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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范文

互联网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监管范文第1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

自互联网金融诞生之日起,监管互联网金融就成了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重视的一个问题,尤其是2013年至今,国务院、央行、地方政府和各行业监督委员会了有关规范互联网金融良好运作的政策和措施,为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拉开序幕。尽管中央与地方十分重视互联网金融,也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措施,可是就整体而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发展依旧十分缓慢,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和约束,互联网金融规范监管之路任重而道远。针对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实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监管建议,以保障我国互联网金融积极健康发展。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信用体系

建立健全信用体系是互联网金融建设中的重中之重。目前各种钓鱼网站、诈骗网站数量繁多,骗术屡见不鲜;不法分子泄露、转让、倒卖、出售个人和企业信息;P2P公司跑路,违约等等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客户、投资者、相关机构的利益和信心,引起公众对互联网金融安全的信任危机,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造成了一系列的不良影响,所以我国的监管机构理应注重信用体系的构建。在信用体系的建设方面需要:第一,互联网金融企业采用保密技术为用户保护隐私,提高客户对于自身的信任程度,让客户乐于与企业进行来往;第二,实施电子签名和实名认证措施,记录企业内每一名工作人员,从源头上杜绝违法、失信行为;第三,监管主体应划清监管范围,分清监管内容和非监管内容,让监管工作可以顺利的进行下去;第四,建立黑名单,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以此保证数据信息的安全真实;第五,量化标准,保证标准内容的一致性,规范互联网流通资源,进一步明确互联网贷款信用额度,让一切行为都有了衡量标准,让每个人都了解相关标准,对规范行为进行规范。

二、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督体系

互联网金融具有发展迅猛、创新持续的特点,并不断诞生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这让监管无法跟进其发展,法律也产生了滞后性,建立统一监管体系的困难性可见一斑。2015年7月,央行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必须坚持“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创新监管”的原则,并明确划分了监管的职务和责任,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监管依据。虽然该意见的出台开创了监管互联网金融的新时代,但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委的具体监管实施细则仍未,仍存在监管主体混乱,监管机构职责分工不清晰,缺乏统筹规划的监管体系等现象,这些都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监督体系的健全与实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具有强大的推动力,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提出以下几点有助于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措施:首先,确立互联网金融的监督主体是政府,落实政府监管机构的责任,消除监督主体不确定的隐患。目前,我国最主要的金融监管部门是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一行三会”各司其职,对应担负起互联网金融监管活动中的主要职责。为进一步细化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可设立专门化的监管部门隶属于“一行三会”之下,该类隶属部门应注重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督,保证监管工作的正常进行,对待问题要及早的进行发现与解决,保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科学化、合理化,让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处于一个健康的发展状态,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早日健全。其次,组织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明确协会的自律职责,以此辅佐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保证规范运营,达到促进、提升与发展的效果。行业自律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它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形成提供了基础并且发挥着关键作用,行业自律作为互联网金融监管中不可分割的一项因素,其在互联网金融刚刚起步阶段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够保证互联网金融体系的向前发展,有行业自律的保驾护航,才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规避金融活动中的不法行为,规范金融业发展方向。最后,注重加强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指的是由社会上的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互联网金融监管,人民群众的力量是伟大的,他们对违法犯罪行为有着一种天然的敏感度,人民群众进行监督特点是监管主体多、监管范围大、监管效果好。初期可以先从外部角度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社会监督,在此基础上,通过增加监督角度和途径实现360度全方位的社会监督,让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监管与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保证每一名群众都投入到这一方面的监管中,认真对待,提升监管质量。

三、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金融消费者是其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可以说是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促成者,但是我国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与其他行业相比较有很大的不足。在现实中,经常出现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被不法分子欺骗、金融产品营销中虚假宣传、账户不安全、支付风险等事件,严重损害金融消费者的利益,长此以往下去,消费者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信任程度会降低,继而减少这一方面的业务办理,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会起到阻碍作用,因此,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也是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职责。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合法权益不受到非法侵害。监管部门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可以着重从以下几点出发:其一,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保证金融消费者获得的金融信息有效、准确、真实、安全;其二,拓展更多渠道来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保证其能够及时查阅相关的凭证文件,防止不法分子业务欺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其三,构建专门的举报平台,实现金融用户在互联网金融下也能够方便、快速举报不法金融行为,让违法金融行为无处遁行;其四,提高互联网金融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促进互联网金融工作人员成为专业化实用型人才,最大程度的维护消费者权益。

四、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给了很多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尽管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一些针对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可依旧存在很大一部分金融模式没能纳入监管系统中,这就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下的漏洞,因此我国还需进一步提升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系统的速度,以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立法滞后现象严重,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非常快,导致监管无法跟上其发展步伐,继而无法满足其发展需要,造成了当前的诸多不良现象,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极大阻碍。对目前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应补充,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从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和特点出发,将现行的金融法规进行修订,并结合国外法律方面的成功经验,对具体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作出详细的规范,让互联网金融做到有法可依。与此同时,也要尽快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特征和现状的专门性法律。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关制度及标准,首先,对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详细说明,就其职责范围及权利所在进行明细划分,以立法的方式将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确定下来;其次,在同一监管标准下,提升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感和监管积极性;再次,完善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从根本上加强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五、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是所有国家对金融机构监管必备部分,各个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一般都参与金融机构准入和退出的审批过程。但是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依旧存在较大的不足,处于一个没有准入、退出门槛、没有监管机构以及没有固定行业标准的阶段,这是政府关于互联网金融方面工作的缺失。互联网金融市场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市场参与主体的资质参差不齐,对互联网金融的稳健发展产生了较明显的消极作用。所以,对监管机构而言,必须设立监管规则,建立可行的市场准入、退出标准,从而减小整体行业风险,保证用户对互联网金融的使用。就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而言,相关监管机构既要统一互联网金融监管标准,又要充分考虑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差异性,制定诸如:最低资本金、经营业务、盈利能力、维护资金出借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准入和退出的门槛,以此规避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金融隐患,降低金融风险,保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科学化、稳健化。

六、结束语

在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会更加日新月异,互联网技术会更加先进,涉及到的金融领域更多,创新性更强,成为未来经济的主导。“互联网+金融”的模式,被利用于更多领域,更多行业开始和“互联网+”联姻,创造每个行业的创新和改变,带来一个全新的局面。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仍是全球范围内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不可小觑的问题。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出发,汲取西方国家有效监管经验,积极探索适合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向的道路,加强自身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进行,以此掀起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新篇章,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走向健全化,加快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进程。

作者:史洁 单位: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黄震,邓建鹏.P2P网贷风云———趋势•监管•案例[M].我国经济出版社,2015.

[2]阎庆民,杨爽.互联网+银行变革与监管[M].出版中信出版社,2015.

[3]余丰慧.互联网金融革命:我国金融的颠覆与重建[M].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14.

互联网金融监管范文第2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问题 监管

大量的调查数据表明,截止至2014年12月,我们国家中的网民数量规模已经高达7.68亿,互联网的普及率也随即飙升至63.5%。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进一步保证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在人们在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交易的过程中,降低自身的经济成本的同时,也逐渐产生一种新型的金融形式并―――互联网金融。但是,当前阶段,我国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在实际发展监管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为此,笔者在文中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进行简单的分析。

1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际发展现状

1.1 我国颁布的相关监管监管法律存在滞后性

当前阶段中,我国现有的互联网金融中极具创新性的商业产品、企业经营模式、企业单位机构正如雨后春笋般飞速发展。我国监管部门颁布的立法内容,无法及时的包括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中涉及的所有产品。为此,监管部门想要真正建立全面统一的监管体系比较困难。监管部门无法及时在金融风险发生之前就预测到风险。为此,我国的监管部门对此种问题一直采取的是热切关注却并没有实际进行彻底的监管。我国颁布的相关监管的法律存在非常严重的滞后性。

1.2 监管部门的监管态度不能够完全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态

当前阶段,过去传统的监管部门的监管态度不能完全适应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实际发展状态。传统的金融监管内容中具有大量的立法规章制度用来确保传统金融的发展稳定性、持续发展性。对金融行业在实际经营的过程中存在的一些违法行为、违规操作活动、具体惩罚举措以及金融发展风险的预防等内容全部都做出了精准的指明。但是,如果将过去传统的金融监管法律法律直接应用于新型互联网金融行业之中,是完全不相匹配的。与传统的金融发展进行比较,现在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的运营模式、经营手段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创新,金融行业的发展范围、具体的经济环境等内容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监管的内容、监管的对象主体等内容已经远远超出过去传统金融监管体系的范围。

1.3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具体范畴定义存在不足

当前阶段,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各项发展数据都是由互联网线上进行数据传输、资金的传输和数据备份。互联网金融的具体发展范围也在逐渐发生一些变化。我国现有的监管部门的监管业务范围被广泛定义后,这一系列全新衍生的业务会导致金融监管部门不得不进行法律条例的更新。假如,金融监管法律存在与实际互联网金融发展发展节奏不一致的情况,就会造成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诸多的风险,进一步的危及到整体的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除此之外,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一个金融企业或者一项工作是否违法是一项比较困难的事情。不仅需要进行先行判断企业的合法性、还要对金融企业的整体发展数据。信息、资金资源等内容,进行彻底的收集、调查研究、需要及时进行公示活动。但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数据往往存在被提前修改、编制的问题,这也无疑加大了监管部门的监管困难。

2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具体举措

2.1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需要立即进行完善相关的法律条例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时展趋向是衍生产物,是具有一定的必然性的。为此,国家进行大力的支持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经济发展。但是,任何事物都是具有双面性的,互联网金融也无疑是一把“双刃剑”。当前阶段,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部门需要针对完善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法律法规,制定出有针对性的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体系。逐渐放松对于互联网金融实际经营管理地域的限制,全面强化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力度和相关的风险控制法律。不断加快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的具体制度和国家发展的标准体系,由于互联网金融自身囊括的内容太多,在制作体系的过程中应该从发展中整体的角度来具体分析总结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条例。除此之外,我国监管部门需要进行修缮已有的互联网金融与之相关的法律内容。及时优化法律用以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实际发展现状,最大限度的降低监管法律存在的滞后性带来的不良经济影响。

