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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摊经济论文范文

地摊经济论文

地摊经济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地摊经济;地摊商家;管理;牛排

1概述

2020年,全球因新冠肺炎病毒(2019-nCoV)的影响,各国经济均受到严重冲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2020年6月了世界经济展望报告,将全球经济增长预期下调至负4.9%,国家统计局公布中国第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同比下降6.9%的数据①。国家为了顺应抗疫下的经济发展需要,在2020年5月27日,中國政府中央文明办决定不将占道经营,马路市场,流动摊贩作为2020年文明城市测评考核内容。这个信息被公众和媒体解读为我国对“地摊经济”的松绑,随之全国各城市开始规范恢复和支持“地摊经济”。

然而,毋庸置疑地摊经济为百姓民众提供了一个几乎“0成本”的创业机会,平时只在商店售卖的商品也可出现在地摊,地摊商品种类多样,覆盖餐饮小吃、生活用品等行业。笔者经过实地走访观察发现,“牛排”作为承载西餐文化甚至在中世纪具有贵族内涵制作吃法讲究的食品,通过生产经营模式创新,如今也进入了地摊市场。笔者通过与商家进行深入探讨交流,发现了“地摊经济”潜在的问题,随后再通过“地摊牛排”的案例研究找寻解决问题的办法。

1.1研究方法

作者采用实地调查和深度专访的方式获取、整理并提炼信息;结合微观经济理论和案例分析剖析“地摊经济”的一般商品市场,案例分析“地摊牛排”在地摊市场的表现,最后对比和联合分析出“地摊牛排”带给地摊商家和管理者关于发展地摊经济的意见建议。

1.2研究对象

笔者选择自己的家乡(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作为研究地,研究地有“地摊经济区”可供笔者走访对比调查。本文研究以“牛排”为销售主体的实体门店和地摊店的两种模式下商品市场为案例分析对象,同时也假设出其他一般商品在两种经营模式下的市场做理论分析,并与前研究案例进行平行比对分析。

1.3研究目的和意义

学界已有研究表明,我国对“地摊经济”的松绑,必然能对国内就业和经济起到积极作用。然而,地摊市场的出现也会对原先市场的门店商家带来挑战。

本研究报告旨在支持地摊经济的背景下,借助微观经济理论,通过模拟地摊和门店一般商品市场的供需变化,分析出其背后问题。再探索“地摊牛排”为案例的市场变化并从中总结出经验和成果进行比照,力求起到窥一而全身、特殊到一般的效果,最后向地摊商家和管理者给予发展“地摊经济”对策建议。

2中国“地摊经济”历史演进和当今意义

任何一种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它的背景和历史根基可循,从它的历史演进出发,可更全面和理性的看待当前我国“地摊经济”的时代要求和使命。在当今中国,地摊经济虽以一种火热的势态进入大众眼帘,但追其根踪其实它早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就有雏形并慢慢发展绵延至今。

文章主要梳理其重要脉络,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最明显的出现商品剩余随之带来贸易的时间点就是商周时期,商时出现了专门交易的场所“肆”,普通平民在这里就是靠摆摊贩卖来偶尔卖些剩余商品;汉初时曾出现过活跃的地摊经济“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洪范》八政记载“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②;隋唐时曾出现“司市”即“城管”,唐后期集市发展普遍,出现草市、野市。然而,宋朝在中国古代经济算是最发达的朝代,没有太多官府限制,出现了“夜市”,设置“街道司”对地摊进行管辖③,而繁荣的情景《清明上河图》就是最好的佐证;明清出现商业资本的萌芽,小说《红楼梦》里关于街边摊贩的描写场景就是很好的说明。到现代改革开放后,地摊经济一直处于被管制的情况,虽如此据黄耿志教授推算,依然有1.14亿人从事非正规经济行业。

从古至今的经济形式的发展演进那都是每个时代博弈的均衡,在既有的地摊经济的历史框架下,笔者认为当前“地摊经济”的恢复意义重大。已有学者研究表明非正规经济可提升城市化进程,提供就业机会,减少城镇失业率。④在我国当前经济承压和就业下滑的情况下,“地摊经济”作为此前的非正规经济的一种形式,作用不需赘述。

然而,当前中国已进入新时代,其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和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地摊经济”则不再是古代农民经济背景下填补百姓普通供需简单交易的载体,更不是如往日被“一禁了之”的“单调”管制;相反,它在实现民族复兴的基调上,有着供给侧改革“减税降费”“三保”等智策的背景里,现在“地摊经济”重回舞台,必然意义非凡。市场的竞争不会可怜弱者,商品的供需在市场无形的手下有序分配,“地摊经济”商品市场的研究尤为重要,因为它的低成本低门槛给很多失业者或各群体带来创收机会的同时,它也分割着市场既有的资源,其潜在的问题是值得研究探索的。

3当前中国“地摊经济”潜在的问题

笔者通过在家乡(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地摊区域的实地游走和观察,发现了一个地摊市场的“新贵”——“牛排”,大众观念里它是西餐的代表,且从做到吃都很讲究,可如今以新的模式进入到“地摊市场”中,然而它在“夜市”里依然体现出它的竞争力,从实地观察的客流量统计它并不输其他“口碑”摊贩。经研究发现它的竞争力并不是直接和牛排实体餐馆一起竞争,企图共分市场,而是发挥一种“市场补充”与同行合作的效用,让消费者的多样消费需求更加得到满足,实现收益。“地摊牛排”在市场发挥其竞争力同时,同行实体店家的利益也未受侵占,这样的“地摊经济”是对市场的补充,想必是受市场欢迎和接纳的满足消费者的多层消费需求。

然而,在和“地摊牛排”的经营者深入探讨中发现了其他的一般性问题。地摊因为不收税甚至不缴费,或者缴费费率低廉的特点,低门槛给予了很多人创业经营的机会,同时他们的商品大多价廉物美。然而在短期市场总需求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地摊商家凭“低成本”的优势向市场输入商品则可能会与有铺面租金成本的同质商品实体门店产生直接的竞争,但如果向国家纳税的实体商家因为地摊经济的出现导致入不敷出甚至悄然退市,这局面也是管理者们不愿看到的,背后潜在的市场竞争的问题就是文章剖析的内容。

3.1研究假设与条件

从浅析的层面出发,不考虑实体店主税率和地摊商贩交通成本和设备成本等因素;同时为了使分析简洁且有代表性,本研究不对商家的产出和成本做细致深入的测算和研究;所研究的商品除了有特指外,研究对象均为一般商品(即商品价格和数量呈反比的商品);本研究也不考虑消费者收入的影响因素;本研究仅在市场商品的价格和数量两因素之間展开分析。

①因地摊低成本,行业厂商进出无障碍,因此在同质商品市场里它趋向于完全竞争市场,因此本文除了案例特点分析,其余的论述假设均基于完全竞争市场情况下进行。

②同质商品商家产出,引用Cobb-Douglas生产函数,K代表资本(capital),L代表劳动力(Labour),A代表生产率或生产方式的影响因素。

③同质商品地摊商家的生产成本只包含可变成本Cs=VCs,门店商家的成本包含固定成本和其余可变成本Cp=FC+VCp。

3.2研究过程

先模拟从售卖一般同质商品的地摊商家和实体商家存在的市场竞争和挤占问题探讨,再对比“牛排”行业的地摊商贩和实体店家的市场。

3.2.1假设售卖一般同质商品的地摊商家和实体商家,在经营时间有重叠的情况下,其一般供给需求均衡图如图1。

观察图1可知,如图所示,横轴为市场同质商品的数量,纵轴为同质的商品,供给曲线(S)需求曲线(D)当市场只有实体商家时,市场均衡点在(Q,P)。当市场加入了地摊商家后,市场短期总需求不变,但供给增加,供给曲线右移,市场的均衡点移动到(Q′,P′),意味着商品价格将会下降。

对于地摊商家,其的生产成本在短期只有可变成本,最直观就是不需承担高额的铺面租金,成本低,无租金压力,因此即使商品出售价格相对低,一般情况下这不仅不会对地摊商家盈利造成太大影响,地摊商家甚至会凭借价格低的优势,转为其市场竞争力。

对于实体商家,地摊商家售卖其同质商品,将会对其交易价格和数量造成冲击,商家甚至会选择降价。可商家应当权衡自身成本,商家的成本除了可变成本以外,还包含着每个月需缴纳的租金作为固定成本,从完全市场的利润最大化的角度思考(边际收益=边际成本),一旦边际成本低于平均成本,商家将会视情况考虑停业。此外,实体门店商家作为政府税收收入来源的重要群体,收益下降将导致税收下降。

其实,刚才我们分析的一般同质商品在实际市场的观察中发现有很多这样商品,且它们的地摊和门店的经营时间均会有重叠,于是潜在着地摊商品冲击门店商品供给“抢蛋糕”问题。例如,生活用品行业的口罩,地摊商家可以出售1元一个,而实体药店或生活用品店考虑诸多因素后定价口罩2.5元一个,同质的商品悬殊的价格,势必会对高成本的门店商家造成影响;类似的有实体花店和地摊花店,以及其他存在经营时间有重叠的实体和地摊营业的小吃,玩具等行业。3.2.1的研究分析虽是简单的经济理论推导分析,可是它却反映了在地摊经济的发展中,在商品市场需求既定的前提下,很多行业的地摊商品存在对同质商品实体门店造成供给冲击“抢蛋糕”的潜在普遍性问题。

3.2.2对比分析食品行业的“牛排”店,在实体店和地摊店两种情况下,经过实际统计调查,比照双方牛排的均价,将其实体门店牛排价假设是43元,地摊牛排价是25元。此外,进货渠道和材质一样,排除商品本身的成本差异因素。为了将市场的分析更简洁直观,研究假设当地市场只有1家实体牛排门店,且只有1家地摊牛排店,市场的商品供需变化分析如下:

①在只有1家“牛排”实体门店的情况下,商品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以及市场的需求如图2,它更趋向于垄断市场的图形,均衡量为Qp,均衡价格Pp为43。

②假设在只有1家“地摊牛排”的情况下,由于成本只有可变成本,且成本低,于是它的边际成本会相较平缓地向上延伸,随之市场均衡交易量会偏多,价格Ps=25偏低。

③综合图2与图3的对两个市场的单独分析,再结合门店和地摊“牛排”的实际观察和采访的经营状况,研究发现虽两者是同行业的两家店,但并未出现明显的量或价寡头博弈,反而两者因为各自的优势在满足着不同的消费群体和需求,并未出现3.2.1出现的因地摊市场而带来的与实体挤兑门店商店的挤兑的潜在问题。相反,他们更加偏向于更像是“牛排”市场的一次内部合作,因各自特长进行了一次价格歧视,最终服务了不同消费群体,支撑自身发展。

具体阐述,首先两者的主要营业时间并未出现叠加,门店的经营时间一般为下午4:30至7:30,而地摊店的经营时间为晚上8:00至次日凌晨1点,避开同时段抢客流的竞争局面;此外,两者的定价和服务方向不一样,丰富着市场供给满足着消费者不用的消费偏好,例如,出于各理由,偏向到门店消费舒适高雅的牛排用餐环境等门店提供的综合服务的会选择花高价钱到门店用餐。然而,部分消费者愿意让渡部分需求,偏向低价但也专注于消费牛排的“夜市”氛围的,他们会选择“地摊牛排”。

综上,无论是门店还是地摊牛排都满足着消费者的不同需求,我们又权且模拟把图2和图3叠加在一起,门店满足不了的消费需求由地摊来补充,最终社会总价值剩余提升,它接近垄断市场进行了简单的价格歧视,用两个价格水平满足着市场不同消费群体的消费需求。回归研究主题,因地摊市场的加入将社会消费者和商家的价值剩余都提升,当前地摊经济有望为提振经济、拓宽就业带来积极效应。

3.3研究结论

根据我国当前的地摊市场的情况,大部分商品的地摊商家同质商品的门店商家,潜在着商品竞争的问题。当市场总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地摊市场加入会提升商品交易量,使均衡价格下降,分割门店既有利益,甚至存在挤兑的风险。

通过地摊与门店牛排的对比联合分析,得到当地摊商品和门店同质产品存有潜在的合作和补充关系时,市场需求多样性会进一步得到满足,供需双方的价值剩余会得到提升,门店和摊店商家均可获利。

此外,研究发现,可将商品行业的经营时间作为划分点,利用经营时间的不同和生产模式的创新性,可甄选出有“合补关系”的同质商品,通过地摊商家对它的销售,充分发挥“地摊经济”的优势,扩大赢面,提高社会价值总剩余,满足多层次消费需求,为经济提效助力。

4意见与建议

根据本论文的研究结果,笔者将从发展地摊商品经济的角度主要给地摊商家和城市管理者提出建设性意见。

地摊经济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地摊经济;成本;收益;创新平台;城市管理

“地摊经济”是一种边缘经济,通过摆地摊获得收入来源的一种经济形式。流动性强,没有专门的组织管理,经营时间和经营地点由摊主自行掌握,经营方式灵活自由,经营门槛低,没有技术要求,资金成本也不高,容易上手。经营风险低,解决了一部分待业在家人员的就业问题,也发展了部分民营企业。

1地摊经济的背景

1.1兴起的原因

(1)政策支持。2020年5月27日,中央文明办明确,在2020年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指标中不将马路市场、流动商贩列为文明城市测评考核内容。2020年受疫情影响最大的湖北省正在恢复消费活力,湖北宜昌、大冶尝试放开夜市地摊经济。截至2020年6月4日,已经有济南、南宁、郑州、南京、成都、合肥、厦门、长春等城市,以及上海、陕西、辽宁、江西、甘肃等省份先后明确鼓励发展地摊经济。(2)经济环境。受疫情的影响,国家停工停产,部分人员下岗失业,失去收入来源。地摊经济由于门槛低、技术要求低、经营风险小等特点,能够解决部分人员的就业问题。地摊经济在这一背景下焕发新的活力与光彩,为失业人员提供生活保障。(3)文化需求。中国常常讲究人情社会,疫情期间两三个月的居家隔离,人们缺少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地摊常见于露天广场,马路两边,虽然是一种低成本经济形式,但是给了一个邻里、周边居民之间相互沟通的机会,活跃市民生活,为城市添加烟火气和色彩。地摊经济,处在“稳就业”和“脱贫攻坚战”的十字路口上,既能稳就业,又能促脱贫,因此备受重视,脱颖而出。

1.2发展现状

“地摊热”持续了一段时间后,迎来了“急速降温”,背后到底是什么原因呢?影响市容,阻碍交通。地摊流动性强的特点意味着往往选择在人流量大的路段、广场摆摊,很容易带来交通拥堵的隐患,随之而来的还有环境污染问题,容易引发市民不满,增加城市管理难度。地摊流动性带来的还有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产品溯源难,消费者维权难,同时疫情防控常态化,市民复产复工复学,生活步入正轨,客流量减少……地摊经济的弊端日益凸显,使得摆地摊回归理性。

