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范文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范文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范文第1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坐收坐支。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 2011 年 7 月 1 日的正式实施,如何依法行政、依法经办社会保险业务,进一步发挥机构职能成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面对的严峻挑战。而认识各级经办机构的管理现状并解决其中的问题成为应对这一挑战的前提条件。当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中存在着征缴机构不统一、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未落实、服务意识弱化等问题。与国际上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各险种业务的费用征缴模式和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还有不同程度的差距。

从行政设置和职能划分来看,中国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包括省、地(市)和县(区)三级。省、地两级负责指导和经办的双重职能,县(区)一级主要负责经办工作,他们直接为参保单位和参保者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各项业务;也有部分乡镇和城市社区还设有社会保障事务所作为业务平台,从事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相对于县(区)一级经办机构,乡镇和城市社区的社会保障事务所不仅因为行政区划而更加贴近民众,在业务种类上,更增加了除社会保险(障)之外诸如低保、劳动手册、廉租房申请等各项民生需求。因此,后者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直接决定了民众的满意程度。本文讨论的重点便是地方层次的省、地(市)、县(区)一级经办机构以及乡镇和城市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所。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

1999年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部门征缴,也可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到 2002 年上半年,相继有部分省、自治区、市实行了税务部门征缴。从全国来看,到目前为止,既有部分地区完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也有部分地区完全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还有的地区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共同征收这三种情况并存的局面,并由此引发了如下问题:

1.征缴部门不统一,工作不易协调。目前,部分地区的税务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不能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只能依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而后者并没有明确哪个部门是征缴主体。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中,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要相互传递涉及征缴工作的多项信息,工作环节和工作量增多,在一些地区这两个部门对社会保险征缴计划很难达成共识,计划下达难,两个部门之间容易产生矛盾。

2.征缴管理和社会保险管理相脱节,参保人权益受损。社会保险从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数核定到费用征缴、权益记录以及待遇支付是一个有机整体。例如,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情况相对应,且个人缴费记录要伴随参保人员一生。再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待遇享受情况也与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紧密挂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同时征缴导致参保人员管理信息与缴费信息分别在两个信息系统运行,由于两个部门沟通不及时,造成本应统一的费用征缴信息流与基金流分割,影响个人账户记录、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退休待遇核定。同时,参保单位和个人对于往返于两个部门之间意见颇多,不利于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人为地增加了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参保负担。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现状和问题。

近几年来,全国社会保险总收入都超过了 1 万亿,其中,2010年更是达到18 823亿元。

老百姓的养命钱逐年在增加,一方面能起到稳定民心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会引起民众及社会各界更多的担忧。而 2006 年的“上海社保案”更是让全体民众忧心忡忡。在此之后,尽管以上海为代表,全国许多地区纷纷在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中引入了“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然而,因为诸多因素的掣肘,这种管理方式并未有效落实。使得以下问题依然存在:

1.社会保险费的坐收坐支。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社会保险费征缴之后进入基金收入户,而基金支出户负责待遇发放等各种支出项目,且这两个账户之间还需经过财政部门直接监管的财政专户。然而,全国很多地区依然存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之后并未经过这三个账户且直接支取的所谓“坐收坐支”现象。

2.社会保险基金挤占和挪用的问题。社会保险基金作为公共资金本应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现实情况却是:部分地区没有将社保基金当做公共资金,对基金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将其作为地方性的资金。甚至存在社会保险基金被挪用作财政支出和违规投资的现象。

即便是于 2011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相应条款当中也存在不足。首先,该法并未引入“收支两条线”的基金管理方式,这使得“收支两条线”仅限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地的行政法规,其法律约束力明显不足。其次,该法中尽管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挪用;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管;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设立和监督职能;经办机构对基金管理的信息披露机制。但却未对发生上述情况之后该如何惩罚做出具体规定。

因此,难以从法律方面有效解决以上问题。

(二)对策建议。

普遍推行并落实“收支两条线”的基金管理方式;并强化监管力量,落实监管责任,构建主辅分明、多重监管的基金监管结构。“收支两条线”的基金管理方式早已建立,缺的是普遍推行并落实;行政部门、财政、审计早已参与监管环节,《社会保险法》也明确要求建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同样也缺少落实。

2010 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已接近 2 万亿,理应强化并落实相关监管力量,以满足社保基金运营、管理的需要。在监管组织结构方面,构建一个主辅分明、多重监管的基金监管组织结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体,从制定相关政策开始,对社保基金运营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财政部门的监督主要通过对财政专户的管理来进行,对基金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监督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事后的审计监督。

各部门的监督各有侧重,在相关的监管领域,都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三、服务理念、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

(一)现状和问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运行和管理当中,相当一部分机构和工作人员尚未形成“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的工作理念,缺乏“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意识,相反,“主仆不分”的意识和现象依然普遍。在接待参保者个人和单位时,许多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生硬、语言粗俗;自恃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而对服务对象的询问或质疑冷嘲热讽;经办机构或部门之间相互踢皮球;将服务对象晾在一边,置之不理;因办理程序复杂而推诿、拖延。在工作时间安排上向其他政府部门看齐,“朝九晚五”、周末双休,因而工作时间和服务对象的工作时间重叠,很多时候参保者个人需要在工作时间请假来办理业务。

即使请假,又因为经办机构中午午餐及休息时间两三个小时,有效服务时间进一步压缩而多次往返。这样不合理的时间安排给服务对象造成极大的不便。以上种种现象使得长期以来形成的所谓“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民众进一步延伸的乡镇和城市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所,近年来为集中办事流程而在社会保险经办之外增加的诸如低保、公共就业服务咨询、廉租房申请等便民服务项目也因为上述现象的存在而未能收到应有的服务效果,民众对服务的满意度不高。

(二)对策建议。

1.树立“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是提供公共服务”的服务理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由财政供款、免费为参保单位和参保者个人提供经办服务的专门机构,是服务型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机构,是社会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这些机构提供的服务是不折不扣的公共服务。

2.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要实现“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方式。市场经济中的买方市场时刻体现顾客偏好,由此成为公共服务理念的源泉。建设服务型政府,由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价值观正是基于这一认识而提出的。服务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要求将服务对象(即参保者个人和企业)视为顾客,公共资源的使用必须以人为本,以满足顾客(服务对象)需求为己任,提供服务的满意度应尽量不受服务提供者的主观意识和态度的影响。为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并通过内部考核来规范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服务方式,才能杜绝办事推诿、拖拉、态度生硬和踢皮球等常见现象。也正是因为“以人为本”服务意识的建立,经办机构才能够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方便服务对象。具体建议是:借鉴邮局和银行等窗口服务行业的工作时间。这些服务行业上班时间早、中午照常办理业务、周末单休、节假日休息时间较短,因而其有效服务时间较长。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北京:商务出版社,2000.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范文第2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坐收坐支。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 2011 年 7 月 1 日的正式实施,如何依法行政、依法经办社会保险业务,进一步发挥机构职能成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面对的严峻挑战。而认识各级经办机构的管理现状并解决其中的问题成为应对这一挑战的前提条件。当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中存在着征缴机构不统一、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未落实、服务意识弱化等问题。与国际上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各险种业务的费用征缴模式和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还有不同程度的差距。

从行政设置和职能划分来看,中国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包括省、地(市)和县(区)三级。省、地两级负责指导和经办的双重职能,县(区)一级主要负责经办工作,他们直接为参保单位和参保者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各项业务;也有部分乡镇和城市社区还设有社会保障事务所作为业务平台,从事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相对于县(区)一级经办机构,乡镇和城市社区的社会保障事务所不仅因为行政区划而更加贴近民众,在业务种类上,更增加了除社会保险(障)之外诸如低保、劳动手册、廉租房申请等各项民生需求。因此,后者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直接决定了民众的满意程度。本文讨论的重点便是地方层次的省、地(市)、县(区)一级经办机构以及乡镇和城市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所。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

1999年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部门征缴,也可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到 2002 年上半年,相继有部分省、自治区、市实行了税务部门征缴。从全国来看,到目前为止,既有部分地区完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也有部分地区完全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还有的地区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共同征收这三种情况并存的局面,并由此引发了如下问题:

