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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监管论文范文

组织监管论文

组织监管论文范文第1篇

电煤运输全过程管理

加强冬季铁路电煤运输全过程管理,从装车、运输、卸车各环节全面采取防冻措施。装车环节在装车环节中,煤炭的湿度是关键因素。洗煤厂和发运科为控制煤炭的湿度,在装车安排和调掺品种时应注意以下环节。(1)确保煤源,提高装车速度。冬季煤炭装车最忌车等煤,等待装车时间越长,冻车的可能性越大,因此在煤源不足1列时,坚决不能装车。(2)控制洗混煤的湿度。洗混煤装车时,要调掺其他湿度较小的煤种,或者经过地面晾晒后再返仓装车。(3)控制装车时机。气温在-9℃以下时,对距离邹城电厂较远的矿区在0:00点后暂停装车,只完成车辆对位作业,待气温回升后再进行装车作业。(4)压缩待编时间。由于放仓与返煤装车方式的装车速度不同,安排车辆对位时,注意两者的同步。以东滩矿区为例,K18型车对位时,对车数量应有所区别,放仓装车方式的装车速度快,可对车位24辆;返煤装车方式的装车速度慢,可对车位19辆,力求同时装完,减少等待编组时间。(5)及时发车。车站值班员提前通知列车押运员到岗,待列车编组完毕,具备发车条件后,应及时发车,尽量减少等待时间。运输环节运输环节不单纯指中间环节,还包括卸车站、装车站的作业组织和机车运用,以及装车计划的协调优化,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加强卸车站的作业管理。推行作业写实法,每日早班会分析作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方法。安排兖矿专用铁路的车务段、车辆段设驻站工作组,现场监督调车和列检作业。加强与邹城电厂燃料管理办公室的协调,提前了解卸车计划;通过与调度部门沟通,了解后续到达列车和机车运用安排,做到心中有数,在此基础上优化接发车和调车计划,减少转线作业。(2)合理安排装车计划。在安排装车任务时,优先安排距邹城电厂较远的矿区装车。行车调度接班后,要主动与运销计划调度联系,协商本班装车计划,优先安排挂运空车下矿,做到1台机车跟1个车底,加快周转速度。(3)机车及时完成对位作业。在机车运用上,向邹城电厂倾斜,保证卸车时的及时对位和转线。机车牵引列车到邹城电厂后,必须完成对位作业,交班司机才能放单机回机务段,必要时可延迟交班。(4)对各岗位实行量化考核。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对机务段考核列车区间运行时间,对邹城电厂按对位批数考核各班调车作业量,对装车站按解编调车作业批数考核。通过量化考核,增加了竞争力,提高了职工积极性,效果非常明显。(5)加强协调,优化装车计划。由于各矿产量、煤种的不同和国铁车流的集中到达,经常会出现列车装车完毕后等待机车或后续列车的情况。为了避免冬季出现冻车情况,兖矿专用铁路的行车调度应主动与运销调度联系,根据现场需要,可以安排单机取车,以确保装车矿的车流接续,实现“送空取重”的运输方式。(6)根据气温变化,及时调整运用车底。严寒时期,每个车底要相对固定1台机车,机车数量难以满足需要。为了既不减少运量,又不出现冻车情况,兖矿专用铁路专门安排空车停放在集配站,采取白天全部投入运用,夜间减少装车的方法,有效地保证了运输任务的完成,又避免了出现冻车。为保证K18型车满轴运用,可在孟楼站储备部分车辆,以备及时更换故障车。为增加运量,根据邹城电厂卸煤沟长度和卸车方式,将车底固定编组由42辆增至43辆,日均增加电煤运量超过500t。卸车环节邹城电厂有4条(1、2、5、6道)卸煤线,3条卸煤沟,每条卸煤沟的储煤量、长度、取煤速度不同。为了提高卸车速度,入冬前邹城电厂专门召开由卸车人员、车站作业人员共同参加的协调会,提出以下提高卸车作业效率的方法。

(1)调整优化卸车方式。充分利用邹城电厂三期、四期机组的5、6道卸煤沟具有“串糖葫芦”布局的特点,要求5、6道卸煤沟同时卸车。在低温天气,可采用三期、四期机组各两批同时卸车的方法。由于三期、四期机组耗煤量不同,平时作业或天气稍冷时,白天可采用“三期机组一批,四期机组三批”的方式卸车,夜间仍然采用三期、四期机组各两批的方式卸车。(2)调整调车作业方式。邹城电厂改变以往整列牵引卸车的方式,变煤炭占用车底,改为煤炭占用煤沟,将列车解体分解至一期、二期机组的1、2道各半列进行卸车作业,压缩了卸车时间,大幅提高了卸车速度。(3)保证卸煤沟具备卸车条件。兖矿专用铁路与邹城电厂协调,要求其压缩交接班时间,及时开机取煤。邹城电厂燃料管理办公室调度根据要求,综合考虑车站作业、机车交接班和运行车间取煤的时间,统筹安排卸车、取煤计划,加强与车站沟通,充分利用站内机车增加车辆对位,保证煤炭及时卸车。(4)随时增加卸车人员。根据以往作业经验,一旦出现车辆冻车情况,增加卸车人员是加快卸车速度,减少冻车数量的主要措施。为保证后续列车上的煤炭不被“冻死”,必须增派作业人员上车清理冻煤,每车至少安排4人,要求邹城电厂提前与当地村委会协商,保证作业人员能随时到位。

组织监管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组织中员工的道德行为深受其所处的社会关系网络所影响。文章试图考察能影响员工道德行为的一些社会关系网络因素:如关系的强弱、榜样的作用以及由网络结构所带来的监管和声誉的影响等,以期为管理实践作出一些理论指引。

关键词:社会关系网络;道德行为;监管;声誉

一、前言

在组织行为的研究领域中,有关组织成员的道德行为的研究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话题。为了解释组织成员道德行为和不道德行为的产生原因及开发出相应的管理方法,研究者们提出了组织成员道德/不道德行为的诸多影响因素,如个体特征、组织因素及道德事件的强度特性等。近些年来,社会网络学派理论的发展为解释组织成员的道德/非道德行为又开辟了一条新的研究路径。Brass,Butterfield&Skaggs(1998)认为,以前有关员工道德行为的研究尽管得出一系列的用于解释道德/不道德行为的因素,但还是忽略了一个重要方面:行为者之间的关系,很少有道德决策模型的研究者关注诸如人际关系的类型和结构等主题。

在商业伦理学者对道德困境和道德行为等的大多数定义中可以发现,道德包含了一种对“他人”的考虑。例如,学者们把道德情境定义为个人决策对他人的利益、福利和期望的影响;不道德行为被定义为对他人产生有害的后果的并且是“违法的、或在道德上不被社会所接受的”(Jones,1991)。因此,从本质上来看,道德行为是一种社会现象——它包含了一种行为者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内生于其他社会关系结构之中的。从这一角度看,运用社会网络分析方法来探索组织中个体的关系如何对组织中的道德行为产生影响就十分必要。在中国文化情境中,由于人们具有“社会导向”、“他人导向”和“关系导向”的文化特性(杨国枢,1981),社会关系对个体行为的影响力尤其显著,因此以社会关系网络为分析框架的研究具有更显著的意义。本研究的目的,就在于试图解释组织中的社会关系网络如何对组织成员的道德/不道德行为产生影响,也就是试图运用社会网络学派的一些概念和理论来剖析社会关系对于员工道德/不道德行为的影响的作用机制。

二、组织中社会关系网络对于其成员道德/不道德行为的影响

从网络学派的角度去看,一个人为什么会这样或那样地行为,其原因在于人们所处的独特社会关系网络以及他们在关系网络中的位置。社会网络理论假设组织行为者必然存在于一个关系社会网络中,而社会网络,则是一组行为人和行为人之间所具有的一些关系或所缺乏的一些关系联结,这些既存的社会关系为行为者提供了约束和机会,从而对行为者的行动产生强有力的影响。

1.道德/不道德行为的指向对象。徐木兰,余坤东,沈介文(1997)的研究表明,因为中国人大多具有“差序格局”的民族性,其对人事物的要求,常随着他人与自己的关系的远近而有所不同,在道德判断中表现出极强的相对主义倾向。因此,个体倾向于根据彼此在关系网中的关系强度来选择性地作出道德或不道德行为。

关系的强度是指关系的经常性、互惠性、情感联系强度和亲密性(Granovetter,1973)。不经常相互交往和交往结果是无关紧要的两个人之间的关系被定义为弱联系。具有弱联系的两个人可能只会相遇一次,交往时间十分短暂,之后就有可能不再相见。如果在两个个体之间存在着一个非常弱的、一次性的私人交换关系,则不太可能诱发产生道德行为。比如说,在一次私人交换关系中,对一个陌生人撒谎可能不会产生不利的后果。从事不道德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在弱关系中的损失——是很小的。

在组织中,组织成员会预期将来有进一步的交往。因此,我们发现在组织成员之间存在着最低限度的相互信任,这是两个街上相遇的陌生人所不会具有的。在强关系中,双方发展出合作、信任、亲密性和同情心,通过经常性的交往,每一方都从信任关系中互惠并从他人那里获得积极的回应。从事不道德行为的成本——强关系的丧失——也远远大于弱关系。

当Jones(1991)进行有关道德事件的强度特性的研究时,得出了相似的结论。他认为亲近程度——一种考察心理的、社会的、文化的和身体的距离的方法——是道德行为的重要前提。与陌生人相比,当行为者的行为关系到与自己亲近的人的时候,他们会更容易意识到事件的道德本质,更不容易做出不道德行为。所有的研究可以导致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强关系培育了同情心和心理亲近感,从而降低了不道德行为的可能性。

2.榜样的作用。Falkerberg&Herremans(1995)研究了正式系统和非正式系统对组织道德的作用,其研究发现,非正式系统对道德行为的影响更大,行为榜样是决定行为道德水平的重要因素,经理和主管往往被视作行为的榜样。

(1)差别关系理论。差别关系的简单解释就是一个人倾向于采纳与他交往的人的行为或观念,采纳多少根据接触次数的多少。根据Zey—Ferrell&Ferrell(1982)的研究,对来自广告公司的被调查者来说,同级的行为是推测被调查者本人道德行为的主要依据,而如果被调查者是来自公司内部广告部门的经理,最高管理层的观念是推测被调查者行为的主要依据。这一研究发现使他们建议用差别关系理论对道德行为做部分的解释。像广告公司经理这样的决策者与同级接触较密切,所以倾向于采纳同级的行为,而像公司内部广告部门的经理那样的决策者与上级接触较密切,因而更容易采纳上级的道德标准。

(2)角色构造理论。此外,Zey—Ferrell&Ferrell(1982)还提到了另一种对道德行为进行解释的方法,即角色理论。他们分析了角色理论中相对距离与组织权威两个方面,发现有证据证明,决策者与某个人的组织距离(即决策者和这个人之间存在的组织内部和组织之间的明显界限的数量)越大,这个人对决策者的影响就越小。

在商业环境中,相对权威观点认为最高管理层比同级对决策者行为的影响大。Baumhart(1961)的调查发现,决策者认为上级会做的行为是影响决策者做出不符合伦理的决策的重要因素。Hunt,Chonko&Wuilcox(1984)的研究表明,最高管理层鼓励道德行为的行动是推测被调查者对道德问题看法的最好的单一依据,最高管理层鼓励道德的行为,劝阻不道德行为的举动会对员工的行为产生极大的影响。

因此,总的来说,处于特定组织中的个体做或不做道德行为是深受其组织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他人的影响的,同级和最高管理层都对行为者道德方面的行为有很大的影响,其中最高管理层的影响最大。

3.监管和声誉。不道德行为被察觉及由此所带来的惩罚和丧失声誉的可能性是组织成员进行道德决策时所要考虑的很关键因素。在这里就引发了两个相关但没有获得充分研究的概念:监督和声誉。这两个概念都和“与他人的关系”相关。监督——行为被组织中的其他人发现的可能性降低了行为主体从事不道德行为的倾向。McCabe&Trevino(1993)发现个体的道德行为受其对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的感知的影响。其他的研究者也认为监查体系的存在、行为者对监查的感知对于行为者的道德决策和行为能产生十分重大的影响。总而言之,这些研究发现人们意识到其他的组织成员可能会关注他们的行为,这种监督能够约束不道德行为。

其他组织成员的存在也使行为个体更多地考虑做出不道德行为对声誉有可能产生的影响。道德发展阶段理论及其相关研究表明,大多数成年人处于以“传统层次”进行道德思考这一道德阶段,这一阶段的人们意识到并遵从自己的角色规范和他人的期望。在这一道德发展阶段,人际关系和社会赞许是进行道德决策思考时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在朋友之间或熟人之间从事不道德行为而被发现的可能性是一种极大的威慑,如果A对B做出不道德行为,那他就冒着在C或组织中的其他人那里丧失声誉的危险。如果他的不道德行为被C所察觉,那他就有可能失去和C的关系。4.从事不道德行为的机会获取。1992年Burt提出“结构洞”这一概念用来指称两个行为者之间的联系的缺乏。如果两个行为者没有直接联系,必须通过第三方才能发生联系,则这个第三方就占据了“结构洞”的有利网络地位。在组织中与组织外部关系打交道的职位特别容易利用不联系的两方来控制交易。例如组织的采购人员和销售人员就容易成为组织与客户之间或组织与供应商之间的结构洞。这些跨组织边界的行为者就可以利用这一便利来欺骗双方为自己谋取利益。

由结构洞三角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在网络中的某些位置可以预言不道德行为的产生的可能性。例如,在网络中的个体的位置可以由它的中心性来说明。个体的中心程度尤其与监控和声誉相关。中心性是指一个个体经由最少数量的直接和非直接联系与网络中的每个人进行接触的程度(直接联系比非直接联系更为“亲密”)。那些与很多人有直接联系的员工被认为更具有中心性。个体与他人的直接联系能增加其行为被监控的程度,而与他人的不直接联系则决定了有可能听说其不道德行为的人数,这就意味着声誉的损失有可能发生的程度。如果个体做出不道德行为,其所具有的高度中心性意味着高度的监控和广泛的声誉损失(以及处于高度中心性地位的权力和声誉)。

研究者也探讨了组织层级体系中的位置所带来的影响。一项有关高层、中层和低层员工的研究(Frink&Klimoski,1998)表明了关系结构如何影响个体的道德决策。低层员工通常在组织中没有形成大的社会关系网络——他们主要与自己的同事和直接上司打交道。因而,对于他们来说,来自于社会网络的监管是很少的,同时丧失声誉的风险也是很低的。这些员工倾向于服从他们的上司的期望,觉得没有义务去监视和举报上级。中层管理者们联系着彼此不直接发生联系的下属和上级,所以在这一网络结构中他占据着结构洞,因而为他们从事不道德行为提供了良好的机会。然而,中层管理者的位置通常是具有高度中心性的,(直接和不直接的与许多人发生联系),他们的行为被下属、同级的管理者以及上司所观察和监控。因此,对于中层管理者而言,由处于结构洞所带来的从事不道德行为的机会被中心性所限制。对于声誉的强烈追求动机驱使他们以符合组织道德期望的方式行事。组织中的高层管理者经常处于一个联系所有者、董事会或其他外部利益相关者和其他组织成员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并且控制着组织的重要资源,因而,这些处于高级管理职位的人有更多的机会去从事不道德的行为并能从不道德行为中获得更多的回报。他们一般无须对他人说明自己的行为因而较少受到组织内外的监管。尽管组织中的高层管理者经常被寄予道德期望(要求其具有更高的道德标准),然而就像其工作角色本身的这种模糊性一样,来检测其道德行为的标准也是模糊和可变的。这种分层次研究法表明,如果组织不能建立一个体系来鼓励各层次员工的道德行为,那么长期来看,组织的有效性就会面临重大问题。

三、对管理实践的一些启示

1.组织高层管理者的影响。组织中的高层管理者对于其下属成员的道德/不道德行为有着十分巨大的影响。一些针对企业经理的调查发现他们经常感受到来自上级的压力去做出违反自己道德原则的行为,为了能够在组织中获得成功,他们不得不顺从上级的要求,这种来自于上层的直接压力是导致员工不道德行为的重大因素。其次,高层管理者本身也是其下属的模仿对象,高层管理者的不道德行为为其下属的行为发出了强烈的信号,可以招致下属的模仿。因此、高层管理者对待道德问题的价值观、态度和行为设定了一个组织的道德氛围的基调。然而,由于高层管理者在组织中的独特的地位,他们从事不道德行为的机会更多,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监管也更不容易,因此更要求组织的高层管理者的道德自律性,通过有意识的行动来提高整个组织的道德水平。

2.鼓励组织成员间的相互监管。由于员工不道德行为的隐秘性,在组织中对员工不道德行为的控制是极端困难的,并要为此付出巨大的成本。如果无法监管员工的行为,员工就会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以牺牲组织利益为代价追求为自己带来利益的行为。因此有必要在正式的监管体制之外寻求替代和补充方案。如果组织成员愿意监管并向组织举报自己同事的不道德行为,那么这将为组织提供一种极佳的、更低成本的控制员工不道德行为的方法。因为同事之间的交往更为密切,更易于觉察彼此的不道德行为。

然而,在组织中鼓励这些行为是有极大困难的。因为同事间的监管和举报行为会遭受群体内压力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的压力。在一个工作群体中的社会机制会产生压力使得同事间的监管和举报行为变成是受排斥的和冒风险的,这一类行为被看成是对群体不忠诚的,因而群体可能会发展出许多对这类行为的制裁措施,如被放逐或排斥于群体之外。同样,这种行为也会引发关系压力,因为同事不会喜欢“告密者”,这种行为会招致被报复的风险。

