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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论文范文

社会救助论文

社会救助论文范文第1篇

社会救助是指公民在不能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援助。它以所有特困公民为对象,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为目的,通过给予现金、实物和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实施救助,主要由灾民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互助等组成。社会救助是解决群众生活困难最古老的措施,也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基本的项目,它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一起,构成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可以暂时没有社会福利,甚至也可以暂时没有社会保险,但是,不能没有社会救助,古今中外概莫如此。

学界一般认为,我国社会转型是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的,其中1840年到1949年为第一阶段,1949年到1978年为第二阶段,1978年至今为第三阶段,是快速转型期。社会转型既包括经济基础的变革,也包括上层建筑的调整,是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结构的整体变迁。当前我国社会转型主要表现为:一是在社会生产和生产力层次上,表现为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二是在经济体制层次上,表现为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三是在上层建筑层次上,表现为由高度集权的传统政治体制向民主政治体制转变;四是在思想文化层次上,表现为反映自然半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的精神文化向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精神文化转变。笔者认为,社会转型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从伦理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型产生的影响

我国社会转型的一个主要特点是,传统与现代共同存在,共同作用,尤为表现在建设法治社会进程中,传统思想观念仍然起重要作用。中华民族历来有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对贫困者给予同情、关怀和支持。这是我们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在社会转型期应予发扬光大。改革开放破除了绝对平均主义的观念,社会成员对贫困问题的价值判断发生一些变化,部分人比以前更多地看到了导致贫困的个人责任,认为贫困是由贫困者的“思想保守”、“观念落后、“不思进取”和“过分依赖”等原因引起的,而忽视了引起贫困的社会因素。因此,在经济发展和平均收入水平提高以后,没有及时重视和协调好先富与共富的关系、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导致贫困问题比较突出。社会救助工作由于是对最为贫困的群体进行最为急迫、最为直接的救助,特别需要严密的法规。因此,在国际社会保障理论界,社会救助常常被称为“须经家庭经济情况调查的保障制度”。但是,我国社会救助工作法制建设严重滞后,不仅没有基本的《社会救助法》,而且也没有《赈灾法》,造成社会救助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可依。如,灾情核报的随意性很大,有的地方为了多要救灾款而夸大灾情,有的地方为了出政绩报喜不报忧。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社会救助对象的民主和法治意识会普遍增强,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也会增强。因此,急需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法规建设,在社会全面转型的背景下,妥善解决效率与公平、经济竞争与社会关照等社会问题。

(二)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产生的影响

一是经济体制转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造成的下岗和失业问题突出。种种迹象表明,目前,我国进入1949年以来的第五次失业高峰期,虽然统计的城镇登记失业率只有3%--4%,但实际失业率在8%左右。随着下岗和失业并轨工作的加快,再就业中心将逐步撤消,过去在下岗职工中隐含的失业问题将完全显现,失业问题会更加突出。2002年我省城市低保对象111.45人中,传统“三无”救济对象为3.66万人,仅占3.28%;在职职工、下岗和失业人员为75.76万人,占68%。二是就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1978年我国就业人口在一、二、三产业中就业的比例分别为70.5%、17.3%、12.2%,2000年则变为50.0%、22.5%、27.3%,二、三产业的就业人口开始超过第一产业。2000年在国有、集体经济部门以外就业的人员比重,已经达到全部城镇就业人口的54.9%,超过了在国有、集体部门就业的人数。就业结构的变化,造成单位社会保障功能降低,就业者陷入贫困的机会增加。三是收入差距扩大。不但单位内部劳动者的收入差距拉大,单位、行业和城乡之间收入差距也在扩大。据有关专家测算,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46,接近0.6的国际警戒线。1978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为2.57倍,到2002年扩大到3.09倍。由于农民享受不到城镇居民的有关福利,实际收入差距应在5倍以上,这一比例大大超过世界各国,由此导致的贫困问题比较突出。

(三)社会政策转型产生的影响

一是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社会政策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在社会保障方面,不再追求高水平的社会保障模式,力图建立“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将过去的国家福利和企业福利模式改为社会化的福利模式,在医疗、住房、教育和其他公共服务方面,不再由国家和企业承担全部责任,而是建立多方共同负责、多种机制共同作用的混合福利体系。尽管新的社会政策目标是要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体系,但由于在新旧体制的转化中出现了一个制度空缺时期,未能及时地出台新的制度性框架,来防止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失业下岗者和其他特殊困难者陷入贫困,造成社会救助目标弱化,救助平均水平降低,使其难以发挥较好的社会保护功能。二是有些政策难以适应实际工作需要。五保供养是随集体经济产生和发展的,长期以来,是作为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社会福利事业。目前,在集体经济十分薄弱、土地保障功能严重弱化的情况下,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后,五保供养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对五保供养工作进行重新认识,不应再将其作为集体福利事业,而应属于农村社会救助的范畴。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救助政策。三是社会救助资金投入不足。近年来,我省国民经济呈现较大幅度增长趋势,但社会救助经费没有能够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如,我省开列的自然灾害救助经费从1995年到现在仍然是2000万元,与经济发展相比,实际上是呈下降趋势。当前,我省城市低保保障标准较低、保障面较窄的问题比较突出,其主要原因,也主要是由于保障资金投入不足造成的。四是社会支持系统的作用弱化。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社会救助优惠政策,如救灾粮、油、燃料、建材等物资,随着价格体制和流通体制的改革,能够安排的范围越来越小,价格也与市场价格相差无几。城市低保只能维持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若要解决低保对象在就医、住房、就业、子女上学等方面的困难,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但由于一些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出台优惠政策,制定、落实优惠政策的难度较大。

