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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协商民主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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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协商民主研究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15年第二期

一、协商民主之于西方三权分立制度

分权理论是资产阶级政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语境下,以三权分立为核心的分权理论,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的构建、政治思想的演进、政治行为的规范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资产阶级最初创立“三权分立”制度的本质目的,是实现资产阶级与封建地主阶级对国家权力的共享[6]。洛克是近代分权理论的开创者,他在《政府论》中提出“两权分立”理论,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与行政权。孟德斯鸠是近代分权理论的完成者,他在总结历史经验和洛克“两权分立”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三权分立”,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孟德斯鸠坚决反对议行合一制度,认为为了保障个体自由和国家权力不被滥用,三权必须相互分立、相互监督。三权中的任何两权合一,政治自由和权利都将受到威胁,三权合一,政治自由根本无法存在[7]。在三权分立制度的实践方面,汉密尔顿和麦迪逊在美国建国之初时,在政治制度和政权机构建立中直接运用三权分立学说。世界其他国家的政治家也有将国家权力进行不同分类的,例如孙中山将监察权和考试权纳入分法学说理论,形成“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五权独立运作并互相合作的制度思想。三权分立制度是与竞争性民主紧密联系的,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是对当代西方代议制民主和竞争性民主缺陷的一种回应。西方民主协商具有历史实践基础,主要存在于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立宪会议中,如“1787年在费城举行的立宪会议、1789~1791年在巴黎举行的立宪会议、1848年在巴黎举行的立宪会议以及1848~1849年在法兰克福举行的立宪会议。这些立宪会议都带有民主协商因素,其共同点是处在强大的规范性压力下,政治主体放弃以利益为基础的讨价还价,而倾向采用协商手段解决争端。显然,这些早期实践基础还都缺乏平静而公正的协商内容。美国1787年的制宪会议是协商精神最为充分的体现,约瑟夫•毕塞特首次提出“协商民主”的概念,就是在其以《联邦党人文集》为基础撰写的《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出现的。约瑟夫•毕塞特认为美国宪法既体现了多数原则,同时也是对多数的制衡,立宪者的观点包含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需要限制大众的多数,另一方面则又要使多数原则有效,这两个方面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性,则体现在制宪者建立“协商民主(deliberativedemocracy)”的明确意图之中[10]。权力是必要的,也是危险的,权力平衡才能保证正确地实施权力,1787年制宪会议制定的《美国宪法》确立了分权制衡的政治原则,今日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最为典型,“政府应由选举产生的执政官,也就是总统执政,由总统掌管行政部门以及各行政机构,总统完全独立于国会这一立法部门,不必对国会负责,这两大部分还要加上以最高法院为首的司法部门……每一部门都有各自的权力范围,制约着另外两大部门的权力。这三大部分各自保持相当程度的独立。”

三个权力机关相互制衡、相互合作,却也充满冲突:国会制定法律法案,但需要总统通过;国会和总统虽然可以任命法官,但宪法给予法官终身任职的特殊保障[12]。三权分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国家机构权责分明,使国家的主要权力分散于三个相互独立的部门系统,但其界限并非绝对清晰,三个部门拥有的权利也并不完全对称平等,以三权分立的典型国家美国为例,总统和国会参众两院的议员都由选举产生,总统是美国行政权的中心,享有相当大的权力,国会也拥有立法、财政、税收等“重权”,虽然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也确立了“司法审查”的制度,但司法机构依旧显得权小势微。竞争性政党、三权分立和竞争性选举的体制并非完美无瑕,这种政治体系的弱点就在于权力分散化容易导致社会分裂,所以分权而不分裂是这种政治体系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重要的方式就是政治协商和政治妥协[7]。如果缺失必要的政治协商过程,法案和公共决策难以获得国会和总统的一致通过,就无法实现科学制定和充分实施,对于拥有司法权的法院而言,丧失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完整性,由此更加突显协商民主之于三权分立的必要性。在议行分立的政权组织体制下,竞争性民主和协商性民主产生的交互作用,有助于建设良性政治生态,在决策科学化和效率性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凝聚和整合集团利益,缓和乃至消弭社会冲突和族群矛盾。

