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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孵化器营运模式范文

企业孵化器营运模式

企业孵化器的含义及其功能

科技企业是一国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的部分,然而,科技企业的成长却不是一帆风顺的。科技企业,尤其是在其成长的最初阶段,由于受到资金、技术、管理和市场诸多方面风险的制约,很难实现由知识向产业化的跨越,大多数企业面临着资金短缺、管理经验不足、市场风险大等瓶颈约束而难以迅速发展。企业孵化器对于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以及区域和集群竞争优势的形成具有积极的意义。孵化器,本义指人工孵化禽蛋的专门设备,后被引入经济领域,指能够为创业期的种子企业提供一个集中空间和合适条件的组织。企业孵化器通过提供一系列创新企业发展所需要的物质条件、管理支持和资源网络,来帮助和促进新创企业的成长和发展。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认为,企业孵化器(也叫企业创业中心)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经济组织,它为新生企业专门提供了一个受控制的工业环境,以训练和支持具有未来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对科技企业来说其意义尤为明显:

首先,企业孵化器通过提供研发、生产、经营场地、通讯、网络与办公室等方面的共享设施,系统的培训和咨询,政策、融资、法律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支持,降低新创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其次,企业孵化器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条件,帮助创业者把发明和成果尽快形成商品进入市场,提供综合服务,帮助新兴的小企业迅速壮大形成规模,为社会培养成功的企业。第三,企业孵化器的主要任务是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科技企业创业提供不断优化的孵化氛围,为科技企业发展提供必需的市场化和国际化服务。孵化器内部企业的聚集会产生积极的集聚效应,有助于企业之间的知识交流,促进创新成果的产生。

企业孵化器的商业运作模式

(一)完全事业型孵化器

完全事业型孵化器的投资主体主要是政府,组织形式大部分是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辖下的一个事业单位。孵化器的管理人员由政府派遣,运作经费由政府拨款或部分拨款;经营目标是按政府发展目标或为高新开发区培育企业提供创业条件依托。在完全事业型企业孵化器中,孵化器拥有的资源无偿提供给在孵企业,孵化器不追求营业利润。孵化器资源流出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提供孵化环境如物业和共享网络通讯设施;二是提供创业服务,如创业培训指导、政策、法律、金融咨询、融资、市场推广指导和信息服务。

在我国大部分孵化器是由地方科技管理部门、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和高校创办,这些孵化器大多以事业单位形式存在。这种“事业型孵化器”的运营模式具有一定的效率,政府组织出资兴建、提供优惠政策、提供补贴、积极宣传和倡导,提高了企业孵化器的信誉和资金实力,方便了孵化器履行政府职能、服务在孵企业。但是,这种运营模式也潜藏着一定的制度缺陷。

首先,事业型单位履行孵化企业的市场功能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孵化器产权投资多元化、社会化和产业化进程,限制了孵化器与风险投资结合的机会。在“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制度安排中,重大的经营管理决策往往由孵化器的“事业部分”作出,而非经济实体的“企业部分”作出,其结果是孵化器与市场血脉相通的管道被人为地堵塞,极有可能导致“市场失效”,使孵化器自身难以实现真正的企业化和市场化,谈不上真正建立完全企业化的责权利激励机制和内外部监督机制,对孵化器人力资本的管理只能靠政府公务员式的职责约束和道德管教了。

其次,政府直接参与孵化器的运作导致了孵化器行业的挤出效应。由于现实中很多孵化器是由政府直接参与经营的,有些孵化器在政府无偿投入的支持下提出了各种优惠条件,甚至包括零税收和零房租。这些过度的优惠使得民间投资的孵化器失去了盈利的空间,被挤出孵化器产业,不利于该产业多元化投资的形成,不利于入孵企业树立艰苦创业的成本意识。

再次,完全事业型企业孵化器在产权上普遍存在产权不明晰、投资收益分配分歧大、投资过程受政府干预过多、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匹配等问题,限制了企业的竞争活力,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较低的运营效率必然给财政带来一定的负担。

(二)事业企业型孵化器

事业企业型孵化器是指孵化器既有事业型的投资主体特征,又有企业型的经营特点。即在孵化器的投资主体上政府给予了孵化器创建时的部分投入,孵化器的经营主体由政府委托某个企业经营或采取企业化的方式来进行日常经营。一般是政府给予一次性投入后,形成创业环境所需的完善服务功能和支撑条件(包括资产),以拥有的服务功能和资产通过经营服务以最终实现收支平衡。

企业孵化器可以说是国家科技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企业孵化器支持和培育大量中小科技企业的成长对于一国经济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国家应该积极的进入这一领域,完全退出或不作为是不应该的。实际上,国家投资会在孵化科技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一般来说,在孵化器建立初期,可以采用政府主导的事业型营运模式,但是,一旦企业孵化器发展到一定阶段,运作已经比较规范和成熟时,政府应退居次位,继而选择事业企业型营运模式。因为企业孵化器只有与市场建立联系,并且推进市场化进程,才能转变成真正的企业,才能推进多元化的投资主体的进入。当然,政府也应该鼓励民间投资主导的、公司化运作的孵化器模式。总的来看,事业企业型的运营方式既可以实现孵化器的社会功能,又能提高孵化器运营效率,对于改进我国孵化器企业的组织管理模式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三)完全企业型孵化器