2.2 我国需要组建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

首先,我国需要不断提升互联网金融的经济市场的门槛要求。不仅可以极大的保证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综合实力,从根本上提高互联网金融进入市场经济发展的标准。其次,我国需要组建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出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作用。在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前提下,将金融和互联网机构的业务运行和资金等方面的业务进行科学合理的规范。最后,则是需要监管部门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网络平台资金的管理力度,全面组建完整的科学的资金安全监管体系,时刻监控资金的动向,最大限度的确保资金的安全。

2.3 不断加大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的重视

我国现有的监管部门需要在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的前提条件下,专门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消费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进一步实现消费者在进行互联网金融各种的资金纠纷案件中可以有法律的依附和支持。监管部门需要不断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自身的自控性,科学完整的推进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正规发展和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的完整统一。全面实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透明化,不仅是金融财务发展数据透明化,风险的相关内容也需要及时进行公开。以消费者和市场资金的投入者的资金安全为重要监管内容,不断强化监管力度,精准的掌握资金交易中双方的财务信息,从根本上降低互联网金融行业中风险的发生率。

3 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但是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也隐含了一些问题,为此,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必须要予以重视并进行彻底的监管。最大限度的保证互联网金融经营和合法性和安全性,最终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1]潘颖. 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分析[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4,04:97-98.

[2]袁凯宇.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分析[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4,08:93-95.

互联网金融监管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发展模式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及模式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指的是依托于如云计算、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支付等互联网工具来实现的资金在网络上的融通、支付以及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不同于传统金融的新金融态势。这种定义方式不但包含了如社交网络、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以及移动通信技术开展业务,而且也涵盖了互联网技术以及移动通讯技术的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及融业务。利用这种定义方式不但凸显出了在金融业中互联网技术的巨大促进作用,也更接近互联网技术本身作为意向信息技术本身作为一项信息科学技术的本质。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

第一,互联网支付。又称为第三方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设备、移动终端等,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并转移资金的服务。具有代表性的是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第二,P2P网络借贷,即点对点信贷。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资金借贷。小额借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或小微企业的一种商业模型。它也可以帮助借款人选择比较适合的贷款人,典型的例子是晋商贷。第三,众筹。这是指通过互联网方式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第四,互联网货币,互联网货币众多,包括QQ币、淘金币等。互联网货币可以理解为法定货币的电子化补充,不可能真正替代传统货币。第五,大数据金融、大数据金融是指依托于海量、非机构化的数据,通过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化方式,对数据进行专业化的挖掘和分析,并与传统金融服务相结合,开展相关资金融通工作。

二、存在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问题

我国互联网金融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弊端,这对金融的监管也加大了难度。虽然对此我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在总体上没能形成体系,这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造成了很大困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混业经营多如过江之鲫、杂乱无章,是监管难度加大

混业经营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这既是利益使然,又是是互联网金融高门槛高学历,牌照不易获取,投机取巧者多。但是,从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人群道德操守参差不齐,并非所有企业都能用道德标杆严格要求自己,网络贷款平台的倒闭就是一个先例,他们在无互联网金融牌照的情况下,随意操作,恣意妄为,这就属于非法经营,与此同时,又对潜在的风险缺乏相应的应急手段,再加上行业内部信息不同命等现象,这也是的内部人员缺乏自律心,不顾自己的职责,毫无行业职业道德,没有社会责任感。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滞后发展

互联网金融体系是现代信息化的产物,它不仅具有传统金融的特征,还具备互联网时代的信息,因此互联网的杂乱性,导致了互联网金融的预测难度大大增加不可知性更甚之前。以我国金融监管系统为例,目前我国主要针对的是传统金融行业,对互联网金融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空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督效果基本为零,全靠行业者的自身道德修养。互联网的虚拟性,隐蔽性,给传统的相应的监管部门出了一个大大的难题,用原来的监管方式就显得捉襟见肘,因此如何有效的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督,对监督手段如何创新就被提上了日程。

(三)互联网金融缺乏相应的制度体系来规范

就当前来看,我国的相关的法律或者只关注传统金融或者只关注到互联网层面,但是并没有涉及到具体的细致行业当中。因此,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现在应当加快步伐,给相关制度建立互联网金融护盾。比如减少互联网金融牌照量,提高准入条件,执照入网。同时强化内部监管,增加公示度,信息透明化,杜绝内部操作现象。

三、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现在的重点不是限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是应当尽量扬长避短,发挥其优势,改善其弊端,从整体上改善整个法律体系。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而且立法相对行业发展的速度滞后,因此现在亟需改善。为了使互联网金融能够更好的健康发展和不断壮大,有必要结合现实,更好的去构建适合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

(一)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和内外控制机制

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对传统金融的准入、退出、业务范围、内控机制等都有相关的规定,但是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具有比较大的差异,因此不能“一视同仁”,应当根据具体的特征制定诸如和退出制度。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具体业务范围,应当参照《互联网金融禁止业务条例》的形式将各类机构和平台不能进行、禁止涉猎的业务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对于互联网金融跨越时间和空间的特征,更应当使各个监管部门齐心合力,协调工作。

(二)动态监管机制亟需建立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传统金融与信息化平台结合的新型事物,对于它的监管仅仅是建立监管框架还是不够的,应当适时的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在动态监管问题上,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动态监管责任的划分,以补充规定的形式定期更新各监管主体的责任分工,将新产生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置于监管框架之下,保证监管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同时,监管部门要时刻的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已经出现和尚未出现的问题以及不足之处,做好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三)鼓励推动行业自律

在当前社会,很多行业都建立了行业内部的自律组织,并对行业本身的监管有重大的作用。因此在互联网监管的同时,应当加强标准和公约的规范,加强实施信息的考核等等,推动软法治理和柔性监管。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自身的自律组织,以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实现柔性监管。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应当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遵循属地原则,风险最后是由它兜底处理。地方应该加强数据采集、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做好集体性的、全体性的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作者单位:聊城大学)

参考文献:

[1]陈小林,杜若华,刘永锋.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路径思考[J].征信,2015 (01).

[2]苏竞翔.互联网金融遇上经济新常态[N].农村金融时报,2014 (7).

[3]张芬,吴江.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与经济,2013 (11).

[4]黄旭,兰秋颖,谢尔曼.互联网金融发展解析及竞争推演[J].金融论坛.2013(12).

[5]张晓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J].金融监管研究,2014 (12).

互联网金融监管范文第4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

一、概述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近年来在中国发展规模急速膨胀,但金融风险的潜滋暗长始终都是中国互联网金融人绕不开的一道难题,在此期间,监管的缺失和竞争的无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互联网金融项目的稳定发展,国家为了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督,先后出台了多项监管措施,通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环境的维护。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影响因素分析

1.互联网的高技术性带来的系统风险。传统的金融行业通常具有一定的风险,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也影藏着风险,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自然而然将会给用户带来更多的风险,如,通过互联网泄漏了金融业务的客户数据,不仅对于客户的资金安全情况造成影响,同时由于互联网具有联动效应,随着互联网风险的发生将进一步促使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产生影响,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影响范围最终扩展至整个行业内,严重时甚至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

2.市场选择风险。选择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从事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面临逆向选择和所造成的商业道德风险的风险。在一方面,由于互联网和金融服务的结合使得其服务具有虚拟性,通常非法分子通过虚拟的服务将会采取各种犯罪手段,最终造成客户的隐私遭到泄漏,造成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价比较差等多方面的负面形象的产生。除此,客户也可以采用不真实的信息进行金融业务的办理,最终将不利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金融市场的信息风险将会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成为“柠檬市场”。由于互联网金融服务是种虚拟性的服务模式,同时由于中国互联网发展比较晚,那些客户量比较小的金融服务业务,会使得互联网金融提供商降低自己的服务水平,维持较低的成本以提供具有竞争力的市场价格。但金融服务相对较差的网络质量不能被客户接受,高品质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供应商的服务供应商又会受到市场挤压,根据“劣币驱逐良币”的格雷欣法则,如果未来仍无监管互联网金融将成为次品市场。

3.互联网金融立法的滞后。通常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风险包含两种,内在风险和外在风险。其中,内在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的主体,如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不遵守现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如银行内部人员泄露客户有价值信息,互联网企业故意隐瞒理财产品的高风险等行为,这类风险类似于传统金融业务。外在风险是指我国仍处于互联网金融法律的相对空白区,有关网络借贷、安全支付的法律与现实金融环境相比严重滞后。尽管我国相继出台《电子签名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但并不能只用于日新月异的互联网金融。另外,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支付安全认证、用户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缺位。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优化措施

1.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应该处理好产品创新与市场监管之间的关系。通常互联网金融的准入条件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一是要具备能够为用户提供稳定、安全、便捷服务的互联网设备;二是要把控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关键,寻求其不确定的风险,进行风险控制;三是具备安全的互联网金融体系,确保客户资料的安全;四是具备完善合法安全的交易流程,符合行业操作的规范性要求。

2.完善监管机制。注重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的协调。目前我国金融业务主要包含银行、证券、保险三种经营模式,相应的三种分管机构分别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另外央行负责管理货币与支付,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传统的监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面已经不再适用。互联网金融交易业务也随之走上了多元化的模式,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分管模式将不再能够对当前业务进行有效监管,使得有些业务成为了管理的空白区,成为了非法分子有机可乘的地方。因此,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多元化发展,金融风险监管机构应该随之进行调整,以适应业务的发展,实现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有效监管。

3.加大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力度。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没有地域的限制,因此在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的过程中,需要参考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成功案例,然后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色,进一步研究适合我国互联网金融体系发展特色的互联网金融体系。一方面可以促使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化,对于国际风险也有一定的抵御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促使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体系快速完善,为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吴晓光.浅谈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与监管[J].海南金融,2011.

