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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风险管理论文范文

保险风险管理论文

保险风险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是决定其能否稳健经营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无论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界,对风险管理的探讨都集中在几个典型的风险问题上,如利差损风险、资金运用风险等,尽管这方面的研究很多,但一个保险公司究竟面临哪些风险以及怎样制定风险管理措施,似乎仍然没有一个清晰的思路,而且由于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十分复杂和多变,当风险已经暴露出来再寻求解决的办法,毕竟不如防患于未然,这正是风险管理最本质的思想。此外,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来说,由于它所面临的风险并不都是纯粹风险,也就是说,风险并不一定意味着可能的损失,超前的风险意识和目标统一的风险管理可能会变损失为巨大的利润。而要想做到这些,首先需要对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寻求系统性的措施。

一、保险公司整合风险管理的内涵

企业的整合风险管理是近年来国际风险管理领域最前沿的思想之一,指的是从整个组织所有的业务范围出发,积极、超前和系统地理解、管理及交流风险,从整个组织的目标出发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它首先需要将组织在所有层面上的风险评估出来,然后集合所有这些层面上的结果以优化风险管理措施,并确定这些措施的优先次序。保险公司风险的以下特点不容忽视,由此也可以看出整合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一)风险是一个层级的概念

保险公司每天都处于各种各样的风险之中,不同的风险具有不同的来源和不同的性质,对公司的影响也不同。这些影响中,既有不利的影响,也蕴含着巨大的商机,只有将这些风险梳理至相应的层面,才有助于更清晰地从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的角度把握风险。

(二)风险是一个整体的概念

这些剥离至每一层的风险并不是独立的,而是可能会相互影响。保险公司很多损失的产生都不是由于一个因素引起的。例如,利率降低导致保险公司销售的高利率保单未来偿付超过保费收入,并加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而最终的利差损除利率本身的变化外,还可能与公司的决策机制、精算以及市场反应能力有密切关系。因此,如果仅就一个因素而论风险,不能从一个综合、全面的角度来思考问题,我们就无法正确认识风险的全貌,也就无法从根本上有效控制风险。

二、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

按照风险影响的范围不同,可将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分为以下三类:

(一)一般环境的风险

一般环境的风险指除了影响保险公司经营外,也影响其他行业的企业经营的风险,主要包括:

1.政治风险。是指由于战争、以及其他政治动荡而带来的损失的不确定性。它主要影响保险市场需求量、需求类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决策及运用绩效与损益。例如,“9.11”,事件后,美国一些民众可能会减少或暂停长期性理财活动,使一些长期产品需求量下降,而战争险的需求量将增加,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的绩效也将由于变现压力增大及资本市场低迷而受影响。

2.政策风险。是指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变革、政府法规、价格控制等可能由于未能顾及保险业的行业利益或与保险业发展的现实情况有一定差距而带来的风险。它将影响保险行业的竞争程度、成本结构以及资金运用绩效。保险公司的经营必须在特定的宏观经济政策下进行,这就使得保险公司必须注意研究国家各种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公司经营策略和方针,合理规避政策风险。

3.宏观经济风险。来源于通货膨胀、利率、汇率、房地产景气等。它将影响保险市场需求量、需求类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决策及运用绩效。其中,利率风险对我国保险公司的影响尤其突出。所谓利率风险,是指一个金融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在期限或利率差价匹配不当时,或当浮动利率的金融债务对于以后的现金流动不稳定时产生的风险,由于保险产品的费率厘订是建立在预定利率的基础上,利率的变化势必直接影响到公司盈利和偿付能力。近年来我国连续8次降息是导致目前我国寿险公司巨额利差损的主要原因,除此之外,利率下降同时还迫使寿险产品价格上升,影响行业整体市场扩张速度;而当市场利率走高时,一般消费者可能减少对于固定预定利率相对较低的保险产品的需求,这也将对保险公司的销售产生影响。除了利率风险外,汇率风险也将逐渐突出。汇率风险主要指汇率变动的可能性及公司对汇率变动的承受能力。加入WTO后,国内保险公司的涉外保险业务必然增加,相应地各种外汇的使用频率和额度也将增加,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存在的外汇管制、各种套期保值工具和市场的不完善等,必然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一定的汇率风险。一般来说,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都用多种外币搭配组成货币储备。对制定有国际化发展战略的中国保险公司而言,将来也必须考虑这个问题。

4.社会风险。是指社会观点变动、社会不安定、示威及罢工等可能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它将不同程度地影响保险市场的需求量。

5.自然风险。是指由于地震、台风、洪水和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保险公司损失的不确定性。其影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由于保险给付将影响保险公司收益,另一方面由于灾害的发生将激发个人与企业对于应用保险来转移各种风险的意识,因此也可能会影响保障型产品的需求量。

(二)行业环境的风险

行业环境的风险指保险行业所特有的外部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风险。来源于产品市场的不确定性,如客户偏好改变、各年龄段人口的比例、产品生命周期、替代产品、产品多样性等。它会不同程度地影响保险市场需求量、需求类型、产品类型、保险公司培训课程的设计及营销方式等。例如,高龄化社会对于年金保险及长期医疗类保险的需求日增。又如,一般消费者的理财需求趋于整合时,保险业务人员就必须补充其他投资理财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管理能力,保险公司培训课程的设计及营销方式等也须有相应的配合。

目前,个人理财是我国中、低消费阶层的一个极大需求领域,曾有调查指出,74%的被调查者对“个人理财服务,由专家为自己度身定做理财方案”感兴趣。个人理财一般分为生活理财和投资理财两种。生活理财是指设计如何把自己的未来妥善安排,即使到年老体弱时也能保持现有的生活水平;投资理财则是指不断调整存款、股票、基金、债券等投资组合以取得最好的回报。保险在这两个方面都具有先天的优势,虽然由于分业经营的限制,保险公司还无法全面地进行代客理财,但全面的个人理财知识却是当前保险营销极好的一个切入点。

2.竞争风险。来源于现有竞争者竞争、新加入者、策略联盟、异业竞争、营销手段,如银行保险与电子商务等。它将影响保险公司的新业务来源、业务成本、业务稳定程序。竞争风险是我国保险公司面临的最严峻的风险之一,除了外资保险公司即将进入带来的压力以外,现有竞争者之间由于抢占市场的急迫性,也隐含了极大的风险,突出表现在:(1)同业间价格竞争的不合理性:通过低费率、高返还、高手续费、高保障范围、协议承保等方式争夺市场;(2)利用外来力量竞争的不公平性:在业务经营中渗透包括行政权力、私人关系在内的外来力量,并通过这种力量争夺市场。这些都有可能导致无限制地承揽风险而忽视对风险的管理。

3.财务风险。主要指资金运用限制等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的不确定性。它可能使得保险公司难以建立理论上的最佳投资组合。在一个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中,承保利润往往很低,甚至为负,投资利润在利润总额中占很大比重,因此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非常重要。我国2000年的全国保险公司总资产为3373.9亿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存款约占总资产的70%,导致保险公司受银行存款利率影响非常明显。因此,管理机构也正在积极研究放松资金运用限制。

4.法律风险与监管风险。是指保险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政策给保险公司带来的风险。

(三)企业环境的风险

1.营销风险。来源于与营销人员有关的素质和人员流动等问题、营销成本、营销方式方法与市场的配合度、电子商务及银行保险。它将影响个别保险公司的新业务来源、业务成本、业务稳定程度及业务成长等。营销风险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上表现极为尖锐,寿险公司招聘的个人人来自不同行业,只经过短期培训,大多对金融知识知之甚少,综合素质良莠不齐,在展业过程中又比较急功近利,不可避免地对保险公司的形象与信誉造成一定的损毁,而通过营销员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起来的中资保险公司的形象却正是其能否在开放后仍然拥有一定市场的关键。

2.研发风险。来源于新产品开发、精算假设的合理性与敏感性等。它将影响到新业务推展、业务成本、效益及资金成本等。例如,若寿险公司新产品的精算假设过于乐观,则虽有利于新业务推展,但却可能提高资金成本,导致投资部门资金运用压力增加,也会增加利差损的发生的可能性。

3.资金运用风险。是指资产配置与资产负债组成等给保险公司带来损失的不确定性。它会影响到公司投资收益率的期望值与变异程度、利率风险的程度、财务健全性等。例如,寿险公司如果将较高比例的资金投资于高风险的短期项目,则与其负债的长期性就可能不相符,将使每年的损益变动程度加大。我国由于长期以来资金运用渠道比较单一,所以对资金运用风险的管理一直较为表浅,集中体现于两个方面:一是没有利用有效的量化指标对资金运用风险进行评估;二是缺乏明确的资产负债管理目标,资金来源与运用的结构和期限不相协调,没有很好地实行“投资免疫策略”来规避风险。

4.决策风险。决策的形成方式与逻辑、组织结果与决策的配合度、组织文化、核心竞争力的选择与培养等都是决策风险的风险因素。决策风险将影响组织目标达成的可能性与程度。

5.行为风险。是指公司除最高决策者之外的其它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人员道德与风纪、流失给保险公司可能带来的损失。行为风险可能会导致效率低下、专业判断能力不足,甚至违法,这将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利益与形象。

三、我国保险公司的整合风险管理对策

在全面分析了我国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及其相对重要程度之后,整合风险管理的对策可分为财务型对策和控制型对策两种类型。

(一)财务型风险管理对策

这种策略是指在不改变保险公司其它经营策略的基础上,运用一些财务型措施降低某些风险的可能损失,包括资产负债管理、衍生工具合约及保险等。资产负债管理可应用于管理资产报酬率、风险与持有期间的配合等,由于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销售长期性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形成对客户的长期负债,为了使这种负债在债务期满时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清偿,并能为保险公司创造利润,这些资金的运用所形成的新的资产组合必须与保险公司负债相匹配,才能转移和分散风险、增加收益。资产负债管理在国外许多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中都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也是我国保险公司亟待加强的,目前的主要症结是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限制。而在渠道拓宽的过程中,比较稳妥的办法是逐渐拓宽,开始的时候,可以采用每年递增的方式规避风险,并严格审核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效果。衍生工具合约中的期货合约与期权合约可以很好地转移投资类风险,例如与投资组合的价格变动风险有关的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股价或股指的变动风险等。很多国家都有非常完善的衍生工具市场,有各种套期保值产品可供资金运用部门选择,但目前我国尚无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因此这种措施还要等待市场进一步规范与发展。保险则主要是处理一些纯粹风险,例如公司的实体资产与人员所面临的风险。

(二)控制型风险管理对策

与财务型措施相对,控制型措施主要是通过一些经营策略的调整,使得公司内部资源条件与外部经营环境相适应,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可能损失的大小,进一步又可分为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两个方面。

1.事前控制

(1)建立一套有效的风险管理预警指标体系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选取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发展和偿付能力最有代表性的一些指标,如核保平均费率、综合手续费率、应收保费率、综合赔付率、资金运用收益率、高风险大保额业务再保比率及各项准备金充足率等组成风险管理预警信息系统,在公司各项实时数据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监控,比照公司最高管理决策层明确规定的风险容忍程度,从不同角度审视公司经营活动的过程,可以按照短期、中期、长期三个层面发现并预警不良征兆,使管理者能及时有效地调整经营策略,防止内部隐患,将风险尽可能化解在萌芽阶段。

(2)进行持续的策略管理可以降低决策风险。即决策的制定要依据公司本身的条件及其经营条件的机会与威胁,明确设定公司未来的调整方向,分析策略实施后的各种可能结果及这些结果发生的前提条件的现实性。

(3)通过风险转移以降低自身承担的风险。例如,在今后法律认可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发展策略及风险承受能力设定各险种及整体的自留额,通过再保险降低承保风险。将部分业务外包给其它机构,如将勘灾定损外包给公估公司,既可转移与这部分业务有关的风险,又可将精力集中于核心业务上。又如,风险转移是寿险公司管理利率风险的最有效方法之一,分红保单可以将利率风险部分转移给保户,而投连产品则可更多地进行风险转移,因此,这些产品的设计与营销是关键问题,应尽量避免出现转移了一种风险,但又带来其它风险的情况。

(4)利用风险分散与多样化降低风险。公司的重要设备和数据应予以备份,以避免因社会风险、自然风险、行为风险而造成巨大损失。例如在美国“9.11”事件中,很多世贸中心中的机构都因计算机及办公室被毁而失去了大量重要数据与商业资料,但也有公司在另外的地方进行了数据的实时备份而免遭损失。保险公司为避免管理人员与技术含量高的人员离职而使业务暂时中断,可采用人员轮换及培养后备人员的方法进行分散。产品的多样化是管理市场风险与竞争风险的有效方法。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品种比较单一,对每个公司来说都不利于市场风险的管理,而各公司产品的雷同则不利于在竞争风险中取胜。由于不同的消费群体有不同的消费能力和消费需求,各公司应积极开发新险种以分散由险种单一带来的风险集中,对于原有产品,也还有很大的细分空间。在产品形式上,还可以推广现在发达国家保险市场上比较流行的“一揽子”保险计划。

保险风险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合规风险,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合规队伍,合规机构,合规制度,合规文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保险市场上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重大财务丑闻和操作风险案件。这些案件的产生大多是由于企业自身合规风险管理失控所致,因此,国际金融保险业纷纷整合内部资源,组建专职部门以强化合规管理,控制风险。同时,各国金融保险监管机构也认识到,外部的合规性监管不应该、事实上也不可能替代企业内部的合规风险管理,因此先后出台了一些关于公司内部合规部门建设的指引或规定。这无疑对金融保险业内部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近年来,国内金融保险业开始重视合规风险管理,一些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纷纷尝试以各种方式建立合规风险管理体系。2006年年初,保监会在《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更是首次对保险公司进行合规管理、设置相应负责人和职能部门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合规”、“合规风险”和“合规管理”的概念

(一)“合规”的概念

“合规”是由英文“compliance”一词翻译而来。Compliance原意为“遵守、服从”,但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在国际金融保险领域中,compliance逐渐发展有专门的特殊含义。

2005年4月29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了《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ComplianceandtheComplianceFunctioninBank》)高级文件。该文件虽未对“合规”概念进行界定,但却指出:“本文件所称‘合规风险’是指,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由此可见,国际金融保险领域中所谓的“合规”,是指金融保险企业及其员工遵守法律、监管规定、行业自律准则,以及企业自己制定的内部规范的总称。

首先,“规”即合规的渊源。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中列举合规的渊源包括:“立法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基本的法律、规则和准则”,“市场惯例”,“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规则”,以及适用于金融企业职员的“内部行为准则”等。因此,“合规”中的“规”不仅是指来自企业外部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还包括更广义的诚实守信和道德行为的准则,它们可能是来自企业外部,也可能是由企业自身制定的。

其次,“合规”中的“合”包括抽象和具体两个层面。在抽象层面,“合”要求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业务规则必须符合外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准则;在具体层面,“合”则要求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业务规则都得到实际的执行。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国际金融保险业所关注的“合规”并非通常所说的“依法合规”。“依法合规”一词虽然在金融监管和日常经营中经常被使用,但它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概念,人们对它的理解往往是非常模糊和不统一的,仅仅停留在表面。如有人把“依法合规”理解为仅是“符合法律规定”,有的人则将其分解成“依照法律、合乎规定”,至于进一步的“法律”和“规定”是指什么,包括哪些内容,应该限定到哪个层级,就不得而知了。

(二)“合规风险”与“法律风险”的联系和区别

当前,人们普遍接受的法律风险概念,是指企业因不遵守法律规定、监管规则或者因和交易方产生合同纠纷,而导致财务损失、被处罚或者产生诉讼纠纷的风险。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定义来看,合规风险与法律风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有重合的一面,比如金融企业因为某项业务而遭受处罚时,它所面临的合规风险同时也是一种法律风险,因此业界常常将“合规风险”和“法律风险”并称为“法律合规风险”;但是合规风险又不等同于法律风险,它们各有其独立性,彼此不能涵盖。

首先,合规风险中有些部分无法归人法律风险的范畴。如因不遵守诚实守信和道德行为的准则(包括自律组织制定的某些准则,企业内部制定的管理制度、业务规则等)而遭受声誉甚至财务损失的风险只能称为合规风险,而不是法律风险。相应的,因合同不能执行或合同纠纷而导致损失的风险也只能称为法律风险,而不是合规风险。

其次,传统的企业法律部门往往仅被定位为服务部门,负责向业务部门和管理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支持企业的交易和诉讼,因此传统的法律风险管理往往是个案的和被动的。合规风险管理则是一种全新的、制度化的、主动的管理模式,与传统的法律风险管理有很大不同。

(三)“合规管理”的概念

国内外金融保险行业中,人们大多从企业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将合规工作表述为“合规管理”或“合规风险管理”,普遍将其视为一项独立的风险管理活动和一种健全企业内控体系的重要手段。

如上海银监局课题组在《中资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研究》中指出:“合规已成为银行内部的一项核心风险管理活动,更是银行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合规风险管理体制是指,银行主动识别合规风险,主动避免违规事件的发生,主动采取各项纠正措施以及适当的惩戒措施,持续修订相关制度流程和详尽描述具体做法的岗位手册,以有效管理合规风险,确保银行合规稳健运行的一个周而复始的循环过程。”

全球十大律师事务所之一的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在其《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标准化策略报告》中,将合规管理誉为“企业管理的第三支柱”,认为合规管理对外的重点在于指导“企业如何开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免于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创造和保持“企业精神”、“公共形象”和“声誉”;对内则能“从整体上增强和改善企业的内部管理控制”。报告起草人、著名合规管理专家吕立山律师更是认为,“鉴于长期以来不同经营部门各自为政的积习,实现整个集团的统一管理是许多中国企业所面临的重大挑战。而这一体制的实现,必须通过强化合规体系,建立上下通畅的报告和决策渠道,方能达成。”

综上所述,合规管理是指企业通过制定合规政策,按照外部法规的要求统一制定并持续修改内部规范,监督内部规范的执行,以实现增强内部控制,对违规行为进行早期预警,防范、化解、控制合规风险的一整套管理活动和机制。

二、国内外金融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现状

(一)银行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

随着对合规重要性认识的逐步到位,合规作为一门独特的风险管理技术,已经得到全球银行业的普遍认同,合规风险与银行其他风险一道被纳入到银行的风险管理框架中。国际银行业的合规职业队伍正在逐步崛起,合规人员日益发展成为一个专业化的职业阶层,合规部门的组织结构也不断得到调整和完善。

国际上,各大银行纷纷根据自身规模、经营的复杂化程度、业务性质及其区域分布的不同,设立了不同组织结构的合规部门。如荷兰银行和德意志银行成立了单一的、独立的合规部门;渣打银行、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等成立了法律及合规部或风险管理与合规部;汇丰银行在总行设独立合规机构,在中国地区则将合规和法律部门合二为一。

银行监管机构也先后对银行的合规部门做出规定。2003年10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了《银行内部合规部门》咨询文件,成为一些国家监管机构和银行规范合规风险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时隔不到两年,该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再次了《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高级文件,更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巨大影响。

国内银行业方面,中国银行是建设合规管理体系的先锋。早在2001年10月,中银香港即设立“法律与合规部”。2002年,中国银行总行把“法律事务部”更名为“法律与合规部”,增加合规管理职能,并设首席合规官。在首席合规官和法律与合规部的领导下,行内各级法律与合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进行了大量的规章制度建设、合规监督检查、合规培训、咨询、调研、宣传和反洗钱等工作。

除中国银行外,国内其他各大商业银行也纷纷进行了合规管理的探索和试验。如中国建设银行于2003年初在总行法律事务部下设“合规处”,2005年将其独立出来成为“合规部”;中国工商银行于2004年设“内控合规部”;中国农业银行将合规工作归口法律事务部管理;中国民生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也都设立了“法律与合规部”。

2005年11月,上海银监局了《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沪上法人银行和商业银行分行应于2005年底前,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006年底前设立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该《指导意见》也成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第一个有关合规管理的专门文件。

(二)保险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

在国际保险业,一些国际组织近两年纷纷有关文件,对保险公司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提出要求。如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1AIS)在2004年的《保险公司治理的核心原则》(CompilationOfIAISInsuranceCorePrincipleoncorporategovernance,19January2004)中,要求保险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或数名官员负责公司的合规工作,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世界经济合作组织(OECD)在2005年的《OECD保险公司治理指引》(OECDguidelinesforinsurers’governance,28April2005)中指出,在良好的公司治理下,确保企业行为合规(符合法律特别是保险法的规定,比如投资规则、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等)是董事会职责中必须涵盖的基本内容。

国际上,各国保险公司都非常重视合规管理体系和合规机构的建设。如美国国际集团(AIG)在董事会下设“规则、合规和法律委员会(Regulatory,ComplianceandLegalCommittee)”,在管理层中设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和首席规则官(三者的工作受规则、合规和法律委员会的监督),形成双重的合规管理领导和监督体制。美国怡安(Aon)保险集团在董事会下设“合规委员会”,公司合规官、总法律顾问和负责内部审计的副总裁向合规委员会负责。

在亚洲,日本保险业特别重视合规管理工作,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合规体系。日本财产保险公司(SompoJapanInsuranceInc)在董事会下也设置了“合规委员会”,并将其明确定位为跨部门的协调机构,规定其成员由合规部门总经理、公司总部五个以上其他部门的总经理和相同数量的外部专家组成;公司日常的合规工作由合规部门负责,合规部门与总部其他部门以及各业务分部共同接受公司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公司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则向合规委员会报告工作。日本东京海上保险公司(TheTokioMarineandFireInsuranceCO.,Ltd.)、日本兴亚保险公司(NipponkoaInsuranceCo.,Ltd)的合规委员会则设置在CEO之下,不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合规委员会下同样设有专门的合规部门。在欧洲,荷兰国际集团(1NG)在总部设置了合规部,负责监控因违规而导致的有关企业声誉和商业信誉方面的风险,在集团的各个层级安插了375名合规官,分别监控本地本级的经营行为是否合规。法国安盛集团由总部法律部负责集团的合规工作,起草合规指南和相关的规则流程,下发到世界各地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执行,各子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对本公司的合规工作负责,子公司的法律部则扮演确保本级业务运作安全和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的角色。德国安联集团在总部设有首席集团合规官,在各分支机构中设有合规部门。

