价格的建议。

四、烧碱价格趋势展望

1、历史的回顾

90年代以前,我国氯(产品)消费市场低迷,生产技术落后,氯碱产量随着轻工、纺织耗碱量的增长而增长,氯(产品)需求不足制约着烧碱产量增长,每年都要进口一部分烧碱。因此,烧碱被确定为氯碱中的主导产品,电解成本分摊办法中烧碱就分摊了60%以上的综合制造成本。进入90年代,烧碱实现自给有余,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繁荣使氯(产品)需求增长速度高于烧碱需求增长速度,我国氯碱业经过短暂空前繁荣(1995年)的平衡生产期,很快过渡到了氯短碱长(1996年下半年明朗化)的时期。1998年下半年,受东南亚金融风暴的影响,国际氯碱市场低迷,世界VCM销售价大跌,又引发了我国大量进日或走私进口VCM和PVC,造成国内氯的需求也出现疲软的迹象,加之烧碱出口困难,国内氯碱价格开始全面滑坡,氯碱产量跌入低谷。 1999年上半年虽有回转的迹象,但不十分明显。

以上是近几年我国氯碱行业的总趋势,氯碱价格则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而变化(见表2)。

表2 基本氨碱产品出厂价格 元/t

年份 液碱(折100%) 固碱 液氯 盐酸(31%)

1990 1600 1900 900 280

1991 1700 2000 1000 310

1992 1700 2000 1200 350

1993 1700 2000 1400 450

1994 1750 2100 1600 500

1995 2200 2700 2200 680

1996 1800 2300 2200 650

1997 1600 2100 2000 600

1998 1500 2000 1800 550

1999 1600 2100 1900 500

2000 1200 2500 2800 500

2005 1800 2300 2800 500

地摊经济发展趋势范文第5篇

食盐电解法因有多种市场需求旺盛、经济效益良好的联产品,选择定价方法与经营环境和期望目标有关。

我国氯碱行业传统的产品定价方法遵循劳动价值法则,将总成本分摊到电解液(烧碱)、氯气和氢气,由各自的分摊成本加合理利润形成各自的价格。在商品市场为卖方市场的时期,总成本分摊法则的合理性掩盖了它的局限性。进入买方市场以后,总成本分摊法则的局限性开始暴露,并逐渐被认识。

国际氯碱价格通行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商品市场法则,烧碱、氯气和氢气商品的定价以诸产品平衡销售和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逐步过渡到市场经济,以及氯碱行业碱氯不平衡矛盾的加剧和产品市场竞争的加剧,绝大多数氯碱企业均已意识到在商品销售环节采用国际氯碱通行的价格计算方法的必要性,因而,氯碱总成本分摊法则将逐步被局限在企业内部核算、计划和统计报表范畴。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营销价格策略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之一。企业建立氯碱商品价格的快速决策机制是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也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营销机构需要的价格快速决策机制呼唤建立氯碱销售价格模型网络,根据市场行情反馈的信息和企业生产与库存状况,迅速调整企业商品销售价格。这是氯碱企业在“转制”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企业相关产成品销售价格模型网络的基础是产品价格数学模型,而建立商品销售价格数学模型网络,需要首先选择商品定价方法。

一、定价方法

1、 我国氯碱行业成本核算办法

商品成本是生产中的物料投入和各种生产及摊销费用的货币表现形式的总称。制订氯碱成本核算办法的初衷,一是为了规范地综合反映氯碱企业生产状况和管理水平,便于同行业进行比较;二是作为制订氯碱产品价格的基础。

中国化工会计学会氯碱分会1994年12月颁布的《氯碱行业主要产品成本核算规程汇编》规定,企业需将氯碱总成本分摊到烧碱、氯气和氢气,且对不同的电解方法规定了不同的分摊比例(见表1)。

表1 氯碱成本分摊比例

电解方式分摊比例/%烧碱氯气氢气合计隔膜法60364100水银法70273100离子膜法74233100从表1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看法:

(1)同一种电解方法,因采用同一分摊比例,可以进行同类企业间的成本比较。由于不同的电解方法分摊比例不同,故不同电解方法之间的相同产品成本不具有可比性。

(2)分摊后,烧碱、氯气、氢气的制造成本各自独立,各自依据分摊的成本制定销售价格,盈亏独立核算。相关联产品的成本分割和价格独立的弊端,会表现为任一商品的销售不畅都会造成生产和销售失调,进而影响到企业运营。

(3)若不同的电解方法具有相同的氯碱制造成本,所反映出的离子膜法烧碱制造成本会比隔膜法高出23%以上,氯气成本只有隔膜法的63.9%,进一步造成不同电解方法的烧碱(含耗碱产品)之间、氯气(含耗氯产品)之间的制造成本差异与商品价格差异,不利于公平竞争。

综上所述,在现阶段,氯碱企业营销环节的商品定价,应该有针对性地规避成本核算规程的某些规定。

2、国际氯碱业“公制电化单位成本”概念

60年代以前,国际氯碱业烧碱需求大于氯气需求;70~80年代有机氯产品发展迅速,对氯的需求逐渐大于对烧碱的需求;90年代初期,世界环保呼声高涨,一些有机氯产品被怀疑具有致癌毒性(如氯溶剂)或被确定严重破坏水环境(如氯漂白)和大气环境(如氯氟烃),这对氯碱业造成严重冲击,《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将限期逐步停止生产和禁止使用

氯氟烃,发达国家饮用水和漂白用氯逐渐减少,从而导致氯气总需求量减少,影响到烧碱产量,使烧碱价格上扬:1986年底,氯气和烧碱价格分别为154~165$/t、和90~100$/h到1992年分别变为20~30$/t和220~240$/h碱氯需求矛盾的主导方面发生位移,造成氯价大跌而碱价上升。 1996年后,主要是由于EDC、VCM、PVC需求的快速增长,拉动氯需求增长速度超过碱需求增长速度,再次呈现氯短碱长。这种趋势一直延续到目前。

氯碱发展历史告诉我们,烧碱和氯气的需求平衡是相对短暂的,不平衡是经常的,矛盾的主导方面在历史上是经常变换的。碱氯需求不平衡,需要采用价格杠杆刺激市场,国际氯碱业通常是采用“公制电化单位成本(ECU)”作为标尺,动态地调整烧碱和氯气的销售价格:

1电化单位=氯气价格+1.1烧碱价格

对于以氧氯化法产EDC、VCM、PVC等为主要耗氯产品的工厂,或者其它氢气增值不大的公司(例如上海氯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等大企业)。采用这一公式动态地调整氯碱商品产销价格是基本正确的。

氯碱营销价格采用ECU作为标尺的主要好处是:

(1)由于烧碱和氯气(含衍生产品)的销售和生产经常处于不平衡状态,建立“ECU”标尺,有利于营销人员综合判断、主动交易、促进企业平衡生产。当氯长碱短时,营销人员可以以烧碱的销售价格快速推算氯气(含氯产品)的底价;当氯短碱长时,又可以以氯气(含氯产品)的销售价格快速推算烧碱的底价,或者综合计算氯碱(含衍生产品)价格变化对ECU的影响程度。

(2)根据测算,我国氯(氯产品折算量)进口量1997年为123万卜1998年达到174万匕预计今后若干年氯(产品)的进口仍然呈高速增长态势。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难以改变氯短碱长的行业状况,在争取烧碱出口和氯(产品)进口的商业活动中,也需要使用“ECU”作为标尺,推算企业烧碱出口能够承受的最低价格或者氯(产品)进口的最

高价格定位。

(3)以“ECU”作为标尺,还可以推算或判断我国氯碱业与国外氯碱业的某些差距。

二、建立我国氯碱企业营销用ECU标尺

我国有200多个大大小小的氯碱企业,多数企业规模不大,能够用一两种与ECU标尺相关联的商品主导企业命运的企业数量不多。即使是一个中小企业,也往往有多种(耗氯、耗氢、耗碱)商品,不能用一个简单的数学模型直接表达商品间的关联度,但均能够用简单的数学模型清晰地表达每一种商品与ECU标尺及其参数(碱、氯、氢)的关联度。因此,建立营销ECU标尺就显得很重要。我国碱、氯、氢制造总成本的计算方法与ECU计算办法基本一致。由于各个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参差不齐,生产外部环境存在差异,表现于氯碱生产过程的碱损失率、氯损失率等不尽相同。因此,各企业氯碱制造总成本和碱、氯、氢的价格系数均需依据成本核算,确定营销环境的ECU标尺时,烧碱价格的系数也不一定取1.1,是否忽略氢(产品)也需权衡。

电解反应平衡式:2NaCl+2H20=2NaOH + CL2十H2

理论平衡量: 117 36 80 71 2

理论产出比 1 0.8875 0.025

企业实际产出比 10.885之0.910 0.023~0.025

1电化单位=烧碱价格+(0.885~0.910)氯气价格+(0.023~0.025)氢气价格。

对于国内多数企业,收获1t氯的同时会收获1.10~1.13 t碱。碱氯产出比数值大小并不具体反映技术先进程度和企业管理水平,因为已经计入了碱、氯、氢生产环节产品收率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三、建立相关产品营销价格模型网络

我国企业碱、氯、氢的自用率和深加工水平差异很大。因此,氯碱企业除了根据生产实际为营销人员提供本企业简单的ECU数学模型和当前商品价格定位外,也需要以多种深加工商品价格数学模型为基础,以ECU数学模型为纽带,建立企业比较系统的氯碱(含衍生物)产品营销价格模型网络,用以指导销售和生产。

深加工商品价格数学模型,是将氯产品、碱产品、氢产品等营销价格与ECU价格数学模型的参数相关联:

商品(氯产品、碱产品、氢产品)价格变动值=原料消耗定额\原料(碱、氯、氢)价格变动值假定消耗定额不变,就可以迅速计算出若干种商品价格变动对ECU底价和销售期望值(销售收入、盈利)的影响,必要时采取应变措施,指导营销人员调整其他产品的价格定位。

以上只是一个思路,模型编制的繁简程度取决于期望目标的确定。

价格模型确立后,需派专人进行管理,并用反馈的市场信息和生产数据进行演练,根据企业目标及时提出合理调整价格的建议。

四、烧碱价格趋势展望

1、历史的回顾

90年代以前,我国氯(产品)消费市场低迷,生产技术落后,氯碱产量随着轻工、纺织耗碱量的增长而增长,氯(产品)需求不足制约着烧碱产量增长,每年都要进口一部分烧碱。因此,烧碱被确定为氯碱中的主导产品,电解成本分摊办法中烧碱就分摊了60%以上的综合制造成本。进入90年代,烧碱实现自给有余,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繁荣使氯(产品)需求增长速度高于烧碱需求增长速度,我国氯碱业经过短暂空前繁荣(1995年)的平衡生产期,很快过渡到了氯短碱长(1996年下半年明朗化)的时期。1998年下半年,受东南亚金融风暴的影响,国际氯碱市场低迷,世界VCM销售价大跌,又引发了我国大量进日或走私进口VCM和PVC,造成国内氯的需求也出现疲软的迹象,加之烧碱出口困难,国内氯碱价格开始全面滑坡,氯碱产量跌入低谷。 1999年上半年虽有回转的迹象,但不十分明显。

以上是近几年我国氯碱行业的总趋势,氯碱价格则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而变化(见表2)。

表2 基本氨碱产品出厂价格 元/t

年份液碱(折100%)固碱液氯盐酸(31%)19901600190090028019911700200010003101992170020001200350199317002000140045019941750210016005001995220027002200680199618002300220065019971600210020006001998150020001800550199916002100190050020001200250028005002005180023002800500

地摊经济发展趋势范文第6篇

食盐电解法因有多种市场需求旺盛、经济效益良好的联产品,选择定价方法与经营环境和期望目标有关。

我国氯碱行业传统的产品定价方法遵循劳动价值法则,将总成本分摊到电解液(烧碱)、氯气和氢气,由各自的分摊成本加合理利润形成各自的价格。在商品市场为卖方市场的时期,总成本分摊法则的合理性掩盖了它的局限性。进入买方市场以后,总成本分摊法则的局限性开始暴露,并逐渐被认识。

国际氯碱价格通行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商品市场法则,烧碱、氯气和氢气商品的定价以诸产品平衡销售和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逐步过渡到市场经济,以及氯碱行业碱氯不平衡矛盾的加剧和产品市场竞争的加剧,绝大多数氯碱企业均已意识到在商品销售环节采用国际氯碱通行的价格计算方法的必要性,因而,氯碱总成本分摊法则将逐步被局限在企业内部核算、计划和统计报表范畴。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营销价格策略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之一。企业建立氯碱商品价格的快速决策机制是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也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营销机构需要的价格快速决策机制呼唤建立氯碱销售价格模型网络,根据市场行情反馈的信息和企业生产与库存状况,迅速调整企业商品销售价格。这是氯碱企业在“转制”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企业相关产成品销售价格模型网络的基础是产品价格数学模型,而建立商品销售价格数学模型网络,需要首先选择商品定价方法。

一、定价方法

1、我国氯碱行业成本核算办法

商品成本是生产中的物料投入和各种生产及摊销费用的货币表现形式的总称。制订氯碱成本核算办法的初衷,一是为了规范地综合反映氯碱企业生产状况和管理水平,便于同行业进行比较;二是作为制订氯碱产品价格的基础。

中国化工会计学会氯碱分会1994年12月颁布的《氯碱行业主要产品成本核算规程汇编》规定,企业需将氯碱总成本分摊到烧碱、氯气和氢气,且对不同的电解方法规定了不同的分摊比例(见表1)。

表1氯碱成本分摊比例

电解方式分摊比例/%

烧碱氯气氢气合计

隔膜法60364100

水银法70273100

离子膜法74233100

从表1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看法:

(1)同一种电解方法,因采用同一分摊比例,可以进行同类企业间的成本比较。由于不同的电解方法分摊比例不同,故不同电解方法之间的相同产品成本不具有可比性。

(2)分摊后,烧碱、氯气、氢气的制造成本各自独立,各自依据分摊的成本制定销售价格,盈亏独立核算。相关联产品的成本分割和价格独立的弊端,会表现为任一商品的销售不畅都会造成生产和销售失调,进而影响到企业运营。

