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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研究论文范文

社会研究论文

社会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首先,通过出土文献的研究,对先秦思想史上的许多观念进行了新的诠释探讨。

“性与天道”的问题。此问题属儒家的“形而上”思想,传世的先秦儒家文献虽有之,但为孔子所“罕言”,一般认为至宋明理学才把这一问题突出出来。但郭店楚简中的《五行》、《性自命出》等篇,集中论述的就是“性与天道”。因此,学界对此问题在先秦儒家思想中所占有的重要地位有了新的认识。

“性与情”的关系。郭店楚简中的“性与天道”思想重视“情”,《上博简(一)》将《性自命出》改名为《性情论》。对“情”以及对“乐”之作用的重视,反映了先秦儒家思想与社会生活和人的情感的密切关系,这与宋明理学的重“性”贬“情”有着不同的思想倾向。因此,“理性与情感”遂成为先秦儒学以及宋明理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儒学与经学的关系。儒家的“六经”体系以前一般认为至汉代才形成,但郭店楚简中的《六德》和《语丛一》已将《诗》、《书》、《礼》、《乐》、《易》、《春秋》并列。郭店简文中频繁地引《诗》、《书》,有的是引所谓“《古文尚书》”的内容,几篇文献与《礼记》(包括《大学》与《中庸》)有密切关系,《上博简(一)》中有前所未见的《孔子诗论》,这些都使学界更为重视对先秦儒学与经学关系的重新认识。

儒学与治道的问题。郭店简《唐虞之道》篇集中论述“禅而不传”的思想,认为君位的继承若不是“禅让”而是“传子”,则不能“化民”。《上博简(二)》中的《子羔》和《容成氏》也是主张“禅而不传”,大意是说“至于禹而德衰”,这与孟子所说禅让与传子“其义一也”以及荀子否认“禅让”说有明显的不同。因此,对于儒学的民本主义与君主制“家天下”的关系问题,学界已有新的认识。另外,郭店儒家文献强调君主自身要率先做到“忠信”,君对臣应该“忠敬”,父子关系高于君臣关系,这对于重新认识儒家的“以德治国”思想和君臣关系理论也提供了新的认识视角。

其次,近年来一些出土文献的发现有可能改写先秦哲学的学术谱系。

在郭店楚简中,道家文献有竹简本《老子》和《太一生水》,前者的字数只占传世本《老子》的2/5,后者为前所未见。儒家文献有《缁衣》、《五行》,以及前所未见的《性自命出》、《唐虞之道》、《穷达以时》、《六德》、《忠信之道》等。《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已出四册,第一册有前所未见的《孔子诗论》和见于郭店楚简的《缁衣》、《性自命出》等,第二册有内容见于《礼记·孔子闲居》的《民之父母》和前所未见的《从政》、《子羔》、《容成氏》等,第三册有迄今发现最早的古本《周易》和前所未见的《中弓》、《恒先》、《彭祖》等,第四册有前所未见的《采风曲目》、《逸诗》、《昭王毁室》、《相邦之道》、《曹沫之陈》等。这些文献的成书年代及其与传世本的关系等问题,学术界的认识不一,而不同的认识便涉及先秦哲学的学术谱系。

如竹简本《老子》与帛书本、传世本《老子》的关系问题,学界形成几种不同的认识,这就把一直有争论的“孔老先后”问题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关于儒、道关系问题的新探讨,也必然涉及如何判定竹简本《老子》的性质。这些问题目前还不可能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但近期已有多篇关于如何认识竹简本《老子》的学术综述,这反映了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可望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能有所进展。《上博简(二)》中的《民之父母》有“无声之乐,

无体之礼,无服之丧”的表述,其内容见于《礼记》的《孔子闲居》,以前认为这是儒家受到道家“无”之本体论影响的结果,但《民之父母》的出现,使学者们重新考虑儒家自身的“形而上”思想。郭店楚简的几篇儒家文献,学界一般认为其成书年代在“孔孟之间”,但也有不同观点。因这些文献与孔门七十二子、子思、孟子、《礼记》等有密切的关系,所以先秦儒家的学术谱系也是学界需要解决而正在深入探讨的问题。

2、秦汉思想史研究

秦汉时代的思想、制度、文化转型奠定了此后两千年中国历史的格局,因此探讨秦汉思想及其历史地位颇具重要意义。近年来,由于现代新儒家的“三期发展说”略过了秦汉,遂使秦汉思想的研究处于相对比较沉寂的状态。不过,即使在新儒家内部对于秦汉思想的历史地位也有不同看法,如徐复观的《两汉思想史》便给予了两汉思想以极高的历史评价。此外,钱穆先生的西汉今古文经学的研究,特别是《刘向歆父子年谱》一书,基本上澄清了清代以来关于汉代经学的误解。近年来,在台湾关于历代经学文献的研究逐渐盛行,林庆彰曾主持编集了经学的研究资料,同时组织了多次经学讨论会。另外,近年来关于汉代思想整体的研究,台湾的龚鹏程曾撰有《汉代思潮》一书。

在大陆,关于汉代经学的研究近年来也被一些学者所重视。如陈苏镇曾就汉代春秋学与汉代政治的关系,撰有《汉代春秋学与政治》一书,着重于探讨汉代经学特别是春秋学与汉代政治格局的关系。在汉代经学系统的研究上,王葆玹成果突出,他曾出版了《西汉经学源流》一书,对西汉经学的系统和文献源流进行细密的考证研究,在此基础上又扩展为《今古文经学新论》一书,成为近年来经学研究的代表性著作。

汉代思想的显著特色是对先秦时期诸家思想的整理和综合,经学便是儒家采纳道、法、墨、阴阳等家思想,而融贯成的新的儒家思想体系。同样,在汉代同时还发生着从其他思想立场出发的综合融会工作,《淮南子》一书便是这种工作的代表,即所谓杂家。对于杂家的研究,一方面可以将其作为先秦思想的集成,而从中爬梳追溯先秦思想的材料及其在秦汉时期的变化,而另一方面则可以为我们理解汉代对先秦思想的总结和综合的整体面貌及其气度,提供经学之外的另一条路径。陈静的《淮南子》研究是汉代杂家研究的最新进展,她的新著《自由与秩序的困惑》一书填补了汉代杂家特别是《淮南子》研究的空白。

3、魏晋思想研究

魏晋玄学研究自汤用彤先生开辟以来,一直是中国哲学史学科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其与佛学之传入和中国化之关系,其与宋明道学之兴起的内在思想史逻辑,都曾是前辈学者反复致思之所在。90年代以来,魏晋玄学研究曾经出现了一次不小的研究高峰。王葆玹在90年代出版了《玄学通论》一书,将此前他对正始玄学的研究扩充到整个玄学系统的研究。最近他又计划在以前的玄学研究基础上继续扩展,完成《魏晋隋唐时期的文化与玄学》一书。2004年底,余敦康先生出版了总结其多年玄学研究成果的精心之作《魏晋玄学史》,该书兼重玄学的思想系统和历史发展,是近年来玄学研究的代表作。

4、宋元明清思想研究

宋元明清时期,据日本学者的历史分期,称之为中国的近世,或中国的前近代。唐宋文化转型后的中国是近代中国历史的基础,因此,其在思想史和社会政治史上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以往这一时期的思想史研究,习惯上宋、明连续,这主要是出于将宋明理学作为一个完整而连续的系统来对待,清代思想史则被视为对宋明理学的反动。

近年来,由于对宋明思想史的研究已经大致打破了仅以宋明理学为研究对象的研究范式,因此出现了两种倾向:一是北宋思想史的地位日益重要,这意味着宋学而非仅宋明理学成为了研究宋代思想史的出发点。这种转变并不意味着理学或道学的重要性降低,而是更关注于道学兴起的历史动因及其政治文化功能。近年,余敦康著《内圣外王的贯通》、卢国龙著《宋儒微言》等,都是对宋学中几种不同话语与北宋政治的关系加以研究,基本上将宋学作为不同政治论纲的思想来看待。李存山关于范仲淹与宋代儒学复兴的研究,也是着眼于对宋学兴起的动因及对宋学整体和道学之精神实质的理解。在余英时的《朱熹的历史世界》一书在大陆出版以后,李存山发表《宋学与〈宋论〉》一文,除了对余英时把道学与宋代士大夫政治文化相联系的主要观点给予肯定之外,还对王夫之和余英时有关宋学的某些论说进行了商榷。

二是明清思想史的连续性得到了重视,钱穆和余英时的清代思想史研究着眼于清代思想与道学的内在关联,把清代的考证学取向作为道学逻辑中对“道问学”的强调来看待,以有别于明代王学的“尊德性”。鉴于宋元明清时期思想史的重要性,大陆已有学者将这一时期的思想史称之为近世思想史,如陈来即把其专论此一时期思想史的论著命名为《中国近世思想史研究》。

在宋元明清思想史研究的复杂变换之中,坚持道学研究的传统仍然是主流。陈来最近出版了研究王船山道学思想的大著《诠释与重建———王船山哲学的精神》,重新将王船山放置在宋明道学思想的谱系中来加以定位,是王船山研究的重要新成果。彭国翔的《良知学的展开》勾画了晚明心学的整体图景,是近年来晚明心学研究的重要著作。马晓英的颜钧和泰州学派研究,也填补了晚明思想史研究的空白。

5、道家和道教研究

90年代以来的道家、道教研究,具有道家与道教合流的趋势,出现了“道学”的提法。这方面的代表有胡孚琛、吴光、宫哲兵等学者。同时在道家哲学研究中出现了两种趋向:一是西方学者对道家的生态哲学关注很多,试图从道家思想中发展出一种一般的生态哲学;二是在道家、道教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新道学”,将其作为一种适应现代社会的普世性的思想系统,胡孚琛在《道学通论》等著述中对此有多种论述。关于运用“道学”或“新道学”来描述在现代社会中展开道家思想的努力是否恰当,学界仍有争论。董光璧、陈鼓应、冯达文等都主张运用“新道家”的提法。

社会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在许多国家的大百科全书中,对社会学研究对象的定义不尽相同。如1976年版的《美国大百科全书》认为“:社会学被描述为对人的社会行为进行的一种科学研究,或对人群的研究。《不列颠百科全书》认为,社会学是关于人类行为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旨在探索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及个人之间和群体之间相互交往和相互影响的原因及其结果。《苏联大百科全书》认为,社会学是一门关于社会这一完整体系以及论述与整个社会有关的各种社会法规过程和人群的科学。另外,现代年代社会学家对社会学的定义和理论有各种不同的意见。一些观点认为,社会学是社会的科学;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就是所有其余的学术领域;第三种观点主张对‘社会问题’进行调查;第四种观点认为社会学是一门有关社会制度的科学。”

国内对于建构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研究成果。中国在20世纪初就已经开始了社会学研究的历程,由于社会学源于国外,因此当时的社会学研究基本上是从西方国家直接移植过来,并没有开始社会学的本土化发展。社会学在我国发展之初,主要是将中国的人口、婚姻家庭以及农村等具体问题做出了一定的研究,并没有形成本土化的社会学研究对象。

1979年至1985年的对象建构。自1979年社会学重归学术界以来,各学者对于该问题的讨论一致没有间断过。学者们对此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社会科学争鸣大系•社会学卷》进行了简单的归纳。于光远等人认为,社会学是在历史唯物主义指导下研究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的科学,是以研究社会问题为中心的一个“社会群”。该主张认为,社会问题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杜任之认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整个社会,包括社会结构、社会发展动力以及社会生活现象及其规律性,范围十分广泛。杨心恒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界定为:发生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里的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并从中探索人类社会行为的规律。此外,还有一种观点指出,社会学没有固定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

1985年至今的对象建构。1985年至今是社会学重建之后的第二阶段,此时对于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界定基本上趋于一致: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整体。在此基础上,学者们的思路更加开阔,提出了以下观点:第一,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对于社会关系进行具体的研究构成了应用社会学,在此基础上进行的理论分析和科学抽象形成了理论社会学。第二,郑杭生认为,社会学是一门研究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条件以及机制的综合性的具体社会科学学科。第三,陈颐认为,制度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以上是对于社会学研究对象界定的主要观点,此外还有其他界定,如: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界定为社会行为、市民社会、社会生活等等,这里不详细阐述。从国内以上学者们的表述中,我们不但可以看到各社会学家对于研究对象建构各不相同,也看到了其中一致的成分:第一,建构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始终围绕着“社会”;第二,该研究大致分为两种类型:静态研究和动态研究,并力图将二者结合起来。

国外学者对于建构社会学研究对象的研究成果。社会学自创立以来,国外社会学家对于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的建构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下面笔者将从社会学创立至今的不同阶段对此进行梳理。

初创时期社会学的研究。孔德于1839年在《实证哲学教程》一书中正式使用“社会学”这个名称,标志着社会学的诞生。孔德认为社会学是一个相互联系、复杂程度不断提高的科学系统的最后一环,前几环依次为:天文学、物理学、化学和生物学。由于社会学和以上学科共处一个科学体系,且联系密切,因此社会学在本质上应当和这些学科具有相同的性质和方法论,只是研究对象不同。孔德创立的社会物理学“是指专门研究社会现象的科学,它本着和天文现象、物理现象、化学现象、生物现象同样的精神来考察社会现象。也就是说,社会现象受到不可变更的自然规律的制约,揭示这些规律是社会物理学所研究的特定目标”。这段话包含了三层含义:第一,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一切社会现象。第二,社会现象的背后存在着稳定的规律。第三,这些规律是可以用类似自然科学的原则来研究。当时,孔德的社会学就是我们所知道的一切社会科学学科的综合,不能与我们目前理解的社会学完全划等号。此外,孔德还提出了具体的研究方法,即观察法、实验法、比较法以及社会学的主要方法———历史法。综上所述,创立时期的社会学是一个包罗万象的、寻求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学科。一方面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被提出来了,另一方面它又没有真正确立自己特有的对象。与其他社会科学相比,社会学并不处在同等地位上,而是具有指导意义式学科。

形成时期的社会学研究。在社会学史上,一般把19世纪末20世纪初称为社会学的形成时期。这一时期是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转折时期,即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向帝国主义阶段过渡的时期。这时需要新的社会学理论方法论的指导。从19世纪40年代产生到19世纪末的近半个世纪中,社会学得到了相当的发展,但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一直没能在大学或学院中占据一个独立的席位。造成这种现象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社会学从产生以来没有形成自己独特的对象,因此,摆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摘要:任何一门学科的研究,首先是从了解它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开始的,现对社会学研究对象客观性进行讨论。关键词:社会学;研究对象;客观性社会学家面前的主要任务之一即是确定社会学的研究对象,这一阶段做出巨大贡献的社会学家应首推涂尔干和韦伯。

(1)涂尔干的社会事实。涂尔干认为,哲学应研究宇宙中所有现象的普遍性,而社会学只研究“特殊的社会性质”,社会学必须从哲学的普遍性中走出来,寻找自己特有的研究对象。涂尔干把“社会事实”定义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即强调社会现象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的客观性。他认为,我们必须要摆脱一切预断性的概念与主见,把社会现象当成客观事物来考察;对于社会现象,只能通过社会现象去解释。涂尔干对社会现象进行了严格的界定“:所有‘动作状态’,无论固定与否,只要是由外界的强制力作用于个人而使个人感受的;或者说,一种强制力,普遍存在与团体中,不仅有它独立于个人固有的存在性,而且作用于个人,使个人感受的现象,叫社会现象。”该定义应从以下三方面理解:第一,涂尔干在确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时特别反对社会唯名论,主张社会一旦形成,就有超乎个人之上的特征和作用。所以,必须用一种社会现象去解释另一种社会现象。第二“,强制”的含义与日常生活中对它的理解不同。第三,涂尔干的“社会现象”指的就是社会制度。他甚至直接认为“,社会学是研究社会制度的科学”。

(2)韦伯的“社会行动”。与涂尔干不同,韦伯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确定为社会行动。他认为“,社会学就是这样一门科学,即它试图用解释的方式来理解社会行动,据此通过社会行动的过程及其结果,对社会行动作因果解释”。因此在研究层次方面,韦伯所指的社会行动是个体的“社会行动”。而不是社会结构。韦伯所讲的“社会行动”具有三个特征:第一,具有行动者所赋予的某种意义;第二,涉及到他人的行为;第三,行动的目标与他人相关。韦伯进一步把行动分为四种:第一种是目标导向的行动,第二种是价值合理的行动,第三种是情感导向的行动,第四种是传统导向的行动。韦伯认为,只有前两种行动才是严格意义上的社会行动。在社会学形成时期,涂尔干和韦伯为社会学知识的客观性对研究对象进行了系统的界定。社会事实和社会行动都具有客观性和社会性,与初创时期的研究对象相比更具有系统性和客观性,在社会学研究方向的引导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为社会学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奠定了良好的基石。

社会学研究过程的客观性

涂尔干:《社会学方法的准则》。涂尔干将社会事实界定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之后,进而发展出社会学研究的准则,涂尔干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的首要原则是:要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系统地摒弃各种先入为主之间,必须是在从主观立场上对世界作实践领悟的分析之前。涂尔干发展了实证主义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涂尔干的实证社会学研究方法的最基本准则是要将社会现象当做客观事物来研究,把社会现象作为构成社会学研究的出发点的实物论据来研究。在着手研究事实时,要采取一种对事实的存在持完全不知的态度,事实所特有的属性以及这些属性所赖以存在的原因,不能通过主观臆测去探寻,而是通过研究者的实证研究去判断。实证社会学应该把社会现象当作事物来研究,力求运作上有效地程序及规则,严格保证社会学研究的客观性,力求和自然科学别无二致。涂尔干提出的社会研究的完全客观中立性是一种不能达到的理想状态,因为社会科学的研究不仅仅包含研究对象,另一个不可缺少的因素是研究者。个体之间是有差别的,其看待社会、事物的角度也是有差异的,从客观世界中所获得的信息经过个体的主观理解形成的印象也是不同的。而涂尔干仅仅从研究对象的构建方面来保证社会学研究的客观性是不够的,仍存在值得探索和反思之处。

社会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以调查研究为主要目的的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研究生社会调研是指研究生利用课余或者假期时间,在班级、导师、学校相关处室等的组织下,深入社会基层,了解社会实情,发现社会问题,反思和解决社会实际的过程。主要运用访谈、问卷、观察、文献四种方法进行调查研究。

2我国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特征

我国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在规模、形式、内容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呈现出一些共同的特征,而研究生社会实践在此基础上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学术性、互动性、创新性。

2.1学术性

服务型研究生团学工作体系中划分为五类,其中一项是科创服务,旨在鼓励研究生参加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活动,为广大研究生提供了最新学术动向,激发其科研积极性,提高整体学术创新能力。以湖南省研究生创新论坛为例,该论坛以“科研创新、服务社会”为理念,依托湖南省内国防科技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农业大学等省内具有研究生招生资格的高校举办,打造了湖南省各高校研究生学术交流的盛会。从2006年第一届发展至今,一共举办了六届,13所高校承办了创新论坛分论坛52个。据统计,六届论坛共收到研究生科研创新论文6928篇,录取论文4274篇,录用率62.7%,评选出优秀论文1848篇,占录取比例43.24%。从首届论坛收到投稿论文579篇、录用212篇、评选优秀论文42篇、分论坛4个,发展到2013年收到投稿论文1757篇,增长203.45%,录取论文1199篇,增长565.56%,评选优秀论文583篇,增长近13倍。湖南省研究生创新论坛促进了省内各研究生高校交流学术思想、拓宽学术视野、启迪创新思维、培养创新能力,并在启示研究生勇于创新创业等方面做出了实际贡献,形成了不同领域的院士、专家、学者在相对固定的时间与不同专业的大学生们交流,对其进行指导,这对提升湖南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具有重大的意义。

2.2互动性

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选择实践项目,确定实践内容,走出校门,走入社会,走进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等地方开展实践活动。在此期间,老师继续指导学生们实施实践项目,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在实践中发现、解决问题,锻炼组织协调、沟通交流、动手操作能力,磨砺意志,在一定程度上分担实践单位的负担,积累实践经验,为日后择业、就业打下坚实基础。社会实践的互动性也就是搭起了学生认识社会、了解社会、服务社会的桥梁。现在,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院与21个地方已经建立了长期稳定的社会实践基地。

2.3创新性

创新是一个民族精神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动力。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研究生社会实践形成了许多共同的特征,在稳步推进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教育的同时,越来越多的实践活动呈现出创新性的特征,这表现在组织规模化,活动品牌化,对接基地化三方面。“三农”问题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曾是“重中之重”,2004年至2014年连续11年以“三农”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了“三农”问题在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时期“重中之重”的地位。由此可见农业、农村、农民关系着党和国家的全局,关系着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关系着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长远发展,也关系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这里我以全国“百名农学博士老区行”活动为例介绍。该活动也是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团委重点支持的品牌性活动,秉持服务型实践服务、枢纽型校企枢纽的理念。从2005年由中国农业大学发起,活动的足迹遍布陕西延安、江西赣州、湖南麻阳苗族自治县、山东临沂、广西百色、安徽大别山、广西防城港、重庆等7省的44个县市。先后有中国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湖南农业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华南农业大学、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17所学校,约1000名博士生参与其中,撰写各类调研报告600余篇,听取讲座和接受科技指导的各级干部、农技人员和百姓达到3万余人。活动主题从“继承红色革命精神,贡献老区新农村建设”到“深化校地战略合作,助推现代农业发展”,以“按需设项、据项组团、双向受益”为原则,采取集中组队和分散方式进行,着力打造“高学历、多专业、重服务、讲贡献”的专业化博士实践服务团,引导博士生走出校园,了解国情民情,深入革命老区,学习红色革命精神,围绕老区的“三农”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和科技服务工作,为老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贡献。现在已经形成了“跨学校、跨学科、跨地域”的研究生社会实践新模式。

