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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监管现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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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监管现状

第1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9-0-02

在我国,受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备的影响,现行的金融监管立法,是由《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金融违法处理办法》、《贷款公司组建审批指引》、《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指引》等各零散法规或规章构成,形成了在具体个案中,只要有与金融监管相关的规定,那么就是金融监管立法的大一统格局。这些规定,既零散又笼统,既庞杂又单一,既滞后于金融行业的衍生发展,又缺乏实际的效用。譬如: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中起到基础作用的我国的《破产法》,由于金融机构本身不同于企业的特殊性,又由于我国农村金融组织有类似于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的特殊性,再加上国家推行的一系列富农扶贫政策,使得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常带有行政干预的色彩,削弱法律权威的同时,也增加了农村金融行业的不稳定性。因此,在法律层面,要从监管理念、风险防控等方面完善体系建设。另外,由于具有信息、交易成本、担保等方面优势的非正规金融活动形式在农村的发展壮大,如何把控其法律地位,监督其行为,也是农村金融制度监管中,不可或缺的议题。

笔者认为:总的说来,法律对社会活动的监督管制分两种形式进行:第一、是控制准入,即未达到法定最低要求则不赋予法律上的认可或资格,在未获得相应法律资格的情形下进行的行为,那么就是自始无效,当然违法。第二、是控制行为,即超出了法律的射程范围或法律预期,则构成违法并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本文选从控制准入与控制行为两个角度,拟从三方面对农村金融法律监督展开论述:第一、阐述我国农村金融业的现状。第二、分析我国农村金融行业监管的现有形式及存在问题。第三、对完善农村金融监督法律制度提出建议。

一、我国农村金融行业的现状

农村金融,不同与城市金融,由于其特有的贫困,农民对金融需求的层级性,以及落后发展的经济,其金融业态的特点除了农民对资金需求的零碎和对资金数额需求的少,还突显于以下两个弊端:第一、农村资金的流失和信贷供给短缺。譬如农村邮政储蓄、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农味血统纯正”的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受到商业化与利益最大化的影响,通常把从农民手中吸纳的存款,并且一般以中长期的定期存款为主,进行城市投资贷款项目,诱发了农民“贷款难”和“难贷款”的现象,使得农村借贷现金受阻,资金不能回流,抑制了传统农村金融业的发展。同时,城市的商业银行,受到央行利率调整,风险控制、逐利性等影响,又纷纷从农村撤走其分支机构,也造成了农村信贷供给的短缺。第二、随着正规金融机构的作用在农村的弱化,非正规金融在农村也应运而生,比如私人银行、典当行、民间集资与合会。在我国,学者把非正规金融定义为:非法定的金融机构(或称为:非法定的金融部门)所提供的间接融资。由于此金融活动伴有一定的地域性,借贷双方一般都是一个村镇或相邻村镇的,因此相互间都彼此熟悉,避免了繁琐正规借贷程序的信息核对与审批等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其又能绕过政府关于金融机构借贷最低交易额的规定,且机构本身小巧灵活,大大减少了交易成本或根本无交易成本。因此,非正规金融在农村有广大的发展根基、市场、与发展前景。但是,这种规避法律的做法、不免存在许多的缺陷,又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如果一味的加以取缔、查处,非但不能弥补农村资金融通的空缺,还有可能与正规金融机构所产生的不良后果一道,抑制农村的建设与发展。据此,就形成了在农村,农民从正规金融机构“贷不到款”和非正规金融机构“不能贷款”的怪象。

虽然,一方面2006年底,银监会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按照:“低门槛、严监管原则” 引导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传统的金融业态,应该参照国有银行一样,减少竞争,给予其一定的政策优惠,甚至由央行或地方财政来弥补其亏损,以减少其风险承担的后顾之忧,借此来保障农村的借贷资金融通。同时,加大金融监管,对于抽取农村存款进行城市投资的予以处罚。另外,对于非正规的金融业态,除了加大立法完善与规范以外,引入竞争机制,进行积极引导,使得其合理准入。

二、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的法制现状

综上文所述,我国农村金融分为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两个构成,同时法律的监督管理作用,又分别从市场准入与行为控制两个层面进行。因此,本部分就从正规金融的法律监管与非正规金融的法律监管,两方面四小点,分析下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第2篇

就目前而言,农村资金的供求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资金的供给量跟不上资金的需求量,发展农村金融是非常重要而紧迫的事情。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虽然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和进步,但是由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等情况的制约,农村金融体系尚有很多方面有待完善:农村金融机构设置不合理;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不足且外流严重;农村金融产品单一,金融服务与创新滞后;农村的金融类管控措施还跟不上时展需求,由此使得金融的发展无法适应金融资金的需求现状。因此,加快发展农村金融,解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问题是当务之急。

二、发展农村金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对策建议

1、扩大农村金融规模,合理规划区域布局

就农村金融发展相对落后的现状,必须通过政府的扶植和指导,设立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机构,建立各类金融服务机构,尤其是在比较偏远的地方建立金融机构,满足农村的金融发展需要,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机构进行合理布局,促进金融机构的服务合理化,为经济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2、提高农村金融效率,推进农村金融创新

为了提高金融发展的效率,首先,我们需要提高金融机构服务的质量,为农村的存款、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使农民能够方便、迅速地取得所需要的贷款。第二,需要提升农民的金融素质,建立农民的信用意识,使农民遵守国家规定,进行合理的借贷和偿还,如果条件成熟,可以建立信用评级制度,对农民的信用记录进行评价,从而促使农民提升自身的诚信意识。第三,需要根据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推动金融的体制创新,推动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项目,如信用卡、电子化交易、综合化交易等,同时,要引导农民对全新的金融产品进行接触,建立现代金融意识,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3、加大农村资金投入,杜绝农村资金外流

在金融网点得到普及、农村金融服务效率得到提高的基础上,需要加大对农村地区的资金投入力度,促进农村金融的创新服务。农村的资金需求具有自己的特点,农业是农村资金的重要需求点,对于农业来说,农产品的生产和产出周期非常长,投入市场前无法准确预估收益,这样,就需要长时间资金的借贷服务,也需要庞大的资金作为借贷的支撑。所以,为了保证农村的资金需求,必须杜绝农村资金向外流动,使资金能够在农村地区实现流转,使得农村资金充足,农民不需要用太过昂贵的成本获得所需要的发展资金。

4、完善农村金融监管

金融必须具备稳定的体系才能够健康发展,金融的稳定离不开金融的监管,只有通过监管,才能保证金融市场的合规合法。在农村金融发展的同时,需要加大农村金融的监管力度,政府需要设立相应的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也需要创新监管体系。为了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的监管力度,必须对农村金融的发展规律和金融服务规律进行研究,按照农村金融的具体实际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服务。此外,必须完善与农村金融监管有关的法律及外部环境。

三、结语

第3篇

一、农村金融风险的现状

(一)不良资产比例过高。从当前我国农村金融风险现状来看,其中一个非常突出的方面在于:农村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不良贷款占有率比较大,信贷资产质量低下。考察金融机构风险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是不良贷款率。目前,在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利润构成中,90%以上的利润来自贷款提供的利息贡献。在资产结构如此单一的情况下,贷款质量成为影响农村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的首要因素,不良贷款成为困扰农村金融机构的主要问题。巨额的不良资产,既对农村金融的正常运行产生了极大的危害,导致整个农村金融必然缺乏为农业、农村服务的能力,又严重影响我国的社会经济安全。当农村金融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和不良贷款时,还会明显地扭曲金融机构的行为。农村信用社积累了大量的不良债权不仅使其有提高存款利率的动机,而且也有提高贷款利率的动机,尤其是扩大存贷款之间的利差,这一方面会进一步加大农村金融运营风险,另一方面又会造成对农村经济更为严重的金融抑制,制约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经营风险加剧。近几年来,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质量和赢利能力都出现了下降趋势,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越来越大,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1.从流动性指标来看,活期存款的比重、中长期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重都在逐年增加,资产来源的短期化与资产运用的长期化之间的矛盾日益凸现。2.不良贷款和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3.农业银行税后利润率较低,部分省区的金融机构基本处于亏损状态,利润率过低也说明金融机构的长期风险有所增加,农业发展银行的经营状况同样不能让人乐观。从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基本情况看。金融交易呈现出高资本投入低资本回报的异常,即收益与风险逆向变化状况。农村金融资产盈利性差,是由于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不完善和金融机构的政府垄断性。

(三)资本充足率过低。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是否稳健的一个重要指标。一般而言,资本充足率在达到8%的前提下,金融机构既能较好地补偿坏账损失的风险,又能较好地保证其正常运作。但是,农村金融机构在长期的资产扩张过程中。受多种因素影响,资本的增长速度并没有跟上资产扩张的步伐,导致资本充足率节节下滑。导致许多农村信用社面临巨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资金配置不平衡。我国长期实行“重城市,轻农村;重工业,轻农业”的发展战略,使农村金融发展面临严峻的外部约束,加剧了农村金融风险的积聚与扩散。农村和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弱势”领域和“弱质”产业,自身资金积累能力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资金吸纳能力。在“二元经济结构”下,城乡差别的扩大,弱化了农村金融赖以生存的根基,并进一步增大了农村金融的脆弱性,从而导致正规金融机构无意向农村和农业提供资金。农村信用社经营中商业化倾向严重,使资金大量流向相对收益率较高的城市或非农部门,真正需要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农产和其他经营主体常常难以得到贷款。农村信用社从农户吸收的储蓄存款占存款总额的比例在不断增长的同时,农户从农村信用社所获得的贷款占贷款总额比重却在不断下降。

(五)制度风险较大。集中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制度缺位风险。即在旧的规则已经松散或被打破的时候。新的规则却没有建立或完善起来,产生了制度真空而形成的风险,如农村金融机构因盲目投资、办公司经商等行为形成的巨大亏损即属此类。二是不完善的制度设计风险。如农村信用社的组织结构主要由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监事会组成。理事长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由理事会聘任,理事长和主任可以兼任。这种制度安排虽然使经营者的责、权对等,减少了成本,但却容易产生职权过分集中、内部人控制等弊端。三是有章不循、违章不究的风险。有章不循使农村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失去有效性,违章不究的现象比比皆是,从而使内控制度缺乏严肃性。

二、农村金融风险的形成原因

(一)经济发展状况对金融运行风险具有决定作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经济基础薄弱、承受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而农村金融以农村经济作为经营的基础和条件,低水平的农村经济是农村金融风险的重要成因之一。

(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建立,农村金融信用环境呈现出不同程度的下降态势,消弱了信贷活动赖以生存的基础,积蓄了较大的农村金融风险。集中表现为:农民信用观念比较淡薄,不少贷户对信用债务漠然置之,想方设法赖债不还;农村领导班子调整频繁。每年的提留都不付出,新官不理旧账,归还集体旧贷变成了一句空话;乡镇企业借改制之机,人为逃废债务,严重侵害了农村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一些地方政府采取行政手段,强行要求金融部门提供信贷支持,对所属部门企业的欠贷、逃债行为却千方百计给予纵容保护;法律体系不够健全,金融债权难以保全,

(三)农村金融监管存在缺陷。集中表现为:农村金融风险控制主体缺位,使监管难以全面有效;农村金融监管目标错位,使外部监管职能难以充分发挥;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难以形成高效监管合力;监管理念落后、监管内容陈旧导致监管效率不高;监管法规标准、监管方式和技术手段不适应市场监管要求;缺乏对监管者的监管,金融监管有时难以做到客观公正。

(四)农村金融机构机制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不高。

三、防范化解农村金融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深化产权改革,健全农村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我国农村金融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之一在于产权主体模糊。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必须进行产权改革,改善治理结构,从而有效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风险。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的产权利益主体的多层次,造成了其管理上的多头与缺位,同时也带来了农村金融内部运营风险的产生。当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状况较好时,各利益主体竞相争夺其利益;而当经营困难时各利益主体就会相互推诿。建立多层次法人治理结构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需积极总结和吸取农村信用社试点改革的经验,完善农村信用社的组织结构。采用适合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和利于贴近农民现实需求的多级法人机制。目前。我国具有法人地位的信用社普遍规模偏小,难以形成规模效益,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都很薄弱,以县联社为一级法人可以在一定程上弥补这种缺陷。再次,将规模极小、经营效益差的信用社进行并购重组。考虑到边远地区农民群众的金融需求,可以设立非法人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业部等。此外,还需在法律上明确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地位,依法保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扩大股金来源,建立适当的股

