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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论文范文

保险市场论文

保险市场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纵观我国保险业20多年的发展,我国保险市场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一定差距。与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内在需求相比,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也显滞后。作为朝阳行业,我国保险业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和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就我国保险业的现状、发展趋势和前景作出分析,以期为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提供有益的建议。

保险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但是发展速度惊人。作为朝阳行业,我国保险业处于快速成长期,业务扩张非常快,加上国外保险公司的涌入,行业的繁荣,市场主体的增加,随着人口红利期的到来,投资理财观念的更新,保险业也将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1.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

1.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的发

展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一个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外资保险公司争相入市,多家保险公司竟争发展的保险市场新格局已初步形成。

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的保险业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体制改革进展顺利。部分股份制保险公司通过吸收外资和民营资本参股,股权结构得到优化,治理结构逐步完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进入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阶段。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我国保监会积极清理了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002年颁布实施了新的保险法,与此同时我国保监会依据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先后制定、修改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配套的规章和制度。一个适合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逐步形成,保险监管逐步与国际接轨,偿付能力监管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建立了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符合我国国情的偿付能力监督制度框架初步建立。与此同时,实施了《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监管报表》以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等一系列监管规章。

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有了新的突破。一是保险市场准入机制不断完善,新的市场主体相继产生。以前国内新成立一家保险公司是不太容易的,而且多年来新的中资保险公司基本没有批,但2004年批准了一批新保险公司筹建,包括批准设立第一家农业保险公司,第一家建筑保险专业公司,第一家养老金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的专业化经济和组织形式创新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截止08年9月国内已成立寿险保险公司59家,财险保险公司161家,同时还增设了一批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促进了市场的竞争。

1.2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业就以下几个方面与之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1.2.1从保险业发展的规模上看

我国保险公司的数量、保费总收入和资产总量都相对很少。规模是行业和企业发展水平的基本标志,从各方面的统计数据应该看到,我国保险业还处在起步阶段。

1.2.2从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上看我国在这两方面都处于相当低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距甚远。保险深度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年保费收入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之比。目前,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保险深度已达12%左右。而我国2007年的保险深度为2.8%。保险密度指标是指人均保费。发达国家已达2000—3000美元,日本高达4600美元。而我国人均保费只有127.7元,约15美元,美国1600美元,人均保费是我国的107倍,日本是我国的307倍。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是衡量保险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1.2.3从我国民众对保险业认识的程度上看,保险观念还较差人们对保险在稳定社会经济,维护个人切身利益上的作用认识不够。主动买保险的个人寥寥无几,整个保险业,特别是人身保险是个买方市场,迫使百万保险推销大军四处奔波,推销保险产品。保险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必须让人们从切身利益上认识其作用。

2.预计未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趋势综观国内外经济形势,我国保险业正处于难得的发展机遇期。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保险业基础不断加强,改革向纵深推进,我国保险业正在转型,预计在未来一个较长时期内,我国保险业将出现以下发展趋势:

2.1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国有保险公司的成功改制标志着以现代股份制为主要特征的混合所有制成为我国保险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保险公司逐步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从1997年开始,人民银行从整顿人入手调整了航意险、机动车险的退费、手续费,大力整顿保险市场,许多违规行为被制止,我国保监会成立后,进一步强调要逐渐规范市场秩序,加大对违规机构和违规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取得显著成效。从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特别是1998年11月我国保监会成立以来的情况来看,建设和完善我国保险市场体系的步伐正在加快,一个体系完整、门类齐全、法规健全的我国保险市场体系正在建立。

2.2经营业务向专业化方向发展随着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深化,出口信用保险和农业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业务将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分离出来,由国家成立专门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与此同时,在未来几年也会成立专营诸如火险或机动车险业务的专营保险公司。

2.3保险产品品格化加强在逐渐成熟的市场里,产品要占领市场只能靠品牌+价格+服务,这就是品格化。就保险产品的品格化而言,它所包含的不仅是利益保障功能或投资功能、储蓄功能或产品的组合功能,更主要的是它的价格水平与服务水平。保险的功能作用逐渐向纵深方向发展。随着保险功能不断深化拓展使社会对保险的需求向更高层次发展。对政府来说可以运用保险这一市场经济手段,辅助社会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对企业来说,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在提高其管理水平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对个人和家庭来说人们在医疗、保险、教育方面的保障更多地需要保险来解决。

2.4保险制度创新化涌现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的保险创新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开发、营销方式、业务管理、组织机构、电子技术、服务内容以及用工制度、分配制度、激励机制等方面的创新。通过上述内容的创新,促进我国民族保险业的发展,使国内保险公司在与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5经营管理日益集约化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国内各保险公司都已意识到原来只注重扩大规模、抢占市场的弊端,而纷纷寻求走效益型道路,向内涵式集约化发展,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2.6行业发展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是必由之路。越来越多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外资公司在我国保险市场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使国际再保险市场对我国保险产品和定价的影响力加大。随着保险公司境外融资和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国际金融市场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结束后,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将逐步融入国际保险市场,成为国际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资保险公司也会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加强与国际保险(再保险)市场的技术合作和业务合作,积极开展国际保险业务。

参考文献

[1]张洪涛,郑功成.保险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保险市场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保险市场;保险监管;市场行为;诚信建设

一、我国保险监管发展的新形势

新中国商业保险发展近半个世纪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保险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市场主体从少到多,保险产品不断丰富和增加,保费收入规模越来越大,保险员工队伍不断扩大,商业保险成功走入了千家万户。伴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做大,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行为正变得越来越不理性。不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不诚信竞争屡屡见诸报端,受到各方的指责。保险公司的外部生存环境和社会信誉正变得越来越糟糕。

“十一五”时期,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保险在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经济稳定运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和参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显著增强;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行业整体偿付能力充足,自我救助能力和抵御系统性风险能力显著增强;主体多元化、竞争差异化的市场格局基本形成,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大型保险集团和专业性保险公司;基本建成一个业务规模较大、市场体系完善、功能作用突出、服务领域广泛、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保险市场。

2006年6月16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其中提出了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建立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保险业。关于发展保障,要求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若干意见》强调,要建立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为“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在对偿付能力加大监管的今天,市场行为监管仍不能掉以轻心,它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基础。除此之外,保险监管者对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哪些是应该监管的,哪些是公司自己内部管控的行为应当作出很明确的界定。否则,将导致保险市场监管者的缺失,最终损害保险市场效率和投保人利益。但是目前保险监管中对保险市场行为重视和研究力度仍然不够,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和不诚信经营时常存在。为此,研究影响保险市场行为的因素,最终寻求合理的解决途径,在当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恶性竞争是饮鸩止渴,服务提高才是治根之本

1、在保监会的重压下价格战势头有所缓解。价格战曾是恶性竞争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了对付价格战,保监会一再下发文件,对许多险种的最低保费做出限制。2006年8月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订并下发了四大项目的财产险条款费率指引,今后包括电厂、公路、地铁、楼宇在内的重大工程保险,将以不低于该费率指引标准进行承保。保监会委托保险行业协会制订指引的目的,是要改变目前重大工程保险恶性竞争,费率被严重压低以至在国际再分保市场上无法分保的局面[1].

2、商业贿赂现象叠出,保险监管力度加大。很多保险人在买保险的时候,会比较哪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更便宜,有更低的折扣;就连部分保险公司的人在谈论其他保险公司的优势时,也大谈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打的几折,给客户返多少佣金,但是他们没有意识到,他们所说的这些竞争优势都是违反保险法规定的,是典型的商业贿赂。

根据1999年2月1日财政部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保险行业可以向方和经纪人给付最高不超过保费8%的手续费,且还是要扣过税款后以转账形式支付。但现实情况是,个别保险企业为了争夺这些保险方和经纪人,不断给出更高的手续费或变相提成,手续费或提成甚至达到保费的50%以上。2006年3月16日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指出治理商业贿赂将成为下一阶段保险监管专项工作,商业贿赂已经引起保监会的高度重视。

3、监管要适度,禁止恶性竞争并不意味着不要竞争。有市场就必须有竞争,否则,市场是不完全的市场,是不健康的市场。为了保持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险市场需要适度的监管。为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防止保险市场失灵造成破坏,保险监管的重心应放在创造适度竞争的市场环境上,放在对形成和保持适度竞争的格局和程度的监测上,要求管而不死,活而不乱,既限制竞争又不消灭竞争,既追求利润又不盲目冒险,既有风险又保障安全。

4、推进自主创新,提升服务水平。关于创新与服务,要健全以保险企业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进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的保险创新机制。发展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高科技保险,为自主创新提供风险保障。稳步发展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促进消费增长。积极推进建筑工程、项目融资等领域的保险业务。支持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努力开发满足不同层次、不同职业、不同地区人民群众需求的各类财产、人身保险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也是节约。现在大家都在提倡节约资源,在保险业,提高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就是节约,它可以为客户节约大量的人力和时间成本,让更多的人正确的认同保险。

三、保险市场暗流涌动,诚信建设势在必行

虽然近年来保险业在诚信建设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存在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误导欺诈、拖赔欠赔等失信行为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信心。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创新方式,注重实效,逐步构建政府监管、公司内控、行业自律、社会评价和舆论监督多层次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2].

笔者在此着重指出保险中介方面的问题,尤其是保险营销员。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副主任吕宙指出,2005年全国保险业通过中介实现保费收人35亿元,比上年增长23.8%,占总收人73%.未来五年,保险中介市场基本发展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经济社会为出发点,坚持诚信专业化经营,不断提升保险中介行业社会信誉,实现保险中介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为保险业又快又好做大做强做出贡献[3].初步测算,到2010年,保险专业中介公司将接近4000家,保险营销员保持150万人左右,保险机构10万余家,保险中介业务年均增长超过30%,保险中介的保费收人超过6000亿元,其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保费收人超过1000亿元。

据了解,保险的诚信问题主要出现在销售和理赔两个阶段。由于保险业务收入的40%以上来自营销员,而全国近147万名营销员直接面对消费者,虽然销售过程中的诚信问题影响面非常大,但保险公司由于考核机制等原因,普遍存在短视心理,希望能在短期内实现业务的快速攀升、占领市场,这使得保险公司的领导和管理者通常以保费论英雄,将那些保费收入高的业务员视为公司的骨干,给予各种奖励。不诚信不要支付成本,长此以往,不诚信反而成为一种极具破坏力的负面示范。

针对这一现状,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副主任吕宙也提出过相应的解决办法,包括完善中介监管的法律、法规,提高中介监管有效性。努力形成一套包括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保证金和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险信息披露制度、惩罚制度在内的完整的制度体系,加强现场和非现场的监察,严厉打击损害被保险人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总的来讲,要通过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进行诚信建设,调动全社会公众进行积极监督,使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内容;要强化保险企业的诚信管理,同时还要加强保险诚信的宣传教育,树立一批讲规范、重服务、守信用的典型;要把治理从业人员失信与治理保险公司失信结合起来,加大对公司法人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治理失信行为;进一步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营销员资格管理制度改革;完善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认真把好行政审批关。

四、强化市场行为监管

针对保险市场行为的监管,《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强化市场行为监管,改进现场、非现场检查,严厉查处保险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这一目标的提出给保险监管指明了方向。要按照高标准、规范化的要求,严格保险市场准入,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健全保险业资本补充机制。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逐步实现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建立和完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提高监管效率。规范行业自保、互助合作保险等保险组织形式,整顿规范行业或企业自办保险行为,并统一纳入保险监管。研究并逐步实施对保险控股(集团)公司的监管。健全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之间的监管协调机制,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传递,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此外,笔者认为随着保险竞争的加剧和保险信息化的发展,保险与银行、证券相互渗透的趋势正在加快,由此导致了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问题。对此,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与银行业、证券业等监管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定期进行业务磋商,交流监管信息,解决混业经营趋势下的分业监管问题,支持保险公司拓宽业务[4].与此同时,加强与各国保险监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加入国际保险同业监管体系,通过该体系监管国内保险市场上的外资保险公司、国际保险市场上的本国保险公司以及接受本国分保业务的国外再保险公司,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李卉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河南金融,2005,(4):22-23

[2]侯申华诚信恐慌[M]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4

保险市场论文范文第3篇

1980年,我国恢复试办国内保险业务时,全国只有1家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几千万元。2003年,我国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已经有61家,其中内外资分别为24家、37家,寿险公司31家,产险公司30家。至2004年底,我国已开业和正在筹备的保险公司数量已超过了80家,2004年全国保险费收入4138亿元。25年来,我国保险市场结构发展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8年以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完全垄断阶段。1986年以前整个中国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独自经营财产、人身保险业务,1986年成立了地区性的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但这并没有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构成任何威胁。

第二阶段(1988-2000年):三足鼎立的寡头垄断阶段。1988年、1991年中国平安和中国太平洋两家全国性综合型保险公司的先后成立,才真正打破了我国保险市场独家垄断的局面。1998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组,产、寿险分离,后来中国平安和中国太平洋也实行了分业经营,于是在中国大部分城市地区的产寿险市场上分别形成了三家寿(或产)险公司之间的相互竞争。