2文献综述

2.1国内关于地摊经济的调研结果分析

2020年地摊经济在中国“爆火”,总理的一句话给中国经济带来了新活力,一时之间,全国各地掀起“地摊热”。当人们沉浸在重燃“人间烟火”的激情中时,地摊经济的问题日益浮现,对地摊经济进行调研,探究如何良性发展具有时代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地摊经济”为关键词在全网搜索学术论文,大多将“地摊经济”与“高校”“就业”“城市管理”以及“城市经济”相联系。“地摊经济”虽然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了新渠道,增加了就业机会,成为城市经济发展的新活力,但是也给治安管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通过对“地摊经济”发展历程回顾、分析利弊、提出解决方法并作出前景规划是国内关于地摊经济调研结果的主要呈现方式。随着话题热度的下降,“地摊经济”开始降温,背后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要与人们理性回归、地摊经济成本、政府政策以及社会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目前国内以探究“地摊经济”爆火的原因为主,对“地摊经济”热度下降方面的调研较少。

2.2“摊吧”调研结果分析

为了解大众对“地摊经济”的认识程度和立场态度,本文在“摊吧”平台研发之初便了线上问卷调查,共收集到350份反馈数据,经过整理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如表1所示。根据调查结果,对“摊吧”平台进行以下功能增设和改进:设置“摊上你了”板块,消费者可以在此给摊户投票,平台每周将会统计票数并展示排行榜,以此加强摊主、消费者之间的沟通,既可以帮助优质摊户宣传推广,又可作为消费者的购物参考指南;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方案”,即通过获取消费者的位置,根据逛摊时间,推送附近最便捷、适宜的地摊市场;为消费者提供维权渠道,提供法律援助。

3地摊经济的成本

3.1增加城市管理成本

我国的地摊经济仍然属于新型的经济形式,还未对地摊经济的管理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方案,地摊经济的管理方式不成熟。由于流动摊贩占道经营、无牌经营、污染环境和影响市容等问题,在现行形式下一定会遭到城管人员的驱逐。城市每年招收城管的人数增加,一定程度上导致城市管理成本的增加。城管和流动商贩之间的矛盾加剧,管制过程中发生的双方暴力冲突事件,导致城管和商贩受伤,政府不仅要为城管在执行任务时受工伤买单,还要为受伤摊贩提供安抚金。

3.2影响政府形象

现在,地摊经济没有具体的管理制度,各地政府为了维持市容市貌,势必加强对流动摊贩的管制。城管和流动商贩之间的冲突不断而且逐步加剧,城管的暴力执法在新闻媒体社交平台上屡见不鲜,导致对城管产生不好的印象。城管隶属于政府部门,城管的暴力执法,会受到受伤摊贩及其家人的诉讼,政府形象受损,同时承受着社会舆论的压力。

4地摊经济的收益

4.1缓解失业人员的就业压力,解决人口生计问题

疫情期间,中国经济受到巨大的冲击,即使在后疫情时代,国家也不提倡人口的大规模流动,外出务工人员,因无法返回工作岗位而大批失业。地摊经济的兴起,有利于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解因疫情失业人员的经济和生活压力,缓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

4.2激活经济活力,扩大内需

疫情席卷全球,我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的“外贸”,在疫情期间几乎无法发挥作用。后疫情时代,地摊经济的兴起为我国激活经济活力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有利于扩大内需,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因疫情而在外贸经济上的空缺。

4.3迎合低收入群体的消费需求

我国虽然已经全面脱贫,但是城市中仍然存在拿低保的低收入家庭,家庭生活拮据,地摊经济的兴起不乏为这类群体提供了购买产品的地方。流动摊贩因经营成本较低,商品也具有物美价廉的特点。

4.4便捷用户生活

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城市化扩张也成为趋势。在大型城市中,购物中心一般都在城市中心,对于住在城市郊区的居民来说,购物十分不方便。流动摊贩因摆摊地点分散且多在居民区附近,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居民的购物问题,便捷了居民的生活。

4.5丰富城市生活和城市文化

纵观全球,全世界都存在地摊经济形式。我国的地摊经济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底蕴。《周礼》记载“左祖右社,面朝后市”,表明西周就已经有相对固定的可以摆地摊的场所。地摊经济不仅是一种历史,还是一种“地摊文化”。管理和运用好地摊经济,不仅能够解决人民的生计问题,还可以发展成为城市的特殊文化,为城市的文化符号加以宣传,丰富城市居民的生活。

5发展前景

5.1良好的社会环境支撑

5.1.1后疫情时代,国家重视地摊经济受疫情影响,当前全球经济总体形势不容乐观,中国也面临着经济下行压力,就业问题是人们关注的主要问题。许多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面临严重亏损,增加了就业困难。鉴于地摊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带动经济发展的优势,所以国家重视后疫情时代地摊经济的发展。5.1.2百姓发展地摊经济的意愿强烈疫情期间,众多百姓自发发展和壮大地摊经济,构成特色的城市风景线。地摊虽然小,但是关乎的是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穿住行用都可以在地摊经济中找到解决方案,流量价值非常大,有很强的发展动力和潜力。5.1.3地摊经济是互联网经济的再度进化互联网的思维模式渗透到了地摊经济中,地摊经济的很多环节已经被互联网深度改变,摆地摊是下沉市场的活样本。互联网经济发展到深水区,越来越多的人聚焦在下沉市场,试图攫取流量,以地摊经济为切入点,找到最真实的样本。地摊经济普遍存在流动性强、安全质量难以保障等问题,但通过对地摊经济规范化,治理“地摊经济”的乱象,有利于打破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深度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迎合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提到的民生问题。

5.2乐观的发展潜力和可行的发展规划

对于地摊经济的未来规划,应制定更全面的法律法规,就如何规范管理地摊经济,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制定系统科学的规范管理方式,并调动各方力量合力打造良好的地摊经济生态环境。5.2.1地摊商户(1)禁止违法违规交易,如诈骗投机、哄抬物价、偷工减料、出售有损他人健康的食品、生产假冒伪劣、、出售反动荒诞的图画或音像制品。(2)按照税务机关依法上交规定税收。(3)拒绝、阻挠工商管理机关人员执法,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2.2政府部门(1)加快城市立法,承认地摊经济的合法性。现行法律下,地摊经济是一种违法经营行为,目前与个体经营有关的3部法规无一例外地规定,只有提供经营场所证明,才可以领取营业执照。政府以立法的形式承认地摊经济的存在,赋予摊贩合法的经营身份,是解决城管纠纷的根本措施。(2)加强政府引导,促进经验交流。地方政府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管理咨询机构,对地摊市场进行专门调查研究,听取摊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摆摊设点进行必要的引导,使其不盲目发展,同时鼓励摊主成立自治机构,选举机构代表,定期进行经验交流。

6地摊经济的规范化建议

6.1适度放开,引导发展

规划摊位区域,对于安全卫生、交通疏导问题做进一步的部署,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实行摊位卫生责任制,对权责进行细分。加大监管力度,奖罚并行,公开随机监管,完善失信惩戒制度,保证投诉渠道畅通,让居民维权有道,最后要保证政府管理人员依法行政,权责分明。对于相应的地摊类App,例如“摊吧”等,积极给予政策以及经济扶持,让新时代的产物遍地开花。统筹完善商户以及用户信息,切实保障双方的利益问题,做好备案登记,做到追根溯源。

6.2建立摊主、消费者、管理者三方沟通平台

积极利用大数据、信息云集等收集系统对用户喜好进行精准分析并推送给商家,更加个性化、定制化。App客户端也可以和厂家联动,为登记备案的商家提供原材料,进一步保证质量安全问题,但是也要做到招标透明,让用户和商户更加放心。同时也可以和导航软件进行合作,让消费者能够及时看到“附近的摊”,解决消费者“一摊难寻”的问题。创建商贩交流平台以及消费者平台,让商贩进行经验交流,并且商贩和消费者能够将问题及时反馈给政府的相应部门敦促尽快解决。

6.3根据不同城市的特点因地制宜

可以根据每个城市的发展规划以及城市特色,实现不同城市间的“连锁”App,统筹好公共空间,保留城市发展底色,主动倾听老百姓的摆摊需求,及时改进不当之处。

参考文献

[1]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不考核占道经营,给流动商贩一定空间[EB/OL].生活报,2020-05-30.

[2]人间烟火味,最抚凡人心!什么才是摆地摊的正确方式[EB/OL].中新网,2020-06-04.

[3]王俊杰,黄立军,曾庆琪,等.地摊经济的社会效益及规范化——基于广州天河区的调研分析[J].现代商业,2011(15):77.

地摊经济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地摊经济;网络营销;微信营销;发展状况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2006401

1 研究背景

地摊经济是人类最原始,也是最有生命力的商业活动之一。它的存在具有必然性。虽然“地摊经济”不可避免地会给城市管理带来一些麻烦,但它的社会收益性亦不容忽视。地摊经济作为从古至今的一种经营方式,必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度而以不同水平的形式存在着。目前,地摊经济的管理日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我国的地摊经济市场也将越来越规范正式。而同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营销广阔的经营空间、全天候的经营时间、无店铺的经营模式、成本低廉的竞争策略等优点日益突出,尤其是微信营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微时代的到来、地摊经济的规范化发展,地摊经济也将跟上时代的步伐,营销方式也将从原来的单一、传统化得到逐渐改善,适应时代的变化,适应消费者的需求。

2 市场调查与结果分析

2.1 基本信息

此调查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针对地摊经营者而言,另一部分是针对消费者而言。此次调查最终收获有效问卷496份,其中针对地摊经营者部分的有效问卷收获数为265份,针对消费者部分的问卷231份。虽然调研样本未达到预期数量,但数据的真实使之具有一定的参考性。

针对地摊经营者部分问卷中,男性占了48.04%,女性占了51.96%;被调研对象的年龄中,15岁以下占了0%,15-25岁占了26.47%,25-35岁占了32.35%,35-45岁占了23.53%,45岁以上占了17.65%;被调研对象的学历中,小学文凭的占了21.57%,初中文凭的占了26.47%,高中文凭的占了24.51%,专科文凭的占了14.71%,本科及本科以上文凭的占了12.74%。

针对消费者部分问卷,男性占了43.14%,女性占了58.86%;被调研对象的年龄中,10-19岁占了15.69%,20-29岁占了41.18%,30-39岁占了23.53%,40-49岁占了7.84%,50岁以上占了11.76%。

2.2 研究结果和分析

2.2.1 地摊经营者

从调查问卷中显示,地摊经营者中已使用了微信营销的占了19.18%,未使用微信营销的占了80.82%。而未使用的原因主要是对微信营销的具体操作不太了解(占了49.40%),认知不足。但若教于期使用发放,愿意尝试使用微信营销的程度都比较强(占了60.67%)。因此地摊经济结合微信营销发展的空间较大,只要人们掌握了微信营销的技术,大部分地摊经营者都愿意尝试使用。

同时,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分析,我们发现随着学历的升高,地摊经营者对微信营销的了解程度也会随之加深,对微信营销的使用率也逐渐增加。如表1所示。对于地摊经营者而言,特别是中等学历及中等学历以上的经营者,他们大多数倾向于经营方式的创新,愿意尝试微信等网络营销的方式。

从调查问卷中显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购买地摊物品的仅占27.45%,因此地摊在人们的生活中占了较大的比重。同时对消费者年龄进行分析发现多数为年轻者,地摊经济消费者中10-39岁的占58.63%,10-50岁以上的占41.37%。在“消费者对地摊经济结合微信营销方式的认可度”调查中显示,大部分消费者接受并认可此创新方式,同时年龄也营销者人们的看法,如表2所示,较为年轻的消费者大多数认可并接受将地摊经济结合微信营销的方式,而地摊经济中的消费者大多数又都是年轻者,因此地摊经济中植入微信营销是可行并且能被接受的方式。

2.3 建议

针对地摊经济而言,网络营销模式的选择也需要切合地摊经济的特点、产品的特质。以微信营销为例,内容如下:

(1)查找附近的人:地摊经营者可建立微信号,备注自己的摊名、产品等资料。消费者便可以通过“查找附近的人”,发现身边的地摊商家,并了解一定的商家信息,也可以通过“打招呼”向商家询问更多详细的产品信息,之后选择是否购买产品。由于地摊的信用相对较低,大体上应以线下购买为主,可前往商家摊位购买也可线上预定货到时线下支付。同时经营者也可以通过“查找附近的人”向消费者推荐自己的产品,宣传产品,虽然效率有限,但也可行且有效的方式。当然如果微信扫一扫中添加周边小摊美食等栏目效果会更佳。

(2)扫一扫:利用特定的活动,使消费者通过“扫一扫”关注地摊者账号,从而锁定一定的消费者,针对性较强。采用这种方法可定时向消费者推送自己的产品。这要求产品有一定的吸引性,对质量稍有要求。

(3)微信公众平台:此方法可推送的信息量较大,比较实用,但建议同一区域的地摊者互相合作,建立共同的公众平台,一同交给第三方管理,日常推送产品更新、产品活动等,可加入小故事,笑话之类的内容。主要以周边的居民等消费者为主进行宣传。

3 地摊经济中植入微信等网络营销的意义

地摊经济虽然简单,但是它同样也需要营销手段。从调查中,我们发现消费者和地摊经营者对地摊营销方式的创新都有一定的需求,消费者想要更便利,提前或及时了解商家产品及位置,提前预定;而经营者想要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及回头客。地摊经济中植入微信等网络营销是一种需求,一种创新。

(1)社会意义:地摊经济在方便居民生活、缓解就业压力等方面发挥着极大的作用,植入微信等网络营销的方式不仅能适应变化的消费者消费方式,也将有利于提升地摊经济经营者的自信心,改善地摊经济经营者的生活质量,适当减缓就业压力、生活压力。

(2)经济意义:地摊经济是城市里的一种边缘经济,收益性小,但是地摊经济的市场却也十分庞大。庞大的摊贩群体,在城市中从事着“衣食住行”中的各种行业,深刻影响着城市居民的生活。在地摊经济中植入微信等网络营销将有利于地摊经济的发展,提高摊主的收入,利于经济的发展。

(3)文化意义:地摊经济丰富了城市的文化结构,能够营造一种特殊的城市街头文化。摊点上摆放的物品常常能体现一个地方的风土人情,不论是生活区、闹市地段还是旅游景点,都能够让市民与游客感受地方的特殊风味。在地摊经济中植入微信等网络营销的方式将促进地摊经济的发展,丰富地摊文化。

参考文献

[1]孙志建.城市政府的“边缘性治理”:一项摊贩监管政策的比较研究[J].公共行政评论,2012,(3).

[2]林宙.金融危机下地摊经济发展现状刍议[J].现代商业,2009,(12).

[3]郭小晴,李淳一,关明蔚等.大学集聚区地摊经济的成因及其出路的思考[J].学术论坛,2013,(8).

[4]庹旋.城市地摊经济浅析[J].学术,2010,(5).

