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农村的扶贫项目范文

农村的扶贫项目范文

农村的扶贫项目

农村的扶贫项目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村 扶贫资金 管理 使用

近几年,随着国家对中西部地区扶贫资金力度的加大以及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1月提出的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的全面铺开,财政扶贫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显,从近几年审计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审计情况来看,扶贫项目没有权威高效的专家小组研究指导、项目资金未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扶贫资金的监管缺失、项目组织管理薄弱、地方配套不到位等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中的普通问题,亟待解决。

一、农村财政扶贫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少数扶贫项目的内容、科学性论述等工作缺乏准确性、权威性,工程实施方案脱离实际,预算超出整体预算水平,项目零星、效益低下

一些项目主管单位只重视争取资金,忽视项目的前期调查研究,忽视项目本身的合理性,盲目争取,脱离实际。少数部门为了凸显部门权力,在项目安排上搞平衡照顾,跑“关系项目”,“人情项目”,使的争取来的项目根本无法实施,形成了“马拉松”工程等。

(二)扶贫资金来源渠道多、管理部门多、资金较分散,与其他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建设内容相互交叉,难以形成合力

目前,扶贫资金来源渠道分散,各部门在申报立项、资金分配、资金投向和使用等方面各有侧重,同时扶贫资金与交通、水利、林业、农业综合开发、本级支农等专项资金在使用方向、实际范围、建设内容、项目安排等方面有一定的重复和交叉,造成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不可避免地出现同一项目在不同年度申报、在不同部门申报,同一项目分解成多个项目申报的现象,加之一些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情况不公开,缺乏群众监督,使各渠道下达的资金难以有效捆绑整合使用,责任不清、投资效果不佳。

(三)扶贫资金缺乏有效监督,项目资金安全堪忧

扶贫单位都普遍存在"重视资金争取、忽略项目管理"的问题。由于扶贫资金的运行链条比较长,资金总量大但是项目分散,监管工作难免任务重,难度大,进而导致了许多项目资金被挪用,或大额资金滞留,直接造成资金运行管理存在不可忽视的隐患与风险。财政审计部门过分强调报账单位所提交单据填写是否规范、格式是否正确等形式上的问题,而对票据内容是否真实准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问题过分忽视,给一些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套取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腐败行为也伴随滋生。

(四)项目组织管理薄弱,难以保障项目质量

目前,绝大部分扶贫项目是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和规划,并且总是扶贫资金审批之后,才会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关于项目负责人的挑选任命,多是临时组建的项目班子,大多由政府的行政管理人员负责项目整体的管理调度,少有专业技术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由于行政人员在专业性问题上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背景,致使实施过程中困难重重,项目进展受阻。扶贫项目完成进行审核时,没有引进具备相应资质的专职机构或专业人员,也没有专门的检测设备,因此工程质量难以把关,以上这些都严重影响扶贫项目质量,使工程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五)地方财力有限,配套资金不足

扶贫项目实施地区多为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人口比重大,居住自然条件差,工业经济欠发达,经济发展水平低,经济结构和财源结构单位一,县乡财政困难日益普遍和严重,即使部分地方有实力、有能力配套也不愿配套,使得大部分地方扶贫资金不能准时批示,致使项目施工建设进程延滞,无法在规划时间内接受管理部门的审核验收,大大影响了扶贫项目的推进效果。

二、加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资金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扶贫项目前期论证工作项目及项目实施过程的组织管理

做好扶贫项目的前期规划,搞好项目立项前的调研和评估论证。在扶贫项目的规划上,要围绕当地经济发展中心,切合实际,将扶贫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具有相同建设内容的项目统筹安排,做到长短结合、布局合理、集中连片、规模开发、统一规划、统一论证、统一实施、统一管理、统一验收、统一决算。从项目从开始调研论证到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项目决算全程有专业人员参与,严把工程质量。同时要注重扶贫项目的群众参与性,实行扶贫项目群众“公推公选”,真正使项目受群众欢迎、由群众实施、使群众获益,使项目真正发挥其扶贫作用。

(二)加强财政扶贫资金与其他部门专项资金的整合,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变分散资金为板块投入,推动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新农村建设和整村推进的总体目标,结合当前自治区实施的农村牧区的“十个全覆盖”工程,将有限的财政扶贫金与本级交通、水利、城建、农综、等具有相同建设内容的项目资金进行有机整合,相互配套、相互补充,建立和健全长效投入机制,统筹规划,变分散资金为板块投入,集中资金于符合地方经济、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明显,实施周期长的可持续发展项目,发挥其规模效应,按项目预算将资金一次性安排到位,这样既避免了各个项目资金不足,项目重复,又可以减轻地方财力,解决地方配套资金不足现象。

(三)建立科学的扶贫资金管理体制,形成健全的资金管理机制

对于财政扶贫项目要切实做到专人、专账、专户管理;建立公示制度,实行“两个公开”即公开扶贫资金计划分配和使用情况,公开项目实施情况。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体制,坚持项目资金一杆子插到底原则,使资金直达项目,减少中间环节,减少部门参与,减少非专业人员参与,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检查验收到项目。严格实施扶贫项目检查验收考核制度,对于扶贫资金的检查验收,可采取由政府领导、资金主管部门组织,专业部门实施、群众参与的方法,集中验收,确保扶贫资金真正用于项目建设,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力度,确保扶贫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扶贫资金是否能够安全规范运行,关键在于违法触碰这项民生资本的惩罚成本是否足够高。一方面,建议加强问责和惩处违规动用扶贫资金的力度,将扶贫资金管理的能力与其相关部门工作能力绑定,使涉及扶贫资金流经的各个流转部门的一把手更关心这笔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端正扶贫工作的积极态度;另一方面,提前预测可能存在的监管漏洞也是杜绝从事相关扶贫开发工作各个阶层组织部门犯罪的很好的方式,针对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特点,注重预防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完善扶贫资金台账记录系统下,及时梳理各类扶贫资金的去留现状,配合各级监管部门加强扶贫项目大力监管力度,将预防与扶贫资金相关的职务犯罪的工作深入到扶贫资金运作的各个环节中去,建立县、乡、村三级的资金预防机制。

(五)建立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评价和奖惩机制

建立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将工作职责及奖惩规则普及到相关的业务部门,奖惩措施贯穿于整个项目实施全过程。同时,将扶贫工作的绩效评估作为考核相关部门执行工作的能力,与地方一把手的政治业绩相挂钩。

各扶贫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的跟踪问效制度、目标评价体系和效益考核机制,加强对扶贫项目实施各个环节的资金把控监督员,规范资金使用额度,确保资金效益最大化。各监督机构应加强扶贫资金监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扶贫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意改项、套取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防止扶贫资金在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出现,确保资金安全完整,最大限度地发挥扶贫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农村的扶贫项目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村扶贫资金;使用效率;管理流程

一、云南农村扶贫资金的使用现状

目前,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仍面临很多问题,比如农村中贫困人数较多、农村人口的贫困程度较严重、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的贫富差距严重、农村扶贫资金的利用率太低,尤其是农村扶贫资金。作为农村扶贫中的一项重要方式,在农村扶贫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在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扶贫资金不能及时的拨付,以致于扶贫项目受到影响;扶贫项目的立项不科学,不能正常发挥扶贫资金的原本目标;随意扩大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不按照扶贫资金的使用规则,扶贫资金的使用政策不到位;扶贫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管理不严格,存在挪用、私用和私扣等现象,使得扶贫资金原有的经济效益并没有真正的发挥。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严重的被制约,从而影响了云南农村扶贫资金的运用效率。

许多扶贫工程在投标过程中存在着“暗箱操作”,不严格执行招标规定,存在着严重的的现象。个别乡镇的群众对于农村扶贫资金的监督力度不够,村集体单位中没有专门负责人来公布扶贫工程的实施状况,群众对扶贫工程进度等监督的积极性不高导致扶贫工程的质量得不到保证,扶贫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严重浪费的问题,比如很多扶贫项目变成了“烂尾工程”。扶贫资金在发放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很多群众都不知道自己是否应该领取扶贫资金,应该领取多少扶贫资金,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扶贫资金被村干部及其家属挪用、贪用的现象。

二、制约云南农村扶贫资金使用效率的因素

1、扶贫中存在理念障碍

云南农村现存的扶贫理念的侧重点是扶持三农项目,过多的将农村扶贫资金投入到扶持三农产业的项目中。现存的扶贫理念是去解决村民现在收入水平的低下,而不是如何用于提高村民稳定的获取较高收入的能力。云南农村大多数地区还处于发展小农经济,生产效率低下,生产模式和手段存在着很大的提升空间。由于受扶贫理念的制约,很多可以带来更高收益的扶贫项目没有被支持,这种“输血式”扶贫更多的是和“三农问题”捆绑在一起,没有发挥出其原有的持续性扶贫功效。

农村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考核理念是纯经济指标考核。扶贫绩效考核的指标偏向于单一的经济指标,比如农民纯收入等经济考核指标,这种方法忽视了农村居民贫困原因的多元化特征。各级政府投入农村扶贫资金用于农村扶贫项目中时,没能够综合的运用各种手段来治理农村居民的贫困现状,其综合运行效能没有能够真正的发挥出来。云南农村地区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基础,虽然在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方面都相对落后,但其生态环境资源具有很大的优势。这是云南农村地区摆脱贫困的一个重要法宝,但在现行的农村扶贫问题中,农村经济项目获得了大量的农村扶贫资金的支持,这不仅忽略了云南农村生态环境的优势,而且这些项目对于生态环境也会带来了一定的破坏。

2、管理中存在流程问题

随着云南农村扶贫力度的加大,扶贫资金的投入力度也在逐步加大,但是由于权责不对称而大大制约了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农村扶贫资金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扶贫项目工程的投资审批属于一个部门,但扶贫项目工程的实施管理属于另外一个部门,权利和责任的严重不平衡以及缺乏监督等原因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出现了很多问题。最为突出的就是地方政府重复的申报扶贫项目以获取较多的扶贫资金,或者说把同一个扶贫项目工程的子项目再一次进行单独申报。

农村扶贫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地方政府的监管强度不够,从而忽视了农村扶贫项目工程在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农村扶贫项目有一个完整的“生命周期”,相关部门在后期的维护和管理上所需要的资金没有确定的预算和有效地监督。

3、监督中存在管理问题

云南省农村财政资金运营效能的真实性缺乏有效地监督。云南省农村扶贫资金是为了缓解云南贫困农村的农民,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一些原因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在建设一些云南扶贫项目的时候,需要购买一些物资或者设备时,可能取不到正规的发票或者收据就无法得到正规的报销手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一些小的配件适合从当地直接购买,然而由于实际原因的限制我们无法取得正规的报销凭证,因此不能进行有效地常态化监管。现在的云南政府部门对云南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的的监管主要是依靠审计和纪检等方法来监督,有效地社会化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对于那些随意浪费扶贫资金或者挪用贪污的行为也没有形成有效地惩罚制度。因此,我们必须要形成有效地社会监督体系和有效地奖惩机制。

4、使用中存在方式问题

农村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式过于单一,没能把云南连片地区扶贫作为一个整体,从而有效地进行跨区域合作有效地和邻近地区形成有效地合作机制。在扶贫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只是将扶贫资金投入到一些基础设施建设中,资金的投入回报率不高。云南是一个生态环境资源优厚的城市,但在扶贫过程中却没有充分利用这些资源,没有形成良好的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云南农村扶贫资金的融资方式也较为单一,没有充分利用自身的生态环境优势来吸引更多渠道的融资,没能够积极扩展集资融资的手段和途径。

三、关于提升云南农村扶贫资金使用效率的建议

1、强化制度建设为根本

在云南省政府农村扶贫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应该完善扶贫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相应的配套制度和管理体系。《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各级人民政府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巩固温饱成果,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各级政府在使用农村扶贫资金的过程中应该分工合作,从体制改革的角度来解决扶贫工作中存在的各部门职能交叉的问题,完善政府在扶贫工作过程中的工作流程问题,以强化制度建设为根本,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来开展工作,切实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从而更好地推进和开展农村扶贫资金工作。

2、规范流程控制为前提

关于现存的云南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各级部门应该简化扶贫资金使用申请的流程与步骤,切实控制其制度成本,简化审批流程,优化财政资金的运用方向。杜绝原有的“暗箱操作”,定期“晒一晒”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都有助于加强各部门在使用扶贫资金时的自律性和自觉性。将农村扶贫资金按照相应的流程进行审批操作,切实可行的运用到与农民息息相关的项目中去。例如云南省某大姚县政府就将扶贫资金运用到与村民有关的公益性生产建设中,积极地为当地贫困村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对农田水利设施进行建设,修建村组道路以及对小流域区域进行治理,整改村容村貌,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因地制宜的培育和壮大优势产业。

3、完善监督体系为保障

对农村扶贫项目的招标过程应公开化和合同化,对扶贫资金的使用过程进行“阳光操作”。在公示过程中必须包括前期项目基本条件和资金预算、上级审批结果、项目实施过程等重点条件,积极公示项目进度。尽可能快速有效地建立一支有贫困村民、政府工作人员、相关专业人员代表的监督队伍,设立一套监督管理办法体系并严格按照该监督管理办法,发现问题后必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对那些积极举报问题的举报人进行保护和奖励。对扶贫资金要采取专户管理实行分账核算,按照财政资金结余结转管理办法对财政资金进行管理,对于扶贫资金的利息所得积极上缴国库。在贫困资金的预拨付比例中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对补助资金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拨付资金比例不能超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总额的50%;对补助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预拨付资金比例不能超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总额30%;其余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实行财政报账回补。

