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银行业自查报告范文

银行业自查报告范文

银行业自查报告

银行业自查报告范文第1篇

一、 人员配备情况

为了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合规销售,支行配备了专职理财经理一名,该人员已通过银行总行的理财经理资格考试、并取得了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所有银行理财产品、基金、保险、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均由专职理财经理销售。

鲜有一般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情况发生,现已全面杜绝。

二、 销售流程

支行理财经理均是在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预期等的前提下向客户推荐理财产品,并为每一位购买产品的客户填写《个人客户投资风险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理财经理根据其评估结果,向客户推荐相应得理财产品。《评估报告》经理财经理与客户进行签字后,交由支行理财主管审核并签字,单笔购买金额超过100万的客户,《评估报告》还经由支行分管个人理财业务行长签字。自查中发现有少数客户的《评估报告》未经支行理财主管签字审核,已补交给支行主管审核。

在具体的理财产品销售前,理财经理均向客户说明了产品结构、风险、收益等相关信息,让客户在充分了解产品的基础上作出选择。理财产品的《合约》、《合同》、《风险揭示书》中客户资料均填写完整。

三、资料档案保存

20XX年以来,所有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报告》、《合约》、《合同》、《风险揭示书》等文件资料均保存完整,并按期装订成册,入库统一保管,其中,《客户风险评估报告》实行专夹保管、一年内有效的保管机制。支行理财经理为每期产品和《风险评估报告》建立了详尽的客户电子档案,方便及时了解客户情况和日后与客户沟通。本次自查中发现有些风险评估报告未装订建表,拟定于今天下班前完成建表装订工作。

银行业自查报告范文第2篇

一、 人员配备情况

为了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合规销售,支行配备了专职理财经理一名,该人员已通过银行总行的理财经理资格考试、并取得了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所有银行理财产品、基金、保险、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均由专职理财经理销售。

鲜有一般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情况发生,现已全面杜绝。

二、 销售流程

支行理财经理均是在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预期等的前提下向客户推荐理财产品,并为每一位购买产品的客户填写《个人客户投资风险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理财经理根据其评估结果,向客户推荐相应得理财产品。《评估报告》经理财经理与客户进行签字后,交由支行理财主管审核并签字,单笔购买金额超过100万的客户,《评估报告》还经由支行分管个人理财业务行长签字。自查中发现有少数客户的《评估报告》未经支行理财主管签字审核,已补交给支行主管审核。

在具体的理财产品销售前,理财经理均向客户说明了产品结构、风险、收益等相关信息,让客户在充分了解产品的基础上作出选择。理财产品的《合约》、《合同》、《风险揭示书》中客户资料均填写完整。

三、资料档案保存

20XX年以来,所有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报告》、《合约》、《合同》、《风险揭示书》等文件资料均保存完整,并按期装订成册,入库统一保管,其中,《客户风险评估报告》实行专夹保管、一年内有效的保管机制。支行理财经理为每期产品和《风险评估报告》建立了详尽的客户电子档案,方便及时了解客户情况和日后与客户沟通。本次自查中发现有些风险评估报告未装订建表,拟定于今天下班前完成建表装订工作。

银行业自查报告范文第3篇

中国人民***支行: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文件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落实自查工作,对现有代收类中间业务进行全面梳理,对照文件内容查找不足,现将自查情况汇报以下:

一、代收业务总体情况

经梳理,**目前的代收业务有代收电费、财税库银两项业务。

二、代收业务自查情况

(一)代收电费

代收电费业务为**2020年上线的业务,代收模式为电力公司与***合作开发收款程序,并由**作为盟市结算机构,我**只作为参与行,通过柜台电费缴纳业务,但缴费业务由客户自主发起,我**只负责缴纳费用,不涉及主动扣费,不属于本次代收业务文件中的代收场景范围。

(二)财税库银业务

财税库银业务为**牵头与国家税务机关合作开发的线上扣税系统,合作模式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国家税务局、联社签订三方协议,绑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扣款账号,由国家税务局发起扣款指令进行自动扣税的业务,扣款由税务机关发起,**端只负责打印扣税凭证及短信提醒,因此,不属于本次代收业务文件中的代收场景范围。

银行业自查报告范文第4篇

关于《营业网点规范化服务 达标》的自查报告 为树立首都金融行业的文明形象,按照中央金融工委文明办及分行党委的指示和要求,我支行党委决定在一线窗口部门开展规范化服务达标活动。我分理处根据分、支行《营业网点规范化服务达标》的精神及要求标准,在第一时间即制订了《新世界分理处规范化服务达标落实计划》,并按计划以“两个规范”中的要求标准对本部门从硬件、软件等各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自查,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有效整顿。现将本阶段自查的工作措施及情况归纳整理如下: 首先,高度重视规范化服务达标的组织和动员工作。我分理处领导在参加完支行的服务工作动员会后,立即组织会计、储蓄部门的负责人、助理到一起,认真分析研究了我分理处的自身特点,并着手制订了行之有效的服务规范化达标活动落实方针计划,决定从提高员工的思想认识入手,进一步提高员工的服务规范化意识,同时根据自身特点逐步推出一些方便客户的物色服务。接下来,在行务会上对这次达标活动进行了动员,向全体员工传达了分、支行的文件和精神及达标标准,公布了分理处达标具体实施方案,要求员工从即日起按规范化服务的标准为客户服务,提出了“树立新理念、塑造新形象”口号。 其次,在规范化服务标准的具体学习措施上下功夫。为确保顺利达标,我分理处在活动之初就制订了具体的落实计划,并按计划完成了相应的学习。结合前一阶段的公民职业道德教育、“十字”行风教育和学向党活动的开展,我分理处的一线会出储员工利用每日的晨训时间,认真组织学习了分行下发的“两个规范”。全体员工对此都高度重视,利用晨训的时间逐章逐条的学习,大家认真聆听文件精神,并展开了热烈讨论,针对规范的贯彻执行发表了各自的看法和建议。我分理处在组织学习的过程中还采取了学习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通过考试的方式确保“两个规范”的知晓率达到百分之百。为使这次活动不仅仅成为一次从上到下的达标,而是真正激发员工的热情,提高员工的认识,我们力求使规范的精神切实落实到每个员工的思想中、工作上。我们委托外勤人员帮助我们走访客户,倾听他们对我们服务上的意见和要求,同时,组织员工站在客户的角度上审视自身服务上的不足,开展自查自纠的讨论,从而使员工们认识到服务质量和客户的满意度是企业成功的决定要素,从而以高度的热情和自觉性投入到工作中去。最后,我们加强了对员工日常操作的检查监督,特别是在着装及文明用语方面的检查,整理以往对分、支行服务文件及精神、活动的学习记录,并加强了在达标活动中先进个人的表扬,通过上述措施使员工从思想上认识到提高服务水平的自觉性。 第三,加强对硬件即服务设施环境的改造工作。我分理处对营业大厅环境及设施进行了检查和整治,与相关部门联系,将灯、电、线等设施调备正常,确保客户能够正常使用营业大厅的设备。对内部办公区卫生,加强对值日制度的检查,确保桌面、内部物品摆放符合规定,做到窗明几净。此外,我们还多次组织员工在保洁人员的配合下,对分理处的营业环境进行了彻底的清理,保证不遗漏任何角落,为客户和员工营造一个整洁干净的营业场所。 第四,重视提高柜面服务的软件环境。我分理处推行了站立服务,用规范化的“三声”服务用语,让每一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都有一种宾至如归的感觉。储蓄柜台在业务繁忙、人员紧张的情况下,以面对面指导、标记提示等各种方法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及如何填写各种单据的指导,既方便了客户尤其是一些文化程度不高的老年客户,提高了我们处理业务的质

量和效率,又及时的避免化解了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结合“柜台英语”考试,我分理处全体员工积极学习柜台英语,“无障碍服务”逐步推行。 最后,认真开展对规范化服务的反馈调查。为了调查客户对我分理处业务服务的满意程度,并征求相应的工作建议,我分理处进行了客户服务满意度的问卷调查。 综上所述,我分理处经过细致的总结和评估,认为已符合达标条件,现向行领导提请达标申请,望领导批准。

银行业自查报告范文第5篇

首先,高度重视规范化服务达标的组织和动员工作。我分理处领导在参加完支行的服务工作动员会后,立即组织会计、储蓄部门的负责人、助理到一起,认真分析研究了我分理处的自身特点,并着手制订了行之有效的服务规范化达标活动落实方针计划,决定从提高员工的思想认识入手,进一步提高员工的服务规范化意识,同时根据自身特点逐步推出一些方便客户的物色服务。接下来,在行务会上对这次达标活动进行了动员,向全体员工传达了分、支行的文件和精神及达标标准,公布了分理处达标具体实施方案,要求员工从即日起按规范化服务的标准为客户服务,提出了“树立新理念、塑造新形象”口号。

其次,在规范化服务标准的具体学习措施上下功夫。为确保顺利达标,我分理处在活动之初就制订了具体的落实计划,并按计划完成了相应的学习。结合前一阶段的公民职业道德教育、“十字”行风教育和学向党活动的开展,我分理处的一线会出储员工利用每日的晨训时间,认真组织学习了分行下发的“两个规范”。全体员工对此都高度重视,利用晨训的时间逐章逐条的学习,大家认真聆听文件精神,并展开了热烈讨论,针对规范的贯彻执行发表了各自的看法和建议。我分理处在组织学习的过程中还采取了学习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通过考试的方式确保“两个规范”的知晓率达到百分之百。为使这次活动不仅仅成为一次从上到下的达标,而是真正激发员工的热情,提高员工的认识,我们力求使规范的精神切实落实到每个员工的思想中、工作上。我们委托外勤人员帮助我们走访客户,倾听他们对我们服务上的意见和要求,同时,组织员工站在客户的角度上审视自身服务上的不足,开展自查自纠的讨论,从而使员工们认识到服务质量和客户的满意度是企业成功的决定要素,从而以高度的热情和自觉性投入到工作中去。最后,我们加强了对员工日常操作的检查监督,特别是在着装及文明用语方面的检查,整理以往对分、支行服务文件及精神、活动的学习记录,并加强了在达标活动中先进个人的表扬,通过上述措施使员工从思想上认识到提高服务水平的自觉性。版权所有

第三,加强对硬件即服务设施环境的改造工作。我分理处对营业大厅环境及设施进行了检查和整治,与相关部门联系,将灯、电、线等设施调备正常,确保客户能够正常使用营业大厅的设备。对内部办公区卫生,加强对值日制度的检查,确保桌面、内部物品摆放符合规定,做到窗明几净。此外,我们还多次组织员工在保洁人员的配合下,对分理处的营业环境进行了彻底的清理,保证不遗漏任何角落,为客户和员工营造一个整洁干净的营业场所。

第四,重视提高柜面服务的软件环境。我分理处推行了站立服务,用规范化的“三声”服务用语,让每一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都有一种宾至如归的感觉。储蓄柜台在业务繁忙、人员紧张的情况下,以面对面指导、标记提示等各种方法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及如何填写各种单据的指导,既方便了客户尤其是一些文化程度不高的老年客户,提高了我们处理业务的质量和效率,又及时的避免化解了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结合“柜台英语”考试,我分理处全体员工积极学习柜台英语,“无障碍服务”逐步推行。

