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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范文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强化资本约束,保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本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负责。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负责。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监管机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章偿付能力评估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定期进行偿付能力评估,计算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保险公司应当以风险为基础评估偿付能力。

第七条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第八条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

认可资产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资产。认可资产适用列举法。

认可负债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负债。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对未来规定时间内不同情形下的偿付能力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价。

第十条在中国境内设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合并评估境内所有分支机构的整体偿付能力。

第三章偿付能力报告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及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偿付能力报告,确保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偿付能力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报送董事会批准的经审计的年度偿付能力报告。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二)外部机构独立意见;

(三)基本信息;

(四)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

(五)内部风险管理说明;

(六)最低资本;

(七)实际资本;

(八)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报送季度偿付能力报告。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在定期报告日之外的任何时点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公司的偿付能力。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发生下列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的,应当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重大投资损失;

(二)重大赔付、大规模退保或者遭遇重大诉讼;

(三)子公司和合营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

(四)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由于偿付能力问题受到行政处罚、被实施强制监管措施或者申请破产保护;

(五)母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

(六)重大资产遭司法机关冻结或者受到其他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七)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在中国境内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一家在华分公司作为主报告机构,负责履行本规定的报告责任。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投资设立的境外保险公司向当地保险监管机构报送按当地监管规则编制的偿付能力报告的,应当同时将该报告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条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报送频率。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公开披露偿付能力状况。

第四章偿付能力管理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的综合风险管理,影响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都应当纳入公司的内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体系包括:

(一)资产管理;

(二)负债管理;

(三)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四)资本管理。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资产管理制度和机制,重点从以下方面识别、防范和化解集中度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资产风险:

(一)加强对承保、再保、赔付、投资、融资等环节的资金流动的监控;

(二)建立有效的资金运用管理机制,根据自身投资业务性质和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操作、托管、考核相互分离和相互牵制的投资管理体制;

(三)加强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股权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关联交易管理,监测集团内部风险转移和传递情况;

(四)加强对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的管理,建立有效的资产隔离和授权制度;

(五)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加强对债权投资、应收分保准备金等信用风险较集中的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识别、防范和化解承保风险、担保风险、融资风险等各类负债风险:

(一)明确定价、销售、核保、核赔、再保等关键控制环节的控制程序,降低承保风险;

(二)建立和完善准备金负债评估制度,确保准备金负债评估的准确性和充足性;

(三)建立融资管理制度和机制,明确融资环节的风险控制程序;

(四)严格保险业务以外的担保程序,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谨慎的风险控制措施,及时跟踪监督。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建立资产负债管理制度和机制,及时识别、防范和化解资产负债在期限、利率、币种等方面的不匹配风险及其他风险。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本管理制度,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及时识别、防范和化解公司的治理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资本约束机制,在制定发展战略、经营规划、设计产品、资金运用等时考虑对偿付能力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相适应的资本补充机制,通过融资和提高盈利能力保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第二十九条偿付能力充足率不高于150%的保险公司,应当以下述两者的低者作为利润分配的基础: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定的可分配利润;

(二)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确定的剩余综合收益。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和管理层负责的偿付能力管理机制,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在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产负债管理、资本管理中的职责、权限以及偿付能力管理的程序和具体措施。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培训制度,对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定期进行偿付能力管理及合规培训。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管理层应当定期对偿付能力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改进,并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

第五章偿付能力监督

第三十三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督检查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进行审查。

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及相关信息实施审查。

第三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在每季度结束后,根据保险公司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和其他资料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分析。

第三十六条中国保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下列内容实施现场检查:

(一)偿付能力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偿付能力评估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三)对中国保监会监管措施的执行情况;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方面。

第三十七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下列三类,实施分类监管:

(一)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

(二)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

(三)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不将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结果作为实施监管措施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对于不足类公司,中国保监会应当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监管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

(二)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

(三)限制商业性广告;

(四)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五)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六)限制资金运用渠道;

(七)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八)接管;

(九)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充足I类公司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

第四十条充足I类公司和充足II类公司存在重大偿付能力风险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或者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四十一条对于未按本规定建立和执行偿付能力管理制度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中国保监会对外国保险公司在境内分支机构的偿付能力实施合并评估,偿付能力监管措施适用境内所有分支机构。

第四十三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保监会授权,在偿付能力监管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部风险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财务信息等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实施监督检查;

(三)防范和化解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市场行为风险,防止重大的市场行为风险转化为偿付能力风险;

(四)执行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确保监管措施在分支机构层面得到严格执行;

(五)识别、监测、防范和化解辖区内的重大偿付能力风险;

(六)中国保监会授予的其他偿付能力监管职责。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监管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范文第2篇

关键词:偿付能力监管;资产负债管理;多层规划;寿险公司

一、 引言

保监会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对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利率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指出:“本规则所称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利率、权益价格、房地产价格、汇率等不利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明确了市场风险的风险计量范围。人身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分析自身资产负债组合,优化公司利率风险与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的配比,从而降低公司整体最低资本。《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流动性风险》指出:“加强资产与负债的流动性匹配管理,根据公司业务特点和负债特点,确定投资资产结构,从期限、币种等方面合理匹配资产与负债”。规范了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低监管要求。因此,制定合理有效的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是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资产负债管理是保险公司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涉及到资产配置、负债配置和资产负债匹配等众多内容,资产负债管理的主要目标是预防技术上的偿付能力缺失以及保证技术偿付能力。由于寿险业经营产品的长期性,利率变动对其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具有很大的冲击,市场利率的变动很容易造成保险公司一段时期内的利差损,从而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与持续经营。因此,在偿二代体系下,如何更好的对利率风险进行管理,从而建立完善的资产负债管理体系,对于寿险公司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多层规划模型由Bracken和McGill在1973年首次提出,这一方法常被用于研究多层管理系统的优化问题,并且通常情况上下层之间存在地位上的不平等。资产负债管理具有整体管理和全面分析的特性,其所要实现的管理目标众多,而且目标之间相互影响,彼此制约,具有典型的多层决策属性。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过程通常是由产品设计定价到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再对产品设计定价进行修正的循环过程,而这一过程可以被二层规划问题所模拟,二层规划下层规划的可行域可对资产负债管理中的风险程度进行约束。

迄今为止,在国内外已掌握的文献中,都没有通过多层规划来进行资产负债管理问题的研究,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将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目标看成多层次决策问题,而在传统的研究中并没有考虑到诸目标之间相互影响制约的多层次属性,更无法得到最优的决策结果。本文将资产负债管理理论和多层规划方法相结合,建立基于保险产品配置和投资策略的寿险公司多层规划资产负债管理模型,并进行了实证分析,将多层次目标和各种风险同时纳入到决策过程,提升保险公司管理决策的层次,增强保险公司防范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

二、 文献综述

资产负债管理最早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历经资产管理理论、负债管理理论、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等理论模式的变迁,确定性模型、随机规划模型、随机控制模型等模型工具的进步,以及现金流匹配、缺口管理等静态管理技术以及免疫策略、动态规划等动态管理技术的发展,最终成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和价值创造的重要手段。

在静态资产负债管理技术方面,Clifford(1981)将缺口定义为浮动利率资产与浮动利率负债之间的差额,以及固定利率资产与固定利率负债之间的差额;J.A.Attwood(1983)系统阐述了区隔技术对公司资产负债现金流管理、保险产品和投资策略的意义。在动态资产负债管理技术方面,M.Rubinstein(1981)提出的投资组合保险方法是指在设定投资损失阈值的同时,从市场的有利变动中获利;Leibowitz,Krasker和Nozari(1989)等将利差管理应用于资产负债管理,并结合期权和久期提出进一步的扩展。

近年来,随着数学工具的不断深入发展,更多复杂的和接近现实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型被提出并应用于资产负债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当中。在基于随机控制理论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型方面,Kusy和Ziemba(1986)将随机优化与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结合,得到了含有不确定性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型;随机优化思想在保险公司的大规模应用是Carino(1994)建立了Russell-Yasuda-Kasai模型,利用该模型能够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下,并综合各种实际限制条件做出准确的决策;Consigli和DemPster(2000)利用动态随机优化进行动态的资产负债管理。在多期资产负债管理研究方面,MW.Brandt(2007)考虑了时变性投资机会下确定给付制养老金的资产配置决策问题,分析了预防性风险约束与惩罚性风险约束对于投资决策的影响。在多目标资产负债管理研究方面,解强、李秀芳(2009a,b)首先将多目标规划应用于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问题;李秀芳、王丽珍(2012)采用多目标规划解决保险公司的资本管理决策;景(2014)建立了随机的保险公司多目标资产负债管理模型,将多目标、资产与负债随机变化等特征同时纳入到资产负债的决策过程中。

综上所述,学术界对于资产负债管理的研究,已经从单期单个目标的静态决策发展为多阶段多目标的动态决策,逐渐演变为以最优控制为代表的动态决策模型,从而实现资产和负债的统一有效管理。而实际上,资产负债管理不仅仅是一个多阶段多目标的问题,更应该是一个多层次,分步骤的优化问题,因此,上述模型仍然具有很大的限制性。

多层规划理论是优化理论和方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建立在线性规划的基础之上,是一种可以解决多个层次决策问题的数学方法,由于受到Stackelberg模型的影响,多层规划方法在众多领域都得到了很好的应用。关于多层规划问题的研究,一般认为是由Bracken和McGill于1973年在《Multilevel Programming》中最先提出。在此之后,Vincente和Calamai(1994),Dempe(2003)等人先后发表了关于二层规划问题的综述。Falk(1973)深入研究了线性Min-Max问题,它是两层规划的特殊形式,该问题的讨论为两层线性规划几何性质的研究和算法设计提供了理论基础。Bacrken(1978)和Choi(1988)用多层规划对竞争环境下有多目标的生产和市场决策问题、资源配置问题、多头垄断市场的决策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建模、求解,结果表明,多层规划建模优于传统的建模方法。国内关于多层规划的算法研究方面,王谦、汪寿阳、尹红霞等(1994)采用Kuhn-Tucker条件及对偶理论分析了线性―二次双层规划问题,并给出了一些二层规划问题的算法。阮国桢、杨丰梅、汪寿阳(1996)在对多层线性规划问题可行解的充要条件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一种单纯型法对该问题进行求解。王广民,万仲平等(2005)在提出可行度概念的基础上,研究了下层以最优解返回上层的二层线性规划问题的遗传算法。

资产负债管理的有效性决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是否能顺利实现,为实现这些目标公司可以利用现金流匹配、久期匹配等资产负债管理技术将资产与负债进行匹配管理。本文将多层规划方法与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问题相结合,刻画资产负债管理中由产品设计定价到相应投资策略的制定,再对产品重新设计修正的循环过程,以解决传统方法可能存在的资产负债不匹配的问题,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和研究意义。

三、 基于二层规划的寿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模型

1. 二层规划模型。在过去20多年中,多层规划的理论、方法及应用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其中以二层规划最为常见。二层规划是二层决策问题的数学模型,是一种具有二层递阶结构的系统优化问题,上层问题和下层问题都有各自的目标函数和约束条件。上层问题的最优解不仅与上层决策变量有关,还依赖于下层问题的最优解,而下层问题的最优解又受到上层决策变量的影响。

2. 寿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模型。

(1)模型的基本假设。

①利率期限结构平整且利率波动服从正态分布。

②寿险产品开发与资金投资具有一定相关性,非相互独立。

③保险市场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这意味着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可以完全被销售。

⑤寿险公司具有风险中性特点。

⑥保险公司在初始点处为保持技术偿付能力需要使总负债等于总资产,即TL=TA,

现在考虑建立基于二层规划的寿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模型,通过保险产品和投资项目的合理配置,实现最大化利润以及最小化风险的公司层面管理目标。第一,分析如何通过分配投资项目,在可接受的风险水平约束上追求最大化投资收益。第二,在一定的投资策略上,考虑如何分配保险产品以达到最大化公司利润水平的目的。第三,结合两个子模型建立二层规划模型。

(2)投资项目配置。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一般要求必须具备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三大原则。其中,由于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大量资金都是以各种准备金的形式存在,其经营负债性的特点决定了在保险资金运用时安全性是其首要原则,收益性居于次要地位。而且对于寿险公司的各种准备金而言,其久期通常较长,受到利率风险影响更为巨大,因此寿险公司的投资部门应当对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具有足够的认识。

(3)保险产品分配。寿险公司作为商业保险公司的一种,盈利通常是其经营的直接目的。一般来说,资产负债久期之比越高,企业承担流动性风险越大,但企业的利润水平越高。因此,模型考虑采用资产负债久期之比作为上层规划的目标函数,在可承受风险水平下最大化预期利润

其中,DA和DL分别表示寿险公司资产组合与负债组合的久期。

(4)免疫模型的约束条件。免疫模型是目前资产负债管理中广泛应用的一种方法,建立在利率期限结构平整的假设之上。由于保险公司采用资产主导型资产负债管理很难适应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因此如何将资产和负债进行合理的配置成为了寿险公司的经营决策重点。

3. 构建基于二层规划的寿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模型。结合上面的分析,考虑将具有直接关系的两个子模型结合在一起,描述寿险公司持续经营的过程,保费收入的分配政策决定了保险公司的投资策略,保险产品的分配过程决定投资项目的配置。资产组合配置获得的投资收入有助于公司利润的最大化,投资配置的结果会反馈到保险产品的分配,因此两个决策步骤互相决定,影响彼此的目标。

将上述两个子模型以及免疫模型的约束条件结合在一起,得到基于二层规划的寿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模型:

四、 实证研究

1. 模型数据与假设。

(1)投资资产。假设寿险公司投资的金融产品为债券(Ai,i=1,2,3,4,5),债券数据如表1所示。

(2)保险产品。假设寿险公司发售如下寿险产品(Li,i=1,2,3,4,5),具体信息如表2所示。

2. 模型求解与分析。我们采用MATLAB编程,对上述二层规划模型进行计算,得到寿险公司的最优产品分配和投资组合策略为:投资组合权重(0.101 7,0.213 2,0.139 5,0.492 5,0.053 1),产品分配权重(0.021 6,0.033 1,0.102 0,0.597 2,0.246 2)。相应的最优资产负债久期之比=0.983 77。

从实证结果我们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第一,就整体而言,模型的解是保险产品分配和投资项目配置两个子模型互相影响作用的结果,领导者和追随者分别做出各自的最优决策。

第二,跟据双层规划资产负债管理模型的求解结果可知,保险公司成功实现了预期利润最大化和投资风险最小化的目标。与此同时,该模型将投资管理中的免疫策略――久期和凸性以及VaR约束考虑在内,从而达到了资产负债合理配置的要求。

第三,最优资产负债久期之比接近1,这与传统意义上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率接近1的事实相一致,这说明保险公司通过风险分散化实现了资产和负债的合理匹配。

第四,寿险公司的最优投资组合和产品分配比例具有较大的倾斜特点,这一方面和本文模型中投资标的和寿险产品的设定具有较大关联,另一方面,国内保险公司的投资数据很难得到也造成了实证结果与理论模型之间存在一定的偏差。

五、 结论

资产负债管理是寿险公司一项长期、系统的财务决策,直接关系到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具有典型的多层决策属性,其中由产品设计定价到相应投资策略的制定,再对产品重新设计修正的循环过程可以被二层规划问题所模拟。在二层规划中,上层决策者和下层决策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上层决策者通过宣布上层决策变量影响下层决策者的反应,下层决策者的反应同时也会使得上层决策者对上层变量进行优化调整。

本文尝试将多层规划模型应用于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将资产管理与负债管理的决策真正统和在一起,尽可能把资产负债利率风险控制在公司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内,同时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经济目标。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良好的资产负债管理,不仅是资产组合的选择问题,而且是资产管理与负债管理统筹协调,相互影响的结果。

参考文献:

[1] 解强,李秀芳.基于多目标规划的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J].现代管理科学,2009,(10):17-19.

[2] 解强,李秀芳.基于多目标规划的寿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J].当代经济科学,2009,(3):78-83.

[3] 王丽珍,李秀芳.基于多目标规划的产险公司资本管理与资产配置[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2,(1):64-69.

[4] 景.基于多目标规划的保险公司随机资产负债管理[D].天津:南开大学学位论文,2014.

[5] 尹红霞,王日爽,王谦等.线性-二次双层规划问题[J].系统工程理论实践,1994,14,(4):1-8.

[6] 阮国桢,杨丰梅,汪寿阳.多层线性规划问题可行解的充要条件和单纯形算法[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1996,(11):513-529.