(四)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产生的影响

一是社会利益群体与社会阶层进一步分化。改革前,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下,国家是唯一的利益主体,不存在其他形式的利益群体。改革以来,随着资源配置方式的转变,利益主体逐步多元化,个人、组织、群体独立的利益主体地位得到强化,还出现了一些新的利益群体,如私营企业主。过去以身份为依据的社会分层逐步被打破,工人、农民、干部、知识分子等阶层分化加快,他们中的部分人沦为贫困的可能性增大。二是人口流动速度加快。2002年全国有9000多万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我省为全国主要的跨省流动的流出地。由于人口流动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和无序性,相应的法律保障和服务措施不健全,进城农民工成为社会的边缘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极易沦为贫困群体。大量劳动力流出,对农业发展也产生一定的影响,给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扶助和精神慰籍带来新的问题,社会救助任务进一步加重。

二、加强和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工作对策

科学构筑我省社会救助体系,是解决转型期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这一体系应以自然灾害救助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以社会互助为辅助,以临时救济为补充,以优惠政策相配套,以社区组织为依托,以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为根本任务,坚持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方向,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水平。

(一)搭建一平台,发挥社区在社会救助工作的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原来由国家和单位承担的相关社会功能逐步推到社区,社区的社会功能在迅速扩大。尽管近年来大力开展了社区建设工作,由社区组织来承担政府和单位的一些社会职能。但此项工作仍然处于初期发展阶段,社区掌握的社会资源还很有限,组织体系还不健全,从事社区工作人员的专业化程度还不够高,还不能完全承担起有关的社会职能。因此,要大力进行社区建设,重点突出社会救助的职能,积极建立社区化社会救助体系。目前要重点搞好社区服务组织体系建设,设立社区保障服务中心,为辖区居民提供社会保障事务服务;负责审核居民享受社会救助的资格;组织社区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参加义务劳动,消除其“等、靠、要”依赖思想;设立捐赠接收站,搞好社区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捐赠的物品优先在辖区内贫困群体中调剂,低保对象可以凭救助卡选用捐赠物品;积极支持志愿者组织参与社区服务。从而建立一个以人为本、讲礼仪、重情谊,相互关心爱护的和谐社区。

(二)搞好两个转变,重新认识转型期的社会救助工作

1、转变社会救助工作的价值取向。一是由恩赐观念向权利观念转变。传统社会救济含有明显的恩赐观念,救助者常常以观世音自居,受救助的群众往往感恩戴德,这种行为是与现代社会救助有着本质区别的。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实施社会救助是其应负的由法律规定的社会责任,而不是自上而下的恩赐;对于公民来说,获得救助是其应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法律意识的增强,要用具有现代意义的“社会救助”取代传统意义的“社会救济”,以转变传统的恩赐观念。二是以物为本观念向以人为本理念转变。长期以来,在人们的思想和行动上,社会救助工作的主要任务似乎就是分配款物,往往把争取上级的救助资金作为一项中心工作,一旦款物分配完毕,救助过程也就结束,使社会救助工作的重心转向了以物为本。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从维护人权的角度认识社会救助工作,弘扬以人为本的现念,使救助对象的生存权、发展权得到应有保护。

2、转变社会救助工作的行为取向。长期以来,我国社会救助的行为取向突出表现为特殊主义,不是按照社会成员的实际困难程度进行救助,而是划分成若干群体,分不同对象实施救助,造成同属国家一员,而在救助待遇上却千差万别。如,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社会救助也存在严重的城乡差别。改革开放以前,由于城市居民社会福利较高,职工工作、生活都比较有保证,因此,社会救助的重心在农村。近年来,随着国企改革深化,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增加,贫困人口增多,城市社会救助工作日益受到重视,而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则止步不前。再者,城市农民工是社会的边缘群体,城市、农村社会救助都没有把他们列入,属于被人遗忘的群体。因此,社会救助的行为取向要由特殊主义向普遍主义转变,不分种族、身份、职业等,在获得社会救助方面一律平等。

(三)构筑三个体系,促进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发展

1、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政府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近年来,城市低保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重要突破,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我省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使城市低保工作的法制化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但是,自然灾害救助、农村社会救助还没有相应的法规出台。为此,各级政府社会救助主管部门必须实施依法行政战略,一是要抓紧制订急需的地方性法规,及时修订不适宜的法规,搞好法规、政策之间的衔接;二是要严格依法办事,全面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三是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转变职能,改变管理方式,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四是加强监督,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得到统一、公正、合理的实施。

2、科学运作,完善社会救助管理体系。①强化政府的主体地位。社会救助对象是社会最为贫困的群体,可以说,没有政府和社会的救助,他们就无法生存。因此,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权,是每一个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目前,政府在五保供养、农村特困户救助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发挥不够。要强化政府在社会救助组织、管理、监督和财政投入等方面的主体作用,逐步形成政府投入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社会共同参与的救助机制。②探索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可实行普遍性和专门性相统一的社会救助双层体系,将社会救助对象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救助对象为城乡所有贫困者,为因各种原因而陷入贫困者提供救助,以涉及面广为特征,具有普遍性特点;二是救助对象为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家庭收入和其他收入来源的人,以受益对象的专门性为特征,具有专门性特点。这样划分,既能对所有贫困者进行救助,又能对特困户进行重点救助。③建立起规范的社会救助款物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社会救助基金,强化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增强社会救助的资金保障能力;社会救助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不被挤占、挪用、贪污等现象发生;在资金的发放上,引入民主决策机制,由群众代表评定困难户,提高资金发放的透明度,解决优亲厚友等问题的发生;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低保金社会化发放途径,推广由银行、邮局等网点发放低保金的做法;搞好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督。④加大社会救助工作的科技含量。建立比较完善的贫困指标监测和评估网络,运用现代技术手段,通过严格的家庭收入调查和计算,准确核实贫困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制定科学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和救助标准,为准确实施社会救助提供保障。建立灾害管理系统和救灾辅助决策支持系统,制定灾害评估、统计、紧急救援办法,探索灾情科学预报、评估、合理分配救灾款物的新途径,不断提高灾害救助的科学化管理水平。

