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银行七五普法工作报告范文

银行七五普法工作报告范文

银行七五普法工作报告

银行七五普法工作报告范文第1篇

(详细版)

第1章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掌握7种不正当行为的认定)

1.诋毁商誉

主体、主观方面、行为方式、诋毁行为

2.侵犯商业秘密

(1)行为主体、商业秘密、特征(秘密性、经济实用性和保密性)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表现:“直接”、“间接”、“违反约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

3.商业贿赂

(1)行为主体(2)判断标准:是否入账。

4.低价倾销

5.不正当有奖销售

行为的主体;欺骗性有奖销售;巨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

6.引人误解虚假宣传

(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即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

(2)注意虚假宣传必须达到引人误解的程度才可。

(3)法律责任

7.混淆行为(欺骗性交易行为)

二、反垄断法(“4+1”,即掌握4种垄断行为+1区别)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供销”)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2.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及例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1/2;2,2/3;3,3/4)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表现形式

(1)不公平的低买高卖(2)低价销售(3)拒绝交易(4)强制交易(5)不合理搭售(6)歧视性差别待遇

(二)垄断协议

1.分类: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

2.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

3.适用除外

(三)经营者集中

1.原则:事先申报,事先申报的豁免(免报)坚决不允许事后补报

2.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审查期间

(四)行政垄断

(五)法律后果

五、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反垄断委员会的区别

第2章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概述

性质、关于分支机构的规定(“三不规定”)

(二)商业银行贷款法律制度

1.发放担保贷款是基本原则,信用贷款为例外。

2.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3.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具有独立性。

4.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5.应当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6.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行为的禁止。

7.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8.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9.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三)商业银行接管和终止

1.接管:原因、目的和法律后果、期限、终止(到期、活、死)

2.终止: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一)银监会概述

(二)银监会的各项措施

1.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措施

2.

在接管、机构重组、撤销清算期间,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措施

3.

查询、申请冻结账户措施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权

1.中国人民银行的职权

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监督管理职权的划分

第3章消、产法和食品安全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远程购物7天无条件退货权(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7日”新规(三)部分商品和服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四)明确网购平台承担责任(五)针对虚假广告明确两个连带责任(六)明确个人信息保护(七)严格规制不公平格式条款(八)加大消费欺诈赔偿(九)消协可提公益诉讼(十)精神损害赔偿(十一)争议解决及特殊规定

二、产品质量法

1.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合同责任)

2.产品责任:(侵权责任)缺陷+后果+因果关系

3.产品责任和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区别

三、食品安全法

(一)食品安全标准

国标、地标(省级+备案,补缺)、企标、标准的公布

(二)召回制度:(主动召+强制召)

召回种类;召回后处理;召回情况报告

(三)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三新”产品许可;食品不得添加药品

(四)食品广告:食品广告要求;食品推荐

(五)特殊食品

1.特殊食品: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2.保健品3.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4.

转基因食品需显著标识5.婴幼儿配方乳粉

(六)网络食品监管(实名登记+网络交易平台连带责任)

(七)法律责任:赔偿主体;民事责任优先原则;赔偿金额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4章劳动法

一、劳动法概述

劳动法适用范围;劳动关系特征;用人单位;劳动者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关系确立时间2.合同的书面化3.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合同的后果4.劳动者不签书面合同的后果

三、劳动合同的类型

(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推定情形

四、劳动合同条款

(一)必备条款(二)可备条款

五、劳动合同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协商解决;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者立即解除;用人单位随时解除;用人单位预告解除;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限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病、15+5、孕产哺)

(二)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情形下的经济补偿

1.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2.终止劳动合同

(三)终止劳动合同

(四)经济补偿标准

1.1年给1个月

2.6个月以上不满1年算1年,不满6个月算半年

3.超过3倍按3倍计算

4.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七、集体合同(“主体特定,效力更高,要书面,不以批准为生效要件”)

八、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管人的不用人,用人的不管人”)

(一)劳务派遣

1.适用:“三性”要求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

2.四个禁止:短期派遣禁止;收费,克扣工资禁止;再派遣禁止;自我派遣禁止

3.“一视同仁”

4.

责任承担

5.

被派遣劳动者的退回

6.

劳务派遣工伤

(二)非全日制用工

含义、特殊规定

九、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十、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休息(二)休假(三)加班

十一、劳动争议

十二、劳动争议的处理

(一)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二)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三)仲裁

1.仲裁主体的设置

2.仲裁时效

3.仲裁管辖

4.仲裁裁决

5.裁决先予执行

6.“一裁终局”的特殊规定(只是对用人单位而言)

第5章社会保险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

(一)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二)领取条件(退休+15)

(三)参保个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死亡待遇

(四)关系转移接续

二、基本医疗保险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情况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

(三)关系转移接续

注意:与基本养老保险不同,基本医疗保险的特点是“即时缴费、即时享受”。

三、工伤保险

(一)保险费率的确定

(二)主要内容

1.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

3.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三)伤残津贴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

(四)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处理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五)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六)未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的处理

四、失业保险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缴费年限

领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

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

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

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

最长为24个月

(三)标准

(四)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时的待遇

(六)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情形

第6章税法

一、个人所得税法

(一)

应纳税(二)免税(三)减征(四)纳税申报(五)工资薪金所得个税计算

二、企业所得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1居民企业2.非居民企业

(二)税率:1一般25%、非居民企业20%;小型微利企业20%;高新技术企业15%

(三)不征税收入

(四)免税收入

(五)可以免征、减征

(六)加计扣除

三、车船税法

四、税收征收管理法

原则:税款征收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能依据地方法规、部门规章。

(一)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

(二)保护税收的措施

1.离境清税2.

限制处分财产

(三)争议的处理

纳税争议(“三步走,复议前置”);处罚争议(“任选”)

(四)修正和修改

第7章土地管理法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基本制度

(一)国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

(一)农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二)非农用地使用权

四、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五、建设用地的类型

六、房地产交易

七、商品房预售条件(三证+一投资+备案)

八、土地权属纠纷的解决(注意和民事侵权纠纷解决的区别,性质不同,处理方式不同)

九、不动产登记

(一)不动产概念(二)不动产登记类型(三)登记原则和登记机构(四)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五)不动产登记簿(六)登记申请(七)现场登记和登记申请的撤回(八)

登记受理(九)登记期限(十)登记信息互通共享(十一)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复制

第8章

环境保护法(6月5日环境日)

(一)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二)公益诉讼(三)环境保护规划制度(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五)“三同时”制度(六)排污收费制度(七)总量控制制度(八)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九)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十)环境保护工作政府接受人大监督(十一)法律责任

商法考点总结

(详细版)

第一章公司法

一、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的概念、特征

1.概念: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2.特征:独立名义、独立财产、独立责任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一)概念(二)目的(三)表现方式(四)后果

三、公司的分类

(一)股东责任范围(二)股份的转让方式(三)公司之间关系(四)公司的信用基础

四、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公司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起始与终止和公司经营范围限制

1.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起始与终止

2.公司意思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实现

3.公司的经营范围限制

(二)公司的转投资与担保

1.转投资2.担保

五、公司设立

(一)含义(二)

设立方式(三)发起人(四)发起人责任(关键看以谁的名义签订的)

六、公司的章程

(一)概念(二)效力

七、公司财务与会计制度

(一)公司收益分配顺序(二)公积金提取和使用

八、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

(一)合并和分立的类型

1.吸收合并2.新设合并3.派生分立4.新设分立

(二)共同规定

(三)特殊规定

九、公司司法解散

(一)

司法解散(公司僵局)(二)前提条件(“人出现了问题”)(三)原告、被告

(四)

可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前提:股东担保+不影响经营)(五)解散和清算的处理(六)解散效力

十、公司的清算

(一)含义(二)例外(三)清算组组成(四)清算组职权(五)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六)职权限制

十一、公司机关人员的种类及其任职资格和法律义务

(一)董、监、高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

十二、公司诉讼

(一)代位诉讼和直接诉讼

1.代位诉讼2.直接诉讼

(二)公司决议瑕疵诉讼

十三、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二)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

(三)股权的取得与证明

(四)股东的基本权利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2.董事会(执行董事)3.监事会(监事)4.股东会和董事会具体职权对比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七)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国有独资公司

十四、股份有限公司

(一)设立条件

(二)设立的方式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2.董事会3.监事会(同有限责任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章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的概念和类型

(一)概念(二)类型

二、普通合伙企业设立

(一)合伙人(二)合伙协议(三)出资(四)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三、普通合伙企业事务决议和执行

(一)普通合伙企业事务决议

1.决议一般规则2.全票决的事项

(二)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执行的一般规则2.具体执行方式3.执行人权利和义务4.非执行人权利和义务5.普通合伙人竞业禁止、自我交易禁止的义务6.合伙事务执行人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区别

四、合伙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一)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二)特殊规定

五、合伙企业财产性质和财产份额转让

(一)合伙企业财产(二)财产份额转让

六、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合伙人的代表权(二)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三)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规则(“两个可以,两个不可以”)

七、入伙、退伙和继承

(一)入伙

1.条件、程序2.后果

(二)退伙和继承

1.自愿退伙2.法定退伙3.退伙效力4.合伙人身份继承

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含义(二)名称要求(三)责任承担

九、有限合伙企业

(一)组成与名称

1.合伙人2.企业名称3.出资4.合伙事务执行5.利润分配、亏损承担

(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四个不受限,而普人以下4个方面都受限)

1.自我交易自由及例外2.竞业自由及例外3.出质自由及例外4.对外转让份额自由

(三)有限合伙人的退伙与继承

1.当然退伙2.继承3.责任承担

十、合伙人身份转换

(一)程序(二)后果

十一、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一)

财产分配原则(二)责任承担(三)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区别

第3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主体(二)性质(三)责任承担(四)事务执行(五)解散(六)清算

第4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三、外资企业法

第5章保险法

一、保险合同的性质和分类

二、合同当事人与关系人

(一)当事人、关系人、辅助人(保险人、保险经纪人)

三、保险利益原则

(一)含义(二)成立要件(三)保险利益的范围(四)保险利益时效(保险利益有效存在的时间)及后果

四、保险合同的解除

(一)原则(二)例外(三)限制保险人解除合同(“知道起30天,最长2年”)

五、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一)免责条款的说明(二)关于“不一致”的认定(三)格式条款的解释

六、保险的索赔时效

(一)人寿保险(二)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

七、财产保险合同

(一)具体规定(二)代位求偿权

八、人身保险合同

(一)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区别(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的特别规定(三)投保人年龄误报的处理(四)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五)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免责情形:

1.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2.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合同成立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

(六)“法定受益人”(即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保险金的情形

九、保险经营规则

(一)业务范围1.人身保险业务2.财产保险业务

(二)资金运用(一般无限制)

第6章票据法

一、票据法概述

(一)三大票据的含义和区别

汇票、本票、支票

(二)票据特征:流通性、文义性、要式性、设权性、独立性、无因性及例外

二、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种类: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三)票据权利的瑕疵:伪造、变造、更改

