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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摊经济的发展范文

地摊经济的发展

地摊经济的发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地摊经济;城市;发展;影响

中图分类号:F12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9-0051-03

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城市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与此同时,地摊经济也是日益活跃在城市周边。地摊经济以其少有的低门槛、低成本吸引了大批低收入人群。地摊经济由来已久,只是城市政府没有给予正式的名分,是一种民间默许的经济补充形式。但是,它的存在与发展对于城市生活和城市形象的塑造产生很大影响。

一、地摊经济的概念

地摊经济,是指通过摆地摊获得收入来源形成的一种经济形式。由于其非合法性存在而被视为城市里的边缘经济形式。地摊经济对某一地区或城市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当地居民的生活。地摊摆设的使用面积、布局和摆地摊的时间等都既要方便当地居民,又不能影响城市形象和道路交通,也要方便管理,同时要考虑地摊经营者的成本和税收的平衡,这些还与所在城市的地域、区位、文化习俗和经济发展水平有关。实践证明,对于地摊经济,只有通过合法的手段,规范和引导其发展,对于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二、地摊经济的由来

著名的古罗马城中有一个大型的露天跳蚤市场,它是罗马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地方,成为游客来访的一道著名的风景线,露天跳蚤市场,也就是本文所讲的摆地摊,而这个跳蚤市场是规模更大,并有一定组织管理的小商品零售交易市场。

所谓城市,一是‘城’,二是‘市’,前者主要是居民集居的社会意义,而后者主要是一种经济的意义:在‘城市’里可以自由、方便、有效率地进行大量的交易活动。经济学上有个互惠性基本原理,如果不受外部的负面影响,一般的自由交易,都能增进交易双方的利益,同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所以我们要“大力推进城市化、发展和繁荣市场。由市场来主导城市经济。市场经济形式有正规和非正规之分,利用城市信息、交通、人多消费旺盛的优势,占据一定的城市空间进行加工小产品、给市民提供服务和小额商品交易,并且形成一种习惯的经济活动形式,这便是所谓的“地摊经济”。近年来大学扩招,特别是在金融危机影响下,大学毕业生剧增,下岗职工连绵不断,就业需求增多,而市场能够提供的工作岗位较少,他们为了生存,在街道两边、在码头、在车站等地方摆摊设点,以挣点外快。使地摊经济注入了新鲜的力量和有了新的发展变化。

三、地摊经济的现状

地摊经济由来已久,笔者常亲眼目睹小摊贩是在城管的严管之下“灵活应变”,将“敌进我退,敌退我进”的战略发挥得淋漓尽致。众所周知,城管之所以这么严打地摊,是因为其脏乱差的形象,影响市容,滋生小市民斤斤计较、唯利是图的劣根性。当然,这是某些管理者的意见,至于广大市民怎么看待地摊经济,必须通过调查来了解。近年来城管对小摊贩的管理力度减小了,而且小摊的形式也逐渐规范化。笔者在网上查了一下,发现许多经济学家都大力支持地摊经济的发展,支持全面解禁对地摊经济的限制,这是反映民意的意见。2014年,笔者就娄底城区地摊情况作了关于娄底摊贩生存状况的调查,在娄星广场、石马公园、孙水公园、城区学校附近等地方,发放调查问卷开展抽样调查。共发问卷120份,走访摊贩160余人次,调查市民220人次。调查了摊贩家庭信息、经营方式、收入情况、居住情况、教育状况、人际关系、职业规划等,调查市民对摊贩的看法以及与他们之间的经济关系。调查数据结果表明,娄底城区摊贩的工作时间长,收入不稳定、职业受社会的危险、生活水平一般,但他们对自己的职业满意度相对较高。市民对摊贩的容许度较高,与摊贩有经济联系的占调查人数的78%。娄底地摊经济状况可归纳为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

一是便民、利民,最大程度地满足了购买需求。地摊商品包罗万象,价格低廉,其“短、平、快“的优势使交易更加活跃,并拥有一大批顾客群。由于其成本低,摊主无需高价出售商品就能获得利润,这也是地摊经济能够生存的重要原因。

二是提供了就业、创业机会,拉动了城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地摊提供了大量就业和创业的机会,并为地摊集结地带来了人气、商气。与商场、店铺一起造就了城市的繁荣。

三是非合法性。尽管地摊经济存在由来已久,可追溯到原始社会的物物交换,但其一直未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并取得合法地位。

四是低成本性。摆地摊无需工商注册,无需交房租,无需支付雇佣工资,无需交税。摊主只需支付购买批发商品所需要的资金就能开张做生意。

五是规模小、非正式。地摊经济的规模一般比较小,一个地摊只有一到两个人经营,经营的商品种类少,数量也不多,没有正式的组织结构。

六是流动性。地摊经济的经营没有固定的地点,也没有固定的时间,其经营方式灵活,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全凭摊主自由决定。

四、地摊经济对城市经济的促进作用

地摊,作为市场经济中一个最底层的存在,对于市场的繁荣起的作用是不容否定的,对于城市经济确实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方便群众,活跃市场,有快捷的交易效率

绝大多数市民对摊贩的经营活动持肯定的态度。摊贩一般在远离大型超市或缺乏市场而又人口较多的地方出现,如,道口、工棚区等售卖日用品,这些都大大方便了消费者。消费者以低收入或无收入的人居多,打工者、学生等是他们的重要消费对象。地摊商品在消费者眼里是价廉物美,因为经营者几乎不需要多大投资,无需租门面店铺,流通环节少,经营灵活。同质商品售价较正规商场低,消费者可以以较低的费用获得较大的效用,节省双方的交易费用。

(二)增加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竞争激烈的法治经济,在中国这个经济不发达,发展极其不平衡的国度里,要保障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有劳动岗位很难做到。只要城市化进程中劳动力供需矛盾进一步加大,农村人口相继涌向城市,城市消化富余劳动力的承受能力受到严峻的考验。进城的人有的顺利找到工作,有的没法立足,不得已在城里摆摊张罗生意,再者,一些小商小产品的卖买确实宜于通过摆摊形式进行交易;这就决定了城市即使是现达城市地摊经济存在的必要。

(三)丰富城市生活

地摊经济从实物上看,好像是一种物质形态,其实还有的是以精神形态服务市民,能营造一种特殊的城市街头文化,丰富城市的精神生活,让外来的游客和本土市民体味着地方特色。北京的快板、长沙的街头象棋比赛、杭州的故事会等地兴起的“城市文化”,是现代艺术发展的重要地方之一,那里欢声笑语,一片祥和;那里人才辈出,是民间艺术家的自由天堂。他们利用城市地摊展示、出售自己的作品和创意,就是地摊文化的一种升华。柳永有词《望海潮》:“东南形胜,三吴都会,钱塘自古繁华。烟柳画桥,风帘翠幕,参差十万人家。”纵观世界各地,但凡有底蕴,有文化的城市,“地摊经济”都较为发达,它不仅仅是一个商业聚集,更是一道人文景观。正如北宋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里展示的那样,开放地摊经济也可以使城市更加繁荣。另外,地摊经济作为一种特殊的城市街头文化,可以让游客和市民感受地方的特殊风味。调查中人们也表示支持地摊上出现更多的商品,如小吃、衣服、日用品、手工艺品等,从而使得地摊经济更繁荣,使得城市文化更加自然地展现。

(四)带动城区经济发展的作用

据调查,凡是经济活跃的城市,地摊经济是重要的活跃因子之一,它的活跃,能加快小商品的流通速度,增加服务量,服务业的引入和发展,带动区域内相关小商品的生产。如近几年在新九龙、新体育馆、孙水公园等地组织的大型农博会、年货展销会等等,就属于正规化的地摊经济,大大促进了其周边商铺的繁荣。另外,地摊经济也是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

(五)有利于启发创业,促进就业

摆地摊对于有创业头脑的人来说,不仅是争取小利润,更是个获取市场信息的直接渠道,为创业提供市场和个人决策参考。许多个体企业就是通过个体老板了解和积累原始资本建立起来的。而且摆地摊投入小,技术要求不高,风险小、灵活性大、利润可观,经营方式易于复制,门路广阔,进退方便,多层次容纳就业人员。

五、地摊经济挑战城市社会管理

地摊经济属于非组织经济形式,经营区域分散,没有行业约束标准,自由化程度极高,经营不规范,给城市管理和经济活动制造麻烦也不少,其存在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没有行业标准,常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

因为摊贩的商品固然廉价,但是多数商品来源非正规厂商,商品质量得不到保障,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屡见不鲜。通过调查发现,被调查者中43%的人认为地摊上的商品质量一般,更有23%的人认为质量较差。事实上,地摊80%以上的商品是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参与市场竞争,会扰乱商品市场正常的运行秩序。

(二)地摊影响市容、市貌并妨碍公共秩序

在地摊往往集中于交通要道或人口密集区,如学校、商超门口,公共活动场所等地方,见缝插针,摊点乱摆乱放是摊贩们的习惯,影响市容市貌,造成交通拥堵;兜售商品刺耳的吆喝声影响市民的正常生活。所有的不良现象,在某种程度上给外来人留下不好的印象,从而影响招商引资的质量。

(三)存在安全隐患

摆地摊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地摊的主要商品通常是随用随食的生活食品或日常用品,他们的食品并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消毒处理加工,如凉粉、烧烤、煎饼之类,看起来比店铺中的同类食品便宜很多,消费者喜欢贪便宜忍住诱惑,盲目食用,身体健康因素受到潜在危害还不知;不仅如此,消费者在逛街时买的食品,吃完之后随手把食品包装丢在地上而造成环境污染。二是摊位不是固定的,谁占有谁取得。这样一些有利的地理位置就成了众多摊贩必争之地。摊贩法律意识淡薄,摊贩之间为了占据有利位置而大打出手,已经成了家常便饭,危害社会治安。

(四)影响城市管理

以前曾有摊贩为了争地盘而大打出手,也有摊贩因为对城管的不满而拳脚相加,这些都增加了城市管理的难度。对地摊主来说,大多数认为城管管理严格甚至非常严格,而对城管来说,地摊经济的存在加大了他们的工作难度。这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城管与地摊主之间的矛盾,随着矛盾的突出,执法简单和暴力对抗就成了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了。

(五)损害正规店铺的利益

消费者在买了廉价便捷的产品之后可能会打消了在正规店铺的消费念头,使得正规店铺的商家收益减少。虽然笔者未对正规店铺的商家设立问卷调查,但通过询问一些商家了解到,如果小摊上的商品跟自己店面出售的商品类差不多的话,小摊的存在的确会或多或少影响正规店铺的经营收入。

六、解决城市地摊经济问题的基本对策

(一)国外经验借鉴来的发展对策

地摊经济确实存在问题,但是不能因噎废食把它彻底取缔。可以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一些成功的做法。地摊经济形式很普遍,无论是纽约、伦敦,还是巴黎、罗马,都有小摊贩、集市、夜市、周末市场、跳蚤市场等各种不同的地摊个体经营形式。那么,他们是如何治理的?法国对“跳蚤市场”约法三章定时、定地,轮流开办,只许在交通不受阻止、环境污染少的地方摆摊设点,宜于开设夜市就划定夜市区域。韩国,把地摊打造为为“道路文化”,美化摊位,把五花八门的摊子统一装饰为“旅游马车”,使零散的摊位变成一道独特的文化风景线。在规范摊贩的行为上,采取行业协会式管理。所有摆摊设点者必须加入“小摊业主协会”,才可取的营业资格,同时必须服从行业管理。在我国香港地区,采取法制化手段管理小商小贩。

(二)政策法规对地摊经济的地位确立和支持

1.消除误会,不要认为地摊经济行为是城市发展的绊脚石,放开对地摊经济过多的束缚,不再“一律封杀马路摊点”和“有序开放马路摊点”。因为按照经济学原理,在不存在负外部性的情况下,只要是自由的交易,都能够促进双方的利益增进,这是种双赢的方案,而且地摊经济无须政府的投入,市场便能根据人们的需要自发形成,促进就业,增加小摊主的收入,而政府要做的只是少些限制。一份份路边摊解禁的地方性文件,则体现出了“权力的弹性”,彰显了民生权利与公共权力的互让性。公权力的“弹性”理论认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并非不可调和。“合法的决定往往并不是唯一的。行政职权的个案使用离不开行政主体的掂量、比较、评估、权衡和决定。这本身就隐含着对公权力的处分。”而现在,这场牵涉到数百万城市边缘群体生计的变革,说明公共管理部门已经意识到,“合法的决定往往并不是唯一的”。政府适当把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矛盾这个度,在避免公共利益受损,哪怕对公共利益没有丝毫增加,只要对摊贩个体有益的前提下,政府不应干预和禁止摊贩的经营行为,反而要正确引导,营造环境,给城市的这些边缘化群体一个适合他们生存空间,因为他们生活稳定就是对公共利益的增加。

2.加快城市立法,给地摊经济一个合法的名分。在城市管理的实践中,地摊经济被视为违规经营的经济形式,而城市的社会生活中,它被许多市民所青睐。这种古已有之的经济形式为什么不被政府认可或许可经营呢?因为它没有取得正式营业执照,没交税,所以不受保护。但是它存在的合理性是明显的。从满足市民生活需要来说,应该允许它存在和发展,它也能创造社会效益。至于合不合法不是地摊经济自身就有的,可以放低入市门槛准予入市。有些城市在这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如,上海市2007年已出台了《城市设摊导则》,允许一部分小商小贩存在,并为他们颁发临时许可证。让地摊经济这个“私生子”变成地地道道合法“公民”。

3.加强对地摊经济的监管,提高地摊经济的品质。地摊经济是一种自由职业,无论经营场所还是经营项目都由摊贩自己决定,会引起经营场所的混乱,彼此抢夺有利的地理位置,在流通商品时,商人考虑的是如何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对商品的安全性、质量忽略不计。因此,政府既然让它合法化就必须加强监管和引导。指定经营地点和限制经营时间,规范商品入市手续,确保商品质量,避免地摊经营陷入混乱状态。

4.加强政府引导,促进经验交流。地方政府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管理咨询机构,对地摊市场进行一些专门调查研究,听取地摊主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摆摊设点进行必要的引导,使其不盲目发展,同时,鼓励地摊主成立自治机构,选举机构代表,定期进行经验交流,也可以在政府的组织下,划定区域,规定时间策划较为大型的地摊展会,如农博会、年货团购等,这些都将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地摊经济是当前城市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城市政府管理中的难点问题,受到了政府、学界的普遍关注。地摊经济的出现和良性发展不仅具有推进城市经济协调的功能,更具有促进城市民生工程和就业问题解决的社会功能,为社会弱势群体、低收入阶层提供了生存空间和通过努力改变生存状态以及增加就业的机会。现代化城市对待地摊经济应持宽容之心,作为政府和职能部门则应更多地通过人性化科学管理,使地摊经济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在抵消城市生活受影响的成本后尽量最大化,从而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多赢。地摊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必要的,它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既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又具有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地摊经济的双重作用,用其所长,避其所短。切实加强管理和引导,营造出有利于地摊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使地摊经济走进新时代。让经济更加繁荣,让群众更加幸福,让城市更加和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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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 乔.城管员之死:警钟为谁而鸣?从崔英杰案看社会管理的模式[J].企业家天地,2007(1).