地摊经济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 摊贩 外部性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 营业权 法律主体层次发展理论

摊贩是指于户外的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依法经营的个体经营者。2009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流动摊贩可以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但是在2011年11月1日实行的新《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并没有采纳这一条。只是第29条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可见现如今摊贩的法律地位十分微妙。一方面他们要作为行政相对人防御来自公权力的不法侵害。另一方面他们又处于没有主体经营资格的地位。正是在这样的法制背景下笔者试图为摊贩存在的正当性证成,以期为立法奠定理论基础。

一、基于外部性理论分析

(一)“外部性”定义

经济学上的“外部性”问题是一个难以用概念界定的范畴,所以很多时候甚至避而不谈。

但对于该定义可从两方面界定,一方面是从外部性的产生主体角度来定义;另一方面是从外部性的接受主体来定义。前者如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的定义:“外部性是指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的收益的情形。”后者如兰德尔的定义:外部性是用来表示“当一个行动的某些效益或成本不在决策者的考虑范围内的时候所产生的一些低效率现象;也就是某些效益被给予,或某些成本被强加给没有参加这一决策的人”。所以对于一方主体恒定的外部性问题存在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前者有利于该主体使得其生产成本被无形转嫁给他人,后者则是没有任何回报的承受他人的成本。上述两种不同的定义,本质上是一致的。即外部性是某个经济主体对另一个经济主体产生一种外部影响,而这种外部影响又不能通过市场价格进行买卖。前述两类定义的差别在于考察的角度不同。大多数经济学文献是按照萨缪尔森的定义来理解的。

(二)摊贩是外部性的受体

城市化高速发展的中国伴随国家产业政策向工业的倾斜,使得长时间里国家财政支出大量流向高新技术,各种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上农村人口都无法和城市人口相提并论。另一方面伴随大规模的集体所有土地国有化,农村土地被廉价的、无返还性的剥夺,这使得大量农村人口“被城市化”了。他们没有专业知识无法进入工业领域,所以从事小买卖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所以从自由和公平角度讲正是国家的宏观调控使得资源的分配违背市场规律,社会不同行业收入分配不合理,衍生出从事摊贩行业的这些社会弱势群体。摊贩正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外部性受体。

(三)摊贩是外部性的主体

给予摊贩营业的权利的同时也要看到摊贩经营带来的外部性问题,这是从摊贩作为外部性的产生主体角度讲。摊贩经营扰乱正常的公共秩序,影响公共交通,存在欺骗消费者,污染环境的问题,而且由于其很多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以索赔几乎不可能,对于环境污染更是将经营成本直接转嫁给政府和他人。

摊贩存在的正当性也就在于其是市场发展产生的结果,其产生了负外部性的同时,也是外部性经济发展的承受主体,所以摊贩的存在是市场主体自由发展寻找出路的结果,如果人为的过分行政干预,试图抹杀这一主体存在的必要性,必将违背市场规律,构成对公民自由财产权的侵害。

二、基于公共选择理论分析

在经济活动中,经济学家认为我们思考问题必须基于“经济人”假设,将每个市场主体都想象为趋利避害,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人。而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在政治过程中,政府同样要被视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政府管理者负有提供不同种类公共产品的义务,管理者为了维护自身统治秩序需要获得最广泛的公众支持,但是政府资源有限,于是需要在不同公共产品之间做出权衡。以期获得最广泛支持,即实现帕累托最优。

一方面政府负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义务,所以为摊贩提供生存发展的空间是其当然的职责。从事摊贩的主体主要是处在贫困线边缘,缺乏稳定收入和社会保障的人,政府对这些人给予政策上的保护是宪法上平等权的体现。摊贩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城市失业人员的就业压力,解决了部分低收入人群的生活问题,给市民日常生活带来很大的便利;这些人与摊贩构成一个稳固的利益集团和供给链条,使得摊贩获得生存空间。

另一方面摊贩现象也带来了如占道经营、影响交通秩序、污染环境、影响市容、经营商品质量得不到有力保证等诸多问题。所以政府又负有维护交通秩序,城市卫生,维护消费者权利等多方面的职责。这些职责也构成一种公共产品,其需求者与摊贩存在利益冲突,政府需要从中衡平。

这些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团,在他们之间,对于公共产品的需求存在冲突或优先顺序考虑。那么如何在这种冲突中实现利益最大化,以获得最广泛民众支持就是政府管理者要考虑的问题。为了获得最广泛的群众支持,执政者会选择对待摊贩的态度,并采取不用的执法措施。这种态度和措施作为一种变量必将影响社会公众对于管理者的支持度。而在支持摊贩与取缔摊贩两个极限取值之间必然存在一个帕累托最优解,那将决定摊贩在多大程度上存在。而作为支持和取缔这两个极限取值都不会成为这个帕累托最优,这是经济学上的常识,正如上文所述因为此两者所耗费的资源同样趋向于极限,从成本效益分析将也不会成为管理者的选择结果。而且这两种选择必将失去一部分公众的的支持。所以从公共选择理论角度讲摊贩的存在是一个理性管理者的不二选择,他的存在只存在一个自由度多大的问题。

三、基于营业权分析

“营业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平等的营业机会和独立的投资主体、营业主体资格,可以自主地选择特定产业领域或特定商事事项作为其主营事项进行经营、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而不受国家法律不合理限制和其他主体干预的权利。营业权的基本内涵包括营业机会的平等享有、营业资格的自由取得、营业领域的自由选择、营业事项的自主决定,营业方式的自我决定、经营管理的独立决策以及营业侵权的救济等。营业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具有典型的私权性质,是民事主体财产自由权在营业领域的展开和扩张,是一种与就业权具有等值意义的个体经济发展权。” 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中规定“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

从维护公民的财产权的行使上讲,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财产如何处分和增值。国家不仅具有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职责,同样负有消极不作为,维护公民合法处置其资产的义务。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收益权的侵害同样是一种违法。但是营业权更加侧重于从动态角度分析民事主体获得财产,处置财产的权利,而物权则侧重从静态角度反应主体对财产的支配权属性。

我国承袭欧洲大陆法系以物权法为首,构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体系,然而这种静态法律秩序的维护,其实是对社会秩序这一法律最低位阶价值的维护。从法律价值角度讲实际上秩序并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价值而存在,一个社会追求的秩序必然是一种自由的或是平等的,或是有效率的秩序。所以可以说欧洲大陆法系维护的秩序尚缺乏一种价值追求,它处在一种价值中立的角度。也正因此在私有财产权保护上无法在动态上给出一个直观的态度。因为动态的财产权行使总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是第三方利益。正如摊贩问题涉及的外部性问题一样。国家在法律制度上没有一个价值取向,使得摊贩问题类似一个自然法问题在实然与应热之间产生冲突,不同人却又都能得出不同的但又合理的解决方法,这也正是摊贩这一主体现在存在的尴尬所在。上述外部性和公共选择理论都试图说明这一问题。

可以说正是这种法律体系使得我们对于摊贩的营业权长期无法给出一个正确的认识,各个地方对于流动摊贩的态度也是千差万别。无法认识摊贩营业行为是其财产权行使的结果,从而掩盖国家干预的不法性。

四、基于法律主体的层次发展理论分析

所谓商主体的层次发展理论是指伴随商事主体的经营规模的扩大和信用度的需求,法律设置不同的商事主体制度以适应其业务发展需要和资金需求。李建伟教授在《对我国商个人立法的分析与反思》一文中认为从小商人和农村承包个体户到个体工商户再到个人独资企业是商个人层次发展的路径。从小商人到个人独资企业,商人发展经历自由登记到强制登记,从无名商个人到有名商个人,从非组织商个人到组织商个人。所谓无名商主体是指在法定的商主体形态之外,拥有营业权从事营业活动的民事主体。摊贩就是无名商主体的典型代表。摊贩营业简单,成本低廉,对于没有资金的自然人从摊贩做起开展商事活动是个不错的选择。从法律主体的层次发展理论讲摊贩制度的存在是一国商事制度的基石,在其中蕴含了大量的潜在商主体,他们对市场经济起到激活和鼓励的作用,有利于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

但是现今我国《民法通则》中却规定自然人开展营业活动必须取得核准登记,实则没有区别商事主体登记和商事营业登记。自然人是必然的商事活动主体其主体资格不证自明,这与法人这一拟制主体不同。法人从事营业活动必须进行主体登记,然后才能取得营业登记的主体资格。“但对于商个人而言,由于自然人的法律身份乃是天赋的,无须登记,所以不存在主体登记程序。又由于自然人的营业权乃是宪法、法律赋予的基本民事(商事)权利,所以商事登记的意义在于确认商个人的营业资格,排除由于公务人员身份等原因不得从事营业的人,向公示其经营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 所以从商自然人到商法人、从无限公司到有限公司、从人合到资合,是商事主体发展的层次需要。

笔者认为李建伟教授的观点值得借鉴,实际上对于摊贩来说发展到一定的程度试图通过商事登记来彰显自己的商业信誉、取得商号是很有必要的,而对于营业额达到一定程度的强制其进行商事账簿记载并开征适当的营业税也是合适的。所以从维护商人自身利益以及维护市场安全角度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的小商人允许其自由登记为商人并受商法调整符合实质正义。

实际上在我国商事法律制度中对于层次发展理论缺乏应有的认识。在商个人上如此在公司法人上同样如此。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转化缺乏法律调整规范,而在一人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更是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高于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制度安排缺乏灵活性,使得法律的调整和商主体的层次发展存在冲突。这样的制度设计与法律主体层次发展理论完全相违背。

我国台湾地区《摊贩管理规则》第4条规定:“现有之公、民有市场摊(铺)位,应尽量容纳摊贩,如市场摊贩不敷时,主管机关应会同有关机关指定摊贩临时集中区(段)及营业时间,发证管理。”台湾地区对于市场内摊贩的规范已经脱离摊贩管理体制进入市场管理法范畴,所以此处可知有固定摊位的摊贩已经取得市场主体地位而与没有摊位的小规模摊贩不同,这些摊贩的成长正是验证了层次发展理论。《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30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流动商贩入场(室)从事合法经营。”这同样是层次发展理论的体现。从层次发展理论角度,对于摊贩这一群体内部还有必要做出不同层次的法律制度设计,以更好的适应摊贩自身的发展。如台湾地区就将摊贩划分为流动摊贩和固定摊贩进行不同的制度设计。

地摊经济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长沙市 地摊文化 积极影响 消极影响 思考

[中图分类号]F29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8-0032-01

长沙市地摊文化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它的存在繁荣了城市文化,活跃了市场经济。对于这样一种民间萌发起来的文化,有利也有弊,所以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既不好完全反对,也不好大力支持,真是左右为难。很多时候,只要地摊文化对市容市貌没有太大的负面影响,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也只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其自由发展,这也体现了长沙这座城市的民主和包容。

一、地摊及地摊文化的定义

地摊,顾名思义即直接铺设在地上的摊点。地摊通常摆在人流量大的马路、地下通道等交通道路旁边。地摊文化是指参与摆地摊的群体和消费者之间在一定时期内形成的思想、理念、行为、习惯,及由这个群体和消费者之间的整体意识所辐射出来的一切活动。

二、长沙市地摊文化的特点分析

长沙市地摊文化主要有五个特点:1.长沙市地摊数量众多。只要是人流量大的地方,人行道的两旁都会摆得密密麻麻的,路人行走其间摩肩接踵。例如:大型超市旁、高校校门口、车站人行道旁等等。2.长沙市地摊地域范围很广。长沙市有多少条大街小巷,就有多少地摊遍布,地摊就像街道的影子如影随形。3.长沙市地摊文化十分活跃。每当夜幕降临华灯初上之时,昼伏夜出的地摊犹如雨后春笋般活跃在熙熙攘攘的人流中,相当壮观。4.长沙市地摊文化相当繁荣。从夜幕降临直到夜色渐深,只要路上能看到行人,就能看到地摊的身影。5.长沙市地摊文化多元化。有卖衣服鞋袜皮带饰品的,有卖水果臭豆腐麻辣烫的,有卖玩具字画光碟化妆品的……商品品种繁多。

三、长沙市地摊文化带来的积极影响

一种文化的存在,总有它的理由。长沙市地摊文化的存在确实带来了一些积极影响:1.解决了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摆地摊的市民一般来自下岗或者无正式工作无收入来源的人,他们没有高学历高资历,也没有一技之长,他们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只能靠摆地摊赚点生活费养家糊口。长沙市地摊文化确实解决了这一部分人的就业和生活问题。他们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养活自己比坑蒙拐骗要强得多,应该值得我们的尊重。2.方便了市民购物。虽然长沙市的大小型超市也不少,但也不能保证家家户户出门就是超市,有些市民买小商品懒得去超市,于是图个方便选择就近的地摊来买自己需要的小商品,在一定程度上,长沙市地摊文化确实方便了市民的购物。3.满足了部分市民的消费需求。长沙市市民并非个个都很富裕,有相当一部分市民由于经济条件差被挡在了中高档消费的门外,于是他们选择了低档消费的地摊,地摊上的物品既适用还实惠,甚至地摊上有的商品超市里不一定有。如此,部分市民的消费需求得到了满足。4.星城晚间亮丽的风景线。昏黄的路灯,活跃的地摊,稍息的夜……多美的画面,充满诗意的画面。5.补充和繁荣了市场经济。地摊市场是一个不小的市场,它的存在是市场经济的一个补充,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它的存在繁荣了市场经济。

四、长沙市地摊文化带来的消极影响

凡事有利也有弊,长沙市地摊文化也不例外。长沙市地摊文化带来的消极影响主要有:1.影响交通秩序和市容。由于摆地摊是民间的自发行为,缺乏组织性和纪律性,他们摆地摊有时候会不择时间和地点,在他们的眼里,处处都是好摊位,他们占道摆摊,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他们摆地摊会乱扔垃圾,地摊撤走后留下一片狼藉,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增加了环卫工人的负担。2.商品品质难保障。常言道:一分钱,一分货。地摊上的商品虽然价格便宜,但商品品质良莠不齐,消费者地摊消费存在较大的风险。3.合情但不合法。摆地摊虽然合情,但大多数属于无照经营,违反了工商管理法和城市管理法。4.消费者维权难。摆地摊一般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属于流动性极强的消费市场。由于地摊的流动性和无规律性,使得消费者维权十分困难。很多时候,消费者只能自认运气不好。

五、对长沙市地摊文化的思考

既然长沙市地摊文化有它存在的道理,那么如何让长沙市地摊文化发展得更好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1.指定摆摊地点。相关职能部门可以通过现场考察,划定既适合摆地摊,又不影响交通秩序和市容的地点供市民摆地摊。2.减免或免费提供摊位。相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市民申请,核实情况,减免困难家庭摆摊者的市场摊位租金或免费为他们提供摊位。3.建设摊位。在一些合理的地方,建设一些摊位,供摆摊者免费使用,或者收取一些管理维护费。建设摊位能使摆地摊更规范。4.工商部门审批。摆地摊也是买卖行为,也应经过工商部门审批后才能经营。5.制订专门的管理制度和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无规矩不成方圆,对于摆地摊的行为应制订专门的管理制度加以约束,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加以管理。

如何让长沙市地摊文化健康发展,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我们不能因怕鱼刺而放弃鱼的营养价值,不能因地摊文化无序的现状而否定它存在的必要性,我们更不能阻止地摊文化的发展。对于长沙市地摊文化,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疏堵结合,然后科学引导,让其朝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地摊经济论文范文第6篇

(一)西方经济法产生的根源

 

通过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学习,对经济法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然而回顾此前的学习过程,发现我们最终将经济法产生的根源和理论源泉基本都归结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谈到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应限制在最低范围内,国家应该尊重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因此国家主要充当的是守夜人的角色。当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严重的市场价格失灵,私人垄断行为否定和扭曲价值规律,因而市场无法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资本主义社会爆发周期性经济危机。凯恩斯开始强调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逐渐发展成为“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协同并用。可以说经济法的诞生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纯粹由民商法调整市场经济遇到障碍的必然结果。它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要求国家干预市场和政府参与经济的反映;是经济管理的现代化与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必然产物。

 