银行业自查报告范文第6篇

关于《营业网点规范化服务达标》的自查报告为树立首都金融行业的文明形象,按照中央金融工委文明办及分行党委的指示和要求,我支行党委决定在一线窗口部门开展规范化服务达标活动。我分理处根据分、支行《营业网点规范化服务达标》的精神及要求标准,在第一时间即制订了《新世界分理处规范化服务达标落实计划》,并按计划以“两个规范”中的要求标准对本部门从硬件、软件等各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自查,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有效整顿。现将本阶段自查的工作措施及情况归纳整理如下:首先,高度重视规范化服务达标的组织和动员工作。我分理处领导在参加完支行的服务工作动员会后,立即组织会计、储蓄部门的负责人、助理到一起,认真分析研究了我分理处的自身特点,并着手制订了行之有效的服务规范化达标活动落实方针计划,决定从提高员工的思想认识入手,进一步提高员工的服务规范化意识,同时根据自身特点逐步推出一些方便客户的物色服务。接下来,在行务会上对这次达标活动进行了动员,向全体员工传达了分、支行的文件和精神及达标标准,公布了分理处达标具体实施方案,要求员工从即日起按规范化服务的标准为客户服务,提出了“树立新理念、塑造新形象”口号。其次,在规范化服务标准的具体学习措施上下功夫。为确保顺利达标,我分理处在活动之初就制订了具体的落实计划,并按计划完成了相应的学习。结合前一阶段的公民职业道德教育、“十字”行风教育和学向党活动的开展,我分理处的一线会出储员工利用每日的晨训时间,认真组织学习了分行下发的“两个规范”。全体员工对此都高度重视,利用晨训的时间逐章逐条的学习,大家认真聆听文件精神,并展开了热烈讨论,针对规范的贯彻执行发表了各自的看法和建议。我分理处在组织学习的过程中还采取了学习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通过考试的方式确保“两个规范”的知晓率达到百分之百。为使这次活动不仅仅成为一次从上到下的达标,而是真正激发员工的热情,提高员工的认识,我们力求使规范的精神切实落实到每个员工的思想中、工作上。我们委托外勤人员帮助我们走访客户,倾听他们对我们服务上的意见和要求,同时,组织员工站在客户的角度上审视自身服务上的不足,开展自查自纠的讨论,从而使员工们认识到服务质量和客户的满意度是企业成功的决定要素,从而以高度的热情和自觉性投入到工作中去。最后,我们加强了对员工日常操作的检查监督,特别是在着装及文明用语方面的检查,整理以往对分、支行服务文件及精神、活动的学习记录,并加强了在达标活动中先进个人的表扬,通过上述措施使员工从思想上认识到提高服务水平的自觉性。第三,加强对硬件即服务设施环境的改造工作。我分理处对营业大厅环境及设施进行了检查和整治,与相关部门联系,将灯、电、线等设施调备正常,确保客户能够正常使用营业大厅的设备。对内部办公区卫生,加强对值日制度的检查,确保桌面、内部物品摆放符合规定,做到窗明几净。此外,我们还多次组织员工在保洁人员的配合下,对分理处的营业环境进行了彻底的清理,保证不遗漏任何角落,为客户和员工营造一个整洁干净的营业场所。第四,重视提高柜面服务的软件环境。我分理处推行了站立服务,用规范化的“三声”服务用语,让每一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都有一种宾至如归的感觉。储蓄柜台在业务繁忙、人员紧张的情况下,以面对面指导、标记提示等各种方法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及如何填写各种单据的指导,既方便了客户尤其是一些文化程度不高的老年客户,提高了我们处理业务的质量和效率,又及时的避免化解了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结合“柜台英语”考试,我分理处全体员工积极学习柜台英语,“无障碍服务”逐步推行。最后,认真开展对规范化服务的反馈调查。为了调查客户对我分理处业务服务的满意程度,并征求相应的工作建议,我分理处进行了客户服务满意度的问卷调查。综上所述,我分理处经过细致的总结和评估,认为已符合达标条件,现向行领导提请达标申请,望领导批准。

银行业自查报告范文第7篇

一、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业务量快速增加。从调查的数据看,从2008年到2012年,年均增长30.2%。从经办机构看,逐渐从单一机构经办转到各金融机构都普遍开办了此项业务。

(二)主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人数逐年增加。随着征信宣传力度的加大,主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人数在逐年增加。

(三)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结果使用范围不断扩大。最初银行人用于审核个人贷款申请,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审核个人作为担保、贷后管理;扩大到进行投资人合作、发生业务往来、就职应聘等领域。

(四)受理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量增长不明显,各县不均衡。从调查看,多数县近年没有受理个人信用报告的异议,只有部分县异议申请,但不符合受理的较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受理查询渠道单一。按照征信管理制度,目前只有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可以进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但商业银行只能提供银行标准版的个人信用报告,内容只能反映与本行业务相关的交易信息,内容不完整,且部分商业银行仅向有贷款意向或业务关系的个人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对普通居民的申请则不予受理。

(二)查询流程存在漏洞。根据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他人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需提供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委托人和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由于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仅要求委托人和人双方签字,签字和授权书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三)异议处理流程复杂、时效性差。按照异议处理相关规定,基层央行征信管理部门受理异议处理申请后,应立即转交征信服务中心,征信服务中心收到后转至相应的商业银行协查,商业银行经过查询核实回复给征信服务中心,再返回到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然后通知申请人,环节较多;加之部分商业银行的异议信息纠错工作集中在总行,个人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的权限未下放到基层行,造成异议处理时间过长,部分无法在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个人信用报告负面信息解读、信用评价无统一标准。目前,个人信用报告中出现负面信息时,各银行业机构对其进行评价时尚无统一的标准。对于同一份个人信用报告,由于各行解读不一样,造成客户申请贷款时,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均不一样,使个人征信系统的权威性大打折扣。

(五)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工作内控机制不健全。对查询流程、个人隐私保护和个人信用报告解读等内容缺乏明确、系统的规定。

(六)人民银行缺乏对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工作的依法监管依据。目前,《征信管理条例》尚未出台,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或中介机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情况进行监督的依据只有《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本人查询规程》等,法律效力层次较低,难以对商业银行或中介机构进行相应检查监督和处罚。

三、对策与建议

(一)尽快出台个人征信管理法律法规,完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操作规程。加快个人征信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步伐,通过立法对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主体、查询对象、使用范围、个人隐私保护等内容加以规范,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授权查询委托书的真实性做出限制性规定,如通过采用公证等方式。

(二)加强数据质量监管,提高个人信用信息质量。进一步完善银行业机构上报数据质量标准,增加上报数据的自动校验功能,特别要加强地方性银行业机构信贷业务系统建设,按照人民银行数据接口规范修改完善数据报送接口程序,提高数据报送质量;加大对数据报送质量的管理、监督,督促银行业机构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数据,特别要杜绝已结清的贷款在数据库中仍有余额等事件的发生,避免因数据报送不及时而给查询人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三)积极增加查询方式。一是开通网上查询和手机短信查询业务。二是在所有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设置个人征信信息自助查询终端。

(四)提高异议信息处理效率。下放异议信息修改权限,改变过去统一由征信中心对错误数据进行修改的模式,由征信中心授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异议信息进行修改上报,以减少异议处理环节,提高异议处理效率;完善个人异议信息处理流程,对因银行业机构错误造成的异议信息,实行简化程序,由其直接将正确信息和错误说明上传征信中心处理,以提高纠改效率。

(五)严格规范个人信用报告格式。一是完善个人信用报告内容;二是完善个人信用报告格式。在个人信用报告上增加央行标志,避免和其他征信机构信用报告相混淆,影响央行征信报告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三是增加个人信用报告种类。

(六)出台个人信用报告解读指引,规范个人信用报告解读。推进我国个人信用评价标准和评分模型的建立;尽快出台个人信用报告解读指引,对个人信用报告负面记录的解读进行规范,以增加个人信用报告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银行业自查报告范文第8篇

基于此,笔者对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网上披露情况进行了调查,得到了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研究方法

1、调查方式。我国商业银行电子化程度较高,几乎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笔者是通过对商业银行各自网站的考察,来了解其会计信息网上披露情况的。

2、样本选取。英国的国际金融界权威杂志《银行家》公布的2000年世界1000家大银行的排名中,有我国的14家银行。笔者选取了这14家银行,并加上我国目前仅有的4家上市银行中没有人选的深圳发展银行,共15家作为考察的对象。它们应该代表了我国商业银行的主流。

3、调查项目。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各家银行会计信息在网上的披露情况:各银行网站是否提供财务报告、首页是否能直接链接财务报告、提供了几年的财务报告、是否提供英文财务报告、是否提供审计报告、是否提供完整财务报告的下载等。希望能够通过对这些特征的考察,来展现目前我国银行业网上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4、调查时间。笔者在2002年6月对于这15家银行的网站进行了调查,所取得的资料以2002年6月30日的情况为准,也希望以此来增加数据的可比性。

二、调查结果

笔者对经调查的我国主要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网上披露的基本状况整理成表1列示如下:

表1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网上披露的现状

(截止2002年6月30日)

──────┬──┬──┬──┬─────

│首页│

调查

│ 世 │是否│能否│ 提供财务 │

项目

│ 界 │提供│直接│

│ 排 │财务│链接│ 报告的 │

│银行名称

│ 名 │报告│财务│  年度  │

│报告│

├──────┼──┼──┼──┼─────┤

│中国工商银行│ 7 │ √ │ × │1998~2001│

├──────┼──┼──┼──┼─────┤

│中国银行

│ 18 │ √ │ √ │1998~2001│

├──────┼──┼──┼──┼─────┤

│中国农业银行│ 21 │ √ │ × │1999~2000│

├──────┼──┼──┼──┼─────┤

│中国建设银行│ 29 │ √ │ × │1997~2001│

├──────┼──┼──┼──┼─────┤

│交通银行

│108 │ √ │ √ │1998~1999│

├──────┼──┼──┼──┼─────┤

│中国光大银行│21O │ √ │ √ │  2001  │

├──────┼──┼──┼──┼─────┤

│中国招商银行│276 │ √ │ × │1999~2000│

├──────┼──┼──┼──┼─────┤

│中信实业银行│318 │ √ │ ×│1998~2000│

├──────┼──┼──┼──┼─────┤

│上海浦东发展│

│321 │ √ │ × │1999~2001│

│银行

├──────┼──┼──┼──┼─────┤

│中国民生银行│376 │ √ │ √ │1998~2001│

├──────┼──┼──┼──┼─────┤

│广东发展银行│466 │ × │ × │ ×

├──────┼──┼──┼──┼─────┤

│华夏银行

│561 │ √ │ √ │1998~2000│

├──────┼──┼──┼──┼─────┤

│福建兴业银行│568 │ √ │ × │1999~2000│

├──────┼──┼──┼──┼─────┤

│厦门国际银行│939 │ √ │ √ │2000~2001│

├──────┼──┼──┼──┼─────┤

│深圳发展银行│

│ √ │ √ │2000~2001│

──────┴──┴──┴──┴─────

──────┬──┬──────┬───

│是否│ 是否提供 │提供的│

调查

│提供│ 审计报告 │财务报│

项目

├──┬───┤告是否│

│英文│国内│ 国际│能下载│

│银行名称

银行业自查报告范文第9篇

第一条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报送和整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第七条商业银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第八条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安全。

第九条征信服务中心根据生成信用报告的需要,对商业银行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

第十条征信服务中心认为有关商业银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时,应当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向该商业银行发出复核通知。