[4] 张维迎.博男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

地摊经济的发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地摊经济;供求关系;博弈;第三产业

一、“地摊经济”的由来及催生的原因

“地摊经济”是指通过摆地摊获得收入来源形成的一种经济形式,由于其非合法性存在而被视为城市里的边缘经济形式。人类发展“地摊经济”由来已久,最早可追溯到原始社会的物物交换。地摊经济催生的原因很多,比如供求原因,失业问题等等,但是其中最为重要、起决定性的便是供求原因。

根据调查所得,下沙大学生用于饮食和衣服的费用月占65%,基础消费是最大部分。地摊经济大多为餐饮业和服装业,我们调查显示餐饮业和服装业占整个地摊经济的94.23%。据现有数据研究,假设一个人一个月买一件衣服,一个月的基本饮食需求是93顿饭,下沙现有18万大学生,则一个月需要18万件衣服,基本饮食需求1674万顿,而下沙现有的餐饮店家、服装店家,勉强能够应对这些需求。此外,由于店家分布呈集中状,位于商贸城、奥特莱斯广场等,距离和时间的问题,导致学生消费呈现比较困难的现状。

再者下沙大学城附近有工业城,大量民工和其家庭居住附近,为了谋生或者增加家庭收入,看到如此境况,设摊买卖,小本薄利,地摊经济便应运而生。

二、地摊经济的外部性分析

(一) 地摊经济的正外部性

1.地摊经济能缓解就业压力。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李国庆指出:“城市化是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大量的人员流入城市谋生是不可避免的,而城市人群也需要城市提供不同层次、不同时间、多元化的服务。更重的要是,从小商贩和外来人员的角度,到城市劳动谋生是他们基本的生活方式。”在大学城区,我们发现摆地摊的人大多是失业人群。许多失业的人群没有一定的资本租赁店铺,也没有资金力量运转,对于他们而言,在街边摆地摊是最为简便和最具收益的。在一定程度上而言,地摊经济为人们提供更多的就业道路,也为很多创业的人群提供模拟的平台。

2. 地摊经济满足了低水平消费及物质较为匮乏地区的人们的消费需求和娱乐需求。地摊上的商品与店铺中的商品相比,地摊商品因为成本比较低而比较廉价,低水平消费者往往偏好地摊商品,如果地摊经济消失,他们不得不面临着购物的新选择。这种选择的成本往往是比较大的。与此同时,地摊虽然零零散散的出现,但是在夜晚,他们常常会成群的出现,从而形成一条地摊小街。低水平消费者不但能够获取所需求的商品,也能够在选择中获得逛街的乐趣。除了低水平消费者之外,物质较为匮乏地区会有这种情况,比如,下沙大学城。

3. 地摊经济带动第三产业发展。下沙大学城地摊经济为大学生提供了创业的平台。他们可以通过地摊经济来积累资金,也能更好地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当他们的财富累积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他们不会满足于流动的摊位,为了扩大经营,会选择租赁店铺,或者直接开始创办公司。

(二) 地摊经济的负外部性

1.影响市容,造成环境污染。下沙的地摊往往就设在街道的两边,会占据人行道,摊点的随意摆设影响到了行人的安全,也会影响到城市的整体市容。摆地摊的过程中也会给环境造成污染,果皮、塑料袋随地丢弃;烧烤浓烟四溢;小商贩的吆喝叫卖声嘈杂无章。这都严重影响了城市的整洁和美观。

2.威胁社会治安。地摊摊点的管理责任现在都没有法规明确界定,小商贩因为利益而使地摊管理陷入混乱状态。有的小商贩为了占据有利位置相互竞争吵架甚至大打出手,自己受伤的同时带来不好的社会影响,给社会治安工作带来麻烦与困难。地摊多由闲散人员组成,客流量大,缺乏有效管理,时有失窃行为发生,这也使学生与摊主的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3.偷税漏税现象时有发生。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对调节社会经济、监管社会经济活动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小商贩们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依法纳税的意识,这不但给国家财政造成一定的损失,还损坏了社会公平。小商贩们大多数都处在低收入阶层,可以相应的少缴一部分税收,但是绝不能偷税漏税。

三、地摊经济的博弈分析

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在给定信息结构下如何决策以最大化自己的效用,以及不同决策主体之间决策的均衡。政府、社会大众以及流动地摊主的利益互相影响,也存在着利益博弈,因此我们将对地摊经济进行博弈过程的分析,探究原因并得出最优策略。

首先,对于地摊主来说,最优策略是摆摊。原因如下:假设博弈双方为地摊主A和B,策略集为摆摊和不摆摊。由于地摊主的收益一般较少且互相影响小,因此假设摆摊收益为固定R,不摆摊的收益为0,无论地摊主B采取怎样的策略,地摊主A均会选择“摆摊”。同理,地摊主B均会选择“摆摊”。因此当(摆摊,摆摊)即地摊主A、B都选择摆摊的时候,其收益最大(R,R),达到纳什均衡。推而广之,对于N个地摊主而言,当N个人都选择摆摊时,其收益最大,达到纳什均衡。

其次,在地摊主和政府的博弈中,假设各博弈方完全理性,并有获得完全信息的能力。基于这样的假设,地摊主的策略集为“摆摊”和“不摆摊”,政府的策略集为“管理”和“不管理”。

假设地摊的固定净收入为R1元/天,由于政府管理对地摊主造成的损失为C1(x)元/天(0

当R1-C1(x)>0且R2(x)-C2(x)

当R1-C1(x)

当R1-C1(x)0,即地摊主在政府的管理下面临亏损,且政府的管理收益大于管理成本,有较大可能性进行管理,因此此时双方的策略为(不摆摊,管理)。达到纳什均衡。社会净福利取决于地摊主的得益是否足够弥补政府的损失,当地摊主的得益大于政府的损失,则社会净福利为正,有利于社会发展;当地摊主得益小于政府损失,则社会净福利为负,不利于社会发展。

综上所述,只有当政府管理力度较大(R1-C1(x)0)的情况下,才能达到(不摆摊,管理)的局面,即政府管理收益高于成本,且地摊主在政府的管理下面临亏损,放弃摆摊。但是,这种情况对于政府管理的要求较高,出现的可能性较小,而(摆摊,管理)的情况才是地摊主与政府重复博弈中的均衡点,也很好证实了现实生活中政府管理下地摊屡禁不止的现象。

对于地摊主来说,为获取最大利益,摆摊是最优策略。对于政府来说,由于现实中管理存在种种困难,更倾向于不管理。其原因大致如下:

1.管理成本往往高于管理收益。政府在地摊整治上的投入有限,没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进行地摊的整治和管理;

2.政府打击难度大。违法的地摊往往是在某个时间段出现,而且地摊流动性强,容易躲避管理,政府很难彻底将违法的地摊扫除,打击效果不好

3.制度缺陷。一味的取缔地摊难以真正地从根源上解决地摊问题,完善制度及管理才是根治之道。

基于上述原因,地摊主和政府一直处于游击战的状态,进行长期的重复博弈。

四、数据分析

我们团队以问卷调查为主要调查方式展开调查分析。调查对象是消费者,其中以学生为主。我们共发放问卷356份,其中收回有效问卷300份。调查结果分析如下:

(一)关于消费群体构成调查

本次调查中,男性消费者的比例占总体的35%,女性消费者比例占总体的65%,相比男性消费者,女性消费者多占了总体的30%。由此可知,女性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更青睐地摊。我们团队的课题以下沙大学城为主要研究对象,因此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是消费的主要群体。针对每月生活费的问题,7%的消费者月生活费不足800元,而68%的消费者月生活费在800-1200元之间,月生活费达到1200元以上的消费者只占了总数的25%。

高校周边的地摊在未实行管制前经营时间主要在15:00至22:00,是学生往返的高峰期。经过调查分析可知,未在地摊上消费过的人数占总人数的13%,而偶然在地摊上消费的消费者占调查总人数的79%,只有8%的消费者经常在地摊消费。可见,地摊只是便利消费者的一项途径,是消费者的选择之一。

(二)关于市场执法监管满意度调查

在未实行管制前,地摊存在众多问题。如环境脏乱、缺乏管理,秩序混乱、影响周边学生生活、与同行业租店面者形成不正当竞争,影响公平等。

在问及消费者对下次城管的执法满意度时,53%的消费者对此表示一般,不满意程度超过了满意度,甚至占调查人数的42%的人表示城管管理态度恶劣,而认识城管管理态度很恶劣的人数达到了调查人数的34%。城管对地摊实行直接管理,利益关乎消费者、地摊主和政府有关机构。因此,合理规范城管的执法力度,提高城管管理的满意度势在必行。

城管的管理自然会引起城管和地摊主之间的矛盾。对此,不同消费者都有自己不同的看法。占调查总体的57%的人认为城管的执法力度过大;而33%的人认为地摊是违法的,城管应该对其实行管理,剩下10%的则觉得无所谓,采取观望态度。

(三)关于地摊的存在形式及合理性调查

地摊经济是否应该支持,其对社会的作用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在调查过程中,51%的人对地摊经济表示支持,而反对地摊经济的人数也占了15%,其余34%的人对地摊经济的存在与否表示无所谓。而我们则认为地摊经济的存在与否,将取决于多方矛盾是否能够找到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地摊是一种移动的形式,会占有一定的空间和土地面积,对占地费用的收取,占调查人数49%的人认为应该,和其余51%的人表示反对。费用的收取和费用分配的问题也是关乎多方的矛盾之一,亟待解决。

在我们的调查期间内,政府有关机构对地摊加大了管理力度。地摊逐渐被清理,对此,我们对地摊消失对周边人群生活的影响以及他们对地摊的看法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占被调查人数的15%的人认为,地摊的消失使其生活极其不方便,62%的人认为地摊的消失对其生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影响,其余23%的则表示没影响。占调查总人数的62%的人表示不应该取消地摊,只有极少数的人认为应该取消地摊,29%的人对是否应该取消地摊表示无所谓。

五、规范地摊经济的对策

(一) 现有政府政策

1.城管管理与打击。在2010-2012两年间,城管强制管理,铁硬手腕,将地摊驱赶至没有为止。

2.白杨商亭的设置。政府于2011年下半年,取缔地摊后,在大学附近设置了白杨商亭,混炒等比较受欢迎的饮食再次开业。

(二)现有政策问题

1.完全的打击和强制铁硬驱赶减低就业,减少了闲散人员的收入,同时使闲散人员失业,造成一部分的流动人员,导致了社会治安等问题

2.白杨商亭三三两两,而且开营时间并不固定。

(三) 主要对策

1.给地摊经济划定区域,限制经营时间。地摊经济的区域需要得到合理的规范,不能影响交通,要集中化,便于管理。时间段应该划分为早上中午晚上三段,三段要有时间规定。调研显示,仅有13.2%的流动商贩是全天制摆摊的,大部分的流动商贩都是选择上下学人流量高峰期出来摆摊,这严重影响了城市交通,妨碍公共秩序,所以有必要对流动商贩的摆摊时间进行限制。

2.地摊主之间互相进行卫生与服务监督。同业之间的监督往往是最为严格的,为了防止恶性竞争和勾结,政府可以进行抽号配对或者电脑随机配对。对于调查后发现恶性竞争的可以进行惩罚性措施,例如罚款或者停业一段时间。

3.设置摊位费。地摊经济与店铺经济的最大区别在于其成本,店铺因为租金、水电等费用,商品的价格一般较之要高一些,但是地摊的成本比较低,所以商品价格也比较低,这是其巨大的优势。收取合理的摊位费,可以使地摊经济和店铺经济良性竞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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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张广辉. 给予城市“地摊经济”生存的空间[J]. 辽宁经济, 2007,(09) .

项目编号:2011YJX67

地摊经济的发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地摊经济;成本;收益;创新平台;城市管理

“地摊经济”是一种边缘经济,通过摆地摊获得收入来源的一种经济形式。流动性强,没有专门的组织管理,经营时间和经营地点由摊主自行掌握,经营方式灵活自由,经营门槛低,没有技术要求,资金成本也不高,容易上手。经营风险低,解决了一部分待业在家人员的就业问题,也发展了部分民营企业。

1地摊经济的背景

1.1兴起的原因

(1)政策支持。2020年5月27日,中央文明办明确,在2020年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指标中不将马路市场、流动商贩列为文明城市测评考核内容。2020年受疫情影响最大的湖北省正在恢复消费活力,湖北宜昌、大冶尝试放开夜市地摊经济。截至2020年6月4日,已经有济南、南宁、郑州、南京、成都、合肥、厦门、长春等城市,以及上海、陕西、辽宁、江西、甘肃等省份先后明确鼓励发展地摊经济。(2)经济环境。受疫情的影响,国家停工停产,部分人员下岗失业,失去收入来源。地摊经济由于门槛低、技术要求低、经营风险小等特点,能够解决部分人员的就业问题。地摊经济在这一背景下焕发新的活力与光彩,为失业人员提供生活保障。(3)文化需求。中国常常讲究人情社会,疫情期间两三个月的居家隔离,人们缺少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地摊常见于露天广场,马路两边,虽然是一种低成本经济形式,但是给了一个邻里、周边居民之间相互沟通的机会,活跃市民生活,为城市添加烟火气和色彩。地摊经济,处在“稳就业”和“脱贫攻坚战”的十字路口上,既能稳就业,又能促脱贫,因此备受重视,脱颖而出。

1.2发展现状

“地摊热”持续了一段时间后,迎来了“急速降温”,背后到底是什么原因呢?影响市容,阻碍交通。地摊流动性强的特点意味着往往选择在人流量大的路段、广场摆摊,很容易带来交通拥堵的隐患,随之而来的还有环境污染问题,容易引发市民不满,增加城市管理难度。地摊流动性带来的还有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产品溯源难,消费者维权难,同时疫情防控常态化,市民复产复工复学,生活步入正轨,客流量减少……地摊经济的弊端日益凸显,使得摆地摊回归理性。

2文献综述

2.1国内关于地摊经济的调研结果分析

2020年地摊经济在中国“爆火”,总理的一句话给中国经济带来了新活力,一时之间,全国各地掀起“地摊热”。当人们沉浸在重燃“人间烟火”的激情中时,地摊经济的问题日益浮现,对地摊经济进行调研,探究如何良性发展具有时代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地摊经济”为关键词在全网搜索学术论文,大多将“地摊经济”与“高校”“就业”“城市管理”以及“城市经济”相联系。“地摊经济”虽然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了新渠道,增加了就业机会,成为城市经济发展的新活力,但是也给治安管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通过对“地摊经济”发展历程回顾、分析利弊、提出解决方法并作出前景规划是国内关于地摊经济调研结果的主要呈现方式。随着话题热度的下降,“地摊经济”开始降温,背后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要与人们理性回归、地摊经济成本、政府政策以及社会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目前国内以探究“地摊经济”爆火的原因为主,对“地摊经济”热度下降方面的调研较少。

2.2“摊吧”调研结果分析

为了解大众对“地摊经济”的认识程度和立场态度,本文在“摊吧”平台研发之初便了线上问卷调查,共收集到350份反馈数据,经过整理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如表1所示。根据调查结果,对“摊吧”平台进行以下功能增设和改进:设置“摊上你了”板块,消费者可以在此给摊户投票,平台每周将会统计票数并展示排行榜,以此加强摊主、消费者之间的沟通,既可以帮助优质摊户宣传推广,又可作为消费者的购物参考指南;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方案”,即通过获取消费者的位置,根据逛摊时间,推送附近最便捷、适宜的地摊市场;为消费者提供维权渠道,提供法律援助。

3地摊经济的成本

3.1增加城市管理成本

我国的地摊经济仍然属于新型的经济形式,还未对地摊经济的管理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方案,地摊经济的管理方式不成熟。由于流动摊贩占道经营、无牌经营、污染环境和影响市容等问题,在现行形式下一定会遭到城管人员的驱逐。城市每年招收城管的人数增加,一定程度上导致城市管理成本的增加。城管和流动商贩之间的矛盾加剧,管制过程中发生的双方暴力冲突事件,导致城管和商贩受伤,政府不仅要为城管在执行任务时受工伤买单,还要为受伤摊贩提供安抚金。

3.2影响政府形象

现在,地摊经济没有具体的管理制度,各地政府为了维持市容市貌,势必加强对流动摊贩的管制。城管和流动商贩之间的冲突不断而且逐步加剧,城管的暴力执法在新闻媒体社交平台上屡见不鲜,导致对城管产生不好的印象。城管隶属于政府部门,城管的暴力执法,会受到受伤摊贩及其家人的诉讼,政府形象受损,同时承受着社会舆论的压力。

4地摊经济的收益

4.1缓解失业人员的就业压力,解决人口生计问题

疫情期间,中国经济受到巨大的冲击,即使在后疫情时代,国家也不提倡人口的大规模流动,外出务工人员,因无法返回工作岗位而大批失业。地摊经济的兴起,有利于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解因疫情失业人员的经济和生活压力,缓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

4.2激活经济活力,扩大内需

疫情席卷全球,我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的“外贸”,在疫情期间几乎无法发挥作用。后疫情时代,地摊经济的兴起为我国激活经济活力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有利于扩大内需,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因疫情而在外贸经济上的空缺。

4.3迎合低收入群体的消费需求

我国虽然已经全面脱贫,但是城市中仍然存在拿低保的低收入家庭,家庭生活拮据,地摊经济的兴起不乏为这类群体提供了购买产品的地方。流动摊贩因经营成本较低,商品也具有物美价廉的特点。

4.4便捷用户生活

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城市化扩张也成为趋势。在大型城市中,购物中心一般都在城市中心,对于住在城市郊区的居民来说,购物十分不方便。流动摊贩因摆摊地点分散且多在居民区附近,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居民的购物问题,便捷了居民的生活。

4.5丰富城市生活和城市文化

纵观全球,全世界都存在地摊经济形式。我国的地摊经济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底蕴。《周礼》记载“左祖右社,面朝后市”,表明西周就已经有相对固定的可以摆地摊的场所。地摊经济不仅是一种历史,还是一种“地摊文化”。管理和运用好地摊经济,不仅能够解决人民的生计问题,还可以发展成为城市的特殊文化,为城市的文化符号加以宣传,丰富城市居民的生活。

5发展前景

5.1良好的社会环境支撑

5.1.1后疫情时代,国家重视地摊经济受疫情影响,当前全球经济总体形势不容乐观,中国也面临着经济下行压力,就业问题是人们关注的主要问题。许多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面临严重亏损,增加了就业困难。鉴于地摊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带动经济发展的优势,所以国家重视后疫情时代地摊经济的发展。5.1.2百姓发展地摊经济的意愿强烈疫情期间,众多百姓自发发展和壮大地摊经济,构成特色的城市风景线。地摊虽然小,但是关乎的是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穿住行用都可以在地摊经济中找到解决方案,流量价值非常大,有很强的发展动力和潜力。5.1.3地摊经济是互联网经济的再度进化互联网的思维模式渗透到了地摊经济中,地摊经济的很多环节已经被互联网深度改变,摆地摊是下沉市场的活样本。互联网经济发展到深水区,越来越多的人聚焦在下沉市场,试图攫取流量,以地摊经济为切入点,找到最真实的样本。地摊经济普遍存在流动性强、安全质量难以保障等问题,但通过对地摊经济规范化,治理“地摊经济”的乱象,有利于打破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深度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迎合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提到的民生问题。