(3)若不同的电解方法具有相同的氯碱制造成本,所反映出的离子膜法烧碱制造成本会比隔膜法高出23%以上,氯气成本只有隔膜法的63.9%,进一步造成不同电解方法的烧碱(含耗碱产品)之间、氯气(含耗氯产品)之间的制造成本差异与商品价格差异,不利于公平竞争。

综上所述,在现阶段,氯碱企业营销环节的商品定价,应该有针对性地规避成本核算规程的某些规定。

2、国际氯碱业“公制电化单位成本”概念

60年代以前,国际氯碱业烧碱需求大于氯气需求;70~80年代有机氯产品发展迅速,对氯的需求逐渐大于对烧碱的需求;90年代初期,世界环保呼声高涨,一些有机氯产品被怀疑具有致癌毒性(如氯溶剂)或被确定严重破坏水环境(如氯漂白)和大气环境(如氯氟烃),这对氯碱业造成严重冲击,《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将限期逐步停止生产和禁止使用

氯氟烃,发达国家饮用水和漂白用氯逐渐减少,从而导致氯气总需求量减少,影响到烧碱产量,使烧碱价格上扬:1986年底,氯气和烧碱价格分别为154~165$/t、和90~100$/h到1992年分别变为20~30$/t和220~240$/h碱氯需求矛盾的主导方面发生位移,造成氯价大跌而碱价上升。1996年后,主要是由于EDC、VCM、PVC需求的快速增长,拉动氯需求增长速度超过碱需求增长速度,再次呈现氯短碱长。这种趋势一直延续到目前。

氯碱发展历史告诉我们,烧碱和氯气的需求平衡是相对短暂的,不平衡是经常的,矛盾的主导方面在历史上是经常变换的。碱氯需求不平衡,需要采用价格杠杆刺激市场,国际氯碱业通常是采用“公制电化单位成本(ECU)”作为标尺,动态地调整烧碱和氯气的销售价格:

1电化单位=氯气价格+1.1烧碱价格

对于以氧氯化法产EDC、VCM、PVC等为主要耗氯产品的工厂,或者其它氢气增值不大的公司(例如上海氯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等大企业)。采用这一公式动态地调整氯碱商品产销价格是基本正确的。

氯碱营销价格采用ECU作为标尺的主要好处是:

(1)由于烧碱和氯气(含衍生产品)的销售和生产经常处于不平衡状态,建立“ECU”标尺,有利于营销人员综合判断、主动交易、促进企业平衡生产。当氯长碱短时,营销人员可以以烧碱的销售价格快速推算氯气(含氯产品)的底价;当氯短碱长时,又可以以氯气(含氯产品)的销售价格快速推算烧碱的底价,或者综合计算氯碱(含衍生产品)价格变化对ECU的影响程度。

(2)根据测算,我国氯(氯产品折算量)进口量1997年为123万卜1998年达到174万匕预计今后若干年氯(产品)的进口仍然呈高速增长态势。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难以改变氯短碱长的行业状况,在争取烧碱出口和氯(产品)进口的商业活动中,也需要使用“ECU”作为标尺,推算企业烧碱出口能够承受的最低价格或者氯(产品)进口的最

高价格定位。版权所有

(3)以“ECU”作为标尺,还可以推算或判断我国氯碱业与国外氯碱业的某些差距。

二、建立我国氯碱企业营销用ECU标尺

我国有200多个大大小小的氯碱企业,多数企业规模不大,能够用一两种与ECU标尺相关联的商品主导企业命运的企业数量不多。即使是一个中小企业,也往往有多种(耗氯、耗氢、耗碱)商品,不能用一个简单的数学模型直接表达商品间的关联度,但均能够用简单的数学模型清晰地表达每一种商品与ECU标尺及其参数(碱、氯、氢)的关联度。因此,建立营销ECU标尺就显得很重要。我国碱、氯、氢制造总成本的计算方法与ECU计算办法基本一致。由于各个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参差不齐,生产外部环境存在差异,表现于氯碱生产过程的碱损失率、氯损失率等不尽相同。因此,各企业氯碱制造总成本和碱、氯、氢的价格系数均需依据成本核算,确定营销环境的ECU标尺时,烧碱价格的系数也不一定取1.1,是否忽略氢(产品)也需权衡。

电解反应平衡式:2NaCl+2H20=2NaOH+CL2十H2

理论平衡量:1173680712

理论产出比10.88750.025

企业实际产出比10.885之0.9100.023~0.025

1电化单位=烧碱价格+(0.885~0.910)氯气价格+(0.023~0.025)氢气价格。

对于国内多数企业,收获1t氯的同时会收获1.10~1.13t碱。碱氯产出比数值大小并不具体反映技术先进程度和企业管理水平,因为已经计入了碱、氯、氢生产环节产品收率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三、建立相关产品营销价格模型网络

我国企业碱、氯、氢的自用率和深加工水平差异很大。因此,氯碱企业除了根据生产实际为营销人员提供本企业简单的ECU数学模型和当前商品价格定位外,也需要以多种深加工商品价格数学模型为基础,以ECU数学模型为纽带,建立企业比较系统的氯碱(含衍生物)产品营销价格模型网络,用以指导销售和生产。

深加工商品价格数学模型,是将氯产品、碱产品、氢产品等营销价格与ECU价格数学模型的参数相关联:

商品(氯产品、碱产品、氢产品)价格变动值=原料消耗定额\原料(碱、氯、氢)价格变动值假定消耗定额不变,就可以迅速计算出若干种商品价格变动对ECU底价和销售期望值(销售收入、盈利)的影响,必要时采取应变措施,指导营销人员调整其他产品的价格定位。

以上只是一个思路,模型编制的繁简程度取决于期望目标的确定。

价格模型确立后,需派专人进行管理,并用反馈的市场信息和生产数据进行演练,根据企业目标及时提出合理调整价格的建议。

四、烧碱价格趋势展望

1、历史的回顾

90年代以前,我国氯(产品)消费市场低迷,生产技术落后,氯碱产量随着轻工、纺织耗碱量的增长而增长,氯(产品)需求不足制约着烧碱产量增长,每年都要进口一部分烧碱。因此,烧碱被确定为氯碱中的主导产品,电解成本分摊办法中烧碱就分摊了60%以上的综合制造成本。进入90年代,烧碱实现自给有余,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繁荣使氯(产品)需求增长速度高于烧碱需求增长速度,我国氯碱业经过短暂空前繁荣(1995年)的平衡生产期,很快过渡到了氯短碱长(1996年下半年明朗化)的时期。1998年下半年,受东南亚金融风暴的影响,国际氯碱市场低迷,世界VCM销售价大跌,又引发了我国大量进日或走私进口VCM和PVC,造成国内氯的需求也出现疲软的迹象,加之烧碱出口困难,国内氯碱价格开始全面滑坡,氯碱产量跌入低谷。1999年上半年虽有回转的迹象,但不十分明显。

以上是近几年我国氯碱行业的总趋势,氯碱价格则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而变化(见表2)。

表2基本氨碱产品出厂价格元/t

年份液碱(折100%)固碱液氯盐酸(31%)

199016001900900280

1991170020001000310

1992170020001200350

1993170020001400450

1994175021001600500

1995220027002200680

1996180023002200650

1997160021002000600

1998150020001800550

1999160021001900500

2000120025002800500

2005180023002800500

地摊经济发展趋势范文第7篇

一、新技术、新方法、新情况使传统的成本核算方法受到冲击

现行成本会计中普遍使用的制造成本法已不适用于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以制造费用的分配为例,在传统的制造业企业,直接人工所占的比重较大,制造费用占的比重较小,对制造费用的分配一般采用生产工时比例法。但是,在先进制造环境下,大量人工被机器取代,制造费用大比例上升。据调查,70年前的间接费用仅为直接人工成本的50%~60%,而现今该比例提高到了400%~500%。产品成本结构如此重大的变化,使得传统的数量基础成本计算(如以工时、机时为基础的成本分摊方法)不能准确分配制造费用,导致不同产品之间的成本转移,即高估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成本,低估知识密集型产品成本。继而影响产品成本计算的准确性,不能为企业产品决策和成本控制提供正确有用的成本会计信息。适时制生产方式的出现使得倒推成本法应运而生。所谓适时生产是指在生产需要时才购进零部件或有顾客需求时才生产产品,从而使存货保持在最低水平。在存货水平很低的情况下,会计人员为简化存货计价,可以采用倒推成本法。就是当产品完工或销售时,倒过头来计算在产品、产成品等生产成本的方法。这与传统的成本计算方法正好相反。但在采用适时制的企业,从收到原材料到产品制成所耗用的时间大大缩短,而且期末存货量也变得很小,使得传统的分批法或分步法详细记录各类存货的必要性受到怀疑。由成本效益原则,对少量的存货做详尽精确追溯,无疑得不偿失。为了克服上述问题,倒推成本法便应运而生。在知识经济社会,生产高度自动化,客户的需求也呈多样化趋势,企业大批量地生产将被客户特定的、个性化需求所取代,企业在生产组织与安排上必须体现出适应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同时,技术的进步,使产品生产周期大大缩短,生产周期与成本计算期可能始终一致,适用于大量大批生产的分步法和品种法的使用空间会大大降低。

二、知识经济时代成本会计的发展趋势

(一)改进无形资产的核算知识经济社会中无形资产的内容越来越多,除了我们熟知的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之外还有企业品牌、服务品牌、业务伙伴、融资关系、长期顾客、职工的教育状况、业务能力、工作能力以及企业文化等等。这些无形资产已构成企业资产的主体部分,成为企业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如果仍像过去那样简单地将将无形资产按其价值和规定的期限摊入管理费用,已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因而必须改进现行的无形资产核算办法。首先,对于产品形成有重大影响的无形资产,比如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应按其摊销额计入产品成本;其次,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品销售、企业形象有影响的无形资产,如商标权、特许权、服务品牌等仍采用原来的方法,即摊销计入管理费用对于职工教育状况、工作能力、业务能力等人力资源则应摊销记入成本。此外,由于科技创新层出不穷,知识资产更新换代较快,因而应调整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和方法,可以像当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那样采用快速摊销的办法。

(二)改进人力资源支出的核算在现行制度中只是把工资薪金、福利费等与人力资源的有关的支出按照人员所属部门的不同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现如今,人力资源已成为现代企业的主要资源,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源泉和根本。其支出形式也多种多样,这就决定了会计核算对人力资源支出必须足够重视,那种不分支出性质,一律计入当期损益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人力资源成本项目及资本化将是未来成本会计研究的的侧重点之一。按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将企业对人力资源的投资进行划分。把与取得当期收益有关的支出如工资薪金、福利费、社保费等仍按职工所属部门计入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对于收益期超过一年以上的人力资源支出如培训支出等则予以资本化,通过分期摊销的形式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中。

(三)改进产品成本构成项目1.产品的研发支出应计入产品成本。一直以来,产品的研发支出是作为期间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的,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既然研发是直接与产品的生产相关的,其支出也必然应该计入产品的成本。2.增设环保支出成本项目。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和我国环境状况恶化的现实,治理环境污染是企业不可推卸的责任,企业对环保方面的投入必将越来越大,因此在成本项目中增设反应环保支出的成本项目,可以促使企业增强环保意识,节约资源。3.增设知识资本摊销成本项目。以知识为基础的专利权、商标权、商誉、计算机软件、人才引进与开发等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的比例大大增加,这一点在高新技术企业尤为突出。如前所述,将对于产品的形成有重大影响的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和人力资源资本化的摊销额计入产品成本,以反映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

地摊经济发展趋势范文第8篇

食盐电解法因有多种市场需求旺盛、经济效益良好的联产品,选择定价方法与经营环境和期望目标有关。

我国氯碱行业传统的产品定价方法遵循劳动价值法则,将总成本分摊到电解液(烧碱)、氯气和氢气,由各自的分摊成本加合理利润形成各自的价格。在商品市场为卖方市场的时期,总成本分摊法则的合理性掩盖了它的局限性。进入买方市场以后,总成本分摊法则的局限性开始暴露,并逐渐被认识。

国际氯碱价格通行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商品市场法则,烧碱、氯气和氢气商品的定价以诸产品平衡销售和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逐步过渡到市场经济,以及氯碱行业碱氯不平衡矛盾的加剧和产品市场竞争的加剧,绝大多数氯碱企业均已意识到在商品销售环节采用国际氯碱通行的价格计算方法的必要性,因而,氯碱总成本分摊法则将逐步被局限在企业内部核算、计划和统计报表范畴。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营销价格策略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之一。企业建立氯碱商品价格的快速决策机制是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也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营销机构需要的价格快速决策机制呼唤建立氯碱销售价格模型网络,根据市场行情反馈的信息和企业生产与库存状况,迅速调整企业商品销售价格。这是氯碱企业在“转制”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企业相关产成品销售价格模型网络的基础是产品价格数学模型,而建立商品销售价格数学模型网络,需要首先选择商品定价方法。

一、定价方法

1、我国氯碱行业成本核算办法

商品成本是生产中的物料投入和各种生产及摊销费用的货币表现形式的总称。制订氯碱成本核算办法的初衷,一是为了规范地综合反映氯碱企业生产状况和管理水平,便于同行业进行比较;二是作为制订氯碱产品价格的基础。

中国化工会计学会氯碱分会1994年12月颁布的《氯碱行业主要产品成本核算规程汇编》规定,企业需将氯碱总成本分摊到烧碱、氯气和氢气,且对不同的电解方法规定了不同的分摊比例(见表1)。

(1)同一种电解方法,因采用同一分摊比例,可以进行同类企业间的成本比较。由于不同的电解方法分摊比例不同,故不同电解方法之间的相同产品成本不具有可比性。

(2)分摊后,烧碱、氯气、氢气的制造成本各自独立,各自依据分摊的成本制定销售价格,盈亏独立核算。相关联产品的成本分割和价格独立的弊端,会表现为任一商品的销售不畅都会造成生产和销售失调,进而影响到企业运营。

