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企业卫生工作计划范文

企业卫生工作计划范文

企业卫生工作计划

企业卫生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 职业卫生 主体责任 自律管理模式

一、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现状

建筑业作为高危行业,安全事故的高发一直受到关注,但其职业病的发病状况并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早有相关数据显示,建筑业职业病发病的病例2007年、2008年均排在健康部通报的全国各行业发病数的第三位。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卫生状况不容乐观,主要体现在:一是建筑施工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工序环节繁杂、触害时间长、交叉触害现象明显,触害人员对职业危害认识不足,自我防护意识差。二是企业管理层对职业卫生认识不足。三是建筑施工流动性大、时间周期不定给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带来了不便。四是建筑施工一线打工者的特殊身份和流动性强的职业特点,造成农民工成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盲点,这也成为建筑施工企业一触即发的“炸弹”。五是建筑施工企业实施HSE管理体系以来, “H”健康方面的工作一直处于弱势。

二、实施企业职业卫生自律管理的必要性和预期目标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200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仅对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义务就规定了22项,对企业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的要求也愈来愈高。

企业实现职业卫生自律管理是一种管理趋势,客观剖析职业卫生管理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寻找对策,使职业卫生自律管理能得以最好的践行。通过自律管理可以满足企业合规性要求,并逐步实现职业卫生方面的长短期目标和可持续发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中提出规划目标“到2015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这是一个五年期工作目标,也是企业要实现的基本目标。

三、逐步建立以“六大保障体系”为支持的自律管理模式

1.目标预控体系

管理要素包括:

企业最高决策者承诺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政策标准。

制定职业卫生管理的指标、指标及考核计划。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其中包括制定新、改、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评价计划;制定年度职业危害场所现场检测和人员查体计划;编制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制定年度职业卫生投入计划等。

2.制度保障体系

管理要素包括:

建立健全防治责任制。首先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其次是建立起完整的责任制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责任,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完善职业卫生网络;建立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清单;建立职业危害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职业病防治经费使用档案;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制定实施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系列制度,责任到位。

3.宣传培训体系

管理要素包括:

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

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体系和网络。

组织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进行培训。

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日常宣传教育活动。

要经常开展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岗位操作人员职业健康意识培训、开展岗位操作人员职业危害防护技能培训等,通过培训提升人员职业卫生意识和防护水平。

4.过程监控体系

管理要素包括:

组织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监测和评价,认真履行告知义务。

加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健康查体和监护。定期组织在岗、新上岗、离岗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禁止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加强职业健康监护能及时发现劳动者职业健康损害,予以诊治、调换岗位,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加强职业卫生防护。内容包括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有效;按标准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建立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及时维护、定期检测个体防护用品。加强职业病危害场所隐患的排查和治理。不定期组织对工作场所的检查和排查,强化职业病危害场所管理,及时发现、整改各类隐患。

5.应急救援体系

管理要素包括: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

组织应急技能培训,掌握自救、互救和应急设备设施的操作技能。

组织应急演练。

职业卫生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能够提高对职业卫生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坚持预防和应急并重”,更好地丰富和完善企业职业卫生自律管理体系。

6.异体监督体系

管理要素包括:

建立工会职业卫生合理化建议程序,集思广益,提高职工积极参与职业卫生管理的积极性。

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查程序,定期对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抽查监督,

督促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执行法规标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在职业卫生自律管理中要赋予、发挥工会监督职能,注重员工参与管理,监督职业卫生自律管理工作的绩效。

四、结束语

建筑施工企业建立起以“六大保障体系”为主的职业卫生自律管理模式,能有效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义务,保护和增进劳动者职业健康,有效控制职业病发病率。同时自律管理最大限度地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小投入、大产出,有利于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并提升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打造“高度负责任、高度受尊敬”的企业新形象。

参考文献

[1] 周学勤.职业卫生管理与技术[M]北京:中国石化出版社, 2005.

[2] 孟艳华,胡广霞.新员工职业安全健康知识[M].北京: 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8.

企业卫生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调整和充实**县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邓红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余开**、县卫生局局长**、县政府督查室主任**任副组长,县卫生局、县监察局、县安监局、县劳动保障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工业局、县乡企局、县商务局、县建设局、县环保局、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广电局、县科技局、县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卫生局,**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县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职业病调查,实施对职业病患者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各职能部门工作。

二、落实部门职责

县卫生局:负责制定全县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工作要点、中长期规划),建立健全务工人员职业健康信息网络平台,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与技术指导;负责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日常监管工作;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指导企业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完善职工健康监护措施;负责配套尘毒作业场所监测设备及健全监测体系,搞好尘毒作业场所的监测,并提出整改意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实施卫生行政处罚。

县安监局:负责把好职业卫生安全准入关,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县劳动保障局:负责用人单位实施职业病工伤保险的管理;负责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完善劳动保障体系;监督用人单位落实对职业病患者的法定救助责任。

县发改局:负责按《**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将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作为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并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管理,督促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办理职业病危害评价相关手续。在企业新建、改建、扩建计划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过程中,严把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预评价报告书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认可书的建设计划审批关。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认可的,不得批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计划。

县建设局: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要督促项目设计单位增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在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时,要征求卫生部门意见并将职业卫生审查意见载入审查会议纪要;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职业病防治救助专项资金,并监督其使用。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无工作单位、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患者的社会救助及职业卫生救助基金的发放。

县环保局:负责将环境保护的“三同时”工作与工业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工作紧密结合,无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价报告书和职业危害因素预评价报告书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县监察局:负责把优化经济投资环境与依法开展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和职业病患者救助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职业卫生环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县商务局、县工业局、县乡企局:负责管辖企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督导落实,搞好宣传、发动、组织工作。

县总工会:负责贯彻落实《工会法》,积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督导用人单位改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建立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健康监护档案,并在企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

县司法局、县广电局、县公安局:负责配合卫生、安监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法制培训工作,化解劳资纠纷,依法保护生产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县工商局:结合市场管理和企业年审年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把好企业新、改、扩项目的“三同时”审核关。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各项职业病防治与救助措施的督促落实,协助职业病防治机构开展工作。

三、强化工作措施

l、加强工作调度。县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将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调度会,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强化工作调度。县政府督查室定期开展督查,督促各部门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

2、开展宣传培训。相关单位要以每年3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月为契机,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对相关用人单位的法人进行一定学时的职业卫生法律知识培训,强化其守法意识,明确其应该履行的义务。

3、抓好检查认定。县卫生局负责牵头做好接尘接毒人员的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患者的确诊须依据法律程序由法定职业卫生专业机构鉴定确诊。凡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要报县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建立台帐。

4、落实救助基金。县政府设立职业病患者救助基金,基金专户设县财政局,由县民政局和县劳动保障局依据各自职能分别予以救助和发放,县财政局对专项基金的使用实施监督。基金的使用原则是:原属县国有、集体、乡镇企业接尘接毒人员,已无挂靠单位的由县财政负责,有工作单位的由用人单位负责。相关企业每年要安排生产总值0.5%-1%职业病防治与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由县财政统筹。

四、工作要求

1.进一步统一思想。各级各部门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站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切实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切实抓好此项工作,积极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2.强化工作责任制。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工作规划与工作措施分阶段检查落实,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企业卫生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为了使构建的卫星通信业务基本框架符合企业运营流程管理逻辑,支撑卫星网络规划建设,提供面向客户的运营服务和保障,卫星通信业务基本框架采用自顶向下的方法,对卫星通信服务进行模块划分、描述和定义,力争构建起一个涵盖卫星通信业务建设、运营、管理完整业务链、全面系统的基本框架。

1.1基本框架的模块设计思路

对于卫星通信企业来说,卫星通信业务是其最根本的核心产品,卫星通信企业是通过向客户销售卫星通信业务产品,以实现满足客户需求、增加客户价值和公司盈利发展。因此,我们首先选取卫星通信业务为切入点,希望采用价值链分析方法对卫星通信业务产品的全生命周期进行细化分解,力争能够理清、认识、理解各组成环节要素及其相互关系,为基础框架的设计奠定基础。如图1所示,在一个卫星通信业务的全生命周期中,主要包括了前期客户需求调查研究、业务规划、产品设计、能力建设,中期的市场营销、业务开通、服务保障、运行维护,以及后期的业务产品退出或转型升级等各环节要素;另外在其各个环节实施过程中还需要企业人力、财务、质量管理、知识管理、品牌建设等运作管理环节进行基础支撑保障。从图1可以看出,卫星通信业务的全生命周期基本上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前期卫星通信业务规划和能力建设,其主要完成了由战略和业务目标驱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形成业务产品或服务能力;第二阶段为中后期的卫星通信业务的运营和服务,主要承担了对业务产品进行运营管理并形成服务能力和产生收益。两个阶段之间相互关联、协同发展。业务规划与能力建设工作是运营与服务工作的前提和条件。只有设计出满足市场需求的业务产品,并能够及时具备能力并推出市场,才能够向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和可靠地运营保障;另一方面,运营与服务工作是业务规划和能力建设的实现和发展。业务规划和能力建设工作完成之后,必须通过运营和服务来实现产品销售和客户价值增加,在给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断发现和挖掘客户需求,并能够及时反馈给业务规划与能力建设进行业务产品的改进、提升和开发,从而形成最令用户满意、最具竞争力的优质服务产品。与此同时,两个阶段的各个环节都需要企业管理来进行支撑和保障。对于运营服务型企业来说,其更加关注运营与服务,所有业务规划与建设以及企业管理工作,都是企业为了通过运营服务产生价值、满足客户需求所需不同层面的服务保障工作。因此,为了在基础框架中突出强调卫星通信业务的规划建设和运营服务支撑的两个关键环节,同时体现出企业管理的基础支撑和保障作用,我们从总体上将卫星通信业务基本框架分为三大模块,即,战略与基础设施模块、运营与服务模块和企业管理模块,如图2所示。

1.2基本框架的层次设计思路

客户的卫星通信业务需求分类多种多样,我们可从市场、产品、资源和组织四个关键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客户购买的是卫星通信业务产品,而卫星通信企业的核心基础设施所能支撑的仅是企业向客户提品所需要的资源能力,要想将资源能力转化为客户需求实现,还需要通过卫星通信业务产品进行有效衔接。对于卫星通信企业而言就是对各种卫星通信资源和服务能力进行规划、设计和组装,形成了可以独立计价和运维支撑的业务产品。此外,客户所需业务产品多样,卫星通信服务商还需要结合供应商或者合作伙伴的基础设施资源进行有效组合使用,以发挥核心资源的最大效能和满足客户需求实现。因此,客户需求的实现主要由卫星通信企业的市场、业务、资源和供应商等关键因素协同完成。另外一方面,在基本框架的设计中,我们希望构建起能够面向客户的端到端运营服务支撑体系,即以客户需求为引导,业务实现为手段,资源、供应商和组织管理流程为保障的运营服务体系。主要经过市场需求的挖掘、提炼与转达,业务的开发、集成与实施,调动内外部资源,最终实现业务并反馈给用户的过程,如图3所示。该过程中,输入端是市场,输出端也是市场,形成的是一个从市场到市场的端到端的闭环,从而最终实现为客户提供最为优质和满意的服务。综上所述,为了表明客户需求实现过程中四个关键要素及其之间的相互支撑关系,并强调打造端到端的高效运营服务体系,我们在三大模块基础上,又将卫星通信业务基本框架划分为四个层次,包括市场层、业务层、资源层和供应链层,如图4所示。如图4的层次设计,将市场层放在最高层客户紧邻的第一位,突出强调企业是从客户需求出发,以客户需求为根本依据的理念;逐级向下的各层分别为业务层、资源层和供应链层,充分体现了客户需求实现是通过具体业务来实现,业务产品需要资源提供支撑,最底层的供应商和合作伙伴为企业提供除核心资源以外所需配套资源的各要素协同关系。这种层次设计充分体现出卫星通信企业的以客户为中心为市场服务的运营理念。