[7] 王广民,万仲平,王先甲,贾世慧.基于遗传算法的二层线性规划问题的求解算法[J].运筹与管理,2005,(4):4-58.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强化资本约束,保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本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负责。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负责。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监管机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章偿付能力评估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定期进行偿付能力评估,计算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保险公司应当以风险为基础评估偿付能力。

第七条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第八条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

认可资产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资产。认可资产适用列举法。

认可负债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负债。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对未来规定时间内不同情形下的偿付能力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价。

第十条在中国境内设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合并评估境内所有分支机构的整体偿付能力。

第三章偿付能力报告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及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偿付能力报告,确保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偿付能力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报送董事会批准的经审计的年度偿付能力报告。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二)外部机构独立意见;

(三)基本信息;

(四)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

(五)内部风险管理说明;

(六)最低资本;

(七)实际资本;

(八)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报送季度偿付能力报告。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在定期报告日之外的任何时点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公司的偿付能力。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发生下列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的,应当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重大投资损失;

(二)重大赔付、大规模退保或者遭遇重大诉讼;

(三)子公司和合营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

(四)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由于偿付能力问题受到行政处罚、被实施强制监管措施或者申请破产保护;

(五)母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

(六)重大资产遭司法机关冻结或者受到其他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七)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在中国境内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一家在华分公司作为主报告机构,负责履行本规定的报告责任。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投资设立的境外保险公司向当地保险监管机构报送按当地监管规则编制的偿付能力报告的,应当同时将该报告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条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报送频率。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公开披露偿付能力状况。

第四章偿付能力管理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的综合风险管理,影响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都应当纳入公司的内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体系包括:

(一)资产管理;

(二)负债管理;

(三)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四)资本管理。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资产管理制度和机制,重点从以下方面识别、防范和化解集中度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资产风险:

(一)加强对承保、再保、赔付、投资、融资等环节的资金流动的监控;

(二)建立有效的资金运用管理机制,根据自身投资业务性质和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操作、托管、考核相互分离和相互牵制的投资管理体制;

(三)加强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股权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关联交易管理,监测集团内部风险转移和传递情况;

(四)加强对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的管理,建立有效的资产隔离和授权制度;

(五)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加强对债权投资、应收分保准备金等信用风险较集中的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识别、防范和化解承保风险、担保风险、融资风险等各类负债风险:

(一)明确定价、销售、核保、核赔、再保等关键控制环节的控制程序,降低承保风险;

(二)建立和完善准备金负债评估制度,确保准备金负债评估的准确性和充足性;

(三)建立融资管理制度和机制,明确融资环节的风险控制程序;

(四)严格保险业务以外的担保程序,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谨慎的风险控制措施,及时跟踪监督。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建立资产负债管理制度和机制,及时识别、防范和化解资产负债在期限、利率、币种等方面的不匹配风险及其他风险。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本管理制度,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及时识别、防范和化解公司的治理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资本约束机制,在制定发展战略、经营规划、设计产品、资金运用等时考虑对偿付能力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相适应的资本补充机制,通过融资和提高盈利能力保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第二十九条偿付能力充足率不高于150%的保险公司,应当以下述两者的低者作为利润分配的基础: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定的可分配利润;

(二)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确定的剩余综合收益。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和管理层负责的偿付能力管理机制,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在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产负债管理、资本管理中的职责、权限以及偿付能力管理的程序和具体措施。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培训制度,对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定期进行偿付能力管理及合规培训。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管理层应当定期对偿付能力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改进,并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

第五章偿付能力监督

第三十三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督检查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进行审查。

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及相关信息实施审查。

第三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在每季度结束后,根据保险公司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和其他资料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分析。

第三十六条中国保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下列内容实施现场检查:

(一)偿付能力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偿付能力评估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三)对中国保监会监管措施的执行情况;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方面。

第三十七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下列三类,实施分类监管:

(一)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

(二)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

(三)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不将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结果作为实施监管措施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对于不足类公司,中国保监会应当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监管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

(二)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

(三)限制商业性广告;

(四)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五)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六)限制资金运用渠道;

(七)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八)接管;

(九)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充足I类公司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

第四十条充足I类公司和充足II类公司存在重大偿付能力风险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或者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四十一条对于未按本规定建立和执行偿付能力管理制度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中国保监会对外国保险公司在境内分支机构的偿付能力实施合并评估,偿付能力监管措施适用境内所有分支机构。

第四十三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保监会授权,在偿付能力监管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部风险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财务信息等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实施监督检查;

(三)防范和化解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市场行为风险,防止重大的市场行为风险转化为偿付能力风险;

(四)执行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确保监管措施在分支机构层面得到严格执行;

(五)识别、监测、防范和化解辖区内的重大偿付能力风险;

(六)中国保监会授予的其他偿付能力监管职责。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监管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范文第4篇

近年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业务有了较大的改观,无论是投资领域的拓展,还是投资人才的引进,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严重威胁寿险公司的利差损问题,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财险公司的盈利能力。但保险资金运用的专业化程度不高仍是制约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为确保中国保险业规范健康发展,特别是应对加人世贸组织后所面对的新的挑战,必须抓紧有限时间,迅速提高保险业的经营管理能力,特别是保险资金运用的专业化管理水平,实现保险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发展与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和进步,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与发达国家的差距逐步缩小,截止2002年底,全国保险行业资产总规模已达6494.1亿元,保险资金可运用余额达5799.3亿元。预计到2005年保险资产总规模将突破万亿大关。

吴定富主席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提出,与传统保险业相比,现代保险业不仅包括经济补偿功能,还包括资金融通功能和社会风险管理功能。这是对中国保险业的再认识。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人。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保险业在以往的发展中比较偏重于保险业务本身,从而导致保险业务和资金运用业务的发展极不协调。2002年是中国保险业近年来业务增长速度最快的一年。全国保费收入3053.1亿元,同比增长44.7%.但保费的快速增长和资金运用收益偏低的矛盾却越来越突出。2002年,资金运用实现收益155.85亿元,资金运用收益率为3.14%,比上年下降1.16个百分点。这一矛盾已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关系到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当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所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保险资金运用规模的不断扩大,而投资渠道却非常狭窄,投资工具少,保险公司的主要投资领域仍然局限在债券和银行存款等利率产品上。随着国家8次降低银行存贷款利率,国债收益率已降至历史低位,投资国债潜在的风险越来越大。尽管允许保险公司的一部分资金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但由于保险公司可投资于基金的比例较小,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对总体收益贡献有限。加人世贸组织后,我国保险业不但需要化解以往累计的利差损、不良资产等历史包袱,还将直接面对国际同业的强力竞争,如不尽快开放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改善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收益水平,保险业将会面临更大的系统性风险。与此同时,国内基金的种类不多,性质趋同,保险公司选择余地不大,也制约着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的发展。

二是投资环境和投资领域变化,竞争加剧,投资专业化的要求日益迫切。而保险公司业务组织架构及业务平台已不能满足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业务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尽管部分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管理体制做了较大的改进,但由于资金运用管理部门仍作为保险公司的一个内设部门,与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相比较仍存在很大弊端,具体表现在机构设置过于简单、投资专业人员不充分、资本市场运作经验和管理能力不够、先进投资管理技术不足等等。

2002年初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提出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方向,要求按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将保险业务和资金运用严格分开,强化保险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进一步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新修改的《保险法》将“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向企业投资”改为“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为进一步管好、用好保险资金留下了比较大的空间,为设立专业化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机构提供了法律保障。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的上述修改,提出:“要把保险资金运用与业务发展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加以高度重视。要改革保险资金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按照集中统一和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完善保险资金管理体制,做到保险业务与投资业务相分离。有条件的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这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实现专业化、规范化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也是进一步拓展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重要保障。

国际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模式

国际保险业的资金运用模式分为三种:外部委托投资、公司内设投资部门、设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1、外部委托投资的模式。指保险公司自己不直接从事投资运作,而将全部的保险资金委托外部的专业投资公司管理,这种模式适于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

优点:将保险资金交给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有偿运作,使保险公司能够集中精力开拓保险业务。

缺点:外部委托的控制风险较大,保险人不仅要承担投资风险,还要承担外部投资公司的操作风险。

2、公司内设投资部门的模式。指在保险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并在投资部门内按分工和投资业务的不同,分成多个分部或小组,具体负责本公司的保险投资活动。

优点:保险公司可直接掌握并控制保险投资活动。

缺点:投资部门是公司内设的一个部门,交易内部化,缺少专业性和竞争性。

3、设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模式。指在保险公司之下设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由其对保险资金专业化、规范化运作。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由保险公司单独设立,也可通过与其他具有专业优势的机构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共同设立。

统计资料显示,在当今世界500强中的34家股份制保险公司中有80%以上的公司是采取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模式对其保险资金进行经营管理和运作。国际保险业几十年乃至上百年的发展经验表明:(1)采取完全依靠外部委托管理保险资产的管理模式很难有效地控制保险资金的投资风险;(2)采取内设部门的管理模式则对保险资产管理的专业化水准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构成了较大的限制;(3)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模式比较有效地增强了保险资产管理的经营管理能力,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第三种模式弥补了内设投资部门以及委托外部投资机构管理的不足,在引入市场竞争,提高投资收益的同时,通过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资产管理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建立了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双层风险监控体系,降低投资的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保险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对保险资金进行专业化、规范化的市场运作,不仅提高保险资金的收益水平,还可凭借其自身的投资管理优势来管理养老基金、个人基金以及其他公司的资产。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模式分析

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组织架构应该与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投资领域以及保险资金运作的特点相适应。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全部采取内设投资部门的管理模式,对于规模较小、运作历史较短的保险公司来说,这种管理模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对于规模较大、投资管理专业化要求较高的保险公司来说,内设投资部门的管理模式与其发展不相适应。

尽管保险业务和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同属风险管理业务,但二者所面对的风险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在管理模式上具有不同的要求。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及资源配置基本上都是按照保险业务的管理要求建立的,导致其管理风格及运作模式并不完全适合现代保险资金运作的要求,这种管理模式的冲突必然会极大地削弱保险投资的运作效率和对投资风险的有效管控。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可运用的资金规模迅速扩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可投资资金规模,从数十亿元到上千亿元不等。

因此,保险公司应立足于金融投资领域,除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基金等金融工具,还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以其直接投资于股票、管理基金等。那么,目前保险公司内设的投资组织架构,就很难适应新的投资业务,一定程度上也必然限制保险资金投资领域的拓宽。设立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既是保险公司适应投资规模迅速扩大、投资领域不断拓展的需要,也是保险公司面对WTO接受挑战所需的正确选择,从根本上说,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长远发展的大计。

建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是实现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根本大计

1.有利于专业化投资队伍的建设。人才是金融投资的核心,专业化管理人才的不充分,是目前制约我国保险投资发展的最大障碍。保险公司现有的投资管理模式,对于引进专业人才、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是不利的。设立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从根本上改善保险资金运用的组织管理结构,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优秀的专业投资人才,培养和建设一支适合保险资金运用特点的专业化投资队伍,为今后保险资产管理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金融投资领域的逐步放开奠定人力资源基础。

2.有利于培育保险资金运用的核心竞争力。成立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按照保险资金的性质与偏好,对保险资金运用实行集约、统一和高效的管理,在某些投资领域的收益能力优于其他金融机构。此外,保险公司将资金委托给下属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同时,还可以将资金委托给其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运作,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和比较,推动整个保险业资金运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形成保险资金运用的核心竞争力,进而提高整个保险行业的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

3.有利于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保险资产管理是一项复杂的金融系统工程。建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建立专门的研究机构,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进行深入、细致、及时的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可以根据金融投资要求,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体系,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对市场变化的快速反应;可针对不同金融产品特性,建立与其相适应的业务操作流程,要根据风险管控的需要,建立相互独立的前后台控制体系,有效地管控投资风险。

4.有利于提高保险资产管理的监管水平。专业化资产管理机构可实现保险资金运用集约、规范、高效的管理,使监管部门针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确立更加合理的财务核算体系,建立更加科学有效的风险监管体系,从而提高监管的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更加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

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架构的基本设想

1.建立规范的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科学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新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在现有的资金运用部、投资管理中心等内设职能部门的基础上形成,但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性,管理团队是资产管理公司成功与否的关键。在发达国家中,相当数量的资产管理公司都是采取合伙人制,规模较大的资产管理公司则采取管理团队直接参股或间接参股的方式,形成管理团队与公司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我们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适当考虑吸纳管理团队部分参股资产管理公司,不仅可以更好地吸收高层次的专业人才,同时,还可以按照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律,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同时,资产管理公司应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并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投资决策、执行交易、结算交收、风险控制、研究支持、财务核算、绩效评价等方面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并可借鉴国际标准制定严格、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更加完备的内部管理控制机制,通过完善的内部管控制度,保障保险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2.引入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积极引进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包括:固定收益证券的收益率曲线分析、利率期限结构分析、久期及凸性分析技术、权益证券的VAR分析技术以及业绩归属模型等金融管理技术。通过这些先进风险管理技术的引进和在资产管理上的应用,提高对市场风险的分析、识别及管理的能力。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范文第5篇

[关键词]资产管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负债匹配

自2003年5月9日中国人保申请设立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获批准起,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得到快速发展。到目前为止,中国保监会已批准成立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9家,涵盖了国内主要保险公司,管理总资产已超过国内保险业总资产规模的85%。因此说,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不仅成为中国保险业的一支重要队伍,也已经成为中国金融领域、乃至中国经济领域的一支重要力量。而与此同时,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定位与发展始终是理论界和实践领域讨论的重点之一。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充分利用制度上的难得契机,秉承“稳健经营、内控严谨、外向开放、治理完善”的原则,将资产管理公司的作用从单纯的防范保险资金风险和提高保险资金收益角度,通过资产和负债管理的双方面突破,进而发展到更具专业性、规模性和市场引导力的金融服务公司,从过程和结果上实现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应有的定位。

一、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行业背景

(一)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是我国保险业行业加强的必然产物

总的来说,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必然产物。虽然我国保险业发展主要在20世纪80年代,保险资金运用的历史也主要是体现在1995年的《保险法》实施之后,但保险业的发展速度却始终保持在世界一流的水准,从1999年之后的数字来看,保险业总资产从1999年的2604亿元发展到2005年的15226亿元,年平均增长速度在34.47%左右。管理资产的迅速提高必然带来管理方式的变革,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几个阶段来看:

首先,当我国保险业刚刚起步的时候,各家保险公司都是以销售产品为主要目标,成本敏感性不高,现金流的净流入是主要的盈利模式,由于长期负债的压力是以当时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的增长巨大潜力为前提,因此各家保险公司对于资金管理工作的危机感基本没有,那就更谈不上统一的管理模式和创新的管理技术。实际上,当时保险资金在全国范围内的“大集中”都没有形成,保费的投资权力完全由保费的收取方来拥有,管理模式的行业内分化现象也非常明显,风险累积较为突出,“保险”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冒险”。

其次,当我国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保险业的制度建设逐步得到重视。先是1995年的《保险法》颁布,接着是全国各家保险公司的资金“大集中”的开始,然后是1998年以“中保集团一分为三”为标志开始的分业经营,各家保险公司将集团、产险、寿险分离的同时也开始加强了保险资金的统一管理。在这个阶段,保险资金的使用开始强调专业性和技术性。与此同时,我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变化的复杂性也迫使各家保险公司大力引进人才,积极建立专门化的资金运用部门,同时期存在的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和制度风险又加剧了市场风险的管理难度,因此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制度存在明显的进一步创新的内生性。

再次,当保险公司独立的资金运用部门在运作中的专业性和独立性无法进一步提高的时候,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大力提倡和推进的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制度在我国应运而生。目前我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也开始需要保险资金能够独立运作投资业务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投资管理人员的薪酬激励制度也需要能逐步和市场接轨。因此,更具专业性、开放性和全面性的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自然。

(二)保险业发展的资产主导型管理更需要专业的资产管理队伍

资产负债匹配是保险资金投资的主要特征之一,而保险业的发展趋势都是由负债主导逐步向资产主导过渡的过程,这实际上也是检验一国保险业发达程度和保险管理制度健全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资产配置对机构投资者的作用从国际惯例上看也是显而易见的,正如加里·布林森(GaryBrinson)、布雷恩·辛格(BrainSinger)和吉尔·比伯尔(GilBeebower)在1991年《投资业绩的决定因素》中指出,“大约有90%以上的机构投资组合收益差别来源于资产分配的不同,而仅有少于10%的投资收益差别可由市场时机掌握和证券选择不同来解释。”由此可见,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投资业务将与保险主营业务共同发展,前者的发展地位是一个不断强化直至并驾齐驱的过程。从西方国家的数据来看,保险主营业务的发展必须依托投资业务的发展,从而也进一步推动了发达国家保险业资产管理的工作开展和公司型建制。

从国际上保险公司发展过程来看,不仅资产负债匹配技术和管理体系在不断强化和发展,单从高管人员工作背景的变化就已经不断说明资产主导型的越发重要:保险创建之初主要是由市场销售的高手担任公司高管;第二阶段是由精算和财务管理的专业人士通过产品创新和成本控制而进入公司管理层;第三阶段是由投资管理人员担任高管,来支撑和承担产品的创新和业务的运行。