(3)若不同的电解方法具有相同的氯碱制造成本,所反映出的离子膜法烧碱制造成本会比隔膜法高出23%以上,氯气成本只有隔膜法的63.9%,进一步造成不同电解方法的烧碱(含耗碱产品)之间、氯气(含耗氯产品)之间的制造成本差异与商品价格差异,不利于公平竞争。

综上所述,在现阶段,氯碱企业营销环节的商品定价,应该有针对性地规避成本核算规程的某些规定。

2、国际氯碱业“公制电化单位成本”概念

60年代以前,国际氯碱业烧碱需求大于氯气需求;70~80年代有机氯产品发展迅速,对氯的需求逐渐大于对烧碱的需求;90年代初期,世界环保呼声高涨,一些有机氯产品被怀疑具有致癌毒性(如氯溶剂)或被确定严重破坏水环境(如氯漂白)和大气环境(如氯氟烃),这对氯碱业造成严重冲击,《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将限期逐步停止生产和禁止使用

氯氟烃,发达国家饮用水和漂白用氯逐渐减少,从而导致氯气总需求量减少,影响到烧碱产量,使烧碱价格上扬:1986年底,氯气和烧碱价格分别为154~165$/t、和90~100$/h到1992年分别变为20~30$/t和220~240$/h碱氯需求矛盾的主导方面发生位移,造成氯价大跌而碱价上升。1996年后,主要是由于EDC、VCM、PVC需求的快速增长,拉动氯需求增长速度超过碱需求增长速度,再次呈现氯短碱长。这种趋势一直延续到目前。

氯碱发展历史告诉我们,烧碱和氯气的需求平衡是相对短暂的,不平衡是经常的,矛盾的主导方面在历史上是经常变换的。碱氯需求不平衡,需要采用价格杠杆刺激市场,国际氯碱业通常是采用“公制电化单位成本(ECU)”作为标尺,动态地调整烧碱和氯气的销售价格:

1电化单位=氯气价格+1.1烧碱价格

对于以氧氯化法产EDC、VCM、PVC等为主要耗氯产品的工厂,或者其它氢气增值不大的公司(例如上海氯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等大企业)。采用这一公式动态地调整氯碱商品产销价格是基本正确的。

氯碱营销价格采用ECU作为标尺的主要好处是:

(1)由于烧碱和氯气(含衍生产品)的销售和生产经常处于不平衡状态,建立“ECU”标尺,有利于营销人员综合判断、主动交易、促进企业平衡生产。当氯长碱短时,营销人员可以以烧碱的销售价格快速推算氯气(含氯产品)的底价;当氯短碱长时,又可以以氯气(含氯产品)的销售价格快速推算烧碱的底价,或者综合计算氯碱(含衍生产品)价格变化对ECU的影响程度。

(2)根据测算,我国氯(氯产品折算量)进口量1997年为123万卜1998年达到174万匕预计今后若干年氯(产品)的进口仍然呈高速增长态势。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难以改变氯短碱长的行业状况,在争取烧碱出口和氯(产品)进口的商业活动中,也需要使用“ECU”作为标尺,推算企业烧碱出口能够承受的最低价格或者氯(产品)进口的最

高价格定位。

(3)以“ECU”作为标尺,还可以推算或判断我国氯碱业与国外氯碱业的某些差距。

二、建立我国氯碱企业营销用ECU标尺

我国有200多个大大小小的氯碱企业,多数企业规模不大,能够用一两种与ECU标尺相关联的商品主导企业命运的企业数量不多。即使是一个中小企业,也往往有多种(耗氯、耗氢、耗碱)商品,不能用一个简单的数学模型直接表达商品间的关联度,但均能够用简单的数学模型清晰地表达每一种商品与ECU标尺及其参数(碱、氯、氢)的关联度。因此,建立营销ECU标尺就显得很重要。我国碱、氯、氢制造总成本的计算方法与ECU计算办法基本一致。由于各个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参差不齐,生产外部环境存在差异,表现于氯碱生产过程的碱损失率、氯损失率等不尽相同。因此,各企业氯碱制造总成本和碱、氯、氢的价格系数均需依据成本核算,确定营销环境的ECU标尺时,烧碱价格的系数也不一定取1.1,是否忽略氢(产品)也需权衡。

电解反应平衡式:2NaCl+2H20=2NaOH+CL2十H2

理论平衡量:1173680712

理论产出比10.88750.025

企业实际产出比10.885之0.9100.023~0.025

1电化单位=烧碱价格+(0.885~0.910)氯气价格+(0.023~0.025)氢气价格。

对于国内多数企业,收获1t氯的同时会收获1.10~1.13t碱。碱氯产出比数值大小并不具体反映技术先进程度和企业管理水平,因为已经计入了碱、氯、氢生产环节产品收率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三、建立相关产品营销价格模型网络

我国企业碱、氯、氢的自用率和深加工水平差异很大。因此,氯碱企业除了根据生产实际为营销人员提供本企业简单的ECU数学模型和当前商品价格定位外,也需要以多种深加工商品价格数学模型为基础,以ECU数学模型为纽带,建立企业比较系统的氯碱(含衍生物)产品营销价格模型网络,用以指导销售和生产。

加工商品价格数学模型,是将氯产品、碱产品、氢产品等营销价格与ECU价格数学模型的参数相关联:

商品(氯产品、碱产品、氢产品)价格变动值=原料消耗定额\原料(碱、氯、氢)价格变动值假定消耗定额不变,就可以迅速计算出若干种商品价格变动对ECU底价和销售期望值(销售收入、盈利)的影响,必要时采取应变措施,指导营销人员调整其他产品的价格定位。

以上只是一个思路,模型编制的繁简程度取决于期望目标的确定。

价格模型确立后,需派专人进行管理,并用反馈的市场信息和生产数据进行演练,根据企业目标及时提出合理调整价格的建议。

四、烧碱价格趋势展望

1、历史的回顾

90年代以前,我国氯(产品)消费市场低迷,生产技术落后,氯碱产量随着轻工、纺织耗碱量的增长而增长,氯(产品)需求不足制约着烧碱产量增长,每年都要进口一部分烧碱。因此,烧碱被确定为氯碱中的主导产品,电解成本分摊办法中烧碱就分摊了60%以上的综合制造成本。进入90年代,烧碱实现自给有余,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繁荣使氯(产品)需求增长速度高于烧碱需求增长速度,我国氯碱业经过短暂空前繁荣(1995年)的平衡生产期,很快过渡到了氯短碱长(1996年下半年明朗化)的时期。1998年下半年,受东南亚金融风暴的影响,国际氯碱市场低迷,世界VCM销售价大跌,又引发了我国大量进日或走私进口VCM和PVC,造成国内氯的需求也出现疲软的迹象,加之烧碱出口困难,国内氯碱价格开始全面滑坡,氯碱产量跌入低谷。1999年上半年虽有回转的迹象,但不十分明显。

以上是近几年我国氯碱行业的总趋势,氯碱价格则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而变化(见表2)。

地摊经济发展趋势范文第9篇

报纸零售现状

放眼国内外,都市类报纸的零售皆呈现萎缩态势,如美国《纽约时报》零售占总发行量的40%,家庭投递占60%。而在20年前,其零售占90%,家庭投递仅占10%。世界发行量最大的日本《读卖新闻》,发行量的99%由投递员投送到订户,零售所占甚微。

山东省都市类报纸零售近年呈逐年下降趋势。以济南地区《齐鲁晚报》发行为例,零售状况如下。

(一)报纸零售结构

报纸的零售结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即征订与零售比例、零售读者的构成、渠道及终端、零售覆盖率和销售率等。

1.征订与零售比例:2003~2006年征订零售比例约为40∶60,2007年征订零售比例各占一半,2009年征订零售比例为63:37,2010年为65:35,2011年为67:33,2012年为73:27,2013年更高达88:12。以上数据表明,都市类报纸的征订逐年增长,零售逐年下降,征订与零售比例发生明显逆转。

2.零售读者的构成:随着新媒体的发展,零售受众面在逐渐变窄,高学历、学生和公司白领等群体的读者流失较多。零售读者以流动人口、进城务工人员及老人为主,其中大部分老人以订阅为主。

3.渠道及终端:济南地区的零售渠道包括邮局报亭、自办发行批发商、零售摊点、超市以及候车大厅等特殊场所。报摊是报纸零售终端,是济南地区零售网络的重要节点,也是报纸零售最敏感的神经末梢。

4.零售覆盖率和销售率:覆盖率是衡量报纸零售网络布局以及销售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覆盖率高有助于提高销售率和报纸影响力。近几年,报摊数量的大量减少致使零售区域相应缩小,零售区域只分布在部分居民小区及某些支道旁边。零售覆盖率的大大降低导致实销率下降。

(二)报纸零售价格

报纸的零售价格通常由报社自行定价或同城同类报纸联盟定价,属生产者自主行为,而非市场确定。零售价格一般高于征订价格。以《齐鲁晚报》为例,零售价格除周二1元/份外,平时0.5元/份,全年零售价大约210元/份,而2013年征订优惠价为150元/份(另赠4张价值为12元的百脉泉水票,或半年生活日报1份,价值75元),正价为216元/份(其中,赠6张12元百脉泉水票,或全年生活日报1份,价值150元),2012年订阅价为150元/份(另赠6张价值10元的百脉泉水票,或全年生活日报1份,价值150元)。对读者而言,订阅要划算得多。

零售下降的原因

零售之所以出现日渐衰落态势,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新兴媒体的迅猛发展,给报纸发行特别是零售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新兴媒体无论是在传播速度、传播方式、互动性、信息量、满足受众多元化需求,还是阅读成本等各个方面,都是纸质媒体所无法比拟的,市场分众化现象愈加明显。如今,手机、平板电脑等数字产品的出现,使得报纸发行尤其是报纸零售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寒冬,这是零售下降的主要原因。

(二)城市化建设的升级改造。对主要区域进行治理整顿,取缔了大量的零售摊点,零售终端减少导致报纸覆盖率大大降低。

(三)报纸征订的价格优势、出门购买与“投递到户”发行方式的差别以及天气等原因,使得一部分零售读者转化为订阅客户。

(四)人们出行方式的改变给零售带来影响。随着汽车的普及,一部分人不再乘公交车或骑自行车上班,买报不再是顺便的事,况且办公室又有互联网,所以买报的人少了,造成零售读者大批流失。

(五)报摊数量减少。由于零售报摊露天经营,居无定所,打游击战,工作环境恶劣,加之卖量不断减少等原因,造成报摊数量减少。从零售报摊的数量看,2004年济南市约有3000个固定报摊和流动报摊,现在市区报摊存有量约1000个左右。从单个报摊每日售报量看,原来日售80~100份《齐鲁晚报》的报摊司空见惯,现在日售30~50份《齐鲁晚报》就很不错了。从报摊收入的构成看,原来是以报养摊,现在变成以出售杂货养摊,单纯零售报纸已难以维持生计,这与人力成本不断上涨的趋势形成明显反差,这种变化在整个都市类报纸中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普遍性。

(六)零售受政治形势、天气变化、自然因素以及个人原因等影响较大,数量不稳定。而订阅就好得多,一旦订阅,在一个时期内订户就相对稳定。另外,征订的另一个好处是可以订户预先付款,报款不仅落袋为安,而且能带来一定的财务收益。

(七)价格因素也是零售减少的一个原因。零售价格高于征订价格,促使一部分零售客户转化为征订客户。

进入稳定期后,征订量的大小是一张报纸吸引读者眼球和培养读者忠诚度的一个重要尺度。在报业王国日本,主要大报98%以上的发行量是采用送报上门的“宅配制”完成的,零售和邮发极少。况且,征订量大能使报纸的发行量稳定,传阅效果好,报社还可提前回收报款。

由以上可知,零售减少是报纸发行的大势所趋。但是零售作为发行的两种重要形式之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且有其继续存在的必然性及合理性。

征订与零售的关系以及零售存在的意义

(一)征订与零售的关系

征订与零售是报纸发行的两种基本形式,二者都很重要,缺一不可,但在报纸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时期可能出现不同的侧重点。

零售在开发报纸的潜在订户,以及扩大报纸影响力和品牌形象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往往是零售比较好的报纸,才有比较大的订阅量,不少报纸甚至主要靠零售发行。在报纸创办初期,基本上没有稳定的订户,报纸的发行主要靠零售,这时就必须把零售放在特别重要的地位。报纸一旦到了发行的稳定期,或者说当报纸的发行量已经比较大的时候,报纸发行就应该转向以征订为主。因为征订模式可以减少浪费,并且征订客户一般是报纸的“有效发行”,即这部分订户是最有消费能力的群体,是广告主抢夺的重点部分。

美国报纸发行的历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早期美国报纸零售所占比例较大,但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报纸征订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并已经成为多数报纸发行的主体力量。但必须明确的是,征订和零售两种模式应该贯穿于报纸发行的始终,两者都应该受到充分重视。征订是基础,是报纸发行得以稳定的根本保障,零售是十分重要的发行渠道,是促进和推进报纸发行迈上新台阶的重要促销手段。即使美国的《纽约时报》,其零售仍然占总发行量的40%,这也是一个绝对不可忽视的发行量,必须高度重视。

这说明,征订和零售两种方式互相依靠,不可分割,有人把两者的关系形象地描述为“无征不稳,无零不活”,就是强调两种发行方式的特点和重要性。但是,从报纸的发展阶段来看,报纸发行已进入征订为主、零售为辅的新阶段。

(二)零售存在的意义

概括起来,零售的重要性有三:

1.于办报效率而言,零售是扩大报纸影响力与阅读率的平台。

2.于发行利益而言,零售拉动征订与总体发行量的增长。

3.于广告策略而言,零售能拉动广告量与广告效果及广告价格。

零售升级转型的路径选择

零售状况不容乐观,面对严峻形势,零售欲守土开疆,化“危”为“机”,只有升级转型方是突破现状的途径。

(一)找准发行定位。目前国内大多数都市类报纸属于低端定位,这在报业发展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有效,但是当报业发展较为成熟时,则很难吸引到精英广告客户,所以都市类报纸要调整发行战略,细分市场,向专业定位、分众定位发展,才能改善发行结构,提高发行质量,产生更大的广告效应。