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这个角度开始分析经济法,就自身而言受到很大启发,个人觉得这比从公私法传统的部门划分着手,理解得更为深刻。因为从公私法传统的部门划分入手,得出的结论,就是经济法属于第三法领域,或说社会法,是“公私交融”之法。虽然这种观点可以凸显出于传统法律部门的区别,然而进一步分析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时就会陷入困境,比如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如果停留在传统的部门划分标准,其实很难作出明确分割。

 

(二)中国经济法产生的根源

 

以上主要是对于西方经济法发展历程的简单分析,中国经济法产生的路径与它们有所不同。中国是从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逐渐向市场体制变革,这种变革集中地说,是从国家管得过多过死向国家依法科学管理变革,突出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地位,但从不否弃国家管理社会经济的职能。尤其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区域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大,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的发展中国家。因此要实现国家发展和民族复兴,绝不能仅仅诉诸市场机制,让市场放任自流。必须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和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密切结合起来,缺一不可。虽然中国与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发展历程不同,甚至可以说是相反的道路,西方是从自由放任到国家干预,中国是从国家管得过死到放松管制,回归市场机制,但可以称得上是殊途同归,达到最终理想的目标,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辅之以适度的国家干预,国家干预更多地是保障市场机制的有效发挥。

 

二、经济法的实践问题分析——从对比中美小摊贩治理的角度

 

贩夫走卒,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却一直受到诸多限制。在中国,城管与摊贩似乎成为了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有越演越烈的趋势。2006年8月11日,河北来京人员崔英杰在海淀区卖烤肠,因被没收三轮车而与海淀城管分队副队长李志强发生冲突,致其死亡。最后事件以授予李志强“烈士”称号,崔英杰被判处死缓结束。关注此案件,就可知崔英杰并非凶煞恶魔,而是一名曾获得“优秀士兵”的队伍军人,此类事件不得不说是当前制度造成的悲剧。

 

最近在网上也出现了一个很热的有关小摊贩的新闻:“洛阳大叔美国大学门口摆摊”,讲述了不懂英文的洛阳人谢云峰在哥伦比亚大学门前当摊贩的故事。此新闻一出,引发了热烈的谈论。将目光投向发达的美国,小摊贩并非是中国城市独有的问题。其实在美国许多城市,售卖各种小吃、饮料、水果甚至旧书各色商品的小商贩在街头巷尾随处可见。以纽约为例,纽约市政当局对小摊贩的卫生管理情况非常严格,也即“美国城管”实际上是地方卫生管理官员。纽约市政府网站上公开细致入微的规范街头小贩的规章制度。如要想在美国申领餐车执照,第一步是要得到卫生部门的售卖许可,再者申请者必须通过食品处理课程的考试,考试也包含中文版本。小摊贩违反管理规定而产生的罚款,首先要求自觉缴纳。如果不交,那么警察局会出面逮捕你。倘若发现无照经营的小贩,美国警察所做的也主要是开罚单,并将其名字进行记录,送至该地区的资料中心备案。并不会没收小贩的货物,大多数时候只是将人赶离售货地点。如果遇到同一个人屡罚屡犯,根据详细的信息备案,将可能遭遇铁窗之灾。当然,纽约摊贩也曾引发争议。曼哈顿34街的街道代表认为小摊贩有碍市容市貌,一度希望能够把他们驱逐出去。而为小商小贩主张权利的组织则反问:您希望您所居住的城市只充满星巴克和豪华大厦,还是那个城市允许那些个人企业家和移民者作为街头商贩的存在,哪种城市管理更让人们充满希望呢?此问题同样拷问着我们每一个人。

 

三、启示

 

这就是谢云峰的故事,对比崔英杰事件,不得不感叹中国粗糙的城管制度,和粗暴的行政执法。追问中国城管和小摊贩20年的游击战,小摊贩屹立不倒,根本原因在于旺盛的市场需求,哪里有市场,哪里就会有供给。城市管理中的摊贩治理,并非城市化进程中无法克服的“中国难题”,世界各地都曾经历过失业人群“摊贩化”,经历过从排斥驱逐到认同疏导。小摊贩的治理单单靠民商法和行政法的治理,效果不佳已经是公认的事实。因为小摊贩和购买者之间的交易,就是再正常不过的买卖合同。但如果不对其加以规制,其食品卫生和安全又难以得到保障。而行政执法的情况,显然是高投入,低回报,时常还引发群体事件,激化社会矛盾。因此,要治理小摊贩,就需要发挥经济法的作用,首先要正视小摊贩经济存在的合理性,保障小摊贩的正当权利,促进其自由竞争。与此同时,必须加强宏观调控和政府指导,规范小摊贩经济,特别是事先做好统筹规划工作。当前一个不争的社会现实就是,城市夫妻绝大部分是双职工,都忙于工作,生活节奏快,很难有大把的时间去菜市场买菜回家做饭,最方便的就是在下班途中就可以顺便购买,因此功能区的严格划分其实并不利于大家的生活,因此在城市区域规划之初就应该真正做到关注民生问题,从实际出发,应该给小摊贩留有生存空间,不仅有利于人们工作和生活,而且也可以从根本上治理影响市容市貌的问题。

地摊经济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FISIM核算;金融中介服务产出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3-0058-03

金融业作为一个提供服务的营利性部门,由于其业务是以金融中介服务为特征,其收入有别于其他服务行业直接体现在收取的服务费上,它包含了直接收取的手续费,同时重要的是通过贷款业务获得利息、存款业务支付利息,利息的存贷差形成实际的服务费。因此,金融业总产出等于直接收取的佣金和手续费等实际服务费收入和间接计算的不直接收费的虚拟服务收入即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Services Indirectly Measured,简写FISIM)。关于FISIM核算的相关内容是国民经济核算中倍受关注、亟待完善的焦点问题,本文详细介绍了国内外关于FISIM的总量测算及分配所采用的方法,并就FISIM产出测算理论中参考利率筛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究。

一、FISIM总量测算的国内外概况

金融机构通过对贷款人收取较高的利息,对存款人支付较低的利息,由此形成的利息净收入用于弥补日常业务开支,并获得营业盈余。这样做可以避免向每个客户收取服务费用,并产生了现实中的利率结构,在这种情形下,既不能直接把利息收入或者利息支出作为总产出,也无法像其他服务业一样根据营业收入计算总产出,这类产出必须间接计算。

(一)国际上做法

1.1993SNA:关于FISIM总量的计算,1993SNA采用的方法是金融机构应收的财产总收入与它们应付的总利息之差,但必须扣除它们用自有资金投资所获得的财产收入,因为这类收入不是直接来自金融中介活动的,用公式表示为:

FISIM=贷款利率*贷款余额-存款利率*存款余额

2.2008SNA:修订后的2008SNA则推荐采用参考利率法计算FISIM。参考利率是指借入资金的“纯成本”,是一种尽最大限度剔除风险成本、不含中介服务的利率。在FISIM的实际计算时,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提供服务的间接收入,是按照参考利率向存款人支付的利息与实际支付的利息之间的差额;金融机构向贷款人提供服务的间接收入,是贷款人实际支付的利息与按照参考利率支付的利息之间的差额,两项之和就是金融机构向存款人和借款人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务的总和即FISIM,用公式表示为:

FISIM=(贷款利率-参考利率)*贷款余额+(参考利率-存款利率)*存款余额

(二)我国做法

1.2004年第一次经济普查至2008年第二次经济普查:我国自2004年开始按照1993年SNA推荐的方法即以利息净收入计算FISIM总量。这种方法简单易行,但其前提是存贷款余额要大致相等,否则会对FISIM总量造成一定程度的高估或低估。

2.2008年第二次经济普查后:我国从2008年起开始采用参考利率法计算FISIM总量。使用该方法的主要原因是,净利息收入难以准确有效衡量某机构部门利息支出大于利息收入时金融机构对该机构部门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务的价值。

二、FISIM在资金拥有者与使用者间分配的国内外概况

资金经过金融机构,从表面上看存贷款以利息的形式升值,但是钱本身不能升值,其升值是通过制造与服务部门的创造使其提升。那么,核算出FISIM后,需要将其分配到形成这部分升值的行业上,以真实反映行业创造的增加值。原则上,FISIM的使用应该在这种不含直接收费的服务的接受者或使用者之间进行分摊。但实践中很难找到一种分摊的方法,使该方法既能在经济理论上令人满意,又有较为完备的数据支持。因此,要进行FISIM的分摊必须采取一些可操作的办法。

(一)国际上做法

1.1968SNA:将FISIM全部作为一个虚拟部门的中间投入。该虚拟部门的产出为零,增加值和营业盈余与FISIM大小相等,符号相反,这种做法使得整个经济的国内生产总值不受估计产出大小的影响。

2.1993SNA:关于FISIM的使用问题,1993SNA提供了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继续使用1968SNA的处理方法;另一种处理方法是将FISIM在各使用部门之间进行分摊,一部分作为中间使用,一部分作为最终使用,这将导致GDP上升。与第一种处理方法相比,第二种处理方法更为客观地反映了FISIM的使用情况,故1993SNA更加推崇第二种处理方法。其分摊的具体方法是:

(1)参考利率法:通过参考利率与实际支付和收取的利率之差,分别估算金融机构向存款者提供的FISIM和向借款者提供的FISIM,各部门FISIM使用额等于作为存款者所分摊的FISIM和作为借款者所分摊的FISIM之和。

(2)其他金融指标比例:由于参考利率法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核算方法,进行分摊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是金融部门对每个机构部门和储户的实际利率和存贷款额等具体数据难以搜集齐全。在数据信息不够详细或无法取得时,则可以采用不同的经济指标来分摊金融中介服务的总值。如,可以按照各种用户占金融中介机构的金融资产总计和负债总计的比例进行分摊等等。

(二)我国做法

1.2004年经济普查前:将各行业的利息净支出(利息支出-利息收入)全部作为中间投入处理,没有对FISIM进行分摊。这种处理方法夸大了某些行业金融中介服务的中间投入,造成这些行业增加值被低估。为了弥补这部分增加值,在金融业中设置了一个其他子部门,这个部门的总产出等于零,增加值等于居民储蓄利息,中间投入是一个数量与居民储蓄利息相等的负值。

2.2004年第一次经济普查至2008年第二次经济普查:关于FISIM总量的分摊在概念上完全采纳了1993SNA的建议,由常住生产单位使用的作为中间投入,由常住居民个人生活使用的作为居民最终消费支出,由非常住单位使用的作为服务出口。在具体分摊时,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基础资料获取等方面的原因,没有直接采用1993SNA所推荐的参考利率法。而是利用各产业部门和最终使用部门的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之和,占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之和的比例进行分摊,分摊到各产业部门的部分作为相应产业部门的中间投入,分摊到各最终使用部门的部分作为相应部门的最终使用。这种处理方法保证了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的产出与使用相一致,居民储蓄利息也不再作为金融部门的增加值。FISIM分摊的计算公式如下:

使用者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使用者贷款余额+使用者存款余额)÷(金融机构贷款余额+金融机构存款余额)]

具体部门分摊公式如下:

(1)居民部门分摊的FISIM

居民部门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城乡居民生活用贷款余额)÷(金融机构贷款余额+金融机构存款余额)]×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

(2)产业部门分摊的FISIM

从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得到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等20个产业门类的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利用此资料,可对20个产业进行FISIM分摊。如:

制造业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制造业贷款余额+制造业存款余额)÷(金融机构贷款余额+金融机构存款余额)]

建筑业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建筑业贷款余额+建筑业存款余额)÷(金融机构贷款余额+金融机构存款余额)]

从行业门类再分摊至行业大类时,由于没有行业大类存贷款资料,可以采用相关行业的增加值比重分劈计算。

3.2008年第二次经济普查后:与一经普相比,《第二次经济普查年度GDP核算方法》对于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的分摊方法做出了几点调整:一是利用存贷款年平均余额取代存贷款额;二是明确给出了出口应分摊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三是制造业、建筑业等非金融产业活动部门所分摊的金融中介服务总产出中剔除了居民最终消费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和出口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四是金融业、国际组织不再参与金融中介服务产出的分摊;五是分行业大类的FISIM分摊采用门类内部各行业大类的总产出比重分劈计算,不再使用增加值比重分劈。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在不同使用者间的具体分摊方法如下:

(1)出口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

出口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常住者对非常住者提供存款服务获得的间接收入+常住者对非常住者提供贷款服务获得的间接收入

其中:

常住者对非常住者提供存款服务获得的间接收入=(非常住者在常住者处存款的年平均余额*参考利率)-存款实际利息支出

常住者对非常住者提供贷款服务获得的间接收入=贷款实际利息收入-(常住者对非常住者的贷款年平均余额*参考利率)

(2)居民最终消费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

居民最终消费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个人消费性贷款年平均余额)/(金融机构存款年平均余额+金融机构贷款年平均余额)]

(3)非金融产业活动部门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

非金融产业活动部门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出口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居民最终消费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

非金融产业活动部门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要分摊到除金融业、国际组织外的其他18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具体分摊方法是,用各个门类的存、贷款年平余额占非金融产业活动部门存、贷款年平均余额的比重,对非金融产业活动部门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进行分劈。如:

Ⅰ.采矿业。采矿业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非金融产业活动部门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采矿业贷款年平均余额+采矿业存款年平均余额)/(非金融产业活动部门存款年平均余额+非金融产业活动部门贷款年平均余额)]

Ⅱ.制造业。制造业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非金融产业活动部门分摊的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产出*[(制造业贷款年平均余额+制造业存款年平均余额)/(非金融产业活动部门存款年平均余额+非金融产业活动部门贷款年平均余额)]

我们在FISIM的定义、总量测算和使用分配等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一些阶段性的成果,但在FISIM核算理论和实践方面还存在着许多悬而未决颇有争议的问题。如自有资金的处理以及FISIM生产者的界定、FISIM的不变价核算问题等等。

参考文献:

[1]联合国等编,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译:《国民经济核算体系,1993》,中国统计出版社,1995年6月。

[2]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编著,《中国经济普查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年2月。

[3]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编著,《中国第二次经济普查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内部讨论稿)》,2009年8月。

地摊经济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经济价值;水资源;效益分摊;系数法

[DOI]1013939/jcnkizgsc201721170

水资源是指可利用或有可能被利用的水源,商品水资源是指水利基础产业部门,为有效满足经济社会用水的需求对天然水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经过资本、劳动投入,运用知识和生产技能、技术生产出的水产品或提供的水服务。[1]

1定性分析影响水资源经济价值的因素

11经济根据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商品价值为C+V+M。要实现单位水资源可变资本(V)最大化,即低耗水量和高产值,必须适当调整我国的产业结构,最终使水资源经济价值达到最大化。根据价格理论,水价和国民收入水平有直接的联系,商品价格不仅受到供需的影响,也受到居民支付力的影响。

12社会人口的增加影水资源的经济价值是由于其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根据供需理论,随着人口水资源短缺的加剧,生态环境供需将日益失衡。但随着人们文化素质的提高,节水意识加强,水污染、废弃物将会减少。当水资源总量一定,有效利用水资源可以提高水资源经济价值。

13自然直接自然因素是水资源的数量、分布和质量。一个地区的缺水程度和供水保证率直接反映水资源数量与其经济价值的关系。[2]中国的水资源配置和人口资源配置不符,采矿业的快速发展也使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严重,污染水资源占中国水资源的一半左右。在需求大于供给时,水资源的效用值增加,市场价格上涨,水资源经济价值水涨船高。间接自然因素主要是指耕地面积。它影响水资源需求,用供需理论和劳动价值理论能解释其对实现水资源经济价值的影响。