(四)票据抗辩——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

三、票据行为

(一)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二)背书:1.背书转让法律效力(“二不”)2.背书连续3.限制背书(记载“不得转让”字样)4.附条件背书5.部分背书、分别背书6.期后背书7.回头背书8.委托收款背书(被背书人禁止再转)

(三)承兑及保证

四、票据丧失和补救

第7章证券法

一、证券机构

(一)证券交易所:概念与机构、职权、章程、权益分配

(二)证券公司:设立、组织形式、义务范围、注册资本、业务规则:“五个禁止”“一个可以”

二、证券发行和承销

(一)发行: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

(二)承销(包括代销和包销)

三、证券交易:交易种类、交易方式、交易场所、短线交易的特殊规制

四、信息公开制度

五、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前提、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

第8章破产法

一、受案范围和破产原因

(一)受案范围:企业法人具有破产原因可以适用本法

(二)破产原因(两种,都采取“内+外”相结合)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二)受理的后果(即立案)

原则;指定管理人;个别清偿无效;待履行合同的处理;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民事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应当中止

三、管理人

四、债务人财产

五、取回权

(一)含义(二)一般取回权(三)特殊取回权(又称出卖人取回权)(四)取回权人无法取回标的物的处理

六、破产抵销权

(一)

含义(二)特征(三)不得抵销的情形

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

破产费用:必要的程序性开支(二)共益债务:使债务人财产实现“保值增值”的开支(三)清偿方法(外部有先后,内部按比例)

八、破产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的期限;可申报债权的特点;可申报的范围;不可申报的范围

九、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十、重整程序

(一)重整原因: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2.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

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性。

(二)重整程序发动:初始重整申请;后续重整申请

(三)重整期间营业保护特别规定

(四)重整计划的通过(分组表决)

十一、和解程序

(一)含义(二)和解协议的特点

(三)注意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的转换关系:

1.重整、和解可转清算

2.一旦宣告破产进入清算阶段,企业的死亡不可逆转,不能再转入重整、和解。

3.重整、和解之间不能转换。

十二、清算程序

(一)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

(二)别除权

1.概念

2.特征

3.行使条件

(1)债权和担保权合法成立和生效。

(2)债权和担保权符合破产法的规定。

银行七五普法工作报告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根据《**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温公积金管委〔**〕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各管理部和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和具体业务的办理。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有关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称受托银行)受管理机构的委托具体承办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等金融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并且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产权人或共有人。

第六条职工(以下称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以贷款时向前推移计算);

(二)、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其房屋座落的具置已明确,有关手续合法、有效,且申请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时间在3个月以内;

(三)、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总价款30%以上(含30%)的自有资金且已落实并投入使用;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作为抵押;

(六)、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未办理抵押登记前,能提供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其他阶段性担保;

(七)、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七条贷款额度为以下三项计算结果的最低值:

(一)、以借款人及其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最高50%的还贷比例(每月还贷本息额占工资收入的比例)计算的最高月还贷款额,从而按不同还款方式计算出的贷款额度。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房价款或修、建费用总额及评估值(两者取低值)的最高70%的贷款比例计算的贷款限额。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各行政区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第八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贷款金额、还款能力以及其他相关条件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360个月),同时借款人最后一期还款时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四章贷款的担保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作为取得贷款的担保。如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直接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抵押;如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还应提供贷款申请地其他自有或第三人拥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或者由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房屋建设(开发)单位、房屋交易中介机构进行阶段性担保。

在贷款期内,经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阶段性担保方式及抵押物,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

第十条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或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以贷款申请地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拥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作为阶段性抵押担保的,其价值需进行评估确认,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评估现值的70%,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由房屋建设(开发)单位和房屋交易中介机构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房屋建设(开发)单位、房屋交易中介机构必须与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就每一借款人签订书面保证合同。

第五章贷款的偿还方式和方法

第十三条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还本付息。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归还贷款本息:

(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即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金额×月利率×(1+月利率)期数÷[(1+月利率)期数-1]

其中:每月还利息额=剩余贷款本金额×月利率

每月还本金额=每月还款额-每月还利息额

(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即贷款期内每月确定相等的还本金额并支付利息。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每月还本金额+每月还利息额

其中:每月还本金额=贷款金额÷期数

每月还利息额=剩余贷款本金额×月利率

第十四条采取按月分期还本付息方式偿还贷款的,借款人贷款时确定的每月还本付息额最高不得超过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55%,最低不得低于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30%。

第十五条借款人与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第十六条贷款统一采取由借款人委托受托银行代扣的方法进行偿还。

第六章申请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借款人的个人资料:

(一)身份证;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对账单;

(三)婚姻情况证明(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等)。

第十八条借款人配偶的个人资料:

(一)身份证;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对账单。

第十九条借款人的其他房屋共有人(除配偶以外)的个人资料:

(一)婚姻情况证明;

(二)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

第二十条借款人除按上述规定提供本人、配偶及其他房屋共有人的个人资料外,还需根据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不同情况,分别向管理机构提供以下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情况资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1、购买预购商品房的:

(1)商品房预售(买卖、销售)合同(已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县(市、区)需先经备案登记);

(2)首付款或自付款的收款收据。

2、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1)经济适用房销售(买卖)合同;

(2)首付款或自付款的收款收据;

(3)经济适用房的审批证明。

3、购买“二手房”的:

(1)房产买卖合同;

(2)交易价格的评估报告;

(3)出卖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4)首付款或自付款的收款收据。

4、购买“房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房(现房)的:

(1)房产买卖合同;

(2)首付款或自付款收款收据;

(3)“房开”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5、购买拆迁安置房的:

(1)拆迁协议书;

(2)定位证明单及房款结算表;

(3)首付款或自付款收款收据。

6、建造、翻建住房的:

(1)土地使用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造工程费用的预算或决算报告。

7、大修住房的:

(1)大修鉴定报告书;

(2)大修工程费用的预算或决算报告。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的:

(1)销售不动产(房屋)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

2、购买“二手房”的:

(1)销售不动产(房屋)专用发票(发票联)或契税证;

(2)房屋所有权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

(1)房屋所有权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建造工程费用的预算或决算报告。

4、大修住房的:

(1)房屋所有权证;

(2)大修鉴定报告书;

(3)大修工程费用的预算报告。

第七章贷款的办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要求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携带上述个人资料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资料,到管理机构填写《**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向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第二十二条管理机构受理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时,对借款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借款申请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料或有关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但须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管理机构受理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管理机构对经审核准予贷款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对经审核不准予贷款的,须告知借款申请人不准予贷款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准予贷款的,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同借款人就贷款额度、期限、担保方式、偿还方式及月还款额进行协商和确定。

第二十六条贷款额度等经协商一致后,管理机构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委托受托银行向借款人贷款。同时借款人、管理机构、受托银行、保证人及抵押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借款人还需同受托银行签订代交款项委托合同。以贷款申请地其他自有或第三人拥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进行阶段性担保的,担保人(抵押人)还需与管理机构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

第二十七条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签订并经登记生效后,管理机构通知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八章贷款的提前还款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填写《**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偿还申请书》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贷款的提前还款除直接以住房公积金为还款资金来源的可以由管理机构内部划转以外,其他的均采用银联POS系统,由借款人直接持卡向管理机构刷卡还款。

第九章贷款抵押物的变更

第二十九条贷款期内,借款人要求变更贷款阶段性担保方式及抵押物的,应事先填写《**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及抵押物变更申请书》向管理机构申请,经管理机构同意后,有关各方另行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合同经登记生效后,管理机构才能向原担保人或抵押人出具担保(抵押)注销证明。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遇国家及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关政策调整时,本实施办法亦作相应调整。

银行七五普法工作报告范文第3篇

工商银行做好“六五”普法教育初期工作情况小结

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的要求,在“五五”普法过渡到“六五”普法之际,工商银行支行采取三项措施做好“六五”普法教育。

一、强化组织领导保障机制。领导重视是前提,员工参与是根本,为保证“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取得突破性进展,该行将在努力提高员工素质、促进依法办事上下功夫,让基层行形成更加科学的、统一的、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制、让“五五”普法成果得以巩固,在“六五”普法中变“要我学”为“我要学”,从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自觉依法经营。

二、理论结合实际联系机制。“理论如果不和实际结合,便会成为空洞的理论”,我国已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一基本治国方略载入宪法。该行“六五”普法将进一步健全完普法、依法经营责任制度,考试考核制度,监督制度,杜绝地方用行政干预银行运营现象,同时银行经营自觉按《公司法》、《劳动合同法》、〈银行法〉等,做到业务发展依法经营。

三、强化监督激励保障机制。检查监督是落实普法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普法的目的是让基层行员工法律意识增强,并将相关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不讲外行话、不办“法盲”事,该行将在“六五”普法建立健全包括学习、培训、考试、监督等机制。员工要从严要求自已,勿以自已言行代替法律:办理查询、冻结、扣划等依法办理;办理业务按章操作,不自行其是。对在普法中维护工行形象、依法经营的突出人和事予以表彰。

银行七五普法工作报告范文第4篇

王健林语出惊人

为何“房价下降,买房更贵”这种明显违反基本逻辑的话会从全国政协委员的口中说出呢?王健林对此解释说,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1年全国平均房价为每平方米5380元。按全国新建商品房套均100平方米计算,每套房总价53.8万元。如果全国房价平均降20%,户均可节省购房开支约10.7万元。

不过由于中等收入群众买房普遍需要贷款支持,而因房地产调控,各家银行取消了此前首套房贷款利率七折的优惠,甚至将首套房贷利率上浮。即使现在政策微调,最多也只是以基准利率贷款。“相比调控前,现在首次购买一套100平方米的住房,按基准利率贷款八成,平均贷款10年,比七折优惠贷款多支出利息约10万元,完全抵消了房价下降20%的好处。”王健林进而计算道,“如果平均贷款15年,利息多支出13万元,相比调控前,反而负担加重。”

本为降低买房负担

此言一出,立刻在网上引起争议。不少网友针对王健林开发商的身份,认为他是“站着说话不腰疼”,“为开发商不肯降房价找借口”。也有不少理性的网友指出,王健林其实是在为他今年全国两会上递交的关于“建议恢复首套房七折优惠利率”的提案做论证。他认为,想要让房价真正合理回归,既需要企业主动降价,同时金融机构也需要有相应配套政策出台。否则即使房价下降,受益的也将是金融机构,而不是百姓。因此他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及时调整目前的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房和首次改善住房的群众,重新恢复房贷利率七折优惠。这样房地产调控才能惠及所有中等、中低和低收入群众。“中等收入群众的首次置业和改善居住需求是中国房地产市场需求的主体,各地限购、限贷政策实施后,首次置业人群占比大幅上升,北京去年首次购房人数超过购房总人数的九成”。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王健林甚至信心满满地表示首套房七折优惠利率的建议会被逐渐采纳,因为现在有关方面已经在研究首套房优惠利率问题。“近期四大行已明确宣布,绝对不超过基准利率。但是这些还不够,因为金融机构赚的钱已经够多了。”