(二)报摊升级转型。作为现有零售终端——报摊,已不再适应城市化升级改造建设发展的需要,事实上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影响市容市貌,因此报摊要“退路进厅”,由室外移向室内,同时增加经营项目,提高增收能力,以促进报纸销售。

(三)拓宽零售渠道。售报终端不能局限于报摊,要加大超市、便利店、连锁店等大型店面的发行力度。这方面,《齐鲁晚报》在济南地区统一银座超市的零售已做了有益探索,效果明显。国外报刊如《纽约时报》在这些大型店面的售报已占到零售总量的70%,过去占优势的报刊亭因其规模小、政府管制多等劣势,逐步居于补充地位。

(四)强化重点区域。扩大在高档社区、机场、车站、高校等高端、密集、流动人口多的区域及窗口场所受众中的影响力,提高报纸占有率。

(五)创新策划手段。可与超市、连锁店甚至肯德基、麦当劳及其它大型快餐店等多种商家,以DM广告置换报纸的方式进行战略合作,共同协作开展“来购物三年或五年看报不花钱”、“吃肯德基(麦当劳)得一份报纸”等活动,商家可根椐会员的消费水平赠报,此种做法也可推广到社区物业等多个领域进行嫁接。这不仅可增加报纸销售量,提高报纸影响力,同时还具有一定的排他性,扼制同类报纸在这些区域的销售。

(六)强化数字化建设。把报纸网络版纳入发行规划,拓展网上阅读项目,实施的前提是对数据库进行升级改造,建立“以读者为中心,以数字为平台,以终端为控制”的现行体系。如美国发行量最大的几张报纸《华尔街日报》、《今日美国》和《纽约时报》等逾半数的发行量是靠数字版、网络版和移动应用程序实现的。

(七)开发多媒体阅报。在酒店、机场、候车大厅以及高档社区等人口密集、高端读者集中的区域,开发利用阅报栏的独特价值,变阅报栏为受众购报体验的窗口。当今已进入消费体验时代,培养读者的阅读习惯,使之对报纸形成依赖,阅报栏建设不仅是报纸自我展示与推广的终端,而且不失为提高报纸覆盖率、销售率的新举措。

地摊经济发展趋势范文第10篇

一、什么是街头摊贩占道经营

研究“占道经营”首先要界定什么是占道经营。不难发现,在政府部门的公告,电视、报纸的新闻报导中,“占道经营”一词几乎总是与“集中整治”、“治理”、“取缔”等词语同时出现。城市管理部门清理整治的占道经营行为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沿街店铺利用门前空地或道路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城管部门通常称之为“伸舌头”);二是街头摊贩利用路边空地或广场等公共空间从事简单的商品交易的行为。本文主要将第二种情况,即小商小贩在城市街头的贩卖活动(即街头摊贩的占道经营)作为研究对象,运用相关的公共管理理论进行公共利益辨析,其原因有三:一是根据相关的统计资料显示,在发生的占道经营情况中,90%以上为小商小贩的街头贩卖活动;二是占道经营治理中所积累的矛盾和出现的暴力抗法等问题也主要来自于对街头摊贩的取缔行动中;三是街头摊贩主要由下岗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无法进入正规部门就业的弱势群体构成,关注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对其所从事的占道经营活动进行研究,对于在城市管理中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明确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及其选择原因的基础上,本文给出“街头摊贩占道经营”的定义:城市无稳定职业者为获得经济收入以满足自身或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利用城市路边空地、广场、绿地等开放的城市公共空间,所从事的小规模的未得到政府主管部门认可和保护的商品经营活动。

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从业人员:实施占道经营的街头摊贩来自于“城市无稳定职业”群体。按户籍属性区分,这一群体由两部分人组成:一是以下岗失业职工为主的具有城市户籍的无稳定职业人员,二是进城务工的农村转移劳动力。

(二)从业动机:街头摊贩限于自身条件,迫于生计而实施占道经营行为,其动机是“获得经济收入以满足自身或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其在主观上并不存在破坏市容环境等公共利益的故意,其在客观上弥补了城市商业网点覆盖能力的不足,方便了市民生活。

(三)经营地点:城市路边空地、广场、绿地等开放的城市公共空间。这是本文所研究的占道经营问题在空间上的规定性:一是本文的研究范围仅限于城市;二是占道经营的实施地点为城市中开放的公共空间。而如何发挥城市公共空间除通行能力之外的多种用途,从而彰显城市特色、增添城市魅力、增加就业机会、恢复城市活力正日益为城市管理研究者所重视。

(四)行业特点:“小规模的”“商品经营”活动。街头摊贩在学历、年龄、劳动技能等方面大多处于劣势,难以进入正规部门就业,所以其从事的占道经营活动具有技术要求低、投入少、规模小、见效快的行业特点,而这一非正规就业形式为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五)政府态度:街头摊贩的占道经营活动“未得到政府主管部门认可保护”,属于违法行为,因而受到城市管理部门反复的清理取缔。在政府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占道经营取缔过程中,城市管理者与摊贩之间积累了一定的矛盾。

从“街头摊贩占道经营”定义这五个方面的内容可以看出,摊贩实施占道经营是在自身生存能力和就业条件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为维持生计而进行的一种“自我救济”方式,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违法的行为,但本身并不存在“违法”的故意。而政府部门为了维护市容环境等公共利益,对其反复加以取缔,致使以弱势群体为主的摊贩群体在难以找到其他生活出路的情况下,与政府部门维护市容环境的执法权之间产生了矛盾,并且发生了一些暴力冲突和流血事件,从而使占道经营治理问题成为一个值得认真思考和研究的社会问题。

二、运用公共管理理念分析街头摊贩占道经营活动

从城市管理部门的角度出发,维护城市的美好环境应该是符合大多数市民的公共利益的,而市民却对城管执法人员在占道经营治理中的执法行为颇多指责,对被查处的街头摊贩则抱有深切的同情。城市管理部门认为,他们代表的是广大市民的利益,数以百万计的市民与一个城市中存在的数以万计的街头摊贩来比,自然是大多数。也就是说,城市管理部门的“取缔占道经营”行动代表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可为什么依法行事的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执法行为却陷入令“多数人”和“少数人”都不满意的境地呢?其实,仅仅将占道经营视为一种违法行为还远远不够,该问题的边界已远远超越了违法和执法简单认识,我们还要从这种行为实施者的生存状况,摊贩经济的存在对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重新审视占道经营问题。本文将分别运用“需求层次理论”、“帕累托改进原则”和“外部性分析”来论述:维护公共利益不能成为城市驱逐摊贩的理由。

(一)摊贩从事占道经营的需求层次理论分析

马斯洛的需要 层次理论指出,人都潜藏着从低到高五种不同层次的需要,这五种需要依次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情感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人在不同的时期表现出来的各种需要的迫切程度是不同的。人的最迫切的需要才是激励人行动的主要原因和动力。一般来说,某一层次的需要相对满足了,才会向高一层次发展,追求更高一层次的需要就成为驱使行为的动力。那么,街头摊贩处于需求层次理论所给出的哪一个需要层次,他们就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我们首先要对占道经营从业者即街头摊贩的在社会生活中所处阶层和生存状况进行分析。根据中国科学院“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课题组的分析,将当前中国社会划分十大阶层,这十大阶层分别为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市无业、失业、半失业阶层。占道经营从业者群体显然属于十大阶层的最底一层,城市无业、失业、半失业者是城市中最贫困的群体。该群体的普遍特征是“四低”:低学历、低劳动技能、低收入、低社会保障(或者根本不享受任何社会保障)。他们明显处于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所描述的最低层,即生理需要层面,他们成为街头摊贩的主要原因和动力,就是因为占道经营几乎无进入门槛和技能要求,成本低、见效快,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满足最低的生存需要。我国春秋时期的政治家管仲曾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与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要求商贩在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尚难以解决的情况下,为保证市容市貌来放弃为自己提供生活来源的“霍布森选择”是并不现实的。

(二)在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要体现“帕累托改进”原则

城市管理者取缔占道经营并不是为一己之私,他们也是在维护公共利益。那么,我们在这里需要辨析一下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代表哪些人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是否可以在以保护多数人利益的名义下变得无足轻重呢?关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并没有一个被大家普遍认可的概念。但在以下几个方面上是被普遍认同的:一是公共利益并非仅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也是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当少数人的利益因所谓的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失的时候,需要对受损一方进行必要的补偿,通过这种补偿来实现或者说接近达到有人受益而无人受损的帕累托改进。

目前城市中的摊贩群体主要由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力构成,他们不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化进程的受益者。改革是世界和历史潮流,我们的国家和民族要想获得永续发展,只有坚持继续深化改革。改革使国力迅速增强,经济迅猛发展,但我们也要注意到,在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得以提升的同时,有些人成为改革所必须付出的代价的一部分,他们并未在改革中获益,而是加入了无稳定职业群体的行列。根据帕累托改进“有人受益而无人受损”的原则,他们理应得到相应的补偿,理应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维持正常的生活。但目前尚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小,覆盖率低,大部分城市非正规就业者还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因此,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走上街头,成为摊贩,以这种“自我救济”的方式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从城市管理部门的角度出发,维护城市的美好环境应该是符合大多数市民的公共利益的,而市民却对城管执法人员在占道经营治理中的执法行为颇多指责,对被查处的街头摊贩则抱有深切的同情。城市管理部门认为,他们代表的是广大市民的利益,数以百万计的市民与一个城市中存在的数以万计的街头摊贩来比,自然是大多数。也就是说,城市管理部门的“取缔占道经营”行动代表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可为什么依法行事的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执法行为却陷入令“多数人”和“少数人”都不满意的境地呢?其实,仅仅将占道经营视为一种违法行为还远远不够,该问题的边界已远远超越了违法和执法简单认识,我们还要从这种行为实施者的生存状况,摊贩经济的存在对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重新审视占道经营问题。本文将分别运用“需求层次理论”、“帕累托改进原则”和“外部性分析”来论述:维护公共利益不能成为城市驱逐摊贩的理由。

(一)摊贩从事占道经营的需求层次理论分析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指出,人都潜藏着从低到高五种不同层次的需要,这五种需要依次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情感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人在不同的时期表现出来的各种需要的迫切程度是不同的。人的最迫切的需要才是激励人行动的主要原因和动力。一般来说,某一层次的需要相对满足了,才会向高一层次发展,追求更高一层次的需要就成为驱使行为的动力。那么,街头摊贩处于需求层次理论所给出的哪一个需要层次,他们就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我们首先要对占道经营从业者即街头摊贩的在社会生活中所处阶层和生存状况进行分析。根据中国科学院“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课题组的分析,将当前中国社会划分十大阶层,这十大阶层分别为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市无业、失业、半失业阶层。占道经营从业者群体显然属于十大阶层的最底一层,城市无业、失业、半失业者是城市中最贫困的群体。该群体的普遍特征是“四低”:低学历、低劳动技能、低收入、低社会保障(或者根本不享受任何社会保障)。他们明显处于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所描述的最低层,即生理需要层面,他们成为街头摊贩的主要原因和动力,就是因为占道经营几乎无进入门槛和技能要求,成本低、见效快,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满足最低的生存需要。我国春秋时期的政治家管仲曾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与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要求商贩在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尚难以解决的情况下,为保证市容市貌来放弃为自己提供生活来源的“霍布森选择”是并不现实的。

(二)在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要体现“帕累托改进”原则

城市管理者取缔占道经营并不是为一己之私,他们也是在维护公共利益。那么,我们在这里需要辨析一下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代表哪些人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是否可以在以保护多数人利益的名义下变得无足轻重呢?关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并没有一个被大家普遍认可的概念。但在以下几个方面上是被普遍认同的:一是公共利益并非仅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也是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当少数人的利益因所谓的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失的时候,需要对受损一方进行必要的补偿,通过这种补偿来实现或者说接近达到有人受益而无人受损的帕累托改进。

目前城市中的摊贩群体主要由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力构成,他们不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化进程的受益者。改革是世界和历史潮流,我们的国家和民族要想获得永续发展,只有坚持继续深化改革。改革使国力迅速增强,经济迅猛发展,但我们也要注意到,在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得以提升的同时,有些人成为改革所必须付出的代价的一部分,他们并未在改革中获益,而是加入了无稳定职业群体的行列。根据帕累托改进“有人受益而无人受损”的原则,他们理应得到相应的补偿,理应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维持正常的生活。但目前尚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小,覆盖率低,大部分城市非正规就业者还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因此,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走上街头,成为摊贩,以这种“自我救济”的方式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社会中的一部分在大多数人的利益得到提升的同时,自身利益受到损失,他们理应通过社会保障体系得到相应的补偿,在这种补偿尚不到位的情况下,“帕累托改进”原则并未得以实现,如果政府和社会对于他们的“自我救济”行为给予宽容、理解和引导,允许摊贩通过自食其力解决生存危机,我们可以将这种解决办法作为目前无法真正实现利益补偿情况下的一种补救措施,从而能够在最大程度上趋近于“帕累托改进原则”,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街头摊贩占道经营的外部性分析