因此,为了鼓励这类行为,管理者必须使用一些策略性的方法,比如说为某一组织成员的不道德行为惩罚所有相关的群体成员,将同事间的监管和举报列入规则、政策,将之作为工作角色的一个部分。总之,管理者可以通过建构工作情境从而创造一些压力来抵消压抑监管和举报行为的那些压力,从而建构鼓励性的氛围。3.管理处于中心位置的雇员。注意在组织中处于关键位置的雇员对于管理者而言十分的重要。在任何组织中都存在着在正式体系之外的非正式体系,如果管理得当,这一非正式体系对于帮助管理者传播组织的价值观、规范和行为的道德准则将起到正面的、积极的作用。这种非正式体系是由组织中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网络所组成的,那些在社会关系网络中处于中心位置的雇员成为网络的联结点,他们掌握着部门之间、员工之间的信息流动和沟通途径。如果组织的管理者能够意识到组织中的这些联络人的作用并对他们进行有意识的管理,那么就能够运用组织中的非正式网络来达成组织目标。

组织监管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

一般而言,非营利性组织是指那些经营目的在于社会公共利益而非谋取个人或组织的经济利益,即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非营利性组织作为重要的社会组织形式,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着重大的作用。鉴于此,对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实施监管显得越来越重要。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非营利组织现行会计监管体系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现行会计监管体系是在计划经济体系下延续下来的,其监管的基本思路、手段、方法等没有实质性的发展。在经济关系日益复杂的形势下,现行会计监管体系日益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

1、会计监管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会计监管模式从总的方面来看,分为行业自律、政府主导以及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三种模式。目前,我国会计监管模式采取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模式。我国政府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会计监管法规体系,但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我国现行的会计法规体系依然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会计监管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二是会计法规之间的协调存在问题。

2、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主体权责界定不清。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监管是多方位进行的,各机构之间的职能重叠交错,多头监管现象普遍存在,导致监管部门的职能异化,以至于不分主次。这些弊端将会造成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困难,最终导致无效的监管。

3、监管力量分散。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监管部门在实际监管中没有形成监管合力,有时大家都管,有时大家都不管,结果造成监管混乱,导致会计监管效率低下,以致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不利于打击会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失真。

4、内部监管薄弱。非营利组织内部的会计监管主体主要是本部门的会计人员及审计人员,他们对本单位的经济事项虽然最为了解,但他们并没有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有些内部监管人员甚至与管理当局共同作弊,帮助管理当局制造虚假会计信息。

二、强化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的对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会计监管显得越来越

重要。从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市场发展的现实情况考虑,当前强化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并完善其体系,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基本措施:

1、健全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法规体系。强化会计监管,必须以完备、健全的会计监管法律制度为基础,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规范和完善制约会计活动的法规制度;二是健全会计监管自身的法律体系。

要建立符合我国具体情况的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法律体系,就要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会计监管的地位、作用、职责、任务等,强化会计监管检查手段,规范会计监管工作的方法、工作程序,做到有法可依。

2、界定会计监管主体之间的权责。对现行的各监管主体的有关法律法规与会计法律、法规进行对比分析,从法律上统一会计监管权,将会计的监管权完整地授权给财政部门,彻底界定国家对会计监管权的授权部门,达到授权与责任都清楚。为此,要在有关经济法律中全面、系统地澄清各监管主体的主要工作职责和辅助工作职责,让各监管主体真正清楚自己的主要工作职责和辅助工作职责,使之将自己应该负责的工作真正有效地担负起来,以解决各监管部门权责不清、职能重叠交叉的问题。3、加强非营利组织的内部控制制度。关于内部控制,财政部已经颁发一系列规范,从而使单位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成为一种强制性要求,非营利组织应结合自己的特点建立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目前,我们应从文化建设、法制建设、管理体制等方面多管齐下切实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实现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

首先,建立健全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控制。任何一个非营利组织开展活动都会有一定的收支。有收支,就必须要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管理体制、会计机构责任机制、会计岗位责任制等,要求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财务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其次,建立健全业务授权控制制度。经过授权,可以尽可能明确规定涉及财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单位内部的各级经办人员,包括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第三,要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上下功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设立内部审计,特别是其管理者必须主动邀请政府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力量的介入,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4、严格会计人员管理制度,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水平。应加强对会计人员,尤其是高级财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财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严格会计人员管理。特别是《会计法》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制度实施后,需要会计人员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良好的职业操守。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有会计执业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等。一方面应注重会计职业人员专业实践年限和专业能力;另一方面应改革和完善会计证书和会计技术职称管理制度。通过这些措施和制度,提高会计人员的工作质量水平。

5、强化高管人员行为约束。在非营利组织内部,高层管理人员处于单位领导和管理的最高层次,会计人员能在多大程度上诚实工作,依法履行职责也取决于法律对高层管理人员的约束。因此,对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起决定性作用的是高层管理人员,而不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高层管理人员是内部会计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它在非营利组织内部会计监管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就我国一些非营利组织高管人员贪污、挪用公款等行为而言,从各方面强化约束其行为是非常必要的。

随着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明显,对其会计监管的重视也日益提高,但有效的会计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从各个方面进行统一协调、综合平衡。只有这样,才能使其会计监管行之有效,更好地为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彭家生,会计监管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J],财务与会计,2002.11.

[2]韩冬芳,我国会计监管问题分析及应对措施[J],商业研究,2005.

组织监管论文范文第4篇

管理是一门高度智慧的艺术和极为深奥的科学。对于现代知识经济时代来说,所谓的管理就是利用知识进一步发掘知识和把现有知识最大限度地转变为生产力,而进一步发掘和应用知识的过程。那么在油田hse监督工作中运用科学的理论和管理方法,将hse监督的作用更有效的发挥出来,夯实hse工作基础,转变为油田发展的生产力,就是本文要探讨的课题。

1 法约尔管理理论概述:1.1 法约尔简介

亨利·法约尔(fayol,1841—1925),法国著名管理实践家,管理学家,古典管理理论创始人之一。一般认为法约尔是第一本文由收集整理个概括和阐述一般管理理论的管理学家。法约尔被后人称为“经营管理之父”或“管理过程之父”。

1.2 法约尔管理理论

《工业管理和一般管理》是法约尔最主要的代表作,标志着一般管理理论的形成。法约尔对西方行政管理学发展的理论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2.1揭示了管理的本质

“管理”是由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五种要素构成,“管理就是实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将管理定义为这五个要素正是法约尔最主要的贡献之一。

1.2.2提出了管理的14条原则

1.劳动分工2.权力和责任3.纪律4.统一指挥5.统一领导6.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7.人员的报酬8.集中9.等级系列10.秩序11.公平12.人员的稳定13.首创精神14.人员的团结

1.2.3阐述了进行管理教育和建立管理理论的必要性

法约尔在《工业管理与一般管理》一书中阐述:一个大型企业高级人员最必需的能力是管理能力。管理能力可以也应该象技术能力一样,首先在学校里,然后在车间里得到。

2 法约尔管理理论在hse监督工作中的应用

2.1 法约尔管理的五大职能在油田hse监督工作中的应用

法约尔管理的五项职能(管理五在要素):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

(1)监督计划,是指监督管理人员必须考虑当前及下步工作,对接续的工作作出判断,为监督活动制定规则,且规则必须具有统一、连续、灵活和精确性。监督计划的核心是通过制定一个行动方案,从而最有效地利用各方面的资源,实现计划的目标。//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当条件在变化,监督计划也应适时改变,所以制定完善监督计划是最重要、也是最困难的工作之一。监督计划包括目标的确定,制定全局性的措施以实现这些目标,以及理顺全面的分层计划体系以综合和协调各种监督活动。因此监督计划既涉及要实现的目标(做的内容),也涉及达到目标的方法(手段)。

(2)监督组织,就是确立监督单位在物质资源、人力资源方面的结构,使其以最有效的方式从事监督管理的活动,使监督计划得到很好的制定和执行。监督组织的本质是优化确立监督单位的组织结构。

为确保监督计划目标的完成,监督员和被监督方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如井控安全领导组织机构,消防安全组织机构等,监督单位和监督方也应即时成立以组织管理者为组长,分管生产的现场领导和驻井干部为副组长,各生产单位员工为成员的组织机构。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后,制定、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井控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3)监督协调,指为了使监督工作内容和监督行动开展都有合适的比例,监督方法适用于监督计划,是集体达到监督目标过程中统一协力的保证。监督协调的本质是保证监督个体与个体之和是正能量,各部分的努力做到相互一致。/

监督人员的一切工作都要和谐地配合,以便监督人员能有序地开展监督业务。监督人员应根据每日工作安排、日进度、周小结、月度汇总等多种沟通形式,对被监督方的生产、人员、设备、工艺等环节出现的问题给予统筹解决,对生产计划及时调整做出反应,并要求、督促其他配属部门等予以积极配合,以确保监督行动步调一致、团结协作。

组织监管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统一监管混业经营博弈模型

一、问题的提出

1929年-1933年经济危机之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处于金融稳定的考虑加强了对金融系统的管制,特别是对于银行混业经营和利率上限的限制,极大的压缩了银行的盈利空间。这种情况在发展中国家更严重,并形成了一定程度的“金融抑制”。在这一背景下,麦金农和肖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了金融深化理论,主要内容是要求政府放弃对金融的过分干预,使利率和汇率充分反映供求状况,并有效控制通货膨胀。在金融深化理论的指导下,各国政府纷纷放松金融管制,积极的促进金融业的自由化。在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动下,各个金融机构不断推出各种金融创新,试图逃避金融监管,以增强竞争力,进而直接促成了金融业的混业化经营。这一混业化经营趋势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在美国1999年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之后,混业经营的浪潮达到高潮。

从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迁来看,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的兴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北欧国家挪威、丹麦和瑞典分别于1986年、1988年和1991年改革了本国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走上了统一监管的道路,这一改革在欧洲产生了很大影响,有部分国家追随北欧国家的改革统一本国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这一浪潮至1997年英国金融服务局成立后达到顶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实行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的国家数量不断增多,统一监管已成为一种潮流。

混业经营和统一监管的出现似乎具有时间方面的巧合,那么,统一监管是否是各国政府为应对混业经营对金融监管的挑战所作出的回应呢?现有理论认为,统一监管是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必然结果(Jose de Luna Martinez and Thomas A. Rose,2003)。因为从长期看,由于金融业务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金融市场最终会形成融合的统一市场,与之相对应,金融市场的监管职能也应该由统一的监管机构来执行(Briault C.,1999)。但该理论仅仅作出了定性分析,并未阐述其内在作用机理,总体来说缺乏理论依据,下文通过构造博弈模型,对统一监管与混业经营的关系进行分析,并从实证角度进行验证,最后给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二、基于金融监管博弈模型的分析

世界范围内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设立类型主要是分业监管、部分统一监管与统一监管三种类型。由于部分统一监管是完全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的一种过渡形式,其兼具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的特征,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仅仅讨论分业监管组织架构和统一监管组织架构与金融业经营体制的适应程度。

目前对不同监管组织架构的优缺点比较的文献较为丰富,但是很少有文献从信息不对称和传导机制的角度来讨论这一问题。本文通过构建金融监管博弈模型,尝试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来分析在不同条件下,这两种监管组织架构的博弈过程和博弈结构的差异,进一步分析不同情况下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优劣及其与金融业经营体制的适应程度。

本文的理论模型假设如下:

(1)金融市场上的行为主体有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市场参与者,二者均为理性经济人,其目标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监管当局的目标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保持市场的公平和有效竞争以及维持自身的声誉。金融市场参与者作为市场主体,其目标是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2)金融市场参与者一般会合规经营,但由于利益的驱动,其会选择违规,并理性地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做出合理决策。市场参与者违规操作的概率是p,不违规时获得正常收益R,当其违规操作时便可获得超额收益ΔR,即违规收益为R+ΔR,但此时其面临着被查处的风险,一旦被查处就会有罚款损失,罚款比例为s,则罚款损失为sΔR(s>1),此时收益为R+ΔR-sΔR。

(3)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与其他所有经济活动一样,也有成本和收益。从社会总体来看,金融监管的收益主要是社会总体福利水平提高;金融体系总体收入的提高;被监管机构收入水平提高;因金融市场正常秩序得以维护,金融监管者得到的声誉、绩效、升迁等收益。在此假设总收益为N,此收益为金融市场参与者不违规,金融秩序正常运行,监管者也不用对违规部门查处时,金融监管的收益。另外,金融监管查处时也会发生成本,该成本主要是指制定执行金融监管政策本身所花费的成本,即行政成本。该成本随监管机构的增多而增加,主要由于各监管机构之间沟通将会增加成本。

(4)监管机构鉴于其成本收益分析,对违规行为会选择查处或不查处,查处的概率为q。从以上监管成本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查处成本与违规者的收益是正相关的,因此,假设C=cΔR(0

(5)假定金融市场参与者违规时,监管当局由于将面临社会经济不稳定的重大损失,从而不查处的损失将远大于查处成本,m ΔR>cΔR,即m>c。另外,由于s>1,违规者被查处的损失sΔR大于违规的超额收益ΔR。

从以上的模型假定中可以分别得出监管当局和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效用函数。

(1)监管当局的效用函数为:U=[(N-cΔR)p+(N-cΔR)(1-p)]q+[(N-mΔR)p+N(1-p)](1-q)=(N-cΔR)q+(N-pmΔR)(1-q)

那么最大化期望收益的一阶条件为:

PmΔR-cΔR=0

得:p*=c/m

(2)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效用函数为:Y=p[(R+ΔR-sΔR)q+(R+ΔR)(1-q)]+(1-p)[Rq+R(1-q)]=pΔR-pqsΔR+R

那么最大化期望收益的一阶条件为:

ΔR-qsΔR=0

得:q*=1/s

因此上述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期望收益的最优均衡解为:

p*=c/m,q*=1/s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1)当市场参与者违规概率p> p*时,监管者将选择查处;

(2)当市场参与者违规概率p= p*时,监管者将以q=q*的概率随机选择查处;(3)当其违规概率p< p*时,监管者将选择不查处;

(4)当监管当局的查处概率q>q*时,市场参与者将不会违规;

(5)当监管当局查处的概率q=q*时,市场参与者将以p= p*的概率选择违规;(6)当监管当局查处的概率q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监管当局要做的就是降低市场参与者的违规概率,提高查处的概率,即降低p*(c/m)和q*(1/s)的值。因此,罚款比例s,查处成本c以及不查处的损失比率m是决定其均衡的3个关键因素。一般来说,罚款比例s基本是恒定的,不同监管组织架构对金融监管传导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查处成本c和不查处的损失比率m上。下面就分情况讨论不同监管组织架构的传导机制。

1.完全分业条件下的监管博弈

这里首先考虑一种理想状态下的情况:完全分业条件下的监管博弈。所谓完全分业就是指各个金融部门和监管部门之间是完全隔绝的,相互之间没有任何影响。比如说银行部门的监管行动不会影响证券、保险市场的行为和收益,也不会影响证券和保险监管机构的行动和收益,也就是说银行和银行监管机构的收益只是取决于银行和银行监管机构的行动。证券和保险也是这样。

在分业经营的情况下,由于部门之间几乎不需要沟通,则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的成本几乎一致,即c几乎相等,而在不查处的损失比率m一样的情况下,两种监管模式的c/m几乎相等,即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的概率是相等的,也就是说,在分业经营的情况下,分立监管与统一监管在信息的传导上是一致的,其监管的结果也几乎没有差别。

2.混业条件下的监管博弈

上面考虑的是完全分业的情况,如果不是完全分业,则各个金融部门和监管部门之间就不是完全隔绝的,相互之间就不会互相无任何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金融风险具有一定传染性,则不查处的损失比率m将会增加。

在混业经营条件下,若信息是完备的,没有协调成本,则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架构没有差别;若信息是不完备、非对称的,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也不是无成本的,在分业监管的情况下,由于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将会耗费一定的成本,则查处成本c将会上升,而分业经营的情况下,由于风险不会跨行业传染,则不查处的损失比率m较小,在这种情况下,分业监管将会导致c/m上升,进而金融监管机构查处违规的概率较小,而统一监管将会节约部门之间信息沟通的成本,则查处成本c会下降,而混业经营的情况下,由于风险会跨行业传染,则不查处的损失比率m较大,这时,统一监管将会导致c/m下降,进而金融监管机构查处违规经营的概率较大。也就是说,在混业经营条件下,若信息是不完备的,则相对于分业监管而言,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的体制安排更有优势。

三、统一监管与混业经营之间关系的实证检验

从上文的博弈模型我们可以看出,在混业经营条件下,统一监管组织架构比分业监管组织架构更有优势。下面从实证的角度来考察统一监管与混业经营之间的关系。

为了说明统一监管组织架构与混业经营的关系,我们引入两个指标:金融监管集中度指标(FAC)和金融混业指数(MIX)。

金融监管集中度指标FAC表示一国金融监管集中程度指标,它是取值范围为[0,7]的一组整数数据。金融监管集中度指标(FAC) 的设定遵循以下原则:金融监管集中程度越高,FAC的指标值就越高。其定义为:FAC=7=只有一个监管机构负责所有的金融机构的监管(监管机构总数量=1);FAC=5=银行和证券市场共有一个监管机构(监管机构总数量=2);FAC=3=保险和证券市场共有一个监管机构,或者保险和银行市场共育一个监管机构(监管机构的总数量=2);FAC=1=保险、证券、银行市场各有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监管机构的总数量=3)。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由于在各国的金融市场中,银行和证券业务混业经营的情况比银行保险或保险证券的混业程度高很多,因此在指标的设定时,对银行业和证券业共有一个监管机构的情况设定了一个更高的指标值。

除了上述我们设定的指标值所包含的监管组织架构以外,实际的监管组织架构中还存在着其他的形式:(1)两个监管机构同时对一个金融部门进行监管,其中一个监管机构还对其他金融部门有监管职能。例如某一监管机构既与专门监管银行业的监管机构共同监管银行,同时还监管证券业,这种情况下金融监管的集中程度会更高;(2)两个监管机构同时对一个金融部门且只对该部门拥有监管职能,而对其他金融部门不具有监管职能。例如某两个监管机构只对银行业实施共同监管,这种情况下金融监管的集中程度会低一些。由于监管机构的数量增加了,FAC指标也要相应的降低,因此要针对实际情况对FAC指标进行调整:

(1)一个国家的监管机构中,如果至少有一个金融部门是由两个监管机构监管,其中一个监管机构还负责其他至少一个部门的监管,那么FAC指标在原有设定值的基础上加1;