5.2乐观的发展潜力和可行的发展规划

对于地摊经济的未来规划,应制定更全面的法律法规,就如何规范管理地摊经济,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制定系统科学的规范管理方式,并调动各方力量合力打造良好的地摊经济生态环境。5.2.1地摊商户(1)禁止违法违规交易,如诈骗投机、哄抬物价、偷工减料、出售有损他人健康的食品、生产假冒伪劣、、出售反动荒诞的图画或音像制品。(2)按照税务机关依法上交规定税收。(3)拒绝、阻挠工商管理机关人员执法,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2.2政府部门(1)加快城市立法,承认地摊经济的合法性。现行法律下,地摊经济是一种违法经营行为,目前与个体经营有关的3部法规无一例外地规定,只有提供经营场所证明,才可以领取营业执照。政府以立法的形式承认地摊经济的存在,赋予摊贩合法的经营身份,是解决城管纠纷的根本措施。(2)加强政府引导,促进经验交流。地方政府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管理咨询机构,对地摊市场进行专门调查研究,听取摊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摆摊设点进行必要的引导,使其不盲目发展,同时鼓励摊主成立自治机构,选举机构代表,定期进行经验交流。

6地摊经济的规范化建议

6.1适度放开,引导发展

规划摊位区域,对于安全卫生、交通疏导问题做进一步的部署,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实行摊位卫生责任制,对权责进行细分。加大监管力度,奖罚并行,公开随机监管,完善失信惩戒制度,保证投诉渠道畅通,让居民维权有道,最后要保证政府管理人员依法行政,权责分明。对于相应的地摊类App,例如“摊吧”等,积极给予政策以及经济扶持,让新时代的产物遍地开花。统筹完善商户以及用户信息,切实保障双方的利益问题,做好备案登记,做到追根溯源。

6.2建立摊主、消费者、管理者三方沟通平台

积极利用大数据、信息云集等收集系统对用户喜好进行精准分析并推送给商家,更加个性化、定制化。App客户端也可以和厂家联动,为登记备案的商家提供原材料,进一步保证质量安全问题,但是也要做到招标透明,让用户和商户更加放心。同时也可以和导航软件进行合作,让消费者能够及时看到“附近的摊”,解决消费者“一摊难寻”的问题。创建商贩交流平台以及消费者平台,让商贩进行经验交流,并且商贩和消费者能够将问题及时反馈给政府的相应部门敦促尽快解决。

6.3根据不同城市的特点因地制宜

可以根据每个城市的发展规划以及城市特色,实现不同城市间的“连锁”App,统筹好公共空间,保留城市发展底色,主动倾听老百姓的摆摊需求,及时改进不当之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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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间烟火味,最抚凡人心!什么才是摆地摊的正确方式[EB/OL].中新网,2020-06-04.

[3]王俊杰,黄立军,曾庆琪,等.地摊经济的社会效益及规范化——基于广州天河区的调研分析[J].现代商业,2011(15):77.

地摊经济的发展范文第4篇

目前,地摊经济的管理日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我国的地摊经济市场也将越来越规范正式。而同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营销广阔的经营空间、全天候的经营时间、无店铺的经营模式、成本低廉的竞争策略等优点日益突出,尤其是微信营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微时代的到来、地摊经济的规范化发展,地摊经济也将跟上时代的步伐,营销方式也将从原来的单一、传统化得到逐渐改善,适应时代的变化,适应消费者的需求。

2市场调查与结果分析

2.1基本信息

此调查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针对地摊经营者而言,另一部分是针对消费者而言。此次调查最终收获有效问卷496份,其中针对地摊经营者部分的有效问卷收获数为265份,针对消费者部分的问卷231份。虽然调研样本未达到预期数量,但数据的真实使之具有一定的参考性。针对地摊经营者部分问卷中,男性占了48.04%,女性占了51.96%;被调研对象的年龄中,15岁以下占了0%,15-25岁占了26.47%,25-35岁占了32.35%,35-45岁占了23.53%,45岁以上占了17.65%;被调研对象的学历中,小学文凭的占了21.57%,初中文凭的占了26.47%,高中文凭的占了24.51%,专科文凭的占了14.71%,本科及本科以上文凭的占了12.74%。针对消费者部分问卷,男性占了43.14%,女性占了58.86%;被调研对象的年龄中,10-19岁占了15.69%,20-29岁占了41.18%,30-39岁占了23.53%,40-49岁占了7.84%,50岁以上占了11.76%。

2.2研究结果和分析

2.2.1地摊经营者

从调查问卷中显示,地摊经营者中已使用了微信营销的占了19.18%,未使用微信营销的占了80.82%。而未使用的原因主要是对微信营销的具体操作不太了解(占了49.40%),认知不足。但若教于期使用发放,愿意尝试使用微信营销的程度都比较强(占了60.67%)。因此地摊经济结合微信营销发展的空间较大,只要人们掌握了微信营销的技术,大部分地摊经营者都愿意尝试使用。同时,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分析,我们发现随着学历的升高,地摊经营者对微信营销的了解程度也会随之加深,对微信营销的使用率也逐渐增加。对于地摊经营者而言,特别是中等学历及中等学历以上的经营者,他们大多数倾向于经营方式的创新,愿意尝试微信等网络营销的方式。

2.2.2消费者

从调查问卷中显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购买地摊物品的仅占27.45%,因此地摊在人们的生活中占了较大的比重。同时对消费者年龄进行分析发现多数为年轻者,地摊经济消费者中10-39岁的占58.63%,10-50岁以上的占41.37%。在“消费者对地摊经济结合微信营销方式的认可度”调查中显示,大部分消费者接受并认可此创新方式,同时年龄也营销者人们的看法,如表2所示,较为年轻的消费者大多数认可并接受将地摊经济结合微信营销的方式,而地摊经济中的消费者大多数又都是年轻者,因此地摊经济中植入微信营销是可行并且能被接受的方式。

2.3建议

针对地摊经济而言,网络营销模式的选择也需要切合地摊经济的特点、产品的特质。以微信营销为例,内容如下:

(1)查找附近的人:地摊经营者可建立微信号,备注自己的摊名、产品等资料。消费者便可以通过“查找附近的人”,发现身边的地摊商家,并了解一定的商家信息,也可以通过“打招呼”向商家询问更多详细的产品信息,之后选择是否购买产品。由于地摊的信用相对较低,大体上应以线下购买为主,可前往商家摊位购买也可线上预定货到时线下支付。同时经营者也可以通过“查找附近的人”向消费者推荐自己的产品,宣传产品,虽然效率有限,但也可行且有效的方式。当然如果微信扫一扫中添加周边小摊美食等栏目效果会更佳。

(2)扫一扫:利用特定的活动,使消费者通过“扫一扫”关注地摊者账号,从而锁定一定的消费者,针对性较强。采用这种方法可定时向消费者推送自己的产品。这要求产品有一定的吸引性,对质量稍有要求。

(3)微信公众平台:此方法可推送的信息量较大,比较实用,但建议同一区域的地摊者互相合作,建立共同的公众平台,一同交给第三方管理,日常推送产品更新、产品活动等,可加入小故事,笑话之类的内容。主要以周边的居民等消费者为主进行宣传。

3地摊经济中植入微信等网络营销的意义

地摊经济虽然简单,但是它同样也需要营销手段。从调查中,我们发现消费者和地摊经营者对地摊营销方式的创新都有一定的需求,消费者想要更便利,提前或及时了解商家产品及位置,提前预定;而经营者想要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及回头客。地摊经济中植入微信等网络营销是一种需求,一种创新。

(1)社会意义:地摊经济在方便居民生活、缓解就业压力等方面发挥着极大的作用,植入微信等网络营销的方式不仅能适应变化的消费者消费方式,也将有利于提升地摊经济经营者的自信心,改善地摊经济经营者的生活质量,适当减缓就业压力、生活压力。

(2)经济意义:地摊经济是城市里的一种边缘经济,收益性小,但是地摊经济的市场却也十分庞大。庞大的摊贩群体,在城市中从事着“衣食住行”中的各种行业,深刻影响着城市居民的生活。在地摊经济中植入微信等网络营销将有利于地摊经济的发展,提高摊主的收入,利于经济的发展。

地摊经济的发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地摊经济 地摊经营 黄石

一、黄石地摊经济发展现状

1.地摊经济的内涵与特点

地摊经济是指通过摆地摊获得收入来源的一种经济活动。从世界各国来看,地摊经济是一种常见的经济形式,尤其在城市里,随处可见,但由于不占主导地位,所以仅被视为一种边缘经济形式。在西方发达国家,地摊或许还能带上些许浪漫的艺术气息,但在中国,只是人们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手段,它更多体现了下层劳动人民艰苦的生活现状。

地摊经济一般具有三个特点:进入门槛低,投入少,收入低,是缺乏学历和技能人群的重要谋生手段;商品种类繁多,价格低廉且季节性强;摆摊工具简便,摊位大多选择人流量大的地方。

2.黄石地摊经营者的构成

地摊运营投入少,进入门槛低,对文化层次较低、缺乏专业技能的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的农民工有很大的吸引力,通过调查显示,该类人员占地摊经营者总人数的52.63%。对于在社会上不好找工作的大学生来说,摆地摊也成了一种暂时的就业选择,当然,也不排除一些大学生选择地摊经营只是为了多赚取一些社会经验和零用钱,大学生经营的货物大多新鲜新奇,很有创意,这部分人占了地摊经营者的10.52%。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农地被征用,农民失地现象严重,很多农民为了谋生外出务工,地摊经营也为他们提供了就业机会,据统计,在黄石的摆地摊人群中,农民占了31.57%,而且他们大多数人选择的是卖水果或者蔬菜。很多老年人离退休以后,身体康健,不甘心在家里坐吃养老,于是,部分人选择地摊经营发挥余热,同时也赚取些许外快,这部分人占了15.78%。

3.地摊产品类别构成

黄石地摊经济在空间上的分布较为集中,具体的说,主要分布在上窑、文化宫小吃街、沈家营八栋口以及湖师学生街等人流量比较大的地区。地摊经营的商品类别主要是餐饮小吃、服装饰品和瓜果蔬菜。其中,食品占了47.37%,日用品占了15.79%,植物花和化妆品分别占了10.52%,而排在后列的衣服饰品、药品、文娱用品仅分别占到了5.26%。

4.经营场所

地摊的经营场所多选择在交通便利、人流量大的主要交通干道以及重要的街道两侧,阻塞交通的情况比较严重。摊点的随意摆设影响了市容市貌,小吃摊贩以及水果摊贩往往会造成大量的垃圾,影响城市的美观,并造成城市的污染。

地摊经营无章法,随意性强,流动性大,交易标的较小、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不固定,给城市管理带来了极大的不方便。其实,黄石市城管局有出台的关于摊点管理的规定,但是,调查显示97.44%的地摊经营者与市民都不了解。由此可见,城管局关于摊点管理的实施力度不够。

二、黄石地摊经济发展带来的利与弊

1.黄石地摊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

(1)满足城市居民部分需求。首先,城市居民的主体还是中下阶层,庞大的消费市场给了地摊商贩存在的价值和理由,他们经营的早点、小吃、日用商品等满足了一部分市民的日常需求,给其生活带来了实惠和便利。

其次,就摆摊地点来说,摊主们摆摊大都选择在人流量大的地方,多以居民区为主,这些地方不仅能方便摊主们招揽顾客,也为附近居民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方便。

(2)满足无业人员生计需求。经营地摊的一般是两种人,一部分是城市中的下岗职工、无业人员等低收入群体,另一部分是进城农民。这两个群体都是生活困难群体,街道上每一个摊位,都支撑着一个家庭。地摊的存在,无疑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这些人员的生计,减轻了社会就业压力。地摊商贩中有部分人因经营有方,还走上了发家致富之路。可以说地摊经济为减轻黄石的就业压力,增加低收入阶层的收入,以及维护社会稳定都起了很大的作用。

(3)满足附近商场集客需求。一般来讲,地摊周围总是少不了正规的商场。商场的消费群体与地摊消费群体存在着不同的消费档次,地摊吸引的客流很难形成商场的忠实顾客群体,也就是说二者的消费市场是分割的。但是做生意讲究人气和财气,有人气不一定有财气,但如果没有人气,财气肯定不存在。尽管地摊市场的消费群体消费水平低,但如果能把经济实惠的地摊市场打造好,就可以吸引商场的消费群体购物从而满足商场“集客”的强烈需求。目前市场上的产品种类多样,消费者的需求日益个性化和多元化,顾客在消费市场上购物存在多变性和交叉性,随机性购物渐成主流,目标性购物逐渐退居次要地位。这就决定了不存绝对的市场目标顾客群体,地摊经济的繁荣可以为商场聚集人气,促进销售提供了重要的软环境基础保障。

2.黄石地摊经济发展带来的弊端

(1)影响居民生活与城市形象。地摊商贩多设在交通路口或者居民区、学校周围,他们的叫卖声,以及经营产生的噪音影响到附近群众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产生的油烟污染、随处乱倒的垃圾使当地的环境陷入脏乱差,有些地方甚至成为卫生死角,引起居民的不满,影响到黄石市山水宜居城市的形象和品位。一位接受调查的居民表示,一些地摊往往经营到很晚,影响居民休息。此外,食品类地摊的存在,产生大量油烟,对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

(2)威胁社会治安。一般以地摊为生的人,受教育程度不高,当出现事故纠纷时,一部分人容易激动,比较倾向于以自己的方式处理问题,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他们的手段往往比较偏激,比如有些摊贩素质低下,强买强卖,为了抢占地盘地摊商贩之间打架斗殴,不服从城管的管理,甚至和城管之间发生肢体冲突。地摊商贩、城管人员、城市市民的人身安全都受到威胁。并且从长远看,暴力行为容易对青少年健康成长造成不良影响,不利社会的长治久安。

(3)侵权。地摊商贩往往本薄利小,所售商品质量差,出了问题购买者退货无门。经营食品类的摊贩,一般缺乏相应的卫生资质,食品卫生质量令人堪忧。而且许多摊贩在出售商品时缺斤少量、以次充好坑害消费者。如果购买后,使用途中出现不当,消费者也无法通过合法的正确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地摊商品往往与一些知名品牌类似,使得消费者不易分辨,这在侵犯消费者合法利益的同时,也侵犯了正版商品的版权。

三、培育和完善黄石地摊经济的对策

1.坚持疏导与科学管理

首先,沈家营区湖北师范学院正门口一带,上窑地区,市中心文化宫一带,以及集贸附近是众多摆摊者的聚集地,政府可以将这些区域选择性的规划出来,在特定的时间内开放给摊贩者。其次,改革政府传统自上而下的权力运作方式,建立政府、社区组织、非营利组织、社区成员单位及社区居民之间的多元互动的网络型运作模式,使社区治理组织体系由垂直科层结构转变为横向网络结构,建立以社区共识和认同为基础的,充分发挥社区能动性和自主性的治理机制。

2.落实出台的城市管理法规及措施

政府部门可以充分发挥各个社区已有管理部门的人力,对地摊管理落实已有规定——“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让其知晓应遵守的规定,并且要对“市级统一规划、分区建设管理”的原则宣传到位,对象不仅包括政府部门、地摊商贩,还应涵盖城市居民。在此过程中,强调充分尊重地摊商贩,耐心与之沟通,摒弃地摊商贩素质低而不可沟通的偏见。同时政府部门还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政策法规来维护并促进地摊经济的管理,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地摊商贩主动配合,城市居民积极参与,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地摊经济的效益。

3.坚持合理规划、严格管理的西方经验

西方国家在在对马路摊贩的管理上,比中国有着更丰富的经验,他们大多都实行了以“严格保护, 积极管理”为特点的分区域、分场所和分时间管理。对于黄石而言,应该借鉴这一成功经验,让地摊经济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健康发展,使地摊者身份合理化合法化,加快推动地摊经济组织化。坚持民生大于市容的理念,分时、分地、分区的管理思想。

4.强化对地摊商贩进行严格考核的管理制度

黄石市相关政府机构应出台一套系统的考核制度对地摊经济进行管理,具体的考核项目应该包括设施完善、摊位卫生、垃圾袋装、个人卫生、用具整洁等方面。实施扣分累积考核,分级递进执法,每发现地摊商贩一次违章,就在其首次违章留下的“违章档案”上扣除若干分,直到满分全部扣除,重点打击屡教不改、多次违规者,既体现了“人性化”文明执法,又为强制取缔准备了证据和条件。考核制度对于分数被扣除者实行强制取缔,城管执法有理有据。在规范了地摊经济的同时,也使经营者有一种很强的社会责任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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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广辉.给予城市“地摊经济”生存空间[J].辽宁经济,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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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韩民春.国外地摊经济的启示[N].人民日报海外版,2001-6-14(10)

