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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论文范文

国家安全论文

国家安全论文范文第1篇

国家文化安全作为一个战略问题近年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逐渐成为学术研究的一个热点。在美国和西方实行文化扩张战略的情况下,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迅速崛起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与西方迥异的和正在致力于民族伟大复兴的社会主义大国来说,国家文化安全问题至关重要。本文从战略重心定位、战略措施运筹、战论文联盟略底蕴开发、战略环境优化等四个维度试图简略构建我国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的基本框架。

一、国家文化安全战略重心定位——明晰意识形态、民族文化和公共文化建设方向

国家文化安全语境下的文化包含三个方面,即意识形态、民族文化、公共文化,以此对应国家文化安全由意识形态安全、民族文化安全、公共文化安全构成。[1]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的重心应定位于明晰意识形态、民族文化和公共文化建设方向。

1.进一步解放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创新活力

意识形态是政权合法性的文化基础,而主导意识形态地位的巩固是国家文化的最主要体现,意识形态与国家政权结合在一起,靠国家政权来维护与传播,同时也为国家政权提供“合法性”的文化基础。我国文化安全的核心问题是维护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不能仅仅靠政权来推动,而要靠自身的不断发展、不断创新、与时俱进,永葆科学的生机与活力。解放和发展创新力是巩固马克思主义作为主导意识形态地位的根本所在。进一步解放马克思主义的创新活力,关键在于推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结构的转型。

意识形态的内部结构可划分为价值理想、理论学说、政策主张三个层次。[2]在这三要素中,根植于特定利益的价值理想是意识形态的灵魂和核心,理论学说与政策主张最终都是为价值理想服务的。在“传统的”意识形态结构中,意识形态三要素价值理想、理论学说、政策主张处于合一状态,这种类型的结构缺乏兼容性与灵活性。实际上政策与理论观点都是动态的,而价值理想却具有“终极性”,在三者合一的结构中,这种矛盾会导致整个意识形态系统经常呈现紧张和不稳定的状态。意识形态内在结构的这种“合一”状态使得整个意识形态体系变得单一化、僵硬化。推动中国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结构的现代转型,就是要实现理论学说、价值理想、政策主张的合理分离,使其各归其位,并在各自领域按自身特点发展的基础上保持统一性。这种结构具有开放性、兼容性与灵活性。这样才能实现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内在结构的现代转型,才能使主导意识形态体系具有自恰性、兼容性与灵活性,因而具有更强的社会整合能力和利益协调能力,最终获得动态的稳定性和永恒的生命力,也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源源不断地提供内在推力。

2.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精神

民族文化是国民凝聚力的深厚来源,是民族国家完整性的文化基础。民族文化及其认同是国家认同的基础以及维系民族和国家的重要纽带,也是民族国家的“合法性”来源。[3]民族文化安全直接关系作为国际关系主体的民族国家核心利益,维护我国民族文化安全的战略优先方向是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精神。

党的十七大把“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作为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四大战略部署之一。我们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铸造中华文化新辉煌,必须依托历史、立足现实,尊重过去、面向未来,以礼敬、自豪的态度善待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通过挖掘整理和科学扬弃,使中华民族的精神血脉得以延续,始终保持中华文化的鲜明个性和独立品格。[4]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精神首先是要增强全民族的“文化自觉”。在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的构建中,树立“文化自觉”的意识十分重要。只有具备了这种意识,我们才能以更加深邃的目光去审视文化遗产和文化现象,才能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去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才能以创造性的劳动去获取研究成果和工作实绩。其次是要实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换。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是中国人的精神遗产,也是中华民族的精神之脉。民族文化只有实现创造性转换赋予当今时代的含义,取得文化传承的现代形态才有与世界平等对话的可能;第三是要努力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特别是在文化层面的中国化,将主流意识形态融入民族文化之中,用民族文化解读马克思主义,并用马克思主义改造民族文化,在大力培育和弘扬民族文化精神的过程中融入马克思主义的文化精髓,同时也在马克思主义的传播和发展过程中打上民族文化精神的烙印,使这两股文化势能汇集在一起,提升整个国家的文化势能,从而增强国家文化力。

3.引导公共文化健康发展

国家文化安全语境中的文化还存在意识形态和民族文化不能完全涵盖的文化形式,即国民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与文化实践,这可称为“公共文化”。公共文化是一切文化形式体现其目的与功能的最终载体,既不违背主导意识形态导向和民族文化认同,又体现真善美价值的公共文化实践,是一个国家文化软实力的直接体现,而违背主导意识形态导向和民族文化认同,甚至走向真善美反面的消极、低俗、腐朽——如宣扬色情、暴力、恐怖、歧视等的公共文化实践则在最深层次上消解国家文化利益,危及国家文化安全。

应对公共文化的庸俗化对国家文化安全的挑战,关键是在文化面向市场背景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引领大众文化建设,积极引导公共文化健康发展。在大众文化建设中要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转化为人民的自觉追求,处理好大众文化商业化与文化追求的关系,同时有效地将主流意识形态与大众文化整合起来,使得主导文化势能的力量在大众文化领域得到拓展,从而使文化的多维价值为广大民众所接受,并与人民大众的日常生活和消费相结合,形成与意识形态、民族文化相贯通的文化体系。

二、国家文化安全战略措施运筹——完善文化管理系统,提升文化软实力

在当今世界的国际环境中,决定一个国家国际地位和安全状况的首要因素还是实力,但不能因此而忽视战略谋划的重要作用。高质量的战略谋划能充分调动国家战略资源,使国家力量最大限度地表现出来,发挥所谓“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反之,则可能白白浪费国家战略资源,使国家力量大打折扣。我国国家文化安全战略措施的运筹应集中于完善文化管理系统,提升文化软实力。

1.强化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研究

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一方面应着眼于增强国家文化力,另一方面也应高度重视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的谋划。实际上,如何有效增强国家文化实力,这本身就是一个战略谋划问题。当前,缺乏完整、全面和系统的国家文化安全战略是当前维护中国国家文化安全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主要表现为国家文化安全战略意识和战略措施尚未充分体现在中国文化发展的整体战略中。而考察中国国家文化安全战略应从两个层次展开:一是战略意识,二是战略措施。战略意识是战略决策的背景和重要基础,主要是指决策者及其“思想库”对战略谋划对象的认识状况。目前,中国国家文化安全战略意识最突出的情况就是对中国国家文化安全形势认识不足,由此,必须建立健全我国文化安全研究思想库,加大对思想库的扶持力度,强化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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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健全国家文化安全决策管理系统

国家文化安全危机决策管理系统是实施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的枢纽性环节,该系统的建立并不是要在原有的国家文化管理体系以外另起炉灶,而是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给原有的文化管理系统赋予国家文化安全决策管理的功能和职能。我国原有的文化管理系统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很大程度上受苏联模式的影响,以集论文联盟权、集中和统一为主要特征。虽然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文化管理系统有了很大变化,但相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以及应对全球化条件下我国文化安全面临的挑战等新任务、新要求,文化管理体制改革还需进一步深化,特别是要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文化安全危机处理的三大机制:一是常设性的文化安全危机管理协调机构,这是建构危机管理机制的前提;二是政府文化安全危机管理的信息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长效的沟通机制;三是国家文化安全预防预警机制。

3.构建国家文化创新体系,提升文化创新力

文化创新要“立足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发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汲取世界各民族的长处,在内容和形式上积极创新,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吸引力和感召力。”[5]同志也强调:“一个没有文化底蕴的民族,一个不能不断进行文化创新的民族,是很难发展起来的,也是很难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6]放眼全球,构建国家文化创新体系已经刻不容缓。作为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的重要内容,我国文化创新力的开发与提升是一项关系全民族的国家文化建设工程,它主要围绕国家整体创新体系能力的建立,以关注个体文化创新为基础,以为提高群体文化创新为目的,以文化制度与管理政策创新为手段,以构建国家整体文化安全体系为归宿。所以,要从根本上实现文化创新能力的提高,就必须在汲取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人们在文化领域进行大胆的创新,尊重和保护人们进行文化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以政府为主导的国家文化创新体系,引导和协调包括文化管理部门、学术界以及民间社会的关系,共同推进国家文化创新能力所必需的观念、制度和政策的创新和探索。

4.构建多元化的文化传播体系,增强文化传播力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文化传播呈现全球化趋势,文化传播的途径和载体也更加复杂多样,文化传播力是国家文化安全的决定性因素。从宏观战略高度上看,增强文化传播力关键是构建多元化的文化传播体系。

首先,应以文化建设引领文化产业发展,强化文化传播力的物质基础。文化产业的发展,不能仅仅看成是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更重要的是要作为加强文化建设、扩大文化传播的手段和途径来认识。这要求我们在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同时,一方面要确保本国文化产品成为传播先进文化与民族文化的载体,另一方面应充分利用wto所给予的战略空间,促使更多的进入中国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投资包含更多的中国文化信息。其次,应加强对外文化外交与文化交流,提升文化竞争力,推动中华文化的国际传播。进入21世纪,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并藉此来弘扬本国文化,扩大自身影响。文化因素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日趋突出,利用文化来提高本国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日益成为世界各国的重要战略抉择。我们要以更加开放的态势融入国际社会,不断开拓对外文化交流的新领域、新渠道和新形式,积极推动中华优秀文化艺术走向世界,推动中华文化的国际传播。

三、国家文化安全战略底蕴开发——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

在国家文化安全战略体系中,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是意识形态、民族文化、公共文化发展的底蕴所在,也是文化势能积蓄、文化创新力和传播力提高的重要前提。繁荣发展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应将其置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追寻其逻辑起点,探明其发展规律,并结合当前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具体情况作出战略思考。

中国现代哲学社会科学的逻辑起点交汇于西方资本主义学说、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传统学术三条线索的发展。三条线索的交互作用形成了中国现代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三大矛盾,即科学与价值、传统与现代、民族与世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个半世纪以来中国应对世界变局,实现民族史向全球史转换的探索中走出的一条成功道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是这条道路的文化与学术维度。在文化及人文学术领域,全球化历史逻辑对应地表现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吸收与借鉴以资本主义学说为主流的西方学术思想,以及实现中国传统学术的创造性转换。

进入新世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这对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提出了新要求。200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努力建设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具有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以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本文简称“一指三中”)是繁荣发展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指导思想,也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建设的总目标。“一指三中”的科学含义应置于三条线索形成的张力为背景,三大矛盾对立统一为框架的分析中进行解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强调马克思主义统领意识形态领域,这与三重逻辑中社会变革领域的中国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相对应,而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具体的和当下的实践形式就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这理应包含充分借鉴资本主义精神文化成果和吸收中华传统优秀文化成果。“三中”的实质是强调个性的弘扬,而中国的国别性和民族性只有在全球性和世界性的历史进程中才具有现实性,只有在对“科学与价值”、“传统与现代”、“民族与世界”三对矛盾的解决中才能变成现实。因此,“一指三中”转贴于论文联盟

的科学含义就是沿着三条线索决定的发展方向,不断解决三大矛盾,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一指三中”为总目标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关键在于抓好两大核心任务:根据不同学科和学术体系意识形态性的强弱不同分层分类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同时建立既体现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又吸收以资本主义学说为主流的西方学术系统中的学科经验和中国传统学术特点的动态的学科结构体系。

四、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环境优化——推动建立国际文化新秩序

国家文化安全指向的是国家文化利益,安全威胁的直接来源是国家间文化利益矛盾,因此,在国际社会中现实地存在着国家间的文化力量博弈,文化大国或强国在国际文化博弈中可能表现为文化扩张或文化渗透,而文化弱国则可能面临这种扩张或渗透的威胁。然而,国家间的文化竞争和文化利益矛盾并不必然地通过文化冲突和“文化战争”的方式解决,这决定于国际文化秩序的状况,在存在文化扩张和文化霸权的国际文化环境中,靠力量说话,实力决定一切,但是,如果国际文化环境是健康的和平等的,国家间文化利益矛盾本着求同存异、相互借鉴、相互尊重、平等交流等原则解决,文化强国不扩张,文化弱国得到尊重,文化安全的状况就会得到改善。因此,推动建立国际文化新秩序,优化我国文化安全的战略环境是解决我国文化安全问题的根本性因素。

在以往对国际秩序的考察中,更多关注的是国际经济政治秩序,随着全球化进程中国家文化安全问题的凸现,国际文化秩序理应纳入论文联盟国际秩序的考察视野。国际文化新秩序是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的逻辑延伸,根据我国对建立稳定和平、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基本主张,按照同样的逻辑延伸,我们可以把国际文化新秩序的基本主张简单概括为: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基本特征,每一个国家单元的文化共同体的文化不可侵犯,各文化共同体不分强弱与大小平等参与到国际文化交流中,坚持和而不同,相互包容;以国家为身份的文化共同体应开展文明对话,各种文化应和谐相处,相互尊重;各种文化都有其优势和特点,反对一切形式的文化扩张和文化霸权,任何国家不得将自己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和发展模式强加于别国,应本着相互借鉴、共同繁荣的原则,构建一个“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国际文化新秩序。

针对当前国际文化秩序中存在着文化传播的技术性资源分布不均衡、文化信息流量与流向不对称、文化传播为政治服务、文化信息的内容存在偏见等特点,推动建立国际文化新秩序的基本途径应着眼于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应调适文化外交秩序,充分调动国际机制的作用,建立国际文化关系的基本准则。秩序的核心内容是规则,没有规则,就不可能有秩序。“建立国际文明新秩序,就必须大量建立和完善涉及文明问题的各种规则”;[7]其次,要规范文化贸易秩序。与世界文化产业蓬勃发展不相协调的是世界文化贸易发展严重不平衡,主要表现为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一边倒的趋势。要实现南北文化贸易平衡,关键在于打破国际旧秩序中“弱肉强食”、“赢家通吃”的“丛林法则”,在促进文化贸易自由发展的同时加强对发展中国家文化产业的保护和扶持,规范国际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文化贸易秩序;第三,要改革国际信息传播秩序。改革信息传播秩序是20世纪70年代末第三世界国家提出来的基本主张。这种改革试图反抗由美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及其全球媒介集团支配的全球传播秩序,建立一种更加民主、公平和均衡的,相互平等交流文化与信息的新全球传播体系。这既是第三世界国家对现存的或传统的全球传播秩序造成的文化霸权等现象的不满和对本国文化安全可能造成伤害的担忧,也是对国际文化传播新秩序的呼吁和期盼。为了建立世界信息传播新秩序,广大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支持下,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提出了许多具体措施,发达国家提出的一些有益建议和措施也得到了采纳,“多种声音,一个世界”的主张反映了全球化时展的必然趋势。

国家安全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国家观念;新安全观;国家政治安全

全球化进程飞速加快的当今世界,尽管仍然以和平与发展作为时代主题,但传统与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并存与交织却使得国家安全问题进一步复杂化。对迫切需要和平环境来实现文明崛起的中国而言,深入思考与理性处理国家安全问题尤显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自由与安全(秩序)是法学研究中的永恒主题。本文试图采取交叉学科的研究进路,在借鉴中外国家安全学界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国家观念”作为逻辑主线和分析工具,探索国家安全体系中的政治安全法理,以期为更好地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与社会福祉提供理论上的点滴贡献。

一“新安全观”维度下“国家观念”要素的方法论启示

目前,中外国际政治学界和国家安全学界流行着国家安全因素的“两分法”:传统安全因素和非传统安全因素。传统安全威胁因素主要是指国家面临的军事威胁及威胁国际安全的军事因素。在国家安全新概念和新安全观问世后,许多学者将军事威胁称为传统安全威胁,将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前“以军事安全为核心”的安全观称为传统安全观;而把“军事以外的安全威胁”称为非传统安全威胁,并将这种观念和学说统称为“新安全观”。可见,非传统安全威胁因素是相对传统安全威胁因素而言的,指除军事、政治和外交冲突以外的其他对国家及人类整体生存与发展构成威胁的因素。

中共中央十六大报告首次指出“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因素相互交织”,应当“彻底摈弃冷战思维,建立适应时代要求的互信、互利、平等、合作的新型安全观”。这种综合安全观强调“多元的安全目标”,在安全主体上将“人、国家和国际”三个层次有机统一,视“人的安全”为重心,而“国家安全是实现人的安全和世界安全的载体和媒介”,世界安全则是国家安全的保证。见,中国主流国家安全观已开始突破传统的安全观念,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赋予了国家安全观新的内涵,是对国家安全思想的创新和发展。但这又说明,“新安全观在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和社会民众观念中还刚刚处于萌芽和形成阶段”。

正如国家安全学界哥本哈根学派代表人物、“新安全观”倡导者巴瑞·布赞教授所言:“随着冷战结束,军事一政治安全的比重相对下降,与此同时,安全的内涵与外延也获得了更为广阔的拓展。这样关于安全的研究有两种见解摆在桌面上:一种是传统的以军事和国家为中心的研究方法,一种是宽泛的新研究路径。”在传统的“军事一政治”安全模式中。安全往往关乎生存。新安全观则强调,安全不过是适用于一切广泛问题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政治而已。或者说,“安全”是超越一切政治规则和政治结构的一种途径,实际上就是一种所有政治之上的特殊政治。进而言之,以综合为特征的新安全观在国家安全问题的研究立场上体现为五大维度:“军事安全关系到国家武装性攻击和防御能力的相互影响以及国家对相互意图的洞察力;政治安全关系到国家、政府系统和意识形态有组织的稳定性和合法性;经济安全涉及通往资源、金融和市场的途径,以保证和维护可接受的福利水平和国家权力;社会安全涉及可持续能力以及可接受的发展条件,语言、文化、宗教、民族认同和习俗的传统模式;环境安全则关系到地方和地球生物圈的维持。”从中可见,这种新安全观已突破既有的局限,开始从政治意识形态、民族意识、等观念层面上来研究国家政治安全问题。在国家构成要素上,该学派深刻反思了传统国际法理论中的“国家三要素”说,在新安全观分析框架内提出了以“国家观念”、“领土和居民”、“与政治机构”三大要素为核心的“国家构成”理论;将传统中被人们所忽略的“国家认同、民族认同、国家凝聚力”等国家观念要素作为国家政治和社会安全的研究对象;从政治、民族意识形态的视角出发,强调社会、政治两大要素间和谐一致在国家政治安全中的重要意义。这种新的研究路径为中国法学界从法学理论角度研究国家安全问题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研究思路。换言之,国家观念所包含的国家认同、政治意识形态、民族间认同、宗教自由与限制等观念性因素,涉及国家安全中非常重要的“社会”维度。将“国家观念”要素纳入国家安全视野中有助于我们将社会和政治结合起来,综合地看待国家的政治安全问题。

二国家观念与国家政治安全的辩证关系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国际法律和国际政治实践所形成的基本共识是,具备“领土、居民、享有的政府”这三大要素的实体就是国家。也就是说,现代国家是由观念所定义的,“就是以被确认的领土及其人口为基础的独立政府的排他性权力”。这种国家观念是从国际社会的现实状况出发,针对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所做出的,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价值中立性”界定。但是,从一国之内来看。国家观念则远没有这么简单:在主体上,既涉及代表统治阶层的政府(含立法、行政、司法诸机关)以及执政党的国家观念,同时还包括各在野党、各利益集团、被统治阶层的国家观念;在内容上既包含着对国家存在与否的事实判断,又无法摆脱多元主体在国家存在的目的与意义上的价值判断。可以说,“如果不理解该国所演进至今的历史,人们永远将无法真正理解任何特定国家的国家观念”。

在国家视角下,使国民聚合在一起的观念主要是民族意识和政治意识形态。光具备“领土、居民、享有的政府”这三大要素的国家实体,并不能充分保障国家安全,尤其是对内意义上的国家安全。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大多数人的认同,国家也同样难以存在,或者说这样的国家也难以长治久安;而这种认同感又与合法的意识形态紧密相连。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国家观念塑造了国家这个实体。对国家的认同,也意味着对本国政权的合法性的认同。美国多所民间研究机构从1936年至1970年关于“人们对待包括无政府主义、纳粹主义以及工团主义等激进主义言论的态度”的大规模民意调查结果均表明,大多数美国民众对待当时美国资本主义政权的合法性并不存在强烈的怀疑态度。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这种在立场上普遍一致的国家认同意识,成为了当时美国政府在国内实施强硬的国家安全政策的民意基础。