3、建立有效的社会支持体系。对处于贫困之中的人员,单靠政府救助解决不了他们的所有困难,必须发动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扶活动,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服务。政府在社会救助对象就业、职业培训、自谋职业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鼓励慈善团体等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组织、提倡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解困活动,如社区救助服务、志愿者活动、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等。发动社会力量,搞好救助对象在医疗、教育、住房、司法援助等方面的专项救助。在教育方面,通过减免学杂费、奖学金、教育贷款和勤工俭学等方式,解决贫困家庭学生的上学问题;在医疗方面,建立起专门服务于贫困群众的医疗补助、费用减免制度,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确保他们能够获得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在住房方面,要通过实施“安居工程”,为贫困群众提供廉价住房,廉租住房,使其居有住所;在司法救助方面,认真落实《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为贫困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并免收、减收费用,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通过社会各方面的支持,筑起一道牢固的社会安全网。

参考文献:

1、多吉才让:《新时期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5年版

2、多吉才让:《中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与实践》,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3、民政部:《中国城市反贫困论坛主题报告--中国的城市贫困与最低生活保障》,北京,2002年12月

4、汝信、陆学艺、李培林主编:《2003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社会救助论文范文第2篇

本文拟在整理农村现行的社会救助措施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农村社会救助政策体系进行总体性思考的初步框架。即重塑农村社会救助概念,建立发展型政策框架,实施全覆盖的农村贫困救济制度,突出能力扶助和公共服务——投资农村公共福利资产和社区组织,支持集体福利,整合各类资源,探讨社区扶助型的社会救助,为农村逐渐向现代化目标发展服务。

一、中国农村社会救助领域中的主要措施

在中国农村社会救助领域,现行的主要政策措施有五保供养、特困户救济、临时救济、灾害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政策等。下面分述之。

1、五保供养制度

对农村“三无”人员实行五保供养,是我国农村长期实施的一项基本的社会政策。

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制定了《农村灾荒救济粮款发放使用办法》,把无劳动能力,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定为一等救济户。1956年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对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给予保吃、保穿、保烧,年幼的保证受到教育和年老的保证死后安葬,简称“五保”,享受五保的农户便统称“五保户”。1978年,在研究五保工作立法时,又把五保条件进一步修改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形成了“三无人员”的完整概念。1994年,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了《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正式通过法规的形式对五保供养的性质、对象、内容、形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加强了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五保供养的资源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之前,来自村级集体经济,分田到户后部分来自五保户田亩的代耕收入,部分来自乡村的公共事业收费[3].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以来,五保供养经费转变为政府开支。由各级财政在对乡、村的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

目前,我国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共有255万人。其中,集中供养的者约69万人,分散供养者约有189万人。

2、特困户定期定量救济政策

如何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问题,是改革开放以来民政部锲而不舍地探索的一个重要问题。起初的思考是普遍推行农村低保制度,并从1994年开始试点探索。但是几年试点下来,完全依靠地方政府的财力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显然不可能,

在国情国力的限制下,需要调整政策,确定新的救助办法。2003年初,民政部通过对农村困难群体的调查研究[4],制定了对生活极度困难,自救能力很差的农村特困户的救济办法。主要做法是对不救不活的农村特困户发放《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实行定期定量救济。以农村救济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做法避免农村社会救济的随意性、临时性,切实保障好农村最困难的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

3、临时救济措施

临时救济的主要对象是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和农村特困户救济标准,生活水平略高于特困户的一般贫困户,其生活水平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的边缘地带,一旦受到饥荒、疾病、意外伤害等影响,就很容易陷入贫困境地。这些人有劳动能力或生活来源,或有法定抚养人,但由于遭受到重大疾病等意外情况的困扰,也可能陷入到生活困境,对于这部分人,一些地区的地方政府目前采取了临时救济的方式。临时救济一般都采取不定期的多种多样的扶贫帮困措施,如年节来临时给予生活补助,或不定期地给予生活物品救助的方式等。救济经费一般由当地政府财政列支,辅之以社会互助的方式,如辽宁通过扶贫帮困手拉手结对子,建立扶贫超市等形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这种临时救济的形式也是我国传统的扶危助困意识的最好体现。

4、灾害救助制度

灾害救助对象是突然遭受灾害侵袭的农户。早在1950年代初期,党中央、国务院就提出了“生产自救,节约度荒,群众互助,以工代赈,并辅之以必要的救济”的救灾方针;到时期,又提出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为主,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1983年,救灾工作思路又充实为“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强调群众自救与国家救济相结合。90年代初,为探索救灾管理机制,民政部提出了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理念。目前,正在积极协调出台《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明确救灾工作的四级响应规程。救灾资金每年由中央安排特大自然灾害补助费,地方予以配合投入的资金每年在20-40亿元左右,救济灾民的总数每年至少在5000万以上。保障灾民灾后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病能医,有房能住,仅每年恢复因灾倒塌的房屋就高达100-300万间。

5、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4年以来,为了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生活问题,民政部门进行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试点探索。目前,这一制度涉及全国27个省的2037个县、市、区,有6个省(市)建立了城乡一体的低保制度,被纳入对象的人数为407万人,但在各地极不平衡,有的县才几十个人,有名无实,有的县标准很低,每年仅有百元左右,还不能保障按时发放,有的地区低保制度已经出现了逐步萎缩的趋势。2003年4月,民政部要求中西部没有条件的地方不再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只在沿海发达地区和大城市郊区继续实行这一制度。北京、上海、天津和浙江、广东、江苏、辽宁决定继续推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且尽快做到应保尽保;山东决定在本省东部地区农村继续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而福建省则决定从2004年起在全省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且省级财政每年投入农村低保资金4亿元,为这项制度的开展提供了强大的财政保障。

