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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管理制度范文

企业公司管理制度

企业公司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节总则

一、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四、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一编制及定编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六、公司职能及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七、下属公司、企业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八、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九、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2个月作出计划报劳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十、劳动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节员工的聘(雇)用

十一、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十二、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十三、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十四、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2.副总经理、总理经助理、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部门主任(部长)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

3.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下属公司、企业副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4.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十五、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1.先在本部门、本公司、企业内部调整;

2.内部无法调整的,报请劳动人事部在公司系统内调配。

3.本系统内无法调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进行招聘。

十六、新聘(雇)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雇用员工审批表”和“员工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劳动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试用半年至1年。

十七、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培训由劳动人事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员工试用期间,由劳动人事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试作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给。

十八、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劳动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订聘(雇)用合同;决定不录者试用期满退回原单位。

十九、临时工由各下属公司、企业在上级核准的指标内雇用。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四节工资、待遇

二十、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二十一、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实行的工资系统列。

二十二、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二十三、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劳动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二十四、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单位可将材料报监察部及有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二十五、公司按照国家有产在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待业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二十六、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二十七、员工的奖金由公司、下属公司、企业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二十八、员工享有公费医疗待遇。员工本人的医药费按规定凭县级以上医院报销凭证核准报销。

第五节假期及待遇

二十九、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节日按日工资200%、假日按日工资100%计增发给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三十、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具体如下: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年后,开始享有探亲待遇;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1年可探望配偶1次30天,另按实际需要经予路程假;

3.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1年1次20天,已婚员工4年1次2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员工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超过规定的费用自理;

5.探望配偶手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6.员工请假探亲必须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经人事部核准;未经核准的按旷工处理。生产单位员工探亲尽可能安排在春节统一放假。

7.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行李托运费经及参观游览等费用,均由员工处理,不得报销。

三十一、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三十二、产育假:

1.女23周岁以下生育第一胎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时难产的(如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等)可增加产假30天;

2.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120天;难产可增加30天;版权所有

3.凡在生育期间内已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另增加90天;产生女结扎的另增加21天;

4.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期间发给75%的工资。

5.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

三十三、节育手术假:

1.取环休息1天;

2.放环休息3天;

3.男结扎休息7天;

4.女结扎休息21天;

5.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休息15-30天;流产后结扎增加21天;流产假期1年内不能超过2次;

6.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休息42天;引产后结扎增加21天;

7.以上假期内工资津贴照发。

三十四、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三十五、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的,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各单位统筹安排员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发100%日工资。

第六节辞职、辞退、开除

三十六、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三十七、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劳动人事部提出辞职报告,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

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

三十八、员工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三十九、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经原批准聘(雇)用的领导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经予国理辞职手续。版权所有

四十、国家干部、职工要求调离本公司,必须经劳动人呈部同意,报总经理审批后,才能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四十一、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四十二、员工或用人单位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劳动人事部申请在公司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在调换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手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四十三、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四十四、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对符合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被辞退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五、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四十六、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劳动人事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公司不与之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七、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四十八、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劳动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四十九、公司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的员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1个月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

第七节附则

企业公司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节 总则

一、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四、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 一编制及定编

五、 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六、 公司职能及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七、 下属公司、企业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八、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九、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2个月作出计划报劳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十、劳动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节 员工的聘(雇)用

十一、 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十二、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十三、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十四、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2.副总经理、总理经助理、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部门主任(部长)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

3.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下属公司、企业副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4.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十五、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1.先在本部门、本公司、企业内部调整;

2.内部无法调整的,报请劳动人事部在公司系统内调配。

3.本系统内无法调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进行招聘。

十六、新聘(雇)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雇用员工审批表”和“员工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劳动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试用半年至1年。

十七、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培训由劳动人事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员工试用期间,由劳动人事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试作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给。

十八、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劳动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订聘(雇)用合同;决定不录者试用期满退回原单位。

十九、 临时工由各下属公司、企业在上级核准的指标内雇用。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四节 工资、待遇

二十、 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二十一、 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实行的工资系统列。

二十二、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二十三、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劳动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二十四、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单位可将材料报监察部及有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二十五、公司按照国家有产在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待业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二十六、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二十七、 员工的奖金由公司、下属公司、企业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二十八、员工享有公费医疗待遇。员工本人的医药费按规定凭县级以上医院报销凭证核准报销。

第五节 假期及待遇

二十九、 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节日按日工资200%、假日按日工资100%计增发给 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三十、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具体如下: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年后,开始享有探亲待遇;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1年可探望配偶1次30天,另按实际需要经予路程假;

3.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1年1次20天,已婚员工4年1次2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员工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超过规定的费用自理;

5.探望配偶手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6.员工请假探亲必须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经人事部核准;未经核准的按旷工处理。生产单位员工探亲尽可能安排在春节统一放假。

7.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行李托运费经及参观游览等费用,均由员工处理,不得报销。

三十一、 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三十二、产育假:

1.女23周岁以下生育第一胎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时难产的(如剖腹产、III 度会阴破裂等)可增加产假30天;

2.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120天;难产可增加30天;

3.凡在生育期间内已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另增加90天;产生女结扎的另增加21天;

4.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期间发给75%的工资。

5.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

三十三、 节育手术假:

1.取环休息1天;

2.放环休息3天;

3.男结扎休息7天;

4.女结扎休息21天;

5.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休息15-30天;流产后结扎增加21天;流产假期1年内不能超过2次;

6.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休息42天;引产后结扎增加21天;

7.以上假期内工资津贴照发。

三十四、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三十五、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的,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各单位统筹安排员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发100%日工资。

第六节 辞职、辞退、开除

三十六、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三十七、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劳动人事部提出辞职报告,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

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

三十八、 员工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三十九、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经原批准聘(雇)用的领导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经予国理辞职手续。

四十、国家干部、职工要求调离本公司,必须经劳动人呈部同意,报总经理审批后,才能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四十一、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四十二、员工或用人单位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劳动人事部申请在公司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在调换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手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四十三、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四十四、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对符合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被辞退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五、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四十六、 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劳动人事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公司不与之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七、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四十八、 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劳动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四十九、 公司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的员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1个月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

第七节 附则

企业公司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三章登记事项

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实收资本;

(六)公司类型;

(七)经营范围;

(八)营业期限;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十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第十六条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四章设立登记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四条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第五章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十二条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十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四条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第四十五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记

第四十六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四十九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第八章登记程序

第五十一条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第五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五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第五十七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五十八条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关。

第九章年度检验

第五十九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第六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第六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与公司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检验费为50元。

第十章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六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第六十六条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

第六十七条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以及公司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五条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八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公司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11发展总公司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推行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三者分开又相对统一的集团化管理模式的需要,合理规范11系统各所属企业(不包括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管理,保证企业沿着健康和良性循环的轨道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财务体制。各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特点和规模,按照会讨“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负责本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条 总公司设立财务本部,代表总公司行使对各企业的财务领导权,为各企业财务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各企业财务部门在本企业总经理直接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总公司财务本部的业务领导。 第四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会同投资管理部对总公司重大项目实行资金的筹措、调拨和管理,以及重大项目的投资改造、财务预决算、利润考核与收益分配等实行直接控制。 第五条 各所属企业因所属行业和经营范围不同,应根据国家《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及10个分行业的企业财斧制度和13个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具体的财务制度和办法。凡总公司财务本部制订的明确规定运用各企业的财务制度和办法,各所属企业必须遵照执行。各所属企业制订的财务制度和办法不得与总公司规章制度相抵触,并须报总公司财务本部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实行,财务本部对其制度和办法的执行情况有监督检查权。 第六条 各企业财务部门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在办理各种财会业务时,严格遵守国家的财务制度、财经纪律以及总公司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企业各项财务制度、规定和办法的变更与修改,须经财务本部批准或报财务本部各案。 第七条 各企业领导应注意发挥财会人员的作用,努力为财会人员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 件,以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对于企业重要的经济合同、贸易合同的谈判及投资、融资或其它重大经营管理决策,应有财务部门的经理(负责人)参与,决策者应认真听取其意见。 第八条 11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各企业的任务,由总公司统一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分解下达给各企业。总公司主要下达完成年度利润计划、上缴管理费基数并辅以营业额等指标。各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各项计划指标,并据此制定具体的财务计划和全年财务预算,以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各专业公司(不包括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下同)的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负责人、主管)和财务人员统一由总公司财务本部直接选派和调遣,对各子公司和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的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负责人)总公司财务本部有任免建议权。第二章 资金、资产和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条 各企业的流动资金是为保证完成业务经营和生产任务而使用的周转金,它包括总公司拨给的流动资金、企业自有流动资金、银行信贷和其它资金。总公司财务本部除提供投入资本中的流动资金外,原则不再提供其它流动资金。非经总公司财务本部批准,各企业不得将流动资金用于正常经营以外的其它用途,或非法转移给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 信贷资金是各企业自行向银行申请的借款。各企业符合规定条 件的筹资、融资活动,可向总公司申请为其提供信用担保,但应符合总公司制定的《关于资金担保和开立信用证的规定》的相关条 件,同时必须与总公司签订“保证书”。各企业需要总公司为其垫付的货款、项目公司的开办费等,总公司在审核批准后,视同发放贷款办理。凡各所属企业向总公司申请的借款,除按总公司制定的审批程序申请外,总公司财务本部将参考银行贷款利率加息计算。 各专业公司一次从外部借款500万元以内的,必须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备案,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必须报总公司财务本部批准。 第十二条 各企业的所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它资产,不论其是总公司投入的还是经营中形成的,均属国有资产,都应纳入本单位财务帐目进行核算和监督,各所属企业都不得持有帐外资产,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各企业要制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凡购置的资产都要建帐登记、定期清查,发生溢损应及时查清原因并处理。企业的经营者在经营本企业的资产时,应努力实现本企业资产结构的最优化,提高资产收益率,作为衡量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的一个重要指标。 第十四条 各所属企业进行重大项目开发和对外投资时,必须经过周密的可行性分析和论证,减少盲目性,做到科学决策。各所属企业占用总公司的资金或惜款对外投资或开发项目,以及超出授权权限的,均应按规定报总公司审核批准。第三章 收入、成本管理 第十五条 各所属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确立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思想,努力增收节支,认真搞好成本核算,力争做到每一笔业务都有所盈利。 第十六条 各所属企业的一切收入均应及时进入其在银行开立的帐户,纳入本单位会计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截留收入,或者私设“小金库”,搞帐外资金。 第十七条 各所属企业应根据总公司的指导思想和计划指标,编制相应的年度销售。利润和资金计划,并报总公司财务本部。 第十八条 各所属企业编制的各项计划应对总公司任务进行合理分解,以便于控制和考核。各项成本费用的开支标准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同行业标准实事求是地确定,不互相攀比。 第十九条 各所属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的行业特点,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建立科学完整的成本核算体系,严格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不得乱挤乱摊成本。成本项目、计算方法、开支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全面预算中各成本项目的指标(按收入比例确定的除外)不得任意突破。如确有必要改变和突破的,应事先报总公司财务本部批准。第四章 税收、利润管理 第二十条 各所属企业都应切实树立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第二十一条 各所属企业按国家税收征管条 例规定的办法纳税,即:应按属地原则就地交纳的税种,各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库;应由总公司统一交纳的税种,各企业必须及时足额将税款上缴总公司。 第二十二条 各所属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公司制度合理分配。原则上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弥补上年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公益金和公司留利。 第二十三条 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一一10%提取,用集体福利;企业留利应先适当提取任意公积金,其余自主决定使用。上交或管理费按年初总公司下达任务数及时足额上交总公司。愈期不交者,总公司将派出工作组对其进行审查,并按有关规定对其领导班子进行处理。第五章 会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所属企业应按规定真实、及时地编制、报送各种会计报表,按规定单独编报报表的企业,其各种报表应报总公司财务本部。不单独编报报表而与总公司编制合并报表的企业,应于当月终了后5日内向总公司财务本部报送规定的内部报表,财务本部于当月10日出汇总合并报表。 第二十五条 根据重要性原则,有关重大事项应予单独披露或附加文字说明,年终报表必须要有关于本企业财务状况的分析和说明。 第二十六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有权减少或增加各所属企业上报总公司财务本部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数量,或者要求补报有关资料。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是对11系统各所属企业财务工作的原则性规定,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企业公司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11发展总公司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推行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三者分开又相对统一的集团化管理模式的需要,合理规范11系统各所属企业(不包括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管理,保证企业沿着健康和良性循环的轨道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财务体制。各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特点和规模,按照会讨“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负责本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条 总公司设立财务本部,代表总公司行使对各企业的财务领导权,为各企业财务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各企业财务部门在本企业总经理直接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总公司财务本部的业务领导。    第四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会同投资管理部对总公司重大项目实行资金的筹措、调拨和管理,以及重大项目的投资改造、财务预决算、利润考核与收益分配等实行直接控制。    第五条 各所属企业因所属行业和经营范围不同,应根据国家《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及10个分行业的企业财斧制度和13个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具体的财务制度和办法。凡总公司财务本部制订的明确规定运用各企业的财务制度和办法,各所属企业必须遵照执行。各所属企业制订的财务制度和办法不得与总公司规章制度相抵触,并须报总公司财务本部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实行,财务本部对其制度和办法的执行情况有监督检查权。    第六条 各企业财务部门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在办理各种财会业务时,严格遵守国家的财务制度、财经纪律以及总公司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企业各项财务制度、规定和办法的变更与修改,须经财务本部批准或报财务本部各案。    第七条 各企业领导应注意发挥财会人员的作用,努力为财会人员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 件,以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对于企业重要的经济合同、贸易合同的谈判及投资、融资或其它重大经营管理决策,应有财务部门的经理(负责人)参与,决策者应认真听取其意见。    第八条 11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各企业的任务,由总公司统一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分解下达给各企业。总公司主要下达完成年度利润计划、上缴管理费基数并辅以营业额等指标。各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各项计划指标,并据此制定具体的财务计划和全年财务预算,以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各专业公司(不包括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下同)的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负责人、主管)和财务人员统一由总公司财务本部直接选派和调遣,对各子公司和有独立人事权的专业公司的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负责人)总公司财务本部有任免建议权。第二章    资金、资产和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条 各企业的流动资金是为保证完成业务经营和生产任务而使用的周转金,它包括总公司拨给的流动资金、企业自有流动资金、银行信贷和其它资金。总公司财务本部除提供投入资本中的流动资金外,原则不再提供其它流动资金。非经总公司财务本部批准,各企业不得将流动资金用于正常经营以外的其它用途,或非法转移给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 信贷资金是各企业自行向银行申请的借款。各企业符合规定条 件的筹资、融资活动,可向总公司申请为其提供信用担保,但应符合总公司制定的《关于资金担保和开立信用证的规定》的相关条 件,同时必须与总公司签订“保证书”。各企业需要总公司为其垫付的货款、项目公司的开办费等,总公司在审核批准后,视同发放贷款办理。凡各所属企业向总公司申请的借款,除按总公司制定的审批程序申请外,总公司财务本部将参考银行贷款利率加息计算。    各专业公司一次从外部借款500万元以内的,必须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备案,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必须报总公司财务本部批准。    第十二条 各企业的所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它资产,不论其是总公司投入的还是经营中形成的,均属国有资产,都应纳入本单位财务帐目进行核算和监督,各所属企业都不得持有帐外资产,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各企业要制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凡购置的资产都要建帐登记、定期清查,发生溢损应及时查清原因并处理。企业的经营者在经营本企业的资产时,应努力实现本企业资产结构的最优化,提高资产收益率,作为衡量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的一个重要指标。    第十四条 各所属企业进行重大项目开发和对外投资时,必须经过周密的可行性分析和论证,减少盲目性,做到科学决策。各所属企业占用总公司的资金或惜款对外投资或开发项目,以及超出授权权限的,均应按规定报总公司审核批准。第三章    收入、成本管理    第十五条 各所属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确立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思想,努力增收节支,认真搞好成本核算,力争做到每一笔业务都有所盈利。    第十六条 各所属企业的一切收入均应及时进入其在银行开立的帐户,纳入本单位会计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截留收入,或者私设“小金库”,搞帐外资金。    第十七条 各所属企业应根据总公司的指导思想和计划指标,编制相应的年度销售。利润和资金计划,并报总公司财务本部。    第十八条 各所属企业编制的各项计划应对总公司任务进行合理分解,以便于控制和考核。各项成本费用的开支标准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同行业标准实事求是地确定,不互相攀比。    第十九条 各所属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的行业特点,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建立科学完整的成本核算体系,严格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不得乱挤乱摊成本。成本项目、计算方法、开支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全面预算中各成本项目的指标(按收入比例确定的除外)不得任意突破。如确有必要改变和突破的,应事先报总公司财务本部批准。第四章    税收、利润管理    第二十条 各所属企业都应切实树立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第二十一条 各所属企业按国家税收征管条 例规定的办法纳税,即:应按属地原则就地交纳的税种,各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库;应由总公司统一交纳的税种,各企业必须及时足额将税款上缴总公司。    第二十二条 各所属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公司制度合理分配。原则上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弥补上年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公益金和公司留利。    第二十三条 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一一10%提取,用集体福利;企业留利应先适当提取任意公积金,其余自主决定使用。上交或管理费按年初总公司下达任务数及时足额上交总公司。愈期不交者,总公司将派出工作组对其进行审查,并按有关规定对其领导班子进行处理。第五章    会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所属企业应按规定真实、及时地编制、报送各种会计报表,按规定单独编报报表的企业,其各种报表应报总公司财务本部。不单独编报报表而与总公司编制合并报表的企业,应于当月终了后5日内向总公司财务本部报送规定的内部报表,财务本部于当月10日出汇总合并报表。    第二十五条 根据重要性原则,有关重大事项应予单独披露或附加文字说明,年终报表必须要有关于本企业财务状况的分析和说明。    第二十六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有权减少或增加各所属企业上报总公司财务本部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数量,或者要求补报有关资料。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是对11系统各所属企业财务工作的原则性规定,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企业公司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关键词:民营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治理效应