国内方面,平安保险公司在2004年底成立了“法律与合规部”,率先在保险业中开始新型合规管理的实践。2006年初,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将“法律部”改造为“法律与合规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了单独的“内控合规部”;之后,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也设立了法律合规部。此外,近来成立的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设“法律合规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设“合规部”;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中亦有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设“合规部”。

2006年1月5日,中国保监会在《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中首次提出:保险公司董事会除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外,还应对“合规”、“内控”和“风险”负最终责任;保险公司应设合规负责人职位,并设立合规管理部门。该《指导意见》的,为中国保险企业构建全新的合规管理体系、组建合规部门提供了政策依据,必将大大促进中国保险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

三、我国保险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中的问题

我国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部门发展还不成熟,各保险公司定有各种内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由多个部门分别行使部分合规管理职能,但目前的合规管理不成体系,不够完善,是比较落后的,无法符合保监会最新《指导意见》的要求。“合规管理”对于我国保险业而言是一个新鲜事物,实际运作中,未被全新“合规”观念武装的旧有的合规管理体制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全新的合规管理理念尚未在保险业中得到大力推广和普及。占据多数人头脑的仍是原有的“依法合规经营”,没有真正认识到合规管理的重要性、特殊性和专业性,不了解合规管理的具体内容和特点,更谈不上构建全新的合规管理体系和组织具体实施。

其次,现有合规管理体制中,没有统一的合规规划和合规管理部门,业务、法律、审计监察、财务甚至办公室等部门分别承担了合规管理的部分职能,不成体系,彼此之间职责界定不清晰,相互协调配合不力。由于缺乏合规管理的统率归口部门,企业内部规范在制定阶段多是各部门分头进行,缺乏系统协调。各部门因为自身知识、经验、能力的限制或者出于部门私利,往往容易忽略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其他部门的规定,制定出的规章制度难免彼此冲突,之后又没有专职部门和统一标准来判断孰是孰非。在规章制度的监督执行中,由于没有专职负责的常设部门,各部门往往只检查本部门制定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而对其他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应付了事。

第三,一线员工缺乏系统的教育培训和专业指导,不能全面准确地理解法律、法规、规则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第四,检查部门往往并不独立于业务活动,难以保证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合规部门应有能力主动对所有可能存在合规风险的部门履行合规风险管理职责,还应有权随时就其调查发现的任何违规或可能的违规行为向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报告,并且不因实施上述行为而遭受管理人员或其他任何工作人员的冷遇或打击报复。但在大部分保险公司中,几乎所有参与合规管理的部门基本都隶属于同级子公司或者分、支公司的管理层,这种体制显然很难保证对同级公司管理层是否合规经营进行严格的管理。

我国保险公司现行的合规管理体制虽然几乎是全员参与,但由于缺乏系统性;没有专职机构负责,没有有效的组织保障和科学的运行程序,因此只能是一种模糊低效的运作方式,亟需改革和完善。

四、构建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议

合规管理的引进不是简单的嫁接,而是要完全融人保险公司的核心经营管理体制中。只有建立符合保险公司自身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才能有效发挥其风险管理和健全企业内控的功能。

(一)合规机构和合规队伍的建立健全

合规机构和合规队伍的建设涉及到保险公司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职能部门和具体合规人员各个层面。

1.董事会层面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中专门规定了董事会的合规职责,包括审批合规政策并确保其制定适当,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在全行推行诚信与正直的价值观念等。中国保监会在《指导意见》中也要求保险公司董事会对“使保险公司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并对保险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负最终责任。因此,处于公司最高层的董事会应充分认识到合规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责成高级管理层拟定合规管理的战略方案、合规政策,并由董事会通过执行;同时了解合规部门的功能及其效力范围,并监督和评价高级管理层的合规风险管理状况。当然,董事会可以设置专门的合规分委员会或者要求审计分委员会等来承担上述职责。

2.高级管理层层面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中指出:“每家银行应该有一位执行官或高级职员全面负责协调银行合规风险的识别和管理,以及监督其他合规部门职员的工作”,该执行官或高级职员被称为“合规负责人”。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在《保险公司治理的核心原则》中要求负责保险公司合规工作的官员应由董事会指定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中国保监会在《指导意见》中借鉴了这些做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规负责人职位。合规负责人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并向中国保监会及时报告公司的重大违规行为”。因此,合规负责人更应设置在高级管理层层面,而非部门负责人层面,否则将可能难以很好地履行职责。

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层而言,参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建议,应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制定和传达合规政策(包含管理层和员工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说明整个企业上下用以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主要程序;确保合规政策得以遵守,发现违规问题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方法或惩戒措施;每年至少一次识别和评估企业所面临的主要合规风险,并制定管理这些合规风险问题的计划;就合规风险管理,特别是重大违规情况向董事会或其下设委员会报告;组建一个常设的、有效的内部合规部门。

3.合规部门层面

合规部门是合规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合规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地组建适合公司需要的合规部门是做好合规工作的前提和组织保障。

(1)合规部门的设置和模式选择。国际上,金融企业通常在总部设置独立的合规部门,在分支机构设置当地的合规部和合规官。总部合规部门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总裁或董事会主席)报告,并拥有直接向董事会或其下设委员会报告的权限;各分支机构的合规部门则存在矩阵式和条线式两种报告路线,前者在向上一级合规主管报告的同时,还要向合规部门所在分支机构行政主管报告,后者只向上一级合规部门主管报告。

我国实践中,金融保险企业的合规部门设置存在三种模式:一是合并法律和合规管理职能并设置相应机构;二是设立单独的“合规部”;三是设立“内控合规部”。第三种模式强调了合规工作增强和改善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方面,与模式二并无本质区别。

我国大多数的银行和保险公司都选择了第一种模式,即将原有的法律部改为“法律与合规部”,或在法律部下设“合规处”,或者直接将合规职能划归法律部。这一选择并非中国企业的创新,在国外一些大金融保险企业中,法律部门与合规机构的职责界限往往也是比较模糊的。美国银行业协会的统计结果表明:银行规模越大,越希望由银行法律部门履行银行合规职责。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ACC)则认为,合规是公司法律顾问或者公司律师职责的一部分,因此合规管理和法律部门密不可分是很自然的事情。

从行业实践来看,我国现阶段以保险公司已有法律部门为基础组建合规管理部门应是较好的选择。合规管理以对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正确理解和解释为基础,在很多情况下,合规风险和法律风险是重合的。正是合规管理与法律工作之间这种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使大多数企业选择了第一种模式。实际上,即便企业建立单独的合规部门,如果其合规管理体制不能以与国际公认的法律标准和做法一致的方式反映和包含对适用法律要求的完整、准确的理解,就无益于保护、增进公司的利益。也就是说,即便成立独立的合规部门,其运行也离不开法律人员的专业建议和支持。

(2)合规部门应保持独立性。无论合规部门的组织结构如何,保持其独立性是最重要的原则。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中对独立性进行了解释,其包含四个相关要素:“第一,合规部门应在银行内部享有正式地位。第二,应由一名集团合规官或合规负责人全面负责协调银行的合规风险管理。第三,在合规部门职员特别是合规负责人的职位安排上,应避免他们的合规职责与其所承担的任何其他职责之间产生可能的利益冲突。第四,合规部门职员为履行职责,应能够获取必需的信息并能接触到相关人员。”

因此,在设置合规部门时,为确保其独立性,应当考虑建立相关的配套机制:一是合规部门要尽量独立于业务和财务部门,进行独立预算管理,预算管理应与合规部门的工作目标保持一致,而非取决于业务部门或业务条线的盈利状况。二是建立科学的激励考核机制,即一方面合规部门要接受上级部门和机构的监督评估,以确保合规职能的有效发挥;另一方面,对各业务部门或业务条线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应主动咨询合规负责人对其合规风险管理能力的评价意见。

4.合规人员队伍的建设

上海银监局课题组提出:“为确保合规部门有效履行职责,应配备高素质的专业合规人员。银行的合规人员要具有与其职责履行相匹配的资质、经验、专业素质和个人素质。适当的专业素质包括能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规则和标准及其对银行经营运作的实际影响;通过定期、系统的教育和培训,能保持并发展其专业技能,具有对所适用法律、规则和标准最新发展的实时把握能力。适当的个人品质主要包括诚实正直的品格、思考质疑的能力、职业判断的中立性和独立性、良好的沟通能力、较强的判断力和灵活性等,尤其需要具有对合规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直言不讳的勇气和能力。”上述对银行业的合规人员素质要求在保险业也同样适用。

对合规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与对企业内部法律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的要求是类似的。但合规工作中管理的比重远远大于传统的法律支持工作,合规人员通常更需要深入了解本企业复杂的业务经营。我国金融保险企业中目前大多已存在一支成形的法律工作队伍,因此,加强对现有法律工作队伍业务经验和管理才干的培养,无疑是建成一支高素质合规队伍的捷径。

(二)合规制度的建设和执行

规章制度是合规管理体制的中心内容,在制度建设方面,应考虑以下几点:

首先,在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层面,应制定《合规政策》(董事会层面)和《合规管理办法》(高级管理层层面)等纲领性文件以及针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行为守则》,特别是要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合规责任提出明确要求。

其次,以合规纲领性文件为统领,进行大规模的整章建制工作。包括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明确规章的制定、和实施须经严格的法律合规审查,建设规章制度的修订和评价等管理流程。制定或修改完善《合同管理办法》、《授权经营管理办法》、《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品牌管理办法》、《员工行为准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第三,提前预防和提示合规风险。对金融监管机构下发的每一个规章制度,都要同步分析整理和归纳,提出相应的法律合规要点,及时提醒各职能部门。在合同管理方面,完善从合同项目立项、草拟、审查、印章管理、履行到档案管理等各环节的管理流程,推出示范合同范本,做到对法律合规风险的提前防范。

第四,明确员工的岗位责任和尽责义务,制定《员工岗位合规手册》。高规格的规章制度需要有效的执行和监督,否则,再好的制度也只能是形同虚设。合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如果需要变通,任何变通都应逐级上报,由适当级别的适当人员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决定,以保证不违背制度整体的意图和目的。这样的规定本身就有保证遵守规章制度的作用,因为大多数情况下,遵守规定反而要比层层报请批准变通更加简便;同时它也要求必须明确各个级别的报告义务并建立有效的报告渠道。

只有坚持全面的监督和检查,合规制度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因此,必须有独立的专人负责对各级人员合规责任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不在于数字而在于程序管理,即:不仅检查实施了什么行为,还要检查怎样实施有关行为,是否获得适当的内部批准,是否遵守特定的规章制度。

(三)合规管理软件系统的运用

融合金融保险企业原有的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增加相应合规控制的IT系统能够帮助公司实现更好的合规监控。

合规管理软件系统的使用在发达国家已经比较普及。尤其是在美国,为扭转因为安然、世通等公司的丑闻而给投资者信心造成严重打击的局面,美国国会于2002年出台了萨班斯法案(TheSarbanes-OxleyAct),该法案的精神实质与金融企业合规风险管理机制有着高度的内在统一性。企业为满足该法案对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严格要求,往往必须制定复杂的控制流程,并保留充分的证据以证明每个控制的有效性。因此,大量基于COBIT(ControlObjectivesforInformationandrelatedTechnology—信息系统和技术控制目标,美国信息系统审计与控制协会1996年公布,国际上公认的最先进、最权威的安全与信息技术管理和控制标准)和ITIL(InformationTechnologyInfrastructureLibrary—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库,英国政府中央计算机与电信管理中心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一套IT服务管理实践指南,几经升级改善后,成为事实上的IT管理服务国际标准)的合规管理软件应运而生,成为在美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所依赖的重要工具。

使用IT系统进行合规管理主要体现在流程控制上。首先,当新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规范出台后,公司针对这些新的合规要求,需要对原有的流程规范进行修改,一个一体化的合规管理软件将避免大量的重复劳动,降低审查修改内部规范的复杂性,减少合规成本。其次,在业务活动中,合规管理系统可以将业务流程分拆成不同的子流程,在各个子流程里订下不同的条规,自动记录与每一笔业务相关的所有电子文件、会议记录、电话记录、传真等,建立流程文档库集中汇总信息,而所有信息都可以随时被搜索调出,与设定的流程条规进行对比,从而保证了合规检查的便捷和持续进行。第三,合规管理系统中通常会设定各个层级信息和资料的义务和查阅权限,当业务进程发生偏离时,具有相应权限的合规控制人可以第一时间查阅了解到在哪一个阶段和流程到底发生了什么,从而可以利用流程节点及时做出控制和调整,促使整个工作流程朝设定的目标发展,大大加强了风险管理。第四,合规管理系统在业务流程或者财务汇总结束后,可以将包括各个子公司、分公司、部门的信息集中起来,统一进行分析,制作报告,给决策者提供直观的信息资料。

(四)合规文化的培养

合规文化的培养是合规管理能够切实发挥功效的基础,可以从以下方面人手:

首先,“合规从高层做起”。“合规从高层做起”是有效的合规管理体制得以建立的基础。企业高层应当在整个企业中做出表率,设定鼓励合规的基调。“当企业文化强调诚信与正直的准则并由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做出表率时,合规才最为有效。”而且,“来自高层的支持必须持续不断、毫不动摇,并将其纳入核心管理目标之中,……任何一级业务经理唆使或默许下级员工规避内部规定和适用法律,标准化管理体制也将名存实亡。企业内部任何环节一旦容忍规避行为,都将清晰地暗示管理层实际上并不完全支持合规制度,员工会从其实际行动、而不是年报的说词中,很容易地领会他们真正的优先取向。”

其次,强调“合规并不只是专业人员的责任”。企业应“努力培育主动合规以及良好互动的合规意识,业务人员应欣然接受全面的合规培训,主动寻求合规部门或合规员的建议;业务管理者应准确识别关键合规问题,及时向合规部门或合规工作人员咨询,频繁、主动地进行动态合规回顾;合规部门或合规工作人员则应积极主动地识别、评估和监测潜在的合规问题或合规风险,给出合规建议后主动向上级反映,并跟踪其发展。”

第三,强化“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合规风险管理本身虽然并不能直接为企业增加利润,但是系列的合规活动能制和调整,促使整个工作流程朝设定的目标发展,大大加强了风险管理。第四,合规管理系统在业务流程或者财务汇总结束后,可以将包括各个子公司、分公司、部门的信息集中起来,统一进行分析,制作报告,给决策者提供直观的信息资料。

(四)合规文化的培养

合规文化的培养是合规管理能够切实发挥功效的基础,可以从以下方面人手:

首先,“合规从高层做起”。“合规从高层做起”是有效的合规管理体制得以建立的基础。企业高层应当在整个企业中做出表率,设定鼓励合规的基调。“当企业文化强调诚信与正直的准则并由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做出表率时,合规才最为有效。”而且,“来自高层的支持必须持续不断、毫不动摇,并将其纳入核心管理目标之中,……任何一级业务经理唆使或默许下级员工规避内部规定和适用法律,标准化管理体制也将名存实亡。企业内部任何环节一旦容忍规避行为,都将清晰地暗示管理层实际上并不完全支持合规制度,员工会从其实际行动、而不是年报的说词中,很容易地领会他们真正的优先取向。”

其次,强调“合规并不只是专业人员的责任”。企业应“努力培育主动合规以及良好互动的合规意识,业务人员应欣然接受全面的合规培训,主动寻求合规部门或合规员的建议;业务管理者应准确识别关键合规问题,及时向合规部门或合规工作人员咨询,频繁、主动地进行动态合规回顾;合规部门或合规工作人员则应积极主动地识别、评估和监测潜在的合规问题或合规风险,给出合规建议后主动向上级反映,并跟踪其发展。”

保险风险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可保风险,金融工具,管控,效率

企业安排保险的本意在于“转移”风险,但保险本身只是一种管理可保风险的风险融资行为。而用于风险管理的融资工具还有很多种,比如风险自留、自保公司、风险债券和其他一些用于风险管理的金融衍生工具。经过多年实践,很多国外大型企业在可保风险管理方面慢慢发展成为一整套管理模式,其中包括明确的职能界定、组织结构、制度规范和金融工具的使用等,使其成为企业管理活动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

明确企业可保风险管理的职能,就是要围绕可保风险管理,确定其宗旨,明确其工作方向,清晰其任务。作为风险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可保风险管理的工作方向包括加强管控、提高效率、增加利润等三个方面。可保风险管理要履行的职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弥补保险的欠缺,做保险办不到的事情,这主要指管控和利润;第二,将保险采购进行得更有效率;第三,在保险市场发生波动或者组织内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企业提供替代保险的其他风险融资工具和服务。以下将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为例。由于石油行业自身具有高投人、高风险的特点,往往并非只采取单一的金融工具(比如保险),而是采取多种金融工具组合的方式,比如保险、再保险、风险自留、自保公司等,以起到控制成本、管理巨灾的作用。

一、加强可保风险管理的管控职能

(一)管控职能的内涵

对投资人而言,可保风险管理管控职能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管控各利润中心的可保风险;二是通过管控各利润中心的可保风险进一步达到管控投资项目的目的。

如何对分支机构、附属企业等各利润中心加强管控是目前国内企业发展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基本管控方式有五个方面,即发展战略和管理的决策、资本运营和产权管理、资金融通、人事管理、监控和绩效评价。可保风险管理的风险融资职能属于第三项的范畴,而其管控职能则属于第五项的范畴。

以目前企业的保险采购为例,采购的集中与分散与否,实际是企业众多细务之一,但鉴于其牵动各方利益的敏感程度,这个问题的处理实际是集团对各利润中心、投资项目控

制力度的试金石。投资人有两个标准来衡量从利润中心获得的利益,一是是否可以确保投资回报率,此为前提;二是是否可以将投资项目的发展纳入集团的整体发展策略,充分发挥投资项目的作用,为集团整体发展服务,此为根本。而从表层看,对利润中心可保风险的管控就是为确保投资回报率服务的,这是可保风险管理的基本功能,即以适当的金融工具、组织结构和制度模式为基础,管理可保风险对企业经营的负面影响,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可持续性地稳定增长。但是从深层看,通过管控利润中心的可保风险还可以进一步加强对利润中心的管控,这也是风险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之一。

同大型跨国公司相比,国内集团企业的规模仍然较小,但是有些企业整体的架构已经开始朝着集团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跨国公司在产业、机构延伸壮大的过程中,无不重视对组织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管控力度,避免各自为战、枝强干弱,以求整体效率和集团效益的最大化;集团对利润中心的管控手段可以分为硬性和软性两大类。通过人事任免、授权管理、预算审批等方式进行管控,即属于硬性管控的方面,投资人一般通过董事会来实施这方面的管控,保护自己的投资。保险的统一采购,也是集团对利润中心采取硬性管控的一种方式,而这种硬性管控确实实现了采购的规模效益,杜绝多头采购的各种弊端。应该说,这种硬性的管控手段在今后国内企业可保风险管理中不仅不能放松,而且必须加强。

尽管理论上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应该由管理者负责,投资人只是对其经营和管理的结果进行考核和监控。但是近年企业管控频出丑闻的现实,导致跨国公司逐渐加强其作为投资人对利润中心运营的管控,管控手段则是软硬并举。一方面通过自己的股东在董事会里贯彻硬性监控;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建立风险管理的制度和规则,并通过监控制度和规则的落实,来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实施全程的管控。这种管控手段则是作为硬性管控手段的补充,是一种软性的方式。

在现代经济社会,大的投资人或者经济实体已经不仅仅依靠资金、技术或者政治影响力来实施他们对投资项目的管控和操纵,这些硬性的管控虽然易于达到效果,但是也比较容易引起反弹,有较多长期的负面影响。因此他们开始逐渐增加在制度、标准和规则方面的投入和开发,以资金、技术上的优势为依托,以制度和规则为手段,来操控市场和对投资项目施加影响和管控,这种管控虽然见效较慢,但是渗透力强,影响彻底,一旦被接受,即形成企业机体的有机组成部分。

可保风险管理的软性管控功能正是源于以上考虑。除了集中保险采购形成的资金管控以外,可保风险管理的实施主要依靠建立风险信息收集、分析和评价的制度和标准、界定各部门及各机构的权责和角色、完善对制度及标准落实情况的回顾检查,将各部门、各机构和各利润中心的风险管理工作纳入集团的考评体系。可保风险管理除了关注损失发生后的风险融资问题,更关心损失发生前的监控和管制问题,除了从利润中心分权,更为利润中心服务。

(二)通过可保风险管理实现管控的途径

随着国内企业的发展,其投资项目构成日趋多样,管控的手段必须多样而有针对性,在坚持硬性管控的同时,相应发展软性的管控手段,才能保证各种投资项目的合作方和经营者可以接受,从而确保对各种投资项目的渗透,有效实现可保风险管理的管控职能。

目前跨国公司对可保风险管理的可借鉴之处就在于硬性管控和软性管控的结合。在硬性管控方面,也依靠统一采购的模式来安排风险转移,争取采购规模效益和控制采购中的弊端。只不过根据投资项目的特点和项目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要求,统一模式更加系统,也更加灵活。而如果硬性管控行不通,就在软性方面下工夫,其中包括集团统一的可保风险管理政策和稳定的风险转移渠道等。

