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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养老金水平

本文系2015年部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我国北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现状与区域比较――基于山东、河南、甘肃三地的县域城镇调研数据”研究成果(201511149013)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0月22日

2011年6月13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对解决城镇居民养老,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此后,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和市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4]7号)两个文件的要求,决定将金乡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建立了适合城乡居民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个人缴费标准划分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这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集体补助由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以及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补贴这三类。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对象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本文以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为样本,通过问卷调查、个案访谈、咨询相关人员,以及查找资料等方式,获取第一手资料,对该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情况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可行对策。

一、实证调查设计与分析

(一)基本情况

1、参与问卷调查居民基本情况。参与问卷调查的男女人数比例相差不大,而接受问卷的人群中,婚姻状况的分化较为明显,其中已婚占比86%,未婚占比14%。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对此类问卷感兴趣的人多为已婚人群,未婚人群参与问卷的积极性较低。

2、了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方式。调查显示,通过当地政府宣传了解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分别在对未领取养老金人群问卷调查中和在对已领取养老金人群调查中占比40%、64%,都是在了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方式中占比最高的。可知,山东省金乡县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宣传工作很是重视,达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二)调查结果分析

1、山东省金乡县城镇居民养老收支现状

(1)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据调查资料显示:2014年山东省金乡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048元。本次调查数据也显示,月收入在1,000~2,000元之间占比最高为38%,其次是2,000~3,000元和1,000元以下,分别占比24%、20%,月收入在3,000元以上者只有18%。由此可知,山东省金乡县作为传统的农业大县,著名的大蒜之乡,主要经济来源还是农业领域,所以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居民收入水平偏低。(表1)

(2)城镇居民每月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所需养老金情况。在对已经领取养老金人群进行调查中发现,34%被调查者反映每月满足基本生活需求需要养老金401~600元,其次是每月需要养老金201~400元和101~200元之间的各占比26%、22%。需要养老金600元以上者只占10%。这是由于山东省金乡县属于北方县域城镇,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物价也比较低,所以老人每月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所需养老金水平主要在401~600元之间。(表2)

2、金乡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运行状况

(1)参保情况。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末山东省金乡县人口数为65万。而至2014年12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县已有38.3万人参保,约占总人口数的58.92%。在对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主要原因调查中,52%的被调查者表示主要原因是想等年龄大些再参加,有29%的被调查者是由于费用太高,缴不起费,还有19%的被调查者是觉得养老金太少,作用不大,所以没有参保。根据以上调查可知,大多数尚未参保者还是打算将来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只是考虑到现在还年轻,想等到年龄大一些再参保。

(2)缴费情况。调查显示,大多数居民选择的每年缴费标准在100~300元之间,这部分人群占比38%,其次是选择301~500元的缴费标准,占比21%。(表3)根据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均缴费达到了315元。另外,对选择居民养老保险投保档次主要考虑的因素调查中,41%的被调查者表示主要考虑自身经济情况,31%的被调查者表示主要考虑政府补贴标准,其次有28%的被调查者表示主要考虑将来养老金数额。由此可见,虽然政府建立了多缴多得的缴费补助政策,但是并没有达到很好的激励作用,大多数居民在考虑自身经济情况下,仍是选择了较低的缴费标准。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山东省金乡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现状的调查研究发现,我国“城居保”制度的实施使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养老问题得到了解决,使他们享受到了改革发展的成果,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但同时在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需要我们予以重视并解决。

(一)缺乏激励机制,居民缴费水平低。由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取自愿参保的方式,所以通过制度激励来引导居民参保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根据调查显示,在山东省金乡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激励政策的力度不够,没有充分起到鼓励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作用。

1、在制度设计时应注意鼓励和引导不同年龄段的参保对象。按《金乡县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规定,年满60周岁,缴费满15年即可领取基础养老金。对连续缴费年限满16年不满20年、满20年不满25年、满25年及以上(不包括补缴年限)的参保人员,到60周岁领取养老金时,每人每月分别增发基础养老金20元、30元、40元。通过问卷调查以及个案访谈我们了解到,由于这一补助水平太低,对中青年居民吸引力不强。而且大部分年轻人并没有过早养老的意识,认为有闲置资金可以做理财投资,收益会更高于缴纳养老保险金。只要到了59周岁一次性补缴,即可得到一笔可观的收益。另外,货币具有时间价值,同样的钱,晚年再补缴明显比每年按时缴费获得微薄的政府对连续缴费的居民的补贴更“划算”。

2、地方政府补贴较少,并未达到相应的激励作用。已知县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参保人员选择500~1,500元5个缴费档次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不低于3元的缴费补贴;选择1,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按照1,500元缴费档次给予缴费补贴。但是调查显示,居民普遍认为这些微薄的补贴会因物价上涨、利率调整等影响而削弱了保障力度,使得参保者选择高档缴费的动力不足,普遍选择财政补贴比率高的低档缴费。所以,政府补贴并不能达到激励居民选择高缴费标准的目的,正如问卷调查显示,被调查者选择100~500元缴费标准的占比59%。

(二)养老金水平偏低,保障作用弱。问卷调查显示,64%的已经领取养老金者反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养老金待遇低。另外,52%的未领取养老金者表示担心物价上涨,养老金贬值。根据山东省金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测算办法,一位参保人按照300元的年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15年,他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待遇为 (按照现时银行1年期利率3.25%计算,每年结算一次):75+(15×300+15×30+1183.05)÷139=119.12元。如果是按1,000元的年缴费标准计算,可得每月可领取养老金215.82元。而问卷调查显示,60%的居民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所需养老金为201~600元之间,只有22%的在101~200元之间。也就是说至少缴费标准在1,000元以上即每月领取215.82元以上的养老金才能满足大多数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但是根据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山东省金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均缴费达到了315元。问卷调查也显示,大多数居民在考虑自身经济情况下,选择每年缴费标准为100~300元之间,这部分人群占比38%,选择301~500元的缴费标准的占比21%,选择501~1000元缴费标准的仅占17%。所以大多数居民每月能领取的养老金金额是119.12元左右。而且在个案访谈中,居民普遍反映随着物价不断上涨,再加上老年人有可能出现重大疾病等状况,这些养老金是远远不够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

(三)险种之间的衔接不配套。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但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重复参保现象难以避免。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主要是不同制度的实施强度以及参保缴费的具体规定都有所不同;二是跨省转移接续不便利。通过个案访谈了解到,目前山东省金乡县每年有大量外出务工人员,且多为跨省务工,每年也有很多人从外省转回社保。由于我国各省市目前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不统一,保障水平不一致,当在外务工并在当地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返乡办理省外养老保险转移时,只能转移个人账户金额,不能转移统筹基金,从而影响了其待遇的发放水平。

三、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参保激励机制,提升缴费档次。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山东省金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均缴费达到了315元。在我们的问卷调查中也显示,有59%的被调查者选择了100~500元的缴费档次。由此可知,山东省金乡县城镇居民普遍倾向于选择较低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档次。对于低缴费档次的存在,从短期看,可能会减少政府财政的补贴支出,减轻政府财政的负担,但是从长远看,城乡居民缴费水平过低,则其年老后领取的养老保险金额同样较低,较低的养老金若不能保障其基本的养老需求,仍然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需要政府财政进行埋单支付。所以,一方面要通过政府舆论宣传等方式,让居民深入了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重要性,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居民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多缴费,以便参保人年老后领取的养老金能保障其基本的养老需求;另一方面可加大对“多缴多补”、“长缴多补”政策的实施,目前山东省金乡县已经实施了这两种政策,但是根据调查显示,大多数居民反映补贴太少,不能起到实质性的帮补作用。因此,这样的补助力度还应该加大,鼓励城乡居民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多缴费,从而实现参保人年老后领取的养老金能基本满足其基本养老需求。

(二)加强对养老基金的监管,提高支付水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核心,而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则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一是基金资金来源方面,山东省金乡县可以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良好衔接以后,引导社会资金、商业资金注入到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基金中,让个人账户基金组成多元化,从而更好地参与市场运行,应该在保证基金收入在通货膨胀率以上的情况下,最大化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二是基金监督方面,可以以法律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形式从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资金进入个人账户―资金操作运营―养老基金发放等各方面多环节的进行监督管理,从而保证基金的正常运行;三是在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方面,可以有规划、多层次的管理,一方面以社会招标的方式竞选基金管理公司,让基金公司帮忙管理一部分的养老资金,一部分资金交由专业的投资公司操作,进而保证基金增值;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发行与城镇居民养老基金相关的债券,供地方养老保险购买,也可以将一部分资金投资稳健的股票。以多个方式将养老资金分流,通过多种渠道保证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的保值增值。

(三)做好与其他制度的衔接。一是要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具体来说是城镇居保转为职工险时,可以将“城居保”人员个人账户里的本息额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的最低缴费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再按照职工保险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等到符合职工保险规定的条件时享受相应的职工保险待遇;当职工保险转为城镇居保时,可以将职工保险个人缴费及利息部分并入城镇居保个人账户,按相应的城镇居民缴费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并按城镇居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的城镇居保待遇;二是要做好不同地区之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具体来说,需要建立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联网共享平台,把各地区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统一共享在该网络平台上,从而实现不同地区之间的信息高效迅速连接、分享,达到解决现在跨区域养老保险信息不能及时传递的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1]郭嘉儒.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J].理论学习,2014.7.

