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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组织意见范文

贷款组织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更好地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要求,现就开展小额贷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按照积极引导、依法合规、稳妥推进的原则,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有效发挥对县域金融的补充作用,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措施;严格市场准入,切实加强监管和指导,确保规范运营;实行企业化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只贷不存”,以企业自有资金为限发放小额贷款,严禁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和融资活动。

二、组织领导和审批

(一)省金融办、省中小企业局、省工商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全省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综合指导,适时组织现场检查或抽查,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引导和促进小额贷款规范运作。

(二)各设区市和试点县(市、区)政府应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金融工作的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年,各设区市原则上设1—2个试点。

(三)各试点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筹建小额贷款组织的申请进行审核,以领导小组名义出具审核意见,并报设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及有关规定办理工商注册手续,并颁发营业执照。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培育小额贷款组织,依法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积极为小额贷款组织经营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五)待国家出台小额贷款组织的管理办法后,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小额贷款组织发展。

三、发起人条件

(一)发起人一般为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要报设区市试点领导小组审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个。

(二)资信良好,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企业法人股东提出申请前,应连续3年以上盈利,经营稳健,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入股的资金是自有的合法财产。

(五)发起人自愿申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四、市场准入与退出

(一)市场准入。

1.具有2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一次缴足。

2.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指导意见规定的章程。

3.一般具有从事3年以上金融工作或5年以上经济工作经历的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5.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6.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限定为“以企业自有资金发放小额贷款”,不允许兼营其他业务。

7.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市场退出。小额信贷组织因经营不善,连续3年出现亏损,经本机构申请,按国家有关法律程序退出。

五、资金来源和贷款支持对象

(一)资金来源。发起人的自有资金;各种捐赠资金、政府扶持资金等。

(二)贷款对象。以发放农户、个体户、小企业小额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为主。不得对国家宏观调控限制发展的产业或行业发放贷款,严禁向黄、赌、毒等非法领域发放贷款。

六、风险控制

(一)小额贷款组织按照“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和“只贷不存”的原则,规范开展业务。

(二)单笔贷款金额不应超过注册资本金的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超过者须报县级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

(三)实行市场化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商定,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基准利率的4倍。

(四)按照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资金。

(五)不得向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等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不得向本县(市、区)以外发放贷款。

(六)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自觉接受监管,每月须向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业务经营情况表。

(七)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八)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各项业务规则,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审核和监督管理

(一)申请筹建小额贷款组织,发起人应向试点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小额贷款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经营范围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发起人情况(自然人姓名、资信情况;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及资信情况、近3年资产负债及利润情况)和市场预测情况;

3.拟设立的小额贷款组织章程;

4.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5.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经批准筹建的小额贷款组织的筹建期为3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三)小额贷款组织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试点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筹建工作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和金融机构出具的股东货币资金入账证明;

3.小额贷款组织章程;

4.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5.股东名称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6.拟开展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7.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8.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各试点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每季度组织对辖区内小额贷款组织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内容至少包括:公司治理结构情况、股本金变动情况,贷款对象、贷款用途、贷款额度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揽储揽存或变相揽储揽存问题,会计制度执行是否到位,各类报表、报告是否准确等。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督促其及时整改。

(五)各设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对小额贷款组织业务开展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分别报省金融办等四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测,按月汇总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情况,实事求是地分析、评价小额贷款组织的业务发展状况,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小额贷款组织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