一、导言

在过去20多年间,民营化运动席卷全球。包括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转型国家在内的众多国家都进行了民营化的尝试。国际经验告诉我们,若设计和执行得当,民营化确实可以带来政府、企业、消费者和投资者四方共赢的局面。但民营化运动也出现了不少失败的例子,尤其是在独联体国家和部分拉美国家。这充分说明了民营化运动本身的复杂性,它是整体经济转型中一个较长期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特别是民营化需要因地制宜,要有宏观经济环境和法制基础相配套,只有这样民营企业才可在适宜的环境中发挥其特长。

目前学术界已开始重新评估民营化运动,着重考察如下两大问题:第一,民营化运动的先决条件和优先次序是什么?第二,民营企业绩效是否果真优于其它类型的企业,业绩优良的决定性因素是什么?这两大问题的探讨将有助于加深我们对民营化运动的了解。

众所周知,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是经济改革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国是发展中国家里民营化运动的先驱者,也是最成功的国家之一,有着丰富的经验,是研究民营化效应理想的案例。从整体来看,中国民营企业的绩效表现平均优于国有企业,但问题是,民营企业数量众多,良莠不齐。那么到底是哪些企业在绩效方面具有突出表现?到底是哪些因素对这些企业的绩效起决定性的作用?人们一般认为,上市公司是从众多优秀企业中精心挑选出来的,民营上市公司尤其如此。但是即使是就民营上市公司的绩效而言,也是存在争议的:谢百三、谢曙光(2003)实证研究发现,中国民营上市公司整体绩效很低,绝大多数没有投资价值。他们进一步解释说,表面上看,这似乎与非国有企业效率较高的传统观点矛盾,而实质上其原因在于中国股票市场制度的根本缺陷:股权分裂制度。他们的结论表明,有关部门恢复实施国有股向民企和外商转让的政策目标根本无法实现,反而有国有资产与民族资本严重流失之虞。张俊喜、张华(2004)以沪深两地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首先比较民营上市公司与非民营上市公司在经营绩效上的差异,然后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深入分析导致这一差异的主要原因,总结民营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和规律。他们的研究发现,民营上市公司在运营状况、赢利、资本结构和市场评价四大绩效方面的表现都优于非民营上市公司。他们认为民营和非民营上市公司在绩效上的差异主要是由其公司治理机制效率的差异造成的。他们采取严格的计量回归方法进行直接和间接的经验检验,发现民营上市公司在股权集中程度、其他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制约力、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和董事会中外部董事比例四大机制上都较非民营上市公司合理及有效。

我们不想去争论民营上市公司的绩效究竟是优还是劣,也不想去争论其公司治理结构是否真的较非民营上市公司更为合理和有效。其实,目前已有大量研究发现,即使是从形式上看较为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也并没有发挥其理论上所具有的公司治理效应,如上市公司虽然已建立起形式上十分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等公司治理机制,但股东大会成为“大股东会”、董事并不“懂事”、独立董事只是充当花瓶和摆设的情形比比皆是。因此,我们将抛开以上争论,对民营上市公司目前所经常面临的公司治理问题(或称委托问题)和常用的公司治理机制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检验这些机制所真正发挥的作用如何,即检验这些公司治理机制对解决这些公司治理问题,从而改善公司绩效的实际效应——这被我们称为公司治理机制的公司治理效应。

二、民营上市公司成本问题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基本理论分析

1.成本问题

Berle&Means(1932)开创了公司治理的研究,他们认为现代公司中存在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Jensen&Meckling(1976)将这一观点发扬光大,认为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委托关系和由此产生的成本是现代公司的根本弊病。随之而来的研究都遵循这一思路,对公司治理的各个机制做了广泛、深入的理论和实证研究。

众多研究发现,解决股东与管理层之间成本问题的最有效方法是使股权相对集中(Shleifer&Vishny,1997)。然而,随着公司治理理论和实践的不断深入,人们逐渐意识到另一种成本的重要性,即控股大股东和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当大股东的利益与小股东的利益不一致时,很有可能出现大股东为自身利益而牺牲、侵害小股东利益,这被称为“隧道行为”(LaPorta等,1998;Claessens等,2000;Johnson等,2000)。

对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来说,上述两种成问题均有存在的可能:

(1)第一种成问题

大部分学者都认为,民营企业要发展壮大,不走出家族化管理是难以具有竞争力的,但在现实中当民营企业主将经营管理交给外人(职业经理人)时,由于缺乏可信赖的职业经理人,大量的资产被偷窃,企业主只好从“任人唯贤”重回“任人唯亲”。企业主缺乏可信赖的职业经理人的原因固然在于中国缺少职业经理人阶层,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民营企业缺乏对外人的信任机制。储小平(2002)发现企业主不会轻易地让非家族成员的经理掌握较全面的信息,因此导致两种情况:其一,非家族成员经理由于没有掌握企业全面信息而影响其效率的发挥;其二,当非家族成员经理一旦获得信息,可能最后另立门户。因此,民营企业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委托问题,储小平和罗头军(2001)也发现私营家族企业的成本特别高,在家族式管理转向专业化管理的过程中,民营企业内的委托链条拉不长,企业竞争力受到抑制。目前我国的民营上市公司一方面仍难以摆脱家族控制的弊端,另一方面在经营管理方面的委托问题也日益现象(苏启林、朱文,2003)。

(2)第二种成问题

在我国民营上市公司中,当一个或少数几个控股股东直接控制上市公司时,它将面临所有权与经营权有限分离所造成的作为委托人的管理者的问题(特权消费)。我国大部分的民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并非直接控制上市公司,而是通过一个由控股股东控制的控股集团来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当控股股东对控股集团的所有权小于100%时,控股股东的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开始分离,控股股东拥有控股集团的所有权越低,它就可以用越少的现金流控制上市公司,这样控股股东成为市场上越多中小股东的人,对中小股东剥削的动机越强,因此控股股东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程度越大,其所带来的问题也越严重,上市公司的价值也就越低。张华等人(2004)考察了我国民营上市企业所有权、控制权以及二者的分离对企业的影响。他们发现,民营上市企业的最终控制人大多采用金字塔方式从而以用较少的投资控制较多的股份,与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情况严重的东亚地区的其他9个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民营上市企业的两权分离更大,两权的分离造成了企业价值的下降。

2.公司治理的机制

公司治理则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和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此来克服上述的成本问题,其目标不仅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是要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企业财富创造的最大化,从而保证公司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其框架如图1。

图1公司治理的一般框架体系

公司治理机制是公司治理主体作用于公司治理客体,以发挥治理作用的机理、运行方式和途径。按照其发挥作用的机理不同,将其划分为基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机制、基于市场的市场治理机制和基于社会环境的社会治理机制。内部治理机制主要通过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起作用,其发生作用的基础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市场治理机制通过公司控制权市场、债务市场、产品市场、经理市场等起作用。社会治理机制通过根植于人们价值观念的一个国家或公司的传统文化、法律规范等起作用。各种公司治理机制不仅在功能上相互补充,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替代,后两种治理机制在一定情况下,可转化为内部治理或通过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起作用。

三、民营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及其分析指标

如前所述,我们将公司治理机制划分为内部治理机制、市场治理机制和社会治理机制。但鉴于社会治理机制对所有中国上市公司影响的同质性和数据采集的难度,本指标框架没有涉及社会治理机制的实证分析指标,而只是对内部治理机制和市场治理机制进行分析。