1.可保风险管理的政策

可保风险管理政策统一,主要表现在统一的管理模式和协调一致的风险融资决策(主要是风险自留和转移的比例调整)。而统一的管理模式又包括统一的管理制度、流程和标准。制度、流程和标准的统一有利于投资人的代表在各种投资项目中的适应能力和管理能力,也有利于加强投资人对自身投资项目的管控力度和降低管控成本。以可保风险数据库建立为例。可保风险管理决策的基础,是了解风险性质、清楚风险分布和风险发生频率。而决策的科学与否,是建立在稳定可靠的可保风险数据基础上。大型投资人在投资过程中,通过要求项目管理者按照适当的标准和软件建立数据库,并根据固定的流程分配权责,收集信息和数据,以这种方式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规定,所有股东均应享有知情权和查询权。而确定标准、设计流程的过程,就是将自己的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贯穿到投资项目的过程。换一个角度讲,使用哪一方的制度、标准和流程,就决定了企业的经营要适应哪一种理念和文化,也决定了用哪一类人管理投资项扫。至于母公司的制度、标准和流程能否应用到子公司管理当中,一方面取决于代表母公司的董事是否坚决维护母公司利益;另一方面也决定于母公司的制度、标准和流程是否反映先进的管理水平。

2.协调一致的可保风险自留和转移决策

企业对可保风险的管理终究要在自留风险和转移风险之间做选择,在各种金融工具之间做选择。跨国公司在管理可保风险方面的成功经验之一,是确定整个集团协调一致的可保风险自留和转移决策。

集团之所以要在集团和各投资项目间,保证协调一致的可保风险自留和转移决策,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自留额的确定和经营

首先,自留风险的规模和质量将影响集团公司的经营稳定和管理可保风险的成本。一般集团企业均需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整体的风险自留额度,然后再针对不同投资项目的风险特点和状况,合理确定不同风险自留和转移的平衡点,确定集团整体成本和效率的最优组合。同时它们也可以充分发挥集团公司的整体效力,发挥其某方面可保风险管理的专长,自留并经营哪一类风险,来获取利润。此外,如果某类投资项目组织形式特殊,比如对于采取独立法人结构的合资企业,如果无法通过简单贯彻统一采购的管控方式进行渗透,他们也可以通过适当的金融工具,将不同投资项目的自身份额统一起来,集中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进行安排,这样也可以起到某种程度的规模效益。

(2)建立稳定的可保风险管理服务网络

可保风险管理服务网络包括各自的保险人、再保险人、经纪人、检验人、风险管理人、自保公司管理人,以及相关的律师、会计师等。跨国公司通过使用风险自留额度、风险管理标准、信用等级标准,甚至自己的标准条款(比如英荷壳牌的保险条款),可以将投资项目的保险服务商限定在对自己有利的范围内,比如使用自己熟悉的、固定的服务商和服务条款版本。从不同层面确保集团自身同服务商的长期稳定、互惠互利的关系,以保证集团本身的最大利益。

(3)统一的风险管理人

可保风险管理本身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管理问题,只有集中管理、集中研究、集中决策才能在提高管理效率的基础上,兼顾全局。若政出多门,一时迁就某个项目的合作者及管理者,只能削弱集团的整体管控能力。

企业可保风险管理的集中,并非只是采购的集中,还包括信息的集中、服务的集中和决策的集中。伴随集团发展,即使集中采购的原则在某些投资项目中无法得到贯彻,也必须贯彻集中管理、集中服务的原则。如果采购问题属于利润中心管理层的操作范畴,总部则不可越权干预。但在这些项目中,集团应该从全局层面制定符合集团发展的管控原则。同时企业在这些项目中的代表在参与可保风险管理决策时,应首先听取总部指定风险管理人的建议。必要时,可以将总部风险管理人参与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决策与实施作为一项制度明确下来。

总之,投资人对投资项目的管控是维护自身利益的必要手段。随着企业的发展,它的合作伙伴也来自各方,其管理水平和对投资项目的管控力度也各不相同。管控本身不是对投资项目经营的干扰,对于那些先进的管控方式应该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基础上,充分合作,尽快学习,化人为我。对于那些管控能力不如自己的合作伙伴,要尽可能以先进的管控方式提高投资项目的管理,争取自己在投资项目中的优势。

二、提高可保风险的管理效率

可保风险管理的效率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如何可以提高管理的质量;二是如何可以控制管理可保风险的成本。换句话讲,所谓管理的“有效率”应该是选择的金融工具成本合理,效果最佳,最能满足投资人在管控、成本和利润方面的要求,同时还可以满足被管理者(即相关利润中心)对可保风险管理的需求,即控制、降低、转移、管理可保风险,保证生产经营的稳定和连续。

(一)以服务的态度来管理

提高可保风险管理效率的途径有二,一是集中管理,这是国内企业在发展中必须坚持的一点,当然集中采购并不是完整的集中管理;二是国内企业的投资人应该改变以往行政管理式的工作作风,而以服务的姿态来实施集中管理。集中是可保风险管理有效率的重要保证,集中采购可以减少管理环节、扩大采购规模,增强与金融工具提供者博弈的余地。但集中采购只是集中管理的一个部分,并不是完整的集中管理。所谓可保风险集中管理应该是信息的集中、决策的集中、采购的集中和服务的集中。集中采购只是管理者权利的体现,与之相伴的必须有相应的义务。而这种管理的义务最好以一种服务的姿态来履行。管理者具备服务意识或者以服务的姿态进行管理是现代管理的一个重要特征,其意义在、于可以有效提高管理的效率和被管理者的接受程度。

(二)成本控制

控制可保风险管理成本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控制风险融资的成本,因为风险融资是整个可保风险管理中,成本比重最大的部分之一。控制了这部分成本,基本可以把握可保风险管理成本控制的大局;二是必须将可保风险管理的各种成本统一起来考察。如果企业没有风险管理制度,涉及风险管理的各个部门(比如石油公司的HSE、资金、财务、生产、人事等部门)则仍然习惯分头作战。目前很多企业都没有通盘考察整体的可保风险管理成本体系,其中包括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数据的分析和评估、灾害的检验、评估及预防和风险融资。事实上,从成本预算管理人手,是在企业实行系统全面可保风险管理的极好切人点。关于控制风险融资的成本,要注意两方面问题:

1.融资工具

传统管理可保风险的风险融资手段只是保险和再保险。但是这种金融工具本身有很多局限,并不能完全满足使用者的要求,对风险特殊的企业更是如此。以石油企业为例,由于这类企业所需要的保险和再保险供给市场狭小,竞争性差,融资成本确定所依赖的客观数据相对不广泛,因此定价受供给者主观影响大;同时这类企业规模巨大,财务状况良好,管理状况优异,本身抵御风险能力强,有一定实力化解可能限度内的可保风险。从另一个方面看,由于这些企业风险特殊,保险和再保险业对这类企业的融资后服务,比如定价、定损和理赔,以及损失控制等方面的服务能力不强,甚至无法与这类企业本身相比。鉴于这些因素,这类企业控制可保风险管理成本的根本办法,不是专注于保险和再保险的采购能力,而是将视野扩展至其他可以使用的金融工具。根据市场状况和自身条件,应选择合适金融工具的组合,保证融资成本的控制。常见的可保风险管理融资工具包括保险、再保险、风险自留、风险自保和有限风险转移。但是从根本上,管理可保风险的融资工具总是在自留风险和转移风险之间做选择。

2.风险融资能力

风险融资的能力取决于企业管理自留风险的能力和采购相应金融工具的能力。企业管理自留风险的技术能力和财务实力将从根本上影响其对外部金融工具的依赖。

(1)管理自留风险的能力

石油公司的自保公司作用之一,就是应对国际保险市场波动的调节器。通过自保公司吸纳风险的能力来平衡保险市场的波动,控制保险的成本,稳定集团的经营。但是达到这一目的的前提是自保公司本身一定要有较强的金融实力和技术实力,非此不足以影响大局。自保公司实力的提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自留风险的经营。

自保公司经营的风险必须同企业的发展保持协调一致。这样才能确保自己的风险组合的多样化,也才能满足投资人管理可保风险的需求。但是这种协调一致的基础首先就是建立在对各种风险的充分了解之上。

(2)采购金融工具的能力

大型跨国公司之所以可以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呼风唤雨”,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决定市场走向和承保人的态度,根本原因之一在于他们的竟价能力。竞价能力的强弱取决于很多因素,但是采购的规模是其中的关键因素之一。这也是为什么在海上油气资产的保险和风险管理问题上,各石油公司均力争主导权,如果争主导权不果,他们会退而取其次,分开安排,竭力做大自己的采购盘子。那些产业一体化程度高的大石油公司都会努力将上下游业务的保险采购规模做大,以此争取同国际保险市场合作的整体主动性。

三、创造利润

从国外企业既往的经历看,企业在介入保险事务的过程中,一般有两个走向。一是向服务中心发展,二是向利润中心发展。前者决定了对可保风险的管理是以服务为主,重点在于减灾预防、危机管理和风险融资等;而后者则成为企业投资项目;变成资产管理的一部分,这代表了目前一些国内企业对保险行业投资的兴趣,很多保险买方在管理自身风险过程中,积累了资金、拓展了渠道、增长了经验,从而在管理自身风险的同时·,逐渐向管理第三方风险发展。

对中海油这类国有企业而言,国有资产最大化的有效路径就是股东价值最大化。而可保风险管理在这方面的贡献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为企业核心资产提供服务,以求达到集团整体效益最大化;二是在管理风险的基础上,介入风险的经营,以获取利润。现在中海油在这两个方面都有发展。前者毋庸赘述。而关于后者,中海油也投资保险业,比如海康人寿保险公司和中海石油保险有限公司(自保公司)。应该讲,其保险板块发展和建设方向的定位清晰既有利于资本市场对中海油业务板块的评价,也有利于理顺集团同各利润中心之间的关系。

(一)可保风险管理是以利润为中心还是以服务为中心

企业是否应该投资于保险行业,涉及企业内部的投资策略、保险业的增长力和盈利水平等一系列标准。ACE和XL两个公司的成立和演变就是企业管理按利润中心的方向来建设,走产业化道路的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

上世纪80年代中期,全球责任险承保能力严重不足,这种情况尤以美国市场为甚。为了满足自身责任风险管理方面的需求,充分利用责任险的整体状况以牟取利润,1986年,68家大型企业的自保公司在保险经纪人公司Marsh&McLennan的推动下,先后成立了XL和ACE,专门从事意外险和责任险的巨灾超赔风险,其中XL承保责任限额在5000万美元—1亿美元之间的损失,而ACE专门承保责任限额超过1亿美元的损失。目前这两家公司的运营非常成功,已经发展成为全球意外和责任巨灾风险的主要承保人,并先后在伦敦、都柏林、法兰克福和东亚地区建立了广泛的分支机构。

XL和ACE的发展思路在于企业的可保风险管理能否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服务,和在服务于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上,能否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中海油在可保风险管理建设方面的优势在于保险采购的规模、良好的风险管理业绩和在海上能源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技术,具备将保险产业化的一定核心竞争力条件。但是在近20年的发展过程中,中海油几乎一直在围绕能源走专业化发展之路,妥善地处理核心竞争力的问题。行业专业化符合资本市场的要求,也符合竞争的要求。现在中海油虽然开始走产业一体化之路,但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多元化,中海油的产业一体化基本是在突出主业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协同产业模型。其目前的投资方向都是围绕油气能源的上下游产业做文章,主业非常突出,而且非常有规模,有可能在将来的市场上成为领导者。而一般只有主业突出的市场领导者才会给投资人创造更大价值,这是因为领导者本身对市场和金融环境的控制都比较强,可以获得较高的盈利水平,也可以提供一个更高的股东资金回报率。因此,在可保风险管理方向上,企业首先要考虑的不是赚取承保利润。保险利润最大化并不代表集团利益最大化,而服务集团的核心产业或核心竞争力,帮助集团利益最大化才是理性的目的。企业的保险或者可保风险管理应该是可以通过利润指标考核的服务中心,而不是单纯的利润中,b。

如果企业打算将可保风险管理从服务中心向利润中心转变,要考虑这个利润中心能否为企业本身的核心竞争力服务,而不是形成分力和折让;同时这个利润中心本身有无可能具备核心竞争力,以求在本行业中占据有利位置。除了这两个因素外,企业在选择利用可保风险管理的平台创造利润时,还需要考虑一些问题。比如,首先要考虑是否需要建立庞大的销售网络和进行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是否比较容易控制经营成本,并可以根据市场的走向和公司策略的变化灵活调整进退。其次要考虑是否利于发挥自己的资金和技术优势。其他要考虑的因素还包括进入市场的时机。这方面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保险市场的状况。保险业的投资人都是在硬市场进入或扩大规模,在软市场退出或缩小规模。尽管目前国内保险市场仍然呈软市场状态,但由于海上能源保险的特点,国内海上能源市场基本是国际海上能源保险市场的一部分;二是企业主营业务对资金的需求,以及可保风险管理产业化对资金的分散和补充。由于可保风险管理产业化必然要求资金的投入,这方面会对主营业务资金需求形成一定干扰;而保险本身保险费提取和赔款支出的时间差,可以形成一定的资金积累,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主营业务资金的需求。但是要注意的是财产保险不同于人寿保险,其资金的长期可利用性较后者要弱,而且不稳定。

保险风险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保险集团混业经营市场风险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保险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日益成熟,保险业已经成为支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力量,保险集团已成为金融体系日益活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集团是以保险为核心,融证券、信托、银行、资产管理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紧密、高效、多元的金融混业经营集团。保险集团的金融混业经营使其能够全面参与衍生产品的各个市场环节,但也增加了保险集团市场风险暴露的广度和深度,即由于业务的综合性而能受到金融市场领域风险的直接影响,构成了全面的市场风险。保险集团混业经营中子公司比较复杂,而且每一个子公司业务性质都有其特殊性,给集团市场的全面风险管理带来了极大挑战。

一、保险集团全面市场风险管理的架构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6年颁布的《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中,将市场风险定义为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表内和表外头寸损失的风险,并根据导致市场风险因素的不同将市场风险划分为利率风险、股票风险、汇率风险和黄金等商品价格风险。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国际化以及金融创新的发展,保险集团面临的市场风险呈现出高层化、扩散化、契约化和网络化等特点。2007年以来的次贷危机又使保险集团的市场风险进一步上升。在这个背景环境下,保险集团应考虑设计一个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架构,通过建立和适时调整自身的风险管理机制,来防范和化解集团和子公司层面面临的各类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集成管理的风险管理架构应设计为矩阵式的市场风险管理架构。它应在横向业务整合的基础上,增加纵向的管控,将同属性的交易或者具有相同风险因子的品种进行风险加总。金融集团由决策层确定总体风险资本,然后把总体风险资本限额按横向(子公司)来进行分配。即将风险资本限额在集团不同的子公司之间进行分配,子公司再将所配的风险资本限额配置到每一个业务部门,则每一级的管理者面对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把下一级的投资活动产生的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内。如果每一级的风险管理者都能做到随时掌握和监督下一级的风险限额执行情况,并能对突破既定限额的情况进行及时干预,则风险管理就算真正达到目标(层级管理)。

二、保险子公司与资产管理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新《保险法》对于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一直有严格规定,只允许投资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由于投资渠道的限制,加之1996年5月以来的8次利率调整,使保险资金处于闲置状态或低收益状态,导致出现了严重的利差损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1998年以后,保险公司陆续获准可以进行同业拆借、买卖中央企业AA+公司债券、国债回购、协议存款、企业债券及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保险公司又获准可以买卖可转换债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投资银行次级债。2004年10月,随着《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保险资金可以直接进入证券市场进行股票投资。一般来说,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应符合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三原则,并在遵循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以求取得更多的收益,同时应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以应付日常开支和保险赔付。

保险资金运用可主要按照风险限额管理来实施(子公司层面),首先根据保险子公司(或保险资产子公司)的资本实力、股东目标与风险偏好、监管规定等,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总体风险水平以及相应的抵御风险损失的风险资本限额;然后,根据对各业务部门或交易员的风险调整的绩效测量结果,以及其它因素在各层次间进行风险资本限额的分配;最后根据分配的风险资本限额对各业务部门乃至每一笔交易的风险进行监控,并根据风险调整后的绩效评估结果以及其它因素对风险资本限额进行动态的分配调整。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越大承受高投资风险的能力越大,衡量偿付能力的指标有净保费与净资产之比,美国的保险监管认为3:1为满意的最大安全比例,这一比例愈大,保险资金的运用规模可以相对大些。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净资产之比高于1:5,保险公司有可能破产,这一比例愈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规模相对小些。我国2001年制定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也规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指标,寿险公司投资收益监管指标。严格根据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和偿付能力,对保险投资总投资额及其风险限额上做出限定,对保险资金投资的市场风险将起到事前控制的作用。

三、银行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我国银监会2004年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从操作层面上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交易账户总头寸高于表内外总资产的10%或超过8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需计提市场风险资本。这意味着,银行子公司必须对市场风险进行合理的管理,以便对市场风险资本金进行管理。

银行子公司目前产生市场风险的资金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外汇交易(如即期外汇买卖、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等)、贵金属交易业务(如黄金白银的即期买卖、远期买卖、掉期及租赁交易)、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如货币掉期、利率掉期、掉期期权、外汇期权、债券期权、利率期货、指数期货、指数期权等)、利率产品业务(如机构债券、公司债券、短期商业票据、新兴市场公债等)、结构化产品业务(如信用违约互换、与信用相连的债券等)。随着利率市场化、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银行子公司的经营重点由传统的贷款业务向市场业务转移,面临的市场风险的种类和规模将成倍增长。

银监会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要求商业银行根据资产负债的特征划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并针对两个账户的不同特征选择合适的方法计量市场风险。银监会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需计提资本金的市场风险包括以下风险:交易账户中受利率影响的各类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商业银行全部的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其中不包含银行账户中的利率风险。银行子公司应当尽量对所计量的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的市场风险(特别是利率风险),在全行范围内进行加总,以便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了解本行的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在操作层面上,由于银行账户采用账面价值核算,而交易账户采用市场价值核算,因此常用的VaR方法主要集中于交易账户的市场风险衡量,而无法覆盖银行账户的市场风险。后者往往使用敞口分析、缺口分析或敏感性分析加以补充。这样,在计量两大账户风险的方法上就出现了不能统一的局面。

银行子公司应对两个账户进行市场风险的统一管理。统一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市场风险管理,有助于高级管理层准确衡量全行范围内存在的风险。两大账户的市场风险管理割裂,则可能因统计口径、参数设置和计量方法的不一致给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决策造成困难。银行账户的VaR可用MonteCarlo模拟利率和汇率的未来变动,计算出银行账户在一定置信度下的最大可能损失,这在本质上与交易账户的计量是统一的,因而从技术上而言,统一两大账户的市场风险管理是可行的。

四、证券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一)证券承销业务的市场风险

证券承销业务的市场风险是余额包销的风险,证券承销业务市场风险管理的目标就是要将承销的股票全部销售出去,不能产生余额包销,而股票能否销售出去的核心在于股票发行定价。因此,证券承销业务事前风险管理的核心在于承销证券发行定价能力。另外也可对承销股票的VaR(IPO新股价格变化可用二级市场中行业相同、经营状况相同的公司的股价变动来反应)进行估算。

(二)证券投资业务的市场风险

证券投资风险主要是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市场风险。可采用以VaR限额管理为基础的风险管理策略。

(三)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风险

2008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宣布要启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在融资交易中,证券子公司可能会面临到期客户不能偿还融资款,甚至强行平仓后所得还不足偿还融资款的风险,即客户把损失风险转嫁给证券子公司。还有,证券子公司在动用自己的资金或者证券为投资者融资融券过程中,由于错误判断市场所引起的风险,即股票上涨误判为下跌融出资金,而股票下跌误判为上涨融出股票,也将直接对证券子公司的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另外,引入卖空机制后,估值偏高的机构重仓股也会存在下调的风险,抱团取暖的现象将大为减少,这些将增加证券子公司的自营业务难度和风险。

针对融资融券可能的市场风险,证券子公司应建立信用账户预警系统,对客户信用交易帐户的融资买入和质押股票的风险指标进行动态监控,量化融资质押证券强制平仓的预警线和平仓线,并且根据市场趋势调整融资融券的比例。

五、信托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2007年3月1日,中国银监会正式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同时下发“关于信托公司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这就是业内所谓的信托“新政”。《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目前,信托子公司的自营业务有较大的比重在证券投资上,因此自营业务的实时监测就目前的自营业务的品种而言,反映的主要是证券投资的风险。

对于固有业务项下证券投资的市场风险及管理情况,信托子公司应对因股价、市场汇率、利率及其他价格因素变动而产生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值进行估算(即证券投资组合的VaR值),分析上述价格的变化对公司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对于有些资金信托项目,资金信托计划中承诺通过调整管理费弥补投资者的利息风险,将投资者承受一定的利率风险附带转嫁到信托公司自身上,从而吸引投资者的,信托子公司对这类信托项目的利率风险的估算可采用利率风险VaR,计算在一定置信水平下,由于基准利率变动导致的管理费用的最大可能损失。

六、基金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一般而言,基金投资的实际风险承担者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客户——基金投资者,而基金管理公司只是受托理财,作为报酬,基金投资者要支付管理费给基金管理公司。因此,从集团层面来看,基金管理资产不纳入集团的市场风险资本限额汇总计算,对基金公司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管理主要属于指导建议层面,对其投资的市场风险进行动态测算与评估并给出指导意见。但对有些特殊类型的品种,则应测算其不能保本对基金公司造成的潜在损失,且应对其实施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进行严格动态监控。

参考文献:

1.盛和泰.国外保险集团的全面风险管理及建议[J].金融电子化,2008(5)