(2)一个国家的监管机构中,如果至少有一个金融部门是由两个监管机构监管,而且这两个监管机构都是专门监管该部门的机构,那么FAC指标在原来设定值的基础上减1;

(3)其他情况:不做变化。

FAC指标是一组具有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区间数值,其最大值为7,表示国家中所有的金融监管的职能都集中在一个金融监管机构手中,金融监管集中程度最高。这个唯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多数情况下为一个不同于中央银行的新组建的金融监管机构,如英国1997年建立的金融监管局和德国2002年建立的联邦监管局。只有少数国家如爱尔兰的金融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合二为一。FAC指标的最小值为0,表明每一个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都有至少一个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如美国的多元监管组织架构,这时金融监管的集中程度最低。FAC指标的数据来源为Masciandaro的数据库;

金融混业指数MIX指标主要参考了世界银行所编制的银行监管数据库(更新至2008年),并根据该数据库构造了金融业混业经营指数。银行监管数据库将一国的金融业混业程度主要决定于该国对银行参与下列四种非传统业务活动的限制程度:

(1)证券:银行参与证券承销、经纪、交易和共同基金业务的所有方面的能力;

(2)保险:银行参与保险承销和销售的能力;

(3)房地产:银行参与房地产投资、开发和管理的能力;

(4)非金融企业所有权:银行拥有和控制非金融企业的能力。

在评估了各国的管制之后,每种活动被赋予从1到4的一个值,来表示对这4种业务的限制程度。每个值解释如下:1表示禁止:无论是在总行还是分支机构,银行都不能参与上述活动;2表示限制:不论是在总行或者分支机构,银行只可以参与上述活动的一部分;3表示需许可:银行可以参与上述所有活动,但这些活动或者这些活动中的一部分必须在分支机构中进行;4表示不限制:银行总行可以直接参与上述所有活动。将各国对以上四种业务的限制程度赋值并进行平均后便构成了金融业混业经营指数MIX。

可以看出,金融监管集中度与金融业混业经营指数呈正比关系,即金融混业经营程度越高,则金融监管集中程度越高,这说明,统一监管组织架构更适合混业经营。

四、结论及对中国的启示

本文通过构建金融监管博弈模型,并通过实证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及启示:

1.在分业经营下,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组织架构对监管传导的效应没有差别。而在混业经营下,若信息是完备的,没有协调成本,同时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较好,则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组织架构没有差别;若信息是不完备、非对称的,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也不是无成本的,同时金融机构之间风险控制也不好,则统一监管组织架构优于分业监管组织架构。由于在现实当中,信息多数是不完备的,所以说,统一监管较为适合金融市场比较发达,且金融业混业经营程度较高的国家,分业监管适合金融市场不太发达,且金融业混业经营程度较低的国家。

2、就中国而言,目前我国的混业指数为1.25,与其它国家相比,我国的混业程度还处于较低的水平,因此目前我国的分业监管组织架构是较为合适的。但随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程度的逐渐提高,我国应该逐步整合各个金融监管机构,最终走向统一监管。

参考文献:

1.Briault,C.,(1999),“the Rationale for a single 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Regulator”,FSA Occasional Paper

2.Briault,C.,(2002),“Revisiting the Rationale for a single 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Regulator”,FSA Occasional Paper,NO.16

3. Bank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Database (updated Julne 2008), world bank

5. Donato Masciandaro ,Politicians and Financial Supervision Unification Outside the Central Bank: Why Do They Do It?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and Paolo Baffi Centre on Central Banking and Financial Regulation, Bocconi University , Working Paper Series, January 8, 2008

5. Jose de Luna Martinez and Thomas A. Rose(2003), International Survey of Integrated Financial Sector Supervision.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No. 3096, ssrn. com.

组织监管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社会组织;监管;系统;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F2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2-0067-02

1 导言

自十六届六中会提出要实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之后,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组织在我国社会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在这一契机之下,我们可以预见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将会以一种更为蓬勃、健全的姿态出现,学术界也将掀起社会组织研究的新高潮。然而现阶段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还很不成熟,要使社会组织的发展法制化、规范化,它们才能真正承担起社会管理的职责。因此,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下,通过对已有社会组织监管问题的研究进行梳理,清晰未来研究发展的基点,使未来研究在批判借鉴中得到发展,在现阶段具有重要的意义。

2 宏观层面的研究

在这里,我将对社会组织监管问题宏观层面的研究概括为对其指导思想的研究。这里的指导思想是指贯穿整个监管体系、指导整个监管过程的一种理念,是一种意识形态上的东西。当前我国在对社会组织的监管问题上并没有形成一个专门的指导思想,但纵观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历史和监管现状,由于对社会组织不信任而对其进行严格监管、在许多领域对其进行高强度的控制的观念在很多方面都有所体现,极大的阻碍了社会组织的自主发展和社会职能的有效实施。

我国学术界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社会组织监管的指导思想这一概念,也没有对其进行系统的研究,但许多学者都对这种当前普遍存在于对社会组织监管中的观念进行了批判。如张忠军在批判当前我国对社会组织立法的指导思想时就说到:“现有法律制度在指导思想方面, 表现出”严格管理、从严控制、限制发展“的色彩,……。现有的法律制度的核心是重政府管理, 关注政府权力的行使; 轻权利保障, 公民的结社自由权利事实上受到了较多限制。”

3 中观层面的研究

我国学术界关于社会组织监督问题的研究在中观层面上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就是法制体系、行政体制和监管机制,这三个方面是我国社会组织存在的大环境,无论是对社会组织的监管还是讨论社会组织的发展,都需要在这三个大环境下展开。

(1)法制体系。我国学者对于当前我国社会组织法制体系的研究都存在着一个共识,那就是当前我国有关社会组织的法制体系存在着很多缺陷,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具体来说,主要存在着立法滞后、立法层次低、配套法制的不完善、立法的实体性内容缺乏规定或规定不当等问题。针对当前我国社会组织的法制体系存在的这些问题,学术界提出了许多的改革方案,如提高我国社会组织立法的层次,明晰社会组织的分类;对社会组织的主体合法性、税收优惠、营利活动的限制等运作中的实体内容根据不同的社会组织的类型进行规定等等。

(2)行政体制。对于我国现行社会组织的行政体制,最主要也最受学者们关注的就是“双重管理体制”,使用的是分级管理、限制竞争的原则。贾西津指出,这种管理体制的基本特点是:门槛高、限制多、监管不力,许多其他学者也对其进行了深入的批判,主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双重管理体制”使得社会组织进入的门槛过高,再加上对非竞争性、限制分支等条件的严格限制,使得很多社会组织都陷入了“合法性”困境;②“体制内”社会组织的自主运作举步维艰,资金来源、机构设置、人事构成等各方面都受到了业务部门的严格控制;③双重管理导致“多头行政”的弊端,部门之间的分工不明确,社会组织的职能发挥受到很大的影响;④政府部门的过多介入还使得社会组织成为了腐败滋生的温床;⑤高门槛使得社会组织在双重管理体制外以各种形式存在,难以将所有社会组织纳入监管系统。

面对现有体制存在的诸多弊端,有学者提出要取消这种管理体制,也有学者认为其在现阶段还有其存在的合理价值,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将继续下去。虽然学术界在是否取消现有管理体制的问题上众口不一,但对其进行改革成了学者们的共识。张继红认为要对登记机关和业务部门的权责界线进行清晰的界定;贾西津则建议设立专门、独立的民间组织监督管理机构,对社会组织进行相对统一的监管。

(3)监管机制。当前我国社会组织的监管机制主要是偏向于外部监管,而外部监管又主要是以登记机关尤其是业务主管单位的高强度、非理性监管为主,处于一种极不合理的状态。这样的监督机制存在着社会监督环节薄弱、政府相关部门监督不合理、不完善、社会组织自主性受到控制、自律能力发挥的不足等弊端,极不利于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和对其行为的有效监管。针对这种情况,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是要实现外部监管与内部自律的共同发展。外部监管就是指法制、政府、社会三方面的监管,而内部自律就是指社会组织自身自律机制能力的发挥。其中,有学者指出,政府监管除了登记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两个主体之外,还要将税务部门、审计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纳入进来,并明确规定它们各自的职责范围,实现对社会组织以及各政府部门之间的有效监管。在社会监督方面,陈庆云从舆论监督、竞争环境(即行业监管)、利益相关者(捐赠者和受益者)等方面对社会监督的构成及其重要性进行了分析。而在内部自律方面,井涛则指出,要通过严格遵守适当的程序和章程的规定、机构设置上体现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相互分离和制衡来实现社会组织的内部自律。

4 微观层面的研究

从微观层面上来讲,学术界对社会组织监管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社会组织的主体合法性、非营利性、财政收支状况及其日常运作情况这几个方面,并习惯于主要从法律规制、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外部监管和社会组织的内部自律四个层面来对这几方面的监管进行研究。

(1)法律规制。在社会组织的监管体系内,法律规制这一环本身就是一个系统的内容,涉及到了社会组织的建立、运作、发展等各个方面。因此在微观层面对社会组织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制成为众多学者尤为关注的重点。鉴于我国社会组织主体合法性的取得门槛过高、相关法规不完善的现实,雷兴虎、陈虹指出对社会组织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制一是要体现结社自由与社团管制的平衡;二是要社会组织的主体资格与民事主体、行政主体的资格区别开来。王名、贾西津则进一步指出要在对社会组织进行合理分类的基础上,赋予其相应的法人资格并实行相应的法律规范。此外,王晓、王莉还提出,对非法人社团应适用合伙的相关规定,由社团的成员来共同承担责任。在社会组织财政收支状况的法律规制方面,各国通用的做法是进行相应的税收立法,从法律上进行严格的财政税收优惠规定,从而作为刺激、规制社会组织财政收支的有效手段。

(2)政府监管。我国当前的政府监管主体主要集中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政府高强度的监管渗入了社会组织的准入、财政、人事、日常活动等各个方面,而对其准入阶段主体合法性的监管力度又远大于对其准入后的运营活动的监管,监管极度缺乏适度性和合理性。针对这一现状,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是对政府监管的主体、力度、权责关系进行重新界定。王名、陶传进建议实行“社会投诉制度+ 政府受理部门+ 政府部门向社会公开其所掌握的信息”的综合模式,来突出政府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的监督执法地位,使政府从全面干预中退出。而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改革上,他们还提出可考虑政府采购上发挥业务主管单位的主体性作用,使之主要扮演资源提供者的角色,最后可以达到分领域取消业务主管单位的目标。

(3)社会监督。对社会组织的社会监督是我国现有社会组织监管体系中较为薄弱的一环,而它又本着其监督的有效性和低成本成为了近年来学术界的普遍关注的焦点。在这一环节的研究学者们主要通过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围绕着社会监督的理论依据、监督主体、监督方式和途径等方面进行。吴文洁指出,对社会组织实行社会监督的理论依据来自于对非营利组织“公共责任”的追问。周美芳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视角,将民间评估机构、媒体、一般公众、同行业组织、竞争者、当地社区、相关的社会活动团体等作为社会组织外部治理的主要参与者提了出来,为我们明确了社会监管的主要主体,并建议我国借鉴国外的治理经验,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而贾西津则明确指出,社会监督机制的首要原则是公开,社会组织需要向公众交代四大责任,即财务责任、过程责任、项目责任、优先权责任,并以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两种形式进行交代,以此保证社会监督的有效实施。

(4)内部自律。在中观层面的论述中已经提到了完善的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应该要实现外部监管与内部自律的共同发展,尤其是在外部监管环境不成熟的情况下。因此如何实现社会组织的内部自律已成为了学术界研究的重要课题。首先社会组织的章程本着其在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受到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完善社会组织的内部规范体系、制定明确而规范的章程,成为了学者们的共识。在此基础上,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实现社会组织内部自律的建议。有学者从社会组织制度构建的角度进行探讨,提出进行最高管理机构――理事会、执行机构――秘书处的制度建设以及基层乃至整个社会组织成员的道德规范建设,来实现社会组织的内部有效治理与自律。有学者则从社会组织自主治理实现的途径入手,指出通过建立强有力并积极进取的理事会、评估和监督使命与战略规划、项目评估和监管、能力监控以及定期安排部门的开放监督日这五个途径,来实现社会组织的自律。

5 进一步研究问题的提出

通过以上的系统分析,可以看出,现有社会组织监管问题的研究体系已初具规模,不仅在中观层面上抓到了当前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管亟待改善的两个方面――法律体系、管理体制,在微观层面上也对较为薄弱的社会监督、内部自律环节加大了研究力度。但是,我们也不能因为这样可喜的成绩就停步不前,现有研究体系还有不完善之处,我们还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的反思。基于这样的想法,笔者在现有研究体系的基础上,继续以系统的思维,提出了几个进一步研究的设想:

(1)加强宏观层面的研究。笔者在前面已经提到,宏观层面的研究主要是指对社会组织监管的指导思想的研究。之所以将这一点放在宏观层面单独提出,是因为当前我国有关社会组织的立法以及对其监管的现状都表现出了对社会组织进行严格规制、限制发展的思想。这与我国社会组织蓬勃发展的现状极不和谐,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能力的发挥及其良性发展。针对这种现状,笔者认为,在宏观层面上建立一种良好的指导思想,用以有效指导有关社会组织的立法、监管、发展等方面,是未来学术界研究的重要方向。根据笔者的初步设想,这个指导思想应该根据我国整个社会的发展现状,纳入人权、民主、结社自由、公平、效率等方面的考虑。并将党的其他大政方针以及主要思想渗透进去,从而也弥补了当前我国社会组织监管体系中缺乏的党的监管这一环。而这样的指导思想如何贯彻、渗透到监管体系的各个环节中去,也是我们未来需要研究的问题。

(2)对社会组织进行分类监管。面对社会组织这样一个复杂的系统,分类研究将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分类监管的思想在许多学者的观点中已经初见端倪,无论是在有关社会组织的立法中,还是监管制度的制定中,学者们对社会组织进行分类的重要性都有所提及,但却没能形成一种系统的观点。随着十六届六中全会上社会全面管理目标的提出,我们可以预见社会组织将会以更丰富的形式承担起社会管理的责任,更多新型的社会组织将会在更多新的社会领域中出现。

(3)自律与他律的关系探讨。当前学术界对社会组织的法律规制、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内部自律几方面都有着相当的关注,并分别取得了比较成熟的研究成果。但是从系统的角度来看,对自律与他律之间的联系和互动的探讨还不足,只有周志忍、陈庆云等少数作者提到了相关观点。如何将自律与他律有效的结合起来,实现效用的最大化?如何在两者之间进行度的把握,同时实现社会组织的自主性与监管的有效性?自律与他律是否可以互相利用、互为支持,促进两者的共同发展?笔者认为这都是在自律与他律的关系上值得探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整个监管体系的系统性和有效性。

6 结语

笔者认为,事物是动态发展的,无论现有研究成熟与否,都需要积极顺应这种发展,而且要预见其发展方向,才能为实践提出更为有效、更有生命力的改革方案。因此,本着这样的想法,用系统的眼光审视现有研究,对其进行不断的反思和完善,是每个研究者都应该进行的工作。笔者通过以上对社会组织监管问题研究的初浅认识和建议,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贾西津.第三次改革[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组织监管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跨国银行;分行;子行;银行监管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5-0007-04中图分类号:F830.2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The international coordination of banking supervision is initiated by the continuous expansion and unified trends of financial markets. Since multinational banks operate mainly by branches or subsidiaries, the differences in the organization of banking tend to bring about the differences in banking supervision. This article reviews the latest research results on the multinational banking supervision, with a focu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organization and the supervision. With the overall opening up of China’s banking industry, multinational banking supervision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Key words: multinational banks; branches; subsidiaries; banking supervision

跨国银行是一种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银行业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在全球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加入WTO以后,跨国银行进驻中国的数量逐年增多,世界100家大银行绝大多数都已在中国开展业务。跨国银行的进入和发展促进了外国资本的流入,推动了国内经济和金融的发展,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及银行业组织管理经验。同时,跨国银行为追逐自身的盈利,转嫁自身面临的风险,参与国际间的激烈竞争,也会对国内金融业形成冲击,对我国金融监管和安全带来挑战。我国已于2006年底实现了银行业的全面对外开放,但对跨国银行监管理论的研究还不多,本文试图把近几年有关该问题的最新进展做一个简要综述,以期抛砖引玉,促进学术界更进一步地思考。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跨国银行监管与组织结构的关系,这对文献的理解很有帮助。接下来回顾了近几年学术界在跨国银行监管理论方面的研究成果。

一、跨国银行监管与组织结构的关系

有关一般的银行监管理论的研究可谓汗牛充栋,我们不打算对此展开论述。有兴趣的读者可参见Dewatripont & Tirole(1993)、Benston & Kaufman(1996)、Freixas & Rochet(1997)、Bhattacharya、Boot & Thakor(1998)、Santos(2000)、Gorton & Winton(2002)等综述性著作。跨国银行监管的理论依据基本上与银行监管理论是一致的,但也有特别之处,即跨国银行面临东道国和母国的双重监管,而且往往还需要双方协作共同实施方可奏效。这就涉及跨国银行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

跨国银行大量的境外业务要求其建立起能够执行相应功能的海外分支机构,所有这些分支机构,连同跨国银行总部,就构成了跨国银行的组织结构。根据这些机构与母行的关系,及其在东道国经营业务的权限,从低级到高级做一个排序,大致包括以下几种组织形式,如图1所示。

以上四种组织形式中,只有后两种才是跨国银行发生实质性进入的有效组织形式,它们是各国有关跨国银行进入的各种法律法规进行重点管制和规范的对象。关于跨国银行监管的文献也主要以子行和分行两种形式来展开研究,比较全面系统的介绍可参见Houpt(1999)和Bain et al.(2003)。实证结果表明,无论是美国境内的跨国银行,还是美国在国外的跨国银行,分行形式远超过子行形式。而Ball & Tschoegl(1982)、Ursacki & Vertinsky(1992)、Blandon(1999,2000)发现,银行的规模和跨国银行的实践经验对东道国有很强的影响,子行形式更合理。总之,跨国银行组织结构的选择主要取决于公司的策略和管制的限制。