国家政治安全主要指“国家政治体系具有对社会矛盾的变迁演化的调适功能,能在社会内部矛盾发生、发展和解决的过程中,维持原有基本结构和基本性质,及时有效地解决社会张力,消除不安定因素,防止政治动乱,保证政治运作的秩序性、规范性和连续性”。国家政治安全的内容包括安全、领土安全、政权和政治制度安全以及意识形态安全。在现代社会,统治阶层的安全主要指的是政党的安全,因为不同的政党所建立的不同的政权和政治制度,对政治稳定具有不同的影响。严格地说,这里所指的政党属于集合性和抽象性范畴,指在根本性质上或基本指导原则上相同或类似的政党,并非指类似于美国的或共和党这样轮流执政的特定政党。正是在此种意义上,我们方可说执政党是政权的直接体现,它属于对政治稳定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政治力量。

“包括政治、宗教、民族等因素在内的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思想和信仰体系,既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又是重要的社会、政治交往和互动的粘合剂。”意识形态是一个国家的精神支柱。意识形态的安全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内部凝聚力和社会政治稳定。在国家安全理论与实践领域存在着诸多混乱,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对待“国家”和“政府”之间关系的不同立场而引起的。“政府是国家一般性合法的代言人。但在更为理性的层面上,政府只能在国家受到某种威胁时,方能使用国家安全话语进行辩论。如果政府主张其统治阶层及其意识形态受到了威胁,那么这个威胁只是对国家机构的威胁,而不是对国家的威胁。”不过,话虽如此,但自国家产生以来的任何一个时期,任何国家的政府无不将统治阶层的安全及其意识形态安全视为国家安全的应有之意。区别只在于冲突的形态、内容和强度不同而已。在实证意义上,包含主流意识形态、统治阶层安全在内的政府安全就是国家安全。

毋庸置疑,政治安全与社会秩序的关系极为密切。在某种意义上,所有的国家安全事务都属于政治范畴。政治威胁瞄准的是国家的组织稳定性。它们的目标范围可能是给政府施压以产生一个特殊政策,从挑起分裂(或分立)主义进而现行政府,从破坏国家的政治结构进而在军事攻击之前使其先遭到致命削弱。国家的观念,特别是其民族认同与组织化的意识形态,以及表达这些观念的机制,是政治威胁的一般目标。既然国家是一个基本的政治实体,那么政治威胁就可能向军事威胁一样恐怖。

可见,复杂多样的国家观念对一国政治安全的状况具有十分深刻的影响。一国良好的政治安全状况意味着国家观念在社会中的稳定性、相对同质性和可通约性。反之,一旦国家政治安全出现了严重问题,那么该国在社会认同、民族(或国族)共识、宗教宽容或者主流意识形态方面必定出现了重大的裂痕或者激烈的冲突;换言之,这种整体意义上的国家观念已然(或者极有可能)成为了国家统一与良性发展的离心力。

三国家认同意识的“社会整合”与国家政治安全

在本文分析框架内,社会是关于认同、共同体自我观念和个体确定自己作为某共同体一员的概念。也就是说,“社会领域,最基本的概念即认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指出,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国家与社会“二元分离”的异化现象。但这种政治国家内部形态上的国家与社会分离并不是绝对的或者完全割裂的。在一国所处的不同历史时期,社会与国家之间总是保持着和谐程度不一的互动关系。从社会认同的角度出发,可以说对社会整体构成威胁就是对国家构成威胁,或者社会安全就等于是国家政治安全。使国家聚合在一起的认同观念主要是现实社会中的民族意识和政治意识形态。人们通过质疑这些观念,就能够进而威胁到政治秩序的稳定性。这样的威胁可能是针对政府的现存结构,也可能是针对国家的领土完整性,或者针对国家自身的存在。因此,一个国家必定会对其以及乃以建立的政治意识形态予以高度关注。这是任何一个国家不可回避的客观现实。在冷战时期,西方社会总体说来,并没有对苏联作为国际体系中的一个国家提出质疑,但瞄准的却是它的内部合法性(即国家政体意义上的合法性),因为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一种‘缺乏善治’的流行说法使得西方干涉行为似乎合法化了。”

正是因为作为国家观念的国家认同意识如此之重要,“社会整合”就成为了一国政府维护政治安全的必由之路。对外,国家是以固定的领土和正式成员资格为存在基础的;对内,“社会整合”则是一个更具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现象。为了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整合”的确需要政治智慧和使社会意识形态统一化的灵活的政策及法律调整机制。一国诸多社会群体的历史,既可能成为社会整合的积极动力,也可能成为统一化的包袱。这些历史因素处理不好,就可能留下祸患,成为民族极端主义言论和行为勃兴的社会意识沃土。在这方面,比较成功的典型国家是中国大陆的民族政策,而明显存在问题的国家则包括殖民地独立后的许多非洲国家、英国(北爱尔兰独立问题)、土耳其(库尔德族分离主义问题)、前苏联(白俄罗斯与其他民族关系冲突)等等。可见,基于国家政治安全的需要,社会群体意识的整合不可或缺,但在整合路径和指导原则上,则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在“政治安全”形态上呈现出不同特点,导致不同的后果。

四宽松、开放的政治意识形态环境与国家政治安全

意识形态指“系统地、自觉地反映社会经济状态和政治制度的思想体系。社会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独立性,它对社会发展起着巨大的能动作用”。作为意识形态安全范畴中的政治意识形态安全指国家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观念不受侵害,使其稳定存在和健康发展。在冷战时期,以苏美为首的东西方两大阵营的对峙,实际上就是两种政治意识形态尖锐对立的表现。

政治意识形态具有强大的渗透力,它既能抵御外来思想文化的渗透,也能瓦解他国的政治意识形态。应当承认,以和平与发展成为国际社会主旋律的后冷战时代,政治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并未减弱,反而更加复杂,更加隐蔽。在这一点上,许多研究和倡导国际人权的西方学者也不乏类似看法。

在对内意义上,政治威胁针对的主要是政治意识形态与定义国家的其他基本观念的合法性。而“国家的合法性与经济或社会成功牢牢地维系在一起”。一国经济不发展,财富再分配结构出现严重失衡,社会保障体系羸弱,都可能会通过各种形式最终危及政体的合法性问题。当今世界各国间竞争(尤其是大国之间的竞争)不仅仅只是军事和经济实力等物质力量的较量,同时也是政治制度“比较优势”的较量。保障国民安全、社会安全的不仅仅只是来自物质文明的成果,还包含着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成果。可见,社会秩序的安全和包括执政党安全在内的国家政治安全主要靠的是“内因”起作用,牢牢把握住基本原则,不断地修炼内功,不断加大各个领域的改革力度,努力地进行民主与法治建设,集中精力推动经济发展,方能真正赢得民心。国家政治安全问题十分复杂,而新旧安全因素交织在一起,更使安全问题扑朔迷离,难以琢磨。这要求我们开拓思路,放眼向前,否则就只能在原地兜圈子,难以实现在既有历史条件下的理论创新。

笔者承认,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存在着这样的事实:“为搞垮冷战时期能与美国抗衡的唯一对手(前苏联),瓦解东欧,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用尽了各种手段,通过对这一地区的渗透,进而对政治发展了如指掌,每每在关键时刻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从而加快了苏联、东欧剧变的历史进程。”但外因总是通过内因起作用的。长期以来,含前苏联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主流理论与非主流理论从未能在理性的平台上充分争鸣和相互借鉴,导致这些国家在社会主义建设总的指导思想上存在极端片面性和武断性。这样的主流意识形态势必会深刻地影响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导致人们生活水准的不断下降,民怨沸腾。而广大民众在“国家认同意识”上的分裂,又使执政党和政治运作机制丧失了民意的坚实基础。前东欧各国政府在社会主义建设中非“极左”就“极右”的大政方针,必然会导致“国家认同意识”和“主流政治意识形态”出现裂变乃至巨变的可能性。换言之,长期以来“言路不畅通”、“理论不争鸣”的事实,导致一经“开”、“开报禁”(如前苏联在叶利钦主导下),就极可能形成“一边倒”的话语霸权,各种极端主义思潮就会在各种势力支持下,通过各种形式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

可见,在法律和政治双层机制保障(与合理限制)下“解放表达”,有利于国家安全的长远利益,也有利于执政党长治久安。开放的政治制度安全机制的有效运转,加之不断发展和自我完善的变革机制,是保证国家政治制度安全的根本之所在。这种安全之保障需要激发民众在内心上的认同,因为正是这种社会各界发自内心的认同感,才能形成一种民众与政府的良性互动,才能转化成一种不可阻挡的主流国家认同观念和政治意识形态,从而维护真正意义上的政治安全。

五民族意识、与国家政治安全

民族意识和是国家观念的组成要素,因而民族观念和自然是国家政治安全所指涉的对象。民族既是一种绚烂多彩的文化现象,又是一种纷繁复杂的政治现象。历史和现实充分表明了民族精神对国家政治安全的深层次作用。它从根本上影响着国家的发展进程和方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种国族文化认同能够完全取代国内各民族对各自文化传统和文化特征的依恋、坚持和固守。”当然,民族精神的历史继承性特征并不能成为借鉴和排斥他国或他族文明的理由或借口。北美和西欧许多奉行主义的民族国家遵循的是一种宽泛的“国家观念认同”理念,即主张“多样性”。不过,在兼容并蓄的同时,实际上还是存在着主次的差异。因为对主流文化和传统的呵护总是不可避免的,所谓“文化多样性”也只是在不危及主流国家观念形态安全的前提下的“多样性”。这在欧洲一体化的整个进程中都可以找到例证。民族主义是一柄“双刃剑”。在一个多民族国家,如果民族主义能够上升为爱国主义,它就成为国家统一和发展的强大聚合力量;如果民族主义表现为狭隘的民粹主义或者民族分裂主义,它就有可能成为国家统一、发展和开放的大敌。

在此,有必要再思考与“民族自决权”的有关理论和实践。关于“民族自决权”的理论与国际法文件在二战后的数十年中曾起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时至今日,它却又成为了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民族分裂主义者借以合法与正当化的工具。这说明,任何理论一旦被视为超出一定历史条件的“绝对真理”,并将之作为教条来遵循,就可能会产生一些荒谬的结果。在此,西方学界部分人权法研究者的观点值得借鉴。例如,国际法学家福兰克教授(T.M.Franck)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关系的视角指出,“除非是在非殖民化语境下,现行国际法并不承认某一(些)民族或种族享有脱离所在国管辖的自决权,但是国际法也并未确认这些民族或种族必须承当维持国家领土完整的义务。可见,自决权享有与否的问题,属国内法范畴。只有当国际和平与安全受到威胁时,才会涉及到国际法的适用问题。”而赫斯特翰·纳莫姆教授(HurstHannum)则从国际人权保障的视角出发,主张“只要一国中某个民族在实质上受到了平等的对待,不存在暴政威胁或压制等大规模的人权侵害活动,就不应当在所属国内主张所居住区域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分离要求”。即使从社会现实的角度来设想,“如果当今世界上约3000个民族都要求独立建国并付诸行动,那么整个人类社会起步时都将陷入争夺权力、领土、资源的空前浩劫之中。如此,人类文明将毁于一旦”。

应当指出的是,《联合国》只是在一定语境下肯定了民族自决权的合法性。该第一章第2条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1960年,联大通过了著名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阐述了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广大被殖民或外国统治下的人民享有完全的独立和自由权利。在《独立宣言》通过后不久,联合国大会对民族自决权的行使规定了明确的限制与条件:被视为拥有自决权的领土指的是其统治国不仅“在地理上与其分离,而且种族或文化上也与其不同的地域”。由此,就排除了殖民地以外地区的各种自决要求。该《独立宣言》成为了西方列强统治下的亚、非、拉殖民地人民争取独立的合法武器。近年来,在并没有发生种族灭绝、歧视和隔离,甚至并没有发生大规模人权侵害的情况下,许多国家(包括民主国家在内)仍然出现了严重的民族分裂问题。应该说,这种分崩离析是执政政府历来民族政策出现严重问题或者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没有妥当处理或者对分裂行径处置不果断所致。可见,只有将国家政治安全与民族安全、个人安全统一起来予以历史的和现实的解读,方可能对自决权所产生的“悖论”,形成一种实践理性上的客观立场和应对之策。

宗教是相信存在超自然、超人间的神秘力量主宰万物与人类的社会意识。汤因比说:“逆境的加剧会使人会想起宗教。”“宗教既能使社会目标神圣化,以此来稳定社会现存秩序,它同时也可以提出新的社会目标并使其神圣化,促成动乱与革命,动摇和瓦解现存社会。”目前全球猖獗的恐怖主义活动无不打着“民族主义”和“”的旗号,以主张其合法性与正当性。西方强国针对宗教极端主义者、民族分裂主义者一贯采取内外有别的两面政策,使得宗教问题、民族问题更为复杂化。就中国目前情况来看,跨国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已然上升为影响中国领土安全的突出问题之一。新近发生的“”事件和近年来在国际上比较活跃的伊斯兰复兴运动和泛突厥主义均波及中国西北边疆地区。事实上,有关保护宗教自由的国际法律文件和相关国际、区域性法院、人权委员会的司法案例和咨询报告均强调:“宗教或者信仰自由受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者道德或者其他人基本人权和自由所必要的范围内;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者者,应用法律加以制止。”

新中国建国以来在处理民族问题上一直采取一种多元民族文化的整合策略。作为国家与民族概念的“中华民族”被理解为五十六个民族组成的多层次和多样性的有机整体。按照这种民族间整合的逻辑和历史经验,为了追求民族共同繁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应运而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很好地化解了民族间的冲突,为民族共同繁荣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而,新疆的分裂与恐怖活动愈演愈烈,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极端民族主义和宗教情绪的刻意弥散。因此,为了抑制分裂活动,增强民族团结,如何在原有的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以民族间认同为基本目标,以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宗教权利和其他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为核心的社会整合机制,是摆在我国政府面前的长期任务。

国家安全论文范文第3篇

国家文化安全作为一个战略问题近年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逐渐成为学术研究的一个热点。在美国和西方实行文化扩张战略的情况下,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迅速崛起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与西方迥异的和正在致力于民族伟大复兴的社会主义大国来说,国家文化安全问题至关重要。本文从战略重心定位、战略措施运筹、战略底蕴开发、战略环境优化等四个维度试图简略构建我国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的基本框架。

一、国家文化安全战略重心定位——明晰意识形态、民族文化和公共文化建设方向

国家文化安全语境下的文化包含三个方面,即意识形态、民族文化、公共文化,以此对应国家文化安全由意识形态安全、民族文化安全、公共文化安全构成。[1]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的重心应定位于明晰意识形态、民族文化和公共文化建设方向。

1.进一步解放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创新活力

意识形态是政权合法性的文化基础,而主导意识形态地位的巩固是国家文化主权的最主要体现,意识形态与国家政权结合在一起,靠国家政权来维护与传播,同时也为国家政权提供“合法性”的文化基础。我国文化安全的核心问题是维护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不能仅仅靠政权来推动,而要靠自身的不断发展、不断创新、与时俱进,永葆科学的生机与活力。解放和发展创新力是巩固马克思主义作为主导意识形态地位的根本所在。进一步解放马克思主义的创新活力,关键在于推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结构的转型。

意识形态的内部结构可划分为价值理想、理论学说、政策主张三个层次。[2]在这三要素中,根植于特定利益的价值理想是意识形态的灵魂和核心,理论学说与政策主张最终都是为价值理想服务的。在“传统的”意识形态结构中,意识形态三要素价值理想、理论学说、政策主张处于合一状态,这种类型的结构缺乏兼容性与灵活性。实际上政策与理论观点都是动态的,而价值理想却具有“终极性”,在三者合一的结构中,这种矛盾会导致整个意识形态系统经常呈现紧张和不稳定的状态。意识形态内在结构的这种“合一”状态使得整个意识形态体系变得单一化、僵硬化。推动中国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结构的现代转型,就是要实现理论学说、价值理想、政策主张的合理分离,使其各归其位,并在各自领域按自身特点发展的基础上保持统一性。这种结构具有开放性、兼容性与灵活性。这样才能实现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内在结构的现代转型,才能使主导意识形态体系具有自恰性、兼容性与灵活性,因而具有更强的社会整合能力和利益协调能力,最终获得动态的稳定性和永恒的生命力,也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源源不断地提供内在推力。

2.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精神

民族文化是国民凝聚力的深厚来源,是民族国家完整性的文化基础。民族文化及其认同是国家认同的基础以及维系民族和国家的重要纽带,也是民族国家的“合法性”来源。[3]民族文化安全直接关系作为国际关系主体的民族国家核心利益,维护我国民族文化安全的战略优先方向是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精神。

党的十七大把“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作为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四大战略部署之一。我们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铸造中华文化新辉煌,必须依托历史、立足现实,尊重过去、面向未来,以礼敬、自豪的态度善待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通过挖掘整理和科学扬弃,使中华民族的精神血脉得以延续,始终保持中华文化的鲜明个性和独立品格。[4]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精神首先是要增强全民族的“文化自觉”。在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的构建中,树立“文化自觉”的意识十分重要。只有具备了这种意识,我们才能以更加深邃的目光去审视文化遗产和文化现象,才能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去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才能以创造性的劳动去获取研究成果和工作实绩。其次是要实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换。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是中国人的精神遗产,也是中华民族的精神之脉。民族文化只有实现创造性转换赋予当今时代的含义,取得文化传承的现代形态才有与世界平等对话的可能;第三是要努力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特别是在文化层面的中国化,将主流意识形态融入民族文化之中,用民族文化解读马克思主义,并用马克思主义改造民族文化,在大力培育和弘扬民族文化精神的过程中融入马克思主义的文化精髓,同时也在马克思主义的传播和发展过程中打上民族文化精神的烙印,使这两股文化势能汇集在一起,提升整个国家的文化势能,从而增强国家文化力。

3.引导公共文化健康发展

国家文化安全语境中的文化还存在意识形态和民族文化不能完全涵盖的文化形式,即国民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与文化实践,这可称为“公共文化”。公共文化是一切文化形式体现其目的与功能的最终载体,既不违背主导意识形态导向和民族文化认同,又体现真善美价值的公共文化实践,是一个国家文化软实力的直接体现,而违背主导意识形态导向和民族文化认同,甚至走向真善美反面的消极、低俗、腐朽——如宣扬色情、暴力、恐怖、歧视等的公共文化实践则在最深层次上消解国家文化利益,危及国家文化安全。

应对公共文化的庸俗化对国家文化安全的挑战,关键是在文化面向市场背景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引领大众文化建设,积极引导公共文化健康发展。在大众文化建设中要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转化为人民的自觉追求,处理好大众文化商业化与文化追求的关系,同时有效地将主流意识形态与大众文化整合起来,使得主导文化势能的力量在大众文化领域得到拓展,从而使文化的多维价值为广大民众所接受,并与人民大众的日常生活和消费相结合,形成与意识形态、民族文化相贯通的文化体系。

二、国家文化安全战略措施运筹——完善文化管理系统,提升文化软实力

在当今世界的国际环境中,决定一个国家国际地位和安全状况的首要因素还是实力,但不能因此而忽视战略谋划的重要作用。高质量的战略谋划能充分调动国家战略资源,使国家力量最大限度地表现出来,发挥所谓“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反之,则可能白白浪费国家战略资源,使国家力量大打折扣。我国国家文化安全战略措施的运筹应集中于完善文化管理系统,提升文化软实力。