1.征缴部门不统一,工作不易协调。目前,部分地区的税务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不能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只能依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而后者并没有明确哪个部门是征缴主体。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中,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要相互传递涉及征缴工作的多项信息,工作环节和工作量增多,在一些地区这两个部门对社会保险征缴计划很难达成共识,计划下达难,两个部门之间容易产生矛盾。

2.征缴管理和社会保险管理相脱节,参保人权益受损。社会保险从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数核定到费用征缴、权益记录以及待遇支付是一个有机整体。例如,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情况相对应,且个人缴费记录要伴随参保人员一生。再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待遇享受情况也与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紧密挂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同时征缴导致参保人员管理信息与缴费信息分别在两个信息系统运行,由于两个部门沟通不及时,造成本应统一的费用征缴信息流与基金流分割,影响个人账户记录、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退休待遇核定。同时,参保单位和个人对于往返于两个部门之间意见颇多,不利于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人为地增加了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参保负担。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现状和问题。

近几年来,全国社会保险总收入都超过了 1 万亿,其中,2010年更是达到18 823亿元。

老百姓的养命钱逐年在增加,一方面能起到稳定民心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会引起民众及社会各界更多的担忧。而 2006 年的“上海社保案”更是让全体民众忧心忡忡。在此之后,尽管以上海为代表,全国许多地区纷纷在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中引入了“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然而,因为诸多因素的掣肘,这种管理方式并未有效落实。使得以下问题依然存在:

1.社会保险费的坐收坐支。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社会保险费征缴之后进入基金收入户,而基金支出户负责待遇发放等各种支出项目,且这两个账户之间还需经过财政部门直接监管的财政专户。然而,全国很多地区依然存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之后并未经过这三个账户且直接支取的所谓“坐收坐支”现象。

2.社会保险基金挤占和挪用的问题。社会保险基金作为公共资金本应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现实情况却是:部分地区没有将社保基金当做公共资金,对基金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将其作为地方性的资金。甚至存在社会保险基金被挪用作财政支出和违规投资的现象。

即便是于 2011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相应条款当中也存在不足。首先,该法并未引入“收支两条线”的基金管理方式,这使得“收支两条线”仅限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地的行政法规,其法律约束力明显不足。其次,该法中尽管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挪用;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管;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设立和监督职能;经办机构对基金管理的信息披露机制。但却未对发生上述情况之后该如何惩罚做出具体规定。

因此,难以从法律方面有效解决以上问题。

(二)对策建议。

普遍推行并落实“收支两条线”的基金管理方式;并强化监管力量,落实监管责任,构建主辅分明、多重监管的基金监管结构。“收支两条线”的基金管理方式早已建立,缺的是普遍推行并落实;行政部门、财政、审计早已参与监管环节,《社会保险法》也明确要求建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同样也缺少落实。

2010 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已接近 2 万亿,理应强化并落实相关监管力量,以满足社保基金运营、管理的需要。在监管组织结构方面,构建一个主辅分明、多重监管的基金监管组织结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体,从制定相关政策开始,对社保基金运营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财政部门的监督主要通过对财政专户的管理来进行,对基金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监督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事后的审计监督。

各部门的监督各有侧重,在相关的监管领域,都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三、服务理念、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

(一)现状和问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运行和管理当中,相当一部分机构和工作人员尚未形成“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的工作理念,缺乏“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意识,相反,“主仆不分”的意识和现象依然普遍。在接待参保者个人和单位时,许多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生硬、语言粗俗;自恃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而对服务对象的询问或质疑冷嘲热讽;经办机构或部门之间相互踢皮球;将服务对象晾在一边,置之不理;因办理程序复杂而推诿、拖延。在工作时间安排上向其他政府部门看齐,“朝九晚五”、周末双休,因而工作时间和服务对象的工作时间重叠,很多时候参保者个人需要在工作时间请假来办理业务。

即使请假,又因为经办机构中午午餐及休息时间两三个小时,有效服务时间进一步压缩而多次往返。这样不合理的时间安排给服务对象造成极大的不便。以上种种现象使得长期以来形成的所谓“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民众进一步延伸的乡镇和城市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所,近年来为集中办事流程而在社会保险经办之外增加的诸如低保、公共就业服务咨询、廉租房申请等便民服务项目也因为上述现象的存在而未能收到应有的服务效果,民众对服务的满意度不高。

(二)对策建议。

1.树立“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是提供公共服务”的服务理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由财政供款、免费为参保单位和参保者个人提供经办服务的专门机构,是服务型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机构,是社会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这些机构提供的服务是不折不扣的公共服务。

2.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要实现“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方式。市场经济中的买方市场时刻体现顾客偏好,由此成为公共服务理念的源泉。建设服务型政府,由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价值观正是基于这一认识而提出的。服务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要求将服务对象(即参保者个人和企业)视为顾客,公共资源的使用必须以人为本,以满足顾客(服务对象)需求为己任,提供服务的满意度应尽量不受服务提供者的主观意识和态度的影响。为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并通过内部考核来规范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服务方式,才能杜绝办事推诿、拖拉、态度生硬和踢皮球等常见现象。也正是因为“以人为本”服务意识的建立,经办机构才能够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方便服务对象。具体建议是:借鉴邮局和银行等窗口服务行业的工作时间。这些服务行业上班时间早、中午照常办理业务、周末单休、节假日休息时间较短,因而其有效服务时间较长。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北京:商务出版社,2000.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范文第3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坐收坐支。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 2011 年 7 月 1 日的正式实施,如何依法行政、依法经办社会保险业务,进一步发挥机构职能成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面对的严峻挑战。而认识各级经办机构的管理现状并解决其中的问题成为应对这一挑战的前提条件。当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中存在着征缴机构不统一、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未落实、服务意识弱化等问题。与国际上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各险种业务的费用征缴模式和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还有不同程度的差距。

从行政设置和职能划分来看,中国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包括省、地(市)和县(区)三级。省、地两级负责指导和经办的双重职能,县(区)一级主要负责经办工作,他们直接为参保单位和参保者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各项业务;也有部分乡镇和城市社区还设有社会保障事务所作为业务平台,从事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相对于县(区)一级经办机构,乡镇和城市社区的社会保障事务所不仅因为行政区划而更加贴近民众,在业务种类上,更增加了除社会保险(障)之外诸如低保、劳动手册、廉租房申请等各项民生需求。因此,后者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直接决定了民众的满意程度。本文讨论的重点便是地方层次的省、地(市)、县(区)一级经办机构以及乡镇和城市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所。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

1999年国务院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部门征缴,也可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到 2002 年上半年,相继有部分省、自治区、市实行了税务部门征缴。从全国来看,到目前为止,既有部分地区完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也有部分地区完全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还有的地区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共同征收这三种情况并存的局面,并由此引发了如下问题:

1.征缴部门不统一,工作不易协调。目前,部分地区的税务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不能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只能依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而后者并没有明确哪个部门是征缴主体。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中,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要相互传递涉及征缴工作的多项信息,工作环节和工作量增多,在一些地区这两个部门对社会保险征缴计划很难达成共识,计划下达难,两个部门之间容易产生矛盾。

2.征缴管理和社会保险管理相脱节,参保人权益受损。社会保险从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数核定到费用征缴、权益记录以及待遇支付是一个有机整体。例如,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情况相对应,且个人缴费记录要伴随参保人员一生。再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待遇享受情况也与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紧密挂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同时征缴导致参保人员管理信息与缴费信息分别在两个信息系统运行,由于两个部门沟通不及时,造成本应统一的费用征缴信息流与基金流分割,影响个人账户记录、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退休待遇核定。同时,参保单位和个人对于往返于两个部门之间意见颇多,不利于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人为地增加了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参保负担。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现状和问题。

