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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摊经济的概念范文

地摊经济的概念

地摊经济的概念范文第1篇

(一)融资租赁发展历程 1978年我国为实行对外开放,以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引入了融资租赁。1981年4月,我国成立了第一家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标志着我国现代租赁业的诞生。发展至今,中国融资租赁业已拥有超过30年的经营历史,目前融资租赁已在航空、医疗、印刷、工业装备、船舶、教育、建设等领域成为主流融资方式,并已助推相关行业持续、快速地发展。截至2012年底我国已有560家的融资租赁公司,2012年度中国融资租赁业务额达到15500亿元人民币,比2011年底的9300亿元增加约6200亿元,增长幅度为66.7%。而截至2013年底,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不含单一项目融资租赁公司)共约1026家,比年初的560家增加466家,增长83.2%,可见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得到了迅猛发展。我国融资租赁的的发展可以分为四个时期:

(1)高速成长时期(1981年至1987年)。我国现代租赁业是在八十年代初引入的,短短十多年便获得迅速的发展,尤其是八十年代中后期发展速度相当惊人。主要原因是因为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工作重心转入到经济建设上来,但经济建设又面临极大的困境,资金和技术短缺是困扰我国经济建设的瓶颈。我国的国情是经济基础薄弱、设备陈旧老化、资金短缺,然而要在相对薄弱的经济基础上实现较快的增长,这一实际问题催发了融资租赁的产生和发展。

(2)行业整顿时期(1988年至1998年)。中国现代租赁业在九十年代初期进入停滞,与全球现代租赁业九十年代的迅速增长形成鲜明对照。主要原因在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制度转轨,相当部分为国家经济发展作出过巨大贡献的国有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甚至停产倒闭、破产或被兼并,特别是1988年4月13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布,我国经济行为的主体由政府部门转向企业,同时1988年6月20日规定“国家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不能提供担保”,使原来的租赁项目变成了企业自身行为,游戏规则的突然变化使出租人的权益失去了保障,租赁公司形成了巨额呆坏账,租赁业的发展陷入困境。

(3)法制建设时期(1999年至2003年)。从1999年开始,我国陆续完成了融资租赁法律框架的建设。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租赁》(2001年1月1日生效),后修改为《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2006年2月15日生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于2000年6月30日,后经修改于2007年1月23日。还有《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9月13日),后修改为《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5日)。以及与融资租赁相关税收的各项政策也在不断地完善中,逐步促进了我国融资租赁的恢复发展。

(4)恢复发展阶段(2004年至今)。为了恢复和促进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2004年12月11日,商务部外资司负责人宣布自即日起开放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在此之前,商务部已批准通用和卡特彼勒进行设立外商独资融资租赁的试点。另外2004年12月,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批准9家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试点单位,2006年5月再次批准11家试点单位。而2007年1月,中国银监会经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重新允许国内商业银行介入金融租赁,并陆续批准所管辖的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一系列的措施都促进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迅速发展。

(二)融资租赁学术研究现状 本文通过对CNKI中国知网文献进行全文收索,发现以融资租赁为主题的期刊文章共计3332条,最早可以追述至1983年由程嘉骥和金奉和发表在《会计研究》上的“国际会计标准租赁会计”一文。从各年度的研究文章数量来看,呈逐年递增的趋势,至2013年达到研究数量的顶峰,2013年度以融资租赁为主题的期刊论文达到407篇。从研究学科来看,金融学科对此方面的研究文章有1276篇,其次是投资学科相关研究达到1035篇,再次是企业经济学科方面相关研究达到920篇。从研究层次来看,用于社科方面的行业指导达到1290篇,而基础研究方面达到1036篇。从研究的基金层次来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涉及11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涉及6项。由此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在学术界的研究一直推陈出新,不断开辟新的领域以适应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并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进一步推动了融资租赁实务的发展。

二、概念引入法与实务推导法的实施

(一)概念引入法的实施 所谓的概念引入法在本文中是借鉴了数学及物理等基础学科在教学中常用的方法,即在教学中从重点概念入手,不断深入对相关教学内容的理解与消化,让学生通过概念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在会计一班的融资租赁教学过程中选择了概念引入法。

在融资租赁的教学中,与其他章节内容很明显的一个区别点在于出现了数十个相关概念。对于具体概念又可以细分为三个大的方面,首先是与租赁时间相关的概念,包括租赁开始日、租赁期、租赁期开始日等。其次是与租赁资产计价相关的概念,包括资产余值、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付款额及现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及现值等。最后是与租赁收益的确认相关的概念,包括或有租金、履约成本、租赁内含利率、未实现融资收益、未确认融资费用等。在实施概念引入法的教学过程中,教学过程先是通过概念讲解再是了解会计处理基本规定,最后分别对承租人及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进行讲解,即融资租赁定义融资租赁判断条件与租赁时间相关的概念与租赁资产计价相关的概念与租赁收益确认相关的概念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基本规定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学生对概念的理解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在租赁内含利率、最低租赁付款额及现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及现值、未实现融资收益及未确认融资费用。在概念明确之后主要通过相关概念引出会计处理流程及处理方法,以实现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理解与掌握。

(二)实务推导法的实施 俗话说:“学起于思,思源于疑。”对于大学生的教学中需要使学生能“有疑而入,无疑而出”,首先要能“疑”,而推导法是学生能“疑”的方法之一。推导致“疑”在教学中往往体现在教师推导出疑和学生推导质疑的你来我往之中。本文所提出的实务推导法即缘于此教学观点,希望从会计实务出发让学生自主寻求 实务处理中所需要的条件,从而推导出需要的概念,进而用概念来反方向论证实务处理方法的正确性。

在实施实务推导法的过程中,以承租人会计处理为例,所谓实务推导法即从承租人实务处理入手,让学生先思考在融资租赁中承租方需要在账面对融资租入资产进行确认计量,另一方面需要确认对出租方的债务,那么如何开展确认与计量呢?首先,引导学生分析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通过启发学生思考,有学生提出了公允价值计量,有同学提出了实际支付对价计量。其实这两个回答正是符合了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即融资租入资产应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公允价值两者较低者来入账。因为学生所提出的实际支付对价相当于是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因此顺着学生的理解帮助学生推导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概念,并引发第二轮的思考,即最低租赁付款额需要折现,那么折现率怎么选呢?在探讨的过程中我们通过租赁的实质即出租方提供资产使用,其目的肯定会获利,那么出租人的获利率是否可以做为折现率呢?因此又慢慢引导学生推论出租赁内含利率,即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然后让学生从出租人获利出发推导出承租人的租金其实是本金偿还与利息支付两部分构成,因此推导出未确认融资费用,接着又在实务中提出未确认融资费用如何分摊的问题。后来就分析了实际利率法,并让学生通过讨论推导出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如何选择分摊率,即如果融资租入资产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入账,那么分摊率就选择当时的折现率,如果融资租入资产以公允价值入账,那么需要重新计算分摊率,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相等时候的折现率。对于初始入账价值及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问题理清之后,学生对承租人的账务处理就不存在很大难度了,此教学过程可以总结为融资租赁定义融资租赁判断条件融资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最低租赁付款额及其现值未确认融资费用租赁内含利率及实际利率法承租人会计处理。

三、融资租赁课堂教学效果比较

在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讲解完融资租赁账务处理之后,对两个班的同学进行了教学效果的问卷调查,对于会计一班实际发放问卷81份,回收问卷81份,有效问卷81份,对于会计二班实际发放问卷79份,回收问卷79份,有效问卷79份。问卷设计主要分为三个版块,包括相关概念定义的理解,相关项目计算、核算程序及账务处理。本文对两种教学方法的教学效果对比正是从这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一)相关概念理解程度对比分析 通过对问卷的统计分析可以发现,在相关概念定义部分,重点考察了学生对于融资租赁、 最低租赁付款额、最低租赁收款额、未确认融资费用、未实现融资收益及租赁内含利率。问卷结果显示出,两种方法下对于融资租赁、 最低租赁付款额、最低租赁收款额、未确认融资费用及未实现融资收益的理解处于差不多的水平,均有60%左右的同学完全理解相关定义。但是对于租赁内含利率的理解,在概念引入法下仅有35.7%的同学表示完全理解,而实务推导法下有52.9%的同学表示完全理解,高于概念引入法17.2个百分点。究其原因应该是在通过实务推导法非常形象地启发学生自主思考,深入理解了租赁内含利率的产生原由,在不断自主推导概念过程中加深了学生的印象。

(二)相关项目计算理解程度对比分析 在第二板块的对比分析中,重点对比的是各种项目的计算方面。在具体调查过程中选择了最低租赁付款额及现值、最低租赁收款额、未确认融资费用及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及分摊的计算。通过对问卷数据的统计分析可以看出,两种方法下对于最低租赁付款额、最低租赁收款额、未确认融资费用及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计算方面教学效果差别不大,均有51%左右的同学表示完全会计算,但是对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及未实现融资收益分摊的计算就存在明显差异了。在这几方面的对比中发现,概念引入法下能完全会计算的占比仅有19.8%,而实务推导法下完全会计算的占到38.6%,高于概念引入法18.8个百分点。这正是由于实务推导法下由学生自己推导出了如何使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也得益于实务推导法下对租赁内含利率及分摊率的理解。

(三)账务处理理解程度对比分析 对于融资租赁学习的最后重点则是账务处理。在融资租赁中分为承租人的账务处理与出租人的账务处理,包括了初始确认计量,后续租金支付收取的确认计量以及租期界满后的相关确认计量问题。其中的重点及难点往往集中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及未实现融资收益环节。通过对问卷的统计分析可以看出对于账务处理方面概念引入法下完全理解的同学仅达到18.7%,而实务推导法下完全理解的同学达到36.9%,明显高于概念引入法下18.2个百分点。由此可以看出,实务推导法的教学效果远远优于概念引入法,究其原因在于实务推导法下是引导学生自主推导出了实际利率法的核算程序,在学习中深入理解分拆性地学习了融资租赁的整个实务处理流程,因此在最终的处理过程中更能体现出逻辑性,也能更好地进行会计实务处理了。

[本文系攀枝花学院会计学省级特色专业(编号:ZY0803)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地摊经济的概念范文第2篇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会计基本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在会计各种考试中经常出现,尤其是在对口高考中屡屡出现,且难度较大,教材分析却较简单,再加上现在职高学生素质日益下降,被动学习型、厌学型、基础知识薄弱型的学生占多数,所以在对考试中出现这个内容一般得

分较少,为了使学生取得较好成绩,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展开教学。

一、 分析比较,强化概念

根据会计分期核算的要求,要对各个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进行核算和反应,必然会产生如何确定某会计期间的收入和费用问题。确定某一会计期间的收入和费用有两种不同的方法:即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收付实现制原则。本文开头例题中出现的两种答案就是在两种原则的基础上计算出来的结果(850元是根据收付实现制原则计算的结果,820元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的结果)。而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对这两个原则的掌握极易混淆,特别要注意的是学生对收付实现制的收入和费用容易确认为权责发生制原则,需对其概念进行强化和分析。如通过让学生先背概念,然后再给出例题让学生进行判断是否能计入本月的收入和费用,从而掌握两个原则。

收付实现制原则是以款项的实际收入和支出为基础确定企业本期的收入和费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以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为基础确定企业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从两个原则的概念上可以看出,它们区分的关键一个是款项的收付,一个是归属期的确定。

二、 突出重点,分解难点

要更好地掌握两个原则,主要在于权责发生制原则的理解和掌握,为了强化学生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掌握应从两方面入手。

1.对归属期的确认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只有归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才能确认收入和费用。如何判断其是否归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我主要引导学生对经济业务进行分析,找出每项经济业务的共同点:即经济业务的会计归属时间。对会计归属时间的归纳得出经济业务题中都有一个时间概念,如“本月销售”,“收到上月销售款”,“预付下月(下年、下半年、下季度)”,“支付本季度(本月、本季度、半年度)”,“收到本年度(本月、本季度、半年度)”等,从这些时间概念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完全归属本期的提法,只有“本月”的时间概念,对其掌握比较简单;一种是不完全归属本期的提法,是“本年度、本季度、下年、下季度”的时间概念,在这些时间概念中其时间跨度有大有小,也有包含本月的时间概念,在掌握这些时间概念需要将其分成本月与非本月再进行确定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在教学中主要以相应的经济业务题的形式给出,如摊销本月车间负担的修理费200元;支付本月职工工资24000元等等让学生练习和判断。如本文开头例题给出的业务中,收回以前借款100元和支付下半年报刊杂志费70元这两项业务不属于本月发生的收入和费用,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其不能记入收入和费用,所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时不包括这两项内容。

2.掌握特殊账户

归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计入收入和费用账户,那不归属本期的应如何处理?在权责发生制原则下对这个问题采用了两个特殊账户:“待摊费用”,“预提费用”。这两个账户是用来反映本期支付的款项但不属于本期或不完全属于本期的费用。对于收入的确认较简单,只需根据收入确认原则来判断其在本期是否已实现反映在“主营业收入”账户。在收付实现制原则下不需设置特殊账户。