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几十年来看,最初的保险公司高管往往都是由政府部门、银行部门等高管人员来担任,这些人有广泛的人脉关系,背景深厚,能快速取得业务。而正式业内培养的第一代高管人员一般都具有保险主营业务背景,然后是具备良好管理才能和技术的管理类或精算技术人员。从19世纪开始,保险精算技术不断发展,现在只要根据生命表,工作人员都已经可以按部就班地开展工作。再经过此后的财务高管人员主导后,目前各家保险公司的高管人员往往是具有较好投资工作背景的业务专家。因此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在各家保险公司内部往往也具有较好的组织基础,这也构成了目前9家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重要基础之一。

(三)我国大金融格局变革中的“混业雏形”趋势奠定了保险资产管理的基础

目前全球的金融监管主要是混业和分业两种模式,兼具其中的经营模式也往往因为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银行优势或财政优势而形成了事实上的混业模式。从各自推行的国家或地区分布来看,金融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往往是以混业制度为主。

目前由于我国尚处在发展中阶段,因此金融领域里的分业经营模式有制度上的依赖性,但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和金融系统内各公司内在生存和竞争的压力,混业发展在我国目前有一定的内生性要求。“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发展规律主要取决于市场发展和监管能力,而这种能力的主要检验指标就是看防范金融业之间风险传导的防火墙是否坚固而有效。

从混业发展的国际趋势来看,往往是秉承金融体系中资产存量的分布规律来进行的,换言之,银行业、保险业开展证券业务和信托业务更为直接。从目前我国保险业管理办法来看,保险公司参与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信托业务难度较大,而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正好可以解决相应难题,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不仅可以充分利用所在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网络优势,而且还可以通过其集中化风险控制和资金优势达到保险行业向其它金融领域发展的试点作用。

二、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模式选择

(一)国际上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模式

从国际上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内容来看,主要资产包括一般账户资产、独立账户资产和第三方账户资产,三者的结构没有统一规律,根据国别、金融环境和每家公司自身的情况略有差别。但从总体来说,国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有以下特点:

首先,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对保险业职能的主要支持在于资金融通功能,这是保险三大职能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定位的主要依据,也是其在保险业地位中的不可替代的主要原因。由于保险主业资金的长期负债性特点,在长达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间隔中,没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化管理对主业资金的增值作用,保险业的补偿和保障的两大功能也就无从发挥。

其次,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业定位就是金融服务公司,其所遵循的监管法规和业务准则的首要前提就是一种企业资金的投资行为,因此业务类型与保险业自身的业务类型相差较大,在更多情况下主要是与证券机构、信托机构和其它投资咨询机构来竞争,甚至在一些国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展业后台或者展业目标就直接是银行业务。换句话说,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在各国的金融体制中都具有典型的旗帜性、全面性和具备货币及资本领域双重领导力的市场形象。

再次,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目标只能是展业越加丰富和规模越来越大的金融服务公司,这是由残酷的市场竞争决定的,否则保险业资产只能逐步由市场的第三方机构代为管理和投资运作。换言之,保险资产管理是“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的行业竞争模式。从国际经验来看,目前美国和欧洲都出现这样的情况:或者是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不仅管理保险资金,而且成功管理其它各类资金;或者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逐步被淘汰,保险资金被全权委托到保险业外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代为管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一直面临其它TPAM(ThirdPartyAssetManagement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强大竞争,如图1和图2所示,到2001年底,美国市场上第三方保险资产管理领先的5家机构中只有2家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而欧洲市场上第三方资产管理领先的10家机构中只有1家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模式选择

根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但从实际准人的业务经营具体内容来看,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领域还是明显扩大,比如第29条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业务”的规定中包括: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的人民币、外币保险资金;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控制的保险公司的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我国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从目前我国已批准成立的9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名称和经营范围来看,保险业资产管理的发展空间和潜力极大,各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正面临难得的制度机遇,同时市场的残酷竞争也为下一步的展业要求提供了重要的推动力。

从现有的业务类型来看,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目前的主要任务还是通过专业化和独立化的制度运作来实现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支持保险产品创新等目标。从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三方面来看:首先,资产业务中主要还是金融产品投资,存量较小的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明显具备客户服务的功能,存量中的非金融产品一般主要是公司自用部分或历史遗留项目;其次,负债业务目前还主要是受托管理所在保险集团的产寿险及集团资金,尽管部分资产管理公司已开始尝试接受其它社会资金的委托业务,但总体来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甚至还没有受托管理到全部的保险资产。再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真正意义上的中间业务目前还没有开展,即使有也往往是从提高投资产品市场份额的角度出发的。因此说,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潜力和前景十分广大。不仅在资产业务上可以通过扩张投资渠道来实现资本市场与非资本市场产品的有效组合,还可以在负债业务上通过大力挖掘投资型保险产品和企业年金理财产品等方式来进一步争取受托其它保险公司资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广大的社会资金,从而实现独立的资产管理和机构运作。

在各方面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还可以凭借自身的投资及保险行业双方面优势开展进一步的中间业务,最终实现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自主经营——资产管理——综合金融服务的四步行业发展目标。在这一发展进程中,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还应该充分借鉴和吸取我国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验和教训,加快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多元化突破,才能立足市场,独立防范市场系统风险,事实上,大部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已经开始了业务的研究储备、人员储备和制度储备。

三、目前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的瓶颈

(一)保险资产管理的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速度很快,相应的业内制度工作在宏观和微观层面上都得到了明显的强化和重视,近些年来也取得了极好的效果,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也成为市场关注的热点。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基础薄底子弱,保险资产管理的制度建设工作仍将是未来行业内的工作重点,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保险资产管理的监管制度需要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应该说,目前由于我国还处于金融分业阶段,因此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还属于部门监管和业务监管相融合的阶段:一方面,我国保险监管机构要对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机构监管;另一方面,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内容还需要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和银监会、证监会等进行良好的行业沟通。因此,保险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管需要进一步专门的法规和细则。

其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委托受托关系要进一步规范和引导。目前保险行业存在一定的资产管理矛盾:一方面,各保险公司在业务竞争的压力下对投资收益率的要求较高,而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制于市场的整体环境难以完全满足委托人的要求;而另一方面,市场上可供选择的受托人队伍还没有达到美国TPAM的管理程度,而且在业务初期还需要给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一个成长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表现出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比如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率的计算和保证、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的结合、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利益分配机制、争议的协商机制等等,这些矛盾处理不好将直接影响保险业本身的快速发展,相当数量的保险公司仍然停留在负债主导型的投资阶段,最终造成市场恶性竞争,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双方面受损,这些都需要保险业资产管理制度的细则强化。

第三,保险资产管理的其它相关外部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强化,比如税收制度、会计制度、审计制度等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传统的资金运用管理部门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其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化运作模式,因此不仅需要进一步细化各种相关外部制度,更需要防范诸如重复征税等问题,否则资产管理公司独立运作的制度优势非但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反而因为增加了重复性负担而降低资金运用本身的收益和效率。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吸引人才

从业务内容上说,目前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种类发展速度超过了人才的引进速度,很多业务类型还需要市场上更全面、更广泛的专家人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对人才的要求较为严格,不仅需要业务人员具备市场里合格的投资技术,更需要投资技术与保险主业的产品开发、资产负债匹配等技术相融合,而且由于保险资金的规模因素,保险资产管理还需要更多具备“一专多能”的多面手能力的人才。因此一些岗位需要将人才引进和内部强化有机结合,选人录用要符合市场水准和行业匹配的多方面标准。目前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还需要在激励机制和淘汰机制上与市场进一步接轨,充分考虑薪酬水准具备刚性的特点,进一步吸引人才、保护人才和发展人才。

(三)管理队伍专业化也是未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强化的重点

由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资金具备期限长、收益要求稳定等行业特点,因此以长期投资为核心的投资理念是未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主导理念,这些都需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队伍更具专业化水准。资产管理工作的理论技术性很强,从资产组合模型来看,资产期望收益率的决定和预测机制本身就较为复杂,目前市场上采用非线性回归分析技术来预测资产的期望收益率的作法也越来越多,但还都没有权威的结论。根据经典理论,无论是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还是套利定价理论(APT),论述最多的还主要是单因素模型,而对于多因素模型,往往也就是在单因素模型基础上进行扩展的尝试而已,因此在理论界尚无定论的前提下,实际的资产管理工作对管理队伍的要求就更为严格。只有在公司层面的投资技术、投资策略、风险控制和绩效评估等方面形成市场化的标准和方法后,该公司的投资收益与资产负债匹配能力才能真正符合保险资金的投资特征。

四、进一步加强和发展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对策

(一)完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的经营战略思想

目前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正面临难得的制度机遇和市场机遇,发展空间和增长潜力巨大:一方面,截止2006年8月,我国保险业内管理总资产已达1.7万亿元,而近年来我国保费收入增长平均在25%以上,因此9家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资产具备一定规模,其投资内在需求很大;另一方面,我国保险业在整个金融领域中的比重还远不足1/3,虽然保险业总资产规模始终保持在证券业总资产的3倍左右,但离银行业总资产的规模还相差较远。比如至2006年4月,我国银行业总资产已达近40万亿元,占我国金融总资产的95%,而同期的保险业总资产规模只有1.63万亿元,因此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充分认识目前的战略任务,而且需要具备在公司内外、行业内外、国家内外的市场竞争能力。

我们可以用迈克尔·波特的五力图或组织效力星状图来分析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状况。如图3所示,从公司发展的角度出发,战略、报酬、结构和过程、文化、人员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展过程中同样需要重点关注的五大方面,而在这五个要素的组合过程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相比既有共性,又有保险资产管理行业自身的特性。首先,从战略上看,稳健经营、内控严谨、外向开放和治理完善是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公司型改革和发展的总体思路;其次,在报酬方面,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既要按照市场化的人才配置标准来实施管理激励,又必须在员工发展中凭借平台优势树立事业成就感的隐性激励观念;再次,从结构和过程来看,由于保险资产管理要求的技术性较为复杂,与资金有关的各方面责任压力又较大,因此,需要强调职能性组织管理的效率,同时又必须和委托人建立完善的沟通网络。而在各个产品的投资和决策过程中,更需要坚持科学、规范、严谨、流程化、投研一体化的实施过程原则。第四,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必须有符合自身行业特点和远景规划的文化理念,这种文化需要兼容保险行业、资产管理行业等多方面特点,其中稳健、诚信、专业、服务等内容都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重要企业文化导向。最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人才的发展,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最终主要体现在如前所述的各类技术人才、研究人才、管理人才和沟通人才。

(二)坚持多样化和差别化的资产管理公司发展模式

目前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虽然只有9家,总体的发展方向是一致的,但各家的基础情况略有差别,市场股东的背景情况也不尽相同,因此应当坚持多样化和差别化的资产管理公司发展模式,充分尊重委托方的意愿。委托方可以根据自身的资产规模、管理力量和投资团队来确定资金委托形式和额度。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的资产管理公司主要分为

三类:部分超大规模的资产管理公司由于还没有做到全部受托集团内所有资金,因此可以进一步加强与委托方的沟通,提高为委托方服务的意识,不断提高本保险集团自身内的受托资金规模和效率;部分大中规模的资产管理公司由于目前基本上是全权受托集团内全部资金,因此可以根据自身优势,集中精力先把自己的事情办好,实现资产管理的顺利转轨;部分中小规模的资产管理公司由于集团内资金规模较小,因此可以依靠其自身的专业化队伍,积极向所在保险集团外的整个金融市场的资产管理业务做战略渗透,为整个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做示范效应。

(三)发挥资产管理公司在整个保险行业经营向资产主导型转型中的作用

当前,保险业发展仍处于由负债主导型逐步向资产主导型过渡的阶段,我国保险业正处在行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义务也有责任在这项改革中承担更多的推动作用。从国际上通用的偿付能力理论和实践标准来看,责任要求理论、风险资本要求理论和加强管制风险评估框架理论等最终都要求保险公司的资产市场价值大于负债,此外还需有足够的流动资产以履行所有因债务而导致的财务责任。“技术上没有偿付能力”表示承保人未能符合由监管机构所制定的最低程度偿付能力;“实际上没有偿付能力”则表示资产的市场价值比负债低。因此单纯靠保险主营业务使保险公司在保单持有人得到充分保障和保险业运营成本较低这两个因素的权衡中达到均衡的做法是不完整的,保险公司在完善储备金、偿付能力保证金等财务制度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强调投资的主导性。只有投资的收益性和流动性得到充分体现,情景测试、随机性模拟测试、资本充足测试、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等检测方法才能真正实施,理论到实践的接口才能真正实现。

实际上,保险投资如果停留在负债主导的被动投资层面上也不利于保险资金本身的增值作用的发挥。在原来的投资模式下,由于保险投资是部门运作而非公司运作,投资的独立性有一定的制度障碍。因此,在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制度基础上,保险资金在投资层面上起码应该具备建议权和独立性。从资产主导型的特征来看,最主要表现两点:一则资金投资能对产品销售量产生影响;二则资金投资能对产品设计产生影响。目前阶段,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可能还难以具备双方面权利,但加强与保险主营产品设计与开发部门的沟通和建议应该是未来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基础之一。

(四)搭建保险公司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互信平台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还需要与作为委托方的保险公司建立充分理解的互信平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区别于传统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部门最主要的制度体现就在于能施行更有效的组织激励机制与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因此互信平台也需要搭建在有效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基础上。根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必须是成熟盈利的保险公司,而且股权有25%的空间可以留给外资和民间资本等战略投资者,这说明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拥有一个明确的外部治理结构基础。这种制度安排不仅可以为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搭建有效的互信平台,在未来的第三方资产管理中,这种互信平台将显得更为重要。因此作为委托人的保险公司应当信任作为受托人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这不仅是未来业务的需要,也是符合目前我国国情的重要选择,更是规模经济和成本节约的实践结果。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应该突破原来的部门管理依赖性,加强市场危机感,主动接受委托人的监督管理,强化服务意识,实现保险行业内的“双赢”。

(五)建立符合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特征的IS09001质量管理标准和评级体系

在发展资产管理模式的初期,保险公司也应该逐步考虑质量管理和品牌管理,目前国内已有金融机构取得了标准认证,其它金融机构也都正在积极推行这种国际化管理模式。因此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建立之初就应该考虑在实践的基础上建立符合资产管理行业的IS09001标准,进一步强调以客户为中心,加强市场的快速反应,坚持核心作用、全员参加、过程方法、管理系统方法、持续改进、事实决策和与合作方互利的原则,通过标准化进一步推动专业化。并且注重在监督管理过程中的“P—D—C—A循环”(P:plan策划,D:do实施,C:check检查;A:act处置),逐步建立风险管理与整合体系审核、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投资绩效评估等子系统。

综上所述,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建立是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国际行业经验的重要借鉴。由于我国各保险公司的基础不同,因此应当坚持多样化和差别化的资产管理公司发展模式。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险资产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理顺委托方与受托方关系,坚定“稳健经营、内控严谨、外向开放、治理完善”的发展战略思想,实现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的重要突破和市场效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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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秀芳.中国寿险业资产负债管理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3]孙祁祥.中国保险业:矛盾、挑战与对策[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4]大卫·史文森.机构投资与基金管理的创新[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5]孙键,范南.入市保险资金需把握五大功略[N].上海证券报,2005—02—23.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范文第6篇

[关键词] 资产管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负债匹配

自2003年5月9日中国人保申请设立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获批准起,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得到快速发展。到目前为止,中国保监会已批准成立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9家,涵盖了国内主要保险公司,管理总资产已超过国内保险业总资产规模的85%。因此说,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不仅成为中国保险业的一支重要队伍,也已经成为中国金融领域、乃至中国经济领域的一支重要力量。而与此同时,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定位与发展始终是理论界和实践领域讨论的重点之一。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充分利用制度上的难得契机,秉承“稳健经营、内控严谨、外向开放、治理完善”的原则,将资产管理公司的作用从单纯的防范保险资金风险和提高保险资金收益角度,通过资产和负债管理的双方面突破,进而发展到更具专业性、规模性和市场引导力的金融服务公司,从过程和结果上实现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应有的定位。

一、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行业背景

(一)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是我国保险业行业加强的必然产物

总的来说,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必然产物。虽然我国保险业发展主要在20世纪 80年代,保险资金运用的历史也主要是体现在1995年的《保险法》实施之后,但保险业的发展速度却始终保持在世界一流的水准,从1999年之后的数字来看,保险业总资产从 1999年的2 604亿元发展到2005年的15 226亿元,年平均增长速度在34.47%左右。管理资产的迅速提高必然带来管理方式的变革,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几个阶段来看:

首先,当我国保险业刚刚起步的时候,各家保险公司都是以销售产品为主要目标,成本敏感性不高,现金流的净流入是主要的盈利模式,由于长期负债的压力是以当时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的增长巨大潜力为前提,因此各家保险公司对于资金管理工作的危机感基本没有,那就更谈不上统一的管理模式和创新的管理技术。实际上,当时保险资金在全国范围内的“大集中”都没有形成,保费的投资权力完全由保费的收取方来拥有,管理模式的行业内分化现象也非常明显,风险累积较为突出,“保险”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冒险”。

其次,当我国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保险业的制度建设逐步得到重视。先是1995年的《保险法》颁布,接着是全国各家保险公司的资金“大集中”的开始,然后是 1998年以“中保集团一分为三”为标志开始的分业经营,各家保险公司将集团、产险、寿险分离的同时也开始加强了保险资金的统一管理。在这个阶段,保险资金的使用开始强调专业性和技术性。与此同时,我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变化的复杂性也迫使各家保险公司大力引进人才,积极建立专门化的资金运用部门,同时期存在的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和制度风险又加剧了市场风险的管理难度,因此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制度存在明显的进一步创新的内生性。

再次,当保险公司独立的资金运用部门在运作中的专业性和独立性无法进一步提高的时候,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大力提倡和推进的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制度在我国应运而生。目前我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也开始需要保险资金能够独立运作投资业务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投资管理人员的薪酬激励制度也需要能逐步和市场接轨。因此,更具专业性、开放性和全面性的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自然。

(二)保险业发展的资产主导型管理更需要专业的资产管理队伍

资产负债匹配是保险资金投资的主要特征之一,而保险业的发展趋势都是由负债主导逐步向资产主导过渡的过程,这实际上也是检验一国保险业发达程度和保险管理制度健全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资产配置对机构投资者的作用从国际惯例上看也是显而易见的,正如加里·布林森(gary brinson)、布雷恩·辛格(brain singer)和吉尔·比伯尔(gil beebower)在1991年《投资业绩的决定因素》中指出,“大约有90%以上的机构投资组合收益差别来源于资产分配的不同,而仅有少于10%的投资收益差别可由市场时机掌握和证券选择不同来解释。”由此可见,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投资业务将与保险主营业务共同发展,前者的发展地位是一个不断强化直至并驾齐驱的过程。从西方国家的数据来看,保险主营业务的发展必须依托投资业务的发展,从而也进一步推动了发达国家保险业资产管理的工作开展和公司型建制。

从国际上保险公司发展过程来看,不仅资产负债匹配技术和管理体系在不断强化和发展,单从高管人员工作背景的变化就已经不断说明资产主导型的越发重要:保险创建之初主要是由市场销售的高手担任公司高管;第二阶段是由精算和财务管理的专业人士通过产品创新和成本控制而进入公司管理层;第三阶段是由投资管理人员担任高管,来支撑和承担产品的创新和业务的运行。

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几十年来看,最初的保险公司高管往往都是由政府部门、银行部门等高管人员来担任,这些人有广泛的人脉关系,背景深厚,能快速取得业务。而正式业内培养的第一代高管人员一般都具有保险主营业务背景,然后是具备良好管理才能和技术的管理类或精算技术人员。从19世纪开始,保险精算技术不断发展,现在只要根据生命表,工作人员都已经可以按部就班地开展工作。再经过此后的财务高管人员主导后,目前各家保险公司的高管人员往往是具有较好投资工作背景的业务专家。因此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在各家保险公司内部往往也具有较好的组织基础,这也构成了目前9家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重要基础之一。

(三)我国大金融格局变革中的“混业雏形”趋势奠定了保险资产管理的基础

目前全球的金融监管主要是混业和分业两种模式,兼具其中的经营模式也往往因为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银行优势或财政优势而形成了事实上的混业模式。从各自推行的国家或地区分布来看,金融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往往是以混业制度为主。

目前由于我国尚处在发展中阶段,因此金融领域里的分业经营模式有制度上的依赖性,但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和金融系统内各公司内在生存和竞争的压力,混业发展在我国目前有一定的内生性要求。“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发展规律主要取决于市场发展和监管能力,而这种能力的主要检验指标就是看防范金融业之间风险传导的防火墙是否坚固而有效。

从混业发展的国际趋势来看,往往是秉承金融体系中资产存量的分布规律来进行的,换言之,银行业、保险业开展证券业务和信托业务更为直接。从目前我国保险业管理办法来看,保险公司参与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信托业务难度较大,而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正好可以解决相应难题,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不仅可以充分利用所在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网络优势,而且还可以通过其集中化风险控制和资金优势达到保险行业向其它金融领域发展的试点作用。

二、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模式选择

(一)国际上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模式

从国际上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内容来看,主要资产包括一般账户资产、独立账户资产和第三方账户资产,三者的结构没有统一规律,根据国别、金融环境和每家公司自身的情况略有差别。但从总体来说,国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有以下特点:

首先,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对保险业职能的主要支持在于资金融通功能,这是保险三大职能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定位的主要依据,也是其在保险业地位中的不可替代的主要原因。由于保险主业资金的长期负债性特点,在长达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间隔中,没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化管理对主业资金的增值作用,保险业的补偿和保障的两大功能也就无从发挥。

其次,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业定位就是金融服务公司,其所遵循的监管法规和业务准则的首要前提就是一种企业资金的投资行为,因此业务类型与保险业自身的业务类型相差较大,在更多情况下主要是与证券机构、信托机构和其它投资咨询机构来竞争,甚至在一些国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展业后台或者展业目标就直接是银行业务。换句话说,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在各国的金融体制中都具有典型的旗帜性、全面性和具备货币及资本领域双重领导力的市场形象。

再次,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目标只能是展业越加丰富和规模越来越大的金融服务公司,这是由残酷的市场竞争决定的,否则保险业资产只能逐步由市场的第三方机构代为管理和投资运作。换言之,保险资产管理是“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的行业竞争模式。从国际经验来看,目前美国和欧洲都出现这样的情况:或者是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不仅管理保险资金,而且成功管理其它各类资金;或者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逐步被淘汰,保险资金被全权委托到保险业外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代为管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一直面临其它 tpam(third party asset management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强大竞争,如图1和图2所示,到2001年底,美国市场上第三方保险资产管理领先的5家机构中只有2家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而欧洲市场上第三方资产管理领先的10家机构中只有1家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模式选择

根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但从实际准人的业务经营具体内容来看,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领域还是明显扩大,比如第29条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业务”的规定中包括: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的人民币、外币保险资金;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控制的保险公司的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我国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从目前我国已批准成立的 9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名称和经营范围来看,保险业资产管理的发展空间和潜力极大,各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正面临难得的制度机遇,同时市场的残酷竞争也为下一步的展业要求提供了重要的推动力。

从现有的业务类型来看,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目前的主要任务还是通过专业化和独立化的制度运作来实现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支持保险产品创新等目标。从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三方面来看:首先,资产业务中主要还是金融产品投资,存量较小的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明显具备客户服务的功能,存量中的非金融产品一般主要是公司自用部分或历史遗留项目;其次,负债业务目前还主要是受托管理所在保险集团的产寿险及集团资金,尽管部分资产管理公司已开始尝试接受其它社会资金的委托业务,但总体来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甚至还没有受托管理到全部的保险资产。再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真正意义上的中间业务目前还没有开展,即使有也往往是从提高投资产品市场份额的角度出发的。因此说,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潜力和前景十分广大。不仅在资产业务上可以通过扩张投资渠道来实现资本市场与非资本市场产品的有效组合,还可以在负债业务上通过大力挖掘投资型保险产品和企业年金理财产品等方式来进一步争取受托其它保险公司资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广大的社会资金,从而实现独立的资产管理和机构运作。

在各方面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还可以凭借自身的投资及保险行业双方面优势开展进一步的中间业务,最终实现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自主经营——资产管理——综合金融服务的四步行业发展目标。在这一发展进程中,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还应该充分借鉴和吸取我国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验和教训,加快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多元化突破,才能立足市场,独立防范市场系统风险,事实上,大部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已经开始了业务的研究储备、人员储备和制度储备。

三、目前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的瓶颈

(一)保险资产管理的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速度很快,相应的业内制度工作在宏观和微观层面上都得到了明显的强化和重视,近些年来也取得了极好的效果,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也成为市场关注的热点。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基础薄底子弱,保险资产管理的制度建设工作仍将是未来行业内的工作重点,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保险资产管理的监管制度需要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应该说,目前由于我国还处于金融分业阶段,因此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还属于部门监管和业务监管相融合的阶段:一方面,我国保险监管机构要对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机构监管;另一方面,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内容还需要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和银监会、证监会等进行良好的行业沟通。因此,保险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管需要进一步专门的法规和细则。

其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委托受托关系要进一步规范和引导。目前保险行业存在一定的资产管理矛盾:一方面,各保险公司在业务竞争的压力下对投资收益率的要求较高,而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制于市场的整体环境难以完全满足委托人的要求;而另一方面,市场上可供选择的受托人队伍还没有达到美国tpam的管理程度,而且在业务初期还需要给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一个成长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表现出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比如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率的计算和保证、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的结合、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利益分配机制、争议的协商机制等等,这些矛盾处理不好将直接影响保险业本身的快速发展,相当数量的保险公司仍然停留在负债主导型的投资阶段,最终造成市场恶性竞争,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双方面受损,这些都需要保险业资产管理制度的细则强化。

第三,保险资产管理的其它相关外部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强化,比如税收制度、会计制度、审计制度等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传统的资金运用管理部门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其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化运作模式,因此不仅需要进一步细化各种相关外部制度,更需要防范诸如重复征税等问题,否则资产管理公司独立运作的制度优势非但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反而因为增加了重复性负担而降低资金运用本身的收益和效率。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吸引人才

从业务内容上说,目前我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种类发展速度超过了人才的引进速度,很多业务类型还需要市场上更全面、更广泛的专家人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对人才的要求较为严格,不仅需要业务人员具备市场里合格的投资技术,更需要投资技术与保险主业的产品开发、资产负债匹配等技术相融合,而且由于保险资金的规模因素,保险资产管理还需要更多具备“一专多能”的多面手能力的人才。因此一些岗位需要将人才引进和内部强化有机结合,选人录用要符合市场水准和行业匹配的多方面标准。目前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还需要在激励机制和淘汰机制上与市场进一步接轨,充分考虑薪酬水准具备刚性的特点,进一步吸引人才、保护人才和发展人才。

(三)管理队伍专业化也是未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强化的重点

由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资金具备期限长、收益要求稳定等行业特点,因此以长期投资为核心的投资理念是未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主导理念,这些都需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队伍更具专业化水准。资产管理工作的理论技术性很强,从资产组合模型来看,资产期望收益率的决定和预测机制本身就较为复杂,目前市场上采用非线性回归分析技术来预测资产的期望收益率的作法也越来越多,但还都没有权威的结论。根据经典理论,无论是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还是套利定价理论(apt),论述最多的还主要是单因素模型,而对于多因素模型,往往也就是在单因素模型基础上进行扩展的尝试而已,因此在理论界尚无定论的前提下,实际的资产管理工作对管理队伍的要求就更为严格。只有在公司层面的投资技术、投资策略、风险控制和绩效评估等方面形成市场化的标准和方法后,该公司的投资收益与资产负债匹配能力才能真正符合保险资金的投资特征。

四、进一步加强和发展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对策

(一)完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的经营战略思想

目前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正面临难得的制度机遇和市场机遇,发展空间和增长潜力巨大:一方面,截止 2006年8月,我国保险业内管理总资产已达1.7万亿元,而近年来我国保费收入增长平均在25%以上,因此9家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资产具备一定规模,其投资内在需求很大;另一方面,我国保险业在整个金融领域中的比重还远不足 1/3,虽然保险业总资产规模始终保持在证券业总资产的3倍左右,但离银行业总资产的规模还相差较远。比如至 2006年4月,我国银行业总资产已达近40万亿元,占我国金融总资产的95%,而同期的保险业总资产规模只有1.63万亿元,因此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充分认识目前的战略任务,而且需要具备在公司内外、行业内外、国家内外的市场竞争能力。

我们可以用迈克尔·波特的五力图或组织效力星状图来分析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状况。如图3所示,从公司发展的角度出发,战略、报酬、结构和过程、文化、人员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展过程中同样需要重点关注的五大方面,而在这五个要素的组合过程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相比既有共性,又有保险资产管理行业自身的特性。首先,从战略上看,稳健经营、内控严谨、外向开放和治理完善是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公司型改革和发展的总体思路;其次,在报酬方面,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既要按照市场化的人才配置标准来实施管理激励,又必须在员工发展中凭借平台优势树立事业成就感的隐性激励观念;再次,从结构和过程来看,由于保险资产管理要求的技术性较为复杂,与资金有关的各方面责任压力又较大,因此,需要强调职能性组织管理的效率,同时又必须和委托人建立完善的沟通网络。而在各个产品的投资和决策过程中,更需要坚持科学、规范、严谨、流程化、投研一体化的实施过程原则。第四,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必须有符合自身行业特点和远景规划的文化理念,这种文化需要兼容保险行业、资产管理行业等多方面特点,其中稳健、诚信、专业、服务等内容都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重要企业文化导向。最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人才的发展,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最终主要体现在如前所述的各类技术人才、研究人才、管理人才和沟通人才。

(二)坚持多样化和差别化的资产管理公司发展模式

目前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虽然只有9家,总体的发展方向是一致的,但各家的基础情况略有差别,市场股东的背景情况也不尽相同,因此应当坚持多样化和差别化的资产管理公司发展模式,充分尊重委托方的意愿。委托方可以根据自身的资产规模、管理力量和投资团队来确定资金委托形式和额度。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的资产管理公司主要分为

三类:部分超大规模的资产管理公司由于还没有做到全部受托集团内所有资金,因此可以进一步加强与委托方的沟通,提高为委托方服务的意识,不断提高本保险集团自身内的受托资金规模和效率;部分大中规模的资产管理公司由于目前基本上是全权受托集团内全部资金,因此可以根据自身优势,集中精力先把自己的事情办好,实现资产管理的顺利转轨;部分中小规模的资产管理公司由于集团内资金规模较小,因此可以依靠其自身的专业化队伍,积极向所在保险集团外的整个金融市场的资产管理业务做战略渗透,为整个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做示范效应。

(三)发挥资产管理公司在整个保险行业经营向资产主导型转型中的作用

当前,保险业发展仍处于由负债主导型逐步向资产主导型过渡的阶段,我国保险业正处在行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义务也有责任在这项改革中承担更多的推动作用。从国际上通用的偿付能力理论和实践标准来看,责任要求理论、风险资本要求理论和加强管制风险评估框架理论等最终都要求保险公司的资产市场价值大于负债,此外还需有足够的流动资产以履行所有因债务而导致的财务责任。“技术上没有偿付能力”表示承保人未能符合由监管机构所制定的最低程度偿付能力;“实际上没有偿付能力”则表示资产的市场价值比负债低。因此单纯靠保险主营业务使保险公司在保单持有人得到充分保障和保险业运营成本较低这两个因素的权衡中达到均衡的做法是不完整的,保险公司在完善储备金、偿付能力保证金等财务制度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强调投资的主导性。只有投资的收益性和流动性得到充分体现,情景测试、随机性模拟测试、资本充足测试、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等检测方法才能真正实施,理论到实践的接口才能真正实现。

实际上,保险投资如果停留在负债主导的被动投资层面上也不利于保险资金本身的增值作用的发挥。在原来的投资模式下,由于保险投资是部门运作而非公司运作,投资的独立性有一定的制度障碍。因此,在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制度基础上,保险资金在投资层面上起码应该具备建议权和独立性。从资产主导型的特征来看,最主要表现两点:一则资金投资能对产品销售量产生影响;二则资金投资能对产品设计产生影响。目前阶段,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可能还难以具备双方面权利,但加强与保险主营产品设计与开发部门的沟通和建议应该是未来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基础之一。

(四)搭建保险公司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互信平台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还需要与作为委托方的保险公司建立充分理解的互信平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区别于传统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部门最主要的制度体现就在于能施行更有效的组织激励机制与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因此互信平台也需要搭建在有效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基础上。根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必须是成熟盈利的保险公司,而且股权有25%的空间可以留给外资和民间资本等战略投资者,这说明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拥有一个明确的外部治理结构基础。这种制度安排不仅可以为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搭建有效的互信平台,在未来的第三方资产管理中,这种互信平台将显得更为重要。因此作为委托人的保险公司应当信任作为受托人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这不仅是未来业务的需要,也是符合目前我国国情的重要选择,更是规模经济和成本节约的实践结果。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应该突破原来的部门管理依赖性,加强市场危机感,主动接受委托人的监督管理,强化服务意识,实现保险行业内的“双赢”。