[2]王伟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安化县为例[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双月刊),2015.2.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2篇

(一)基本情况

1、参与问卷调查居民基本情况。参与问卷调查的男女人数比例相差不大,而接受问卷的人群中,婚姻状况的分化较为明显,其中已婚占比86%,未婚占比14%。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对此类问卷感兴趣的人多为已婚人群,未婚人群参与问卷的积极性较低。

2、了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方式。调查显示,通过当地政府宣传了解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分别在对未领取养老金人群问卷调查中和在对已领取养老金人群调查中占比40%、64%,都是在了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方式中占比最高的。可知,山东省金乡县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宣传工作很是重视,达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二)调查结果分析

1、山东省金乡县城镇居民养老收支现状

(1)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据调查资料显示:2014年山东省金乡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048元。本次调查数据也显示,月收入在1,000~2,000元之间占比最高为38%,其次是2,000~3,000元和1,000元以下,分别占比24%、20%,月收入在3,000元以上者只有18%。由此可知,山东省金乡县作为传统的农业大县,著名的大蒜之乡,主要经济来源还是农业领域,所以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居民收入水平偏低。

(2)城镇居民每月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所需养老金情况。在对已经领取养老金人群进行调查中发现,34%被调查者反映每月满足基本生活需求需要养老金401~600元,其次是每月需要养老金201~400元和101~200元之间的各占比26%、22%。需要养老金600元以上者只占10%。这是由于山东省金乡县属于北方县域城镇,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物价也比较低,所以老人每月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所需养老金水平主要在401~600元之间。

2、金乡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运行状况

(1)参保情况。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末山东省金乡县人口数为65万。而至2014年12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县已有38.3万人参保,约占总人口数的58.92%。在对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主要原因调查中,52%的被调查者表示主要原因是想等年龄大些再参加,有29%的被调查者是由于费用太高,缴不起费,还有19%的被调查者是觉得养老金太少,作用不大,所以没有参保。根据以上调查可知,大多数尚未参保者还是打算将来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只是考虑到现在还年轻,想等到年龄大一些再参保。

(2)缴费情况。调查显示,大多数居民选择的每年缴费标准在100~300元之间,这部分人群占比38%,其次是选择301~500元的缴费标准,占比21%。根据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均缴费达到了315元。另外,对选择居民养老保险投保档次主要考虑的因素调查中,41%的被调查者表示主要考虑自身经济情况,31%的被调查者表示主要考虑政府补贴标准,其次有28%的被调查者表示主要考虑将来养老金数额。由此可见,虽然政府建立了多缴多得的缴费补助政策,但是并没有达到很好的激励作用,大多数居民在考虑自身经济情况下,仍是选择了较低的缴费标准。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山东省金乡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现状的调查研究发现,我国“城居保”制度的实施使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养老问题得到了解决,使他们享受到了改革发展的成果,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但同时在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需要我们予以重视并解决。

(一)缺乏激励机制,居民缴费水平低。

由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釆取自愿参保的方式,所以通过制度激励来引导居民参保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根据调查显示,在山东省金乡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激励政策的力度不够,没有充分起到鼓励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作用。

1、在制度设计时应注意鼓励和引导不同年龄段的参保对象。按《金乡县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规定,年满60周岁,缴费满15年即可领取基础养老金。对连续缴费年限满16年不满20年、满20年不满25年、满25年及以上(不包括补缴年限)的参保人员,到60周岁领取养老金时,每人每月分别增发基础养老金20元、30元、40元。通过问卷调查以及个案访谈我们了解到,由于这一补助水平太低,对中青年居民吸引力不强。而且大部分年轻人并没有过早养老的意识,认为有闲置资金可以做理财投资,收益会更高于缴纳养老保险金。只要到了59周岁一次性补缴,即可得到一笔可观的收益。另外,货币具有时间价值,同样的钱,晚年再补缴明显比每年按时缴费获得微薄的政府对连续缴费的居民的补贴更“划算”。

2、地方政府补贴较少,并未达到相应的激励作用。已知县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参保人员选择500~1,500元5个缴费档次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不低于3元的缴费补贴;选择1,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按照1,500元缴费档次给予缴费补贴。但是调查显示,居民普遍认为这些微薄的补贴会因物价上涨、利率调整等影响而削弱了保障力度,使得参保者选择高档缴费的动力不足,普遍选择财政补贴比率高的低档缴费。所以,政府补贴并不能达到激励居民选择高缴费标准的目的,正如问卷调查显示,被调查者选择100~500元缴费标准的占比59%。

(二)养老金水平偏低,保障作用弱。

问卷调查显示,64%的已经领取养老金者反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养老金待遇低。另外,52%的未领取养老金者表示担心物价上涨,养老金贬值。根据山东省金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测算办法,一位参保人按照300元的年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15年,他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待遇为(按照现时银行1年期利率3.25%计算,每年结算一次):75+(15×300+15×30+1183.05)÷139=119.12元。如果是按1,000元的年缴费标准计算,可得每月可领取养老金215.82元。而问卷调查显示,60%的居民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所需养老金为201~600元之间,只有22%的在101~200元之间。也就是说至少缴费标准在1,000元以上即每月领取215.82元以上的养老金才能满足大多数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但是根据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山东省金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均缴费达到了315元。问卷调查也显示,大多数居民在考虑自身经济情况下,选择每年缴费标准为100~300元之间,这部分人群占比38%,选择301~500元的缴费标准的占比21%,选择501~1000元缴费标准的仅占17%。所以大多数居民每月能领取的养老金金额是119.12元左右。而且在个案访谈中,居民普遍反映随着物价不断上涨,再加上老年人有可能出现重大疾病等状况,这些养老金是远远不够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

(三)险种之间的衔接不配套。

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但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重复参保现象难以避免。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主要是不同制度的实施强度以及参保缴费的具体规定都有所不同;二是跨省转移接续不便利。通过个案访谈了解到,目前山东省金乡县每年有大量外出务工人员,且多为跨省务工,每年也有很多人从外省转回社保。由于我国各省市目前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不统一,保障水平不一致,当在外务工并在当地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返乡办理省外养老保险转移时,只能转移个人账户金额,不能转移统筹基金,从而影响了其待遇的发放水平。

三、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参保激励机制,提升缴费档次。

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山东省金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均缴费达到了315元。在我们的问卷调查中也显示,有59%的被调查者选择了100~500元的缴费档次。由此可知,山东省金乡县城镇居民普遍倾向于选择较低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档次。对于低缴费档次的存在,从短期看,可能会减少政府财政的补贴支出,减轻政府财政的负担,但是从长远看,城乡居民缴费水平过低,则其年老后领取的养老保险金额同样较低,较低的养老金若不能保障其基本的养老需求,仍然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需要政府财政进行埋单支付。所以,一方面要通过政府舆论宣传等方式,让居民深入了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重要性,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居民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多缴费,以便参保人年老后领取的养老金能保障其基本的养老需求;另一方面可加大对“多缴多补”“、长缴多补”政策的实施,目前山东省金乡县已经实施了这两种政策,但是根据调查显示,大多数居民反映补贴太少,不能起到实质性的帮补作用。因此,这样的补助力度还应该加大,鼓励城乡居民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多缴费,从而实现参保人年老后领取的养老金能基本满足其基本养老需求。

(二)加强对养老基金的监管,提高支付水平。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核心,而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则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一是基金资金来源方面,山东省金乡县可以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良好衔接以后,引导社会资金、商业资金注入到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基金中,让个人账户基金组成多元化,从而更好地参与市场运行,应该在保证基金收入在通货膨胀率以上的情况下,最大化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二是基金监督方面,可以以法律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形式从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资金进入个人账户—资金操作运营—养老基金发放等各方面多环节的进行监督管理,从而保证基金的正常运行;三是在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方面,可以有规划、多层次的管理,一方面以社会招标的方式竞选基金管理公司,让基金公司帮忙管理一部分的养老资金,一部分资金交由专业的投资公司操作,进而保证基金增值;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发行与城镇居民养老基金相关的债券,供地方养老保险购买,也可以将一部分资金投资稳健的股票。以多个方式将养老资金分流,通过多种渠道保证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的保值增值。

(三)做好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城镇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F291 文献标识码: A

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有待扩大

我国传统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并没有涵盖所有的劳动者,制度的设计与“低水平、广覆盖”的初始目标相矛盾。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外合资及外资企业、全民集体企业中的计划外编制的职工,都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险制度。因此,在城镇三大社会体系组织中的三类人群的养老保险制度各不一样。机关公务员及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仍实行由国家财政统包。[ 马江浩.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03):77-79]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虽然实行了社会统筹、个人缴费,但在具体政策和业务操作上,与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异

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转型过程中的财政风险

从表面关系来看,如果社会保障基金不足,国家便无法扩大保障范围、无法使社会保障水平随着物价水平的上升而上升;如果社会保障出现赤字,将成为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阻滞因素。因此,要防止、控制或消除社会保障的潜在危机,还必须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

3.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欠缺

养老保险金的长期积累性决定了其存在着潜在的贬值风险,而退休者的生活却需要保障,根据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程度不断提高养老金的支付标准是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共同规律。然而,如果养老保险基金不能保值,则必定会成为一个沉重包袱,并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风险。

二、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评价

(一)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公平缺失的制度安排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有限。[陈文辉、李航.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评析及发展思路【J】.中国金融.2005(20):66-69]制度的不公平也体现在城镇地区,基本养老保险主要覆盖了国有企业。虽然非国有企业的就业人数在许多地区占一半以上,但其覆盖范围参差不齐,这类人群就业较不稳定,更需要参保。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职工占全部就业人口的比例在12%左右,参保职工占城镇就业人口的比例在40%左右,参保职工占城镇在岗职工的比例在80%左右。

(二) 统筹基金的缺口和个人账户的名义化

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并不乐观,改革前积累的资产远远低于应支付的当前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之和,为弥补这一资金缺口,国家要求社会统筹部分的缴费高于当前待遇成本。