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发现其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征信服务中心,征信服务中心收到纠错报告应当立即进行更正。

第三章查询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四)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第十三条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之外,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贷后风险管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内部授权制度和查询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征信服务中心可以根据个人申请有偿提供其本人信用报告。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制定相应的处理程序,核实申请人身份。

第四章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以下简称异议信息)时,可以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转交征信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到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内部核查。

征信服务中心发现异议信息是由于个人信用数据库信息处理过程造成的,应当立即进行更正,并检查个人信用数据库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征信服务中心内部核查未发现个人信用数据库处理过程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提供相关信息的商业银行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征信服务中心作出核查情况的书面答复。异议信息确实有误的,商业银行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应当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

(二)检查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程序;

(三)对后续报送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报送。

第二十条征信服务中心收到商业银行重新报送的更正信息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

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该异议信息作特殊标注,以有别于其他异议信息。

第二十一条经过核查,无法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的,征信服务中心不得按照异议申请人要求更改相关个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受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或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供书面答复;异议信息得到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同时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异议信息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书面答复中予以说明,待异议信息更正后,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第二十三条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征信服务中心书面答复和更正后的信用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转交。

第二十四条对于无法核实的异议信息,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允许异议申请人对有关异议信息附注100字以内的个人声明。个人声明不得包含与异议信息无关的内容,异议申请人应当对个人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妥善保存个人声明原始档案,并将个人声明载入异议人信用报告。

第二十五条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处于异议处理期的信息予以标注。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关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用户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信息查询用户的职责及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不得互相兼职。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应当根据操作规程,为得到相关授权的人员创建相应用户。管理员用户不得直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管理员用户应当加强对同级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与下一级管理员用户的日常管理。查询用户工作人员调离,该用户应当立即予以停用。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备案。

前款用户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商业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变更备案。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管理员用户和查询用户的口令控制制度,并定期检查口令控制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保证个人信用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只有得到内部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个人信用报告,不得将个人信用报告用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它用途。

第三十二条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制定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查询、异议处理、用户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控制度,保障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正常运行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征信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第三十四条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内部运行和外部访问的监控制度,监督个人信用数据库用户和商业银行用户的操作,防范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非法入侵。

第三十五条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灾难备份系统,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系统数据丢失。

第三十六条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商业银行的所有查询进行记录,并及时向商业银行反馈。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经常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查询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查询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征信服务中心报告查询检查结果。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定期核查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查询情况。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三)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

(四)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五)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

(六)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商业银行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征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的。

第四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个人信用信息被泄露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专门从事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银行业自查报告范文第10篇

一、征信领域行政执法风险的主要表现

作为征信管理的法定职能部门,人民银行一方面通过实施有效监管,规范商业银行的征信业务,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另一方面要对征信机构的组织设立、事项变更、业务开展以及解散(破产)等情况进行备案监管,以及信息披露等工作。征信行政执法风险涉及面较广,包括对商业银行、征信机构日常监管的全过程和人民银行依法进行征信信息披露的全过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人员风险

基层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是征信工作的前沿阵地,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执法形象与整个人民银行征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是息息相关的,更直接关系到征信业的健康发展。目前人民银行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征信管理职责时,由于现有的法律依据条款规定较为原则,实务操作性不强,导致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因人而异。一些执法人员对征信法律法规的掌握不够全面、理解不够深入,对征信管理工作的调查研究不够深入,最终导致对违规事实的性质认定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产生较大风险。比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注重实体法,轻视程序法,认为只要是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可以不必要严格的去遵循程序法,由此导致行政执法风险增大。

(二)信息采集风险

征信业务中涉及的个人信息除了信息主体个人身份的基本信息外,还包括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如贷款信息、信用卡信息,以及其他社会管理信息,如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等等。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多个渠道采集企业信息。这些信息的采集,有的需要经过信息主体的同意,有的则无需经过信息主体同意即可采集。目前征信系统的非银行信息已涵盖公积金、电信、环保、法院、质检等类,涉及多个政府部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暂行办法》仅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报送、纠错提出了要求,而对其他部门的信息采集仅靠部门之间的协议来规范和约束,人民银行对非银行信息报送单位没有检查、督导的职权。但是如果采集的信息发生错误,或者数据更新不及时,影响到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的真实性,就可能侵犯信息主体的权益,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作为监管者,可能面临侵权责任。

(三)信息披露风险

由于征信业务中的信息具有高度敏感性,有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如果披露方式不当,极有可能面临权利主体人的侵权诉讼。实际操作中,一些国家行政机关因执行公务到人民银行要求查询企业信用信息,但哪些行政机关有权申请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规程如何,缺乏相应法律规范。按照相关规定,部分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相关的资料,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但其他行政机关如财政厅、司法厅等部门要求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是否也需给予配合,尚需进一步明确。

(四)征信业务操作风险

一是信用报告无防伪措施。目前,信用报告已在社会上得到广泛应用,但现行的信用报告普遍使用普通A4纸打印,且未加盖印章,没有有效的防伪措施,一方面信息使用者无法鉴别信用报告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对外提供的信用报告极易被不法分子倒卖、复制、篡改、毁损、泄露,造成信用报告当事人的隐私受到侵害。二是委托查询意愿真实性难以甄别。实践中,查询他人信用报告时,人民银行通常要求受托人出示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但无法准确掌握被查询人查询其信用报告的真实意思,难以避免个人信用信息被盗用的情况。三是部分信息采集知情权未得到充分保护。虽然目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在业务申请书或合同中增加授权条款和说明条款,明确告知客户信息将被报送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但目前征信系统采集的信息仅局限于金融机构,非银行信息的采集往往直接在信息共享部门之间完成,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采集入库。自2006年征信系统运行以来,系统已将大量非银行信息采集入库,该部分信息并未经过当事人许可,有可能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征信执法风险成因分析

(一)征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随着征信业务的不断发展,相关立法配套不足问题凸显,虽然《征信条例》、《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征信业务的法规规章和办法已经相继出台实施,但征信监管和执法工作的法律支持力度仍然不够强劲,仍需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这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法律位阶不高,相关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只是法规和部门规章,而缺乏法律层面的上位法进行独立规范。二是法律制度构建线条粗,只有一个条例和两个办法对征信管理工作进行规范,使执法的规范性和严谨性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三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商业银行和征信机构的部分违规行为处置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之下,法律制度滞后明显。四是存在法条竞合现象,当前征信业一定程度上存在法条竞合的现象,目前实施和新修订的一些非金融法律法规,例如《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等在法律原则和法条适用上已经延伸到行政机关执法工作的方方面面,对人民银行的行政法律责任也不断扩大和加重;以《侵权责任法》为例,该法律的实施就对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工作产生了影响,尤其是提高了征信工作的法律风险。五是我国法律对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中的“民族、信仰、收入状况、房产登记”等个人敏感信息的采集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予以明确,违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屡见不鲜。

(二)相关工作机制尚未完全理顺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1999年开始建设,2002年全国联网运行,2005年升级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006年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004年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开始建设,2006年1月该系统正式运行。征信系统基本上是人民银行一家在主导,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尚未完全理顺,导致协作十分困难。此外,征信管理机构与征信服务机构的关系尚未理清,成立征信管理局和征信中心后,这一问题在总行层面有了清晰界定,但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特别是地市中心支行及县支行,集“运动员与裁判员”双重角色一身这个问题目前仍然存在。此外,《条例》的出台可谓“十年磨一剑”,是在综合考虑多方面意见基础上提出的顶层架构,其内涵超出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本身,这一过程中,我国的金融改革快速推进,各类金融机构快速发展,《条例》作为新形势下的顶层架构,考虑了这些因素,但已经成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这些因素的考虑不够充分。在小微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入方面,系统接入申请审核流程长而且接入技术成本高,就算审核通过,也难以成功接入。根据人民银行总行统计,截止2013年末,全国经审核通过的机构709家,但成功接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机构仅有6家,成功接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仅91家。在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方面,由于没有统一的采集规范、采集技术手段和信息源的制度保障,信息的质量、数据的持续性、准确性等都受到极大挑战。

(三)监管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分中心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征信管理的执法职能和服务职能没有分离,职能不清,存在“重服务、轻监管”的倾向,对商业银行征信执法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从而造成了对执法工作重要性、规范性、严肃性等方面的认识不到位。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受其文化水平、业务能力限制,法制意识不强,法律素质较低,执法质量不高,执法随意性较大,不按照规范的执法程序进行执法,不能把握处罚的适当性和合理性,滥用自由裁量权,制作执法文书不严谨、不规范,使用文书或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执法过程中超越执法权限,不认真收集证据或收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强等,造成执法质量不高,潜隐执法风险。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征信法规配套措施,促进征信行业规范发展

将隐私权保护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系,明确规定隐私权及其内容。尽快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配套的司法解释和配套措施,并修订各项征信业务规程,使之与《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匹配,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尽快出台《个人征信信息保护规定》等征信行业规范,净化整个信用信息商业环境,清除个人信息数据使用的灰色地带,借鉴反洗钱监管和执法工作的立法模式,参考《反洗钱法》的出台,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法》,提高征信管理工作和执法检查法律依据的位阶层次。进行详细的法律制度梳理,对征信管理工作及业务开展存在交叉规定、法条竞合的所有法律规范进行执法风险评估,并据此修订完善和补充细化。以《条例》为基准,对已经出台的文件进行梳理,《条例》出台前,《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银发[1999]281号)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3号)是基层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的核心文件,但这些文件出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部分条款与《条例》不适应。因此,建议以《条例》为基准,对现有的征信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完善,确保《条例》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二)改进征信业务流程,保障相关征信主体合法权益

1.采取有效的信用报告防伪措施。通过增加防伪手段,提高信用报告的安全性,提升信用报告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可采用专用纸张进行打印,通过易于鉴别、难于模仿的特征区分真伪;可通过引入二维码与相关信息项目的相互印证,提高信用报告的可读性。

2.优化受托查询信用报告流程。为确保委托他人查询信用报告的意愿真实性,应改进委托他人查询信用报告流程,明文规定委托书需经权威第三方机构公正后方可查询。同时,经询问委托人,通过一些无法被他人知晓的细节问题进行身份核实。

3.实时追踪信用报告查询发生地址。完善征信系统功能,实现征信系统对查询发生地IP地址的实时跟踪,如发生疑似非正常查询时,可通过IP地址甄别查询人是否为用户对应本人等。

4.改进“贷后管理”查询授权方式。明文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一次性授权。细化“贷后管理”查询流程,防止金融机构恣意进行“贷后管理”查询。在征信系统中增加授权人的角色,提供部门主管的授权操作,对以“贷后管理”为由进行的查询,需经授权人授权后方可查看查询结果。

5.充分保障信息采集主体的知情权。对于信息采集特别是公积金缴存、纳税等非银行信息采集,应参照金融机构的格式制定授权或说明条款,以保障个人的知情权,且事前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以规避随后的法律风险。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公民信用保护意识

一是对征信执法岗位人员进行高层次、高水平的学习培训,如保密管理工作,进行总行级别的征信执法培训,进行全国认可的专业执法资格认真,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思想认识,提升征信管理执法权威性。