二、协商民主之于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和根本政治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主要内容,它包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民主集中制原则等内容。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及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中,不懈地探索契合中国历史文化和社会现实的民主方式,以人民民主和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最佳途径。于1940年在《新民主主义论》中首次提出“人民代表大会”概念,并详细阐释其主要内容和方法原则。新中国建立后,在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前提下,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举行标志着“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主要内容,其理论基础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人民主权和民主集中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和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如此就形成立法、行政和司法一体化的议行合一的政权组织格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包含普世性的民主理论,又极具中国本土特色,属于实质民主与程序民主的统一体,它能够充分汇集、表达和实现民意,是适应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的权力机关,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要求法案或者决议的通过需要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同意,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规则。在此情况下,兴起于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被纳入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范畴,它不仅作为选举民主的补充发展,而且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外部协商和内部协商两个层面含义。一是外部协商,主要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政协之间的协商讨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期间,人民政协都要对人民代表大会讨论的决策议案提出建议,协商性的程序民主以实践的方式嵌入人民代表大会的运作过程中。二是内部协商,人民代表大会自身也具备民主协商的意识,这体现在立法和决策的平等性和责任性。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会议中,代表团会议或小组会议具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在利益倾向和政治偏好一致的前提下,参与主体可以集体交付形成议案。若差异性个体呈现利益分离冲突的困境,则置民主协商于票决选举之前,整合内部参与主体的诉求达到利益平衡点,以期最大程度消弭分歧求得共识。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并存的制度安排是中国民主政治的特色和优势,“这是西方民主无法比拟的,也是他们所无法理解的。两种形式比一种形式好,更能真实地体现社会主义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13]人民代表大会形式的选举民主和政治协商会议形式的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民主思想指导下,立足于中国历史传统和现实需求,推进政治民主化建设的伟大创举[14]。在我国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内,协商民主不仅作为一种实质民主为现实国家的政治理想提供了美好愿景,更是作为程序民主在具体政治运作过程中发挥不可替代作用。

三、协商民主推进中西方政权组织体制的发展完善

就目前中西方代议制国家政权组织体制层面的协商民主实践情况而言,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较三权分立体制更为充分和优越。协商民主理论在西方国家的兴起,既是对传统民主理论的扬弃,也是对当代西方社会现实挑战的回应。由于多数西方国家实行两党制或多党制的竞争性政党制度,在协商民主实践方面主要涉及三个方面:执政党内部各派系之间的协商、执政党与在野党(反对党)的协商、执政党与社会团体之间的协商。总体而言,西方代议制国家的协商实践带有显著的功利性、权宜性和辅助性。中国的协商民主的实践更加丰富,且具有长久的民主协商历史实践,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协商民主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正式确立。中国协商民主的渠道宽广、内容丰富,在人民代表大会之外还有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社会组织,围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基本政治制度层面表现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三个方面。协商程序为:协商主体就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政治事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同参与者和利益主体进行充分协商。由于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政治现实的特殊性,导致两种不同政权组织体制国家的协商实践程度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民主政治的实现过程和社会现实具有复杂性,这决定着协商民主良好的发展前景。中西方国家政权组织实现民主的过程显得复杂,无论是西方国家议行分立的三权分立体制,还是中国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议制民主和简单的多数原则都难以全面反映民众的政治意愿和理性偏好。因此,在人民主权理论的基础之上,代议制国家主张通过自由平等和理性的对话、协商和辩论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其追求的基本理念是:公民真实的、开放的、自由而平等的协商催生立法和决策的合法正当性。当今世界和社会现实日益复杂,普遍的不平等和多元主义文化对中西方现代民主国家形成挑战,协商民主作为新兴的民主政治模式充满活力,也是对中西方多元主义的有效应对。议行分立和议行合一的政权组织体制,在协商民主制度的催化下,民主的理想逐渐从单纯的民众投票表决,转变为对政府行为可辩论性的讨论。协商民主制度是中西方不同政权组织体制国家的共同选择,也是未来世界的民主政治发展的主流和趋势。

作者:刘秋洁刘元元胡均伟单位:上海大学武汉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