权流动机制,用法律保护社员的选举权等多种权利;真正发挥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作用,落实民主管理;建立农户小额贷款风险分担基金和农村信用社自律和外部监督机构,引入破产机制、竞争机制以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二)建立农村金融机构风险预警与评价体系。目前,农村金融机构缺少必要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风险预警功能尚待完善,如系统的监控体系不完善,缺少提示功能。不能体现借款人之外影响其清偿能力的信息等。因此首先要完善内部风险评级制度,制订并实施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风险的内部风险评级制度,使风险评价做到全面化、系统化、动态化,加强对新增不良贷款、大额贷款和关联贷款的检测。其次,建立和完善信息综合和反馈系统,建立一个覆盖整体内控活动的内控管理信息交流渠道,确保纵向与横向的内控信息交流畅通无阻。开发网络版,自动接收下级数据,将会计报表管理系统、统计报表管理系统和非现场监管系统放在一个平台上。衔接好相互之间的关系。全部从基础数据表取数,统一口径。最后,按照综合评级结果分类处置、重点监控,建立风险动态跟踪体系,针对潜在风险,提高风险识别、量化和管理能力。加强窗口指导,及时、有效地引导农村金融机构识别和处置风险。

(三)坚持农村资金投放于农村,解决农村信贷需求问题。首先,要加大支农再贷款的投入额度和期限,缓解信用社资金不足。其次,要调整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定位,发挥信贷支农作用,可试办订单农业贷款、农产品开发贷款、扶贫贷款、农业基础设施贷款等业务。第三,将农业银行、邮政储蓄资金通过多种渠道再投入农村,规定从农村吸收的资金,除缴足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外,设定上存资金的比例,其余部分通过有关渠道流回农村,增加农村资金来源。最后,要培育农村资本市场。投资主体单一、融资渠道不畅、资金投入不足一直是困扰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逐步从农村经济企业化,农业企业股份化和农业股份公司证券化三步培育农村资本市场。

第4篇

摘 要:农村金融是一个世界性问题,这是因为农村金融自身的特点即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的特点和商业化运作要求实现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我国的农村金融问题很多,压力颇大。新世纪以来,政府连续下发了七个支持三农的一号文件,我国的农村金融问题取得了很大的缓解,但是,相对于城市金融而言,农村金融仍然是整个金融体系的薄弱环节,依旧十分落后,本文对于目前农村金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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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村金融 “主动性边缘化” 监管

农村金融是一个世界性问题,这是因为农村金融自身的特点即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的特点和商业化运作要求实现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我国的农村金融问题很多,压力颇大。新世纪以来,政府连续下发了七个支持三农的一号文件,我国的农村金融问题取得了很大的缓解,但是,相对于城市金融而言,农村金融仍然是整个金融体系的薄弱环节,依旧十分落后,本文对于目前农村金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阐述。

一、农村正规金融的“主动性边缘化”,非正规金融成为主力军

我国农村金融的供应渠道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即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民间金融。这四种供应渠道的主要依托分别是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民间金融组织。现在我国农村的大部分地区,正规金融如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都呈现主动性的边缘化,农信社由于自身的组织运营并不规范,合作制更多的是流于形式,不能充当主力军的角色,而利率最高,监管不严格的各种民间金融组织成为农村最主要的供应渠道。

1.农村正规金融“主动性边缘化”的原因

经济学家罗纳德·麦金农和爱德华·肖提出“经济抑制”理论,所谓金融抑制,是指一国的金融体系不完善,金融市场机制不健全,金融运行中存在过多的金融管制措施,金融与经济发展之间处于互相掣肘、双落后的恶性循环状态。金融抑制造成资本利用效率低下,会阻碍和破坏经济的发展。而金融深化与储蓄、投资及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正相关性。而对我国而言,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宏观经济政策的城市化倾向,农业经常处于次重要地区,让步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目标,甚至必要时会做出一定的牺牲,这使得金融抑制现象在我国农村尤其突出。在我国,政府在农村金融体制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它虽然不是资金的直接供应者,却对整个农村金融的资金供应和分配有重大的影响。由于政府的一些政策导向,使得各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严重的倾向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这些机构在积极响应政府政策的同时,不断的减少对“三农”的资金支持,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2.非正规金融成为农村金融供应的主力军是现实的无奈选择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村的资金供应不断减少,政府在默认这种情况的同时,并未对农村金融的供给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于是各种民间金融机构便成为了农村金融供应的主体。

农村的非正规融资是指非法定的金融组织所提供的间接融资和农户之间或农户和农村企业主之间的直接融资,非正规融资解决了农户、乡镇企业的资金急需,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供应的不足,加快了资金流转速度,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于此同时,农村的非正规金融机构自身抵御风险能力差,具有较强的投资性,会在一定程度上干扰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缺少有效地监管,也有一定的消极影响。所以,农户对于各种民间金融机构也是“又爱又恨”,但由于正规金融机构的支农力度不够,使得农户不得不使用非正规融资的方式,这也是正规金融机构边缘化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令不统一,支农效果不显著

在我国,政府对于农村金融的作用不言而喻,而政府又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组成,二者能否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对于农村金融的发展意义重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于农业投入的基本格局是:总量增加,比重下降,中央政府在这种格局下,不可能对农业的直接经营活动进行持久、大量的投资,而且我国实行财政包干政策以后,中央政府认为由于农业的区域性,农业投资较适合由地方政府来做,而地方政府根据财政收益最大化这个目标函数,由于农业投资周期长,见效慢,不可能优先选择农业投资。于是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目标函数不一致的情况,直接造成了支农效果的不显著。

1.中央财政对农业投入不足的原因

中央财政对于农业的投入取决于中央的财政收入和中央的非农业财政支出的需求之间的差额,这个差额越小,中央财政对于农业的投入越少,反之越大。进入新世纪以后,中央财政的收入和非农业的财政需求的差额一直较小,这使对于农业的投入不足。

2.地方政府对农业投入不足的原因

地方财政对于农业的投入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地方财政收入与非农业财政支出的差额,这个差额越小,对于农业的投入越少。二是按照规定地方政府需要进行的农业设施的投入。总之,在目前这种情况,地方财政支农力度明显不够,甚至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农村金融监管体制不健全,存在监管真空

整体而言,我国的金融监管属于集权多头监管模式,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司其职。但在农村金融监管方面,很难说属于哪一种模式,处于相对混乱的局面。比如中央银行和银监会对农村金融都有监管,监管区域时有交叉,但又存在监管的真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于农村金融的管理是双重的,这会一定程度上增加很多监管成本,也会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情况下,银监会、保监会各司其职,但他们的监管机构只设置到省一级,而中央银行又不能行使监管职能,所以省以下的监管机构基本是真空状态。中央银行和各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各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机制尚不健全,使各监管机构各自为政,金融监管效率极为低下。当金融机构由于市场性风险或退出市场风险时,中央银行和各监管机构在救助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会造成救助过渡,也可能给金融监管机构负责人提供了套利的可能。

另外,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立法工作无法赶上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使得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的立法滞后,与农村金融发展不同步,这也形成了一部分真空地带,使得农村金融监管部分处于边缘化或半边缘化的状态,这无疑加大了农村金融监管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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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现状;对策探讨

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经济增长有着密切的联系,相关学者研究得出若有一个较好的金融系统则有利于经济长期的增长,若金融条件较为落后,则会阻碍当地经济的发展[1]。我国在改革开放后金融业得到一定的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因为改革进程不同,所以金融业中有很多非市场化的现象,为金融抑制,这种情况在我国农村的金融市场中也广泛存在,因此金融组织对农村的服务正在弱化,从而抑制农村的经济增长。

一、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

我国经济逐渐出现“双轨制”的特点,从而可以使金融资源进行二元制的供应出现二元制,一方面为政府主导强制力量在农村形成到正规的金融部门,另一方面为农村中大量非公有制的部门获得的信贷支持,必须依靠资金投入进行生存发展[2]。所以说农村一些非公有制的经济部门必须凭借内源的融资,或者对正规的金融部门进行求助。这就导致农村在金融市场上的资金短缺,使其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没有足够资金的支持,从而抑制经济增长,因此需要针对存在的具体问题采取相应的策略。

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金融体系不完善,层次不清晰

农村目前的金融体系没有得到功能上的完善,对于基金、资金、期货以及保险都得到较好的发展,资源配置、价格发现以及风险对冲上也并不完善[3]。而正规以及非正规的金融机构也没有得到相关作用的发挥。同时农村的金融工具以及金融产品也存在着欠缺。因为农村市场上的产品缺少创新的动力,导致产品涉及面窄、种类少以及服务的范围较小。金融市场在机制方面得不到完善,竞争机制不充分,脆弱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政府对金融发展也没有给予充分的优惠政策。

2.缺少有效供给

农村地区在金融方面一直有供给不足的现象,也正是由于供给不足导致避险、融资和理财方面的功能不完善。农村与城市在金融资产的需求和供给上有较大差异,所以资金不足这个问题也受到较大的压制。有时政府职能还得不到较好发挥,财政资金有不到位的现象,都使农村金融出现缺乏供给的现象。

3.政策制度不完善

对于农村金融的服务方面,政府虽然出现了一定的利民政策,但是对于呆坏账的核销问题、财政的贴息问题、专业担保问题以及低成本的资金来源上没有明确的政策,而且制度和措施并不完善,力度较小[4]。在监管方面,金融产品的创新、资本的充足管理以及金融机构的准入原则都缺少监管力度,而且农村的信用环境、体系建设、金融市场上都缺少积极的监督和引导。货币的政策方面,信贷规模以及流动性的比率在需要给予特殊安排。其中还有一些与金融联系较为密切的产业,包括医疗、社会保障、教育方面的相关政策,都对农村的金融发展有直接的关系。

三、相关解决措施

1.加强金融监管

农村的金融系统中需要使监管力度得到加强,根据农村金融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金融监管,从合规性的监管向合规性以及风险控制方面进行监管的转变,使监管制度更加开放和透明。健全农村金融的监管法律,使其逐渐完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三方面的监管机构进行协调,使农村精通的监管效率得到提高,每个行业能够得到自我管束的实现,对内控制度和行业反战进行相关的建设。正确引导市场的竞争压力,使其向企业内的控制制度进行积极的建设。并要求农村金融提高信息的社会披露度,促进社会对金融市场的监督。

2.建立金融制度

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存在的较大难题为资金供需不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改革农村的金融机构,并对农民进行合理抵押品的寻找,其中对土地抵押的为农地金融,这种金融能够为农业进行长期贷款的提供。当农地金融的制度建立完善后,农村居民就可以对土地给予使用权的抵押,用此进行土地债券的发行,这样能够使社会资金得到积极的利用,对农民进行低利率的贷款,使其能够享受到成本低中长期的贷款。该种制度可以对农村中长期的资金不足问题给予相应的改善。同时金融机构的农民融资能力也能得到提高,从而使农业生产的落后情况得到提高,增强农业发展,推动金融体系的发展。

3.对民间金融进行引导和发展

在农村的金融市场中也要发展民间金融,因为我国农村的商品经济处于落后的状态,要对社会关系进行民间金融制度的发展,通过相关的引导监管使其得到相应的发展,并对农村地区正规金融中的不足进行弥补。加强发展农村信用社,对农村、农户以及农民的闲散资金聚集起来,在“三农”的发展中给予配置,使农民能够更加便利的贷款。继续对小额贷款等机构的发展,对小额信贷的发展进行鼓励,由扶贫部门和金融部门给予宏观的监控和管理,保证有稳定发展的专业队伍,能够对农村的贫困人口给予金融信贷的服务,对信贷资金进行良性运作的促进。

结束语:

我国农村的金融市场目前的发展较为缓慢,并存在较多的问题,其中包括金融体系不完善、层次不清晰,缺少有效供给,政策制度不完善。主要问题就是在我国农村缺少资金方面的供给,农户与农业的融资较为困难。通过对其进行相应的分析和讨论,采取相应的解决策略,有加强金融监管,建立金融制度,对民间金融进行引导和发展。根据农村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关体系的建立,能够使其得到较好的发展,同时促进经济的显著增长。因此我们要对农村的金融市场采用相关对策,使农村的金融市场和经济都得到改进,得到可持续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古明加,张建业,刘宝富,张照新,刘江海,王佳轩.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对策[J].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3,17(02):123-124.

[2] 张立杰,汪芹,林海雪,李明月.欠发达地区发展现代农业对农村金融的影响及对策——以鸡西市为例[J].鸡西大学学报.2012,13(06):163-164.