2基本框架各模块的设计

根据前述基本框架结构设计思路,我们对卫星通信业务基本框架各模块进行进一步设计和定义,各模块功能描述如下。战略与基础设施模块设计战略与基础设施模块主要负责指导和支撑运营服务。包括市场战略、资源战略的制定、基础设施规划、基础设施的构筑、产品和服务的开发和管理以及供应链/价值链的开发和管理。其中,基础设施不仅包括空间卫星资源的规划、建造、测控、运营和退役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还包括支撑产品运营服务的其他硬资源和软资源,如地面测控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知识共享库,等等。运营与服务模块设计运营与服务模块主要负责客户需求实现和服务保障。包括日常的服务提供、运营支撑准备、质量保障以及销售管理和供应商/合作伙伴关系管理等,其包含所有由客户驱动的直接面向客户的运行和管理工作。组织管理模块设计组织管理模块为完成战略与基础设施模块和运营与服务模块所需进行的公司内部机构组建,包括了任何商业运行所必须的基本的企业或商务支持。

3基本框架各层次的设计

3.1市场层设计

市场层主要包括客户需求挖掘、分析、客户细分、销售和渠道管理、市场营销管理、服务产品和定价管理,以及客户关系管理、问题处理、服务等级协议管理和计费等。在战略与基础设施模块内,市场层提供对企业核心业务产品的规划开发管理,包括制定战略、开发新产品服务、管理现有资源、实施市场及战略等所需职能。在运营与服务模块内,客户关系管理集中考虑客户需求的基础情况和管理。

3.2业务层设计

业务层包括业务的设计开发、业务配置、业务问题管理、质量分析以及业务使用量的计费等。在战略与基础设施模块中的服务开发与管理就是为运营与服务模块提供所需产品或服务能力的规划、开发和建设,它包括服务战略制定、服务的性能管理和评估、确保未来服务需求能力等所必须的功能。在运营与服务模块中业务运行管理聚焦于对客户服务的提供,包括客户需求分析、服务方案设计、和服务保障等客户服务所需的功能性需要。本层的焦点是服务提供和管理,面向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

3.3资源层设计

资源层主要包括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是为支持卫星通信运营服务所需的卫星资源、地面基础设施和软资源等的规划、开发和交付,主要包括卫星资源、卫星测控站、业务监测站、运营服务网络平台、IT系统、知识共享库等,以及新技术的引入与现有资源技术的互相作用、现有资源性能管理和评估,确保满足未来服务需求的能力等所必须的功能。资源管理和运行主要负责卫星资源管控(卫星性能监视、分析和控制)和其他地面基础设资源的运维管理等所有功能性责任,确保各类基础设施资源平稳运转,能够为客户提供所需的端到端服务能力,并直接或间接地响应服务、客户和员工的需求。同时也包括对资源的功能集成、关联和实时数据统计,以便进行信息综合管理和采取提质增效措施。

3.4供应链层设计

供应链层主要包括处理与卫星建造商、设备提供商、集成商和工程服务商等合作伙伴的交互,它既包括基础设施的供应链管理,也包括与供应商和合作伙伴之间关于日常运营的接口管理。

4基本框架的整体设计

综合上述分析,卫星通信业务基本框架模型一方面突出卫星服务商的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服务支撑的核心重要性,另一方面强调面向客户、聚焦前端提供端到端的服务交付能力,从而我们可以得出卫星通信业务基本框架的整体结构设计,如图5所示。如图5所示,箭头以上半部分代表从卫星通信业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和客户需求实现两个维度进行的三个模块、四个层次结构设计思路;箭头的下半部分表示抽象化、可视化的卫星通信业务基本框架结构设计。该基本框架从顶层将卫星通信业务服务商划分为战略与基础设施、运营与服务和组织管理三大模块,并在框架布局上体现出面向客户的服务中战略与基础设施是前提先导,运营与服务是关键实施,组织管理是全过程支撑的运营特点;该框架自上而下的四个层次架构设计,充分体现出卫星通信企业是以客户需求为引导,以业务实现为手段,以资源和供应商为保障的层次递进关系,各层次环环相扣,紧密链接。这种以客户为中心,面向市场的层次设计,确保企业在享用客户需求时更迅速、策略更灵活,大大提供客户满意度,同时能够更优化企业内外部软硬资源的工作效能,以最高效的方式为客户提供最适当的信息服务,真正做到让大市场来主导企业的流程架构。

5结束语

企业卫生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了有计划地改善工厂企业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发〔1978〕67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国发〔1979〕100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和区、县、局属集体所有制工厂企业(含矿山、交通运输、建设施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由工厂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市、区(县)劳动部门会同工会组织和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监督实施。

第四条 工厂企业应按年编制以改善劳动条件为目的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以实现安全生产与文明生产,适应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编制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进行综合平衡,以便集中力量及时解决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厂企业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是生产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由生产计划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安全部门督促执行。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应与生产技术经济指标同样考核。

第二章 计划的依据与范围

第七条 工厂企业编制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的劳动保护法规、标准和指示,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针对发生工伤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和安全卫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三)生产发展和工艺、设备改革后需要相应设置的安全卫生设施;

(四)职工代表大会有关改善劳动条件的决议和群众合理化建议。

第八条 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的范围包括:

(一)以防止工伤、火灾、爆炸事故为目的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以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卫生技术措施;

(三)劳动安全卫生检测仪器和试验设备;

(四)劳动保护科研和宣传教育设施;

(五)女工保护设施;

(六)减轻劳动强度等其他劳动保护技术措施。

第九条 工厂企业基本建设和挖潜、革新、改造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措施,不属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范围,按《上海市工厂企业生产建设工程安全卫生设施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计划的编制与执行

第十条 劳动保护技术措施项目由车间或职能部门根据存在问题,组织工人、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讨论,提出初步方案,经安全部门核实,生产计划部门进行编制,由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会同厂工会,组织安全、生产计划、技术等部门负责人审定。

第十一条 属于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范围或申请上级拨款补助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项目,工厂企业应按上级规定先办好审批手续,再列入计划。撤销或调整已经上级批准的措施项目,应按同样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 工厂企业应在每年年终前编制出下一年度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说明项目名称、措施内容、投资金额、资金来源、所需材料设备、预期效果、完成期限等,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劳动保护技术措施项目经批准列入计划后,应在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主持下,分别指定责任部门,明确任务,认真执行。对重大项目,还应会同厂工会,组织安全、生产计划、技术等部门进行设计审查,并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作出决定,发动群众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安全部门应定期检查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执行情况,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汇报,以便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计划按时完成。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工厂企业一般应在当年留用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百分之十以上(矿山、化工、金属冶炼企业以及危险性大、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应提取百分之二十以上),作为劳动保护技术措施专款,用于改善劳动条件,不得挪用。

第十六条 工厂企业编制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除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办理外,对工艺改革等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技术措施两者难以分清主次的项目,由安全、生产计划、技术、财务等部门共同确定使用不同投资渠道的比例,按审批权限报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工厂企业应于年终将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执行情况报送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企业如当年有未竣工或计划内未施工的项目,应提出理由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结转列入次年计划。凡未经审查同意结转或当年未列项目使用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专款,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部门会同生产计划、财务部门于次年集中收缴,用于解决本系统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工厂企业改善劳动条件任务繁重,劳动保护技术措施专款不够使用,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提出措施项目的具体方案,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平衡,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 消除固定资产设备带病运转的措施,属大修理费用开支;设置不属固定资产的安全装置,属生产费用开支;均不得使用劳动保护技术措施专款。

第五章 验收与考核

第二十条 工厂企业劳动保护技术措施项目竣工,经试运转基本正常后二个月内,在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由生产计划、技术、安全等部门会同所在车间或部门,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总投资在十万元以上的措施项目还应由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邀请市、区(县)劳动部门以及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验收。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验收合格正常投产后,车间或部门应组织操作人员学会操作,制订操作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并由设备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按生产设备管理要求进行考核管理,确保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六章 附 则

企业卫生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一、开展培训

为统一标准,明确目标,保证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能顺利进行,并做到公平公正,在开展量化评比前必须加强对各级卫监所有关卫生监督员及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监督员准确掌握现场监督标准和要求;企业管理人员对量化分级管理的具体做法、要求、目的、意义有较全面了解,同时树立经营风险意识及企业自律意识,加强自身卫生管理,根据有关量化评定的标准要求做好自查、自检、自评、整改工作。

㈠监督员培训:

由广州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各区(县级市)卫生监督员骨干的培训工作,然后各区(县级市)卫生监督员骨干负责本区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工作。

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人员培训

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其直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人代表、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各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各单位自行培训。

㈢培训教材

以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使用说明”为主,结合有关法规、标准进行培训。

㈣完成时间

培训工作在*年12月底前完成。

二、量化分级评定

按照卫生部有关要求,采取分步实施,稳妥推进,实出重点,结合日常监督的工作方法开展工作。在*年6月底以前分步完成全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量化分级管理评定工作。

㈠已取得卫生许可证企业

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中的“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定”标准对现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信誉度分级。

1、学校(包括托幼园所)食堂

作为重点切入口,首先开展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年10前市卫监所和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对管辖的学校(包括托幼园所)食堂进行量化分级评定。11-12月份为整改时间,12月底前完成所有学校量化分级工作。

2、餐饮业

*年1-3月,市卫监所和各区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餐饮企业开展量化评检工作,于*年3月底召开全市会议,小结评检情况在统一要求,取得经验的前提下,全市统一结合卫生许可证换证、年审工作于*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餐饮业的量化管理评审工作。

3、食品生产企业

⑴市卫生局直管食品生产企业:

以乳制品、饮用桶(瓶)装水、饮料、肉制品、植物油、粮食制品等重点食品生产企业为示范点,由市卫监所先行开展工作,并在*年12月底前完成示范分级管理评审工作。12月底召开全市各区(县级市)卫监所会议,总结示范工作情况,提出下一阶段工作要求。

⑵市卫生局直管的其它食品生产企业和各区(县级市)卫生局管辖的食品生产企业:

参照示范企业评比做法,各市、区卫(县级市)监所对管辖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量化分级评比工作,于*年12月前完成。

4、食品经营企业

市卫监所、各区(县级市)卫生局根据各自实际情况于*年1月-*年6月期间对直管食品经营企业进行量化评定。

*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量化评定工作。

㈡新发卫生许可证企业

从*年1月1日起,所有申请新领取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中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内容进行卫生许可量化评定,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不予发证,达到要求的发放《卫生许可证》(第一年的卫生许可证不带A、B、C水印字)。一年后,结合日常卫生监督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定”,并对经评定企业给予信誉度分级。按评定的级别,在复核卫生许可证时更换印有A、B、C相应级别字样的《卫生许可证》。

三、量化分级信息管理

㈠量化分级评定后的表达:

各级卫监所对已领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完成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定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者换发底纹印有A、B、C水印字的卫生许可证,并加贴代表ABC级别的年检标志。(卫生许可证统一按市卫监所的样版印制,年检标记统一使用省卫监所发放的标记。)。每年年检均按实际评检结果加贴代表ABC三类企业标志的不同颜色的年检标记。信誉度发生变化出现升降级时,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回原发放的印有ABC字样的卫生许可证,更换成相应级别的卫生许可证,但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变(即截止日期不变),发证日期则按更换的日期。

㈡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级别档案,完善信誉动态评估体系。

按照“卫生部关于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及“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要求,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大日常监督力度,日常监督均需按相应的“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评定,对达不到相应信誉度分级的食品生产企业给予降级,对卫生状况有明显改善的企业给予信誉度升级。从而保证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动态监督管理原则的落实。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做好卫生级别档案管理工作,企业升降级后要及时刷新档案记录。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制定量化分级评定管理制度。

㈢各区审核评定为A级的企业,必须报市卫生局审批并备案。

四、加强宣传与监督检查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应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向社会广为宣传,定期公布企业量化评定情况,从而充分调动消费者和食品生产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企业责任感和自律性,让消费者及时快捷地了解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情况,做到知情消费,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对核定为A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市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一定比例的A级企业进行抽查。

五、制订卫生监督、检测计划

企业卫生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乡镇健康教育工作计划范文一

为进一步巩固国家卫生城镇成果,不断改善城镇环境卫生水平,全面提高居民的生活和环境质量,推进健康城镇的建设。根据县爱卫会工作目标和要求,结合城镇实际情况,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如下:

一、目标: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进一步指导各社区(村)的健康教育工作,以达到营造健康的环境,培育健康的理念,优化健康的设施、完善健康的服务,拥有健康的人群的目的。使辖区居民群众掌握有关的健康知识和卫生保健常识,增强大卫生意识、创建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形成一定的健康行为规范,倡导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计划安排:

1、办好健康教育学校。以各社区健康教育学校为主,做到授课有计划安排、有教师、有教材、有课时、有记录。开课率100%。

2、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紧紧围绕今年第十五个爱国卫生月“人人动手、清洁家园”和世界卫生日“妈妈健康、宝宝平安” 的主题积极开展宣传活动,组织辖区单位设立宣传台、涌跃参加黑板报联展,进行评比;各社区(村)居委会定期在宣传栏中进行健康知识宣传,利用宣传形成一个较强烈的爱国卫生工作宣传氛围。

3、继续发挥示范点的表率作用。配合县有关部门通过抓好示范点的健教工作在辖区各单位中推广,各类公共场所、饮食、工厂等要求单位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对照《公共场所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则、法规、条例,教育职工加强大卫生意识,严格操作规程,防止疾病传播;加强职工的“五期”保健教育,注意保护职工身体健康。

4、开展“健康社区”、“健康家庭”的试点工作。学习先进经验,结合城镇道实际,协调有关部门,在环南东路社区居委会开展“健康社区”“健康家庭”的试点工作。努力改善社区环境及体育设施,组织居民开展各类强身益体的文化体育活动;利用社区红十字诊所;开展医疗咨询,编印健康知识材料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居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和抗病能力。

5、控烟教育。加强对公共场所控烟单位的控烟宣传,巩固无吸烟单位成果。

6、定期组织对辖区社区(村)居委会的健康教育档案进行检查。

乡镇健康教育工作计划范文二

为提高我镇广大居民的健康素养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我镇社会经济的全面进步和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镇年健康教育工作计划:

一、加强健康教育组织建设,保证健康教育工作的正常进行。

各村(社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本地、本单位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健康教育工作作为本单位卫生防病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确保组织、人员、经费、措施四落实。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做到年初有计划,工作开展有记录,年终有总结。通过建立有效的健康教育网络体系,保证我镇健康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我镇健康教育网络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二、扎实开展健康教育,为群众提供丰富的健康保健知识。

目前全镇面貌已焕然一新,各村(社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针对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根据季节变化进行卫生防病、健康保健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建立健康教育宣传阵地,利用黑板报、专栏、广播、宣传单等形式进行宣传,内容以心理健康、卫生防疫、重点传染病预防、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等内容为重点。同时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认真完成指令性健康教育工作。做到宣传专栏每季更换一次,保持内容新颖,及时分发各种宣传资料,让群众及时掌握卫生防病知识,并做好资料保存。

三、深入农村内部,广泛开展群众健康教育。

全镇医疗卫生单位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的特点,组织医务人员深入农村,有针对性的开展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等内容的健康教育工作。特别是人员密集、通风不畅,容易造成疾病发生和流行,社区卫生服务站更应该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宣传教育,防止出现疾病的暴发流行。群众经常出入的地点建立健康教育宣传专栏,利用宣传专栏、有线广播等进行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开展如健康知识讲座、入户宣传讲解、就诊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的宣传活动,并组织群众参与各种爱国卫生运动。

四、大力推进新农村健康教育的步伐。

镇卫生院要深入农村社区广泛开展农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应有针对性的开展农村多发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重点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积极开展对农村村卫生站的指导,年内应不少于六次。充分利用镇村广播、宣传专栏进行健康教育知识的宣传,做到每月有广播内容播出,年内出专栏不少于六期,并备有专栏小样留档和开展活动记录作为备查。确保农村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及健康行为形成率均达到70%以上。

五、加强医院健康教育,为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应结合就诊群众的特点,积极开展医院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医院的医疗优势,开展就诊过程中的面对面的健康教育,向就诊群众发放健康教育处方,定期或不定期的举办知识讲座,积极开展床旁健康教育,提高住院病人相关卫生保健知识的知晓率,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要针对不同群众的心理特点,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指导地震伤残病人的康复保健,为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各医疗卫生单位宣传专栏至少每两月更换一次,年内不少于六期,并做好资料的收集存档。

六、卫生、教育紧密配合,共同搞好学校健康教育工作。

学校保健教师要针对学生不同年龄阶段的心理状况,进行心理辅导,同时开展重点疾病如艾滋病、结核病、碘缺乏病,血吸虫病、肠道传染病和禁烟等预防知识的宣传,可以举办卫生知识竞赛、主题班会、手抄报等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做到每月有健康教育课,任课教师要有健康教育课教材、教案,学校要设立专门的健康教育宣传专栏,定时更换卫生防病、健康保健知识内容。年内将结合世界洗日,在学校开展大型洗手日活动,广泛宣传洗手预防疾病知识,并作好各类资料收集存档。确保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及健康行为形成率均达到80%以上。

七、大力开展辖区内厂矿企业职业卫生健康教育,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镇卫生院要加强与镇安监、企管部门的配合,认真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积极开展职业卫生健康教育,要深入各企业了解、掌握企业职业卫生健康教育需求,配合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厂矿企业要将预防职业病、职业中毒等作为本企业的健康教育重点,积极改善本企业内部生产、作业环境,切实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确保企业各类职工人员健康知识、卫生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健康行为形成率达70%以上。

企业卫生工作计划范文第7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XX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实施意见》,规范全市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推动企业职业卫生主体责任落实,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安监局年度工作计划,结合《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全省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紧紧围绕《XX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实施意见》规划目标,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市职业病危害治理总体部署,在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行业中扎实开展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企业创建活动,推进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提升职业卫生管理水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企业,树立一批职业卫生管理有序、控制科学、防治效果明显的职业卫生管理先进典型。通过示范创建,典型引导,促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促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工程与人员防护措施到位,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体责任落实。

三、任务范围

今年在全市化工、建材、机械、医药、家具、制鞋六大行业全面推行职业卫生规范化企业创建。重点在上报确定的85户(见附表)企业中开展创建工作,各区市县、经开区确定的创建企业创建成功要达90%以上。

四、创建标准

依据《XX市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企业考核标准(试行)》(见附件2),在六大行业重点是85户企业开展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企业创建活动。考核内容为:机构队伍建设、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建立公布、工作场所管理、劳动者防护、事故及应急救援等5个大项目、20个子项目(含5个否决项),总计100分。参加创建企业在没有被否决项否决的前提下,总评分达到85分(含本数)以上的,可确定为“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企业”。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2月份)

各区市县、XX经开区要组织相关企业及监管人员认真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XX市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企业考核标准(试行)》,提高思想认识,掌握考核标准,确定创建企业名单,制定创建实施方案,指导相关企业全面做好创建准备工作。

2013年2月20日前,参加创建企业将《创建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报当地区市县安监局、经开区安监局审查。

2013年2月28日前,各区市县、XX经开区确定参加创建的企业名单,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二)创建实施阶段(2012年3月至2013年8月)

各地安监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认真对照创建考核标准,结合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认真查找问题,全面进行整治,广泛开展创建活动。

全市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企业创建活动,按照“确定参创企业-动员部署-企业制定创建方案-成立创建领导小组-对照标准找差距-制定措施抓整改-企业自评-区市县安监局(XX经开区安监局)验收确认的程序进行。2013年8月底前,各参加创建企业对照考核标准完成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填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范化企业考核表》中(见附件4),并将《考核表》报送所在地安监局。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3年9月至10月)

9月20日以前,各区市县安监局、XX经开区安监局组织专家并成立考核组,结合职业病危害治理验收工作,对参加创建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评定。总得分达到85分(含85分)的,可评为“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企业”,由各区市县安监局、XX经开区安监局进行确认并颁发标志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化企业创建活动,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XX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实施意见》的实际行动,是促进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有效措施,是企业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各区市县安监局、XX经开区安监局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组织开展创建活动,落实专人,精心组织,制定方案,抓好落实,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开展。

企业卫生工作计划范文第8篇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试行)》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境内的一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工业企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监督工业劳动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置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全面负责本地区工业劳动卫生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工业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标准,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向上级提出年度总结及专题报告;

(三)领导所属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机构的劳动卫生监督、监测、科研、培训、卫生宣传、职业病预防和治疗等工作;

(四)对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工业劳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五)完成工业劳动卫生方面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各级计经委、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工业劳动卫生工作,对职业危害的治理也负有监察、监督职能。

第六条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的工业劳动卫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工业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的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工业劳动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工业劳动卫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企业贯彻实施;

(二)制定本部门改善劳动条件措施,拟定治理、粉尘、毒物、物理性职业危害规划,统筹经费安排,组织企业实施;

(三)指导所属企业卫生机构,全面开展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强对职业病人治疗、安置、劳动能力鉴定等管理工作;

(四)管理本部门各企业劳动卫生监测统计报表工作;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有关工业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

第七条  市劳动卫生监督监测所、各县(区)卫生防疫站(或劳动卫生监督监测所)(以下简称劳卫机构),分级行使劳动卫生监督权。

各县(区)卫生防疫站(劳动卫生监督监测所)应配备人员和设备,全面开展劳动卫生监督、监测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下设市劳动卫生监督监测所作为全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心,对各县(区)劳卫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实行业务和技术指导。

第九条  企业接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卫机构的监督,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人员,全面负责本企业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十条  实行劳动卫生监督员和助理监督员制度。劳动卫生监督员,按监督区域分市、县(区)两级,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劳卫机构和与工业劳动卫生工作有关部门现职工作人员兼任。市、县(区)两级各设劳动卫生主任监督员一人,副主任监督员二至五人,监督员若干人。

各级劳动卫生监督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委任。

助理监督员在县(区)劳卫机构和企业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内设立,由各级劳卫机构提名,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任。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卫生监督员和助理监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办事认真,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作风正派;

(三)熟悉本专业技术,能独立进行工作,熟练掌握本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

(四)主任监督员,由卫生局主管工业劳动卫生工作的局长担任。

副主任监督员,由卫生局工业卫生处处长、防疫科(股)长、劳动卫生监督监测所所长、县(区)卫生防疫站站长、主任医师、主管医师、医师一级的人员担任。

监督员,由卫生局主管工业劳动卫生工作人员、各级劳卫机构具有医士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劳动卫生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或与劳动卫生工作有关的相应一级的人员担任。

县(区)劳卫机构的劳动卫生助理监督员,应有医士以上职称和一年以上劳动卫生工作经验。企业内的劳动卫生助理监督员,应有医师以上职称和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或具有医士职称和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劳动卫生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本地区内各企业的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和监测结果,签署劳动卫生监督意见书;

(二)遇有发生多人重大急性中毒事故时,有权制止生产、疏散现场人员,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参加急性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权在调查报告或结案报告书上签署意见;

(四)参加企业新、扩、改建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国家及上级有关工业劳动卫生规定的项目,有权拒绝签字;

(五)对违反本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者,有权根据劳卫机构的决定,提出处罚意见。

第十三条  劳动卫生助理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内的劳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与监测结果,签署劳动卫生监督意见书;

企业内的劳动卫生助理监督员,对企业外行使监督权时,须在各级劳卫机构的组织和授权下进行。

(二)遇有职业危害严重的现场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时,立即向当地劳卫机构报告,协助劳动卫生监督员处理事故现场;

(三)对违反本细则的企业,有权根据劳卫机构的决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工程项目(包括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查,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一)企业在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时,必须向设计单位提供工艺流程、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成品、副产品、“三废物质”等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情况,要求设计单位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矿山安全条例》、《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及国家与地方其他有关规定,设计卫生防护设施,使职工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二)设计单位根据企业所提供的职业危害情况,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编写工业卫生专篇,保证卫生防护设施的效果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三)企业向卫生部门申请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时,须填报《工业企业三同时审批表》,并提供工程任务书、选址平面图、工艺流程、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卫生防护设施及效果、劳动卫生学评价书等书面材料;

(四)设计审查或投产验收,在《工业企业三同时审批表》上须有劳动卫生监督员签字(盖章)和卫生部门的盖章,方能生效。设计一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更改,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五)未经审查批准或验收合格的“三同时”项目,不准列入计划,不予贷款,不准施工或投产。