近几年来,全国社会保险总收入都超过了 1 万亿,其中,2010年更是达到18 823亿元。

老百姓的养命钱逐年在增加,一方面能起到稳定民心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会引起民众及社会各界更多的担忧。而 2006 年的“上海社保案”更是让全体民众忧心忡忡。在此之后,尽管以上海为代表,全国许多地区纷纷在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中引入了“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然而,因为诸多因素的掣肘,这种管理方式并未有效落实。使得以下问题依然存在:

1.社会保险费的坐收坐支。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社会保险费征缴之后进入基金收入户,而基金支出户负责待遇发放等各种支出项目,且这两个账户之间还需经过财政部门直接监管的财政专户。然而,全国很多地区依然存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之后并未经过这三个账户且直接支取的所谓“坐收坐支”现象。

2.社会保险基金挤占和挪用的问题。社会保险基金作为公共资金本应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现实情况却是:部分地区没有将社保基金当做公共资金,对基金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将其作为地方性的资金。甚至存在社会保险基金被挪用作财政支出和违规投资的现象。

即便是于 2011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相应条款当中也存在不足。首先,该法并未引入“收支两条线”的基金管理方式,这使得“收支两条线”仅限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地的行政法规,其法律约束力明显不足。其次,该法中尽管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挪用;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管;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设立和监督职能;经办机构对基金管理的信息披露机制。但却未对发生上述情况之后该如何惩罚做出具体规定。

因此,难以从法律方面有效解决以上问题。

(二)对策建议。

普遍推行并落实“收支两条线”的基金管理方式;并强化监管力量,落实监管责任,构建主辅分明、多重监管的基金监管结构。“收支两条线”的基金管理方式早已建立,缺的是普遍推行并落实;行政部门、财政、审计早已参与监管环节,《社会保险法》也明确要求建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同样也缺少落实。

2010 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已接近 2 万亿,理应强化并落实相关监管力量,以满足社保基金运营、管理的需要。在监管组织结构方面,构建一个主辅分明、多重监管的基金监管组织结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体,从制定相关政策开始,对社保基金运营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财政部门的监督主要通过对财政专户的管理来进行,对基金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监督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事后的审计监督。

各部门的监督各有侧重,在相关的监管领域,都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三、服务理念、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

(一)现状和问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运行和管理当中,相当一部分机构和工作人员尚未形成“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的工作理念,缺乏“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意识,相反,“主仆不分”的意识和现象依然普遍。在接待参保者个人和单位时,许多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生硬、语言粗俗;自恃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而对服务对象的询问或质疑冷嘲热讽;经办机构或部门之间相互踢皮球;将服务对象晾在一边,置之不理;因办理程序复杂而推诿、拖延。在工作时间安排上向其他政府部门看齐,“朝九晚五”、周末双休,因而工作时间和服务对象的工作时间重叠,很多时候参保者个人需要在工作时间请假来办理业务。

即使请假,又因为经办机构中午午餐及休息时间两三个小时,有效服务时间进一步压缩而多次往返。这样不合理的时间安排给服务对象造成极大的不便。以上种种现象使得长期以来形成的所谓“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民众进一步延伸的乡镇和城市社区社会保障事务所,近年来为集中办事流程而在社会保险经办之外增加的诸如低保、公共就业服务咨询、廉租房申请等便民服务项目也因为上述现象的存在而未能收到应有的服务效果,民众对服务的满意度不高。

(二)对策建议。

1.树立“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是提供公共服务”的服务理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由财政供款、免费为参保单位和参保者个人提供经办服务的专门机构,是服务型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机构,是社会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这些机构提供的服务是不折不扣的公共服务。

2.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要实现“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方式。市场经济中的买方市场时刻体现顾客偏好,由此成为公共服务理念的源泉。建设服务型政府,由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价值观正是基于这一认识而提出的。服务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要求将服务对象(即参保者个人和企业)视为顾客,公共资源的使用必须以人为本,以满足顾客(服务对象)需求为己任,提供服务的满意度应尽量不受服务提供者的主观意识和态度的影响。为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并通过内部考核来规范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服务方式,才能杜绝办事推诿、拖拉、态度生硬和踢皮球等常见现象。也正是因为“以人为本”服务意识的建立,经办机构才能够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方便服务对象。具体建议是:借鉴邮局和银行等窗口服务行业的工作时间。这些服务行业上班时间早、中午照常办理业务、周末单休、节假日休息时间较短,因而其有效服务时间较长。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北京:商务出版社,2000.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范文第4篇

(一)机构设置不科学

目前,合江县社会保险分四个经办机构管理,企业职工养老、工伤、生育三项保险由社保局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城乡居保中心管理,医疗保险由医保局管理,失业保险由就业局管理。每个经办机构都有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系统和内控制度,参保单位和个人需要到各个机构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这种分散式的管理一方面增大了经办机构工作量,浪费了社会资源;另一方面参保单位和人员办事要跑多个部门,不利于办事效率的提高和管理服务水平的提升。

(二)信息系统建设滞后

从整体情况看,社会保险信息系统重复建设与信息孤岛并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仅在单位内部建设了信息管理系统,没有和政府的其他机关以及金融机构共享信息,各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信息系统分散管理,互不兼容,经办机构之间难以关联共享,导致参保人员享受相应待遇时仍需提供各种依据和来回跑路,经办管理服务水平难以提高。

(三)经办人员专业化水平较低

经办人员大多数没有接受过专业的社会保险教育,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认知相当有限,年龄偏大、学历偏低和专业性不强等问题同时存在。目前,合江县社保局共有34名职工,其中50岁以上和35至50岁分别为9人,占26.5%;30至35岁10人,占29.4%;30岁以下仅6人,仅占17.6%。从学历看,本科仅19人,占55.9%;专科15人,占44.1%。从专业结构看,信息技术类仅2人,占5.9%;财务管理类4人,仅占11.8%;法学类5人,仅占14.7%。

(四)经办人员工作负荷过大

截至2016年11月,全县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5.8万人,领取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达4.5万人。而经办人员仅有34人,人均服务对象达3000余人,另外还加上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经办业务,日益加重的工作负担使得经办人员疲于应付,服务水平下降。

二、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服务水平的路径

(一)整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理顺社会保险管理体制,调整机构设置和职能配备,整合现有分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成立“五险合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社会保险经办工作,集中办理社会保险事务。最大限度地整合各种资源,实现信息共享,节约管理成本,减轻参保单位和个人的事务性负担,提高经办效率,提升服务能力。

(二)加快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

在全国各省市地区的经办机构、财政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和机构之间构建统一的信息平台,尽快整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间的信息系统,实现对信息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作为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的补充,设置大量的自助服务终端,通过卫星技术建立联网,实现自助服务终端与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缓解经办大厅秩序混乱、窗口拥挤的情况。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参保人数与机构编制挂钩机制,按参保和服务对象增加的比例增加机构人员编制。定期组织经办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和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经办人员综合素质。加强内部人才管理,提倡人文关怀,“引进来”和“留下来”两手都要抓,让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社保队伍,扎根社保事业。加强行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岗、敬业、奉献活动,大力弘扬勤政廉洁、乐于奉献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使大家自觉立足本职、钻研业务、勤恳工作。

(四)推行业务外包机制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范文第5篇

根据郑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郑编〔20__〕36号)精神,原__市社会保障局更名为__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使更名后的__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能顺利衔接、有序工作,本着以“科学、精简、高效”为原则,以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正常运行为主线,按照“基金分类征缴,业务归口管理,待遇统一发放,服务延伸基层,综合保障有序”的思路,起草了__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现就机构编制方案作出以下说明:

一、关于__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主要职责的说明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并结合我市长期以来“五保合一”的社会保险经办体制,更名后的__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是__市社会保险事业的唯一经办机构,负责全市社会保险“五个险种、业务”,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个险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业务的经办工作。__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所列的十六项主要职责,完全是根据以上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的需要,为确保社会保险工作的正常运行所设定的。

二、关于__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内设机构的说明

__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内设19个科室(正股级),下设一个二级机构__市社会保险稽查大队(副科级),并增设17个派出机构(正股级)。

(一)内设科室设置说明

1、党政办公室:为保证机关党务、政务的有序、协调运作,做好机关内部的文秘、保密、档案、接待、考核、工会、妇女、计划生育、安全保卫、后勤保障、人事管理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工作,需设立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以上各项工作的开展。