跨国银行的组织形式决定了负债结构,进而决定了监管结构。Calzolari & Lóránth(2005)通过一个模型,详细分析了负债结构、保险制度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影响。对于分行来说,在法律地位上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母行与分行之间、分行与分行之间存在着连带责任,母国监管机构承担着主要的监管权,同时对母行和分行的存款保险负责。相反,子行是独立于母行之外的法人,以自己的全部资产为限对自身负债负责,而母行以及其他子行只负有限责任,子行主要受东道国的法律制约,东道国的监管机构有着较为完整的监管权,并且对他的存款保险负责。正是这些方面的不同,导致了这两种组织形式给东道国和母国的监管当局带来了不同的监管激励。

当分行发生危机时,不能未经母行的介入而进行清算;当子行发生危机时,母行可以拒绝救助,反之则不成立(Houpe,1999;Calzolari & Lóránth,2001)。表1概括了跨国银行组织结构与负债、监管的关系。对分行和子行干预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1.补偿存款保险的资产来源;2.监管机构对他国存款保险的责任。两家机构的共同债务使监管机构有较高的监管激励,而两家机构的存款保险降低了监管激励。

二、跨国银行监管理论的最新进展

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是理论界最近研究的热门话题之一,这是一个实践先于理论的领域,已经引起很多经济学家的关注。Calzolari & Lóránth(2001)对此有一个一般性的介绍。其中一个核心思想就是监管应该分权还是集权,这涉及跨国银行的组织结构、监管的国际竞争、国际合作等问题。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包括:Acharya(2001)发现银行资本要求的设计与银行的产业组织结构尤其是银行业的竞争程度有很大关系,竞争的加剧使得银行更加冒险,可通过较高的资本要求来克服这种行为。Holthausen & Ronde(2003)考察了跨国银行采取分行组织形式时的信息问题,并指出如果各国监管机构具有地方信息,利益的不一致使得最优的关闭决策不能实施。Acharaya(2003)考虑了两个监管机制的设计问题,即资本要求与关闭政策,并证明一个机制(资本要求)的跨国调整只有当另外一个机制经过调整时才是合意的。缺少整体的协调容易引起容忍程度高向容忍程度低的地区的溢出效应,以致产生最差的关闭政策。Dell’Ariccia & Marquez(2003)也得到类似的结果。Dalen & Olsen(2004)研究了当跨国银行采取子行组织形式时监管机构缺乏合作的情况,并证明独立的监管机构降低了资本充足要求,而银行资产质量的提高又抵消了前者的影响。Harr & Ronde(2004)研究了在分行和子行情况下最优的资本要求,其中银行资产的选择依赖于外生因素和跨国银行的组织形式。Calzolari & Lóránth(2005)也在跨国银行不同的组织形式下探讨了监管机构的激励机制问题。

Acharya(2001)指出,银行业的产业组织结构,尤其是竞争程度影响了银行的冒险动机,一个竞争程度高的银行业应有更高的资本充足要求。作者首先考虑两经济体的“完全金融整合”,即辖内所有银行均把业务从国内拓展至国外,欧洲货币联盟(EMU)就是此种情况。作者证明,此时竞争的加剧使得系统的整合对两经济体银行业的金融稳定起到破坏作用。然后考虑到两经济体非对称的“部分整合”,比如只有A国部分银行可开展国际业务,其余的银行只能在国内经营,B国所有的银行也都限制在国内经营。这类似于东南亚、印度等国的情形。作者证明,此时可产生国际性的溢出效应。为了减少在A国的融资成本,A国的跨国银行就会把部分业务转移到B国,从而加剧了B国银行业的竞争。转移的结果是,A国剩下的银行比以前缺乏竞争力,无论国际银行还是国内银行都承担较低的风险,而B国银行间竞争加剧,利润的减少迫使他们更加冒险。1988年巴塞尔协议所倡导的统一的资本充足要求,只有在完全的金融整合或者不同国家银行业的组织结构对称时,才是有效的。当违背这些假设时,同一标准就不可行,银行的风险水平依赖于所在国的银行业竞争状况而有所不同。资本充足要求也随着风险水平的不同而不同。结论表明,新兴市场上银行业的快速自由化带来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这些国家需要在后自由化时期调整资本充足要求。Allen & Gale(2000)也对此问题有过精彩的论述。Acharya(2001)指出,银行承担的风险水平与中央银行的容忍程度相关,资本充足要求应考虑到这点。

Dell’Ariccia & Marquez(2003)证明了监管者竞争所产生的资本充足要求低于统一监管下的要求。这是因为银行监管具有外部性:较高的资本充足要求不仅使本国的银行体系更加稳定,也通过降低外国银行破产的概率使之获益。独立自主的监管者无法内部化这个正的溢出效应,所以就比统一监管情形下的要求有所降低。另外,在某种程度上,监管者关心国内银行的股东利益,通过降低资本充足要求,使其与国外银行相比更具竞争力。作者还探讨了集权化的监管机构成立的条件,得到两个基本结论:第一,在各国不对称的前提下,统一的监管机构优于各自独立监管,只有当它制定的标准高于各国独立制定标准中的最大标准;第二,只有当各国监管者监管标准与目标差别不大时,一个集权化的监管机构才有可能成立。集权化的成本主要指灵活性的丧失,在不对称的情况下更加突出,集权化的监管机构由于政治上的原因,不可能或者很难针对不同国家制定不同的标准。相近的国家容易达成监管联盟,而差别较大的国家宁愿独立自主。即使在相近的国家中,集权化的监管机构制定的标准也要高于各国独立制定标准中的最大标准,因为监管标准的提高不利于本国银行,为抵消这种影响,需要提高外国银行的监管要求。金融整合的加快不但影响到对母国银行监管的效果,而且波及这些银行的海外业务。Dell’Ariccia & Marquez(2003)发现,对监管溢出效应和本国监管效率的影响取决于金融整合的方式。国内外银行贷款替代性越强,溢出效应的规模就越大,集权化监管机构就越有利,从而增强了建立监管联盟的激励。但整合如果表现为国外借款者相对国内借款者成本的降低,效果就模棱两可了,整合的确切方式对理解它的影响就显得很重要。金融整合程度的变化容易影响银行市场的竞争结构。

Holthausen & Ronde(2003)指出,巴塞尔协议无法满足信息在银行监管当局间的充分流动。尽管像资产负债表这样的“硬”信息容易传递,监管者获取的“软”信息的质量却很难保证,比如有关借款人的非正式信息、市场上有关某家金融机构的谣言等。在这篇文章中,作者分析了一家跨国银行受到不同国家监管的情况下,软信息是如何传递的。模型结构如下:一家银行通过分行在东道国经营项目。按照巴塞尔原则,它的各项活动受母国监管机构的审查。后者有权决定是否关闭银行。两国监管者都有涉及关闭决策的私人信息,母国监管者依据自己掌握的信息和东道国监管者所提供的信息来做决定。作者论证了只要监管者的利益不完全一致,东道国就不会揭示其掌握的全部信息,因此最优的关闭政策就不可能实施。均衡时,关闭政策必然要犯两类错误之一,第I类错误是银行应被关闭而继续经营,第II类错误是银行应继续经营却被关闭。监管者的利益越一致,就会交流更多的信息,关闭政策带来的福利就会越大。银行为逃避关闭,会策略性地在两国配置投资项目。当两国的利益相当一致时,银行就会把投资集中在关闭政策较宽松的一个国家。当两国利益不一致时,就会同时在两国投资。这使得母国监管者的关闭决策要部分基于东道国传递的信息。当信息由于利益的冲突而失真时,关闭银行的概率就会较低。BIS的一些研究成果强调,对跨国银行的审慎监管需要监管者的信息交流和关闭的协调。然而该文表明,即使存在信息交流的适当渠道,如果监管者的利益有很大差异的话,当前的管制框架仍不能有效运行。

Acharya(2003)对银行资本充足要求的国际性收敛问题进行了分析,发现,最低资本充足要求和管制容忍之间缺少完整的调节,容易产生溢出效应,减少容忍程度较低地区的银行竞争优势。在均衡情况下,一个国家对其国内银行的容忍,会带来最糟糕的关闭政策:容忍程度较低的经济体会变得更加容忍。从银行所有者的角度看,银行资本与管制容忍是策略替代的(strategic substitutes)。从管制方的角度看,它们是策略互补的(strategic complements)。当最优的最低资本充足要求束紧时,随容忍程度递增。容忍程度越高,道德风险越大,较高的最低资本充足要求才能抵消其负面影响。如果各国维持不同的关闭政策,这些结果就对制定统一的资本充足要求提出了挑战。为探究关闭政策的分歧所带来的后果,作者考察了一个两经济体模型。银行发放贷款,并从两国吸收存款,持有统一的资本数量,但面对母国中央银行的容忍程度。这引起了容忍程度高向容忍程度低的国家的溢出。均衡时,一国的银行风险影响到他国银行的竞争和利润。因此,容忍程度高的国家的银行更加冒险的话,容忍程度低的国家的银行获益就会被破坏,这进一步降低了他们的特许权价值。溢出效应的规模随着关闭政策的差异程度递增。一般来说,中央银行最大化国内银行所有者以及外部利益相关者福利的加权平均。管制俘获会增加银行所有者福利的权重,使得中央银行更加容忍,造成对其他地区银行价值的溢出。不同地区管制目标差异较大的话,溢出效应会使得低容忍程度地区的银行或者低于其保留价值,或者采取过度冒险行为。为避免本国银行的退出或降低持续经营价值的损失,中央银行的容忍程度就会提高。均衡时,就会出现“向最差容忍的回归”(regression toward the worst forbearance),或“逐末竞赛”(race to the bottom)。缺少对关闭政策的调和,更易引起逐末竞赛,因为银行在不同的成本效率水平上经营,并且管制者与本国银行的勾结也彼此不同。前者意味着一个地区政策的外部性对其他地区的影响可能很大,后者表明这种外部性可能无法内部化,造成向最差监管的回归。Peek & Rosengren(1997, 2000)提供了国际上溢出效应的证据。Kane(1990)对美国储贷协会的救助,Bongini、Claessens & Ferri(1999)对东亚危机时的银行救助的描写都反映了溢出效应。同时作者提出了克服溢出效应的两个补救措施。一个是对管制的完整协调,包括“母国管理”(home-country control)规则。另一个是“东道国管制”(host-country regulation)。这篇文章的思想与Dell’Ariccia & Marquez(2003)、Holthausen & Ronde(2003)有类似之处,但后两篇文章没有考虑不同管制政策的相互作用。

Dalen & Olsen(2004)借鉴Giammarino et al.(1993)利用契约理论对银行监管的分析框架,分析了跨国银行对银行业监管的影响,以及为适应监管,跨国银行应采取的组织结构。当跨国银行以子行的形式开展国际业务时,需要在几个国家的法律框架下运营。尽管国家间达成了最低标准与监管原则的一致意见,比如欧盟条款和巴塞尔协议,仍然给一国的监管机构留下很大的自主空间。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对跨国银行采取分权的管制办法是否无效率并导致金融的不稳定?对采取子行形式的跨国银行来说,分权(非合作)监管实际上是一个多委托人问题。这篇文章的一个主要结论是,缺少银行监管的国际协调降低了资本充足要求。均衡时,监管机构有提高资产质量的动机,使得银行破产的概率对银行监管的分权形式不敏感。并且在国家之间出现了由监管引起的宏观经济冲击的蔓延。如果跨国银行采取分行的组织形式,母国就要对整个银行进行审慎监管。因此,分行的组织形式把监管集中到一个监管实体(母国)上,不存在监管竞争问题。但带来了另外一个问题,即母国偏好(home-bias),并对银行破产的期望成本分散化。通过建模,作者得到了贷款质量、银行利润和总福利的比较结果。两个市场的收益分布和银行提高资产质量的方式决定了哪种组织结构是最佳的。由于分散化效应,对分行组织形式下的跨国银行的合作监管会使总福利最大。与现有文献不同,作者把分权情况下监管博弈看作是一个共同问题,推导了监管机构对跨国银行的最优反应,并指出了监管无效的根源,解释了跨国银行对组织形式选择的逻辑。

各国监管机构在对跨国银行进行监管时,要应付如何合作与信息受限等问题。全世界曾为建立一个针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体系做过很大的努力,但仍有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BIS,1983,1992)。Harr & Ronde(2004)考察了跨国银行的激励问题,监管当局主要关心以下三个问题:第一,跨国银行的损益可在内部各实体间转移,以逃税或躲避审查;第二,资本充足率可通过用股权购买贷款的方式人为地得到提高;第三,风险可从一个实体溢出到另一个实体上(BIS,2003)。这篇文章把对跨国银行的资本监管集中到风险溢出的问题上,从单一监管机构的视角进行了探讨。假设跨国银行拥有所有权相同的两个部门,面对外生和内生两种风险。外生风险是指超出银行控制范围的原因致使投资失败的可能性,文中称之为银行的“类型”。内生风险基于跨国银行的资产选择,外部不可观测。每个部门都吸收存款,或投资于期望收益较高的谨慎资产,或投资于具有性质的资产,后者当项目成功时可给银行带来较高的私人利益,但失败的话却给存款保险带来损失。作者分析了分行体系与子行体系下的最优资本监管。资本充足要求通过增加股东破产时的损失而降低银行的动机,通常一个较低的资本充足要求就能保证分行的审慎投资,然而在坏的时期,就必须高于子行体系时的标准才能防止行为。首先,假定监管机构能够观测到跨国银行的类型,并选择其组织结构和资本充足要求。当外生风险适中时,监管机构可能偏好跨国银行采取子行体系。从福利上讲,分行体系趋向占优,因为在低风险时,它可以以银行资本的形式节约私有资金,在高风险时,节约用作存款保险的公共资金。当监管机构不能观测到跨国银行的外生风险时,就面对着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监管机构分别针对分行体系与子行体系设立了不同的资本充足要求,然后跨国银行据此决定组织结构。作者指出,子行体系具有“双重有限负债(double limited liability)”的优点,即一个部门的损失不会影响到其他部门。因此,必须对分行体系的跨国银行设置较低的资本充足要求以避免所有类型的银行都选择子行体系。既然双重有限负债对高风险型更有价值,安全型的银行就会选择分行体系,风险型的银行则会选择子行体系。甄别是有成本的,因为子行体系的资本充足要求不得不提高使得风险型的银行选择子行体系。把分行体系的资本充足要求设置得很低使得所有类型的银行都选择它,在某些时候反而会提高整体福利。巴塞尔资本协议没有考虑到跨国银行的负债结构,文章建议应加以考虑。尤其是,分行体系的资本充足要求应该比子行体系的对银行的整体稳健性更敏感。并且为使分行体系更有吸引力,资本充足要求应比子行体系的较低。文章最后给出一个监管机会主义行为的例子,表明监管机构有提高子行体系的资本充足要求的激励,因为其资金成本与其他国家共同承担。分行体系的资本充足要求也有可能提高以防止风险银行选择它。

此外,Lóránth & Morrison(2003)构造了一个模型,其中银行存款被保险,银行资本存在一个外生成本。前者使银行投资过度,后者使银行投资不足。资本要求带来了投资的扭曲,因为这是基于市场不完美情况下受限的最优反应。作者证明,这种资本要求使得跨国银行的投资不足,不足程度取决于母行的风险、国际的多样化以及跨国银行的负债结构(分行或子行)。国际银行的资本要求应反映这些影响。作者把得到的结论与观察到的跨国银行的特征联系起来,并讨论了金融蔓延的一个跨国银行渠道的可能性。Scher & Weller(1999)指出国外银行会“摘樱桃(cherry-picking)”,即他们只接受东道国高质量的项目。Lóránth & Morrison(2003)表明,这只不过是受保的国外银行对负债结构的理性反应。另外,一个有关跨国银行的权威结论是,分行体系的多样化降低了系统风险,因为母行被要求为失败的机构进行清算。分行体系比单一的银行体系不易破产,是因为跨国银行的负债结构对分行投资选择存在一个事前影响。这个结论与投资政策相关,而与清算无关。对母行和国外银行制定相同的资本标准以确保商业银行在同一水平下展开国际竞争(BlS,1997)。与之相反的是,Lóránth & Morrison(2003)指出,在相同的资本要求下,多样化的影响使得国内银行和跨国银行不可能在同一水平下展开竞争。

参考文献:

[1]Acharya,V., Competition among banks, capital requirements

and international spillovers[J], Economic Notes - Review of Banking, Finance and Monetary Economics, 2001, 30, 337-359

[2] Acharya,V., Is the InternationalConvergenceofCapital

Adequacy Regulation Desirable?[J], Journal of Finance, 2003, 58(6), 2745-2781

[3]Calzolari & Lóránth, On the Regulation of Multinational Banks[J], Rivista di Politica Economica, 2001.5, 4: 275-304

[4]Calzolari & Lóránth, Regulation of Multinational Banks: A Theoretical Inquiry, European Central Bank, working papers, 2005, no. 431

[5]Dalen, D.M. and T. Olsen, Strategic regulation of a multi-national banking industry, mimeo, Norwegia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2004

[6]Dell’Ariccia, G. and R. Marquez, Competition among Regulators and Credit Market Integration, mimeo, R.H. Smith School of Business, 2003

[7]Harr T. and T. R?nde, Branch or Subsidiary? Capital Regulation of Multinational Banks, mimeo, University of Copenhagen, 2004

[8]Holthausen C. and T. R?nde, Cooperation in international banking supervision: a political economy approach, mimeo, University of Copenhagen, 2003

组织监管论文范文第8篇

摘 要:从系统的角度对我国有关非营利组织监管问题的研究进行梳理,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分别对现有相关研究进行一个系统的概述,旨在为大家展现一个清晰的对非营利组织监管问题的研究体系。

关键词:社会组织;监管;系统;研究综述

1 导言

自十六届六中会提出要实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之后,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组织在我国社会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在这一契机之下,我们可以预见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将会以一种更为蓬勃、健全的姿态出现,学术界也将掀起社会组织研究的新高潮。然而现阶段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还很不成熟,要使社会组织的发展法制化、规范化,它们才能真正承担起社会管理的职责。因此,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下,通过对已有社会组织监管问题的研究进行梳理,清晰未来研究发展的基点,使未来研究在批判借鉴中得到发展,在现阶段具有重要的意义。

