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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划管理范文

土地规划管理

土地规划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农村土地规划;存在问题;解决方案

1引言

新型城镇化建设是我国当前的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但是由于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的大规模开发利用和周边资本的吸引,导致了农村土地价值的不断上升,在利益的推动下,往往出现农村土地过度开发、不合理开发的状况,因此在新型城镇化的背景下,做好农村土地规划管理尤为重要。

2新型城镇化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尤其是近几年以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发展迅速。随之也出现了一大批特色小城镇、生态小城镇、工业小城镇、金融小城镇,借助着本身独特的优势迅速发展。但是在城镇迅速发展同时也不可避免在出现了一系列的矛盾,比较突出的就是城市化进程中对土地资源需求和土地资源稀缺的矛盾。由于土地资源稀缺,加上周边资本的吸引,城镇周边农村土地就得到了大规模开发利用,导致了农村土地价值的不断上升,在利益的推动下,往往出现农村土地过度开发、不合理开发的状况,同时由于农民群体受教育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随着农村土地的开发加快,农民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农村土地规划面临着如何发展科学准确的规划,如何落实规划管理,如何使全体人民严格遵守规划的一系列问题。当前我国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也迫切的需要合理地农村土地规划引导,只有实施和加强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地滥用、土地浪费和土地污染的混乱局面,从根本上解决征地难、土地利用难、开发利用难的困境。

3农村土地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农村土地制度不健

当前我国的新城镇化仍处于发展阶段,这一阶段下缓解土地矛盾的一项必要举措就是进行合理的土地规划管理。但在实际的农村土地规划管理过程中,由于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不健全,往往引起诸多问题,比较典型的有以下三种情况:①当前国家对于农村土地资源的所属权有很多地方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在土地交易时往往引起产权纠纷;②由于农民只有使用农村土地的权利而没有规划权,这就不可避免的造成了农村的土地承包制度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这种模糊性影响力农民进一步的承包土地;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不完整的,即农民对于土地的益物权缺失,目前,我国没有专门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因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根本无法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国的城市化进程,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3.2农村土地市场机制不健全

社会主义市场背景下的土地资源的不完善的市场机制也对土地的合理规划管理也会产生负面影响,比较典型的有以下两种情况:①由于市场经济机制不健全,缺乏专业的土地交易平台,只能私下交易或者在非官方平台交易甚至是口头交易。不仅交易平台鱼目混珠,而且往往由于相关工作人员缺乏相关培训、职业素养不够,造成各种交易纠纷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公平;②我国农村面积范围较大,相比而言人口稀少,由于土地交易制度不完善,交易环境恶劣,利益关系复杂,容易形成交易双方获取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往往导致交易因此中断。

3.3政府的监督水平不足

政府监管水平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农村土地资源管理主要集中在地方政府手中,国家没有办法直接管理,致使国家无法控制土地资源。政府在土地规划管理方面的领导能力相对较弱,没有科学的规划,更不可能实现土地的有效利用,更不可能实现精确的规划;②由于人力不足,执法难度大、事件处理效率低。对于农村土地规划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政府大多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方式,而且存在个别腐败官员为了谋取私利,官商勾结,暗自操纵土地开发,这对政府形象产生了负面影响,严重阻碍了土地规划的实施。

4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土地规划管理措施

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也快速发展,改变了过去粗放型发展模式,加速了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保障了社会公平。新型城镇化对我国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强调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的前提下,土地的合理开发和科学规划和管理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基础,是我国城镇一体化的必要过程,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4.1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管理制度

农村土地制度的完善与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息息相关。为了保证我国新城镇化重要阶段土地资源的合理规划,必须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具有我国特色的土地管理体制:①统一土地管理制度,统一制度和标准,首先整合现有分散的土地,利用现有的先进新技术,有效地进行土地管理,提高土地管理效率;②严格执行土地管理制度,建立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土地法规,依法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益。只有通过合理、科学的管理,建设政府与农民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土地管理环境,为实现土地有效地开发利用奠定群众基础;③改变粗放型管理模式,完善《城乡土地规划法》等类似法律,明确土地规划的相关细节处理进行科学的管理建设,就是转变管理模式,细化管理,实行全面管理。在考虑国家政策的总体方向和实施的同时,应注意管理的小细节。

4.2完善土地资源市场机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土地资源市场机制不完善,对此主要的应对策略是:①建立有效的农村土地规划服务平台,做到土地交易数量和质量两手抓;②由于农民教育水平较低,法治意识相对薄弱,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提高农民在土地规划管理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完善土地资源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具体措施如下:①明确国家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利,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标准,同时建立土地问题实时处理的机制,并对有关部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标准,及时发现问题;②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农民开展法律科普讲座,使农民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保障自身利益,避免出现口头交易等容易出现纠纷的情况,而且从长远来看,在土地规划和管理方面,完善良好的土地资源市场机制离不开农民的配合。

4.3提高政府监管水平

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共同建立土地管理平台,对土地规划过程中的实际用地情况进行调查、监督和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具体措施如下:①加强基层土地规划人才队伍建设。我国各地区农村环境、土地基础情况各不相同,因此对土地规划管理必须依据当地情况实地考察,综合分析各方面因素,否则就是纸上谈兵,这就需要一大批在基层的土地规划人才。但是目前,我国基层土地规划人才队伍相对薄弱,缺乏土地规划、管理、监管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才,基层人才的缺乏严重阻碍了土地规划管理的进程。为了提高我国农村土地规划管理的效率,必须吸收优秀人才,提高施工队伍的整体水平,更好地开展专项工作;②政府建立各种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行政效率,充分发挥土地规划监督职能,避免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产生。同时应该加强土地交易监管,严惩违规的土地开发行为,整治土地闲置等问题,完善土地规划管理体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监督,确保对土地合理的规划开发。

5结语

农村土地资源不仅与农民自身的发展息息相关,而且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内在联系。加强农村土地规划管理,积极推进农村,不仅可以加快新城镇化建设,而且对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土地规划管理需要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管理体制。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土地管理体制,加大管理力度,为土地规划管理营造良好的管理环境,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村土地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裴如辉.我国农村土地规划管理问题及对策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7-12-25.

