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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的职责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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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的职责

第1篇

目前,我国国家审计问责制度最大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问责主体不当。审计问责制应该是一套完整的责任体系, 而不仅仅局限于行政部门内部的上下级之间。从理论上讲, 问责主体应该是人民群众或者独立第三方;从实施角度看, 问责主体应该包括行政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和司法部门等。而从目前情况来看, 在一些“官员问责”案件中,多是上级对下级的问责,要求下级主动辞职、引咎辞职或被开除公职。如果问责制仅仅是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那么在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就很难保证问责结果的公正性。在现行审计体制下,国家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和问责主体,而审计对象又基本与其是平级单位,使得审计机关查出的问题处理手法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难以保证审计问责的力度和深度。

(二)客体权责不清。主要表现是政府公务员、工作人员职位分类制度不完善、不科学,权力和责任不对等,尤其是责任主体不明确, 责任归属不清晰。行政官员具体承担什么责任,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责任, 到现在也还是粗线条的。这给问责制的责任界定带来极大的“模糊性”,也成为相关责任人开拓罪责的借口。

(三)问责范围太窄。目前,问责范围还仅仅局限在“贪污、行贿受贿和违规资金运用”层面,不曾涉及“渎职、重大决策失误、监督不力”等领域。也就是说, 问责面还非常窄,甚至于部分地方行政权力实际上处于无风险运行状态,这就使得相当多的行政官员抱着“无过便是功”的心态,严重影响了受托责任的执行效率。从某种意义来讲,从对执行环节的问责到对决策环节、监督环节的问责延伸,已经成为完善国家审计问责制的一个迫切需要。

(四)问责程序不规范。从2003 年下半年开始,长沙、南京、广州等十几个地方政府出台了专门的行政问责的规章,如《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行政过错追究暂行办法》等,但它们属于地方性的政府规章,法律效力不高,问责程序也并未完全规范,使问责带有太多的不确定性。

(五)问责依据缺乏刚性。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问责制法律,仅有一些追究责任的条款散见于各种相关的法规、规章和文件之中,但它不是关于问责制的单行法律。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依据,国家审计问责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严重不足。

二、政府审计问责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审计问责主体的规范。国家审计问责主体是国家审计问责行为的实施者。也就是究竟应该由谁来履行“审计问责”这一权利?我们认为目前我国的审计问责主体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

1、扩大问责主体。将审计问责的主体扩大到行政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司法部门以及社会公众,使其均可成为问责的主体,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司法监督和新闻监督的综合实力,将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相结合,形成问责的“合力”,推动问责制的科学、规范、高效运行。对于具体应该由谁问责,应该根据审计结果的严重程度区别对待,可以参照审计意见的类型和违规资金的比重来确定:以政府部门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为例,不严重的,交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不太严重的,交纪检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2、充分发挥异体问责的作用。从广义上看,问责制度包含法律、党纪、行政等各方面的责任追究;从狭义上讲,它也是连接党纪政纪处分与组织调整之间的有效措施。因此,也只有纪检监察机关和人大能够担负这样的专门责任追究任务,综合运用教育、预防、监督并重的手段,从而实现绩效的最大化。

3、形成多元问责主体的协调互动。建立一个以“审计机关”为主要问责主体,由行政机关、权力机关问责(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扩展到舆论问责(包括以媒体为主体的全民问责)为辅助主体的多元问责主体的“大问责”,各个部分之间是协调的、互动的,形成一种多元、多层级的审计问责体系 ,审计机关处于问责体系的中心,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向政府和人大报告,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超出审计机关处理处罚权的,不严重的交上级主管部门处理;不太严重的,交纪检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对于重大问题,应由人大行使相关的调查权和任免权,触犯法律的应移交司法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没有处理处罚权,主要是通过信息披露和制造舆论来引起相关权力部门的注意,促使问题的解决和公共意志的实现。从近几年我国审计信息公开后引发的社会反响来看,舆论在推动政府干部问责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审计问责客体权责的界定。国家审计问责客体,是指国家审计问责应当指向的单位及个人,它是国家审计机关直接作用的对象。问责客体要解决“向谁问责”的问题,主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相关责任人的确定。可以根据相关责任的不同,将问责的对象确定为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在确定相关责任人时,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明确各个负责人的分工。这是进行审计问责时区分相关责任的首要前提。现在许多地方党政交叉任职情况十分普遍,分工不明确,职能不清晰,出了问题究竟谁负责,谁也说不清楚。因此,必须在明确政府官员分工的同时,公布党委各负责人的具体分工,并接受与行政官员同样的问责和追究。(2)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也就是说,如果集体的决定正确,只是某个委员执行错误,就可单“问”该委员的“责”。可是,如果集体的决定本身就是错误的,按照现有的规章就很难确定应该如何问责。至于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其它相关法律,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可见,副职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责任,也是亟需健全的机制之一。(3)不同层级官员之间的责任划分。一个地方出现了该问责的事,那么这种责任应该波及到哪一个层级,应该有一个相对的划分标准,这也是问责制体系亟需明确的一个基本标准。

2、相关责任人责任承担的具体划分。对于各责任人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可以颁布专门的《行政事故责任认定办法》,详细规定对于什么行政事件需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从而作为经济责任鉴定中心的鉴定依据。不同的责任人(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所承担的责任种类和大小也应该不同。对于责任大小,可以借鉴相关法律责任的分类,划分为三大类:(1)行政责任,包括诫勉、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停职反省、劝其辞职、引咎辞职等;(2)民事责任,包括罚款、民事赔偿等;(3)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由于违法的具体情况不同,适用不同档次的处罚类型,有关内容可以参见《刑法》和其它规定。

(三)审计问责范围的规范。国家审计问责的范围可以确定为以下几个方面:(1)效能低下,执行不力,包括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工作任务以及不履行或者未认真履行职责的;(2)责任意识淡薄,包括拖延、推诿、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等;(3)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包括随意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或造成国有资产浪费或资产流失的,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等;(4)不依法行政或治政不严、监督不力,包括机关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工作态度生硬等;(5)在商务活动中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包括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不讲诚信,在政府采购中不进行招标或不按规定招标等;(6)贪污、挪用公款;(7)行贿、受贿;(8)纵容或者包庇下属违法、违纪行为。

(四)审计问责程序的规范。问责程序即采取何种方法和步骤向政府问责。要完善政府审计问责制,关键是要建立起一整套统一实施、规范明确、便于操作的问责程序,以提高问责的效能。具体实施上应包括以下方面:(1)问责的启动。审计机关首先行使检查权,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展开问责,或者移交给行政主管部门、司法部门或人大实施问责。问责主体只能对由其任免或管辖的问责对象启动问责,不能超出职权启动问责。(2)对问责对象的调查。问责主体在问责启动后,可以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问责对象的问责事项开展调查,调查过程中要充分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调查结束后应将调查结论书面告知问责对象本人和所在单位。(3)对问责对象的处理。问责主体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可问责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况实施不同的问责方式,并告知对方复核复议申请权及期限。(4)问责决定的复核复议。问责对象不服问责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提请复核复议的,问责主体应自己或责令原调查机关或另行指令调查机关进行复核复查,在合理时间内做出复核复议决定。

(五)审计问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当前,将审计问责行为用法律规范起来,这是减少审计问责随意性的重要手段,是进一步完善审计问责制度的当务之急。审计问责制的立法内容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对现行《刑法》、《民法》、《预算法》以及《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一节予以修正, 加强对该人员群体的法律约束力度, 使其对法律有一种必要的敬畏感, 在衡量自己的利益得失时加大其违法犯罪的利益成本。这是建立和完善国家审计问责制度的必要条件。(2)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单一的法律法规还远远不够,还需要进一步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实施办法和责任认定办法,从法律上保障和构建我国国家审计问责机制。

第2篇

国家审计参与国家治理,已有的研究,对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的关系,国家审计所能发挥的作用进行了比较深入、系统的研究,但在发挥作用的具体方式,特别是从地方审计机关的角度来探索国家审计服务于国家治理的实现路径方面的文献相对较少,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

一、审计服务于国家治理的理论分析

国家审计产生于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美国审计总署认为,公共受托经济责任是指受托管理并有权使用公共资源的政府和机构向公众说明他们的全部活动情况的义务,受托经济责任要求政府向公民回答,以证实公共资源的取得及其使用目的是正当的。

新产权理论认为,国家治理就是处理不完全契约下契约规定外的剩余权力的分配问题。为解决不完全契约中的问题,契约要求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治理机制)。由此可见,国家审计本身是国家契约中设立的一种较为成熟的治理机制,是国家治理的组成部分,其根本目标在于保证和促进政府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

国家审计的产生和发展源于国家治理,国家治理的需求决定了国家审计的产生,国家治理的目标决定了国家审计的方向。国家审计通过发挥“免疫系统”之预防、揭示和抵御的功能,对掌管国家公共资源、公共权力的机构机关、责任人及其权力行使情况进行监督,从而推动实现国家良好治理。

二、地方审计机关实现服务国家治理的路径(以万州为例)

(一)实现路径——坚持从国家有效治理的角度安排审计工作

从国家治理角度来看,国家审计的主要目标是为国家治理服务,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基于这一认识,近年以来,我们提出万州审计工作要围绕有效国家治理这一目标,考虑国家治理对审计需求与审计机关的供给相匹配,体现量力而行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全年审计项目计划。从审计工作计划开始,选择好审计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紧紧围绕有效国家治理的要求去做工作,了解和把握真实情况,提出建设性的审计意见。真正做到审计工作贴近经济发展的实际,立足于促进国家的有效治理,坚持把是否有利于国家治理的要求作为审计评价标准,并以此衡量财经工作中的一些是非,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审计评价。这些思路,顺应了万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符合发展大局,得到了区领导的肯定和认可。

(二)主要内容——关注经济运行安全、关注投资领域、关注重点民生项目和关注经济责任

近年来,万州审计立足以项目审计为抓手,进一步突出重点,实施“五围绕、五加大”的工作思路,着力有效发挥审计服务国家治理作用。

1.围绕服务大局,加大对宏观经济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审计。近年来,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粮食直补、家电下乡、土地出让、基本药物制度执行、移民安置还房补偿、微企扶持、地票等强农惠民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了审计或审计调查。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注重从制度、机制层面分析成因,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上报高质量、有价值的审计信息,撰写调研文章,将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有效结合,充分发挥审计工作的建设性作用。推进了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围绕促进公共财政资金规范高效运用,加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在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上,按照统筹安排、切块审计、综合汇总的思路,把预算执行审计与其他专业专项审计有机结合起来,以计划为载体整合审计内容,以方案为载体整合审计力量,以报告为载体整合审计成果,逐步实现了对预算资金、预算执行过程、预算执行单位审计的全覆盖。通过多年的预算执行审计,特别是通过重点关注预算分配的公平性与合理性,防范暗箱操作、权利寻租等行为,有力地促进了地方政府依法理财,建章立制,建立健全各项财政管理规章制度。如在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方面,促使党委、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镇乡街道政府性债务管控工作的通知》、《镇乡街道政府性债务化解实施方案》等相关规章制度,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建立规范的地方举债融资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起到了积极作用。

3.围绕结构调优和提高资金效益,加大政府投资审计。为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绩效,节约建设资金,促进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坚持“工程、管理、财务、质量、效益“五审”并举,推进决算审计广覆盖,重点对政府投资3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开展审计监督,并对城市重点项目实施了跟踪审计。通过多年的探索,相继助推万州区政府出台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和《投资项目预(概)算财政评审制度》等,进一步明确了投资审计的职责、权限、审计内容、审计范围和审计程序,同时配套完善了投资审计的具体操作程序、流程控制和质量监督体系,进一步解决了审计行政监督与司法诉讼的关系。投资审计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4.围绕改善民生,加大民生专项资金审计。坚持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保障群体根本利益为落脚点,广泛开展了对民生专项资金的审计或审计调查。重点加强对五项社保、新农合、教育、医疗、卫生、住房、长江中上游水土保持项目和森林工程等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在教育收费、医疗收费等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焦点方面,严肃查处各种损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问题,促进《万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等制度的出台,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力地推进了和谐社会建设。

5.围绕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履责,加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为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促进依法行政、规范领导行为、促进加强管理、服务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济责任审计严格执行离任必审、任职五年以上必审、机构合并撤销必审、领导交办必审的“四必审”制度,使之成为对权力运行进行强监督、硬约束的重要手段。同时向任中审计延伸,通过与预算执行审计和其他专业专项审计有机结合,前置监督关口,及早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把各类违规违纪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既教育了干部,又将政府和官员的权力约束在人民的授权范围之内,并将政府和官员履行受托责任的程度和水平公开披露,接受人民的监督,促进权力与责任匹配,发挥了规范、制约和监督的作用。

三、发挥审计作用的保障措施

(一)推动多部门合作机制建设。国家审计是整个国家治理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国家治理实现“善治”的过程中,国家审计必须与政府的其他部门、司法部门等有机紧密合作,尊重并注重发挥相关部门的积极性,使其认可并主动参与到合作体系中,才能将审计成果最大化的转化为国家治理的成果。

