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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制度与社会福利范文

保险中介制度与社会福利

一、保险代价——“逆向选择”和“道德危险”

经济学中竞争性模型的一个重要假设前提是买方和卖方都具有完全的信息。在保险经济模型一般的分析中,我们隐含的假设前提是保险人和投保人相互之间有充分了解,双方都是理性的、善意的。然而在现实中,这些假设很难成立。第一,信息不对称是绝对,买卖双方不可能完全知道对方的底细。潜在的投保人总是比保险人更清楚自己面临哪些危险,危险程度如何,会造成什么样的损失。而保险人在这方面的信息劣势是绝对的。第二,虽然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但投保人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其做事以自身经济利益为标准,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投保人一定会利用各种可能来为自己牟利。因此,投保人必然会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隐瞒自己真实危险状况,使保险人相信自己是低危险的投保人,从而达到交纳较少的保费转移较大危险损失的目的。这种信息不对称发生在交易之前,是合同前的机会主义,对市场的影响是导致“次品”驱逐“良品”,信息经济学将这种情况称为“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问题普遍存在于保险市场中。现在假设市场上只存在两类投保人,一类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大,假定为H;另一类是后损失的可能性较小,假定为h。如果保险人清楚地知道每一个投保人面临的危险情况,他将对两投保人收取不同的保险费。而实际上保险人很难清楚地了解每一个投保人面临的危险情况,无法区分H和h,那么他将按照平均水平收取保险费,这介于应向H收取的高额保险费和应向h收取的不足额保险费之间,实际上是h补贴了H。显然,H乐于接受这一水平的保险费而h可能灰拒绝,最终可能会出现只有H和保险公司进行交易。保险公司在知道了h可能放弃投保后,自然会提高保险费。而保险费提高后也可能失去部分“中危险者“参保的机会。显然,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问题可能会给双方带来经济利益的损失。

与逆向选择发生在交易之前相反,道德危险发生在交易之后。所谓的道德危险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签订保险合同后,其行为发生变化的倾向,其后果是导致双方收益的减少。无论是投保人还是保险人都存在道德危险的倾向。

对于投保人而言,道德危险有包括事前道德危险和事后道德危险。事前道德危险是指投保人在防损方面行为产生背离。

当然道德危险也会出现在保险人身上。譬如保险公司可能会滥用保险基金进行投机性活动,是保险基金受损的可能性增大。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不负责的行为都可以被看成道德危险问题。

从上文分析中不难看出,保险人和投保人的特定行为可能会给双方带来经济利益的损失;而从整个社会角度来看,特定行为的存在既可能增加了风险损失程度又降低了福利水平。而保险中介制度的引入,尤其是规范、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的建立,则可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这种现状。

二、保险中介制度对提高福利水平的定性分析

1.有利于沟通信息,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上作用的发挥,是由其在保险信息沟通、风险管理咨询、专业技术服务等诸方面的功能所决定的。

保险信息沟通功能,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保险市场中,建立保险中介制度,并利用其专业优势,为保险合同双方提供信息服务,是加强保险合同双方的信息沟通,协调保险合同双方的关系,促进保险经济关系良性发展的最佳选择。

风险管理咨询功能,是指保险中介公司凭借其专业技术和专家网络优势,为社会公众提供风险评估、防灾防损等风险管理咨询服务,这种特殊性的专业技术优势,使保险中介公司在保险市场中处于不可替代的地位。

专业技术服务功能可分解为三个层面:一是专业技术,在保险中介公司中都具有各自独特的专家技术人员,能够弥补保险公司存在的人员与技术不足的问题;二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专业性较强的经济合同,非一般社会公众所能理解,在保险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由保险中介人出面,不仅能解决专业术语和条款上的疑难问题,而且容易缓解双方之间的紧张关系;三是协商洽谈。由于保险合同双方在保险的全过程中存在着利益矛盾,意见分歧在所难免。由于保险中介公司的介入,能够提供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的资证,供保险双方或法院裁决时参考,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消除。

2.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可以改善保险市场信息不完全、不对称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保险市场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产生,从而起到抑制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的作用。譬如保险人,可以通过自己所掌握的大量投保人的信息,对投保人加以筛选,从而减少逆向选择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保险经纪人,通过其为投保人所提供保险咨询、设计投保方案、宣传保险知识等服务,既能够使投保人的风险管理更加科学,使其保险利益得到维护,又能够增强人们的保险意识,从而减少道德风险的产生;而保险公估人,通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客观地对事故发生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进行评判,以及对保险标的损失范围、损失程度、损失数量等进行计算和确定,并出具保险公估书,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审查和赔付,这样就可以杜绝“滥赔”、“少赔”等现象的发生。