第十五条  对“三同时”项目的审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由各企业主管部门和县(区)立项并下达计划的工程项目,由县(区)卫生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验收;由中央、省、市立项并下达计划的工程项目,由市卫生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验收。

第十六条  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安技措施费,加强粉尘、毒物和物理性职业危害的治理,对卫生防护设施应经常检修和定期保养,大修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设备完好率要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十七条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必须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企业不得擅自将有毒有害作业转移或外包给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确需转移或外包的,企业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和劳卫机构提出申请报告 ,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并经计经委和劳卫机构同意。

第十九条  女职工不宜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井下作业和有强烈震动的作业,在妊娠期、哺乳期不得从事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物质的生产劳动。

第二十条  企业或校办工厂,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有粉尘、毒物、射线等有害作业的生产劳动。

第二十一条  工业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毒性和防护性能的效果鉴(检)定,一律由各级劳卫机构进行,企业应慎重考虑鉴(检)定结果和意见,尽量采取无毒代有毒,低毒代高毒。

第二十二条  接触放射性同位素或X线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加强保管、使用和防护工作。放射性同位素,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转移、转卖或销毁。

接触放射性同位素或X线的人员,须定期进行个人放射剂量检查,所在单位不得擅自中断。

第二十三条  凡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都要接受职业卫生教育。未经职业卫生教育的,不准上岗工作。

第四章  劳动卫生监测

第二十四条  劳动卫生监测系指对作业场所各种粉尘、毒物、物理因素及气象条件的测定。分预防性监测和经常性监测。

第二十五条  预防性监测: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的卫生防护设施,在投产验收前,须对卫生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鉴定;一般在生产试运转正常三十天后,。连续进行三至七天测定,劳卫机构根据测定及调查结果,提出劳动卫生学评价书;

(二)非“三同时”项目的卫生防护设施效果鉴定;

(三)现有卫生防护设施大修后,在试运转十五天后进行卫生防护设施效果鉴定。

预防性监测费,由受测单位支付。

第二十六条  经常性监测,分定期监测和抽样监测。

(一)定期监测。企事业单位须按照《沈阳市劳动卫生监测暂行规定》,定期进行现场浓度(强度)测定。企业无自测能力时,可以委托各级劳卫机构完成;

(二)抽样监测。各级劳卫机构,要对本地区内的各企事业单位的有毒有害作业岗位,随时进行抽样监测。受测单位应协助工作,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监测。

经常性监测费,由受测单位支付。

第二十七条  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劳卫机构,都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劳动卫生监测报表,建立健全工业劳动卫生档案,加强工业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章  职业病防治

第二十八条  凡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各企事业、科研单位,校办工厂,都要加强职业病的检查、治疗、安置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检查须按照《沈阳市从事有害作业职工健康检查和职业病管理暂行办法》进行。

第三十条  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新职工,须进行全面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经过工业卫生医师同意后,方准上岗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有就业禁忌症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妥善安排。

第三十二条  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劳卫机构,都要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期填报职业病报告卡、职业病报表、建立健全职业病管理档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将体检结果、职业病诊断,及时报告职工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奖励

第三十四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经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核实,由市政府授予《工业卫生模范单位》称号:

(一)全厂有毒有害作业点的合格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二)劳动环境监测率和职业病体检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三)无急性职业中毒或其他急性职业病人;

(四)慢性职业病发病率逐年下降。

第三十五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经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核实,由市政府授予《工业卫生先进单位》称号:

(一)全厂有毒有害作业点的合格率在百分之八十以上;

(二)劳动环境监测率和定期职业病体检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三)无急性职业中毒或其他急性职业病人;

(四)慢性职业病发病率逐年下降。

第三十六条  凡荣获《工业卫生模范单位》和《工业卫生先进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对其主管负责人和有突出贡献的责任者,酌情奖励,同时授予荣誉证书。

第三十七条  集体或个人在防止职业危害工作中,取得成果,经过鉴定达到国内、省内、市内先进水平的,分别酌情奖励,并同时授予荣誉证书。

第三十八条  各级劳卫机构在监督、监测、科研、职业病普查、劳动卫生管理等工作中,经评比最佳者,授予《劳动卫生先进单位》称号;对负责劳动卫生工作的科室,酌情予以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认真贯彻本细则,取得监督实效的劳动卫生监督员或劳动卫生助理监督员;在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和研究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在工作中及时发现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分别酌情予以奖励。

第七章  处罚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造成危害的单位、有关责任者或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制裁;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进;对其有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予以警告、记过处分:

(一)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关于“三同时”的规定,在投产一年内,作业场所内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五倍以上者;

(二)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关于改善劳动条件,保护人体健康的规定,百分之三十的作业点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经常超过卫生标准十倍以上的;

(三)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关于监测、体检与报告的规定,不按规定时间完成监测、体检与报告者。

第四十二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改进:

(一)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二)款关于“三同时”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三)、(四)款关于“三同时”的规定,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五)款关于“三同时”的规定,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三同时”项目,在投产后一年内,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作业点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经常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五倍以上,或有可疑职业病人发生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关于卫生防护的规定,导致卫生防护设施效果显著下降,现场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五倍以上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尘毒作业点的浓度,经常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十倍以上;或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物理因素作业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者;

2、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作业点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经常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二十倍以上;

3.百分之十五以上作业点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经常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四十倍以上;

4.百分之十以上作业点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经常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五十倍以上;

5.百分之五以上作业点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经常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一百倍以上;

6.有一个有毒有害作业点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二百倍以上。

(七)一次发生三人以上急性中毒事故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发生急性中毒死亡事故的,每死亡一人罚款五千元,最高罚款为二万元;

(八)慢性职业病发病率增高,递增超过百分之三以上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对发包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发包单位限期采取措施;

(十)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对接收单位罚款五百元,并责令停止劳动;

(十一)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罚款五百元;

(十二)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不按期进行监测、体检、完成报表的,罚款五百元;

(十三)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关于放射性同位素和X线管理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关于个人防护的规定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分别处以一次性罚款(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扣发奖金(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或记过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实行责令停产;对其有关负责人与直接责任者,予以撤职或降薪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三同时”项目,在投产三年内,有百分之三十以上作业点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经常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十倍以上;

(二)造成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三)损坏、拆除劳动卫生防护设施的;

(四)挪用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使劳动条件得不到改善的;

(五)劳动条件非常恶劣,慢性职业病发病率或发病人数逐年增高的;

(六)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

(七)未经各级卫生部门审查同意或验收合格的“三同时”项目。

第四十四条  劳动卫生监督员、助理监督员、各级劳卫机构负责人、监测与报告人员,因失职、受贿、渎职、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以及违反本细则有关条款,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一次性罚款(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扣发奖金(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警告、记过、撤销监督员或助理监督员资格、撤职等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单位处罚和对职工罚款,由各级劳卫机构执行。罚款五千元以上或责令停产,须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计经委、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及企业主管部门备案。扣发职工奖金,由各级劳卫机构通知受罚职工单位执行,执行结果须报劳卫机构。对职工的行政处分,由各级劳卫机构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手续,其结案报告,须报卫生行政部门、计经委、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及被处分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各级劳卫机构或受害者,向危害者所在县(区)的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十七条  受罚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后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拒交罚款的,每日加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由劳卫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受罚单位不得将罚款摊入成本,挤占利润;对个人罚款的,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不准在公款中报销。

企业卫生工作计划范文第9篇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试行)》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境内的一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工业企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监督工业劳动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置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全面负责本地区工业劳动卫生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工业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标准,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向上级提出年度总结及专题报告;

(三)领导所属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机构的劳动卫生监督、监测、科研、培训、卫生宣传、职业病预防和治疗等工作;

(四)对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工业劳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五)完成工业劳动卫生方面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各级计经委、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工业劳动卫生工作,对职业危害的治理也负有监察、监督职能。

第六条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的工业劳动卫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工业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的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工业劳动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工业劳动卫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企业贯彻实施;

(二)制定本部门改善劳动条件措施,拟定治理、粉尘、毒物、物理性职业危害规划,统筹经费安排,组织企业实施;

(三)指导所属企业卫生机构,全面开展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强对职业病人治疗、安置、劳动能力鉴定等管理工作;

(四)管理本部门各企业劳动卫生监测统计报表工作;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有关工业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

第七条 市劳动卫生监督监测所、各县(区)卫生防疫站(或劳动卫生监督监测所)(以下简称劳卫机构),分级行使劳动卫生监督权。

各县(区)卫生防疫站(劳动卫生监督监测所)应配备人员和设备,全面开展劳动卫生监督、监测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下设市劳动卫生监督监测所作为全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心,对各县(区)劳卫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实行业务和技术指导。

第九条 企业接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卫机构的监督,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人员,全面负责本企业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十条 实行劳动卫生监督员和助理监督员制度。劳动卫生监督员,按监督区域分市、县(区)两级,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劳卫机构和与工业劳动卫生工作有关部门现职工作人员兼任。市、县(区)两级各设劳动卫生主任监督员一人,副主任监督员二至五人,监督员若干人。

各级劳动卫生监督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委任。

助理监督员在县(区)劳卫机构和企业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内设立,由各级劳卫机构提名,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任。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卫生监督员和助理监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办事认真,廉洁奉公,不,作风正派;

(三)熟悉本专业技术,能独立进行工作,熟练掌握本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

(四)主任监督员,由卫生局主管工业劳动卫生工作的局长担任。

副主任监督员,由卫生局工业卫生处处长、防疫科(股)长、劳动卫生监督监测所所长、县(区)卫生防疫站站长、主任医师、主管医师、医师一级的人员担任。

监督员,由卫生局主管工业劳动卫生工作人员、各级劳卫机构具有医士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劳动卫生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或与劳动卫生工作有关的相应一级的人员担任。

县(区)劳卫机构的劳动卫生助理监督员,应有医士以上职称和一年以上劳动卫生工作经验。企业内的劳动卫生助理监督员,应有医师以上职称和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或具有医士职称和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劳动卫生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本地区内各企业的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和监测结果,签署劳动卫生监督意见书;

(二)遇有发生多人重大急性中毒事故时,有权制止生产、疏散现场人员,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参加急性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权在调查报告或结案报告书上签署意见;

(四)参加企业新、扩、改建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国家及上级有关工业劳动卫生规定的项目,有权拒绝签字;

(五)对违反本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者,有权根据劳卫机构的决定,提出处罚意见。

第十三条 劳动卫生助理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内的劳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与监测结果,签署劳动卫生监督意见书;

企业内的劳动卫生助理监督员,对企业外行使监督权时,须在各级劳卫机构的组织和授权下进行。

(二)遇有职业危害严重的现场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时,立即向当地劳卫机构报告,协助劳动卫生监督员处理事故现场;

(三)对违反本细则的企业,有权根据劳卫机构的决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工程项目(包括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查,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一)企业在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时,必须向设计单位提供工艺流程、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成品、副产品、“三废物质”等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情况,要求设计单位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矿山安全条例》、《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及国家与地方其他有关规定,设计卫生防护设施,使职工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二)设计单位根据企业所提供的职业危害情况,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编写工业卫生专篇,保证卫生防护设施的效果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三)企业向卫生部门申请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时,须填报《工业企业三同时审批表》,并提供工程任务书、选址平面图、工艺流程、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卫生防护设施及效果、劳动卫生学评价书等书面材料;

(四)设计审查或投产验收,在《工业企业三同时审批表》上须有劳动卫生监督员签字(盖章)和卫生部门的盖章,方能生效。设计一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更改,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五)未经审查批准或验收合格的“三同时”项目,不准列入计划,不予贷款,不准施工或投产。

第十五条 对“三同时”项目的审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由各企业主管部门和县(区)立项并下达计划的工程项目,由县(区)卫生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验收;由中央、省、市立项并下达计划的工程项目,由市卫生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验收。

第十六条 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安技措施费,加强粉尘、毒物和物理性职业危害的治理,对卫生防护设施应经常检修和定期保养,大修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设备完好率要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十七条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必须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企业不得擅自将有毒有害作业转移或外包给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确需转移或外包的,企业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和劳卫机构提出申请报告 ,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并经计经委和劳卫机构同意。