第三阶段(2001年入世以来):寡头垄断向垄断竞争型市场演变的市场分化阶段。在2001年底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后,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迅速加快,外资、合资公司异军突起,内资新兴公司迅速成长。中国人保、中国人寿所占的市场份额逐步下降,平安和太平洋飞速发展;处于第二阵营的泰康人寿、新华人寿、中华联合产险、天安保险等成长势头迅猛。在上海、广州等保险业开放较早的城市中,友邦、信诚等外资、合资保险公司凭借其品牌效应和较高的客户忠诚度异军突起,产寿险市场竞争十分激烈。

尽管我国保险市场的总体发展速度很快,但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性十分突出。在少数保险开放早的大城市如上海、广州,保险公司数量达到30家以上,市场竞争相当激烈,已经属于垄断竞争型市场模式,但在其它大部分城市地区,无论产寿险市场都只有3-5家公司经营业务,属于寡头垄断型市场模式,而在大部分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农村),甚至还是属于双头垄断市场模式,只有人保和国寿在分别经营财产、人身保险业务。总体来看,中国目前的保险市场仍然属于寡头垄断型模式,在保险市场中仅有的少数几家公司即保险寡头瓜分垄断了绝大部分保险业务,这可以用产业经济学的市场竞争理论加以佐证。

产业经济学通常采用市场集中度和市场平均度两个指标来比较分析一国市场的竞争程度。其中市场集中度,一般选用前五大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来表示,是反映一个产业市场集中程度的重要指标;市场平均度是市场集中度的补充指标,是指平均每家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总的保费收入/保险公司数量),反映了产业市场的稳定程度和风险分散程度。

2004年我国实际经营寿险、产险业务的公司分别为28家、26家,但是,寿、产险市场保费收入超过市场份额5%的公司分别只有5家和4家公司,60%以上的保险公司市场份额不到1%。我国寿险、产险市场的集中度指标(将前五大寿险和产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分别相加)分别为88.69%、90.26%,这与10年前(1994年)的99.2%、98.7%的集中度相比,有明显下降。但是,与欧美国家大都在20%-40%之间的市场集中度相比(见表1),仍然明显太高;甚至,我国的保险市场集中度比高度垄断的日本(68%)、韩国(61%)市场也要高出许多。

保险市场平均度,是指平均每家保险公司的保费规模。结合市场集中度指标,它可以反映出一国保险产业的市场风险分散程度和市场结构稳定程度。如果一国保险市场集中度指标很高,同时,市场平均度指标也很高,说明该国保险业务高度集中于少数几家公司手中,市场风险过于集中,这时一旦有一、两家公司经营出现危机,整个保险市场结构将趋于不稳定,即孕育着潜在的保险市场危机。反之,市场结构就会趋于相对稳定。在世界前10大保险市场中,大部分国家市场平均度指标都在1-3亿美元之间。在全球第一大保险市场的美国,这一指标仅为l.9亿美元,日本的市场平均度最高,为38亿美元,高出欧美国家二、三十倍,日本高度集中的保险市场结构必然隐藏着巨大的危机,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来,日本相继出现了日产生命、东邦生命、第一百生命和千代田生命等5家保险公司破产,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日本保险市场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复苏和发展。韩国的保险市场平均度为11.08亿美元,也存在着类似日本的市场风险过于集中的危险。我国的保险市场平均度为6.8亿美元,仅低于日本和韩国,远高于美国、英国、法国和德国等西方国家。从市场集中度和市场平均度两个指标分析判断,中国当前的整体保险市场仍处于与日本和韩国相类似的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状态。

我国保险市场结构模式的发展和建议

我国保险业市场结构寡头垄断格局的形成,并不是市场自身发展的结果,主要是计划经济下行政手段干预资源配置导致的。寡头垄断市场模式下的高市场集中度隐含着潜在的金融危机,很容易导致保险市场结构的不稳定,进而可能引发整个金融市场的动荡。同时,寡头垄断市场模式也易导致整体的市场低效率。

从世界范围考察,各国的保险市场结构模式按照市场竞争程度由强到弱大致可划分为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四种基本类型。在未来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的国际大背景下,我国的保险市场结构应该采用垄断竞争市场模式。要促使我国寡头垄断市场向垄断竞争型市场体系的成功转换,必须在保险市场结构的各个环节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尽可能降低保险市场的集中度和平均度。

培育多元化的保险市场竞争主体,优化保险市场结构

要提高保险市场的竞争程度,适量的竞争主体是首要条件。那么,我国是不是也要像美国一样引入数千家保险公司呢?美国的保险市场总量比中国大得多,2002年的保费收入是中国的27倍,我国不可能也象美国一样需要5000多家保险公司,但按照比例推算,同时考虑到我国保险市场的高速成长性,我国保险市场应需要150-200家公司,当前的80家显然太少。另外,在培育更多的市场竞争主体时,还必须注意优化市场主体结构:在增加公司总数量的同时,要注重培育规模公司,促进更多保险集团、金融集团形式的公司成立;在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加大对内开放的力度,大力发展新兴民族保险公司;强化市场细分,大力发展专业保险公司,鼓励设立更多的养老保险、健康保险、汽车保险、货运保险、农业保险等专营公司,促进优化保险资源配置,增强中资公司专业竞争能力;尝试设立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和专属自保公司,增强保险供给主体组织形式的多样化。逐步放松保险管制,提供宽松的市场环境

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存在严重的“保险抑制”。目前,我国对不同保险公司的经营仍存在着众多的不同限制,例如在产品定价、资金运用、经营地域、经营范围等方面。随着中国保险市场逐步走向成熟和“国内市场竞争国际化”的趋势,应逐步放松保险管制,提高民族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弹性和自主性:在保证金融安全的前提下,逐步下放保险价格的厘定权,实行保险合同条款制定的自由化;逐步打破中外资保险公司在经营地域、经营范围、税收和投资等方面的不同待遇;逐步消除大型保险公司和新兴保险公司之间在经营地域、资本规模、产品拓展等方面的竞争壁垒,使得不同性质的保险公司都可以自主决定其竞争战略。从长期来看,放松地域及业务管制后,众多大小保险公司在广泛的空间地域范围和业务范围内同台竞技;同时,由于保险价格的逐步放开、保险合同条款的自由化,保险投资限制的放松,拥有独立决策权的各保险公司在政府有效监管的环境下,可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展开竞争,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发展战略和竞争策略,其结果是促进保险公司行为市场化和经营高效化。

以市场为中心健全监管体系,为促进有序竞争提供制度保障

保险市场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保险市场不完善保险监管

保险市场不完善现状

(一)保险人

在我国保险市场中,政府的市场参与程度很强。新成立的保险公司,除外资企业外,几乎全是国有控股股份公司,通过其与各级政府的特殊关系,依然保持着相当程度的垄断性。

主体产权资格的缺位或者说不明晰必然导致国有保险企业的多重经营目标。在经营上不但要追求微观盈利的目标,还要满足政府的偏好。如除经营商业保险外,还要经营一些政策性保险;除考虑效益最大化以外,还要考虑达到当地政府解决就业的要求。同时由于产权的不清晰,经营目标的模糊,约束机制的缺乏,导致保险经营者追求企业短期指标。更严重的情况在于政府直接干预保险经营。

政府作为保险业监管者的同时也是保险企业的最大股东,有权过问保险企业经营的具体情况。目前政府对保险经营的直接干预突出表现在保险经营中展业和理赔两环节上。这样,不但保险公司因此无法控制费率、手续费等,甚至连出险后的理赔权也被他人控制,而且也造成了保险市场的混乱,不利于保险监管。

(二)投保人

投保人也存在着种种问题。如果说投保人用自己的钱投保,自己承担风险,也享有风险保障的话,他就是高质量的投保人,对于整个市场的正常运转有极强的监督作用。然而,我国很大一部分保费收入来自国有单位,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与明晰产权界定的情况下,这些国有单位的决策者选择保险公司,不是主要看该保险公司是否经营比较稳健、信誉较好、服务质量高或者价格低,而把保险公司的高回扣作为一个衡量标准。投保人的质量问题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为不正当竞争的滋生提供了土壤。投保人的行为也从某种程度上,鼓励保险公司花更多的精力去培植这种土壤,而不是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个人投保人虽然从产权角度来说符合成熟市场的要求,但他们尚且缺乏对保险行业的充分了解,往往不能有效鉴别保险公司的业绩,对各种保险业务的利弊也只停留在感性的认识层次上,加上相关法律知识的淡薄,他们的行为往往具有盲目性,不但不能有效监督市场的运作,反而还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市场的管理难度。

(三)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机制

披露的信息只侧重于反映保险公司的历史经济活动。当今社会瞬息万变,用户更希望了解那些对决策有用、能体现保险公司现在与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前瞻性和预测性信息。因而,改革现行的财务报告体系,建立能更好适应新经济时代的财务报告体系势在必行。

拘泥于法律形式而轻视经济实质。尽管现行财务报告体系也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际上往往是法律形式占据了会计处理的指导地位。比如资产虽被定义为未来的经济利益,但会计人员并非按现值而是按历史成本计量资产。

缺少非财务信息。长期以来,会计报表过于偏重财务信息而忽略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会计必须从用户的需求出发,适当增加对经济决策有用的非财务信息,如保险公司的背景信息、业务发展的前瞻性信息、保险公司创新能力信息等。

另一信息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在于保险中介的有限性。首先,在保险中介人中,仅保险人有了长足的发展,保险经纪人在我国数量还极为有限,仅在沿海一些城市有为数不多的经纪人。基于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人的缺位,使投保人企图减少其事前非对称信息的愿望难以实现。其次,保险公估机构只在某些城市和地区零星存在。保险公估人是以独立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第三者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对保险标的进行承保风险的评估并对保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专业性的分析核算。保险公估人的出现有利于加强保险交易双方的信息沟通,有利于增强保险双方的信任度。而我国保险公估人的缺位,不能不说是保险信息传导机制的缺陷。再次,就目前广泛采用的保险人制度而言,还有许多不规范之处。目前近50万个人中,真正持有证书的大约只有30万人;保险人素质低下,故意告知不实,蒙蔽客户。此类现象已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不但不利于保险双方的信息沟通,反而造成投保人对保险人的不信任,使双方沟通更为困难。

我国保险监管的未来发展方向

(一)明晰保险公司的产权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所驱动,任何保险公司都不会采取不负责任的经营政策,他们会建立规避风险、保证保险公司收益的机制,建立稳妥配置及处置资产的准则。采取维护公司形象不受损失的管理办法,保持公司长时间正常运营。正是由于保险市场微观主体企业制度健全,才使其保险市场得以实现有序发展,从而使保险监管从严格走向宽松有了坚实的基础。而其中,关于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改革又包括以下几点:

1.监管会计财务报告的定期披露。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而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更近似于把保险公司视为一般的企业。目前我国应当在要求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提供与其他行业具有可比性的一般性财务报告的同时,还应法定要求保险公司对偿付能力方面的具体指标进行充分披露,以突出保险公司行业会计的特殊性,保证保险公司的保户和债权人的利益。

2.上市信息披露。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虽尚未上市,但是它获许以基金的形式间接入市。保险公司上市是大势所趋,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因此,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应不单单将保险公司作为未上市公司来考虑,还应该对上市后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一些超前的设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经验也可为保险公司来借鉴。受制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对于欲上市的和已经上市的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应予以更为严格的监管。

3.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相结合。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一般都体现着强制性的特征,尤其在资本市场中是促使市场有效性而不得不采取管束措施的直接后果。强制性信息包括财务报告信息和许多非财务报告信息。虽然强制性信息对于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内幕交易和信息误导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也可能因此产生负面效应,如迫使公司公开本属商业秘密的事项,这样不利于竞争。如何完善自愿披露的机制,调动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又是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甚至是资本市场规范中应予以重视的一个问题。

4.信息披露的渠道多样化。除了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外,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传播媒介的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渠道也日益多样化。从某种角度来说,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可以实现两种不同的目标:一是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二是作为保险公司的宣传工具。其中,后者具有相当的战略意义。从本质上讲,财务报告可以看作一种大众传播活动。与现行通用的财务报告模式不同的是,大众传播报告将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和远程通讯技术来传播会计信息(联机报告),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采用光盘存储技术将财务报告存储在光盘上然后传递给使用者(脱机报告)。这种作法的良性结果是更多的信息需求者能够容易地获得所需要的保险业信息,使保险公司信息面对更大范围的群体,最大限度地满足保险公司信息需求者的需要。

5.有差别、公开性的信息披露。保险监管部门是保险业信息的间接使用者,而作为直接需求者的投资者、债权人及保户,他们要求的是公开性的、易得到的信息。这样,定期财务报告以外的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就一般保户而言,专业的会计指标晦涩难懂,而保险公司的信誉、产品信息以及经营业绩则是他们更关心的;对于投资者来说,更关心的是关键业绩指标,尤其像留存收益表和股东利益分配表等等;而债权人关注的目标则是公司的偿债能力。因此,有差别、公开的信息披露所涉及的范围就应该更宽,针对性更强。

(二)尽快完善信息传导机制以增加市场透明度

透明度是保险消费者的最佳途径。消费者只有通过高透明度的保险业运作,清晰了解到有关情况及其权利责任,才可做出明智的决定。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中介制度,整顿中介市场,提高中介人素质,建立健全保险信息披露制度。

此外,应逐步放开保险费率的管制,在确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基础上,赋予保险公司一定的费率厘定和修正及调整权力,做出合理的费率水平,反映市场需求状况,参与市场竞争,使保险公司的费率在一定范围和幅度下市场化,促进保险各方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郭畅.关于保险监管的经济分析[J].经济评论,2001(4)

