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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的条件范文

企业融资的条件

企业融资的条件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条件

一、微观融资条件

(1)资金来源。对于中小外贸企业的资金来源可从四个时期着眼。成长期,自有资金是其资金的主要来源构成;发展期,除自有资金,相当一部分来源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及政策性补助支持、通过境外客户和自身的信用体系建设,利用国外资本市场获得部分外资的融入所得;成熟期,主要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外资利用和民间资本市场的融资所得;衰退资金主要来源于民间资本市场的融资所得,而通过高利率融得的资金来源比例严重失调,这时这类型的企业就不得不考虑资产重组或者破产清算。(2)内部融资条件。对于转型期的中小外贸企业来说,企业的发展前景和竞争力受自身的经营管理的直接影响。一是HR管理模式。中小外贸企业的HR管理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和矛盾。人才的来源、储备制度、培训制度、员工福利等矛盾凸显。成长期,人才战略要转移到注重企业的中长期的发展上来,进入规范化的管理阶段,建立、健全一套与企业中长期发展相适应的职能体系。成熟期,核心是提高企业创新力,激励组织灵活性,重点是自我更新和增强活力,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注重绩效考评和激励机制建立。二是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直接关系到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及其盈利能力的提高,也直接决定着投资者和银行贷款资金的流向。法人治理结构的改善就是中小外贸企业的融资环境的自我调节,影响着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宏观融资条件

(1)资金来源。宏观经济政策的引导,融资担保政策的出台,结构性减税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中小外贸企业的宏观融资条件。(2)外部融资条件。一是外汇制度及政策。2012年我国将继续推进货物贸易的外汇管理改革,简化企业的收付手续,加速企业的资金周转,节约企业成本,让95%的外贸企业享受新政策带来的便利。其次,充分运用前期费用,境外放款,融资担保等政策渠道,扶持境外投资重点项目。二是国际环境。2012年世界经济复苏势头放缓,全球经济仍将呈现低速增长态势。前两季度,美国经济按年率分别增长0.4%和1.0%,远低于去年各季度增速;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增速回落,宏观调控面临的局面更加复杂;欧洲债务危机持续升级,美国长期信用评级被下调,国际金融市场反复大幅波动;综合国际环境考虑,国内中小外贸企业走出去的压力加大,效益下降,必然会降低投资者的信心,这对中小外贸企业的融资无疑是雪上加霜。三是金融市场。2012年前七个月,金融市场总体运行平稳。7月份,银行间市场债券发行量较上月略有增加。中小外贸企业在涉及正规金融市场方面还比较薄弱,正规、成熟、管理完善的金融市场的准入机制的调整有待于中小外贸企业抓住契机。四是产业链分析。在我国,外贸企业大体可分两种类型,一种是直接出口类型;另一种是间接出口类型。前者运用自己的生产要素、机器设备,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到其自己开发的国际客户群;后者是渠道经营,通过开发国际客户渠道和国内生产厂商渠道,集物流、信息、保险等功能,起到中介和辅助作用。

2012上半年中国制造业PMI指数基本保持在50%以上,虽有回落,整体平稳看好,然而我国的制造业产能过剩,环境污染严重,技术创新领域薄弱,资源利用效率低下,产业结构不合理等固有的问题得不到改善,长期来说制约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中小外贸企业处在战略调整的关键时期,面临着诸多挑战,也是企业转型升级的大好机遇。2012年第二季度我国进出口同比增速出现温和反弹,环比增长14.1%,在政府政策的引导之下,如果中小外贸企业能结合自身的实际处境,调整自身策略,从以上方面深度剖析,不断适应新的融资环境和积极改造自身的融资环境,一定会提升整个中国中小外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参 考 文 献

[1]王嵩,程海东.后危机时代中国中小外贸企业发展的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12(21)

[2]中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09,8(24).来源:财政部网站

[3]杨益.中小企业热点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6)

[4]陈秀玲.金融危机对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的影响[J].企业导报.

企业融资的条件范文第2篇

关 键 词:企业融资行为;非对称信息;博弈;纳什均衡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6)04-0029-02

一、企业融资的博弈主体及假设条件

(一)企业融资的博弈主体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导致企业的对外融资中,间接融资比例较高,据统计,我国企业对间接融资的依赖至今仍在90%左右。因此,中国企业融资博弈主要表现为间接融资过程中的博弈。同时,由于“金融二元论”及“所有制歧视”以及民营企业自身因素等方面的原因,使对国民经济贡献了74%的工业增加值,56%的GDP的民营企业在间接融资中所占比例不足20%,因而国有企业是间接融资中资金的主要需求主体。另外,我国的信贷市场垄断程度相当高,迄今为止,四大国有银行仍然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因而国有银行是间接融资中资金的主要供给主体。这说明,中国企业融资过程中的博弈主体是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因此,本文主要分析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的融资博弈。因为从这一角度对我国企业融资主体博弈的分析具有代表性,现实意义较强。

(二)博弈主体的目标与策略定位

1.博弈主体的目标定位。在博弈过程中,经济制度、产权安排以及法律约束条件等虽然对企业融资主体的博弈行为有影响,但本文将其作为影响博弈主体行为的外生变量来考虑。由于我国过渡经济的特征和改革过程中的所有者缺位问题尚未得到很好解决,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在两权分离的委托―关系中形成了具有相对完整的经营权和部分剩余索取权。(1)在无行政干预的条件下,国有银行拥有相对完整的经营权,其决策目标是利润最大化,约束条件是风险最大化。在我国目前利率尚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的条件下,国有银行决策目标就转化为如何将贷款的风险或损失降到最低。国有银行将根据信贷资金的“三性”原则决定是否向融资企业发放贷款。(2)在无行政干预条件下,国有企业也拥有相对完整的经营权,其决策目标是利润最大化。企业将根据融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选择融资方式及是否继续融资,即按融资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等(MR=MC)的原则进行决策。当边际收益>边际成本(MR>MC)时,企业继续融资,否则,将减少融资,直至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等(MR=MC)。另外,由于我国企业自身积累能力较低,其正常运转严重依赖于对外融资,如果不向外融资,企业将会停产甚至破产,因此,对企业而言,向外融资的成本(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或股份的分红派息)远低于不向外融资的成本(破产成本或停工待料等造成的损失)。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企业的直接融资受到严格限制,融资成本高于间接成本,因此,企业的最佳融资方式是间接融资。

2.博弈主体的策略定位。(1)国有企业的策略定位。国有企业存在两种类型:绩优企业(还贷能力强的盈利企业)和绩差企业(没有还贷能力的亏损企业)。在国有企业类型方面存在非对称信息,国有银行是信息劣势方,国有企业是信息优势方。国有企业的融资策略有不向外融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三种。在国有企业获得贷款后,有偿还贷款(还本付息)和拖欠贷款两种策略。(2)国有银行的策略定位。对于国有企业的贷款申请,国有银行有两种策略选择,即拒绝和接受。如果国有企业是绩优企业,理性的国有银行将发放贷款,否则,将拒绝贷款。但由于非对称信息的存在,国有银行只能对国有企业类型作出概率判断。如果判断失误,国有银行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机会成本和直接资产损失。对应于国有企业的还贷策略,国有银行也有与其相对应的斗争和不斗争两种策略。

(三)企业融资行为假设条件

1.非合作博弈与零和博弈。在企业融资的博弈分析中,假设博弈主体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串谋、共谋等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企业融资主体的博弈为非合作博弈。同时,假定国有企业的得益增加,国有银行的得益对等减少,即企业融资主体的博弈为零和博弈。

2.动态博弈。在企业融资主体博弈的过程中,本文将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国有企业向国有银行融资的过程,也就是融资风险形成的博弈;第二阶段是国有企业向国有银行偿还贷款的过程,也就是国有企业向国有银行转嫁经营风险的博弈。每阶段的时序是国有企业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信息先采取行动,然后,国有银行依据国有企业行动传递的信息进行决策,即他们之间的融资博弈是动态博弈。

3.不完全信息博弈。在分析企业融资博弈的过程中,本文假定国有企业具有信息优势,即国有企业对自身的经营状况、盈利水平、还贷能力比较了解,而国有银行则较难获得这些真实信息,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对国有企业具有不完全信息,因此,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之间的融资博弈是不完全信息博弈。

4.无行政干预。随着我国企业破产机制及现代商业银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政府行政干预经济的能力将会不断弱化,国有企业的破产约束和国有银行债务约束将会逐渐趋强,银企间的博弈规则及收益与成本将会与行政干预有所区别,因此,本文只就非行政干预条件下国有企业的融资行为做一分析。

二、企业融资行为的博弈分析

(一)融资风险生成的博弈分析

国有银行有两种策略:接受和拒绝贷款申请。设在博弈开始时判断国有企业是绩优企业的概率为X,绩差企业的概率为1-X。国有企业不融资的得益和直接融资的得益分别是-10和0;间接融资时如果贷款申请得到国有银行接受,其得益为10,否则为-10。当国有企业是绩优企业时,国有银行接受和拒绝贷款申请的得益分别是10和-10;当国有企业是绩差企业时,国有银行两种策略的得益分别是-10和0。如表1所示。

在这个博弈中,国有银行接受贷款申请的期望得益为X×10+(1-X)=20X-10,拒绝贷款申请的期望得益是X×(-10)+(1-X)×0=-10X,国有银行接受贷款申请严格优于拒绝贷款申请,因此,国有银行将选择接受贷款申请。给定国有企业知道国有银行将接受贷款申请,国有企业的最优选择将是向国有银行申请贷款,此时纳什均衡为(10,10),即国有企业向国有银行融资,国有银行接受国有企业的贷款申请。当X

上述博弈分析说明,国有企业能否实现间接融资,完全取决于国有银行判断国有企业类型的概率。因此,在非对称信息的条件下,国有企业将向国有银行传递对自己最有利的信息,来影响国有银行贷款决策,在这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使一些绩差企业成为国有银行认为符合贷款条件的“绩优企业”,从而使部分绩优企业得不到国有银行贷款,出现逆向选择。由于绩差企业并不充分考虑自身的偿债能力,如果国有银行债务预算约束较软,便会形成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如果国有银行债务预算约束较硬,就会发生道德风险,如高风险投资,一旦投资失败,便形成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因而,非对称信息的存在使国有银行面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所引起的融资风险。

(二)企业融资风险转嫁的博弈分析

国有企业贷款到期时有两种可选策略,即还本付息和拖欠债务,选择哪一种策略完全取决于两种策略的得益比较。当还本付息的得益大于拖欠债务的得益时,国有企业将选择还本付息;否则,将选择拖欠债务。对应于国有企业的还贷策略,国有银行也相应存在两种策略选择:不斗争和斗争(变卖抵押品、通过法院要求经济赔偿等)。是否选择斗争取决于国有银行对这两种策略的得益比较,其得益会受到行政干预的影响。如果国有企业拖欠债务,国有银行斗争的得益大于不斗争的得益,就选择斗争,否则,国有银行选择不斗争;如果国有企业还本付息,则国有银行的最优策略是不斗争。由于国有银行对国有企业的类型具有非对称信息,国有银行只能根据有关信息判断国有企业是绩优企业的概率为X,绩差企业的概率为1-X。据此,将上述数据作如下调整:绩优企业还本付息的得益为20,拖欠债务的得益为-10;国有银行在企业还本付息时选择斗争的得益为10,选择不斗争的得益为20;在绩优企业拖欠债务时选择斗争的得益是10,不斗争的得益为-20,如表2所示。如果是绩差企业,选择还本付息的得益是-20,拖欠债务的得益是-10;国有银行在绩差企业还本付息时选择斗争的得益是10,不斗争的得益是20;拖欠债务时斗争的得益是10,不斗争的得益是-20。如表3所示。

此时,国有企业的最优策略是:如果是绩优企业,将选择还本付息;如果是绩差企业,将选择拖欠债务。而国有银行的最优策略是:如果国有企业还本付息,选择不斗争,如果国有企业拖欠债务,选择斗争。因此,存在两个贝叶斯纳什均衡,即(绩优企业还本付息,国有银行不斗争)和(绩差企业拖欠债务,国有银行斗争),从而极大地降低了国有银行不良债权形成的可能性,切断了国有企业经营风险向国有银行转嫁的通道。

三、结论与启示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得出以下结论:

1.在企业融资的过程中,由于非对称信息问题的存在,国有银行是否向企业融资,取决于其对国有企业类型的判断,因此,国有企业有动力传递有利于自己的信息,国有银行也有判别其真伪的积极性,但由于国有企业具有信息优势,融资过程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仍然难以消除,国有银行的融资风险只能降低而不能消灭。

2.当不存在政府行政干预时,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间的债务约束会得以硬化,这将使国有企业和银行的行为发生改变,即绩优企业还本付息,国有银行不斗争,绩差企业拖欠贷款,国有银行斗争,从而有助于切断国有企业经营风险向国有银行转嫁的通道,降低国有银行不良债权形成的可能性。

上述博弈结果的启示:

企业融资中非对称信息问题的存在,致使国有银行在融资中易于生成融资风险,因为国有企业为了获取贷款实现自身得益,具有隐藏信息的动机,从而易于使国有银行对国有企业形成不完全信息。因此,解决国有银行的巨额不良资产问题,主要是要形成国有银行对国有企业进行信息搜寻,获取其真实信息的动力机制,以及形成国有企业对国有银行传递真实信息的外在压力和动力机制,以此来缓解乃至消除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非对称信息问题。

参考文献:

[1]郑秀杰,董丽英.我国国有企业融资能力――演化路径与影响因素[J].工业技术经济,2006,(1).