土地规划管理范文第2篇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市场行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最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我市经济和城市建设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

1、由市土地管理局代表政府对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和收购、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团体、组织和个人均不得直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签订用地协议;不得与用地单位和个人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私下转让土地。

2、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规划,严格履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建设用地集体讨论,一支笔审批。

3、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旧城改造腾出的土地和企业搬迁、企业破产、退城进郊、划拨交易的土地以及从农村集体征用的土地等,实行统一收购、统一组织出让。市土地储备中心所得收益,缴入市财政专户。

二、建立和完善有形土地市场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划拨的供地外,其他建设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对高新技术产业及工业项目可实行以成本价供地。

5、经营性用地一律采用拍卖、招标方式供地。

6、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

7、土地使用权交易一律进入土地市场运作。凡出让土地使用权(包括政府征用、收回、收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法院判决需拍卖、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包括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交易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首次交易(包括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交换或赠与等交易),法律允许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包括乡镇企业用地的转让、租赁、联营、入股等交易)均应在土地有形市场中进行,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实行土地公开挂牌交易。

8、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合同约定的作用、开工期限开发土地,逾期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以上未动工的,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三、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

9、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市规划局规划许可和市土地管理局用地许可,不得开工新建项目,原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准改建、扩建。

10、在城市规划区内,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审批单位集资建房、居民个人建房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农民建房须在规划确定的居住点内建设。

11、老城区旧城改造用地实行成片开发,成片开发所涉及的原划拨上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除法律、法规规定应继续实行划拨的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12、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的,由市土地管理局审核,按规定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经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土地管理局备案,补交核定的出让金后,方可入市交易。

13、原行政划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由市土地管理局依照城市基准地价按年收取一定的租金。

14、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

15、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须在市土地管理局登记造册,由市政府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16、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并经市房产管理局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

17、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须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登记,由市房产管理局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四、加强土地收益的征收与管理

18、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所取得的土地收益由市土地管理局代表政府依法收取,不得非法减免、截留、挪用土地收益。

19、土地收益纳入市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缴和拖欠。行政单位和差额预算、全部预算事业单位拖欠土地收益的,可由财政从下拨给其的行政经费或事业经费中扣抵。

20、减免土地收益,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

五、依法严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21、任何单位或个人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用地协议,由市土地管理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未进入土地市场运作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一律视为非法交易,由市土地管理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用于经营的,由市土地管理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对未经市规划局规划许可和市土地管理局用地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建筑,一律依法予以处罚,并可视情节以强制拆除。

土地规划管理范文第3篇

摘要:信息时代城市化进程不断深化,社会发展迅猛,城乡建设迎来新机遇。新时期做好城乡建设不仅提升物质文明进步更能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从总体上提高国家综合国力。深入调查可知,目前我国城乡规划建设实际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基于此,文章首先从土地管理促进城乡规划的重要性切入,其次立足当下分析城乡规划建设存在的问题,最后从实际出发给出策略建议,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策略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发展重要时期,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均向城镇聚集,无形中促使城镇规模扩大,这是物质文明进步的体现,更带来了精神文明与经济发展。为了更好的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在城乡规划过程中充分融合,政府出台系列政策,根据实际情况,促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建立并完善,为未来城乡管理奠定基础。

一、城乡规划建设与土地管理密不可分

土地是社会问题更是国家问题,土地管理涉及发展的全局性与战略性,因此科学管理是有必要的。城乡规划建设关乎百姓民生,合理利用每寸土地能够促进社会经济与社会环境相协调,从根本上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是人口大国,土地资源作为有限资源,城乡发展离不开土地资源的支持,因此国家对资源管理力度加强,相应的管理水平也日渐提升,科学有效的土地管理促进城乡规划建设更快更稳健。

二、土地管理在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存在问题

首先从总体规划编制角度看“见点不见面”。我国《城乡规划法》出台后可以看到城乡统筹得到强调,但城乡土地产权存在差异,涉及利益上的差异相对较大,有些片面会导致城乡不对等,一些生硬的区域划分缺少依据,导致出现地域脱节现象。从整体看,编制有些僵化,没有充分考虑到城乡差异,尤其在配套设施和市场化运作层面障碍与难题都有,不利于长远发展。其次从管理角度看土地出让存在“硬捆绑”现象。在土地出让过程中,根据国家规定,城乡规划对建设用地的管控是出让条件的核心,合同直接套用无法调整,这种控制性出让“硬捆绑”,内容有欠明确,条款并不清晰,与合同要求有差距,不科学的指标制定为日后工作留隐患。再次从具体实施角度看城乡发展空间受限。土地产权始终是个问题,目前土地双轨制,农村集体土地难以直接流转,农民在城镇化建设中土地增益基本分享不到,农地及拆迁补偿是短暂有限的,且集体所有土地收益与国家所有土地相比较收益低,集体所有土地财产没有和国家所有土地财产对等,农民的社保医保保障质量差。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土地产权结构分离对土地利用是有影响的,直到现在土地使用权范围空间都没有特别明确,这在具体规划实施过程中衍生了诸如乱建及提升土地成本等问题,随着各国城市开始开发地下空间建设地铁,这期间出现的建设施工纠纷也比比皆是,可见这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土地管理与城乡规划建设协调发展策略建议

(一)土地管理与城乡规划彼此制约,不断强化管理

土地资源虽有限,却是事关全局,甚至影响经济的重要因素,随着人口的不断提升,土地资源分配压力增大,只有不断调整优化才能合理利用每寸土地,使高效的资源配置发挥巨大服务潜能。快速发展的中国面临经济转型,城乡规划建设打破二元法律体系进入全新时代,这期间,土地管理与城乡建设的矛盾是明显的,一些违法乱建,侵占土地牟利的行为仍然存在,没有受到及时处罚的人尝到甜头,恶劣现象越演愈烈,因此政府不仅要强化自身对土地资源的管理,更要在提高重视度的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利用各种手段提升民众法律意识,这既深化城乡建设又促进土地管理工作进步,有利于工作全面展开。

