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土地利用规划的体系范文

土地利用规划的体系范文

土地利用规划的体系

土地利用规划的体系范文第1篇

[关键词]土地利用 环境 体系建构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2-0099-01

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带来的环境问题主要体现在我国现有土地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之间的矛盾,在土地利用过程中,要与生态经济协同发展,就需要建立一套环境指标评价体系,制定具体的内容、程序、方法来实现这一战略目的。

一、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现状

我国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是由国家、省、市、县、乡至上而下的完整体系,针对土地利用的某一方面分为开发、利用、治理、保护等不同内容。目前,土地利用规划已经不局限于以经济发展为单一目标,在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等领域呈多目标的发展态势。我国土地管理已经倾向于对基本农田和生态型土地多加保护,汲取西方国家经验,引入人工生态设计,成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设置缓冲带、护林带因地制宜的对土地进行合理安排,确定生产结构和产品布局,充分考虑到自然资源的承受能力,在能源和资源的开发利用上维护生态平衡,区别对待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确保生态系统良性发展。

二、我国土地利用规划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土地利用目标的理性追求程度不够。土地利用不仅要考虑经济问题,还要考虑资源问题和环境问题,我国目前的土地利用规划仍然受到传统资源配置的理念限制,容易忽视环境目标,在土地适宜性评价中只提供土地布局的依据,缺少土地资源宏观调控与生态环境的评价指标。第二,土地利用规划对代际公平考虑欠缺,没有从长远利益着眼,对后代的土地利用缺少动态的平衡标准。土地利用规划思维僵化,始终停留在占一补一的层面,对土地开发的代际时间问题缺少研究,没有形成系统科学的土地开发时间规划。第三,现行的土地利用规划大多按照行政区域进行划分,没有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角度对土地进行合理的优化布局,缺少对资源、生态、污染控制的整体性宏观规划。第四,目前的土地利用规划缺少上下的过度衔接,由于自上而下的规划控制指标和口径有区别,不能按照同一种战略思路或纲要进行土地规划。国家或省级的土地规划对地方的实际情况考虑不周,不符合地方发展实际,操作性差,落实难度高。第五,土地规划思路不连贯,缺少及时的信息反馈和变化更新。由于土地规划自身具有不确定性,合理的土地规划需要按照实际情况来调整和完善,规划者的考虑不周比如对环境的评估错误容易导致主客观相悖。第六,社会接受性不高。目前的土地利用规划决定权主要在国土规划部门,缺少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信息渠道不畅通,导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调配失衡,浪费土地资源。

三、土地利用规划环境指标体系的建构

土地利用规划是经济、社会、环境相互反馈的复杂的有机系统,建构土地利用规划的环境指标体系能够解决目标失衡问题。环境评价可以作为土地利用规划控制系统中的一个目标控制矢量,通过环境评价的约束可以起到规范土地利用规划向环境友好方向发展的目的。因此,引入土地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规范土地利用规划的可持续性的必要措施。进行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战略目标是追求土地利用过程中的生态经济协同发展。具体的目标就是要节约、保护资源,通过生产关系的调整提高资源产出率,增加资源有效量。目前土地利用规划成果的依据只是土地适宜性评价和简单的人口发展与土地供需预测,只有将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整合人土地利用规划体系,才能实现可持续的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利用SEA内容与程序。引入战略环境评价(SEA)体系可以解决传统EIA难以体现生态环境影响的扩散、累积及协同等效应的困境,在规划的全过程实施控制,从而可以从前端主动地控制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效果。SEA工作的内容包括:阐述并分析战略的内容及其替代方案;准确、科学、及时预测环境影响;列出环境影响因子并确定各自的权重值;确定单项环境影响及总的环境影响;提出SEA结论,提出建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SEA工作程序应包括3个环节:评价方案的制定、评价实施和评价总结。SEA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应包括资源、环境、经济、社会指标4个层次。一般依照区域性特点,SEA指标分为全球性指标(不可再生资源耗竭速率、生物多样性减少速率、森林覆盖率等)、区域环境状况指标(自然保护区面积、土壤质量、人文景观等)和当地环境质量指标(水、气、声质量、人均绿地面积等)。战略替代方案应在土地利用现状、生态环境敏感区、资源供应、区域生态环境容量、区域污染总量控制要求等

限制基础上,采用费用效益分析、费用效果分析等方法选择出最佳土地利用方案。而环境战略减缓措施是指用来避免、降低、修复和补偿战略环境的措施,应该包括避免措施、最小化措施、减量化措施、补救重建措施等”。

战略环境影响的一般预测方法包括Delphi法、回归分析法等,但由于战略本身的不确定性,采用新发展起来的灰色预测、混沌预测及模糊预测前景更佳。如采用协同学的模型可以定量考察土地利用系统空间、时间配置的有序度”。采用熵定律来解释土地利用规划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土地利用规划与管理作为系统输入的负熵,可以有效地抵制系统自身发展带来无序度加大。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可采用加权比较法、逼近理想状态排列法、费用效益分析法、有无对比法、可持续发展能力法等。土地利用规划的多目标决策中,采用逼近理想解的排序方法(TOPSIS模型),将方案解与多目标决策问题的“理想解”和“负理想解”的距离排序,择优录取,通常能有较好的效果。而采用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估是目前土地利用规划评价的大势所趋。

目前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案因受自然因素、投资因素等众多因素的限制,存在风险与不确定性,方案若不经处理,难以体现方案的真实效益。如采取敏感性分析,将人口、资源、环境等要素的变化影响考虑进决策体系中去,加大可信度;当然,如果对方案进行蒙特卡罗模拟,对规划的效用(效益)进行概率分布模拟和风险评估,可以克服决策对方案发生几率没有考虑的局限性,但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难度。国内已有不少研究将GIS技术应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系统中,这样不仅可以实现土地信息的实时更新和土地利用的动态监测,而且可以根据决策部门的要求,快速提供多种土地利用及规划方案供领导部门选择,为土地资源调查、制图、土地统计、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土地资源分析及评价等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参考文献

[1] 安强.国内外土地利用规划的发展趋势[J].山西建筑.2011(08).

[2] 王万茂.中国土地科学学科建设:历史与未来[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2).

[3] 曲福田,卢娜,冯淑怡.土地利用变化对碳排放的影响[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10).

[4] 王亚华,张小林,孙在宏,袁源,卢宜迅.不同发展水平地区协调互补的土地利用规划模式构建[J].资源与产业.2011(06).

土地利用规划的体系范文第2篇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简称“两规”)

中图分类号:G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5-0343-01

一、“两规”需要协调的原因

1由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都要对未来相应区域的土地利用进行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均为国土规划专项规划,因此许多专家学者建议两个规划的上一层次的国土规划基础下进行协调。

2“两规”研究的角度不同,在用地调整的问题上具有从属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行政区域内全部土地的利用结构及其布局所做的安排;而城市总体规划则着重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的分类及其布局的安排,如果忽视两者的差异和关系,将导致两者在规划思路和规划结果上的矛盾。

3“两规”对于用地均以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为核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质上是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所进行的一项综合部署,其中心任务是确定土地利用结构、土地利用布局和土地利用方式,以达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保护土地的目的。而城市总体规划重点是用地规模的确定、用地选择和用地分类及布局等。由于土地数量的有限,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两规”在用地上都要以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为核心。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不协调的原因

1“两规”各自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尽相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目的是:在不增加土地面积投入的条件下,优化土地供需平衡的结构,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目的是: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综合部署各项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它侧重于规划的过程,它的结果只是一种预测,强调的是为达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目标而进行的调控过程。

2编制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和统计方法不一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土地详查资料及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更新成果可信度较高;而城市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城建部门的统计资料,对用地进行统计时,往往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所得到的数据为概查和估算数据。此外两部门统计口径不一致也是造成基础数据不一致的原因之一,如:城市规划部在统计城市建设用地时,往往将已有城市总体规划区的、还没有建设的郊区或部分农村也计人城市现状用地,土地部门则以实际成为城市建设用地或已办理了建设用地手续的用地作为现状城市建设用地,所以统计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会大于土地利用详查及变更调查数据。

三、“两规”不协调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分析

1编制不同步,“两规”城镇用地规模的规划结论缺乏可比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由土地部门负责编制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始于20世纪8O年代,直到1998年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了原则性规定。我国的城市规划始于20世纪5O年代初期并确立了《城市规划法》同时早于《土地管理法》。往往在各地的编制过程中,规划的起点和规划期限也不同,使得“两规”在表述城镇用地规模时明显存在不同,其结论缺乏可比性。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水平影响用地规模的控制效果。上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为指导思想,由上而下编制,实施以来虽然在控制城市的发展规模和避免城市无规则蔓延上起重要作用,但由于土地系统的复杂性、规划基础条件的欠缺,加之我国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其规划的理论与方法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四、“两规”协调途径

1实行规划的同步编制。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建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两规”编制的基期年和目标予以规范化、制度化,做到同步编制,并且其他相关规划也应在规划期限内进行编制,不得随意改变规划编制的期限。

2人口规模预测的协调。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规模的预测关系到建设用地规模的预测,因此,在“两规”的协调过程中,首先必须在人口统计口径上达到一致;其次二者统计的行政区域范围必须一致,这样的话,二者所用的数据基础是一样的,由此确定的规划建设人均用地指标也显得科学合理。

3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目标统一。在“两规”的协调中,目前以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作为控制城镇用地规模的标准,但它忽视了城市建设用地扩张原因和影响因素、影响程度的研究,城市与区域之间的关系研究,从而影响了城镇规模控制的效果。只有在对已有的扩张是否合理进行分析判断的前提下,针对城市集约利用水平和闲置地、空地情况,根据对未来城市土地需求量研究和区域土地需求的矛盾,才能提出未来城市用地适宜扩张的范围。显然,通过上述两者的结合,将城市现状、城市用地扩张分析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结合,可确立统一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目标。

4城市发展方向协调统一。要使“两规”在城市发展方向上达到协调统一,必须先确定城市的性质,城市性质的确定对城市发展规模和发展方向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根据我国的国情,保护耕地应作为城市发展用地时首先考虑的问题,其次结合区域范围内的土地适宜性评价和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在确保基本农田的基础上,合理的确定城市的发展方向,即向宜建区和基础设施有所延伸的地方拓展。

5“两规”实施一致有效。“两规”只有通过实施,才能够真正实现其自身的价值。在“两规”的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应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对“两规”的实施予以同等重视。“两规”的实施都应注重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的综合应用。此外,应加强规划宣传、社会的监督和进行规划实施评价,建立规划公众参与制度、规划公示制度和规划管理公开,调动公众的主动意识,促进政府部门的公正执法,提高工作效率,制约和避免各种违反规划行为的发生,保证规划的实施。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 王万茂,韩桐魁.土地利用规划学[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

[2] 冯广京,严金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战略思路[J].中国土地科学,2002.

[3] 许德林,欧名豪,杜江.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协调研究[J1.现代城市研究。2004.

[4] 曹荣林.论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协调[J].经济地理,2001,

土地利用规划的体系范文第3篇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城镇规划

Abstract: The land use overall planning and town planning are two different areas of planning, but in the 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background, the two is unified. Therefore, we must tak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view to correctly trea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in specific in carrying out, the land use overall planning and town planning coordination, convergence, from development train of thought, development approach, system innovation, overall two program, to achieve a win-win situation.

