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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企划方案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保险公司企划方案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保险公司企划方案

第1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步增长。

二、活动目标

促进我司安全管理水平和驾驶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防止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其它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三、活动内容

1、对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

2、每期分批对司乘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其具体培训计划见附表)。

3、树立“百日安全竞赛优胜单位”、“安全行车标兵”先进典型。(其具体标准和条件参照市总公司方案

四、工作措施

1、统一认识,切实加强对该项活动的领导组织工作,重在提高我司安全管理水平,促进驾驶人员安全行车技能的一次深刻的竞赛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公司决定成立由赵新华经理任组长,分管安全工作的李先举任副组长,安委会成员为组员的活动领导小组,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安机科,由向左才同志任主任,负责对本次活动开展和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

2、以本次活动为重点,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做好“五一”黄金周的安全生产工作。

3、开展灵活机动的路检路查行动,进行重点时间、重点路段、重点班次的路检路查行动,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严处重罚。重拳出击,严打“三违”等一切违法行为。

4、做好“爱车例保”和维修质量保障工作。驾驶人员和保修人员一定要严把维修质量关,严守维修操作程序,保修厂要做好维修车辆的进厂报修、检查、维修和出厂检验登记程序,做到漏报不漏修。

第2篇

关键词:“营改增”;保险营销;应对策略

1引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4日共同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保险业于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对于保险行业来说,“营改增”会对保险公司的税负和业务模式等诸多方面产生较大影响。本文将对“营改增”在保险营销中产生的影响展开具体分析,提出有针对性措施,以促进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

2“营改增”对保险营销的影响

2.1产品价格的影响

对于财险公司而言,经营的绝大部分财产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都将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于寿险公司而言,由于一年以上人身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被列为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只有一年以下短期人身保险产品(主要是短期健康险、意外险)的保费收入将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因而,“营改增”对人身保险产品价格影响较小,对财险产品价格影响较大。由于保险产品的定价实行备案制,保险产品价格短时间内无法变动。“营改增”后企业购买短期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同样支付100元钱,其中94.34元计入相关费用科目[100/(1+6%)=94.34元],5.66元计入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而在“营改增”之前,支付的100元要全部计入相关费用科目。可以说“营改增”之后,保险产品“降价”了。

2.2营销成本的影响

由于增值税价外税的性质,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这一点与营业税是完全不同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对公司的收入、成本和费用会产生较大影响。例如,保险经纪公司业务手续费,以不含税价格为基础计算的手续费和以含税价格计算的手续费差异是非常明显的。因此,保险公司原使用的保费收入考核、手续费佣金的计算、企划奖励方案等将面临重新测算。根据税法规定,将委托加工或者购入货物用于分配给投资者或者无偿赠予他人的,均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保险公司在日常营销中,都有很大金额的业务推动奖励、客户活动赠品等支出,这一部分支出产生的17%的销项税将分别计入佣金支出、业务宣传费等科目,增加了企业的支出。

2.3营销模式的影响

目前保险公司的营销模式有直接销售和间接销售。“营改增”对直接销售的影响不大,但对于间接销售影响比较大。间接销售主要有个人人销售、中介渠道销售。由于保险公司个人人数量众多,但产能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相反,专业、兼业保险中介公司由于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3保险营销应对“营改增”有效策略

3.1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保险公司在制定业务推动企划方案、向客户赠送宣传品、召开产品说明会、举办业务培训、日常购买办公用品时,应充分考虑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带来的减税作用。在相同条件下,优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其次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有关规定,依法获取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2减少营销中的视同销售行为

根据税法规定,将委托加工或者购入货物用于分配给投资者或者无偿赠予他人的,均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保险公司在制定业务推动企划、赠送宣传品,采取以现金补贴代替实物发放。确需实物激励的,可以采取人自行购买或公司统一以人名义购买,公司给予现金补贴的方式规避视同销售行为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