保险市场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非均衡;宏观调控

1我国农业保险市场非均衡的表现

我国农业保险起步较晚、发展慢、过程跌宕起伏,仅1950—1959年间就经历了开办、暂停、恢复、停办的曲折过程。自1982年恢复开办农险以来,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农业保险的发展呈现出一种非均衡态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总量上的非均衡

我国农业保险市场总量的非均衡表现为潜在总需求大于有效需求,实际供给小于有效供给,即“需求不足”与“供给短缺”并存。

(1)农业保险需求不足。

农业保险需求在此指农民愿意并有支付能力购买的种植业和养殖业所需保险服务的总量,即对种、养两业保险保障的有效需求。农业保险需求水平取决于农业风险,农民的收入水平、保险意识、保险费率等因素。

对农业保险需求,一些学者利用农业保险的参与率来对其进行实证研究,如Serra(2003)。由于受收集数据的局限,本文用农业保险实际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来说明我国农业保险需求不足的情况。从1990-2007年,农业保险费收入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最高为2.57%,最低为0.49%。除此之外,也可以利用保险密度、保险深度来说明农业保险需求不足的情况。

(2)农业保险供给短缺。

农业保险供给是指保险人能够并且愿意提供的农业保险服务总量。农业保险的供给水平取决于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和农业保险的经济效益等因素。

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率,再加上农业保险较高的经营管理费用,许多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经营都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尽管国家1996年开始免征农业保险的营业税,但与高赔付率的风险相比根本微不足道。农业保险市场虽然巨大,但各商业保险公司都避而远之,不愿经营,使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举步维艰、停滞不前,处于日益萎缩的困境。

1.2结构上的非均衡

农业保险市场是一个由多种要素构成的系统,其中的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其市场结构庞大而复杂。

农业保险市场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其组成通常包括政府、再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农户四个组成部分。政府向农户、保险公司分别提供保费补贴和经营管理费用补贴,这主要是由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质所决定的。再保险公司的功能主要在于帮助保险公司分散风险。通过再保险,可以将特定区域的累计风险责任,向区域外转嫁,扩大风险分散面,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

然而,在我国,一个完善的农业保险市场系体还未真正建立,一方面缺少政府的支持,另一方面农业巨灾风险的分散机制——再保险机制并不存在。因而形成了一个“跛形”的农业保险市场体系。

2我国农业保险市场非均衡运行的调控

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我国农业保险市场自1982年恢复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农业保险市场一直是在非均衡条件下运行的,市场还需不断完善和发展。既然非均衡是市场经济的常态,是任其自行发展,还是要进行必要的干预,这一直在主流经济学领域存在着严重分歧。

2.1农业保险市场的调控手段

农业保险市场调控的目标必须通过一定的手段来实现。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市场调控的手段主要有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这些手段具有不同的运用范围、调控特点和作用。

经济手段是指政府运用经济杠杆来调节经济活动的一种手段。经济手段一般包括财政、金融、税收、价格、投资等手段。用经济手段调控农业保险市场,就是国家政府利用补贴、税率等经济杠杆来直接或间接调节和控制农业保险市场。

法律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法制建设对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就极为必要。对农业保险市场调控的法律手段是指政府依靠法权力量,运用各种法律和法规来规范农业保险市场运行秩序,管理农业保险市场活动的一种方法。

行政手段是指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有关农业保险市场的方针、政策、计划和规划,采取行政命令和指令等形式,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管理农业保险市场活动的方法。例如上海安信在成立时,保监会就规定了其经营范围:除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外,还可以经营包括涉农财产保险、农村居民短期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保险等。其中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占公司全部保费收入地比例不得低于60%。这样就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农业保险的供给量。2.2农业保险市场调控手段在我国的具体应用

根据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目前应采用经济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法律手段并行的调控措施。

(1)经济手段的应用。

①财税手段的应用。

第一,财政收入方面的措施。一方面,对农业保险机构实行税收优惠。为体现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和鼓励,减轻农业保险机构的负担,可以实行特别的税收优惠制度,如对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业务减免营业税;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在一定期间内适当减免所得税,以利于经营主体增加准备金积累,降低保险费率,提高农民保险费的支付能力;允许经营主体在税前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以增加经营主体的资金实力。另一方面,从每年的财政收入增量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业务发展所需资金。

第二,财政支出方面的措施。其一,适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精简机构人员,控制行政经费支出的增长,削减“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低效支出,将其用于增加农业保险方面的开支。其二,改变以财政救灾、支农的主要传统方式,将一部分资金用于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通过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增强了农民对灾害风险的抵御能力,可以减少以往用于灾害救助的救灾款支出,将其转用于资助农业保险。

②金融手段的应用。

第一,加快农村金融深化进程,增加农民收入。首先,逐步放松对农村金融的严格管制,尤其是利率管制,扩大农村金融市场化程度,允许农村金融机构依据市场需求程度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调整利率。同时建立多样化经营主体,放宽国内民间资本和中小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以刺激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竞争。

第二,加大对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的信贷支持,以增加保险公司承保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和承保能力。如果此类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因经营农业保险所造成的亏损,应在政策上允许其申请一定额度的银行无息或低息贷款,用于赔款之需。

第三,促进转移农业灾害风险的金融产品创新。最近,在国际保险市场上,由于金融和技术的创新,产生了许多新的转移农业灾害风险的金融工具,比如巨灾债券、气象指数、区域产量指数等。

(2)行政手段的应用。

从某种意义上讲,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这也就决定了农业保险与一般的商业保险不太一样。商业保险的运作一般依赖于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来推动其发展,而农业保险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它的运作需要运用非市场化的手段来如行政手段等来推动其发展。

近年来,政府为了加快农业保险的发展步伐,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作用,也开始尝试着利用行政手段来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在今后一段时间内,行政手段在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中还将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3)法律手段的应用。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强的。从农业保险市场调控手段应用的模型分析中可以看出,作为调控手段之一的法律手段贯穿于调控的全过程。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一般适用于各种商业保险的《保险法》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农业保险。因此,在举办农业保险时,各国均先制定农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其基本法律依据,规范其制度和行为,以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顺利建立和业务的协调运作,使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保险市场论文范文第6篇

一、中国保险市场的现状

1.保费收入规模迅速扩大,持续增长,但产寿险增长不同。

(1)保费收入持续高速增长,并且已经进入稳步增长时期。自1980年至1999年,保费收入从4.6亿元增加到1393.2亿元,年平均增长35.1%,远远高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9.7%的增长速度;2000年保费收入为1595.9亿元,增长率为14.5%,高于国内生产总值的8%。其主要原因在于:国内保险业务恢复晚、起点低。

(2)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增长快于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增长。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4.6亿元增加到1999年的521.1亿元,年平均增长28.3%;1982年中国恢复了人身保险业务,当期的保费收入为0.016亿元,1999年为872.1亿元,年平均增长97.71%。

2.险种结构发生显著变化。自1997年保费收入从财产保险业务为主,转向人身保险业务为主,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占保费收入的比重从1996年的58.27%,降为1997年的44.67%,直至1999年的37.4%。其原因是银行存款利率下调,导致了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大量增加。同时,产寿险各自内部结构不同,在中资寿险公司中,寿险业务占其业务的89.12%,在寿险业务中,投资型险种增加,如万能寿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寿险。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占绝大部分。在中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中,1987年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首次超过企业财产保险保费收入,成为财产保险的第一大险种,其后逐步增加;1997年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55.33%;1998年、1999年分别占56%。有些地区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比重更高,如北京1999年将近70%。

3.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明显提高,但是保险深度、保险密度仍然较低,说明中国保险市场的潜力较大。中国的保险密度从1980年的0.48元增加到2000年的127.7元,保险深度则从0.1%增加到1.8%,但是国民保障程度和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均较低。

4.保险公司数量明显增加,但仍然属于垄断型市场。中国自恢复国内财产保险业务,至1985年全国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保险公司,1986年成立了新疆兵团保险公司打破了独家垄断的局面。至2000年4月底,保险公司发展到28家,其中,国有独资公司4家、股份有限公司9家、中外合资和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15家。相应地,市场占有率由1985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变为1997年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34.7%、36%;平保为13.75%;太保为12.02%,其余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仅仅3.53%。这说明多主体的市场格局虽然基本形成,但仍属于垄断型市场。

5.保险展业逐步以保险人为主。自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展业渠道最初是保险公司直接展业。该方式展业成本高、信息渠道窄导致保险业务量有限。目前人展业的保费收入占保费总收入50%多,其中,人身保险业务中通过保险人招揽的占60%多。

6.保险中介人逐步增加和规范。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自1996年12月以来先后组织了10多次全国保险人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人资格证书的人员有100多万人,使保险行为逐步规范化。同时,自1999年首次组织全国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并使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成为制度。至2000年3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1980年以来首批成立的保险公司9家、保险经纪公司3家。同时,中国已经有5家保险公估公司。这说明三维一体的保险中介主体基本形成。

7.保险法规与监管制度逐渐建立。自中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法制建设得到了加强,1983年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先后了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企业、保险机构、上海外资保险机构等方面的管理条例或规定,1995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其后,又公布和修订了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司、保险公估人方面的管理规定,从而初步形成了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同时,1998年11月18日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取代中国人民银行专门监管中国的商业保险,同时,2000年先后在上海、广州、北京、沈阳等地设立了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加强了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

8.对外开放步骤加快。对外开放分为两方面:一方面允许外国保险公司进人中国保险市场;另一方面鼓励国内保险公司在国外经营保险业务。1992年美国友邦人寿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到2000年5月,已有中外合资和外资保险公司15家,另有4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1家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正在筹建,已有17个国家和地区的111家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196家代表处。1999年在外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占中国保费总收入的1.3%。9.保险赔付率一般较稳定。中国的保险赔付率一般稳定在56%左右,但产寿险不同。由于寿险属于长期业务,且中国人身保险业务恢复的时间不长,故而这里主要就产险业务的赔付率说明。1997年财产保险的赔付率为56.16%、2000年为51.1%。但不同险种不同。由于机动车辆保险占财产保险的大部分,所以财产保险的赔付率与机动车辆保险的赔付率相近。故而要降低财产保险的赔付率,关键是要降低机动车辆保险的赔付率。

就1998年中资保险公司的赔付率来看,财产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为57.25%;而寿险公司的业务大部分是长期业务,恢复寿险业务的时间不长,所以其赔付率为32.28%,从而使整个中资保险公司1998年的赔付率仅仅为42.33%,同时因险种不同而有别。

二、中国保险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

1.有效供给不足。有效供给不足主要表现在:供给主体少、垄断程度高;保险商品少,且不对路。目前中国拥有保险公司仅仅28家,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占中国保险市场份额的70%以上,其余公司的份额仅仅20%多,这说明中国保险市场属于垄断型保险市场。由于垄断程度高、缺乏竞争,带来险种少,服务质量受限制。一方面有些保险商品供不应求;另一方面,有些保险商品过剩。

同时,从保险中介市场看,保险中介入发展非常缓慢。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均较少,目前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保险公司和经纪人公司分别为9家和3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公估公司尚无一家。这些均限制了保险业的发展。

2.有效需求不足。有效需求不足主要源于国民保险意识较淡薄、收入水平较低和保险费率偏高。

(1)国民保险意识相对较淡薄。国民保险意识的淡薄原因在于:一是由于历史原因,在观念上习惯于养儿防老,采用风险自留的方法;二是由于在过去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人们在观念上仍然存在对财政的依赖;三是国内保险业务恢复不久,有些国民对保险既不了解,也不想了解;四是有些保险公司或人在经营上尚欠规范,外加有些舆论不适当传播,导致了国民对保险的不信任。显然,国民在观念上的偏见以及对保险不了解、不信任、也不想了解的原因,导致国民保险意识较淡薄。

(2)收入水平较低,财务支付能力受限。保险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由于居民收入有限,相对减少了保险需求。

(3)保险价格偏高。保险价格的高低直接会影响保险产品的需求。而中国保险公司由于经验不足、专业人员缺乏,加之成本较高、费率灵活性小、税收负担较重等原因,使费率普遍略高于国际保险市场的费率。根据需求理论,保险商品的需求量也相对会减少。

3.寿险业面临较严重的利差损、财产保险业务增速减缓。自1996年5月到1999年6月,中国先后7次下调了银行存款利率,银行存款年利率从过去的10.98%下降到2.25%左右(1年期),而保险公司大部分资金用于银行存款,导致保险公司实际利率大大降低,而此前所销售的寿险预定利率较高,如在1997年以前的预定利率为8.8%,这是根据当时银行存款利率10.98%确定的,而此后银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调,直至目前的2.25%(1年期)。自1998年以来先后对资金运用方面允许同业拆借、购买经过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买卖中央企业债券、保险资金间接入市,虽然在一定程度增加了投资收益,但由于过去的预定利率较高,同时资金运用方式仍然有限,实际利率较低,从而导致了较大的利差损,增加了寿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

自1997年至1999年,中国的财产保险业务增长明显减速,从1996年的15.82%降为1997年的6.28%,不仅低于人身保险业务的85.44%、全部保费业务的40%,而且低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8.8%的水平,并且正在逐步转入低速增长阶段;1998年、1999年分别为2,8%、2.9%,不仅低于同期人身保险业务的24.21%、15%,而且远远低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7.8%、7.1%的速度。这有其经济发展阶段性的原因。