1.强化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研究

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一方面应着眼于增强国家文化力,另一方面也应高度重视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的谋划。实际上,如何有效增强国家文化实力,这本身就是一个战略谋划问题。当前,缺乏完整、全面和系统的国家文化安全战略是当前维护中国国家文化安全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主要表现为国家文化安全战略意识和战略措施尚未充分体现在中国文化发展的整体战略中。而考察中国国家文化安全战略应从两个层次展开:一是战略意识,二是战略措施。战略意识是战略决策的背景和重要基础,主要是指决策者及其“思想库”对战略谋划对象的认识状况。目前,中国国家文化安全战略意识最突出的情况就是对中国国家文化安全形势认识不足,由此,必须建立健全我国文化安全研究思想库,加大对思想库的扶持力度,强化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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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健全国家文化安全决策管理系统

国家文化安全危机决策管理系统是实施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的枢纽性环节,该系统的建立并不是要在原有的国家文化管理体系以外另起炉灶,而是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给原有的文化管理系统赋予国家文化安全决策管理的功能和职能。我国原有的文化管理系统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很大程度上受苏联模式的影响,以集权、集中和统一为主要特征。虽然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文化管理系统有了很大变化,但相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以及应对全球化条件下我国文化安全面临的挑战等新任务、新要求,文化管理体制改革还需进一步深化,特别是要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文化安全危机处理的三大机制:一是常设性的文化安全危机管理协调机构,这是建构危机管理机制的前提;二是政府文化安全危机管理的信息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长效的沟通机制;三是国家文化安全预防预警机制。

3.构建国家文化创新体系,提升文化创新力

文化创新要“立足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发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汲取世界各民族的长处,在内容和形式上积极创新,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吸引力和感召力。”[5]胡锦涛同志也强调:“一个没有文化底蕴的民族,一个不能不断进行文化创新的民族,是很难发展起来的,也是很难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6]放眼全球,构建国家文化创新体系已经刻不容缓。作为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的重要内容,我国文化创新力的开发与提升是一项关系全民族的国家文化建设工程,它主要围绕国家整体创新体系能力的建立,以关注个体文化创新为基础,以为提高群体文化创新为目的,以文化制度与管理政策创新为手段,以构建国家整体文化安全体系为归宿。所以,要从根本上实现文化创新能力的提高,就必须在汲取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人们在文化领域进行大胆的创新,尊重和保护人们进行文化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以政府为主导的国家文化创新体系,引导和协调包括文化管理部门、学术界以及民间社会的关系,共同推进国家文化创新能力所必需的观念、制度和政策的创新和探索。

4.构建多元化的文化传播体系,增强文化传播力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文化传播呈现全球化趋势,文化传播的途径和载体也更加复杂多样,文化传播力是国家文化安全的决定性因素。从宏观战略高度上看,增强文化传播力关键是构建多元化的文化传播体系。

首先,应以文化建设引领文化产业发展,强化文化传播力的物质基础。文化产业的发展,不能仅仅看成是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更重要的是要作为加强文化建设、扩大文化传播的手段和途径来认识。这要求我们在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同时,一方面要确保本国文化产品成为传播先进文化与民族文化的载体,另一方面应充分利用wto所给予的战略空间,促使更多的进入中国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投资包含更多的中国文化信息。其次,应加强对外文化外交与文化交流,提升文化竞争力,推动中华文化的国际传播。进入21世纪,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并藉此来弘扬本国文化,扩大自身影响。文化因素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日趋突出,利用文化来提高本国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日益成为世界各国的重要战略抉择。我们要以更加开放的态势融入国际社会,不断开拓对外文化交流的新领域、新渠道和新形式,积极推动中华优秀文化艺术走向世界,推动中华文化的国际传播。

三、国家文化安全战略底蕴开发——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

在国家文化安全战略体系中,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是意识形态、民族文化、公共文化发展的底蕴所在,也是文化势能积蓄、文化创新力和传播力提高的重要前提。繁荣发展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应将其置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追寻其逻辑起点,探明其发展规律,并结合当前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具体情况作出战略思考。

中国现代哲学社会科学的逻辑起点交汇于西方资本主义学说、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传统学术三条线索的发展。三条线索的交互作用形成了中国现代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三大矛盾,即科学与价值、传统与现代、民族与世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个半世纪以来中国应对世界变局,实现民族史向全球史转换的探索中走出的一条成功道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是这条道路的文化与学术维度。在文化及人文学术领域,全球化历史逻辑对应地表现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吸收与借鉴以资本主义学说为主流的西方学术思想,以及实现中国传统学术的创造性转换。

进入新世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这对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提出了新要求。200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努力建设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具有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以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本文简称“一指三中”)是繁荣发展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指导思想,也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建设的总目标。“一指三中”的科学含义应置于三条线索形成的张力为背景,三大矛盾对立统一为框架的分析中进行解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强调马克思主义统领意识形态领域,这与三重逻辑中社会变革领域的中国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相对应,而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具体的和当下的实践形式就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这理应包含充分借鉴资本主义精神文化成果和吸收中华传统优秀文化成果。“三中”的实质是强调个性的弘扬,而中国的国别性和民族性只有在全球性和世界性的历史进程中才具有现实性,只有在对“科学与价值”、“传统与现代”、“民族与世界”三对矛盾的解决中才能变成现实。因此,“一指三中”转贴于

的科学含义就是沿着三条线索决定的发展方向,不断解决三大矛盾,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一指三中”为总目标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关键在于抓好两大核心任务:根据不同学科和学术体系意识形态性的强弱不同分层分类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同时建立既体现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又吸收以资本主义学说为主流的西方学术系统中的学科经验和中国传统学术特点的动态的学科结构体系。

四、国家文化安全战略环境优化——推动建立国际文化新秩序

国家文化安全指向的是国家文化利益,安全威胁的直接来源是国家间文化利益矛盾,因此,在国际社会中现实地存在着国家间的文化力量博弈,文化大国或强国在国际文化博弈中可能表现为文化扩张或文化渗透,而文化弱国则可能面临这种扩张或渗透的威胁。然而,国家间的文化竞争和文化利益矛盾并不必然地通过文化冲突和“文化战争”的方式解决,这决定于国际文化秩序的状况,在存在文化扩张和文化霸权的国际文化环境中,靠力量说话,实力决定一切,但是,如果国际文化环境是健康的和平等的,国家间文化利益矛盾本着求同存异、相互借鉴、相互尊重、平等交流等原则解决,文化强国不扩张,文化弱国得到尊重,文化安全的状况就会得到改善。因此,推动建立国际文化新秩序,优化我国文化安全的战略环境是解决我国文化安全问题的根本性因素。

在以往对国际秩序的考察中,更多关注的是国际经济政治秩序,随着全球化进程中国家文化安全问题的凸现,国际文化秩序理应纳入国际秩序的考察视野。国际文化新秩序是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的逻辑延伸,根据我国对建立稳定和平、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基本主张,按照同样的逻辑延伸,我们可以把国际文化新秩序的基本主张简单概括为: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基本特征,每一个国家单元的文化共同体的文化主权不可侵犯,各文化共同体不分强弱与大小平等参与到国际文化交流中,坚持和而不同,相互包容;以国家为身份的文化共同体应开展文明对话,各种文化应和谐相处,相互尊重;各种文化都有其优势和特点,反对一切形式的文化扩张和文化霸权,任何国家不得将自己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和发展模式强加于别国,应本着相互借鉴、共同繁荣的原则,构建一个“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国际文化新秩序。

针对当前国际文化秩序中存在着文化传播的技术性资源分布不均衡、文化信息流量与流向不对称、文化传播为政治服务、文化信息的内容存在偏见等特点,推动建立国际文化新秩序的基本途径应着眼于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应调适文化外交秩序,充分调动国际机制的作用,建立国际文化关系的基本准则。秩序的核心内容是规则,没有规则,就不可能有秩序。“建立国际文明新秩序,就必须大量建立和完善涉及文明问题的各种规则”;[7]其次,要规范文化贸易秩序。与世界文化产业蓬勃发展不相协调的是世界文化贸易发展严重不平衡,主要表现为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出一边倒的趋势。要实现南北文化贸易平衡,关键在于打破国际旧秩序中“弱肉强食”、“赢家通吃”的“丛林法则”,在促进文化贸易自由发展的同时加强对发展中国家文化产业的保护和扶持,规范国际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文化贸易秩序;第三,要改革国际信息传播秩序。改革信息传播秩序是20世纪70年代末第三世界国家提出来的基本主张。这种改革试图反抗由美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及其全球媒介集团支配的全球传播秩序,建立一种更加民主、公平和均衡的,相互平等交流文化与信息的新全球传播体系。这既是第三世界国家对现存的或传统的全球传播秩序造成的文化霸权等现象的不满和对本国文化安全可能造成伤害的担忧,也是对国际文化传播新秩序的呼吁和期盼。为了建立世界信息传播新秩序,广大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支持下,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提出了许多具体措施,发达国家提出的一些有益建议和措施也得到了采纳,“多种声音,一个世界”的主张反映了全球化时展的必然趋势。

国家安全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 贸易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保护正常的国际贸易交易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成为国内经济发展的调整器,还能有效防范因别国经济波动对本国经济造成的影响。本文从国际生产参与程度、国际经济关系和贸易政策方面对中国国家贸易安全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对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国际市场对中国主要产业的影响和经济转轨等几个方面对中国国际贸易安全的潜在不安定因素进行了讨论。 【论文关键词】 贸易安全 国际贸易 国家利用 大力推进对外开放的进程中,中国的对外贸易有了长足的发展。进出口总额由1978年的206亿美元增长到2006年的1.76万亿美元,中国在全球贸易地位上的排名进入了前三名,已经成为了一个名副其实的贸易大国。随着贸易总量的迅速增加,国际贸易正日益成为维持国家经济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但是不少贸易方面的深层次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比如贸易质量问题,加入WTO的深层次影响,以及经济转轨的影响。这些不仅影响到贸易安全,甚至还影响到国家总体经济的安全运行。 一、贸易安全的涵义 贸易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认为是在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一国的国际贸易交易得以顺利进行,国际贸易对本国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国际经济波动的影响得到有效控制的状态。安全的国际贸易状态应该是从贸易体系的各个方面保证本国的经济不受到因别国经济波动而通过两国间的贸易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而且能够保证趋利避害,在遇到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下,能高效地整合国内的资源,迅速扩大贸易份额,分享到更多的国际市场的利益。 影响国家贸易安全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的因素: 1.国际市场参与程度 一国的国际市场参与程度包括该国的外贸依存度、进出口的结构、贸易集中度、贸易竞争力、关键产业进出口占其总量的比重、关键资源进出口的依存度,以及走私品占国内市场的比重等。较高参与程度或是不合理的参与结构都会使国民经济易于受到外部波动的影响,以至于国家贸易安全处于较高风险之中。 2.国际经济关系 世贸组织成立后,多边贸易体制的国际协调作用进一步加强,在如此的国际经济环境,一国的国家贸易安全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国际经济关系。这包括:与国际经济组织的关系;与他国家之间,尤其是大国的经济利益关系;与区域经济组织的关系。 3.国民经济受贸易的影响程度 发展国际贸易的重要目标是对国民经济增长做出贡献。通过广泛的国际间商品、服务、人员的流动,将为国家带来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吸纳更多的就业人口;促进资源更有效的配置。同时国民经济必须具备防范贸易波动的能力,自身产业要有竞争能力,且结构合理;国内市场要做大且具有活力,这样才是较安全的状态。 4.国家的贸易政策 国家的贸易政策决定了一国的国际贸易发展,是贸易安全发展的制度保证。无论选择自由贸易政策,还是保护贸易政策,各国政府都始终试图在本国对外贸易中起到积极的作用。政府的贸易政策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外汇政策;建立出口的服务体系,加强对本国出口的各种支持政策;有效的扶持外向型产业的发展;订双边,多边协定促进出口,甚至以国内立法的方式,帮助本国出口部门打开他国市场;通过各种方式对进口予以监管等等。 二、中国国际贸易现状及问题 1.国际市场参与的分析 中国的外贸依存度2006年为65%,仍有上升的趋势,比全球约60%的平均水平稍高。2005年初级产品的比重下降到6.4%左右,但工业制成品大多数是附加值低、技术含量少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进口中高技术及其原料进口的比重不低,很多关键技术都依赖进口。在关键产业的进出口方面,高技术产品的进口依赖度高,机械设备特别是高技术设备50%以上依靠进口,民航飞机完全依靠进口,微电脑核心部分基本依赖进口。 从外贸集中度来看,我国已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地区与国家建立了贸易往来,已实行了贸易多元化战略,广泛扩大外贸的市场。但目前来看,几个主要贸易伙伴仍占了主要的贸易份额,排名前五位的贸易国占总贸易量的三分之二。 中国从人均角度看是资源贫乏的国家。我国多种战略资源的对外依存度高达40%以上,如对原油、铁矿石、氧化铝的对外依存度分别达到35%、36%和46%,镍和天然橡胶的对外依存度更是高达55%以上。所以关键资源对国际市场依赖 仍较大。中国贸易品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低技术和中、低技术密集型产品上,而附加值较高的高技术和中高技术密集型产品大多缺乏国际竞争力,研究表明,竞争力系数大于0.5的商品主要有旅行箱包、服装、家具等。 2.国际经济关系的分析 中国已正式加入了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和世界贸易组织等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这说明中国已基本溶入现代的国际经济舞台之中。近年我国与主要贸易伙伴之间的关系总体良好,保持了稳定增长的态势,但贸易磨擦也从未停止,美国对中国与其贸易顺差问题,要求人民币升值问题等等都是热点、敏感问题。与区域贸易组织的关系方面,中国与欧盟的贸易关系正逐步得到加强。中国在与东盟交往中,正起到越来越积极的作用。华人经济圈,东北亚经济圈,东南亚经济圈等以中国为核心的贸易区域关系正在不断加强。 3.国民经济受贸易影响的分析 (1)带动就业人口 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不断发展,进出口贸易对就业的贡献很大。据测算,加入世贸五年内,中国的食品加工业、纺织业、服装业、建筑业,以及服务业的就业机会增加了16.8万人、282.5万人、261万人、92.8万人、以及266.4万人。 (2)贸易对产业结构调整的贡献 受到外贸增长的刺激,我国的许多产业已发展成为具有世界影响。但主要的国际竞争优势来自劳动密集型产业,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偏低。自由贸易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产业升级。 (3)贸易对产业技术进步的贡献 随着人员、产品、技术、资金的不断交流,我国的企业不断跟踪学习国外的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企业的竞争力。但是,在以市场换技术的战略指导下,也出现了交出市场却没有学到技术的问题。 (4)外贸对GDP的贡献 2005年,我国净出口将接近1000亿美元,创造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最大顺差,对GDP增长的贡献将介于3%~4%之间。 4.国家贸易政策分析 (1)外汇政策 开放了经常项目,并不断朝着人民币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外汇储备已达10663亿美元,使得通过调整汇率变化管理贸易变得相当困难。 (2)扶持出口的政策 已经建立对出口企业的相对完善的出口服务体系。政府在尽力为企业提供各类直接或间接的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出口创汇。 (3)本国政府对他国市场的影响程度 政府在以其他国家制定双边与多边协议中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而且从近期的实例看,政府采取了比较强硬的路线对应别国针对我国的一些贸易摩擦,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显示政府具有较强的国际影响力。 (4)对进口监管程度 关税水平在不断降低。相对别国,政府在运用非关税壁垒的手段时略显不成熟。国内政策的非透明性,对进口有一定的影响和限制。 三、中国国家贸易安全的潜在影响 1.世贸组织的某些重要规则的影响 中国成为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使中国不仅可以在市场准入和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减让上得到更多的优惠,也可利用WTO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使得总体环境变得更加公平、稳定,更具有可预见性。但也有不少潜在的影响贸易安全的因素必须关注。 (1)技术性贸易壁垒(TBT) 它已成为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保护国内市场的手段。中国的出口产品面临越来越复杂的TBT措施的影响,而中国企业对产品质量与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政府对国际通用的技术标准,技术管理措施和技术壁垒措施的了解不足。没有妥善的应对TBT的措施,将使中国出口的产品在国际上处于被动状态。 (2)反倾销 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国际上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出现了迅速上升的趋势。WTO有关反倾销的审查的标准为协议的多种解释开辟了可能性,所以贸易保护势力倾向于采用这种方式作为一种“贸易补救手段”的原因。过去,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国的不公正待遇,同时,中国企业不应诉的问题也助长了这种趋势的发展。 2.关键产业受到国际市场的冲击 (1)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以纺织和服装为例 中国是世界最大的纺织品出口国,但美国多年来用配额限制中国产品,欧盟等国用绿色壁垒对中国出口产品形成新的障碍。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哥伦比亚、阿根延也纷纷对中国 产品进行限制。世贸组织成员的纺织品出口自2005年1月1日开始不再受到配额限制,这不仅结束了中国长期受到双边纺织品协议左右的局面,还可以为中国提供一个更为透明的争端解决机制。 (2)农业 中国农业劳动生产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仅相当于美国的0.3%,巴西的3%,澳大利亚的22%。随着大量质优价廉的国外农产品进入,中国农业受到的挑战很严峻。而且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中国农业发展正处于一个艰难的转折时期。另外,最让人担忧的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问题。 (3)金融业 从世贸的《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协定》来看,都要求各成员提高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承诺水平。目前,外资银行可向中国企业办理人民币业务,可设立保险业合资子公司;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合资企业允许从事A股承销,以及B股、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的承销和交易。金融业是关系到一国经济稳定乃至社会稳定的命脉行业,其本身又贮藏着巨大的风险。中国金融是也正处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在开放之后面对如此众多强的竞争对手,中国的金融安全的确让人担忧。 3.经济转轨的影响 (1)政府职能转变及对贸易自由化的管理 贸易自由化要求经济转轨国家的政府全面地从经济生活中退出,对于转变政府职能,中国政府的答案是肯定的。但与外部世界的分歧在于如何转变,转变的底线在哪里。从国家发展的角度,我们很容易理解政府对保护支柱产业和幼稚产业所制定的政策的含义,但政府的干预很有可能引发中国与其贸易伙伴的冲突。行政与司法体制也存在改革的必要。 (2)现行外贸战略的隐患 改革开放后,中国不遗余力地扩大外贸出口,外贸规模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但旧的贸易政策的弊端已逐渐暴露,虽然我国出口现在以制成品为主,但这些发展起来的产业以劳动密型产业为主,使得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在资本密集型产业,技术密集型产业上缺乏国际竞争力,从整体上影响到国内产业的升级,而且由于中国在某些产业中产能已经超过了国际市场的需求,直接影响到该产品的国际价格不断下滑,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不断加剧。更为严重的是,鼓励外贸出口和出口导向模式的推进加剧了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程度。 (3)经济转轨对不同性质企业的影响 从企业层面看,中国的企业普遍规模小、资金少,真正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不多。政府依赖动用各类社会资源,对国有企业给予支持和优惠。但如何打破体制障碍,建立新的国有企业的委托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将是改革的方向。民营经济的发展所需的条件依然相当严峻。首先要解决国民待遇问题。其次,民营企业获得信贷金的制约条件依然较紧。另外民营企业获得证券发行的制约也比较紧。当然,民营企业目前也存在身发展的问题,这包括民营企业的信誉、产权、技术发展的定位和财务等问题。 市场经济实际上是企业之间的竞争。国家贸易安全乃至国家经济安全,关键是由有竞争力的企业维护起来的。在目前的政策上,中国的企业如何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是实现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国有企业的改革,民营经济的发展却是迫在眉睫,刻不容缓的。 参考文献: Stiglitz, Joseph, Globalization and Its Dsicontents, London: Penguin Group, 2002 UNCTAD 2002. “Trade and Development Report, 2002”, New York and Geneva 保罗·克鲁格曼黄胜强译:《克鲁格曼国际贸易新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 范兆斌:国际贸易自由化背景下贸易保护的新趋势及动因分析.商业研究,2005年第21期 高伟凯:贸易自由化的国家利益原则.国际贸易,2007年第3期 李雪平:贸易自由化与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从中国和平发展遭遇的贸易保护主义谈起.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 刘亦晴:贸易自由化下的中国经济安全分析.市场论坛,2005年Z1期 马杰: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经济安全.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 佟家栋:贸易自由化、贸易保护与经济利益.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 王厚双:贸易战离中国有多远.经济日报出版社,2002年 [11] 温彬: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自由化.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年 [12]谢识予:经济博奕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 [13]颜剑英:布什政府的贸易自由化战略与中国贸易安全.生产力研究,2007年第5期

