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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知识范文第1篇

摘要:

从法制层面剖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陷入困局的原因主要在于城市管理制度立法保障的缺失与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的薄弱,并尝试针对性提出城市管理破解困局的对策:立法先行;提升执法队伍法律素养;实施柔性执法。

关键词:

城市管理制度;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困局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城市管理领域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活动,旨在提高行政效率,实施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形成管理与执法分立的城市管理体制,使城市管理由原先的多头执法向统一执法跨越,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城市管理领域中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难题,在这样的体制下城市管理执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先天的体制和法律的缺陷以及执法人员自身法律素质的影响,城市管理制度诞生至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一直面临身份、执法合法性与合理性等争议,城市管理几乎成了“残暴”、“恐怖”的代名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陷入尴尬困局,亟需从法制层面究其根源,剖析原因,对症下药,探寻符合我国城市发展现状的切实可行的破解路径。

一、城市管理先天体制和法律缺陷导致的执法困局

(一)城市管理制度先天不足且缺乏完善的立法保障

首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面临的现实困境始于先天制度的缺陷。作为我国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尝试与探索,从全国范围看,各地方“城管执法”部门称谓各异,属性不一,有的属行政机关,有的属事业单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决定了城市管理部门将面对多个领域、多个社会层面的矛盾。城市管理部门站在第一线专门履行“统一执法”职责,且缺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缺乏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许多体制性的问题和基层合理诉求得不到有效解决,部门设置混乱、职能范围不清、执法队伍编制混杂等问题凸显。其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面临的现实困境还源于立法缺陷。依法行政是现代公共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一切公共组织合法生存和规范运行的法理基础。①城市管理制度的法理依据来自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2000年国务院通过《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的通知》;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正式授权地方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将市容、规划、市政、绿化、工商、公安、环保等多个行政机关的全部或部分处罚职能集中到统一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行使。除此之外,城市管理制度的施行没有更为完善的立法做保障。如上分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与法律先天不足导致如下弊端:

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身份与权限不明晰

近年来,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冲突事件不断,既突显一些地方城市管理执法的混乱,更突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困局。特别是城管和小摊贩之间暴力冲突的新闻屡见报端,不是城管伤小贩,就是小贩伤城管。2013年5月31日,延安城管踩踏一名商户头部引起公愤;6月2日,广州又传来城管遭小贩殴打的消息。针对城管和小贩之间频频以暴力相对的现状,央视《新闻调查》前往延安和广州,在这两个新闻事发地进行访谈调查中发现:近年城管小贩冲突,多因暂扣物品引肢体冲突。延安城管踩头事件就是因为暂扣自行车而引发的;广州天河区是广州最繁华的中心商业区,是小贩聚集最多的地带,天河区城管分局副政委王成提到了“暂扣”这一执法手段的尴尬,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城管可以暂扣小贩物品,但却没有任何人身强制权。以下是记者访谈实录:公众不禁要问城管为什么一定要用这种方式来执法呢?难道没有更合适的办法吗?王成:因为我们没有办法查验对方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管理规定第15条写得非常清楚,只有警察才能对他的居民身份证进行查验。记者:处罚的时候,你其实都不知道我处罚的这个人他身份是什么?王成:不知道,我不知道面对的这个人是什么地方的,姓什么叫什么,我怎么开罚单?我开不了罚单。我只有把你的东西扣下来带回去,作为一个抵押让你来拿,作为一个抵押让你去银行交罚款。隋牧青(律师):城管条例我认为,它本身制定得也有一些问题,城管就根本不应该有这种财产扣押的权力,如果没有人身的这种控制的权力,他根本做不到的。记者:在这个执法过程中,针对人身的动作难免就会发生?隋牧青:对,他不仅仅是给小贩容易带来很大的伤害,其实我觉得给城管也容易带来伤害,因为他们这种地位是很尴尬的。———案例来源:央视《新闻调查》刘兆瑞2013.07.28如案例中所谈,由于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身份、地位、执法保障、相关部分的执法协同与配合等等没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①,执法人员执法过程常常遭遇困窘,例如身份不明等,因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一直被戏称为政府的“私生子”。城市管理需要大量的执法人员编制,按照职权法定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但是,受政府机构精简、编制、经费的限制和制约,只有一部分执法人员属于正规公务员编制;综合执法过程中往往得不到相关部门应有支持与协作,特别体现在公安保障执法方面;市民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相关权限提出质疑、争议,甚至阻扰综合执法乃至暴力抗法等等,直接影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成效。

2、职能的交叉与重叠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职能范围广泛,常常被戏称为“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其主要职责:对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如处罚摊贩违法占路)、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城市管理的各方面进行综合行政执法,其中的城市市容市貌、占道摆摊、乱搭乱建等影响市容的现象整顿治理由于经常引发社会矛盾与冲突而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城市管理执法职能管辖范围细分达到300项之多,由于缺乏必要的立法规定与保障,执法过程中势必与相关部门,诸如环卫局、交通局、城建局、工商局等的权力相冲突,例如在一些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与交通管理部门抢着贴违规停车的罚单等①。因此,城市行政管理中不同等级的行政机关、同级行政机关管理职责不清,一旦有利可图,彼此之间争权夺利;一旦无利可图或遭遇执法难题,彼此之间相互推诿、相互扯皮,严重影响执法效率。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众所周知,法治具有双重性,一是大家要实际服从已成立的法律,二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完善的法律。②依法行政关键在于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要在整个城市执法过程中建立起统一的法律化的规则体系,用统一标准公正严明地去衡量和处理同一行政事务。迄今为止,国家层面仍然没有一部权威的相关法令出台规范城市管理制度。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要依据是地方性法规和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所拥有的处罚权主要涉及七个部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后,城市管理执法局所拥有的七个处罚权的法律依据依然分属于原先七个部门各自的法律法规。由于制定主体过多,不同部门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同一性”,就处罚性质的界定、处罚标准、处罚方式与手段、处罚轻重说法不一,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冲突。这一方面损害了法制的权威,法律法规之间差异的缝隙给予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演变为权力腐败;另一方面,不同法规存在的抵触与矛盾也给城市管理人员的综合执法带来很大困扰。