6、扶贫政策

我国从80年代开始实施大规模的扶贫攻坚计划(简称八七扶贫计划)。起初只侧重生产性扶贫,忽视了其他方面,90年代后,扶贫政策调整为全方位的扶贫。扶贫即注重提高贫困人口生产自救能力与给予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的救济,两类政策是并行不悖还是扶贫替代救济,是有争论的。以造血为目标的扶贫政策显然有巨大效应,据统计,贫困人口从2.5亿人下降到现在的3000多万人就是证明。但是,扶贫不能替代救济政策也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农村五保户和因病因残丧失劳动力、鳏寡孤独、因灾害等造成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人口,只能采取救济政策。

7、其他救政策

首先是农村医疗救助政策。自2003年始,在中央财政每年投入3亿元资金用于对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医疗救助支持,这项政策已经在一些地区产生了积极的效果。其次是教育救助政策。政府鼓励各类社会团体、基金会资助农村的贫困生。如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公益筹款的教育救助项目都有不错的扶持效果。第三,一些地区如浙江、宁夏等地的政府致力于探索城乡一体的社会救助体系,对农村的救济工作做出了一些新的部署,虽然属于地方政策,不过,却代表着统筹城乡发展的新的政策取向。

以上各项政策在不同时期不同程度上都发挥了各自的功用,但是由于各项政策出发点、目标、标准都有很大差别,并没有合成为一个完整统一的社会救助政策,各项制度在面对贫困这一课题时既有重叠交叉,也有覆盖不全,导致资源浪费,政策效果不明显,不应保而保,应保却未保的现象时有发生,迫切需要整合政策,构筑中国农村社会救助政策的总体性框架。

二、现行农村社会救助领域的主要问题

1.传统五保制度不敷需要,救助资金严重不足,救助范围窄,水平低

面对农村的贫困问题,传统的农村五保救济制度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仍然以五保制度解决农村贫困救助问题,至少有三大矛盾:一是救济范围太窄。根据民政部2003年全国特困户的大规模调查,我国农村特困户人口已经高达2000余万人,而五保供养对象仅有255万人。二是救济经费不足。五保供养的资源来源在税费改革之前主要来自村社农民互助,而不是政府的公共财政,税费改革之后,尽管经费来源从村社转向财政,不过,鉴于人数统计和人均标准的等信息收集和传递等问题,财政拨款的总额已经不足,再加上五保拨款采取加入中央财政对乡村总体转移支付额打捆下拨,常常在执行中被各种名目所侵占,发到五保户手上就所剩无几[5].三是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出现矛盾。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是两种不同的五保户供养方式,区别在于五保对象进农村敬老院还是在家生活。由于集中供养的标准远高于分散供养——据江西调查[6],大约高出1-2倍,以至于按分散供养标准拨付的五保经费不合理地集中到敬老院中的五保户,分散供养的人均资金被摊薄。

2、救助对象难以对准最需救助人群,扶贫政策未摆脱“救富”倾向

近10年来,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帮助下,集中财力针对贫困地区开展的大规模扶贫项目,的确提高了贫困地区发展的潜力,使我国贫困人口数量有所降低,但在同时,这种针对地区的大规模帮扶政策也导致了一些问题,一是扶贫资金投入量很大,但是扶贫效率不高。资源投入与效益产出不对称,据统计,全国每年用于扶贫投资的总额高达200—300亿元,其中扶贫贷款占45%,中央及地方财政扶贫占41%,其他各种捐款及外资等占14%.1986年开始强调以开放性扶贫取代生活救济性扶贫后,很多扶贫计划着眼于建设项目,贫困户未能直接受惠,贫困人口的教育素质、民主法治能力等也未能得到有效改善。二是扶贫项目由于惯性使然以及权力控制等因素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没有摆脱“救富”倾向,扶贫方面的大量投入未能有效地缓解农村贫困户的生活。一些建设投资项目由于设计上的原因或者在基层出现了政策走形,相应的资源仍掌握在小部分基层的相对强势团体中,难以真正用于处于社会最底层的贫困农民,部分情况下并没有达到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这使人们对扶贫工程在某些程度上存有疑问,甚至影响了政府形象,破坏了群众对政府的信任。

目前,政府尽管开始注重在全方位扶贫上下工夫,但是由于缺乏与救济性扶贫政策的整合,致使一方面,对农村扶贫的固定投入并没有带来解困目标的稳定实现,相反,又出现了贫困反弹的势头。另一方面,实施传统的给予性救济的同时,人们往往忽略了同时采用现代扶贫救助这一积极的工作思路。

3、农村社会救济量大面广,资金严重不足,筹资方式混乱

据统计,我国目前农村接受各种定期救济(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济)的人数约有1160多万人,接受各种定期救济的农户(包括困难户、五保户等)约有632.7万户,农村中接受临时救济的有2009多万人次,而实际需要救助的人数还远不止此。目前,中央直接的投入仅有救灾补助资金,包括倒房重建、口粮救济、紧急转移安置以及衣被和治病补助在内的救灾资金预算远远满足不了实际需要。各种扶贫贷款、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以及世界银行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农村发展战略也把重点放在加大对农村水利、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增加教育投入、卫生投入上。但是一些地区的地方政府申请到的扶贫资金并没有落实到预定的目标上,贫困家庭未能从扶贫贷款中得到好处。显然需要为了同一个目标的资源整合。