初衷虽好 难经推敲

尽管初衷是希望银行下调首套房贷利率以降低百姓买房负担,但王健林这段话的因果逻辑却有点经不起推敲。

从技术层面说,王健林选取的统计参数和测算方法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不但拿全国房屋成交均价来衡量各地区情况迥异的购房人的贷款需求,而且“套均100平方米”也只是随口一说,与中低收入阶层首次购房的实际需求不符。而根据国家规定,首套房贷款至多七成,不可能是王健林假想的“八成”。实际上在房价动辄上百万元的一线城市,许多购房人也无力承担“贷款七成”的月供。此外,实际生活中,提前还贷、采取气球贷、双周供等新型贷款方式以及运用公积金贷款等方式都可以明显降低利息支出。另外,身为开发商的王健林可能连基本的房贷计算也算错了。根据他的说法,100平方米总价53.8万元的房产贷款八成即43.04万元,按贷款10年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基准利率和七折利率的利差为54841元,按等额本金还款法则相差45894元,都与王健林所称“多支出利息约10万元”相差甚远。

退一万步说,就算购房者无法享受七折优惠利率,但这与开发商是否降价又有什么必然联系呢?众所周知,七折房贷优惠利率是在2009年我国面临全球金融危机严峻挑战的非常时期推出的非常举措,而此前和之后我国一直都实行房贷利率最低八五折的规定。实际操作过程中,房贷利率也是各家银行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调节的。所以不管开发商是否降价,银行本就赚着这么多利润。即使开发商降价了,也不可能让银行得便宜,受益人只能是购房人――只是如果有银行七折利率的配合,购房人的购房负担将进一步减轻。

银行超高利润须反思

话说回来,王健林的这一论证虽不尽合理,但无意间从一个侧面揭露了银行的超高利润问题。原国家统计局副局长李德水日前表示,银行业的资本投资回报率高达实体经济的20倍。

著名财经评论员贺宛男接受记者采访时也不无叹息地指出,数据显示,普遍被老百姓视为暴利行业的烟草行业毛利率为69.45%,白酒毛利率在60%~80%,如茅台酒则已超过90%。可是按中国银行业存贷差计算,一年期存款利率3.5%,同期贷款利率6.65%,相当于毛利率90%。更何况目前贷款利率上浮已过半,加上国内普遍存在的“存短贷长”和存款活期化现象,银行实际毛利率更高。

事实上,去年以来,“一业兴旺百业哀”的失衡经济局面已有从房地产行业向银行业转变的趋势。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金融学教授孙立坚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一方面,根据银监会报告,去年商业银行净利润为10412亿元,相比2010年增长36.34%,银行日均利润高达28.5亿元;另一方面,去年前三季度,16家上市银行共实现净利润近7000亿元,占沪深两市全部上市公司1.58万亿元净利润的四成以上。与此同时,去年以来,上市银行再融资计划此起彼伏,中央汇金公司则大力支持工行、建行和中行等将2011年分红比例继续下调5个百分点的决定。而它为了给银行业注资,又在去年10月大幅增持了四大国有银行股份。于是一幅十分怪异的景象展示在公众面前:银行一边赚着令其他所有行业望尘莫及的高利润,撑起了上市公司净利润的半边天,同时又不断降低分红比例,不断向外界融资,圈钱欲壑难填。

为购房者减负义不容辞

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去年银行业非利息收入仅占19.3%,利息收入高达80.7%。可见,高利差使得许多中低收入购房者背上了沉重的利息包袱,而在这一进一出之间,银行成了两头通吃、无人能敌的大赢家。“因此即使房贷利率回到七折,以银行目前的盈利能力和存贷差来看,银行也依然有利可图。”孙立坚总结道。

而根据王健林的说法,2010年上市房地产企业加权平均毛利率不到20%,而净利润最终大概是10%左右,像万科这样的企业净利润也只有9%多一点。所以,他认为“2012年房价合理回归的幅度大概也只能是下降10%~20%”。若真是如此,想要进一步降低老百姓购房负担的话,银行给予首次购房者以优惠利率显然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了。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反而应该感谢语出惊人的王委员了,因为正如他所说的:“金融机构赚的钱的确已经够多了。”

相关链接

七部委联合报告督促银行支持居民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

两会结束前夕,一份汇集住建部、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土部、央行、银监会等七部委意见的名为《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和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问题》的报告提出,今年要保持首套住房贷款政策稳定性,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居民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在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的同时,保证首套住房贷款供给。

报告认为,2011年以来,房地产市场投机、投资型需求得到明显遏制,多数城市房价涨幅回落,居民购房心理趋于理性,房地产市场逐步降温。与此同时,市场调整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部分商业银行提高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居民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需求受到一定影响。

与此同时,央行副行长刘士余日前表示,今年将全面落实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央行鼓励各家金融机构在央行的基准利率和首套普通商品住宅贷款优惠利率的下限之间,根据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权衡进行自主定价。

有业内人士指出,随着未来流动性宽松格局进一步确立,首套房贷八五折优惠利率将重现市场,但预计七折优惠短期难以出现。目前监管部门房贷政策未调整,仍是首套房贷利率不得低于八五折,首付成数不得低于30%。

短评

齐力为普通百姓买房减负

文 本刊记者/邢 力

银行七五普法工作报告范文第5篇

高得离谱的“天价年薪”

7月15日,福布斯中文版评选出30位“中国上市公司最贵老板”,平安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马明哲以6616万年薪蝉联“最贵老板”称号。折合每天收入18.12万元,比2006年增长394%,成为名副其实的“天价年薪”。除了马明哲以外,集团总经理张子欣、集团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保险业务执行官梁家驹2人的税前收入分别为4770.4万元和4813万元,较去年增长比例高达139%和57.2%;而深发行董事长纽曼一人拿的工资几乎相当于公司内部其他所有高管薪酬之和。

多家银行最近补充年报,披露公司高管收入。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其2007年的税前报酬为1748.62万元;招商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首席执行官马蔚华税前收入为963.1万元;兴业银行董事长高建平年薪为297.60万元;交通银行董事长蒋超良的税前收入为195.18万元;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陈小宪的税前报酬总额为648.6万元。据统计,自去年以来,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深发行、兴业银行等上市银行中,年薪在300万元以上的高管超过20人,仅民生银行就有9位高管税前年薪超过500万元。深圳证券交易所6月份披露的资料显示,2007年深市主板公司中,金融保险业高管人均薪酬达154.6万元,同比增长162.5%;房地产行业高管人均薪酬为59.7万元,同比增长198.5%。更有上市公司在业绩不佳甚至亏损情况下,依然给公司高管涨工资。

此外,还有中石油、中石化、神华、电信等国有大企业的老总们百万、数百万年薪的比比皆是。

高得惊人的国企老总们的“天价年薪”与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要求,形成强烈反差,消解着人们建设小康社会的信心和决心。

触目惊心的收入差距

在国企老总、高管工资畸高的同时,普通劳动者收入增长缓慢,财富初次分配的贫富不均拉大。一组经常被引用的数据是:2000年,行业最高人均工资水平是行业最低人均工资水平的2.63倍,2005年增加到4.88倍。全国人大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曾在参与审议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时建言,国企高管的年收入,与职工差距高达几百万元,并且部分地区严重存在“只涨老总年薪,不涨员工工资”的现象。老总、高管的工资自己说了算,可工人的工资却要老总说了算。说什么给工人长工资会增加企业成本,那么老总和高管的工资畸高就不增加企业成本?不管是给职工长工资,还是给老总长工资,都应该有一套完善机制,都应该透明化,不能由个人说了算。

根据国家发改委规定,国企高级管理层最高年薪不得超过职工年收入8倍,但事实上这个规定在有些企业已名存实亡。据了解,金融上市企业主要有两类高管薪酬较高,一类是外籍高管,如深发行董事长纽曼薪酬2285万元,约是深发行2007年净利润26.5亿元的0.9%;另一类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股份制银行和保险公司高管。中华英才网每半年一次的薪酬调查显示,2007年,金融行业总薪酬涨幅280%,其中,浮动薪酬的涨幅更高达1370%。国企老总动辄上千万的年薪是什么概念呢?让我们用事实来进行比较。

与国家领导人的收入差距大。2007年11月,为劝诫企业人士廉洁奉公,前国务院副总理吴仪不仅谈及了一些腐败案例,并将自己的个人收入“晒”了一把:“我现在每年所有收入12万元人民币,这还包括保姆费。”就是说,一个国有金融机构董事长的年薪是一位国家副总理年薪的500多倍。换句话说,吴仪一年的所有收入,比中国平安集团董事长一天的工薪还少6万多元!

与普通公务员的收入差距大。马明哲每天收入18.12万元,税前年薪高达6616.1万元。这意味着马董仅仅一天的工资相当于6个中部地区处级公务员的年工资,20个农民的年收入。可见,这些高管的天价薪酬,不仅让高官、高知同类人群很不平衡,更让工薪阶层的所有民众都感到很受伤害。

与国企内部员工收入差距大。一位中部省份大城市基层银行员工说,别人都说国企垄断,老总高薪,员工工资也会“水涨船高”。可是我每个月工资和绩效加起来才2000元左右,工作累,风险大,分配极不合理。员工创造的财富,流入国企高管的口袋,这已成为国有资产流失到个人腰包的一个所谓“合理合法”的途径了。难道老总真是三头六臂,他们的能耐真能顶上几千职工吗?员工普遍感到不满,有的则消极怠工。

与人民群众的收入差距更大。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7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14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786元。也就是说,马明哲一个人的年收入几乎相当于15980个农民或4800个城镇居民的年收入总和。金融保险业高管者如此惊人的收入“出轨”,引起社会的广泛质疑和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就毫不奇怪了。

此外,与同行之间的利润和薪酬比例差距也很大。2007年,中国平安共创造净利润150.86亿元,平安公司12名高管年薪达2.57亿元,占公司净利润的比重竟高达1.7%!这一比重在中国找不到第二家公司。目前沪深证交所约有1500家A股上市公司,若以已经披露的2007年年报的上市公司净利润来统计,只有223家公司的净利润平均高于这一数字(2.57亿元),而另有1200多家上市公司的净利润均不到2.57亿元。这就是说,全国1200多家上市公司的平均年净利润还没有平安公司几位高管的年薪多。

倍受质疑的高薪理由

当社会在质疑国企老总年薪畸高的时候,一些国企老总也抛出种种理由为自己辩护。

所谓“业绩论”。据7月18日《京华时报》报道,针对近期对于马明哲领取6600多万元年薪问题的社会舆论,在7月17日举行的中国平安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后,马明哲对媒体表示,平安的薪酬制度合法合规,他的贡献和表现对得起这份薪酬。他说20年来我把平安带入500强,是我最大的荣耀。很明显,马董是在用自己的“业绩”来回答质疑。

那么,对平安的“业绩”到底应当怎么看?