4、创新扶贫方式为平台

自2000年以来,我国农村的贫困特性从区域性、整体性趋向于边缘化、个体化,这启示我们在实际的扶贫工作中应该以个体扶贫、家庭扶贫为主的精准扶贫模式为主。由于现存的扶贫方式过于单一,不仅降低了云南农村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还使扶贫资金在使用过程中产生了很多漏洞。农村扶贫资金的使用要与当地的扶贫资源相结合。云南是一个生态资源和民族文化都很丰富的地区,在扶贫资金的使用过程中要与生态建设紧密相连,尽可能地支持贫困地区的居民从事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发展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业;“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输出进行技能培训,对贫困地区的居民实行“党员帮扶”计划也是一种新的扶贫方式。“先富带动后富”不仅可以对贫困村民地生活、思想等方面进行较全面的帮助,而且可以促进村民间的和谐交往。

四、总结

在云南农村扶贫资金的使用过程中,要强化扶贫资金的制度建设,强化其使用流程,完善其监督体系,创新扶贫方式,切实有效地提高农村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积极有效、因地制宜的利用当地扶贫资源,进行专项扶贫和社会扶贫,利用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与人和社会和谐发展来充分提高扶贫的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

参考文献

农村的扶贫项目范文第3篇

目前,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仍面临很多问题,比如农村中贫困人数较多、农村人口的贫困程度较严重、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的贫富差距严重、农村扶贫资金的利用率太低,尤其是农村扶贫资金。作为农村扶贫中的一项重要方式,在农村扶贫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在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扶贫资金不能及时的拨付,以致于扶贫项目受到影响;扶贫项目的立项不科学,不能正常发挥扶贫资金的原本目标;随意扩大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不按照扶贫资金的使用规则,扶贫资金的使用政策不到位;扶贫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管理不严格,存在挪用、私用和私扣等现象,使得扶贫资金原有的经济效益并没有真正的发挥。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严重的被制约,从而影响了云南农村扶贫资金的运用效率。

许多扶贫工程在投标过程中存在着“暗箱操作”,不严格执行招标规定,存在着严重的以权谋私的现象。个别乡镇的群众对于农村扶贫资金的监督力度不够,村集体单位中没有专门负责人来公布扶贫工程的实施状况,群众对扶贫工程进度等监督的积极性不高导致扶贫工程的质量得不到保证,扶贫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严重浪费的问题,比如很多扶贫项目变成了“烂尾工程”。扶贫资金在发放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很多群众都不知道自己是否应该领取扶贫资金,应该领取多少扶贫资金,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扶贫资金被村干部及其家属挪用、贪用的现象。

二、制约云南农村扶贫资金使用效率的因素

1、扶贫中存在理念障碍

云南农村现存的扶贫理念的侧重点是扶持三农项目,过多的将农村扶贫资金投入到扶持三农产业的项目中。现存的扶贫理念是去解决村民现在收入水平的低下,而不是如何用于提高村民稳定的获取较高收入的能力。云南农村大多数地区还处于发展小农经济,生产效率低下,生产模式和手段存在着很大的提升空间。由于受扶贫理念的制约,很多可以带来更高收益的扶贫项目没有被支持,这种“输血式”扶贫更多的是和“三农问题”捆绑在一起,没有发挥出其原有的持续性扶贫功效。

农村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考核理念是纯经济指标考核。扶贫绩效考核的指标偏向于单一的经济指标,比如农民纯收入等经济考核指标,这种方法忽视了农村居民贫困原因的多元化特征。各级政府投入农村扶贫资金用于农村扶贫项目中时,没能够综合的运用各种手段来治理农村居民的贫困现状,其综合运行效能没有能够真正的发挥出来。云南农村地区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基础,虽然在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方面都相对落后,但其生态环境资源具有很大的优势。这是云南农村地区摆脱贫困的一个重要法宝,但在现行的农村扶贫问题中,农村经济项目获得了大量的农村扶贫资金的支持,这不仅忽略了云南农村生态环境的优势,而且这些项目对于生态环境也会带来了一定的破坏。

2、管理中存在流程问题

随着云南农村扶贫力度的加大,扶贫资金的投入力度也在逐步加大,但是由于权责不对称而大大制约了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农村扶贫资金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扶贫项目工程的投资审批属于一个部门,但扶贫项目工程的实施管理属于另外一个部门,权利和责任的严重不平衡以及缺乏监督等原因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出现了很多问题。最为突出的就是地方政府重复的申报扶贫项目以获取较多的扶贫资金,或者说把同一个扶贫项目工程的子项目再一次进行单独申报。

农村扶贫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地方政府的监管强度不够,从而忽视了农村扶贫项目工程在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农村扶贫项目有一个完整的“生命周期”,相关部门在后期的维护和管理上所需要的资金没有确定的预算和有效地监督。

3、监督中存在管理问题

云南省农村财政资金运营效能的真实性缺乏有效地监督。云南省农村扶贫资金是为了缓解云南贫困农村的农民,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一些原因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在建设一些云南扶贫项目的时候,需要购买一些物资或者设备时,可能取不到正规的发票或者收据就无法得到正规的报销手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一些小的配件适合从当地直接购买,然而由于实际原因的限制我们无法取得正规的报销凭证,因此不能进行有效地常态化监管。现在的云南政府部门对云南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的的监管主要是依靠审计和纪检等方法来监督,有效地社会化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对于那些随意浪费扶贫资金或者挪用贪污的行为也没有形成有效地惩罚制度。因此,我们必须要形成有效地社会监督体系和有效地奖惩机制。

4、使用中存在方式问题

农村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式过于单一,没能把云南连片地区扶贫作为一个整体,从而有效地进行跨区域合作有效地和邻近地区形成有效地合作机制。在扶贫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只是将扶贫资金投入到一些基础设施建设中,资金的投入回报率不高。云南是一个生态环境资源优厚的城市,但在扶贫过程中却没有充分利用这些资源,没有形成良好的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云南农村扶贫资金的融资方式也较为单一,没有充分利用自身的生态环境优势来吸引更多渠道的融资,没能够积极扩展集资融资的手段和途径。

三、关于提升云南农村扶贫资金使用效率的建议

1、强化制度建设为根本

在云南省政府农村扶贫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应该完善扶贫资金在使用过程中的相应的配套制度和管理体系。《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各级人民政府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巩固温饱成果,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各级政府在使用农村扶贫资金的过程中应该分工合作,从体制改革的角度来解决扶贫工作中存在的各部门职能交叉的问题,完善政府在扶贫工作过程中的工作流程问题,以强化制度建设为根本,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来开展工作,切实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从而更好地推进和开展农村扶贫资金工作。

2、规范流程控制为前提

关于现存的云南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各级部门应该简化扶贫资金使用申请的流程与步骤,切实控制其制度成本,简化审批流程,优化财政资金的运用方向。杜绝原有的“暗箱操作”,定期“晒一晒”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都有助于加强各部门在使用扶贫资金时的自律性和自觉性。将农村扶贫资金按照相应的流程进行审批操作,切实可行的运用到与农民息息相关的项目中去。例如云南省某大姚县政府就将扶贫资金运用到与村民有关的公益性生产建设中,积极地为当地贫困村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对农田水利设施进行建设,修建村组道路以及对小流域区域进行治理,整改村容村貌,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因地制宜的培育和壮大优势产业。

3、完善监督体系为保障

对农村扶贫项目的招标过程应公开化和合同化,对扶贫资金的使用过程进行“阳光操作”。在公示过程中必须包括前期项目基本条件和资金预算、上级审批结果、项目实施过程等重点条件,积极公示项目进度。尽可能快速有效地建立一支有贫困村民、政府工作人员、相关专业人员代表的监督队伍,设立一套监督管理办法体系并严格按照该监督管理办法,发现问题后必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对那些积极举报问题的举报人进行保护和奖励。对扶贫资金要采取专户管理实行分账核算,按照财政资金结余结转管理办法对财政资金进行管理,对于扶贫资金的利息所得积极上缴国库。在贫困资金的预拨付比例中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对补助资金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拨付资金比例不能超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总额的50%;对补助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预拨付资金比例不能超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总额30%;其余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实行财政报账回补。

4、创新扶贫方式为平台

自2000年以来,我国农村的贫困特性从区域性、整体性趋向于边缘化、个体化,这启示我们在实际的扶贫工作中应该以个体扶贫、家庭扶贫为主的精准扶贫模式为主。由于现存的扶贫方式过于单一,不仅降低了云南农村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还使扶贫资金在使用过程中产生了很多漏洞。农村扶贫资金的使用要与当地的扶贫资源相结合。云南是一个生态资源和民族文化都很丰富的地区,在扶贫资金的使用过程中要与生态建设紧密相连,尽可能地支持贫困地区的居民从事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发展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业;“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输出进行技能培训,对贫困地区的居民实行“党员帮扶”计划也是一种新的扶贫方式。“先富带动后富”不仅可以对贫困村民地生活、思想等方面进行较全面的帮助,而且可以促进村民间的和谐交往。

农村的扶贫项目范文第4篇

福建省农村扶贫开发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加快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和社会各界通过财政支持、产业扶持、挂钩帮扶、生态补偿、社会捐赠,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教育、医疗、卫生条件,促进就业创业等措施,帮助扶贫对象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绿色发展、精准施策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扶贫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农村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扶贫开发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10月17日国家扶贫日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宣传教育等活动。

第六条 鼓励支持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依法参与农村扶贫开发。

对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扶贫对象

第七条 扶贫对象是指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现行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户、贫困村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级现行标准线,制定本辖区内贫困户、贫困村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扶贫标准。

第八条 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退的管理机制。贫困户、贫困村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识别、认定和退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贫困户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村民委员会在本村公布贫困户申报公告;

(二)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各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初选名单,由村民委员会和驻村工作队(驻村、包村干部)核实后进行第一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贫困户名单,分别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五)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乡(镇)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各行政村进行公告。

村民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审核结果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公示复核结果。

农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条 贫困户的退出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后提出,经村民委员会和驻村工作队(驻村、包村干部)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后,在所在乡(镇)和行政村公告退出,同时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销号。

第十一条 贫困村的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且符合省定贫困村脱贫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拟退出村名单,在乡(镇)和所在村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退出,并报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且达到省定脱贫标准的,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退出申请,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初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批准退出。

第十三条 达到现行脱贫标准的扶贫对象,按照规定程序退出后,脱贫攻坚期内继续执行现行的扶贫政策。对提前退出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给予表彰奖励,对提前退出的贫困村各地可制定相应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健全和完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管理系统。贫困户、贫困村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采集,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采集。采集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三章 扶贫开发措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其他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相衔接,优先保障农村扶贫开发需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居住在偏僻自然村、地灾隐患点、生态与自然保护区等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且有搬迁意愿的农村人口,加快实施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筹措资金,对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建房和集中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资金补助。

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范围;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保障造福工程易地搬迁用地需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涉及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的乡(镇)、村,应当优先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编制或者修改乡(镇)、村规划;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相关规费的减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实施危房改造。

第十八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扶贫,发展扶贫普惠金融,为扶贫对象提供符合贫困地区贫困户特点和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加大信贷投入,运用国家扶贫再贷款政策,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

扶贫开发任务较重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为贫困户提供无抵押小额贷款担保。

第十九条 贫困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发挥区域和资源优势,培育壮大特色主导产业,统筹发展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林下经济、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农村产业,加快建立一批贫困户参与度高的绿色生态特色产业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发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贫困户的组织和带动作用,建立健全其与贫困户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提供农村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就业技能;加大对贫困地区返乡农民工和返乡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的扶持力度,拓展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空间。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实施教育扶贫工程。各级教育经费应当向贫困地区、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巩固提高教育发展水平。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科技扶贫力度,加快技术成果转化,选派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服务,强化贫困地区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文化扶贫工程,推动文化惠民项目向贫困地区倾斜,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加强文化供需对接。加强贫困地区乡风文明建设,倡导现代文明理念和生活方式。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医疗扶贫范围,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贫困人口就医费用给予救助帮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农村扶贫开发相衔接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人口提供受灾人员救助或者临时救助;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关怀救助;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实行扶贫脱贫。

第二十六条 优先实施农村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渔港、饮水安全、危房改造、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广播电视、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信息化推广应用,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探索建立贫困村、贫困户资产性收益增收机制。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光伏发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或贫困户,带动贫困村和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获得稳定收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开发与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加大贫困地区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视财力情况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补偿标准。完善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干部驻村、部门帮扶、资金捆绑、政策支持办法,建立健全驻村帮扶工作机制,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

将贫困村优先纳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范畴,大力开展贫困村村庄整治,加快推进贫困村人居环境建设。

第三十条 完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挂钩帮扶制度,落实山海协作、对口帮扶工作,推进产业园区共建,加大山海干部交流力度,健全服务协调机制,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及其他机构开展农村扶贫开发交流合作。

第四章 资金与项目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来源:

(一)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行业扶贫资金;

(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定点帮扶资金;

(四)金融机构的扶贫贷款;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扶贫资金;

(六)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省级财政和设区市级财政加大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应当在现有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政策基础上,加大对贫困村的财政扶持力度。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探索建立省市县三级扶贫专项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归并可以整合的相关扶贫资金和相关涉农资金,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按照因素测算、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年度扶贫开发项目实施计划等进行分配。重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行业扶贫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农村扶贫开发规划、行业规划和任务进行安排。

社会捐赠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向捐赠者告知资金使用情况,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科学论证,因地制宜确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项目。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承担项目责任,建立合同管理,执行公示公告、竣工验收、绩效评价、档案登记、后续管理等制度。

经批准的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资产管护制度,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所形成的设施、设备和资产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或者擅自处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以及发展和改革、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开展对扶贫政策措施、扶贫规划执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扶贫开发项目建设管理落实情况等专项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统计调查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动态监测评估。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提供农村扶贫开发活动有关账册、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

(二)检查与农村扶贫开发活动有关的场所;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四)对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先行登记保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变更扶贫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项目实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承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职责,未完成农村扶贫开发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责令限期完成,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扶贫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的扶贫项目范文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加快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和社会各界通过财政支持、产业扶持、挂钩帮扶、生态补偿、社会捐赠,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教育、医疗、卫生条件,促进就业创业等措施,帮助扶贫对象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绿色发展、精准施策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扶贫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农村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扶贫开发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10月17日国家扶贫日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宣传教育等活动。