二是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征信和相关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依托官方网站、电视、报刊等传媒渠道,并通过常规性、实用性的主题宣传活动,适时向金融消费者普及征信及其他金融基础知识,并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向金融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并进行风险提示,帮助公众从关注个人信用报告着手开始关爱自己的信用记录,增强隐私保护意识,自觉尊重他人的隐私,提高对金融活动风险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优化重点工作环节,进一步降低征信法律风险

1.将委托查询授权条件做适当修改。个人委托他人查询时,建议可不提供授权委托公证证明,而由人在填写查询申请时声明委托关系属实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可。企业查询时,建议改为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查询申请即可。

2.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商业银行网点众多,最接近终端金融消费者,出于服务自身客户的需求,也愿意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建议制定商业银行端个人和企业信用报告查询规程,放宽商业银行查询限制,允许其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因查询产生的费用仍可由查询人承当。如此可分流人民银行柜台查询端口压力,同时也能提高信用报告查询的便利性。

3.从体制上理顺征信业监管机构与征信服务机构的关系,信用报告上加盖电子印章。建议明确基层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与征信中心信用报告查询服务点的关系,明确信用报告系由征信中心出具,加盖征信中心电子印章。

4.重点关注金融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基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运营的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以借贷关系为核心的信用信息采集为重点,对于非金融信用信息,建议按照“建设不同的信用系统,最终实现互联互通和共享”的思路加以解决。如果坚持要加载非金融信用信息,也应该按“严谨规范、自上而下”的思路来解决,同时对于目前采集的非银行信用信息,建议暂停采集和加载。

5.提高系统接入效率,拓宽金融信用信息采集面。加快基于互联网接入的系统平台开发进度,优化系统接入审核程序,尽快将银行业小微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高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权威性和信用报告的公信力。

银行业自查报告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反洗钱;银行业;信息系统;数据库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10-0035-04

一、当前银行业反洗钱信息系统基本模式与主要问题

现阶段银行业反洗钱信息收集主要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它从定量的角度界定一定金额以上的交易为大额交易,从定性的角度列举了部分可疑交易模型,规定了数据的报告流程、方式等,其基本模式如下:

上述模式,基本实现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以下简称“FIU”)与商业银行主报告行“总对总"联网报告数据,部分大额实现了系统自动化提取数据。数据报送的及时性较以前仅通过人民银行各地分支行收集后手工导入FIU数据库有了质的飞跃。但由于反洗钱信息系统建立时间不长,部分数据资源还没有及时整合,尚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大额交易的错报、重报问题较难克服,许多交易要素需要营业网点进行手工补入,影响工作效率发挥,数据的可靠性与及时性受到影响,大大降低了数据利用价值。

由于各类支付工具的不同特点,将所有大额交易数据要素都通过系统进行自动化采集存在一定困难,尤其是部分业务的交易对手信息,尚需要通过手工补入相关要素。比如银行本票、单位或个人支票等,付款行较难及时获知收款人、收款行以及具体收付款日期等信息要素。只有当本票、支票解付提回时,并且收付款人在同一银行开户,付款行才可以通过该银行系统完整提取出收付款人双方身份信息。银行汇票也是如此,付款行如是委托其他银行开立汇票业务,也无法填写收款行和收款人账号等信息,一般此类信息是保留在行。同样,通过银联进行大额转账业务数据报送也会遇到上述相类似的问题。因此,只要是跨行支付的大额交易,在一般情况下付款行报送收款人的信息存在困难,同样要求收款行报送跨行的付款人信息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果要求双方行都报送收付款人双方信息,就有一家银行将重复报送同一笔交易,数据库大量的重报信息妨碍了对情报的分析与统计。由于重报的交易信息中部分要素为手工填入,两笔数据无法完全吻合,很难通过系统设计剔除重报的信息。

2、可疑报告内容不够详实,情报价值不高,商业银行内部尚缺乏对可疑交易的综合分析判断过程。

主要原因是商业银行发现可疑交易情报的途径单一,银行内部各业务条线无法整合和合理分工,仅依靠各营业网点进行简单的判断,机械地对照已公布的可疑模型对号入座,填写可疑报告,并传递到该行的反洗钱情报收集人员。由情报收集人员集中所有网点递交的可疑报告,一般不加更多的分析就集中报告其总行或当地人民银行。整个过程,情报收集人员只是一名二传手,并未对可疑账户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也未对所有可疑账户进行风险分类管理、了解交易背景和对交易特征进行长时间的观察。商业银行报送的大量可疑交易主要是为了应付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检查。我国FIU因此要分析处理大量防卫性的可疑报告,难度相当大,真正重要的可疑线索可能因此掩盖在海量的报告中,无法得到及时处理,影响了正常效率的发挥。

3、现场监管成本高、效率低,非现场分类指导实施困难,全国各地区的监管力度与监管要求较难平衡。

主要原因是现场监管与情报收集整体工作脱节,尚没有建立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监管部门对被监管机构的数据漏报、错报、重报等不能及时掌握,较难实施全面有效的监管。非现场监管没有手段,分类指导实施困难,无法为现场检查“精确制导”。现场监管难以有针对性地选择工作不重视或工作流程中存在缺陷的银行进行,现场检查的频度与深度也较难准确把握。由于缺乏非现场信息系统,对报送单位各地分支机构也不能形成统一有效的监管模式。因各地行政监管部门的认识不同,对同一类事件,处理也不尽相同。现场检查的处罚等级不分明,甚至相悖的现象时有发生,处罚激励效果受到影响。

二、对进一步完善银行业反洗钱情报信息系统模式的设想与建议

(一)调整反洗钱的情报收集模式,采取数据分类收集处理

上述流程相比原来的情报收集模式主要是补入了跨行支付平台在大额数据报送过程的责任。可疑报告根据进一步判断分析的优势不同,传递对象的不同,同时兼顾效率,商业银行任何一级都有直接向FIU报告可疑的权力与义务。跨行支付平台的补入主要是为了减少手工操作,提高数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实现所有数据自动化提取。银行一旦发生跨行交易,只负责报送发生在本银行开户的单边交易数据,交易对方信息由对方银行负责报送,双方信息通过人民银行大额支付平台或其他相关支付平台的信息进行数据匹配,从而完成一笔完整的跨行交易记录。尽管在系统建设初期,这种操作模式可能会在匹配过程中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干扰,如各银行系统不同的因素、数据提取方式、部分业务的退票处理等等导致无法实现成功匹配,但这些问题随着工作推进都是可以进行分类解决与克服。只要对无法匹配的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再进行分类处理,通过退回商业银行自查或交给各地反洗钱现场监管机构核查,将可以大大减少大额重报、漏报、错报现象。监管机构也可以因此及时掌握银行的报送情况,了解报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商业银行认真履行数据报送义务,纠正错报与重报现象,实现对数据漏报、错报的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也因此可以有的放矢,有据可查。

对大额数据的接收与匹配处理流程如下:

商业银行报送的大额数据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不需要进行匹配的单边交易信息,因其业务本身只有收、付款一方信息,如大额现金存取数据;第二类是双边交易信息,主要是以各银行为单位的非跨行交易信息,不必通过人民银行支付平台或其他跨行支付清算平台,只通过本行业务系统进行清算的交易信息。含同行异地结算的各类业务,此类交易收付款双方信息可以通过该行系统自动化完整获取;第三类是跨行支付结算信息,一般只能从商业银行系统中自动提取单边交易信息,提取交易对手信息存在一定的困难。这类交易主要是通过一些跨行支付平台或一些机构等实现结算,一般需要通过中国银联、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或一些机构等进行数据关联匹配才能取得交易双方完整信息的数据。前两类数据设计与提取比较容易,第三类数据要素的设计要重点考虑匹配字段,需要唯一识别码,它是将单边信息转变为双边信息的关键。当然还可以有辅助识别要素,如交易日期、交易金额等,确保数据可以与两银行所报的单方信息进行匹配,实现跨行交易数据的链接,以便进行非现场交易分析时,重现跨行交易完整过程。

(二)进一步完善可疑交易的分析判断流程

1、加强商业银行内部的综合分析与判断流程。提高可疑线索的报告质量,不仅要关注法律体系中的模型定义,更需要依赖商业银行自我进行深入挖掘线索,综合分析判断,总结积累经验,归纳不同类型的洗钱特征。商业银行最了解其本身的业务系统与客户,行政管理及FIU难以替代或超越商业银行去发现与挖掘所有可能的洗钱线索。对可疑交易的分析判断需要建立在分析人员对客户长时间的观察分析,该流程在银行内部形成,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业务操作流程、合规管理等工作联系密切。下面是对银行内部可疑交易分析判断流程的设想:

上图是以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的反洗钱分析管理部门为枢纽的可疑交易分析判断流程。经反洗钱专职管理人员分析判断之后,可疑报告可直接报送FIU,当遇可疑交易需要商业银行总行进行分析判断时(如交易发生在同行异地),报送总行请求协助一起分析判断;当遇可疑账户与当地多家银行发生资金往来时,可以将可疑交易报告到当地人民银行请求协助共同分析。但所有可疑交易数据报送总行与当地人民银行的同时需一并将数据报送FIU,经商业银行总行及各地人民银行综合分析之后,再进一步上报可疑报告,各级主体都可履行报告义务。

商业银行各业务条线在可疑交易分析与判断过程中,除了要进行本身业务合规管理外,因各业务条线职责不同,承担的角色与作用也有所不同。如现金管理部门应重点关注一些不合理的大额取现,通过客户提供的现金付款依据、用途,判断大额现金提取的合理性;账户管理部门重点要预防账户开户之后是否被利用于洗钱,特别要关注短期内频繁开销户或多头开立的账户;信贷管理部门,则是重点通过对信贷资金流向的监管,以及关联企业相互担保贷款等信息及时发现异常线索;各营业网点直接面对客户,它是发现可疑交易的主要部门。可以重点关注形迹可疑的交易人,如有意回避银行了解客户身份与资金拥有与交易情形等存在明显不符合的异常交易;国际业务部门应重点关注跨境资金流动的合理性,如:对同一家企业或同一个法人投资多家没实际业务的空壳公司,一次性结汇基本没有其他款项往来的企业;结算管理部门与营运管理部门可以关注票据收付款人的相关性,对没有真实交易背景下使用票据的账户进行分析判断,并报告反洗钱分析管理部门。

反洗钱专职分析管理部门不仅是该机构反洗钱业务管理部门,也是反洗钱线索分析判断的主要机构。各业务条线将各类信息定期集中反馈到反洗钱专职管理部门,由该部门专职分析人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下一步调查处理方案,根据分析结果,将异常账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确定各类风险账户的关注周期,指导业务部门配合调查等,通过一段时间的分析调查之后形成可疑报告,并确认可疑关注的级别,上报FIU。

总之,根据各自的业务特点,上述业务条线的管理部门与反洗钱专职管理部门可以形成分工有序、相互配合、有效合作的机制,定期与反洗钱专职分析管理部门交流信息,或随时交流发现的可疑线索,协助反洗钱专职管理部门调查,并进行线索的研判。