[2]舒皓.新时期中小企业网络贷款的发展方向研究[J].中国商贸,2011.

[3]徐静关.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的思考[J].北方经济,2006.

[4]李德.国际网络银行的发展与监管[J].广西金融研究,2010(8).

[5]谢平.网络经济下的金融理论与金融治理[J].经济研究,2007.

互联网金融监管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监管 风险

随着信息技术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逐渐成为经济发展新形态。互联网金融借助网络的优势实现了传统金融的创新发展。目前,互联网支付、P2P、网络融资等新业务广受欢迎并发展迅速,互联网金融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从字面上看是互联网和金融两个概念的结合,即在互联网模式下实现金融的创新发展,“金融”仍然是其本质属性,只是在融入互联网这个新载体后,金融开展的业务模式以及监管方式也就发生了改变。当前,国内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还不明确,没有形成统一概念。国内一些学者都对其做出了不同的解释,但是基本上认同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支撑下,利用互联网开放、平等、共享、体验至上等优势来开展金融业务,打破了传统的金融模式,实现了金融业的创新发展。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表现形式

(一)互联网支付

互联网支付是目前最为流行的新型资金结算方式,通过利用互联网渠道和平台进行货币的支付和流转。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快捷金融服务需求也越来越明显。人们希望通过电脑和手机等线上方式来完成支付,从而减少了人们的精力消耗,也降低了银行线下的支付成本。现阶段,我国主要有网银支付、移动支付以及第三方支付三种互联网支付方式。

(二)互联网基金销售

互联网基金销售是基金销售业务在互联网支撑下的新发展。对于基金销售来说,互联网的发展无疑拓宽了其销售渠道。当前传统的基金销售已经实现了互联网线上全天候销售服务。当前,基金销售公司已经建立了自身的网络销售平台,此外,第三方销售平台比如余额宝货币基金等也广受欢迎。

(三)P2P网络借贷

P2P指的是个人对个人。互联网使得投资者的借贷范围扩大,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向有资金需求的人进行借贷活动,从而获取利益。作为网络中介平台也可以通过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信用评估以及咨询服务,从而促进双方的借贷成功,取得一定的服务费。P2P网络借贷脱离了传统银行这个媒介,使得借贷业务更加方便、直接。但是,由于准入门槛低、监管不到位,同样也存在很大风险。

(四)电商小额贷款

在互联网模式下,电商企业会自己或者寻求与银行的合作,为其旗下的小微企业提供小额贷款。电商企业会对平台企业的征信情况深入分析,对于资金周转出现问题的小微企业进行放贷,帮助其度过资金紧缺的难关。现阶段,电商小额贷款比较火热,成绩喜人,向阿里巴巴、京东等知名电商企业都成为电商小额贷款的佼佼者。

(五)众筹融资

互联网平台为融资人提供了更广阔的融资渠道,他们能够利用众筹网、淘梦网等互联网平台的优势,针对某项投资项目向众多投资人发起的按投资比例获得回报的融资活动。众筹融资使得投资人数量大增,投资人可全程参与,融资速度快,主要用于大型融资类项目。当前,国内的众筹融资模式主要包括公益众筹、股权众筹以及奖励类众筹。

(六)互联网保险

互联网保险作为一种新型保险销售模式,以互联网为媒介进行保险的销售,实现了保险销售的网络化发展。比如著名的太平洋保险就早已成立了官方网站,通过上网就可以完成保险办理,这样使得保险业务更加便捷、透明、自主性强。现阶段,我国互联网保险除了保险公司自有的官网外,还加入了中介和第三方销售平台。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相对于传统金融来说,其还属于金融的范畴,并且在互联网模式下实现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必然会面临更大的风险。

(一)流动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流动性风险较大,当发生挤兑风潮时,由于无法及时提现就会产生流动性风险。通常流动性风险产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金融新产品本身具有流动性风险隐患,比如余额宝这种新型金融产品,许多用户会把支付宝的资金转到余额宝上,用来赚取更多的收益,但是,一旦出现客户需要大额提出资金时,余额宝就会无法按时交割,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二是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不理想也会引发流动性风险,由于产品收益率低于预期收益,一旦收益下降投资者不得不巨量赎回,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三是互联网金融违规操作所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比如P2P网络借贷,放贷人将资金放到平台账户上,平台第三方会将放贷者的资金通过拆标方式,将大额资金拆成小额资金进行放贷,这很容易造成金额错配或者期限错配,一旦发生挤兑情况,就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具有隐蔽性、传染性和长期性特点,是金融市场的一大毒瘤。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最易发生信用风险的还是P2P网络借贷。一方面,P2P的主要命脉就是靠借款人的诚信,P2P网络小额贷款由于不需要担保和抵押,需要平台对借款人的征信情况进行了解后,提供相应贷款。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P2P出于成本考虑,也不可能对借款人进行线下实际审核,往往借助于网络搜集的信息,凭靠借款人在平台出具的个人信息是无法对其进行完整而准确的信用判断的。并且,即使借贷人违约对其惩罚过低,借贷人的主观骗贷意识无法消除,信用风险自然就会产生;另一方面,P2P互联网平台自身就存在信用风险。互联网平台向投资者提供虚假信息,扩大预期收益,甚至违规车操作,不履行自身义务以及恶意欺诈等行为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而引发的信用风险。当前,我国对于P2P网络借贷监管不到位,再加上P2P网络借贷还属于新兴产品,准入门槛低,使得网络平台信用无法保证,“跑路”现象屡见不鲜。

(三)市场风险

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动而给金融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概括为市场风险。市场风险的诱发因素有利率、股价、汇率以及商品价格等。互联网金融本质还是属于金融范畴,其不可避免的要面对金融业所处的市场考验。比如利率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更加快捷,受到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较大,其面临的利率风险也较大。再如股价风险,由于股票市场发生波动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来说,除了货币基金,还会投资到股票市场,同样也就会面临股价风险。

(四)操作风险

互联网金融涉及到金融机构内部以及外部各种操作风险,主要表现在:首先,传统金融业务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内控制度,其所开发的网上业务也存在管理漏洞,并且多数金融机构把互联网优势用在拓展业务和研发新产品上,对于内控制度建设和落实不到位,其次,互联网金融需要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操作,这样客户很容易发生操作失误的情况,再加上客户电脑技术有限,对于电脑病毒和黑客预防意识不强,容易造成个人信息和账号密码等被盗;三目前我国网络服务商良莠不齐,整体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不高,网上交易操作存在诸多隐患。

(五)法律风险

目前国内金融法律多是关于传统线下金融业务,在互联网金融这块还存在很大空白。当前互联网金融犯罪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金融所衍生的法律问题非常多,急需要加强相关立法和司法工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督力度。

(六)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撑下进行金融活动的,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流程进一步被简化和放大,同时也会受到黑客的攻击和病毒的传染,一旦平台发生意外很容易引起群体性恐慌。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建议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金融,需要加大监管力度。互联网金融会成为未来金融业发展的主流趋势,有必要在分析其风险因素的基础上,探究出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措施。

(一)监管原则

1.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的创新发展,但其本质属性还是金融,不管如何创新都不能脱离金融服务的范畴,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本质是要为电子商务以及社会实体经济发展服务。

2.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要求。互联网金融必须围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维护金融稳定、推进市场改革、服从央行调控来进行,防止因为过度创新而诱发金融市场的举例波动,影响到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转。

3.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要向客户提供完整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能扩大预期收益,不能提供虚假信息,不能产生收益承诺,避免误导客户行为发生。

4.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不管是线下还是线上,金融业务都必须遵守市场规则,进行资本约束,不得非正当竞争,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诋毁竞争对手的名誉,不允许违规提前支取存款或者终止服务,要协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要成立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要建立合理的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要从自身做起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三)监管主体

1.行政主体。一是继续沿用现有的分类监管模式。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重点还是要放在对其业务性质进行监管部门的分类监管上。现阶段,针对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主要是银监会负责P2P网络借贷,证监会负责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众筹融资,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央行主要负责互联网支付。当然,互联网金融还需要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在“大金融”背景下多个监管主体相互配合进行统筹监管。二是加强监管主体的横向沟通协调。在各行政主体分类监管的基础上,还要形成建立健全监管主体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产生监管合力,明确监管主体的责任,统一监管标准和尺度,实现监管信息的共享,从而促进互联网金融的稳定有序发展。三是健全中央到地方的纵向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监管不仅仅是中央部门的事,还需要地方政府加大监管力度。各地方政府要在中央统一部署下根据本地区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制定相关的法规章程,出台指导政策,引导和监督互联网金融机构加强内控建设,坚守法律底线,提高自身的风险防意识和控能力。

2.行业协会。发达国家在对互联网监管上主要依靠行业协会监督的作用,尤其是像美国、英国等行业协会的自律性得到充分体现。我国也应该适当地借鉴这些有效的做法,在加强行政监管的同时,抓紧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建立和完善。通过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形成自我监督和内部监督,自觉维护竞争秩序,扩大交流效果,提升金融水平,共同抵御行业风险。

(四)监管保障

1.完善法律法规。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取得一定成绩,但是,法制建设的速度远远落后于行业发展的速度。法律监管永远是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管保障,立法部门要及时完善现有的金融法律体系,在借鉴先进经验基础上,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同时,地方政府也要制定积极政策,形成从中央到地方一套相对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另外,国家还要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制定,互联网金融避开避免低会引发技术风险,国家相关部门要做好顶层设计,引导互联网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升级和完善网络安全技术系统。

2.健全征信体系。互联网金融需要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要鼓励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完善互联网金融商业信用数据库,建立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查询服务、资信认证、信用评估以及信用担保等数据平台,要实现企业和个人信息资源的共享。对于P2P网贷等类似业务要建立自己的征信数据,社会征信机构要抓住市场需求,强化数据服务的功能和质量。

五、结语

互联网金融实现了传统金融的创新发展,对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提升了金融行业的服务水平。然而,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晚而发展速度非常快,相对于传统金融其存在的风险更大,因此,为了防控风险,就需要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力度。

参考文献

[1]刘媛.金融领域的原则性监管方式[J].法学家.2010(03).