[2]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3]聂冠中,王佳凡.中外企业融资结构比较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6,(1).

[4]于维生等.出口退税问题的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分析[J].财贸经济,2001,(2).

[5]张兴胜.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及其缓解出路[J].中国金融,2001,(6).

[6]张杰.民营经济的金融困境与融资次序[J].经济研究,2000,(4).

[7]幸宇.中国国有企业的融资结构及其对公司治理结构绩效的影响[J].西南金融, 2004,(5).

企业融资的条件范文第3篇

进入2013年,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进入关键阶段,作为核心部分的利率市场化进程明显加快。在竞争压力之下商业银行为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对小微企业贷款需求的态度发生转变。本文通过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现状分析,介绍了一些可以拓宽小微企业贷款渠道的方式。同时,小微企业还需加强自身建设,与渠道的提供者形成良性互动,才能真正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获得持久的发展。

【关键词】

利率市场化;小微企业融资;融资渠道;商业银行

0 引言

今年以来,特别是进入5月份以来,国家又多次提到利率市场化问题,包括5月24日中央银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3)》中提出的“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全面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坚持市场化取向,大力发展直接融资,鼓励金融创新,努力构建品种齐全、运行高效、功能完备、规模相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金融市场体系”,和5月6日,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期间对全国的经济改革方面部署工作时提到的“稳步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的改革”,都是继2012年6月央行将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之后,管理层对以利率市场化为核心的金融改革深化推进的新举措。

利率市场化的目标,是建立以市场资金供求为基础,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调控核心,由市场资金供求决定各种利率水平的市场利率体系和市场利率管理体系。利率由市场决定,资金的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资金的配置效率将更有效。对于资金的供给方,可以通过提高利率得到对风险的补偿,因而更加有动力和意愿提供资金。对于资金的需求方,可以在市场上获得更加公平的融资机会,如果需要,可以通过提高利率来获得资金支持。这对于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

1 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和现状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资金来源分为内部来源和外部来源。内部来源是指通过企业自身资本积累,或通过员工集资等方式筹措资金。通常其数量有限,满足不了企业日常流动性或长期发展的需要。

外部来源包括信贷融资和证券融资。信贷融资是指通过借贷方式获得资金,是企业使用最多的融资方式。在我国目前金融市场不尽开放,直接融资规模有限的情况下,企业借贷融资的来源多数在商业银行。证券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发行股票)和债券融资(发行债券),这两种融资对于企业的注册资本、盈利能力、盈利年限以及诸多财务指标都有相当严格的要求。因此中国企业采用最多的还是向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方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统计数据,中国直接融资比重呈上升趋势,但近五年平均间接融资比重仍占绝对比重,约为75%)。

但是,由于利率管制(目前是贷款利率上限封顶,为基础利率的1.1倍),商业银行不愿冒太大风险,偏向于实力雄厚、收益、现金流稳定的企业,而这类企业,通常是大中型企业。这些大中型企业可以从银行获得数额巨大且利率较低的贷款。而且,在7月20日取消贷款利率下限之后,大中型企业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能够获得更低的贷款利率。即使是在股票上市或发行债券时,他们也能得到国家或地方的政策支持,在融资方面占据优势。而资本、销售实力都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小微企业则很难通过这些渠道获得资金支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行业不同,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的标准不同。以工业为例:小微企业指的是从业人员300人一下,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这其中的原因在于,首先,一方面,商业银行对于贷款企业的财务状况有一整套指标要求,而且需要贷款企业提供担保或抵押物,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的管理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担保支持以及存在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即使小微企业愿意接受更高的贷款利率,商业银行还是会惜贷。其次,虽然在股权融资中,国家推出了中小板、创业板,但是其上市公司数量,整体规模都十分有限,而且门槛很高,将绝大多数小微企业拒之门外。最后,在常规规渠道不畅的情况下,小微企业只能转而求助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渠道,但是超高的利率好似引鸩止渴,制约了企业的长期发展。

2 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商业银行的态度转变

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进入核心阶段,商业银行面对的压力逐步增大,迫使其不得不重新构建存贷款结构、大力发展金融创新,设计特色产品并自主定价,提升服务以增加中间业务收入,以便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

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央行扩大了存贷款的上下限,从短期看,存款利率将上升,存贷款利率之差空间缩少,银行盈利减少。银行需要提高贷款利率来提高收益。而向小微企业贷款,正可以通过对高风险的补偿来获得高收益。从长期看,市场上各商业银行之间,商业银行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将加剧,短期内提高了的贷款利率又会有所下降,商业银行获得盈利的困难将增大。这就使商业银行需要争取更多的客户,而不论它是大中型企业还是小微企业;提供特色产品和服务,以谋求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超额收益。

实际上,商业银行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并且开始逐步转变对小微企业的态度,开发出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的特色贷款产品:

例如平安银行在与深发展合并后的平安集团将贸易融资业务以“供应链融资为核心”,使业务在整个产销链条中延伸。平安银行利用自己和平安集团大金融平台的专业优势,向融资企业提供相关的财务顾问、信息和账务管理等中间业务服务。招商银行则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思路,推出了包括创新的客户管理、丰富的产品支持和整合的组织服务在内的一整套金融服务体系,以及“展翼通”、“投联贷”、“风险贷”、“科技贷”等一系列新型融资产品;其中的“千鹰展翼”通过与PE和券商合作为创新型成长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服务,形成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其他的大型商业银行也都开设了专门针对小企业的贷款业务,如中信银行的“小企业四专服务体系”,广发银行的“中小企业差异化服务模式”,兴业银行的“小企业专项贷款安排”,以及光大银行的“阳光助业、电子化平台服务”等。

与此同时,除中资银行之外,外资银行也在抢滩业务,比如东亚银行、花旗银行,都有类似的业务在中国推广。

3 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拓宽

商业银行的态度转变,是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拓宽的一个信号。加上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各金融机构积极进行业务创新,提供了更多、更适合的融资渠道供小微企业选择:

3.1商业银行直接向中小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

供应链金融就是基于核心企业和实际交易而开发的新型贷款产品,不需要企业提供担保或抵押,而仅以真实交易为依托,不需要提供担保,彻底解决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瓶颈问题。它涵盖了传统的授信业务、贸易融资和电子化金融服务,将核心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整合贯通,实现了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及时、有序进行。同时,在此平台上,还能够培养起小微企业规范的财务制度,重合同信守行用的习惯,逐步建立与核心企业、银行之间的长期信任关系,并逐步完善独立的信用记录,为将来纳入信用体系做准备。

3.2商业银行联合PE(私募股权)机构,针对创新型企业提供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结合的新型融资渠道。此种渠道适用于创新型企业,其特点是产品前期研发推广投入高。一旦成功,利润可观。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对商业银行来说可以分担风险,共享收益。

3.3商业银行联合其他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提供信用保险的融资模式。小微企业先向信用保险公司购买信用保险,获得一定的信用限额后,凭此信用限额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获得一定的融资限额,在将保单权益转让给银行,并提交其他交易结算单据之后,可获得商业银行的融资。

3.4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专项融资服务创新。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中小企业还要改变一昧依靠银行信贷的思路,拓宽其他融资渠道,如信托,商业信贷。再比如阿里小微金融服务。这是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专门面向阿里交易平台上的小微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在阿里平台上的交易记录,会为征信体系提供非常好数据支持,在集合了大量数据之后,可以通过这些数据发掘哪些小微企业可以得到贷款。与传统的抵押物不同,阿里小贷的抵押物仅仅是网络上的一个帐号而已。

4 小微企业应注意的问题

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都为小微企业的融资打开了大门。但是,如何能够实实在在的利用好这些融资渠道,并且使之长久,需要小微企业不断加强自身修为,与渠道的提供者形成良性互动,建立起长久的合作关系。

首先,应该提高企业管理者的知识水平。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虽然小微企业获得更多的贷款机会,但是由于其议价能力较弱,首先面对的问题就是随着利率水平的波动,财务成本不确定性增加。如何规避、平衡、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管理者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在实践中经验积累。

其次,选择适合企业特点的贷款渠道。随着市场上各类金融产品的增多,利率水平高低不一,企业需要针对自身特点寻求适合企业发展方向的融资渠道,而仅仅关注于利率。融资双方在具有共同的认知水平上更容易建立长久的合作关系。

再次,关注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通过对日常经营活动的关注和细化管理,降低各项经营成本,减少浪费,才能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同时从战略角度调整企业的资本结构,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持久盈利能力。

最后,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无论是何种融资渠道,无论融资期限长短,小微企业都需要做到重合同守信用。良好的信用形象使企业再次融资时更具有谈判优势,与企业的持久发展息息相关。

【参考文献】

[1]德勤中国金融服务业卓越中心·德勤中国研究与洞察力中心, 《中国利率市场化之影响与应对策略》德勤,2013年5月7日

[2]刘美辰.《从利率市场化看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时代金融,2012年第10期下旬刊,P285-286

企业融资的条件范文第4篇

【关键词】 融资环境 税赋条件 民营企业 军品研制 持续采办

随着产业经济和军事变革的发展,国防经济与社会经济、军用技术和民用技术紧密结合,“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的武器研制模式为民营企业融入军工领域提供了机遇。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持续经营问题成为理论研究的热点。张晓岚和宋敏(2007)以上市公司为样本,采取事件研究法、回归分析法等实证检验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开展研究。不少学者也开始了对私营企业发展的经济学论证探讨。然而在民营经济迅速发展壮大的同时,作为其构成主体的中小型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日益凸现。如何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学者杨红菊(2008)通过案例分析指出了增值税免税产品进项税转出涉及的税赋公平问题。由于民营企业不能获得参与军品研制初期的经费支持和税收优惠,客观上降低了民营企业相对于国有企业的利润空间,影响了其参加军品研制积极性和服务保障的持续性。这种在研制经费和税收制度上的非激励制度,将会造成军方的持续采办风险。市场经济体制下,技术外溢的作用更加显著,营造公平的激励方式维护装备的持续采办是当前装备建设的实际需求,也是保证民营企业研制的军品持续采办和军方控制质量风险的重要手段。

关于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持续经营问题的研究,大多学者主要运用成本收益经济理论法、博弈法、供应链、SWOT态势分析法,而采用国家基本面的调查数据做实证分析的还不多。依据以往的研究,本文对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税赋条件对军品持续采办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试探性提出民营企业参加军品研制中军方面临的持续采办风险控制模型。

一、研究框架和研究假设

1、研究框架

国防高科技产品研发风险大,周期长,军品定价由成本加5%的利润的完全成本制度对民营企业加入军工领域产生消极影响。而民营企业融资难、抗风险能力弱,容易导致资金不足,这些问题都可能影响装备持续采办;在国防税收政策中,民营企业不仅按照最终产品确定税率,相对军工企业还少很多减免税项。这些内外因素使其处于竞争劣势,影响从事军品研制的持续经营。本文采用民营企业运营数据,应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提取影响因子,分析企业持续经营风险因子与装备采办之间的相关性,为后续建立风险控制对策提供参考。在此基础上,本文构建了关于持续采办风险研究的理论框架,如图1所示,并开展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

2、研究假设

H1:融资环境影响企业持续经营

H2:税赋条件影响企业持续经营

H3:企业持续经营影响军方持续采办

二、研究过程与结果

1、调查样本

本次调查使用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私营企业调查表》问卷,并在此基础上增加向部分参加军品的民营配套企业发放问卷,共计1050份,总共回收问卷905份,问卷回收率达到86.2%。

2、量表衡量

融资环境,要求被试者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对5点量表做出选择,从“1完全不是”到“5完全这样”;税赋条件,要求被试者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对5点量表做出选择,从“1完全不是”到“5完全这样”;持续经营,要求被试者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对3点量表做出选择,从“1没有”到“5有”。

3、测量结果

(1)融资环境问卷。根据问卷调查数据,测量结果如下。

融资环境问卷结构效度。在融资环境的问卷中,共提取了1个因子,方差累积贡献率达到64%,因子负荷都在0.6以上,说明结果符合要求。其因子负载及公因子方差如表1所示。