地摊经济的发展范文第6篇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球,中国经济曾一度按下了暂停键,在常态化防控的背景下,如何复工复产,激发经济活力,是中国疫情下半场的“必修课”。在今年两会,政府并没有制定2020年的经济增长目标,将“稳就业保民生”放在了相当重要的位置。李克强总理在记者会提到:“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我们人均年收入是3万元人民币,但是有6亿人每个月的收入也就1000元,1000元在一个中等城市可能租房都困难,现在又碰到疫情,疫情过后民生为要。”人间烟火味,最抚凡人心。就业,关乎百姓生计,关系发展大局。有了就业,才会有收入,才会有社会财富的创造,才会有中国经济的发展,才能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美好未来!在“地摊经济”成为热词的今天,我们更能深刻理解这句话的深刻内涵:改革发展与人民的梦想齐头并进,带给中国真正的机遇和无限可能。

烟火气里有就业。有街必然有市,“地摊经济”是一座城市的活力基础,少了这种基础,必然是少了生机。地摊虽小,关乎的是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一个摊位,可能连着一家好几口人的生计。吃穿住用行都可以从地摊经济当中找到解决方案,更能为成千上万的找到新的就业机会。主席说过:“我们要坚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我们的奋斗目标,始终为人民不懈奋斗、同人民一起奋斗。”在疫情过后的艰难时期,地摊经济绝对是一个不可被忽视的重要领域,。放开地摊经济也真正考虑到了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活需求,是党在特殊时期做出的又一重大决策,它不仅得到了绝大多数人的支持和点赞,也是顺应了老百姓对城市烟火、社会人情味的渴望与回归。

烟火气里有民生。在“地摊经济”复苏的同时,也相当考验一座城市的治理水平和个人素质与修养。强调过:“城市精细化管理,必须适应城市发展。要持续用力、不断深化,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增强社会发展活力。”不难推断,随着地摊经济持续发展,可能还会不断出现新的问题,除了卫生,也许还会有饭菜质量问题、食客争执等等。有问题不可怕,考虑周全消隐患于无形就是了,及时解决迅速处置就是了。发展地摊经济,本身就是一项考验城市治理的工作,治理越到位,效果就越可期,越能实现多赢。只有坚持以文明经营护航“地摊经济”,才能让这项促消费、稳就业、繁荣经济的新举措行稳致远,再此基础上各领域党组织首先应把自己的党建责任履行好,在城市治理中发挥表率作用,才能将地摊经济带上正轨。

烟火气里有信心。当重启经济成为当务之急的大背景下,发展地摊经济是给餐饮等大众消费行业打了一针“强心剂”。从更广泛的角度看,地摊经济同样能带动相关行业和产业的发展。作为一种重要消费形态,地摊经济吸引人们走出家门增加消费,增添生活乐趣。各地推出的促进地摊经济政策实施效果明显,体现了社会和城市的多样性、包容性和生命力,焕发一座城市经济活力需要市场各参与主体共同积极参与,才能推动城市实现可持续发展,确保基层街道、社区党组织能主动参与进来,组织更多的资源为地摊经济解忧解愁。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说:“地摊经济是人间烟火,和“高大上”一样,是中国生机。”可见地摊经济的重归和火爆所带来相应的社会及民生效应明显,也能带来长期效应,我们有信心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产要素再度激活。

新冠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健康事件所带来短期影响明显,社会经济恢复常态仍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恢复期乃至后疫情时代需要更灵活、更丰富的政策工具,来焕发市场活动力,为经济恢复和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当地摊经济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我们更加需要的是找到它在激活经济、重启经济过程当中扮演重要作用。城市不仅需要美丽的干净街道和井然有序,但也同样需要烟火气、市井气和人情味,如此人们才会感到更幸福。地摊经济不仅要“活回来”,更要“火起来”,更期待能永远“火下去”。

地摊经济的发展范文第7篇

关键词:和谐社会 流动摊贩 融合

流动摊贩在近几年来通过媒体的大肆报导走到了人民群众中来,成为不少学者、市民百姓热议和讨论的焦点。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各城市的流动摊贩不少于3000万人。对流动摊贩的态度和治理方式关乎民生,关乎如何对待弱势群体,关乎和谐社会的构建。然而一些城市的城管对流动摊贩的暴力执法,以及流动摊贩与城管之间不断上演的“猫鼠”游击战,不得不让我们对和谐社会构建的信念支撑忧虑。中共十六大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并将其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强调推动科学发展,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何谓和谐社会,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我国改革开放深化与社会转型时期,流动摊贩作为一种特殊的群体和力量,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发展的一部分,城市只有与流动摊贩相融合,将流动摊贩作为城市经济文化的一部分加以吸收,运用和不断发展,才真正符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本文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对流动摊贩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将正反作用对比,并提出城市与流动摊贩相融合的管理对策和建议。

一、流动摊贩群体规模存在与发展的原因分析

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经济文化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速。城镇化是世界各国工业化进程中必然经历的历史阶段。城镇化快速发展使大量农村人口流向城市,而转型时期我国的经济发展不稳定,城市的就业市场一时无法供应如此多的劳动力。农村流向城市的人们大多文化技能素质比较低,不能适应城市高技术知识水平的要求,只能干一些体力活。另一方面,城镇化加速使得城市就业竞争压力增大,失业人员增多。流动摊贩大都由农村进城人口、失业人员和流浪人员等组成,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他们的生活得不到基本的保证,只得依靠简而易行的路边摆摊来维持生计。

从民生的角度来看,对这些摊贩坚决不能取缔。中国古代即有“民为邦本”的思想,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主题是“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突出“人”的核心,城市是为人服务的。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发展要坚持“以人为本”。十更加强调改善人民生活,增进人民福祉。我们国家的发展改革方向是更多的保证个人自由的实现,关注人权,注重民生。应该在尊重和保护流动摊贩的基本权利的基础上科学管理城市[1]。

另外,我国流动摊贩之所以长期存在并组成规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它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填补了这样一个市场需求的缺口。任何一个市场的存在必然少不了消费者,没有消费者,没有需求,市场是无法建立起来的。城市社区设施的不完善及城市规划建设的不合理使得城市的消费需求没有得到解决。摊贩们廉价的物品以及几乎“送货上门”的服务给居民带来了非常的便利。根据亚当・斯密《国富论》中“经济人”的概念,他们的时间、金钱成本都达到了最小化,从而实现了自我满足。这样的“你买我卖”,“各取所需”促进了摊贩经济的发展壮大与“久经不衰”。 如果把这些流动小摊贩取缔,每天全国数以百万计的“上班族”、“打工族”和“学生族”就会面临吃饭难、吃饭贵的问题,这也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流动小摊贩为很大一部分群体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海纳百川,有容乃大”中国作为一个历史与世界大国,应当给予他们充分的理解和包容。而且让小摊贩合法化、固定化,也会是一种地方甚至民族特色。

二、流动摊贩存在的正反作用对比

流动摊贩主要由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所组成。弱势群体在我国主要指物质贫乏,生活贫困的群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了计划经济时期的“均分制”,社会被隐形分出了贫富等级,富有的人意味着可以支配更多的资源,享有更好的机会和幸福成果,而弱势群体无资源可利用,处于被边缘化的境地,这样他们中一些人必然会滋生反感情绪甚至“仇富”心理,更有甚者仇视社会滋生歹心,引发各种犯罪行为。弱势群体的产生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也是社会缺乏公正的体现,弱势地位不仅带来了生活上的窘迫,更多的是心理上的失衡,而心里的失衡极大地动摇了个体原有的人生观和行为定势,为越轨行为的产生创造了条件[2]。流动摊贩的规模发展是这些弱势群体为他们的弱势地位与心理失衡找到的一个出口,除了可以满足自身的经济生存之外,他们的商品被需求也使他们觉得受到了认可与尊重,满足了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提出的人的需求层次理论中的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流动摊贩有利于缓解部分弱势群体的就业压力,减少了社会和谐发展中的不稳定因素,使我国的经济社会能够较平稳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流动摊贩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城市文化,繁荣了城市经济,同时也使得一些中国的传统文化得以保留,增加城市韵味。

从反作用的方面来说,流动摊贩无证经营,没有固定的时间和地点,没有一定的秩序加以规范,这必然会带来一定程度的混乱。食品安全、商品质量保障、卫生环境、堵塞交通以及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等问题随之暴露。保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也是关乎民生及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食品安全无小事”,近日湖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项整治,禁止流动摊贩向学生兜售食品,这也是在整治时期对保障食品安全的一项无可厚非的必不可少的一项措施。也有不少居民反映流动摊贩堵塞交通,占据停车位,制造食品残余垃圾,和一些食品味道油烟等影响居民正常休息,扰乱了居民整洁有序的居住环境,因此不少居民对此反感、投诉。由于这些小贩是流动经营的,城管进行执法时会在第一时间隐没,而当城管走后,又在第一时间出现,从这方面来说,城管对流动摊贩的执法治标不治本。流动摊贩一直以来都是城市“脏乱差”的主要来源,因此一直是令城市管理者头痛的顽疾。从流动摊贩和关注民生的角度考虑,这些外来务工人员如何突出重围立足城市,成为城市生活的一部分而不是做貌似无尊严的“见猫逃窜”的“老鼠”,是城市管理者急需关注并亟待解决的首要任务,也是每一个城市居民和每一个爱国爱民者需要关注和思考的一大民生事件。

三、对流动摊贩的城市管理思考与建议

三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使我国从一个落后封闭的弱国逐渐向一个富强、民主、自由的强国迈进,顺应改革发展的潮流与目标,流动摊贩与城市的融合应该成为城市管理者的战略思想。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人性化管理流动摊贩。在人性化管理方面我们要借鉴泰国的管理理念,人的生存权比市容市貌和交通的便利更重要,他们把人放在第一位。这也符合我国“关注民生”的理念。若城市管理者为了良好的市容市貌和疏浚的交通而一味的对流动摊贩采取取缔的策略则是一种懒政和愚蠢的不科学的行为。流动摊贩该如何规范化管理,如果一味地只靠城管执法,则只会造成城管与摊贩之间越来越深的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也不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应运用的方法。真正智慧的领导者应该能够高屋建瓴,运筹帷幄,把握全局,看到流动摊贩和城管者之间绝不是相互对立与不可调和的。张英魁、刘兴鹏提出政府、社会与居民群体共治的框架,在治理过程中要实现管理部门、流动摊贩和社会的良性互动[3]。这种方法避免了政府一方单方管理的种种缺点与尴尬,可以达到有效互动管理,体现科学发展观。对流动摊贩的管理,必须多管齐下,多面配合,才能达到城市与流动摊贩的真正融合,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1.直接对向流动摊贩的管理

完善立法,加强对城市流动摊贩的政策性保护和合法性管理。城管与流动摊贩之间经常上演“猫鼠”游戏和暴力非暴力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流动摊贩缺乏法律上的认可与保护。政府应该依法给予弱势群体以特别的精神、道义保障或物质保障,对弱势群体的支持和保护是国家干预渗入司法领域、追求实质公平的结果,也是法律适应现实社会生活需要而作出的制度安排[4]。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现实证明我国的法制建设不完善,还存在着许多漏洞,加强对流动摊贩的立法保护,有助于加快我国法治进程与构建和谐社会。除了对流动摊贩进行立法保护之外,还要立法规范,给城管部门依法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形成政府主导、摊贩自治管理和社会民众参与的三重屏障发展模式。政府依照法律对流动摊贩的行为加以规范,并明确可以摆摊的时间和场所。成立流动摊贩社会团体和自治组织,每个流动摊贩都要去其所属组织登记获得许可证;组织内设监管部门对摊贩的食品安全、质量保障和环境卫生等进行规定和监督;设立卫生保卫部对摊贩场地的卫生进行保护和垃圾清理;对摊贩成员进行定期培训并引入奖惩办法,使摊贩认识到市容市貌建设以及疏浚交通的重要性,以使他们形成一种自觉意识,从而有效促进摊贩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当然这也是提高我国国民素质的一部分。社会民众参与就是加大对流动摊贩政策的宣传,使流动摊贩的这种人性化管理深入人心,这样不但保证了摊贩经济的繁荣,也改变了以往城管在民众心中的“暴力”形象,促进社会和谐。同时民众应拒绝在严禁摆摊场地进行商业行为并及时举报,以增强社会共识,维护法律权威。

2.间接对向流动摊贩的管理

增加就业渠道,缓解就业压力。鼓励自主创业,增加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资金支持。在流动摊贩中有一部分是刚毕业大学生,他们不满于给别人“打工”、为别人“打杂”,由于大学生就业市场供过于求,有一部分根本就找不到工作,想要创业而又迫于资金压力,因此加入到流动摊贩的行列中来。对流动摊贩中占多数的农民工,要大力发展非农产业,由于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农村出现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城市和非农产业又无法吸纳如此多的剩余劳动力。为缓解剩余农民的就业压力,应积极发展乡镇企业,鼓励农村私营企业,对农民进行技能培训等。

完善城市规划与布局。城市规划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的合理规划与布局,能够实现城市居民的利益最大化。应在城市居民聚居区设立更多,更经济的生活市场,降低准入门槛,减少税收及其他相关费用,将流动摊贩引入市场,并根据居民作息时间灵活开放市场时间以方便居民生活。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应将流动摊贩的群体利益考虑在内,考虑摊贩市场的设置等,这样有利于减少城市与流动摊贩之间的冲突,促进二者之间的融合。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是协调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经济利益关系的重要制度,它通过社会救助、失业保险等,将社会财富的一部分转移给缺乏收入获取能力的社会贫困人口,可以缩小社会不同阶层的收入差距,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5]。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制度,增加对城市流浪人员的社会救济和职业培训,使弱势群体能够有一定的收入而不致迫于生计,成为流动摊贩。同时改革户籍制度,我国传统的户籍制度严重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其最大的负面影响是削弱了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和人才市场。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存在诸多限制,不利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城市与流动摊贩的融合要不断改革户籍制度,使城市外来人口逐渐享有和城市居民平等的就业、住房和社会福利等机会和权利。

本文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根本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分析了流动摊贩这一群体的行为原因,以探本溯源、对症下药的思维理念,提出要服务并不断满足流动摊贩的利益需求,完善立法,加强对城市流动摊贩的政策性保护和合法性管理,形成政府、摊贩、社会的互动发展模式;合理进行城市规划;对弱势群体增加就业,加强职业培训,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针对流动摊贩合法化向公众征求意见,随后一些城市对流动摊贩的管理进行改革,不再以“堵”为主,而是加以“疏”化,给他们提供更多的生存空间。这对于城市和流动摊贩的融合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来说无疑是一大进步。山西太原市采取“引摊入市”的办法给流动摊贩筑巢安家,海口市建立了“便民疏导点”,昆明实行“线性管理”等,这些措施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对于流动摊贩的全国性问题的治理,实现城市与流动摊贩的融合,还需要多方面的共同不懈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之路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吕燕.权利均衡、流动的风景与走出城管困境――关于扬州市流动摊贩城管状况的调查与启示[J].理论与改革,2010(2):148-152

[2]马皑,乐国安.弱势群体与心态失衡[J].政法论坛,2004,22(2):155-163

[3]张英魁,刘兴鹏,城乡二元结构视阈中城市流动摊贩的治理[J].行政论坛,2009,16(4):76-80

[4]张琳.法治社会中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研究[J].宁夏社会科学,2008(6):31-33

[5]赵俊康.社会保障与和谐社会建设关系研究[J].经济问题,2005(9):68-70

地摊经济的发展范文第8篇

一、地摊经济存在的缘由及其理想意义

黑格尔有一句名言“但凡符合理性的东西都是理想的,但凡理想的东西都是符合理性的。”地摊经济之所以持久存在、屡禁不止是有其理想缘由的。

1、劳动力充裕,就业形势严峻

由于国有企业改制,城市化进程加快等缘由,下岗失业人员不时增加,农民大量涌入城市,他们大多数文化水平低,没技术,没资本,成为生活在城市中的弱势群体,这些人为了在城市获得一席之地,取得必要的生存空问和经济来源,不得不选择起点低,获利相对较大的地摊作为其生存方式。依据我们的调查,摊贩中,有42%是无业下岗或待业人员,28%是属于本地农民自产自销。

2、社会保证制度不完善

依据我们的调查,有62%的被调查者表示摆地摊实为无法之举,本人没有工作,享用的社会保证和福利很少以至基本就享用不到,只能靠摆地摊来维持生计。这也是无以计数的摊贩存在的社会缘由。当前的中国,社会保证制度依然不是很完善,所存在的保证制度也仅仅只能维持极低的生活需求,摊贩即便享用到也只是一点补助,远远不能满足其需求,只能来摆地摊,过这种日晒雨淋,“摆”无定所,东躲的生活。能够这么推理,只需国度有健全的社会保证制度,并且这种制度惠及绝大局部国民,摊贩中的大多数还是不会选择这种生活的。

3、地摊买卖本钱低,利润空间大

众所周知,摆地摊所投入的本钱并不大,只需求找个人流大的空地,拿一块布或者几张报纸做铺垫,假如是晚上还需求一个照明灯,必要时在拿上一个小凳子,简单几件东西,再拿上少量资金进点货就能够开端停业了。相比于固定店铺,正轨商店,摆地摊不用置办固定资产,不用交房租,运输费用和簿记费用也十分少,本人给本人干活,不用雇佣劳动力,而且由于我国针对摊贩管理的政策和法规缺失,招致监管不力,致使很多摊贩能够偷税漏税。由此可见,摆地摊近乎没有时机本钱,所需的少量活动资金很多人也可以拿出来,本钱低,挣得的钱根本全都归为己有,利润空间很大。总之摆地摊是起点低,又有利可图,这样自但是然就吸收了很多没有工作的下岗或待业人员,以至上班族或大学生在闲暇时间摆摊。这也是各大城市地摊买卖屡禁不止的主要缘由。