长期以来,由于农村社会救济资金不足、来源有限,而救灾款相对资金充足、来源渠道通畅,因此,向上级多报灾情人数、争取更多的救灾款拨付,成为大部分地区筹措农村社会救济资金的主要方式。其实,救灾与扶贫常常可以统一起来。在灾情面前,没有任何储蓄的特困户、贫困户最需要救助。救灾资金既可以用于农村灾后的应急救助,也应该用于灾后较长一段时间的社会救济工作。但是,由于资金的来源渠道不同,救灾制度规定打酱油的钱不可以打醋,救灾的资金不能挪作它用。这导致争取救济资金的良好愿望与虚报受灾面积和人数的错误手段相结合。在错误手段下,良好的愿望被扭曲,利用每年的报灾时机任意套取救灾款补救济缺口的现象在各地时有发生,以筹措特困救济和临时救济资金为名的灾情报送甚至成了一些人大搞腐败、贪污救灾款的防空洞。这种现象正在悄悄地定型化,成为扭曲救灾政策的一种潜机制。

打破这种潜机制,需要研究农村的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框架,研究该体系中救灾政策与救济政策的相关性,找到整合这两项政策的方法。

4、救助政策冲突及重复覆盖状况的存在

如特困户与五保户政策之间存在覆盖现象。两种政策之间不同在于保障对象的甄别标准不同。特困户救济对象,是年收入低于627元以下的贫困农民。五保政策的对象标准没有收入界限,是依照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这三个条件界定的。而在农村个体经济恢复之后,由于鳏寡者都分有土地,有生活来源,个体劳动也不像集体劳动那样可通过比较评估劳动能力的有无和大小,因此甄别五保户的后两个条件都被模糊化为鳏寡老人的年龄指标。即到了一定年龄就可视为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一般来说,我国农村的鳏寡老人享受五保待遇的年龄被确定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甚至50岁。

其次是保障水平的标准不同。特困户的保障目前由各地实行定期定量救济,救济水平只能保障最低生活。而1994年颁发的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由于五保对象多是孤老残幼单独生活,各方面消费较高,所需要的供养费用较多。在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地区,五保对象的供养水平不应低于人均收入的三分之二。在贫困地区和灾区也要切实保障五保户的基本生活。

第三是保障资源的来源不同。在农村集体经济时代,土地共有,五保户与特困户保障都由集体根据土地的收成采用一定的分配方式解决。农村经济改革实行分田到户以来,直至税费改革之前,五保户保障作为村社的社会传统采取了村民互助、人人缴费的方式,并且以政府文件的方式被固定下来,即乡村两级从公共提留和统筹金中解决五保供养费,而特困户的保障却没有村社来源,必须由政府出资保障。

以上的三个区别体现了两类不同的社会保障政策思路和政策目标。

特困户救济政策以收入水平划界,救济定时定量,已经覆盖全国,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存权利为目标,除定量的标准制定方法尚未统一,救济经费还受到限制外,可以说已经具备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雏形,属于现代社会救助政策。

以年龄界限作为鳏寡老人享有某种社会保障待遇的标准,是一种典型的老人福利的传统政策。它以鳏寡老人这一特殊人群为目标,排斥非鳏寡老人,不到年龄不能享受;它追求相对较高的经济目标——根据条例规定五保老人的待遇要达到一般收入标准甚至中上标准。只是,由于实际操作中五保供养经费严重不足,导致福利政策变形,演成福利加救助的社会政策。不过,谁享受福利,谁得到救助,并非政策目标的设计而由机制扭曲所造成。

据广西民政厅有关干部调查和估计,目前有30%左右的农村五保户有劳动能力,15-17%的五保户既丧失劳动能力、又丧失生活能力,居于两类之间的,是丧失劳动能力、但没有丧失生活能力的五保户,估计占到53-55%.对于劳动能力处于高端、中端、低端的五保户统统采取同等标准、一律扶助的政策,自然会出现高端者获得中等或者中上生活水平,低端者连最低生活都难以维持,中端者可维持下等生活水平。并且,有的地方还出现“政策搭车”现象,把特困户、困难户等都挤到五保户中来,有的只因为是“双女户”也给予救助。尽管由于农村税费改革给五保供养制度带来较大的冲击,但相比于特困户救济制度,其政策更为宽松,资金相对充足,而作为不救不活的、生活更为贫困的特困户救济情况却相差很多。

5、农村社会的公共生活遭到破坏

公共生活是构成一个社区生存环境的重要因素。人类发展史证明,生产力越不发达,公共生活对于维护社区安全的效用就越大。中国农村分田到户之后,尽管农民的个人收入有所提高,但是,由于缺少了集体的保护,缺少了由集体支撑的公益资源和公共生活,农民被投入到巨大的不安全当中。许多农村公共设施如乡村小学、敬老院、乡镇卫生院等陈旧破败,村卫生室私人化,村社的互助传统受到忽视,人际关系恶化,这些都导致农村社区的社会公共生活并没有随收入的提高而改善,而是明显地下降了。农村社区的生存环境恶化,受损失最大者是贫困农民。

三、现行社会救助政策的难点与分析

1、农村社会救助政策定位的困难

首先,农村社会救助政策不能仅仅满足于社会静态的生存需要,政策设定必须不断满足发展中的动态需求。但是,目前农村社会救助政策的固定性与社会变动性的背景发生矛盾,传统的分配型政策不适应发展中的农村社区的社会救助需求,为此,政策必须变化,要按照发展的特点对之分区分类,选择发展型政策来适应发展型的背景。其次,政策定位的困难在于要认清社会救助只是再分配手段还是同时兼有激励和促进发展的功能。我们认为,社会救助必须要适应再分配手段和最低生活保障双重功能。必须考虑到医疗、居住、教育等方面的救助需求,逐渐扩大救助项目的支出保障范围,结合社区投资和经济手段进行操作。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工业社会的产物,以保障市场体制下人的生存权和生活权为目的,以集体抵御风险、尽可能覆盖全社会的方式为手段,属于社会组织化程度很高的一种社会制度。而农业社会风险与工业社会完全不同,社会组织化程度很低,只能靠天吃饭,谈不上有组织地抵御社会风险。迄今为止,国际上还没有哪个国家完整地提出过农村社会保障的命题。