(五)建立符合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特征的is09001质量管理标准和评级体系

在发展资产管理模式的初期,保险公司也应该逐步考虑质量管理和品牌管理,目前国内已有金融机构取得了标准认证,其它金融机构也都正在积极推行这种国际化管理模式。因此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建立之初就应该考虑在实践的基础上建立符合资产管理行业的is09001标准,进一步强调以客户为中心,加强市场的快速反应,坚持核心作用、全员参加、过程方法、管理系统方法、持续改进、事实决策和与合作方互利的原则,通过标准化进一步推动专业化。并且注重在监督管理过程中的“p—d—c—a循环”(p:plan策划,d:do实施,c:check检查;a:act处置),逐步建立风险管理与整合体系审核、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投资绩效评估等子系统。

综上所述,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的建立是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国际行业经验的重要借鉴。由于我国各保险公司的基础不同,因此应当坚持多样化和差别化的资产管理公司发展模式。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险资产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理顺委托方与受托方关系,坚定“稳健经营、内控严谨、外向开放、治理完善”的发展战略思想,实现我国保险业资产管理的重要突破和市场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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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孙键,范南.入市保险资金需把握五大功略[n].上海证券报,2005—02—23.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范文第7篇

改革保险资金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按照集中统一和专业管理的要求,完善保险资金管理体制。

近年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业务有了较大的改观,无论是投资领域的拓展,还是投资人才的引进,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严重威胁寿险公司的利差损问题,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财险公司的盈利能力。但保险资金运用的专业化程度不高仍是制约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为确保中国保险业规范健康发展,特别是应对加人世贸组织后所面对的新的挑战,必须抓紧有限时间,迅速提高保险业的经营管理能力,特别是保险资金运用的专业化管理水平,实现保险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发展与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和进步,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与发达国家的差距逐步缩小,截止2002年底,全国保险行业资产总规模已达6494.1亿元,保险资金可运用余额达5799.3亿元。预计到2005年保险资产总规模将突破万亿大关。

吴定富主席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提出,与传统保险业相比,现代保险业不仅包括经济补偿功能,还包括资金融通功能和社会风险管理功能。这是对中国保险业的再认识。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人。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保险业在以往的发展中比较偏重于保险业务本身,从而导致保险业务和资金运用业务的发展极不协调。2002年是中国保险业近年来业务增长速度最快的一年。全国保费收入3053.1亿元,同比增长44.7%.但保费的快速增长和资金运用收益偏低的矛盾却越来越突出。2002年,资金运用实现收益155.85亿元,资金运用收益率为3.14%,比上年下降1.16个百分点。这一矛盾已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关系到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当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所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保险资金运用规模的不断扩大,而投资渠道却非常狭窄,投资工具少,保险公司的主要投资领域仍然局限在债券和银行存款等利率产品上。随着国家8次降低银行存贷款利率,国债收益率已降至历史低位,投资国债潜在的风险越来越大。尽管允许保险公司的一部分资金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但由于保险公司可投资于基金的比例较小,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对总体收益贡献有限。加人世贸组织后,我国保险业不但需要化解以往累计的利差损、不良资产等历史包袱,还将直接面对国际同业的强力竞争,如不尽快开放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改善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收益水平,保险业将会面临更大的系统性风险。与此同时,国内基金的种类不多,性质趋同,保险公司选择余地不大,也制约着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的发展。

二是投资环境和投资领域变化,竞争加剧,投资专业化的要求日益迫切。而保险公司业务组织架构及业务平台已不能满足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业务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尽管部分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管理体制做了较大的改进,但由于资金运用管理部门仍作为保险公司的一个内设部门,与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相比较仍存在很大弊端,具体表现在机构设置过于简单、投资专业人员不充分、资本市场运作经验和管理能力不够、先进投资管理技术不足等等。

2002年初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提出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方向,要求按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将保险业务和资金运用严格分开,强化保险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进一步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新修改的《保险法》将“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向企业投资”改为“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为进一步管好、用好保险资金留下了比较大的空间,为设立专业化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机构提供了法律保障。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的上述修改,提出:“要把保险资金运用与业务发展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加以高度重视。要改革保险资金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按照集中统一和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完善保险资金管理体制,做到保险业务与投资业务相分离。有条件的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这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实现专业化、规范化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也是进一步拓展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重要保障。

国际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模式

国际保险业的资金运用模式分为三种:外部委托投资、公司内设投资部门、设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1、外部委托投资的模式。指保险公司自己不直接从事投资运作,而将全部的保险资金委托外部的专业投资公司管理,这种模式适于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

优点:将保险资金交给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有偿运作,使保险公司能够集中精力开拓保险业务。

缺点:外部委托的控制风险较大,保险人不仅要承担投资风险,还要承担外部投资公司的操作风险。

2、公司内设投资部门的模式。指在保险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并在投资部门内按分工和投资业务的不同,分成多个分部或小组,具体负责本公司的保险投资活动。

优点:保险公司可直接掌握并控制保险投资活动。

缺点:投资部门是公司内设的一个部门,交易内部化,缺少专业性和竞争性。

3、设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模式。指在保险公司之下设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由其对保险资金专业化、规范化运作。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由保险公司单独设立,也可通过与其他具有专业优势的机构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共同设立。

统计资料显示,在当今世界500强中的34家股份制保险公司中有80%以上的公司是采取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模式对其保险资金进行经营管理和运作。国际保险业几十年乃至上百年的发展经验表明:(1)采取完全依靠外部委托管理保险资产的管理模式很难有效地控制保险资金的投资风险;(2)采取内设部门的管理模式则对保险资产管理的专业化水准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构成了较大的限制;(3)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模式比较有效地增强了保险资产管理的经营管理能力,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第三种模式弥补了内设投资部门以及委托外部投资机构管理的不足,在引入市场竞争,提高投资收益的同时,通过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资产管理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建立了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双层风险监控体系,降低投资的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保险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对保险资金进行专业化、规范化的市场运作,不仅提高保险资金的收益水平,还可凭借其自身的投资管理优势来管理养老基金、个人基金以及其他公司的资产。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模式分析

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组织架构应该与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投资领域以及保险资金运作的特点相适应。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全部采取内设投资部门的管理模式,对于规模较小、运作历史较短的保险公司来说,这种管理模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对于规模较大、投资管理专业化要求较高的保险公司来说,内设投资部门的管理模式与其发展不相适应。

尽管保险业务和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同属风险管理业务,但二者所面对的风险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在管理模式上具有不同的要求。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及资源配置基本上都是按照保险业务的管理要求建立的,导致其管理风格及运作模式并不完全适合现代保险资金运作的要求,这种管理模式的冲突必然会极大地削弱保险投资的运作效率和对投资风险的有效管控。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可运用的资金规模迅速扩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可投资资金规模,从数十亿元到上千亿元不等。

因此,保险公司应立足于金融投资领域,除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基金等金融工具,还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以其直接投资于股票、管理基金等。那么,目前保险公司内设的投资组织架构,就很难适应新的投资业务,一定程度上也必然限制保险资金投资领域的拓宽。设立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既是保险公司适应投资规模迅速扩大、投资领域不断拓展的需要,也是保险公司面对WTO接受挑战所需的正确选择,从根本上说,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长远发展的大计。

建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是实现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根本大计

1.有利于专业化投资队伍的建设。人才是金融投资的核心,专业化管理人才的不充分,是目前制约我国保险投资发展的最大障碍。保险公司现有的投资管理模式,对于引进专业人才、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是不利的。设立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从根本上改善保险资金运用的组织管理结构,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优秀的专业投资人才,培养和建设一支适合保险资金运用特点的专业化投资队伍,为今后保险资产管理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金融投资领域的逐步放开奠定人力资源基础。

2.有利于培育保险资金运用的核心竞争力。成立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按照保险资金的性质与偏好,对保险资金运用实行集约、统一和高效的管理,在某些投资领域的收益能力优于其他金融机构。此外,保险公司将资金委托给下属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同时,还可以将资金委托给其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运作,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和比较,推动整个保险业资金运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形成保险资金运用的核心竞争力,进而提高整个保险行业的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

3.有利于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保险资产管理是一项复杂的金融系统工程。建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建立专门的研究机构,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进行深入、细致、及时的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可以根据金融投资要求,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体系,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对市场变化的快速反应;可针对不同金融产品特性,建立与其相适应的业务操作流程,要根据风险管控的需要,建立相互独立的前后台控制体系,有效地管控投资风险。

4.有利于提高保险资产管理的监管水平。专业化资产管理机构可实现保险资金运用集约、规范、高效的管理,使监管部门针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确立更加合理的财务核算体系,建立更加科学有效的风险监管体系,从而提高监管的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更加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

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架构的基本设想

1.建立规范的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科学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新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在现有的资金运用部、投资管理中心等内设职能部门的基础上形成,但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性,管理团队是资产管理公司成功与否的关键。在发达国家中,相当数量的资产管理公司都是采取合伙人制,规模较大的资产管理公司则采取管理团队直接参股或间接参股的方式,形成管理团队与公司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我们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适当考虑吸纳管理团队部分参股资产管理公司,不仅可以更好地吸收高层次的专业人才,同时,还可以按照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律,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同时,资产管理公司应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并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投资决策、执行交易、结算交收、风险控制、研究支持、财务核算、绩效评价等方面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并可借鉴国际标准制定严格、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更加完备的内部管理控制机制,通过完善的内部管控制度,保障保险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2.引入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积极引进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包括:固定收益证券的收益率曲线分析、利率期限结构分析、久期及凸性分析技术、权益证券的VAR分析技术以及业绩归属模型等金融管理技术。通过这些先进风险管理技术的引进和在资产管理上的应用,提高对市场风险的分析、识别及管理的能力。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范文第8篇

然而,对于“高富帅”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了业外的指责,业内的反思已经开始了。

“市场上的某些保险系资产管理公司以行业老大自居,观念闭塞,防范重重,一潭死水。”一位大型保险集团旗下资产管理公司高管宋玉告诉《新财经》记者,“这种夜郎自大的心态很危险,自认自己是最大的机构投资者,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却过度担心信息泄密,不抱开放心态,相比较其他系资产管理公司、券商和基金相互间交流要密切、务实得多。”

不过这种局面即将发生变化。近日,一家大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保监会在5月上旬召开了一次会议,决定对保险资金运用作方向性改革,由原来开放产品渠道到开放市场。

也就是改变目前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独揽保险资金管理的局面,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公募基金、私募或者信托公司管理,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向公众募集资金,设计公募基金,进行资产管理。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专门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一般由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发起成立。主要业务是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管理保险基金,目标是使保险基金实现保值和增值。2003年,第一家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设立之后,至今保险资管公司已达12家。

5月14日,保监会网站《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监督有关事项的通知》,表明二级市场的无担保债正式放开,保险资金的运用又进了一步。4月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温州调研时公开表示,保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逐步增加投资无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的品种。

保险资管临变

保险投资模式将会发生深刻而巨大的变化。

中国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一位高层人士向本刊记者表示:“最近,保监会召开了一次会议,决定对保险资金运用作方向性改革,由原来开放产品渠道到开放市场,可以向基金等委托资产管理。”这名高层举例说,比如,保险资金可以委托目前华夏或者博时这样的公募基金公司作投资管理。同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发行公募产品,如像目前基金公司那样发行基金产品,向公众募集资金,而不是目前仅仅管理保险资产。

根据这名高管的说法,今后保险公司会专门成立资产管理部门,并选择若干资产管理人,以管理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私募基金或者信托公司等去作资产管理,而不是目前只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一个机构去做,他们会针对各种不同机构、不同投资风格和投资优劣势让不同的资产管理人管理不同的投资组合。比如有些公司管理固定收益,有些公司管理权益投资等等,这样保险公司投资管理人的意识就能体现出来。

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一是遵照国际上成熟市场的成熟做法;二是目前保险管理公司和保险集团之间存在隔离状态,比如保险集团懂保险不懂投资,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懂投资不懂保险,以致常常出现一些问题。如当保险公司发生大额赔付,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过多地持有企业债等流动性差的资产,流动性出现问题,不得已只有斩仓,导致市场出现巨幅波动,并影响保险资金的合理收益。

这名高管表示,即将实行的转型,将使保险集团不会把全部资金委托给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可以随时在各个组合和投资管理人之间进行转移,如果保险集团的投资管理部门判断股市好,就可以发指令,让管理债券的管理人把债券资金拿去投资股市,这样就遵守了保险集团的意志,也在资产管理市场上形成竞争,有利于保险资金收益的最大化。并避免了保险集团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隔离状况。

保监会出于“肥水不流外人田”的考虑,培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但这种情况已经出现弊端,因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自己集团的资产,其实也是集团的一个部门,缺少必要的独立性;又由于保险资金要求长期的绝对收益,因此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缺乏必要的竞争和压力,其投资能力远远弱于目前的公募基金等机构。

毫无疑问,这个制度的实施,将会加快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的步伐,并进一步加剧资产管理行业的竞争。但也不会一帆风顺。

投资队伍不足

尽管保监会已经决定要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这株“温室里的花朵”推向市场,但其孱弱的生存能力,还是让业内捏一把汗。

2012年4月11日,光大永明资产管理公司在北京正式挂牌开业,这是第12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此同时,合众资产管理公司已获得批复,正在顺利筹建中。

此前,9+1格局持续长达6年之久,2011年是破冰之年。这一年,生命和安邦保险两家成功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生命、安邦和合众等中小险企的加入正在改变市场格局,过去不得不将资管委托给9+1的资管公司管理的时代已被打破。

近年来,随着保险资产管理规模的不断扩大,中小险企不再情愿把资金交给别的保险系资管公司管理,因为资金交出去,要付出相当比例的管理费给资产管理公司,这部分费用完全可以内部赚走。

另外,考虑到公司未来集团化发展的长远战略,很多中小公司也必须拿下资产管理公司的牌照,这一牌照可为企业设立保险集团奠定基础。据了解,阳光和安邦都已成立保险集团。

保险业资深人士宋玉透露说:“全市场来看,平安系更有竞争力,它是全牌照,有银行、保险、信托和基金等,内部能形成合力,一起开拓市场,满足客户各种层面的财富需求。我举个行业内的例子,据说国寿仅PE一个牌照,内部三派力量就争夺了3年,开拓市场的精力必然受限。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保险公司开始成立集团和参股银行,进行多元化发展的原因。”

目前,整个市场只有区区12家资产管理公司的规模,确实与日渐壮大的保险业不相符。而各家公司的资质差别也非常大,以中国人寿为代表的大型资产管理公司在资金来源和使用上都具有明显优势,实力和人才储备也更强。

一位新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部主管告诉记者:“整个市场的资金管理规模超过5万亿元,人寿资产略超1.8万亿元,加上平安和太保,三家的投资资产规模接近3万亿元,占据了大半江山。”

据宋玉介绍,虽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管理第三方资金,但其资产管理能力频遭怀疑,2011年还拖累系统内的股份(上市)公司频遭市场“用脚投票”。对资产管理公司而言,投资能力才是最主要的。

“据我所知,在某国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来自集团的委托资产占比在99.8%以上,其他的资金来源有社保基金和1~2个小的保险公司,规模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家公司一直想把自己打造为第三方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但受制于体制,较为死板,没能将人才作为资源管理运用起来。”

宋玉补充道:“投资是要看专业性,人才用不起来,投资能力就不行,导致不断有客户流失,走向投资能力更高的股份制保险资管公司,比如泰康、新华。严格说,如果不是有系统内资产的强制委托投资,按投资和管理能力,其是否具备市场生存能力还待定。在这个问题上,不是规模说了算,规模只是虚假繁荣。”

事实上,强制委托投资在业内争论也很大,是不是一定要系统内委托,还是采用市场招标投资管理人的方式会更好?