占道经营对城市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所产生的不利影响是这一行为的负外部性,消除这一负外部性正是城市管理部门取缔摊贩的理由。多年以来,城市管理部门以运动的方式对占道经营行为采取了一轮又一轮的取缔行动,每一轮集中整治,城市管理部门都力图通过“毕其功于一役”的方式消除这一“城市顽症”。但是,城市政府部门忽略了这一“占道经营”本身的正外部性。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产生的城市困难群体和城市化进程中流入城市的农村转移劳动力成为城市中无稳定职业的困难群体,而由于我国近年的高经济增长并未带来高就业增长,这一群体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会保持一定的规模。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对这一群体的覆盖率非常低,他们在难以进入正规部门就业的同时,无法靠社会保障体系中满足其个人和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城市无稳定职业群体中就业一部分具有劳动能力者选择进入非正规就业领域以实现“自营就业”,在非正规就业的方式选择上,成为街头摊贩的进入门限最低,见效最快,几乎是就业能力较低的困难群体的最可能做出的选择。根据世界劳工组织的调查,成为街头摊贩是进行非正规就业的主要方式。而这种“自我救济”对于缓解就业压力、减轻政府负担、保持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这正是占道经营行为所具有的巨大的“正外部性”。本文认为,这一正外部性远远大于其负外部性,而城市管理部门恰恰是忽略了或者说低估了街头摊贩存在的巨大的正外部性,而试图以行政强制手段彻底铲除占道经营现象的行为以消除其负面影响。但是,强制取缔的措施在使城市市容环境得以改善的同时,却迫使众多以“占道经营”来实现自我救济的摊贩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谋生方式。摊贩群体在无法实现自我救济又难以得到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其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没有办法得到满足。本文认为,街头摊贩在合理范围内存在其正外部性是明显的,而城市管理部门在退路进厅没有真正到位的情况下,采取行政强制手段取缔摊贩是在进行一场损失大于收益的“负和博弈”,其结果是得不偿失的。因此,政府部门在制定占道经营治理政策时,应重新认识街头摊贩的存在对于社会生活的积极意义,通过规范、引导摊贩的经营活动,体现城市治理以人为本的理念,从而使摊贩经济为方便市民生活、保障摊贩的基本生存需要而发挥积极作用。 网

三、政府部门在占道经营治理中的作用

城市治理的指导思想应该是便民而不是治民,这一指导思想在占道经营治理中尤为重要。这里的“民”是包括生活在某一区域内的所有的人,当然也包括这一城市中的街头摊贩。摊贩群体与生活在同一城市中的其他人一样,也需要生存,也有老人需要照顾,也有孩子需要上学,也有喜怒哀乐,也有生老病死。但他们又与城市中的很多人不同,他们来自于城市中生活最贫困的群体,他们夏天头顶烈日,冬天冒着严寒,从事着这个城市中最辛苦、最没有保障的工作。他们用自己的劳动为市民带来了生活的方便,同时获得维持自己和家人最基本生存需要的微薄收入,他们属于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他们需要来自全社会的特别是政府部门的关怀和帮助。

城市治理要体现便民原则,城市管理领域中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占道经营治理更是如此。在占道经营治理中,要切实以“便民”而不是“治民”为指导思想,在方便城市居民生活和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前提下,对摊贩的经济行为进行规范管理,而不是以行政强制手段而进行取缔,这样才能在城市管理、占道经营治理当中真正体现“便民”原则,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地摊经济发展趋势范文第11篇

一、什么是街头摊贩占道经营

研究“占道经营”首先要界定什么是占道经营。不难发现,在政府部门的公告,电视、报纸的新闻报导中,“占道经营”一词几乎总是与“集中整治”、“治理”、“取缔”等词语同时出现。城市管理部门清理整治的占道经营行为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沿街店铺利用门前空地或道路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城管部门通常称之为“伸舌头”);二是街头摊贩利用路边空地或广场等公共空间从事简单的商品交易的行为。本文主要将第二种情况,即小商小贩在城市街头的贩卖活动(即街头摊贩的占道经营)作为研究对象,运用相关的公共管理理论进行公共利益辨析,其原因有三:一是根据相关的统计资料显示,在发生的占道经营情况中,90%以上为小商小贩的街头贩卖活动;二是占道经营治理中所积累的矛盾和出现的暴力抗法等问题也主要来自于对街头摊贩的取缔行动中;三是街头摊贩主要由下岗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无法进入正规部门就业的弱势群体构成,关注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对其所从事的占道经营活动进行研究,对于在城市管理中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明确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及其选择原因的基础上,本文给出“街头摊贩占道经营”的定义:城市无稳定职业者为获得经济收入以满足自身或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利用城市路边空地、广场、绿地等开放的城市公共空间,所从事的小规模的未得到政府主管部门认可和保护的商品经营活动。

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从业人员:实施占道经营的街头摊贩来自于“城市无稳定职业”群体。按户籍属性区分,这一群体由两部分人组成:一是以下岗失业职工为主的具有城市户籍的无稳定职业人员,二是进城务工的农村转移劳动力。

(二)从业动机:街头摊贩限于自身条件,迫于生计而实施占道经营行为,其动机是“获得经济收入以满足自身或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其在主观上并不存在破坏市容环境等公共利益的故意,其在客观上弥补了城市商业网点覆盖能力的不足,方便了市民生活。

(三)经营地点:城市路边空地、广场、绿地等开放的城市公共空间。这是本文所研究的占道经营问题在空间上的规定性:一是本文的研究范围仅限于城市;二是占道经营的实施地点为城市中开放的公共空间。而如何发挥城市公共空间除通行能力之外的多种用途,从而彰显城市特色、增添城市魅力、增加就业机会、恢复城市活力正日益为城市管理研究者所重视。

(四)行业特点:“小规模的”“商品经营”活动。街头摊贩在学历、年龄、劳动技能等方面大多处于劣势,难以进入正规部门就业,所以其从事的占道经营活动具有技术要求低、投入少、规模小、见效快的行业特点,而这一非正规就业形式为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五)政府态度:街头摊贩的占道经营活动“未得到政府主管部门认可保护”,属于违法行为,因而受到城市管理部门反复的清理取缔。在政府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占道经营取缔过程中,城市管理者与摊贩之间积累了一定的矛盾。

从“街头摊贩占道经营”定义这五个方面的内容可以看出,摊贩实施占道经营是在自身生存能力和就业条件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为维持生计而进行的一种“自我救济”方式,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违法的行为,但本身并不存在“违法”的故意。而政府部门为了维护市容环境等公共利益,对其反复加以取缔,致使以弱势群体为主的摊贩群体在难以找到其他生活出路的情况下,与政府部门维护市容环境的执法权之间产生了矛盾,并且发生了一些暴力冲突和流血事件,从而使占道经营治理问题成为一个值得认真思考和研究的社会问题。

二、运用公共管理理念分析街头摊贩占道经营活动

从城市管理部门的角度出发,维护城市的美好环境应该是符合大多数市民的公共利益的,而市民却对城管执法人员在占道经营治理中的执法行为颇多指责,对被查处的街头摊贩则抱有深切的同情。城市管理部门认为,他们代表的是广大市民的利益,数以百万计的市民与一个城市中存在的数以万计的街头摊贩来比,自然是大多数。也就是说,城市管理部门的“取缔占道经营”行动代表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可为什么依法行事的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执法行为却陷入令“多数人”和“少数人”都不满意的境地呢?其实,仅仅将占道经营视为一种违法行为还远远不够,该问题的边界已远远超越了违法和执法简单认识,我们还要从这种行为实施者的生存状况,摊贩经济的存在对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重新审视占道经营问题。本文将分别运用“需求层次理论”、“帕累托改进原则”和“外部性分析”来论述:维护公共利益不能成为城市驱逐摊贩的理由。

(一)摊贩从事占道经营的需求层次理论分析

马斯洛的需要 层次理论指出,人都潜藏着从低到高五种不同层次的需要,这五种需要依次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情感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人在不同的时期表现出来的各种需要的迫切程度是不同的。人的最迫切的需要才是激励人行动的主要原因和动力。一般来说,某一层次的需要相对满足了,才会向高一层次发展,追求更高一层次的需要就成为驱使行为的动力。那么,街头摊贩处于需求层次理论所给出的哪一个需要层次,他们就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我们首先要对占道经营从业者即街头摊贩的在社会生活中所处阶层和生存状况进行分析。根据中国科学院“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课题组的分析,将当前中国社会划分十大阶层,这十大阶层分别为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市无业、失业、半失业阶层。占道经营从业者群体显然属于十大阶层的最底一层,城市无业、失业、半失业者是城市中最贫困的群体。该群体的普遍特征是“四低”:低学历、低劳动技能、低收入、低社会保障(或者根本不享受任何社会保障)。他们明显处于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所描述的最低层,即生理需要层面,他们成为街头摊贩的主要原因和动力,就是因为占道经营几乎无进入门槛和技能要求,成本低、见效快,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满足最低的生存需要。我国春秋时期的政治家管仲曾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与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要求商贩在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尚难以解决的情况下,为保证市容市貌来放弃为自己提供生活来源的“霍布森选择”是并不现实的。

(二)在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要体现“帕累托改进”原则

城市管理者取缔占道经营并不是为一己之私,他们也是在维护公共利益。那么,我们在这里需要辨析一下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代表哪些人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是否可以在以保护多数人利益的名义下变得无足轻重呢?关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并没有一个被大家普遍认可的概念。但在以下几个方面上是被普遍认同的:一是公共利益并非仅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也是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当少数人的利益因所谓的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失的时候,需要对受损一方进行必要的补偿,通过这种补偿来实现或者说接近达到有人受益而无人受损的帕累托改进。

目前城市中的摊贩群体主要由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力构成,他们不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化进程的受益者。改革是世界和历史潮流,我们的国家和民族要想获得永续发展,只有坚持继续深化改革。改革使国力迅速增强,经济迅猛发展,但我们也要注意到,在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得以提升的同时,有些人成为改革所必须付出的代价的一部分,他们并未在改革中获益,而是加入了无稳定职业群体的行列。根据帕累托改进“有人受益而无人受损”的原则,他们理应得到相应的补偿,理应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维持正常的生活。但目前尚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小,覆盖率低,大部分城市非正规就业者还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因此,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走上街头,成为摊贩,以这种“自我救济”的方式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从城市管理部门的角度出发,维护城市的美好环境应该是符合大多数市民的公共利益的,而市民却对城管执法人员在占道经营治理中的执法行为颇多指责,对被查处的街头摊贩则抱有深切的同情。城市管理部门认为,他们代表的是广大市民的利益,数以百万计的市民与一个城市中存在的数以万计的街头摊贩来比,自然是大多数。也就是说,城市管理部门的“取缔占道经营”行动代表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可为什么依法行事的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执法行为却陷入令“多数人”和“少数人”都不满意的境地呢?其实,仅仅将占道经营视为一种违法行为还远远不够,该问题的边界已远远超越了违法和执法简单认识,我们还要从这种行为实施者的生存状况,摊贩经济的存在对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重新审视占道经营问题。本文将分别运用“需求层次理论”、“帕累托改进原则”和“外部性分析”来论述:维护公共利益不能成为城市驱逐摊贩的理由。

(一)摊贩从事占道经营的需求层次理论分析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指出,人都潜藏着从低到高五种不同层次的需要,这五种需要依次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情感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人在不同的时期表现出来的各种需要的迫切程度是不同的。人的最迫切的需要才是激励人行动的主要原因和动力。一般来说,某一层次的需要相对满足了,才会向高一层次发展,追求更高一层次的需要就成为驱使行为的动力。那么,街头摊贩处于需求层次理论所给出的哪一个需要层次,他们就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我们首先要对占道经营从业者即街头摊贩的在社会生活中所处阶层和生存状况进行分析。根据中国科学院“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课题组的分析,将当前中国社会划分十大阶层,这十大阶层分别为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市无业、失业、半失业阶层。占道经营从业者群体显然属于十大阶层的最底一层,城市无业、失业、半失业者是城市中最贫困的群体。该群体的普遍特征是“四低”:低学历、低劳动技能、低收入、低社会保障(或者根本不享受任何社会保障)。他们明显处于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所描述的最低层,即生理需要层面,他们成为街头摊贩的主要原因和动力,就是因为占道经营几乎无进入门槛和技能要求,成本低、见效快,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满足最低的生存需要。我国春秋时期的政治家管仲曾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与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要求商贩在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尚难以解决的情况下,为保证市容市貌来放弃为自己提供生活来源的“霍布森选择”是并不现实的。

(二)在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要体现“帕累托改进”原则

城市管理者取缔占道经营并不是为一己之私,他们也是在维护公共利益。那么,我们在这里需要辨析一下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代表哪些人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是否可以在以保护多数人利益的名义下变得无足轻重呢?关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并没有一个被大家普遍认可的概念。但在以下几个方面上是被普遍认同的:一是公共利益并非仅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也是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当少数人的利益因所谓的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失的时候,需要对受损一方进行必要的补偿,通过这种补偿来实现或者说接近达到有人受益而无人受损的帕累托改进。

目前城市中的摊贩群体主要由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力构成,他们不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化进程的受益者。改革是世界和历史潮流,我们的国家和民族要想获得永续发展,只有坚持继续深化改革。改革使国力迅速增强,经济迅猛发展,但我们也要注意到,在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得以提升的同时,有些人成为改革所必须付出的代价的一部分,他们并未在改革中获益,而是加入了无稳定职业群体的行列。根据帕累托改进“有人受益而无人受损”的原则,他们理应得到相应的补偿,理应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维持正常的生活。但目前尚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小,覆盖率低,大部分城市非正规就业者还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因此,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走上街头,成为摊贩,以这种“自我救济”的方式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社会中的一部分在大多数人的利益得到提升的同时,自身利益受到损失,他们理应通过社会保障体系得到相应的补偿,在这种补偿尚不到位的情况下,“帕累托改进”原则并未得以实现,如果政府和社会对于他们的“自我救济”行为给予宽容、理解和引导,允许摊贩通过自食其力解决生存危机,我们可以将这种解决办法作为目前无法真正实现利益补偿情况下的一种补救措施,从而能够在最大程度上趋近于“帕累托改进原则”,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街头摊贩占道经营的外部性分析