互联网金融监管范文第6篇

《指导意见》肯定中央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肯定和支持,形成倒逼推动传动金融改革的深化,奠定了行业发展的基调。《指导意见》开门见山地提出,“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也就是说我们发展互联网金融其实是乘势而上、顺势而为。《指导意见》还提出“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这句话内涵丰富,一是现有金融机构在服务小微企业方面有盲点;二是互联网金融服务小微方面的作用具有一定不可替代性。这实际上给互联网金融一个很大的肯定。此外,《指导意见》强调,“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这其实是把互联网金融放在了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整体战略框架里,互联网金融对现有金融体系的影响是全局性的、系统性的。我们研究中心的同事做了一个简单的文本分析,整个文件5500多字,20条规定,“发展”这个词出现了19次,“创新”出现了19次,“鼓励”出现了17次,“支持”出现了16次。从中监管者对“创新”的肯定是毋庸置疑的。同时,《指导意见》强调在分业监管的条件下,互联网金融应接受互联网金融协会的行业自律监管,在保护投资消费者权益的框架下深化金融普惠的深度和广度。本文仅从技术安全性、行业模式监管和投资者保护方面针对《指导意见》进行一下解读。

互联网金融得到权威定义,平台企业“不能浑水摸鱼”。《指导意见》界定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即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因此,成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前提是必须要求在互联网技术本身和金融专业上要有专业优势。从技术优势上将,《指导意见》规定了互联网金融企业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企业是否在互联网技术上具有优势将不是一个“营销宣传”行为,更多是相应的监管机构给予平台资质的审核。是否拥有大数据资源和能力、是否运营运用云计算和智能决策都将给予投资者更为透明的信息披露。同时,相关监管部门在后续的监管细则上对平台的安全性和抗风险性予以规定,保障了平台从技术角度维持服务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监管由被动变为主动,有据可依。《指导意见》规定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这一规定凸显监管者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从后台对监管机构开放,必须建立平台统一的开放接口,方便企业运营数据的采集和实时监测。改变了原有监管由监管平台数据提交的被动监管,转变为提前预防、动态可控的主动监管。同时,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保证了监管者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涉嫌违规的诱发可依和风险预警。

网贷界定清楚,催生行业转型。《指导意见》规定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明确了P2P网络借贷的信用中介属性,同时将所有涉及直接借贷关系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归为了网络小额贷款。同时明确了这两种模式的监管归属,前者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后者遵循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一方面,这一划分将充分厘清当前P2P网络借贷环境下的混乱局面,为不规范的网贷平台指引产品转型的方向。另一方面,这一规定也加大了监管与执法的难度。因为互联网金融依托网络化突破了“时空限制”,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对象地方政府的“辖区维稳”形成责权不对等,地方政府很难通过现有的监管方式和机构相互协调提升对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效率。

定义股权众筹,为监管预留空间。《指导意见》定义了股权众筹融资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明确了股权众筹服务的小额和公众性。结合去年证监会《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应当允许两类平台的同时存在――私募型众筹平台与公募型众筹平台。前者是通过互联网方式优化传统VC/PE业务模式、提高投资者回报、效率化企业融资,后者是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需要、实现金融普惠的制度创新。因此,股权众筹根据《指导意见》应归属于公募型众筹,建立公募的二级市场也成为行业将来的监管难题。未来的监管可以参考美国《JOBS法案》从平台的信息披露、投资者界定、投资上限上予以规定。

传统金融大举进军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是我国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需要,同时一个良性的资本市场首先要维持资本市场内各层次间的互通和协作。《指导意见》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同时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因此,未来互联网企业不仅面临新的契机和机遇,而且面临新的竞争。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今后可以同传统金融机构保持良好的互动,通过传统金融机构完善产业链条上业务流程的正规化,银行业将积极主动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增加了平台违规操作的难度和成本。传统金融机构将开展互联网金融创新,并购、重组、自建互联网金融企业将成为热点,这也加剧了整个行业的竞争。

互联网金融监管范文第7篇

【关键词】风险 监管原则 监管措施

一、余额宝的潜在风险

余额宝作为一支货币基金,虽然穿上了互联网金融的外衣但仍未改变其基金本质,依然难逃货币基金应有的风险,笔者认为有四个潜在风险值得我们关注。第一个是市场风险。货币基金在市场良好的情形下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相反在市场疲软时所遇到的亏损也不容小觑。余额宝作为货币基金也是新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广大投资者对余额宝的了解并不深,货币市场违约而带来网络理财产品违约将带来的投资者的恐慌也不可估量。第二个是行业风险。网络理财产品依靠互联网公司发展,而目前对互联网公司监管的缺乏无疑加大了余额宝等的风险,一旦互联网公司或者基金公司运行出现问题,直接对投资者经济损失和间接导致的对互联网金融的信任危机将很严重。第三个是与银行竞争关系而导致的风险。余额宝以收集沉淀资金来运行获利,实际上是在分流本该属于银行的资金,这种与银行的竞争关系自余额宝上市以来就一直存在并得到了某些银行的“惩治”。前不久几大银行专门针对余额宝出台的限制转入转出金融的政策严重危及了余额宝用户的利益,即使投资者对此表示强烈反对,但面对强势的银行也只能默默忍受。第四个是技术风险。基于互联网的背景,网络账户相较于传统的银行账户来说安全性低,发生被盗或者数据信息泄露的风险也更高。

二、余额宝的监管与规制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是一行三会的分别监管模式,余额宝本质上作为货币基金由证监会来进行监管。但目前并无具体法律来明确证监会的职权划分,对余额宝的监管仍处于较低阶段,不仅不利于对余额宝风险的识别和控制,也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关于监管原则,笔者在分析互联网金融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三个原则。首先是依法监管原则。目前我国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监管的法律相当欠缺,导致监管机关在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我国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监管法律,使得监管机关遵循依法监管的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第三方理财公司的性质、业务范围、规章制度、法律责任等进行监管。其次是协调监管原则。余额宝之类的互联网理财产品,虽然实质是货币基金,但依然牵涉到银行业甚至保险业的业务,不应该单单只有证监会做监管机关。因此应由证监会领头,协调其他相关部门比如银监会、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的监管,这样才能做到全面覆盖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最后是实行比例监管原则。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监管虽然应当严格,但是没有必要每一个过程都必须由监管机关介入,可以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动态、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等的评估,来确定监管的范围、方式,实行分类监管。影响小、风险低的完全可以交由行业自律监管,而影响大、风险高的则必须由监管机关插手。这样做的目的是不仅可以提高行业自身的自律水准,也可以减轻监管机关的业务量同时也节约了行政资源。

同时需要明白,余额宝是由支付宝联手天弘基金而开发的一款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宝和第三方理财机构的天弘基金,理所应当的成为了对余额宝进行重点监管的对象。对支付宝的监管应该重点关注支付宝是否具有规范的行为,包括审查运营余额宝的资格和牌照、检查其支付系统的稳定性以及要求支付宝要严格按照支付服务约定存货币和按用户要求赎回货币,不得毁约违约等方面。而对天弘基金的监管则要重点监管其资金流动的安全与稳定性,要求其及时按客户要求转入或转入资金,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任意泄露客户信息和资料。

三、对余额宝监管的措施建议

第一,完善相关法律。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法律对此的监管还不到位,主要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加快研究制定专门针对规制互联网金融法律,例如把余额宝等网络理财产品纳入监管范围,设立准入、退市的行业标准等方面。

第二,规范监管的程序。不仅包括对整个流程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还要分日常监管和专门监管,全方面对整个理财金融产品从申报、批准、发行、监督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并且必须按法律的规定进行监管,对风险行为及时控制,如果牵涉到违法行为如洗钱行为等时应及时报告给有关部门处置。

第三,设立存款风险保险制度。可以学习美国的做法建立存款延伸保险制度,让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就是支付宝把投资者的存款放置在保险公司的账户中,由此产生的保险费用由沉淀资金的利息抵扣。同时规定假如支付宝平台倒闭了,这笔存延伸保险并不适用,余额宝的投资者的存款并不会受到损失。

第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近年来美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较为健全的发展离不开配套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并无良好的配套社会信用体系。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建立健全信用评级业务许可制度,培育专业性高的信用评估机构,从而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制约,有效的提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水平,带动第三方支付市场和类似余额宝的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健康发展。

第五,加强行业自律。对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监管除了需要行政监管外,还需要行业加强自身自律,让行业通过规范自身行为来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和保护正当权益。例如建立互联网理财产品协会,通过同业成员内部的自我监督和纠正机制来加强行业纪律,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结束语

在全球化日益加剧的今天,互联网金融的兴起符合了经济发展趋势,也符合电子时代的电子化经济模式转变要求。然而互联网金融行业仍然存在很多潜在的风险问题,如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监管,维护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依然任重而道远。

互联网金融监管范文第8篇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颠覆了我国乃至全世界的金融业传统业务的格局,同时也带了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的风险因素。论文在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特征及其在制度、法律、技术和操作上的风险因素等方面探讨了国际上解决此类问题的方法,同时也将这些成功经验进行分析,引发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讨。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管理;风险;国际经验