首先从中国平安A股价格来看,从去年10月最高149.28元暴跌至今年7月16日的43.04元,大批小股民资产人间蒸发。这种巨大反差将平安推到了“高管暴发,股东割肉”的上市公司代表席上。

其次,从中国保监会2007年年度经营报告来看。在中国平安年报出台的同时,中国保监会也公布了2007年年度经营报告。报告显示,我国保险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总共收入500多亿元,实际赔款44亿元,经营成本高达141亿元。其中,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用为29亿元。公告的引起了广大车主的质疑:在交强险实施一年之后,中国平安高管的工资就达到了上千万元,而且还不止一位。原本为了使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而设立的公益性、强制性保险,是否被挪作他用,没有用于对受害人的赔偿。故此,才会出现刘家辉律师联名上千名司机上书保监会一幕。

中国平安的年报中显示,2007年公司实现归属母公司净利润150.86亿元,同比增长105.5%。而在2007年9月30日的一份财务报表里,清楚显示了中国平安保险业务占到了公司总收入的84%,其中个人保险又占到了总收入的67%。不难看出,保险业务,尤其是个人保险业务,是平安利润的重要来源。根据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年度财务报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用于专属交强险的费用为6.54亿元,而另有6.33亿元属于分摊的共同费用。后者包括房屋折旧和租赁费、行政管理人员的薪酬,与专属费用几乎十分接近。

再次,从保险业的总体业绩来看。据报道,一些保险公司高管年薪高达几百万,甚至一个市级支公司总经理的年薪就达五六十万,而去年整个保险业的盈利却只有51亿元左右,报酬与企业绩效严重背离。这种情况不是个案,可以说是国有企业的通病,特别是对上市的国有企业和国有大企业来说,情况可能更加严重。

一位司机愤怒地指责平安高管的天价年薪:“保险本来就是扶危救难、确保社会稳定的事业,而他们除了贪婪地豪夺宝贵的社会财富,还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平安保险公司又不是高管个人的,既然它上市融资了,所有买了平安股票的股民就都是股东,这样的高薪需要给广大小股东一个明确交待。”

还有人提出所谓的“与国际接轨”对畸高年薪进行辩解。持此观点的人甚至振振有词地说,与国际金融巨头相比,中国的金融高管薪酬不是太高了,而是太低了。这一论点是站不住脚的。

中国的金融企业和其它国有企业与国外的企业并不完全相同,而是依然带有较为浓重的传统国有企业印记。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国企和金融企业业绩的取得,虽然和市场化竞争有很大关系,但和政府的政策、扶持和保护有着直接关系,因而并不能完全体现为高管努力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去和国际金融巨头攀比,就会失去比较的标尺。同时,从绩效、工作质量、服务水平以及内部监管制度等方面还不能说都与国际接轨了!

从薪酬看,中国国企老总薪酬的国际接轨仅仅表现在高管阶层,普通职员的薪酬却并没有与国际接轨,甚至相差甚远。这就导致了高管与普通职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的越拉越大,而且高管的收入增幅远远大于员工的收入增幅。据有关部门不久前对上海部分国有企业的调查发现,企业高管的实际工资收入大约是高收入一线职工的10倍左右,是一般收入一线职工的20倍左右,是低收入一线职工的30倍左右。这还是指一般的国有企业。显而易见,国有企业内部的收入差距已经大大超过我国城乡之间或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而国有金融保险企业更是如此,在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基层分行,员工的收入增长缓慢,甚至有些地方员工收入比股改前还要低,基层员工看到的股改成果仅仅是行长的收入提高了,而员工的收入却下降了。对于金融企业基层员工而言,如果他们不能感受到薪酬公平的话,那么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无疑将大大增加。

国企高管薪酬与所谓国际接轨只是片面地强调了权利而忽视了应有的责任。这直接表现为激励过度而约束不足。良好的激励约束机制是有效的薪酬制度的核心原则。在我国的国有企业中,存在着更为显著的所有者缺位问题,其高管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也就表现得尤为突出。比如早在2006年,保监会就对保险公司的高管天价薪酬问题进行过严厉的批评,但直到现在,监管层的劝诫基本上被保险公司的高管当成了“耳边风”,他们的薪酬依然像火箭一样“一飞冲天”。

因此,如果国企薪酬要与国际接轨,则不仅是高管的薪酬,中层职员的薪酬及普通员工的薪酬福利都需要与国际接轨。然而,现实条件是不可能的。国企高管的薪酬体系建设只能从中国现阶段的实际国情出发,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合,与企业内部员工的收入增长相协调,这样,高管的薪酬增长才能保证不会“出轨”。

及时亮剑的得力举措

任何权力不受制约都可能会被滥用。通过制度设计强化对企业高管薪酬待遇制定权力的有效制约,是企业高管薪酬标准能够制定得合理的前提。也唯有如此,企业高管薪酬标准才能被制定在既能发挥必要的激励效应又能合理、服人的程度上,国家与纳税人及广大股民的利益也才可能得到必要而有效的维护。中纪委的“七项要求”就是制约和规范国企老总、高管畸高薪酬,防止权力被滥用的得力措施。纵观“七项要求”的具体内容,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七项要求”的及时性。正当国企公布上年业绩,兑现老总、高管薪酬之际,中央察民情、听民意、动真格。最近中央纪委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七项要求”的及时出台,可以起到积极预防腐败和坚决惩治腐败紧密结合的效果。国企老总们的年薪刚公布,中央就有规范性文件,给国企老总们以自查自纠的机会。在“七项要求”公布后,如果有人顶风违纪违规,那就严惩不贷,决不手软。

二是“七项要求”的强硬性。“七项要求”提出,国有企业领导人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根据《解释》,违反规定自行决定本级领导人员薪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违反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上述提及的规定都提出“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这是中央及时亮剑,对国企老总畸高年薪进行规范管理的强硬举措,彰显中央坚决惩治腐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决心。

银行七五普法工作报告范文第6篇

“搞,死劲搞,只要不发疯。”

前一句话,是经济学家吴敬琏对当下中国各级政府靠投入刺激经济的担忧;后一句话,是一个基层官员对一位财经记者谈今年工作的体会。

在国际金融论坛2012学术报告会上,吴敬琏指出:据不完全统计,为了保增长,各地作出的投资规划,已经达到了十七万亿元。稍有些经济学素养或者熟悉历史的人,都会认识到这种方式是不可持续的,消极后果也会越来越明显,存在的问题已经相当危险。

吴敬琏特别谈到高铁:高铁是不是需要发展?是需要的……可是,用这么多资源进行普遍建设,留下来两万亿元的负债,后果会是怎样的呢?现在对付经济下行的主要办法,仍然是应用所谓中国模式的优越性,用国家动员资源的能力进行大量投入。

似乎是为了印证吴敬琏的担忧,9月5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先是公布二十五个轨道交通、城际铁路项目的建设规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的信息,继而又批准或批复了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的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这些轨道交通项目涉及十八个城市、八千多亿元总投资,十三个公路项目总里程超过两千公里。同一天,发改委还批复了九个污水处理项目、一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七个码头港航项目。此次涉及的基建项目总投资额达上万亿元。

这些项目有中央政府投资,但更多的要地方配套投资。经济学家陈季冰比吴敬琏乐观,他说:“地方政府落实地方版四万亿将会遇到强大的阻力,他们实际上是不太可能说到做到的,这可能只是一种愿景、一个规划。”

陈季冰认为,学术界及媒体都担心,一旦地方政府重启大规模投资,在短暂的刺激过后,可能陷入更深重的经济衰退,产能过剩、大量烂尾工程、地方债务危机、银行坏账剧增等恶果将难以避免。全国大多数地方政府实际上早已欠下一屁股债,在当下不明朗的形势下,对那些资产负债率很高的政府项目,银行不会考虑借贷。最近几个月来,全国新增人民币信贷规模始终保持在低于市场预期的低位,中长期信贷增长规模尤其偏低,都显示了银行谨慎观望的心态。

但陈季冰说的是理论,而透支财富,是所有政府的天性,必会死命突破制约。何况还有中国特色:除了传统的发债方式,中国还创造了政府直接向商业银行贷款的改革新路,虽然中国法律早有规定,中央政府不得向央行透支,地方政府不得发债,这些都是为了防止政府随意借钱肆意花钱。但四年前国际金融危机袭来,中央启动四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其后规模远不止这四万亿元,地方借此东风,成立各种政府融资平台,大肆向银行贷款,十万亿元都打不住。规定算什么?政银一体,一发不可遏止。

除去发债借钱,地方政府还有一招,掘地三尺,增加税费。这费也是中国特有,更不受法律制约。财政部数据显示,今年1月到7月,地方本级收入三万七千零八十六亿元,同比增长13.8%。经济低迷,收入还能不错,全仗着地方非税收入大幅增长25.7%。官员“搞,死劲搞”的结果是什么?就是像沈阳那般整条街地歇业。

前面讲过,透支财富是所有政府的天性,美国也一样,眼下推出了QE3。然而,美国政府投资不仅会受到更多的制约,美国经济还有市场的活力,比如苹果。9月13日,苹果iPhone5在北京面世,摩根大通预计,第四季度苹果将卖出八百万部iPhone5手机,销售总额预计将达到三十二亿美元,从而为美国第四季度经济增速贡献0.33个百分点,全世界人民都因苹果给美国政府交税。

显然,苹果的经济刺激效应比QE来得更直接、更有效。调研公司StrategyAnalytics数据显示,自2007年6月推出iPhone以来,iPhone手机在过去五年中的累积出货量达到两亿五千万亿部,为苹果带来一千五百亿美元的收入。苹果2011年的总营收为一千二百八十亿美元,比全球一百六十个国家的GDP还高。苹果并非一骑绝尘,美国还有微软、戴尔、谷歌、惠普、Facebook等,这些都不是政府投资,不是搭个文化产业园玩出来的。

银行七五普法工作报告范文第7篇

据《江油县志》记载,那时县级政府中,被称作官的,仅有知县、巡检、典史、教谕和训导等四五人(大多数县未设巡检司)。知县年俸45两,加养廉银600两,计645两;巡检年俸31.52两,加养廉银90两,计121.52两;典史年俸31.52两,加养廉银80两,计111.52两;教谕、训导年俸各40两,这二位文教官员也许是没有腐败的条件,而没有养廉银。

县衙分设快、皂、壮“三班”和吏、户、礼、兵、刑、工等部门,加上巡检司、典史署和教谕、训导署“四大班子”,共有衙役77名。除8名“民壮”(重体力劳动者)和6名弓兵(技术兵)每人年薪8两外,其余63名占衙役总数82%,每人每年仅有6两,这些人包括门子(门卫)、皂隶(警务人员)、马快(特警)、仵作(法医)、轿伞肩夫(服务人员)、禁卒(狱警)、铺役(邮差)、仓夫(粮食保管)和膳夫(炊事员)等9个工种,不分科、股级,不讲工龄长短、技术高低、文凭和贡献大小。