国家安全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文化全球化;文化安全;文化

1文化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文化安全既有机遇更有挑战

文化全球化是近几年学界兴起的一个概念。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经济是基础,政治与文化是上层建筑,经济基础的变化必然导致政治和文化上层建筑的相应调整与变革,经济全球化的出现必然导致文化全球化应运而生。另外,从文化总体上讲,文化不是从来就有的东西,它有着起源、壮大、变化的历史。文化的发展有积累,有革命,也有淘汰,使得文化在时间中表现为一个进化与分化、积累与沉淀、层次与统一、目的性与自然决定性的复杂过程。可见,文化全球化作为的一个结果和在文化领域的反映,是一次深刻的全球性文化资源的再分配和全球性文化市场与文化产业的重组。文化全球化的主体是人类整体,而不是习惯意义上的社群、民族、国家;它的客体是整个世界,而不是局限在国家的范畴。因而,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讲,“未来的21世纪将是一个个分裂的文化集团联合起来,形成一个文化共同体,一个多元一体的国际社会。”

文化全球化拓展了我国国家文化安全的内容,也为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提供了机遇。众所周知,文化全球化加速了世界文化融合,也加剧了国家文化秩序的变动和文化力量格局的重组。全球化在促进世界文化融合的同时,也是对传统文化的更新改造过程。中华文明是世界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参与世界文化建设是维护我们国家文化安全的手段之一,是主动的“防御”。从整体上讲,国家文化安全的维护不应单纯地认为是努力营造的一种相互促进的、发展的、和谐的安全关系。

当前,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由于在文化、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国家利益等诸多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分歧,自然而然地成为某些霸权主义国家进行文化渗透和文化颠覆的主要目标之一。这就决定了中国在新世纪必然面临严峻的文化安全挑战。

(1)文化帝国主义直接威胁着我国的国家文化安全。文化帝国主义是帝国主义的新形态,也可以说,是帝国主义采取的新战略。20世纪80年代末苏联及东欧事件的爆发在很大程度上认为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从文化上长期对苏联及东欧共产主义国家实行渗透、宣传和颠覆的“硕果”。就中国而言,文化帝国主义的战略主要有:①利用一切手段进行全方位的文化渗透。除了继续利用政府文告进行意识形态攻击以及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介公开或隐蔽地推销其社会政治理论、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和生活方式外,还充分利用其网络优势强化“文化入侵”。②利用经济手段进行文化“植入”。当前的文化全球化不再单纯凭借军事占领、宗教战争等手段,而是依赖频繁的产品和服务贸易、大众文化工业、全球标准的制定、日益兴旺的全球旅游业以及网络信息服务等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伴随信息产业、资讯、影视及至传媒等领域的逐渐开放,文化植入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③积极进行人才争夺。或是利用教育优势,吸引优秀学生出国留学并留在国外或成为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人;或是以法律形式,鼓励拥有高技术专长的人进行“技术移民”;或是通过跨国公司,在中国本土网罗高技术人才;或是通过某些“基金”和“组织”,以合作研究、资助研究或交流研究的名义,输入西方政治理念;或是以“政治避难”等方式,拉拢国内政治、宗教领域内的“持不同政见者”,培植西方政治思想武装起来的西方利益人。

(2)商品化的倾向对思想、文化领域的渗透和泛滥,也是威胁我国文化安全的重要因素。市场经济的自发性有很强的向其他领域渗透的扩张性,当前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从交换价值的角度刺激、迫使人们的功能很强,而从人的全面发展角度去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功能则受到抑制,造成人的片面发展,拜金主义、极端利己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日益泛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等社会主义观念受到空前挑战。②由此引发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以及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受到巨大冲击和消解,承担着消除资本主义异化的历史使命的无产阶级,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一、直接利益与最终目标的统一遇到一定的困难。③要求文化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观点在相当范围内存在,文化本身在商品经济的侵蚀下日益失去自身的特殊性和独立性,有逐步蜕变为一般商品的危险。对此,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警觉和清醒的头脑,并切实加强文化安全意识和文化安全措施,构筑文化安全体系。

2建立全球化时代的国家文化安全运作机制

面对文化安全方面的隐患,如何捍卫我们的文化、维护我们的文化安全?发展是硬道理。以开阔的眼界、积极的态度、发展的办法,建设性地思考和解决我国的文化安全问题才是我们明智的选择。

(1)树立现代国家文化安全理念。国家文化安全是一个复杂的实践命题,能否求得最优解,至关重要的一条是以什么样的理念为先导。仅有先进的理念也许不一定求得最优解,但没有先进理念注定得不到最优解。这样的理念应当体现以下基本点:符合中国文化国情,反映中华民族根本文化利益,而非狭隘民族主义;符合整体相关性原则和可持续发展要求;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在更加开放的环境中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要求;面向世界,辩证取舍,择善而从,而不是游离于世界市场体系之外。树立现代国家文化安全理念,应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一方面要更进一步激发全国人民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强意识,加强民族的凝聚力,精心打造“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文化品牌;另一方面,要更进一步激发全民族对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豪感,提高抵御文化帝国主义渗透的能力。唯有如此,才能对民族文化安全保护的热切参与,才能自觉抵御西方文化价值观念的渗透。

(2)建立高效的民族文化安全预警系统。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警示人们,缺乏健全的安全防范机制和预警系统是导致危机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经济安全如此,文化安全也是如此。建立文化安全预警机制,就是要在深入分析我国文化安全现状、文化产业基本国情、国际文化市场、文化商品的流动趋势等的基础上,把可能对我国传统文化及文化产业造成生存与发展威胁的因素和力量,牢牢控制在安全警戒线以下,更好地实现维护我国国家文化安全的目标。这一预警系统,要求我们必须对国际市场文化商品流动趋势及其以各种渠道影响和进入我国文化领域可能导致对我国文化产业、文化市场发展及在意识形态领域构成的威胁和不良趋势进行分析,并诉诸相应的国家机制,运用法律的行政的、市场的和经济的及其他文化安全管理手段,及时准确地作出预告性和警示性反应,一方面对那些对我国造成重大危害的文化传播行为采取严厉措施;另一方面要保护民族文化的发展与传播,增强民族文化在文化全球化中的竞争力。当然,建立文化安全预警系统,并不是要搞关门主义,而是要从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出发,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根据WTO有关文化投资自由化的原则,从中国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的实际出发,适当放开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经营权,使各种国际文化金融资本和跨国文化集团,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文化产业的合法经营。(3)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文化实践,引导文化形态的多样化发展。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这是不能动摇的。同时,我们又不能教条地对待马克思主义,而要在实践中与时俱进,根据新的实践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当前,马克思主义在思想文化领域的指导地位由于片面地强调思想的“多样化”和“多元化”而有某种程度的削弱。应该说,思想的多样化和多元化并不是坏事,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比思想僵化、教条主义要好得多,但是一些同志仅仅片面强调了多元的合理性,甚至有意无意地借其他社会思潮冲击、取代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维护社会主义文化安全,必须不断推动马克思主义在文化层面的中国化,将主流意识形态融入民族文化之中,用民族文化解读马克思主义,也用马克思主义改造民族文化,在大力培育和弘扬民族文化精神的过程中打上民族文化精神的烙印,使两股文化势能汇集在一起,这是提高文化势能、增强国家文化力、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一个战略至高点。

(4)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传播优秀民族文化。民族精神与优秀的民族文化是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一个民族,没有振奋的精神和高尚的品格,不可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优秀的民族文化是民族精神的具体体现和物化的结晶。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也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根基是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的文明史,其源泉是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一个失去意志的民族是不会得到安全和尊重的。确保国家基本制度和核心价值观不受侵犯,培育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公民责任感,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是反对外来侵略、维护国家安全的不可动摇的底线。弘扬民族精神关键是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和历史教育,提高国民素质和民族文化的认同感。

(5)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有效提升“文化力”。文化实力是文化安全的基石和最终的决定因素。在全球化环境下,落后是要挨打的。文化产业的发达程度,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文化创造与文化传播的现代化程度。没有一个与强大的经济增长和政治稳定相适应的文化产业体系,要想获得精神文化对经济和政治提供智力支持是不可能的。因此,要根本上达到维护中国国家文化安全的目的,而又不造成对当代中国国家文化生存与发展的伤害,就必须进行文化产业政策方面的战略性调整,在实行文化产业及市场适度准入原则的同时,推进文化产业的民营化战略,主动出击国际文化市场,开展全面的国际文化贸易,积极参与世界文化市场竞争,从而在“积极的民族主义”引导下,把对国家文化安全的维护,纳入到一种广阔的、充满活力和竞争的文化产业体系中,在积极的文化进击中获得国家文化安全的积极防御。

参考文献

[1]韩民青.文化论[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9.

[2]肖元恺.全球新坐标[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社,2003.

国家安全论文范文第6篇

【论文摘要】 贸易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保护正常的国际贸易交易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成为国内经济发展的调整器,还能有效防范因别国经济波动对本国经济造成的影响。本文从国际生产参与程度、国际经济关系和贸易政策方面对中国国家贸易安全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对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国际市场对中国主要产业的影响和经济转轨等几个方面对中国国际贸易安全的潜在不安定因素进行了讨论。 【论文关键词】 贸易安全 国际贸易 国家利用 大力推进对外开放的进程中,中国的对外贸易有了长足的发展。进出口总额由1978年的206亿美元增长到2006年的1.76万亿美元,中国在全球贸易地位上的排名进入了前三名,已经成为了一个名副其实的贸易大国。随着贸易总量的迅速增加,国际贸易正日益成为维持国家经济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但是不少贸易方面的深层次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比如贸易质量问题,加入WTO的深层次影响,以及经济转轨的影响。这些不仅影响到贸易安全,甚至还影响到国家总体经济的安全运行。 一、贸易安全的涵义 贸易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认为是在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一国的国际贸易交易得以顺利进行,国际贸易对本国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国际经济波动的影响得到有效控制的状态。安全的国际贸易状态应该是从贸易体系的各个方面保证本国的经济不受到因别国经济波动而通过两国间的贸易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而且能够保证趋利避害,在遇到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下,能高效地整合国内的资源,迅速扩大贸易份额,分享到更多的国际市场的利益。 影响国家贸易安全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的因素: 1.国际市场参与程度 一国的国际市场参与程度包括该国的外贸依存度、进出口的结构、贸易集中度、贸易竞争力、关键产业进出口占其总量的比重、关键资源进出口的依存度,以及走私品占国内市场的比重等。较高参与程度或是不合理的参与结构都会使国民经济易于受到外部波动的影响,以至于国家贸易安全处于较高风险之中。 2.国际经济关系 世贸组织成立后,多边贸易体制的国际协调作用进一步加强,在如此的国际经济环境,一国的国家贸易安全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国际经济关系。这包括:与国际经济组织的关系;与他国家之间,尤其是大国的经济利益关系;与区域经济组织的关系。 3.国民经济受贸易的影响程度 发展国际贸易的重要目标是对国民经济增长做出贡献。通过广泛的国际间商品、服务、人员的流动,将为国家带来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吸纳更多的就业人口;促进资源更有效的配置。同时国民经济必须具备防范贸易波动的能力,自身产业要有竞争能力,且结构合理;国内市场要做大且具有活力,这样才是较安全的状态。 4.国家的贸易政策 国家的贸易政策决定了一国的国际贸易发展,是贸易安全发展的制度保证。无论选择自由贸易政策,还是保护贸易政策,各国政府都始终试图在本国对外贸易中起到积极的作用。政府的贸易政策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外汇政策;建立出口的服务体系,加强对本国出口的各种支持政策;有效的扶持外向型产业的发展;订双边,多边协定促进出口,甚至以国内立法的方式,帮助本国出口部门打开他国市场;通过各种方式对进口予以监管等等。 二、中国国际贸易现状及问题 1.国际市场参与的分析 中国的外贸依存度2006年为65%,仍有上升的趋势,比全球约60%的平均水平稍高。2005年初级产品的比重下降到6.4%左右,但工业制成品大多数是附加值低、技术含量少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进口中高技术及其原料进口的比重不低,很多关键技术都依赖进口。在关键产业的进出口方面,高技术产品的进口依赖度高,机械设备特别是高技术设备50%以上依靠进口,民航飞机完全依靠进口,微电脑核心部分基本依赖进口。 从外贸集中度来看,我国已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地区与国家建立了贸易往来,已实行了贸易多元化战略,广泛扩大外贸的市场。但目前来看,几个主要贸易伙伴仍占了主要的贸易份额,排名前五位的贸易国占总贸易量的三分之二。 中国从人均角度看是资源贫乏的国家。我国多种战略资源的对外依存度高达40%以上,如对原油、铁矿石、氧化铝的对外依存度分别达到35%、36%和46%,镍和天然橡胶的对外依存度更是高达55%以上。所以关键资源对国际市场依赖 仍较大。中国贸易品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低技术和中、低技术密集型产品上,而附加值较高的高技术和中高技术密集型产品大多缺乏国际竞争力,研究表明,竞争力系数大于0.5的商品主要有旅行箱包、服装、家具等。 2.国际经济关系的分析 中国已正式加入了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和世界贸易组织等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这说明中国已基本溶入现代的国际经济舞台之中。近年我国与主要贸易伙伴之间的关系总体良好,保持了稳定增长的态势,但贸易磨擦也从未停止,美国对中国与其贸易顺差问题,要求人民币升值问题等等都是热点、敏感问题。与区域贸易组织的关系方面,中国与欧盟的贸易关系正逐步得到加强。中国在与东盟交往中,正起到越来越积极的作用。华人经济圈,东北亚经济圈,东南亚经济圈等以中国为核心的贸易区域关系正在不断加强。 3.国民经济受贸易影响的分析 (1)带动就业人口 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不断发展,进出口贸易对就业的贡献很大。据测算,加入世贸五年内,中国的食品加工业、纺织业、服装业、建筑业,以及服务业的就业机会增加了16.8万人、282.5万人、261万人、92.8万人、以及266.4万人。 (2)贸易对产业结构调整的贡献 受到外贸增长的刺激,我国的许多产业已发展成为具有世界影响。但主要的国际竞争优势来自劳动密集型产业,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偏低。自由贸易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产业升级。 (3)贸易对产业技术进步的贡献 随着人员、产品、技术、资金的不断交流,我国的企业不断跟踪学习国外的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企业的竞争力。但是,在以市场换技术的战略指导下,也出现了交出市场却没有学到技术的问题。 (4)外贸对GDP的贡献 2005年,我国净出口将接近1000亿美元,创造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最大顺差,对GDP增长的贡献将介于3%~4%之间。 4.国家贸易政策分析 (1)外汇政策 开放了经常项目,并不断朝着人民币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外汇储备已达10663亿美元,使得通过调整汇率变化管理贸易变得相当困难。 (2)扶持出口的政策 已经建立对出口企业的相对完善的出口服务体系。政府在尽力为企业提供各类直接或间接的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出口创汇。 (3)本国政府对他国市场的影响程度 政府在以其他国家制定双边与多边协议中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而且从近期的实例看,政府采取了比较强硬的路线对应别国针对我国的一些贸易摩擦,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显示政府具有较强的国际影响力。 (4)对进口监管程度 关税水平在不断降低。相对别国,政府在运用非关税壁垒的手段时略显不成熟。国内政策的非透明性,对进口有一定的影响和限制。 三、中国国家贸易安全的潜在影响 1.世贸组织的某些重要规则的影响 中国成为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使中国不仅可以在市场准入和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减让上得到更多的优惠,也可利用WTO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使得总体环境变得更加公平、稳定,更具有可预见性。但也有不少潜在的影响贸易安全的因素必须关注。 (1)技术性贸易壁垒(TBT) 它已成为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保护国内市场的手段。中国的出口产品面临越来越复杂的TBT措施的影响,而中国企业对产品质量与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政府对国际通用的技术标准,技术管理措施和技术壁垒措施的了解不足。没有妥善的应对TBT的措施,将使中国出口的产品在国际上处于被动状态。 (2)反倾销 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国际上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出现了迅速上升的趋势。WTO有关反倾销的审查的标准为协议的多种解释开辟了可能性,所以贸易保护势力倾向于采用这种方式作为一种“贸易补救手段”的原因。过去,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国的不公正待遇,同时,中国企业不应诉的问题也助长了这种趋势的发展。 2.关键产业受到国际市场的冲击 (1)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以纺织和服装为例 中国是世界最大的纺织品出口国,但美国多年来用配额限制中国产品,欧盟等国用绿色壁垒对中国出口产品形成新的障碍。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哥伦比亚、阿根延也纷纷对中国 产品进行限制。世贸组织成员的纺织品出口自2005年1月1日开始不再受到配额限制,这不仅结束了中国长期受到双边纺织品协议左右的局面,还可以为中国提供一个更为透明的争端解决机制。 (2)农业 中国农业劳动生产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仅相当于美国的0.3%,巴西的3%,澳大利亚的22%。随着大量质优价廉的国外农产品进入,中国农业受到的挑战很严峻。而且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中国农业发展正处于一个艰难的转折时期。另外,最让人担忧的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问题。 (3)金融业 从世贸的《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协定》来看,都要求各成员提高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承诺水平。目前,外资银行可向中国企业办理人民币业务,可设立保险业合资子公司;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合资企业允许从事A股承销,以及B股、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的承销和交易。金融业是关系到一国经济稳定乃至社会稳定的命脉行业,其本身又贮藏着巨大的风险。中国金融是也正处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在开放之后面对如此众多强的竞争对手,中国的金融安全的确让人担忧。 3.经济转轨的影响 (1)政府职能转变及对贸易自由化的管理 贸易自由化要求经济转轨国家的政府全面地从经济生活中退出,对于转变政府职能,中国政府的答案是肯定的。但与外部世界的分歧在于如何转变,转变的底线在哪里。从国家发展的角度,我们很容易理解政府对保护支柱产业和幼稚产业所制定的政策的含义,但政府的干预很有可能引发中国与其贸易伙伴的冲突。行政与司法体制也存在改革的必要。 (2)现行外贸战略的隐患 改革开放后,中国不遗余力地扩大外贸出口,外贸规模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但旧的贸易政策的弊端已逐渐暴露,虽然我国出口现在以制成品为主,但这些发展起来的产业以劳动密型产业为主,使得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在资本密集型产业,技术密集型产业上缺乏国际竞争力,从整体上影响到国内产业的升级,而且由于中国在某些产业中产能已经超过了国际市场的需求,直接影响到该产品的国际价格不断下滑,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不断加剧。更为严重的是,鼓励外贸出口和出口导向模式的推进加剧了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程度。 (3)经济转轨对不同性质企业的影响 从企业层面看,中国的企业普遍规模小、资金少,真正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不多。政府依赖动用各类社会资源,对国有企业给予支持和优惠。但如何打破体制障碍,建立新的国有企业的委托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将是改革的方向。民营经济的发展所需的条件依然相当严峻。首先要解决国民待遇问题。其次,民营企业获得信贷金的制约条件依然较紧。另外民营企业获得证券发行的制约也比较紧。当然,民营企业目前也存在身发展的问题,这包括民营企业的信誉、产权、技术发展的定位和财务等问题。 市场经济实际上是企业之间的竞争。国家贸易安全乃至国家经济安全,关键是由有竞争力的企业维护起来的。在目前的政策上,中国的企业如何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是实现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国有企业的改革,民营经济的发展却是迫在眉睫,刻不容缓的。 温彬: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自由化.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年 [12]谢识予:经济博奕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 [13]颜剑英:布什政府的贸易自由化战略与中国贸易安全.生产力研究,2007年第5期