保险风险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一)合规风险管理的含义2005年4月29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了《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ComplianceandtheComplianceFunctioninBank》)。该文件对“合规风险”进行了直接概括性的描述,对于“合规管理”主要通过管理依据、管理层的合规认知、合规文化的建立等方面进行了间接程序性的描述。2007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颁布的《合规指引》,明确了保险公司“合规”“合规风险”“合规管理”的定义:“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监测和合规培训等措施,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合规风险管理是一种全新的、制度化的、主动的管理模式,与传统的法律风险管理有很大不同。从企业管理的角度出发,可以将合规工作表述为“合规管理”,而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则可将其表述为“合规风险管理”。现在国际上普遍将“能否合规”作为一种风险来管理,要求现代金融企业必须建立有效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合规本身并不能为企业创造价值,但是人们普遍将其视为一项独立的风险管理活动和一种健全企业内控体系的重要手段。

(二)合规风险管理组织2006年1月5日,中国保监会制定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首次提出:保险公司董事会除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外,还应对“合规”“内控”和“风险”负最终责任;保险公司应设合规负责人职位,并设立合规管理部门。该《指导意见》的,为中国保险企业构建全新的合规管理体系、组建合规部门提供了政策依据,促进了中国保险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国内保险公司也已建立专门的合规管理部门。2004年平安保险集团率先成立了“法律与合规部”,2006年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将“法律部”改造为“法律与合规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了单独的“内控合规部”,像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也都成立了“合规部”,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中也有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设有“合规部”。

二、甘肃省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现状

(一)合规风险管理部门设立情况从各公司的数据来看,合规管理工作及在公司内部设立合规部门和岗位的工作得到全省大部分保险公司的重视,省分公司按要求及时设立了相应的合规部门和岗位。此外,在合规管理方面有些公司已经在尝试一些积极有益的探索,已经获得一定的成效,例如在分公司以下的分支机构设立合规管理岗位,配置合规管理工作人员等。

(二)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虽然近年来在内部合规建设方面甘肃省保险公司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总体来看,甘肃省还需进一步加强保险合规工作,从下面的事实就可以看出来。表1是2008-2013年甘肃省保险公司行政处罚情况统计,可以看出近6年处罚方向和力度都在转变,从警告偏向罚款,不过整体处罚力度不大。而2009年甘肃保监局制定了《甘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更加规范了,合规管理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合规风险要求及时防范和化解,因此2010年各保险公司的处罚机构家次由2009年的11家减至7家,可见保险公司的行政处罚状况与保监会的政策导向密切相关。表2是甘肃省保险公司主要违规行为统计。可分析得出近6年各年违规总数基本稳定,波动不大,主要违规行为为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虚列费用、委托不具有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业务、编制虚假资料、违规支付手续费等。究其原因,很可能与保险公司的商业贿赂有关。商业贿赂,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行业的声誉,增加行贿者的经营成本,腐蚀兼业机构的工作人员,无法获得持续稳定的业务增长,不利于保险公司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甘肃保监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转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在全局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监管风险排查和规范权力运行专项工作。因此2010年以后违规支付手续费、账外设账等违规行为明显减少。

三、甘肃省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结合上述行政处罚情况的分析,我们进一步通过对相关保险公司的调研,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虽然各保险公司都制定有各种内部合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但是甘肃省保险公司的合规风险管理技术还不成熟,合规风险管理还不成体系,且部分合规管理职能由多个部门分别行使,无法符合保监会最新《指导意见》的要求。对于甘肃省保险业而言,“合规风险管理”仍是一个较新事物,在实际运作中,旧有的合规管理体制尚未被全新“合规”观念修正,且很多问题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依然存在。

(一)对合规管理工作认识不够清晰对甘肃省的保险公司而言,合规的重要性还没有充分被许多企业高层认识到,而如何在整个公司体系内有效落实依法合规经营原则,他们在依法合规经营中应承担什么样的职责,如何在言行上真正体现企业所倡导的诚信与正直的价值理念,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并不清楚。同时,企业员工对于合规的含义并没能真正理解,从而无法将合规落实到工作中,例如一些规定,公司负责人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甘保监罚〔2009〕9号)、员工提供虚假学历证明(甘保监罚〔2007〕5号、〔2007〕4号)、代替他人考试(甘保监罚〔2012〕1号)、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甘保监罚〔2010〕19号、〔2011〕5号、)、出具阴阳单方式承保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甘保监罚〔2010〕2号、〔2010〕3号、〔2010〕4号、〔2010〕16号)、编制虚假资料及报表(甘保监罚〔2010〕11号、〔2010〕12号、〔2010〕13号、〔2011〕9号、〔2011〕20号)、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甘保监罚〔2011〕6号)。这是保险公司违规经营和违规操作屡禁不止的根源所在,充分暴露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合规风险控制的缺陷。

(二)合规管理部门职能设定不够科学合理在对相关保险公司的调查中发现,有的公司对合规工作的独立垂直性认识不到位,审计部门和合规管理部门职责被混淆,区分不清稽查监督岗和合规管理岗的岗位职责,存在审计部门和合规部门合署办公、相关审计工作由合规部门负责、审计监督岗内设在合规部门等现象。有的公司合规部门未按要求独立于财务部门、稽核部门及业务部门之外,财务、业务负责人分管合规工作,合规人员的合规职责与其所承担的其他职责之间存在着交叉和利益冲突,无法有效地对公司经营和业务、财务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监测,无法保证合规人员的相对稳定性。根据甘肃省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情况来看,合规部门组织架构、报告路线不清晰;没有具体的合规执行标准和激励机制;规章制度的制定没有统一的归口部门,缺乏及时的制定和系统的梳理,没有具体化和系统化,制度可执行性差;一线员工缺乏系统的教育培训和专业指导,不能全面准确的理解法律、法规、规则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了解合规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和特点,更谈不上构建全新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和组织的具体实施。

(三)不同时期的不合规行为相对集中我们可以从甘肃保监局下达的处罚清单看出,不同时期存在相对集中的不合规行为,如2008年许多机构在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业务中集中表现为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改变车辆性质承保,违规使用费率优惠系数;2010年集中表现为编制虚假材料;2012年主要表现为虚列费用;截至2013年底主要表现为虚列费用,虚挂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四)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技术缺乏合规风险管理与保险公司其他风险管理虽然最终目的都是防范风险累积,保障保险公司稳健运行,进而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和利益,但其直接目标却有所不同。不合规的行为一方面会直接影响到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例如,违规销售往往会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正当合同权利,在信息披露上的违规行为往往会侵害保险行业股权投资者的权益。合规风险管理失败的最直接结果是导致保险公司遭受保险监管机构的调查乃至处罚,然而,这样的结果往往取决于违规行为是否被保险监管机构发现以及相应的处罚力度,因此保险公司往往对合规风险存在侥幸心理,且难以度量风险规模和结构,这就是缺乏风险管理技术的表现。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合规风险管理数据信息查询系统,保险公司大多数都没有建立起自我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的机制,既无法实现有效快捷地学习合规管理知识,也难以快速跟进更新与自身工作相关的合规风险点,从而只能开展相对盲目和模糊的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另外,保险公司没有系统的数据库和软件来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培训,也不利于保险公司合规文化氛围的培育。同时,在统计相关行政处罚数据时,信息量大,数据非标准化,查询费时费力,信息无法准确检索,造成了搜索与分析数据的困难,这都有待于利用新的信息处理手段和系统工具加以改进。

四、甘肃省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措施

合规经营机制是保险公司实施风险管理为本的基础和载体,保险公司合规经营机制的构建根据上述出现的问题相应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保证合规部门的独立性合规部门又称法律合规部、内控合规部等,是公司合规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合规经营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合规部门负责公司合规制度的制定实施、检查监督,经营风险的防范、与监管部门和内部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等。鉴于其职能和职责的特殊性,为保证合规部门有效发挥作用,合规部门必须与业务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分离,保持独立性,保证独立开展内控合规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合规风险管理廉政建设在当前保监会不断完善保险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建设以及不断加大对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现象督查力度的背景下,甘肃省各保险公司有必要不断加强合规风险管理制度建设。保险公司只有不断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从财务管理、销售管理、监督考核、投诉等方面入手,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才能有效防范商业贿赂行为侵蚀保险业健康发展,从而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不受不法分子侵害。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基层销售人员的培训,只有培养出更多专业合规管理人员,才能保证合规部门有效履行职责。此外,合规人员还必须要具有对合规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直言不讳的勇气和对及时发现公司经营过程中合规风险的敏锐性。

(三)加强内部监管坚持全面的监督和检查,让合规制度发挥正常且显著的作用。监察部门和合规部门,应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保证信息的有效传递。甘肃省各保险公司应在合规部门与监察部门间建立信息交流机制,沟通和交流可以通过会议、书面报告、面谈等方式进行。监察的监督方法具有重点的、局部的、专项的特点,通常根据群众举报、合理怀疑等筛选重点关注对象,然后通过现场核实、查证、访问等具体方法,确认或排除监察对象的违法乱纪行为。合规部门应对监察部门的信息需求进行持续的识别和跟踪,及时通知监察部门在合规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并提请监察部门及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监察部门必须让合规部门了解纪检监察最新的法律、法规、违法违纪风险点和通过监察渠道获取的信息和问题,从而协助合规部门筛选重要信息、辨别合规风险点。

保险风险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保险业,反洗钱,风险分析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资本国际化、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情况下,日益猖獗的各种洗钱活动已经威胁经济和金融安全,成为目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作为洗钱活动高发领域的保险业,应加强对保险业洗钱风险的研究,指导实践,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一、保险业洗钱的特质因素

洗钱不仅是一个有着高额利润的、复杂的犯罪领域,还是一种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披着合法外衣,严重危害着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险作为一种转移、分散风险的机制,本身并不牵涉洗钱,但保险业的内在特质属性却在一定程度上为犯罪分子洗钱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

(一)保险产品特性引发的洗钱风险

保险业本身的保险产品特性,使保险业暗藏洗钱通道。按照保险产品合同的条款设计,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不同,且保险合同遵循“投保自愿,退保自由”原则。因此,犯罪分子可以通过在不同关系人之间转移资金达到洗钱的目的。如保险产品中的人寿险和团体寿险,因涉及被保险人的人身利益,保险期限较长、费率较低、保费缴费方式和退保操作较灵活,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通过长险短做、团险个做、地下保单等方式,达到将公款化为个人私款或者将黑钱流转出境等目的。[1]如果保险人在承保时未履行尽职调查的责任,未认真审核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的身份资料及关系,就有可能被洗钱分子利用。

(二)业务创新引发的洗钱风险

保险公司正向客户提供日益复杂的金融产品,与其他金融行业之间的竞争也在日益加剧。许多具有投资功能的人寿保险产品在溢缴保费和提前赎回方面弹性很大,为洗钱者大量转移资金和模糊资金交易轨迹提供了新的空间。洗钱分子可以将保单当作银行账户进行管理,甚至达到“黑钱”增值的效果,也可以多缴保费并提前赎回,或利用这个渠道将其资金向多个账户或是国外转移,特别是向一些反洗钱不合作国家和地区以及不存在外汇管制的国家和地区转移。

(三)利润驱动引发的洗钱风险

目前,利润最大化是保险公司的主要经营目标,各家保险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完成刚性业务考核指标,对于某些涉嫌洗钱的业务往往难于取舍,而洗钱行为本身并没有直接受害方,如果洗钱分子通过趸缴保费洗钱,保险公司还可获取大宗保费;退保时,洗钱分子也可能采取成本较高的短期退保方式,保险公司又可获得比较客观的手续费,这样保险公司在短期内既扩展了业务,又提高了公司利润,在市场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双方表面上达到了“双赢”。

(四)保险支付结算手段引发的洗钱风险

如果说佣金诱惑是保险公司冒险参与洗钱的原动力,那么保险支付结算手段的快速发展,则是保险洗钱现象泛滥的加速器。洗钱行为主要依赖于资金的划拨、转移。而现在保险销售渠道不断增多,随着支付结算技术手段的快速发展,资金的划转和提取,无论是境内还是跨境都非常便捷和迅速,犯罪资金将难以被监控和追缴,这大大加大了保险洗钱的风险。

(五)保险中介机构引发的洗钱风险

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是保险公司展业的重要渠道,中介机构负责向保险公司推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公司负责审核投保请求控制保单风险。这种由中介机构引荐业务带来了客户身份识别过程延长、环节增多的问题,保险公司可能无法直接接触顾客,造成了客户身份确认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下降。同时中介机构只有等保险合同签订后才能获得佣金,为追求利润,中介机构存在明知客户还可能洗钱的情况而不报告甚至尽力掩盖事实的可能性,甚至中介机构与客户还可能存在隐性关系,或被控制和操纵,蒙蔽保险公司,不可避免的产生洗钱的风险。

二、我国保险业的特点及面临的特殊风险

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仅二十多年,尚处于不成熟阶段,各类基础性的制度正处于不断改进完善的过程中,因而除了面临上述风险之外,有必要结合我国保险业的法规建设、保险机构的业务流程管理和保险公司的特殊情况分析我国保险业面临的洗钱风险。

(一)保险业法规制度存在缺陷

目前,各保险公司根据《反洗钱法》的要求,已经开始相应地制订框架性的反洗钱制度,指导分支机构逐步开展反洗钱工作,但是由于保险法规是以保险业最大诚信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作为控制风险的准则,即各保险公司主要从控制经营成本和风险角度出发,围绕保险风险标的,按照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标的、理赔案件等方面的不同风险,由相关部门控制业务风险。[2]而反洗钱风险的控制重点在于客户身份识别和资金交易监测,以防止客户身份和资金异常,这与保险公司控制业务风险有明显不同,因此开展反洗钱内部控制存在制度缺陷。

(二)保险公司在业务流程管理上存在漏洞

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保险展业、业务承保和理赔等。由于我国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和市场发展的不健全,保险公司在一些业务流程上存在管理上的漏洞,给洗钱分子留下不小的空间。

1.保险展业阶段。保险展业就是保险公司进行市场营销的过程,即向客户提供保险商品和服务。保险展业的方式包括直接展业、保险人展业和保险经纪人展业。我国还处于经济转型期,且年轻的保险市场在局部和个别地方由于信用和市场规则的缺失,在展业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恶性竞争等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一些新成立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为抢占市场,克服其本身无品牌和实力的缺陷,主动采取“二高一低一扩大”(即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扩大保险责任)的手段拉拢客户;面对这些分支机构的恶,成立较久的保险公司为了保持业务规模以抑制过快的市场份额下降,以免影响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形象,同时为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保费收入必成指标,不得不非理性的被迫参与市场的恶性竞争,也采取“二高一低一扩大”的手段,甚至有的业务人员为了拉拢客户公开声明可以帮助客户洗钱,这种恶性竞争的环境导致保险公司在展业方面的管理较混乱,也极大地方便了洗钱分子将其“黑钱”放置到保险系统,完成洗钱过程的处置阶段。[3]

2.业务承保和理赔阶段。业务承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保险申请经审核同意接受的行为。理赔是保险业务流程的最后一个阶段。保险公司应该在核保、合同变更和理赔环节对投保财产价值、投保财产风险状况等信息,以及合同关系人之间的利益方面加以专业控制,进行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但是由于我国保险市场规则的缺失,一些保险中介机构为了拿到佣金和手续费,甚至指导那些达不到资格的投保人如何提供虚假资料以顺利通过审查,这与反洗钱相关规定中要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相差甚远;理赔时,保险公司为了稳定自己的市场份额,对投保人提出的无理要求有姑息的成分,为洗钱分子“甩干”进入洗钱过程的“黑钱”创造了机会。

(三)保险公司的组织架构、治理结构不完善

从组织架构看,我国保险公司多数实行总、分、支公司管理模式,总分支机构之间通过授权而开展经营活动,这种组织架构本来应该会强化高层管理人员对组织的控制能力,但由于公司治理结构和体制机制的不完善以及公司内部现代化管控手段的不到位,还没有形成规范明晰的责、权、利的体系和机制,更没有预警机制和现代化的手段约束基层机构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内部上下级机构以及他们的负责人之间存在严重的博弈。[4]从治理结构来看,2006年1月,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指明了方向,但由于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因素非常多,既包括资本、职业经理人、监管机构,又包括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现状和与保险公司治理机构建设相关的基础设施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进程相对缓慢,部分保险公司还是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和关键人模式。[5]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并有效实施反洗钱内控体系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加强保险业反洗钱的对策建议

保险业反洗钱的主要困境是无约束机制和利益问题,因而要有效地遏制保险业洗钱,相关的监管机关和各保险机构应通力合作,全面围剿保险洗钱活动。

(一)监管机关:激励与约束应并存

1.加强监管工作。我国已经建立了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监管机关要在这个制度下合理分工、加强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合力。首先,要完善保险市场各项基础性制度。反洗钱各项制度在保险行业的有效实施要以良好的保险市场环境为基础,而保险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及治理结构的完善离不开保险监管部门的努力,因此保监会等监管机关要积极制定相关规定,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健全保险业法律体系,确保反洗钱义务能够得到有效履行。其次,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应与保险监管部门、保险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反洗钱法》,正式建立了我国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制裁、打击洗钱犯罪的法律条款共同构成了我国全面预防、控制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形成了一道全面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反洗钱“法网”。中国保监会也于近日公布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导意见(草案)》,明确将反洗钱列入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之一,要求保险机构从事超过一定数额的现金交易须向保监会报告,发现涉嫌洗钱的交易应主动向保监会或司法部门报告。对于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来讲,在接受保险机构的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应加强与保险业监管机关及保险机构之间的合作,以便有效防范犯罪分子利用保险机构来洗钱,有效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率。

2.建立保险业反洗钱利益补偿和利益激励机制。反洗钱是一种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领导的行政行为,其动力主要来自于社会的正义感。反洗钱行为会使反洗钱的积极参加者付出一定的经济或其他成本,而我国又规定罚没收入和追缴的赃款要全部上缴国库。如此一来,保险机构不但失去一笔可观的保费收入,还增加了核保、监管、报告等成本,而这些成本并不能得到直接的补偿,且在我国目前以保费作为保险公司业务评价的体制下,参与洗钱还可增加一定时期的保费。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追求短期利益,会使其乐于看到资金流到自己的手中,而懈于追究资金的性质及来源,不愿去监控资金的流向,更不愿意去建立一套显然要增加保险机构成本但又不直接创造利润的反洗钱体系。所以,有效反洗钱要建立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和完善的奖惩制度,出台一系列政策重奖提供保险洗钱重要线索的人员,同时对合伙造假进行洗钱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员要实行严惩,并建议实行收缴黑钱利益部分返还制度。

(二)保险机构:他律更应自律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险公司除了被动接受监管机关的监管外,更应主动完善治理机制,严格设定内设组织机构的职责边界和议决事议程,提高经营管理层专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水平,建立和实施公司内部总分支机构各类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和事后责任追究制度。在反洗钱方面,保险公司内部也应该建立并完善反洗钱的内控制度,制定内部反洗钱工作操作程序,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现金和可疑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等。

2.加强保险中介机构反洗钱的管理。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的中介力量也在不断壮大,现已成为推动保险业务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看到保险中介组织对于扩大业务积极性教育的同时,保险公司也应注意到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中介机构在展业阶段进行的客户身份识别是保险公司反洗钱至关重要的一步,由于保险中介组织经营目的和价值取向的差异以及人员的良莠不齐,保险公司在充分利用保险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开展的同时,也应对保险中介组织的业务加强管理,以更好的履行反洗钱义务。

3.完善保险产品设计,提高保险业声誉。在发展业务的同时,保险公司也应不断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对现有保险产品存在的可能被洗钱者利用的漏洞进行监督、预防,制定严密的防范洗钱的处理程序;完善保单条款,如在团险业务中,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事宜;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表明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退保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退至原缴款账户,并设立不同等级的解约防范措施,杜绝黑钱从保险系统流过;积极研发出更优质的,且能有效预防成为洗钱工具的新型保险产品,增强保险产品的竞争力,提高保险业声誉。

4.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保险洗钱猖獗的原因之一是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基层展业人员更加注重与其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对于洗钱的危害和严重后果认识不足。《反洗钱法》出台后,仍有许多保险公司管理人认为只要本公司员工不参与洗钱就可以,忽视保险公司被利用为洗钱渠道的可能性。因此保险机构自身要加大对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反洗钱宣传和培训,通过对其职业道德的提升让其认识到洗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旦曝光会对公司声誉造成重大打击,乃至承担法律责任的严重后果,进而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

参考文献:

[1]岳改枝。我国保险业洗钱渠道与对策[J].中国保险,2007,(4)。

[2]陈欣。保险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胡启敏。浅析财产保险展业方法[J].保险研究,2002,(11)。

保险风险管理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分权管理模式第三方监管

2006年以来,各地社保基金挪用事件频频被揭露,其中,上海社会保障基金案最令人震惊。社会保障基金安全为学者和社会广泛关注,许多学者从完善监管机制的角度进行了大量的论述,但他们对管理风险的根源缺乏必要的分析,本文将重点探讨这个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社会保障基金分权管理的模式和第三方监管的实施机制。

1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概念剖析

一般认为,“风险”就是存在于客观事物中的一种不确定性状态,是指发生伤害、毁损、损失的可能性。社会保障基金(socialsecurityfund)则是指国家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法定程序,以各种方式建立起来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就是发生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可能针对社会保障基金发生的毁损或损失。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主要包括四大类:一是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社会统筹账户上的社保基金;二是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个人账户上的社保基金;三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四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其中,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专门负责管理,有较高的透明度。文中的社会保障基金限定在第三大类以外的其他三类基金。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是在政府集中管理下由独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实施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形成了两层委托—关系:第一,基金的实际所有者(社保对象)与地方政府的委托—关系;第二,地方政府与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关系实质是一种法律强制下的新型委托—关系,这种关系体现着行政权力,方和委托方的地位不平等,容易导致被方利益受损。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就是要消除这种管理关系中存在的风险。