第6篇

1.广西农村金融发展现状

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实践,广西农村金融体系已逐步形成了以合作金融为基础、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局面。目前,正规性金融机构和非正规性金融机构共同为广西提供农村金融服务。正规性金融机构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等;非正规性金融机构则有高利贷、民间自助借贷、合会等形式。

2.广西农业经济发展现状

通过实证统计,2012年广西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为3490.72亿元,2003年为1030.89亿元,增长了2.3倍。其中,2012年广西农业产值为1724.05亿元,2003年为500.82亿元,增长了2.4倍;2012年广西林业产值为245.26亿元,2003年为53.80亿元,增长了3.5倍;2012年广西牧业产值为1072.77亿元,2003年为342.83亿元,增长了2.1倍;2012年广西渔业产值为331.74亿元,2003年为115.53亿元,增长了1.8倍。通过上述数据的计算,可以看出,自改革开放以来,广西农业经济发展势态总体良好,尤其是2003年以来,广西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增长较快,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1个百分点。从上述实证数据可以看出,随着广西农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广西农林牧渔业产值逐年增长,广西农村金融深化指数也逐年提高,广西农村金融深化与农业经济增长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广西农村金融深化对农业经济增长具有正效应,即农村金融深化能有效促进农业经济的增长。

二、政策启示

1.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政府应该坚持金融机构市场化改革,逐步构建一个多层次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首先,重新整合已有的金融机构体系,使各部门、各机构明确自己在农村金融市场上扮演的角色和所承担的职责,引导和促使金融组织在农村金融业务上充分发挥作用;其次,引导多种结构和形式的金融机构在农村市场有序发展,增强金融机构对农业类上市公司的扶持力度,实现农业生产组织结构的有效创新,进一步放开农村市场;最后,增强金融方面的保险市场对农业的保障作用。保险市场对农业的扶持,在很大程度上能弥补由于农业高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稳定农业的健康发展。

2.完善农村金融相关法规和政策

首先,完善农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进行政策引导,明确各有关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义务和责任;其次,大力实施对涉农金融业务的减税、免税等政策扶持,调动涉农行业服务“三农”的积极性,激励其对“三农”的服务行为;再次,建立政策性金融支农机制,使农村金融机构更好的落实国家相关的“三农”优惠政策和扶持政策;最后,完善农村消费信贷的政策,拓展农村费消信贷产品,提高农村消费信贷的发展水平,活跃农村市场,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3.加强农村金融创新力度

金融创新已经成为现代金融业发展重要的手段。金融机构应加大农村金融创新力度,不仅要对农村金融产品、金融管理和金融服务方面进行创新,还要在农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和制度等方面进行创新。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金融管理制度,保证农村金融创新健康发展,推动农村金融深化的进程。

4.建立农村信用机制,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政府部门作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的主导者,应积极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法制观念,坚决打击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同时,加快农村信用等级评价体系的建设,为农村和农民建立信用档案,建立广泛、有效的农村信用体系,为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保驾护航。

5.完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提高农村金融监管效率

第7篇

农村金融是一个世界性问题,这是因为农村金融自身的特点即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的特点和商业化运作要求实现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我国的农村金融问题很多,压力颇大。新世纪以后,政府连续下发了七个支持三农的一号文件,我国的农村金融问题取得了很大的缓解,但是,相对于城市金融而言,农村金融仍然是整个金融体系的薄弱环节,依旧十分落后,本文对于目前农村金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阐述。

一、农村正规金融的“主动性边缘化”,非正规金融成为主力军

我国农村金融的供应渠道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即政策性金融, 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民间金融。这四种供应渠道的主要依托分别是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民间金融组织。现在在我国农村的大部分地区,正规金融如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都呈现主动性的边缘化,农信社由于自身的组织运营并不规范,合作制更多的是流于形式,不能充当主力军的角色,而利率最高,监管不严格的各种民间金融组织成为农村最主要的供应渠道。

1.农村正规金融“主动性边缘化”的原因

经济学家罗纳德·麦金农和爱德华·肖提出“经济抑制”理论,所谓金融抑制,是指一国的金融体系不完善,金融市场机制不健全,金融运行中存在过多的金融管制措施,金融与经济发展之间处于互相掣肘、双落后的恶性循环状态。金融抑制造成资本利用效率低下,会阻碍和破坏经济的发展。而金融深化与储蓄、

投资及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正相关性。而对我国而言,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宏观经济政策的城市化倾向,农业经常处于次重要地区,让步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目标,甚至必要时会做出一定的牺牲,这使得金融抑制现象在我国农村尤其突出。在我国,政府在农村金融体制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它虽然不是资金的直接供应者,却对整个农村金融的资金供应和分配有重大的影响。由于政府的一些政策导向,使得各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严重的倾向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这些机构在积极响应政府政策的同时,不断的减少对“三农”的资金支持,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中央政府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了正规金融机构的这种行为,这便形成了农村正规机构的“主动性边缘化”。

2.非正规金融成为农村金融供应的主力军是现实的无奈选择

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村的资金供应不断减少,政府在默认这种情况的同时,并未对农村金融的供给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于是各种民间金融机构便成为了农村金融供应的主体。

农村的非正规融资是指非法定的金融组织所提供的间接融资和农户之间或农户和农村企业主之间的直接融资,非正规融资解决了农户、乡镇企业的资金急需,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供应的不足,加快了资金流转速度,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于此同时,农村的非正规金融机构自身抵御风险能力差,具有较强的投资性,会在一定程度上干扰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缺少有效地监管,也有一定的消极影响。加之,各种民间金融机构虽然能够一定程度上解燃眉之急,但其利率相对较高,不利于长期性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扩大再生产。

所以,农户对于各种民间金融机构也是“又爱又恨”,但由于正规金融机构的支农力度不够,使得农户不得不使用非正规融资的方式,这也是正规金融机构边缘化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令不统一,支农效果不显著

在我国,政府对于农村金融的作用不言而喻,而政府又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组成,二者能否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对于农村金融的发展意义重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于农业投入的基本格局是:总量增加,比重下降,中央政府在这种格局下,不可能对农业的直接经营活动进行持久、大量的投资,而且我国实行财政包干政策以后,中央政府认为由于农业的区域性,农业投资较适合由地方政府来做,而地方政府根据财政收益最大化这个目标函数,由于农业投资周期长,见效慢,不可能优先选择农业投资。于是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目标函数不一致的情况,直接造成了支农效果的不显著。

1.中央财政对农业投入不足的原因

中央财政对于农业的投入取决于中央的财政收入和中央的非农业财政支出的需求之间的差额,这个差额越小,中央财政对于农业的投入越少,反之越大。进入新世纪以后,中央财政的收入和非农业的财政需求的差额一直较小,这使得对于农业的投入不足。

2.地方政府对农业投入不足的原因

地方财政对于农业的投入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地方财政收入与非农业财政支出的差额,这个差额越小,对于农业的投入越少,尽管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地方财政收入连年递增,但各项非农财政支出也在迅速增长,甚至超过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这使得地方财政对于农业的投入少之又少。二是按照规定地方政府需要进行的农业设施的投入,如前所述,地方政府为实现财政收益最大化,这部分投入也不会很大。总之,在目前这种情况,地方财政支农力度明显不够,甚至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农村金融监管体制不健全,存在监管真空

整体而言,我国的金融监管属于集权多头监管模式,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司其职。但在农村金融监管方面,很难说属于哪一种模式,处于相对混乱的局面。比如中央银行和银监会对农村金融都有监管,监管区域时有交叉,但又存在监管的真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于农村金融的管理是双重的,这会一定程度上增加很多监管成本,也会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情况下,银监会、保监会各司其职,但他们的监管机构只设置到省一级,而中央银行又不能行使监管职能,所以省以下的监管机构基本是真空状态。中央银行和各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各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机制尚不健全,使得各监管机构各自为政,金融监管效率极为低下。当金融机构由于市场性风险或退出市场风险时,中央银行和各监管机构在救助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会造成救助过渡,也可能给金融监管机构负责人提供了套利的可能性。

另外,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立法工作无法赶上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使得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的立法滞后,与农村金融发展不同步,这也形成了一部分真空地带,使得农村金融监管部分处于边缘化或半边缘化的状态,这无疑加大了农村金融监管的难度。

参考文献:

[1]宋乾坤.对我国农村金融抑制问题的思考.金融.2010(09).

[2]郭田勇,郭修瑞.开放经济下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博弈研究.2006.

第8篇

随着我国新农村政策的推广不断加深,农村金融机构在我国广大农村得到了相应的发展,有的甚至已经找到了适合的生存土壤,缓解了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并逐步实现了规模的扩大。但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经融机构仍然存在着资金规模有限、缺乏技术支撑、风险隐患突出、监管力度缺失等问题,严重影响着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本文将在分析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现状的基础上,针对所出现的问题提出扶持策略和方向。

【关键词】

农村金融机构;新农村;发展现状;策略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成立与发展是我国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我国金融机构改革的关键环节。但是在许多地区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发展中都遇到了诸多问题,面对众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需要找出合适的扶持角度,制定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策略。

1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现状

1.1 小型贷款公司的发展状况

随着新农村政策的不断推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间资本逐渐充裕,小额贷款公司在县级地区以及农村地区,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并且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以浙江省为例,在2010年5月以前,浙江省就有117家符合国家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正式营业,总注册资本达到187亿元,但是在河北等北方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较少,活跃程度也远远不如浙江等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多以三农政策以及中小企业融资作为主要服务范围,并推出了多款与当地三农政策相匹配的贷款产品,并在抵押政策上进一步放宽条件。据数据比较显示,这种小型贷款公司在支持三农政策,服务小型微型企业方面明显超出其他商业银行。

但是人们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知名度和信誉度还存在偏见,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成为影响其放贷资金的先天不足,当小额贷款公司在遇到从其他金融机构融资困难时,就会导致资金不足,甚至陷入困境。

1.2 村镇银行的发展状况

村镇银行在南方一些省市发展相对较快,在北方地区仍旧以农村信用社作为主要农村信贷机构。比如在2010年时南方一些省内的村镇银行的贷款余额达到5.3亿元,拥有了众多中小企业农民和个体客户。从某种意义上说,村镇银行的出现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金融之间的供求关系,对供求关系起到了良好的调节作用。但是,村镇银行也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比如,在支付结算渠道上不通畅,村镇银行无法以直接方式假如大小额支付系统,致使客户无法在银行之间进行便捷的直接划账,也无法使用全国支票结算,流失了部分企业用户。另外,对于村镇银行的扶持不够也是造成村镇银行发展不顺利的原因之一。

1.3 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状况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中国银监会在2007年的时候开始推行的,放宽农村贷款标准的试点工作。该工作首先在青海、四川、甘肃、内蒙、湖北等六个省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试点,但是到2011年全国68万个行政村中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获得银监会允许拍照的仅10家,由此可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情况远远不如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发展情况。虽然农村资金互助组在信贷安全度上存在明显的优势,但是也存在着融资难的困难。从农村资金互助组的组织情况来看,它的融资渠道主要来源有三个方面,一是社员二是社会捐赠三是其他商业银行借贷。但是由于发展社员时对社员户籍要求较高,所以很难通过大范围发展社员获得资金,另外,社会捐助并不能作为互助组的长期资金来源,而与其他商业银行之间的信贷活动具有明显的双向选择性,给融资造成了一定阻碍。

2 当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遇到的主要障碍

2.1 有限的资金规模降低了信贷供给总量

从上文的论述中可以发现,融资困难、资金短缺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十分突出的问题。这是由于其自身规模小,实力非常有限,因此就大大增加了这些金融机构吸纳储蓄以及发放贷款的难度。对于村镇银行来说,许多农户以及小、微型企业对村镇银行了解甚少,对其信誉度存在较大质疑。另外,由于村镇银行在贷款产品以及服务上与大银行存在加大差距,再加上其资金实力有限,因而造成了许多农村地区客户的流失。

2.2 技术条件落后,管理人才缺乏

新农农村金融机构大多设立在相对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这就从客观上决定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难以拥有鲜明的技术优势。因此,难以满足当下农村用户需要的异地缴费、汇款兑换、大小额支付、银联卡通用、网上银行等需求。同时,由于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缺乏高素质管理人员,导致服务、产品以及运营上存在较大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在用户中形象,制约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顺利发展。

2.3 风险控制难度大

风险控制是金融机构管理中的主要部分。但是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其服务对象是当地农户或者涉农小企业,贷款方式大多是采用信用贷款,因此在担保以及抵押物缺失的情况下,极容易产生风险损失。同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其容易受到当地社会环境的影响,在信用评价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会对金融机构的的安全存在较大威胁。因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风险控制难度大的问题对于其顺利发展造成了较大阻碍。

2.4 监管难度增加

如上文所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在当地,因此其金融生态环境容易受到社会环境影响,在业务复杂程度高,监管难度大的情况下,大大影响了监管的严密程度。同时,我国银行监管的渗透深度不够,难以对村一级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加大了监管难度,不利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全面发展以及平稳进步。