3湖南农业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实施模式

社会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网络、信息社会、社会结构、虚拟社会

影响社会变化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是信息的传播。这种传播的决定性因素与其说是传播的内容,不如说是传播媒介本身。由于网络带来的强烈冲击,各国学者都在对网络出现以后的社会从各个角度展开研究探讨。

媒介的社会影响研究“网络”与“信息社会”是两个时髦而又神奇的概念。“信息社会”的概念产生在二、三十年以前,而“网络”则是近几年的新概念。网络从本质上来讲只是一种信息传播的工具或平台,网络的重大意义在于它把越来越多的媒介联系在一起、整合到一起,整出了一个网络时代。信息社会的概念最早由日本学者林雄二郎在60年代末提出。这一概念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也发生了几次变化。90年代的“信息社会”则意味着媒介的融合和网络的发展。

关于媒介与社会发展的研究,传统的传播效果研究理论总有些捉襟见肘。从60年代起,西方传播学家就在探索一条更宏观的综合社会研究的道路。这当中,勒纳等人的大众媒介与社会发展的研究,罗杰斯的创新扩散研究等值得重视,这些研究又被称为“发展传播学”。这个课题的提出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东西方冷战有着密切的历史渊源。战后美国推行了“马歇尔计划”即全球发展计划和一系列援外协定。这是一项跨学科、跨国界的研究。丹尼尔·勒纳在其《传统社会的消逝——中东的现代化》(1958),施拉姆在其《大众传播与国家发展——信息对发展中国家的作用》(1964)书中,他们都提出了基本的理论观点。

这类研究在90年代取得了新的突破进展,其代表人物是美国学者曼纽尔·卡斯泰尔。他给网络下的定义是:“网络就是一组相互联结的结点,结点到底是什么,要依赖于具体的网络而言。比如,在全球金融网络中,他们是股票交易所和其附属的高级服务中心。网络是一个开放结构,能无限扩展,所有的结点,只要他们共享信息就能联系。一个以网络为基础的社会结构是高度动态、开放的系统,在不影响其平衡的情况下更易于创新”[i]。卡斯泰尔还在《网络社会的崛起》一书中指出:作为一种历史趋势,信息时代的主要功能和方法均是围绕网络构成的,网络构成了我们社会新的社会形态,是支配和改变我们社会的源泉。

日本的信息科学研究把信息技术、计算机科学和社会信息科学整合到一起的综合研究,也在国际学术界独树一帜,值得借鉴和学习。

网络的出现使一直玄玄乎乎的信息社会概念好象一下子找到了定位,似乎网络就是信息社会,一时间“网络社会”、“知识社会”、“信息社会”、“虚拟社会”等等等等,众说纷纭,令人眼花缭乱。那么,我们究竟面对的和即将进入的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呢?下面我们从历史发展、社会结构和社会现象等几个视角来审视和思考这一问题。

作为历史发展阶段的信息社会许多社会发展的研究都在致力于怎样清楚地解明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变的过程和轨迹,给信息社会描述一个清晰的轮廓。但是这似乎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一种观点认为信息社会是继工业化社会以后的新的社会发展阶段。丹尼尔·贝尔是其代表人物,他在70年表的《后工业社会的到来》一书,提出了“有关西方社会的社会结构变化的一种社会预测”[ii]。但是,贝尔显然把握不住这一历史转折的深刻程度,无法以准确概念加以概括,所以用“后工业社会”一词来表述。贝尔之后,有托夫勒的《第三次浪潮》、奈斯比特的《大趋势》、莱昂的《新信息社会论》等很多有关信息社会的研究,但大多数研究并没有在贝尔的基础上前进多少,并没有解释清楚这种转变的过程和环节,也没有弄清楚推动着社会和经济转变的动力是什么。

日本学者长谷川把一个国家的现代化过程分为若干个发展阶段。信息化是继工业化、城市化、民主化、国际化等社会发展过程后的一个新阶段和新课题。见图1的描述。

信息社会的概念与信息化的概念是有一定区别的。信息社会是对社会的静态的描述,而信息化则是对实现信息社会目标的社会动态变化过程的描述。然而,两者又不是截然分开的。信息社会是信息化的结果,信息化过程总是与一定的信息社会模式联系在一起。“条条道路通罗马”,信息社会可以采取不同的信息化模式来实现。信息化是一个世界潮流,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民族,都以自己的方式,按照不同的道路,或快或慢地,或是较顺利、或是非常艰难地向信息社会这一目标迈进,在这个过程中也形成了不同的信息化模式。

在信息化的研究方面,卡斯泰尔也提出了一些富有创见的观点。他认为信息社会的形成是由一种新型的社会技术组织和资本主义重组所决定的,而新技术的运用和它们对社会组织的影响又决定了重组过程的特色[iii]。我们通过他的信息化理论得到一个启示,即除了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一个国家的信息化产生直接影响外,由科学技术所带动的社会发展本身也会对信息化的进程也产生深远影响。

作为经济发展模式的信息社会社会结构分析是社会学和经济学研究惯用的方法,一般可以从经济、政治、文化等几个方面来分析一个社会的结构和特征。信息社会的结构特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结构

信息时代的经济结构将从以工业为中心转向以信息产业为中心。我们可以从三个产业的比例构成中分析出来,也可以从就业情况分析出来。信息化还将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这主要表现为信息的产业化与产业的信息化。一方面,被称为“第四产业”的信息产业正在迅速扩张,一系列与之相关联的新行业正在从无到有地迅速发展起来;另一方面,传统产业在数字技术革命的推动下正在不断地被信息化。从而使国民经济中信息生产所占的份额和劳动力比率逐年增加,直到超过农业、工业或服务业的比例。比如,英国、美国和意大利这三个国家在1970-1990年间制造业迅速下降,其下降幅度分别为35%下降到23%,26%下降到18%、27%下降到22%,同时农业日趋萎缩甚至消失。

信息化也使社会劳动就业结构发生变化,这表现为从事物质生产和体力劳动的人员逐渐减少,而从事信息生产和信息服务的人员逐渐增多,因此,人们把信息劳动者占社会劳动力的比重超过半数当作衡量一个社会是否进入信息社会的标志之一。

信息化这不仅是发达国家所要达到的目标,也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所要达到的目标,因此,信息化的过程在很多国家往往表现为一种积极的社会发展规划。

2、政治结构

网络时代的政治结构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信息的权力化,社会组织结构将进行大调整、大重组。传统的金字塔型、铁板一块和官僚型的组织框架被打破,代之以快速应变、灵活机动的网络化组织机构和形式。信息和信息技术是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它也是新的权力源。信息社会的权力斗争将会围绕着争夺信息源展开,现实政治将不可避免地受到信息流的冲击,并将在国家之间以及社会水平上普遍表现出来。由于不同团体、阶层和个人的条件的不同,掌握信息资源的机会和能力是不同的。正如美国里根政府所明确表白的:“我们知道在现代世界上,对信息的处理和控制是实行征服的最重要武器之一。”

3、文化结构

由于信息环境多元化,网络时代的文化结构从中心文化转向多元文化。这可以从社会思潮和社会时尚的多样化来分析。信息社会与工业社会相区别的一个关键特征是,它没有停留在产业、劳动、科学、技术研究领域内的深化上,而是向教育、福利、娱乐、交往等广泛的精神领域和日常社会生活领域扩展。也就是说,它正向我们的整个生活渗透,我们的生活也被信息化了。

信息时代人的生活方式的变化首先表现在人们对待社会生活态度上发生的变化。在工业社会时代,人们注重效率、追求物质享受,用世俗的、理性的态度来思考和安排自己的生活。而在信息社会时代,人们更注重精神、更注重情感、更崇尚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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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新社会现象的虚拟社会网络的发展不仅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社会系统和经济结构的变化,同时还在影响着社会空间结构的变化,最显而易见的现象就是我们能看到的一些大都市的变化。纵横交错的网络使这些城市变为二元化,出现了一个虚拟的社会,信息化城市的崛起成为必然。在这个过程中,城市失去了原来的城区概念,突破了原有的物理空间,向郊区拓展,由信息网络构成的流动空间正逐渐取代原有的城市空间。在流动空间中,新的产业和新的服务性经济根据信息部门带来的动力运行,然后通过信息交流系统来重新整合;新的专业管理阶层控制了城市、乡村和世界之间相互联系的专用空间;生产和消费、劳动和资本、管理和信息之间发生着新的联系,从而创造出新的全球化经济。

虽然未来学研究的观点已经指出,由于卫星和光纤网络等通讯技术的发展,城市的版图在悄悄扩张的同时将逐步走向分散化,但这个变化的实际过程十分复杂,导致这一变化的因素也有很多,信息技术不过是其中的一种因素,我们必须深入地剖析这一变化过程和各种因素,才能理解新的空间结构的合理性和它的现代含义。

在网络社会的环境中,社会生产关系不再是一种实际存在,资本进入了单纯循环的多维空间,而劳动力由一个集中的实体变为千差万别的个体的存在。这也就是说,资本是在全球化的而劳动力则是个别化的。“从更广阔的历史前景看,网络社会代表了人类经验的巨大变化”。[iv]。那么,如何将原有的城市空间和新的流动空间连接起来呢?这需要在三个层面上把社会发展和空间规划进行同步结合:经济的、政治的和文化的。

在文化这一层面上,地方城市社会是从领土上加以界定的,应该保护它们的个性,保持它已建立的历史根基,而不管其经济和职能是否存在对信息空间的依赖。同时,城市也必须与其他城市保持充分的交流,克服部落主义的危险。

工业时代的社会机制在信息时代失去其意义和功能。财富、生产及金融的国际化使人们感到不安,他们无法适应公司的网络化和工作的个体化,而且又受到各种挑战。对家长制的挑战及家长制家庭的危机使文化失去了有序性,使个人不再感到安全,人们得不到心灵的慰藉和真实而神圣的东西,从而去寻求新的生活方式。

在对城市的虚拟空间进行管理和控制的过程中,政府仍然担当着重要角色。它只有通过强化自身角色才能对经济和政治组织施加影响,从而恢复地方社会在虚拟空间中的意义。

总之,网络等信息科技的发展把人类带入了一个新的时代。有些国家已经开始进入信息社会,更多的国家正在向信息社会过渡。这个过渡的过程一般被称之为“信息化”。信息化是一个深刻的社会变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将发生革命性的变化,经济结构从工业为中心转向信息产业为中心;政治结构从金字塔型转向网络型;文化结构从中心文化转向多元文化,后现代主义思潮是其代表。

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信息化:信息化就是在现代信息科技发展的推动下,由工业化社会或其他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向以信息产业为主导和信息媒介高度普及的社会演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物质生产方式逐渐收缩,被信息型、服务型生产方式所代替,知识和信息的作用大大突出。伴随着信息化进程的是整个社会的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社会面貌和生活方式也发生巨大变化。

注释:

[i]ManuelCastells,TheRiseoftheNetworkSociety,p469,BasilBlackwellLtd.,1996.

[ii][美]丹尼尔·贝尔:《后工业社会的来临》P14,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社会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公民社会”及其研究在西方有历史渊源,但是,九十年代“公民社会”(又称之“市民社会”civilsociety)研究自从西方掀起热潮后,迅速在东方国家引起了反响,东方国家的学术界也出现了探讨公民社会的热潮。有的学者认为,这是东西方文化交流、西方文化对东方国家影响所致。固然这是一个理由,但还不是根本的原因。文化交流可能会引起异地学术界对某些问题的关注,但不可能形成热潮。某种文化或研究热必然有其深刻的社会因素。公民社会研究之所以在九十年代大范围的尤其在东方国家热起来,与九十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不无关系。笔者以为,公民社会形成是有条件的(公民社会形成的趋势是公民社会研究的前提),一是经济条件,一是文化条件,①两者缺一不可。其中经济条件是根本的,仅有文化上的理念,公民社会是无论如何建立不起来的。但另一方面,如果具备了经济条件,而缺乏文化条件或文化资源支持不充分的话,那么,公民社会或许也会缓慢地推进,然而,不仅进度缓慢,而且可能出现畸形发展的情况。其实,公民社会研究的目的,也正是试图从文化上对其发展作理性的合理引导。这一论点可以从历史和现实得以证实。

“公民”概念在西方出现比较早。公民一词最先用于西方的古希腊,古希腊究竟在何种意义上使用公民这个概念?在古代希腊,公民与当时的城邦政治制度有密切的关系。城邦是古希腊一种比较特殊的国家形式:国家主要以城市为基础而建立起来,因而有城市国家之外称,这是产生公民的环境条件;但是“希腊城邦的本质特征在于其独特的社会政治结构,尤其在于其公民的身份、地位和作用。”[1](p29)作为奴隶制国家,希腊城邦存在大量的奴隶,除了奴隶以外,就是自由人。自由人不同于奴隶,在人格上他们是独立自由的,然而并非所有自由人都拥有政治权利。只有公民才获有政治权利,其他如外邦人、妇女等自由人则没有政治权利。可见,公民体现的是一种政治身份,表明公民是城邦的主人。在希腊文中,“公民”(polite)一词由“城邦”(polis)一词衍化而来,意为“属于城邦的人”。[1](p32)城邦因公民而存在,同样,公民因城邦而存在。其中,城是地域概念,邦是公民团体概念。强调公民与城邦的紧密联系,更能看出公民在城邦中的地位。公民既然是城邦的主人,那就决定了他在政治上的权利,并且所有公民在政治上是平等的,共同决策城邦的重大事务。城邦公民除了政治权利以外,还拥有土地的权利,当然与这些权利对等的是公民要承担保卫城邦的义务。

但是,古代希腊尽管有公民,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城邦政治制度,但却没有公民社会。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制度可以看作是政治文化,其中合理的因素如公民所具有的自由权、政治权,和公民内部的平等权成为后人所追求的普遍权利,被延续下来。西方近代资产阶级则把它奉为革命的口号和资产阶级建国的思想基础,意为城邦的“polite”(公民)在英文的“burgher”、“citizen”里则包含着公民内在的自由、平等的涵义。古代希腊的公民政治之所以没有形成普遍意义的社会现象,是因为古希腊的公民仅是一小部分人,整个社会的本质还是奴隶经济基础上的奴隶制社会,不具有公民社会形成的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古希腊有关于公民政治乃至公民道德的论述,但没有公民社会的理论。

在西方社会思想发展史上,关于公民社会的讨论有两次高潮。这两次讨论也能折射出西方公民社会发展的两大高潮。一次是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其理论形态表现的是资本主义原初状态时的自由主义思潮,是西欧资产阶级思想家为了反对封建主义国家观念而提出的社会理论,目的是为了维护和推进资本主义经济,进而维护和推进资本主义的社会秩序。公民社会讨论的客观依据是西欧公民社会产生的经济条件已经具备且公民社会正悄然形成。追溯历史,城市的崛起以及市民阶层的形成无疑是公民社会产生的条件,“从各个城市的许多地方性居民团体中,逐渐地、非常缓慢地产生出市民阶级。”[2](p60)市民阶级的出现是公民社会形成的主体条件,而市民队伍的扩大与城市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然而,所有这一切却都是大工业市场扩张的结果。没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不可能有西欧近代意义的公民社会,当然也产生不了以英国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公民社会思想,和以德国黑格尔为代表的国家学说。而他们的理论则不仅在于反映发展中的公民社会,更在于引导公民社会朝他们设想的理想方向发展。

另一次讨论高潮就是九十年代以来的公民社会的讨论。前已述及,这一次讨论与世界现代化过程中经济全球化浪潮的迅猛发展而引发的政治社会的激烈变化直接相关。与前一次不同的是,参与公民社会讨论的主体远远超出了欧洲地域而带有世界性,讨论所涉及的范围之广、内容之深刻、概念之新也是前所未有的,甚至提出全球公民社会的概念。[3](p124)然而,虽然这次讨论带有全球性(意味着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面临公民社会发展的问题),但各个国家公民社会的发展还是不平衡的,发展的内涵也有很大的差异,特别对现代化后发的东方国家,其公民社会的发展不仅受制于不够现代化的经济因素的制约,而且还受到公民文化资源欠缺的影响。尤其是后者,其制胕的副作用更大。

以西方国家为主的两次公民社会的讨论都证明了现代化与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是现代公民社会形成的物质条件,各个国家公民社会发展的程度差异根本上就是现代化程度的差异。任何国家公民社会发展的进度都将受制于其经济现代化的水平。

如果说市场经济与现代化是公民社会形成的必备条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最有力的证明),那么公民文化就是其不可缺少的要素。西方公民社会的形成过程中始终伴随着公民文化的催化剂,尽管文化的催化剂是由经济发展提供的。可以说,公民观念的提出本身是文化的现象,而对公民社会的种种界定和设想更强化了公民社会的文化色彩。因此,公民社会不仅仅是人类社会的自然过程,更是人类社会的建设过程,具有极强的主体意识。

公民、公民社会从其提出之日起,就是与权利相联系的

概念。近代,从城市发展中成长起来的平民提出城市自决权开始,到全面提出自由、平等、民利的价值诉求,无不是围绕权利而展开的。公民,既意为独立的,又表明享有权利的。但是权利从何产生或者谁来确定是个关键的问题。十七、十八世纪英法思想家的“自然人权”奠定公民权利的应然之理,而更富实质意义的是“契约论”。因为天生的权利无法说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涂尔干认为权利天生论是矛盾的,“假设个人权利是先天的,那么国家没有必要介入进来构造这些权利,也就是说,个人用不着依赖于国家了。如果个人不依赖国家,如果这些权利外在于国家的能力,那么在国家越来越使事物远离个人的情况下,具有这种能力的部门怎么能够得到拓展呢?”他提出,应当“反驳认为个人权利是先天的前提,指出有关这些权利的制度的确明显属于国家的任务。”[4](p62)“契约论”表明公民的权利来自国家。过去的国家统治者拥有无限的权力,民众的权利很少,或者说没有国家承认的权利。契约论的实质是削弱国家一部分权力,并承认和赋予民众应有的权利,使民众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去从事各种社会活动。可见,权利是理解公民和公民社会的核心概念,市民因权利而获得公民资格,公民因权利而与国家建立关系,公民社会因公民权利活动而形成与国家相对应的社会共同体。当然强调权利的核心作用,并不是说无视义务对公民及其公民社会存在的重要性,托马斯认为:“公民身份是个人在一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5](p11)但是权利与义务相比较,权利是首要的。现代的公民社会也因权利领域的扩大而使其本身获得许多新的内涵。例如“第三部门”理论所提出的公民社会,不仅与国家公共部门相对应,甚至与私人经济部门相对立,其独立性、组织性更强,表现为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集体性的特点。而全球公民社会理论则使公民社会扩展为跨国性的国际社会组织和活动。[3])p124)

然而,如果权利在公民社会中的核心地位而无视义务确实是不合适的,也是行不通的。但是公民权利理论一边倒的倾向是存在的,现实生活中只要权利不谈义务的现象比比皆是。这种观念和做法只会损害公民社会的发展。而“契约论”对公民权利的设定则是:公民的权利不是完全的,必须有一部分权利交给国家,同时也要承担国家和社会的义务。其实,权利和义务的共生在古希腊的公民概念中已经存在。在古希腊,公民权被看为一种荣誉,同时也意味着责任。被授予公民权的人必须宣读誓词,表示捍卫一切圣物,不污辱神圣的武器,不在战斗中抛弃伙伴;服从圣约,尊崇祖国、增强祖国的力量和荣誉;服从国家的法律,与破坏法律的行为作斗争等等。显然,义务与权利相伴相生。自然,当权利被剥夺太多,义务变成沉重的枷锁,争取权利的重要性就突出了,但是到了一定的程度又必须寻求两者的平衡。

以权利为核心、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公民社会理论不仅体现了人们政治法律观念的现代性,同时也反映了人们道德上的要求,而且公民社会本身包含着道德的内涵,公民社会的发展始终离不开伦理的引导与支持。第一,公民社会必然包含价值观的要素。公民社会由被赋予权利的公民组成,公民的权利就是一种价值指向,它是对公民的社会地位的一种肯定,是对不平等的专权制度的否定,表达了社会成员平等的理念。第二,公民社会反映了公民与国家富有理性的道德关系。公民社会只是相对于国家的社会共同体,毫无疑问这两种共同体之间有着某些不同之处,如所具有的职能、所承担的使命等等,但不应该把公民社会完全看作是国家的对立面。即使从公民社会发出的与国家不同的声音包括对国家的批评,并不表明其对抗性的关系。或许,公民社会还承担着对国家的责任。对此,笔者赞同涂尔干的观点,认为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是“道德个人主义的进程与国家的进步之间的关系。”[4](p62)由道德维系的共同点更多。第三,公民道德贯通公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文化要素,同时公民道德也是促进公民社会发展的条件。公民社会的生成决不是自然而然的,必须要有道德文化的涵养,包括属于第三部门的自治性组织合理的形成和合理的活动,包括公民主体素养的提高,都离不开道德文化和公民道德的滋养。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从现代国家对公民道德的重视可见一斑。

现代国家法律赋予国民以公民的资格,并不意味着每一个公民都已具有公民的意识,因此,如何强化公民意识,提高公民的素质水平?往往需要借助于道德手段,通过公民道德建设来培养公民意识。这些可以说是最早的公民道德。欧洲资产阶级在革命过程中和夺得政权以后,都十分重视公民道德,很多思想家致力于公民道德研究,提出不少公民道德的德目、公民道德宣传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尤其是今天,在现代化的旗帜下,西方发达国家更加重视公民道德及其教育。公民道德的现代意义还在东南亚后起国家引起很大的反响,韩国、新加坡等国纷纷开设公民道德课,以及制定公民道德法,以在社会中倡导公民道德。