学生对这两个账户很容易混淆,在教学过程中主要从两者之间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入手引导学生掌握其账户。在权责发生制原则下,“待摊费用”与“预提费用”反映的是因付款时间不同发生的不完全归属本期的费用,两个账户的共同点反映的是不完全归属本期的费用,不同点是付款时间不同。“待摊费用”是用来反映先付款后使用的费用,“预提费用”是用来反映先使用后付款的费用。

如本文开头例题中预付下半年的报刊杂志费70元,这笔费用首先从归属期来判断它不属于本期的费用,再从其费用的支付时间来判断它是先付款后使用的费用,应通过“待摊费用”反映并在下半年的7―12月份进行平均分摊到费用中去。再比如对银行借款利息的核算,银行在对企业收取利息时一般采用按季度收取,企业从银行借入款项后就开始计算,只要不偿还每月都会产生利息。企业按季度支付三个月的利息时,其利息应记入第三个月还是三个月平均分摊呢?从利息的归属期来判断,它是不完全属于第三个月产生的,而是三个月共同产生的,再从其费用的支付时间来判断它是先使用后付款的费用,应通过“预提费用”反映并先在前面二个月中进行摊销到费用中去。在核算时一般还有财产保险费、大修理费等需要通过这两个账户反映,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通过这两个账户反映。从上面分析中可以看出“待摊费用”与“预提费用”在核算时都有两个步骤:付款和使用。而两个账户的核算顺序正好相反。这是由于付款的时间不同而造成的一个在事项未发生时预先付款,一个在事项发生以后付款。在教学过程中要求学生对其核算进行比较,找出它们的核算步骤是否真的具有相同点和不同点,并要求将其内容说出来达到强化的作用。

地摊经济的概念范文第3篇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无形资产逐渐在企业生存发展中占据重要的位置。当前,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的国家经济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半以上都是无形资产,个别发达国家的无形资产占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了70%以上。

 

另外,无形资产已经逐渐成为企业经济效益提高和成功的重要资产。很多品牌企业的商标价值等无形资产为企业的经济利益的提高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部分高新企业的无形资产占总公司50%以上。根据国际贸易发展的数据详述,无形商品贸易销量远远高于有形商品的销售量。大型的高新企业每年定额的投入大量资金开发无形资产和智力资源等方面。

 

总之,无形资产在国家、企业、贸易中的比重额逐年增大,并逐渐成为国家、企业、贸易的主流趋势和经济效益的主要来源。但是无形资产的快速发展必然会使会计审计工作实务遇到新的挑战和冲击,主要体现在无形资产的使用范围、无形资产会计的确认、计量、披露等方面,从而形成不可避免的无形资产的会计审计问题。

 

二、无形资产会计审计中的问题

 

(一)无形资产会计审计的确认

 

1、无形资产会计审计概念的准确问题。在无形资产新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和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以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这个概念体现了无形资产的可辨认、非货币等特点。因此,无形资产在会计审计的过程中,无形资产概念的准确问题影响着企业正确的辨认无形资产,特别要将无法辨认的自创商誉等分离出来。在无形资产的确认过程中,企业容易分不清无形资产的概念,从而造成了无形资产的划分错误等问题。

 

2、无形资产会计审计的适用范围的准确问题。无形资产按照使用范围划分,有以使用寿命确定无形资产的和不以使用寿命确定无形资产。但是在企业进行无形资产审计的过程中,无形资产的适用范围执行这一新规定的问题还没有确定,并且会计审计工作在经济内容的划分的问题也还未确定。

 

(二)无形资产会计审计的计量。无形资产审计计量客观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是无形资产审计的摊销基础、摊销方法和摊销范围的规范性问题。无形资产的摊销基础既是使用寿命,又是使用寿命的工作量,企业能否按照新准则进行执行,能否将无法预见的无形资产作为企业的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并不对其价值进行摊销等问题。

 

另外,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是企业通过利用余额递减的方法、直线法、工作量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企业的审计工作选择摊销方法的准确性问题影响着企业无形资产审计工作。

 

企业的无形资产的摊销范围的准确问题,能否按照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的新准则规定进行确定、能否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的合理地摊销等问题;其次是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恰当问题,企业会计审计按照新准则的规定需要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每年进行审查,主要存在企业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与当前的经济状况和之前的估计状况的相适应问题,以及能否客观的反应无形资产的会计审计账目问题;最后是无形资产的审计复查的报废的客观问题,无形资产的报废是指无形资产的预期资产不能实现,即企业得不到无形资产的经济利益,这就存在着无形资产报废是否要执行规定的会计处理,进行集体的累积摊销问题。

 

(三)无形资产会计审计的披露完整性问题。无形资产的会计审计披露主要是对无形资产的账面金额、使用寿命、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摊销方法、当期损益等信息。但是无形资产会计审计披露存在着完整性的问题,并影响着企业对无形资产价值的判定,进而影响着企业的经济利益。

 

三、无形资产会计审计的措施

 

(一)加强无形资产的会计审计的确认

 

1、明确无形资产在会计审计中的概念。在无形资产的会计审计工作中,企业需要明确无形资产的概念,并从两个角度进行辨认:其一是看其是否能够从企业各项工作进行分离,并单独存在;其二是通过合同规定的法定权利进行明确,并将企业的自创商誉排除在外。

 

另外,无形资产在审计工作中还应注意,在对企业的各项无形资产进行辨认时,在确定企业的无形资产经济效益的流入性之后,应当及时的对无形资产价值等方面进行评估。无形资产评估结果的经济效益流入性达到一半以上时,企业才可以将其明确为无形资产。

 

2、明确无形资产会计审计的适用范围。无形资产在会计审计中,应当明确会计审计的适用范围,明确企业自创商誉、企业名下的矿区、土地使用权等的无形资产问题,主要通过对企业资产经济利益流入评估和当期损益来进行辨认。

 

(二)加强无形资产会计审计的计量工作。在无形资产会计审计工作中,严格按照新规则规定进行执行实施,并结合企业的具体状况进行改进。首先要将无形资产审计工作的摊销基础、摊销方法、摊销的范围进行规范化处理,严格的规定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的会计处理,并且注意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会计处理中的不确定规定,发现并及时的进行处理。

 

将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相结合来实现合理摊销方式,并通过对无形资产的经济利益具体情况及其实现方式进行选择,无形资产会计审计实施时,应当注意对无形资产的摊销进行单独设置,并准确的反应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情况。无形资产的摊销范围的确定主要是通过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的确定,并采取无形资产能够使用的当月开始,并在无形资产规定使用的年限内对无形资产进行平均的摊销方法。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按此方法进行摊销;其次,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的审计要及时的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查,并对复查结果同当前的经济状况额之前估计的结果进行比较,不同时应当对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进行改变;最后,针对无形资产报废审计客观性问题,企业应当对无形资产的报废进行转销,并将无形资产的价值作为当期的损益。

 

(三)加强无形资产会计审计的披露完整性。企业在对无形资产会计审计的披露中,应当严格按照新准则规定的要求,对无形资产的信息进行准确完整的披露。

 

四、小结

 

无形资产在国家、企业、贸易经济发展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但在无形资产为企业、国家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无形资产不规范、不客观的会计审计工作又为企业、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无形资产会计审计新准则的出台,对无形资产的规范、客观、合理的确认、计量、披露有着重要的意义,从而又解决了无形资产会计审计中的各种问题,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潜力。

地摊经济的概念范文第4篇

一、企业人力资源成本会计的概念

人力资源成本会计这个概念起源于西方经济学界,自20世纪中期以来,人力资源中的智力要素??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各个企业纷纷开展了对人力资源的智力要素的研究,一起发挥智力因素的最大功效,为本企业的发展壮大服务,人力资源成本会计这个理论体系就诞生了,随后我国一些经济学家把这个概念引入到中国企业界。

(一)人力资源成本会计的理论体系

美国密执安大学的会计学家赫曼森于1964年在《人力资源会计》中首次提出的人力资源成本会计这个概念,美国著名人力资源会计学家埃里克?弗兰霍尔茨认为“人力资源会计是把人的成本和价值作为资源进行计量和报告的活动”,1973年美国会计学会人力资源会计委员会把人力资源会计定义为“人力资源会计是鉴别和计量人力资源数据的一种会计程序和方法,其目标是将企业人力资源变化的信息提供给企业内外界有关人士使用”。我国经济学理论界在20世纪80年开始重视这个概念,1980年,我国著名会计学家潘序伦在《文汇报》上发表文章,率先在国内提出了重视人力资源研究的问题。随后一段时间内,会计学界就人力资源会计的一些理论和方法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二)人力资源成本会计的概念

按照上述的一些理论体系,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我国会计学界的专业人士认为,人力资源成本会计是以企业的人力资源为对象,以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通过对人力资源的成本、价值和权益的确认、计量和记录,并通过预测、决策、分析、规划等工作环节,为加强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而提供相关信息的一个会计分支。

二、人力资源成本会计的项目构成

对我国会计学界而言,人力资源成本会计是一个比较新鲜的研究项目,一些专业人士加大了对这个概念的研究,结合我国一些企业对人力资源的开发、评估和使用状况,归纳出人力资源成本会计的项目构成。

(一)人力资源的取得成本

人力资源取得成本是企业在招募和录取职工的过程中所付出的代价,包括:第一,招募成本:包括招募人员的直接劳务费用、直接业务费用、间接费用;第二,选拔成本:包括面试费用、考试费用、体检费用等;第三,录用安置成本:包括录取手续费、调动补偿费、搬迁费等。

(二)人力资源的开发成本

人力资源开发成本就是进行人力资源开发所发生的支出,即培训一个员工使其达到工作所需能力所付出的代价,它具体包括上岗前教育成本、岗位培训成本、脱产培训成本等。

(三)人力资源的使用成本

人力资源使用成本是企业在使用职工的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即企业为补偿或恢复企业员工在工作中体力脑力消耗支付的费用,它包括维持成本、奖励成本、调剂成本等。

(四)人力资源保障成本

人力资源保障成本是保障人力资源在暂时或长期丧失使用价值时的生存权而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劳动事故保障成本、健康保障成本、退休养老保障成本、失业保障成本等。

(五)人力资源的离职成本

人力资源的离职成本又称遣散成本,是由于职工离开企业而产生的成本,包括离职补偿成本、离职前低效成本、职位空缺的损失等。

三、我国企业人力资源成本会计的核算方式

在我国企业内,引入了人力资源成本会计这个项目,会计人员就应把报表上对这种项目进行正确核算,要想使报表中对于人力资源成本性支出能准确地反映出来,就必须设置能反映出人力资源成本中的必要支出的会计账户。

(一)人力资源投资账户

这个账户用以核算企业人力资源投资的增加、减少及其余额,具体操作上企业所发生的属于资本性支出的人力资源取得成本和开发成本的增加额登记在账户的借方,员工退出企业时所冲减的与该员工有关的属于资本性支出的人力资源取得成本和开发成本的总额登记在贷方。

(二)人力资源开发账户

这个账户用以核算人力资源取得、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资本化的支出,劳动力受雇佣后花费的成本中应予以资本化的部分,包括招聘、选拔、培养、开发等费用应登记在借方,雇员交给有关部门使用时结转到“人力资源投资”科目借方的金额登记在贷方。

(三)人力资源费用账户

这个账户用以核算企业发生的属于收益性支出的人力资源取得、开发和离职成本的增减变动额及其余额,收益性支出的人力资源取得成本、开发成本和离职成本的增加额和人力资源投资本期摊销额登记在解放,结转至本年利润的人力资源费用及有关人员离开企业时所冲减的与其有关的这部分成本尚未摊销完的数额登记在贷方。其末账户借方余额为尚未结转的属于收益性支出的人力资源取得成本和开发成本。

(四)人力资源使用成本账户

这个账户用以核算企业人力资源使用成本的增加和减少,企业人力资源使用成本的增加额登记在借方,作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转出的人力资源使用成本在贷方,其末结转后该账户无余额。

(五)人力资源投资摊销账户

这个账户用以核算企业人力资源投资的累积摊销数额,员工退出企业时所冲减的企业对该员工的人力资源投资的累计摊销额登记在借方,企业应分摊计入费用的人力资源摊销数额登记在贷方。

(六)人力资源投资损益账户

这个账户用以核算员工退出企业时产生的损益,与该员工有关的人力资源费用尚未摊销完的数额或企业对该员工的人力资源投资的总额、企业辞退员工的发放的遣散费等应登记在借方,员工若违约离开公司时向公司交纳的赔偿金、企业对该员工的人力资源投资的累计摊销额登记在贷方。

地摊经济的概念范文第5篇

一、林地资源会计的理论基础

(一)林地资源会计的可行性:资产的可计量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其第5号概念公告(SFACNo.5)中提出了较为明确的会计确认前提条件:会计确认需要符合重要性原则和效益大于成本两大前提,以及可靠性、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四项基本标准。其中,可计量性(连同可靠性)与账务处理高度相关,是相对更为严格的标准。普遍认为,许多决策有用的资产信息之所以被拒绝于会计系统之外,就是因为其难以用货币来计量自身的入账价值,如人力资源、土地资源(含林地资源)等。从广义的角度看,会计本身就是一个计量系统。在会计开始产生之际,其所采用的计量标准不是货币而是实物。所以“难以计量”不等于“无法计量”。难以用“货币计量”不等于不能采用“其他方式计量”,如模糊计量、实物计量等。此外,可靠性也不等于精确性。会计计量本身就具有“近似精确”的特征,如自行研制无形资产的确认其实就只是“近似精确”的计量①。基于上述讨论,可以认为,林地资源以及作为其依附基础的土地资源都在理论上符合资产的特征,具有确认与计量的可行性。