第十九条 女职工不宜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井下作业和有强烈震动的作业,在妊娠期、哺乳期不得从事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物质的生产劳动。

第二十条 企业或校办工厂,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有粉尘、毒物、射线等有害作业的生产劳动。

第二十一条 工业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毒性和防护性能的效果鉴(检)定,一律由各级劳卫机构进行,企业应慎重考虑鉴(检)定结果和意见,尽量采取无毒代有毒,低毒代高毒。

第二十二条 接触放射性同位素或X线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加强保管、使用和防护工作。放射性同位素,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转移、转卖或销毁。

接触放射性同位素或X线的人员,须定期进行个人放射剂量检查,所在单位不得擅自中断。

第二十三条 凡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都要接受职业卫生教育。未经职业卫生教育的,不准上岗工作。

第四章 劳动卫生监测

第二十四条 劳动卫生监测系指对作业场所各种粉尘、毒物、物理因素及气象条件的测定。分预防性监测和经常性监测。

第二十五条 预防性监测: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的卫生防护设施,在投产验收前,须对卫生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鉴定;一般在生产试运转正常三十天后,。连续进行三至七天测定,劳卫机构根据测定及调查结果,提出劳动卫生学评价书;

(二)非“三同时”项目的卫生防护设施效果鉴定;

(三)现有卫生防护设施大修后,在试运转十五天后进行卫生防护设施效果鉴定。

预防性监测费,由受测单位支付。

第二十六条 经常性监测,分定期监测和抽样监测。

(一)定期监测。企事业单位须按照《沈阳市劳动卫生监测暂行规定》,定期进行现场浓度(强度)测定。企业无自测能力时,可以委托各级劳卫机构完成;

(二)抽样监测。各级劳卫机构,要对本地区内的各企事业单位的有毒有害作业岗位,随时进行抽样监测。受测单位应协 助工作,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监测。

经常性监测费,由受测单位支付。

第二十七条 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劳卫机构,都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劳动卫生监测报表,建立健全工业劳动卫生档案,加强工业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章 职业病防治

第二十八条 凡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各企事业、科研单位,校办工厂,都要加强职业病的检查、治疗、安置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检查须按照《沈阳市从事有害作业职工健康检查和职业病管理暂行办法》进行。

第三十条 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新职工,须进行全面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经过工业卫生医师同意后,方准上岗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有就业禁忌症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妥善安排。

第三十二条 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劳卫机构,都要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期填报职业病报告卡、职业病报表、建立健全职业病管理档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将体检结果、职业病诊断,及时报告职工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奖励

第三十四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经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核实,由市政府授予《工业卫生模范单位》称号:

(一)全厂有毒有害作业点的合格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二)劳动环境监测率和职业病体检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三)无急性职业中毒或其他急性职业病人;

(四)慢性职业病发病率逐年下降。

第三十五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经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核实,由市政府授予《工业卫生先进单位》称号:

(一)全厂有毒有害作业点的合格率在百分之八十以上;

(二)劳动环境监测率和定期职业病体检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三)无急性职业中毒或其他急性职业病人;

(四)慢性职业病发病率逐年下降。

第三十六条 凡荣获《工业卫生模范单位》和《工业卫生先进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对其主管负责人和有突出贡献的责任者,酌情奖励,同时授予荣誉证书。

第三十七条 集体或个人在防止职业危害工作中,取得成果,经过鉴定达到国内、省内、市内先进水平的,分别酌情奖励,并同时授予荣誉证书。

第三十八条 各级劳卫机构在监督、监测、科研、职业病普查、劳动卫生管理等工作中,经评比最佳者,授予《劳动卫生先进单位》称号;对负责劳动卫生工作的科室,酌情予以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认真贯彻本细则,取得监督实效的劳动卫生监督员或劳动卫生助理监督员;在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和研究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在工作中及时发现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分别酌情予以奖励。

第七章 处罚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造成危害的单位、有关责任者或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制裁;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进;对其有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予以警告、记过处分:

(一)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关于“三同时”的规定,在投产一年内,作业场所内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五倍以上者;

(二)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关于改善劳动条件,保护人体健康的规定,百分之三十的作业点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经常超过卫生标准十倍以上的;

(三)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关于监测、体检与报告的规定,不按规定时间完成监测、体检与报告者。

第四十二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改进:

(一)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二)款关于“三同时”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三)、(四)款关于“三同时”的规定,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五)款关于“三同时”的规定,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三同时”项目,在投产后一年内,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作业点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经常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五倍以上,或有可疑职业病人发生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关于卫生防护的规定,导致卫生防护设施效果显著下降,现场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五倍以上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尘毒作业点的浓度,经常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十倍以上;或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物理因素作业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者;

2、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作业点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经常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二十倍以上;

3.百分之十五以上作业点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经常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四十倍以上;

4.百分之十以上作业点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经常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五十倍以上;

5.百分之五以上作业点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经常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一百倍以上;

6.有一个有毒有害作业点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二百倍以上。

(七)一次发生三人以上急性中毒事故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发生急性中毒死亡事故的,每死亡一人罚款五千元,最高罚款为二万元;

(八)慢性职业病发病率增高,递增超过百分之三以上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对发包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发包单位限期采取措施;

(十)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对接收单位罚款五百元,并责令停止劳动;

(十一)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罚款五百元;

(十二)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不按期进行监测、体检、完成报表的,罚款五百元;

(十三)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关于放射性同位素和X线管理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关于个人防护的规定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分别处以一次性罚款(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扣发奖金(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或记过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实行责令停产;对其有关负责人与直接责任者,予以撤职或降薪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三同时”项目,在投产三年内,有百分之三十以上作业点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经常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十倍以上;

(二)造成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三)损坏、拆除劳动卫生防护设施的;

(四)挪用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使劳动条件得不到改善的;

(五)劳动条件非常恶劣,慢性职业病发病率或发病人数逐年增高的;

(六)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

(七)未经各级卫生部门审查同意或验收合格的“三同时”项目。

第四十四条 劳动卫生监督员、助理监督员、各级劳卫机构负责人、监测与报告人员,因失职、受贿、渎职、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以及违反本细则有关条款,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一次性罚款(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扣发奖金(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警告、记过、撤销监督员或助理监督员资格、撤职等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单位处罚和对职工罚款,由各级劳卫机构执行。罚款五千元以上或责令停产,须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计经委、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及企业主管部门备案。扣发职工奖金,由各级劳卫机构通知受罚职工单位执行,执行结果须报劳卫机构。对职工的行政处分,由各级劳卫机构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手续,其结案报告,须报卫生行政部门、计经委、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及被处分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各级劳卫机构或受害者,向危害者所在县(区)的人民检察院提讼,由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十七条 受罚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后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讼。逾期拒交罚款的,每日加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由劳卫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受罚单位不得将罚款摊入成本,挤占利润;对个人罚款的,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不准在公款中报销。

第四十九条 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因办案或奖励需要增加经费的,由主管部门编制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后,专项拨付,不得从罚款收入中坐支截留。

第五十条 接受处罚决定,并能在短期内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取得明显效果的,可以酌情减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受罚后仍然不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的,从重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包括本数在内。

企业卫生工作计划范文第10篇

年医监科工作计划

我科室卫生执法监督工作要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宗旨,以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为统领,围绕市县两所卫生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全面实行目标管理,积极开展以内练素质、外树形象为主要内容的依法行政工作,力争在全科室卫生执法监督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使我科室在医疗市场整顿、职业卫生工作,以及分管乡镇卫生监督工作方面,取得新的成绩,确保全县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一、医疗市场监督工作

1、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2、依法进行医疗市场监督管理,对超出诊疗许可范围,出租、出借执业许可证、执业证书,非法行医等现象进行专项治理。

3、依法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加强对个体医疗市场消毒工作管理。

二、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1、通过与有关媒介的合作,进一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向全县有关厂矿企业发放《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资料。

2、开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专项整治:主要是深入企业对职业病防治情况和防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档案;加强对从事高危职业人员防护知识培训,举办高危职业工作人员防护学习班;开展有毒、有害及危害化学用品的专项整治:主要是对全县范围内的有毒、有害或从事高危生产企业以及厂矿重新进行验证、审核,建立职业危害企业档案。对有毒有害企业法人及经营使用危险化学用品的有关单位进行整顿。

三、乡镇卫生执法监督

在认真完成上述工作计划的同时,我科室根据所领导安排的任务,在分管乡镇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方面,将采取抓重点、抓典型的工作方针,重点在分管乡镇食品卫生、学校卫生、化妆品等方面开展循环专项整治。

1、食品卫生工作:主要是积极推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重点开展卫生许可证、健康证专项整治活动。开展肉及肉制品、饮料、糕点等食品加工企业,特别是小型加工企业专项整治。

2、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

3、开展对洗浴、美容美发、大型宾馆的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4、学校卫生工作:主要是开展学生食堂专项整治;开展学生饮用水、学生豆奶、学生营养餐专项整治,以及开展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的专项整治。

四、自身建设

我科室将把开展业务培训作为严格规范执法,确保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工作日程,确定每月农历初一、十五为科室学习日,由科室负责人员轮值,宣讲内容涉及“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 、“卫生行政处罚取证” 等方面的卫生执法业务知识,提高我科室卫生执法监督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企业卫生工作计划范文第11篇

20*年*市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防护)。

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机构、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机构、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以及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获得资质后是否按照资质认证范围开展工作,所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技术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仪器、设备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有关档案是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等。

二、组织分工

(一)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市直管医疗机构中开展放射诊断、介入放射学、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以及各县(市)、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防护)的监督检查。

(二)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省、市直管放射工作单位除外)开展放射诊断、介入放射学、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医疗卫生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生局要根据*市20*年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本地职业病危害实际,制订实施方案,突出重点,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对2007年重点监督检查中已查处单位的整改情况要进行监督抽查。

(二)各县(市)、区卫生局在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同时,结合奥运保障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导,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三)各县(市)、区卫生局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市卫生局监督处。

(四)各县(市)、区卫生局要认真收集、整理本地区查处的典型和重大案件,于20*年10月20日前,将本辖区监督检查工作的书面总结、汇总表以及典型案件材料(均含电子版)全部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市卫生监督所汇总各县(市)、区材料后,于10月25日前上报市卫生局监督处。

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联系人、电话及电子邮箱:

*

1.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2-1.放射诊疗工作监督检查处罚情况汇总表

2-2.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监督检查处罚情况一览表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防护)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一、检查对象:

(一)以辖区内存在粉尘、石棉、有机溶剂职业病危害的中小企业为重点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情况。

(二)对存在粉尘、石棉、有机溶剂的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对有害作业场所监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辖区内用人单位2007年度(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立项的所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审核、审查、验收情况的检查。

(四)对全市范围内所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基本情况检查,包括辖区内存在各种粉尘、有机溶剂、石棉等职业病危害企业总数、检查企业数、职工总数、接害人数等。

(二)健康监护情况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体检以及应急体检、现有职业病人数和健康档案建立情况,应体检人数和实际体检人数,职业病人数和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情况等。

(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情况的检查,包括项目的名称、投资概算、所属行业、核准或审批的部门,建设项目总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应进行卫生审核、审查、验收项目数,已进行卫生审核、审查、验收项目数等。

(四)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情况的检查,包括资质、技术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设备情况、工作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具体工作量、有关档案是否健全、是否依法开展工作,有无超出认证范围开展工作等。

三、检查方法

(一)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及有害物质检测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可通过现场检查、查阅档案、填写调查表、询问劳动者等方式完成。

(二)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立项、职业病危害评价、卫生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可通过政府年度计划工作会议、经济计划部门、现场检查确认等途径进行收集统计。

(三)市卫生局将在第三季度适时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重点督查。

四、组织分工

(一)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作业场所有害物质监测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县(市)、区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全市检查结果的汇总。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20*年*市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要求,结合本地职业病危害实际,制订具体实施计划,突出重点,认真组织实施。对2007年重点监督检查中已查处单位的整改情况要进行监督抽查。并及时汇总、分析本辖区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必要的督导和抽查。