中国却必须提出这个命题。这是因为:在中国,农村人口占主要比重的格局将会维持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城乡二元结构的基本制度矛盾也不会在短时期内完全解决。在从农业社会向着工业社会过渡的长周期中,需要寻找一种力量,防止过渡现象的定型化,推动新形成的社会力量和各种组合关系持续不断地演进,而不是固定化和僵化。这种力量应该成为贯穿在中国各项社会政策之中的灵魂。换言之,促进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的融合而不是分裂,促进城乡一体化而不是二元化,推动城乡利益分配的公平化而不是畸形化,这才是中国社会政策之魂。

以这个观点研究和设计中国农村的社会救助制度,既要明了社会救助的对象是农业社会里分散经营的贫困农民而不是工业社会的贫民,懂得保障贫苦农民的利益就是维护工业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又要认识到对农民的社会救助不单纯出于社会责任和社会公德而是对后发者进行人力资本投入,力求尽快提升农民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

2、农村社会救助政策设计中的困难

农村社会救助政策的设计难题,在于如何以较高的制度效率保障农业社会在分散经营条件下的贫困农民的生活。这是因为:

第一,传统政策按人群而不是按功能划分,按功能划分要重建概念,重组制度。救济与扶贫结合是制度效率较高的工作思路。尽管理论逻辑很清晰,一遇到农业社会不可控制的自然条件的约束,实际的逻辑却很难清晰。农民虽然有土地作为生产资料,但是受自然条件、环境、气候、灾害等因素影响会导致年收成不稳定,特别是一部分居住在自然条件恶劣地区的群众,由于缺乏基本的生存与发展的自然条件,暂时的收入提升并不可能彻底摆脱贫困的命运。

第二,核准对象是实施任何救济的首要要件,但是,在农村,划定救助对象的难度很大,这给农村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实施带来不小的困难。由于农村资产积累和生活消费的特殊性,实际上很难用一个确定的基准线予以准确地度量,保障的水平很难确定。曾有研究提出了不同的贫困识别方法,如运用参与式贫富排序方法识别农村低保对象[7],也有的根据有无劳动能力、收入以及遭受灾害等情况把贫困户按照程度分为相应的类别[8],还有的研究提出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不能仅仅简单地包括食物和生计安全,还必须考虑到与之相关的居住、教育、社会服务等需求。社会救助的方面越广、范围越大,搭便车的机遇越多,划定救济对象的难度往往也越大。

第三,地区发展不平衡性与救助制度多样性如何有效整合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以后,随着观念的变迁和大量青壮年劳力外出务工,原有的集体保障功能削弱,家庭保障功能弱化,对于家庭服务等资源以及社会救助资源的运用也出现障碍,农村人力资源闲置,村委会、学校、卫生所、养老院等场所的社会化服务开发严重不足。农村社区的大量社会公共资源没有纳入社会救助的视野,致使社会救助措施往往停留于单纯的资金支持,无法与多元化、多样化的社会资源达到有效整合。

3、两种现存的政策倾向

当前,有关社会救助的两种政策倾向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第一,过分强调扶贫对解困的功效,将只适合一部分人的政策扩大到全体贫困人口,并以经济政策来替代社会政策。社会救助作为帮助农村社会中无力自助的弱势群体满足其基本生活状况的社会保障政策,无疑是政府制定城乡共同发展战略的关键组成,但是,如果过分强调扶贫生产对解困的功效,忽视社会政策的作用,甚至以经济政策替代社会政策,其结果只能适得其反;第二,救灾救济等政策脱离能力扶助,单纯强调给予,从而使得救灾救济款物平均发放、随意发放等现象严重,甚至成为农村干部腐败的温床,同时,滋生了部分人群的依赖思想。四、中国农村社会救助政策的出路

1、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目标和主要参量

政策目的:在分散的小农经济条件下保障有地的贫困农民的基本生活,有效地遏制农业社会里农村社区内部和城乡之间生活差距加速扩大的趋势,真正核准救助对象,保持适度的救助水平,讲求资金投入效率,促进社会分配正义和发展正义。

政策方式:

政府对符合救助标准的贫困农民实行生活补贴制度,可在现有的特困户与困难户救济方式基础上加以完善。将五保户供养政策分解为特困五保老人定期定量补助政策与五保老人福利政策。

重建农村社区,对农村公共设施和社区自治组织进行规划、融资和排产,造就社区救助的公共资源和公共资产条件。

政策导向:

第一,用以支持集体付款的方式来救助个人,注重社区公共资产的积累。

第二,坚持倡导家庭保障,特别是家庭养老保障,在此基础上开展社区互助、形成社区共同意识、增进社区凝聚力。——稳定和开发社区的社会资本。

第三,强化对社区各类社会公共设施、医疗、教育服务等项目和公共空间的投资,积累社区的公共资产。——培育社区一定的自我保障能力。

第四,根据政策目标整合救灾救济、扶贫救助、贫困救济三类资源并进行重新配置。扶贫资金需要向着社区的医疗、教育、老人福利等公共设施、公共服务倾斜。其间也应包括以提供少量赠款的方式,帮助农民组织村社的医疗合作社、生产合作社等等自治组织。——增强政府为发育和整合农村社会救助资源进行规划、融资和治理的能力。