14水环境因素我国最严重的环境问题是水土流失,它限制了中国的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给改善生态环境带来许多麻烦,间接影响了水资源价值的实现。

2确定效益分摊系数

21灌溉农业

公式中所用符号如表1所示:

计算灌溉水资源经济价值公式是:EVI=TVI/QI

可得灌溉分摊效益为:TVI=nt=1εIi×ωi×Yi×pi

进行实验以确定灌溉效益分摊系数:

将土壤等地质条件差不多的实验区分成四个小区进行对比实验,变量为是否灌溉和是否采取高水平农业措施。根据实验观测结果,灌溉效益分摊系数为:

εIr=(Y2+Y4)-(Y3+Y1)2(Y4-Y1)

22工业

公式中所用符号如表2所示。表2公式中所用符号

符号[]含义[]单位

EVW[]行业W的水资源经济价值[]元/m3

TVW[]取水分摊效益[]108元

QW[]取水量[]108m3

BW[]利税总额[]108元

ωW,S[]行业W取水的效益分摊系数[]108元

FW,S[]完全供水成本[]108元

UW[]产品销售税金[]108元

MW[]利润总额[]108元

fW,S单方完全供水成本[]元/m3

FW[]全要素成本[]108元

FNW, S[]非水要素成本[]108元

CW, S[]实际征收的水费[]108元[BG)F][HT]

计算行业W水资源经济价值公式为:EVW=TVW/QW

可计算取水的分摊效益:TVW=BW×ωW, S+FW, S

BW=UW+MW

FW, S=fW, S×QW

用效益分摊法来计算行业W的供水效益分摊系数:εW, S=FW, S/FW

行业W的完全供水成本为:FW, S=fW, S×QW

行业W的全要素成本FS为:

FW=FW, S+FNW, S=3i=1FiW, S+(F4W, S+FNW, S)

=3i=1 fiW, S×QW+(F4W, S+FNW, S)

F4W, S+FNW, S=YW-BW-CW, S

一般行业W的单方完全供水成本fW, S和单方公共供水成本3i=1f iW, S采用城镇单方完全供水成本和单方公共供水成本近似代替:

fW, S=fW=FWQW=F×εW/QW

F=(F4W+FNW)/1-3i=1εiW

εW=3i=1εiW/60%

3i=1fiW, S=3i=1fiW=F×3i=1εiW/QW

3i=1εiW=3i=1FiW/F

εW是城镇完整供水系统效益分摊系数εW=4i=1εiW; F4W+FNW是城市用水者自来水设施的成本和非水费用(108元);3i=1εiW为城镇公共供水系统效益分摊系数,约为εW的60%。

3计算海河流域案例区水资源经济价值

每个案例区灌溉农业、工业、建设和第三产业水资源的经济价值,采用北京、邯郸、唐山、安阳、长治、德州采用效益分摊系数法计算。

①根据6个案例区的灌需比计算灌溉效益分摊系数;②根据各案例区用水部门固定资产净值计算城镇供水效益分摊系数;③计算城市供水总成本和单方面全额供水费用;④按照单边供水成本和子行业取水情况,获得工业供水全部成本;⑤按照单边公共供水成本,分行业耗水量信息,自来水设施成本和非水费用,计算分行业总要素成本;⑥按照④和⑤的结果,得到了分行业供水效益分摊系数;⑦工业,建筑业,第三产业的利税总额统计;⑧按照⑦步中结果,计算工业分行业、建筑业和第三产业取水的分摊总效益,灌溉农业据统计的农业资料得到灌溉分摊的总效益;⑨按照⑧的结果和行业数据,计算出水资源的经济价值(表3)。

4增大水资源经济价值的建议

一是严格控制工业用水和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放,最大限度保持用水量的低消耗,多维保证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大力发展相关科技,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污水排放,提高污水处理率,实现水的再利用。二是加强国家素质教育,使节水意识深入人心。让人们更加了解水资源的重要性,合理保护水资源。三是加强水环境保护和建设。近年来,中国的土壤侵蚀防治和植被覆盖度有所改善,但水土流失,水资源的破坏等人为因素继续增加,这需要我们不断加大水环境改造和建设力度,构建更好的水资源社会。

参考文献:

地摊经济论文范文第9篇

一、路http://边摊的背景

路边摊是指在法律许可外,无营业执照,不在固定的构筑物内现买现卖的经营者。其经营场所为公路、胡同、公共广场及公共停车场等,包括道路范围内的车行道、人行道、市政用地和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附属设施。近年来,路边摊贩与城管的矛盾愈演愈烈,不断地出现在媒体的曝光与市民的关注下,逐步从一个行政执法问题上升到一个社会问题。而其中路边摊摊主的权利保障尤其应该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因为法律上赋予每个生而平等的人不可侵犯的权利。

二、路边摊摊主的生存现状

路边摊摊主多是下岗工人、城市务工人员,以及谋生能力相对较差等处在社会底层、生活极为艰苦的弱势人群。他们由于受到年龄、知识、技能、体力、资金、资源等因素的限制,无法进入正规行业就业,无奈之下只能靠经营路边摊来获取生活来源,而近年来的城市建设管理逐渐步入正轨,城管的行政执法也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矛盾。

在宪法上,城市一部分公民为维护个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选择摆路边摊来维持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是可以理解和同情的;在法律上,城市路边摊阻碍了城市发展权,实质上是违法的。城市流动摊贩的生存权和城市的发展权之间,以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因城市流动摊贩的定义无法明确,导致立法上规定不明,容易在法律上形成法律漏洞。现在全国范围内都在加快城市经济建设发展,城市管理者将路边摊这种现象作为城市不发达的标志,在规划城市时也缺少对路边摊的关注和积极回应,造成他们的生存空间缩小,而摊主们在自身权利遭受侵犯的时候,凝聚力较小,文化水平普遍较低,自身权利意识不高,因此造成话语权相对缺失。

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对象十分狭窄,只覆盖了国家正规单位的正规就业人员,大部分非正规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仍未落实。所以,路边摊摊主基本上不享有医疗、养老、生育保险,也缺少必要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服务。路边摊摊主而作为宪法规定中的公民应享有的权利似乎已形同虚设。利益的矛盾冲突。

三、路边摊的人权思考

人权指的是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世界人权宣言》中提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都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财产、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其他出身、身份。这些权利和自由可分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两大类。”俨然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因此,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应该顺应世界潮流,将公民的人权加以实现和保障,唯有此才能保障国民经济发展,才能坚定不摇地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由此,路边摊摊主的人权保障问题更加具有社会意义,应加以重视。人权中包括两大类的权利,而我们今天主要从经济和文化两大类进行探讨,换而言之,即为生存权和发展权两大类权利方面的法制思考,希望有关政府部门能早日就此方面对路边摊作出积极回应和完善政策。

四、生存权和发展权法制合理化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我们首先应该确立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显而易见,人必须首先解决好吃、喝、住、穿的问题,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哲学、宗教等活动。同理,路边摊摊主的人权中所应当首当其冲予以保障实现的就是生存权,而

转贴于 http://

此种权利是每个公民应享有的权利,摊主的生存权具有正当性和正义性,毋庸置疑,而从路边摊的生存背景我们不难看出他们大多是弱势人群,由此就更需要政府部门重视保障他们的生存权利。因此,城管行政部门等公共权利机关应以路边摊合法化为前提,再提供公共政策和设施为保障。因为摊主的生存权http://首先要得到政府的合法承认,需要公共政策的积极回应,路边摊摊主的生存和经营活动才能有合法实现前提。

生存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因此,政府要提供公共政策和设施施予摊主的生活保障。经过科学规划,路边摊子在即不影响交通秩序又能有足够的客流量,让五花八门的路边摊成为街边一景。时间上,可以专门规划一个集中的周末市场,让摊主们利用这个集中的时间段地段进行经营,丰富市民的休闲生活。空间上,规划给摊主摊位,路边摊成为城市街道风景独特的点缀。

发展权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是个人、民族和国家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并公平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摊主的发展权主要集中体现在摊主个人对经济、政治、社会生活方面要求得到主体性满足及发展的权利。

地摊经济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 多中心治理;城市流动摊贩;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 F299.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2-143-1

一、引言

近年来,随便城镇化步伐加快,各大城市流动人口速度增长,由于相当比例的流动人口家庭经济收入不高,经济支出又面临巨大压力,又缺乏稳定的生存技能,从事小商品买卖的准入门槛不高一部分人就形成了流动摊贩。流动摊贩是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客观存在的社会表现形式,流动摊贩通过努力可以解决自身一定的生存需要,流动摊贩也可以满足低层和普通市民阶层的生活需要,如果城市中完全禁止此类行为,那将剥夺一部分弱势者的生存空间。本文尝试通过多中心治理城市理论,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参与,借鉴外内国成功经验并结合城市实际情况,通过考虑各方面利益,保障弱势群体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探索合法合理的管理理念和方式,从而解决城市中流动摊贩管理问题,最终达到通过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上海市奉贤区城市管理执法的现状

流动摊贩虽然可以给人们带来廉价的物品和可以给一些中低收入人群带来经济利益,但是从城市管理的角度来讲,流动摊贩确实带来了许多问题,这主要体现在:

(一)擅自占用公共道路,影响正常交通秩序。流动摊贩主要在繁华路段或居民小区门口附近等人流较大的地方设摊,这必然会导致该路段交通运行受阻。这种情况如果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群众各自效仿,那么城市交通就必然处于一种混乱的状态,道路功能失效,今后道路交通规划无从下手,严重的情况也可能引发交通事故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破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由于流动摊贩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大多缺乏相应配套设备和应对措施,在其经营范围内经常会出现包装材料随意丢弃、食用后残余物质随地乱吐等脏乱差现象。特别在夏季夜间经常出现流动夜排挡,因为其多数出现在居民区附近,各种食客吃喝声、喧闹声以及摊点上煎炸烹调食物的声音产生的噪音和油污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休息。

(三)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合法经营者的利益。流动摊贩缺乏营业执照不但逃避国家税收而且无偿占用公共资源,造成了外部不经济现象。这种不用缴纳管理费和场地租赁费等税和费,相对于其它正规经营的商贩来说形成了一种不公平竞争情况,使得合法经营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四)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难以保证。一些食品摊点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为了节省成本使用低价或者劣质原材料比如地沟油、矿物油等。还可能为了保持食品好的口味和增加保质期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这种食品安全问题损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严重的话威胁到生命安全。

三、上海市奉贤区流动摊贩执法中面临的新问题

(一)当前管理方法难以适应新的法律要求。目前,城管在执法过程中,一般采用的方式方法以宣传教育为主,但是也存在少数摊贩不予配合行为,这必然要通过执法手段进行管理。

(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目标与流动摊贩经济目标时间点上的冲突。城市中的市民希望当前就可以得到一个干净整洁卫生的环境。而城市中的流动摊贩由于缺乏技术和资金,短时间内只能靠流动设摊迅速积累资本。

(三)管理理念相互适应性存在差异。城市中目前流动摊贩组成人员大部分来自外来人口,由于风俗上的差异早已养成习惯,流动摊贩对上海的管理方法和尺度短时间内很难适应。各自都希望对方可以快速适应。

(四)消费者认同感存在差异。由于城市中本地户籍人口经济收入比较稳定,更倾向选择美好的环境,而在非本地户籍人口中存在一部分由于经济收入偏低,他们更愿意选择低廉的物品。一旦城管队员对流动摊贩进行处罚,他们大多支持流动摊贩,更容易同情他们。

四、多中心治理视角下城市流动摊贩管理的对策思考

(一)改造政府,提升城市流动摊贩管理水平。依据多中心治理理论,在城市流动摊贩治理中,治理主体已不仅仅局限于政府,政府作为治理主体之一 ,其作用更多地表现为引导和宏观规划,主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提升监管能力、制定规则规范等活动,提供公众和社会监督条件,为提升流动摊贩管理效果创造有利条件。

(二)规范摊贩行为,提升流动摊贩整体水平。流动摊贩不仅要加强与政府的合作,同时应当重视消费者和社会的反馈,通过与多方合作,通过自身合法经营服务顾客为准则,同时也要配合政府消除对社会造成危害。

(三)政治参与。首先公民是城市的主人,因此公民参与是实现城市管理法制化、科学化、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其次非营利组织的兴起,恰恰弥补了第一、二部门在解决社会问题上的不足;最后新闻媒体肩负着传播社会新闻的传播作用,是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李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博弈分析的法律启示[J].上海城市管理学院,2004,(32).

[2]陈奇星.上海政府职能转变与政府管理体制创新研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9.

[3]李洪普.上海市流动摊贩的治理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0.

[4]恽奇伟,叶治安.上海城市国际化进程中城管执法的现状与未来架构[J].上海城市管理,2010,(5).

地摊经济论文范文第11篇

一、什么是街头摊贩占道经营

研究“占道经营”首先要界定什么是占道经营。不难发现,在政府部门的公告,电视、报纸的新闻报导中,“占道经营”一词几乎总是与“集中整治”、“治理”、“取缔”等词语同时出现。城市管理部门清理整治的占道经营行为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沿街店铺利用门前空地或道路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城管部门通常称之为“伸舌头”);二是街头摊贩利用路边空地或广场等公共空间从事简单的商品交易的行为。本文主要将第二种情况,即小商小贩在城市街头的贩卖活动(即街头摊贩的占道经营)作为研究对象,运用相关的公共管理理论进行公共利益辨析,其原因有三:一是根据相关的统计资料显示,在发生的占道经营情况中,90%以上为小商小贩的街头贩卖活动;二是占道经营治理中所积累的矛盾和出现的暴力抗法等问题也主要来自于对街头摊贩的取缔行动中;三是街头摊贩主要由下岗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无法进入正规部门就业的弱势群体构成,关注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对其所从事的占道经营活动进行研究,对于在城市管理中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明确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及其选择原因的基础上,本文给出“街头摊贩占道经营”的定义:城市无稳定职业者为获得经济收入以满足自身或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利用城市路边空地、广场、绿地等开放的城市公共空间,所从事的小规模的未得到政府主管部门认可和保护的商品经营活动。

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从业人员:实施占道经营的街头摊贩来自于“城市无稳定职业”群体。按户籍属性区分,这一群体由两部分人组成:一是以下岗失业职工为主的具有城市户籍的无稳定职业人员,二是进城务工的农村转移劳动力。

(二)从业动机:街头摊贩限于自身条件,迫于生计而实施占道经营行为,其动机是“获得经济收入以满足自身或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其在主观上并不存在破坏市容环境等公共利益的故意,其在客观上弥补了城市商业网点覆盖能力的不足,方便了市民生活。

(三)经营地点:城市路边空地、广场、绿地等开放的城市公共空间。这是本文所研究的占道经营问题在空间上的规定性:一是本文的研究范围仅限于城市;二是占道经营的实施地点为城市中开放的公共空间。而如何发挥城市公共空间除通行能力之外的多种用途,从而彰显城市特色、增添城市魅力、增加就业机会、恢复城市活力正日益为城市管理研究者所重视。

(四)行业特点:“小规模的”“商品经营”活动。街头摊贩在学历、年龄、劳动技能等方面大多处于劣势,难以进入正规部门就业,所以其从事的占道经营活动具有技术要求低、投入少、规模小、见效快的行业特点,而这一非正规就业形式为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五)政府态度:街头摊贩的占道经营活动“未得到政府主管部门认可保护”,属于违法行为,因而受到城市管理部门反复的清理取缔。在政府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占道经营取缔过程中,城市管理者与摊贩之间积累了一定的矛盾。