(二)“保”“控”“严”“硬”四字方针指引方向

“保”即保障,土地资源供应保障跟得上需求,政府在做审批时快速科学,土地配置有序合理,针对城乡建设用地指标需求,审核后做具体规划,保证民生项目基础,增加对支柱产业及新兴产业的扶植与支持。对于空地、废地、污染地、进行发掘清理,统筹规划,为整体建设用地提供保障。“控”即控制,土地资源不断调整,合理控制是必须手段,抑制高污染强耗能项目,支持集约化技术化项目,对于产能低下及重复性项目做严格控制,极大促进城乡发展效率,盘活的土地更能带来新鲜血液,辅助城市建设。“严”即严格,土地资源有限,应用也有底线,严格坚守底线是对民生负责,我们要保证量的平稳和质的飞跃,不断完善责任和目标,做好建设的同时保护耕地。“硬”即“强硬”,执法力度加强,惩治违法行为和恶势力硬碰,尤其针对借机圈地和抢占土地行为,务必采取严厉法律手段制止,除此之外还应利用媒体手段宣传普法,让人们提高意识。

(三)完善规划

延展建设空间土地资源编制是借助科学手段对资源利用进行指导,这样有利于项目建设向更规范的方向发展。在编制镇乡村发展规划时,上级省市县政府要注意将镇乡村规划与土地剩用总体规划有机衔接起来,让镇乡村的建设规划在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范围内执行,加强管理,减少违法用地行为;注重地域空间的规划,土地利用要为镇乡村远期规划愿景预留出发展空间,合理规划建设预留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与镇乡村规划政出一处,相互参考、协调制定,避免不同部门编制规划造成的规划与实际建设不符而出现偏差,切实将规划落到实处。

(四)探索不同类型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城乡规划应对不同类型土地使用权研究相应的管理方式,例如:针对通用划拨,企业招标或拍卖等得到的使用权项目,在管理内容及方法上应有不同,这时我们不能只关注有多少证书,或有多少工程规划许可等问题,更要看项目选址和地权分配。充分考虑不同使用权议价能力的差异,在规划管理中融入灵活性,保证规划得到满足且科学合理促进发展。

四、结语

土地规划管理范文第4篇

一、土地资源管理中超规划开发的问题

(一)土地资源管理体系不健全土地与人们的生存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是近些年人地矛盾的出现,使人们更加关注土地资源管理。在土地资源管理中,由于管理体系不健全,从而导致管理中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土地资源的科学规划有着不利的影响。目前我国的土地资源管理体系不健全,突出的问题有结构分散、主体不明、权责划分不明确。在划分土地资源的时候,若是由于规划不科学而导致土地资源严重浪费,会对土地资源的长远使用有着不利的影响。当资源管理出现问题的时候,找不到明确的负责人,各管理人员相互推卸责任,这就导致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1]。另外,虽然我国具有严格的土地资源规划制度,但在实际规划土地的过程中,并没有按照制度进行规划,对制度的落实程度较弱,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使管理工作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开发和管理不协调我国是人口大国,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土地资源会出现紧缺现象,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展土地资源管理工作,是势在必行的。目前,我国人地矛盾已经被激化,因此,必须重视土地资源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虽然我国的土地资源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在实际开发管理土地的过程中,与国家的法律相冲突,出现用地指标和实际用地不符的情况,从而导致开发和管理不协调。另外,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房屋建筑越来越多,占地面积也在不断的扩大,大量的土地资源被占用,占地面积已经超出了土地资源的开发规划计划。超规划现象的出现,对土地资源的长远使用有着不利的影响[2]。

(三)盲目的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若是不能合理的使用土地资源,终有一日会出现无地可用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出现,将对人们的生存发展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因此,为了避免出现无地可用的情况,在使用土地资源的时候,要科学合理的规划,对土地资源进行管理,是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若是没有管理制度为其支撑,管理工作将会寸步难行。面对这样的情况,建立健全土地资源管理制度是迫在眉睫的。土地资源管理制度中,应该明确规定管理的核心,对管理工作进行细致的划分,明确职责,这样才能避免出现问题找不到责任人的现象。土地资源管理人员在开展管理工作的时候,需要在相关制度的规定下开展工作,这样才能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另外,管理工作并不只是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不能盲目的开发利用。很多企业在利用土地的过程中,只注重眼前的利益,严重忽视了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有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围湖造田、毁林地的情况,这些问题给我国的生态环境带了不利的影响,导致我国的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加剧了人地矛盾。

二、解决土地资源管理中超规划开发问题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土地资源管理制度它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这样双管齐下,才能有效的发挥管理工作的作用[3]。在城市建设中,会需要使用大量的土地资源,政府在审批建筑用地之前,应该对建筑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建筑企业能够合理的利用土地之后才可批准。

(二)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土地资源具有有限性,这一特性决定了必须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在城市建设中,会使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在利用土地资源之前,建筑企业必须要得到批准才能使用土地,在这一过程中,制定科学的预审制度,严格的按照制度进行审核,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土地资源浪费现象的发生。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核的过程中,必须严格、谨慎,对建筑企业以及需要建设的项目进行审核,在确定建设项目具有价值之后,要结合土地资源利用规划,制定出合理的利用计划,从而达到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目的。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土地资源利用思想水平要想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就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思想水平,让每一个人都能树立保护土地资源的意识,全民共同保护土地,才能取得显著的效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并不能只依靠管理部门进行约束,而应该让每一个人都树立这种思想,让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成为一种自觉行为,将会取得更好的效果[5]。另外,计算机网络技术已经被广泛的应用,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来宣传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思想,让人们知道我国目前所面临的问题,从而培养人们的忧患意识,从现在开始,节约土地资源。

三、结束语

土地规划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统筹发展

1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工作内容

首先来说城市规划,所谓的城市规划的基本点就是满足社会发展的基础土地需求,在此基础上来结合实际的经济发现状况、项目推进的重心以及该地区的人文素养和近期的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等,来实行的一系列的发展方向以及发展范围方面的规划。所谓土地规划就是以国家相关土地资源的指标规定为基础,来协调社会各方面的用地情况,从而进行的一系列的土地编制工作。由此可见,这两项工作均与国家经济发展有着密切联系,但同时工作的内容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2协调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发展的具体路线