4、便当快捷,可以满足局部消费者的需求

地摊多设在街道,居民区或人流多的路口,广场等中央,关于消费者能够说是触手司及,而且由于摆地摊灵敏性强,能够依据人动数量的几或人们的日常生活习气来自在的调整销售时段,最大水平的便当消费者。他们能够在晨练完毕或下班时以较低的价钱顺道买回蔬菜、瓜果、粮油以及其它各种小商品。既廉价又便当。而且由于经济加速开展,收入的不均衡带来了贫富差距,城市中有相当局部低收入群体存在,他们对商品的价钱需求弹性较小,买东西时对价钱锱铢必较,更希望买到廉价又适用的东西,地摊商品则以相对较低的价钱正好顺应了他们的请求。另外,低收入群体相对收入较低,购置力也低,只能多消费低层次商品,这也是地摊生意红火的一个重要缘由。

5、传播地域文化,展示城市人文景色

固然当前小摊小贩是城管的严令制止对象,但是地摊的历史不可谓不长久。早在北宋时期就有一幅传世名画《清明上河图》反映了当时商铺林立,摊贩众多的盛况,可见地摊现象也是渊源悠长,几年下来,它己不是单纯的经济现象,从某种意义上说,曾经成为一种文化的意味,代表着各地的习俗,特征,构成了一种特殊的对当地人的生活的解读,也成为当地人一种带着故土情结的记忆。上海社科院社会调查中心主任杨雄也曾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过“一座城市中存在小商贩能够使它更有神韵,在一些国度的生活区、旅游景点,小摊点是很重要的文化方式,但凡有底蕴、有文化的城市,他们的‘地摊’经济都是很兴旺的。比方在伦敦到了周末在一些固定的场所就会呈现小商贩云集的跳蚤市场,这不但是商品市场,同时也是一道人文景色。”

所以由此看来,地摊经济的存在有着十分重要的理想意义,它不只满足了低收入群体的消费需求,便当了城市居民的生活;而且反映了当地的风土人情,传播了城市文化;但是更重要的是“地摊是弱势群体的饭碗”,地摊经济紧紧维系着民生,所以引导好、管理好、开展好地摊经济是关系到民生建立和社会调和开展的重要问题。

二、地摊经济存在的消极影响

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不是圆满的,都有两面性,地摊经济也不例外,固然地摊经济紧系民生,但是它的一些负面影响也是不容无视的。

1、障碍交通,影响交通平安。地摊摆放的主要地点在人流量大的繁华街段、学校门口、小区门口,并且摆放的时间又是车流、人流顶峰期,因而很容易障碍交通,使交通愈加拥堵,从而引发交通事故。

2、污染环境,影响市容。摊贩的文化素质普通比拟低,不留意坚持地摊周边的环境卫生,塑料袋、包装纸随处可见,特别是瓜果蔬菜的果皮、烂菜叶遍地狼籍,严重污染了环境,影响了市容。

3、商质量量没有保证,食品类商品存在安康隐患。地摊上的商品固然价钱廉价,但常常是一些质量低劣的商品,特别是出卖的食品常常未经检疫,从业人员没有安康证,卫生没有保证,为疾病的传播提供了最佳途径,对市民的身体安康极为不利。

4、扰乱正常的经济次序。活动摊贩不交税、无停业执照,所售商品常常是“三无”商品,严重扰乱了合法运营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为冒充伪劣提供了市场,扰乱了正常的经济次序。

三、对地摊经济管理提出的几条倡议

地摊经济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是“市容”问题,而另一方面则是更重要的“民生”问题,所以我们不能对摊贩停止一味的打击制止,剥夺他们的营生手腕,而应该努力于民生建立,坚持“以人为本”,对地摊经济停止合理规划、科学引导,使地摊经济的正面效应得到最大水平的发挥,负面效应得以整治,从而促进地摊经济有序开展。

1、对地摊市场停止合理规划

地摊障碍交通、污染环境、影响市容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缘由就是地摊的随意摆放,因而假如我们对地摊市场停止统一的规划,划出“地摊区”,并且规则摆摊时问段,那么将有效的处理这个问题。经过调查显现86%的摊主支持这种做法。至于“地摊区”和运营时段确实定笔者以为应该到达以下三个请求:能给摊主带来经济效益;便当居民生活;不影响城市交通。

基于以上准绳我们对地摊市场的规划如下:

(1)空间规划

经过调查,摊主都愿意选择人流量大的中央摆摊,例如:各种文娱休闲场所以及商场的门前街道、大学以及住宅区左近等,所以我们应该留意这些场所,依据上述准绳肯定“地摊区”。“地摊区”肯定好之后,再在此根底上依据地摊运营的商品类型划定不同的商品区例如“水果区”“小吃区”“饰品区”“蔬菜区”等。并且还要依据周边的环境调整地摊区中运营商品的类型,例如在住宅区左近就应该主要开设“水果区”“蔬菜区”等。

(2)时间规划

至于对地摊的摆放时间的规则,我们要依据其所运营的商品的类型而肯定,例如住宅区左近的“蔬菜区”“早餐区”开放时间能够肯定为:早上7:00~9:00,“夜宵区”开放时间为晚7:00到10:00,这样既能够保证摊主的经济效益,便当居民生活,又能够避开~卜下班顶峰朗,保证交通畅通;而在大学或者商场左近的摊区由于主要运营的是饰品或者服装类商品,所以这些摊区的开放时问要定在人流量比拟大的时间段例如上午10:00到晚上10:00,总之要经过时问的规则确保摊土在规则的时间段里集中运营,既保证摊主收益又便当城管部门管理。

2、成立地摊协会

在目前的中国,小摊贩作为一个为数不少的社会群体,有其特有的“生存规律”和利益请求。长期以来,城市管理部门对其严加管制,地摊仍足遍地开花,城管和摊贩之间的矛盾也从未消减,所以单纯经过政府组织来管理地摊足不够的,成立地摊协会,增强摊贩的自我管理,构建政府和摊贩的沟通平台,完成外部管理和自我管理相分离,将是完成地摊有序管理的重要措施。在我们的调查过程中88%的摊贩反映假如本人遭到不公正的待遇,他们没有合法的程序和渠道停止申述,所以摊贩们电需这样一个组织求反映问题,维护本人的合法利益。此外西安市社科院研讨员张永春经过《西安摊贩生存情况调查》也呼吁西安成立摊贩协会,树立政府与摊贩的定期沟通平台。

笔者以为地摊协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与城市管理部门积极沟通,反映摊贩的意见和请求,与政府部门协商地摊运营规则,并且辅佐城管部门贯彻落实。例如监视摊贩能否在指定区域和时间段内停止运营,监视摊贩保证地摊周边卫生等等。

(2)维护摊贩合法利益,假如摊贩在运营过程中遭到城管部门或者别人的不合理看待,地摊协会担任积极谐和,假如谐和无效,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协助摊贩排忧解难。

(3)增强摊贩自我教育,进步摊贩素质,进步效劳质量:定期对其停止地摊运营培训,贯彻先进的运营理念,鼓舞摊贩以地摊运营为契机停止创业,开展民营经济,把地摊做强做大。

3、坚持“以人为本”,改善城管执法

摊贩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存在很大水平上在于生存的需求,理应给予一定的社会同情。但是经过我们对摊贩的调查访谈,超越三分之二的摊贩以为城管在执法的过程中行为很不和蔼以至粗暴。当然城管为了维护市容,增强管理,需求一些强硬措施支持,但是事实曾经证明这样的执法方式的确也没有收到良好的效果,所以在这个呼吁“以人为本”的社会环境下,我们的城管执法亟需改善。

笔者以为改善城管执法的措施如下:

(1)严把城管执法人员准入关。对现有的和行将进入城管工作的执法人员停止严厉的考核,只要品德良好,为人清正廉洁并且有一定的专业素质的人员才干进入,对不契合条件者一概肃清出局。

(2)增强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要定期对城管执法人员经行宣传教育,深化其思想观念认识,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开展观和城市开展的正确的政绩观。另外还要对其停止业务培训,改善执法态度,完善执法方式。

(3)增强监视。不只要增强自我监视,还要将城管的执法行为置于大众和媒体的监视之下,设立投诉电话,并且关于城管的违规执法行为要严肃处置。

(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到顿城管执法体制,明白城管部门的职责范围,谐和好与工商、卫生、交警等部门之间的关系。

4、鼎力开展社会消费力,完善社会保证制度

在调查访谈过程中我们理解到,很多摊贩摆地摊实属无法之举,由于没有工作,没有根本的生活保证,他们只要从事地摊运营,以此来赚取生活。由此可见,我们只要鼎力开展社会消费力,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完善社会保证制度,才干从基本上处理地摊经济。

(1)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妥善安顿下岗人员。城市下岗职工普通文化程度比拟低,所以我们应该拓展一些社区效劳行业例如家政效劳、早点效劳、公用电话、自行车管理、打扫队、送报纸等等。经过这些岗位的设置,使劳动就业与开展社区效劳相分离,妥善安顿下岗人员。

地摊经济的发展范文第9篇

关键词:城市管理者;流动摊贩;行政处罚法;执法

本文系华北理工大学2016年度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流动摊贩的治理困境与对策研究――以唐山市为例”阶段性成果;指导教师:刘晨光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3月22日

一、流动摊贩和城市管理问题

(一)流动摊贩产生的原因。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人口涌入城市就业,劳动力供大于求,就业压力逐渐增大,产生众多下岗和无业人员,部分人选择了加入到流动摊贩群体。流动摊贩投资少、成本低、风险小、收效快,成为低收入家庭和外来流动人员的首选,加上其对市场的适应性强,经营内容调整快、无税收,只要经营者头脑灵活,肯吃苦,其收入养家糊口没问题,收入好的流动摊贩甚至不低于企业白领。如此大的利益驱动,使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流动摊贩的队伍中去。廉价的消费对于经济能力弱的学生、蓝领群体来说更适合自己,所以流动摊贩存在一定受众群体,产生了流动摊贩的发展经济基础。

(二)流动摊贩给城市管理带来的问题。对于城市管理者来说,遍地开花的流动摊贩带来更多的管理困难。(1)影响城市交通,导致交通不便。以唐山市为例,毗邻华北理工大学建设路校区的煤医道夜市是一道具有一定历史的风景,但是对于交通造成严重的堵塞,对于附近小区人们出行造成巨大困扰;(2)污染环境,影响居民生活。在华北理工大学建设路校区周围存在大量的流动摊贩,这些流动摊贩中大部分以食品经营为主,产生的油烟和垃圾严重影响到周边的环境;(3)噪音扰民,影响正常生活。在流动摊贩聚集区,大量的流动摊贩叫卖声加上顾客的声音,更有甚者利用扩音器、音箱等设备造成巨大噪音,严重影响周围群众的生活;(4)坑蒙百姓,危害其身心健康。流动摊贩成本廉价,同时流动摊贩为了更多的利益,缺斤短两,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明。其条件受限无法保证食品卫生安全;(5)影响正常的经济秩序。流动摊贩拒绝缴费和无营业执照,销售商品大部分不合格,影响社会经济秩序;(6)浪费和摧毁公共财物。流动摊贩为了自身利益占用城市公共交通,有时候还会破坏城市交通设施的绿化带;(7)影响城市形象。随着城市化脚步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越来越完善,但是流动摊贩的存在,给城市的发展带来了脏乱差,使城市魅力大打折扣。

(三)城市管理存在的问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是中城市管理中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执法依据是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以及各个地方的地方性法律规范。城管执法职责之一是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同时城管执法是将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集于一身的综合执法模式。但是,我们国家没有统一的城市管理执法制度或者法律,所以在整体上没有统一性,对于执法对象的行政行为缺乏统一的规范。

调查结果显示,城市执法中存在以下问题:(1)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城管执法程序性是城管执法公正性的必要条件。缺乏执法程序性,执法的公正性就难以保障;(2)部分城管素质低下。部分执法成员缺失公正心、作风不正,利用公权力牟取私利。执法过程中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严重的损害城市执法队伍形象;(3)暴力执法。有众多原因,执法缺乏程序化、素质低下、执法观念落后等导致暴力执法,群众对于暴力执法的态度十分反感;(4)落后的城市执法观念。我们国家正在建设法治国家,社会处于转型期,城管执法存在一定落后性,不能与时俱进,导致执法效果锐减。

二、流动摊贩治理困境

(一)从流动摊贩方面。第一,流动摊贩存在一定的流动性。流动摊贩没有固定的销售地点,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流动摊贩的存在;第二,流动摊贩成本的廉价性。一套简单餐饮设备加上一辆三轮车就能做流动摊贩,没收流动摊贩工具不能阻止流动摊贩的继续经营,只会催生流动摊贩对城管的怨念;第三,流动摊贩人员的复杂性。流动摊贩的组成人员部分来自本地,熟悉当地执法人员,人情关系导致执法的困难;第四,流动摊贩人员的素质低。流动摊贩的组成成员大部分来自无业人员,没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没有自我意识,反而认为执法人员故意刁难,甚至发生暴力抗法。

(二)从城管执法方面。第一,城市管理受人力资源制约。城管数量不能和流动摊贩相比,遍地开花的流动摊贩拥有庞大的基数,城管人员数量受限,不能做到面面俱到;第二,城管受执法时间限制。城管也需要休息,而流动摊贩寻找城管休息时间出摊,逃避管理;第三,城管执法缺乏群众基础。作为公权力站在强势一方,得不到群众的支持;第四,城管执法缺乏合法性和程序性;第五,复杂的人情关系是执法的阻碍;第六,政策问题。政策返还制度,使得城管执法为了政绩,并不会为彻底解决流动摊贩问题付出努力。

三、深层次分析两种利益的对立

从更深层次上探讨,其实流动摊贩和城管代表了两个不同的利益阶层,且是相互对立的阶层,是公权和私权的对立。

流动摊贩是基层社会生存的一种方式,代表着社会部分底层群众生存方式,可以为他们带来经济收入养家糊口,同时是公民的私权力。首先,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流动摊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为流动摊贩是庞大的群体,现在政府并不能解决这部分人的生存问题,所以自力更生做流动摊贩是迫不得已选择;其次,从流动摊贩服务的群体来看,社会中存在数量庞大的低收入群体,对于这些人地摊消费是更理性的选择。对于经济水平还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摊贩经济是其中的重要角色。

城市管理是公权的代表,同时代表城市现代化发展的进程。城管为城市做出了巨大贡献,一个城市的发展离不开秩序,城管是秩序的守护者之一。城管不止是打击小商小贩的权力机构。虽然站在人情的角度我们并不认可城管的做法,可是站在发展和秩序的角度,城管的存在为我们带来了诸多好处,为社会发展带来积极的一面。

两种价值的对立,消除任何一方对于社会都是不利的。中和两种价值的冲突,公权与私权通过博弈互相让步,不能一味地追求发展而脱离现实。

四、从法律角度反思

(一)立法方面。从《行政处罚法》到地方法规,并没有实质性的解决问题,而是出现众多法律交叉问题。立法目的并没有得到实现,出现立法和执法的断层现象。交叉化管理导致城管管理的都是社会矛盾比较突出的部分,所以也经常看到群众对于城管的否认。

(二)执法和监督。城管执法缺乏监督,导致执法效果大大削弱,而且无法克制暴力执法的发生,权力没有约束就会存在滥用。程序正义更能约束权力,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城市管理执法局现行的财政返还制度更加加深执法者的权利滥用,乱罚款、乱收费的现象层出不穷,违背立法者初衷,引发更深的社会矛盾。同一部门掌管执法和监督权利,这样就会滋生监督不力和权利滥用的现象。合理地使用监督权,才能保障公权力不会被滥用。

(三)整体体系。法律的运行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拥有执法权,同时自己监督自己,这是在法律中不合理的存在,不能保障监督权的合理使用。城市管理缺乏一定监督,并且行政复议并不能得到很好利用。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监督,一个完整的体系才可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公平、公正。权力和监督一体化就会出现“官官相护”现象。背离了立法的初衷,离立法意图越来越远。一部好的法律应当严格规制执法的程序合法性和内容合法性。对于公法,法无允许皆禁止,约束公权力,才能更好地保障私权。

(四)法律目的。从法理上来讲,立法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惩罚而是预防,法律主要指导人们如何去做事情,是一种具体可预见性、可控性的期待。同时,必须加大对法律的宣传,让流动摊贩了解法律从而规制他们的行为,达到教育的目的,减少矛盾冲突的暴力化。从法的作用来说,法是对个人行为的指导,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教育和对违法犯罪的惩P。城管不仅要对流动摊贩进行强制管理,更重要的是教育和指导。