2、基金财务科:为及时、准确地做好社会保险各项基金的征收与待遇拨付和社会保险基金的结算、运营与管理工作,并做好对本单位各项事业经费的财务预、决算,需成立基金财务科具体负责以上各项工作。

3、信息技术科:我市社会保险已实现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现已建成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网络、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网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网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网络正在建设当中,另外,各项业务全部采用计算机进行处理。同时,个人账户的建账、管理和对账单的打印,编制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等工作也都需要计算机进行处理。要保证社会保险网络的正常运行,必须加强日常的管理和维护。因此,需要成立相应科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4、征缴一科:我市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共452家,在职和退休企业职工38230人,国有企业及职工一直是社会保险参保人员队伍中的一个庞大群体。特别是近几年来,国有企业当中很大一部分因经营困难或关门倒闭,社会保险欠费问题十分严重,由此带来的参保、续保以及清缴欠费工作十分繁重。为切实做好的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协调,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中断、转移、接续、终止和转移等工作,就需要成立专门的征缴科室具体负责以上工作。

5、征缴二科:据统计,我市现有参保私营、民营企业269家,参保职工14300人,并且随着企业数量的增加,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参保意识的不断提升,私营、民营企业参保数量持续增加。因此,面对我市私营、民营经济发达,参保企业数量和职工多,并由此带来的社会保险工作量大、任务重的现状,为做好私营、民营企业及其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

保险费征缴、管理和协调,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中断、转移、接续、终止和转移工作,必须成立专门的征缴科室负责以上工作。

6、征缴三科:近几年来,社会保险事业快速发展,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灵活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人员已成为社会保险参保人群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已参保13632人,且呈逐年递增趋势。为做好这部分参保人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协调,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中断、转移、接续、终止和转移等手续以及参保人员基础资料的收集、登记、录入和建档工作,切实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就必须成立专门的科室具体负责以上工作。

7、征缴四科:全市共有机关事业单位296家,参保人员20229人,养老、失业、医疗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协调以及各项业务手续的登记、办理工作任务量很大。同时,还需要同财政部门做好协调沟通,以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及时转帐。因此,需成立专门的科室具体负责以上工作的开展。

8、职工退休待遇科:全市企事业单位申请退休人员的资格认定、待遇审核以及养老待遇的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均由该科室承担。我市目前有退休职工__32 人,每月养老保险费的发放都在1460万元以上,要想及时准确的做好申请退休人员的资格认定、待遇审核以及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必须有专门的科室负责。

9、居民退休待遇科:在广大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因参保人员众多,同期申请退休人员的数量也会很大,由此带来的资格认定、待遇审核和养老金发放工作也将十分繁重。为了保证参保居民能及时、准确的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将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好,根据郑州市要求,需要设立居民退休待遇科来做好此项工作。

1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缴科: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开展,我们面对的城乡居民的数量十分庞大,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群达到50多万人,对基层社会保险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的指导,以及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的审核、确认和信息的查询以及政策咨询等工作将十分繁重,因此,需要成立专门的科室具体负责以上工作。

1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征缴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去年开展的一项新工作,自去年九月份以来已完成参保居民4.2万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所牵涉到的有参保居民档案管理、续保缴费、参保手续办理和医疗保险卡的制作发放等,要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运行,需要成立专门的科室具体来具体负责以上工作。

12、职工医保管理科: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平稳运行多年来,每年参保职工因病住院、转诊、转院的人员众多,由此带来的医疗费用的认定、审批和管理的工作量很大。并且,根据管理、认定与审核、结算相分离的原则,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工作也需专门的科室来完成。另外,对全市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医保服务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任务也十分繁重,职工医保管理科的成立就为以上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证。

13、居民医保管理科:自今年4月份,我市首批参保的4.2万名城镇居民正式享受医疗保险权益3个月来,已有659名参保患者享受到近82万元的医疗保险待遇,由此带来的参保病人住院、转诊、转院和市外住院管理的工作量之大可见一斑。同样,根据管理、认定与审核、结算相分离的原则,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审核和结算也需要专门的科室承担。并且,全市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的管理、审核和支付以及重症慢性病的申报、体检及认定的工作量也不小。因此,就需要成立专门科室具体负责以上各项工作的开展。

14、工伤保险管理科:工伤保险是对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给予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和工伤职工直系亲属抚恤待遇等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对工伤事故进行认定,对工伤职工的康复治疗进行管理服务,并认真、准确地核定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和工伤职工直系亲属抚恤待遇,工作流程复杂,专业要求高,需成立专门科室进行管理,使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15、失业保险管理科:失业职工是广大企业职工中的一个弱势群体,失业导致他们经济收入丧失,大多数人生活贫困。如何切实保障广大失业职工的失业保险权益,通过再就业培训实现失业职工再就业一直是各级党委、政府十分关心的问题。为加强对失业保险的管理、运作,使失业职工在失业后得到一定的经济来源,并定期组织再就业培训以满足广大失业职工的再就业愿望和要求,需成立的专门科室进行管理和服务。

16、社会化管理服务科: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在退休以后已全部纳入社会化管理,目前,我市已成立17个示范退管所、294个退管站的机构,需成立社会化服务科来负责以上具体工作的开展。

17、生育保险管理科: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五项主要险种之一,对生育女工的社会保障作用日益突出。为维护生育女工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使广大生育女工“生有所补”,需成立生育保险管理科来负责女工生育保险的运行和管理。

18、政策法规宣传科:社会保险事业关乎国计民生,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随着社会保险的业务种类的不断增多,要想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国家各项社会保险惠民政策,就需要以强大的政策宣传为先导。并且,伴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快速发展,涉及社会保险的案件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因此成立专门以政策法规宣传和案件处理为主要工作内容的政策法规宣传科就显得十分必要。

19、业务大厅管理科:社会保险业务大厅是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前沿阵地,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统一在业务大厅集中办理,是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服务窗口。为保证业务大厅工作有序,加强服务监督,需要成立专门的机构对业务大厅内各业务经办窗口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管理,以满足广大群众更加方便、快捷办理各项业务手续的要求。

(二)二级机构__市社会保险稽查大队设置说明

__市社会保险稽查大队是根据__市机构编制委员会__编〔20__〕14号文件批准成立的副科级建制的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是隶属于__市社会保障局即更名后__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二级机构,编制10名,人员已通过公开考录调配到位。

(三)派出机构设置说明

今年8月,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此项工作的参保对象是几十万城乡居民。为方便广大城乡居民办理参保,将党和政府这项惠及民生的实事办实、办好,城乡居民的办理参保,资格认定,待遇发放等主要工作都放在基层乡(镇)、办事处,但由于适合参保人员众多,工作量庞大,就需要在各乡(镇)、办事处设立专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作为__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开展此项工作。

三、关于__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人员编制、领

导职数及经费形式的说明

__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人员编制是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的。目前,局机关现有89名人员编制,经费为全额实行预算管理。但由于我局现有人员调剂困难,不能满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的需要,因此,需新增15名人员编制充实到养老保险费征集和待遇发放等岗位。

__市社会保险稽查大队原有10名人员编制(其中:大队长1名,书记1名)和经费形式保持不变。

派出机构即社会保险所的50名编制是根据全市基层社会保险工作经办机构工作职能并结合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量的最低需要来确定的。考虑到尖山风景区人口少,工作量相对较小,社会保险所人员编制设置为2名,而其他16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人员编制为3名。社会保险所经费形式为全额预算管理。

名领导职数按社会保障局现有的领导职数设定。

党组、纪检(监察)、工会等机构尚未设立,应按上级规定设立。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范文第6篇

随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已成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各地不同程度地实行了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银行养老金的办法,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作用,普遍受到了企业和离退休人员的欢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事务负担”的要求,更加方便离退休人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现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网点)已实行计算机联网的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与中国建设银行各分行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养老金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责任,统一和规范各自的业务流程,实行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养老金。