年薪六两银过什么样的生活

两三千年来,中国内部市场向来有“一米压百价”之说,政府控制以外的物价都随大米市价的波动而波动。清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五月二十七日,苏州府织造(相当于中央直属纺织局长)李煦奏报皇上说:“至于米价(每石)一两三四钱不等”。这是在“鱼米之乡”,川北地区江油县应在每石1.5两左右。

县吏们一年的6两银工资当买4石大米。清至民国时期,大米每石300斤,4石为1200斤。如今江油普通大米每斤2元人民币左右,也就是说,清代江油县吏年工资相当于今2400元,平均每月仅200元。

近几年,江油民政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人均每月补足210元,由此可见,清代江油县吏的工资,竟比现在的“低保户”还差一截,自己都难糊口,更何谈供养父母妻儿。

县太爷的折中办法

俗话说“天无绝人之路”,县吏们也绝不会饿着肚皮去执行公务的。据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十二月六日川北地区潼川知府阿通先生一份书面报告说:“访查该县(三台县)词讼,一经准理,差役持票下乡,往往择肥而噬,不论案情之重轻,先讲差规之多寡,千方恐吓,万计刁难,必随其欲而后已。迨至押带人证进城投到,又有房书开单等项使费,种种弊端,悉难枚举。”

原来,县吏们除6两银子的年薪外,另外还有工作中的“规费”收入。这“规费”没有明文规定,没有定额标准,是一种按“潜规则”收取的“灰色收入”。收多收少,视当事人经济状况和差役们满意度而定,也可视为一种补贴吧。

“汰之,则不敷驱使;去之,则民累难堪”,两难之际,阿通知府采取了折中办法,把过去实行了两百多年的“差规”公开化、合法化、数字化,制订出《三台县书差规费条规十八则》并刻在石碑上公示于大堂前,体现出办事收费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规费条规”规定:“寻常词讼一案,差役传唤,无论原、被告人数多寡,原告支给差头饭食辛力钱二千文(二两),被告支给差头饭食辛力钱三千文”,“刑房送案开单,每案原告共给纸笔辛力钱八百文,被告共给钱一千文”,“寻常案件,刑仵下乡斟验,五十里以内者,原、被告各给夫马钱四百文,各给饭食钱二百文;五十里以外者,照里数加增,最远者以三千文为止”,“吏、户、兵、工、盐、仓、礼各房下乡斟查,原、被告给夫马饭食钱,均如刑房之数……”

粗略统计,仅民、刑案件每件各个环节收费至少17两银子。江油县照此大大降低了的标准收费,每年办案200件计收费可达3400两,再加上契税、公证、下乡检查等其他收费,估计有五六千两之多。

银行七五普法工作报告范文第8篇

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服务网”(以下简称“金融服务网”)运行管理,切实把金融服务网建设成为银企有效对接平台,有效地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服务网是指主要为用户提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信息和实现网上银企融资对接服务的基于互联网的非经营性网络平台。

第三条金融服务网的域名已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登记,“金融服务网”是金融服务网唯一合法的域名。

第四条金融服务网主办单位及其他用户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信息和进行相关融资业务操作,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和企业用户秘密;不得散布谣言;不得散布、色情、恐怖、侮辱或诽谤他人等信息。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金融服务网由市政府金融办和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市人民银行)主办,市银监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协办,银行、农村(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企业为金融服务网的主要用户。

第六条市政府金融办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相关部门、金融机构落实市政府关于金融服务网工作的有关要求;

(二)负责审核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的准入资格,并相关信息;

(三)负责市政府有关促进地方经济金融发展的政策信息;

(四)会同市人民银行监督、考核金融服务网运行管理工作;

(五)协调解决金融服务网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市人民银行主要职责是:

(一)在金融服务网上国家货币信贷政策信息,宣传普及金融知识;

(二)负责制定金融服务网的总体规划、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

(三)负责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会员的准入资格;

(四)负责金融服务网各使用部门工作人员的操作培训;

(五)负责金融服务网的日常运行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保障银行、小贷公司和企业网上融资对接工作的正常流转;

(六)负责金融服务网的信息安全与应急保障,协助各部门调整和更新栏目信息,确保信息的安全畅通;

(七)负责定期对金融服务网运行及银企对接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第八条市银监分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金融监管等有关政策信息;

(二)监督、受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投诉举报,规范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行为。

第九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要职责是:

(一)在金融服务网上行业相关政策;

(二)负责组织中小企业用户网上注册和管理。

第十条银行、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在金融服务网上融资产品和业务流程;

(二)在金融服务网上受理企业融资、担保等业务申请;

(三)在金融服务网上解答企业融资咨询,并提供相应融资服务。

第三章信息

第十一条各县区、市各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金融服务网作为对外中小企业融资信息和政策的主要渠道,通过电视、网络、公开发行的报刊及杂志等其他方式的中小企业融资信息,应在金融服务网上同时。

第十二条各县区、市各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全面、及时、准确中小企业融资信息和政策,原则上应在信息产生当日,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各县区、市各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并按照“谁制作、谁审核、谁、谁负责”的原则,对所的信息合法性、准确性、可公开性负责。

第十四条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与事实不符或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信息,经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删除,并清除负面影响。

第四章登陆和使用

第一节银行的登陆和使用

第十五条各银行应指定中小企业信贷业务人员负责信息以及对企业贷款申请信息的网上受理工作,并报市人民银行备案,备案后用户名和登陆口令由市人民银行统一分配。

第十六条各银行在经营许可范围内新开发的金融产品信息,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网。

第十七条各银行在推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方面的成功案例和经验应及时上网交流。

第十八条各银行在收到企业网上融资需求的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企业提交的融资申请,根据本机构贷款条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做出“同意受理”或“不同意受理”的明确意见。对于“同意受理”的,应填写进一步的要求,约定贷前调查时间;“不同意受理”的,应向企业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各银行对企业提交的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向外扩散。

第二十条小贷公司的登陆和使用参照银行用户登陆及使用规定。

第二节企业的登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各中小企业可自主在金融服务网上提出注册申请,成为金融服务网注册会员。

第二十二条各中小企业应成为金融服务网注册会员后方可以使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功能。

第二十三条各中小企业通过金融服务网提出融资申请时,应同意受理银行依法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查询本企业工商注册、纳税、房屋、土地、征信、环保、用电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各中小企业在登陆金融服务网时使用的主要功能为:查询政策信息和金融产品、宣传自身项目和产品信息、向银行提出融资需求。

第二十五条各中小企业注册会员、查询信息以及提交融资需求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各中小企业应自觉填写和真实信息,不得虚假融资需求或通过不实信息骗取银行贷款。

第二十七条各中小企业应加强保密意识,用户名和密码应有专人管理。密码应定期进行更新,人员变动时密码应即时更新。

第三节担保机构的登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各担保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以及对企业提出服务申请信息的网上受理工作,并报市人民银行备案,备案后用户名和登陆口令由市人民银行统一分配。

第二十九条各担保机构的服务事项(如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申报资料要件等)有变更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网更新。

第三十条各担保机构在推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方面的成功案例和经验要及时在网上交流。

第三十一条各担保机构在收到企业网上申请信息后,登陆金融服务网审核申请资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受理”或“不同意受理”的明确意见。对于“同意受理”的,应填写进一步的要求,约定现场勘查时间;“不同意受理”的,应向企业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各担保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向外部扩散。

第五章安全和保密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要依据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在金融服务网信息内容应符合国家及本地区有关保密制度规定。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当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家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权限登录金融服务网信息管理系统,未经允许不得对数据库、应用程序、金融服务网功能和相应数据进行修改、删除或增加操作。

第三十七条为确保金融服务网后台管理系统的安全,金融服务网信息更新工作不允许在网吧等公共场所进行。

第三十八条金融服务网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金融服务网的系统管理人员不得对外透露任何单位和个人资料。

第三十九条金融服务网超级管理员有权删除网上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并在删除前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金融服务网在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加强对金融服务网系统安全的实时监控。金融服务网内容应定期备份,由专人负责设备及相关信息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章考核和奖惩

第四十一条市人民银行按月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网上办理融资申请情况,会同市金融办按季考核通报金融服务网运行情况;确保金融服务网安全高效运行。

第四十二条市政府金融办按季组织开展对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使用金融服务网情况的监督、检查,通报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业务办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人民银行每年组织开展金融服务网相关参与单位考核评价。考核评价采取组织检查、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对企业普遍反映不良者予以通报批评,对金融服务网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有以下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一)未按规定及时更新责任栏目的信息或栏目信息质量不高、存在错误的;

(二)银行、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不按规定时间受理企业融资及担保申请,经过督办仍未办理的;

(三)未履行审核程序擅自在金融服务网信息的;

银行七五普法工作报告范文第9篇

小额贷款是什么小额贷款(Micro Credit)是以个人或家庭为核心的经营类贷款,贷款的金额一般为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是微小贷款在技术和实际应用上的延伸。 小额贷款在中国主要是服务于三农和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合理的将一些民间资金集中了起来,规范了民间借贷市场,同时也有效地解决了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小额贷款具有贷款范围较广、营销模式灵活等特点。

从国际流行观点定义,小额信贷指向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持续信贷服务,其基本特征是额度较小、无担保、无抵押、服务于贫困人口。小额信贷可由正规金融机构及专门的小额信贷机构或组织提供。

小额信贷组织按照业务经营的特点,分两类:商业性和福利性,也称制度主义和福利主义。前者更强调小额信贷管理和目标设计中的机构可持续性,以印尼的人民银行为代表;后者则更注重项目对改善贫困人口经济和社会福利的作用,以孟加拉乡村银行为代表。很多企业在小额贷款里脱颖而出例如紫清金融是一家集财富管理、信用风险评估与管理、信用数据整合服务、小额贷款行业投资、小微借款 咨询服务与交易促成综合性P2P领域的领航者之一,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普惠金融与财富管理服务。唯我贷为小微企业和民间资本打造最高速的融资平台,积极探索债权融资领域的最佳途径,致力创建具有特色的高速、有效、合法的网络借贷平台。,将出借人和借款人进行自主配对,为国内广大个人和中小企业解决最急需的贷款和融资问题。解决贫困人口问题是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面临的巨大困难,因为,由贫困所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会导致整个国家的动荡,小额贷款通过改善低收人人群的经济状况,可以大幅度地增加社会整体上的有效需求,促进社会投资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

青海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xx〕23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审工作和日常监管、风险处置。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州(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我省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名称中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股东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三)单一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

(四)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xx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且业务范围仅限于县域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适当调低注册资本,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应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应低于20xx万元人民币;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六)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业务经验的业务人员。

(八)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九)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信用征信制度。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变更股东时,应聘请专门的信用征集评估机构,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股东间关联关系及遵守法律法规等信用情况进行征集和评价。股东信用评价合格并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要求的才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股东信用评估报告,应真实反映股东的信用情况,并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程序。申请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出资人基本情况及设立目的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四)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出资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应承诺其出资真实、有效、不抽回资金,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等;