融资环境因子命名。共提取了1个因子,命名为融资环境。融资环境是参与军品研制到的民营企业在融资中遇到的不利环境,主要是贷款难和缺乏国家研制项目经费支持。

(2)税赋条件问卷。根据问卷调查数据,测量结果如下。

税赋条件问卷结构效度。在税赋条件的问卷中,共提取了1个因子,方差累积贡献率达到61%,因子负荷都在0.6以上,说明结果符合要求。其因子负载及公因子方差如表2所示。

税赋条件因子命名。共提取了1个因子,命名为税赋条件。税赋条件是按照税法向国家缴纳税款的义务。因子命名中体现了民营企业对减免税赋的意愿和税赋调整可能的效果。

(3)持续经营问卷。根据问卷调查数据,测量结果如下。

持续经营问卷结构效度。在持续经营的问卷中,共提取了1个因子,方差累积贡献率达到66%,因子负荷都在0.8以上,说明结果符合要求。其因子负载及公因子方差如表3所示。

持续经营因子命名。共提取了1个因子,命名为持续经营。持续经营是企业按照既定目标持续下去,可以预见未来,不会面临破产清算、解散等变故。如果将参与军品研制作为既定目标,这里的持续经营是持续提品和服务的保证。

三、分析与结果

本研究在前面提出了研究框架,以探索融资环境和税赋条件通过企业持续经营影响军方持续采办的对策。运用结构方程模型技术,采用软件LISERL8.0对理论模型进行分析,反映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和参与军品研制的税赋条件形成军方持续采办风险的作用对策。

模型作用结果及相应的拟合指数如图2和表4所示。

如表4模型的拟合指数所示,模型的各项指数都符合模型的拟合优度要求,说明模型的拟合效果很好。理论模型分析结果如图2所示。

四、融资环境和税赋条件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机理探讨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融资环境与税赋条件融资环境和税赋条件都对企业持续经营有积极作用,标准化系数分别是0.64和0.61,企业持续经营对军方的持续采办也有正的直接作用,标准化系数为0.66。

1、融资环境方面

缺少国家专项科研费拨款。按照《军品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拨款用于研制生产军品的费用支出”。军工企业在从事军品科研项目时,一般都有国家专项科研费拨款,解决前期启动和投入的问题。《空军航空装备审价工作标准》规定军品不予承担的管理费用中包含“研究与开发费”的规定,可见审价过程中就不考虑前期科研费投入问题。但是对于没有国家拨款、自筹资金搞科研的民营企业来说,科研成果被军队采用后,先期投入的大量科研经费在军品价格上得不到必要的补偿,会挫伤民营企业生产创新的积极性,也会增加民营企业持续经营风险,加大军方持续采办风险。

同时,民营企业还要面对融资难、自身资金量不充足的问题。在全国银行贷款规模中,民营企业的贷款仅占20%,从贷款结构上看,民营企业的这些贷款大多属于流动资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基建贷款等长期贷款比率较低;从贷款利率上看,民营企业取得贷款的利率也比国有企业高。在通过金融机构为媒介的间接融资中,民营企业处于被压制的环境下。在通过证券市场的直接融资上,民营企业多为中小企业,起步比较晚,自2004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场设立中小企业板块以来,其发行要求仍然和主板市场一样需要三年盈利,等同主板市场的上市标准,对民营企业进入融资比较难。民营企业最大的融资来源是内源融资,即企业将自己的留存盈利等转化为投资。但这种投资的原始性、自主性使企业的抗风险渠道单一,不利于军品的持续采办的风险分散。

2、税赋条件方面

税收政策不利于民营企业减免税。根据(1994)财税字第011号文规定,军品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军品合同免征印花税,军品生产占地免交土地使用税。在国防产业的税收政策执行中,不仅按照产品来确定税率,通常还用企业性质来确定是否减免税。因此,一些民营企业参与军品研制后,仍然没有得到这些减免,相对同等条件、同等价格产品的军工企业,是处于不利地位的。

在纳税筹划上,不利于民营企业合理避税。国有军工企业规模较大,亏损较大的单位与利润较大的单位一旦合并计算,可大大减少所得税成本和现金流出,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而民营企业往往规模有限,即使《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减免税,也要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生产军品、民品比例计算”,难以实现纳税筹划。

因此,通过问卷调查与因子分析,民营企业不利的融资环境和不利的税赋条件,客观上降低了民营单位的利润空间,激励政策措施缺位,必然影响民营企业参与军品科研生产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持续经营动力,从而造成军方的持续采办风险。

五、研究结论

融资环境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其中专项拨款、审价方式、贷款政策、直接融资途径都是融资环境中作用于军品的持续采办的因子。税赋条件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免税政策和税收筹划则是税赋条件中作用于军品的持续采办的因子。融资环境和税赋条件通过企业持续经营的中介作用影响军方的持续采办风险。

六、研究建议与展望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具备了某些领域内军工生产所需要的技术能力和资质的民营企业,还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支持。对于缺少国家专项科研费拨款的民营企业,建议建立分阶段对待的审价补偿模式;并希望国家在融资法律法规上给予参加军品研制的民营企业特殊政策支持,以缓解融资难、自身资金量不充足等问题,增加民营企业参加军品研制的积极性;在税收政策的执行上,给予民营企业平等的计税优惠。

民营企业参加军品研制有很多方面需要完善,比如技术外溢对军工保密的影响、产品质量体系融合都是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内容。

企业融资的条件范文第5篇

摘 要 目前,我国应制定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在信用等级评定、授信等方面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的特点,保证诚实守信、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及时得到商业银行融资支持。

关键词 商业银行 融资 信贷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结构的特点

由于历史和经济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结构中有三个明显的特征:最突出的特征是企业的负债率从总体上讲水平偏高,第二个特征则是中小企业中国有企业的负债率高于非国有中小企业,第三个特征则是在非国有企业中同行业的企业的负债率呈现分化状况,有些企业的负债率明显高于平均水平而有不少则明显低于平均水平。负债率水平通常在不同的行业间存在着明显差异。但就各行业整体而言,一般认为负债率水平为60%左右较为合适,对一些高成长性的企业负债率还可以适当高些(但是从我国的中小企业来看,大多数行业的负债率均高于60%)。我国银行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是极不对称的。我国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受歧视和所有制的制约,往往面临着很高的信贷壁垒,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往往处于劣势,难以获得稳定的外部资金支持。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大多已经过了创立期,而处于快速成长阶段,资金的需求是现实而又紧迫的。因此,必须改善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结构,突破原有融资体系的瓶颈,增加信贷资金投放的比重,真正起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壮大的作用。

二、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信贷风险的现实根源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现实根源来源于企业经营管理、银行内部经营管理和社会环境三方面:

(一)来自企业的原因

1.中小企业管理大多落后,财务制度不够健全,信息透明度不高。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负责人及其管理者还停留在家庭式管理状态,没有形成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基本软硬件条件,较为大量而严重地表现为管理中存在决策简单化、主观专断现象;会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通常比较薄弱;信息、资料真实性差,难以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企业发展潜力;对外信息透明度低,缺乏可信度,影响了银行对企业的判断,使银行形成信贷风险。

2.因为缺乏技术和人才,中小企业业务经营能力差,且一般都缺乏中长远规划目标,又难以引进和采用先进生产技术,造成竞争力弱,处于勉强活命状态。中小企业的平均生命周期短,倒闭的可能性和频率较高,高出生率和高死亡奋率是中小企业的基本特征之一。即使银行贷款和投资决策科学,在完成贷款和投资等授信业务之后,如果客户的经营状况突然恶化,或发生不可预料的情况如市场风险等,也可能发生信用风险。

3.信用意识差。中小企业整体信用欠佳,存在逃避和不归还银行债务、以虚假信息骗取银行贷款的现象。

(二)从银行内部来讲,风险来自于自身的经营管理不善。这是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深刻根源

1.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有待完善。从管理体制上看,组织结构不合理,各种风险管理政策综合协调程度不高,难以从总体上测量和把握风险状况;缺乏独立的风险监控程序,致使管理层、决策层不能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信用状况。从经营机制上看,信贷人员的责、权、利不统一,激励约束机制还没有充分货币化,贷款的安全性与个人受益不挂钩。虽然各行信贷管理上都强调“三查”,但往往重贷轻管,由于贷前调查不细致、贷中执行不到位、贷后监督不得力而最终流于形式。

2.商业银行信贷员工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未能建立一支专业化的风险管理队伍,风险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对国家政策和经济形势变化不了解,对企业信用和经营活动把握不准,导致决策失误;道德意识不高,以贷谋私,造成信贷风险甚至损失。

(三)社会环境方面的原因

1.经济周期的变化对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影响巨大。经济收缩期,可能导致企业大量债务拖欠,社会信用关系遭到破坏,导致银行信贷业务风险,不良资产增加;经济扩张期,社会货币需求量骤增,银行授信业务易失控,风险增加。

2.法制的不健全给信贷资产带来了风险。虽然我国陆续出台了银行法,票据法等许多法律,但是除了这些法律本身存在的内容比较简单,有些内容有待于重新修订外,法律与国家的有些政策相悖,导致银行在保全债权方面遇到较大障碍和阻力,加大了银行的信贷经营风险。

3.社会信用环境缺失。银行业是由信用支撑的行业,社会诚信体系不单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生命线,而且是整个金融体系的基本保障。然而由于我国当前经济正处于转轨时期,产权制度改革尚在进行之中,加上法制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没有建立,社会上坑蒙拐骗、欠债不还、金融欺诈的失信现象时有发生。

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

(一)充分合理利用利率手段,探索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定价机制

各商业银行要逐步改革现行自上而下的单一定价模式。充分发挥基层行了解掌握地区、企业实际的优势,将贷款定价权合理下放,提高利率作为贷款价格的敏感性;要加强对风险定价机制的研究,剖析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风险状况,按照“高风险、高收益”原则和自身实际,确定合理的贷款利率水平;要充分利用利率调整后的利率浮动区间,实现信贷资源的合理配置。利率浮动区间调整后,如果商业银行能够充分挖掘中小企业的潜在客户资源,用好、用足利率政策,实现利息收入与贷款风险相匹配,就可能在满足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更高的收益。

(二)完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建立符合中小企业实际的指标评价体系

商业银行要充分结合中小企业的自身特点,制定符合中小企业信用实际的等级评定办法,增加评级标准中定性因素的权重,坚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指标评价体系。

(三)实行贷款保荐人制度

以核心优质客户为基础,筛选出一批企业授予保荐人资格,由其推荐申请贷款的同行业企业或关联企业,提交被保荐企业的经营分析报告和基础资料,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银行在此基础上进行复核,以简化审核流程,节约管理成本。对合格保荐人的贷款应给予优惠利率。

参考文献:

企业融资的条件范文第6篇

【关键词】交易成本 中小企业 正规融资

一、引言

(一)背景阐述

科斯在1937年发表的论文《企业的性质》中首次提到了“交易成本”的概念。科斯(1937)认为,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威廉姆森在科斯理论的基础上对影响交易成本的理论进行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和分析。威廉姆森(1985)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系统阐述了交易费用以及其决定因素,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科斯的理论。威廉姆森(1985)将交易成本分为事前和事后。

(二)相关概念内涵的界定

金融交易成本是指在金融交易发生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可以分广义和狭义的角度进行解释分析。广义的金融交易成本是指整个偌大的金融体系运行的成本,它主要是为了界定产权和维持金融市场的交易秩序所耗费的成本。狭义的金融交易成本就是指金融交易活动所产生的费用,而一个交易活动又会涉及到资金需求方,资金供给方以及金融中介三个部分。关于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这在目前的市场中主要涉及到间接融资的问题,由于资金的供给方的交易成本在整个交易的成本和中非常有限,故将间接融资的情况简化,只讨论资金的需求方和金融中介的交易成本。

企业的融资渠道分为债务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债务性融资指的是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权益性融资指的是股票融资。因为我国的中小企业的整体实力明显不强,股票融资为之尚早。在这里我们讨论的正规的融资渠道以银行贷款为主。

二、影响交易成本因素――基于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理论

我国学者袁庆明(2004)对威廉姆森的交易成本理论的架构提出了框架性的分析。

(一)人的因素

威廉姆森将交易成本中的人这个因素假定为契约人,所谓契约人这一假定与经济人这一假定相悖。经济人的目标是追求自身利益完全最大化,完全理性。契约人这一概念将其定义为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有限理性更强调在现实中的情况,会有很多因素(诸如信息不对称等)限制完全理性,所以只能做到有限理性。机会主义这一概念涉及到了外部性问题,即人们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维持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正当的手段诸如投机取巧,提供不实信息欺瞒真实情况等。

那么,将这部分理论与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结合起来,不难看出这实质上就是金融中介与资金需求方的一场博弈。