二、执法人员法律素质薄弱导致的执法困局

自全国普遍实施城市管理制度以来,似乎“冲突”“暴力”“野蛮”已经成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甩不掉的标签。毋庸讳言,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暴力冲突事件的频发,与被执法对象素质不高有很大关系,但是执法人员更是责无可卸,必须严厉追责,依法惩处。如针对前面案例提及的“延安城管暴力执法”一事,事发后延安城管局成立联合调查组,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对所有相关人员,一律停职调查;要求监察支队开展作风纪律整顿等。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认为,虽有良法,要是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诚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直接关系到依法行政的质量问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为广大市民服务,目的是为了履行维护社会秩序、处理城市诸多问题的职责。但是,一些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仍存在谩骂、殴打等现象,采用简单化的扣押、没收或截留财物等粗暴、野蛮手段,以达到严格执法目的;一些执法人员以加强管理为由巧立名目收费,实施处罚目的为单位或个人创收,从中谋取个人私利以致执法枉法;一些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等现象;一些执法人员不亮证执法;一些执法人员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扣证扣照;一些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没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的管理区域不断扩大,综合执法职能不断拓展,管理标准不断提升,执法保障匮乏的现象也日益凸显:执法人员短缺,对执法人员培训的投入不足。现有编制内人员远远满足不了日益扩展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需要,催生了“协管员”这一“临时工”性质的协助城管执法的人员,所谓的临时工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专业培训,法律素质不高,服务意识不强,也常常成了暴力冲突事件相关涉案行政责任人推卸责任的借口。

三、破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困局的对策

(一)立法先行是走出执法困局的根本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如前分析,导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困局首先在于当前我国城市管理方面立法较为滞后,可操作性较差,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实践需要存在较大差距,需要探索制定一部更具权威与科学的城市管理法①,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相关政策与法规。1.亟需从国家层面制定一部更具权威性与科学性的城市管理法只有以国家层面制定的《城市管理法》这一基本法作为指导,才能保证地方政府城市管理立法质量,理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新的城市管理法,在立法过程中要注重法律的全面性、科学性、同一性;科学理顺城市管理各部门执法的不同依据,消除立法盲点,减少立法缝隙,克服法律法规之间的抵触与矛盾,改变政府各部门立法分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无法适从的状况;要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的性质和地位,明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其组成人员必须是公务员,这既有利于行政执法主体权威性地位的确立,又改善和提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2.积极推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一方面,在不与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城市政府应该积极推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工作,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工作,明确执法权限与职责;通过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合理把握处罚尺度,做到各项执法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不断健全维护流动摊贩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但是,却从来没有哪条法律明确地说过流动摊贩是否可以申请经营执照,工商部门也没有开放过对流动摊贩的审批许可。直到2011年,新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里增加了这么一条“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鉴于流动摊贩对城市建设的重要性,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质量的影响,地方政府必须强化对流动摊贩管理的顶层设计,在行政法规层面进行合法化设计。

(二)提升执法队伍法律素养是走出执法困局的关键

依法行政必须建立一支专业化、法制化的行政管理队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是法律法规的直接执行者,是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的关键,其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能否严格执法、合理执法、准确执法,没有高素质的执法人员,再完备的法律、再齐全的执法装备都成为摆设。作为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执行者,执法人员应当熟悉宪法,精通和掌握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令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业务基础知识,精通和掌握城管执法业务范围内的业务知识;熟悉与城管行政执法交叉的其他管理业务知识,一旦需要,可迅速主动地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取得更佳的整体效应。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该多管齐下。其一,进一步完善引入机制。尽量从高校,特别是政法或公共管理院校毕业的学生中录取一批具备法律、行政管理知识,积极性高,业务能力较强的后备力量;其二,进一步完善培训机制。通过分层分类培训、分阶段有步骤地增强整个执法队伍的业务技能水平,提升执法队伍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其三,进一步规范执法权力,强化执法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力应得到进一步规范,公开执法部门的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不断完善人大代表、媒体、社会团体、公众的监督机制,接受相关监督部门与社会监督,提升执法者素质。

(三)柔性执法是走出执法困局的保障

城市管理知识范文第2篇

二、月度城市综合管理排名个人奖惩标准如下:

(一)奖励

1、全区城市综合管理月度成绩在全市检查考核排名第1名,奖励各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0.1万元、0.2万元;排名第2名,各奖励0.05万元、0.1万元。(一类街道排名全市后10名、二类街道排名后5名、相关职能部门综合排名后3名的,不予奖励)

2、一类街道排名全市前10名、二类街道排名前5名、相关职能部门排名全市前2名的,奖励各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0.05万元、0.1万元。

3、本月名次较上月进步10名(含10名)以上的一类街道,奖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0.05万元、0.1万元;本月名次较上月进步5名(含5名)以上的二类街道,奖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0.05万元、0.1万元;本月名次较上月进步1名(含1名)以上的职能部门,奖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0.05万元、0.1万元。

(二)处罚

1、全区城市综合管理月度成绩在全市检查考核排名第4或者5名,扣罚各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0.05万元、0.1万元;排名第6或者7名,各扣罚0.1万元、0.2万元。(一类街道排名全市前10名、二类街道排名全市前5名、相关职能部门综合排名全市前2名的,不予扣罚)

2、一类街道排名全市后10名、二类街道排名后5名、相关职能部门排名后2名的,扣罚各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0.1万元、0.2万元。