4.保险业的地区发展不平衡。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带来了保险业发展也不平衡:上海、深圳、广东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地区,市场供给主体多、需求量大,竞争也激烈;而中西部地区,保险需求量小、保险意识淡薄,其保险业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因而政府一方面加快东部发展,另一方面扶持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开发保源。据统计:1997年中国保费收入中,广东的市场份额为第一位(8.32%),其余依次为北京(8.09%)、江苏(7.65%)、山东(7.12%)、上海(7.07%),最低的为(0.04%)。其中,人身保险最为发达的为北京,市场份额为第一位(9.79%),其次为广东(9.63%);财产保险最为发达的为山东,为8.16%,其次为江苏(6.92%)和广东(6.71%)。不过,自1998、1999年,广东的财产保险业务均为第一,其市场份额为8%以上。据统计,1997年保险业最为发达地区的5省市保费收入的市场份额为38.25%,而保险业落后的贵州、海南、青海、宁夏、5省区保费收入的市场份额仅仅为2.19%,不及中部地区一个中等省的份额。

5.保险法规尚需完善。虽然中国1995年颁布了《保险法》,其后公布了《保险人管理规定》、《保险纪纪人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但仍然未形成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没有保险法实施细则;管理规定不完备;原有的《保险法》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内容陈旧,从而使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不利于规范保险行为。

6.保险监管有待加强。自中国保监会以来,一方面逐步完善了保险监管组织;另一方面颁布了有关保险监管法规。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保险监管派出机构和人员偏少;机构人员的经验尚待进一步积累;监管制度尤其是信息披露制度尚欠完善;在监管内容上注重市场行为监管过多,对偿付能力监管上尚缺乏完整的考评体系。

7.保险公司素质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有些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严、竞争力不强。

三、中国保险市场的潜力与对策

(一)巨大的保险市场潜力。中国保险市场有着巨大的潜力,若今后5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增长按比较保守的数据7%、保险深度按2.5%,则按不变价格计算,删4年保费收入应为2877.12亿元;若保险深度按3%计算,则保费收入应为3452.55亿元。同时,估计加入WTO后中国经济增长会加速,若今后5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增长按8%、保险深度按2.5%,则按不变价格计算,2004年保费收入应为3014.49亿元;若保险深度按3%计算,则保费收入应为3614.86亿元。这说明中国保险市场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但是东部和西部发展速度不同,随着中国西部开发,西部保险业的发展速度将明显地快于东部;但在总量上,仍然以东部为主。同时,产寿险发展的潜力不同。

1.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财产保险业务相应会增长。在未来的中国财产保险市场上,至少存在四大潜力: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

在机动车辆保险方面,一则随着入世和交通的改善,个人购车相应增加,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业务量将会进一步增加;二则随着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实施,也将增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业务。

在企财险方面,随着企业制度的改革、产权制度的明晰和企业效益的提高,将增加企业财产保险的需求。

在家财险方面,随着福利制度的改革,个人购房将增加,其保险业务将会增加。

随着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责任保险尤其是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将蕴藏着巨大的潜力。

当然,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个人购房的增加、个人购车的增加,保证保险业务的规模也会增加,当然,这取决于经济发展状况;随着中国西部的大开发,建筑工程保险和安装工程保险也将得到较快发展。

2.寿险将继续快速增长。目前占全世界人口20%的中国,1999年其保费收入仅占全世界寿险保费收入的0.75%,居全世界的第17位;寿险的保险密度仅仅为8.3美元,居全世界的第73位,说明中国寿险市场潜力巨大。同时,随着国民经济进一步快速增长、收入水平的提高、人口规模的增大、人口老龄化、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中国寿险业将继续快速增长,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如上海、广东、北京,仍然将呈现较快增长,同时寿险比重将仍然在70%左右。其中,随着保险投资的放松,投资型保险产品,如万能寿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将更具市场潜力。

(二)培育多主体的保险市场体系。为此,一是应加速培育保险主体,包括有步骤地增设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保险公司中,不仅发展民族保险业,而且有步骤地发展外资保险公司,形成多主体的竞争型保险市场;二是对现有国有保险公司进行改革,对有条件的国有保险公司应进行股份制改造;三是应当适时发展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逐步形成以股份保险公司为主体、国有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和保险合作社相结合的多种保险组织形式。

(三)充分发挥保险中介人在保险市场上的重要作用。在未来的中国保险市场上,应充分发挥保险中介人的重要作用。保险中介模式将是以保险人为主,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协调发展的模式。

在保险人方面,专业人应成为中国保险发展的主要方向;大部分兼业人将在条件成熟时及时向专业人转化;个人人的发展应侧重于寿险业务领域。

保险经纪人将在经济发达地区优先发展,其业务范围应以财产保险为主,在人身保险业务中主要从事团体险业务。

中国的保险公估人在未来将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其原因在于:保险公估人较少的现状无法满足保险公司为了减少纠纷、提高信用度,被保险人主张公正的要求。

(四)进一步开放保险业。随着加入WTO,中国保险业将进一步有步骤地扩大对外开放,一方面,本国保险公司到外国开展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外国保险公司将有步骤地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并在险种上和区域上逐步开放。在区域上,应从沿海向内地递进,因为沿海经济发达,有保险发展的基础;在险种上宜先开放财产保险,再逐步开放寿险,同时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和经验,促进中国保险业发展。

(五)完善保险法律和法规制度,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完善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主要做到两点:

一是建立以保险法为核心的配套的法律和法规,形成以保险法为核心,以保险法实施细则和各种保险法规相配套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从而形成两个层次的保险法律法规:一层次是保险法律,包括:《保险法》、《海商法》海上保险章、《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二层次是保险法规,包括:《保险法实施细则》、《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各种具体法规。为此,应尽快制定《保险法实施细则》等法规细则,形成完整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二是要着眼于国际保险市场的变化和保险业的未来发展,结合本国的国情,修订《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资金运用范围等规定。具体而言,主要修改以下几点:首先,应逐步与国际保险立法惯例相适应,将意外伤害保险和疾病保险(常称第三领域)列入寿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均可经营的业务范围;其次,在保险条款和费率方面,应试行差别条款和费率制度;再次,有步骤地取消法定分保,以分保的税率优惠促进保险公司分保;第四,完善保险投资的监管。其基本思路是:适当放松投资方式、严格控制投资比例,应在目前保险投资的基础上,允许保险公司直接买卖股票、投资不动产、贷款,并规定相应的投资比例,以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第五,对事关国民身体安全的特定职业应实施强制职业责任保险,以保护无辜的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六)完善保险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完善,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1.加强保险监管。鉴于中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对保险市场的政府监管宜采用严格监管的形式,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加强保险监管主要体现在监管组织和监管制度方面:从监管组织上看,中国保监会作为中国的政府监管机构应加强地方保险监管机构的建设,逐步在地方设立其派出机构,并进一步提高其监管人员的素质和监管水平;从监管制度上看,一是应充分吸收和利用国外、境外先进有效的监管理念与监管手段;二是应加强对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并在条件成熟时,逐步由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监管原则过渡到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原则。

2.完善行业自律。2000年11月16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并通过了同业公约,但有待完善,主要在于:一是要逐步完善中国保险的行业自律组织,如除了已成立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外,还应建立保险人协会、保险经纪人协会、保险公估人协会,为行业自律提供组织保证;二是要制定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各种章程和制度;三是要检查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的经营行为,并及时纠正其违规行为。

3.规范企业内控。完善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是完善保险公司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因而,应按《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保险法》的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保证保险公司的合法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机制的形成。

(七)加强保险教育与宣传。为此:一是对国民保险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宣传,以提高国民保险意识;二是在校大学保险专业教育的强化;三是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在职教育,同时组织保险人员从业资格考试,以提高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

(八)适当减轻保险公司的税收负担,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为此,应做到:一要适当减轻中国保险业税收负担,采取按自留保费征收营业税,同时对分保自留保费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按自留保费作为计征营业税的税基,理由是可避免重复征税和促进分保。二要统一内外资保险企业所得税,实行国民待遇的所得税政策,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发展银行保险业务的融通(Bancassurance)。目前在中国部分地区,银行已经保险业务,但规模较小,同时主要是人身保险业务。在近期内还会扩大,同时主要是保险业务。其原因:一是投保人的需求;二是保险人降低成本;三是投保人对银行的信用度高。

保险市场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保险市场不完善保险监管

保险市场不完善现状

(一)保险人

在我国保险市场中,政府的市场参与程度很强。新成立的保险公司,除外资企业外,几乎全是国有控股股份公司,通过其与各级政府的特殊关系,依然保持着相当程度的垄断性。

主体产权资格的缺位或者说不明晰必然导致国有保险企业的多重经营目标。在经营上不但要追求微观盈利的目标,还要满足政府的偏好。如除经营商业保险外,还要经营一些政策性保险;除考虑效益最大化以外,还要考虑达到当地政府解决就业的要求。同时由于产权的不清晰,经营目标的模糊,约束机制的缺乏,导致保险经营者追求企业短期指标。更严重的情况在于政府直接干预保险经营。

政府作为保险业监管者的同时也是保险企业的最大股东,有权过问保险企业经营的具体情况。目前政府对保险经营的直接干预突出表现在保险经营中展业和理赔两环节上。这样,不但保险公司因此无法控制费率、手续费等,甚至连出险后的理赔权也被他人控制,而且也造成了保险市场的混乱,不利于保险监管。

(二)投保人

投保人也存在着种种问题。如果说投保人用自己的钱投保,自己承担风险,也享有风险保障的话,他就是高质量的投保人,对于整个市场的正常运转有极强的监督作用。然而,我国很大一部分保费收入来自国有单位,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与明晰产权界定的情况下,这些国有单位的决策者选择保险公司,不是主要看该保险公司是否经营比较稳健、信誉较好、服务质量高或者价格低,而把保险公司的高回扣作为一个衡量标准。投保人的质量问题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为不正当竞争的滋生提供了土壤。投保人的行为也从某种程度上,鼓励保险公司花更多的精力去培植这种土壤,而不是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个人投保人虽然从产权角度来说符合成熟市场的要求,但他们尚且缺乏对保险行业的充分了解,往往不能有效鉴别保险公司的业绩,对各种保险业务的利弊也只停留在感性的认识层次上,加上相关法律知识的淡薄,他们的行为往往具有盲目性,不但不能有效监督市场的运作,反而还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市场的管理难度。

(三)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机制

披露的信息只侧重于反映保险公司的历史经济活动。当今社会瞬息万变,用户更希望了解那些对决策有用、能体现保险公司现在与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前瞻性和预测性信息。因而,改革现行的财务报告体系,建立能更好适应新经济时代的财务报告体系势在必行。

拘泥于法律形式而轻视经济实质。尽管现行财务报告体系也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际上往往是法律形式占据了会计处理的指导地位。比如资产虽被定义为未来的经济利益,但会计人员并非按现值而是按历史成本计量资产。

缺少非财务信息。长期以来,会计报表过于偏重财务信息而忽略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会计必须从用户的需求出发,适当增加对经济决策有用的非财务信息,如保险公司的背景信息、业务发展的前瞻性信息、保险公司创新能力信息等。

另一信息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在于保险中介的有限性。首先,在保险中介人中,仅保险人有了长足的发展,保险经纪人在我国数量还极为有限,仅在沿海一些城市有为数不多的经纪人。基于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人的缺位,使投保人企图减少其事前非对称信息的愿望难以实现。其次,保险公估机构只在某些城市和地区零星存在。保险公估人是以独立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第三者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对保险标的进行承保风险的评估并对保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专业性的分析核算。保险公估人的出现有利于加强保险交易双方的信息沟通,有利于增强保险双方的信任度。而我国保险公估人的缺位,不能不说是保险信息传导机制的缺陷。再次,就目前广泛采用的保险人制度而言,还有许多不规范之处。目前近50万个人中,真正持有证书的大约只有30万人;保险人素质低下,故意告知不实,蒙蔽客户。此类现象已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不但不利于保险双方的信息沟通,反而造成投保人对保险人的不信任,使双方沟通更为困难。

我国保险监管的未来发展方向

(一)明晰保险公司的产权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所驱动,任何保险公司都不会采取不负责任的经营政策,他们会建立规避风险、保证保险公司收益的机制,建立稳妥配置及处置资产的准则。采取维护公司形象不受损失的管理办法,保持公司长时间正常运营。正是由于保险市场微观主体企业制度健全,才使其保险市场得以实现有序发展,从而使保险监管从严格走向宽松有了坚实的基础。而其中,关于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改革又包括以下几点:

1.监管会计财务报告的定期披露。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而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更近似于把保险公司视为一般的企业。目前我国应当在要求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提供与其他行业具有可比性的一般性财务报告的同时,还应法定要求保险公司对偿付能力方面的具体指标进行充分披露,以突出保险公司行业会计的特殊性,保证保险公司的保户和债权人的利益。2.上市信息披露。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虽尚未上市,但是它获许以基金的形式间接入市。保险公司上市是大势所趋,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因此,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应不单单将保险公司作为未上市公司来考虑,还应该对上市后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一些超前的设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经验也可为保险公司来借鉴。受制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对于欲上市的和已经上市的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应予以更为严格的监管。