(二)推动部门联网信息资源系统建设,形成部门信息联网共享环境下的国家治理新机制。近年来,审计机关高度重视信息技术运用工作,大力实施了“金审”工程,在信息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目前所作的工作主要还是局限在审计机关内部,对外部数据资源的利用尚在起步阶段,急需加以大力推进。由于部门之间无法进行数据联网共享,造成审计成本非常高,宝贵的审计时间被大量耗费在外调及部门协调之中。因此,在信息化条件下推进国家治理,必须有信息化的系统、讲信息化的思维、用信息化的手段,形成部门信息联网共享环境下的国家治理新机制。

第3篇

审计从本质而言属于国家依法用权力监督制约权力的行为,国家审计属于国家治理一种重要的手段,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1]。随着国家治理理念的发展和转变,国家审计的职能正逐渐发生转变和调整。

1.国家审计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基于系统论的理论框架

1.1审计定位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国家审计属于一种监督制度,审计定位可将严重的机会主义行为视为审计重点,审计定位可分析严重的机会主义的原因,审计定位可优化激励、约束机制,从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1.2审计业务类型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审计业务类型可促进公共政策评估,审计业务类型可促进公共制度审计,审计业务类型可促进领导干部责任审计,从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1.3审计重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审计重点存在两方面特点,一方面为机会主义行为较为严重,一方面为此类项目的实施对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4审计整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审计决定经得以有效实施,威慑机会主义行为,进一步抑制机会主义行为;审计建议属于对激励、约束机制不足予以改善的建议,审计建议经得以有效采纳,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2]。

1.5问责机制构建与国家审计权限。审计只属于问责机制的一部分构成内容,问责机制还囊括了审计内容以外的相关要素,构建问责机制属于委托人的特有权力。在构建问责机制过程中,倘若赋予审计过多的权力,那么审计权限将很大,倘若赋予审计偏少的权力,那么问责机制中设计可能仅仅为一个问责信息的保障内容。完善的审计结果披露机制能够强化政府信息透明度,构建政府问责机制能够增强国家审计治理属性功能,借助国际审计治理属性功能可规范公共政策评估体系,科学合理的对激励、约束机制深化国家审计权限,以促进政府预算改革,形成审计质量控制体现有效确保国家审计治理属性功能。

2.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层面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的原因

2.1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层面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的原因

2.1.1审计环境缺陷。审计环境属于审计不可或缺的发展、生存先决条件,属于制约审计活动实现其自身职能的重要基础。审计工作各方面内容均面临政治、经济、文化及法律等环境的左右,然而当前我国该部分环境内容尚处于改革阶段,政府职能仍旧不十分明确,越位、不规范及错位等状况屡屡出现。一系列法律法规均存在不规范、不合理的地方,依法治国的法律法规系统及制度还不够成熟,执法难度大、执法不严谨、执法不公正等问题亟待解决。市场行业配置资源体系内容还不够完备,陈旧的思想、思维及观念等仍旧没有得到很好的更替。这些因素,均很大程度上使得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层面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

2.1.2后期整改不重视。问责机制虽然有设立,当时存在相对笼统,不具备细化可操作性等问题,问责机制不到位,审计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怠误工作等情形,使得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层面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

2.1.3控制论。审计“控制论”该理念在很大一部分审计人员内心扎根,在工作实践定地引领着审计目标、思路以及内容等的设计,而未能够自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中的“免疫系统”这一层面来理解审计的实质含义,无法结合该新科学审计理念开展审计工作[3]。

3.基于国家治理的国家审计职能实现与建议

3.1优化国家审计体制。国家审计肩负着众多责任,国家治理的内容与目标对国家审计责任的重点与发展都有着重要的影响。优化国家审计体质使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发挥实质意义,唯有如此,国家审计在开展期间找出的问题及弊端方可被重视、被消除,而不是单单走过场而蒙混过关。优化国家审计体制,不是单方面的改变国家审计信息披露方式,而是把审计意见与权限监督、权限评价及权限制衡等进行有机融合,从而有效促进政府制衡、国家治理方式得以全面改善[4]。

3.2强化国家审计整改。各级审计部门应当结合审计署职能不受影响地对所在地区域内的政府部门管辖的单位展开审计。就面临问题相对多,情节相对严重的接受审计单位,倘若所在地审计部门能力不足,国家审计部门可实行“上审下”;倘若所在地审计部门能力较强,国家审计部门可实行“同级审”。如此,一方面能够改善审计质量、效率、效果,一方面能够促进审计更加独立,从而充分、系统、客观地生成审计结果报告,切实发挥国家审计职能,达到国家审计的目的。

3.3实现国家审计提前介入。实现国家审计提前介入,规范国家政府会计系统,一方面能够形成政府部门受人民权力制约国家全面资源配置及社会内容等相关状况,一方面能够呈现政府受委托责任履行成效效率等,从而给予国家审计有利的审计依据。

3.4改革国家审计工作模式。伴随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法制体系变得越来越成熟,国家审计模式整改的最终目的是将政府治理为导向的立法型审计模式代替行政型审计模式,转变现阶段政府审计内强烈的监督氛围,全面祛除行政行为的束缚,行为实质意义上的外部监督,于客观上确保国家审计工作推行独立性,构筑有着中国社会主义特点的立法型审计模式。

3.5加强问责机制。有责任心的政府总是善治所期许的,也同样是政治机制所期许的,自某种意义上而言即确定政府与群众相互间关系,也就是借助相应的制度来引导政府法规政策、行为,以确保群众利益得到保护。问责机制属于实现构建责任政府的不可或缺内容,亦是重要方式渠道。问责机制常规构造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方面是清晰确认责任目标、资源部署;一方面是获得责任目标运行以及资源运用相关信息;还有一方面是对责任目标实现水平及资源运用情况进行评价,并结合评价结果制定相应的奖励、处罚方案。国家治理为了达到善治,就务必要加强问责机制,构建完善责任政府、政府问责制,充分体现国家审计重要职能。

第4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局)、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计生委、卫生部、药监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推进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综合治理工作,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在全国开展贯彻落实《规定》的督查工作。

各地应认真组织对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规定》的督查工作。督查的重点内容为:依照《规定》的要求建立并落实各项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特别是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查处情况。各地应于每年年底前将督查工作情况逐级上报到省级主管部门汇总,再分别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于2003、2004年对各地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规定》的情况进行联合督促检查,抽取部分省(区、市),听取有关部门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情况汇报,抽查所辖部分县(市、区)的计生(包括计生行政部门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卫生(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医院、妇幼保健院、个体诊所)、药监(包括药品监督行政部门、药品生产及经营企业)等单位贯彻落实《规定》的情况,并将汇总对各地督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5篇

    原告:张申林。

    被告:南京金中富国际期货交易有限公司(下称金中富)。

    1993年3月2日,张申林与金中富签订顾客契约,在金中富开户从事日盘期货交易,帐号J1592.同日,张申林与金中富经纪人汪俊签订客户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汪俊代办递送交易单据、签收帐单、签收保证金催缴通知书等手续。张申林出具的另一份书面委托书声明,J1592客户的交易单据委托经纪人汪俊或张东升代填,由张东升签字后交易单生效。张东升系张申林之弟,1993年1月已在金中富公司参加交易。张申林于1993年3月2日存入保证金人民币16万元,3月16日存入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3月26日从J1381帐户上转入保证金25万日元,4月14日存入保证金6400日元。张申林从1993年3月3日起开始日盘红豆期货交易,至1993年6月7日,帐上存入的保证金共计2772076日元全部亏损。

    此外,在1993年2月24日、25日,金中富的日盘副总经理王建国在公司交易大厅对经纪人就日盘红豆期货的价格走势进行行情分析,认为:“日本红豆期货价格正处于上升楔形,出现旗杆,还有一段距离要涨,要注意仓内的客单及砍单,仓内空单该砍则砍,不砍要锁上”等。1993年2月23日至25日,日盘红豆期货价格持续上升,2月26日价格开始下跌。

    1993年7月10日,原告张申林以金中富日盘负责人王建国副总经理误导,金中富曾以口头表示愿意赔偿因误导过错而致原告损失为理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金中富赔偿经济损失2772076日元。

    被告金中富辩称,王副总经理对价格走势的技术分析不是误导,金中富不存在违约、侵权或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行为,对原告的亏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审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期货交易中的误导行为是指期货经纪公司制造、散布虚假的或容易使人误解的信息。被告金中富的日盘副总经理王建国在1993年2月24日、25日就日盘红豆期货的价格走势所作的市场行情分析,对期货交易投资者只能是一种参考,具体交易行为应由期货交易投资者本人或其人决定。且原告张申林的实际损失发生在1993年3月3日以后,王建国的行为与原告张申林的损失结果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原告张申林诉讼请求认为被告金中富误导而造成其经济损失的证据不足。此外,原告张申林提出,原、被告之间存在有口头赔偿协议,亦无事实根据,本院均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申林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对此判决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自1994年6月30日生效。

    「评析

    期货交易具有很强的投机性和风险性。从事期货买卖既能带来丰厚的利润,亦会带来巨额的亏损。客户在入市前,除与期货经纪公司签署《顾客契约》、《客户授权委托书》外,还须签订《风险公开声明》,并存入必要的保证金,作为期货买卖风险责任的资金保证。这一点是每个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的。

    此案争议的焦点是,金中富日盘副总经理王建国对日盘红豆期货价格走势的技术分析,是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误导行为?对此存有不同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王建国的行为构成误导。理由是:王建国是日盘负责经理,是期货业务专家,对日盘的价格走势分析具有权威性。其对价位分析的行为,是金中富公司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职责范围以内的职务行为,作用不仅仅是提供参考,而是具有重要的指导性。在众多客户乃至经纪人期货业务知识和操作技术十分贫乏笨拙的状态下,这种对价格走势的分析远远超出了单纯的“技术性”,容易使人产生误解。而且,王副总的价格走势分析,是严重脱离了价格实际走势的,故在其行为上具有了“制造与散布”的特征。这种误导行为是原告人张申林亏损的主要原因,所以,金中富理应赔偿客户因其误导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6篇

(一)法国的审计法律制度

1.审计机关的设置及组成。根据《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法国设立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法》对审计法院的组成作了明确规定。审计法院由院长、庭长、审计官、一级审计官、二级审计官、一级助理审计、二级助理审计组成。审计法院共设九个法庭,各庭分工负责不同的审计事务。总检察长行使检察权,一名首席检察长和若干名检察长协助总检察长的工作。

2.审计机关的职责。

审计法院院长职责有:

(1)全面负责审计法院各项工作。首席院长在征得总检察长同意后,决定审计法院的工作组织方式、各庭分工,并根据法庭庭长的建议,制定审计法院年度工作计划。

(2)主持案件的审理、顾问室、法庭联合会议、主持报告委员会和日程委员会的工作。

(3)任命审计法院官员。

(4)负责签署审计法院的决定和命令。

(5)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法院的意见。

总检察长通过提出公诉和意见行使监督检察职责:

(1)对部门、单位的监督检察。监督帐目的定期审查,如发现逾期未查,则依法处以罚款。在不侵害审计法院帐目审查权的情况下,总检察长可以向审计法院提出公诉。必要时,总检察长可以提出对公共机构会计人员处以罚款。

(2)对审计法院工作的监督检察。监察审计法院各庭依法判决。根据检察机构和驻各大区审计法庭官员的汇报,就不服大区审计法院判决的案件向审计法院提出上诉,还可以上诉最高行政法院。

3.审计机关的职权。

审计官进行审计时,有权行使审计法院的权力:

(1)帐目审查权。审计官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帐目,有权对拥有国家财产的组织机构或接受审计法院审查的法人机构的供应、设备、工程及建筑情况进行检查。

(2)调查权。审计官拥有必需的调查权力,包括询问、了解情况、调查和鉴定。

(3)索取资料权。被审计单位有义务向审计官提供文件和有关资料。审计官在审查帐目时,被审计单位应采取一切措施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特别是款项筹集、收取、结算和支付等凭证。在利用计算机系统管理的单位,审计官有权取得所需的计算机数据、密码等。

(4)处罚权。审计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并可作出处罚。

4.审计的范围。

审计法院审计下列单位的公共帐目和经营活动:

(1)各级政府机关、政府各部门所属的公共机构。

(2)接受财政拨款的企业或机构。

(3)从国家或其他接受审计法院监督的法人中享受附加税、捐助、补贴或其他财政资助的机构。

(4)社会保险机构。

5.审计程序。

(1)报送。即驻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计人员应按时将会计报表、单据、凭证送达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普遍实行报送审计制度。

(2)审计。对报来的单据、报表进行审查。

(3)调查。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会计人员作出书面或口头答复,也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就地调查。

(4)写出审计报告。

(5)判决。根据案情召开审计会议,进行审理、合议和投票表决。

(二)意大利的审计法律制度

1.审计机关的设置及组织。根据《意大利共和国宪法》,意大利设立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法》具体规定了审计法院的组织。审计法院由院长、庭长、顾问、检察长、副检察长、首席法官、法官组成。审计法院共设三个法庭,一个庭行使审计职能,两个庭行使司法职能。

2.审计机关的职责及其划分。

审计法院的职责划分为审计职责和司法职责:

(1)审计职责主要包括:审计共和国总统法令;审计国家支出;审计政府收入;对保管国家物资的仓库、堆栈,以及法律规定的国家资产进行审计;对提出推销要求的国家人所推销的债券进行审计;对国家行政机构的总资产负债表,在提交议会前予以调整;对所有掌握国家资金或贵重物品的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机构的帐目进行评估;审计政府财产、国家会计总帐目以及特别法规定的类似职责。