在金融交易的过程中,中小企业作为资金的需求方迫切的想得到资金缓解流动性或者扩大基础建设。此处就存在逆向选择的问题企业都想得到资金尤其是绩效差的企业更想得到有限的资金(因为表现较差的企业愿意出更高的贷款利率)机会主义的特性就体现出来了。中小企业的信息公开程度不高,硬信息不够这是众多中小企业的弊病。所以一部分企业就在软信息上下功夫,所谓“软信息”就是指不能用准确的硬指标来表示,是非正式的、模糊的、推断的、知觉的信息,诸如企业借款法人的品质,企业的信誉度等指标。

在银行与企业的博弈中,双方都是主观理性,但受现实情况的种种约束只能做到有限理性,双方进行博弈,但是博弈的最终结果带来的是双方交易成本的增加。

(二)与特定交易有关的因素

在这一部分,威廉姆森将影响交易成本的因素细化为资产的专用性,不确定性以及交易的效率三个因素。

1.资产的专用性及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体现。威廉姆森的解释,资产的专用性是指在不牺牲生产价值的条件下资产可用于不同用途和由不同使用者利用的程度。当资产可用于不同用途和由不同使用者利用后损失较多时,认定此资产为专项资产,否则认定为通用资产。专项资产一旦投资,若投资过早的被终止,所投入的资产或完全或部分的无法改作他用。威廉姆森由此得出契约连续性的重要性。资产的专用性实质上就是一种“套牢效应”,一旦专项投资行为做出,在一定程度上就锁定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合约关系就会发现根本性的改变,事前的竞争就会被事后的垄断所替代,从而导致敲竹杠的机会主义行为发生。

2.交易的不确定性及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体现。在这里的不确定性是指前只能大致或者不能预测的偶然事件的不确定性以及交易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不确定性。威廉姆森则进一步强调了行为的不确定性对理解交易成本经济学问题的特殊重要性。

在中小企业的融资中,存在部分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这些机会主义行为给银行等中介带来了诸多的不确定性,使得银行在评估贷款的风险时花费的交易成本增多。

3.交易效率及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体现。交易效率可以用一个数学思想进行阐述。令运转的收益为R,运转的成本为C,运转的效率为E,那么就可以得到这样一个等式:E=R/C进一步可以导出:C=R/E,也就是说交易的效率越高,交易的成本就越少;交易的效率月底交易的成本就会越高。所以从这也可以看出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因为中小企业相比大企业实力不够,相比之下,银行更愿意把钱贷给大企业。

(三)交易市场的环境因素及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体现

在这里主要讨论的是交易市场中存在的潜在的竞争对手。威廉姆森认为交易开始时有大量的供应商参加竞标的条件,并不意味着此后这种条件还会存在。

银行作为中介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大银行和中小银行。假定大银行小银行在一开始是都参与到中小企业融资的事业中的,是随着大银行的决策链过长与企业联系不密切导致获取企业的即时信息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滞后,小银行的优势在这个时候就得到了体现。

三、相关建议

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的融资缺口仍旧很大,企业亟需资金却又贷不到资金的情况还是比较严重。基于本文的思路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相关的政策监督和激励机制

目前的情况是,同一份贷款如果可以贷给大企业和中小企业,正规金融必然会偏好于大企业。大企业一般有雄厚资本保证。所以政府应该对这一扭曲的现象推出激励机制。另外,加强监督,最大限度的避免“寻租”的产生。

(二)双方尽可能的签订相对完备的合约

虽然在信息不对称和有限理性的前提下,合同人无法预见所有的或然情况,即使能有一定程度的预见,合同的执行也并非是无成本的。但是朝着尽可能完备的目标迈进!合同的完备性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很多问题,保证借贷双方的权益。

(三)推动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完善覆盖到中小企业融资的全面的贷款网络体系

非正规金融作为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正规金融的融资缺口。但是非正规金融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仍然没有得到承认,仍然属于一个“灰色地带”。因此政府在进一步促进正规金融发展的同时也要为非正规金融的发展铺垫一个良好的制度与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企业融资的条件范文第7篇

第二条凡在**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于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且募集资金主要使用项目在我市的拟上市企业,均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上市补贴资金。

第三条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地区实际制订补贴办法。

第四条首发上市企业补贴资金按照上市筹备工作进程,分为改制补贴、申报补贴和发行(成功上市)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1、按企业上市改制费用实际发生额给予适当补贴,一般不超过20万元;

2、按企业上市申报费用实际发生额给予适当补贴,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3、企业正式获准发行股票后(即成功上市后),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上述三项补贴资金,同一企业可兼得。

第五条非首发上市企业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给予上市补贴资金100万元。

1、国内异地收购,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

2、收购本地上市公司,且使上市公司自收购之日起一年内实现扭亏为盈、经营业绩或资产规模增长20%以上;

3、境外非首发上市,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

第六条申请改制补贴资金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1、纳入市金融办(市上市办)重点拟上市企业培育计划;

2、与中介机构签订改制顾问协议;

3、完成改制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第七条申请申报补贴资金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已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署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协议;

2、企业上市申请已被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发行审核部门受理。

第八条申请发行补贴资金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发行审核部门审核通过。

第九条非首发上市企业申请补贴资金的需具备下列条件:

1、国内异地收购:获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公司注册地已迁入**,并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

2、收购本地上市公司:获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公司质量有明显改善,且已经具有证券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认定。

3、境外非首发上市:已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且融资款已经到账。

第十条企业在上市过程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上市补贴资金。每家企业每项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一条申请改制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填写相关申请表,报送市金融办(上市办),同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改制顾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申请申报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填写相关申请表,报送市金融办(上市办),同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如已提交可不再重复提交);

2、企业与证券公司签订的上市保荐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发行审核部门)出具的已受理发行和上市申请的通知书、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申请发行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填写相关申请表,报送市金融办(上市办),同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发行审核部门)出具的发行申请核准文件。

第十四条非首发上市企业申请补贴资金的应填写相关申请表,报送市金融办(上市办),同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异地收购: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收购本地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和上市公司收购前后会计年(季)度经审计认定的会计报表。

3、境外非首发上市:境外上市证明文件和融资款银行进账单。

第十五条市金融办(上市办)受理企业申请后,负责审核企业上报的有关文件材料,并出具初审意见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对企业申请进行复审,根据企业改制、申报、发行等上市工作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提出补贴资金安排建议,会同市金融办共同下达资金计划并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享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及时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报告有关企业改制、上市进展情况。

企业融资的条件范文第8篇

关键词:非金融企业 银行 融资

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末,经中国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年度新发行量、累计发行规模和存量规模分别达到1.84万亿元、5.67万亿元和3.03万亿元,分别占我国企业直接债务融资规模的78%、71%和60%。近年来,在人民银行和社会各方力量的积极推动下,锦州市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进行直接融资有了一定进展,但金额较小、企业单一、总体发展较缓慢。《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到十二五期末,非金融企业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比重提高至15%以上”发展目标。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扩大社会融资总量,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是摆在基层央行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锦州市企业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基本情况

自2005年人民银行相继推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以来,锦州市仅有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1家企业进行了银行间市场融资,累计发行金额7亿元。其中,短期融资券发行2期,累计金额12亿元;中期票据发行1期,累计金额1亿元。承销商均为外省市金融机构。近期,通过对辖内26户代表企业的调查发现:

(一)企业有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的强烈需求

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意愿较强,尤其是在当前银行机构信贷额度不断收紧,企业获得贷款特别是中长期贷款难度有所加大的形势下,企业寻求其他渠道融资的愿望更加强烈。

(二)企业最关心的是发债综合成本和手续便捷与否

调查中,企业表示:“在符合发债条件的前提下,企业选择哪种融资方式或者更倾向于某种融资方式,主要取决于两点,一是融资成本;二是手续便捷与否。”不同类型的企业侧重点略有不同。对大型企业来说,发债与否重点考虑的是融资成本的高低。由于大型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即使是在目前银行信贷额度紧张的状态下)较容易,因此,其选择哪种融资方式90%以上取决于融资成本。而对中小型企业来说,其发债与否首先考虑的是便捷与否,中小型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其资金需求特点是急、快、短,在资金需求紧张状态下,企业根本无法兼顾融资成本。

二、企业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发展缓慢的原因分析

长期以来,锦州市企业融资渠道单一,企业融资主要依赖于传统的银行贷款,直接融资比例较低,分析原因主要是:

(一)锦州市企业发展相对缓慢,缺乏大量合格的发债主体

一是大型企业较少,中小企业发展也相对滞后,满足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硬性”条件(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最近一期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等)的企业家数较少;二是中小企业规范程度不高,信息透明度不高,被市场完全接受和认可的较少。同时也难以达到信息披露要求。

(二)企业对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工具的认知度较低

虽然最近几年人民银行和锦州市政府等有关部门也对融资工具做了大量宣传培训工作,但绝大多数企业对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融资工具的认识仍停留在初步了解状态,对于融资工具的申请条件、发债流程及给企业带来的长期效益等重要内容还缺乏深入的了解和研究。部分企业又是银行机构的优质客户,从银行获得贷款较为容易,缺乏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内在动力,忽视了其调整负债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和提升企业形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发行程序较为严格、相对繁琐,时间较长

一是企业银行间市场发债的条件从某种程度上说,比银行贷款更加严格。以短期融资券为例,企业和债券项目均需要由指定的评估机构(中诚信、大公国际等国内知名评估机构)进行外部评级,评价标准远高于银行贷款时对企业的内部评级,且企业评级结果必须在AA-以上,同时还要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意见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在银行机构有未用完的授信额度。符合以上发行标准、较容易成为发行主体的企业,都是锦州市已上市和即将上市的大型企业,企业融资渠道较广泛。二是发行程序相对繁琐。以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融资为例,中小企业普遍反映,程序过于繁琐。在整个过程中,发行企业需要与牵头的政府主管部门、承销银行机构、信用评估机构、担保及反担保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发行企业进行协商沟通,且发行主体涉及多家中小企业,履行程序的步调难以一致。同时,相比银行贷款,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的时间也较长。调查显示,从企业董事会决议发行债券融资开始至最终发行债券成功至少需要5-6个月。

三、推动企业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的建议

(一)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力度

建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通过企业债券融资专题培训、项目推荐、先进经验学习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同时,要聘请中国交易商协会专家、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信用评级机构就发行的注册程序、担保条件、募集资金用途等相关事项进行培训授课,提高企业对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的认知程度。

(二)企业要根据发债条件,强化自身管理

企业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的关键在于发债主体的综合素质。目前,锦州市很多企业受自身资产规模、信用评价、财务管理、信息透明度等因素影响,还不具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质条件。建议企业在未来的经营中参照企业银行间市场债券融资的条件,不断调整和完善自身的经营与管理,提高综合实力,早日达到发债条件,拓宽企业未来融资渠道。

企业融资的条件范文第9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集群;融资优势; 融资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0.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4-0081-02

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一直是制约其生存和发展的瓶颈。据调查,大约有53.8%的中小企业将资金不足列为对企业发展最不利的因素,而在中国占企业总数99%的中小企业却只占有不足2%的金融资源,普遍存在资金缺口。在这种环境下,中小企业集群作为一种特殊产业组织形式,不仅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并且由于其地域的临近性、企业的根植性、配套的竞争性和信息的快速流动,带来了融资环境的优化和融资效率的提高,使集群内企业拥有了独特的融资优势,也使得中小企业集群融资成为改善和突破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的一种有效途径。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由于中小企业集群的融资渠道、融资方式以及融资组织形式的不同,有着不同的融资模式安排,如集体发债融资模式、企业间轮流信用融资模式、区域主办银行融资模式、互助担保融资模式等,这些融资模式虽然都是基于集群的环境来组织的,但是哪种模式更有利于中小企业集群融资优势的充分发挥,更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效率的提高,更具有现实可行性,值得我们深入探讨。本文就将在分析中小企业集群融资模式选择标准的基础上,对比中小企业集群融资的主要模式,探索适合中小企业集群融资的最佳模式。

一、中小企业集群融资模式的选择标准

1.发挥集群融资优势

中小企业集群的融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利用集群融资的信息机制,减少信息不对称,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二是利用集群融资的信任机制和声誉机制,减少违约率,降低信贷风险;三是利用集群融资的规模效应和乘数效应,降低信贷成本,提高信贷效益。追根溯源,中小企业集群融资的优势来自于集群的竞争优势,而这种竞争优势又来源于企业间基于分工协作的广泛联系和相互依赖,基于专业化的产业环境和本地环境的根植性,由此而产生的信息机制、信任机制、声誉机制、规模效应等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条件的内在效应。所以,要发挥集群融资优势,就应该充分利用这些竞争优势,而只有充分发挥了集群融资的优势,才能有效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条件的改善。