3、本月名次较上月退步10名(含10名)以上的一类街道,扣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0.05万元、0.1万元;本月名次较上月退步5名(含5名)以上的二类街道,扣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0.05万元、0.1万元;本月名次较上月退步1名(含1名)以上的职能部门,扣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0.05万元、0.1万元。(相关职能部门综合排名全市前2名的,不予扣罚)

4、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月度考核不达标(60分以下,下同)的,扣发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当月绩效目标奖。

三、月度城市综合管理单位奖惩标准如下:

(一)一类街道进入全市前10名、二类街道进入前5名的,奖励2万元工作经费;一类街道进入全市前30名、二类街道进入前15名的,奖励1万元工作经费。

(二)一类街道排名全市后10名、二类街道排名全市后5名的,扣罚1万元。

四、年度城市综合管理奖惩标准如下:

(一)奖励

全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年度综合排名进入全市前2名,一类街道进入全市前10名、二类街道进入前5名的,奖励20万元工作经费;一类街道进入全市前30名、二类街道进入前15名的,奖励10万元工作经费;奖励区城管局150万元工作经费,区建设局、区建管站、区水务局、区园林局、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交通大队、洪山交通大队各8万元工作经费。(一类街道排名全市后10名、二类街道排名后5名、相关职能部门综合排名后3名的,不予奖励)

(二)处罚

1、全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年度综合排名全市城区3名以后,取消区城管局、相关街道及职能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评先资格。排名全市城区4、5、6、7名,分别扣除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区城管局、区站区办全体工作人员,相关街道及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城管工作科室工作人员年度绩效目标奖的10%、20%、30%和40%。(一类街道排名全市前20名、二类街道排名全市前10名、部门排名全市前2名的除外)

2、一类街道年度综合排名全市后10名、二类街道排名后5名的,职能部门年度综合排名在后2名的,扣除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年度绩效目标奖的20%,取消年度绩效考核评先资格。

1、2项如有重复按其中的上限实施处罚。

城市管理知识范文第3篇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1.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应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加强日常检查,在履行城市日常清扫保洁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现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应及时予以查处,并函告查处结果。

2.市城管执法局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不及时的,应及时告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接到告知后应督促下属环卫单位进行及时清扫。

3.市城管执法局在查处损毁环境卫生设施行为时,应责令违法当事人向市容设施产权单位缴纳赔偿金,并告知产权单位依法收缴赔偿金,产权单位应向市城管执法局提供收取赔偿金的标准和依据;发现环境卫生设施损坏、缺失需要修复的,应及时告知市容设施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及时修复。

4.市住建局作出建城区户外广告、店招设置许可决定后3日内,应将有关批文及相关资料抄送市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应跟踪监督实施。

5.市住建局在编制城区农贸市场、停(洗)车场(点)等专业市场建设规划时,应征求市城管执法局意见。

(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方面

1.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用地功能规划、城市道路规划、城市绿地规划、城市管网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图纸和审批文件以及建筑工程造价标准一经依法审定,市住建局应当在政府相关网站公布,并将规划图、文等资料完整地抄送市城管执法局,作为规划执法监督的依据。

2.市住建局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3日内应将审批内容及其规划控制性附图和附件抄送市城管执法局;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现场验线申请后,应会同市城管执法局现场开工验线并抄送相关图纸资料,市城管执法局应跟踪监督规划建设项目的实施。

3.市住建局发现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属市城管执法局管辖的,应及时告知或移送市城管执法局处理。市城管执法局对规划违法行为查处后,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后7日内将处罚结果函告市住建局,需要作补办手续等相关处理的,由市住建局依法办理。

4.市城管执法局在查处案件中,需要向市住建局调查取证、查阅和复制规划许可方面地形图、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图、施工图等相关资料时,市住建局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图纸资料现存的应在接到协助函的当日或次日无偿提供,需新制作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无偿提供。

5.市住建局组织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技术评审、建设工程完工后的规划核实及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自行拆除、清理场地的检查、验收等工作时,应会同市城管执法局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市住建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函告市城管执法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届满仍未到市住建局办理备案手续的,市住建局应及时函告市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应及时查处并反馈查处结果。

(三)市政公用和绿化管理方面

1.市住建局作出建城区内临时占用市政道路或绿地进行经营、施工行政许可的,应明确占用地点、面积和期限,并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后的当日或次日将有关批文抄送市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跟踪监督实施。

2.市住建局在履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管理职责时,发现属于市城管执法局查处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告知市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接到告知后应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反馈市住建局。

3.市城管执法局在查处违法损坏城市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违法行为时,应责令违法当事人向市政设施产权单位缴纳赔偿金,并及时告知相关产权单位。相关产权单位应及时修复,提供收取赔偿金的标准和依据,并依法追收其赔偿金,将结果反馈市城管执法局。

4.市城管执法局在依法对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践踏、损毁城市园林绿地,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无故不履行城市植树义务,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区绿化及设施管护等其他绿化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中涉及赔偿损失和加倍交纳绿化费等具体金额标准时,园林管理部门应提供收取赔偿金、绿化费的标准和依据,并依法追收其款额,将结果反馈市城管执法局。

(四)城市房地产管理方面

1.市住建局作出房地产开发经营行政许可决定后2日内,应将许可内容抄送市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应跟踪监督。

2.市住建局在履行城市房地产管理职责时,发现属于市城管执法局查处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告知市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接到告知后应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反馈市住建局。

3.市住建局作出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后2日内应将许可内容抄送市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应跟踪监督实施。

4.市城管执法局在查处城市房地产违法案件过程中,需要查阅、复制相关许可证书等证据的,市住建局应予及时提供。

5.市住建局房地产管理机构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新建项目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后2日内应将登记内容函告市城管执法局。

二、市环境保护局与市城管执法局工作协作内容

市城管执法局根据《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试行)》(市政府令58号)查处涉及环境保护管理方面违法案件时,需要作环境保护方面专业技术监测的,应及时函告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应及时派技术人员进行采样、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市城管执法局工作协作内容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发现经营摊点与登记场点不符或者超越经营场点范围的行为,应及时告知市城管执法局处理;市城管执法局应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市工商局。