3.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相结合。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一般都体现着强制性的特征,尤其在资本市场中是促使市场有效性而不得不采取管束措施的直接后果。强制性信息包括财务报告信息和许多非财务报告信息。虽然强制性信息对于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内幕交易和信息误导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也可能因此产生负面效应,如迫使公司公开本属商业秘密的事项,这样不利于竞争。如何完善自愿披露的机制,调动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又是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甚至是资本市场规范中应予以重视的一个问题。

4.信息披露的渠道多样化。除了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外,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传播媒介的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渠道也日益多样化。从某种角度来说,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可以实现两种不同的目标:一是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二是作为保险公司的宣传工具。其中,后者具有相当的战略意义。从本质上讲,财务报告可以看作一种大众传播活动。与现行通用的财务报告模式不同的是,大众传播报告将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和远程通讯技术来传播会计信息(联机报告),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采用光盘存储技术将财务报告存储在光盘上然后传递给使用者(脱机报告)。这种作法的良性结果是更多的信息需求者能够容易地获得所需要的保险业信息,使保险公司信息面对更大范围的群体,最大限度地满足保险公司信息需求者的需要。

5.有差别、公开性的信息披露。保险监管部门是保险业信息的间接使用者,而作为直接需求者的投资者、债权人及保户,他们要求的是公开性的、易得到的信息。这样,定期财务报告以外的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就一般保户而言,专业的会计指标晦涩难懂,而保险公司的信誉、产品信息以及经营业绩则是他们更关心的;对于投资者来说,更关心的是关键业绩指标,尤其像留存收益表和股东利益分配表等等;而债权人关注的目标则是公司的偿债能力。因此,有差别、公开的信息披露所涉及的范围就应该更宽,针对性更强。

(二)尽快完善信息传导机制以增加市场透明度

透明度是保险消费者的最佳途径。消费者只有通过高透明度的保险业运作,清晰了解到有关情况及其权利责任,才可做出明智的决定。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中介制度,整顿中介市场,提高中介人素质,建立健全保险信息披露制度。

此外,应逐步放开保险费率的管制,在确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基础上,赋予保险公司一定的费率厘定和修正及调整权力,做出合理的费率水平,反映市场需求状况,参与市场竞争,使保险公司的费率在一定范围和幅度下市场化,促进保险各方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郭畅.关于保险监管的经济分析[J].经济评论,2001(4)

保险市场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保险市场不完善保险监管

保险市场不完善现状

(一)保险人

在我国保险市场中,政府的市场参与程度很强。新成立的保险公司,除外资企业外,几乎全是国有控股股份公司,通过其与各级政府的特殊关系,依然保持着相当程度的垄断性。

主体产权资格的缺位或者说不明晰必然导致国有保险企业的多重经营目标。在经营上不但要追求微观盈利的目标,还要满足政府的偏好。如除经营商业保险外,还要经营一些政策性保险;除考虑效益最大化以外,还要考虑达到当地政府解决就业的要求。同时由于产权的不清晰,经营目标的模糊,约束机制的缺乏,导致保险经营者追求企业短期指标。更严重的情况在于政府直接干预保险经营。

政府作为保险业监管者的同时也是保险企业的最大股东,有权过问保险企业经营的具体情况。目前政府对保险经营的直接干预突出表现在保险经营中展业和理赔两环节上。这样,不但保险公司因此无法控制费率、手续费等,甚至连出险后的理赔权也被他人控制,而且也造成了保险市场的混乱,不利于保险监管。

(二)投保人

投保人也存在着种种问题。如果说投保人用自己的钱投保,自己承担风险,也享有风险保障的话,他就是高质量的投保人,对于整个市场的正常运转有极强的监督作用。然而,我国很大一部分保费收入来自国有单位,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与明晰产权界定的情况下,这些国有单位的决策者选择保险公司,不是主要看该保险公司是否经营比较稳健、信誉较好、服务质量高或者价格低,而把保险公司的高回扣作为一个衡量标准。投保人的质量问题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为不正当竞争的滋生提供了土壤。投保人的行为也从某种程度上,鼓励保险公司花更多的精力去培植这种土壤,而不是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个人投保人虽然从产权角度来说符合成熟市场的要求,但他们尚且缺乏对保险行业的充分了解,往往不能有效鉴别保险公司的业绩,对各种保险业务的利弊也只停留在感性的认识层次上,加上相关法律知识的淡薄,他们的行为往往具有盲目性,不但不能有效监督市场的运作,反而还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市场的管理难度。

(三)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机制

披露的信息只侧重于反映保险公司的历史经济活动。当今社会瞬息万变,用户更希望了解那些对决策有用、能体现保险公司现在与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前瞻性和预测性信息。因而,改革现行的财务报告体系,建立能更好适应新经济时代的财务报告体系势在必行。

拘泥于法律形式而轻视经济实质。尽管现行财务报告体系也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际上往往是法律形式占据了会计处理的指导地位。比如资产虽被定义为未来的经济利益,但会计人员并非按现值而是按历史成本计量资产。

缺少非财务信息。长期以来,会计报表过于偏重财务信息而忽略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会计必须从用户的需求出发,适当增加对经济决策有用的非财务信息,如保险公司的背景信息、业务发展的前瞻性信息、保险公司创新能力信息等。

另一信息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在于保险中介的有限性。首先,在保险中介人中,仅保险人有了长足的发展,保险经纪人在我国数量还极为有限,仅在沿海一些城市有为数不多的经纪人。基于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人的缺位,使投保人企图减少其事前非对称信息的愿望难以实现。其次,保险公估机构只在某些城市和地区零星存在。保险公估人是以独立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第三者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对保险标的进行承保风险的评估并对保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专业性的分析核算。保险公估人的出现有利于加强保险交易双方的信息沟通,有利于增强保险双方的信任度。而我国保险公估人的缺位,不能不说是保险信息传导机制的缺陷。再次,就目前广泛采用的保险人制度而言,还有许多不规范之处。目前近50万个人中,真正持有证书的大约只有30万人;保险人素质低下,故意告知不实,蒙蔽客户。此类现象已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不但不利于保险双方的信息沟通,反而造成投保人对保险人的不信任,使双方沟通更为困难。

我国保险监管的未来发展方向

(一)明晰保险公司的产权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所驱动,任何保险公司都不会采取不负责任的经营政策,他们会建立规避风险、保证保险公司收益的机制,建立稳妥配置及处置资产的准则。采取维护公司形象不受损失的管理办法,保持公司长时间正常运营。正是由于保险市场微观主体企业制度健全,才使其保险市场得以实现有序发展,从而使保险监管从严格走向宽松有了坚实的基础。而其中,关于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改革又包括以下几点:

1.监管会计财务报告的定期披露。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而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更近似于把保险公司视为一般的企业。目前我国应当在要求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提供与其他行业具有可比性的一般性财务报告的同时,还应法定要求保险公司对偿付能力方面的具体指标进行充分披露,以突出保险公司行业会计的特殊性,保证保险公司的保户和债权人的利益。

2.上市信息披露。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虽尚未上市,但是它获许以基金的形式间接入市。保险公司上市是大势所趋,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因此,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应不单单将保险公司作为未上市公司来考虑,还应该对上市后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一些超前的设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经验也可为保险公司来借鉴。受制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对于欲上市的和已经上市的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应予以更为严格的监管。

3.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相结合。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一般都体现着强制性的特征,尤其在资本市场中是促使市场有效性而不得不采取管束措施的直接后果。强制性信息包括财务报告信息和许多非财务报告信息。虽然强制性信息对于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内幕交易和信息误导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也可能因此产生负面效应,如迫使公司公开本属商业秘密的事项,这样不利于竞争。如何完善自愿披露的机制,调动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又是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甚至是资本市场规范中应予以重视的一个问题。

4.信息披露的渠道多样化。除了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外,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传播媒介的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渠道也日益多样化。从某种角度来说,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可以实现两种不同的目标:一是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二是作为保险公司的宣传工具。其中,后者具有相当的战略意义。从本质上讲,财务报告可以看作一种大众传播活动。与现行通用的财务报告模式不同的是,大众传播报告将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和远程通讯技术来传播会计信息(联机报告),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采用光盘存储技术将财务报告存储在光盘上然后传递给使用者(脱机报告)。这种作法的良性结果是更多的信息需求者能够容易地获得所需要的保险业信息,使保险公司信息面对更大范围的群体,最大限度地满足保险公司信息需求者的需要。

5.有差别、公开性的信息披露。保险监管部门是保险业信息的间接使用者,而作为直接需求者的投资者、债权人及保户,他们要求的是公开性的、易得到的信息。这样,定期财务报告以外的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就一般保户而言,专业的会计指标晦涩难懂,而保险公司的信誉、产品信息以及经营业绩则是他们更关心的;对于投资者来说,更关心的是关键业绩指标,尤其像留存收益表和股东利益分配表等等;而债权人关注的目标则是公司的偿债能力。因此,有差别、公开的信息披露所涉及的范围就应该更宽,针对性更强。

(二)尽快完善信息传导机制以增加市场透明度

透明度是保险消费者的最佳途径。消费者只有通过高透明度的保险业运作,清晰了解到有关情况及其权利责任,才可做出明智的决定。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中介制度,整顿中介市场,提高中介人素质,建立健全保险信息披露制度。

此外,应逐步放开保险费率的管制,在确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基础上,赋予保险公司一定的费率厘定和修正及调整权力,做出合理的费率水平,反映市场需求状况,参与市场竞争,使保险公司的费率在一定范围和幅度下市场化,促进保险各方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郭畅.关于保险监管的经济分析[J].经济评论,2001(4)

保险市场论文范文第9篇

与全国其他省份相比,贵州省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不管是保费收入的绝对数额还是保费收入的增长速度都远远低与全国其他省份。为了全面认识贵州省保险业的市场需求,发展的状况及其影响因素,进一步提升保险业的整体发展水平,促进贵州省保险业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有必要立足于本地,科学地分析保险业的发展概况以及影响保费收入的因素、为贵州省保险业的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二、变量的选择

(一)被解释变量的选择

本文的被解释变量为保险需求总量,保险需求总量(即保险金总额)是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量指标,不能表示一国在一定的国民收入水平上的有支付能力的保险需求,必须以保险需求的价值量指标即保险费收入来表示。本文所研究的保险需求是指保险的有效需求,所以选择保费收入(Y)作为被解释变量。据《贵州统计年鉴》而得的保费收入为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的保费收入。

(二)解释变量的选择

1.地区生产总值(GDP)

地区生产总值与保险发展有着密切的关联关系,林宝清(1996)和卓志(2001)等学者均证明了地区生产总值与保险收入之间的相关性,且二者之间呈正相关关系。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越发高,其保险需求越高,保险发展的总量和速度也会随着快速增长。地区的经济总量是影响保险需求的重要因素,生产总值越高,保险收入就越多,反之,保险发展就会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之下徘徊。地区生产总值(GDP)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经济活动所生产出来的全部最终产品的劳务和价值。GDP作为衡量社会总收入的指标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2.居民消费水平

随着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引起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而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意味着消费支出的增加和消费结构的升级。家庭收入的增加会随着保险意识的增加而增加保险的消费需求。因此,在分析保险需求时,居民消费水平是应该被考虑的重要因素。

3.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增长会大幅带来保险业务收入的增长,例如企业为其房屋、设备等投保财产险,房地产开发商为其商品房投保建筑工程险等。而且,根据经济学原理,投资产生的乘数效应,使国民收入成数倍的增长,从而间接产生对保费的引致需求。由此可见,固定资产投资与保费收入两者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4.居民储蓄

一般而言,居民储蓄与保险的发展呈现负相关关系。具体原因是居民的储蓄会产生两大效应:即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居民储蓄增加的收入效应会使得人们增加对保险的需求,替代效应则是通过积累财富来代替保险的消费。而居民储蓄与保费收入之间的关系则应该取决于两者之间大小。

5.总人口

人口数量是一个地区的保险需求的重要作用,并且表现为正相关关系。人口数量的增加会使得保险需求的增加特别是忍受保险需求的增加。尽管人口的年龄结构、文化水平、等也会影响这保险的需求,并且考虑到数据的获得教难,本文仅仅就人口的绝对数量对保险的需求进行分析。为了研究的方便,模型中用Y代表保费收入(亿元),影响因素变量分别用:G代表地区生产总值(亿元),S代表居民储蓄(亿元),I代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亿元),X代表人均消费水平(元),P代表人口总数(万人)。其余影响变量放入随机扰动项e。

三、模型的建立

(一)研究方法和数据说明

1.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多元回归分析方法对贵州省的商业保险需求进行研究。多元回归是计量经济中普遍采用的方法,本文拟以1983至2012年贵州省30年的年度数据为依据建立多元回归模型。在模型整体预测效果较明显的前提下,对影响贵州省商业保险需求的因素进行定量分析。由于文中的变量存在多重共线性,用逐步回归方法消除共线性问题。

2.数据的说明

在一般情况下,时间序数列取对数之后一般不会改变其时序性质故为了消除数据序列的异方差性。文中引入的变量均进行了对数处理。文中所有的数据均来自的《贵州统计年鉴》。

(二)模型的分析

根据最终得到的模型,可以得到结论:

第一,总人口数对保费收入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两者呈正相关关系。在方程模型中,人口总数是最主要的解释变量,解释能力非常强。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人口总数每增加一个百分点,贵州省的保费需求就会增加3.775%。