2.提高融资效率

由于融资渠道和方式的不同,导致融资的成本和时间长短也有所不同,从而影响中小企业融资的效率。中小企业融资具有“额度小、时间短、需求急”的特点,在选择集群融资模式时要充分考虑到这些特点,使其融资效率最大化。根据企业融资次序理论及中小企业融资实践,银行贷款仍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其融资成本相对较小,而且集群融资优势也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银行间接融资条件且效用显著。此外,集群本地银行在长期与本地中小企业互助过程中使这些优势得到进一步强化。

3.具有现实可行性

中小企业集群融资是在中国现行金融市场不发达、融资渠道狭窄、金融改革滞后、中小企业存在严重金融缺口的背景下提出来的,中小企业集群融资模式作为一种较新的融资模式,还处于探索阶段,这种模式的选择和实施必然要考虑到现实的可行性,包括中国中小企业集群发展现状、中国中小企业融资特点和中国金融市场的运行现状等现实条件。因此,在选择模式时要考虑那些能够马上运用于实践的、可行的,能够在现有条件下改善现有中小企业融资的模式。

二、中小企业集群融资模式的对比分析

1.集体发债融资模式

它是指中小企业集群内企业基于产业链的联系,整合各自资源,通过对外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一种融资模式。如,中关村高科技产业集群就进行过中小企业集体发债的试点。在中国现行金融制度条件下,这种模式虽然有利于整合集群融资优势,但由于债券是固定回报率,相对于中小企业板,债券投资缺乏吸引力,而整个金融市场不活跃,导致发债进一步受阻,其实施仍存在一定难度,而且由于债券发行的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其融资成本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偏高。

2.企业间轮流信用融资模式

它是指中小企业集群内企业在相互联系、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在一定期限内,各自拿出一部分资金,轮流使用的一种融资模式。内部融资机构采取会员制,各会员企业交纳会费形成中小企业集群基金,主要为会员企业提供小额生产流动资金的互借贷。从融资效率来看,由于这种信用具有互,因此融资成本较低,并且由于互助企业间相互了解和信任,省去了信用调查的环节,节省了信息调查成本,从而提高了融资效率,还能满足会员企业对资金及时性的要求。但因企业间的互助借贷规模有限,无法满足企业大额的资金需求,因此,这种模式只适用于那些发展不久、资金需求较小的小型企业,同时还要求有这种相互知根知底的互助企业群体的存在。

3.区域主办银行融资模式

它是指通过在中小企业集群内设立区域主办银行,吸收民间闲置资金和社会投资,为产业集群内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融资、信息咨询等综合性金融服务,银企之间建立长期稳定信用关系的一种融资模式。区域主办银行常拥有企业的互惠股本所有权并提供债务资本,使双方以资本为纽带,建立起长期、稳定、紧密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区域银行设立在集群内,易于取得各种信用信息,并能充分利用集群的信息机制和信任机制,克服了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交易成本较高的障碍,防止了企业的短期化行为,从而强化了监督的力度,降低了信贷成本和风险,提高了信贷效率。由于区域银行与中小企业在产权关系、内部机制、运作方式等方面具有很多相似性,因此也更易于形成长期稳固的银企关系。然而在中国现行经济体制下,推行主办银行制度仍有很大局限性,如中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向企业投资,这使中国的银行不能通过持股和控股对企业形成产权约束,缺乏成为企业监督主体的法律依据。

4.互助担保融资模式

它是指集群内中小企业以自愿和互利为原则,联合出资组建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利用互助担保基金,为成员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担保的一种融资模式。

从融资优势来看,这种模式充分利用和强化了集群融资的优势。一是由于互助担保是建立在企业间信息共享、风险共担的基础上,通过参加互助担保,会员企业间增加了互动和交流,使集群融资的信息机制进一步得到强化,减少了信息不对称,也有效避免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二是由于互助担保企业间是以信用担保为目的,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增强了集群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也使企业的经营更加离不开集群这个环境,信任机制和声誉机制也因此得到强化,从而减少了违约率,降低了信贷风险;三是由于互助担保组织内部信息共享,且有互助基金做担保,使得银行的调查成本和监督成本大大减少,而且由于银行是给互助担保机构的众多中小企业贷款,且利率有一定的上浮空间,加之集群内企业业务量多,资金需求也相对较大,因此,有效克服了银行给单个企业贷款时规模不经济问题,使信贷交易成本大大降低,同时也提高了银行的信贷效益;四是由于互助担保是利用互助担保基金向银行提供担保,克服了中小企业自身抵押品不足的缺陷,改善了中小企业与银行谈判时的弱势地位,使中小企业获得了更有利的贷款条件。

从融资效率来看,基于信用互助本身的组织优势以及集群的融资优势,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缩短贷款时间,使融资效率得到改善和提高。由于在这种模式下,会员企业的贷款是以互助担保基金作为贷款担保,使银行获得了稳定有效的第二还款来源和保全措施,从而降低了信贷风险,银行要求的风险利率也随之降低;而由于贷款风险的降低,提高了银行对企业贷款的安全性,从而能够降低贷款的正式合约程度,减少审批程序和手续,节约贷款时间;并且由于互助担保的信用已上升为互助担保组织的集体信用水平,改善了中小企业与银行谈判时的弱势地位,从而也可以获得较低的贷款利率;此外,由于互助担保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相对于商业担保机构,其担保费率较低。

从现实条件来看,中小企业集群的发展为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提供了优越的组织和社会条件。一是企业的集群性和企业间形成的信用基础为多个中小企业集中出资、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创造了较好的地理和信用条件;二是集群企业间的交易和协同,为信用互助的产生提供了牢固的合作基础;三是中小企业集群之间的规制结构为互助担保提供了组织和制度条件,同时还具有规避信用风险并对失信行为进行有力惩戒的作用。此外,中小企业信用互助担保作为中国信用担保“一体两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尤其是国务院最新公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非公经济36条”)中明确提出,将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这为这种模式的实现提供了有利的政策支持和保障。而各地方政府也在积极尝试,在民营经济发展较好的深圳、浙江等省份,互助担保机构发展较快,其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做法也可以作为很好的借鉴。

综上所述,依据中小企业集群融资模式评价的三个标准可以看出,互助担保融资模式不仅能充分发挥集群融资的优势,提高中小企业融资的效率,而且在现实可行性方面条件也较为成熟,是一种具有广泛推广意义的集群融资模式。

参考文献:

[1]陈晓红,杨怀东.中小企业集群融资[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5).

企业融资的条件范文第10篇

【论文摘 要】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并成为制约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法律所提供的多种融资方式对于中小企业的适用存在障碍。中小企业作为企业群体中的弱者,难以享用法律所提供的资源。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第三方以及政府的作用,创造条件促使法律所提供的各种融资方式能够适用于中小企业,以此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每一个经济强国的背后,都站着一大批在世界市场上叱咤风云的大型跨国公司,而在每个跨国公司的脚下,则是汪洋大海般中小企业的肩膀。”截至2009年底,我国中小企业已经超过4200万户,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已经占到我国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76.6%。无论在利用外资和出口创汇方面,还是在推进区域经济发展方面,中小企业都取得了辉煌的成绩。但中小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种种困难,其中融资难是最普遍的问题。

从企业融资的角度而言,中国《物权法》的制定、《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合伙法》等法律的修订,反映出我国法律制度认可了多种新型的融资法律方式,尽管这些融资方式已经被某些企业所运用,似乎并不完全的新颖,但是,法律的确认,使某些定型化的融资方式得以推广和运用,扩大了众多企业( 商事主体) 的融资视野,有助于推动企业融资活动更安全、更有效的进行。融资法律方式的多样化,使企业作为融资的市场主体,有了更多的融资渠道和法律保障;但是,每一种融资方式都是有条件的,并非所有的主体都能够选择适用,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尤其如此。很多新的融资方式,在其萌芽和孕育阶段带着大企业的印记,往往是大型企业为解决自身问题而开辟的融资方式,随着使用频率的增加,得到了法律的确认。这些制度为“大企业专用”,使众多中小企业“望制度兴叹”。从法律上而言,融资方式无差别的适用于所有企业主体,但是,中小企业由于自身条件的局限却难以采纳。因此,融资法律方式的多样性与可供中小企业选择的局限性形成了悖论:一方面,法律制度的创新,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选择的可能性,使中小企业感到振奋。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在兴奋之余却发现,很多新型的融资方式,对于自己并不具有可行性,兴奋变成了失望,中小企业仍然无法摆脱融资困难的瓶颈。

一、当前中小企业在融资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债权融资方式的适用存在障碍

中小企业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是债权融资的主要形式。中小企业能否获得债权融资的主要条件,是中小企业能否向银行提供充分的信用。银行往往要求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法律上的担保形式有典型担保(抵押、质权、留置),非典型性担保(浮动担保、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采取何种担保形式,由企业和银行协商。由于银企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某些新型的担保方式难以为中小企业采纳。笔者以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浮动抵押为例分析。

1.中小企业适用浮动抵押的困难。浮动抵押(floating charge)是指抵押人在其现在和将来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浮动抵押是营业资产整体融资的方式之一。

然而,是否能够采用浮动抵押的方式获得资金,取决于资金供给者(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否接受企业的浮动抵押。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往往愿意接受大型企业的浮动抵押,而不愿意采纳中小企业所提供的浮动抵押。因为,银行在浮动抵押中相对于固定抵押权人而言,具有更大的风险。

浮动抵押的适用主体往往是大型公司。我国《物权法》允许设置浮动抵押的主体范围广泛,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有观点认为我国《物权法》这一规定比英国等发达国家通行的范围广,更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若由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设定浮动抵押,则应以建立有效的财产监督管理制度为基础,然而,面对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难以在短期内建立有效的财产监管制度,因此,浮动抵押短期内很难适用于中小企业。

2.中小企业适用权利质押的困难。企业用于融资的财产,不仅局限于有形财产,也可以利用无形财产,如权利质押。有学者认为,在不动产抵押作为“担保之王”的光环逐渐消退的今天,动产抵押与权利质押的重要性日渐突出。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权利处分用以优先受偿其债权。权利质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无形财产日益增加的现实,以及大量票据、提单的产生,让权利质押成为企业融资手段的新亮点。

中小企业提供的权利质押能否被资金提供者(如银行)所采用,取决于一定的条件。笔者以应收账款质押为例进行分析。应收账款的实质是债务人的付款请求权,债务人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为自己的债务设置担保。但是,银行是否愿意接受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质押,取决于银行的风险判断。银行作为资金提供者,在考虑应收账款质押时,愿意选择有稳定现金流收入的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对于中小企业特别慎重,中小企业往往因为不符合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要求,而被排除在应收账款质押之外。

(二)股权融资方式的适用障碍

股权融资,是直接融资方式。通过股权融资,资金提供者成为企业的出资人,与企业共担风险,是企业融资的常见方式。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分散投资风险,股权融资的关键是建立良好的资本进入、流通和退出机制;然而,资本运作中的法律规则没有解决中小企业的特殊问题,造成中小企业适用股权融资的障碍。

大多数新兴中小企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却对资本的需求很大,国际上为中小企业融资的证券市场通常称为二板市场,其是不同于主板市场的资本市场,不同之处表现在服务对象、上市标准、交易制度等方面。二板市场有不同的称谓,被称为中小企业的市场、小盘股市场、创业股市场。我国的二板市场定位于为创业型中小企业服务,所以称为创业板。设立中小企业板块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一板块的建立,有利于更大范围地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有利于优化我国金融市场的整体结构。

虽然,我国的中小企业符合上市条件的,可以通过创业板上市融资,实现风险投资的转移,但是,对于大量的并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其资本的流通和退出,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法律制度对策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得问题,可以在以下几方面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完善证券市场相关立法,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证券市场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向社会筹资,促进产权流动,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但目前我国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不利于中小企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融资条件要求过高,一般的中小企业很难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企业其股票当然不能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也不能发行债券,故我国中小企业很难通过发行债券和股权获得资金。国家在制定政策时应当向中小企业适当倾斜,使其能够在证券市场上市,对不符合上市条件,不可以在交易所上市的中小企业,可以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做法,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甚至可以专门组建一个交易单元为中小企业提供便利。应把中小企业的上市门槛订得低些,使其能够进入,在其专用的单元进行融资。在成长和成熟期,中小企业可根据各自发展的不同情况,从创业板进入主板市场,同时若上市后各项财务指标不符合上市条件,也可从主板市场退向二板市场,再由二板市场退向场外交易市场。这样就可以使中小企业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建立一个“能升能降”的直接融资体制,又不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二)建立规范有序的民间资本市场

民间资本市场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法律通道。我国民间储蓄量大,民间资本实力雄厚,民间资本服务于中小企业的价值巨大。但是,一方面,我国金融政策由于过分考虑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对民间资本的筹集或进入金融领域都给以了非常严格的限制。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还有诸多顾虑。考虑到民间资本对中小企业的巨大支撑作用,应在加大对民间资本市场的规范和监管的同时,建立活跃的、规范的、有序的民间资本市场,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作用,使民间资本得到充分的利用。

