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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论文范文

保险学论文

保险学论文范文第1篇

标题

标题,又叫题目,有总标题与层次标题之分。我们在这里要讨论的,是论文的总标题。

标题是论文的旗帜、眉目、窗口和向导,是牵动全文神经的关键,是对读者的第一吸引。因此,它应当是论文内容的高度概括,应当是“提纲的提纲”。标题不仅对论文内容具有极为重要的提示作用,而且也是论文分类的重要依据。人们阅读论文,总是先看题目,然后决定是否阅读摘要或全文;而题录、索引等二次文献,也大多只列举题目和出处。因此,一个好的论文标题,不仅应能向读者或文摘人员显示出论文的关键内涵和研究工作的大致水平,而且应能对本专业的读者产生强烈的吸引力。

(1)确切∶确切是指标题能恰如其分地反映问题的实质,精当地概括论文的中心内容,尽量体现研究工作所达到的深度和范围。不能使用过于笼统的、泛指性很强的词语,更不能使用经过艺术加工的、华而不实的词藻或口号式的语言。此外,标题的用词要确切,文字必须符合语法、修辞和逻辑规则,并应尽量避免使用不规范的缩略语、字符、代号和公式等。

(2)简洁∶简洁是指在准确的前提下,力求文字精炼,字数越少越好。也就是说,对论文的标题,在字数上要尽量“吝啬”,应追求“添一字嫌多,去一字嫌少”。一般情况下,中文标题不要超过20个汉字,英文标题不要超过12个实词;如在此字数范围内确实不能解决问题时,可采用加副标题的办法。目前科技论文的标题在总体上有偏长的倾向,应当引起注意,因过长的标题很难引人注目。

(3)鲜明∶鲜明是指标题醒目,使人一看就知其意,不费解,无歧义,便于记忆和引用。

保险学教学改革的方法

摘要:保险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针对当前我国保险学理论与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PBL与LBL相结合的课堂教学模式,以及“仿真型”实践、“经营型”实践与“校企合作型”实践相结合的三维实践教学模式,以期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其就业竞争力,更好地满足保险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要。

关键词:PBL;LBL;“仿真型”实践;“经营型”实践;“校企合作型”实践

一、保险学教学改革的背景

现代经济竞争的核心是人才的竞争,人才对保险业的发展来说尤为重要。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对人才的需求激增,供给缺口巨大,已严重制约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加快发展保险教育,尽快培养出符合现代保险业发展要求的专业技术人才。保险学是国内高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在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然而,根据对国内高校保险学教学的了解,以及专门针对武汉市三本院校保险学课程教学的调研,我们发现,长期以来,国内众多高校在保险学教学中普遍重理论、轻实践,不注重对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课堂教学基本还是“满堂灌”“填鸭式”的教学方法。

2014年2月26日,李克强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提出要“引导一批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2015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提出要“全面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引导部分地方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型大学转型是大势所趋。在此背景下,我们需要深入反思当前保险学理论与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能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教学模式,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其就业竞争力,从而实现保险教学与保险业人才需求的无缝对接。

二、PBL与LBL相结合的教学方法

LBL教学法(Lecture-basedLearning,LBL)是一种以讲义为导向的教学模式,采用这种方法教师能够系统、全面地教授某门课程的专业理论知识,顺利实现既定课程的教学目标。

LBL教学法的优点在于:第一,能够较大程度地节约教学资源。当前,我国不少高校仍存在教育经费紧张、师资力量不足的困境,LBL教学法通常采取一名教师同时教授几十名乃至百多名学生的大班教学方式,因此可以有效节约教学资源。第二,教师传授知识具有针对性、系统性和准确性。LBL教学法有利于发挥教师的主观能动性,使教师能够根据该课程的专业地位对教授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取舍,一方面避免了学生所学知识的重复讲授,另一方面又能系统、准确地将知识传授给学生。第三,对学生基本素质要求较低。LBL教学法以教师为主导,授课内容的取舍、师生互动的氛围等主要靠教师自己把握。因此,教师可以根据多数学生的理解能力和接受能力因材施教,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如期完成。

然而,LBL教学法也存在很明显的缺点:第一,不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LBL教学法以教师讲授为主要形式,教师往往重视知识量的传授,甚至不少教师在学时有限的情形下为完成既定的教学任务可能采取“灌输式”教授方式,这不仅易使学生产生倦怠心理,难以有效吸收所学知识,而且也不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第二,不利于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在LBL教学法中,学生一般处于被动学习地位,教师在多数情况下往往代替学生去思考和解决问题,留给学生自由发挥的空间较小,久而久之,学生在碰到疑难问题时往往感觉无所适从,从而对教师产生依赖性,并且这种依赖性具有自我强化的特点,使得学生应试能力较强,但独立思考和独立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越来越弱。因此,这种教学方法非常不利于学生能力的提高以及个人的未来发展,也有悖于当前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的目标要求。

尽管教育界对LBL教学法存在诸多质疑,但至今尚未有更好的教学方法来替代它。我们认为,教师应根据所教授对象的专业背景、专业基础、学科知识结构等对教学内容和教学课时分配等灵活安排。因此,对专业基础薄弱、主观能动性和分析理解能力较差的学生,还是应以LBL教学法为主导。而对专业基础较扎实、主观能动性和分析理解能力较强的学生,LBL教学法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学生自我能力的发挥,不利于学生个人潜能以及创造力的发掘和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尝试使用PBL教学法可能更有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提高其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PBL教学法是由美国的神经病学教授Barrows于1969年在加拿大的麦克斯特大学首次提出。PBL教学法是以问题为导向(Problem-BasedLearning,简称PBL)的教学模式,其目的是将学生从被动学习的地位中解放出来,引导其向主动学习转变,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PBL教学法鼓励和支持学生对引人关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高学生独立或协作解决问题的能力。

PBL教学法的优点在于:第一,有利于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PBL教学法中,学生由被动学习的角色转变为主动学习的角色,学生通过自主学习以及分组讨论来解决教师提出的相关问题。在这种教学模式下,学生成为了课堂的主角,有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而分组讨论也有利于学生取长补短,调动学生参与研讨的积极性,同时也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第二,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保险学是一门理论与实际联系非常紧密的多学科交叉的综合性学科,在PBL教学模式中,教师要从理论联系实际的角度进行实用性教学设计,授课以保险理论与保险法规为基础,将各章节知识点贯穿于真实案例中,着重锻炼和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和横向思维能力,提高学生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运用能力。第三,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PBL教学法在实施过程中可以采取各种形式的教学手段,如课外的自主学习、课上的小组讨论,既能锻炼学生的自学能力和独立或协作解决问题的能力,又能有效地开发学生的潜能和创造力,不仅有助于学生自学能力的提高,而且有助于学生团队合作能力和沟通能力的锤炼,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同时也与当今社会对创新型高素质人才的需求相适应。PBL教学法在国内三本院校中全面实施难度较大。第一,传统的LBL教学模式根深蒂固,学生适应PBL这种全新的教学模式尚需时日。第二,PBL教学法要求教师具备很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而三本院校的师资力量相对薄弱,教师可能很难提出有价值的专业问题,从而很难实现对学生的有效指导。第三,PBL教学法对学生素质的要求较高,只有主动性强、韧性足、学习技能较强的学生才可能从PBL教学法中受益,然而三本院校的学生整体能力相对欠缺,是否能普遍受益还有待进一步研究。第四,国内现有的考试仍主要以笔试为主,在实施PBL教学法过程中确定与之相配套的科学评价体系较难,可能会引起较大争议。因此,我国现阶段在三本院校中暂不宜全面开展PBL教学模式,只能作为传统LBL教学模式的补充而非主导。

三、三维实践教学模式

在当今时代用人单位更加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型大学转型是大势所趋。在此背景下,我们需要改变单一、传统的“校企合作”实践模式,重构保险学的实践教学模式,构建“仿真型”实践、“经营型”实践与“校企合作型”实践相结合的三维实践教学模式,突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仿真型”实践一般是指在计算机上用仿真软件模拟现实,以期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实际上用仿真软件模拟实际经营是一条可行性非常高的路径。不少毕业生进入保险行业工作,最初一般会接受保险经营管理软件的操作培训。如果在保险学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仿真型”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操作实践,就能大大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同时也极大地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目前,保险学“仿真型”实践总体上是“计算机+保险业务软件”的模式,通常选择在各高校专业实验室中进行。这种实践教学模式是对理论教学的调节和补充,强调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独立进行操作,变被动学习为主动探索,从而对保险经营管理流程的各个环节有更加直观和深入的认识。但是这种实践教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实验学时与理论学时如何科学的分配,如果实验学时分配过少,可能难以达到预期的实验效果,而实验学时分配过多的话,可能会影响到理论教学的顺利进行,而理论教学受到影响反过来又会导致学生在实验中缺乏相关理论的支撑,从而对实验的正常开展形成阻碍。二是实验软件落后。不少高校由于经费有限,或者观念落后,往往不重视对教学实验软件的资金投入,体现在实验软件廉价落后,可操作性不强,软件更新缓慢,常脱离保险业大环境的变化速度,使得学生对实验逐渐失去兴趣。三是实验教学师资力量薄弱。不少高校同时具备保险理论水平和实际业务操作能力的“双师型”教师较为缺乏,现有的保险学教师大多从事理论教学,没有从事保险相关工作的经历或经验,因此难以胜任保险学的实验教学,教学效果也难以保证。

“经营型”实践指的是在高校内引入“校园保险超市”等经营性实践场所,由各保险公司对取得保险人从业资格证的学生进行培训,然后由他们担任“校园保险超市”工作人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参与“经营型”实践的学生主要任务是向校内师生及附近居民等潜在目标客户推介或量身定制保险产品。如果目标客户决定购买保险产品,后续承保业务由“超市”的工作人员联络保险公司完成。“经营型”实践的好处在于:第一,“经营型”实践为学生提供了真实的营销实践机会,极大地丰富了校内实践教学方式,真正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现了保险理论教学和保险业人才需求的无缝对接。第二,“经营型”实践教学形式对实践场所面积要求不高,经营成本低,且不存在法律制度障碍,极易获得保险企业和高校的支持,是完成生产性实践教学任务,实现学生、高校、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四方共赢的良好形式。第三,“经营型”实践为学生创造一种在校园内就能接触社会、融入社会的良好氛围,培养学生的交际能力、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有利于提高学生理论水平与业务能力并重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

“校企合作型”实践是一种注重学生培养质量,注重在校学习与企业实践,注重学校与企业资源、信息共享的联合教学模式。虽然校内实践对于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作用不容小视,但校内实践教学环境毕竟与真实的工作环境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只有经过市场的洗礼,学生的职业能力才能真正获得提升。在新形势下,“校企合作型”实践要求我们一方面需要积极组织学生进入保险公司去了解操作流程,接受专业的岗位技能专项训练,同时接触和参与实际工作任务,另一方面需要与保险企业洽谈签订形式多样的合作协议,如联合举办保险专业人才“订单班”,又如邀请保险公司的资深员工进入校内为学生举办讲座,促进学生对保险业发展动态的把握,开阔学生的视野,提高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思想意识。

总之,在当今保险业快速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背景下,高校需要深刻反思传统的保险学教学理念、教学模式和教学内容,教师要根据当前保险业对人才素质的要求,努力探索适合保险市场发展的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教学模式,真正实现保险人才的培养与保险业人才需求的无缝对接。

[参考文献]

[1]汪连新.《保险学原理》课程实践教学探索[J].教育教学论坛,2012(3).

保险学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高校;保险学;教学

一、引言

加入WTO后.我国保险业将在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下.直接与外国保险机构进行市场化、国际化竞争。这种竞争的实质是保险人才的竞争.是处于核心层次、核心岗位的高层次、国际化人才的竞争。这种保险人才不能简单依靠海外人才的回归与引进,必须立足于国内的培养.保险业本来就是一个与国民经济其他产业广泛联系的产业而且随着保险业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保险业现有的运行机制或规则必将发生进一步的变化。由此可见,保险学教学面临着新的保险环境和时代要求只有不断进行保险学教学改革.才能提高保险学教学质量,为我国保险业培养出符合时展要求的高层次、复合型保险人才。近年来,作为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基地,我国高校顺应保险业发展的要求,纷纷开设了保险学专业,为保险业输送了大量人才,有力地促进了保险业人才队伍规模的扩大和素质的提高。然而,对于大部分学校来说,保险专业都是相对年轻的一个专业,在教学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尤其是在保险学的教学上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理论与实践脱节现象,加上保险是一个新专业,由于一些传统观念对保险业的偏见,学生对保险专业有消极看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学效果。

二、目前我国保险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保险学是保险专业的一门必修主干专业课,在保险专业课程的设置中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这一门课的教学效果直接影响到保险专业大学生的素质,因此,搞好保险学的教学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然而,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在保险学的教学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影响了教学效果。这些问题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生对保险在认识上的误差导致的学习动力不强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较短,人们对保险的认识较少,而一些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导致人们对保险行业的存在很多偏见,认为很多保险都是骗人的,保险从业人员就是那些整天挨家挨户、低三下四求人买保险的人。这种认识对保险专业的学生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对一些新开设保险专业的高校大学生来说更是如此。许多学生在参加高考后,根本就没有填志愿保险专业,而是被学校调剂过来的。由于社会的偏见,学生本人及家长都不愿报考保险专业,认为上一个重点大学将来毕业出来卖保险是很丢人的事情,所以他们心里对学校的调剂存在着很大的抵触情绪,但是为了上一个重点大学也不得不服从学校的调剂。但是这对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带来了相当大的消极影响,有的学生谈不上好好听课,甚至怨气冲天,把不满情绪发泄到教师身上,虽然这只是一小部分学生,但是对整个保险专业的学风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给教师的教学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

(二)教师缺乏保险行业的实践经验从而其教学效果不佳保险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然而,在教学环节中,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当今各大高校保险学的教学仍采取传统的教学模式,即“老师讲,学生听和记”。对于已接受过十几年传统教学的本科生来说,已经厌倦了这种填鸭式的教学方式。课堂上学生有效参与不足,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的有效实现。而近来所提倡的教学创新也仅是在教学工具上有所改进,在教学过程中运用了一些高科技电子设备,老师的教案也由PPT所代替。不可否认,现代化的教学设备给教学带来了一定便捷,但并未触及到教学方式的根本转变,填鸭式教学、应试性教学手段等仍根深蒂固。教师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在实践方面的经验不足,懂得理论知识的教师很少或根本没有机会去从事保险实践工作,而富有实践经验的保险工作者也进不了保险教师队伍。在教学过程中,多数教师以讲授理论知识为主,鉴于保险专业的实践性要求,也有不少教师采用案例教学法。然而,由于教师本身缺乏实践经验,所用的都是从书本上或是从网上下载的现成案例,并没有包含自身的感受,所以在讲授过程中难以做到生动形象,不能引起学生的共鸣。

(三)学校对保险专业的投入过少使得教学所获支持不足良好的教学效果一方面来自教师的努力,另一方面与学校对专业的投入和支持也是分不开的。作为一个年轻的新专业,保险专业在大部分学校的地位都不如那些老牌专业,尤其是高校近些年热衷于搞名牌专业精品课程,把大部分资金及力量都投入老牌和名牌专业中,而像保险这些新专业,由于其力量薄弱,没有多少话语权,因此很难获得学校的支持,无论从教学的硬件还是从软件,无论从资金还是从资料设施的投入,都处在一个弱势地位。某高校近年虽然引进了几位教师,但是新设立的保险系基本上没有新投入的专项资金,对保险教学的支持力度明显不足,几年之内都没有添过什么新的教学辅导材料及影像光盘。教师也没有机会没有渠道去保险公司从事人身保险的实践工作,个别教师自己联系去了也得不到经费及时间的支持,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教师在保险专业的教学过程中常常感到无所适从。

三、保险学教学的创新策略

针对上述问题,要搞好保险学课程的教学,必须从加强对学生专业观的教育、加大对保险专业的投入力度以及着力提高老师队伍的素质等方面出发,努力创造保险学教学的有利环境,真正把高校建设成培养高质量保险专业人才的基地。

(一)加强保险专业本科学生的保险意识的教育在进行专业知识教育的同时对学生进行专业背景的介绍,可以和学生一起畅谈保险业最新动态等,也可以以自身的经历为例帮助学生逐渐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再者,在专业课程设置上可以细分,根据学生兴趣和发展需要设置不同的主攻方向,例如可设置从业资格考试、保险理论研究、保险法学、精算和保险营销等学习小组,这样学生可以明确自己的学习目标和方向并加深对保险专业的认识。此外,在保险专业本科教育中,还应强调挫折教育和诚信教育。保险属于服务性行业,且有其特殊性,尤其是保险营销这一领域,需要从业者有极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不屈不挠的精神,而这些是需要日积月累而达到的修养,因此,保险专业的本科生应该尽早有意识的培养这方面的品质。

(二)注重加大对保险教学软硬件设施的投入以满足教学的需要保险学作为一个新的专业,迫切需要得到各方的支持才能迅速成长,否则就有可能一蹶不振,所以加大投入力度是事关新专业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在专业投入方面,一是要加大硬件设施的投入,从保险学科建设的实际出发,为教师创造一个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二是要加大人才建设步伐,除积极引进保险专业教师外,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加大对现有教师的培训力度;三是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每年要拨出一定资金用于购买书籍影像、举办保险研讨会、送教师去保险实际部门参加实践工作以及请相关人士来为教师和学生讲授保险实践经验等。

(三)创新教学手段,优化师资

要加强保险学教学的实践性,可以在高校成立“保险咨询”等一类实践性教学团体,组织学生到城市社区等地方进行义务咨询活动。这不仅为学生提供积累实践经验的机会,也能服务大众,充分体现了保险的人性化,为保险业树立良好的形象。再次,要充分发挥业界与学界互动作用优化保险教育师资。一方面,充分利用业界的各种资源培养和提高师资队伍,即建立充分利用和有效培养的互动交流机制。例如,高校和保险公司实行联合办学;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博士(后)工作站、实验基地、课题合作等方式,为师资队伍建设,尤其是青年教师的培养提供一个平台。通过这个平台使教师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完善知识结构,增加感性认识,丰富自身经验,从而提高教学水平。另一方面,应该大胆聘用业界专家型人才,吸纳其成为教师队伍中一员。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业界出现了一大批懂理论、谙实务、会教学的专家型人才,这些人才是发展我国保险教育事业的宝贵财富。近几年在我国保险事业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一些教师弃教经商,而与此同时,业界却有不少热心保险教育事业的有识之士,有意投身保险教育事业。国家和高校应采取优惠政策鼓励这些有丰富实务经验的人弃商从教,从而完善教师队伍的结构,优化保险教育的师资。[论/文/网LunWenNet/Com]

【参考文献】

[1]唐红祥.关于保险学历人才供需脱节的思考「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8(2).

