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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程序论文

研究生程序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题目:民事裁定救济的研究

一、选题缘起、目的及意义

(一)选题缘起

由于裁定依据既判力与执行力的扩张,裁定措施外观推定的特点,均可能对裁定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如果不为裁定当事人和第三人提供救济,那么,他们在裁定过程中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将成为一纸空文。但我国的裁定救济制度规定较为粗糙,在救济范围、救济方式、救济程序等方面规定极为简单,存在理论上难以弥补的缺陷,难以实现对裁定程序中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救济。同时,裁定救济制度的不完善,也是裁定实践“乱裁定”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民事执行救济具有独立的价值、功能和地位,但由于多种原因,我国现行执行救济存在严重不足。

我国现行法只规定了执行异议和执行回转两种救济方法,且执行异议只授予对执行标的物有排除执行力的第三人享有救济权,而对裁定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缺乏相应的保护。这不利于确保裁定公正,提高裁定效率,也远远不能适应复杂的社会现实的需要。就执行异议而言:1、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制度并不能充分地保护案外人及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案外人对裁定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而提出裁定异议时,案外人与执行当事人就裁定标的的实体民事权益产生争议,而依据诉讼法的基本原理,民事主体之间就实体上权益发生争议的,就应当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即诉讼程序予以解决,裁定人员仅仅通过审查就来处理民事主体之间的实体问题,这与诉讼法的基本精神是相悖的。因为审查程序本身毕竟不是诉讼程序,不能促使各方提供全面、真实的证据,不能保证充分听取争议各方的意见,也无法进行公正的裁判,这在事实上剥夺了争议各方应当享有的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利。司法实践中,多发生裁定法院仅凭案外人的一面之辞,便确认异议有理而中止执行程序,使申请裁定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受到侵害。对异议理由成立的中止裁定,不能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经审查异议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裁定。这是对提出执行异议有理由的案外人的最基本的保护方法。但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对该裁定标的的强制执行,或对已裁定的部分恢复到裁定前的状态,以确保其对裁定标的实体权利,并不是中止裁定,因为中止裁定以后仍要恢复执行。根据现行法规定,案外人对裁定标的物主张部分或全部权利时,只能向执行机关提出异议,而不能直接起诉,而执行机关以裁定的方式解决实体问题,这在法学理论上是讲不通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有害的。原因在于,裁定机构的任务就是以国家强制力确保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的得到实现,裁定人员只能就案外人在裁定程序中异议情况作出裁定,无权就案件的实体权利进行裁判,这是其一;其二,以裁定的方式解决实体权利无异于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使当事人无法通过举证、辩论、质证等开庭审理程序请求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这种裁定实际上是一裁代替了一审、二审和再审。

将审判监督程序和裁定救济制度混为一谈,而且第三人异议制度不能仅仅依靠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审判监督程序又称为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或者很可能有错误时,依法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执行救济则是执行当事人、案外人因强制执行行为而遭到损害时,按照一定程序对受害人予以保护的方法。二者的目的、内容、作用等方面各不相同,不能互相混淆。案外人寻求裁定救济,只能限于因法院的执行行为受到的侵害;因裁定依据错误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不是裁定行为错误,案外人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错误的法律文书,或者另行起诉保护自己的权利,但不能通过执行异议寻求保护,因为这时案外人所称的损害不是由裁定行为造成的。但《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却把执行异议与审判监督程序直接联系起来,即:只要经审查异议有理的,决定中止裁定,便要对裁定依据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再审,如果经审查认为裁定依据确有错误并决定再审,便是异议理由成立;如果经审查认为裁定依据无误,便是异议理由不成立,这是毫无道理的,因为在关于金钱债权的裁定案件中,案外人对裁定标的异议与裁定依据是否正确毫无关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只存在异议有无理由的问题,不存在是否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问题。

对程序上违法及不适当的裁定行为缺乏相应的救济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讲,裁定救济制度就是一种程序上保障制度,对裁定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来说,则更是如此。当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赋予其可行的救济途径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必然手段,否则,一切所谓的权利都是虚无的,不真实的。正是在这个意义英美学者认为“救济先于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也规定,对于案外人的异议,由裁定人员执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但是,这种法定程序事实上根本不存在。所以,我国的案外人的异议制度其实处于一种虚无的状态。也正因为如此,在司法实践中某些裁定机关和裁定人员想依法办事,却又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致使同一案件或同类案件因人而异、因地而异的现象时有发生;更有甚者,某些别有用心者就可能利用这一制度上的缺陷,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任意作为,损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

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的不够健全,致使裁定救济制度还存在一些制度性的缺陷,最为明显的是裁定机关的裁定行为还缺乏必要的外部监督机制。

(二)选题目的

民事裁定是运用国家公权力实现私权的一种国家强制力。国家公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保护公民私权的同时,也同样存在着对公民权利的危险或侵害,既是个人权利的保护神,又是个人权利最大危险的侵害者。随着权力制约理论的发展,形成了两种模式,一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即企图在国家权力大厦内部形成一种自我控制的良性机制,以便防止专制和集权的产生。二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即赋权予公民制约国家权力。具体到民事裁定过程中,赋予裁定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裁定程序中获得裁定救济权利,为强制裁定权设定必要的限度,维护国家权力体系内部的平衡。

裁定中出现错误时,裁定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针对出现的错误进行抗辩,具体而直接,利于裁定机关发3现导致错误的原因而易于纠正。同时,裁定救济应当在裁定程序中提出,使得错误的裁定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受到的损害也能及时得到补偿。因此,裁定救济在规范民事强制裁定行为方面表现得有力且有效,成为维护法律尊严和法院形象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一切程序都含有对程序安定的价值追求。强制裁定中,强制裁定权在不受制约的情况下确实易于滥用而导致侵权,权利受害者往往对侵权表现出相应的回应以避免侵害。若无裁定救济,受害人积极或消极的回应性行为必然表现为“私力救济"。很可能造成程序上不安定因素的产生而影响裁定的顺利进行。由于“私力救济"的不可预见性,很可能将裁定中的争议事项升级为社会冲突,现实存在大量的涉法上访案件便是实证,会给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因此,必须从制度的角度规范裁定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方法与救济行为,维护裁定程序的安定,预防社会冲突。

(三)选题意义

法具有公正、效率、效益、自由、秩序等若干价值。从总体上来说法应当是这些价值的完美结合,但就具体部门法而言价值追求会有所侧重。民事审判程序功能是确认权利、定纷止争、以公正为其价值所向。民事裁定程序功能不是在于确认权利,解决纠纷,而在于实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如何实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是民事执行程序的根本任务之所在,其价值取向应当为效率。所以,有人认为效率是执行的第一价值取向。当然,强调高效执行并不能否定执行对公正的追求,公平与正义一直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主题,如果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民事执行就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公正也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只不过在执行程序中更加侧重于效率而已。

由于民事裁定强制性以及效率的内在要求,决定了执行措施必须迅速及时,所以执行时只能就裁定依据的外表加以判断。裁定程序具有侵害当事人和案外人实体权利的特点。裁定工作所追求的效率与公正地保护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之间必然存在冲突。裁定瑕疵即冲突产物。但是效率是以公正为边界,效率如超越公正边界,只是速度。民事裁定救济程序作为执行程序中纠正瑕疵裁定行为和排解有关利害关系人之间权利、义务纠纷的程序装置,首先对瑕疵裁定行为予以纠正,保护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使执行机关依法、合理执行。即纠偏和救济双重职能。其次,对裁定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进行解决,包括程序争议及实体争议,依法排除执行程序的障碍,确保执行顺利进行。最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人们对司法的信赖度。民事执行救济程序价值取向仍在于富于效率地实现对公正的追求,在效率与公正辨证关系上,对公正则应当更为侧重。民事裁定救济程序的公正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必须坚持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保障执行人员及裁定法官独立审查、审理裁定程序中出现的违法和不当裁定行为,保障当事人救济权的行使不受贬损和压制,保障民事裁定救济体系的完备,保障法官准确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而在程序效率方面则应当尽量缩短民事执行救济周期,简化民事执行救济程序,提高救济的效率,保障当事人及时获得执行救济。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截止到2010年底,我国对民事裁判救济机制问题的研究是零散杂乱的,很多学者侧重于对我国立法上规定的裁定补正程序的研究,从适用范围、权力保护、缺陷弥补等入手,提出设想,完善裁定补正的具体程序。有的学者则从脱漏判决的现行救济机制入手,分析该机制的缺陷,提出应然的救济机制。就笔者掌握的资料,我国学者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规定,开始对民事裁判瑕疵救济机制进行整体性的研究。主要有:2004年邵明在《人民法院报》发表的《民事判决更正要论》;2008年陈晓君在《法律适用》一书中发表的《缺陷的弥补与权力的补充救济一民事裁判瑕疵的补正程序》:2009年占善刚在《法商研究》一书中发表的《我国民事判决脱漏应然救济探究》。还有学者注重对民事裁判瑕疵问题的研究,界定民事裁判的内涵以及种类。若是对民事裁判瑕疵的内涵以及种类形成相对统一的观点,对于其相应的救济机制的研究也会变得简单许多。各理论学者的观点可说是真知灼见,为这一问题的研究提供的珍贵的资料,学者们的研究针对的是某一种救济程序,并非整体的救济机制。

国内学者早在1994年,就提出我国诉讼保全制度在对象上的不完善,建议将行为纳入诉讼救济的范围,而对诉讼保全进行简介评析的文章就更多。另外,也有些学者对我国民事诉讼体系中财产救济和先予执行制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对之提出完善的构想。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在制订《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修订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时均引入了与国外相关法律中类似的法律制度,如海事强制令和诉前临时措施的建立。理论界也对立法上的新变化做了很多探讨,如:《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令制度》(张成立,《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5期)、《美国禁令制度研究——兼评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临时禁令制度》(李澜,《科技与法律》2003年第2期)、《浅析海事强带怜与玛瑞瓦禁令的异同》(赵彤)、《美国商业秘密法中的禁令救济》(彭学龙,中国私法网)等。归纳起来,对如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临时性救济措施,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在保持现有的财产救济和先予执行不变的基础上,确立行为救济制度,使之与前两者成为并行不悖的制度;二是以临时性救济措施的直接目的为标准将民诉中临时性救济措施划分为两种类型,保全性措施和暂时状态方面的措施,三是将海事诉讼中的强制令引入—般民事诉讼中,同时确立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强制令和先行给付几种并行的制度。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研究工作方案和进度计划

(一)研究思路

第一章选择了民事裁定的涵义、功能以及民事裁定的类型等三个基本问题进行阐释。首先,通过对我国民事裁定概念的历史追溯和世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相关规定介绍,厘清民事裁定概念的法律涵义,为下文对民事裁定救济制度的论述做好铺垫。其后,简要分析我国民事裁定本身所具有的重要功能,如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等等。最后,就我国民事裁定的类型进行了详尽的介绍,为在后文详细阐述我国民事裁定救济制度打下基础。

第二章是对民事裁定救济制度的概述,通过对民事裁定救济制度的概念、特征以及内在机理的阐述,剖析我国民事裁定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法院时常随意运用判决或裁定、裁判类型适用比较混乱,注重判决的效力、缺乏对裁定效力的应有尊重等等。同时,以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裁定救济方式的规定为基础,对民事裁定救济途径进行了分类,即复议、上诉审以及再审。

第三章是对我国民事裁定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进行了完整论述,本章紧密承接第二章内容,对民事裁定救济从复议、二审上诉、再审制度三种制度上分别加以剖析。在民事裁定复议制度中,主要论述了民事裁定复议的缺陷以及完善。在民事裁定上诉审程序中,不仅阐述了我国民事裁定二审上诉程序的目的以及法理基础,还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裁定二审上诉制度进行了介绍,在对上述立法例有较为全面了解的基础上,阐述我国民事裁定二审上诉制度的弊端及其完善措施。民事裁定再审制度是程序完善的基础,其后以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裁定再审的规定为线索展开对民事裁定再审问题的研讨,讨论的焦点集中在于我国民事裁定再审程序中的弊端及其完善。

(二)研究的方法

1.文献查阅法。运用文献法,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

2.比较分析法。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有关民事裁定救济进行比较分析,指出民事裁定救济对现实社会的意义和局限性。

3.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在民事裁定救济理论做较为系统、全面研究的基础上,把民事裁定救济置于社会背景下,对其理论本身的价值做探讨,来确证其民事裁定救济在现实社会的应用中存在的合理性和价值意义。

(三)研究的进程

1.20XX年8月——20XX年2月,查阅文献,收集资料。

2.20XX年3月——20XX年5月,撰写开题报告,并参加开题。

3.20XX年6月——20XX年12月,完成论文初稿。

4.20XX年1月——20XX年3月,修改论文,完成论文第二稿。

5.20XX年4月——20XX年5月,论文定稿,并参加答辩。

四、前期研究基础及主要参考文献

(一)前期研究基础

本文以民事裁定救济的目的及意义为切入点,分析了民事裁定救济的涵义、分类、存在的原因以及效力。机制问题上的缺陷,并针对笔者界定的民事裁判瑕疵完善相应的救济机制。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裁定措施,强制负有裁定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完成一定义务,实现裁定权利人权利的司法活动。执行程序的职权性和强制性决定了债务人必须容忍并服从裁定行为。

(二)主要参考文献

1.著作类

[1]李浩主编:《强制执行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版。

[2]童兆洪著:《民事执行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

[3]黄金龙著:《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用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1版。

[4]谢怀拭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

[5]于喜富主编:《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创新与争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第1版。

[6]齐树洁主编:《民事程序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第2版。

[7]肖建国主编:《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邓辉辉著:《既判力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10]邓辉辉著:《既判力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1]梁启明、邓曙光译:《苏俄民事诉讼法典》,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

[12]EdwardD.Re&JosephR.Re,Remedies,FoundationPress.[M].At2(5thed.,2000),page78.

2.论文期刊类

[1]石洪彬:《论强制执行救济》,载霍力民主编《民事强制执行新视野》,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2]黄伟:《论完善我国的强制执行救济制度》,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

[3]黄胜春、韩俊:《民事上诉权的法理透视》,载《江西法学》,1994年第4期。

[4]马登科:《程序上的执行救济与实体上的执行救济》,湖北社会科学2001年第8期。

[5]张卫平:《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异议制度》,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

[6]李霞:《论执行救济制度及其重塑》,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l期。

[7]童兆洪、林翔荣:《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刍论》,比较法研究2002年03期。

[8]金瑞林.环境侵权与民事救济~兼论环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中国环境科学[J],1997第3期:38页.

[9]邱聪智.公害与环境权.载台湾:法学评论[J],第42卷第1期:58页.

[10]陈泉生.环境侵害及其救济.中国社会科学[J],1992年第4期:76页.

[11]蔡虹,梁远.也论行政公益诉讼.法学评论[J],2002第3期:103页.

[12]温世扬、廖焕国.论物权的民法保护之范式——以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为中心考察.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2004年第1期:28页.

[13]赵梅生:《关于专利侵权救济的国际比较分析载学术研究》2004年第11期.3.优秀硕博士毕业论文

[1]刘润发.论环境侵权及其救济[D],中南林学院硕士毕业论文.2003年6月,23页.

[2]钱怡:<论专利侵权救济中的临时禁令制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

五、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通过对民事执行、民事执行权以及民事执行救济的相关理论研究,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执行救济制度的经验,分析我国执行救济方面存在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措施。

(二)本文论文拟研究的主要内容

民事裁定救济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设计之一,是民事诉讼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在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对之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和有用性。通过分析民事裁定救济的基本理论,对其的价值、分类、存在原因以及效力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借鉴日本、德国、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裁定救济制度的成功经验,从民事裁定基本内涵出发,提出我国现行民事裁定救济制度的不足,从而以程序性裁定救济和实体性裁定救济提出了相对的应对措施,并对其予以完善,是本文的研究的主要内容。

六、重点难点、主要观点及创新之处

本文在研究梳理民事裁定救济理论的基础上,对民事裁定其救济对社会的现实意义等进行整合和进一步的归纳。

1.研究的重点

本文力图在充分和合理借鉴中外有关对民事裁定救济问题研究的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对民事裁定救济思想所包括的内容进行重点阐述,从民事裁定救济理论的域外考察的分析论述中,对民事裁定救济在日本、德国、法国以及我国的台湾的救济进行了剖析总结,这是本文所研究的重点。

2.研究的难点

我国民事裁定救济的缺陷不足是本文研究的难点。

3.研究的创新点

通过对民事裁定救济的解读,为解决国内外社会现实问题,探寻民事裁定救济实际应用中的措施。

七、论文写作提纲

拟论文题目:民事裁定救济的研究

导论

(一)民事裁定救济的目的及意义

1.民事裁定救济的目的

2.民事裁定救济的意义

(二)我国民事裁定救济的特征

(三)民事裁定救济的研究现状

1.国际上对民事裁定救济的研究现状

2.国内对民事裁定救济的研究现状

(四)本文的基本思路

第一章民事裁定救济的基本理论

(一)民事裁定救济的内涵与价值

(二)民事裁定救济的分类

(三)民事裁定救济的存在原因

(四)民事裁定救济的效力

第二章民事裁定救济的域外考察

(一)日本民事裁定救济

(二)德国民事裁定救济

(三)法国民事裁定救济

(四)台湾民事裁定救济

第三章我国民事裁定救济的的缺陷及构建措施

(一)我国民事裁定救济的的缺陷

1.缺少债务人救济

2.缺乏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

3.民事裁定过程中没有全面的程序保障

(二)构建我国民事裁定救济的措施

1.程序性裁定救济

2.实体性裁定救济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浅谈本科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

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是培养本科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有机环节,是大学本科生今后就读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的前期训练。开题报告是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在毕业论文写作中举足轻重。笔者拟就大学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撰写和答辩问题进行探讨。

一、开题报告的含义

本科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是大学本科生在完成文献调研(文献资料的收集与文献综述的撰写)后写成的关于毕业论文选题与如何实施的论述性报告,是开题者对毕业论文课题的一种文字说明材料。开题报告主要说明选题应该进行研究,自己有条件进行研究以及准备如何开展研究等问题。本科生作开题报告的时间一般在第七个学期末或者第八个学期初,即基础课程学习完成之后,研究工作实施之前。开题报告一般为表格式,它把要报告的每一项内容转换成相应的栏目,便于评审者一目了然,把握要点。