(三)尽快制定与中小企业融资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

我国已颁布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但该法制定的一些条文过于纲领性、原则性。韩国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出台了《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地区均衡发展和促进地区中小企业法》、《信用担保基金法》等法律,日本也专门针对融资出台了《中小企业现代化促成法》、《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法》等。日韩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为增加中小企业融资的可操作性,应尽快制定与《中小企业促进法》配套的法律法规,效仿日本、韩国的做法,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为具体的法律制度和保障,切实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

总之,大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骨架,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国民经济是否有活力,取决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虽然中小企业作为整体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每一个中小企业作为个体在市场竞争中却处于弱者地位。中小企业问题的法律解决本质上是一个保护经济弱者的问题,同时也是国家的产业政策问题。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需要正视中小企业在市场中的“弱者”地位,给予中小企业适当的扶助,实现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之间实质的平等,保障中小企业也能充分享用法律所提供的资源。

参 考 文 献

[1]孙阳,王艳芳.浅谈信息不对称与中小企业融资[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0,13(16)

[2]孙宏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控制对策分析[J].经济与管理.2010,24(12)

[3]李香稳.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问题研究——以驻马店市为例[A].2010(9)

企业融资的条件范文第11篇

我国的民营企业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这些企业的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生存率低,这些特点决定了与大企业相比,在融资上处于劣势。目前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有相当大的困难,已构成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主要障碍。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由于资本市场不发达和中小企业自身的资信状况,中小企业进入股票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十分困难。中国资本市场尚处于启动阶段,为了降低风险,国家对股票市场进行了严格的管制,上市要求高,只有少数条件好的大中型企业才能进入股票市场融资,普通中小企业根本不可能有进入股票市场融资的机会。

2.企业债券市场尚不规范,中小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也有较大困难。政府一般都全力扶持大企业,中小企业的发行申请难以批准。同时,作为企业资信评估的专业中介机构不具有独立性,从而使它们在各种因素影响下不可能公平地对中小企业资信情况作出公正的评估。这些都给中小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造成一定困难。

3.在无法进行直接融资的情况下,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寄希望于商业银行,但是商业银行在进入市场化运作后,出于对自身经营利益的考虑,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变得非常谨慎,更不愿意对中小企业提供长期贷款。

从宏观经济的角度看,民营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增长中的“强势”地位已经显现。但是,由于金融体制改革滞后,我国民营中小企业所获得的金融支持十分有限,这种“强势”地位基本上是依靠民营中小企业自身的力量支撑起来的。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的“强势”地位由于有比较完善的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的保障而得以确立和巩固,其“弱势”状况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改善。这些国家中小企业的“融资缺口”也由于融资渠道的多样化而变得越来越小,而且,中小企业由于其“弱势”地位而受到的“信贷歧视”也表现得比较单纯,主要是“规模歧视”,一般不会出现“所有制歧视”的情况。

但是,在转型经济条件下,我国的民营中小企业在获取外源性融资来源时不仅要面对“规模歧视”,而且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它们还不可避免地会遭受“所有制歧视”。这种状况使得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的“强势”地位很难获得来自金融体制的切实保障。

从民营中小企业自身的情况看,目前我国的民营中小企业还存在诸如拖欠款、违约、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披露虚假信息、质量欺诈、价格欺诈等严重影响企业信誉的行为,由于企业信用的原因最终导致了民营中小企业较难获得贷款银行的支持。主要表现在:民营企业信用总体上不甚满意、管理制度不规范、经营状况不稳定和信贷条件不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可提供抵押或担保的条件往往不能满足贷款银行的要求。

(二)企业信用是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关键

从中小企业发展的历程来看,世界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也经历了一定的融资困境,但由于这些国家市场经济体系比较完善,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就有了切实可行的政策环境。发达国家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经济政策对于缓解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是,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这种差距使得我们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政策选择不能不有别于发达国家。

第一,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高,资金和财力都十分雄厚,它们都投入大量财政资金用于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而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又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百业待兴,资金短缺。在财力匮乏的情况下,即使想效仿发达国家的做法,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为国家财政根本不可能拨出巨额资金用于建立一个类似于发达国家那样的专门向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政策性金融体系。因此,要想依靠国家财政支持来缓解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这种做法在我国很难行得通。

第二,发达国家的金融体制比较完善,无论是政策性还是商业性金融机构,它们对信贷资金的使用都具有较硬的预算约束,所不同的只是它们对于中小企业的授信条件不同而已。而且,由于发达国家金融市场比较发达,金融工具比较先进,银行的信贷监督机制也比较健全。我国的金融体制由于深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还带有浓厚的计划金融体制的色彩。在计划金融体制下,银行不仅对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实行“内外有别”的信贷政策,而且银行自身的信贷结构和信贷监督机制也很不完善。

第三,发达国家金融市场比较开放,金融自由化程度比较高,宏观金融政策的有效性比较有保障,而通过宏观金融政策的调节使中小企业享受到更多优惠条件的可能性也比较大。从宏观上看,发达国家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难度远不及我国这样的转型发展中国家。而我国的民营中小企业由于是外生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一支新生的经济力量,面对高度垄断的金融市场和体制不兼容的银行体系,民营中小企业除了争取平等的融资机会之外,很难从中获得更多的优惠条件。

在经济转型过程中,消除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体制性障碍的过程绝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简单过程,其间必定会产生种种矛盾和摩擦,因此,在包括金融改革在内的整个经济转型过程中,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恐怕还要更多地依靠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自身的力量。也即在民营企业的“强势”地位获得社会广泛认可的前提下,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不仅要寄希望于宏观经济政策的“利好”和扶持,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要依靠民营企业自己勇敢地去面对和解决,而企业信用是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核心和关键。

(三)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和企业信用的关系

从企业成长周期看,企业的成长过程是企业资产规模逐渐扩大、企业信用能力逐渐增强、信息透明度逐渐提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为了实现自己的发展目标就需要不断争取各种融资来源。因此,在企业成长的不同阶段上就形成了由不同融资来源构成的融资增长周期范式,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和企业信用之间形成了一种动态匹配关系。

所谓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与企业信用的匹配,是指融资渠道对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能给予与其信用等级相适应的满足度。这样,一方面资金融出方有效规避了资金风险,一方面又保证了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和引导民营企业信用的培育。而动态匹配则是指在随着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各个阶段,民营企业信用等级的提升,都有与其融资需求相适应的融资渠道可供选择的关系。企业不同的成长周期和阶段,有不同属性的融资安排需求(见表1)。

种子期、初创期的民营中小企业由于企业信用尚未建立,主要依靠企业主个人信用,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评估放贷风险,因此融资渠道为民间借贷、合伙投资和内部集资等非银行渠道。随着企业信用逐步建立,公司规模和公司治理等逐步走上轨道,中小型民营企业逐渐获得了外部一定程度上的认同,此阶段的融资渠道逐步拓宽,有银行贷款以及民营金融机构贷款、股权融资、内部集资和用来补充临时资金的民间借贷等。待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后,企业信用良好,成为地方的支柱企业,受到政府的扶持和各级金融机构的青睐,同时也被批准进入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此时融资渠道比较典型的有上市融资、发行公司债券、银行贷款等。

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当企业信用能力很弱时,企业外源融资受到的限制比较多。 在外源融资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企业一般采取内源融资为主的融资模式。就各种融资方式来看,内源融资的成本远低于外源融资,因此它是公司首选的融资方式。但是,仅仅依靠内源融资往往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企业总是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方式融入资金。而外源融资一旦发生,就立即涉及到企业的负债和信用能力问题,只有当企业的负债与其信用能力相符时,企业才能在融资过程中建立起自己的信誉,才能获得更多融资来源并树立诚实守信的企业形象。

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经过长期的演进与发展,已形成了较完善的公司制度。在该制度下,各种融资方式的成本拉开了明显的差距,所以企业在选择融资方式时一般都遵循所谓的“啄序理论”(the pecking order theory),即企业融资将根据成本由低到高的顺序,按内源融资债权融资股权融资的序列考虑融资方式的选择。企业筹资先依靠内源融资,再求助于外源融资。在外源融资中,企业一般优先选择债权融资,即银行贷款或发行债券,资金仍不足时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筹资。

(四)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关系的合理性分析

企业信用是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核心和关键,正确认识这种相辅相成辩证关系的合理性,有利于民营中小企业快速有效融资,有利于资金提供者获取收益和规避风险,也有利于社会资源合理优化配置。

民营中小企业成长的过程,是一个融资方式不断深化的过程,从企业主利用自身的个人资产初创企业到民间集资、银行贷款直至外源性直接融资,企业的融资渠道和企业信用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实际上,即使在发达国家,在政府投入巨资建立和完善面向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金融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在申请银行贷款时还是要凭借自己的信用能力,这种信用能力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来自于企业所有者的权益资本以及企业主自己的个人财产,另一部分来自于企业外部的信用担保者,这些担保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政府或民间的信用担保机构。前者是属于企业的自生信用能力,后者则是企业的辅助信用能力。一般来说,企业自生信用能力是其获得信用增级的基础和条件,而辅助信用能力的介入则可以增强企业的整体信用能力。

无论是从实践经验还是从理论分析的角度看,银行贷款担保所涉及的都是企业的信用能力问题。 在发达国家,由于企业信用能力问题受到高度重视,因此贷款担保也被广泛使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民营中小企业的企业信用并不仅仅局限于企业的信用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说,和企业主的个人信用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由于他们对于企业的财产具有实际占有和合法占有的性质,因而具备了证明自己信用能力的必备条件。目前,贷款人正在越来越多的将其信贷决策建立在中小企业所有者的资信度上,而不是仅仅建立在企业自身的资信度上。由于贷款人希望以企业所有者的个人财产来担保企业的债务,因此,提高对个人担保的使用势在必行。另一方面,企业主作出的个人担保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轻贷款人的贷款损失,因而可能会使他们在与贷款人进行贷款谈判时获得更优惠的信贷条件。

企业融资的条件范文第12篇

【论文摘 要】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并成为制约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法律所提供的多种融资方式对于中小企业的适用存在障碍。中小企业作为企业群体中的弱者,难以享用法律所提供的资源。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第三方以及政府的作用,创造条件促使法律所提供的各种融资方式能够适用于中小企业,以此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每一个经济强国的背后,都站着一大批在世界市场上叱咤风云的大型跨国公司,而在每个跨国公司的脚下,则是大海般中小企业的肩膀。”截至2009年底,我国中小企业已经超过4200万户,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已经占到我国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76.6%。无论在利用外资和出口创汇方面,还是在推进区域经济发展方面,中小企业都取得了辉煌的成绩。但中小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种种困难,其中融资难是最普遍的问题。

从企业融资的角度而言,中国《物权法》的制定、《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合伙法》等法律的修订,反映出我国法律制度认可了多种新型的融资法律方式,尽管这些融资方式已经被某些企业所运用,似乎并不完全的新颖,但是,法律的确认,使某些定型化的融资方式得以推广和运用,扩大了众多企业( 商事主体) 的融资视野,有助于推动企业融资活动更安全、更有效的进行。融资法律方式的多样化,使企业作为融资的市场主体,有了更多的融资渠道和法律保障;但是,每一种融资方式都是有条件的,并非所有的主体都能够选择适用,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尤其如此。很多新的融资方式,在其萌芽和孕育阶段带着大企业的印记,往往是大型企业为解决自身问题而开辟的融资方式,随着使用频率的增加,得到了法律的确认。这些制度为“大企业专用”,使众多中小企业“望制度兴叹”。从法律上而言,融资方式无差别的适用于所有企业主体,但是,中小企业由于自身条件的局限却难以采纳。因此,融资法律方式的多样性与可供中小企业选择的局限性形成了悖论:一方面,法律制度的创新,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选择的可能性,使中小企业感到振奋。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在兴奋之余却发现,很多新型的融资方式,对于自己并不具有可行性,兴奋变成了失望,中小企业仍然无法摆脱融资困难的瓶颈。

一、当前中小企业在融资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债权融资方式的适用存在障碍

中小企业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是债权融资的主要形式。中小企业能否获得债权融资的主要条件,是中小企业能否向银行提供充分的信用。银行往往要求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法律上的担保形式有典型担保(抵押、质权、留置),非典型性担保(浮动担保、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采取何种担保形式,由企业和银行协商。由于银企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某些新型的担保方式难以为中小企业采纳。笔者以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浮动抵押为例分析。

1.中小企业适用浮动抵押的困难。浮动抵押(floating charge)是指抵押人在其现在和将来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浮动抵押是营业资产整体融资的方式之一。