保险学论文范文第3篇

保险学是保险专业的一门必修主干专业课,在保险专业课程的设置中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这一门课的教学效果直接影响到保险专业大学生的素质,因此,搞好保险学的教学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然而,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在保险学的教学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影响了教学效果。这些问题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生对保险在认识上的误差导致的学习动力不强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较短,人们对保险的认识较少,而一些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导致人们对保险行业的存在很多偏见,认为很多保险都是骗人的,保险从业人员就是那些整天挨家挨户、低三下四求人买保险的人。这种认识对保险专业的学生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对一些新开设保险专业的高校大学生来说更是如此。许多学生在参加高考后,根本就没有填志愿保险专业,而是被学校调剂过来的。由于社会的偏见,学生本人及家长都不愿报考保险专业,认为上一个重点大学将来毕业出来卖保险是很丢人的事情,所以他们心里对学校的调剂存在着很大的抵触情绪,但是为了上一个重点大学也不得不服从学校的调剂。但是这对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带来了相当大的消极影响,有的学生谈不上好好听课,甚至怨气冲天,把不满情绪发泄到教师身上,虽然这只是一小部分学生,但是对整个保险专业的学风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给教师的教学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

(二)教师缺乏保险行业的实践经验从而其教学效果不佳保险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然而,在教学环节中,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当今各大高校保险学的教学仍采取传统的教学模式,即“老师讲,学生听和记”。对于已接受过十几年传统教学的本科生来说,已经厌倦了这种填鸭式的教学方式。课堂上学生有效参与不足,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的有效实现。而近来所提倡的教学创新也仅是在教学工具上有所改进,在教学过程中运用了一些高科技电子设备,老师的教案也由PPT所代替。不可否认,现代化的教学设备给教学带来了一定便捷,但并未触及到教学方式的根本转变,填鸭式教学、应试性教学手段等仍根深蒂固。教师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在实践方面的经验不足,懂得理论知识的教师很少或根本没有机会去从事保险实践工作,而富有实践经验的保险工作者也进不了保险教师队伍。在教学过程中,多数教师以讲授理论知识为主,鉴于保险专业的实践性要求,也有不少教师采用案例教学法。然而,由于教师本身缺乏实践经验,所用的都是从书本上或是从网上下载的现成案例,并没有包含自身的感受,所以在讲授过程中难以做到生动形象,不能引起学生的共鸣。

(三)学校对保险专业的投入过少使得教学所获支持不足良好的教学效果一方面来自教师的努力,另一方面与学校对专业的投入和支持也是分不开的。作为一个年轻的新专业,保险专业在大部分学校的地位都不如那些老牌专业,尤其是高校近些年热衷于搞名牌专业精品课程,把大部分资金及力量都投入老牌和名牌专业中,而像保险这些新专业,由于其力量薄弱,没有多少话语权,因此很难获得学校的支持,无论从教学的硬件还是从软件,无论从资金还是从资料设施的投入,都处在一个弱势地位。某高校近年虽然引进了几位教师,但是新设立的保险系基本上没有新投入的专项资金,对保险教学的支持力度明显不足,几年之内都没有添过什么新的教学辅导材料及影像光盘。教师也没有机会没有渠道去保险公司从事人身保险的实践工作,个别教师自己联系去了也得不到经费及时间的支持,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教师在保险专业的教学过程中常常感到无所适从。

二、保险学教学的创新策略

针对上述问题,要搞好保险学课程的教学,必须从加强对学生专业观的教育、加大对保险专业的投入力度以及着力提高老师队伍的素质等方面出发,努力创造保险学教学的有利环境,真正把高校建设成培养高质量保险专业人才的基地。

(一)加强保险专业本科学生的保险意识的教育在进行专业知识教育的同时对学生进行专业背景的介绍,可以和学生一起畅谈保险业最新动态等,也可以以自身的经历为例帮助学生逐渐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再者,在专业课程设置上可以细分,根据学生兴趣和发展需要设置不同的主攻方向,例如可设置从业资格考试、保险理论研究、保险法学、精算和保险营销等学习小组,这样学生可以明确自己的学习目标和方向并加深对保险专业的认识。此外,在保险专业本科教育中,还应强调挫折教育和诚信教育。保险属于服务性行业,且有其特殊性,尤其是保险营销这一领域,需要从业者有极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不屈不挠的精神,而这些是需要日积月累而达到的修养,因此,保险专业的本科生应该尽早有意识的培养这方面的品质。

(二)注重加大对保险教学软硬件设施的投入以满足教学的需要保险学作为一个新的专业,迫切需要得到各方的支持才能迅速成长,否则就有可能一蹶不振,所以加大投入力度是事关新专业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在专业投入方面,一是要加大硬件设施的投入,从保险学科建设的实际出发,为教师创造一个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二是要加大人才建设步伐,除积极引进保险专业教师外,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加大对现有教师的培训力度;三是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每年要拨出一定资金用于购买书籍影像、举办保险研讨会、送教师去保险实际部门参加实践工作以及请相关人士来为教师和学生讲授保险实践经验等。

(三)创新教学手段,优化师资

要加强保险学教学的实践性,可以在高校成立“保险咨询”等一类实践性教学团体,组织学生到城市社区等地方进行义务咨询活动。这不仅为学生提供积累实践经验的机会,也能服务大众,充分体现了保险的人性化,为保险业树立良好的形象。再次,要充分发挥业界与学界互动作用优化保险教育师资。一方面,充分利用业界的各种资源培养和提高师资队伍,即建立充分利用和有效培养的互动交流机制。例如,高校和保险公司实行联合办学;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博士(后)工作站、实验基地、课题合作等方式,为师资队伍建设,尤其是青年教师的培养提供一个平台。通过这个平台使教师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完善知识结构,增加感性认识,丰富自身经验,从而提高教学水平。另一方面,应该大胆聘用业界专家型人才,吸纳其成为教师队伍中一员。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业界出现了一大批懂理论、谙实务、会教学的专家型人才,这些人才是发展我国保险教育事业的宝贵财富。近几年在我国保险事业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一些教师弃教经商,而与此同时,业界却有不少热心保险教育事业的有识之士,有意投身保险教育事业。国家和高校应采取优惠政策鼓励这些有丰富实务经验的人弃商从教,从而完善教师队伍的结构,优化保险教育的师资。

【参考文献】

[1]唐红祥.关于保险学历人才供需脱节的思考「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8(2).

[2]刘敏.探索校企结合的保险教育新途径「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3).

[3]张春生.保险教育须跟进市场变化「N.中国保险报.2004-11-30.第一版.

保险学论文范文第4篇

在我国民商法学领域,对保险法学的研究恐怕是最为薄弱的。保险法学研究的滞后、保险立法的不完善以及保险司法解释的空白,给审判实践带来诸多困惑。突出表现是一些案情基本一致的案件,处理结果却相去甚远。而且,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保险案件审理中法律适用难的问题日益突出。本文立足于调查研究得来的第一手资料,对当前保险案件审理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几个法律适用难题作了认真思考,提出初步意见。

一、关于“明确说明”一词内涵的界定

《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法为保险人违背“明确说明”义务的行为设定了如此严重的法律后果,却未就“明确说明”的内涵作出界定,这一明显的立法疏漏使得实践中对“明确说明”一词产生了多种理解。且不论保险案件当事人和办案法官,仅中国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就先后出现过三种意见:(1)中国人民银行的答复:“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单背面完整、准确地印上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或备案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即被认为是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字,是投保人对保险单即保险条款的有关内容表示认可并接受约定义务的行为。”(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批复:“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1条:“保险法第18条中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应当在保险单上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对有关免责条款做出能够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解释。”

比较上述三种意见,关于保险公司“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中国人民银行所作的要求最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所作的要求最高,司法解释草案所作的要求与《保险法)接近。笔者认为,司法解释草案设定的标准仍不明确,难以操作;中国人民银行所作的规定则明显违反(保险法》——按照该规定,保险人就保险条款所负的说明义务是在保险单出具以后才履行的;从“明确说明”的含义考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意见最为合理,但应当结合保险条款的性质予以准确把握。保险公司没有必要就所有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作出解释。有无必要,判断的标准在于能否达到“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的效果。如果条款含义清楚,普通人都能明了其含义和后果,则没有必要做过多说明,保险人尽了提示阅读义务即应当认定其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对于免责条款中的专门术语,普通人不易理解的,则保险人不仅应履行提示阅读义务,还应解释其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

二、关于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1.保险人代填写或代签名行为是否可以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笔者认为,由于投保人仅对保险人提出的询问事项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保险人询问内容及投保人作相应告知义务载体的投保单,是否投保人填写或填写内容是否为投保人所确认,应当是对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具体而言:(1)投保单内容虽由人代打勾或由人填写,但投保人最后签字确认的,应当视为投保人已经确认了投保单中就询问事项所做的告知是属实的。(2)保险人保人签字的,由于不能证明投保人是否确认填写内容,除非投保人认可,否则不能作为认定投保人末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依据。(3)投保人签字在前,人就告知事项的填写在后的,由于未经投保人确认填写内容,仍然不能作为认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依据。

2.体检程序的介入是否可以减轻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此,我国《保险法》未作规定。许多学者持肯定观点,并在审判实践中被广泛采纳。他们认为:“在人寿保险或健康保险中,如果保险人未指定医生检查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有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反之,如果保险人指定医生检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虽可因此增加危险估计正确性,但同时也削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这是因为保险人所知及应知事项,因其人(检查医生)的介入而扩大。因此凡体检医生检查可以发现的病症,即为保险人所知;即使体检医生因学识经验不足,对于检查的结果未能作出适当的研究判定,或因故意或过失而作出错误的判断,也屑保险人应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之不负告知义务。”笔者主张,不能因为体检程序的采用而减轻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依据在于:(1)在询问告知主义的立法例下,投保人就保险人的询问作出如实回答是其法定义务,若无法定免除或减轻事由,自不能随意减轻这一义务。(2)体检只是保险人用于过滤欺诈投保的一种辅助手段,如果仅仅因为保险人采用了医生体检手段而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无异于鼓励投保人隐瞒实情,打击保险人采用体检程序的热情,势必导致保险人取消体检程序。

三、关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而未经被保险人签字同意的保险合同之效力认定及实体处理

《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由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与受益人发生争执时,被保险人已经死亡,因而在无书面同意意见的情形下,无法得知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愿。审判实践中盛行这样一种思维:保险公司接受这种投保单具有明显的过错,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对投保人明显不公,所以主张将其认定为有效合同。笔者认为:

1.应当准确理解《保险法》第56条的规定。该条强调的是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能为同一人,因而,即便未有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专门文件,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时,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2.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应当严格按照《保险法》第56条的规定执行,认定保险合同无效。该条是基于保险的特性,从防范道德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所作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不应当突破。当然,在认定保险合同无效之后,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合理分担责任。由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对此类保险合同须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均应明知,对于保险合同的无效,双方均有过错,但保险人作为专业性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无效应当承担主要的缔约过错责任。在损失认定上,由于被保险人未签名确认保险合同且已死亡,则被保险人是否同意已不可知,而在被保险人不同意的情形下,并不存在信赖利益损失问题。因此,实体处理上应当判令保险人返还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但保险人不应承担其他赔偿义务。

四、医疗保险是否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界大多认为,医疗保险具有典型的损失补偿性,应当适用与财产保险合同相同的处理原则。一些学者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998年)第63号文《关于医疗费用给付问题的答复》,认为当事人至少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达到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目的。理由在于:上述《答复》指出:“如果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中无关于‘被保险人由于遭受第三者伤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不负给付医疗费责任’之约定,保险人应负给付医疗费的责任。”从中可以反推出这样的结论,如果保险条款中有上述约定,则保险人不负给付医疗费的责任。

在现有立法框架内,笔者主张应当区别不同情形予以讨论:

1.因第三者侵权而引发保险事故的,医疗保险不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1)从保险立法考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该条表明:在因第三者侵权而引发保险事故的情形下,医疗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不能因支付保险金而享有代位求偿权。(2)从合同法原理及《合同法》规定分析,也能相互照应,自圆其说。按照保险代位求偿的原理,被保险人将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公司,本质上构成债权转让。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81条的规定,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是不能代位行使和转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则进一步予以细化,明确将“人寿保险”和“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列入“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因而,基于《合同法》的规定,医疗费用保险中被保险人无权将其对第三人拥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而且,由于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保险合同就转让权利作了约定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将其认定为无效。

2.在不涉及第三者责任的医疗保险中,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要视不同情形而定。这类医疗保险条款往往约定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付医疗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参加了当地医保,则保险公司往往以医保统筹帐户给付部分不屑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为由拒赔,从而引发纠纷。笔者认为,这涉及到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即保险费率的厘定是否已将第三人的在先给付作为影响因素考虑进去,如果已经考虑进去,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否则被保险人将获得不当利益;反之,如果并未将第三人的在先给付作为影响因素考虑进去,则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否则保险公司将因此而获不当利益。根据现行的实务操作,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已经参加医保,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均是相同的,从中应当可以得出保监会或保险公司至今尚未将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医保这一情形作为费率厘定的依据。既然如此,保险公司当然无权拒赔。

五、人民法院能否依据受害人的申请,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向其支付被保险人(侵权人)参加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

依照《保险法》第22条,除人身保险合同外,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为被保险人,其他人不享有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的权利。《保险法》第60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该条就保险公司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险金的行为,使用的是“可以”一词,似乎这是保险人的权利而非义务。而实践中经常发生被保险人肇事后既不向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又不向保险公司及时申请保险金的案例,致使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及时赔偿。保险理赔实践中越来越多地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受害人能否依据被保险人(侵权人)参加的第三者责任险,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

笔者认为,第三者责任险设定的直接目的恰恰在于保护受害人利益,由于被保险人申请的保险金并不归其实际所有,最终要支付给受害人。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及时向保险人申请支付保险金,应当是被保险人的义务而非权利。在被保险人不履行申请保险金义务的情况下,立法应当赋予受害人这样一种权利,即他可以依据被保险人(侵权人)参加的第三者责任险,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但鉴于损失赔偿额等问题需经有权机关核定,才有效力,而且赔偿额的大小直接涉及侵权人和受害人这一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即保险人的利益,实践中具体操作时,通过人民法院行使这一权利才较为妥当。这一思路已经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确认。该院在(2000)执他字第15号《关于人民法院能否提取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所投的第三者责任险应得的保险赔偿款问题的复函》中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此类申请执行案件,如投保人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债权人(或受益人)的申请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保险公司依照有关规定理赔,并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保险公司理赔数额有异议的,可通过诉讼予以解决;如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理赔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有必要指出的是:(1)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应当仍然存在,可以据此对抗受害人的申请权。(2)由于受害人往往是在被保险人,经过诉讼和执行程序仍不能实现自身权利的情形下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保险金的,因此,可能会造成超过2年索赔时效的情形。对此,笔者认为,应对《保险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作准确理解。该款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从中可知,该款限定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而不包括责任保险的受害人,因此,保险人不能以该条规定的索赔时效对抗受害人。

[参考文献]

保险学论文范文第5篇

(一)公费医疗模式计

划经济体制下,普通高校都是公办的,因此此文中狭义的“大学生”定义只满足了当时特定环境下的大学生医保需要。当时常州市仅有公办高校四所,资金来源是“根据一定的年人均标准和学生人数,国家给予相应数量的拨款”,公费医疗实行属地管理,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统筹拨付,省地级公办高校公办生生均拨款40元/人.年。对于不受国家保障的职业院校,没有国家拨款,全靠学生自己买保险。沉重的医疗负担使学校和学生都不堪重负,一旦有学生不幸染上重病,就会将学校当年的公费医疗拨款用尽。