二、开题报告的意义

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一般没有硕博研究生开题报告要求严格,在深度和广度上也小于科研课题的开题报告。本科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主要意义在于使大学生通过毕业论文的开题,熟悉科研工作的一般步骤、流程和解决科研课题的思路与方法。同时,在本科毕业论文的形成过程中,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是提高毕业论文选题质量和水平的重要环节。开题者可以通过开题报告把对课题的认识和想法加以整理、概括、提炼,并通过开题报告的答辩明晰解决课题的思路,纠正一些可能错误的方法,以使具体的研究目标更加明确,解决的方案更加切实可行。

三、开题报告的内容

开题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选题研究内容、选题研究技术路线、研究方法和要解决的关键问题、调研计划及主要参考文献。由于开题报告主要体现论文的构思和写作的大致思路,因而篇幅不必过长,一般以2000字左右为宜,但要侧重把计划研究课题的题目、研究的大致思路、拟解决的关键问题等说清楚。

1.选题目的和意义

选题目的和意义就是为什么要研究这个课题?研究这个课题的主要作用是什么?有什么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的有关历史背景,指出目前研究中存在的不足或现实应用中存在这个问题,有研究的必要性。要写得具体、精炼,有针对性,不能漫无边际地空喊口号。

2.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这一部分内容的写法与毕业论文的文献综述大致相同,但更加精炼。一般包括引言、正文和总结三部分。

3.选题研究内容

基本内容一般包括研究的对象和问题,主要介绍与课题研究有关的基本基础理论以及研究内容的确定。重点写研究过程中的主要理论、方法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可以包括对解决问题的一些假想或构思,可以问句的形式进行陈述。

4.选题研究技术路线、研究方法和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研究的技术路线”主要涉及研究中需要的一些基础理论,包括收集的文献中的一些论点或论据;“研究方法”一般指归纳、分析、证明、观察法、调查法、实验法、经验总结法等方法,确定研究方法时要叙述清楚“做些什么”和“怎样做”;“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论文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开题者对需要解决的问题的构思。

5.调研计划及主要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一般应以文献综述部分所引用的第一手资料为主,以创新性强、可信度高、科学性强的核心期刊文献为主,且一般要引用新文献,这些文献相对来说容易反映选题的研究最新进展和争论焦点。参考文献格式的写法可参照一般正式发表的学术期刊上的格式来写。

调研计划中,方案的制定要做到切实可行,操作性强。因为本科毕业论文写作的周期偏短,在这一部分一般不提倡难度较大的调研方案。相反,一些电子文献的查找、简单的实验或就某个问题的问卷调查,这些方案都是可行的。

四、开题报告的答辩

关于开题报告的答辩,研究生的答辩时间一般是一个小时。由于每个教师指导的本科生较多,同时其要求没有研究生的标准高,因此本科生毕业论文开题答辩的时间较短,一般是陈述10分钟,然后评委提问和学生回答问题约10—20分钟。因此,文献综述部分宜精炼,不能为求全面而掩盖了综述的重点;同时,应该把报告陈述的重点放在拟研究的内容或关键问题上,并在陈述时对拟研究的内容进行必要的阐述,尽量解释内容的含义,以及自己对此的观点或打算着手解决的构思,使人容易明白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和创新性。另外,在评委提问过程中,要注意倾听,认真思考,对不能回答的问题最好明确表示不懂,不能糊弄评委。要认识答辩的目的,答辩不是为了蒙混过关,而是通过答辩,从评委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中明白研究问题的关键所在,从而使课题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受到启发。

五、开题报告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般来讲,学生在写开题报告时,往往只是知道开题报告要填写的表格及需要填写的内容,但难有一个可以参考的范例。所以,在写作中仍然有许多需要注意的问题。

1.文献综述部分力求精练

简要介绍选题所涉及的主要概念、历史背景、研究现状和主要存在的问题,切忌长篇大论。关于这一部分的写作,很多同学常常是将文献综述的内容直接粘贴到开题报告中来,冲淡了开题报告的主题。正如前面所述,开题报告的重点应放在陈述拟研究的内容上而不是陈述文献综述。因此,这一部分的写作其实是单独文献综述的“综述”,即浓缩或提炼。另外,学生在写作中,要注意一些叙述的术语表达。例如,许多学生往往在开题报告中作如下的叙述:“本文主要对……问题进行了……研究”。须知,开题报告是在毕业论文形成之前就要写的,而文章还没有形成,因此建议改成“本选题主要对……问题进行……研究”。

2.拟解决的关键问题部分,在写作中要简短醒目,叙述清楚

很多学生在写作此部分时,常常叙述得很多,而一些常识性的问题也成了其研究的关键问题。有同学在写作时,把一些概念的定义也作为研究关键问题,给人一个无论什么问题都是关键问题的感觉。关键问题一般应是解决问题的突破点,在这部分要把关键问题和选题用到的基础理论分清楚。

3.关于开题答辩进行中的问题

为了使评委能对开题有一个比较详细的了解,在开题时最好能用幻灯片进行演示。在演示时,应重点展示研究的思路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必要的时候可以边展示边口头阐述,以便评委能对方案的可行性有一个较好的把握。

4.关于开题答辩之后的问题

这一部分往往被大家所忽略,很多学生只重视开题答辩之前和进行过程中的准备工作,而对开题答辩之后的工作则极不重视,把开题报告当成了一种“期末考试”,答辩完毕后就不再考虑开题报告的问题了。实际上,开题答辩是对选题是否恰当、研究能否如期进行的一个初步检测,在答辩过程中,答辩评委往往会提许多不曾想到的问题,纠正一些可能错误的认识,帮助同学们理清解决问题的思路。答辩完毕后,应该根据答辩情况,再次修改开题报告,有时甚至可能要重新选题,并且将答辩时的一些思想贯彻到今后毕业论文的写作中去。

研究生程序论文范文第2篇

(项目编号:JXZY110401-004,项目名称:程序设计基础公共平台课程教学方法的研究与实践)部分成果。

[摘 要]本论文以长春职业技术学院程序设计基础课程的课程建设目的、意义、特色、课程目标、主要内容、关键问题、方案、落实措施等几方面进行探索与研究。

[关键词]程序设计基础 案例 工作过程

作为职业院校,我们的办学初衷是为社会培养各类急需的实用型人才,而作为专门培养软件人才的我院示范专业的软件技术专业教师,我们深感开发《程序设计基础》这门课程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综上所述,我们软件教研室在示范专业建设中对该课程进行了大胆的开发与创新。在本课程开发的同时,我们进行了本课题的立项工作。综上所述,该课题的研究目的归纳如下:

(1)教师按照标准化的软件开发流程进行案例的设计,使学生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掌握程序设计基础的基本技能。

(2)学生在综合运用相关软件工程理论知识基础上,通过教师对案例的分析与讲解,能利用程序设计基础课程相关技术进行项目设计。最终能成为企事业单位需要的标准规范、自动化程度高、满足客户要求的程序设计基础方面的技术服务人员。

(3)培养学生高度的工作责任感、自信心,和实事求是的做事风格。真正的让踏入测试行业的学生,成为IT公司产品出货前的把关人。

一、意义

本课程是软件技术专业中的一门专业技术课程,我院在该课程的教学研究和改革中逐步树立了“以实践教学、案例教学为核心,理论服务于实践”的指导思想,突出职业能力的培养,体现基于职业岗位分析和具体工作过程的课程设计理念,以真实的程序设计基础案例为载体组织教学内容。

通过本课题的实验研究,明确程序设计基础在软件开发流程中的作用和地位,并确定具体的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通过本课题的实验研究,探索程序设计基础在提高教学效益方面的方法和策略,提高学生程序设计基础技能;通过本课题的实验研究,培养出一批社会紧缺的程序设计基础人才,提高软件编写质量,大大提高企业生产效益,同时能够适应软件外包和国际化软件开发的中高端软件开发人才的需求迅猛发展。

二、特色

该课题的特色也是该课程在我们示范专业开发过程中所体现的创新之处。

我们本着“教中做、做中教、学中做”的指导思想,通过案例教学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专业技能。以“工作过程为导向”,一方面可以在软件开发中运用程序设计基础技术提高软件质量,另一方面通过对程序设计基础岗位技能的学习,达到掌握软件开发的应用能力。

三、主要内容:

走访软件企业对程序设计基础人员的需求进行调查研究,对程序设计基础在教学活动中重要作用的必要性的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结合企业真实项目开发典型案例、拓展案例和综合项目,形成案例库。教师在各课程中有针对性进行程序设计基础的设计与研究,并进行及时的反思、评价。归纳出程序设计基础环境在软件开发实施方法、步骤。实践技能测试题库建设。教学课件建设。能够适应各个模块之间的程序设计基础方法设计,使得程序设计基础贯穿于全课程,从而提高软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关键问题

(1)教学案例的选择及设计模块建设

(2)程序设计基础工具的选择及过程模块建设

五、方案

本课题以案例研究为主导,辅之以下研究方法:

(1)调查研究法:采用问卷调查、个别谈话和学生座谈相结合的方法,对学生的实际思想、需求和学生的心理特点等现状,进行科学的调查研究。

(2)案例研究法:引导教师用信息技术和学科课程解构与重构的相关理论,剖析研究过程中的 典型案例,形成在整合教学中有效支撑的案例集。

(3)经验总结法:在教师个人实践的基础上,定期聘请软件企业、行业专家开展研讨、交流活动,通过研讨总结,逐步形成程序设计基础整合的方法和途径。

(4)行动研究法:搜集与本课题有关的信息和资料,拓宽思路,提供更为完善的方法,拟订总体研究计划,根据总体情况,制订具体计划,积极开展有效的行动研究,及时总结评价,调整研究方向。

(5)成果分析法

收集整理各方面的研究成果和资料,包括论文、课件、测试用例等,归纳总结。

六、落实措施

本课题的落实措施思路为:

收集和整理中外有关企业程序设计基础的经典案例,开展专题理论研究,形成专题研究论文。开展程序设计基础课程课堂案例分析和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召开1—2次小型学术研讨会,对本课题的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讨。收集材料,分析整理测试用例。形成最终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研究生程序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公平感 薪酬满意 动力机制

一、引言

薪酬满意是工作满意的一个重要维度,基于其重要性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学者将其视为一个独立的变量来进行研究。有多重因素会影响薪酬满意度,比如个人的特征,工作特征,薪酬的考核制度等,众多的研究发现,组织公平将极大地影响员工对薪酬的满意感。因此,本文从公平理论的角度对薪酬满意的动力机制做了一个简单的综述,希望能够给薪酬管理带来一定的启发。

二、薪酬满意的理论基础

薪酬满意是个人的主观直接感受,Teklea等(2005)认为薪酬满意是从评价中得到的一种愉悦的或正面的情绪状态,包括情感的和认知的成分。薪酬满意度的两大理论基础是公平理论和差异理论。公平理论由霍曼斯(Homans)于1961年首次提出,随后,布兰于1964年进行增补并最终由亚当斯(Adams)于1965年正式定型。公平理论又称之为社会比较理论,研究了利益分配尤其是工资薪酬分配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对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态度的影响。员工不仅仅关心自己的绝对收入,员工的相对收入在更大程度上会影响员工对薪酬的满意程度。一般来说,人们会不由自主地把自己的投入产出比与他人的投入产出比进行比较。若两者相等,则感到满意;若不相等,则不满意或不公平。如果员工感觉到不公平就会采取措施来达到一个平衡的状态。Lawle(1971)提出薪酬满意的决定模型,认为薪酬满意是“应该获得的薪酬数量的知觉”与“实际获得的薪酬数量的知觉”之间差异的函数。基于公平理论的视角,薪酬满意是一个“比较――公平――满意的过程”(于海波、郑晓明,2013)。很多文献也一再表明组织公平感是薪酬满意度的重要预测变量。

三、参照对象对公平感的影响

近几年来,组织公平作为理解工作行为的一个关键变量,为解释工作中的态度和行为提供了一个有用的分析框架。组织公平可以分为分配公平、程序公平和互动公平。现有的关于组织公平对薪酬满意的研究,更多的是聚焦于分配公平和程序公平上。

公平本身就是一个主观感受,其主观性主要表现在个体在参照对象上的主观选择过程。公平理论最大的贡献在于从社会比较的视角对个体的公平感知过程进行了客观描述,比较产生了公平感,进而影响员工的满意度。根据公平理论,参照对象的选择将影响一个人的公平感知。被选择的参照对象通常有2个特征:参照对象的相似性和信息的可获得性。一方面,人们会倾向于与自己相似的人做比较,当参照对象与自己越相似时,其影响力越大。另一方面,当个个体能获取他人信息越便利时,那么该对象被选为参照对象的可能性也越高。“他人”的分类通常包括组织内部的“他人”和组织外部的“他人”,同时,人们也会根据自己的历史经验或期望来进行比较。周浩、龙立荣(2010)认为个人在进行社会比较时,通常会选择3个参照对象:自己、组织内的同事和组织外相同岗位的人。选择不同的参照对象会对薪酬公平感产生不同的影响,Lee和Shin(2000)以韩国科研人员为研究对象,发现当参照对象不同时,科研人员的分配公平感和程序公平感均会受到影响。Fox和Dayan(2004)以股票交易为研究背景,发现投资者的不公平感不仅仅取决于其个人投资的成功或失败,同时也受到参照对象投资结果的影响。

四、公平感对薪酬满意度的影响

薪酬公平对薪酬满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分配公平和程序公平对薪酬满意的影响,而交互公平与薪酬满意度关系的实证研究少见。在主效应方面有很多研究结果表明分配公平对薪酬满意度的影响大于程序公平:Folger等(1977)提出了分配公平和程序公平相互作用的框架――“产出×程序”模式(产出即分配公平),认为当相对产出低时,个体会产生怨恨情绪,如果这时程序公平越高,那么怨恨会逐渐减少;Folger等(1989)发现,在控制程序公平后,分配公平对加薪满意度的解释变异量(18.7%)是在控制分配公平后程序公平解释加薪满意度变异量(8.6%)的两倍多;Williams等研究结果表明,分配公平与薪酬满意度的相关性要大于程序公平。也有研究发现分配公平的作用大于程序公平:郑澍(2006)通过对深圳地区企业技术工人的研究发现,分配公平对工作满意度和组织承诺有显著的预测作用;也有研究发现程序公平对薪酬满意度没有直接影响,但是更多的研究证实了两者之间的相关性。刘亚等(2003)的研究表明:组织公平感对一些主要的组织效果变量有很好的预测作用,其中,领导公平(互动公平)对除薪酬满意度以外的所有组织效果变量都有显著的预测;于海波、郑晓明(2009)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程序公平和分配公平通过交互公平的完全中介作用影响薪酬管理和薪酬水平满意度,程序公平和交互公平通过分配公平的完全中介作用影响加薪和福利满意度;陈晶瑛(2010)通过对制造业员工的研究发现,结果公平和程序公公平对不同类型的薪酬满意度均有影响。

目前,多数学者认可公平感对薪酬满意度具有重要的影响,也明确了公平理论应用于薪酬满意度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现有关于公平感和薪酬满意的文献中,多数是从薪酬的单一维度(薪酬水平)或者两个维度(薪酬水平和福利)来研究这个问题的,而且多数研究只探讨分配公平和程序公平的影响,缺乏一个全面的整合机制。在回顾这些文献的基础上,本文整理了目前关于公平感和薪酬满意研究的一个基本框架,如图1所示。关于公平和薪酬满的关系,目前多数研究集中在分配公平和程序公平对整体薪酬满意的研究,没有细分探讨对薪酬满意各个维度之间的关系;或者只是把薪酬满意当作一个一维或二维变量,对薪酬增长和福利的研究较少;对于互动公平和薪酬满意的研究较少,有些学者在研究过程中直接把互动公平纳入到程序公平,因此在今后的研究中还需要加强对互动公平与薪酬满意各个维度关系的研究;在现有的研究中,较多的文章探讨了互动公平对分配公平和程序公平的影响,以及分配公平与程序公平之间的关系,但是有较少的文章探讨其综合效应对薪酬满意的影响;另外还需要从整体的视角对薪酬满意的影响机制进行研究。

图1 目前公平感和薪酬满意的研究框架

参考文献

[1]Tekleab A G,Bartol K M,Liu W.Is it pay levels or pay raises that matter to fairness and turnover?[J].Journal of Organizational Behavior,2005,26(8):899-921.

[3]于海波,郑晓明.薪酬满意的动力机制:比较、公平、满意[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3(6):163-171.

[4]周浩,龙立荣.公平感社会比较的参照对象选择研究述评[J].心理科学进展,2010(6):948-954.