此外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的合并运行导致了现行制度的效率缺失。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分别实行基金完全积累制和现收现付制,是两种不同的融资方式、基金模式和再分配模式,应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的混账运行,使得统筹部分透支了个人账户资金,并未形成实际的基金积累,使得改革陷入困境。其一,两个账户的合并运行容易导致管理上的混乱,其中产生的问题最终会落到政府的身上。其二,统筹基金透支了个人账户,使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仅成为一种记账的手段,基金的投资与积累无从实现。其三,统账结合模式的目的是逐步实现从原有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的转变,但由于个人账户成为空账,制度实质上又回到原有的现收现付制。

(三) 政府在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缺位与越位

中国养老保险体系发展与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根源于制度中政府行为与责任的定位与运作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政府与市场角色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对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规划,缺乏整体的思路和方案;二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完善的情况下,政府对补充养老保险介入过深,限制了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三是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提供与财政支持等方面承担的责任不足,而对其经营却表现出很高的积极性;四是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滞后,缺乏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约束,随意性较大;五是缺乏支持、补充与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相配套的政策,限制了体系的健全。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角色的矛盾。现行制度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管理职责划分不清。在对于社保基金的责任承担方面没有完善的政策,因此造成了现在我们随处可见的个人希望依靠政府,地方政府希望依靠中央的不良局面。

立法滞后,制度非正规化。我国养老保险存在立法不健全、立法层次低、缺乏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等问题。如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缺乏对欠缴社保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挤占社保基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等。

三、完善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统一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养老保险管理模式。

尽快实现全国统筹,建立方便合理的转移机制。强化政府作为建立社保资金投入长效机制,逐步建立一套自上而下的制度统一、功能配套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提高统筹层次,通过提高统筹层次,建立基金调剂机制,统筹整合好各项养老保险基金的共济能拓宽筹资渠道,加强基金管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推动社保基金投资运营或用于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实现基金保值增值。通过建设一套标准统一的能在全国使用的养老保险信息网络服务系统,促进养老保险信息公开,提高政府的宏观决策水平和对资金的有效监管,以适应人员流动需求及社会统筹层次的变化,解决养老保险异地转移结算问题。

(二)加强政府监管,确保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安全完整

一是要对养老基金投资运营实行严格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投资公司的数量和质量;二是要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营运制订相应的法规和政策,用政策法规指导基金投资管理公司的营运活动;三是要明确投资公司的责任权限,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营中的投资风险,保证投资项目风险最低;四是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监督管理体系。包括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严格审核各项投资计划.检查基金投资经营状况等,以保障基金营运的安全性、盈利性、合法性。

(三)加强政策、法律、法规宣讲、为参保做好意识保障。

保险的推广艰难,或多或少与群众的意识分不开,虽然意识不是决定事物的关键,但意识的能动性能有效帮助人们认清事物本质,推动事物发展。由于群众知识水平不高,常年呆在家中见识的面不广,出现以上问题究其根源可以归纳为意识不到位,在他们的心目中,等、靠、要思想严重,认为现在的政策这么好,不应该由群众自己出资,应该国家免费参保,满60周岁后就可以领取;认为他是一种商业保险或商业保险就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且认为商业保险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越(领取金额大)。这就要求干部平日加强相关政策、法律及法规的宣讲,为群众贯彻正确的政策、法律意识,让其能很好认清各种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建立灵活的就业与退休机制,审慎确定劳动者的退休年龄

在人均预期寿命延长的条件下,退休年龄的确定直接影响到养老基金的收支规模,退休年龄愈高,则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愈长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就愈多,需要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养老金却会想对减少,反之亦然。因此,国家应当将退休年龄的确定作为重要的社会政策,并与养老保险制度等结合起来加以考察。

参考文献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4篇

第一条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实施意见》(宝政发〔〕42号)、《市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宝市人社发〔〕95号)和县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实施意见》(眉政发[]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村居民进城按照自愿选择的原则,可以选择城镇居民制度,也可以选择城镇居住制度,两种制度享受同等的就业服务政策;农村居民进城后,参加或接续社会保障按照自愿选择的原则,可以选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也可以选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居民进城后,享受国家社会保障政策坚持同一保障待遇不重复享受的原则。

第二章就业服务

第三条凡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村居民统一纳入就业失业登记,对其中的失业人员,由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发给《省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城镇失业人员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四条持有《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可在市、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进行求职登记,由市、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进行职业介绍,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在县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第五条对有培训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可在县劳动就业管理局或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申请领取《省就业(创业)培训券》,自主选择省内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培训结束后,初次参加职业资格等级鉴定的,由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免费进行职业资格等级鉴定。

第六条对进城落户人员,优先安排参加各类培训,优先安排就业创业,优先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第七条对持有《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自主创业人员,发给《省自主创业优惠证》,由市、县区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免费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创业项目和跟踪指导服务;户籍在县内的可向县小额担保贷款中心申请最高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同时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减免扶持政策。

第八条鼓励县内各类企业优先招用进城的登记失业人员。对吸纳持有《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占到企业职工总人数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开业3年内,免除各项行政性收费;当年吸纳持有《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到县小额担保贷款中心申请最高200万元本金的贷款贴息。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九条养老保险

1、实行城镇居民制度(取得《城镇居民户口簿》)的进城农村居民,自愿选择社会养老保障,可以参加或转移接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到达规定年限,享受相关退休待遇;也可以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到达60周岁享受相关待遇。

2、实行城镇居住制度(取得《城镇居住户口簿》)的进城农村居民,自愿选择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社会养老保障,可以参加或转移接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到达规定年限,享受相关退休待遇;也可以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到达60周岁享受相关待遇。

3、城中村农村居民,不论选择城镇居民制度或城镇居住制度,都可按《市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宝政发[]51号)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4、转移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可选择补缴费或折算的办法进行接续。

补缴费办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期间,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同期各年度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计算,由个人逐年据实补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和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差额。补缴后,原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折算办法: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日起,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同期各年度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计算,并将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向前折算成对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5、转移接续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再补缴差额,转入后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续费,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6、已经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进城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7、对选择城镇居民制度(取得《城镇居民户口簿》)的进城农村居民和选择城镇居住制度(取得《城镇居住户口簿》)的进城农村居民的未分配承包地的子女,持有《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8、对从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城镇居民户口簿》的进城农村居民参加或转移接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县财政给予1000元一次性缴费补贴,补贴实施期限暂定3年。

9、对选择城镇居住制度的进城农村居民参加或转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其领取《城镇居住户口簿》后,并在城镇连续居住3年以上,从第4年起,县财政给予500元一次性缴费补贴,补贴实施期限暂定3年。

10、进城农村居民凭《城镇居民户口簿》或《城镇居住户口簿》和当年县职工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的缴费票据,直接在县推进办申请缴费补贴,县推进办审核完毕,公示7个工作日后,即可领取缴费补贴资金。

11、农村居民进城后(取得《城镇居民户口簿》或《城镇居住户口簿),按下列程序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或转移接续事宜:由用人单位或者参保人员直接向参加养老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凭《登记表》审核并办理参保或转移手续。

第十条医疗保险

1、进城农村居民可以自愿选择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社会医疗保障,既可以自愿选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也可以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2、对选择城镇居民制度(取得《城镇居民户口簿》)的进城农村居民和选择城镇居住制度(取得《城镇居住户口簿》)的进城农村居民的未分配承包地的子女,持有《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转换: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和在校大学生、技工学校、职业技术院校学生,可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办法,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每3年折算为1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足3年的,按此办法折算到月,不再补缴差额,按城镇职工标准缴费,缴费年限女性累计满25年、男性满30年,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转换: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年限视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转移手续由转出地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列出花名册连同基金一并转入落户地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5、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每5年折算1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按此办法折算到月。

6、参保城镇居民转为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可按上述第3款规定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享受待遇实行6个月过渡期。

第十一条农村居民进城后,有工作单位的,可随所在企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女职工生育保险。

第十二条社会救助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乡;统一;养老保险制度

一、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含义

首先我们来看看我国的养老保险种类,根据资金来源可以分成三大类:第一类国家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第二类是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它分成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第三类是国家补贴和个人缴纳,它主要针对农村老人和城镇无业居民。第三类就是所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居保),我国现在合并的就是这两种。

新农保制度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简称,它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为目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建立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保障农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一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2009年开始试点,只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截至2011年底,中国共计3.58亿人参加新农保。[1]

而城居保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城居保的资金来源除个人缴费外,还有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贴,个人缴费越多,政府补贴也越多,而且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 二是城居保的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由账户储存额,也就是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总额来决定;基础养老金则由政府全额支付。从2011年开始试点,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缴费方式包括居民缴费和政府补贴。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2]

对于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将前面说的两种制度合二为一,它是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只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3]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对于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说是碎片化。什么叫养老碎片化?就是社会上三教九流各色人等,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人,他们的养老政策都不一样,就是一个人一个样。有人机关退的三千多,有人企业退的一千多块钱,至于那些城镇的职工或者说干脆就没有工作的,他们的养老这方面,那和刚才的哪个阶层就更加千差万别了。

当前,我国存在地区发展不均衡、城乡差距仍然较大的实际问题,不仅困扰着经济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也成为阻碍城镇化进程的关键因素。

国家统计局公开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保持3倍左右的差距。社科院近期的《社会蓝皮书》显示,2012年,我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呈上升趋势,其中,城镇职工人均养老金水平已达2.09万元,新农保为859.15元,两者相差24倍之多。[4]