(二)公费医疗加商业保险模式

随着大学教育由精英制向大众型的扩展,高校招生规模不断的扩大,物价的不断上涨,高校的公费医疗已经远远不能保障大学生正常住院开销,部分地区的财政因不堪重负,停止了公费医疗制度。面临这种情况,常州市的四所高校普遍使用了公费医疗加办理商业保险的方式来解决这一困境。公费医疗仅用于学生在校内医务室门诊看病,如学生发生较大的意外须住院治疗,则选择由商业保险来承担医疗费用。为保障学生的利益,部分高校(河海大学常州分校)就采用了新生入校即买入四年的商业医疗保险的方式,在连保上有一定的保障,常州工学院则通过与多家保险公司签定合同的方式,通过多家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来保障学生的利益。但商业保险毕竟是以赢利为目的的机构,在大病报销的手续上和审核程度上都有较为繁杂的要求,同时报销的周期较长而且有大病报销的最高限额(6万元)。这对目前不断高发的白血病等重症犹如杯水车薪,常工院教职工和全体学生曾两次为身患白血病的学生捐款救助。

(三)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的模式

国内有些专家对大学生医疗制度不断的探索,在推进新的医疗制度过程中提出自己的个人见解的一些论文,李洁《高校医疗保险现状及改革》医药世界2006(6),《高校大学生公费医疗改革的探讨》连利,李林2008.6(4),2008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员被正式纳入全民医保的范围。大学生医保在2009年江苏省内全面开展,常州市内的高校(包括高职高专)全部纳入常州市大学生医保的范围。

二、大学生医保的存在优势

目前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实施优势,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能够保障资金的有效供给

基金的筹集采取多供给、合理分担的方式,即国家、学校、个人和社会多方共同筹资,有利于保证资金的有效供给,同时制度本身的强制性又具有保障基金稳定的作用。依据目前常州市大学生人数测算,纳入大学生城镇居民医保的人数大约10万余人,目前年个人缴纳标准60元/人.年(不包括财政补助金额)。并且低保的学生由财政买单,省去了这部分学生的后顾之忧。每年足额的资金能保障大学生医疗报销比例。

(二)扩大了大学生参保医保的范围

大学生公费医疗的保障范围仅为公办高校公办生,商业保险因保险其性质,不能强制参保导致大学生参保率不高。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为全市内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有效的保障了所有在校大学生的医疗卫生需要。体现了教育公正,人人平等原则。

(三)新制度在统筹支付方式,生病住院的医疗机构的选择上灵活性较强

公费医疗指定门诊必须在校医务室看,住院也指定了相应的医院,导致门诊、住院机构的选择比较单一。新制度筹资方式多元化,完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统一明确报销范围,一、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600元/次;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5%;在一、二级医疗机构就诊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5%。使学生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择任意一家公立医院就诊,且个人承担的治疗费用较为合理。通过对常州市四所本科高校部份大学生的问卷调查,大学生对目前的大学生医保满意度比较高。

三、大学生医保目前发现的一些问题

目前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虽然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和不足,具体如下:

(一)校医院医疗服务的质量有待提高

根据调查,学生普遍认为学校在保障学生健康方面首先是提供便捷的基本医疗,其次是经办报销手续,政策实施四年来,在转诊、住院等就医行为上,某些院校及医疗机构存在利用政策钻空子的现象。有30%的学生抱怨校内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差的情况,需加强就医行为的监督。

(二)实习期、寒暑假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不便

目前的大学生医保规定大学生在实习期及寒暑假发生的医疗费用如需在学校所在地外就诊的由个人先行垫付,回到学校后再进行报销,目前在校的部分大学生因家境贫困,而现在医疗费用比较高,造成了较大的经济负担。

(三)对大学生因各种原因造成的人身死亡事件赔付存在盲点

随着人类文明程度不断的发展,社会开放程度在不断扩大,大学生再也不是关在“象牙塔”里的学子,他们在不断走入社会,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虽然学校会在各种方面对学生进行自身保护的教育,但难免会有死亡的意外发生。大学生医保理赔主要在门诊和住院费用,在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理赔上是个盲点,容易导致学校与学生家庭的纠纷。

四、对目前大学生医保政策的建议

(一)建立大学生居民医保基金管理的监督机制以保障基金的正常运转

目前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全部为住院和门诊统筹基金,纳入常州市财政专款专用。任何机构和部门不得挪用此基金。保障大学生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使用原则为当年收支平衡,不应当有过多结余,按发达国家医保基金结余比例不超过10%比例控制大学生医保结余,真正做到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最大化,确保资金用于解决大学生看病的问题。

(二)不断推进基本医疗保障法制建设

我国由于社会保障起步较晚,社会保障也是近几年才才逐步完善,大学生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大学生医疗保障在试点推进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大学生医疗保障的条例,在强制实行大学生参保,各地医保收费标准及支付等方面定义各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在财政财力允许的情况下,不断提高财政补助的水平,进一步改善医疗保障水平提高医疗报销比例,扩大医疗保障范围,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

(三)提高门诊的报销比例

目前常州市大学生医保门诊报销200-1500之间属医保费用的报销45%,远低于住院报销平均75%以上的报销比例,导致部分门诊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不需住院的同学经衡量后门诊改为住院,其最终结果是导致医疗费用的浪费,不利于节约卫生资源。

(四)要求大学生强制参保并鼓励商业医疗保险发挥补充作用

大学生强制参保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比较完善的发达国家已经用制度的形式制定下来,在美国和德国大学生入学要凭借保险来注册。在常州的四所本科高校中,河海大学和常工院除了参保大学生城镇居民医保外,在基本保险的盲点学生意外险和死亡丧葬赔偿上用商业保险作为补充,较全面的保障了学生利益。政府应给予商业保险政策支持,规范商业保险市场,建议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开发适合大学生的新险种,同时高校也应鼓励商业保险的推行,提高大学生参保率。

(五)提高大学生的保险理财意识

提高大学生的保险意识迫在眉睫,有调查发现当下的大学生对商业保险不了解的高达52.9%,比较了解的只占4.62%,这一结果与目前的医保制度背道而弛,这就要求学校在宣传上下工夫,通过海报宣传,知识讲座,校园论坛,网络宣传等各种形式的宣传手段使保险观念深入人心,培养学生的理财观念,让学生充分理解社会保险具有共同分担风险、社会互助的功能,使广大学生学会合法使用医疗保险。

(六)跨省医疗的联保

保险学论文范文第6篇

论文摘要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核心要素不仅涉及到保险金额,更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终止及保险人补偿义务的履行,我国《保险法》弟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至为明显。保险利益,亦称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的功能是保障保险活动的健康发展 ,决定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影响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效力。保险利益的理论分析: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保险利益的性质,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关系。保险利益的主体为投保人,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保险利益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因物权而生的利益,因债权而生的利益,因现有利益而生的期待利益和因特定法律关系而生的利益。保险合同的全部意义就在于完全履行。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核心要素,不仅涉及到保险金额,更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终止及保险人补偿义务的履行,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至为明显。一、 保险利益原则的涵义保险利益一词源于英文insurable interest,为英国商法学者首创。我国学者译为保险利益,亦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学说发展初期,旨在区分有经济补偿功能的保险合同与纯投机的行为。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投保人的投保和保险人的承保都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刘宗荣先生进一步指出,保险利益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有利害关系;二是在利害关系的范围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经济利益。事实上,对保险标的有经济利益是有利害关系的前提,而利害关系则是对保险标的具有经济利益的必然逻辑结论。或者进一步说,经济利益是对保险利益的客观观察,利害关系则是对保险利益从主观角度的观察。从客观上讲,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从主观上讲,则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即因保险标的安全而获益,因保险标的灭失而受损。但需要指出的是,将保险利益归结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对于财产上的保险利益可以说明,但难以说明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对于财产上的保险利益和人身上的保险利益,应当加以区别,适用不同的规则。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功能(一)保障保险活动的健康发展保险利益的存在,能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道德危险与保险相伴而生。如以与自己毫无利害关系的他人财产、身体、生命或健为保险标的,则实为。就财产保险而言,如以无保险利益之他人财产投保,因为他人财产即使发生危险,投保人并无损失发生,如能获得赔偿,则与何异,其更甚者,投保人为图早日实现其不当利益,必不会等待被保危险之自然发生而将设法造成被保财产的损失,其所诱发的道德危险,实不言而喻。(二)决定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保险利益学说发展初期,保险利益之概念在于区分有社会经济作用的保险关系与纯投机的行为,到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将其功能转换为区分同一物之上各种不同保险利益,使在一物上可多重保险而并不构成复保险,再到20世纪诞生的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更强调保险的补偿作用,但归根结底,保险利益解决的是投保人的主体资格问题,何人有权投保,何人有资格成为被保险人,只能以保险利益作为衡量标准。现代各国保险立法均确立了一个基本原则,即只有对保险标的物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资格,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三)影响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效力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首先是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保险利益,就一般合同理论而言,欠缺标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故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不可没有。其次是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利益,超过部分应当无效。再次,在保险期间丧失保险利益,如属于全部丧失,保险合同全部解除,如属于部分丧失,保险合同部分解除。最后,限制保险补偿金额。保险利益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补偿金额不能越过原有利益,被保险人不可因投保而得到额外利益。三、 保险利益的理论分析现代各国立法及判例无一例外地对保险利益予以肯 定。如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条规定,当一个人对海上冒险有利益关系,因为可保财产完好无损或如期到达而受益或因为这些财产的灭失损坏或被扣押而利益上受到损失,或因之而负有赔偿责任,则此人对该项海上冒险活动就具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利益不给予充分说明,只能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保险利益给予分析。 (一)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保险利益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 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保险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要求,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如果投保人以非法律认可的利益投保,则保险合同无效。2、 必须为经济上的利益 财产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金钱计算和估价的利益,保险不能补偿被保险人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如精神损失。《日本商法典》第630条规定:“保险契约的标的,以能用金钱估算的利益为限”。经济上的利益比较广泛,所有权,债权和担保物权都可能产生经济上的利益。这些利益,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也可以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产生。但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是否可以归结为经济利益关系,值得研究。在理论界,学者们一直认为,人身保险利益并不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定关系,而是隐藏于这些关系之后的经济利益关系。投保和被保险人之间存在法定关系的,推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继续生存有法定利益或者合理的期待利益,对于被保险人的死亡将蒙受损失或负担责任。但在实质上来说,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自然人,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人与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和信赖关系也不能用金钱价值予以衡量。因此,将人身保险利益归结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法定关系背后的经济利害关系,是将人身保险利益和财产保险利益进行比较的结果,显得过于牵强。但在英美法中,在成年子女与父母间,以及兄弟姐妹相互间保险利益的存在,仍以是否有金钱上的利益为准。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均未必然以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作为保险利益是否存在的标准。我们主张,要将人身保险利益从经济利益中解放出来,将其限定为投保人之间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或信赖关系。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的利益或能够确定的利益,即该利益应为能够以货币形式估价的事实上或客观上的利益。事实上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期待利益又称预期利益。在过去,法国曾在海事条例中明令禁止期待利益的保险。现在,期待利益的保险已经逐渐为各国所承认。运费保险,利润损失保险均直接以期待利益作为保险标的。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4条规定:“要保人对于财产上之现有利益,或因财产上之现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险利益”。(二)保险利益的性质关于保险利益的性质,学者众说纷纭,可概括为以下两种学说:1、价值说价值说,又称经济利益说。此说认为,保险的本质乃在于补偿损失。换言之,即在于填补所灭失或所减损物上之价值。因而有利益才有损害才需补偿,故认为保险合同之对象为保险利益。即保险利益就是保险标的物上的价值,或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致保险标的物不安全而受损,或者因保险标的物不发生损害而受益。依价值说,构成保险利益需具备三个要件:(1)须为经济利益。保险是以补偿被保险人所受损失为目的,保险利益须属于经济上的利益或以与经济上利益有密切关系且可以货币量化为限。(2)须为确定的利益,即指其利益已确定或可确定。(3)须为合法利益,即其利益合乎法律的规定。价值说对财产保险的保险的保险利益能进行科学的解释,国内学者多持此学说。价值说比较重视保险标的的价值因素,突出了保险合同的经济补偿功能。2、关系说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为人格权的内容,无法以金钱价值对其加以衡量,故价值说无法解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于是关系说乃是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包含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及精神上之利害关系两种。德国及我国台湾学者一般持此学说。关系说与价值说相比其独到之处是不拘泥于经济价值上的解释,而是从关系的角度来分析,为人身保险获得了一席之地。 (三)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关系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物紧密联系,保险标的物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物而产生,如无保险标的物,保险利益也无从谈起。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在静态下,每存在一种保险利益,即可成立一个保险合同,一个保险标的物可能存在数个保险利益,投保人可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如产品的所有人,保管人,承运人均可对其所具有的利益投保。在动态中依传统民法理论,风险随保险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而转移,动产所有权随交付转移,不动产及重大动产随登记转移。按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依现代民法理论及各国法律规定,风险随标的物交付而转移,而非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标的物转移,风险随之转移。保险标的物是保险事故可能损害的对象,如火灾保险的财产。在人身保险中不直接使用保险标的物这个概念,而称为被保险人,如人寿保险中人的生命或身体。它既包括有形的人与物,也包括无形的责任与权利,在保险合同中必须明确指明保险标的物,以明示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对象。数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如一辆汽车,所有人,保管人,借用人均可以对自己的保险利益进行投保。然发生保险事故后,他们是否都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呢?显然不是。否则,保险人就将履行多重补偿责任。那么,到底谁享有赔偿请求权呢?首先要分析谁是损失的实际承担者,如果因为所有权人的责任导致保险标的物损坏,保管人,借用人因不承担此一风险的不利后果,当然不能享有补偿请求权。若车辆在保管期间遭受损失,保管人因管理不善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享有向保险公司补偿请求权,同时所有权人既有权请求保管人赔偿,也有权请求保险人补偿。如果向保险公司请求补偿,则向保管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管人因投保而由保险公司承担补偿责任。四、 保险利益的主体何人对保险标的物必须有保险利益,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有极其重要的实践意义。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主体的规定不甚明确,《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依本条规定 ,保险利益的主体为投保人。《保险法》第2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依本条推论,保险利益的主体还应当包括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五、保险利益的主要表现形式(一) 因物权而生之利益1、因自物权即所有权而生的利益,即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因他物权而生之利益。他物权又可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投保人可因对特定所有人的特定财产进行依法利用和用益即有用益物权而对特定财产有保险利益,其中的典权尤其应予以注意,虽《民法通则》无规定而欲以消灭,但实际存在而使出典人对出典之房屋有其保险利益。投保人亦可因担保物权中之抵押权、质权中之动产质押、留置权而对特定财产有保险利益。3、因准物权即占有而生之利益。占有分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合法占有有其保险利益自不待言,非法占有则应加以分析。它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包括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即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后者在《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为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相对无效并非当然无效,如当事人一方不申请变更或撤销,民事行为仍然有效,对因之取得之特定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二)因债权而生之利益1、因有效合同而生之利益。2、因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行为而实现之利益;因《民法通则》而对特定财产具有保管和保护的责任,因而具有保险利益。(三)因现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1、积极之期待利益:指有利于投保人的利益。如有财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而生之盈利收入利益;2、消极之期待利益:指期待某项责任不发生而有之利益,但应以现有之利益为寄存,若仅为一个希望或凌空之期待而在法律上不确定者则不得为之,如遗产继 承之期待不得为之。(四)因特定法律关系而生之利益1、投保人因对特定财产有承揽、运送、保管等责任而生之利益;2、海上保险中从有利于保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角度出发规定有可废止利益〔可撤销利益〕和或然利益〔或有利益〕。可废止之利益指对某种财物之权益尚未经法律最后认定之前而的先行之利益,如于战时所获敌船,若经法院判为战利品则利益完整;若判须释放。则利益被废止。或然利益指由于偶发或意外而来之利益,如买方以规格不符或其他理由拒付款同时退货卖方因风险回归而又有之保险利益虽无现有权利或利益、但依法律关系法律上确定的权利将因之灭失,此情况为主合同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债权担保之抵押物,保证人应合同债权人的合同请求代主合同债务人履行义务而对抵押权随之转移的抵押物具有保险利益。参 考 文 献1、梁宇贤:《保险新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雷兴虎:《商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3、许崇苗、李利:《保险合同法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2。4、汤俊湘:《保险学》,台北三民书局印行,1984。

保险学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高校;保险学;教学

一、引言

加入WTO后.我国保险业将在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下.直接与外国保险机构进行市场化、国际化竞争。这种竞争的实质是保险人才的竞争.是处于核心层次、核心岗位的高层次、国际化人才的竞争。这种保险人才不能简单依靠海外人才的回归与引进,必须立足于国内的培养.保险业本来就是一个与国民经济其他产业广泛联系的产业而且随着保险业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保险业现有的运行机制或规则必将发生进一步的变化。由此可见,保险学教学面临着新的保险环境和时代要求只有不断进行保险学教学改革.才能提高保险学教学质量,为我国保险业培养出符合时展要求的高层次、复合型保险人才。近年来,作为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基地,我国高校顺应保险业发展的要求,纷纷开设了保险学专业,为保险业输送了大量人才,有力地促进了保险业人才队伍规模的扩大和素质的提高。然而,对于大部分学校来说,保险专业都是相对年轻的一个专业,在教学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尤其是在保险学的教学上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理论与实践脱节现象,加上保险是一个新专业,由于一些传统观念对保险业的偏见,学生对保险专业有消极看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学效果。