研究生程序论文范文第4篇

内容提要: 行政程序法是现代国家规范行政权力的基本法,它的制定对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有着深远影响。当前,、议会制和合作体系而实现未被代表的群体的政治整合。共识民主可以培育责任、增强政府的合法性和促进公共投资。在通过更加平衡和有效的特定方式来处理经济全球化给主权国家所带来的压力方面,共识民主被认为比多数主义民主具有更强的能力。参见[美]马库斯.克里帕茨:《全球经济与地方政治:李普哈特的共识民主和包容政治》,付平编译,载薛晓源、陈家刚主编:《全球化与新制度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18页。

  [7] 参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3页。

  [8] 转引自前引4,第92页。

  [9] 前引7,第274页。

  [10] 参见翁岳生:《行政程序法发展之展望》,载《海峡两岸首届行政法学术研讨会——行政程序法论文集》,1998年5月编,第9页。

  [11] [日]杉村章三郎:《行政法的法典化》,杨文忠译,载《外国法学译丛》1987年第4期,第79页。

  [12] 翁岳生:《论西德1963年行政程序法草案》,载翁岳生:《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1990年版,第186页。

  [13] 前引12,第187页。

  [14] 前引12,第213-214页。

  [15] 参见江必新、周卫平编著:《行政程序法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9-20页。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2-293页。

  [16] 参见吴德星:《论中国行政法制的程序化与行政程序的法制化》,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

  [17] 参见姜明安:《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黄学贤:《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及我国的选择》,载《苏州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年第2期。

  [18] 参见应松年主编:《比较行政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页。

  [19] 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52页。

  [20] 前引19,第139页。

  [21] 参见张剑寒:《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述要》,载《各国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台湾行政院研发会编印,第68-71页。

  [22] 前引21,第41-62页。

  [23] 前引17姜明安文。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535页。前引16吴德星文。

  [24] 前引19,第152页。

  [25] 林纪东:《行政程序法在现代民主国家的功能》,载《各国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台湾行政院研发会编印,第17-18页。叶俊荣:《转型社会的程序立法》,载《当代公法理论》,台湾月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409页。

  [26] 转引自前引17黄学贤文。

  [27] 参见薛刚凌:《海峡两岸行政程序法学术研讨会综述》,载《海峡两岸首届行政法学术研讨会──行政程序法论文集》,第137页。

  [28] 参见王万华:《2002年行政法年会综述》,载《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29] 参见杨小军:《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几个基本问题的思考》,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2年年会论文。

  [30] 参见杨寅:《制定行政程序法面临的基本问题——兼评〈框架修改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2年年会论文。

  [31] 参见姜明安:《制定行政程序法应正确处理的几对关系》,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5期。

研究生程序论文范文第5篇

本课题的研究符合新一轮课程改革的要求。本课题的研究能构建科学有序的作文训练内容体系。主要包括各学段写作目标的序列研究、各学段写作内容的安排与落实、各学段写作技巧的训练安排与研究、思维训练的培育与提高策略研究等。

与传统作文教学形式相比,“序列作文”教学有很多优越性,能够让学生的生活与写作紧密联系起来,同时能够引导学生观察生活、感悟生活、描绘生活并高于生活。

二、课题的界定

“序列化”是指作文教学中,以学生的写作实际、认知心理及教材体系为基础,通过对写作训练规律的探索,使作文教学活动遵循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稳步提高的发展轨迹,体现出鲜明的阶段化和层级化特点。

三、研究目标

1.科研目标:初中语文作文序列教学策略的研究。

2.育人目标:增强学生合作探究的意识,提高学生的写作

能力。

3.工作目标:收集学生写作时遇到的共性问题,探索序列写作的方法,使学生的写作能力与写作质量得到提高,教师的教学行为和教学观念有所提升。

四、研究内容

1.初中语文作文教学序列内容。

2.中学语文作文序列教学策略。

五、研究方法

调查法、观察法、文献法、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

六、研究过程

该项研究周期为两年半,自2011年9月开始启动,我的研究过程如下面流程图所示:

1.调查与发现:分析学生作文典型困惑,通过平时的作文教学发现问题,同时与一线语文教师进行交流,发现共性问题,并找出原因。

2.学习:(1)个人自学:自觉学习课题相关的理论知识。理论学习、理论储备是课题研究的基础,在研究的过程中我主要学习了《语文教学通讯》和《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筛选其中有用的信息,做好相关的学习笔记,为研究的顺利完成进行理论储备。(2)向专家学习:一方面积极参加市、区的学科专家的辅导与讲座,学习市、区同学科教师的经验。另一方面学校请来了专家定期给我们作指导,进行有关课题方面的讲座。(3)向同伴学习:在校内老师的研讨中提高认识,我利用学校集体学习、研究的机会,抢着发言,将自己的疑惑提出,让同行们帮助我解决。

3.提炼:通过理论学习,从中提炼出适合自己学生的作文序列教学方法。

4.实践:提炼出方法后,在自己所教的班级进行实践。

5.反思:教学反思即对教学中的疑难问题或困惑的思考。每次研讨后我都能从以下三方面反思:(1)这节课的学习任务是什

么,学生学习的生成点在哪?(2)在这节课上,序列作文教学重点地方在哪里?(3)每一环节的应用效果怎样,产生这种效果的原因是什么?

6.总结:着重对研究过程中得到的认识进行归纳、分析。着重通过如下形式总结:课后反思、教学案例、学期总结、课后诊评、“设计”修改等。通过总结,对课题的研究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也促进了我的教学行为的转变;自己的研究方向也向纵深方向

发展。

七、研究成果、成效

(一)研究成果

1.从兴趣入手,使学生愿学、乐学。

2.在语文教学全过程中,依据作文教学整体训练体系和专题训练体系,以听说为突破口,让学生敢说、爱说,让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推动书面表达能力的发展。还要在阅读教学中激发阅读兴趣,引导学生扩大阅读量,教给学生正确的阅读方法,养成勤读书、勤思考、勤积累等良好的阅读习惯。

3.分层指导。(贯穿于作文教学的全过程)

学生分层:根据学生作文水平来画线分层,分组。

学法指导分层:根据学生作文水平所在层次采取适当的指导方法。

习作要求分层:根据学生作文水平对每一次习作做不同要求。

评价分层:采用多种形式对不同学生进行语文学习过程的评价。

4.定期不定期地召开课题组会议,交流研讨实践经验,反思实践情况,相互借鉴成功经验。

(二)研究成效

1.关注初中生的语文作文兴趣,帮助教师认识教学理念、教学行为与学生学习兴趣的关系。本课题的研究实施,将有助于教师教学前有的放矢地把握学生作文中存在的根本问题,特别是认清教师自身教学策略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从而转变教学观念,提高作文教学水平。

2.通过主要问题的解决,为初中作文教学提供有效的教学策略及方法指导,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和学生有效学习策略的形成。

3.通过研究,拓宽初中生的语文学习空间,丰富新课程教学理论,实现校本课程开发及农村课程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

两年间本人在教育教学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2013年11月《作文讲评课》甘井子区语文学科年会上被评为一等奖。

2013年5月“语文报杯”作文指导赛中,荣获写作指导一等奖。

八、存在的问题

1.素材整理不到位。

2.讲评的时间与力度不够。

3.初中语文写作教学中培养学生思维力度与思想深度不到位。

这些都是我今后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即继续寻找有效的途径,在学生提高写作能力的同时,扎实有效地引导学生评改自己的作文。

研究生程序论文范文第6篇

内容提要: 行政程序法是现代国家规范行政权力的基本法,它的制定对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有着深远影响。当前,、议会制和合作体系而实现未被代表的群体的政治整合。共识民主可以培育责任、增强政府的合法性和促进公共投资。在通过更加平衡和有效的特定方式来处理经济全球化给国家所带来的压力方面,共识民主被认为比多数主义民主具有更强的能力。参见[美]马库斯.克里帕茨:《全球经济与地方政治:李普哈特的共识民主和包容政治》,付平编译,载薛晓源、陈家刚主编:《全球化与新制度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18页。

[7] 参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3页。

[8] 转引自前引4,第92页。

[9] 前引7,第274页。

[10] 参见翁岳生:《行政程序法发展之展望》,载《海峡两岸首届行政法学术研讨会——行政程序法论文集》,1998年5月编,第9页。

[11] [日]杉村章三郎:《行政法的法典化》,杨文忠译,载《外国法学译丛》1987年第4期,第79页。

[12] 翁岳生:《论西德1963年行政程序法草案》,载翁岳生:《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1990年版,第186页。

[13] 前引12,第187页。

[14] 前引12,第213-214页。

[15] 参见江必新、周卫平编著:《行政程序法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9-20页。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2-293页。

[16] 参见吴德星:《论中国行政法制的程序化与行政程序的法制化》,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

[17] 参见姜明安:《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黄学贤:《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及我国的选择》,载《苏州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年第2期。

[18] 参见应松年主编:《比较行政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页。

[19] 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52页。

[20] 前引19,第139页。

[21] 参见张剑寒:《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述要》,载《各国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研发会编印,第68-71页。

[22] 前引21,第41-62页。

[23] 前引17姜明安文。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535页。前引16吴德星文。

[24] 前引19,第152页。

[25] 林纪东:《行政程序法在现代民主国家的功能》,载《各国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研发会编印,第17-18页。叶俊荣:《转型社会的程序立法》,载《当代公法理论》,台湾月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409页。

[26] 转引自前引17黄学贤文。

[27] 参见薛刚凌:《海峡两岸行政程序法学术研讨会综述》,载《海峡两岸首届行政法学术研讨会──行政程序法论文集》,第137页。

[28] 参见王万华:《2002年行政法年会综述》,载《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29] 参见杨小军:《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几个基本问题的思考》,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2年年会论文。

[30] 参见杨寅:《制定行政程序法面临的基本问题——兼评〈框架修改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2年年会论文。

[31] 参见姜明安:《制定行政程序法应正确处理的几对关系》,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5期。

研究生程序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刑事一体化 实训 高职

刑事法在运作中存在和发展,刑事法的本性是动态和实践的。而目前我国高等法学院校刑事法的教学基本是静态的文本的和理念式的。这必然导致教学效果与社会实践存在天然的割裂。笔者在此借鉴刑事一体化的研究方式,在教学中引入刑事一体化理论研究成果,在模拟的案件程序进行中解决具体的实体问题。

一、一体化――刑事法学研究的非典型范式

德国刑法学大师李斯特于近百年前提出了“整体刑法学”的理念,其创办的《整体刑法学》杂志一直出版至今,已经连续出版了100多年,并且在整个大陆法系国家有着广泛深刻的影响。在我国,刑事一体化的命题是储槐植教授最早提出的。一体化刑法运作,观念上旨在建造一种结构合理和机制顺畅的实践刑事法形态。

刑事一体化可以界定为治理犯罪的相关事项深度融通形成和谐整体。刑事一体化就是要将与刑法发生关系的学科纳入刑事圈成为了刑事法学。刑事一体化的前提实际上是跳出传统的注释刑法学研究范式。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法律研究范式基本上是注释法学,为区别传统的纯粹的注释刑法学,我们在这里不妨将刑事一体化称之为“非典型的研究范式”。

刑事一体化作为刑法学研究方法,重在“化”字,即深度融合。刑法在关系中存在和变化,刑法学当然也在关系中发展,刑法学研究如果局限在刑法自身,要取得重大进展是在困难。此处的“关系”首先指内外关系。内部关系主要指罪行关系,以及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外部关系更加复杂:其一为前后关系,即刑法之前的犯罪状况;刑法之后的刑罚执行情况。其二为上下关系,即刑法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政治体制、法文化、精神文明等;刑法之下主要指经济体制、生产力水平、物质文明等。刑事一体化打破了刑事学科之间的边界,这使得其带有本身独特的整体整合刑事学科学术资源的特点。刑事一体化的内涵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处于内外协调的状态才能实现最佳社会效益,实现刑法最佳社会效益是刑事一体化的目的……

就法律体系而言,刑法是实体法,是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应当如何处以刑罚的法律。刑事诉讼法则是程序法,规定司法机关应当按照怎样的步骤、原则和方法追究和惩罚犯罪。尽管概念有别,但实体刑法是通过诉讼程序法才得以贯彻实施的,进而获得一个正确裁判,正是刑事诉讼的任务,两者关系原来就难分难解,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是交错适用关系。对于法律实务界而言,这种关系是明确的,毕竟,真实案例,或者说,具体社会冲突的解决,从来都是实体与程序的交错适用。但是,刑法与刑诉法在研究与教学方面,却形成了过于泾渭分明的走向。从部门法分化日趋细密及文献资料庞大化的角度来看,学者各自专精于刑法或刑诉法领域无可厚非,且有助于专业领域的研究深度。但因此而导致彼此难以融会的割裂结果,一方面,表现在欠缺实际操作可能性的刑法发展。刑法理论与教学无视于诉讼证明及事实不明的真实审判困境,不管演绎如何精彩,终究只是空中楼阁;另一方面,欠缺实体刑法作为内容和依据的刑事诉讼理论与教学,实难起到真正的作用,如提倡刑事和解制度仅着眼于诉讼经济,而忽略了其对刑法构成要件体系的违背。近年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一体化,成为法学改革的重要议题。构建刑事一体化的实训课程就是要在教学中注入动态的、实践的刑事法律运作的过程,使学生真实地接触司法实践,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即将刑事一体化理论在教学中发展,以此研究思路构建刑事法实训课程的基本内容,并运用于教学实践,实现刑事法学实训课教学总体目标――培养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和基础操作能力。

二、一体化是刑事实训课程的内在要求

刑事一体化实训课程是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内在要求。1999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了第二届国际技术和职业教育大会,并通过了《技术和职业教育与培训:21 世纪展望―――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的建议书》,呼吁各国改革职业教育,以终生教育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推动和发展职业教育,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与高一级教育相衔接、沟通的有效机制,建立开放的、灵活的和面向学习者的新型职业教育制度,加强产教结合,增加投入,开展全民职业技术教育,加强国际合作。

1993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纲要》,《纲要》指出: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统筹规划,充分调动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兴办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技术教育的局面。1996 年,中国第一部《职业教育法》颁布实施,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1998 年,教育部制定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进一步提出了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设想。1999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强调指出:要“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这些国际和国内的人才培养导向,为职业教育的大规模发展以及建立自己特色鲜明、培养方向明确的人才培养模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刑事一体化实训课程强调学生直接面对实践中存在的真实的案件,通过对案件的解决,获取知识,这是高等职业教育以职业需求为导向,培养应用型和实践型高素质人才的目标是一致的。目前,在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的使用,主要停留在以案说法的层面上,不利于实训课的开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案例教学中案例高度浓缩,教师主要用案例进行释法和组织题库;(2)教师对案例经常进行任意编辑,削足适履,斩断了案例教学原本的与实践的联系,案例教学法无法起到理论联系实际的作用;(3)案例教学法几近沦落为课堂上调节气氛的手段。很多人都在谈论案例教学法,但是大多没有脱离大陆成文法注释法学的影响,逐渐的使案例教学手段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功能消失殆尽。

实训课教学是指任课教师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按照专业技能需要、利用真实或模拟仿真现场环境或场景,训练学生理论知识运用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的教学过程。实训课程设置派生于大工业革命、生产劳动和现代化建设对高水平实用型人才的需求;其理论依据源于实用主义教育学派代表人物夸美纽斯的“适应自然”。这一教育主张,建立在教育家杜威所提倡的“教育要引导学生从各种活动中进行学习,让学生获得真实的经验情境”这样一个应用教育模式之上,通过感知、思维、记忆获得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以形成相应的技能、技巧。掌握知识的目的在于应用,使用知识是一个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过程。实训课程的设立恰恰找准了促使知识掌握与转化的结合点。实训课比较理论课而言更能体现高职院校的教育属性和办学主旨,应当说,实训课依托于理论课又相对独立,是对理论课的具体运用和检验,理论课则是对实训课的知识储备和理论保证,两者之间相互作用、彼此促进、共同提高。根据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人才能力结构的要求,实训课教学总体目标的指向是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和基础操作能力的培养。

三、一体化教学中刑事程序地位的突出

法学高等教育,特别是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课程体系应由专业理论课程和专业实践课程两个相互独立、相互联系又比重相当的子系统构成。而实训课作为专业实践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教学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实践性与应用性是教学的基本特征,针对性和尝试性是教学的基本准则。实训课程教学是一个实践性教学过程,有着与理论课同等重要的教育价值。如何上好刑事法学实训课,在方法上,我们认为,有必要改变传统的“接受性学习”的教学方法,引入全景式教学方法。但是,教学方法必须依教学内容,仅仅对教学方法进行变更是不够的,必须要在教学内容上对刑事法实训课程进行调整,因此,必须构建刑事法实训课程的具体内容,具体来讲就是以实践中的真实案件为基本,通过刑事程序法贯穿,最后解决实体法问题。以往刑事一体化研究多注重犯罪――刑法――执行的关系,对刑事程序或多或少地有所忽视,例如,蔡桂生在《刑事一体化的知识产生――〈刑事法评论〉前20卷之研究》一文中列举了近年来刑事一体化研究的16个专题,包括:(1)1997年刑法修订研究;(2)犯罪论体系研究;(3)刑法基本原则研究;(4)犯罪形态研究;(5)共同犯罪研究;(6)刑罚制度研究;(7)死刑研究;(8)劳动教养研究;(9)刑事政策研究;(10)刑事研究;(11)刑法学人和福柯研究;(12)刑事程序、刑事侦查和刑事证据法研究;(13)犯罪学研究;(14)刑事执行法学研究;(15)国际刑法研究;(16)其他重要专题研究,等等,刑事程序法只是其中一个,并且和刑事侦查、刑事证据共同组成一个专题。笔者认为,在刑事一体化实训课程中,应当对当下一体化理论有所的突破,以刑事一体化的研究范式为基础,提升刑事程序法的重要性,将实体法与程序法凝结,在具体的诉讼程序中解决案件。具体来说,教师将实践中的具体案件收集整理后,根据教学需要,设置不同的问题。然后在课堂上引导学生对案件进行回放,以刑事诉讼程序为线索将案件展开,包括具体案件的立案、侦查、、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等等。在这一过程中解决具体的实体问题,如定罪量刑。

真实的问题不是脱离学生思想的由教师编造的问题,而是来源于生活、生产实际与学生的过去的某种活动或思考相关联的问题。从刑事法学实训课角度讲,就是强调运用真实的案例,由解决真实案例而形成的结论也更容易迁移,更容易在以后的实践中自觉应用,变成自觉的行动。在司法实践中,任何案件的解决必然同时涉及到程序与实体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不可能是割裂的。现有教材体系决定了传统案例教学在培养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方面的不足,程序与实体合一的案例更能反映现实世界的真实面貌,更有利于解决学生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

参考文献:

[1]储槐植.刑事一体化论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1.

[2]储槐植.建立刑事一体化思想[J].中外法学,1989,(1).