Key words: the overall land use planning;town planning

中图分类号: 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1引言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各项建设项目的土地需求量日益增加,尤其是耕地面积的迅速减少,使土地利用的供需矛盾与结构性矛盾显得更加突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科学合理的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很多地区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时候,往往忽略城镇规划,导致土地规划与城镇规划相互间格格不入,造成城市总体布局混乱,影响城镇可持续发展。因此,要实现城镇的现代化发展,必须从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统筹土地规划与城镇规划,形成互补协调、互利共赢的格局。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的差异

在现行的国民经济发展体系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分别由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编制。两大主管部门在行政级别上旗鼓相当,有各自独立的行政管理体制,这样的分管体制造成两个主管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各行其是,这使得两种规划相互间不协调、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1指导思想的差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土地资源供给为出发点,依照上级所下达的对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为限制,按计划进行的土地规划编制,其指导思想是制约供给和引导需求,重点在于对土地利用的控制上。城镇规划是对社会发展、经济状况、产业政策及人文因素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并依据市场经济下城镇的客观发展规律与社会需求进行编制的规划,其指导思想是以满足需求和方便生活为出发点,重在发展。

2.2规划目标的差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规划期的耕地和其他主要农用地的保有量、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数量及控制规模、土地的开发,整理及复垦规模、总体布局要求及土地利用率与产出率的提高等方面为主要目标。城镇规划则主要目标则是在城镇的性质、规模及发展方向确立的条件下,对城镇的规划区范围及拟定分期建设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进行确定。

3 关于统筹发展两个规划的思考

3.1统筹发展两个规划的原则

统筹发展两个规划必须遵从以下原则:

第一,从全局出发的原则。要求以提高土地的总体利用效益为基础,对不同区域、用地部门及产业之间用地的需求进行全面考虑,协调好各区域、部门及产业间的用地矛盾。

第二,保护与保障并行原则。在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上,推进耕地保护从重数量向数量、质量及生态建设的全面平衡转变。加强对土地的整理力度,控制建设用地占地规模,建立保护耕地的激励机制,才能使耕地保护与经济建设和谐发展。

第三,可持续利用原则。在规划建设中要将土地的开发、整理、利用及保护结合起来,重视环境的保护与改善,对区域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进行合理安排,使土地利用和生态环境统一协调,实现对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弹性原则。无论是土地规划,抑或城镇规划都要具有可量化性,要留有一定的空间,要能够有效适应变化的市场环境,做到能根据不同地点、不同时期做出适时调整,避免规划失灵以及出现重复规划。

第五,多元原则。规划的目标不是单一的,在两个规划的具体编制中,对规划的目标要明确,不能只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还要注重环境效应和社会效应,最终实现多重效应叠加,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

第六,实用原则。任何规划都是用来指导发展实践的,所以在两个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要注重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使得制定的规划能够落实到城市经济发展中去,为城市的发展搞好理论铺垫。

3.2统筹发展两个规划的方式

统筹发展两种规划建议采用以下方式:

一是强化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间的协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建设规划部门都要对城市用地进行统一的管理,严格土地审批制度,切实做到土地规划、征地、开发、建设的统一管理。同时要强化实施两个规划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违法用地和建设的案件要严肃查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衔接的重点是城镇建设用地的范围和界限,而建设用地区的土地利用则按照城镇建设规划进行。

二是城镇规划必须坚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城镇规划制定的发展用地的规模及控制范围不可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控制指标。同时,城镇建设用地要严格符合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要求及土地用途的管制要求,努力提高耕地的质量。对于不合理的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的具体要求进行局部调整,做到科学、合理地用地。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与个人的建设用地都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建设规划的要求。

三是走集约型的城镇建设道路。城镇建设规划应从过去的粗放式建设方式转变为充分发挥城镇可利用空间的集约型建设方式。城镇规划要树立建设用地紧张的观念,对土地进行更加科学、精密、详尽的安排规划,对城镇空间充分利用,适当提高建筑的密度、高度及容积率。当前许多城镇建筑的密度与容积率都比较低,有着很大的开发改造潜力。同时也可通过加强旧城改造,提高旧城用地在布局、结构及功能方面的紧促性与合理性来提高旧城土地的利用效率。另外还可以土地置换的方式,压缩农村的居民点及村镇企业用地,以达到节约用地的目标。

3.3统筹发展两个规划的制度

统筹发展两个规划,必须创新两个规划的管理制度:

一是要创新法律制度。从法律制度上讲,就目前的法律体系而言,城镇规划已有相关领域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保障,而我国到现在都还没有为土地规划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我们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特别是要尽快制定《土地规划法》来为土地的实际规划保驾护航,使得两个规划都有相关法律制度的庇护,为统筹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要创新管理制度。建议将两个制定规划的部门合二为一,统一政令,增强规划的执行力度和社会经济效应,为统筹战略提供管理保障。

三是要创新环境制度。要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主导,市场为次的管理方法,坚持市场运行为基础行政干预为辅助的管理,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尊重市场规律,为统筹发展提供环境保障。

土地利用规划的体系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乡镇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01.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规划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活动形式之一,是对客观事物的未来发展状态进行预选的安排和设计,并给出未来行动路线的过程。由不同种类、不同类型、不同级别和不同时序的土地利用规划所组成相互交错且相互联系的系统称为土地利用规划体系[1]。在规划的不同时期、不同对象、不同区域,规划要解决的问题不一样,规划的着重点不一样,规划的内容体系也不一样。

一、国内外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一)国外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1、英国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英国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由部级规划、区域性规划、郡级规划、区级规划组成。部级规划叫规划政策指南,提出全国性的土地利用方针政策。地区规划又叫区域规划指南,通过召开区域协调会议制定。郡级规划也叫结构规划,由每一个郡级的规划机关在土地测量的基础上,与相关委员会协商后提出本郡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及发展的框架结构。区级规划也叫地方规划,是一种详细的发展和实施规划[2]。

2、美国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美国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有三大类和六个层次。三大类是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用地增长管理规划。六个层次是部级、区域级、州级、地区级、县级和市镇级。县级规划是美国土地规划中的一个重要层次,注重资源经济情况的分析和用地分区的划定。市镇级规划的内容比较具体,属城市规划,并有相应比例的规划图。美国基于可持续发展的土地利用规划设计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控制人口增长的一系列政策[3]。

3、日本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日本国土规划体系分为四级,全国综合开发规划、区域规划、都道府县规划、市村町规划。国家根据《国土综合开发法》(1950年)及其相应配套法规,相当集权的制定全国综合开发规划、大地区和特殊地区规划。都道府县规划即土地利用基本规划,将地域划分城市、农业、森林、自然公园、自然保护等五种,它落实全国综合开发规划精神,听取市村町的建设要求,起承上启下的作用。市村町根据地方自治法制定规划并听取都道府县的建议。规划内容比较具体,属实施性详细规划,在市村町下还专门设有城市规划与农村土地利用规划,且各市村町的情况差别较大[4]。

(二)国内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我国现行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三个层次组成,形成了全国、省、市、县、乡五级土地利用。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处于最低层级,国家、省、市、县四级规划目标、任务、各项控制指标最终都必须通过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得以落实,其内容应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最直接的依据。因此,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具有重要的理论地位和实践价值。

二、现行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存在的几点不足

(一)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缺乏技术规范

由于规划区域、规划对象不同,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内容、深度、模式、方法不尽相同,在缺乏明确的编制技术思路和技术操作规程及要点提示的情况下,易导致规划水平不高,规划可操作性不强。

(二)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制图问题

目前,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图件比例尺一般为1:10000,这主要是考虑到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但是万分之一比例尺的图件达不到按图审批用地、划分用地红线的程度,而且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图的编制水平总体不高,突出的表现为数、图、表、文不一致,这就使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得不到保证,对规划的具体实施造成影响。

(三)规划间的协调和衔接存在问题

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协调与衔接明显不够,主要体现在图件比例尺、图件现实性、城镇现状用地规模、人口统计口径、人均用地标准、基础设施布局、城镇规模定位、村庄撤并和整理等方面。

三、乡镇土地利用规划优化完善建议

(一)加强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指导

乡镇土地利用规划作为我国五级规划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加强其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研究,明确规划编制的技术思路和技术操作规程,注重规划人才的培养和技术设备的投入,推进乡镇规划编制与实施的一体化进程。

(二)完善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制图

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的职责是具体落实职能规划的指标,进行土地利用规划的详细设计,做好图件上的定位控制和定量控制,其核心和重要成果就是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图。目前亟需加强GIS技术应用和制图方面的研究,为完善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制图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三)注重规划间的协调和融合

当前要做好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协调工作,首先应开展图件比例尺的协调工作,这是两规划衔接的基础。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测较大比例尺的土地和现状图,保持图件的现实性,这样才能将用地范围和用地界线协调好。其次要注重在城镇现状用地规模、人口统计口径、人均用地标准、基础设施布局、城镇规模定位、村庄撤并和整理等实质性内容方面的衔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组织同时编制这两项规划,统一资料口径,实现资料共享,统一编制的指导思想,加强建设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的配合。

参考文献:

1、黄宏胜.土地利用规划体系探讨[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

2、唐红波.中英土地利用规划比较.[J].国土资源,2004,37(8).

3、黄伟.现代美国土地利用规划的发展及其启示[J].中国土地科学,2002,16(6).

4、王静.日本、韩国土地规划制度比较与借鉴[J].中国土地科学,2001(3).

5、沈曙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四定”的内涵及方法[J].中国土地科学,2000,14(3).

6、欧名豪.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研究[J].中国土地科学,2003,17(5).

土地利用规划的体系范文第5篇

关键词: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公众参与;系统论

中图分类号:F30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5)09-2293-04

经过三轮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中国土地利用规划已建立了一套较成熟的规划体系,可依据规划范围和层面将其分为全国、省级、市级、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五个层次[1]。其对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管理和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现行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在土地微观管理、规划深度[2]以及与相关规划协调等方面的不足开始显现[3],如当前农村居民点中存在许多闲置地甚至“空心村”的现象,村镇建设用地利用率较低,集约化水平不高,村镇生态环境被破坏[4]。因此,为更好地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落实土地用途管制措施,促进土地资源的科学利用[5],在现行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的基础上,在更大比例尺和更小范围内进行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具有现实意义[6]。而村级土地利用规划更注重可操作性,更注重村域产业发展、生产管理、经营管理和土地利用管理的有机结合[7],因此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实施与村民利益息息相关,公众参与成为开展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必然趋势。

1 村级土地利用规划中公众参与的内涵及必要性

1.1 公众参与的内涵

在中国土地利用规划的术语中,公众参与被定义为“规划区内有关部门和公民参与规划的过程”。在西方,公众参与是现代规划的一条基本原则,比如加拿大安大略省对土地利用规划规程中有关公众参与的解释是“同规划区有关的公民亲自参与规划过程,而不是只对已定决策做出反应”[8]。由此可见,规划的公众参与不仅包括了参与范围、参与人员、互动过程及参与结果,更为重要的是公众参与贯穿于整个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中,而不是一种事后的参与过程。因此,公众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内涵应为:同规划区有关的村民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全过程,而不是只对已定决策做出的反应。

1.2 公众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必要性

首先,公众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必要性是由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性质决定的。中国的五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的编制和实施多数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过程,属于集权式管理体制。土地利用规划一般直接由国土管理部门组织自身力量或委托设计单位来编制,再组织政府的相关部门参加会审,普遍存在公众参与不到位的情况,还处在“象征性参与”阶段[9]。而村级土地利用规划作为中国五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补充,更注重村域范围内土地利用系统的良性循环,更注重可操作性,如划分土地利用片等[10],更注重村域产业发展、生产管理、经营管理和土地利用管理的有机结合[11],因此公众利益的体现也最为集中,故而村级土地利用规划更需要强调公众的参与。

其次,公众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必要性是由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功能及作用决定的。编制并实施科学合理的村级土地利用规划是保障中国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手段之一[12],同时也是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序用地的基础,有利于提高村级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和利用效率,促进村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13]。无论是城镇化的发展,还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都关系到当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需要建立以当地村民为主体的新的规划理念,将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工作建设成为政府与公众的互动行为,建立一种开放的公众参与的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制度[7]。

2 村级土地利用规划中公众参与系统内部作用机制分析

公众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是一项系统工程,采用系统论方法,借鉴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系统[14],可将村级土地利用规划中公众参与系统分为三个子系统,即实体系统、制度系统和意识系统,如图1所示。

实体系统是农村基础设施及经济发展水平的综合体现,其包括农村的交通、通讯和居民的收入水平等,是公众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经济基础;制度系统是公众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所依据的法律、规章、制度、条例等,是公众参与系统正常、高效运行的制度保障;意识系统是公众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积极性、主动性、能力、素质等的综合表现。这三个子系统之间并非相互孤立,而是紧密联系的。其中实体系统是基础,其反映了农村的经济发展程度,是公众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最根本因素,它决定了公众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度系统,进而决定意识系统,最终决定公众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效果和效率;制度系统是公众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最主要因素,其健全、科学、合理与否直接决定了意识系统的强弱,并对实体系统具有反作用,会制约或促进实体系统的发展;意识系统由实体系统和制度系统共同决定,对它们又具有反作用,其可以直接影响制度系统,且作用力较强,而其对实体系统的作用一般会通过制度系统间接传递过去,同理,实体系统对意识系统的决定作用一般也是通过制度系统来起作用的。

3 公众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完善

现阶段中国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公众参与系统尚不成熟,存在公众参与程度低、参与对象不具有代表性、公众在规划中的意见和利益没有得到真正体现等问题。结合Arnstein[15]提出的公众参与阶梯理论,可以看出中国现阶段多数村级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尚处于前四阶段,即操纵、引导、通告、咨询阶段。为实现中国村级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向更高阶段的跨越,本研究拟从上述公众参与的三个子系统出发,论述各个子系统的现状及如何完善各子系统,以完善中国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公众参与系统。

3.1 实体系统的完善

就实体系统而言,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及农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实体系统不断发展壮大,为公众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提供了经济基础。在已开展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地区,如重庆市双溪村、清明村、义乌市岩南村等,或地处城乡结合处,或拥有当地的特色产业,其经济发展水平都相对较高,具备了公众参与实体子系统所需的基本社会经济条件,已能够满足公众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即实体子系统发展程度达到一定水平后,继续加强实体子系统对于公共参与系统的强化作用有限,因此下文主要考虑从制度系统和意识系统的加强来促进公众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