(二)林地资源会计的可能性:对土地资源会计的借鉴与依附叶艳妹(1996)认为土地作为一种资源,是由土地的物质和能量对人类社会需求的不可替代的重要性所决定的,是人类资产的重要来源之一。在现代社会的市场结构条件下,土地资源表现出强烈的资产化特征(叶艳妹、吴次芳,1999)。因此,可以按照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资产”的概念,对土地资源进行确认与计量。其特殊性在于,“有限的”可定义性(即没有所有权但有一定的可分享的“财产权”)、近似的可靠性(要使用特别的技术手段甚至主观规定来确定其价值)和多元的可计量性(同时计量其实物量与价值量)等。林地资源作为土地资源的一种,同样具有强烈的资产化特征。首先,人类越来越意识到森林资源的重要性及其稀缺性问题,而这种重要性与稀缺性将直接导致林地资源的市场价值。其次,林地资源在森林资源中带有根本性,是其他森林资源的载体和依据,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森林资源商品生产的成本和收益。最后,随着技术进步、信息占有量增加和生态环境意识的增强,林地资源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可选择性日益增大,资产化特性随之进一步显化。总而言之,我们可以借鉴与依附土地资源的确认与计量来对林地资源进行“资产化”的会计处理。

二、土地(含林地)使用模式:林地资源会计的实务前提

正在发展的我国土地(含林地)使用模式为林地资源的确认与计量提出了必要性的要求,是林地资源会计的实务前提。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土地(含林地)使用制度基本上是采用土地公有,土地使用由国家统一安排,土地使用者无偿无期限使用的一种“绝对公有”模式。在这种使用模式下,使用单位不能承认土地的财产属性,因此也不必对土地资源进行会计处理(卢新海,2002)。近年来,土地(含林地)使用制度正慢慢转变,在国家有效控制下的市场模式,即在土地国有的前提下,将土地资源资产与所有权相分离,并采取诸如拍卖、招标、挂牌、协议等方式将土地资源资产有偿有限期地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可在使用年限内将土地资源资产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使用期满时,该土地资源资产连同地上附着物(如建筑物和生物资源等)均由政府无偿收回;需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同时根据届时的市场情况补交土地价款(卢新海,2006)。在这种模式下,除特定国家政府部门之外的普通土地(含林地)使用者,虽然不能拥有土地(含林地)的“绝对公有”的所有权,但是可以拥有“相对私有”的财产权。这种“相对私有”的财产权实质是原有计划体制下土地使用模式中的土地使用权(非实物财产权),再加上现有市场体制下土地使用模式中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有限交易的”的财产权(实物财产权),必须通过市场交易才能形成与实现。但反过来说,这种“相对私有”的财产权事实上是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没有它就没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正是因为这种“相对私有”的财产权,才使得土地(含林地)资源的确认与计量成为必要与可能②。因为上述财产权中土地(含林地)使用权的概念及其计量方法,在近几年的转型期中已经较为清晰并实践运用了,所以对林地资源进行确认与计量的关键在于:分辨并计量上述财产权中的另一个组成部分,即“林地资产”(价值)。这一点需要借鉴与依附土地资源的确认与计量,即首先利用土地所有权的价值评估方法计量与确认“整体”林地资源(资产)的价值,然后再将其“分解”为“林地使用权”和“林地资产”两个组成部分。

三、林地资源的账务处理要点:对林地资源价值的“分解”

基于上述理论分析,单位需要设置“林地资产”和“无形资产———土地(林地)使用权”账户,用以完整反映林地资源(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其中“:林地资产”账户对应林地资源中的“实物资产”,用于反映林地资源价值扣除土地(林地)使用权价值之后的“林地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化情况,同时,根据附着生长林木的不同属性,还应在其下设置两个二级科目:商品林林地资产和公益林林地资产,分别反映不同林地资源的取得成本和入账价值“;无形资产———土地(林地)使用权”账户对应林地资源资产中的“非实物资产”即无形资产,用于反映林地资源价值中可以分辨或分离的土地(林地)使用权价值的增减变化情况,其价值摊销计入“累计摊销———土地(林地)使用权”。如果单位只是拥有林地使用权,则不必确认“林地资产”,而只涉及“无形资产———土地(林地)使用权”与“累计摊销———土地(林地)使用权”两个科目,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无论是“林地资产”还是“无形资产———土地(林地)使用权”,所附着生长的林木资产价值都应从中分离出来,计入“生物资产———林木资产”。“生物资产———林木资产”的后续处理与林地资源的后续处理各自为政、互不相干。

(一)林地资源取得的账务处理按照林地资源取得途径的不同,林地资源的确认与计量及其注意事项如表1所示。

(二)林地资源的后续计量林地资源的后续计量主要是林地资源在使用期的成本摊销。由于商品林和公益林具有截然不同的经济性质,两者价值补偿的方式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其成本摊销的方法也不尽相同。商品林占用林地的成本可通过其林木及林下经济的经营得到补偿,这种价值周转形式和多数单位基本相同。因此商品林林地资源应采用直线摊销法在使用期内逐期摊销其取得成本。需要摊销的商品林林地资源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按照我国现行经济的特点,林地资源的实物资产部分不存在贬值的情况,所以需摊销的主要是指林地资源的非实物资产部分,即林地使用权。按照我国的现行有关规定,一般单位无形资产的摊销费,一律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但是,基于商品林地资源是直接用于商品林生产,所以,其摊销费用应借记“营林费用———林地使用费摊销”科目,贷记“累计摊销———土地使用权”科目。公益林的经营目标是保障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减少经济发展对环境的破坏,并且满足社会成员对森林非物质产品的需求。与商品林的成本可以通过价值周转得以弥补不同,由于其生态产品的外部性,公益林占用林地的成本就不能直接在其生态产品价值中得到补偿。基于可持续发展观,公益林林地资源的价值应该采用永久保留法,在其使用期不进行摊销。此外,国家无偿划拨的,没有明确使用期限的商品林地资源以及使用期满可以继续无偿延期使用的商品林地资源,在使用期也不需要摊销林地资源的价值。

(三)林地资源处置的账务处理林地资源的处置与单位的其他资产处置一样,根据处置的程度可以分为出租、出售及对外投资等方式,此外还包括一种林地资源特有的处置模式,即林地经营目的的转换带来的商品林林地资源与公益林林地资源用途转换。各种处置方式的具体账务处理如表2所示。

四、结语

地摊经济的概念范文第6篇

一、林地资源会计的理论基础

(一)林地资源会计的可行性:资产的可计量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其第5号概念公告(SFACNo.5)中提出了较为明确的会计确认前提条件:会计确认需要符合重要性原则和效益大于成本两大前提,以及可靠性、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四项基本标准。其中,可计量性(连同可靠性)与账务处理高度相关,是相对更为严格的标准。普遍认为,许多决策有用的资产信息之所以被拒绝于会计系统之外,就是因为其难以用货币来计量自身的入账价值,如人力资源、土地资源(含林地资源)等。从广义的角度看,会计本身就是一个计量系统。在会计开始产生之际,其所采用的计量标准不是货币而是实物。所以“难以计量”不等于“无法计量”。难以用“货币计量”不等于不能采用“其他方式计量”,如模糊计量、实物计量等。此外,可靠性也不等于精确性。会计计量本身就具有“近似精确”的特征,如自行研制无形资产的确认其实就只是“近似精确”的计量①。基于上述讨论,可以认为,林地资源以及作为其依附基础的土地资源都在理论上符合资产的特征,具有确认与计量的可行性。

(二)林地资源会计的可能性:对土地资源会计的借鉴与依附叶艳妹(1996)认为土地作为一种资源,是由土地的物质和能量对人类社会需求的不可替代的重要性所决定的,是人类资产的重要来源之一。在现代社会的市场结构条件下,土地资源表现出强烈的资产化特征(叶艳妹、吴次芳,1999)。因此,可以按照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资产”的概念,对土地资源进行确认与计量。其特殊性在于,“有限的”可定义性(即没有所有权但有一定的可分享的“财产权”)、近似的可靠性(要使用特别的技术手段甚至主观规定来确定其价值)和多元的可计量性(同时计量其实物量与价值量)等。林地资源作为土地资源的一种,同样具有强烈的资产化特征。首先,人类越来越意识到森林资源的重要性及其稀缺性问题,而这种重要性与稀缺性将直接导致林地资源的市场价值。其次,林地资源在森林资源中带有根本性,是其他森林资源的载体和依据,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森林资源商品生产的成本和收益。最后,随着技术进步、信息占有量增加和生态环境意识的增强,林地资源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可选择性日益增大,资产化特性随之进一步显化。总而言之,我们可以借鉴与依附土地资源的确认与计量来对林地资源进行“资产化”的会计处理。

二、土地(含林地)使用模式:林地资源会计的实务前提

正在发展的我国土地(含林地)使用模式为林地资源的确认与计量提出了必要性的要求,是林地资源会计的实务前提。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土地(含林地)使用制度基本上是采用土地公有,土地使用由国家统一安排,土地使用者无偿无期限使用的一种“绝对公有”模式。在这种使用模式下,使用单位不能承认土地的财产属性,因此也不必对土地资源进行会计处理(卢新海,2002)。近年来,土地(含林地)使用制度正慢慢转变,在国家有效控制下的市场模式,即在土地国有的前提下,将土地资源资产与所有权相分离,并采取诸如拍卖、招标、挂牌、协议等方式将土地资源资产有偿有限期地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可在使用年限内将土地资源资产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使用期满时,该土地资源资产连同地上附着物(如建筑物和生物资源等)均由政府无偿收回;需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同时根据届时的市场情况补交土地价款(卢新海,2006)。在这种模式下,除特定国家政府部门之外的普通土地(含林地)使用者,虽然不能拥有土地(含林地)的“绝对公有”的所有权,但是可以拥有“相对私有”的财产权。这种“相对私有”的财产权实质是原有计划体制下土地使用模式中的土地使用权(非实物财产权),再加上现有市场体制下土地使用模式中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有限交易的”的财产权(实物财产权),必须通过市场交易才能形成与实现。但反过来说,这种“相对私有”的财产权事实上是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没有它就没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正是因为这种“相对私有”的财产权,才使得土地(含林地)资源的确认与计量成为必要与可能②。因为上述财产权中土地(含林地)使用权的概念及其计量方法,在近几年的转型期中已经较为清晰并实践运用了,所以对林地资源进行确认与计量的关键在于:分辨并计量上述财产权中的另一个组成部分,即“林地资产”(价值)。这一点需要借鉴与依附土地资源的确认与计量,即首先利用土地所有权的价值评估方法计量与确认“整体”林地资源(资产)的价值,然后再将其“分解”为“林地使用权”和“林地资产”两个组成部分。

三、林地资源的账务处理要点:对林地资源价值的“分解”

基于上述理论分析,单位需要设置“林地资产”和“无形资产———土地(林地)使用权”账户,用以完整反映林地资源(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其中“:林地资产”账户对应林地资源中的“实物资产”,用于反映林地资源价值扣除土地(林地)使用权价值之后的“林地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化情况,同时,根据附着生长林木的不同属性,还应在其下设置两个二级科目:商品林林地资产和公益林林地资产,分别反映不同林地资源的取得成本和入账价值“;无形资产———土地(林地)使用权”账户对应林地资源资产中的“非实物资产”即无形资产,用于反映林地资源价值中可以分辨或分离的土地(林地)使用权价值的增减变化情况,其价值摊销计入“累计摊销———土地(林地)使用权”。如果单位只是拥有林地使用权,则不必确认“林地资产”,而只涉及“无形资产———土地(林地)使用权”与“累计摊销———土地(林地)使用权”两个科目,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无论是“林地资产”还是“无形资产———土地(林地)使用权”,所附着生长的林木资产价值都应从中分离出来,计入“生物资产———林木资产”。“生物资产———林木资产”的后续处理与林地资源的后续处理各自为政、互不相干。

(一)林地资源取得的账务处理按照林地资源取得途径的不同,林地资源的确认与计量及其注意事项如表1所示。

(二)林地资源的后续计量林地资源的后续计量主要是林地资源在使用期的成本摊销。由于商品林和公益林具有截然不同的经济性质,两者价值补偿的方式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其成本摊销的方法也不尽相同。商品林占用林地的成本可通过其林木及林下经济的经营得到补偿,这种价值周转形式和多数单位基本相同。因此商品林林地资源应采用直线摊销法在使用期内逐期摊销其取得成本。需要摊销的商品林林地资源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按照我国现行经济的特点,林地资源的实物资产部分不存在贬值的情况,所以需摊销的主要是指林地资源的非实物资产部分,即林地使用权。按照我国的现行有关规定,一般单位无形资产的摊销费,一律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但是,基于商品林地资源是直接用于商品林生产,所以,其摊销费用应借记“营林费用———林地使用费摊销”科目,贷记“累计摊销———土地使用权”科目。公益林的经营目标是保障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减少经济发展对环境的破坏,并且满足社会成员对森林非物质产品的需求。与商品林的成本可以通过价值周转得以弥补不同,由于其生态产品的外部性,公益林占用林地的成本就不能直接在其生态产品价值中得到补偿。基于可持续发展观,公益林林地资源的价值应该采用永久保留法,在其使用期不进行摊销。此外,国家无偿划拨的,没有明确使用期限的商品林地资源以及使用期满可以继续无偿延期使用的商品林地资源,在使用期也不需要摊销林地资源的价值。