养老制度的建设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近年来很多地方没有统一的文件,所以各地养老保险制度都因地而异,所以出现了碎片化现象。由于养老制度不统一,各地在缴费补贴以及享受待遇的标准上也就存在差异,从长远来看,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制度安排确实缺乏合理性,因此养老制度并轨势在必行。

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就是要着手解决养老碎片化问题,就是解决城乡不统一、各地区不统一、各阶层不统一问题,以前是有正式职业的有养老保险,没正式职业的没有。

社会保障必须向农村倾斜,才能照顾到更多困难群众,并使全体人民公平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近年来,尽管各级政府在完善农村社保方面付出了持续而有效的努力,譬如建立健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但实际上保险覆盖面狭窄、保障水平较低等难题依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针对这个难题,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在已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法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持基本一致。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行性

无论城居保还是新农保,它的总额度都没那么大。农村根本没有多少老人指望这个过日子,城居保管的是生活无着落的残障人士和没儿女管的老年人,没正式就业单位,可见在城镇覆盖率很低,新农保有三亿多人,只要你满60岁就能领钱,城居保照顾的是残障人士和极端弱势群体,他两个在人员规模上不对等但发放方式基本一样就是国家补贴加上个人账户,所以在技术环节对接上没有任何障碍,两个基本就是一回事,所以说把两制度合一块建立城乡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

(一)现有的制度设计提供了整合的可能。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也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这就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具体来说,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的阻力较小。同时,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在很多方面极具相似性,制度的吻合为制度的整合统一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地方城市的探索实践积累了有益经验。

城镇居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前后,已有不少城市进行了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的尝试。2008 年以后,北京市先后制定了《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和《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根据这两个规定,北京市城乡居民均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居民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缴费区间内选择缴费档次,个人缴费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计入个人账户,居民达到法定条件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三)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共物品属性。

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由政府提供,属于典型的公共物品。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从整体上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不但不会出现居民个人在养老保险待遇的减损,反而使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更为便利。另一方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还可以实现养老基金更大范围的统筹,增强其抗风险能力,从而维护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四、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二)基金管理和运营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各地要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三)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9.

[2]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1.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6篇

【关键词】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二元结构;一体化

一、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初建

建国之后,我国走上工业化发展道路,特殊的政治经济条件决定了特殊的工业化道路,即摒弃市场机制,用行政手段将城乡人为分开,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实现国家工业化。城乡二元结构导致了城镇和农村两种不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单纯的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并不能满足全体国民的需求,此后,国家又制定了针对城镇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至此,城乡分立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形成。

(1)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992年1月,民政部印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该文件决定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提出了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筹资方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初步建立。从实际运作情况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比,只对个人缴费作了明确规定,而对集体补助和国家政策扶持没有硬性规定,既没有财政直接投入资金,也没有像对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那样进行支付兜底,实际上国家扶持政策并没落实,这样,政策设计的三方负担缴费模式就因为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的虚化,变成了完全由农民个人承担。1998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陷入困境,次年7月,国务院认为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遂决定停办。2003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要求各地区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09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建立。(2)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传统的养老保险指导思想将公民划分为城镇职工和农村居民,然而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立的的制度设计还忽视了城镇居民的存在,城镇居民成为了游离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外的庞大群体。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峻性,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该法要求在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还应该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1年,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建立。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二元体系的发展困境

现行的制度安排没有突破城乡二元结构的基本理念,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类主体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互分离,虽然《社会保险法》也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但现实中大部分地区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都处于城乡分立状态。制度安排本身形成了对不同群体的劳动力养老保障制度分割,这种分割效应固化已有的制度安排,造成不同群体之间劳动力资源流动和市场配置效率低下,不同制度之间协调的社会成本和管理成本巨大,对劳动力流动和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与完善造成障碍,尤其不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也不符合成熟的劳动力市场的需求。首先,分立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利于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这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背道而驰。在现实中,人的社会身份和居住地会发生转移,个人的养老保险账户也会随之迁动,在现行制度衔接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形下,身份或地域转移可能会使养老保险得不到有效保障,劳动力特别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也就受到一定限制。其次,分立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利于经办管理和基金调控。由于制度之间的差异性,城镇和农村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各成体系,需要不同的经办人员和管理人员来维持制度的运行,这就造成了大量的人力资源浪费,降低了经办机构的服务效率。公民因为居住地迁移和户籍转换也会给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带来额外的负担。同时,两种养老保险基金分散运行,基金使用效率低,抗风险能力弱,难以发挥基金共济互助的保障作用。第三,分立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利于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建立。从长远来看,社会保障一体化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必然结果。分立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城市和农村严格区分开来,无疑是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重大障碍。在今后的制度整合中,两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制度惯性而使得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困难重重,将来的制度整合将付出巨大的成本,制度的衔接和过渡、制度的重构和完善也会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分立的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没有打破城乡二元分割的思维模式,户籍制度下的身份烙印依然存在。此外,碎片化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不合时宜的,也是缺乏效率的,我们必须在经验总结基础上实现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为今后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打下基础。因此,当前制度建设的重点在于构建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一制度要覆盖全体城乡居民并能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需要,既易于操作便于管理,又有利于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由于制度之间的衔接机制尚不完善,居住地和户籍的变换可能导致居民的养老保险得不到保障,这严重地限制了公民的自由流动。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进入了全面建设时期,一些地区已经开始了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实践,这为国家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因此,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的必要性分析。一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城市化和工业化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快速健康可持续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需要以城乡融合为基础,而没有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城乡融合将是举步维艰的”。由于城镇和农村的居民养老保险暂时在县级统筹的基础上分开管理,分离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会导致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受阻,这就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在城乡二元分割体制根深蒂固的大前提下,我们可以通过制度构建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并加强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与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衔接机制的建设,避免劳动力自由转移时养老保险的待遇受损,减少城乡劳动力转移障碍,推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二是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险一体化的基础。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非均衡性,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处于分割状态,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上无能为力。现阶段,我们可以首先实现城乡居民之间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在此基础上探索居民和职工两种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机制,通过分步走的战略最终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三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是国家履行积极义务的重要途径。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在尊重和保护的基础上它更需要以国家为代表的义务主体通过更好的制度供给来满足国民的社会保险需求。国家对公民的养老负有不可推卸的积极义务,它应当为公民创制出科学、合理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家应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居民保险制度进行整合,构建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消除居民因自由流动或户籍变换而引发的不利影响。四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便于监督管理。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城中村和城郊村农民的身份随时可能发生改变,未来不确定的身份转换使分离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预期的滞后风险,因此,在进行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时应该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合并为城乡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仅能适应未来的城市化发展需要,还避免了居民因户籍和地域变换而引发的的养老金领取困难。按照原有的的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为了保证养老保险满足人口流动的需要,国家必须制定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三种制度之间的衔接机制,这样的衔接机制不仅繁琐而且实施成本较高。若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则只需考虑职工与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这就大大降低了监管成本。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的可行性分析。一是现有的制度设计提供了整合的可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也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这就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具体来说,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初步建立,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全面推行,两种保险制度合并实施的阻力较小。同时,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基金筹集、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养老金领取、待遇调整、基金管理、基金监督、经办管理服务等方面极具相似性,制度的吻合为制度的整合统一提供了便利条件。二是地方城市的探索实践积累了有益经验。城镇居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前后,已有不少城市进行了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的尝试。2008年以后,北京市先后制定了《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和《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根据这两个规定,北京市城乡居民均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居民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缴费区间内选择缴费档次,个人缴费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计入个人账户,居民达到法定条件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此外重庆、成都、长沙、青岛等,这些城市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上的探索实践为我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有益经验。三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共物品属性。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由政府提供,属于典型的公共物品。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从整体上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不但不会出现居民个人在养老保险待遇的减损,反而使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更为便利。另一方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还可以实现养老基金更大范围的统筹,增强其抗风险能力,从而维护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的制度构建

目前,国内在新型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式和程度上并不一致。笔者认为,现阶段各地区应在国务院主导下该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好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等特殊社会群体的养老保险问题。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基本原则。在实行城乡统一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既要考虑当前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现实,又要顾及未来制度统筹层次提高的可能,保证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具体而言,统一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当把握以下基本原则:在覆盖范围上,凡是没有参加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适龄居民都可以参加其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统筹层次上,应当实现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市、州级统筹,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提升到省级统筹,最后向全国统筹过渡;在缴费标准上,各地区应尽量在省级范围内保持一致,居民个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同时实行动态缴费增长机制,个人缴费标准应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整体提高,国家和集体要加大对农村居民和一些困难群体的补助,补助计入个人账户;在养老待遇上,采用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基础养老金应在省级范围内保持一致,逐渐调整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确定。在缴费年限上,省级范围内应该实行统一的最低缴费年限,一般来说,居民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60岁以上老年人可以按现行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条件规定的配偶、子女必须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制度;45岁以上不足60岁的居民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到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其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配偶、子女必须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制度;45岁以下的居民在参加居民养老保险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才能领取养老金。

2.弱势群体的倾斜性保护机制。我们在进行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的制度构建中,应对弱势群予以倾斜性保护。对于农民工,则要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如果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继续保持原来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如果没有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且由于工种或工作原因无法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可以参加户籍所在地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专门实行了外来务工人员或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地区,应将将该制度并入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当中。对于被征地农民,应将其全部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中,因为农民从失去土地的那一刻起,就失去了土地赋予其的基本保障功能,在设定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机制时,要考虑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同时,这一举措还有利于增强被征地农民向城市转移的意向,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具体操作办法如下:按一定年限和不低于当地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等缴费档次的标准的在土地转让金之外专门提取养老保险专项资金,没有社会养老保险的成员应该全部纳入居民养老保险体系,逐年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于已经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成员,则应保持原有的养老保险关系,用已提取的养老保险专项资金中属于其个人的份额为其缴纳保险费,居民个人也可以额外缴纳养老保险费;已参加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成员,应将已提取的养老保险专项资金中属于该部分成员的份额用现金方式按年发放。