3.2 制度系统的完善

就制度系统而言,现阶段中国公众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尚处在缺失阶段。就中国现行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而言,其尚未出台相关法律,只存在相关规程,导致中国各级土地利用规划只具有法定效力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尽管在国土资源部的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中指出,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依据公众参与的原则进行编制,但目前中国的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只是在重庆市、浙江省等开展了编制试点工作,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标准尚未形成,进而导致在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与实施的过程中,公众参与没有完善的制度子系统支撑。因此制定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相关编制规程乃至法律,并明确公众参与是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保障公众参与的必然途径。其具体措施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首先应明确公众参与在村级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地位与权利。在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各个环节中,例如编制、审批和实施必须做到公众代表参与,且公众代表必须是由村民公平选举产生,而非由政府、村委会甚至个人指派产生的。没有公众代表参与的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将不得审批通过。其次公众代表必须拥有充分的表决权。即公众代表能够自由自愿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想法,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胁迫。同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必须是当地村民可理解的,公众代表有权利否决自己无法理解的内容。最后公众代表要有监督的权利。监督权利包括全过程监督和结果监督,且监督的方式应该是多样化多途径的,包括电话、网络等方式来表达公众的意见。同时处理意见的时间要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处理结果要对公众公开,要从程序上保障公众的参与权与知情权。

3.3 意识系统的完善

就意识系统而言,现阶段中国公众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意识淡薄。追根溯源,其主要是由缺乏积极性、统治及被统治意识浓厚、市场经济不够完善三方面原因造成的[16]。下文将从以上三个方面论述如何提高公众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意识,并完善意识系统。

首先就缺乏积极性问题而言,目前村民多认为规划是政府的工作,对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事认真对待,而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事较少参与[17]。因此村民应树立主人翁观念,并用真正的主人翁态度来对待村级土地利用规划。与此同时,当地村委会应加强公众参与的宣传力度并适当采取激励措施[18],使广大村民明确参与村级土地规划的目的、意义以及和他们自身的利益关系,达到使村民把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看作是对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事认真对待的目的。

其次就统治及被统治意识浓厚的问题而言,中国传统社会是建立在家国同构、家国一体之上的,并以家族为本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父系家长制、宗法关系及宗法等级社会制度,由此造成施政者统治意识浓厚,人民被统治意识浓厚的传统思维[10]。因此,需要当地政府及村委会树立建设服务型政府及服务型村委会的思维,并且需要村民由“臣民”思维向“公民”思维转变[19]。

最后就市场经济不够完善而言,其导致个体在经济活动中获得的独立意识和平等意识不足,使得其在政治生活领域里不具有足够的独立意识和平等意识,进而导致村民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意识不到位的问题[20]。但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会越来越完善。因此只有当地政府认真切实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逐步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广大村民在政治生活中的独立意识及平等意识才会随之逐步提高,公众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意识子系统才会愈加完善。

4 结论与讨论

村级土地利用规划是中国现行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的延伸,属于实施型规划,其关系到规划地区广大村民的切身利益。在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中落实公众参与,在实体系统日臻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公众参与的制度系统和意识系统,有利于促进公众参与向更高层次发展,有利于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然而,由于现阶段中国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只在重庆、浙江等地展开了试点工作,还未广泛展开,且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标准尚未形成,因此公共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方法还有待专家学者的深入探讨和实践论证。

参考文献:

[1] 董祚继.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手册[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2.

[2] 蒋 伟,曾 科,杨皋伶,等.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研究初探――以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双溪村为例[J].资源与产业,2009(6):40-43.

[3] 陈荣蓉,叶公强,杨朝现,等.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J].中国土地科学,2009,23(3):32-36.

[4] 宋海荣,蔡玉梅,何 挺,等.村级土地利用规划技术研究现状和趋势[J].中国土地科学,2012(1):71-74.

[5] 王 群,张 颖,王万茂.关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基本问题的探讨[J].中国土地科学,2010(3):19-24.

[6] 孙 芬,刘秀华.公众参与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的初步探索――以重庆市清明村为例[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8(2):11-13.

[7] 邓红蒂,俞冠玉,张 佳,等.土地利用规划中公众参与的实践与分析[J].中国土地科学,2005(3):8-14.

[8] 赵哲远,沈晓春.公众参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初步探索――以浙江省嘉善县为例[J].经济地理,2005,25(4):551-556.

[9] 苑 辉, 李 鹏,武京涛.城乡结合部土地征用问题与对策研究[J].国土资源,2013(11):50-51.

[10] 陈荣蓉,叶公强,杨朝现,等.土地利用片在村级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应用[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34(4):228-232.

[11] 袁 敏,邓家斌,王玄德,等.城乡统筹背景下的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空间布局研究――以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4村规划为例[J].中国农学通报,2012,28(2):109-113.

[12] 刘士鑫.我国农村城镇化路径与模式研究[D].浙江舟山:浙江海洋学院,2014.

[13] 单 美,王 静,王 训,等.新农村建设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研究进展[J].地理与地理信息科学,2011,27(2):76-79.

[14] 郭红莲,王玉华,侯云先.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系统结构及运行机制[J].城市问题,2007(10):71-75.

[15] ARNSTEIN S R.A 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J].Journal of 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planners,1969,35(4):216-224.

[16] 刘画洁.我国公众参与意识缺位的文化根源与法律因应[J].理论界,2012(6):47-50.

[17] 王君仁,许庆福,毛美桥.试论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公众参与[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8(5):18-20.

[18] 王利敏,欧名豪,邵晓梅,等.土地利用规划公众参与表达机制构建[J].生态经济,2010(1):38-41.

土地利用规划的体系范文第6篇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矛盾协调

概括地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下文简称“两规”)是宏观上安排城市各类土地的使用结构与城市建设用地具体部署的两个重要规划。当前我国正处于快速城镇化的发展时期,各项建设正加速进行,伴随着近年来耕地面积的急剧减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性越加凸显。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协调一直存在问题,导致两者在实际的应用中矛盾不断,下面对“两规”的矛盾进行简单分析以及就如何协调提出粗浅建议。

一、 认识“两规”

(一)“两规”的关系

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任务和内容不难看出,“两规”都是将土地作为主要规划对象,核心内容都是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在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这,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

综合来看,“两规”的侧重点不同,城市总体规划是一种区域性、综合性规划,是以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的;相对而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种专业性规划,是以合理安排现有的土地资源,确保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为目的[3]。

但是从“两规”的空间范围来看,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是整个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城市规划区则只是整个行政辖区范围中的一部分,称为中心城区或城市中心区,其规划范围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小。从这个角度来看,城市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个局部,两者是点和面关系,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4]。

从规划的内容看,两者各成体系,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内容上更全面、更具体地体现了一个地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配置、土地利用结构的综合调整与优化、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机制;城市总体规划更综合的体现了对城市的各项建设的安排,和各种资源的综合配置。

两者在城镇和村镇发展用地的规模、方向和范围等方面又必须进行充分协调。

综上所述,两项规划是一定区域内土地利用的局部和整体的关系,在用地上两项规划相互联系、相互指导而又互相制约。

脱离了土地利用规划,不了解土地的供给趋势,城市规划难以实施;同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相结合,不了解区域城市、城镇、大型设施的发展和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难以编制和充分实施。

(二)协调“两规”的意义

《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均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两者相衔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二者的编制都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各部门的发展规划为依据,而从其基本作用看,城市规划指导城市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土地利用,但城市建设离不开土地,土地利用也不能脱离城市建设。两项规划在根本目标上的一致,以及两者在规划空间上的统一、编制内容上的重叠和管理对象上的交叉,客观要求这两个规划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进行衔接和协调[5]。

在实施过程中,城市规划最终要落实到土地开发和利用上,规划的核心是土地利用,如何使土地有度开发和有效利用与规划管理密不可分。

在新一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建设部也下文,要求各地建设部门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强调城市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一致。

因此,协调好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也即协调好城市经济建设与持续发展的关系[5]。

二、 “两规”之间存在的矛盾

从目前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看,二者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相互不一致、脱节甚至冲突的情况,给规划的审批、管理和实施工作带来诸多不便。甚至导致土地资源没有依照规划得到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

两项规划存在的最为主要矛盾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两规”编制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同

当前,许多城市的土地利用管理由两个不同的部门负责,国土资源部门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城市规划。

虽然国务院对两个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分工,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方面又存在着职能交叉。两个部门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在用地功能布局、用地规模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缺乏交流、信任和支持,使两种规划出现相互不一致、脱节甚至冲突的情况,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也存在“两张皮”现象,给实际工作带来很大影响[5]。

(二)“两规”成熟程度不同,导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威性不高

在中国,城市规划在长期的规划实践中,吸收和借鉴了国外优秀的城市规划理论与方法,规划编制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规划编制较为成熟,规划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也较强。相比之下,土地利用规划在中国实施不久,20世纪80年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才起步,但未得到深人贯彻,直至96年才得以全面展开。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滞后,而且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所以,城市用地基本限于按照已经颁布的城镇规划蓝图来办理用地手续。即使已经有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随意突破和修改土地利用规划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少城市甚至“摊大饼”式膨胀扩展。同时,由于规划本身很少与用地计划、用地管理等紧密联系起来,而且还存在着“重编制,轻实施”的倾向,因而在城市土地利用管理中,一直难于体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与约束力[6]。

(三)“两规”编制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和统计方法不一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土地详查资料及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成果,信息是应用遥感技术、实地调查、核实、纠正等等过程而形成的;而城市总体规划依实地调查资料存在一定差异。

此外,两个部门统计口径不一致也是造成基础数据不一致的原因之一。如:城市规划部门在统计城市建设用地时,往往将已划入城市总体规划区,但还没有建设的郊区或部分农村也计入城市现状用地;土地部门则以实际成为城市建设用地或已办理了建设用地手续的用地作为现状城市建设用地,所以城市规划统计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土地利用详查及变更调查数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人口现状数据来自于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和公安局、计生委的调查数据;城镇人口指城镇建成区的常住人口,在暂住人口较多的城市,城镇人口也包括暂住人口(即居住1年以上的人口)。[3]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人口,目前依然统计口径不一。

两者在人口统计口径上不一致,所预测的城市规模自然难以衔接。

(四)“两规”编制所依据的用地分类不统一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采用的是1991年开始施行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和2007年施行的《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两者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2002年以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用的是《土地分类》。它是在1984年制订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和1989年制订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基础上修改、归并而成。但无论是新、老标准的制定都没有考虑与城市规划标准的衔接问题,与城市规划标准存在明显差异,造成了“两规”协调上的巨大困难,这也是规划指标和用地范围无法统一的重要原因。

三、 “两规”协调的思路与建议

为促使两项规划顺利而有效地实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二者矛盾的协调,提出如下建议:

(一)“两规”编制部门密切配合、协调

为了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协调与衔接,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建设部门需要密切配合,对于各自的编制和修订情况,双方不但要互相联系,互通情况,而且要互相提供必要的资料信息,如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时,要及时通知对方,采取措施进行协调,争取把问题和矛盾都能在编制过程中处理解决。

现实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某些级别上合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使两个规划出自一个规划管理系统应该不失为一个精兵简政的举措。在这一点上,深圳市、湛江市取得了先进的经验,两市均成立规划与土地资源管理局,统一编制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这样不但可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而且可以摆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位置,增强规划的权威性[6]。

(二)技术规范上相互衔接

目前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正在重新修订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分类也正在修编中,这两门规划在用地分类上有着各自的特点与要求,不可能完全一致,但是在一些交叉的地方,特别是建成区周边的非建设用地,应当考虑相互间的衔接与对应。

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范围与土总规中相应的用地如何对应,应当加以明确。统一城市人口的统计口径,否则城市规模上无法衔接。

(三)重视城镇体系规划

省一级的城镇体系规划是单独编制的,市级的城镇体系规划则往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部分。从编制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角度考虑,科学、合理的城镇体系规划对于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的重点发展城镇群地区、城镇密集地区、城镇发展轴的主要地段,应当留有比较充足的城镇发展备用地,在这些地区一般不安排基本农田。在耕地占用指标的分配上要向中心城市、重点城镇倾斜[5]。

(四)完善相关规划与法律体系

与两大规划有关的规划主要有区域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开发整理规划和农业区划。其中,区域规划是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总体建设,包括土地利用、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的总体部署;国土规划是从宏观角度对全国或地区国土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进行的长远性和战略性的筹划。

当前,由于种种原因,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开展得还不够,应加强行政区域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工作,建立起在区域规划与国土规划统领、指导下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统一的规划体系,由整体到局部,由原则到具体,由规划到实施,形成一个完整的国土规划体系。促进在两种规划编制思路上的协调,从全局和统一城乡协调发展的角度进行规划的编制。

进一步修改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针对其中不适应新时期土地利用要求以及造成两种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不一致的环节,如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确定等;另外,建议制定国土规划法,以强化和保障城市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从而进一步统领、指导和协调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3]。

参考文献: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J].国土经济,1997,(06).