国家安全论文范文第7篇

【论文关键词】国家安全法 法律责任 立法 论文论文摘要:由于立法经验不足,我国《国家安全法》立法滞后。审视我国《国家安全法》不难发现,《国家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国家安全机关的法律地位、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等方面均存在疏漏和缺陷,亟需修订完善。 1993年2月22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由于立法经验不足,引发了不少法律质量问题,带来了不应有的影响。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家安全法》立法规定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为我国国家安全法的修订完善提供参考意见。 一、“立法目的”应进一步明确 《国家安全法》第1条规定其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第一,这一规定虽然明确了我国国家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根据,但是,并未对“国家安全”这一法律专门用语作出明确的立法解释。这就使得人们对“国家安全”这一目的性概念产生了种种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并导致国家安全执法工作的困惑。“国家安全”作为一个法学基本范畴或一个法律专门术语出现时,对它的理解和解释就不应当是随意或不确定的,否则,就会损害国家法制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也妨碍国家安全法在社会生活中的正确实施。对“国家安全”不作明确的立法界定,就会模糊国家安全工作的范围和权限,为从事这类特殊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不适当滥用或误用职权而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可能。为了防止出现这种不合法的职权扩张和权力滥用,绝大多数国家通过的专门立法都采用了对“国家安全”这一概念作出专门立法解释的方法。如1992年3月《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法》第1条规定:“国家安全是维护个人、社会和国家重大利益不受内部和外部威胁的状况。”第二,该条将“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作为该法立法的目的是不妥的。从法理上讲,国家安全是一国的宪政制度、法律秩序的正常状态及其所标示的国家主权、国家利益等不受任何侵犯。国家安全的内涵本身就包含一国的社会制度、主权等。这样规定不仅在词义上重复,而且立法上也不经济;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不仅是国家安全立法的目的,而且是宪法、刑法、国防法等立法的目的。因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第一款“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款“国家安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政制度、法律秩序的正常状态及其所标示的国家主权、国家利益不受任何势力的侵犯和破坏”。 二、国家安全主管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国家安全法》第2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本法规定的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该规定的缺陷十分明显:既然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就不存在与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划分职权;“各司其职”就不存在谁主管谁的问题;维护国家安全不仅是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职责,军事机关、外交机关等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显然只将公安机关写进该条款而遗漏了军事机关和外交机关等是不妥的。该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至今我国没有这方面的明确具体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条也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并没有规定与公安机关分权。实践中,该条规定的缺陷,导致了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管辖不明、互相推诿、争抢案件等现象。为避免行使职权的混乱和执法的不协调,笔者建议:第一,删除该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混合式”加“列举式”的立法方式,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的管辖范围;第二,规定成立国家安全的最高协调机构——“国家安全委员会”,并明确规定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组成及组建程序、基本任务、议事程序及职能机构等。 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界定 《国家安全法》第4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该条规定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一是总体上,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内涵与外延都不一致。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外延比国家安全法规定的要广,不仅指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势力所实施的,还包括外部军事入侵、国内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制 造的动乱、暴乱、民族分裂等。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则不同,它不仅含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特质(如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人的任务等),还包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如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等)、妨害司法(如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等)、渎职等特质。二是依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主体均需有“境外背景”,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组织;而刑法在这一问题上并没有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主体必须有境外背景,也没有明确规定组织可以成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主体。三是该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之一是“阴谋颠覆政府”,其不足很明显。“阴谋”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心理动机,而不是行为;“阴谋”一词在我国国家安全工作中也缺乏可操作性,并容易使人产生惩罚思想犯的印象。“政府”一词可以有多种含义,容易产生歧义,既可以指整个国家政权,也可以指行政机关,有时也指司法机关。我国刑法已将“阴谋颠覆政府罪”改为“颠覆国家政权罪”。为了与刑法相一致,笔者建议将《国家安全法》第4条第2款第l项的“阴谋颠覆政府”改为“颠覆国家政权”。四是《国家安全法》第4条第2款第2项的“及其”应当改为“或者其”。该条规定“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人的任务的”属于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国家安全工作实践表明,不仅间谍组织直接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而且往往间谍组织的人也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其危害性不亚于间谍组织,并且更具有隐蔽性。因此,应规定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接受间谍组织人的任务也属于一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需要同时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人”的任务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五是《国家安全法》第4条第2款第3项规定,“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这一规定把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的行为排除在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之外,且与我国刑法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的规定相矛盾。因此,笔者建议把《国家安全法》第4条第2款第3项修改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四、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划分 通观《国家安全法》第6条至第l2条有关国家安全机关职权的规定,不难发现,国家安全法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着重复、冲突、含糊或缺漏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家安全法》第6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该条赋予这“四项权力”,是为了明确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使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在国家安全法中的规定保持完整,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已对国家安全机关的地位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法》在该条中再作这样的规定既不能体现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又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复。既然《国家安全法》的重复规定是为了使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保持完整,那么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也不仅这“四项”。除了《刑事诉讼法》之外,其他法律中有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如使用武器、警械等权力,《国家安全法》为何不作明确具体规定呢? 二是有关“相应证件”的规定含糊。我国国家安全法在第7—9条都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行使查验权、调查权、进入有关场所权和优先权。“相应证件”是指什么证件?“相应证件”不仅指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工作证、警官证、身份证,也包括根据不同场合侦查人员出示的不同证件如军官证、记者证、侦查证以及特别通行证等。作为肯定、明确和具体的国家安全法律规范,《国家安全法》必须对涉及权力合法行使的“相应证件”作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三是有关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不明确。国家安全法第10条虽然对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但缺陷十分明显。首先,该条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界定不科学、不全面;其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纯属虚设,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律性文件中从来没有有关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第三,“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是经过国家安全机关批准,或者经过司法机关批准,还是经过被侦查对象的单位领导批准?如果所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都由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则可能因缺乏监督而导致滥用;如果所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需经司法机关单位领导批准,无疑不利于开展国家安全工作,泄露国家安全工作秘密。各种技术侦查手段在什么情况下、什么范围内、经过什么样 的程序批准才能应用必须有严格和明确的规定,才能使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所遵循,以防止这一措施的滥用。 四是应当赋予国家安全机关留置审查权。国家安全关系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必须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同时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其背后依托的是国家及政治集团,涉及范围广,查证难度大,时效要求高,对被审查人的留置时间自带到国家安全机关之时起规定不超过24小时是不够的。因此,必须赋予国家安全机关留置审查权。 五是应当增设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罚款权。《国家安全法》中未就国家安全行政罚款权作明确规定是一大缺憾。没有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罚款权,除了受当时客观条件影响外,主要是错误认为国家安全工作政治性强,对政治性犯罪或违法,不能采用经济性手段(如罚款);现实生活中罚款滥用现象十分严重,群众反应强烈。笔者认为,首先,国家安全机关除了正确行使国家安全行政管理职权外,对那些因贪利违反国家安全法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施之以罚款,使其经济上受到损失,警示今后行为,毕竟有其特殊的功效。尽管形式上,国家安全行政罚款可以起到弥补经济损失的作用,但它的主要目的在于惩罚与教育被罚者,防范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那种认为政治性违法或犯罪行为不能用罚款惩罚的观点,既没有理论依据,也与国家安全执法工作的宗旨相悖。其次,我国现行的其他立法大多规定了行政罚款,运用得较为混乱,这是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不是法律设定行政罚款这种处罚形式不科学的问题,不能把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混乱,归罪为法律规定本身。第三,外国国家安全法律中都赋予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罚款权。如日本规定,将工作中掌握的防卫秘密,泄露给他人的处以五万日元以下罚款、;美国规定,在法律的幌子下,参与进行电子侦查,处一万美元以下罚款;其他国家安全法中都赋予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罚款。第四,从我国国家安全行政处罚的设定来看,国家安全行政处罚的种类只有申诫罚和人身罚,没有财产罚,从最轻的警告到最重的行政拘留跨度很大,中间缺少一座过渡桥梁,在执法中容易出现行政处罚或畸轻或畸重的现象。实践中,尤其对那些因贪利违反《国家安全法》而屡教不改的“情报专业户”、“情报专业村”等,采用申诫罚或者人身罚无济于事。 五、危害国家安全的法律责任 国家安全法律责任是指国家安全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违反了国家安全法律规范,而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国家安全立法的实践,国家安全法律责任主要分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具体有下列几种情形:第一,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明确规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某一条款处罚;第三,类推规定某种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的某一条款处罚,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明确规定某种行为直接依照刑法某一条款处罚或直接予以行政处罚;第五,明确规定某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免予处罚。可见,我国《国家安全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在立法上存在以下明显的缺陷: 一是《国家安全法》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与《刑法》的规定不一致,墨守我国《刑法》已取消的“类推制度”。第一,《国家安全法》中原则规定的刑事法则,一般无法在《刑法》中找到相对应的罪行规定,且刑法早在1997年已修改,有关规定不能适用,有法难依;第二,援引性或者比照性规定的刑事罚则,显然不合理、牵强,类推制度早已为现行《刑法》所抛弃;第三,“构成犯罪的”是一个非常含糊的、不易掌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行使的是行政权而非司法权,当违反国家安全法律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国家安全机关不认为是犯罪时,则容易导致“以罚代刑”。笔者认为,为惩罚违反国家安全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以罚代刑的现象,完善国家安全法律责任最有效、最科学也是最可行的方法就是采用“独立性散在型立法方式”,即在国家安全法中直接设定具有独立罪名和法定刑的刑法规范,即国家安全行政刑罚,采用“独立性散在型立法方式”有利于消除现行国家安全法依附性立法方式的弊端。在国家安全法规定具有独立性的刑事法则,不仅可以在立法上使其成为典型的分则性规定,与刑罚典分则相并列,能够使它保持协调一致,并使各自的规定具有明确性、特定性、稳定性,避免只规定某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依照或比照刑罚典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甚至只是笼统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直接规定罪名和法定刑的现象;而且在执法上,能够使国家安全机关甄别哪些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哪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也能使司法机 关直接依据国家安全法中的具体规定定罪量刑,不致因刑事罚则不具体、不明确而造成适用法律上的混乱。 二是对法律规定的有关违反国家安全法律的行为,缺少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立法的疏漏,不仅对打击这样的违反国家安全法律行为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客观上也放纵了有关违反国家安全法律行为发生。 三是与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国家安全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国家安全机关申请复议”。国家安全法规定了国家安全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为十五日,而我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为60日,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为解决国家安全法与刑法、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相冲突的现象,建议尽快对国家安全法律责任规定予以修改,以保障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保障国家安全法的规定更科学合理并与其他法律相协调,从而保障国家安全法的有效实施

国家安全论文范文第8篇

国防产生于国家形成之后,是国家为抵御外来侵略与颠覆,捍卫国家、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发展,而进行的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外交等方面的建设和斗争。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制度、奉行不同政策的国家,其国防具有不同的特性。当代霸权主义国家的国防,无不具有侵略、扩张的性质。中国则一如既往地坚持国防的防卫性质,并不断加可是国防现代建设,以维护国家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利益。国家的生存与发展,历来与国防息息相关。生存与发展构成国家的两大基本利益,二者互为条件,互相依存。生存是人类繁衍延续的第一需要,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国家繁荣富强的根本途径,是生存的条件。中外历史反复证明,国家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国家的独立、领土完整、完全统一和稳定。无论是确保国家的内政不涉、不被侵犯、领土不被分裂和占领,还是实现祖国统一,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安居乐业,都不能没有强大的国防。中华民族素有重视国防的传统。但是,自近代以来,主要由于清朝政府的腐败无能,国力日衰,铸成了近代百年“有国无防”的屈辱历史,使得炎黄子孙无不因此而感到切肤之痛。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45年抗日战争结束,世界上大大小小的帝国主义国家几乎都侵略过中国,迫使中国先后签订了1000多个不平等条约或协定,致使中华民族国土沦丧、任人宰割,人民惨遭蹂躏、备受欺侮。国家不可一日无防,国防不可不强,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

当代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同样包括国防力量的竞争。正在世界范围兴起的综合国力竞争,集中体现着当代条件下国家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利益。国强要以国富作基础,但国富并不等于国强。一个国家虽有雄厚的经济实力而无强大的国防力量,就不可能取得应有的国际地位,也难以巩固已有的经济建设成果,甚至在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受制于人。当今世界,尽管各国的社会性质,在国际战略格局中所处地位及国家利益目标不尽相同,但都在致力于增强包括国防力量在内的综合国力,以谋求新世纪的战略主动。中国是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解决中国现阶段包括国/,!/防现代化在内的所有问题,关键是要把经济发展起来。经济建设及其发展状况,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一个大局问题。离开这个大局,社会主义就有丧失物质基础的危险,中华民族就有被开除“球籍”的危险,国防建设的根基就有崩溃的危险。因此,国防现代化建设必须在这个大局下行动,服从和服务于这个大局。同时,国防现代化建设是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国防现代化,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就是不完整的。国防现代化建设是保证国家安全需要的一项不可或缺的伟大事业。可以断定,今日中国,如果没有强大的国防力量,要想拥有重要的国际地位,成为促进世界和平的重要力量,就是一句空话。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如果六十年代以来中国没有原子弹、氢弹,没有发射卫星,中国就不能叫有重要影响的大国,就没有现在这样的国际地位。”从发展的趋势来看,中国作为当今世界唯一的社会主义大国,离开了国防和军队的现代化,就不足以成为地国际事务有重要影响的大国之一,就不足以显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就不足以振奋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强大的现代化国防力量,始终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坚强后盾,是国家政权巩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人民安宁的可靠保障。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已经成为适应世界军事发展趋势的迫切要求。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迅犯发展,人类社会正在由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过渡,一场新的军事革命正在兴起。增强国防力量是一个长期积累、持续渐进的过程。无论是武器装备的改善、军事理论的创新,还是部队官兵的训练、后备力量的组织和动员等等,都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因此,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其根本利益的驱动下,充分利用相对和平时期的宝贵机遇,从国家战略全局的高度,不断加强国防建设,抢占新世纪的军事制高点。超级大国在两极格局解体后,仍然保持并继续加强着在全球范围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所需的扩张型军事力量,保持高强度的军事投入,以维护其军事上的超强地位。世界上一些有影响的大国,在积极发展综合国力的同时,不断增强国防实力,以便在国际战略格局中处于更加有利的态势。即使一些并不富裕的中、小国家,在积聚国防力量方面也不敢稍有懈怠,把增强国防实力作为提高综合国力的重要手段,以求在竞争激烈的国际社会中争取相应的地位。相比之下,中国的国防建设还存在着国防现代化水平与高技术战争不相适应的突出矛盾,国家可能提供的财力、物力还难以满足国防建设的客观需求。如果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防建设可以“自我保障,自我发展”;或者认为“经济发展了,国防就会自然而然地强大起来”;甚至认为反正大战打不起来,国防建设可以“缓一缓、放一放”等思想,都是十分有害的。不仅会导致国防建设停滞不前,进一步拉大同发达国家国防现代化水平的差距,而且会丧失经济建设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

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既是新形势下国防现代化建设的必由之路,又是促进和保障经济建设的关键所在。国防建设作为国家整体利益的一个内在需求,可以而且必须同经济建设协调一致地发展起来。世纪之交,中国正在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进行着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里,世界大战和危及中国命运的全面战争可以避免。但是,中国在按照自己的模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国家领土和实现祖国统一的伟大事业中,还面临着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压力,面临着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的威胁,面临着国内外敌对势力制造分裂、破坏稳定的挑战。由此决定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维护我国生存与发展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中国的国防现代化建设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正确的认识和抉择应该是:把国防现代化建设纳入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历史进程之中,借助科学的国家总体战略布局,实现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在国民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相应改善武器装备,加速国防现代化,不断增强军队在高技术条件下的防卫和应急作战能力;遵循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客观规律,努力探寻一条具有中国特色、反映时代特征的国防现代化建设道路。