1.内部治理机制及其指标

(1)股东机制及其指标

①股东会议。股东大会是股东发挥公司治理作用的最为直接和有力的手段,股东会议次数越多,会议出席率越高,股东拥有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从而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可能性也越大,从而有利于公司绩效的提高。我们按下式来计量该指标:

②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该指标用来表示股权集中度。

许多公司治理的研究者均认为,过于集中的股权结构并非一种有效的机制,其原因是大股东可随意挪用公司的资源以谋求自身利益(Claessens,Djanko和Lang,2000)。但是,当控股股东所占的股份非常大时,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会逐步趋同,在这种情况下,该控股股东也许会减少“隧道效应”。同时,国际上大量的研究表明,控股股东对小股东的剥削程度与该国或该地区对股东权利的保护程度成反比关系(LaPorta等,1998)。

在中国,民营上市公司通常只有一个最终的所有者,这个所有者持有了全部股份中的绝大多数。并且,在我国股权分割以及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低下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可能利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通过关联交易、内幕交易或者操纵股价等方式谋求非法或者不当的控制权收益,从而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丁新娅,2004)。同时,中国是股东权利保护不足的国家之一,在这种背景下,只有控股股东有能力选择以股权集中替代法律保护的不足。而外部中小股东只能选择以脚投票,卖出所持股份,但这又反过来加剧股权集中,使得控股股东可以以更低的成本集中股权。因此,在股权集中可以替代法律保护不足的前提下,股权集中可以替代股东权利保护的不足,进而提升公司绩效。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在我国,公司绩效和第一大股东的持股量之间可能存在一个非线性的“U”形关系。

③股权均衡度。它是用以反映股权制衡程度的指标,“股权制衡”是指通过各大股东的内部利益牵制,达到互相监督、抑制内部人掠夺的股权安排模式,我们以股权均衡度表征股权制衡。

该指标可以衡量第二大和第三大股东相对第一大股东的势力强弱,其数值界于1-3。该值越接近于3,则股东之间越能相互制衡,但也有可能股权非常分散;股权均衡度越接近于1,则“一股独大”情形非常严重。

如上文所述,过于集中的股权结构并非一种有效的机制,于是,“股权制衡”理论被竞相提出,该理论认为我国当前应该设置多元化的股权,在股东之间形成一个制衡机制,既可以监督经理人以提高经营效率,又可以防止大股东从上市公司转移资源,形成一个似乎完美的股权制衡机制。可是,大量的调查发现,股权分散的民营上市公司中并没有产生前述的股权制衡效果,由于股权分散情况下的单个股东获得的控制权收益更高,可以更少的股权动用更多的属于其他股东的经济资源,于是反而出现了各个股东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上展开激烈的斗争,甚至不惜用暴力夺取控制权,以获取巨大的私人利益,从而损害公司绩效的现象(朱红军、汪辉,2004)。

(2)董事会机制及其指标

从理论上说,董事会是确保股东利益的重要机构,股东可以通过董事会对公司管理属施加影响。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国有不同的历史、政治、社会、文化和法律,董事会的结构通常大相径庭。但董事会构成与公司业绩之间关系确有一定的共性,实证研究发现: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对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有一定的帮助;适当设置一定的内部董事有利于公司业绩的提升;若公司的最高管理者(即CEO)控制或部分控制了董事会,那么董事会就很难发挥独立和积极的监督作用。综而论之,很多研究都显示,最好的公司治理应该是董事会中外部人员占主导地位。据此,我们用以下指标来评估董事会机制:

①独立董事规模。

②两职设置。这是反映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的信息沟通和决策独立性的指标。

在这里,只将董事长和总经理为同一人的情形界定为两职完全合一,而总经理同为副董事长或董事的界定为两职部分合一,若总经理未进入董事会的情形为两职完全分离。

③指定管理者。

(3)高管激励机制及其指标

对高级管理层实施的激励机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薪酬激励,一种是持股计划。

①高管人员薪酬。确保管理层能够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第一种激励机制是合理的薪酬制度。激励管理者的方法包括以股票价格的表现和各种业绩指标为基准的评估方法,虽然大多数的实证研究都受到了数据方面的限制,但仍有研究结果表明,在美国、德国和日本,管理者的薪酬与公司的经营业绩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②高管人员持股比例。高管人员持股比例的增加,将增强他们提高经营业绩的激励和动力。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证分析表明,股东财富的变化与高管人员持股比例呈正相关。

2.市场治理机制及其指标

(1)市场治理机制

市场治理机制主要通过证券市场、资本市场、产品市场、经理人市场和控制权市场等起作用,这些市场主要通过控制权的竞争及产品的竞争来发挥作用。

(2)有关指标

对于微观主体,很难收集到有关产品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的分析数据。因而我们在市场机制部分只选取了流通比例、资产负债率、行业虚拟变量和国家持股虚拟变量等4个指标。

①流通比例。股权的流通性反映证券市场的效率,流通性越高,同时由于我国民营企业的股权转让及控制权转移通常是通过非流通股的转让实现的,因而也可以反映控制权竞争的程度。从理论上看,流通比率越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也会越高,而非流通股的比例越高,控制权转移市场的作用越是有限,因而流通比率应该会对公司绩效发挥正相的作用。

②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反映债权市场对公司治理的作用,大量研究表明,负债的硬约束有利于公司治理绩效的提高(王满四,2005)。

③行业虚拟变量。我们采用行业虚拟变量间接控制了行业的竞争度。

④国家持股虚拟变量。拥有国有股意味着公司与国家政府保持着紧密地的关系,从而可能会受到政府特殊的优惠和照顾,如此将削弱了来自对企业管理人员的外部监督力。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根据各种治理机制设置的指标度是相对而言的,有些指标可能会对几种治理机制都有所反映,如股权均衡度、所有权与控制权等指标既反映了股东机制,也反映了控制权竞争机制。

四、民营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效应及其衡量指标

我们选择公司绩效作为公司治理效率的判断标准,因为良好的公司治理特征对公司各种利益相关者能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激发其多为公司的整体利益着想,少谋求个人私利,从而会对公司绩效产生直接的有利影响,可以说,公司治理效率的高低最终会体现在公司绩效指标的高低上。

托宾Q值和会计利润率作为两个衡量公司业绩的指标,他们之间有着重要差别。会计利润率主要是反映已有的经营成果,而托宾Q值主要是反映市场对未来的预期,更多地受到市场投资者心理因素的影响。因此,单单依赖托宾Q值来衡量公司绩效是不恰当的。我们对这两种指标同时加以利用。同时,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会计报表数据的人为影响因素较大,我们在使用被普遍重视的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同时,还使用了财务综合绩效指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可直接从公司财务报表中查到,托宾Q值和财务综合绩效的计算方法如下:

1.托宾Q值

托宾Q值等于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公司资产的重置价值之比。由于中国大陆上市公司重置价值的数据很难得到,因此我们参照苏启林等(2003)的计算方法:

2.财务综合绩效

考虑到目前我国股市的特点和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参照财政部1999年公布的《国有资本金绩效评价规则》,我们选取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每股净资产、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利润率、每股收益(摊薄,净利润)、应收账款周转率、应收账款回收期、存货周转率、存货销售期、已获利息倍数、债务资产比率、债务资本比率、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管理费用率等共14个指标来综合反映民营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企业经营业绩在上述14个指标中都可能会得到反映,但在进行绩效检验之前必须将这些指标分别赋以权重构建综合得分模型,计算出各个上市公司的综合得分,以利于对其进行检验。在此我们采用主成份分析法和SPSS统计软件来进行处理。

五、民营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公司治理效应实证分析及其结果

我们将“民营上市公司”界定为境内民营企业或者自然人拥有控制权的A股上市公司,包括民营企业绝对或相对控股的上市公司、自然人作为主要发起人或拥有控制权的上市公司、在“国退民进”中股份转让尚未完成但业已实施托管经营的上市公司、已经完成MBO(管理层收购)的上市公司。依据此标准,我们对沪深两地的上市公司进行了逐一筛选,确定2003年沪深两市中共有267家民营上市公司能追索到终极所有权,其中,通过IPO直接上市的有75家,占总数的28.09%,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间接上市的有180家,占总数的67.42%,此外尚有12家无法明确其民营化的方式,占总数的4.49%。这些企业构成了候选样本企业,我们排除了一些缺乏相关数据的企业及金融企业后,最终的样本包括114家民营上市公司。样本公司的行业分布如表1所示。

表1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及样本行业分布

行业(行业代码)占比

(%)行业(行业代码)占比(%)

农、林、牧、渔业(A)1.50其他制造业(C99)0.37

采掘业(B)0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与供应业(D)1.12

制造业(C)53.56建筑业(E)1.12

其中:食品、饮料(C0)4.12交通运输、仓储(F)1.50

纺织、服装、皮毛(C1)5.99信息技术业(G)11.24

木材、家具(C2)0.07批发和零售贸易(H)6.00

造纸、印刷(C3)0.04金融、保险(I)0.75

石油、化工、塑胶塑料(C4)8.24房地产业(J)7.12

电子(C5)4.12社会服务业(K)2.62

金属、非金属(C6)7.87传播与文化产业(L)0

机械、设备、仪表(C7)12.73综合类(M)13.48

医药、生物制品(C8)8.00合计100

我们利用前述样本中2003年的年度数据进行回归分析,我们还引入公司规模(公司资产总值的自然对数)指标作为控制变量。在回归分析的过程中,我们分别以托宾Q值、净资产收益率和财务综合绩效三个指标为被解释变量。而在解释变量的选择中,我们基本上对变量之间的内生性或自相关性不作考虑,同时为了比较反映各治理机制的变量的相对重要性,我们选取的系数为标准化的回归系数。

回归结果见表2。

表2民营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公司治理效应回归分析结果

被解释变量

解释变量托宾Q值净资产收益率财务综合绩效

系数t值P值系数t值P值系数t值P值

股东会议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平方

股权均衡度

独立董事规模

两职设置

指定管理者

高管人员薪酬

高管人员持股比例

流通比率

资产负债率

国家持股虚拟变量

公司规模

农、林、牧、渔业

信息技术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

房地产业

社会服务业

综合类0.022

-0.614

0.355

-0.238

0.031

-0.061

-0.124

0.003

0.142

-0.260

0.845

-0.094

-0.055

-0.003

-0.016

-0.054

-0.026

0.086

-0.0360.541

-2.525

1.723

-3.539

0.775

-1.363

-3.078

0.081

2.947

-3.743

20.107

-2.281

-1.305

-0.067

-0.382

-1.297

-0.593

2.219

-0.8690.590

0.014

0.089

0.001

0.441

0.177

0.003

0.936

0.004

0.000

0.000

0.026

0.196

0.947

0.703

0.199

0.555

0.030

0.3880.070

0.063

0.022

0.105

-0.044

-0.115

0.245

-0.105

-0.098

0.151

-0.002

-0.178

0.038

0.033

0.082

0.024

0.126

0.031

0.0200.571

0.084

0.035

0.511

-0.364

-0.848

1.984

-0.878

-0.665

0.713

-0.015

-1.421

0.295

0.274

0.644

0.186

0.938

0.263

0.1540.570

0.933

0.972

0.611

0.717

0.399

0.051

0.383

0.508

0.478

0.988

0.160

0.769

0.785

0.522

0.853

0.352

0.794

0.8780.086

0.309

-0.052

0.046

0.014

-0.127

0.155

0.192

-0.079

0.055

0.357

0.049

-0.149

-0.059

0.218

-0.018

-0.029

0.054

-0.0610.798

0.476

-0.094

0.255

0.134

-1.066

1.433

1.842

-0.614

0.294

3.180

0.447

-1.316

-0.561

1.965

-0.160

-0.249

0.518

-0.5530.428

0.636

0.925

0.800

0.894

0.290

0.156

0.070

0.541

0.770

0.002

0.656

0.192

0.577

0.053

0.874

0.804

0.606

0.582

调整的R20.878-0.1410.126

F值(sig.)34.952(0.000)0.416(0.983)1.683(0.060)

回归结果说明如下:

1.民营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性

从表3中所反映的以不同被解释变量构建的回归模型的回归结果看,民营上市公司的各种治理机制变量对以托宾Q值表示的公司市场价值具有很好的解释力度,调整的R2值高达0.878,F值(sig.)则高达34.952(0.000);而对以净资产收益率和财务综合绩效为被解释变量会计利润率则没有解释力度,前者调整的R2值仅为-0.141,F值(sig.)仅为0.416(0.983),后者调整的R2值仅为0.126,F值(sig.)最仅为1.683(0.060);对净资产收益率的解释力度最差。这些情况说明:

(1)民营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对以会计利润率表示的公司绩效并没有发生明显的作用,民营上市公司各种治理机制就会计利润来说,表现出无效性。