对于实现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经济进步来说,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对于城镇经济进一步的发展来说,土地规划的工作质量至关重要,因此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土地规划工作,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工作必须要相互协调,互相促进才可以达到工作目的。如果从空间的角度出发,土地规划工作和城市规划工作更多呈现的是相互促进,互帮互助的关系。当开展土地规划或者城市规划工作过程中,要保证拥有空间和高度量化性质。这是因为,当今的外部市场环境变化速度快,并且变化形态多样化,因此为了使得城市发展能够满足市场发展的基本需求,必须要保证工作具有很好的弹性;其次,所谓的协调性是在实际开展工作过程中,必须保证土地规划工作以及城市规划工作均具有一定科学合理性,绝对不能够刻意的去重视某一方面的进行;多元性,就是在开展这两项工作前必须首先明确工作进行的最终目标,从而可以促进该地各方面的和谐发展;经济性则是保证工作规划效益的经济性,因为社会发展离不开经济的进步,而一项工作的进行同样需要经济实力的支持,所以,经济性是保证土地规划工作和城市规划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整体性就是指要在进行土地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工作编制同时保证社会整体布局的合理性,包括局部协调和整体协调;实用性就是抓住最本质的工作目标,即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城镇化建设进程,因此每一项工作措施的落实都必须本着基本原则,必须要保证工作具有相当的实用性。

3我国城市规划及土地规划存在的问题

3.1城市规划与土地资源利用协调受限

我们都知道土地规划及城市规划工作的共同点在于两者工作对象都是空间,但对空间规划的侧重点有着明显差异。一般来说,城市规划工作的重点在于其规划的土地为城市内部的相关各方面用地的分配及组合,进行规划工作的基础是城市用地的功能和目的。土地规划则是意在优化国家土地资源的配置,提升社会对土地资源利用的效率,以科学合理的规划实现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从而提升我国经济发展的质量和速度,促进节约土地资源工作的进行。显然,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工作的工作内容存在很大的不同,特别是在实际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工作的协调进行更是受到了不同部门、不同目标等因素的限制,两项工作协调发展很大程度的受了限制。

3.2具体措施缺乏整体性规划

对于土地规划工作来说,整体性要求是必不可少的,而因实际发展方向和发展水平的不同,通常存在制定的规划和具体措施有所不同。同时,因为土地规划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从而不同的土地规划措施往往会相互影响,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因此土地规划工作的开展必须以整体性原则为一项基本原则,以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基础,现阶段我国一些相关部门对于规划措施的整体性缺乏考虑,特别是专项规划以及土地规划工作之间,没有实现相互协调,主次不清且易导致一系列相关问题。土地规划工作的不合理性就日渐暴露出来,长此以往,会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4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统筹发展对策

4.1重视整体协调性

真正实现土地规划工作和城市规划工作的协调发展,需要坚持四个基本原则:①协调性原则,即实际工作时要保证土地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具有科学合理性,绝对不能够刻意重视某一方面的进行,不可以因为某项工作对于该地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而只重视该项工作。只有从长远的角度出发来协调两项工作的进行,才可以切实促进我国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②多元性原则,多元指的就是保证两项工作齐头并进,协调发展的同时来保证社会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等各方面社会效益的实现;即在开展这两项工作前必须首先明确工作进行的最终目标,从而可以促进各方面的和谐发展;③经济性,旨在保证工作规划的经济效益,社会发展离不开经济的进步,而一项工作的进行同样需要经济实力的支持,所以,经济性是土地规划工作和城市规划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④弹性原则,无论是土地规划还是城市规划均具有高度的复杂性,两项工作都不是相对独立的存在,因此为了保证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能很好的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从而必须要保证规划工作拥有充足的空间和时间,从而提升弹性能力,保证城镇化建设能够顺利进行。

4.2重视规划工作系统的建立和完善

在实际的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工作过程中,必须以当地的社会发展现状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当前实行的规划方案为基础,进行一个科学合理的土地资源的优化分配和组合,需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目标和整体的城市体系规划、规模、土地资源基本状况、各项功能用地的基本分配等,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分析调查,从而制定合理的规划举措。

4.3保证编制措施和相关要求一致

对于实际工作效能的好坏来说,土地规划工作和城市规划工作之间的对接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所以在实际编制工作过程中必须与相关的数据进行校对,最大程度的避免因为工作衔接不到位而造成的各类问题。不仅如此,相关工作人员还需要以国家相关的分类土地的利用标准对土地进行分配利用,从而促进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工作的协调。

4.4推进生态环境建设进行

但进社会,生态问题愈演愈烈,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就是拥有优良的自然生态环境。我国现阶段城市的生态环境建设并不乐观且极大的影响了人居生活和社会效益,所以对于城市生态的重视已经刻不容缓,相关的立法部门必须及时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体系,执法部门必须保证法律监督落实有效。因此,相关部门在进行土地规划工作时必须要结合该规划方案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从而尽可能的降低土地规划工作对自然生态环境带来的危害。

4.5增强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

要想切实的保证土地规划工作及城市规划工作高效率进行,且实现相互协调,就必须要以及时的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同时相关部门重视监督和检查工作的进行,增加人力物力的投入,从而保证监察管理部门可以充分的发挥其效应。不仅如此,为了有力保证给监管部门的日常工作高效开展,需要提升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

5结论

对于社会的进步和城镇化建设,不论是土地规划还是城市规划,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二者相互协调、互相促进的关系建设需要引起相关部门和整个社会的重视,就目前我国仍存在的问题进行一定探讨,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从而促使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李云霞.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对城市建设用地扩张的影响研究[J].工程建设与设计,2018(02):40-41.

[2]龙梅.现代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统筹协调发展探究分析[J].世界有色金属,2016(22):133+135.