尴尬的投资收益率

来自保监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保险业总资产达6.01万亿元,全行业平均投资收益率为3.6%,仅比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高出0.1个百分点。2007年到现在,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起伏较大,尤其是2007年,这一数字为12.17%,2008年则为3.38%。

记者致电数家保险系资产管理公司,提起投资这个话题都无一例外表示谨慎,前述投资主管说道:“去年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收益表现普遍不好。公司管得严,不允许对外讲内部的事情。”

据了解,2011年,资本市场不景气,也拖累保险公司的业绩,尤其是寿险。由于一大部分收入来自于投资,如果业绩不好,寿险公司就可能出现大幅度亏损。去年合众人寿净利为-8.99亿元,主要就是由投资收益损失惨重造成的,其2011年投资收益为-1.56亿元,2010年的投资收益为8.52亿元。

“我们公司投资经理有来自基金公司和证券业的,但主要是通过校园招聘和系统自己培养起来的。在国企体制下,投资经理的日子可以过得很舒服。”一家国企背景保险系资管公司研究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因为其薪金与投资业绩不完全挂钩,年终考核时,投资业绩占比很小,还采用了多种比较基准,考核不明确。这就导致两个问题:一是非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导致优秀投资经理离开选择更好的平台;二是安于现状的投资经理没有积极性提高投资收益率。”

据这位研究员透露,现在很多国企系的研究员受制于体制羁绊,实力发挥不出来,都想跳去更市场化、机制更灵活的资管公司去做投资。“去基金公司也行,毕竟天天和资本市场打交道,私募的操作方式就更灵活。”

这位研究员讲述了一个真实的故事,由于证监会规定投资股票有一个比例上限,一旦超过限度,就要准备信息披露。公司内一名投资经理非常看好某只股,打算大量买进,但报上去的时候,风险管理合规部就问:“这只股票一定要投吗?你投了这只股我们仓位就过限了,还要准备信息披露,太麻烦了。”

最后的结果是,因为“麻烦”,投资经理放弃了投资这只股票的打算。

上述研究员不禁问道:“让风险管理合规部这样远离市场的岗位来指挥投资,本末倒置,这样的投资能做得好吗?”

这两年投资业绩表现不错的北京源乐晟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曾晓洁就来自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他从研究部研究员做到股票投资部投资经理,主管人寿资产第三方委托资金的股票投资业务,负责中小保险公司的委托资金及十几家年金的股票投资,成绩突出。而他出走私募的一个很大原因,便是脱离国企体制羁绊,谋求更大的“职业发展”。

该研究员说道:“在国企,往上升一级要3~5年,升到部门主管可能有10多个大小级别,如果‘一步一个脚印’,做到部门主管的位置,研究生毕业也需要熬到60~65岁,也该退休了。而事实上,不是每个人都能每3年升1级,一个萝卜一个坑,还要拼关系,职业生涯发展让人绝望。”

投资空间待开拓

2011年底,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达5万亿元,保险成为债券市场第二大投资者、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对市场深具影响力。

5月14日,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将适当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市场分析人士普遍认为,这主要针对权益类投资上限的,这一限制已不适应市场的发展,保监会此次准备调整投资比例,就是为保险资金更加灵活操作,开辟合法通道。

《通知》规定,保险资金权益类占比上限为25%(25%为包括股票和各类基金,而股票和股票型基金占比则为20%)。权益类投资是指投资于股票市场和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

但保险公司风格一直以谨慎稳健为主,去年股市不好,大多数资管公司采取严格控制仓位的策略。《通知》还明确了险资可以投资以簿记建档方式公开发行的已上市交易的无担保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商业银行发行的无担保可转换公司债等债券。

事实上,以前保险资管也可以投资无担保债券,但是,以簿记建档方式公开发行的各种无担保债券,占比达整个无担保债券市场的90%,而以前是不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的。现在政策放松,意味着保险资金在无担保债券领域的投资放大了9倍。

此外,《通知》还拓宽了险资投资的空间。如界定了“重大股权投资”的定义,给了险资投资的自由裁量权,免得股权投资无论大小都要经过严格审批。

“2011年公司投资组合息类收入大幅度增长,但考虑股权型投资减值等因素后,本公司总投资收益率为3.51%。”中国人寿年报显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收益同比下降37.6%,主要原因是受中国资本市场持续低迷影响。而保户质押贷款利息同比增长69.7%,债权计划投资利息同比增长65.5%。”

事实上,除了投资收益,投资者还另须关注投资浮亏的情况,实现收益还可以,但是浮亏就很难看了。

宋玉说:“基金公司的资金来源期限较短,基民主要关注短期波动,所以备受批评,但其实看透了保险资管的投资水平低于基金,只是保险资金期限较长,隐藏得比较好。从行业占比最大的公司入手分析比较明白,比如国寿2011年年报披露的总投资收益率为3.51%(实现收益,未包括大量浮亏),大幅低于普通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大大跑输当年CPI5.4%,仅和当年7月公布的银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持平。某些保险资管超低的回报率,抵扣通胀以及做其他投资的机会成本,回报是负的,只是期限比较长,而且买了保险退保成本大,属于‘温水煮青蛙’,现在聪明的钱都在退保。”

根据华宝证券研究中心提供的2011年投连险的年终报告,投连险12月平均收益下跌3.43%。“国寿平衡增长”全年下跌30.04%,在所有产品中排名倒数第一。

到底是什么投资组合影响保险资管公司的投资业绩?

宋玉介绍:“保险系资管公司业务部门主要有股票部、基金部、固定收益部、直投部、国际部,其中固定收益部占比大约60%;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新华保险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末,其协议存款比例占33%、固定收益率占51%、权益类投资占7.8%。权益类占比从去年初10%降到年中9%,再到年末7.8%,逐步降低,业内人士认为,今年全年经济形势不明朗,一贯谨慎的保险资金对于股票市场持观望态度。

业内分析人士认为,保监会扩大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主要是受累于这几年保险资金偏低的投资收益率。监管层目前的思路正在转向探索新的投资渠道,提高收益并减轻保险公司的压力。

此前,项俊波在温州表示:“保险资金可以在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并重点研究保险资金投资温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参与温州产业投资基金、参与温州保障性住房、养老产业、医疗产业等领域的支持政策。”

据了解,保险投资渠道正在不断被拓宽,继不动产、PE后,股指期货也将有望放开,中国人寿投资股指期货的合资公司正在谈。宋玉说:“我们投了不少商业地产和养老社区,还有其他基础设施,比如高铁,效果有待观察。”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范文第9篇

一纸《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令各家保险资管公司对开展公募基金业务充满热情。

今年2月保险机构拿到开展公募基金业务的入场券之后,人保、国寿、泰康和太保等几家保险公司最先行动。

对资产规模动辄超千亿的保险资管公司而言,证监会规定的准入门槛并不高。按照相关规定,获准发行公募基金的保险资管公司只需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与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

拼抢“首单”

谁将得到保险系公募基金首单,一时间成为保险界的热议话题。

多数保险业内人士认为,获得保险资管产品业务试点的公司胜算更高。早在2006年,保监会批准泰康资产、人保资产、华泰资产与太保资产率先开展面向保险公司的保险资管产品试点,并取得不错成绩。如人保资产发行的安心收益产品在2011年取得约6.7%年化收益,一度在当时89只债券基金产品排名前列。

新基金法6月1日正式实施,几大保险机构的公募资格申请、产品设计、公募团队等各就各位,踏出他们抢食公募的第一步。

6月7日,证监会与保监会联合《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根据该办法,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采用发起设立或收购股权等方式。办法对保险机构新设和收购的方式参与公募基金做了详细规定,解决了业内一直担心的风险隔离制度、证监会与保监会监管协作的问题。

随着新基金法以及配套规则的正式出炉,公募业务向险资、券商以及阳光私募等类资管放开后,保险资管公司就在资格、系统、人才等各方面努力向证监会“开出的条件”看齐。

距离监管层放开险企设立基金公司仅仅五天的时间,国家工商总局网站上便挂出“国寿安保基金有限公司”的字样。尽管该公司依旧在筹建之中,但多家险企试水基金公司已然成为不争事实。险企参与公募基金销售的迫切心情可见一斑。

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网站显示,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公告(2013年6月25日)的名单当中,(国)名称预核外字[2013]第257号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已然在列。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即是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与澳大利亚安保集团旗下安保资本投资公司设立的合资基金公司。”知情人士透露,早在2011年末,安保集团曾对外表示,随着公司亚洲业务的增长,该公司将与中国人寿就养老金与基金管理展开合作。

压力山大

面对新基金法实施之后保险资管的磨刀霍霍,不少接受记者采访的公募人士只能用“走一步算一步”来作答。

“保险公司加盟公募,除了前十大基金公司,其余很难与之抗衡。保险资管规模小的都有几百亿,大的上万亿,而整个基金市场才3万亿。我看只有规模千亿的前十大基金公司才能与之对抗,小基金公司面临加速淘汰局面。”一家次新基金公司高管说。

除了规模实力,强大的销售能力也让基金无法匹敌。“保险发公募产品,不会面临基金公司仰仗商业银行的弱势局面。”谋保险公司资管人士说。该公司已经上线了基金代销系统。

同时,保险公司丰厚的待遇也非基金公司可比。不少保险资管很早就开始高薪挖掘公募精英,新华资产总经理李全来自博时基金,太保资管副总经理余荣权来自国泰基金,合众资产总经理陈礼华来自长盛基金、副总经理黄瑞庆来自财通基金。

随着保险机构大力布局公募业务,保险资管从公募挖人的范围也在扩大,从投研到后台运作、再到监察稽核,各方面人员很多都是来自公募基金。“跟那边已经谈妥,只等他们公募业务开闸。”一位即将离开公募投身保险资管的基金人士称。

不过,面对保险资管的冲击和压力,深圳一家基金公司的副总经理倒是显得颇为冷静,“相比保险资金,公募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在投研体系、产品设计、海外业务等方面都有了很多积累,不是一下子就能被其他金融子行业打败的。在公募发展的这十多年里,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不少,我们都挺过来了,难道这一次就一定是狼真的来了吗?”

规模成型

国泰君安的研究报告预计,2020年我国公募业务规模(股债基金)预计可达13万亿至15万亿元,年均增长25%。而2020年,我国保险资管的公募业务市场份额保守估计可达10%以上。

根据2012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规模的预测结果,目前四家上市保险公司的管理资产规模份额分别为:国寿35.8%、平安17.9%、太保10.8%、新华7.3%,简单的以现在各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资产份额为基数,至2020年四家保险公司公募业务规模分别达到:国寿4964亿元、平安2485亿元、太保1496亿元、新华1019亿元。

根据目前公募基金的管理费率来确定未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公募产品管理费率,假设保险资产管理发行的公募产品分别按照债券型基金90%、85%、80%,偏股型基金10%、15%、20%来设计,则对应的管理费率分别为0.76%、0.80%、0.84%,取中间值作为未来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率。2020年保险资管公募业务规模可达到1.3万亿元,按平均0.80%的管理费率,公募业务可为保险资管公司带来超过100亿元的新增收益。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范文第10篇

一、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

(一)财务管理概述

财务管理是指在一定目标下,对企业运营活动中涉及的筹资、投资、资金流动及利润分配进行的系统管理。财务管理是企业正常运行的基础,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一定规则范围内对企业内部经济运行进行管理控制,如处理企业运行中的经济活动和相关财务关系。我国企业的财务管理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在不断地发展完善中,已经逐步建立起相对完备的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最大程度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我国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

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与其公司的发展是紧密相连的,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直接影响着整个企业未来发展的方向,在企业内部进行财务管理是企业进行宏观管理的基础,是企业内部管理的核心。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影响着企业的正常运行,把控着公司的血脉,在保险公司内部开展财务管理工作,能够全面把握公司的经济运行情况,便于企业领导进行科学合理的决策。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保险行业也迎来了发展的春天,面对国际国内市场环境的双重压力,必须加大对保险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改革和创新的力度,以便更好地应对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保险公司内部进行财务管理,优化企业内部结构,整合资金,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以便其更好地在激烈的国际国内市场上站稳脚跟。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与外部交流的桥梁,保险公司通过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全面系统地把控企业内部运营情况,了解行业发展情况,以便更好地应对时代的挑战。

二、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风险

(一)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风险概述

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风险主要是指保险公司在进行财务管理时由于对外部环境预算失误或者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导致企业在某一时期经济利益受损,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公司在运营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产生风险。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保险公司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如何对公司内部的财务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以便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是当前我国保险公司内部领导人员关注的热点问题。伴随社会的变化,公司的财务管理受到多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因此财务管理中的风险是无法避免的,对保险公司财务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分析整理,有效规避财务管理风险,为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促进我国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我国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风险

保险公司通常是以保险合同为载体为个体或者公司提供风险保障业务,它们都是一种金融机构以我国保险法为基础结合公司设置的各种特色保险合同为人们提供保险服务。

保险公司内部的财务状况影响着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财务管理作为调节公司内部资金合理流动优化分配的重要手段,我国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风险广泛分布于公司资金筹集、项目开展、业务投资、利润等各个方面。像在保险公司内部由于公司支付能力有限,延误一些保险合约的相应款项,没能及时按照合同向投保人进行资金支付,造成公司名誉受损,导致顾客流失影响公司的经济效益。公司经营都是希望在最大程度上获得经济效益,人们投资购买保险则是为了规避风险,有些保险类型像红利型,此类保险的投保人希望保险公司能够按照合约相关规定及时给予资金支付,保险公司的资金支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状况。

保险公司收费管理制度不健全,有些保险公司为了最大程度地争取客户,有时会采取先签订保险合同后期再进行保险金额的缴纳,延迟了缴纳时间,有时也会有分期缴纳情况的出现,但是投保人素质有高有低,若投保人能够及时进行保险金额的缴纳很多时候也不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转,但是有些客户信誉较差或者由于个别经济原因导致资金无法按时缴纳造成公司经营中的资金漏洞,影响资金链的正常运转,造成资金流失,不利于保险业务的正常开展。

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造成资金流失,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随着全球化步伐的不断加快,世界各国间的经济往来更加密切,市场利率波动较大,短期保险受到利率的影响造成资金损耗,减少了保险公司短期保险的营业利润,有时甚至会造成亏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对到期短期保险投保人的资金支付,引发投保人不满的情绪,有时会导致投保人终止保险合同甚至退保,对企业的正常运行造成风险。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公司亏损,有的保险公司为了减少经济压力将亏损漏洞转移到保险业务上,挪用保险利润,以求减轻公司的资金压力,但是由于保险公司与其他公司不同,它涉及范围较广,人员分布较为复杂,如果亏损金额过大,损伤了投保人的实际利益,就会导致顾客流失,影响公司在行业中的声誉,影响企业日后的保险业务的开展和正常运营。公司内部经营管理不善,没有划定相关的资金投入支出范围,员工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要求自己的行为,导致公司资金支出超过合理范围,造成公司的资金损失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和公司新业务的拓展。像在保险活动中,有时会因为投保人个人原因或者保险公司的原因造成保险合同退订,在合同退订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或者是保险公司在相关方面没有严格规定造成公司损失,长此以往必然会导致资金流失,不利于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行。

保险公司最主要的任务就是为了保障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人们进行投保主要是为了以备不时之需,希望在紧急情况下得到保险公司的帮助,保险公司收取保金,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提供资金支持。很多时候人们主张赔偿都是在突发状况下,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充足的备用资金,就无法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延误保险金的到账时间就会给人们一种错觉,让人们感觉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出现了问题,让投保人对公司失去信任,对公司的日后运营存在一定的风险。

三、我国保险公司财务风险产生的原因

我国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风险是伴随保险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加强保险公司运营各个阶段的规划、设计、评价、分析,不断完善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体系,总结规律,以便更好地规避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最大程度地减少公司的损失,以期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一)资金筹集过程中的风险

任何公司的运营都是以一定的资金为基础的,筹集资金是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公司在资金筹集时出现问题就会对公司财务管理中的风险产生埋下隐患。公司资金筹集情况主要是以公司规模、业务开展范围及未来发展方向为基础制定的,公司应该在资金筹集前进行科学合理的考核规划,使筹集的资金与企业经济发展相适应。有些保险公司为了扩大企业规模盲目进行业务扩展,缺乏对企业整体运作能力的正确认识,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和投资力度,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不合理,导致企业内部流动资金减少,不利于企业的正常运行及相关业务的开展,影响公司的正常收益。公司盲目开展资金筹集工作,扩大企业规模,没有对未来企业经营管理进行科学的分析,降低了企业的经济收益,致使保险公司偿还债务能力不足,这也会产生一定的财务管理风险。对保险公司进行阶段性的规划,使得资金筹集和投入与企业运行相匹配,减少由于资金不足影响公司正常运转情况的发生。

(二)保险公司投资管理不善产生的公司财务管理风险

保险公司的投资经营状况影响着企业的正常运营,一旦管理不善便会滋生公司的财务管理风险。保险公司财务主要来源于人们的保险费用,公司对其进行统一整合管理。当下保险公司多使用投保人的保险金额进行相关业务开展或者投资活动,以求获得更大的经济收益。部分保险公司由于盲目投资或盲目进行公司规模扩建导致资金紧张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对公司的财务管理产生一定的风险,因此公司在进行投资前一定要对投资项目进行科学分析。此外,还要对公司内部运营状况进行整体系统把握,不能因为投资导致公司内部资金链断裂影响业务的正常开展。如在进行投资前一定要对相关投资项目及相关公司做一个彻底的调查了解,对该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项目问题有一个整体系统的把握,明确资金的动向。当前保险公司在进行投资时由于对相关单位不了解不清楚,轻信相关企业提供的虚假信息,导致投资失败造成资金亏损,产生财务管理风险,大额资金亏损有时将直接决定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当下市场经济活跃,保险公司可以开展多种投资管理活动,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合理投资,最大程度地降低投资风险,有时保险公司为了规避投资风险会选择多种方式分散投资,以求分散财务管理的风险,在实际投资活动中并非所有的分散性投资都能规避投资风险,有时由于投资较为分散也会加大企业的资金压力,造成企业内部流动资金短缺,不利于企业的正常运行。因此企业在投资前不仅要对投资项目相关公司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把握,还要对自身经营状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以便制订切实可行的投资方案,最大程度地降低公司的投资风险,获取较多的投资利润。另外,还要完善企业内部的资金管理模式,如果企业内部资金管理较为混乱,将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造成一定的财务管理风险。