为什么公民道德会在今天引起如此大的影响?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现代化进展激扬起来的道德浪潮。关于现代化,人们有各种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大多数学者是从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区别中来理解现代化。塞缪尔.p.亨廷顿认为,“现代社会和传统社会的主要区别在于现代人对其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有更强的控制能力”,这当然是科技革命带来的结果。在现代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是城市而不是农村”。经济方面,“出现了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出现了“全国范围经济活动的集中、全国性的市场、全国性的资本来源以及其他全国性的机构。”[6](p42)也有的认为,现代化是从传统向现代演变的过程,这个过程必然是革命的、系统的、全球的、和进步的。不管对现代化作何种解释,现代化造成的结果必然是对传统社会的超越,形成不同于传统社会的新特点。现代化从源头上看,发轫于市场化的现代经济,而其产生的结果是全面的,最深刻的后果莫过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变革。现代化一度产生的辉煌是人的解放与个性张扬。从马丁.路德开始的“解除个人心灵的枷锁”到韦伯的“资本主义精神”,从意大利中世纪最后一个诗人但丁发出“走自己的路”的呐喊到法国《人权宣言》的问世,人的解放、个性的意义被喧染到了极致。而人的解放所发挥的能量足以令人震撼:生产力以百倍的速度呈几何级地发展,城市吞没了乡村、高楼取代了森林、家庭解体率不断“创高”、“消费主义”消解了人的创造性、“自由”丢失了其本质——责任。这就是现代化所带来的所谓现代性的特征。不难看出,现代性具有双重后果。现代性的反思一度出现悲观主义的态度,把个性自由推向难以忍受的极端,以致需要“逃避自由”,[7]进而对现代化提出质疑。问题是现代化运动一旦起动,其形成的势潮就不是人所任意能阻止的,况且现代化又是人类发展之必需。于是,重新审视现代化的得失、积极地寻求调整现代生活、整合个人与社会(国家)的关系,成为现代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令人惊奇的是,无论是哲学家、社会学家,还是政治学家、经济学家都试图从伦理学、道德学中寻求方案,而现代化过程中的公共道德或公民道德正是学界思想家们讨论的主要问题。

不难发现,现代化提出的社会难题恰恰是公民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它们都需要从公民道德中获得解题的力量。公民道德,就其概念而言,是关于公民责任和公民发展的道德体系。虽然,公民是一个个体的概念,但公民道德与私人领域的道德不同,它所涉及的是公民与国家、与公众事务、与社会发展关系中的道德责任。如,日见增多的社团组织依凭什么信念凝聚?日益严重的全球生态危机如何号召全球人来克服?全球化带来的民族危机(国家民族性被淡化)靠什么来点燃新爱国主义的火焰?当然可以有各种各样的方案,但是公民道德始终不可缺离,而且是获得最大效果的途径。托马斯说:“公民道德代表着开放的或彼此重叠的群体之间的总体交换。在这种交换中,群体彼此信任合作,结果是正数和。”[5](p146)而就公民社会本身发展中所提出的种种问题,如,增强“公民社团”对国家的抗衡力而成为民主国家和权威主义国家的负担。又如,以道德宽松的传统理念被漠视,代之而起的是主张实现激进的奇异的社会目标,但是这种主张可能会威胁到公共秩序的安全。所以有的学者认为,公民社会也存在危机。解决公民社会自身的危机,除了法律的改善和政体的改革,必须要有新的道德理念的导向。哈贝马斯主张建立一种话语伦理学来解决公共领域里的矛盾,“话语伦理学不仅要求从辩论必要的实际前提所包含的规范成分中,获取一种普遍的道德准则,而且,这一准则本身就与实现规范的有效性要求的话语方式紧密相连。”[8](p24)罗伯特.w.赫夫纳认为,公民社会民主性的发展取决于我们时代的文化条件,那就是“把公民理想看成是不断加剧的变迁中的道德指针”。[9](p238)罗尔斯在坚持政治自由主义立场的基础上,也认可某种道德品格的优越性,认为,“公平正义包括对某些政治美德的解释——诸如公民美德与宽容的美德、理性和公平感的美德。”[10](p206)必须承认,西方国家由于其公民道德资源的深厚,加上学术界人士始终认识到公民伦理的重要性以及他们对学者责任的深深理解,不断探索新的道德实践途径,从而使公民社会发展进入到又一个新阶段,尽管在其发展中充满着种种新的矛盾。

东方国家应着现代化与经济全球化的激发开始了公民社会的律动,虽然处于后发之势,但发展的趋势不可阻挡。然而,与欧美国家相比,东方国家的公民社会还处在一个发育的过程中,而且其发展还面临着重重的困难。究其原因,主要有两大方面:经济条件和文化条件。以中国为例。在经济基础方面,二十多年的经济发展令世界刮目相看,大多数城市尤其是沿海大城市现代化程度比较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特别是经济体制的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国家城市化的水平还不高,至今农村人口仍占国民人口的大多数,村落经济仍是大多数农村的主要经济。不过,国家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力度很大,相信快速持续的经济发展将对公民社会的培育创造较好的物质条件。

东方国家公民社会发育缺失的主要是文化的条件。遥观西方历史,市民法制古已有之,公民意识更是源远流长,公民文化特别是公民道德文化持续不断、丰厚出新。东方国家主要指中国虽然有上千年的道德文化,但与公民无缘,因为没有市民法制,因而也产生不了公民道德。文化的缺失既有制度方面的,也有非制度亦即观念方面的。[11](p173)这些年,由于现代化的推动,东方国家在制度文化方面有长足的发展,对公民社会的推动也是无可置疑的。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现代化推进国家民主进程,建立起以宪法为旗帜的法治国家和公民社会。公民,从国家的角度来看,是法律赋予社会个体拥有权利义务的主体资格,但资格与资格的运用及其结果是有区别的。公民法律上的主体资格类似于人的身份证,而身份证的运用则取决于身份证的持有者,而不是身份证的发放者。因此公民资格能否实现还取决于公民个人的努力,包括公民能够意识到公民资格的存在、了解公民权利义务的内容、通过行为去体现公民资格。要达到这一切,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公民必须具备公民意识。而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公民的公民意识十分淡薄,急需培养。问题是公民意识的培养仅靠法制是不够的,更要借助于公民道德的宣传教育来培育。第二,现代化使社会生活出现公共化趋势:现代化推动了城市化进程和现代都市发展,打破以农村自足性经济为基础的社会生活结构,创制以公共交往为特点的公共世界和丰富多彩的公共生活;现代化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开放流动的、全国性的公共市场;现代化使科技因特网进入千家万户,开辟虚拟的公共交往空间。社会生活公共化是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一大区别,这种社会变化必然要求相应公共观念予以呼应,以求得更合理的公共生活,而公民道德能够提升人们的公共观念、为公共化社会生活和公共交往提供秩序与和谐的公共环境。但是,对于社会生活公共化趋势,以什么样的态度来接受现代公共生活,其产生的社会效果则大不一样。照理说,社会生活本身就能作用人的观念态度,培育某种社会意识,然而问题并不是那么简单。因为现代社会并非从零开始的历史端点,恰恰相反,是一个从传统社会中产生、并与传统社会抗衡进退的过程,它不可能齐刷刷地斩断历史,也不可能一下子摆脱传统的纠缠。这种情况对于有着几千年农业文化传统的中国更为明显。以小农经济为基础、血缘宗法制为政治结构的传统社会,人们活动的范围非常有限,人们的关系不外乎“家人”、“亲戚”、“知己”之间,即所谓的“熟人”社会,由此产生的道德关系是一种私德关系,“三纲五常”就是最典型的私德原则。这种源远流长的私德文化对于维护传统社会的秩序自然是非常有效的,但正因为私德力量的强大,抑制了古代公德的发展,导致国人公德观念的淡薄。当现代化飞速到来之时,当人们已经被赋予公民资格之后,人们的观念一下子难以跟上时代的要求,而现代化的健康发展又需要人们普遍建立公民意识和公共观念,这给成长中的公民社会建设带来了困难。

东方国家公民社会文化条件的缺失是一个历史的事实,但不是无所作为的理由,相反补公民文化之缺是当前公民社会建设的重点。目前,不少学者关注公民社会的治理,对民间社团组织、自治组织、公益事业的形成、规模、制度资源、活动情况、社会作用进行研究和总结,[12]这对公民社会的发展是极为重要的,其实践性也比较强。但是公民观念文化的建设还没有引起同样的重视,公民道德的研究尚未形成气候,成果寥寥无几。从国家层面看,公民道德建设的纲要尚未法制化,往往表现为阵发性的运动形式,不能形成持久的文化行为,内化公民的道德意识。问题在于,没有道德文化养料的注入,公民社会的治理则缺少其应有的内涵,名为非政府的民间团体,实际上还是政府调控下的组织和活动,缺乏公民社会真正的独立性。另外,公民社会也有好坏之分。例如,过分强调公民社会对国家的对抗力,主张绝对不受制约的公民自由等等,这样的公民社会有可能成为社会动荡的肇事源。当然,衡量公民社会好坏的标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但既然有好坏的区别,说明公民社会发展存在着道德导向的问题。西方国家就是通过对公民社会(通常是法律与道德上的)讨论与争辩,来校正公民社会发展的方向。由此可见,公民道德文化对公民社会来说,决不是无足轻重的。另一方面,加强公民道德的研究、推动公民道德的建设,应是当代政治伦理学的一项任务,是责无旁贷的。

东方国家公民道德文化的建设还有一个方法和技术上需要讨论的问题。目前公民社会研究中存在着一种倾向,那就是以西方的公民社会文化为蓝本,缺乏本我国家的特色。不可否认,公民社会及其道德文化肯定有世界一般的文化共性,西方国家因其公民社会的先发性和悠长的公民文化传统,有许多方面值得东方国家学习。但是各个国家的民族性不同,历史文化各异,那就不能简单地搬用他国的文化,公民社会也同然,因为不顾及本国的文化特点和实际情况移植他国模式,失败的可能性大于成功,于公民社会发展无益。因此,在公民社会及其道德文化建设中,在共性上接轨世界,在个性上保持自我,应是一条原则。以中国为例。公民道德在倡导独立性的同时也应推崇和合的精神(公共领域的而非限于家庭的),前者涵盖着所谓的普世性,而后者则是中国特色,两者虽有所不同,但完全可融为一体。另外,公民社会发展时序上的差异也会形成文化上的差异,一味地消灭这类鸿沟,也可能欲速则不达,适得其反。因此,可将公民道德建设分成若干个阶段,不同阶段应提不同的道德要求,逐级递进。在最低阶段(东方国家大都处在最低阶段),以他律道德为主,基本性的底线道德为主,以不损害公共利益为限,如中国上海的“七不”公德,但是要持续不断地坚持下去,以此为基础进入到上一阶段。民主教育同样如此。首先是维护自身的基本权利开始,鼓励人们街谈巷议管闲事,报刊杂志互联网上发感想,仅此而已。超越阶段可能性的民主举动,可能走向民主的反面。总之,公民道德的建设必须与公民社会发展呈同步性,既要积极,又要务实慎重,始终坚持公民伦理的责任目标,那就是引导公民社会健康发展。

注释:

①也有学者提出政治上的条件(参见《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第11页,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笔者以为,公民社会本身是一个社会政治学的课题,本文是将政治的公民社会作为讨论的主题,讨论形成这一政治现象的其他条件,因此,政治因素不作为独立的条件要素来思考,而作为讨论的对象。

摘要:西方国家发起的两次公民社会的讨论证明了伦理文化对公民社会发展的导向作用。公民社会不仅仅是人类社会的自然过程,更是人类社会的建设过程,具有极强的主体意识。以权利为核心、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公民社会理论不仅揭示了公民政治法律观念的现代性,同时也反映了人们道德上的要求。东方国家虽然有上千年的道德文化,但缺失公民文化,因为没有市民法制,产生不了公民道德。东方国家在公民社会及其道德建设的原则是:在共性上接轨世界,在个性上保持自我,引导公民社会健康发展。

关键词:公民社会公民道德伦理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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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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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美)托.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

[6](美)西里尔.e.布莱尔.比较现代化[m].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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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9]何增科等.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10]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

社会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第一阶段:1986-1992年,为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农村展社会保障工作。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1]。

第二阶段:1992年—1998年,为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决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2]。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3]。

第三阶段:1998年以后进入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4]。官方对这项工作的态度也发生了动摇。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5]。

从以上几个发展阶段来看,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并不成功的。在理论上,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和批评。9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直是人口经济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积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这些文献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时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在目前这一政策面临转折时,对这些研究进行综合分析,能使我们全面地总结这项工作的经验教训,为今后农村老年人口的社会保障工作提供参考。本文在大量查阅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来的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发现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现有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宏观必要性基本上没有异议。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对保障老年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进步都有积极意义。另外,它还有助于减轻农民“养儿防老”的思想,从而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认为,中国西部农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碍在于社会保障体系残缺不全,农民养老难以落实[6]。

更多的研究从微观经济个体的养老需求与供给出发进行分析,认为由于农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壮年农民流向城市,老年农民社会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来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储蓄和农民自身的养老能力都难以担负起老年农民的生活保障[7]。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呢?一些文献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约束性进行分析后指出,由于我国资金有限,而城市又处于经济改革的中心,在资金的竞争性使用中具有优势;而且福利国家的困境对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国家不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入太多,因此现阶段我国尚无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区的社会保障作为替代[8]。杨翠迎、张晖等人分析了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认为目前建立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只有东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备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9]。从世界经验来看,马利敏认为中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及大比例的农村人口决定了现在不宜把农业家庭人口纳入帐户养老保险体系[10]。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已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11]。这些问题中,有的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执行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前者主要包括: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样,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12],也正因为这一点导致了不可能强制要求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如果要使这项工作开展下去,常常需要采取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这又违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自愿性原则。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时就使其执行陷入了两难境地。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长官的意愿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实际上,我国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态度也时常发生动摇,导致了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结果。

3)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缺乏投资人才,有关部门一般都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来,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现已出现参保的人越多,国家赔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为了使资金能够平衡运行,国家原先承诺的养老保险帐户的利率只好下调,造成投保人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盖尔·约翰逊指出,由于中国1993-1997年的投资收益率为负,负于从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数量保金的个人来说,他们积累的基金实际价值低于他们支付出的保费(D.盖尔·约翰孙1999)。

4)保障水平过低。《基本方案》规定,农民交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个档次缴费。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农民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可以领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王国军2000),这点钱对农民养老来说,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难以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包括:

1)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与完善[13]。1998年以前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集、保管、运营和发放全是由民政部门一家负责,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而一地的民政部门又直接受制于当地的政府。因此当政府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有什么建设项目缺少资金时,有时就会要求动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对这样的要求,民政部门往往难以拒绝。因此各地挤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给今后的发放工作留下了极大的隐患。

2)机构管理费用入不敷出[14]。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来支取。但是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难以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有的市(县)提取的管理费连给职工发工资也不够,加上会议费、宣传费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的管理费都已明确规定不从保险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00),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却仍然要靠这一渠道来解决工作经费。

3)干部群众在享受集体补贴方面差距过大[15]。《基本方案》规定:“同一投保单位,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但在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执行过程中,同一个行政村的干部和群众却不平等享受集体补助。参加投保的绝大多数村和乡镇是补干部,不补群众;少数村都补的,也是干部补得多,群众补得少。群众一般一年仅补助3~5元,而干部补助少则几百元,多则数千元,上万元(彭希哲等1996)。这样大的差距加剧了原本就存在的农村社会不公平,强化了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抵触情绪。

4)多种形式的保险并存,形成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吴云高1998)。在苏南地区,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开展得较早,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种养老保险形式:有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有乡镇合作经济组织办理的,有社会保障局办理的,等等。它们各自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导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资金更加分散,缺乏规模效应。在其他地区,由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也产生竞争,虽然竞争本身可以给投保农民带来实惠,但由于政府的不正当干预,商业保险往往受到排挤,打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尽管存在着以上这些问题,有的研究者认为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失为一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解决农村老年经济保障的重要方式。应当在现有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全盘否定其积极作用。但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这一制度持否定态度。有人认为,“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制度需求与制度供给的不平衡”(田凯2000);有人认为,“当前试点中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是一个能够担负起农村跨世纪社会养老责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来取而代之”(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认为,这项举措“存在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上的错误”(王国军2000)。

三、农村社会化养老的区域研究

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农村养老仍主要依赖于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范围还十分有限。在众多的相关研究中,有相当部分的文献研究不同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文献表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域差异。王海江对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发现农民所在省份对其是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显著的解释性(王海江,1998)。薛兴利等的调查也表明集体经济越发达、农民人均纯收入越高、村领导越强的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情况越好(薛兴利等1998)。从全国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行情况是东部沿海地区显著地好于中西部地区,上海、江苏、山东等地区已达到较高的覆盖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区,推行这一政策十分困难。

但几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相对较好的地区,其对老年农民的保障并非完全依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反,他们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发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会化养老。

1.苏南模式。苏南农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种多形式并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征是“以家庭保障为基础,社区保障为核心,商业性保险为补充”(彭希哲等1996),上海市农村也基本上属于这种类型。这种社区保障是社区范围内统筹的制度,社区成员一般都享有类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业的那个企业的经营状况的直接影响。它在资金上主要依赖于社区公共资金的投入,而社区公共资金又主要来源于乡镇企业的盈利。苏南是我国乡镇企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因此集体有能力对社区成员的养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民政部门组织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这里也有较高的覆盖面,但在资金筹集上,苏南模式有其独特之处:一是集体补助所占比例较高;二是基金筹集标准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个等级,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适应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实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比如上海嘉定区的实际操作中,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3档:240元、180年和120元。企业缴费则按企业不同性质区分不同的缴费标准。农村“三资”企业,按上月农方职工工资总额的25.5%缴费;农村私营企业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25.5%缴费;农村个体工商户,户主按上年度计税工资标准的10%,为本人和农民帮工缴费。

2.山东模式。整个山东省的农村养老保障仍以家庭保障为主,但它是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几个试点地区之一,也是全国投保绝对人数最多的省区。在资金筹集方面,该地区基本是按照《基本方案》的规定来实行,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的比例很小,只占已交纳保险基金的约15%。而且其中的绝大部分补助给村干部、乡镇企业职工等“特殊职业”的人口。山东省农民的投保标准普遍很低,一般都是2-4元/月的水平(彭希哲等1996),因此未来的养老保障能力也很低。

3.广东模式。确切地说,这也是一种社区保障模式。它通过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中的年龄股和集体股来实现对农村老年人口的经济保障[16]。所谓年龄股就是个人所拥有的股份数额随年龄的增长而增加,因此老人总能拥有较多的股份。集体股是属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所有者所有,集体股的主要用途之一是作为公益金,老年福利支出是公益金十分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四、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在执行中出现的上述问题,许多文献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比重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均提出应适当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2.应当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这都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而通过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

3.应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问题。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投资本身就是一门相当复杂的学问,我国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国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很少,但是许多文献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①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②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规定,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要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投资权,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福建省就是采用的这种办法,效果比较好。

另外,王国军主张完全放弃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另起炉灶,建立“从城乡‘二元’保障到基本保障、补充保障和附加保障的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基本保障中,农业劳动者通过税收的方式,向全国统一社会养老保障机构交纳社会养老保障税,社会养老保障税率应按各地农民的收入水平、物价指数和人口预期寿命而分别制定;在补充保险中,如果农民受雇于人,超过一段时间后,雇主和雇工必须按雇工工资的法定比率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交纳社会补充保障费;在附加保障中,农民可以参加商业保险或个人储蓄的方式获得保障(刘书鹤等1998)。

五、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进行了10多年,也积累了相当多的研究文献,但由于为农民这类非雇佣的独立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障本身就是一个难题,而且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实力还不够发达,农村的社会生产力总体而言还比较落后,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因此到目前为止,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然有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其中比较关键的是以下几个: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

许多研究者都提出应当在农村养老基金筹集时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这个“力度”应当有多大比较合适,即既能充分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政府又能承担得起?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的替代关系如何?对于这些问题,都缺乏明确的定量分析,甚至连定量分析的框架的也没有,这样“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学的指导,难以落实。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设置

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发放应当遵循三权分立的原则。但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门独立管理,1998年以后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也是一家说了算。权利缺乏监督是基金安全难以保障的关键,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设置应当进行改革。但怎样改,怎样体现权利的监督与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献中研究得较少的问题。

3.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两套体系,两者不存在可换算的基础,根本无法衔接。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将会加快,有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将流向城市,两种不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将成为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障碍。因此,王国军提出了“‘三维’的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非常有益的尝试,但其中有一些关键问题仍无法解决。比如在基本保障中,国家是否给予补贴?如果给,给多少比较合适?如果不给,较富裕的农民是否会感觉“吃亏”而不愿参加?因此关于这个方案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

【参考文献】

[1]刘贵平.现行农村养老保险方案的优势与不足[J].人口与经济,1998,(2):25-28.

[2]张仕平等.建国以来农村老年保障的历史沿革、特点及成因[J].人口学刊,2000,(5):35-39.

[3]D·盖尔·约翰逊.中国老年人的社会保障[J].中国人口科学,1999,(5):1-10.

[4]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课题组.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J].人民论坛,2000,(6):8-10.

[5]田凯.当前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分析[J].社会科学辑刊,2000,(6):28-31.