二、目前我国保险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保险学是保险专业的一门必修主干专业课,在保险专业课程的设置中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这一门课的教学效果直接影响到保险专业大学生的素质,因此,搞好保险学的教学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然而,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在保险学的教学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影响了教学效果。这些问题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生对保险在认识上的误差导致的学习动力不强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较短,人们对保险的认识较少,而一些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导致人们对保险行业的存在很多偏见,认为很多保险都是骗人的,保险从业人员就是那些整天挨家挨户、低三下四求人买保险的人。这种认识对保险专业的学生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对一些新开设保险专业的高校大学生来说更是如此。许多学生在参加高考后,根本就没有填志愿保险专业,而是被学校调剂过来的。由于社会的偏见,学生本人及家长都不愿报考保险专业,认为上一个重点大学将来毕业出来卖保险是很丢人的事情,所以他们心里对学校的调剂存在着很大的抵触情绪,但是为了上一个重点大学也不得不服从学校的调剂。但是这对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带来了相当大的消极影响,有的学生谈不上好好听课,甚至怨气冲天,把不满情绪发泄到教师身上,虽然这只是一小部分学生,但是对整个保险专业的学风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给教师的教学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

(二)教师缺乏保险行业的实践经验从而其教学效果不佳保险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然而,在教学环节中,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当今各大高校保险学的教学仍采取传统的教学模式,即“老师讲,学生听和记”。对于已接受过十几年传统教学的本科生来说,已经厌倦了这种填鸭式的教学方式。课堂上学生有效参与不足,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的有效实现。而近来所提倡的教学创新也仅是在教学工具上有所改进,在教学过程中运用了一些高科技电子设备,老师的教案也由PPT所代替。不可否认,现代化的教学设备给教学带来了一定便捷,但并未触及到教学方式的根本转变,填鸭式教学、应试性教学手段等仍根深蒂固。教师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在实践方面的经验不足,懂得理论知识的教师很少或根本没有机会去从事保险实践工作,而富有实践经验的保险工作者也进不了保险教师队伍。在教学过程中,多数教师以讲授理论知识为主,鉴于保险专业的实践性要求,也有不少教师采用案例教学法。然而,由于教师本身缺乏实践经验,所用的都是从书本上或是从网上下载的现成案例,并没有包含自身的感受,所以在讲授过程中难以做到生动形象,不能引起学生的共鸣。

(三)学校对保险专业的投入过少使得教学所获支持不足良好的教学效果一方面来自教师的努力,另一方面与学校对专业的投入和支持也是分不开的。作为一个年轻的新专业,保险专业在大部分学校的地位都不如那些老牌专业,尤其是高校近些年热衷于搞名牌专业精品课程,把大部分资金及力量都投入老牌和名牌专业中,而像保险这些新专业,由于其力量薄弱,没有多少话语权,因此很难获得学校的支持,无论从教学的硬件还是从软件,无论从资金还是从资料设施的投入,都处在一个弱势地位。某高校近年虽然引进了几位教师,但是新设立的保险系基本上没有新投入的专项资金,对保险教学的支持力度明显不足,几年之内都没有添过什么新的教学辅导材料及影像光盘。教师也没有机会没有渠道去保险公司从事人身保险的实践工作,个别教师自己联系去了也得不到经费及时间的支持,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教师在保险专业的教学过程中常常感到无所适从。

三、保险学教学的创新策略

针对上述问题,要搞好保险学课程的教学,必须从加强对学生专业观的教育、加大对保险专业的投入力度以及着力提高老师队伍的素质等方面出发,努力创造保险学教学的有利环境,真正把高校建设成培养高质量保险专业人才的基地。

(一)加强保险专业本科学生的保险意识的教育在进行专业知识教育的同时对学生进行专业背景的介绍,可以和学生一起畅谈保险业最新动态等,也可以以自身的经历为例帮助学生逐渐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再者,在专业课程设置上可以细分,根据学生兴趣和发展需要设置不同的主攻方向,例如可设置从业资格考试、保险理论研究、保险法学、精算和保险营销等学习小组,这样学生可以明确自己的学习目标和方向并加深对保险专业的认识。此外,在保险专业本科教育中,还应强调挫折教育和诚信教育。保险属于服务性行业,且有其特殊性,尤其是保险营销这一领域,需要从业者有极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不屈不挠的精神,而这些是需要日积月累而达到的修养,因此,保险专业的本科生应该尽早有意识的培养这方面的品质。

(二)注重加大对保险教学软硬件设施的投入以满足教学的需要保险学作为一个新的专业,迫切需要得到各方的支持才能迅速成长,否则就有可能一蹶不振,所以加大投入力度是事关新专业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在专业投入方面,一是要加大硬件设施的投入,从保险学科建设的实际出发,为教师创造一个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二是要加大人才建设步伐,除积极引进保险专业教师外,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加大对现有教师的培训力度;三是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每年要拨出一定资金用于购买书籍影像、举办保险研讨会、送教师去保险实际部门参加实践工作以及请相关人士来为教师和学生讲授保险实践经验等。

(三)创新教学手段,优化师资要加强保险学教学的实践性,可以在高校成立“保险咨询”等一类实践性教学团体,组织学生到城市社区等地方进行义务咨询活动。这不仅为学生提供积累实践经验的机会,也能服务大众,充分体现了保险的人性化,为保险业树立良好的形象。再次,要充分发挥业界与学界互动作用优化保险教育师资。一方面,充分利用业界的各种资源培养和提高师资队伍,即建立充分利用和有效培养的互动交流机制。例如,高校和保险公司实行联合办学;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博士(后)工作站、实验基地、课题合作等方式,为师资队伍建设,尤其是青年教师的培养提供一个平台。通过这个平台使教师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完善知识结构,增加感性认识,丰富自身经验,从而提高教学水平。另一方面,应该大胆聘用业界专家型人才,吸纳其成为教师队伍中一员。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业界出现了一大批懂理论、谙实务、会教学的专家型人才,这些人才是发展我国保险教育事业的宝贵财富。近几年在我国保险事业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一些教师弃教经商,而与此同时,业界却有不少热心保险教育事业的有识之士,有意投身保险教育事业。国家和高校应采取优惠政策鼓励这些有丰富实务经验的人弃商从教,从而完善教师队伍的结构,优化保险教育的师资。

【参考文献】

[1]唐红祥.关于保险学历人才供需脱节的思考「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8(2).

保险学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高校;保险学;教学

一、引言

加入WTO后.我国保险业将在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下.直接与外国保险机构进行市场化、国际化竞争。这种竞争的实质是保险人才的竞争.是处于核心层次、核心岗位的高层次、国际化人才的竞争。这种保险人才不能简单依靠海外人才的回归与引进,必须立足于国内的培养.保险业本来就是一个与国民经济其他产业广泛联系的产业而且随着保险业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保险业现有的运行机制或规则必将发生进一步的变化。由此可见,保险学教学面临着新的保险环境和时代要求只有不断进行保险学教学改革.才能提高保险学教学质量,为我国保险业培养出符合时展要求的高层次、复合型保险人才。近年来,作为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基地,我国高校顺应保险业发展的要求,纷纷开设了保险学专业,为保险业输送了大量人才,有力地促进了保险业人才队伍规模的扩大和素质的提高。然而,对于大部分学校来说,保险专业都是相对年轻的一个专业,在教学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尤其是在保险学的教学上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理论与实践脱节现象,加上保险是一个新专业,由于一些传统观念对保险业的偏见,学生对保险专业有消极看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学效果。

二、目前我国保险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保险学是保险专业的一门必修主干专业课,在保险专业课程的设置中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这一门课的教学效果直接影响到保险专业大学生的素质,因此,搞好保险学的教学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然而,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在保险学的教学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影响了教学效果。这些问题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生对保险在认识上的误差导致的学习动力不强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较短,人们对保险的认识较少,而一些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导致人们对保险行业的存在很多偏见,认为很多保险都是骗人的,保险从业人员就是那些整天挨家挨户、低三下四求人买保险的人。这种认识对保险专业的学生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对一些新开设保险专业的高校大学生来说更是如此。许多学生在参加高考后,根本就没有填志愿保险专业,而是被学校调剂过来的。由于社会的偏见,学生本人及家长都不愿报考保险专业,认为上一个重点大学将来毕业出来卖保险是很丢人的事情,所以他们心里对学校的调剂存在着很大的抵触情绪,但是为了上一个重点大学也不得不服从学校的调剂。但是这对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带来了相当大的消极影响,有的学生谈不上好好听课,甚至怨气冲天,把不满情绪发泄到教师身上,虽然这只是一小部分学生,但是对整个保险专业的学风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给教师的教学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

(二)教师缺乏保险行业的实践经验从而其教学效果不佳保险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然而,在教学环节中,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当今各大高校保险学的教学仍采取传统的教学模式,即“老师讲,学生听和记”。对于已接受过十几年传统教学的本科生来说,已经厌倦了这种填鸭式的教学方式。课堂上学生有效参与不足,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的有效实现。而近来所提倡的教学创新也仅是在教学工具上有所改进,在教学过程中运用了一些高科技电子设备,老师的教案也由PPT所代替。不可否认,现代化的教学设备给教学带来了一定便捷,但并未触及到教学方式的根本转变,填鸭式教学、应试性教学手段等仍根深蒂固。教师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在实践方面的经验不足,懂得理论知识的教师很少或根本没有机会去从事保险实践工作,而富有实践经验的保险工作者也进不了保险教师队伍。在教学过程中,多数教师以讲授理论知识为主,鉴于保险专业的实践性要求,也有不少教师采用案例教学法。然而,由于教师本身缺乏实践经验,所用的都是从书本上或是从网上下载的现成案例,并没有包含自身的感受,所以在讲授过程中难以做到生动形象,不能引起学生的共鸣。

(三)学校对保险专业的投入过少使得教学所获支持不足良好的教学效果一方面来自教师的努力,另一方面与学校对专业的投入和支持也是分不开的。作为一个年轻的新专业,保险专业在大部分学校的地位都不如那些老牌专业,尤其是高校近些年热衷于搞名牌专业精品课程,把大部分资金及力量都投入老牌和名牌专业中,而像保险这些新专业,由于其力量薄弱,没有多少话语权,因此很难获得学校的支持,无论从教学的硬件还是从软件,无论从资金还是从资料设施的投入,都处在一个弱势地位。某高校近年虽然引进了几位教师,但是新设立的保险系基本上没有新投入的专项资金,对保险教学的支持力度明显不足,几年之内都没有添过什么新的教学辅导材料及影像光盘。教师也没有机会没有渠道去保险公司从事人身保险的实践工作,个别教师自己联系去了也得不到经费及时间的支持,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教师在保险专业的教学过程中常常感到无所适从。

三、保险学教学的创新策略

针对上述问题,要搞好保险学课程的教学,必须从加强对学生专业观的教育、加大对保险专业的投入力度以及着力提高老师队伍的素质等方面出发,努力创造保险学教学的有利环境,真正把高校建设成培养高质量保险专业人才的基地。

(一)加强保险专业本科学生的保险意识的教育在进行专业知识教育的同时对学生进行专业背景的介绍,可以和学生一起畅谈保险业最新动态等,也可以以自身的经历为例帮助学生逐渐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再者,在专业课程设置上可以细分,根据学生兴趣和发展需要设置不同的主攻方向,例如可设置从业资格考试、保险理论研究、保险法学、精算和保险营销等学习小组,这样学生可以明确自己的学习目标和方向并加深对保险专业的认识。此外,在保险专业本科教育中,还应强调挫折教育和诚信教育。保险属于服务性行业,且有其特殊性,尤其是保险营销这一领域,需要从业者有极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不屈不挠的精神,而这些是需要日积月累而达到的修养,因此,保险专业的本科生应该尽早有意识的培养这方面的品质。

(二)注重加大对保险教学软硬件设施的投入以满足教学的需要保险学作为一个新的专业,迫切需要得到各方的支持才能迅速成长,否则就有可能一蹶不振,所以加大投入力度是事关新专业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在专业投入方面,一是要加大硬件设施的投入,从保险学科建设的实际出发,为教师创造一个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二是要加大人才建设步伐,除积极引进保险专业教师外,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加大对现有教师的培训力度;三是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每年要拨出一定资金用于购买书籍影像、举办保险研讨会、送教师去保险实际部门参加实践工作以及请相关人士来为教师和学生讲授保险实践经验等。

(三)创新教学手段,优化师资

要加强保险学教学的实践性,可以在高校成立“保险咨询”等一类实践性教学团体,组织学生到城市社区等地方进行义务咨询活动。这不仅为学生提供积累实践经验的机会,也能服务大众,充分体现了保险的人性化,为保险业树立良好的形象。再次,要充分发挥业界与学界互动作用优化保险教育师资。一方面,充分利用业界的各种资源培养和提高师资队伍,即建立充分利用和有效培养的互动交流机制。例如,高校和保险公司实行联合办学;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博士(后)工作站、实验基地、课题合作等方式,为师资队伍建设,尤其是青年教师的培养提供一个平台。通过这个平台使教师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完善知识结构,增加感性认识,丰富自身经验,从而提高教学水平。另一方面,应该大胆聘用业界专家型人才,吸纳其成为教师队伍中一员。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业界出现了一大批懂理论、谙实务、会教学的专家型人才,这些人才是发展我国保险教育事业的宝贵财富。近几年在我国保险事业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一些教师弃教经商,而与此同时,业界却有不少热心保险教育事业的有识之士,有意投身保险教育事业。国家和高校应采取优惠政策鼓励这些有丰富实务经验的人弃商从教,从而完善教师队伍的结构,优化保险教育的师资。

【参考文献】

[1]唐红祥.关于保险学历人才供需脱节的思考「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8(2).

保险学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高校;保险学;教学

一、引言

加入WTO后.我国保险业将在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下.直接与外国保险机构进行市场化、国际化竞争。这种竞争的实质是保险人才的竞争.是处于核心层次、核心岗位的高层次、国际化人才的竞争。这种保险人才不能简单依靠海外人才的回归与引进,必须立足于国内的培养.保险业本来就是一个与国民经济其他产业广泛联系的产业而且随着保险业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保险业现有的运行机制或规则必将发生进一步的变化。由此可见,保险学教学面临着新的保险环境和时代要求只有不断进行保险学教学改革.才能提高保险学教学质量,为我国保险业培养出符合时展要求的高层次、复合型保险人才。近年来,作为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基地,我国高校顺应保险业发展的要求,纷纷开设了保险学专业,为保险业输送了大量人才,有力地促进了保险业人才队伍规模的扩大和素质的提高。然而,对于大部分学校来说,保险专业都是相对年轻的一个专业,在教学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尤其是在保险学的教学上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理论与实践脱节现象,加上保险是一个新专业,由于一些传统观念对保险业的偏见,学生对保险专业有消极看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学效果。

二、目前我国保险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保险学是保险专业的一门必修主干专业课,在保险专业课程的设置中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这一门课的教学效果直接影响到保险专业大学生的素质,因此,搞好保险学的教学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然而,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在保险学的教学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影响了教学效果。这些问题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生对保险在认识上的误差导致的学习动力不强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较短,人们对保险的认识较少,而一些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导致人们对保险行业的存在很多偏见,认为很多保险都是骗人的,保险从业人员就是那些整天挨家挨户、低三下四求人买保险的人。这种认识对保险专业的学生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对一些新开设保险专业的高校大学生来说更是如此。许多学生在参加高考后,根本就没有填志愿保险专业,而是被学校调剂过来的。由于社会的偏见,学生本人及家长都不愿报考保险专业,认为上一个重点大学将来毕业出来卖保险是很丢人的事情,所以他们心里对学校的调剂存在着很大的抵触情绪,但是为了上一个重点大学也不得不服从学校的调剂。但是这对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带来了相当大的消极影响,有的学生谈不上好好听课,甚至怨气冲天,把不满情绪发泄到教师身上,虽然这只是一小部分学生,但是对整个保险专业的学风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给教师的教学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

(二)教师缺乏保险行业的实践经验从而其教学效果不佳保险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然而,在教学环节中,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当今各大高校保险学的教学仍采取传统的教学模式,即“老师讲,学生听和记”。对于已接受过十几年传统教学的本科生来说,已经厌倦了这种填鸭式的教学方式。课堂上学生有效参与不足,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的有效实现。而近来所提倡的教学创新也仅是在教学工具上有所改进,在教学过程中运用了一些高科技电子设备,老师的教案也由PPT所代替。不可否认,现代化的教学设备给教学带来了一定便捷,但并未触及到教学方式的根本转变,填鸭式教学、应试性教学手段等仍根深蒂固。教师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在实践方面的经验不足,懂得理论知识的教师很少或根本没有机会去从事保险实践工作,而富有实践经验的保险工作者也进不了保险教师队伍。在教学过程中,多数教师以讲授理论知识为主,鉴于保险专业的实践性要求,也有不少教师采用案例教学法。然而,由于教师本身缺乏实践经验,所用的都是从书本上或是从网上下载的现成案例,并没有包含自身的感受,所以在讲授过程中难以做到生动形象,不能引起学生的共鸣。

