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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县委、县政府《全县规范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结合全县民间融资的实际情况,决定从今年11月份起在全局系统范围内依法开展打击以非法集资为主要内容的整顿民间融资专项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整顿与规范并重、整治与发展并举,集中时间,突出重点,通过专项整治,使非法集资、高利贷等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金融秩序明显改善,中小企业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保障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和进度安排
1、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1年11月上旬至11月中旬)
县民政局成立整顿民间融资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广泛动员部署,提高对依法打击以非法集资、高利贷等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提高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2、第二阶段: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2011年11月下旬至2012年2月)
一是切实加强金融法规和信贷政策的宣传。策划民间融资整顿工作宣传专题,制定民间融资整治活动宣传方案,向广大群众宣传国家金融法规和信贷政策。通过宣传,大力倡导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使广大群众意识到,个人借贷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借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促进民间借贷理性化发展。加强公职人员的教育监管,开展公职人员法制教育,提高其法制意识,禁止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集资和为高利贷提供担保等活动。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战略措施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标本兼治,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
健全反拐工作协调、保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加强合作,建立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被拐卖妇女儿童遭受的身心伤害。
(三)战略措施
1.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整合各类资源,完善以政府为主导、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参与的反拐合作机制,保障《行动计划》顺利实施。
2.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为实施《行动计划》提供经费保障。各级财政对开展反拐工作所必需经费予以保障;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争取国际援助,多渠道募集资金。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乡低保户粮油供应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做好城乡低保户粮油供应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此项工作的协调指挥力度,决定成立“区城乡低保户粮油供应工作领导小组”,
二、实施主体
辖区各街道(镇)、中华社区服务中心。
三、供应对象
全区城乡低保户。
四、供应时间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战略措施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标本兼治,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徽州建设。
(二)总体目标。
健全反拐工作协调、保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加强合作,建立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被拐卖妇女儿童遭受的身心伤害。
(三)战略措施。
1.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整合各类资源,完善以政府为主导、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参与的反拐合作机制,保障《行动计划》顺利实施。
2.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为实施《行动计划》提供经费保障。区财政对开展反拐工作所必需经费予以保障;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争取国际援助,多渠道募集资金。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管理工作,完善低保申请程序,改善低保审批环境,增强低保工作透明度,促进低保工作规范化运作,决定在全县推行农村低保听证制度。为确保农村低保听证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充分认识推行农村低保听证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施农村低保听证工作,是准确认定农村低保对象的重要措施,是对农村低保审批程序的探索完善,也是做好新时期农村低保工作的必然要求。农村低保听证制度的核心是依靠群众,通过群众的广泛参与,使群众的问题依靠群众来解决。各乡镇要把推行农村低保听证制度作为落实惠民政策,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扎实推进低保听证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错保、漏保现象的发生,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应退进退”的目标,维护好群众的基本权益和社会的公平公正。
低保听证的内容及程序
(一)听证对象
1.新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
2.有举报或群众反映较大的在保户。
3.年审时的全部在保户。
根据《市区年殡葬改革工作方案》(委办发〔〕31号)和《市区年殡葬改革考评方案》(委办发〔〕32号)文件精神,为了尽快扭转殡改工作后进村的落后状况,决定对年火化率低于50%的15个村实行单列管理,通过抓后进、促转化、上水平,确保年我区殡改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经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1、15个殡改工作后进村年6—12月平均火化率不低于90%。
2、每个村建立一处村级公益性公墓或骨灰楼(堂)。
二、工作措施
1、区殡改执法大队组织人员首先对年火化率低于50%的15个村“活人墓”进行全面爆破。各个村要认真逐一进行调查摸底,做到一个不漏,一个不留。以爆破“活人墓”营造声势,推动殡改工作上水平。
2、对60岁以上老人和病重、危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花名册,并报区民政局一份。
3、实行明查暗访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发现土葬,无论时间长短全部采取强制措施,挖棺起尸,所需一切费用由葬者家属承担。
