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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术权力诉求及实现路径范文

时间:2022-08-06 04:16:35

研究生学术权力诉求及实现路径

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之后,报告再次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领域,强调要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显然,从“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是我国提升治理水平的必经过程。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生教育也面临着从管理向治理转变的重任,尤其是研究生收费制度的全面实施,使研究生这一相关利益群体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参与高校治理的诉求有所增加。多元利益相关者通过不同的治理方式复合共治高校将成为高校治理的一种新的治理格局,在此背景下,探析研究生参与治理过程中学术权力的诉求及实现路径,有助于完善高校复合共治模式,进一步优化现代大学的治理结构。

一、复合共治视域下研究生学术权力的阐释

复合共治是由共同治理理念衍生而来,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美国大学内部以共同治理理念作为权力分配的理念与原则。随着社会需求的不断变化,共同治理的参与形式更加多样化,尤其是政府部门、高校管理者、捐赠者、校友、师生等高校利益相关者采用不同的方式共同参与高校的治理,形成复合共治。

(一)复合共治:研究生学术权力的理论基石

复合共治理论是研究生群体参与大学治理的理论依据,它是以共同治理为前提,是不同利益相关者基于共同的利益诉求,采用不同的治理方式相互合作、相互补充,协同治理高校的一种互动机制。复合共治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一是复合共治主体的多元化,其主体是由多个利益相关者共同组成,高校作为一个整体,其复合共治的主体由校外的相关主管部门、社会、校友等,内部的教师群体、行政群体以及学生群体(本科生和研究生)等组成;二是复合共治目标的共同化,即参与复合共治的不同利益相关者有着共同的利益诉求;三是治理方式的多样化,不同的利益相关者采取不同的治理方式,这些治理方式之间具有合作性、互补性;四是复合共治强调的是一种协商合作的关系,要使复合共治的效果得到持续发挥,就必须提高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保证他们之间持续的民主对话和互动,及时化解复合共治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风险。研[1]究生无论是作为学生群体,还是高校的科研人员,都是高校的主要利益相关者,是复合共治的主体之一,让研究生参与到高校复合共治中,不仅能够为学校解决不同的学术问题提供新的角度,而且能够丰富高校的治理方式,促使高校内部治理的民主化和多元化。

(二)研究生学术权力的内涵

研究生学术权力来源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其内容的上位概念,即学术权力,它是理解研究生学术权力的基础和前提。目前,学术界关于学术权力的界定主要从学术权力的主体和客体两方面来界定,从客体方面来看,以权力实施对象为标准,泛指对高等学校内部学术活动和学术资源管理的一切权力,其主体既可是高等学校内部人员,也可以是高等学校外部人员,只要管理的对象为学术活动,都可以称之为学术权力。从学术权力[2]的主体来看,主要是指教授、学术权威或学术组织拥有的权力,是建立在学科基础上的权力。综[3]上所述,可以将学术权力理解为学术权力主体对于学术权力客体实现的一种权力,具有强制性、支配性、影响性等特点。其中,学术主体可以是高校内研究高深学问的教师,也可以是追求高深学问的学生群体,而学术客体主要是学术事务、学术活动等。研究生学术权力的另一方面来源是其主体的上位概念,即学生权力,是指学生或学生组织基于自身资源,依据法规来保障实现自身及相关权利的能力。权力主体是学生个人或学生组织,权力客体是教师、员工、学生、学校或院系等权力发生作用的所有对象。因此,依据研究生学术权力的两方面来源,可将研究生学术权力界定为:研究生个人或研究生组织作为学术权力主体对于学校、院系等学术活动或学术事务所具有的一种支配力量和影响力,其中支配力量是指研究生对自身参与教学、科研、学术交流以及其他学术事务或活动的一种主导作用,而影响力是指研究生通过参与学术活动及相关学术事务管理中对其他参与者(如管理者、教师等)所产生的作用。同时,研究生具有消费者、受教育者、公民等多重身份,拥有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建议权、评价权等多样化的权利。因此,研究生学术权力包括:参与科研、学术交流、课程设置、教学管理的权力;选择导师、课程学习、课题研究的权力;学术建议的权力;监督学术事务的权力以及学术评价的权力等。