(2)如果公司治理机制是有效的,那么有关会计利润率的财务信息或公司治理机制的信息就是不真实的,而公司治理机制对净资产收益率的解释力度最差更能说明信息虚伪性对上述回归结果的影响,因为中国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是受公司当局人为操控最为严重的一个会计指标(崔学刚,2004)。

但是,不管如何,我们都有理由质疑民营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对以公司财务绩效表示的公司治理效应的有效性。如果这种公司治理效应是无效的,就说明并没有证据来证明民营上市公司的各种治理机制有利于公司财务绩效的提高,民营上市公司的各种治理机制有待于完善。当然这是从总体上而言的,至于各种具体的机制是否有效或完善,我们将在下文进一步分析。

考虑到民营上市公司的各种治理机制变量对以托宾Q值表示的公司市场价值具有很好的解释力度,而且计算托宾Q值所采用的股票数量、股票市场价值或每股净资产、公司负债的账面价值以及公司总资产的账面价值等指标难以被人为操控,因而即使采用托宾Q值评价公司治理机制的治理效应存在前述的不足,对我们来说这也已是最优选择。在以下的分析中,我们将利用表3中的数据来分析民营上市公的各种治理机制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即它们的公司治理效应。

2.民营上市公司各种治理机制的公司治理效应分析

(1)股东机制

第一,股东会议虽然与托宾Q值正相关,但统计检验并不显著。可能的解释是,股东会议虽然是所有股东发表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见的第一场所,但由于大股东并不依赖于在股东会议上发表意见,而是通过控制董事会来保障自己的利益,中小股东并没有出席会议的积极性,导致股东会议流于形式。

第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均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与托宾Q值负相关,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平方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与托宾Q值正相关。这意味着民营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托宾Q值)和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量之间存在着U型关系。这一发现与张俊喜、张华(2004)的研究结果一致,也完全符合我们在前文分析得出的结论。

第三,股权均衡度与托宾Q值显著负相关,且显著性水平达到1‰,说明股权均衡度并不能达到既可以监督经理人以提高经营效率,又可以防止大股东从上市公司转移资源的完美效果,反而正如前文所述,相对于持股比例很高的“一股独大”,股权分散情况下的单个股东获得的控制权收益更高,可以更少的股权动用更多的属于其他股东的经济资源,从而牺牲公司的整体利益(朱红军、汪辉,2004)。

(2)董事会机制

第一,独立董事规模虽然与托宾Q值正相关,但统计检验不显著,说明我国民营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是由于,在现行制度安排下:一方面,我国独立董事个人利益中重要的可以用货币来计量的经济利益主要是从上市公司获取的津贴,如果独立董事个人利益与控股股东利益产生关联性,那么,只要机会主义行为的收益高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收益,独立董事就有可能成为控股股东侵犯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以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合谋者(蒋义宏、吴志刚,2004);另一方面,对独立董事缺乏严格任职资格的限制,造成独立董事任职者荣誉化或教授化。

第二,两职设置与托宾Q值负相关,但统计检验不显著,说明董事长与总经理兼任与否对托宾Q值无显著影响,这意味着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同质性,从而较容易形成同谋关系,或者实际上就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从而有利于实现大股东对公司的操控。

第三,指定管理者与托宾Q值负相关,且显著性水平达到3‰,说明控股股东通过指定符合自己要求的管理者作为控制公司从而谋求私利的手段,这虽然避免了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成本,但大股东因对中小股东的侵占所导致成本却变得非常严重。

(3)高管激励机制

第一,高管人员薪酬与托宾Q值正相关,但统计检验不显著,似乎说明民营上市公司的薪酬激励机制并没有发挥显著的激励作用。这从表面上看,好像是由于高管人员薪酬太低(如表10所示,57.6%的公司2003年度高管人员人均年薪在10万元以下),尚不足以形成足够的激励,实际上可能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管理者薪酬的信息可能不真实、不完善(白重恩等,2005);二是由于公司绩效评价中的问题,使得公司并没有很好地将薪酬激励与公司绩效有效结合在一起(宁向东,2005)。

第二,高管人员持股比例与托宾Q值正相关,且显著性水平达到4‰,说明股权激励发挥了较好的公司治理效应。

(4)市场治理机制

第一,流通比率与托宾Q值负相关,且显著性水平达到0‰。这与我们

前文的分析不符,似乎显得高流通比率,从而高市场有效性及控制权竞争机制并没有对公司绩效发挥正面作用,而是相反。这可能要从我国特有的国情中寻找原因:我们已经知道,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是通过控制非流通股来控制整个公司的,这样,流通股越少,它就可以用更少的现金流所有权来获得同样多的控制权,从而造成更大程度的所有权与控制权之间的分离,而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是造成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从而降低公司价值的重要原因。

第二,资产负债率与托宾Q值正相关,且显著性水平达到0‰,这证实了我们前文的分析。

第三,国家持股虚拟变量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与托宾Q值负相关。说明民营上市公司通过同国家或政府保持股份关系,虽然可能得的一些特别关照,但更会带来一些不利于公司发展的干预行为,或是粘上国有企业的一些不良习性。第四,行业虚拟变量中只有社会服务业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与托宾Q值表现出显著的正相关性,公司规模控制变量也与托宾Q值无显著关系,说明行业的竞争度和公司规模基本上不会对托宾Q值造成显著影响。

3.民营上市公司各种治理机制的公司治理效应的比较分析

我们把上述各种治理机制与托宾Q值回归所得到的通过显著性检验的标准化回归系数的绝对值从大到小进行排队,依次为:资产负债率、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平方、流通比率、股权均衡度、高管人员持股比例、指定管理者、国家持股虚拟变量、社会服务业。而由于资产负债率、流通比率、国家持股虚拟变量、社会服务业等为市场机制,我们在此着重比较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股权均衡度、高管人员持股比例、指定管理者等内部机制变量对托宾Q值影响的重要性,那么,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影响显得尤为重要。由此可知,就内部治理机制而言,民营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对公司治理有着特别重要的影响。

六、总结

当前,在对民营上市公司的研究中,对民营上市公司的绩效及公司治理机制的优劣(相对于其它类型特别是国家控股的上市公司)是存在争议的。我们抛开这些争议,对民营上市公司目前所经常面临的公司治理问题(或称委托问题)和常用的公司治理机制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检验这些机制所真正发挥的作用如何,即检验这些公司治理机制的公司治理效应。

我们认为,无论是因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问题而导致的公司治理问题,还是因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问题而导致的公司治理问题,在民营上市公司中都可能存在,我们在本文中对这两种问题并没有进行严格区分,也没有专门针对某种问题而专门设计的公司治理的机制。某种公司治理机制可能会有利于其中一种问题的解决,但同时也可能会带来相应的副作用,因而无论是两种公司治理问题还是各种公司治理的机制,都可能是不同程度的相互结合在一起的。我们把针对这两种问题的公司治理机制相对的区分为三种类型:内部治理机制、市场治理机制和社会治理机制,每种类型的治理机制又都可以细分为若干治理机制。

在对各种治理机制进行细分的基础上,我们构建了一套针对民营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实证分析指标体系。当然,由于社会治理机制对所有中国上市公司影响的同质性和数据采集的难度,我们在实证分析中没有涉及社会治理机制的分析指标。我们的分析指标体系涉及内部治理机制中的股东机制、董事会机制、高管激励机制,以及市场治理机制中的控制权竞争机制、产品市场竞争机制,共有12个描述治理机制的实证指标。同时为了对治理机制的公司治理效应进行实证分析,我们分别以托宾Q值、净资产收益率和财务综合绩效作为评价公司治理效应的绩效指标。

我们的实证分析是通过以公司治理绩效指标为被解释变量,以公司治理的各种机制为解释变量的回归分析进行的。通过实证分析,我们发现:

首先,民营上市公司的各种治理机制无论是对净资产收益率还是财务综合绩效,都没有多大的解释能力,但对托宾Q值却具有极强的解释能力。由于净资产收益率和财务综合绩效等财务指标主要是反映已有的经营成果,而托宾Q值主要是反映市场对未来的预期,假如我们认为分析中所采用的信息资料是可信的,那么,我们可以认为,民营上市公司的各种治理机制对公司导致公司取得的已有的财务成果公司内部人并没有发挥显著的激励作用,而只是对市场上投资者的心理因素产生重要影响从而影响投资者的对公司的市场预期。财务成果是实实在在的,是反映公司管理当局的工作业绩的,而由投资者心理因素决定的市场预期却带有虚拟的成分。在一个有效市场上,市场预期应该与财务成果相一致,但在我国,由于市场并不完善,两者出现较大的偏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出,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各种治理机制更多地体现在形式上,其实并没有真正的落到实处,并没有真正的对公司内部人形成努力经营的激励。所以,张俊喜等(2004)所提出的民营上市公的绩效(主要指的是财务绩效)高于非民营上市公司,并且这种高绩效是缘于民营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优于非民营上市公司,我们认为这并不符合我们在此分析的实际情况。

其次,即使是就托宾Q值而言,股东会议、独立董事规模、两职设置、高管人员薪酬等内部治理机制也没有发挥显著的作用,显得要么是存在欠缺,要么就只是形式化。

再次,从对各种治理机制的相对比较中,我们发现,内部治理机制中的第一大股东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而股权制衡并不能发挥既监督经理人以提高经营效率,又防止大股东从上市公司转移资源的完美效果,并且第一大股东还通过低流通比率放大了自身对公司的控制权。

上述发现的政策含义是:民营上市公司不仅要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而且更重要的是要使各种治理机制真正落到实处,要力戒形式化;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绩效显得尤为重要,民营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治理在现行的制度和社会环境条件下,仍具有合理性,但在发挥大股东治理的积极作用的同时,必须采取正确的措施使其负面效应将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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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管理制度范文第7篇

在国家“厂网分开”的政策实施以后,近年来各大发电公司打破地域限制,纷纷走出家门,跨地区建电厂,各发电集团规模急剧扩张,于是许多新电厂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其主要特点包括跨流域广,涉及的行业较多,前期(或基建期)项目多且所处发展阶段不同,地区差异大,母公司对各子公司的控制情况各异。

以上种种新情况,也给发电集团财务部门带来不少新问题。本文将主要探讨分公司制度下的经营,特别是财务管理模式。

一、分公司财务负责的主要工作

在分公司管理模式下,分公司统管所属各电厂的财务工作,分公司财务不插手各电厂具体财务业务,更不能沉溺于日常业务的处理之中不能自拔。具体业务由各电厂财务自己去办,分公司财务主要负责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负责组织各电厂预算编制、预算审批,并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2)负责与电网协调,统一行动,及时回收电费;(3)负责全分公司范围内贷款合同的审批签订工作;(4)负责全分公司范围内的资金调度管理工作;(5)负责全分公司统一财务制度的制定及监督执行工作;(6)负责组织全分公司范围内的财务报告编制、审批工作;(7)负责全分公司财务基础工作检查及审计工作;(8)负责全分公司范围内的财务分析工作;(9)负责全分公司范围内财务人员的考试考核工作。

二、分公司的资金管理模式

根据分公司发展历程,分公司的资金管理可分三个阶段:

(一)分公司筹备阶段

此时不仅分公司本身还处于筹备阶段,其所属的项目公司还都处于电力建设前期阶段,主要表现在没有独立的资金来源,前期费主要由母公司代垫或者是就近的一个已投产的发电厂代垫;财务人员较少或不设财务,从代垫款的电厂借款后,支付各种前期费用,然后凭报销单据回有关电厂财务记账,冲销借款;没有工商执照,没有国税、地税的税务登记,由于处于筹备阶段,所以一般不能取得工商执照,因为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筹备处是不能核准登记的。正是基于以上原因,以及母公司工资,保险等管理的实际需要,分公司人员的各种工资,工资附加费由有关电厂代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简称“五险两金”)由有关电厂核算,按属地原则缴纳。

这样情况下,会产生种种弊端,其一是分公司资金调度受电厂限制,不能独立运作、自主调度资金,常常出现资金调度不及时情况。其二是资金管理与前期工作进展脱节,无法真正实现财务的核算监督职能。其三是分公司支出,由有关电厂代垫,这样处理的合理合法性受到质疑。其四是如果分公司及各项目部不能完全独立核算,由有关电厂代垫费用,代为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的“会计主体”假设。

(二)分公司所属项目核准,正式成立公司,即处于基建阶段

在此阶段,分公司已经至少有一个项目公司获得国家发改委核准,取得工商登记,正式动工,就可以取得银行借款了。工程建设,需要大量的建设资金,除了用资本金以外,其余建设资金全部靠贷款解决。所属项目公司有了资金来源,就相当于分公司有了自己的资金来源,可自主调度资金。