(三)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的财务风险

保险公司业务开展包括承保、保费收入及理赔三个过程,在这三个阶段多会出现不同的财务管理风险。

1.缺乏科学合理的保险费用

随着保险公司越来越多,为了争取更多的投保人,保险公司不断压缩保险费用,导致企业经济效益降低,影响企业整体的保险支付能力,增加了企业财务管理风险。

2.严格管控保险费用的收取工作

保险公司没有制定科学合理的费用收取制度,有些保险公司为了增加企业的业务量,在进行保费收取时采用延期或者分期收入的方式,加大了公司资金链的紧张程度,有时因为一些投保人或者投保公司财务紧张影响保险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进而产生财务管理风险。

3.保险理赔过程中的财务管理风险

保险理赔是保险业务开展的一个重要阶段,人们主要是通过这个阶段获取保护。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保险行业发展迅猛,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类型不断增多,保险覆盖面也越来越广,像各种人身保险、疫病险、意外险、车险,这些保险为我国保险公司正常运营注入了更多的资金,推动保险行业不断向前发展。由于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较广,保险种类较多,相应的理赔数量也在不断增多,加大了理赔工作的难度。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招聘门槛过低,相关工作人员个人素质、工作能力、业务水平无法和实际工作要求相匹配,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水平不高,致使理赔工作中出现一些不合理的现象,损害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客户流失,有时也会导致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支付过多的资金,造成公司损失。

没有制定科学合理的理赔程序,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体系不健全,理赔管理能力过低,导致理赔过程中一连串不良现象的产生,使企业资金受损,造成财务管理的漏洞。公司在进行理赔工作时没有建立相关的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行为不规范,权责不明确,难以保证理赔工作的科学性,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的财务风险。

同时,为了能获取较多的客户,各保险公司多开展价格战,降低保险费用以吸引投保人的注意力,导致资金较为分散,保险公司的承保量下降,公司运营中的资金减少,减缓了保险公司的发展速度,同时加大了公司的承保风险,增加了企业的财务管理风险。

四、我国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保险公司内部预算管理

在我国保险公司内部开展预算管理工作,加强公司预算管理,对公司内部运营状况有一个整体系统的认识,通过开展全面预算把控公司运营中的各种经营管理问题,检查公司内部的财务漏洞,及时进行调整,确保公司各个阶段的正常运行,从而更好地实现企业的经营管理目标。

(二)建立健全的财务控制体系

建立健全的财务控制体系以便更好地应对保险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问题,严格管控保险公司内部各种资金投入、支出和运行过程。根据我国保险公司经常出现的各种财务风险对其进行集中的分析总结,提出科学合理的应对措施,设计切实可行的应对方案,优化财务管理结构,减少风险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建立一个全面系统的风险管理体制,对公司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的把控,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工作的失误,能够及时对风险进行准确治理,稳定企业的健康运行。

(三)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

在保险公司内部建立监督管理机构,严格管控保险公司各个阶段的运营状况,并进行及时反馈,便于公司高层对企业运营过程的全面把握,加大对公司投资、运行、理赔相关内容的把控,对失职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和补救,减少企业损失。

(四)招聘专业工作人员

提高保险公司的准入门槛,招聘专业人才,便于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及时更新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加强工作人员的财务管理风险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规范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进而有效减少风险的产生。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范文第11篇

【关键词】新政 保险投资 保险资产管理

一、问题提出

自1980年我国恢复保险业务,我国的保险业在业务种类和规模上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随着国内保险公司的增加,保险市场的竞争程度日趋激烈,使得保险公司经营两大重心之一的负债业务利润下降,甚至出现负利润。因此,保险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必须依赖资产业务,而负债业务成为重要融资手段。近些年来,随着保险资金投资比重的不断上升,保险资金更多的暴露于资本市场的风险之中,保险公司的管理经营面临更加复杂的外部环境。近几年来,因投资失误导致经营失败的例子屡见不鲜,如美国Equitable、First Executive、Colonia等三家保险公司分别因投资房地产、垃圾债券及金融衍生品而发生严重亏损导致经营失败。因此,风险管理成为现代金融业的一个重要命题,对于起社会“稳定器”作用的保险公司更是如此,有效地控制和转移风险对稳定中国保险市场乃至资本市场都具有重要意义。

2012年6月保险投资改革创新闭门讨论会召开,对保监会拟的13项保险资金投资新政征求意见稿进行研讨,此13项政策文件被业内称为保险投资新政“13条”,新政较大程度上解除了保险资金运用上的限制,给予保险公司更大的自。

二、保险投资新政概况

保险投资新政起源于保监会于2012年6月下发的包含13项内容的《保险资金运用拟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自2012年7月起,保监会陆续出台了两批共10项政策,到目前为止,共形成了保险投资12项新政和4项征求意见稿,新政涉及与保险投资相关的三个方面内容,概括如下:

(一)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拓宽与增加

涉及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有七项新政和一项征求意见稿,其中一部分对保险投资渠道进行拓宽,如《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增加了债券投资品的种类,放宽了投资无担保债券的限制;《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降低了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门槛;《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提高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上限等。另一部分则增加了新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如《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首次明确保险资金可以投资银行理财、信托和券商集合理财;《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则首次提出保险资金可直接投资境外不动产;《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参与远期、期货等境内金融衍生品交易;《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则允许保险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保险机构融资融券管理暂行办法》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尚未。

(二)保险体系资产管理模式改革

对保险体系资产管理模式的改革的共有三项新政和两项征求意见稿。三项新政中,《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将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列为保险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则许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开展公募资产管理业务和受托管理养老金等业务;《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启了一度停滞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创新的试点,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一对一”定向产品及“一对多”集合产品。两项征求意见稿为《保险资产托管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暂行办法》,尚未。

(三)保险投资的内部管理规范

对保险投资管理进行规范的新政包括《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两项和一项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的《关于加强保险资金公平交易防范利益输送的通知》。两项新政中,前者将账户分为“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强化了风险控制。[1]后者将投资管理能力明确为股票投资能力等7类,增强投资能力建设和监管体系的系统性和规范性。

三、新政对我国保险公司投资的影响

伴随经济增长,保险业的保费收入逐年增加,保险资金投资规模也越来越大。2002年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为5799.3亿元,到2012年资金运用余额达到了6.85万亿元。1十年间,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产生了10倍的增长,其中每年的增长率都超过10%,其增长率超过银行、证券等所有其他金融行业。这些数据说明,保险资金运用规模正在逐步扩大,在金融资产的比重逐年增加,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也越来越重大。新政的出现将对保险业,特别是保险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一)新政将显著推进保险资产管理的市场化进程

新政的出现再次拓宽了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打通了保险业和证券、基金银行、信托等行业的业务通道。新政下的投资渠道几乎涵盖了国际成熟保险市场的所有投资渠道,增加了保险资产配置的灵活性,有助于提高保险公司投资收益水平。此外,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人范围的扩大,引入了与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化竞争,使中小保险公司在保险资金委托投资方面有更多的选择,进而提高保险资金投资的效率。

(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投资能力将进一步改善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获准进入更广泛的资产管理领域,在与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的竞争中,投资能力将进一步改善。此外,新政在保险投资制度和安排上的进一步规范也助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控制风险提高收益率。

(三)新政将给将给保险投资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

新引入的证券、基金等投资机构已经形成“重相对收益轻绝对收益”、“重个股轻大盘”、“重短期轻长期”的投资风格——这些鱼保险资金的投资原则相违背。若相关投资管理人未能较快转变投资理念,可能会增加局部保险投资组合的波动性。此外,保险资金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开放一方面使保险公司可以对冲股市等金融市场风险,另一方面金融衍生品自身的高风险性也给保险投资收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参考文献

[1]李心愉.释放保险资金投资新政红利[J].中国经济报告.2013(04):53-57.

[2]唐金成,闭潇丽.投资新政视角下的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研究[J].浙江金融.2013(08):61-65.

[3]魏瑄.深化保险资产管理中的“绝对收益”投资理念[J].中国保险.2013(08):23-26.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范文第12篇

关键词:保险;保险法;修改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10-0052-04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为《保险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1]此次《保险法》修订共涉及原法145条,新增48条,删除19条,修改126条,总法条由原来的158条增加到187条。新《保险法》吸收了十六大以来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新鲜经验和有益探索,顺应了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和进入新起点新阶段后内外部环境发生的深刻变化,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

一、强化对于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保护

消费者购买保险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处在平等地位。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相比保险公司保险消费者是较为弱势的一方。为此,世界各国保险法律均将消费者利益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新《保险法》从保险业发展以人为本、监管为民的宗旨出发,在这方面下了大功夫,尤其是极大加强了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为解决当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存在的销售误导、理赔难等问题提供了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

(一)加重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新《保险法》规定,在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在提供的投保单上附格式条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这与《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立法精神相一致,但保险合同中的说明义务比一般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更加严格。《合同法》只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对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予以说明,而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人主动就条款进行说明;《合同法》只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而《保险法》强调保险人要作“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如果保险人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其提供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此方面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也有过规定。[2]

(二)减轻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新《保险法》规定,只有投保人因重大过失(原法为“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责任。另外,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原法规定保险人“可以退还保险费”)。上述规定充分考虑了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未予告知的主观意愿和客观条件,体现了过错归责的精神,较好地平衡了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利益。

(三)设立不可抗辩、禁止反言规则限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如超过三十日不行使合同解除权,该权利即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并且应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主要是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进行限制,避免保险人怠以行使解除权,并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理由逃避保险责任。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最长行使期限为两年,此为不可争辩条款,即两年以后保险合同即被视为不可争辩,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不告知、不如实陈述等理由拒绝索赔要求。新《保险法》还明确,如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告知义务主要是为了让保险人充分了解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正确评估风险,如果保险人已知晓相关信息,就不得再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这是新《保险法》借鉴英美法上“禁止反言”制度所作出的新规定。

(四)规范了保险人的理赔程序和时限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认为有关申请理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理赔时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如果保险人经核定后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在保险实践中,保险消费者反映较多的是保险公司拖赔、惜赔、无理拒赔,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新《保险法》对保险核定期限作了更严格的规定。此处需注意的是,考虑到保险业务的差异性,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可以就理赔时间进行约定,避免“一刀切”给保险公司正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

(五)明确了财产保险标的转让时合同效力的承继和延续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了保险标的转让的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提高而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等事项。从条文规定可以看出,在保险标的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的,除非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转让通知义务,并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否则保险人需要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如果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保险标的的转让过程中处在不确定的状态,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将不确定该不该承担保险责任,这不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上述规定既有助于社会财产关系的稳定,又有利于保险标的受让人,也无害于保险公司。

二、强化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

保险业作为现代金融服务业,一方面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坚持规范经营,另一方面也要与时俱进,加强保险创新,做大做强。新《保险法》根据保险业发展和经济社会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了保险业务规则,扩大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一)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

新《保险法》对设立保险公司提出更高的要求,明确主要股东应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并且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这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需要加强对其资质的审核。新《保险法》更加严格地规定了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条件,除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如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或者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也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人员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起着主导作用,目前行业内出现的不少保险违法违规行为,都是因为高管人员管理不善甚至纵容违法行为所致。为防止有违法行为或经营劣迹的人员担任公司高管,新《保险法》强化了任职资格限制。新《保险法》还增加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并规定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保险公司利益。

(二)扩大了保险公司业务范围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从事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并扩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规定保险资金可以在银行存款,可以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并且投资于不动产,还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运作。保险承保与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经营的两个轮子,保险资金运用如能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取得较好的投资收益,不但可以增强保险公司实力,而且也可以间接促进保险费率的下调,使消费者享受到低费率。为防范保险资金投资风险,原《保险法》规定的运用渠道较窄。经过近些年的发展,当前我国资本市场逐步完善,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也不断提高,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新《保险法》在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方面作了较大的突破。从保险资金的投资匹配来说,投资不动产等也符合保险资金长期负债的特点。此外,新《保险法》还明确,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专业化运作保险资金。当然,保险资金的运用首要的还是要防范风险,为此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这主要是为了限制保险资金投资股票等有价证券和不动产的比例。

(三)强调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透明度及保险条款制定的公平性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服务时属于较为强势一方,其掌握着较多的交易信息,为防止消费者受到欺诈误导,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必要规定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具体内容、方式、时间等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保险信息。新《保险法》还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合理地拟订保险条款费率,首先是保险条款费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是保险条款应能平衡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显失公平,使消费者承担较多的义务,享有较少的权利,另外条款应科学严谨、通俗易懂;最后是保险费率的厘定应当合理,不得过高,使消费者承担不公平的高保费,也不得过低,这将有损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如保险合同得不到切实履行,最终也将损害消费者利益。

(四)完善了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

新《保险法》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对保险公司破产的特殊事宜做了规定。主要是增加规定,如出现《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特定情形,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如保险公司已丧失偿付能力,允许其继续经营将损害公众利益,必须建立相应的申请退出及强制退出机制。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新《保险法》进一步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明确了保险保障基金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或者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或者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下统筹使用。国务院已于2007年10月批准成立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对保险保障基金进行专业化管理和运作。目前由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业务和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运作进行监管。

三、强化保险监管的措施手段

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新的保险违法违规行为日益增多,原《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职权和监管措施已经不能适应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需要。为此,新《保险法》在保险监管职权、保险监管措施手段、对违规主体的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进一步进行了完善和强化。

(一)增加了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规定

新《保险法》增加规定了7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规定,包括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等,并新增了一条兜底条款,即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原《保险法》对保险行为禁止性规定过窄,违法行为形式单一,使保险监管机构在实践中难于对保险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归类,影响了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查处。新《保险法》根据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增加了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形式。

(二)加强了偿付能力监管

新《保险法》明确保险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可采取限制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监管措施。目前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日益加强,根据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险公司按照偿付能力分为三类:一是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公司;二是充足Ⅰ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三是充足Ⅱ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公司。[3]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中国保监会将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一项或者多项监管措施。需要明确的是,上述偿付能力监管措施属保险监管措施,不属行政处罚,也不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度规定。

(三)强化监管措施手段

新《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可以对保险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资料等。保险监管措施针对的对象不但包括保险机构,还包括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保险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保险监管权得到极大延伸和强化。同时,新《保险法》还规定,在有重大风险情况下,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制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财产处分等其他限制措施。

(四)加强对保险中介的监管

新《保险法》明确将保险兼业机构列入保险机构范围,规范其经营管理。要求保险专业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取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保险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取得资格证书。明确保险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增加规定了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包括不得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等。

(五)完善了对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新《保险法》结合保险经营规则要求,一一对应地规定了相关主体违反保险经营管理禁止性规定时的罚则,对保险公司、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制定了处罚措施。如完善了对违反保险禁止的处罚规定;完善了对保险机构、保险经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新增加了对个人人的处罚规定等等。■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Z].2009.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范文第13篇

关键词:保险;资金运用;偿付能力;资产认可

随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规模逐步扩大和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比例逐步放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转向,更加注重通过偿付能力等相关监管制度来实现其风险管理。

一、偿付能力和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关系分析

偿付能力与保险资金运用具有内在的对立统一关系。对立的一面体现在,严格偿付能力监管也就会严格保险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必将会通过资产认可等规定限制保险资金对高风险、高收益资产的投资,从而降低资金运用的收益;反之,若要提高资金运用的收益,必将提高保险资产的风险,也势必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其统一的一面表现在,充足的偿付能力需要建立在高效的资金运用基础上,而高风险资金运用也必须以充足偿付能力为前提。如何不断地优化二者之间关系,寻找其最优的平衡点,是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重要任务。

二、中外偿付能力和资产认可相关监管制度比较

(一)中外偿付能力监管比较

1.美国风险资本(RBC)监管方法

RBC方法以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率作为指标,通过指标值的变动,决定应采取的监管措施。其中,风险资本的衡量考虑了影响偿付能力大小的主要风险类别,得到各类风险的大小之后,再通过一定的组合方式计算出最低风险资本要求的大小。影响偿付能力大小的主要风险有:关联企业风险、资产风险、定价风险、利率风险和经营风险,其中和资金运用最直接相关的风险就是资产风险。资产风险指保险公司持有的资产,包括对股票、债券、抵押贷款和房地产等资产的投资,所面临的违约或市价下跌的风险,但不包括由于利率波动造成的资产损失[1]。资产风险影响资产价值,但不影响负债,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各种投资风险的特性,将大部分资产投资于高质量证券以保持稳健的投资策略来控制资产风险。通过考虑各公司的具体风险构成,风险资本方法不再拘泥于对保险资产与盈余的固定要求,而是针对风险状况确定最低资本要求。