从“街头摊贩占道经营”定义这五个方面的内容可以看出,摊贩实施占道经营是在自身生存能力和就业条件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为维持生计而进行的一种“自我救济”方式,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违法的行为,但本身并不存在“违法”的故意。而政府部门为了维护市容环境等公共利益,对其反复加以取缔,致使以弱势群体为主的摊贩群体在难以找到其他生活出路的情况下,与政府部门维护市容环境的执法权之间产生了矛盾,并且发生了一些暴力冲突和流血事件,从而使占道经营治理问题成为一个值得认真思考和研究的社会问题。

二、运用公共管理理念分析街头摊贩占道经营活动

从城市管理部门的角度出发,维护城市的美好环境应该是符合大多数市民的公共利益的,而市民却对城管执法人员在占道经营治理中的执法行为颇多指责,对被查处的街头摊贩则抱有深切的同情。城市管理部门认为,他们代表的是广大市民的利益,数以百万计的市民与一个城市中存在的数以万计的街头摊贩来比,自然是大多数。也就是说,城市管理部门的“取缔占道经营”行动代表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可为什么依法行事的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执法行为却陷入令“多数人”和“少数人”都不满意的境地呢?其实,仅仅将占道经营视为一种违法行为还远远不够,该问题的边界已远远超越了违法和执法简单认识,我们还要从这种行为实施者的生存状况,摊贩经济的存在对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重新审视占道经营问题。本文将分别运用“需求层次理论”、“帕累托改进原则”和“外部性分析”来论述:维护公共利益不能成为城市驱逐摊贩的理由。

(一)摊贩从事占道经营的需求层次理论分析

马斯洛的需要 层次理论指出,人都潜藏着从低到高五种不同层次的需要,这五种需要依次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情感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人在不同的时期表现出来的各种需要的迫切程度是不同的。人的最迫切的需要才是激励人行动的主要原因和动力。一般来说,某一层次的需要相对满足了,才会向高一层次发展,追求更高一层次的需要就成为驱使行为的动力。那么,街头摊贩处于需求层次理论所给出的哪一个需要层次,他们就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我们首先要对占道经营从业者即街头摊贩的在社会生活中所处阶层和生存状况进行分析。根据中国科学院“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课题组的分析,将当前中国社会划分十大阶层,这十大阶层分别为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市无业、失业、半失业阶层。占道经营从业者群体显然属于十大阶层的最底一层,城市无业、失业、半失业者是城市中最贫困的群体。该群体的普遍特征是“四低”:低学历、低劳动技能、低收入、低社会保障(或者根本不享受任何社会保障)。他们明显处于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所描述的最低层,即生理需要层面,他们成为街头摊贩的主要原因和动力,就是因为占道经营几乎无进入门槛和技能要求,成本低、见效快,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满足最低的生存需要。我国春秋时期的政治家管仲曾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与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要求商贩在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尚难以解决的情况下,为保证市容市貌来放弃为自己提供生活来源的“霍布森选择”是并不现实的。

(二)在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要体现“帕累托改进”原则

城市管理者取缔占道经营并不是为一己之私,他们也是在维护公共利益。那么,我们在这里需要辨析一下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代表哪些人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是否可以在以保护多数人利益的名义下变得无足轻重呢?关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并没有一个被大家普遍认可的概念。但在以下几个方面上是被普遍认同的:一是公共利益并非仅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也是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当少数人的利益因所谓的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失的时候,需要对受损一方进行必要的补偿,通过这种补偿来实现或者说接近达到有人受益而无人受损的帕累托改进。

目前城市中的摊贩群体主要由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力构成,他们不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化进程的受益者。改革是世界和历史潮流,我们的国家和民族要想获得永续发展,只有坚持继续深化改革。改革使国力迅速增强,经济迅猛发展,但我们也要注意到,在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得以提升的同时,有些人成为改革所必须付出的代价的一部分,他们并未在改革中获益,而是加入了无稳定职业群体的行列。根据帕累托改进“有人受益而无人受损”的原则,他们理应得到相应的补偿,理应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维持正常的生活。但目前尚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小,覆盖率低,大部分城市非正规就业者还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因此,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走上街头,成为摊贩,以这种“自我救济”的方式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从城市管理部门的角度出发,维护城市的美好环境应该是符合大多数市民的公共利益的,而市民却对城管执法人员在占道经营治理中的执法行为颇多指责,对被查处的街头摊贩则抱有深切的同情。城市管理部门认为,他们代表的是广大市民的利益,数以百万计的市民与一个城市中存在的数以万计的街头摊贩来比,自然是大多数。也就是说,城市管理部门的“取缔占道经营”行动代表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可为什么依法行事的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执法行为却陷入令“多数人”和“少数人”都不满意的境地呢?其实,仅仅将占道经营视为一种违法行为还远远不够,该问题的边界已远远超越了违法和执法简单认识,我们还要从这种行为实施者的生存状况,摊贩经济的存在对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重新审视占道经营问题。本文将分别运用“需求层次理论”、“帕累托改进原则”和“外部性分析”来论述:维护公共利益不能成为城市驱逐摊贩的理由。

(一)摊贩从事占道经营的需求层次理论分析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指出,人都潜藏着从低到高五种不同层次的需要,这五种需要依次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情感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人在不同的时期表现出来的各种需要的迫切程度是不同的。人的最迫切的需要才是激励人行动的主要原因和动力。一般来说,某一层次的需要相对满足了,才会向高一层次发展,追求更高一层次的需要就成为驱使行为的动力。那么,街头摊贩处于需求层次理论所给出的哪一个需要层次,他们就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我们首先要对占道经营从业者即街头摊贩的在社会生活中所处阶层和生存状况进行分析。根据中国科学院“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课题组的分析,将当前中国社会划分十大阶层,这十大阶层分别为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市无业、失业、半失业阶层。占道经营从业者群体显然属于十大阶层的最底一层,城市无业、失业、半失业者是城市中最贫困的群体。该群体的普遍特征是“四低”:低学历、低劳动技能、低收入、低社会保障(或者根本不享受任何社会保障)。他们明显处于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所描述的最低层,即生理需要层面,他们成为街头摊贩的主要原因和动力,就是因为占道经营几乎无进入门槛和技能要求,成本低、见效快,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满足最低的生存需要。我国春秋时期的政治家管仲曾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与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要求商贩在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尚难以解决的情况下,为保证市容市貌来放弃为自己提供生活来源的“霍布森选择”是并不现实的。

(二)在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要体现“帕累托改进”原则

城市管理者取缔占道经营并不是为一己之私,他们也是在维护公共利益。那么,我们在这里需要辨析一下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代表哪些人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是否可以在以保护多数人利益的名义下变得无足轻重呢?关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并没有一个被大家普遍认可的概念。但在以下几个方面上是被普遍认同的:一是公共利益并非仅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也是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当少数人的利益因所谓的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失的时候,需要对受损一方进行必要的补偿,通过这种补偿来实现或者说接近达到有人受益而无人受损的帕累托改进。

目前城市中的摊贩群体主要由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力构成,他们不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化进程的受益者。改革是世界和历史潮流,我们的国家和民族要想获得永续发展,只有坚持继续深化改革。改革使国力迅速增强,经济迅猛发展,但我们也要注意到,在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得以提升的同时,有些人成为改革所必须付出的代价的一部分,他们并未在改革中获益,而是加入了无稳定职业群体的行列。根据帕累托改进“有人受益而无人受损”的原则,他们理应得到相应的补偿,理应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维持正常的生活。但目前尚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小,覆盖率低,大部分城市非正规就业者还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因此,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走上街头,成为摊贩,以这种“自我救济”的方式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社会中的一部分在大多数人的利益得到提升的同时,自身利益受到损失,他们理应通过社会保障体系得到相应的补偿,在这种补偿尚不到位的情况下,“帕累托改进”原则并未得以实现,如果政府和社会对于他们的“自我救济”行为给予宽容、理解和引导,允许摊贩通过自食其力解决生存危机,我们可以将这种解决办法作为目前无法真正实现利益补偿情况下的一种补救措施,从而能够在最大程度上趋近于“帕累托改进原则”,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街头摊贩占道经营的外部性分析

占道经营对城市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所产生的不利影响是这一行为的负外部性,消除这一负外部性正是城市管理部门取缔摊贩的理由。多年以来,城市管理部门以运动的方式对占道经营行为采取了一轮又一轮的取缔行动,每一轮集中整治,城市管理部门都力图通过“毕其功于一役”的方式消除这一“城市顽症”。但是,城市政府部门忽略了这一“占道经营”本身的正外部性。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产生的城市困难群体和城市化进程中流入城市的农村转移劳动力成为城市中无稳定职业的困难群体,而由于我国近年的高经济增长并未带来高就业增长,这一群体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会保持一定的规模。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对这一群体的覆盖率非常低,他们在难以进入正规部门就业的同时,无法靠社会保障体系中满足其个人和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城市无稳定职业群体中就业一部分具有劳动能力者选择进入非正规就业领域以实现“自营就业”,在非正规就业的方式选择上,成为街头摊贩的进入门限最低,见效最快,几乎是就业能力较低的困难群体的最可能做出的选择。根据世界劳工组织的调查,成为街头摊贩是进行非正规就业的主要方式。而这种“自我救济”对于缓解就业压力、减轻政府负担、保持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这正是占道经营行为所具有的巨大的“正外部性”。本文认为,这一正外部性远远大于其负外部性,而城市管理部门恰恰是忽略了或者说低估了街头摊贩存在的巨大的正外部性,而试图以行政强制手段彻底铲除占道经营现象的行为以消除其负面影响。但是,强制取缔的措施在使城市市容环境得以改善的同时,却迫使众多以“占道经营”来实现自我救济的摊贩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谋生方式。摊贩群体在无法实现自我救济又难以得到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其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没有办法得到满足。本文认为,街头摊贩在合理范围内存在其正外部性是明显的,而城市管理部门在退路进厅没有真正到位的情况下,采取行政强制手段取缔摊贩是在进行一场损失大于收益的“负和博弈”,其结果是得不偿失的。因此,政府部门在制定占道经营治理政策时,应重新认识街头摊贩的存在对于社会生活的积极意义,通过规范、引导摊贩的经营活动,体现城市治理以人为本的理念,从而使摊贩经济为方便市民生活、保障摊贩的基本生存需要而发挥积极作用。 网

三、政府部门在占道经营治理中的作用

城市治理的指导思想应该是便民而不是治民,这一指导思想在占道经营治理中尤为重要。这里的“民”是包括生活在某一区域内的所有的人,当然也包括这一城市中的街头摊贩。摊贩群体与生活在同一城市中的其他人一样,也需要生存,也有老人需要照顾,也有孩子需要上学,也有喜怒哀乐,也有生老病死。但他们又与城市中的很多人不同,他们来自于城市中生活最贫困的群体,他们夏天头顶烈日,冬天冒着严寒,从事着这个城市中最辛苦、最没有保障的工作。他们用自己的劳动为市民带来了生活的方便,同时获得维持自己和家人最基本生存需要的微薄收入,他们属于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他们需要来自全社会的特别是政府部门的关怀和帮助。

城市治理要体现便民原则,城市管理领域中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占道经营治理更是如此。在占道经营治理中,要切实以“便民”而不是“治民”为指导思想,在方便城市居民生活和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前提下,对摊贩的经济行为进行规范管理,而不是以行政强制手段而进行取缔,这样才能在城市管理、占道经营治理当中真正体现“便民”原则,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地摊经济论文范文第12篇

一、什么是街头摊贩占道经营

研究“占道经营”首先要界定什么是占道经营。不难发现,在政府部门的公告,电视、报纸的新闻报导中,“占道经营”一词几乎总是与“集中整治”、“治理”、“取缔”等词语同时出现。城市管理部门清理整治的占道经营行为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沿街店铺利用门前空地或道路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城管部门通常称之为“伸舌头”);二是街头摊贩利用路边空地或广场等公共空间从事简单的商品交易的行为。本文主要将第二种情况,即小商小贩在城市街头的贩卖活动(即街头摊贩的占道经营)作为研究对象,运用相关的公共管理理论进行公共利益辨析,其原因有三:一是根据相关的统计资料显示,在发生的占道经营情况中,90%以上为小商小贩的街头贩卖活动;二是占道经营治理中所积累的矛盾和出现的暴力抗法等问题也主要来自于对街头摊贩的取缔行动中;三是街头摊贩主要由下岗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无法进入正规部门就业的弱势群体构成,关注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对其所从事的占道经营活动进行研究,对于在城市管理中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明确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及其选择原因的基础上,本文给出“街头摊贩占道经营”的定义:城市无稳定职业者为获得经济收入以满足自身或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利用城市路边空地、广场、绿地等开放的城市公共空间,所从事的小规模的未得到政府主管部门认可和保护的商品经营活动。

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从业人员:实施占道经营的街头摊贩来自于“城市无稳定职业”群体。按户籍属性区分,这一群体由两部分人组成:一是以下岗失业职工为主的具有城市户籍的无稳定职业人员,二是进城务工的农村转移劳动力。

(二)从业动机:街头摊贩限于自身条件,迫于生计而实施占道经营行为,其动机是“获得经济收入以满足自身或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其在主观上并不存在破坏市容环境等公共利益的故意,其在客观上弥补了城市商业网点覆盖能力的不足,方便了市民生活。

(三)经营地点:城市路边空地、广场、绿地等开放的城市公共空间。这是本文所研究的占道经营问题在空间上的规定性:一是本文的研究范围仅限于城市;二是占道经营的实施地点为城市中开放的公共空间。而如何发挥城市公共空间除通行能力之外的多种用途,从而彰显城市特色、增添城市魅力、增加就业机会、恢复城市活力正日益为城市管理研究者所重视。

(四)行业特点:“小规模的”“商品经营”活动。街头摊贩在学历、年龄、劳动技能等方面大多处于劣势,难以进入正规部门就业,所以其从事的占道经营活动具有技术要求低、投入少、规模小、见效快的行业特点,而这一非正规就业形式为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五)政府态度:街头摊贩的占道经营活动“未得到政府主管部门认可保护”,属于违法行为,因而受到城市管理部门反复的清理取缔。在政府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占道经营取缔过程中,城市管理者与摊贩之间积累了一定的矛盾。

从“街头摊贩占道经营”定义这五个方面的内容可以看出,摊贩实施占道经营是在自身生存能力和就业条件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为维持生计而进行的一种“自我救济”方式,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违法的行为,但本身并不存在“违法”的故意。而政府部门为了维护市容环境等公共利益,对其反复加以取缔,致使以弱势群体为主的摊贩群体在难以找到其他生活出路的情况下,与政府部门维护市容环境的执法权之间产生了矛盾,并且发生了一些暴力冲突和流血事件,从而使占道经营治理问题成为一个值得认真思考和研究的社会问题。