笔者认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是指社会保障基金从收缴或下拨完毕到支付之前,在多层次的委托—过程中,由于管理制度、管理行为的实施环境等原因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表现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预期目标的不能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完整性受威胁。

2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来源分析

2.1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来源的理论根据

(1)委托—理论。委托人与人存在信息不对称,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利用信息上的优势,在交易中获取更大的利益,而使对方的利益受损。

(2)政府的内部性。政府的内部性(Internalities)是指公共机构尤其是政府部门及其官员追求自身利益或组织自身的目标而非公共利益或社会福利。由于政府内部性的存在,政府的干预行为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2.2社保对象与地方政府委托—关系诱发风险分析

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各级统筹资金及个人账户资金由政府强制集中管理,社保对象与地方政府基于法律而非自由选择形成了委托—关系。地方政府具有垄断能力和信息优势,可能因顾及地方其他利益而产生行为的异化。第一,地方政府是多元利益的综合体,各个阶段的发展目标可能相异,地方政府可能会选择某个重要目标而适度舍弃保障目标。第二,许多地方财力有限,社保基金被当作一块肥肉被随意挪用挥霍,或用来平衡财政预算。第三,地方政府内部各个机构为扩大部门利益,争相取得有关社会保障的事权和财权,导致社保基金管理多元化、分散化,政出多门、条块分割,管理混乱。

2.3地方政府与经办机构委托—关系诱发风险分析

受政府“内部性”影响,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官员易利用手中权力去获取额外的利益。目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由于财政预算经费有限,极有可能利用所掌握的大量社保基金用于创收,以改善办公条件和提高机构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这些创收活动主要是向企业贷款、投资于房地产和股票市场等。

由于对社保机构主要领导的决策行为缺乏有效监督,他们能够进行违规投资和借款。同时,机构中的普通工作人员从领导的大胆“改革”做法中得到一些物质利益,个别官员的意识和腐败行为,会演化为整个机构的无意识和腐败行为,变成整个机构所有人员都参与的违规行为。

在此关系中,政府可以从人事、财政等方面迫使社保经办机构按中间委托人即政府的意志活动,社保经办机构受政府的领导和监控,对于政府的要求必须完全满足;上级社保部门对下级社保部门的影响力远远不及当地政府,对于下级社保部门的行为无法监控和制止。

3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出现“真空”的具体原因分析

3.1监管主体缺位、监管难见成效

我国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独立机构,这些机构享受行政编制,受劳动保障厅(局)的领导和管理,实质上并不独立。在行政监督主体方面:中央监管机构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地方监管机构是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内设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上级社会保障监督机构监督下级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困难重重,形同虚设,主要在于监管机构主体行政级别低,监督职权有限,监督经费缺乏,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监督手段落后,根本无法有效实施监督。

另外,当地政府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方面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导致监督与管理者实质的同一,监督主体缺位。由于政府其他利益目标的存在,政府往往指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规挪用或运营社会保险基金。

3.2多层次、多头管理,导致监管难度大

目前,大多数省市的社保基金统筹层次多,管理机构分散化。多层次的分散管理,提高了管理成本,同时存在着管理不规范、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管理不透明的问题,众多的小规模基金,远远超出了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使得监管力度显得分散与薄弱。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财政、民政、人事等部门都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和管理,如农村养老基金由当地民政部门管理,基本养老保险由各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造成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复杂化,也增加了基金安全监管的难度。再加上信息化建设滞后,各部门信息不能够有效传递,对于同一基金项目的多头管理,无形中扩大了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风险。

3.3监管立法滞后,违规成本过低,难以抑制违规管理

现有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法规制度规定比较粗浅,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营运等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解决机制,事后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

现有法律对于监管主体的规定不完全,监管权限、监管职责、监管的内容、危害社会保障基金的行为形态、处罚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监管无法可循,上级行政监管机构往往以行政命令代替监督。同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对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加以制裁,目前对这些行为的处罚大多集中在行政处罚的范畴,导致挪用、挤占社会保障基金的成本较低。

3.4缺乏社会监督的有效实施机制

社会保障基金的产权所有人是社会公众,其基于对自己权益的关心和维护,有愿望了解和监督各类社保基金的情况。由于社会公共力量分散、单个个体实力弱小、监督权能的欠缺以及搭便车心理的存在,即使赋予了社会公众的监督权利,没有有效的监督实施机制,社会监督实际上无法发挥作用。

社会监督面临的最大难题是权力地位不对等下的信息不对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以及经办机构都拥有相对集中的行政权力,他们掌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所有信息,社会公众无法自主获取基金管理的实际信息。现有的社会监督实施机制过于简单,没有化解社会监督面临的难题,社会监督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4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对策建议

4.1实行分权式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

分权式保险基金管理模式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一个好的选择。在该模式下,社会保障基金的行政管理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资产管理权与负债管理权相分离,统筹账户资产负债管理权和个人账户资产负债管理权相分离。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享有社会保障基金的行政管理权,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下属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除基金管理以外的其他事务,独立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享有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资产的经营权。

在中央设立统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委员会,其直接受国务院领导,对国务院负责;在各个统筹层次,分别设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其直接受上级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行政领导下,按照法律的规定经营社会保障基金,其不受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领导和干预,但要受其监督。该委员会的主任由上级委员会任命,其成员包括社保部门、雇员、企业主代表以及专家,实行委员会制度,委员会下设专业的经营机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派驻一个副厅(局)级领导监督委员会的工作。统筹账户的负债经营权交给财政部门,由其直接在社保部门的指令下,按时足额划出给付资金进入职工在商业银行的个人账户。

4.2创造第三方监督的有效实施机制

必须创造有利于第三方监督的实施机制,使监管起到实效。所谓第三方,是指社会公众,以及代表公众利益的非政府组织和独立机构。为避免分散性,社会公众必须借助组织和机构去行使集体监督;这些组织和机构应该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导向的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凝聚了社会分散的力量,使单个的社会意思,变成了统一的集体意思;并且,许多研究社会保障,关心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金融、审计、行政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新闻记者的加入,也为非政府组织履行监督的职能提供了条件。国家应在法律上给予这类组织以特定的法律地位,使其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干涉。法律应规定涉及社会保障管理和监督的行政机构,对于此种组织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要求必须满足;对于此种组织提供的建议和意见,必须给予认真对待。如果对于该类组织指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改正,该类组织则可以向上级监督机构提出举报,并代表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公共利益。

4.3加快法制建设,提高违法成本

与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相关的法律制度包括三个层面:一是社会保障基本法,二是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专门法律,三是与社会保障基金相关的其他配套的法律法规。

社会保障基本法应该专章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监督,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监督的最高准则,包括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监督机构和体制的规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权限,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基金投资的比例和方向等内容。

专门法律是对社会保障基本法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内容的具体化和细化,它包括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产生方式、职权、考核,专门的监督机构及其产生方式、职权,基金具体运营的机构(公司)及其选择、考核,以及对有损社会保障基金安全行为的具体规定和处罚等内容。

此外,提高违法成本,实行司法保护对社会保障基金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只对“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的”给予定罪处罚,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挪用没有具体的规定,致使挪用的成本非常的低,因此,专门规定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的罪,以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制度监督的有效性。

4.4推进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社保基金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信息的不对称,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获取和传导机制,基金的所有者无法了解到基金管理的真实信息,上级监管部门不了解下级管理部门的真实情况,由于基金多样性和分散性,甚至一些管理部门对自己所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真实情况都不了解,零散和不完整的数据使监督变得非常的困难。

为此,推进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建立起劳动与社会保障、财政、税收、企业和银行等之间横向以及上下级部门之间纵向的统一规范的信息管理系统。该管理系统的终端设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每个下级部门按照当地的社会保障基金构成定期上传相关的信息,并由上级部门定时到相关的银行检查账户情况是否属实。该数据库对社会公众免费开放,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参考文献

1李珍.社会保障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2黎民.公共管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赵曼.社会保障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4胡晓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监督[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5李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选择—以国际比较为基础[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保险风险管理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分权管理模式第三方监管

2006年以来,各地社保基金挪用事件频频被揭露,其中,上海社会保障基金案最令人震惊。社会保障基金安全为学者和社会广泛关注,许多学者从完善监管机制的角度进行了大量的论述,但他们对管理风险的根源缺乏必要的分析,本文将重点探讨这个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社会保障基金分权管理的模式和第三方监管的实施机制。

一、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概念剖析

一般认为,“风险”就是存在于客观事物中的一种不确定性状态,是指发生伤害、毁损、损失的可能性。社会保障基金(socialsecurityfund)则是指国家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法定程序,以各种方式建立起来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就是发生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可能针对社会保障基金发生的毁损或损失。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主要包括四大类:一是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社会统筹账户上的社保基金;二是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个人账户上的社保基金;三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四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其中,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专门负责管理,有较高的透明度。文中的社会保障基金限定在第三大类以外的其他三类基金。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是在政府集中管理下由独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实施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形成了两层委托—关系:第一,基金的实际所有者(社保对象)与地方政府的委托—关系;第二,地方政府与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关系实质是一种法律强制下的新型委托—关系,这种关系体现着行政权力,方和委托方的地位不平等,容易导致被方利益受损。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就是要消除这种管理关系中存在的风险。

笔者认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是指社会保障基金从收缴或下拨完毕到支付之前,在多层次的委托—过程中,由于管理制度、管理行为的实施环境等原因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表现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预期目标的不能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完整性受威胁。

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来源分析

2.1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来源的理论根据

(1)委托—理论。委托人与人存在信息不对称,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利用信息上的优势,在交易中获取更大的利益,而使对方的利益受损。

(2)政府的内部性。政府的内部性(Internalities)是指公共机构尤其是政府部门及其官员追求自身利益或组织自身的目标而非公共利益或社会福利。由于政府内部性的存在,政府的干预行为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2.2社保对象与地方政府委托—关系诱发风险分析

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各级统筹资金及个人账户资金由政府强制集中管理,社保对象与地方政府基于法律而非自由选择形成了委托—关系。地方政府具有垄断能力和信息优势,可能因顾及地方其他利益而产生行为的异化。第一,地方政府是多元利益的综合体,各个阶段的发展目标可能相异,地方政府可能会选择某个重要目标而适度舍弃保障目标。第二,许多地方财力有限,社保基金被当作一块肥肉被随意挪用挥霍,或用来平衡财政预算。第三,地方政府内部各个机构为扩大部门利益,争相取得有关社会保障的事权和财权,导致社保基金管理多元化、分散化,政出多门、条块分割,管理混乱。

2.3地方政府与经办机构委托—关系诱发风险分析

受政府“内部性”影响,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官员易利用手中权力去获取额外的利益。目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由于财政预算经费有限,极有可能利用所掌握的大量社保基金用于创收,以改善办公条件和提高机构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这些创收活动主要是向企业贷款、投资于房地产和股票市场等。

由于对社保机构主要领导的决策行为缺乏有效监督,他们能够进行违规投资和借款。同时,机构中的普通工作人员从领导的大胆“改革”做法中得到一些物质利益,个别官员的意识和腐败行为,会演化为整个机构的无意识和腐败行为,变成整个机构所有人员都参与的违规行为。

在此关系中,政府可以从人事、财政等方面迫使社保经办机构按中间委托人即政府的意志活动,社保经办机构受政府的领导和监控,对于政府的要求必须完全满足;上级社保部门对下级社保部门的影响力远远不及当地政府,对于下级社保部门的行为无法监控和制止。

三、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出现“真空”的具体原因分析

3.1监管主体缺位、监管难见成效

我国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独立机构,这些机构享受行政编制,受劳动保障厅(局)的领导和管理,实质上并不独立。在行政监督主体方面:中央监管机构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地方监管机构是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内设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上级社会保障监督机构监督下级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困难重重,形同虚设,主要在于监管机构主体行政级别低,监督职权有限,监督经费缺乏,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监督手段落后,根本无法有效实施监督。

另外,当地政府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方面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导致监督与管理者实质的同一,监督主体缺位。由于政府其他利益目标的存在,政府往往指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规挪用或运营社会保险基金。

3.2多层次、多头管理,导致监管难度大

目前,大多数省市的社保基金统筹层次多,管理机构分散化。多层次的分散管理,提高了管理成本,同时存在着管理不规范、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管理不透明的问题,众多的小规模基金,远远超出了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使得监管力度显得分散与薄弱。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财政、民政、人事等部门都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和管理,如农村养老基金由当地民政部门管理,基本养老保险由各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造成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复杂化,也增加了基金安全监管的难度。再加上信息化建设滞后,各部门信息不能够有效传递,对于同一基金项目的多头管理,无形中扩大了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风险。

3.3监管立法滞后,违规成本过低,难以抑制违规管理

现有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法规制度规定比较粗浅,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营运等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解决机制,事后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

现有法律对于监管主体的规定不完全,监管权限、监管职责、监管的内容、危害社会保障基金的行为形态、处罚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监管无法可循,上级行政监管机构往往以行政命令代替监督。同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对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加以制裁,目前对这些行为的处罚大多集中在行政处罚的范畴,导致挪用、挤占社会保障基金的成本较低。

3.4缺乏社会监督的有效实施机制

社会保障基金的产权所有人是社会公众,其基于对自己权益的关心和维护,有愿望了解和监督各类社保基金的情况。由于社会公共力量分散、单个个体实力弱小、监督权能的欠缺以及搭便车心理的存在,即使赋予了社会公众的监督权利,没有有效的监督实施机制,社会监督实际上无法发挥作用。

社会监督面临的最大难题是权力地位不对等下的信息不对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以及经办机构都拥有相对集中的行政权力,他们掌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所有信息,社会公众无法自主获取基金管理的实际信息。现有的社会监督实施机制过于简单,没有化解社会监督面临的难题,社会监督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四、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对策建议

4.1实行分权式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

分权式保险基金管理模式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一个好的选择。在该模式下,社会保障基金的行政管理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资产管理权与负债管理权相分离,统筹账户资产负债管理权和个人账户资产负债管理权相分离。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享有社会保障基金的行政管理权,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下属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除基金管理以外的其他事务,独立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享有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资产的经营权。

在中央设立统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委员会,其直接受国务院领导,对国务院负责;在各个统筹层次,分别设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其直接受上级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行政领导下,按照法律的规定经营社会保障基金,其不受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领导和干预,但要受其监督。该委员会的主任由上级委员会任命,其成员包括社保部门、雇员、企业主代表以及专家,实行委员会制度,委员会下设专业的经营机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派驻一个副厅(局)级领导监督委员会的工作。统筹账户的负债经营权交给财政部门,由其直接在社保部门的指令下,按时足额划出给付资金进入职工在商业银行的个人账户。

4.2创造第三方监督的有效实施机制

必须创造有利于第三方监督的实施机制,使监管起到实效。所谓第三方,是指社会公众,以及代表公众利益的非政府组织和独立机构。为避免分散性,社会公众必须借助组织和机构去行使集体监督;这些组织和机构应该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导向的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凝聚了社会分散的力量,使单个的社会意思,变成了统一的集体意思;并且,许多研究社会保障,关心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金融、审计、行政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新闻记者的加入,也为非政府组织履行监督的职能提供了条件。国家应在法律上给予这类组织以特定的法律地位,使其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干涉。法律应规定涉及社会保障管理和监督的行政机构,对于此种组织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要求必须满足;对于此种组织提供的建议和意见,必须给予认真对待。如果对于该类组织指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改正,该类组织则可以向上级监督机构提出举报,并代表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公共利益。

4.3加快法制建设,提高违法成本

与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相关的法律制度包括三个层面:一是社会保障基本法,二是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专门法律,三是与社会保障基金相关的其他配套的法律法规。:

社会保障基本法应该专章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监督,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监督的最高准则,包括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监督机构和体制的规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权限,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基金投资的比例和方向等内容。

专门法律是对社会保障基本法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内容的具体化和细化,它包括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产生方式、职权、考核,专门的监督机构及其产生方式、职权,基金具体运营的机构(公司)及其选择、考核,以及对有损社会保障基金安全行为的具体规定和处罚等内容。

此外,提高违法成本,实行司法保护对社会保障基金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只对“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的”给予定罪处罚,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挪用没有具体的规定,致使挪用的成本非常的低,因此,专门规定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的罪,以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制度监督的有效性。

4.4推进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社保基金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信息的不对称,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获取和传导机制,基金的所有者无法了解到基金管理的真实信息,上级监管部门不了解下级管理部门的真实情况,由于基金多样性和分散性,甚至一些管理部门对自己所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真实情况都不了解,零散和不完整的数据使监督变得非常的困难。

为此,推进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建立起劳动与社会保障、财政、税收、企业和银行等之间横向以及上下级部门之间纵向的统一规范的信息管理系统。该管理系统的终端设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每个下级部门按照当地的社会保障基金构成定期上传相关的信息,并由上级部门定时到相关的银行检查账户情况是否属实。该数据库对社会公众免费开放,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参考文献

1李珍.社会保障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2黎民.公共管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赵曼.社会保障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4胡晓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监督[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5李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选择—以国际比较为基础[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保险风险管理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分权管理模式第三方监管

2006年以来,各地社保基金挪用事件频频被揭露,其中,上海社会保障基金案最令人震惊。社会保障基金安全为学者和社会广泛关注,许多学者从完善监管机制的角度进行了大量的论述,但他们对管理风险的根源缺乏必要的分析,本文将重点探讨这个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社会保障基金分权管理的模式和第三方监管的实施机制。

1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概念剖析

一般认为,“风险”就是存在于客观事物中的一种不确定性状态,是指发生伤害、毁损、损失的可能性。社会保障基金(socialsecurityfund)则是指国家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法定程序,以各种方式建立起来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就是发生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可能针对社会保障基金发生的毁损或损失。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主要包括四大类:一是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社会统筹账户上的社保基金;二是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个人账户上的社保基金;三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四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其中,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专门负责管理,有较高的透明度。文中的社会保障基金限定在第三大类以外的其他三类基金。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是在政府集中管理下由独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实施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形成了两层委托—关系:第一,基金的实际所有者(社保对象)与地方政府的委托—关系;第二,地方政府与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关系实质是一种法律强制下的新型委托—关系,这种关系体现着行政权力,方和委托方的地位不平等,容易导致被方利益受损。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就是要消除这种管理关系中存在的风险。

笔者认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是指社会保障基金从收缴或下拨完毕到支付之前,在多层次的委托—过程中,由于管理制度、管理行为的实施环境等原因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表现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预期目标的不能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完整性受威胁。

2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来源分析

2.1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来源的理论根据

(1)委托—理论。委托人与人存在信息不对称,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利用信息上的优势,在交易中获取更大的利益,而使对方的利益受损。

(2)政府的内部性。政府的内部性(Internalities)是指公共机构尤其是政府部门及其官员追求自身利益或组织自身的目标而非公共利益或社会福利。由于政府内部性的存在,政府的干预行为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2.2社保对象与地方政府委托—关系诱发风险分析

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各级统筹资金及个人账户资金由政府强制集中管理,社保对象与地方政府基于法律而非自由选择形成了委托—关系。地方政府具有垄断能力和信息优势,可能因顾及地方其他利益而产生行为的异化。第一,地方政府是多元利益的综合体,各个阶段的发展目标可能相异,地方政府可能会选择某个重要目标而适度舍弃保障目标。第二,许多地方财力有限,社保基金被当作一块肥肉被随意挪用挥霍,或用来平衡财政预算。第三,地方政府内部各个机构为扩大部门利益,争相取得有关社会保障的事权和财权,导致社保基金管理多元化、分散化,政出多门、条块分割,管理混乱。

2.3地方政府与经办机构委托—关系诱发风险分析

受政府“内部性”影响,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官员易利用手中权力去获取额外的利益。目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由于财政预算经费有限,极有可能利用所掌握的大量社保基金用于创收,以改善办公条件和提高机构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这些创收活动主要是向企业贷款、投资于房地产和股票市场等。

由于对社保机构主要领导的决策行为缺乏有效监督,他们能够进行违规投资和借款。同时,机构中的普通工作人员从领导的大胆“改革”做法中得到一些物质利益,个别官员的意识和腐败行为,会演化为整个机构的无意识和腐败行为,变成整个机构所有人员都参与的违规行为。

在此关系中,政府可以从人事、财政等方面迫使社保经办机构按中间委托人即政府的意志活动,社保经办机构受政府的领导和监控,对于政府的要求必须完全满足;上级社保部门对下级社保部门的影响力远远不及当地政府,对于下级社保部门的行为无法监控和制止。

3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出现“真空”的具体原因分析

3.1监管主体缺位、监管难见成效

我国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独立机构,这些机构享受行政编制,受劳动保障厅(局)的领导和管理,实质上并不独立。在行政监督主体方面:中央监管机构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地方监管机构是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内设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上级社会保障监督机构监督下级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困难重重,形同虚设,主要在于监管机构主体行政级别低,监督职权有限,监督经费缺乏,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监督手段落后,根本无法有效实施监督。

另外,当地政府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方面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导致监督与管理者实质的同一,监督主体缺位。由于政府其他利益目标的存在,政府往往指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规挪用或运营社会保险基金。

3.2多层次、多头管理,导致监管难度大

目前,大多数省市的社保基金统筹层次多,管理机构分散化。多层次的分散管理,提高了管理成本,同时存在着管理不规范、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管理不透明的问题,众多的小规模基金,远远超出了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使得监管力度显得分散与薄弱。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财政、民政、人事等部门都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和管理,如农村养老基金由当地民政部门管理,基本养老保险由各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造成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复杂化,也增加了基金安全监管的难度。再加上信息化建设滞后,各部门信息不能够有效传递,对于同一基金项目的多头管理,无形中扩大了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风险。

3.3监管立法滞后,违规成本过低,难以抑制违规管理

现有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法规制度规定比较粗浅,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营运等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解决机制,事后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