国家安全论文范文第9篇

【论文关键词】国家安全法 法律责任 立法 论文论文摘要:由于立法经验不足,我国《国家安全法》立法滞后。审视我国《国家安全法》不难发现,《国家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国家安全机关的法律地位、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等方面均存在疏漏和缺陷,亟需修订完善。 1993年2月22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由于立法经验不足,引发了不少法律质量问题,带来了不应有的影响。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家安全法》立法规定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为我国国家安全法的修订完善提供参考意见。 一、“立法目的”应进一步明确 《国家安全法》第1条规定其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第一,这一规定虽然明确了我国国家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根据,但是,并未对“国家安全”这一法律专门用语作出明确的立法解释。这就使得人们对“国家安全”这一目的性概念产生了种种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并导致国家安全执法工作的困惑。“国家安全”作为一个法学基本范畴或一个法律专门术语出现时,对它的理解和解释就不应当是随意或不确定的,否则,就会损害国家法制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也妨碍国家安全法在社会生活中的正确实施。对“国家安全”不作明确的立法界定,就会模糊国家安全工作的范围和权限,为从事这类特殊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不适当滥用或误用职权而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可能。为了防止出现这种不合法的职权扩张和权力滥用,绝大多数国家通过的专门立法都采用了对“国家安全”这一概念作出专门立法解释的方法。如1992年3月《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法》第1条规定:“国家安全是维护个人、社会和国家重大利益不受内部和外部威胁的状况。”第二,该条将“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作为该法立法的目的是不妥的。从法理上讲,国家安全是一国的宪政制度、法律秩序的正常状态及其所标示的国家主权、国家利益等不受任何侵犯。国家安全的内涵本身就包含一国的社会制度、主权等。这样规定不仅在词义上重复,而且立法上也不经济;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不仅是国家安全立法的目的,而且是宪法、刑法、国防法等立法的目的。因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第一款“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款“国家安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政制度、法律秩序的正常状态及其所标示的国家主权、国家利益不受任何势力的侵犯和破坏”。 二、国家安全主管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国家安全法》第2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本法规定的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该规定的缺陷十分明显:既然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就不存在与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划分职权;“各司其职”就不存在谁主管谁的问题;维护国家安全不仅是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职责,军事机关、外交机关等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显然只将公安机关写进该条款而遗漏了军事机关和外交机关等是不妥的。该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至今我国没有这方面的明确具体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条也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并没有规定与公安机关分权。实践中,该条规定的缺陷,导致了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管辖不明、互相推诿、争抢案件等现象。为避免行使职权的混乱和执法的不协调,笔者建议:第一,删除该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混合式”加“列举式”的立法方式,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的管辖范围;第二,规定成立国家安全的最高协调机构——“国家安全委员会”,并明确规定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组成及组建程序、基本任务、议事程序及职能机构等。 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界定 《国家安全法》第4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该条规定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一是总体上,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内涵与外延都不一致。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外延比国家安全法规定的要广,不仅指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势力所实施的,还包括外部军事入侵、国内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制 造的动乱、暴乱、民族分裂等。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则不同,它不仅含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特质(如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人的任务等),还包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如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等)、妨害司法(如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等)、渎职等特质。二是依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主体均需有“境外背景”,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组织;而刑法在这一问题上并没有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主体必须有境外背景,也没有明确规定组织可以成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主体。三是该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之一是“阴谋颠覆政府”,其不足很明显。“阴谋”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心理动机,而不是行为;“阴谋”一词在我国国家安全工作中也缺乏可操作性,并容易使人产生惩罚思想犯的印象。“政府”一词可以有多种含义,容易产生歧义,既可以指整个国家政权,也可以指行政机关,有时也指司法机关。我国刑法已将“阴谋颠覆政府罪”改为“颠覆国家政权罪”。为了与刑法相一致,笔者建议将《国家安全法》第4条第2款第l项的“阴谋颠覆政府”改为“颠覆国家政权”。四是《国家安全法》第4条第2款第2项的“及其”应当改为“或者其”。该条规定“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人的任务的”属于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国家安全工作实践表明,不仅间谍组织直接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而且往往间谍组织的人也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其危害性不亚于间谍组织,并且更具有隐蔽性。因此,应规定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接受间谍组织人的任务也属于一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需要同时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人”的任务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五是《国家安全法》第4条第2款第3项规定,“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这一规定把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的行为排除在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之外,且与我国刑法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的规定相矛盾。因此,笔者建议把《国家安全法》第4条第2款第3项修改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四、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划分 通观《国家安全法》第6条至第l2条有关国家安全机关职权的规定,不难发现,国家安全法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着重复、冲突、含糊或缺漏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家安全法》第6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该条赋予这“四项权力”,是为了明确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使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在国家安全法中的规定保持完整,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已对国家安全机关的地位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法》在该条中再作这样的规定既不能体现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又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复。既然《国家安全法》的重复规定是为了使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保持完整,那么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也不仅这“四项”。除了《刑事诉讼法》之外,其他法律中有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如使用武器、警械等权力,《国家安全法》为何不作明确具体规定呢? 二是有关“相应证件”的规定含糊。我国国家安全法在第7—9条都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行使查验权、调查权、进入有关场所权和优先权。“相应证件”是指什么证件?“相应证件”不仅指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工作证、警官证、身份证,也包括根据不同场合侦查人员出示的不同证件如军官证、记者证、侦查证以及特别通行证等。作为肯定、明确和具体的国家安全法律规范,《国家安全法》必须对涉及权力合法行使的“相应证件”作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三是有关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不明确。国家安全法第10条虽然对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但缺陷十分明显。首先,该条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界定不科学、不全面;其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纯属虚设,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律性文件中从来没有有关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第三,“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是经过国家安全机关批准,或者经过司法机关批准,还是经过被侦查对象的单位领导批准?如果所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都由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则可能因缺乏监督而导致滥用;如果所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需经司法机关单位领导批准,无疑不利于开展国家安全工作,泄露国家安全工作秘密。各种技术侦查手段在什么情况下、什么范围内、经过什么样 的程序批准才能应用必须有严格和明确的规定,才能使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所遵循,以防止这一措施的滥用。 四是应当赋予国家安全机关留置审查权。国家安全关系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必须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同时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其背后依托的是国家及政治集团,涉及范围广,查证难度大,时效要求高,对被审查人的留置时间自带到国家安全机关之时起规定不超过24小时是不够的。因此,必须赋予国家安全机关留置审查权。 五是应当增设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罚款权。《国家安全法》中未就国家安全行政罚款权作明确规定是一大缺憾。没有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罚款权,除了受当时客观条件影响外,主要是错误认为国家安全工作政治性强,对政治性犯罪或违法,不能采用经济性手段(如罚款);现实生活中罚款滥用现象十分严重,群众反应强烈。笔者认为,首先,国家安全机关除了正确行使国家安全行政管理职权外,对那些因贪利违反国家安全法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施之以罚款,使其经济上受到损失,警示今后行为,毕竟有其特殊的功效。尽管形式上,国家安全行政罚款可以起到弥补经济损失的作用,但它的主要目的在于惩罚与教育被罚者,防范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那种认为政治性违法或犯罪行为不能用罚款惩罚的观点,既没有理论依据,也与国家安全执法工作的宗旨相悖。其次,我国现行的其他立法大多规定了行政罚款,运用得较为混乱,这是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不是法律设定行政罚款这种处罚形式不科学的问题,不能把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混乱,归罪为法律规定本身。第三,外国国家安全法律中都赋予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罚款权。如日本规定,将工作中掌握的防卫秘密,泄露给他人的处以五万日元以下罚款、;美国规定,在法律的幌子下,参与进行电子侦查,处一万美元以下罚款;其他国家安全法中都赋予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罚款。第四,从我国国家安全行政处罚的设定来看,国家安全行政处罚的种类只有申诫罚和人身罚,没有财产罚,从最轻的警告到最重的行政拘留跨度很大,中间缺少一座过渡桥梁,在执法中容易出现行政处罚或畸轻或畸重的现象。实践中,尤其对那些因贪利违反《国家安全法》而屡教不改的“情报专业户”、“情报专业村”等,采用申诫罚或者人身罚无济于事。 五、危害国家安全的法律责任 国家安全法律责任是指国家安全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违反了国家安全法律规范,而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国家安全立法的实践,国家安全法律责任主要分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具体有下列几种情形:第一,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明确规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某一条款处罚;第三,类推规定某种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的某一条款处罚,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明确规定某种行为直接依照刑法某一条款处罚或直接予以行政处罚;第五,明确规定某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免予处罚。可见,我国《国家安全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在立法上存在以下明显的缺陷: 一是《国家安全法》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与《刑法》的规定不一致,墨守我国《刑法》已取消的“类推制度”。第一,《国家安全法》中原则规定的刑事法则,一般无法在《刑法》中找到相对应的罪行规定,且刑法早在1997年已修改,有关规定不能适用,有法难依;第二,援引性或者比照性规定的刑事罚则,显然不合理、牵强,类推制度早已为现行《刑法》所抛弃;第三,“构成犯罪的”是一个非常含糊的、不易掌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行使的是行政权而非司法权,当违反国家安全法律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国家安全机关不认为是犯罪时,则容易导致“以罚代刑”。笔者认为,为惩罚违反国家安全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以罚代刑的现象,完善国家安全法律责任最有效、最科学也是最可行的方法就是采用“独立性散在型立法方式”,即在国家安全法中直接设定具有独立罪名和法定刑的刑法规范,即国家安全行政刑罚,采用“独立性散在型立法方式”有利于消除现行国家安全法依附性立法方式的弊端。在国家安全法规定具有独立性的刑事法则,不仅可以在立法上使其成为典型的分则性规定,与刑罚典分则相并列,能够使它保持协调一致,并使各自的规定具有明确性、特定性、稳定性,避免只规定某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依照或比照刑罚典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甚至只是笼统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直接规定罪名和法定刑的现象;而且在执法上,能够使国家安全机关甄别哪些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哪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也能使司法机 关直接依据国家安全法中的具体规定定罪量刑,不致因刑事罚则不具体、不明确而造成适用法律上的混乱。 二是对法律规定的有关违反国家安全法律的行为,缺少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立法的疏漏,不仅对打击这样的违反国家安全法律行为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客观上也放纵了有关违反国家安全法律行为发生。 三是与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国家安全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国家安全机关申请复议”。国家安全法规定了国家安全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为十五日,而我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为60日,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为解决国家安全法与刑法、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相冲突的现象,建议尽快对国家安全法律责任规定予以修改,以保障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保障国家安全法的规定更科学合理并与其他法律相协调,从而保障国家安全法的有效实施

国家安全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外国文学;国家安全;教学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的、领土、政治制度、人民生命财产等处于不受威胁的状态。其中,国家文化安全是其构成之一,国家文化安全的核心问题是保持民族自身文化的特性并延续好这种特性。外国文学课程中的作品承载着太多外国文化的信息,对于帮助当代大学生正确认识外来文化与本国文化有特有的价值。此外,云南地处边疆,是中外文化交汇之处,重视文化安全对于国家安全保障也意义重大。基于国家战略与云南自身所处的实际地缘经济、政治的考量,在外国文学教学中注入文化安全的信息与意识就成为了我们关注的思考点。

国家安全战略大致有霸权扩展型、谋求崛起型、专守防卫型与对外依附型四类。作为和平崛起的发展中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在谋求汲取外来文化滋养,实现内在自我更新的同时,也在积极谋求走出去的路径。在此形势下,文化安全成为了人们普遍关注的课题。文化安全作为国家总体安全观的组成部分,与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有着内在的联系。如果从国家层面而言,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中华文化是探讨中国国家文化安全的主要脉络。但如果从云南地方文化的视角考量此问题,就不得不引入另一个文化元素,就是云南少数民族文化。所以在外国文学课程中处理文化安全话题时,地方少数民族文化就是一个不能避开的话题,正因如此,我们在进行外国文学教学时,除了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外来文化与中国文化的关联,还要注意对少数民族文化意识的保护,即在学生开阔视野认识世界的同时,使其热爱自身的文化,增加对本民族文化和中华文化的热爱。为此,我们在外国文学课程教学过程中突出了讨论式教学和参与式教学,让学生在积极发挥教体地位作用的过程中,增强国家文化安全意识,为将来吸取外来文化精华,发展本民族文化打下比较牢固的思想基础。具体做法如下。

首先,重视学生对地方文化、民族文化的收集和整理,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在讲到古希腊神话这一章节时,教师专门设置了一个课外讨论题,即收集一个或几个您小时候在家乡听到的传说或者神话故事,可以是少数民族的,收集到后进行分析,对故事中体现的地方文化进行评价。由于所在学校为地方高校,云南省的学生占多数,少数民族学生也不少,所以收集到的云南少数民族故事不少。课外收集结束后,教师组织学生课堂讨论1~2节课,进行课堂发言,要求学生将自己的核心观点表述出来,供全班思考商讨。此外,教师还借此讲解中西神话故事的区别,进一步让学生体会中西文化的区别。这样的讨论基本达到了使学生既理解、热爱本国本民族文化,同时又了解外来文化的目的。外国文学是以外国文化为主的,但只要我们开动脑筋,也可以将学生引入到中华文化的殿堂,做到中西文学与文化的汇通学习。从学科来说,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是汉语言文学一级学科之下的二级学科,这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即将比较文学的相关理念加到外国文学。重点是比较诗学的概念,让学生既学会用西方的接受美学、后殖民主义等理论评析课本中的作品,又学会尝试用诸如“味”“气”等中国学术话语解读西方文学作品,这样可以将学生的学术视野和学术思考置于中西文化汇通的层面。

其次,组织学生进行辩论赛,提高思辨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与跨文化交际能力。例如,教师在讲解到18世纪歌德时,歌德提出过“世界文学”的概念。联系此,教师组织了学生进行了一次课堂辩论赛,辩论赛的辩题是“世界多元文化要强调同”和“世界多元文化要强调异”。经过激烈辩论和教师提示,学生会意识到超越阶级的普世价值观是难于形成的,但不同文化之间可以有很多地方的相似,达成共识是有可能的。例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富强,尽管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发展道路各异、阶级属性各异,但国家富强是大多数国家共同追求的目标。经济停滞、倒退,人民生活贫困是任何负责任的政府所不愿看到的。这样的活动,既灌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培养了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且能够培养学生尊重世界不同文化的差异性,学会平等对话的意识,也促进学生学习了中国传统文化和自己民族的文化,树立了发展自身文化的意识。

再次,注重教学知识的更新,积极促进学生了解外来文化,服务地方发展中心工作,主动融入云南发展。根据中央的要求,云南省的发展定位是建设民族团结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与面向南亚东南亚的辐射中心。昆明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中的不少学生今后可能会从事对外汉语教学,所以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有意让学生体验一些东南亚国家的风土人情,了解对方国家的文化,以为将来的中文对外传播打下基础。在亚非文学讲授过程中,教师讲解当代泰国华文文学作家的小小说,并选取适合大学生理解的作品让学生排演成话剧在课堂进行表演。由于缺乏必要的表演技能的培训,学生的话剧表演还比较青涩,但为帮助学生理解泰国当代年轻人的想法提供了契机。鉴于建设成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定位,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大胆增加亚非文学比例,并且挑选具有现实意义的作品推荐学生学习。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增加了菲律宾民间文学专题、缅甸民间故事专题、柬埔寨民间故事专题、马来西亚民间故事专题、印度当代小说、泰华文学当代小小说专题、新加坡华文文学当代小小说专题等。缅甸民间故事《三个龙蛋的故事》生动演绎了中缅两国人民的亲情关系,缅甸人民从内心表达了对中国人民的深厚“胞波”情。我们国家始终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维护国家间安全的好办法就是共同发展,增进彼此间的政治互信以及两国人民之间的感情很重要。云南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也要体现出自身文化的自信与远见。所以,用正确的态度对待周边邻国要从年轻人做起,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国家的长远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央对云南发展提出的重要要求,生态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也有着内在的关联,它们之间是相互促进的关系。以菲律宾民间文学为例,菲律宾少数民族史诗就来源于当地所特有的梯田种植。当地人在进行稻谷的耕作过程中传唱着特有的史诗。史诗没有靠文字记录,而是仅仅靠口头相传,具有了很浓重的“活态”化的特点,这种史诗既有着浓厚历史底蕴,又有着厚重的原生态的泥土气息。正因为这样,史诗还入选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使学生了解这些,对于提高学生的生态保护意识和自身民族文化的保护意识都是有益的。在进行外国文学课程建设的同时,可以围绕国家文化安全这一中心议题设置相关的课程。例如,笔者讲授的两门公选课“实用创新思维”和“中外文学名著赏析及其文化透视”,就有助于学生掌握文化创新的思路以及英国、法国、美国与德国等国的文化、历史。特别是在“中外文学名著赏析及其文化透视”这门课中笔者专门介绍了有关国家安全和国家文化安全的知识,深受学生好评。

最后,外国文学教学要适应网络技术、大数据时代的特点,更新传统文本细读的观念,教师要注重课程网站的建设,帮助学生从传统的纸质媒介的学习转变到网络媒介的学习。传统的纸质文本阅读就是单调的,但大数据时代的文本阅读是并置阅读,即在阅读一个文本时读者可以看到相关的各种观点的文章,并置阅读扩大了读者的视野和思考的空间。对学生的并置阅读,要注意这样几点:第一,要求学生学会从各种链接中进行信息的归纳整理,廓清基本观点种类、思路;第二,要学生对各种观点进行辨析,学会思考,结合原著和有关文学理论进行赏析、批评;第三,使学生得出自己的认识,运用学术语言和自有的语言阐述个人观点。师生之间的交流也可以在课后运用聊天工具进行在线交流,教师及时解答学生疑问。网络时代面临的问题是,大学生面对的信息增加,信息质量良莠不齐,教师在运用网络工具进行教学交流时,文化安全的意识在虚拟空间中也显现出来。教师在新媒体教学中要注重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文化意识的培养、为人做事道理的提醒,并且要警惕网络有害文化的侵蚀。

外国文学教学不是静态的过程,随着时代的发展理应注入适合时代要求的精神品质,无论是专业学生还是普通的大学生,提高人文素质都不可或缺。在素质教育的背景下,在专业课教学中教师要重视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鼓励学生今后既做好本国文化、本民族文化的传承工作,也要积极融入地方和国家战略,做好本国文化、本民族文化的对外传播工作,维护好本国的文化安全。诚然,外国文学课程只能提供部分国家文化安全的载体,很难提供全面的文化安全的信息,但透过这门课至少传达给学生一点文化安全的意识信息也值得的。意识的培养靠单向的灌输还是不够的,不经意间的提示可能会给学生留下更加深刻的印象,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依此可以着力提高广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

参考文献:

[1]徐 亮.现代美学导论[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

[2]史 阳.菲律宾民间文学[M].银川:宁夏人民教育出版社,2011.

[3]姜永仁.缅甸民间故事[M].沈阳:辽宁少年儿童出版社,2012.

国家安全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文化安全;文化认知;综合国力;文化创新;国际视野;历史借鉴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3)07-0067-04

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文化安全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已成为广受关注的话题之一。文化安全问题的产生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同时又因为各国历史的不同而呈现出独特性。中国是世界闻名的文明发源地,勤劳勇敢的中国人民在历史的长河中创造了灿烂辉煌的中华文化。然而时至近代,在长期的封建专制制度、小农经济、闭关锁国政策的影响下,中国形成了相对封闭的文化系统,致使中国几乎隔绝于外部世界,一味陶醉在“天朝上国”的自我中心主义之中。自鸦片战争开始,西方资本主义用坚船利炮打碎了“天朝上国”的千年迷梦,中国屈辱地被拖入世界体系。正如马克思在《鸦片贸易史》中所说:“一个人口几乎占人类三分之一的大帝国,不顾时势,安于现状,人为地隔绝于世界并因此竭力以天朝尽善尽美的幻想自欺,这样一个帝国注定最后要在一场殊死的决斗中被打垮。”[1]716近代中国的民族危机引发了国家文化安全问题,也正是这场民族浩劫,使国人开始反思中国文化。以史为鉴,可知兴替。反思近代以来中国文化安全问题的产生和演变,可以为全球化进程中进一步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提供一定的历史借鉴。

一、文化认知: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前提条件

文化认知是对本民族文化的历史和内容有深入了解,对民族文化的精髓有所把握,以及当民族文化遇到外来文化时的自我定位、自我审视、自我反思。它是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的有机统一。所谓文化自觉,“是指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明白它的来历、形成过程、所具有的特色和它的发展的趋向,不带任何‘文化回归’的意思,不是要‘复旧’,同时也不主张‘全盘西化’或‘全盘他化’。自知之明是为了加强对文化转型的自主能力,取得决定适应新环境、新时代文化选择的自主地位。”[2]文化自觉能使我们对民族有正确的认识和自我定位,在了解本民族文化的基础上自觉地推动民族文化的创新发展和多元文化的良好互动。要言之,文化自觉既不是“全面复归”的盲目自信,也不是“全盘西化”的自我否定,而是在文化反思中做好自我定位,在文化批判中推进文化创新。所谓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政党对自身文化价值的充分肯定,对自身的文化生命力的坚定信念。只有对自己文化有坚定的信心,才能获得坚持坚守的从容,鼓起奋发进取的勇气,焕发创新创造的活力。”[3]简言之,就是对民族文化的历史和未来充满信心,是对文化历史的自我肯定,对文化理想的不懈追求。只有在文化自信的基础上才能使民族文化既保持自身特色,又能理智地接纳外来文明。

文化认知构成了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心理前提。历史表明,导致近代中国衰落的不仅是器物和制度的落后,还有文化认知上的偏差。鸦片战争开启了中国近代史的序幕,这场侵略与反侵略的民族战争以屈辱的形式将中国重新带回世界体系。从文化的角度看,鸦片战争也是一场文化战争,它凸显了东西文化的差异与隔膜,扩宽了囿于自我中心主义的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之间的鸿沟。《剑桥中国晚清史》指出中国近代史“是扩张的、进行国际贸易和战争的西方同坚持农业经济和官僚政治的中国文明之间的文化对抗”。[4]这种文化对抗是历史与文化心态相互作用的结果,是封闭、官僚制度下孕育出的文化产物。虽然古代中国曾有过辉煌的文化创造,但当现代工业借助资本主义的力量推动社会进步之时,中国却将自己包裹在旧有的农业文明模式之中,盲目自信。这就必然导致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的冲突。错误的文化认知使得中国文化在近代错失发展机遇,面临严重危机和挑战,“保种保国”成为国家意识与民族生存的直接表达与诉求。

新文化运动开启了拯救中国文化的序幕,这场由受过西方教育的知识分子领导的思想解放运动请来了“德先生”与“赛先生”,力图通过文化自新启国人之智,进而拯救国人的灵魂。将新文化运动推向高潮,它作为一次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民族救亡运动,唤起了国人对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的关注,对于重构中国文化具有深远意义。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的传播和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为中国新文化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可以说,20世纪初的这场声势浩大的思想解放运动,是中国人进行文化反思,重新进行自我认知的文化自新运动,它立足于批判传统,却又未完全否定传统,而是致力于传统精髓与西方优秀文化的结合,在文化“自知之明”的基础上重塑文化自信。自新文化运动开始,中国文化走上全面更新的征程。作为的历史性成果,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不断地进行文化反思,在客观地自我认知的基础上明确了中国文化的前进方向。从新民主主义文化到社会主义文化,再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每一次理论和实践的进步都是文化认知深入的明证。实践表明,文化认知不仅是文化生存发展的观念前提,更是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心理基础,因为只有充分、正确地认识自我,才能找到提升自我的途径,进而增强抵御风险的“免疫力”。