(二)市工商局原则上不办理有形市场(固定)经营场所以外的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游园等公共场所的摊点的经营许可,特殊情况确需许可的,事前应征求市城管执法局的意见。

(三)市城管执法局查处违法案件,需市工商局提供违法违规当事人工商登记信息资料时,市工商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

四、市公安局与市城管执法局工作协作内容

(一)市公安局确定1名副局长负责城管执法协作工作,县公安局确定1名副局长负责县城管执法协作工作,市公安局巡警支队、交警支队各确定1名领导负责城管执法协作工作,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各确定1名领导负责县城管执法协作工作,城区各公安派出所各确定1名副所长负责辖区城管执法协作工作。

(二)市城管执法局在实施重大集中整治执法活动和依法采取拆除、查封、扣押等强制管理措施前,应告知市公安局(县公安局、通区公安分局)。为了预防、避免和控制恶性治安案件、群体性事件发生,市公安局(县公安局、通区公安分局)依照职权职责派出相应警力协助执法,以确保城管执法工作有序、高效。

(三)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依法属于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告知市城管执法局查处。市城管执法局应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反馈公安机关。

(四)公安机关对采用张贴、喷涂、刻写非法广告的方法买卖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或者诈骗钱财,故意损毁或偷盗城市雕塑、护栏、凳椅、路灯、果皮箱、邮筒、公用电话、灯箱广告、亮化灯具或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管(缆)线及其他公用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市城管执法局。

(五)公安机关对阻碍城管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损毁证据材料及扰乱执法现场和执法部门工作秩序,公然侮辱、殴打城管执法人员,故意损毁城管执法车辆、装备器材或者城管执法人员衣物等违法行为,应及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市城管执法局。

(六)市城管执法局查处脏车入城案件,违法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市城管执法局抄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协助查处。

(七)市城管执法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依法属于公安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八)市公安局在城区开展治安巡逻、应急处突工作需要市城管执法局配合的,市城管执法局应当予以配合。

(九)城区天网工程、道路交通监控等设施设备坚持资源共享、平台共用,依托公安“110”指挥中心、交警道路交通指挥中心建立城管“110”指挥中心。

(十)在城区执勤的公安巡警、公安交警发现违法占道经营、违法设置气柱气标气拱门及广告牌匾、脏车、违法建(构)筑等行为,应及时告知城管“110”指挥中心并协助依法查处;在城区执勤的城管执法人员发现抢劫、抢夺、盗窃、诈骗、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寻衅滋事、结伙斗殴、机动车乱停乱放、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告知公安“110”指挥中心并协助依法查处。

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城管执法局工作协作内容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则上不办理有形市场(固定)经营场所以外的餐饮服务许可,特殊情况确需许可的,事前应征求市城管执法局的意见。

(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伪造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摊点,应及时告知市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应及时查处并反馈查处结果。

(三)市城管执法局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伪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摊点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在7日内将处罚结果函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市民政局与市城管执法局工作协作内容

(一)市城管执法局在查处案件过程中,通过走访调查,发现当事人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按条件应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救济等政策而没有享受的,应告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落实相关政策。

(二)市城管执法局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城区有需要实施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告之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当及时实施救助,市城管执法局辖区大队应积极配合。

(三)市城管执法局在工作中发现地名标志牌损坏时,应及时告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及时修复完善。

七、新闻媒体与市城管执法局工作协作内容

(一)日报社、广播电视台、新闻网、传媒网、网等新闻、网络媒体单位应开辟专栏,及时、全面宣传报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积极正面引导广大市民理解、支持和参与城市管理工作,努力形成“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的浓厚氛围。

(二)市城管执法局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日常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和先进个人或典型的违法案例,应及时给相关新闻媒体单位提供素材。相关新闻媒体应及时宣传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监督职能作用。

八、通区人民政府与市城管执法局工作协作内容

组织领导和检查落实东城、西城、朝阳办事处和西外、北外镇及莲花湖管委会行政辖区内城镇的清洁、绿化、市容“门前双三包”工作,组织办、镇、管委会和社区干部协助市城管执法局对城市管理方面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及时协调、化解相关矛盾。市城管执法局定期与区政府召开城市管理工作座谈会,研究确定工作重点,解决重大矛盾和问题,共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实效。

九、县人民政府与市城管执法局工作协作内容

县政府统筹组织指挥南外镇行政辖区、河市镇集镇规划区、市化工园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城管执法局县分局的行政执法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市城市管理执法协调办公室与市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办公室工作协作内容

市城市管理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在市城管执法局的市城市管理协调办公室、下设在市政府法制办的市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办公室应加强城市管理的调查研究,互通信息,共同协调解决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并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承办日常协调、监督事项。

十一、执法协作监督

城市管理知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控制措施

前言

工程造价管理是建筑工程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强化工程造价管理可以提升工程质量,还能节省工程建设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最大化建筑工程效益。随着建筑业的持续发展,全方位管理和控制工程造价显得十分重要。但是,现如今,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控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对工程造价管控的有效性造成了不利影响,基于此,本文对建筑工程管理中工程造价的管理控制进行了详细分析。

1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性分析

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造价管理是其主要的核心部分,通过管理施工中的各个要素,对多方面如工程质量、社会影响等的控制进行了实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①有效管理工程造价,能够更加严谨与规范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最终实现工程效益最大化,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施工效率。②在行业发展方面,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工程造价管理,在造价管理的影响下,可以更加协调和统一建筑企业、施工单位,以及业主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促使建筑市场规范化,以及推动建筑行业的持续发展。③从施工企业的角度出发,造价管理是自身的控制过程,同时是提高效益的关键途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通过具体把控各个环节如设计、竣工等,可以更加合理的支出工程建设成本,在把握实践工程造价的前提下,对自身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提升具有重要的意义。