二、研究生学术权力诉求的合理性探析

(一)历史比较:研究生学术权力是学生权力不断发展的体现

研究生学术权力在目前高校的权力结构中处于学术权力和学生权力的交叉范畴,是研究生作为学术性质群体最基本的学生权力。所以,从学生权力角度而言,作为学生群体的研究生诉求相应的学术权力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实际上,研究生学术权力的源头可追溯至中世纪大学时期学生型大学中的学生权力。以博洛尼亚大学为代表,学校的一切权力都掌握在学生手中,学校的一切事务全部由学生或学生自治组织决定。主要权力包括:邀请学者,自主制订教学内容和授课,颁发教学证书,不受外来干涉,自主管理大学教学、行政等其他一切事务等自治权。这种学生[4]型大学模式在14世纪和15世纪由意大利扩展到法国各地方性的大学中,16世纪扩展到西班牙和葡萄牙,后来被输入到拉丁美洲。20世纪,拉丁美洲高校的学生们还常常参与最高管理委员会。[5]联合国《二十一世纪高等教育:展望行动世界宣言》指出,国家和高等院校的决策者应将学生视为高等教育改革主要的和负责的参与者。这应包括学生参与有关高等教育问题的讨论,参与评估,参与课程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并在现行体制范围内,参与制定政策和院校的管理工作。这说明学生(研究生)应成为高校内部管理的必要成员,以及学生权力(研究生学术权力)应成为高校权力系统的必要组成部分,已成为一种国际共识。其实在此之前,一些国家已经通过法律或规章制度等形式,保障研究生行使学术权力。如法国1984年修订颁布的《高等教育方向法》规定,大学实行有全体工作人员、学生和校外人士参与的民主管理。其中,科研委员会(ConseilsScientifiques)负责就学校的科研计划、科研合同、学位课程、博士生培养等事宜向校委员会提出建议。法律规定科研委员会人数为20-40人,本校在职员工占60%-80%,其中一半席位分配给教授、副教授或其他具有指导科研资格的人员,1/6的席位分配给不属于上述人员的博士学位持有者,至少1/12为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且其中一半至少为大学的工程师和技术员);研究生代表占7.5%~12.5%;其他代表则为校外人员(可以[6]是其他高等教育或研究机构人员)”。英国则规定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参加各种具有学术决策权的委员会来保障其学术权力,如剑桥大学,最主要的学术权力机构是评议院、学部总委员会、院务委员会和系委员会。其中,学部总委员会主要统管大学的学术和教学工作,协调大学教育政策,向校务委员会负责,成员共15名,副校长、8名由院务委员会任命的评议院成员,4名校务委员会任命的评议院成员,2名学生代[7]表,1名研究生,1名本科生。

(二)现实需要:研究生学术权力诉求是多方力量推动的结果

研究生诉求学术权力既有其自身的内在需要,也有外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需要,更有国家政策层面的推动和支持,是多方力量共同推动的结果。具体表现在:1.研究生群体的专业需要与大学生群体不同,研究生具有一定专业背景和学术水平,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方面,研究生既是学生群体,又是高校科学研究的一线人员和未来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的主力军,尤其是博士研究生,对学校学术科研的贡献率逐步提升,个别高校博士研究生科研贡献率已超过60%。因此,作为高校科研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生应该诉求合理的学术权力,参与相关的学术治理。另一方面,与其他学生群体相比,研究生群体具有更强烈的学术自主和学术自由的要求,更具学术决策的素质和能力,这也要求高校应给予研究生必要的和应有的学术权力。2.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需要大学自治是学术自由的重要保障,学术自由是大学自治目标追求,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理念。在内部治理结构上,现代大学制度的实质是建构能够应对“多元利益和冲突”需要的决策结构,将大学的决策控制权合理地分布给不同治理主体。即将大学的决策控[8]制权合理地分配给教师、行政人员和学生,也同时赋予了他们参与学术事务的权力,包括知情权、决策权与监督权等基本学术权力。事实上,研究生属于大学基层学术组织的重要成员,对于大学学术组织建设起到基础性作用,而且研究生的作用正逐步扩大,比如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质量都在逐年提升。因此,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加强研究生参与学术事务的权力,这在客观上推动研究生群体对于学术权力的诉求。3.国家政策层面的推动我国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第四条规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这在国家政策层面保障了研究生享有一定的学术权力,为研究生学术权力的诉求提供了政策依据。也即研究生作为高校复合共治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具有良好知识储备和智力资源,应该具有一定的学术权力,有权参与学术活动、学术事务的管理,进而促进研究生培养的民主管理和科学管理。

三、研究生学术权力诉求的问题剖析

在大学学术治理过程中,学术权力主体不仅包括教师层面的主体,也包括学生层面的主体。研究生作为对高深学问有着追求的群体,虽然他们不具有对学术事务和学术活动的决策力,不具有专业和学科的控制力,但是对于学术活动、学术事务等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就目前而言,研究生群体已经拥有一定的学术权力,大多数高校研究生已经实现自由选择导师和课程学习的权力;参与学术荣誉评价的权力,如研究生学术奖学金的评定,大部分高校已经在奖学金的评奖条例中将研究生代表纳入条例里面;专业内的自由科研和学术交流的权力也基本实现。但随着研究生群体的多元化、复杂化,以及主体意识的增强,研究生的学术权力观和行使学术权力的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研究生学术权力的诉求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研究生学术权力诉求内容模糊