(二)各县(市)、区在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工作中,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同时,结合奥运保障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导,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三)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对辖区重点职业危害企业的监督检查。

(四)市卫生监督所要于6月18日前完成对各县(市)、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同时将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市卫生局监督处。

企业卫生工作计划范文第12篇

(一)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领域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在中小学校开展心理健康课程教学和心理咨询辅导,是心理卫生人才主要的就业领域之一。当前,我国有关政策对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配备做了更为具体明确的指导性要求。《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要求,到2015年,城市中小学设置专职心理健康教师岗位并配备合格人员的学校比例要达到60%,农村则要达到30%,开展心理行为问题预防工作的县(市、区)的比例要达到80%。2012年,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则是明确了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规格:每所学校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并且原则上要求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必须具备心理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在此情况下,各地的“十二五”规划纷纷提出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举措。例如,上海的学校德育“十二五”要实现所有的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都配备一位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的目标;山西则提出,在“十二五”期间,争取每1000名学生配备1名专职心理健康教师。

(二)基层医疗机构心理卫生领域基层医疗机构一直是我国心理卫生工作的薄弱环节,我国的“十二五”相关政策明显加强了基层心理卫生工作和心理卫生人才的建设。2013年开始实施的《精神卫生法》第二章第二十条强调,要加强社区、乡镇卫生院的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指出,各地要将精神疾病社区管理、心理健康指导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加强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社区预防、医疗康复和管理工作。在开展心理行为问题预防工作的县(市、区)中,居民能够方便获得心理健康指导的比例,2015年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80%。《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2-2015年)(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要充实妇幼保健机构的心理治疗和咨询专业人员,开展孕产妇和婴幼儿的心理保健工作;充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的心理咨询专业人员,开展居民心理健康指导。在地方,《江苏省“十二五”精神专科医疗事业发展规划》要求,三级综合性医院、县(市)级综合医院开设临床心理科等精神科相关门诊率达到100%;其他二级综合性医院提供精神卫生服务率达80%。《上海市卫生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出,要加强包括心理咨询在内的薄弱领域的人才培养。辽宁省鞍山市则早已于2009年建设高标准示范社区,招聘大学毕业生进社区从事精神心理师等工作。

(三)劳教系统吸毒、服刑人员心理矫治领域吸毒、服刑人员心理矫治是指通过专业的心理咨询与辅导技术,对吸毒、服刑人员的心理问题进行评估、干预和治疗,从而改变其不良认知、情绪和行为,促进其人格完善和行为积极改变的活动。我国监狱系统自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引进心理矫治,作为改造服刑人员的重要方法。据统计,到2006年,我国接受心理咨询的服刑人员达到25万余人次,有3万多人接受了心理治疗。[6]2006年司法部印发的《2006-2010年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划纲要》提出,心理学专业人员在人民警察队伍中的比例不低于8%。“十二五”期间,各地继续加强司法行政工作中的心理矫治工作,进一步明确司法队伍中的心理卫生人才需求。《江苏监狱系统“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将心理学人才列入“六大核心专业人才计划”;《哈尔滨市司法行政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到2015年,新招录具有教育、心理、法律知识背景的复合型司法行政干警人数达到150人;《深圳市司法行政“十二五”规划》、《长沙市司法行政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草案)》都强调要建立专业心理矫治队伍和完善心理矫治工作体系。

(四)企事业单位员工心理援助(EAP)领域面向员工个人生活、工作问题和组织发展的员工心理辅导,也称“员工心理帮助计划”或“员工心理援助计划”(EmployeeAssistanceProgram,EAP),也是心理卫生人才需求的重要领域。当前,国家有关发展规划和法律加强了EAP工作的要求和规范。EAP人才的直接需求首先来自各大企事业单位。卫生部的《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2-2015年)(征求意见稿)》对企业EAP人才需求起到了直接推动和规范的作用。该意见稿明确提出,企业应当为有心理咨询需要的员工提供服务条件,员工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的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心理咨询专业人员。目前,我国的银行、石化、电力、通讯等领域的大企业都纷纷引入了EAP,EAP成为各大企业关注员工心理健康和素质发展的重要体现,并作为一项心理福利纳入员工福利体系中。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我国员工心理援助计划已经从企业扩展到了政府、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公共机构,这说明我国EAP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EAP人才的另一个需求来自工会系统。《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要求,各级工会组织要针对不同类别职工、农民工的具体情况制定计划,开展职工心理健康教育、心理问题预防和疏导。卫生部《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2-2015年)(征求意见稿)》中也强调,工会组织要将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心理健康教育制度化、经常化。在南京,2008年以来,该市已经先后在全市各区县和企事业单位建立职工心理咨询站点108家。2012年年底,南京市总工会宣布成立职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和职工心理健康援助服务中心,且力争在“十二五”末形成市总工会、区县产业工会和街镇(基层)工会三级职工心理健康教育服务网络体系;用3到5年时间,在全市建立300到500家职工心理健康教育服务网点。此外,各种专门的EAP服务(咨询)公司或机构的涌现也推动了EAP人才的需求。在我国,比较知名的EAP公司如易普斯、中国EAP中心、盛心阳光等,其专业人员主要由心理卫生相关专业背景人士组成,这些机构对心理卫生人才的吸纳人数也相当可观。有专家估计(2007年),我国每两天产生一个EAP公司;2010年,我国学习从事EAP的专业人员近万人。

(五)突发事件心理援助领域近几年,我国每年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高达120万起,这些突发事件给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同时还带来了严重的心理创伤,因此,突发事件心理援助工作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精神卫生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突发事件发生时应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国务院2012年12月的《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强调,突发事件应急心理援助是卫生应急工作中的重点内容之一。卫生部《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2-2015年)(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具体工作目标之一是,重大突发事件(灾害)直接影响人群的心理援助覆盖面要达到50%。2012年3月国家科技部的《国家公共安全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社会安全领域的重点任务之一是“开展公众在危险、紧急环境下的心理学和行为学研究,奠定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与处置的理论基础。”当前,突发事件心理援助工作不仅仅在公共机构而且在一些企业中也开始引起重视,原因是当前我国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频发,企业自身也需要配备突发事件心理援助人才。

(六)特殊群体心理辅导领域特殊群体主要是指那些自然、社会、经济、行为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在国家立法、公共政策等方面给予特殊对待的少数群体,例如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农民工、“40、50”就业困难人员、少数民族、归侨侨眷、归正人员、艾滋病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等。这些特殊群体多数是弱势群体。加强对特殊群体的人文关怀(其中心理关怀是重要内容),是“十二五”及以后我国公共政策和社会服务领域的突出特点。《中国心理学会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提出,“十二五”期间,中国心理学会将针对中央国家机关职工、科技工作者、企业职工、农民工子女、过度使用互联网青少年、老年群体等6大类人群开展有特色、有针对性的心理素质提升和促进工作。在老年人方面,国务院印发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要注重老年精神关怀和心理慰藉,重点关注高龄、空巢、患病等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在残疾人方面,《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要求,“重视精神残疾预防,对重点人群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目前,我国很多城市都已建立了专门面向残疾人的心理咨询机构或心理援助热线。在其他方面,《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社会建设规划纲要》指出,要为青年流动人口、刑释解教和社区服刑人员、部队军官和军烈家属等人员提供心理辅导服务。《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中指出,县级以上政府在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内容中负有心理辅导的责任。此外,近几年,大连、上海、重庆、南京、桂林等多个城市设立了专门面向农民工的心理辅导服务站或心理咨询热线,另有一些城市则建立了意外少女援助中心、孤儿心理援助中心、单亲困难母亲心理抚慰项目等特殊群体心理咨询与辅导机构。

二、当前我国心理卫生人才政策性需求存在的问题

第一,人才招录方式的限制。在政策性需求的各类心理卫生人才中,除EAP人员和部分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外,其余都主要是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内人员”),他们需要通过严格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考试程序才能被录用,这意味着只有少数人能够进入国家编制人员系统中。第二,人才内部选用对外部招聘的“抵消”。心理卫生的各项政策性需求并没有明确人才需求的来源,这就允许内部人员选拔任用代替外部招聘人才的存在,从而减少了部分心理卫生人才的实际外部需求。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如劳教系统、中小学校、企业、社区)的心理卫生工作并不是从外部招聘人才,而是对内部人员进行培训学习之后给予安置任用。第三,“非专业人才”对专业人才的“侵蚀”。心理卫生工作是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一般必须由心理学和医学专业人士负责开展。但目前心理卫生人才的各项需求政策中,多数并没有明确限定要求心理学或医学专业人员,因此,心理学和医学专业人员的就业依然面临着其他非专业人员的“侵蚀”,而实际工作中也有不少非专业人员在从事心理卫生工作。第四,兼职对专职的“代替”。在心理卫生人才需求的各项政策中,多数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是专职岗位或专职人员,而是“专职或兼职”均可,这无疑会抵消一部分专职心理卫生人才的实际需求。而实际工作中,心理卫生相关工作岗位的兼职现象非常普遍,尤其是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和基层心理卫生工作领域。第五,人才配置数量和时限的模糊性。在心理卫生人才需求的各项政策中,有一些政策只是笼统地强调“十二五”及以后要“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引进心理学人才”等,但并没有明确提出人才配置的数量和时间表,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当前心理卫生人才的实际需求和就业实现。

三、心理卫生毕业生就业指导策略

(一)加强本地心理卫生人才需求调研虽然目前一些机构的人员招录基本上都是面向全国的,但多数用人单位实际的招录结果还是以本地(省内)或本区域人才为主,尤其是中小城市和基层的工作岗位。由于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信息经常是随机的,因此,高校如果只是根据用人单位自己的人才需求信息来指导毕业生求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就会很被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部门要注意对本地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状况进行调查和研判,了解各领域各单位心理卫生人才的需求数量和规格,及时为毕业生提供需求信息和就业指导服务。

(二)引导毕业生明确心理卫生工作的就业方向当前我国心理卫生人才的需求涉及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治疗、吸毒人员和服刑人员心理矫治、员工心理援助、突发事件心理援助等领域,每一个领域都具有自己特定的职业素质要求,毕业生只有明确具体的求职就业领域,才能有针对性地做好各项准备。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需要积极宣传各领域各职位的职业素质要求,组织毕业生开展职业生涯规划,让毕业生根据自己的性格、能力和职业兴趣选择适合自己的就业方向。对此,我们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类型划分心理卫生人才的就业方向。第一个就业方向是学校,主要工作是中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和心理咨询,其求职准备是教师职业资格证、心理咨询师资格证、教学技能和事业单位人员考试(公办学校);第二个就业方向是医院及基层医疗机构,主要工作是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其求职准备是心理咨询师资格证、医学背景或医学相关职业资格证和事业单位人员考试;第三个方向是部队和监狱劳教系统,主要工作是吸毒和服刑人员心理咨询与心理矫治,其求职准备是心理咨询师资格证、军人或警察招录条件、国家公务员考试;第四个就业方向是企业,主要工作是员工心理援助,其求职准备是人力资源管理知识和技能、心理咨询师资格证(有些企业不要求)。

(三)督促毕业生做好各项求职准备心理卫生是专业性和职业性很强的职业工作,其人才需求的规格相对比较严格。高校就业指导工作部门、学生素质培训部门以及相关专业教学管理部门需要督促毕业生提前做好各项求职准备。首先是各种职业资格考试和人员招录考试的报考和复习准备。例如,做好有关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考试、中学教师资格考试以及国家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人员考试的准备。其次是相关职业素质和技能的准备。例如,应聘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需要锻炼语言表达能力和基本教学技能,应聘部队、警察系统的需要锻炼身体素质和军人、警察相关职业技能。