2工程造价管控中经常遇见的问题

2.1管理机制的问题

在现阶段我国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中,通常将项目结算工作当成结算的要点。但是,针对事前控制的原则,需要对施工前的管理进行加强,例如,预算管理。但是在具体造价管理期间,通常忽略了预算管理这一块。所以就导致了工程造价管理不健全的问题,与全面控制的原则相背离,致使工程造价管理未能始终贯穿于整体的工程管理中。以上问题之所以会出现,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工程造价管理机制的欠缺,在此种情形下,也就不能顺利开展工程造价管理控制。

2.2管理监管机制的问题

最近几年,我国建筑业的发展速度十分迅猛,社会各界也越来越重视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但是始终没有构成较好的工程造价管理监管机制,在实际造价管理工作中也没有一套完整的、科学的规范及标准对其进行制约,进而导致工程施工中出现诸多问题,如环境污染、资源浪费、质量不符合标准等,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我国建筑业的发展。这就要求我国政府部门能够将自身的宏观调控功能发挥出来,在建筑工程市场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监管机制,以便有效的规范和指导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2.3管理人员素质问题

工程造价管理牵扯的问题诸多,所以相关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及职业素养一定要高,但是现阶段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素质普遍偏低。缺少高水平的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再加上,部分建筑企业通常安排专业素质比较薄弱的工程造价管理人员,来管理工程造价,以便缩减造价人员的开支。再者,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即便是具备较强的专业理论知识,但是在缺乏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也不能对自身的管理水平进行提升。

3工程造价管理控制的措施研究

3.1完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机制

虽然建筑工程造价具有非常显著的优势,但是仍然存在诸多的不足,其中主要的原因在于造价管理机制不健全。所以根本的弥补措施就是完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机制。通过此种方式,工程造价工作得以有序实施,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能力得以提升,同时还可增强工程造价的实用性,促进日常管理工作的有序实施,项目设施建设各个环节的调控得以增强。通过完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机制,为项目工程的科学建设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此外,还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因为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所以能够为企业和单位在实施建设中提供更加牢固的依据,同时拟定更加完备的造价管理方式,推动我国建筑行业的进步。

3.2全面提升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素质

需要加强建设造价管理团队,来应对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素质偏低的问题。工程造价牵扯的问题诸多,管理人员应具备专业的财务预算技能,同时熟悉施工项目。除此之外,还应第一时间对建筑市场的行情进行掌握,这有这样才能对各种问题进行灵活处理。所以在招聘工程造价管理人员时,应对准入资格进行提升,强化人员的考核,主要考核造价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职业素养及专业知识。为了能更好地壮大工程造价管理团队,就必须要将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及职业素养进行共同提升,进而通过管理人员的力量为建筑业获取更过的经济效益。

3.3完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监督机制

在建筑工程施工期间,涉及到的材料及设备的种类也相当多,同时还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市场价格波动,进而阻碍了工程造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增加了工程造价工作的难度。所以,有必要完善工程造价管理监督机制,同时全面落实该机制,在构建监督机制时,还应根据造价监管、行政监督、限额设计及市场经济体制等实际发展现状来进行,然后切实有效的执行该机制,只有这样才能规范化发展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进而促使工程造价管理效果得以显著提升。

3.4全方位推动造价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需要通过信息化技术方式,保障工程造价管理的现实效果,例如在工程造价管理中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不仅可以对专业的数据库进行构建,还能运用数据模型来高效评估工程造价。通过对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运用,能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还能对工程造价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解决。

3.5全面提升动态管理的水平

在管理工程造价期间,务必要构成动态化的原则,将全过程的控制工作做好。在事前控制工作中,需要对市场行情进行严格考察,以便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准确掌握,此外要实施科学的招投标;在事中控制工作中,要严格掌控施工的关键环节,特别是合理优化配置资金使用的环节,以便规范化资金的使用。在工程施工中,还要对工程造价实施动态化管理,确保在资金使用中不会发生违规问题。另外,在变更项目时要严格根据程序实施,以便规避资金使用中出现混乱现象,通过对管理方式的有效制定,来提升造价管理的现实价值。

4结束语

工程造价管理控制工作在建筑工程管理中具有不可小觑的作用,不仅能实现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还能有效促进项目建设的开展。所以必须要重视工程造价管理控制工作。在工程造价管理控制工作中,应不断完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机制、完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监督机制、全方位推动造价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及全面提升动态管理的水平等,同时还应全面提升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素质,进而为提升造价管理控制水平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戚春明.建筑工程预算中造价管理问题探究[J].建筑与装饰,2018(10):45,47.

[2]黄玲峰.建筑工程管理中全过程造价控制的重要意义[J].装饰装修天地,2018(18):182.

[3]杜俊,郑辉,黄银燕.建筑工程中消防工程造价管理探讨[J].建材与装饰,2018(31):159-160.

[4]伍龙基.全过程造价管理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房地产业,2018(18):242.

[5]俞肖.建筑工程中的成本控制和造价管理实践思路论述[J].房地产导刊,2018(8):186.