第二、地区生产总值对保费收入也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从模型中可看出两者呈正相关关系。同样,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贵州省的GDP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其保险需求就会增加1.3056%。

第三,最终得到的模型中虽只包括了总人口数和地区生产总值这两个解释变量,说明这两个变量是影响贵州省保险需求的最主要的变量。但这并不代表固定资产投资、人均消费水平和居民储蓄对保费收入没有作用。之所以最终只保留了总人口数和地区生产总值这两个变量,是因为原方程存在多重共线性。这是由各经济变量之间存在着相关关系这一普遍现象所决定的。

第四,固定资产投资、人均消费水平和居民储蓄对保费收入也有影响。为了能验证固定资产投资、人均消费水平和居民储蓄与贵州省保费收入的关系,本文分别用固定资产投资、人均消费水平和居民储蓄三个变量与保费收入建立模型,同样运用最小二乘法,分析得到:三个模型的可决系数都在90%以上,拟合优度较好,三个解释变量都与保费收入呈现正相关关系,其中,固定资产每增加一个百分点,保费收入增加0.3264%,人均消费每增加一个百分点,保费收入增加0.5952%,居民储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保费收入增加0.6081%。可以看出,影响贵州省保险需求的因素有地区生产总值、总人口数量、以及固定资产投资、人均消费水平和居民储蓄,但是前两个变量的最用作用更为明显,也正是由于多重共线性的存在,本文的模型仅仅只保留了前两个变量。

(三)经济解释

本文利用最小二乘法回归估计方法对1983年至2012年的贵州省的保费收入进行了计量分析,从实证的角度论证了贵州省保险发展、保险需求增长与地区生产总值、人口总数等因素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从以下二方面进行经济解释:第一,贵州省人口总数的增长是贵州省保险需求增长的主要原因。无论从理论研究的结论,还是从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保险业发展的影响因素来看,人口因素都是非常重要的变量,我们做了具体分析。人口总量是人身保险的潜在需求市场,它与人身保险的需求成正比,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条件下,人口总量越大,对保险的需求总量也就越多。贵州省的人口基数不少,根据以上原理,人口变量对保费收入的促进作用很明显。第二,贵州省经济增长水平的提高对贵州省保险需求的增长至关重要。经济增长和发展是保险需求增长和结构升级的根本源泉,是保险业发展的根本前提。贵州省经济增长为贵州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源、良好的政策支持、稳定的金融环境和良好的外部环境,宏观经济增长状态良好,会为保险业的发展铺平道路。GDP的快速平衡增长,导致不管是保费收入,还是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都呈现出较快的增长趋势。根据模型,可以预测随着贵州省经济的快速发展,贵州省的保险行业和保险收入会有一个较快的增长速度。

四、启示与建议

保险市场论文范文第10篇

1.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的发

展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一个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外资保险公司争相入市,多家保险公司竟争发展的保险市场新格局已初步形成。

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的保险业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体制改革进展顺利。部分股份制保险公司通过吸收外资和民营资本参股,股权结构得到优化,治理结构逐步完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进入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阶段。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我国保监会积极清理了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002年颁布实施了新的保险法,与此同时我国保监会依据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先后制定、修改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配套的规章和制度。一个适合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逐步形成,保险监管逐步与国际接轨,偿付能力监管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建立了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符合我国国情的偿付能力监督制度框架初步建立。与此同时,实施了《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指标》、《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监管报表》以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等一系列监管规章。

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有了新的突破。一是保险市场准入机制不断完善,新的市场主体相继产生。以前国内新成立一家保险公司是不太容易的,而且多年来新的中资保险公司基本没有批,但2004年批准了一批新保险公司筹建,包括批准设立第一家农业保险公司,第一家建筑保险专业公司,第一家养老金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的专业化经济和组织形式创新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截止08年9月国内已成立寿险保险公司59家,财险保险公司161家,同时还增设了一批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促进了市场的竞争。

1.2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业就以下几个方面与之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1.2.1从保险业发展的规模上看

我国保险公司的数量、保费总收入和资产总量都相对很少。规模是行业和企业发展水平的基本标志,从各方面的统计数据应该看到,我国保险业还处在起步阶段。

1.2.2从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上看我国在这两方面都处于相当低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距甚远。保险深度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年保费收入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之比。目前,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保险深度已达12%左右。而我国2007年的保险深度为2.8%。保险密度指标是指人均保费。发达国家已达2000—3000美元,日本高达4600美元。而我国人均保费只有127.7元,约15美元,美国1600美元,人均保费是我国的107倍,日本是我国的307倍。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是衡量保险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1.2.3从我国民众对保险业认识的程度上看,保险观念还较差人们对保险在稳定社会经济,维护个人切身利益上的作用认识不够。主动买保险的个人寥寥无几,整个保险业,特别是人身保险是个买方市场,迫使百万保险推销大军四处奔波,推销保险产品。保险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必须让人们从切身利益上认识其作用。

2.预计未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趋势综观国内外经济形势,我国保险业正处于难得的发展机遇期。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保险业基础不断加强,改革向纵深推进,我国保险业正在转型,预计在未来一个较长时期内,我国保险业将出现以下发展趋势:

2.1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国有保险公司的成功改制标志着以现代股份制为主要特征的混合所有制成为我国保险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保险公司逐步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从1997年开始,人民银行从整顿人入手调整了航意险、机动车险的退费、手续费,大力整顿保险市场,许多违规行为被制止,我国保监会成立后,进一步强调要逐渐规范市场秩序,加大对违规机构和违规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取得显著成效。从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特别是1998年11月我国保监会成立以来的情况来看,建设和完善我国保险市场体系的步伐正在加快,一个体系完整、门类齐全、法规健全的我国保险市场体系正在建立。

2.2经营业务向专业化方向发展随着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深化,出口信用保险和农业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业务将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分离出来,由国家成立专门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与此同时,在未来几年也会成立专营诸如火险或机动车险业务的专营保险公司。

2.3保险产品品格化加强在逐渐成熟的市场里,产品要占领市场只能靠品牌+价格+服务,这就是品格化。就保险产品的品格化而言,它所包含的不仅是利益保障功能或投资功能、储蓄功能或产品的组合功能,更主要的是它的价格水平与服务水平。保险的功能作用逐渐向纵深方向发展。随着保险功能不断深化拓展使社会对保险的需求向更高层次发展。对政府来说可以运用保险这一市场经济手段,辅助社会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对企业来说,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在提高其管理水平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对个人和家庭来说人们在医疗、保险、教育方面的保障更多地需要保险来解决。

2.4保险制度创新化涌现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的保险创新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开发、营销方式、业务管理、组织机构、电子技术、服务内容以及用工制度、分配制度、激励机制等方面的创新。通过上述内容的创新,促进我国民族保险业的发展,使国内保险公司在与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5经营管理日益集约化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国内各保险公司都已意识到原来只注重扩大规模、抢占市场的弊端,而纷纷寻求走效益型道路,向内涵式集约化发展,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2.6行业发展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是必由之路。越来越多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外资公司在我国保险市场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使国际再保险市场对我国保险产品和定价的影响力加大。随着保险公司境外融资和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国际金融市场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结束后,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将逐步融入国际保险市场,成为国际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资保险公司也会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加强与国际保险(再保险)市场的技术合作和业务合作,积极开展国际保险业务。

参考文献

[1]张洪涛,郑功成.保险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张妮.中外保险市场营销体制比较[J].中国保险,2006,(10).

[3]胡炳志,黄斌.论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回归[J].保险研究,2006,(1).

保险市场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模式、弊端、科学化、保险论文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保险是金融行业的重要支柱性产业,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的保险行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三十年的黄金发展期内,我国保险从最初的政策主导型行业逐步演变到现在的市场主导型行业,在为国家高速发展的经济保驾护航的同时,自身也得到了发展和壮大,从最先开始半官方企业的独家经营,到如今政企的完全脱离,整个行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出现百家争鸣的璀璨局面,随着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理念的进一步深化,我国保险行业必将步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虽然,在发展的道路上,保险行业遇到了各种各样的挫折和困难,也曾经在前进的方向上艰难的探索和反复,但这些都不是什么不可逾越的障碍,我们有理由坚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以及金融监管的日趋成熟,加之对国际上同行们先进经验和方法的学习,我国保险业一定能够得到又快又好的发展,本文就是立足于国内财产保险的发展现状基础上,通过对照国内外保险业的经营策略和政策法规,深入的对我国财产保险发展的前景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一一进行分析和研究,探讨适合中国国情的财产保险发展方向及目标模式。

世界经济全球化、自由化发展加快了各国金融保险业开放有序的演进速度。随着我国经济改革与开放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与完善,金融保险业取得了快速发展,中国保险业,特别是财产保险,经营模式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经营发展急需找准方向,可持续价值增长战略已成为各保险公司的共识。虽然中国财产保险已不是一项新生的事物,但是对它的理论研究确是一项亟待深化与开拓的新领域。过去的十余年来,我国对一般企业经营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取得了不少富有意义的成果。然而,不能不看到并承认事实,对财产保险可持续发展的研究尚处于较初级的介绍和分析阶段,分析的内容也谈不上深入和系统;鉴于此,本文在梳理有关国内外保险业发展的文献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运作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财产保险发展的时代背景和趋势,运用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等方法,围绕中国财产保险市场发展为主题,展开了相关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1.对我国当前财产保险市场的研究综述。作为分析的前提和研究方法的出发点,对在我国改革开放30年整体社会发展背景的前提下,我国财产保险业走过一段怎样的发展史,以及此发展模式演变到今天形成的市场格局和对外形式,描述了是怎样的内因和外因的共同作用,使得我国财产保险在产品划分、市场目标、竞争形态以及行业监管方面呈现的多元化和多样性,换句话来说,谁也不能在30年前准确预测到今天财产保险市场的状况,以及此状况形成的具体过程,这个过程是在主体与主体、产品与用户、监管和自律等多种因素的相互作用下,遵循一定的规律进行的。同时根据作者对我国财产保险所处的特色环境以及参照发达国家保险行业的发展规律,提出了未来我国财产保险发展的趋势和潜力。

2.财产保险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困难及其成因。从经济学最基本的供求理论入手,具体到细分行业的展业特征、地域的发展平衡性问题、市场主体的操作方法、产品创生和价格销售综合策略到由此产生的市场竞争形态和政府监管手段进行了由浅入深,由内而外的深度分析,经过实证分析,试图找出在行业发展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和面临的困境,进行追本溯源的探究,提出了在这种非正常状况下各种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可以参考的解决办法。保险业是一个经营管理风险的特殊金融行业,在运营的过程中,需要有高度的前瞻性和可控性,对于经验教训的产生和总结显得尤为重要,任何忽视风险管理的保险经营主体,任何不按照客观经济规律进行的经营活动,都必将给自身甚至整个行业带来灾难性的打击,面对困境和问题,不是简单的拿出临时应对方法就可以一劳永逸的解决问题,在发展的同时,也务必注重科学性和可持续性,那么,对于保险主体来说,一方面提高自身的产品创新能力,另一方面巩固和加强风险管控的能力,同时,政府的监管也能够动态准确的进行调控,对过程管理中的隐患和问题加强理论分析,遏制风险的根源,才能够有利的促进财产保险业的健康快速的前行。

保险市场论文范文第12篇

本文选取2005年到2013年的相关数据,诸如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赔款额度、保费收入,财产险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人口数量、民用汽车拥有量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数这些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利用保险理论基础知识和计量经济学的方法理论知识对这些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和实证分析来研究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市场需求状况。

二、统计描述表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及其占比情况从保费收入的角度来分析,在表2-1中看到,财产险保费收入和机动车辆保险的保费收入逐年递增,机动车辆保费占比稳中上升,其中2010年机动车辆保费占比最大,此后缓慢增长,到2013年增长到75.99%。

三、实证分析

1、模型设计

本文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的计量方法,将保费收入(Y)作为被解释变量,保险价格(P)、收入水平(I)、民用汽车拥有量(L)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数(S)作为解释变量,其中保险价格是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本年度的保费收入与赔款额度的比值的比值,然后用最小二乘法进行参数估计和检验。利用EVIEWS软件通过多次尝试,为了消除线性相关和自相关将模型设计为如下的对数模型,经过广义差分变换,进行回归分析。lnYt=β0+β1lnP+β2lnI+β3lnL+β4lnS+εt

2、估计参数

由EVIEWS软件对保费收入进行模型估计的结果为:LnY=-6.94+0.54lnP+1.08lnI+0.38lnL-0.0004lnS(-10.92)(7.12)(8.65)(3.99)(-0.03)R2=0.999DW=2.57由模型可知,回归结果得到的修正R2大于0.99,可以看出回归模型对样本的拟合程度比较好;在α=0.1的水平下,系数的拟合效果也很好,回归方程比较显著。同时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保费收入与保险价格、人均收入、我国汽车拥有量正相关,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数负相关。说明了我国经济水平越高,汽车拥有量越多,交通事故越少,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就越高。

四、结论与启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发展空间很大,针对目前的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笔者从以下几方面给出了建议:

1、加快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进程

首先,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能够促进保险公司之间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保险市场氛围,加快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发展进程;其次,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能够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理赔的服务效率;最后,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能够满足消费者不同的需求,因为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市场上消费者的需求状况,调整和制定最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价格。