3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破茧对策

3.1 完善政府扶持政策

政府部门首先要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具有针对性的新型金融服务体系。主要体现在对信用平台的搭建活动。一个区域的信用平台是需要政府通过宣传、教育、培养的方式来营造的,从而营造一个较为和谐的信用文化氛围。通过帮助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建立合适的信用评价制度、评价体系以及信用存档制度等方式来降低该类金融机构风险隐患。其次,是政府部门要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行更加优惠的财税制度。对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活动的机构实行一定的税务减免以及政策优惠。同时,这也是引导新型农村金融体系赢得人们信赖的前提和基础。最后,政府部门要通过保险方式提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通过对国际农村银行研究表明,设立农业保险是提升农村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的有效方法。采取保险的方式引入资金,既能够降低农业活动的风险性,又能够向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提供保障,同时还能够促进新型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改善,促进金融机构的有效提升。

3.2 引入金融人才

提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知名度以及服务档次,增加金融机构的核心实力,这都需要大量引入金融人才,同时,这也是促进新型金融机构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有效措施。像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村镇银行需要认清自身存在着规模小、业务简单的特点,因地制宜的选用当地优秀的金融工作人员以及中高层管理人才。这样才能够在保证人员稳定的情况下,逐渐搭建起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形成灵活性强、工作效率高、管理完善的人力资源结构。另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还应该根据本地信贷管理的需要选用具有农业信息技术专长的人员作为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通过与当地就业指导部门合作,保证当地高素质人才的引入,充实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人才团队。

3.3 促进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发现,由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所在的客观环境造成了该机构在管理及经营上存在较大风险。因此,必须建立一套适合农村金融体系生存发展的风险防范体系。在解决发放贷款时信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时,可以考虑通过平时信用系数好的用户来提供信用信息,保证村镇银行的信用体系与其他大型银行信用体系的关联性,形成一定的信用信息联络网,从而增加了信用保证。比如,浙江村镇银行建立起的“村镇银行—贷款服务中心(信贷员)—金融服务站(村)—农民贷款小组”的四级市场网络就是信用系数较高的风险防范体系。村镇银行在进行商业贷款时,在没有实物抵押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掌握贷款户的资金运营环节以及经营状况来增加贷款的信用系数。在仅有的几家农业金融互助合作社中,形成了社员自发成了的贷款小组,这样不仅可以形成贷款风险连带责任,还可以更加容易的控制信贷风险。

3.4 建立新型监管理念与监管模式

对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系建立,首先,需要采用传统业务监管与新型监管理念并重的方式。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制度上必须严格,市场准入制度的确立不是由银行所在区域决定的,而要以更加严密的方式来降低风险系数。另外,监管模式还应该渗透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日常经营,将传统的存贷款进行单独监管,严格控制内部人员在工作期间与外部人员的关联交易。其次,还要以利率的调控来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管理制度上进行创新。也只有开放利率才能保证新型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有效覆盖资金成本和潜在风险,保证金融企业的持续盈利和可持续发展。从目前我国国情来看,还需要进一步开放我国农业金融领域的市场利率,让农村以及村镇银行的利率水平真实的反应资金供求情况及平均风险水平。监管部门也应该强化利率的控制作用,规范农村融资活动,坚决杜绝高息揽存和高利贷行为的出现。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提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实力需要政府部门等多方努力才能实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需要注重提升企业自身实力,在农村市场做大做深。

【参考文献】

[1]余涛,林森.农村金融需求的新特点和新变化——来自东北贫困县23个村的调研报告[J].农村金融研究.2011(10)

[2]陆智强,熊德平,李红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治理困境与解决对策[J].农业经济问题.2011(08)

[3]周孟亮,李明贤.中国农村金融“双线”改革思路:比较与协调[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1(04)

[4]孙卫丽,顾研.基于行为经济学视角的信贷市场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1(15)

第9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制 金融监管 民间借贷

中图分类号: D912.2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现状

经过20多年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我国已经形成了包括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内的,以正规金融机构为主导、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核心,其他农村金融机构为补充的农村金融体系。

2011年以来,我国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工作重点是构建组织多元、服务高效、监管审慎的金融体系,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同时,在重点金融机构改革方面,央行了《关于扩大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至12个省(区、市)的929个县。

但从整体上看,由于我国宏观经济出现流动性过剩,农村融资特别是农村基层融资问题仍较为突出。农村金融体制和农村信用社改革事关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因此,解决农村金融问题,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我国金融业工作的重心。

我国农村金融体制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金融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工作仍然没有完成,主要表现在资金供需矛盾、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以及民间借贷活跃。 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金融市场资金供需矛盾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受到商业银行管理体制、信贷审批权限的限制,银行向农户发放的贷款远不足农户的资金需求,使支农资金大量外流,减少了支农资金的供给,从而削弱了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我国农业人口分布广、收入低,而农业生产投入、宅基地建设、子女教育医疗等却有逐年增长的趋势,难贷款问题普遍存在。其原因主要包括:1.农民没有有效的财产作抵押。农民对土地没有所有权,房屋等固定资产没有产权证,都无法抵押;2.农产品具有价格低、市场化较低等特征,贷款风险大;3.农村金融机构为降低风险,将大量资金投入由农村转向城市,导致农村、农业和农民难以获得足够的发展资金,形成了恶性循环。

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

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缺乏法律制度的支持,造成了监管不力,严重印象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缺位,风险程度高;适应农村金融特点的监管体系尚未形成,监管权分散在多个部门;农村金融监管方式单一,基本上采取强制性监管;基层监管力量薄弱,工作人员缺乏。

同时,我国农村金融体制存在社会监管缺失。由于条件限制,我国农村金融企业接受监管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计的情况还未成常态,社会中介监管的效力难以发挥,并且没有高效的信息交流和披露机制。

(三)农村民间借贷行为活跃,金融市场不规范

国家统计局农调队统计数据显示,农户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的借款占全部借款的比重不到1/3,民间金融在沿海发达地区非常活跃。目前民间资金流动量大,已经形成了相当规模的地下金融市场。这个地下金融市场以民间自由借贷、私人钱庄、典当行和其他民间金融组织等形式进行资金借贷。对于不少农户和中小型企业来说,非正规金融市场发展程度要远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民间金融对农户和农村企业的渗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供给不足,起到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然而,地下金融组织作为一种自发性的私营金融组织也带来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明间借贷极易诱发高利贷行为,增加金融风险,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其趋利性迎合部分人的投机心理。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情况下,极易被一些不法地下金融组织诱引而脱离正常的借贷行为,导致金融秩序的动荡。

深化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建议

积极拓宽农村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针对我国我国金融体制供需资金矛盾问题,积极拓宽农村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势在必行。政府应该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第一,积极吸收投资。当地政府可以通过减免税收等财政手段引导投资农业的企业或者参股经营。第二,建立区域小额资本市场。区域小额资本市场主要为农村中小企业提供最原始的权益性资本集聚。第三,大力引导工商资本、国外资本投资开发农业和建设农村基础设施, 不断提升农业经济发展水平。

(二)完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一个合理有效的监管体系能够有效的预防金融发展的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良好运作,农村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要求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也要相对应发展。

因此,我国要进一步发展与规范农村金融监管的创新和发展,不断构建由监管理机构、行业组织等部门相结合的农村金融监管组织网络体系,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的资金供给作用。充分利用政府的政策扶持,构建多层次的金融发展体系,加大农村金融创新力度,推进对现代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鉴于民间借贷短时期内无法取缔,国家应该使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尽快制定规范引导民间借贷行为的管理办法。此外,需要大力扶持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允许农民或者农村小企业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区成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

目前,我国已经出现了新型民间商业性金融组织,这就要求通过明确的制度和定位,给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摸索出一条清晰的发展之路。一方面,加强对其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另一方面,根据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情况,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条件成熟时将小额贷款公司改组为村镇银行。

参考文献:

[1]位华.浅析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现状与创新[J].特区经济.2009(02).

[2]邱立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问题研究[J].工业技术经济.2007(04).

[3]周娜,贾美霞.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及其实施路径选择[J].特区经济2009(02).

作者简介:余雪晴(1991—),女,汉,河南开封,河南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专业2010级本科生

第10篇

一、农村民间金融的特性

农村民间金融,以农村为活动领域、以农业和农民为服务对象进行货币流通、资金流动和信用活动,从而为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运行提供资金支持。其活动领域和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具有不同于城市金融的如下特点。

(一)属于典型的二元制结构所谓二元金融结构是指发展中国家在金融抑制条件下金融体系的二元状态,即一方面是遍布全国的国有银行、商业银行和拥有现代化管理与技术的外国银行的分支网络,从而组成了一个有限的,但却是有组织的金融市场;另一方面则是传统的、小规模经营的非正式金融组织,广泛存在于经济的各个层面。目前,我国农村正规金融组织是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体,以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为两翼,再辅之以邮政储蓄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的金融机构格局。非正规金融组织则是相对于正规金融组织而言,又被称为民间金融,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产生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外在因素即金融抑制以及由金融抑制导致的政策扭曲。在组织形式上主要包括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以及合会、钱庄、无息借款、高利贷等民间借贷。由于我国农村建设资金的短缺和农村金融的边缘化,民间金融逐渐成为农村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

(二)具有明显的内生性农村民间金融是基于一定的地缘、血缘、业缘关系而成立的交易活动,其最初产生于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的自发行为,其与中国乡土社会特有的社会信任关系、经济组织结构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农村民间金融建立在互相信息充分掌握的基础之上,经济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人格化,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金融交易活动,这决定了民间金融更多的是一种横向信用,其根植于社会成员的自律,依赖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约束。这一点区别于国有金融,其更多是一种是纵向信用关系。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存在是自身成本收益博弈的结果,和正规金融机构相比大大节约了交易费用,代表了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方向。

(三)农村民间金融的活动规模和发育程度由其所处的农业发展阶段所决定农村民间金融的基本功能是满足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生产需求、投融资需求和服务性需求。这就决定农村民间金融不能凌驾于农村经济发展之上、不能脱离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现状而盲目追求自身的发展,而是要受到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村商品经济发育程度的制约。l3农业生产规模小、利润低,经济力量有限,对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抵抗力较弱,从而使得农业信贷资金贷款具有高风险性和低收益率,导致商业性金融进入农村市场的动力不足,而巨大的资金缺口为民间金融的飞速发展留下了巨大的生存空间。经济落后地区以民间借贷为主,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已出现了较为规范的民间金融组织,农村民间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相呼应,层次分明。

(四)农村民间金融与国家农业政策、金融政策紧密联系,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从历史的角度看,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其间有繁荣也有衰落,有快速发展更有受抑制和打击的时候。在1978年以前我国高度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国有金融占主导地位,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多半处于非法或者半非法状态,常常与非法金融或地下金融联系在一起。其与正规金融之问一直存在着紧张关系,两种制度难以兼容。l4j1978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摆脱计划经济束缚的农村商品经济开始对融资有了需求,国家对农村民问金融的发展也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政策支持。特别是2004年以后,农村民间金融的重要作用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识,以往对民间金融持否定态度的金融监管当局也开始正视并肯定农村民间金融的作用。2004、2005年和2006年连续三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制定农村新办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办法,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金融。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金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这些政策措施必将进一步扩宽农村民间金融的投融资渠道。

(五)农村民间金融潜伏着一定金融风险首先,有相当一部分农村民间金融还游离于国家政策法规之外,缺乏制度保障和有效监管,存在很强的制度风险。

其次,民间金融大部分都是在乡村邻里、亲朋好友等社会小团体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信用域有限,资金规模往往较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差。此外,民间金融还存在组织结构松散,管理方式落后,契约关系呈现非规范化的特点等问题,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

二、农村民间金融创新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在农村民间金融与国家二者的关系问题上,学界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干预会阻碍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如麦金农一肖学派;另一种观点则强调国家应当在农村金融的变革中积极发挥作用,如新凯恩斯学派。国际经验表明,各国农业支撑体系都是在本国政府直接或间接的帮助下构建和完善起来的,政府强有力的宏观管理尤其是立法保障对农业支撑体系发展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近年来,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机构之所以不断发展,很大程度上也是源于适度的国家干预。可以说,国家的适度干预对于农村民间金融的变革与创新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与保障作用。不过,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模式是在不完善的市场调节与不完善的国家干预以及二者之间不尽完善的组合之间的一种选择,所以,农村民间金融的改革与创新必须要放在正确处理好国家与市场的法治框架中去探讨,而且特别要强调国家干预的行为边界与范围限度。也就是说,在农村民间金融的改革与创新中,需要顾及民间金融特有的自发性和渐进性,承认民间金融的合理利益诉求,培养民间金融的自我约束机制,这样才能引导农村民间金融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并使之逐渐走上自我约束和法律约束的双重约束机制。对此国家干预应当采取非直接的控制机制,其作用主要在充分尊重民间金融的创新冲动与自主选择权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从而确立公正与有效的竞争规则。

(二)法制化原则我国金融法制建设起步较晚,尤其是农村金融的法制建设更是严重滞后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同时具有摸着石头过河的特征,制度不健全、法律规范的缺位和金融监管体制的不完备在所难免。但从法律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不难看出:

农村民间金融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与规范作后盾,农村民间金融市场的有效运作必须以秩序为前提。

而无论是制度、规范,还是秩序,都是法制建设的基本任务与目标,如果农村民间金融法制不健全,民间金融发展的障碍就始终无法排除。

法制化是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改革和农村金融市场建设的必由之路,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必须尽快建立农村民间金融产权制度的创新模式。目前,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单一合作制产权形式及模糊不清的产权关系,既不能满足农村产权结构与产业结构变化的需要,也因缺乏竞争而效率低下。

在新农村建设与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应根据我国农村经济实际情况,以及各地区农村金融发展程度,本着多元化、多层次化和规范化的原则,健全和完善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内在需要的多元化产权结构。二是以法律保障农村民间金融主体的资格健全和行为规范。法律规范要明文规定农村民间金融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和标准,从而杜绝不健全主体及非法进入者对市场秩序的冲击;要利用法律的规制、引导、教育等作用有效克服主体行为的自发盲目性,使之真正成为具有自觉性、守法性和自律性的合格主体,同时,以法律强制力切实保障契约的履行和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行。三是要依靠法制的力量,维护良好的农村民间金融环境。改善农村金融环境需要全方位的努力,不但要加强教育提高认识、改变观念;还要加快建立征信系统,加快制度建设;当前,更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处理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破坏金融环境的行为,形成良好的农村金融法制环境。

(三)金融理念的合理创新原则

1.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的理念公平与效率是现代经济学孜孜以求的两大目标,也是法律的重要价值目标。由于农村民间金融基于农村社会血缘、亲缘或地缘关系,信息优势和交易成本优势给金融资金运转与流通带来了较高效益,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竞争的格局。竞争的存在必然要求通过立法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这不仅体现民间金融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而且要求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在法律制度认可的范围内也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这里的公平并非是形式意义上的公平,而更应该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应针对农村市场的现状,通过政策倾斜和优惠措施,扶持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从形式上的平等走向实质上的平等,从而实现结果公平。当然,在重视公平的同时不能忽略效率的作用,效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要素,也是农村民间金融得以快速发展的保障。最佳的做法是在制度安排中兼顾公平和效率,通过公平促进效率,利用效率保障公平,将重公平促效率的理念渗透到农村民间金融的相关立法中。

2.确立农村普惠性金融体系的理念普惠性金融体系(inclusivefinancialsystem),是联合国率先在宣传2005小额信贷年时开始运用的词汇,其基本目标是能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金融服务,其实质就是将包括以穷人为对象的金融服务有机地融人金融体系,使过去被排斥于金融服务之外的大规模客户群体获益,最终这种包容性的金融体系能够对发展中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包括过去难以到达的更贫困和更偏远地区的客户开放金融市场。国内外的许多成功案例已经证明,这一体系是有效的。建立普惠性农村金融体系的主要任务就是为传统金融机构服务不到的低端客户甚至是贫困人口提供机会,使他们得到共同的、公平的金融服务的权利。而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恰恰做到了这一点,这与普惠金融体系的理念和实践是契合的。当前我国农村地区所缺少的正是这种公平的、包容的、不带歧视眼光的、惠及所有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因此这一理念的确立与应用,必将会对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带来广阔的天地。

三、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的创新

(一)制定农村民间金融专门性法律或法规目前,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农村民间金融做出全面系统地规定与调整。在这样一种法律缺位情况下,一方面,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大量存在但却不易控制并呈现出无序状态;另一方面,民间金融的监管处于真空地带,现有法律法规约束犹如隔靴搔痒,收效甚微。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制定有关农村民间金融的专门性法律或法规,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确立农村民间金融的合法性,保护正当的民间融资行为,通过法律引导其从地下转入地上有序发展,并鼓励其由低级形式向高级形式转变。

在立法模式方面,考虑到我国各地目前民间金融状况差异甚大,很难用一部法律来具体规定,立法条件尚未成熟,因而,可在农村民间金融发达的地区先行试点,再逐步扩大范围,最终制定出一部相对详尽的法律在全国统一施行。在此法的框架下,地方政府可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不同的规章和具体的实施细则。

在这部法律的基础上,我们还可以针对各种农村民间金融形式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不同的金融形式区别对待,以法律形式提供一种交易双方应遵循的规则,进一步降低民间金融的交易成本(包括事前交易成本和事后交易成本),保护合约双方的正当权益,将正常的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纳入信用可控范围,促使其逐步走向契约化和规范化轨道。同时,应当修改《刑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合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中对非法金融的界定,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消除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限制条款,重新明确合法与违法金融活动和机构的界限。

(二)农村民间金融法律制度改革与创新应"-3做到正规与非正规金融法律制度并重,5l导民间金融的规范化成长农村民问金融成长必须要既符合自身运行的规律、特征,又能够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从我国目前农村经济、金融发展水平来看,应当通过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改革与创新,建立一种政府诱导型农村民间金融成长机制,为民问金融服务于农村经济提供连续的正向激励,从而促进农村正规金融的适应性发展。

一方面对于农村民间金融,政府应该建立一个规范其活动的秩序框架。民间金融在我国有其存在的内生性,一味地强调风险,强行管制,实际上丧失了农村金融市场的效率。

更为明智的选择在于放宽管制,给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创造条件让其自发地向规范化发展。农村金融改革的关键就在于放开市场的进入和退出壁垒,让底层的金融交易行为自发展开并蔓延开来,内生出专业化的金融中介,发展出市场所需的组织形式,并形成一个稳定的制度结构,由此供应可使交易费用更为节约的制度化的规则。在此基础上,通过法律法规对民间金融加以扶持和引导,逐步推动走向规范的民间金融机构转变为民营金融机构。这一发展模式有利于从法律上保护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利和正当的经营活动,有利于充分释放民间金融所蕴涵的巨大能量,也有利于规范金融秩序。

另一方面,政府要建立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市场经济环境。实践证明,它们之间不是恶性竞争的问题,而是起到了相互互补的作用。他们各自都有自己的市场,因为农村的市场是可以细分的,只要你能准确的定位你的目标功能群体,最终是可以有合理的选择的,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可行的。_6对此政府在农村民间金融发展中的作用主要在于制定合理的制度,确立公平、有效的竞争规则,给各经济主体充分的选择权利的自由,而非越俎代庖。

(三)健全农村民间金融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农村民间金融市场的高效安全发展,在需要市场之手

长袖善舞的同时,面对农村金融市场失灵,更需要政府之手的纠偏补正,而健全农村金融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正是解决农村金融市场失灵的重要形式。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对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利率调控方面。农村民间融资的利率是资金供求双方在自由协商的基础上确定的,是双方市场博弈的结果,因而是市场化的利率。因此,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对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一些中小企业和农户在缺乏担保、抵押的情况下出现贷款困难的窘境,是因为其高风险所引致的高成本很难让金融机构在利率有限的浮动空间中得到补偿。农村民间金融在合法地位得到确认后,要有效地服务中小企业与广大农户,还需进一步放宽贷款利率浮动区间,让其有更大的利率管理自,使得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同时,法律还要加强对其利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降低民间金融交易成本,平衡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金融行业不能仅仅着眼于自身的经济效益,还应遵循金融机构社会责任基准赤道原则,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正确履行资源配置功能,实现自身利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因此,在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安排上,应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进一步完善相关利率制度,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明确各项惠农政策,为农村民间金融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运作提供良好的宏观制度环境。

(四)创新农村R,N金融监管制度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与城市金融组织具有不同的特点,其运行的规模、风险控制和服务对象也都具有特殊性。因此,对农村民间金融的监管不能完全照搬城市金融的监管方式,而应该依据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特殊规律创新监管方式。

第11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垄断 特许经营权 农村经济

[中图分类号]F3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8)01―0085―06

一、中国农村金融垄断的格局

垄断(Monopoly)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产物,已被人们关注了几个世纪,但在垄断概念的定义中还存在较大差异。较普遍的看法,垄断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少数当事人或经济组织(极端而言可以只有一个经济主体),凭借自身的经济优势或超经济势力,对商品生产、商品价格、商品数量及市场供求状态实行排他性控制(直至实行排他性独占),以牟取长期稳定超额利润的经济行为。主流经济学将垄断划分为自然垄断、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不同类型。自然垄断因资源、技术经济特点而形成对市场的强势占有:经济垄断是指因经济因素形成的绝对占有;行政垄断则因政府部门运用公共权力等非经济势力阻止其他竞争者的进入。

对于垄断的研究一直存在两种对立的意见,一种意见是垄断损害竞争,并带来社会福利的净损失。欧文・费雪(Ieving Fisher,1923)对垄断下了一个最简单的定义是:“竞争的缺乏。”正如新帕尔格雷夫大词典的总结“对于垄断的各种看法或批评总是与各个作者对于竞争的具体认识相联系的”。到目前为止,关于垄断的危害研究主要集中在效率、福利损失、寻租腐败这样三个方面。另一种意见认为,垄断有利于技术创新、降低成本。同时可使消费者受益。

由于因技术与市场开拓等形成的垄断具有很强的即时效应,这类垄断随时会被别的竞争者超越而丧失垄断优势,因此对于自然垄断和经济垄断,在理论上与各国的反垄断实践上均存争议。

行政垄断是国家通过行政手段或具有严格等级制的行政组织来进行排他性控制的方式。行政性垄断起源于重商主义,是商人与权力勾结和博弈的产物。从经济学文献中,我们可以发现早在1601年,被认为是垄断起源的最早文献就指出垄断与权力的关联:“让我们看看垄断(monopoly)这个词的含义,monos是单一(unit)的意思,polys则是指公民权(civitas),因而这个词的含义是:对某种公共物品(城市或国家的)限于由某一私人使用。并把这个使用者叫做垄断者;似乎,某些具有私人利益的人也支配公共财富,我们完全可以称这种人为巨额财富的支配者。”在古典经济理论中,亚当・斯密(Adam Smith)可说是最早将垄断与政治利益和权利联系的经济学家,在1776年的《国富论》中曾多次提到垄断,他指出:“法律给制靴商和制鞋商垄断的地位,不仅对我们的牧场主而且对我们的鞣皮商都实行垄断”,并认为“扩张市场,缩小竞争,无疑是一般商人的利益……因此这一阶级所建议的任何新商业法规,都应当十分小心地加以考察,因为他们这类人的利益从来不是和公众利益完全一致,一般地说他们的利益在于欺骗公众甚至在于压迫公众”。

金融垄断的特征是社会的金融资源集中在少数金融机构手中,并形成对金融资源的滥用而造成对社会利益的侵害。

金融作为现代社会经济的核心枢纽,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助推器。从全球农村经济的发展历程看,凡是农村金融不发达或资金供求失衡的地域,农村经济必然处于落后态势。我国农村经济长期处于欠发达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村金融抑制下金融中介功能不全导致资本要素配置渠道不畅,农村与农户经济发展必需的资金供给严重缺欠。而这种金融抑制格局的形成主要缘于金融特许权制度与行政规制框架下的金融资源强势垄断。

自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政府一直积极推进经济体制的转轨,在金融领域推进了放权让利式改革,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多元化金融体系雏形开始显现。我国农村部分地区曾出现由基层自发组织、地方政府默许最后得到中央政府认可的农村合作基金会,打破农信社和农业银行强势垄断格局,然而,这种尝试最终因管理与风险问题而被取缔。

中国目前农村金融架构可分三层:

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4年成立,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不直接涉及农业农户,目前在农村的资金融通中作用十分有限,主要业务限于发放粮棉贷款。2005年,农发行的涉农存贷比为负的40.5%。

商业性金融机构――中国农业银行:1994年以前,中国农业银行是兼具商业性和政策性业务于一身,以农村地区为主的综合性银行。伴随着商业化改革,1997年后农行政策性业务迅速剥离,开始强调以利润为核心。并从1999年起,大规模撤离农村,逐步收缩县以下营业网点,经营的核心转移到城市,对普通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处于萎缩状态。成为农村资金外流的一个重要枢纽,从2000-2005年,农业银行对农村的贷款余额年均增长为3.4%,2005年,农村涉农存贷比仅达36.7%。

合作性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源自于解放区和国统区、以小额资金存贷的自助式合作金融试验,建国后,在1951年被中央作为农村金融供给机构的有效形式在全国广泛推广,它是中国农村金融领域获得金融特许经营权的合法机构,也是唯一与农户具有直接业务往来的正规金融机构。然而,近50年的发展与改革结果,中国的农村信用社所沿袭的是一个不断偏离合作金融组织互助扶弱性质的异化过程。农村信用社已由合作制变成了官办机构,受益权主体发生了错位,社员不再是真正的受益者。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曾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超过50%的贷款必须投向其成员。但这一规定并未真正有效实施。事实上是经济弱小者的个体农户难以获得需要的贷款份额。有学者研究指出,从1984年以来,农村信用社农户贷存比趋于下降,1999年已降至0.19,即农村信用社向农户发放的贷款还不到其从农户吸收的存款的1/5。最近几年在各项政策的推动下有所回升,2005年,全国农信社存贷差为0.47。但仍大大低于全国平均存贷差水平。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从1999-2005年,金融机构农业存贷款占所有贷款比重一直在5-6%之间。