2 宏观层面的研究

在这里,我将对社会组织监管问题宏观层面的研究概括为对其指导思想的研究。这里的指导思想是指贯穿整个监管体系、指导整个监管过程的一种理念,是一种意识形态上的东西。当前我国在对社会组织的监管问题上并没有形成一个专门的指导思想,但纵观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历史和监管现状,由于对社会组织不信任而对其进行严格监管、在许多领域对其进行高强度的控制的观念在很多方面都有所体现,极大的阻碍了社会组织的自主发展和社会职能的有效实施。

我国学术界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社会组织监管的指导思想这一概念,也没有对其进行系统的研究,但许多学者都对这种当前普遍存在于对社会组织监管中的观念进行了批判。如张忠军在批判当前我国对社会组织立法的指导思想时就说到:“现有法律制度在指导思想方面, 表现出”严格管理、从严控制、限制发展“的色彩,……。现有的法律制度的核心是重政府管理, 关注政府权力的行使; 轻权利保障, 公民的结社自由权利事实上受到了较多限制。”

3 中观层面的研究

我国学术界关于社会组织监督问题的研究在中观层面上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就是法制体系、行政体制和监管机制,这三个方面是我国社会组织存在的大环境,无论是对社会组织的监管还是讨论社会组织的发展,都需要在这三个大环境下展开。

(1)法制体系。我国学者对于当前我国社会组织法制体系的研究都存在着一个共识,那就是当前我国有关社会组织的法制体系存在着很多缺陷,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具体来说,主要存在着立法滞后、立法层次低、配套法制的不完善、立法的实体性内容缺乏规定或规定不当等问题。针对当前我国社会组织的法制体系存在的这些问题,学术界提出了许多的改革方案,如提高我国社会组织立法的层次,明晰社会组织的分类;对社会组织的主体合法性、税收优惠、营利活动的限制等运作中的实体内容根据不同的社会组织的类型进行规定等等。

(2)行政体制。对于我国现行社会组织的行政体制,最主要也最受学者们关注的就是“双重管理体制”,使用的是分级管理、限制竞争的原则。贾西津指出,这种管理体制的基本特点是:门槛高、限制多、监管不力,许多其他学者也对其进行了深入的批判,主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双重管理体制”使得社会组织进入的门槛过高,再加上对非竞争性、限制分支等条件的严格限制,使得很多社会组织都陷入了“合法性”困境;②“体制内”社会组织的自主运作举步维艰,资金来源、机构设置、人事构成等各方面都受到了业务部门的严格控制;③双重管理导致“多头行政”的弊端,部门之间的分工不明确,社会组织的职能发挥受到很大的影响;④政府部门的过多介入还使得社会组织成为了腐败滋生的温床;⑤高门槛使得社会组织在双重管理体制外以各种形式存在,难以将所有社会组织纳入监管系统。

面对现有体制存在的诸多弊端,有学者提出要取消这种管理体制,也有学者认为其在现阶段还有其存在的合理价值,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将继续下去。虽然学术界在是否取消现有管理体制的问题上众口不一,但对其进行改革成了学者们的共识。张继红认为要对登记机关和业务部门的权责界线进行清晰的界定;贾西津则建议设立专门、独立的民间组织监督管理机构,对社会组织进行相对统一的监管。

(3)监管机制。当前我国社会组织的监管机制主要是偏向于外部监管,而外部监管又主要是以登记机关尤其是业务主管单位的高强度、非理性监管为主,处于一种极不合理的状态。这样的监督机制存在着社会监督环节薄弱、政府相关部门监督不合理、不完善、社会组织自主性受到控制、自律能力发挥的不足等弊端,极不利于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和对其行为的有效监管。针对这种情况,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是要实现外部监管与内部自律的共同发展。外部监管就是指法制、政府、社会三方面的监管,而内部自律就是指社会组织自身自律机制能力的发挥。其中,有学者指出,政府监管除了登记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两个主体之外,还要将税务部门、审计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纳入进来,并明确规定它们各自的职责范围,实现对社会组织以及各政府部门之间的有效监管。在社会监督方面,陈庆云从舆论监督、竞争环境(即行业监管)、利益相关者(捐赠者和受益者)等方面对社会监督的构成及其重要性进行了分析。而在内部自律方面,井涛则指出,要通过严格遵守适当的程序和章程的规定、机构设置上体现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相互分离和制衡来实现社会组织的内部自律。

4 微观层面的研究

从微观层面上来讲,学术界对社会组织监管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社会组织的主体合法性、非营利性、财政收支状况及其日常运作情况这几个方面,并习惯于主要从法律规制、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外部监管和社会组织的内部自律四个层面来对这几方面的监管进行研究。

(1)法律规制。在社会组织的监管体系内,法律规制这一环本身就是一个系统的内容,涉及到了社会组织的建立、运作、发展等各个方面。因此在微观层面对社会组织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制成为众多学者尤为关注的重点。鉴于我国社会组织主体合法性的取得门槛过高、相关法规不完善的现实,雷兴虎、陈虹指出对社会组织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制一是要体现结社自由与社团管制的平衡;二是要社会组织的主体资格与民事主体、行政主体的资格区别开来。王名、贾西津则进一步指出要在对社会组织进行合理分类的基础上,赋予其相应的法人资格并实行相应的法律规范。此外,王晓、王莉还提出,对非法人社团应适用合伙的相关规定,由社团的成员来共同承担责任。在社会组织财政收支状况的法律规制方面,各国通用的做法是进行相应的税收立法,从法律上进行严格的财政税收优惠规定,从而作为刺激、规制社会组织财政收支的有效手段。

(2)政府监管。我国当前的政府监管主体主要集中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政府高强度的监管渗入了社会组织的准入、财政、人事、日常活动等各个方面,而对其准入阶段主体合法性的监管力度又远大于对其准入后的运营活动的监管,监管极度缺乏适度性和合理性。针对这一现状,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是对政府监管的主体、力度、权责关系进行重新界定。王名、陶传进建议实行“社会投诉制度+ 政府受理部门+ 政府部门向社会公开其所掌握的信息”的综合模式,来突出政府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的监督执法地位,使政府从全面干预中退出。而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改革上,他们还提出可考虑政府采购上发挥业务主管单位的主体性作用,使之主要扮演资源提供者的角色,最后可以达到分领域取消业务主管单位的目标。

(3)社会监督。对社会组织的社会监督是我国现有社会组织监管体系中较为薄弱的一环,而它又本着其监督的有效性和低成本成为了近年来学术界的普遍关注的焦点。在这一环节的研究学者们主要通过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围绕着社会监督的理论依据、监督主体、监督方式和途径等方面进行。吴文洁指出,对社会组织实行社会监督的理论依据来自于对非营利组织“公共责任”的追问。周美芳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视角,将民间评估机构、媒体、一般公众、同行业组织、竞争者、当地社区、相关的社会活动团体等作为社会组织外部治理的主要参与者提了出来,为我们明确了社会监管的主要主体,并建议我国借鉴国外的治理经验,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而贾西津则明确指出,社会监督机制的首要原则是公开,社会组织需要向公众交代四大责任,即财务责任、过程责任、项目责任、优先权责任,并以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两种形式进行交代,以此保证社会监督的有效实施。

(4)内部自律。在中观层面的论述中已经提到了完善的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应该要实现外部监管与内部自律的共同发展,尤其是在外部监管环境不成熟的情况下。因此如何实现社会组织的内部自律已成为了学术界研究的重要课题。首先社会组织的章程本着其在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受到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完善社会组织的内部规范体系、制定明确而规范的章程,成为了学者们的共识。在此基础上,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实现社会组织内部自律的建议。有学者从社会组织制度构建的角度进行探讨,提出进行最高管理机构——理事会、执行机构——秘书处的制度建设以及基层乃至整个社会组织成员的道德规范建设,来实现社会组织的内部有效治理与自律。有学者则从社会组织自主治理实现的途径入手,指出通过建立强有力并积极进取的理事会、评估和监督使命与战略规划、项目评估和监管、能力监控以及定期安排部门的开放监督日这五个途径,来实现社会组织的自律。

5 进一步研究问题的提出

通过以上的系统分析,可以看出,现有社会组织监管问题的研究体系已初具规模,不仅在中观层面上抓到了当前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管亟待改善的两个方面——法律体系、管理体制,在微观层面上也对较为薄弱的社会监督、内部自律环节加大了研究力度。但是,我们也不能因为这样可喜的成绩就停步不前,现有研究体系还有不完善之处,我们还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的反思。基于这样的想法,笔者在现有研究体系的基础上,继续以系统的思维,提出了几个进一步研究的设想:

(1)加强宏观层面的研究。笔者在前面已经提到,宏观层面的研究主要是指对社会组织监管的指导思想的研究。之所以将这一点放在宏观层面单独提出,是因为当前我国有关社会组织的立法以及对其监管的现状都表现出了对社会组织进行严格规制、限制发展的思想。这与我国社会组织蓬勃发展的现状极不和谐,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能力的发挥及其良性发展。针对这种现状,笔者认为,在宏观层面上建立一种良好的指导思想,用以有效指导有关社会组织的立法、监管、发展等方面,是未来学术界研究的重要方向。根据笔者的初步设想,这个指导思想应该根据我国整个社会的发展现状,纳入人权、民主、结社自由、公平、效率等方面的考虑。并将党的其他大政方针以及主要思想渗透进去,从而也弥补了当前我国社会组织监管体系中缺乏的党的监管这一环。而这样的指导思想如何贯彻、渗透到监管体系的各个环节中去,也是我们未来需要研究的问题。

(2)对社会组织进行分类监管。面对社会组织这样一个复杂的系统,分类研究将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分类监管的思想在许多学者的观点中已经初见端倪,无论是在有关社会组织的立法中,还是监管制度的制定中,学者们对社会组织进行分类的重要性都有所提及,但却没能形成一种系统的观点。随着十六届六中全会上社会全面管理目标的提出,我们可以预见社会组织将会以更丰富的形式承担起社会管理的责任,更多新型的社会组织将会在更多新的社会领域中出现。

(3)自律与他律的关系探讨。当前学术界对社会组织的法律规制、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内部自律几方面都有着相当的关注,并分别取得了比较成熟的研究成果。但是从系统的角度来看,对自律与他律之间的联系和互动的探讨还不足,只有周志忍、陈庆云等少数作者提到了相关观点。如何将自律与他律有效的结合起来,实现效用的最大化?如何在两者之间进行度的把握,同时实现社会组织的自主性与监管的有效性?自律与他律是否可以互相利用、互为支持,促进两者的共同发展?笔者认为这都是在自律与他律的关系上值得探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整个监管体系的系统性和有效性。

6 结语

笔者认为,事物是动态发展的,无论现有研究成熟与否,都需要积极顺应这种发展,而且要预见其发展方向,才能为实践提出更为有效、更有生命力的改革方案。因此,本着这样的想法,用系统的眼光审视现有研究,对其进行不断的反思和完善,是每个研究者都应该进行的工作。笔者通过以上对社会组织监管问题研究的初浅认识和建议,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贾西津.第三次改革[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组织监管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高校;党组织;监督机制;构建

一、引言

随着高校教育现代化建设不断推进,国家教育投入的加大和高校自的增强,高校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权力日趋集中,可支配的资源也在不断增多,高校中的腐败问题已呈易发多发趋势。自2013年7月至2015年11月,仅从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信息统计,至少已有68名高校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被查处,平均每个月超过2人。全国政协常委邵鸿在谈及高校腐败问题时就指出,不能有效的对高校权力进行监督是高校腐败严重的病根,同时他说“解决的办法也显而易见,就是要完善对高校权力的监督体系”。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因此,建设高校党组织的保证监督机制,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加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而建立健全高校党组织监督机制的基础在于建立好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监督机制。

高校院系党组织保证监督包含三个层面:一是高校院系党组织保证监督对所在高校的监督(包括对本院系行政、同级院系和高校)的监督;二是高校院系党组织作为监督客体和对象,受到社会组织、派和全校师生、上级主管部门来自外部的监督;三是高校院系党组织保证监督自身的监督。本文所言的高校是指我国公立高校,不包括民办院校、独立学院。

二、研究现状评析

理论上,我们通过对CNKI数据库进行调查,选择学科领域为“哲学与人文科学”、“社会科学Ⅰ辑”、“社会科学Ⅱ辑”、“信息科技”、“经济与管理科学”,在篇名中输入“高校”和“监督”不限年代,发现论文达792篇,加上与此相关的如权力监督、政治核心的论文就更多了。采用同样的方法,在篇名中输入“高校”和“保证监督”其论文达17篇,可见,对此方面我国学界有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一些文献认为,党组织这种保证监督决不是支部书记个人对校长的保证监督,而是一级党的组织对校长的行政工作进行保证监督。保证监督虽然有支部书记的参与、主持,但这种保证监督是组织行为,不是个人行为。有较高的理论价值,从根本上说清了基层党组织保证监督的目的所在。但此文仅是针对中小学的,应用价值有一定的局限性。

一些文献理论研究已经达到了一个很高地步,作者提出了保证监督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防止权力异化、权力腐败,而是在于最大限度地实现权力的正向功能,保证权力配置科学化、权力运行规范化、重大决策民主化;对权力运行的监控和约束,必须坚持制约与监督并重的原则。这些观点对于我们基本课题研究有着借鉴作用。但毕竟是关于我国权力监督的宏观性论述,缺乏对高校院系党组织保证监督的针对性。

有一文献是我国高校在这方面见到的唯一博士论文,认为加强高校党的监督,首先必须强化监督意识、突出监督重点(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监督);厘清权力边界、完善制度机制;重视党外监督(包括全校师生、派的监督),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本文毕竟是从整个学校宏观方面的论述,还未具体到院系党组织监督这一层面上。

上述论文均不能回答如下问题,高校院系党组织的法定地位、责权利到底是什么?高校院系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是不是就是决策权和指挥权?还是高校院系党组织仅有有效监督的权力?高校院系党组织监督的本质是什么?监督权力的边界是什么?怎样的监督才是科学有效的?监督成本过高,还要不要监督?若院系党组织对自己所在部门进行了监督,但行政不作为或作为不够,导致的后果责任谁来承担?高校院系党组织保证监督机制是什么?等等。可见,虽然我国学界对这一问题有一定数量的研究成果,但其深度和广度远不能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还必须继续深化研究,囿于篇幅,本文主要讨论高校院系党组织保证监督机制是什么。

三、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目前高校院系党组织监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院系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事关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和学校及本单位各项决定的落实,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一环。目前,高校院系党组织在保证监督实践过程中出现如下现象:

(1)失之于管,失之于查;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五多五少”,即监督违法违纪多,监督决策失误、工作失误少;具体微观事项保证监督多,全面宏观控制少;对事的监督多,对人的监督少;提保证责任的多,落实监督权力的少;对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监督的多,对同级领导监督的少等问题。

(2)有些党组织和院系行政之间凝聚力不强,相互扯皮,缺乏团结协作,共同进取的精神。

(3)党组织和院系行政之间出现不同意见时,往往被认为院系领导班子不团结,不是“各打五十大板”,就是简单否定,缺乏深层次挖掘为何出现不同意见的原因,问题得不到根本上的处理。

(4)对党员和教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不能与时俱进,教育方式“老化”,不能适应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甚至出现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纯粹是走个形式,不重实效。

(5)监督难以达到目的,只是“提请注意”;党组织的“缺位”或“越位”,都会导致保证监督作用减弱,效率低下,出现学术腐败、贪污等现象。

2、造成院系党组织保证监督不力或缺位的原因

(1)制度执行存在不足。制度绦写嬖诓蛔惚硐衷诹礁龇矫妫一是制度本身不完善。虽有《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程》和一些文件的宏观规定,但少有操作层面的微观规定,没有对保证监督进一步明确细化,一部分同志对党组织保证监督的内涵界定不清,导致“缺位”、“越位”、“失位”。“失位”是指院系党组织在监督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或虽履行监督而监督方法不当,造成监督结果不理想,失去了监督应有之义的现象。没有明确的权责定位就会使组织迷失工作的方向,权责明晰是关键。二是程序运行不规范。高校院系党组织监督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力,这一权力的实现要靠健全的制度做保障,而规范程序建设则是制度建设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是有效监督的保障之一。它关系着监督权的合法性、公开性、科学性和规范性,把握着决策的方向,是一切工作和决策的基础和前提。

(2)书记和院长之间责任界定和权力边界不清。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结果由于权限责任界定不清,遇到问题不是相互推诿,就是相互包揽,致使职能部门规避责任、逃避风险、矛盾上交,执行权侵害决策权或学校上级组织过多干预和包办基层院系决策的情况时有发生。

(3)历史文化原因。有些书记权力观念陈旧,认为实权在院长之手,少监督少麻烦;有些院长则认为“有它不多,无它不少”,这种文化既是强势个人产生的温床,又是销蚀保证监督的腐蚀剂。

(4)误解保证监督的含义。一是误解保证与监督之间的关系。有的只从团结的愿望出发,只讲支持,不讲制约;有的只从监督的角度出发,只讲制约,不讲支持;甚至认为“合得来,保证就是支持,合不来,就是监督”。前者忘记了监督职责,自我弱化,甚至放弃监督,最终会使监督沦落为可有可无的事情;后者缺乏大局意识,不明白监督只是手段,保证才是目的。二是误解行政权力与监督权力的关系。如“行政权力过大容易滋长不正之风,权力往往与腐败相连”其实,腐败往往是与不合法或不规范的权力相连的。按作者的逻辑类推,因为行政权力过大容易滋长不正之风,所以,我们要监督,我们要问的是,如果院系党组织的监督权力越过它应有边界,它这种权力是可行吗?是合法的吗?显然,作者这一思维模式是一个单向度的思维模式。强调监督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防止权力异化、权力腐败,而且在于最大限度地实现权力的正向功能,保证权力配置科学化、权力运行规范化、重大决策民主化。

此外,还有赋予院系党组织的职权有限或被淡化,导致不能保证纠错改正。上述不管那种原因,都会降低党组织的权威性,给院系或学校的工作造成一定的损失。

3、高校院系党组织保证监督原理分析

(1)高校院系党组织保证监督作用。我国高校行政权力与党组织权力之所以经常纠缠不清,其中一个原因是对院系党组织的性质和职能政治核心作用认识不清。《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说明高校党组织(包括院系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一是掌握全院(系)的政治发展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握好学校各项改革和发展。二是审议确定院系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工作中各项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本院的设置、职工选配考核等事项,为学校、全院(系)的建设与发展集思广益,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发挥各人或组织的积极性,促进全院(系)的发展(这是根本目的)。院系党组织在本院系这两个作用中起着掌舵人的角色。

为什么说高校院系党组织保证监督是政治核心呢?