(五)法律本质。法律受社会发展的制约,存在着一定的僵硬性和滞后性,死板的执行法律与立法目的并不符合。自由和秩序是法的两个目的,自由是最高目标,秩序是法的前提。自由应当有一定的限度,法律就是其限度和范围。人们有在城市中谋生的权利,但是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要遵守法律规定。有一定制约,才能保障社会的秩序和稳定。法律与经济是密不可分的,法的本质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的制定应该结合现实的社会经济。“生存本就是人的根本,而自由是其权利,秩序为其保障,只有在法律体系下有秩序的自由发展的经济才能持续。”

五、流动摊贩治理改进办法

(一)从城管角度来看。首先,合理的使用公权力,并且接受监督;其次,应当给予流动摊贩更多的教育和引导,而非行政处罚。从流动摊贩的角度,谋生也要遵循城市的秩序,不能不管不顾只考虑自己的利益。

(二)从立法角度来看。流动摊贩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不能为了发展一味打击流动摊贩,这是与社会发展背道而驰的方法。法律的本质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应与现实结合,为了城市发展而剥夺他人谋生的权利不可取,同时不利于社会稳定。大量的下岗和失业人员,会导致更多违法犯罪发生。

(三)从执法角度来看。城管部门可以仿效交警做法,对于执法过程全程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记录可以有效地阻止暴力执法的发生,有利于提升执法部门的公信力。对于流动摊贩进行登记积分制,并且对惩罚结果进行公示。对于不同的流动摊贩区别对待,严惩屡教不改者,保护服从秩序的守法者。

(四)从监督角度看。建立合理并且完善的机制,把监督权从执法部门独立出去,维护公权的公信力。一是简化举报程序;二是降低举报成本;三是保护举报者隐私,积极调动群众力量,监督执法,让人民当家作主。

(五)从城市规划角度看。在城市规划中,留下一部分地方专门供给流动摊贩;联合社区、学校等单位为流动摊贩寻找合理时间和空间为他们生存提供便利条件。流动摊贩是社会很大一部分群体的谋生之道,不能忽视他们的存在,固定时间、固定地点,加上不定时检查,对于流动摊贩登记积分制,使其自觉维护城市的卫生和食品安全,促进城市和谐、有序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地摊经济的发展范文第10篇

关键词:流动摊贩 治理 法治

2014年4月22日19时20分许,在海口市国兴大道文坛路口,琼山区城管、联防队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与一对卖冷饮的摊贩夫妇发生冲突,摊贩李克明被打伤。李克明称,他被人摁倒在地殴打时,10岁的大儿子抱着一名打人者的腿,央求其不要殴打自己,反被对方喷不明液体。李克明的妻子称,4岁的小儿子也在混乱中走失。一名目击者称,事发时,确实有一名小孩抱着城管的腿。事发将近5个小时后,走失男孩被找到。琼山区城管有关负责人称,事发时双方确实发生冲突,但城管队员并未打人。目前,此事仍在进一步调查中。这是近期发生的一起因流动摊贩治理引发的暴力事件。城管与流动摊贩之间的矛盾冲突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明确流动摊贩的法律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使流动摊贩经济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流动摊贩的界定及其形成的原因

摊贩就是摆摊做买卖的小贩,流动摊贩指从事经营性活动,无固定经营场所、无国家颁发承认的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流动性大的人员。流动摊贩主要由以下几类人员构成:城市下岗人员、残疾人和特困户,进城务工人员,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大学生。从以上人员构成可以看出,流动摊贩主要由弱势群体构成,从事流动摊贩经营是为了生计的需要,世界各国都存在流动摊贩,这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流动摊贩的出现是社会发展进程中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随着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产生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为了维持生计,很多人成为流动摊贩。流动摊贩形成的原因可归纳如下:第一,摊贩经营有其优势。从事摊贩经营门槛很低,不需要租用店铺,也不需要缴纳各种税收,只要投入时间和劳动力就能够获得收益,这就使得经营成本降低,所卖商品价格低廉,拥有其固定的消费群体。第二,流动摊贩的存在适应了市场需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市场的规划设计并不能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给人们购物带来了很多不便。流动摊贩的存在解决了这一问题,摊贩走街串巷,方便了人们购物,同时流动摊贩不需要缴纳市场管理费等,所卖商品价格也低于市场价格,可谓是物美价廉。第三,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我国人口众多,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部分人失去工作。这些下岗失业人员由于年龄较大,学历不高,缺乏专业技能,但是肩负着家庭重担,从事摊贩经营成为其养家糊口的重要手段。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实现全覆盖,另外保障水平较低,很多情况下人们需要自己谋求生存手段。

二、流动摊贩治理面临的困境

第一,政府部门管理方面的困境。政府部门对流动摊贩的管理通过城管执法行为来实现,但是,我国尚未出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关于城管执法的方式和主体资格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执法过程中只能“借法执法”。另外,在执法手段上,以处罚为主,这就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流动摊贩生存困境更为艰难,容易激化城管与流动摊贩间的矛盾,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第二,市场在资源配置上存在缺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更为激烈,市场在配置资源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也会导致分配不公,使贫富差距越拉越大。为了增强竞争力,很多企业强强联合,在市场中处于垄断地位,这进一步加剧了流动摊贩的生存困境。

第三,流动摊贩自身的困境。流动摊贩处于弱势地位,其法律意识淡薄,难以通过正当、合法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流动摊贩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为了增加收入,他们一般选择人群聚居区经营,缺乏统一组织,难以进行有效管理。

三、完善流动摊贩治理的法律思考

完善立法,规范城管执法行为,依法治理流动摊贩。流动摊贩的出现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强制取缔的方法并不足取,应当顺应社会发展趋势,承认其合法地位,明确其权利和义务,对流动摊贩进

行规范化管理。我国目前并没有城市管理的专门法律,城管执法依据散见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这就造成城管执法缺乏有效监管,暴力执法频现。因此,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经验,适时出台城市管理单行法,明确城管的法律地位,规定其执法范围,规范执法程序。

成立摊贩自治组织,保障摊贩合法权益。受我国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行政权力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通过城管治理流动摊贩有其合法性,但是未必能达到最好的效果,反而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可以建立摊贩自治组织,由该组织对流动摊贩进行管理,并向城管部门反映摊贩的诉求,保障其权益。同时,摊贩自治组织可以实时向流动摊贩宣传相关政策,并进行法律宣传,增强其法律意识,避免矛盾冲突的产生。

参考文献:

[1] 茹晓冬. 浅议流动摊贩的法律治理. 学理论,2012(17).

[2] 陈尉. 浅析城市流动摊贩治理中的城管执法困境. 法制与社会,2012(7).

[3] 汪地彻. 城市流动摊贩管理的法治化思考.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17).

[4] 何景亮,刘怀民,严海军. 城管执法权与摊贩生存权的探讨. 法制与社会,2012(7).

地摊经济的发展范文第11篇

论文关键词 摊贩 外部性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 营业权 法律主体层次发展理论

摊贩是指于户外的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依法经营的个体经营者。2009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流动摊贩可以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但是在2011年11月1日实行的新《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并没有采纳这一条。只是第29条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可见现如今摊贩的法律地位十分微妙。一方面他们要作为行政相对人防御来自公权力的不法侵害。另一方面他们又处于没有主体经营资格的地位。正是在这样的法制背景下笔者试图为摊贩存在的正当性证成,以期为立法奠定理论基础。

一、基于外部性理论分析

(一)“外部性”定义

经济学上的“外部性”问题是一个难以用概念界定的范畴,所以很多时候甚至避而不谈。

但对于该定义可从两方面界定,一方面是从外部性的产生主体角度来定义;另一方面是从外部性的接受主体来定义。前者如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的定义:“外部性是指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的收益的情形。”后者如兰德尔的定义:外部性是用来表示“当一个行动的某些效益或成本不在决策者的考虑范围内的时候所产生的一些低效率现象;也就是某些效益被给予,或某些成本被强加给没有参加这一决策的人”。所以对于一方主体恒定的外部性问题存在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前者有利于该主体使得其生产成本被无形转嫁给他人,后者则是没有任何回报的承受他人的成本。上述两种不同的定义,本质上是一致的。即外部性是某个经济主体对另一个经济主体产生一种外部影响,而这种外部影响又不能通过市场价格进行买卖。前述两类定义的差别在于考察的角度不同。大多数经济学文献是按照萨缪尔森的定义来理解的。

(二)摊贩是外部性的受体

城市化高速发展的中国伴随国家产业政策向工业的倾斜,使得长时间里国家财政支出大量流向高新技术,各种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上农村人口都无法和城市人口相提并论。另一方面伴随大规模的集体所有土地国有化,农村土地被廉价的、无返还性的剥夺,这使得大量农村人口“被城市化”了。他们没有专业知识无法进入工业领域,所以从事小买卖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所以从自由和公平角度讲正是国家的宏观调控使得资源的分配违背市场规律,社会不同行业收入分配不合理,衍生出从事摊贩行业的这些社会弱势群体。摊贩正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外部性受体。

(三)摊贩是外部性的主体

给予摊贩营业的权利的同时也要看到摊贩经营带来的外部性问题,这是从摊贩作为外部性的产生主体角度讲。摊贩经营扰乱正常的公共秩序,影响公共交通,存在欺骗消费者,污染环境的问题,而且由于其很多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以索赔几乎不可能,对于环境污染更是将经营成本直接转嫁给政府和他人。

摊贩存在的正当性也就在于其是市场发展产生的结果,其产生了负外部性的同时,也是外部性经济发展的承受主体,所以摊贩的存在是市场主体自由发展寻找出路的结果,如果人为的过分行政干预,试图抹杀这一主体存在的必要性,必将违背市场规律,构成对公民自由财产权的侵害。

二、基于公共选择理论分析

在经济活动中,经济学家认为我们思考问题必须基于“经济人”假设,将每个市场主体都想象为趋利避害,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人。而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在政治过程中,政府同样要被视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政府管理者负有提供不同种类公共产品的义务,管理者为了维护自身统治秩序需要获得最广泛的公众支持,但是政府资源有限,于是需要在不同公共产品之间做出权衡。以期获得最广泛支持,即实现帕累托最优。

一方面政府负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义务,所以为摊贩提供生存发展的空间是其当然的职责。从事摊贩的主体主要是处在贫困线边缘,缺乏稳定收入和社会保障的人,政府对这些人给予政策上的保护是宪法上平等权的体现。摊贩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城市失业人员的就业压力,解决了部分低收入人群的生活问题,给市民日常生活带来很大的便利;这些人与摊贩构成一个稳固的利益集团和供给链条,使得摊贩获得生存空间。

另一方面摊贩现象也带来了如占道经营、影响交通秩序、污染环境、影响市容、经营商品质量得不到有力保证等诸多问题。所以政府又负有维护交通秩序,城市卫生,维护消费者权利等多方面的职责。这些职责也构成一种公共产品,其需求者与摊贩存在利益冲突,政府需要从中衡平。

这些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团,在他们之间,对于公共产品的需求存在冲突或优先顺序考虑。那么如何在这种冲突中实现利益最大化,以获得最广泛民众支持就是政府管理者要考虑的问题。为了获得最广泛的群众支持,执政者会选择对待摊贩的态度,并采取不用的执法措施。这种态度和措施作为一种变量必将影响社会公众对于管理者的支持度。而在支持摊贩与取缔摊贩两个极限取值之间必然存在一个帕累托最优解,那将决定摊贩在多大程度上存在。而作为支持和取缔这两个极限取值都不会成为这个帕累托最优,这是经济学上的常识,正如上文所述因为此两者所耗费的资源同样趋向于极限,从成本效益分析将也不会成为管理者的选择结果。而且这两种选择必将失去一部分公众的的支持。所以从公共选择理论角度讲摊贩的存在是一个理性管理者的不二选择,他的存在只存在一个自由度多大的问题。

三、基于营业权分析

“营业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平等的营业机会和独立的投资主体、营业主体资格,可以自主地选择特定产业领域或特定商事事项作为其主营事项进行经营、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而不受国家法律不合理限制和其他主体干预的权利。营业权的基本内涵包括营业机会的平等享有、营业资格的自由取得、营业领域的自由选择、营业事项的自主决定,营业方式的自我决定、经营管理的独立决策以及营业侵权的救济等。营业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具有典型的私权性质,是民事主体财产自由权在营业领域的展开和扩张,是一种与就业权具有等值意义的个体经济发展权。” 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中规定“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

从维护公民的财产权的行使上讲,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财产如何处分和增值。国家不仅具有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职责,同样负有消极不作为,维护公民合法处置其资产的义务。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收益权的侵害同样是一种违法。但是营业权更加侧重于从动态角度分析民事主体获得财产,处置财产的权利,而物权则侧重从静态角度反应主体对财产的支配权属性。

我国承袭欧洲大陆法系以物权法为首,构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体系,然而这种静态法律秩序的维护,其实是对社会秩序这一法律最低位阶价值的维护。从法律价值角度讲实际上秩序并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价值而存在,一个社会追求的秩序必然是一种自由的或是平等的,或是有效率的秩序。所以可以说欧洲大陆法系维护的秩序尚缺乏一种价值追求,它处在一种价值中立的角度。也正因此在私有财产权保护上无法在动态上给出一个直观的态度。因为动态的财产权行使总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是第三方利益。正如摊贩问题涉及的外部性问题一样。国家在法律制度上没有一个价值取向,使得摊贩问题类似一个自然法问题在实然与应热之间产生冲突,不同人却又都能得出不同的但又合理的解决方法,这也正是摊贩这一主体现在存在的尴尬所在。上述外部性和公共选择理论都试图说明这一问题。

可以说正是这种法律体系使得我们对于摊贩的营业权长期无法给出一个正确的认识,各个地方对于流动摊贩的态度也是千差万别。无法认识摊贩营业行为是其财产权行使的结果,从而掩盖国家干预的不法性。

四、基于法律主体的层次发展理论分析

所谓商主体的层次发展理论是指伴随商事主体的经营规模的扩大和信用度的需求,法律设置不同的商事主体制度以适应其业务发展需要和资金需求。李建伟教授在《对我国商个人立法的分析与反思》一文中认为从小商人和农村承包个体户到个体工商户再到个人独资企业是商个人层次发展的路径。从小商人到个人独资企业,商人发展经历自由登记到强制登记,从无名商个人到有名商个人,从非组织商个人到组织商个人。所谓无名商主体是指在法定的商主体形态之外,拥有营业权从事营业活动的民事主体。摊贩就是无名商主体的典型代表。摊贩营业简单,成本低廉,对于没有资金的自然人从摊贩做起开展商事活动是个不错的选择。从法律主体的层次发展理论讲摊贩制度的存在是一国商事制度的基石,在其中蕴含了大量的潜在商主体,他们对市场经济起到激活和鼓励的作用,有利于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

但是现今我国《民法通则》中却规定自然人开展营业活动必须取得核准登记,实则没有区别商事主体登记和商事营业登记。自然人是必然的商事活动主体其主体资格不证自明,这与法人这一拟制主体不同。法人从事营业活动必须进行主体登记,然后才能取得营业登记的主体资格。“但对于商个人而言,由于自然人的法律身份乃是天赋的,无须登记,所以不存在主体登记程序。又由于自然人的营业权乃是宪法、法律赋予的基本民事(商事)权利,所以商事登记的意义在于确认商个人的营业资格,排除由于公务人员身份等原因不得从事营业的人,向公示其经营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 所以从商自然人到商法人、从无限公司到有限公司、从人合到资合,是商事主体发展的层次需要。

笔者认为李建伟教授的观点值得借鉴,实际上对于摊贩来说发展到一定的程度试图通过商事登记来彰显自己的商业信誉、取得商号是很有必要的,而对于营业额达到一定程度的强制其进行商事账簿记载并开征适当的营业税也是合适的。所以从维护商人自身利益以及维护市场安全角度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的小商人允许其自由登记为商人并受商法调整符合实质正义。

实际上在我国商事法律制度中对于层次发展理论缺乏应有的认识。在商个人上如此在公司法人上同样如此。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转化缺乏法律调整规范,而在一人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更是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高于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制度安排缺乏灵活性,使得法律的调整和商主体的层次发展存在冲突。这样的制度设计与法律主体层次发展理论完全相违背。

我国台湾地区《摊贩管理规则》第4条规定:“现有之公、民有市场摊(铺)位,应尽量容纳摊贩,如市场摊贩不敷时,主管机关应会同有关机关指定摊贩临时集中区(段)及营业时间,发证管理。”台湾地区对于市场内摊贩的规范已经脱离摊贩管理体制进入市场管理法范畴,所以此处可知有固定摊位的摊贩已经取得市场主体地位而与没有摊位的小规模摊贩不同,这些摊贩的成长正是验证了层次发展理论。《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30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流动商贩入场(室)从事合法经营。”这同样是层次发展理论的体现。从层次发展理论角度,对于摊贩这一群体内部还有必要做出不同层次的法律制度设计,以更好的适应摊贩自身的发展。如台湾地区就将摊贩划分为流动摊贩和固定摊贩进行不同的制度设计。

地摊经济的发展范文第12篇

论文关键词 摊贩 外部性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 营业权 法律主体层次发展理论

摊贩是指于户外的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依法经营的个体经营者。2009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流动摊贩可以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但是在2011年11月1日实行的新《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并没有采纳这一条。只是第29条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可见现如今摊贩的法律地位十分微妙。一方面他们要作为行政相对人防御来自公权力的不法侵害。另一方面他们又处于没有主体经营资格的地位。正是在这样的法制背景下笔者试图为摊贩存在的正当性证成,以期为立法奠定理论基础。