然而,是否能够采用浮动抵押的方式获得资金,取决于资金供给者(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否接受企业的浮动抵押。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往往愿意接受大型企业的浮动抵押,而不愿意采纳中小企业所提供的浮动抵押。因为,银行在浮动抵押中相对于固定抵押权人而言,具有更大的风险。

浮动抵押的适用主体往往是大型公司。我国《物权法》允许设置浮动抵押的主体范围广泛,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有观点认为我国《物权法》这一规定比英国等发达国家通行的范围广,更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若由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设定浮动抵押,则应以建立有效的财产监督管理制度为基础,然而,面对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难以在短期内建立有效的财产监管制度,因此,浮动抵押短期内很难适用于中小企业。

2.中小企业适用权利质押的困难。企业用于融资的财产,不仅局限于有形财产,也可以利用无形财产,如权利质押。有学者认为,在不动产抵押作为“担保之王”的光环逐渐消退的今天,动产抵押与权利质押的重要性日渐突出。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权利处分用以优先受偿其债权。权利质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无形财产日益增加的现实,以及大量票据、提单的产生,让权利质押成为企业融资手段的新亮点。

中小企业提供的权利质押能否被资金提供者(如银行)所采用,取决于一定的条件。笔者以应收账款质押为例进行分析。应收账款的实质是债务人的付款请求权,债务人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为自己的债务设置担保。但是,银行是否愿意接受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质押,取决于银行的风险判断。银行作为资金提供者,在考虑应收账款质押时,愿意选择有稳定现金流收入的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对于中小企业特别慎重,中小企业往往因为不符合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要求,而被排除在应收账款质押之外。

(二)股权融资方式的适用障碍

股权融资,是直接融资方式。通过股权融资,资金提供者成为企业的出资人,与企业共担风险,是企业融资的常见方式。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分散投资风险,股权融资的关键是建立良好的资本进入、流通和退出机制;然而,资本运作中的法律规则没有解决中小企业的特殊问题,造成中小企业适用股权融资的障碍。

大多数新兴中小企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却对资本的需求很大,国际上为中小企业融资的证券市场通常称为二板市场,其是不同于主板市场的资本市场,不同之处表现在服务对象、上市标准、交易制度等方面。二板市场有不同的称谓,被称为中小企业的市场、小盘股市场、创业股市场。我国的二板市场定位于为创业型中小企业服务,所以称为创业板。设立中小企业板块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一板块的建立,有利于更大范围地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有利于优化我国金融市场的整体结构。

虽然,我国的中小企业符合上市条件的,可以通过创业板上市融资,实现风险投资的转移,但是,对于大量的并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其资本的流通和退出,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法律制度对策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得问题,可以在以下几方面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完善证券市场相关立法,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证券市场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向社会筹资,促进产权流动,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但目前我国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不利于中小企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融资条件要求过高,一般的中小企业很难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企业其股票当然不能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也不能发行债券,故我国中小企业很难通过发行债券和股权获得资金。国家在制定政策时应当向中小企业适当倾斜,使其能够在证券市场上市,对不符合上市条件,不可以在交易所上市的中小企业,可以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做法,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甚至可以专门组建一个交易单元为中小企业提供便利。应把中小企业的上市门槛订得低些,使其能够进入,在其专用的单元进行融资。在成长和成熟期,中小企业可根据各自发展的不同情况,从创业板进入主板市场,同时若上市后各项财务指标不符合上市条件,也可从主板市场退向二板市场,再由二板市场退向场外交易市场。这样就可以使中小企业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建立一个“能升能降”的直接融资体制,又不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二)建立规范有序的民间资本市场

民间资本市场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法律通道。我国民间储蓄量大,民间资本实力雄厚,民间资本服务于中小企业的价值巨大。但是,一方面,我国金融政策由于过分考虑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对民间资本的筹集或进入金融领域都给以了非常严格的限制。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还有诸多顾虑。考虑到民间资本对中小企业的巨大支撑作用,应在加大对民间资本市场的规范和监管的同时,建立活跃的、规范的、有序的民间资本市场,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作用,使民间资本得到充分的利用。

(三)尽快制定与中小企业融资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

我国已颁布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但该法制定的一些条文过于纲领性、原则性。韩国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出台了《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地区均衡发展和促进地区中小企业法》、《信用担保基金法》等法律,日本也专门针对融资出台了《中小企业现代化促成法》、《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法》等。日韩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为增加中小企业融资的可操作性,应尽快制定与《中小企业促进法》配套的法律法规,效仿日本、韩国的做法,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为具体的法律制度和保障,切实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

总之,大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骨架,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国民经济是否有活力,取决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虽然中小企业作为整体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每一个中小企业作为个体在市场竞争中却处于弱者地位。中小企业问题的法律解决本质上是一个保护经济弱者的问题,同时也是国家的产业政策问题。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需要正视中小企业在市场中的“弱者”地位,给予中小企业适当的扶助,实现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之间实质的平等,保障中小企业也能充分享用法律所提供的资源。

参 考 文 献

[1]孙阳,王艳芳.浅谈信息不对称与中小企业融资[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0,13(16)

[2]孙宏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控制对策分析[j].经济与管理.2010,24(12)

[3]李香稳.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问题研究——以驻马店市为例[a].2010(9)

企业融资的条件范文第13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条 企业在进行金融工具列报时,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对金融工具进行归类。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以股份作为支付基础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四)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五)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六)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七)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第四条 本准则不涉及按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金融工具列示

第五条 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第六条 企业发行的、将来不以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

(二)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第七条 企业发行的、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该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业没有义务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

(二)该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业只有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所指权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

第八条 对于是否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来确定的金融工具(即附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发行方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一)可认定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相关的事项不会发生。

(二)只有在发行方发生企业清算的情况下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

第九条 对于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所有可供选择的结算方式表明该衍生金融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除外。

第十条 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

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发行该非衍生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权益工具收到的对价扣除交易费用(不涉及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行权益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后,应当增加所有者权益;回购自身权益工具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企业在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自身权益工具时,不应当确认利得或损失。

第十二条 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金融负债的,其相关利息、利得或损失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各种分配(不包括股票股利),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企业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一)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

(二)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第三章 金融工具披露

第十四条 金融工具披露,是指企业在附注中披露已确认和未确认金融工具的有关信息。

企业所披露的金融工具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作出合理评价。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编制财务报表时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等信息,主要包括:

(一)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指定的依据;

2.指定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性质;

3.指定后如何消除或明显减少原来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企业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说明。

(二)指定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条件。

(三)确定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的客观依据以及计算确定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所使用的具体方法。

(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利得和损失的计量基础。

(五)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

(六)其他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六)其他金融负债。

第十七条 企业将单项或一组贷款或应收款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该贷款或应收款项使企业面临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金额,以及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分散该信用风险的金额。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不能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

(二)该贷款或应收款项本期因信用风险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本期公允价值变动额以及自该贷款或应收款项指定以来的累计变动额。

第十八条 企业将某项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该金融负债本期因相关信用风险变化引l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

(二)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到期日按合同约定应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十九条 企业将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使该金融资产后续计量基础由成本或摊余成本改为公允价值,或由公允价值改为成本或摊余成本的,应当披露该金融资产重分类前后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和重分类的原因。

第二十条 对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性质。

(二)企业仍保留的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性质。

(三)企业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应当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四)企业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继续确认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作为担保物的金融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本期作为负债或或有负债的担保物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与担保物有关的期限和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企业收到的担保物(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在担保物所有人没有违约时就可以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持有担保物的公允价值。

(二)企业已将收到的担保物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的,应当披露该担保物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是否承担了将担保物退回的义务。

(三)与担保物使用相关的期限和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每类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详细信息,包括前后两期可比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期初余额、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期末余额之间的调节信息等。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违约借款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违约(本期没有按合同如期还款的借款本金、利息等)性质及原因。

(二)资产负债表日违约借款的账面价值。

(三)在财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前,就违约事项采取过的补救措施、与债权人协商将借款展期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套期保值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套期关系的描述。

(二)套期工具的描述及其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

(三)被套期风险的性质。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现金流量套期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现金流量预期发生及其影响损益的期间。

(二)以前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处理但预期不会发生的预期交易的描述。

(三)本期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金额。

(四)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五)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直接计入预期交易形成的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初始确认金额的金额。

(六)本期无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应当披露本期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二十八条 对于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企业应当披露本期无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二十九条 除本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外,企业应当按照每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披露下列公允价值信息:

(一)确定公允价值所采用的方法,包括全部或部分直接参考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或采用估值技术等。采用估值技术的,应当按照各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分别披露相关估值假设,包括提前还款率、预计信用损失率、利率或折现率等。

(二)公允价值是否全部或部分是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而该估值技术没有以相同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开交易价格和易于获得的市场数据作为估值假设。这种估值技术对估值假设具有重大敏感性的,企业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及改变估值假设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披露采用这种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的本期变动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数额。

企业在判断估值技术对估值假设是否具有重大敏感性时,应当综合考虑净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适用于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情形)等因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应当以总额为基础披露(在资产负债表中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净额列示的除外),且披露方式应当有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比较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

第三十条 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十二条(三)的规定,采用更公允的相同金融工具的公开交易价格或估值结果计量的,应当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类别披露下列信息:

(一)在损益中确认该实际交易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形成的差异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二)该项差异的期初和期末余额。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可以不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

(一)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的短期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二)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披露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因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而未作相关公允价值披露的事实。

(二)该金融工具的描述、账面价值以及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原因。

(三)该金融工具相关市场的描述。

(四)企业是否有意处置该金融工具以及可能的处置方式。

(五)本期已终止确认该金融工具的,应当披露该金融工具终止确认时的账面价值以及终止确认形成的损益。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金融工具有关的下列收入、费用、利得或损失:

(一)本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的净利得或损失。

(二)本期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利息收入总额或利息费用总额。

(三)下列项目形成的、在确定实际利率时未包括的手续费收入或支出: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企业为他人管理信托财产和其他托管行为。

(四)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期发生的减值损失。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各类金融工具风险相关的描述性信息和数量信息。

(一)描述性信息

1.风险敞口及其形成原因。

2.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过程以及计量风险的方法。

上述描述性信息在本期发生改变的,应当作相应说明。

(二)数量信息

1.资产负债表日风险敞口总括数据。企业在提供该数据时,应当以内部提供给关键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为基础。企业运用多种方法管理风险的,应当说明哪种方法能提供最相关和可靠的信息。

2.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提供的信息。

3.资产负债表日风险集中信息。风险集中信息应当包括管理层如何确定风险集中点的说明、确定各风险集中点的参考因素(包括交易对手、地理区域、货币种类、市场类型等)、各风险集中点相关的风险敞口金额。

上述数量信息不能代表企业本期风险敞口情况的,应当进一步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在不考虑可利用的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如不符合相互抵销条件的净额结算协议等)的情况下,最能代表企业资产负债表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金额,以及可利用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信息。

(二)尚未逾期和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信用质量信息。

(三)原已逾期或发生减值但相关合同条款已重新商定过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六条 最能代表企业资产负债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金融资产金额,应当是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扣除下列两项金额后的余额:

(一)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已抵销的金额。

(二)已对该金融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类别披露已逾期或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已逾期但未减值的金融资产的期限分析。

(二)资产负债表日单项确定为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信息,以及判断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所考虑的因素。

(三)企业持有的、与各类金融资产对应的担保物和其他信用增级对应的资产及其公允价值。相关公允价值确实难以估计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本期因债务人违约而处置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对应的资产所取得的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取得资产的性质和账面价值。

(二)这些资产不易转换为现金的,应当披露处置这些资产或拟将其用于日常经营的计划等。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剩余到期日所作的到期期限分析,以及管理这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流动风险的方法。

流动风险,是指企业在履行与金融负债有关的义务时遇到资金短缺的风险。

第四十条 企业在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到期期限分析时,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适当的时间段。列入各时间段内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金额,应当是未经折现的合同现金流量。

企业可以但不限于按下列时间段进行到期期限分析:

(一)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下同)。

(二)一个月至三个月以内。

(三)三个月至一年以内。

(四)一年至五年以内。

(五)五年以上。

第四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选择收回债权时间的,债务人应当将相应的金融负债列入债权人可以要求收回债权的最早时段内。

债务人应付债务金额不固定的,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的情况确定用于到期期限分析的金额。

债务人承诺分期支付金融负债的,债权人应当把每期将收取的款项列入相应的最早时段内;债务人应当把每期将支付的款项列入相应的最早时段内。

债权人吸收的活期存款以及其他具有活期性质的存款,应当列入最早的时段内。

第四十二条 金融工具的市场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包括货币风险、利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

外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外汇汇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利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

其他价格风险,是指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以外的市场风险。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敏感性分析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所面临的各类市场风险的敏感性分析。该项披露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相关风险变量发生合理、可能的变动时,将对企业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产生的影响。

(二)本期敏感性分析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设。该方法和假设与前一期不同的,应当披露发生改变的原因。