二、运用公共管理理念分析街头摊贩占道经营活动

从城市管理部门的角度出发,维护城市的美好环境应该是符合大多数市民的公共利益的,而市民却对城管执法人员在占道经营治理中的执法行为颇多指责,对被查处的街头摊贩则抱有深切的同情。城市管理部门认为,他们代表的是广大市民的利益,数以百万计的市民与一个城市中存在的数以万计的街头摊贩来比,自然是大多数。也就是说,城市管理部门的“取缔占道经营”行动代表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可为什么依法行事的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执法行为却陷入令“多数人”和“少数人”都不满意的境地呢?其实,仅仅将占道经营视为一种违法行为还远远不够,该问题的边界已远远超越了违法和执法简单认识,我们还要从这种行为实施者的生存状况,摊贩经济的存在对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重新审视占道经营问题。本文将分别运用“需求层次理论”、“帕累托改进原则”和“外部性分析”来论述:维护公共利益不能成为城市驱逐摊贩的理由。

(一)摊贩从事占道经营的需求层次理论分析

马斯洛的需要 层次理论指出,人都潜藏着从低到高五种不同层次的需要,这五种需要依次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情感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人在不同的时期表现出来的各种需要的迫切程度是不同的。人的最迫切的需要才是激励人行动的主要原因和动力。一般来说,某一层次的需要相对满足了,才会向高一层次发展,追求更高一层次的需要就成为驱使行为的动力。那么,街头摊贩处于需求层次理论所给出的哪一个需要层次,他们就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我们首先要对占道经营从业者即街头摊贩的在社会生活中所处阶层和生存状况进行分析。根据中国科学院“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课题组的分析,将当前中国社会划分十大阶层,这十大阶层分别为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市无业、失业、半失业阶层。占道经营从业者群体显然属于十大阶层的最底一层,城市无业、失业、半失业者是城市中最贫困的群体。该群体的普遍特征是“四低”:低学历、低劳动技能、低收入、低社会保障(或者根本不享受任何社会保障)。他们明显处于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所描述的最低层,即生理需要层面,他们成为街头摊贩的主要原因和动力,就是因为占道经营几乎无进入门槛和技能要求,成本低、见效快,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满足最低的生存需要。我国春秋时期的政治家管仲曾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与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要求商贩在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尚难以解决的情况下,为保证市容市貌来放弃为自己提供生活来源的“霍布森选择”是并不现实的。

(二)在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要体现“帕累托改进”原则

城市管理者取缔占道经营并不是为一己之私,他们也是在维护公共利益。那么,我们在这里需要辨析一下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代表哪些人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是否可以在以保护多数人利益的名义下变得无足轻重呢?关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并没有一个被大家普遍认可的概念。但在以下几个方面上是被普遍认同的:一是公共利益并非仅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也是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当少数人的利益因所谓的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失的时候,需要对受损一方进行必要的补偿,通过这种补偿来实现或者说接近达到有人受益而无人受损的帕累托改进。

目前城市中的摊贩群体主要由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力构成,他们不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化进程的受益者。改革是世界和历史潮流,我们的国家和民族要想获得永续发展,只有坚持继续深化改革。改革使国力迅速增强,经济迅猛发展,但我们也要注意到,在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得以提升的同时,有些人成为改革所必须付出的代价的一部分,他们并未在改革中获益,而是加入了无稳定职业群体的行列。根据帕累托改进“有人受益而无人受损”的原则,他们理应得到相应的补偿,理应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维持正常的生活。但目前尚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小,覆盖率低,大部分城市非正规就业者还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因此,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走上街头,成为摊贩,以这种“自我救济”的方式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从城市管理部门的角度出发,维护城市的美好环境应该是符合大多数市民的公共利益的,而市民却对城管执法人员在占道经营治理中的执法行为颇多指责,对被查处的街头摊贩则抱有深切的同情。城市管理部门认为,他们代表的是广大市民的利益,数以百万计的市民与一个城市中存在的数以万计的街头摊贩来比,自然是大多数。也就是说,城市管理部门的“取缔占道经营”行动代表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可为什么依法行事的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执法行为却陷入令“多数人”和“少数人”都不满意的境地呢?其实,仅仅将占道经营视为一种违法行为还远远不够,该问题的边界已远远超越了违法和执法简单认识,我们还要从这种行为实施者的生存状况,摊贩经济的存在对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重新审视占道经营问题。本文将分别运用“需求层次理论”、“帕累托改进原则”和“外部性分析”来论述:维护公共利益不能成为城市驱逐摊贩的理由。

(一)摊贩从事占道经营的需求层次理论分析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指出,人都潜藏着从低到高五种不同层次的需要,这五种需要依次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情感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人在不同的时期表现出来的各种需要的迫切程度是不同的。人的最迫切的需要才是激励人行动的主要原因和动力。一般来说,某一层次的需要相对满足了,才会向高一层次发展,追求更高一层次的需要就成为驱使行为的动力。那么,街头摊贩处于需求层次理论所给出的哪一个需要层次,他们就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我们首先要对占道经营从业者即街头摊贩的在社会生活中所处阶层和生存状况进行分析。根据中国科学院“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课题组的分析,将当前中国社会划分十大阶层,这十大阶层分别为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市无业、失业、半失业阶层。占道经营从业者群体显然属于十大阶层的最底一层,城市无业、失业、半失业者是城市中最贫困的群体。该群体的普遍特征是“四低”:低学历、低劳动技能、低收入、低社会保障(或者根本不享受任何社会保障)。他们明显处于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所描述的最低层,即生理需要层面,他们成为街头摊贩的主要原因和动力,就是因为占道经营几乎无进入门槛和技能要求,成本低、见效快,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满足最低的生存需要。我国春秋时期的政治家管仲曾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与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要求商贩在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尚难以解决的情况下,为保证市容市貌来放弃为自己提供生活来源的“霍布森选择”是并不现实的。

(二)在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要体现“帕累托改进”原则

城市管理者取缔占道经营并不是为一己之私,他们也是在维护公共利益。那么,我们在这里需要辨析一下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代表哪些人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是否可以在以保护多数人利益的名义下变得无足轻重呢?关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并没有一个被大家普遍认可的概念。但在以下几个方面上是被普遍认同的:一是公共利益并非仅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也是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当少数人的利益因所谓的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失的时候,需要对受损一方进行必要的补偿,通过这种补偿来实现或者说接近达到有人受益而无人受损的帕累托改进。

目前城市中的摊贩群体主要由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力构成,他们不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化进程的受益者。改革是世界和历史潮流,我们的国家和民族要想获得永续发展,只有坚持继续深化改革。改革使国力迅速增强,经济迅猛发展,但我们也要注意到,在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得以提升的同时,有些人成为改革所必须付出的代价的一部分,他们并未在改革中获益,而是加入了无稳定职业群体的行列。根据帕累托改进“有人受益而无人受损”的原则,他们理应得到相应的补偿,理应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维持正常的生活。但目前尚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小,覆盖率低,大部分城市非正规就业者还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因此,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走上街头,成为摊贩,以这种“自我救济”的方式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社会中的一部分在大多数人的利益得到提升的同时,自身利益受到损失,他们理应通过社会保障体系得到相应的补偿,在这种补偿尚不到位的情况下,“帕累托改进”原则并未得以实现,如果政府和社会对于他们的“自我救济”行为给予宽容、理解和引导,允许摊贩通过自食其力解决生存危机,我们可以将这种解决办法作为目前无法真正实现利益补偿情况下的一种补救措施,从而能够在最大程度上趋近于“帕累托改进原则”,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街头摊贩占道经营的外部性分析

占道经营对城市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所产生的不利影响是这一行为的负外部性,消除这一负外部性正是城市管理部门取缔摊贩的理由。多年以来,城市管理部门以运动的方式对占道经营行为采取了一轮又一轮的取缔行动,每一轮集中整治,城市管理部门都力图通过“毕其功于一役”的方式消除这一“城市顽症”。但是,城市政府部门忽略了这一“占道经营”本身的正外部性。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产生的城市困难群体和城市化进程中流入城市的农村转移劳动力成为城市中无稳定职业的困难群体,而由于我国近年的高经济增长并未带来高就业增长,这一群体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会保持一定的规模。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对这一群体的覆盖率非常低,他们在难以进入正规部门就业的同时,无法靠社会保障体系中满足其个人和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城市无稳定职业群体中就业一部分具有劳动能力者选择进入非正规就业领域以实现“自营就业”,在非正规就业的方式选择上,成为街头摊贩的进入门限最低,见效最快,几乎是就业能力较低的困难群体的最可能做出的选择。根据世界劳工组织的调查,成为街头摊贩是进行非正规就业的主要方式。而这种“自我救济”对于缓解就业压力、减轻政府负担、保持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这正是占道经营行为所具有的巨大的“正外部性”。本文认为,这一正外部性远远大于其负外部性,而城市管理部门恰恰是忽略了或者说低估了街头摊贩存在的巨大的正外部性,而试图以行政强制手段彻底铲除占道经营现象的行为以消除其负面影响。但是,强制取缔的措施在使城市市容环境得以改善的同时,却迫使众多以“占道经营”来实现自我救济的摊贩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谋生方式。摊贩群体在无法实现自我救济又难以得到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其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没有办法得到满足。本文认为,街头摊贩在合理范围内存在其正外部性是明显的,而城市管理部门在退路进厅没有真正到位的情况下,采取行政强制手段取缔摊贩是在进行一场损失大于收益的“负和博弈”,其结果是得不偿失的。因此,政府部门在制定占道经营治理政策时,应重新认识街头摊贩的存在对于社会生活的积极意义,通过规范、引导摊贩的经营活动,体现城市治理以人为本的理念,从而使摊贩经济为方便市民生活、保障摊贩的基本生存需要而发挥积极作用。查字典 网

三、政府部门在占道经营治理中的作用

城市治理的指导思想应该是便民而不是治民,这一指导思想在占道经营治理中尤为重要。这里的“民”是包括生活在某一区域内的所有的人,当然也包括这一城市中的街头摊贩。摊贩群体与生活在同一城市中的其他人一样,也需要生存,也有老人需要照顾,也有孩子需要上学,也有喜怒哀乐,也有生老病死。但他们又与城市中的很多人不同,他们来自于城市中生活最贫困的群体,他们夏天头顶烈日,冬天冒着严寒,从事着这个城市中最辛苦、最没有保障的工作。他们用自己的劳动为市民带来了生活的方便,同时获得维持自己和家人最基本生存需要的微薄收入,他们属于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他们需要来自全社会的特别是政府部门的关怀和帮助。

城市治理要体现便民原则,城市管理领域中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占道经营治理更是如此。在占道经营治理中,要切实以“便民”而不是“治民”为指导思想,在方便城市居民生活和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前提下,对摊贩的经济行为进行规范管理,而不是以行政强制手段而进行取缔,这样才能在城市管理、占道经营治理当中真正体现“便民”原则,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地摊经济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乐视网 影视版权直线摊销

一、引言

在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里,无形资产对企业财富积累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变得更加重要。版权作为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财务报表中的确认与披露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的信息解读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预测都有影响。准则制定机构应全面考虑报表使用者的需求,细化和完善对无形资产后续计量方式的规定,提高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对报表使用者的有用性。

影视版权摊销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解读。优酷网、爱奇艺等视频网站在采用加速摊销法下导致企业经营结果为亏损,而乐视网采用直线摊销法使其公布的2011年度财务报表显示“2011年公司营业收入达5.99亿元,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达1.31亿元”,直线摊销法在期初为乐视网带来了更高的利润,这一做法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质疑。

二、无形资产研究现状

在我国,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在国际上,无形资产是指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主要包括无形资产的摊销、减值损失的确定。对无形资产摊销有直线法和加速摊销法。在加速摊销法方法选择上,可以仿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如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或某些创新方式进行摊销。

在知识经济背景下,无形资产的地位越发重要,然而在财务报表上并未体现出来。Lev(1989)认为,财务体系不能确切反映企业日渐增多的无形资产是近几年以来造成财务报告质量下降的主要原因。根据相关实证证明,不同的无形资产对企业业绩的影响是不同的,因此不同的无形资产对会计信息价值相关性的影响可能是不同的。无形资产在财务报表中的确认与披露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的信息解读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预测都有重大影响。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和减值准备的不同选择会导致不同的影响。蔡报纯、李远志利用图形对比法提出各摊销方法差异影响着企业对无形资产成本收回,加速折旧法下无形资产成本收回更快的观点。

对于版权等无形资产的摊销,《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企业应当选择适合本企业的摊销方法,使得摊销与预期经济利益实现方式相一致,并且一致地运用到不同会计期间。对在线视频网站而言,版权作为无形资产中的一部分是视频网站公司总资产中最重要的部分,其摊销方式因企业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不尽相同。在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中使用资产组为基础估计资产回收金额时,由于资产组减值的会计处理离不开估计和预测其中不乏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使得资产组概念的引入无疑增加了会计实务操作技术难度,且Y产组减值确认基础难确定,现金流量难预测,折现率难选择。

由于不同的无形资产后续计量方法会产生不同影响,本文将探讨乐视网的版权后续计量方式的合理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三、乐视网直线摊销方式分析

(一)乐视影视版权的基本情况

乐视网于上市前3年开始投资影视版权,以获得正版影视版权收入及其分销业务收入。2010年初公司影视版权的账面原值5 851.01万元,累计摊销1 068.80万元,账面价值4 782.21万元。公司上市后,不断加大影视版权的投入,具体见表1。

其后,公司对影视版权的投入不断增大,其占总资产的峰值甚至超过50%,具体见图1。

(二)乐视对影视版权的摊销政策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影视版权的摊销方法主要有直线摊销法和加速摊销法。直线摊销法是指将版权成本在其授权期限内平均摊销到每年,而加速摊销法是指在版权授权期限内在第一年摊销更高。

乐视网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采用直线摊销法进行摊销,并按收益项目将版权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但每年年终进行复核。

(三)乐视影视版权摊销方式理论研究

乐视网结合互联网视频行业特征和公司自身特点,着力打造“平台+内容+终端+应用”的“乐视生态系统”,以内容为基础,加强相关增值服务的开发及应用,但版权分销收入和视频服务收入仍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对于无形资产摊销,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本文通过调查消费者对乐视影视观看热度期限证实消费者对影视的观看热度是逐年递减的,乐视网第二、第三年的收入跟第一年的收入不在同一水平线上。另外,消费者对新剧的消费水平更是远远高于老剧。这些,本文将通过具体数据进行佐证。因此,乐视对影视版权采用直线摊销法与其预期经济利益实现的方式不匹配。

(四)乐视影视版权摊销方式实证分析

针对乐视网版权分销收入和视频服务收入的实现方式是否直线的,设计相关问卷,得出以下数据:

在调查群众会看几遍喜欢的电视剧中,数据表明369人中选择不会重复观看自己喜欢的电视剧人数高达153人,占比41.46%;369人中选择会最多再看一遍自己喜欢的电视剧人数为51人,占比13.82%;369人中选择会最多再看两遍自己喜欢的电视剧人数为41人,占比11.11%;选择会看三遍自己喜欢的电视剧人数为52人,占比14.09%;而选择会看四遍或四遍以上自己喜爱的电视剧人数为72人,占比为19.52%。详见表2。

根据问卷数据显示,在电视剧热播时,有149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5分,占比 40.38%;有102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4分,占比27.64%;有22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3分,占比5.96%;有31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2分,占比8.40%;有29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1分,占比7.86%;有36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0分,占比9.76%。详见表3。

根据问卷数据显示,电视剧热潮刚过,有59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5分,占比 15.99%;有33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4分,占比8.95%;有49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3分,占比13.28%;有51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2分,占比13.82%;有54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1分,占比14.63%;有123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0分,占比33.33%。详见上页表4。