二、综合国力: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国力基础

综合国力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军事等实力的综合性指标。美国学者约瑟夫・奈将国家综合国力划分为硬实力和软实力,其中硬实力是指由经济、科技、军事等因素构成的物质力量,软实力是指由文化、教育、意识形态等因素构成的精神力量。硬实力为软实力的发展提供物质支撑,其力量在于“强制”;软实力为硬实力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其力量在于“吸引”。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不仅要求文化本身具有丰富的内涵进而是向心力和吸引力,更需要综合国力的全面支撑。

综观中国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古代中华文化对周边国家乃至世界都产生过重要影响,特别是隋唐年间,中国的经济、技术、市场等各方面都走在世界前列,为世界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依托于强大的综合国力的中华文化极具吸引力,它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人们的效仿和学习。然而时至近代,资本主义异军突起,欧洲国家的综合国力在科技革命的浪潮中飞速发展,当工业文明席卷欧洲之时,中国却仍在闭关锁国的小农经济中缓慢发展。虽然鸦片战争前后中国的经济总量仍居世界前列,但是由于几千年积累下来的封建制度严重束缚了人们的思想,中国逐渐与世界先进国家拉开了距离。特别是近代以来几次战争的失败以及随之而来的割地赔款,不仅使中国蒙受丧权辱国的民族屈辱,而且使国家综合国力遭遇重创,逐渐沦为积贫积弱的落后国家。而此时的中华文化也面临着内部的文化认同危机和外部的文化冲突的双重挑战。国力的衰弱使中华文化失去了昔日的辉煌,甚至沦落为连国人都意图抛弃的负担,文化安全问题丛生。

可见,物质的繁荣发展不一定带来文化的繁荣,但是综合国力衰弱的国家,其文化注定是不安全的,注定是要被新文化所取代的。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她在带领中国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过程中,在致力于改造旧中国的经济和政治的同时,也十分关注中国新文化的建设,就是因为综合国力是民族文化生存和发展的物质保障,文化是综合国力发展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正如所说:“我们共产党人,多年以来,不但为中国的政治革命和经济革命而奋斗,而且为中国的文化革命而奋斗”,“我们不但要把一个政治上受压迫、经济上受剥削的中国,变为一个政治上自由和经济上繁荣的中国,而且要把一个被旧文化统治因而愚昧落后的中国,变为一个被新文化统治因而文明先进的中国。一句话,我们要建立一个新中国。建立中华民族的新文化,这就是我们在文化领域中的目的。”[5]663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思想的引领下,找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建设成就,综合国力大幅提升。虽然我们依旧面对西方敌对势力的文化渗透与侵蚀,但文化安全状况相比过去已有巨大转变,中华文化正以独特的魅力重返国际文化舞台。从根本上说,这得益于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得益于经济的发展,得益于综合国力的稳步提升。

三、文化创新: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内在动力

文化创新是文化生命力的源泉,是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内在动力。文化创新是在社会实践和文化继承的基础上,依据时展的特征和要求,构建文化的新理论、新内容、新形式、新技术等,赋予文化时代性的变革。这种变革不是对传统的否定,而是对传统的超越,是在继承传统文化精髓的基础上对传统的重塑,融传统精华与时代特征于一体,进而形成新文化。国家文化安全的维护并不意味着严防死守的文化保守主义,而是要以兼容并蓄的胸怀、海纳百川的气度汲取借鉴人类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使民族文化与外来文化有机结合,不断创新文化发展模式。

回顾中国近代史,中国文化在闭关锁国政策和封建制度的束缚下已经奄奄一息,与世隔绝的文化生态环境将人们的思想桎梏于封建伦理纲常之中,致使文化发展缺乏创造活力,缺乏对整个世界的了解,缺乏对新事物的探求。陈独秀尖锐地指出:“孔学优点,仆未尝不服膺,自汉武以来,学尚一尊,百家废黜,吾族聪明,因之锢蔽,流毒至今,未之能解。”[6]265因此,“由于几千年创造和积累起来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没有与时俱进地实现主动的现代转型和更新,经济上的强势没能获得文化上的有力支撑和转化为文化上的优势,一个强大的帝国也就只剩下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7]当西方资本主义文明迅速发展并蔓延至东方时,东西文化的冲突便成为历史必然,缺乏创造活力的中华文化在资本主义文明面前败下阵来。

新文化运动吹响了中国思想启蒙的号角,在这场运动中,先进的知识分子无情地批判了封建腐朽文化,他们倡导文化创新,创造中国的新文化。强调:“盖尧、舜、禹、汤、文、武、周、孔之所以承后世崇敬者,不在其法制典章示人以守成之规,而在其卓越天才示人以创造之力也。吾人生千百年后,俯仰今昔,惟有秘契先民创造之灵,而以创造新国民之历史,庶以无愧于先民。若徒震于先民之功德,局于古人之成规,堕其自我之本能,蔽其秉彝之资性,是又尧、舜、禹、汤、文、武、周、孔之罪人也矣。”[8]156“吾人须知吾之国家若民族,所以扬其光华于二十祺世界者,不在陈腐中华之不死,而在新荣中华之再生;青年所以贡其精诚于吾之国家若民族者,不在白发中华之保存,而在青春中华之创造。”[8]169可见,创新之于民族和国家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意义。文化创新更体现了整个民族和国家的创造力和生命力,是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内在动力。任何落后、僵化、封闭的文化都会被历史淘汰,只有不断为文化机体注入新鲜血液才能使之保持旺盛的生命力。所以,也只有不断创新的文化才是安全的文化。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始终以建设中国的新文化――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为己任,不断探索文化发展的新路,正如所说:“洋八股必须废止,空洞抽象的调头必须少唱,教条主义必须休息,而代之以新鲜活泼的、为中国老百姓所喜闻乐见的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5]534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领导集体更加重视文化创新对推动文化发展的重要作用。“文艺这种复杂的精神劳动,非常需要文艺家发挥个人的创造精神。”[9]“在时代的高起点上推动文化内容形式、体制机制、传播手段创新,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是繁荣文化的必由之路。”[10]显然,无论在哪个历史时期,文化创新都是国家文化发展与文化安全的关键所在。中国共产党人对旧文化的批判,对新文化的思考,对文化发展道路的探索,体现了对文化发展历史的反思,对文化这一民族血脉如何得以传承的热切关注。

四、国际视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必要条件

国际视野即世界眼光,它是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不可或缺的条件。国际视野要求我们站在全球的广阔的角度上考察国家文化安全,观察文化发展。因为引发文化安全问题的因素不仅来自国家内部,也源于外来文化的冲击。国家文化安全问题的产生与发展是一个内部与外部、国内与国际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我们在分析文化安全内源性因素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外来文化与民族文化的差异和碰撞。只有了解他人,才能更好地反思自我,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

从历史上看,让中国人引以为傲的中华文化为世界文化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这一方面铸就了中国辉煌的文明发展史,一方面也造成国人的文化自大心态。中国人曾采取鄙视甚至是敌视的态度对待被视为非我族类的外来文化,自17世纪晚期开始便关起大门,隔绝于世,陶醉在自我制造的樊篱之中。即便已经被资本主义的坚船利炮轰开了国门,也仍旧表现出不屑一顾的傲慢。缺乏国际视野是近代中国衰落的诱因之一,文化上的关门主义更是闭关锁国政策的直接体现。因此,当封闭的文化因战争的爆发而不得不面对世界之时,它的失败便成为必然,诚如马克思所言:“英国的大炮破坏了皇帝的威权,迫使天朝帝国与地上的世界接触。与外界完全隔绝曾是保存旧中国的首要条件,而当这种隔绝状态通过英国而为暴力所打破的时候,接踵而来的必然是解体的过程,正如小心保存在密闭棺木里的木乃伊一接触新鲜空气便必然要解体一样。”[1]692陈独秀也指出:“居今日而言锁国闭关之策,匪独力所不能,亦且势所不利。万邦并立,动辄相关,无论其国若何富强,亦不能漠视外情,自为风气。各国之制度文物,形式虽不必尽同,但不思驱其国于危亡者,其遵循共同原则之精神,渐趋一致,潮流所及,莫之能违。于此而执特别历史国情之说,以冀抗此潮流,是犹有锁国之精神,而无世界之智识。国民而无世界智识,其国将何以图存于世界之中?”[6]133封闭的文化发展模式使中国文化失去了与外界交流的渠道,失去了了解他人文化的路径,失去了自我完善的空间。当西方文化伴随着商品和资本登陆中国时,已经明显落后于世界文化发展趋势的中国文化无法为解决民族问题提供理论支撑,而且还不得不面对西方文化的冲击。文化安全问题伴随着民族危机凸显出来。

随着民族危机的加重和殖民主义文化的侵略,中国文化面临着被消解的危险。为挽救民族文化,维护国家文化安全,许多先进的中国人开始理性地思考中国文化的出路。他们既反对殖民主义文化,但也不主张文化上的关门主义,而是倡导中国应以开放的文化心态对待外来文化,反对盲目排外。明确提出了中西文化应互相借鉴,互相融合。“东洋文明与西洋文明,实为世界进步之二大机轴,正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缺一不可。而此二大精神之自身,又必须时时调和、时时融会,以创造新生命,而演进于无疆。”[11]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以为代表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实践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发展之路。指出:“中国应该大量吸收外国的进步文化,作为自己文化食粮的原料。”[5]706 “我们的方针是,一切民族、一切国家的长处都要学,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的一切真正好的东西都要学。但是,必须有分析有批判地学,不能盲目地学,不能一切照抄,机械搬用。”[12]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取得了显著成就,中国文化在与外来文化的相互借鉴中取得了创新发展,国家文化安全指数显著提升。虽然西方敌对势力依旧没有放松对中国的西化和分化,国家文化发展存在一定风险,但我们不应因为风险的存在而放弃发展的机遇,不应因为异质文化的存在而关起门来,固步自封。历史表明,文化发展具有自身的客观规律,人为地破坏规律,就会阻碍文化进步。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必须拥有国际视野,必须将民族文化置于人类文化发展的脉络体系当中考察,才能使民族文化既具有文化的共性,又具有民族特色。国际视野为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提供了一个视角,即文化安全不是文化发展上的严防死守,盲目排外,而是应以开放的胸怀接纳一切有益因素,并使之成为自身的一部分,不断推动文化的自我完善与壮大。

五、结语

中国近代史记录了中华民族的苦难历程,民族危亡不仅是对一个国家生存状态的描述,从文化的角度看,也是对国家文化安全状态的刻画。长期生存于农业文明模式中的中国文化在工业文明的挑战下变得岌岌可危,挽救民族文化亦是挽救民族危亡。为此,先进的中国人积极探索中国文化的出路,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发展之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既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之路,也是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之路。反思近代以来国家文化安全问题形成与演变的过程,可以为新时期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提供一定的历史借鉴: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离不开文化的自我认知,离不开综合国力的支撑,离不开文化创新的内在驱动,离不开广阔的国际视野,这是一个自我与他人、硬实力与软实力、国内与国际互动的过程。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交往的日益频繁,各国文化也在国际文化舞台上各展风采。但我们也应看到,当前的国际文化发展仍是以西方国家的强势文化为主导,并且这种优势很难在短时间内改变。因此,作为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和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必须高度重视国家文化安全问题,思考如何使中国文化在全球化进程中既保持自身特性,又能全面走向世界。中国近代史虽是一部民族屈辱史,但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独特视角,值得深入挖掘与反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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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论文范文第12篇

从全球金融体系的脆弱性的角度对金融全球化进行反思,已成为发展中国家无法逃避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全球金融体系的脆弱性与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安全问题.

一、全球金融体系脆弱性的根源在于金融经济的过度扩张。

金融经济的过度扩张是金融全球化过程中一个引人瞩目的现象。自美元与黄金脱钩,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来的20多年里,金融经济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其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了真实经济的增长速度。目前,它的规模大约是真实经济的30-50倍。

金融经济规模的迅速扩张是国际货币体系的制度安排、储备货币国家的货币制度和政策以及发达国家私营机构的金融创新决定的。

第一,1971年美国黄金窗口的关闭造成了储备货币与黄金的脱钩,这使得货币这一传统上真实而具体的财富变成了一种没有基本价值的抽象符号和新兴债务,从而使得金融经济与真实经济的分离成为可能。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解体,美元的价值与黄金脱钩,这不仅重新定义了货币,而且拆散了金融经济与真实经济的最后联系。

第二,货币这种没有基本价值的抽象符号或新兴债务脱离真实经济发展需要的过度创造,使金融经济与真实经济的分离与背道而驰成为现实。

中央银行创造货币非常容易。创造货币的方式有大杠杆和小杠杆之分。大杠杆指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小杠杆指中央银行改变银行存款的准备金比例和调节中央银行的贴现率或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来间接增加或者减少进入经济体系的货币。

商业银行也有创造货币的巨大能力。商业银行创造货币的传统方式是贷出存款。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海还可以通过创造"近似货币"来增加经济体系中的货币。最典型的"近似货币"是信用卡。花旗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平均信用额度是2000美元,如果发行3000万张,花旗一家银行就可以创造600亿美元的近似货币。还有很多种近似货币,全部由私营金融机构创造出来,而且除了市场力量以外不受任何约束。

从国际方面来看,欧洲美元市场形成后的二十多年中,数以千亿计的欧洲美元在银行和银行间不断流转,反复贷出,随着欧洲美元贷款的增长而不断增长。不过欧洲美元终究不是具体的纸币或金属货币,而是一种电子货币。虽然这些货币的创造过程与国内银行的货币创造遵守同样的规则,但在1987年以前,这种无国界的美元代表一种自治的货币,完全由民间控制,因此与它们的美国表亲相比更少受到限制。例如,欧洲美元没有存款准备金的限制,经营欧洲美元的银行创造货币的能力就比国内银行要大的多。此外,在近20多年里,美国政府又通过巨大的贸易赤字把成堆的新美元送往国外。

第三,养老金、共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崛起,金融期货与期权等衍生工具的开发和应用,以及布莱克-肖期权定价理论的完成使金融投机资本通过组织效率的提高、现论的指导以及金融衍生工具高杠杆率的运用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张。

第四,电子网络和电子结算系统的引入极大地增加了货币或资本流动速度的增长潜力。科技的进步已使得每一笔交易的速度和准确性大大提高。作为购买力的货币或资金可以以光的速度在属于全球市场组成部分的各地市场间流动。在金融经济和真实经济的距离不断扩大之时,科技更造成两者间迅速的疏离。

世界经济财富价值体系示意图

金融经济过度发展的直接后果便是造成了世界经济财富价值体系的极度扭曲(如上图所示)。今天,世界经济巨大的财富价值,其形成如一座倒置的金字塔,在底层是实际的物质和知识产品,在其上是商品和真实的商业服务贸易,再往上有复杂的债务、股票和商品期货,最后位于金字塔顶端的是衍生期货和其它虚拟资本。金字塔的维持和扩张,有赖于各层的适当比例以及上一层结构有多大能力从下一层汲取收入。在整个财富体系难以维持所需的日益增长的收入时,整个金字塔就会轰然解体。由于连锁反应,庞大的金融体系可能就要顷刻垮掉。

世界经济的发展归根结底还是要靠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金融体系的可信度和稳定性归根结底还是要以货币资产转化为实物(含知识和信息)。但是,金融经济的过度扩张使得虚拟经济与实质经济严重脱节。目前,全球外汇交易额大于世界市场进出口总价值的60倍,并且还在不断繁衍。目前美国对金融和房地产投资的新信贷是制造业的3倍,美国实物贸易额不到期货贸易额的一半。跨国债券和股票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在美国、德国、英国和日本分别高达151.51%、196.8%、690%和120%。其中衍生交易市场的发展最为引人注目,1987年以来,每2年,这个市场的规模就要翻一番。根据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的在11个国家67家银行的调查,这些机构手中持有的衍生交易合同总值在1995年以来已高达63.6万亿美元。这是全球GDP的总和的两倍多。1997年初,仅美国的商业银行就持有25.7万亿美元的衍生合同,这是美国GDP的三倍以上。与此同时,世界真实的实物生产,不论人均和地均计算,均比过去20年有实际的缩减,而实物生产中还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服务于虚拟经济的运作。美国劳动生产率近20年来仅为1%左右,即使是在经济最为景气的20世纪90年代,整个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也仅为1.1%,为战后甚至1870年(至1970年为2.3%)以来的最低水平。

我们可以看到,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金融经济过度扩张所带来的大量的纯粹的"虚拟"的金融资产近年来无节制地增长,结合整个世界真正物质生产的停滞和下降,已使金字塔严重变形、失真,为全球性的金融崩溃创造了必要的条件。美国经济学家乔纳森·特尼鲍姆指出:

"事实上,除了中国和其它少数国家以外,全球的实物经济都在持续的衰退。所有这些都表明,榨出更多的资本以支撑泡沫的可能性已经到了尽头。与此同时,泡沫自身已经攀升到几乎无限大的地步。"

金融经济过度发展的另一个必然后果便是投机活动的普遍化。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阿莱所指出的,世界经济已成为一个大,外汇市场每天20,000亿美元的交易中,真正与生产相关的不超过3%,其余97%与投机活动有关。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金融全球化过程中为了规避风险和逃避管制而发展起来的金融创新加剧了全球经济泡沫化的趋势。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转移风险和分散风险的作用,但从金融系统来看,它们只能起个别风险的转移和分散作用,而不能从整体上减少风险。首先,避险性创新只能降低个别风险,无法消除和减少系统风险。不仅如此,当代以衍生金融工具为特征的金融创新,在提高系统效率的同时,还增加了金融系统风险。金融创新加速了金融自由化、国际化和机构同质化,使金融业关系盘根错节、日益复杂,形成密不可分的联系,加深了金融业机构之间、机构与部门之间、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强化了系统效应。其次,金融创新的风险性还表现在衍生工具的杠杆效应。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保证金仅为4-10%,这种"以小搏大"的功能,同时蕴含着将风险放大的可能。特别是金融创新当立足点不对时容易产生泡沫经济,使创新严重脱离金融发展的现实基础,从而加大金融和经济风险。目前世界范围内的金融衍生市场越来越为少数造市者(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经济公司等)所控制。这样,金融创新过程中所形成的风险过度集中和相互关联使风险的发生会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危机,一旦其中的一个造市者违规,则主要市场参与者之间更大的风险暴露会加剧动荡的相互作用,直接威胁到整个金融衍生交易体系的稳定,增加了系统性风险。

二、恐慌自我正名机制的形成

浮动汇率体系下,金融经济和实质经济的严重脱节得国际金融市场变得更为神经质、更为情绪化、更为动荡不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了主要货币之间的汇率的大幅度波动。货币的过度创造以及由此产生的全球性通货膨胀已使稳定的利率为大起大落的利率所取代。这种汇率、利率、商品和资产价格频率加快、振幅加大的急剧波动为跨时期、跨国界的金融投机创造了巨大的可能性,每一天有太多的金钱在全球投机市场上转手。另一方面,新科技的运用、新形式的货币以及新的交易工具以使得全球金融市场更容易为市场情绪的变动所左右。同时,金融经济或全球金融市场的变动不安和急剧波动已经通过利率、汇率和资产价格的变动传递到真实经济中去。布雷顿森林体系在将近30年里提供了一个稳定的环境,但是自1974年开始的10年里,全球出现了两位数的持续通货膨胀,以拉美出口价格计算的实际利率则在-29%和+27%巨大空间波动,主要储备货币间的汇率更是急剧而大幅度地震荡。在真实经济领域内,发达国家出现过多次经济衰退,高负债的发展中国家则出现了10多年的发展危机。不确定性也已成为真实经济的自身属性。真实经济与投机经济之间的拉锯战为投机经济储蓄利润并使真实经济增加成本,真实经济在金融风险上的成本正在持续不断地攀升。