互联网金融是融合了信息技术、移动支付和云数据计算等高科技手段和传统金融系统的新时代产物。她的出现推动了世界金融业的新一轮飞速发展,加快了货币在全球范围内的周转速度和刺激了世界经济总量的增长,同时也为顾客群体的日常生活中免去了许多麻烦。但由于“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特性,决定了她的风险在制度、法律、技术和操作上要比传统风险复杂得多,并更难防范。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目前存在的风险因素

(一)制度和法律上的风险因素由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近年来发展过于迅速,国家层面还没有对此市场和体制过于细化地规范,并出台全面的法律法规来加以约束。这导致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的漏洞,侵入法律灰色地带,侵害普通消费者的权益。互联网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一旦发生矛盾,必定会引起社会舆论导向,给互联网金融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进而阻碍了这个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技术层面上的风险因素互联网金融,顾名思义,互联网技术的成熟发展是互联网金融成功的先决条件,互联网金融对信息技术的依赖程度非常大。但系统设计的主观性、框架的不合理性和一些特发事件都会给她带来技术安全风险和经济上损失的可能性。常见的技术风险有:黑客入侵系统,数据丢失,恶意病毒木马和编程BUG等。

(三)人为操作上的风险因素该类风险因素是我国目前所面临的最大风险因素,主要来源于管理系统缺陷、操作方法陈旧、内部员工欺诈和客户群体相关知识普及不够等。它具有极强的关联性、涉及业务广和可掌控能力弱的特点。在互联网金融上,人为的一点点差错都有可能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二、国际上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成熟经验

相对于中国而言,国际上有部分国家凭借着信息技术起步较早,互联网金融市场也相对我国较为成熟。同时,西方先进企业管理制度非常注重风险管理,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有着许多成熟经验可供借鉴。

(一)P2P线上借贷市场监管1.英国。线上P2P借贷最早诞生于英国,英国对此监管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由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负责管理借贷过程中的资金安全和公平贸易管理局(OFT)把控中介平台的市场准入,两部门共同负责对P2P线上借贷市场的管理;二是将P2P线上借贷定义为一种消费型借贷,再根据《消费者信用贷款法》对其进行监管。2.美国。美国同中国一样,并没有具体针对P2P线上借贷的法律法规,而是通过参考与之相关的条款来进行管制的。除了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双重管制外,美国P2P线上借贷还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消费者保护局(CFPB)通过反诈骗、强制信息披露等手段来进行监督。

(二)第三方中介支付机构监管1.欧盟。第三方中介支付机构要想在欧盟成员国设立业务机构,必须申请到电子货币公司或者银行业经营执照。二者择一都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除了拥有一百万欧元的初始资本外还必须拥有自有资金;二是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资金必须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业务;三是必须有科学的、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慎重的、高效的行政管理习惯和统一的、标准的会计核结算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2.美国。在美国,第三方中介机构被归类于货币服务机构,并且对这类机构颁发营业执照时就明确规定好了其投资范围、初始准备金和自有流动资金。这类平台把所积累的资金存放在联邦保险公司监管,属于负债业务。除此之外,在正式运营前,第三方中介机构还需要在金融犯罪执行网上完成注册,接受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双重管制。

(三)众筹市场的监管1.欧盟。意大利、英国和德国等国家承认众筹市场的合法地位,并对其实施政府监管。对于众筹市场的规定是,资本数量在500万以下(德国是10万以下)、期限在一年内的产品不用公开募资说明书。其中英国还明确要求,必须得到金融行为监管局的授权后,众筹的股权和借贷模式才能进行运营活动。2.美国。2012年,美国正式对众筹做出相关规定:第一,符合条件的众筹平台不再需要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第二,同意一个项目有多个投资人,但对每个投资人的出资设置一个上限;第三,众筹平台上最多只能筹集100万资金。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新的探讨

(一)健全监管体制首先,努力学习西方国家的先进思想和成熟经验,创建一个互联网金融国际治理组织,让地区和国家的局限不再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处理与控制的障碍,来缩小与西方国家互联网金融的差距;其次,联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三会一行”,组建一个以中央银行和银、证、保监会为主,工商总局、商务部和工信部为辅的互联网金融的全面监控的网络;再次,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分级预警机制,用现代数字化管理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整体发展,从而提升国内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接着,为了避免内部员工的人为操作失误和蓄意盗取他人隐私信息等现象产生,必须构建一个高效的内部控制及审查体系,由内置外得做到公平及安全;最后,组建一个征信整理部门或者一个高效率的征信团队,确保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完善监管法律法规首先,在宏观角度下,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蓝图,并且着重解决这些难题:1.互联网金融的准入标准具体有哪些?经营范围有多大?和发展底线是什么?2.国内尚缺乏一套官方的行业引导规范和国家标准。3.监督体系不完善,缺乏行业自律协会。最后,目前国内市场由于缺少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法律法规,形成消费者不敢放心投资,企业也不能百分百融资的局面。为此,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以线上P2P借贷市场为例,一是明确P2P借贷公司的准入标准,中西结合,外为内用,建立一套稽查与准入方法;二是参照央行所颁布的《备付金颁发》和《支付办法》中有关条例,确保沉淀资金的安全管理;三是尽早对线上P2P借贷公司的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督等关键性问题形成文书规定。

(三)发展监管信息技术首先,优化互联网金融用户及公司双边信息的认证体系。可以借鉴当前银行系统使用的网络信息识别与认证程序,建立一个更安全更可靠的线上体系;接着,不断更新技术设备和升级病毒库、防火墙等安保软件,提高自身的安全防御性能,来抵御外来黑客入侵和保护客户和资金和私人信息的安全;其次,主动去创新和优化安全控件和监控方式、引入指纹识别和签名技术等高科技防伪技术,来确保互联网金融中各方信息的可靠性和中介平台的稳定性;再次,监管部门还需要构建检测系统,引导线上线下积极合作,构建一个高效率的反欺诈联动体系;最后,要有意识的侧重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两方面的建设,在核心技术环节要安装具有自主性、灵活性和可控性的信息安全软硬件设备。

(四)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和建立消费者维权机构第一,在舆论导向层面,采取有奖问答、有偿征文、宣传报道等交互方式把互联网金融知识在消费者群体中传播,使得消费者养成辨别能力、理财观念及自我保护意识,减少金融诈骗的事件发生;第二,在市场层面,相关部门要力争维持市场信息对称化和公开化,杜绝虚假信息,使得互联网金融产品信息透明,让消费者群体更容易、更便捷、更正确得了解产品的信息。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公司也应该以可视化的图表代替枯燥的文字,以清晰明朗、通俗简约的风格来描述投向市场的产品的回报和风险;第三,在政府层面,应当建立一个给消费者群体提供专门维权服务的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既能有效地帮消费者解决矛盾纠纷问题,使得消费者行驶正当的权益,同时又能在消费者群体中起到一个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的官方机构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芬,吴江.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与经济,2013,(11):53-56.

[2]陈胜,方婧姝.互联网金融监管寻路[N].金融时报,2013-11-11(012).

[3]陈正祥.美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及借鉴[J].现代经济信息,2014,(8):108-109.

[4]宋思颖.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创新[N].上海证券报,2014-09-05(A05).

互联网金融监管范文第9篇

金融服务趋向长尾化、金融服务高效便捷化、金融服务低成本化,是互联网金融的三大特点。

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风险

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主要有四大特点:①系统性风险是针对整个系统或者全局的功能产生影响或者破坏,而不是针对某一机构或者局部;②系统性风险具有非常强的蔓延性或者传染性,将风险传导给毫不相干的第三方并让其承担损失;③系统性风险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系统性风险对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市场或者实体经济产生巨大的溢出效应,这是系统性风险的本质特征;④互联网金融的基因在与其技术领先性和业务发展的高效性以及支付系统的快捷性。因此,必须要防范系统性风险快速传播的可能性。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凭借其突发性、破坏威力大等特点,所以被誉为“商业银行最致命的风险”。由于金融机构追求高收益就表现在突出的高杠杆率的经营特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就称为商业银行持续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美国次级债风波以及后来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再次警示了稳健的流动性风险和监管的重要性。与传统金融一样,互联网金融也面临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新挑战。

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所面临的信用风险与传统金融机构一样,都可能会面临借款人不按期还款的违约风险。常见的比如P2P网贷,再不是单纯提供平台的P2P网贷模式当中,信用风险就是要防范的第一风险。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对于借款人资质的审查,可能更多是通过线上模式,通过信用记录等来审查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来房贷。而在传统商业银行贷款中,多是抵押贷款或者质押贷款。互联网金融更多的可能是无抵押和无质押贷款,即有资质的商家为应对可能出现的流动性紧张从互联网金融机构拆解一部分资金用于周转,这种贷款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就是商家的信用问题。

技术性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计算机系统、认证系统或者互联网金融软件存在缺陷。二是伪造交易用户身份。三是未经授权的访问,主要是黑客通过病毒或其他手段对用户的网上金融账户进行攻击。特别现在对网上银行的木马程序猖獗,钓鱼程序、密码探嗅程序层出不穷,这直接威胁到网上银行的安全。

法律风险。一是在商业法律中的不全面将会存在法律缝隙,出现合同各方之间的争端。因为电子货币兴起的时间较短,并且尚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现存法律法规难以涵盖电子货币运作和交易的各个层面的争议和纠纷。二是互联网金融的电子货币匿名性,C2C的交易方式及单个交易难以追踪等特征,为洗钱、逃税等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

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1.尽快确定监管主体,加强流程监控

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而互联网金融法律环境完善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明确各个模式的法律定位以及监管主体。目前除第三方支付模式已有明确定位于监管主体外,其他模式的定位依然模糊,监管主体悬而未决。这将严重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相关机构应尽快对互联网金融各种模式进行定性,明确监管主体,理清监管职责,为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为防止过早过度监管对产业发展带来消极影响,建议产业监管主体可以先从产业运营流程监控着手。一方面,可以动态掌握产业发展情况,一边对产业发展运行情况进行分析,为日后具体监管规则的制定提供依据;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监测互联网金融企业运营情况,及时发现企业风险,提早进行风险预警,防止大规模风险爆发。