第六条 鼓励支持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依法参与农村扶贫开发。

对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扶贫对象

第七条 扶贫对象是指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现行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户、贫困村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级现行标准线,制定本辖区内贫困户、贫困村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扶贫标准。

第八条 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退的管理机制。贫困户、贫困村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识别、认定和退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贫困户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村民委员会在本村公布贫困户申报公告;

(二)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各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初选名单,由村民委员会和驻村工作队(驻村、包村干部)核实后进行第一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贫困户名单,分别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五)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乡(镇)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各行政村进行公告。

村民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审核结果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公示复核结果。

农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条 贫困户的退出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后提出,经村民委员会和驻村工作队(驻村、包村干部)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后,在所在乡(镇)和行政村公告退出,同时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销号。

第十一条 贫困村的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且符合省定贫困村脱贫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拟退出村名单,在乡(镇)和所在村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退出,并报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且达到省定脱贫标准的,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退出申请,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初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批准退出。

第十三条 达到现行脱贫标准的扶贫对象,按照规定程序退出后,脱贫攻坚期内继续执行现行的扶贫政策。对提前退出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给予表彰奖励,对提前退出的贫困村各地可制定相应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健全和完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管理系统。贫困户、贫困村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采集,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采集。采集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三章 扶贫开发措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其他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相衔接,优先保障农村扶贫开发需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居住在偏僻自然村、地灾隐患点、生态与自然保护区等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且有搬迁意愿的农村人口,加快实施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筹措资金,对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建房和集中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资金补助。

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范围;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保障造福工程易地搬迁用地需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涉及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的乡(镇)、村,应当优先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编制或者修改乡(镇)、村规划;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相关规费的减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实施危房改造。

第十八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扶贫,发展扶贫普惠金融,为扶贫对象提供符合贫困地区贫困户特点和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加大信贷投入,运用国家扶贫再贷款政策,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

扶贫开发任务较重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为贫困户提供无抵押小额贷款担保。

第十九条 贫困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发挥区域和资源优势,培育壮大特色主导产业,统筹发展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林下经济、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农村产业,加快建立一批贫困户参与度高的绿色生态特色产业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发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贫困户的组织和带动作用,建立健全其与贫困户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提供农村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就业技能;加大对贫困地区返乡农民工和返乡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的扶持力度,拓展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空间。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实施教育扶贫工程。各级教育经费应当向贫困地区、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巩固提高教育发展水平。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科技扶贫力度,加快技术成果转化,选派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服务,强化贫困地区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文化扶贫工程,推动文化惠民项目向贫困地区倾斜,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加强文化供需对接。加强贫困地区乡风文明建设,倡导现代文明理念和生活方式。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医疗扶贫范围,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贫困人口就医费用给予救助帮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农村扶贫开发相衔接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人口提供受灾人员救助或者临时救助;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关怀救助;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实行扶贫脱贫。

第二十六条 优先实施农村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渔港、饮水安全、危房改造、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广播电视、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信息化推广应用,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探索建立贫困村、贫困户资产性收益增收机制。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光伏发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或贫困户,带动贫困村和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获得稳定收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开发与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加大贫困地区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视财力情况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补偿标准。完善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干部驻村、部门帮扶、资金捆绑、政策支持办法,建立健全驻村帮扶工作机制,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

将贫困村优先纳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范畴,大力开展贫困村村庄整治,加快推进贫困村人居环境建设。

第三十条 完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挂钩帮扶制度,落实山海协作、对口帮扶工作,推进产业园区共建,加大山海干部交流力度,健全服务协调机制,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及其他机构开展农村扶贫开发交流合作。

第四章 资金与项目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来源:

(一)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行业扶贫资金;

(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定点帮扶资金;

(四)金融机构的扶贫贷款;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扶贫资金;

(六)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省级财政和设区市级财政加大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应当在现有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政策基础上,加大对贫困村的财政扶持力度。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探索建立省市县三级扶贫专项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归并可以整合的相关扶贫资金和相关涉农资金,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按照因素测算、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年度扶贫开发项目实施计划等进行分配。重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行业扶贫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农村扶贫开发规划、行业规划和任务进行安排。

社会捐赠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向捐赠者告知资金使用情况,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科学论证,因地制宜确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项目。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承担项目责任,建立合同管理,执行公示公告、竣工验收、绩效评价、档案登记、后续管理等制度。

经批准的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资产管护制度,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所形成的设施、设备和资产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或者擅自处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以及发展和改革、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开展对扶贫政策措施、扶贫规划执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扶贫开发项目建设管理落实情况等专项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统计调查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动态监测评估。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提供农村扶贫开发活动有关账册、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

(二)检查与农村扶贫开发活动有关的场所;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四)对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先行登记保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变更扶贫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项目实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承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职责,未完成农村扶贫开发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责令限期完成,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扶贫开发工作中、、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的扶贫项目范文第6篇

福建省农村扶贫开发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加快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和社会各界通过财政支持、产业扶持、挂钩帮扶、生态补偿、社会捐赠,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教育、医疗、卫生条件,促进就业创业等措施,帮助扶贫对象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绿色发展、精准施策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扶贫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农村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扶贫开发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10月17日国家扶贫日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宣传教育等活动。

第六条

鼓励支持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依法参与农村扶贫开发。

对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扶贫对象

第七条

扶贫对象是指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现行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户、贫困村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级现行标准线,制定本辖区内贫困户、贫困村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扶贫标准。

第八条

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退的管理机制。贫困户、贫困村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识别、认定和退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贫困户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村民委员会在本村公布贫困户申报公告;

(二)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各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初选名单,由村民委员会和驻村工作队(驻村、包村干部)核实后进行第一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贫困户名单,分别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五)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乡(镇)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各行政村进行公告。

村民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审核结果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公示复核结果。

农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条

贫困户的退出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后提出,经村民委员会和驻村工作队(驻村、包村干部)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后,在所在乡(镇)和行政村公告退出,同时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销号。

第十一条 贫困村的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且符合省定贫困村脱贫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拟退出村名单,在乡(镇)和所在村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退出,并报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且达到省定脱贫标准的,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退出申请,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初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批准退出。

第十三条

达到现行脱贫标准的扶贫对象,按照规定程序退出后,脱贫攻坚期内继续执行现行的扶贫政策。对提前退出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给予表彰奖励,对提前退出的贫困村各地可制定相应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健全和完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管理系统。贫困户、贫困村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采集,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采集。采集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三章

扶贫开发措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其他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相衔接,优先保障农村扶贫开发需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居住在偏僻自然村、地灾隐患点、生态与自然保护区等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且有搬迁意愿的农村人口,加快实施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筹措资金,对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建房和集中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资金补助。

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范围;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保障造福工程易地搬迁用地需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涉及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的乡(镇)、村,应当优先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编制或者修改乡(镇)、村规划;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相关规费的减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实施危房改造。

第十八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扶贫,发展扶贫普惠金融,为扶贫对象提供符合贫困地区贫困户特点和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加大信贷投入,运用国家扶贫再贷款政策,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

扶贫开发任务较重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为贫困户提供无抵押小额贷款担保。

第十九条

贫困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发挥区域和资源优势,培育壮大特色主导产业,统筹发展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林下经济、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农村产业,加快建立一批贫困户参与度高的绿色生态特色产业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发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贫困户的组织和带动作用,建立健全其与贫困户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提供农村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就业技能;加大对贫困地区返乡农民工和返乡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的扶持力度,拓展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空间。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实施教育扶贫工程。各级教育经费应当向贫困地区、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巩固提高教育发展水平。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科技扶贫力度,加快技术成果转化,选派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服务,强化贫困地区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文化扶贫工程,推动文化惠民项目向贫困地区倾斜,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加强文化供需对接。加强贫困地区乡风文明建设,倡导现代文明理念和生活方式。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医疗扶贫范围,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贫困人口就医费用给予救助帮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农村扶贫开发相衔接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人口提供受灾人员救助或者临时救助;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关怀救助;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实行扶贫脱贫。

第二十六条

优先实施农村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渔港、饮水安全、危房改造、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广播电视、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信息化推广应用,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探索建立贫困村、贫困户资产性收益增收机制。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光伏发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或贫困户,带动贫困村和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获得稳定收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开发与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加大贫困地区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视财力情况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补偿标准。完善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干部驻村、部门帮扶、资金捆绑、政策支持”办法,建立健全驻村帮扶工作机制,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

将贫困村优先纳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范畴,大力开展贫困村村庄整治,加快推进贫困村人居环境建设。

第三十条

完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挂钩帮扶制度,落实山海协作、对口帮扶工作,推进产业园区共建,加大山海干部交流力度,健全服务协调机制,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及其他机构开展农村扶贫开发交流合作。

第四章

资金与项目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来源:

(一)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行业扶贫资金;

(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定点帮扶资金;

(四)金融机构的扶贫贷款;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扶贫资金;

(六)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省级财政和设区市级财政加大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应当在现有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政策基础上,加大对贫困村的财政扶持力度。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探索建立省市县三级扶贫专项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归并可以整合的相关扶贫资金和相关涉农资金,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按照因素测算、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年度扶贫开发项目实施计划等进行分配。重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行业扶贫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农村扶贫开发规划、行业规划和任务进行安排。

社会捐赠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向捐赠者告知资金使用情况,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科学论证,因地制宜确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项目。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承担项目责任,建立合同管理,执行公示公告、竣工验收、绩效评价、档案登记、后续管理等制度。

经批准的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资产管护制度,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所形成的设施、设备和资产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或者擅自处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以及发展和改革、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开展对扶贫政策措施、扶贫规划执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扶贫开发项目建设管理落实情况等专项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统计调查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动态监测评估。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提供农村扶贫开发活动有关账册、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

(二)检查与农村扶贫开发活动有关的场所;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四)对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先行登记保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变更扶贫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项目实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承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职责,未完成农村扶贫开发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责令限期完成,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扶贫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农村的扶贫项目范文第7篇

全县共有省级贫困村45个,涉及贫困户4359户,贫困人口10086人。按照贫困村的基本特性,我们将这45个村分为边远偏僻村、旱片死角村、水库淹没村“三大类型”贫困村。其中:“边远偏僻类”贫困村29个2679户6410人,“旱片死角类”贫困村9个810户2158人。“水库淹没类”贫困村7个870户1518人。根据贫困村不同的贫困原因,我们坚持因村制宜,分类施策。针对边远偏僻村交通不变,信息闭塞的实际,我们大办交通,修建村社道路,着力解决群众“行路难”问题;针对旱片死角村水利设施落后、靠天吃饭的实际,我们兴办“五小水利”,着力解决群众生产生活“用水难”问题;针对水库淹没村人均耕地少、群众致富无门路的实际,我们通过能力扶贫,采取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适用技术培训等手段,引进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现代农业产业,促进贫困户脱贫致富。在贫困户的帮扶上,我们坚持部门包村、干部帮户,每一户贫困户落实了一名帮扶责任干部,实施“一户一策一责任人”的到户帮扶责任制,帮助贫困户制定发展规划、落实脱贫项目,形成了“全覆盖”帮扶格局。同时坚持先易后难,分步推进,今年,我们将经济条件相对较好、贫困程度相对较轻的隆盛镇驼柳村、五龙寨村等5个村优先实施扶贫项目,力争到2018年,全县45个贫困村实现脱贫解困。

二、工作亮点

(一)精准识别,扶贫对象明。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摸清全县贫困底数,严把贫困对象识别程序,确保精准扶贫工作不走样和信息采集的准确性。在贫困户的识别中,采取量化指标、定性指标与村民代表民主评议相结合等方法,创新推出“三步工作法”和“四因四缺分类法”,用“定位仪”和“瞄准器”对扶贫对象进行准确定位和精确瞄准,确保贫困识别落实到户头人头上,力争做到“零错漏”。“三步工作法”就是在贫困对象识别上,采取“一申请、两比选、三公示”。首先由农户申请,然后由村民代表和村委会比选,确定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户对象名单,经过三次公示后,最终确定贫困农户名单。“四因四缺分类法”就是在致贫原因分类上,按照因病、因残、因学、因灾和缺技术、缺资金、缺劳力、缺动力等,进行细化分类,明确每户贫困户具体致贫原因,有针对性地予以帮扶。

(二)精准帮扶,扶贫措施实。一是开展精神扶贫。在扶贫村广泛开展扶贫政策宣传,树立创业致富榜样,摈弃“贫穷光荣”的落后观念,将“要我扶贫”的思想转变为“我要扶贫”的行动,彻底改变贫困村群众的精神面貌,振奋他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二是开展基础扶贫。整合土地整理、饮水工程、“小农水”和村道路改建等基础设施项目,加大项目安排向贫困村的倾斜力度,逐步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新建和改造村社道路49.5公里,新建便桥121座;新建和改建提灌站、塘堰、囤水田等基础设施220处,改造中低产田2.82万亩,新增蓄水能力564万立方米。三是加快产业扶贫。在贫困村重点发展优质粮油、道地药材、优质水果、绿色蔬菜、特色干果和现代畜牧等六大特色产业。四是实施行业扶贫。统筹整合卫生、文教、社保等行业资金,加大对贫困村的公共服务配套建设,新改扩建村级活动场所35处、村级便民服务中心15处,建成村级医疗卫生室90个、农村广播站33个,将贫困村民全部纳入新农保,促进贫困村生活保障水平全面提高。五是开展能力扶贫。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引导性和技能性培训,动员500名贫困农民参加机电、服装、汽修等13个专业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贫困农户就地就近就业水平。发动汇强油脂公司组织开展油菜新品种、新技术培训2期,培训农民实用技术300人次;组织卓筒井镇5个贫困村油桃基地的80名农民参加了省农科院油桃栽培管理技术培训。