[6]何承金等.中国西部农村人口控制与社会养老保障研究[J].中国人口科学,1997,(1):14-24.

[7]梁鸿.农村老年人自给自理能力研究[J].人口与经济,1999,(4):21-25.

[8]梁鸿.试论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及其特殊性[J].复旦学报社科版,1999,(5):26-31.

[9]张晖等.我国农村应建立不同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机制[J].人口学刊,1997,(6):50-52.

[10]马利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请缓行[J].探索与争鸣,1999,(7):11-12.

[11]黄晓平.让农民兄弟老有所养——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情况调查[J].中国财政,1998,(8):16-17.

[12]王国军.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与改革思路[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0,(1):120-127.

[13]吴云高.苏州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的调查[J].上海农村经济,1998,(5):39-42.

[14]刘书鹤等.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查[J].经济研究,1998,(5):15-21.

社会研究论文范文第7篇

第二、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的文艺评判标准。文艺评判标准是文艺评论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当前,要继续大力推进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研究,深入阐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把基础理论研究和现实问题研究结合起来,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运用到文艺评论实践中,加强文学、艺术学学科和教材建设。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确立文艺评判标准的基本要求,大力开展积极向上的文艺评论活动,着力推出准确鲜明、见解深刻、有说服力的评论文章,生动地告诉人们什么是真善美、什么是假恶丑,什么是值得肯定和赞扬的,什么是必须反对和否定的,让人们在美的享受中受到鼓舞,在情感的共鸣中得到启迪,在心灵的震撼中获得教益。要从当代文艺实践出发,结合中华民族的价值观念和审美习惯,认真研究国际通行的文艺规则,建立和完善既具有优秀中华文化的丰富内涵,又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文艺评判标准,以增强我国文艺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维护中华文化在国际上应有的地位,切实保障国家文化利益和文化安全。

第三、文艺评论要始终坚持面向群众、服务群众。人民群众是文艺欣赏的主体,也是文艺评论接受的主体。这些年我们大力倡导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这不仅仅是对作家艺术家提出的要求,也是对文艺评论工作者提出的要求。广大文艺评论工作者应当双脚站在土地上,走到人民群众中去,走到文艺创作者中间去,积极主动地融入当代群众和作家艺术家的精神世界,在面向群众、服务群众中实现文艺评论的大众化、通俗化。要不断研究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新特点新趋向,密切追踪人民群众审美需求的新变化新规律,从火热的现实生活中吸收和补充营养,听取人民群众对文艺创作、文艺活动的意见和建议,真正使我们的评论作品接受群众的检验。各级各类媒体要为广大基层群众开展文艺评论提供园地,多发表来自基层的评论作品,多刊登短小精悍、简洁明快的评论文章,多使用来自普通群众的质朴生动、率真中肯的评论语言。各类文艺评论组织要改进方式方法,扎实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影评、剧评、书评、乐评等活动,不断提高基层群众的鉴赏和评论水平。

第四、不断增强文艺评论的创造力、吸引力和感召力。创新是文艺评论的生命之魂、魅力之本、动力之源。要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实践,放眼世界文化发展潮流,认真研究文艺创作的新动态、文艺活动的新变化,对社会生活和人类本质始终保持深刻独到的理解把握,从广阔的创作实践中选取评论题材,从丰富的文艺现象中提炼真知灼见,用逻辑的魅力和理论的说服力打造时代的评论精品。要始终坚持与时俱进,广泛吸收借鉴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优长,改进研究方法,提高评论水平,努力创造出能够充分表达时代审美特征的概念与范畴,创造出具有鲜明时代风貌的评论文体和语言,创造出体现中华民族深厚文化底蕴的评论风格,使我们的评论作品深入浅出、通俗流畅,让群众爱读、爱听、爱看。

第五、大力拓展文艺评论阵地。这是繁荣文艺评论的必由之路。我们必须进一步打开思路,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搭建评论平台,拓宽传播渠道。要充分发挥报刊阵地的骨干作用。中央和省级党报要开辟版面,对重要文艺作品、文艺活动和现象进行深入评析,注意发挥好优秀文艺评论的示范和导向作用。专业文艺报刊要突出自身特点,树立品牌意识,着力提高文艺评论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对作家艺术家的影响力。都市生活类报刊要加大对优秀作品的宣传评介力度,注重思想内涵,提高文化品位。要加强电视文艺评论。中央电视台和有条件的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要开办文艺评论节目,精心组织、精心编排,办出质量、办出品牌。要适应现代传播发展的新特点,重视抓好网络文艺评论,鼓励和扶持一批重点文艺评论网站,支持文艺评论家开展公开、平等、善意、理性的网上评论,增强优秀文艺评论对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感染力和覆盖面。总之,要通过各方面的努力,为文艺评论搭建更大的展示平台,为健康说理的文艺评论提供更大的传播空间。

第六、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文艺评论队伍。加强和改进文艺评论工作,关键在队伍,根本在人才。要加强文艺评论人才培养工作,在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程中增加文艺评论人才的数量,着力培养中青年文艺评论领军人物。要把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文艺评论培训班制度化、经常化,充实和强化文艺评论专业教育,探索文艺界人民团体、文艺媒体、高校以及社科研究机构共同培养的新路子,努力造就一大批文学、影视、戏剧、美术、音乐、舞蹈、曲艺等各领域的评论专门人才。要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对在文艺评论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文艺评论家予以表彰奖励。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树立文艺评论家的威信,使优秀文艺评论家社会上受尊重、专业上有权威,并进一步提高文艺评论家的待遇,增加文艺评论的报酬。要加强行业自律和职业规范建设,倡导学术自由和社会责任的统一,倡导为文与为人的统一,秉笔直书、客观公正,以理服人、与人为善,对群众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历史负责。各级文艺管理部门和人民团体要认真贯彻“双百”方针,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用民主协商、平等讨论的办法解决艺术上的问题,允许艺术探索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和失误,不求全责备,不以行政命令代替文艺评论。要多为文艺评论家办实事、办好事,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努力形成团结融洽、生动活泼的良好局面。

第二、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的文艺评判标准。文艺评判标准是文艺评论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当前,要继续大力推进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研究,深入阐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把基础理论研究和现实问题研究结合起来,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运用到文艺评论实践中,加强文学、艺术学学科和教材建设。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确立文艺评判标准的基本要求,大力开展积极向上的文艺评论活动,着力推出准确鲜明、见解深刻、有说服力的评论文章,生动地告诉人们什么是真善美、什么是假恶丑,什么是值得肯定和赞扬的,什么是必须反对和否定的,让人们在美的享受中受到鼓舞,在情感的共鸣中得到启迪,在心灵的震撼中获得教益。要从当代文艺实践出发,结合中华民族的价值观念和审美习惯,认真研究国际通行的文艺规则,建立和完善既具有优秀中华文化的丰富内涵,又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文艺评判标准,以增强我国文艺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维护中华文化在国际上应有的地位,切实保障国家文化利益和文化安全。

第三、文艺评论要始终坚持面向群众、服务群众。人民群众是文艺欣赏的主体,也是文艺评论接受的主体。这些年我们大力倡导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这不仅仅是对作家艺术家提出的要求,也是对文艺评论工作者提出的要求。广大文艺评论工作者应当双脚站在土地上,走到人民群众中去,走到文艺创作者中间去,积极主动地融入当代群众和作家艺术家的精神世界,在面向群众、服务群众中实现文艺评论的大众化、通俗化。要不断研究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新特点新趋向,密切追踪人民群众审美需求的新变化新规律,从火热的现实生活中吸收和补充营养,听取人民群众对文艺创作、文艺活动的意见和建议,真正使我们的评论作品接受群众的检验。各级各类媒体要为广大基层群众开展文艺评论提供园地,多发表来自基层的评论作品,多刊登短小精悍、简洁明快的评论文章,多使用来自普通群众的质朴生动、率真中肯的评论语言。各类文艺评论组织要改进方式方法,扎实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影评、剧评、书评、乐评等活动,不断提高基层群众的鉴赏和评论水平。

第四、不断增强文艺评论的创造力、吸引力和感召力。创新是文艺评论的生命之魂、魅力之本、动力之源。要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实践,放眼世界文化发展潮流,认真研究文艺创作的新动态、文艺活动的新变化,对社会生活和人类本质始终保持深刻独到的理解把握,从广阔的创作实践中选取评论题材,从丰富的文艺现象中提炼真知灼见,用逻辑的魅力和理论的说服力打造时代的评论精品。要始终坚持与时俱进,广泛吸收借鉴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优长,改进研究方法,提高评论水平,努力创造出能够充分表达时代审美特征的概念与范畴,创造出具有鲜明时代风貌的评论文体和语言,创造出体现中华民族深厚文化底蕴的评论风格,使我们的评论作品深入浅出、通俗流畅,让群众爱读、爱听、爱看。

第五、大力拓展文艺评论阵地。这是繁荣文艺评论的必由之路。我们必须进一步打开思路,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搭建评论平台,拓宽传播渠道。要充分发挥报刊阵地的骨干作用。中央和省级党报要开辟版面,对重要文艺作品、文艺活动和现象进行深入评析,注意发挥好优秀文艺评论的示范和导向作用。专业文艺报刊要突出自身特点,树立品牌意识,着力提高文艺评论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对作家艺术家的影响力。都市生活类报刊要加大对优秀作品的宣传评介力度,注重思想内涵,提高文化品位。要加强电视文艺评论。中央电视台和有条件的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要开办文艺评论节目,精心组织、精心编排,办出质量、办出品牌。要适应现代传播发展的新特点,重视抓好网络文艺评论,鼓励和扶持一批重点文艺评论网站,支持文艺评论家开展公开、平等、善意、理性的网上评论,增强优秀文艺评论对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感染力和覆盖面。总之,要通过各方面的努力,为文艺评论搭建更大的展示平台,为健康说理的文艺评论提供更大的传播空间。

第六、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文艺评论队伍。加强和改进文艺评论工作,关键在队伍,根本在人才。要加强文艺评论人才培养工作,在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程中增加文艺评论人才的数量,着力培养中青年文艺评论领军人物。要把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文艺评论培训班制度化、经常化,充实和强化文艺评论专业教育,探索文艺界人民团体、文艺媒体、高校以及社科研究机构共同培养的新路子,努力造就一大批文学、影视、戏剧、美术、音乐、舞蹈、曲艺等各领域的评论专门人才。要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对在文艺评论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文艺评论家予以表彰奖励。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树立文艺评论家的威信,使优秀文艺评论家社会上受尊重、专业上有权威,并进一步提高文艺评论家的待遇,增加文艺评论的报酬。要加强行业自律和职业规范建设,倡导学术自由和社会责任的统一,倡导为文与为人的统一,秉笔直书、客观公正,以理服人、与人为善,对群众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历史负责。各级文艺管理部门和人民团体要认真贯彻“双百”方针,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用民主协商、平等讨论的办法解决艺术上的问题,允许艺术探索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和失误,不求全责备,不以行政命令代替文艺评论。要多为文艺评论家办实事、办好事,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努力形成团结融洽、生动活泼的良好局面。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各项事业欣欣向荣,文艺发展形势很好。文艺创作积极活跃,文艺氛围融洽和谐,文艺队伍意气风发,文艺园地生机勃勃,文艺理论研究和文艺评论发生可喜变化。文艺理论建设进一步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深入推进,在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的研究方面,取得积极进展。广大文艺评论工作者积极关注文艺思潮发展,紧密联系创作实际,正确把握文艺现象,认真分析文艺作品,发现和推介了一大批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特别是在重大节庆期间,丰富多彩的文艺评论唱响了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主旋律。文艺评论界积极借鉴国外文艺创作与评论的有益经验,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在文艺评论的观念、文体、载体和手段等方面,进行了多方面可贵探索,推出一批创新性成果。文艺评论自身建设逐渐加强、品位不断提高,实事求是、重在建设的评论理念逐步成为共识,心平气和、健康理性的评论态度得到尊重,观点鲜明、言之有物、说服力强的评论作品得到推崇,文坛公案和笔墨官司减少,网络恶搞和谩骂遭到抵制,科学说理的评论风气逐步形成,促进了文艺创作的繁荣。

社会研究论文范文第8篇

[论文摘要]实行综合治税旨就在于发动社会力量对偷逃税收、暴力抗税等涉税犯罪现象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治理和打击,优化治税环境,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对所有税源实行全方位、立体化监控。

一、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潜力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税收征管新问题、新矛盾越来越突出,征管的难度越来越大,要从根本上堵塞零散税收的漏洞,仅仅依靠地税部门的力量已难以解决。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就是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以强化税源控管为核心,以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为目标,逐步建立起以“政府领导、地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使税务部门更加有效地控制税源、掌握税基,从根本上解决涉税信息不畅、涉税源头控管不严、征管不到位以及税务部门征管手段落后问题,实现税收征管方式由注重征收管理向税源控管和征收管理并举的转变。推行社会综合治税具有明显的实践有效性:一是税源控管显著加强;二是治税环境显著改善;三是税收增幅显著提高。推行社会综合治税具有很大的内在潜力:一是税种覆盖的延伸潜力;二是行业领域的拓展潜力;三是大征管体制的管理潜力。面对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的不断变化,税源呈现多样性、流动性、隐蔽性的趋势,税源控管难度也不断增加,造成了相当数额的税收流失。挖掘税务系统与社会各界的管理潜力,加强有效税源控管,摸清税源底数和税基,只有依靠部门有机配合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尽最大可能地消除盲区、突破,才能有效地控管税源、堵漏增收。

二、构建三个体系,夯实综合治税工作协作基础

1.构建社会综合治税组织领导体系。社会综合治税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仅靠地税部门自身的力量是难以实现的。各级政府部门要逐步完善相应的办事机构,明确部门综合治税的权利和义务,实现部门配合协作形式由人为协调到制度规范的转变,由单纯靠协商沟通向受责任义务关系约束的转变。地税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签订协议书,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社会综合治税立体网络,推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开展。

2.构建内部管理体系。一是要构建信息采集人员管理体系。重点是抓好信息采集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建立定期汇报交流制度,促使信息采集人员强化责任意识。实行严格的检查考核,落实奖励政策,充分调动采集涉税信息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二是要构建内部组织结构体系。重点是根据社会综合治税的进展情况,建立各级地税机关的社会综合治税专门机构,做到有专人领导、专人负责,重点做好信息采集人员的管理。三是要构建职能科室配合体系。注重加强与机关内部各科室的联系、衔接,做到社会综合治税业务流程、日常管理与相关业务科室的业务职能相结合,真正使这项工作变成全系统的一项共同任务。

3.构建社会综合治税的信息化支撑体系。实行社会综合治税,长远的发展方向是依托信息技术,将涉税信息的采集、处理和征收反馈建立在计算机网络基础之上,初步建成一个“集中管理、相互依托、数据规范、信息共享”的综合信息库,使之成为涉税信息处理中心和税源监控中心,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

三、健全四个机制,强化综合治税工作的保障功能

1.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要进一步健全联席制度,协调处理各类重大问题,及时通报综合治税进展情况,积极开辟与各主管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的沟通联系渠道。进一步落实部门配合制度,明确落实工作职责,做好

地方税收控管工作。完善涉税处理跟踪制度,地税部门要对有关部门、单位的涉税信息交流情况做好研究分析、统计通报和汇总评价,以增强部门对社会综合治税的关切度。

2.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要发挥社会综合治税网络的作用,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尽快建成一个“集中管理、相互依托、数据规范、信息共享”的综合信息库。突出抓好涉税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征收反馈等三个重点环节,尽快形成完整的社会综合治税信息工作链条,通过建立、完善信息处理工作流程和考核标准,构建综合治税信息化支撑体系,实现信息效用的最大化。

社会研究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社会,国家,回归,国家主义,法

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政治学和法学界长期关注的问题。古往今来,许多思想家都对此问题进行过探讨。在当下的中国,社会与国家逐步分离,一个制约国家公权力的“私域”逐渐形成,这已成为伴随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必然事实,这一事实成为中国法治的基础。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和西方法律思想都有精深研究的吕世伦教授,对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也给予了深切的关注。社会与国家这一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自然也不会脱出他的理论视野。吕世伦教授认为,研究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此问题上的论述为指导,将此问题置于整个社会历史的脉动之中与人类社会未来发展的总体框架之内并关照中国的历史与现实。中西方具有不同的文明起源形态与多样化的文明发展路径,但文明的发展是主流蛹动与多样化进程的统一。中西方经历了社会与国家间不同的合一与分离的往返运动,但人类的最终归宿是国家溶于社会,大同世界的到来。只有在此基础上研究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而今天国家从一定的领域退出,社会与国家的逐步分离,正是国家溶于社会这一伟大进程的组成部分。

一、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历史演进与未来趋向

自从国家产生以来,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就成为一个恒久不衰的理论课题。从近代对二者关系的系统研讨开始,在西方形成了两种大的理论流向,一是“社会高于、先于国家”的洛克-康德式的自由主义理论,一是“国家高于、先于社会”的霍布斯-黑格尔式的国家主义理论。在我国近年兴起的理论研讨中,也有两种理论影响较大。那就是80年代末的新权威主义和90年代初的市民社会理论。前者主张以强有力的具有现代化导向的政治权威作为社会整合和保证秩序的工具,自上而下推动现代化。[1]后者则认为在中国应以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为基础,建立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2]吕世伦教授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其独到之处,但二者的共同缺陷是没有明确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与国家的基本原理是什么。而离开这一基本原理,就不能正确把握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历史演进规律与未来发展趋向。吕教授认为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颠倒的思辨法哲学体系的批判而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与国家及其关系的法哲学分析范式,是我们科学把握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方法论基础。因此必须立基于马克思关于国家从社会中分离和“蛹化”的历史过程的科学分析,才能正确把握社会与国家的现实关系及其未来命运。

吕世伦教授认为,必须按照逻辑和历史相统一的原则,科学把握社会与国家分离与合一的往返运动过程。社会与国家“蛹化”的历史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国家从氏族中产生。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并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国家的存在是为了利用国家权力维护社会中统治阶级的特殊权力,但它却以普遍形式出现,表现出“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即国家异化为一种虚幻的普通利益与社会成员相脱离的特殊的公共权力。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特别是官吏攫取社会成员的利益为已有同时又披上合法外衣,导致国家对社会的吞噬。2,在古代奴隶制社会,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统一的。这种统一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像亚洲专制制度那样,政治国家只是一个人的独断专行,换句话说,政治国家同物质国家(社会)一样都是奴隶。”[3]第二种情况是古代希腊城邦国家。由于直接民主制的实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有高度的同一性,二者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政治国家就是市民社会。3,在西欧封建社会,由于一个遍及社会的封君-封臣、领主—附庸的政治附庸网的形成,国家沦为大大小小封建领主构成的贵族阶级的特权工具。社会与国家的对立或国家统治社会已达于顶峰。4,从11世纪开始,在西方兴起了城市市民社会,到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真正的市民社会渐趋成熟。随着商业、财产、劳动方式及同业公会等市民社会构成要素日益获得独立存在和发展,市民社会开始同政治国家相分离。然而也必须看到,现代国家在政治上和法上又宣布为人民“普遍理性”的代表者和社会“普遍利益”的代表者,从而又出现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再统一”。但是,重要的问题在于,这种统一仅仅是形式的而不是实质性的,所以它必然是一种“虚假的再统一”,或者是一种“不能统一的东西的统一”[4]5,如果说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社会与国家的形式的虚假的统一掩盖了它们之间的真实的分离,那么社会主义的任务恰恰就在于要把这种关系引向真正的实质性的统一。在马克思看来,国家不过是社会的超自然的“怪胎”,[5]是社会机体上的“寄生的赘瘤”。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人类文明的全面进步,国家必将重新溶入社会之中而自行走向消亡。而在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政治过渡时期的无产阶级的国家是“半国家”或“消亡之中的国家”[6].即不应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脱离社会的机关,而应是国家对社会的异化转为同化,国家把吞噬的社会力量重新归还社会,国家开始逐渐溶于社会。到了人类彻底解放的共产主义社会,国家将吞噬的社会力量重新归还社会,国家溶于社会之中而走向消亡。

吕世伦教授认为,在当代中国研究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必须以上述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基本原理为指导,只有以此为指导,才能科学分析二者的现实关系及未来发展路向。

二、中国是否存在一个“市民社会”和“契约社会”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梅因的“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进步公式被我国学者广泛讨论与运用。有人认为我国如今经济体制的转型就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有人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值目标就是建立一个以个人所有权和契约制为两大支柱的“市民社会”;有人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不仅在经济上而且在政治上、思想文化上都是一个“契约社会”。中国真的存在一个“市民社会”和“契约社会”吗?吕世伦教授从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和国家的基本原理出发,通过对当代世界的透彻分析与我国现实情况的深刻把握,对这几种观点进行了辩析。

(一)中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吗?

吕世伦教授认为,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不能用梅因的“从身份到契约”这一公式来概括。梅因的论断指的是由前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身依附关系,转变到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身自由关系,因此这一关系的适用范围是十分特定的:既不能向上延伸到原始社会,也不能向下延伸到垄断资本主义社会,更不能延伸到社会主义社会。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形成,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生产和流通领域,资本主义国家大量地实行资本的“国有化”和经济的“计划化”,政府和私人经济同时发生作用而构成的“混合经济”已成为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由此可知,作为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的个人所有权和契约权,已经受到了巨大的“侵犯”,这是客观的历史必然性使然。针对中国的情况,吕教授认为,中国经济的转型与“从身份到契约”的公式有颇多外形上的相似,但二者是风马牛不相及的。首先,梅因所讲的“身份”是在前资本主义形态下的剥削关系,这与我国计划经济下建立在同志式平等和互助合作关系上的、经济性的或管理性的隶属关系没有可比性。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混合经济有更高程度的宏观控制。因此以“契约经济”概括中国经济是并不适宜的。

(二)当代中国存在一个“市民社会”和“契约社会”吗?