3.3重视使用中介渠道

根据《关于个人保险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保险公司可受托为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截至2017年上半年,我国保险人突破700万人,但其中绝大部分月收入超不过小微企业标准,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税。对于财险业务和短期人身险业务,保险公司可以利用保险中介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抵税,还可以要求个人人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成为个体工商户,并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登记,从而可以委托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税。

4结语

保险业的“营改增”是重难点问题,保险企业应尽快适应增值税征税的新要求,根据“营改增”的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创新企业的营销模式。同时,希望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如“视同销售行为”的政策,给保险业提供更具体的指导,共同推动“营改增”后保险业健康、持续、高效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靳茂林.浅析“营改增”对保险公司的影响[J].现代商业,2017(10).

第3篇

关键词:“营改增”;保险营销;应对策略

1引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4日共同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保险业于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对于保险行业来说,“营改增”会对保险公司的税负和业务模式等诸多方面产生较大影响。本文将对“营改增”在保险营销中产生的影响展开具体分析,提出有针对性措施,以促进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

2“营改增”对保险营销的影响

2.1产品价格的影响。对于财险公司而言,经营的绝大部分财产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都将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于寿险公司而言,由于一年以上人身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被列为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只有一年以下短期人身保险产品(主要是短期健康险、意外险)的保费收入将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因而,“营改增”对人身保险产品价格影响较小,对财险产品价格影响较大。由于保险产品的定价实行备案制,保险产品价格短时间内无法变动。“营改增”后企业购买短期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同样支付100元钱,其中94.34元计入相关费用科目[100/(1+6%)=94.34元],5.66元计入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而在“营改增”之前,支付的100元要全部计入相关费用科目。可以说“营改增”之后,保险产品“降价”了。2.2营销成本的影响。由于增值税价外税的性质,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这一点与营业税是完全不同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对公司的收入、成本和费用会产生较大影响。例如,保险经纪公司业务手续费,以不含税价格为基础计算的手续费和以含税价格计算的手续费差异是非常明显的。因此,保险公司原使用的保费收入考核、手续费佣金的计算、企划奖励方案等将面临重新测算。根据税法规定,将委托加工或者购入货物用于分配给投资者或者无偿赠予他人的,均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保险公司在日常营销中,都有很大金额的业务推动奖励、客户活动赠品等支出,这一部分支出产生的17%的销项税将分别计入佣金支出、业务宣传费等科目,增加了企业的支出。2.3营销模式的影响。目前保险公司的营销模式有直接销售和间接销售。“营改增”对直接销售的影响不大,但对于间接销售影响比较大。间接销售主要有个人人销售、中介渠道销售。由于保险公司个人人数量众多,但产能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相反,专业、兼业保险中介公司由于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3保险营销应对“营改增”有效策略

3.1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保险公司在制定业务推动企划方案、向客户赠送宣传品、召开产品说明会、举办业务培训、日常购买办公用品时,应充分考虑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带来的减税作用。在相同条件下,优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其次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有关规定,依法获取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3.2减少营销中的视同销售行为。根据税法规定,将委托加工或者购入货物用于分配给投资者或者无偿赠予他人的,均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保险公司在制定业务推动企划、赠送宣传品,采取以现金补贴代替实物发放。确需实物激励的,可以采取人自行购买或公司统一以人名义购买,公司给予现金补贴的方式规避视同销售行为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3.3重视使用中介渠道。根据《关于个人保险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保险公司可受托为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截至2017年上半年,我国保险人突破700万人,但其中绝大部分月收入超不过小微企业标准,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税。对于财险业务和短期人身险业务,保险公司可以利用保险中介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抵税,还可以要求个人人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成为个体工商户,并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登记,从而可以委托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税。

4结语

保险业的“营改增”是重难点问题,保险企业应尽快适应增值税征税的新要求,根据“营改增”的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创新企业的营销模式。同时,希望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如“视同销售行为”的政策,给保险业提供更具体的指导,共同推动“营改增”后保险业健康、持续、高效的发展。

作者:王道萌 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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