2、整合全国的企业与个人的账户管理信息与征信管理信息,增强FIU对可疑交易账户的非现场分析能力。人民银行已建立的企业账户管理系统、征信系统的企业与个人结算账户信息内容完整丰富,它们可以为FIU非现场了解可疑账户,及时分辨可疑交易线索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源。例如企业账户管理信息涵盖所有开立账户的企事业单位名称、电话、地址、存款人类别、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信息或单位负责人信息、行业分类、注册资金、地区代码、经营范围、关联企业、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代码、账号、开户日期、信贷信息,以及该客户在其他银行开立的所有账户信息等。征信系统中的个人结算账户管理信息也非常丰富,有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信息、信贷情况、工作单位、住址、学历、本人所有个人结算账户信息等。以账户为交易网络中的节点,对进出此节点的资金流量、流动频率、流向以及相对量变化等情况,就可以制作出各类异常资金流动模型,进而分析筛选出可疑交易报告。例如,选择账户的四项指标,分别为企业事业单位的地区代码(d)、账户性质(x)、行业分类(h)、经营范围(j),假设某一个账户节点I(d1、x1、h1、j1),它与另一节点L(d2、x2、h2、j2)之间业务不相关,但却频繁发生大额交易,则可认为异常交易;假设某类行业(h)账户节点频繁发生提现或取现行为,与其经营范围(j)明显不符,则可认定为异常交易;假设相同收付款人不同账户性质(x)的资金频繁异动,将大额款项来回摆渡,明显没有交易背景,可视为异常交易;对公对私账户频繁往来,或与敏感地区(d)、敏感账户频繁往来,可以重点关注。在模型设计时重点关注跨地区、跨银行进行交易的账户,此类交易在一个网点的交易一般比较分散,单一网点发现可疑较为困难,一定要借助系统才能进行。分析的基本流程图如下:

(三)进一步完善监管流程

在数据“总对总”报告模式下,在设计监管流程时,建议采取全国统一的封闭式监管方式,通过系统监管,协助商业银行总行与其各地分支机构之间建立一套有效的报告体系,确实提高反洗钱大额与可疑的报送质量。下面是以银行业为例的监管模式设想:

银行业自查报告范文第12篇

基于此,笔者对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网上披露情况进行了调查,得到了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研究方法

1、调查方式。我国商业银行电子化程度较高,几乎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笔者是通过对商业银行各自网站的考察,来了解其会计信息网上披露情况的。

2、样本选取。英国的国际金融界权威杂志《银行家》公布的2000年世界1000家大银行的排名中,有我国的14家银行。笔者选取了这14家银行,并加上我国目前仅有的4家上市银行中没有人选的深圳发展银行,共15家作为考察的对象。它们应该代表了我国商业银行的主流。

3、调查项目。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各家银行会计信息在网上的披露情况:各银行网站是否提供财务报告、首页是否能直接链接财务报告、提供了几年的财务报告、是否提供英文财务报告、是否提供审计报告、是否提供完整财务报告的下载等。希望能够通过对这些特征的考察,来展现目前我国银行业网上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4、调查时间。笔者在2002年6月对于这15家银行的网站进行了调查,所取得的资料以2002年6月30日的情况为准,也希望以此来增加数据的可比性。

二、调查结果

笔者对经调查的我国主要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网上披露的基本状况整理成表1列示如下:

表1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网上披露的现状

(截止2002年6月30日)

──────┬──┬──┬──┬─────

│首页│

调查

│世│是否│能否│提供财务│

项目

│界│提供│直接│

│排│财务│链接│ 报告的 │

│银行名称

│名│报告│财务│ 年度 │

│报告│

├──────┼──┼──┼──┼─────┤

│中国工商银行│ 7│√│×│1998~2001│

├──────┼──┼──┼──┼─────┤

│中国银行

│18│√│√│1998~2001│

├──────┼──┼──┼──┼─────┤

│中国农业银行│21│√│×│1999~2000│

├──────┼──┼──┼──┼─────┤

│中国建设银行│29│√│×│1997~2001│

├──────┼──┼──┼──┼─────┤

│交通银行

│108│√│√│1998~1999│

├──────┼──┼──┼──┼─────┤

│中国光大银行│21O│√│√│ 2001 │

├──────┼──┼──┼──┼─────┤

│中国招商银行│276│√│×│1999~2000│

├──────┼──┼──┼──┼─────┤

│中信实业银行│318│√│ ×│1998~2000│

├──────┼──┼──┼──┼─────┤

│上海浦东发展│

│321│√│×│1999~2001│

│银行

├──────┼──┼──┼──┼─────┤

│中国民生银行│376│√│√│1998~2001│

├──────┼──┼──┼──┼─────┤

│广东发展银行│466│×│×│ ×

├──────┼──┼──┼──┼─────┤

│华夏银行

│561│√│√│1998~2000│

├──────┼──┼──┼──┼─────┤

│福建兴业银行│568│√│×│1999~2000│

├──────┼──┼──┼──┼─────┤

│厦门国际银行│939│√│√│2000~2001│

├──────┼──┼──┼──┼─────┤

银行业自查报告范文第13篇

随着金融消费的信用信息征集力度不断加大,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应用领域不断拓展,个人信用报告的社会知晓度不断提高,已经成为银行管理个人信贷风险的重要参考依据。但由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银行客户对自身权益保护意识不足,个别商业银行越权查询个人信用信息,造成征信侵权纠纷时有发生,金融消费者对信用信息异议处置不当的投诉也日益增多。

珍视自身信用记录是维护金融消费权益的首要前提

如今,信用记录已经成为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身份证”。良好的信用记录相当于拥有一笔可观的信誉财富,不仅能帮助企业和个人获得银行贷款,还可以使其享受优惠的金融服务,在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上获得一定的灵活性和优惠。同时,社会生活中运用信用报告的范畴也越来越广。小企业初次申请贷款的时候,不仅要查询企业的信用报告,还要查询法人的信用报告。政府部门已经在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办理专业资格证时把信用报告作为参考条件,有的部门将查询信用报告列入干部考察和评优评先内容。个人信用报告运用逐步向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公务员招聘、人大、政协代表推选、企业财务审计等领域延伸。因此,要养成时刻关心自己的信用记录,定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良好习惯,一旦发现征信记录异常之后更要找出原因,及时处理。

确保个人重要信息资料安全是维护金融消费权益的有力保障

个人开展投资和消费活动,不能仅凭金融机构营销人员的一面之辞,要全面了解自己承担的责任义务和应有的权利,特别要注意合同中对己方权利的豁免部分,合同签字要慎而又慎。在对外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等重要资料复印件的醒目位置上,一定要注明“仅供本次某某用途有效,再复印无效”字样,防止资料被非法滥用。填写银行卡和个人贷款申请表格时,要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个人资料信息,为银行判断个人信用提供基础依据,手机号码和通讯方式变更后要及时通知银行,确保及时收到对账单和有关短信,掌握账户余额动态。收到信用卡后,一定要熟记该卡的记账日期、还款日期、宽限期以及透支利率、计息方式,以免在还款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平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存折和密码,并定期更换密码,发现丢失必须第一时间挂失,决不可拖延。密切注意利率变动对贷款偿还金额的影响,防止因账户中余额不足,造成未能及时归还每期贷款。认真查看每期银行对账单,发现不明的消费或转帐活动,一定要到银行查清其原委,判断是否被人盗用,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学习金融消费基础知识是维护金融消费权益的最好途径

只有对消费者自身权利、权利实现方式以及被侵权时的救济途径有深入的认识,才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学习金融主管部门开展的金融法律法规宣传及其解读材料,如人民银行编制的《百姓征信知识问答》及《国民金融知识读本》,关注银行安全支付风险提示,熟悉银行卡使用最新常识等。及时向金融机构咨询日常使用银行卡中遇到的安全问题。利用银行卡开卡、换卡、日常对账、举办大型宣传活动、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学习安全用卡的知识,熟悉,增强银行卡风险防范意识,掌握防范银行卡欺诈的知识技能,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绝对不要一时冲动,相信任何以非正规金融机构和个人名义快速办理贷款等非法信息,一旦发现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谨防上当受骗。

银行业自查报告范文第14篇

章乃器早年服务于银行界,在上海浙江实业银行当练习生。他勤奋好学,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在银行总经理李铭(馥荪)的识拔下,逐步擢升为副总经理,成为一位成功的银行家和知名的经济学家。他熟悉金融业务,精于企业管理,对银行业务多有创新,并发表了大量的学术著作。马洪先生在1997年出版的《章乃器文集》序言中,指出章乃器是我国近代经济学家中少有的货币专家和理财家,是首倡创建中国现代资金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学者之一。近年海外出版的一套大型企业家传记丛书,以“中国资信业第一人”为题,将他列为20世纪全球99位风云企业家之一。

上海滩上中外银行的竞争

1928年完成北伐,国民政府“武力统一”中国大部分地区后,虽然外患频仍,但国内政治相对稳定,故30年代前期中国民族工商业发展迅速。在中国的经济中心和远东的金融中心上海,以江浙财团和北方财阀为背景的华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形成一股不可轻侮的势力。

当时在上海公共租界、法租界,洋商银行如汇丰、麦加利、花旗、东方汇理、横滨正金等行,通过它们的买办与属于旧派的华商汇划钱庄协作,形成一股实力,与属于革新派的华商及官商合办银行的中国、交通、通商、浙兴、浙实、金城、上海等南北派银行(它们组成上海银行公会)相对峙。浙江实业银行另一副经理朱博泉,曾留学美国,熟悉英美银行制度,建议银行公会50家会员银行通力合作,组建联合准备库及票据交换所,与洋商银行(所谓“外滩银行”)抗衡,从而提高华商银行的信用与地位,发挥应有的作用。朱博泉这一富有爱国心和建设性行动的规划与推行,得到章乃器不小的赞助。

在金融理论上,章乃器主张实行保护主义的经济政策,用统制手段管理中国的货币和金融市场,实现币制的统一,反对列强控制中国的货币。他很早就主张创造现代银钱市场和资本市场,强调信用对金融市场的调节作用,并首倡“信用膨胀”说,主张把信用放款改为票据贴现,以加快资本的流通,“以稳健的扩张信用之手段,代替不健全的通货膨胀手段”;由华商银行“推行票据承兑和贴现,使短期资金市场现代化;同时推行股票和公司债票,使长期资金市场――证券市场――国民经济化”。他指出,把信用放款改为票据贴现,可以加快资本的流通,使呆滞的“账面债权”化为可以流通的“票面债权”。在朱博泉、章乃器等人的积极倡导下,上海于30年代成立了票据交换所和票据承兑所。

章乃器阐述金融的涵义时,使用了颇为形象的譬喻:“金”是一种坚硬而固定的物质,而“融”是融化流通的意思。“‘金’何以能‘融’?这有赖于‘信用之火’的燃烧,但有时‘信用之火’烧得太猛烈了,融化的金腾沸洋溢,反而要浇灭了‘信用之火’;跟着,融化的金也冷却而结冻了。这就是信用过度膨胀成了恐慌底现象――就是所谓资产的冻结。所以‘金融’底重要意义,是要金钱融化流通,而顶顶要不得的就是呆滞冻结。”

据当时同在金融界服务的李文杰先生回忆:“上海银行公会设有‘银行实务研究会’和银行界人士组织的‘银行学会’,乃器同志是主持人之一。”“为了适应银行收受国内外财政金融市场信息,调查研究掌握客户信用状况,确保投放贷款的安全回收,乃器同志还建议组设上海征信所,作为同业的横向联合的科学管理机构。”

由于金融商业往来日以万计,商业欺诈行为也与日俱增,给工商业和金融业造成不小的损失,一个企业能否从银行通融资金,一家公司与另一家公司间的交易能否成功,除了必备条件之外,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对于对方信用状况的了解。对客户信用的评估成为十分迫切的问题。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一种专职对有关个人和机构的资产信用状况进行调查的资信调查机构――征信所,已经于20世纪初应运而生,并在欧美和日本各国得到普及。

早在民国初年财政部颁布《银行公会章程》时,即规定银行公会应该办理征信机构。1920年《银行周报》总编辑徐沧水,曾应银行公会要求,草拟上海征信所章程。上海银行公会在翌年的全国银行公会第二届大会上,提出了设立征信所的议案。然因当时军阀混战,民生凋敝,创办征信所的动议一直没有实现。

上海在1932年前,已有五家外商征信机构,其中上海兴信所、帝国兴信所和东京兴信所是日本人办的,商务征信所和中国商务信托总局是美商办的(东京兴信所在“一二八”事变后停办),但一直没有一家中国人自己办的信用调查机构。国内银行界主管信用调查的人士常常感到,信用调查工作倘由各银行单独去做,往往规模有限,资料也不够完备。章乃器问道:“为什么在上海地方,我们仍要用外人办理的信用调查机构?”