(三)林地资源处置的账务处理林地资源的处置与单位的其他资产处置一样,根据处置的程度可以分为出租、出售及对外投资等方式,此外还包括一种林地资源特有的处置模式,即林地经营目的的转换带来的商品林林地资源与公益林林地资源用途转换。各种处置方式的具体账务处理如表2所示。

四、结语

地摊经济的概念范文第7篇

一、前言

随着知经济时代的迅猛发展,企业产品中渗透的科学技术知识的含t越来越大,为了保护这些技术成果产生了无形资产的法律概念即工业产权,它实质是现代科技发展与商品经济制度结合的产物。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摇要大t相关并可靠的财务信息,无形资产则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也是企业重要的价值信息。上海石化经过这几年的市场搏击,深刻地感受到新产品、新技术是企业的生命线,从而逐年加大科研投人。.九五”期间的宜接科研投人达4.5亿元,是“八五”期间的1.5借,目前每年的科技投人力争达年产值的1.5%,按年悄咨收人190亿计算,科研经费年投人将达2.85亿元人民币,形成了大量的科研无形资产积累,有的还申请了专利并获批准。然而,在上海石化现行的会计核算中,并没有如实体现大t积爪的科研无形资产价值。因此,正确地进行科研无形资产的管理和核算,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不仅对于上海石化积极参与国内市场竟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经营管理,提离企业效益具有!要意义,而且对于上海石化按照切TO规则,徽人世界经济主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也其有,要愈义。

二、目有企业科研无形资产时务甘理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专利权的会计核算。企业专利权的会计核算,包括自行研制并申请得到的专利和劝人专利两类。对于企业均人专利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因其具有典型的无形资产核算特征,在计价、确认、摊销等会计处理上都有章可循,但对专利购人后的大量科研消化吸收支出没有明确的会计核算界定。而企业自行研制并申请得到专利的会计核算,由于专利申请和国家专利局审批手续的时间滞后,实际上已造成大量的会计核算空白点,因而使该部分无形资产从会计记录中流失。2、企业科研成果的会计核算。现有的无形资产会计核算及税务规定中,仅将企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规定取得的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列人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范畴,而回避了企业大量已鉴定的科研项目成果也是无形资产这一客观现实,致便该项无形资产在会计核算上不能合法、合理体现,实质上也造成了无形资产在会计记录上的流失。

三、对企业科研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

1、对企业购人专利无形资产总成本的会计核算。购人专利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一般包括实价、法律费及一些必要的附加支出,这是一般的会计购人成本概念,但忽视了专利购人后的大t科研支出,如专项的差旅费、消化吸收费用等,这些理应包括在该项无形资产总成本中。经过会计处理,使购入专利的总成本被公允地、完整地、真实地记录在受益的会计期间。2、企业自行研制并申请得到专利的会计核算。FAsB(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97年6月发表的概念征求意见稿和1999年3月的修正建议稿建议用现金流量折现来确定现值作为计量某些资产的一项属性,这为无形资产的价值计量,特别是自创无形资产价值计t创造了较好的外部环境。历史成本和其他计量属性并存将是一个好趋势,即历史成本用于初始计量而计量属性用于后续计量,但尊重历史成本仍是企业会计实务的基本核算原则。虽然目前的西方会计实务和我国企业的会计实务,都将专利申请涉及的科研项目总成本和专利申请相关费用,全部作为当期收益性支出在利润中核销,但西方会计实务已能较科学地将获得批准后的专利权计具有独占和排他性质,其他人取得这项权利,必须人无形资产,实质上是将科研项目历史成本转出,作为付出相应代价;当期无形资产的计价依据。与企业的产品、生产工艺、设备有明显的依附性;本项会计业务处理的关键在于专利权历史成本的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计价公允性。首先,专利申请的相关费用转出是无可非能使企业获得直接或潜在的效益。议的;其次,有的科研项目涉及几项专利,这就涉及专仅管省、部以下科研成果也可能同时或不同时具利权成本的分摊问题;再次,现行管理费中技术开发费备以上无形资产的特性,但其离开会计公允性尚有一归集的是项目的直接费,并不包括间接费,例如:科研段距离,至少还不能证明它代表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人员工资及科研辅助后勤费用。因此,就需要对企业科平,况且将其计入无形资产也无现实的需求和必要。就研专利权无形资产进行合理评估,应按权威机构评估上海石化来说,省、部以上的科研成果已完全能够代表价计价,估价价少于或等于专利项目相关总成本的,按上海石化科研储备的真正实力。实冲销管理费用;若估价价大于专利项目相关总成本4、无形资产价值摊销。的,其滋价增加企业资本公积。传统会计采用直线法对无形资产价值进行摊销,因目前企业科研专利无形资产的评估尚未纳人正只反映折余价值而不反映原值和累计摊销价值。随着常的法律轨道,故建议可采取以下计价方法:无形资产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将超过有形资产,技术(1)对一个科研项目涉及多项专利权的,由专家组更新周期的缩短导致无形资产贬值的风险越来越大,对其技术含量、技术水平、难度系数、推广价值四个方加速摊销法和平均摊销法并举可确保企业科技型无形面评价,对每一项专利权进行打分,然后综合计算权资产价值的真实、公允性,建议在资产负债表上仿效固数,作为分摊科研投人成本的依据,也即无形资产的计定资产价值计量及备抵模式来反映无形资产的原值和价分摊依据。累计摊销价值。摊销年限可按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2)对科研项目投人直接费,需分析、评估其合法、执行。

四、企业科研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的税务影响

合理计人专利无形资产成本。1、现行企业技术开发税务优惠政策。此外,在企业科研资本化项目成本中,也包括了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t的科研无形资产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因其已术开发费用,可据实计人管理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作资本化体现,可以不作为无形资产单独列示,但可作额时在税前扣除。为了促进企业技术进步,鼓励企业积为财务报表应披露的事项。极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国家税务总局规3、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的无形资产核算。定,对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西方会计实务和中国现行的会计实务,将科研费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用收益化已成会计公允,但中国的省、部级以上已鉴定的(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的科研成果,尽管其没有相关的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用权,而其先进性、科学性、效益性也是公允的。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增长未从其确认条件分析,这类企业科研成果的效益能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被将来所证实,而且其科研投入成本能被可靠地计量;2、实施企业科研无形资产会计核算后的税务风在价值计量方法上,完全可以参照企业自行研制取得险。专利权的无形资产会计核算方法,但其不涉及专利申由于企业将部分科研无形资产转出管理费用(研请相关费用和权数分摊。究与开发费),使得技术开发费发生的累计总额在财务企业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一般具有可辨性,往往报表上反映少了一块,而无形资产总额多了一块,其差是一项技术工艺、设备或一项新产品,它更具备了无形额又在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中反映。而税法优惠政资产的五项特点:策规定中又无相关依据,环比总额达不到要求,很可能不具备实体形态,也不属于具体承受人的债权债造成无法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或少抵所得税,这是最务关系;大的税务风险;其次,由于企业科研无形资产的会计体现,引起,理费用虚减而利润虚增,使纳税所得额也虚增,多擞所得税。3、建议调整税务政策。鉴于以上会计核算实务与现行税务优惠政策的矛盾,建议将企业当年科研无形资产的增加额及其摊销妞纳人计算技术开发费使用总倾的统计范畴,允其合并李受所褥税优惠政策;其次,对企业当年科研无形资产的增加板及其摊销倾纳,作为纳税所得额调减项目,鼓励企业科研无形资产的合规增加和会计处理上的合法体现。此外,国家税务机关应尽快调整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的规定,与(企业财务制度)和(无形资产准则》相匹配。

地摊经济的概念范文第8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 趋同化 影响

上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跨国兼并活动愈加频繁,各国对一套适合在世界范围内使用且高质量的会计准则的要求越来越迫切。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已是大势所趋。我国又是WTO成员方,新会计准则定于2007年1月1日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推行,随后会逐步推广到所有公司。我国与分阶段完成趋同的日本、英国和其他一些国家不同,中国大胆采用了一步到位的策略,这体现了其与国际标准趋同的信心,新准则体系虽然是中文的表述,但依据的是国际会计准则的精神,在框架结构上也是一样的。我国政府推行会计国际趋同的态度既积极,又不乏现实。新准则考虑到了中国经济目前的特点,针对特殊类别交易(如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等)和特定类型行业(如石油和天然气采掘业等)的会计核算提供了具体的规定,并保留了一些不同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包括不允许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针对某些政府补助的特殊会计处理和不具有投资关系的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作为关联方交易披露等。

一、我国会计准则趋同化的障碍分析

(一)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

《国际会计准则》主要是根据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要求制定的, 而我国市场经济远不及西方发达国家成熟。在西方国家常见的经济事项,在我国可能刚刚出现甚至还未出现,这就使得《国际会计准则》的一些规定在我国没有用武之地。而且对于我国的一些特殊会计事项《国际会计准则》并未考虑,如果单纯追求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势必使我国很多会计事项的处理无据可依。

(二)法律环境的制约。

《国际会计准则》规范的重点之一是资产负债表, 该表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侧重于预测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 而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 公司上市、增资配股、退市均以利润作为判定指标。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 我国会计准则规范的重点偏向利润表,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资产负债表信息的质量, 这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倡导的全面资产负债表观相差甚远。

(三)知识存量和社会意识的制约。

我国的会计准则以财政部法规形式颁布, 具有强制性; 而在《国际会计准则》中, 公允表达是最高原则, 企业可以背离会计准则及其解释的规定,采用其他可以实现公允列报目的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四)会计信息服务对象的特殊性。

建立在西方发达资本市场基础上的《国际会计准则》是为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服务的; 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财务会计目标是: 会计信息应当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求, 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 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二、会计准则趋同化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一)可能使公司业绩得以提升的若干规定

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原准则规定,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相关税费之和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这样,在没有补价的情况下,就不产生损益;新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计入当期损益。虽然新准则增加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限定条件(商业实质),但是非货币换中对商业实质的判断存在一定的会计弹性,上市公司如想操纵利润,会想方设法予以规避,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此外,在发达的市场条件下,公允价值比较容易确认,但是在市场不充分的情况下,如何确认公允价值是一个难题,从而为企业利润调高留下一定空间。

2. 长期股权投资:原准则规定,初始投资成本与被投资单位账面价值出现差额时,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列示,并予以逐年摊销;新准则规定,当初始投资成本大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属商誉,不列示),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时,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投资成本。这样,当出现长期股权投资小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相应份额时,原规定是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逐年计入公司利润,新准则下可将其一次计入当期损益,以此调高当期利润。

3. 投资性房地产:原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及存货的计量属性一般均为历史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新准则规定,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应以成本模式为基准计量模式,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可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不需计提折旧或摊销,而是以期末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条规定在当前房地产市场呈繁荣景象时对公司业绩较为有利。

4. 借款费用:新准则扩大了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范围,由专门借款扩大为一般借款;此外,新准则还扩大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范围,由固定资产扩展到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这对房地产公司、生产周期长的制造业公司等的业绩会产生较大的正面影响。

5. 无形资产:新准则规定,对企业内部研发项目,在研究阶段的支出,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在开发阶段的支出,具备一定条件时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该规定减轻了科技企业在开发阶段的利润指标压力。此外,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原准则规定,如果合同及相关法律均未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超过10年;新准则不再具体规定摊销年限,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应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利润上升)。这样,公司对其无形资产是否属于寿命可确定,以及寿命多长的判断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的影响。

6. 企业合并:新准则就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分别适用于权益法或购买法,并就商誉的处理做出规定。购买法下,作为支付对价的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值的,其差额可计入当期损益(利润上升);以往对合并价差是逐年摊销的,而新准则下商誉不进行摊销,而是予以减值测试,是否发生减值及减值幅度大小将依靠主观判断。

(二)、可能使公司业绩下降的若干规定。

1. 股份支付: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时,如果是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则在授予日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从而使公司利润减少。

2. 固定资产:新准则下,固定资产的初始确认将考虑弃置费用因素,这将对煤炭石油、有色金属等可能承当较大矿区废弃处置义务的行业产生较大的影响,即加大固定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弃置费用将资本化在固定资产当中并以折旧方式在资产使用期进行摊销,这将加大正常年度的折旧金额,减少会计利润。

三、促进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建议

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协调的经济利益是巨大的, 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及限制, 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还存在很大差距。为我国经济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市场, 我国应加快国内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 建立既符合国情又兼顾国际惯例的会计准则。大体来说, 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一)构建财务会计的概念框架, 完善我国会计准则

目前, 我国尚未建立起完整的会计概念框架体系, 会计准则的制定必须由会计概念框架指导。会计概念理论框架的建立能够为各项具体准则的研究、制定、评价提供系统的理论支持。由于对财务会计的基本概念及其相互关系还缺乏深入认识,而我国至今也没有一套科学、系统、完整的会计理论体系, 所以, 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除了要积极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完善活动外, 还要加强对我国基本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研究, 尽可能制定出一个既有利于维护我国利益、又有利于促进会计国际化、得到国际社会公认的高质量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在这个概念框架的指导下, 适当考虑中国特色, 制定一套在原则上前后一致的具体会计准则, 尽量保持其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一致性。

(二)建立完善的会计人员培训制度,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

《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对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知识结构、工作技能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国目前应尽快培养会计方面的复合型人才。

1. 要努力推进会计学历教育与继续教育的科学化、系统化、多层次化, 重点培养适合国际竞争的高级会计人才。

2. 要重视会计现职人员的后续教育,使目前的会计人员能够及时更新知识观念, 了解国际惯例, 提高业务素质。

3. 要努力提高国内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提高其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的自觉性, 使其尽快向国际水平靠拢。只有使我国的会计变得先进起来, 才可以通过参与国际会计活动来展示自己的实力, 扩大自身的影响, 才能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中拥有一席之地, 从而为我国争取一定的国家利益。

参考文献:

[1] 王玉.会计准则趋同的状及对我国的启示.会计之友.2007年3月.