[2]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J].城市规划通讯,2006,(05).

[3] 王素萍,杜舰.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矛盾与协调[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04,(12).

[4] 萧昌东.“两规”关系探讨[J].城市规划汇刊,1998,(01).

土地利用规划的体系范文第7篇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综述

一、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内涵与意义

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土地利用规划方案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从生态环境角度提出规划的最佳方案及其调整建议,同时提出消除或减缓方案实施后可能产生不利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与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近年来,我国土地利用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研究成为当前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研究的前沿课题。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最终结果是通过把对环境的考虑纳入到规划的制定过程中去,建立一种环境、经济和社会综合的决策机制。研究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我国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的土地利用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

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历程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初步探索阶段。1979年,我国第一次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其中规定扩建、改建、新建工程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从此我国开始正式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二,全面发展阶段。1993年,国家环保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中,提出了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和管理程序。1998年,国务院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区域性环境影响评价。2003年9月1日正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研究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第三,逐步完善阶段。2005年12月,国土资源部下发了《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引》。省级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对省域范围内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进行的综合性、整体性和长期性的安排,是体现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资源和环境保护大政方针的战略性规划。2009年8月12日,国务院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并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2009年9月30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试行),与省级技术指引不同的是:它兼具宏观战略性和空间实施性的双重特点,注重空间变化,以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定量为主的原则,提出更为完善的调整建议。

三、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内容及研究进展

(一)评价内容

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分析区域内环境、资源状况和土地利用现状,分析预测土地利用结构与规模调整以及土地利用空间布局调整对环境影响,提出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在实际的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受土地利用规划的区域性、层次性和产生的环境问题的特殊性以及管理需求等因素的影响,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差异很大。

张妍等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利用规划为例,在探讨土地利用变化与环境关系的基础上,论述了土地利用规划对环境的影响。蔡玉梅等认为土地利用规划重点在于由土地利用规划导致的直接或潜在的土地生态环境问题。余振国将规划区的环境系统分为风景名胜环境系统、水环境系统、土壤环境系统、地质环境系统、生态环境系统等5个子系统,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对各个子系统的影响特征、影响因子、影响机理,进而分析土地利用规划对各子环境系统的影响。王敏根据土地利用规划的社会环境目标、自然环境目标、生态环境目标,按照过渡期国家土地利用分类标准,分析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3种不同土地利用类型对环境的影响。

(二)指标选取与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指标选取和指标体系设置是当前研究的重点。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选取最科学、最灵敏、最适于度量的主要指标,从而反映区域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的状态和问题。指标体系的设置应主要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评的环境目标,根据各地环境不同,从生态、资源、社会、经济,土地利用结构、规模等对环境的影响中选取。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大,应尽量选择相对指标,采用统计数据,以反映宏观尺度上的影响。

1、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因子的选取。在评价过程中根据土地利用活动的特点和规划区域的环境状况,结合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及指标等,分析并识别土地利用可能对规划区域环境影响的因素,并在此基础上选择因子,以减少环境预测的盲目性,增加环境影响综合分析的可靠性,使污染防治对策具有针对性。土地利用系统具有多系统复合、多层次结构、多目标导向、多功能协调、多地域差异以及多因素约束的特点,是一个复杂的人地复合系统,涉及到自然、经济和社会等多个方面。对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环境影响做出切实和准确的评价,必须全面分析对环境要素究竟产生哪些影响。

2、指标选取与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现有的指标体系主要从生态、资源、社会、经济,及土地利用结构、规模对环境的影响等角度选取大量指标,针对土地利用规模与结构方面的指标比较多,分别衡量各种用地类型的环境合理度。贾克敬等将指标体系分为环境要素(或环境主题)层、准则层(可持续发展目标层)、指标层3个层次,并将指标分为状态指标和影响指标,分别用来反映某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衡量环境影响。刘瑞亮从声、大气、水、土壤、生态、人居、社会经济发展等七个方面构建指标体系。葛丽颖以广东省阳江市为例,基于DPSR(驱动力-压力-状态-影响-响应)理论模型,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吕昌河等从生态保护、土地退化防治、耕地资源保障、建设用地增长的适度性与后效、耕地占补平衡的生态风险等5个方面构建了用于预测和评估土地利用规划对环境、生态和土地资源的可能影响程度的指标体系。赖力等提出土地利用规划战略环评指标体系包括资源、环境、经济、社会指标4个层次,并依照区域性特点将指标分为全球性指标、区域环境状况指标和当地环境质量指标。

(三)评价方法

目前比较常用的方法有专家判断法、核查表法、矩阵法、叠图法、情景分析法、地理信息系统和遥感技术、驱动力-压力-状态-响应(DPSR)的概念模型方法、生态服务价值的方法以及累积影响的分析方法等定性和定量多种方法。

王广洪、黄贤金对江苏省1997-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环境影响评价采用了指标法进行了研究。赵柯利用土地生态适宜性分析法,划分土地生态适宜利用类型区,提出相应的土地生态开发措施。冉圣宏等运用了生态服务功能法计算上一轮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以来中国不同省市土地利用变化。唐等利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对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评价。赖力、符海月等分别采用生态足迹方法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和廊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生态成效进行定量分析。这些方法通过不同角度以不同的方式度量土地利用规划产生的环境影响效应。

由于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态环境效应存在难以衡量等原因,在研究方法上目前还没有非常有效的方法。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中对建设用地的服务功能价值的核算尚未有统一、广泛认可的评价方法,而且估算结果在不同区域之间的可比性较小,且只能够评价出土地利用结构变化的环境影响。生态适宜度分析法对土地利用结构变化的环境影响评价不足。生态功能服务价值等方法从不同角度度量土地的生态环境质量,针对性、适用性、可行性比较强,但也存在由于从某一角度进行评价而难以综合度量等问题。生态足迹方法需要收集大量的基础数据。

四、结论与建议

由于目前土地利用规划环评没有全面开展,缺乏实践经验以及中国的土地利用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对土地利用规划环评的研究对于基础的理论意义、内涵等已比较透彻,但对具体的方法、指标体系等还处于探讨阶段,不够深入系统,更重要的是可操作性有待加强。因此,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理论方法研究,建立规范的评价方法与指标体系。科学的评价方法与指标体系是进行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核心技术支撑。目前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多是借鉴国际,其中所依据的标准多针对环境污染问题,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评价标准不足,还没有形成公认的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范例。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及理论研究,构建评价规范是当务之急。

第二,合理界定土地利用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明确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界限,规范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是合理定位土地利用规划环评内容的基础。

第三,建立基于区域特点的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由于在不同国家间制度差异、规划差异形成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存在差异。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建立“本土化”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解决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忽视环境效益的局限,进而推动土地利用效益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加强多学科的合作。以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问题为核心,整合多学科人才,凝聚多学科知识,集成多学科的方法,尤其是规划学、环境科学和技术科学。

参考文献:

1、徐慧,林涛,张云鹏.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研究进展及展望[J].水土保持研究,2009(6).

2、叶苓.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初步研究[J].科技资讯,2008(28).

3、余振国.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经济学分析[D].浙江大学,2004.

4、王敏.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实证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07.

5、贾克敬,谢俊奇,郑伟元等.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土地科学,2003(3).

6、刘瑞亮.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研究――以黄冈市为例[J].池州师专学报,2007(3).

7、葛丽颖,任向宁.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立与案例[J].广东土地科学,2009(3).

8、吕昌河,贾克敬,冉圣宏等.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与案例[J].地理研究,2007(2).

9、王广洪,黄贤金.江苏省1997-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8(2).

土地利用规划的体系范文第8篇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多因素综合评价;实施评价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5-0036-0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各级政府在一定历史阶段内,对所管辖范围的土地利用进行宏观调控、组织开发和监督保护的政府行为,其目的是对有限的土地资源,根据土地资源利用状况、开发潜力和各业用地需求,对城乡土地利用所作的统筹安排和综合部署,以获取最佳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以及保证“人民吃饭”和“国家建设”之间的协调发展,为实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规划提供用地保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的各个环节(编制、评价、审批、实施和监督检查)中,规划的实施评价是监督检查中极其重要的一环。因此,探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评价方法十分必要。下面运用多因素综合评估方法,对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一、规划实施评价中存在的问题

所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利用一定的方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的效果进行分析、比较与综合后,所作出的一种价值判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结果的基本情况,以便为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废、改、立提供指导。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中,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和问题:1、多定性评价,缺乏完善评价标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时,多是作一些文字评述,难以进行量化评价。2、评价体系不完善。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效果、执行的力度,没有科学的评价体系,也缺乏完整的评价机制。由于规划评价缺乏完善的评价体系,对评价主体、客体、内容的界定往往不够明确,重点不突出,使得评价缺乏规范性。3、评价方法的可操作性差。定性评价带有较大的主观性和人为因素。

二、评价指标确定的原则

指标选取遵循以下原则:

1、科学性。指标体系能较客观全面地反映系统发展的内涵、各子系统和指标间的相互联系,并能较好地度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程度。

2、系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指标体系应当涉及经济、社会、生态三个方面并将它们有机联系起来。

3、层次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指标体系的构架,可以采用“评估因素――评估因子――评估指标”多层次的框架结构。

4、可比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要求单项指标采用原规划指标的名称、概念和计算方法,以体现运用上与原总体规划的衔接。

5、可操作性。指标选择要考虑数据取得的难易程度、可靠性和成本,特别是指标体系应该注意简单与复杂的协调统一。指标太少或过于简单不能放映规划实施评估的内涵,对评估结果的精度产生影响。指标过多或过于复杂则不利用于评估工作的开展。

从所在县区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选取指标的科学性、系统性、层次性、评价的可比性以及工作的可操作性等各方面的因素,确定评价工作涉及到的评估因素。

三、规划实施评价体系建立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价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前者是对土地利用规划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等进行评价,后者是假定土地利用整体上科学管理的前提下,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主要是寻找规划目标和实施措施之间的因果关系,找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和实施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规划执行或规划修编提供指导。对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价,可以四方面进行:①规划目标的执行情况评价。它包括对土地利用的结构、规模、布局和时序的评价;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效益评价,包括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的评价。③实施措施评价。④规划的社会影响评价。

四、规划实施评价步骤与方法

1、影响规划实施评价的因素

影响规划实施评价的因素包括对土地利用的结构、规模、布局和时序、效益、实施措施、社会影响评价。

2、影响因子的确定

将四类因素进一步细化,分为7各方面,即7个评价因子

(1)规模:是指农用地规模、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开发整理规模。

(2)布局:按照土地适宜性和区域的差异性安排各类用地布局的合理程度;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或尽量不占优质农田。

(3)机构:农用地结构和建设用地结构

(4)时序:①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国土整治规划等协调情况。②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耕地占补平衡情况;③土地开发整理规模的合理程度、速度。

(5)规划实施效益:是指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6)规划实施政策措施:①规划的实施措施与规划目标的对性关系;②规划的政策措施的可行性实施效果;③规划实施机制与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致性

(7)规划的社会影响:①公众对规划的认知度②公众对规划实施的满意度③公众对规划实施的参与度

通过上述几项指标的评估,可以看出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已经发生的重大社会经济背景变化的预计情况,以及规划指标和规划布局对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适应性情况,从而相应对现行规划进行调整,对规划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指标进行调整、追加,对规划布局进行优化,以保证土地供应与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为辖区提供用地保障,促进当地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五、规划实施评价结果与分析

由于各评估指标反映不同的评估内容,有不同的评估标准和量纲,相互之间不能直接比较,因此需要通过标准化将其转化为可比量纲。标准化的各指标影响分值在0~100之间。指标分值作为评估结果与指标实施效果呈正相关,即指标分值越大,表示该评估指标的规划实施效果越佳。

1、优秀(综合分值在90~100):各项规划目标预期可以完成,规划执行综合效果很好,社会、经济、生态效益明显,土地利用程度和效益不断提高。

2、良好(综合分值在75~90):个性指标任务满足要求或与预期基本一致,规划执行效果较好,土地效益和土地利用程度有所提高。

3、一般(综合分值在60~75):规划执行效果不显著,各项指标任务基本满足要求或预期可以完成,社会、经济、生态效益未发生明显变化,土地利用程度和效益略有提高。

4、较差(综合分值在50~60):规划执行效果较差,规划指标任务预期较难完成,社会、经济、生态效益不明显,土地利用程度和效益未有改善。

土地利用规划的体系范文第9篇

关键词: 土地; 规划; 方法

中图分类号: F3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2)01-0033-0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重要依据。2004年6月,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3号),着手启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200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2005]32号),正式开始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并对有关工作内容提出了比较明确的要求和规定。为开展好此项工作,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的实际,我对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粗浅的分析和思考,希望能为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提供一点思路。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展历程

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87―2000年)