城市管理知识范文第5篇

关键词:装饰工程质量管理

1.加强项目管理,落实管理目标责任制,强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作用

公司的项目管理不同于一般企业的项目承包,以包代管。而是实行项目目标管理,在工程任务下达之初,公司营业部即已将工程计划成本及利润详细算出,项目在公司计划成本的指导下完成质量目标、工期目标。这样经营风险全部由公司承担,各施工项目处于同一起跑线上,有利于调动项目经理的积极性,从体制上保证了工程质量。

工程部作为项目的直接管理部门,在公司计划成本的控制下,负责施工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针对项目部每一岗位,工程部都有量化考核标准,每一工程完工后,对项目管理人员按岗位工作标准评定。从而对项目管理人员起到了检查督促的作用。

在项目施工前期,工程部对各工种进行必须的培训,培训即包括技能也包括文明施工细则的培训,从而保证施工技术人员对公司制度贯彻的连续性及准确性。品管部做为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验收工作,对工程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从体制上保证了施工质量的稳定性。总工办做为技术管理部门,针对不同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并组织进行技术革新,从而保证施工技术的可行性及先进性。

2.认真做好工程前期准备工作,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装饰工程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大致可分如下几个方面:

a.施工管理人员的准备

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材料员、统计核算员、安全管理员等几个岗位,工程部依据工程规模及难易程度确定管理人员的数量并进行职能分配,项目经理做为项目的负责人,在工程部的领导下,组织本项目人员认真熟悉图纸,与营业部沟通现场用工及材料用量。提出人员及机具计划,在公司要求工期内制定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b.施工操作人员准备

工程部依据项目部提出的劳动力计划,结合公司整体施工项目的进展情况,准备各工种人员,并组织项目部有关人员对入场工人进行入场前的教育及相应的技术安全培训,使工人在入场前对工程项目的技术难度、质量要求有所了解。总工办针对工程的特殊工艺对项目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如果工程单项需要分承包方,则由营业部负责分承包方的联系,由工程部进行工程考察确认,分承包方一旦确定,则由工程部组织项目部针对本工程对其进行培训,培训内容涉及技术、质量、安全、进度、现场文明施工等方面。从而保证了在施工过程中,各班组均能全面执行公司的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并能够由项目部对其进度、质量进行控制。

c.施工技术的准备

项目部在熟悉施工图纸的基础上,对图纸中的问题进行汇总,由总工办组织项目部及营业部结合本公司的施工特点,提出具体的修正方案,报甲方及设计单位共同探讨,以达成一致,使得问题能够在进场施工前得到最大限度的解决。项目技术人员在工程部及总工办的指导下,结合工程项目特点,编制出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及施工特点,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准备、施工顺序、主要项目施工方法、质量及安全保证措施、降低成本措施、保证工期及文明施工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材料及机具需要量计划,施工平面布署及项目管理人员职责分配等。公司在多年的施工过程中,总结出一套比较成熟的施工作业方法,并编制成作业指导书,供项目人员参考,从而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也方便了对施工操作人员的培训。

d.施工材料的准备

为了提高计划材料的准确性,由项目部依据营业部下发的分项材料表对各分项材料用量进行核对,及时将修正材料量返回营业部预算员处,由预算员下发材料计划表,此计划表做为采购人员的采购依据提前联系供货单位,从而保证材料的供应。项目部同时向采购人员提供材料进场时间要求,从而使采购人员做到心中有数,按部就班的进行材料的准备。

e.施工机具的准备:

装饰工程所用施工机具大致可分为手使工具及电动工具,电动工具由公司采购部门供应,采购部门依据项目部提供的机具名称,对机具进行检修维护,从而保证机具在施工过程中的正常运转。

f.施工现场的准备:

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组织项目部管理人员对工地进行实地勘察,了解施工现场的环境,确定材料堆放地点、施工用水及用电情况,对原有建筑的情况进行摸底,并将实际勘察结果填入《交接备忘录》中。原有结构影响装饰施工质量及效果之处,以及修正措施要及时知会顾客,争取顾客的同意。在特殊环境下要注意允许施工时间及道路运输情况。

3.加强施工项目的过程控制,创造精品工程

a.施工人员的控制:

施工项目管理人员由项目经理统一指挥,各自按照岗位标准进行工作,工程部随时对项目管理人员的工作状态进行考查,并如实记录考查结果存入工程档案之中。各岗位依据其性质,量化为若干小的考评项目。考评结果将是工程部对管理人员进行评定的依据,评定结果与奖罚挂钩。

施工操作人员要相对稳定,相对稳定的施工队伍是一个企业的根本保证,每一个操作人员对公司的管理都清清楚楚,这样便于工程质量的稳定提高。现场施工员依据施工进度计划,合理安排人力,力争做到人员流水作业,降低窝工损耗,在移动通信天河营业厅工程施工过程中,短短40天的时间,完成300万元的产值,在1900平方米的工作面上,施工后期有150名木工,30名电工操作。在工作安排上,将铝塑板包柱等作业项目划分成许多分项,操作人员进行单项作业,并将班组分成基层、面层下料组、面层粘贴组。使得整个工程有条不紊的进行下来,从而在时间上保证了顾客按时开业,嬴得了顾客的高度赞扬。施工作业人员由工程部统一调度,某工种在一个项目结束或间歇时,便及时转到别的项目操作,即保证了工人的收入稳定也保证了公司技术工人的相对稳定。

城市管理知识范文第6篇

1.1按照劳动法规定,执行每周双休制度。

1.2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加班,请部门负责人于加班前填写《加班审批单》,交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执行。

1.3遇大型展会或者其他重大事件需要全体加班的,由管理处统一安排。

1.4各部室应严肃考勤制度,如发现舞弊行为,对部室负责人及考勤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100—2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罚。对检举、举报者给予100—200元的奖励。

第二条休假管理及审批权限

2.1职工(含部室副职)半天以内事假、病假由部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半天以上的事假、病假由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加注意见后,报主要负责人审批。

2.2各部室正职病、事假,半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半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加注意见后,报请主要负责人审批。

2.3请假流程:职工请假(包括病假、事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公休假等),填写《请假审批单》,经党政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相关假期时间并签字认可后,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分管领导确认,报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将《请假审批单》交到党政办公室备案,方可执行。

2.4凡请假者,假满后必须按时到岗。假满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岗的,应及时向部室负责人说明原因,电话续假,并在返回单位后补办超假手续。否则,超假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假期标准及相关事项

3.1迟到(早退):凡不按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者,30分钟以内为迟到(早退)。超过1小时以上者按事假半天处理,须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每迟到、早退1次扣10元。