它主要是保证各种权力合法运行,保证我国高等教育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运行,保证《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得到贯彻执行,保证学校或所在院系所制定的制度得以执行,不打折扣。行政是决策权、指挥权,我们经常所说的院系院长(主任)负责制是说院系院长(主任)对其决策权、指挥权负责。本来这两个权力的界定是十分明确的,但往往有不同的理解。例如,2014年6月16日采访李培根时说,二元指挥体系,不利于大学的治理。这种大学本身的治理结构上有问题,使得我们在做事业的时候,会受到掣肘,容易形成一个两元体系。二元指挥往往是科室一些干部在两元指挥的格局下,容易感到迷茫。学校的二元指挥体系不利于党的领导,一元的指挥体系会更有利。其实这是典型的误解,设想书记校长一个人兼或取消校长,表面上也还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重大问题上是由这个委员会集体决策的,这种观点实际上缺乏了制衡,缺少了保证监督。这种说法存在着三方面的问题:一是这显然将保证与监督对立起来了。二是院长(系主任)的指挥权、决策权与书记的指挥权、决策权不同,前者是如何做正确的事,是具体实施层面的。而后者则是如何正确的做事,是把握方向和监督前者所作所为能不能_到预定的目的。三是现代高校治理的管理人员一定要懂得制衡的道理。本人参加一个全国高校后勤工作研讨会议,一个高校的处长说,我校后勤管理处之所以出效益,有成就,是因为党委书记、处长由我一人兼任,决策快,效率高,易出效益。这决不是经验,也完全是不懂得现代高校治理。现代高校治理一定要制衡。制衡即使降低了效率,也是为了避免方向性的更大损失,这是必须付出的代价。没有制衡可能出现更大或毁灭性的损失。没有制衡,成功可能是这位处长,失败也可能是这位处长。

(2)以权力制约和监督权力。高校院系党组织保证监督预设着这样一个逻辑:限制行政权力的必要性是因为权力本身是“恶”的,“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权力之“恶”可能是不正当的目的所引起的,也有可能是由善良的目的所导致的,前者导致道德价值被破坏,后者导致权力的理性被破坏。整个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都是怀疑的产物。人们意识到人以及由人所组成的高校(包括院系)在道德与理性上不是完全可靠的。道德的不完善会产生以私人利益损害公共或统治利益,理性有限性会导致决策失误。故有必要设立一定的监督机制来监督和制约高校和高校各级处科级干部的行为。传统的权力监督理论包括以权利监督行政权力(即以全校师生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障来监督,在此不再繁述)和以政治权利监督行政权力两个方面。

权力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强大力量,必须用另外一种与之相当或更强大的力量来制约和监督,才会循规蹈矩。英国哲学家洛克说:“在一切情况和条件下,对于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以权力监督和制约权力,关键是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谨、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制度和执行环节上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核心是构建分权与制约的权力结构。

从结构上来讲,以权力制约权力可以分为横向和纵向两个方向。横向制约首先是指高校内部权力机构之间的彼此制约。指的是党委、纪检委和工会和各院系之间保持一定的制约性张力,强调在高校整体上有相对独立的部分存在,并交由不同组织机构执掌,通过彼此分工制约达到权力均衡。其次是院系党政分权。这继承了孟德斯鸠不同权力主体之间分配权力的思想。党政分开就是将政府应有的管理自管理权归还给行政,充分尊重高校发展的客观规律。达到权力制衡的目的。为有效地防止滥用权力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可能。

应该说明的是,传统的权力监督理论具有局限性。静态的制度设计不可能全面找到应对动态且多元主体的行为;个人权利具有的力量是很有限的;执行监督权力的人可能会受自己情感、利益、信念影响,有时会偏向行政权力,有时会偏向政治权利;传统的权力监督理论最大的不足是制度或立法权中政治权缺位。因为高校的许多制度或立法一般都出自于行政,而不是高校党委。上述说明,单一的以权力制约权力,以程序合理来完善制度等都不是高校院系党组织保证监督的充分条件。因此,应该从高校院系党组织保证监督的主体、制度、保证监督方式三管齐下,才有可能建立起好的高校院系党组织保证监督机制。

四、对策建议

1、正确认识和行使党组织的职权

改革开放以来,高校院系党组织为学校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治和学术环境,成效是显著的。但保证监督不力不实,权力集中监督偏软的问题却频频发生,近两年来高校发生重大腐败就是一个很说明问题的例证。我们必须改革和完善保证监督体制,实现监督权威化,正确认识和行使党组织的职权。随着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院系多学科的建设和发展,使学校管理的重心逐渐下移,院系逐步成为行政管理实体。根据这一情况,学校应明确院系的定位、责任和目标,然后界定院系行政和党组织的职责,使院系行政和党组织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各司其责,共同负责”。一是改革现行院系干部只对校长、书记负责的做法。院系负责人上岗或离职都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否则不得上任或调离现任工作岗位。二要真抓实干,铁面无私。院系党组织对院系干部有批评和教育权、提名权、任免权、处分权,对同级或学校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情况有监督权。

2、完善保证监督制度

(1)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一要健全保障党员民利的制度,以充分发挥党员的监督作用。首先必须切实有效地保障党员的民利。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让党员有更多的知情权。除了保密的以外,凡是与党员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宜,都要公开透明,特别是用人问题要公开,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要通过建立健全党内选举、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以及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方面的制度和程序,进一步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充分发挥党员的监督作用。要健全和完善保障党员民利的党内法规体系,对于违内民主的现象和侵犯党员民利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使党员民利得到切实行效的保障。

二要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党的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建议每年召开一次党代会,院系主要负责人向学校、党代会报告工作的同时,重点汇报本院系和本人廉政情况,提交大会审查监督。

三要健全党内选举、罢免制度。要改革和完善候选人提名制度。在坚持由组织提名办法的同时,可以有步骤地实行由党员或代表提名,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法推荐候选人,确保按多数人的意愿确定候选人;要建立和实行竞选制度。改革和完善选举程序制度,确保有关选举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使选举过程不发生扭曲。

(2)创新党外监督机制,强化舆论监督。因舆论监督具有广泛性、公开性、及时性、群众性等特点,它以迅速、敏锐、传播广泛的独特方式,对政府、高校实施广泛、及时、有效的监督,它是党外监督机制的主要内容。故重大决策或事件要有舆论的监督。当然,舆论监督也不能歪曲事实的真实而追求新闻的可读性。

加强群众监督。首先要保障师生员工的知情权。没有师生员工的知情权,不可能有真正的师生员工监督。现实生活中,师生员工与公共权力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状况。故加强群众监督,必须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必须做到政务公开、院系党政领导干部个人的财产收人要公开、任免干部、考核结果等方面公示。2011年全国两会期间,复旦大学图书馆馆长葛剑雄教授将2009年复旦大学图书馆的经费开支公开在互联网上,此做法值得高校院系推广。处长、院系党总支书记的财产收入情况,不仅应向有关学校纪检委申报,而且应向社会公开,师生员工可随时查阅。其次要完善举报制度。一是要进一步拓宽和畅通举报渠道。加强对工作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建立一个上下连接、左右贯通、反应灵敏、快速高效的网上举报系统,可设专用的信箱或电子邮件,使人民群众举报更加方便、快捷。二是要切实保障群众的举报权利。对正常的举报行为应当支持和鼓励,对署实名的举报应当给予负责任的答复,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限制、压制举报人进行报复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者,要发现一件,查处一件绝不手软。三是κι员工举报要有回复。

3、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统一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过程参与是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的有效方式。监督实践中至于何时介入,主要决定权在于监督主体以获得最佳监督效果而决定。仅仅重视事后监督,习惯于把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查错纠偏上,偏重于对被监督者的事后惩戒(只“提请注意”,不制约和参与),而忽略了权力行为发生之前的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这种监督是不可取的,也是苍白无力的,保证的目的根本无法达到。实践证明: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主要领导(可能情况下)相互兼职是保证监督的有效方式。

4、加强党组织的能力建设

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养成自觉学习、终身学习和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的良好风尚;通过岗位培训、实践锻炼和进修深造等手段,提高学习力和自身素质,不断提高驾驭全院局势、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先进文化、应对复杂事务、构建和谐院系的能力:大兴调查研究之风,通过召开各种形式座谈会,征求教职工对党组织、院行政的意见和建议;选好干部(特别是书记),提高领导能力。当前要特别注意防止滥用权力的问题;对保证监督能力不强的党组织,要加强培训l和谈话提醒。

5、建立激励机制

组织监管论文范文第10篇

一、总体要求

1、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大理论武装的力度,提高广大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围绕我局扎实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教育,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安排我局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干部职工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推进历史性转变的能力。

2、紧密围绕“十一五”环保工作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部署,确定培训重点和内容,按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和全员培训的原则,安排和落实好各项培训,使培训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环保事业的发展。

3、根据我局系统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结合岗位要求和培训需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优化干部职工的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使环保队伍推进历史性转变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本领显著增强,促进队伍建设。

4、各单位自行组织学习培训,要结合本单位、部门工作实际,积极做好职工教育及培训工作。并制定详细的学习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培训内容、时间、人员、效果“四落实”。

5、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局统一制定计划,局各业务处室、局属各单位全力做好培训的具体实施工作。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讨论自学和“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进行。从国家环保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省局专家学者中和局机关处长聘请授课,为培训工作的开展提供师资保障。

二、公共知识培训

1、参照公务员管理初任培训。

参照公务员管理初任培训。培训内容为公务员法、依法行政、公共管理、公共政策、公务礼仪等课程。为确保培训效果、质量和时间,采取脱产集中授课,统一组织考试。培训对象是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己过渡登记的工作人员。由局人事处组织实施。

2、政治理论学习与思想作风建设教育培训。主要培训内容为党的十七大报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经济危机冲击下的中国经济增长、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健康讲座等内容,培训对象为局系统全体工作人员。由局人事处组织实施。

3、污染物减排知识培训班,主要培训内容为污染物减排业务知识等,培训对象为局机关全体、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系统污染物统计和负责总量控制负责人。计划举办一期,130人,时间1天,在5-6月组织培训。由局计财处组织实施。

4、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营及维护培训。主要培训内容为自动监控系统基础知识、系统操作、维护管理,培训对象为监察、监测、信息中心等人员,重点企业、运营公司,计划举办一期,70人,时间1天,在7月组织培训。由局水处组织实施。

5、环保业务知识岗位培训。主要培训内容为领导力与协调、相关业务知识、应对突发事件,培训对象为局机关全体、直属单位中层以上干部,计划举办二期,160人,时间7天,在8月组织培训。由局人事处组织实施。

6、各项业务知识培训学习。主要培训学习内容为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废气电子电气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生态保护知识、张力军在全国污染防治工作现场会上的讲话及新颁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等,学习培训对象为局机关全体。

7、行政管理研修培训班。主要培训内容为管理沟通、团队精神,培训对象为局机关全体、直属单位中层以上干部。计划举办一期,时间1天,在11月组织培训。由局人事处组织实施。

8、公文写作培训。主要培训内容为实用公文写作基础知识,培训对象为局机关全体、直属单位办公室主任及公文起草主要人员。计划举办2期,90人,时间2天,在8月组织培训。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9、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培训班。主要培训内容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应急知识、排污收费、环境现场执法监察等,同时组织考试,培训对象为市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计划举办一期,在5月组织培训。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组织实施。

10、全市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业务培训班。主要培训内容为环境监测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工业污染源监测等,培训对象为全市环境监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计划举办一期,时间3天,在9月组织培训。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实施。

11、专网网站应用技术培训班。主要培训内容为网站信息传输、、管理等,培训对象为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相关人员。计划举办一期,时间2天,在第二季度组织培训。由市环境信息中心组织实施。

三、组织参加省市培训

组织监管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三力理论”;“三明主义”;“三角四方”;监管体系

[DOI]10.13939/ki.zgsc.2017.08.127

目前,非政府组织的崛起推动了全球慈善事业的发展,中国的慈善事业也处于蓬勃发展的阶段。在《慈善法》与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范下,慈善事业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单纯的救灾济贫领域了,它开始扩展到了文化、教育、环境保护等各个公益领域,并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成为了政府保障和政府救济的有效补充。因此,通过强化对于慈善组织的监管研究,能够更为充分地发挥出其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方面的作用,为社会的均衡做出更大的贡献。

1慈善组织规制监管的必要性

慈善是指在政府的规范下,个人或群体自愿通过慈善组织机构或者其他途径,向社会或个人无偿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旨在改变受助者生存环境的援助行为,受助者可以面向全社会也可以面向特定人群。为保证慈善组织的良好运行,需要严明的规制监管措施。

慈善组织在运营过程中存在投入与产出的关系,例如,捐款者捐献100元给慈善组织,慈善组织找到需要这笔钱的人,帮助他改善现在生活上的困境。因此要让慈善事业这个市场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要制定一系列的公平、公正、公开的“游戏规则”。

即使良好的慈善组织运营,很难实现慈善事业的重要的社会目标,慈善事业的良性发展带来的是社会贫困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改善,因此,有效的监管保证了慈善组织“均贫富”功能的实现。

2我国慈善组织规制监管机制

2.1监管依据

随着2016年3月16日《慈善法》的颁布,以及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慈善组织的监管处于有法可依阶段。各地也积极出台相关政策,为慈善组织的监管提供依据。

2.1监管主体

有了法律的依据还需要公权力赋权给相应的政府部门,或者由政府给一个独立化的专业的社会团体赋权行使监管的职能。本文认为慈善组织的监管主体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慈善协会和社会群众。只有做到明确主体,才能全面发挥监管的作用。

2.3发现问题

明确主体后,需要监管主体行使监管职能,按照监管依据观察是否出现违规违法行为,发现慈善组织存在的问题。

2.4采取措施

发现问题后,针对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最有效的监管就是采取措施的力度之大,大到被监管对象能够自觉尽量不去做违规违法的事情,使得慈善组织能按照社会目标正常地运行。

3制约慈善组织规制监管的三要素

为使规制和监管的功能得到正常的发挥,我们引入刘远立教授的“三力理论”,从能力、动力和压力三方面去寻找慈善组织规制监管的制约因素。

3.1能力

监管主体具有较强的执政能力、监管能力、治理能力对慈善组织的良好运行是一个必要条件。具备以上条件才有能力搜集相关信息以了解慈善组织是否遵守法律和是否有能力惩罚违法者。

3.2动力

慈善事业关乎到社会整体生活水平的提高,又关乎贫困人民的生存,但是由于慈善组织太复杂,既有政府机构又有社会组织,据民政部《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民政部门和社会组织共接收社会捐款654.5亿元,共接收社会捐赠衣被4537万件,大量的捐赠信息正在挑战信息系统和监管主体的知识,慈善组织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足够的动力去处理这些信息成为慈善事业发展的重点问题。此外,受捐群体生活上的改善的不确定性使得政策的制定和监管很难有效。因此,需要慈善组织内在的动力去约束自己的行为,也就是自律是慈善组织良好运行的充分条件。

3.3压力

自律的作用不仅在于其相对的能力,还在于同行的压力:获得同行的认可是慈善组织良好运行及其工作人员职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此外,违规成本的压力也会决定慈善组织运行的优劣。

4慈善组织存在的监管问题

我们通过实地观察法,前往A市的某慈善组织,主要哪芰Α⒍力和压力三个维度去寻找慈善组织存在的监管问题。

4.1慈善机构缺乏有效监管

第一,我国慈善组织存在多头领导的现象。在当前官办慈善的现有体制下,慈善组织通常由政府控制或主导,NGO(非政府组织)自身也设有自己的监管部门,在政府与组织双重监管下,往往会形成管理工作重叠、监管主体混乱的局面,不仅扰乱了慈善组织的正常运行秩序,也会造成管理效率低下等问题。[1]另外,在政府领导下的官办慈善组织得到政府的大力庇佑,对慈善机构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自己的监管,因而政府监管的力度和强度也受到极大限制。

第二,我国慈善组织缺乏有效的系统的监管体系。目前慈善组织监管主体主要是民政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来作为主要规制监管的手段,缺乏有效的系统的监管体系。检查中出现问题的惩罚力度较低,慈善组织缺乏自律的压力;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慈善组织会出现谋私利的动力而替代自我监管的动力;另外,慈善机构的监管主体民政部的职能众多,导致缺乏有效、及时监管的能力。在“三力”缺失的现有慈善监管体系中,不仅存在慈善组织运行的低效率,还存在监管的低效率。

4.2慈善机构缺乏公信力

“中国社会并不缺少善心。缺少的是对公益组织的信心”,这是国际著名咨询机构麦肯锡公司对中国公益事业所作的评价。根据我们有关“制约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主要原因”的调查数据,在430张总票数中,认为“一部分有捐助能力的人没有尽到责任”的占9.68%,认为“缺少鼓励慈善行为的机制环境”的占13.22%,认为“信息不透明”的占8.74%,选择“其他”的占2.79%,而选择“中国慈善机构的公益性令人怀疑”的占65.57%,占比远远超过其他选项。由此可见,中国慈善组织的公信力现状令人担忧。

当前慈善组织遭遇的困境还会延续,这不仅无助于缓和阶层冲突与社会矛盾,还会影响到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实现。[2]

5慈善组织的规制建议

慈善组织的规制是指通过各种手段搜集慈善组织的各项信息,为慈善监管的开展提供依据。我们通过文献综述法,以“慈善监管”为甄选主题在CNKI中进行筛选,时间选择从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29日,共获得28篇文献。综合这28篇文献及国内外有效监管的经验:海南省“围评价期模式”、美国梅奥诊所管理经验和英国慈善委员会――专门机构的集中监管模式等,我们将有效监管各因素概括总结为有效监管的“三明主义”。通过这“三明主义”,监管的主体可以精准地得到慈善组织的信息,开展慈善组织的规制行为。