占道经营对城市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所产生的不利影响是这一行为的负外部性,消除这一负外部性正是城市管理部门取缔摊贩的理由。多年以来,城市管理部门以运动的方式对占道经营行为采取了一轮又一轮的取缔行动,每一轮集中整治,城市管理部门都力图通过“毕其功于一役”的方式消除这一“城市顽症”。但是,城市政府部门忽略了这一“占道经营”本身的正外部性。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产生的城市困难群体和城市化进程中流入城市的农村转移劳动力成为城市中无稳定职业的困难群体,而由于我国近年的高经济增长并未带来高就业增长,这一群体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会保持一定的规模。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对这一群体的覆盖率非常低,他们在难以进入正规部门就业的同时,无法靠社会保障体系中满足其个人和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城市无稳定职业群体中就业一部分具有劳动能力者选择进入非正规就业领域以实现“自营就业”,在非正规就业的方式选择上,成为街头摊贩的进入门限最低,见效最快,几乎是就业能力较低的困难群体的最可能做出的选择。根据世界劳工组织的调查,成为街头摊贩是进行非正规就业的主要方式。而这种“自我救济”对于缓解就业压力、减轻政府负担、保持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这正是占道经营行为所具有的巨大的“正外部性”。本文认为,这一正外部性远远大于其负外部性,而城市管理部门恰恰是忽略了或者说低估了街头摊贩存在的巨大的正外部性,而试图以行政强制手段彻底铲除占道经营现象的行为以消除其负面影响。但是,强制取缔的措施在使城市市容环境得以改善的同时,却迫使众多以“占道经营”来实现自我救济的摊贩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谋生方式。摊贩群体在无法实现自我救济又难以得到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其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没有办法得到满足。本文认为,街头摊贩在合理范围内存在其正外部性是明显的,而城市管理部门在退路进厅没有真正到位的情况下,采取行政强制手段取缔摊贩是在进行一场损失大于收益的“负和博弈”,其结果是得不偿失的。因此,政府部门在制定占道经营治理政策时,应重新认识街头摊贩的存在对于社会生活的积极意义,通过规范、引导摊贩的经营活动,体现城市治理以人为本的理念,从而使摊贩经济为方便市民生活、保障摊贩的基本生存需要而发挥积极作用。查字典 网

三、政府部门在占道经营治理中的作用

城市治理的指导思想应该是便民而不是治民,这一指导思想在占道经营治理中尤为重要。这里的“民”是包括生活在某一区域内的所有的人,当然也包括这一城市中的街头摊贩。摊贩群体与生活在同一城市中的其他人一样,也需要生存,也有老人需要照顾,也有孩子需要上学,也有喜怒哀乐,也有生老病死。但他们又与城市中的很多人不同,他们来自于城市中生活最贫困的群体,他们夏天头顶烈日,冬天冒着严寒,从事着这个城市中最辛苦、最没有保障的工作。他们用自己的劳动为市民带来了生活的方便,同时获得维持自己和家人最基本生存需要的微薄收入,他们属于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他们需要来自全社会的特别是政府部门的关怀和帮助。

城市治理要体现便民原则,城市管理领域中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占道经营治理更是如此。在占道经营治理中,要切实以“便民”而不是“治民”为指导思想,在方便城市居民生活和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前提下,对摊贩的经济行为进行规范管理,而不是以行政强制手段而进行取缔,这样才能在城市管理、占道经营治理当中真正体现“便民”原则,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地摊经济发展趋势范文第12篇

研究“占道经营”首先要界定什么是占道经营。不难发现,在政府部门的公告,电视、报纸的新闻报导中,“占道经营”一词几乎总是与“集中整治”、“治理”、“取缔”等词语同时出现。城市管理部门清理整治的占道经营行为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沿街店铺利用门前空地或道路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城管部门通常称之为“伸舌头”);二是街头摊贩利用路边空地或广场等公共空间从事简单的商品交易的行为。本文主要将第二种情况,即小商小贩在城市街头的贩卖活动(即街头摊贩的占道经营)作为研究对象,运用相关的公共管理理论进行公共利益辨析,其原因有三:一是根据相关的统计资料显示,在发生的占道经营情况中,90%以上为小商小贩的街头贩卖活动;二是占道经营治理中所积累的矛盾和出现的暴力抗法等问题也主要来自于对街头摊贩的取缔行动中;三是街头摊贩主要由下岗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无法进入正规部门就业的弱势群体构成,关注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对其所从事的占道经营活动进行研究,对于在城市管理中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明确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及其选择原因的基础上,本文给出“街头摊贩占道经营”的定义:城市无稳定职业者为获得经济收入以满足自身或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利用城市路边空地、广场、绿地等开放的城市公共空间,所从事的小规模的未得到政府主管部门认可和保护的商品经营活动。

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从业人员:实施占道经营的街头摊贩来自于“城市无稳定职业”群体。按户籍属性区分,这一群体由两部分人组成:一是以下岗失业职工为主的具有城市户籍的无稳定职业人员,二是进城务工的农村转移劳动力。

(二)从业动机:街头摊贩限于自身条件,迫于生计而实施占道经营行为,其动机是“获得经济收入以满足自身或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其在主观上并不存在破坏市容环境等公共利益的故意,其在客观上弥补了城市商业网点覆盖能力的不足,方便了市民生活。

(三)经营地点:城市路边空地、广场、绿地等开放的城市公共空间。这是本文所研究的占道经营问题在空间上的规定性:一是本文的研究范围仅限于城市;二是占道经营的实施地点为城市中开放的公共空间。而如何发挥城市公共空间除通行能力之外的多种用途,从而彰显城市特色、增添城市魅力、增加就业机会、恢复城市活力正日益为城市管理研究者所重视。

(四)行业特点:“小规模的”“商品经营”活动。街头摊贩在学历、年龄、劳动技能等方面大多处于劣势,难以进入正规部门就业,所以其从事的占道经营活动具有技术要求低、投入少、规模小、见效快的行业特点,而这一非正规就业形式为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五)政府态度:街头摊贩的占道经营活动“未得到政府主管部门认可保护”,属于违法行为,因而受到城市管理部门反复的清理取缔。在政府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占道经营取缔过程中,城市管理者与摊贩之间积累了一定的矛盾。

从“街头摊贩占道经营”定义这五个方面的内容可以看出,摊贩实施占道经营是在自身生存能力和就业条件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为维持生计而进行的一种“自我救济”方式,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违法的行为,但本身并不存在“违法”的故意。而政府部门为了维护市容环境等公共利益,对其反复加以取缔,致使以弱势群体为主的摊贩群体在难以找到其他生活出路的情况下,与政府部门维护市容环境的执法权之间产生了矛盾,并且发生了一些暴力冲突和流血事件,从而使占道经营治理问题成为一个值得认真思考和研究的社会问题。

二、运用公共管理理念分析街头摊贩占道经营活动

从城市管理部门的角度出发,维护城市的美好环境应该是符合大多数市民的公共利益的,而市民却对城管执法人员在占道经营治理中的执法行为颇多指责,对被查处的街头摊贩则抱有深切的同情。城市管理部门认为,他们代表的是广大市民的利益,数以百万计的市民与一个城市中存在的数以万计的街头摊贩来比,自然是大多数。也就是说,城市管理部门的“取缔占道经营”行动代表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可为什么依法行事的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执法行为却陷入令“多数人”和“少数人”都不满意的境地呢?其实,仅仅将占道经营视为一种违法行为还远远不够,该问题的边界已远远超越了违法和执法简单认识,我们还要从这种行为实施者的生存状况,摊贩经济的存在对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重新审视占道经营问题。本文将分别运用“需求层次理论”、“帕累托改进原则”和“外部性分析”来论述:维护公共利益不能成为城市驱逐摊贩的理由。

(一)摊贩从事占道经营的需求层次理论分析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指出,人都潜藏着从低到高五种不同层次的需要,这五种需要依次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情感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人在不同的时期表现出来的各种需要的迫切程度是不同的。人的最迫切的需要才是激励人行动的主要原因和动力。一般来说,某一层次的需要相对满足了,才会向高一层次发展,追求更高一层次的需要就成为驱使行为的动力。那么,街头摊贩处于需求层次理论所给出的哪一个需要层次,他们就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我们首先要对占道经营从业者即街头摊贩的在社会生活中所处阶层和生存状况进行分析。根据中国科学院“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课题组的分析,将当前中国社会划分十大阶层,这十大阶层分别为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市无业、失业、半失业阶层。占道经营从业者群体显然属于十大阶层的最底一层,城市无业、失业、半失业者是城市中最贫困的群体。该群体的普遍特征是“四低”:低学历、低劳动技能、低收入、低社会保障(或者根本不享受任何社会保障)。他们明显处于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所描述的最低层,即生理需要层面,他们成为街头摊贩的主要原因和动力,就是因为占道经营几乎无进入门槛和技能要求,成本低、见效快,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满足最低的生存需要。我国春秋时期的政治家管仲曾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与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要求商贩在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尚难以解决的情况下,为保证市容市貌来放弃为自己提供生活来源的“霍布森选择”是并不现实的。

(二)在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要体现“帕累托改进”原则

城市管理者取缔占道经营并不是为一己之私,他们也是在维护公共利益。那么,我们在这里需要辨析一下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代表哪些人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是否可以在以保护多数人利益的名义下变得无足轻重呢?关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并没有一个被大家普遍认可的概念。但在以下几个方面上是被普遍认同的:一是公共利益并非仅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也是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当少数人的利益因所谓的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失的时候,需要对受损一方进行必要的补偿,通过这种补偿来实现或者说接近达到有人受益而无人受损的帕累托改进。

目前城市中的摊贩群体主要由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力构成,他们不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化进程的受益者。改革是世界和历史潮流,我们的国家和民族要想获得永续发展,只有坚持继续深化改革。改革使国力迅速增强,经济迅猛发展,但我们也要注意到,在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得以提升的同时,有些人成为改革所必须付出的代价的一部分,他们并未在改革中获益,而是加入了无稳定职业群体的行列。根据帕累托改进“有人受益而无人受损”的原则,他们理应得到相应的补偿,理应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维持正常的生活。但目前尚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小,覆盖率低,大部分城市非正规就业者还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因此,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走上街头,成为摊贩,以这种“自我救济”的方式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从城市管理部门的角度出发,维护城市的美好环境应该是符合大多数市民的公共利益的,而市民却对城管执法人员在占道经营治理中的执法行为颇多指责,对被查处的街头摊贩则抱有深切的同情。城市管理部门认为,他们代表的是广大市民的利益,数以百万计的市民与一个城市中存在的数以万计的街头摊贩来比,自然是大多数。也就是说,城市管理部门的“取缔占道经营”行动代表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可为什么依法行事的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执法行为却陷入令“多数人”和“少数人”都不满意的境地呢?其实,仅仅将占道经营视为一种违法行为还远远不够,该问题的边界已远远超越了违法和执法简单认识,我们还要从这种行为实施者的生存状况,摊贩经济的存在对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重新审视占道经营问题。本文将分别运用“需求层次理论”、“帕累托改进原则”和“外部性分析”来论述:维护公共利益不能成为城市驱逐摊贩的理由。

(一)摊贩从事占道经营的需求层次理论分析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指出,人都潜藏着从低到高五种不同层次的需要,这五种需要依次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情感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人在不同的时期表现出来的各种需要的迫切程度是不同的。人的最迫切的需要才是激励人行动的主要原因和动力。一般来说,某一层次的需要相对满足了,才会向高一层次发展,追求更高一层次的需要就成为驱使行为的动力。那么,街头摊贩处于需求层次理论所给出的哪一个需要层次,他们就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我们首先要对占道经营从业者即街头摊贩的在社会生活中所处阶层和生存状况进行分析。根据中国科学院“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课题组的分析,将当前中国社会划分十大阶层,这十大阶层分别为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市无业、失业、半失业阶层。占道经营从业者群体显然属于十大阶层的最底一层,城市无业、失业、半失业者是城市中最贫困的群体。该群体的普遍特征是“四低”:低学历、低劳动技能、低收入、低社会保障(或者根本不享受任何社会保障)。他们明显处于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所描述的最低层,即生理需要层面,他们成为街头摊贩的主要原因和动力,就是因为占道经营几乎无进入门槛和技能要求,成本低、见效快,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满足最低的生存需要。我国春秋时期的政治家管仲曾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与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要求商贩在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尚难以解决的情况下,为保证市容市貌来放弃为自己提供生活来源的“霍布森选择”是并不现实的。

(二)在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要体现“帕累托改进”原则

城市管理者取缔占道经营并不是为一己之私,他们也是在维护公共利益。那么,我们在这里需要辨析一下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代表哪些人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是否可以在以保护多数人利益的名义下变得无足轻重呢?关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并没有一个被大家普遍认可的概念。但在以下几个方面上是被普遍认同的:一是公共利益并非仅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也是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当少数人的利益因所谓的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失的时候,需要对受损一方进行必要的补偿,通过这种补偿来实现或者说接近达到有人受益而无人受损的帕累托改进。

目前城市中的摊贩群体主要由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力构成,他们不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化进程的受益者。改革是世界和历史潮流,我们的国家和民族要想获得永续发展,只有坚持继续深化改革。改革使国力迅速增强,经济迅猛发展,但我们也要注意到,在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得以提升的同时,有些人成为改革所必须付出的代价的一部分,他们并未在改革中获益,而是加入了无稳定职业群体的行列。根据帕累托改进“有人受益而无人受损”的原则,他们理应得到相应的补偿,理应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维持正常的生活。但目前尚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小,覆盖率低,大部分城市非正规就业者还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因此,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走上街头,成为摊贩,以这种“自我救济”的方式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社会中的一部分在大多数人的利益得到提升的同时,自身利益受到损失,他们理应通过社会保障体系得到相应的补偿,在这种补偿尚不到位的情况下,“帕累托改进”原则并未得以实现,如果政府和社会对于他们的“自我救济”行为给予宽容、理解和引导,允许摊贩通过自食其力解决生存危机,我们可以将这种解决办法作为目前无法真正实现利益补偿情况下的一种补救措施,从而能够在最大程度上趋近于“帕累托改进原则”,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街头摊贩占道经营的外部性分析