(2)司法职责主要包括:就公务员在行使职责中所造成的税务机关的损失的责任作出判决;对不服有关帐目和债务的行政措施提起上诉所作的判决;对要求退还不应按征税法交纳的直接税问题所作的判决;对全部或部分由国家或其他法定机构支付的退休金起上诉所作的判决等。

3.审计签证制度。意大利实行支付命令由审计法院进行审签的制度。对先审后付和先付后审的事项由法律规定。有关国家经费的付款凭证、支付官员的信贷凭证以及其他支付证明,连同旁证材料,均须提交审计法院进行审计。支付官员应将报告连同旁证材料一起送交审计法院审计。审计法院有责任确保:支付的金额不超出预算规定,不做法律不允许的转帐,经费的结算和支付均符合法律规定。

(三)西班牙的审计法律制度

1.审计机关的地位及组织。根据《西班牙宪法》的规定,西班牙设立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是国家和公共部门帐目和经济活动的最高监督机构,直接隶属于议会,并受议会委托行使其职能。《西班牙审计法院组织法》具体规定了审计法院的组织。审计法院内设机构有:院长、全会、领导委员会、审计处、审判庭、审计委员、检察处和总秘书处。

2.审计机关的职责及其划分。

西班牙审计法院的职责分为审计职责和司法职责两种。

(1)审计范围。主要是公共部门,具体包括:国家行政当局,自治区机关,地方机关,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自治性机构,国营公司和其他公共企业;对那些得到公共部门补贴、信贷、保护或其他资助的自然人或法人单位的审计工作,亦由审计法院负责。

(2)审计职责。审计职责是指使公共部门的财政活动符合合法性、效率性和经济性原则以及根据公共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行使的职责。审计法院应对公共部门的经济、财政活动进行外部的、经济的、全面的监督。

(3)司法职责。司法职责是审判掌管公共财物者应负的财会责任。这种财会性审判是审计法院专有的司法性权力。它是针对那些征集、监察、管理、保护、掌管或使用公共财产、资金或物品的人报送的帐目进行的。审计法院通过审判确认并追究的财会性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附加责任两种。直接责任是整体性的,应当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附加责任的赔偿数量仅限于其行动所造成的损失,并可谨慎、公正地予以减免。

第7篇

审计制度的涵义及其二者之间的关系,明确提出了审计组织的相关特性是提高审计绩效的条件。

【关键词】政府审计 审计治理结构 审计制度

随着审计工作在我国的不断深入开展和其影响程度的不断扩大,社会对具有经济监督职能的审计提出了越来越高的希望和要求,政府审计活动因此受到社会公众的日益关注和重视。在公共领域,政府治理结构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存在紧密的关系,许多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政府治理结构是否健全与经济发展缓慢密切相关,而完善的治理结构会促进经济的有序发展。审计界为使得自身继续发展、发挥重大作用、更加为社会所肯定,由此全面提高政府审计工作已成为一种共识。政府审计是指由政府组织、国家权力机关(公众)、审计组织以及其他有关机构集合在一起而构成的为人们所公认的一种制度生活领域。

国家权力机关是审计组织领域中的核心组织,是公众利益的代表;政府是受公众的委托,履行公共受托责任的组织;审计组织也是受公众的委托,独立地对政府以及相关组织提出要求,以明确审计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力分布。因而公众、审计组织、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审计事务时要清楚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同时,还要提供一种结构使之用以设置审计目标、提供达到目标和监控审计的手段,从而形成一定的审计治理结构。

从审计资源效率的角度来看,审计治理结构就是决定审计效果的各种因素在制度上的综合反映,这一制度是以政府治理为前提,以公众和审计组织利益冲突与协调的结果为基础的,体现公众与审计组织共同的选择。不同的审计制度安排,可以促使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付出不同的努力,从而激励出不同的政府审计工作质量。而不同的政府审计工作质量对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公众投资者的产权安全与促进经济增长具有不同的功能与效果。因此,在一定的审计制度条件下,审计治理的目的仍然是促使审计以及相关组织选择“适宜”的行动,以实现审计资源充分有效的利用。所以合理的审计制度安排可以使社会投资的最佳水平与社会公众利益的最大保障。

审计制度是一种约束审计领域组织之间审计行为的规则,这些规则是人们对审计管理的实践过程不断反复探寻的结果,它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大众性,审计规则至少是符合大众利益的;二是效率性,审计规则必须是有效率的,而没有效率的审计规则是不可能长期存在下去的;三是对审计行为的约束也是基于审计关系人有机会主义倾向的一面。根据审计的特性,这些规则主要有审计权利与职责、审计的独立性、审计的谨慎与能力、审计的透明度与责任约束机制、审计人员的职业化管理体制等。

一、审计权利与职责

审计是依据公众赋予的权力和规定的职责而进行的,审计权力与职责体现着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要求。纵观国际上各国审计制度通常都是由最高立法机关或者根据宪法的规定而建立的。审计制度明确了审计组织的形式、权力、义务、职责以及对政府组织接受审计的信息责任要求。审计权力从性质上看,是公共利益维护权力的法律赋予,对政府组织履行公共受托责任的行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一般情况下,审计授权的法律层次越高,审计制度的实行就越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相应的,法律规定的审计职责的范围越广,审计作用的领域就越大。同时在审计体制的安排上,完善的民主法治制度基础上的审计组织向立法机构负责、或者独立行使审计司法权、或者具有超然独立性的管理体制,其拥有的权威性也就越大,审计的职能和作用也就越能得到有效的发挥,审计资源效率也就越高。

二、审计的独立性

审计组织及其人员保持充分的独立性是审计本质的内在要求。相应的,公众与政府之间某种利益的冲突性,以及彼此之间信息的不对称,要求审计组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须保持公正无私的态度。根据审计职责有效履行的要求,审计的独立性具体表现为审计组织的独立性、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和审计经费的独立性。审计组织的独立性是审计与公众和政府之间组织关系的反映,要实现审计组织公正无私地履行审计职责,既需要法律对其独立性予以明确,又要求在管理体制上对其独立性予以组织上的保证。在这里,独立性的法律规定是审计组织独立性的前提,而管理体制上的保证是实现审计组织独立性的基础。审计组织的职责是由审计人员来具体承担的,审计人员的独立性是审计独立性的实质性表现。根据审计组织内部的职责分工,审计人员的独立性由审计长(在我国还包括各级审计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的独立性和其他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两部分构成。其中,审计长以及各级审计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是决定审计人员能否真正实现独立性的关键因素;而其他审计人员的独立性是指就具体的审计事项而言,审计人员不存在有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并通过“回避”制度来使审计组织与被审计单位保持自始至终的独立性。而可靠的经费来源是审计独立性的物质保证。从审计受托信息责任或受托履行监督职责的关系来讲,公众依法支付审计费用或对审计费用予以财政预算上的保证,既体现了审计需求者付费的公平交易原则,同时也反映了审计独立性的特征。

三、审计的谨慎与能力

公共利益关系的维系是以规范的审计职责行为为前提条件的。审计中,审计组织与人员任何一方偏离审计职责规范的行为,并由此而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失的,那么其组织与人员就应该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相应的审计组织与人员要避免受到法律责任的追究,就必须提高审计的风险意识,在履行审计职责的过程中,保持自始至终的谨慎态度。审计人员在审计的过程中是否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主要取决于审计风险的程度。因此,完善的审计责任制度规定,健全的审计责任约束机制,要在运行中有效执行,是审计组织与审计人员保持应有谨慎态度的基本制度条件。审计能力是公众的审计管理能力与审计组织审计能力互动关系的反映。审计制度一般不对公众的审计管理能力提出要求,但在审计规则的制定以及国家权力机关的审计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都是以审计专家以及审计技术人员为核心而组成的。审计能力的载体是公众和审计人员,无论是对国家权力机关的审计管理人员还是审计组织的审计人员,都要通过制度对其能力的自然情况做出限制性规定,同时建立一套规范可行的审计管理程序和审计程序,并保证其程序得到严格的遵守。另外,国家权力机关和审计组织还要重视审计人员的职业能力培训,建立完善的审计人员培训制度。这样才能保证审计的能力符合履行审计职责的要求。

四、审计的透明度与责任约束机制

提高审计的透明度是公众对审计有效治理的基本信息条件。审计治理结构框架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政府有关任何重大问题的信息。一个强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既是对政府进行社会监督的特征表现,也是公众对政府行使表决权的关键,同时还是公众对审计组织履行信息责任或监督职责行为及其结果监督具典型特征。审计是政府治理的重要基石之一,为了强化政府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其权力行为,促进其职能的市场化转变,需要改变地方审计组织的管理体制,为审计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奠定制度基础。在不改变我国审计行政管理体制总体框架的前提下,需要将省级以下审计组织的管理权上划到省级审计组织,由省级审计组织垂直统一管理,同时进一步加强审计署对地方审计组织的领导。在审计组织领域中公众是审计与政府治理的主体,公众通过审计治理来加强对审计组织的管理与控制,既是促使审计以及相关组织选择“适宜”行为的制度保证,也是加强对政府管理的重要措施。因此,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制度的逐步完善以及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国家权力机关要加强对审计组织履行经济监督职责行为的约束与管理以完善审计的治理结构。地方审计组织管理体制的改变,要求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审计组织行为的约束与管理,建立专门的审计管理机构,同时在制度上明确对审计组织行为约束与管理的程序及其要求。其中,在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制度安排上,要改变其审计报告的主体,由审计组织直接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交审计报告。这样既可以避免地方政府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干扰,还能够促进审计组织提高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质量,也为国家权力机关的财政监督提供信息保证。

五、审计人员的职业化管理体制

提高审计管理、监督与信息的生产效率,有效的审计制度环境是审计绩效提高的条件,而提高审计绩效的动力来源于国家权力机关审计管理人员与审计组织审计人员知识的积累与制度的创新。一个能够体现审计职业人力资本管理特征的人员管理体制,是提高审计效率的重要制度保证。因此,按照公务员分类管理的要求,探索和实行国家权力机关审计管理人员与审计组织审计人员的职业化管理体制,是提高我国审计制度总体效率的重要基础工程。

【参考文献】

[1] 马曙光:博弈均衡与中国政府审计制度变迁[J].审计研究,2005(5).

[2] 马曙光:利益冲突与政府审计法律制度变迂[J].审计研究,2006(5).

[3] 秦荣生:深化政府审计监督、完善政府治理机制[J].审计研究,2007(1).

第8篇

瑞典全称瑞典国(KingdomoftheSweden)。是北欧的经济强国。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其经济均未遭受太大损失。二战后,瑞典经济增长速度一直不稳定,40年代未,60年代和80年代属于经济增长相对较快的时期,50年代、70年代经济增长缓慢。进入90年代,瑞典经济保持了一定的增长,1997年其国民生产总值实际增长率为1.8%。瑞士是世界上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较高的国家,1997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25932美元,居第十位。

瑞典的经济是一种混合经济。国有企业在公用事业、交通运输和工矿业中均占有较大的比重。瑞典是西方国家中社会福利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由于社会福利的不断扩大,即使政府财政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越来越大。

瑞典是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国王是国家之首。其政府组织形式采取议会内阁制,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其议员通过竞选产生。议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法律,决定税收和公共资金的使用,监督政府行为和国家行政。内阁是行政机关,由首相和若干内阁大臣组成,首相由议会提名,经议会批准后任命。内阁由议会委托管理国家,并对议会负责。全国设立平行的且相互独立的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系统,均属司法机关。

二、瑞典政府审计的起源和发展

早在1539年,瑞典就成立了皇家审计厅,负责皇家的财政及审计与控制工作。以后瑞典政府审计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直到1920年,瑞典成立了中央政府的审计机构,后经改组称为瑞典国家审计局,一直延用至今。瑞典国家审计局负责国家审计工作,同时负责政府会计和政府管理工作。进入20世纪,瑞典向福利国家迈进,国家直接干预人们的日常生活,例如,教育、卫生、医疗、老年保险等。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一方面增加税收,一方面扩大支出,因此瑞典国家审计到80年代的工作重点一直放在对政府各项拨款与支出的审计上,以保证政府福利国家目标的实现。

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是瑞典国家审计发展的重要时期,标志有两个:一是了《瑞典国家审计局法》,使国家审计有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有了审计行为的基本规范。二是开始发展绩效审计。60年代,国家审计组织就已经开始实施绩效审计,到80年代,绩效审计已成为国家审计普遍实施的主要内容之一。

三、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一)政府审计机构

瑞典的政府审计是由下列人员和部门来进行的。

1.议会审计师

议会审计师由国会从国会议员中选出,每年选举12人,任期一年。国会审计师负责对国会和内阁各部的审计工作,其常设机构是秘书处,成员为国会审计师的助手。

2.国家审计局

国家审计局是政府所属机构,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它不负责内阁审计,只对政府下属机构进行审计。国家审计局除进行审计工作外,还从事政府会计管理工作。因此,它不但具有监督机关的性质,还具有管理机构的某些特点。

3.地方审计机关

瑞典地方审计机关与国家审计局在各自政府级别中的地位和隶属关系不同。国家审计局是中央政府行政部门的组成部分,而地方政府审计机关则独立于地方政府行政部门,直接受地方立法部门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瑞典地方审计机关分两个层次,一是省级,二是市级。两级地方审计机关负责对各自政府行政部门的财政及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瑞典国家审计局与两级地方审计机关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适用于国家审计局审计的法律是《瑞典国家审计局法》,而适用于地方两级审计机关的法律是《地方政府审计:指导原则》,前者由议会制定,后者由地方议会制定。