现有法律对于监管主体的规定不完全,监管权限、监管职责、监管的内容、危害社会保障基金的行为形态、处罚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监管无法可循,上级行政监管机构往往以行政命令代替监督。同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对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加以制裁,目前对这些行为的处罚大多集中在行政处罚的范畴,导致挪用、挤占社会保障基金的成本较低。

3.4缺乏社会监督的有效实施机制

社会保障基金的产权所有人是社会公众,其基于对自己权益的关心和维护,有愿望了解和监督各类社保基金的情况。由于社会公共力量分散、单个个体实力弱小、监督权能的欠缺以及搭便车心理的存在,即使赋予了社会公众的监督权利,没有有效的监督实施机制,社会监督实际上无法发挥作用。

社会监督面临的最大难题是权力地位不对等下的信息不对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以及经办机构都拥有相对集中的行政权力,他们掌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所有信息,社会公众无法自主获取基金管理的实际信息。现有的社会监督实施机制过于简单,没有化解社会监督面临的难题,社会监督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4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对策建议

4.1实行分权式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

分权式保险基金管理模式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一个好的选择。在该模式下,社会保障基金的行政管理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资产管理权与负债管理权相分离,统筹账户资产负债管理权和个人账户资产负债管理权相分离。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享有社会保障基金的行政管理权,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下属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除基金管理以外的其他事务,独立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享有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资产的经营权。

在中央设立统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委员会,其直接受国务院领导,对国务院负责;在各个统筹层次,分别设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其直接受上级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行政领导下,按照法律的规定经营社会保障基金,其不受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领导和干预,但要受其监督。该委员会的主任由上级委员会任命,其成员包括社保部门、雇员、企业主代表以及专家,实行委员会制度,委员会下设专业的经营机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派驻一个副厅(局)级领导监督委员会的工作。统筹账户的负债经营权交给财政部门,由其直接在社保部门的指令下,按时足额划出给付资金进入职工在商业银行的个人账户。

4.2创造第三方监督的有效实施机制

必须创造有利于第三方监督的实施机制,使监管起到实效。所谓第三方,是指社会公众,以及代表公众利益的非政府组织和独立机构。为避免分散性,社会公众必须借助组织和机构去行使集体监督;这些组织和机构应该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导向的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凝聚了社会分散的力量,使单个的社会意思,变成了统一的集体意思;并且,许多研究社会保障,关心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金融、审计、行政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新闻记者的加入,也为非政府组织履行监督的职能提供了条件。国家应在法律上给予这类组织以特定的法律地位,使其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干涉。法律应规定涉及社会保障管理和监督的行政机构,对于此种组织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要求必须满足;对于此种组织提供的建议和意见,必须给予认真对待。如果对于该类组织指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改正,该类组织则可以向上级监督机构提出举报,并代表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公共利益。

4.3加快法制建设,提高违法成本

与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相关的法律制度包括三个层面:一是社会保障基本法,二是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专门法律,三是与社会保障基金相关的其他配套的法律法规。

社会保障基本法应该专章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监督,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监督的最高准则,包括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监督机构和体制的规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权限,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基金投资的比例和方向等内容。

专门法律是对社会保障基本法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内容的具体化和细化,它包括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产生方式、职权、考核,专门的监督机构及其产生方式、职权,基金具体运营的机构(公司)及其选择、考核,以及对有损社会保障基金安全行为的具体规定和处罚等内容。

此外,提高违法成本,实行司法保护对社会保障基金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只对“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的”给予定罪处罚,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挪用没有具体的规定,致使挪用的成本非常的低,因此,专门规定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的罪,以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制度监督的有效性。

4.4推进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社保基金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信息的不对称,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获取和传导机制,基金的所有者无法了解到基金管理的真实信息,上级监管部门不了解下级管理部门的真实情况,由于基金多样性和分散性,甚至一些管理部门对自己所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真实情况都不了解,零散和不完整的数据使监督变得非常的困难。

为此,推进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建立起劳动与社会保障、财政、税收、企业和银行等之间横向以及上下级部门之间纵向的统一规范的信息管理系统。该管理系统的终端设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每个下级部门按照当地的社会保障基金构成定期上传相关的信息,并由上级部门定时到相关的银行检查账户情况是否属实。该数据库对社会公众免费开放,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超级秘书网:

参考文献

1李珍.社会保障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2黎民.公共管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赵曼.社会保障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4胡晓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监督[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5李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选择—以国际比较为基础[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保险风险管理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经济资本,保险监管,风险管理

经过十多年的快速发展,中国保险业市场竞争水平不断提高,保险产品不断推陈出新,保险产品的设计也从传统型寿险产品到分红产品、投连产品,再到目前市场上开始销售的万能产品。另外,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不断拓宽。2006年,保监会还允许投资国家基础建设项目,据悉,不久还将允许投资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资产证券化等金融产品。随着《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金融混业经营的步伐越来越快;监管机构如何全面监管保险公司或集团风险以及保险公司或集团如何科学地管理风险,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已经迫在眉睫。

现行保险公司或集团的风险管理主要遵照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以偿付能力管理为核心。保险公司必须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偿付能力的监管模式主要可分为欧盟体系和北美体系。欧盟体系主要是通过对固定比率的规定确定法定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或偿付能力保证基金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该体系的主要不足之处在于不能充分反映所有的风险,比如资产风险、运营风险,以及最重要的风险——资产负债不匹配的风险。这种方法依赖于保单准备金的提取,高的准备金导致高的资本要求,而低的准备金导致低的资本金要求,缺乏透明度以及没有和业务所蕴涵的真正经济价值挂钩等。而北美体系主要采用了风险资本方法(RBC),以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率作为指标,通过指标值的变动,决定应采取的监管措施。虽然,这种方法使用了详尽的因子,比欧盟固定比例法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这种方法本质上还是一种因子法。也就是说,从过去的经验数据和平均意义来看,偿付能力要求是可行的,但是不能反映每项业务的特有风险,以及未来新形势和发展的变化。特别是当前的RBC因子并没有反映目前流行的万能寿险等现代产品中隐含的保证和选择权的风险。

由此可见,仅仅以偿付能力作为风险管理的终极目标,显然是不能全面反映保险公司或者集团面临的风险,也达不到监管机构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目的。因此,国际上许多大型保险、银行金融集团,为更好地管理金融企业经营中所面临的风险,正在探索研究并已经逐步实施一种新的风险评估方法,即经济资本。

一、经济资本体系概况

经济资本是基于全部风险之上的资本,是一种虚拟的资本。经济资本是当代金融业高度发达和面临风险日趋复杂的客观现实下,开始注重内部资本管理,并出现了超越资本监管的要求而产生的全新的风险管理理念。经济资本不仅能防范风险,而且能创造价值。经济资本是在给定的偿付能力标准下,在极端的市场、商业以及营运条件下,仍旧保持偿付能力以及业务正常运作所需要的资本。经济资本的定义包含两个要点,一是衡量极端情况下潜在的损失(例如,一百年发生一次的事件)。二是衡量损失使用经济价值,而非账面价值。另外,经济资本的计算还要考虑特定的信用级别或者置信区间以及合理的时间跨度。

由于经济资本是针对公司面临的风险对公司市值盈余的影响而要求保险公司持有的以保持一定信用评级水平的资本,所以计算经济资本首先需要对风险进行定量描述。保险公司或集团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保险风险、商业风险和运营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经济资本

市场风险指因股市价格、利率、汇率等的变动而导致价值未预料到的潜在损失的风险。因此,市场风险包括权益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以及商品风险。利率风险是寿险公司的主要风险,它包含资产负债不匹配风险。

计算市场风险的方法主要是在险价值(VaR),它是在正常的市场条件和给定的置信水平(Confidenceinterval,通常为99%)上,在给定的持有期间内,某一投资组合预期可能发生的最大损失;或者说,在正常的市场条件和给定的持有期间内,该投资组合发生VaR值损失的概率仅为给定的概率水平(即置信水平)。计算VaR的方法主要包括方差一协方差法(Variance—CovarianceApproach)、历史模拟法(Histor-icalSimulationMethod)和蒙特卡罗模拟法(Monte-CarloSim-ulation)。

方差一协方差法是假定风险因素收益的变化服从特定的分布,通常假定为正态分布,然后通过历史数据分析和估计该风险因素收益分布的参数值,如方差、均值、相关系数等,然后根据风险因素发生单位变化时,头寸的单位敏感性与置信水平来确定各个风险要素的VaR值;再根据各个风险要素之间的相关系数来确定整个组合的VaR值。当然也可以直接通过下面的公式计算在一定置信水平下的整个组合(这里的组合是单位头寸,即头寸为1)的VaR值,其结果是一致的。

公式中表示整个投资组合收益的标准差,σi、σj表示风险因素i和j的标准差,ρij表示风险因子i和j的相关系数,xi表示整个投资组合对风险因素i变化的敏感度,有时被称为Delta.在正态分布的假设下,xi是组合中每个金融工具对风险因子i的Deka之和。

历史模拟法以历史可以在未来重复为假设前提,直接根据风险因素收益的历史数据来模拟风险因素收益的未来变化。在这种方法下,VaR值直接取自于投资组合收益的历史分布,组合收益的历史分布又来自于组合中每一金融工具的盯市价值(MarktoMarketvalue),而这种盯市价值是风险因素收益的函数。具体来说,历史模拟法分为三个步骤:为组合中的风险因素安排一个历史的市场变化序列,计算每一历史市场变化的资产组合的收益变化,推算出VaR值。因此,风险因素收益的历史数据是该VaR模型的主要数据来源。

蒙特卡罗模拟法即通过随机的方法产生一个市场变化序列,然后通过这一市场变化序列模拟资产组合风险因素的收益分布,最后求出组合的VaR值。蒙特卡罗模拟法与历史模拟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采用随机的方法获取市场变化序列,而不是通过复制历史的方法获得,即将历史模拟法计算过程中的第一步改成通过随机的方法获得一个市场变化序列。市场变化序列既可以通过历史数据模拟产生,也可以通过假定参数的方法模拟产生。由于该方法的计算过程比较复杂,因此应用上没有前面两种方法广泛。

(二)信用风险经济资本

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金融工具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影响金融工具的价值,从而给债权人或金融工具持有人带来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由三个部分组成:违约风险、信用差别风险和信用迁移风险。

现代信用风险计量模型构建于现代金融理论基础上,应用金融市场数据分析债务人的信用水平,不仅关注违约,更注重债务人风险水平的波动,同时,试图将资产组合效应考虑在内。现代信用风险计量模型以J.B.摩根1997年推出的Creditmetrics模型、KMV公司的KMV模型以及瑞土信贷的CreditRisk模型为代表。

Creditmetrics模型的基本思想是信用风险取决于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而企业的信用状况由被评定的信用等级表示。因此,信用计量模型认为信用风险可以说直接源自企业信用等级的变化,并假定信用评级体系是有效的。信用计量模型的基本方法就是信用等级变化分析。转换矩阵(TransitionMatrix一般由信用评级公司提供),即所有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工具在一定期限内变化(转挟)到其他信用等级或维持原级别的概率矩阵,成为该模型重要的输入数据。根据转换矩阵所提供的信用工具信用等级变化的概率分布,同时根据不同信用等级下给定的贴现率就可以计算出该信用工具在各信用等级上的市场价值(价格),从而得到该信用工具市场价值在不同信用风险状态下的概率分布。它同时强调资产组合投资具有降低非系统性风险的作用和单一的信用工具放入资产组合中衡量其对整个组合风险状况的作用,而不是孤立地衡量某一信用工具自身的风险。

KMV模型的基本思想是所谓的EDF,即预期违约频率(ExpecteddefaultFrequency)。它是指受信企业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在计划期内违约的概率。违约被定义为受信企业不能正常支付到期的本金和利息,而且被认为在企业的市场价值(可用企业资产价值表示)等于企业负债水平时就会发生,因为此时该企业即便将其全部资产出售也不能完成全部偿还义务,因而在概念上会发生违约。正是基于对违约的这种理解,企业市场价值或资产价值的违约触发点(Defaultpoint)被设定为与企业负债水平相等的企业资产价值水平。EDF就是根据企业资产价值的波动性(通过该企业股票在市场上的波动性测算出来)来衡量的企业目前市场价值或资产价值水平降低到违约触发点水平的概率,即违约概率。有关KMV的信息被包含在公司上市交易的股票的价格之中。因此,只要分析公司的股票价格水平及其变化,就可以得到EDF,即与该公司进行信用交易所面临的信用风险。

CreditRisk是一种基于保险精算技术的信用风险度量方法。它几乎是完全从概率论的基本方法出发推导出损失的概率分布,它完全不要对违约发生的原因作假设,这使它具有相当的一般性,也使它的假设及数据要求降到最小。它考虑在一段时间内有多少个债务人可能会违约以及对这些债务人的风险暴露是多大,进一步计算这些可能的违约事件带来的损失是多少。很显然,在这种基于精算方法的模型中,对违约事件的发生原因没有任何假设,只是认为它是事件的一种状态而已。这是CreditRisk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和优势。

(三)保险风险经济资本

保险风险指产品定价和准备金不能有效地覆盖因未来的索赔发生的频率、程度、时间以及退保等方面估计不准而造成的损失,保险风险包含:死亡率风险、退保率风险、发病率风险、年金死亡率风险、财产和意外风险。保险风险经济资本计算方法是,它将风险因子(包括死亡率,寿命,残疾,恢复,失效和资本金选择权)的变化对市值准备金产生的影响数量化,即将未来的现金流贴现。假设风险因子的变化服从一定的分布,给定敏感性,各个独立的风险因子对市值准备金产生的影响就可以计算出来,然后再考虑各因子的波动性及因子间的相关性,将各因子联合起来,产生标准的离差分布。这样就计算出保险经济资本。

(四)商业风险经济资本

商业风险指在重大危机过后,保险业务的未来收入不能覆盖未来的费用——不包括这些已经被其它种类风险所包含的费用和收入项目。商业风险是由于人们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费用、已经存在的商业竞争(持续性)和未来如何重新定价的不确定而引起的结果与预期之间的偏差。商业风险经济资本以业务规划为基础,采用情景分析法计算。

(五)运营风险经济资本

运营风险指由于不充分的或者无效的内部流程、人员、系统等方面以及失败造成损失,或者由外部事件(例如欺诈、电脑系统崩溃)造成损失的风险。

运营风险量化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即自上而下的方法和自下而上的方法。自上而下法适用于把集团看作一个整体,或者按照业务种类、产品种类等计算风险资本,具体包括基本指标法、多种指标(标准)法、同类机构比较法等方法;自下而上法则按照单个业务流程计算出所需资本后,再加总计算出整个业务种类甚至整个集团所需的风险资本,具体包括专家判断法、高级计量法、统计法等方法。

(六)经济资本的整合以及资本充足率

以上计算出的经济资本是由每个独立的商业部门的独立风险类别所决定的。由于最坏的情景不可能同时发生,所以考虑到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类别之间的相关性,通过风险整合可以得到保险公司总的经济资本需求。正是由于存在风险的分散,所以,大大降低了公司总的风险或者对可用资本的要求。

为了理解可用资本,首先了解什么是经济价值。经济价值指用基于当前市价的方法计算的未来现金流的现值。对于公司而言,它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所有资产的价值应该是市场价值,二是所有负债的价值应该是建立在无套利原则上计算出的市场价值,即包含了期权的价值。

在此基础上,市值化公司资产和负债。资产市值和负债市值的之差就是可用资本,保险公司或集团正是利用可用资本抵御各种风险。通过可用资本和经济资本两者的对比就可以得到公司的偿付能力是否充足以及充足程度。

二、经济资本的作用

(一)经济资本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首先,由于经济资本注重风险的模型化和定量计算,以严密的模型为依托,使风险计量更为谨慎、周密,因此,经济资本可提高风险管理的精密度。其次,经济资本直接反映保险公司或者集团的风险状况。它可以方便地进行分解、合并,清楚地显示各部门和各项业务的风险水平,增强风险防范的主动性;再次,经济资本作为一种虚拟资本,当它在数量上接近或超过可用资本时,说明它的风险水平接近或超过其实际承受能力,这时要么通过一些途径增加实际资本,要么控制其风险承担行为;最后,经济资本参与业务战略规划。在制定战略规划时,不仅要考虑业务的发展,而且还要考虑业务发展与所面临的风险变化之间的关系,提高业务发展规划制定的科学性,推动保险公司或集团持续健康发展。

(二)经济资本在产品管理中的作用

在产品管理时,通过经济资本风险衡量,不同产品的风险有了可比性,再通过产品的内嵌价值分析或者利润分析,就可以改善有效业务部分的价值,优化业务组合,使保险公司向价值管理方向迈进。另外,运用经济资本还可以更加科学地对产品进行定价。

(三)经济资本在绩效评估中的作用

经济资本是科学的业绩衡量的主要要素之一。无论是股东评价保险公司业绩,还是保险公司或集团内部的绩效考核,不仅要考虑经营收益本身,还要考虑这些成果是以何种风险为代价取得的。将这些风险转换为成本,再与所取得的收益对较,才能科学地衡量一种产品、一个单位、事业部的业绩表现,从而精确体现出为股东创造的价值。即,在经济资本分配的基础上,通过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利润率指标对各部门和各项业务进行评价,既考察了其盈利能力,又充分考虑了该盈利能力背后承担的风险。

(四)经济资本在资本管理中的作用

经济资本使资源优化配置。由于持有资本等同于抽走了业务发展资金,保险公司或集团必须精确计量风险和所需资本,以释放闲置资本,保证资本的最优配置,提高保险公司效益。经济资本管理体系可以根据对保险公司或集团内各业务部门的风险调整的绩效测量,在各部门间进行风险资本限额分配,并根据风险调整后的绩效评估对经济资本的分配进行动态调整,从而保证资源最优配置,提高盈利水平。

(五)经济资本在对外信息披露中的作用

保险风险管理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汇率风险,外汇资产,外汇业务,偿付能力,资金运用

目前保险业有超过100亿美元的外汇资产,主要来源于保险公司海外上市融资,外汇保单业务收入,少量外资、合资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和外汇运营资金,以及中资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中吸收的外资股份等,其中以人保财险、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三大公司的海外融资为主。自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保险公司外汇资产面临严重的汇率风险。至2005年末,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上升了2.5%,由此造成中国人寿、人保财险和中国平安13.6亿元人民币的汇兑损失。在人民币预期升值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若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损失还将进一步扩大。因此,尽快提高汇率风险管理水平已成为各保险公司的当务之急。特别是保险公司海外投资政策的放开,对保险公司的汇率风险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保险公司汇率风险的类型及特点

汇率风险,又称外汇风险,是指经济主体在涉外业务中因汇率波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保险公司所面临的汇率风险通常是由于汇率波动的时间差、地区差以及币种和期限结构不匹配等因素造成的。汇率变动带给保险公司的风险可以概括为三种类型:交易风险、折算风险和经济风险。其中,交易风险是指以外汇计价成交的交易因汇率波动而引起收益或亏损的可能性;折算风险是指公司为了编制财务报表,将以外汇表示的资产和负债换算成本币表示的资产和负债时所面临的风险,它会影响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开财务报表的结果;经济风险是指由于意料之外的外汇汇率变化而导致公司未来经营收益增减的不确定性。

以上三类外汇风险的不同特点,见表1。

由于持有外汇负债、存在对外支付需求以及经营外汇相关业务的要求等方面的考虑,保险公司需持有一定数量的外汇;同时,由于保险公司所持有的外汇资产的数量是动态变化的,因此,保险公司所面临的汇率风险既包括编制财务报表时面临的折算风险、汇兑交易时面临的交易风险,也包括潜在不确定性导致的经济风险。

二、汇率风险对保险公司造成的潜在影响

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汇率风险对保险公司的外汇资产和负债、外汇业务、偿付能力以及投融资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形成潜在威胁。

(一)在外汇资产和负债方面

汇率变动对保险公司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外币净敞口是在资产方还是在负债方,主要体现为外币资产和负债不匹配带来的重估风险。

一方面,保险公司所持有的外汇资本金会因为汇率的变动而影响其实际价值。人民币升值会给持有美元资产的保险公司带来负的财富效应,导致以本币计算的外汇资本金缩水。

根据亚洲开发银行和德意志银行的预测,2006年人民币可能升值3%-4%,摩根士坦利则认为,到2006年底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将达到7.5。分析汇率改革以来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走势(见图1)发现,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人民币将继续保持稳中有升的趋势,而且这一趋势将持续较长时期。如果不采取汇率风险防范措施,保险业现在所持有的外汇资产将遭受更大损失。

另一方面,对外汇负债来说,保险公司的外汇负债主要是应付外汇赔款。人民币升值将使保险公司在支付等额的外币赔款时所对应的人民币实际价值降低。

总之,如果外币资产多于外币负债,净敞口在资产方,人民币升值虽然会导致外币资产和负债在折算成人民币时都有所减少,但资产减少的更多,从而对保险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如果外币净敞口在负债方,人民币升值则会带来正面影响。

(二)在外汇业务方面

汇率变化对保险公司业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影响外币保单的实际人民币收入。外币保单与国内一般保单最大的差异,是外币保单是以外币定价。保户用外币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在给付满期金或理赔金时,也依保户指定的外币支付。人民币升值将使保险公司外币保单的实际人民币收入下降。

2.影响保险公司的再保经营。由于保险公司的直保业务通常是用人民币计价,如果在再保业务中再保摊回赔款以美元计价,那么在人民币升值的情况下,再保实际摊回赔款的人民币价值将会下降,保险公司所承担的实际自负赔款额度上升,从而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风险。