[2] 王伟.及中军.浅谈新会计准则变更及其影响.商场现代化.2006年6月(下旬刊).

地摊经济的概念范文第9篇

关键词:城管;流动商贩;博弈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户籍制度的开放,越来越多的下岗工人、农民融入城市自谋职业,但由于文化水平程度不高,技能不熟练等因素的限制而无法进入城市的正规行业工作,于是街头摊贩成为他们维持生活的最佳职业选择。流动摊贩1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无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也没有合法摊位证,且流动性大的摊贩。不可否认的是,流动商贩在给城市居民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因为乱摆摊带来一些负面影响,给城市环境、交通、市容等带来损害;给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管理带来不便;侵害正规商贩的正当权益等。因为流动商贩摆摊的外部不经济,城管部门负有监管责任。本文中的城管是指行使对无照占道经营的摊贩的集中处罚权的城管执法组织或非特定的个人。在就业形势严峻的条件下,流动商贩生存需求与城管部门职责管理之间产生矛盾。针对城管与流动商贩的矛盾问题,国内学者提出了很多的管理方法建议,如颁发许可证使流动商贩走向正规经营等。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博弈论基本原理――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理论分析城管与流动商贩之间的关系,以期为城市和谐发展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文献综述

纵观文献对流动商贩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流动商贩治理模式的研究。黄文芳认为,对于地摊的作用要一分为二地看待,地摊的存在提升了城市的活力,展现了城市的特色,彰显了城市多样化,并且提高了城市公共空间的合理利用效率,方便了市民的生活。主张通过构建社区摊贩自治管理模式和完善相关制度环境,实现治理和包容并重的方式。徐善登认为,城管形象被垢病,使计划经济时代建立起来的一元化城管模式陷入了困境。徐善登主张采取多元化治理模式,通过改进政府治理理念,与企业开展合作,建立和扶持摊贩组织,依靠社区这个较为健全的城市基层自治组织,让市民参与城管事务,最终形成城市政府、市场、第三部门合作的治理合力,使城管问题得到有效解决。(2)流动商贩与城管的博弈研究。王菲建立了流动小摊贩与城管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指出由于信息不对称、错误预期,博弈陷入“经营、围堵”的结果。同时城管部门管理形式单一、执法方式不当加重了两者的矛盾。向彦任通过城管与小商贩合作前后博弈模型的分析指出,如果城管选择帮扶小商贩,他们的效应可同时提高,两者将最终走向合作。

虽然学者们对流动商贩的治理模式以及简单罚款、颁发许可证、帮扶等模式下的流动商贩和城管的博弈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但没有对流动商贩规范经营的积极性问题进行研究,尤其是没有区分流动商贩因政府帮扶获得的收入及因规范摆摊导致的收入减少。本文在修改帮扶策略即引入赏罚分明策略下,分析流动商贩与城管之间的博弈并研究流动商贩规范经营的积极性问题。

二、赏罚分明策略的博弈分析

1.赏罚分明策略模型建立

赏罚分明策略模型的基础是帮扶策略。帮扶策略是指流动商贩免费参加城管部门组织的小商贩经营教育,在实施该政策后,对小商贩的检查就集中在检查小商贩的摊位经营是否按照规范,对于不按规范的小商贩予以罚款,对于按照规范经营的小商贩实行帮扶;询问其经营中是否存在困难,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帮助其解决困难。这样,一部分小商贩为免于罚款会选择规范经营,一部分小商贩会为追求违规经营,如延长营业时间、扩大地摊范围等产生的额外利润而选择违规经营。但帮扶策略并没有区分流动商贩规范经营中因政府的帮助而获得的收入增加部分和非政府帮助的营业收入部分。赏罚分明政策正是基于这两者的区分基础下的一种策略。

赏罚分明对策即对积极配合城管管理的流动商贩予以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因政府指导其规范经营而获得营业收入增加的奖励等)。而对不配合城管管理或对城市环境和交通造成破坏的流动商贩予以一定程度惩罚的一种策略。假设城管实施赏罚分明策略所得到的名誉收入为R(当城管检查或流动商贩规范摆摊时,城管部门能获得名誉收入),检查所付出的人力成本为D,不检查时流动商贩对外界环境和交通等造成的破坏损失为C,流动商贩违规摆摊所获得的收入为S,规范摆摊所获得的收入为S1(S1是排除了流动商贩因政府奖励或政府指导经营导致的营业收入的增加额),规范摆摊得到政府的奖励为A,违规摆摊得到政府的惩罚为B。在这种假设下,流动商贩的战略空间为违规摆摊、规范摆摊和不摆摊三种战略选择。当城管在选择检查时,流动商贩的三种战略支付分别为-B,S1+A,0,对应城管的支付为R-D,R-D,-D;当城管不检查时,流动商贩的三种战略支付分别为S,S1,0,对应城管的支付为-C,R,0;可表示为表1:

表1:流动商贩和城管的利益博弈

[\&违规摆摊\&规范摆摊\&不摆摊\&检查\&(R-D,-B)\&(R-D,S1+A)\&(-D,0)\&不检查\&(-C,S)\&(R,S1)\&(0,0)\&]

可以看出对小商贩来说不摆摊策略劣于规范摆摊和违规摆摊策略,故将这个策略剔除,剔除后的支付矩阵可用表2表示:

表2:流动商贩和城管的利益博弈

(剔除严格劣策略后)

[\&违规摆摊\&规范摆摊\&检查\&(R-D,-B)\&(R-D,S1+A)\&不检查\&(-C,S)\&(R,S1)\&]

我们用α表示城管检查的概率,用θ表示流动商贩违规摆摊的概率,给定θ,城管选择检查(α=1)时和选择不检查(α=0)时,政府的期望收益分别是:

[πG(1,θ)=(R-D)?θ+(R-D)?(1-θ)=R-DπG(0,θ)=(-C)?θ+R?(1-θ)=R-(C+R)?θ解 πG(1,θ)=πG(0,θ) 得θ*=DC+R 。]

即如果流动商贩违规摆摊的概率小于[θ*=DC+R],城管的最优选择是不检查;即如果流动商贩违规摆摊的概率大于[θ*=DC+R],城管的最优选择是检查;即如果流动商贩违规摆摊的概率等于[α*=S-S1A+B+S],城管随机地选择检查或不检查。

给定α,流动商贩选择违规摆摊(θ=1)时和选择规范摆摊(θ=0)时,流动商贩的期望收益分别是:

[πF=(α,1)=(-B)?α+S?(1-α)=S-(S+B)?απF(α,0)=(S1+A)?α+S1?(1-α)=S1+A?α解πF(α,1)=πF(α,0)得α*=S-S1A+B+S 。]

即:如果城管检查的概率小于[α*=S-S1A+B+S],流动商贩的最优选择是违规摆摊;如果城管检查的概率大于[α*=S-S1A+B+S],流动商贩的最优选择是规范摆摊;如果城管检查的概率等于[α*=S-S1A+B+S],流动商贩的随机选择违规摆摊或规范摆摊。

因此混合战略纳什均衡是

[α*=S-S1A+B+S , θ*=DC+R]

因此的期望收益是[πG=R-D]

流动商贩的期望收益是

[πF=A?S+B?S1+S2A+B+S]

2.赏罚分明策略的结果分析

(1)在赏罚分明的策略下,流动商贩和城管之间博弈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是:[θ*=DC+R ,α*=S-S1A+B+S],即城管以[α*=S-S1A+B+S]的概率检查,流动商贩以[DC+R]的概率规范摆摊。这个均衡一个很合理的解释是,经济中有很多流动商贩,其中有[DC+R]比例的流动商贩选择违规摆摊,有[(1-DC+R)]比例的流动商贩选择规范摆摊。

(2)流动商贩和城管之间博弈的纳什均衡与检查的人力资本投入D,获得的名誉收入R及对城市环境和交通等的破坏C有关。投入的人力资本越多,即检查成本越高,获得的名誉收入越多,对城市环境和交通的破坏越大,流动商贩选择违规摆摊的概率就越高。对城市环境和交通等的破坏损失C越多,流动商贩选择规范摆摊的概率越高的原因是因为对城市环境和交通等的破坏损失C越多,城管检查的概率就越高、投入检查的成本就越高,从而流动商贩违规摆摊的概率就越小。

(3)在赏罚分明的策略下,流动商贩的期望收益是

1若S1

[S1=A?S1+B?S1+S?S1A+B+X

2若S1=S,则

[S1=πF=A?S+B?S1+S2A+B+S=S]

3若S1>S,则

[πF=A?S+B?S1+S2A+B+S>S]

由以上分析可知:在S1S,那么流动商贩就会积极遵守城市的规划管理,进而帮扶补贴政策就会奏效。

三、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1.研究结论

由前人研究获知:免费帮扶策略虽然比简单罚款和颁发许可证等策略增加了流动商贩的期望收益,也降低了城管检查次数,节约了政府开支,但并没有使流动商贩的期望收益高于没有城市管理制度下的利润,即流动商贩没有积极性去遵守城市的管理制度。在修改帮扶策略即赏罚分明策略下,流动商贩的期望收益为[πF=A?S+B?S1+S2A+B+S],只有当S1>S时,流动商贩才有积极性去遵守城市管理制度,真正影响流动商贩遵守城市管理制度的积极性因素是收入,只要收入增加,流动商贩遵守城市管理制度的积极性就越高。

2.政策建议

由以上分析可知,要真正解决流动商贩与城管之间的矛盾,就要使没有城市管理下,流动商贩所能获得的利润高于在赏罚分明制度,即补贴下流动商贩的期望利润。或者换句话说,我们应该提高在有城市管理下流动商贩的利润,以期降低流动商贩遵守城市管理制度的不积极性。那么政府应做到:

(1)针对我国现阶段城市管理问题中的流动商贩治理问题,政府需要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鼓励创业、提供再就业培训机会以及进一步出台社会保障政策,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只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才能使人民真正摆脱贫穷。

(2)现阶段我国的贫富差距很大,政府要着力解决贫富问题,保障民生并保护流动商贩在城市中生活的基本权益,给予流动商贩更多的关怀。

(3)城管部门应该提高自身素质、柔性执法,避免对流动商贩严厉训斥而是采取劝说教育等。对违规摆摊的流动商贩告知其对城市交通、环境等的危害,进行思想教育并使流动商贩相信在长期的城市管理制度下,经济能更好地发展,进而能为流动商贩带来利润。劝说流动商贩配合城管执法,选择按规范经营,避免直接冲突。同时政府也要向公众申明,政府并非排斥流动商贩,而是希望流动商贩能按规定经营,希望他们能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卫生等前提下实现利润。

除了上述三条增加流动商贩经营利润的建议外,还需要对正在经营的流动商贩制定规定,即为流动商贩规定营业时间、划定经营区域、提出垃圾投放要求等。只有制定了明确的规定,流动商贩才能知道规范摆摊和违规摆摊的界限,城管才能判断流动商贩是合法经营还是非法经营。

引文注释

1王亚新.公共视角下城市流动商贩管路[J].当代经济管理,2009(8):77―80.

2李洪普.上海市流动摊贩的治理研究[D].2010:1―7.

3黄文芳.试论摊贩管理中的治理与包容[J].环境卫生工程,2008(5):55―58.

4徐善登.城管形象重塑的治理之维――一种有限治理的视角[J].消费导刊,2009(l).

5王菲.城管执法困境分析――以崔英杰事件为例 [J]. 理论前沿,2011(7):315-317.

6向彦任.从博弈论角度分析城管与小商贩的关系 [J]. 现代商业,2011(3):170-171.