二、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养老金的工作,是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及建设银行的共同任务。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地建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进行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发放和结存的结算。建设银行要积极承揽企业养老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业务。对于欠缴、滞缴养老保险费或在建设银行内部多头开户的企业,各分行要整体联动,给予制约,以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各营业网点应进一步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方便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在离退休人员居住较集中的地区,各营业网点应开设养老金发放窗口。

四、各营业网点可在离退休人员自愿的前提下,为离退休人员办理个人储蓄帐户和储蓄卡,并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企业及离退休人员免收手续费(包括储蓄存折和储蓄卡)。

五、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原已享受但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各项待遇不变,由原企业给予保障。银行可与企业就这些待遇的发放签定协议,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尽可能做到各项待遇由一个银行统一,为离退休人员提供方便。

六、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当地中国建设银行,要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有关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切实保证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要定期对养老金的工作进行检查,杜绝,!拖欠、挪用养老金的现象,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七、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当地中国建设银行要采取印发宣传品、张贴有关须知和举办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共同做好对社会、企业和离退休人员的宣传、解释工作,注意听取企业、离退休人员及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开展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认真研究解决,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为企业和离退休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范文第7篇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和科技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的规定,科研机构转制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做好这些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工作,根据《研究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47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转制的科研机构,从1999年7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分别以1999年7月的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1999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一)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对有事业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所在城市1999年7月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养老金。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5年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1999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0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1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50%;2002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3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4年7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核定补贴标准时,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按所在城市1999年7月的标准计算;事业单位离退休金以1999年7月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三)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组织实施及管理

(一)科研机构转制后的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经贸委、科委、财政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使转制科研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工作平稳过渡,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础管理,认真核定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尽快为转制单位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要实行全额收缴的基金结算方式,及时拨付应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范文第8篇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1999〕18号)和科技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的规定,科研机构转制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做好这些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工作,根据《研究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47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转制的科研机构,从1999年7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分别以1999年7月的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1999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一)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对有事业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所在城市1999年7月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养老金。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5年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1999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0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1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50%;2002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3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4年7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核定补贴标准时,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按所在城市1999年7月的标准计算;事业单位离退休金以1999年7月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三)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组织实施及管理

(一)科研机构转制后的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经贸委、科委、财政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使转制科研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工作平稳过渡,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础管理,认真核定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尽快为转制单位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要实行全额收缴的基金结算方式,及时拨付应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范文第9篇

粤财社〔1998〕8号文收悉。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由你们联合下发执行。

附件: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总局联合下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财社字〔199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政府行为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女工生育保险基金等。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各级人民政府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应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和广东发展银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在银行开设以下专用帐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暂存征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2.暂存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3.暂存该帐户的利息收入;

4.暂存滞纳金收入;

5.暂存财政补贴收入;

6.暂存其他收入。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缴款外,只收不支。违反此项规定,银行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二)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

1.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的社会保险基金;

2.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及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

4.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拨付保险基金;

5.按规定划入再就业基金户。

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只能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和再就业基金户以及拨付到国库作购买国债用,不能拨付到其他方面。违反此项规定,银行不得办理有关手续。“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应按各项保险基金分帐核算,并设专人管理专户。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社会保险基金;

2.暂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费用;

3.暂存银行支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

4.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5.支付银行手续费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6.上解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或下拨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银行支付给该帐户的利息外,只支不收,违反上述规定的,银行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四)再就业基金户中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支出,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分别留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双方印鉴。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为便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持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可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开设。凡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银行帐户一律予以撤销。

第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下列程序负责征收:

(一)银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委托收款凭证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企业帐户中划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上月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收入的资金全额收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待条件具备后转由地方税务部门,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户的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计息,由财政部门开具计息通知单连同银行计息单复印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帐。

第九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用于国家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项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要的正常经费、宣传费和退休活动费,由财政在预算中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参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年合理费用开妓和同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定额水平合理核定上述经费,保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正常开展。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任务完成好的,需制定必要的奖励措施予以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工作。开展工伤、失业、女工生育保险所需管理费,按原规定比例由财政部门在专户中提取并拨针。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凡是用于支付职工保险待遇的,财政部门应及时在每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待遇前5日内,将支付待遇所需的基金拨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为了不影响基金正常业务的运转,可根据实际需要量先从财政专户一次性拨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周转性资金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季将银行计付给“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的利息转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除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款计划核拨资金外,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拨款后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额按规定预留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按国家下达的任务购买国债。购买国债时,由财政部门根据认购任务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商定,直接从财政专户中拨付资金到国库购买,并书面通知社会保险部门实际主购种类、期限和金额(作记帐依据)。同时,复印国债凭证一份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记帐附件。国债到期收回的本息直接进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书面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国债兑付的本金和利息(作记帐依据),并将国债兑付本息凭单复印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记帐附件。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十四条 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存款计划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报财政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历年结存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清理,并按清理后的现金、存款(包括活期、定期)和债券的实际数及时转入财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为加强基金的管理和便于帐务处理,对未回收的营运基金(包括各种贷款及股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级财政部门清理后,列表造册,积极追收,归还基金。财政部门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营运基金的追收工作,以便 及时将营运基金回收,保险基金的完整与安全,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编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

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应在对全年基金收入和支出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进行,各项数字必须以经过核实的基层单位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估列代编,更不得调整收支数字,转移资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决算草案,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第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票据管理和监督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收缴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标据(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草案;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和发放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额存期和购买国债的安排;负责个人帐户记录、管理等。

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管理、使用。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专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管理、使用。

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贯彻落实及监督检查;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各项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和结余额的安排等;负责审核、汇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各项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

银行负责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时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划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并按规定及时划入财政专户,负责及时办理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款项,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监督。

审计部门贪污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审计,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责。

第十九条 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社会保险纲办机构基金管理情况(包括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的审计和监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要定期核对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支及结余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中,不得、营私舞弊,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则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范文第10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现状;规范化

2009年7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2010年开始在全系统开展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达标考评活动。2013年福建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系统上线,福建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逐渐步入正轨。然而,档案管理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活动,特别是专门档案的管理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所以,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也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进一步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概念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从这一条款中我们可以得知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基本含义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

现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机关事业、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这些机构在业务过程中都会逐渐积累形成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因为每个机构所管理的业务是不一样的,因此各机构所形成的档案也不尽相同。但为了对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进行更加规范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解读》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分为以下几个类别:社会保险管理类、社会保险费征缴类、医疗保险待遇类、失业保险待遇类、工伤保险待遇类、生育保险待遇类、社会保险稽核监管类。

(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件。

在社会保险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是各种各样的,只有那些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件才能称之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对于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来说,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就是指对参保对象的权益记录、待遇享受等内容具有重要作用。

(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内容的记录方式和载体是多种多样的。

目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载体主要以纸质为主,只有少部分的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载体还很少涉及到。

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现状

(一)各地基础设施建设极不平衡

随着全系统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标准化活动的推进,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室从无到有,设备也不断的投入。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领导重视程度不一致,导致各地基础设施建设极不平衡。有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和部省的有关规定高标准的建立库房、办公室与阅览室分开的档案场所,购置档案专用立式双轨道密集架,配备空调、计算机、温湿度记录仪、防磁柜去湿机等专业设备,并严格按照防盗、防火、防虫、防湿、防尘、防高温等要求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然而,有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于没有经济基础的保障,可能连最基本的档案库房面积的要求都达不到,基础设施可能极其简陋。

(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相对比较薄弱

全国档案管理人才本就稀缺,能够投身社会保险事业的档案管理人才更是少之又少,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很难在短时间内建立起自己的档案管理专业化队伍。从目前情况来看,省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基本配备有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有些机构可能还建立有专业的档案管理团队。但是,各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大多都不具有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有些机构甚至是经办人员兼职管理档案。从档案管理人员素质来看,大多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还不具备档案管理的专业知识,档案管理的经验不足,还不能够对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进行专业化、规范化、现代化的管理。