一、基于外部性理论分析

(一)“外部性”定义

经济学上的“外部性”问题是一个难以用概念界定的范畴,所以很多时候甚至避而不谈。

但对于该定义可从两方面界定,一方面是从外部性的产生主体角度来定义;另一方面是从外部性的接受主体来定义。前者如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的定义:“外部性是指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的收益的情形。”后者如兰德尔的定义:外部性是用来表示“当一个行动的某些效益或成本不在决策者的考虑范围内的时候所产生的一些低效率现象;也就是某些效益被给予,或某些成本被强加给没有参加这一决策的人”。所以对于一方主体恒定的外部性问题存在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前者有利于该主体使得其生产成本被无形转嫁给他人,后者则是没有任何回报的承受他人的成本。上述两种不同的定义,本质上是一致的。即外部性是某个经济主体对另一个经济主体产生一种外部影响,而这种外部影响又不能通过市场价格进行买卖。前述两类定义的差别在于考察的角度不同。大多数经济学文献是按照萨缪尔森的定义来理解的。

(二)摊贩是外部性的受体

城市化高速发展的中国伴随国家产业政策向工业的倾斜,使得长时间里国家财政支出大量流向高新技术,各种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上农村人口都无法和城市人口相提并论。另一方面伴随大规模的集体所有土地国有化,农村土地被廉价的、无返还性的剥夺,这使得大量农村人口“被城市化”了。他们没有专业知识无法进入工业领域,所以从事小买卖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所以从自由和公平角度讲正是国家的宏观调控使得资源的分配违背市场规律,社会不同行业收入分配不合理,衍生出从事摊贩行业的这些社会弱势群体。摊贩正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外部性受体。

(三)摊贩是外部性的主体

给予摊贩营业的权利的同时也要看到摊贩经营带来的外部性问题,这是从摊贩作为外部性的产生主体角度讲。摊贩经营扰乱正常的公共秩序,影响公共交通,存在欺骗消费者,污染环境的问题,而且由于其很多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以索赔几乎不可能,对于环境污染更是将经营成本直接转嫁给政府和他人。

摊贩存在的正当性也就在于其是市场发展产生的结果,其产生了负外部性的同时,也是外部性经济发展的承受主体,所以摊贩的存在是市场主体自由发展寻找出路的结果,如果人为的过分行政干预,试图抹杀这一主体存在的必要性,必将违背市场规律,构成对公民自由财产权的侵害。

二、基于公共选择理论分析

在经济活动中,经济学家认为我们思考问题必须基于“经济人”假设,将每个市场主体都想象为趋利避害,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人。而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在政治过程中,政府同样要被视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政府管理者负有提供不同种类公共产品的义务,管理者为了维护自身统治秩序需要获得最广泛的公众支持,但是政府资源有限,于是需要在不同公共产品之间做出权衡。以期获得最广泛支持,即实现帕累托最优。

一方面政府负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义务,所以为摊贩提供生存发展的空间是其当然的职责。从事摊贩的主体主要是处在贫困线边缘,缺乏稳定收入和社会保障的人,政府对这些人给予政策上的保护是宪法上平等权的体现。摊贩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城市失业人员的就业压力,解决了部分低收入人群的生活问题,给市民日常生活带来很大的便利;这些人与摊贩构成一个稳固的利益集团和供给链条,使得摊贩获得生存空间。

另一方面摊贩现象也带来了如占道经营、影响交通秩序、污染环境、影响市容、经营商品质量得不到有力保证等诸多问题。所以政府又负有维护交通秩序,城市卫生,维护消费者权利等多方面的职责。这些职责也构成一种公共产品,其需求者与摊贩存在利益冲突,政府需要从中衡平。

这些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团,在他们之间,对于公共产品的需求存在冲突或优先顺序考虑。那么如何在这种冲突中实现利益最大化,以获得最广泛民众支持就是政府管理者要考虑的问题。为了获得最广泛的群众支持,执政者会选择对待摊贩的态度,并采取不用的执法措施。这种态度和措施作为一种变量必将影响社会公众对于管理者的支持度。而在支持摊贩与取缔摊贩两个极限取值之间必然存在一个帕累托最优解,那将决定摊贩在多大程度上存在。而作为支持和取缔这两个极限取值都不会成为这个帕累托最优,这是经济学上的常识,正如上文所述因为此两者所耗费的资源同样趋向于极限,从成本效益分析将也不会成为管理者的选择结果。而且这两种选择必将失去一部分公众的的支持。所以从公共选择理论角度讲摊贩的存在是一个理性管理者的不二选择,他的存在只存在一个自由度多大的问题。

三、基于营业权分析

“营业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平等的营业机会和独立的投资主体、营业主体资格,可以自主地选择特定产业领域或特定商事事项作为其主营事项进行经营、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而不受国家法律不合理限制和其他主体干预的权利。营业权的基本内涵包括营业机会的平等享有、营业资格的自由取得、营业领域的自由选择、营业事项的自主决定,营业方式的自我决定、经营管理的独立决策以及营业侵权的救济等。营业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具有典型的私权性质,是民事主体财产自由权在营业领域的展开和扩张,是一种与就业权具有等值意义的个体经济发展权。” 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中规定“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

从维护公民的财产权的行使上讲,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财产如何处分和增值。国家不仅具有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职责,同样负有消极不作为,维护公民合法处置其资产的义务。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收益权的侵害同样是一种违法。但是营业权更加侧重于从动态角度分析民事主体获得财产,处置财产的权利,而物权则侧重从静态角度反应主体对财产的支配权属性。

我国承袭欧洲大陆法系以物权法为首,构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体系,然而这种静态法律秩序的维护,其实是对社会秩序这一法律最低位阶价值的维护。从法律价值角度讲实际上秩序并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价值而存在,一个社会追求的秩序必然是一种自由的或是平等的,或是有效率的秩序。所以可以说欧洲大陆法系维护的秩序尚缺乏一种价值追求,它处在一种价值中立的角度。也正因此在私有财产权保护上无法在动态上给出一个直观的态度。因为动态的财产权行使总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是第三方利益。正如摊贩问题涉及的外部性问题一样。国家在法律制度上没有一个价值取向,使得摊贩问题类似一个自然法问题在实然与应热之间产生冲突,不同人却又都能得出不同的但又合理的解决方法,这也正是摊贩这一主体现在存在的尴尬所在。上述外部性和公共选择理论都试图说明这一问题。

可以说正是这种法律体系使得我们对于摊贩的营业权长期无法给出一个正确的认识,各个地方对于流动摊贩的态度也是千差万别。无法认识摊贩营业行为是其财产权行使的结果,从而掩盖国家干预的不法性。

四、基于法律主体的层次发展理论分析

所谓商主体的层次发展理论是指伴随商事主体的经营规模的扩大和信用度的需求,法律设置不同的商事主体制度以适应其业务发展需要和资金需求。李建伟教授在《对我国商个人立法的分析与反思》一文中认为从小商人和农村承包个体户到个体工商户再到个人独资企业是商个人层次发展的路径。从小商人到个人独资企业,商人发展经历自由登记到强制登记,从无名商个人到有名商个人,从非组织商个人到组织商个人。所谓无名商主体是指在法定的商主体形态之外,拥有营业权从事营业活动的民事主体。摊贩就是无名商主体的典型代表。摊贩营业简单,成本低廉,对于没有资金的自然人从摊贩做起开展商事活动是个不错的选择。从法律主体的层次发展理论讲摊贩制度的存在是一国商事制度的基石,在其中蕴含了大量的潜在商主体,他们对市场经济起到激活和鼓励的作用,有利于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

但是现今我国《民法通则》中却规定自然人开展营业活动必须取得核准登记,实则没有区别商事主体登记和商事营业登记。自然人是必然的商事活动主体其主体资格不证自明,这与法人这一拟制主体不同。法人从事营业活动必须进行主体登记,然后才能取得营业登记的主体资格。“但对于商个人而言,由于自然人的法律身份乃是天赋的,无须登记,所以不存在主体登记程序。又由于自然人的营业权乃是宪法、法律赋予的基本民事(商事)权利,所以商事登记的意义在于确认商个人的营业资格,排除由于公务人员身份等原因不得从事营业的人,向公示其经营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 所以从商自然人到商法人、从无限公司到有限公司、从人合到资合,是商事主体发展的层次需要。

笔者认为李建伟教授的观点值得借鉴,实际上对于摊贩来说发展到一定的程度试图通过商事登记来彰显自己的商业信誉、取得商号是很有必要的,而对于营业额达到一定程度的强制其进行商事账簿记载并开征适当的营业税也是合适的。所以从维护商人自身利益以及维护市场安全角度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的小商人允许其自由登记为商人并受商法调整符合实质正义。

实际上在我国商事法律制度中对于层次发展理论缺乏应有的认识。在商个人上如此在公司法人上同样如此。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转化缺乏法律调整规范,而在一人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更是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高于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制度安排缺乏灵活性,使得法律的调整和商主体的层次发展存在冲突。这样的制度设计与法律主体层次发展理论完全相违背。

我国台湾地区《摊贩管理规则》第4条规定:“现有之公、民有市场摊(铺)位,应尽量容纳摊贩,如市场摊贩不敷时,主管机关应会同有关机关指定摊贩临时集中区(段)及营业时间,发证管理。”台湾地区对于市场内摊贩的规范已经脱离摊贩管理体制进入市场管理法范畴,所以此处可知有固定摊位的摊贩已经取得市场主体地位而与没有摊位的小规模摊贩不同,这些摊贩的成长正是验证了层次发展理论。《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30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流动商贩入场(室)从事合法经营。”这同样是层次发展理论的体现。从层次发展理论角度,对于摊贩这一群体内部还有必要做出不同层次的法律制度设计,以更好的适应摊贩自身的发展。如台湾地区就将摊贩划分为流动摊贩和固定摊贩进行不同的制度设计。

地摊经济的发展范文第13篇

夕阳西下,华灯初上。济南市各路地摊商家,便开始抢占各个闹市路段,摆开“战场”准备战斗了。济南夜市售卖的东西多半很普通你不会找到名牌货,这里更多的是些生活用品、饰品等小玩意。但正是这种平民化的姿态,让夜市成为了济南夜生活不可或缺的元素之一。

夜市最早现于盛唐,到了南宋时,首都临安人口百万,大街小巷店铺林立,早市夜市“买卖昼夜不绝”时至今日,不只在济南,夜市已成为整个热带亚热带国家重要的夜生活项目。北京的王府井夜市成都锦里夜市广州的上下九步行街等夜市,已经成为了吸引本地市民和外地游客的特色‘夜名片’。至于台北的士林夜市,更是在全国乃至东南亚都小有名气。

济南的夜市同样“历史悠久,现状繁荣”。一到傍晚济洛路东侧工人新村附近,200多米的路段就会地摊云集,吆喝,叫卖声不绝于耳。人行道上摆满了卖小饰品玩具箱包的地摊,小老板或蹲,或坐或站,过往行人在地摊间穿梭往来,一股温馨的市井生活气息扑面而来。

“吃完晚饭,和家人起到文化东路上散散步,走在夜市上,即使不买东西也能感受到城市的激情和活力”家住文化路的宋女士说。“这里的东西从几元到几十元不等,比商场便宜了很多,而且样式也不少,从玩具到日用小百货应有尽有,方便实惠,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非常便利。”

“晚上出来摆地摊,既能纳凉,还能挣钱,一举两得。”近日刚加入地摊一族的小张对笔者说。不到傍晚6时练摊一族们已经准备在师范路北侧附近的夜市出摊了。他们有的骑着自行车有的骑着电动车一满载着大包小包的货物,早早地赶过来抢占“地盘”。天色渐渐暗下来后,摊主们陆续摆出自己的摊子开始营业。

“我卖的饰品,基本上都是从网上批发来的,款式很时尚,一件才卖10元左右。”小张从背包里取出各式各样的耳环,戒指等依次摆在约一平米的塑料布上。“每天吃过晚饭就出来做上几个小时的地摊生意,不仅能打发业余时间,做得好还能有百十元的收入,干嘛不做啊?”小张开心地说。

笔者在走访中感受到,夜市地摊之所以发展迅猛,与地摊本身特点有关。投资少,见效快不办“本本”,不择场地,还不耽误“正事”,是夜市地摊迅猛发展的原因。在与业主交流中,笔者了解到,他们中许多人是下岗工人或待业者,工作难找,只能做临时性的家政工。所以在晚上出来摆个地摊,卖点小东西,多少增加点收入。有的甚至连摆地摊的“本钱”都是向亲朋好友借来的。为了生计也好,为了多挣钱也罢,正因为夜市地摊的诸多优势,让弱势群体也能有份微薄的收入,让他们的生活多了份希望。

除了专门做夜市生意的小老板,许多大学生也加入到了练摊一族。每到晚上,济南大学西门前的夜市总是热闹非凡。参差散落的商贩中间也不乏大学生,用他们的话说就是“锻炼自己谋生能力”。很多学生表示他们之所以选择练摊,除了丰富阅历,更重要的是要通过练摊获得创业经验。专家则认为,练摊无论是从心理素质还是实践能力上,对大学生都是种有益的训练。大学生夜市练摊,让人们看到当代的大学生越来越理性越来越有经济头脑。

当然,随着济南夜市地摊一族的日渐壮士大,不少市民抱怨夜市影响了周边环境。家住洪楼附近的冯天薇女士说:“近两年市区的流动地摊越来越多,小区路口聚集了很多小商贩不仅影响了交通还把地上弄得又乱又脏。”笔者在洪楼广场,动物园夜市附近都发现了这种情况。有时摊主为了抢占好位置,会挤占机动车道,给过往的行人和车辆带来不少麻烦,夜市收摊后的污物和垃圾随意乱扔等问题不而足。

对于夜市,济南市民是又爱又恨,爱的是它给普通老百姓带给了生活的便利,收入的增加;恨的是夜市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民的生活。“如果夜市随着城市建设消失了,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家住文化东路的张玉亭老人表示,夜市对于补充济南人的消夏夜生活,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普通老百姓都喜欢逛夜市消夏。夜市消失后,势必会让市民少了很多夜间游玩的地方,同时,会让些家庭困难靠夜市摆摊生活的人失去生活保障。

夜市地摊经济何去何从?是强行取缔?还是引向规范,单纯的取缔显然行不通。如何来规范?如何找到一个既维护城市形象,又能很好解决摊主生计问题的结合点,恰当地处理好城市管理与摊主生计问题间的矛盾,把地摊市场做成济南经济的亮点?这给我们的政府和城管部门出了一道难题。

地摊经济的发展范文第14篇

一、无证流动摊贩的主体构成

所谓无证流动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无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也没有合法摊位证、流动性大的摊位。其主要由以下五类人员组成:

(一)无业、下岗或待业人员;

(二)外来流动人员(文化素质偏低);

(三)部分“两劳”(劳动教养、劳动改造释放)人员;

(四)部分退休人员;

(五)本地农民(自产自销)。

二、无证流动摊贩的经营内容

其经营内容品种多,门类齐,应有尽有,以日常生活用品、水果、蔬菜、早点、熟食、油炸食品为主。经营工具多以自制手推车、自行车和人力三轮车为主,机动车较少(卖水果时有)。流动摊贩对市场的需求变化有极强的应变性,能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快速地调整自己的经营内容,以迎合消费者的需求。

三、无证流动摊贩的产生原因

流动摊贩的产生根源在于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有企业改制等原因导致的劳动力富余,就业形势严峻的客观现实,是我国社会、经济还不够发达,部分人民生活水平相对低下的集中体现,具体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集贸市场建设滞后,布局不合理。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目前城区特别是有些社区生活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方便群众就近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市、场”等极度缺乏。而流动摊贩以其商品价廉、经营方式灵活、购买方便,能满足一定消费群体的需求等特点而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二)弱势群体的生存和获利途径。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和农民大量涌入城市,他们多数文化程度低、无技术、无资本,为了谋求生存空间或者渴求获得可观的经济收益,做无证流动商贩便成为其首选的谋利方式。据调查,无照商贩中75%是非常住人口,他们居无定所、流动频繁、成分复杂;25%是无其他经济来源收入的城镇困难家庭和失业人员。为了逃避各种赋税,降低经营成本,谋取最大利润,扩大生存空间,多在街头就地设摊,流动经营。他们通常被人们视为弱势群体,每当执法人员依法管理时,极易引发群众不满情绪,群众或为其说情,甚至干扰、阻挠执法,更有部分别有用心的人趁机唆使不明人员混淆视听、制造混乱,严重阻碍了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法。

(三)获利大,即便取缔或处罚效果也不理想。据统计,流动摊贩秤量工具90以上使用的是“二八、三七秤”,甚至“四六秤”,概率达98以上。因此,投资少、成本低、风险小、收效快,成为低收入家庭和外来流动人员的首选,加上其对市场的适应性强,经营内容调整快、无税收,只要经营者头脑灵活,肯吃苦,其收入养家糊口没问题,收入好的流动摊贩甚至不低于企业白领。如此大的利益驱动,就会使他们在一次又一次受到取缔或处罚后,一次又一次地进行无照经营,难以彻底根除。