可见,保险中介制度,对保险公司而言,可以节省人力物力、缩短理赔时间,促进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对投保人而言,由第三者参与理赔活动,既公正客观,又准确及时。

3.有利于建立和完善保险公司信誉

众所周知,保险公司信誉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其市场竞争能力的强弱。尽管影响保险公司信誉的因素有诸多,但规范、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对其信誉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这是因为,保险人通常代表着保险公司的形象,而规范、完善的人制度可以使保险人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这无形之中可以在人们心中树立良好的保险公司形象;而保险经纪人,则通过自己手中掌握的大量有关保险公司的信息,为保户做出最优化的选择决策,这种通过对保险公司资本实力、产品价格以及服务质量的优选,给保险公司形成了较大的市场压力,使保险公司处于被选择的境地;保险公估人的参与,使得保险事故核实、理赔等客观又及时,也会提高保险公司的可信度。

由此可见,规范、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不仅促使保险公司极力提高自己的保险产品和服务质量,以增强竞争实力;而且,也为那些服务质量好、可信度高的保险公司向市场发出信号,为其树立良好的社会知名度和认可度。

三、保险中介制度对提高福利水平的定量分析

1.从保险公司角度分析

假设在一般的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由于规范、完善的保险中介机构的加盟所获得的收益为R;由于保险中介机构存在而使得保险公司管理费用的减少为M;保险公司由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减少而给获得的赔偿损失的减少为S(这个损失包括核赔、理赔等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由于改善经营管理等因素所带来的收益为T;由于保险费率下降而导致保险公司收入的下降为r;保险公司支付给保险中介机构的费用为f。则保险公司的收益为:R=M+S+T-r-f。在该公式,我们可以发现收益R的大小取决于M、S、T与r、f的比较。若前三个数值M、S、T数值越大,同时后两个数值r、f越小,则R就会越大。

由于保险中介机构的介入,承保费率降低使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下降(公式中的r),支付给保险中介的佣金(公式中的f)则使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提高。在保险市场比较完善的上海,由于保险中介的存在,使一般财产保险产品的费率都下降了40%~60%,而同期支付给经纪人的佣金比率一般为10%~20%。在保险中介发展的实践过程中,R可能有正有负。也就是说,仅就这方面的收益来说,具有不确定性。但加上T这个因素来看,保险中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客观上有利于保险公司降低经营成本,有利于保险公司长远发展的。

2.从投保人角度分析

从投保人角度看,其直接的收益就是保险费率下降,所缴保费的减少(公式中的r)。北京某卷烟厂,在过去的十几年中,每年财产保险所交保费约1300万元。现在该厂经过保险经纪人的投保设计后,保费支出下降了60%,近乎同样的保险保障保险费却只需约600万元,少了一半。由此可知,投保人收益甚多。另外,由于投保人保险意识逐步的增强,保险事故的发生率大大降低,以及避免了不必要的索赔,从而节省了时间和精力,获得精神上的效用(公式中的S)。

3.从整个社会角度分析

假如保险公司的人员分流到保险中介机构,则保险公司支付给保险中介机构的费用f可以补偿这部分人的劳动,保险公司由于人员减少而节约的费用可能高于支付给保险中介的佣金。所以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M的降低对社会而言就是净收益;由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减少,一些事故的发生就可以避免,减少了损失S,相对而言这也是一种净收益;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下降与投保人所缴保费的减少相互抵消,对整个社会而言收益可以看为零。此外,投保人获得的精神上的效用S和促使保险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所带来的收益T,这是都潜在的效用。因而,整个社会从这里所获的收益为M+S+T,用这些收益去增加人们的福利,就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总之,保险中介是保险产业分工与保险组织专业化、市场化发展的产物,是保险人的合作伙伴,客观上能够促进保险市场的繁荣。保险中介制度引入到保险市场之中,可以有效改善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一定程度上降低保险代价问题,而规范、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则是可以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

[摘要]保险中介是指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赔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而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保险中介普遍存在于发达保险市场之中,这有利于交易双方和整个社会福利的提高。本文从分析保险市场普遍存在的保险代价问题入手,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探讨分析了规范、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可以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

[关键词]保险中介保险代价中介制度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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