当前农村不宜采取类似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方式,因为低保线统一性确定性强,而救助对象不确定性强,不容易对准救助目标。同时,对于农村社会救助对象来说,救助效率较高的不是资金,而是物资。社区救助的目标是解决本社区内部贫困居民的生活补助问题,以促进社区的和谐与发展。社会救助的资金来自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社区救助主要采取公共设施、公共服务的方式。

2、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原则

第一,政策提供方式上由分配型走向发展型。

农村社会救助体系执行这一原则,是为了培育一种解决眼下困难为了更好前进的发展机制。如前所述,在社会转型过渡的长周期中,需要寻找一种防止过渡现象定型化的生动的力量,它能推动正在形成的社会力量和各种组合关系持续不断地演进,而不是固定化和僵化。这种力量就是以保护与激励并举为特征的机制。如果说,以定时定量为特征的特困户与一般困难户的生活补贴制体现了保护的功能,那么,以救急为特征的救灾救助可能相对体现了推动农户尽快恢复生产的激励功能。两者的有机配置就是保护和激励双重功能的配置。搞好了可能作为一种弹性方式,有效地推动对贫困农户的能力补偿和能力建设。鉴于现行的五保供养政策难以核准救助对象,核定救助水平,将应予以激励的有劳动能力的鳏寡老人混同于必须保护的弱能与无能者,导致政策效率低下,因此,需要分解现行的五保户供养政策,对特困五保老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对其他五保老人根据社区集体的意愿,通过社区公共设施实施救助或公共福利的方式予以照顾。

实施农村社区救助的前提,是社区的公共资源如医疗、教育、福利等公共设施得到较为充分发展,同时,建立社区自治组织,明确公共资源的社区产权,使公共资源资本化。社区救助就是合理地配置这些资源,提高社区内全体农户特别是贫困户的生活素质。越是贫困地区,其实越需要加强能够促进公共生活的各项公共建设。因为这类建设给予贫困人口的社会利益最大,最能保护和激励贫困人口通过加强社会组织性和推进公共生活的方式获得与其他人平等的社会地位。

农村社区救助是一种集体决定的救助,也是一种救助对象的核准机制。如前所述,在集体生活中最容易判别每个人的能力,判断谁应该受助。集体的公共意志完全可能将无劳动能力者、弱劳动能力者区分出来,不仅社区予以保护,还可以为政府实施的社会救助核准对象。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者包括五保户,在其具有劳动能力期间,社区可通过公共设施、公共服务施以援手,这也是一种激励机制。总之,激励有能者,保护弱能者,对能力不同的受助者区别对待,不采取不加分别的政策待遇,是实现社会救助政策效率的基本保证。

第二,政府资助从资金投入为主过渡到资产投入为主,形成村庄公共资产。

国家投入资源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投入的社会救助资源,包括救灾救助和贫困救助资源。另一类是通过投资社区公共设施、公共服务形成的社区公共资源。例如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乡村小学、敬老院、五保村等的投资。扶贫资金中应该有一部分直接投入农村社区公共设施。

村社自有资源指的是家庭及其人际网络,村委会、党支部以及社区的各类自治组织,以及村委会办公场所、小学、公共电讯、卫生室、卫生站、卫生院、敬老院、老人村、戏台、公共仓库等设施。

两者并举的原则,是要求村社与政府机构同样作为农村社会救助的主体,履行村社的公共职能。譬如,运用村社中的一切可用资源,使各种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得到充分和有效的组合与发挥。要注意的是,这种社会救助与社区救助并行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需要逐步建立。建立初期,政府的导向作用十分重要。既要培育村社的公共资源,鼓励村社形成自有资源和公共资产,又要发挥政府对整体的社会救助体系进行规划、融资、安排、管理、监督等功能。为此,政府需要成立社会救助资源整合协调机构,推动相关的各类机构通力合作。

第三,从生活救济为主过渡到能力扶助为主。

目前,农村最大的社会现实问题就是农产品的收入低于成本,种粮越多越亏损,农民无法依赖农业而生存。中国自古就强调安居乐业,那么,农民的“业”究竟在哪里,靠什么能够使农民得到生存的保障?中国有着世界上最多的农业人口,不仅囿于农业本身求乐“业”没有出路,就连以工业化带动农村城镇化的国际社会的传统道路也未必对中国有效。因此,中国需要尝试适合自己国情的农村现代化之路。这条道路的方向如前所述,是促进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的融合而不是分裂,促进城乡一体化而不是二元化,推动城乡利益分配的公平化而不是畸形化。这三条可以作为衡量中国各项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准星,当然,也是衡量农村社会救助体系设计思路的准星。

为朝向这个方向,农村社会救助体系承担着对后发者进行人力资本投入的一份责任。同时,为了扶助作为中国农村社会救助体系重要结构组成部分的社区救助,在重建社区公共设施,积累社区公共资产的进程中,政府和社会要对农村社区进行物质资本的投入。

人力资本和社会性的物质资本投入正是推动农村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工程。它同时也是农村走向现代化之路的基本保证。这些资本投入既是社会投入也是经济投入,它会改变农村社区决定社会生活的规则,会形成新的社会力量和社会组合,这种力量也许会将农村社区的公共资产与农村的自然资源结合起来,形成新的要求城市与农村进行资源交换的市场机制。由此,有可能走出一条发展新路。

3、政策体系设计——分区分类的结构化救助模型

一个有效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必须建立在对农村社会的不同分类和对农村社会中不同生活风险的分类的基础之上。我们根据农村社会发展进程的不同大致划分为A、B、C三种类型,这些类型分别具有不同的特征,拥有不同的村社资源,居民面对不同的生活风险,可根据各自的需求和资源条件选择不同的社会救助类型,实施不同的优先事项。