地摊经济的概念范文第10篇

[摘要]本文从知识经济特征出发,对无形资产概念和计量范畴的拓展,对无形资产的地位及其确认条件进行有益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无形资产计量的成本特征与假设前提;最后建议按照充分、公开、真实、原则披露无形资产各种相关信息。

一、知识经济特点与无形资产概念的拓展

知识经济是以智能为核心的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以为主的知识的生产、分配、创新和使用的一种经济。知识经济的繁荣是直接取决于知识或有效信息的积累与利用。知识经济的基本特点主要有:(1)知识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其他生产要素都必须靠知识来更新。(2)投资方向由有形资产转向无形资产。(3)生产方式由集中化、大型化转变为分散化和类性化。(4)国民经济可持续性。(5)经济文明的标志发生根本性变化。知识经济的标志是高速、互动、传递信息、共享知识的化。

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的概念呈现日渐拓展之势。虽然有关无形资产,世界上尚无统一定义,各国众说纷纭,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资产的概念也将沿着无形的固定资产——无形的长期资产——非货币性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经济资源等这样的一个轨迹向前发展,不断拓展。无形资产概念包含“权”、“密”、“名”、“誉”四部分,具有无形性、长期性、非货币性、独占性、超额收益性、不确定性和可转让性。

二、知识经济下无形资产的地位及其确认条件

西方发达国家,无形资产所占比重20世纪70年代为20%左右,而90年代为30%以上[1];依靠科技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比重,已从20世纪初的5%-20%增到目前的70%-90%[2].近年来国际贸易中,以技术贸易为代表的无形资产贸易迅速增长,年平均增长速度大大超过其它商品贸易增长速度。各国技术贸易总额1964年为27亿美元,1974年为110亿美元,80年代中期为400亿美元,1993年为1500亿美元,就是明显的例子[3].由此可见,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的地位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显得无比重要。无形资产既能为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又是对外投资的重要方式和增强企业技术经济实力的重要途径。

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如何确认并记入有关账户呢?这里就产生一个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即满足什么条件的无形资产项目才能作为企业无形资产人账。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无形资产原则公告”(草案)认为,只有满足与该资产项目相联系的未来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且已被证实有充足的资源,并能够可靠地计量该资产项目的成本。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与之相近。据此,一般地认为只有外购或接受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才可以被确认为无形资产,而自创专利商誉等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则不予确认。但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应予确认,因为根据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有关要求,如不确认这些无形资产,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偏离权责发生制要求,像商誉等作为反映企业具有较高盈利能力的信息,若不及时提供,势必不能满足经营者正确报告受托责任的要求,也不能满足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决策的需要。

三、知识经济下无形资产计量范围的扩展

在知识经济时代,与无形资产概念的拓展同时,无形资产计量范围也随之扩大。在我国传统会计中,无形资产虽有所反映,但一般只有7项-8项,而经济学中涉及的无形资产却有近30项,美国评估公司所涉及的无形资产有20多项,我国实务中运用单项评估和整体评估的也只有十几项。许多无形资产价值十分巨大,例如服务品牌,企业品牌等,却不能纳入会计核算范围,足见传统会计无形资产计量范围之狭窄。

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依靠知识资本的营运与管理实现目标利润。这个知识资本的范围大体可概括为以下四类:与市场相关联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公司品牌、服务品牌、长期客户、业务伙伴、特许经营权协定、专利使用权协定等;精神产品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专利技术等;人力优势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员工状况、业务能力、心理素质、相关知识等;组织管理优势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企业文化、企业管理与管理、网络工程系统、融资关系等。企业之间竞争主要是无形资产的竞争,无形资产的丰富程度和质量高低事关企业的存亡兴衰,因此无形资产的概念必须十分明确,计量范围必须扩大。只有更广泛、更客观、更准确地计量无形资产,才能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才能有利于企业投资者、债权人、企业及政府管理部门等的科学决策。

四、知识经济下,无形资产计量的成本特征与假设前提

(一)无形资产计量的成本特征与计量基础

无形资产计量,在上应包括其开发研究、取得和持有期间的全部物况劳动和活劳动的费用支出,但在实际计量操作过程中形成了与有形资产不同的几个特征:

首先,无形资产成本的弱配比性。知识性无形资产的取得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存在复杂的智力支付过程。其成果的取得往往带有随机性、偶然性和关联性。由其成果负担全部研究开发试验等费用不甚合理,但要分别归类分配,也是十分困难的,故而其成果价值与其对应的成本缺乏配比性。

其次,无形资产成本的缺项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无形资产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只有予以资本化后,方能计入无形资产,因而在一些知识性无形资产取得的前期开发、培训、试验等费用因无法资本化,无法进行成本计量,不能计入无形资产,使得无形资产反映支离破碎,不少的无形资产被排除在外。

再次,无形资产成本的象征性。由上述的弱配比性、缺项性所决定,无形资产成本的外在形式只具有象征意义,例如商标权,其成本占含有其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并非其全部费用。这样就使得无形资产价值缺位,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正因为如此,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无形资产计量基础逐渐由会计学家的投入价值转变为经济学家的产出价值。

(二)无形资产计量的假设前提

要正确计量无形资产,必须确定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两个假设前提。前者系指假设无形资产将按现行用途或转换用途后持续使用,并能够使经营者获得期望的收益;无形资产仍有明显的剩余经济寿命;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明确且保持其技术上经济上的先进性和有效性;从经济上、上允许转让使用以及充分考虑其使用的潜能。后者指无形资产可以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其价格随行就市。

五、知识下无形资产信息的披露

在知识经济,无形资产地位急剧上升,生产经营以消耗知识资本为主,无形资产计量对财务状况的描述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对于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利害相关者无疑都是很重要的,因此,无形资产信息的披露应该充分、公开、真实与,应该真实地反映无形资产的原始价值、摊销价值和净值三种价值的增减变化形态以及新创造价值的情况。但是的准则和会计制度都只规定对无形资产摊销等用直接冲减原始价值的处理,既不能完整反映无形资产原始价值的增减变化,也不能真正反映成本费用中的无形资产摊销的份额。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无形资产信息应通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各种有关的附表及附注等形式披露。

(一)无形资产信息在资产负债表中披露

现行的资产负债表,在资产方设置“无形资产”项目,以价值形式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总存量。但这只是其净值,从中看不出企业对无形资产的投资和在成本费用中所占的份额,其披露是残缺不全的,不充分的,不能满足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管理及外界有关部门与人士对无形资产信息的要求,应该进行改进和采取必要的措施,使之能全面反映无形资产原始价值、累计摊销价值和净值。这可以通过增设“无形资产摊销”科目并改革现行资产负债表有关无形资产的编制方法来实现。在报表中以上三种价值形态分别列示且其关系如下:

无形资产原始价值-无形资产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净值

(二)无形资产信息在损益表中披露

目前通过损益表来反映无形资产新创造的效益,并不是直接而是间接反映的,故而不能从我国目前流行的多步式损益表中直接取得无形资产损益情况,例如,对无形资产转让损益,只能通过其转让收入、支出,分别汇集到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通过损益表的其他业务利润项目来反映;又如,对于某些无形资产,如专有技术等,因知识经济的高新尖技术急剧变化革新而提前报废,冲销其净值时,同时增加营业外支出,通过损益表中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再如,对应分摊的无形资产摊销额,则通过损益表中的管理费用项目反映等等。这种间接反映无形资产损益情况的做法,显然不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对无形资产经营管理的要求。其改革的出路有两条,要么改革现有损益表,使之能直接反映无形资产损益的情况;要么通过设计无形资产收益表来进行直接披露。

(三)无形资产信息在有关附表中披露

为了详尽反映无形资产增减变化情况,可以设计编制“无形资产增减明细表”,主要项目应为按类别反映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按项目反映全部无形资产增减变化的动态,即年初余额、本年增加额、本年减少减、年末余额等。

企业根据内部管理与外部需要,也可以编制“无形资产收益计算表”、“开发成本明细表”等等,作为正式报表的附表,与报表同时报送。

(四)无形资产信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尽管以上正式报表与其附表已基本上能够比较详细地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各类信息,但企业无形资产相关业务千差万别,数量繁多、交易频繁,变化无常,在知识经济时代尤其如此;加上正式报表及其附表等都只能提供定量信息,不少有关无形资产定性及其他信息无法得到详尽反映,因此必须在相关的会计报表中以附注的形式加以披露。

[]

[1]于玉林。21世纪会计之光[M].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8.

地摊经济的概念范文第11篇

湿租,是航空公司之间的一种特殊租赁方式,出租方在提供航空器的同时,向承租方提供机组人员或乘务组人员(本文统称为“空乘人员”)为承租方服务。在租赁过程中,被租赁飞机的标志与飞机号等保持不变。湿租业务结束后,租赁航空器、机组人员、乘务组人员均归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在湿租过程中需要支付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租金。航空器租赁属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规范的范畴,但关键在于湿租业务中配套的空乘人员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笔者认为,这是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一个尚未规范的空白领域,值得深入研究。

(一)海南航空“湿租”案例概况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221,900945,以下简称“海南航空”)是我国民航第一家A股和B股上市的航空公司,主要经营经批准的国内航空客、货运输业务及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其他相关业务。海南航空2006年12月14日第五届第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关于将5架D328飞机经营租赁给大新华快运航空有限公司并有偿转让相关特业人员的报告》属典型的湿租业务。公告称,公司拟将拥有所有权的5架D328飞机以经营租赁的方式租给大新华快运航空有限公司,同时收取租金并附加利润,为每月每架121.67万元人民币,租赁期为一年。同时公司计划将D328机队相关的配套特业人员不超过230人(D328飞行员60人,其中机长及教员21人;乘务员100人;工程维修人员70人)有偿转让给大新华快运航空有限公司,转让价格约1.5亿元人民币。由于海南航空股东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为大新华快运航空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空乘人员定价标准分别为:一是飞行员转让培训费补偿标准,定价原则以覆盖公司培训成本为基准,遵循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飞行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员队伍稳定的意见》等相关法规,飞行员转让的培训费补偿标准为人民币80-120万元。二是机务人员补偿费标准,按机务人员不同级别,转让补偿标准为人民币4-160万元。三是签派人员补偿费标准,按签派人员不同级别,转让补偿标准为人民币2-130万元。四是乘务人员补偿费标准:按乘务人员不同级别,转让补偿标准为人民币2-100万元。

(二)海南航空“湿租”案例引发的会计问题 海南航空2006年、2007年年报分别显示,在报告期内还与扬子江快运航空有限公司签订飞行员租赁协议,租期1年,2006年租赁金额9767千元,2007年租赁金额11040千元;与金鹿航空有限公司签订飞行员租赁协议,租期1年,2006年租赁金额17105千元,2007年租赁金额20043千元。并指出在报告期内其他业务利润较上一年增加的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对外出租飞机与飞行员所增加的利润,营业外收入增加的原因是转让飞行员收益的增加。湿租业务已成为航空业较为典型的租赁业务,其他行业(如体育行业、服务行业等)也存在类似航空业湿租业务下的人员租赁经济业务。海南航空湿租“案例”(即飞行员转让租赁业务)对我国业已执行的新会计准则体系提出了如下挑战:新会计准则体系中未规范空白的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下文简称“新业务事项”)依据什么进行会计处理;湿租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即应冲减费用还是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等。

二、“新业务事项”会计处理依据

我国2007年执行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充分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IFRS”)实现了国际趋同。该准则指出,“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从我国目前会计实践看,航空公司“空乘人员”租赁既不属于“租赁”准则规范的范畴,也不属于无形资产准则规范的范畴,对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而言,应属于“新业务事项”范畴。“新业务事项”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我国会计实务中已存在,但新会计准则体系未做出规范的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如航空业“湿租”事项);二是我国目前会计实务中不存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也没有规范,但随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世界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制定的会计准则体系都面临“新业务事项”问题。如何实现已制定的会计准则体系动态更新发展,以适应“新业务事项”的需要是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必须面临的问题。笔者认为,对“新业务事项”会计处理依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作为指导具体会计准则制定指南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在西方会计理论界被誉为“准则的准则”,其功能就在于为新业务事项提供处理依据。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提供的处理新业务事项的依据往往是原则性与框架性的,一般需要会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也要进行职业判断以发表独立审计意见。问题的关键是我国目前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是否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在理论界尚存争议。我国目前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具备财务会计概念框架雏形,但需要补充和完善诸如“充分披露”、“资本保全”、“真实与公允”等基本理念,同时需要提供更进一步的解释或者应用指南,并涵盖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主体范畴(特别是财务会计基本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概念要素应尽快统一),从而为新业务事项提供会计处理指南与依据。

(二)充分披露理念 充分披露(FullDisclose)是指采用多种披露形式(如会计报表附注、临时公告等)对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进行较为完整地披露。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的需要。对于航空业湿租业务而言,充分披露主要包括湿租的对象、标的物、期限、价格、空乘人员构成、对利润的影响程度等,若涉及关联交易等特殊交易事项则应按相应准则披露相关事项。充分披露理念是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和公允”(True and Fair)的具体要求,对于新业务事项而言,充分披露也是审计人员进行独立判断,做出审计意见的重要依据,也是公众投资者进行经济决策和政府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主要依据。从我国和世界航空业看,湿租业务充分披露一般采用临时公告与会计报表附注形式进行对外披露。

(三)财政部批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或会计准则专家工作组意见由于我国会计规范采用法规模式,当企业遇到新业务事项时,可以直接向当地财政部门反映,当地财政部门经筛选后(已有规定的直接向企业回复),将新业务事项向财政部会计司反映。财政部会计司经调查研究、组织专家会商讨论后,采用财政部批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或会计准则专家工作组意见等形式,对新业务事项的会计处理做出规定,企业可以直接依据前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海南航空湿租业务账务处理

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基本形式,航空业湿租业

务虽然也存在跨期的情况,但根据我国租赁准则对两者的定义判断,湿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形式。