诺斯的研究表明,制度变迁路径的选择主要受制于一个集团内部的权力结构和社会的偏好结构。制度一旦形成则有其惯性作用。任何改革都是社会利益和权力的结构性重组,是社会利益集团的博弈。这就决定,改革推进过程必然处于非帕累托最优状态。经过近30年的改革,从形式上看,中国已基本上建立起了以政策金融、商业金融为核心的正规农村金融体系,然而,这几层金融主体的一个共同特点是 普遍的情形。

建国50年来,除农村信用合作社外,其他各种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一直没有获得合法地位。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实行包括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内的十大农村改革实验,试图解决农村贷款难的问题。到1996年,全国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存款规模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1/9。一项全国性的调查表明,农村合作基金会45%的贷款提供给了农户,24%的贷款提供给了乡镇企业,两项合计占69%。可惜农村合作基金会由于行政干预、管理不善等问题产生了大批呆帐、坏帐,有的地方还出现了重大冲突。1998年7月被全部取缔。农村金融需求与金融供给的巨大缺口,不得不靠私人借贷\地下钱庄等方式来筹集发展资金。研究资料显示,从1986年开始,农村民间借贷规模已经超过了正规信贷规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长。温州银监部门的统计数字表明,温州全市中小企业资金来源总额中,来自国有商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仅占24%,其余76%全部来自民间金融。

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的地下金融状况进行实地抽样调查显示,目前全国地下信贷规模已近8000亿元之巨,地下融资规模占正规途径融资规模的比重平均达28.07%。调查表明,非正规金融途径获得的借贷占农户借贷规模的比重超过了55%。近年来我国地下钱庄每年洗出的黑钱就高达2000亿元。私募基金总额已超过8000亿元。

三、走出农村金融垄断格局的构想

反垄断可以说是伴随现代市场经济发育与成熟的一个孪生物。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都经历过这个过程,这也是政府介入的一个重要原因。之所以要反垄断是基于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原理:垄断对竞争的遏制并产生不公平与低效能。 “垄断越强的领域竞争力越弱”。目前,全国所有农村地区基本上都只有农信社一家在提供服务。打破垄断、引入适当竞争,为亟待发展的中国农村建立有效的资金供求体系已经迫在眉睫。

中国农村的行政型金融垄断源于金融特许经营权制度设计与管理因素,鉴于此,走垄断格局的路径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考虑:

一是构建适合中国农村实际的政策金融、合作金融和商业金融相结合的农村金融体系。国内外农村发展经验表明,只有建立有效的正式与非正式金融部门并举的金融制度体系,在政策扶持、辅金融供给体系的基础上,引入竞争机制才能真正解决农村融资困境,因此,必须打破金融垄断。允许并鼓励民间金融组织成长,在国有金融机构的基础上培育和发展不同模式的民营金融组织,有效降低农村的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是下一步农村金融改革制度设计上应着重考虑的问题。这些年,农村合作基金会、各种民间信贷、甚至高利贷在中国一直有着顽强的生命力就充分说明:农村金融市场空间广阔、需求旺盛,须尽快构建合理金融体系去引导和促进其发展。

二是在金融设置与改革上要重视农村金融消费弱势群体的需求,要有与之相对应的金融服务体系。决定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根本因素是信息以及建立在信息基础上的信用;全球150多年合作金融发展实践表明,以合作制为原则的合作金融组织最能较充分地利用区域的信息存量,最容易了解到区域内各种中小企业、农户的经营状况、项目前景和信用水平,因此,也最容易克服“信息不对称”和由此而导致的交易成本较高这一金融服务业的障碍,合作金融这种模式特别适合金融消费的弱势群体。合作金融组织历来就是“弱势群体的银行”,这也就是合作制自诞生以来150多年一直发展不衰的原由。从中国的现实看,广大农村弱势群体只有在与之匹配的金融实体发育成熟的过程中才能得到真正的发展,构建真正为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和资金支撑的金融机构,是解决三农难题的关键。因此,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一点。

三是监管体系、监管法律与金融发展和制度改革的配套。长期以来,在金融体制改革和模式取向中。我们的制度设计与监管存在两大误区:一个误区是,将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配套不当而导致的后果归咎为金融模式所引发的问题和风险。这些年来我国民间金融,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等出现的众多风险问题,并非这种模式本身的问题,而是监管不足、制度设计缺陷所产生。金融业是个风险较大、容易出现“欺诈”行为的行业;任何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都是需要监管的,没有有效的监管则难免会产生风险,尤其在市场机制发育不充分、未形成有效市场的情况下。另一个误区是我们的制度设计和监管一直未将反垄断问题提上议事议程,中国的金融垄断监管与限制直到今日仍是空白,我国现行制度下没有一个具体实施金融反垄断的监管部门。2003年随着银监会的挂牌,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形成。这对于金融监管的细化与完善起到一定作用。银监会成立后从“避险、合规”目标出发,也在不断加大对银行业、包括信用社在内的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客观评价,金融监管的效能在提高,下一步中央银行与银监会的一个重要任务应是着重探讨金融体制与金融监管的配套模式。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管标准和手段去应对金融开放和多种模式发展格局下的风险防范,规范和培育竞争的金融市场。

四、结论

中国农村经济发展滞后,“三农”问题长期难以真正解决的一个主要制约因素是处于弱势状态下的广大农户缺乏启动和发展资金,与城市居民相比,广大农户的金融资源使用权普遍缺失。导致这种格局的根本原因在于宏观政策与制度设计上的偏颇。在让一部分人先富与部分地区先发展的战略思路下,改革开放20多年客观上采取了一条牺牲农村和农民的利益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流向农村地区的金融资源本来就不充足。而长期以来我们对除国有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类型金融组织的严格限制,使得农村金融机构单一并处于高度的金融资源与业务的垄断局面,加上作为弱势群体互助合作的农村信用社合作,在不断的变化发展过程中互质与扶弱功能的背离,在这种多因素合力作用下,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农村资金倒流,并由此造成农村经济落后,在这一系列的恶性循环中,农村金融垄断而产生的金融抑制是症结的关键。这种行政性的金融垄断又源于我们的金融制度设计与监管的失误,因此,本文的基本结论是:

1.处于弱势状念的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城市居民一样,有权享受包括金融服务在内的社会公共产品利益,我们的制度设计与政策制定应尽快将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为弱势农户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使之充分享受金融资源权纳入议事日程,这是解决农民问题的关键要素之一。

第12篇

关键词: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村镇银行;外部监管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9-0109-03

一、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外部监管概述

(一)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外部监管的含义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外部监管,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合规性、风险性监管以及对参与改制主体的改制活动的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在我国,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都属于新兴发展起来的金融机构,关于这两者的监管法律体系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来说并不十分健全。2009年银监会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明确指出符合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改制为村镇银行,由银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因此在改制过程中应由银监会对其进行外部监管。

(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外部监管的原则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在我国并无先例,也没有相似经验可供借鉴,因此银监会在进行监管时必须使用特殊的原则和方法。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程序和要求以及监督管理等做了相关规定。银监会对改制的外部监管首先是对拟改制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准入监管。实行市场准入监管是为了防止不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主体改制为村镇银行导致市场的紊乱。拟改制的小额贷款公司需首先符合《指导意见》的审慎性经营要求。其次须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其治理结构、内部机制、经营状况以及信誉等都需符合相关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符合条件后便可申请改制。银监会还应对改制的过程进行监管,对筹建工作小组的资质进行检查,并全程监督筹建工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便可决定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事项。最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成功改制为村镇银行后,银监会还应对改制后的村镇银行进行持续监管,确保其稳健发展。

(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外部监管的法律价值

1.安全价值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外部监管的主要意义是,保护农村主体的金融权益,保障农村金融市场的安全,促进农村各金融主体的公平竞争,保证改制的顺利进行,因此银监会的外部监管对于改制后的村镇银行的安全运行、农村主体的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秩序价值

银监会的外部监管有利于改制的有序进行。银监会依据《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对拟改制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改制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若要改制为村镇银行需符合法定的条件,改制过程也要严格遵从程序要求。若无银监会的监管,改制过程中必然带入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观判断及动态,这必然使得改制处于无序的状态,影响农村金融市场的整体经济秩序。

3.发展价值

银监会对改制过程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只有适格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依照法定程序才能顺利改制为村镇银行。这样可以缩小改制后的村镇银行和其他村镇银行在资本、业务等方面的差距,保证改制后的村镇银行和其他村镇银行地位的平等,使其在公平的环境下开展业务并进行竞争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的整体效益,进一步服务“三农”。

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合规性监管

(一)准入监管

为引导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顺利改制为村镇银行,应当首先从市场准入方面进行有效的监管。市场准入监管主要包括经营状况和主发起人。

1.经营状况

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状况的监管是对其改制为村镇银行设立的一道门槛,是防止改制的混乱,保证改制后的村镇银行能正常运作。《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拟改制的小额贷款公司须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很明显,《暂行规定》中对改制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状况的要求十分高,而且在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状况达不到这些标准,因此,银监会必须协同相关中介机构对拟改制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审慎性监管。

2.主发起人

《暂行规定》中明确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要改制为村镇银行必须有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这其实为改制设置了更高的门槛。据调查,目前基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没有意愿去自愿成为改制的主发起人。无论是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还是农村信用社,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质量、风险控制、人员素质等都存有疑虑,因而增加了成为主发起人的顾虑。另外,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是为了将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在银行市场之外,隔离不同市场之间的风险。但是在《暂行规定》中对主发起人的具体持股比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很有可能原持一定股份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联合起来对抗作为主发起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因此,银监会在对主发起人的适格问题进行审查时,还应对其作为主发起人所持有的股份进行明确规定。

(二)市场退出监管

有准入就得有退出,否则当面临市场退出时,投资者和客户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规范的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规范金融主体运行机制,也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关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退出,《指导意见》中有明确的规定,分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具体原因有:(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但是,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后,其市场退出必然有所改变。有关改制后的村镇银行的市场退出,应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7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同时,银监会在阐述“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监管措施的条文中对村镇银行的市场退出问题也略微提了一下。但是,村镇银行作为新型金融机构区别于传统的商业银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有关商业银行的退出机制明显无法满足村镇银行的实践需要。因此,银监会应明确村镇银行的退出流程,并对村镇银行撤销条件,破产清算的方式、步骤及具体的操作办法给予详细的规定,最大限度保护存款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1]。

(三)支农服务监管

无论是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还是村镇银行,从其设立之日起就是为了服务“三农”经济,推动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银监会必须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后的市场定位进行明确。改制后的村镇银行必须立足于县域,服务“三农”,适应并不断探索建立灵活、便利的信贷管理与服务模式;以市场为导向,开展金融创新,开发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区域产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努力扩大服务覆盖面,提高服务满意度,促进当地经济发展。银监会在当地的监管分局应在当地建立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构建正向激励与约束机制,定期对改制后的村镇银行的客户贷款覆盖面、客户贷款满意度、涉农贷款比例等指标进行考核,并建立与考核结果相挂钩的奖励机制,使改制后的村镇银行更好地服务“三农”。

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风险性监管

除了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合规性进行监管,还应将对改制的风险性监管纳入监管范畴。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银监会必须首先确保不能把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风险传递到银行体系当中。银监会对改制的风险性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十分有限,因此在其发展过程中蕴含着非法集资的冲动。非法集资作为一种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对地方的社会秩序以及市场金融秩序危害极大,在我国的《刑法》、《商法》以及地方出台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都明确对非法集资进行了明令禁止。因此银监会必须对拟改制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合法性进行审查。另外,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也应进行审查,以防止坏账、死账的出现。

对于改制后的村镇银行,仍会面临相应的风险。

(一)信用风险

无论是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还是村镇银行,其所面对的贷款对象都是农民和中小企业,而农民和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复杂,缺乏以往的信用记录和相应的抵押财产。而一些贷款者信用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欠贷不还,往往利用各种方式逃账、赖账,极易形成信用风险。因此,在改制前,银监会必须对小额贷款公司原先的贷款客户进行资信审查,减少改制后坏账、死账的出现。对于改制后的村镇银行,银监会应将其纳入征信系统,保证其对贷款用户资信状况的了解。另外,可广泛开展一些信用评级活动,评选出“信用乡”、“信用户”等,并建立相关的奖励机制,增强农民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意识,为建设农村信用体系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流动性风险