根据省民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民政社会救助监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国家审计署特派员办事处对我市、我区低保资金专项审计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于3—6月期间,在全区开展社会救助资金专项清理监察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社会救助专项清理监察行动,是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建设及源头治理腐败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以城乡低保为主题的社会救助专项清理监察行动,从严从快,举一反三,坚决清查纠正违反低保政策、扩大低保范围、挤占低保资金,以及“人情保,关系保”等社会救助工作中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进一步强化政策观念,完善工作程序,加强规范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切实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使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良性运行的轨道。
二、清理监察内容
2012年以来,城乡低保、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的申报、审核、审批及资金的管理和发放情况。
(一)救助对象审核审批情况。是否依据现行社会救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取消已不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特别是严格清查纠正“人情保、关系保”等现象;是否按照规定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通过入户核查、收入核对、民主评议、公示公开等办法核定救助对象;街道、社区是否设置固定公示栏,对已保障对象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保障对象户主姓名、家庭住址、家庭人口、保障人口、保障金额,举报电话等内容。
(二)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发放情况。是否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是否按规定时间要求足额发放低保资金;低保资金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发放到位;是否存在滞留、隐瞒、虚报、冒领或扣减等问题;是否存在因资金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流失等问题。
(三)社会救助实行信息网络管理。街道是否设立低保、大病医疗救助及临时救助台帐;是否建立救助对象电子档案;是否通过信息网络、政务公开等渠道公开救助政策和救助对象,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杜绝优亲厚友、徇私舞弊的现象,重点清理“人情保、关系保”。
近年来,全县在殡葬管理工作中取得了较大成绩,但各乡(镇)之间工作进展不平衡,有些乡(镇)土葬问题时有发生,火葬率有所下降。为认真贯彻执行《市殡葬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坚决遏制土葬回升势头,促进社会文明和谐稳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殡葬改革是整个社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性、群众性、艰巨性、反复性的特点,要牢固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把殡葬管理工作列入乡(镇)政府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建立健全殡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乡(镇)长任组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本乡(镇)民政、司法、公安、经管、妇联、城建、林业、土地、财政等部门组成。要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殡葬管理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责任和奖惩措施。特别是火葬率较低的乡(镇)要认真查找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措施,将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强力解决土葬问题;火葬率较高的乡(镇)要认真总结经验,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反复性,完善制度和措施,常抓不懈,巩固和提高已有成果。
二、建立信息网络,切实发挥管制作用。县级以民政局为主,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县人口死亡和火葬情况,设立举报电话,及时立案,依法查处。乡(镇)由主管领导负责,民政助理负责综合协调本乡(镇)计生、统计部门,及时上报本乡(镇)死亡人口情况。乡(镇)派出所要随时掌握死亡人口情况,及时注销死亡人员户口。村级由村文书负责,协调村医及时上报各村死亡人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村委会进行查处。县、乡(镇)、村要真正建立起完整的管理体系,形成上下联动的管理网络,达到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实现殡葬工作信息化、网络化、社会化和时效化。
三、依法行政,切实达到教育警示作用。按照市政府8号令的规定“应该实行火葬而不实行火葬的,由民政部门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同时责令限期改正”。县民政局是处理土葬问题的执法主体,对土葬的处罚要由县民政局下达《民政行政处罚决定》,并按照程序依法行政,各乡(镇)要给予密切配合。严禁乡(镇)、村自行处罚,以罚代化。对于土葬的丧户要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并严格防范出现新的土葬。对于个别不听劝阻、执意将尸体违规土葬,造成恶劣影响的丧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采取强制措施,维护国家政令的严肃性。
四、以思想教育为主,加强服务职能。各乡(镇)政府要根据我县丧葬习俗的特点,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在出现死亡人口的第一时间,乡(镇)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要会同村干部到丧户家中,送达《遗体火化通知书》,对其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并跟踪丧事的全过程,随时掌握动态,搞好服务,体现人文关怀,把土葬问题解决在荫芽状态。
五、建立长效机制,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责任。县、乡(镇)、村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直系亲属发生土葬的,除责令其自行起尸火化外,还要建议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对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从严处理。乡(镇)要与村干部签定殡葬管理责任状,与村干部工资挂钩;县政府对乡(镇)实行奖惩责任制,对发生土葬的乡(镇)出现一例罚款2000元,从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扣减,扣减资金用于奖励殡葬管理工作先进的乡(镇)。
六、强化绩效考评,切实检验工作成果。县政府把殡葬管理工作作为绩效考评的内容之一,县民政局要依据各乡(镇)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评估方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考评,如实反映殡葬管理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