(一)海南航空现行账务处理方法 通过对海南航空2006年和2007年年报分析可知,该公司并未将飞行员单独作为一项独立资产进行核算与计量,也并未直接将其体现在会计报表中,进行合理地披露。对飞行员的培训费用直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予以资本化,并按其费用项目的收益年限分3~7年摊销。在转让租赁飞行员时,转让收入依据实际费用未摊销年限与收益期限比例冲销长期待摊费用原值,租赁收入按所租赁之飞行员人工成本确定。采用这种方法虽然能够在数额上将针对飞行员发生的交易用货币合理进行计量,但是,飞行员作为航空公司最重要的一项生产性资源,却并未将该资源如实地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丧失了财务报告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有违会计信息充分披露理念,也使得提供的会计信息显得不够完整。同时对空乘人员转让和租赁均反映在“营业外收入”项目中,混淆了两者的界限,容易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

(二)海南航空账务处理改进模式:单设“无形资产一空乘人员”账户以飞行员为核心的航空业,“空乘人员”是航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该类资产应确认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我国航空企业应对现行账务处理模式进行改进,单设“无形资产一空乘人员”账户,对空乘人员的取得、使用、转让、租赁等进行会计核算。空乘人员在培训阶段的支出,可以比照无形资产开发阶段时的账务处理进行,空乘人员随时间推移而消耗转移的价值,可以比照无形资产摊销模式进行处理。对空乘人员进行培训投入时:借记“培训支出――资本化支出(空乘人员)”,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空乘人员培训完成投入使用时:借记“无形资产――空乘人员”,贷记“培训支出――资本化支出”(空乘人员);航空公司转让空乘人员时:借记“银行存款”、“累计摊销――空乘人员”,贷记“无形资产――空乘人员”、“营业外收入”;航空公司湿租空乘人员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同时,转销对应成本费用: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贷记“累计摊销――空乘人员”。采用改进后的账务处理模式,将空乘人员单独作为一项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将空乘人员的租赁与转让业务分别开来,对会计信息使用者而言,提供了更为相关的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符合会计准则发展的国际趋势,与我国新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会计规范相一致,体现了充分披露理念的要求等。

四、海南航空“湿租”案例思考及建议

针对海南航空“湿租”案例引发的会计问题的处理,笔者拟提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建议。

(一)加强会计理论研究 作为解释和预测会计实务的会计理论,对新业务事项处理提供理论支持,我国会计理论研究应重点加强新业务事项的会计理论研究。目前会计实务中较为迫切的研究包括:人类资源会计新领域、公允价值计量属性、金融资产与衍生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和披露等问题。此外,加强会计理论研究还应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理论研究与实务应用的关系;二是国内特殊问题与国际趋同问题的关系;三是传统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的关系问题。

(二)建立与完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我国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虽具备财务会计概念框架雏形,但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应尽快纳入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日程。在我国未来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首先,应统一“企业、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等会计主体中重要而基础的概念体系、确认与计量体系、财务会计理念等内容;其次,应明确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对新业务事项的指导作用;第三,应包括指导良好会计实务必需的应用指南与解释,提供高质量会计信息操作手册等内容。

地摊经济的概念范文第12篇

(一) 核算范围模糊,概念涵盖不全

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分为可辨认和不可辨认两种。其中,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即是指商誉,但准则核算中又不涉及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商誉。这样的表述前后矛盾,概念不清,容易引起争议。

从概念还可以看出,准则以列举的形式把无形资产的应用范围局限于四种情况。但随着无形资产使用面的日益扩大及在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重的增加,其范围必将有所突破。

(二) 自创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处理不合理 (三)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单一,摊销方法期间过长

处于可比性的考虑,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年限内采用直线法分摊。对于摊销期限,采用法律规定年限和合同规定年限孰短的原则或不超过10年的原则确定。但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新技术、新工艺层出不穷,使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及其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样规定的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缺乏灵活性,给企业特别是高科技的企业对无形资产真实价值的核算开来障碍。

(四)无形资产的减值

原准则中对无形资产的减值规定:账面价值大于可收回金额时提减值准备,当可收回金额回升时,减值准备可以转回,这给企业利用减值进行利润操纵提供了便利条件。(当然,减值转回的问题,不单单是无形资产面临的,其他资产同样有类似的问题)。

(五) 无形资产的相关信息在财务报告中没有充分披露

在资产负债表上,无形资产列在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之后,内容较简单,只反映账面净值。在报表的附注中也没有关于无形资产的详细说明,更没有关于无形资产的重要信息——研究和开发费用披露的强制性要求,即使是上市公司,也只是简单地将研究与开发支出活动列示在管理费用中,很少有企业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每年的研究和开发支出的具体数额。这样不利于信息使用者获取更多的关于无形资产的信息,影响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企业价值的判断。

二、无形资产新准则的变化

(一) 新准则的外延扩大,定义更加严谨,范围界定清楚 修订后的准则明确规定不包括商誉,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此外,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和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不再适用无形资产准则,改由其他准则项目规范指导。

(二)研发费用的处理趋于合理

地摊经济的概念范文第13篇

【关键词】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外资进入中国,据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底,我国累计批准设立了81万余家外资企业。外国资本的进入,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过去几十年间,外资企业存在连年亏损却不断加大投资规模的现象,虽然的确有经营不善的企业存在,但是更多外资企业的亏损是避税行为造成的,长亏不倒的现象反映了外资企业利用避税手段形成虚亏实盈的局面,这极大的侵害了我国的税收权益。

由于无形资产的价值不可比性、收益不确定性等独特的性质,其转让定价行为十分隐蔽,不易被税务机关发现,因此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成为跨国企业常用的避税手段之一。完善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可以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促进外资和中资企业的公平竞争。

本文通过对比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转让定价税制的成功经验,分析目前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的建议。

二、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立法很不完善

美国的转让定价相关法律法规已十分完善,形成以《国内收入法典》第482节为主体,多种规章条例为补充的转让定价法律体系。美国在1968年将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制度纳入《国内收入法典》中,对无形资产的界定、转让定价调整方法、成本分摊协议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鉴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的特殊性,美国还列出了专门适用于无形资产的五条特殊规则:报酬形式、定期调整、所有权界定、不受支付额限制和一次总付交易。

我国尚未形成专门的转让定价税制,更不用说是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了。目前关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的相关规定仅在《企业所得税法》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有所体现。然而和有形资产、提供劳务等相比,无形资产有其特殊性,把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相关规定与其他转让定价规定笼统的放在一起,不利于税务机关在实务中进行具体操作。

(二)无形资产范围界定不清晰

经合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概念界定进行过多次修改,2013年7月的《无形资产讨论修订稿》中将无形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是与有形资产相对应的一类资产类型,属于非金融性质且以无形状态存在,可以简单的将其理解为在各种商业性质的活动中被拥有以及被控制的一部分资产,其能够在可比的环境中得以独立存在。与举例法不同,修改稿对无形资产界定更加广泛,且具有两大特点:不再以是否受法律保护作为辨别无形资产的条件;不再以能否独立转移为辨别无形资产的条件。

我国采用正面列举法对无形资产进行界定,并没有对无形资产的概念进行明确的定义和概括性的总结。虽然我国在实践中会更新无形资产的范围,比如2011年增加了营销型无形资产的概念,但是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无形资产的种类越来越丰富,仅以列举方式加上后期不断补充的方式进行概念界定,难免会存在不够全面的问题,很难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三)无形资产所有权认定问题

经合组织提出一个通过六大步骤确定无形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方法,首先是根据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确定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人;第二步是通过功能分析确认各参与方在无形资产的研发、改进、维持和保护中所履行的职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第三步是通过功能分析确认各参与方的行为与相关的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是否一致;第四步是根据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识别无形资产研发、改进、维护和保护时涉及的关联交易,并确认功能、资产、风险以及其他因素对该无形资产价值的贡献;第五步是依据前面各方所履行的职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确定该交易的公平交易价格;最后,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重新识别交易。

我国在管理跨国公司内部转让无形资产方面尚无明确的法规,对产权的归属也无详尽的规定。无形资产产权归属是进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管理的首要问题,只有明确了产权归属,才能制定转让无形资产遵循的原则、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等规定。此外,我国目前还缺乏利用经济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概念来认定无形资产的产权归属,这一法律漏斗使得跨国企业更容易进行避税安排。

(四)公平交易原则应用困难

转让定价调整原则有公平交易原则和总利润原则。和经合组织一样,公平交易原则是我国税务机关唯一认可的转让定价调整原则,公平交易原则的核心是可比性分析。由于交易的复杂性和无形资产的不可比性,公平交易原则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调整的实务操作中存在一些困难。针对公平交易原则的局限性,经合组织对可比性分析、公平交易条件的确定等都做出了补充性指导。而我国的税收法规却没有详细规定无形资产的可比性分析所需要考虑的因素,比如适用的地理范围、类型、交易方式、使用寿命、预期收益、独占程度等。

(五)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缺乏针对性

转让定价调整方法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分割法、可比利润法和交易净利润法,前三种方法是惯常所称的“传统交易(价格)法”,后三种方法称之为“交易利润法”。不同的方法有不同的特征及其适用性,因此并不能都适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调整。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估价方法有很大区别,应该加以明确和区分。

但是现阶段我国没有针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的规定,这六种方法既适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也适用有形资产、提供劳务等转让定价,使得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不能起到很明显的作用。此外,我国对转让定价方法的适用条件和具体运用做了相应的说明,但是在说明之后没有相关案例帮助理解这些方法,使得税务机关在反避税过程中缺乏具体的指导。

(六)事前调整制度不够完善

预约定价安排和成本分摊协议组成了转让定价的事前调整机制。美国的预约定价相关法规十分注重细节和关键点,比如规定要严格保密资料,并列示了对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在关键性假设条件发生改变时,美国有严格的程序进行处理,从而确定撤销、取消或修改预约定价安排。

我自1998年在《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暂行)》中首次引入预约定价安排制度后,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该制度不断趋于规范,但是仍存在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首先,关于保护纳税人的信息方面做的不够细致,只提及资料保密,但法律责任不明晰;其次,对于关键性假设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化。最后,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门槛高、程序复杂。

美国对成本分摊协议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且规定了合格的成本分摊协议必须满足的四大条件。此外美国还规定了如果在一个合格的成本分摊协议下,一方以研发新无形资产为目的将已经存在的无形资产转让给其他关联参与方,那么其他关联参与方必须向提供方进行“买进支付”,可以使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它未指明的方法确定该资产使用费的公平市价。2007年又提出了新的买进支付价格确定方法,即收益法、市值、购置价格法。

我国虽然明确了要对无形资产的各参与方进行补偿,但只是笼统地规定应该根据贡献原则以及经济实质原则对收益进行分配,却没有说明应该如何对各方的贡献程度进行量化分析。在各方根据其贡献程度获得补偿以后,我国目前也未明确说明如何确定无形资产收益权的归属,即由谁获得额外的剩余利益或是承担额外的亏损。由于对成本分摊协议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跨国企业经常利用失实的成本分摊协议转移利润,实施避税行为。

三、完善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的相关建议

(一)建立针对性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管理工作的前提条件。鉴于无形资产的独特性,有必要将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等进行区分,建立专门针对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税制。但同时也不能急于求成,一次性制定一部专门针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法律法规,而应该循序渐进。目前可以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专门设立一章来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细化。主要包括无形资产的概念界定及所有权归属的确定、转让定价调整原则及调整方法、进行可比性分析需考虑的可比性因素等内容。

除了明确内容以外,建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的过程中还应注意相关规定的具体程度,减少模糊的概念,从而降低实务操作中的不确定性,提高相关制度的可操作性,这可以极大的方便税务机关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进行管理。

(二)明确界定无形资产的概念

针对正面列举法的局限性,我国对无形资产的界定较为狭窄。关于概念界定可以借鉴经合组织和美国等的做法,首先从无形资产的形成、特征等角度出发进行概括性的总结,同时采用正面和负面列举法对无形资产进行详尽的列举,以扩大无形资产的范围。同时还可以对无形资产进行分类,便于开展转让定价的管理工作。

(三)无形资产所有权认定问题

我国目前尚未界定法定所有人和经济所有人的概念,因此可以借鉴经合组织的BEPS行动计划中的六大步骤,明确如何确定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同时,还应该界定法定所有人和经济所有人的概念,可以将法定所有人定义为依据相关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而将经济所有人定义为在无形资产的研发、改进、维护和保护工作中实际提供资金、履行责任、承担风险的单位或个人。

(四)拓展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调整原则

现阶段我国使用的公平交易原则,对可比非受控交易的依赖过强,在实践运用中常常受到制约。而总利润原则主张先汇总计算跨国公司的总利润,然后按一定标准将总利润再分配给各关联企业,随后据以征税。该原则不要求审核关联交易中的每一笔收入与费用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而是把跨国企业集团看做一个整体。总利润原则由于不需要可比性等因素,收到不少人士的推崇。因此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调整原则中,加入总利润原则作为公平交易原则的补充,可以完善目前我国的调整原则,在实际工作中根据需要适用不同的原则。