占道经营对城市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所产生的不利影响是这一行为的负外部性,消除这一负外部性正是城市管理部门取缔摊贩的理由。多年以来,城市管理部门以运动的方式对占道经营行为采取了一轮又一轮的取缔行动,每一轮集中整治,城市管理部门都力图通过“毕其功于一役”的方式消除这一“城市顽症”。但是,城市政府部门忽略了这一“占道经营”本身的正外部性。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产生的城市困难群体和城市化进程中流入城市的农村转移劳动力成为城市中无稳定职业的困难群体,而由于我国近年的高经济增长并未带来高就业增长,这一群体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会保持一定的规模。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对这一群体的覆盖率非常低,他们在难以进入正规部门就业的同时,无法靠社会保障体系中满足其个人和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城市无稳定职业群体中就业一部分具有劳动能力者选择进入非正规就业领域以实现“自营就业”,在非正规就业的方式选择上,成为街头摊贩的进入门限最低,见效最快,几乎是就业能力较低的困难群体的最可能做出的选择。根据世界劳工组织的调查,成为街头摊贩是进行非正规就业的主要方式。而这种“自我救济”对于缓解就业压力、减轻政府负担、保持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这正是占道经营行为所具有的巨大的“正外部性”。本文认为,这一正外部性远远大于其负外部性,而城市管理部门恰恰是忽略了或者说低估了街头摊贩存在的巨大的正外部性,而试图以行政强制手段彻底铲除占道经营现象的行为以消除其负面影响。但是,强制取缔的措施在使城市市容环境得以改善的同时,却迫使众多以“占道经营”来实现自我救济的摊贩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谋生方式。摊贩群体在无法实现自我救济又难以得到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其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没有办法得到满足。本文认为,街头摊贩在合理范围内存在其正外部性是明显的,而城市管理部门在退路进厅没有真正到位的情况下,采取行政强制手段取缔摊贩是在进行一场损失大于收益的“负和博弈”,其结果是得不偿失的。因此,政府部门在制定占道经营治理政策时,应重新认识街头摊贩的存在对于社会生活的积极意义,通过规范、引导摊贩的经营活动,体现城市治理以人为本的理念,从而使摊贩经济为方便市民生活、保障摊贩的基本生存需要而发挥积极作用。

三、政府部门在占道经营治理中的作用

城市治理的指导思想应该是便民而不是治民,这一指导思想在占道经营治理中尤为重要。这里的“民”是包括生活在某一区域内的所有的人,当然也包括这一城市中的街头摊贩。摊贩群体与生活在同一城市中的其他人一样,也需要生存,也有老人需要照顾,也有孩子需要上学,也有喜怒哀乐,也有生老病死。但他们又与城市中的很多人不同,他们来自于城市中生活最贫困的群体,他们夏天头顶烈日,冬天冒着严寒,从事着这个城市中最辛苦、最没有保障的工作。他们用自己的劳动为市民带来了生活的方便,同时获得维持自己和家人最基本生存需要的微薄收入,他们属于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他们需要来自全社会的特别是政府部门的关怀和帮助。

城市治理要体现便民原则,城市管理领域中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占道经营治理更是如此。在占道经营治理中,要切实以“便民”而不是“治民”为指导思想,在方便城市居民生活和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前提下,对摊贩的经济行为进行规范管理,而不是以行政强制手段而进行取缔,这样才能在城市管理、占道经营治理当中真正体现“便民”原则,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地摊经济发展趋势范文第13篇

【关键词】无形资产摊销

知识经济时代的无形资产,无论是数量还是种类都比工业经济时代要多得多,而不同种类的无形资产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一律按直线法对其进行摊销就失去了合理性。在进行实务操作时,企业可以参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对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直线法、产量法和加速摊销法。此外,本文根据品牌等无形资产的价值损耗特点,设计了一种新的摊销方法:抛物线法。以下将具体论述几种摊销方法及其运用。

一、直线法

直线法又称平均年限法,是将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均衡地分配于每一会计期间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无形资产年摊销额=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计算简便,易于掌握。缺点是就符合会计的客观性原则和配比原则的要求而言,不够理想。对稳定性强的无形资产,如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适合采用这种摊销方法。

例1:2010年1月,甲公司以银行存款12000000元购入一项土地使用权(不考虑相关税费)。该土地使用权年限为20年。

该土地使用权每月摊销额=12000000÷20÷12=50000(元)

二、产量法

产量法是指按无形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所提供的产量为基础来计算应摊销额的一种方法。它是以每单位产量耗费的无形资产价值相等为前提的。其计算公式如下:

每单位产量摊销额=

每期无期资产摊销额=每单位产量摊销额×该期实际完成产量

如果无形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所提供的工作量可以采用产品的生产产量或工作时数等进行确定,则适合使用这种摊销方法。

例2:2010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依据协议,甲公司取得一项特许权,即可以使用乙公司的配方生产某产品10000件,特许权的取得成本为4800000元。4月份,甲公司使用该配方实际生产产品100件;5月份,甲公司使用该配方实际生产产品120件。

本例中,特许权有特定产量限制,并且每个月的产品产量不一致,所以适合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

每单位产量摊销额=4800000÷10000=480(元)

4月份摊销额=480×100=48000(元)

5月份摊销额=480×120=57600(元)

三、加速摊销法

加速摊销法是相对于每年摊销额相等的匀速直线摊销法而言的,是无形资产在使用的前期多计摊销,后期少计摊销,摊销额逐年递减的一种摊销方法。采用加速摊销法,目的是使无形资产成本在估计使用年限内加快得到补偿。加速摊销方法有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1、余额递减法

余额递减法是在前期不考虑无形资产预计残值的前提下,根据每期期初无形资产的成本减去累计摊销后的金额和若干倍的直线法摊销率计算无形资产摊销额的一种方法。下面以双倍余额递减法为例予以说明,其计算公式如下:

年摊销率=

年摊销额=年初无形资产账面净值×年摊销率

其中,无形资产账面净值=无形资产成本-累计摊销额。在双倍余额递减法下,无形资产在后期的账面净值可能会低于其残值,因此,应在摊销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无形资产成本减去累计摊销额再扣除预计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2、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是将无形资产的成本减去预计残值后的金额乘以逐年递减的摊销率计算每年摊销额的一种方法。摊销率的分子代表无形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其计算公式如下:

年摊销率=×100%

或者表示为:

年摊销率=×100%

年摊销额=(无形资产成本-预计残值)×年摊销率

对于与知识、技术、产品更新联系比较紧密的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采用加速摊销法较之采用直线摊销法有更多的优点。具体表现在:首先,加速摊销法更符合配比原则,这类无形资产使用前期,由于明显处于垄断和独占地位,可以给企业带来较高的收益。但是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出现以及模拟、仿制技术水平的提高,垄断地位会逐渐丧失,所带来的收益也会逐年减少。根据配比原则,对此类无形资产宜采用加速摊销方法。其次,加速摊销法更符合稳健性原则。采用加速摊销法,使得无形资产的前期摊销得多,后期摊销得少,如果无形资产被提前淘汰,剩余无形资产的成本也较少,因而风险较小。

例3:甲公司从外单位购入一项实用专利技术用于产品的生产,取得成本为6100000元,估计使用寿命为5年,根据目前活跃市场上得到的信息,该实用专利技术预计残值为100000元。

专利这类的无形资产科技含量比较高,但随着科技进步的不断发展,其更新换代的速度也比较快,越是前期使用的,其作用越大,效益越明显;而越是临近后期的,其失效和被淘汰的危险也越大。因此,采用加速摊销法对其进行摊销比较合理。

第一种:余额递减法摊销:

年摊销率=2÷5×100%=40%

第一年摊销额=6100000×40%=2440000(元)

第二年摊销额=(6100000-2440000)×40%=1464000(元)

第三年摊销额=(6100000-2440000-1468000)×40%=878400(元)

第四年摊销额=(6100000-2440000-1468000-880800-100000)÷2=608800(元)

第五年摊销额=(6100000-2440000-1468000-880800-100000)÷2=608800(元)

第二种:年数总和法摊销:

第一年摊销额=(6100000-100000)×5/(1+2+3+4+5)=2000000(元)

第二年摊销额=(6100000-100000)×4/(1+2+3+4+5)=1600000(元)

第三年摊销额=(6100000-100000)×3/(1+2+3+4+5)=1200000(元)

第四年摊销额=(6100000-100000)×2/(1+2+3+4+5)=800000(元)

第五年摊销额=(6100000-100000)×1/(1+2+3+4+5)=400000(元)

四、抛物线法

抛物线法是将无形资产的成本减去预计残值后的金额乘以一个分数(即摊销率)计算每年摊销额的一种方法,这个分数在摊销年限的中间年度(如果摊销年限是奇数,中间年度是一年;如果摊销年限是偶数,中间年度是二年)最大,在摊销年限的第一年至中间年度之间呈上升趋势,在摊销年限的中间年度至最后一年之间呈下降趋势,如果将这个分数在坐标中描述,呈抛物线形状,依此分数计算出的每年摊销额在坐标中也呈抛物线形状(见图1),因此称抛物线法。

其计算公式如下:

假设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为n年,则

第i(i=1,2,3……n)年摊销率的计算公式为:

第i(i=1,2,3……n)年的摊销额=(无形资产成本—预计残值)×第i年摊销率

在这里,摊销率满足两个条件:第一,1,以保证无形资产各年摊销率的和等于1,即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在摊销期限内摊销完毕;第二,在摊销年限的第一年至中间年度之间呈上升趋势,在摊销年限的中间年度至最后一年之间呈下降趋势,即呈抛物线形状。

抛物线法主要是依据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并针对那些为企业带来的收入呈抛物线形态的无形资产设计的。配比原则是会计核算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指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要求企业根据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收入的多少相应地以一部分费用与之相配比,而对于无形资产来讲,其与收入相配比的费用体现为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因此,当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的收入呈抛物线形态时,其费用即摊销额也应呈抛物线形态。

品牌就属于这类无形资产中的一种。一般来讲,品牌在初创时期,为企业带来的收入是比较小的,因为在这一时期人们对它知之甚少,认可程度也不会很高。随着企业对该品牌进行宣传和对品牌产品不断完善,人们会增强对该品牌的了解和信赖,从而使品牌为企业带来的收入逐渐增加,直至达到最高峰。但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这种销售高峰不可能永久持续,相同产品的其他品牌会适时介入,与其进行竞争,导致该品牌为企业带来的收入出现递减的趋势。

下面举一实例予以说明抛物线法的具体运用。

例4:宏达公司拥有某一品牌,其实际成本为630000元,无预计残值,摊销年限为6年,其在使用期间为企业带来的收入呈抛物线形状。采用抛物线法计算的每年摊销额如下:

地摊经济发展趋势范文第14篇

 

关键词: 无形资产摊销

知识经济时代的无形资产,无论是数量还是种类都比工业经济时代要多得多,而不同种类的无形资产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一律按直线法对其进行摊销就失去了合理性。在进行实务操作时,企业可以参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对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直线法、产量法和加速摊销法。此外,本文根据品牌等无形资产的价值损耗特点,设计了一种新的摊销方法:抛物线法。以下将具体论述几种摊销方法及其运用。

一、直线法

直线法又称平均年限法,是将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均衡地分配于每一会计期间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无形资产年摊销额=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计算简便,易于掌握。缺点是就符合会计的客观性原则和配比原则的要求而言,不够理想。对稳定性强的无形资产,如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适合采用这种摊销方法。

例1:2010年1月,甲公司以银行存款12000000元购入一项土地使用权(不考虑相关税费)。该土地使用权年限为20年。

该土地使用权每月摊销额=12000000÷20÷12=50000(元)

二、产量法

产量法是指按无形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所提供的产量为基础来计算应摊销额的一种方法。它是以每单位产量耗费的无形资产价值相等为前提的。其计算公式如下:

每单位产量摊销额=

每期无期资产摊销额=每单位产量摊销额×该期实际完成产量

如果无形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所提供的工作量可以采用产品的生产产量或工作时数等进行确定,则适合使用这种摊销方法。

例2:2010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依据协议,甲公司取得一项特许权,即可以使用乙公司的配方生产某产品10000件,特许权的取得成本为4800000元。4月份,甲公司使用该配方实际生产产品100件;5月份,甲公司使用该配方实际生产产品120件。

本例中,特许权有特定产量限制,并且每个月的产品产量不一致,所以适合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

每单位产量摊销额=4800000÷10000=480(元)

4月份摊销额=480×100=48000(元)

5月份摊销额=480×120=57600(元)

三、加速摊销法

加速摊销法是相对于每年摊销额相等的匀速直线摊销法而言的,是无形资产在使用的前期多计摊销,后期少计摊销,摊销额逐年递减的一种摊销方法。采用加速摊销法,目的是使无形资产成本在估计使用年限内加快得到补偿。加速摊销方法有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1、余额递减法

余额递减法是在前期不考虑无形资产预计残值的前提下,根据每期期初无形资产的成本减去累计摊销后的金额和若干倍的直线法摊销率计算无形资产摊销额的一种方法。下面以双倍余额递减法为例予以说明,其计算公式如下:

年摊销率=

年摊销额=年初无形资产账面净值×年摊销率

其中,无形资产账面净值=无形资产成本-累计摊销额。在双倍余额递减法下,无形资产在后期的账面净值可能会低于其残值,因此,应在摊销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无形资产成本减去累计摊销额再扣除预计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2、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是将无形资产的成本减去预计残值后的金额乘以逐年递减的摊销率计算每年摊销额的一种方法。摊销率的分子代表无形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其计算公式如下:

年摊销率=×100%

或者表示为:

年摊销率=×100%

年摊销额=(无形资产成本-预计残值)×年摊销率

对于与知识、技术、产品更新联系比较紧密的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采用加速摊销法较之采用直线摊销法有更多的优点。具体表现在:首先,加速摊销法更符合配比原则,这类无形资产使用前期,由于明显处于垄断和独占地位,可以给企业带来较高的收益。但是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出现以及模拟、仿制技术水平的提高,垄断地位会逐渐丧失,所带来的收益也会逐年减少。根据配比原则,对此类无形资产宜采用加速摊销方法。其次,加速摊销法更符合稳健性原则。采用加速摊销法,使得无形资产的前期摊销得多,后期摊销得少,如果无形资产被提前淘汰,剩余无形资产的成本也较少,因而风险较小。

[1] [2] [3] 