(三)精准管理,扶贫机制新。坚持帮扶计划到村到户、教育培训到村到户、产业扶持到村到户、基础设施到村到户、社会保障到村到户“五个到村到户”,力求做到“扶贫扶志、帮穷帮心、脱贫脱根”。一是建立党政领导、部门分工、群众主体的扶贫工作机制。实行领导干部挂钩帮扶、单位部门驻村帮扶、党员干部结对帮扶,由单位选派干部组建成驻村帮扶工作组,每组分别由一名县级领导、三名以上驻村干部和两个部门实行对口扶贫,建立了党员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与贫困户“点对点”、“一对一”、“多对一”等形式的结对帮扶制度。二是建立项目牵引、金融支持、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2015年全县共争取专项扶贫项目资金640万元,整合行业扶贫项目资金2000余万元,用于改善贫困村生活生产条件;在贫困村试点成立扶贫资金互助社,截至3月发展贫困社员2177户,向贫困户发放借款1872.78万元。此外,还积极与农商银行、财险公司等机构合作,计划2015年向贫困农户发放“免担保、免抵押”的小额贷款2000万元,向扶贫龙头企业发放贷款3000万元;充分利用“爱心扶贫网”等媒体贫困户帮扶信息,广泛引导社会参与。2014年共筹集社会扶贫资金4000余万元投入农村基础建设,其中投资近2000万元修建了4.8公里的隆同高等级乡道沥青路,辐射隆盛镇片区10余个村,受益农民1.7万余人。三是建立创新龙头带动、专合引领、农民参与的产业发展机制。针对扶贫村产业落后、基础薄弱的现状,难以引进有实力的农业业主,我们将温氏集团、汇强油脂等农业企业作为全县产业扶贫的牵引企业,鼓励温氏模式的养殖大户,采取寄养制模式,引导贫困户一家一户,小规模发展散养生猪产业,对生猪养殖散户依然采取“五包一保”(包猪苗、包饲料、包技术、包兽药、包销售、保证利润)的利益连接机制。探索建立部门加支部加协会加贫困户的方式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模式,由涉农部门提供项目支持,贫困户以土地或劳动力入股,村两委负责具体实施,产业收益实行按股分红,这样既增加了贫困户收入,又壮大了集体经济,更充分发挥了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汇强油脂在象山镇、玉峰镇的扶贫村以股份合作的方式成立了“县玉象扶贫油料专业合作社”,采取村企共建的模式发展双低油菜,收益分配按合作社成立之日起每个周年按时分配,实行不低于10%的保底分配,其中贫困户首次获得分红16万元。

三、工作措施

1.领导重视,目标责任明确。为做到扶贫精准滴灌,实现贫困户脱贫,县委、县府多次组织召开干部驻村帮扶工作会,并以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干部驻村帮扶工作方案》明确33名县级领导联系贫困村,96个县级部门定点帮扶贫困村,共安排189名干部组建45个驻村工作组,实行驻村帮扶。

2.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加大对扶贫移民重点项目的实施过程、资金使用、工程质量、效益情况的稽查力度,强化扶贫移民项目监管。严格执行县级报账制、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质量终生负责制,确保项目质量和效益。完善扶贫移民工程建设竞争入围机制,创新群众参与项目管理的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监管的主体作用。

3.提升理念,创新工作机制。以“6995”平台为载体,落实好贫困户联带帮扶小组,组织贫困户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引导发展产业,对有劳动能力又急需脱贫愿望的进行劳动技能培训,促进贫困人口早日脱贫致富。利用驻村扶贫帮扶工作组,深入贫困村、贫困户,根据地理位置和实际情况制定帮扶计划。利用专项扶贫资金启动贫困村、贫困户脱贫计划。争取实施小额信贷、雨露计划、扶贫易地搬迁等惠农政策,有效改变贫困村、贫困人口的资金短缺、上学困难、居住环境恶劣的现状。

4.强化纪律,增强办事效率

加强机关制度建设,落实上下班签到责任制。严格小车管理,加强“三公”经费公开,杜绝大吃大喝现象,没有发生违的八项规定事件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穿于扶贫移民工作全过程,扶贫移民干部更加注重自身修养,增强廉洁从政意识,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和廉政纪律,确保扶贫移民资金、项目和干部安全。

四、存在问题

一是农村空心现状制约产业发展。由于农村大量劳动力外出务工,农村留守群体在农业生产技术掌握上有较大难度,动员一家一户发展产业相当困难,农村空巢化现状与农业产业化发展不相适应,带动贫困农民主动参与农业产业发展还需要作更多探索。二是贫困村民增收渠道不宽。由于当前农民增收主要靠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由于农业产业链较短,农资价格不断上涨,农产品特别是生猪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种养殖业增收的空间狭窄,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不多,贫困村民实现快速脱贫难度较大。

五、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推进项目实施速度,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步伐。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及早启动2015年扶贫项目、移民后扶专项项目。

二是实施雨露计划、小额信贷、扶贫搬迁等三大扶贫品牌。搞好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制定实施方案,分步实施。

三是认真开展“10.17”中国扶贫日宣传,推动全社会参与扶贫开发。利用全国扶贫日宣传为契机,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加大对扶贫工作新方法、新经验、新成果的宣传力度,确保我县扶贫工作取得新成效。

四是按季度及时兑现移民后扶直发直补资金。对全县移民人口再次进行核准登记,依法依规及时兑现直发直补金,确保库区移民村社会稳定。

农村的扶贫项目范文第8篇

一、主要成效

1 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2006年以来,全市贫困村新修乡村道路19057公里,其中硬化15808公里,修建桥梁485座,13166米,解决了1047个贫困村没有通水泥公路的历史,使200多万人行路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新建饮水设施172处,铺设饮水管428877米,新建水陂、水渠等农田水利设施1279处(座),解决了20多万人和15万头大牲畜的饮水问题。

2 贫困村产业发展后劲明显增强。为做大做强赣南脐橙产业,2006年以来,全市投入果业财政扶贫资金590万元。新开发脐橙面积22万亩,全市脐橙面积达到162万亩。寻乌县果业面积达到43万亩,其中贫困村果园面积达8.6万亩,果业已成为农民稳定增收的扶贫主导产业。

3 贫困村劳动力素质明显提高。赣州市把劳动力技能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及中专学历培训作为提高贫困群众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努力增强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全市完成劳动力务工技能转移培训7.5万多人,95%以上转移就业;累计举办实用技术培训班1600多期,培训农民11.5万人次,其中80%以上经过培训的农民基本掌握一门以上农业实用技术;完成“一村一名中专生”和“一村一名中技生”学历培训3500多人,为贫困村培养了一大批中等专业技术人才。

4 贫困村群众生活质量明显提升。全市贫困村清除垃圾150多万吨,清除路障800多处,清理污水沟15万米,新建自来水厂226座,有14477户农户安装了自来水,新改建卫生厕所6500多处。“三清三改”活动的开展,使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活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观,村容村貌得到有效整治,贫困村群众精神面貌焕然一新。

二、主要问题

1、贫困面大、贫困人口多。至2011年底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以下的贫困人口还有194.88万人,贫困发生率为26.8%,高出全国13.4个百分点,部分贫困人口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的地方,贫困程度深、扶贫成本高、脱贫难度大。

2、落实贫困村规划资金缺口大。贫困村大多地处偏僻,山多地少,气候条件恶劣,交通、通讯、饮水等生产生活条件相对落后。实施贫困村村级规划项目资金需求量大,资金额度与贫困村需求的矛盾突出。

3、扶贫项目实施不均衡影响扶贫整体效果。从实施效果看,整村推进使大部分贫困村基本解决了行路难、上学难、就医难等问题,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有了一定改善,但也普遍存在产业发展滞后、村无主导产业、户无致富项目等问题,农民收入难增长,减贫目标难实现。

三、对策措施

1、加大资金投入,努力改善贫困村生产条件。要加大对全市“十二五”1119个省级扶持贫困村(含纳入国家扶持范围的465个贫困村)及300个市级扶持贫困村的整村推进投入力度,力争每个贫困村每年不少于20万元扶贫资金,5年达到100万元以上。要加大财政扶贫资金扶持力度,每年每村安排10万元以上。要加大市、县(市)直单位定点帮扶贫困村扶持力度,确保每个贫困村都有一个以上市、县(市)直单位驻村扶贫。

2、发展扶贫产业,着力提高贫困村群众收入水平。要紧紧围绕脐橙、油茶、生猪、蔬菜、花卉苗木等主导产业和烟叶、白莲、茶叶等特色产业,不断创新推行“企业+基地+农户”等多种经营模式,努力构建“一村一品、一乡一业”产业发展格局。重点抓好11个罗霄山特困片区县(市)扶贫攻坚规划实施,着力抓好扶贫产业和特色农业产业的发展;抓好8个重点县扶贫到户贷款贴息,帮助贫困农民解决生产发展资金困难;抓好8个重点县128个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试点,通过扶贫互助资金扶持产业发展,不断提高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自我管理的能力,促使受扶农户增收增效。

3、与新村建设相结合,进一步改善贫困村村容村貌。要把整村推进纳入到全市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中,以新农村建设带动整村推进,以整村推进促进新农村建设。努力探索整村推进与“五新一好”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的新路子。到2013年底,全市1119个省定贫困村都必须有新农村建设点,每年再安排10万元重点用于贫困村新农村建设,每年重点抓1-2个自然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改善,连续扶持10年,确保贫困村群众生产条件有明显改善,生活质量有明显提升,村容村貌有明显改观。

农村的扶贫项目范文第9篇

*年的扶贫开发工作,在上级党委、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大力关心和支持下,以贫困人口为对象,以贫困村为主战场,以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增加收入为重点,认真组织实施了整村推进重点村建设、易地扶贫开发转移安置、小额信贷、劳务输出、科技培训、社会帮扶等扶贫项目,累计投入各类扶贫资金1558.2万元,解决了5600人的温饱问题,提高了14918人的生活水平,极大改善了贫困地区生产生活和基础设施条件,增强了贫困户发展经济的能力和脱贫致富的信心,扶贫工作取得阶级性成效。但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我县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特别是受“8•20、8•21”地震灾害的影响,我县返贫人口不断增多,扶贫工作仍然任重道远。我们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肩负起全县扶贫工作的重任,按照省、州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总体规划,紧紧围绕《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0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完成新形势下的扶贫开发任务。

一、基本思路

以“*”重要思想和党的*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按照我县扶贫开发工作总体规划和全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以贫困人口为对象,以贫困村为主战场,以整村推进为重点,加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搞好易地扶贫开发,加大科技扶贫,继续推进社会扶贫和企业带贫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改善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二、2009年扶贫开发工作目标

㈠项目实施的贫困村农民人均纯收入在上年基础上增加90元。

㈡力争解决5000人(绝对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提高8000人(低收入人口)的生活水平,返贫率控制在3%以内。

三、主要任务

㈠争取省级整村推进项目40个。投入资金600万元。实施州县整村推进17个,投入资金170万元。

㈡争取边境贫困整村推进重点村项目19个。投入资金950万元。

㈢争取2009年易地转移安置396户1584人,投入资金792万元。

㈣争取小额信贷资金1000万元,扶持2000户以上农户发展种养业。

㈤争取利用国债资金支持扶贫开发项目,投入资金7906万元,其中:贫困村连片开发项目(小片开发)3个,投入资金2846万元;贫困村连片开发项目(整乡推进)2个,投入资金2810万元;产业扶贫开发项目投入资金1900万元。

㈥抓好技术培训,搞好科技扶贫,全年完成1万人次的科学技术培训任务。

㈦加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及转移输出力度,完成富余劳动力转移1000人。

四、对策和措施

㈠加强领导,确保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把扶贫开发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认真落实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继续坚持县乡党政一把手为扶贫开发工作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县总负责,乡抓推进,落实靠村,扶贫到户”的要求把工作基点放在贫困村、贫困户,坚持工作到村,扶贫到户不动摇,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通过扶贫项目带动,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对涉及扶贫工作的重大事项,资金项目的安排,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指挥,县直各部门、各单位积极贯彻落实扶贫工作的方针政策,要从大局出发,多支持,多服务,努力为扶贫开发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特别是扶贫工作涉及的几个主要部门,县扶贫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村信用联社,一定要按照工作部署和职责要求,分工协作,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地做好各项扶贫工作。

㈡突出重点,全面完成整村推进工作目标。整村推进是扶贫开发的重点,也是新农村建设的好平台和好抓手,是贫困地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是县委、县政府确定的20项重点建设项目之一。整村推进要紧紧围绕“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基本素质、基本保障、基本队伍”搞好建设,按照新农村建设“二十字”目标的总要求,以农村一家一户得实惠为根本,做到“生产有发展,生存有保障,生态有改善”。使贫困农户实现“八有”:人均有一亩以上基本农田地;人均有一亩以上经济林果;户均有一头商品畜出售;户有一栋安居房;有卫生厨;有卫生厩;户有沼气池或节能灶;户均至少一人掌握一门以上实用技术。使贫困自然村实现“七有”:有进村入组的简易公路,村内有硬化畅通的道路,有安全卫生的饮用水,有入村入户的通电条件,群众有基本的就医条件,适龄儿童有就学条件,有一批劳动力受到培训和转移。通过搞好“五基”建设,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提供良好条件,为增强群众脱贫信心,早日脱贫创造有利的基础条件。

多措并举,整合资源,以整村推进为平台,把产业扶贫、劳动力培训转移、易地开发、定点挂钩帮扶等各项扶贫措施整合到整村推进中。水利、交通、电力、广播电视、畜牧、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资金,要向贫困地区倾斜,尽可能整合到整村推进中。针对贫困人口大分散小集中和返贫率高、扶贫成果巩固难的扶贫开发现状,按照省、州部署,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千方百计增加投入,在认真完成省州下达整村推进任务外,积极落实拼配资金。

按照现阶段扶贫整村推进工作要求,集中财力解决自建整村推进村的乡村道路、产业开发、沼气、农田水利等问题,使整村推进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得到明显提高。一是瞄准贫困群众,选择贫困人口集中,贫困程度深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列入扶持计划。二是从主要致贫原因和贫困群众要求最迫切的问题入手,围绕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抗灾能力和调整结构,发展优势特色产业,选准开发项目,打牢经济发展和农村增收两个基础。三是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时报批,扎实组织实施,努力完成全县整村推进扶贫工作。