创办中国征信所

1931年,一个出乎意料的机会出现了,天津发生了一场空前的金融大风潮,几使全市金融业为之崩溃,这一事件却成为中国征信所创立的催生剂。

天津有个协和贸易公司,系留美归国的祁仍奚及北洋军阀段祺瑞的女婿奚东曙等所开办,经营进出口业务。公司开张之初声势浩大,排场阔绰,骄气凌人。各大银行经理争先恐后地要求其开户往来,但又互相保密,不通声气。协和贸易公司以印刷精美的栈单,向各银行做抵押放款。不料协“七君子”在狱中(1937年)。左起:王造时、李公朴、邹韬奋、章乃器、沙千里、沈钧儒。

1932年6月6日,在上海香港路4号银行公会会址内,正式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中国人办的信用调查机构――中国征信所。和经营不善,到处透支,各银行以有押品保障,大胆放款。结果协和债台高筑,宣告破产,中华懋业银行、中原银行随之倒闭,其他各行都不同程度地蒙受损失。如中南银行天津分行一家,就吃了倒帐222万元,在协和倒闭的前一天还放了40万元。

这个金融风潮当时轰动全国,更震动了上海金融业。章乃器、资耀华等利用时机,大声疾呼,批判银行界吃了互相保密、互不通气的恶果,必须成立一个共同经营的中国征信所,以帮助金融业了解金融市场的变化情况及债务人的信用。

1932年3月,张禹九、祝仰辰和资耀华邀集章乃器、孙瑞璜、方培寿等八九位银行界精英,在非正式的谈话方式之下,筹划一种合作信用调查机关的组织。经过几度磋商,产生了一个学术团体――中国兴信社,他们希望利用这一团体,延揽培养进步人士及人才,作为未来金融界中流砥柱之用。

中国兴信社的目标,是在研究信用调查的方法,促进信用调查的技术,交换信用调查的资料。为充分达到上述的三个目标起见,就着手组织中国征信所。第一次社员大会公推章乃器、祝仰辰、资耀华三位干事,指导中国征信所工作的进行。

中国征信所筹备之初,许多人为之担忧,觉得这个事业太空洞了,一切设备和组织在中国均无先例可援。而章乃器等则以为:“倘使外国人设立的机关有法子调查,我们必然也有法子调查。而过去对于调查工作的实际经验,也使我们觉得这个事业是有相当把握的。”

在当时创立中国征信所确非易事,首先要各大银行自愿摊款出资,次之要培训这方面的人才。中国银行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原已各自设立了经济、信用调查部,比较接近征信所,但要上海全体金融业排除私见,互相协作,共同出资,分担经费,成立公共的中国征信所,也很难取得一致同意的。但在天津金融风潮的冲击下,这个主张立即获得了各银行的同意。国内金融界的实力人物张公权、李馥荪、陈光甫、胡孟嘉、秦润卿、严成德、钱新之、徐新六、徐寄、林康侯、唐寿民、贝淞荪等都表示支持和赞助。

中国征信所的开办经费,当时计划必须有十家以上的银行担任开办费和经常费才行。这种担任经费的银行,就是征信所的基本会员。照起初的预算,开办费仅有2500元,经常费每月仅1000元;预定每基本会员负担开办费250元,经常费每月100元。后来仔细研究的结果,觉得2500的开办费无论如何都不够,就扩充到5000元。而结果竟用到6800元左右。章乃器认为:“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对于设备上绝对不主张因陋就简。作为一个银行共同组织的信用调查机构,出品必须精美而不能粗制滥造;同时由于得到同业前辈的热烈赞助,预料基本会员数目一定能超出预算的十家之上,增加些开办费不成问题。

1932年6月6日,在上海香港路4号银行公会会址内,正式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中国人办的信用调查机构――中国征信所。当时有基本会员12家,共同组成董事会。章乃器出任董事长,潘仰尧任经理。当时中外报纸,对于这一新生事物都很关注,大多数报纸发表了鼓励的社论和文章。

章乃器说:“一年来的外侮侵寻,的确给中国民族以重大的刺激。这种刺激的结果,在许多方面,都显出兴奋活跃的样子。尤其,在都市中间,这种兴奋活跃的情形,格外来得显著。一向以保守著称的金融界,在最近几个月中间,也完成了几件重要的工作,而中国征信所,也就是兴奋活跃中间的一个产物。”

中国征信所的特色服务

所谓的“兴奋活跃”只是一种驱动力,章乃器为中国征信所制定了严密的科学的工作制度,一切调查工作按照调查、复查、审查三步程序进行,据此作成报告,分送各会员银行。

中国征信所成立之初,社会上许多人不了解这个机构的性质。章乃器解释说:

“征信所是一个信用调查机关。比方,甲商人要向乙银行通融一点款项,乙银行在允许通融之前,必然要知道甲商人是怎样的一个人。他的财产有若干?他的事业发达吗?他的费用太大吗?他的过去的历史怎样?他的品性怎样?他一向对于欠款的偿还,准确而不失约吗?他的家庭状况怎样?他所交的是哪一类人?……乙银行要等到这种种的问题得了满意的解答之后,再斟酌情形给甲商人一个相当限度的通融。经过这种手续的放资,自然就很稳妥。征信所的职务,就是代乙银行解答这种种的问题。”“工厂和批发商要放货帐给零卖商,零卖商要放货帐给消费者,都可照这种办法,向征信所询问他们的顾客的信用。在外国,连保险公司保火险都要请教征信所。征信所除报告那保户的经济状况和品性外,还要报告他过去着火的原因和次数。那样,一味以保险后纵火图赔为业的奸徒,就难施其技。”

“有许多人对于征信所的作用,发生了许多误解。顶普通的误解,就是认征信所是一个介绍放款投资的机关。征信所的调查报告,的确可能一面使金融界得到稳妥放资途径,而一面使需要资金的工商业者得到适宜限度的资金的通融。然而,这是征信所的工作自然的结果,而不是征信所工作的直接的目标。这是间接的、不期然而然的效能,而不是一种业务。”

有一位朋友问章乃器,征信所能代将要订婚的男女调查对方的人品行为吗?章乃器认为:这倒并不是开玩笑的话,而的确是在人事的征信范围之内,在外国,有些女子怀疑他的丈夫的行为,有些男子怀疑他的妻子的行为,往往也请征信所给他个调查报告。有些东家对于他的雇用人怀疑,也到征信所里去探问。但专营这一类的调查业务的叫做人事征信所。

征信所的主旨是为会员服务。希望委托征信所调查工作的工厂商号或个人,往往先加入征信所做会员。非会员虽然也可请征信所做调查工作,然而费用较高且手续繁复。征信所的会员,往往分为数种,视缴费多寡而定。缴费多者以后每次所纳报告费较低,而委托调查案件的件数的限度较大。中国征信所除基本会员外,普通会员分为下列三种:

种类

常年费

查案件限度

限度内每份报告费

限度外每份报告费

甲种

300元

100份

1元

2元

乙种

200元

50份

1.5元

3元

丙种

100元

20份

2元

5元

会员需要英文报告者,上述费用,一律改收规元。非会员如有托查事件,每报告一份,中文者银10元,英文者规元10两。

在提供常规的经济情况的调查报告的同时,中国征信所还力求开拓服务渠道。当该所探得市场上发生特别变化,或商业上有欺诈行为及危险事项发生,立即派员外出调查,收集资料,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影响及补救办法,在最短时间内制成报告,及时分送各会员。如报告发出后,发觉所提供的内容不确或有新的变化时,即主动通知会员而不另外收费。

除信用调查事业之外,中国征信所最重要的业务是编纂《征信工商行名录》。当时上海出版行之名录,已经有七八种之多;内中比较可用者,不过二三种;但因为编辑者的立场的不同,而详略互异。外国人出版的,只注意到外国人的需要;而中国人出版的,也只注意到中国人的用途,因此一个机构往往要同时购备好几种的行名录,才能应付营业上的参考之需,诸多不便。为弥补这一缺点,中国征信所决定出版一本比较完全而适于各方面应用的行名录。同时也因为这种业务,和信用调查工作有密切的关系。

当时关于国内经济的调查,经常出版而有参考的价值的,只有一份外人主编的海关报告。中国人自己没有出版过连续两期以上的中国年鉴;而英国人胡德海氏所编的英文本中国年鉴,却连续出版了十年以上。章乃器指出:这表明中国人并不愿意或者需要了解中国的事情,而外国人反比我们注意。《征信工商行名录》预定的目标,是内容要超过外国人。倘使我们不能出产精美的作品,就情愿不做。

在《征信工商行名录》的编纂过程中。洋商因其所拟的编辑方法的周密,表现出很大兴趣,许多洋行主动预定广告地位。中国商家有许多还不知利用行名录,对于列名行名录之足以推广营业,也有许多未曾了解,然而许多规模较大的商家也对于行名录表示赞助。《征信工商行名录》出版后,以其编辑周密、内容宏富、印制精美的特色,一举压倒了过去几十年间影响最大的英人《〈字林西报〉行名录》,成为30年代中国企业家和外商必备的工具书。

客观、翔实、中立的调查原则

章乃器为中国征信所制定的工作的规条是:审慎以求“真”,详尽明晰以求“美”,忠实公正以求“善”。

所谓“真”,就是正确的意义,这是调查工作的最重要的条件。为求调查报告的正确起见,在事务组织上加以特殊的注意。调查工作,除普通一般人所知的直接和间接方法外,往往再加复查的手续。调查的人,不知委查者是谁;复查的人,也不知调查者是谁。这样,调查和复查的人,都能以不受拘束的客观的态度,充分的写出来所得到的资料和意见。这种资料和意见,再由对于该业熟悉的人员,严加审查。最后,将经过调查、复查和审查三重手续的资料,加以整理,作成报告书。

所谓“美”,章乃器概括为“详尽明晰”四个字。对于报告书的内容,他主张多叙事实,少下批评。关于事实的,哪怕是无关宏旨的微言细行,片鳞只爪的数字记录,都尽量容纳。读报告书的人也许可以因小而见大。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批评最好还是让别人来下。然而,这许多的复杂的资料,倘使不加以合法的整理和提纲挈领的编排,会使人目迷五色而找不到头绪。