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建国以来历史上第一部对城乡土地利用活动统一规范管理的《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我国第一轮覆盖全国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开始展开,到1992年前后在全国普遍推开,规划的目标年为2000年,但由于当时客观原因的存在,该轮规划编制完成后,基本上没有得到实施。

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在1997年全国宏观经济调控和严格保护耕地的环境和政策背景下,结合中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和修订《土地管理法》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即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轮规划基期年为1997年,规划目标年为2010年,并远景展望至2020年;其重要特点是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路线和规程及规划控制指标体系,建立了乡、县、市、省和国家的五级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和管理方法,为保护耕地尤其是强化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特别是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数量,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 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与实施的意义和作用

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加强了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保障了经济建设合理的用地需求,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优化了生产力布局,提升了经济发展的质量,改善了生态环境建设,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 社会经济、技术和土地管理体制等因素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影响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由于社会经济、技术和土地管理体制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规划适用性不足,规划管理的风险与难度加大:

3.1社会经济因素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影响

规划编制与实施阶段巨大的宏观经济环境差异导致规划适用性不足,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目标产生强烈冲击,客观上影响了规划实施进程。

3.2技术因素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的影响

(1)数据不足是现行规划科学性的重要障碍

(2)规划灵活度不够是规划方案实施难的一个原因

(3)基础性研究不足影响现行规划的实用性

3.3土地管理体制影响了规划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是城镇土地的事实所有者与各类土地的管理者,掌握了极大的土地调控权力。为了实现任期内的政绩最大化,土地往往成为重要的“杠杆”。其结果往往导致土地利用规划的耕地保护等目标难以在地方上得到具体落实。

4 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思考

4.1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的思考

针对目前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新形式下发展规划的要求,我认为应当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理论基础的框架下,对现有规划体系及其内涵和调整内容、对象进行适当整合,突出重点。

(1)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管理型规划,在各级规划之间主导性地担负着承上启下的协调和落实功能。其基本内容应当是落实上级规划的各项主要控制性指标;核心内容是土地用途分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工矿建设用地区、土地开发整理区等。

(2)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实施性的微观控制性规划。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应当结合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将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深化为具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功能和作用的规划设计层面的规划。

4.2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展空间问题的思考

(1)当前规划对发展空间与上级的规划控制要求有很大的现实差距。在规划修改时,应当对节余的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进行妥善安置处理;对增加的耕地保有量要通过核减规划中的补充耕地控制指标达到平衡;对增加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及时储存调减,这是保证我们现行规划建设发展空间不减少的关键所在。

(2)从务实的角度来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目的其实是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找出发展的空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类规划空间不能改变和突破的情况下,唯一的办法和途径就是只有通过充分利用国家现有的政策,将规划修编与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达到我们的目的,同时又能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保有量的任务。

4.3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刚性与弹性问题的思考

我们认为规划的弹性应当是在现行的土地规划管理制度框架(即刚性)下的适度扩展的政策空间。其实质是将规划建设指标在允许的控制空间内进行摆动和置换,在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上认可规划指标(规划建设发展空间),在整个规划建设发展控制区内流转不属于规划修改的范畴,只需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变更并报上级土地利用规划管理部门备案即可。这样,在现行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政策的框架下,既解决了基本农田保护区这条“红线”不能碰的制约,同时又满足了实际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情况变化对建设用地变化的要求。

4.4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思考

应当建立起一直到乡镇的数字化规划管理信息图件集成系统。但是建立系统有五个原则要切实把握:

(1)必须建立一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系统平台;

(2)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中的各级规划要在同一个平台上联网运行;

(3)可以与土地管理其他业务工作数据成果顺利接口;

(4)必须能够按需要的时段要求,及时动态反映规划实施情况;

土地利用规划的体系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土地规划 修编 探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部门间合理分配的有效方式,是落实土地管理法的重要手段。随着土地管理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手段运用的不断深入,不可避免地对作为土地管理依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提出更高要求,正值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之际,对规划修编方法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展历程

第一轮覆盖全国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于1987年开始展开,到1992年前后在全国普遍推开,规划的目标年为2000年。该轮规划主要思路是借鉴农业区划成果、国土规划成果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土地利用规划指南》,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协调各部门用地需求为重点,提出实现“一保吃饭,二保建设”的规划目标。

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1997年全国宏观经济调控和严格保护耕地的环境和政策背景下,结合中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和修订《土地管理法》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即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轮规划基期年为1997年,规划目标年为2010年,并远景展望至2030年。其重要特点是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路线和规程及规划控制指标体系,建立了乡、县、市、省和国家的五级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和管理方法,为保护耕地尤其是强化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特别是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数量,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一、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加强了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保障了经济建设合理的用地需求,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优化了生产力布局,提升了经济发展的质量,改善了生态环境建设,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技术和政策制度因素的影响导致规划适用性不足,规划管理的风险与难度加大,由于在规划理念上过分强调对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保护,对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必须的建设用地强调不够,对生态环境变化的影响和需求研究不多,对社会的变化和需求考虑的不多,没有将土地利用规划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协调社会关系,贯彻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本手段。土地利用规划理论体系,没有从宏观(哲学层次、科学层次)到微观(技术层次)的系统理论,而是诸多理论混杂,让人无所适从,规划编制研究和学科建设严重落后于规划实践,已明显制约了规划工作的发展。

二、新的规划理念和理论

在新的形势下,面对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新要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当有新的规划理念、规划理论、规划方法,才能完成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

1. 新的规划理念:理性发展

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该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在确定规划指导思想、原则、规划目标、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时,妥善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方面的关系,在规划修编的操作过程中树立全局观念、弹性观念和动态观念。在确定规划的目标时,必须紧紧围绕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协调发展这一中心议题,由经济发展的单目标模式向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多目标模式转变,保证土地资源永续利用,真正实现经济发展目标、社会进步目标和生态环境改善目标的高度协调统一。

2.新的规划理论:空间规划、可持续发展

为适应新形势和新的规划指导思想的需要,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大胆借鉴和吸收相邻学科如城市规划、地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环境科学、系统科学等的相关理论。

(1)空间规划理论

土地利用规划,是综合协调资源供需矛盾,统筹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区域协调发展的中长期空间规划。空间规划最基本的特征是地域性。上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用的基本模式为“用地指标调控与规划分区相结合”,其着重强调的是规划对用地数量的指标要求,而缺乏空间布局约束,在规划的分区方案中,对分区内部土地利用的要求过于笼统,不能承担起有效的控制分区内部用地的功能。

因此,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借鉴西方空间规划的理论如:“田园城市”理论、“绿化带”制度、中心地域理论、“开发轴系统”理论等,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按照资源禀赋和区位比较优势,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空间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土地利用和供应政策,进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效地整合资源,优化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的分工协作和协调发展。规划修编要由上轮主要分配建设用地指标、定建设用地规模与速度向控制环境容量、开发时序、控制建设标准转变。本轮的土地利用规划应该是在协调和平衡经济发展、公众利益、环境以及规划部门等各方利益的前提下的空间规划,应当着重注意农用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各类建设用地,生态环境保护用地的空间安排和布局,确定其开发利用时序,并通过较大比例尺的地图如用1:1万确定城镇合理发展边界,引导地方政府提高城区建筑密度,实现现有城区土地利用效率的最大化,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基本农田,从而解决城镇无序扩张、优质农地严重流失等问题。

(2)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是指一种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 又不损害后代满足其未来需求能力的发展。其中最本质的问题是不损及我们所依赖的资源与环境。而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宝贵资源, 在正确的管理下, 可以不断更新和利用。反之, 它会退化、耗竭。故对土地的开发利用, 要限制在土地人口承载力的限度内, 同时采用人工生态措施(包括邻域或更大的区域) ,

确保土地持续利用。

目前,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与土地利用规划有机结合研究的国际趋向表现为应用生态经济学观点研究土地利用规划,使经济生态化,生态经济化,协调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与土地利用之间的关系,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与土地利用之间的关系,在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条件下促进土地利用的合理化。

土地是一切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础和资源,同时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土地利用规划的目标无非是建设发达的经济、健康的环境和高质量的生活,因此强调人与环境“和谐相处” 、“不可再生资源永续利用”的可持续发展也就应当成为当前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的主题。在制定土地利用规划过程中把土地可持续利用的思想和理念贯彻进去,实现土地生产力的持续增长和稳定性,保证土地资源潜力和防止土地退化,并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即达到生态合理性、经济有效性和社会可接受性。

三、新的规划方法

要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除了要用新的规划理念、规划理论外,应当按照规划修编的要求,尝试采用一些新的规划方法。

1.评价方法

规划实施评价: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各地必须对上轮规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做出是否进行规划修编的结论性的意见。从目前开展的情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原因是国土资源部并没有给出一个较为详细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各地只能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表格、数据五花八门,无法进行汇总和统计。因此,有必要统一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

环境影响评价:按照我国去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如何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目前还缺乏具体的规程和办法,还需要进行统一和规范。

2.系统工程方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着眼于调控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层次、综合性的规划。土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物质载体,是国家最主要、可调控的资源,这一特点决定了土地利用规划在更高层次、更宽领域发挥作用的必要性和有效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过程是多目标的统筹协调过程。因此,在规划过程中采用以数学模型为主要手段的系统优化方法就成为必然。可以运用不同的规划方法来解决,按这样的思路,规划的适用性会大大提高,规划对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一定会有很好的保障作用和促进作用。

3.应用地理信息(3S)技术

本轮规划修编要在地籍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和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作为修订规划成果的主要载体,使规划修编与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同步进行,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从而提升整体规划的技术水平。

这两个数据库和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以地理信息技术为基础,重点普及遥感技术、GIS 技术、GPS技术等现代化手段, 使土地规划从野外调查、资料搜集、信息处理、计算模拟、规划成图到监督实施全过程实现信息化。同时, 基于土地规划中需要解决的许多问题如资源优化配置、地区经济社会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等, 因此, 要特别重视将决策支持系统技术引入土地规划, 通过人- 机交互系统, 为决策者对半结构化问题进行有效决策支持, 提高决策的透明度与决策的科学性。

4.公众参与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国家的宏观规划,其编制应该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事情,而不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部门规划,因此,规划的编制应由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和相关社会群体共同参与,规划的主体要由以政府各职能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为主向以政府规划部门和社会重要研究机构为主转变。公众参与不仅是像上轮规划一样为了提供信息资料,而是要参与规划目标、指标的分配和确定,规划方案的拟定、协商和协调。

四、还需要把握的几点

1.必须寻找一个能够满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功能的地理信息系统平台;

2.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中的各级规划必须在同一个平台上联网运行;

3.可以与土地管理其他业务工作数据成果顺利接口;

土地利用规划的体系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土地规划 修编 探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部门间合理分配的有效方式,是落实土地管理法的重要手段。随着土地管理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手段运用的不断深入,不可避免地对作为土地管理依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提出更高要求,正值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之际,对规划修编方法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展历程

第一轮覆盖全国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于1987年开始展开,到1992年前后在全国普遍推开,规划的目标年为2000年。该轮规划主要思路是借鉴农业区划成果、国土规划成果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土地利用规划指南》,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协调各部门用地需求为重点,提出实现“一保吃饭,二保建设”的规划目标。

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1997年全国宏观经济调控和严格保护耕地的环境和政策背景下,结合中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和修订《土地管理法》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即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轮规划基期年为1997年,规划目标年为2010年,并远景展望至2030年。其重要特点是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路线和规程及规划控制指标体系,建立了乡、县、市、省和国家的五级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和管理方法,为保护耕地尤其是强化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特别是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数量,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一、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加强了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保障了经济建设合理的用地需求,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优化了生产力布局,提升了经济发展的质量,改善了生态环境建设,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技术和政策制度因素的影响导致规划适用性不足,规划管理的风险与难度加大,由于在规划理念上过分强调对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保护,对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必须的建设用地强调不够,对生态环境变化的影响和需求研究不多,对社会的变化和需求考虑的不多,没有将土地利用规划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协调社会关系,贯彻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本手段。土地利用规划理论体系,没有从宏观(哲学层次、科学层次)到微观(技术层次)的系统理论,而是诸多理论混杂,让人无所适从,规划编制研究和学科建设严重落后于规划实践,已明显制约了规划工作的发展。

二、新的规划理念和理论

在新的形势下,面对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新要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当有新的规划理念、规划理论、规划方法,才能完成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

1. 新的规划理念:理性发展

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该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在确定规划指导思想、原则、规划目标、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时,妥善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方面的关系,在规划修编的操作过程中树立全局观念、弹性观念和动态观念。在确定规划的目标时,必须紧紧围绕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协调发展这一中心议题,由经济发展的单目标模式向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多目标模式转变,保证土地资源永续利用,真正实现经济发展目标、社会进步目标和生态环境改善目标的高度协调统一。