2.实施行业准入制度,完善退出机制

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的传播方式开展创新金融业务,其覆盖范围较广、社会影响较大,若发生恶性事件社会危害性大。所以应该根据互联网金融不同模式的特性以及运营方式,对部分模式探索实施通过设立审批或者备案制,设立资本金、风险控制能力、事业人员资格等准入条件,并对同一模式中不同业务种类实行不同标准的差异化准入要求,排除不及格企业。

优胜劣汰是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有力法则,只有引入退出机制,及时清除不合格企业才能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的良好发展。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金融相关服务,牵连到公众利益,所以其市场退出机制也应该有其特殊规则,如注重对公众投资人的保护等,尽量化解互联网金融企业退出市场对市场的冲击,降低民众的投资损失。

3.逐步填补法律空白,改革落后规则

随着互联网金融产业的不断发展,监管主体应加强对产业的研究,逐步完善立法,填补法律空白。法律制度应与时俱进,面对部分严重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程度,阻碍新兴业态创新发展的制度应该勇于改革。比如在六大模式的分析中经常会出现运营模式涉及到非法集资、投资人人数以及发行证券方式的问题,本质上都属于人数、资本、股权之间的配比问题。

4.完善征信体系

完善征信体系法律建设。十几年前,国内开始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些企业陆续开始从事个人征信服务的实践,但由于受法律法规与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制约,征信业发展还比较缓慢。征信立法对征信业发展影响深远,制定适合国情的征信法规是推动征信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首先要建立征信管理规划、明确征信部门的运作规则和定位,强调隐私权与知情权的保护,落实以政府为主体,以市场为辅助的发展模式,形成以人民银行为监管主体、中国征信中心和征信机构为信息收集加工主体、金融机构为信息提供主体的征信管理组织体系。

互联网金融监管范文第10篇

论文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创新,金融监管,金融规制,科斯定理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有着独特的经济学基础。传统金融以二八定律为基础,互联网金融以长尾理论为基础。“长尾”实际上是统计学中幂律(Power Laws)和帕累托分布(Pareto)特征的一个口语化表达,这个概念最早提出是用来描述亚马逊等网站的商业和经济模式。过去几十年中,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机构忠实地履行其资金融通的职能,几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金融中介机构的重要性都超过了金融市场,而金融中介机构引以为傲的间接融资功能,其产生根源主要在于三个方面:一是降低交易成本;二是实现风险分担;三是降低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带来的损失。当前中国主要存在三种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一是电商金融,其雄厚的实力对市场业已造成巨大的冲击;二是P2P网贷,代表有人人贷等;三是众筹模式,着眼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互联网金融凭借其强大的平台优势,通过信用评分体系等的加成作用,使得越来越多的交易可以绕开传统金融中介机构、自由开展。

马云曾说:“如果银行不改变,我们就改变银行。”当下传统银行及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中介机构受到电商等的冲击,也在适应性的发生改变,不仅开拓综合型平台,还利用进入对方领域等制造行为性障碍,缓解竞争压力。我们需要认识到,这其中固然有互联网金融天然的优势以及后天的积累,但监管的宽松对其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 互联网金融创新

1 1 电商金融

电商金融是电子商务与金融结合的产物,《2014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检测报告》中公布当年B2C市场份额排名,从高到低分别是天猫(59 3%)、京东(20 2%)、苏宁易购(3 1%)、唯品会(2 8%)、国美(1 7%)、亚马逊中国(1 5%)、1号店(1 4%)、易迅(1 1%)、聚美(0 6%)、其他(7%)。当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到12 3万亿元,同比增长21 3%。B2C占比超过七成。其中天猫总成交额为7630亿元,京东全年交易总额为2602亿元。巨大的成交额背后是庞大且忠实的用户群,正是基于电子商务取得的巨大成功和激发的无限活力,辅以科技进步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覆盖面广,WiFi、4G普及等,电商金融其本身不仅实力雄厚,而且起点高能做的事情也多。互联网支付货币、供应链金融、跨界合作金融、货币汇兑、移动支付等,电商金融所涉及的业务品种多样繁杂、兼具深度和广度,金融论文对传统银行业务造成巨大冲击的同时,也斩获大量拥趸,符合普惠金融的精神,得到监管当局的宽松对待。比如,它不仅有对供应商的融资,还有对消费者的授信,极大地拓展了可以发挥的领域。据不完全统计表明,2013年余额宝规模超过2500亿元,客户超过4900万名。

1 2 P2P网贷

最早的P2P网贷以多种不同表现形式先后出现在世界上某些国家,如英国的Zopa,德国的Auxmoney,美国的Prosper、Lending Club等,是在网站上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缺乏资金的人群的一种借贷模式。P2P网贷最突出的特点是“人多”、“量少”,得益于庞大的基数,非系统性风险被充分的分散。同时基于云计算和大数据的风控技术,目前数据显示其贷款效率较高、不良贷款率较低。2014年网贷之家综合各项指标,给出排名前十的网贷平台,分别为陆金所、人人贷、招财宝、有利网、小企业e家、民生易贷、开鑫贷、宜人贷、点融网、鹏金所。陆金所更是跻身世界第三大P2P平台,交易规模超过300亿元。

1 3 众筹模式

众筹模式,一种较通俗的解释即是群众集资和大众筹资,本来这并不是什么最近才时兴的概念,但是和互联网的碰撞使其格局大为改观。融资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类,分别是凭证式、会籍式、天使式。众筹模式与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不同的地方在于它采用“团购+预购”的方式对创意进行预消费。相同点在于利用网络平台将项目发起人和赞助群众联系起来。2013年通过众筹全球总共募集资金51多亿美元。我国的众筹发展起步较晚,自2011年至今,规模虽然无法与其他几类相较,但增长态势还是很可观的。

2 互联网金融及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2 1 系统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普遍存在

互联网金融监管范文第11篇

论文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创新,金融监管,金融规制,科斯定理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有着独特的经济学基础。传统金融以二八定律为基础,互联网金融以长尾理论为基础。“长尾”实际上是统计学中幂律(Power Laws)和帕累托分布(Pareto)特征的一个口语化表达,这个概念最早提出是用来描述亚马逊等网站的商业和经济模式。过去几十年中,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机构忠实地履行其资金融通的职能,几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金融中介机构的重要性都超过了金融市场,而金融中介机构引以为傲的间接融资功能,其产生根源主要在于三个方面:一是降低交易成本;二是实现风险分担;三是降低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带来的损失。当前中国主要存在三种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一是电商金融,其雄厚的实力对市场业已造成巨大的冲击;二是P2P网贷,代表有人人贷等;三是众筹模式,着眼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互联网金融凭借其强大的平台优势,通过信用评分体系等的加成作用,使得越来越多的交易可以绕开传统金融中介机构、自由开展。

马云曾说:“如果银行不改变,我们就改变银行。”当下传统银行及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中介机构受到电商等的冲击,也在适应性的发生改变,不仅开拓综合型平台,还利用进入对方领域等制造行为性障碍,缓解竞争压力。我们需要认识到,这其中固然有互联网金融天然的优势以及后天的积累,但监管的宽松对其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 互联网金融创新

1 1 电商金融

电商金融是电子商务与金融结合的产物,《2014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检测报告》中公布当年B2C市场份额排名,从高到低分别是天猫(59 3%)、京东(20 2%)、苏宁易购(3 1%)、唯品会(2 8%)、国美(1 7%)、亚马逊中国(1 5%)、1号店(1 4%)、易迅(1 1%)、聚美(0 6%)、其他(7%)。当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到12 3万亿元,同比增长21 3%。B2C占比超过七成。其中天猫总成交额为7630亿元,京东全年交易总额为2602亿元。巨大的成交额背后是庞大且忠实的用户群,正是基于电子商务取得的巨大成功和激发的无限活力,辅以科技进步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覆盖面广,WiFi、4G普及等,电商金融其本身不仅实力雄厚,而且起点高能做的事情也多。互联网支付货币、供应链金融、跨界合作金融、货币汇兑、移动支付等,电商金融所涉及的业务品种多样繁杂、兼具深度和广度,金融论文对传统银行业务造成巨大冲击的同时,也斩获大量拥趸,符合普惠金融的精神,得到监管当局的宽松对待。比如,它不仅有对供应商的融资,还有对消费者的授信,极大地拓展了可以发挥的领域。据不完全统计表明,2013年余额宝规模超过2500亿元,客户超过4900万名。

1 2 P2P网贷

最早的P2P网贷以多种不同表现形式先后出现在世界上某些国家,如英国的Zopa,德国的Auxmoney,美国的Prosper、Lending Club等,是在网站上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缺乏资金的人群的一种借贷模式。P2P网贷最突出的特点是“人多”、“量少”,得益于庞大的基数,非系统性风险被充分的分散。同时基于云计算和大数据的风控技术,目前数据显示其贷款效率较高、不良贷款率较低。2014年网贷之家综合各项指标,给出排名前十的网贷平台,分别为陆金所、人人贷、招财宝、有利网、小企业e家、民生易贷、开鑫贷、宜人贷、点融网、鹏金所。陆金所更是跻身世界第三大P2P平台,交易规模超过300亿元。

1 3 众筹模式

众筹模式,一种较通俗的解释即是群众集资和大众筹资,本来这并不是什么最近才时兴的概念,但是和互联网的碰撞使其格局大为改观。融资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类,分别是凭证式、会籍式、天使式。众筹模式与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不同的地方在于它采用“团购+预购”的方式对创意进行预消费。相同点在于利用网络平台将项目发起人和赞助群众联系起来。2013年通过众筹全球总共募集资金51多亿美元。我国的众筹发展起步较晚,自2011年至今,规模虽然无法与其他几类相较,但增长态势还是很可观的。