吕世伦教授认为,市民社会有广狭两种含义。在广义上,市民社会就是指从物质关系方面加以强调的、一般的社会。社会主义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交往关系),是广义上的市民社会诸形态之一,即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形态。而狭义上的或发生论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仅指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即资本主义社会。它是从中世纪的贸易城市兴起的,经过资产阶级革命确定下来,其典型形态是19世纪欧美国家的自由资本主义制度。这种制度也就是梅因所概括的,由身份社会转化而来的“契约社会”。其特征可概括为所有权、自由和平等的三位一体。由此来观照当代中国,吕教授认为,它与19世纪的市民社会或契约社会有本质的区别。首先,社会主义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其次,社会主义社会(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说是个有契约的社会,而且这种契约关系还将有一个相当程度的发展,从而市民社会也将有相当规模的扩大。但不能说它是“契约社会”,因为中国在经济上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并且契约关系的主、客体和内容都被限定于社会主义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在政治上,社会主义国家是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返于社会并服务于社会,最后要溶化在社会之中的“半国家”,它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官吏是人民的公仆,它不需要用“契约国家”或“契约政治”之类的概念来掩盖自己的本质。在思想文化上,社会主义国家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而不允许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之间建立相互转让的“契约”。

最后,吕教授得出结论说,市民社会和“契约社会”专指19世纪以欧美为典型的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今天,“从身份到契约”对垄断资本主义已失去其适用性,遑论对社会主义社会了。西方法学家认为契约关系不仅适用于经济关系,而且适用于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这样便不可避免地掩盖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真实性质。社会主义社会不是本来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或“契约社会”,说当今中国以完全的市民社会或“契约社会”作为根本方向或最终目标,违背了历史规律,是历史的倒退。

三、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国家主义的成因、影响与衰微

(一)国家主义的概念与特征

吕世伦教授认为,中国法律传统中带有浓厚的国家主义倾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而这里所说的国家主义,吕教授认为,是指以国家权力为核心,以“权力至上”为价值基础的一种普遍存在于社会意识形态中的观念体系。其内涵为:1、强调国家权力支配一切;2、偏重于社会整合手段的实质正义;3、提倡以命令性规范为主来构筑法律体系的内在结构。国家主义也弥漫于我国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各个领域,其内在精神集中体现为重国家、轻社会,重权力、轻权利,重人治、轻法治,重集权、轻分权,重集体、轻个体,重实体、轻程序。

吕教授认为,国家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在中国的发展是一元化的,在几千年的封建政治和法律文化发展的过程中几乎从未受到过挑战。在整个封建社会,皇权无可置疑,君主拥有绝对的生杀予夺的权力,因此没有给宗教的强力发展留下余地,遑论以宗教的力量来制约强大的皇权。而在西方,国家权力是在同外在的对立力量之间形成的二元化的道路上行进的,它要受到自然法观念、多层次封建领主之间的契约关系、基督教以及代议制的制约。近代西方国家主义从马基雅弗利和布丹开始,经过霍布斯、格老秀斯、黑格尔、尼采到法西斯主义的国家主义,发展到极端。但国家主义在西方的每一次发展,都受到了来自意识形态领域内不同思想和学派特别是自由主义的抨击,所以它在西方的发展总是表现出阶段性和受制约性,最终使自由主义成为西方法律传统的主流。由此可见,国家主义在中西两种不同的文化背景和政治传统中形成了截然不同的内在精神。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家主义的形成原因

吕世伦教授认为,作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最经久不衰的传统之一的国家主义,其集中表现就是“王(皇)权至上”论。它在中国所走的是一条从未间断的、一元化的发展道路。国家主义的形成,不能用单一的因素来解释而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吕教授从经济的、地理的、政治的、文化的等多个角度探讨了中国法律文化中国家主义的成因。

吕教授认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国家主义的形成在经济上的原因表现在作为国家形成前提和基础的生产力水平低下。古代希腊国家在野蛮时代中期已广泛使用铁器,而中国到了春秋战国时代仍然是青铜时代,铁器的使用刚刚开始萌芽。因而人与人的依赖关系更加普遍,个性自由更为微少,对集权政治的需要更强。

其次,吕教授分析了中国独特的地理环境与国家主义的内在关系。他认为,中国国家主义的萌发与中华文明所处的独特的地理环境有直接的关系。中华文明展开于绵细肥沃的黄土高原上的黄河流域,这种地理条件决定了中华文明发源之初,就有了鲜明的农业文明的色彩。而黄河的淤塞与泛滥,客观上需要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权,能调动全国的资源,指挥人众兴修水利,使社会发展获得必要的安全。从天候来看,我国处于温带季风气候,不规律的降水经常造成水、旱灾害的发生,而为了应付周期发生的灾荒,需要一个能调动全国资源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的存在。另外,由于降水的南北不均造成了中国农业文明与游牧文明的分野。游牧民族对中原地区形成了长期的威胁,为了抵御游牧民族的威胁,在战国时就有了将北方各国所筑的原始形态的城墙连接起来构成一个完整的城塞的必要,这项工程由秦始皇统一以后以暴力方式完成。吕教授认为,这种国防上的需要,也成为促成一个中央集权的重要原因。

吕世伦教授认为,由于以上原因,中国两千多年的历史,才能以统一和集权为主题写成。但中国在辽阔疆域内迅速实现统一是在特定条件下的一种政治上的早熟。而在技术落后、制度创设不能完全展开的条件下,要在农业社会的基础上行使一个大国繁重的职能,建立一个以权威为主导和以义务为本位的社会就成为当然的选择。秦国接受了法家学说,而由秦始皇兵吞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国家形态,并为管理一个统一国家进行了制度上的尝试。而由西周至秦汉所进行的制度尝试和治国经验被以后的历代统治者因袭。此后虽有统一与分裂的周期性震荡,但国家主义的传统却经久不衰,并且在制度上日渐成熟,至隋唐达其顶峰,并延至明清。

在分析了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国家主义的成因以后,吕世伦教授转而分析了国家主义意识形态在中国的嬗变过程。他认为中国第一个国家形态-夏朝的开国君主启的父亲禹就是一位带领群众治理水患的英雄,因此公共需要促使国家早熟和民众服从权威的基因早在中华文明肇始之初即已埋下。商的统治者将祖先崇拜与上天崇拜结合而发展出最初的神权政治学说,为强化皇权和国家权威奠定了最初的理论基础。再次,是宗法制度的作用。西周的宗法制度所创立的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强化了国家权威,把人基于先天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扩大为人对于国家的全面的义务关系,强化了每个人的身份角色和义务内容。这一点已为学界所共识,此不赘述。而礼治的出现和完善,更要求每个社会成员根据社会为自己规定好的身份来扮演自己的社会角色,尽自己的社会义务。最后,从社会意识形态来考察,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各派都力图获得当权者的认可和支持,而中央集权的需要决定了各家学说的兴衰起落。经过长期的互动与整合,中国的国家主义终于找到了为其服务的意识形态,那就是以儒家为主,儒、法、道三家并立,三家虽立论不同,但相互为用,共同为中央集权和义务本位的社会结构服务。

(三)国家主义在当代中国的留存及其影响

新中国的成立是中国历史上国家性质最惨烈最根本性的一次变革,六法全书的废除标志着新政权与旧的法律传统决裂的决心。但国家主义传统并未因此而中断,直到今天仍弥漫于法律理念与法律制度之中,原因何在?吕教授认为,这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出解释,一是中国经济和思想文化的基本条件没有发生变化,二是苏联的影响,三是战争经验的影响,四是中国经济发展所要解决的任务所需。由于以上四个原因的存在,国家主义传统在中国并未中断而是延续了下来。而理解了国家主义在当代中国的留存,便可以理解中国的诸如计划经济问题、民主太少、缺乏法治的问题以及为何中国屡犯“左”的错误等问题。所以虽然自19世纪末启动的法制现代化始,国家主义日渐衰微,但并未根除,而是作为一种强有力的社会意识形态广泛渗透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各个领域,对当今的法理念与法制度都产生着广泛的影响。吕先生认为,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国家主义对中国制度性法文化的影响:(1)强调诉讼中国家本位原则,忽略或轻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2)将国家权力的公正性视为预先设定的毋庸置疑的原则,并将之贯穿于实体法和程序法之中;(3)通过频繁的立法来扩充国家权力管辖的范围;(4)频繁的立法活动所促成的法律自身的粗疏,引起司法环节中权力操作体系的失衡,从而为司法权侵蚀立法权留下了空隙;(5)国家主义在政治和经济活动中最经常的表现就是行政权的无序性和任意性;(6)国家主义的权力本位原则是对市场经济体系中建立平等和自由原则的极大阻碍。

2、国家主义对我国理念性法文化的影响:(1)对人权理论的影响。我国的人权理论中夹杂着许多国家主义的思想,其代表性的思想有“高于人权”、“是人权的前提和基础”等。这种观点之所以错误,在于把全人类的人权普遍性同国家()对人权的管辖混为一谈。从长远来看,国家是最终要被消灭的东西,也是人权实现的障碍,无论对人权多么重要,也不能把人权看作是派生的,完全看作从属于国家的。(2)对法的性质和功能的影响。由于国家主义的影响,把法看作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是“刀把子”,忽视甚至否定法的独立价值。(3)对法的体系及内在结构的影响。受国家主义影响,使法的体系和结构出现了公法高于私法、实体优于程序的倾向。而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民事给刑事让路”的做法,使公民及其他社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3、国家主义对大众性法文化的影响。(1)公法优于私法的法律传统强化了人们“法即刑”的观念,而对刑本身的畏惧又迫使人们不得不远离诉讼而去追求诉讼外的和解;(2)国家主义作为一种观念体系,它在判断公与私、官与民、权与法等各种范畴时,总是以权力为轴心的。

(四)批判国家主义

国家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现在仍然广泛存在于中国立法、执法、司法及人们的法观念中,成为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强大阻力。吕世伦教授强调了批判国家主义的重要性。他重申了马克思主义在这一问题上的根本观点,指出,马克思恩格斯在与德国的“国家迷信”进行斗争时,多次强调要反对国家主义。如恩格斯指出:“在德国,对国家的迷信,已经从哲学方面转到资产阶级甚至很多工人的一般意识中去了。”但是,“国家再好也不过是无产阶级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胜利后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7]吕教授认为,马克思经典作家在这些方面的论述是我们现今处理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根本指导原则。当然吕教授在反对国家主义的同时,并没有反对国家权力存在的历史合理性和现实性。他认为,作为一种思想体系,我们既反对资产阶级的国家主义,也反对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但同时又承认二者均含有某些合理的成分。中国是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里,采取的是一种政府推动型的法治模式,保持国家一定的对社会资源的整合能力是非常必要的。他着重强调,虽然权力非常必要的,但对当代中国来说,摈弃国家主义仍是当务之急。因为要理解在中国反对国家主义的必要性,就不能脱离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经济土壤、文化传统和政治背景。在中国,过于强大的国家主义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发展的主要障碍,相形这下,法治意识和个人权利观念过于微弱。我们需要的是一种必要而合理的国家权力,这种国家权力要能够日益地融合于社会之中,并足以维系社会自身健康地发展,而不是保留传统的国家权力至上的国家主义。

最后,吕世伦教授得出结论说,我们既要警惕那种19世纪的、边沁式的过分排斥国家权力的自由主义,但也要防止和克服权力至上的国家主义。而合理地分配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范围,将成为建设法治社会的核心和关键。

四、用“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国家关系格局抑制腐败,建立“廉价政府”

腐败已构成我国当前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一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关系到民心的向背与政权的稳定甚至关系到国家的生死存亡。为解决腐败问题,学者们见仁见智,提出了各种不同的方案。吕世伦教授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和国家关系的原理出发,独创性地提出要解决腐败问题,必须走“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道路。

吕教授指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问题,也是探讨和解决社会主义廉政建设的一个最重要的出发点和归宿。马克思把黑格尔颠倒了的社会和国家的关系颠倒了过来,指出社会是国家的基础,社会决定国家。恩格斯说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不得不“暂时地”加以利用的“祸害”。“不得不”利用,指社会主义国家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现实性:“祸害”是指它本身包含着腐败的现实可能性和历史局限性。吕教授指出,从发生论上说,国家是源自社会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殊公共权力,国家是社会的异化,公民是市民的异化。对人民群众而言,国家本身就是一种异己的力量,是一切政治腐败的渊薮,而廉政只在极有限、极相对的范围内才存在。

在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社会主义国家已就了“半国家”或“正在消亡中的国家”。这时国家对社会的异化变为同化,国家开始逐渐地溶于社会之中,国家变得越来越小,社会则变得越来越大,国家开始把它所吞噬的社会力量重新归还社会,国家的根本使命在于全心全意为社会服务,也就是为组织在社会中的全体人民服务。与此同时,政府机构十分精简,效能大大提高,已不再成为社会的沉重负担。正是在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深刻把握的基础上,吕先生指出,“小政府,大社会”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唯有走这条路,才能从根本上摆脱国家的寄生性,防止政府官员的腐败,实现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时提出的“廉价政府”。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使命在于全心全意为社会服务,也就是为组织在政权之中的全体人民服务。而现实中社会主义国家的腐败却相当严重。吕教授认为,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传统国家的影响;二是权力本身的特性,一切权力都蕴含着追求更大的权力和滥用权力的属性和可能性,社会主义国家权力未能消除这种特性,在缺乏足够的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机制的情况下,也不会避免腐败现象的滋长。因此社会主义也面临着国家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危险趋向。所以,吕教授认为,摆正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大刀阔斧地精简机构,雷厉风行地向种种腐败现象作斗争,才能实现廉政。

吕教授认为,所谓“小政府”是指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为目标,转变政府职能,根据现代社会政府“小”职能进行国家机构的精简,形成“小”机构。与此同时,扩大社会权力,推动广泛的社会自治,调动各种社会力量的积极性,以形成“大社会”。吕教授认为,“大社会”可以从诸多方面实现对国家权力腐败的控制:首先,“小政府,大社会”限制了国家权力的运用范围,从而也就将权力的滥用和腐败控制在较小的范围之内;其次,在“小政府,大社会”的关系格局下,社会各种组织和利益集团的独立、发展和壮大,可以对权力腐败现象形成强大的社会利益集团的压力;第三,“大社会”可以通过各种社会传媒和公民权利的行使对权力滥用进行广泛的舆论监督;第四,在“小政府,大社会”的利益格局下,各个阶层、地方和利益集团都有自己的代表在国家权力机关中表达自己的意志,形成各种社会利益在法律上的平衡,实现对权力腐败的制约。吕教授认为,“小政府,大社会”是社会主义廉政建设的根本保证和必由之路。而为了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关系格局,实现马克思提出的“廉价政府”的目标,从根本上保证反腐倡廉的社会法制机理,在处理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时,必须坚持:在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上,实行社会本位;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实行权利本位;树立为社会服务的观念,建构保障和促进为社会服务的法律机制;确立国家对社会的适度干预和宏观调控观念,依法保障和控制国家宏观干预的能力。

最后,吕教授得出结论说,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和国家关系的基本原理,走“小政府,大社会”的道路,既要确认适度的国家权力干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又要有效防范权力的滥用和异化,才能真正抑制腐败现象的滋长和蔓延,实现“廉价政府”。

五、法:国家回归社会的桥梁

国家溶于社会是人类的最终理想。而在具有长期专制主义传统的中国,国家通过什么渠道与形式回归社会?吕世伦教授指出,法是国家回归社会的桥梁,法必须也能够成为制约国家、特别是政府(行政)权力的唯一力量。法通过对权力的制约,使国家权力逐渐向社会回归,最终实现国家溶于社会的伟大目标。

吕教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国家并没有走上如马克思、恩格斯预言的那样的消亡过程,相反,却走上了强化国家政权和强化国家对社会的控制的道路。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起点的改革开放,特别是中共十四大确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还权于社会,为国家回归社会创造条件。二十多年的改革是一个全方位的国家放权的过程,改革的成果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用以指导下一步改革。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和国家关系的每一次变化都导致法的变化,而法在型塑社会与国家关系中又起着巨大的作用。在国家回归社会的过程的每一阶段,无论是社会权力的张扬,还是国家权力的抑制,法都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1,法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使国家逐步退出微观经济领域,并实现经济利益多元化,形成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制约;2,法划定权力的界限,制止国家权力的滥用;3,法防止国家公职人员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保证公务行为的廉洁性;4,依照法来规范党政关系,依法制约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滥用权力的行为,实现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有机统一;5,法保障实行广泛的社会自治,扩大社会权力,以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关系格局,实现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吕先生认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社会主义国家“是这样的国家,在这种国家里人民本身就是这种普遍事务;在这里,我们谈的是这样的意志,这种意志只有在具有自我意识的人民意志中,才能作为类意志而获得现实的定在。”[8]这种意志赖以存在的基本形式,就是作为“市民社会在国家的全权代表”的机构所拥有的立法权制定出来的法。既然立法权是国家整体性的权力,那么立法权产生的法也必然是全体人民意志(社会意志)的体现、表达和运用。因此,法必须而且能够成为支配国家、特别是政府(行政)权力的唯一力量。确实,代表机构的意志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全体人民的意志甚至有时会抵触全体人民的意志,而且法常常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一种“协调”或“契约”。但是,除了法之外,在解决国家回归社会这个问题上,没有任何其他的替代物。

吕教授认为,法在促进国家回归社会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实现法促进国家回归社会,必须正确理解国家和法的关系,抛弃那种贬低甚至否定法的价值和独立地位,将法视为“帝王之具”或单纯的手段即“刀把子”的观点。他认为,在国家和法的起源上来看,二者的产生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国家的出现意味着法的产生,在此过程中无先后之分。从二者的职能来看,作为上层建筑,二者存在着既联系又并立的关系,也不发生谁服从谁的问题。而随着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国家将它从社会获取的权力归还社会,最终溶于社会之中。随着国家的消亡,法也同时消亡,被新的大同世界的共同社会规范所代替。吕教授认为,实现法促进国家回归社会,需要在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上坚持社会本位,抛弃国家本位。作为一个后发现代化的国家,我们采取的是国家推进型的法治模式,国家权力在这一进程中将起着重大的推动作用,但这也是用法律手段进行的。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反对国家主义。他认为,在当前,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实际出发,逐步培育社会的独立性,尽量扩大社会自治范围,相应缩小国家权力对社会的控制和干预,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滋生,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并最终实现国家向社会的回归。

最后,吕教授满怀信心地指出,法通过对权力的制约,实现“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9]使国家真正成为“人民的自我规定”,并“表现出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10]社会变成“每个人的自由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国家从凌驾于社会之上而重新溶入社会,也就是国家的消亡,人类的彻底解放。

参考文献:

[1]刘军、李林。新权威主义[M].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

[2]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25。

[3][4][8][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1卷。285.361.325.281。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3卷。41、28。

[6]列宁选集(第2版)第3卷[M].185。

社会研究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资本社会资本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

社会资本理论是近几十年来社会科学理论发展较为迅速的一门理论,但由于其内容比较新且发展较快,国内学者在社会资本这一理论的使用上出现不少误区,因此,有必要对该理论的发展进行梳理。本文将从资本的发展历程入手,进而详细介绍社会资本理论在社会学、经济学和管理学领域的发展和应用。

从资本到社会资本

所谓的资本最早指的是物质资本(physicalcapital),它是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具体的内涵是以机器、设备等实物形态和以货币形态表现的生产性资源。在经济学发展的绝大部分时间里,经济学家对资本的理解大都仅指物质资本,古典经济学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就一直强调财富是物质产品,认为增加国民财富的途径是通过增加资本积累和分工,资本积累量的大小是经济增长率高低的关键,他们所说的资本就是指物质资本。使用了同样的资本内涵,并在李嘉图思想的基础上,凯恩斯创造了一个宏大的体系。而在人文社会研究的历史上,使用资本这个概念最为著名的莫过于马克思了,他(1849)认为,资本是指资本家用于生产以获得利润(或剩余价值)的生产资料。显然,马克思的资本也是物质资本,它的资本理论是有关物质资本的资本理论,后来被林南(NanLin,2001)称为古典资本理论。

在研究史上,大部分时间里,资本都是指与土地、劳动并列推动经济增长的一种基本的生产要素,它以实物和货币(金融)形态出现,也被叫实物资本和金融资本,统称物质资本。

随着资本研究的逐渐深入,在20世纪60年代,舒尔茨(C•Schulz)、约翰逊(ChalmersJohnson)等发现人力也是种资本,资本可以存在于个体劳动者之中,它不是仅仅以实物和金融的形式出现的。舒尔茨在1960年的美国经济学年会上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人力资本(humancapital)的观点,他认为人力资源应该被视为“一种资本形式,一种产品的生产手段和一种投资产品”(1960)。几乎是同时,约翰逊(1960)也提出,因为获得了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和技能,劳动者已经变成了资本家,即持有了不同于物质资本又同属于资本类别的人力资本。贝克尔(1964)则对舒尔茨的理论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一个较为系统的人力资本理论建立起来了。人力资本理论认为,劳动力的能力、技术水平等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一个社会拥有的受过教育和训练的健康工人决定了传统的古典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而人力资本的投资则大大提高了工人的技能,这就是经济不断保持增长的重要源泉之一(贝克尔,1987;舒尔茨,1992)。