土地规划管理范文第6篇

显示土地规划时盘活强化集约用地、适时补充耕地以及深化土地产能最为有效的措施。现阶段国内把土地规划和新农村建设结合在一起,此举措可以保护耕地,同时可以统筹城乡土地的配置。

关键词:

土地规划;新农村建设;土地利用

土地规划主要是指按照当前土地利用的整体规划以及城市规划所确定的用途,经济、行政、工程技术以及法律等措施,对土地现阶段的使用状态予以改进、调节政治,进而深化土地的利用率。近年来,我国将土地规划作为工作重心,土地规划在很大程度上其实是一种概括性的概念,其涵盖了土地整改、土地复垦与土地全面开发等等。文章将以浅析土地规划中新农村建设与土地利用影响作为切入点,提出了现阶段土地规划所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关举措。

1.现阶段土地规划存在的问题

对于土地的规划是社会利用自然并改造自然的一种手段,同时亦为时展的必经之路。土地规划在我国已开展多年,且有明显的效果,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1.1.规划制约

要全面实施土地规划项目,要明确其客观条件是要适应于《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若规划被批准,那么就是一项长久的大工程。不过近年来因为很多耕地受自然灾害的影响,以往较肥沃的良田受到破坏,此类被破坏的土地就无法匹配于“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在规划期限内无法得到治理,这不但导致肥沃的土地被荒废,且这些被荒废的区域其生态系统也随之被影响。

1.2专项规划所存在的问题

对农村土地利用以及村庄建设等新农村建设上缺乏相应的专项规划,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专项规划完善和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是农村土地集约和统筹整治的重要制约因素。

1.3.土地规划后权属调整

受阻规划项目在完工后,新增耕地、土地权属的变化及建设用地怎样合理配置都存在难度,不管是集体承包,亦或在新增用地的集体经济体中予以均衡分配,缺少具体的规定,容易产生纠纷,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农民配合的主动性,进而造成农民对土地集中整治规划产生抵触情绪。

2.依附于土地规划,深化新农村建设

2.1.整合土地规划和新农村建设之间的关系

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我们要依附于合理集约用地、有效布局与保护耕地的基本理念,调整村庄与集镇规划,结合小城镇与农村小城镇与农村居民点的密集度、布局与用地状况,遵循整体规划、整体设计以及整体施工的原则,对违章违规建设要从严处理,要让新农村建设具有较强的法律性,按照严格的规定有序开展。土地规划是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内容,土地规划的根本目的是扩大有效耕地,深化土地使用比例,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增加农民收入,为提高农民的生产品质奠定良好的基础,完善土地利用的集约化。

2.2.通过法律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控制

农村居民点用地,尤其是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模,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有序的流转。流转后,根据土地利用规划与城镇规划确定的用途予以有效的使用,可以让土地收益及经济收益偏低的低效企业用地,通过转让、出租土地等措施,实现兼并、收购与合作,不仅要使原建设用地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同时还要为一些需要建设的基础设施用地腾出一些建设用地空间,从根本上深化集约土地资源的使用程度。

2.3.调整观念,加强土地规划力度

土地规划需转变过去仅对适耕的适宜性没有利用,且予以开发整理以深化直接用于耕种的有效面积的观念。要对沟渠等基础设施进行建设,使农、田、路、水、林布局合理,具有完善的水利设施,深化耕地保土、保水的综合能力,提升耕地的品质。土地规划应走改善农业生态机制,完善土地构架,深化劳动者的生活、生产条件的核心路径,同时亦为保护耕地,扩大可利用土地面积及有效耕地面积,增加产出比例,实现耕地制衡与粮食安全的核心条件。

2.4.全面保护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得到全面的保护,土地资源才可以得到更为有效的利用,同时人的生产与生活才能得到保障,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才会相制衡,只有这样新农村建设也才会有序的进行。我们要先深化水利设施建设;根据差异化地区,实施科学的树木种植;加强对农村区域的能源建设;通过生物和工程相结合的手段,对生态环境予以整体的治理,对生态环境较差的地区,要施行退耕还林这一举措,尽可能保护水土原有的生态功能。只有解决因生态问题才可以稳定提高农民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可以更好的深化新农村建设。

2.5.调整土地规划项目的管理机制

从根本调整对土地规划项目的管理模式,技术需要行之有效,强化政府在群众心里的威信,提升农民对政府的信任度。在分得利益的同时,要赋予农民对土地整体的使用权利,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允许农地使用权进行交易,这样可以解决集体对农民家庭经营干预的问题,从而确保了农民的经营权,全面激发农民参与土地规划工作的主动性。

3总结

土地规划下的新农村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经之路,亦为加设和谐社会的先决条件,土地规划是农村现代化的促进剂。只有将土地资源进行长久的利用,才可以确保耕地总量制衡,进而保证粮食的安全及社会的稳定,只有经济社会的良好运行,才会使新农村建设达到所需的条件。土地规划与新农村建设是相关职能系统与土地开发领域的责任,是时展的促进者,我们要全面提高土地规划的适用度,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新农村建设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关江华;马才学;;土地整理中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模式研究与实证分析[A];节能环保和谐发展——2015中国科协年会论文集(二)[C];2015(02):16-21.

土地规划管理范文第7篇

关键词:土地工程管理;测绘技术;应用

引言

现今,随着科学技术以及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也在不断推进,而土地规划作为一个城市发展的基础,其可以确保城市土地的利用,提高城市交通通畅度,以此来为社会大众营造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进一步保证社会的稳定。而在土地工程管理中引入相应的测绘技术,则可以更好地提高土地测绘数据的准确率。其作为一项先进的新型技术,不仅涉及统计学、线性模式等专业,还包含了信息化技术,而要实现其在土地工程管理中的作用,相应的企业以及单位必须对其技术内容以及实际应用情况进行全面掌握,以此来发挥出其最大效能。

1土地测绘和土地工程管理

在进行土地管理的过程中,必须要做的一项工作即土地测绘,其主要是指对各地的自然环境、地理要素以及空间位置等信息进行采集,在实际的测绘工作中,针对土地所表现出来的情况进行分析,根据其实际情况来区分边界,后续在经过记录后进行适当的整理,以此来获得该地区精确的数据信息。而土地工程管理则是指对所管辖的土地进行城市规划、开发等工作,在实际的规划过程中,其必须要依据所规划区土地的实际特点来进行管理工作,而要获得土地类型、特点等信息,就需要土地测绘来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获取,以此来为后续的土地工程管理提供全面的信息,保证其城市规划目标的实现,从而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在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升的背景下,我国土地测绘技术也有了很大变化,测绘的形式增添了数字测绘、机械测等方式,这些测绘方式具有着很高的精确度,进而极大地提高了土地测绘工作的效率,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土地工程管理的发展。