(二)瑞典国家审计局的机构设置

瑞典政府审计活动主要由瑞典国家审计局来进行,故本文以下涉及瑞典政府审计的内容均以国家审计局为背景。

瑞典国家审计局是瑞典国家最高审计机关,也是政府会计的管理机关。它从属于内阁,向内阁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家审计局的领导机构是领导委员会,成员包括:审计长(领导委员会主席)、瑞典政府开发部部长(领导委员会副主席)和其他不少于6名的成员。领导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均由政府任命。审计长任期6年,可无限延期。其他委员会任期4年。

领导委员会有权决定下列问题:

1.国家审计局工作范围内有关计划与执行等重大事项。

2.有关立法的重大事项。

3.有关的重要组织事务、内部工作方式或工作制度。

4.国家审计局向国会提出预算申请和其他重要经济问题。

5.职员的健康检查、惩处(包括开除)、、外迁及离职等事宜。

6.由审计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审计局设有五个处,分别是秘书处、行政管理处、财务管理和会计处、财务审计处、绩效审计处,各处下设若干个部门,此外,政府设立一个委托审计局代管的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主席由审计长兼任,另有一名政府部长。其他成员由政府任命。通常若干名国会议员为咨询委员,以便国会更好地了解国家审计局的工作情况。

瑞典政府审计在机构设置上有下述特点:

1.议会和政府分别设主审计人员和审计机构,且分别有各自的工作范围。这一做法无论是与“立法模式”的英、美等国,还是与“司法模式”和“独立模式”的法国、西班牙、德国、日本等均差异较大。当然这与瑞典审计局的地位有关。

2.建立了独特的“行政模式”的政府审计制度。瑞典的这一模式与前述提到的美、英、法、西班牙、德、日等国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它们的最高政府审计机构或者独立于议会,或者隶属于议会,但都独立于政府,瑞典的国家审计局则是一个纯粹的内阁机构。因而,其地位相对较低,其审计的独立性亦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

3.采用集体领导的方式。与美、英、加拿大等国不同,瑞典国家审计局不是采用个人领导,而是采用集体领导,其最高领导机构是领导委员会。瑞典的这一做法与日本会计检查院相同。

4.按业务内容设置审计部门。瑞典按照审计的业务内容设置了财务审计处和绩效审计处,这种机构设置方法,与前所述及的美、英、加、日等国大相径庭,它们的内部机构都是按行业或部门设置的。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这一做法,易于按审计类型实施审计,易于审计人员掌握某类审计的规律,从而更有效、深入地开展审计。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1)不利于对被审单位进行系统的审计;(2)容易浪费审计资源;(3)不利于全面培养审计人员。

(三)人员配备

瑞典国家审计局除设审计长外,还设副审计长一人、审计长助理若干人,处长5人,其他审计、会计及办公人员300余人,大部分从事审计工作。从绝对数来看瑞典审计局的工作人员并不算多,但就相对数而言,瑞典则是审计人员比较多的国家。

进行审计人员培训是瑞典国家审计局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其工作人员一般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良好培训,但培训时间较短。

四、工作职责与审计范围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职责是《瑞典国家审计局法》赋予的。瑞典国家审计局有以下三方面职责:

1.会计管理方面

(1)开发政府部门计划管理、会议管理的方法,并确定相应的管理标准。

(2)确保政府会计制度的有效性。

(3)为政府会计颁布规章制度。

(4)管理中央政府公共会计,审定会计报表和预算报告。

(5)检查中央政府在瑞典银行中的帐户。

(6)进行财务统计。

2.预测管理方面

(1)预测下一财政年度国家收入,用于编制国家预算。

(2)预测本财政年度国家支出情况,预测经修订的下一财政年度国家收入情况,用于补充国家预算。

(3)向政府和国会审计师提交年度报告。

(4)向政府提交国家决算及帐目摘要。

3.审计方面

(1)检查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工作。

(2)检查接受国家资助的单位对资助金的使用情况。

(3)检查中央政府行政管理的费用情况。

(4)检查中央政府采购部门的采购活动。

(5)监督政府经办机构内部审计活动。

(6)监督中央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活动。

(7)监督其他政府机构行使颁布重要规章条例权力的情况。

4.国家审计局在审计、会计和有关方面帮助中央政府培训有关人员。

从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职责范围可以看出,它和美国的会计总署和英国的国家审计署一样同时肩负审计职责和其他职责的国家,但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其他职责无论是从广度和深度都是英、美所望尘莫及的,它不仅进行会计管理,而且参加预算管理。这虽不能说是绝无仅有,但也是凤毛麟角。一般而言,审计部门是有多种职责,不免要分散精力,甚至相互干扰,但瑞典的立法者们对此却有着独到的见解,他们认为,会计和内部控制所采用的标准是提高财务质量的先决条件,正因如此,他们才把会计管理和预算管理的部分职责划归了国家审计局。

从审计内容来看,长期以来瑞典国家审计局主要开展财务审计,自60年代以来,绩效审计日益受到重视,80年代以来,绩效审计与财务审计比翼齐飞,共同构成瑞典国家审计局审计工作的主旋律。瑞典审计局与美、英、澳、日等国一道共同推动世界范围内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

五、绩效审计

瑞典中央和地方审计机构都开展绩效审计,其中国家审计局开展绩效审计已有20多年的历史。80年代以来,瑞典的绩效审计成果显著并积累了丰富经验,已经成为一种比较规范的审计方式。随着法律规定的日益完善和绩效审计的日趋成熟,绩效审计在瑞典已经取得了与财务审计同等重要的地位。在国家审计局的工作中,绩效审计与财务审计、财政管理已形成了三分天下的局面。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绩效审计主要包括两个阶段,调查阶段和深入调查阶段。

1.调查阶段

在调查阶段,审计师的主要任务是找出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从而形成自己对以下问题的看法:

(1)被审计单位的活动目标是什么?是否有与目标相适应的业务活动。

(2)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中是否存在问题或薄弱环节。

(3)被审计单位有无建立保证业务活动正常进行的管理制度。

为此,在这一阶段,审计师主要做以下三项工作:

(1)目标分析。在作目标分析时,审计师要评价被审计单位是否了解领会了议会或政府为其业务活动规定的目标,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方向是否与目标相一致;业务活动进展中环境变化因素对达到规定目标的影响;工作结果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目标。

(2)业务活动分析。业务活动是指资源通过生产转换而形成成果的过程。这里所说的生产过程即指制造产品过程,也指行政管理过程,国家审计局进行的业务活动分析主要是指行政管理过程。

对业务活动分析时,审计师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工作效率和生产率的高低;工作或生产效果是否达到了计划规定的目标。

(3)管理制度分析。管理制度的分析重点是要确定被审单位的管理制度能否提供作为管理决策依据的信息和方法,被审单位的组织结构能否适应组织目标的实现。

在作管理制度分析时,审计师要评价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并不断完善发展了应有的经济或行政管理制度;外部的各种规范对被审计单位履行职责的影响程度;被审计单位的组织结构、人事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等。

2.深入调查阶段

如果在调查阶段发现了需要进一步分析研究的问题,审计师就要进行深入调查。否则,审计即于调查阶段结束。深入调查阶段的工作一般限于在调查阶段就目标分析、业务活动分析和管理制度分析中发现的问题,而且在哪些方面发现问题,就深入调查分析哪些问题,而不必再重复全部事项分析。深入调查阶段的工作具有下述几种共性:①核实调查阶段发现的问题。②结合效果、效益对所核实的问题做出解释。③提出纠正或改进的建议。

近些年来,国家审计局在绩效审计方面优先考虑的审计事项包括:

(1)政府管理控制系统。

(2)需要改进组织管理、控制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政府活动。

(3)需要进一步明确作用和任务的经办机构。

(4)政府采购部门的工作效率。

(5)政府部门使用电算系统的效率。

根据上述瑞典国家审计局绩效审计的程序和内容可以看出,瑞典国家审计局的绩效审计与英、澳、日等国家的绩效审计及美国“三E”审计的内容是基本相近的,但它们有自己的侧重点,主要强调业务活动的效果性、效率性和组织、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合理性。从效果性而言,比美国“三E”审计中对效果性的界定要宽,美国“三E”审计中的效果性仅据计划项目效果,而瑞典绩效审计的效果性则涵盖了生产活动的效果性和行政管理过程的效果性。

在绩效审计方法上,瑞典国家审计局与英、美等国的最高政府审计机关一样,广泛运用调查的方法,在绩效审计程序上,瑞典国家审计局注重后续检查。为了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改进措施,国家审计局还要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后续检查。审计局一般要求被审计单位在6个月内向其汇报落实审计建议和采取措施的情况。如果对被审计单位的落实情况不满意,或被审计单位对落实未有动作,审计局还可实施一个专门的落实计划,或通知政府采取适当行动。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这一做法与英、澳、日等国的最高政府审计机关的做法相同,为充分发挥绩效审计的作用提供了重要保证。

与财务审计相比,绩效审计不是年度定期性检查,内容不是固定在财务报表所列示的财务信息,不是运用固定、单一的方法。因此,对审查内容与方法以及何时进行审计完全由国家审计局决定。

六、审计程序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财务审计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制定审计工作计划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工作计划包括:

(1)认真分配全部审计工作,系统地把此项工作分成若干部分,并应将审计的资产分成几个部分,并说明当务之急应做的事项。

(2)为每一部分订出审计项目,为每一个审计步骤预定时间,并为全部审计项目分配审计人员以及适合的咨询人员。

(3)通知被审计机构内部的人员,由审计人员占用的时间、意料外的事项不列为审计程序的要点。

2.评价内部控制

审计人员对现行的内部控制系统必须进行检查,以便评价其可靠性和为确定其他审计程序的范围及目的提供论据。

对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价可使审计人员判断某项存在有意或无意的会计错误。在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的机构,审计人员在很大程序上可能依靠这个系统,以便保证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且相应地限于他检查个别的会计事项。对内部控制系统较差的机构,审计人员必须在很大程序上进行检查,以便对会计记录的可靠性作出正确的判断。

3.评价与证明文件

审计人员的结论必须取决原始工作文书和得到的凭证。还须清楚表明该工作文书已经审计人员考查。凭证应该是充分的、相关的和确凿的。

完整性表明,凭证必须是全面的,不必认为审计人员所作的结论已经基于这一点或代表一些事实。

相关性表明,审计人员必须把作为其结论基础的凭证合乎逻辑地列入结论中。

确凿性意味着,就审计人员所作结论的重要性而论,倘若凭证失去查询的有效期,则该凭证应受批判性检查。

4.形成审计报告,报告审计结果

审计人员在取得充分、相关和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形成审计结论,编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属于公共文件,它一般送给:

(1)议会。

(2)行政部门的主管部门。

(3)行政部门的经办机构通常是被审计单位。

(4)新闻媒介(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财务审计程序与英、美、澳、日等国的最高政府审计机构的审计程序相比,虽然在阶段划分上存在不同,但就其基本内容而言,还是大体相同的。这些国家在审计程序上的一个明显的特征,是都十分重视审计计划,这对审计工作计划实施是不可残缺的。与作为司法模式的法国的司法性审计的审计程序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表现在:法国的审计法院有裁决程序,而瑞典国家审计局则无此程序。

就审计报告的报告对象而论,瑞典有其独特之处。美、英等“立法模式”的国家和法国西班牙等“司法模式”的国家其审计报告的报送对象是议会或国会,作为法、日等独立模式的国家审计报告一般向议会和政府同时报送。而瑞典国家审计局除需报送议会、行政部门的主管部门之外,还同时报送被审单位,这可以说是瑞典国家审计局报送程序上的一大物色。这一做法利于被审单位及时了解国家审计部门对其的评价,以及所发现的问题,及就此提出的改进建议,利于被审单位及时予以改进。

七、审计报告

瑞典是通过多种途径促使审计报告充分发挥作用的国家之一,它象美、德、日等国一样。注重发挥立法部门的监督和新闻媒介的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议会把国家审计局提交的审计报告有选择地在报刊或政府公报上公布,并根据议员和公众的反映,对被审单位的负责人或当事人进行处理。瑞典在发挥立法部门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同时,积极发挥行政监督的作用,向被审单位的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报告,以加强其对被审单位的监督。另外,在绩效审计中国家审计局利用了后续检查程序来保证审计建议的落实,由此可见,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报告虽不及法国审计法院的审计报告那样具有司法效力,但仍具有相当的强制性。

八、与民间审计、内部审计的关系

瑞典民间审计由皇家贸易委员会确认资格的特许会计师进行,也可由较低等级的注册审计师进行,它与瑞典国家审计局之间不存在联系,各自独立地开展工作。

瑞典与其他西方国家一样,在政府内部设有内部审计机构,大型公司亦开展内部审计活动。政府内部审计机构不归国家审计机构,与国家审计局之间也没有组织上的关系,但业务上可以协调工作。