(三)学校对保险专业的投入过少使得教学所获支持不足良好的教学效果一方面来自教师的努力,另一方面与学校对专业的投入和支持也是分不开的。作为一个年轻的新专业,保险专业在大部分学校的地位都不如那些老牌专业,尤其是高校近些年热衷于搞名牌专业精品课程,把大部分资金及力量都投入老牌和名牌专业中,而像保险这些新专业,由于其力量薄弱,没有多少话语权,因此很难获得学校的支持,无论从教学的硬件还是从软件,无论从资金还是从资料设施的投入,都处在一个弱势地位。某高校近年虽然引进了几位教师,但是新设立的保险系基本上没有新投入的专项资金,对保险教学的支持力度明显不足,几年之内都没有添过什么新的教学辅导材料及影像光盘。教师也没有机会没有渠道去保险公司从事人身保险的实践工作,个别教师自己联系去了也得不到经费及时间的支持,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教师在保险专业的教学过程中常常感到无所适从。

三、保险学教学的创新策略

针对上述问题,要搞好保险学课程的教学,必须从加强对学生专业观的教育、加大对保险专业的投入力度以及着力提高老师队伍的素质等方面出发,努力创造保险学教学的有利环境,真正把高校建设成培养高质量保险专业人才的基地。

(一)加强保险专业本科学生的保险意识的教育在进行专业知识教育的同时对学生进行专业背景的介绍,可以和学生一起畅谈保险业最新动态等,也可以以自身的经历为例帮助学生逐渐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再者,在专业课程设置上可以细分,根据学生兴趣和发展需要设置不同的主攻方向,例如可

设置从业资格考试、保险理论研究、保险法学、精算和保险营销等学习小组,这样学生可以明确自己的学习目标和方向并加深对保险专业的认识。此外,在保险专业本科教育中,还应强调挫折教育和诚信教育。保险属于服务性行业,且有其特殊性,尤其是保险营销这一领域,需要从业者有极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不屈不挠的精神,而这些是需要日积月累而达到的修养,因此,保险专业的本科生应该尽早有意识的培养这方面的品质。

(二)注重加大对保险教学软硬件设施的投入以满足教学的需要保险学作为一个新的专业,迫切需要得到各方的支持才能迅速成长,否则就有可能一蹶不振,所以加大投入力度是事关新专业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在专业投入方面,一是要加大硬件设施的投入,从保险学科建设的实际出发,为教师创造一个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二是要加大人才建设步伐,除积极引进保险专业教师外,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加大对现有教师的培训力度;三是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每年要拨出一定资金用于购买书籍影像、举办保险研讨会、送教师去保险实际部门参加实践工作以及请相关人士来为教师和学生讲授保险实践经验等。

(三)创新教学手段,优化师资

要加强保险学教学的实践性,可以在高校成立“保险咨询”等一类实践性教学团体,组织学生到城市社区等地方进行义务咨询活动。这不仅为学生提供积累实践经验的机会,也能服务大众,充分体现了保险的人性化,为保险业树立良好的形象。再次,要充分发挥业界与学界互动作用优化保险教育师资。一方面,充分利用业界的各种资源培养和提高师资队伍,即建立充分利用和有效培养的互动交流机制。例如,高校和保险公司实行联合办学;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博士(后)工作站、实验基地、课题合作等方式,为师资队伍建设,尤其是青年教师的培养提供一个平台。通过这个平台使教师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完善知识结构,增加感性认识,丰富自身经验,从而提高教学水平。另一方面,应该大胆聘用业界专家型人才,吸纳其成为教师队伍中一员。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业界出现了一大批懂理论、谙实务、会教学的专家型人才,这些人才是发展我国保险教育事业的宝贵财富。近几年在我国保险事业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一些教师弃教经商,而与此同时,业界却有不少热心保险教育事业的有识之士,有意投身保险教育事业。国家和高校应采取优惠政策鼓励这些有丰富实务经验的人弃商从教,从而完善教师队伍的结构,优化保险教育的师资。

【参考文献】

[1]唐红祥.关于保险学历人才供需脱节的思考「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8(2).

保险学论文范文第10篇

医疗保险专业特点和人才需求特征是构建医疗保险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依据。医疗保险人才培养模式必须反映专业特点,符合政府、社会、市场对医疗保险人才的需求特征,满足医疗保障改革事业对医疗保险人才培养规格要求。

1.医疗保险专业特点

(1)医疗保险专业是一门跨学科性和交叉性学科特点突出的专业目前医学院校的医疗保险专业大多设置在管理学门类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或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并以专业方向来说明办学方向,如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医疗保险)或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专业虽然归类于管理学门类,但是从医疗保险专业的课程设置来看,该专业具有明显的跨学科和交叉学科特点。如江苏大学的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医疗保险方向)的主干课程包括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西方经济学、公共事业管理学、卫生事业管理学、卫生经济学、人身与健康保险、医疗保险学、保险核保与理赔、医疗保险精算、医疗保险统计学等课程,其课程设置涵盖医学、经济学、管理学、理学等多门学科,而公共事业管理学、卫生事业管理学、卫生经济学、医疗保险学、医疗保险精算、医疗保险统计学课程具有交叉学科特点。因此,医疗保险专业既不同于临床医学专业,又有别于纯社会科学专业,它是集医学专业、金融保险专业、管理专业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相关学科于一体的跨学科专业[1]。(2)医疗保险专业注重多学科知识的融合与多专门技能的综合集成医疗保险专业的跨学科性实质上要求学生掌握不同学科的知识与专门技能,而其学科交叉性则要求学生能够能够将医学、管理学、经济学、理学等学科知识相融合,把多种专门技能综合集成,成为“懂医学、会保险、能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此外,医疗保险业务涉及医疗卫生政策法规、疾病分类与病案管理、药品目录与处方管理、健康风险管理、医疗保险的核保与理赔、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医疗卫生财务会计、健康保险市场营销等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业务项目和内容。开展医疗保障业务对从业人员有着较高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要求。虽然有不少金融保险类、管理类、医学类等专业人才涉入医疗保险行业,但是这些专业人才知识结构不完整、专业技能单一、综合素质不高等原因难以胜任医疗保障工作。不难看出,医疗保险专业注重多学科知识的融合与多专门技能的集成,既是专业的内在要求也是医疗保险专业毕业生胜任医疗保障业务活动的外在要求。

2.医疗保险人才内涵及其需求特征

(1)医疗保险人才分类及其内涵医疗保险人才服务于医疗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医疗保障制度特征与发展趋势将对医疗保险人才类别及其内涵产生重要的影响。总体来说,医疗保障制度产生与发展的过程,是一个从理念、制度构思到制度设计再到制度实施的过程,是发现医疗保障规律、创新医疗保障知识、转化为医疗保障实践的过程。通常按照医疗保险人才在医疗保障制度产生与实施的过程中所发挥作用的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理论型和应用型两大类。理论型人才富有创新能力和研究兴趣,主要承担发现医疗保障规律、创新医疗保障知识的重任;应用型人才主要承担医疗保障制度设计、制度运营管理与操作的任务。此外,依据应用型人才运用的知识和能力所包含的创新程度、所解决问题的复杂程度,还可以将应用型人才进一步细分为专家型、管理型和实务型等不同人才层次。专家型医疗保险人才主要依靠所学专业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将医疗保障原理及知识转化为制度设计方案;管理型人才主要从事医疗保障产品开发、运营决策与管理等活动,使医疗保障制度转化为具有某种保障功能的产品并制订相应的运行规则;实务型人才则熟悉医疗保障运行规则与业务流程,依靠熟练实务技能来实现医疗保障产品的各项具体功能。(2)医疗保险人才需求状况及其特征近年,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不断取得进展,据2012年中国卫生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参保人数由2005年的3.17亿增加到2011年的13.05亿,增加了3.12倍,参保率为97.46%。庞大的参保人口急需大量的医疗保险专业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按照国际上通常采用的医疗保险经办管理人员数与参保人数的比例为1:5000计算,我国需要医疗保险经办管理人员数为260余万人,而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培养的医疗保险专业每年毕业生人数为1800左右。因此,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医疗保险人才培养规模难以满足实际人才需求量。医疗保障参与主体的多元化、业务多样化、分工精细化必然体现对医疗保险人才需求的多类型与多层次特征。目前我国医疗保障事业涉及三方参与主体。一是政府方面,包括高等院校、社会保障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医疗卫生部门等。主要承担医疗保障政策研究与构思、医疗保障制度设计与政策制定、医疗保障体系运行监管、医疗服务供给与保障等职责。主要需求研究型和包括专家型、管理型和实务型三个层次的应用型人才。二是市场方面,包括商业性保险机构、第三方管理机构等。市场方面的职责主要是通过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手段,提供更高层次的商业医疗保障,为政府及社会医疗保障项目提供专业管理服务等。主要需求管理型和实务型层次的应用型人才。三是社会方面,包括行业组织、慈善组织等非盈利组织。按照国家政策和行业规范要求,提供非盈利的医疗保障服务。主要需求实务型层次的应用型人才。随着我国医疗保障改革的不断深化,实现医疗保障制度的规范化运营与精细化管理将逐步成为核心工作和重点任务,未来将更多地需求各类型各层次的医疗保险专业应用型人才。

二、医学院校医疗保险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

人才培养模式是在一定的办学理念指导下,通过明确培养目标,设置课程体系,采取一定的教育教学方法使学生具备某种程度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的一种教育教学范式。当前,一些医学院校的医疗保险人才培养模式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落后的办学理念与功利性办学动机,导致“粗放式”人才培养模式

办学理念是关系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的方向性问题。受传统办学理念的影响,我国部分医学院校存在片面重视医学学科,忽视管理与人文学科的发展;重视知识传授和技能的培训,忽视学生综合素质的培育;强调科学研究,忽视教育教学质量,这些落后人才培养理念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医疗保险专业培养目标设置与培养方案的制订。此外,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一些医学院校的办学理念呈现商业化功利性特征,办学目标严重走样。比如有些院校追求学科专业的大而全,开设医疗保险专业纯粹为增加管理类学科门类,或以此作为“更名”或为“升格”成综合性大学的基本要件;还有些院校把医疗保险专业看成“低办学成本、低投入、高产出”的文科专业,当成扩大招生规模、获取办学预算经费的途径和工具。这种功利性办学理念使学校难以理性思考医疗保险专业的办学定位与发展方向,疏于教学资源投入,忽视人才培养质量,最终形成“粗放式”人才培养模式。

2.人才培养目标设置缺乏差异性,人才培养严重“同质化”

人才培养目标是对知识、能力和素质培养要求与规格的集中体现,是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明确实施路径和采用培养方法的基本依据。培养目标的设置是在办学理念的指导下,根据办学主体自身的资源禀赋,结合人才需求特征和具体要求,从知识、能力、素质三个层次明确培养要求。现实中,有些医学院校缺乏对医疗保险人才需求做全面的调查和分析,缺乏对自身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规格的理性思考。梳理不同医学院校的培养目标就可以发现一个基本的现象,不同的医学院校其医疗保险人才培养目标的设置内容却大同小异,反映部分高校在设置培养目标时缺乏周密的调研和审慎的思考,显得比较盲目和草率。在这种情形下设置的培养目标容易忽视学校类别、办学定位、办学资源、办学能力上存在的差异性,致使人才培养方案雷同、培养方法相似,缺乏培养特色,造成较为严重的人才培养“同质化”现象。

3.医学课程缺乏设置标准与依据,难以体现医学学科优势

医学院校培养医疗保险专业人才的最大优势在于能够开设医学课程,培养学生具备一定医科知识、医技能力和医学素质,是非医学院校难以具备的核心竞争力[2]。然而,目前医疗保险专业的医学课程由医学教学部门设置,容易从主观经验出发将医学课程简单化、边缘化处理,如采用通识性的医学教材,并对教学内容进行简单化的“删减”与“压缩”,采取“快餐式教学”,不符合医疗保险职业对医学知识、能力和素质相对较高的培养要求。据安徽医科大学对医疗保险专业毕业生医学课程掌握程度进行调查,发现应届毕业生的医学课程知识的掌握程度并未达到一些医疗保险从业人员认为的必要掌握程度[3]。此外,不同医学院校的医学课程数目与类别、教学课时与学分设置差异性大(表1),缺乏科学依据与标准。总之,目前医学院校的医学课程设置不够科学合理,教学内容、教学课时与学分设置比例与医疗保险业务要求不协调、不匹配[4]。医学课程设置缺乏设置标准与依据,使医学院校难以将医学学科优势转化为医疗保险人才培养优势,医疗保险专业学生未能掌握必要的医学知识与技能,将导致其在未来的就业和职业活动中缺乏足够的核心竞争力。

4.实践教学体系存在缺陷,学生实践能力不强、综合素质不高

实践教学是验证理论知识,培养学习兴趣,训练专业能力,养成职业素养的教学过程[5]。实践教学是对理论教学的巩固和发展,是拓展素质教育的基本途径,在整个教学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目前部分医学院校对医疗保险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视度不够,资源投入不足。有些高校还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思想,实践教学课时严重不足,如江西中医药大学医学课程与专业课程的实验课时仅占总课时的2.67%(表2);有些院校形式上重视,实际上既缺乏总体的实践教学方案与具体的制度建设,也缺乏专门负责医疗保险实践教学的组织机构和保障足够的人员、经费安排。有些院校医疗保险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缺乏系统性,教学项目和教学环节上存在一定的缺失,实践教学在形式、内容和教学安排上缺乏关联性和衔接性,如保险学课程实践教学中缺乏有关医学知识、技能在疾病风险管理以及医疗人伤核保理赔的等保险业务活动中具体运用的内容。校内课程实践与校外社会实践在内容上脱节,在安排进度上存在时间差,使学生获取的知识、技能缺乏相互印证与检验的机会。总之,医疗保险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存在的种种缺陷是导致学生综合素质总体不高的根本原因。

三、完善医学院校医疗保险人才培养模式的对策

1.树立正确的办学理念,端正医疗保险专业办学动机

2010年7月国家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要求高校树立“人才培养在高等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推动教育观念转变,突出高尚品格追求和创新能力培养。”医学院校要端正办学思想,祛除功利化办学动机,扭转“粗放式”的人才培养模式,由传统的知识能力型人才培养模式向全面素质型人才培养模式迈进,把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培养与创新能力培养作为人才培养的核心工作。开办医疗保险专业的医学院校需要理性思考医疗保险专业的办学定位,深刻理解医疗保险专业跨学科、交叉性学科特点,掌握医疗保险专业课程体系设置与教学体系安排的系统性,立足医学学科优势,加大教学资源投入,走培养医疗保险特色人才之路。

2.明确医疗保险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确立合理的人才培养规格

设置医疗保险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不能“闭门造车”,需要走出校门周期性地对政府、市场、社会三方面的用人主体的人才需求进行调研,收集各类型各层次人才需求信息。同时,通过跟踪调查医疗保险专业毕业生的就业行业、岗位分布以及学生的发展状况,反馈职业活动对医疗保险专业知识、技能和素质的要求,掌握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新趋势。在此基础上,医学院校通过优化重组学校现有的办学资源,积极挖掘校内外潜在的办学资源,广泛征询医疗保险领域、教育界和实务界专家,采取多轮论证方式确保医疗保险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可行性。依据我国医疗保障改革事业对人才的需求特征和高等教育分类办学要求,教学型医学院校应着力于应用型人才培养,而研究型的医学院校承担研究型人才培养任务。这样既可以让不同类型的医学院校错位发展,也可以提升办学效益,体现不同瘄办学特色与人才培养特色,使之更加符合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特征。

3.科学合理地设置医学课程,着力提升医疗保险专业的核心竞争力

无论是将医学课程边缘化还是“压缩饼干”式的处理都不能反映医学院校自身特有的医学学科与医学资源优势,未能体现医学院校开办医疗保险专业的核心竞争力。从根本上来说,如何设置医学课程,设置多少门课程,各门课程的课时、学分各为多少,需要以医疗保险职业对医学知识、技能、素质的要求作为依据,而不能将医疗保险专业单纯的视为管理学专业,忽视医学课程设置的重要性。此外,医学课程设置应依循职业———课程的设置思路,从医疗保险的业务岗位、业务环节和活动内容出发,梳理出对医学知识、技能和基本素质的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征询医院管理部门¨医政科)与业务部门(如医保科)、保险机构、医疗卫生与保险等行政监管部门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和看法,整理出医疗保险专业的医学学科培养要求与培养规格并将其作为医学课程设置的依据和标准,并编写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适应于医疗保险专业的医学教材以及与医疗保险相关岗位相适应的医学技能培训手册。总之,基于职业特征的医学课程设置能够使教学内容紧密结合医疗保险业务的实际需要,才能将医学学科优势转化为医疗保险专业核心竞争力。

4.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培养动手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医疗保险专业人才

保险学论文范文第11篇

分析整个保险营销课程的教学过程以及学生实习期间的反映情况,存在诸多的不协调因素,导致保险营销不能学以致用。从学生角度看,很多学生对经济现象漠不关心,多社会交际了解不多,不会主动性的学习,不知道自己定位;从授课老师角度看,多数老师专业知识非常系统化,但是实践经验显得不足,在教学过程当中,很容易出现“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的情况,实践过程当中也很难给学生有针对性的指导。从教材角度看,多为理论知识,与我国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联系不紧密,学生感觉知识对于工作的帮助不大,有一定厌学情绪。目前,保险营销课程教学模式是以教师讲授为主,教学的好坏取决于教师的演讲与表达,课本中的基本理论容易理解、比较简单,学生容易懂,因此,老师只要找一些合适的例子配合基本理论来演讲就可以了。显然,这种模式容易出现以下一些弊端:

1.课堂“满堂灌”,老师在讲台上“吐沫横飞”,学生在下面“哈气连天”,学生学习缺乏主动性。

2.教学方法比较单一,学生普遍缺乏动手的机会。

3.从教学教材内容上看,按部就班缺乏灵活,甚至部分教材的内容设计也不尽合理。

4.考试制度问题,重视对理论知识的考察,而忽视对实践技能的考核。因此,这样的教学模式不利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有必要对保险营销课程的教学模式进行改革。寻找一种较好的方法-既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又能教会学生方法与技能,也就迫在眉睫。

二、保险营销课程实践教学主要方式分析

本课题组选择不同年级的三个班级进行保险营销实践教学模式研究,共计166人,以三个小组参加。

1.以2010保险实务班为对象,研究案例教学模式。

案例教学是以教师讲授为主,教师讲解本节教学内容,同时选取相适合的案例作为辅助。学生通过案例进行分析、小组讨论、角色扮演的形式,参与到教学过程当中进而增长学生的基本能力和营销认知能力。经过课程教学,我们发现:案例教学法是理论来配合案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与灵活性。其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全班49名同学分组每节课都参与案例讨论。大家各抒己见,通过学生之间有一种信息的交流,他们学会了积极思考,相互启发、讨论,这些比老师讲抽象的理论知识能有更直观、透彻的理解。重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第二,更加注重理论的应用,传统教学方法只是告诉学生正确的结果,而案例教学让学生了解了分析问题的思路,要解决什么问题,如何解决,应用什么理论和方法,需要什么数据,怎样解读计算结果,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和措施。例如,我们讨论了“中秋赏月险”的案例,学生们对这样新颖时尚的险种设计很感兴趣,结合案例纷纷设计了一些关于社会热门话题的:婚姻、见义勇为、就业等的一些险种。实践过程当中,案例教学还存在一些问题:案例的精选往往难度很大,其针对性在某些时候会打折扣;学生的思维是多方向发散的,有时候会出现讨论、辩论会偏离本节课主题;存在理论知识把握不够透彻等问题。

2.以2011保险实务班为对象,研究课堂实践与课外专业实训相结合教学模式。

2.1课堂实践教学。

由教师提前向部分学生布置下一节课内容,教会学生搜集资料的方法,鼓励学生下节课走上讲台,学生通过案例分析、小组讨论、角色扮演等方式,锻炼学生的勇气,培养学生的基本能力和营销认知能力。通过课堂实践教学环节,一方面训练学生的文献查阅和整理能力、口头交流能力、协作能力,另一方面促进学生对各种专业技能的理解和运用,提高营销能力。教师及时对每个参与的同学做好点评,补充要点知识。

2.2集中实践教学。

依托现有的校企合作单位如阳光保险、合肥平安保险等,开展集中实践教学活动。活动内容包括市场调研、模拟推销与谈判、营销策划等。需要注意的是教师应制定好实训大纲,明确集中实践的目的,同时做好组织工作,对学生的实践过程进行针对性的指导。

2.3实战训练。

根据教材内容,开展例如“编制保险商品营销计划书”、“编制保险建议书”、“保险营销创意”等比赛活动,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设定目标,由学生独立完成方案设计、过程运作、业绩评估、总结报告等环节。邀请部分授课老师、合作单位领导参加评选,对获奖小组给予奖励。这种实训与专业技能训练紧密结合,与其他实训形式相比,具有真实性、独立性、灵活性、复杂性等特点,对调动学生的非智力因素,引导、激励学生走向成功有重要意义。

3.以2012保险实务班为对象,研究视频实践体验教学模式。

视频体验。在章节结束后,播放与营销课程有关的视频节选,课堂展示。帮助学生了解是什么,分析问题的原因,以及别人是如何解决它的。视频体验的优势在于贴近生活,可借鉴性强,课堂上可设置与视频相似的情境,让学生去模拟甚至创新。视频体验不仅仅可以巩固基础理论知识,也能提高学生的技能水平。实践体验。依托现有的校企合作单位开展集中实践教学活动,培养学生动手能力,检验所学知识。教师需要做好组织工作,对学生的实践过程全程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三、构建多形式的实践教学模式

通过三个年级同一门课程的教学模式研究,我们发现不能单一的选择某一种方式作为教学模式来推广,而应该建立起一个实践方式体系来根据不同章节的内容和外在因素影响,选择不同的教学实践方式。结合保险专业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保险营销课程的实践性教学模式应该以课堂教学为主导,以课外专业实训来强化课堂教学,同时以视频体验案例教学作为重要的补充,以激发学生的兴趣。

首先,课堂教学应该是主导。教师应该引导学生把握理论的系统性和逻辑性,从基本原理出发,知道我们保险营销做什么,怎么做。用理论来指导实践,由实践来加深对理论的认识。

其次,以课外实践来强化课堂教学。保险营销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课堂实践、课外实践资源非常丰富。在课堂上引导学生做好知识准备与角色扮演,深层次分析、讨论、争论,阐明自己的观点与理由。在集中课间实践中,开拓自身视野,发现自身的不足,及时补缺补差。

保险学论文范文第12篇

(一)保险学专业培养目标定位不准确,忽视专业技能实践教学

一是相比较金融学、投资学等学科,我国高等学校开设保险学专业的时间较短,在校生规模相对较小;保险学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定位并不明确,常常笼统概括为获得经济、管理、财务、金融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及掌握保险综合业务能力以及证券、投资基本技能等,缺乏较为明确的培养目标。二是完备的技能实践教育教学体系包括实践与实验教学、课程设计的实训、社会实践等关键环节。但在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教育观念占主导地位的大环境下,保险学专业的技能实践教学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发展较为缓慢,多数的实践教学设置沦为“为实践而实践”,很难达到开展技能实践教学的目的。

(二)保险学专业技能实践教学目标不明朗,缺乏系统的专业技能实践教学体系

目前,在我国高等学校保险学专业的技能实践教学中,并没有形成系统的、具备可操作性的专业技能实践教学体系,导致保险学专业的技能实践教学缺乏明确的目标。任课教师无章可循,只能依据自身的偏好与专业知识和能力简单设置技能实践教学的内容,导致保险学专业各课程的技能实践教学之间缺乏连贯性,保险学专业的整体技能实践教学体系显得杂乱无序,严重影响学生对技能实践教学内容的理解与认识,无法确定学习保险实务的明确方向。

(三)缺少行之有效的实践技能教育教学管理与质量考核评价体系

完善的教育教学应具备对之前的教育教学成效进行检验的综合考评体系。由于保险学专业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学科综合性,保险学专业的技能实践教学往往需要对人文和社会经济环境进行综合的情景模拟,而由于专任教师缺乏足够的保险行业实践经验,难以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与考核制度,无法对学生的实践行为进行客观准确的量化,多数专任教师为避免矛盾,选择用对书本理论的考核代替对技能实践过程的考核,容易使学生对技能实践的重要性产生误解,并失去积极参加实践教学的主动性。

(四)保险学专业专任教师师资匮乏,专任教师社会实践经验不足

一是受到保险教育事业出现断层、保险学专业开设时间较短等原因的影响,我国高等院校的保险学专业的师资队伍较为薄弱,多数专任教师并非保险学专业科班出身,欠缺完整的保险知识体系,对教学质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二是多数保险学专业的专任教师缺乏保险行业实践经历。尽管部分教师曾经在保险公司进行过挂职锻炼,但受时间的限制,很难完整了解整个保险实务的具体运作过程,专任教师社会实践经验的缺乏与不足也对高等院校保险学专业技能实践教学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二、强化应用型技术教育高等院校保险学专业技能实践教学的建议

(一)修订完善技能实践教学大纲,加大技能实践教学的权重

为适应保险市场对高素质、应用型保险学专业人才的需求,应用型高等院校应该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为前提,制定完善的专业技能实践教学大纲,适当加大技能实践教学在整个专业培养方案中的权重。在专业技能实践教学方案的设置方面,应根据学生所处的年级阶段与专业理论水平,有的放矢地安排技能实践教学课程,形成完整的、循序渐进的专业技能实践教学流程。

(二)创建完善的保险学专业技能实践教学体系和教学效果考核评价机制

加强应用型高等院校保险学专业技能实践教学需要具备一个体系相对科学、合理的技能实践教学方案。专任教师应根据相关的课程内容,设计合理的实践教学环节,通过校内和校外实训、运用校内模拟、辩论、参观实习单位等形式,培养学生掌握相关的保险业务流程和技术操作。鉴于应用型保险学专业人才培养实践性和学科综合性的特点,应该通过建立新的教学质量考核评价机制、制定多项考核指标、综合运用多种考核方式,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多元化的评价,进而形成健全完善的课程学习评价体系。

(三)加大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软硬件投入,建立具有针对性的校外实践能力培养基地

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软硬件的投入不足,是应用型高等院校保险学专业技能实践教学方案顺利执行的重大阻碍之一。在资金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加大对专业技能实践教学软硬件设施的建设投入,建立具有真实职业氛围、先进教学设备、软硬件设施配套的实验实训室。通过与校外实习基地合作开发保险学专业教学软件,对保险行业的正式工作场景进行情景模拟,按照不同岗位的工作流程安排实践教学,实现教学做一体化。

(四)为一线教师创造去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的机会,提高一线教师的社会实践能力,建立务实有效的双技型人才考核机制

保险学论文范文第13篇

论文摘要:农业保险在稳定农业生产和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现阶段我国的农业保险还不成熟。本文针对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状况,学习国际先进经验,提出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我国是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较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据统计,“十五”期间,我国农作物受灾面积年均5000多万公顷,成灾面积2730万公顷,占全国播种面积的188%,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党中央对农业保险的发展非常重视,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200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

自1982年农业保险业务恢复以来,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大体经历以下几个阶段:(1)1982——1986年的恢复试办高速发展阶段。保费由23万元增长到7803万元,年平均增长率为386%,年平均赔付率为ll2.12%。(2)198~一1990年的平稳发展阶段。政府加入了农业保险的队伍,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民共同承担农业保险的风险,农业保险出现平稳发展,保险范围涉及农、林、牧、渔各业,经营险种60余个。(3)1991——1993年农业保险呈现较快增长趋势,但是矧时亏损加大。(4)1994——2004年农业保险出现严重亏损。由于国家财力等方面的限制,加上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不够,全国的农业保险业务出现了萎缩趋势。(5)2004年以来,党中央的一号文件都明确表示对我国农业保险问题的关注与重视,中国保监会先后在部分省市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按照“先起步、后完善、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相继批准设立了一批不同经营模式的农业保险公司,如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黑龙江阳光相互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方面有着丰富经验的法国安盟保险公司也在四JII成都设立分公司农业保险发展的局面虽然有所好转,但是,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仍然存在着深层次矛盾和制约因素。

二、国外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

(一)美国模式

美国于20世纪30年代开始政府支持繁荣农业保险,并以农作物保险为主要组成部分。1.美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美国的农业保险发展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1)1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私营单轨式”。这一阶段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基本上是实行私人公司的商业化运作,而且险种很少。(2)1938年至1980年“国营单轨式”的发展阶段。虽然在这一阶段,美国联邦政府开始经营农业保险,而且险种也由原来的单纯承保小麦逐步扩大到棉花和烟草等,但是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积还是在局部地区。(31981年至1996年的“公私合营双轨式”发展阶段。198年颁布的新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对原先的农作物保险法进行了重大修改。1993年联邦政府颁布的《1994年农作物保险改革法》,通过巨灾保险、扩大保障保险、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四大险种把所有农作物生产者都纳入农作物保险计划。(4)1996年至今“私营+政府扶持式”的发展阶段。

2.美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特点美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成立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农业保险,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在该模式下,政府出资建立农业保险公司,免除一切赋税并提供一定的补贴。在这种模式下,由中央政府同意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其职能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建立再保险机制,使农业风险在全国的范围内得以最大限度的分散,维持国家农业生产稳定:二是补贴各州农业保险的亏损。

(二)加拿大模式

加拿大的农业保险比美国晚20年,其制度模式和经营方式与美国有些相似,但具有自己的特点。加拿大在195年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立法。加拿大为其农作物保险计划所确定的目标是:在可靠的保险精算的基础上,为农民因不可控制的自然风险造成的农作物损失提供保险保障政府一开始就确定了普遍参加、公正而平等的保险、自我财务平衡、农民买得起、与其它农业收入保障政策间的互补性经营农作物保险的五项原则。

(三)日本模式

日本农业保险模式采用在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进行投保、理赔,因此,也称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日本农业保险制度被称为农业灾害补偿制度,是1947年在合并以往的家禽保险和农业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保障农户经营稳定的农业保护制度。日本农业保险模式主要有以下特征:

1.经营体系组织层次分明,功能明确。日本的农业保险由以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农业共济组合直接经营。

2.实行强制性保险和资源保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1947年《农业灾害补偿法》规定凡对国计民生有重要意义的粮食作物、牲畜等列为法定保险范围,进行强制性保险。实行强制保险的有水稻、早稻、麦类、桑蚕;牛马、猪等等,对果树、园艺作物、家禽等实行自愿保险

3.国家大力支持农业保险的经营。无论是强制保险还是自愿保险,都享受国家的补贴。

三、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基本经验

(一)农业保险实行低费率高补贴政策

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对农业保险都实行了低费率高补贴的政策,如加拿大1959年就在全国实施由政府组织的农作物保险,按照《农作物保险法》规定,农民只支付50%的保费,其他的都不用支付。

(二)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机构

农业保险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所以它和商业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加拿大,联邦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实行分级负责制,设立农业部和省两级农作物保险局。日本设立的农民共济会,美国设立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等,都是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机构。

(三)具有强有力的立法保障

农业保险的发展是以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基础。如1947年日本政府颁布的《农业灾害补偿法》,对农业保险的项目、保险责任、再保险等作了法律规定。

(四)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

国外的农业保险都是以各种再保险组织进行分保的。美国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对参与农业保险的各种私营农业保险公司、联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日本则由都、道、府、县的共济组合联合会和中央政府为市、村的农业共济组合提供两级再保险。

四、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借鉴

借鉴之一:依据国情选择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农业保险不同于纯粹的商业保险,农业保险是一种政策性保险。我国要发展农业保险不能完全照搬美国或者加拿大或者日本的模式,因为各国的国情不同,发展农业保险的政策也不同。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而且国土面积也很大,所以我国要从自己的国情出发,提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在农村,要积极引导农民发展区域性专业性农业保险互助组或农业保险合作社。在市、县级保险公司要设置专门负责农业保险的业务机构,具体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在中央、省一级,专门成立政策性的国家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的再保险业务。超级秘书网

借鉴之二:通过农业保险立法来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从发达国家农业保险的经验来看,农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健全是保证农业保险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如日本在1938年颁布了《农作物保险法》,1947年又出台了《农业灾害保险法》,美国在1938年也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194年又制定了《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实践证明这些法律法规都保障了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但到现在为止,我国仍然没有制定出一套完整的关于农业保险的法律和法规。当务之急,政府应加快制定适合我国农业保险特点的《农业保险法》,并加快相关配套法规制度的建设。通过立法,明确农业保险的性质、地位以及实施范围和运作方式等,使农业保险的实施有法可依,以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农业保险的顺利进行。

借鉴之三:建立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模式的选择与立法的保障都是为分散农业风险服务的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很大,在农业保险经营实践中,由于农民的保险意识不强,加之经济承受能力较弱,一般对农业保险需求积极性不高;在承保方面,农业保险很难深入覆盖面不好扩大,保险规模的大小直接影响赔付能力强弱;在理赔方面,一旦出现大灾害,仅保费收入通常无法应对因此,农业保险的长足发展要求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再保险机制。我国再保险市场较为薄弱,农业再保险尚未有效开展,国家应设立专业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建立多层次的农业风险转移机制,逐步完善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保证农业保险业务的稳健发展。从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看,风险分散主要依靠免税、再保险制度或国家的财政补贴。

借鉴之四:建立农业保险专项风险基金,对农业保险进行资金投入由于农业保险自身具有的风险性,使得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都不愿意经营它,所以,政府要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资金投入。因此,国家要从财政收入中拿出一定资金,结合参保户的部分保费,共同建立农业保险的专项风险基金,用于弥补保险公司巨灾之年的亏损。农业保险的专项基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建立,除政府从财政支出中拿出和参保户的保费以外,还可以通过社会各界的捐赠,以及利用政府拨付的救灾援助资金等等。

参考文献:

[1]庹国柱、李军.农业保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龙文军.谁来拯救农业保险[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年版.