(五)细化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鉴于目前还没有针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的规定,建议将适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方法单独罗列出来进行说明。国际上使用较多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主要是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因此可以对上述方法进行详细的阐述。在阐述的过程中应重点强调每种方法的适用前提、具体操作步骤和优缺点等。同时可以借鉴经合组织和美国的做法,在每一种适用方法后面附上案例分析,以增加对调整方法的操作性和明确性。

(六)完善事前调整制度

对于预约定价制度,首先应明确当纳税人信息出现泄露的问题时,主管税局机关的法律责任;其次应细化对关键性假设条件的说明,对于不同的纳税人,可以将不同的影响因素进行分类,优先考虑影响大的因素。最后,针对门槛较高问题,可以适当降低无形资产预约定价安排的门槛,比如降低申请条件中关于交易金额的门槛。针对申请程序复杂、申请时间长、要求资料多等问题,建议我国进一步简化预约定价安排的程序,尤其是针对中小企业,可以简化预约定价安排的实施程序、减少中小企业所需提供的资料,从而降低双方的成本。

我国的成本分摊协议法律法规比较笼统,缺乏清晰明确的规定。总体来说,成本分摊协议是我国还未深入探索的领域。我国可以在相关法律方面借鉴美国的经验,对确认成本分摊协议中所有权、分摊依据中的“预期收益”等问题做出详细的规定,进一步提高成本分摊协议的可操作性,从而更好地发挥成本分摊协议的作用,为我国企业参与高水平技术研发的国际合作提供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谢敏.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研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4

[2]袁帅.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反避税研究.中南大学,2013

[3]刘元元.国际反避税政策对我国涉外税务管理的影响与借鉴.管理现代化,2010

[4]刘君.转让定价税制的国际比较:共同特征与差异之处.国际税收,2011

地摊经济的概念范文第14篇

【关键词】自创无形资产;研发费用;资本化;摊销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准则》在内的38项具体准则和1项基本准则。与2001年1月18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相比较而言,新的无形资产准则在确认、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等方面都有较大的突破。

一、无形资产旧准则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核算范围模糊,概念涵盖不全

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分为可辨认和不可辨认两种。其中,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即是指商誉,但准则核算中又不涉及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商誉。这样的表述前后矛盾,概念不清,容易引起争议。

从概念还可以看出,准则以列举的形式把无形资产的应用范围局限于四种情况。但随着无形资产使用面的日益扩大及在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重的增加,其范围必将有所突破。

(二)自创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处理不合理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有两项:一是研究开发费用,即调查分析及创新改良并付诸行动时发生的费用;二是附带费用,即研究成果形成后向有关部门登记时发生的费用。原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和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可以看出,该规定把研发支出费用化,很少的申请费用资本化,虽然较多地考虑了谨慎性原则,但存在较多的不合理之处:(1)从短期来看会增加开发当期的费用,造成利润的虚减;从长期来看,则严重低估企业价值。由于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较低,在使用期内摊销价值也较低,造成使用期利润的虚增,以至于难以反映企业真正的经营利润。(2)同样功用的一项无形资产,若企业自行开发则入账价值偏低,若企业对外购买,则入账价值较公允,这样在不同的企业间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三)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单一,摊销方法期间过长

处于可比性的考虑,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年限内采用直线法分摊。对于摊销期限,采用法律规定年限和合同规定年限孰短的原则或不超过10年的原则确定。但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新技术、新工艺层出不穷,使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及其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样规定的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缺乏灵活性,给企业特别是高科技的企业对无形资产真实价值的核算开来障碍。

(四)无形资产的减值

原准则中对无形资产的减值规定:账面价值大于可收回金额时提减值准备,当可收回金额回升时,减值准备可以转回,这给企业利用减值进行利润操纵提供了便利条件。(当然,减值转回的问题,不单单是无形资产面临的,其他资产同样有类似的问题)。

(五)无形资产的相关信息在财务报告中没有充分披露

在资产负债表上,无形资产列在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之后,内容较简单,只反映账面净值。在报表的附注中也没有关于无形资产的详细说明,更没有关于无形资产的重要信息——研究和开发费用披露的强制性要求,即使是上市公司,也只是简单地将研究与开发支出活动列示在管理费用中,很少有企业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每年的研究和开发支出的具体数额。这样不利于信息使用者获取更多的关于无形资产的信息,影响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企业价值的判断。

二、无形资产新准则的变化

(一)新准则的外延扩大,定义更加严谨,范围界定清楚

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扩大了无形资产的外延,具体表现为:1.取消了时期长短的限制。2.新准则以源自于合同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描述性规定代替了旧准则中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的列举性规定,这种描述性的规定使得新的无形资产准则由更强的覆盖性和前瞻性。

修订后的准则明确规定不包括商誉,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此外,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和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不再适用无形资产准则,改由其他准则项目规范指导。

(二)研发费用的处理趋于合理

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对于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仍然记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如果符合资本化条件且研究达到一定程度进入开发程序,则开发阶段的支出可以进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予以资本化。

这样的规定能较为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便于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技术研究情况以及未来的获利能力,也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使企业的科技领先优势在报表上反映出来。

(三)对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的改进

新准则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即企业应根据预期消耗该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利益选择摊销方法。从而扩大了企业的选择范围,增强了核算的灵活性。

新准则首次明确提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残值应为0,但在特定条件下,应考虑残值,即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取消了10年期限的限制,强调企业应在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随摊销方法而定。

(四)增加了有关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并判断其使用寿命,对于无法预见其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期限的,应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价值摊销,只进行减值测试(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至少一次进行减值测试)。并且在每个会计期间对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

(五)新准则首次提出了现值的概念

本次准则修订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引入现代财务管理学的观念,充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无形资产的核算便是其中之一。新准则规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实质上有融资的性质,无形资产的成本按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认,实际支付价款与现值之间的差额,记入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使用期间摊销,记入当期损益。

(六)增加了无形资产的披露要求

新准则增加了五项披露要求,即应按照无形资产类别披露资产的账面价值、使用寿命、摊销方法、担保无形资产情况和研究开发支出信息等,披露内容更加全面。为利益相关者进行价值判断和相应决策提供了更多更有用的会计信息,进一步贯彻了会计的相关性原则。

三、新准则尚需完善之处

新会计准则吸收了近年来会计学界的理论成果,反映了知识经济时代对企业资产的真实状况披露的要求,对旧准则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和完善,使有关无形资产的业务处理更加合理,并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新准则中仍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1.新准则中无形资产的外延扩大,不再明确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虽然这意味着凡是符合无形资产概念和确认条件的都确认为无形资产,改变了以前范围过窄的弊端;但由于我国市场体制尚不完善,企业意识不到位,以及原准则的影响等因素,许多企业对其拥有的无形资产视而不见。即使有些企业意识到这些资源的价值,实际确认时却又无法衡量。笔者认为:准则中还应列举出我国现有经济环境中存在的无形资产,便于企业操作。

2.虽然自创无形资产的研发阶段划分条件和资本化条件,在准则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没有制定具体的研究和开发阶段的判定标准,只是给出定义。这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企业处于各种目的,会任意调整资本化金额和费用化金额,以达到盈余管理的木的,从而降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同时,研发费用资本化规定的操作性太差,企业难以判断哪些活动属于该范围,由于我国经济不够发达,法律法规等还不够健全,管理人员及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有限等一系列不利因素。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很难把握哪些属于研究阶段,哪些属于开发阶段,导致对研发费用划分有较大的主观因素。笔者认为:准则也应根据我国企业研究开发的能力及所处的程度,以列举的形式明确一部分研究和开发活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杜培培.无形资产新旧准则的比较和启示[J].当代经理人,2006,(15).

地摊经济的概念范文第15篇

(一)核算范围模糊,概念涵盖不全

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分为可辨认和不可辨认两种。其中,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即是指商誉,但准则核算中又不涉及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商誉。这样的表述前后矛盾,概念不清,容易引起争议。

从概念还可以看出,准则以列举的形式把无形资产的应用范围局限于四种情况。但随着无形资产使用面的日益扩大及在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重的增加,其范围必将有所突破。

(二)自创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处理不合理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有两项:一是研究开发费用,即调查分析及创新改良并付诸行动时发生的费用;二是附带费用,即研究成果形成后向有关部门登记时发生的费用。原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和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可以看出,该规定把研发支出费用化,很少的申请费用资本化,虽然较多地考虑了谨慎性原则,但存在较多的不合理之处:(1)从短期来看会增加开发当期的费用,造成利润的虚减;从长期来看,则严重低估企业价值。由于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较低,在使用期内摊销价值也较低,造成使用期利润的虚增,以至于难以反映企业真正的经营利润。(2)同样功用的一项无形资产,若企业自行开发则入账价值偏低,若企业对外购买,则入账价值较公允,这样在不同的企业间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三)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单一,摊销方法期间过长

处于可比性的考虑,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年限内采用直线法分摊。对于摊销期限,采用法律规定年限和合同规定年限孰短的原则或不超过10年的原则确定。但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新技术、新工艺层出不穷,使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及其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样规定的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缺乏灵活性,给企业特别是高科技的企业对无形资产真实价值的核算开来障碍。

(四)无形资产的减值

原准则中对无形资产的减值规定:账面价值大于可收回金额时提减值准备,当可收回金额回升时,减值准备可以转回,这给企业利用减值进行利润操纵提供了便利条件。(当然,减值转回的问题,不单单是无形资产面临的,其他资产同样有类似的问题)。

(五)无形资产的相关信息在财务报告中没有充分披露

在资产负债表上,无形资产列在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之后,内容较简单,只反映账面净值。在报表的附注中也没有关于无形资产的详细说明,更没有关于无形资产的重要信息——研究和开发费用披露的强制性要求,即使是上市公司,也只是简单地将研究与开发支出活动列示在管理费用中,很少有企业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每年的研究和开发支出的具体数额。这样不利于信息使用者获取更多的关于无形资产的信息,影响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企业价值的判断。

二、无形资产新准则的变化

(一)新准则的外延扩大,定义更加严谨,范围界定清楚

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扩大了无形资产的外延,具体表现为:1.取消了时期长短的限制。2.新准则以源自于合同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描述性规定代替了旧准则中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的列举性规定,这种描述性的规定使得新的无形资产准则由更强的覆盖性和前瞻性。

修订后的准则明确规定不包括商誉,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此外,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和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不再适用无形资产准则,改由其他准则项目规范指导。

(二)研发费用的处理趋于合理

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对于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仍然记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如果符合资本化条件且研究达到一定程度进入开发程序,则开发阶段的支出可以进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予以资本化。

这样的规定能较为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便于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技术研究情况以及未来的获利能力,也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使企业的科技领先优势在报表上反映出来。

(三)对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的改进

新准则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即企业应根据预期消耗该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利益选择摊销方法。从而扩大了企业的选择范围,增强了核算的灵活性。

新准则首次明确提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残值应为0,但在特定条件下,应考虑残值,即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取消了10年期限的限制,强调企业应在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随摊销方法而定。

(四)增加了有关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并判断其使用寿命,对于无法预见其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期限的,应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价值摊销,只进行减值测试(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至少一次进行减值测试)。并且在每个会计期间对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

(五)新准则首次提出了现值的概念

本次准则修订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引入现代财务管理学的观念,充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无形资产的核算便是其中之一。新准则规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实质上有融资的性质,无形资产的成本按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认,实际支付价款与现值之间的差额,记入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使用期间摊销,记入当期损益。

(六)增加了无形资产的披露要求

新准则增加了五项披露要求,即应按照无形资产类别披露资产的账面价值、使用寿命、摊销方法、担保无形资产情况和研究开发支出信息等,披露内容更加全面。为利益相关者进行价值判断和相应决策提供了更多更有用的会计信息,进一步贯彻了会计的相关性原则。

三、新准则尚需完善之处

新会计准则吸收了近年来会计学界的理论成果,反映了知识经济时代对企业资产的真实状况披露的要求,对旧准则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和完善,使有关无形资产的业务处理更加合理,并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新准则中仍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1.新准则中无形资产的外延扩大,不再明确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虽然这意味着凡是符合无形资产概念和确认条件的都确认为无形资产,改变了以前范围过窄的弊端;但由于我国市场体制尚不完善,企业意识不到位,以及原准则的影响等因素,许多企业对其拥有的无形资产视而不见。即使有些企业意识到这些资源的价值,实际确认时却又无法衡量。笔者认为:准则中还应列举出我国现有经济环境中存在的无形资产,便于企业操作。

2.虽然自创无形资产的研发阶段划分条件和资本化条件,在准则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没有制定具体的研究和开发阶段的判定标准,只是给出定义。这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企业处于各种目的,会任意调整资本化金额和费用化金额,以达到盈余管理的木的,从而降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同时,研发费用资本化规定的操作性太差,企业难以判断哪些活动属于该范围,由于我国经济不够发达,法律法规等还不够健全,管理人员及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有限等一系列不利因素。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很难把握哪些属于研究阶段,哪些属于开发阶段,导致对研发费用划分有较大的主观因素。笔者认为:准则也应根据我国企业研究开发的能力及所处的程度,以列举的形式明确一部分研究和开发活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杜培培.无形资产新旧准则的比较和启示[J].当代经理人,2006,(15).

[3]黄晓辉,李翎.对无形资产准则的几点思考[J].北方经贸,2006,(10).

[4]范志伟,刘杏娜.无形资产会计研究:回顾与展望[J].财会月刊,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