以上理论都在后来的实证研究中得到了充分证明。

人力资本理论的引入在研究上有着巨大的意义,它修正了主流经济学对资本的界定,大大扩展了社会财富创造中的资本概念,揭示了从工业经济社会向知识经济社会转化过程中,人的知识和创新能力在财富创造中的决定作用,肯定了在知识经济时代人的巨大潜能以及教育所具有的重大意义。

人力资本概念的提出使得资本的内涵有了很大扩展,资本理论往前垮进了一大步。此后社会科学工作者探索的脚步不断加快,在人力资本理论提出的20年后的20世纪80年代,社会资本(socialcapital)理论兴起了。首先是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尔(Bourdieu)正式界定并在社会学领域使用了社会资本概念,把它与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并列,几年之后,美国社会学家科尔曼(Coleman)把它引入了美国社会学界并用它来解释人的行为。

社会学与社会资本理论

20世纪80年代,著名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尔在《社会学研究》上撰文,首先从社会学的角度界定了社会资本的概念(社会资本这一概念之前就有人提出,但和后来的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资本概念差距较大),他认为社会资本(socialcapital)是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体,这些资源同为大家共同熟悉或认可的制度化关系的持久网络占有联系在一起。这一网络是大家共同熟悉和得到大家公认的,并且是一种体制化的关系网络(Bourdieu,1985)。不难看出,在他的定义中,社会资本是一种资源的集合体,而且这个集合体是和社会关系网络联系在一起的。布迪尔是第一个把社会资本和社会关系网络联系起来的社会学家,他对社会资本的这一界定也把社会资本放到了社会学的框架之下进行研究。在进一步的论述中,布迪尔把资本按照形式划分为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从社会学的角度,他认为社会资本与经济资本一样,他们都属于资本的范畴,对其进行投资都是有回报的,同时,社会资本又和经济资本不同,它不是自然禀赋的,是在后天人们的活动中产生的,是看不见的,属于无形资产。

布迪尔的文章发表后三年,在美国,一位叫詹姆斯•科尔曼(JamesColeman)的社会学家在《美国社会学学刊》发表了《作为人力资本发展条件的社会资本》(1988)一文,首次在美国社会学领域完整地使用了社会资本这一概念,把社会资本引入了美国学术界,他认为在解释人的行为时,除已有的金融资本、人力资本外,还必须引入社会资本的概念。撰写此文的目的在于说明社会资本与人力资本之间的关系,认为离开了前者,人力资本的积累就无从实现。在得出结论之前,科尔曼先对社会资本的概念和内容进行了界定,把社会资本定义为是“个人拥有的社会结构资源”,其内容包括社会团体、社会网络和网络摄取。社会中的个体只有通过社会团体的成员资格和社会网络的联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网络摄取,才能得到社会资本的回报。Coleman(1988)给出了社会资本的五种表现形式:义务与期望;信息网络;规范与有效惩罚;权威关系;多功能社会组织和有意创建的社会组织。他认为,社会资本具有两个性质:不可转让性;对于收益者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

在科尔曼提出社会资本理念的同时,林南(NanLin)等社会学家也在关注着社会资本的发展,与前者不同的是,林南等学者的社会资本理论是从社会网络出发,视角在于“关注社会资本的使用”。林南在社会网络的研究方面享有广泛的声誉,他(2001)把社会资本定义为“一种嵌入在社会结构当中的流动的并且可以通过目的性行动来摄取的资源”,可以看出,在林南看来,社会资本是在社会网络中的资源,社会资本有三个关键性的组成部分:嵌入于一种社会结构中的资源;个人涉取这些社会资源的能力;个人通过有目的的行动运用或动员这些资源。林南从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1985)关于非经常互动和低亲密度的“弱联系”的概念出发,认为弱联系网络与强联系网络相比能提供更多、更丰富和更易获得的社会资源。

科尔曼系统地提出了社会资本的概念,而波茨(Portes)则把社会资本引向比较精细的方向,他(1993)认为,社会资本是人通过他们的成员资格在网络中或者在更宽泛的社会结构中获取短缺资源的能力,并提出社会资本是嵌入的结果。

社会资本的概念首先是在社会学上使用并得到巨大发展的,社会资本理论方面的大多数名家也都是社会学家,但这些社会学家在思考社会资本时又往往采用经济学的方式,同时也用社会资本理论来探讨各种经济学现象和问题,这使得社会资本理论在经济学领域有了很大发展并得到广泛运用。

经济学管理学对社会资本概念的引入与发展

经济学界首先关注社会资本的经济学家是卢里(Loury),他在对劳动力市场研究中发现,以社区的社会资源所体现的社会资本决定了处于不同社会地位群体的收入和就业机会。卢里(1977)在比较了生活区域不利的黑人孩子和其他孩子之后发现,通过实施对种族嗜好的合法禁止和提倡机会均等计划并不能使得这些黑人孩子在长大后能获得其他孩子一样的能力以及由此带来的同等收入与就业机会,原因在于他们所处的社区环境中可获得的社会资源较少。通过这一研究,卢里在经济学领域内引入了社会资本的概念,认为社区中隐含着社会资本。他还认为,经济学中的“完全的利己主义”在生活中并不存在,个人追求的利益并不是完全以自我为中心的,原因在于,现实中的人不是以个体的方式存在的,而是镶嵌在一定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的。

卢里的理论给了科尔曼很多启示,他于1988年在美国学术界引入社会资本概念并把他系统化时,把社会资本定义为“个人拥有的社会结构资源”,并对社会资本理论进行系统研究,1990年他又扩大观察对象,增加了社会资本的垂直部分,使得社会资本的内容从水平型联盟扩展到了垂直型集体以及不同实体之间的行为,垂直型联盟的特征是科层关系和成员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涉及到了微观经济学方面的内容。总之,鉴于科尔曼社会资本方面理论的系统性,虽然他是从社会学家的角度提出社会资本的,但他的很多观点成为了经济学进行社会资本研究的基础。

著名经济社会学家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1985)在提出自己的“弱关系力量”假设时,强调人们的经济行为也嵌入于社会关系网络的信任结构之中,这种大范围的社会信任结构就为特定的交易提供了具体的规则性期望,有效阻止了违反“互惠性”义务行为的发生,从而大大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了效率。

以上学者虽然在经济学上使用了社会资本,但他们最终研究中心还是在社会学上的,普特南(Putnam)的出现让社会资本全面进入了经济学、政治学等领域,引起了社会科学界乃至整个学界(尤其是经济学界)的重视,他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一系列理论和观点也使得自己成为了社会资本研究史上继布迪尔和科尔曼之后的第三个标志性人物。

普特南是在研究意大利南北政府绩效时候引入社会资本的概念的,他所领导的一个研究小组探索了经济现代化程度与制度绩效之间的关系后发现,仅仅将南北制度绩效上的差异归结为南北方经济现代化程度上的差异是有很大不足的。于是,他们深入到意大利一千年前的历史中寻找根源,运用了大量证据有力地证明,公民生活的差异在解释制度成功方面有着关键性的作用,在此,他引入了社会资本的概念,他认为社会资本定义是“一种组织特点,如信任、规范和网络等,像其他资本一样,社会资本是生产性的,它使得实现某种无它就不可能实现的目的成为可能”。意大利最富经济活力的中北部地区赋有公民活动的网络和规范,并由此形成了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纺织品和服装、家具、农业机械、制鞋设备、优质陶瓷和瓷砖等“集群”(cluster)产业,这些网络组织使得小企业在专业化的基础上既能获得规模经济,使得地区经济充满了活力;而南方地区所具有的则是一种垂直的政治结构、零碎而且孤立的社会生活,以及互不信任的社会文化,他们的家族企业之间也一样相互不信任,从而导致了无论在创新性,还是在企业活力和企业竞争力方面都无法与中北部的企业相提并论,使得南方经济普遍比北方落后。

普特南(1993)认为,南方差距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他们的社会资本存在差异,社会资本通过推动和行动提高了社会效率,社会资本提高了投资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收益,而南方的社会资本偏低,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释南方经济落后这一现象。

普特南(1996)认为,社会资本逐渐被认为是全世界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他指出,许多有关农村发展的研究成果表明,对于当地的经济增长来说,由当地基层协会组成的富有生命力的网络同物质投入、适合的技术一样必要。

就社会资本对经济产生影响这个观点来说,普特南得到了绝大多数学者的支持。后来的学者武考克(Woolcock,1998)、简•弗泰恩和罗伯特•阿特金森(1997)、埃文斯(Evans,1998)和福山(Fukuyama,1995)分别从创新、制度经济学、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等方面研究社会资本,发现当各方面都以一种信任、合作与承诺的精神来进行经济交往时,就能得到更多的回报,也能提高生产率。

在管理学领域,使得社会资本理论得到最大运用和发展的是美国学者伯特(Burt),他的“结构洞”理论指出,如果有经济体(企业)能与结构洞两端的个体(组织)都建立起关系进而跨越机构洞,它就可以同时使用两端个体(组织)的资源并因此而获得竞争优势,在市场经济中取得最后胜利。

在理论研究进行的同时,有关社会资本的实证研究也在同时开展,相关实证研究也证明了已有的大部分社会资本理论观点的正确性。这其中莱克和基费(Knack&Keefer,1995)、扎克与莱克(Zak&Knack,2001)、古依斯等(Guiso,2001)从实证的角度验证了社会资本能带来经济增长。在国内研究中,张维迎(2002)、张其仔(1999)的研究表明社会资本和信任对经济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张广利(2004)验证国外有关社会资本理论在我国社会文化背景下的适用程度,并比较中西方社会资本差异。

社会资本理论研究中存在的争议

由于社会资本理论发展的历史比较短,研究学者在社会资本是否集体所有、群体是否封闭、测量能否量化等方面存在争论。其中争论最激烈的是在社会资本是否集体所有的领域,以科尔曼和普特南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认为社会资本属于公共财产,科尔曼认为社会资本的两个特点之一就是具有公共性。而以波茨为代表的另一些学者认为,社会资本并非公共物品,原因在于社会资本可能有明显的排他性和对整体社会的消极作用。

在社会资本会促进经济发展这一观点上,也并不是得到所有学者的认同。有学者(Honget等,2001)研究发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资本与经济发展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相关性。Miguel等(2001)认为不是社会资本带来了经济繁荣,而应该是相反。而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奖得主阿罗虽然断言世界上许多经济落后地区,市场经济不发达可由缺乏相互信任来解释,但他却认为这和社会资本无关,甚至认为社会资本根本不能被称为资本。以上争议仍有待于近一步的探讨。

参考文献:

社会研究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缴费水平;效率

社会保险缴费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是社会保险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确定适度的社会保险缴费水平应该考虑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同时还应分析财政的负担能力。企业所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的数额,影响到企业的经营状况;个人所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的数额,影响到居民的生活水平。本文将以天津市为例,对社会保险缴费水平的效率进行研究。

一、现行社会保险体制的财政困境

财政作为社会保险的核心组织者和保障资金最主要的提供者,承担着维护社会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责任;财政投入社会保险资金能否高效运用,关系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前途。然而,我国目前的财政状况,使现行的社会保险体制陷入了难以克服的财政困境之中。

1.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理论界对财政资金的社会保险投入理论思考不足

在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要的经济活动是由无数独立的私人资本在市场机制引导下展开的;作为无数私人资本集中代表的西方政府,其活动必须符合私人资本的要求,反映私人资本的愿望。这就直接决定了西方财政收支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财政收支这种社会性的活动是直接以个人为对象和基础进行的。政府收入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和财产税等为主,而政府支出中的相当份额则直接用于个人的社会保险。正是因为用于个人社会保险的基金在财政收支中占据了重要份额,所以,西方财政理论学界长期以来一直注重对社会保险理论的研究,并致力于社会保险体制改革的探索。与西方不同,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存在的几乎只是资金不属于个人而属于国家的国营经济,而且国营企业不具有独立性,仅仅是行政机构的附属物。这样,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几乎都集中到政府手中,国家的财政收支活动本身就具有了生产资料所有者运用自身权利的性质;其活动的对象也几乎都表现为直接对企业及事业单位,对个人直接发生的分配行为很少。因而,国内学术界所关注的主要是如何使企事业单位进行的收支与分配行为更加合理,而很少对与个人联系密切的社会保险理论进行思考与关注。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财政收支的对象虽然有所变化,并开始注重于对个人的收支活动;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缺乏要求个人直接参与、影响并监督决策的思想,所以,无论是个人还是财政理论界,对社会保险理论的思考以及对其体制改革的探讨,仍然显得相对薄弱,难以满足现行社会保险体制的需要。

2.现有的财政收入结构是导致我国社会保险体制财政失衡的关键因素

要分析中国的财政收入结构,应主要分析税收收入结构。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虽然税负更为公平,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新税制存在的一些缺陷仍十分明显,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西方各国的税收收入主要由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险税、遗产税等组成。大多数国家中的社会保险税在税收总收入中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的社会保险税至今仍未开征,且税种多为税负易于转嫁的间接税;直接税和直接向个人征收的税收收入,在税收总额中所占比例较小。

从表1可以看出,在我国税收中,直接向个人征收的税收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例,虽然逐年上升,但所占比重仍然很低。特别是,作为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实施主要资金来源的社会保险税,至今仍未开征,使得我国财政难以“专款专用”。而且在其他支出项目要求不断增加的情况下,财政很难将大部分资金用于个人社会保险,从而制约了社会保险体制的改革。

3.社会保险缴费率的不合理与不统一,是导致我国社会保险体制财政失衡的又一重要原因

以养老保险为例,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可见,我国养老保险金的支付仍是以“费”而不是以“税”的形式进行;其征缴、管理、使用由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负责,而未纳入国家财政部门的统一管理规划,因而存在费率不统一、缴费率偏高,但实际缴费偏低、负担不公的现象。据统计,我国2004年平均缴费率已达27.8%,有的地方高达30%。如此高昂的费率已超过国际公认的预警线(20%),显然已处在费率以内。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企业的避费行为。用拉弗曲线表示(见图1),在费率区间(0.20%)时,缴费额随费率的上升而上升;若费率超过限额20%就进入了费率,费率的上升反而导致缴费额下降。

由于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老职工的个人账户是空的,而且新职工个人账户资金也被挪用,新老个人账户普遍成为空账,从而使得社会对已退休者和在职职工的隐性债务显性化,增加了社会保险风险。

4.我国当前的财政支出结构也不利于弥补严重的社会保险体制的财政失衡

由于社会保险税的开征尚处于酝酿阶段,而社会保险费又由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因而财政部门没有专款用于社会保险。目前,我国财政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支出仅局限于“抚恤与社会救济”。这种支出结构与国外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见表2、表3)。

从表2和表3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和英国的财政支出结构有巨大差异。英国财政用于社会保险、健康和教育的转移性公共支出占到总支出的58.46%;而我国用于文教、卫生和社会福利方面的财政支出仅占总支出的29.38%。这说明,英国的财政支出结构履行着较强的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因为政府公共支出中所发生的资金转移主要是在社会成员之间的资源再分配,英国政府的这种公共支出结构既有利于收入分配趋于公平,又有利于保持社会保险体制的财政平衡。

中国的财政支出结构则履行着较强的资源配置职能。政府实际上直接以产品或劳务购买者的身份出现在市场上,用其所掌握的资金与其他经济主体所提供的物品或劳务相交换。因而,一方面这种支出结构对于生产、就业、资源配置以及社会总需求有着直接的影响;另一方面,这种支出结构虽然也会影响到国民收入再分配,但这种影响是间接的。因此,中国目前的财政支出结构不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2003年,在大量体制外收入无法在基尼系数中得到反映的情况下,中国城乡合计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456,超过了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分配不公平的现象相当明显。同时,因为这种支出结构所具有的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相对较弱,所以也不利于实现社会保险体制的财政平衡。

二、社会保险缴费率的优化设计——以天津市为例

(一)社会保险缴费能力分析

社会保险对职工而言是一种权益,对企业而言则是一种负担。如果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缴费过多,将使产品成本大幅度提高。下面以天津市国有工业企业为例,考察企业承受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的能力。

根据天津市国有工业企业的一般财务状况,在企业产品的出厂价中,约有39.4%左右为新增价值。这意味着,在100元的产品出厂价中,增加值为39.40元。

根据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可以回归出新增加值中劳动要素和资本要素的贡献率。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为:

Y=ALαKβ其中,Y为产量,L为劳动要素投入,K为资本要素投入,α和β分别代表产出相对于劳动投入的弹性和资本投入的弹性。对上式作对数变换,可得:

LnY=LnAαLnLβLnK

运用表4中1991~2003年天津市国有工业企业劳动工资和资本支出以及工业总产值的数据,可以分别回归出劳动要素和资本要素的贡献率。

LnY=7.42690.7709LnL0.0896LnK

(6.9881)(5.5064)(0.4522)

R2=0.9844F=315.2639P=0.0001

上述分析表明,产品新增加值的77%用于支付职工工资,8.96%用于资本报酬。这意味着,在39.40元的新增加值中,有30.30元用于支付职工工资,而资本报酬为3.50元。从国际经验来看,资本成本(如折旧和借贷资本的成本)大约占资本报酬的40%。因此,3.50元的资本报酬中就有1.40元的资本成本,剩下的2.10元为企业利润。国有企业仅有2.10元利润,若全部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只能约占工资总额的7%左右,这是企业缴费的上限。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天津市国有工业企业能够承受的社会保险统筹缴费的最高限度为7%。但现实中,企业须缴纳占工资总额20%的养老保险费、8%的医疗保险费、2%的失业保险费、1%的生育保险费和1%的工伤保险费。因此,企业总共须承担占工资总额32%的社会保险费。这一比率比企业所能承受的最高缴费限度高出4倍多,企业难以承受这一负担。

(二)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能力分析

在确定社会保险缴费水平时,应该考虑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职工收入的一部分用于现期消费,一部分用于远期消费形成储蓄。社会保险强制职工缴费在一定意义上执行了储蓄的功能。

假设社会保险制度中个人缴费为B,个人现期消费为C,c为个人边际消费倾向,C0为不随收入变化的、稳定的消费,个人工资收入为Y,则远期消费为Y-C。根据西方经济学理论,消费公式为:

C=C0cY

假设职工的全部储蓄都用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费率为:

B/Y=(Y-C)/Y=(Y-C0-cY)/Y=I-C0/Y-c

如果求出c、C0和Y,就可以确定职工缴费率(B/Y)的最上限。下面根据表5中1991~2003年天津市居民人均年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数据,对C=C0cY式进行回归分析,可得:

C=295.25170.7353Y

(5.0090)(83.6617)

R2=0.9984F=6999.28P=O.0001

由于不同年份人均年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是变动的,因此个人承受社会保险缴费的最大限度在不同年份是不同的。将回归方程的结果代入B/Y=(Y-C)/Y=(Y-C0-cY)/y式,可得职工个人1991~2003年间对于社会保险缴费所能承受的最大限度:1991年为11%,2003年达到24%。而据天津市规定,个人养老保险缴费为工资总额的8%;如果再加上医疗保险中个人2%的缴费比例和失业保险中个人1%的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率总计为11%。这一比例与1991年持平,但远远低于2003年的24%,说明职工完全能够承受11%的社会保险缴费率。

(三)天津市财政能力增长趋势分析

西方发达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达35%~50%,因而在雄厚的财政实力支撑下,发达国家用于社会保险的支出占到政府财政支出的20%~30%与此相比,天津市的财政支付能力十分有限,天津市2003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仅为18%。

由于支持社会保险资金财政能力的基础是国民经济增长水平,因此,以下选用GDP增长率与财政收入增长率的比值作为对时间的函数,预测2005至2010年两者比值的变化趋势。

假设Y为财政收入增长率与GDP增长率的比值,t为时间序号。根据表6的数据,可得如下方程式:

Y=1.38440.0249t

根据上述方程可以计算出2005~2010年财政收入增长率与GDP增长率比值的变化趋势为:1.68、1.73、1.78、1.83、1.88、1.93。如果2005~2010年天津市GDP保持12%的增长速度(近10年天津市GDP增速的平均值),则可以测算出同期财政收入的年均增长速度,进而可以测算出2005~2010年天津市财政收入的规模。如果保持财政对社会保险补助的增长与GDP增长相同的速度,即每年用财政收入的12%进行社会保险补助,则可最终计算出2005~2010年财政用于社会保险补助的财力(测算结果见表7)。也就是说,天津市财政用于支持社会保险的财力可以保持18%的年均增长速度。

三、简短的结论

1.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严重偏重

从具体测算结果看,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远远超出了企业最高承受限度。从长期来看,企业是无力承受这一缴费水平的,这也是目前许多国有企业逃避缴费从而造成收缴率逐年降低的主要原因。因此,有必要降低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率,减轻国有企业的负担,以达到顺利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

2.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率相对较低

目前个人缴费率相对于职工个人的缴费承受能力来说是一个较低的水平,实际上缴费率再提高几个百分点,个人也是完全可以承受的。因此,可以在保持个人缴费率不变的前提下,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并将该增加的缴费全部用于社会统筹。这样,一方面可以弥补降低企业缴费率后形成的空白;另一方面还体现了社会保险的社会性和互济性的本质。

3.从现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来看,社会统筹部分采用的是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这一模式意味着政府是社会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最后承担者。所以在采取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和提高职工个人缴费水平之后,对此产生的社会统筹资金收支缺口,政府必须以财政资金予以弥补。然而,从近年天津市各类财政资金支出增长速度来看,用于地方建设、科教文卫、行政事业等费用的增长速度过快,对社会保险的补贴水平较低(见表8)。笔者认为,今后有必要从财政收入的增长部分中划出专门资金用于社会保险支出,同时更重要的是调整财政的支出结构,压缩过度投资及减缓事业费过快增长的势头,将节省下来的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