九、总结与评析

瑞典是北欧经济强国,政治上实行君主立宪制,采取“三权”分立的组织形式。由于其政治、经济、国家及历史传统等诸方因素的影响形成了独特的政府审计制度模式———“行政模式”、这一模式的典型的特点是最高政府审计机构隶属于政府,受其领导,并对其负责,与“立法模式”、“独立模式”和“司法模式”下的政府审计机构相比,地位偏低,其活动明显带有政府影响的烙印。但由于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对象是政府各部门的经办机构和公共机构等,故其独立性并不会受到太大干扰。瑞典所代表的“行政模式”的政府审计制度与“立法模式”、“司法模式”、“独立模式”。共同构成世界政府审计制度的四大模式。前苏联和我国均属于这种模式。

瑞典政府审计制度与其他国家审计制度另一个迥异之处,是它在国会设有国会审计师,负责国会和内阁各部的审计,这一设置与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地位较低有关,并在一定程序上弥补了这一欠缺,毋庸置疑,在政府审计中起主要作用的是瑞典国家审计局。

瑞典国家审计局在机构设置上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重视集体领导的作用,它的最高领导机构是领导委员会:二是按业务类型放置业务部门,此法易于按业务类别开展审计工作,但不利于对某个单位系统开展审计和对审计人员的全面培养。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工作职责非常广泛,既包括审计工作,也包括会计管理和预算管理工作,如此广泛的职责,在世界各国的政府审计机构中是极为罕见的。过宽的审计职责容易分散精力和出现工作间的相互干扰。就审计范围而言,无论是从审计对象来说,还是从审计内容来看,与美国、加、澳、日等国一样,都是属于范围广泛的国家。

绩效审计是瑞典国家审计局积极倡导的一种审计类型,就其内容而言与前述大部分国家的绩效审计及美国的“三E”审计基本相同,但它更强调效果性、效率性审计,以及组织、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审计。从审计程序上,注重后续检查,这对于充分发挥绩效审计的作用提供了良好的保证。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程序虽与英、美、澳、加、德、日等国的审计程序基本相似,但仍有差别,主要表现在报送对象上,它除了要向议会、政府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报告之外,而要向被审单位报送,这在其他国家中是极为少见的。

第9篇

早在1539年,瑞典就成立了皇家审计厅,负责皇家的财政及审计与控制工作。以后瑞典政府审计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直到1920年,瑞典成立了中央政府的审计机构,后经改组称为瑞典国家审计局,一直延用至今。瑞典国家审计局负责国家审计工作,同时负责政府会计和政府管理工作。进入20世纪,瑞典向福利国家迈进,国家直接干预人们的日常生活,例如,教育、卫生、医疗、老年保险等。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一方面增加税收,一方面扩大支出,因此瑞典国家审计到80年代的工作重点一直放在对政府各项拨款与支出的审计上,以保证政府福利国家目标的实现。

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是瑞典国家审计发展的重要时期,标志有两个:一是了《瑞典国家审计局法》,使国家审计有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有了审计行为的基本规范。二是开始发展绩效审计。60年代,国家审计组织就已经开始实施绩效审计,到80年代,绩效审计已成为国家审计普遍实施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政治,经济背景

瑞典全称瑞典国(KingdomoftheSweden)。是北欧的经济强国。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其经济均未遭受太大损失。二战后,瑞典经济增长速度一直不稳定,40年代未,60年代和80年代属于经济增长相对较快的时期,50年代、70年代经济增长缓慢。进入90年代,瑞典经济保持了一定的增长,1997年其国民生产总值实际增长率为1.8%。瑞士是世界上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较高的国家,1997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25932美元,居第十位。

瑞典的经济是一种混合经济。国有企业在公用事业、交通运输和工矿业中均占有较大的比重。瑞典是西方国家中社会福利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由于社会福利的不断扩大,即使政府财政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越来越大。

瑞典是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国王是国家之首。其政府组织形式采取议会内阁制,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其议员通过竞选产生。议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法律,决定税收和公共资金的使用,监督政府行为和国家行政。内阁是行政机关,由首相和若干内阁大臣组成,首相由议会提名,经议会批准后任命。内阁由议会委托管理国家,并对议会负责。全国设立平行的且相互独立的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系统,均属司法机关。

三、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一)政府审计机构

瑞典的政府审计是由下列人员和部门来进行的。

1.议会审计师

议会审计师由国会从国会议员中选出,每年选举12人,任期一年。国会审计师负责对国会和内阁各部的审计工作,其常设机构是秘书处,成员为国会审计师的助手。

2.国家审计局

国家审计局是政府所属机构,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它不负责内阁审计,只对政府下属机构进行审计。国家审计局除进行审计工作外,还从事政府会计管理工作。因此,它不但具有监督机关的性质,还具有管理机构的某些特点。

3.地方审计机关

瑞典地方审计机关与国家审计局在各自政府级别中的地位和隶属关系不同。国家审计局是中央政府行政部门的组成部分,而地方政府审计机关则独立于地方政府行政部门,直接受地方立法部门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瑞典地方审计机关分两个层次,一是省级,二是市级。两级地方审计机关负责对各自政府行政部门的财政及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瑞典国家审计局与两级地方审计机关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适用于国家审计局审计的法律是《瑞典国家审计局法》,而适用于地方两级审计机关的法律是《地方政府审计:指导原则》,前者由议会制定,后者由地方议会制定。

(二)瑞典国家审计局的机构设置

瑞典政府审计活动主要由瑞典国家审计局来进行,故本文以下涉及瑞典政府审计的内容均以国家审计局为背景。

瑞典国家审计局是瑞典国家最高审计机关,也是政府会计的管理机关。它从属于内阁,向内阁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家审计局的领导机构是领导委员会,成员包括:审计长(领导委员会主席)、瑞典政府开发部部长(领导委员会副主席)和其他不少于6名的成员。领导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均由政府任命。审计长任期6年,可无限延期。其他委员会任期4年。

领导委员会有权决定下列问题:

1.国家审计局工作范围内有关计划与执行等重大事项。

2.有关立法的重大事项。

3.有关的重要组织事务、内部工作方式或工作制度。

4.国家审计局向国会提出预算申请和其他重要经济问题。

5.职员的健康检查、惩处(包括开除)、、外迁及离职等事宜。

6.由审计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审计局设有五个处,分别是秘书处、行政管理处、财务管理和会计处、财务审计处、绩效审计处,各处下设若干个部门,此外,政府设立一个委托审计局代管的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主席由审计长兼任,另有一名政府部长。其他成员由政府任命。通常若干名国会议员为咨询委员,以便国会更好地了解国家审计局的工作情况。

瑞典政府审计在机构设置上有下述特点:

1.议会和政府分别设主审计人员和审计机构,且分别有各自的工作范围。这一做法无论是与“立法模式”的英、美等国,还是与“司法模式”和“独立模式”的法国、西班牙、德国、日本等均差异较大。当然这与瑞典审计局的地位有关。

2.建立了独特的“行政模式”的政府审计制度。瑞典的这一模式与前述提到的美、英、法、西班牙、德、日等国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它们的最高政府审计机构或者独立于议会,或者隶属于议会,但都独立于政府,瑞典的国家审计局则是一个纯粹的内阁机构。因而,其地位相对较低,其审计的独立性亦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

3.采用集体领导的方式。与美、英、加拿大等国不同,瑞典国家审计局不是采用个人领导,而是采用集体领导,其最高领导机构是领导委员会。瑞典的这一做法与日本会计检查院相同。

4.按业务内容设置审计部门。瑞典按照审计的业务内容设置了财务审计处和绩效审计处,这种机构设置方法,与前所述及的美、英、加、日等国大相径庭,它们的内部机构都是按行业或部门设置的。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这一做法,易于按审计类型实施审计,易于审计人员掌握某类审计的规律,从而更有效、深入地开展审计。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1)不利于对被审单位进行系统的审计;(2)容易浪费审计资源;(3)不利于全面培养审计人员。

(三)人员配备

瑞典国家审计局除设审计长外,还设副审计长一人、审计长助理若干人,处长5人,其他审计、会计及办公人员300余人,大部分从事审计工作。从绝对数来看瑞典审计局的工作人员并不算多,但就相对数而言,瑞典则是审计人员比较多的国家。

进行审计人员培训是瑞典国家审计局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其工作人员一般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良好培训,但培训时间较短。

四、工作职责与审计范围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职责是《瑞典国家审计局法》赋予的。瑞典国家审计局有以下三方面职责:

1.会计管理方面

(1)开发政府部门计划管理、会议管理的方法,并确定相应的管理标准。

(2)确保政府会计制度的有效性。

(3)为政府会计颁布规章制度。

(4)管理中央政府公共会计,审定会计报表和预算报告。

(5)检查中央政府在瑞典银行中的帐户。

(6)进行财务统计。

2.预测管理方面

(1)预测下一财政年度国家收入,用于编制国家预算。

(2)预测本财政年度国家支出情况,预测经修订的下一财政年度国家收入情况,用于补充国家预算。

(3)向政府和国会审计师提交年度报告。

(4)向政府提交国家决算及帐目摘要。

3.审计方面

(1)检查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工作。

(2)检查接受国家资助的单位对资助金的使用情况。

(3)检查中央政府行政管理的费用情况。

(4)检查中央政府采购部门的采购活动。

(5)监督政府经办机构内部审计活动。

(6)监督中央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活动。

(7)监督其他政府机构行使颁布重要规章条例权力的情况。

4.国家审计局在审计、会计和有关方面帮助中央政府培训有关人员。

从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职责范围可以看出,它和美国的会计总署和英国的国家审计署一样同时肩负审计职责和其他职责的国家,但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其他职责无论是从广度和深度都是英、美所望尘莫及的,它不仅进行会计管理,而且参加预算管理。这虽不能说是绝无仅有,但也是凤毛麟角。一般而言,审计部门是有多种职责,不免要分散精力,甚至相互干扰,但瑞典的立法者们对此却有着独到的见解,他们认为,会计和内部控制所采用的标准是提高财务质量的先决条件,正因如此,他们才把会计管理和预算管理的部分职责划归了国家审计局。

从审计内容来看,长期以来瑞典国家审计局主要开展财务审计,自60年代以来,绩效审计日益受到重视,80年代以来,绩效审计与财务审计比翼齐飞,共同构成瑞典国家审计局审计工作的主旋律。瑞典审计局与美、英、澳、日等国一道共同推动世界范围内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

五、绩效审计

瑞典中央和地方审计机构都开展绩效审计,其中国家审计局开展绩效审计已有20多年的历史。80年代以来,瑞典的绩效审计成果显著并积累了丰富经验,已经成为一种比较规范的审计方式。随着法律规定的日益完善和绩效审计的日趋成熟,绩效审计在瑞典已经取得了与财务审计同等重要的地位。在国家审计局的工作中,绩效审计与财务审计、财政管理已形成了三分天下的局面。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绩效审计主要包括两个阶段,调查阶段和深入调查阶段。

1.调查阶段

在调查阶段,审计师的主要任务是找出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从而形成自己对以下问题的看法:

(1)被审计单位的活动目标是什么?是否有与目标相适应的业务活动。

(2)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中是否存在问题或薄弱环节。

(3)被审计单位有无建立保证业务活动正常进行的管理制度。

为此,在这一阶段,审计师主要做以下三项工作:

(1)目标分析。在作目标分析时,审计师要评价被审计单位是否了解领会了议会或政府为其业务活动规定的目标,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方向是否与目标相一致;业务活动进展中环境变化因素对达到规定目标的影响;工作结果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目标。

(2)业务活动分析。业务活动是指资源通过生产转换而形成成果的过程。这里所说的生产过程即指制造产品过程,也指行政管理过程,国家审计局进行的业务活动分析主要是指行政管理过程。

对业务活动分析时,审计师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工作效率和生产率的高低;工作或生产效果是否达到了计划规定的目标。

(3)管理制度分析。管理制度的分析重点是要确定被审单位的管理制度能否提供作为管理决策依据的信息和方法,被审单位的组织结构能否适应组织目标的实现。

在作管理制度分析时,审计师要评价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并不断完善发展了应有的经济或行政管理制度;外部的各种规范对被审计单位履行职责的影响程度;被审计单位的组织结构、人事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等。

2.深入调查阶段

如果在调查阶段发现了需要进一步分析研究的问题,审计师就要进行深入调查。否则,审计即于调查阶段结束。深入调查阶段的工作一般限于在调查阶段就目标分析、业务活动分析和管理制度分析中发现的问题,而且在哪些方面发现问题,就深入调查分析哪些问题,而不必再重复全部事项分析。深入调查阶段的工作具有下述几种共性:①核实调查阶段发现的问题。②结合效果、效益对所核实的问题做出解释。③提出纠正或改进的建议。

近些年来,国家审计局在绩效审计方面优先考虑的审计事项包括:

(1)政府管理控制系统。

(2)需要改进组织管理、控制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政府活动。

(3)需要进一步明确作用和任务的经办机构。

(4)政府采购部门的工作效率。

(5)政府部门使用电算系统的效率。

根据上述瑞典国家审计局绩效审计的程序和内容可以看出,瑞典国家审计局的绩效审计与英、澳、日等国家的绩效审计及美国“三E”审计的内容是基本相近的,但它们有自己的侧重点,主要强调业务活动的效果性、效率性和组织、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合理性。从效果性而言,比美国“三E”审计中对效果性的界定要宽,美国“三E”审计中的效果性仅据计划项目效果,而瑞典绩效审计的效果性则涵盖了生产活动的效果性和行政管理过程的效果性。