2 互联网金融及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2 1 系统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普遍存在

互联网金融监管范文第12篇

1.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的漏洞

从整体上看,互联网金融行业大多处于“三无”状态,无监管、无底线、无参照。为了顺应网络消费与网络营销的大方向下,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只能引导,不可强行进入。互联网金融下生产的产品,在许多方面都与目前所存在的金融监管制度相悖。通过与保障监管协会、证明监管协会和银行监管协会的合作使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内部人员的要求进行实时监控,进一步促进完整的、详细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的出台速度。

2.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某些金融企业为得到经营许可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成为了金融界的“领头羊”。然而,在各种互联网金融企业涌进来的同时,出现了一些滥竽充数的企业。虽然,为了进一步巩固完善互联网金融制度的创新制度,我国鼓励并且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但是,这并不代表我们能够容忍、放纵这种浑水摸鱼的行为。由于监管人员较少以及监管技术的缺乏,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存在着部分没有得到相关部门许可、没有获得金融许可牌照的企业。因此,对于互联网进入行业来说存在着比较大的风险;而传统的金融行业则可靠性、安全性较高。虽说,互联网金融既方便又快捷;但是,如果一旦出现纰漏,则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客户的私密信息、认证介质、信息系统管理等,一旦信息被泄露,都会危及到个人以至于一个团队的利益;因此,想要寻求便捷必须要建立在安全可靠的基础上。对落后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加以创新和提高,并且增加监管人数,作为技术密集型行业的互联网金融,必须要不断地提高监管人员的个人素质以及监管技术,才能尽可能的不被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远远的落在后面。

3.国际合作监管制度尚不完善

对于刚刚起步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大部门监管制度才刚刚出台,不够完善。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加以约束与管制,交易的对象层次跨度大且所涉及的范围广,逐渐走向国际化。虽说,在现有的有关金融法律中有部分涉及到了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内容;但是却没有完全针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因此,在有效地施行有关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制度的同时,也要坚持与国际合作,借鉴其好的部分。

4.对互联网金融的各监管部门以及监管手段的发展要求

作为传统金融与信息网络相结合的而形成的互联网金融,穿越时空的约束加速企业的资金流动。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其中在大部分民间金融企业中,对于网络借款、贷款存在着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在我国适用于传统金融行业的各级监管部门以及所施行的监管手段较多,所以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各级监管部门以及所施行的监管手段较缺乏。因为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各级部门分工不够明确,所以使大部分金融企业内部的监管制度不够完善,产生了许多监管空白地带,一直处于游离状态。类似这种盲区的存在使我国一直未确立统一的、由上至下的监管制度。为了使消费者的利益有所保障,必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各级监管部门的管理。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形成的原因

经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其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互联网金融管理制度与分业管理制度

相排斥随着我国证券业、保险业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越来越密切,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的同时,与当前施行的分业监管制度相矛盾。作为金融混合业的母体,形成一套完整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是迫在眉睫的事情,因此只有将互联网金融管理制度和分业管理制度之间的矛盾解决掉,才可以进一步创新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从而减小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所存在的经济风险。

2.当今社会监管成本与监管效率

不能并存作为金融市场的新鲜血液,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需要进一步的变革,为了尽快适应并且顺利发展互联网金融市场,需要对监管的形式进行进一步的规范与创新。对于造成高额监管成本问题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我们需要通过先进行试点再对其进行相关的处理方案。在新型市场中,对于无效监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会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损失。由于我国经济基础相对西方发达国家仍然较为薄弱,存在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难度,需要将这一类现象进行事前预防、事后处理。

三、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意见与建议

互联网和金融属于两个行业而互联网金融则是这两个行业的结合且具有这两个行业的特征,故传统的监管制度方法对于这个新兴互联网金融行业并不适用,为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为了制定更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有以下建议:

1.明确互联网监管的重要内容

并规定各部门监管范围对于处在真空状态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为了完善各部门的监管任务,使各监管部门履行起它们所需要负责的责任,尽快制定出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方案。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已经渐渐步入正轨,由于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各项制度尚未完善,但其监管体制已初步成形。建立非人工监管的监管模式,建立网络监管需要时目前我们所要完成的必要任务。

2.制定行业规定加快立法进度

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处于“三无”状态,无门槛化、无监管化、无标准化所以快速发展立法的进度已经成为当下必须完成的。第一,要完善制度,制定国家标准。第二,对于资金空转进行严格的控制。第三,对于投资者的利益需要建立保护基金。

3.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

人才进行专业化的网络培训发展现代化互联网金融市场,不但要了解它的优点,更要对他的负面影响进行了解,如果对于负面影响不能及时的进行解决,则会使其不断扩散造成更大的影响。由此观之,组建一支专业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人才的团队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坚持不懈学习监管技术不断扩充保护信息安全的信息库,才可以对金融投资者的利益进行保护。

四、结论

互联网金融监管范文第13篇

>>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思辨*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思辨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金融监管创新 我国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研究 试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时代金融监管的创新发展 浅析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和谐发展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和谐发展 找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风险点达到发展与监管平衡 美国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博弈 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博弈实证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动态博弈分析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进化博弈 互联网金融监管探究 论互联网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 互联网金融监管破题 浅谈互联网金融监管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8]郭信峰,郝亚琳,孙铁翔,等.周小川:不会取缔余额宝[EB/OL].(20140304)[20140629]..

[9]Dan Awrey. Regulating Financial Innovation: A More Principlesbased Proposal?[J]. Brooklyn Journal of Corporate, Financial & Commerical Law,2011(5):270279.

[10]Adam J. Levitin. The Politics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the Regulation of Financial Politics:A Review Essay[J]. Harvard Law Review,2014(127):19891999.

互联网金融监管范文第14篇

【关键词】传统金融行业 金融创新 监管 互联网金融

一、金融创新内涵和本质属性

所^的“金融创新”,简而言之即是指在现有金融业发展的基础之上,通过对资源的合理调配,以盈利为最终目的而进行的对金融体制和金融工具的变革和创新。在一定程度上,金融创新的根本出发点在于对金融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的一种适应性反应,与此同时,金融创新也能反过来影响金融市场的供求关系。互联网金融正是基于此而产生并兴起的。从互联网广阔的发展空间上看,以互联网金融为典型的金融创新无疑具有广阔的发展和延伸前景。一方面,金融创新有助于从微观角度实现对传统金融模式的突破,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另一方面,金融创新还能从宏观角度实现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调控和管理。然而,任何一项制度的创新,必然都伴随着一定的风险。金融创新也是如此。在肯定金融创新所带来的积极作用之外,还需要关注金融创新可能招致的风险和危机,尤其是金融创新对社会发展和金融业稳定所带来的风险。联系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和本世纪初的全球金融危机,导致危机酿成的根本原因正是在于一系列不加节制、以金融逐利为目的的金融创新行为而引发的连锁危机效应,最终使得金融业乃至整个社会都遭受着巨大的冲击。由此不得不令人对金融创新行为进行反思。是否有必要进行金融创新?如何进行金融创新?之于前者,问题的答案毋庸置疑是肯定的。因为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金融业就不会有进步。况且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因金融创新而可能引发的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预见性和反应也有了较大程度的提升。故而,人们不会停止对金融创新的探究和摸索。而之于后者的思考,则道出了金融监管制度和实施金融监管行为的根本意义和必要性。为此,基于金融创新这一前提,应当进一步加强对金融监管相关的方面的探索,探究如何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采取何种监管措施和方法,才能真正促进金融创新的健康、良性发展,且规避金融创新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创新产物

互联网金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创新行为的产物。自互联网诞生之日起,其就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和变革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当互联网介入金融业务之后,标志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基于传统金融基础之上,依托现代互联网技术包括移动支付、社交网络、云计算等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在国外的文献研究中,罕有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研究和论述,但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却呈“燎原之势”风行全国。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具有极典型的中国特色,且不得不说,互联网金融的盛行一定程度上得益于我国企业对金融产业的“入侵”。当然,互联网金融并非我国首创,当前国内流行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在国外都可以找到相类似的“影子”。例如,于2004年成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其效仿的对象正是国外的PayPal。因此,互联网金融是基于我国传统金融业基础上,通过学习和接受国外互联网支付模式而衍生的一种新的金融业态。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当前,互联网金融已经深入到每家每户,影响着数以亿计的老百姓。然而,对互联网金融的争议尤其是互联网金融潜在的风险以及监管层面的争议始终未曾中断。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对金融业介入的程度愈深,任何一个细微的环节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系统性的风险。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隐蔽性和广泛性也越来越大,其中较为突出的表现主要在于对第三方金融平台的资金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明确以及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等。这些都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中存在的几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正是此类问题,才使得人们对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呼声愈加强烈。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2013年,互联网金融经历了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业务量猛增,平台存储资金也呈倍增的态势。因而,2013年可以称得上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元年”。然而,接踵互联网金融发展“元年”而至的是监管“元年”。次年,央行了《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和《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其中对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消费、转账分别作了不超过5000元、1000元,月、年累计消费、转账金额皆不得超过10000元的规定。之后,央行再次出售,制定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原则和监管细则。接二连三的监管措施和监管方法打的互联网金融措手不及,其中众所周知的便是支付宝平台下的“余额宝”的收益率一降再降。纵观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现状可以看出,监管的主要领域集中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及其线下拓展业务,监管的主要方法采用的是限制交易金额和虚拟支付。从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可以窥得,央行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主要动机在于规范网上金融业务、防范金融业出现系统性风险以及保护网络金融消费者群体等几大项。