第四十四条 企业采用风险价值法或类似方法进行敏感性分析能够反映风险变量之间(如利率和汇率之间等)的关联性,且企业已采用该种方法管理财务风险的,可不按照本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披露,但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用于该种敏感性分析的方法、选用的主要参数和假设。

(二)所使用方法的目的,以及使用该种方法不能充分反映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可能性。

企业融资的条件范文第14篇

关键词:企业;信用能力;形成条件;信贷融资;担保制度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1-0015-02

资金是企业的生命线,企业经营离不开资金支持。信贷市场作为资金来源的主渠道,可使企业获得财务杠杆效应,并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信贷融资必须具备信贷市场所要求的完全履约的信用能力。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信任是交易的基础,由信任产生的信用担保是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信用能力对于企业融资及市场交易的成功十分重要。

一、企业信用能力的内涵

(一)信用的含义

信用是指能够履行与他人约定的事项而取得的信任。在市场交易中,信用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的一种履约行为。信用交易是借助于信用来实现的一种市场交易形式,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信用交易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了现金交易。

企业在信贷市场中的借贷行为就是一种以资金为交易对象的信用交易行为。信贷关系是以信用为基础的资金借贷关系,信贷过程就是借助于信用来实现的资金授受过程。企业作为借款人为了获得银行信任必须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在借贷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借款人到期偿还债务资金的可信程度是实现交易的一个必要条件,而借贷双方对此条件有明确的约定。

(二)企业信用能力的界定

信用能力是指在信用交易过程中能够得到债权人确认的债务偿付责任的承担者应付未来违约的可能性或弥补由于违约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的偿债能力。可理解为有债务责任或者能够承担债务责任的企业(或个人)履行其偿还未来债务的能力。企业信用能力是履行信贷契约的一个必要条件,如果企业没有信用能力,信贷过程就有可能中断。银行对于企业信用能力的要求是由信贷市场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信贷市场上银行让渡资金是有条件的,其基本要件:一是贷款企业要证明其具有偿还贷款的信用能力,二是借款人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还本付息的承诺。如果银行在企业不能证明其偿债能力而已向其发放贷款,或者当企业故意不归还贷款,信贷市场就会产生违约风险。

企业信用能力包括自生信用能力与辅助信用能力。自生信用能力是指企业以其依法拥有并可独立支配的现有资产和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为基础对所负债务作出信用担保的能力,是企业独立拥有的而不需要依靠外部力量的介入就可以获得。辅助信用能力是企业通过第三方的协助而获得的信用担保能力。由于第三方对企业作出的信用担保要以企业的反担保为前提,在企业不具备反担保条件的情况下,第三方担保很难成立。自生信用能力是企业履行债务信约信用基础,是企业获得银行认可的必要条件;辅助信用能力是协助企业履行债务的外部力量,当企业自生信用能力不足时,辅助信用能力也可以增强银行对于企业的信任度,从而促成信贷契约的订立。

(三)企业信用能力的违约损害

企业通过银行间接融资要受到银行的严格监控,无论是自生信用能力,还是辅助信用能力,都是以履行企业债务、赢得信用服务为目的。由于信贷市场需要分阶段完成交易过程,银行利益只有等到信贷合约到期时才能实现,一旦借款企业违约,信贷活动就会出现难以控制的风险并直接损害到银行利益,企业如何履行信贷契约以及如何证明其履约的信用能力,备受学界与业界的普遍关注。

经验证明,企业违约的情形可分成被迫违约、故意违约两类。被迫违约是借款企业投资项目失败而无力履约。由于信贷市场具有不对称信息,导致借款企业的逆向选择与选择投资项目时的激励效应(道德风险),二者都会损害银行利益,降低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能力的评价,使得银行为了减少借款企业逆向选择行为不得不限制某些借款企业的贷款需求。故意违约是借款企业投资项目成功并完全有能力归还贷款,但没有还款意愿,如果违约成本少于借款人应付贷款本息之和,借款人就有可能违约。不管借款人违约属于何种情形,最后受到损害的并不仅仅是银行利益,而且还包括借款企业的利益,由于银行的限制将会导致不但借款企业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而且借款企业投资机会也将随之丧失。银行为了防范违约风险,往往需要借款企业证明其具有偿还贷款的信用能力,借款企业一旦违约,今后信贷融资的信用能力将难以获得银行认可。

二、企业信用能力的形成条件

(一)必要条件

根据现代经济学和民法学基本理论,财产所有权是在信息不对称的信贷市场上证明企业信用能力的必要条件。没有财产所有权,企业信用能力就成了无源之水,一切都无从谈起。法律上财产所有权是一种物权,对于拥有私有产权或法人产权的企业来说,它们对企业财产的实际及合法占有,具备了证明企业信用能力的必要条件。但是,企业具备证明自己信用能力的必要条件并不等于这种信用能力已经得到证明。企业信用能力的形成或企业财产所有权向企业信用能力的转化,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内在因素和外部条件。

(二)内在因素

企业信用能力形成的内在因素包括企业要有信贷融资需求和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合法资产两个方面。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信贷支持是实现企业发展目标的推动力量,但并不是所有企业都需要进行信贷融资,只有在企业存在寻找资金来源的内在需求并提出信贷申请之后,银行才会对目标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在确信可以排除违约风险之后才会进行资金投放,企业在信贷市场上寻找融资来源的实际需求是信贷融资的第一步。银行在了解企业的借款需求之后,出于信贷安全考虑,必须评估目标企业资信状况,而资信审点就是借款企业合法资产(特别是权益资本)的构成,以及各类资产的价值量。企业信用能力不仅与企业财产所有权有关,而且也与企业所有者实际拥有的自有财产(权益资本)价值量有关。只有在企业所有者依法实际拥有的财产达到与其融资需求相适应的程度,财产所有权转化为企业信用能力才具有实际意义。为了防范违约风险,用以证明企业信用能力的企业所有者的财产价值量必须大于(至少不小于)企业希望得到的贷款本息总和。在信息不对称的信贷市场上,虽然道德风险阻止了企业真实信息的直接传递,但企业所有者所拥有的财产价值可以被看做企业向信贷市场传递的关于企业信用能力的一个真实信号,银行可以根据这些信号作出自己的判断。

(三)外部条件

企业具有信贷融资的内在需求且拥有一定数量的合法资产,还不一定能够形成信用能力。企业信用能力形成需要借助于一定的外部条件,企业财产所有权向信用能力的转化需要依靠企业以外的一定机制来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使信用能力形成的外部转化机制是建立在企业财产所有权基础之上并对企业债务的履行产生强制性法律约束的信贷融资担保制度。信贷融资担保制度下企业财产所有权界定与企业所有者实际拥有财产价值评估,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信贷融资担保制度使得企业履行债务的能力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同时也使企业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有了法律保障,通过担保的设定,企业财产所有权才正式转化为企业信用能力。

从我国情况来看,由于信贷融资担保制度还不够健全,企业信用能力证明问题与企业履约问题研究同等重要,我国信贷融资担保制度的发展历程颇为周折,至今的完善程度还不高。尽管我国制定了《担保法》,在企业融资担保问题上已经有法可依,但因社会经济主体的财产所有权特别是私有产权方面的法律保护仍然滞后,在我国民法典尚未正式制定之前,应该通过物权法确认各类物权并予以保护。

三、企业信用能力的形成路径

(一)担保法律制度

现行有效的信贷融资担保制度下,企业融资担保的法律形式有助于企业财产所有权转化为信用能力。我国《担保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从信贷融资担保的实践来看,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担保方式适合于在信贷融资条件下对企业的债务设定担保。质押与抵押同属于担保物权,二者主要区别在于担保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而抵押必须不转移占有。在实践中,质押多用于动产,抵押多用于不动产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在经济学意义上,质押和抵押二者对于设定担保的特定担保物的实际价值没有根本的区别,

(二)抵押担保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特定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制度。其特征有:(1)抵押权设定采用书面合同形式。抵押合同是设定抵押的方式,或者说抵押是通过抵押合同设定的。(2)抵押设定在特定的财产即抵押物上。(3)设定抵押权的财产价值必须与所担保的债权金额相一致。抵押担保设定使企业财产所有权转化而来的信用能力有了具体的量的规定。(4)抵押物不转移占有。银行因抵押设定而使其债权有保障,且企业履行债务的信用能力得到认可,同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照常进行,固定资产发挥了企业生产要素和充当贷款抵押品的双重作用。(5)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作为抵押物的特定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保证担保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约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是由债权、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通过替代债务人承担代偿责任的方式,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从保证定义上看,似乎与企业将其财产所有权转化为信用能力无关,但融资担保实践中,第三人的代偿责任最终还是要回转到债务人身上,因第三人为债务人作出保证担保是由于债务人能够满足其提出的反担保条件,愿意向债务人提供保证的第三人一般都是债权人认可的,并具有充分的信用能力。保证担保是为增强债务的偿还能力而附设的另一个一般担保。由于保证担保是当企业不能偿还贷款或者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时,给予银行对于提出保证的第三人的资产拥有一般追索权的约定,因此,它可以起到增强企业信用能力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方晓霞.中国企业融资:制度变迁与行为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 梁鸿飞.西方信贷融资担保理论[J].北京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1).

企业融资的条件范文第15篇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 融资困境 对策

(3)财务信息管理混乱,资信状况较差

大部分中小企业都以家族式的经营管理模式为主,缺乏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其财物信息管理较混乱。此外,很多中小企业信用观念薄弱,存在逃避还贷的的现象,有的企业为取得高收益在取得贷款后未征得银行同意改变贷款资金的用途,把资金投入到高风险的项目中,这加大了中小企业还贷的风险。由于中小企业资信状况普遍较差使得银行不愿为其提供资金。

3.相关立法及政策方面的不足

(1)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然而诸如《中小企业促进法》一类的法律法规往往是从宏观角度制定的,其条文过于原则性,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这就使得这些法律难以实施,无法从根本上促进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解决。而融资租赁、典当租赁这些灵活简便的新型融资方式在立法的规制上也不尽完善,如缺乏监管部门等。此外,征信管理法律法规的缺失也会影响征信业的发展和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从而易导致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增加贷款审批的难度。

(2)直接融资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不需提供抵押和担保、也不需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的直接融资极大地节约了融资成本,对于资产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不错的选择。然而,由于直接融资方面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门槛太高,限制了中小企利用直接融资方式获取资金。如《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上市发行债券或股票的企业的资产规模和其发行额做了条件限制,这导致大多数中小企业因达不到条件而无法直接融资。

“此外,我国专为中小企业开设的资本市场的中的二板市场被定为为创业型中小企业服务,虽然我国的中小企业符合上市条件的,可以通过创业板上市融资,实现风险投资的转移,但是,对于大量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其资本的流通和退出,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

(3)《担保法》对法定担保物的规定范围过窄

银行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时往往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要求申请贷款的企业提供抵押和担保。“但现行《担保法》中对法定担保物的规定范围狭窄,注重不动产担保,而一些有价值的流通性很好的如账款、存货一类的动产却不能作为担保物,而且担保登记制度杂乱无章,缺乏执行力。”这就使得很多中小企业由于缺少符合条件的担保物而无法成功获取贷款。

三、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建议

(一)制定专门的《中小企业融资法》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诸如《中小企业促进法》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但是这些法律制度大都是从宏观角度制定的,缺乏切实可行的配套法律法规。而且受我国早期计划经济的影响,大型国有企业历来都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对象,很多法律制度和政策都是为大型企业设计的,因而并不适用于中小企业。笔者认为,针对中小企业资产规模小、资金需求笔数多、数额少、频率高的特点,有必要制定出专门的《中小企业融资法》,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简化中小企业融资的审批程序和放宽各种融资方式的条件限制,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法律保障。

(二)完善融资方面的立法政策

直接融资中的股权融资、债券融资以及新兴的融资租赁及典当租赁比较适用于中小企业,但是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这些融资方式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修改《公司法》、《证券法》中的相关规定,放宽中小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的条件限制,如降低中小企业上市所需具备的资产规模等,降低其直接融资的门槛。除此之外,还应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典当租赁方面的立法,规范各种融资方式,使之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

(三)完善《担保法》并逐步建立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目前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法定可担保物主要以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为主,很多中小企业因缺乏此类可担保资产而在向银行贷款时受限。我们认为应该修改《担保法》,将一些流通性较好的如账款、存货等动产纳入到法定可担保物的范围。此外,还应通过立法成立专门的资信评价机构,逐步建立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便于银企之间的信息获取。

(四)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融资机构

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经验,建立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通过立法规定其专门的服务对象、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并通过政府拨款、税收优惠等政策予以支持。同时,银行内部也应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部门,对中小企业适用有别于大型企业的政策和制度,简化中小企业融资的程序,放宽中小企业融资的条件限制,从而降低中小企业融资的门槛和成本。

(五)促进中小企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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