2土地工程管理中的测绘技术

2.1GPS技术概述GPS技术作为土地工程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的土地测绘技术,其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主要是采用全球地心坐标系统来实现定位。GPS技术起源于美国国防部,其可以在地球上的任意地区进行使用,由于其不受地域的限制,其使用的范围比较广。而在现今的土地工程管理中,其也被作为一种测量仪器被应用与实际的施工工作中,由于其所依靠的是24颗人造卫星来发出讯号,可以利用发三角测量原理来计算收讯者的地理位置,其在测量信息上具有很大的精确性,这为土地工程管理后续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2遥感技术遥感技术也是土地测绘技术中的一种,其主要是通过发射和接收电磁波信号来进行测量,其在测量的过程中可以不需要与实际测量的物体进行接触,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远距离测量的目的。在实际的测量过程中,其可以实现全天候的的信息收集,而且信息收集的周期也比较短,这进一步提高整个测量工作的效率。在测量完成后,要对相关的测量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与传输,其所反映出来的遥感影像十分清晰,这为后续的土地工程管理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参考数据。

2.3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测绘技术还涉及到了地理信息系统,其主要是凭借着在空间数据采集、管理分析等方面的优势在现今的测量工作中获得了很大规模的应用。而其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可以将计算机软硬件的支持下对具有空间内涵的地理数据进行科学管理与综合分析,以此来为相关的技术系统提供管理、决策所需的信息,从而有效解决土地工程管理中所出现的问题,保证整个土地测绘工作的有效性,保证城市规划等工作的水平与质量。

3土地工程管理中的测绘技术应用

3.1土地勘测定界由于土地使用时需要界定其范围,因此需要对土地的具体位置进行界定,在实际的土地勘测界定时,要针对土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绘,需要获取土地特点、土地面积等情况,以此才能够为后续的土地工程管理提供数据支撑。而在此过程中应用测绘技术,可以使土地勘探定界更为精确与科学,其首先是对外业测绘数据进行收集,后续将所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数据处理与绘图,进而获得精确的数据信息。在完成土地勘测定界后,还需要对相关数据进行记录,通过基站将测绘数据发送到流动站,后续运用定位技术来集中计算坐标,以此来为国土资源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确保土地工程管理工作的有效完成。

3.2土地规划动态监测土地规划动态监测作为土地工程管理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其可以对这个区域的土地信息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并及时掌握土地规划工作的信息变化情况。其可以为后续企业以及单位的实际施工工作及时更新土地信息,确保土地规划工作的进程,以此来保证相关企业以及单位的施工进度,进一步提高相关企业以及单位的经济效益。在实际的监测过程中,可以结合测绘中的3S技术,通过RS技术来在土地规划区域中掌握土地的变化状态等信息,后续运用GIS技术来对土地规划的数据库进行实时更新,与此同时,还需要运用GPS技术来对地表的构筑物进行定位,并在此基础上绘制出土地规划的图纸,更好的反映出土地的利用状态,掌握土地的动态化信息,从而获得准确的土地规划目标区域的具体信息。保证在实践工作中不会出现信息遗漏或者信息错误的情况,以此来保障整个土地工程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3.3土地开发管理对于土地工程管理工作而言,在整个项目实施之后,责任单位以及业主单位都需要对测绘成果进行分析,并对测量方案的合理性等进行探讨,充分保障测绘工作的完善性。而在土地开发管理中,由于其所涉及到的工作内容较多,在项目中需要对控制点进行合理测绘,还需要科学化选择测绘点,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的区域,运用合理的测绘技术才能够实现土地开发。在实际的土地开发管理中,要确保测绘结果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就需要相应的施工单位以及相关技术人员及时认识到测绘技术的相同性,构建完善性的测绘管理规范,相应的技术人员以及施工人员要按照具体的要求来进行测绘工作,在测绘工作结束之后,还需要按照土地开发及整理的相关依据来进行验收,确保竣工图与规划图的一致性,提高土地开发及整理的价值性,从而为后续的土地工程管理工作的完成奠定基础。在现今的测绘技术的发展过程中,其不断得到改善与应用,这使得土地规划的方式发生了变革,也进一步提高了规划的科学性,从而使得土地工程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增加,这为相应企业以及单位的可持续性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与源泉。

4结语

总而言之,测绘技术的出现,有效地改善了土地工程管理工作中的不足,其有效提高了土地规划的效率与质量,使得测绘的数据的准确性得到了提高,这对于土地工程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进行了加强,使得城市土地规划工作的水平越来越高,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保障。虽然测绘技术在现阶段的应用还不成熟,但是相信随着其在土地工程管理中的不断应用,其会成为土地工程管理工作发展中的良好保障。

参考文献

[1]王小娟.解析测绘新技术在土地规划与管理中的应用[J].知识经济,2012(13).

土地规划管理范文第8篇

(一)相对独立的地位

司法机关作出公正裁判的基本保证就是其独立的地位,而对于行政权内部的监督机构来说,若不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则很难确保其监督和裁决工作的公正性。为此,英国法律从机构设置和自主权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划督察署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行政机构,隶属于社区与地方政府部,对国务大臣和威尔士议会下议院负责。它由一个七人的督察战略管理董事会直接管理,下辖英格兰分部、威尔士分部、战略发展与财务部、政策部以及首席执行官顾问团体五大分支。英格兰分部和威尔士分部是其主要的业务部门。分部内按区设置案件受理团队,下辖若干地方工作组。④规划督察署享有很大的财政和人事管理自主权⑤,经费由财政部拨付,每年向议会做工作和财务报告,报告公开,接受公众的审查。督察署可以在内部自行选任管理规划督察员。成员实行职业化管理,其普通正式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由国家统一进行招聘,而内部职级的提升由其自主决定,受国家公务员法律制度以及规划督察署制定的职业守则约束。在职级管理上,分为规划督察员、高级规划督察员和首席规划督察员三级,另外还聘有计件领酬的督察员⑥;工作方式有全职和非全职之分,除现场调查、审理等工作外,督察员通常是在自己家里,按照规定配置相关工作设备。总体来说,督察署的财政和人事皆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保障了其相对独立的地位。