(六)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法人股东相关资料。提交的材料须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上年度工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未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处行业现状、纳税记录及企业信用评估报告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经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八)自然人股东相关资料。包括自然人股东姓名、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资金来源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九)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筹建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程序约谈拟筹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严格审核股东信用情况和持续出资能力,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自批准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向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开业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时报告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可以延长2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筹建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开业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开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性等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三)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自然人股东应提供身份证号码,企业法人应载明注册地址和组织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持股比例;

(五)内控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

(六)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资料。须提供拟任职人员或经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任职申请书、任职承诺书、基本情况登记表、个人信用报告、从业资格证书和其他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七)小额贷款公司承诺书和行业联合自律声明;

(八)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九)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一)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开业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建立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前约谈制度。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开业申请材料30个工作日内,依程序约谈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审核其任职资格,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经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由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

(五)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任何经济组织中兼职。

对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人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知识、经验和能力的,可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个案申请。

第十五条 新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自批准开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等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将变更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东和股权结构;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涉及本条第一款第(六)、(七)项的,依程序约谈拟变更股东和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审核股东信用情况、持续出资能力及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自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缴回批准开业文件,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1]。

第三章 股东资格及义务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为境内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其中最大股东应为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区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者,不得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第二十一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法人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境内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境内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国家对其他社会组织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具有资金实力,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持有的股份。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六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和青海银监局,并跟踪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

第二十八条 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其名称记载的行政区划内经营,不得跨区域经营,也不得开展对外投资业务。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贷款对象,但每年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60%。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小型微型企业、三农事业、自主创业、城市居民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但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在上下限内按照市场原则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贷款合同参照银行贷款的标准化合约,由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经营活动:

(一)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使用非法手段催贷;

(二)向本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

第六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高效、灵活的组织机构。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总经理1名,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1至3名。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应对总经理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总经理、副总经理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负有忠实守信和勤勉尽责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致使小额贷款公司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做出决策,致使小额贷款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专业评审委员会,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章 内部控制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各类贷款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应的贷款管理制度,应针对贷款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批、授权授信、贷后检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违规处罚等内容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规则。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服务创新应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周密考虑业务创新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和经济后果,严格控制新业务潜在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我国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逐笔记录和保存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交易相当于20万元人民币数额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记录。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并实施本公司的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小额贷款公司在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备案,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接受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从事信贷业务,须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xx年修订版)》(财金20xx〕21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xx〕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并根据上述规定的修订及时调整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建或依托具有一定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必须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也可租用相关共享服务中心进行系统和数据备份。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公司股东、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人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大额贷款、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生突发事件和突发业务风险等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依照先建立制度、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四十八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定期组织小额贷款公司从业资格培训,培训合格的颁发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培训,由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委托行业协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素质[2]。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应在营业场所醒目处公示公司基本信息,并承诺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和非法证券买卖。

第五十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每年至少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一次全面现场检查,并根据监管需要适时安排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小额贷款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五十一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谈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整改。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及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等文件和资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汇总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上年度经营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年度信用评级报告等文件资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汇总后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五十三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于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年审,年审结果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前置条件。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年审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经初审合格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且年审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予以公示;对年审不合格或连续两年未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情况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要求的业务信息。

第五十五条 为加强监管,规范运营,提升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委托一家提供农村金融服务范围广、网点多、实力强并能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相应服务支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托管银行,并为其统一提供支付结算业务。托管银行应切实履行资金安全监督责任,如发生任何资金支付结算等资金使用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五十六条 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强化协会服务功能,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小额贷款公司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政府、小额贷款公司和企业沟通协调,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从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依法责令其整改、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

(二)以各种形式抽逃注册资本金;

(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

(五)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违反利率政策的;

(七)暴力收贷;

(八)未经核准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的;

(九)拒绝或者阻碍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检查的;

(十)不按照要求和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附 则

银行七五普法工作报告范文第10篇

一、2020年生态环境工作情况

(一)大力推进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一是争取专项资金581万元实施了则拉村、镇村、镇村农村环境整治项目;二是投入流域补偿资金435万元实施了清水村集中安置点、村、乡村3个集中安置点等2个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三是申请涉农整合资金1228.73万元启动了镇村等3个乡镇6个集中安置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四是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的指导工作,确保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按时进行试运行;四是投入72万元编制了《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2020-2022)》;五是争取145万元编制了12个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可研报告,并申报入库;六是积极联系省厅规划院,结合我县实际,开展“十四五”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七是投入253万元完成了长江经济带水质自动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八是争取省专项资金1237万元,启动了无责任主体尾矿库治理项目;九是投入资金330万元开展了工业集中区水气土协同预警体系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二)加强环评审批和建设项目监管。严把环评准入关,依法组织审批12个建设项目,指导督促105家企业完成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网上自主备案。

(三)强力推进排污许可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坚强领导下,在县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今年我县共完成19家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完成86家企业的排污许可登记。

(四)加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一是积极推进县城污水处理工程建成投运,该工程已于今年8月底投入试运行,但因遭受水灾等原因导致部分已建好设施冲毁而不能正常运行,经抢修和加强管网维护等措施后,我县污水处理厂于11月下旬才能初步正常运行,导致我县今年化学需氧量(100吨)和氨氮(20吨)减排任务只能部分完成;二是关闭了银峰铅锌洗选有限公司,预计能减排COD48吨,可超额完成我县非重点项目减排20吨COD的目标任务。督导相关单位做好县城污水处理工程减排和关闭银峰铅锌洗选有限公司结构减排项目资料。

(五)完成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任务。完成了铁厂、外贸浮选厂、银都铅锌洗选有限责任公司及尔呷地界铅锌矿业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任务。

(六)加强对全县环境质量的监测。完成全县地表水断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加强县城城区环境空气自动站的运维并开展城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实时向省、州监测站准确传输空气质量数据,并每天准时向广大干部群众空气质量信息,环境空气质量指数优良率达到100%;实时对县内5家国控重金属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截止目前,监测数据显示:全县主要流域地表水水质保持稳定,达Ⅲ类水质标准;28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均达到Ⅲ类水质标准,达标率为100%。

(七)加强环境监察监管。一是加强监管执法工作,1至11月份,共出动监察人员400余人次,检查企业58家,随机抽查企业57家(次),开展水利水电专项执法检查,对辖区内小水电环保手续完善情况、生态流量下泄情况等进行抽查,每月对我县3家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材有限公司、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等8起环境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立案查处,共计罚款12.3万元,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重点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30余份,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实施限产、停产;二是加强网络、电话举报查处,2020年共处理“12369”、微信举报平台投诉案件9件,均已办结,查处办结率100%;三是开展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督促辖区内涉废旧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企业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规范存放、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四是开展土壤污染专项执法检查,对辖区内7家铅锌矿开采企业和8家铅锌洗选企业进行排查,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自行监测方案,落实固废堆场环保措施,防治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五是开展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集中排查整治工作,共排查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11个,督促个责任单位对照问题清单制定了整改方案,落实了整改措施,各项问题整改正有序推进;六是开展打击涉废铅酸蓄电池违法行为,以执法推动企业步入规范运营,目前15家废铅酸蓄电池产生单位完成了环保整改工作;七是开展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辖内重点乡镇卫生院、肺炎定点隔离治疗医院、县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储存、转运、处置情况和医疗废水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医疗机构规范处置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

(八)扎实推进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制定了《落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落实省环境保护督察组环境保护督察现场检查反馈问题整改方案》,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要求,靶向施策、重拳出击,完成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认领的22个问题中20项任的整改,整改率为91%,省环保督察反馈我县的24个点位44个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整改率为100%。省挂牌督办大渡河瀑布沟库区(境)养殖网箱已全部拆除。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反馈的4个现场点位问题已完成3个,整改率为75%,未完成问题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运行,13个反馈意见问题已完成12个问题的整改,整改率为92.3%,未完成问题为污水“三推”项目的建设问题。

(九)打好“三大战役”攻坚战。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各类污染源整治、开展汽车尾气、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工作,加强对柴油车尾气排放的监管,每季度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车辆进行抽查检测。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对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任务,督促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年度自行监测,完善土壤环境质量监控体系,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完成了29个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基础信息采集,并对4个中高关注度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完成土壤调查工作。目前,共计12个疑似污染地块正在开展初步调查工作,全县23家涉镉重金属企业均完成了污染整治方案编制,其中14家企业已完成整治,整改完成率达60.8%,其余9家企业有序推进整治工作。

(十)深化固废污染防治工作。督促辖区内10家涉尾矿企业及8家矿山开展污染治理,目前,10家涉尾矿企业已完成整治工作。完成了《核与辐射安全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中期目标任务,完成了鸿利达矿业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完成伴生放射性矿检测工作,经检测未发现超标排放行为。

(十一)强化环保宣传教育。为全面提高公众生态文明意识,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环保“十进”及“六.五”世界环境日等各类宣传活动;对重点污染企业、环境违法企业和新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环保设施管理人员进行有关环境科普知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保设施操作技术等方面的培训;通过政务微博、微信工作,州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电视台等报道环保宣传教育工作并按时完成环境主流报刊的征订任务。

(十二)顺利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编制完成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汇总阶段)质量核查与评估工作方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与数据审核阶段质量评估报告()》、《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阶段质量评估报告》、《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汇总数据审核和对比分析报告》、《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报告》。

(十三)认真落实脱贫攻坚帮扶工作。我局帮扶村共有4个,分别是新市坝镇岩润村、比一市村、三村和田坝镇仓库村,除新市坝镇三村为非贫困村外,其余3个村均为贫困村。对1个非贫困村派出了2名帮扶干部,对3个贫困村共派驻了2名驻村第一书记、7名驻村工作队员、9名帮扶干部,共计派出人员20名,实现脱贫攻坚帮扶全局动员、全局参与。本年累计为联系村、户送去现金0.15万元、送物折资0.4元,组织开展宣讲11场次,惠及300人次,协调开展培训4场次、惠及120人次,走访群众340人次。

二、2021年生态环境工作计划

(一)树牢环保意识,全力抓好污染防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工作原则,继续推进我县5个无主尾矿库治理工作、推进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提高危险废物监管处置能力,完成《核与辐射安全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远期目标任务,完成对辐射安全和放射性污染防治能力提升。

(二)继续推进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对照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清单和我县制定的整改方案,进一步督促各牵头整改部门完善问题整改支撑材料,开展全面自查,防治问题反弹。督促各牵头整改部门对已完成整改问题进行现场核实,定期调度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督促各牵头整改部门对未完成整改问题要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倒排工期、正排工序加快推进未完成整改问题的整改工作。

(三)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和培训。拟投入3.5万元,充分利用“六·五”、“12·4”、“3·15”等宣传日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和培训,让环保知识进学校、进家庭、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提高广大干群和环保意识及环境法制观念。

(四)强力推进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一是牵头开展好2021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二是不断加强县级、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并完成本年度相关的各项水源地基础信息及水源地调查评估工作;三是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两山”基地创建工作。

(五)认真开展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开展全县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例行监测,加强县城区环境空气自动站的运维并开展县城区空气质量监测,按时向省、州监测站准确传输提供空气质量状况数据,每天准时向广大干群空气质量状况信息;加强对县内国控重金属企业的监督性监测。

(六)加强建设项目监管。督促企业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保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标准化建设,强化企业排污许可管理,督促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并落实各项排污许可监管要求,加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强化县城污水处理工程运行监管,督促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尽快建成投运,减少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

(七)强化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充分利用主题宣教、业务培训、法治教育等形式,不断增强环保系统干部职工依法行政和业务技术水平。进一步落实党组织“”制度,深化精神专题学习,落实党风廉政责任,狠抓机关效能制度,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持用制度管事管人,确保环保系统风清气正。

银行七五普法工作报告范文第11篇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局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二、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主任协助总经理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

三、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四、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帐。

五、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六、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由建设局财务科监交。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

七、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八、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九、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十、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微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一、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则。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安装费用。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三、固定资产必须由财务部合同办公室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普劬桑奂趵奂普劬珊蟮牟疃钭饔低庵С龃怼?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四、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五、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六、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七、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八、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高收,也不准以收抵支记帐。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逐笔调节平衡。

九、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并经总?砼迹蛔几谋涫湛畹ノ唬ㄈ耍?