(三)电力项目投产后,即进入生产阶段

在此阶段,分公司下属的项目公司投产发电,资金来源除了资本金及银行贷款以外,资金来源方面又增加了电费收入,分公司根据需要,负责与电网的协调工作,催收电费,设立电费专用账户,每月收回的电费先在电费户归集,然后再根据需要拨付各电厂(或项目公司),按照资金计划(或预算)及贷款合同,归还银行长短期借款。如果资金还有剩余,可通过和银行做工作,提前归还一部分长期借款、这样可以减少企业财务费用,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增加企业利润总额及净利润。

三、分公司的会计机构设置及核算方法

分公司体制下,分公司不是法人,只是一级派出机构,负责管理境内各发电公司。我们常说“企业管理以经营管理为核心,经营管理又是以财务管理为核心”,因此我们若想实现分公司的管理职能,必须在分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各电厂的经营管理工作。要实现分公司对各电厂经营工作的领导,就必须施行分公司对各电厂(项目筹备处)财务工作的统一领导。我们不妨建立一种“大财务”管理方式,即各电厂在分公司的统一领导下,执行分公司统一的财务规定,统一调度资金,统一编制预算及依据预算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这种财务管理体制,主要的优势就是:

首先是各电厂的财务工作由分公司财务部统一领导,对各发电厂能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监控。在该体制下,各电厂的主要财务业务,都在分公司财务的实时监控之下,可以充分发挥分公司的管理效能,加强内部控制,极大的减少各电厂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其次是能够整合企业资源,更好的发挥整体实力。统一调度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企业财务费用,降低企业财务风险。

最后是可争取合并计算增值税,合理降低分公司税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交纳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以企业为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一般不能合并交纳所得税,但特殊情况,国务院另有规定,就可以这样处理。分公司可以向所在省(市)税务局申请,请求其所属所有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如果部分电厂有亏损情况,按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合计金额计算应纳税额,这样盈亏相抵后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单个企业交纳的所得税合计,可以合理降低整个分公司的税负。特别是分公司所属企业,多元化经营涉及行业较多,个别企业受国家宏观政策影响出现亏损时,分公司合并缴纳所得税,比各企业分别计算缴纳所得税,可以依法合理降低分公司整体税负。目前已有某国有大型化工企业取得此项优惠政策,其所属所有境内子公司合并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四、分公司的财务人员人事管理模式

(一)实施内部正常轮换制度

在分公司范围内,财务干部正常交流,对财务人员进行正常换岗,既能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又能减少舞弊的发生。

企业公司管理制度范文第8篇

海外公司财务管理是根据企业海外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特点,对其资金筹集、运用、收入分配所进行的预测、决策、计划.控制、分析等管理工作的总称。主要包括筹资管理、投资管理、外汇风险管理、营运资金管理、海外税务管理等。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推行,我国企业加快了在海外投资的进程,特别是在金融危机之后。然而在“走出去”的企业当中,失败的案例占据了相当的比例。究其原因,海外公司财务管理不善是导致出现财务风险和巨大财务损失的重要诱因之一。例如,中航油的巨额亏损、中信泰富的财务风险失控、中铁建在阿联酋的巨额浮亏。当然,不能因为风险的存在便减缓“走出去”的步伐,相反应该对我国企业海外财务管理进行深入分析。因此,本文将结合当前国际经济环境,优化财务管理制度,从而提升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海外财务管理环境分析

财务管理环境又称企业的理财环境,是指对企业财务活动和财务管理产生影响作用的企业内外部的各种条件或要素。简单来说,财务管理环境是指能对财务管理产生影响的一切因素总称。不同企业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财务管理有不同的特点,这是因为影响企业财务管理的环境因素有所不同。

(一)经济环境 主要包括:

(1)经济体制。经济体制一般认为可以划分为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二者的区别一般体现在对决策权的决定上。根据目前我国经济现状,以及我国企业在海外大多数在所在投资国的国情来看,所采用的经济体制基本为市场经济体制。

(2)经济政策。经济政策是指国家为了调整经济活动所采取的各种方针政策。本文将从以下方面对海外国家的政策展开分析:一是财税政策。首先,财税政策会影响海外企业的资金结构和财务风险。针对海外经营的企业而言,企业进行投资所需资金主要靠自己筹措,可以表现为国内母公司借款,也可以表现为其所在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资金,还可以是海外企业自有留存资金。资金来源渠道不同,致使企业资金结构不同,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也不相同;然后,由于不同国家国情不同,其税赋水平也不尽相同,这使得集团对整个海外公司的财务统一管理难以进行,增加了在集团层面的调控难度。最后,所在国的财税政策还会干预企业的具体财务运行。例如,所在国政府会利用财税政策干预企业的投资行为,从而鼓励或者限制海外子公司的投资方向。这些因素势必会影响集团对海外子公司的财务投资的控制。二是政府金融政策。每个国家的金融政策都根据自己国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制定。这些金融政策对企业的投资和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例如货币的发行数量、信贷规模、信贷政策、利率、汇率制度水平等。这些因素不仅会影响到企业实际获取利润的能力,还会影响到企业进行利润转移的便利性。三是产业政策。所在国为了推动自身行业的发展,可能对这些行业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产业政策,例如低税收保护、价格也会有一定保护性政策。例如:非洲国家会对本国不发达的产业,对外来投资实施欢迎和优惠政策。

(二)法律制度环境 通常而言,影响海外企业投资的法律包括:企业法、税法、证券法和金融法等,特别是税法对企业的收益和生产布局有着重要影响,

(三)政治制度环境 政治制度环境不仅决定了所在国社会环境状态,其执行的经济制度更是直接影响到海外业务的开展。例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干预较少,其经营业务按照市场调节进行运作,使得其管理有着极大的自。反之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的国家中,政府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预较大,使得其管理需要考虑更多的政治和政策因素。就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现状来看,大部分投资都处于政治制度环境不是很理想的地区。

(四)人口环境 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人口的基本要素(数量、质量、结构)会在很大程度影响企业的各类投资。一般而言,随着人口数量的增长,会扩大社会的有效需求,也会增加投资的需求。同时随着人口素质的改善,即人口教育程度的提升,适龄劳动人口的技能素质的提高,这些会使企业的人力资本要素得以增加,从而提升企业整体的经营收益。

三、我国企业海外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体系优化方案

本文将结合我国企业海外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从融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管理、外汇风险管理、税务管理五个维度提出我国企业海外财务管理制度体系的优化方案。

(一)海外融资管理 相对于国内企业而言,海外企业的海外融资拥有更为广泛的渠道和多样的方式。因此,海外企业财务管理需要按照权衡融资成本和风险,从而以最有利的条件筹措资金,并实现最佳资本结构。

(1)海外企业融资渠道与方式选择。虽然我国海外企业相对于国内企业有着更多的融资渠道选择,但由于其业务开展所在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金融机构素质不高,金融市场发展缓慢,特别是缺乏有效的资本市场,因此,除了依靠国内母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外,笔者建议海外子公司可以首先考虑利用当地的国际化银行或者实力较为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来实现自身的融资述求。还可以考虑使用混合融资的模式,例如:由于开设海外子公司的集团企业大多为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因此可以考虑利用组合信贷模式,运用信用向本国和第三国以及当地三方金融机构申请组合信贷进行融资。

(2)海外融资的基本原则与方法。首先,科学预测资金需求量。海外子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的项目进展状况制定资金预算计划,并且需要细化到具体的需求时间点,因为只有较为准确的预测资金需求量,才能保证资金链的安全和预定的资金成本控制。其次,按照要从财务战略管理的高度来计划在企业价值最大基础上的最优资本结构,还需要充分考虑企业承受经营风险的能力以及合海外企业自身的特点和所在国的具体环境。再次,由于我国海外企业开展的项目主要是以基础建设为主,所需资金量巨大、耗时长,因此,准确掌握所需资金的时间点,才能保证项目的正常施工和完工。最后,在确定资金需求量、时间点、和资本机构的基础上,科学选择资金的来源渠道。由于我国海外子公司的金融经验不甚丰富,同时由于我国银行对集团企业有着巨大的协议信贷支持。因此,笔者建议应该在依靠自身资金积累的基础上,由集团母公司向国内银行申请贷款,以满足海外子公司的资金需要。

(二)海外投资管理 具体表现为:

(1)直接在海外独资创建新的企业。这与企业在国内成立独立子公司的形式和方法是一致的。就目前我国海外投资的基本情况来看,这是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最主要的组织形式。其优点在于可以充分保障母公司对海外子公司的控制权,可以更加便利地实现企业集团在全球的战略,还可以利用各国之间税负的差异,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缺点是由于部分国家对某些行业禁止外资独立经营。

(2)与所在国企业进行合资或者合作经营。选择这一投资模式的优势在于:首先当地公司对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制度文化,产业政策、政府关系都较为熟悉,与之合作能迅速地打开当地市场,从而降低风险。其次,对于所在国和所在地区的政府所禁止进入或者限制外资进入的行业,通过合作或者合资经营可以直接绕开这一限制。最后,一般而言当地的税务政策都会给予相关的经济优惠和政策减免。缺点在于,由于存在文化差异和利益的博弈和纷争,很可能导致在经营管理上出现分歧,从而影响企业发展。

(3)跨国并购。跨国并购主要是利用资本优势,直接收购所在国的产业实体,例如,联想收购工IMB全球个人电脑事业部,吉利收购沃尔沃都。跨国并购最明显的优势是能直接利用规模经济和战略协同效益实现生产。但是缺点在于:一是所在国政府可能以“国家安全”等理由禁止收购;二是在并购后对被并购企业的整合,特别是协同在文化和管理理念上的差异。

综上所述,三种投资方式都有着固有的优点和缺点。企业应该结合自身的具体经营情况和所在国的社会经济环境进行对比分析,在平衡中找出满意解。

(三)海外营运资金管理 科学和高效的安排营运资金,不仅可以降低资金的使用成本,还能有效的规避外汇风险。因此,需要从流量和存量两个维度来安排营运资金,一方面需要保障企业有足够的营运资金储备以防范经营风险和增加获利机会;另一方面需要营运资产存在方式之间处于最佳持有水平以增加资本收益。基于此思维,可以从两个方面实施措施:一是加强对流动资产和负债的管理, 特别是需要利用所在国的商业信用,提升资金短期周转效率。二是减少资金的不合理占用。当前部分企业为了开拓海外市场,追求市场占有率,经常采用赊销方式,从而造成应收账款的管理效率低下。这需要集团对海外子公司应收账款的管理效率列为考核重点,以激励其管理层主动提升应收账款的管理效率。

(四)外汇风险管理 在集团的外汇风险管理中,海外子公司需要结合自身的业务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在对外汇信息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实施综合性的风险管理方案。通常而言,可以从内部管控与外部管理两方面进行设计:

(1)海外子公司外汇风险内部管控措施。这里最重要的是选择符合子公司情况和所在国国情的计价货币,这也是企业规避外汇风险的最基本方法。一是选择人民币计价。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开发和人民币国际化程度的提升,形成了一些区域性的人民币结算,例如东南亚、中亚等地区。因此,在人民币市场化比较高的地区或者我国与所在国有货币互换性协议的地区选择人民币计价。例如印尼、新西兰、阿根廷等。二是选择可自由兑换货币计价。企业可以根据其经营的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或者几种硬货币计价,这不仅有利于资金的调度,还可以转移货币的汇价风险。在开展对外贸易中,应遵循“收硬付软”的基本原则,即做到对资产和债权类以硬通货进行计价,而对于出口和债务类以软货币进行计价。

(2)企业的外汇风险的外部管理。具体表现在:一是充分利用国际信贷。作为现代金融行业中的一种融资方式,国际信贷可以实现货币资金的预收回笼,从而使得企业能很好地规避外汇风险。利用国际信贷规避外汇风险主要是指利用出口信贷、福费延和保付等方法。通过这一方式虽然企业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和利息,但是可以十分有效地降低外汇风险损失。二是合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规避外汇风险。套期保值是企业利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各类金融衍生工具来规避外汇风险。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操作不当,不仅不能有效地规避风险,还有可能进一步放大风险。因此,母公司需要子公司采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严格管控。

(五)海外税收管理 随着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规模日益扩大,海外税收管理需要成为整个海外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科学筹划,可以实现资金的节省和利润的增加。在充分利用海外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所在国为吸引外资而采取的优惠政策实现纳税减免等政策进行税收优化管理职务还可以借鉴目前国际上流行的国际税收策略和方法:一是设立避税子公司,即在那些提供较低税率或者税收优惠的国家设立子公司,将利润转移到该子公司;二是利用转移定价将通过高进价、低销价的方式将企业利润转移到那些提供较低税率或者税收优惠的国家。

参考文献:

[1]张新民、钱爱民:《企业财务报表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岳春燕:《论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的完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汤传玉:《跨国经营财务风险管理及其规避研究》,《金融管理》