参 考 文 献

[1]邹爱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权和社会保障权[J].政法论坛.2009(3)

[2]杨华著.中国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17)

[3]陈海军.《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南开大学.2009

[4]王飞鹏,都苏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一体化的困境和对策研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7篇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养老待遇与待遇调整机制的衔接;跨地区转移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趋于一体化是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城乡融合是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然而,没有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城乡的结合更是难以进行。由于分开的城镇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使得一些自由劳动力的流动受阻,从而制约了社会的经济发展,这就显示出构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只有构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加强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避免人员自由流动过程中养老保险缺失问题,才是增加城乡劳动力的关键。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宣传力度不够通过了解调查发现,一部分城乡居民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知晓程度有限,一些人自身满足参保条件却不知去什么地方办理,甚至有一些居民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却不知道自己以后会享受何种保险待遇。这就反映出一个重要问题:当地基层组织没有做好此项政策的宣传力度,仅仅把政策当成是一种行政任务强制执行,没有达到很好的宣传效果。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还不成熟,仍处在不断完善和调整的阶段,需要各地基层组织根据当地制度基础做好宣传和反馈工作,以便尽快完善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困难问题首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的时间不同,这就造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不能做到完全吻合。其次,社会制度的建立不完善,部分地区由于城乡制度等诸多因素使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未曾建立,这就造成跨地区保险转移不能顺利实施,因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也不能顺利进行。再次,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缴费水平偏低,养老保险金的缴额及调动机制有待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转化比较困难。

(三)养老保障水平偏低综合各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来看,城乡养老保障的水平普遍偏低,甚至不能满足居民的正常生活需要,这就需要国家适当调整相应的政策法规来提升城乡的养老保障水平。还有一点,城乡中普遍存在年轻人不积极参保问题,他们觉得自己年轻,没有必要过早为以后养老保障做打算,就算一部分年轻人参保也只是选择一些层次较低或缴费较少的保障来进行参保,甚至有一部分年轻人只想观望,想等到自己四十岁以后在参加此类的养老保障制度。

三、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各地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在国家大的政策制度下,针对一部分城乡居民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知晓程度有限问题,当地政府机构应加大对国家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运用媒体、网络、广播等各种宣传工具让城乡居民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更深层次的了解。当地政府不能盲目的强制执行,而是真正让城乡居民了解政策制度并了解此项政策法规对自己产生的受益程度,使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转变以往的保障意识,实现逐渐向新时代的城乡居民保障制度的意识转变。

(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养老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现今,随着国家对城镇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渐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已是必然趋势,越来越多的人将会加入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这就需要国家积极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来完善制度的实施,各地政府应积极迎合国家制度的出台并积极配合国家制度的实施,及时最好反馈协调工作,使国家政策真正用于人民、宜于人民。

(三)完善国家政策,提高保障水平国家应积极调整相应的财政政策,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全面构建覆盖城镇乡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各地政府做好宣传,提高居民对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逐渐形成以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造福人民。

四、结语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8篇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我区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和省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对参保城镇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按照中央和省、市统一部署,年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0元,以每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区政府根据省政府调整情况,结合我区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一是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二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最低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给予鼓励补贴,选择缴费档次100元,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100元为一档),政府补贴标准增加5元,缴费档次达1200元及以上,政府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年85元。四是对缴费困难群体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即每人每年100元)。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的城镇居民参保应按年缴费,到60周岁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允许其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部分,补缴部分各级财政给予相应补贴。

五、建立个人账户

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目前我区按此标准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八、待遇调整

在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我区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区政府适时调整我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

十、基金监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居(村)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施我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熟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推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员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增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职责,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备,确保工作经费。政府安排必要资金,对社区从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经办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的办法出台后贯彻执行。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衔接,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具体办法后贯彻执行。

十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其列入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我区相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区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补贴的拨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工作经费;审计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9篇

一、陆坪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

1.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结构状况

福泉市陆坪镇辖10个村委会,1个居委会,总人口50178人。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计算,符合参保条件的人数35125人,其中,16~40岁12124人,占参保人数的34.5%;41~59岁16274人,占参保人数的46.33%,60岁以上人口6727人,占总人口13.4%,65岁以上人口4104人,占总人口8.1%。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状况

2011年底,共投保18750人,共收缴养老保险费147.3万元,参保率达53.4%;2012年共投保19178人,收缴养老保险费150.5万元,参保率达54.6%;2013年共投保21244人,收缴养老保险费175万元,参保率达60%;2014年共投保26107人,共收缴养老保险费215万元,参保率达74.3%。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待遇发放状况

2010年底,发放待遇5660人;2011年发放待遇6233人,2012年发放待遇6428人。2013发放待遇6757人;2014年发放待遇6823人。

二、陆坪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补贴标准低,互济性不强

为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与养老保险,政府对参保缴费居民给予适当补贴措施。一是政府对参保缴费人员给予补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分为三个标准:缴费100~400元、500~900元、1000~2000元分别补贴30元、60元、90元;二是对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贴,即由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贴70元外。政府鼓励城乡居民提高缴费档次,延长缴费年限。但是,不同缴费档次和缴费年限之间待遇领取差别小,缴费档次高和缴费年限长对提高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并没有太大的吸引力。对于家庭富裕的居民来说,缴费越多,未来领回本金所需的时间越长,因此不愿多交;对于贫困人群,更是无力提高缴费档次,只能选择较低档次进行缴费,领取养老金自然很少,很难真正起到养老的作用。

2.外出务工人员多,养老保险费用征收困难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法明确规定,参保的城乡居民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并填报参保登记表才能办理参保手续。但是,现在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陆坪镇每年大约有1.5万人外出务工,有的甚至整户外出,几年不归,增加了建立参保对象档案的难度,影响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正常开展。

3.宣传力度不够,参保对象认知出现偏差

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是先缴费,后受益。农民是相对较为“短视”群体,缺乏投资理念,要让农民认可并接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把手中钱投入到今后的养老中去,这就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认知度。但是,一些乡镇在工作中不重视政策宣传,宣讲政策缺乏耐心,没有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筹集渠道,养老金的支付结构以及养老金如何运作等信息传达出去,在缴费和待遇上没有向农民解释清楚,农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知之甚少。一些乡镇工作人员甚至为了完成参保任务,采取了一些非常规的手段。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推进阶段,要求农村60岁以上老年人可以领取55元的养老补助金。一些乡镇为了完成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率,采用“土政策”,把农村老年人领取养老补助金与子女缴纳养老保险情况挂钩,子女有没有缴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父母就不能领取养老补助金。有的农民就认为自己可以不交,只要子女交就可以了,自己是领子女所交的钱;部分不和睦的家庭,子女不愿投保,认为自己投保是给父母领取。有的认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15年,很多年轻人就觉得自己还年轻,等到年纪大点有钱了再交,有的甚至认为现在开始交,如果活不到60岁就等于白交了。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宣传力度不度,城乡居民的对养老保险的缺乏认知,参保的积极性不高。

4.政策不衔接,制度不完善

上世纪90年代,福泉市组织农村缴纳农村养老保险(俗称老农保),保险费由市民政局统一征缴、保管和使用,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管,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没有实现保值增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推行后,原有老农保所缴纳的费用不能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只能退回当年所交的本金及利息,这使农民的钱大大缩水,导致农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失去信任,不敢轻意缴纳。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鼓励居民积极自愿参保,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也可以补代缴”,既然规定自愿参保,就可以不参保;既然规定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可以补代缴,到60周岁一次性补缴。政策还规定,只能补缴,不得提前缴费,有的人因工作忙或远在外地想一次足15年,而根据政策规定不得提前缴纳,只能补缴,这样这些人就不愿参保,从而影响了参保积极性。

三、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对策建议

1.强化政府责任,加大宣传力度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的核心部分,是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重点工作,是建设和谐小康社会的核心内容。对于城乡居民来说,社会养老保险还是一件新事件,要让城乡居民接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组织引导,居民积极自愿参保”原则。政府部门必须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要利用新闻媒体、广播、张贴标语、宣传栏、村民大会等多种大力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基层工作人员应深入群众,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耐心仔细地向城乡居民讲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让农民了解缴费高低、缴费年限长短与享受待遇等,让城乡居民充分认识到这是一项惠民利民工程,增强农民的参保意识,提高参保积极性。

2.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

为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给予了一定的资金补贴,但补贴经费太少,不能有效发挥激励作用。政府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贴应根据农民收入增长率,通货膨胀等因素,将补贴数额与特定指数挂钩,让政府补贴随着城乡居民收入和物价增长而相应增长。对于经济收入较差,无力投障的城乡居民,政府应该加大财政倾斜力度,适当增加补贴标准。调整不同缴费档次、缴费年限的补贴标准,使不同缴费档次待遇享受差异明显化,鼓励更多农民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和较长的缴费年限。

3.建立和完善制度措施,强化经费的监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10篇

同志们: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乡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工作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暨新农保试点扩面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试点工作,动员全乡上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工作的顺利推进。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试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8月16日,县委、县政府组织召开了全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工作会议,对全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要求各乡镇尽快召开动员会议,并启动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工作。各村、各单位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省、市、县、乡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对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农保重要性的认识。要从以下三方面认真领会:

第一,这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

第一,这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社会保障是社会发展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党的十七大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城乡居民低保、基本医疗、基本养老是社会保障最重要的三项制度。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已实现城乡居民低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全覆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随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障问题已成为实现城乡养老保障全覆盖的“短板”。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央决定在“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这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填补了城镇居民无养老保障的空白。

第二,这是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重要举措。第二,这是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重要举措。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途径。加快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成为广大城乡居民的最大期盼。党中央、国务院从统筹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两项制度试点的基本原则、制度模式、主要政策和实施范围一致的,即20__年同步实现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加快城镇化进程,切实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后顾之忧。第三,这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第三,这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我乡的经济发展还比较滞后,经济总量低,城镇居民和农民收入水平低。要实现“十二五”期末我乡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025元的目标,任务十分艰巨。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既可以提高广大老年人的经济自立能力,提升生活质量,提高幸福指数,也能够减轻子女的经济负担,减少因赡养问题引发的家庭矛盾,有利于形成文明和谐的社会风尚;对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各族群众共享发展成果,建设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村、各单位一定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和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努力把这件群众期盼、社会关注的民生大事抓紧抓好抓实抓出成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目标,狠抓落实,确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试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目前,省政府已出台了《云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和》《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试点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主要政策。待县上的《实》施方案》下发后,我乡将结合全乡实际,制定下发具体的实施方案,各村、各单位要准确把握、认真学习领会、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这一重大惠民政策。

(一)准确把握基本原则两项制度要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重在制度建立。先建立制度、一是坚持重在制度建立。起好步,实现制度的全覆盖和人群的广覆盖,再逐步完善制度,不断提高保障水平。二是坚持政府和个人共担责任。政府主要承担起建制二是坚持政府和个人共担责任。度、保基本,扶贫弱的职责,个人和家庭必须承担起缴费义务,做到早参保、多缴费、多积累;在发挥好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三是坚持城乡统筹。正确处理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两项制度之间的关系,确保两项制度的实施范围和主要政策保持一致,统一管理,协调推进。四是坚持群众自愿。决不能搞强制,要靠优惠政策吸引居民参四是坚持群众自愿。四是坚持群众自愿保,靠优质服务方便居民参保,提高居民参保积极性。

(二)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按照国家、省、市、县的统一部署,我乡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和新农保试点工作于今天正式启动,8月30日前完成数据采集工作。因此,试点工作任务重,需要我们下大力气,狠抓落实,切实抓紧抓好。

(三)严格执行缴费标准国务院确定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100—1000元共10个缴费档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100—500元共5个缴费档次。按照省市、县的要求,在试点期间,我乡也按照省上标准执行。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将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统一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四)落实补贴政策措施财政补贴是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和前提,体现的是政府解决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发挥的主导作用。因此,全面落实财政补贴资金是确保两项制度试点能否顺利

推行的关键。在补“出口”上,中央财政将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在补“入口”上,省财政将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和代缴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今年,省政府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出台了给予重度残疾人养老补助的优惠政策,由省财政全额承担重度残疾人在年满55周岁至60周岁期间每人每月55元的养老补助。考虑到重度残疾人平均寿命远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如果到60周岁领取养老金,很多重度残疾人很难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是领取待遇的平均年限低于其他同龄参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年满55周岁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补助,可以不用缴费,这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重度残疾人的关爱。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刚刚建立,保障水平还不高,为了鼓励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和长期缴费,提高今后的待遇水平,必须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和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个人及家庭多积累。因此,省政府明确要求各地要建立“多缴多补”和“长缴多补”的缴费激励机制,根据省政府的这一硬性要求,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出台相关的保障和激励政策:一是给予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参保人6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其中市级承担60元、县级承担540元。二是在补“入口”上,城镇居民参保人选择每年缴费200元至500元的,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鼓励性缴费补贴,其中:市财政5元,县财政5元;每年缴费600元至1000元的,财政给予每人每年20元的鼓励性缴费补贴,其中:市财政10元,县财政10元。新农保参保人选择每年缴费200元至500元的,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鼓励性缴费补贴,其中:市财政5元,县财政5元。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继续缴费的参保人,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20元的鼓励性缴费补贴,其中:市财政60元,县财政60元。要通过缴费激励政策,引导参保人早缴费、多缴费、多积累,提高保障水平。三、统筹兼顾,强化措施,全力以赴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试点工作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和新农保试点,是顺民意、惠民生、解民忧的一项重大德政工程。各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试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按照县委、县政府和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有力措施,统筹协调推进两项制度试点工作,确保这一重大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村、各单位要正确把握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宣传动员力度,把政策宣传贯穿于制度推进的始终,不断提高政策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一是各站所、各村、组要召开试点工作动员大会,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乡试点工作会议精神传送到每个城乡居民家庭。二是采取广播、宣传栏、宣传单、宣传标语、发送移动短信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注重宣传的针对性、多样性、正确性、实效性,向城乡居民交好政策底、算好收益帐。使该两项试点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动员和引导广大城乡居民积极踊跃参保,营造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试点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11篇

(一)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现实需要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城镇化进程中逐渐形成了2.6亿农民工群体,这部分农民工群体积极参与到城市化的建设中,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贡献了巨大的力量。然而,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他们很难同城镇户籍劳动者一样享有同等的公共服务,这已严重影响到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就养老保险而言,目前,农民工由于工作不稳定,在频繁的流动过程中,他们很难实现在一个地区累计满15年的最低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再加上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因统筹层次低而带来的分割化和碎片化,许多农民工因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而无奈选择退保,这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劳动权益,也有悖我国为劳动者提供退休保障的初衷。因此,如何确保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衔接,以切实维护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参保权益是我国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难题。

(二)加快城镇化发展步伐的迫切要求

城镇化是人口向城市不断迁移而积聚的一个过程,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目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进程之中,且城镇化的速率呈现不断加快的趋势。据相关数据统计,2012年,我国城镇化率按常住人口测算已达到52.57%,若按现有的发展速度估计,2020年我国城镇化率将达到60%,2030年则将逼近70%。快速的城镇化使得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不断增加,而农村迁移劳动人口在城镇的就业正好满足了这种需求。截止2012年底,我国进城务工农民数量达到1.63亿人,占城镇就业的比例高达44%。然而,在向城市流动的过程中,农村劳动力人口也面临着一定的阻碍,例如,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便是其中一个重要的障碍。合理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方法,可以促使农村流动人口更快地融入城市生活,同时也将促进城镇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在快速的城镇化进程中,研究城乡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具有一定的迫切性。

(三)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理念的必然举措

早在2012年,党的十报告中曾明确提出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同年,国务院关于批转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2〕17号)也指出:“推进制度整合和城乡衔接,促进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可见,政府对于我国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建设已给予高度的关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发展”也一度成为最热门的词汇之一。而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城乡割裂已是不争的事实。通过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办法进行研究,将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社会壁垒,实现城乡协调发展,以全面贯彻现阶段我国所倡导的城乡统筹发展理念。因此,在城乡统筹的大背景下,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与衔接实为题中之义。

二、对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方案(暂行办法)的分析

(一)《暂行办法》的突破点

1.将新农保与城居保整合,实现城乡养老保险顺利衔接。《暂行办法》颁布以前,我国有关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方面的政策主要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社会保险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这些方案旨在对新农保与职保之间、城居保与职保之间以及新农保与城居保之间的衔接进行规定。由于所涉及到的项目过多,方案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显得较为繁琐。《暂行办法》的颁布,在承认将新农保与城居保整合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情况下,无需考虑城居保与职保之间以及新农保与城居保之间的衔接,明确提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即可进行自由衔接转换,大大简化了方案的内容与操作过程。

2.设置合理的时点作为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衔接标准。《暂行办法》在第3条中明确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应待遇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在此,《暂行办法》以是否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以及在职保缴费是否满15年作为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衔接标准是该方案的一大突破点。这主要是因为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规定以缴费年限满15年作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且职保的待遇较高。依据规定,只要满足累计缴费年限15年无论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有利于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权益,再次,考虑到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衔接的主要对象是农民工群体,这部分群体中的一些人在城乡频繁流动,部分人在进城务工时会选择参加职保,其后又会因为返回农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能面临养老保险关系的多次转换。而统一在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确定养老保险的衔接手续,将有利于简化程序,降低社会的管理成本。

3.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程序。《暂行办法》颁布以前,我国所涉及到的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往往侧重于转移衔接的条件和方法,而对转移衔接的程序缺乏较为详细的论述。《暂行办法》中的第9条按照一到四步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保转移衔接的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从而在程序上保障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保的顺利衔接。

4.关于重复参保问题的处理。目前,由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存在障碍以及各制度规定的缴费时间存在差异等原因,致使许多往返城乡就业人员中出现重复参保、重复交费甚至是重复享受待遇等现象。根据2012年审计署第34号《审计结果公告》的显示,截至2011年底,我国重复参加三类养老保险的人数高达112.42万,而重复领取养老金的则有9.27万人。基于此,《暂行办法》第7条和第8条规定: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二)《暂行办法》本身存在的问题

1.转移衔接的条件不对等。《暂行办法》中的第3条明确规定:参加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若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从该条的规定来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转入职保必须达到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最低要求,而从职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则没有对参保缴费年限做出相应要求,这就使得从待遇较高的职保转移到待遇较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对容易,而进行反方向转换时则显得比较困难,致使部分在城乡频繁流动的农民工群体由于很难达到职保缴费年限15年的要求,而被迫转入待遇较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而影响农民工参加职保缴费的积极性。