研究生程序论文范文第8篇

人大民事诉讼法学科与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的诞生、成长过程同步。

作为大陆法系的一个传统基础学科,民事诉讼法学在人大法律系成立后就备受重视,1950-1955年依托民法教研室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1956年法律系成立了审判法教研室,专门负责司法制度、法院组织、诉讼程序的教学和研究。教学内容以苏联民事诉讼法为主,到1953年后才开始结合中国的实际。在这种边学边教的教学模式下,人大法律系培养出了新中国第一批民事诉讼法学者。1950年入学的杨荣馨、1951年入学的常怡、1952年入学的江伟,此后逐步成长为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奠基人,并且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当时人大民诉法学的科研重点是翻译苏联学者编写的民诉法教材和著作。例如,1951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克林曼著《苏联民事诉讼法概论》、1954年民法教研室翻译的苏联著名民诉法学家C·H·阿布拉莫夫的体系性著作《苏维埃民事诉讼》(上、下)。此外,人大出版社出版的《民事诉讼中的检察长》、[1]《诉讼当事人的辩解》、[2]《诉权》[3]等前苏联民事诉讼法学作品,也均系人大民法、审判法教研室组织翻译。其中,顾尔维奇·М·А·所著的《诉权》,至今仍然深刻影响着中国民诉法学界关于诉权理论的认识。

在学习和介绍前苏联民诉法的同时,民法、审判法教研室从1953年起开始收集和整理新中国成立后的的司法文件,编辑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诉讼程序参考资料》,先后共六辑。这些资料,对于研究新中国初期的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弥足珍贵,也为后民诉法教科书的编写和民诉法学体系的形成提供了大量宝贵的经验素材。

1978年以后,民诉法学科在经历了政治运动的冲击后逐步复苏和发展。其首先表现为,以教科书编撰为中心的注释法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1980年,人大法律系江伟、范明辛等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讲义》,在人大油印发行,此讲义经试用和修改后,1982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本书分四篇:概论篇、总则篇、程序篇(上篇审判程序、下篇执行程序)、人民调解仲裁和公证篇。本书为承上启下之作,深刻塑造了民诉法教科书的面貌,奠定了新中国民诉法教材和理论体系的雏形,是“开辟民事诉讼法学这门学科领域里作的大胆尝试”。[4]另一方面的表现是,除了常规的教学和科研外,江伟老师所代表的人大民诉法学科在立法上的巨大贡献最值得关注。

1979年,立法机关决定制定民诉法和民法,江伟等老师受邀为民诉法起草小组成员参与起草民事诉讼法典。但因当时民事政策不成熟,民法起草小组提前结束,由此给民诉法起草小组带来的困惑是:在不制定民法的情况下,先行制定民诉法是否可行?起草小组对此有顾虑。江伟随即撰写了《建议民事诉讼法先于民法颁布施行》[5]一文,较早地从立法技术层面阐明了程序法的独立性,解除了横亘在起草小组前面的最大障碍,最终促成了新中国第一部民诉法典——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诞生。

1990年,立法机关决定对施行了8年的民诉法试行进行首次全面修订,江伟老师再次参加了这次修法活动,并被聘为民诉法修订小组组长之一。这次修改有多项重大突破,其中江伟老师完成的理论研究课题“集团诉讼”[6]被引入法律,成就了1991年民诉法第54、55条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1993年人大法律系申报诉讼法学博士点,1994年获教育部批准,同年开始招收民诉法博士生。以此为契机,人大民诉法学科由过去的“注释法学”开始转向“理论法学”,在全国范围内开民诉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风气之先。1996年,江伟老师在其影响深远的论文《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学的使命》中,将大陆法系学者主张的“三论”扩展为“六论”:民诉法的独立价值、民事诉权、诉讼模式、诉讼目的、诉讼标的、诉讼关系、既判力,引起了民诉法学界的强烈共鸣,也成为迄今为止引用率最高的民诉法学论文之一。

自1999年开始,人大民事证据法学也得到了长足发展。江伟、王利明老师在各种场合推动民事证据法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1999年人大法学院与最高法院联合召开民事证据法研讨会,拉开了新中国民事证据法的立法和大规模研究的序幕,会议还出版了影响深远的论文集《中国民事证据的立法研究与应用》。此后,人大在北京、广州等地还召开了数次高端的学术会议,讨论“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草案”。与此同时,人大民商法研究中心还将“统一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列入中心的重大课题,由江伟老师主持完成。人大师生出版、发表的民事证据法教材、著作和论文对民诉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影响巨大,并且积极参与了最高法院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制定(江伟、陈桂明、汤维建)。

同期发展迅速的是比较民事诉讼法学。由人大法学院江伟教授主持,范愉、汤维建和傅郁林作为项目组成员,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人大举办了2000年的“中国中青年民事诉讼法学者国际研讨班”以及2002年的“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上述活动,培训和教育了一大批中青年教师从事比较民诉法学的教学和研究,推动了比较民诉法学在中国的发展。此后,人大比较民诉法学的研究,以汤维建为代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7]既有专著,也有译著,既有国别研究,也有比较研究,对于民诉法学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000年以后,ADR的研究成为人大民诉法学的又一亮点。江伟、陈桂明相继编写了《人民调解学概论》、《公证法学》、《仲裁法》、《仲裁法论》等教材著作,承担了教育部、国家社科基金相关课题的研究。此外,参与国家的ADR立法,是人大民诉法学的一个鲜明特点,《公证法》(江伟、陈桂明、汤维建),《人民调解法》(范愉、陈桂明、肖建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肖建国)等法律的起草制定,均融入了人大民诉法学的立场和观点。

人大在培养民事诉讼法高级人才方面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人大毕业的民诉法学子在各个领域都取得了不菲的成绩:他们或是高端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是各级法院的院长、庭长,或是政府机构的优秀公务员……。尤其要提及的是,人大民诉法学科培养了新中国一流的教师、研究人员,成为全国多个著名高校、研究机构的业务中坚,在民事诉讼法学界享有崇高的学术声望,如北大法学院傅郁林、社科院法学所徐卉、复旦法学院章武生、北师大法学院副院长熊跃敏、湘潭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廖永安、南京师大法学院副院长刘敏、武汉大学法学院刘学在,等等。

值得欣慰的是,人大民诉法学科的教师规模目前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梯队越来越趋于合理,已经形成了老、中、青相结合的民诉法研究队伍。除了老一辈的民诉法学泰斗江伟老师外,还有入选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并担任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的陈桂明、担任研究会副会长的汤维建等,可以说凝聚了国内民诉法学的一流学者,成为我国民诉法学研究的重镇。学术研究的范围覆盖了民诉法基本理论、民事证据法、民事审判程序、民事执行法、ADR等领域,直接参与了我国民事程序法的立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和论证,培训全国各地法官、律师和检察官,既发挥了为全国培养民诉法学人才的“工作母机”的作用,又引领着新中国民诉法学研究的方向。人大民诉法学科的辐射力遍及全国,一个典型例证是:迄今为止,由江伟老师主编的《民事诉讼法》是国内最畅销的民诉法教材,入选为教育部十五、十一五规划教材。[8]在传播民事诉讼法理念上,陈桂明教授参与了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司法部和中国法学会统一部署的“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传活动,并且荣获“最佳宣讲奖”,拉近了民诉法与社会的距离。

二、人大民事诉讼法学的学术特色

(一)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建构

以新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诞生为分界,人大民诉法学体系的建构经历了以下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民事诉讼法典的制订和解释。以民诉法的立法为目标,以法条的解释为方法,探究立法本旨,阐释法条精义。第二阶段:超越民事诉讼法典的研究。注重融理论与实践、实体与程序于一体的研究方法,发掘实体法中的程序规范,探求实体权利的保护对于诉讼程序的特殊要求,关注民事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学术眼光透视诉讼现象,提炼出符合民事审判实际的学术范畴(如诉讼欺诈、[9]行为保全、[10]诉中监督[11]等)和理论框架。[12]目前正处于这一阶段,但尚未完成,大量基础性的工作,如实证调查、案例收集、类型化分析等刚刚开始。

(二)民事诉讼法学的原理性研究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注重原理性研究成为人大民诉法学的重要特色之一。无论是基本理论的研究,还是制度性原理的研究,均有显著提升民诉法学研究水平的重要成果。

1.基本理论研究。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13]诉权(裁判请求权)理论、[14]诉讼标的论、[15]既判力理论、[16]程序安定论[17]等元法学的研究,均以民事争讼程序为主要研究背景,填补了国内相关研究的空白。人大民诉法学的相关研究结论,也成为民事诉讼法学界的主流学说。如裁判请求权的宪法权利说、诉讼标的之新二分肢说、既判力的诉讼法性质说,等等。

2.制度性原理研究。民事诉讼主管理论、[18]审级制度理论、[19]基本原则论、[20]当事人理论、[21]管辖权理论、阐明权理论、公益诉讼理论、[22]民事检察监督[23]等制度原理的研究,都产生了一批标志性成果。如关于基本原则,人大民诉法学认为,民事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间具有不同的程序构造,既有共性,也有个性。程序参与原则、比例原则、程序安定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构成广义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还如民事检察监督,人大民诉法学认为,民事检察监督应当定位于“形式化”、“程序化”的监督。民事检察监督不能对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构成威胁。检察院可以提起和参与诉讼,根据诉讼的外在瑕疵,可以对生效裁判进行抗诉,但是应充分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改革民事检察抗诉制度,增设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规定检察机关参加诉讼的权利。目前民事检察监督面临从有限监督到全面监督、从实体监督到程序监督以及从诉讼监督到社会监督的制度转向。

(三)民事证据法研究

人大民事证据法学既有体系化的研究成果,[24]也有证据制度疑难问题的专题研究成果。[25]关于民事证据立法的模式与统一证据法的制定,[26]人大民诉法学认为,我国不宜恪守程序制度与证据制度二位一体的旧法模式。证据立法形式上宜采用英美法模式,有总则与分则之别,制订单行的证据法典;内容上则要适当吸收大陆法的合理因素,不仅要规定证据法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而且要用主要的篇幅规定证据原则、证据制度、证据规则和证据程序。

关于民事证据制度的目的[27]——“客观真实”抑或“法律真实”的追问,人大民诉法学认为,在立法中确立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并不意味着放弃对客观真实理念的追求。因为,发现真实是保障诉讼结果正当性的关键。

关于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的抉择,人大民诉法学认为,我国的证据制度既不能采绝对的法定证据主义,也不能采绝对的自由心证主义,应当是两种制度的融合:在证据的收集、整理、审查、认定的程序方面,应主要借鉴大陆法系的立法例,以自由心证主义为主;借鉴英美证据制度,对证据能力以及证据的证明力方面以成文证据规则的形式做出补充规定。

(四)民事审判程序研究

关于法院调解,[28]人大民诉法学认为,我国调解制度的发展方向应当是完善和改进,恢复其本来的机能,而不是淡化甚至取消。具体包括:1.为调解制度的适用划出案件范围,涉及社会公益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制度;2.调审分离,形成“调解在先,审判在后”的程序结构,调解不成再判决,判决作出后、生效前,当事人只可和解;3.将和解制度从调解中独立出来,使得和解与调解形成二元机制,相敷为用;4.进一步强调和细化调解自愿原则。

关于审前准备程序,[29]人大民诉法学主张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典中确立自足性审前准备程序。基本思路是:在审前阶段设立准备程序,给予当事人充分提出主张、证据的空间,由当事人确定争点,决定审判内容,法官进行适当的引导。其具体设想是:1.适用范围: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进入审前准备程序,只有比较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才需要进入审前准备程序;进入准备程序的案件由当事人请求,法官决定;2.改革我国目前以法官为主导的审前准备活动,建立以当事人为主导的审前准备程序。为防止当事人滥用审前程序而拖延诉讼,法官可以限期交换证据,决定期日,召开非正式协商会议明确争执点,指导当事人举证,引导双方当事人和解;3.建立证据失效制度;4.确立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并立的改革观。

关于庭审程序的改革,人大民诉法学认为,革新庭审程序的要害在于使当事人能够面对面地交锋和辩论,彻底落实对审原则。

关于二审程序,人大民诉法学认为,要协调我国民事诉讼一审与上诉审的关系,在续审制与事后审制之间作出妥当的选择;建立附带上诉制度,确立上诉利益变更禁止原则。

关于再审程序,[30]人大民诉法学认为,再审程序的功能在于恢复裁判的公信力而不仅在于纠错,不应当将实质性的裁判“错误”作为再审的事由,防止再审程序适用的扩大化。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31]人大民诉法学认为,基于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在制度合理性上的区别,主张在简易程序之外确立小额诉讼制度,即建立小额诉讼与简易诉讼并行的双轨制。在机构设置上,将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改造成专门的小额法庭;在程序适用上,小额诉讼程序应比简易程序更为简便,要点包括:格式化诉状、一次开庭、禁止、限制反诉、简化裁判、一审终审等。

(五)民事执行法研究

人大是国内较早开设“民事强制执行法”课程的法学院校之一,从2005年以来,承担了民事执行法研究课题多项,包括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江伟、陈桂明、汤维建、肖建国先后多次参与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民事执行立法咨询会议,并且多次参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司法解释的研讨。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事执行法的编制、民事执行权性质、执行体制、审执关系原理、责任财产理论、平等主义与优先主义、财产刑执行、执行救济、执行依据、强制拍卖、执行和解等领域。[32]不少学术观点被立法机关、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采纳。例如,人大民诉法学认为,民事执行权虽然具有浓重的行政权色彩,但归根到底属于司法权的范畴;建立统一的执行体制,下级执行机制直接隶属于上级执行机构,以免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和制约;财产刑执行应当遵循公法上的债权理论、被告人的责任财产理论等基础理论;案外人异议中执行法官的权利判断所遵循的程序、适用的法律、判断标准和效力有别于审判法官的判断,权利判断的性质为形式物权、权利表象,而非实质物权、真实权利,权利判断标准是物权公示原则(有体物)和权利外观主义(有体物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等等。

注释:

[1][苏]В•Н•别里鸠根、Д•В•什维采尔:《民事诉讼中的检察长》,王更生译,卢佑先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7年版。

[2][苏]ѕ•库雷辽夫:《诉讼当事人的辩解》,沈其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

[3][苏]顾尔维奇•М•А:《诉权》,康宝田、沈其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

[4]柴发邦、江伟、刘家兴、范明辛:《民事诉讼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前言”。

[5]江伟、刘家兴:《建议民事诉讼法先于民法颁布施行》,载《民主与法制》1981年第5期。

[6]江伟、贾长存:《论集团诉讼》(上、下),载《中国法学》1988年第6期,1989年第1期。

[7]汤维建:《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汤维建主编:《美国民事诉讼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外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8]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4版;《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版。

[9]陈桂明、李仕春:《诉讼欺诈及其法律控制》,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10]江伟、肖建国:《民事诉讼中行为保全初探》,载《政法论坛》1994年第3期。

[11]汤维建:《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诉中监督》,载《检察日报》,2008年11月3日。

[12]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邵明:《民事诉讼法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3]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4]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刘敏:《裁判请求权研究——民事诉讼的宪法理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陈桂明、李仕春:《形成之诉独立存在吗?》,载《法学家》2007年第4期。

[15]段厚省:《民事诉讼标的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6]江伟、肖建国:《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

[17]陈桂明、李仕春:《程序安定论──以民事诉讼为对象的分析》,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5期。

[18]廖永安:《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研究——对民事诉讼主管制度的扬弃与超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9]傅郁林:《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从民事程序视角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

[20]汤维建:《论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载《法学家》2003年第3期;刘学在:《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邵明:《论民事诉讼程序参与原则》,载《法学家》2009年第3期。

[21]江伟、王强义:《论民事诉讼当事人与民事主体的分离》,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8年第2期;汤维建:《论团体诉讼的制度理性》,载《法学家》2008年第5期。

[22]肖建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以中、美、德三国为中心的比较法考察》,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23]江伟、刘家兴:《试论人民检察院参加民事诉讼》,载《法学研究》1981年第1期;陈桂明:《民事检察监督之存废、定位与方式》,载《法学家》2006年第4期;汤维建:《挑战与应对: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新发展》,载《法学家》2010年第3期。

[24]邵明:《正当程序中的实现真实》,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5]汤维建:《民事证据立法的理论立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6]江伟主编:《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7]江伟、吴泽勇:《证据法若干基本问题的法哲学分析》,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

[28]江伟、李浩:《论市场经济与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5年第3期。

[29]陈桂明:《审前准备程序设计中的几对关系问题》,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4期;汤维建:《论构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自足性审前程序——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并立的改革观》,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4期。[30]陈桂明:《再审事由应当如何确定——兼评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得失》,载《法学家》2007年第6期;汤维建:《评民事再审制度的修正案》,载《法学家》2007年第6期。

研究生程序论文范文第9篇

—、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任意翻开岩土工程专业的学术刊物,里面提到的新理论、新方法随处可见。就土体本构模型而言,目前研究提出的各种新模型数不胜数。稍微对原来模型或者参数修改一下提出一个新模型,这样的情况较为普遍。更常见的方法是由试验研究总结出一些规律,在拟合或模拟试验规律的基础上提出新的模型或方法,然后用此模型计算出结果与试验结果相对比,得到预测结果与试验结果吻合的结论,于是模型就得到了验证。

上述研究思路在目前研究生论文中相当普遍,但并不可取。新模型建立在拟合试验规律的基础上,肯定与试验结果吻合,如此来验证模型的正确性颇有不妥?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试验研究发现潜在规律,并用数学方法进行模拟或拟合。验证模型的正确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用模型验证不同土体的试验结果

对同一种类不同土体进行试验,如果试验结果可用同样的表达式或方法模拟,则所提出的模型是正确的,只是不同土体的模型参数会有所不同。也就是说,要对多种土体进行试验研究,土体的性质可以类似,如:试验对象都是软粘土,则可以选取不同地方的软粘土进行多组试验研究,这样得出的结论才有说服力。有人质疑,研究生论文研究时间很短,很难对多种土体进行试验或多组试验,要求对不同土体进行试验是不现实的。这里强调的是一个学术态度的问题。换句话说,提出的新模型要经得起推敲和验证。遗憾的是,国内很少有人对别人提出的模型进行验证,因为仅验证别人的成果是达不到学校规定论文创新点要求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学术不严谨的作风。国外同行看待一个新模型或新方法,首先想到的工作是验证其正确性,进行同样的试验或同样的计算用同样的方法及参数进行验证,而不是盲从。这也是为什么SC刊源非常强调投稿论文一定要详细介绍试验步骤或方法、试验材料、所用参数等等,其目的就是让读者可以依据文中介绍的方法或参数,重复论文中的研究工作,以验证其正确性。

(二)用模型验证文献中的试验结果

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不可能进行很多的试验研究,但文献中的试验数据是非常好的资源,可以充分利用。用文献中的试验结果验证新模型的正确性是一个很好的方法,它一方面解决了试验数据不足的困难,另一方面也提高了模型的可信度。

(三)与已有模型结果对比

新模型的正确性和优越性如何,还需要与旧模型的预测结果对比、验证,才能看出新模型的先进性和优越性,目前这方面的工作还很欠缺。

当前,很多模型通用性较差,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上述问题没有解决好。对一种土体进行试验后就提出一个模型,这样的研究态度十分草率,研究生论文研究中应该杜绝此类现象。

二、试验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试验研究是岩土工程一个重要的研究方法和手段,很多新的规律、现象都是通过试验发现的,试验研究的可靠性直接关系到后续理论研究的正确性。