十、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帐面余款与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余款与银行对帐单相符,现金、银行日记帐数额分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帐数额相符。

二十

一、因公出差、经总经理批准借支公款,应在回单位后七天内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并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二十

二、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投资、工程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

二十

三、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报总经理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二十

四、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

二十

五、未经董事会批准,严禁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二十

六、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办公用具、用品购置与管理

二十

七、所有办公用具、用品的购置统一由办公室造计划、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

二十

八、所有用具必须统一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办公柜、桌、椅要编号,经常检查核对。

二十

九、个人领用的办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外借,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其它事项

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财务资料。

三十

一、积极参与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通过筹集资金的活动,尽量使资金结构趋于合理,以期达到最优化。

三十

二、配合公司业务部门对项目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监督管理。

银行七五普法工作报告范文第12篇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局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二、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主任协助总经理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

三、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四、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帐。

五、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六、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由建设局财务科监交。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

七、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八、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九、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十、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微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十一、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十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则。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安装费用。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十三、固定资产必须由财务部合同办公室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普劬桑奂趵奂普劬珊蟮牟疃钭饔低庵С龃怼?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十四、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十五、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十六、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十七、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十八、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高收,也不准以收抵支记帐。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逐笔调节平衡。

十九、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并经总?砼迹蛔几谋涫湛畹ノ唬ㄈ耍?

二十、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帐面余款与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余款与银行对帐单相符,现金、银行日记帐数额分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帐数额相符。

二十一、因公出差、经总经理批准借支公款,应在回单位后七天内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并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二十二、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投资、工程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

二十三、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报总经理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二十四、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

二十五、未经董事会批准,严禁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二十六、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办公用具、用品购置与管理

二十七、所有办公用具、用品的购置统一由办公室造计划、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

二十八、所有用具必须统一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办公柜、桌、椅要编号,经常检查核对。

二十九、个人领用的办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外借,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其它事项

三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财务资料。

三十一、积极参与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通过筹集资金的活动,尽量使资金结构趋于合理,以期达到最优化。

银行七五普法工作报告范文第13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强化社会信用环境建设,进一步融洽政银企关系,增强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对金融生态建设和社会征信的重要性认识,营造全社会恪守信用、远离非法集资、全力维护金融稳定的局面,打造“诚信”,争创“金融信用区”,保持辖区经济金融良性互动。

二、宣传活动的主题和目的

主题为“诚信和谐金融”。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角度宣传普及金融知识,让社会公众都来了解金融、关注金融事业、支持金融工作,学会运用现代金融知识为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服务,并为全区经济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三、宣传内容

(一)金融生态建设知识。介绍金融生态的概念、金融生态建设的重要性及主要措施,介绍信用农户、信用村队、信用街道等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内容等。

(二)征信知识。介绍个人征信知识的相关内容,包括征信的概念、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什么是个人信用报告、如何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如何拥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个人信用报告如何保护个人隐私等问题。

(三)打击非法集资知识。介绍非法集资活动的牲征、表现形式及其危害性,介绍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引导公众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四)国债知识。介绍国债发行种类、认购方式、到期实物国库券的兑付网点、方式、政策等。

(五)人民币反假知识。介绍假币识别技术、货币真伪鉴别知识,开展反假货币法律法规、爱护人民币宣传等。

(六)利率知识。介绍利率水平、计息规则,我国利率市场化情况等。

(七)结算工具知识。介绍银行卡基本知识、安全用卡常识,常用支付结算工具(支票、汇票、本票、电子支付、电话银行)种类、特点,如何正确使用各类支付结算工具(包括社会公众跨行汇款可用的途径、价格及到账时间)。

(八)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知识。介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单位、个人)的种类及功能,如何正确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应注意的问题等。

(九)民间金融知识。介绍有关民间金融及其风险防范知识,引导合理的民间借贷和投资行为,提高对非法金融活动识别的意识和能力。

(十)外汇管理知识。介绍个人外汇相关知识,包括个人结汇和购汇的管理、个人对外贸易外汇资金管理、个人外汇投资管理、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等相关规定。

(十一)保险知识。介绍个人保险相关知识,如何读懂保险合同,个人如何投保与理赔及退保与风险防范等知识。

(十二)证券知识。介绍证券知识,介绍各种证券产品的特点与风险,引导人们正确认识证券产品。

(十三)家庭理财知识。介绍个人理财的基本知识,认识各种理财工具,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十四)反洗钱知识。介绍洗钱犯罪行为特征及其危害性,宣传《反洗钱法》涉及公民权利与义务方面的内容,提高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意识。

四、宣传形式

(一)集中式广场宣传。2012年6月份,在武商量贩广场摆摊设点、悬挂标语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周集中活动。要求全区所辖金融机构、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金融生态环境各成员单位参加。各街道同步在各自辖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二)阵地式网点宣传。充分利用金融机构网点开展广泛宣传。各金融机构要在其营业网点采取张贴海报、悬挂横幅、电子滚动屏幕显示、设置展板和宣传栏、散发资料等形式进行宣传。形成金融生态宣传的常规态势。

(三)阵地式网站宣传。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开辟金融生态建设专栏,建设为常年宣传的窗口。

(四)阵地式电视宣传。适时在电视台设置专题活动,加强对金融知识和金融生态建设的宣传。

(五)流动式基层宣传。农商行要把宣传的重点放在农村,要丰富宣传形式,深入各街道、重点村队开展巡回宣传。

五、组织领导

区金融生态建设宣传活动由区金融办和人行蔡甸支行组织实施;区金融生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金融机构、各街道要创新方式方法,大造宣传之势。

银行七五普法工作报告范文第14篇

章乃器先生在阐述金融的涵义时,说过这样一段话――

“金”是一种坚硬而固定的物质,而“融”是融化流通的意思。“‘金’何以能‘融’?这有赖于‘信用之火’的燃烧,但有时‘信用之火’烧得太猛烈了,融化的金腾沸洋溢,反而要浇灭了‘信用之火’;跟着,融化的金也冷却而结冻了。这就是信用过度膨胀成了恐慌的现象――就是所谓资产的冻结。”

七十多年过去,研究美国的次贷危机,上述譬喻依然鲜活。

章乃器是中国征信业的开拓者,被称为“中国资信业第一人”。马洪先生认为,章乃器是中国近代经济学家中少有的货币专家和理财家,是首倡创建中国现代资金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学者之一。

章乃器强调信用对金融市场的调节作用,并首倡“信用膨胀”说,主张把信用放款改为票据贴现,使呆滞的“账面债权”化为可以流通的“票面债权”,以加快资本的流通。他呼吁:“以稳健的扩张信用之手段,代替不健全的通货膨胀手段”;“推行票据承兑和贴现,使短期资金市场现代化;同时推行股票和公司债票,使长期资金市场――证券市场――国民经济化”。

竞争中的思考

章乃器1916年从浙江甲种商业学校毕业后进入银行界,从练习生做起,经过十几年的奋斗,逐步升任上海浙江实业银行副经理。他熟悉金融业务,精于银行管理,对业务多有创新,并发表了大量学术论著,成为一位成功的银行家和知名经济学家。

1927~1937年是中国民族工商业的“黄金十年”。在远东金融中心上海,中国、交通、通商、浙兴、浙实、金城、上海等华资银行,与被称为“外滩银行”的汇丰、麦加利、花旗、东方汇理、横滨正金等洋商银行,展开了激烈的竞争。

据当时同在金融界服务的李文杰先生回忆:章乃器是“银行实务研究会”和“银行学会”主持人之一,他曾协助银行同事朱博泉先生,联合上海银行公会旗下多家银行,组建了联合准备库及票据交换所、票据承兑所。“为了适应银行收受国内外财政金融市场信息,调查研究掌握客户信用状况,确保投放贷款的安全回收”,章乃器建议组设征信所,作为同业的横向联合的科学管理机构。

从20世纪初开始,征信所作为一种个人及机构资信的调查机构,逐渐在欧美和日本普及。民国初年财政部颁布《银行公会章程》时,即规定银行公会应该办理征信机构。20年代,国内银行界曾草拟征信所章程,提出过设立征信所的议案,但一直没有付诸实施。

上海在1932年前,已有5家外商征信机构,其中日商3家、美商2家,但一直没有国人自办的同类机构。华商银行的信用调查各自为政,规模及资讯有限。这种现象引发了章乃器的思考:“为什么在上海,我们仍要用外人办理的信用调查机构?”