2.城乡养老保险与职保的缴费年限折算政策不合理。按照《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保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在此,笔者认为,对于参保人员而言,倘若不属于对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行重复缴费情况,那么此举措无疑相当于达到职保退休年龄后,他们被迫选择退保,稍微存在差别之处只是在于转换时,个人账户中的地方财政缴费补贴(30元/年)依然存在,但是,这些缴费补贴的累积数额毕竟有限。因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转入时,缴费年限既不累加也不折算,实在是有失妥善与公平。其次,这在年轻人看来,一旦他们有自信参加职保满足缴费年限最低要求15年,那么他们目前参保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终将会与退保的实质并无多大差异,何况,《暂行办法》也做出规定,不能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保待遇,因此,他们会选择放弃对现行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加入。这无疑不利于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尤其是年轻人群体的参保缴费的激励,也会使我们计划中的转移接续工作失去意义。

3.职保的统筹基金不转移,有失公平。按照《暂行办法》中的第6条规定,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而并未提及将职保的统筹基金进行相应转移。对此,官方给出的解释是:

(1)统筹基金是国家对职保制度的专门安排,如果职保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统筹基金,会导致各项制度资金安排上的不平衡。

(2)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性质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不转移统筹基金,不影响参保人个人的权益。然而,笔者认为,在职保缴费的资金筹集过程中,参保者任职单位所缴纳的20%的部分虽然是纳入统筹基金,但这与参保者的劳动却息息相关,试想如果参保者并未给企业创造相应劳动价值的话,企业何来的资金为参保者缴纳保费。但是对于部分往返城乡就业的特殊群体而言,由于在城乡频繁流动,他们很难满足职保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要求,因而,最终只能被迫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倘若依据《暂行办法》的该条做法,职保统筹基金不进行相应转移,那么对于他们而言无异于为城市待遇领取人员做贡献,而自己本身的利益却受到损害,再加上转入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他们所享受的待遇相对较低,《暂行办法》的该条规定实在是有失公平。

三、关于《暂行办法》完善的建议

(一)设置合理的年限折算方案,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保的顺利衔接

针对《暂行办法》中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保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案对缴费年限进行折算,一是设置合理公式直接计算折算年限,可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参照公平、合理的标准进行折算,在此,笔者建议采用职保制度最低缴费标准(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率),主要是考虑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积累额相对较低,再加上农民工群体实际工资待遇水平普遍偏低,以此作为折算标准,可以确保农民缴费积累资金在年限折算过程中的价值。具体操作思路如下: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每年的缴费额分别除以统筹区对应年度职保制度最低缴费标准,最终所得到的各年限之和即为总的可折算年限。二是通过对差额补足后,可视同二者缴费年限。简单来说,按照职保缴费标准,计算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用年份应缴的职保缴费额,再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抵冲职保缴费额,若存在差额,则需将其补齐,补齐之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份即可视同职保缴费年限,但不能重复计算二者交叉的年限。

(二)职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统筹账户基金应按适当的比例随个人账户相应转移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12篇

第二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坚持政府主导和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自愿相结合,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合并实施。要妥善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引导适龄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

第三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都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第四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乡(镇)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和居(村)委会,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工作。

基金的筹集和监管

第五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

(一)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400元十二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凭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网点按年缴费。缴费标准根据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省、市财政对参保人缴费(不含补缴)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给予部分补贴,其余部分由市财政配套。以最低缴费档次为基准,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100-1000元),市财政增加5元的补贴,增设的1200元缴费补贴80元,1400元缴费补贴85元。

第六条对城镇“三无人员”和城镇重度残疾人(残Ⅰ级、残Ⅱ级),市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基金结余,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纳入省级财政专户。

第八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市新农保中心和市财政局设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按规定要求操作。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养老金待遇的领取

第九条养老金领取条件:

(一)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财政不给予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条鼓励中青年参保人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对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年限)。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养老待遇水平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139)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余额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凭社会保障卡(或养老金银行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网点领取。每年应对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和审查认定,对参保人领取期间死亡的应及时报告,督促其直系亲属在一个月内办理注销手续。

经办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牵头、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市农保中心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档、待遇核定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并对各乡(镇)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站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市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安排、财政专户的核算与管理;市民政部门负责城镇低保对象的认定;市残联负责城镇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市人民政府定期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协调工作进度和情况。

第十五条市、乡(镇)办事处农保经办机构统一使用省新型农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推行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卡,建立健全业务、财务、会计、统计、稽核等管理制度,完善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责任和奖励机制。

第十六条市、乡(镇)办事处农保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居(村)委会要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其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基层组织考核。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并轨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的内容

2014年初,我国首次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建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年6月,人社部和财政部推出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和并轨。

长期以来,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都处于一种“多轨并存”的碎片化局势,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岗职工与普通城市居民之间、农村与城市之间都是存在着差异的,这样的差异不仅体现在养老保险的金额上,也体现在养老服务水平和能力上,这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并轨埋下了群众层面的因素,使得二者的并轨成为了民之所向,大势所趋。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的意义

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一直都是多套方式并存的状态,推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能够在社会公共资源和福利层面使得城乡居民拥有同样的待遇,是缩小城乡差异的一项措施,同时,也可以为城市化的提速减少障碍,是加快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有效手段。而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对于城乡参保人员,尤其是广大的农民工来说,也是一个权益的保障。通过二者的并轨,可以缩小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之间的基本养老保障水平,有利于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并推动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面临的问题

(一)群体之间的利益划分制约了并轨的进行

纵观古今,每一次改革都会涉及到利益的划分,有人在改革中受益,也就会有人在改革中利益受损,这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改革的过程其实就是利益的均衡过程。城乡养老制度的并轨对于城镇的职工来说,他们的利益是遭遇了影响的,因此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遭遇阻力是正常的。事实上,我们想一步登天,做到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待遇完全一致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合理的,这种泛公平化的做法就实际情况而言反倒是不公平的,违背了“多劳多得”的原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的目的是提倡人与人之间的公平,而不是平均主义。

(二)养老金水平制约了并轨的进行

在我国的养老体制中,虽然实现了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并轨,但是除了这两类群体之外,还存在着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群体。对于城镇职工而言,他们的养老保险是强制性的,采用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相结合的形式,并且主要的资金来源于单位缴费,当前在城镇职工领域已经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自愿性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来承担,从养老金的水平上来说,是低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正是这种群体与群体之间、群体内部之间的养老金水平差异,给我们的并轨工作带来了难度,我们需要针对不同的群体实行有区别的养老体制,但是又需要在衔接上给予制度并轨。

(三)经济情况制约了并轨的进行

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并轨就面临着财政投入需要大幅度加大的问题,对于发展中的中国而言,这个钱怎么来也成了一个难题。养老保险的并轨是一个牵涉社会各方面的一个举动,它影响的不仅仅是财政的投入,还涉及到流动人员的养老对接,不同城市、城乡之间的统一等问题。因此养老保险并轨不单单是依靠政府来解决的,它需要的是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转型,因此,经济水平也成了制约并轨的一个因素。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何更好的并轨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是社会公平性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新农保和城镇保二者性质和模式上的相似性给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诞生很大的有利条件。但是在现行的国情下,要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更好并轨,就要认清二者的性质和特点,把握基本的原则,有针对性地进行并轨。

(一)相互适应原则

如果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过低,那么居民很容易得不到基本的保障,容易引起社会的动荡。反之,如果保障水平过高,那么容易使得居民产生惰性,不思进取,最终影响了整个国家的发展。我们要实现的不仅仅是养老保险的并轨,还应该使其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形成一个对国民最实用的发展状态。因此,我国要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更好的并轨,就需要对我国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做出准确的评价,对我国的财政投入做出合理的计算,以此界定并轨后的保险水平,避免出现财政难以支撑社会保障的情况。

(二)平稳过渡原则

我国多年来一直采用“双轨制”养老保险制度,因此,它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改革虽然是大势所趋,但是我们也需要遵循平稳过渡的原则,要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并不意味着这两个人群的养老金水平一样。这个并轨更多的应该是制度上的并轨,也就是为每个人都提供同样的机会和权利,方便他们在各自角色产生改变时或者受生活需要进行迁移时能够得到一个福利联系的机会,实现社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简而言之就是要搭建一个桥梁,按照待遇高优先的原则,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互转化,方便人们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这样的转化是一种灵活性的社会保障体制,但是也要防止有心之人钻空子,利用制度的灵活性谋私利。所以,我们的并轨幅度要合理,尺度要适种,不能操之过急,要循序渐进,稳中求胜,随时进行评估和调整,避免重大漏洞的出现。同时,要有风险预估的意识,对后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进行风险评估,这样才能使养老保险更好的并轨,受惠于百姓。

(三)公平对等原则

前面提到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不是二者的养老金一样,这是由于二者本身的性质和劳动付出所决定的。对于职工而言,他们的付出了劳动力,因此由单位老缴纳大部分养老保险是合理的,这是他们应该享受到的权利。在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来源于单位和个人,属于强制性的储蓄,那么在养老保险的并轨中,我们关注的不仅仅是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分配,也要关注群体内部之间的利益分配。对于职工而言,要通过制度的制约和绩效的考核来实行多储蓄多收益的原则,实现公平与对等,真正让养老保险的并轨从内而外达到一个健康的状态。

养老保险的并轨涉及到社会每一个群体的利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并轨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我们真正要做到的是整个社会保险体系的并轨。在首战战况良好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并轨,为不同群体之间利益的划分、福利的保障提供一个更公平、合理、可行的模式,为最终推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健康发展提供动力和参考,真正让整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为民所用,利国利民。

参考文献:

[1]柳颖.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与并轨研究[J].理论视野,2013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14篇