2.新的规划理论:空间规划、可持续发展

为适应新形势和新的规划指导思想的需要,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大胆借鉴和吸收相邻学科如城市规划、地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环境科学、系统科学等的相关理论。

(1)空间规划理论

土地利用规划,是综合协调资源供需矛盾,统筹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区域协调发展的中长期空间规划。空间规划最基本的特征是地域性。上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用的基本模式为“用地指标调控与规划分区相结合”,其着重强调的是规划对用地数量的指标要求,而缺乏空间布局约束,在规划的分区方案中,对分区内部土地利用的要求过于笼统,不能承担起有效的控制分区内部用地的功能。

因此,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借鉴西方空间规划的理论如:“田园城市”理论、“绿化带”制度、中心地域理论、“开发轴系统”理论等,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按照资源禀赋和区位比较优势,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空间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土地利用和供应政策,进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效地整合资源,优化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的分工协作和协调发展。规划修编要由上轮主要分配建设用地指标、定建设用地规模与速度向控制环境容量、开发时序、控制建设标准转变。本轮的土地利用规划应该是在协调和平衡经济发展、公众利益、环境以及规划部门等各方利益的前提下的空间规划,应当着重注意农用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各类建设用地,生态环境保护用地的空间安排和布局,确定其开发利用时序,并通过较大比例尺的地图如用1:1万确定城镇合理发展边界,引导地方政府提高城区建筑密度,实现现有城区土地利用效率的最大化,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基本农田,从而解决城镇无序扩张、优质农地严重流失等问题。

(2)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是指一种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 又不损害后代满足其未来需求能力的发展。其中最本质的问题是不损及我们所依赖的资源与环境。而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宝贵资源, 在正确的管理下, 可以不断更新和利用。反之, 它会退化、耗竭。故对土地的开发利用, 要限制在土地人口承载力的限度内, 同时采用人工生态措施(包括邻域或更大的区域) , 确保土地持续利用。

目前,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与土地利用规划有机结合研究的国际趋向表现为应用生态经济学观点研究土地利用规划,使经济生态化,生态经济化,协调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与土地利用之间的关系,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与土地利用之间的关系,在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条件下促进土地利用的合理化。

土地是一切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础和资源,同时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土地利用规划的目标无非是建设发达的经济、健康的环境和高质量的生活,因此强调人与环境“和谐相处” 、“不可再生资源永续利用”的可持续发展也就应当成为当前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的主题。在制定土地利用规划过程中把土地可持续利用的思想和理念贯彻进去,实现土地生产力的持续增长和稳定性,保证土地资源潜力和防止土地退化,并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即达到生态合理性、经济有效性和社会可接受性。

三、新的规划方法

要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除了要用新的规划理念、规划理论外,应当按照规划修编的要求,尝试采用一些新的规划方法。

1.评价方法

规划实施评价: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各地必须对上轮规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做出是否进行规划修编的结论性的意见。从目前开展的情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原因是国土资源部并没有给出一个较为详细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各地只能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表格、数据五花八门,无法进行汇总和统计。因此,有必要统一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

环境影响评价:按照我国去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如何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目前还缺乏具体的规程和办法,还需要进行统一和规范。

2.系统工程方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着眼于调控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层次、综合性的规划。土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物质载体,是国家最主要、可调控的资源,这一特点决定了土地利用规划在更高层次、更宽领域发挥作用的必要性和有效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过程是多目标的统筹协调过程。因此,在规划过程中采用以数学模型为主要手段的系统优化方法就成为必然。可以运用不同的规划方法来解决,按这样的思路,规划的适用性会大大提高,规划对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一定会有很好的保障作用和促进作用。

3.应用地理信息(3S)技术

本轮规划修编要在地籍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和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作为修订规划成果的主要载体,使规划修编与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同步进行,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从而提升整体规划的技术水平。

这两个数据库和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以地理信息技术为基础,重点普及遥感技术、GIS 技术、GPS技术等现代化手段, 使土地规划从野外调查、资料搜集、信息处理、计算模拟、规划成图到监督实施全过程实现信息化。同时, 基于土地规划中需要解决的许多问题如资源优化配置、地区经济社会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等, 因此, 要特别重视将决策支持系统技术引入土地规划, 通过人- 机交互系统, 为决策者对半结构化问题进行有效决策支持, 提高决策的透明度与决策的科学性。

4.公众参与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国家的宏观规划,其编制应该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事情,而不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部门规划,因此,规划的编制应由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和相关社会群体共同参与,规划的主体要由以政府各职能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为主向以政府规划部门和社会重要研究机构为主转变。公众参与不仅是像上轮规划一样为了提供信息资料,而是要参与规划目标、指标的分配和确定,规划方案的拟定、协商和协调。

四、还需要把握的几点

1.必须寻找一个能够满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功能的地理信息系统平台;

2.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中的各级规划必须在同一个平台上联网运行;

3.可以与土地管理其他业务工作数据成果顺利接口;

土地利用规划的体系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土地规划修编探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部门间合理分配的有效方式,是落实土地管理法的重要手段。随着土地管理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手段运用的不断深入,不可避免地对作为土地管理依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提出更高要求,正值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之际,对规划修编方法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展历程

第一轮覆盖全国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于1987年开始展开,到1992年前后在全国普遍推开,规划的目标年为2000年。该轮规划主要思路是借鉴农业区划成果、国土规划成果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土地利用规划指南》,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协调各部门用地需求为重点,提出实现“一保吃饭,二保建设”的规划目标。

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1997年全国宏观经济调控和严格保护耕地的环境和政策背景下,结合中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和修订《土地管理法》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即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轮规划基期年为1997年,规划目标年为2010年,并远景展望至2030年。其重要特点是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路线和规程及规划控制指标体系,建立了乡、县、市、省和国家的五级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和管理方法,为保护耕地尤其是强化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特别是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数量,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一、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加强了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保障了经济建设合理的用地需求,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优化了生产力布局,提升了经济发展的质量,改善了生态环境建设,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技术和政策制度因素的影响导致规划适用性不足,规划管理的风险与难度加大,由于在规划理念上过分强调对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保护,对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必须的建设用地强调不够,对生态环境变化的影响和需求研究不多,对社会的变化和需求考虑的不多,没有将土地利用规划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协调社会关系,贯彻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本手段。土地利用规划理论体系,没有从宏观(哲学层次、科学层次)到微观(技术层次)的系统理论,而是诸多理论混杂,让人无所适从,规划编制研究和学科建设严重落后于规划实践,已明显制约了规划工作的发展。

二、新的规划理念和理论

在新的形势下,面对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新要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当有新的规划理念、规划理论、规划方法,才能完成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

1.新的规划理念:理性发展

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该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在确定规划指导思想、原则、规划目标、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时,妥善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方面的关系,在规划修编的操作过程中树立全局观念、弹性观念和动态观念。在确定规划的目标时,必须紧紧围绕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协调发展这一中心议题,由经济发展的单目标模式向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多目标模式转变,保证土地资源永续利用,真正实现经济发展目标、社会进步目标和生态环境改善目标的高度协调统一。

2.新的规划理论:空间规划、可持续发展

为适应新形势和新的规划指导思想的需要,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大胆借鉴和吸收相邻学科如城市规划、地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环境科学、系统科学等的相关理论。

(1)空间规划理论

土地利用规划,是综合协调资源供需矛盾,统筹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区域协调发展的中长期空间规划。空间规划最基本的特征是地域性。上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用的基本模式为“用地指标调控与规划分区相结合”,其着重强调的是规划对用地数量的指标要求,而缺乏空间布局约束,在规划的分区方案中,对分区内部土地利用的要求过于笼统,不能承担起有效的控制分区内部用地的功能。

因此,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借鉴西方空间规划的理论如:“田园城市”理论、“绿化带”制度、中心地域理论、“开发轴系统”理论等,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按照资源禀赋和区位比较优势,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空间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土地利用和供应政策,进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效地整合资源,优化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的分工协作和协调发展。规划修编要由上轮主要分配建设用地指标、定建设用地规模与速度向控制环境容量、开发时序、控制建设标准转变。本轮的土地利用规划应该是在协调和平衡经济发展、公众利益、环境以及规划部门等各方利益的前提下的空间规划,应当着重注意农用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各类建设用地,生态环境保护用地的空间安排和布局,确定其开发利用时序,并通过较大比例尺的地图如用1:1万确定城镇合理发展边界,引导地方政府提高城区建筑密度,实现现有城区土地利用效率的最大化,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基本农田,从而解决城镇无序扩张、优质农地严重流失等问题。

(2)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是指一种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满足其未来需求能力的发展。其中最本质的问题是不损及我们所依赖的资源与环境。而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宝贵资源,在正确的管理下,可以不断更新和利用。反之,它会退化、耗竭。故对土地的开发利用,要限制在土地人口承载力的限度内,同时采用人工生态措施(包括邻域或更大的区域),确保土地持续利用。

目前,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与土地利用规划有机结合研究的国际趋向表现为应用生态经济学观点研究土地利用规划,使经济生态化,生态经济化,协调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与土地利用之间的关系,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与土地利用之间的关系,在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条件下促进土地利用的合理化。

土地是一切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础和资源,同时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土地利用规划的目标无非是建设发达的经济、健康的环境和高质量的生活,因此强调人与环境“和谐相处”、“不可再生资源永续利用”的可持续发展也就应当成为当前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的主题。在制定土地利用规划过程中把土地可持续利用的思想和理念贯彻进去,实现土地生产力的持续增长和稳定性,保证土地资源潜力和防止土地退化,并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即达到生态合理性、经济有效性和社会可接受性。

三、新的规划方法

要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除了要用新的规划理念、规划理论外,应当按照规划修编的要求,尝试采用一些新的规划方法。

1.评价方法

规划实施评价: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各地必须对上轮规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做出是否进行规划修编的结论性的意见。从目前开展的情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原因是国土资源部并没有给出一个较为详细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各地只能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表格、数据五花八门,无法进行汇总和统计。因此,有必要统一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

环境影响评价:按照我国去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如何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目前还缺乏具体的规程和办法,还需要进行统一和规范。

2.系统工程方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着眼于调控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层次、综合性的规划。土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物质载体,是国家最主要、可调控的资源,这一特点决定了土地利用规划在更高层次、更宽领域发挥作用的必要性和有效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过程是多目标的统筹协调过程。因此,在规划过程中采用以数学模型为主要手段的系统优化方法就成为必然。可以运用不同的规划方法来解决,按这样的思路,规划的适用性会大大提高,规划对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一定会有很好的保障作用和促进作用。

3.应用地理信息(3S)技术

本轮规划修编要在地籍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和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作为修订规划成果的主要载体,使规划修编与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同步进行,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从而提升整体规划的技术水平。

这两个数据库和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以地理信息技术为基础,重点普及遥感技术、GIS技术、GPS技术等现代化手段,使土地规划从野外调查、资料搜集、信息处理、计算模拟、规划成图到监督实施全过程实现信息化。同时,基于土地规划中需要解决的许多问题如资源优化配置、地区经济社会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等,因此,要特别重视将决策支持系统技术引入土地规划,通过人-机交互系统,为决策者对半结构化问题进行有效决策支持,提高决策的透明度与决策的科学性。

4.公众参与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国家的宏观规划,其编制应该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事情,而不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部门规划,因此,规划的编制应由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和相关社会群体共同参与,规划的主体要由以政府各职能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为主向以政府规划部门和社会重要研究机构为主转变。公众参与不仅是像上轮规划一样为了提供信息资料,而是要参与规划目标、指标的分配和确定,规划方案的拟定、协商和协调。

四、还需要把握的几点

1.必须寻找一个能够满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功能的地理信息系统平台;

2.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中的各级规划必须在同一个平台上联网运行;

3.可以与土地管理其他业务工作数据成果顺利接口;

土地利用规划的体系范文第13篇

一、内蒙古自治区土地规划现状

目前,我区土地规划体系主要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三大类,其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又分为自治区、盟市、县、乡四级。自治区共编制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在引导全区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严格保护耕地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土地利用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在内蒙古地区尚属薄弱环节,至今未编制完成相关类似规划;全区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土地整治规划、未利用地开发利用保护规划、耕地保护规划等。各类规划间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土地规划体系,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分工明确、层次分明,各类规划之间基本衔接。土地规划情况见表1。

二、内蒙古自治区土地规划与相关规划的矛盾

(一)土地规划体系协调性分析

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身而言,省级与盟市级层面规划基本衔接,规划内容一致性较高;盟市级与旗县(市区)级规划之间协调性较弱,二者在规划编制时衔接性较好;旗县(市区)级与乡镇(苏木)级规划基本上同步编制,规划内容一致性较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土地各专项规划之间协调性较好,各类专项规划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框架下,以总规为前提条件和依据,开展编制工作。规划编制的数据基础、分类标准、统计口径等基本一致,只是在规划编制基期、规划期限及侧重点方面有所不同。