㈢扎实做好以农村增收为核心的产业扶贫工作。产业扶贫是促进贫困地区资源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加快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增强造血功能和抗御市场风险能力,稳定增加农民收入的一条重要途径。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走精细化、集约化、标准化的道路,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进一步夯实农民群众可持续增收产业基础。一是始终把发展主导产业、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扶贫开发的重点工作来抓,坚定不移地走产业富民之路,大力发展周期短、覆盖广、见效快的特色种养业,继续扩大澳洲坚果、茶叶、咖啡、核桃、草果种植面积,带动农民增产增收。二是着力培植种养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市场营销等民营大户及各类致富能人400户,其中9个山区乡贫困村每村培养1-2个示范大户,通过示范引导,带动当地产业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稳定增收。三是把产业扶贫与招商引资工作有机结合,信贷支持招商项目,带动产业发展,扩大资源开发和群众就业机会,实现招商和项目扶贫增收。

㈣认真抓好小额信贷扶贫工作。小额信贷扶贫工作是目前贫困地区开发产业,扶持经济项目,扩大再生产的一个有效途径,可有效地缓解了贫困地区的资金投入,是直接扶持到户,全方位帮助贫困用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按照“村有骨干产业、户有增收项目”的要求,积极发展“保谋生、可脱贫、能致富”的种养加工等产业,是使贫困户早日脱贫的新路子,也是扶贫脱困举措的一个有益补充,并继续抓好抓出成效。2009年计划争取小额信贷资金1000万元,扶持2000户以上农户发展种养业。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积极探索小额信贷扶贫,促进贫困地区劳务输出的新方法,规范运作行为,把小额信贷扶贫与当年农民增产增收相结合,与调整产业结构、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相结合,与扶贫项目、推广实用科技相结合,尽可能简便手续,方便群众,增强服务功能,努力拓展资金使用的覆盖面,扩大覆盖范围,促使贫困农户增产增收,早日脱贫致富。

㈤抓好科技培训为主要载体的科技扶贫和劳务输出工作。把加强培训转移作为提高农民素质、拓宽就业增收渠道的一项战略任务抓实抓好。贫困地区加快发展,必须冲破一切阻碍发展的落后观念,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苦干实干,加快发展。要以培养和提高农民科技致富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自主发展能力为目标,以农村实用技术、务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要内容,通过实施“素质工程”,使18岁-45岁年龄段农村青壮年成为新农村建设的新鲜血液和中坚力量,在新农村建设中带头脱贫致富,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守法纪的新型农民,为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一是抓好贫困农户实用技术培训,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围绕产业发展需要,以农民技术学校为依托,邀请农业专家和当地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专题培训,提高贫困群众自身素质和应用科技能力。力争全年开展各种实用技术培训120期,使10000人每人掌握1至2门农村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不断增强劳动力的技能和就业能力。二是采取联合办班的形式,加大各种技能培训力度,提高富余劳动力就业能力。

农村的扶贫项目范文第10篇

一、脱贫人口任务完成情况

据预测,二0__年度可减少绝对贫困人口(农民人均纯收入683元以下)10000人,低收入人口(农民人均纯收入944元以下)28000人,占20__年底全县贫困人口127993人的30,完成省下达的脱贫任务,二0__年底全县尚有贫困人口89993人。

二、扶贫项目完成情况

二0__年度省下达我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949万元,争取省追加220万元,全年合计1169万元。首批下达专项资金用于整村推进村677.23万元,面上扶贫271.8万元。其中投入项目资金743.2万元与通村公路配合修通四级油路(含11.1公里水泥路)107.3公里;投入83万元建排灌站、节水渠、桥梁9处,改善灌溉面积1万亩;投入46万元加强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建5所农民文化学校;投入24.8万元为3所农村小学配套;投入52万元用于劳务输出和实用技术培训,培训转移1000名贫困农村劳动力,使1千户贫困户受益。

省追加资金用于六十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养猪协会15万元,科技扶贫项目十八里铺薯类组培脱毒良种繁育及推广示范50万元,劳动力转移培训45万元,小额贷款贴息60万元,贫困村村民生产发展互助资金50万元,可使1万贫困人口受益。

三、整村推进完成情况

二0__年全县确定30个贫困村为整村推进村,通过项目资金扶持及群众自力更生努力,贫困村达到村容整洁,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提高,基本可完成整村推进计划,达到省规定基本目标。

四、积极做好信贷扶贫工作

二0__年度信贷扶贫资金规模150万元,用于鸿运轮船有限公司船舶运输及妇女联环脱贫,带动我县船运发展及蚕桑养殖规模发展。

五、帮扶工作成效显著

在省人大张主任和省扶贫办的关心支持下,二0__年我县新增了省国资委及交通投资集团路桥公司3个帮扶单位,根据省直帮扶单位帮扶意向,基本可达成1000万元帮扶项目资金。二0__年度中国石化集团投入我县项目资金230万元。其中:1、扶贫助学项目12万元,资助了20名特困大学生、100名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高中生和300名贫困小学生。2、扶贫劳务输出项目40万元,转移培训920名农村贫困劳动力,为扶贫劳务输出培训基地添置了设备。3、投入整村推进与新农村建设178万元,其中用于润河镇陈楼村、大王庄村两个整村推进村93万元,建石化希望小学一座,修通了2.7公里四级油路和2.5公里硬基路,建起了大王庄村农民文化学校。用于江店孜镇李庙村项目资金25万元,修通了2.7公里四级油路,建起了李庙村村民文化学校。用于红星镇大谢新村基础设施建设,修通了4.2公里四级油路。

六、加大扶贫项目的监督、检查、审计工作,更加规范扶贫资金的使用,坚持扶贫项目的公示、招议标、报帐及审计制,继续做好贫困人口动态监测工作,加大扶贫宣传工作力度,努力创造了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扶贫工作,关注弱势群体的社会氛围。

七、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及招商引资工作决定,二0__年度完成130万元招商引资任务,超额完成县下达50万元分配任务。

二0__年扶贫开发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

总结二0__年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具体表现在扶贫开发工作社会氛围不浓,扶贫宣传力度不够,扶贫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整体素质和务实的工作作风有待提高,有关扶贫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扶贫项目监管、检查,顾全大局,造福人民,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共同把我县扶贫工作做好。

二0__年扶贫开发工作要点: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__-20__年)》和___县“十一五”扶贫规划,继续减少贫困人口,力争年度减少贫困人口4万人。

二、集中使用扶贫资金,整合各类资金办大事。二0__年度计划新修30公里水泥路,100公里油路,彻底改变贫困村通路难和公路等级差状况,使贫困乡村基础设施条件发生根本变化。

三、缩小整村推进村数量,提高整村推进村质量,力争二0__年将5个重点整村推进村达到“通水泥路,上卫生厕、烧节能灶、饮清洁水、做文明人”目标,达到绿树成荫,水清天蓝,村容整洁的文明新村。

四、加大科技扶贫力度,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扩大小额贷款贴息和农民生产发展互助资金规模,力争年度使资金规模增加300万元,使2万贫困人口受益。

农村的扶贫项目范文第11篇

关键词:河北;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

基金支持:2013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民生调研专项课题(课题编号:201301106);2012年度河北农业大学社科基金课题(课题编号:SK20120102)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2月28日

一、问题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扶贫开发工作已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扶贫开发道路。以1,274元人民币的农村扶贫标准衡量的农村贫困人口数量从2000年底的9,422万人减少到2010年底的2,600万人;农村贫困人口占农村人口的比重从2000年的10.2%下降到2010年的2.8%。但是,贫困地区发展滞后问题没有根本改变,贫困人口生产生活仍然十分困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河北省是一个具有较多贫困农村地区的东部省份,进入新世纪以来,在国家扶贫开发的指引下,河北省财政扶贫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农村贫困人口大幅减少,收入水平稳步提高。但由于历史、地理、工作等因素影响,河北省扶贫开发任务依然艰巨。截至2010年底,根据河北省1,500元的扶贫标准,全省农村还有贫困人口560万人。按照国家2,300元的扶贫标准,全省农村贫困人口将明显增加。由于河北省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突出,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依然存在;尤其是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及计划安排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使得现有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未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应有作用。因此,必须对影响河北省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率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构建财政扶贫资金使用长效机制,充分发挥财政扶贫资金的反贫困作用。

二、河北省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国家为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为解决农村贫困问题,除中央每年拨付的大量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外,河北省还安排大量专项扶贫资金,2014年河北省将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达到5亿元,另外要求各市和重点县每年要着力落实“拿出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1%以上、环首都扶贫攻坚示范区各县及阜平县每年要拿出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2%以上专项用于扶贫开发”。大量资金投入确实在反贫困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但是农村财政扶贫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一)地方配套扶贫资金无法保障。由于分税制改革造成的中央与地方财力不平衡,同时又由于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不科学、不彻底,使得地方财力、尤其市县一级财政困难,因此无法保证上级政府要求的配套扶贫资金。1997年颁布的《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各省区市向扶贫开发重点县投入的扶贫资金应当达到国际扶贫资金总量的30%~50%。2000年颁布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地方政府的配套应不低于30%。2012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所以,在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在扶贫资金投入上过分依赖中央政府。市级财政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部分扶贫资金,而县级财政状况几乎无法安排配套的扶贫资金,使得农村扶贫项目达不到预期效果,有的干脆实施假配套或者再申报其他专项资金,用专项资金配套扶贫专项资金,不但增加了项目申报成本,还不利于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二)资金管理过于分散,缺乏有机整合。财政和扶贫部门负责财政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发改委系统负责以工代贩资金的管理,财政和民委系统共同负责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管理,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也都参与相关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资金多头管理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各部门为了自身利益而争夺资金和项目的分配权;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过高,难以将有限的扶贫资源整合投入到最迫切需要的贫困地区项目上来,大大降低了扶贫资源的使用效率。

(三)农村扶贫资金投向不尽合理。具体表现在:第一,农村扶贫资金投入农村文化建设、教育、卫生等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及基础设施等方面较少,从而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第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规定的扶贫范围是连片特困地区及以外的重点县和贫困村,具体扶贫对象是在扶贫标准以下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但由于我国财政扶贫资金不能以现金形式直接到村到户,而是以项目形式实现扶贫,但很多扶贫项目不能涵盖大多数贫困群体,从而导致扶贫范围内的贫困群体不能得到扶持。

三、河北省加强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对策

2013年在阜平县和基层干部座谈时讲到:“我非常不满意,甚至愤怒的是扶贫款项被截留和挪作他用,和救灾款被挪用一样,那是犯罪行为。必须坚决杜绝,坚决反对,坚决查处”。在2013年10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部署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督,明确指出:必须坚持改革创新,注重健全制度机制,筑牢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高压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指出: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加大资金管理改革力度,增强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项目资金要到村到户,切实使资金直接用于扶贫对象。因此,必须加强农村扶贫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扶贫资金的反贫困作用。

(一)取消市、县级政府农村财政扶贫配套资金的限制。一般说来,农村居民贫困与地方政府财政不良时是相辅相成的,越是贫困越是急需要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的支持,在当前分级分税财政体制下,要求市、县级政府必须达到农村财政扶贫资金配套比例要求,结果只有两个:一是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得不到应得的财政扶持;二是虚报瞒报,获得了扶贫资金。但不论如何,这两种结果都不是我们愿意看到的。因此,在动态并合理确定农村财政扶贫对象的前提下,取消市、县级政府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的配套资金,加大中央、省级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入力度,才能使扶贫资金真正发挥其扶贫脱困的积极作用。

(二)有机整合农村财政扶贫资金。推行县级农村财政扶贫资金整合制度。建立县级农村财政扶贫资金整合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小组组长,成员包括发改委、扶贫、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农业开发、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农村财政扶贫资金整合领导小组负责审议本县农村扶贫开发建设规划,监督本县农村财政扶贫资金的安排和使用。

(三)矫正农村财政扶贫资金投向。第一,加大对农村文化建设、教育、卫生等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及基础设施等领域农村扶贫资金的投入,发展贫困地区的种养业,调整贫困地区的产业结构,推进贫困地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条件;第二,强调将农村扶贫范围落实到村或户,充分发挥产业扶贫的带动作用,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粮大户申报扶贫开发项目,扶贫项目的立项条件必须包括对项目区大多数贫困群体的带动作用,使得农村财政扶贫资金在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带动农民脱贫。

主要参考文献:

[1]聂永刚.贵州农村财政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13.1.