4.加快社会保障立法步伐,促使社会保障制度尽快定型

社会研究论文范文第12篇

在结束,打破“两个凡是”束缚和抛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实现两个拨乱反正之后,在改革开放的实践和总结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1982年9月邓小平在党的十二大开幕词中公开明确提出了“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思想。十二大政治报告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哲学基础。基本方法、出发点、立足点、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作了分析,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工作报告提出了党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阐述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要任务和基本道路。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还进一步概括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二条主要原则。

1992年1月,邓小平视察南方的重要讲话提出了许多新观点,揭示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规律。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报告按逻辑顺序概述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九项主要内容,揭示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辩证地分析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四个方面逻辑关系:新的思想观点与继承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关系;中国特性与国际社会主义共性的关系;集体智慧与邓小平重大贡献的关系;不断完善、发展与封闭、凝固的关系。

1997年10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体系作为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首次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基本目标、基本政策,强调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根本和基础工程。

从提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至今的十八年中,已初步形成了包括理论基础、基本原则、基本方法、基本内容在内的科学体系,并成功地指导了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实践。

二、有中国特色会计的提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给会计界带来了生机。葛家滴的《必须替借贷记帐法恢复名誉》一文打响了会计学术拨乱反正的第一炮。随着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确立,会计理论也迎来了发展的春天。1980年正月中国会计学会成立大会提出“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式的会计方法体系,是会计理论研究中急待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1981年和1982年专题学术讨论会提出了建立与我国国情相符合、具有我国特点的会计学科体系,建立中国式的责任会计和形成具有中国特点的、企业内部会计管理的理论方法体系及形成我国自己的审计理论和方法体系。副会长谢明在1983年年会上,第一次明确提出:“我们希望,经过比较系统的调查研究和讨论,能够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财务会计理论方法体系。”

关于中国会计学会何时明确提出“有中国特色会计”目标尚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在1983年5月提出的(杨纪琉,《会计研究》1987年第5期);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是在1980年1月提出的(陈信元、金楠,《新中国会计思想史》,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笔者考证,应该是前一种观点,在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公开明确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后的1983年,才明确提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理论与方法体系。

据初步查考,第一次在会计论文中使用“中国特色”一词,是娄尔行、石成岳在1981年发表的“建立我国的会计理论体系”(《上海会计》1981年第正期);第一次使用“中国特色会计”一词为标题的论文,是彭玉书1985年发表的绅国特色会计方程式的理论探讨”《上海会休切35部第9期》。

三、有中国特色会计的探索

从1983年中国会计学会年会明确提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财务会计理论方法体系”之后,理论界一对有中国特色会计问题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

1.中国会计有没有中国特色。

赞成中国会计言中国特色的学者主要从我国的社会环境出发来论证。如:谢明在1990年年会上总结说:有中国特色的目标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需要,能够回答理论和实践对会计所提出的问题。杨纪瑰则从国外的情况出发,认为西方各国虽然经济、政治制度大体相同,但法律体系。传统习惯及各国宏观经济管理方式不同,形成各具特色的会计模式,以此来论证不能照搬外国的理论与方法。张佑才在中国会计学会四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上强调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理论体系已迫在眉睫,这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葛家简则从会计理论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从国际会计准则的统一与协调的辩证关系中,分析各国会计理论的特性与各国准则的差异,并指出“极少国家是照抄照搬别国的”,各国会计理论都具有特色。吴水澎是以会计的本质既有科学技术属性,又有社会科学属性作为理论依据,提出有中国特色会计理论这一命题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深入学习和思考,而不是简单套用,追求时髦。

也有学者在这个问题上有不同观点。有人主张摘掉这顶帽子,有人对这种提法是否适当表示怀疑,有人则提出强调中国特色仍然是“左”的思想,应当摒弃。刘玉廷整理了持怀疑者的四个观点:会计是国际通用商业语言、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核心准则制定后大为减少了不同国家会计处理差异、过分强调特色会阻碍国际协调、中国会计改革只要照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模式。有的学者把不同观点归结于在理论上、实务上并没有真正解决中国会计特色究竟表现在哪些方面,似有似无,若明若暗,口头上多数人认为有,实务上又感到很难捕捉。

2.中国特色会计的三种提法。

在1983年年会暨专题学术讨论会上,谢明副会长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财务会计理论方法体系”,这是第一种提法。1987年修改中国会计学会章程时,还是这种提法。

以后在总结、回顾这段历史时,都认为1983年年会提出“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以讲求经济效益为中心的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杨纪碗回顾这段历史时透露了消息,“后来大家同意谢明同志的建议,加上“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这也是贯彻党的十二大,把全部经济工作转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的实际体现。1992年修改的中国会计学会章程依此作了修改。实际上,1983年年会的纪要所确定的会计理论研究的总目标是:“创立具有中国特点的以讲求经济效益为中心的会计理论方法体系”,加上了以讲求经济效益为中心,却未把“中国特点”上升为“中国特色”。这是第二种提法。

1996年中国会计学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提出,在二十世纪末“基本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理论方法体系”。这次大会审议了“九五”科研规划,其说明中对这一改动作了解释:原提法仅仅定位于盈利组织,为了容纳对所有会计理论与方法的研究而作了改动。这一改动应该说是与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相关联的。中国会计学会章程也在这次大会上相应作了修改。这是第三种提法。

中国特色会计提法的三次变动,实际上是我国社会环境变化的缩影,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环境影响会计的集中体现,是会计界学习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积极反映。

3.中国特色会计的涵义。

(1)将“特色”公认的解释引申到会计,就是中国会计所表现的独特的色彩和风格。会计的这种独特色彩和风格是从中国国情出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下会计所呈现的特色。几乎所有的论文都提到这一点。曲晓辉进一步指出,中国特色的会计理论与方法体系“是由邓小平同志创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推演而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基本点就是从中国国情出发”,“因此,认识我国会计的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也应该以我国国情为出发点”。刘玉廷认为应站在宏观的社会整体而不是站在微观的具体方法层次上考察,特色主要在于一国会计整体框架、会计运行机制或者重大方面的差别。张俊民提出,会计的中国特色就在于是否有利于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否有一套达到共同富裕要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陈建文认为,现在中国会计体系最大的特色是政府的角色无所不在。这些看法统称为一涵义观。

(2)二涵义观。余秉坚提出两重涵义:从长远的理论研究的奋斗方向和从中国实际出发来研究会计理论。陆德明和王鹏提出:外国没有只有中国有和符合中国国情能够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的。杨雄胜提出,中国特色会计应满足内(与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协调发展的会计理论与实务标准体系)外(我国会计为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所接受并便于他们理解我国会计信息)两种基本需要。

(3)三涵义观。杨纪琼在1985年年会上指出中国特色“包括三重意思:第一,对中国会计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上升为中国创立的会计理论;第二,结合中国经济的发展,对传统会计理论方法体系进行改造,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四化建设发展需要的会计理论方法体系;第三,以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理论基础,吸收当代科学技术的新成果,并对国外的普遍原理进行分析、鉴别,结合中国的国情加以吸收、消化”。谢明则把这三重意思作为实现途径,而把重视宏观利益、重视民主管理、重视数据的真实科学和讲求经济效益作为中国特色会计的四个基本点。

而杨纪碗在一则谈话中提出的三个涵义是: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相联系、与提高经济效益平行、在保持独立性的同时借鉴国外会计理论方法。吴水澎概括为当代的(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要求)、中国化的(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立论基础,为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服务并应同中华民族的特点相结合,具有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和马克思主义的(会计理论应符合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所体现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罗飞认为:外国没有的、能解决中国经济实际问题的、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

(4)四涵义观。张柱中归纳为四个特点:反映社会主义经济本质、适合中国现阶段的特点、反映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和适合现代化管理的需要。杨纪碗简要列举了四条特色: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政治经济学为指导、以真实的会计核算和严格的会计监督为基本职能、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民主理财为一项重要手段。

对中国特色会计的一涵义到四涵义的理解,是从不同的角度对中国特色进行了概括和分析。

4.中国特色会计的表现。

吴水澎提出,应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重新构建中国特色的会计理论体系:会计理论的研究方法列在最高层次,会计基本理论与会计应用理论并列,以会计准则基本概念为中介。许亚湖认为,中国特色的会计基础理论体系包括会计研究方法理论,会计本质。职能、作用和地位理论,会计对象理论,会计目标理论,会计人员理论,会计方法理论和会计行为准则理论。阎达五设想的四个方面是:会计与会计管理的本质,会计学的理论,会计管理的内容和方法,会计的发展。杨雄胜认为会计的国家特色等深层次问题的解决,首先取决于会计本质等基本理论研究的突破。薛祖云等认为中国特色的会计理论体现在三个方面: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方法论基础和综合运用各种基础方法的研究方法;研究起点和由一般规律开始的研究路径的研究风格;研究方法、基本理论与规范理论三位一体的研究内容。

会计的中国特色会在会计基本理论中体现出来,这是众多学者的共同认识。

刘玉廷把中国特色的具体表现概括为七个方面:财政部门主管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在财政部门,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统一规划和分级管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从业和任职资格管理,总结我国管理会计的丰富经验,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会计研究方法。郑泽祖归纳为六个方面:会计法规制度体系,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国有企业会计监督,会计信息的需求者和提供者,会计规范的制定和形式,管理会计模式。谢明认为中国特色体现于所探讨的九个问题:基础会计理论的突破,以《会计法》为中心的法制体系,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相结合的会计管理体制,事前事中事后结合的经营管理型会计实务,责任成本等新的成本核算模式,会计现代化管理,符合中国国情的涉外会计核算办法,会计教育改革,会计发展历史规律的研究。

葛家澎概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管理会计、会计核算规范体系、成本管理等26个新学科、新领域的前沿课题的研究。从1983年以来的论文中,从中国特色角度来论述的分学科较多的有:管理会计、责任会计、会计准则和会计法规体系。其次是:成本核算与管理体系、企业财务理论与方法体系、审计准则、会计管理学、管理活动论、财务会计概念结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总会计师设置、会计监督与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物价变动会计、会计事务管理。还提到比较具体的合并报表、绿色会计、会计行为学、验资、注册会计师理论体系、铁路运输财会管理、邯钢的会计经验等。

总之,中国会计特色的表现应该是全方位、多方面的。

5.中国会计特色的成因——会计环境。

在研究中国会计特色中要研究会计环境问题是在中国会计学会“八五”时期科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的,但仅列了中外会计之比较的课题。中国会计学会“九五”科研规划把“关于会计与社会发展、经济环境等关系问题的研究列为第一项研究内容,并作为研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理论方法体系,首先需要明确并取得共识的重大问题。

中国会计学会1994年提出的重点科研课题,从对各国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经济管理体制、文化道德素养、价值观念及生产力水平等的研究来把握中国特色问题,这实际上是提出了会计环境的五要素。

关于会计环境问题,许多学者已经进行了专题研讨。如:郭道扬的《会计环境论》和中国会计学会的许多重点课题,对会计环境有了多角度的分析。进入2000年,集中论述会计环境与中国特色会计关系的论文明显增多,重点突出,主题明确。刘玉廷提出了四要素:政治经济环境、法律制度环境、教育发展水平和文化环境。曲晓辉论证了三要素:政治和法律环境、经济环境、教育和文化环境。郑泽祖提出了:民主与集中的政治环境,改革和发展中的经济环境,逐步完善的法律环境和潜移默化的文化环境等共同决定着现阶段中国会计的特色。

对于会计环境的研究,就有学者是直接运用政治经济学范畴来分析的。肯连碧就将环境与特色相联系,提出会计环境特色的三个方面:上层建筑、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与前面的划分实质上相同,只是不同的归类而已。

中国的会计环境形成了中国会计的特色,但是对会计环境要素的剖析和表述尚有多种见解。

6中国特色会计理论的研究方法。

社会研究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税务部门;统征

一、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意义

(一)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保证和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

在我国,税务部门肩负着筹集国家财政资金、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支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等重要职能。经过多年实践,它们积累了大量和丰富的征管经验,培养和锻炼了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熟、能打硬仗的干部队伍。同时,税务部门机构遍布全国城乡,拥有在登记、申报、征收、管理、统计、检查、清欠等环节征管工作的优势和手段。因此,实行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不仅可以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的征收优势和运行机制,而且还可以不断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行为、提高征管质量和降低征收成本,有利于保证和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

(二)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的完善

由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按照税收征管模式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规范化征管,不仅促进了社会保障资金由收支混合管理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转变,而且实现了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管、用等运行过程的有序化和规范化,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同时,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又大大减轻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量,能够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繁重的征收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搞好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地位的提高和作用的发挥

征收社会保险费,是税务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为国分忧的具体体现。税务部门通过征收社会保险费,不仅扩大了收入规模,而且更多地参与了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这将直接有助于税务部门地位的提高和作用的发挥。此外,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还可以为进一步探索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准备条件。

二、云南省某市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成效

按照《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实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该市地方税务局于2003年7月正式启动了社会保险费统征试点工作。三年来,该市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取得的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初步建立和规范了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各项具体制度

两年多来,该市税务部门围绕着抓紧抓实组织收入、强化征管和优化服务的原则,初步实现了以“统一征收机构、统一征收范围、统一征收办法、统一入库方式和统一征收票据”为内容的“五个统一”;将税收机制全面引入到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中,逐步形成了“税费同步征管”制度和模式;着手费源监控管理,不断强化和规范欠费管理及清缴措施;加快推进全市性的部门协调,促进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制度和系统内部管理制度等等,从而使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不断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社会保险费收入稳步增长,征缴力度不断加强

从收入总量来看,2003年,该市共计征收社会保险费170,282万元,比2002年增长了17.15%;2004年,共计征收社会保险费229,241万元,比上年增长了34.62%;2005年,实现社会保险费收入263,641万元,比上年增长了15.01%,基本上实现了社会保险费收入的稳步增长。同时,不断强化欠费清缴,努力推进征收扩面,征缴力度得到不断加强。以2005年为例,全年共扩面4,600户,约占全年实收社会保险费户数的8.85%。

(三)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信息化建设初见成效

信息化建设直接关系着社会保险费征管系统的有效运行和统征工作的实际成效。为打破信息化建设滞后的“瓶颈”制约,该市地方税务局已先后两期进行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一期中,该市地税部门一方面加大硬件投入,及时补充、调整和维护征收一线的计算机和网络设备;另一方面,通过对原有医疗保险等征管软件的功能拓展和使用层次延伸,不断修改、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管系统软件。特别是第二期以数据大集中模式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系统的成功开发并于2005年1月1日起的正式上线运行,不仅基本实现了部门内部信息资源共享和促进了征管流程的进一步规范,而且全面提高了该市地税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技术层次和信息化水平。

三、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相关立法滞后

当前,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而该条例总体上沿用的是原劳动保障部门的征收模式。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后,其征收方式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必须进行相应变革,原有模式显然已难适应税务部门统征的需要。比较而言,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实践已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其立法进程,相关立法的滞后导致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缺乏全面和完整的法律规范,并造成税务部门在实际征收工作中缺乏有力的法律约束措施。社会保险费虽然由税务部门征收,但并没有赋予税务机关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手段,税务部门很难象适用税法那样采取诸如冻结账户、银行扣款、查封资产等征缴措施,一定程度上存在的税务部门征收只是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这就不仅给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带来了难度,而且还严重制约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提高和征管力度的加强。

(二)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各项制度尚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首先,统征社会保险费还存在各险种缴费基数口径、参保范围不同等问题。社会保险费各险种缴费基数构成口径的不统一和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间参保范围的不同,直接带来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间的费负不均,不仅不利于公平竞争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而且还影响了缴费人的积极性和统征制度的规范。

其次,社会保险费欠费问题依然突出,征缴面扩大尚有一定困难。虽然该市税务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了多种强化清理欠费的措施,但欠费问题依然突出,欠费管理办法和制度急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目前,五个险种都存在欠费问题,尤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最为突出

第三,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征管流程尚需进一步规范。虽然“税费同步征管”制度和模式的推行,确保了社会保险费在征管流程上的初步规范和有效运行,但是,社会保险费的征管离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尤其是目前社会保险费核定权和征收权的分离,税务部门在扩大覆盖面、核实缴费基数等方面就很难解决在征收前就可能存在的“跑、冒、滴、漏”等问题,不仅影响了缴费的快捷性,而且也影响了缴费人的积极性。

(三)统征社会保险费的运行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

首先,部门权责尚未有效协调。就目前而言,虽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已明确规定可以是税务部门,有关法律和规定已从宏观层面对部门权责进行了界定,但由于统征涉及的部门较多,客观上依然存在着交叉管理严重、权责脱节、管理成本相对较高等现象,有的甚至限制了税务部门征收职能的充分发挥。

其次,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社会宣传力度不够。社会保险费的统征,在税务部门内部已基本做到了思想认识统一,工作目标和重点明确,组织领导保障有力,但仍然存在社会宣传不够深入,形式较为单一,内容不够丰富和充实,缺乏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等不足,致使有的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费的知识知之甚少,思想意识不高,难以及时、自觉纳费,客观上给征收工作增加了难度,影响着社会保险费收入的均衡入库和征缴管理。

第三,信息化建设不能很好地满足统征社会保险费的需要。虽然该市税务部门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信息化建设方面已取得重大进展,但是依然存在着基础信息收集难、各部门间信息不对称、部门协调机制不完善、欠费催缴方式与管理信息系统不匹配等问题。

四、完善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对策及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加快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法制建设

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法制建设和完善,是规范社会保险费执法秩序、健全统征社会保险费制度的基础和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立法和加快法制建设,首要的是立足于强化税务部门的征收主体地位,从法律、法规及征管体制上逐步实现税务部门作为社会保险费统征唯一执法部门的地位,以便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完成包括征收入库、处罚、催缴等方面的全部工作,有权对不缴纳或欠缴的参保单位、企业采取如税收一样的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收效率和刚性。

(二)切实推进统征社会保险费各项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首先,努力夯实基础管理,进一步规范征管流程。夯实基础管理,就是要尽快实现缴费基数、参保范围、基础资料和参保代码等的统一。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缴费登记程序、建档管理程序、申报程序、征收程序,不断规范检查程序、催缴处罚程序、接受举报及处理程序和内部管理程序,实现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科学规范。

其次,加强费源监控,积极稳妥地推进欠费问题的解决。加强费源监控,客观上要求确定费源监管的权责主体,定期、深入地开展费源调查,强化缴费人户籍管理和动态管理,对不同费源实行分类监管,建立对有效费源特别是重点费源的重点监控制度,不断促进有效费源培育,完善费源监控管理办法等。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努力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不断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积极稳妥地推进征缴面的扩大。当前,在没有相关法规出台的前提下,要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面,首要的任务是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保证法规覆盖的单位应保尽保,同时,积极开展试点,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格局将为数众多的非公经济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覆盖范围,不断争取社会保险费征缴面的扩大。

(三)不断改进和完善统征社会保险费的运行保障机制

首先,进一步促进和加强部门间有效协调。为此,必须进一步合理界定和明确各部门的责、权、利范围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和特点,特别是要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负总责,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制度化监督协调机制,实现部门间的有效协调。

其次,严格依法征费,规范执法。依法征费、规范执法,是各级税务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这要求税务部门在组织社会保险费收入和清缴欠费等工作中,必须始终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正确、有效地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征管手段和工具,应收尽收。同时,还必须坚持贯彻“税费同等重要”的原则,促进征税和征费良性互动的实现。

第三,加大社会宣传,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可以税收宣传带动社会保险费宣传的办法,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长期宣传制度和机制,多渠道多形式地征费信息和告知事项,包括建立对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欠费单位予以曝光、对诚信缴费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等制度和措施,逐步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和意识氛围,不断提高缴费人的遵从度和支持度。同时,必须继续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采取形式多样、求真务实的培训方式,将社会保险费业务培训纳入税务部门基本业务培训的范畴;要从体制和机制上杜绝“重税轻费”的思想,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能力。

第四,加快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统征社会保险费的质量和效率。社会保险费的统征涉及面广,数据量大,数据内部层次和关联多,数据的存储时间长,只有依靠信息化手段,才能适应当前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需要。可行的选择是进一步强化税务部门在信息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绝对优势,以税务部门数据大集中和医保现有系统为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推广多种申报方式简化申报、缴费程序,加快实现社会保险费信息资源在财政、税务、银行、劳动、社保等部门和单位的数据联网和共享。此外,统征社会保险费,还必须牢固树立成本意识,应积极采取各项具体措施从各个层次上努力降低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制度成本、征管成本、遵从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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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课题组.“费改税”是我国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的必然选择[J].税务研究,2004,(08).