(三)保管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

档案保管工作质量的高低,对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具有重要的影响,甚至在一定的条件下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档案保管的好,就为整个档案工作的进行提供了物质对象,提供一个最起码、最基本的前提。反之,如果不能有效地延长其寿命,或者甚至损毁殆尽,那就会是整个档案的工作意义,影响整个部门的工作秩序。从目前情况来看,我省各地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保管方法还存在以下问题:1.大多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仍然只采用纸质线装保存,没有结合现代化技术进行数字化管理。2.归档入库不及时。3.无关人员随意进出档案库房。

(四)利用服务效率低、方式单一化

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2009年底进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标准化建设,2010年开始进行达标验收工作。从验收的结果来看,目前我省大多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对2007年以来的档案进行了整理,整理形式也仅仅是装订成册、编制电子档目录。整理的水平决定了利用服务的方式,对于2007年以前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只能单纯的靠管理人员一本本一页页地翻找,费时费力,效率低;对于2007年以后的档案,虽然已经进行了整理,但是,在利用时也只是通过电子档目录查找到卷数和月数,最后仍是需要通过手工查阅纸质档案。随着参保人数的不断增加,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数量也逐年增加,手工查阅的利用服务方式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

三、对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范化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着力完善规章制度,构建科学管理长效机制

制度建设是档案工作的基础,做好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应加强制度建设,严格依制度做好档案工作,是新形势下对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迫切要求。从我省2009年底进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标准化建设以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陆续建立起自己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规范制度。但是,这些制度毕竟是在没有多少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需要在实际的档案管理工作中逐步地完善和改进。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结合实践的基础上针对档案管理工作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检索、编研、利用、统计环节,逐步地完善和改进之前已经建立起来的规范制度,更好地促进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范化管理。

(二)打造专业化管理队伍

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的水平,只有建立起专业化的档案管理队伍才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规范化。要打造专业化的档案管理队伍,首先应当重视档案专业人才的配备,专业人员的配备是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化的基础。其次,要建立对档案管理人员长期有效的培训,促进档案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再次,重视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人员对档案管理知识的学习。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经办过程中经办人员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直接影响到档案的管理水平和利用服务水平。

(三)清理积压,为民所用

从目前对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利用需求来看,参保人员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成立以来至国企改制之间的档案的利用需求相对比较大。由于社会保险事业成立初期,各企业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对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不是很重视,造成许多早期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的混乱以及档案的遗失,参保人员急需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确定自己的缴费情况和找回自己的档案。但是,就目前我省来说,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该期间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不是很规范,有些机构甚至对这期间的档案没有进行整理。这就需要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尽快清理积压的档案。只有将积压的档案全部完整地整理,才能使保管的档案全宗完整,才能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参保人员服务,为社会服务。

(四)全面推进现代化管理

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快速发展,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经办工作中形成的档案资料也大幅度增加,纸质档案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我们需要通过创新理念、创新服务平台,在抓好纸质档案建设的同时,积极探索建设电子档案的新路子。2013年我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系统正式上线,2013年6月底前全省各县市陆续将2007年至2012年的档案案卷目录和卷内目录导入系统,实现了最基本的计算机检索。但,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此,我们还应当加大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实现对信息资源的自动输入、浏览、查询、全文检索、统计、报表输出的无纸化办公,实现了档案查询与窗口岗位服务的有效对接;我们还应当积极建设数字化档案,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把文件档案通过缩微扫描,实现数字化管理,为查询者提供优质服务。

(五)利用服务方式方法的多元化

档案管理的目的在于应用,立足服务,积极扩宽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服务领域,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服务民生的重要作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体系。首先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阅览场所,为人们提供舒适的查档环节。其次,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应当积极建立更加便捷的利用模式,如提供电话预约查询、网络查询服务等。

四、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的前景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对参保单位和个人权益的真实记录,是确定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是实现参保人“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目标的必要条件,是研究社会保险事业运行轨迹和发展规律的重要史料。因此,实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来的一项重要任务。相信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家档案局的重视和支持下,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积极努力下,对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一定会越来越规范化、标准化。

(作者单位:永定县医院医保科)

参考文献:

[1] 孟昭喜.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指南[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范文第11篇

1.可以有效利用现有的税务机构和人力资源

我国的城乡机关都有税务机构,在每个机构内部都有较为完备的工作团队,涵盖了各方面的人才,尤其是会计部门的会计人员能够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每个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的缴费金额都能用标准的会计核算方法计算精准。而且税务机构用现有的人力资源就能够很好的完成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只需要政府很少的投入,这不仅实现了税务机构人力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同时还减轻了政府部门的负担。

2.有利于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

国家规定所有企业每个月都要交税,包括企业的营业税、消费税、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等等,这是国家的强制性要求,需要每个企业严格执行。在企业交税时要提供企业的财务报表,员工的工资水平等等文件资料作为交税依据,所以税务机构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比较了解。由税务机构代收社会保险费,一旦企业没有按时缴纳或者是缴纳的保费额度不够,税务机构可以借助税收的手段进行强制征收,这加强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3.有利于监督制约,促进社会保险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税务机构在收到社会保险费后,将资金直接划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保管和使用。当社会保险机构需要支付社会保险金时需要上报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实情况后将资金转入社会保险机构,并由其进行保险金的发放。同时,财政部门要对社会保险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督,确保保险金能够按时、足量发放,避免社会保险机构从中谋利。这种收支方式,加强了对社会保险金的管理和控制,社会保险金交由财政部门,能够提高资金的利用率,保证资金的安全性。而且使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更加的规范化。

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存在的问题

1.权责不明,税务机构没有社会保险费的管理权

虽然法律规定税务机构有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权利,可是税务机构不能为投保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参保人需要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去办理保险登记,并且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对参保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保费与收入是否相符等等。这就要求参保人分别到税务机构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然后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到税务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种管理方式不仅浪费了参保人时间,还给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有关部门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2.征管工作流程缺乏统一规范

社会保险费的经手部门有税务机构、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三个部门各自为政,没有达成共识,使得在社会保险费的管理上存在很多漏洞。比如说税务机构征收到的保险金应该直接进入财政部门的账户,不经过税务机构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现实情况却是税务机构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都有专门账户,保险金往往由该账户转入财政账户中,这加大了资金的风险。而且税务机构会计部门的核算标准与国家下达的指令不一致,参保企业和个人在不同险种的编号也不一样,这些都是由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管工作流程缺乏统一规范而造成的。

3.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过低,影响征缴工作

按照国家的规定是以省级为单位,全省的养老保险应按照统一标准发放,而目前只在市县统筹,在省级还是小额调剂。这导致了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较少,而经济较为落后地区企业缴纳的金额较多,企业本身的盈利有限,还要支付大笔的养老保险金,这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与管理制度的有效措施

1.健全社保基金管理制度,明确政府各部门社会保障职责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流程还不规范,需要让各个政府部门明确自身的职责,各自分工,避免参保人重复办理业务。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为投保人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业务,税务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社会保险金,并对保险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各部门协同作业,以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流程,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2.提高社保基金的统筹层次,强化社保基金的集中管理

社保基金统筹层次的高低影响其集中管理的程度,统筹层次越高,越便于对基金的集中管理与监督,分散风险的功能也相应越强。因此,从基金监管的角度来讲,切实提高社保基金的统筹管理层次已经成为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响应国家号召,建设省级统筹可以将社保基金统一管理,将资金进行严格的控制,避免资金流失和滥用等情况的发生。

3.扩大社会保险预算编制范围,实现社保基金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我国现在的社会保险预算编制还不完善,在很多方面存在着不足之处,这为保险金的支付和预算带来了很大的难度。而扩大社会保险预算编制,将医疗、工伤、失业等险种的保险基金纳入编制,不仅能够完善社保基金的预算编制,还能够使政府保持收支平衡。

4.加强社保基金预算法律制度与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配套建设

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制度都是关于保险费的征收,没有对社保基金的预算进行说明,会计人员在工作时缺乏相应的规范作为指导思想。所以我国营建立社保基金预算法律制度,财务部门也要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预算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工作的细则,为会计人员的工作提供有效的依据。

5.建立会计人员激励机制,促进会计管理效率的提高

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核算中会计人员有着重要的作用,应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职能,加强会计人员的核算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要建立科学的会计人员激励机制,奖惩分明,以调动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范文第12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 监管 机构设置

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和“养命钱”。如何管好社会保险基金,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已经成为政府关切、社会关注、百姓关心的大问题。但在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案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缺失,使得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无法到位是至关重要的原因之一。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现状

1999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2001年《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规定“劳动保险部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根据上述法规,地方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按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设置的问题

虽然按上述规定设置了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但并没有很好地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督的职能划分。从法律规定看,除没有行政处罚职能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社会保险监督方面的职责大部分是重合或交叉的。

2.没有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性质和职级。《社会保险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也就是说县级以上就可以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那么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是政府行政部门还是民间组织?如果是政府行政部门,那么它是直接隶属于当地人民政府还是隶属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门?如何解决它与其他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职责分工问题?如何解决它与地方的利益问题?如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是民间组织,那么如何解决其经费来源和其监管权威问题?