2、推动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的创新

目前,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产品种类很多,但是缺乏创新,很难满足现在消费者的需求。所以保险公司要不断推出新的保险产品、适合消费者的产品,降低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提高机动车辆保险的保费收入。

3、规避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保险市场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保险市场;转型;营销;创新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正逐步转型:一方面,我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对外开放的新时期。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我国保险业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全部地域和除有关法定保险以外的全部保险业务。目前,除了外资在合资寿险公司中的股比不得超过50%、外资产险公司不得经营有关法定保险业务以及对外资保险经纪股比和业务等若干限制外,保险业已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基本实现全面对外开放。另一方面,保险业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其主要标志是保险供给主体的竞争性和保险服务的差异性突显,保险消费行为的主导性增强,保险消费方式的选择性增多。保险市场的变化带来了消费者行为和动机的较大变化,消费动机与行为更趋理性和实效。这些变化无疑对当前的保险营销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创新营销,对激发潜在保险需求,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营销思路的创新

转型期的中国保险业,路子应当怎样走,需要很好地思考,因为这关系到中国保险业未来的发展命运和前途。在我看来,新的发展思路应当明确以下四个定位:第一,保险营销观念的定位:应从单纯的市场营销观念转向社会市场营销观念;第二,保险功能的定位:应从单纯的风险转移工具转向风险管理及个人理财手段相结合;第三,保险业务的定位:应从单纯的保险转向以保险业务为核心,高度重视投资业务相结合;第四,保险公司的角色定位:应从单纯的保险企业转向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公司。这样四个定位基于国际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我们不得不正视人口老龄化、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金融一体化因素对保险业发展的巨大影响和冲击。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迅速变化,国际上金融领域内严格分业经营的界限逐渐被打破,金融一体化经营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金融一体化意味着银行、证券、保险各类金融产品的界限将越来越模糊,产品的交叉将越来越普遍,纯粹的保险产品将不再具有很强的竞争力。虽然在中国现有的环境和法律制度框架下,四个定位还不能一步到位,但保险业必须明确这个发展趋势,并朝着这个方向努力。如果保险公司营销观念仍局限于市场营销观念而不转向社会市场营销观念或将自己紧紧地束缚在保险领域,仅仅做单纯的保险业务,那么随着实践的发展,我国保险业在未来发展格局中将处于不利的地位。

二、营销内容的创新

保险业营销内容的创新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服务创新、风险管理方式创新和营销团队管理的创新。

(一)保险产品创新

产品创新有三种主要的方式:一是原创式创新,即从无到有,设计出一种全新的产品;二是派生式创新,即从一种产品衍生出另一种产品,或者从产品的基本功能衍生出其他功能;三是组合式创新,即将现有的产品进行重新组合,制作成一种既具有原先产品的某些特点,但又不完全等同于老产品的新型产品。原创性创新在产业发展的初期很容易做到,但随着产业的逐渐成熟,大量的创新是发生在派生式创新和组合式创新方式上。例如,由早先只具有纯保障功能的寿险产品派生出既具有保障性、又具有储蓄性、甚至投资型功能的产品,这是一种派生式创新;投资连接产品则是一个典型的组合式创新的例子,它将保险产品与共同基金产品“组合”在一起,形成一种兼具两种产品特征的新产品。

(二)保险服务创新

保险产品大多承保的往往是人们忌讳的、与损失、灾害、死、伤、残等相联系的风险。这种产品忌讳性的特点使得人们在产品的购买阶段通常是较被动的,而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对“产品”又有极大的需要。保险产品的特点决定了保险服务必须真诚、及时、便捷。方便被保险人投保、及时为被保险人进行理赔给付,做好保单销售出去以后所有的基本服务等(例如提醒投保人缴费、耐心、细致地答复被保险人的咨询),这些都是保险公司基本服务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据国务院发展经济研究中心不久前所做的“中国50城市保险市场需求”报告,在对全国25000个家庭所做的保险调查表明,公众对保险行业的满意度只有30%,比电信行业的的满意度还低。如果保险公司连基本的服务都没有做到,却谈什么服务创新,那是本末倒置。如果消费者对保险的服务不满意,由此根本不购买其所谓的“创新产品”,那么,产品创新是毫无意义的。

(三)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方式的创新

风险的内涵和外延都是在不断发生变化的。例如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手段的完善,原先不存在的风险成为新的承保对象,原先不可保的风险成为可保风险,原先小额标的、小额索赔的保单成为巨额赔款保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不去认真研究可保风险的特性,不进行风险管理手段的不断创新,那么,再好的产品,再好的服务,也不可能使管理风险的保险公司脱离“险境”。目前,国际保险业风险管理手段在不断创新,产生了诸如自保公司、有限风险产品、多触发原因产品、应急资本、保险风险证券化等各种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AlternativeRiskTransfer)以及整合风险管理方式(IntegratedRiskManagement)等。我国的保险公司应当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认真分析资本市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金融意识、监管者的水平等具体因素,进行风险管理手段的不断创新。

三、营销策略的创新

(一)实施差异化营销策略

我国保险市场是一个非均衡性市场,存在着显著的地区差异、险种差异和服务差异,因此,保险营销应适应市场转型的需要,因地、因人、因险种实施差异化营销策略:

1.实施“地区差异化”策略。根据地域和区位不同,我国的保险市场可划分为城镇和乡村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市场。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客户群层次相对较高,需求多样化,观念更新相对较容易,基础建设较完善,网络硬件环境建设较好,加上数字签名等安全保障技术的应用,在外部环境上,城市完全具备推动网络销售的条件。尤其对于高学历、高收入的年轻白领,网络销售将是有效渠道,可采用人员推销、电话直销、委托中介、网络销售等策略。而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还没有普及电话,更不要说网络,而且老百姓的保险意识和保险知识水平较低,保险理念和保险观念缺乏,保险市场处于拓展和开发阶段,应采取人员直接推销、委托推介策略。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居民的保险知识和保险意识低,应专门设计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的保单和条款。

2.实施“对象差异化”策略。由于个人的经历、意识、偏好等原因,使消费者也具有显著的差异性,因此,保险营销应特别注意不同消费者口味的差异。对象差异化营销策略就是要做到有的放矢,又要区别对待,像医生治病一样对症下药,像老师教育学生一样因材施教,像农民种庄稼一样因地制宜;对象差异化策略就是要为消费群体的特殊需求而实行“定单”服务。老是胡子眉毛一把抓,到头来只能是相识满天下,知己无一人。“顾客是上帝”只是相对的结论,你自己的顾客才是真正的上帝!即使你的产品质量再好,如果顾客错位,仍然无人问津。

(二)实施文化营销

要突出营销中的文化含量和文化品位。对于保险消费者,服务的本质在于具有文化特色。作为一种具备文明意识和文明要求的生物,人类除了依靠实践活动来维持自己的生存和改造周围环境以外,总是企图把简单的生存上升到一种至真、至善、至美的环境,总是希望在满足生理需求的同时,获得心理上的愉悦。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行为越来越具有文化性。也就是,现代营销不再是简单的一买一卖,而同时是一种文化交流,需要在营销中巧妙地融入保险知识、生活习俗、文化艺术等,使买卖关系淡化为文化展示与交流,从而拉近客户与公司的关系。服务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商品也大体具有商品的一般特征,无论是“名牌”、“特色”还是“创新”服务,都是公司员工经过多年的实践创造出来的有鲜明个性的服务“精品”,它以一种文化形态渗透在企业经济活动中,体现在公司与客户接触的各种层面上,并赋予公司名称以特有的内涵,使其信誉倍增,极富魅力。这种服务虽然仅以一种活动、一种行为,独立的或伴随着有形产品的提供满足客户的需要,但它却以与众不同的风格文化使人们认同、青睐、接受。了解保险营销面对的文化环境,了解目标客户的文化背景,消除文化障碍,争取客户的文化认同,是保险营销的重要任务之一。

【参考文献】

[1][美]罗佰杰·杰克·特劳特营销定位[M].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3.

[2]晓珊.“改进保险商品的销售方式”[N].中国保险报,2001,

(10).

保险市场论文范文第14篇

转型期的中国保险业,路子应当怎样走,需要很好地思考,因为这关系到中国保险业未来的发展命运和前途。在我看来,新的发展思路应当明确以下四个定位:第一,保险营销观念的定位:应从单纯的市场营销观念转向社会市场营销观念;第二,保险功能的定位:应从单纯的风险转移工具转向风险管理及个人理财手段相结合;第三,保险业务的定位:应从单纯的保险转向以保险业务为核心,高度重视投资业务相结合;第四,保险公司的角色定位:应从单纯的保险企业转向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公司。这样四个定位基于国际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我们不得不正视人口老龄化、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金融一体化因素对保险业发展的巨大影响和冲击。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迅速变化,国际上金融领域内严格分业经营的界限逐渐被打破,金融一体化经营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金融一体化意味着银行、证券、保险各类金融产品的界限将越来越模糊,产品的交叉将越来越普遍,纯粹的保险产品将不再具有很强的竞争力。虽然在中国现有的环境和法律制度框架下,四个定位还不能一步到位,但保险业必须明确这个发展趋势,并朝着这个方向努力。如果保险公司营销观念仍局限于市场营销观念而不转向社会市场营销观念或将自己紧紧地束缚在保险领域,仅仅做单纯的保险业务,那么随着实践的发展,我国保险业在未来发展格局中将处于不利的地位。

二、营销内容的创新

保险业营销内容的创新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服务创新、风险管理方式创新和营销团队管理的创新。

(一)保险产品创新

产品创新有三种主要的方式:一是原创式创新,即从无到有,设计出一种全新的产品;二是派生式创新,即从一种产品衍生出另一种产品,或者从产品的基本功能衍生出其他功能;三是组合式创新,即将现有的产品进行重新组合,制作成一种既具有原先产品的某些特点,但又不完全等同于老产品的新型产品。原创性创新在产业发展的初期很容易做到,但随着产业的逐渐成熟,大量的创新是发生在派生式创新和组合式创新方式上。例如,由早先只具有纯保障功能的寿险产品派生出既具有保障性、又具有储蓄性、甚至投资型功能的产品,这是一种派生式创新;投资连接产品则是一个典型的组合式创新的例子,它将保险产品与共同基金产品“组合”在一起,形成一种兼具两种产品特征的新产品。

(二)保险服务创新

保险产品大多承保的往往是人们忌讳的、与损失、灾害、死、伤、残等相联系的风险。这种产品忌讳性的特点使得人们在产品的购买阶段通常是较被动的,而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对“产品”又有极大的需要。保险产品的特点决定了保险服务必须真诚、及时、便捷。方便被保险人投保、及时为被保险人进行理赔给付,做好保单销售出去以后所有的基本服务等(例如提醒投保人缴费、耐心、细致地答复被保险人的咨询),这些都是保险公司基本服务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据国务院发展经济研究中心不久前所做的“中国50城市保险市场需求”报告,在对全国25000个家庭所做的保险调查表明,公众对保险行业的满意度只有30%,比电信行业的的满意度还低。如果保险公司连基本的服务都没有做到,却谈什么服务创新,那是本末倒置。如果消费者对保险的服务不满意,由此根本不购买其所谓的“创新产品”,那么,产品创新是毫无意义的。

(三)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方式的创新

风险的内涵和外延都是在不断发生变化的。例如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手段的完善,原先不存在的风险成为新的承保对象,原先不可保的风险成为可保风险,原先小额标的、小额索赔的保单成为巨额赔款保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不去认真研究可保风险的特性,不进行风险管理手段的不断创新,那么,再好的产品,再好的服务,也不可能使管理风险的保险公司脱离“险境”。目前,国际保险业风险管理手段在不断创新,产生了诸如自保公司、有限风险产品、多触发原因产品、应急资本、保险风险证券化等各种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AlternativeRiskTransfer)以及整合风险管理方式(IntegratedRiskManagement)等。我国的保险公司应当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认真分析资本市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金融意识、监管者的水平等具体因素,进行风险管理手段的不断创新。

三、营销策略的创新

(一)实施差异化营销策略

我国保险市场是一个非均衡性市场,存在着显著的地区差异、险种差异和服务差异,因此,保险营销应适应市场转型的需要,因地、因人、因险种实施差异化营销策略:

1.实施“地区差异化”策略。根据地域和区位不同,我国的保险市场可划分为城镇和乡村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市场。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客户群层次相对较高,需求多样化,观念更新相对较容易,基础建设较完善,网络硬件环境建设较好,加上数字签名等安全保障技术的应用,在外部环境上,城市完全具备推动网络销售的条件。尤其对于高学历、高收入的年轻白领,网络销售将是有效渠道,可采用人员推销、电话直销、委托中介、网络销售等策略。而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还没有普及电话,更不要说网络,而且老百姓的保险意识和保险知识水平较低,保险理念和保险观念缺乏,保险市场处于拓展和开发阶段,应采取人员直接推销、委托推介策略。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居民的保险知识和保险意识低,应专门设计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的保单和条款。

2.实施“对象差异化”策略。由于个人的经历、意识、偏好等原因,使消费者也具有显著的差异性,因此,保险营销应特别注意不同消费者口味的差异。对象差异化营销策略就是要做到有的放矢,又要区别对待,像医生治病一样对症下药,像老师教育学生一样因材施教,像农民种庄稼一样因地制宜;对象差异化策略就是要为消费群体的特殊需求而实行“定单”服务。老是胡子眉毛一把抓,到头来只能是相识满天下,知己无一人。“顾客是上帝”只是相对的结论,你自己的顾客才是真正的上帝!即使你的产品质量再好,如果顾客错位,仍然无人问津。

(二)实施文化营销

要突出营销中的文化含量和文化品位。对于保险消费者,服务的本质在于具有文化特色。作为一种具备文明意识和文明要求的生物,人类除了依靠实践活动来维持自己的生存和改造周围环境以外,总是企图把简单的生存上升到一种至真、至善、至美的环境,总是希望在满足生理需求的同时,获得心理上的愉悦。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行为越来越具有文化性。也就是,现代营销不再是简单的一买一卖,而同时是一种文化交流,需要在营销中巧妙地融入保险知识、生活习俗、文化艺术等,使买卖关系淡化为文化展示与交流,从而拉近客户与公司的关系。服务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商品也大体具有商品的一般特征,无论是“名牌”、“特色”还是“创新”服务,都是公司员工经过多年的实践创造出来的有鲜明个性的服务“精品”,它以一种文化形态渗透在企业经济活动中,体现在公司与客户接触的各种层面上,并赋予公司名称以特有的内涵,使其信誉倍增,极富魅力。这种服务虽然仅以一种活动、一种行为,独立的或伴随着有形产品的提供满足客户的需要,但它却以与众不同的风格文化使人们认同、青睐、接受。了解保险营销面对的文化环境,了解目标客户的文化背景,消除文化障碍,争取客户的文化认同,是保险营销的重要任务之一。

【参考文献】

[1][美]罗佰杰·杰克·特劳特营销定位[M].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3.