3.影响保险外汇业务需求。长期持有外币资产的民众在汇率风险意识提高后,会主动寻求规避汇率风险和分散投资风险的措施,从而大大增加对长期型的外币保单,如外汇储蓄类保险(外币的教育金保险)、外币投资类保险等投资理财性质的保险产品的需求,这将为保险公司拓展保险业务创造出巨大的市场空间。尽管当前外汇保险业务范围,仅限于人身意外险和财产险等短期险种,不包括投资理财性质的保险产品和长期寿险,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境内居民购买外汇人身保险的限制将会逐步放宽,境内保险公司将逐渐可以经营长期型外币保单、甚至是投资理财类外币保单业务。

(三)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方面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影响公司经营的最重要因素。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主要有资本金、准备金和公积金、业务规模及保险费率。除此之外,保险资金的运用、再保险业务等情况也会对偿付能力产生影响。

人民币升值会引起保险公司外汇资本金的实际人民币价值贬值,也会给公司的业务经营带来重大影响,进而,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在外汇资金投资方面,由于政策的限制,中资保险公司不能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这使得保险公司无法利用金融衍生产品作为对冲工具来规避汇率风险。在保险外汇资金投资收益不高的情况下,如果未来人民币升值幅度过大,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将无法弥补汇率变动所带来的损失,也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带来一定影响。

(四)在引进战略投资者方面

汇率变动也会对国际商业资本的进入产生影响。从积极因素看,对于已进人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其利润汇出因人民币升值而实实在在地获得增加,其所获得的人民币收益的国际购买力也得到了提高,汇兑收益将促进已进入外资的扩张。在此示范效应下,如果海外预期人民币继续升值,将有利于增强我国保险公司在引进战略投资者时的谈判地位;

从消极方面看,初始资本门槛提高将对新资本的进入产生抑制作用。一国货币升值后,就会使该国成为更昂贵的投资地。人民币汇率升值将导致中国对外资的吸引力下降,减少外商对中国的直接投资。

(五)在海外并购方面

海外并购是我国保险公司实现国际化的主要途径。汇率变动会影响国内保险企业的并购成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保险企业的对外投资能力。一方面,人民币升值,企业进行对外投资时,一定数量的人民币兑换的外币数量就会相应增多,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中国保险企业的海外扩张欲望。另一方面,人民币升值后,保险公司外债本息还付压力减小,可以在外国向当地金融机构贷款,适时进行海外并购。

三、保险公司汇率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随着国家外汇政策的逐步开放,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投资领域也在逐步扩大,这对保险公司汇率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增强紧迫感,学习运用先进的汇率风险管理工具和方法,尽快提高汇率风险管理水平。

(一)树立汇率风险防范意识

长期以来,中国的人民币汇率水平保持相对稳定,这使得一些保险公司的汇率风险意识较弱,把为防范汇率风险所付出的成本看作是额外负担。现在随着人民币汇率灵活性的逐渐增大,各保险公司必须要增强汇率风险意识。保险公司必须要在公司内树立全面、全员、全过程的风险管理意识,培育公司统一的风险管理文化,依靠最高管理者到基层员工各个层次的相互配合,把风险管理贯穿到业务的每个环节。

(二)完善汇率风险管理体系

为了更加系统、有效地管理汇率风险,保险公司要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关系清晰的组织体系,制定汇率风险管理方面的相关制度,为汇率风险的有效控制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风险调整后的绩效考核标准和激励制度,激励经营管理人员不断提升汇率风险的管理水平。要建立风险责任制度和检查制度,明确各岗位的义务和职责,并通过风险管理部门、合规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促进汇率风险管理相关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加强保险外汇资金运用管理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加强保险外汇资金的运用管理,提高保险外汇资金的经营效率等途径,减弱甚至抵消汇率浮动带来的损失。

1.加强资产负债管理

加强外汇资金的资产负债管理是加强外汇资金运用管理的前提。保险公司应在充分考虑外汇资产和负债特征的基础上,制定外汇资金投资策略,使不同的外汇资产和负债在数额、期限、性质、成本收益上相匹配,以便有效控制汇率风险。

2.扩大保险外汇资金运用规模

某保险集团公司海外投资收益率扣除汇兑损失后,依然高于国内投资,从一个侧面说明扩大保险外汇资金的运用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汇率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应共同努力,扩大外汇资金运用规模,实现外汇资金有效益的流动,以收益冲抵汇率风险带来的损失。

3.提高保险外汇资金投资绩效

即使在人民币存在预期升值的情况下,选择适当的投资渠道、提高保险外汇资金的投资绩效依然有可能抵消汇兑损失的影响。根据《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外汇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外国债券、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以及中国企业海外上市股票等投资工具。但目前,保险外汇资金的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境内银行存款,投资品种比较单一,收益局限性较大。因此,保险公司应拓展外汇资金的投资渠道,优化投资组合,以提高外汇资金的投资收益,减弱汇率风险的消极影响。

4.充分利用专业投资管理公司

根据规定,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应该实行托管制,并委托境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境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同时,由于各保险公司单独进行外汇资金投资的成本较高,因此可以选择委托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方式,通过外汇资金投资专业化来提高投资绩效、降低汇率风险带来的损失。

(四)使用金融产品交易

管理汇率风险是保险公司面临的严峻挑战,这有赖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完善,尤其是外汇衍生品的丰富。对远期、掉期业务等金融工具的有效使用有助于保险公司防范汇率风险。由于目前市场上缺乏人民币汇率衍生工具,所以,通过资金管理的方式,即资产负债方式来管理汇率风险比较适合保险公司。保险监管机构应逐步放宽避险工具的使用,切实做好对冲方面的制度安排,并取消对保险资金投资金融衍生品部分限制,以便保险公司能够更好地规避风险。

(五)合理配置外汇资产币种

由于外汇市场上,各外汇对人民币的汇率波动情况不一样,为分散外汇波动风险,可以考虑对外汇资产的币种及相应的持有量进行调整,使一币种外汇资产升值所带来的影响与另一币种外汇资产贬值所带来的影响产生抵消效应,从而从一定程度上缓解汇率风险,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例如,在当前时期内,根据汇率走势,可以适当减少美元资产持有量、增加欧元资产持有量。但是,由于各外币之间以及外币与人民币之间存在多重关系,影响汇率波动的因素增多、也更加复杂,所面临的风险也相对较大,因此,现阶段不宜过多进行外币间的对冲。

保险风险管理论文范文第12篇

一、巨灾风险理论研究

理论上,研究巨灾风险的工具是决策论、概率论和数理统计。决策论侧重于从保险人、被保险人和政府对巨灾风险的偏好入手,研究巨灾风险市场特征,如巨灾保险需求与供给、合理的定价和转移方式等等;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侧重于研究巨灾损失分布的重尾类型、巨灾风险中个体保险损失或理赔之间的相关性、渐近理论、破产概率等统计性质。目前,巨灾风险理论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巨灾风险的理论框架。巨灾是小概率大损失的保险事件,显著特点是突发性和破坏性。巨灾事件引起的个体保险损失或理赔之间不是相互独立而是具有较强的正相关性,这与保险分散风险基础理论“大数定律”相矛盾;同时,巨灾风险可以在短时间内猛烈地冲击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引发连锁理赔反应,这与保险业务普遍具有的长期性特点相矛盾。因此,巨灾的发生可以轻易打破保险公司常规经营,加速保险公司破产。据A.M.Best统计,1969年到1998年美国由于巨灾损失而破产的保险公司占破产保险公司总数的6%,仅次于由保险准备金不足和企业增长过快引发的破产。

自1961年KarlH.Borch(1990)将J.VonNeu-mann&O.Morgenstem创立的期望效用理论(Expect-edUtilityTheory)引入保险学,保险各个领域研究都是在期望效用理论框架下进行的,即假设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风险偏好满足“独立性公理”,从而两者分别存在惟一效用函数或效用函数族。但是,随着人们对“独立性公理”的质疑,风险和不确定性决策理论在20世纪80年代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先后建立了对偶理论(DualTheory)、预期效用理论(AnticipatedUtilityTheory)和秩依效用理论(Rank-DependentUtilityTheory)。决策理论的发展与完善使巨灾保险研究突破期望效用理论,充分体现巨灾风险特点,解决巨灾风险保险相关问题成为可能。

一个重要阶段性成果来自于Wang,Young&Panjer(1997),它标志着在一个更为广泛的决策空间中讨论和研究保险问题的开始。Wang,Young&Panjer用对偶理论建立了保险定价公理化体系,确定了满足共同单调性的个体风险的价格,以及最优再保险形式。共同单调性是指多个个体风险均与同一个风险有关,并随着它的变化而同向变化,即个体风险X1,X2,…,Xn满足Xi=fi(Z),其中,fˊi(·)≥0,i=1,2,…,n,Z是风险。显然,地震和洪水等巨灾引起的个体保险损失或理赔、巨灾再保险中的分出保单与分人保单都满足共同单调性。尽管共同单调性是风险相关性的最简单描述,但是,由它得到的保险失真定价法与传统保险定价法有着本质区别,前者更加重视分析损失分布的尾部,而这一点正是巨灾风险的突出特点,因为人们对巨灾损失超过某一界限的情况更感兴趣。第二,当个体风险属于同一分布族时,由共同单调的个体风险组成的聚合风险模型的风险最大,相应的保险价格最高。这反映了与一般性保险业务相比,保险公司承保巨灾风险和再保险公司分保巨灾风险的成本都是非常高的。

此后,Denuit,Dhaerte&VanWouve(1999)和Luan(2001)将巨灾风险理论框架又拓展到预期效用理论,得到了均值失真保险定价原则及其优良的精算性质和分保方式。由于预期效用理论包含期望效用理论和对偶理论,因此,这一拓展为协调巨灾保险和非巨灾保险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

2.巨灾风险的市场偏好。保险是基于人们对风险的厌恶,毋庸质疑,巨灾对整个社会的危害是巨大的,那么,市场对巨灾风险反映又如何呢?Eeekhoudt&Collier(1999)论证了如果一个投保人是厌恶风险的,那么,面对两个具有相同期望损失的事件,为其中的大概率事件投保而不为小概率事件投保是不明智的,相对而言,此时小概率事件就是巨灾。换句话说,他们说明了保险是处理巨灾风险最适当的风险管理工具,并且该结论在期望效用理论和对偶理论下都成立。但事实上,与其它保险风险相比,人们对巨灾风险的感知并没有想象的那样敏感,Kun-reuther,Novemsky&Kahneman(2001)通过对比实验说明要刺激和加深入们巨灾风险认识程度,就必须尽可能多地提供巨灾风险相关信息,只有这样,人们才能产生巨灾防范意识,进而购买巨灾保险。这一结论也为期望效用理论和对偶理论下风险厌恶程度不具有可比性提供了实验性证据。

另一方面,与非巨灾保险业务不同,巨灾保险很容易受到其它风险转移方式的侵蚀。人们总是倾向于低估巨灾发生概率,等待政府、社会组织和他人的救济与援助,不愿意自己购买巨灾保险。在绝大多数人看来,补偿自然灾害甚至人为灾祸等巨灾造成的损失应该是政府的事情,因为巨灾风险对于一个地区甚至一个国家而言是一种公共风险,个人和企业已经向国家纳了税,那么,巨灾损失补偿就应该属于国家公共项目支出,而不是由个人和企业另行购买保险,交纳双重“税”。例如,Browne&Hoyt(2000)在分析美国洪水保险购买力一直处于低水平的原因时,除了肯定诸如某些地区发生洪灾可能性很大和洪水保险价格相对较高等因素之外,还特别强调了美国民众的“慈善风险”(CharityHazard)——面临风险的人们试图从朋友、社区、非赢利机构或者政府紧急援助计划中得到捐款来弥补损失。

实际上,政府转移巨灾风险的作用也是有限的。经典经济理论中,政府的风险态度是中性的,因此,政府是处理风险最为有效的经济体,不需要支付超过平均损失的费用就可以转移风险。但是,Freedom(2001)在向世界银行提交的一份关于发展中国家如何处理自然灾害报告中指出,由于发展中国家缺乏充足的巨灾准备金,这些国家的政府对巨灾风险的态度会有所不同。如果根据巨灾损失标的不同将巨灾风险细分为基础设施风险、政府投资项目风险、人员失业和贫困人口生活风险等,那么,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方式规避风险,就有可能降低整体巨灾规避成本。但是,适用于发达国家的解决方案在发展中国家可能不起作用,例如,发达国家可以通过高税收方式把巨灾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分散给每一个纳税人,达到风险转移目的。在发展中国家,高税收无疑会增加人民和企业负担,那么,发展中国家会转向国际金融机构以贷款方式来缓解内部危机,通常情况下贷款代价很昂贵,极易形成巨额外债风险。可以说,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是否能够真正规避巨灾风险依然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3.巨灾风险的统计问题。利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建立巨灾风险模型、模拟巨灾风险情景、研究巨灾损失分布的尾部特征、计算保险公司破产概率、比较巨灾风险的大小、确定巨灾再保险的最优方式等等都是巨灾风险统计问题的具体内容。由于需要较为深厚的数学、统计学和其他自然学科知识,这部分研究逐渐脱离实际保险原型,被赋予了带有数学色彩的理论研究价值,成为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一个十分活跃的应用性学术领域。巨灾风险统计性质研究中一个重要共识是对巨灾风险来说,平均超额损失函数E(X-x∣X>x)比保险中经常用来度量风险的停止损失函数E(X—x)+更有意义,因为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承保巨灾风险时存在着不能忽视的较高免赔额和自留额。

二、应对巨灾风险的实践与策略

1.巨灾再保险。为了让更多保险客户、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充分认识和准确把握巨灾风险,许多国际机构、组织和再保险公司都建立了信息丰富、形式多样、功能强大的巨灾风险管理软件包和分析系统,提供全方位、多层面巨灾风险信息、咨询、培训和管理等服务。例如,瑞士再保险公司的CatNet软件,斯坦福大学的RMS系统,保险服务局下属AIR国际公司的AIR系统,EQE国际组织的EQECAT系统等等。这些软件和系统不仅有利于扩大巨灾保险影响面,提高巨灾保险的保险密度和深度,而且有利于保险公司改进巨灾风险处理技术和手段。

目前,保险实务中巨灾风险传统解决方案是巨灾再保险(CatRe),其中,最具优势的是单项事件巨灾超额损失再保险(CatXL):再保险公司承担介于自留额(下限)和限额(上限)之间的损失,最初(分出)保险公司承担低于自留额和高于限额的损失。为了检验巨灾超额损失再保险的承保水平和价格,瑞士再保险公司提出两个参照指标——参考损失和保费责任比。参考损失是指一次具体巨灾损失,是一个拥有平均资本总额的保险公司用来确定巨灾超额损失再保险购买量的标准,参考损失随着国家、地区、巨灾风险种类的不同而不同。巨灾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额与参考损失之比反映了巨灾再保险供给程度,保费责任比(巨灾保费与巨灾保额之比)反映了巨灾再保险价格变化情况。国际再保险业用巨灾超额损失再保险来分析世界巨灾保险发展状况,衡量一个国家再保险水平,以及它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的位置。目前,世界最大的巨灾再保险市场是美国、英国和日本,它们的市场份额约为60%.

但是,瑞士再保险公司市场调查表明,国际巨灾再保险一直处于不充足状态,集中表现为巨灾保费收入在非寿险总保费中的份额非常小,承保损失在实际巨灾总损失中的份额也很小。由于巨灾再保险一般不允许跨年度定价,价格具有短期特征,因此,巨灾再保险需求状况会及时通过再保险费率反映出来。助世纪90年代初,美国安德鲁飓风和北里奇地震使国际巨灾再保险市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巨灾再保险供不应求,再保险费率在1991—1994年间不断攀升。为了缓解巨灾再保险压力,提高承保能力,业内人士将目光投向资金实力雄厚的资本市场,希望寻找到巨灾再保险的替代品或补充方式,由此引发了一场传统再保险经营理念的变革。

2.巨灾风险证券化。这场变革的直接结果是资本市场上出现了一种基于保险风险的金融创新——保险风险证券化(SecuritizationoflnsuranceRisk),一种称为保险连结证券(Insurance—LinkedSecurities)或保险衍生工具(InsuranceDerivatives)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应运而生。保险风险证券化通过再保险公司或特殊用途工具(SPV)发行基于保险风险的证券,用资本市场上投资者代替再保险公司,将保险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从保险角度看,保险风险证券化将再保险容量从原来保险业内部扩大到了外部的资本市场;从金融角度看,保险风险证券化具体实施过程就是一个资产证券化过程,这里的资产就是保险公司的负债。据统计,1994年以来全球大约有50多家再保险公司和投资银行发行了价值127亿美元保险连结证券,其中近2/3与巨灾风险有关,因此,可以说保险风险证券化就是巨灾风险证券化,所产生的金融工具就是巨灾风险连结证券。

1992年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T)首次发行了巨灾期权——财产理赔服务期权(PCS),但由于市场反映不理想,此类交易目前已经萎缩近乎终止。1994年汉诺威再保险公司成功发行了8500万美元巨灾债券,开创了巨灾风险证券化新局面,现在市场上有巨灾债券、巨灾互换、巨灾期权、应急资本、行业损失担保、债券连结期权、基准风险交易等品种。由于一般意义上的巨灾保险事件发生与否与资本市场涨幅没有关系(美国“9,11”事件是个特例,目前恐怖主义定义和相关保险问题仍在争论中),因而,巨灾风险连结证券的收益与现存证券的收益无关,那么,对于包含巨灾风险连结证券的投资组合和不包含巨灾风险连结证券的投资组合来说,前者的有效投资边界位于后者的有效投资边界的上方,也就是说,给定风险水平,前者的收益高于后者的收益;给定收益,前者韵风险低于后者的风险,因此,巨灾风险连结证券对投资者是有吸引力的。目前,巨灾风险连结证券已经有了完善的承保和投资会计准则,发行量也在逐年扩大。

随着巨灾风险不断向国际资本市场转移,人们开始考虑巨灾风险连结证券是否能够替代巨灾再保险,但就目前情况看,巨灾风险连结证券仅是巨灾再保险的补充,原因是市场对巨灾风险连结证券的需求量受到巨灾再保险供给量的控制。巨灾风险连结证券要挣脱巨灾再保险束缚,成为一个成熟、独立、常规易,就必须增强巨灾风险证券化透明度和降低巨灾风险证券化成本。尽管Cox&Pedersen(2001)以巨灾债券为例说明了巨灾风险连结证券化的可行性、定价方式和现实意义,但是,保险信息严重不对称和较高市场运作成本很难让更多保险公司放弃熟悉的巨灾再保险,转向新兴的巨灾风险连结证券,同时,也使巨灾风险连结证券在资本市场—二缺乏竞争优势。正如资产证券化典型代表——抵押担保证券的发展过程一样,巨灾风险连结证券的发展不仅限于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本身,更需要政府监管、税收、法律规定等外部环境的积极支持和配合。

3.巨灾保险基金和组织。为了应对巨灾风险,除了直接税收、贷款和救济等基本措施外,世界各国政府和国际性组织还设立了专门性巨灾项目和计划,以及由政府、保险公司和行业协会牵头组成的联合体,目的是将分散在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和资金聚合起来,针对性地防范巨灾风险,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例如,新西兰地震和战争损失计划(1944)涵盖地震和战争风险,1994年开始包括洪水、山崩、火山爆发、水热反应等风险,该项目资金来源于所有火灾保险业务税收;美国国家洪水保险项目(1968)按补贴率为居民和企业提供洪水保险,并通过限制土地使用等方式降低风险。

这些项目中有些成功了,例如,美国佛罗里达飓风灾害基金有力地缓解了此后几年该地区财产保险公司的巨灾压力。但也有一些计划没有达到预期设计目标。Browne&Hoyt(2000)利用1983-1993年美国50个州数据,分析了“美国国家洪水保险项目”实施情况,指出尽管该项目40%的保单得到补助,但项目覆盖率依然很低。由于收入水平和洪水保险价格等原因造成居民和企业对洪水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1993年该项目所承担的损失不到实际洪水损失的8%,这一情况在低收入地区更为突出。研究表明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保险可能并不是最好的洪水风险转移方法。从表面上看,该结论好像与Eeckhoudt&Collier(1999)的理论结果“保险是处理巨灾风险的最好风险管理工具”背道而驰,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某些矛盾,但问题关键在于低收入群体对巨灾风险是否是厌恶的?保险毕竟是人们在有了剩余财富之后才享受的一种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巨灾风险的存在对低收入群体来说可能未必是一件坏事,他们有喜好巨灾风险态度倾向,这种风险态度类似于人们对和的态度,他们微薄的财产相当于赌资,政府补助和对原有基础设施的改造与投资则是他们的收益。这就给巨灾风险项目和计划的设计与实施提出了一个重要现实问题——如何对待巨灾风险范围内的低收入群体?