企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指完全按企业方式经营运作,把建立孵化器时的投入作为经营资本,自负盈亏的孵化器组织。企业型孵化器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经营目标,以孵化培育成功的创新企业作为经营手段,既要达到社会目标——培育创业科技企业和增加区域性经济发展动力,又要实现经营目标即孵化器盈利。

目前,企业型孵化器大多采用的是“共享空间+共享设施+共享服务+共享咨询+风险投资”的企业化服务机制来运作的。公司化运作是近年来孵化器产业运营模式的一种创新,它实现了孵化器由公益性、非盈利性向盈利性的转变。这种转变导致了孵化器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企业具备了持续的投资能力、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孵化器企业完全可以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调整自己的服务和管理的水平,以保证自身的正常运转。公司化运作一是使得孵化器投资主体由原来政府单一财政投入变为政府、企业、个人、基金等多种投资主体的结合,各投资主体对投资后果承担直接责任,从制度上保证了孵化器运作的高效率。二是公司化运作使得孵化器的法人治理结构日益完善,形成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委托——关系,减少了委托人和人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败德”等机会主义,实现了企业效益的最大化。三是公司化运作使得孵化器企业逐步向专业化方向深入。由于与政府资金相比,孵化器企业的资金毕竟非常有限。因此,大部份民营孵化器企业集中资金更多的投入到了专业化孵化中去,这种企业化运作模式下形成了一定的集聚效应,方便了企业间的学习和交流,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创新,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和企业效益。

提高孵化器营运效率的策略

(一)针对企业孵化器的发育程度选择匹配的运营模式

企业孵化器在早期阶段采取事业型的经营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种子企业在发展初期蕴含的高风险及诸多不确定性因素,使得孵化器企业离不开政府的直接干预和管理,政府出资创办孵化器,采取非盈利的方式,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随着产业的发展和成长,仅仅靠政府的力量来承担风险,促进孵化产业的发展是不够的,产业发展的日益明朗化、利益机制的驱动,必然使得孵化器产业逐步引入企业化、市场化的管理机制。企业化运作是孵化器产业市场化发展的关键,孵化器与风险投资结合是推动孵化器产业加速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政府主导以公益服务为主的运营模式必然向企业化经营的模式转变。这就意味着政府不直接参与孵化器的运营,也不对其具体事务进行干涉,主要法制建设特别是技术和专利产权化运作,为企业孵化产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以使孵化器产业朝着形式多样化、功能专业化、体制多元化、组织网络化和融资多元化的健康方向发展。

(二)大力支持和扶植孵化器建设

目前,我国的企业孵化器产业的发展滞后,原因之一在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孵化器的顺利发展。因此,为促进孵化器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有关政策法规的约束和扶植。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和法规,消除不利于中小科技企业发展的因素,确保中小科技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提高其经济和社会地位。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完善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技术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法律保障。建立针对中小科技企业的人才培训制度、退出机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孵化器内中小科技企业的健康成长奠定坚实的法律保障。(三)加强孵化器的创新环境建设

企业孵化器不仅要把企业吸引进来,关键是要通过创新环境的打造促使入孵企业实现创新,实现企业知识的转化。孵化器内聚集的众多企业可以形成一种良好的创新和创业氛围,加快孵化器内企业之间的知识和信息的交流和合作,有利于企业的优势互补,降低企业孵化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成本和学习成本,从而增强孵化器的整体孵化能力。孵化器的创新环境建设一要注重企业信息网络的建设,为孵化器内企业营造一个正式和非正式交流平台,推动知识的产生、交流与扩散。二是要整合地区内的包括管理咨询、投融资服务、人才培训、法律服务等在内的中介服务机构,形成服务网络,使资金、专业人员、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市场化。第三,构建孵化器内宽容、轻松的文化氛围,形成容许失败、鼓励创新的文化氛围。

(四)采用间接管理的方式以增强对孵化器企业的支持

政府对企业孵化器的支持逐步从直接投入转变为间接投入,从直接管理向企业化管理方式转变。政府对孵化器的间接支持应该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为孵化器的初始建设提供长期、低息或无息的建设信贷;第二,对非营利组织的孵化器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以降低在孵企业的各种成本;第三,提供投资风险补偿金,设立专项资金,实行政府采购等支持在孵企业的融资需求以实现技术创新;第四,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支持孵化器形成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用人机制,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机会和环境。通过上述间接支持,使企业孵化器在人、财、物方面获得政策优势,从而提升孵化器企业的投入积极性和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