5.1目标清明

慈善组织的目标与我们对慈善事业重要的期待是紧密相关的,目标就是我们想要达到的效果,如效率、公益性、公平等,对慈善组织的监管,首先要对组织性质进行定义,明确监管的主体和对象,保证做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5.2监测严明

要做到检测严明,首先,监测过程指标化。我们要对监测的过程建立可测量、可追溯的指标,明确监测什么,怎么去收集信息和从何处收集;其次,保证收集到的信息是客观的、科学的、敏感的。

5.3过程透明

借鉴韩国2006年抗生素使用率下降的经验,监管过程的公开化会使得监管效率的上升,考核结果的信息公开会形成同行的压力,慈善组织钱从哪来到哪去,一个透明的运营机制会给慈善组织带来同业运营、同业监管的压力,有了压力,便会转化为竞争的动力,对于慈善组织来说就是提高自律的能力和动力,凭此在同业竞争上取得优势,这显示了过程透明在慈善组织规制与监管方面的重要性,这也充分印证了刘远立教授的“三力理论”能在慈善组织监管方面运用。

6慈善组织的监管建议

我国慈善事业想得到充分、快速的发展必须做到在时代的大背景下,在利用有利因素的同时,尽快培养及强化国人现代的慈善意识,促进慈善运营机制的成熟,“国退民进”,把慈善交给社会组织去运行,提高慈善组织的效率;为保证慈善事业的公正廉洁,必须建立慈善组织、第三方评鉴机构、社会群体和政府形成“三角四方”的开放式监管体系,使其权利与义务的履行得到切实的保障。

为达到有效监管的“三明主义”,我们对慈善组织提出了以下具体的监管措施。

6.1加强内部自律

公益慈善组织只有自律才能满足社会对公益慈善事业的公信度要求。因此,慈善组织必须想方设法加强自律制度的建设。首先,确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资金收入、管理、使用、分配等都要有明细的账目进行全程的跟踪,确保各个步骤操作规范,各个任务责任到位,各个责任对应到个人;其次,建立社会公开制度。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财务管理报表,并向社会公众公布收支情况。最后,主动引入慈善信息平台。实现慈善信息数据化、捐赠记录公开化。

6.2加强社会监管

政府必须设立专门进行公益慈善组织管理的机构,避免多头管理导致的责任推诿现象。首先,动员社会大众对公益慈善组织进行监管。例如,英国的24小时全民监管公益电话举报机制,让全体民众对公益慈善组织进行24小时的全方位监管;建立全国性的公益慈善信息平台,准确、及时、有效地公益慈善信息,对善款的募集和使用进行实时监控,让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公益慈善组织的运作进行实时有效的监管。其次,媒体的监管。媒体是传播信息的媒介。慈善组织利用媒体进行会计信息披露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进而提升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同时,媒体关注慈善组织会计信息的过程也是监管的过程,任何慈善组织会计信息披露中显现的问题,都会通过媒体无限放大,一切信息都要放在阳光下展示,这就使得慈善组织会尽力地提升会计信息透明度和质量,以获取公众更好的理解和支持。

6.3建立第三方评鉴机构

鼓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公益慈善组织进行定期评估,并将结果公布于众。借鉴海南省医院评鉴暨医疗质量监管中心的“围评价期医院评鉴模式”到慈善组织的审核和复核中,该模式有两个特色:其一,不是政府的行政部门实行准入、等级评审这些任务,而是委托给一个第三方的专业机构,政府拨款,支持建立评鉴中心,但是行使职能完全自主化;其二,“围评价期医院评鉴模式”是一个系统性工程,而不是一个突击性的检查工作,分成评价前期、评价期和评价后期这样一个三位一体的监管模式。在评价前期,让被监管对象学习评价标准,通过对监管对象施以一定的动力和压力,让其按照标准自查,发现问题后及时整改。在评鉴期,有一个专家库,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团,采用追踪方法学,对慈善组织在管理标准和运行标准上进行评价,评价的结果及时向被评价的对象反馈。在评价后期,尤其针对评价不合格、有问题的慈善组织帮助其整改,如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传帮带”和举行现场研讨会等,直到达到标准后,进入下一个循环。因此,“围评价期”这一模式作为专业性的第三方评鉴机构,又是系统工程,值得我们借鉴于慈善组织的监管。

6.4“国退民进”是动力,是压力

“国退民进”指的是政府组织从慈善事业的运营主体转换到监管主体,慈善事业的运行交给社会组织,提高慈善组织的工作效率。值得重视的是,社会组织有利润最大化和利润私有化的A向,为保证慈善事业的公正廉洁,必须加强监管力度和精度,因此需要运用“三力理论”和第三方评鉴机构,给予其适当的压力和动力,也要加强培训,增强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能力,使慈善组织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可以通过信息的公开,形成慈善组织之间的竞争压力,推动慈善组织的良好运营。

6.5建立“三角四方”的监管体系

慈善组织具有公益性,完全交给社会组织必会带来“市场失灵”。为防止慈善组织市场化带来的“市场失灵”,必须建立慈善组织、第三方评鉴机构、社会群体和政府形成“三角四方”的开放式的有效的监管体系,使其权利与义务的履行得到切实的保障。政府起主导控制作用,通过政策法规进行约束,也要注重不定期组织培训,增强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和监管实施人员的评鉴能力;慈善组织、第三方评鉴机构、社会群体相互制约、相互促进,互为动力和压力,能力、动力和压力的协同作用,缓解贫困人口的生存压力,促进社会的生活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谭璐.公信力危机与改革:我国慈善组织的困境与出路[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3).

[2]郑功成.关于慈善事业立法的几个问题[J].教学与研究,2014(12).

组织监管论文范文第12篇

论文摘要:为提高高校本科毕业论文教学质量,针对本科教育的特点,通过走访高校、问卷调查等措施,开展了“毕业论文质量管理、毕业论文质量监控、毕业论文质量评价”3个系统的研究;结合工作实际,总结出有效提高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的监管体系。

近几年来,随着各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到来,师生比例逐步加大,加就业形势日趋严峻,考研过热等,导致学生没有投人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完成高质量的毕业论文。为此,研究和探索建立层次分明、职责清晰的教学质量监管系统,确保毕业论文教学的质量,应成为当前高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要课题。

1毕业论文的意义

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直接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是培养、锻炼、提高学生专业综合素质与能力最集中的一次检验。其目的在于巩固和加强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并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技能,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间题的能力,使学生在查阅文献能力、实验能力、创新能力一与创业能力等方面得到综合训练。

本科毕业论文在整个教学过程占用学时最长,最能衡量学生综合水平的重要教学实践环节,在本科教学工作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也是衡量和检验高等院校教学质量的重要方面。因此,在教育部推行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毕业论文作为一个重要的二级指标被单列在评估指标体系的一级指标教学效果之中。

笔者随机走访了安徽省4所、省外2所,以本科教育为主的普通高校,并通过问卷的方式,调查了100名本科毕业生对毕业论文的认识,结果如表1.

通过走访口头对话和以上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学生对毕业论文不重视,不少学生认为毕业论文是走形式,随便应付就可以通过,对学校布置的要求、进度不以为然,对选题的意义认识不够;就业形势严峻及考研过热,高校毕业论文基本安排于第八学期,此时正值大学生参与毕业分配与研究生人学考试录取的关键时期,由于时间上的冲突,许多毕业生把时间和精力投人于关乎自身就业前途的奔波中,这也对毕业论文(设计)质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3质量监管体系的内容

3.1毕业论文质量管理系统

毕业论文质量管理系统包括学校教学行政组织、学院教学管理组织、教研室教学管理组织等,该系统的主要功能在于通过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毕业论文教学工作。

3.1.1学院教学管理组织负责贯彻落实学校有关毕业论文的管理规定,拟定本院毕业论文工作实施细则,统一安排布置院毕业论文工作,组织学生选题、组织安排论文的中期检查和评阅工作,协助答辩委员会对学生论文进行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等。

制定毕业论文工作计划。落实毕业论文任务应该制定详细的毕业论文工作计划,包括毕业论文的选题及开题报告、论文的指导与撰写、论文的要求及格式、论文的答辩及评审、论文的工作时间安排等。严格规定好毕业论文的写作程序,对毕业论文的选题、开题、完成初稿、修改定稿、打印、答辩、评审等程序作出详细的规定。除此之外,还应该设计各种表格,如选题表、评审表、答辩记录表等,以及答辩程序和评分标准等。

3.1.2教辅人员实施落实目前院系教学设施紧张,教师任务繁重,教辅人员应设法协调实践教学环节的场地、时间、人员,保证实践教学的顺利进行。及时跟踪了解实践教学课堂教学效果,收集教与学的情况,分析总结教学信息,定期向院系教师反馈教学质量,促进教师不断改善科研教学方法。

3.2毕业论文质量监控系统

毕业论文质量监控系统主要任务是分阶段实地检查毕业论文进展状况。实事求是地分析毕业论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选题、中期检查、答辩和成绩评定等方面严格把关。具体实施包含自检和抽检等。自检为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论文的检查和教研室对本系学生毕业论文情况的检查了解,抽检可以由学校、院组织毕业论文质量监控机构成员分阶段进行检查等。

3.3毕业论文质量评价系统

毕业论文质量评价系统主要由学校、学院和教研室构成,主要负责对毕业论文教学质量进行评估与鉴定,以肯定工作成果,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的方案与措施,从而达到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的目的。

组织监管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公信力;三方博弈;政府监管;社会公民

1.非营利组织及其公信力的内涵

非营利组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渐产生、发展及成熟,现在它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非营利组织都致力参与社会公共领域的公共管理,它不光为社会提供了新的资源配置机制,满足了社会多元化的需要,而且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非营利组织,简称NPO(Nonprofir Organization),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自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它能兼顾公平与效率,能有力地弥补政府体系和市场体系配置资源的先天不足。公信力是指公共权力领域与公民社会领域中以组织形态存在的行动者(公共机构)及具有“公共性”的抽象存在物(主要包括语言、制度、权利、货币、真理等)因赢得公民的普遍信任而拥有的权威性资源。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我们不难得出非营利组织公信力的概念,非营利组织公信力(又称公信度)是社会、被服务对象、政府、第三方专业机构及捐赠方对非营利组织的认可及信任程度,公信力是非营利组织的生命,是非营利组织的品牌和核心竞争力所在。我国非营利组织起步晚、制度不健全、社会基础薄弱,再加上社会风气的影响,我国非营利组织公信力建设尤其困难。自2008年以来,中国红十字会发生的“天价帐篷”、“郭美美事件”以及一些基金和募捐的欺诈案件,这一系列的事件严重损坏了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形象,陷入了信任危机,致使其公信力严重缺失。

2.非营利组织提升公信力的博弈分析

2.1 非营利组织提升公信力的三方博弈模型

非营利组织提升公信力是非营利组织、政府监管部门以及社会广大公民等不同行为主体之间进行利益配置的博弈活动,提升公信力不仅是非营利组织的意愿,也是政府监管部门为了发展本国“第三部门”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的提供公共服务的意愿,更是社会上的广大公众实现稳定、和谐、服务型社会的美好意愿。在提升公信力的过程中,这三方主体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本文把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划归为政府监管部门这一群体;把包括中国红十字会以及各个基金会等等,除了社会公民或政府部门以外所有组织作为非营利组织这一群体;最后将社会公民归为另一个群体。

2.2 三方博弈模型的基本假设

假设1:假设政府监管部门、非营利组织、社会公民三方主体行为是有限理性的。由于行为主体的感知认识能力有限,它包括行为主体在获取、储存、追溯和使用信息的过程不可能做到准确无误,因此完全理性人是根本不存在的。

假设2:假设政府监管部门可以选择严格监管和不严格监管两种行为策略,设在监管部门机构群体中,选择严格监管策略的比例为,则选择不严格监管策略的比例为;非营利组织可以就其公信力问题选择提升和不提升两种行为策略,设非营利组织群体中,选择提升公信力的比例为,则选择不提升的比例为;社会公民可以选择信任和不信任非营利组织两种策略,设社会公民这一群体中,选择信任的比例为,则选择不信任的比例为。

假设3:假设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公民的正常收益分别为,利用双方的提升和信任策略而获得的收益分别为,若只有一方群体选择提升(或信任)策略,而另一方群体选择不信任(或不提升)策略,则获得的收益为;提升和信任策略得到政府财政支持所获得的收益分别为,在采取提升和信任策略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分别为,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公民若选择不提升和不信任的策略,在政府监管条件下,获得的惩罚分别为;监管部门因非营利组织、社会公民两个群体选择提升和信任策略而提高社会整体效益所获得的收益为,若只有一方群体选择提升(或信任)策略,而另一方群体选择不信任(或不提升)策略,则获得的收益为;政府监管部门选择严格监管策略所付出成本为。

3.3 政府监管部门、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公民三方的收益矩阵

3.博弈参与者策略选择分析

3.1 在政府监管部门严格监管条件下,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公民的策略选择分析

政府监管部门是一个国家法律宪法是否准确实施的有力监督者,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公民比较缺乏自律意识和提升公信力的主动性,因此严格的监管条件是影响非营利组织公信力提升的关键因素。在提升非营利组织公信力过程中,监管部门需要选择严格监管策略,通过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政策法规来规范、鼓励非营利组织、社会公民等行为主体参与进来;通过建设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来降低行为主体参与的风险成本;通过税收政策优惠、专项资金投入来调动行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在政府监管部门严格监管条件下,非营利组织选择提升和不提升策略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基于前面的分析讨论,是显然成立的,从中可得:在政府监管部门严格监管条件下,要促进创新主体在协同创新过程中加强资源共享,受到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监管部门对不积极实施公信力提升的主体的惩罚力度f;二是行为主体在提升公信力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c。因此,一方面通过加大对不积极实施公信力提升的行为主体的惩罚力度,另一方面通过降低行为主体参与公信力提升所付出成本来提高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公民选择提升公信力策略的概率。

3.2 在政府监管部门放宽监管条件下,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公民的策略选择分析

基于前面的分析讨论,是显然成立的,从中可得:在放松监管条件下,要促进行为主体在提升公信力过程中受到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公民提升公信力过程中获得的收益,二是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公民提升公信力过程中付出的成本。因此,在提升公信力过程中,要按照市场化运作的要求,保障行为主体在提升公信力过程中所获得的利益;此外,通过激励中介成为非营利组织与社会公民的桥梁,充当资源需求方与资源供给方的枢纽,降低行为主体在公信力提升过程中的成本。

4.非营利组织提升公信力的对策建议

(1)完善非营利组织政策法规,保障公信力的权益秩序

首先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建立健全非营利组织法律法规,并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取得与其他法律体系平等地位,增强非营利组织法律的权威性;继续推进我国政府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努力创建服务型政府,把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的相关职能让渡给非营利组织,扩大和加强非营利组织的服务范围,以便其更快更好的发展;理顺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加强非营利组织董事会在人事、决策和执行等方面的自由和权利,确保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

(2)加强非营利组织组织管理,搭建公信力的服务平台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以及日本和我国香港台湾等地区的发展经验,建立健全我国非营利组织激励机制,在税收、宣传和人事等方面给非营利组织以优惠,从而激励社会民众和企业单位参加到非营利组织的筹资、决策和服务中来;完善非营利组织的财务制度,提高财务透明度,以网站或微博等方式,及时正确地向外界公布组织的活动和资金情况,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并以此为平台,联系广大社会公众,提高组织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聘请科研单位的专家或专门的外部评估机构,对组织的项目、计划和政策等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从而展示出组织运行的现状和成绩,找出组织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

(3)优化非营利组织运行机制,降低公信力的风险成本

非营利组织作为一个公共组织,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组织的活动将会涉及到大量公共资源的使用和配置,因此要建立一个严格的问责机制,来保证组织的活动在规范的范围内、人事的任免升迁合情合理、资源使用高效等等;扩宽聘请录用渠道,让更多的有才华的年轻人能有机会为非营利组织工作服务;引入岗位竞争机制,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保证组织健康有效的运行;把市场营销观念用到非营利组织筹资活动,创新筹资理念和方法,加强与企业和民众的联系,提高筹资效果。

(4)浓厚非营利组织宏观环境,提高公信力的创新意识

我国非营利组织和政府部门应该大力普及非营利组织相关理念,让非营利组织的作用和意义得到更多人的理解和支持,提高我国民众这这方面的科学素养和志愿者精神,让广大民众更加主动无偿地参加志愿者服务;非营利组织也应该利用我国民众在性别、年龄、教育程度、职业以及地区性的差异,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发展非营利组织、提高组织公信力;完善政府、社会和媒体的监督机制,增强人民依法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法律意识,净化监督和言论渠道,让非营利组织在阳光下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王名.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2:53-54.

[2]邓国胜.非营利组织“APC”评估理论[J].中国行政管理,2004,10.

[3]徐敏宁,李阳.提升公信力是我国非营利组织走出困境的有效途径[J].唯实,2010,10.

[4]戚湧,张明,丁刚.基于博弈理论的协同创新主体资源共享策略研究[J].中国软科学,2013,1.

[5]陈晓春,贺,等.浅析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力建设[J].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8).

[6]桑春红.美国的非营利组织对我国的启示[J].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12).