3.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如何协调。从《社会保险法》规定可以看出,县级以上就可以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没有明确设置全国性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那么这些地方性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纵向、横向如何协调,出现跨地区的社会保险基金案件,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如何有效实施其社会监管职能。

三、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设置构想

由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设置问题,因而我们建议在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的基础上,成立直属国务院的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委员会,具体其职责、人员构成、部门等可以如下设置。

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委员会主要职责至少包括研究和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社会保险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监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经营、管理行为,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等。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范文第13篇

三、措施建议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是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保险全覆盖形势下,实现更加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的基本要求。为加快我国社会保障经办管理体系建设,提升社会保障管理服务能力,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整合各级政府和不同部门之间的社保管理服务资源,形成统一经办格局

理论和实践都证明,管理服务资源分散,政出多门,多头管理,是最没有效率并浪费资源的一种模式。今年初,国务院已经明确了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实现统一经办和管理。当前,社保管理服务中的资源分散主要体现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散在人社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分散在人社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尽快整合这些经办管理服务资源,实现统一经办。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方面,要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尽快实现三项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整个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的管理。特别是新一轮医改明确要求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约束作用、发挥医疗保险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基于上述原因,将现由卫生计生部门管理的新农合划归人社部门管理,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七统一”,即政策统一、缴费和待遇标准统一、统筹层次统一、基金统一管理、医保目录统一、经办管理机构统一、医疗服务监管和支付办法统一。

从我国社保费征缴流程看,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和基数核定全部由社保机构承担,经核定后由银行托收,按规定分账处理(划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后直接进入社保基金收入专户。目前办理社保费代收的商业银行网点已遍布城乡。税务机构征收增加了基金管理环节,拉长了基金管理链条,完全没有必要。另外,税务主要针对正规用人单位,对大多数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是由社保机构征收,税务代收的险种也主要是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随着参保人群中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参保人数和居民的不断增加,以及按照社保法规定必须“五险合一”统一征收的要求,税务征收已经不符合我国社保发展的需要。应尽快明确做出规定,将目前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的业务归还给社保机构,实现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合并征收。

同时,建议整合高龄津贴、计划生育奖励补助、村干部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项目,改变多头管理、重复投入等问题。具体措施,一是将民政部门推动建立的一些地区的高龄津贴等划归人社部门管理,并入城乡居民养老待遇。二是将组织部门、民政部门等管理的村干部、老党员养老补贴等并入职工养老或城乡居民养老制度。三是将卫生计生部门管理的计划生育奖励补助发放业务交由人社部门经办,各项养老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发放。同时要梳理针对特定人群发放的各类生活补助,包括社会优抚、被征地人员养老补助、抚恤金、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配偶生活困难补助等的经办业务,使这些管理项目和内容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另外,在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系内部,也要下决心改革经办体制,整合职能重叠的机构,实现多险合一经办,再造流程。围绕陆续出台的社保重大改革举措,统一设计经办规程,以适应社会保障全覆盖的需要。

(二)夯实基础,加紧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险登记制度

一是加强社会保障经办“三化”建设,以参保单位和参保居民对社会保险的管理服务需求为导向,大力推进标准化、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加快制订实施社保标准,全面推行“网上经办”,加快发行社会保障卡,尽早实现参保人员人手一卡,并着力拓展应用;二是加强社会保险经办队伍建设,以完善岗位规范、严格经办纪律要求、推行文明服务为主要内容推进行风建设,努力实现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精心尽心贴心的服务;三是优化经办管理服务模式,实现从面向单一人群向城乡统筹经办转变,从专管员制向综合柜员制转变,从单一的大厅服务向大厅和网上共同经办转变,从服务网点集中在城区向街道、社区、乡镇劳动服务平台下沉转变,从经办机构统一经办向多渠道购买利用社会公共服务转变,不断提高经办服务的可及性和便捷化。

推行“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意义重大。通过全民参保登记,可以有效解决当前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青壮年参保率低的问题,与强化激励机制相结合,可以有效解决已经参保的居民缴费选档低、期限短的问题,是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问题的重要举措。

(三)改革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探索建立适应全覆盖要求的社会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和商业机构参与、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监督”的多元社保服务供给机制

西方公共管理论认为,公众不断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要求政府在理念、功能和组织体制方面进行改革,打破行政官僚体制,建立以民众需要为导向和具有服务理念的管理体制。新公共管理的理论主张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是“顾客导向”型的主客体关系。社会契约理论也认为,公共服务机构隶属于政府部门,行政色彩浓厚、独立性差,是服务能力功能不足的重要根源。社保经办管理应当改变目前在一些地区存在的命令式、管制式做法,确立与公众沟通式、协商式、治理型管理服务方式,建立一套具有整合能力和迅速回应能力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机构。

社会保险制度启动初期,其经办管理靠行政手段推动是非常必要的,但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全民覆盖,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供需矛盾的加大,尤其是国家在大力加强公共服务型政府时期,仅靠行政手段是不能满足公众对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的要求,必须引入公共服务治理机制和服务方式。在机制上,应当改变完全靠政府机构提供服务模式,引入民营服务和市场竞争机制、公众参与的治理机制。在组织体系上,建立扁平化的经办管理组织机构体系。为了实现我国社会保障经办管理法人治理结构的目标,要根据社保管理服务内在规律,界定社会保险的服务项目,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部分社会保险经办。具体细化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划分出哪些业务的服务项目必须由经办机构本身提供,哪些是可以委托外包的服务项目及采用社会化、市场化提供的服务项目,以便更好地利用社会资源,提高机构工作效率和能力,防止经办机构的无序扩张和臃肿。实现部分服务外包,引入社会治理和公众参与,参保人可以有更多的选择,就像商业银行或商业保险公司的经办模式,群众可以就近选择服务好的网点。

在依托社会组织,部分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外包方面,有些地方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湖北省对农村基层的社会保险业务交由乡镇政府实行购买服务、经营。从2005年开始改革乡镇事业单位,按照“政府主导、财政保障,市场导向、平等竞争、合同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将包括社会保障在内的部分业务外包给民间组织,建立了“以钱养事”的管理服务新机制。重庆市利用遍布城乡的商业保险机构网络,探索商业保险参与农村社会保障的经办管理。经过几年的实践,已经构建起了商业保险机构为主经办农村社会保障的工作体系,探索了多层次经办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又一途径。江苏省江阴市自2006年以来,也实施了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的经办管理工作。这些实践探索,为我国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新型法人治理结构奠定了基础,应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结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逐步实现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加快推进“金保工程”二期建设,尽快实现参保人人手一卡,社保卡“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目标,为经办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技术手段

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遍应用,将会彻底颠覆传统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模式。应主动适应,积极应对新技术带来的管理服务变革。当前,要以社保卡和“电子社保”为载体,综合、广泛集成各类应用模块,加快推进电子社保。应制定社保卡应用指标体系规范,建立“电子社保”服务基本标准,建设全民参保登记系统和全国个人权益记录网上查询服务系统,以及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异地养老金管理系统。要建设实施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四位一体”体系,既社会保险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养老保险权益保障和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平台、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监控平台及管理服务人员教育培训平台。建立“三个机制”,既社会保险基金风险多方共担机制、基本医疗保险的供需双方谈判机制和社会机构参与社会保险管理的多渠道社会保险服务提供机制。这些平台和机制的建立,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手少、事务多、经费紧、监督难的问题。