少壮派联手创业

章乃器与当时上海金融界中的一批新锐,被公认为上海金融界的少壮派。其中有中国银行的张禹九、祝仰辰,浙江兴业银行的吴承禧、方培寿,新华银行的孙瑞璜,以及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的资耀华、侯厚培、章植等人。

据资耀华先生回忆:他与章乃器一见如故,倾谈甚亲,“总想设法在上海金融界创立一个‘中流砥柱’的组织,既不像目前上海银行业同业公会那样,勾心斗角,尔诈我虞,一盘散沙,浪费精力,又不要受南京蒋、宋、孔、陈的政治特权所支配,而能特立独行,发展金融经济。”但他们都不是银行的当权者,殊感有心无力。

1931年天津“协和公司案”引发的金融大风潮,意外地成为中国征信所的催生剂。

天津协和贸易公司,是祁仍奚及段祺瑞的女婿奚东曙等开办的,经营进出口业务。该公司背景深厚,排场阔绰,以印刷精美的栈单,到处向银行做抵押放款。各大银行经理趋之若鹜,但又互相保密,不通声气。不料协和公司债台高筑,突然破产,两家银行因之倒闭,其他各行不同程度地蒙受损失,全市金融几乎崩溃。

风潮轰动全国,上海金融界深受震撼。章乃器、资耀华等大声疾呼,批评行业积弊,主张各行联合组建中国征信所,掌握市场变化,抵御金融风险。

1932年3月,张禹九、祝仰辰、资耀华、章乃器、孙瑞璜、方培寿等银行界精英,组成学术团体――中国兴信社,目标为“研究信用调查的方法,促进信用调查的技术,交换信用调查的资料”。为实现上述目标,公推章乃器、祝仰辰、资耀华三位干事,指导中国征信所工作的进行。资耀华回忆说:“章乃器当时勇气很大,说我们银行也要革命,不能老是墨守成规。”

由于在中国无先例可援,许多人担心这个事业太空洞。而章乃器等则以为:“倘使外国人设立的机关有法子调查,我们必然也有法子调查。而过去对于调查工作的实际经验,也使我们感觉到这个事业是有相当的把握的。”

创立这种联合机构,需要上海全体金融业排除私见,出资合作,过去很难取得一致。但在天津金融风潮的冲击下,这个主张立即获得了金融界实力人物张嘉、李馥荪、陈光甫、秦润卿、钱新之、徐新六、徐寄、林康侯、贝淞荪等的支持和赞助。

1932年6月6日,中国征信所在上海香港路4号银行公会内正式成立。该所由12家基本会员共同组成董事会,章乃器出任董事长,潘仰尧任经理。当时中外报纸对这一新生事物都很关注,发表了不少鼓励的社评。

“真、善、美”的服务标准

中国征信所主要业务为:报告市场实况;受会员或外界委托,调查工厂商店及个人身家事业之财产信用状况,于最短时间内将调查结果报告给委托者。企业或个人均可加入征信所成为会员,除基本会员外,普通会员分为甲、乙、丙三种,享受不同标准的服务。非会员也可请征信所做调查业务,但费用较高且手续繁复。

章乃器将调查工作譬喻为搜集旧邮票,只要不断努力,持之以恒,自然就会有惊人的成绩,成为极有价值的府库。他主张:“优美的工作成绩,是事业的生命”,制定了科学严密的工作制度,一切调查工作按照调查、复查、审查三步程序进行,其工作规条是:审慎以求“真”,详尽明晰以求“美”,忠实公正以求“善”。

“真”即调查报告的正确,在事务组织上,调查者与委查者之间,复查者与调查者之间,相互不知道身份。各自以不受拘束的客观态度,充分提供资料和意见,再由熟悉该业的人员严加审查。最后整理成报告书。

“美”被概括为“详尽明晰”四字,报告书应多叙事实,少下批评。无关宏旨的微言细行,片鳞只爪的数字记录,都尽量容纳。令使用者可以因小见大,见仁见智――批评最好还是让别人来下。

他认为“善”是“真”和“美”的基础,“征信所负责调查信用的重责,倘使自身没有一种光明磊落的态度,怎能判断别人的信用程度,而取得社会对我们的报告的信仰呢?所以,这种忠实公正的空气,在征信所当中是顷刻都不能缺少的。”他主张在用人上摈弃染有习气的人物,任用勤奋努力,清白自好的人,并以严密的组织去维持他们对于工作的兴趣和信仰,才能有把握获得“善”果。

“积极猛进”的事业拓展

在发展方针上,章乃器提出一个原则:“一切的事业要从积极的方面找出路。”他主张高投入高产出,认为中国人对于事业观念最大的错误,就是把“守家产”和“做事业”混为一谈;把大部分的精神,用在消极的节流的工作上面,而对于积极的发展事业,反放在脑后。结果会越来越消极。“不日进则日退”,学业然,事业亦然。

他以“积极猛进”的作风迅速拓展事业,开业4个月后,业务量增加了约3倍。1934年初,中国征信所迁入圆明园路133号底层大厅,业务发展到鼎盛时期,在天津、汉口设立了两个分所。全所职工上百人,基本上都具有大学文化水平及信用调查的专业知识。

章乃器除照常在浙江实业银行处理公务外,每天中午驾车来所办公两小时,从未支取过分文薪酬和车马费,这在当时工商界是史无前例的。所内有中英文秘书各一人,负责行政事务。下设信用调查、资料档案、编审、行名录编辑及总务五个部门及一个小型印刷所。

在提供常规调查报告的同时,中国征信所还从事商品研究、市场预测,出版“每日商情报告”供会员参考,提供各种超值服务。当市场发生特别变化,或有商业欺诈等危险事项发生,立即派员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影响及补救办法,在最短时间内制成报告分送各会员。最著名的例子是:1935年一家外国纸商行投机失败后隐瞒真情,继续接受订货收取定金,并向银行贷款。经该所查明向会员通报,避免了一场危机的发生。

除日常业务外,该所的一项重要业务是编纂《征信工商行名录》,这与信用调查也有密切关系。当时上海出版之行名录有七八种之多,编辑者有外国人也有中国人,立场不同,详略互异,可用者不过二三种,一个机构往往要同时购备几种才能应付业务之需。

当时经常出版且有参考价值的中国经济调查,只有一份洋人主编的海关报告。中国人从未连续出版过两期以上的中国年鉴,而英国人胡德海氏的英文版中国年鉴,已持续出版十年以上。章乃器指出,这表明中国人并不愿意或者需要了解中国的事情,而外国人反比我们注意。《征信工商行名录》预定的目标,是内容要超过外国人办的。倘使我们不能出产精美的作品,就情愿不做。

《征信工商行名录》出版后,以其编辑周密、内容宏富、印制精美的特色,一举压倒了几十年间影响最大的英国人办的《字林西报行名录》,成为那个年代工商界必备的工具书。抗战爆发前,中国征信所已拥有公司行号调查档案3万户,工商界个人档案1万多户,并积累了一大批经济资料。除每年推出行名录外,该所还编纂出版了《上海工商名人录》,并在《申报》辟有专栏,不定期刊登商品及市场研究报告,后来又负责上海《大公报》经济版的采编。

征信业从兴盛走向衰亡

中国征信所开幕时,基本会员为12家,4个月后增加到18家,几乎囊括了重要的华商银行和官方控股银行;同时还发展了普通会员29家,其中洋商22家、华商7家,共拥有会员47家。会员数量跃居上海信用调查机构之首。

不少华商开始抱着试试看的心态,要求先作个案调查,及至看过明晰翔实的调查报告书,便毫不犹豫地加入了。汇丰、麦加利、花旗、横滨正金等洋商银行,怡和、亚细亚、德士古、三菱、三井、卜内门等一些大洋行,也纷纷加入成为特别会员。上海原有的几家外商征信所,因无力竞争相继倒闭,中国征信所遂成为全国的独占事业。

一部分人批评中国征信所,不该把中国工商业家的信息,向洋商会员和盘托出。章乃器反问道:“我们和外人的营业竞争,是应该靠组织上的秘密性呢?还是应该靠营业方法的敏捷和知识的充分?我想一个正当的营业机关,决不拒绝把组织的内容告人。”他以一堆品质高低混杂的商品为喻:“征信所的报告也许要告诉别人若干内容不良的工商业者,然而同时告诉别人许多内容优良的工商业家。这样,我们把这大堆的‘统货’按等级整理清楚了,总价格自然马上要抬高。”

1936年夏,章乃器因从事救国运动受到当局压迫,辞去了中国征信所董事长职务。抗日战争爆发后,该所业务萎缩陷入困境。抗战胜利后业务曾一度回升,旋因内战和金融危机而再度跌落。1949年5月上海易手,中国征信所于同年8月宣告结束。

改革开放后中国重返市场经济,中断了数十年的征信事业才得以重生,面对广泛的社会诚信缺失,信用体系的重建至今行之惟艰。

银行七五普法工作报告范文第15篇

 

附件1

滕州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宣传工作计划

 

一、计划开展的人口普查主要宣传活动

(一)准备阶段宣传(2020年8月31日前)

1、建立人口普查专题网站,在相关网站上增加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网页链接。

2、利用《滕州统计月报》、滕州统计微信公众号等开展人口普查宣传,宣传普查知识、宣传普查进程、宣传典型事例等。

3、及时宣传报道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重要工作会议精神。

(二)集中宣传阶段(2020年9月1日-2020年10月31日)

4、与市委宣传部联合制订并印发《滕州市第七次人口普查宣传工作实施方案》。

5、发放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海报等宣传品,组织征集标语口号。

6、开展人口普查相关法制专题宣传活动。

7、举办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为主题的“中国统计开放日”。

8、开展部门合作,协调电信运营商前向手机用户推送人口普查信息短信,协调市融媒体中心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刊播发人口普查宣传广告;协调有关网络媒体在普查登记前为用户推送人口普查信息;协调各街道社区悬挂社区横幅、张贴宣传标语,企事业单位电子屏靠滚动播放人口普查宣传广告;协商交通、城市管理等部门利用出租车、公交车、公共电子屏幕等做好人口普查宣传。

9、加强与文明城市创建的融合,开展争当文明普查员和文明普查对象(户)活动。

10、做好人口普查相关舆情监测,及时进行处置应对。

11、2020年10月组织“人口普查宣传月”活动:

(1)主要媒体做好“人口普查宣传月启动仪式”的宣传报道。

(2)宣传报道市领导关于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会议动员讲话。

(3)组织全市中小学生开展“人口普查宣传一堂课”活动向中小学生普及统计知识,通过他们带动家庭成员积极参加人口普查。

(4)在市级宣传媒体刊播发人口普查公益广告。

(三)普查登记阶段宣传(2020年11月-12月)

1、普查登记首日,市融媒体中心组织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正式开始的宣传报道。

2、请市政府有关领导到普查现场指导普查填报登记工作,邀请滕州日报、滕州电视台等主要媒体追踪报道。

3、宣传人口普查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确保数据质量的好做法、好典型。

4、通过各种形式继续播放人口普查公益广告。

5、通过向普查对象发放《致人口普查对象的一封信》和宣传品,增强普查对象的支持与配合。

(三)数据汇总和阶段宣传( 2020年12月-2022年12月)

1、普查主要数据公报,解答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2、灵活运用互联网、微信等渠道,向社会各界提供更加优质的数据服务。

3、编辑出版《滕州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汇编》。

二、计划制作并发放的人口普查宣传用品

(一)制作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宣传片、公益宣传广告。

(二)发放宣传海报、宣传画、人口普查公告。

(三)根据工作需要,制作人口普查其它宣传用品。

 

附件2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宣传标语

 

摸清国家人口,惠及万家生活

国之情,民之意,查人口,定大计

人口普查,惠及万家

大国点名,没你不行

人口普查家家参与,美好未来人人共享

普查今天人口,谋划明天发展

人人都是国的宝,普查一个不能少

人口普查十年一度,如实填报摸清底数

人口普查大点名,你我携手阔步行

十年变化有多大,人口普查来说话

把脉人口新情况,问诊经济高质量

人口普查有你有我有他,准确登记利国利民利家

家有多大,人普说话

戮力同心七人普,全民共享中国福

普查依靠人民,普查惠及人民

做好人口普查,助力国家发展

十年人口有变化,定期普查意义大

人口普查  利国利民

知根知底,国之大计

普查人口现况,创造美好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