2.英国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方法

英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属于比较宽松的监管体系,它考虑的因素比较简单,操作起来很简便,但其保险监管对行业自律及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要求很高[2]。英国对偿付能力额度的监管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必须维持与其承担的风险相一致的法定偿付能力额度。二是寿险业务的风险由其准备金和风险保额来计量,非寿险业务的风险由其保费收入或赔款支出来度量,每类风险的系数通常在精算模型的基础上,根据经验修正确定。三是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其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在英国,一方面,通过立法严格规定资产和负债的评估办法,即规定最低法定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和认可资产的估值;另一方面,对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进行科学谨慎的评估,以合理、科学、准确地评估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3]。

我国2003年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在偿付能力监管方法上,主要借鉴英国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方法,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分为偿付能力额度规定和偿付能力额度管理两大部分。

(二)中外资产认可标准比较

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因此,保险资产认可是确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前提条件,也是保险资产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

1.应收保费资产认可标准的比较

美国纽约州对应收保费资产认可的标准是,非寿险公司没有超过到期日90天的,扣除应付佣金后的收取过程中的保费。除寿险公司保费外,按有关规章规定的期交保费。英国和应收保费资产认可的相关规定是,应计利息和租金,其他应计收入和预付款。我国规定应收保费指长期人身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按保险合同规定应向投保人收取而暂时未收取的保费。账龄小于1年的应收保费为认可资产,账龄等于或大于1年的应收保费为非认可资产。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范文第14篇

夏秋以来,围绕险资投资与管理,中国保监会频发新政。继7月连续出台4项新政后,10月中旬又密集了6项新政(详见辅读资料),6月中旬在大连闭门会议上提出的“新政13条”已经落实了10项。保监会近期大刀阔斧的举动被评价为“打法犀利”。

上述新规意味着保险资产投资将释放到各个方面,可以预见,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信托公司目前可以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保险公司未来亦可涉足。

拓宽渠道改变平庸现状

截至今年9月底,保险公司总资产6.90万亿元 ,其中保险资金银行存款达到2.20万亿元,较8月底增加了0.13万亿元,投资总额为4.18万亿元,较8月底增加了0.13万亿元。

近7万亿元的总资产,如何管理,成为保险业的新课题,尤其投资渠道不断放宽之后。

保险资金 2011年的总体收益只有3.6%,仅比一年期定存基准利率3.25%略高。监管部门寄望险企改变被动投资的局面,主动出击,引导险资从分散运用转向集约管理。

目前,保险机构的资金运用仍然集中于债券投资,约占其投资资产的50%。2005年2月险资获批进入股票市场,但对投资类别和入市渠道都有严格限制。险资投资于基础设施、股权、不动产、境外投资等项目,虽然在2009年新版《保险法》和2010年《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已经放开,但由于管理细则没有出台,不少投资项目实际并未启动。

今年6月中旬,保险投资改革创新闭门讨论会在大连召开,150余家机构代表、200多位专家与会,在这次规格与规模都被业界称为“史无前例”的会议上,他们集中讨论保监会提出的厚达130多页的13条保险投资政策征求意见稿(“新政13条”)。“新政13条”几乎涵盖了保险投资所能涉及的所有渠道,比如,从第二批公布的新规看,《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备受关注,保险资金投资渠道首次对包括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和券商理财在内的产品开闸。有业内人士就此认为“保险投资改革的大时代已经到来”。

险资管理公司优势

目前国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达到17家。新政出台让这17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资产管理公司,它们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企业委托的资金,并且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公募资产管理业务。在进一步拓宽险资管理公司资金来源的同时,并允许其拥有独立运作的权利。

相比于证券公司在二级市场的研究与操作能力、基金公司和信托公司在产品配置能力和销售渠道的宽广,险资管理公司作为投资领域一支重要的新生力量,更需要摸索并培养出适合自身运作的独特投资优势。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裁缴文超表示,从短期看,险资管理公司尚不能摆脱保险公司的背景,形成市场化独立运作的投资主体,但新政无疑在引导这样一个方向—未来的资管市场将形成一个完全没有壁垒的市场,投资主体全部在这个市场里运作。虽然险资管理公司依托于母公司的实力有自己的优势,却并不能替代其他投资主体存在。河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保险系主任尹成远强调,因为产品的倾向性不同,未来的市场不会是某个机构独立存在的市场,而更看重机构的资产配置和管理能力。

事实上,新政出台后,在肯定保监会锐意进取的同时,亦有专家担忧其激进的做法会带来风险。

某保险公司风险控制相关人士介绍,相对于目前资本市场的投资主体,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是相对较强,这依赖于完备的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控制在一个公司中可能以一个部门呈现,然而整体管控运作却联系到公司的各个部门,对于风险的分类、评估、监督、报告都具有严格的操作程序。另外,保险公司具有与负债相匹配的投资理念,不是短期的投机,而是长期的价值投资。

如何提升资金管理能力

大力度拓宽险资投资范围后,资产配置与管理的重要性愈显突出。除了17家险资管理公司外,目前尚有100多家中小型规模的保险公司自身保险资产管理能力不足,未来它们会以托管的方式管理资金。

缴文超介绍,托管的方式与之前的投资方式有很大区别。以基金申购为例,新政出台前,保险公司只能采用申购方式,现在允许委托了,保险公司就有可能将基金先赎回,然后再委托基金公司管理。虽然是同样的资金,但采用委托方式和申购方式是不同的,申购方式意味着这部分资金的管理和支配完全由基金公司负责;委托方式却使得保险公司对资金有了管理权。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之间签订协议,会对资产配置做出相应的规划,比如安排投放比例;如果在亏损的状态下,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基金公司清盘;如果投资收益良好,保险公司可以追加资金;等等。自行管理权责扩大后,保险公司甚至可以自行管理部分资金,这样就节约了相应的管理费用。由于险资的投放数额较大,管理费用不菲。近期,中国人寿赎回200亿被动型指数基金,按照0.50%-1.00%的管理费率计算,可以节约近1.5亿元管理费用。

保险公司或险资管理公司拥有了相对独立的管理职责后,对专业人员素质、配置的要求会提升。比如,在内部资产的配置管理中,每个新项目,都要明确规定相应的人员配置。比如,另类投资高度依赖一支优秀的团队,出于对保险公司内部人员相关操作能力的权衡,保监会之前一直鼓励保险公司借助外部力量进行间接投资。诺承投资管理合伙人王东亮表示,在保险公司内部人员的掌控能力和团队成熟后,保险公司直接投资的范围才能够不断扩大。

长期固定收益投资趋向不会变

概括起来,第二批落地的新政总体涉及基础设施债权、金融产品和境外投资三方面内容,缴文超认为,险资投资的产品和项目仍将呈现“固定”、“长期”的特点。

在基础设施债权计划投资中,目前在保险行业总资产中的占比不到3%,短期内占比不会有较大幅度提升。从实践角度看,目前只有大型保险资管公司可以作为专业的受托人参与,未成立资管公司的中小型保险公司只能以认购的方式间接参与。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期限多以5-10 年为主,投资收益率相对稳定在6%-8%之间,比较适合保险资产配置。

在金融产品的投资中,一般意义上的证券公司理财产品不在投资范围,此次放开的产品仅限于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不包括集合资产类产品,类型倾向于有资产支持的证券化产品。保险资金可投资的银行理财产品范围依然限定在固定收益类,而集合信托计划基础资产仅限于包括债权投资类信托、融资租赁类信托和贷款信托在内的融资类信托,以及类似于间接私募股权投资的上市股权类信托。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范文第15篇

Abstract: First of all, this paper elaborated the content of risk management in insurance company, secondly, analyzed current situation of risk management of China's insurance company. At the same time, made in-depth discussion on effectively strengthening risk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insurance company from aspects, such as refining responsibility, total employee involvement; establishing comprehensive risk management institution n insurance company; improving customer credit rating management level; using SAS to boost insurance company to strengthen the risk management, which have the certain reference value.

关键词: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控制

Key words: insurance company;risk management;control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31-0160-02

0 引言

加强风险管理是保险行业的发展基石。保险行业只有加强自身风险管理与控制,以稳健的形象示人,才能向客户传递信心,行业才能持续发展。加强风险管理是与控制公司的战略保证,设计合理、运行有效的风险管理是保险公司的管理者和董事会实现公司目标的保证[1]。

1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内容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主要作用就在于最大程度地降低保险公司所存在的风险,实现风险成本最小化、而企业价值最大化,包括了对风险的控制、衡量、识别的技术方法[2]。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主要包括风险衡量、风险分析和风险识别这几个方面。其中,风险识别最为关键,应该仔细研究,从危险因素、危害、受损标的、风险源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有效地识别风险标的,能够快速判断出保险公司的主要受损标的内容,看是人力资本还是金融资产受到损失。第二,有效地识别风险源,能够对保险公司目前所遇到的外部环境风险(也称非保险风险)进行有效分析,这些风险是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包括金融环境风险、政治环境风险、经济环境风险、物质环境风险、法律环境风险、社会环境风险等方面[3]。第三,如果不有效控制这些风险,那么对于保险企业而言会有很大危害,甚至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破产。因此,有效地识别这些风险可能对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能够有效明确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理赔风险、定价风险、承保风险、销售风险与危害之间的关系。第四,保险公司可以结合企业的自身情况及保险经营的各个相关因素,来有效分析危险因素。理赔风险来自于保险理赔的时候,主要是在通融赔付、理赔人员素质、委托理赔人、审核单证、确定赔偿金额和责任这几个方面出现损失。承保风险来自于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承保风险日益严重。投资风险来自于在投资的过程中违背保险资金运用原则,没有体现出保险资金的收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定价风险来自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为人为因素的影响,违背了合理预期利润的保险定价原则,保险公司完全无利可图,甚至还有可能亏本。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销售风险的内部经营影响不大[4]。

2 我国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2.1 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现状

2.1.1 对于我国财产保险公司而言,规模发展过快、保费增长过快等导致表外风险严重,这主要是因为很多基层财产保险公司普遍存在轻效益重规模、轻管理重业务的错误思想,公司领导为了追求最大业绩,而不采取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而业务员为了提高薪酬,没有风险管理与控制的意识,普遍缺乏效益观念和风险意识[5]。

2.1.2 我国很多财产保险公司目前还没有建立完善的核保核赔制度,这样一来,就导致承保理赔风险日益表现。主要表现在:没有严格执行《保险法》的监管规定,擅自承保定损理赔、违规支付手续费的现象屡见不鲜;时有发生盲目签单承保、违反承保实务规范要求的现象;保险理赔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还有待提升。

2.1.3 我国财产保险公司资产总量虽然高速增长,但是增长方式原始,含有大量泡沫,结构不合理,高效益资产比例较小,资产风险日益突出。与此同时,资金结构风险也较大,这是由于资产结构配置不合理,尤其是经营机构设置,此外,经营机制不规范,缺乏科学的调研论证和明确的资产负债管理目标,这些因素都导致财产保险公司机会成本严重浪费。

2.1.4 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信用方面存在很大的风险,主要是由于单证领用管理混乱,缺乏保险知识、应收保费日益增多等原因造成。

2.2 人寿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现状

2.2.1 许多人寿保险公司投资风险日益突出,普遍存在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不多,较为狭窄,违规资金运用情况严重,历史形成呆账严重。

2.2.2 许多人寿保险公司都存在着承保风险突出、业务核保不完善的问题,主要是由于道德风险日益严重,核保人员素质较差,核保管理不完善,核保制度不健全,核保队伍建设不足。

2.2.3 一些人寿保险公司定价风险较为严重,主要体现在不结合实际情况,费率管理高度统一,费率审批手续繁琐,费率厘订过于标准化,恶性削价现象较为严重,这样一来,严重地不适应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利于保险公司实现专业化经营。

2.2.4 基本所有的人寿保险公司都会长期存在利差损风险,主要是因为在短时间内,经营体制上的弊端,盲目追求业务规模之类的问题难以纠正。

3 如何有效加强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控制

3.1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中应用VaR方法 VaR方法,又称风险价值法,是一种新近出现的金融风险管理工具。目前,已成为一种常用的市场风险度量技术。我们以VaR方法应用于保险公司的资产风险管理为例,VaR可以给出特定持有期内一定置信水平下资产组合面临的最大损失,有效地描述资产组合的整体市场风险状况。保险公司可用VaR方法来评估和管理个别资产或资产组合的市场风险。

但是,在实际投资决策中,仅仅掌握了资产组合的整体风险状况是远远不够的,资产组合的管理者还必须了解构成组合的每一项资产及其相应调整、变化对整体风险的影响。因此引入边际VaR、成分VaR和增量VaR的概念和计算方法。

边际VaR(M-VaR)。边际VaR反映了组合VaR对组合中某一资产头寸变化的灵敏性。

M-VaR■=■

其中,Wi表示组合中资产I的权重。

成份VaR(C-VaR)。投资组合VaR可表示为组合的各资产成分VaR之和,成分VaR反映了组合中各资产对组合VaR的贡献大小。

VaR=■C-VaR■

增量VaR(I-VaR)。增量VaR表示当组合增加某项资产时所带来的组合VaR变化。

I-VaR=■■ ·W■=M-VaR■■·W■

其中P′为包括资产N的投资组合。

3.2 细化责任,全员参与 突出“责、权、利”的有机结合,通过目标任务的层层分解落实,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在年初将保险公司可能出现风险的指标任务分解到位,形成人人头上有指标、每个岗位有责任、层层考核有目标的工作机制。制定出台了一整套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案和制度,明确各单位、各部门乃至每一名员工的职责权利关系,明晰各自的权限空间和责任区域。

3.3 设立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机构 该机构由保险公司最高管理层直接领导,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机构成员应当具备足够的保险经营风险控制、评估和识别之类的经验和知识,熟悉保险公司管理流程及业务知识。全面风险管理机构的作用就在于在公司全面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策略,制定公司风险管理目标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定期考察公司的经营风险状况,及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以供保险公司董事会抉择参考。诸如某保险公司紧紧围绕 “发展与调整”两条主线,以风险管理职能转型为重点,积极发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效能,进一步加强了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工作。

3.4 提高客户信用评级管理水平 保险公司应该从完善客户内部评级分析风险报告制度、规范监测报告流程、加强培训等工作入手,不断强化措施,推动了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一,完善客户内部评级分析风险报告制度。保险公司应该建立起基于客户内部评级结果的风险分析报告机制,并以此完善风险报告制度。在信用评分吻合度分析的基础上,积极利用客户内部评级成果,对客户风险状况、客户内部评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专题分析与报告。

第二,规范监测报告流程。对多次评分贷款,认真实施监测,及时通知基层保险公司,要求基层保险公司就对多次评分形成的原因、该保费基本情况、采取的风险管理举措报公司风险管理部。收到书面报告后,经核实属于正常调整范围之类的,不予处罚;属于以提高信用评分为目的的人为修改客户资料和人为试算评分模型的,要落实责任人,根据《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加强员工培训工作。应该加强员工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通过现场和视频等培训形式,开展零操作培训,提高保险业务管理前、中、后台人员的认知水平,确保各级管理层和相关业务人员都能正确理解客户评级的实质含义和应用原理,为推进成果应用打下了坚实基础。

3.5 利用SAS助力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 当前肆虐全球的金融危机将保险公司对企业风险管理战略的需求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因此,诸如S&P、Moody's和AM Best这样的评级机构都在建议保险公司实施企业风险管理方法,确定最佳的费率标准。商业分析领袖SAS计划通过推出最新版本的SAS保险智能架构来帮助保险公司满足对这些风险进行管理的需求。

保险的基本概念是风险,然而只有很少的保险公司拥有企业风险管理战略,Solvency II和最近的金融危机使保险公司对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的需求进一步提高。为了确保这些系统的成功,数据是关键,因此,实施企业数据管理平台自然非常重要。SAS保险智能架构能够帮助保险公司从运作应用中收集数据,然后对数据进行转换和清理,让用户通过这些数据更好地了解自己的企业问题。通过SAS商业智能解决方案,保险公司可以提高数据的透明度,将相关的信息提供给保险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法规监管机构。SAS风险管理解决方案能够帮助保险公司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以及保险精算风险和整个企业范围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展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理论与实务[J].金融经济,2008,(08):174-176.

[2]刘斌.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亟需加强[J].保险研究, 2000,(03):115-118.

[3]李宗璋.谈谈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J].企业经济,2002,(09):105-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