农村的扶贫项目范文第12篇

(一)扎实推进建档立卡工作。围绕省市工作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我县抽调专人、落实专责、上下联动、加班加点,加大对建档立卡动态管理和扶贫统计监测的工作力度。目前,全县已全面完成78个贫困村、34332个贫困户、106781个贫困人口的数据更新和信息化系统完善工作。在贫困人口动态管理上,全面完成了贫困户和贫困人口增减调整、2014-2015年度实施项目录入工作。

(二)扎实推进“1+3”扶贫品牌。将打造整村推进、扶贫搬迁、小额信贷、__计划“1+3”品牌作为全县专项扶贫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是扎实抓好整村推进工作。坚持产业第一、能力至上,实行整村推进与美丽乡村试点相结合,着力打造贫困村脱贫奔小康的新样板。启动实施了2015年13个贫困村整村推进和7个老区重点村项目建设工作,重点以村级“三个一”、“三边三化”为工作载体,实施水、电、路、气、房和环境改善“六到农家”工程,促进了各项工作落实。据统计,全县20个重点村坚持不等不靠,变压力为动力,重点启动实施了一批村组道路、产业化、基础设施、人畜饮水等扶贫工程,项目建设势头很好,项目工程投资总额达到7500多万元,其中整合部门资金3200多万元,村集体及农民自筹资金2400多万元;已拨付整村推进重点村财政扶贫资金1200万元。整村推进重点村的贫困人口人均收入同增长了18.2%。二是扎实推进“__计划”培训。启动实施了国家“__计划”实施方式改革试点项目补助1300人,人平补助标准1500元;正在实施6000人的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有序推进1.5万人(次)的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扶贫干部业务培训,在实施过程中效果相当明显,较好地达到了“扶持一个贫困户,脱困一个贫困家庭”的目标。三是扎实推进扶贫搬迁工作。创新安置模式,实行培植产业,集中安置;自发搬迁,协助安置;改造危房,灵活安置;政策扶持,联合安置等多种形式的搬迁扶贫和生态移民。启动实施了295户的搬迁扶贫项目,户平补助标准1.5万元;启动实施了62户的生态移民项目,对入户调查认定的生态移民户人平补助3000元,确保年底之前完成搬迁盖房任务。四是大力推进小额贴息贷款。全面创新小额贷款担保联保机制,成立了创新小额信贷管理办公室,设立了小额扶贫贷款担保基金350万元,目前这项工作已全面启动实施运作。对发展产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小额信贷贴息直补到户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户和产业大户按照年利率的5%予以贴息支持。稳步实施22个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最高发放互助资金贷款5000元。

(三)扎实抓好驻村帮扶工作。建立部门联村、干部联户、企业联村帮户的全覆盖帮联责任制。县委、县政府已就干部驻村帮扶工作下发了两个文件,即《关于在全县开展干部驻村帮扶贫困村和贫困户的通知》和《关于全县干部驻村帮扶贫困村和贫困户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全县共计向11个乡镇派驻了11个农村工作队,向78个贫困村派出了137家县直驻村帮扶单位,实现了全县贫困村驻村帮扶全覆盖。全县1万余名县乡村党员干部,纷纷对照《扶贫手册》,进村入户结对大帮扶,精准扶贫,精细考核,不脱贫、不脱钩;对扶贫工作不力的党政领导、联村单位责任人、联户干部,分别采取约谈问责、限期整改、组织处理等措施,切实形成“千斤重担万人挑、人人肩上扛指标”的精准扶贫格局。

(四)扎实推进产业扶贫工作。在规划农村扶贫项目上,突出产业建设重点,充分发挥产业扶贫优势,积极配合县委、县政府打造“特色产业主阵地”的发展战略,对农村贫困户加大了产业扶贫和结构调整力度,逐步实现户平一亩高效经济林园。截止目前,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71家,新增销售过5000万元企业14家,税收过100万元的企业达到20家,新增部级高新技术企业3家,新增各类市场主体3295户,注册各类企业277家,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213家;特色农林产业扶贫基地总面积达到85万亩,特色产业经营收入占农业总收入的比重达到84.7%;大力推进11个现代农业产业园、10个文化小镇、26个生态农庄和家庭农场建设;以22

个试点村为带动,大力实施“绿满__”和“三边三化”行动,分别创建省级宜居村庄6个、生态村6个、绿色示范村3个、市级生态乡镇1个、生态村10个;“中国好空气·__森呼吸”旅游广告语成功登陆央视,全县发展“农家乐”500多家,神峰山庄、玉泰丰分别被评为五星级和四星级农家乐,接待游客206万人次,实现旅游综合收入18.2亿元。(五)扎实推进脱贫奔小康试点工作。开展试点工作结硬账活动,组织对县直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划指标完成情况和专项支持政策、定点帮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认真组织对试点实施七年来的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估,系统总结全县试点工作成效和基本经验,为片区攻坚提供借鉴。去年以来,我县共计落实脱贫奔小康专项政策资金4.5亿元,投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3900万元,争取省直定点帮扶资金4900万元,落实信贷资金1.11亿元,争取到行业扶贫资金10.13亿元,社会扶贫资金15.84亿元。截止目前,全县无房户或住危房户下降16.69%;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参保率97.66%;学前三年毛入园率76.5%,义务教育辍学率下降0.2%,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90.8%;有合格卫生室的行政村达100%,有合格乡村医生的行政村达87.5%;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达100%,有合格文化活动室的行政村达100%;财政支出民生占比达87%;群众生活环境得到大力改善,幸福感日益增强。

(六)扎实推进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工作。完善年度片区区域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着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民生改善、公共服务、生态环境建设等项目建设,规划投资总额116.14亿元,截止目前已完成全年计划投资的69%。开年以来,我县“十项重点工作”共计投入行业扶贫资金约5.83亿元,完成通村公路100公里;新建农村集中和分散式饮水工程400多处;建立互助式养老服务点34个,新改扩建乡镇福利院3所;实施农村电力保障项目8个,改造农村危房1017户,新建特色产业基地45个,实施教育、卫计、文化、信息化等项目建设65个,农村互联网覆盖率92.8%。

(七)扎实推进扶贫开发机制创新工作。坚持以“六项改革”为重点,推进片区攻坚与精准扶贫相结合。在片区攻坚上突出加快区域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均等化;在精准扶贫上突出精准化识别、针对性扶持、动态化管理,完善直扶到村到户到人措施。我县以2015年13个整村推进重点村、7个老区重点村建设为平台,认真开展扶贫搬迁、小额信贷、__计划、互助资金、产业扶贫、资源整合等专项扶贫试点;大力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向最贫困区域和最困难人群倾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重点投向78个省定重点贫困村、10.84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积极探索精准扶贫的好机制、好模式、好办法,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减少贫困人口,实现区域整体脱贫致富;积极探索城乡经济统筹和“四化”协同发展的新路径,努力打造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的新亮点;不断创新产业扶贫模式,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适当向乡村旅游扶贫、美丽乡村试点项目倾斜,积极探索乡村旅游扶贫、旅游扶贫共建示范区的新思路。

(八)扎实编制“十三五”扶贫开发规划。将扶贫开发纳入全县“十三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精心编制了全县“十三五”扶贫开发专项规划文本。“十三五”期间,我县计划争取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投入总额为28250万元,其中整村推进重点村项目9750万元,老区重点村建设项目1750万元,易地扶贫搬迁到户试点项目1500万元,国家“__计划”试点项目1500万元,小额扶贫贷款贴息试点项目1750万元,产业扶贫到户试点项目3000万元,片区扶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500万元,乡村旅游扶贫试点项目3000万元,贫困村信息化及扶贫政策业务培训项目1000万元,老区连片开发、中央彩票公益金、科技扶贫、扶贫救灾、扶贫公路建设等其他竞争性扶贫项目2500万元。

(一)贫困人口相对较多,扶贫任务很重。截止目前,按照新的扶贫标准,全县新一轮建档立卡认定的省级贫困村78个,占全县行政村总数的24.9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84万,占农村常住人口的36.13%。由于基础差、底子薄,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仍然较慢,还有相当多的农村扶贫对象没有享受扶贫政策,没有脱贫致富,迫切期望得到更多的关心支持。党中央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短短的6年期限内,我县要让新一轮重新认定的78个贫困村、10.84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迅速脱贫致富,让全县40万人实现不含“水分”的全面小康,扶贫开发任务非常艰巨。

(二)贫困人口分布零散,开发难度大。尽管全县减贫增收的效果显著,特别是城中村、路边村、示范村的贫困人口大幅减少,城乡面貌焕然一新。但反过来看,在全县的偏远山村还有很多农民吃不上水、看不起病、住不上房。据调查,在我县10.84万贫困人口中,有50%左右分布在海拔较高的边远山头村。要实现全县全面整体脱贫,不仅对基础设施的投入需求大、产业布局难、扶贫成本高、脱贫难度大,更给下一步扶贫攻坚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

(三)基础设施条件落后,脱贫致富障碍多。全县贫困人口大多数分布在交通不畅的边远山头村,群众行路难、饮水难、灌溉难、看病难、上学难的问题十分突出。如在交通方面,现在“村村通

”工程只通到村部,村与村之间、组与组、湾与湾之间有很多还没有公路,村级断头路、联村公路不畅在全县各村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更不用说实现“户户通公路”的目标。由于交通不畅,山上的特产运不出去,山下的肥料等农资运不进来,极大地影响了困难群众的生产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四)致贫原因非常复杂,返贫现象凸显。我县属自然灾害多发地区,返贫机率高,稳定脱贫难度大。残疾、疾病、灾害、多子女、无劳动力等原因造成大部分贫困人口负担重、经济较为贫困,其中因残疾、疾病等身体原因致贫的比例较高;不少贫困家庭因教育、医疗问题而致贫,有的贫困户人病了无钱治,处在“越贫越病,越病越贫”的状况。据调查,因年老而缺劳动力致贫、因病因教返贫、因缺技能致贫的现象在全县贫困群体中均占较大比重,全县年度返贫人口在1.1万人左右,返贫率高达1%。

(五)内生动力不足,脱贫主体意识不强。我县属典型的投资拉动型经济,经济总量小、本级财政收入低,有限的财力无法满足扶贫开发需求。村级集体经济薄弱,贫困农户自身脱贫能力低,部分农户扶贫开发主体意识不强,“等靠要”等依赖思想比较严重。

(六)机制创新不敢深入,扶贫开发缺少活力。扶贫资金的整合缺力度,扶贫资金投入没有活力。一些机制创新项目在扶贫审计上不能过关,基层干部为了个人安全和规避风险,不敢试险创新。在去年省审计组对我县扶贫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进行了全面审计后,大多数扶贫专干思想包袱很重,无形中更加大了扶贫体制机制创新的难度。

(七)对精准扶贫政策不适应,一些地方不是很信任。当前,我县贫困村、贫困户的建档立卡工作已顺利完成,大的氛围很好,但基层反映对帮扶措施能否真正落实,帮扶工作队能否真扶贫,老百姓能否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持怀疑态度。如果帮扶工作队得不到落实,帮扶措施不能到位,老百姓得不到实惠,前期的建档立卡工作将又成为一项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工作。

新常态下,作为部级贫困县和全省脱贫奔小康试点县,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下半年,我县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高扬创新发展主旋律,锤炼苦干实干硬作风,围绕扶贫攻坚和脱贫奔小康试点工作,不断深化改革,奋力新作为,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贯彻实施扶贫开发战略,把“攻坚龙头”舞起来。面对新形势,适应新要求。我县将不折不扣地贯彻实施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的战略部署,牢牢锁定扶贫攻坚主战略频道不变,动态推进实施扶贫项目工程建设,把扶贫攻坚的龙头舞起来。

(二)全力推进产业扶贫工作,把“增收支柱”筑起来。依托扶贫资源秉赋,大力发展以茶业、药材等为主导的科技环保型扶贫产业,以山庄、农场等为主体的绿色生态型扶贫产业,以人文、山水等为支撑的养生休闲型旅游扶贫产业,以毕昇文化为统领的多元结构型文化扶贫产业,促进扶贫特色产业提档升级,把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产业支柱筑起来。

(三)加速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把“扶贫品牌”树起来。高举绿色发展大旗,立足丰富的生态资源,全地域、全区域、全时域、全领域发展旅游,创新旅游扶贫模式,走有山区特色的城乡一体化发展道路。把全域旅游与基础扶贫相结合,扎实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整村推进项目,切实把扶贫攻坚建设转变成为旅游扶贫村和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把扶贫品牌树起来。

农村的扶贫项目范文第13篇

《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20xx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加大农村扶贫开发力度,完成脱贫攻坚任务,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通过政策、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帮助扶贫对象脱贫和可持续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农村扶贫开发应当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与农业现代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发挥扶贫对象主体作用,构建政府、社会、市场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巩固脱贫成果。农村扶贫开发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实现共同富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扶贫开发目标确定、资金投放、任务分解、监督考核等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扶贫开发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脱贫攻坚工作主体责任,负责精准识别、项目审批实施、资金安排使用、人力调配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的具体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贫困户识别、退出、扶贫措施的落实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规划、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扶贫开发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扶贫开发宣传教育活动,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农村扶贫开发和脱贫致富的典型事迹,激发贫困户自主脱贫的积极性,引导形成扶贫济困、勤劳进取的社会风尚。

第二章 扶贫对象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扶贫对象,是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识别确定的贫困户、贫困村和贫困县(区)。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可以制定高于国家农村扶贫标准的省农村扶贫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调整。

第八条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管理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扶贫标准、程序,确定贫困户、贫困村。对贫困户实行动态管理,新增贫困户应当及时纳入扶贫对象范围。

贫困户、贫困村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录入建档立卡信息采集系统,贫困县(区)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录入。录入扶贫对象基本情况、致贫原因、发展需求、帮扶措施等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负责对系统内录入信息进行审核,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负责对系统内录入信息进行监测。

扶贫对象应当如实提供建档立卡所需信息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贫困退出机制。达到贫困退出标准的扶贫对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退出。扶贫对象退出后,原有扶贫政策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贫困监测制度,联合发布农村扶贫开发有关信息,准确反映贫困状况和扶贫对象变化趋势,为扶贫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章 扶贫措施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扶贫开发规划,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农村扶贫开发规划,拟订年度农村扶贫开发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行业发展规划涉及农村扶贫开发的,应当与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发展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家庭手工业等特色产业,培育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发展光伏、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带动和帮助扶贫对象稳定脱贫。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贫困地区建立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引导和支持用人企业在贫困地区建立劳务培训基地,建立和完善输出地与输入地劳务对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户中的劳动力以及贫困地区返乡创业的农民工进行实用技术培训和生产技术指导,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提高其职业技术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自主创业的,在项目、资金、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及库区的农村贫困人口实施自愿易地扶贫搬迁,精准培育和发展迁入地产业,提供住房建设优惠政策支持,帮助搬迁户改善生活和发展条件。

易地搬迁农村新型社区应当与产业园区、生态园区协同建设,推进生态、生活、生产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扶贫机制,在项目和资金上向贫困地区倾斜。建立生态保护市场体系和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统筹利用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帮助保护者实现稳定脱贫。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建立省级统筹乡村教师补充机制,推进标准化学校建设。完善教育救助体系,建立和落实家庭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资助机制,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落实贫困地区教师优惠政策和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对有贫困地区任教经历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职称;对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在其他贫困山区乡村任教的义务教育教师给予生活补助,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健康扶贫,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为主,疾病应急救助、社会捐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为辅的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政策和工作机制。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工作,对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实现应保尽保,新增支出除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外不足部分,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以省级财政解决为主。