企业卫生工作计划范文第13篇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为推动全国开展域卫生规划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卫生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覆盖城乡的卫生服务网络已经初步形成,人民的健康水平显著提高。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卫生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卫生机构主要按部门、地方的行政隶属关系设置,实行多部门管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医学模式的转变,特别是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发展,原有体制下形成的卫生资源条块分割、结构不合理、效率不高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卫生资源短缺与浪费并存,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医疗保障的需求。主要表现在:卫生资源的布局和结构不合理。在城乡配置上,卫生资源过多地集中在城市;农村卫生基础薄弱,基层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低下,质量不高,部分贫困地区缺医少药。在区域配置上,一些地区特别是大中城市卫生医疗机构重叠严重,职能交叉,自成体系,难以形成区域内资源的合力优势;一些地区乱办医,盲目发展,资源过剩和浪费的问题突出。在内部结构上,存在着重医疗、轻防保的问题,在城市大医院资源集中,规模不断膨胀的同时,一些符合大众利益、具有更大社会效益的预防保健工作,往往因资源短缺而无法正常开展;中医药事业基础仍然薄弱。在医疗设备配置上,忽视常规设备投入,重复购置大型设备,造成有限资源的闲置浪费。卫生资源利用效益不高。目前,医疗机构普遍存在着利用效率下降的问题,平均每名医生每天承担门诊人次、住院人次较低,部分机构人浮于事。近年来全国县及县以上医院病床利用率持续下降,*年仅为61.7%;平均住院日13.8天,是发达国家的近2倍,效率明显偏低。医疗服务利用相对集中在高级次、高成本的医疗机构,城市大医院承担了大量基层医院可以较低成本诊治的常见病、多发病治疗工作,基层卫生资源闲置,得不到有效利用。由于大城市医疗服务供给相对大于需求,以及医疗机构补偿机制不健全,一些医疗机构为了生存,采用不规范的竞争手段诱导不合理的医疗消费,造成大型医疗设备过度利用和药品费用的过度上涨。目前一些与现行医疗卫生管理体制有关的人事政策、分配政策、财政补助政策、价格政策、等级评审政策的负面作用,客观上也加剧了上述矛盾和问题。这种卫生资源配置的状况,既不能适应我国疾病结构变化而产生的卫生服务需求,又难以提供费用低廉和方便群众的卫生服务,造成有限资源的浪费,加重了国家、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负担,更制约了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了适应新的形势,配合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迫切需要加快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区域卫生规划是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是卫生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对卫生事业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区域内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卫生资源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提高对区域卫生规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深入调研、摸清卫生资源底数的前提下,推进此项工作。二、目标和原则区域卫生规划以满足区域内全体居民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保护与增进健康为目的,对机构、床位、人员、设备等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它的目标是构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有效、经济、公平的卫生服务体系和管理体制,改善和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区域卫生规划由政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域内各部门、各行业以及军队对地方开放的卫生资源全部纳入规划范围,个体行医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卫生资源配置,必须服从规划的总体要求。区域卫生规划以市(地)行政区域为基本规划单位。考虑到中心城市的辐射功能,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为特殊的规划单位。区域卫生规划的周期一般为5年。开展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原则是:(一)要从国情出发,与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实际健康需求相协调。(二)要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卫生服务,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重点加强农村卫生和预防保健,重视和发挥传统医药在卫生服务中的作用。(三)要符合成本效益,提倡资源共享,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通过改革,认真解决资源浪费与不足并存的矛盾。(四)要加快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对区域内所有卫生资源实行全行业管理。(五)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敢于冲破现有条条框框的束缚,边规划,边调整。三、规划编制的内容、方法和依据(一)区域卫生规划编制内容包括分析社会经济、居民健康和卫生资源状况,确定主要卫生问题,制定规划目标和资源配置标准,提出对策措施和实施监督评价。(二)编制区域卫生规划需要政府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上下级政府之间和部门之间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调,以求得对重大问题的共识。(三)制定区域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资源的配置标准作出具体的量化规定。在制定配置标准时,要根据本省不同区域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分类指导。2.卫生机构的设置,首先要满足社区层次居民卫生服务需求,充分体现社区卫生服务的综合性。在此基础上,规划社区以上卫生机构,不要求层层对口。要明确各层次卫生机构的功能和职责,逐步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引导卫生资源向基层流动。3.卫生人力和医院床位要改革传统的配置方法,根据规划期内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和居民卫生服务的实际需求及变化趋势确定配置标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居民卫生服务实际需要量。在确定结构和比例时,优先考虑区域内主要卫生问题。4.卫生设备的配置必须与卫生机构层次、功能相适应,提倡应用适宜技术和常规设备。大型医用设备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四、工作要求和政策措施(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必须明确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是政府的责任,要克服畏难情绪、等待观望情绪、求稳怕乱情绪,切实加强对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领导,把区域卫生规划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列入政府的工作目标。凡是关系到本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重大问题,都要经政府主持研究和部署。同时要通过政策导向、舆论影响使社会各方面认识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意义,加快区域卫生规划的实施。(二)强化全行业管理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必须深化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举办医疗机构以国家、集体为主,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为补充。全行业管理要求打破现有按部门和行政隶关系形成的条块分割、布局不合理的卫生服务体系,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总体要求,对区域内卫生资源规划、审批、调整、监督、评价,依法进行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对卫生全行业的宏观管理。企业卫生机构是卫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要积极推进企业卫生机构的社会化。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企业卫生资源,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分类指导。逐步将具备条件的企业卫生机构从企业分离出来,或移交政府管理,或组建独立的事业法人。仍保留在企业的卫生机构,要合理确定功能和规模,接受卫生部门的行业管理,在保证本企业医疗保健任务的前提下,面向社会服务,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对于不符合社会需求的部分企业医疗机构,应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过程中,逐步撤并改向。军队对地方开放的卫生资源全部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的范围,接受卫生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三)规划卫生资源总量,调整布局和结构通过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促进医疗卫生服务供需平衡,引导卫生事业以人民健康需求为导向,走注重质量和效益,以内涵建设为主的发展道路,实现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在卫生资源供给大于需求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增量,遏制增长势头,同时将存量向短缺的地方调整。在供给小于需求的地区,要采取适宜政策促进发展,同时也要注重对布局和结构的合理规划和调整。要建立严格的管理程序,今后任何地区,所有新增卫生资源,特别是城市医院的设置和改扩建、病床规模的扩大、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无论何种资金渠道,必须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和管理程序,严格审批。(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和农村卫生工作在资源调整方向上,要引导卫生资源向预防保健、社区和农村流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综合服务能力、贴近和方便群众的社区卫生服务,以居民、家庭为服务对象,负责管辖区内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转诊等工作。在城市要把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并和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相衔接,制定合理的财政补助政策、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现阶段可以有计划地分流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开设卫生服务网点,逐步纳入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在农村,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建设也要纳入区域卫生规划,根据所承担的任务,确定布局和规模,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要为农村培养留得住、用得上的卫生技术人员,并建立城市医务人员定期到农村服务的制度。(五)加快卫生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区域卫生资源利用效率的基础是卫生机构运行机制的改革。要引入竞争机制,让卫生机构围绕质量和效率开展竞争,以社会需求和群众满意度为评定标准,通过外在的竞争压力和激励机制,促使卫生机构优化内部结构激活效率,按"优质、高效、低耗"的原则运行。对重复建设导致医疗服务量长期不足、社会效益和经济收益差的卫生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共建、联办、兼并、撤销或压缩规模建制等方式进行调整。卫生机构也要减员增效,对富余人员进行合理分流,部分富余人员可经培训转岗到社区卫生服务和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对难以安置的下岗人员,可参照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实行再就业。(六)完善配套政策改革一是要加快人事制度改革,增强卫生机构用人自,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实行竞争上岗;要重视全科医生的培养和使用。二是要规范财政资金供应范围和方式,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对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实行分类补助,向预防保健和基层卫生服务倾斜。三是完善价格政策,适当降低过高的大型设备检查治疗服务价格,增设并提高部分反映劳务技术的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对基本医疗、非基本医疗及特需服务制定不同的作价原则。不同层次医疗机构的价格水平应合理拉开档次,引导病人合理就诊。四是取消现行医院、防疫、妇幼机构等级评审制度中不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作法与政策,在深化卫生改革和区域卫生规划基础上,规范和完善卫生机构等级评审制定。不同层次卫生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消除卫生机构争上等级和设施带来的负面影响。(七)规划与实施调整并进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新举措,缺乏成熟的经验。区域卫生规划是中长期的发展规划,需要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而不断地加以调整和完善。各地要抓住有利时机,尽早启动区域卫生规划工作,对卫生资源供需状况要有一个总体的判断,对明显不合理的卫生资源配置,要下决心进行调整,积极探索,勇于实践,积累经验,稳步推进。五、组织管理建立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国家区域卫生规划工作小组,负责全国有关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实施和监督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卫生规划工作,制定本地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并规划跨市(地)级卫生资源的配置,指导市(地)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各市(地)级人民政府建立由政府领导挂帅,有关部门参加的区域卫生规划领导小组。在地方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研究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地)、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区域卫生规划,须报经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直辖市政府要将制定的区域卫生规划报国家区域卫生规划工作小组备案;省政府要将本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报国家区域卫生规划工作小组备案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区域卫生规划工作,可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推开。制定和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评价,实行公开评议、公平竞争、依法行政,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规范、管理和保障区域卫生规划的健康开展和有效运行。

企业卫生工作计划范文第14篇

1区域卫生规划实施前状况

1.1全市和城区医疗服务总供给与总需求失衡,供过于求。全市医疗病床与医生需要数及其供需平衡调查评估表明:按病床使用率65.49线计算,病床的供与需之比为。.92,若按病床使用率85%,计算则处于过剩状态。全市1993年至1995年病床使用率分别为53.5%、51.3%、50.8%;城区市直医院病床使用率1993年至1995年分别为70.6%、70.9%、“.8%。医生的供与需之比为1.2,也处于过剩状态。

1.2卫生资源分布不合理,城市偏大、农村不足。据卫生评估调查资料表明:每千人病床数市区为10.47张、县城为7.12张、农村只有1.27张。卫生经费分布主要集中在城市与县城,占总卫生经费投入的88.38%,农村只占n.62%。

1.3医疗机构的效率与效益低。据九江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调查:市直8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综合医疗平均每名医生每日承担门诊量为2.35人次;每名医生平均分管病床2.08张.每张病床平均年业务量收入为2.9万元。

1.4卫生资源分布结构不合理,重医轻防,比例失调。全市卫生总经费投入中,医疗经费占62.25%、预防经费占14.39%、妇幼经费只占2.96环。

1.5城区医疗机构过于集中,分布不合理。市区现有面积约30平方公里,人口43万,集中8所市直医院及1所军队医院。不仅医院过多,而且医院间距甚近,不利于发挥医院的效率与效益。

1.6厂矿企事业自办医疗机构多,效率与效益普遍偏低。卫生资源配置重复,浪费严重。据1995年9月对全市企事业自办医疗机构资料调查表明:全市现有厂矿企事业自办医疗机构319家,占全市672所医疗机构的47.4%,其中综合性职工医院65所,占全市81所综合性医院的80.2%。厂矿企事业自办医疗机构设有病床3188张,病床使用率很低。以上存在问题的原因,有历史遗留的,如建国前狭小的旧城区就有3所近百年的教会医院。建国后在原院址基础上扩大发展,也有当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因素,更主要的是管理体制、计划模式、政策因素等间题,以致形成卫生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局面,有限的卫生资源得不到充分合理地利用,使现有的医疗服务体系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不相适应,影响了卫生事业的发展,影响了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2推动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加快区域卫生规划的实施进程为建立一个新的、适应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需要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我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采取了以下几项具体措施:

2.1市政府下决心在卫生部门的医疗机构布局上做了重大调整。撤消与市第一医院一墙之隔的医专附属医院,与市第二医院合并为新的附属医院,调整后按《九江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病床400张,在分级管理与评审的第二周期按三级医院建设。撤消市传染病医院,与市第三医院合并为新的第三医院。这样,在市区东、西、南区各有1所功能较强,集医、教、研为一体的综合性医院。原市第三医院搬迁后,其所在地庐山区人民医院按皿级医院规模建设,担负着该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经过几年建设与努力创建,1996年初接受了江西省卫生厅组织的“二甲”医院评审。同时,在医改前,将功能相似的市妇女儿童医院与市妇幼保健所合并为市妇幼保健院;将位于东北角的市精神病医院更名为市第五医院。这些工作均于1995年底前全部完成。调整后使市区医院布局较为合理,优化了卫生资源的配置,为医改提供了一个较为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2.2卫生资源向农村倾斜,改善乡(镇)卫生院条件。我市利用进行卫生贷款项目,小三项建设及地方配套资金,五年来对49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全面进行了改建、扩建和新建;65.7%卫生院也得到了不同程度改造,使这些医院的基本条件与设施得到了明显改善。与此同时,投入资金对全市9县1市(县级市)的防疫站、妇幼保健所进行了扩建与新建。为力图纠正医疗卫生服务的正三角、资源分布倒三角的不合理状态,全市新建、扩建卫生院业务用房4.5万平方米,投入资金1400万元。购置装备医疗设备700台(件)。此外,市政府从财政上每年安排70万元医疗设备专款,用于乡(镇)卫生院购置医疗卫生设备。为提高乡(镇)卫生人员业务素质与水平,免费培训卫技人员480人次。为基层初诊、双向转诊、合理分流病人创造了条件。1995年农村综合平均病床使用率较1994年提高2.4个百分点;药品收入1994年比1993年占总收入比例下降2.6个百分点;医疗收入1994年较1993年增长24•8%,1995年又较1994年增长14.0%。为使病人留在基层医院就医,改变高等级医院从事低等级服务创造条件,使病人过多集中在县城和城市几家医院的现象有所改善。

2.3本着成本效益的原则,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我市除对1所三级医院大型医疗设备另作安排外,其它医院按级别以装备适宜设备为主。在乡(镇)卫生院已装备的医疗设备中,95%是适宜设备。对高档医疗仪器,都要经过市卫生委员会设备配置专家组严格论证、评估。原则上在同一层次不做重复配置,尽可能做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高档设备的效益。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全市430万人口,配置CT4台,城区市直医院2台,偏远的大县2台。

2.4提高以医疗质量为核心的全面质量管理,加速医院分级管理与评审。我市大多数医院由于撤、并、改等原因,医院分级管理与评审比全省要迟一步。但各级医院抓住医改契机,深化医院内部管理,按照卫生部评审标准,积极创建。医院领导把主要精力从抓经济收入转到抓医疗质量上,把抓硬件转到抓软件建设上来。由于医改,新制订部分医疗收费价格,职工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都按医院等级应用,促使医院以抓医疗质量、全局质量达标管理。1996年初,本市有7所医院通过了评审。

2.5落实《条例》精神,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经市政府批准《九江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原则上不增医疗机构,不再盲目扩增病床。对卫生资源本着“规划总量、调节存量、优化增量”原则,市县两级医疗病床根据实际需要作适当存量横向调整。与此同时,加强对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一是原则上不新增社会医疗机构,按《九江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实行总量控制;二是对特殊专科,根据人群需求,实行二级审批;三是对个体的执业人员经过严格考试,合格者才具有执业资格。1995年全市对1800名个体执业人员进行了执业考试,合格率为65%;四是强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职能,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条例》规定,不听劝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企业卫生工作计划范文第15篇

一、切实提离认识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卫生事业取得了举世暇目的成绩,砚盖城乡的卫生服务网络已经初步形成,人民的健康水平显著提高.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卫生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卫生机构主要按部门、地方的行政隶属关系设t,实行多部门管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医学模式的转变,特别是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发展,原有体制下形成的卫生资源条块分割、结构不合理、效率不高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卫生资源短缺与浪费并存,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医疗保障的孺求.主要表现在:卫生资源的布局和结构不合理.在城乡配t上.卫生资源过多地集中在城市;农村卫生基础薄弱,基层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低下,质t不高,部分贫困地区缺医少药在区域配里上,一些地区特别是大中城市卫生医疗机构重盛严重,职能交叉,自成体系.难以形成区域内资源的合力优势;一些地区乱办医,盲目发展,资源过剩和浪费的问题突出.在内部结构上,存在着重医疗、轻防保的问题,在城市大医院资派集中,规模不断彬胀的同时,一些符合大众利益、具有更大社会效益的预防保健工作,往往因资源短缺而无法正常开展;中医药事业基础仍然薄弱.在医疗设备配t上,忽视常规设备投人,重复购t大型设备,造成有限资源的闲!浪你卫生资源利用效益不高.目前,医疗机构普通存在粉利用效率下降的问题.平均每名医生每天承担门诊人次、住院人次较低,部分机构人浮于事.近年来全国县及县以上医院病床利用率持续下降,1997年仅为61.7%;平均住院日13.8天,是发达国家的近2倍,效率明显偏低.医疗服务利用相对集中在高级次、高成本的医疗机构,城市大医院承担了大t基层医院可以较低成本诊治的常见病、多发病治疗工作,基层卫生资源闲里,得不到有效利用.由于大城市医疗服务供给相对大于需求,以及医疗机构补偿机制不健全.

一些医疗机构为了生存,采用不规范的竞争手段诱导不合理的医疗消费,造成大型医疗设备过度利用和药品费用的过度上涨.目前一些与现行医疗卫生管理体制有关的人事政策、分配政策、财政补助政策、价格政策、等级评审政策的负面作用,客观上也加剧了上述矛盾和问思这种卫生资源配t的状况.既不能适应我国疾病结构变化而产生的卫生服务需求,又难以提供费用低廉和方便群众的卫生服务,造成有限资源的浪费,加重了国家、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负担,更制约了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了适应新的形势,配合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迫切裕要加快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区城卫生规划是区城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实施区城卫生规划是卫生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对卫生率业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区城内合理配t和有效利用卫生资源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提高对区城卫生规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深人调研、摸清卫生资派底数的前提下,推进此项工作.

二、目标和旅则

区城卫生规划以满足区域内全体居民的基本卫生服务偏求、保护与增进健康为目的,对机构、床位、人员、设备、等卫生资像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t.它的目标是构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有效、经济、公平的卫生服务体系和管理体制,改替和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抓利用效率.区域卫生规划由政府负贵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城内各部门、各行业以及军队对地方开放的卫生资派全部纳人规划范围,个体行医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卫生资派配t,必须服从规划的总体要求.区域卫生规划以市(地)行政区城为基本规划单位.考虑到中心城市的辐射功能,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为特殊的规划单位.区域卫生规划的周期一般为5年.开展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原则是:

(一)要从国悄出发,与区城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实际健康孺求相协调.

(二)要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卫生服务,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重点加强农村卫生和预防保健,重视和发挥传统医药在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三)要符合成本效益,提倡资探共享,提高服务质和效率.通过改革,认真解决资源浪费与不足并存的矛盾.

(四)要加快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对区域内所有卫生资源实行全行业管理.

(五)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敢于冲破现有条条框框的束缚,边规划,边调整.

三、规划编制的内容、方法和依据

(一)区域卫生规划编制内容包括分析社会经济、居民健康和卫生资源状况.确定主要卫生问题,制定规划目标和资源配里标准,提出对策措施和实施监督评价.

(二)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孺要政府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杜会各界共同参与.上下级政府之间和部门之间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调,以求得对重大问题的共识.

(三)制定区域卫生资源配t标准时应注意以下问题:l、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资源的配里标准作出具体的t化规定.在制定配!标准时,要根据本省不同区城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分类指导.2、卫生机构的设t,首先要满足社区层次居民卫生服务需求,充分体现社区卫生服务的综合性.在此基础上,规划社区以上卫生机构,不要求层层对口.要明确各层次卫生机构的功能和职责,逐步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引导卫生资源向基层流动.3、卫生人力和医院床位要改革传统的配里方法,根据规划期内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和居民卫生服务的实际豁求及变化趋势确定配t标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居民卫生服务实际需要t.在确定结构和比例时,优先考虑区域内主要卫生问题。4、卫生设备的配里必须与卫生机构层次、功能相适应,提倡应用适宜技术和常规设备.大型医用设备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总t,合理布局,资源共享.

四、工作要求和政策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必须明确实施区城卫生规划是政府的责任,要克服畏难情绪、等待观望情绪、求稳怕乱情绪,切实加强对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锐导,把区域卫生规划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列人政府的工作目标.凡是关系到本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重大问题,都要经政府主持研究和部署.同时要通过政策导向、舆论影响使社会各方面认识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愈义,加快区域卫生规划的实施.

(二)强化全行业管理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必须深化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举办医疗机构以国家、集体为主,其他社会力毋和个人为补充.全行业管理要求打破现有按部门和行政隶属关系形成的条块分割、布局不合理的卫生服务体系,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总体要求,对区域内卫生资源规划、审批、调整、监督、评价,依法进行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对卫生全行业的宏观管理.企业卫生机构是卫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要积极推进企业卫生机构的社会化.要按照以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企业卫生资源,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分类指导.逐步将具备条件的企业lJ.生机构从企业分离出来,或移交政府管理,或组建独立的事业法人。仍保留在企业的卫生机构,要合理确定功能和规模,接受卫生部门的行业管理,在保证本企业医疗保健任务的前提下,面向社会服务,纳人区域卫生规划.对于不符合社会需求的部分企业医疗机构,应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过程中,逐步撤并改向.军队对地方开放的卫生资源全部纳人区域[J-生规划的范围,接受卫生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三)规划卫生资源总全,调整布局和结构通过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促进医疗_I).生服务供需平衡,引导卫生事业以人民健康需求为导向,走注重质最和效益.以内涵建设为主的发展道路,实现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在卫生资派供给大于播求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增量,遏制增长势头,同时将存t向短缺的地方调整.在供给小于需求的地区,要采取适宜政策促进发展,同时也要注嗽对布局和结构的合理规划和调整.要建立严格的管理程序,今后币T:何地区,所有新增卫生资源,特别是城市医院的设置和改扩建、病床规模的扩大、大型医疗设备的购里,无论何种资金渠道,必须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和管理程序,严格审批.

(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和农村卫生工作在资源调整方向上,要引导卫生资源向预防保健、杜区和农村流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综合服务能力、贴近和方便群众的社区卫生服务,以居民、家庭为服务对象,负责管辖区内的医疗、预防、保建、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转诊等工作.在城市要把社区卫生服务纳人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并和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相衔接,制定合理的财政补助政策、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现阶段可以有计划地分流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开设_!l生服务网点,逐步纳人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在农村,县、乡、村三级IJ.生服务网的建设也要纳人区域卫生规划,根据所承担的任务,确定布局和规模,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要为农村培养留得住、用得上的卫生技术人员,并建立城市医务人员定期到农村服务的制度.

(五)加快卫生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区域卫生资源利用效率的基础是一U生机构运行机制的改革.要引人竞争机制,让卫生机构围绕质量和效率开展竞争,以社会偏求和群众满愈度为评定标准,通过外在的竞争压力激励机制,促使卫生机构优化内部结构激活效率,按“优质、高效、低耗”的原则运行.对重复建设导致医疗服务t长期不足、社会效益和经济收益差的卫生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共健、联办、兼并、撤消或压缩规模建制等方式进行调整.卫生机构也要减员增效,对富余人员进行合理分流,部分富余人员可经培训转岗到社区卫生服务和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对难以安置的下岗人员,可参照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实行再就业。

(六)完善配套政策改革一是要加快人事制度改革,增强卫生机构用人自,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实行竞争上岗;要重视全科医生的培养和使用。二是要规范财政资金供应范围和方式,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对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实行分类补助,向预防保建和基层卫生服务倾斜.三是完善价格政策,适当降低过高的大型设备检查治疗服务价格,增设并提高部分反映劳务技术的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对基本医疗、非基本医疗及特需服务制定不同的作价原则.不同层次医疗机构的价格水平应合理拉开档次,引导病人合理就诊.四是取消现行医院、防疫、妇幼机构等级评审制度中不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作法与政策,在深化卫生改革和区城卫生规划基础上,规范和完善卫生机构等级评审制度。不同层次卫生机构的设里应符合区域_Il.生规划的要求,消除卫生机构争上等级和设施带来的负面影响。

(七)规划与实施调整并进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新举措,缺乏成熟的经验.区域卫生规划是中长期的发展规划,需要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而不断地加以调整和完善.各地要抓住有利时机,尽早启动区域卫生规划工作,对卫生资源供需状况要有一个总体的判断.对明显不合理的卫生资源配置,要下决心进行调整,积极探索,勇于实践,积累经验,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