根据问卷数据显示,电视剧播放5年后,有48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5分,占比 13.02%;有23人看电视剧崆橹甘为4分,占比6.23%;有51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3分,占比13.82%;有50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2分,占比13.55%;有53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1分,占比14.36%;有144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0分,占比39.02%。详见表5。

根据问卷数据显示,电视剧播放10年后,有42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5分,占比 11.38%;有33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4分,占比8.94%;有32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3分,占比8.67%;有29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2分,占比7.86%;有47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1分,占比12.74%;有186人看电视剧热情指数为0分,占比50.41%。详见表6。

根据上述数据可得出结论,人们在电视剧热播时热情指数最高,在电视剧热播过后,热情指数将会下降。换言之,乐视网版权分销收入和视频服务收入的实现方式并不是直线的,采用直线法摊销并不符合其经济利益实现方式。

四、结论

对无形资产的摊销,《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根据研究数据表明,人们对影视作品的热情是逐年降低的,即影视作品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应该是逐年递减的,因此,使用直线摊销法对影视版权后续计量来说是不合理的。在此,本文对版权摊销方式选择的总结及建议如下:

(一)准则执行者应客观负责

虽然在准则允许的范围内独立的会计主体有权选择恰当的会计处理方式,但是在实际选择会计处理方式时在线视频网站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充分考虑到不同会计处理方式对投资者、债权人等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影响,选择与自身经济利益实现方式相符的会计处理方式,真实公允地披露自身利润。在财务报表无形资产信息披露中,在线视频网站应本着谨慎性原则,选择恰当的后续计量方式,不高估资产与收入,不低估负债与费用。

(二)准则制定者应细化准则

当前会计准则对于无形资产的规定中并没有与无形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相对应的摊销方法的具体要求,这将为企业利益操控提供便利。在乐视网的无形资产披露中,其最重要的无形资产――版权,对于版权的摊销年限与具体方式均未进行披露,这样对外部利益相关者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建议修改后的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应对无形资产披露具体化,对不同类型的无形资产采用不同的摊销方式,并明确表明选择该方式的理由,从而降低企业操纵财务数据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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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摊经济论文范文第14篇

面积分摊与计算方法

在现实情况中,单一类型产业宗地所占比例一般比较少,大多是混合类型的产业宗地。这直接影响到能否准确掌握各种类型产业用地的面积和分布。因此有必要对混合产业宗地中不同类型产业用地的面积进行分摊,以便准确掌握不同类型产业用地的面积和分布。产业用地内部混合面积分摊方法(1)计算各产业推算分摊系数将混合类型产业宗地的面积参照一定的系数分摊到不同类型的产业上,这个系数能够反映出不同类型产业对土地需求的差异性,体现在地均产值、地均税收、地均从业人员等。考虑到产值、税收等数据的保密性,同时不同产业人均用地面积能够较好地反映出该产业对土地的需求程度,因此本文选用地均从业人员作为产业用地的分摊系数。这个分摊系数是区域范围内该类型产业地均从业人员的平均值,是一个推算出来的值,因此称为推算分摊系数。计算不同产业地均从业人员,首先要找到合适的样本。样本要求能够反映本地区本行业地均从业人员的平均水平,因此必须选取本地区本行业的样本,而不是参考其他标准。同时,考虑到混合类型产业宗地各行业用地面积待分摊,无法计算这个系数。所以,样本在单一类型产业宗地中选取。产业与非产业用地混合面积分摊方法非产业宗地上含有产业单位时,要计算各类产业用地面积,首先要区分非产业用地面积和产业用地面积,然后在产业用地面积内部进一步分摊各类产业用地的面积。区分产业与非产业用地面积分为两种情况:(1)产业与住宅用地混合。产业用地与住宅用地面积分摊思路与上节类似。首先计算住宅用地推算分摊系数。以研究区域内所有不含产业单位的住宅用地作为样本,提取样本内的建筑面积和住宅人数并汇总,采用式(1)的方法得到住宅用地推算分摊系数,该系数表达了单位建筑面积容纳住宅人口数量的实际含义。其次计算住宅用地推算分摊面积。以每个含有产业单位的住宅宗地地块作为研究对象,已知该宗地上的住宅人数和各类产业的从业人数,通过住宅用地推算分摊系数和各类产业的推算分摊系数,采用式(2)的方法得到该宗地上住宅用地推算分摊面积和各类产业的推算分摊面积。最后计算住宅用地实际分摊面积。以每个含有产业单位的住宅宗地地块作为研究对象,已知该宗地的面积、住宅用地推算分摊面积和各类产业的推算分摊面积,采用式(3)的方法得到住宅用地实际分摊面积和各类产业的实际分摊面积。(2)产业与其他非产业用地混合。类似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等非产业用地上配套的便民服务的产业单位,按照各类产业对土地的需求计算产业用地面积,剩余的就是非产业用地面积。各类产业对土地的需求可以采用上节中推算分摊面积的方法计算。当某宗地上各类产业推算分摊面积之和小于等于宗地面积时,推算分摊面积之和就是产业用地面积,各产业推算分摊面积就是各类产业用地面积,剩余的就是非产业用地面积;当推算分摊面积之和大于宗地面积时,该宗地全部为产业用地,在推算分摊面积的基础上计算各类产业的实际分摊面积,方法与上节相同。

实证研究

各产业类型推算分摊系数采用的样本量均在5%以上,制造业样本比例高于商业金融服务业样本比例,两者平均样本比例在10%左右,个别行业样本比例较高是该行业产业单位数量较少造成的。制造业和商业金融服务业的方差较小,表示每个行业内部的样本之间的差异性不大,波动性相对较小,同时商业金融服务业样本方差大于制造业样本方差,说明商业金融服务业各行业内部的差异性大于制造业各行业内部的差异性。从以上分析可知用于计算各产业推算分摊系数的样本具有很好的代表性,计算出的推算分摊系数可以用于面积分摊计算。通过以上数学方法,计算出各行业的推算分摊系数,从表中可知商业金融服务业的推算分摊系数总体上大于制造业的分摊系数,表示单位建筑面积商业金融服务业的从业人数多于制造业的从业人数。产业用地面积在计算出推算分摊系数的基础上,通过面积分摊计算方法,就可以将土地面积细化到各国民经济行业类型。根据不同的需要,将面积逐级汇总,准确掌握区域范围内各主要类型产业用地面积。以制造业和商业金融服务业为例,合肥市制造业、商业金融服务业各大类用地面积见表3和表4。类似地,在各门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汇总得到合肥市产业用地分摊面积和比例,见表5。面积分摊计算的结果代表各行业实际用地量,可以与各种数据和标准比较得出相关结论。以工业为例,从表5可知,合肥市2008年基于面积分摊计算再汇总后的工业用地面积为4734.95hm2,查阅2009年《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合肥市2008年工业用地面积为5028hm2,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为30503hm2。工业用地面积分摊计算结果与统计年鉴数据相差293hm2,约为6%,造成结果差异的原因是面积分摊计算的是实际用于工业用途,且有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地,而统计年鉴的工业用地是全体工业用地,既包括有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业用地,也包括因停业、破产而荒弃的工业用地和已经规划建设、但尚未投产的工业用地。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合肥市工业用地实际使用率为94%,还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实际用于工业用途的工业用地(面积分摊计算结果)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52%,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15%~30%的国家标准,而且工业用地面积相对偏小,还可以进一步提高。产业用地分布通过产业用地面积分摊方法,每宗地上各类产业的分摊面积都可以计算出来。在区域范围内将含有i产业的所有宗地都提取出来,表示在城镇地籍图上,就形成了i产业用地分布图。根据每宗地上i产业用地占宗地面积的比例,用不同的颜色标示在图上,便于寻找以该产业为主的集中分布区。以合肥市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分布为例,合肥市制造业在全市范围均有内分布,在城郊的几个主要工业园区内集中分布,园区宗地上制造业所占比重高,是制造业的集中分布区;中心城区内也有部分制造业分布,但面积占宗地比重较低,很多是小型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等与市民日常生活相关的行业,同时也有一些原有的老工业企业布局在城市中心黄金地段。图3表明合肥市批发和零售业在全市范围内分布,在中心城区分布数量居多,但面积占宗地比重都较低,说明该行业对土地规模的需求量不大,多出现在混合类型宗地中;分布上与人口分布基本一致,符合服务业的特性。在宗地面积分摊的基础上,还可以根据一定的条件(例如面积比例),设定该宗地的主导产业类型,绘制基于宗地主导产业的全市产业分布图,准确掌握各产业的分布情况。

结论与讨论

地摊经济论文范文第15篇

摘 要 电力企业是国民经济中一支重要的力量,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新时期电力企业的迅速发展,如何控制成本、实现科学的费用管理已经引起社会的关注。本文立足于目前电力企业的费用管理方式,从现代企业制度和产权管理制度出发,CY公司的燃料费、水费、材料费、人工成本、折旧费、修理费、其他费用、其他支出、税金的分摊办法,以实现加强资金的管理,正确反映企业各经济实体成本、费用、税金及经营成果,理顺财务核算关系,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的目的。

关键词 电力企业 费用分摊 探讨

电力企业是国民经济中一支重要的力量,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新时期电力企业的迅速发展,如何控制成本、实现科学的费用管理已经引起社会的关注。本文讨论了CY公司的燃料费、水费、材料费、人工成本、折旧费、修理费、其他费用、其他支出、税金的分摊办法,期望对其他企业实现科学的费用分摊提供一定的帮助。

一、引言

费用是指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从“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这一公式中可以得知,企业提高经济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增加收入,二是降低费用。企业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必然会发生各种费用.而这些费用按照其与产品的关系,可以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可根据原始凭证直接计入某种、某批或某类产品成本,而间接费用不能直接计入产品成本,需采用适当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各种、各批或各类产品的成本。费用分摊是指将企业各部门、各产品之间的共同费用进行分摊,便于各生产成本的科学计算,是实现科学的成本控制的重要手段。

二、电力企业费用分摊现状

(一)费用分摊意识薄弱

目前,我国很多企业存在成本管理观念落后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企业管理者的能力以及对于费用分摊管理理念的认识不足,在企业中没有制定规范的费用分摊制度。

(二)费用分摊方法陈旧

很多企业实行的费用分摊方法过于陈旧,已经不能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也无法达到节约企业资金的目的。

三、电力企业费用分摊优化措施

(一)提高费用分摊管理意识

企业管理者应充分重视费用分摊这个问题,充分认识到企业成本降低的潜力是无穷尽的,提高费用分摊管理意识,将企业的费用分摊工作视为一项系统的工程,从整体与全局多角度考虑,构建出一套科学的费用分摊办法,进而为企业获取最佳经济效益奠定基础。

(二)改革费用分摊方法

为了减少分摊中的不合理性,应改革费用分摊方法,最大限度地划分出各部门的可分费用,使被分摊的剩余费用降低到最小限度。对各部门经济效益的计算,要力求反映出各阶段的效益特征。费用分摊的最终结果,要有利于促进各部门的经济发展,进而给企业带来较好的收益。CY公司实施的费用分摊办法如下:

1.基本原则

CY公司一直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合理负担”这个基本指导原则,坚持凡能直接计入各经济实体的成本、费用和税金项目,直接计入各经济实体核算;不能直接计入的的成本、费用和税金项目,具体分摊到各经济实体。

2.具体分摊办法

燃料费的分摊。

(1)燃料(包括燃油和燃煤)原则上由企业分别采购、分户核算。

(2)不能直接列入各自燃料采购成本的采购费用,首先将采购费用归集在一个核算实体,然后按照购煤(油)量比例在各经济实体间分摊:

某经济实体当月应分摊采购费用= × 当月应分摊采购费用总额

(3)各经济实体根据实际耗用燃料计列当期燃料成本。

(4)由于铁路运输、集中仓储等原因无法分户独立采购和核算的单位,按管理实际明确一家核算实体先集中采购和仓储,再按照各经济实体的实际发电量分摊燃料综合成本,分摊时应充分考虑不同采购批次煤种的热值情况。采用此种燃料分摊核算办法的单位,应向公司财务部单独报备。

水费的分摊。

CY公司主张分别计量生产用水,根据实际发生分别核算,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材料费的分摊。

(1)分别采购、分户核算材料费用。

(2)用于公共设施维护所耗用的材料费,先指定由某一经济实体归集,月末按照公用属性所涉及的经济主体装机容量分摊:

某经济实体当月应分摊材料费= ×当月公共设施材料费总额

(3)对于随电量增减变化的脱硫、脱硝等材料费用,先指定由某一经济实体归集,月末按照各经济实体耗煤量分摊。

(4)用于公共铁路维护所耗用的材料费,指定由某一经济实体归集,月末按照公用属性所涉及的经济实体耗煤量分摊。

修理费的分摊。

CY公司将发生的大修费用和维护费用,能直接计入各自生产成本的直接核算;公共设施修理费用由某一经济主体归集,月末按装机容量比例分摊:

某经济实体当月应分摊修理费用 = × 当月应分摊修理费用总额

折旧费的分摊。

折旧费是固定资产在使用中,按固定资产额及其折旧年限,计算出的每年应分摊的费用。通常按资产原来成本的固定百分比来计算,该金额须定期记入支出账内或从总收入中扣除,以弥补该资产的贬值。CY公司将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直接计入各自生产成本。

人工成本的分摊。

企业人工成本是指一定时期内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使用劳动力而发生的各项直接和间接的费用总和,主要包括以下七项:职工工资总额、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用、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职工住房费用和其他人工成本费用。CY公司按照职工劳动关系及工作性质在各经济实体直接列支,分户进行人工成本的核算。不能区分的先在指定的某一经济主体归集,按照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比例进行分摊计入各自生产成本:

成本= × 各经济主体当年累计发生工资成本总额

其他支出的分摊。

CY公司对于发生的营业外支出、其他业务支出、财务费用等,CY公司主张由各经济实体直接列支。

其他费用的分摊。

CY公司将发生的管理费用等,能直接计入各自损益的,在各经济实体直接核算;不能直接计入各经济实体的管理费用等,按章由某一经济主体进行归集;发生的营业外支出、其他业务支出、财务费用等,由经济实体直接列支。

税金的分摊办法。

费用分摊法是通过对成本各项内容的计算、组合,使其达到一个最佳成本值,以实现最大限度地抵消利润少缴税款。利用费用分摊法影响企业税负水平时关键在于解决这样两个问题:如何实现最小利润支付和如何在费用摊入成本时使其实现最大摊入。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各项税金由各经济实体直接核算、缴纳。

(1)CY公司用于公共设施维护所耗用的材料进项税,由某一经济实体归集,月末按照公用属性所涉及的经济实体装机容量分摊:

某经济实体当月应分摊材料费进项税= ×当月公共设施材料进项税总额

(2)公共设施修理费进项税,由某一经济实体归集,月末按照公用属性所涉及的经济实体装机容量分摊:

某经济实体当月应分摊修理费进项税= ×当月公共设施修理费进项税总额

(3)应分摊的其他费用的进项税,按照装机容量比例分摊:

某经济实体当月应分摊的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 × 当月应分摊管理费用的进项税总额

四、结论

电力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是最重要的基础能源。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电力企业面临着较大的竞争压力,因此进一步规范电力企业运作过程中相关费用的管理,实现费用的分摊是提升企业的竞争力的重中之重,也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拥有一席之地的主要途径。CY公司费用分摊法清晰明确,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值得其他企业的借鉴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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