一般而言,权利强调法律保障主体获得一定利益的资格,强调的是一定利益;而权力则指一种支配力、强制力和影响力,强调的是一种力量。权力是权利得以存在和实现的前提和保障,如果没有权力作为前提和保障,人们就无法享有和维护自己的权利。“大学起初就是为了学术研究和教学而建立起来的,学术就是大学的宗旨、核心和基础。大学的逻辑起点是学术,终点还是学术”。大学与其他组织的最大区别就是其学[9]术性。因此,在大学,为了保障和协调学术权利而产生了一种特殊的权力—学术权力,通过学—术权力来实现学术权利。但在现实中,学术权力与学术权利常常被混淆,模糊了二者之间的边界,影响研究生对学术权力内容的诉求,使研究生在参与治理时,易受到学术权利内容的影响,进而出现学术权力异化的现象。

(二)研究生群体参与学术事务匮乏

研究生群体虽然已经具备参与学术事务的意识,但从参与的行动来看,研究生群体参与学术事务仍旧匮乏,尤其表现为参与课程设置的积极性缺乏。究其原因,一是客观因素制约研究生参与课程设置的积极性,即我国研究生的课程设置都是预先设计好,多以必修课为主,选修课较少,缺乏可供研究生参与课程设计的机会;二是教师自身因素来看,我国研究生的专业课程设置,大都是教师根据自己的研究兴趣和方向开设相关课程,学生由于缺少相关专业知识,无法真正参与到教师的专业课程设置;三是研究生自身而言,外部缺少提供参与课程设置的机会,内部自身专业知识的匮乏,以及自身自主性、积极性的不足,影响了其学术事务的参与性。

(三)研究生学术权力保障体系缺失

研究生学术权力保障体系的缺失主要表现在外部和内部两方面。一是外部保障体系的不完全缺失,即形式上的保障与实质性的缺失,通过部分规章制度或法律,从形式上明确规定研究生的一些学术权力,但其实际操作过程中,研究生学术权力却没得到真正实施。如我国《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2014年)从制度层面明确规定,要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但关于学生如何发挥其主体作用,如何行使其学术权力,如何保障其学术权力的实现等缺少详细的配套实施方案,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研究生学术权力实施的实际效果。二是高校内部保障体系的缺失。大学章程作为“基本法”,是学校实现内部复合共治的基本依据,理应从法律层面保障研究生的学术权力,但现实情况是,我国大部分高校的章程并没有为研究生学术权力提供内部的保障,学生(研究生)基本上都是作为被管理的对象,而非参与学术治理或大学治理的主体,基本上没有“权力”,更别说“学术权力”。[1]

四、复合共治模式:研究生学术权力诉求实现路径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提出要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但从目前高校内部设立的各种委员会的实际情况来看,其成员中几乎没有学生代表,或是研究生代表比例过低,无法保障学生在学术活动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发挥主体作用。我们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确保研究生学术权力得以有效运行,实现各种治理方式的动态平衡,最终完善复合共治模式,优化高校治理结构。

(一)完善复合共治平台,协同研究生治理

高校复合共治主体的多元化、治理方式的多样化,要求不同利益相关者积极提高自身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持续保证彼此间的民主对话和互动,及时化解复合共治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风险。完善复合共治的平台,强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协商合作关系,以协商为基础,以共同利益为导向,在对话、协商平台的基础上,通过互补、互动,理性的进行公开讨论,在融合不同治理方式的基础上,相互妥协,形成决策,最终实现协同治理高校。对研究生一方而言,校内研究生组织是复合共治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建立健全校内各级机构中的研究生组织,比如研究生会、学代会等组织,形成对学校学术事务完整的议事、监督和管理程序,为充分发挥研究生学术权力提供平台保障。

(二)构建复合共治机制,保障研究生学术权力

构建复合共治的机制,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参与学术事务管理和决策的机制,确保研究生学术权力的有效发挥。在西方发达国家,学生参与学术事务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法律法规保护学生参与学术事务的权利,如法国;二是高校研究生通过参加具有决策权的委员会如学术评议会、学生事务委员会、研究生教育委员会等参与学术事务管理,如英国。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立法,将研究生参与学术治理上升到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学生参与学术事务的权利。同时,在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过程中,将研究生参与学术治理写入大学章程,确保与研究生学术利益相关的各专门委员会中,有一定比例的研究生代表参与,使学校的重要决策中能够听到研究生的“声音”和诉求。[10]

(三)培养复合共治意识,彰显研究生主体性

一方面,意识的培养为学生参与复合共治行动发挥思想上的先导作用。研究生群体要提高自身的主体意识,意识到自身作为复合共治的利益相关者,有权参与高校学术活动、学术事务的管理,应该具有一定的学术权力。如果研究生没有复合共治的意识,而仅仅停留在被管理者的角色,复合共治和协同治理无从着手。另一方面,意识的培养使高校内部各利益相关者更全面而深刻的认识到赋予研究生学术权力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从规章制度上保障研究生应有的学术权力以及明确研究生学术权力的范围和边界,唤起研究生参与复合共治的主体意识。总之,在复合共治视域下,研究生学术权力得以立足并发挥作用的基础是唤起研究生群体的主体意识,彰显研究生群体的主体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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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晶,杜燕锋12 单位:1.广州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2.华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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