2006年第9期。

企业公司管理制度范文第9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总公司集团化管理模式改革方案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总公司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代表总公司对11系统各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行财务领导和管理权,为所属企业财务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同时对各专业公司(不括有独立人事管理权的专业公司,下同)财务人员及外派的各级财务人员有直接调配权考核管理权,对其它公司各级财务负责人有建议任免权。第二章  财会机构设置    第三条 各所属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直属该企业总经理领导,同时接受总司财务本部的业务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各所属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行业特点和业务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财公部门的人员编制,选配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爸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从事本企业的财会工作。专业公司财务人员的编制和配备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第三章    财务人员调配    第五条 专业公司的财务经理(主管)和财务人员均由总公司财务本部直接选派和调遣。经总公司财务本部同意,也可由专业公司自行推荐财务人员,但必须通过财务本部的业务考核并转人事本部按总公司人员招聘程序办理。    第六条 专业公司下属企业的财务人员由专业公司总经理聘任,报财务本部备案。    第七条 各子公司及下属企业、参股公司可以采取择优录用的方法自行在当地聘任财务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各子公司聘任的财务负责人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备案。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总公司财务本部有权通过人事本部直接向各子公司派驻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 财务本部征求各用人单位意见后,有权调动所属各级财务人员,所属各级财务人员应服从财务本部的工作安排,听从工作调动,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两次以上不服从工作安排者,财务本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提请人事本部按公司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对外派的各级财务人员采取定期轮换制,聘任期为1一2年(试用人员除外),以锻炼财会专业队伍、提高他们全面和多项的工作技能和适应能力。    第十一条 决定派出的各级财务人员人选要经财务本部考核了解,并征求人事本部意见后,由财务本部总经理签署派任决定,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本部和人事本部共同下达任职通知书。    第十二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派驻各企业的各级财务人员,仍隶属总公司财务本部管理和考评。    第十三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人员和派出的各级财务人员的档案及任聘手续,由总公司人事本部管理。第四章  财务主管及各级财务负责人职责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及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本企业完善的财务核算体系,健全本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核算制度,设置岗位,安排人员,明确分工,实施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和财务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贯彻执行总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和计划指标、利润指标,并保证完成,一切围绕经济效益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按照总公司财务本部要求,制定本企业财务制度和年度的财务计划、预算(收人和支出),按规定做好各期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地向总公司财务本部呈报财务报表和资料。    第十七条 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政策,保证企业依法纳税。    第十八条 对企业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要坚决抵制,对违纪和不执行总公司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向总公司财务本部汇报。    第十九条 接受总公司财务本部的领导,做好财务分析,特别是所在企业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分析,加强财务管理,向财务本部和所在企业提供有价值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 加强对所在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锻炼,努力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履行当家理财的职责,做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第五章  会计交接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将经办事项结清,并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各项移交内容、交接日期等。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应签章。移交清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十三条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经理(主管)监交。财务经理(主管)办理交接手续,属总公司派谴的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财务管理处派员监交;不属总公司派谴的由该公司总经理监交。第六章    考评办法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务人员必须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对违反国家各项政策法令、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和规定及本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利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侵害企业权益,给企业造成损失者,财务本部将提请人事本部按总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为全面衡量各级财务人员的实际业绩,总公司财务本部将根据总公司的考核办法通过定期考核其日常工作和派专人检查组对各级财务人员的德、才、勤、绩实行全面考评。同时认真听取用人部门经理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考评结果,将决定各级财务人员的晋升、降职、奖罚和续聘。总公司财务本部将在用人方面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激励约束机制,表扬和鼓励先进者,鞭策和帮助落后者,惩罚和辞退不称职者,建立竞争机制,树立竞争意识,为11公司培养一支品行端正、技术熟练、作风过硬、善于管理的财会专业队伍。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企业公司管理制度范文第10篇

广东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始建于下1966年,从1966年至1979年国家累计投资2.1亿元,使韶钢形成十万吨铁、十万吨钢;的生产能力,但累计也亏损了1一9亿元。通过不断改革滚动发展,1994年形成72万吨钢的生产能力。1995年韶钢被列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企业。经过韶钢人不断的技术改造,大量引进高新技术装备,完成了炼钢设备大型化、自动化的改造,300万吨钢平台成功搭:建,实现了中小型钢厂向大型钢铁企业的跨越。1995年到2003年钢产量由80万吨增长;到288万吨总资产从24.4亿元增长到117:亿元。2003年完成利润总额13.9亿元,利税总额21 .22亿元2002年韶钢进入全球钢铁企业100强,排95位。韶钢的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中国上市公司100强排52位。在.中国69家重点钢铁企业中生产规模排第21位经济效益综合指数排第11位利润总额排第8位。

    韶钢的快速发展与韶钢从上到下思想观念的快速脱胎换骨的改变.人才工作机制的全面创新有着极大的关系。

20世纪90年代以前企业对人员的管理习惯上叫人事管理。人事管理以企业人员和企业相关的各种事务为对象在一定管理思想和原则的指导下运用组织、协调、控制、监督等手段形成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相互关系的某种状态以实现企业目标。

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广东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逐渐认识到传统的人事管理的弊端和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的迫切性。

传统人事管理的局限

1管理观念方面。传统的人事管理将事作为中心,把人力视为成果,把人视为执行指令的机器,着眼于为事配人为人找位。把人力视为成本,为了了降低生产成本企业想方设法减少对员工的投资(工资、奖金、福利费、培训费),形成一种目光短浅、急功近利的近视企业管理行为。

    2管理模式方面口传统人事管理主要是按照上级决策对职员进行组织、分配和处理,多为事中和事后的“被动反应型”管家式管理,是一种操作式的管理模式。受领导者个人意志影响较大,个人、组织包括企业都是被动接受者。

3管理重心方面。传统人事管理以事为中心。追求组织和人员调配,因事择人根据工作所需资格条件选人.解决事得其人,人适其事的问题。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机构膨胀,但它过分强调人适应工作.重事不重人管理活动局限于为事配人为人找位而没有着眼于人的开发利用没有认识到人是一种宝贵的资源。

    4管理方法方面。传统人事管理是孤立的静态管理它往往把相互联系的几个阶段:录用、培训、考核、调动、退休等人为地分割开来孤立地进行管理。从而造成录用与使用脱节使用与培训脱节培训与晋升、奖励脱节等等。它把相互联系的“人“划归各单位、各部门.从各自管辖范围出发进行分口切块式的管理.实行”部门所有制“把人视为部门的财产只重拥有不重使用.造成人才闲置、人才压制。就流动而言,进来不易出去也难。传统人事管理的最大特点是稳定性极高,一个人一旦被安置在某个单位(或岗位)工作一干就是一辈子。

5管理地位方面。传统人事管理的部门作为企业内的一个职能部门,从事日常的事务工作,是处于执行层的地位。

    在实行传统人事管理的时代,韶钢把企业的人分成两大部分。一是干部,归口组织部管理二是工人纳入劳资处管理。这样的管理,遵循的是以事择人,为人找位的管理原则。各个部门把自己所有的人才控制得很严没有真正把人才作为第一资源使用。一些部门往往只重拥有不重开发使用.不了解人力资源的自有性、生物性、时效性、创造性、能动性的特点,闲置人才、压抑人才不但不能使人力资源增值,反而在闲置中使原来优秀人才贬值,以至流失。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传统人事管理的种种缺陷越来越成为韶钢参与市场竞争和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绊脚石。韶钢人的管理观念随着韶钢的迅速发展及时得到转变他们深刻地认识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必须依赖人力资源素质的提高和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在韶钢领导层逐步树立起来。他们积极的进行人事制度改革.把原来的组织部、劳资处取消成立了人力资源部在新成立的人力资源部的管理下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选用人机制。

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建立

一、取消企业内部行政级别

企业不再套用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级别不再对照国家机关公务员三分之一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打破了干部一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

二、实行管理人员聘用制和考核制

建立起职工“能进能出”管理人员一能上能下一,一没有闲人、没有懒人、没有蛀虫“的用人机制。公司制订《韶钢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级办法》和《韶钢中层领导年度考核办法》,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重点考核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考核结果作为管理人员升降职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称职和优秀的,每年都给予表彰和奖励工作业绩突出者则可选择提升更高的岗位,另外还采取末尾淘汰法根据考核结果淘汰3%-6%的中层管理人员。近几年,实行绩效考核共提升中层以上管理人员89人,免职或降职34人。

    实行聘用制和考核制后.取得了显著的效果。首先打破了传统的考核制度和用人机制,树立了优胜劣汰的忧患意识.加强了生存理念,从而较大地调动起人员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了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其次,优化了管理人员的结构中层管理人员从1997年312名减至2003年的137名精减幅度为56 .1%。实现了“能者上.庸者下”的目标。

    三、建立起人才后备队伍

    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按照它的特性和人才成长规律组建起一批人才后备队伍。首先,通过年度考核,把政治素质好、精通业务技术,有进一步发展潜质的年轻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吸纳入后备人才队伍。然后,进行动态考核.实行优留劣汰,不断增减。政治上培养,业务技术上压担子。建立起一支几百人的后备队伍。大胆地选择聘用了一批德才兼备的人才。近年来有89名优秀年轻的后备人才先后走上公司中层以上管理岗位。

    四,对管理岗位、业务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竞聘上岗

    韶钢两级机关管理岗位业务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根据公司新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制定了各种《岗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职责和上岗条件。同时制定《竞聘上岗工作方案》,实行全员竞聘上岗。从2002年3月到2003年6月,通过大胆探索,大力推进。2276个岗位,有1902人通过竞聘上岗,625人分流各个生产岗位,实现了人事制度的重大改革。结果管理人员比2002年减少36.1%。

通过全员竞聘上岗优化了管理人员队伍的素质开拓了选聘人才的新机制。专科以上学历807名.占7%一5%.中专学历208名.占20.5%。对人才实行动态管理.人才能上能下。在全公司树立了正确的用人导向,使人才能在最适合的岗位发挥作用。全员竞聘其公正性、公开性,避免了选用人才的不正之风,稳定了人才队伍,减少了人才的流失。

    五、科技人员中的技术专家、优秀人才实行举荐评审制

    有9名工程技术人员被举荐评为技术专家。30名工程技术人员被举荐评为优秀拔尖人才。对于这样一批优秀人才除了政洽上享受待遇.经济上还给予了适当的津贴。另外公司还有6名科技人员因为有突出贡献享受了政府给予的特殊津贴。

    要实现韶钢发展的宏伟目标。韶钢的决策者深刻认识到人才是企业发展的“第一资源“。除了用好现有人才外,还要大力加强人才培养创新育才机制。制定了《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一十五“规划》,实施大培训的人才资源战略.积极开发人力资源。在人才培养原则上实行优秀人才优先培养.重点人才重点培养,紧缺人才抓紧培养。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内、外培训,使人才满足公司经营生产、建设和管理需求并实现人力资源不断增值的培训目标。

    首先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开发。选送选拔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专业人才,不定期选送显著业绩的人才到国外培训或考察,使韶钢领导班子的学历结构和职称结构大大优化,其中m日a毕业占75% ,研究生占8%,其他形式后续教育占17%;教授级高工占33%高级工占50%,中级职称占17%。领导班子树立科学的经营管理理念.知识结构更趋合理,富有开拓创新精神。

    其次.抓专门人才培训.人力资源管理线上举办《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绩效管理与奖励》、《薪酬设计与管理》:财务管理线上举办《财务会计控制规范》《预算管理》《投资理财》、《招资理财》《证券、税法》在物资采购、供应、销售部门举办《企业现代物流》.《营销策略》、《营销能力技巧》在建筑施工管理单位举办《项目经理》、《项目管理》等专业强的专业培训和知识讲座。

再次,抓好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再教育。开展计算机网络全员培训.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掌握信息处理技能,推进了公司信息化管理进程,实现全公司网络办公自动化。

第四构建终身教育.促进学习型企业的形成,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2001年韶钢全面培养员工的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努力造就高素质团队,不断增强创新发展后劲提出一创办学习型企业一构思。鼓励员工通过多种渠道参与终身学习公司教培中心加强协调,综合运用社会的学习资源、文化资源和教育资源。经省高等教育委员会批准.在韶钢设置成人自学考试考场和成人高考考场鼓励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学历教育、带薪学习等多种形式培训、学习。

    第五探索与高等院校联合办学.定向培养人才的新办法。经过筛选,选择三所教学质量好、信誉可靠的高职院校作为韶钢人才后备基地。学院根据韶钢对人才素质的要求和目标,制定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经韶钢确认后,开展教学活动,实行定单式培养.韶钢需要什么样人才学院就培养、输送什么样人才。学生毕业后达到韶钢对人才素质要求,直接分配给韶钢,把人才培训工作放在最前沿。