第十九条鼓励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组织与贫困户、贫困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财政扶贫资金或者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可以以股权形式量化给贫困户、贫困村,优先安排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贫困户、贫困村参与农业、旅游业等产业开发,可以将土地、林地、水面等生产资料委托生产经营组织经营或者将经营权折价入股。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与贫困户、贫困村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将改善贫困地区发展环境和条件列入行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贫困地区道路、农村校舍、危房改造、农田灌溉、安全饮水、农网改造、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建立政府搭台增信、银行降槛降息、企业农户承贷、保险兜底保证的多方联动贫困贷款模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贫困地区扶贫贷款财政贴息、风险补偿、融资担保和融资增信机制,加强农村扶贫开发投融资主体建设,建立县、乡、村三级金融服务网络。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为贫困户提供免担保扶贫小额信贷,支持带动贫困人口脱贫成效明显的市场经营主体发展。

推行分类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贷款进行贴息;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生产经营组织根据带动贫困户的数量,实行差别化贴息。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精准扶贫的保险产品。改进和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提供融资增信支持。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新型科技服务体系,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扶贫,创建科技扶贫示范村、示范户,促进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应用。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教育、卫生、医疗等机构建立智力扶贫机制,为贫困地区定向培养人才,组织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到贫困地区开展农村扶贫开发服务。

第二十三条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招工用工、捐资助贫、技能培训等多种形式,参与村企共建、结对帮扶等扶贫开发活动,引导企业在资金、项目、人才、技术等方面对贫困地区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直驻冀单位应当承担定点扶贫任务,向贫困村精准派出驻村工作组,开展结对帮扶。

驻村工作组重点帮助派驻村开展建档立卡、动态管理,制定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监管扶贫项目资金使用,协调推进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本级选派的驻村工作组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农村扶贫开发市场化模式,引导各类资源要素向贫困地区流动,推动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普及理想、道德、文化、法制等教育,发挥乡规民约积极作用,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树立脱贫典范,提高贫困人口综合素质。

加强贫困县及乡、村文化馆、图书馆和综合文化站等公共文化设施投入,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体育健身、宽带乡村等惠民工程建设。挖掘乡村文化资源,开发特色文化产品,发展文化产业。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贫困地区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农村扶贫开发各项工作。

贫困县(区)应当有负责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机构,确保人员编制和工作条件适应农村扶贫开发工作需要。扶贫开发任务重的乡(镇)应当有专门人员负责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扶贫开发信息管理,建立扶贫开发信息数据平台,实现各级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相关部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为参与农村扶贫开发活动的单位、个人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四章 扶贫项目

第二十九条扶贫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就业扶持、易地扶贫搬迁、教育扶持、生态保护、扶贫培训和公共服务等项目。

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扶贫项目申报指南,并在每年12月底前建立下一年度扶贫项目库。扶贫项目库中的项目可以根据精准扶贫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项目申报不得虚构或者伪造。

年度实施项目应当从扶贫项目库中选取。经批准的年度实施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三十一条扶贫项目应当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公开公示制、绩效评估制和竣工验收制,并依法接受审计。

扶贫项目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标要求的,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标。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后二十日内建立公示牌,公示项目负责人、建设内容、规模、投资额度、主管单位及负责人、监督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产业扶贫项目使用财政投入的,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在建立扶贫对象受益保障机制后,交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或者专业大户实施。

第三十四条扶贫项目实施完毕后,由实施单位报请项目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标准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验收应当邀请扶贫对象参与。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项目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帮助受益地区、扶贫对象建立管理维护制度,明确管理维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扶贫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

第五章 扶贫资金

第三十五条 农村扶贫资金包括:

(一)财政扶贫资金;

(二)社会帮扶资金;

(三)金融扶贫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府投入在农村扶贫开发中的引导作用,将财政扶贫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政府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安排向贫困地区倾斜,加大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在脱贫攻坚期内,各级财政应当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障财政扶贫资金投入。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在脱贫攻坚期内实施占补平衡、增减挂钩等土地政策形成的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脱贫攻坚。

国家、省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配套资金。

第三十七条贫困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制定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推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向农村扶贫开发,扩大扶贫资金投入总量,提高资金使用精确度和脱贫效益。

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贫困县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扶贫资金,应当根据其所在地县(区)制定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进行审计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定资金在贫困县的具体用途,不得干扰资金统筹整合使用。

第三十八条社会扶贫资金应当按照帮扶单位或者捐助者的意愿使用,及时向帮扶单位或者捐助者反馈使用情况,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捐助资金扶贫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九条扶贫资金实行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公示公告制度。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冒领和贪污农村扶贫资金。

第六章 监督和考核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题报告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接受监督。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扶贫项目和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审计。相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农村扶贫开发优惠政策或者农村扶贫资金、物资。

第四十二条农村扶贫开发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依法建立财务制度,设立会计账簿。入股贫困户可以查询生产经营组织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成员权益,保证农村扶贫开发生产经营组织接受入股贫困户监督。

第四十三条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应当接受扶贫对象和社会公众监督。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脱贫攻坚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提前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贫困县给予相应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扶贫政策执行情况、扶贫成效、群众满意度等进行调查评估,并作为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贫困退出标准,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降低贫困退出标准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冒领和贪污农村扶贫资金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的;

(四)擅自变更扶贫项目的;

(五)限定或者干扰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有前款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虚构、伪造扶贫项目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取消该项目,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追回已拨付的扶贫项目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骗取农村扶贫开发优惠政策或者农村扶贫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相关优惠;获取经济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扶贫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农村的扶贫项目范文第14篇

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是以重点贫困村为对象,以增加贫困群众收入为核心,以完善基础设施、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以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发展为目标,科学规划,整合资源,集中投入,规范运作,分批实施,逐村验收的扶贫开发工作方式。以整村推进为主要方式的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既是改善民生、逐村整体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有效措施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

一、我县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概况

我县自新阶段扶贫开发实施以来,根据中央和省市统一要求,通过贯彻落实瞄准式、参与式扶贫开发工作方针,集中资金、集中精力、集中时间开展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确保了工作有序开展,顺利推进,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和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从20xx年开始,我县已启动实施重点贫困村整村推进建设99个,其中已通过验收59个,正在实施40个。6年来,通过整合资源,集中投入,共计向59个重点村投入各类扶持资金8534万元,建成项目554个,共有16209户59854人参与整村推进扶贫项目,其中贫困户3801户,贫困人口13795人,项目的覆盖率达到了80%以上。贫困村人均增收508元,达到20xx年底的人均2500元。全县农村贫困人口由20xx年底的12.5万人减少到20xx年底的7.5万人。通过实施整村推进扶贫,使贫困村的基础设施明显加强,行路、饮水等重要困难得到有效解决;部分群众通过扶贫搬迁和“一建三改”,生产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农村特色产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发展,贫困劳动力培训转移有序实施,打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农民收入普遍增加;社会事业全面进步,教育、卫生、通讯网络建设全面推进。上学难、看病难、看电视难、打电话难、了解信息难等得到缓解。培植了贫困村自我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贫困群众的致富信心和创业能力明显增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在充分肯定成绩和总结经验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当前整村推进扶贫开发仍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新情况、新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整村推进扶贫工作总体进度较为缓慢,推进任务相当艰巨。我县是省级重点贫困县之一,全县xxx个行政村中有xxx个被定为重点贫困村。按照《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xx——20xx年)》的总体规划和省市扶贫办的统一部署,要在20xx年以前完成全省所有重点村整村推进的实施,然而,截至20xx年底,我县需要实施整村推进的xxx个重点村只有59个重点村完成了整村推进任务,除去正处于启动和实施过程中的40个村,尚有86个村等待实施整村推进,如果要在20xx年前全部完成的话,需每年推进43个村,工作任务可谓相当艰巨。

另外,根据全省地市州扶贫办主任会议精神,国家扶贫政策又有了新的调整.从20xx年开始,部级贫困县由国家负担,扶贫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中支出,省级贫困县扶贫资金将由各省统筹安排。将对我县今后的扶贫政策资金的争取和落实带来新的压力,必须引起全县上下的高度重视。

(二)整合资金难度加大,扶持投入压力剧增。我县自实施整村推进扶贫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大力支持,给予了大量资金扶持,并且逐年加大。近年来,捆绑投入财政扶贫、以工代赈和老区建设等三项资金村平达50余万元,加上交通、水务、能源等其它各类资金,村平投入一般都在100万元以上。但由于重点贫困村条件差,底子薄,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整村建设,全面开发,要办的事情很多,需要投入的资金很大,随着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和总体物价水平等因素的影响,目前的扶持投入水平愈来愈不能满足整村推进项目建设的需要。一是部门资金难整合且出现削减。整村推进扶持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扶贫、以工代赈和老区建设资金这三个主渠道进行捆绑投入,而其他涉农部门能够投入的资金又相当有限,且审批环节多、管理分散、到位慢,整合难度较大。从我县目前情况来看,财政扶贫和老区建设资金总量继续保持稳中有升,以工代赈资金因受国家政策影响,去年开始由400多万元大幅削减到200万元左右,这意味着可用于整村推进项目建设的以工代赈资金将减少一半,势必严重制约整村推进项目建设的实施。另外,其他部门资金投入难度也越来越大,如交通部门,受政策影响,20xx年以后不能再安排村级公路建设资金,在新政策出台以前,今后整村推进重点村的村级公路建设将无资金扶持,必然导致项目无法实施。部门扶持资金到位慢,也是当前制约整村推进进程的一大难题,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县已实施完毕的四批59个重点村中,还有370余万元部门扶持资金未到位,如果这些部门扶持资金不能够严格按照县政府文件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势必严重 影响到重点村和贫困群众自发投入、参与整村推进建设的积极性,甚至影响到基层政权的稳定。二是项目建设投资缺口大,形成了新的村级债务。比如公路建设和扶贫搬迁。硬化通村水泥路,按现在的物价水平,每公里投入至少在15万元以上,而国家和地方每公里只补助12万元,每公里至少缺口3万元。实施一户扶贫搬迁,按建三间土木结构房屋计算,总造价至少在3万元以上。如果建楼房,搬迁投入势必更高。真正的贫困户或者低收入户,在国家扶持6000元资金的情况下落实搬迁难度较大。一方面,随着原材料和劳务价格水平的上涨,项目建设成本不断加大。以前村里进行河堤、渠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基本都是采取民工建勤的形式进行,现金成本相应较低。而现在随着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除“一事一议”可以执行以外,农民负担基本全部取消,再以强迫、命令的方式组织农民义务投劳投工已经不可能。如此以来,加大了项目建设成本。另一方面,资金缺口没有较好的筹措渠道。筹措项目缺口资金,除利用“一事一议”政策、争取对口帮扶单位扶持以外,没有其他更好的门路。由于上述因素的影响,带来扶贫投入资金与建设任务不相适应。加之重点村建设机遇难得,集中建设时间有限,必须在两年时间内完成所有的项目任务,接受省、市检查验收。这就迫使村级班子不得不采取非常措施,想尽一切办法,甚至不惜以借贷方式举债建设。

(三)特色产业培植不够,农民缺乏稳定增收渠道。农民增收是重点贫困村建设的核心,也是最艰巨的攻坚任务。我县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开始走以“烟、茶、畜、菌、菜”为主的特色产业发展之路,经过多年努力,各类特色产业产业已初具规模,发挥出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但由于受资源环境和基础设施薄弱等因素所限,多数重点贫困村的产业虽有发展,但规模不大,特色不显,效益不高,在农民收入中所占比例较小。去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决策部署下,我县开始大力发展核桃产业,但目前尚处于起步和推动阶段,实现增收还需要相当长的周期。产业发展不够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缺乏投入。无论是种植业、养殖业,还是加工业,都需有一定的成本投入。而国家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基础建设、扶贫搬迁、社会事业发展项目,投入扶持产业发展的资金十分有限。小额信贷资金受金融有关制度、农户信用程度和其它因素的制约,真正落实到贫困农户仅为杯水车薪。加之市场变化无常,农民缺乏预测市场和应对风险的能力,使脆弱的产业更加发展无法实现跨越式发展,担负起农民脱贫致富的重任。

(四)重建设轻管理,整村推进项目难以发挥长效。我县实施整村推进以来,先后扶持59个重点村建成各类项目 个,其中基础设施类项目占到70%以上,从以往的建设效果上看,短期效益明显,农民反响较好,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项目建成后缺乏有效管理,导致返修或损毁的问题日益凸现。据调查,实施了整村推进的重点村中有近一半的村没有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整村推进项目后续管理机制,有些村虽然制定了一些项目后续管理责任或制度,也只是停留在纸面上,没有得到很好落实,项目的后期管理成为空谈。由于后续管理机制的缺乏,导致整村推进建设成果没有发挥出应有的长期效益,既违背了整村推进扶贫工作的初衷,又严重挫伤了贫困群众挑战贫困的积极性。

(五)贫困对象瞄得准扶不好的现象依然存在。扶贫开发要求瞄准贫困对象,有的放矢地进行扶持。几年来的整村推进扶贫过程中,我们始终走群众路线,坚持民主决策,以群众满意和高兴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赋予群众项目的选择权、参与权、知情权、监管权和管理权,力求扶贫项目最大范围覆盖到贫困群众,让真正的贫困人口得到有效扶持。但是在落实过程中,由于资金总量的限制,带来了公共项目与到户项目相互争夺资金的问题。交通、卫生室等公共项目安排较多,投入较大,贫困户帮扶、扶贫搬迁、沼气建设等到户项目扶持资金相对较少,应当扶持的对象得不到相应扶持,切身利益得不到解决。加之少数基层干部对到户项目不热心,怕麻烦,难组织,特别是对贫困户项目补助有限,根本无法按要求把项目建起来,导致出现了扶贫政策落实不到贫困户的现象。给扶贫开发工作带来了新的矛盾和问题。