[2]晓珊.“改进保险商品的销售方式”[N].中国保险报,2001,

(10).

[3]裴畅伟.“当前保险消费者的心态及营销对策”[J].金融参考,2001,(11).

[4]周立胜.“保险宣传别事与愿违”[N].中国保险报,2002,(10).

保险市场论文范文第15篇

一、我国保险经纪人目前存在的问题

1.在国内,保险经纪人的素质、形象和社会地位都远不如西方同行,很难通过模仿别人的手段来达到“诫信”营销的目的;相应的保险经纪行业还没有形成自律,有关的法律规章制度滞后,令保险经纪公司处于尴尬境地。

2.国外保险经纪人非法在国内开展业务,大量外企业务落入其手中,而股东经纪公司的股东和外企业务是我国保险经纪公司发展的两个基础。非法保险中介活动,除造成我国大量保费外流,还由于手续费、佣金以及其他顾问咨询费用被直接支付到境外,逃避国家税收,从而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利益,也使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生存和发展更加艰难。

3.由于对这个行业的不了解及对保险行业的偏见,很多客户对保险经纪公司的作用不认可;理论上讲,保险经纪人有利于投保人以最小的保险费取得最大的保障。但在实际中,有些投保人认为,经纪人佣金虽然由保险公司支付,但羊毛出在羊身上,不用经纪人而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更可以节省佣金。

4.由于保险公司功能的“大而全”,保险经纪公司往往是抢走保险公司的老客户,同时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并降低费率,保险公司对保险经纪公司存在抵触情绪,甚至多家保险公司联手排斥保险经纪公司。

5.为了竞争业务,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职能交叉,界限不清。

综上所述,中国的保险经纪公司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先天不足,而后天的发展失调,内外交困的局面决定中国的保险经纪公司当前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饭碗”的问题——它们的生存空间究竟在哪里?保险经纪公司要在保险的产业链条中找准自己的位置,证明自己存在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改善自身的外部生存环境;一是修炼“内功”,为客户提供更完善的服务和解决方案。

二、改善保险经纪公司的外部生存环境

1.理顺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之间的关系,树立“竞合(co—opetition)”观念,达到双方共同协调发展

保险经纪公司当前面临的一个很大的尴尬就是同保险公司之间关系没有处理好。从国际保险业发展的经验看,保险公司的主要职能是产品开发、风险管理和资本运作,公司通过有效的风险经营和资本运作,扩充资本,提高偿付能力和资本实力,借以取得良好的市场信誉,通过与经纪人建立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树立社会形象,巩固市场份额。风险管理、产品开发和资本运作能力,是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所在,而保单销售本身并不在此列。但现实的情况却是——中国保险公司职能定位倒错,沿袭了企业大而全的特点,至今还没有形成明确的专业优势,承揽了所有的保险经营环节,并且形成了尤其以销售为重点的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习惯。考察各个公司的部门安排和人员配置,就会发现销售部门是最庞大的,而对于一家保险企业至关重要的风险管理人员、投资人员和险种研发人员的比例却少得多,这与传统的粗放式经营分不开。我们的保险公司很大程度上演化成了主要从事保险产品销售的企业,而风险管理和资金运用等保险企业的核心职能倒成了弱项。而经纪公司是以促成保险合同成立与履行为生存方式的企业。在保险公司主营销售的情况下,保险中介的经营困难可想而知。保险公司把经纪公司的出现视为对自己销售渠道的侵害,怎能不排斥!保险公司犯了一个大错:未能批准自己的竞争优势,却把互补者当成了竞争者。录像带刚出现的时候,好莱坞把它当作莫大威胁,后来的事实是,录像带创造了电影出租市场,现在这个市场有120亿美圆的规模,并把好莱坞的潜在收入放大了3倍。绝大多数保险客户不是保险专家,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总会存在,客户对保险公司的戒心就不会完全消除,这时经纪人的地位便凸显出来。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之间确实存在某种竞争(competition),但更主要的是合作(cooperation),于是诞生了一个全新的管理学概念——“竞合(co—opetition)”。保险公司和经纪公司共同把保险蛋糕做大,然后通过某种游戏规则分配蛋糕,这样才能使双方最大受益,这也是竟合的核心观点。要做到这点,保险公司就必须剥离某些职能,将其外包(outsourcing,即“外部寻源”,指企业在充分发展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上,整合、利用外部最优秀的专业化资源,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增加资金运用效率和增强企业对环境的迅速应变能力的一种管理模式),为经纪公司,也是为自己提供更广阔的生存空间。

2.作好市场启蒙,改变行为惯性,彻底改变我国前20年保险市场单边运做的格局

形成一个习惯难,而要改变一个习惯更难。保险公司和消费者都习惯了直接洽谈业务,改变消费者的购买习惯也是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人顺利实现职能定位的重要保证。为此,保险经纪公司应连同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以及保险行业组织加大宣传和提升消费者教育,培育一个完善的保险市场环境。当然,最终还得靠经纪公司以优质的服务,让客户感受到通过保险经纪人购买保险优于直接从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中国自80年代以来的保险市场,应当说是保险公司说了算的市场,因为在大多数的保险交易中,无论是承保的条款、费串,还是保险标的损失的估价以及理赔方式、赔偿金额的确定,差不多都是保险公司说了算。这种单边性的市场行为,不仅使市场本身缺乏透明度,而且有失公平之嫌。保险经纪人的登场面市,名正言顺地为被保险人主理投保风险、敲锤定音,无疑给这种倾斜的市场构架提供了支撑平衡的筹码。经纪人作为被保险人的利益代表,加大了保险运做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保险公司再不能一头说了算了。

3.完善保险中介法律环境,规范竞争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已成为老生常谈。而老生常谈往往就是最大的真理。没有一个公正、公平、透明的法律环境,会加大保险市场各方参与者的机会主义行为,最终导致“囚徒困境”和保险市场的萎缩直至崩塌。

4.加快费率市场化进程

费率市场化的问题属于保险监管的范围,而保险监管本质上又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但这一问题极其重要,有必要单独分析。经纪公司的一个主要职能就是为其客户在不同保险公司中“寻价”,如果实行大一统的单一费率,再加之当前险种的同质性很高,经纪公司几乎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对保险公司的监管重点应放在偿付能力上,放宽对保单条款、费率的限制,给保险公司更大的自,这也是改善保险中介市场的一个必要条件。

保险经纪人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集团应该理直气壮的提出自己的利益主张,为自身的生存发展拓展空间,那么就要做好以下几点:游说(同政府监管机关)、沟通协调

(同保险公司)、宣传和教育(同保险客户)。上面所提及的主要与外部环境的营造和改善相关,但是,从本质上来说,外部环境是不可控的,经纪人真正能够把握的是“修炼内功”,为客户提供更完善的服务和解决方案,用事实说话,证明自己的价值。

三、借鉴国际经验,积极拓宽保险经纪人的经营空间

1.再保险经纪

再保险市场的中介人为分出公司提供再保险服务,包括帮助分出公司确定其再保险需求;安排再保险规划满足其分保需求;寻找可提供再保险需求的市场;代表分出人(保险人)谈判合同条款、确定承保范围以及提供其他创新型业务等。再保险经纪人能够为分出公司提供综合。随着保险人对附加服务要求的不断增多,中介人也必须建立必要的防护设施。评估所有再保险人的财务状况是否安全,是再保险经纪人提供的服务之一,同时也是其职责。分出公司在选择再保险人时,很大程度上倚赖于再保险经纪人的判断能力。对原保险人来说,使用再保险经纪人非常有利。中介人通常对如何进行再保险规划比较有经验,并且熟悉再保险市场,这就可以为分出公司赢得更为有利的交易条件。中介人还可以帮助分出公司进入世界上许多更大的再保险市场,并扩大其承保能力,这一点对于原保险人来说至关重要。中国的保险业起步晚,再保险则更晚,发展潜力更大,随着法定分保比率的降低,再保险经纪业务大有作为。

2.组建自保管理公司

早期自保公司的管理是由母公司进行的,或是由一些独立的管理公司提供的。保险经纪人一直对自保公司的出现怀有敌意,并千方百计地阻挠自保公司的发展。现在保险经纪人加入到管理公司的行列中。几乎一半的自保公司,由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人掌握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这些管理公司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承保、再保险、税务、索赔、与审计人员的联络,提供当地政府要求的财务报表,以及与投资公司协调的全套服务。尽管有些管理公司提供保险精算方面的服务,但通常是将这类工作承包给独立的顾问公司,由它们来完成。随着自保公司的发展壮大,出于经济方面和管理控制权的考虑,自保公司也会自己雇佣全职的管理人员。目前世界上最大的10家自保公司,有6家是保险经纪人公司。

3.保险经纪公司的国际联盟

保险业全球化趋势的发展使得保险经纪业国际扩张渐成潮流,方式有创建企业、战略联盟、兼并与收购等途径。“GOBIGorGOHOME(要么做大,要么回家)”已成一条重要的商业法则。只有综合实力强劲的经纪人才能提供“一站式(one—stop)”经纪服务和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大多数经纪公司都已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保险中介,他们纷纷扩展自己的功能。保险经纪人在提供保险经纪业务收取中介费用的基础上,提供诸如风险管理、索赔管理、自保或其他风险融资规划的管理,还提供损失预防咨询、财产评估、收益咨询和其他相关服务。有些保险经纪人还经营统筹医疗保险。

4.转变经纪业务的计费方式

目前,在保险经纪人办理跨国业务时,其收人中的相当比例是采用计费式。对于规模较大的被保险人,其风险管理部门坚持以服务费而非佣金的方式向保险经纪人给付报酬。通过被保险人的风险管理部门与保险经纪人谈判协商服务费率的高低,通常他们更为注意如何对保险经纪人提供的服务予以补偿,而不仅是由保险人负责向经纪人提供佣金。这样,经纪人的地位在很大程度上更类似于咨询顾问。而佣金向服务费的转变,也反映出保险经纪人地位的变化。几家大型的保险经纪人一半左右的收人来自计费式服务。另外,计费式还可使经纪人不受限制地提供保险服务,比如顾客选定服务等。

5.提升专业化水平

虽然综合化、跨国化、多元化是当今潮流,但这是建立在深度专业化的基础上的,而不是低水平的综合化、跨国化、多元化。这对于实力还很单薄的中国经纪公司尤其关键,他们没有能力综合化、跨国化、多元化,但可以长期执行经营特殊业务的战略而取得成功,不论是一个地区,一类客户,还是在某些险种上,而没有必要成为“万金油”。这在其他国家有不少成功先例的,它们可能从来没有达到过靠前的名次,但只要公司经营良好,对客户的需要能及时作出反应,它就能提供一种鲜明的,其客户不能从其他地方找到的服务。

6.完善经纪公司的股东结构

慎重选择经纪公司的股东,可以考虑让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参股经纪公司,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结成利益共同体,减少当前保险公司对经纪公司的抵制。目前,保险公司被禁止参股经纪公司以防止关联交易,但关联交易普遍存在,单纯的禁止不是解决之道,提高监管和信息披露水平才是制本之法。必须注意的是,不能让保险公司在经纪公司股权结构中占有较大比重。毕竟经纪公司有自己独立的利益要求,从理论上来说,它代表的是客户利益而不是保险公司的。此外,让其他财大势雄又有较高保险需求的公司参股经纪公司。不可否认,在当前经纪公司发展不顺的情况下,股东业务已成为经纪公司事实上的“吃饭业务”。

总而言之,经纪公司“内功”提升的同时,还会为自己赢得更为有利的外部环境,而有利的外部环境又会反过来促进经纪公司“内功”的提升,最终形成良性互动的局面,为自身的生存发展开拓出更加广阔的天地。

参考文献

1.张翠珍张正乾:“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市场定位在哪里?”

2.利勇《证券时报》:“保险中介负重起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