(一)土样问题

目前,很多试验土样都是请人取样后送到试验室的,现场取土大多由钻机工人完成,试验人员很少亲自参与取样,因此论文研究中对取样扰动、不正确取样方法带来的影响几乎不计。土样的代表性如何,取土过程中如何减少扰动,运输过程中如何避免振动,土样取回后如何密封保存等问题一概回避,用这样的土样进行试验结果可靠度难以保证。事实上,正因为土体的差异性大,研究方法不成熟,才更需要进行严格的试验研究。严谨的科学态度应该在平时的科研学习中逐渐培养起来,这需要导师严格要求。

(二)试验环境

国内大多数高校的土工试验仪器与国外相比并不逊色,甚至还要先进,但与国外土工试验室的环境差距却很大。许多学校没有专门的制样室,大都在仪器旁边放个桌子制样,实验室根本无法保证恒温、恒湿。这些不良的试验环境严重影响了仪器的正常工作。据了解,很多国外土工仪器中的传感器对温度、湿度非常敏感,较大的温差对传感器来讲是致命的。因此,笔者建议试验前一定要对仪器进行标定,测试传感器的温敏度,尤其是从国外进口的仪器,这项工作一定不能忽略。

(三)重复性研究

众所周知:由于土体的自身特性,试验者进行重复试验时无法得到完全一致的试验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进行重复试验。目前很多学生在试验时,不进行重复性试验,不考虑试验的稳定性。试验的稳定性和可重复性研究一方面可以检查仪器硬件可能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试验者发现试验方法和步骤中存在的错误。因此,建议每个学生进行试验前,先做一些对比试验,通过设定的试验,对比试验结果,从而确保试验步骤、方法的正确性。

三、数值计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准测试

数值计算结果错误的原因很多。有软件编写中的错误或缺陷;计算方法的错误或缺陷;软件使用不得当;或比较特殊的如硬件问题等等。计算者有责任检查数值是否正确,计算结果是否合适。检查的目的是确保计算方法正确,得到的结果可靠。检查软件的基准测试问题在岩土工程界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使用软件前一般不进行相关测试,其后果是可怕的。德国岩土学会工作小组曾组织过程序基准测试试验,他们邀请一些单位对两个经常计算的问题进行计算试验并比较计算结果。在模拟隧道施工的例子中,各单位得到的沉降预测值差异很大,衬砌处最大弯矩、发生位置和正应力值也差很多,即便将没有按规定计算的结果除去,最大弯矩的数值和发生位置仍差距很大。在深基坑开挖的算例中,只有一半单位预测出墙体发生正的水平位移,即向坑内移动。奇怪的是,居然有结果预测出墙体发生背向坑内的负位移。可见,程序基准测试问题非常重要,作为岩土专业的研究生应该认识到这一问题,并引起高度重视。

过去用户很少有机会修改程序,修改必须由程序设计人员完成。近来情况变复杂了,有些计算机程序销售时就有“用户自定义子程序”,允许用户自行增加一些子程序,或在程序中使用一些新的本构模型。这样传统意义上的用户也成了开发者,这种情况下不仅要求编写子程序的人确保证子程序准确无误,而且与程序其它部分的连接也要仔细检查。有些子程序本身完美无误,但会使原来正确的程序其它部分出错,因而需要大量的检测,尤其对复杂程序而言。用户自定义子程序必须包含所有的错误控制程序,如果子程序与源程序的接口有限,问题会变得更复杂,原则上程序改动后一定要进行重新审定。但在实践中,学生们根本没有考虑程序接口问题,一般都不进行审定。

(二)模型理解

计算者对软件中所用的本构模型理解不够,也会造成很大的误差,有时甚至得到错误的结论。上述德国岩土学会进行深基坑问题测试中,12家参与单位中有5家用了同样的程序,但得出的结论却各不相同,可见对规定说明的不同理解也会导致不同结论。

例如:修正剑桥模型中偏平面上的塑性势函数形状会影响平面应变计算中破坏时的应力罗德角即土体的强度会发生变化。很多商业软件中用户不能选择塑性势函数,如果用户不知道其隐含的结果,计算结果的正确性就很难保证了。势面,即参数M;为常数。这样假设隐含着剪切摩擦角?随应力罗德角变化。令M;等于得到Mj和睐示的?

   式(2)中分别取?'tc=20。,25。和30°计算相应的M;值,代入(1)得到?随0的变化情况,见图1如果偏平面中釆用圆形塑性势函数面,则平面应变计算中罗德角、=0°时土体破坏。由图1可见不同Mj值时?均随0增加而增加,若取?^二25°则平面应变条件下摩擦角?二346°M;越大,9V和?^的差距也越大。为考虑边界值问题中塑性势函数的影响,以2m宽粗糙的刚性条形基础为例进行两次计算。修正剑桥模型参数为:OCR=67=2848入二a16U二00322卩二a2第一次计算假设偏平面上屈服函数和塑性势函数均为圆形,取M;二Q5187相当于二23。第二次计算取9'=23°即对应偏平面上摩尔一库仑六边形屈服面,但塑性势函数仍为圆形,因此与第一次计算一样,土体还是在、二0°时破坏。两次计算中均用土体饱和重度18k/m计算初始应力,地下水位在地面以下2.5m处,K0=1.227。假设地下水位以上土体饱和且能承受孔隙吸力。对此进行固结计算,仔细选择渗透系数和时间步长确保满足不排水条件,荷载施加由设定竖向位移增量实现。

总体上讲两次计算输入的参数是一样的,只不计算中Tc均等于23°,因此,三轴压缩计算结果应该是一样的,但由于条形基础属平面应变问题,结果会有不同,计算得到的荷载-沉降曲线如图2所示。图中给定碼得到的极限荷载比给定?'值的结果高58%。该算例清楚地说明:如果用户不知道塑性函数或不熟悉软件中使用的本构模型,很容易输入?c=23°计算,若模型釆用M;计算方法,相当于?Ps=31.2°,这样计算出的极限荷载会有较大的误差。

(三)问题分析

研究生程序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理论抽样;扎根理论方法;符号互动论;自我理论;自然主义研究

中图分类号:C91-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4-0113-04

扎根理论,作为一种基础的质性研究方法,已经被广泛地运用于许多不同的社会科学领域。此方法最早出现在1965年格拉斯(Glaser)与斯特劳斯(Strauss)合作的关于医院中的死亡过程的研究报告[1]。他们在进行这项研究时形成了系统的研究方法。随后,两人在《扎根理论的发现:质性研究的策略》一书中明确地交代此研究方法,提倡从质性资料的搜集和分析过程中生成理论[2]。

扎根理论方法同时混合了两个互相矛盾并且互相竞争的研究传统。它既带有明显的符号互动论色彩(透过田野研究进入研究对象的意义世界,并且将理论立基于这个意义世界),又包含了某些量化研究方法的元素(编码、抽样)。这一矛盾性与两位原创者的学术养成背景有关。斯特劳斯曾经在芝加哥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熟悉米德(Mead)与布鲁默(Blumer)的符号互动论观点。格拉斯则曾经在哥伦比亚大学跟随拉扎斯菲尔德(Lazarsfeld)学习严格的量化方法[3]6-8。混合了符号互动论与量化方法元素的扎根理论,一方面似乎比较容易被人接受为严格的科学方法,另一方面又埋下了误导使用者的隐患。其中的一个典型问题就是使用者经常误解和误用了扎根理论方法的重要程序――理论抽样。

一、关于“理论抽样问题”的讨论

“理论抽样”是扎根理论方法的核心程序之一。当初,格拉斯和斯特劳斯提出扎根理论的目的是想要形成一套搜集和分析质性资料、从资料当中生成理论的严格方法。为了让扎根理论方法能够在量化研究方法占据主宰地位的20世纪60年代被人们接受,格拉斯和斯特劳斯挪用了量化方法的术语“抽样”。然而,理论抽样程序把资料搜集、编码、理论建构三项工作融合成一个持续往返的过程,其含义与量化方法中的概率抽样完全不同。挪用量化方法的术语固然给扎根理论方法披上了科学的外衣,但是也使得理论抽样的意义变得暧昧不明、易遭误解[4]624-625。

贝克尔(Becker)发现许多宣称依照扎根理论方法进行的研究其实并未采取正确的理论抽样程序[5]。卡麦兹(Charmaz)进一步指出一些研究者往往把理论抽样误以为:(1)处理初始研究问题的抽样;(2)代表人口特征分布的抽样;(3)寻找相反案例的抽样;(4)直到重复的模式一再出现的抽样。实际上,初始抽样是研究开始的地方,而理论抽样是研究将要去的地方;理论抽样不是要追求样本在人口统计上的代表性,而是要发展概念和理论;寻找相反案例的抽样也不一定就是理论抽样,除非反例被用来充实概念和理论;最后,理论抽样并非结束于重复的模式一再出现,而是结束于新的资料不能再产生新的理论见解[3]100-102。

为了澄清理论抽样程序的意义,扎根理论的原创者之一斯特劳斯在一本与科尔宾(Corbin)合作的书中将它分解成三个阶段:开放抽样、关系与变异抽样、区别抽样。在开放抽样阶段,研究者选择那些能够提供最丰富信息的人物、地点、情境。在关系与变异抽样阶段,研究者在多个情境之间搜集与理论类属有关系的资料,选取那些最可能引出变异的次级类属的人物、场景、文献。最后,在区别抽样阶段,研究者选择特定的人物、场景、文献以便确证不同类属之间的关联和继续发展尚未成熟的类属[6]181-187。斯特劳斯与科尔宾将理论抽样分解成三个阶段抽样的做法是为了帮助扎根理论方法的使用者掌握理论抽样程序。可是,扎根理论的另一位原创者格拉斯对于他们的做法却不赞同。他认为这样一来理论抽样的原有意涵反而被扭曲了[7]102。

尽管扎根理论家之间对于如何定义理论抽样程序还存在着争议,卡麦兹在《建构扎根理论:质性研究实践指南》一书中仍然试图借由自己的操作经验来向使用者介绍理论抽样程序。当她在研究人们经历慢性疾病的过程时,初步的访谈让她想出了一个尝试性的类属“体验侵入性疾病”。这个类属成为引导她接下来进行访谈的依据。以此依据展开理论抽样,她搜集了更多相关的资料。为了让“体验侵入性疾病”类属能够反映新资料中受访者对自身疾病采取的行动以及他们赋予疾病的意义,她将这个类属的属性进一步界定为:需要持续的关注、大量的时间支出、被迫调适。卡麦兹指出:理论抽样不仅能够让一个类属的属性具体化,它还会提供一些材料让研究者比较类属和类属。例如,她发现人们患病的情况不尽相同,所以她在“体验侵入性疾病”类属之外又增加了“中断”和“陷入疾病”两个类属[3]105-106。

卡麦兹认为理论抽样程序的逻辑是:从资料出发、形成关于资料的尝试性想法、借由进一步的经验探究来检验这些想法。这是一种结合归纳与演绎的诱导式推论。研究者在初步的案例资料搜集与分析之后,归纳出一个推论。此推论为这些案例资料提供了可能的理论解释。接着,研究者根据这个理论解释演绎出后续的研究假设,返回经验世界搜集更多的案例资料来检验此一假设和发展更细致的理论。总之,具体的理论抽样程序不能被事先设定,它必须生成于经验研究的过程当中。研究者进行理论抽样的具体原因取决于他(她)所察觉的分析性问题,包括:起步的尝试性想法、随后发现的模糊性与漏洞[3]102-104。因此,卡麦兹给扎根理论方法的使用者这样的建议:

分辨这些问题以及寻求解决之道需要一种坦率的态度,并且与它们保持一段距离。你的类属在分析上薄弱吗?得到充分的支持吗?类属之间的关系清晰吗?它们是模糊但可能具有启发性的吗?好的研究者会学着分辨这些分析性问题――而且努力解决这些问题。……对分析性问题的捕捉是研究过程的一部分。你可能会感到困惑和不确定。但是,学会容忍这些模棱两可就意味着你作为一位研究者得到了成长。那些把研究过程当成透明过程的研究者往往只能进行肤浅的分析[3]104-105。

显然,卡麦兹认为:困惑、不确定、模棱两可是研究者在进行理论抽样程序时必须经历的感受;它们是研究者创造力的源泉。然而,一些扎根理论家的看法却与卡麦兹的观点不同。他们发现困惑、不确定、模棱两可会让使用者对于理论抽样程序感到无所适从。所以,他们试图借由提供更多事先设定的操作步骤来安抚使用者的焦虑。例如,前面提到的,斯特劳斯与科尔宾将理论抽样分解成步骤更加明确的三阶段抽样。矛盾的是,一味地仿效具有事先设定的操作步骤的量化方法反而使得扎根理论的核心目标――从有意义的社会互动过程生成理论――发生了动摇。

本文认为:解决“理论抽样问题”的最好办法是明确地指出符号互动论才是扎根理论方法真正的理论根据(量化方法元素只是起着装饰的作用)。使用者一旦认清了扎根理论方法的符号互动论根源,他(她)们在操作理论抽样程序时,就不再只是盲目地遵从和依赖方法教科书上烦琐的程序操作格言,而能够明了此程序背后的理由,从而拥有更充足的自信去面对这个程序带来的困惑、不确定、模棱两可。为此,笔者将梳理符号互动论的两大核心思想――米德的自我理论与布鲁默的自然主义研究。然后,笔者将从符号互动论的观点重新诠释包含理论抽样在内的几个扎根理论方法的核心操作程序的意义。

二、米德的自我理论

米德认为:相较于其他物种的智能,人类智能的最大特色在于人类有能力客体化环境而且有能力把自身也当成客体。也就是说,人类具备“自我意识”或者人类拥有“自我”[8]69,163,172,225。对于米德而言,“自我”意味着“成为自身的客体”。自我既是认识的主体又是被认识的客体,所以它与一般的客体不同[8]136-137。此外,米德的自我理论还具有明显的“社会”意义。他强调“自我”与“他者”是不可分割、同时存在的。人唯有透过他人的观点才能建立自我的形象。这个观点可以来自于个别的他人,也可能是一般化的群体观点[8]138-140。

米德相信联系自我与他者的媒介是语言,所以他声称人在拥有语言沟通能力之前是没有自我概念的[8]149。为何语言具有这种神奇的力量?米德又是怎样看待语言的?在米德的理论中,语言是“带有意义的姿势”。“姿势”意指动物机体拥有的一种社会行动,它能够引起其他动物机体对之做出反应。例如:两只正在打架的狗所进行的一连串互动。其中一只狗的攻击姿势会刺激另外一只狗立即变换姿势以回应之,而这一新的姿势又会刺激前一只狗立刻改变姿势。这种姿势交换被米德称为“不带意义的姿势”[8]42-43。带有意义的姿势是从不带意义的姿势逐渐演化而成的。当一个动物机体对另一个动物机体做出某一姿势时,如果这个姿势在这两个动物机体身上引起的反应是相同的,那么这个姿势就是带有意义的姿势,而此姿势引起的反应就是此姿势的意义[8]47。人类的语言就是一系列能够在说话者与听话者身上引起相同反应的声音姿势。因为一个语词在每位交谈者身上唤起的反应(亦即语词的意义)是相同的,所以人类能够运用语言互相沟通[8]57,69。此外,米德认为语言具有“客体化”和“自我控制”的作用。人类可以用语言指认出周遭环境中的某些客体,借此控制自己对于这些客体的反应行动。人类甚至可以用语言来客体化自己行动的潜在后果,从而反思和控制自己的行动[8]73,95,122,132-133。

语言使人与人的沟通成为可能。自我则是在语言的沟通过程中生成的。如前文提到的,米德认为自我既是认识的主体又是被认识的客体。为了避免混淆了主客之间的区分,他将自我进一步分解成“主我”以及“客我”两个部分。主我,作为认识的主体,永远无法直接看见自己。它必须以他者的语言为一面镜子,间接地照到自己的客体形象――客我。在社会互动的过程中,他者可以运用语言来客体化主我。因为他者的语言会在主我那里唤起相同的反应,所以主我可以从他者的角度看见自己。换句话说,主我可以间接地建构出自己的客体形象――客我。客我让人得以从其他人的观点了解自己,从而约束了主我的行动。但是,这种约束只具有道德的意义而不具有机械的必然性。在一定程度上,主我具有突破这种约束的自由和创造力[8]174-178。

显然,人类的自我并非与生俱来的。米德认为:孩童在生成一个成熟稳定的自我之前,必须先经过“玩耍”和“游戏”两个阶段。玩耍阶段是从其他人的角度看自己的初级阶段。此时,孩童逐一扮演不同的成人角色,例如:妈妈、老师、警察。孩童会模仿这些角色的语言,让这些语言在自己身上唤起反应,从而感受到这些成人眼中的世界和自己。在游戏阶段,孩童开始练习同时从多个不同角色的位置看待世界和自己,并且将这些视角组织成一个整合的“一般化的他者”。米德以棒球比赛为例子说明游戏阶段的自我生成。为了顺利地参与球赛,孩童必须从不同守备位置队友的角度看球赛,还必须了解每个对手球员对球赛的态度,然后将这些观点整合起来。米德相信:一个人必须经历过个别的角色扮演并且学会将多个不同角色的观点组织成一个整体,才算具备了完全发展的自我[8]150-152。

完全发展的自我(或者一般化的他者)使群体的态度能够进入个别成员的思想,从而使这些成员的行动互相协调。在人类的群体生活中,每个参与者都必须从一般化他者的角度看待自己,根据这个观点控制自己的行动。换句话说,人类因为拥有完全发展的自我,所以能够进行众多类型的合作活动、创造各种复杂的制度、构成形形的组织机构。米德相信这样的自我理论阐明了人类社会与其他动物社会的根本区别[8]155。也正因为如此,米德的自我理论随后被布鲁默发展成一套独特的社会学主张。

三、布鲁默的自然主义研究

为了替从事田野研究的社会学传统提供理论根据,布鲁默创造了“符号互动论”这个词汇。符号互动论的主张可以分成两部分:(1)本体论――人类社会是由有意义的符号互动组成;(2)方法论――任何关于人类群体生活的研究都必须立基于被研究人群的行动意义。