(五)加快制定和实施社保管理标准化,实现精确管理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范文第14篇

省财政厅、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省地税局制定的《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抓紧认真贯彻执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工作移交过程中和过渡期间,要密切配合,主动工作,搞好衔接,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不受影响。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省地税局报告。

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省财政厅、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省地税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利益,保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财政部、劳动部等四部委印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财社字〔1998〕6号)和省政府印发的《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皖政〔1997〕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按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包括基金征集、存储、支付、管理和监督等环节。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用帐户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存入国有商业银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经协商后,原则上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以下三个专用帐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国库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暂存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或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3、暂存该帐户及支出帐户的利息收入;

4、暂存财政补贴收入;

5、暂存其它收入;

6、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全额划拨该帐户的所有资金。

(二)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及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

4、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暂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费用;

3、暂存银行支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收入并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划转该帐户的利息收入;

4、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5、支付银行手续费等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其它必要支出;

6、上解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或下拨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

第六条  我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本人及其雇工、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对象,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均由地税部门全额征收。

第七条  地税部门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具体程序是: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地(市)统一费率,向地税部门提供征集对象缴费的基本数据并报财政部门。

(二)地税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个人部分由企业代缴),向征集对象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征集对象应于每月10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银行根据税务部门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款专用票据从企业银行帐户中划缴国库;逾期未缴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向企业开户银行开具扣款通知书,银行根据税务部门的扣款通知书和缴款书从企业银行帐户中强行直接划转。对个体劳动者等征集对象用现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四)银行根据地税部门开出的缴款书将征集对象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国库;国库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款书,应及时入库,并于当日将养老保险基金缴款书有关联次分别反馈给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一联。

(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执行。具体征收办法由省地税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国库要按月与地税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帐,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入库数字准确一致。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季与财政部门对帐。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库提供的养老保险基金缴款书回执联,按国家有关政策登记职工个人帐户。

第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主管地税机关要定期检查、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情况,企业及其他征集对象不得拒绝。

第十条  各类征集对象不得拒缴、少缴或拖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地税部门核批后,可以缓缴(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个人缴费一律不准缓缴)。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对于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故意少缴、漏缴的,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对拒不缴纳的,地税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缴入国库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部门定期于每周二、周五开具财政专用拨款书,国库据此及时划转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10日内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上的资金全额划转到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中使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款专用票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地税局另行下发。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存储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十四条  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除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核拨资金外,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拨款后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的办法。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应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所需要的经费,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其中人员工资按人事部门核定的原工资标准执行(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商劳动部门另行制定)。

税务部门的征收费用,由省财政厅商省地税局另行发文。

第六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并抄送地税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批准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编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草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草案应在对全年收入和支出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进行,各项数字必须以经过核实的基层单位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估列代编,更不得随意调整收支数字,转移资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决算草案,应在规定期限内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批准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银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发放工作;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存期和购买国债的安排;负责个人帐户记录、管理;负责向地税部门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的基本数据等。

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贯彻落实及监督检查;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和结余额的安排等;负责审核、汇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和地税部门的相关费用。

地税部门参与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计划的编审;负责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责向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情况;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催缴工作;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明细情况。

国库负责收纳地税部门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责将缴入国库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负责与财政和地税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对帐工作。

银行负责根据税务部门开出的缴款书和扣款通知书划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责根据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及时划款,并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监督。

审计部门依法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支结余等情况进行审计,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情况(包括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审计和监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要定期核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

第七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费历年收支、结余的清理、审计和交接

第二十四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之前,各级政府要组织审计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养老保险基金历年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历年提取、使用和结余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做到帐帐、帐实相符;对基金管理和资产情况进行认真审计和评估: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帐户中的银行存款余额于1998年7月31日前全部划入财政专户。原基金收支帐户全部撤销。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历年用结余基金购买的债券和定期存款,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管,到期后及时将本息缴入财政专户。同时,财政部门要建立债券和定期存款台帐,加强管理。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结余于1998年7月31日全部冻结,8月20日前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从8月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改由财政供给。

(四)各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历年收支管理情况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的自查清理工作应于1998年8月20日前全部完成,8月20日以后全面进行审计。对动用养老保险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要进行评估,并逐项登记,限期进行拍卖变现,恢复养老保险基金;对挪用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的各种投资进行清理,逐项登记,限期收回,对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年底前完成历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财政部门的交接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以往的征收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范文第15篇

    粤财社〔1998〕8号文收悉。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由你们联合下发执行。

    附件: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总局联合下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财社字〔199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政府行为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女工生育保险基金等。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各级人民政府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应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和广东发展银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在银行开设以下专用帐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暂存征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2.暂存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3.暂存该帐户的利息收入;

    4.暂存滞纳金收入;

    5.暂存财政补贴收入;

    6.暂存其他收入。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缴款外,只收不支。违反此项规定,银行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二)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

    1.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的社会保险基金;

    2.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及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

    4.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拨付保险基金;

    5.按规定划入再就业基金户。

    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只能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和再就业基金户以及拨付到国库作购买国债用,不能拨付到其他方面。违反此项规定,银行不得办理有关手续。“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应按各项保险基金分帐核算,并设专人管理专户。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社会保险基金;

    2.暂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费用;

    3.暂存银行支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

    4.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5.支付银行手续费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6.上解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或下拨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银行支付给该帐户的利息外,只支不收,违反上述规定的,银行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四)再就业基金户中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支出,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分别留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双方印鉴。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为便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持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可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开设。凡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银行帐户一律予以撤销。

    第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下列程序负责征收:

    (一)银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委托收款凭证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企业帐户中划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上月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收入的资金全额收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待条件具备后转由地方税务部门,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户的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计息,由财政部门开具计息通知单连同银行计息单复印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帐。

    第九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用于国家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项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要的正常经费、宣传费和退休活动费,由财政在预算中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参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年合理费用开妓和同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定额水平合理核定上述经费,保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正常开展。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任务完成好的,需制定必要的奖励措施予以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工作。开展工伤、失业、女工生育保险所需管理费,按原规定比例由财政部门在专户中提取并拨针。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凡是用于支付职工保险待遇的,财政部门应及时在每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待遇前5日内,将支付待遇所需的基金拨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为了不影响基金正常业务的运转,可根据实际需要量先从财政专户一次性拨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周转性资金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季将银行计付给“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的利息转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除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款计划核拨资金外,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拨款后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额按规定预留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按国家下达的任务购买国债。购买国债时,由财政部门根据认购任务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商定,直接从财政专户中拨付资金到国库购买,并书面通知社会保险部门实际主购种类、期限和金额(作记帐依据)。同时,复印国债凭证一份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记帐附件。国债到期收回的本息直接进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书面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国债兑付的本金和利息(作记帐依据),并将国债兑付本息凭单复印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记帐附件。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十四条  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存款计划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报财政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历年结存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清理,并按清理后的现金、存款(包括活期、定期)和债券的实际数及时转入财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为加强基金的管理和便于帐务处理,对未回收的营运基金(包括各种贷款及股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级财政部门清理后,列表造册,积极追收,归还基金。财政部门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营运基金的追收工作,以便  及时将营运基金回收,保险基金的完整与安全,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编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

    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应在对全年基金收入和支出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进行,各项数字必须以经过核实的基层单位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估列代编,更不得调整收支数字,转移资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决算草案,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第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票据管理和监督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收缴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标据(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草案;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和发放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额存期和购买国债的安排;负责个人帐户记录、管理等。

    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管理、使用。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专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管理、使用。

    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贯彻落实及监督检查;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各项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和结余额的安排等;负责审核、汇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各项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

    银行负责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时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划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并按规定及时划入财政专户,负责及时办理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款项,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监督。

    审计部门贪污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审计,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责。

    第十九条  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社会保险纲办机构基金管理情况(包括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的审计和监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要定期核对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支及结余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中,不得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