农业生产受季节气候的影响十分巨大,其面临自身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危机。因此,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导致农民大面积拖欠贷款,那么无论是小额贷款公司还是村镇银行都会面临巨大的危机。另外,无论是小额贷款公司还是村镇银行都受到了严格的地域限制,不能跨区域开展业务,这促使流动性风险更加突出。为防范农户经营风险,提高农户还贷能力,政府应该推动有关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尽快制定《农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构建多层次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1]。同时,政府应加大对村镇银行的财政支持并给予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以解决村镇银行资金短缺问题。例如:村镇银行应该享有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相似的特定税收优惠,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进行减免。

(三)操作性风险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部门设置以及工作人员的配备均有别于正式的商业银行。一般说来,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部门设置较为简单,对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并不高。但是村镇银行作为商业银行,其有严格的部门设置,工作人员的素质也要求达到一定的标准。若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后,部门设置没有改进,工作人员的素质没有提高,那么业务操作流程便会发生错误,极易导致操作性风险的发生。在改制过程中,监管机构应该对拟改制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部门设置进行重新整顿以符合村镇银行经营的需要,对工作人员也要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并进行考核以提高其业务水平,强调内部合规建设,防范如账外经营等案件的发生。

四、对参与改制主体的改制活动的监管

拟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除了要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准入条件,其在改制过程中还应遵从《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首先,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筹建工作小组的成员组成的监管。《暂行规定》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为申请人。筹建工作小组由主发起人、小额贷款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相关改制工作。”因此,监管机构应对筹建工作小组主体成员适格与否进行审查,其中村镇银行的发起人的资质、持股比例等必须符合《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监管机构还需要对小组成员的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进行检测以确保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监管机构还应该对筹建工作小组的改制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对于拟改制的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工作小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进行清产核资,同时对其管理状况进行专项审计。监管机构应该协同筹建工作小组对中介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查。清产核资工作在改制准备过程中是十分重要的,这涉及拟改制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与运营状况是否具备改制为村镇银行的条件。因此,当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完后,监管机构对其结果也应该协同筹建工作小组进行复查。

最后,银监会对于筹建工作小组提交的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应该进行仔细审查,确保每一份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在审查过程中,银监会应该严格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在审查完后,银监会应及时对拟改制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决定。

参考文献:

[1]薛林,卫倩倩.村镇银行金融风险及其监管初探[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1,(5).

[2]程凯,张庆亮.对我国村镇银行监管的思考[J].银行分析,2010,(6).

[3]龚毅铭.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以风险分析为视角[J].经济视角,2012,(1).

[4]江眺,谢丹婕.浅谈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的完善[J].咸宁学院学报,2012,(4).

[5]陈颖健.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法律思考[J].金融与法,2010,(3).

第13篇

【关键词】农村 金融 风险 防范

一、山东省农村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山东省农村金融经过多年的金融体制改革与创新,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农信社为主体、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小额信贷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补充的成熟的农村金融体系。但由于种种历史因素和区域限制,山东省农村金融发展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也成为阻碍农村金融乃至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障碍。只有深入调查山东省农村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才能有效防范山东省农村金融风险,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对策。

(一)系统性风险

1.农村金融体系建设落后。金融的脆弱性是指由于金融制度和金融结构的不平衡性,所引起的风险积累、金融体系功能失效的一种状态。而农村金融的脆弱性,导致了农村金融风险的存在。

目前,农村金融体系的脆弱性,主要表现在农村商业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农业保险、合作金融等体系的不完善。首先,政策性银行对农业投入(包括农业基础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集聚效应效率较低,资金不足、筹资能力弱、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其次,农业银行扶农、支农政策较少。而作为支农主体和“扶农专业户”的农村信用社,又存在资产结构不合理,不良资产率居高不下的现状。农村信用社对农村金融风险的抵御能力较弱,整体经营素质低于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其次,农村金融体系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管体系和监控技术。

2.制度和法规建设滞后。伴随着农村经济的变革和农村金融体制的创新,商业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合作性银行分业经营的体制已基本确立。与之相对应的金融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但由于地域性和历史性因素,各地区对金融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同,各类农村金融机构的性质以及业务规范未能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且由于山东省农业发展历史悠久,农业开放性较弱,农业发展中计划经济的色彩浓厚,使得经济运行不规范,农村金融充满不确定性,从而导致了农村金融的操作风险。其次,对于农村金融机构管理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政府部门和企业,存在政企不分的现象,对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的一系类重要法规不完善,例如《企业破产法》、《担保法》等,不仅缺乏执法力度,且可操作性差,造成大量不良贷款,使得农村金融机构的信用体系不堪一击。

3.农村信用基础薄弱、信用环境欠佳。农村金融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农户或农业企业借款后到期不能偿还。这是由于他们的经济实力有限,经营规模较小,贷款次数多,但可用于抵押的资产较少,难以获得信用所需的信息。其次,农业生产具有周期性,农村金融业务回收期长、收益低,而处于初创期的农业企业,缺乏严格的内部监控体系,负债比重较高,产品附加价值较低,企业经理人的信用意识薄弱,且农村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价和担保资产缺乏科学有效的评估。尤其是乡镇企业,利用各种手段逃债、废债,严重影响了农村金融的信用秩序。

(二)非系统性风险

1.农村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水平较低。在山东省各类农村金融机构中,存在一个普遍性现象,就是农村金融机构资本金水平较低,利用率不足,资产负债管理不科学,缺乏科学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体制。较高的负债比,势必会引起金融机构较高的经营风险。加之较高的不良资产率,以及缺乏完整的资金约束机制,农村金融机构面临更高的资本风险。近几年,山东省农信社的资本充足率均未达到《巴塞尔协议》要求的指标。

2.缺乏科学的资产与负债管理。山东省农村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较低,资产业务管理成为制约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诟病。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有:缺乏科学的资本金管理制度,农村金融机构吸纳股本面临困难;农村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规模扩张迅速,未能及时补充足够的资本金;风险资产的比重不断提升;资产结构单一;资产与负债在规模、期限上与结构不匹配;金融资产流动性较差等。

3.缺乏科学的监管体系和内控制度。为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发展,必须严格的外部监管机制,包括行业监管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央行用来调控和监管的机制仍处于起步阶段,监管力度不足,且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而且农村金融机构可能存在多头监管和监管真空的现象。

此外,由于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不明,各职能监管部门不完整,且监管部门不能有效发挥对金融机构内部经营的约束和监管职能,内控制度执行不严。农村金融机构健康经营的基础之一,就是严格执行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但山东省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乡镇的执行力不足,内部监控和审计都缺乏可操作性。

二、山东省农村金融风险防范对策

防范农村金融风险,需要农村金融机构、政府、群众等各个群体的协同努力。山东省农村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对策:

(一)加快农村金融法制建设

农村金融机构必须依法经营管理,用立法的形式,明确农村金融机构的宗旨、性质和业务范围,用法律手段维持农村金融的发展秩序。首先,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划分,完善治理结构。其次,制定系统化的法律法规,规范农村金融的准入和退出行为。此外,开展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各群体的守法意识。农村金融机构必须依法经营,审贷分离,严格审计。司法部分、执法部门必须严格司法、执法,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二)构建一个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体系

1.建立有效的农村金融机构进入、重组和退出机制。稳健的金融体系具有公共品的性质。想要防范农村金融风险,必须建立有效的农村金融机构进入、重组和退出机制,例如可以通过注资、接管、兼并等方式,处理金融危机。注资,通过注入资金的方式缓解金融危机,改善资产负债机构,包括央行的救助、政府的扶持、同业支持、股东出资等方式,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接管,是指将处于危机中的金融机构交由特定机构接管,并调整组织结构、清收债权、改善财务、恢复经营。兼并,是指一家金融机构采取各种形式有偿接受其他金融机构的产权,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之上,转移或改变法人实体。

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农村金融机构的退出提供条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有效制止储蓄者的自发挤兑行为,而且能够规避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也是对存款者的一种保护。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体制应由央行领导,有央行、财政、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组建;(2)投保范围必须包含所有的金融机构,任何机构不能以任何理由退保;(3)为减少单一费率造成的道德风险,我国的存款保险费率必须实行差别费率,按照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反应资产安全性、收益性方面的指标,作为确定费率的综合指标,实行不同的费率,其次,还要将存款保险费率与银行资产挂钩,实行可变保险费率。

3.减少对农村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直接管制,鼓励金融创新。目前,我国政府部门以及地方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手段干预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决策。而强制性的行政干预,会造成农村金融机构的巨额呆账以及经营管理的封闭,失去自主性。因此,政府必须减少对农村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直接管制,在有效监管的范围内,充分授权,要给予各地方农村金融机构自主选择权和决策权,避免各金融机构对政府的被动妥协和被迫听从。其次,要鼓励农村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产品,拓展信贷领域,实现金融业务多样化,创新担保方式,提高技术含量,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优化金融服务。通过信贷,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特色化发展。

(三)建设与农村金融业信息化状况相适应的预警信息系统

通过建立农户和农业企业的信用档案,搭建信用信息库,从而为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价提供信息支持。其次,加强农村金融风险补偿和风险转移机制建设,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

(四)逐步缔造健全的农村社会信用体系

基于山东省农村信用基础薄弱,信用环境欠佳的现状,必须逐步缔造健全的农村信用体系,来防范农村金融风险。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开展全民信用教育,提升全民诚信水平,打造诚信文化;(2)建立相应的信用约束机制,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3)加强对农户的信用评定工作,搭建信用登记咨询系统,由信用社牵头,村委会、村民代表和相关金融从业人员组成信用评定小组,保障信用评定质量;(4)建立乡镇企业信用体系,通过联网的信用征信系统,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评价、监督;(5)充分利用各类信用中介机构(如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提供的信用数据,进行信用监督。

(五)强化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联动关系

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只有农村金融适应并促进农村经济,才能有效防范农村金融风险。首先,农村金融机构应该确立为产业化农业服务的理念,改变传统的支农、扶农观念,从过去单纯地支持农业生产环节,转变为支持高效益、高附加值的集约型农业生产,开发新的活期存款增长点,如集代收代付、储蓄功能、信用功能于一体的“一卡通”。其次,优化服务方式,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加重视支持农业技术研发,提高科技在贷款中的分量。

(六)提高金融监管机构的协同监管能力

山东省农村金融不仅缺乏完整的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而且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作用较差。因此,我们应该采取措施,提升金融监管机构的协同监管能力。主要从三个方面加强外部监管和行业自律:(1)形成中央银行、行业自律和舆论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体制,提升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2)加强农村金融审计性监管,制定与山东省农村金融风险相对应的风险评价指标和风险评定标准,加强资产负债管理,保障资本充足率,提高信贷质量,其次,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在经营管理和金融职业道德方面的行为监管;(3)在社会监督方面,开展社会稽查,严格对农村金融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4)填补我国农村金融行业自律的空白。

(七)加强农村金融风险微观约束机制的建设

加强山东省农村金融风险的微观约束机制,必须从加强内部控制和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两方面入手。

首先,必须进步一步加强内控制度,保证金融机构内部各个部门各司其职,权责分明,保证各项职责分工明确,有效落实。其次,建立严格的授权和审批制度,严惩越权行为和违规操作。此外,还应该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稽查体系。在建立风险管理体系方面,根据不同的监控对象和监控领域,选择采用垂直监督、横向监督和交叉监督三种方式中的一种或者几种方式的结合,来保障风险动态监控的准确、高效。

三、结论

对于农村金融风险的防范对策,应结合山东省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以及风险因素,并具体从微观和宏观两个角度分析山东省农村金融风险产生的根源,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提出防范和化解山东省农村金融风险的对策,从而推动山东省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小玲.新形势下我国农村金融风险防范探讨研究[J].区域金融研究,2014(02):35-38.

[2]张,董继刚.农村金融发展策略探析――以山东省农村金融体系为例[J].济宁学院学报,2015(02):104-108.

[3]史方超,董继刚.农村信贷需求影响因素实证分析――基于山东省410个农户的调查[J].新疆农垦经济,2015(09):17-23.