企业公司管理制度范文第11篇

【摘要】本案例通过分析QF 公司原有薪酬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依据工作要素评价法,有针对性地设计出了适用于QF 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方案,并对新的薪酬管理制度方案进行了评价。

关键词 民营企业;工作要素评价法;薪酬管理

【作者简介】王晔,内蒙古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王瑞永,内蒙古财经大学商务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

一、QF 公司背景

QF公司是西部地区一家较大型的民营贸易企业,从创业至今,始终重视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入手,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QF 公司以“为客户提供解决方案,为员工搭建发展平台”为宗旨,注重采用科学先进的管理方式,引进了德国先进的SAP软件管理系统,对经营管理数据进行高效、科学的分析,从而为更好地服务客户奠定了良好的基础。QF公司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大胆提拔和使用年轻人,中层以上的管理人员平均年龄在35 岁以下,为有才华、有能力的年轻人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平台。为研究民营贸易企业薪酬管理制度,我们选择QF公司进行了调研,通过个体面谈、集体面谈、主管面谈、会议沟通和发放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发放调查问卷120 份,收回109 份,其中有效问卷101份。经过分析,我们发现QF公司虽然在各方面成绩突出,但在薪酬管理方面尚存在一些弊端。

二、QF 公司薪酬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通过问卷调查显示,QF公司76%的员工认为目前的薪酬体系激励作用一般。QF公司原有的薪酬主要实行年薪制。将员工划分为高层管理者、中层管理者和一般员工三个等级,薪酬的70%用于每月发放,30%留于年终发放。只要是同一级别的人员,不分岗位、不分地区,工资一律相同。这样做表明QF 公司的管理者对薪酬结构的概念尚不清晰。工资结构单一,只用工资一种形式体现员工的劳动报酬,不能体现劳动者劳动消耗补偿的差别性,容易造成严重的平均主义。由于每个人之间工资不存在差别,原有的薪酬发放无法体现个人的价值。而且,由于薪酬分配没有体现员工的贡献与能力,没有体现地区差别、部门岗位差异,不能很好地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严重压抑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三、QF 公司薪酬管理设计方案

针对上述现状,我们对QF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进行了重新设计,提出了较为科学的薪酬管理方案。设计的前提是在岗位评价的基础上,对薪酬体系设计的基础性工作即工作要素进行评估。根据每个岗位的责任、知识技能、工作状况来评价其工作,以此作为打分依据。具体评估要素及权重如表1所示。

以下对工作要素评价法做几点说明。

(一) 关于责任要素

责任要素包括风险控制责任、内外部协调责任、工作成果责任、成本控制责任和组织人事责任。控制责任是指在不确定情况下,为维护公司利益所承担的责任,该责任的大小由失败后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的大小作为判断依据。内外部协调责任是指工作中需要与他人维持密切的工作关系,以便顺利地开展工作方面所负担的责任,该责任的大小以协调对象所处岗位、人员数量、频繁程度和失调后果作为评判依据。工作成果责任是指对工作成果承担多大责任,该责任的大小以其工作结果对公司的影响大小作为评判依据。控制责任是指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因工作疏忽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所承担的责任,该责任的大小由损失金额多少作为评判依据。组织人事责任是指在正常工作中,对人员选拔、考核、工作分配、激励等方面承担的责任,该责任的大小以人事决策的层次作为评判依据。

(二) 关于知识技能

知识技能要素包括技术性、工作复杂性、工作灵活性、工作经验和综合能力。技术性是指顺利履行工作职责时,需要使用知识和技术的精深、广博程度,评判标准为工作的技术复杂程度。工作复杂性是指在工作中履行职责的复杂程度,评判标准根据所需要的分析、判断、计划水平而定。工作灵活性是指在工作中需要灵活处理事情的要求,评判标准取决于工作职责的要求。工作经验是指工作达到基本要求后,必须随着经验的不断积累才能掌握的技巧,评判标准是掌握技巧所需花费的时间。综合能力是指为顺利履行工作职责所具备的多种知识、素质经验和能力的总体要求,评判标准为工作的规范性、多样性和环境的复杂性。

(三) 关于工作状况要素

工作状况要素包括工作紧张程度、环境舒适程度、工作均衡性、工作危险性和创新与开拓。工作紧张程度是指工作时限、节奏、工作量和工作所需对细节的重视所引起的工作紧迫感,评判标准为工作节奏的可控性。创新与开拓是指顺利开展工作时对创新与开拓的要求,评判标准为工作性质。环境舒适程度是指工作环境对任职者身体、心理健康的影响程度,评判标准为环境的舒适状况。工作均衡性是指每天工作忙闲不均的程度,评判标准为员工忙闲的规律性和时间的长短。工作危险性是指工作本身可能对任职者身体造成的伤害,评判标准为可能造成伤害的程度。

(四) 关于岗位工资系数确定方法

岗位工资系数=责任评估结果×40%+知识技能评估结果×30%+工作状况评估结果×30%。表2具体描述了每个岗位的工资等级系数。公司根据岗位评估结果直接填写,从而形成岗位工资等级系数。

四、评价与总结

新实行的结构工资制是一种比较完善的制度,考虑因素较全面,主要具有以下几个优点。

(一) 岗位工资的确定是依据科学的岗位工作要素评估而进行的

我们从每个岗位的责任、知识技能、工作状态三个方面进行评价,从而形成了不同岗位的人员工资也不同的结果。以上三个方面又各自划分为5项具体小指标,从不同关联角度衡量每个岗位的实际价值。依据这三方面的权重确立系数,进而制定岗位工资。这样的做法与大多数公司只按工种确立岗位工资相比,体现出明显的优势。

(二) 新设计的薪酬管理制度方案综合考虑选用了具有激励性的计酬方式

薪酬的计算方式一般包括按时计酬、按件计酬、按绩计酬三种方式。按时计酬的优点是员工收入稳定,给员工以安全感,有助于员工队伍的稳定;计件薪酬能较大程度地激励员工提高生产效率;绩效薪酬与可量化的业绩挂钩,更具激励性与公平性。由于本企业的岗位数量达到40多个,所以在薪酬设计时将以上三种方法结合起来运用。对一般从事简单事务性工作的人员,采用计时工资;而对承担一定责任的管理人员,则采用按时计酬基础上的按绩效计酬。这是从企业实际出发确立的创新性举措。

(三) 从薪酬激励效果来看,绩效薪酬的激励性最大

针对QF公司薪酬水平与同行业比较较高的特点,如果想加大激励力度,可以采用高弹性的薪酬模式,即加大绩效薪酬的比例。所以我们提出,绩效工资作为QF公司有关人员的一部分薪酬组成,从而增强其激励性。

(四) 新设计的薪酬管理制度方案较好地体现了工资的几种不同功能

因为劳动有潜在、流动、凝固三种形态。工龄、学历、职务主要反映劳动的潜在形态;劳动态度、劳动条件主要反映劳动的流动形态;劳动成果和工龄主要反映劳动的凝固形态,而职工的最低工资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结构工资全面反映了这些因素,并且选取较为合理的比例。

参考文献

[1]王瑞永.客观的绩效考核体系与薪酬管理模式设计——以某绿化公司工程项目部为例[J].经济论坛,2009,(10).

[2]王跃.民营企业薪酬体系的影响因素及设计思路[J].现代商贸工业,2014,(3).

企业公司管理制度范文第12篇

为了规范公司社会责任管理的具体工作,避免公司社会责任履行不当带来的潜在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社会责任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

定义

社会责任: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员工、客户、合作伙伴、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关键控制点

1、总经办对于社会责任的履行进行明确的规定,使得公司和各部门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有明确的指导规范。

2、总经办负责对公司内部关于社会责任的履行进行宣传培训,使公司和员工增强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

3、总经办定期对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总结和报告,为以后的工作提供依据和参考。

规范和要求

(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1、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公司利益的同时,积极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客户和合作伙伴,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会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2、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3、通过积极的履行社会责任,总经办定期报道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二)职工权益保护

1、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用人制度,保不仅仅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2、尊重员工的人格,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关爱员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性员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禁止强迫员工进行劳动,禁止对员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肋近、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的行为。

3、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员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4、以“按劳分配、同工同酬”为原则,禁止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5、不得干涉员工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员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6、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员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员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7、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员工监事选任制度,确保员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员工监事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神速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员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员工的合理需求。

(三)客户及合作伙伴的权益保护

1、对客户及合作伙伴诚实守信。

2、通过积极开发符合客户需求的优质产品和服务,不断满足客户的相关需求。

3、通过实施相关的内控和管理制度,严格监控和防范各类有违法规的活动。

4、积极搭建设合作伙伴的诚信交易平台,妥善处理客户及合作伙伴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四)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1、根据公司的产品特点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制定整体环境保护的措施,通过环境保护措施的建立、实施和改进来保护环境 ,关注生态。

2、不断提高公司员工的环保意识,在公司内部积极提倡员工爱护环境、改善环境,从节约每度电、每滴水、每张纸开始尽量降低对能源的消耗。人人参与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中,并共同创造美好的环境。

(五)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企业公司管理制度范文第13篇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企业文化管理,塑造推动公司发展的企业文化,规范企业文化建设管理工作,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促进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发展,鼓舞和激励公司员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对公司企业文化管理的内容与实施做出规定,是公司开展企业文化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子、孙公司的企业文化工作。

第二章 企业文化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企业文化组织机构设领导小组和工作办公室。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协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下属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作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各子公司成立相应的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办公室,并设立企业文化建设专责人。

第五条公司企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审定企业文化建设整体方案,

审定企业文化建设的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综合管理部的职责是策划企业文化建设的整体方案以及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各个阶段的相关工作。各基层单位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办公室及专责人的职责是推进企业文化理念的具体落实和信息反馈工作。

第六条公司综合管理部是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审核、指导其他各单位、部门的企业文化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公司企业文化管理制度;

2、制定公司企业文化发展规划;

3、制定公司企业文化年度工作计划;

4、制定公司对内对外宣传规范,并监督执行;

5、组织进行对公司企业文化重要议题的相关研究;

6、开展公司对内对外企业文化宣传,组织公司企业文化活动;

7、公司企业文化培训的组织、考核、管理、培训效果评估;

8、审核对外宣传内容,指导各单位、部门开展企业文化活动。

第七条公司将企业文化建设情况纳入各单位、各部门的绩效考核范畴,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本部门企业文化建设的责任人,并设立企业文化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具体职责为:

1、制定建设计划,协助企业文化在本单位、本部门的建设、推广、宣传。

2、协助综合管理部落实文化建设工作,合理安排,保证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企业文化活动时间。

第三章 企业文化理念管理

第八条公司企业文化理念是指:公司的企业愿景、企业使命、核心价值观、经营哲学、管理思想等企业文化核心内容。

第九条公司综合管理部是公司企业文化理念管理的执行机构,综合管理部应充分调研国内外先进企业文化,总结大通的经验和特点,研究制订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企业文化核心理念。

第十条综合管理部在开展企业文化工作中,应深入实际调研分析,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分析公司所处产业的特点,广泛听取各单位、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提炼公司企业文化的核心思想,使公司的企业文化理念能够切合企业实际,对公司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十一条各单位、各部门应为公司综合管理部的工作提供充分支持和密切配合,积极提供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企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企业文化理念进行审议和确定;企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审议确定的公司企业文化理念将作为公司企业文化工作开展的依据。

第四章 企业文化制度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企业文化制度是公司企业文化理念的表达和规范,必须与企业文化理念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公司的企业文化制度系统涵盖下述三个领域:

1、企业文化核心理念规范。该制度对企业文化核心理念进行设计,是企业思想文化塑造的基础;

2、企业员工行为规范。该制度对企业员工行为规范进行了设计,是企业行为文化塑造的基础;

3、企业风俗文化制度。该制度在对内工作上,对企业教育培训、礼仪仪式、服饰、体态语言、工作场所相关规范做出规定;在对外工作上,对企业营销观念、服务规范、公共关系、银企关系、公益活动、文化传统做出规定,是企业风俗文化塑造的基础。

第十五条综合管理部是公司企业文化制度的编制和监督机构。相应管理制度经公司企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审批生效后,综合管理部负责推动落实。

第五章 企业文化器物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文化器物是公司企业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通过对相关器物的设计,可以直观、生动地表现公司企业文化的核心思想。

第十七条企业文化器物系统包括如下内容:

1、公司 vi 系统(企业形象识别系统);

2、企业象征图案;

3、企业宣传标语;

4、企业吉祥物;

5、企业之歌;

6、企业容貌。

第十八条公司企业文化器物系统应用范围包括:

1、办公用品、事务用品;2、企业证照、文件类;3、交通运输工具类;4、指示、标识类;5、广告展示陈列类;6、商品及包装类;7、服饰类;8、公司出版物;9、公司礼品;10、公司网页;11、其他。