布鲁默本体论的核心是米德的自我理论。对布鲁默而言,“自我”意味着“人能够成为自身行动的客体”。人会根据其对自身的认识而采取行动,而人的自我认知则来自于社会互动过程中他者对自己的态度。因此,人在进行社会互动时,会把自己放进他者的角色,从他者的观点看自己[9]12-13,62-63。

布鲁默认为“人具有自我”这一事实对社会学和心理学至关重要,因为它意味着人能够和自己沟通。如前段所说的,自我沟通的前提是解读周边的环境,亦即,将他者对自己的态度纳入考虑,从而做出适当的回应。人必须对自身所处的环境做出解释,然后根据这些解释制定行动计划。换句话说,研究者不应该将人的行动看成是对某些社会或心理“因素”的被动回应。遗憾的是,许多社会学和心理学理论采取了这个错误的观点[9]15-16,64-65。

布鲁默并不否认某些人类行动(例如:膝盖的反射运动)是不经过解释和反思的立即回应。这一类的行动被他称作“非符号互动”。然而,布鲁默坚称:涉及解释和反思的“符号互动”占据了人类群体生活的绝大部分。在进行符号互动时,人们会把彼此的姿势解释成是带有意义的符号,这些符号指明了彼此行动的动机和计划,双方据此安排各自的后续行动[9]8-10,65-66。

简而言之,布鲁默的本体论主张人类社会主要是由符号互动组成。这也就是说:(1)人们会将意义赋予其所处的环境,并且根据这些意义在环境中行动;(2)这些意义是人们在社会互动的过程中习得的;(3)当人们将意义赋予环境时,他们是在主动地对环境做出解释[9]2。

符号互动论不仅仅提出了本体论主张,也为社会研究的方法论指出了不同的方向。布鲁默强烈地批评主流的量化研究方法。他认为:这种方法倾向将人类行为看成是特定因素(例如:心理驱力、文化价值、社会结构)的必然结果,完全不考虑人类行动的意义,或者只是将意义当成是造成因素与结果行为之间无关紧要的联结[9]2。量化研究者以为科学方法就是遵守一套严格的、可重复操作的研究程序来验证从形式理论演绎出的假设。这一盛行的方法论迷失让量化研究者相信社会调查方法是唯一的科学方法、盲从研究设计的教条、偏好使用统计技术来建构数学模型[9]26-28。然而,在实际的研究过程中,当研究者刚刚开始进行研究时,他(她)通常并不熟悉其研究对象的生活方式。所以,研究者会用自己的先见来解读研究对象的行动。这些先见可能来自于研究者自己的生活或者研究者所在学科的理论。如果研究者能够在后来的研究过程中小心谨慎地、持续不断地修正和测试自己的观点,那么研究者最初的局外人先见并不会阻碍研究。问题是,量化方法的研究程序并不能帮助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调整自己的理论立场。与此相反,僵固的研究程序让研究者始终没有机会亲自去熟悉其研究对象的生活方式。研究者的先见从头至尾主宰了整个研究的过程。更糟糕的是,因为研究者由始至终都沉浸在自己的先见里、不了解其研究对象行动的意义,所以研究者甚至在研究结束之后都不知道自己错失了什么[9]35-37。

为了让研究者有机会亲近其研究对象的生活方式、了解他们行动的意义,布鲁默鼓励研究者进入其研究对象所处的自然情境去做考察。他把这套另类的方法论主张称作“自然主义研究”。自然主义研究包含“探索”与“审视”两个部分。探索研究的目的在于:(1)允许研究者走进其研究对象的生活、熟悉他们观看世界的方式;(2)帮助研究者形成研究主题,并且确保研究的方向、问题、资料、分析、解释、概念都立基于其研究对象的行动意义。布鲁默强调探索研究是非常灵活的。研究者可以使用任何符合伦理的方法(例如:参与观察、倾听、访谈、阅读日记和信件、团体讨论……)来了解其研究对象。在此过程中,研究者必须时时警惕、不停地修正和测试自己的观点[9]40-42。

布鲁默认为:研究者最终必从描述其研究对象世界观的层次上升到建构理论的层次。这便是审视研究的任务。一个理论是由若干分析概念以及概念之间的关系所组成。审视研究的目的是确保概念以及概念之间的关系能够连接上具体的经验事例。布鲁默抱怨社会科学的概念往往缺乏明确的经验指涉。如果我们试着去确认习俗、整合、社会角色、异化、社会化、态度、价值、失范、越轨等常用社会科学概念的经验意义,我们会发现自己很难准确地说出这些概念的具体经验事例到底是什么。因此,社会科学概念的经验意义必须被补强。审视研究可以将模糊的概念与经验事例联结。首先,模糊的分析概念能够引导研究者的观察方向,使他(她)特别留意具体环境中的某些经验事例。然后,研究者把相关的经验事例放在一起比较,从中筛选出这些事例的类属性质,从而充实了分析概念的经验意义[9]42-46。

我们不难看出布鲁默自然主义研究与扎根理论方法的直接联系。事实上,符号互动论的理论观点可以帮助扎根理论的使用者更好地掌握和领会此方法的关键操作程序的意义。

四、从符号互动论看扎根理论方法的核心操作程序的意义

研究生程序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司法公正感;社会心理学;程序正义;机制

中图分类号:F27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021-04

希伯特(Thibaut)与沃克尔(Walker)曾在《程序正义》一书的序言中写道:“我们能够十分确信地加以预测的一件事就是:这个星球上的人类生活会面临不断增加的人际间、群体间冲突的可能性。”[1]虽然这句话写于1975年,但是这个预测对于今日仍是具有意义的。毫无疑问,社会的发展会伴随着越来越多的纠纷与矛盾。诉诸司法是解决纠纷矛盾的重要途径,司法公正成为化解纠纷矛盾的关键。在法学领域,司法公正的研究往往集中于客观层面的范畴,关注司法公正客观标准与制度。然而,司法是否公正与人们的主观认知与主观判断无法割舍,这些主观感知与心理又是如何被影响的呢?另外,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感知,影响着他们对司法体系的信任与对司法机关的权威的服从,影响着他们内心对法律的信仰,影响着他们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一、司法公正感概述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司法活动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社会心理学对法学的介入,为研究司法公正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研究方法与角度,从而探知人们内心的司法公正感如何被影响以及这种司法公正感对人们的态度、行为的影响。在该视野下,司法公正很大程度上已经替换为司法公正感,或者是说个体对司法机构公正性和满意度的评价与感知。在社会心理学中,公正感一直是研究的热点话题。二战后,相对剥夺理论与公平理论的提出掀起了第一股对公正感研究的浪潮。1975年,希伯特和沃克尔率先提出了程序正义的概念,并引领了第二股研究高潮。纵观公正感研究的发展历程,司法公正感的研究可以说是整个公正感研究的一个分支。在希伯特和沃克尔掀起的第二股研究浪潮后,司法公正感的研究开始蓬勃发展。他们的研究对后来的学者产生很大影响,程序正义与分配正义两分法的研究方式成为典范。司法公正感的研究在20世纪80、90年代达到了繁荣阶段,其中的代表人物有泰勒(Tyler)与林德(Lind)。

二、司法公正感影响机制的相关理论

司法公正感受什么因素影响?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感知对司法机关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对这一系列的问题,西方学者给出了不同的答案与解释。

(一)公平理论

20世纪60年代,Adams首先提出的公平理论(EquityTheory),关注分配正义。公平在该理论中意味着人们应该按照付出合理分配所得。这个经典的理论认为人们通过比较自己和他人的投入与获得之比来判断是否受到公平对待。因此他人的获得(与其投入相比较)是个人形成公平感受的重要参照源。[2]当结果被公正平等分配时,人们会认为这个决定是公平的。公正感作为司法公正感的上位概念,它的相关理论对研究司法公正感具有指导作用,且具有适用性。按照该理论,在司法实践当中,获知一个相类似的公正处理结果是人们感知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参照源。司法机关会根据不同的案件事实对案件进行处理,人们在收到处理结果时,总会用相类似的案件或同案中其他人的处理结果与自己相比较,以获知自己是否被公平对待或者得到公正的结果。但在现今生活中,人们总是会时不时在新闻媒体或社交网站上看到“同案不同判”的新闻。研究学者本来是希望通过合理分配结果来解决冲突,但是研究结果却不是预想的那么有效。事实证明,决定经常是基于偏见作出的,而且在研究中发现,在他人认为是结果适当时,人们经常感觉到他们值得拥有一个更加有利的结果。[3]同时,他们发现对付出与得到等类似结果的关注并不是驱使人们在与他人交往中不愉快的关键因素。[1]分配正义理论的缺陷渐渐浮现出来,与此同时,研究人员发现在社会交往的很大范围内,程序正义的评估对人们的感知具有支配性的影响。在泰勒的实证调研中,他发现在与司法机关打过交道的人们被问及不公正的个人经历时,他们说的最主要的就是关于程序的话题,特别是当与他人交往时没有被尊重。[3]这就意味着影响人们判断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是他们对程序正义的评估而不是对结果公正的评估。所以,研究方向开始从分配正义转向程序正义。

(二)程序正义理论(ProceduralJustice)

该理论由希伯特和沃克尔基于社会交换理论(SocialExchangeTheory)提出,核心是私益与结果最大化。希伯特认为,社会成员间形成的个人关系是为了交换而满足个人需求。在人际交往中,所有人都期望以较低成本获得较高报酬,故协调人际交往中的关系冲突便成为人类社会有序生活所面临的一大难题。[4]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希伯特的解决思路是如果不能使可分配的成果增加,则通过一种公正的分配程序可提高所有相关人员的满意度。在该理论中程序正义的内涵为:个体对纠纷解决手段本身的公正性及满意程度的确信。[4]在他们的一系列研究结果中发现,人们对程序正义的评价与两种控制有关,即决策控制(DecisionControl)和过程控制(ProcessControl)。过程控制指的是对证据和观点的呈现的控制,决策控制指的是在审判中对判决或结果的控制。[5]他们认为,人们在与他人交往时会想方设法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同时也不断寻求程序控制,这样他们就能间接控制结果。而且也发现,对程序正义的感知和评价能够增强对分配正义的感知。其中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过程控制中发言权的存在,它使得当事人更加心甘情愿地接受不利的判决结果。换句话说,在司法实践中,程序正义,尤其是发言权的存在具有替代结果公正感的特性。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不断推进,国家也提出了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如何提高公民的司法公正感成为摆在司法机构面前的首要问题。发言权对我国提高公民的司法公正感是否也具有如此效果呢?仍然值得我们探讨与研究,尤其是,在我国传统的法律思维中,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三)团体价值模型(GroupValueModel)和权威关系模型(RelationalModelofAuthority)

这两个模型均是由泰勒与林德提出,随着后期的研究这两个模型被整合扩展为团体投入模型(GroupEngagementModel),三个模型所强调的重点不同。与程序正义理论模型相比,团体价值模型和权威关系模型都根源于它但是却背离了潜在的私益原则(PrincipleSelf-interest)。团体价值模型的核心是团体认同(GroupIdentity),权威关系模型所关注的核心是权威和正当性。团体价值模型的前提假设是团体成员关系是构成社会生活的一个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方面,并且人们非常关注这种长远的社会关系,希望自己在团体中具有价值。人类从其天性本质就是具有亲和力的生物,而且他们会投入很多精力去理解不同团体的作用,即在社会进程中他们属于哪些团体和要参与哪些团体。[5]在一定程度上,人们会根据他们所在的团体或组织来界定自己。人们一旦认同,他们就会去寻求和有价值的团体成员建立长远的关系。[6]首先团体是人们自我证实(Self-validation)的来源,人们在团体中能够得到有关自己的态度和价值观念是否恰当的信息;其次团体给予人们情感支持和归属感;团体还是人们物质资源的重要来源。[7]与团体间的关系及对这些关系的认知是影响人们态度、行为的有效决定因素。在该模型下,团体认同和团体程序是影响人们对团体、组织或社会看法和行为主要影响因素。泰勒通过在芝加哥的一次大规模随机调研市民的法律经历检测了该模型,认为人们的司法公正感主要是受以下三个因素影响:尊重、信任和中立。权威关系理论的模型所关注的是权威和正当性,因为这是人们服从(Compliance)的关键前提因素之一,也是影响人们对机构进行公正判断的重要因素。人们对权威与正当性判断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依据他们所作出的决定,更多的是与机构接触时的程序、过程和互动的质量。[8]同时,他们也强调结果会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程序却是可以跨越情境和时间而日复一日,且大多数人在接触到权威机构时都怀有矛盾情绪,所以程序的一致性是非常重要的。两个模型虽然关注的重点不同,但是到最后都共同强调了程序的重要性,它对人们的司法公正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在与司法机关接触的过程当中,人们的内心不断感受着是否被尊重、不断在判断司法者是否中立、是否值得信赖、是否具有正当性等。

(四)公正启发理论模型(FairnessHeuristicTheory)

该模型早由林德和麦考恩(MacCoun)最早提出,随后得到其他学者的丰富与发展。公正启发理论是基于程序正义的团体价值模型与权威关系模型发展而来的。公正启发理论的前提是承认几乎所有的社会关系都会重复遭遇一个“基本的社会困境”(ThefundamentalSocialDilemma)。一方面,人们通过认同、努力和贡献个人资源给社会或组织实体,以提高他们完成目标的能力,获得更好的结果,或许更为重要的是,得到一个自我认同。与此同时,人们也会损失个人利益或个人的自由受到限制或被剥削,就像打开了被抛弃和失去认同的潘多拉盒子。[9]对于这种“基本的社会困境”,人们惯用的解决方式就是利用公正的对待来作为一个启发物。在一个特定的社会情境下,如果人们认为他们被公正地对待,那么这将会成为一个“捷径”的促使个人欲望服从于团体或组织。公正的对待引导人们合作地回应他人和团体的需求。人们利用被公正对待的整体印象作为人际间信赖的代替物。为什么人们会利用公正作为一个启发物?主要原因是利用一些启发物可以使人们释放认知能力,否则人们将会花费大量精力去尝试计算服从或抵制团体要求的所有不同潜在后果的可能性。该模型认为,程序正义、分配正义和结果公正的经历都会影响人们的一般公正的判断,但是哪种类型的公正会呈现出最强的影响力取决于在一般公正判断形成时哪些信息是最可利用的。[9]如果可利用的分配公正的信息在程序公正的信息之前,那么分配公正的信息会对整体公正判断有较大的影响力,程序公正的信息的影响力就会很小。反之亦然。司法活动由于其特殊性,人们在接触司法活动时,一般所接触到的都是有关程序公正的信息,到最后才能接触有关结果的相关信息。在实证研究的过程中,研究人员也发现程序的和过程公平比分配公平在影响人们的公正感知时扮演着更具影响力的角色。所以,人们在对司法活动进行公正感知时,程序公正的相关信息对人们的司法公正感有较大影响。上文提及到的这些理论与模型是按照一定的历史发展脉络梳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整个司法公正感研究的发展历程,反映了从关注分配正义到程序正义的转变。虽然各个模型和理论具体强调的重点各不相同,但是共同传达出一个关键的讯息,即程序正义对人们的司法公正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现状与启示

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问题矛盾不断显露。在司法方面,司法机够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首先,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案件类型呈现多元化结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伴随而来的也是越来越多的纠纷与矛盾。这些纠纷与矛盾也带有自身的时代特点,人们用于解决的方式也越来越倾向于司法这一途径。从每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公布出的数据来看,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总数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案件的纠纷类型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结构。[10]同时,的数量仍然居于一定高度,并未呈现持续下降的趋势,人数没有大幅减少。[11]是中国特有的一项制度,也是极具争议的一项制度。人们选择上访作为自己维权途径的原因有很多,但其中的一个原因不容被忽视,那就是有一部分人在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时未感知到司法的公正。人们对司法公正的需求与感知司法公正之间有着紧张的关系。其次,随着网络和新媒体的普及和发展,司法活动的神秘面纱也渐渐被揭开,一些重大案件往往都会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人们也在用自己的视角审视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与结果是否公正。另一方面,人们对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并不抱有乐观态度。[11]纵观近十年以来两高的工作报告的通过率,其中反对票的数量一直处于居高不下的趋势。这个现象与各地方每年大约90%多的服判息诉率的趋势不太对称,也从侧面间接反映人们的司法公正感并不高。对于这一系列的挑战,司法机构该如何面对。提高公民的司法公正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司法公正不应仅仅停留在客观层面,它不但要实现,而且应以能被感知的方式实现。但我国目前关于公民司法公正感的实证研究少之又少。对西方的司法公正感影响机制理论的研究可以为研究中国公民的司法公正感提供思路与引导。第一、在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一直有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观念。该观念在当今的时代环境下,是否仍然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如果是的话,公平理论下的分配形式上的平等对司法机构提升公民司法公正感具有指导作用。另一方面,西方的学者在程序正义理论方面的研究提出,尽管各国的文化背景不同,但程序正义理论仍具有普适性,人们仍然十分注重程序正义。该观点在拥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历史文化背景下的普适性,仍然值得我们探讨与研究。第二、西方学者提出了许多关于影响司法公正感的心理机制理论,哪种理论更符合中国现有的国情?在杨国枢的《中国人的社会取向》一文中,他提及到中国人具有四个社会取向:家族取向、关系取向、权威取向和他人取向。在这种复杂取向下,公平理论、团体价值理论、权威关系理论都比较符合中国的国情的部分。但同时由于司法活动程序在先的特殊性,公正启发理论也似乎较为符合。由于现阶段我国在这方面的实证研究相对较少,也无法获知影响我国公民的司法公正感的一般心理机制,但这些理论与模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参考。

四、结语

研究生程序论文范文第12篇

在长期的论文写作实践中,论文写作逐渐形成了一套约定俗成的格式,并逐渐成为相对定型化的文章结构程序,通常称之为论文结构的“基本型”。这种基本型的文章结构,包括序论——本论——结论三大部分,有似乎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推理的结构,故被人们称为“三段论式”。毕业论文的起草,其主要任务就是要写好序论、本论和结论。

一、写好序论

序论也叫前言、引言、导论或绪论,它是论文的开头部分。毕业论文的序论的内容,一般包括选题的背景、缘由、意义和目的,或研究的目的、范围、方法及所取得的成果,也可以对本文的基本观点、本论部分的基本内容作一个扼要的介绍。序论的写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代式。

开头交代论文写作背景、缘由和目的意义。例如,《试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一文的序论:《中国残疾人法》的颁布实施,使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从根本上得到了保证。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残疾人的劳动就业保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重视并妥善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对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就这方面的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引自学员毕业论文,下同)。