保险风险管理论文范文第13篇

1.1工程保险的主要特征分析

工程保险自身有着鲜明的特征,主要体现在行业领域内的信息不对称性,首先保险人占有保险方面的信息优势,体现在产品组合、条款设计和费率厘定上,同时保险并非“有损必赔”,在承保和理赔上都具有复杂的技术和专业性;其次投保方占有工程方面的信息优势,建筑业的产品具有单件性、作业室外性、地域性、周期长和人员流动性、不均衡性的特点,使得保险公司的监督检查较难,对隐蔽的工程质量更不懂得如何检验和界定风险。再者就是工程保险的金额较高,少则数百万,多则上亿。所承保的业务也较为复杂,有着较高专业要求,其中涉及到保险、数学、建筑施工、工程安装等专业。此外,保险条款以及期限和金额都能进行变更,关键保险条款在个性化层面体现的比较突出,工程保险能附加承保等,这些组成了工程保险的主要特征。

1.2工程保险的主要内容分析

对工程保险的内容进行认识要对其概念进行充分了解,工程保险主要是和建筑工程全过程有关的险种,在包含的责任范围上比较广,主要涉及人身险以及财产险和责任险等综合性的险种。从具体的内容涵盖上,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都包含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2.工程保险在我国的应用情况及制度推行方法

2.1工程保险在我国的应用情况分析

从工程保险在我国的建设项目中的实际应用情况来看,还有诸多问题有待解决,首先就是风险主体没有得到明确,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健全。我国在投资体制改革层面的发展相对比较缓慢,所以诸多建设工程都是由政府进行的投资,这样就会造成利益主体及风险主体难以明确。加上相关的法律法规仍未完善,在基本的建设工程投保上缺乏有力的强制措施,这样就使得风险难以得到有效避免。另外就是在风险意识上还有待进一步强化,风险事件自身有着不确定性,同时由于很多人都抱有侥幸心理,在风险预防措施上没有得以完备准备,所以带来的损失就相对较大。还有就是有经验的中介机构比较缺少,被保险人购买保险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风险转移进行获得经济利益的保障。但在现实情况中,有的人投了保但在风险发生后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一些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明显不能满足大型工程项目的需求,不得不通过共保来分散风险。从目前来看,从事工程保险的中介机构在科学规范性上还比较缺乏。

2.2工程保险制度推行方法分析

将工程保险制度得到有效推行,能保障建设项目风险管理的积极效用,主要可通过保险公司自身的发展,吸引工程技术专业人。同时保险公司需要健全工程保险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机制,创造有利的条件培养专业人员,这样能从很大程度上弥补人才不足的缺陷。还可通过强化工程保险的宣传工作来提高相关人员对其重要性的认识,具体的措施就是通过建筑业主管部门从上到下的宣传,采取讲座以及短期的培训等方式。使人员对工程保险制度发挥的作用得到充分认识,进而才能进一步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人员参与保险的自觉性及主动性。另外就是开发和工程保险相关的新险种,以及尽快发展综合性的工程保险经纪人机构,,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并要在保险产品制定及投保后的保险服务和过程风险管控层面进一步的加强,与此同时也要推行基本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从法律制度上进行保障。

3.工程保险的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应用策略

3.1工程保险的建设项目风险管理思路

对风险进行分析之后,建设项目的整体风险主要有两种状况,对项目进行挽救的主要措施也分为两种,也就是通过改变项目目标及策略,和降低风险评价基准,对项目进行重新评价。风险控制主要是为能够最大化的将风险事故降到最低,以此来减少损失幅度。减少已经存在的风险因素和改善风险因素的空间分布等,都能将风险得到有效降低。风险因素的存在是项目风险管理的必要条件,而风险回避对策是在回避项目风险因素基础上,来回避可能产生的潜在损失以及不确定性。为能够建立和完善工程保险使其管理模式能得以有效实施,还要能够构建与之配套的外部环境,在诚信体系上要得到有效构建,建筑业诚信体系机制包含的内容较为广泛,其中有各个市场主体质量信用,以及经济信用等。还要在工程保险内部机构的诚信体系建设上得到加强,如此不仅能够消除工程保险买卖双方的保险信息不对称,保证保险人在工程保险人等作用下获取相关风险信息,还能使得投保人在工程保险下获取有效的保险产品,进而保障双方的利益。

3.2工程保险的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应用

工程保险建设项目风险管理模式当中,主要是通过业主进行牵头,与施工以及设计等单位进行联合组成公投体,进而向保险公司投保工程保险。在这一过程中的业主和风险管理以及保险顾问公司签订风险管理及保险顾问合同,再委托这一机构对整个项目建设过程风险管理负责。在现实建设项目风险规避当中,业主与承包商往往比较重视工程进度,对风险往往是忽略的,所以规避风险可以从对风险的后果性质改变上加以着手,结合风险的特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案,造成的损失相对较小的以及重复性相对比较高的风险适合于自留,反之则适用于回避或损失控制。工程保险中的风险监视是建设项目当中的重要工作,主要是对项目的施工进展及环境采取的监视,为了能对工程保险风险规避策略的运用效果进行核对,进而从中找寻改善风险规避计划的细化措施,最终获得反馈信息保障日后的决策更加科学合理。建设项目实施当中,历时相对较长,故其影响很难进行准确的预计,对建设项目而言,可对其项目风险识别以及衡量和评价之后,对其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将其列为监视的行列,之后再对这些风险加强检查,并结合实际制作相关的风险规避计划,主要是说明风险规避策略的施展情况成功与否。主要的管理流程就是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施工风险管理监控小组,然后针对工程施工组织进行安排和施工计划,将风险责任制度进行制定完备,并把制定的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将风险的发生率最大化的进行控制。另外就是将施工期间对于工程风险管理的日常监控性工作做好,对风险登记表的内容要严格的遵循。在承包商的保险策略应用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也比较大,此时通过工程保险对风险进行转移能促使承包商获得最大化的利益,这样就需要进行制定相关的保险策略,例如承包商的质量责任险以及信用保险、雇主责任险等。在业主保险策略上主要有两个重要的方面,其一就是根据承发包方式差异进行科学安排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然后就是结合风险的来源不同进行积极投保。风险来源的差异上进行安排的保险主要是按照国际管理进行的,也就是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力造成的损失风险要由业主进行承担。而按照承包的方式不同要能合理的安排投保建筑工程的一切险,在项目采取全部承包方式时,业主将项目的全部发包给施工单位,每个承包商对业主而言是相对独立的,所以业主投保能够对整个项目进行资金的投入。

4.结语

保险风险管理论文范文第14篇

一、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限额管理的内容

一般而言,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限额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根据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股东目标与风险偏好、监管规定等,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总体风险水平以及相应的抵御风险损失的风险资本限额;二是根据对各业务部门或交易员的风险调整的绩效测量结果,以及其它因素在各层次间进行风险资本限额的分配;三是根据分配的风险资本限额对各业务部门乃至每一笔交易的风险进行监控,并根据风险调整后的绩效评估结果以及其它因素对风险资本限额进行动态的分配调整。

二、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限额形式

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限额通常有三种形式:即头寸限额、灵敏度限额和风险资本限额。头寸限额表现为一定的名义金额,如企业债交易员的风险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头寸限额简单且易于理解,容易监控其合规性,但其缺陷在于很难控制风险,如果交易员欲增加风险,他可以在不增加组合规模而通过头寸的调整或增大杠杆比率的方式实现,头寸限额无法反映这种风险状况的变化,例如债券交易员可以通过持有更长的到期日组合增加风险,但通过头寸限额难以考察债券交易员的风险暴露状况。此外,头寸限额也无法比较不同交易员或业务部门所处的真实的风险状况,因此,简单的风险限额管理可以采用头寸限额形式。

灵敏度限额适用于单个市场因子的市场风险限额,可以用于交易前台的日常风险控制。灵敏度反映了证券组合价值对其市场因子的敏感性,如二级市场上的国债价格主要受利率风险因子的影响,可以用久期和凸性衡量国债价格对利率的敏感度,其风险监控可以采用灵敏度限额的形式。由于灵敏度概念只适用于某一类资产,针对某一类市场因子,因此,根据现有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灵敏度限额可用于银行间及交易所间的债券交易以及存贷款的利率风险控制。

风险资本限额是指各级业务部门可承受的最大风险损失水平,表现为一定数额的预期损失。更确切地讲,风险资本限额是指各级业务部门在特定时间内、以特定概率所能承受的风险损失的大小,通常用VaR(ValueatRisk称为在限价值法)方法来确定。风险资本限额适用于所有金融产品交易,能够综合反映不同层次投资业务的风险状况,是对包括多个市场因子的市场风险的总体限额。因此,风险资本限额主要应用于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整体及投资业务部门的风险监控,对交易员的风险监控有时也使用风险资本限额形式。

风险资本限额根据损失频率和幅度的不同分为多种形式,有基于VaR的日风险限额,主要用于对经常发生损失和交易频繁的投资品种的风险限定;有基于VaR的月风险限额,用于抵御不利月份发生的风险损失;有基于VaR的年风险限额,主要用于对保险资金运用整体或业务部门在小概率事件下发生损失的限定,这种损失通常来自于市场较大的不利波动,其风险限额可通过压力试验或极值理论确定。另外,在证券市场上,市场因子还可能发生极端的不利变化,对于这种情况下的风险限额也采用压力试验或极值理论确定,相应的风险限额称为压力试验限额。可见,鉴于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的市场风险特征,机构以及业务部门层次的风险限额易采用年或月的VaR风险限额,对交易员的风险监控可采用灵敏度限额或日VaR风险限额,如对二级市场债券交易的风险限定既可采用灵敏度限额又可使用日VaR风险限额。另外,为了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投资产品进行风险限定,还必须使用压力试验限额。总之,风险限额选择要依据不同投资业务或交易的特点和不同金融工具的风险特征,但总体上要注意保持前后台以及不同层次业务部门风险限定的一致性。

三、保险资金运用总风险限额的确定

保险资金运用的总体风险限额反映保险公司可以承受的最大资产损失的大小。作为开端,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委员会应当主持确定一个合适的总体风险额度,风险额度的设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变化中的市场、交易责任和风险偏好需要保险公司相应地调整额度。

保险资金运用总体风险额度的确定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它需要依赖各个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的资本实力、用于抵御投资损失的整体风险资本、股东的风险偏好、未来的市场形势、监管要求、公司的投资收益预期以及对公司过去总体投资风险的判断与估计等等。一般来说,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委员会首先应当根据资本实力、股东的风险偏好以及公司业务目标确定资金运用的风险资本。理论上,确定风险资本可以使用VaR方法、压力试验法以及将二者综合的方法,但这些定量方法仅仅依据于市场的波动风险,是根据以往的市场风险暴露来确定未来的风险资本,没有综合考虑诸如监管要求、未来市场判断、保险资金的负债特性、投资收益预期以及股东风险偏好等主客观因素,更没有全面考虑保险资金运用所面临的其它风险,如信用风险、资产负债不匹配风险、保险资金的流动性风险等等。因此,风险资本的确定应当是一个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过程,确定风险资本既要依据VaR等定量分析方法,又要充分发挥投资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作用,如可以设计一套多影响因素的风险资本评价体系,利用德尔菲法(Delph)或层次分析法(AHP)等决策方法作辅助决策,既参考定量评价结果,又依据定性因素,最后根据投资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判断确定资金运用的风险资本。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总风险资本确定以后,依据风险资本数额以及过去的风险额度集合,相应的就可以确定资金运用的总体风险额度,这一风险额度可以表示为VaR风险限额或其它限额的形式,它是公司高层对资金运用总体风险的一个认识。

四、风险资本限额的分配与调整

在总体风险资本限额确定的基础上,风险资本限额分配的首要任务就是将总体风险限额配置到每一个业务部门,如债券交易部、基金部、现金管理部等等,使部门负责人对其负责管理的额度心中有数。业务部门额度可以帮助部门经理控制部门风险,并且可以在部门之间比较风险大小。最后,风险额度还要在部门范围内再细分到交易员。考虑到投资组合的分散化效应,上层业务部门的风险资本限额要小于下层部门的风险资本限额之和。

风险限额分配与调整的定量依据是风险调整的绩效评估(RAPM)结果。RAPM对风险——收益进行综合考虑,它避免了仅以收益衡量投资绩效进而导致过度承担风险的缺陷,并且比较准确地描述了“真实收益”,即去除风险后的收益。RAPM主要有两种方法,即Sharp方法和RAROC方法,风险限额的分配与调整也就相应的有两种定量化方法,一是基于Sharp的分配方法;二是基于RAROC的分配方法。其中,后一种方法比较常用。RAROC的定义式是:RAROC=R/VaR,其中,R表示收益,VaR表示风险。显然,RAROC描述了单位资本所获得的收益,反映了风险资本的效率。在以RAROC为定量依据进行风险限额的分配与调整时,首先根据RAROC计算结果和业务部门的申请,确定初步的配置方案,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再重新计算RAROC,对于RAROC低于平均水平的部门,减少其风险资本;对于RAROC高于平均水平的部门,增加其风险资本。除上述的定量化方法之外,风险限额的分配与调整还应当考虑其他的定性因素,例如,(1)交易员的经验丰富程度。对于一个新的、没有经验或以前业绩平常的交易员,一般不能分配一个较大的风险额度;(2)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如对某一投资渠道投资比例的限制;(3)交易部门和业务部门的目标盈利。在分配风险额度时,管理层应当考虑交易员以及业务部门的潜在盈利能力,如果分配的风险额度远远大于其目标赢利时,这样的额度不是很有效;(4)未来市场预期。总之,风险限额的分配与调整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它是一个多目标决策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定性与定量方面的因素。

五、风险限额的监控与执行

风险限额分配到业务部门以及交易员层次以后,风险额度便成为资金运用风险监控的标准。例如,对采用风险限额监控资金运用的总体风险来说,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部门可根据一定的评估周期,运用VaR方法对公司投资组合的VaR值进行计算,并与总体风险限额进行比较,当VaR值超过总体风险限额时,就根据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战略性或战术性的资产配置策略,分析投资组合超过总体风险限额的原因,并调整现有的投资组合,直到投资组合的总体风险限额满足要求为止。例如,某保险公司在该年度某月份的全部投资性资产的VaR值为20亿元,置信度为99%,即该公司的全部投资性资产在一个月内,平均损失不超过20亿元的概率仅为1%。按照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总体风险限额,其月VaR限额为18亿元,因此,根据规定,投资组合当月的风险暴露超过了标准,需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即减少高风险资产的比例,降低VaR值,以使公司总的风险暴露控制在最高风险限额之内,业务部门及交易员的风险监控方法与此类似。就监控的频率来说,要取决于交易的性质和高级管理层对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水平的满意程度,对于总体风险的监控,可以每月或每季度进行一次,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监控频率则要根据业务的风险性质以及交易频率来确定,如对证券投资基金部的风险监控,由于交易频繁,且主要面临市场风险,因此,易采取日或周间的风险额度监控。当然,进行日间风险额度监控,不仅要花费成本,而且风险额度的监控行为有时可能延误交易时机,所以,监控频率的确定也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保险风险管理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保险集团混业经营市场风险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保险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日益成熟,保险业已经成为支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力量,保险集团已成为金融体系日益活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集团是以保险为核心,融证券、信托、银行、资产管理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紧密、高效、多元的金融混业经营集团。保险集团的金融混业经营使其能够全面参与衍生产品的各个市场环节,但也增加了保险集团市场风险暴露的广度和深度,即由于业务的综合性而能受到金融市场领域风险的直接影响,构成了全面的市场风险。保险集团混业经营中子公司比较复杂,而且每一个子公司业务性质都有其特殊性,给集团市场的全面风险管理带来了极大挑战。

保险集团全面市场风险管理的架构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6年颁布的《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中,将市场风险定义为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表内和表外头寸损失的风险,并根据导致市场风险因素的不同将市场风险划分为利率风险、股票风险、汇率风险和黄金等商品价格风险。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国际化以及金融创新的发展,保险集团面临的市场风险呈现出高层化、扩散化、契约化和网络化等特点。2007年以来的次贷危机又使保险集团的市场风险进一步上升。在这个背景环境下,保险集团应考虑设计一个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架构,通过建立和适时调整自身的风险管理机制,来防范和化解集团和子公司层面面临的各类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集成管理的风险管理架构应设计为矩阵式的市场风险管理架构。它应在横向业务整合的基础上,增加纵向的管控,将同属性的交易或者具有相同风险因子的品种进行风险加总。金融集团由决策层确定总体风险资本,然后把总体风险资本限额按横向(子公司)来进行分配。即将风险资本限额在集团不同的子公司之间进行分配,子公司再将所配的风险资本限额配置到每一个业务部门,则每一级的管理者面对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把下一级的投资活动产生的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内。如果每一级的风险管理者都能做到随时掌握和监督下一级的风险限额执行情况,并能对突破既定限额的情况进行及时干预,则风险管理就算真正达到目标(层级管理)。

保险子公司与资产管理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新《保险法》对于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一直有严格规定,只允许投资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由于投资渠道的限制,加之1996年5月以来的8次利率调整,使保险资金处于闲置状态或低收益状态,导致出现了严重的利差损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1998年以后,保险公司陆续获准可以进行同业拆借、买卖中央企业AA+公司债券、国债回购、协议存款、企业债券及证券投资基金。

2004年,保险公司又获准可以买卖可转换债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投资银行次级债。2004年10月,随着《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保险资金可以直接进入证券市场进行股票投资。一般来说,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应符合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三原则,并在遵循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以求取得更多的收益,同时应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以应付日常开支和保险赔付。

保险资金运用可主要按照风险限额管理来实施(子公司层面),首先根据保险子公司(或保险资产子公司)的资本实力、股东目标与风险偏好、监管规定等,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总体风险水平以及相应的抵御风险损失的风险资本限额;然后,根据对各业务部门或交易员的风险调整的绩效测量结果,以及其它因素在各层次间进行风险资本限额的分配;最后根据分配的风险资本限额对各业务部门乃至每一笔交易的风险进行监控,并根据风险调整后的绩效评估结果以及其它因素对风险资本限额进行动态的分配调整。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越大承受高投资风险的能力越大,衡量偿付能力的指标有净保费与净资产之比,美国的保险监管认为3:1为满意的最大安全比例,这一比例愈大,保险资金的运用规模可以相对大些。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净资产之比高于1:5,保险公司有可能破产,这一比例愈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规模相对小些。我国2001年制定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也规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指标,寿险公司投资收益监管指标。严格根据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和偿付能力,对保险投资总投资额及其风险限额上做出限定,对保险资金投资的市场风险将起到事前控制的作用。

银行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我国银监会2004年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从操作层面上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交易账户总头寸高于表内外总资产的10%或超过8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需计提市场风险资本。这意味着,银行子公司必须对市场风险进行合理的管理,以便对市场风险资本金进行管理。

银行子公司目前产生市场风险的资金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外汇交易(如即期外汇买卖、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等)、贵金属交易业务(如黄金白银的即期买卖、远期买卖、掉期及租赁交易)、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如货币掉期、利率掉期、掉期期权、外汇期权、债券期权、利率期货、指数期货、指数期权等)、利率产品业务(如机构债券、公司债券、短期商业票据、新兴市场公债等)、结构化产品业务(如信用违约互换、与信用相连的债券等)。随着利率市场化、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银行子公司的经营重点由传统的贷款业务向市场业务转移,面临的市场风险的种类和规模将成倍增长。

银监会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要求商业银行根据资产负债的特征划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并针对两个账户的不同特征选择合适的方法计量市场风险。银监会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需计提资本金的市场风险包括以下风险:交易账户中受利率影响的各类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商业银行全部的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其中不包含银行账户中的利率风险。银行子公司应当尽量对所计量的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的市场风险(特别是利率风险),在全行范围内进行加总,以便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了解本行的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在操作层面上,由于银行账户采用账面价值核算,而交易账户采用市场价值核算,因此常用的VaR方法主要集中于交易账户的市场风险衡量,而无法覆盖银行账户的市场风险。后者往往使用敞口分析、缺口分析或敏感性分析加以补充。这样,在计量两大账户风险的方法上就出现了不能统一的局面。

银行子公司应对两个账户进行市场风险的统一管理。统一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市场风险管理,有助于高级管理层准确衡量全行范围内存在的风险。两大账户的市场风险管理割裂,则可能因统计口径、参数设置和计量方法的不一致给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决策造成困难。银行账户的VaR可用MonteCarlo模拟利率和汇率的未来变动,计算出银行账户在一定置信度下的最大可能损失,这在本质上与交易账户的计量是统一的,因而从技术上而言,统一两大账户的市场风险管理是可行的。

证券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一)证券承销业务的市场风险

证券承销业务的市场风险是余额包销的风险,证券承销业务市场风险管理的目标就是要将承销的股票全部销售出去,不能产生余额包销,而股票能否销售出去的核心在于股票发行定价。因此,证券承销业务事前风险管理的核心在于承销证券发行定价能力。另外也可对承销股票的VaR(IPO新股价格变化可用二级市场中行业相同、经营状况相同的公司的股价变动来反应)进行估算。

(二)证券投资业务的市场风险

证券投资风险主要是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市场风险。可采用以VaR限额管理为基础的风险管理策略。

(三)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风险

2008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宣布要启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在融资交易中,证券子公司可能会面临到期客户不能偿还融资款,甚至强行平仓后所得还不足偿还融资款的风险,即客户把损失风险转嫁给证券子公司。还有,证券子公司在动用自己的资金或者证券为投资者融资融券过程中,由于错误判断市场所引起的风险,即股票上涨误判为下跌融出资金,而股票下跌误判为上涨融出股票,也将直接对证券子公司的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另外,引入卖空机制后,估值偏高的机构重仓股也会存在下调的风险,抱团取暖的现象将大为减少,这些将增加证券子公司的自营业务难度和风险。

针对融资融券可能的市场风险,证券子公司应建立信用账户预警系统,对客户信用交易帐户的融资买入和质押股票的风险指标进行动态监控,量化融资质押证券强制平仓的预警线和平仓线,并且根据市场趋势调整融资融券的比例。

信托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2007年3月1日,中国银监会正式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同时下发“关于信托公司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这就是业内所谓的信托“新政”。《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目前,信托子公司的自营业务有较大的比重在证券投资上,因此自营业务的实时监测就目前的自营业务的品种而言,反映的主要是证券投资的风险。

对于固有业务项下证券投资的市场风险及管理情况,信托子公司应对因股价、市场汇率、利率及其他价格因素变动而产生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值进行估算(即证券投资组合的VaR值),分析上述价格的变化对公司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对于有些资金信托项目,资金信托计划中承诺通过调整管理费弥补投资者的利息风险,将投资者承受一定的利率风险附带转嫁到信托公司自身上,从而吸引投资者的,信托子公司对这类信托项目的利率风险的估算可采用利率风险VaR,计算在一定置信水平下,由于基准利率变动导致的管理费用的最大可能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