在绩效审计方法上,瑞典国家审计局与英、美等国的最高政府审计机关一样,广泛运用调查的方法,在绩效审计程序上,瑞典国家审计局注重后续检查。为了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改进措施,国家审计局还要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后续检查。审计局一般要求被审计单位在6个月内向其汇报落实审计建议和采取措施的情况。如果对被审计单位的落实情况不满意,或被审计单位对落实未有动作,审计局还可实施一个专门的落实计划,或通知政府采取适当行动。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这一做法与英、澳、日等国的最高政府审计机关的做法相同,为充分发挥绩效审计的作用提供了重要保证。

与财务审计相比,绩效审计不是年度定期性检查,内容不是固定在财务报表所列示的财务信息,不是运用固定、单一的方法。因此,对审查内容与方法以及何时进行审计完全由国家审计局决定。

六、审计程序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财务审计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制定审计工作计划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工作计划包括:

(1)认真分配全部审计工作,系统地把此项工作分成若干部分,并应将审计的资产分成几个部分,并说明当务之急应做的事项。

(2)为每一部分订出审计项目,为每一个审计步骤预定时间,并为全部审计项目分配审计人员以及适合的咨询人员。

(3)通知被审计机构内部的人员,由审计人员占用的时间、意料外的事项不列为审计程序的要点。

2.评价内部控制

审计人员对现行的内部控制系统必须进行检查,以便评价其可靠性和为确定其他审计程序的范围及目的提供论据。

对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价可使审计人员判断某项存在有意或无意的会计错误。在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的机构,审计人员在很大程序上可能依靠这个系统,以便保证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且相应地限于他检查个别的会计事项。对内部控制系统较差的机构,审计人员必须在很大程序上进行检查,以便对会计记录的可靠性作出正确的判断。

3.评价与证明文件

审计人员的结论必须取决原始工作文书和得到的凭证。还须清楚表明该工作文书已经审计人员考查。凭证应该是充分的、相关的和确凿的。

完整性表明,凭证必须是全面的,不必认为审计人员所作的结论已经基于这一点或代表一些事实。

相关性表明,审计人员必须把作为其结论基础的凭证合乎逻辑地列入结论中。

确凿性意味着,就审计人员所作结论的重要性而论,倘若凭证失去查询的有效期,则该凭证应受批判性检查。

4.形成审计报告,报告审计结果

审计人员在取得充分、相关和确凿证据的基础上,形成审计结论,编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属于公共文件,它一般送给:

(1)议会。

(2)行政部门的主管部门。

(3)行政部门的经办机构通常是被审计单位。

(4)新闻媒介(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财务审计程序与英、美、澳、日等国的最高政府审计机构的审计程序相比,虽然在阶段划分上存在不同,但就其基本内容而言,还是大体相同的。这些国家在审计程序上的一个明显的特征,是都十分重视审计计划,这对审计工作计划实施是不可残缺的。与作为司法模式的法国的司法性审计的审计程序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表现在:法国的审计法院有裁决程序,而瑞典国家审计局则无此程序。

就审计报告的报告对象而论,瑞典有其独特之处。美、英等“立法模式”的国家和法国西班牙等“司法模式”的国家其审计报告的报送对象是议会或国会,作为法、日等独立模式的国家审计报告一般向议会和政府同时报送。而瑞典国家审计局除需报送议会、行政部门的主管部门之外,还同时报送被审单位,这可以说是瑞典国家审计局报送程序上的一大物色。这一做法利于被审单位及时了解国家审计部门对其的评价,以及所发现的问题,及就此提出的改进建议,利于被审单位及时予以改进。

七、审计报告

瑞典是通过多种途径促使审计报告充分发挥作用的国家之一,它象美、德、日等国一样。注重发挥立法部门的监督和新闻媒介的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议会把国家审计局提交的审计报告有选择地在报刊或政府公报上公布,并根据议员和公众的反映,对被审单位的负责人或当事人进行处理。瑞典在发挥立法部门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同时,积极发挥行政监督的作用,向被审单位的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报告,以加强其对被审单位的监督。另外,在绩效审计中国家审计局利用了后续检查程序来保证审计建议的落实,由此可见,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报告虽不及法国审计法院的审计报告那样具有司法效力,但仍具有相当的强制性。

八、与民间审计、内部审计的关系

瑞典民间审计由皇家贸易委员会确认资格的特许会计师进行,也可由较低等级的注册审计师进行,它与瑞典国家审计局之间不存在联系,各自独立地开展工作。

瑞典与其他西方国家一样,在政府内部设有内部审计机构,大型公司亦开展内部审计活动。政府内部审计机构不归国家审计机构,与国家审计局之间也没有组织上的关系,但业务上可以协调工作。

九、总结与评析

瑞典是北欧经济强国,政治上实行君主立宪制,采取“三权”分立的组织形式。由于其政治、经济、国家及历史传统等诸方因素的影响形成了独特的政府审计制度模式———“行政模式”、这一模式的典型的特点是最高政府审计机构隶属于政府,受其领导,并对其负责,与“立法模式”、“独立模式”和“司法模式”下的政府审计机构相比,地位偏低,其活动明显带有政府影响的烙印。但由于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对象是政府各部门的经办机构和公共机构等,故其独立性并不会受到太大干扰。瑞典所代表的“行政模式”的政府审计制度与“立法模式”、“司法模式”、“独立模式”。共同构成世界政府审计制度的四大模式。前苏联和我国均属于这种模式。

瑞典政府审计制度与其他国家审计制度另一个迥异之处,是它在国会设有国会审计师,负责国会和内阁各部的审计,这一设置与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地位较低有关,并在一定程序上弥补了这一欠缺,毋庸置疑,在政府审计中起主要作用的是瑞典国家审计局。

瑞典国家审计局在机构设置上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重视集体领导的作用,它的最高领导机构是领导委员会:二是按业务类型放置业务部门,此法易于按业务类别开展审计工作,但不利于对某个单位系统开展审计和对审计人员的全面培养。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工作职责非常广泛,既包括审计工作,也包括会计管理和预算管理工作,如此广泛的职责,在世界各国的政府审计机构中是极为罕见的。过宽的审计职责容易分散精力和出现工作间的相互干扰。就审计范围而言,无论是从审计对象来说,还是从审计内容来看,与美国、加、澳、日等国一样,都是属于范围广泛的国家。

绩效审计是瑞典国家审计局积极倡导的一种审计类型,就其内容而言与前述大部分国家的绩效审计及美国的“三E”审计基本相同,但它更强调效果性、效率性审计,以及组织、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审计。从审计程序上,注重后续检查,这对于充分发挥绩效审计的作用提供了良好的保证。

瑞典国家审计局的审计程序虽与英、美、澳、加、德、日等国的审计程序基本相似,但仍有差别,主要表现在报送对象上,它除了要向议会、政府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报告之外,而要向被审单位报送,这在其他国家中是极为少见的。

第10篇

【关键词】统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职责;作用

统计内部控制是企业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履行、发挥统计内部控制在企业风险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是企业转化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需要。统计内部控制应有机融入企业风险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其在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为企业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做出贡献。现代统计内部控制最早产生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而我国的统计内部控制是在国家审计制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00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明确规定:“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统计内部控制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这就进一步确立了统计内部控制的法律地位。探讨现代企业中统计内部控制的作用和进一步发挥其作用的措施,已成为一项重要任务。为此,本文拟就这个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1.统计内部控制在现代企业风险管理中的职责

在风险导向统计内部控制中,风险管理成为组织中的关键流程,分析、确认、揭示关键性的风险,成为统计内部控制的主要职责。

1.1 统计内部控制有职责融入企业风险管理

现代企业面临的经营环境日趋复杂,风险日益增大,减少面临的风险是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关键。统计内部控制采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促进建立风险管理过程,通过内控制度的评价,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价,改进风险管理与控制体系,提请管理层关注风险,从而完善企业管理,转化负面风险,提升企业竞争能力和应变能力,最终实现企业目标。从实现企业目标方面看,统计内部控制有职责参与企业风险管理。企业是多个部门的集合,其中一点(一个部门)造成的风险会传递到另一点,最终会使整个面(企业整体)陷入困境甚至于瘫痪。因此,对风险识别、防范和控制需要从全局考虑,而各业务部门又很难做到这一点。统计内部控制在企业中的地位,决定其能站在全局的高度相对超脱地获得企业内部控制、经营管理活动及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向管理层提供创造性思维,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避免风险带来的损失。从全局角度看,统计内部控制有职责融入风险管理。

1.2 统计内部控制是构成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机制

从企业内部看,现代企业建立了各级风险管理组织层次,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统计内部控制部门、专职风险监管部门。但风险监管部门隶属于管理部门,不具有独立性,其意见有时会屈服于管理当局的压力,这使得风险管理部门的作用的发挥受到限制。

从企业外部看,外部审计从独立、客观的角度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和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复核,经常能提供一些有用的信息影响到企业风险管理。但他们更多地围绕企业会计报表的合法、公允、一贯性开展工作,对企业管理环境和运作过程不十分熟悉,决定其提供的风险管理服务不能做到贴近内部管理,不能对企业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负责。而统计内部控制部门对企业面临的风险更了解,在风险管理方面拥有外部审计无可比拟的优势。

1.3 统计内部控制是风险控制程序的有益补充

在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阶段,将风险作为重要考虑因素,在整个审计过程贯穿对风险的关注,充分考虑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具体讲,在审计计划阶段,统计内部控制应该考虑企业活动存在的风险,在评估风险优先次序的基础上安排审计工作,按照风险大小分配审计资源;在审计实施阶段,审计师通过检查、评价风险管理过程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发现风险控制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在审计报告阶段,对风险管理状况进行评价,对风险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提出改进建议,协助企业管理层确定、评价并实施针对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控制措施。

2.统计内部控制在现代企业中的作用

2.1 完善企业约束机制,促进规范企业经济行为

监督职能是指检查监督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及合规性,督促其经济活动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审计监督职能与专业监督有本质的区别,审计监督的内容广泛、综合,并具有独立性、监督层次较高的特点。现代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是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保证。通过处于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中心地位的统计内部控制进行再监督,能使企业充分实现自我约束。特别是针对不合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意见或交由有关部门处理.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据统计,仅1996年企业统计内部控制机构共完成504115个财务收支审计项目,查出并纠正各种违规金额达310.46亿元。园此.有人把统计内部控制比喻成企业的“经济卫士”。

2.2 有助于企业建立起科学的管理体制和提高管理水平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其相适应配套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现代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立形成了现代企业管理体系。这个体系中有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各机构如何相互制约和平衡是保证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只有通过统计内部控制机构的评价服务职能运用。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来约束董事、经理等机构和人员并协调其相互间关系,从而形成科学的管理体制,使各机构依据法规、章程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组织和领导,起到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作用。具体说来,统计内部控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计划等各种经济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是否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积极提供客观评价服务,通过在经济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为本企业的利益提供评价服务,帮助投资预测、成本分析、政策咨询等服务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促使各单位改进或采取措施从而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第11篇

关键词:国家审计 审计体制 独立性

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以及民主意识的提高,我国审计环境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目前我国的政府审计体制存在诸多弊端,已阻碍了现有审计目标的实现。本文通过对不同国家的政府审计体制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借鉴其他审计体制的优点,促进我国政府审计体制的不断完善。

一、政府审计体制及类型

政府审计体制即国家审计体制,是指国家审计机构的组成形式和结构制度。政府审计体制是国家整体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世界各国都建立了别具一格的审计体制。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组建了自己的政府计体制,可分为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和行政型四种类型。

实行立法型审计体制的国家审计机构隶属于议会(立法部门),与政府保持独立,适用于在政治体制上三权分立且具有较为完善的立法机构和程序的国家,主要有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奥地利、以色列和加拿大等,其中英国是实行立法型政府审计体制最早的国家,而美国是目前发展比较完善的代表国家之一。司法型审计体制的国家审计机构隶属于司法系统,以法院的形式存在,并且拥有一定的司法权限,审计官员也具有一定的司法地位。主要代表国家有法国、巴西、意大利和西班牙等,其中法国是欧洲国家中开展司法型审计体制最早的国家,开创了该种审计体制的先河。实行独立型审计体制的国家审计机构独立于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独立地开展工作,审计机构直接对法律负责。目前实行该种审计体制的国家主要是日本和德国。行政型审计体制是指国家审计机构隶属于政府部门,根据政府部门赋予的职责权限进行审计。实行该种审计体制的国家有中国、韩国、瑞士等。

二、政府审计体制国际比较与分析

(一)政府审计体制的国际比较

政府审计体制主要包括组织机构的设置、人员的组成形式、职责权限以及审计经费等内容。四种不同的国家审计体制在具体设置要素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如下表所示。

1.政府审计组织结构。各国在不同的政治因素以及历史因素的影响下,采用不同的政府审计体制。一般议会拥有较高权力的国家更偏向于采用立法型和独立型审计体制,美国是总统共和制国家,实行的是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国会拥有较高的地位,立法型审计体制符合其政治制度发展。相比之下,法国是典型的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的民主共和制国家,其议会权力被大大削弱,再加上受到大陆法系等传统的影响,法国选择实行司法型审计体制。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行政型审计体制。不同审计体制下的国家审计机关具有不同的建制特征,其根本区别主要体现在中央与地方的领导关系方面。以美国、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分级分权制形式下,中央和地方的审计机关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同时也不存在业务上的指导关系。但是法国的中央审计法院与地方审计法院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中央审计法院不仅接受地方审计法院对判决不服而进行的上诉,并且可以做出终审判决。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形式的审计建制的我国,受中央集权制度以及集体经济等历史因素的影响,其对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在行政上,地方审计机关不仅要接受本级政府的领导;同时在审计业务上,还要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