3.2事假:职工因事请假,需提前一天填写《请假审批单》,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由办公室负责人确认后方可执行,若特殊原因(如交通事故等)不能事先填写《请假审批单》的,事后可凭相关单位的相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事假半天以内扣20元,满1天扣40元,并按管理处考核细则规定,从季度考核奖中扣除。

3.3病假:员工因病申请病假,1-3天内需出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医院(含社区医院)当日病假证明及门诊收据,3天以上需出具三级甲等医院病假证明及门诊收据,填写《请假审批单》,办理请假手续。病假一天扣20元,并按照管理处考核细则规定,从季度考核奖中扣除。

3.4探亲假: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仅限两地分居的职工享受,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且为带薪假。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3.5婚假:员工申请结婚,可持结婚证明申请,办理请假手续。婚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且为带薪假。

婚假时间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3.6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及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亲属丧亡去世,丧假时间为3天,丧假为带薪假期;特殊情况可酌情延长假期,延长假期按事假处理。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员工自理。

3.7产假:符合计划生育法定条件晚育的初育者,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两个月(即五个月),难产、剖腹产给予五个半月假期;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二胎只享受法定产假三个月,同时男方不再享有护理假。

3.8公休假:职工公休假时间规定: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原则上公休假不延至下一年度执行。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9旷工:凡没有办理假期手续的,事后又没有正当理由办理补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旷工3天以内,每旷工1天扣除100元;旷工7天以上者,除按实际天数扣处罚款外,另取消当季度的考核资格;连续旷工15天以上者,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取消当年各项考核资格,扣发各类奖金、补贴,并按照国家、市、区人事制度执行,给予相应的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等。

第四条考勤管理

4.1考勤周期:为当月的一日至月底。

4.2各部门负责人于次月一日前签署本部门考勤,送至党政办公室存档。

4.3办公室抽查考勤记录及员工上岗情况,遇异常状况或违规事情,应即主动签办,并与部门负责人联络。

4.4职工出勤情况,办公室应于每月终了后,编制职工每月出勤统计表一份报处领导及公示备案。

城市管理知识范文第7篇

关键词: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市政

1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前期准备

1.1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带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1.2制定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信誉及质量保证能力、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成果报告、合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文件而制定。并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及时做出调整。监督计划的编制,以事前控制为主,以监督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行为为重点,来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以样板引路的工作方法,推动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2市政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2.1有关文件的核查

对施工前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有关文件审查的监督。根据建设单位办理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以下有关资料:1)规划许可证;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3)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5)经批准的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于工程开工前对建设单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的资质核查

(1)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有明确规定:1)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类别和等级及所规定的适用业务范围与拟建工程的类型、规模、地点、行业特性及要求的勘察、设计任务是否相符,资质证书所规定的有效期是否已过期,其资质年检结论是否合格;2)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重点是有效期和年检情况;3)对参与该工程的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签字权的级别是否与该工程相符。

(2)施工单位的资质核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强管理,保障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工程质量,制订了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承包单位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且不得超范围经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资质升降及审查规定。

(3)监理单位的资质核查。①检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类别和等级及所规定的适用业务范围与拟建工程的类型、规模、地点、行业特性及要求的是否相符。资质证书是否有效,其资质年检结论是否合格。②对参与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专业是否与该工程相配套。

(4)检测单位的资质核查。①核查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可证书》和《计量认可合格证书》。资质证书是否有效,其年检结论是否合格;②核查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重点是有效期和年检情况3)对检测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

3市政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3.1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工程发包给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具备相应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该根据工程特点,以有利于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控制为原则,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将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各系统肢解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不得要求承包单位以垫支或带资为条件进行发包,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根据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特点,配备相应质量管理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并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相关的设计图纸、文件、水源、电源等原始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齐全。

(4)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供应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等的采购应进行招标。采购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合同及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或购买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

(5)工程竣工验收。收到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图纸、相应技术资料,合同等相关文件组织竣工验收。

(6)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2对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设计单位是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的主要实施者,其质量行为的优劣直接关系着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的设计质量。

(1)设计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标准和其他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按照设计合同的要求进行设计。同时还应结合我国国情和工程实际,积极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在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中,遇到重大设计问题或国家标准尚无规定的问题,设计单位应进行方案比选,采取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在方案或者初步设计阶段提请建设单位向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组织技术专家论证;涉及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应当先送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报告,再将设计文件报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技术专家论证。论证结论应当作为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的依据。

(2)设计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相应的设计业务。从事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超越业务范围承接业务,不得将承接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3)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建立设计技术负责人审查制度,并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复核后签字,加盖单位印章。设计单位应当指派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4)认真接受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核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如因无证设计、出卖图签、越级设计,设计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设计不当造成重大工程事故,将视情节轻重,受到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分,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3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市政工程材料、构件或者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2)监理单位应审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准备情况。

(3)监理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推荐或指定市政工程材料、构件或者产品、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擅自接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的津贴、礼金和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

3.4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承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超业务范围承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将承接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图纸文件、及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发现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有差错时,应当及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施工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抓好职工培训,确保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提高企业技术素质,广泛积极的采用新技术,以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并对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4)依照合同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市政工程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其性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

(5)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对工程施工应当进行质量检查和记录;尤其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等隐蔽工程的施工要进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工程监理等单位检查签字确认。

(6)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施工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7)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竣工报告、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各功能性试验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设施操作维护管理手册和施工质量保修书等竣工资料。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未经政府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验收备案或者经验收不许备案的,不得交工。

(8)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修期限为设计使用年限,保修期从验收备案之日起计算,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及时修复。

4市政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检查

检查的内容有:完成这个项目制定的技术措施、操作工艺、配备的技术文件及其执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符合规范的程度;有关工程质量记录文件的完整情况,包括数据有效、及时、真实、完整等。