第十九条综合管理部是公司企业文化器物的设计管理机构,综合管理部在充分听取相关意见后,组织设计单位对企业文化器物进行设计。各项设计经公司企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审议认可,综合管理部负责推动落实。

第六章 企业文化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综合管理部负责推动公司企业文化的实施,组织开展公司对内企业文化宣传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各部门在开展对内对外宣传工作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公司企业文化的要求,不得违反公司企业文化相关规定。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宣传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开展对外宣传时,必须将宣传内容上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审核,并会同综合管理部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综合管理部应协助各单位做好企业形象推广工作和企业标志标识使用规范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为更好地培育、塑造公司企业文化,综合管理部应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企业文化活动。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各部门可以提议开展企业文化活动,由综合管理部研究并提案,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综合管理部组织开展活动,或协助分公司开展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企业公司管理制度范文第14篇

关键词:新形势 企业(公司)会计管理 强化措施 企业(公司)会计内部控制

前言

企业(公司)运营中的核心工作就是会计管理,它直接决定并影响着企业(公司)的经营现状,经营业绩,资金周转等等问题,因此必须要管理者高度重视,一般促进企业(公司)发展,保障企业(公司)可持续发展,提高企业(公司)利润和管理水平。

一、新形势下企业(公司)会计管理工作面临的核心问题分析

随着企业(公司)规模扩大,业务复杂性加深,企业(公司)的会计管理工作负担加重,企业(公司)需要及时加强企业(公司)会计工作的改革,促进企业(公司)的健康发展。当前企业(公司)会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需要会计管理者和企业(公司)管理者及时解决。

(一)企业(公司)管理者重视程度不足

会计工作关系着企业(公司)的运营命脉,影响着企业(公司)的各资源和资金运转。会计工作管理也与企业(公司)的财务风险,税收风险等风险直接相关,对整个企业(公司)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许多企业(公司)管理者对于会计管理工作还不够,大多数企业(公司)只关心会计工作,但对于会计工作的管理却没有足够的重视。 企业(公司)会计管理工作只停留在表面上,没有真正的实现。 企业(公司)会计管理系统是没用的,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二)会计管理体系继续健全完善

目前,由于企业(公司)改革和企业(公司)发展,导致企业(公司)会计管理体系不健全,不能更好地组织会计管理。 完整的会计管理制度可以保证会计管理顺利进行,促进企业(公司)健康发展。 由于会计管理系统不完善导致会计工作无效,未能形成有效的规范,存在一些非法行为,挫伤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降低了会计效率,影响了企业(公司)的正常管理。

(三)会计管理从业人员层次参差不齐

企业(公司)会计人员需要有专门的会计专业知识才能更好地促进企业(公司)会计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随着企业(公司)规模的扩大,企业(公司)会计管理人员也有所增加,人员增加也影响到企业(公司)会计管理。会计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职业道德观,才能更准确地保护财务信息,防止非法冒险,提高会计工作的水平。但由于目前缺乏部分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造成经济损失的现象发生。同时缺乏职业道德导致会计工作效率低下,影响企业(公司)财务管理的正常运行。另外,专业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导致无法提高会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工作效率。由于缺乏专业会计人员造成的工作错误,给企业(公司)带来各种损失,甚至带来法律风险,对企业(公司)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此类事件不时发生。

(四)监管制度缺少闭环,执行力度不够

目前部分会计人员因各种原因不严格执行企业制度,监管力度又不够,玩玩导致非法行为,甚至滋生腐败。一些企业(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形不成闭环会计工作,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危及企业(公司)的正常发展。一方面导致企业(公司)会计信息失真。企业(公司)会计信息必须确保企业(公司)的真实性,以真实反映企业(公司)经营情况和企业(公司)发展问题,为决策提供依据。一方面,会计工作造成的腐败正在逐渐增加,一些会计人员使用系统漏洞给企业(公司)带来经济损失,也影响了正常的会计管理工作。

二、针对企业(公司)会计管理工作水平提高的建议

企业(公司)经理需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的管理,解决会计管理问题,促进会计管理健康发展。

(一)会计管理体系健全发展

企业(公司)要建立健全的会计工作制度,就必须涵盖各类会计与财务事务,规范各类会计核算,限制员工行为,形成闭环监督。 只有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才能有效防范企业(公司)经营中的各种财务风险,税务风险和法律风险,确保企业(公司)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完善会计制度,也从经理到普通员工严格遵守和执行,促进企业(公司)会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二)会计管理人员整体素质的培训提高

企业(公司)的会计人员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以更好地适应企业(公司)会计工作的需要和企业(公司)发展的需要。一方面,需要提高企业(公司)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职业道德可以有效地保障企业(公司)会计人员的正常工作,维护企业(公司)的利益。加强企业(公司)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准,可以有效地杜绝违法乱纪行为的出现,同时也可以提高企业(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会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另一方面,对企业(公司)的会计人员加强培训。随着企业(公司)会计工作复杂性的增加,企业(公司)的会计人员面临着较大的工作压力,企业(公司)需要对会计人员加强专业知识、制度规范等业务培训,保证会计人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会计管理水平。

(三)加强监督监管,发挥会计管理工作的最大作用

会计工作关系着各类企业(公司)的资金命脉,监管完善的制度必须符合法律,高效利用各种资源,这样可以避免比必要的经济损失。在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建立严格的会计监督机制。它着重于各种审批的企业(公司)会计的工作,以确保会计信息和会计监督,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可靠性树立企业(公司)会计监督。会计管理各岗位需要明确工作的主要责任,相互制衡的机制,以确保顺利实施有效的会计业务的形成,为了杜绝会计人员的腐败,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责任意识。

三、企业(公司)会计内部管理过程中面临的核心问题

(一)企业(公司)负责人重视度不高

很多企业(公司),特别是负责人不够重视中小企业(公司)内部会计控制的活动,有的甚至认为,认为会计控制是限制他们的权利,因此并没有考虑建立会计控制。还有,他们认为,如果企业(公司)想控制内部会计活动,必然要涉及到就业岗位的增加或增加人力和物力资源,从而不愿意增加一些此类成本和人员。

(二)风险管控制度不够健全

许多企业(公司)没有建立适当的管理制度,虽然一些企业(公司)在这个过程中的管理已经建立了一个控制活动,但清晰度不够,没有明确的目标,控制不太理想。许多企业(公司)缺乏适当的监管,员工在操作时,往往违背了相关规定,在失误时没有得到惩罚,仅仅是为了应付有关部门的事实检验广大中小型企业(公司),占内部控制活动,在许多情况下,管理制度仅仅是被挂在墙上,印在纸上,并没有真正落实执行到位。

四、企业(公司)会计内部管理发展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公司)管理者必须引起重视

目前,因为有很多的企业(公司)不够重视加强内部控制活动,容易忽视了企业(公司)会计管理工作,此类情况非常普遍。另外,企业(公司)的利益对于注内部控制流程来说,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很多血淋淋的教训已经为许许多多企业(公司)主唤醒了警钟。企业(公司)可能面临在经营过程中的未来的一系列困难将是肯定的危机破产。,根据企业(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了确保其能够顺利地进行内部控制活动,内部管理政策我们必须提高的过程。

(二)企业(公司)需建立高效齐备的管理组织架构

不同组织机构的会计结构,也不能是相同的。企业(公司)具有一定规模的发展,无论如何也要更具体的会计管理结构存在,基本的会计和监督才能真正满足发展需要,设置财务管理,财务会计部门,甚至学习互联网技术。综合的说,具体的数据监测网络的建设,随时随地了解企业(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3]

(三)、企业(公司)的会计管理制度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

企业(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首先,内部控制活动,需要有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兼容性不违反相关法规的要求,它必须要有一定的原则和规范。此外,控制活动的实际内容,应尽可能广泛,它涵盖了会计和商业活动中的方方面面。

五、结语

企业的发展给会计管理工作带来了挑战,带来了更多的压力,同时也带来了变革提升的机遇。在今后的会计管理工作中,需要企业的管理者和会计工作的管理者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借助企业的发展,不断进行变革,完善会计制度,提升会计人员素质和会计管理水平,与企业的发展同步,以更好地适应和促进企业的发展,维护企业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李灵,关于企业(公司)实施财务预算管理的相关探讨[J].企业(公司)导报,2011(11)

[2]李坤. 论企业(公司)会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民营科技,2010,(12)

[3]吕昂.完善企I(公司)会计内部控制的对策.中国经贸导刊.2012(7).

企业公司管理制度范文第15篇

一、当前我国公司企业财务管理控制措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的不断发展,财务管理控制措施在公司企业运营中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而公司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的问题和弊端也逐渐增多,成为公司企业运营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1.工程项目资金投入没有合理依据

公司企业在开发工程项目的过程中,需要对外向第三方筹集资金作为公司项目运行的物质保证,而筹集资金的方法多为向金融机构融资贷款,形成公司企业的资产负债问题。在此过程中,负债资产数额和偿还方式、偿还能力是否在公司企业的经济能力控制之中,关系到公司企业未来的发展状况和生存经济利益。举例说明,某公司企业由于投资项目财务管理措施不合理、不科学,超出公司企业的利润收入获得和偿还能力,而且该公司的资金筹集方式以借款为主,使得公司企业的负债金额非常高,对公司的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干扰和破坏,最终导致公司企业的财务管理失衡而面临破产。

2.公司企业的财务管理控制体制不完善

近几年的工作中,笔者发现部分公司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并不完善,存在诸多弊端漏洞和财务管理隐患,具体体现在财务管理控制措施执行力度不足,财务资金与费用管理制度欠缺规范性,资金与费用的调配和使用不科学,容易让公司企业陷入财务困境,从而影响整个公司内部的运营管理情况。财务管理控制措施的目的是帮助公司严查运营情况,预测企业未来的投资项目是否合理,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有助于公司企业长久、健康的发展,能够帮助公司企业决策者观察、分析市场环境、经济条件、企业运行状况,帮助决策者分析投资项目执行方案设计与执行是否具有可行性,公司企业是否能够承担该方案设计的顺利完成,为公司企业合理规划工程项目资金投入和资金回收之间的均衡比例,为公司企业的自身科研发展、体制改革、组织运营、人才培养等各方面计划做出预测、分析、评估和提供调整方案、备选方案。

3.公司企业的财务管理控制专业人才欠缺

部分有关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技能有待提高,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合理,对合作伙伴的情况分析不足,财务债权回收执行不及时,财务账目管理不规范,财务资金运转不顺畅。部分公司企业的财务管理措施不到位,对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产品仓储、产品营销、原材料购买、项目开发与投入等方面都没有进行财务风险预测和财务核算与管理,或者企业财务管理的规范制度缺失,没有对财务管理控制进行有效监督,没有划分好财务管理控制负责人制度,对财务管理控制工作人员的失责、过错行为不予追究,没有明确提出相关财务管理岗位的具体职权和责任,导致公司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措施失去效用。

二、我国公司企业财务管理控制措施的解决对策分析

1.公司企业的财务管理控制专业人才培养计划

随着国际贸易往来的频繁开展,我国的公司企业要逐渐适应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原则和市场价格调控原则,持续提高公司企业自身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措施,在激烈的经济竞争中发挥科技、质量优势,而财务管理控制措施将为公司企业的运营发展计划提供指导,帮助公司企业在项目开发、生产经营、运行模式建立和内部管理机制改革过程中提供预测、分析、风险控制。公司企业内部财务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将直接影响到以上工作的顺利进行,优秀的财务管理人员将帮助公司企业健康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机制,为企业财务管理措施的完善和公司财务风险预防做出贡献。

2.公司企业的财务管理控制指导理论加强

公司企业和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始终以财务管理成本控制、财务风险控制等财务管理学理论为指导思想,突出科学理论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提高自身工作效率和工作能力的同时,有效帮助公司企业分析财务管理中的风险,及时解决或者改善公司企业的财务风险隐患,提高公司企业的财务管理运行制度,为企业准确分析市场信息、收集行业和专业资讯,确保公司企业的经济利润获得。

3.公司企业的财务管理控制的监督机制建立

作为企业财务管理核心的资金,在企业的每个环节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每一个项目的投资决策都要进行科学的论证,合理分析投资的风险和收益,尽可能将资金投向风险低、收益高的项目,从而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率,实现企业资金的合理配置,通过资金的合理运用,提高企业的营利能力和资金周转速度,最终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要有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有效的监督。在政府对企业会计制度监督作用充分发挥的同时,企业管理者应该增强会计风险控制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并据此完善企业内部的会计规范,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从企业内部讲,企业应针对自身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和总结,提出切合自身实际的完善管理方案和监督方案,并制定相关的奖惩措施,保证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从而保证企业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