2.政府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虽然不同审计体制下的政府审计职责基本相同,但是审计职权却存在很大差异。为了保障审计工作的正常运行,无论采取何种审计体制的国家都具备基本审计职权,即审计检查权、审计调查权、审计报告权和审计建议权。在实行立法型审计体制的美国,政府审计机构一般不具备审计处罚权和审计裁决权,然而虽然实行独立型审计体制的德国和实行行政型审计体制的我国具有相对完备的审计职权,都具有处罚权,但德国拥有要求经济赔偿责任的间接处理权力,而我国具有对违反财政法纪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直接的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分的权力。

3.政府审计机构的人员安排。四种不同的政府审计体制都高度强调了审计人员的任职资格,规范化人员管理。对政府审计机构的最高负责人实行严格的任命程序以及职责权限,并且对其资格的任免予以法律规定,以保证其拥有领导体制上的超然地位。其中审计机构最高负责人的任期不同是不同审计体制下最大的差异。作为我国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审计长的任期为5年,可以连任。其他三种审计体制下的最高负责人任期时间较长,如美国的审计长任期为15年,不得连任;法国审计法院院长实行终生任职制,并且审计法院的法官具有一定的司法权,该制度的确立保证了法官能够客观、公正地行使司法调查权;德国审计院院长任期为12年,不得连任。

4.政府审计机构的经费来源。为了保障政府审计机关审计工作的正常运行,国外政府审计机构的组织经费一般都独立进行核算。如美国政府审计机构的组织经费的预算是独立进行的,直接由国会委员会核定,不受政府的控制。法国也是独立预算经费,由议会会议审议通过,不受政府的影响和控制。德国的组织经费也是独立核算。我国政府审计机关与财政部门间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我国审计署的经费按照人大批准的预算金额从国务院的整体经费中划拨。

第12篇

本文分别简要介绍了我国与美国国家审计核心价值观,将二者进行了对比,得出我国国家审计核心价值观在维护公民权益、恪守审计独立性和崇尚理性与责任方面仍有待改进,旨在深化对我国国家审计核心价值观的认识。

关键词:

国家审计;核心价值观;中美对比

一、中美两国国家审计的核心价值观

(一)我国国家审计的核心价值观我国国家审计的核心价值观分为七个方面:1、维护秩序和权益维护秩序和权益是审计工作的法定职责和首要任务,是审计监督职能的主要内容,同时是审计机关的重要使命,这表明维护秩序和权益是国家审计核心价值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恪守独立和客观独立性是最能反映审计本质特征的精神元素。审计工作必须保持独立性,否则无法对审计事项作出公平、公正判断和评价,导致审计质量下降,影响审计工作目标实现。3、崇尚理性和证据要实现审计工作目标,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收集和取得真实可靠的证据,运用正确的逻辑思维进行判断、推理,并根据法定或公认的标准进行评价,从而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结果。4、保持严谨和审慎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进行大量专业性、严密性、逻辑性很强的工作;审计结果对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乃至利益相关方都会产生重大影响。5、遵循规范和程序审计工作是一项法定的监督工作,必须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开展。遵循这些规定和要求能够约束审计机关的审计职业行为,防止审计人员可能出现的疏忽或失职,有效地保障了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6、鼓励创新和发展随着整个社会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很多被审计单位已经全面实现会计电算化,为此必须全面提高审计工作的信息化和数字化水平。7、注重团结和协作审计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专业要求高、业务分工细,任何一个审计项目都需要审计人员的相互配合和依靠团队力量才能完成。

(二)美国国家审计的核心价值观根据《美国政府审计准则(2007年版)》中的道德准则,美国国家审计的核心价值观有五个方面:1、公众利益至上公众利益是指审计师为之服务的社会公众和团体的共同福利。遵循诚实正直、客观公正和保持独立性,保证审计师为维护公众利益服务履行职责,受到公众信任,这是审计师履行职责的基础和政府行政的关键。2、诚实正直审计师必须诚实正直地履行其专业职责,以维护和加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这意味着审计师开展工作时,无论是对被审计单位还是审计报告使用者,都需要保持客观、实事求是、不屈从于外部压力和不武断臆想、歪曲事实的态度。3、客观公正政府审计的可信度取决于审计师在履行其专业职责时的客观公正程度,客观公正是指审计师在提供审计和鉴证服务的过程中,必须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坚持不偏不倚的态度,做到理智、诚实以及无利害冲突。4、正当使用政府信息、资源和权力各种政府信息、资源或者权力必须用于官方目的,审计师应当正确处置各种敏感和秘密的信息与资源,而不能不正当地用于获取审计师个人利益,或者出现违反法律、不利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组织法定利益的行为。5、勤勉尽责人们离度期望从事审计职业的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出现任何可能损害审计师职业信誉,并使人们质疑审计业务质量的行为。审计师的职业行为包括审计师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专业准则,诚实、努力地履行职责并提供专业服务。

二、美国国家审计核心价值观对我国的启示

(一)中美两国国家审计核心价值观的对比通过前文对中美两国国家审计核心价值观的具体阐述,可以发现我国审计机关的核心价值观与美国国家审计核心价值观的关系是既有相似的方面,又有不同点的。我们主要会在以下三方面进行对比。1、维护秩序和权益与公众利益至上的对比我国审计机关的核心价值观中,关于维护秩序和权益这一条指的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并维护有关部门、单位的合法权益。美国的国家审计核心价值观则是直接表明维护的是公众利益。美国的政府审计准则指出,审计师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履行公众利益服务的职责让公众满意。二者对比可以看出,我国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同时,强调维护政府机关的权益。2、遵循规范和程序与正当使用政府信息、资源和权力的对比美国国家审计核心价值观中的“正当使用政府信息、资源和权力”是包含“遵循规范和程序”的,并对禁止为个人利益滥用审计职权,这是针对美国主流文化价值观中重利主义的存在作出的指示。3、我国强调的鼓励创新和发展与注重团结和协作我国文化中的人生观并不崇尚个人奋斗,我国的生活方式也是群居模式,这些决定着我国强调的是注重团结和协作;而个人主义是反映美国整体社会文化最为基本与重要的价值观,二者间的差异导致在国家审计核心价值观中,两国并无相似之处。

(二)我国国家审计核心价值观的有待改进之处我国拥有的五千年的历史文明在奠定了我国优良传统文化的同时仍存在其劣根性,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如此。而这些封建的思想对我国审计核心价值观的构建是会产生负效应的。我国国家审计核心价值观受我国不良文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关于维护权益与忠诚我国国家审计法对审计机关职责的规定,第一句便是维护秩序和权益,可见其在核心价值观中的重要性。然而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使人民群众对此的定义出现了偏差,人们将维护政府权益与秩序排在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前。然而审计机关首先维护的应该是人民群众的利益和保障国家安全,其次才是维护政府权益和维护经济市场秩序。2、关于恪守审计独立性我国正处速上升阶段,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在制度和政策上尚有不足。例如,我国目前国家审计制度的模式是行政型,国家审计署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执行机构,这大大地降低了国家审计机关的执法力度。这种从制度上产生的缺陷致使不论我国如何强调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要保持自身独立性、做到客观公正,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都不能真正实现这一核心价值观。3、关于崇尚理性、证据与责任在我国文化中人情重于法制,这种认知方式和思维定式对我国审计工作开展的产生了极大阻力。虽说我国审计法对于如何保持自身独立性、获取证据的方式以及开展工作的注意事项进行了阐述,但我国传统社会的特点,例如人治社会、公私无界限、长老统治、特殊主义,决定着构建我国国家审计核心价值观的道路仍需重大突破。国家审计核心价值观是确保审计事业正确进行的基础,是推动我国审计事业发展的精神支柱,对于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有重要影响。深化对我国国家审计核心价值观的认识,弘扬审计机关核心价值观,建设审计人员共有的精神家园,从而推动审计事业的科学发展,成为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肩负的一项重要任务。

参考文献:

[1]杨桂花,安存红,郝晓健.社会主义审计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及践行途径[J].会计之友,2012,28:111-114.

[2]杨建荣.理解国家审计:一个社会文化维度的解读[J].审计研究,2013,01:9-14.

第13篇

【关键词】国家审计;内部审计;互动

我国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都处于重要的转型时期,作为我国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能否通过互相学习和借鉴,实现良性互动、优势互补,在推动微观主体价值增值的同时也促进国家治理水平的提升,是理论界、实务界共同面临的现实问题。而内部审计对国家审计产生的作用逐步成为人们探讨的热点问题。

一、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互动的可能性

首先,共同的法律准则作为基础。1983年审计署成立后提出“以国家审计为主导,以内部审计为基础,以社会审计为补充”的审计监督体系,国家审计对内部审计拥有业务指导职责。1994年审计法规定“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2003年修订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确定国家审计机关不再直接指导各单位的内部审计,而是通过对内部审计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间接管理和监督各种组织的内部审计。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2014年1月16日审计署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重申了“审计机关依法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法都以法律条文和准则规定的形式为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互动奠定基础,不仅规定了两者互动的途径和合理方式,更进一步确保了两者互动的合法性与权威性。

其次,共同的目标与基本职能。一方面,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同属我国审计体系,都有着保护国家与组织资本资产,增加组织价值,实现国家战略规划的共同愿景。另一方面,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都肩负着监督经济活动、评估审计对象、发现问题等职责,这些职责客观归属于基本审计活动,不因审计类型的不同而变化。

最后,共同的工作基础。虽然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遵守的审计准则与独立性要求不完全相同,但二者所遵循的基本知识体系、所构建的理论构架、所使用的审计方法是基本相同的。在实际工作中,面对同一项目,所使用的审计资料也有重叠的部分。相同的工作基础为两者实现工作成果交流与利用提供了可能。

二、内部审计在国家审计中的作用

(一)协同配合作用

国家治理与公司治理在某种意义上讲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国家审计的本质是国家治理这个大系统中的“免疫系统”,而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的工具。所以,在治理导向下,内部审计对国家审计有着协同配合的作用。国家审计制度依据我国宪法和审计法而设立,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审计资源总量上较为丰富。然而,国家审计需要对行政事业、财政、金融、固定资产投资、社会保障、农业与资源环保、企业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项目进行审计,其审计监督对象数量繁多。由于人、财、物等资源方面的限制,国家审计常常无法做到全面的审计,从而导致审计监督中的“真空地带”,审计资源出现了相对不足。为了缓解国家审计资源相对不足和审计任务的繁重之间的矛盾,急需对审计资源进行整合。相比国家审计来说,内部审计的资源优势在于内部审计人员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环境,容易发现组织经营管理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资源整合,就是科学、合理的配置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资源,用最少的审计成本获得最大的审计效益,最大程度的发挥和利用双方的资源优势,形成资源的优势互补,提高双方审计质量和效率。

国家审计抽调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如地方债务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项目的审计工作,就是对审计资源的整合。通过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所拥有的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国家审计可以快速有效的展开审计工作,提高了国家审计的效率和效果。根据系统论原理,只有各系统相互合作、优势互补,才能扩大审计整体覆盖面,增强各个组织的“免疫”能力,最终增强整个国家的“免疫”功能。

(二)提供内部审计成果作用

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在业务上存在重合部分,对同一项目进行审计将导致审计资源的浪费,降低审计效率。而通过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互动,实现审计资源和审计成果在双方之间的合理利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源短缺这一矛盾。但是在利用内部审计成果之前,国家审计需要对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决定了国家审计是否需要采用其成果以及采用的比例。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是否与国家审计工作内容重叠。二是内部审计是否遵循了审计的法律法规和准则要求。三是内部审计在审计计划、审计程序、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后续审计等方面的可信度。

(三)增强审计体系效率作用

只有不断完善自身,在理论与实践上都逐步走向成熟的内部审计才能为国家审计提供良好的基础,提供可靠的、高质量的审计信息与审计成果。我国内部审计虽然取得了较快发展,但依然存在受重视程度不足、机构设置不规范、运行质量不佳、人员素质偏低等情况。通过与国家审计加强交流与沟通,内部审计可借以树立自身权威,提高人员素质,规范运行质量。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检撕推兰酃程中,揭示出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督促其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在内部审计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也间接提高了国家审计的有效性。国家审计在与内部审计协调的进程中应发挥国家审计的主导作用,积极的督促治理内部审计职责执行到位,国家审计应充分利用监督指导内部审计的职权,促进国家治理和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从而有效的发挥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

参考文献:

[1]秦荣生.《受托经济责任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

[2]林炳发.《审计目标研究》,财会月刊,1997(11)

[3]贺颖奇,陈佳俊.[J].审计研究2006(4)

第14篇

一、对民营企业涉及国家利益的活动进行国家审计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一)是适应我国改革开放新形势和保护国有资产与国家利益的需要。

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混合经济的形成,民营企业的资产来源渠道也呈多元化趋势,除了私人投资转入和正常的借款外,还有财政无偿或有偿资金的投入,或国家控股商业银行、国家独资银行大量贷款的投入,或税收“跑、冒、滴、漏”形成,或土地划拨和优惠出让形成,或保险费、环境污染治理费未付出而形成,或通过变相的非法集资而形成,或因其他种种原因导致的国家利益的进入而形成。