(四)复杂的人情关系加大了执法难度。城市小,而城管执法人员90以上是土生土长的本地人,本城的人算来算去都能攀上点亲戚关系,说情者多;执法时间一长,队员们天天在街头转,与流动摊贩天天打交道,熟识了,有时对他们进行取缔、管理处罚时也就不好意思了。

四、无证流动摊贩的主要危害

流动摊贩的存在,虽然暂时缓解了就业压力,对市民来说价格低,购买方便,但从城市管理的角度来讲,却存在更多弊处,主要有:

(一)倾占道路,影响交通安全。流动摊贩主要在热闹路段、工厂门口、学校门口、小区门口等人群多的地方设摊,且摆摊时间又正是车流、人流高峰期,使道路更加拥挤,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二)污染环境,影响居民日常生活。流动摊贩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沿街叫卖,噪音严重超标,油烟飞扬、污水横流、果皮和垃圾等遍地狼籍,严重污染了环境,更有不雅的是食客在草坪、居民楼边随地大小便,臭气熏天,路人为之尴尬,居民为之愤慨。

(三)坑蒙百姓,危害其身心健康。上面已讲过:流动摊贩所出售的商品虽价格低,但缺斤少两,以次充好,尤其是出售的食品往往未经检疫,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卫生状况之差不言自明,为细菌疾病的传播提供了最佳途径,对市民的身体健康极为不利。更有一些“少数民族”流动摊贩竟然在景观路段席地设摊,兜售假冒伪劣的饰品、刀具等物,他们不仅态度蛮横,还对过路行人纠缠不清,强买强卖,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流动摊贩不交税,无营业执照,所售商品往往是“三无”商品,且任意定价,严重扰乱了合法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为假冒伪劣者提供了市场,影响了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城管部门经常会收到合法商店的举报电话和投诉。

(五)浪费和摧毁公共设施。流动摊贩占用了本应属于全社会的公共空间和道路,据报载,因占道等原因,一般城市道路的保用期已由过去的10年左右降低为3至5年。

( 六)严重影响城市形象和品味。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城市的基础设施越来越完善,城市环境越来越优美。但是无处不在的流动摊贩使原本宽敞、整洁的街道广场拥挤不堪、肮脏不堪,使城市魅力大打折扣。

五、整治流动摊贩的有效措施

综上所述,要从根本上解决无证摊贩,应采取疏导为主、治理为辅、堵疏结合的方针,以城管为主,各个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齐抓共管。

(一)加大宣传力度,激发群众共同参与。“非典”、“禽流感”能够得以有效控制,与全球范围加大宣传力度有很大关系。整治流动摊贩也应如此。一是加大报刊、电视、广播等形式的宣传引导,提高群众对城管执法的认同度,进而激发参与度,在扩大群众参与度的基础上做文章,在调动群众积极性上下功夫。二是加大现场教育宣传力度,通过现身说法,摆事实、讲道理,发放宣传单、通知书、提倡议等形式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使群众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充分认识流动摊贩的危害性和整治的必要性,营造市民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三是建立内外便民联系卡,架起与群众之间的友谊沟通桥梁,重视群众反应的意见和问题,及时落实到位,争取群众的支持。四是要借助各街道、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等社会力量开展对群众的宣传,告诫广大市民购买流动摊的食物在安全、卫生等方面得不到保障,不仅使市民认识到城市管理为他们着想,也使流动商贩的经营活动失去民心。

同时,通过宣传教育,使摊主不断提高认识:贫穷绝不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借口,弱势也不是拒绝管理的理由,一味以弱示人,用自己廉价的可怜相赚取他人的同情心,只会暴露出自己的浅显与无知,让人更加瞧不起。

(二)积极拓展就业渠道,妥善安置下岗人员。从城市发展内容来看,城市发展可划分为外延和内涵发展两个阶段。当前,在城市发展由外延发展向内涵发展转变的过程中,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快城市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要按照城市可持续发展产业需求,在大力发展附加值高、能耗少、排污少、占地少产业的同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形成二三产业协调发展,既拉动了城市经济发展,也为社会创造数以千计的再就业岗位。

2、积极推进再就业工程。通过开办家政服务、早点服务、公用电话、自行车管理、清扫队、送报队等新行业,使劳动就业与发展社区服务相结合,走出一条拓展再就业的新路子,安置下待岗人员。

3、全面发动,多方挖潜。利用闲置土地,打时间差,采用政府补贴,街道、社会共同投资的方式,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调动社会力量,加快新市场的建设,达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双丰收,安置适龄就业人员。

(三)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为妥善处理市容与繁荣的关系,有效地改善城市环境,营造良好的经营秩序,在周边集贸市场少、沿街摊贩聚集的路段,应当本着“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市容、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结合居民小区的分布情况,由政府牵头协调有关部门选好场所兴建市场,就近引导零散、无序的流动摊点进入社区“统一规划定位,统一经营设施,统一摊点设置,统一经营时间,统一垃圾存放清理”入场入市,合法经营。在这方面,四川乐山城管部门“先安置再取缔”的人性化管理方式值得借鉴。即通过在社区或城市人流较集中的地方多开辟集贸市场,挖掘社区就业潜力等办法,给商贩们提供经营场所,满足附近居民不同档次的购物需求;同时,降低乃至减免困难群众进场经营的赋税和管理费用,以吸引他们入市交易,获取正当合规的谋生之道。这一人性化管理方式带来了城市管理的良好成效,真正达到了摊贩欢迎、市民高兴、政府满意的共赢局面。

(四)以人为本,变单一执法为“五步法”,即一宣传,二服务,三教育,四管理,五处罚。行使行政执法权是城管部门的职责,而不是特权,执法人员必须端正执法态度,带着感情去处理和纠正违章行为。对少数屡教不改、蓄意闹事、干扰执法的当事人,也要坚持教育在先,提高执法技巧,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办案,耐心细致地做好调查取证工作,避免激化矛盾。

(五)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落实长效管理机制。首先根据季节调整工作时间,开展早7时至晚9时的不定时巡查,定人、定时、定岗、定责任,落实高峰岗、错时岗等;其次,通过疏导与服务的结合,仍不服从管理的,严格进行处罚或取缔。

(六)切实落实队员交流制度。1、在本队范围内交流,队员管理一个区域或路段超过半年或一年,便进行交流,调换到其他区域或路段;2、在队与队间交流,工作一段时间,就调换到别的队工作;3、在区县与区县间定期进行换岗交流。通过定期的交流制度,制止说情风,达到公平、公正的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效能。

地摊经济的发展范文第15篇

【关键词】 流动摊贩;合法化;探析

流动摊贩大多集中在商业闹市区、人流集中地,它们已成了城市街头一景。众所周知,流动摊贩多为小本经营,没有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也没有交纳相关税费,它以方便、实惠吸引了众多市民,同时为社会提供了一些就业机会。据2009年4月中国青年报的一项调查表明,84.3%的人认为“生活需要小摊”,65.6%的人表示小摊的繁荣是城市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流动摊贩在便民的同时,对市容、交通有一定影响,常常被列入整顿对象。

一、我国流动摊贩的特点及其存在的原因

(一)流动摊贩概念及其特点

流动摊贩是指是相对于大中型商业经营者和有经营执照、有经营房屋、有固定经营时间的个体商户而言,专指那些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无固定经营场所,无经营执照、无固定经营时间、也没有交纳相关税、被纳入城管取缔的个体小商品经营者。首先流动摊贩是以自然人个人或家庭从事营业并以此为业的商事主体。流动摊贩一般规模较小,所以也称小摊贩。“小”是指它们投入本钱小、经营商品少,也因此反映出经营者所处的社会地位低下,属于贫困群体(急需政府和社会救助);“贩”是指经营者把商品从甲地甲方,运到乙地乙方,赚取差价。就这个意义上说,小摊贩也可以称为小商贩;“摊”说明了它们毕竟需要一个经营空间,否则无法经营。其次流动摊贩未经商事登记,不属于法定的商事主体。法律上没有承认其主体资格,即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其相应的权利义务,这种经营在法律上不存在其地位合法与否,属于一种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又没有明确规定取消。

(二)流动摊贩的存在的合理性

首先摊贩经济收入是流动摊贩为了解决其最低生存的物质保障。纵观流动摊贩,大多来自下岗工人或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等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没有能力租店面及办理工商证照注册成个体户,摆小摊为得是“有口饭吃”,解决其生存问题。其次流动摊贩有利于缓解弱势群体的就业压力,一定程度上增强社会的稳定程度。由于我国就业岗位供小于求,很大一部分人处于失业与半失业状态。近年来,高校毕业生就业严峻,有部分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也加入了流动摊贩队伍当中。流动摊贩促使一部分无业或待业的人有事情可做,有些待业毕业生从流动摊贩中积累经验后从而正式走上就业途径。最后流动摊贩的存在给市民生活带来便利及实惠,丰富了城市街道文化。摊贩经济一般在小区或是商业区,街道等地方,流动摊贩的经营产品多半是些小东西,比如水,地瓜,一些水果,手机盒、工艺性小饰品等。这些小商品为我们的城市增添了色彩,从某种意上来说,流动摊贩的存在为枯燥的城市生活增加了一抹亮色,丰富了城市人的生活。因此,流动摊贩存在是合符情理的。

(三)“流动摊贩”在法律权利视野下存在的合宪性

流动摊贩从事小规模的商业经营活动谋生及其基本的生存权体现,这一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对此项权利的限制或剥夺,几乎类同于对自然人生命权的剥夺。流动摊贩作为我国公民,无疑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按现在一些人的划分,他们都是非法的无照经营者。摊贩经济是部分劳动人民最低的生存和发展的需求,是他们生存和发展的一种方式。禁止摆摊,打造所谓“无摊城市”,是一种典型的为了自身管理方便不惜剥夺公民经济自由权的“懒政”思维。和谐社会的创建不应抹掉这些“摊贩经济”,应当为其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国外部分城市对流动摊贩的管理经验

(一)美国流动摊贩的管理模式

在美国纽约,小商贩向政府申请到“许可证”后就可以摆摊经营。通常的做法是,“专职”小商贩或在职雇员、农民周末要上曼哈顿的街头集市摆摊,先向街头集市组织公司出示身份证与报税卡填表申请,价格因摊位大小、位置、季节而各异,大约十天左右申请人会收到该公司的批准信与摊位编号等,持批准信到纽约消费品局领取摆摊许可证。流动摊贩的车子和摊位一般都有秩序地排在人行道边上或广场四周,色彩亮丽、外形整洁。一旦有了垃圾,经营者会及时处理,所以纽约街头小贩虽多,却并无杂乱的感觉,不会对交通和市容有太大的影响。美国的小商贩每年前四个月要主动向政府报所得税,税务部门根据摆摊的次数与经销的货品,大概估算应交税额。在公司、企业、商店上班的员工,也有人在周末上街摆摊,把正规工作的收入与业余摆摊所挣的收入加起来一起报税。美国的流动摊贩管理者中警察是唯一的执法人员,美国的执法者发现了无照经营的小贩,主要就是开份罚单,将无照流动摊贩的名字记录下来,并不没收他的物品,大多数时候只是将人赶离售货地点完事。

(二)新加坡的流动摊贩管理经验

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的新加坡,其作为一国家城市,整座城市也是小商小贩充斥街头。随后新加城政府采取整改措施,“政府投资建立小贩中心,对小贩进行迁移,将流动摊贩纳入政府统一管理之中。”新加坡政府每年对所有摊贩的清洁管理、食物卫生、个人卫生等按等级优、良、中、差四级进行评估,对获“优”者,颁发“清洁与食物卫生优越表现”奖状。对“中”、“差”的业主,则成为下一年度卫生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记分、暂时吊证、永久吊证等处罚。目前,新加坡的小贩有三万余户,汇聚了各色美食,已成为外国游客津津乐道的新加坡特色。新加坡采取允许流动摊贩存在,服务于摊贩政策,将摊贩纳入城市规划体系中,通过其强大的行政能力实现了所有摊贩都获得许可并均到政府兴建的场所中经营,既为市民提供便利,又保障食品安全与城市环境。

(三)韩国流动摊贩的管理方法

在韩国,流动摊贩一般没有什么税收,只要你申请加入“小摊业主协会”,获得批准后你就可以“出摊”。韩国政府对路边小摊的管理总体上采用区域管理的办法:第一类是“绝对禁止区域”,主要包括主干道、火车站、汽车站、广场的辅助干线等区域;第二类是“相对禁止区域”,指妨碍城市美观等危害程度较小的地区;第三类是“诱导区域”,包括城市中心的空地、河溪两侧道路、传统市场内的道路。韩国政府将小摊主作为弱势群体加以保护,韩国的大众对小摊并不反感,反而认为其便利了人们的生活,甚至美化了市容。

(四)其他国家对流动摊贩的一些管理方式

在欧洲一些国家,政府基于实用的基础之上考虑,有些国家已经把各种摊贩融入了城镇商业的一部分,有些城市还把有明显地区文化特点的摊贩,作为景点长期保护。法国巴黎“早市”文化由来已久且经久不衰,法国在管理流动摊贩的同时,注重为其提供公共服务。每个早市上的摊位和每周营业的时间都是固定的,拥有专门营业执照的流动摊贩要在早市上拥有固定摊位,须向早市所在政府提交申请并得批复。巴黎市有关市政、市场的法律条款有很多,关于小商经营证照的办理及相关行政手续公开透明,并且直接可以在网上办理。在执法管理问题上,法国在针对无证摆摊的流动摊贩,在不影响交通的,一般由警察采取教育的方法,不没收货物。新西兰与澳大利亚的流动摊贩的管理由州和地方政府管辖,在中央政府没有关于商贩的法律,也不对其进行商事登记。商贩一般只是向市场主办部门交纳摊位费,进行税务登记后即可营业,国家对商贩的管理就是征税。

三、我国流动摊贩合法化路径建议

根据我流动摊贩存在的合理性原因,其合法化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应当在承认流动摊贩合法化的基础上,在流动摊贩管理问题上,平衡多种价值,不是把秩序作为法律所追求的唯一价值。我国应当将立法的目的调整为“在追求城市管理秩序,保障道路畅通和公共卫生的同时,保障摊贩的生存权,便利居民消费以及追求城市的多元化”。

(一)建立流动摊贩登记制度

建立完整的流动摊贩登记制度作为流动摊贩改革的方向之一,其核心是在承认流动摊贩合法化的基础上,赋予流动摊贩利用街道摆摊的权利并通过摊贩登记进行管理,也就是赋予流动摊贩的从业资格。登记制度可以让流动摊贩在经营时出示自己的“身份证”,政府也便于对流动摊贩采取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比如对流动摊贩实行登记制后不一定非得交纳各种办证税费,但又实现摊贩经济的规范化管理。摊贩管理规范化,参照上述国家对流动摊贩的管理模式,流动摊贩登记制度的框架大体如下:(1)根据各路段的重要程度及拥挤程度等因素,对城市路段划出三类“绝对禁止经营区域”、“相对禁止经营区域”及“完全开放区域”,流动摊贩可以在“相对禁止经营区域”和“完全开放的区域内”进行经营活动;(2)摊贩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进行摆摊,对摆位大小,具体面积做出限制;(3)政府投资建立小贩中心,对小贩进行迁移,将流动摊贩纳入政府统一管理之中;(4)对流动摊贩的经营时间、摆摊经营设施进行相应的规定。

(二)许可制与登记制相结合

根据流动摊贩所售的商品进行分类,大体把它分为需凭许可证才能经营的摊贩经营,只需登记就可进行经营的摊贩经营。结合目前的流动摊贩大多经营食品、水果、衣物及小工艺品,即可分为食品摊贩(如水、炸豆腐、烤肉之类),一般摊贩(如橘子、苹果等水果或者手机链、包这类工艺品)。考虑到食品的安全,对于食品摊贩可采取许可制,必要的情况下,对食品摊贩进行必要的卫生培训,对其加工制作进行检查,达到标准后方可发许可制。对于一般摊贩只采取登记。许可制要严于登记制度,由于行业特殊对许可的数量采取相应的限制,登记制对数量及税收管理均可以放宽。

(三)采取摊贩业自治组织备案制

市场经济是法制的经济,将流动摊贩这类经营主体纳入法律框架下进行管理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和良性发展;流动摊贩在一个指定的区域内经营,实际上会形成经营的规模效应,这对于提高该地区流动摊贩的整体的交易量,增加其经济收入是有利的。鼓励组织摊贩自治组织,如摊贩业协会,由这类自治组织向政府申请相关的登记,完税事项。流动摊贩只要在摊贩业协会进行备案后即可经营,比如一些菜市场、高校校园内,划出一片摆摊点,摊位固定不变,摊贩经营者可以是临时性的摆一天,摆两天。只要摊贩想摆摊时,在他所在的地方又有摊位,即可向该自治组织备案后方可摆摊。自治组织的可以采取按临时性摆摊收费、长期性摆摊收费,也可按天、按月收费或按营业所得收取一定的费用,自治组织代收取的费用用于代流动摊贩交纳税收及摊位场所的管理。

参考文献

[1]徐栩.流动摊贩合法化的喜与忧.山西法制报[J].2009-7-29

[2]陈锐荣.台州日报[N].2009-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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