章乃器认为:“善”是“真”和“美”的基础,“征信所负责调查信用的重责,倘使自身没有一种光明磊落的态度,怎能判断别人的信用程度,而取得社会对我们的报告的信任呢?所以,这种忠实公正的空气,在征信所当中是顷刻都不能缺少的。固然我们必须有严密的组织,使任何人都明白,含有作用的虚伪偏袒的报告,必然要在发出之前被摈弃;而不能专恃空洞的忠实、公正……等道德的信条。然而,倘使没有这种忠实公正的‘善’的信条的树立,求‘真’和‘美’的种种组织上的工作,往往不能严谨永久的维持。”

基于这种理由,在用人上面,他主张摈弃染有习气的人物,任用勤奋努力,清白自好的人,并以严密的组织去维持他们对于工作的兴趣和信仰,才能有把握获得“善”果。

章乃器将调查工作譬喻为搜集旧邮票;只要不断努力,持之以恒,自然就会有惊人的成绩。断片的新闻、片鳞只爪的数字,在一般人必然觉得是枯燥乏味,了无价值可言;然而,在一个注意调查工作的人,看见就立刻要把他们收集起来。这种的收集,久而久之,自然就成为极有价值的府库。

有一部分人批评中国征信所,不应该把中国工商业家的信息,“和盘托出”地告诉给洋商会员,章乃器认为大错特错。他反问道:“我们和外人的营业竞争,是应该靠组织上的秘密性呢?还是应该靠营业方法的敏捷和知识的充分?我想一个正当的营业机关,决不拒绝把组织的内容告人。当然一部分不肯出面的股东,成了法律上的隐名合伙人,是应当秘密的。至于出面的股东,还有何秘密可言?在贸易上不使对方彻底了解我们的内容,条件上一定要非份的吃亏。这和一堆品质高低混杂一起的商品一般,要被别人把品质高的当做低的估价。在低的一方面,并得不到便宜,而高的却已经大吃其亏。征信所的报告也许要告诉别人若干内容不良的工商业者,然而同时告诉别人许多内容优良的工商业家。这样,我们把这大堆的‘统货’按等级整理清楚了,总价格自然马上要抬高。”

成为全国独占事业

对于中国征信所事业的发展方针,章乃器提出一个原则:“一切的事业要从积极的方面找出路。”他认为中国人对于事业观念最大的错误,就是把“守家产”和“做事业”混为一谈;把大部分的精神,用在消极的节流的工作上面,而对于积极的发展事业,反放在脑后。结果会越来越消极。“不日进则日退”,学业然,事业亦然。

他主张:“优美的工作成绩,是事业的生命”,“倘使征信所能产生优美的工作成绩,社会必然会觉得这样的一个机关的极端的需要。一个社会所需要的机关,合理的费用,自然会有人供给的。反之,倘使征信所因为节省开支的缘故,使工作的成绩无由表现;慢慢的,社会就要觉得这样一个机关并没有多大的用处。一年,两年……这个赘疣的机关终于要处于淘汰之列。那不单是戕害中国征信所的生命,而且要断送征信所事业的前途。”

中国征信所开幕时,基本会员为12家,四个月后增加到18家,它们是: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中央信托公司、中孚银行、中国通商银行、中国实业银行、江苏银行、明华银行、浙江兴业银行、新华信托储蓄银行、上海邮政储金汇业局、中央银行、中国企业银行、中国银行、四行储蓄会、交通银行、浙江实业银行、国华银行、聚兴诚银行。囊括了几乎所有重要的华资民营银行和官办银行。

中国征信所同时还发展了普通会员29家,内中洋商22家,华商7家;总共拥有会员47家。当时上海的信用调查机构,从来没有一家能有这么多会员。

自中国征信所成立后,许多中国工商业者想加入做会员,然而不知道中国征信所工作的价值如何,就要求先替他们调查个别顾客的状况试试;及至看过明晰翔实的调查报告书,便毫不犹豫地加入了。一些洋商银行和洋行,也十分赞美中国征信所调查工作的精密,甚至说:做梦也想不到一个初开办的征信所,能有这样的出品!中国征信所逐步吸收了汇丰银行、麦加利银行、花旗银行、横滨正金银行等英美法日外资银行为特别会员。上海各主要外资企业也纷纷要求加入,他们首先通过本国银行,委托中国征信所作信用调查。后来怡和、亚细亚、德士古、三菱、三井、卜内门等一些大洋行,也直接取得了特别会员资格。

中国征信所的创办和发展,实为近代中国人用科学方法进行信用调查之先驱。章乃器指出:“中国征信所目下的基础的稳定,表示中国人对于技术工作的能力,并不亚于任何外国人。他希望中国征信所将来的发展,可以引起一切技术机关的发展;使中国人舍弃过去凭依情感的不规律的判断、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惯例、和听其自然的迷信观念的处理事务的手段,而趋向到科学的手段。”

章乃器以“积极猛进”的作风,迅速拓展征信事业。中国征信所开业四个月后,随会员数目的增加,业务量增加了约三倍,职员人数和开支也逐月增加。1934年初,中国征信所迁入圆明园路133号底层大厅,业务发展到鼎盛时期,全所职工百人。章乃器对任用职工要求很严,所内女职员很多,大多是沪江大学商学院毕业。一般职员进所后也经过培训,基本上都具有大学文化水平及信用调查等专业知识。

章乃器除照常在浙江实业银行处理公务外,每天中午驾车来所办公两小时。下设中英文秘书各一人,负责行政事务。下设信用调查、资料档案、编审、行名录编辑及总务五部分,及一个小型印刷所,还在天津、汉口设立两个分所。除以信用调查为主要业务外,还从事商品研究、市场预测以及出版《征信工商行名录》等工作。在《申报》辟专栏,不定期刊登商品及市场研究报告。行名录每年一刊,还出过一册《上海工商名人录》。到抗日战争爆发时,已拥有公司行号调查档案三万户,工商界个人档案一万多户,以及一大批经济资料。1935年4月1日,《大公报》上海版出版,一直到抗战爆发,都由该所负责编采经济版。还自己出版“每日商情报告”,供会员参考。

中国征信所提供的征信服务,为会员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最著名的例子为1935年,当时有一家外国纸商行在投机活动中失败,但仍隐瞒真情,继续接受商号订货,收取定金,并向银行贷款。后经中国征信所调查,获知已拖欠贷款达40万元,即将此情况向会员通报,引起银行防范和各家纸商的警惕,避免了一场危机的发生。

上海原有的几家外商征信所,因无法与中国征信所竞争,相继倒闭,中国征信所遂成为全国的独占事业。

为救国而舍弃事业

正当中国征信所的事业蒸蒸日上之际,章乃器却于1936年夏辞去董事长职务,离开了他亲手创办的事业。这件事马上轰动了整个上海滩。

章乃器辞职的原因,是在国难日益深重的形势下,他公开批评“攘外必先安内”的错误主张,针锋相对地提出“非攘外不足以安内”;并与宋庆龄、沈钧儒等组成救国会,呼吁国共两党停止内战,一致抗日,救国运动很快席卷了整个中国,引起了日本帝国主义的仇视和当局的恐惧。、吴铁城等高层人物曾亲自出面,对沈钧儒、章乃器等利诱威胁,但他们不为所动,坚持团结抗日的立场。

为了瓦解救国会,上海市长吴铁城以发动挤兑相威胁,向浙江实业银行总经理李铭施压,迫使他辞退章乃器。李向章提出:银行出资送他到英国去留学,薪水照发。“你到英国去学习三五年回来,那时不但银行需要你,国家也需要你。”章回答说:“那还是让我辞职吧。我不能让银行受累,但也不能离开救国会,那是关系国家存亡的事业。我也用不着同别人商量,我不能在这时去英国,谢谢你的好意安排。”于是,章乃器当场辞去了上海浙江实业银行副总经理职务,并在一两小时之内办好了辞职手续。

早在30年代初期,上海的中共地下党组织在白色恐怖下遭到严重的破坏,一些同志和组织失去联系,处境十分危险,生活极端困难。章乃器的三弟章秋阳(中共秘密党员)便通过把这些同志安排到中国征信所,隐蔽待命,职员中的地下党员有骆耕漠、季明、吴全衡(在所内的姓名是李百蒙、季步飞、吴潜英)等。1935年陈云在长征途中奉命到上海,也是先通过章乃器与章秋阳联系上,由秋阳安排秘密住所隐蔽,转道前往苏联。

在章乃器主持下,他的爱国主张也反映于中国征信所的业务上,例如在信用调查报告中为民族资本呼吁,特别是1935年至1936年申新纺织厂七厂危机时,调查报告都作了“千万勿让日商纱厂兼并”的呼吁。中国征信所是上海“职业界救国会”的基本单位之一,每次游行示威,全所有三分之一职工参加。大部分职工思想进步,积极从事救亡运动。中国征信所附设的印刷所,也曾秘密印刷过中共中央《为抗日救国》(即“八一宣言”),以及救国会的文件和宣传品。

作为一位自学成才的经济专家,章乃器在浙江实业银行及中国征信所,享有很高的声誉,同仁都称之为“章博士”而不名。以他当时在银行界的影响来说,征信所的董事长远比银行的副经理大得多。中国征信所采取董事长负责制,而章乃器是代表浙江实业银行担任董事长的,他离开了银行,便不能再任董事长了,由他推荐的中国银行代表祝仰辰继任。

祝仰辰上台后,违背他事前向章乃器承诺的“方针、政策不变和重要人事不变”两个条件,压迫中国征信所内的爱国力量。宣布解聘资料部主任李百蒙(骆耕漠),激起全所员工的义愤。他们派代表到章乃器家里讨论对策。章表示本人决不因此放弃救亡运动的领导工作,并将售去新落成的江湾住宅来维持生计。经讨论大家决定罢工反抗。章乃器应代表要求去征信所作了动员报告,罢工便正式开始。本来每日早晨,征信所都有成帖的信用调查报告和市场报告送到银行经理们的办公桌上。罢工的第二天,送上去的只是一张罢工宣言,口号很简单:“不许祝仰辰摧残救国会力量!”罢工震动了整个金融界,成为上海各报的特大新闻。

当时,宋子文已取代祝仰辰的后台张公权,出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宋是中的英美派,暗中表示同情救国会,并曾通过宋庆龄向救国会捐款。他刚取得了中国银行,也需要收揽人心,就亲自与章乃器谈判。他先指责祝仰辰无知,说已经决定把他撤回去,不让他再任征信所的中国银行代表,要求章办理善后――复工和推荐董事长继任人选,章推荐新华银行的孙瑞璜继任董事长,持续了三天的中国征信所罢工风潮方告结束。

孙瑞璜为人温和,深明大义,表示决不干涉职工业余参加救亡活动,并说维持中国征信所的正常秩序,应于救亡运动有利。以后救亡运动不断扩大,孙瑞璜一直恪守诺言,暗中予以支持。其后13年间,中国征信所一直由孙瑞璜主持,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在章乃器一生中,曾四次为坚持自己的政治主张而放弃个人名位事业。在这次辞职事件以后,1939年他因反对损害中华民族权益的《日苏中立条约》,退出了救国会;1948年底应之邀,舍弃在香港的房地产企业秘密北上,参与新中国的建立;1957年,因坚持自己的政治见解,遭到批判和罢职。但他不改初衷,赍志以殁。

结语 重倡“信用经济”时的反思

作为一家在中国近代民族信用经济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服务机构,中国征信所在新中国成立后结束,是当时苏联式计划经济下的必然结果。其后经过“对资改造”等所有制的改变,几乎彻底扫荡了国内的民营经济,建立了计划经济的一统天下,经济信息也完全由政府垄断。在经历了“”和各种政治运动后,传统的道德体系被彻底摧毁,出现了信仰危机。改革开放后,中国开始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也同时品尝了摧毁信用和道德的恶果。

在中国加入WTO,参与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回顾70年前中国征信所的历史,不禁令人扼腕:我国正在由短缺经济转变为过剩经济,而当今市场上最稀缺的商品,可能就是信用!