然而问题还远不只如此。事实上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对于实质经济的巨大影响远非传统经济学理论所能解释。我们应该提出的问题,是墨西哥金融危机发生以后,世界银行和其后马里兰大学的经济学家古勒莫·卡尔沃(GuillermoCalvo)在很多会议上的提问:"如此小的过失,怎么会导致如此大的惩罚?"墨西哥和阿根廷根本没有出现严重的政策失误。如果有失误的话,也是墨西哥政府在紧张地处理问题时暂时走到了市场情绪的对立面,然后引发了一场可以自我衍生的恐惧过程。在东亚金融危机发生以后,这个问题再次被提出来:为什么一个小国的货币贬值在如此广阔的地区造成投资和产出的崩溃?显然如果忽略了恐慌机制和传染机制的形成就很难理解90年代历次金融危机对各个经济体实质经济的打击。

恐慌指的是在部分投资者中出现的,无法由现实来调节的非理性的反应。值得注意的是,在经济学中,不管恐慌是如何发生的,它一旦发生,马上就有一种自我正名的机制,因为恐慌本身就可以为恐慌证明其合理性。最典型的例子是银行倒闭:当所有存款人同时提款时,银行被迫以低价出售自己的资产,于是经营状况良好的银行也会倒闭,因此,那些不恐慌的存款者比早恐慌者要蒙受更大的损失。

不过,只从银行倒闭来理解恐慌未免小题大做了,但是从发展中国家遭受金融危机打击的实际情况来看,恐慌自我正名的机制是一个金融混乱和信心下跌相互影响的恶性循环的过程,传统的银行倒闭只是这个过程的一部分。

金融危机恶性循环的过程

上图描述了这个循环,这一情形在遭受危机的有关国家都出现过。以泰国为例,当市场对泰国货币和经济的信心下跌时,国内外的投资者都会将他们的资金从泰国转移出来,泰铢出现贬值的压力,由于泰国中央银行无法从外汇市场上购买泰铢以维护其汇率(因为它没有更多的美元和日元的外汇储备了),唯一的办法是提高利率和减少流通中的泰铢数量,以缓解泰铢汇率下降的速度。不幸的是,货币贬值和汇率提高都会给企业造成财务问题,不管是金融机构还是其它公司都是如此。一方面,那些有美元债务的公司发现自己的财务负担加重了,因为每个美元所对应的泰铢数量增加了;另一方面,那些有泰铢债务的公司也发现自己的财务负担加重了,因为利率大幅度上升。由于高利率和资产负债表出现问题,银行体系发现自己根本无法安全地贷出资金,这意味着商业银行不得不削减支出,从而引起衰退。当经济中出现这些坏消息时,一定会让信心进一步下跌,经济终于崩溃了。

克鲁格曼在他最新的著作中将这一过程作了一个形象的模拟。会议室中的麦克风总有回音,麦克风发出的声音会被扬声器扩大,这个声音又会进入麦克风,如此循环往复。如果会议室的回音不大,扬声器放大出来的声音也不大,这个反馈就会逐渐"缩小",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但是,如果麦克风的音量放到最大,这个过程就会"爆炸":麦克风会将任何细微的声音放大,这个声音又会再次进入麦克风,再次被放大,于是会变成令耳朵难以忍受的吱吱声。这里的关键在于,不是反馈的质量变了,而是它的数量增加了,让人们耳朵难受的原因是麦克风的音量被调得太高了。同样,一旦国际金融市场市场对某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失去了信心(即使这个国家的经济基本面良好),强大的市场情绪能够引起自我正名的恐慌,从而引发一连串反应,直至对实质经济产生爆炸性的打击。的确,从20世纪90年代的历次金融危机都表明,国际金融体系的恐慌机制能够将一国政府政策的微小失误无限放大,给该国经济造成灾难性的打击。

三、市场的双重标准

恐慌意味着市场情绪的失控,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际上讲,没有一个国家对恐慌具有完全的免疫力。但是,由于市场的双重标准的存在,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对于恐慌自我正名机制的抵抗能力非常脆弱。

我们可以用同样存在着货币贬值的压力时,澳大利亚和巴西所面临的不同处境来说明这一点。1996年,1澳元差不多相当于0.8美元,到了1998年夏末跌至0.6美元多一点的水平。这毫不奇怪,澳大利亚的出口大多数流向了日本和出了问题的东亚国家。但除了1998年夏末短暂的一段时间外,澳大利亚没有想办法去维持其汇率水平,它既没有在外汇市场上买入澳元,也没有提高利率;相反,汇率水平下降居然自动停止了。当澳元下降时,投资者认为这是买便宜货的好机会,因为他们觉得澳大利亚的经济相当稳定,因此这种信心成就了"澳大利亚奇迹"--尽管澳大利亚严重依赖出了问题的亚洲经济,但1998年它实现了经济繁荣。

然而,当1998年俄罗斯经济改革的崩溃,触发了对巴西货币雷亚尔的攻击时,澳大利亚让汇率贬值的方式被排除在外了。雷亚尔和美元之间的固定汇率是巴西经济改革的核心内容,它使巴西历经数代人的恶性通货膨胀转化为价格的稳定。巴西和华盛顿都害怕取消固定汇率会打击投资者的信心。确实,人们可以想象雷亚尔的比值被高估了20%,如果汇率调低20%,对经济的好处会大于坏处,但无人相信20%的贬值是一个可行的策略。因为每个人都害怕贬值引起的恐慌会对经济产生灾难性的打击。

通过让货币的汇率实现浮动,发达国家可以实现经济调整,因为市场完全相信这些国家,当然会令它们从贬值中获益。但1994年后,一个接一个的发展中国家:墨西哥、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到最近的巴西,发现自己无法享受到这种待遇。一而再,再而三地,这些国家令汇率适度贬值的努力演变为信心崩溃。因此,市场相信在这些国家实行贬值是常灾难,也正因为市场相信这一点,结果就如此。正如有的经济学家指出的"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没有小幅度的贬值。"

金融全球化的一个基本的逻辑便是,市场从来就不是一个中性的机制,市场只青睐强者。而且我们将会看到,在预期的范围内,心理因素可以重要到哪怕投资者的偏见就可以左右实质经济,也就是所谓的"信则灵"。

四传染机制与发展中国家

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当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受到恐慌自我正名机制的攻击而爆发金融危机时,危机产生的破坏性影响不会局限于该国,而会通过一定的途径扩散到其它的一些国家,这就是金融危机的扩散效应。

传染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某国在危机期间及其前后,邻国的贸易能力将受到危机国贬值的打击,从而使邻国的货币、进而整个经济体受到冲击。这种危机传染机制实质上是由于国家间实质经济联系所引起的传动机制。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泰国和印度尼西亚的出口结构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而且都向第三地出口类似的产品,当泰铢贬值时会间接造成印度尼西亚出口收入的下降。

所有的估算表明,遭受危机打击的经济体之间的市场溢出效应并不是危机扩散的主要原因。最明显的例子是泰国和韩国的关系,泰国并不是韩国的市场,也不是韩国的竞争对手。它与庞大的多的韩国经济基本上毫无关系。

第二种传染机制是指恐慌情绪的迅速蔓延。此时市场力量有意识地寻求对付其它国家。这些国家与危机国可能处于同一区域,也可能在区域以外,但都有一共性,即经济可能有系统性的弱点,比如:薄弱的银行系统、金融和地产部门容易受到高利率的打击以及中央银行的外汇储备水平低等。在危机之间,这些国家通过高回报率吸引间接投资进行融资,这些系统性弱点尚不碍事。这种系统性弱点可能是确实存在的,也可能只是投资者头脑中虚幻的假象。但这无关紧要,只要投资者对这一经济体失去信心,它便无法抵御传染的侵袭。

所以,在东亚金融危机中,造成东亚经济体在短时间内相继倒下的原因主要不是实质经济间的相互影响,更重要的是投资者头脑中对亚洲经济的印象。投资者的胃口是被这些经济体共有的"亚洲奇迹"刺激起来的。当一个国家的经济不再具有传奇色彩时,他们会立刻怀疑其它的经济体,而不会考虑到该经济体的实际状况如何。很明显,不管这些经济体有何区别,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容易受到自我正名的恐慌机制的青睐。在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韩国、泰国,市场信心的丧失,开始造成金融和经济崩溃的循环。这些国家实物经济联系有限,但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在投资者的心目中,一个国家的坏消息就是所有人的坏消息,当一个经济体对自我正名的恐慌缺乏抵制的时候,恐慌就降临了。同样,我们可以理解1998年当俄罗斯的经济遭到金融危机的打击时,何以与其实质经济并无多大联系的巴西经济会受到危机的感染。传染的主要原因在于,投资者突然发现两个国家之间有某些相似之处,巴西同样有难以应付的钜额财政赤字--尽管在危机前夕,麦肯锡公司的研究报告指出,这个国家正在经历生产力急升的阶段,下一个10年它的收入肯定会大大增加,财政赤字还是相当合理的,因而与俄罗斯的经济状况有着本质的不同。

因此,20世纪90年代的历次金融危机告诉我们,即使对一个成功的经济体来说,市场和媒体对于其管理者的推崇,并不能保证该经济体对突如其来的金融危机有足够的免疫力。对于缺乏国际金融市场信任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情况尤其糟糕。

当经济对自我强化的危机缺乏抵抗力的时候,危机会在没有实质联系的经济体间扩散,但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类似齿轮的传动机制,让金融恐慌机械地传遍世界。

五、发展中国家政策选择的困境

恐慌自我正名的机制和危机传染机制的形成,致使各国经济显得非常脆弱,任何宏观经济政策方面的失误,甚至是非常微小的失误,都可能造成严重的灾难性的后果。10多年前,美国国际经济研究所的资深分析员威廉姆·克来因(WilliamCline)指出,当今的国际经济联系是如此紧密,以致于各国政府留给自己的政策空间已十分狭窄。这道出了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困境。

正因如此,我们应当从国际金融体系的角度来思考发展中国家的困境,而不是赞同所谓的"后遗症理论"(hangovertheory)。这一理论认为金融危机是发展中国家为所犯的错误付出的代价。然而,一个好的经济制度并不要求它的政府总是执行完满的政策。令人震惊的是,从日本到韩国这样最近遭灾的国家中,大部分不久以前还被当作榜样。显然,在此之前的推崇者是过度的盲目崇拜。但是它们的经济状况真的是像人们现在认为的那样糟吗?抑或是这种分析只不过是马后炮?我们可以作一个比喻:如果说在亚洲和拉美的经济衰退中高处不胜寒的美国经济出现了问题,我们可以肯定的是,权威们可以深刻地解释美国经济何以遭此大难。显然,那些不受管制的对冲基金;那些得到错误信息进入高度流动的股票市场的小投资者;过度宽松的信贷消费以及由此带来的零储蓄率等等,都预示着大难临头。事实上,所有国家都有结构性问题。如果发展中国家没有结构性问题那么它也不再是发展中国家。

一旦发展中国家受到了金融危机的打击,就不得不在两难选择的抉择:要么冒着国家破产的危险坚持自己的政策的独立性(像马来西亚),要么听从IMF和美国财政部,采用严厉的紧缩政策。即使实施紧缩的经济政策同样会感到左右为难:如果达到了紧缩的目的,会减少需求,加重衰退;如果没有达到紧缩的目的,意味着情况已经失控,又会加深市场的恐慌情绪。

本来,在遭遇危机时,政府政策的当务之急应该是平抑市场情绪。但是由于危机是自我强化的,那些理性的对实质经济起作用的政策不足以挽回市场信心,人们要令政策迎合市场情绪,即使是市场的偏见,市场的奇谈怪论。或者说,政府必须要令政策迎合市场的期望。这正是传统凯恩斯经济学破产的原因,国际经济政策居然与经济学毫无关系,它竟然成为纯心理学的试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美国财政部不得不推行那些它们觉得市场认可的政策,无怪危机到来时,传统经济学的教科书被扔到了窗外。

在东亚金融危机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没有经过专业化论证的情况下,IMF已经决定在经受着市场恐慌的国家施行宏观经济紧缩政策。以韩国为例,1997-1998年里,韩元贬值了80%,亦即从840韩元兑1美元跌落到1565韩元兑1美元。无疑,货币贬值会使贸易物资的价格越升。然而,尽管如此,IMF仍然要求韩国以保持基本不变的通涨率为首要目标(与1997年的4.2%相比,1998年应为5.2%)。这样,为了在剧烈的货币贬值的情况下继续保持稳定的低通涨率,韩国需要一次猛烈的通货紧缩。事实上,这正是IMF所期待的,而且,它也是这样命令的。在这项援助项目签署以后,短期利率从12.5%上升到21%。

对此,IMF辩解说,这些严厉的货币政策及举措的目的在于"恢复并保持市场的平静"。很难想象这样的政策会"恢复并保持市场的平静"。事实上,自从项目协议签署以后,市场上的恐慌气氛愈发加剧,以至韩国银行濒临破产危局。在协议出台后的第一天,韩国银行突然拒绝发放短期贷款,随后,11家大企业集团宣布破产。而近来则有更多的知名公司接连落马。

除了利率的提升,IMF亦坚持1%-1.5%的GDP增长率,以此加强财政政策。在此基础上,IMF要求30家商业银行中的9家停止运转。由此看出,IMF正致力于将韩国1997年6%的增长率在1998年降至2%。这项"减速"计划在1998年将被证明是多于的,因为韩国自身的宏观经济政策将无声无息地将其经济的紧缩一步到位。过度的杀伤对于几个月前还在追求稳固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国家经济而言是毫无意义的。

于是,在大部分情况下,这些国家不得不接受危机是自身过错带来的惩罚的观点,因为除了以此等待投资者的信心恢复以外,它们根本没有其它任何选择。即使是全力避免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援助对象的马哈蒂尔,在一定程度上也采取了正统的紧缩措施,接受了由此带来的经济衰退。可以肯定的是,对避免危机处理方案的底线是:没有好方法。新世界秩序的规则似乎没有给发展中国家发展空间。

90年代一连串的金融危机警示人们,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的确有问题,真正的问题是对自我正名的恐慌和金融危机传染机制的脆弱性。对国际金融体系脆弱性的认识,必须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成为各个民族国家的共识,这是维护金融安全的社会基础和根本保证。

注释:

1.金融经济作为国际金融领域的新名词尚无明确的定义。根据乔尔·库尔兹曼(JoelKurtzman)的说法,金融经济是一种与权益相关的金融资产及债务的交易相联系的一种投机经济。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其它债务是金融经济中最基本的金融工具,货币是金融经济中最重要的一种新兴债务。有关问题可参见潘英丽:"国际货币体系的缺陷与变革",载于朱钟棣主编《21世纪世界经济走势预测》,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1999年版。

2.刘劲松:"从东亚金融危机看世界经济的体制性问题",载《世界经济与政治》,1998年第5期。

3.(美)乔纳森·特尼鲍姆:"世界金融体系崩溃的历史进程",《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3期。

4.引自《本周金融信息》,1998年第40期。

国家安全论文范文第13篇

为了保障刚刚取得的政治独立和国家,中亚各国在经历了独立建国的初创时期后,不断完善着各自的国家安全观,并逐渐形成了具有一定共性的对外安全战略。近年随着世界和地区内形势的若干重大变化和多种社会因素的此消彼长,中亚各国对既定的总体方针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由此带来的对外安全战略的变化,将会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对中国的西部安全形势产生明显的影响。

在世界文明史的长河中,地处欧亚大陆结合部的中亚地区向来是东西方文化和各大国政治势力影响的交汇处。古波斯文明、印度佛教文明在这里汇集,匈奴、蒙古铁骑的征服,汉唐军府的屯驻,阿拉伯人带来的伊斯兰教,突厥人传播的突厥语文化,都使这块亚洲的腹地蒙上了富于变化的色彩。每当一种强势文化进入这一地区时,随着作为这种文化的载体和后盾的政治、军事实力的消长,其势力范围也随时发生着波动。

国家安全论文范文第14篇

就在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高铁安全大检查,适当降低新建高速铁·运营初期的速度,并对拟建铁·项目重新组织安全评估。根据新的运行方案,高铁降速50公里开行。

频出的故障,特别是“7·23”事故的发生,暴¶出高速运行下的隐患。事故原因尚待查明,此时降低运行速度,既是对“δ知风险”中人的安全的高度重视,也有利于在增加安全冗余的前提下,改进技术管理,积累运行经验。作为一个新型的、复杂的大系统,高铁包含的固定设施、移动设备、控制系统、运营管理等子系统,无疑需要足够的磨合。循序渐进的方式,既符合事物发展规律,也是世界各国高铁在磨合乃至挫折中不断前进的普遍经验。

当然,很多人还是希望,现在的“降速”,是为了更好的“磨合”,更是为了促进将来的“安全提速”。就在“7·23”事故后,仍有不少人继续选择高铁,甚至还有人憧憬: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能再快些便捷些。事实上,更好、更快、更强,这是人类对文明进步的共同追求。而已经展现了社会价值和发展前途的高铁,正让更多国家和人们坚信,其δ来如同当初的飞机一样,会给人类社会带来深刻变化。这对于“铁轨上的中国”来说,尤显重要。

时代在义无反顾地向前走。试图回到“绿皮车时代”,那是一种退步,也不可能为广大群众答应和选择。中国需要现代化高铁,这既是一个发展中人口大国的现实需求,也是中国δ来的一次发展新机遇。我们无法容忍以生命为高昂代价的畸形发展,但因为一些事故就彻底否定高铁,也是因噎废食。“7·23”事故付出的沉痛代价,反而让我们更加坚信:坚持科学发展理念,是何等重要和急迫。今天高铁发展中所暴¶出的一些隐患与不足,反映了此前过于注重建设速度而忽略科学发展的状况。缩短了运行磨合期、忽略了人员培养、滞后了管理手段和服务配套的协调跟进、轻视了大众对一项新技术的认同接受……正是一些过时的观念、落后的管理、冷漠的服务并δ完全与“绿皮车”一起退役,有的反而“搭了便车”,才掣肘着今日高铁又好又快地前行。

国家安全论文范文第15篇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几年前安徽阜阳“大头娃娃”事件犹在眼前,年初又发生了出口日本的毒饺子事件,更有前一阶段闹得沸沸扬扬的三鹿“毒奶粉”事件。如今,“三聚氰胺”如导火索一般引爆了整个食品工业的潜在危险,饼干、巧克力、鸡蛋存在的问题都暴露了出来,人民群众草木皆兵。“我们还可以吃什么?”一位市民无奈地说。(或者: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刻不容缓。)

检视食品安全面临的困境,我们可以发现,食品安全存在问题的原因是深层次的、多方面,主要表现为:其一,企业惟利是图而罔顾人的生命。一些企业对于企业责任和商业伦理缺乏认识,为了私利而置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于不顾。一些企业缺乏核心竞争力,对企业信誉和品牌重视不够,搞恶性竞争和盲目扩张;其二,政府监管不严,监管缺位。政府的质量检验部门对于食品安全这种关系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行业重视不够,存在有偿检验、以罚代管等问题;其三,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问题,监管单位不够独立,资金投入渠道存在问题,食品安全事故的惩罚力度不足。另外,食品生产领域缺乏有效组织,安全检测设备和技术落后也是重要原因。

“天地之间,莫贵于人”,食品安全事关人的生命,关系重大,问题迫切,我们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食品安全:

第一,政府必须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必须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幸福放在政府工作的首位。必须要摒弃极端功利主义的观念,不仅要对食品安全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严肃处理,而且要关注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我们的发展是为了人民的,人民群众的福祉是我们党和政府的价值所在,也是党员干部的价值所在。

第二,要改善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机制,要健全法律法规。其一,要加大对食品安全责任的惩罚力度,尤其对恶意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行为严加惩处,要在法律中体现惩罚性赔偿原则和集体诉讼原则,为食品违法和犯罪行为布下天罗地网;其二,食品安全监管要政府监管与中介组织监督及舆论监督相结合;其三,要严格食品、药品等特殊行业的准入制度,要把不合格的企业挡在市场门外。

第三,要严格执法,常抓不懈。其一,要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其二,要推动食品安全问题公开透明,及时公布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其三,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行为;其四,要加大技术和设备的投入,及时快速准确地检测出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