参考文献

[1]徐波.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城市管理知识范文第8篇

“双创”工作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抓手,必须始终放在工作首位,常抓不懈。今年我区“双创”工作要以去年“会节”环境保障标准为起点,再加力度,全区“市容环境达标街道”、“市民满意路”优秀率要达60%,全区“双创”成绩总评力争进入全市优胜行列。一是要继续实行区领导对口联系街道制度,加强对全区“双创”工作的督导。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健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区街联动”的工作机制,强化街道在城市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增强街道、社区自主治理环境的能力。三是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开展以街道、社区为主的争创“市容环境优胜管理社区”和“市容环境优胜管理连通道”活动,努力调动街道、社区、辖区单位创建的积极性。四是建立完善检查、考评体系,加强日常督察,做到周有通报、月有考评、季有奖惩、年有总评。

二、以洁净为标准,规范作业,不断加强环卫精细化管理

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严格定人、定岗、定时、定责,加强路面环境卫生质量管理,确保每日垃圾扫净、存好、运光,全面提升全区整体保洁水平。一是认真做好新一轮道路承包、全员竞争上岗工作。二是加强环卫工人业务技能、文明作业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环卫作业标准化、正规化管理程度。三是提高环卫机械化作业水平,增加机扫车辆,扩大机扫面积。四是加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筹备新环卫停车场建设,在区内新建垃圾转运站一座,增设一批垃圾容器,有效解决垃圾扰民问题。五是加强公厕管理,做好公厕免费后的清洗保洁工作,确保卫生质量达标;新建、改建、维修公厕13座,其中新建1座,重建3座,改造、维修公厕9座。六是做好道路清洗工作,坚持“夜间洗路,白天压尘”,做到黄线明、边线清、道路见本色。七是做好区城管局清运清洗队、水密车队、道路队的选址、搬迁和建设等工作。

三、以严控为手段,明确责任,切实加大综合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力度

今年违法建设管控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兼顾全面,查防并举,打新拆旧”的工作思路,确保实现全年拆除违法建设5万平方米,力争6万平方米目标。一是坚持“四个机制”和“一个办法”(巡查监管机制、考评机制、奖惩机制、举报机制和责任追究办法),理顺关系,强化区、街、社区责任。二是依托网格化管理平台优势,强化“及时发现、迅速处置、依法拆除”的工作措施。三是突出抓好三街五村、铁路沿线、王家墩中央商务区等重点区域的违建控管,依法打击新的违法建设,逐步减少历史存量违法建设,坚决遏制违法抢建之风。

四、以示范为导向,勇争一流,努力提升立面空间环境

按照统一规划、科学建设、突出重点、形成特色的原则,继续使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不断提高楼宇亮化、广告、门面招牌整治工作水平,全面提升、优化我区空间立面市容环境。一是继续采用LED等节能、环保灯光发展楼宇亮化成果。中心商业街和核心景观区的楼宇亮化建设,力求在创意、设计、效果上有新的突破。二是以“广告招牌整治年”为契机,大力抓好门面招牌的整治。按照彰显个性、突出特色的要求,结合景观路、商业街区建设,继续做好门面招牌示范路的整治与建设工作。三是抓好户外广告的监控。倡导应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户外广告档次;开展户外广告普查,建立电子档案;按照文明城市创建要求,协调推进公益广告设置,实现不低于户外广告总数20%的目标。

五、以快速为标杆,体现效率,进一步做好城市专项管理工作

一是深入推进城市网格化数字管理。按照信息共建、资源共享、服务决策、有利调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城管网格化案件办理力度。及时受理、解决、反馈城市网格化案件,提高网格化案件办理质量。对占道、牛皮癣等易发、多发问题在规定时限内快速反应、快速处置,网格化案件及时处置率为100%,办结率达90%。二是认真抓好“110联动”工作。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认真履行“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的职责,确保“110联动”处置率100%,办结率达80%。三是进一步加强道路养护维护工作。严格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管理。健全占道审批和路面挖掘审批机制,严控新修道路的挖掘审批;坚持道路挖掘检查通报制度,加强道路挖掘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加强全区道路养护工作,及时对道路坑凼进行修补,主次干道维护完好率要达到95%以上。

六、以长效为目标,标本兼治,切实加大城管综合执法工作力度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重在长效,要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着力克服“整治??反弹??再整治??又反弹”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老大难问题。一是大力整治占道经营。加强全区中山大道、解放大道、新华路等“五横三纵”重点部位占道经营的整治,保证大市容良好;建立区街联动、部门联手的良性协调互动机制,消除城管执法工作的空白点和薄弱点;坚持源头治理,推行早期介入、提前守控的执法管理方式,把执法的关键点放在预防违法行为上;加强工作交流,推出一批示范点、示范路、示范街,推广整治占道先进经验;继续以板块整治为手段,加强夜市、早市占道和夜间占道演出等管控,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重点路段和窗口地带市容良好。二是加大“三乱”整治力度。努力实施群众治“癣”、专业治“癣”、和科技治“癣”技术,从源头上遏制“三乱”滋生土壤。三是开展建筑垃圾污染整治。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及运输企业资质核准工作,构建城管、建设、交管、环保等部门参与的联动机制;加大重点时段重点地段渣土污染的控管力度。

七、以平安为保证,警钟长鸣,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和综合治理工作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今年要将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抓紧抓实。一是要健全制度。建立完善经常性的教育、检查和讲评制度。要把安全工作贯穿于各项工作之中,以百日安全无事故、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为载体,促安全,促落实,常抓不懈,警钟长鸣。二是突出重点。要突出安全工作重点,有针对性的搞好安全工作,特别是要抓好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人员、重点时段的安全工作,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工作方法,以点带面,全面提高安全工作的效果。三是要统筹兼顾。在抓好车辆安全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环卫作业、道路施工等生产安全及防火、防盗、执法保障工作,确保城管各项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