前言

长期以来,中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导致了包括宁夏在内全国实行城乡二元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所谓城乡二元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结构,是指人为地把全体公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形成农民和城镇居民两种完全不同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这种城乡隔离制度,形成了农村和城镇两个各自封闭循环的体系和农民与城镇居民两种不同的公民身份。城乡二元社会保障结构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以来形成的,具有深刻的经济和社会背景。宁夏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起步于1986年,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特别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宁夏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加快,各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促进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宁夏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仍然滞后于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不高。宁夏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安置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体制和制度。可是在农村,上述基本社会保障体制和制度仍在积极探索和完善中,城乡社会保障工作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一、宁夏城镇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一)宁夏城镇相关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1.宁夏城镇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1986年10月,宁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成立,隶属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领导。1987年,宁夏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2年7月宁夏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实现了由市县级统筹到自治区级统筹,明确了养老保险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走在了全国前列。1998年12月至2010年5月自治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障部门先后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宁政发(2006)81号)、《关于解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意见》、《关于老龄低保人员贷款缴纳养老保险费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法规。解决了私营、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体从业人员、五七工、农场工、家属工等“1995年前离岗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应保未保人员”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问题,基本实现了自治区级统筹下的“四个统一”,即企业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养老金的支付项目和标准以及计发办法和调整制度统一、基金的管理统一、调剂使用统一,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金保险制度。相对完善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使得宁夏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由“十五”期间的67.55万人,上升到了“十一五”期间的107.7万人。从2005年开始,宁夏连续6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达到100%。2.宁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1999年8月25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积极稳妥地做好宁夏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结合宁夏全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从2003年3月至2009年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法规、规章,解决了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他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大学生的医疗保障问题。2010年4月27日,为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保障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切实解决医疗保险历史遗留问题,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宁夏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促使城镇居民参保人数的不断上升,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金快速增长。城镇低收入群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积极性不断增高。2007年底,全区有78.3万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比2003年增加30.25万人,增长63.0%,其中在职职工56.91万人,比2003年增加21.53万人,增长60.9%,退休人员21.39万人,比2003年增加8.72万人,增长68.8%[1]。截至2010年,宁夏全区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上升至177.95万人,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为86.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为91.9%。3.宁夏城镇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宁夏失业保险于1986年10月起步,2002年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开始实施。2007年底,全区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为40.1万人,比2001年增长14.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2.23万人,比2001年增长82.8%。2007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63亿元,比2001年增长2.1倍。失业保险基金支出0.82亿元,比2001年增长5.3倍。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82亿元。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失业保险收入5.55元,比2002年增长1.3倍;人均缴纳的失业保险19.7元,比2002年增长96.2%[2]。截至2010年年底,宁夏全区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上升至55.8万人。2011年5月6日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2号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夏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490元—585元。

(二)宁夏城镇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在计划经济时期,曾经是一个较为边缘的制度。伴随着20世纪90年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失业、下岗浪潮问题导致的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的问题,彻底改变了社会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社会救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完善。2003年,宁夏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制定并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随后,宁夏又相继出台了《关于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扶持残疾人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关于老龄低保人员贷款缴纳养老保险费指导意见》等一系列社会救助法规、规章。宁夏城镇社会救助制度从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走向了分层次救助、配套救助和分类救助,即对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配套救助和对残疾人、老年人、大学生、未成年人、重病人等特殊人群分类救助。

(三)宁夏城镇社会福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为深化宁夏社会福利事业改革,加快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进程,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宁夏民政厅于2004年7月出台了《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2009年11月16日自治区民政厅又正式出台《宁夏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从收养对象、收养范围等六方面规范全区社会福利机构。2004年,宁夏60岁以上的老人有40多万,占总人口的7%以上,到2010年,宁夏老年人口比重将超过10%,步入老龄社会,故宁夏人民政府从2009年5月起,对凡具有本自治区户口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即192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的农村老年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按月发放基本生活津贴。一些社会与人口问题专家认为,宁夏属于中国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却是在全国第一个建立起普惠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省份。“高龄老人津贴”是应对我国老龄社会来临的有益探索,也是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重大突破。宁夏高龄老人津贴政策入选“2009年度中国社会政策十大创新”。

二、宁夏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一)宁夏农村相关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1.宁夏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有学者认为,要解决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问题,首先要使农业人口按照现代化的国家标志降到30%以下时,我国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才可能实现。然而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宁夏常住人口为6301350人。其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3018347人,占47.90%;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3283003人,占52.10%[3]。宁夏从2011年7月1日起,在全区22个县、市、区全面推行“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可根据自己收入选择档次缴费并享受相关待遇,实现了新农保制度的全覆盖,比国家和自治区计划提前了十年和两年。这有力地驳斥了上述观点。宁夏从2009年起开展新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到2011年8月已实现县、市、区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已有164万人参保,有33.6万名60岁以上的农村老人领到了基础养老金。2.宁夏农村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2007年,宁夏在全区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7年7月1日宁夏又出台了《农村特困户和特重大疾病救助办法》。截至2010年年底,宁夏22个县(市、区)实现了新农合全覆盖,参合农民达372万多人,参合率达到95%,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群众医药费负担明显减轻,因病致贫和返贫状况得到缓解。2010年10月14日宁夏人民政府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从2011年1月1日起,宁夏石嘴山市、固原市在全区率先实行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此举打破城乡户籍、身份限制,而且城乡居民参保实行“一制多档”。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可以任意选择参保档次,享受同一个医保药品目录,农村中的老年人、老病号也可根据身体健康状况,选择住院报销比例更高的第三档缴费,甚至部分地区农民的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比城镇居民还高。2011年10810月1日起,银川市、吴忠市、中卫市将启动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标志着宁夏医疗保险均打破城乡二元制,实现了全区范围内的城乡统筹。

(二)宁夏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宁夏于1999年在全区农业县(市、区)建立了特困灾民基本生活救助制度。2002年以来,相继在原银川市郊区、彭阳县等地开展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试点工作。2003年5月,自治区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区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全区24个县(市、区)共有特困户14.8万户、55.3万人,已占到全区农业人口的13.7%,其中,因受灾、病残、子女就学、鳏寡孤独、劳动力缺乏致贫的占相当大的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宁夏于2003年11月26日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区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决定》。截至2007年年底宁夏全区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和生存环境恶劣等原因,确需纳入农村低保的对象约有23万人(含6.5万绝对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金为人均月补助20元到35元。目前,各县(市、区)已初步建立了农村特困户基本生活救助制度,部分县(市、区)开展了建立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实践探索。

(三)宁夏农村社会福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农村社会福利法律制度主要是针对农村“五保户”设立的农村五保供养法律制度。截至2010年11月,宁夏农村共有五保供养老人14122人,其中分散供养8476人,集中供养5646人,集中供养率达40%[3]。全区集中和分散供养对象年供养水平分别为3948元和2266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488元和706元。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根据200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在“十二五”期间,将新建和改扩建农村敬老院45所,使农村五保供养床位在现有基础上新增3500张。目前,宁夏五保供养体制较2006年之前发生了重大变化,供养设施明显改善,供养模式也在不断创新。

三、目前宁夏城乡二元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宁夏城镇和农村的基本社会保障虽然已实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城乡统筹,但是仍然存在相当大的差距,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虽然宁夏全区全面推行“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但是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强调的是风险共担和社会公平,较多地体现了社会保险原则;而农村强调的是个人的养老责任,以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为主。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和水平还存在一定差距。其次,虽然宁夏率先在全国实现了新农合制度全覆盖,但是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比差距依然很大。城镇居民中相当数量的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其他城镇居民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以家庭缴费、政府补助的形式存在。在农村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自愿行为,以家庭为单位,由个人和国家两方出资。再次,宁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除了可以进行大病统筹以外,还可以进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则以大病统筹为主,重点帮助农民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返贫的情况出现。第四,2007年,宁夏开始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当年宁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人均月补助170元到200元,是农村的8.5倍—5.71倍。宁夏推行农村低保工作存在最突出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山区补助标准偏低,困难市县配套资金不能到位;二是有一部分生活十分困难的群众没有纳入低保,这两个问题亟待解决。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15篇

2011年,我市紧紧抓住被列入“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市)”的有利契机,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部门和镇(街)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今年,我市又被国务院列为“全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市)”。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全面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实现广大城乡居民应保尽保,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现就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全面推进养老保险扩面工作

(一)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好事办好。

(二)各镇(街)要高度重视,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结合各自实际,层层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二、明确任务、重点突破,确保扩面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全市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17490万元,各镇(街)征缴额较2011年度增幅10%;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达到100%,60周岁以下城乡居民参保率达到95%以上。

(二)各镇(街)要按照市政府制定的2012年度征缴任务,认真组织好参保续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重点做好东部镇山区、其他镇(街)偏远村(居)、街道无就业居民、家庭困难户、伤残等弱势群体的参保缴费和养老金发放工作。

(三)2012年9月底前,要全面完成2012年度新增参保和续保工作。

三、完善政策、优化服务,充分调动居民参保积极性

(一)为鼓励年轻人积极参保,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十条增加“凡45周岁以下城乡居民,按年缴费满15年后,每多缴1年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月政府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的规定。

(二)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镇(街)基础平台建设,落实好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不断优化参保流程,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要按时发放基础养老金。

四、坚持原则、严格规范,切实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是事关广大参保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也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内容。各镇(街)要严格按照《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落实好场所、人员、制度等,认真收集好、整理好、装订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档案,切实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

五、加大监管、强化督导,全面提升居保业务管理水平

(一)严格基金管理。

一是各镇(街)要建立死亡上报制度。村级协办员、镇(街)经办人员每月定期对死亡人员逐级上报,切实杜绝死亡冒领、多领养老保险金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