保险学论文范文第14篇

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思考

科学发展观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刻分析新世纪、新阶段的新任务、新要求而提出的战略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在宏观上加以整体把握,又要在微观上付诸实施。我们中国人保财险能否牢固树立并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不仅关系到公司自身的发展,而且事关我国经济、金融保险业发展的全局。通过学习,就坚持科学发展观探讨如下:

一、中国人保财险公司的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

目前,我国保险业处于经济领域中的市场竞争性行业,其发展观既要符合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要满足企业特征及其活动规律的要求。保险公司的科学发展观是其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人保财险在20xx年保费总量达到了1000亿元的规模,在中国的非寿险行业中排名第一,在全世界非寿险行业中进入了前十名,因此,中国人保财险要紧紧围绕经营效益谋发展,既要重视利润的规模数量的增长,更要重视利润的结构和质量的提升,处理好效益、质量、规模、速度之间的关系,坚持经营的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相统一的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求发展,正确处理股东、员工和客户三者之间的关系,实现保险公司稳健、持续发展。因此,中国人保财险科学发展观可表述为:坚持以人为本,各项业务整体统筹协调发展,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适度增加规模,实现效益总量、质量、结构的稳步增长,从而达到效益、质量、规模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中国人保财险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以风险控制、成本约束为前提,追求发展的质量、规模与速度。

发展是有条件的,加快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公司深层次矛盾的根本办法,但不顾客观条件的制约硬发展,则不是科学发展,且从根本上是对发展有害的。中国人保财险的科学发展观,首先就是要明确发展的约束条件,是在满足诸约束条件下实现的发展。从经济角度看,中国人保财险发展的约束主要有成本约束(包括综合赔付、综合费用、税收、资本金占用、风险损失)、管理约束、人才约束、法律约束和监管约束。不顾约束条件硬发展,一方面反映了保险公司的体制存在着缺陷,另一方面会对长远的发展造成严重的问题。所以,在20xx年的省全保会上,人保财险陕西省分公司乔总担出了,一个重心、两个重点、四个坚持的安排,正是对这一重要思想的诠释。

二是以结构优化和流程整合为重点,追求发展的效率与效益。

中国人保财险在符合上述约束的条件下要以利润的极大化为经营目标,这是由保险公司的性质决定的。保险公司实现利润的多寡,既体现着其自身生存价值的大小及对社会贡献的大小,也是衡量其发展快慢和发展质量的核心指标。在现实约束和竞争压力下,保险公司不仅要重视利润的规模,更应注重利润的结构和质量。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推动业务结构、客户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以实现利润总量的增加和利润来源结构的优化。同时,按照有利于客户价值创造和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重组和整合业务流程,以业务流程为依据调整组织机构,建立相互促进和相互制衡的业务处理系统、风险控制系统和支持保障系统,实现科学集约化经营发展,以提高发展的效率。

三是以快速协调持续发展和做大做强为目标,追求发展的协调与均衡。

中国人保财险坚持科学发展观,其实质内涵就是要充分调动一切有利因素和各方面的积极性,尽最大的努力,实现保险公司快速协调持续发展。

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保险公司一切问题的关键所在。恢复国内保险业务20多年来,保险之所以越来越被人们重视,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之所以越来越突出,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之所以不断提高,归根到底是保持了持续快速地发展,成为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使整体实力和竞争能力不断增强。但是,也应看到,在高速发展的同时,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发展速度主要靠大量消耗资源的外延型扩张来支撑,发展的质量不高、基础不牢;在追求速度、追求“政绩”的驱动下,有些企业变相提高手续费,打价格战、人海战;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保险发展差距越拉越大;各公司之间产品结构趋同、创新缺乏、发展后劲不足;企业管理不按规律办事,成本意识淡薄,铺张浪费严重。上述种种问题,千头万绪,归结到一点,都是没有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使然。换句话说,是不能用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看待和解决为什么发展、为谁发展和怎样发展的问题。今后,保险业要不断提高综合实力,要充分发挥自身功能和作用,要在国际保险市场占有一席之地,都要靠发展。因此,保险公司要把加快发展作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的首要任务,一心一意谋发展。

中国人保财险坚持科学发展观,其核心内容就是要做大做强,只有做大,才能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逐步改变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不相适应的局面,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只有做强,才能使保险公司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实力,发展壮大。做大与做强作为保险公司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是辩证统一的。没有大,无所谓强。没有强,大也没有意义。做大与做强是有机联系的整体。

四是以企业文化和员工队伍的培育建设为根本,追求发展的和谐与统一。

保险业属智力密集型行业,人力资源是其最重要的战略资源,发展要以人为本,保险公司的创新源泉和持续发展关键是要抓好队伍建设,既要加强员工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技术素质,更要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从经营伦理、经营哲学角度锤炼队伍,增强凝聚力、创造力和整体合力,提升核心竞争力,为保险公司持续发展提供源动力。

二、中国人保财险坚持科学发展观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目前,我国的经济金融保险体系正处在巨大的变革转轨时期,中国人保财险要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在发展进程中不断做大、做强,以科学的发展观做指导,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协调发展原则

不同的发展观对保险公司的发展产生不同的导向,过去保险公司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有些是在发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有些则是不科学的发展观和不科学的发展战略所致。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对于保险公司在新一轮的改革发展中,辨证的认识和处理与发展相关联的各方面重大关系,紧紧抓住和充分利用好战略机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1、实现发展与风险控制的协调。要实现保险公司的良性发展,还必须处理好发展与风险控制的关系。发展是永恒的主题,但发展是有条件的,发展的规模与质量不仅取决于外部市场环境,还取决于内在风险管理水平。在良好的发展质量、有效的控制风险基础上实现的发展才能保持可持续发展。保险业是高风险行业,保险公司是通过经营风险来实现赢利和发展。因此,保险公司要引进先进的风险管理系统和技术,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通过科学有效的内控制度,使风险管理贯穿于全员、全程、全方位,通过良好的风险控制,实现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收益,最终实现保险公司可持续的良性发展。

2、把握好发展与结构优化的协调。“发展”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总量上的扩张,一是结构上的优化。发展与结构优化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在发展中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有放弃进行结构优化,而结构优化会带来可持续发展。科学的发展观所指的发展是建立在结构优化基础上的,如针对机动车辆保险在财产险市场上是市场占比最大、各家公司争夺最为激烈、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其利润贡献度与其保费占比严重不匹配的状况,各家保险公司就必须要加快发展非车险业务、提高非车险业务在整个财产险总体业务中的比重;主动细分市场,降低车险业务中高风险、低效益业务品种比例,提高优质业务、效益客户占比。

(二)效益性原则

保险公司是企业,利润最大化是其经营宗旨,效益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效益是识别和判断保险公司发展状况、发展趋势的标志,保险公司的发展结果最终也表现为效益最大化。

1、效益是发展的归宿,是保险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最有力保证。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保险公司经营的出发点和归宿。没有效益,就没有了资源要素的再投入、再调整,就难以实现正常的发展,而发展的目的是追求效益,无论是规模扩张还是结构调整,最终表现为争取更好的效益。因此,保险公司一切经营活动的优劣都必须以效益高低为准绳,以有没有效益为评价标准,业务发展必须是有效益的发展,而不能是规模增长了,而效益却没有增加,甚至下降。良好的效益可保障充足合理的资本金和偿付能力,扩大资产规模,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可以回报股东和客户,从而吸引投资和留住优质客户;可以加强员工培训,更新经营理念,进行制度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为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做好人、财、物的充分储备。

2、质量和规模是实现良好效益的前提。保险公司如果不讲究质量效益,就不会有好的信誉,要实现发展,就必须要加快业务发展,而业务发展一定程度上就会导致展业成本和保险赔款相应增长,若增长幅度超过盈亏临介点,经营成果将不尽人意,从而就制约了发展;没有一定的规模和市场份额,一方面不具有规模经济的优势,保险经营成本上升,削弱了竞争能力,另一方面导致抗风险能力的下降,进而制约了发展。

(三)稳健经营原则

保险公司是一个国家社会经济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经营发展必然受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环境的直接制约,客观上存在发展极限,盲目追求高速发展,只能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风险隐患;保险公司是高风险的行业,保险公司的经营特点和其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关键地位和特殊作用,致使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具有隐蔽性和扩散性的特点,一旦保险公司经营风险转化为现实损失,不仅会导致保险公司破产,而且将对社会经济产生连锁反应,引起社会动荡。因此,保险公司遵循稳健经营的原则,几乎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在保险业,提倡建立百年老店,崇尚稳定持续发展。暴富、超常规不是保险业科学发展的轨迹。历史的经验表明,发展好的中国人保百年老店的保险公司都是稳健的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原则,能使保险公司的员工、经营管理者有一个稳定的发展心态、良性的发展预期、理性的收益预期,即使遇到暂时的困难也能从容应对,实现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目标。那种不顾保险业的特点,企图寻求超常规、跳跃式发展,为了寻求发展速度,不择手段,概念充斥,只会取得短期效益,为了达到短期发展目标而不择手段的急功近利的经营方式,不仅为未来的发展压缩了空间,也扰乱了保险秩序和经济秩序。稳健经营则是注重短期实效与长期实效的结合,今天的发展为今后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而不是留下隐患。我国保险公司遵循稳健经营原则,不是维持经营,更不是不要创新,而是在可能达到的发展水平内寻求快速发展。保险公司作为我国民经济的稳定器,实施稳健的经营发展战略是其必然的选择。一方面,保险公司要制定稳健的发展战略,营造稳健发展的管理文化,注重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的有机结合,使经营管理者和全体员工有一个稳定健康的心态、良性的发展预期,以卓著的信誉取信于民、立足于世;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有效的风险防范和管理机制,根据各种经营风险的发生概率,适度地安排业务比例和业务规模使风险分散,并运用保险公司自身以及外部的管理手段和技术,将风险最大限度地控制、降低、转移、消除、化解。

三、陕西西保险业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

(一)“十五”时期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保险业持续稳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经济基础

“十五”期间,在一系列改革措施的推动下,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加快,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6%,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8个百分点,经济建设成绩斐然,经济增长的质量与效益明显提高,财政收入持续增加,城乡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和提高。与此同时,西部大开发战略全面启动,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保险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保险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保障,为广西保险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二)“十一五”时期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划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十一五”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将进入新阶段,国民经济将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左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6%左右,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5%左右,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16%左右;产业结构逐步优化,城镇化进程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占全区经济总量的比重有较大幅度提高;现代国防工业和物流业等产业布局初步形成,县域经济加快发展,期末,县域单位平均生产总值达到30亿元以上;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提高农业服务保障能力。这些目标的实现,都与保险业密切相关,既需要保险业提供保险保障服务和资金支持,同时也为保险业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创造了条件,为广西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保险业发展带来广阔商机

——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推进为保险业提供了更大发展空间。当前,陕西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正处于关键时期,在养老、医疗、就业、教育、住房分配等制度由过去国家包办逐步向商业化、市场化方向转变的过程中,社会对保险的需求空前增长,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客观上要求建立和完善一个多元化、规范化、社会化为特征的社会保障体系,商业保险将成为构筑多元化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国有企业改革、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需要商业保险的支持。“十一五”期间,陕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深入,国有企业改革将取得重大突破;传统产业的改造基本完成,优势产业地位日益突出;非公有制经济获得长足发展,经济活力将空前提高。在此过程中,伴随着市场化运作程度的提高,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都将面临更多的风险,迫切需要保险作为企业风险管控和转移的重要手段,保障企业的稳键经营。这一切都有助于保险业加快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开发和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

——构建“三农”保护体系需要保险业发挥作用。大力发展包括农村种养殖业保险、农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和财产保险在内的“三农”保险是国家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障。将农业保险运用于农业生产与农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可有效减轻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稳定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广西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省区,农业人口占比高达82%,农业领域蕴藏着丰富的尚未开发的保险资源,是未来广西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

(四)市场体系逐步完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推动保险业进入新一轮加速发展期

20xx年底,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国括大内需出台了一系列新具措,特别是发展和支持三农,为陕西保险市场迎来了加快发展的有利契机。随着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主体的增加,保险服务网络的扩大,广西保险市场体系逐步完善,充分的市场竞争将成为陕西保险业加快发展新的动力。股份制改革上市后的国有保险公司在新体制下将迸发出新的发展能量;内外资保险公司加快机构扩张的步伐,使市场竞争格局发生重大变化。这些因素都将为广西保险业发展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促进市场充分竞争,不断推动保险公司由以往对局部市场与客户的争夺转变为对潜在市场和资源的全方位挖掘,进而实现保险业发展质与量的同步提升。

(五)各级政府对保险业的高度重视,为陕西保险业创造了有利的发展环境

国十条的,指明了保险业在今后一个时期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了保险业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是一个全面推进我国保险业现代化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我国保险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广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若干意见》,高度重视广西保险业的发展,积极规划、并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支持和促进陕西保险加快发展,为广西保险业发展的提速创造了极为有得的政策环境。可以预见,“十五”时期广西保险业将迎来新的发展契机,广西保险业在经济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挥功能和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同时,将实现行业自身的发展。

四、实现中国人保财险科学发展的途径与对策

科学的发展观是用来指导实践的,以科学的发展观来思考保险公司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今后的发展路径,是我国保险公司在竞争中求得发展壮大的必然选择。从当前我国保险公司的自身情况看,实现保险公司的科学发展,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是中国人保财险创新经营指导思想。必须迅速确立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指导思想,通过“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指导思想,把科学发展观渗透到公司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认真搞好“四定”:首先要确定正确的发展方向,就是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突出效益理念,以增强公司的经营实力和发展能力为目标,理性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具体战略战术方案。有了明确的目标和正确的发展战略,才能凝聚起全司员工的力量。其次,要进行准确、清晰的市场定位,就是确定自己在市场上的位置。定位,就是要创造出与其它公司不一样的经营特色,用特色抢占市场,提高市场份额,增强影响力和感染力,夯实自己的发展能力和竞争力。第三,要确定正确有力的竞争策略,就是要在选好方向、准确定位的基础上制定达到目标的竞争策略。第四,要选定素质高、修养好、有能力的人。有了好的方向、好的定位、好的策略,还必须选定优秀人才去执行和落实。如果没有一批强有力的执行层人员,再好的经营策略也等于零。

二是中国人保财险创新营销渠道和营销方式。当前,要在维护好原有销售“渠道”的基础上,下大气力建设新的营销“渠道”。要抓住当前保险市场资源重组的机遇,与一些大的中介机构和商建立起紧密型的联系。在具体做法上,其一,要瞄准大的企业集团、大的经纪人公司、公司,通过保险合办、互惠互利等联动机制,巩固既有保险资源,以防在竞争中降费或增大投入,开发利用新兴保险资源。其二,着眼于长远,要抓渠道的巩固和发展,不是被动地等人,而是做为合作伙伴。其三,走联合共保之路。接到招标文件,不要忙着先研究如何击败对方,应先与同业公司协商共保的可能性。这样可防止因相互竞争,恶意降费破坏市场资源。其四,适时适度地增设一些服务网点,比如保险服务所,使客户出家门就能买到保险。其五,要积极拓展电话、电子商务的销售渠道。

三是中国人保财险创新保险产品。市场需求是拉动产品创新的主要因素。早在1974年美国学者厄特巴克就得出一项结论:60%—80%的创新是需求拉动的。因此,无论寿险还是产险险种开发与创新都应该注重改变目前保险产品雷同、市场细分不明显的状况,在做好市场需求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市场有需求、经营有效益的原则,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和投入,要摸清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心理期待,价格承受底线,然后有针对性地设计出符合不同客户群体需要的、个性化的、具有不同附加值的保险产品,满足人们多方位、多层次的保险需要。积极开发适合不同渠道销售的产品,比如定额保单,不因技术性的问题而失去渠道。为销售方式和模式的创新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制度保证,管理适应销售,后台适应前台。

客户的需求永远是公司变革的动力。同时保险产品创新的另一层含意应该是开发出针对不同地域,带有明显地区差别的保险产品,这样就会使不同的客户,不同的经营者,有了较大的选择余地。

四是中国人保财险创新保险服务。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已进行了一些服务创新,如推出专线客户服务热线、事故代步车、车友俱乐部、异地出险就地理赔、小额快速理赔通道等,但是这些创新仍是狭义的、较低层次的。进一步深化保险服务创新,一方面,应围绕“保险咨询风险评估保险方案设计承保承保后风险防范出险后的查勘定损理赔”这一服务链,逐步向外扩展链接;另一方面,应从我国相关的制度改革和社会发展需要出发,展开各种各样的增值服务以及附加值服务。要从细分客户开始,分别对不同的客户和客户群体制定出不同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特别要制定对优质客户群体和不出险、出险少的客户的服务标准及服务内容,培植公司的忠诚客户群,打造公司的服务品牌。

五是中国人保财险创新管理理念。提高赢利水平,这是管理创新的根本目的所在。首先,要充分利用电子信息化等高科技手段,在展业营销、现场查勘定损理赔、客户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各个环节代替传统的手工操作,不要搞人海战术,不要养“闲人”,不要层层设“机关”,交通工具也不能越多越好,把的经营成本、管理成本压缩到一个合理的范围。这也是提升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的根本之道。其次,要不断研究考核保险经营成果真实性的机制与措施。在保险业务经营中,只要不压赔款、按规定提取了各项准备金后的经营成果才是真实的。但往往有些经营者把它当作一个调节器,通过技术处理来掩盖一个单位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因此,要通过管理机制的创新,一方面规范经营行为,另一方面引导经营者自觉维护经营成果的真实性。这样才能保持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再次,要不断地研究风险管理的方式和方法。风险管理重在防范,要在监控手段、监控内容上狠下功夫,关键在“双核”,以保证能更及时有效地取得各种监控信息,将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当前最可怕的是明知此单要亏损,还在争、在抢,明知是违规还是要做。

保险学论文范文第15篇

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思考

科学发展观是以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刻分析新世纪、新阶段的新任务、新要求而提出的战略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在宏观上加以整体把握,又要在微观上付诸实施。我们中国人保财险能否牢固树立并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不仅关系到公司自身的发展,而且事关我国经济、金融保险业发展的全局。通过学习,就坚持科学发展观探讨如下:

一、中国人保财险公司的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

目前,我国保险业处于经济领域中的市场竞争性行业,其发展观既要符合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要满足企业特征及其活动规律的要求。保险公司的科学发展观是其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人保财险在20xx年保费总量达到了1000亿元的规模,在中国的非寿险行业中排名第一,在全世界非寿险行业中进入了前十名,因此,中国人保财险要紧紧围绕经营效益谋发展,既要重视利润的规模数量的增长,更要重视利润的结构和质量的提升,处理好效益、质量、规模、速度之间的关系,坚持经营的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相统一的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求发展,正确处理股东、员工和客户三者之间的关系,实现保险公司稳健、持续发展。因此,中国人保财险科学发展观可表述为:坚持以人为本,各项业务整体统筹协调发展,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适度增加规模,实现效益总量、质量、结构的稳步增长,从而达到效益、质量、规模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中国人保财险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以风险控制、成本约束为前提,追求发展的质量、规模与速度。

发展是有条件的,加快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公司深层次矛盾的根本办法,但不顾客观条件的制约硬发展,则不是科学发展,且从根本上是对发展有害的。中国人保财险的科学发展观,首先就是要明确发展的约束条件,是在满足诸约束条件下实现的发展。从经济角度看,中国人保财险发展的约束主要有成本约束(包括综合赔付、综合费用、税收、资本金占用、风险损失)、管理约束、人才约束、法律约束和监管约束。不顾约束条件硬发展,一方面反映了保险公司的体制存在着缺陷,另一方面会对长远的发展造成严重的问题。所以,在20xx年的省全保会上,人保财险陕西省分公司乔总担出了,一个重心、两个重点、四个坚持的安排,正是对这一重要思想的诠释。

二是以结构优化和流程整合为重点,追求发展的效率与效益。

中国人保财险在符合上述约束的条件下要以利润的极大化为经营目标,这是由保险公司的性质决定的。保险公司实现利润的多寡,既体现着其自身生存价值的大小及对社会贡献的大小,也是衡量其发展快慢和发展质量的核心指标。在现实约束和竞争压力下,保险公司不仅要重视利润的规模,更应注重利润的结构和质量。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推动业务结构、客户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以实现利润总量的增加和利润来源结构的优化。同时,按照有利于客户价值创造和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重组和整合业务流程,以业务流程为依据调整组织机构,建立相互促进和相互制衡的业务处理系统、风险控制系统和支持保障系统,实现科学集约化经营发展,以提高发展的效率。

三是以快速协调持续发展和做大做强为目标,追求发展的协调与均衡。

中国人保财险坚持科学发展观,其实质内涵就是要充分调动一切有利因素和各方面的积极性,尽最大的努力,实现保险公司快速协调持续发展。

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保险公司一切问题的关键所在。恢复国内保险业务20多年来,保险之所以越来越被人们重视,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之所以越来越突出,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之所以不断提高,归根到底是保持了持续快速地发展,成为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使整体实力和竞争能力不断增强。但是,也应看到,在高速发展的同时,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发展速度主要靠大量消耗资源的外延型扩张来支撑,发展的质量不高、基础不牢;在追求速度、追求“政绩”的驱动下,有些企业变相提高手续费,打价格战、人海战;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保险发展差距越拉越大;各公司之间产品结构趋同、创新缺乏、发展后劲不足;企业管理不按规律办事,成本意识淡薄,铺张浪费严重。上述种种问题,千头万绪,归结到一点,都是没有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使然。换句话说,是不能用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看待和解决为什么发展、为谁发展和怎样发展的问题。今后,保险业要不断提高综合实力,要充分发挥自身功能和作用,要在国际保险市场占有一席之地,都要靠发展。因此,保险公司要把加快发展作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的首要任务,一心一意谋发展。

中国人保财险坚持科学发展观,其核心内容就是要做大做强,只有做大,才能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逐步改变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不相适应的局面,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只有做强,才能使保险公司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实力,发展壮大。做大与做强作为保险公司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是辩证统一的。没有大,无所谓强。没有强,大也没有意义。做大与做强是有机联系的整体。

四是以企业文化和员工队伍的培育建设为根本,追求发展的和谐与统一。

保险业属智力密集型行业,人力资源是其最重要的战略资源,发展要以人为本,保险公司的创新源泉和持续发展关键是要抓好队伍建设,既要加强员工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技术素质,更要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从经营伦理、经营哲学角度锤炼队伍,增强凝聚力、创造力和整体合力,提升核心竞争力,为保险公司持续发展提供源动力。

二、中国人保财险坚持科学发展观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目前,我国的经济金融保险体系正处在巨大的变革转轨时期,中国人保财险要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在发展进程中不断做大、做强,以科学的发展观做指导,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协调发展原则

不同的发展观对保险公司的发展产生不同的导向,过去保险公司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有些是在发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有些则是不科学的发展观和不科学的发展战略所致。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对于保险公司在新一轮的改革发展中,辨证的认识和处理与发展相关联的各方面重大关系,紧紧抓住和充分利用好战略机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1、实现发展与风险控制的协调。要实现保险公司的良性发展,还必须处理好发展与风险控制的关系。发展是永恒的主题,但发展是有条件的,发展的规模与质量不仅取决于外部市场环境,还取决于内在风险管理水平。在良好的发展质量、有效的控制风险基础上实现的发展才能保持可持续发展。保险业是高风险行业,保险公司是通过经营风险来实现赢利和发展。因此,保险公司要引进先进的风险管理系统和技术,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通过科学有效的内控制度,使风险管理贯穿于全员、全程、全方位,通过良好的风险控制,实现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收益,最终实现保险公司可持续的良性发展。

2、把握好发展与结构优化的协调。“发展”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总量上的扩张,一是结构上的优化。发展与结构优化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在发展中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有放弃进行结构优化,而结构优化会带来可持续发展。科学的发展观所指的发展是建立在结构优化基础上的,如针对机动车辆保险在财产险市场上是市场占比最大、各家公司争夺最为激烈、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其利润贡献度与其保费占比严重不匹配的状况,各家保险公司就必须要加快发展非车险业务、提高非车险业务在整个财产险总体业务中的比重;主动细分市场,降低车险业务中高风险、低效益业务品种比例,提高优质业务、效益客户占比。

(二)效益性原则

保险公司是企业,利润最大化是其经营宗旨,效益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效益是识别和判断保险公司发展状况、发展趋势的标志,保险公司的发展结果最终也表现为效益最大化。

1、效益是发展的归宿,是保险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最有力保证。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保险公司经营的出发点和归宿。没有效益,就没有了资源要素的再投入、再调整,就难以实现正常的发展,而发展的目的是追求效益,无论是规模扩张还是结构调整,最终表现为争取更好的效益。因此,保险公司一切经营活动的优劣都必须以效益高低为准绳,以有没有效益为评价标准,业务发展必须是有效益的发展,而不能是规模增长了,而效益却没有增加,甚至下降。良好的效益可保障充足合理的资本金和偿付能力,扩大资产规模,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可以回报股东和客户,从而吸引投资和留住优质客户;可以加强员工培训,更新经营理念,进行制度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为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做好人、财、物的充分储备。

2、质量和规模是实现良好效益的前提。保险公司如果不讲究质量效益,就不会有好的信誉,要实现发展,就必须要加快业务发展,而业务发展一定程度上就会导致展业成本和保险赔款相应增长,若增长幅度超过盈亏临介点,经营成果将不尽人意,从而就制约了发展;没有一定的规模和市场份额,一方面不具有规模经济的优势,保险经营成本上升,削弱了竞争能力,另一方面导致抗风险能力的下降,进而制约了发展。

(三)稳健经营原则

保险公司是一个国家社会经济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经营发展必然受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环境的直接制约,客观上存在发展极限,盲目追求高速发展,只能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风险隐患;保险公司是高风险的行业,保险公司的经营特点和其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关键地位和特殊作用,致使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具有隐蔽性和扩散性的特点,一旦保险公司经营风险转化为现实损失,不仅会导致保险公司破产,而且将对社会经济产生连锁反应,引起社会动荡。因此,保险公司遵循稳健经营的原则,几乎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在保险业,提倡建立百年老店,崇尚稳定持续发展。暴富、超常规不是保险业科学发展的轨迹。历史的经验表明,发展好的中国人保百年老店的保险公司都是稳健的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原则,能使保险公司的员工、经营管理者有一个稳定的发展心态、良性的发展预期、理性的收益预期,即使遇到暂时的困难也能从容应对,实现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目标。那种不顾保险业的特点,企图寻求超常规、跳跃式发展,为了寻求发展速度,不择手段,概念充斥,只会取得短期效益,为了达到短期发展目标而不择手段的急功近利的经营方式,不仅为未来的发展压缩了空间,也扰乱了保险秩序和经济秩序。稳健经营则是注重短期实效与长期实效的结合,今天的发展为今后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而不是留下隐患。我国保险公司遵循稳健经营原则,不是维持经营,更不是不要创新,而是在可能达到的发展水平内寻求快速发展。保险公司作为我国民经济的稳定器,实施稳健的经营发展战略是其必然的选择。一方面,保险公司要制定稳健的发展战略,营造稳健发展的管理文化,注重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的有机结合,使经营管理者和全体员工有一个稳定健康的心态、良性的发展预期,以卓著的信誉取信于民、立足于世;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有效的风险防范和管理机制,根据各种经营风险的发生概率,适度地安排业务比例和业务规模使风险分散,并运用保险公司自身以及外部的管理手段和技术,将风险最大限度地控制、降低、转移、消除、化解。

三、陕西西保险业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

(一)“十五”时期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保险业持续稳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经济基础

“十五”期间,在一系列改革措施的推动下,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加快,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6%,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8个百分点,经济建设成绩斐然,经济增长的质量与效益明显提高,财政收入持续增加,城乡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和提高。与此同时,西部大开发战略全面启动,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保险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保险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保障,为广西保险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二)“十一五”时期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划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十一五”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将进入新阶段,国民经济将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左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6%左右,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5%左右,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16%左右;产业结构逐步优化,城镇化进程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占全区经济总量的比重有较大幅度提高;现代国防工业和物流业等产业布局初步形成,县域经济加快发展,期末,县域单位平均生产总值达到30亿元以上;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提高农业服务保障能力。这些目标的实现,都与保险业密切相关,既需要保险业提供保险保障服务和资金支持,同时也为保险业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创造了条件,为广西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保险业发展带来广阔商机

——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推进为保险业提供了更大发展空间。当前,陕西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正处于关键时期,在养老、医疗、就业、教育、住房分配等制度由过去国家包办逐步向商业化、市场化方向转变的过程中,社会对保险的需求空前增长,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客观上要求建立和完善一个多元化、规范化、社会化为特征的社会保障体系,商业保险将成为构筑多元化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国有企业改革、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需要商业保险的支持。“十一五”期间,陕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深入,国有企业改革将取得重大突破;传统产业的改造基本完成,优势产业地位日益突出;非公有制经济获得长足发展,经济活力将空前提高。在此过程中,伴随着市场化运作程度的提高,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都将面临更多的风险,迫切需要保险作为企业风险管控和转移的重要手段,保障企业的稳键经营。这一切都有助于保险业加快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开发和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

——构建“三农”保护体系需要保险业发挥作用。大力发展包括农村种养殖业保险、农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和财产保险在内的“三农”保险是国家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障。将农业保险运用于农业生产与农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可有效减轻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稳定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广西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省区,农业人口占比高达82%,农业领域蕴藏着丰富的尚未开发的保险资源,是未来广西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

(四)市场体系逐步完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推动保险业进入新一轮加速发展期

20xx年底,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国括大内需出台了一系列新具措,特别是发展和支持三农,为陕西保险市场迎来了加快发展的有利契机。随着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主体的增加,保险服务网络的扩大,广西保险市场体系逐步完善,充分的市场竞争将成为陕西保险业加快发展新的动力。股份制改革上市后的国有保险公司在新体制下将迸发出新的发展能量;内外资保险公司加快机构扩张的步伐,使市场竞争格局发生重大变化。这些因素都将为广西保险业发展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促进市场充分竞争,不断推动保险公司由以往对局部市场与客户的争夺转变为对潜在市场和资源的全方位挖掘,进而实现保险业发展质与量的同步提升。

(五)各级政府对保险业的高度重视,为陕西保险业创造了有利的发展环境

国十条的,指明了保险业在今后一个时期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了保险业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是一个全面推进我国保险业现代化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我国保险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广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若干意见》,高度重视广西保险业的发展,积极规划、并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支持和促进陕西保险加快发展,为广西保险业发展的提速创造了极为有得的政策环境。可以预见,“十五”时期广西保险业将迎来新的发展契机,广西保险业在经济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挥功能和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同时,将实现行业自身的发展。

四、实现中国人保财险科学发展的途径与对策

科学的发展观是用来指导实践的,以科学的发展观来思考保险公司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今后的发展路径,是我国保险公司在竞争中求得发展壮大的必然选择。从当前我国保险公司的自身情况看,实现保险公司的科学发展,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是中国人保财险创新经营指导思想。必须迅速确立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指导思想,通过“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指导思想,把科学发展观渗透到公司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认真搞好“四定”:首先要确定正确的发展方向,就是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突出效益理念,以增强公司的经营实力和发展能力为目标,理性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具体战略战术方案。有了明确的目标和正确的发展战略,才能凝聚起全司员工的力量。其次,要进行准确、清晰的市场定位,就是确定自己在市场上的位置。定位,就是要创造出与其它公司不一样的经营特色,用特色抢占市场,提高市场份额,增强影响力和感染力,夯实自己的发展能力和竞争力。第三,要确定正确有力的竞争策略,就是要在选好方向、准确定位的基础上制定达到目标的竞争策略。第四,要选定素质高、修养好、有能力的人。有了好的方向、好的定位、好的策略,还必须选定优秀人才去执行和落实。如果没有一批强有力的执行层人员,再好的经营策略也等于零。

二是中国人保财险创新营销渠道和营销方式。当前,要在维护好原有销售“渠道”的基础上,下大气力建设新的营销“渠道”。要抓住当前保险市场资源重组的机遇,与一些大的中介机构和商建立起紧密型的联系。在具体做法上,其一,要瞄准大的企业集团、大的经纪人公司、公司,通过保险合办、互惠互利等联动机制,巩固既有保险资源,以防在竞争中降费或增大投入,开发利用新兴保险资源。其二,着眼于长远,要抓渠道的巩固和发展,不是被动地等人,而是做为合作伙伴。其三,走联合共保之路。接到招标文件,不要忙着先研究如何击败对方,应先与同业公司协商共保的可能性。这样可防止因相互竞争,恶意降费破坏市场资源。其四,适时适度地增设一些服务网点,比如保险服务所,使客户出家门就能买到保险。其五,要积极拓展电话、电子商务的销售渠道。

三是中国人保财险创新保险产品。市场需求是拉动产品创新的主要因素。早在1974年美国学者厄特巴克就得出一项结论:60%—80%的创新是需求拉动的。因此,无论寿险还是产险险种开发与创新都应该注重改变目前保险产品雷同、市场细分不明显的状况,在做好市场需求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市场有需求、经营有效益的原则,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和投入,要摸清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心理期待,价格承受底线,然后有针对性地设计出符合不同客户群体需要的、个性化的、具有不同附加值的保险产品,满足人们多方位、多层次的保险需要。积极开发适合不同渠道销售的产品,比如定额保单,不因技术性的问题而失去渠道。为销售方式和模式的创新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制度保证,管理适应销售,后台适应前台。

客户的需求永远是公司变革的动力。同时保险产品创新的另一层含意应该是开发出针对不同地域,带有明显地区差别的保险产品,这样就会使不同的客户,不同的经营者,有了较大的选择余地。

四是中国人保财险创新保险服务。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已进行了一些服务创新,如推出专线客户服务热线、事故代步车、车友俱乐部、异地出险就地理赔、小额快速理赔通道等,但是这些创新仍是狭义的、较低层次的。进一步深化保险服务创新,一方面,应围绕“保险咨询风险评估保险方案设计承保承保后风险防范出险后的查勘定损理赔”这一服务链,逐步向外扩展链接;另一方面,应从我国相关的制度改革和社会发展需要出发,展开各种各样的增值服务以及附加值服务。要从细分客户开始,分别对不同的客户和客户群体制定出不同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特别要制定对优质客户群体和不出险、出险少的客户的服务标准及服务内容,培植公司的忠诚客户群,打造公司的服务品牌。

五是中国人保财险创新管理理念。提高赢利水平,这是管理创新的根本目的所在。首先,要充分利用电子信息化等高科技手段,在展业营销、现场查勘定损理赔、客户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各个环节代替传统的手工操作,不要搞人海战术,不要养“闲人”,不要层层设“机关”,交通工具也不能越多越好,把的经营成本、管理成本压缩到一个合理的范围。这也是提升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的根本之道。其次,要不断研究考核保险经营成果真实性的机制与措施。在保险业务经营中,只要不压赔款、按规定提取了各项准备金后的经营成果才是真实的。但往往有些经营者把它当作一个调节器,通过技术处理来掩盖一个单位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因此,要通过管理机制的创新,一方面规范经营行为,另一方面引导经营者自觉维护经营成果的真实性。这样才能保持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再次,要不断地研究风险管理的方式和方法。风险管理重在防范,要在监控手段、监控内容上狠下功夫,关键在“双核”,以保证能更及时有效地取得各种监控信息,将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当前最可怕的是明知此单要亏损,还在争、在抢,明知是违规还是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