(二)专业化的裁断人员

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机构在进行层级监督和行政裁决的工作时,须从专业角度对行政行为进行判断,而这有赖于拥有职业背景和工作经验,熟知法律和政策,并且秉持统一标准的工作人员。英国的规划督察署从成员的选任、培训和管理等各方面保证并实现了这一要求。规划督察署自行选任督察员,在遴选上,实行公开招录,要求申请人具备专业资格,如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律师等,录用需经过申请表详细审查与集中评估两步,后者要求候选人参加一系列的能力测试,还包括分组讨论、分析练习、面试等,之后将在入职的12-15个月内接受新员工培训⑦。具体到规划督察团队队伍的专业背景,包含多学科的组合,如城市规划、经济、地理、建筑和法律等专业。督察员必须具备组织调查和质询的能力。目前,英格兰和威尔士规划督察机构聘任的员工已经有830多人,其中300多人为督察员,还包括100名带薪顾问督察员。

(三)司法化的运作程序

司法化的运作程序是指从程序启动、答辩、证据调查、辩论到最后决定作出的整个过程中大量借鉴了法院的裁判程序。在准司法制度的运作中,法庭式的审理可谓最能体现其司法“外壳”的特征。②司法化的运作程序改变了以往行政机关“自上而下”的执法方式,转而采用一种使裁断者和申请人之间地位较为平等的执法方式,即行政机构处于居中裁断的地位,申请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得以充分参与其中,裁断过程变得更加透明。英国法律规定规划督察署的运作采取类似于司法程序的规则,申请人拥有提出主张、举证等各项类似诉讼的权利,保证了程序和准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另一方面,由于其职责范围之广,又赋予了督察员工作程序一定的灵活性。英国的规划体系是政策制定、规划许可申请和规划督察裁决相结合的。规划督察包括了事前参与和事后救济,既可被动处理申诉案件,也可主动参与规划编制和规划许可。在2004年以前,规划督察署的主要工作为受理规划申诉,申请人若不接受地方规划部门对其规划申请的拒绝批准,则可以向规划督察署申诉,规划督察署在接到申诉并受理后,派遣规划督察员进行裁断。其他利益相关人(包括环保组织)若受到地方规划部门之规划的影响,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向规划督察署提出申诉,要求审核地方规划部门的决定。规划督察员对于申诉一般的受理方式有书面审、举行听证会与正式质询三种,只有在简单案件的书面审过程中,督察员与当事人不需见面,而通过文件邮寄和信件往返进行讨论并做出裁决③,当情况需要,督察员将进行实地调查(sitevisit)。在听证会与正式质询程序中,规划督察员居中主持,申请人、被申请人(地方规划部门)及第三方(如受规划影响的居民和环保组织)共同出席④。当事人皆可聘请专家作为代表参加⑤。听证过程类似法庭辩论,各方都阐述自己的观点,并进行举证。只是听证会的参与人员比正式质询更少一些,裁断时间也更短。总的来说,程序的每一步都有相应的法案规章可供遵循,程序进展到某一步的时长是一定的,比如听证会一般在受理后12周内举行,任何一方进行拖延,都需支付费用;审理过程中的信息和材料当事人完全互通共享。规划督察署的工作内容还包括参与审查中央政府或威尔士议会“介入”的规划项目,《城乡规划法》(1990)第77条授权二者介入可能对全国规划政策产生影响、在区域内引起争议、或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等作用范围超出地方的规划项目,这是一种法律保留的中央规划决定权⑥。在实际执行中,当中央政府和威尔士议会决定介入一个规划项目,则正式书面通知地方政府,并由其转给规划申请方和相关部门;规划督察署选派一名督察员代表议会或大臣进行审查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的意见,查阅证据和文件,之后直接向国务大臣或威尔士议会提交报告,给出建议,最终由国务大臣或威尔士议会做出裁决。在对一般申诉的裁断过程中,规划督察署运作的程序司法化更强,因其并非主动介入案件进行裁断,处于相对消极的地位;而在介入项目中,它是作为中央政权的主动地进行规划申请的审查,其作为中央直属的土地规划行政层级监督机构的作用凸显。而无论审查是如何启动的,进入审理听证阶段后,程序的运行都具有司法化的外观,与法院的审理模式相仿;另外,介入项目的数量在规划督察署的工作中所占比重是相当低的。所以总体来说,规划督察署的运作程序是具有准司法性的。