(二)提问式。一开头就提出问题,或在简要交作背景之后随即提出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国有企业人才外流的原因及对策》一文的序论:

当今世界,商品竞争,科技竞争,国力竞争,正在突破地域、意识形态的界限而日趋激烈。而在这股竞争大潮中,人才的竞争则是关键。当人们为改革开放中人才大流动的出现而欢呼时,国有企业却频频告急。人才大多是从国有企业流向非国有企业,使国有企业的不少厂长(经理)深感“留人乏术”。为什么在人才竞争中,国有企业会处于被动地位?怎样才能吸引人才?本文就此作一探讨。

(三)出示观点式。序论开宗明义,将本文的基本观点或主要内容揭示出来。例如,《略论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的序论: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可靠保证。坚持党对社会主义的领导,是历史作出的结论。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党又必须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改善党的领导。

(四)提示范围式。序论部分提示本文的论述范围。例如,《把农村党支部建设成为带领农民致富奔小康的战斗堡垒》一文的序论:在我国十一亿多人口中,有九亿是农民。没有九亿农民的小康,就谈不上全国的小康。而要让九亿农民都能在本世纪末奔上小康路,农村党支部建设是关键。本文试就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农村党支部建设问题,谈一些看法。

(五)阐释概念式。序论先释题,阐释题目中和文中出现的基本概念。例如,《国有商业企业潜亏现象初探》的序论:潜亏是企业亏损在报告期已形成,而未在报表上反映的潜伏亏损额。它一般以物亏、价亏、呆帐和坏帐等形式潜伏于企业内部,随时都可转化为明亏。潜亏造成企业虚盈,财政虚收,资产不定,信息失真,掩盖了经营状况的真相,助长了经营的短期行为,危及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潜亏侵蚀了国有资产的完整,将不该分配的收益予以分配,形成国民收入超分配,既危害企业,又贻害国家,必须加以解决。。序论的不同写法使毕业论文呈现出百花齐放、推陈出新的风貌,避免“千人一面、千部一腔”的感觉。但无论采用哪种写法,每篇毕业论文的序论,都应当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序论要开门见山,迅速入题。议论性文章通常要求开门见山,一开头就能让读者接触到文章的中心,了解文章的基本内容是什么,而不能“下笔干言,离题万里”,带着读者在文章中心以外尽绕圈子,使读者如堕入五里雾中。

第二,序论要引人入胜,能抓住读者。开头要让读者对文章产生良好的初始印象,发生阅读的兴趣。这就要求序论要有实质性内容和易于吸引读者的词句。

自考的同学请注意,现在应着手准备毕业论文:

一、论文选题要求:考生应根据所报考的专业方向选题(可参考选题指南自行命题)。

二、论文选题参考指南

1、对本专业发展现状研究

2、对本专业中所涉及的艺术风格研究

3、对本专业相关的技法研究

4、对本专业相关技术材料研究

5、对本专业相关的艺术人才培养研究

6、对某一艺术家的研究

7、对某一作品的研究

8、对本专业的教学研究

9、 对本专业的课程研究

10、对本专业的教材研究

11、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与本专业的研究

12、对本专业相关的艺术思维的开发研究

13、风格比较研究

研究生程序论文范文第13篇

(一)二十世纪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贡献(注:关于二十世纪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就,参见江伟、邵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成就及其发展的若干问题》,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 赵钢:《回顾、反思与展望-对二十世纪下半叶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状况之检讨》,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1期; 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5—50页。本文对于具体成果形式不作过多的罗列,而把笔墨用于分析这一时期诉讼法学界在民事诉讼程序建设和理论积累方面的贡献。)

二十世纪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与民事诉讼立法和实施是同步发展的,其发展阶段可以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正式颁布为标志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其主要贡献主要体现在对制度建设的直接影响和参与以及在诉讼法学建设方面的理论积累:

1.为制定第一部民诉法提供舆论和理论准备,并通过对试行民诉法和民诉法的注释,为民诉法的适用提供了理论依据。

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与其他法律学科一样,是在废除旧法统的政治背景下白手起家的。然而,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和巩固政权的工具之一,民事立法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而在无限追求实质正义为诉讼目的的背景下,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以调解息讼作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主要方式的诉讼文化土壤中,更不可能有民事程序的位置。民事审判工作“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十六字方针取代了现代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当时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主要是围绕这个方针进行的。

1982年3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颁布标志着新中国民诉法学的起步。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正式颁行大大促进了民诉法学的繁荣。90年代的民诉法研究开始呈现出立体化、多元化的特点:(1 )各类教材从体例到内容仍主要以现行法为线索,着重对现行法律进行理论注释,这些注释对于贯彻民诉法、纠正审判实践中的不良惯性具有很大意义,与此同时,一些教材的理论性和比较法研究的份量明显增加(注:参见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章武生主编:《民事诉讼法新论》、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学》。);(2)开始注重对诉讼理念和程序价值的讨论, 出现了一批从法哲学层次上进行思想启迪的论文和专著(注:如柴发邦:《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张卫平:《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陈桂明:《诉讼公正与保障》、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等等。);(3 )检讨现行民诉法中的基本制度并提出改革建议的专著和论文剧增,涉及庭审制度、证据制度、调解制度、再审制度等等各个方面;同时对大量的具体诉讼制度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中产生的特定诉讼形态如破产纠纷、专利纠纷、票据纠纷、股东纠纷、集团纠纷等,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

2.初步建立了现代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学

(1)树立了程序正义的现代诉讼理念

由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冲击,特别是关于诉讼模式选择的讨论,引发了对中国现有诉讼理念、诉讼文化和诉讼程序从宏观制度到具体规范的全面反思,奠定了建构完整系统的民诉法理论的法哲学基础。诉讼法学界在一系列基本法理上达成了共识-无论在诉讼模式的技术结构选择上还存在着怎样的意见分歧,主流价值却已经实现了从审判权本位到诉权本位的转变,形成了当事人主义(或当事人主导原则)的现代诉讼理念,计划经济体制和苏联诉讼模式影响下形成的超职权主义的司法理念已成为众矢之的;以市场经济下的意思自治、自我责任等原则为基础的当事人程序自主权、参与权和选择权,在民诉法学研究中分解为处分权原则、辩论原则、举证责任原则等等,得到广泛的承认。

(2)建立了较为科学的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框架

严格地说,建立现代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框架,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尝试。90年代以来公开发表和出版的一批具有理论深度的论文和专著,标志着我国民诉法学研究步入理论法学阶段。这些研究把民事程序制度从笼统、混合的门类中层层剥离出来,逐步建立了一个轮廓清晰的民诉法学理论的基本框架-关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的讨论,使程序法从“助法”和工具的地位中脱颖而出,取得了自己独立的位置;关于执行程序的专题研究(注:参见常怡主编:《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实务》,重庆出版社1990年版;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第六章“执行程序中的平等与优先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明确地划分了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关系,使审判行为规则得以从行政性行为中分离出来而遵循特有的理论;诉讼法理在与非诉讼理的差异比较研究中有了更为明晰的认识,这一研究确定了二者在审理原则和程序设计上不同的针对性。(注:参见王强义著:《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当民事诉讼法理成为专门研究的核心,民诉法学对于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研究越来越集中和深入,关于诉讼目的论、诉权论、诉讼标的论、诉讼法律关系论、既判力论都有了一定深度的研究,并且一些学者开始意识到几大基本理论之间的内在逻辑的一致性,尝试建立一个整合的理论体系;与此同时,对于具体程序制度的理论设计越来越细密和精致,关于重构民诉法基本制度的许多设想渐渐纳入民诉基本理论的框架之中,并有了法哲学层次的理念支持,超脱了法律注释的局限而具有理论价值。

(3)诉讼理论研究的方法趋于多元

近几年来诉讼理论的研究中除传统性地运用历史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外,经济分析的方法和社会学实证调查的方法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视,有了比较专门、系统的研究成果。同时,诉讼理论与审判实践的结合更加密切,并且注意融合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如法理学关于司法制度的研究、民法学关于法人人格的研究等。不过这些借鉴还主要限于司法改革的几个热点问题上。

(4)比较民诉法研究开始起步

真正意义上的比较民诉法研究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几乎是同时起步的。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关于“当事人主义”内涵和我国诉讼模式的讨论大大推动了引进现代西方民事程序制度的进程,一批外国民事诉讼法论著被翻译或编译,特别是一些作者在前言中对外国制度的评述具有一定的比较诉讼法理论价值;很多专题论文对外国民诉法相关制度的大量引证使外国法真正成为研究中国民事诉讼法问题的参照或借鉴。

 

(二)二十世纪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存在的主要缺陷

1.对民诉法与宪法的关系缺乏足够的重视和探究。民事审判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国家宪法对于作为人权组成部分的诉权的确认是民事诉讼正当程序的基础;宪法对审判权功能的定位决定着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以及民事诉讼结构中当事人与法官职能的分配格局;民事审判权独立问题依赖于宪法制度对司法机构在整个国家机构中地位的确定……宪法制度所确定的司法理念渗透于民事诉讼法理论和制度的每一个细胞,司法体制制约着民事诉讼法的制度框架和制度运作环境。

2.缺乏与民事实体法学领域的必要沟通。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绝不意味着否定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密切关系,相反,民诉法与民商法之间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的关系应当受到充分重视,两个相互独立的学科之间在大量问题上存在沟通和合作的必要和可能,例如举证责任问题是我们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但是目前两大学科无论在观察问题的视角上抑或学术活动交流方面都还没有建立起经常性的沟通渠道。

3.民诉法基本理论研究尚停留在纯理论探讨的层面,未渗透到具体程序制度的设计之中;对几大基本理论的个别研究中尚未贯穿一个具有内在逻辑一致性的共同法理。例如,诉讼标的理论与既判力理论在确定诉的开始、诉的合并与分离、诉的终结及再审的法定条件方面,都具有决定性意义,但目前对这两大理论的研究既未整合,也未结合我国现行立法或审判实务进行深入分析。诉权论、诉讼目的论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研究状况也大致如此。

4.比较民诉法研究较为薄弱。近年来对美、德、法、日等西方国家的现代诉讼制度的介绍大为增多,但主要是针对民事审判模式改革需要进行的,缺乏对外国法完整系统的介绍,对原著的翻译严重不足,对西方学者的诉讼法理论介绍更少;而真正动用比较法方法进行的制度功能比较和法律移植研究更付诸阙如。

5.对替代诉讼解决纠纷方式(ADR )的研究尚未成为诉讼法学的一个内容。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已作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民事诉讼相辅相成。世界各国对和解、仲裁等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的研究都在与民事审判制度改革同步进行。面对我国司法资源紧缺与案件数量剧增的矛盾,欲保持程序设计与制度运作中公正与效率的平衡,ADR同样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思路。 目前关于法院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及诉讼和解问题都有一定的探讨,但较少将ADR 作为一个独立的课题并纳入整个纠纷解决机制中进行系统研究,对国外ADR 的研究份量更显单薄。

二、二十一世纪民事诉讼法学展望

在未来的世纪,我们应当致力于建立现代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花大气力:

1.实现从价值理念到制度建构的重点转移

在20世纪,围绕民事程序制度改革进行的理论探讨,与其说是进行制度建构不如说重在制度批判,关于程序价值、程序保障、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关系、以及当事人程序自主性等一系列问题的讨论在法哲学的层面上确立了民事程序的价值理念。然而法律家得以对社会发展给予推进的最有力的途径,是把价值关怀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在理论的大框架内不嫌微未地进行具体制度的构思和建设(注:参见贺卫方:《“外来和尚”与中国法官》,载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7—143页。),将是21世纪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更为紧迫的课题。

2.建立具有内在逻辑统一性完整的民诉法基本理论体系

理论上缺乏缜密的逻辑联系是立法中制度设计过于粗糙、规范之间出现漏洞和冲突的重要原因,在理论更新和制度改革的时代,理论建设尤其要注意协调一系列关系:法律理念和基本原则在各基本理论中保持一贯性;各基本理论所采学说之间的内在逻辑一致性;基本理论与对这一理论有依赖关系的法律制度设计之间的配套性;新的理论与旧的理论之间在制度设计中的相互衔接。唯其如此,才可能建立一套对制度建构具有积极贡献的整合的民诉法基本理论体系。

3.加强比较民诉法研究

正本清源,将是21世纪比较民诉法研究的主要任务。首先应当大量翻译外国法规范,并翻译一批国外民事诉讼法原著。不仅要了解外国民诉法的制度而且要了解外国民诉法理论;不仅要了解其现行法律制度而且要研究其沿革和发展趋势;不仅要了解国外诉讼形态,而且要了解其滋长的文化土壤和运作环境;针对中国国情,注重法律移植的成本效益研究。

研究生程序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建构主义学习 自主学习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19.152

1 引言

当前,案例教学法在高职类课程教学中地位十分重要。在《国家精品课程评价指标体系(高职,2009)》中,其二级指标“教学方法的运用”,案例教学法居于首位。

高职类课程在推进案例教学法过程中,案例的来源、质量和数量成了难题。一方面,编写一个高质量的案例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另一方面,为了使学生能熟练掌握操作技能,需要丰富的案例。仅靠教师一人搜集、整理、积累教学所需要的案例存在很大的困难。

全面而深入地推进案例教学,提高案例教学的教学效果,需要有先进的教学思想指导的、有组织和系统化的教学案例库。

为了使案例库具有针对性和典型性,我们将C#程序设计课程教学案例库的建设作为研究与实践对象。C#程序设计课程是一门典型的计算机高级语言程序设计课程。它不仅是电子信息类各专业重要的基础课程,也被许多有程序设计技能要求的其它专业所选开。

综合所述,基于案例教学法的“C#程序设计”课程教学案例库建设与应用研究课题被提出。

本课题以“C#程序设计课程教学案例库建设与应用”为研究目标,在案例教学法相关理论的指导下,研究程序设计类教学案例的结构及要素,程序设计类教学案例选编的原则、组织方法,并设计出一种适于教师和学生利用的教学案例库系统,在推广应用过程中,不断改进和丰富案例,完善案例库。

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2.1 计算机类案例库建设研究还需进一步完善

在案例库建设研究中,医卫类、管理类课程案例库研究相对成熟,而计算机类案例库建设不少,但关于案例库建设与应用研究偏少,能够有意识地体现某种教学思想的案例库几乎没有。[1][2][3]

第一,关于案例的来源认定大体是一致的。认定案例的来源有自编、教材或网站、课程应用行业等。

第二,对案例的特征还存在不一致的方法,但一般认为案例应具备典型性、目的性。

第三,案例库建设基本流程已明确。徐拥军、宋扬撰文指出,案例库建设流程包括总体规划、收集素材、撰写案例、维护开发和总结反馈等五个阶段。

第四,针对计算机类课程案例库研究少,而且也不够深入。寇从芝对.NET课程案例库建设作了研究。她对案例进行了科学的分类,但她没有研究上述各类案例的结构和形式,更未提及如何组织案例成案例库。

第五,在这些案例库的建设中,缺乏明确的教学指导思想。

2.2 纵观“C#程序设计”各级精品课程,缺乏有规模的案例库及应用研究[4]

由宋国明副教授领衔的省级C#精品课程则使用了四个大型实训项目代替案例库,这些项目综合性很强,适于课程教学结束后的综合应用训练,但缺乏针对每个知识技能单元用于教学或学习的案例。其余省市院级的精品课程与此相类似,所不同的是有的提供了详尽不一的实验指导书。由梁曦教授领衔的部级C#程序设计精品课程,在其课程学习网站中,提供了较丰富的与案例相关的教学资源。这些教学资源由知识技能点实例、单元实训、项目实战组成。但是,这些案例资源散落在课程申报网站和课程学习网中,没有系统化地组成案例库,在案例数目上也还是不够丰富,课程团队也没有关于案例资源建设的研究。

总之,在各级C#程序设计精品课程建设中,大都采用了案例教学法,教学资源中多采用几个项目作为综合性案例,而用于解决知识技能单元的案例较少,有意识地建立案例库的还没有,案例库建设研究更为滞后。

2.3 教学案例库的建设已日益重视,并得到了快速发展

2005年,上海金融大学杜鹃、陈玲、徐爱荣老师专门撰文《在案例教学法中要重视案例库建设》,提出了要推广案例教学除了需要教育理念的更新以外,更要重视案例库的建设的观点。[5]

2006年,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徐州模财经分院黄春雷则提出了“学习案例的多与少、优与劣,是决定一门课程实践教学水平的关键,所以围绕课程以及相关任务要求,建设一个能够长期使用的、资源共享的学习案例库是一项紧迫的工作”,指出了建设高质量案例库的重要性紧迫性。

2009年,北京化工大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李潇、张贝克、马昕等人则针对化工安全问题,设计开发了应用于化工事故推理的案例库系统。该案例库系统中的案例库的系统结构、案例的表达方式、案例库系统检索系统值得借鉴。[6]

在国家精品课程评价指标体系中,二级指标“教学方法的运用”,将案例教学法列在了首位;二级指标“教材及相关资料”,就明确要求课件、案例、习题、实训实习项目、学习指南等教学相关资料齐全,满足网络课程教学需要。虽然没有明确要求建立案例库,但是强调了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及案例相关资源完备的必要性。[7]

要提高精品课程共享资源库的利用效果,就要优化教学资源库中案例学习库。案例库必须要保持有机的联系,体现教学规律。

3 课题研究意义和价值

3.1 以C#程序设计课程教学案例库建设为中心,研究其建设方法,全面、深入推广案例教学,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教学法被认为是代表未来教育方向的成功教育模式,它有助于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的同步建构,有助于隐性知识的共享,有助于师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案例库的建立,按照认知规律,以科学的方式来精选案例,以系统的方法组织案例,避免了案例的零散、无序状态,使课程教学具有连续性和系统性。

成功建设教学案例库,为教学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有助于全面推进案例教学,有效提高教学质量。

采用案例库进行教学,是一种科学系统化的案例法教学行为,带来了整个课程的革新。

建设好案例库,为课程资源共享库的建设和发展奠定基础。

3.2 研究价值

对案例库的建设方法进行研究,研究案例结构要素,制订采编、组织原则,可以提高案例及案例库的质量。

设计并创建教学案例库系统,可以方便案例的使用,提高案例利用率。

教学案例库的建设、组织方法等研究成果可用于指导其他课程案例库的建设。

4 课题理论依据

关于案例教学及案例库建设的理论依据主要是建构主义的学习理论、新课程的核心理念。[8]