第14篇

“三农”问题一直以来是我国党和政府关注的重点问题。自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大力发展小额信贷,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等政策以后,我国农村微型金融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农村微型金融主要是是指针对农村低收入人口,为其提供小额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具体表现为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公司、村镇银行等。农村微型金融的发展有效的在城市与农村间建立了资金流通平台,为农村的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基础,对国家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型农村起到了推进作用。黑龙江省作为我国农业大省近年来也在大力发展农村微型金融,然而由于地理位置、资金渠道等因素影响,黑龙江省农村微型金融的发展与我国中东部地区省市仍存在一定差距。探究省内微型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并思考对策,对黑龙江省农村微型金融发展取得阶段性进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二、黑龙江省农村微型金融发展概况

1.黑龙江省农村微型金融需求现状

黑龙江省是我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农村经济发展也主要以农业为主。然而,为了经济发展,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农村开始依托辖区内丰富的森林、矿产、湿地资源或优越的地理位置甚至特殊的气候环境,因地制宜的经营特色种植养殖、进出口产品加工或旅游等规模化产业。因此,该类农村村民就会对资金产生越来越多的需求。而受“小农意识”的影响,大多数以农业为主的农民习惯储蓄自己的收入所得。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的资金不能得到有效的流通,从而需要微型金融机构建立农村金融服务平台。然而,黑龙江省农村地区微型金融服务仍相对短缺,许多农民解决资金需求时仍通过亲友间借贷,甚至存在“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2.黑龙江省农村微型金融供给现状

(1)黑龙江省的农村微型金融网点供给数量较少。据统计,截止到2011年,我国县级及县级以下金融机构网点平均数为3649,而黑龙江省仅为3192,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与我国中东部省份相差更多,并且全省可贷款金融网点数也与发达省份有很大差距。

(2)黑龙江省国有商业银行微型贷款供给不足。由于受到我国金融政策影响,一些国有商业银行由于贷款风险和盈利等方面因素,对农村微型金融服务业务较为排斥。至2011年,黑龙江省银行业贷款额为30280422万元,其中农户贷款仅占17.34%,其中四大国有银行排斥性更为明显,平均仅占11.07%。而新兴的农村微型金融机构,由于其政策优势、地理优势等,业务方面更倾向于农村金融服务,成为农村微型金融发展的重要承载机构。

2.黑龙江省新兴农村微型金融机构类型

(1)村镇银行。是指由大型商业银行发起,当地政府协调服务,出资人参股,在县级或县级以下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微型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经营机制相对宽泛,实行贷款业务是业务流程相对较短,放款速度快。但由于村镇银行成立时间较短民间信用度不高,受地域自然条件限制等因素,难以吸收储户存款,业务方面有很大限制。

(2)贷款公司。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在县级或县级以下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公司性质微型金融机构。贷款公司不吸收储户存款,主要经营各类小额贷款业务,更适合于分散农户的贷款服务,有利于扩大金融服务覆盖范围。然而,贷款公司受出资银行限制,发展规模和公司业务能力受到一定制约。

(3)农村资金互助社。指的是以农村为单位,农民为社员入股,以自愿原则发起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农村微型服务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适用于正规金融服务覆盖不到的区域或农村产业已具备一定规模的地区,互助社贷款利率较低,但规模一般较小,缺乏专业化管理模式。

三、黑龙江省农村微型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1.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监管

对于新兴的农村微型金融机构,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其运作和发展。黑龙江省农村微型金融机构种类较多,其中包括组织机构比较健全,法律地位明确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包括一些法律规定不明确,制度体系不完善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兴的微型金融机构。而黑龙江省对于这类金融机构也没有明确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多是以政策性文件为主导出台一些暂行办法、工作指导等文件。因此,对于新兴微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在缺乏相关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就显得比较混乱。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监管机构不明确,微型金融机构没有专门的监管单位,大多由当地工商局暂时监管,而工商局法律上没有监管权,也没有具体的监管人员负责。二是没有形成正规监管体系。银监会等正规金融监管机构对微型金融机构的监管缺乏经验,在监管体系上不能形成统一定论。对于微型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风险防控等方面不能实行有效监管。

2.目标定位不准确,网点覆盖不全面

农村微型金融机构主要是针对农村设立的,为农民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的机构。然而,目前黑龙江省有95%的村镇银行设立在县城,设立在乡镇的仅仅5%,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网点更是几乎空白。并且,许多村镇银行仅向中小型企业或已经具备一定规模的农户提供贷款,将低收入农村人口排斥在外,违背了最初创办时“服务于农民”的宗旨。导致黑龙江省农村微型金融目标定位不准确,金融服务覆盖面不全的主要原因可归结为以下两方面:一是村镇银行多是由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发起组建的,其组织模式和经营方法也大多照搬发起银行的固有模式。因此,部分村镇银行通过固有组织模式的运作和风险分析会对目标定位产生偏移,从而对农村农户的金融服务产生排斥。二是由于今年来国家为发展农村经济,对于农村微型金融机构有很多鼓励性政策。这为一些想要进入我国金融市场的外资银行提供了“捷径”,很多外资银行通过成立小额信贷公司发展成为村镇银行继而进入我国金融市场,而这部分微型金融机构主要以盈利性目的,对农村微型金融发展支持不大。

3.微型金融机构难以可持续发展

黑龙江省位于我国北方,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省内微型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受到许多因素制约。

(1)资金来源受限。黑龙江省大多数微型金融机构成立时间较短,信誉度不高。从而导致大多数微型金融机构放贷容易而吸收存款困难,出现资金供需不平衡问题。资金来源的阻塞,使微型金融机构难以可持续发展。

(2)金融服务单一。目前,黑龙江省微型金融机构针对农村的金融服务业务主要集中在储蓄与信贷两方面,农村的金融产品非常单一,缺乏丰富的中间业务和金融服务产品。这导致微型金融机构发展模式固定化,可持续发展受限,也无法满足农民的金融服务需求。

(3)微型金融机构内部因素。目前,黑龙江省很多微型金融机构内部存在产权不清晰、管理制度不完善、员工素质不高、信息化建设不足等问题,极大地制约了微型金融机构未来的发展。

4.信用体系建设不够完善

受经济发展等因素制约,黑龙江省尚未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省内信用环境较差。而微型金融机构提供的小额信贷等金融服务很多是以无抵押物担保的形式进行的,由于无法了解农户在生产经营、还款能力、信誉等方面的信息,对农户进行综合评价,农户进行贷款多通过村委会提供信用评定的方式。这种方式由于缺乏责任承担人,存在造假现象,这使得微型金融机构的贷款服务的违约率上升,承受很大损失。信用体系的不完善,极大地制约的微型金融市场的扩张,使微型金融面临着巨大的信用风险。

四、促进黑龙江省农村微型金融发展的建议

黑龙江省的农村微型金融发展仍处在初期阶段,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为了促进黑龙江省农村微型金融的更好更快发展,应该通过立法监督,完善信用体系等方式构建良好的金融外部环境,同时解决省内微型金融机构内部问题,从而推进黑龙江省农村经济的发展。

1.建立微型金融法律体系,加大监管力度

农村微型金融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法律的支撑。黑龙江省微型金融的发展应结合国家的法律政策,通过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微型金融法律体系,确立微型金融机构合法地位,为黑龙江省农村微型金融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在监管方面,应明确监管原则,借鉴国际和国内微型金融监管经验,分层次实行监管。省内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存款的微型金融机构可采取审慎性监管,而贷款公司、非政府组织则可实行非审慎性监管,从而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

2.扩大微型金融覆盖面,创新金融服务业务

黑龙江省农村地区微型金融覆盖很不全面,很多农村地区的微型金融服务还处于空白。想要加快农村微型金融机构的建设,全面推进省内微型金融发展,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政府应提供政策支持,资金帮助,在省内农村地区建设多种类微型金融机构,扩大覆盖面积。二是现有微型金融机构应调整目标定位,扩大服务范围,更多关注农村地区低收入的急需资金的群体,为其提供金融服务。三是应结合不同农村地区的区位优势、目标群体、贷款需求等方面推出多样化金融服务产品,开展金融服务中间业务,使信贷模式多元化,金融产品多样化。

3.完善微型金融机构内部改革,促进可持续发展

黑龙江省现有的微型金融机构普遍存在问题,深化微型金融机构改革,促进可持续发展应从机构内部开始:一是调整内部管理模式。微型金融机构规模相对较小,业务服务种类与范围与大型商业银行无法相提并论。因此,应结合微型金融机构实际情况,摒弃出资商业银行固有的管理模式与冗杂的结构框架,制定一套适用于微型金融机构组织管理模式和结构框架,保证金融服务的高效,快捷。二是进行账目评估,改善经营状况。微型金融机构应全面进行资产核资,账目清查,了解并分析以往经营状况,对留存下来的呆账、坏账、挂账等进行评估和处理。结合以往经验与教训,探讨适合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三是进行人才培养与建设。人才是经营过程中最重要的要素构成,微型金融机构应通过专业技能考核培训,等级考试等方式培养出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人才队伍。这一点对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由农民自发组织的非政府金融机构来说尤为重要。

第15篇

关键词:农村;农村金融;互联网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5-000-01

近年来,我国国内整体经济发展取得了重大的突破,人民的生活水平获得了较大的提升。但是在国内很多农村地区,农民的生活仍然较为贫困。

在帮助农民摆脱贫困的过程中,金融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目前农村金融发展的现状,却并不尽人意,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借钱难、贷款难仍然是一个巨大的市场难点。这时,农村市场的互联网金融为中国广大农村地区带来了福音。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在农村金融需求增加,智能手机日益普及、农村网络覆盖日广以及大数据技术推动农村征信建设的有利条件下,农村市场的互联网金融迎来最好的发展时期。

一、农村互联网普及之现状

互联网在我国农村地区逐渐得到普及。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年底,我国农村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8.8%,农村网民规模达到1.78亿,占网民总数的27.5%。在此背景下,农村社会的方方面面,尤其是经济领域,都在因农村金融悄然发生着变化。以余额宝为首的互联网理财产品逐渐在农村落地生根,2014年新增农村余额宝用户超过2000万。另外,P2P网贷方面,宜信自2009年进入农村市场以来,累计发放资金已达3亿元。翼龙贷坚持同城O2O模式,用户突破62万,累计发放资金超过33亿元,90%以上投向“三农”领域。

2015年8月,商务部等19个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意见》,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助力农村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农村金融相融合,将会极大地推动政府一直倡导的普惠金融体系的发展,无疑会引发新一轮的农村金融革命。

二、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过快,质量难以保证

据统计数据显示,2015 年末我国网络借贷平台数量达2595家,同比增长64.76%;而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较早且较为成熟的美国,目前只有60余家。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互联网支付企业数量达267家。互联网金融呈现“野蛮”式增长,导致行业为追逐利润竞争激烈,质量良莠不齐,最终导致大多数企业处于亏损状态,甚至经营困难或违规经营等问题层出不穷。

(二)对现行互联网金融发展监管不到位

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过快,及其存在的包容性及监管的滞后性,导致目前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体系。虽然人民银行等 10 部门已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但是对于农村互联网金融的具体业务的准入及监管细则仍未出台,互联网支付的监管制度体系也有待完善。

(三)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不成熟,竞争力不强

由于互联网的过快发展,互联网金融的不完善,导致农村互联网金融出现发展缓慢、不成熟的尴尬局面。同时,政府尚未出台健全的有效规范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政策制度,使农村互联网金融一直得不到健康快速发展,对抗传统金融机构的竞争力难以形成,甚至造成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停滞不前。

三、建议

(一)政府积极宣传普惠金融,加强农村金融市场引导

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对维护农村金融市场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是发展普惠金融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研究,制定指导意见。另一方面,要与时俱进,根据农村金融市场发展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评估、调整和完善指导意见。同时,要不断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及人员的宣传指导,确保其能及时更正和规避战略失误或经营风险。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为农村金融市场提供制度保障

首先是要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农村互联网金融主要业务及业务模式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并及时准确地制定和实施具体业务监管制度,各部门做到各司其职,监管到位。其次是要保持监管规则的公平性,加强监管协同,以防利用规则相互串通获利。最后是要根据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出现的新形势、新特点,及时更新监管思路、调整监管方式,严格控制金融违规行为,维护农村互联网金融市场稳定和良好发展环境。

(三)加快农村互联网金融制度创新,提高竞争力

一方面,政府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进行支持和鼓励,引导农村金融市场进行适度竞争,发挥农村金融市场的“鲶鱼效应”。同时,要通过政策引导和金融监管,避免农村金融市场出现无序竞争。

另一方面,引导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战略合作,从而实现技术、信息、资金等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实现农村金融的全面发展,从而进一步提升金融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四)完善农村征信体系,建设信用农村

对于农村金融来说,信用记录是农村互联网金融能否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征信体系,建设信用农村有着重要意义。农村征信体系基于大数据建立,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用风险。

一方面是对用户进行教育。农村与城市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不同,农村用户缺乏信用观念,对信用记录等基本信用体系用词难以理解。因此,在农村发展互联网金融,要注重农民需求,加强其信用观念。

另一方面是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实行信任背书,以增加农村村民使用互联网金融的信心。以此来改善农村互联网金融环境,提高农村互联网金融的覆盖面。

参考文献:

[1]吴金龙.互联网金融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影响分析与对策研究[J].特别聚焦・互联网金融,2015-12.

[2]吴国华.进一步完善中国农村普惠金融体系[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3(4).

[3]李国英.我国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州学刊,2015(11).

作者简介:李 影(1993-),女,安徽宿州人,2013级本科,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