:甲公司从外单位购入一项实用专利技术用于产品的生产,取得成本为元,估计使用寿命为年,根据目前活跃市场上得到的信息,该实用专利技术预计残值为元。

专利这类的无形资产科技含量比较高,但随着科技进步的不断发展,其更新换代的速度也比较快,越是前期使用的,其作用越大,效益越明显;而越是临近后期的,其失效和被淘汰的危险也越大。因此,采用加速摊销法对其进行摊销比较合理。

第一种:余额递减法摊销:

年摊销率=÷×%=%

第一年摊销额=×%=(元)

第二年摊销额=(-)×%=(元)

第三年摊销额=(--)×%=(元)

第四年摊销额=(----)÷=(元)

第五年摊销额=(----)÷=(元)

第二种:年数总和法摊销:

第一年摊销额=(-)×/()=(元)

第二年摊销额=(-)×/()=(元)

第三年摊销额=(-)×/()=(元)

第四年摊销额=(-)×/()=(元)

第五年摊销额=(-)×/()=(元)

四、抛物线法

抛物线法是将无形资产的成本减去预计残值后的金额乘以一个分数(即摊销率)计算每年摊销额的一种方法,这个分数在摊销年限的中间年度(如果摊销年限是奇数,中间年度是一年;如果摊销年限是偶数,中间年度是二年)最大,在摊销年限的第一年至中间年度之间呈上升趋势,在摊销年限的中间年度至最后一年之间呈下降趋势,如果将这个分数在坐标中描述,呈抛物线形状,依此分数计算出的每年摊销额在坐标中也呈抛物线形状(见图),因此称抛物线法。

其计算公式如下:

假设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为n年,则

第i(i=,,……n)年摊销率的计算公式为:

第i(i=,,……n)年的摊销额=(无形资产成本—预计残值) ×第i年摊销率

在这里,摊销率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以保证无形资产各年摊销率的和等于,即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在摊销期限内摊销完毕;第二,在摊销年限的第一年至中间年度之间呈上升趋势,在摊销年限的中间年度至最后一年之间呈下降趋势,即呈抛物线形状。

抛物线法主要是依据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并针对那些为企业带来的收入呈抛物线形态的无形资产设计的。配比原则是会计核算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指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要求企业根据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收入的多少相应地以一部分费用与之相配比,而对于无形资产来讲,其与收入相配比的费用体现为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因此,当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的收入呈抛物线形态时,其费用即摊销额也应呈抛物线形态。

品牌就属于这类无形资产中的一种。一般来讲,品牌在初创时期,为企业带来的收入是比较小的,因为在这一时期人们对它知之甚少,认可程度也不会很高。随着企业对该品牌进行宣传和对品牌产品不断完善,人们会增强对该品牌的了解和信赖,从而使品牌为企业带来的收入逐渐增加,直至达到最高峰。但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这种销售高峰不可能永久持续,相同产品的其他品牌会适时介入,与其进行竞争,导致该品牌为企业带来的收入出现递减的趋势。

下面举一实例予以说明抛物线法的具体运用。

例:宏达公司拥有某一品牌,其实际成本为元,无预计残值,摊销年限为年,其在使用期间为企业带来的收入呈抛物线形状。采用抛物线法计算的每年摊销额如下:

通过以上的计算可以看出,无形资产的成本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全部摊销完毕,并且各期的摊销额呈抛物线趋势。

地摊经济发展趋势范文第15篇

研究“占道经营”首先要界定什么是占道经营。不难发现,在政府部门的公告,电视、报纸的新闻报导中,“占道经营”一词几乎总是与“集中整治”、“治理”、“取缔”等词语同时出现。城市管理部门清理整治的占道经营行为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沿街店铺利用门前空地或道路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城管部门通常称之为“伸舌头”);二是街头摊贩利用路边空地或广场等公共空间从事简单的商品交易的行为。本文主要将第二种情况,即小商小贩在城市街头的贩卖活动(即街头摊贩的占道经营)作为研究对象,运用相关的公共管理理论进行公共利益辨析,其原因有三:一是根据相关的统计资料显示,在发生的占道经营情况中,90%以上为小商小贩的街头贩卖活动;二是占道经营治理中所积累的矛盾和出现的暴力抗法等问题也主要来自于对街头摊贩的取缔行动中;三是街头摊贩主要由下岗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无法进入正规部门就业的弱势群体构成,关注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对其所从事的占道经营活动进行研究,对于在城市管理中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明确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及其选择原因的基础上,本文给出“街头摊贩占道经营”的定义:城市无稳定职业者为获得经济收入以满足自身或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利用城市路边空地、广场、绿地等开放的城市公共空间,所从事的小规模的未得到政府主管部门认可和保护的商品经营活动。

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从业人员:实施占道经营的街头摊贩来自于“城市无稳定职业”群体。按户籍属性区分,这一群体由两部分人组成:一是以下岗失业职工为主的具有城市户籍的无稳定职业人员,二是进城务工的农村转移劳动力。

(二)从业动机:街头摊贩限于自身条件,迫于生计而实施占道经营行为,其动机是“获得经济收入以满足自身或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其在主观上并不存在破坏市容环境等公共利益的故意,其在客观上弥补了城市商业网点覆盖能力的不足,方便了市民生活。

(三)经营地点:城市路边空地、广场、绿地等开放的城市公共空间。这是本文所研究的占道经营问题在空间上的规定性:一是本文的研究范围仅限于城市;二是占道经营的实施地点为城市中开放的公共空间。而如何发挥城市公共空间除通行能力之外的多种用途,从而彰显城市特色、增添城市魅力、增加就业机会、恢复城市活力正日益为城市管理研究者所重视。

(四)行业特点:“小规模的”“商品经营”活动。街头摊贩在学历、年龄、劳动技能等方面大多处于劣势,难以进入正规部门就业,所以其从事的占道经营活动具有技术要求低、投入少、规模小、见效快的行业特点,而这一非正规就业形式为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五)政府态度:街头摊贩的占道经营活动“未得到政府主管部门认可保护”,属于违法行为,因而受到城市管理部门反复的清理取缔。在政府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占道经营取缔过程中,城市管理者与摊贩之间积累了一定的矛盾。

从“街头摊贩占道经营”定义这五个方面的内容可以看出,摊贩实施占道经营是在自身生存能力和就业条件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为维持生计而进行的一种“自我救济”方式,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违法的行为,但本身并不存在“违法”的故意。而政府部门为了维护市容环境等公共利益,对其反复加以取缔,致使以弱势群体为主的摊贩群体在难以找到其他生活出路的情况下,与政府部门维护市容环境的执法权之间产生了矛盾,并且发生了一些暴力冲突和流血事件,从而使占道经营治理问题成为一个值得认真思考和研究的社会问题。

二、运用公共管理理念分析街头摊贩占道经营活动

从城市管理部门的角度出发,维护城市的美好环境应该是符合大多数市民的公共利益的,而市民却对城管执法人员在占道经营治理中的执法行为颇多指责,对被查处的街头摊贩则抱有深切的同情。城市管理部门认为,他们代表的是广大市民的利益,数以百万计的市民与一个城市中存在的数以万计的街头摊贩来比,自然是大多数。也就是说,城市管理部门的“取缔占道经营”行动代表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可为什么依法行事的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执法行为却陷入令“多数人”和“少数人”都不满意的境地呢?其实,仅仅将占道经营视为一种违法行为还远远不够,该问题的边界已远远超越了违法和执法简单认识,我们还要从这种行为实施者的生存状况,摊贩经济的存在对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重新审视占道经营问题。本文将分别运用“需求层次理论”、“帕累托改进原则”和“外部性分析”来论述:维护公共利益不能成为城市驱逐摊贩的理由。

(一)摊贩从事占道经营的需求层次理论分析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指出,人都潜藏着从低到高五种不同层次的需要,这五种需要依次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情感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人在不同的时期表现出来的各种需要的迫切程度是不同的。人的最迫切的需要才是激励人行动的主要原因和动力。一般来说,某一层次的需要相对满足了,才会向高一层次发展,追求更高一层次的需要就成为驱使行为的动力。那么,街头摊贩处于需求层次理论所给出的哪一个需要层次,他们就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我们首先要对占道经营从业者即街头摊贩的在社会生活中所处阶层和生存状况进行分析。根据中国科学院“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课题组的分析,将当前中国社会划分十大阶层,这十大阶层分别为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市无业、失业、半失业阶层。占道经营从业者群体显然属于十大阶层的最底一层,城市无业、失业、半失业者是城市中最贫困的群体。该群体的普遍特征是“四低”:低学历、低劳动技能、低收入、低社会保障(或者根本不享受任何社会保障)。他们明显处于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所描述的最低层,即生理需要层面,他们成为街头摊贩的主要原因和动力,就是因为占道经营几乎无进入门槛和技能要求,成本低、见效快,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满足最低的生存需要。我国春秋时期的政治家管仲曾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与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要求商贩在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尚难以解决的情况下,为保证市容市貌来放弃为自己提供生活来源的“霍布森选择”是并不现实的。

(二)在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要体现“帕累托改进”原则

城市管理者取缔占道经营并不是为一己之私,他们也是在维护公共利益。那么,我们在这里需要辨析一下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代表哪些人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是否可以在以保护多数人利益的名义下变得无足轻重呢?关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并没有一个被大家普遍认可的概念。但在以下几个方面上是被普遍认同的:一是公共利益并非仅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也是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当少数人的利益因所谓的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失的时候,需要对受损一方进行必要的补偿,通过这种补偿来实现或者说接近达到有人受益而无人受损的帕累托改进。

目前城市中的摊贩群体主要由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力构成,他们不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化进程的受益者。改革是世界和历史潮流,我们的国家和民族要想获得永续发展,只有坚持继续深化改革。改革使国力迅速增强,经济迅猛发展,但我们也要注意到,在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得以提升的同时,有些人成为改革所必须付出的代价的一部分,他们并未在改革中获益,而是加入了无稳定职业群体的行列。根据帕累托改进“有人受益而无人受损”的原则,他们理应得到相应的补偿,理应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维持正常的生活。但目前尚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小,覆盖率低,大部分城市非正规就业者还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因此,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走上街头,成为摊贩,以这种“自我救济”的方式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社会中的一部分在大多数人的利益得到提升的同时,自身利益受到损失,他们理应通过社会保障体系得到相应的补偿,在这种补偿尚不到位的情况下,“帕累托改进”原则并未得以实现,如果政府和社会对于他们的“自我救济”行为给予宽容、理解和引导,允许摊贩通过自食其力解决生存危机,我们可以将这种解决办法作为目前无法真正实现利益补偿情况下的一种补救措施,从而能够在最大程度上趋近于“帕累托改进原则”,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街头摊贩占道经营的外部性分析

占道经营对城市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所产生的不利影响是这一行为的负外部性,消除这一负外部性正是城市管理部门取缔摊贩的理由。多年以来,城市管理部门以运动的方式对占道经营行为采取了一轮又一轮的取缔行动,每一轮集中整治,城市管理部门都力图通过“毕其功于一役”的方式消除这一“城市顽症”。但是,城市政府部门忽略了这一“占道经营”本身的正外部性。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产生的城市困难群体和城市化进程中流入城市的农村转移劳动力成为城市中无稳定职业的困难群体,而由于我国近年的高经济增长并未带来高就业增长,这一群体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会保持一定的规模。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对这一群体的覆盖率非常低,他们在难以进入正规部门就业的同时,无法靠社会保障体系中满足其个人和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城市无稳定职业群体中就业一部分具有劳动能力者选择进入非正规就业领域以实现“自营就业”,在非正规就业的方式选择上,成为街头摊贩的进入门限最低,见效最快,几乎是就业能力较低的困难群体的最可能做出的选择。根据世界劳工组织的调查,成为街头摊贩是进行非正规就业的主要方式。而这种“自我救济”对于缓解就业压力、减轻政府负担、保持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这正是占道经营行为所具有的巨大的“正外部性”。本文认为,这一正外部性远远大于其负外部性,而城市管理部门恰恰是忽略了或者说低估了街头摊贩存在的巨大的正外部性,而试图以行政强制手段彻底铲除占道经营现象的行为以消除其负面影响。但是,强制取缔的措施在使城市市容环境得以改善的同时,却迫使众多以“占道经营”来实现自我救济的摊贩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谋生方式。摊贩群体在无法实现自我救济又难以得到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其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没有办法得到满足。本文认为,街头摊贩在合理范围内存在其正外部性是明显的,而城市管理部门在退路进厅没有真正到位的情况下,采取行政强制手段取缔摊贩是在进行一场损失大于收益的“负和博弈”,其结果是得不偿失的。因此,政府部门在制定占道经营治理政策时,应重新认识街头摊贩的存在对于社会生活的积极意义,通过规范、引导摊贩的经营活动,体现城市治理以人为本的理念,从而使摊贩经济为方便市民生活、保障摊贩的基本生存需要而发挥积极作用。

三、政府部门在占道经营治理中的作用

城市治理的指导思想应该是便民而不是治民,这一指导思想在占道经营治理中尤为重要。这里的“民”是包括生活在某一区域内的所有的人,当然也包括这一城市中的街头摊贩。摊贩群体与生活在同一城市中的其他人一样,也需要生存,也有老人需要照顾,也有孩子需要上学,也有喜怒哀乐,也有生老病死。但他们又与城市中的很多人不同,他们来自于城市中生活最贫困的群体,他们夏天头顶烈日,冬天冒着严寒,从事着这个城市中最辛苦、最没有保障的工作。他们用自己的劳动为市民带来了生活的方便,同时获得维持自己和家人最基本生存需要的微薄收入,他们属于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他们需要来自全社会的特别是政府部门的关怀和帮助。

城市治理要体现便民原则,城市管理领域中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占道经营治理更是如此。在占道经营治理中,要切实以“便民”而不是“治民”为指导思想,在方便城市居民生活和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前提下,对摊贩的经济行为进行规范管理,而不是以行政强制手段而进行取缔,这样才能在城市管理、占道经营治理当中真正体现“便民”原则,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