建构主义的学习理论由认知心理学家皮亚杰(J·Piaget)提出。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包括“情境”、“协作”、“会话”和“意义建构”四大要素。而案例教学法正是在有利于学生对所学内容进行意义建构的案例“情境”中,在老师的辅助和引导下,以学生为主体进行资料搜集、分析验证等“协作”学习,通过平等的“会话”和讨论,根据自身经验建构出有关知识的意义。因此,案例教学法是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具体应用,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是案例教学法存在的理论基础。

案例库系统的建设则对“情境”、“协作”、“会话”、“意义构建”等建构主义学习要素进行了系统化,使其具有了系统性、层次性、多样性、关联性,学习者可以多层次、多方位循序渐进地进行学习,并进而培养其学习兴趣,提高其学习效果。

新课程的核心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让学生参与”是新课程实施的核心。案例库可以向学生提供丰富多样的选择空间,可以让学生依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认知层次以及设定目标等各方面综合考虑选择,大大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学生发展的需求。因此,新课程的核心理念构成了案例教学及案例库建设的另一个理论依据。

5 课题研究内容及案例库系统构想

课题研究内容如下:

第一,研究基于乐学教学思想指导的案例的结构及组成要素。

第二,研究案例的选编与组织原则。

第三,研究案例库系统的实现与应用方法。即如何将已经选编并组织有序的、大量的案例呈现给教师和学生,使之检索快捷,学习和使用方便。考虑采用基于Visual Studio Web开发技术,创建案例库系统。

经过对案例库建设现状研究,也为了充分发挥案例库系统的作用,满足案例库教学使用的便利,本案例库系统拟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以乐学教学思想指导,所选案例力求创设一个轻松愉悦的教学环境,以提高学生学习兴趣。

第二,案例库系统,简洁明了,安装使用方便。案例库系统拟以Web应用系统软件提供给师生,简洁明了,容易上手,而且可以脱离互联网络环境使用。

第三,突出高职教育“实践技能培养为主,理论知识教学为辅”、“理论知识够用”的教学原则。

在教学案例库系统中,案例是为操作技能单元服务,知识点是为解决案例问题而设。

建设具有以上特色的教学案例库系统,是案例库建设的创新。

6 研究思路、方法、实施步骤等

6.1 研究思路

从调查出发,即调查师生使用案例教学法的现状,收集现有的案例资源,依托原有的本课程课件开发基础,分析成熟案例的结构和特征,开发案例模板,组织编写案例,根据教学规律组织案例,进而完成案例库的建设。

6.2 研究方法

课题主要采用个案法、调查法、实验法、文献法等三种研究方法。

个案法:以“C#程序设计”课程为个案,总结出案例库建设与应用的规律与方法。

网站系统设计法:采用基于WEB的网站构建技术和开发流程,完成案例库系统开发。

文献法:广泛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借鉴已有的案例库的建设方法,用于指导本课题案例库的建设。

调查法:调查教师和学生对案例及案例实施方法的要求。

实验法:将案例库用于真实环境下的课堂教学,然后检验学生的学习效果,根据反馈回来的信息进行不断的调整和丰富。

6.3 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在广泛调查和深入研究文献资料,剖析现有成熟案例的基础上,明确案例的结构和要素,编写本课程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案例模板。

第二阶段:根据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探索案例选取及编写的方法,并完成一定数量的案例。

第三阶段:将案例用于真实的教学环境检验,积极获获取师生的反馈信息,不断改进和完善案例,完成案例库的建议。

参考文献:

[1]邵谨荣.高职院校教学案例库的创建探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1.

[2]寇从芝.基于案例教学模式的.NET案例库建设研究[J].时代教育:教育教学刊,2011,(5).

[3]周梅妮,张振威.高校案例库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6).

[4]国家精品课程网. http://course. [DB/OL].

[5]杜鹃,陈玲,徐爱荣.在案例教学法中要重视案例库建设[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5,(3).

[6]李潇,张贝克,马昕.应用于化工事故推理的案例库系统[J].石油与天然气化工,2009,(2).

[7]教育部.国家精品课程评审指标(高职)[Z].2010.

[8]郑金洲.案例教学指南[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作者简介:刘柱鸿(1972-),男,湖南永州人,副教授,从事计算机职业教育工作,研究方向为课程建设与教育技术,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电气与信息工程系,湖南长沙 410151

研究生程序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行为程序;赛前行为程序;操作前行为程序;投射前行为程序;研究进展

中图分类号:G80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12(2010)04-0128-03

在技、战术达到顶尖水平的今天,高层次比赛中高水平运动员之间的较量,实际上是心理素质、心理技能的较量。在比赛的巨大压力下,一些运动员可能会产生自我怀疑、过度紧张、注意分散,或者害怕失败、有不祥的预感、怕让他人失望等消极心理,这些都会妨碍他们比赛中的运动表现。赛前行为程序通过发展个人化的、有意义的自我控制技术,阻止消极思维和内外部干扰因素,使运动员能够主导他们的情绪、思维和运动表现,从而创造一种理想的内部和谐,帮助运动员在比赛前和比赛中进入最佳唤醒水平、最佳情绪状态和迅速集中注意于当前情况,保证他们能在稳定的技术水平上更好的发挥出自己的真实能力。本文将针对赛前行为程序的定义、理论基础及其相关研究取得的进展作一梳理,总结研究的趋势,以期更好地促进今后这一方面的研究。

1 赛前行为程序的定义

赛前行为程序发生于比赛的准备阶段或运动员进入比赛场地那一时刻至比赛期间,包含繁杂的心理技能和行为反映,在自律性运动技术操作前的准备阶段应用的最为广泛。

但目前,国内外对赛前行为程序(preperformanee rou-tines)的定义和形式尚没有统一。在相关的研究文献和体育研究领域里,这一套程序常被称为一种计划,一种策略,一种协议,一种模式,一项技术甚至是仪式。如在香港体育学院《比赛心经》一书中,将赛前行为程序定义为一套从时间到内容上预先安排好,用来帮助稳定与控制运动员赛前思维、情绪与行为的模式。

2 赛前行为程序研究的理论基础

2.1 图式理论 图式理论(schema theory)是目前广为人知且最重要的运动技能学习理论之一,也是赛前行为程序最重要的理论基础之一,由Sehmidt于1975年首次提出。

该理论认为,存储到记忆中的每个动作都有其独特的参数,可以准确描述动作程序是怎样执行的。Schmidt认为形成动作图式要有4种信息来源:1)初始参数或称初始状况信息,即执行一个有效的动作,必须了解其开始状况的信息,包括产生动作前身体的位置、周围环境状态及与目标的差距等;2)产生动作反应的特定方式参数,即执行所要完成的动作时,有关肢体的方向、力量、速度等信息;3)动作反应的感觉参数,此感觉参数是通过各种感觉通道,如视觉、听觉、本体感觉等反馈而获得;4)动作反应的结果参数,该参数来自于对所执行动作结果的反馈。在学习者定义图式时,四种信息来源都被短暂的储存,记忆里会有两种图式成形:回忆图式和识别图式。回忆图式的作用是说明动作的产生以及控制动作;识别图式的作用是通过比较现行感知和预期感知来获得动作结果的评价及反馈信息。学习者在反复练习同一类别动作的过程中,每一次动作反应的结果与组成运动程序的参数均能形成一组相关数据而储存在记忆中。随着练习的进行,这种参数与动作结果间的对应关系逐步稳定,便形成动作图式。

赛前行为程序发生于执行动作之前,帮助运动员获得了用于执行动作的初始参数。其过程为:在行为程序初期,运动员识别预期执行动作的结果,然后,在动作执行前初始参数起作用,之后在过去经验的基础上(回忆图式)产生动作反应的特定方式参数开始运行,从而使实际动作执行结果与该环境下预期的动作执行结果尽可能相匹配。

2.2 运动技能学习阶段理论 赛前行为程序的另一个理论基础是运动技能学习阶段理论(stages of motor learning)。Fitts andPosne(1967)提出运动技能学习阶段包括认知阶段、联结阶段、自动化阶段。该理论认为,在运动技能获得的过程中,处于认知阶段的初学者,在学习运动技能时需要投入更多的认知加工,如在心理准备期间思考运动技能执行的先后顺序等;处于联结阶段的中等水平的运动员,在学习运动技能时将更多集中于简化动作技能的操作;处于自动化阶段的高级水平运动员则较少运用认知加工策略,而有更多的时间用于思考技、战术等其他的策略。

Schneider and Shiffirin(1977)指出了控制加工过程和自动化加工过程的区别:前者慢、需要注意集中,是一系列需要意志努力的动作;后者快,不需要注意集中和凭借意志,依靠平行加工,许多操作同时进行。Schmidt(1988)又提出了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某些可以预测的固定的任务,主要学习过程是从高度意识控制到低度程序操作,在运动技能执行时,可以从环境中获取可预测的、有规则的信息,并可以不直接加工信息,而是可由运动员预先编制出一系列相关的行为。有意识的加工所编制的环境信息,注意集中于二级任务,有助于主要任务出现自动化加工。以上观点表明赛前行为程序有助于高水平运动员自动地做出动作反应,不需要意识控制。

2.3 内部状态假设理论 内部状态假设理论(the set hy-pothesis)也是赛前行为程序重要的理论基础之一。该理论认为内部状态的扰乱会导致做热身运动时能量的消耗,然而这种状态对于任务的最理想执行又是必须的。运动员在执行运动任务前或期间会有休息时间,就需要运动员通过热身运动恢复到比赛水平,此时热身运动能量消耗产生。热身运动消耗对于有长时间休息的运动项目诸如高尔夫、保龄球和体操等,有特殊的意义。在热身运动执行的初始阶段,运动员内部状态被打乱,随着热身运动的继续进行,运动员重新获得所需的内部状态,并且运动水平恢复到比赛水平。

内部状态假设理论认为,通过改变内部状态有助于运动技能的执行。内部状态的调整,如唤醒水平和注意集中水平的调整,是为了满足任务的具体需求。赛前行为程序的运行开始于热身运动后的片刻休息,有助于适当的内部状态的回归,促进运动表现。

如对于高尔夫运动员来说,休息时期在挥杆期间,不同的动作休息时期不等。在赛前准备期间,在尝试挥杆之前,应该针对特别的技能恢复专门内部状态(通过心理和身体练习),否则热身运动的消耗将会削弱成绩。因此,依据内部状态假设理论,赛前行为程序可以帮助运动员恢复专门内部状态,降低热身运动消耗所带来的影响,满足任务需求。

2.4 心理表象理论 有关研究表明,心理表象执行一种技能可以促进实际技能的操作。Schmidt(1988)认为心理表象与学习任务认知成分有关,如果具备心理表象的条件,学习者可以思考要作哪些努力,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依据以前

相似技能经验来预测每个动作的结果,学习者还可以通过心理表象纠正错误动作。

心理表象理论(mental rehearsal)认为,通过心理表象可促进运动员执行实际运动技能的流畅性,赛前行为程序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促进动作技能执行:1)心理表象动作技能促进实际动作技能的掌握和更流畅的执行;2)心理表象动作技能可预先准备好动作执行的神经系统路径,为流畅的动作表现做好神经系统的准备。

总的来说,图式理论、运动技能学习阶段理论、内部状态假设理论以及心理表象理论分别从不同方面解释了赛前行为程序的效用,论证了为运动员制定赛前行为程序有助于运动员对运动技能的掌握和提高,有助于运动员比赛时更流畅的执行运动技能,它们都是制定与运用赛前行为程序的重要理论基础。

3 赛前行为程序的作用

3.1 赛前行为程序可以促进运动技能的掌握和提高Lob-meyer and Wasser man(1986)的研究发现投篮前行为程序对篮球罚球的准确度贡献非常大,Gayton et a1.(1989)对篮球罚篮者在投篮前使用与不使用投篮前行为程序的交替实验中也证实了这一点。Paul MeCann等人(2001)对高尔夫低水平运动者和初学者进行了研究,经过7个星期的击球前行为程序干预后,结果发现实验组比对照组的行为表现都有较大改进。Marlow,c.等人(1998)对三个没有接受过心理训练的男水球运动员的罚球准确性进行了投射前行为程序干预,每个人的训练方法都是注意控制、放松训练、表象和与表现相关的线索暗示。8周后每个人都有了一套各自的投射前行为程序,评价结果表明三名运动员的罚球准确度都比干预前有了较大的提高。

洪晓彬等人(2007)对40名体育专业大学生的篮球教学进行了实验研究。实验分两组,分别使用常规教学法和程序化教学法。研究结果显示,两种教学方法都能有效地提高篮球罚篮命中率,都是提高篮球罚篮命中率行之有效的方法。但与常规教学方法相比,程序化教学方法对于提高篮球罚篮命中率的效果更明显。

3.2  赛前行为程序可以促进比赛过程中的竞技表现Schmidt and Pepper(1998)通过给即将参赛运动员制定促进其行为表现的操作前行为程序证实,投射前的操作行为程序可以帮助运动员调整生理、心理到适当状态,促进其比赛表现。赵大亮(2007)在帮助一名南拳运动员作赛前准备时,为其建立了赛前3分钟的行为程序,经过20周的咨询与训练,运动员可以熟练运用此行为程序,在9次模拟比赛中,南刀、南拳的难度与规格分的得分之和一直呈上升趋势。决赛之前来访者自述,当使用行为程序时,能够唤起良好的赛前感觉,并已完全融合到整套的技术表演之中。

2005年3月,韩国国立大学运动心理专家郑清喜教授来华与国内运动心理学专家进行学术交流。他在报告中提到,韩国体育科学研究会在韩国射箭队备战04年雅典奥运会的心理训练工作中,为韩国射箭运动员制定了射箭运动的赛前行为程序。在他们的研究中,从认知常规和行为常规两个方面对运动员进行心理训练。认知常规包括:射箭线索的使用;挑战心理;保持自信;表象;积极的自我淡话;控制唤醒等。行为常规包括:身体放松;专注于某一具体动作技术等。当每个运动员能够确定其最终的赛前行为程序后,用2个月的时间在射箭场地运用。评价结果显示经过2个月的练习增加了运动员比赛中的专注能力,降低了焦虑水平,训练后比赛中的心律水平优于没训练前,并通过录像分析出他们如果稳定的去执行行为程序,其竞技表现相对训练前要好。

4 发展赛前行为程序的目标

Robert N. Singer(2002)指出发展赛前行为程序的最终目标是要针对项目特点,达到内容上个性化、运用上高度一致化和自动化,而这也是发展赛前行为程序最难的方面;Robin c.Jackson(2003)对1999年英式橄榄球联盟世界杯的视频进行了分析,研究得出,橄榄球运动员射门前行为程序的时间、一致性、节奏与射门角度、情境压力存在相关。Marlow,C.等人(1998)特别强调结合个人特点和个人偏好来建立投射前行为程序非常重要,并建议后续研究应该在实际比赛情境中去评价相类似干预的有效性。Wrisberg andPein(1992)揭示运用篮球罚篮前行为程序一致性越高的运动员,罚篮命中率也就越高。

因此,总结以上研究得出发展赛前行为程序的目标是:应结合运动员专项的特点、运动员的个人特点及其个人偏好,内容上实现个性化;在实际训练与比赛情境中检验其有效性,从而不段完善和优化;达到运用上高度一致化、自动化和灵活自如。

5 五步骤赛前行为程序模式研究

Singer等人(1988)提出的五步骤赛前行为程序模式是一个典型有效的赛前行为程序的例子,包括赛前状态和真正表现状态。五步骤赛前行为程序模式内容如下:1)准备阶段:调整自己的身体、自信心、期望和情绪,使之处于最佳状态;2)表象:想象自己最好的比赛感觉;3)集中注意于有关的外部暗示或内部思维;4)以平静的心态开始比赛;5)如果时间允许,评估执行动作的质量和结果以及已经执行的先前四种策略(图1)。最后把评价结果反馈到下一次操作的准备阶段,形成一个闭合的圆环。

通过大量的实验研究和现场研究证明,五步骤赛前行为程序模式可以指导、促进动作更流畅的完成。Mesagno(2001)的研究表明在压力的情况下,该策略的益处是通过外显学习来提高保龄球的操作技术。他设计七个对照组来对比保龄球技能内隐和外显学习的效果,这七个组中有的组执行了这五步骤,有的组没有执行,有的组在竞赛压力情况执行,有的组在无压力情境下执行,结果得出在压力情况下执行五步策略需要通过外显学习来克服呼吸的不顺畅。Dela pena(2001)的研究表明在竞赛压力下通过使用五步骤策略可提高高尔夫挥杆动作技能。他设计了四个试验组,其中三个组使用并执行该五步骤策略,并使用不同的表象策略。对比在竞赛和压力情境下挥杆动作,这几个组分别使用缓解焦虑表象,唤醒控制表象以及未使用表象,研究者得出使用缓解焦虑表象策略效果较好,优势在于在压力情境下培养了运动员的自信。

在其他的一些文献研究中,也分别从不同角度研究了这五步骤赛前行为程序模式。例如,从焦虑调整角度,表象以及自我期望角度等,这些角度都非常有研究价值。在以往的研究中通过对比内外部集中注意的研究发现,更注重外部注意研究。

有的文献将这五步骤拆分开进行研究,证明了每一个步骤都可以促进运动技能的执行。如Singer(1988,2000)提出可以综合执行模式的一部分步骤。情景化和自我分析可以明确比赛意图,集中注意可以阻断内外部干扰。当运动员感觉好时,就会继续完成动作。如果时间允许,运动员可以简短的分析策略、技术以及比赛结果。初学者或者比赛经验不足的运动员很有可能不知道这一程序,但是经验丰富的运动者可能会自动运用赛前行为程序。然而,产生一种有效的赛前行为程序的能力不是自动生成的,而是要在丰富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反馈、总结和学习来培养。

6 总结与展望

1)国外关于赛前行为程序的相关研究很多,所涉及的运动项目非常广泛,理论指导比较丰富。国内关于赛前行为程序的相关研究比较少,所涉及的运动项目也不多,相关理论比较匮乏。今后国内对赛前行为程序的研究应当拓宽运动项目的研究范围,并在一段时间里应加强引进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