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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信用等级评估监管办法范文

时间:2022-08-16 10:14:51

城镇信用等级评估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我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着力改善我县农村信用环境和农民融资环境,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是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对县各村农户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和开展信用村(居)、信用乡镇(街道)创建工作,并实施对信用农户的贷款优惠管理。

第三条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按规定程序评价的原则,做到科学、公正、真实。

第四条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必须以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以定量指标为主。

第二章农户信用等级评价组织

第五条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县农村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县农村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办公室主任由主承办单位县人行行长担任,副主任由副承办单位县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担任,其他涉农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农村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办公室内设若干组农户信息采集和评价工作小组,人员主要由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和村两委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农户信息的采集和评价工作。

第三章信用农户评价

第六条申请信用农户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县域内年龄在18-60周岁的农户(评价达AAAAA级以上信用户的可放宽到65周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个人品德良好,无不良行为,社会信誉好;

(四)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当前家庭成员无拖欠贷款本息(包括担保贷款)等行为;

(五)从事渔农业生产经营或者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一定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六)具有按期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第七条信用农户评价程序

(一)农户向农户信息采集和评价工作小组提出信用评定申请;

(二)农户信息采集和评价工作小组对农户进行调查,建立农户信用信息档案,提出评价意见;

(三)农户信息采集和评价工作小组对农户的评价意见,应当在本村范围内予以张榜公示,授受群众的监督。

(四)AAAAA级信用户、特级信用户须报县农村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办公室审定。

第八条农户信用信息档案,包括基本信息、住房信息、生产资料信息、信贷信息、其它信息五大类。具体内容如下:

(一)农户户主姓名;

(二)农户户主居民身份证号码;

(三)家庭详细地址、邮政编码;

(四)联系电话;

(五)服务职业或者工作单位;

(六)从事行业的主要内容;

(七)家庭人均年经济净收入情况;

(八)家庭总资产情况;

(九)家庭成员姓名、服务职业或者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十)信用记录情况;

(十一)已借款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

(十二)现借款需求量或潜在借款需求量;

(十三)信用评定意见;

(十四)综合授信情况。

第九条农户信用等级评定采用百分制形式。根据农户道德品质、信用记录、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四个方面指标计算分值,确定其信用户等级。信用等级评价的主要指标及分值标准如下:

(一)道德品质(共15分)

1.遵纪守法,无等不良行为(5分);

2.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信用观念(5分);

3.勤劳致富、勤俭持家、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5分)。

(二)信用记录(共35分)

1.无贷款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情况(35分);

2.曾有不良贷款记录,但三年前已清偿贷款本息的最高得30分;二年前已清偿贷款本息的最高得25分;一年前已清偿贷款本息的最高得20分;当年已清偿贷款本息的最高得1O分;

3.有不良贷款余额或应收利息的为0分。

(三)经营能力和状况(共25分)

1.经营规模情况。生产经营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15分),未达到的按比例计分;

2.生产经营及行业前景、盈利情况(10分)。

(四)偿债能力(共25分)

1.家庭固定资产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10分),未达到的按比例计分;

2.家庭年经济收入在5万元以上的(10分),未达到的按比例计分;

3.家庭资产与负债之比在2倍以上的(5分)、在1倍以上2倍以下的(2.5-5分)、在1倍以下的(0-2.5分),负债大于资产的为0分。

第十条信用农户等级评价标准

依据信用评定指标和得分情况,75分以上的为“信用户”,具体分为:

(一)75分以上80分以下为“A级信用户”;

(二)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AA级信用户”;

(三)90分以上95分以下为“AAA级信用户”;

(四)95分以上100分以下为“AAAA级信用户”;

(五)100分为“AAAAA级信用户”;

(六)100分且家庭年总收入在50万元以上、家庭净资产在100万元以上的为“特级信用户”。

第四章信用村(居)、信用乡镇(街道)评定

第十一条信用村(居)的评定要在信用农户评定的基础上进行。信用村(居)的评定条件:

(一)辖区内农户贷款覆盖面原则上达到10%以上;信用户占全村(居)农户数比例原则上达到10%以上。:

(二)村级(居)集体经济良好,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按期归还贷款农户占辖内贷款农户总数的95%(含)以上,辖内不良贷款按五级分类占比不高于3%:

(四)村庄(居)有良好的社会风气,村(居)两委关心、支持金融工作,维护涉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和信誉,积极主动地宣传与倡导讲信用、守信用的社会风尚;村(居)主要领导参加信用评定工作小组。

第十二条信用村(居)评定形式

以行政村(居)为单位,采取百分制计分的方式进行,具体为资信状况40分,资信等级20分,村级班子建设15分,村级财务状况15分,协作关系5分,规划措施5分(具体形式见《信用村(居)测评表》)。

第十三条信用村(居)评定程序

(一)凡符合评定基本条件的行政村(居),由村(居)委会向当地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制《信用村(居)评定申报表》。

(二)信用社收到申报表后,对照评定条件,及时对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和测评计分,并填制《信用村(居)测评表》。

(三)对经初审、测评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在征求辖属乡镇(街道)意见后,由信用联社集中将有关申报材料及测评表报农村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办公室审定并命名。

第十四条信用乡镇(街道)的评定,要在信用村(居)评定的基础上进行。信用乡镇(街道)的评定条件:

(一)辖内50%以上(含)的行政村评为信用村(居)。

(二)乡镇(街道)辖内不良贷款余额按五级分类占比不高于3%,近二年来新增发放贷款不良率按五级分类控制在1%(含)以内;辖内信用贷款户达95%(含)以上。

(三)乡镇(街道)党政重视信用建设,支持金融工作,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信用乡镇(街道)的评定程序。经乡镇(街道)申报,信用联社推荐,经农户信用评价领导办公室审核,报经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确认同意予以命名、授牌。

第五章信用评价的管理

第十六条对评定为信用农户的,由信息采集和评价工作小组进行命名并将农户信用等级等信息录入全县农户信用信息电子信息库,数据在全县涉农金融机构内实现共享。

第十七条对信用户、信用村(居)、信用乡镇(街道)实行动态管理。

(一)信用农户评定一般每三年复评一次,每年年审一次。原资信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继续保留信用户资格。对信用户信誉程度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由信用评定小组视具体情况变更信用户等级,调整相应的授信额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信用农户等级,且二年内不予评定:1.利用贷款搞违法经营或参与;2.贷款逾期跨月未归还。

(二)信用村(居)、信用乡镇(街道)每三年复评一次,如出现逾期贷款农户比例、不良贷款率、农贷覆盖面、信用户或信用村(居)占比等指标不达标及辖内出现非法集资等情况时,按原评定程序撤销信用村(居)、信用乡镇(街道)的命名,并取消其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信用农户、信用村(居)、信用乡镇(街道)评定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取消原评定结果,并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授信管理和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信用户、信用村(居)和信用乡镇(街道)辖内的农户信贷优惠政策具体标准由各涉农金融机构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当地人行备案。

(一)对已评级的信用农户,原则上按信用等级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贷款利率并低于普通农户贷款利率。

(二)对于信用农户的信用贷款,在核定的信用贷款限额内,不需要提供担保、抵押,直接到贷款授信机构办理贷款。对贷款需求额度超过其核定的信用贷款限额的,可采取农房抵押或其他物权抵押贷款,借款人不能提供有效抵押的,可以采取农户保证(联保)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二十条信用村(居)和信用乡镇(街道)优先享受金融机构网点设置和金融服务机具布放的优先照顾。其辖属的农户享有一定的信贷资金优先、利率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积极推动县政府相关部门出台对信用村(居)和信用乡镇(街道)在财政资金支持、农业项目开发、农村配套服务的优惠政策。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农村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办公室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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