组织监管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趋势;原因;启示

金融监管组织架构主要是指一国金融监管主体体系的构成及各组成部分的职责分工、目标安排和协调运作的状态或模式。为了全面分析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的趋势,本文主要选取了两个样本进行分析,一个是大样本,采用了全球共102个国家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数据,这102个国家包涵了目前所能得到金融监管资料的国家,数据来源于Donato Masciandaro,Marc Quintyn(2009)数据库;一个是小样本,采用了16个典型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数据,这16个国家囊括了世界上所有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国家,其中包括大型发达经济体、小型发达经济体和新兴及发展中经济体。从这两个样本,我们可以全面的总结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特点及变迁趋势。

一、 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的趋势

运用这两个样本进行统计,可以看出,目前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有以下几个特点和发展趋势:

1. 目前完全分业监管组织架构依然占据主流地位,完全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的国家依然较少。但实行部分统一监管(双支柱监管)和实行完全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的国家总和与实行完全分业监管组织架构的国家数目相差无几,这显示出金融监管组织架构有从完全分业监管架构向完全统一监管组织架构过渡的趋势。

从全球来看,在本文所选取的102个样本国家中,实行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的国家有23个,占比为22.55%,实行部分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的国家有32个,占比为31.37%,而实行完全分业监管组织架构的国家为57个,占比为55.88%。由于部分统一的监管组织架构可以看做是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的阶段,从而可以看出,全球约44.12%的国家已经转向统一监管机构或者正在朝统一监管组织架构模式的过渡。而且,从本文所选取的102个样本国家来看,实行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的国家多数为欧洲国家,且多为发达国家,这可以看出,统一监管组织架构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从本文列举的16个典型国家来看,以发展中国家为代表的金砖五国除南非外主要采用分业监管组织架构,南非已经实现了证券和保险的统一监管。而一部分发达国家已经率先建立起统一监管组织架构,如英国、德国、韩国、日本、新加坡、瑞士,而另一些未建立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的发达国家,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如美国、意大利、法国,这三个国家已经或者正在建立金融监管沟通机制,另一种情况如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已经实现了部分统一监管。具体如表1所示。

2. 目前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仍然行使监管职能。从全球来看,在本文所选取的102个样本国家中,中央银行做为统一监管者的国家共5个,中央银行参与监管银行的国家共53个,中央银行参与监管银行业同时监管证券或者保险行业的国家共13个,中央银行不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国家共有31个。加总起来,中央银行负责监管的国家占比为69.61%,中央银行不负责监管的国家有30.39%。在我们选取的16个典型国家中,中央银行做为统一监管者的国家有一个,中央银行参与监管银行的国家有9个,中央银行参与监管银行业同时监管证券或者保险业的国家有1个,中央银行不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国家有5个,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总体来说,中央银行一般都会行使金融监管职能。

3. 随着金融监管集中程度的提高,中央银行行使监管职能的数目在逐渐减少,这也被称为中央银行的分离效应。从全球来看,在本文所选取的102个样本国家中,在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中,中央银行负责银行监管的国家有41个,其他部门负责银行监管的国家有6个,在实行部分统一监管的国家中,中央银行做为一个支柱参与监管的国家有23个,无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的国家有9个,在统一监管的国家中,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的国家有9个,非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的国家有14个。即随着金融监管集中度的提高,中央银行行使监管职能的国家数目在逐渐减少,而其他部门负责银行监管的国家数目在增多。

在本文选取的16个典型国家中,实行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有8个,其中中央银行负责银行监管的国家有7个,其他部门负责银行监管的国家有1个;实行部分统一监管的国家有2个,其中中央银行做为一个支柱参与监管的国家有1个,无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的国家有1个;完全统一监管的国家有6个,其中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的国家有3个,非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的国家有3个。具体情况如表3所示。

从上表可以看出,随着16个典型国家监管集中程度的提高,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的国家在减少,而非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的国家在增加,即中央银行呈现分离趋势。

二、 原因分析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有三个趋势:统一监管趋势;中央银行行使监管趋势;中央银行分离趋势。下面分别对这三点趋势做一个系统性分析:

1. 统一监管趋势的原因分析。目前理论上关于实行统一监管的原因主要认为。统一监管组织架构更适应混业经营的趋势,便于对金融控股集团进行监管。随着1999年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世界各国混业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而统一监管组织架构一般被认为是对混业经营趋势的回应。那么,统一监管组织架构是否适应混业经营的趋势呢?下面主要通过实证进行分析。

为了说明统一监管组织架构与混业经营的关系,我们引入金融混业指数MIX这一指标。本文参考了James R. Barth, Gerard Caprio, Jr. & Ross Levine所编制的银行监管数据库(更新至2008年)并构造了金融业混业经营指数。本文认为,一国的金融业混业程度主要决定于该国对银行参与下列四种非传统业务活动的限制程度:

证券:银行参与证券承销、经纪、交易和共同基金业务的所有方面的能力;

保险:银行参与保险承销和销售的能力;

房地产:银行参与房地产投资、开发和管理的能力;

非金融企业所有权:银行拥有和控制非金融企业的能力。

在评估了各国的管制之后,每种活动被赋予从1到4的一个值,来表示对这4种业务的限制程度。每个值解释如下:1表示禁止:无论是在总行还是分支机构,银行都不能参与上述活动;2表示限制:不论是在总行或者分支机构,银行只可以参与上述活动的一部分;3表示需许可:银行可以参与上述所有活动,但这些活动或者这些活动中的一部分必须在分支机构中进行;4表示不限制:银行总行可以直接参与上述所有活动。将各国对以上四种业务的限制程度赋值并进行平均后便构成了金融业混业经营指数MIX。

结合Donato Masciandaro, Marc Quintyn(2009)数据库与James R. Barth, Gerard Caprio, Jr. & Ross Levine所编制的银行监管数据库(更新至2008年),通过计算FAC与MIX的相关系数矩阵,如图1所示。

可以看出,金融监管集中度与金融业混业经营指数呈正比关系,其相关系数为0.289,即金融混业经营程度越高,则金融监管集中程度越高,这说明,统一监管组织架构更适合混业经营。

2. 中央银行行使监管的原因分析。关于中央银行行使金融监管的职能,理论界认为,其主要原因是可以产生信息互补的作用,有利于金融风险处置。为了维持金融的稳定,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与救助非常重要,金融监管相当于事前防范措施,而救助相当于事后补救措施,两者同等重要。这就是早期的中央银行一般都身兼两职,既行使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又行使金融监管的职能的原因。在这种金融监管组织架构下,中央银行可以全面了解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在银行遇到困难时,又可以及时进行救助,这种组织架构客观上有利于维持一个国家银行系统的稳定。假如将中央银行职能与金融监管职能相分离,且央行和银行监管部门信息沟通不畅,将会产生很大的问题。如英国的北岩银行的救助问题就是一个例证。英国北岩银行一直是英国东北部地区两家富时指数100(FTSE 100)公司之一,是英国国内的第五大抵押贷款机构。2007年9月14日、15日和17日,北岩银行发生了挤兑事件,这是自1866年以来英国的银行首次出现挤兑,也是“次级债风波”影响欧洲金融业的标志性事件。事后,由于英国的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并不行使金融监管职能,导致英格兰银行错失了对北岩银行救助的最佳时期。挤兑事件发生后,英国政府宣布对北岩银行的存款进行全额担保,挤兑队伍才消失。为了加强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英国于2010年1月在英格兰银行理事会下成立了金融政策委员会(FPC),主要通过监控英国的金融支付系统来判断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并在必要时采取一定的政策工具防范系统性风险。这再一次说明,中央银行最为最后贷款人掌握金融监管信息是多么的重要。

3. 中央银行分离效应的原因分析。中央银行产生分离效应的主要原因是路径依赖。所谓路径依赖,主要是指在其他外部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制度变迁有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即一旦进入某一路径,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惯性的力量会使这一选择不断自我强化,轻易走不出去。对于金融监管制度来说也是一样。

从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变迁来看,在实行统一监管组织架构之前,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是由中央银行来行使银行监管职能(甚或监管其他金融行业)。假如初始的情况下,中央银行参与金融监管的程度较高,且中央银行具有很高的声望,那么该国形成统一监管组织架构就比较困难。其原因在于,在建立统一监管组织架构的过程中,由于路径依赖的原理,该国政府较难处理央行的架构。假如中央银行包含在统一监管组织架构之中,则政府会有两方面的担忧,一方面是对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担忧,因为假如将中央银行纳入统一监管组织架构,将会使得央行行使货币政策时和金融监管形成冲突,同时会扩大中央银行救助的范围,引发其他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假如将中央银行纳入统一监管组织架构,将会使得金融监管机构的权力过于集中膨胀乃至垄断,进而形成规模不经济,导致官僚和腐败等问题。但反之,假如初始的情况下,中央银行参与金融监管的程度不高,且中央银行的威望不高,或者中央银行由于金融政策失误,导致中央银行的声誉受损,则该国较容易实现统一监管组织架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该国政府较为容易摆脱路径依赖的影响,这样该国在实行统一监管的过程中,中央银行会被排除在统一监管组织架构之外,因此,该国将较为容易实现统一监管组织架构。

总结起来,即只有当中央银行参与金融监管的程度较低的情况下,或者中央银行由于监管不力声誉受损的情况下,一国才比较容易实行统一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同时将中央银行排除在统一监管组织架构之外单独行使货币政策职能。假如一国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的程度较高,且声誉较好,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害怕道德风险和权力垄断,则该国不太可能走向统一监管组织架构。

三、 对中国的启示

1. 从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的趋势来看,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有向统一架构转变的动力。近年来,随着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逐渐加深,中国分业监管组织架构面临着内部和外部的双重挑战,从内部来说,随着金融业混业化的加剧,监管盲区、监管交叉也大量存在,这客观上对金融监管改革提出了要求,从外部来看,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且随着国际化是深入,中国金融业客观上也需要自由化改革,否则将会丧失竞争力。在金融业混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趋势之下,目前中国金融监管有转向统一监管的动力。

2. 由于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不负责金融监管,因此,要注意央行与银监会之间的信息沟通与行动协调,防止类似于北岩银行之类的问题在中国的出现。

3. 虽然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变迁的趋势是逐步走向统一,但由于监管集中度受中央银行的地位和作用影响较大,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并不行使金融监管的权力,但其地位较高,影响力较大,所以目前中国转向统一金融监管组织架构还存在较大阻力。面对金融业逐渐混业经营的趋势,中国目前的当务之急是逐渐加强金融监管机构联席会议机制,增强三个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防范监管套利。在条件成熟时将金融监管机构联席会议机制转变为类似于美国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的金融稳定监管机构,加强对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防范。随着金融业混业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中国应该采取渐进的模式走向统一监管组织架构,先像加拿大或澳大利亚一样建成部分统一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待条件成熟后,再将其转变为统一监管组织架构。

参考文献:

1. Abrams,R.K., M.W.Taylor,Assessing the Vase for Unified Sector Supervision,paper presented at the 2001 Risk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 Inte- rnational Conference,2001.

2. Donato Masciandaro,Unification in financial sector supervision:The trade-off between central bank and single authority,Journal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Compliance,2004,(2).

3. Donato Masciandaro, Marc Quintyn, After the Big Bang and Before the Next One? Reforming the Financial Supervision Architecture and the Role of the Central Bank-Review of World wide Trends, Causes and Effects (1998-2008) [EB/OL].省略,2009.

4. Robert Pringle,How countries supervise th- eir banks, insurers and securities markets 2010. Central banking publications, London,2010.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金融监管制度优化设计研究”(项目号:09&ZD037)、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中国金融发展中的创新与监管问题研究”(项目号:10JJD790011)以及中央财经大学“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各国金融监管比较研究”资助。

组织监管论文范文第15篇

幼儿是幼儿教育中最重要的一个主体,也是幼儿教育工作的最终指向。在幼儿园教育质量的内部监控中,应该充分重视每一位幼儿自身的体验与感受,倾听幼儿的主体性表达。幼儿园教育质量外部监控将幼儿园视为去情景化的抽象个体,更多的是一种量的关注,总体的把握。外部监控很少能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去关注广大幼儿的现实需求,更多的是从理论及理性角度来透视幼儿园教育质量。幼儿园教育质量内部监控将有效弥补幼儿园教育质量外部监控的不足,完善幼儿教育质量的监控体系建设,更加关注幼儿园本身及其特殊性,能够有利于幼儿主体性的体现。一方面,幼儿园教育质量内部监控关注每一位幼儿园的儿童。幼儿教师和园所领导是幼儿园教育质量内部监控的主体,他们的活动场域均在幼儿园内部,在地理范畴上与幼儿的活动场域具有一致性。他们了解幼儿的饮食起居,了解幼儿的情感诉求,了解幼儿的智育及社会性的发展。尤其是幼儿教师,他们可以全面关注每一位幼儿,关注每一位幼儿的成长。在进行教育质量内部监控的过程中,教师可以深入考察,抓住幼儿生活的每一个细节进行有效分析,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对幼儿进行有差别的教育,让幼儿在园中感受高品质的教育与生活。另一方面,幼儿园教育质量的内部监控关注幼儿的自主表达。幼儿是幼儿园教育质量的直接承受者,对教育质量可以说有很重要的发言权。但是由于幼儿的语言及思维发展还不是很成熟,他们的感受往往在教育质量监控中受到忽视。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让幼儿表达在幼儿园中的感受,幼儿的语言是多元的,并不局限于口头表达。在幼儿园教育质量内部监控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关注每一位幼儿及其表达。英国教育家克拉克和莫斯创立的马赛克研究方法,是很好的展现幼儿表达的方法,有利于我们对幼儿进行观点采择。克拉克提出组合使用传统研究方法(如观察、访谈)和以“参与式工具”(如让幼童使用相机拍照、旅行和绘图、画画、角色扮演等)的使用为特征的新方法,并称其为“马赛克方法”,以解决幼童参与研究的方法难题。全教协会近年来强调“记录”和“让学习看得见”,教师可以用照片的方式记录幼儿的活动,并访问幼儿的想法,组建档案袋。澳大利亚在进行幼儿园认证的过程中,会编制一些幼儿问卷。这些方式都是幼儿园教育质量内部监控的有效方式,也是幼儿彰显主体性的重要方式。

二、促进幼儿教师专业化

幼儿园教育质量的内部监控将幼儿教师纳入质量监控的主体,充分发挥幼儿教师的积极性。幼儿教师参与幼儿园教育质量内部监控的各个过程,这将有利于提高幼儿教师对高质量的认识,提升问题的发现意识,以及问题的解决能力,促进幼儿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幼儿教师是直接接触幼儿的监控主体,对质量的了解可以在微观层面上提供重要质量参数,促使幼儿园教育质量监控更加科学、全面。与此同时,监控的过程可以说是幼儿教师的学习过程,对幼儿教师专业性发展有莫大的帮助。首先,在幼儿园教育质量内部监控开始阶段,需要对教师进行专门化的监控培训。在幼儿园教育质量监控中,应该为幼儿教师提供专业发展的机会,在幼儿教师承担监控任务之前对其进行相应的指导。其次,在幼儿园教育质量内部监控的过程中,呈现给幼儿教师一个巨大矛盾场。幼儿园教育质量内部监控可以说是一个理论与实践相互激荡的过程,也是一个观察、分析、反思的综合过程。著名美国学者波斯纳认为:教师的成长=经验+反思。经验与反思都是在一定的场景中发生的,场景的性质决定经验的效果和反思的深刻性,决定成长的速度和质量,经验在富有挑战性的场景中才会迅速发生,反思也只能在观念的冲击下才会更加有效。幼儿园质量内部监控给了教师一个复杂与矛盾的场景,让幼儿教师在实际的教学与监控中提高对经验的获取,并让幼儿教师意识到所倡导的理论与所采用的理论之间的差异,在巨大的冲突中增强反思的深刻性。最后,需要在教育质量内部监控的过程中,培养幼儿教师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在头脑中带着质量框架去对幼儿园的各个方面进行审视,去分析事实与质量框架之间的切合度。在发现问题的过程中既能做出一定的改正,还能巩固质量框架的理论内涵。在分析与反思的过程中探寻自己的心智模式,进行必要的修正。改善心智模式专注于以开放的方式,体认我们认知方面的不足。当然这一过程也就是对自己所采用理论的修正过程,而且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幼儿园教育质量内部监控的过程在关注最低合格的同时,更关注于追求卓越。计划——行动——检查——改进,这样一个PDCA循环是循环往复、螺旋上升的。幼儿园教育质量内部监控有效利用了幼儿教师这一资源优势,在加强监控、提升质量的过程中带动教师专业化的发展,幼儿教师的专业发展反过来又促进幼儿园教育质量的提升,在幼儿园内部形成一个良性的动态循环圈。幼儿园中各监控主体在这一过程中相互滋养、取长补短,在专业化的过程中共荣共生。

三、优化整合幼儿园管理与组织

幼儿园教育质量内部监控是幼儿园的一项重要工作,必将牵涉到幼儿园的组织与管理,需要调整组织结构以及优化幼儿园管理。幼儿园教育质量内部监控将推进组织结构的扁平化发展,加强园所内信息传递与共享。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个人,担负起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的重任。在全面质量管理理论“全方面、全过程、全员”思想的影响下,可以将教育质量分为输入质量、输出质量和结果质量。输入质量作为一种硬性质量具有客观性与外在性,包括结构质量、取向质量、劳动环境质量。而输出质量是直接面向家长与幼儿,具有实质性,包括过程质量和与家庭的关系。输入质量对输出质量的影响是20%~50%,研究结果显示,管理与组织的不同,也就是各种框架条件是怎么利用的,可能会使教育过程达到不同的优质程度。输入质量对输出质量的影响并不是线性函数,而是动态转换。管理和组织可以说是两者的中间转换机制,对幼儿园的教育质量产生重大影响。在幼儿园教育质量内部监控的过程中,幼儿园自身逐渐向学习型组织发展,客观上也要求幼儿园组织结构的改善升级。目前,我国幼儿园主要还是沿用传统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是一种高度控制的权威型组织。这种组织结构不利于将个体视为完成组织目的的工具及手段,不利于个人与组织的融合,无法有效唤起组织成员的奉献精神,亦无法形成组织的共启愿景。将组织结构推向扁平化可以拉近领导层与员工之间的心理距离,增强组织的民主力量,有效地将组织成员纳入到结构中来,让个人与组织有机结合,增强两者之间的生命连接,激发组织成员的创造热情。在推进扁平化组织的同时,园所领导应该进行管理方面的学习,加强对幼儿园的科学、民主管理。幼儿园教育质量内部监控需要对输入质量和输出质量进行全方位细致的监控,在现实与设想之间形成结构性张力,促使管理与组织的优化整合。幼儿园教育质量内部监控将成为幼儿园组织结构改善,管理优化重塑的重要突破口之一。

四、生成园所质量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