反思这段逝去的历史,有三点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

一、中国征信所是中国兴信社的事业的一种,是一个信用调查工作的公用机构。用今天的标准来衡量,是一个由学术团体创办的会员制非营利机构(其在当时是否纳税尚待考证),初创阶段的18家基本会员,都有重要职员参加中国兴信社。中国征信所筹备和运作没有任何政府机构的参与,可归入政府、企业以外的“第三部门”。其经费完全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会费和对社会的有偿服务,除了支付员工的工资和日常办公费用外,像董事长章乃器这样的高级管理者,从未支取过分文的薪酬和车马费,这在当时的工商界是史无前例的。中国征信所的公信力,正是建立在其价值中立、信息的对称性和严格的职业自律上。在信息时代的21世纪,中国要重建信用经济,是否有必要筹设大一统的政府信用机构,让官方或半官方机构同时充当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角色,令企业重新忍受信息不对称的痛苦?或是开办成千上万的营利性征信机构,使用户继续遭受虚假、矛盾的资信误导?我并不认为政府应该放弃指导和监督,也支持成立有资质的征信企业。但从历史的经验看,信息垄断或信息滥用均不可取,非营利机构的运作模式,也许更有效率和公信力。

二、以中国征信所发起的背景条件与今天相比较,缺少了一个重要的角色――民营银行;同时我们可以发现,当时像中央银行、中国银行这样的官方银行,完全和其他民营银行一样,在中国征信所里处于权利平等的基本会员地位,分担会费,共享资信。从技术的角度考虑,众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共同参与是征信业的基础,而我国目前的银行业体制和结构,是否符合信用经济发展所需的条件,尚有待论证。凡是信息不对称的领域就容易产生信息垄断和腐败,这个问题只有从体制上加以解决。

三、中国征信所是民族金融业与国外金融业竞争的产物,它以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为出发点,但又坚持了独立资信调查机构的公正性,因此也为外商银行和企业所认同。在进入WTO和参与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中国企业必将面临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我们不应将入世理解为放弃对民族经济的保护,在政府不便直接干预的情况下,应尽快制订有关信用、非营利机构的法律法规,并健全私法体系,发挥第三部门(NPO、NGO)的社会补偿功能,使中国企业行业尽快联合起来,组成各种企业联盟和行业服务机构,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应对国际资本的竞争。

银行业自查报告范文第15篇

上诉人A银行王庄支行、刘庄支行、李庄支行及张某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B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所诉自己在王庄支行开户、存款,折子被调包以及“王庄张某”在王庄支行开户、领卡,后又分次在王庄支行、刘庄支行、李庄支行支取原告存款l0万元,原告发现存款被他人支取后向王庄县公安机关报案等事实经过,已被各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资料所证实。

原告张某的10万元现金在王庄支行被误入“王庄张某”的账户,之后又被他人先后在王庄支行、刘庄支行、李庄支行取走的事实清楚。该事实由原告张某向王庄县公安局的报案记录、立案决定书和两个张某的开户凭证、存款、取款凭证所证实。原告张某诉请的案由是财产侵权赔偿,要求王庄支行、刘庄支行、李庄支行赔偿其损失10万元,其请求应适用过错原则予以评判,即有过错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本案原告与三个被告对原告张某的10万元经济损失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过错。

争议焦点问题

从案件事实及审理过程来看,过错的认定是最为关键的,其中有关过错认定的焦点问题有以下几个:

银行开户过程是否有过错

国务院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第285号令第七条规定“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据此,一审法院认为,从 “王庄张某”开户过程来看,银行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审查责任便为其办理存折,为原告被骗、财产遭受损失制造了条件。“王庄张某”在“储蓄开户凭条”中填写“常住地址王庄”,身份证号码“411282×××”,“联系电话8336×××”,既然常住地是王庄,其身份证号码前6位与电话的开头号码均不是王庄县域内公民身份证和固定电话号码开头的数码,有点常识的人都能识别,并不需要精密仪器检查。王庄支行对“王庄张某”在其开办存款账户“储蓄开户凭条”上所填极为明显的错误予以认可且予开户,过错是明显的,既没有审查其身份证后亲自登记,对应当发现的疑点也没有进行认真审查追究。

上诉人A银行王庄支行不服一审法院认定其在为“王庄张某”开户时没有依法依规办理,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审查责任,为张某被骗、财产遭受损失创造了条件是错误的,其根据是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实名制仅要求存款人开户时要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要求银行账户名称与身份证上的姓名相一致,而对其身份证的真实性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但是二审法院并没有认可银行主张。

银行办理存款手续是否存在违规

银行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7)363号《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只有在为储户开立账户和申领银行卡时,才必须要求储户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续存和支付时则不需要,同时规定金融机构接受个人定期存款单笔金额超过10万元时才使用相应的特种存单。据此,银行认为其存款手续无过错。

但法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身份”,“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原告候天岭在用“王庄张某”的存折存款时,王庄支行并没有在审查其身份证件后让其在“存款凭条”背面填写相关内容,而只是让原告在该凭条正面“客户审核”栏中签名。如果银行认真审核了原告的身份证件或让原告亲笔书写了这个内容,并尽必要注意义务,原告将自己现金误入他人名下的事情就不会发生。王庄支行由于过失,让原告将10万元钱存入了他人账户,为他人支取侵占原告的财产起到了关键作用,与原告的财产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现在王庄支行所提交的原告误存款的凭条背后所显示的身份证号码前6位数是“412728”,与“王庄张某”亲手所填的“411282”差距很大,字码错、位置排列多处错,这使得法院认为,不排除纠纷发生后王庄支行为掩盖自己的错误,依王庄县域公民身份证前6位数码事后补填的可能性。所以,法院据此认为,被告王庄支行关于该处过错所辩称的理由同样是不能成立的。

银行的取款手续有无不当

A银行刘庄支行和李庄支行均不服原判有关取款手续违规的认定,其理由为:根据《储蓄卡章程》的规定,取款人在出具储蓄卡并输入正确密码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储户本人取款;银行依照相关操作规程履行支付4.5万元存款的义务不存在过错。因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规定,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含银行卡)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应请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核实后予以支付。持卡人当天分别在两家支行银行取款的金额并未超过5万元,因此不属于报告和备案的范围。

但是法院认为,从原告存款被误入“王庄张某”名下后银行办理取款的手续来看,在几十分钟内该账户资金被支取,取款行为明显可疑。刘庄支行作为第二笔付款人,应当有所察觉取款人行为的不正常,予以关注追询。李庄支行作为最后一笔付款人,此时10万元存款已被全额取出,更应该有所察觉,予以关注追问查询。从银行操作的技术条件来看,有关条件完全足以做到这一点,因为电脑资料应当显示清楚,显然这是由于银行过失而未能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法院认为,银行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金融机构对存款人大额的当日存取要加以关注”,“对一日内数次提现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必须向其省级分行备案,并由其省级分行报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备案”等规定,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这里的争议涉及到一家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在同一天内办理取款的手续是否应该按照取款的合并额度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反洗钱的监管规定。法院基于银行在技术上具有电脑联网的技术且银行工作人员能够通过电脑辨识是否为一天内发生的取款,因此认定银行有义务履行有关反洗钱规章要求的手续。笔者认为,从监管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并没有明确赋予银行前述义务,但是法院所分析的立法本意也有其合理性。

原告本人有无过错

法院结合案件事实,认为原告轻信他人以致存折被调包,存在过失。同时,法院也在一定程度上理解原告在急促的时间内记准自己存折号码实为其难,但原告在向“王庄候天岭”存折存入10万元现金时,没有按规定填写自己的身份证资料又是一个过失。这些过失与原告被骗、10万元被他人侵占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自己的一部分损失。实际上,上诉人张某也不服法院的裁判,他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虽然事实清楚,但仅判令A银行王庄支行承担我存款损失的30%比例偏低。他认为,其存折被调包根本原因在于王庄支行违规为骗子办理了存折,如果另三上诉人把好开户、存款及取款关,其存款不可能被骗走。

鉴于上诉焦点问题中银行的过错较为明显,一审法院裁决对于原告10万元的经济损失,依据案件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由被告A银行承担60%(A银行王庄支行承担30%、刘庄支行承担20%、李庄支行承担10%),原告自行承担40%。

对银行的启示

结合本案审理和裁判的情况依据现行有关存取款的监管规定,银行防范存取款办理手续方面的违规风险,应该注意以下事宜:

第一,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应加强身份证件有关信息的审查。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查义务已经为有关监管法规所明确规范。例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第285号令第七条规定“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这是否意味着银行必需确保身份证件审查的准确性?即一旦发生身份证证件有误,即应归责于银行?本案法院审理裁判中明确把证件号码前六位以及电话号码开头号明显与身份证件地址不匹配的审核置于银行的审查职责中,这意味着银行办理身份证件审查时已经不能限于传统的身份证件审查即侧重于照片、文字及外观方面,而应该对身份证件数字的准确性进行适当的审核。当然,本案中法院裁判针对的银行机构也位于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区内,如果是银行机构所在地区范围之外背景下发生有关数字上的差异,则法院可能不会归咎于银行。当然,法院的这种裁判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方面的依据,而是基于自由裁量的结果,其合理性是否具有普遍性尚值得商榷。该种推理和判断值得银行深思。为了防范身份证件审查方面的合规风险,银行除应遵循传统身份证审核的一般注意事项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1)重视身份证号码数字有无明显不当的审核,这至少应考虑身份证数字的位数是否明显差异于通常的位数、身份证开头前六位数字是否有明显异常、年龄标识数字是否与当事人实际情况或其提供的出生年月数字明显不符、标识男女性别的数字是否与实际情况不符等;(2)关注联系电话在数字安排上有无明显错误,例如电话号码位数明显不同于本地一般号码位数、电话号码开头数字明显异常等;(3)关注地址表述是否明显不符合本地地址情况。

第二,银行应严格履行反洗钱有关客户身份识别的监管规定。经过修改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7年1月1日施行)对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该规定第九条指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保证与其有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第三,银行应按照监管规定履行报告义务。首先,银行应该关注大额交易的报告。《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列举了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大额交易,具体包括: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银行应对可疑交易履行报告义务。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把下列交易或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再次,银行取款手续应遵循取现的限制性规定,并应考虑不同分支机构的单日取款额度合并计算问题。目前有关大额取现的监管法规虽然没有对银行机构在办理存取款时有关单日取款限额及报告管理机制上设置合并计算的规定,但是本案法院的裁判表明,法院结合银行的实际操作技术和管理条件,试图要求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银行按照单日内其所有机构发生的相关取款金额来评价其是否超出限额及是否需要报告。为此,笔者认为为了有效防控此类反洗钱违规风险,银行应该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从合并计算取款额度的基础上来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意味着银行不仅要在柜面人工操作上体现所有机构单日合并计算限额要求,而且要在ATM取款设限上体现该要求,并且确保跨地区机构之间联网合并计算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