(二)土地规划与其他规划之间矛盾问题分析

主要表现为:一是法律依据不统一,缺乏主导性规划加以协调;二是规划编制基础缺乏协调和统一,各部门有着各自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出现用地分类标准不统一、规划编制所依据的基础资料不一致、规划编制的基础统计口径不一致、空间管制分区的规定不衔接等问题;三是规划编制的技术方法和路线不一致,规划的目标和结果也存在较大差异;四是相关规划之间管理体制不顺,规划协调不畅,不同规划在不同部门主管下自成体系,每一体系又有诸多不同层级、不同深度的具体规划类型。

三、空间规划体系重构建议

综合考虑各项规划特征,统一的空间规划理想模式应为――主体功能区规划定“政策”,城镇体系规划“定需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供给”,生态功能区规划“供底图”。在相关目标的引导下,需综合平衡国土空间需求和供给,并通过相关政策引导将有限资源配置到“底图”上。

(一)空间规划体系

对现有规划类型进行改造和功能定位,形成以保护、管控规划为基础,综合规划为引领的空间规划体系。主体功能区规划不再作为规划而是以主体功能区划形式同生态功能区划、自然区划、农业区划等一同作为规划编制的理论依据;分解整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职能,作为空间规划体系基础与骨干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作为国土部门主要职责范围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仍定位为城乡建设规划体系的最高层次规划类型,但同时也是空间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基础设施规划、农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均作为综合性专项规划进行编制实施。各专项规划、次区域规划可根据需要进一步编制行业性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年度计划等。由此形成空间规划横向体系,统筹协调生产、生活、生态等用地需求和农业、国土、水利、财政等部门关于土地利用的各种政策。

(二)空间规划层次

合理的空间规划体系,不仅需要考虑横向规划层面,即整合现有各类规划,形成有机统一横向空间规划体系,从而达到对国土资源的统筹安排。还需考虑科学构建规划层次,即纵向规划体系,从省、市、县、乡不同层级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权力的差异及不同层级行政区域空间尺度的差异出发,采取不同路径形成各有侧重的空间规划成果:省级空间规划属宏观层面,应突出战略性、政策性和指导性,统筹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市、县级空间规划属中观层面,应推进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的“多规合一”,强化管控性和综合性;乡镇空间规划属微观层面,应重点强化地区内土地利用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有机整合各类横向空间规划,着重体现可操作性。

(三)空间规划指标体系

考虑构建合理的指标体系,在分析梳理各类空间规划的规划目标、核心内容及调控对象等基础上,研究形成统一的空间规划指标体系。设定约束性指标与预期性指标,约束性指标主要涉及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等等;预期性指标涉及单位GDP能源、水资源、建设用地消耗、城镇化水平、生态用地面积,等等。在构建完整指标体系的基础上,科学设定各指标的规划目标值。

(四)合理确定省级空间规划期限

统筹考虑目前各类规划的特点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探索确定统一协调的规划中期年限与目标年限。目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保规划属于中短期规划类型,规划年限通常为5年;而土地利用规划与城乡规划的规划时间相对较长,一般在10年以上。省级空间规划属于长期规划类型,其着眼于未来10到15年的长远可持续发展,规划期限应设为15-20年。考虑空间规划的合理性与现实性,可适时开展空间规划评估调整工作。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建议将空间规划期限设定为15-20年,每5年开展一次评估调整工作。

(五)空间规划开发、利用、保护格局

按照“一套规划、一张蓝图”的总体要求,形成统一的空间开发与保护格局。科学划分城镇建设、农业生产和生态保护三大功能空间,划定生态控制线与建设用地增长边界控制线,并实现二者之间的无缝对接。在两类控制线内部,进一步划定详细的用地控制线,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按照管理主体及用地类别进一步划定基本农田控制线、林地控制线、水域控制线及风景名胜控制线等各类用地控制线,形成生态保护体系。建设用地增长控制线内进一步划定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同时明确产业布局与重大基A设施布局。

土地利用规划的体系范文第14篇

关键词 主体功能区规划 城乡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 协调衔接机制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是理论基础和技术规程比较成熟,在实际工作中已经发挥重要指导作用的空间规划类型。正在进行的主体功能区规划也是为规范国土开发秩序进行的空间规划。就全国而言,对同一空间对象从不同角度开展三类各有侧重的空间规划,必然会在规划内容和工作程序上产生一定的交叉重叠。为此,从目标、任务、重点、实施、管理等方面研究三类规划之间的分工互补关系,探索建立协调衔接、融合共享机制,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空间规划体系,对于确保三类规划有序、准确、充分地发挥各自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现有空间规划及相互关系

(一)城市规划(城乡规划)

城市规划是历史最悠久的空间规划。它以城市空间中的物质形态部分为对象,以一定时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为指导,通过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对城市实体发展格局涉及的道路系统及其他基础设施、建筑物、产业及其他城市功能单元在空间上作出安排,协调安排城市各类功能的空间布局,实现合理利用城市土地,有序推进城市空间开发。因此,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确保城市空间资源有效配置和土地利用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

早期的城市总体规划并不对城市的外部空间以及城市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因此可以看作是以城市内部空间结构为主要内容的微观形态规划。1990年4月起实施的《城市规划法》要求“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从此,以解决区域范围内城市间关系为重点的城镇体系规划成为与城市总体规划直接关联的区域性发展规划,而且确立了自身的法律地位。

近年来,由于大量城市以“50年、100年不落后”为理由,片面追求以“宽马路、大广场”为代表的豪华建设,这被认为是造成全国耕地数量持续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城市总体规划作为政府调控城市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城市空间非理性的过度扩张控制不力,因此受到了很多的批评。在此背景下,从法律层面把城市规划扩展到城乡规划的广义范畴,从源头上努力把城市与其所在的区域纳入到一个统筹发展的框架,逐渐成为各个方面的共识。2008年1月1日,取代原《城市规划法》的《城乡规划法》正式生效,城市规划在由空间领域向经济社会领域扩展延伸的同时,空间范围也由城市内部扩展到区域空间层次。城市规划进入了城乡规划的新时代。

(二)土地利用规划

作为政府依法采取的行政管理行为,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实施要晚于城市规划。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首次提出“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9年1月以后,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成为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的核心。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由国家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而编制的总体利用规划。显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目的是协调各部门的用地需求,充分、合理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土地保障。

根据1997年10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1)具体落实土地利用总量平衡分解指标的数量与分布(年度计划管理);(2)土地生产潜力等级和土地质量等级划分及图形编制(规划编制和成果管理);(3)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实施和管理);(4)土地开发、整治、复垦项目的落实与实施(开发整理项目管理);(5)土地利用动态变化信息反馈(规划跟踪监测)。

1984年,原国家农业区划委员会颁布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其中根据土地的用途、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等因素,将我国土地分为了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和未利用土地共类、46小类。199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将我国土地分为三大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2001年,国土资源部又将土地分类细划为15个二级类和71个三级类。这一分类体系就是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的用地类型划分方案。

(三)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都是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规划区内各类用地作出相应的空间安排。依照法律规定,其编制主体都是城市人民政府。只是城乡规划注重从满足城市功能的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其空间布局方案,是一种以项目为载体的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注重从空间地块出发,合理安排其使用方向,是一种以用途管制为主线的空间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整个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方向作出规定;而城市规划则是在城市建设项目所及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各类城市功能在空间上作出合理安排,只有城镇体系规划的范围才扩展及整个城市的行政区划范围。显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衔接点在于确定城市用地的范围。

尽管现行《城乡规划法》和原有《城市规划法》以及《土地管理法》都规定要与其他规划相衔接,但以《城市规划法》为依据、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负责的城市总体规划已经开展了多轮编制和修订,而以《土地管理法》为依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直到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开始进行。同时,按照法律规定,两个规划的审批权限不同,规划控制和引导的着力点也各不相同。因此,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协调甚至服从的制度安排,往往只能停留在法律条文的纸面上,在实践中两个规划的脱节,甚至相互抵触的问题,仍是十分突出的。

1、规划关系的法律规定冲突

《城乡规划法》第5条明确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现行《土地管理法》第22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现行两部法律都要求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但都没有明确规定“衔接”的方式,以及争议解决程序。在对空间规划体系缺少整体设计和相应制度安排的情况下,这种“衔接”规定在实践中往往会遇到很多障碍,这也是造成两者产生矛盾冲突的根源所在。

此外,《城乡规划法》第17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但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常都是以5年作为规划期,而且目前基本不做更长期限的展望。要求以20年甚至更长期限的城乡规划依据5年目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显然难以具有现实操作性。

2、规划的空间范围日趋重叠

通过土地利用分区,对五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空间范围作出明确区分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其中,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城市功能的空间布局则是由城市总体规划完成的。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总体规划的空间范围应当在规划区内,但由于法律对于规划区的确定采取比较弹性的规定。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城市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倾向于尽可能地扩大城市规划区范围,如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区就已经扩展到了全市的行政区划范围。这就造成在同一规划区范围内出现了两种基于不同理念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具体用地安排和开发时序等方面产生的矛盾和冲突就是很难避免的了。

3、规划理念和编制程序相反

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在明确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规模的前提下,提出城市空间发展方向,并根据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统筹安排城市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用地布局,提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的布局方案等。显然,从安排用地的角度看,城市总体规划是按照“以人定地”、“以需定供”地原则自下而上进行的。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因此,土地利用规划对于用地供需的安排则是严格按照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地。

规划理念和编制程序相反,使得两个规划在用地安排方面更加容易出现矛盾冲突。

4、审批和实施制度抵触掣肘

我国的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从直辖市到建制镇,相应的总体规划审批也由国务院一直到县级人民政府,均拥有规划审批权。

土地利用规划则规定了十分严格的审批制度。新《土地管理法》则将土地管理方式由以往的分级限额审批制度改为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强化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通过土地用途管制、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等一系列制度安排,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对于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用手续。对审批机关的资格也作出了较高的要求。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具备能够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能够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最低到经过授权的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才有权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审批农用地的转用。市、县人民政府只能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用地。征用土地的权限最低只到省级人民政府。

二、现有空间规划发展演化趋势

近年来,随着空间规划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规划的种类不断翻新,但规划自身的法律地位,以及由此带来的规划审批和实施职责不明、各类规划之间关系日趋复杂等问题也日益突出,现有规划的纷纷开始转型。

(一)从综合平衡向保护耕地转型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前文已经分析,实现供需双方的综合平衡是传统土地利用规划的主要目标。近年来,随着我国耕地面积持续下降问题日趋严重,耕地保护形势日益严峻。在中央多次强调加强土地管理,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背景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担当起了从源头上控制耕地面积减少的重任。在加强国家对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同时协调各部门用地需求两大任务并重的同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更多地倾向于保护耕地,呈现出以突出强调耕地保护未主线的鲜明特征。2006年9月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做出暂缓批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决定,要求将2010年保持18亿亩耕地的规划目标持续到2020年,同时对规划期间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建设用地规模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国土资源部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对生态退耕、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建设用地总量等主要控制指标的研究,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城乡统筹、土地利用主体功能区的划分以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机制等问题的研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特征不断得到强化,而协调平衡特征则日渐弱化。

(二)从单体发展向区域协调转型的城市规划

突出强化城镇体系规划的地位,使其成为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总体规划提供依据,是《城乡规划法》的一大突破,也表明城市规划的区域化是城乡规划有别于传统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特点。按照原有《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镇体系规划是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没有自身独立的法律地位。《城乡规划法》将城镇体系规划从总体规划中独立出来,与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列,共同构成城乡规划体系。并要求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要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第12条)。

传统意义上的城市总体规划只是将各类城市功能与相应的用地范围一一落实,形成布局方案。这种着眼于城市内部的规划,因为缺少对区域整体的把握,越来越多地表现出就城市论城市、缺少城乡统筹和区域统筹视角的问题。在此背景下,以区域范围内各级各类城镇关系研究为重点的城镇体系规划应运而生。近年来,规划界借鉴国外经验,引进了区域研究为基础、以空间关系为重点制定城市发展重大战略的概念性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区域性特征更加突出。因此,从城市单体的总体规划转型为更加重视从区域角度研究解决城市发展问题的城乡规划,既是城市发展实践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从生产力布局向空间管制转型的区域规划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曾经借鉴国外经验,开展了国土规划工作。由于种种原因,这一工作没能持续下去。但以国土规划为蓝本的各类区域规划,在缺少明确法律地位的情况下,因其能够为各级政府指导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践提供依据,呈现出繁荣发展势

头。

早期的国土规划由各级计划部门负责,着重对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生产力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国土整治项目作出长期安排,与建设部门负责的城镇体系规划各有侧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加强,政府通过计划手段在产业发展领域的功能弱化。与此同时,由于竞争引发区域间的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等问题日益突出,通过规划对相邻行政区之间的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作出统筹安排,以此促进协调区域关系成为建设与发展实践的需要。