社会研究论文范文第14篇

孔子、孟子、荀子、老子、庄子、韩非子等思想家,在表达他们的社会看法时,具有独自的特色和缜密的理论建构。如:“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代表了孔子思想体系的基本框架。道、德、仁的观念始终贯穿在孔子的全部学说中,构成他的整个思想体系的范畴。这三个范畴不仅可以看成是包括他的哲学、社会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还可以看成是人们所应该达到的远大理想、精神修养和处世方式。这三个方面的范畴可以从孔子所传授的“六艺”中习得。孔子的“六艺”始终未脱离道、德、仁的范畴。墨子社会思想的核心是“兼爱”。“非攻”、“节用”、“节葬”、“非乐”等都是为了实现“兼爱”思想,“天志”、“明鬼”则是借宗教迷信来推行兼爱主张。《墨子·鲁问篇》则对墨子的思想体系作了完整的表述:“子墨子游,魏越曰:‘既得见四方君子,子则将先语?’子墨子曰:凡人国,必择务而从事焉。国家昏乱,则语之尚贤、尚同;国家贫,则语之节用、节葬;国家熹音湛湎,则语之非乐、非命;国家淫僻无礼,则语之尊天、事鬼;国家务夺侵凌,则语之兼爱、非攻。故日:择务而从事焉。”这里所说的十项主张是构成墨子思想的重要因素。这些主张虽然各明一义,但是他们始终围绕着一个目的,即“欲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Ⅱ正是这一且的,使得墨子的思想体系有了一种内在的联系。法、术、势是韩非思想的三种构成要素,以法为中心,把术和势有机地组织起来,形成了完整的思想体系。《吕氏春秋·不二篇》在论及诸子时,更是用一个字来简单概括了整个复杂思想体系。“老聃贵柔,孔子贵仁,墨子贵兼,关严贵清,子列子贵虚,陈骈贵齐,阳生贵己,孙膑贵势。王廖贵先,儿良贵后。”这表明了诸子抽象理论思维的程度。

二、先秦社会思想具有丰富性

“丰富”是相对于以后社会思想的相对僵化而言的。春秋战国时期奴隶制统治秩序的解体,礼乐制度的崩溃,使得原来依靠氏族贵族联盟体系建立起来的天子——诸侯——大夫建立起来的周礼统治秩序彻底崩溃。周天子形同虚设,诸侯各自为政的政治局面一方面造就了多元化的政治环境和较为宽松的学术环境,即:既没有中央集权、帝王专制的大一统政治体制,也没有某种国家哲学一家独大的思想专制局面。各国诸侯也没有以行政命令形式推行某种思想,压制不同学说。思想与权力的分离造就了思想者,他们可以独立地思考深入的问题,从而造成了文化、思想、观念、价值观等方面的多元化趋向,各家各派的学说都可以找到自己的生存空间。反映在意识形态上则是奴隶制的挽歌与封建制的颂歌交相辉映;法先王和法后王的唇枪舌战震人心弦;天人相与与天人相分的交锋迂回激荡:……各种思潮和各种学派都得到充分的表现,从而形成了百家争鸣的辉煌局面。诸子百家,争起并出,各树一帜,各成一说。正如梁启超在《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势》所说:“全盛时代,以战国为主,而发端实在春秋之末,孔北老南,对垒互峙,九流十家,继轨并作。如春雷一声,万绿齐作于广野;如火山炸裂,热石竟飞于天外。壮哉,壮哉!非特我中华学界之大观,抑亦世界史之伟绩也!”

然而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中国逐渐发展成为结构稳定的封建社会。封建大一统也对一元化的意识形态提出了要求。为了维护一元化的政治意识形态,君主不惜动用一切力量将社会各种力量统一于权力中心单一的轨道之上。秦始皇的“焚书坑儒”以及汉武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正是这种思想的产物。

思想领域的专制原则。使得不同于官方意识形态的学说失去了生存空间,新的思想学说难以产生。而官方支持的学说又因缺乏不同思想的批评辩论而失去活力。如在儒学被定为官方学说之后,朝廷以经学取士,以利禄之道提倡儒学,即使是新思想,也要纳入经学的形式之中,这在一定程度上禁锢了新的思想的发展。另外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由于其超强的稳定性,也成为限制思想发展的主要因素。总之,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因素使得中国社会思想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呈现出一种因袭多而创新少的局面。

七、先秦社会思想具有超时空的一面

在“中国传统社会思想与文化中,有关人与人、我与我、心与心、人与群体、人与自然等方面的思想确有‘先见性’和‘超前性’”。如孔子所讲的仁义具有时代性的同时,也具有超时代的意义。相亲相爱是仁,遵纪守法是义。没有仁。人类将不能存在和发展;没有义,社会就会很难发展。因此仁与义在任何时代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了达到“仁”,孔子强调修己时应文质兼修,修已是自律和他律的结合,修己的程序是下学上达,修己时要知行并重。把道德阐述得如此完整,在欧洲是很晚才达到的。同样在阐述理想社会的模式时,老子针对动荡不安的社会现实,提出了返回“小国寡民”的理想社会状态。“小国寡民,使民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民复结绳而用之,甘美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使民至老死不相往来”。而在两千多年后的欧洲,让·雅克·卢梭(JcanJacquesRoussoau1712—1778)提出的“自然状态”与老子的“小国寡民”思想具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卢梭认为,人类处于原始社会的“自然状态”是,原是平等和自由的,随着科学和艺术的发展,社会产生了私有制,就摧毁了平等和自由。他宣传人民专制政体,建立由少数聪明人领导的民主共和国。因为“文明”向前进一步,到了专制暴君统治之下,不平等就发展到极端。到达顶点。虽然卢梭“自然状态”更多的是倡导顺应自然天性而生活的人生观,而“小国寡民”则是恢复原始社会的古朴之风,具有明显的复古主义倾向。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作为一种理想的人生状态和人类梦想的精神家园,两者却有异曲同工之妙。由此可以看出先秦社会思想的超前性还表现在“与西方社会思想发展的历程进行比较而得出,它表明中国的社会思想早于西方而以其独特的风貌和理论体系呈现于人类社会。它率先勾勒出一个东方的社会生活模式。反映了中华民族所独有的文化素质、心理结构和社会价值取向。”

先秦时期丰富的社会思想是思想家对所处的社会环境深思熟虑的结果,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经济、政治、科技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对解决社会问题、张扬社会理性具有重要意义,所谓“行端直则思虑熟,思虑熟则得事理”。它奠定了中国思想文化发展的基础,为后世留下了丰厚的思想成果。正如德国存在主义哲学家雅斯贝斯所认为的那样:周秦时期的文明与古希腊文明和印度文明几乎为同一时期,东西方文明在相互之间少有交流的情况下进入了各自的‘‘轴心时期”。而自人类历史的这一时期以后,“人类一直靠轴心时代所产生的思考和创造的一切而生存,……轴心期潜力的苏醒和对轴心期潜力的回忆,或日复兴。总是提供了精神动力”。

参考文献:

[1]墨子·明鬼下[M]

[2]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7)[M],北京:中华书局,1989

[3]张文显,于宁,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J],中国法学2001

[4]周易·序卦[M]

[5]老子·第四十二章[M]

[6]王处辉冲国社会思想早熟轨迹[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7][13][德]卡尔·雅斯贝斯著,历史的起源与目标[M],魏楚雄,俞新天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8]葛兆光,七世纪前中国的思想、信仰与世界[A]中国思想史(第1卷)[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9]费孝通语。见陆学艺,中国社会思想史资料选辑(周泰卷)[M]

[10]老子·第六十六章[M]

[11]王处辉,中国社会思想早熟轨迹[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12]韩非子·解老[M]

社会研究论文范文第15篇

一、可控性与“风险”

由于变革是一种人为的操作,可控性就成为变革发动者的关注中心:他们总是希望变革的过程有最大的可控性,这样才能运筹帷幄、稳操胜券。当然,变革者必定认为期望中的变革后社会状况比变革前的社会状况更可取,不然他们就没有理由实行变革了。于是,我们似乎可以对社会变革的合理性问题进行如下的理论简化。

如果变革过程是完全不可控的,那么只有在社会状况被视为最坏的情况下,变革才可以被接受。这时,因为事情似乎不可能变得更遭,任何变化都只能被当作是向好一些的状况移动,对过程的控制虽然是所希望的,但却不是绝对必要的。如果过程完全不可控,变革向好坏两个方向移动的概率看似相等,发动变革的理由就不存在。一般说来,如果变革过程基本不可控,发动变革的理由就很少。

如果变革过程是完全可控的,那么只要当前的社会状态没被视为达到了可能达到的最佳状态,变革的实施就有必要。这时,因为变革的方向可以准确地纵,而社会现实又存在被改善的余地,变革就意味着社会向变革发动者所期望的最佳状态接近。在完全可控与完全不可控之间,是不同程度可控性的一个连续统。问题的关键在于,在实施变革之前,没有可靠的方法可用来测量变革的可控程度处在这两个极端之间的什么位置上。这样,我们就可以引入变革的“风险”概念,并在两个层次上理解这个概念。我们首先按某种方法对变革可控程度进行估计,这个估计是对变革风险程度进行直接衡量的尝试,得到的结果是对可控程度在连续统中的定位。过程越可控,风险度越小,这是在第一层次理解的风险。但是由于不存在对变革风险进行估计的可靠方法,我们又有了第二层次的风险,那就是我们在第一层次所做的“风险度”估计很可能根本靠不住,比如说,原来以为基本可控的过程有可能实际操作起来是基本不可控。这里涉及的是第一层次理解的风险度的可信度问题,而这种可信度就更是没有可行的测试方法了。不过,至少从理论上讲,我们如果能把以上两个层次的风险降低到某种程度,我们似乎就有充分的理由实行社会变革了。可不是吗?

但是,这篇文章的目的是要表明,虽然以上勾勒的风险概念可以为研究社会变革过程提供一个理论框架,但是如果把这个框架当作理解社会变革的最基本的框架,把“风险”问题当作社会变革的中心问题,是误入歧途的、有时甚至是危险的,因为这种思路只把社会变革当作一个纯粹的工程项目,而把其中涉及的最为重要的问题---价值底线问题---置之不顾、完全忽略。

二、目标与过程

设想有这样一个社会变革计划,其过程几乎完全可控,变革后其他社会生活指标一样,但自杀率可以减半。这样,社会变革的发动是否具有充足的理由呢?按照以上的“风险”理论,这里的风险几乎为零,似乎没有任何其他理由阻止我们实行变革。

但是让我们进一步设想,在变革前,社会上有三分之二的人相信自杀是最好的死亡方式,且他们都是非暴力主义者。他们采用某种人工的自杀器械实施自杀,如果没有这种器械供他们使用,他们将放弃自杀,选择自然死亡。这里,变革的过程之所以几乎完全可控,是因为政府设计了一种改革方案,这种方案能顺利使自杀及这种自杀器械的制造和流通成为非法。并且,政府掌握了近乎完善的社会工程技术,根据计算,变革过程中要把当时总人口的五分之一投入监狱,终身监禁。这种处置是一次性的,往后毋需重复,一劳永逸。

加上以上的背景条件,虽然变革的风险几乎为零,我们是否应该发动这场变革呢?问题的答案已不是一目了然的了。

这个假想的例子,揭示了两个社会变革必然涉及的价值底线问题:一个是衡量社会生活质量的价值评判的最终根据问题,另一个是变革过程中受影响的国民成员的权利问题。这两个问题是根本性的,但又超出从社会工程观点出发的“风险”评估程序一般可以达到的视野。

史学家往往只用成功或失败来评判以往的社会变革。所谓成功,就是变革的发动者在变革结束时达到了预先宣布的目标。所谓失败,就是变革发动者的目标没有在变革结束时实现。很显然,这样的成败评判绕过了根本性的问题,即价值底线问题。评判人为发动的以人的生活方式为主题的任何事件,绕过价值底线问题,都是危险的,因为对过去的评判,往往意味着对未来的引导。对未来引导的失误,可能会带来毁灭性的结果。

值得提醒的是,以成败论历史,却是最为大多数人接受的模式。本文开头建构的“风险”理论的框架,如果初看起来似乎给理解社会变革的根本问题提供了一个可行的工具,就是因为它符合人们习惯性的实证思维定势。而这种思维定势,恰好是我们应该破除的。那么,上面假想例子中突现出来的两个价值底线问题,到底要如何看待呢?

仅仅以“风险”的角度看待社会变革,就是把变革发动者意欲达到的社会状态当作社会本身应该达到的状态,将当权者的意志和被当权者认同的某种价值准则凌驾于所有社会成员的意志之上,进而一意孤行只问如何将未经社会成员接受的生活方式强加于他们。以上的例子中之所以乍一看似乎变革的理由充足,就是因为“自杀率越低越好”这个价值判断被当作具普遍有效性的准则,而对多数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加以否定。我们可把所有价值判断分为两类:一类是有普遍理性根据的,一类是没有普遍理性根据的。但不管哪一类,如果在没被价值判断的主体接受的情况下就强迫他们接受由这类价值原则主宰的生活方式,就是把他们仅仅当作他人意志的工具或他律的奴仆。说俗了,就是不把他们当人看。当然,有一种简单的方法可以消除这种麻烦,那就是把这些持不同价值观的社会成员中的顽固分子从社会中排除出去,剥夺他们的“生存权”,作为社会变革过程中付出的“代价”。这样的话,在上面的假想例子中,就是把人口的百分之二十投入监狱。显然,这里涉及的价值底线问题更加严重,那就是:谁给我们道义上的权利,迫使一部份人为实现另一部份人的意志而牺牲?

由于变革的发动者是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政治力量,变革的直接起因往往是整个社会面临失控的危险,而变革似乎是维持或重新获得控制的最有效的选择。这样,在变革者的意识中,改善社会生活的各种指标往往会或明或暗地被当作取得变革后社会的更高可控性的手段。这种情形下,在变革发动者那里,行为动机就是本末倒置的。

一定程度的社会控制是必不可少,但被一种外在力量控制绝对不是任何人生活的内在要求。正如阿兰·葛沃夫所论证的那样,所有行动主体,都必然要求有按自己的意志采取行动的自由,必然排斥与自己的意志相冲突的外来意志。利他主义者,也必然要先把利他当作自己的意志,才能在行为上做出利他的事。之所以我们能够接受某种程度的外在控制,是我们意识到,如果我们不出让一部分个人自由,各分散个体间的意志冲突就会使我们失去更多的自由。因而,从价值的终极载体---个体的人作为价值评估的出发点,首先不是一种文化的偏好或一种传统的习惯,而是逻辑的必然。由此看来,社会控制属于一种“不可避免的恶”,而不是生活本身内在诉求的外在化。

这样,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至关重要重要的标准,就是在能够维持基本的社会稳定的条件下,每个社会成员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自由地安排管理自己的生活、创造和保持与他人的和谐关系。也就是说,我们所向往的最佳社会状态,是用最少的社会控制取得基本的(而不是最多的)社会稳定,让每个社会成员保留最多的自由。人们会问,这样一个标准与生产力标准的关系如何?自由重要,还是生产力重要?对于生活在绝对贫困状态的人,自由有什么实质性意义?这一类的问题,看似雄辩,其实是由概念混乱引出的伪问题。这里所说的自由,指的是不用外部力量去阻碍人们追求自己想要的东西,只要这种追求不危及社会的基本稳定、不危及他人进行类似的追求的前提条件。这样,生活在绝对贫困状态中的人们就会自觉地去发展生产力、消除贫困,在需要合作的时候,他们就会进行合作。这时,政府介入的唯一理由,就是为这种合作制造机会、创造条件。只有当各个体间或各团体间出现不可调和的冲突时,或有人想强迫他人就范时,政治制度中的强制因素才应该发挥作用。因而,我们这里所说的自由,就是伯林所说的“消极自由”。在这样的“消极自由”中,发展生产力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是被包含在内的。

但从逻辑上讲,还有另外一种可能,那就是自由的人们并不想去发展生产力。于是,在这种情况下,以上所说的文明标准不就包含不了生产力标准了吗?这里,有两种可能的背景情况:第一种是生产力发展到相当高的程度,人们只需维持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就可以了,因而人们除按现有的生产力进行生产活动外,把精力放在非生产性的事情上,进行诸如艺术创造、哲学玄思等精神活动。第二种是人们由于被某种信念所支使而选择了物质贫困的生活方式,比如,他们认为物质上的贫困是精神解脱的必要条件,而精神上的解脱则是世俗生活的目标,所以他们心甘情愿在物质贫困中生活。现在的问题是,在这两种背景条件下,国家政治力量是否有理由强制人们发展生产力呢?我们的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生产力的发展只是服务于人的生活的手段,如果人们的生活在某种条件下没有这样的需要,这个手段就失去了其为之服务的目的。可见,生产力标准是在特定条件下的操作性标准,而不是衡量文明进程的最后价值标准。

三、不可化约的道义问题

有人说,真遗憾,社会科学很难做实验,影响了社会科学的进步。我说,真幸运,社会科学家没有到处做实验,使我们没被夺走最基本的尊严。试想,假如我们没被告知,就被某个社会实验家纳入他的实验轨道去企图证实他的某种社会理论,我们作为人的尊严还剩几许?

从纯理念上讲,除非所有被影响到的人完全自愿而使实验成为他们的自我超越行为,社会实验在道义上是不允许的。这里涉及到两个方面的基本价值问题。其一是不存在一个凌驾于所有个体利益之上的某种超越价值,使得个体利益的牺牲获得更高的意义。其二是实验的结果按本性就是未知的,在人类社会做实验,就等于将社会现今及未来成员的命运当赌注,即拿我们所能确定的价值的最后源头当赌注。

由此看来,我们不能把社会变革当作一种社会实验看待。如果某些政治强人为某种社会政治理想在我们中间进行大规模的强制性的社会实验,无论这种实验的结果显得多么辉煌,实验者如何被后人称道赞颂,在道义上,这种强制性的实验行为都是对人类尊严的极大侵犯。

俄国小说家托夫妥耶夫斯基在他的小说《克拉玛佐夫兄弟》中,讲了一个寓言性的故事。我们在这里按照他的思路稍加发挥,也来一段,以使此处讨论的道义与利益的关系问题更具戏剧化。

人类的某个首领惹怒了一个威力无比的恶魔,这个恶魔拿整个人类作为报复的对象。恶魔向人类给出了这样的一个两难选择:或者人类选出一个五岁的无辜的小女孩交给他,然后他在全人类面前用一天的时间以最残酷下流的手段糟蹋蹂躏肢解这个无辜的少女,这样他就让人类照常生活下去;不然的话,他就让整个人类在未来二百年遭尽劫数、受尽苦难。这里的两难,就在于两种情况都是我们不希望发生的,但其中一种必定要发生,而哪一种会实际上发生,完全取决于我们自己的选择。

如果我们选择了第一种情形,五岁少女就为与她毫无关系的肇事者的行为受尽侮辱并送命,并且她是被我们肇事者亲手送到恶魔的手上的。作出这样的抉择,显然是非正义的,但作为整体的人类却免于受难。如果我们选择了第二种情形,人类的整体利益受到了巨大的损害,但我们作出选择者是自己忍辱负重,没有让无辜者遭受额外的冤屈。很明显,这里的两难,是道义与功利之间的两难,是极少数人的应有权益与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之间的两难。在这样的两难情形下,我们到底会做出怎么样的选择,取决于功利考虑与道义考虑何种力量占了上风。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道义上的要求根本不能被化约为整体利益的要求,有时两者之间还可以产生直接的冲突。如果有人相信多数人的利益相对于少数人的利益有无条件的道义上的优先性,不是出于概念混乱,就是良知泯灭。

西方政治哲学中的社会契约理论是否可被接受,在这里没有深究的必要。但是,在任何社会制度下,毫无疑问,政府制定的法规、政策方针,都与国民及其组织达成了一种契约关系,因为这里的基本句法是:“如果你如此如此或不如此如此行为,政府就会这样这样对待你”。政府是立法与执法的机构,也是政策的制定与贯彻机构,通过制度化的行为对国民成员作出一系列的允诺。以此种允诺为条件,国民的行为接受政府的约束,同时正当地期待政府的允诺如期兑现。然而,重大的社会变革都涉及法律与基本政策的更新,并且这种更新是突破正常的程序的。因而,制度性的变革往往意味着政府单方面宣布原先有关的允诺无效,而新的允诺开始。这样,无论对将来变革的结果有何种乐观的估计,如果没有一个被他们普遍接受的补救措施,国民成员并没有义务承受变革给他们带来的负面影响。举例来说,在制度变革以前,某些国民成员按制度的要求长期从事某种职业。而变革以后,这种职业被取消了,新的制度要求原来从事这种职业的人与其他社会成员竞争其他职业的岗位。可以假设,这种职业的取消从社会运行的角度看是合理的,或许代表了巨大的社会进步。但是,原来从事这种职业的人却受到了不公平的处置。他们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根本自己没有选择,或者是在旧制度提供的机会面前做的局部选择,他们学会的技能只适合于在这种岗位上发挥作用。现在,同一个政治力量却抛弃了他们,要他们在毫无技能准备的情况下与其他有技能的人竞争,他们在原则上是没有义务接受这种困境的。这就相当于要求长期练游泳的运动员与长期练长跑的运动员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参加赛跑,而他们能否可以正常生活下去,基本取决于他们能否在比赛中领先。显然,这样的竞赛没有公平可言。因而,这里我们看到的道义上的缺陷,是与变革以后社会是否进步了不相关的。

以上的讨论表明,当我们为人类社会的未来做出决策时,道义上的问题决不能还原成前后两个时间点的两个社会状况的优劣对比,因为改造社会的工程与改造自然的工程不同,这里直接受影响的是人本身,这些人是与生活在未来的人具有同等人格尊严的价值承载者。在这里,任何作为人的人,其自足的内在价值是不能用他人生活的改善作为筹码进行折算的,正像我不能以我自己快乐增加的量大于你快乐减少的量来证明我的行为的正当性一样。如果我们只有本文开篇中讨论的“风险”概念而忽略这些最基本的价值底线问题,我们就有可能走入歧途。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我们这里的道义概念可以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康德、伯林、罗尔斯、诺齐克等哲学家那里得到理论的支持,我们在原则上并不需要选择哪一个学派的理论作为根据。我们只需诉诸人类共通的直觉,这个直觉就是:强迫一部份人为另一部份人做出牺牲,是一种不可化约的不义。这一直觉的自明性如此强烈,任何理论如果与其发生冲突,就不可能是一个正确的理论。

四、魔鬼与天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