(四)行政裁决和认定事实的效力

行政监督机构具有准司法性特征最有力的明证即其裁决和所认定事实的司法效力。经过类似法院审理程序后作出的行政裁决具有相当于法院一审判决的效力,则该机构对于其管辖范围内的事务就具有了第一审法院的法律地位,不服行政裁决的当事人只能向高级别的法院要求司法审查。而行政监督机构在行政裁决中认定的事实,有实质证据证明时,对于法院具有约束力,即证明该机构享有事实认定权,法院应尊重。行政机关在专业领域的知识和经验,使其对争论事实的判断具有证明力。法院不能用自己的判断代替行政机关的判断,法院只审查行政机关的判断是否合理和公平。《规划与强制购买法》(2004)拓展了规划督察署的工作内容,除了被动接受规划申诉之外,也要根据地方政府的要求,负责审查地方发展框架文件和社区的参与资料。审查有九道程序,重点为文件的制作过程及文件内容本身的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问题。相关当局必须进行配合①。该项工作内容使规划督察员的身份更加丰富,如今其不但是行政决定争议的裁决者,也是地方发展规划的整体评价者。经过听证会等严格的审查程序,督察员将向地方政府作出有拘束力的报告,并提出建议②。若地方规划部门同意被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则必须依据督察员的报告修改规划,并进行公示③。在规划督察署有权自行裁决的大部分规划申请案件中(中央政府和威尔士议会政府介入的案件除外),规划督察员对申诉做出最终裁决,各方应当遵守④。在2014年4月6日之前,若申请人不服裁决,可以向高等法院的行政法庭(AdministrativeCourt)提起司法审查;而在此之后,关于土地规划的司法审查管辖权都归于新设立的规划法庭(PlanningCourt)。该法庭由2014年3月14日通过的《民事诉讼2014第三号修正案》设立,隶属于高等法院。这是英国推进司法审查制度改革的重要一步,回应了开发商等当事人对于司法审查程序拖延和费用昂贵造成潜在的重大建设计划崩溃的指责。法庭设立的目标在于加速规划案件司法审查的速度,排除无效审查申请,减轻提起司法审查的财务风险。根据《民事诉讼程序规则》54-12、相应的《诉讼指南》(PracticeDirection)54E及《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54部分的整体规定,高等法院规划法庭不是一个上诉法庭,其针对土地规划案件的司法审查仅限于法律的适用错误、程序不当或滥用权力的情况,而并不对事实认定进行审查,因为“总体上,对于事实的判断是公共行政机构决策者的工作。”⑤而任何关于土地规划司法审查申请的提交,都要先经过规划联络法官(PlanningLiaisonJudge)的筛选,只有“意义重大”的案件才能进入审查程序。即使进入司法审查程序,法庭最终宣布撤销行政裁决,也不会自行做出判决,而是将案件发回规划督察署重新进行处理⑥;规划督察署将选派新的督察员对案件优先进行重审⑦。从规划督察署的职能来看,其行使土地规划的层级监督和地方土地规划评价权力时,以作为中央派出的行政监督执行机构之性质为重,并不涉及司法化的行政裁决行为;而在督察署有权自行裁决的绝大部分案件范围内,其决定效力相当于第一审法院,做出的事实认定也被司法权所尊重。司法审查制度改革后,相关的司法审查规则和民事诉讼程序也没有实质更改,只是加快了审查进度,这说明司法权一如既往地对规划督察署的行政裁决效力保持尊重。

二、英国规划督察署的准司法性对我

国土地规划行政监督的启示英国规划督察署的行政监督权有两类职权,二者的性质也有所不同。第一类职权侧重于层级监督,作为中央政府派出的行政执行机构,审查地方总体规划并对其作出评价;同时作为国务大臣和威尔士议会的臂膀,对影响重大的建设项目进行调查并帮助行使中央规划审批权。这类职权的根本性质是中央对地方土地规划权的限制。第二类职权则为行政裁决,作为土地规划申请之行政决定的救济机关,通过司法化的程序居中裁断,做出具有司法效力的决定,其根本性质是司法权对行政权专业范围内进行的司法委任。但两类职权之间是互相促进的,层级监督是对土地规划过程中地方做出规划的抽象行政行为的事前和事中控制,准司法化的行政裁决则是对地方土地规划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后救济。英国规划督察署的准司法性对我国土地规划行政监督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是解决我国目前土地规划中部分现实问题的途径之一。

(一)我国土地规划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1.土地规划行政监督力量弱化从法律文本上看,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设计的土地规划利用体系也是集中控制型,体现出垂直管理的特征,由中央政府进行总体规划决策,地方政府据此实施规划,基层政府对规划部门进行配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土地规划问题上的监督权非常受限,也不具有立法权。单看制度设计,中央对地方的规划控制是非常严格的,然而在实践中,中央出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断被地方突破。按照2000年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年耕地保有量为1.28亿hm2,但该规划实施第一年,就有19个省、市、自治区提前10年跌破规划指标;建设用地总量规划2010年为0.37亿hm2,但到2002年全国建设用地总量就已达到0.39亿hm2,提前8年突破规划。据2008年的相关统计,有15%—20%以上的用地属于违规用地或违规批地。①说明中央对土地规划的监督调控是滞后的、效力递减的,一方面,这是由于《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对土地规划权的设置是原则性的,中央和省一级的高层指导性土地规划既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在制定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与地方实际情况相脱节;另一方面,对地方土地规划权的监督缺失是现实状况。完全依靠行政权力配置土地资源的手段,反映在规划过程中就是规划的单向性和信息不足,公众参与互动的缺失,立法上的不完备,而这只是硬币的一面。在对土地规划权监督的问题上,人大无法发挥作用,土地规划作为抽象行政行为无法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救济途径有限,是另一面。对于中央和省一级的土地规划,作为抽象行政行为,体现了政府对土地宏观管理和计划控制的公共管理职能,其作为指导性的原则被地方落实,需要对地方土地规划编制的全程进行合理的监督。由于土地规划本身的专业性和政策性等明显的行政权特征,司法权的监督是次要的、被动的,主要着眼于对规划过程中各方程序性权利和行为合法性的判断;而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监控,启动对土地规划行政决定的救济才是第一位的。2.行政复议作为土地规划中行政裁决制度的不足我国目前关于土地规划行政裁决之救济的主要制度设计是行政复议,在地方主要由规划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规划申请进行审核,颁发行政许可,若对相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首长负责制,并不具有独立地位。行政复议制度设计的基本定位就是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纠错、自我监督的层级监督功能导向,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是自我纠错的副产品。①学者对行政复议的定位及未来发展方向早有争论,部分学者主张将行政复议向准司法化的路径上引导②,认为行政复议机构要独立出来,采用司法化的程序进行运作。然而,新的《行政诉讼法》修改,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前置的行政诉讼中绝大部分时候将成为被告或被告之一③,从一个侧面否认了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的可能性———准司法化的行政机关标志之一就是做出具有司法效力的裁定,其作为居中裁决者的地位使其不会在司法诉讼中成为被告。进一步来看,即使行政复议机关成为相对独立的准司法化行政裁决机构,也无法在土地规划领域发挥全部作用,因为对土地规划决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判断,这项工作本身就存在着极强的专业性。在行政裁决的职能之外,行政监督机构还具有贯彻中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层级监督职能,这都要求对土地规划本身的特殊性予以正视,采用特设的监督制度。

(二)准司法性因素引入我国土地规划行政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