在此背景下,以行政区或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区域为对象的发展规划沿着不同的路径演变。一是城镇体系规划更加关注跨行政区、处于快速成长阶段、具有区域发展龙头功能的城市密集地区,出现了不同空间尺度的城市群或都市圈发展规划,如国家层面的珠三角城市群规划,地方层面的山东半岛城市群规划、武汉都市圈规划等;二是对于全国或地方发展具有关键意义的区域受到各级发改部门的重视,如长三角和京津冀区域规划、辽宁沿海地区、广西环北部湾区域等;三是以具备特定地理特征或特殊功能的类型区域,如三峡库区、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等,也成为一种新的区域规划类型。这三类规划均源自国土规划或城镇体系,虽然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基本一致,但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在规划完成后的审批以及监督实施等方面没有统一的一定之规,实施效果往往取决于政府的行政意志。

2005年10月,为指导正在进行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国务院了《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提出要建立国家、省(区、市)和市县三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三类的规划管理体系。规定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是编制区域内省(区、市)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依据。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省内区域的规划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

三、主体功能区规划与现有空间规划的关系

在近年来日趋激烈的竞争中,许多城市和地区为了加快发展,不惜过度开发资源、超前建设基础设施、以破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为代价招商引资,损害自身持续发展能力,造成城市与区域功能定位不准、发展方向冲突、开发秩序混乱、开发强度随意的局面,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为此,“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就是希望起到从源头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塑区域开发新格局的作用。在已经有多种类型的空间规划,而且相互关系没有完全清晰到位的情况下,首先需要明确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定性与定位,在此基础上才能形成科学有序的空间规划体系。

(一)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定性与定位

制定主体功能区规划的主要意图是希望对明确各个区域的开发方向、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完善开发政策,形成可持续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是区域间客观的基础性差异,也是确定区域主体功能的基本依据,在此基础上,根据全国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空间利用和城镇化发展格局等因素,统筹考虑各个区域在全国总体发展格局中的任务,对各区域的主体功能作出合理的强制性安排,形成了主体功能区规划。

从规划内容看,确定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种主体功能类型,是以约束开发冲动为主旨,以开发强度为单一坐标对各个区域作出的层次性类型划分。由于主体功能以开发强度等级为标志,不涉及具体的开发方向要求,不同层级规划之间必然产生重叠关系,同一类型(实际上是同样开发强度等级)的主体功能区必然会包含其他类型(开发强度等级)的功能区。也就是说,在部级的优化开发区中,可能会出现省级的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甚至禁止开发区。因此,这种主体功能的确定,只是宏观的、原则性的开发强度要求,而且只是阶段性的识别结果。针对四种类型(实际上是四个层次)编制的主体功能区规划更大程度上体现的是一种以区划为基础的空间管治目标方案。

如果上述定性成立的话,主体功能区规划不是整合现存各类空间规划形成的一个新规划,而是在现有各类空间规划之外,能够为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环境保护、交通等各类专项规划提供基本依据的空间规划。显然,主体功能区规划只有与现有各类空间规划建立起合作而不是替代的关系,成为具有长期性、战略性和基础性特征的框架性规划纲要,才能够满足为其他规划提供基本依据的要求。在提出各种主体功能类型区划方案和相应的政策措施之后,其空间管治目标的实现可以通过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得到具体落实。

(二)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关系

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在本质上都是对目标地块的使用性质提出意见。但切人的角度不同,土地利用规划是从地块出发,确定各不相同的使用功能实现规划意图;城市规划则从城市功能出发,为各类城市功能确定恰当的空间区位实现规划意图。两个规划的切入点不同,规划过程中需要研究考虑的因素条件也各不相同。如果将主体功能区定位于一种新的空间规划类型,则需要在目标、任务、重点、实施和管理等方面明确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之间的关系,并建立相应的协调衔接机制。

1、目标、任务与重点

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目标是建立起以开发强度等级差别控制的空间开发管制方案,以此作为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基础,促进形成有序有度、整体协调的空间开发格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确定的土地利用类型,通过对各类用地的统筹安排,协调各部门的用地需求,力求充分、合理地利用有限土地资源,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土地保障,使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管制方案在空间上得到具体体现。城乡规划则以在空间上协调各类城乡建设活动布局为目标,以土地为核心开展空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安排,规范城乡各项建设活动,保障社会发展整体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显然,三种规划目标的共同点都是在不同层面上对目标区域的土地利用格局作出统筹安排。不同点在于主体功能区规划不是为每一地块确定具体的用地开发方向,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为具体的地块确定用地性质,即开发使用方向,以此作为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基础。因此城乡规划的目标更加明确具体。

主体功能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明确四类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范围、定位、发展方向、开发管制原则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应当包括具体落实土地利用总量平衡分解指标的数量与年度计划,土地生产潜力等级和土地质量等级划分、通过规划实施和管理实现土地用途

管制以及土地开发、整治、复垦项目的落实与实施等。城市规划的主要任务则是确定规划期内的发展目标、行政区域内居民点与基础设施的发展布局;用地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空间发展方向、关系安全的重要设施的建设布局、交通与绿地建设布局、防灾减灾措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近期建设安排等。

2、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土地管理法》为依据,按照行政区划单元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同时,《土地管理法》还对于不同级别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了完整的分级审批程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主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制度、土地调查制度和土地统计制度加以落实。

城市总体规划是以《城乡规划法》为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城镇总体规划分别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分别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的实施,主要通过《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城市规划许可制度加以落实,具体地,就是依据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核发“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规划的协调衔接和融合共享机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对目标地块的使用性质提出意见。两者的不同在于规划对象的土地利用性质不同,因此规划过程中需要研究考虑的因素条件也各不相同。从主体功能区规划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到城乡规划,形成一个从宏观到微观,从长期到近期的系列,并依次形成指导关系。

主体功能区规划是宏观层面上的框架性规划,自身并不具备落实空间管制方案的手段。因此,针对区域开发强度等级确定的主体功能类型,需要通过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空间逐一落实。但这要求主体功能区规划应当对每一类型的主体功能区中,各类开发建设活动提出尽可能具体的指导意见。如需要明确在限制开发区中的城市建设,在绝对规模、定额标准、用地比例等方面,是否与优化和重点开发区中的城市有所不同,以及如何体现这种差异等。只有这样,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开发强度等级目标才可能得到落实。

国发[2005]33号文件将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为三级三类的规划管理体系。按行政层级分为部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不同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因此不能直接进入三级三类体系中。为此,需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之外,建立起我国的空间规划体系。

土地利用规划的体系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协调;矛盾

Abstract: The land resources are non-renewable resources, the land problem has been closely linked with social and economic problems. Provisions of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law in our country, city planning and land use coordination, clear the land management law, the city construction land scale according to the overall planning of land use land to determine, and cannot be greater than the overall land use planning and land use scale. Therefore, good coordination of city planning and land use and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m is very important, city construction land should be controlled, rational use of strengthen land, let its orderly developmen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ity planning and land use and contradiction, study how in practice how to make them more coordination.

Key words: city planning; land use; coordination; conflict

中图分类号: TU984

0前言

土地是自然资源中最基本的一种,它跟人们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也是社会进步以及经济发展的不可或缺的。目前我国的国情是人口比较多,土地资源比较少,这一国情要求我们要对土堆加强保护以及合理的利用。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正在有序的进行着,就是为了合理的规划建设用地。在这种情形下,文章对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之间存在的问题以及矛盾,怎么样来解决城市总体规划和与土地利用之间产生的冲突,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的协调,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处理好目前存在的土地利用问题做出一定的分析研究。

1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之间的关系

要实现有一个地区内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要求土地利用需要和当地的经济、自然以及社会因素在空间布局上做出总的安排,这是一项持续性的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命是不断的分析现在的土地利用状况,推测地区上的土地的供求关系,制定出能实现土地合理利用的方式,协调各行各业土地的利用,并且对土地的结构以及布局做出适当的调整。土地利用的规划是以用低指标用地分区想融合为主的方式来进行的。土地利用的规划要根据土地管理法来进行规划,要对基本农田有保护,控制好对农业用地的占用,安排好各行各业的用地,实现土地的可持续。

为了在一段时间内让城市的经济以及发展达到预想的效果,定位一个城市的性质、规模以及发展的方向,通过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来实现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统筹各项建设,以及城市空间上的布局。要让经济、社会以及环境三者相协调的来进行对城市的总体规划,城乡结合的模式有利于促进生产,还有利于人民的生活。城市总体规划要能满足抗击一些自然灾害如防震、防洪等等的指标要能满足,而且要满通管理,治安管理等等的要求,确保城市的安全以及社会的太平。保护好当地的历史遗址来保持这城市的特色也是要考虑在城市总体规划中。

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都是国土规划。土地的利用规划是以长远为主,着重是城镇用地与各类用地之间的合理,实现自然资源的保护、各行业的协调,让经济达到可持续的发展以及生态环境达到平衡,而城市总体规划则是要土地在空间上规划,实现城市的定位以及规模,着重城市土地利用率,并且实现对土地的合理配置。从全局来两者都是国土规划的重要部分,城市规划则是将规划进行了具体化,土地利用规划是为城市提供着建设用地,它们之间是相互的制约,它们之间是互补的,缺一不可。

2目前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的协调中存在的问题

2.1指导思想的差异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思路是根据上一级下达的建设占用耕地面积、补充耕地面积以及净耕地面积三项控制指标,实现土地的供给,指导思想是以供给制定需求,重点是进行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面积不能多于上一级下达的指标,补充耕地面积以及净耕地面积不能少于上级下达指标。这一举措都是为了维持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而城市总体规划根据需要来确定需求。城市总体规划是依据城市的发展的方向以及要达到的规模等出发的,依据社会经济、历史、地理、资源、人文等等诸多因素的全面的研究,所以它的知道思想是以需求来确定供给,并且着重是发展。

综上所述,由于由于指导思想的不同,就会造成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效果不一样,必定会产生较大的矛盾

2.2规划范围不同

在规范范围上有两种认识,第一种是土地利用规范按行政区可以划分为五级行政去即国、省、市、县以及乡。这就使得在空间范围上土地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就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而城市总体规划的土地面积不能把全部行政去包含在内。第二种是把两者之间的关系看作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由于城乡规划法中指出设市城市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整体规范包含了行政去内的城镇体系的规划,因此城镇体系规划也可以划分为五级,据此认为城市总体规划的总体规划的范围是和整个行政区域是一样的。

2.3规划法规体系矛盾

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是依据城乡规划法来进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一般而言,城乡规划法是规划中的主要法,但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很多内容都受到了土地管理法的限制。而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这两部同等重要的法规中的称呼是不一致的,在城市规划法中称其为协调,土地管理中称其为衔接。这明显的是把土地利用与城市规划放在同等的高度,然而,土地管理法仅仅明确了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必必须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非建设用地必须根据土地利用规划。这两部的法规都具有重要指引作用,它们出现矛盾,将会造成现实中的工作没办法有一个明确的根据。

2.4规划制定的时间不同

土地管理法是在1986年制定的,而城乡规划法是在2008年开始施行。两项法规的制定时间不一样,导致规划基期、规划期以及采用基础数据的期限不一样,这就会导致两种规划的效果不一样的。目前很多规划都不是将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进行,由不是同时开始的规划,就会造成两个规划中的基年是不一样的。由于不一样的基年,推算到的数据以及预想的模型都会受到影响,加之规划期限的不同,它们中的数据不能进行相互的比较,就造成两个规划不能进行互相参考和指引。

3促进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相协调的措施

3.1统一指导思想

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的指导思想要统一,要用全面可持续的发展观来解决好城市经济发展和土地资源保护之间的问题,这是实现两者协调的必要条件。城市总体规划要有耕地保护意识,特别是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科学合理的使用一块土地,还要有效的控制城市的扩大。土地利用应该根据城乡一体化战略,优化土地利用的结构,控制好乡镇企业占用耕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该应该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科学合理的的监督城市发展和耕地保护。

3.2完善规划法规体系

应该建立一个城市规划法以及土地管理法相协调并且统一的法规体系。一方面,城市规划法应该得到完善,城市的总体规划应该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另一方面,要对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适当的修改。规划体系最终要建立完善的区域和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编制区域规划法,也可以把城市规划法及其涉及到的法规进行统一,编制适合全国范围内的城乡规范法。

3.3规划期限一致

因为两种规划编制的不是一起执行,导致了基期不一致,为了让它们相互的协调,就必须让两种规划每个时限上是一致的,这也是实现协调的重要的因素。

4总结

处理好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的矛盾是一个系统的工程,要对指导思想、规划的体系等方面进行协调。要从整体来进行,仅从一个方面开展是不能处理好它们之间的矛盾的。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是实现土地合理利用的重要方式。实现合理土地利用能让城市以及经济有可持续的发展。通过协调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之间的关系,来加强城市用地规模,实现对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并让其有条有理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韩旻羲.浅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协调研究[J],资源与人居环境,2012,(3):50-57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