在上述民营企业来源渠道多元化的资产中,除私人投资转入外,其余资产均牵涉国有资金的投入或出借,要么涉及到国家利益,要么牵涉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也会间接或直接国家利益)。因此,国家审计机关站在国家的立场上,根据党的十六大“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的精神,为了保护国有资产、监督有关经济法规执行、保护国家利益,就应该对民营企业涉及国家利益的经济活动开展国家审计。

(二)是加强国家审计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高层次经济再监督职能作用的需要。

众所周知,我国的经济监督体系由低到高分为三个层次,包含管理控制、财务监督、内审监督在内的经营决策管理型监督属于第一层次的经济业务监督,税务、财政、工商、、海关、商检、卫生、技术质量监督、社会审计监督、环保监督等属于第二层次的专业经济监督,国家审计监督则属于第三层次的高层次的综合经济监督范畴。三个层次的经济监督的关系是既有明确职责分工又互相合作。如果第一、第二层次的(涉及国家利益)经济监督某些环节不到位或失灵,国家审计监督则可按其高层次职责,对前述第二层次的所有经济监督进行再监督,对第一层次的经济监督可根据国家审计的立场和利益方向进行有重点有条件有选择的监督。

我国经过二十年左右的经济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民营企业日益壮大。显然,作为宏观经济管理体系中监督保障系统和信息反馈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的国家审计机关,针对政府行为已大量涉及民营企业的情况,只有对民营企业涉及国家利益的经济活动进行国家审计或国家审计调查,才能全面发挥国家审计的高层次再监督职能。

(三)是促进财政支出合理、税收完整和保护国家财政利益的需要。

一方面,接受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退耕还林资金、国拨技改专款等财政专项资金的民营企业,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被挪用、浪费、是否合理、有效,不仅需要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的检查,也必须要有国家审计。

另一方面,民营企业虽为国家做了很大贡献,但是,民营企业偷税、漏税的现象也很严重,民营企业的税收增长空间还很大。如果仅仅依靠税务系统内的税收稽查局对税收征管局所辖民营企业进行稽查,由于是系统内稽查,独立性比国家审计必然欠缺得多。反偷税、漏税需要一个有力的游戏规则,那就是对权力自由调控度进行限制,而且要有税务监督之外的再监督,即要有国家审计等外部监督的制约。

(四)是防范金融风险和保护国家金融利益的需要。

,大量的民营企业需要的大量贷款均来自国有独资银行或国家控股银行。民营企业贷款是否有绩效,在国有独资银行或国家控股银行的贷款金额是否已占资产总额的较大比重,是否资不抵债,是否存在偿付危机。是否诚实守信,银行能否真正按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三性”贷款,作为商业银行主管部门的人民银行的稽查,由于稽查监督人员来源的系统封闭性、利益与荣辱的一定程度的相关性,显然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比国家审计要差。目前已成立的银监委,很大程度上将会行使国家审计的职权,但是毕竟不能代替国家审计这种制度安排。

民营企业大量在国家银行贷款而又不接受国家审计或审计调查,可能对国家金融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这是因为,我们已经假定:假如作为第一、二层次的银行内审稽核或人行、银监委、国资委等部门的监督失灵,那么国家审计机关作为一个独立的高层次的经济监督机构,将在一定程度上发挥职能作用。

(五)是发现粉饰账务、权钱交易、经济大案要案等国家与集体经济利益流失现象的重要渠道,从而促进廉政建设。

据发现,有的民营企业账面上年年亏损,但陡然间却有利润有资金拿来进行更多更大的投资。其现象是因为利益驱动做假账即所谓粉饰账务,但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独立的高层次的经济再监督,即国家审计监督这种制度安排。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国企改制、公共投资与公共支出、银行信贷的非正常现象中,国家与集体经济利益流入的目的地较大程度地表现为民营企业。因此,不能抓“公”放“私”,审“公”不审“私”,为治理腐败留下一个死角,为腐败分子留下一个“一般逮不住”的侥幸心理。

(六)是促进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国家法规得到有效执行和保护劳动者利益、未来者利益、国家可持续发展利益的重要手段。

企业现行核算没有真实反映环境污染情况以及恢复或补偿环境损失所发生的费用情况,没有体现环境退化的损失费用等外部不经济行为。少数民营企业存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无视《环境保护法》、肆意污染环境的现象,给未来者的生存环境带来巨大灾难或挑战,侵犯未来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在民营企业目前大量存在不遵守《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劳动法规的情况,不缴、少缴、欠缴社会保险费,侵犯劳动者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无论是侵犯未来者权益还是劳动者权益,都会最终侵犯国家整体利益,尤其是国家可持续发展利益。因此,对民营企业涉及国家利益的经济活动进行国家审计,就会对保护国家可持续发展利益有利。

二、对民营企业涉及国家利益的经济活动进行国家审计的对策思考

为了较好地对民营企业涉及国家利益的经济活动进行国家审计,初步考虑采取以下对策:

(一)修改《审计法》,明确规定:对民营企业涉及国家利益的经济活动应当进行国家审计

据《审计法》和《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有关规定,国家审计或调查的对象是按被审计单位性质即经济成分来划分的,而且审计职责主要是对国有资产或依法授权的资产进行监督,审计对象未提及民营企业。但从现实看,审计领域已突破了《审计法》审计对象与职责的规定,比如,经济责任审计或少量对民营企业涉及国家利益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等情况。由此而来,国家审计站在国家的立场上,对民营企业涉及国家利益的经济活动进行国家审计按目前的《审计法》是不能找到依据的,或者说是不合法的。

针对前述情况和延伸审计权力得不到强化、延伸审计取证的“第三方”不一定配合的现实,新的《审计法》将不再按单位性质确定审计对象,而按国家审计立场、利益方向、应有职责加以确定,并要明确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应该对民营涉及国家利益的活动进行国家审计或调查,民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根据形势的变化,《法》、《税收征管法》经多次修订,已将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纳入其规范,而与《会计法》、《税收征管法》同类的《审计法》则没有。只有修改《审计法》,才能适应经济生活的深刻变化,才能在对民营企业涉及国家利益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时避免出现审计进场受阻、审计缺乏依据、审计对象与职责矛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不合法或效力不充分或产生法律争议的尴尬。

(二)对民营企业涉及国家利益的经济活动进行国家审计或调查要突出审计重点,并要落实处理处罚权限与程序

对达不到重要性水平的民营企业可以忽略或采用审计简易程序,对达到重要性水平的涉及国家利益的经济活动的民营企业才进行国家审计或调查。一般地,应该对以下六类大中型民营企业进行国家审计:一是对接受了财政无偿资金、财政有偿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的;二是对享受税收优惠较多或纳税情况较差的;三是企业职工较多而参与保险费缴纳情况较差的;四是接受了国家银行贷款较多的;五是接受了国家土地划拨或优惠土地出让而土地收益较多,有可能国家利益的;六是提供公共服务或参与国家高新技术或接受产业政策优惠等有可能影响国家利益的。

同时,要落实相关处理处罚权限与程序。一般地,国家审计机关对民营企业涉及国家利益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查证后违纪违规的处理,由审计机关建议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或专业部门处理。但建议主管部门或专业部门的处理处罚往往因为得不到主管部门或专业部门的支持或缺乏保障措施而流于形式,审计权威性递减,国家利益受损。因而,在未实行全面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之前,国家审计可增加责任追究和代位处理处罚权,即当审计处理处罚建议在限定时期内得不到有效落实时,审计机关就有权代替主管部门或专业部门进行处理处罚,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转变国家审计机关的观念和民营企业的观念

第一,树立大审计观念,按照“财物资产+人力资产+环境资产=债权人权益+所有者权益+劳动者权益+未来者权益”的新的会计恒等式,积极开展对民营企业涉及国家利益的经济活动的国家财政资金审计、环境审计、社保审计等方面的审计。

第二,树立高层次经济再监督观念,既要避免与财政、税务、银监委、内部审计、社会审计部门无效重复,又要有强烈的再监督意识。

(四)加强宣传,树立良好的审计环境

部分民营企业对国家审计的本质、特点、作用不了解,甚至是惧怕的或反感,甚至于认为国家审计是拈错拿过、“吃拿卡要”。个别民营企业在其门上挂上某某市重点保护企业的牌子,错误地认为是“四防”:防偷抢、防工商技监、防纪检监察、防国家审计(延伸审计)等。其原因除了对民营企业涉及国家利益的经济活动出现法律上的国家审计不作为,除了国家审计对民营企业接触较少甚至未接触,民营企业对国家审计产生误解,除了国家审计机关“一审二帮三促进”的作用未发挥出来之外,最主要的原因是国家审计对自身的改革、宣传不到位。因此,必须加强宣传。

当然,对民营企业涉及国家利益的经济活动进行国家审计,也有许多问题值得注意,比如,审计资源是否足够,多大重要性水平的民营企业纳入审计范围,民营企业的正常工作是否会受到影响,怎样处理好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内部审计的关系以及国家审计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系等。

[1]柴楠。修改《审计法》的八个理由[J].审计信息与,2003(6)

[2]陈清峰。公共财政框架下环境审计初探[N].中国审计报,2003-06-18.

[3]喻立纯。国家审计应介入非国有经济监督[J].中州审计,2002(9)

[4]陈清水。以案为例看税法[J].审计与理财,2003(2)

[5]上海市审计学会课题组。国家审计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作用研究[J].上海审计,2002(4-6)

第15篇

1 坚持审计原则

1.1 坚持独立性审计原则

履行职责审计结论关系领导者的工作业绩评价和人事前途问题,往往可能受到方方面面的干扰。内审部门应排除一切外来因素的干扰,秉公审计,不徇私情,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同时对他人反映的问题应持批判分析的态度,依据事实去伪存真,防止偏听偏信,影响审计的公正性。

1.2 坚持客观性审计原则

在审计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重视调查研究。对查出的问题要详细记录,逐一取证核实,做到件件有事实、句句有依据,以保证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性,为审计评价打好基础。

1.3 坚持全面性审计原则

要全面看待被审计对象的功过对错,既要找出问题也要肯定成绩,做到成绩说够、问题找准,通过比较功劳的大小和问题的轻重来评价其履行职责情况。

1.4 坚持历史性审计原则

审计具有事后性质,因此工作中要从事件发生当时当地的历史条件、政策背景、实际工作环境出发分析问题、评价责任,做到不脱离特定条件,不孤立地看待问题,以理服人。

2 掌握审计重点

2.1 突出贯彻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总行规章制度及上级行决定审计

主要审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及时转发或传达总行及上级行的有关文件;是否严格执行总行及上级行的有关决定: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所制定的措施、办法有无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行规定相冲突的情况。

2.2 突出对重大问题决策审计

主要审查被审计对象能否进行科学民主决策,在作出重大决策时,是否符合决策程序,有无滥用职权、独断专行等问题,管理决策有无重大失误,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2.3 突出内部控制制度审计

主要审查被审计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行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科学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其执行是否严格、有效,有无失控点、风险点,有无因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而发生违规违纪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等。

2.4 突出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审计

对资产、负债主要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看账账、账实是否相符,增减变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对损益主要审查收入和成本费用等影响损益的各种因素。

2.5 突出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审计

主要审查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增减变化情况,具体审查货币资金的真实性、固定资产是否账实相符,有无化公为私和毁损流失、违规资金运用情况。

2.6 突出财经法纪审计

主要通过财务收支审计,检查财务收支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重点审查单位有无隐瞒、转移收入、私设小金库;有无违反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滥发奖金、实物、补贴、用公款请客送礼、挥霍浪费等现象。被审计对象有无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行为,有无指使、授意或强令财务人员做假账的行为。

3 采用科学方法

3.1 履行职责审计与常规审计相结合

要将履行职责审计与全面审计、资金安全审计、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等结合起来,通过建立被审计单位审计档案制度,将该单位的审计资料全部归入审计档案。在进行履行职责审计时,可以充分利用以往的审计成果,随时调阅,避免重复劳动,节约审计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3.2 单位自查自审与履行职责审计相结合

内审部门在实施审计前,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对有关情况特别是重点内容进行自审自查,同时要求被审计对象出具详细的述职报告。内审部门可依据单位自审资料及对内部控制制度测评时所掌握的失控点确定审计内容和重点。

3.3 审计详查与抽查相结合

具体审计时,一般先运用抽查法确定存在的重点问题,接着对所确定的重点问题的资料进行详细审查。对次要问题或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的事项,可采用抽查或免查的方法,必要时也可根据审计目的以及所掌握的线索,灵活运用各种审计方法,如审阅法、核对法等进行审计。

3.4 审计查证与调查分析相结合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被审计对象,应采取查证与调查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个别谈话、召开不同形式的座谈会、查阅有关管理制度以及会议纪要等进行调查核实,这样既能掌握重点、有的放矢地进行审计查证,又能为摸清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提供线索。

4 注意审计风险

4.1 实行审计承诺制

审计前要求被审计对象和单位有关人员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和责任担保,保证无账外资金资产,如违反承诺要承担责任。

4.2 实行审计质量责任制

从主管领导、审计组长到审计人员,层层建立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通过责任追究,增强审计人员的责任感,提高审计工作水平,降低审计风险。

4.3 严格规范审计程序

从确定审计项目计划、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取证、审计评价、征求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到审计意见或结论的落实,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办事,以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