(六)自然灾害导致因灾返贫问题较为突出。我县是全山区县,属自然灾害多发区,干旱、暴雨、冰雹、大风、霜冻等自然灾害发生频繁,而自然灾害频发.受损最严重的又多是地处高寒边缘,自然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较差,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的重点贫困村,据统计我县每年因灾返贫的就达6000人以上。

三、对策及建议

面对新时期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只有以主动、积极、超前的态度,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以应对,以推动工作健康发展。

(一)加大政策争取力度,确保整村推进扶贫任务如期完成。面对日益繁重的整村推进工作任务和日益临近的20xx年,必须进一步加大对上政策争取力度,一方面积极争取省政府兑现承诺,使我县享受部级贫困县待遇得到落实,增加今后几年实施整村推进重点村的数量,以满足任务需要;另一方面积极争取加大我县财政扶贫和以工代赈资金总量,以满足整村推进项目建设需要。建议县政府抓住省扶贫办今后三年联系我县的良好契机,由政府主要领导带队,近期组织专班前往省政府和省扶贫办、省发改委等部门进行专题汇报。

(二)加大资金整合力度,确保整村推进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实施整村推进,资金保障是关键,只有有效的优化整合各类扶贫资源,保证扶持投入,才能够确保贫困村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才能够确保整村推进工作达到预期效果。一是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要不断强化政府引导和示范作用,按照“五个一”的扶贫开发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整村推进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以扶贫开发工作统领全县农业农村工作全局。二是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在县扶贫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以贫困群众利益为重,以帮贫扶困为己任,摒弃部门利益,切实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各自职能,积极争取并加大扶持投入,确保我县整村推进扶贫工作顺利开展。三是要进一步完善机制,落实责任。要建立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定期联席会制度,结合整村推进工作过程中不同时期不同的工作重点,适时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召开协调督察部门扶持任务落实情况,解决全县整村推进扶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建立逐级负责的目标考核工作机制。严格按照县政府文件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明确各自职责,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工作的主动性,加强项目建设,严格资金管理,把各项工作任务细化到每一个项目,逐个落实到位。

(三)加大特色产业培育力度,确保贫困农民稳定增收。要继续深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大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的力度,加强对农业科技进步的支持,加快良种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精深加工等技术的推广,积极发展节地、节水、节肥、节能等节约型农业,不断提高我县烟、茶、畜、菌、菜等传统特色产业的综合效益。同时,要因地制宜的引导各地农民大力发展核桃种植等新兴特色产业,为农民增收积极寻找新的增长点。要重点培育一批起点高、规模大、带动力强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积极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向产业集群方向发展,大力推广“企业+基地+农户”的组织形式,加粗延长产业链条,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要进一步加大小额扶贫贴息贷款对农户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积极争取更多的产业扶贫政策解决,农民产业发展投入不足问题。要坚持市场导向,因地制宜,科学论证,合理规划,突出体现“一村一品”,狠抓办点示范,搞好典型引路,推动产业发展壮大。要加强农业技术培训大力培育现代农民,积极开展送科技下乡活动,着力提高农民素质,增强农民增收致富技能。

(四)加大扶贫项目监管力度,确保贫困群众长久受益。 要深入研究扶贫项目监督与管理的方式方法,建立健全扶贫项目监管长效机制,发挥扶贫项目最大效益。一是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把项目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积极探索科学的操作性强的项目管理办法,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和项目后续管理的监督与指导,力求扶贫项目效益最大化;二是各乡镇、村要高度重视扶贫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在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制定项目建管相关制度,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要把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干部头上,划分到相关群众身上,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定期考核兑现。切实让扶贫项目建的好、管得久,让贫困群众长久受益;三是要积极开展宣传引导,动员项目村群众主动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实现村民自治。

农村的扶贫项目范文第15篇

20XX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扶贫开发办的大力支持下,我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发3号文件精神,围绕全县推进“四件大事”和实施“四大战略”的目标要求,以整村脱贫连片开发为重心,以整村推进、产业扶贫、扶贫培训和易地扶贫等主要手段,进一步改善贫困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

一、20XX年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坚持整村推进扶贫方式,加快贫困村整村脱贫步伐。全县扶贫开发坚持整村推进工作思路,新启动和继续实施39个贫困村整村推进工作;把整村脱贫作为扶贫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做好规划编制,积极整合资源,启动了17个贫困村整村脱贫工作。一是继续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共利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道路和桥梁建设项目82个,新建和改造农村公路305公里,新建公路桥和便民桥6座;实施农村人畜饮水工程项目22个,解决了1万人饮水困难问题。二是积极培育助农增收的扶贫产业,利用财政扶贫资金重点扶持油茶、烤烟、养殖业、林果业等特色产业,并尽可能地覆盖广大贫困人口。累计扶持新建油茶基地XX亩;实施50个贫困村卧式烤房建设,稳定发展烤烟基地2.5万亩;发展林果基地1.16万亩;结合各地实际,启动新建产业扶贫示范片32处9400亩。2012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预计可达到3307元,比2012年增加529元,增长幅度达19%。全年可望减少农村建卡贫困人口1万人。三是探索建立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缓解贫困人口缺乏产业发展资金的困难。通过竞争获得贫困村互助资金项目试点资格的天馆乡魏市村、毛坝乡天苍村、偏北乡汆鸭村、楠木乡红庄村等4个村分别建立了贫困村互助社并实现正常运转,项目初见成效;新启动了4个中央试点贫困村互助资金项目。通过实施整村推进和整村脱贫工程,贫困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持续改善,贫困落后面貌得到进一步改变。

(二)加大圆梁山片区开发力度,打造扶贫试点示范工程。坚持把圆梁片区扶贫综合开发作为全县扶贫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加大了资金整合和投入力度,至片区开发启动以来,已累计整合投入各类资金3.8亿元,实施片区开发项目85个,对该片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社会事业等进行综合整治,该片区扶贫综合开发取得明显成效。一是交通条件全面改善,总长82公里、贯穿整个圆梁山片区的酉牡公路已经全线建成通车;启动新建涂市-腴地通畅公路建设14公里,开工新建村级公路6条70公里,通组公路45公里;扎实做好新启动建设6条83公里村级公路的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目前,该片区正在逐步形成以酉牡公路为主线,以农村通达公路、通组公路为支线的片区交通网络。二是饮水困难得到缓解。水利、扶贫、烟草等部门加强配合,通过先后实施的4个乡镇的集镇饮水工程、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及烟水配套工程,累计建成饮水工程35处,解决了该片区2.1万人的饮水困难问题,其中1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三是农田水利建设取得新的成绩。扶贫、水利部门分别投入资金,累计新建和整治堰渠15公里,整治泄洪洞4个,可直接恢复农田1000多亩,改善5000多亩基本农田的灌溉和防洪条件,完成土地整治1100亩。四是农村电网改造基本完成,实现了户户通电。五是扶贫产业不断壮大。新建中药材种植面积5000亩,蔬菜基地3000亩,优质茶叶基地XX亩,五倍子基地XX亩,葛根基地4000亩,黑山羊扩繁场1个;建成速丰林2.3万亩,实施农田林网造林2.14万亩,实施退耕还林、天保工程封山育林2.5万亩,改造油茶1000亩;该片区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蓬勃发展,已累计建成生漆、油茶、五倍子、茶叶、生猪、山羊、食用菌等专业合作社13个,农业生产的组织化、规模化程度进一步提高。通过实施产业扶贫,2012年该片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有望比XX年的1891元增加1109元,增幅达58%左右,预计可达到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的90%左右。

(三)深入开展扶贫培训,不断提升贫困人口整体素质。大力实施“雨露计划”,积极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扶贫干部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实现贫困人口综合素质和自我发展能力的进一步提升。一是劳动力转移培训取得新的成绩。全年共计组织实施培训贫困劳动力2943人,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劳动力转移培训目标任务。其中,组织266名贫困劳动力接受半年期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并实现转移就业210人,转移就业率80%;组织贫困农民子女接受中职教育1927名;在龚滩、后溪等镇举办创业培训,已培训和转移劳动力750人,其中导游30人,酒店服务与管理720人。二是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深入推进。坚持“突出特色,按需施训”的原则,开展种植业、林果业、养殖业等农村实用技术培训18期,培训各类技术人员和农民4000人次,提高了农民的科技文化素养和自我发展能力。三是基层干部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扎实开展。共计实施扶贫干部政策业务培训14期,培训县、乡、村三级干部395人次,各级干部政策水平明显提高,带领贫困农民脱贫致富能力显著增强。

(四)大力实施生态和扶贫移民,加快改善环境恶劣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以推动农村城镇化和农村贫困人口城镇化为目标,以集中安置为主要形式,继续对居住地十分偏僻、生存和发展环境极其恶劣、基础条件改善成本较高的村组,着眼于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根据群众的意愿,实施整体搬迁,并按照50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助。全年共完成生态和扶贫移民3230人,其中:利用生态移民资金完成生态移民1200人,利用易地扶贫试点中央预算资金完成扶贫移民1530人,利用财政扶贫资金完成扶贫移民500人。

(五)切实抓好世行项目组织实施,探索创新扶贫开发新模式。针对9个世行项目村,认真研究、制定世行项目工作方案,扎实开展先导工程实施工作。认真抓了世行项目机构能力建设,积极开展项目村机构人员、乡镇扶贫专干、分管领导、扶贫接力志愿者、社区协助员及县项目办工作人员的项目理念和业务培训工作,为项目实施打下坚实基础;深入开展社区自主决策发展项目理念的宣传发动工作,全面调动了广大群众的参与积极性,提高了项目理念的知晓率;充分尊重项目村群众的主体性,完全按照民意产生村级项目机构,普通农户参与项目管理积极性空前高涨,为项目成功实施的提供保障;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全面完善项目投资框架,保障配套资金落实,加强先导工程资金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使用成效。

(六)努力构建开放扶贫格局,有效增强扶贫开发合力。一是狠抓了招商引资工作。坚持按照开放式扶贫的思路,牢固树立招商引资推动扶贫开发、扶贫开发促进招商引资的观念,积极引进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我县扶贫支柱产业建设。全年外出招商14次22人次,与30余家企业洽谈,达成意向协议3个,成功引进台资企业重庆萃安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投资5000万元,以公司自建核心基地和加工厂带动农户参与的方式,在圆梁山片区发展葛根4000亩,今年已到位资金1800万元;引进四川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到我县发展喜树产业,协议投资3亿元。切实加强后续跟踪和服务工作,配合2012年引进企业的做好项目续建和增加投资工作。二是狠抓了社会扶贫工作。充分利用市政府办公厅扶贫集团对口帮扶酉阳的优势条件,主动出击,加强联络协调,积极争取市级扶贫集团各成员单位对酉阳的对口帮扶。市政府办公厅多次召开对口帮扶酉阳工作专题会议,明确了以整村脱贫为帮扶工作重点,按照“5+3”的帮扶模式,按每个村不少于100万元的帮扶资金,对我县8个贫困进行重点帮扶,同时各成员单位利用自身条件,积极为酉阳争取资金、政策和培养人才,助推酉阳经济社会发展。致公党中央、香港道德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单位也继续支持我县扶贫事业,为我县捐资赠物,支持我县贫困农村地区各项发展事业。

(七)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把加强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作为提高扶贫开发成效的主要手段,严格项目审批程序,全面推行贫困村项目参与式规划,严格执行扶贫资金“三专”管理制、扶贫资金报账制、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全面实行县、乡、村三级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县扶贫开办联合县纠风办、财政局、发改委、民宗局等部门,对全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和自查自纠,切实加强扶贫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2012年工作思路和措施

(一)基本思路。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一个目标(到2020年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一个加大(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扶持力度)和两个提高(逐步提高扶贫标准,提高扶贫开发水平)的新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四件大事”、“四大战略”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坚持扶贫开发与救助相结合,坚持“收缩转移、集中发展”的战略,按照“划分区域,分类扶持”的原则,牢固树立“大扶贫”观念,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狠抓落实,集中人、财、物力解决和巩固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扶持低收入人口增加收入,缩小发展差距,缓解相对贫困,促进社会和谐。加快扶贫开发步伐,提高扶贫开发水平,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全年力争减少贫困人口10000人,完成扶贫移民600人,解决贫困人口饮水1.2万人,修建和改造乡村公路300公里,完成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5000人。

(三)工作重点

围绕各项目标任务,加大扶贫力度,提高开发水平,抓好七项工作。

一是完成贫困村整村推进工作任务,扎实抓好整村脱贫。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三个确保”的要求,按照“十一五”扶贫开发规划,力争在2012年对全县136个贫困村完成整村推进。按照市上统一安排部署,继续抓好17个贫困村整村脱贫工作,新启动实施12个贫困村整村脱贫。继续把产业扶贫和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整村推进、整村脱贫工作的重点内容,认真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资金试点工作和世行项目启动工作,力争通过多管齐下,加快改变贫困农村落后面貌。

二是深入推进连片开发,探索提高扶贫开发水平的新路子。继续抓好圆梁山片区综合扶贫开发,确保在2012年底前完成《圆梁山片区扶贫开发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做好扶贫开发试点示范。加强调查研究和规划工作,力争新启动1个片区扶贫开发。

三是认真组织扶贫培训,提高贫困人口素质。充分利用“雨露计划”、“阳光工程”等培训资源,积极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扶贫干部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积极向上争取创业培训资金,切实搞好农民工创业培训工作,提升贫困人口整体素质。

四是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原则,加快推进扶贫移民。继续对居住地十分偏僻、生存和发展环境极其恶劣,基础条件改善极为困难的贫困村组,实施整体搬迁;配合扶贫移民工作,积极发展增收产业或实施扶贫培训,帮助移民对象搞好自主创业,确保实现易地扶贫“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标。

五是加大项目包装和推介,着力抓好招商引资。扎实做好项目储备工作,积极向上争取项目和资金,做好已审批项目的跟踪落实。坚持按照开放式扶贫的思路,牢固树立招商引资推动扶贫开发、扶贫开发促进招商引资的观念,积极引进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我县扶贫支柱产业建设。进一步搞好服务,全力做好已引进企业续建及投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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