四、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二者关系思辨

在一定程度上,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无疑限制了金融创新,但这肯定不是金融监管的根本目的。就金融监管与金融关系二者单独而言,监管是为了维持金融业现状的稳定,而创新则在于对传统金融业态的变革,二者虽看似矛盾,但从辩证法的角度上看,并非全部的金融监管都是为了抑制金融创新,同样地,也并非所有的金融创新都是为了冲突金融监管。一方面,金融监管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持整个金融业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因为任何一个国家的稳定都基于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而金融稳定又是市场经济稳定运行的关键环节。要维持金融业的稳定发展与运行,金融监管者在其中占据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无论是金融市场准入门槛的设定、具体的金融行为,还是金融风险的防范、控制,以及金融风险后的惩戒,都需要金融监管者发挥其监管主体的作用。另一方面,金融创新是在现有金融体制和金融基础等框架下试图要作出的新的决策和行为,如果所作出的金融创新旨在冲破金融监管的现行框架,以追逐资本利益为唯一目的,而枉顾法律的约束,甚至于引发系统性风险,那么此类金融创新无疑是不利的创新,需要严格进行管控。而如果金融创新的初衷与金融监管的禀赋“同宗同源”,那么这种金融创新无疑是有利的创新,对于保持和促进金融业朝更加稳定的态势发展大有助益。因此,看待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二者的关系,要用辩证的眼光看待。

五、金融监管的新路径探析

(一)金融监管需坚持以发展为本位

平衡状态的金融监管与创新无疑有助于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和稳定,反之亦然。然而,在确定何种状态下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才是“最佳状态”的标准却不一,且这一标准也正是金融监管者行使监管职能的根本定位。当前,业界关于这一标准的提法主要有三种:一是以金融稳定作为金融监管的本位。然而,该界定下该如何评判金融业何为稳定状态又使问题陷入了另一个新的问题;二是以金融效率作为金融监管的本位。在一定程度上,以金融效率作为金融监管的本位能够解决问题,因为金融效率的关键在于金融成本,而互联网金融此类的金融创新无疑有助于金融成本的降低,从而提高金融效率。然而,金融监管的原因多元复杂,降低金融成本提升经济效益并非所有金融监管者的唯一目的。况且,有交易成本的地方,势必就会有金融监管,不存在零成本的金融创新。故而,以金融效率作为金融监管的本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三是以金融公平作为金融监管的本位。在这种标准下,则很可能引发新的问题,比如当前农村金融机构制定的各类支农目标最终出现种种“异化”现象就是典型。

(二)对金融创新需适时出击

金融创新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更为细致合理的资源配置和组合,来追求更高的金融效益和利润。对于促进金融市场的进步,金融创新无疑有着重要的作用。因而,针对金融创新的监管,监管者不能持完全禁锢和扼杀的理念,转而要采取适时出击的手段。第一,通过市场准入机制来限制一些不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金融创新模式和行为;第二,发挥市场自身甄别作用,再适时出击,让一些高效的、好的金融创新得以繁衍发展,一些低效的、坏的金融创新及时遏制。通过对金融创新的适时出击,才能省时省力,既减少了监管成本,又鼓励了好的金融创新。

参考文献:

[1]周四清,郭琴.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边界的演化博弈分析[J].经济数学,2016(03).

互联网金融监管范文第15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创新;金融监管。

引言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元年,发生在2013年。在此之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已经开始缓慢发展,逐步呈现出百花齐放的态势。到了2013年,互联网金融迅速被大众所熟知及接受。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其中,为了扶持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稳步发展,政府监管部门正在努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和各类金融产品的不断开拓创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我国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给小微企业获取融资带来了心的方法和路径。然而,在蓬勃发展的背后也隐藏着各种风险。对此,应该全面了解和认识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新型金融产品,掌握其中的金融运行机制,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才能真正走出一条适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道路。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点

(一)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

当下,互联网已在全国普及。接入互联网后,任何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获取各种各样的信息。金融与互联网进行结合,使得金融能够接触更多人,并给更多的用户群体带去福利,即“普惠金融”。以往,传统金融机构服务的贷款客户均为具有稳定融资需求和还款能力的大企I客户,小微企业无法从这些机构获得贷款。伴随着互联网的开放性,交易双方都能够更容易地掌握对方的信息,避免了信息不对称,更多的小微企业可以获得融资。从投资角度来看,传统的银行理财对投资者设立了一定的门槛,一些手上小有闲钱的投资人无法获得理财服务。互联网金融打破了地域限制,可以将来自不同地区的投资者的资金集合起来进行投资,在项目到期后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从这一点上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满足了更多人的金融需求,帮助越来越多的人参与金融市场的交易。

(二)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化程度高

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加快了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化程度。依托互联网,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信息的收集、加工、反馈、分析等。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上,信息是重要的资源。在此市场中,金融平台及投资者可以收集到生产和流通、投资和融资的各种信息,如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还款来源;市场利率和汇率的变化;资产的价格和收益;金融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及服务价格等。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已经成为一个高度信息化的市场。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金融产品创新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孕育了一大批创新金融产品,本文主要讨论其中最典型的产品,即第三方支付、P2P金融平台和互联网众筹。

(一)互联网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独立于商家和银行之外的支付模式。第三方支付是我国现代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互联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强劲推动力。2015年,我国第三方支付的交易规模进一步扩大,已经突破30万亿元大关。第三方支付最早是随着互联网电商的发展而兴起的,近年来,这一新型支付模式发展迅速,且逐步由线上渗透到线下,渗透至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已经培养了一大批忠实用户,而移动支付则成为越来越多用户选择的第三方支付手段。有预测显示,到2020年,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交易规可能接近50万亿元。

与此同时,在这一领域也发生了一些风险事件,如第三方支付机构挪用客户资金、预付卡内资金出现问题等。这一行业还有待进一步监管,风险有待消除。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P2P金融平台也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不可忽视的中坚力量。P2P即Peerto peer lending,通过互联网平台将资金需求方与资金提供方对接,借款人通过平台发放借款标的,投资者通过平台向借款人提供资金。由于互联网打破了地域限制,能够有效避免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发生,P2P平台能够以较高的效率迅速匹配借款人和投资者,满足投资和融资双方的金融需求。

此外,这些P2P金融平台在某种程度上说推进了利率市场化的道路,由于小微企业也可以轻易达到其融资标准,整个社会的融资渠道都被拓宽了。通常来说,P2P平台的借贷模式包括纯线上和线上与线下结合两种模式。线上模式指的是P2P交易的一切登记、审核、放款等都在线上进行,平台不对项目进行线下真实性结合。由于这种方式极易造成信息的误判,增加交易风险,目前大多数P2P网络平台采用的后面这种方式,即线上与线下结合。借款人在网络平台上借款标的项目信息,平台对该项目的真实性、款项使用的合理性、还款来源的保障性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再将项目给投资者,使投资人进行购买与投资。据统计,2016年,我国全年P2P网贷成交额已经高于2.8万亿元。由于相关监管部门提高了P2P行业的准入门槛,加大了对P2P交易的监管力度,我国互联网P2P金融平台发生问题的数量有大幅下降。然而,这一行业仍然需要加强管理,才能健康发展。

(三)互联网众筹

众筹即Crowd Funding,最早出现于美国。这一模式有点类似于预购+团购,创业公司和个人及其他相关个人在众筹平台上他们的产品和创意,获得大家的关注和支持,大家再对项目进行一定的资金支持从而帮助众筹项目者实现众筹目标。目前,我国的互联网众筹主要被用于两个方面。一是创业团队在众筹网站上他们拟发售的产品,通过网友的资金支持,他们得以将产品进行商业化生产,通过销售商品获得利润,进而给参与众筹的网友提供一些回报。二是相对贫困无钱医治的个人通过相关平台自己或家人的重病信息,希望网友伸出援手,对疾病进行众筹,从而帮助病人获得医治机会,如“轻松筹”便是这样一个平台。众筹带来了投资融资的新模式,在未来有望得到进一步发展,变成我国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新路径。然而,众筹行业内的一些风险仍然不可忽视,如项目是否真实、项目创意被人剽窃等。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新路径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以往传统金融的监管主体、监管客体和监管目标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对此,有必要探索在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监管新方法和路径。

(一)严格行业准入制度

相比传统金融行业,进入互联网金融机构无需较高的门槛,容易造成鱼龙混杂甚至“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互联网上的各类信息均以光速传播,一旦发生恶性事件,其社会危害性也较大。对此,首先要将这一进入标准提高到一定水平。比如,对于P2P网贷公司,可以对公司的最低风险准备金、注册资本、是否在银行开立第三方托管账户、项目风险审批流程等作出严格规定,确保平台的每一笔资金都得到合法利用,避免平台高管或内部人员私自捐款“跑路”的情况发生。对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有关部门应继续采取“牌照”制度,对每个申请牌照的支付机构进行严格审核,针对预付卡“跑路”事件,首先要严格限制预付卡的发放,其次对于已经出现问题的预付卡发放公司,要进行严格处罚和管理。针对一些不法分子的投机和犯罪活动,监管机构应该及时查处并对其进行处罚,保障行业的规范运行。此外,要引入退出机制,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及时清除,限制其继续经营,从而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减小市场冲击。

(二)推进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在现代金融体系中,个人征信系统能够帮助金融交易的高效、低风险进行。当前,虽然央行已经建立了征信信息库,但是相关征信信息并不完全,也无法共享给互联网金融企业。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得不耗费大量时间精力摸清金融交易参与者的征信情况。对此,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征信体系的建设,加快信息和资源共享,充分利用互联网及大数据技术推进征信信息的归集统一。同时,加快对民间征信信息的收集工作,重新构建个人征信体系。通过个人征信体系的共享,缓解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结语

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的结合,使得一大批新型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而诞生,各类创新金融产品开始出现。在这一大环境下,对金融行业的管理和监管要与时俱进,更加侧重于互联网金融兴起对金融行业风险的影响。相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开拓,完善相关政策,依照中国实际加强行业监管和法律法规的建设,才能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有星,陈飞,金幼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析[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4):8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