上表展示的是一个思维模型。说明不同类型的农村地区资源不同、面临的风险不同,因此选择的社会救助模式也不同。

A类地区由于靠天吃饭,地区差异明显,自然环境好、风调雨顺的地区,农业收入虽然偏低但较为稳定,也存在走向富裕乃至小康生活的机会;但对大多数以半寒冷、半干旱气候为主的中西部地区、山区和高原地区来说,自然条件差,自然灾害频繁,依靠主业的风险很大,所以面临的生活风险也最大,一旦遭遇天灾人祸,甚至生存也存在问题,只能依靠经济再分配(救济)来支撑生活。这类地区还有一个特点,尽管社区人均公共资源程度较低,由于传统的社区人际关系未被完全破坏,社区的凝聚力相对较强,农民有迫切愿望组织起来改善生活,所以,给点阳光就灿烂。通过投资社区公共资产的方式整体提升社区居民的生活水平,同时使贫困群体受惠,是实施社区救助的一条可探索之路。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在延安洛川旧县镇所做的农民医疗合作社及社区卫生服务的试点可证明此点。

对于B类地区,由于农业地位下降,朝向工商业发展多元产业,因此,工商业的发展状况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存状态,工商业与土地的依存度决定了生活状况。这个地区的农民尤其是青壮年农民,就业保障的重要性逐渐超过土地保障。工业社会的风险日益突出。因此,这类地区的社会救助类型需要更多地朝向工业社会,政府实施的社会救助包括特困户定期定量救助、以及医疗救助和教育援助需要规范化,同时,也要注意建设社区公共资产,发挥社区自行组织的救助作用。

C类地区由于失地,劳动人口的生活来源与城市趋同,风险也趋同。社会救助的类型应该与城市相同,即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特别注意的是,做好失地补偿工作,将士地补偿金与城市的社会保险相衔接。

至于A类地区是否不断地向B类地区演化、B类地区不断地C类地区演化,这是另一个问题,即中国农村现代化的道路问题。不断演化论表现了对农村现代化只能走工业化、城市化道路的预测和判断,分道扬镳论即A类地区可能走出相对独立的现代化之路则是另一种预测和判断。持前一种观点的人可能视社区救助为落后模式,只有城市的规范化救助才是先进模式。持后一种观点的人即本文的观点,认为人类在21世纪通过对20世纪的反思,完全可能重建自己的社会生活规则,寻找一种资源消耗较低、社会参与较高、整体性更强、更突出人性和人情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在强化社区公共资产建设、社区自治组织建设基础上形成的社区救助制度,未来甚至有可能比政府制定的社会救助制度更加长命。4、具体建议

第一,收集和整理农村社区的基础数据,对农村社区按发展程度进行分类。

由于中国农村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对于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的收入分配调节和社会共济上还需要有综合的考虑,把处于不同城市化进程中的不同类型地区区分开来,使救助政策各有侧重[9].为此,可考虑收集和整理农村社区的基础数据并进行地区分类,检验是否可以划分为上述的A、B、C三类。此外,需要加强对农村基层社区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的基础性数据的统计工作,包括有无劳动能力、病残情况、家庭及社会援助情况等等。

第二,整合资源统筹用于全覆盖的农村贫困救济制度目标。

我国目前用于社会救助的资金政出多门。中央财政直接的投入的有医疗救助资金、救灾补助资金、转移支付中的五保户供养资金;各级地方政府投入的有五保户供养资金、农村敬老院资金、特困户补助资金、农村低保资金、临时性救济资金,还有世界银行和其他国际组织的投入的各种扶贫贷款。这些资金只有通过整体性的整合,才有可能减少浪费,发挥资金合理配置的效益。这就需要将各类资金按照其目的、用途、下拨程序、拨付方式等各项指标进行整理,而后逐项讨论整合的可能性。例如救灾资金与社会救助资金其实在执行中已经整合,但是极其不规范,需要研究规范化的方式和步骤。

第三,聘任专家进行社会救助政策评估,提高救助效率。

作为社会保障的基本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的公平性尤为重要。社会救助政策的定位、采取的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和公正、公平,救助工作是否达到了预定的目标、政府的规划能力、管理能力如何等等,都需要通过评估来评判和监管。中国正在进入社会政策时代,需要依靠政策出效益,把社会政策评估逐步纳入正规化的制度运行中,实属时代的需要。政府部门要聘任既有理论素养,又有实践经验的专家来进行社会政策评估,还可避免在政策制定和决策中的失误。

社会救助论文范文第3篇

9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社会救助体系改革的明显趋势是对获社会救助的人们增加工作要求。在英美产生巨大影响的“第三条道路”扬弃传统左派“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政策,主张实行“不承担责任就没有权利”的积极福利政策,主张福利既是每个人的权利,也要求每个人尽义务,以此鼓励形成自立而不是依赖性的福利政策氛围。

在美国,克林顿的福利政策折衷性质明显,它是不受约束的市场资本主义的右倾观念与社会平均主义的左倾观念相结合的产物。其社会保障主要解决公平与效率的困境,在凯恩斯主义与新自由主义之间寻求平衡,其理念从最初的单纯性救济改为工作利(welfare-to-work)、由原先的普遍福利转为有限救助、由建设福利国家变为发展多元合作。这种转向的标志便是在社会救助中增加对工作的要求。例如,接受援助的单亲父母两年内需要每周工作至少20小时;2000年进一步增加到每周30小时,核心家庭每周至少要求工作35小时。美国联邦政府还制定了社会救助受益家庭的就业目标。1997年,社会福利受益家庭至少要求实现25%以上的就业,核心家庭则要达到75%;2002年社会救助受益家庭就业率增加到50%,核心家庭则要达到90%。没有完成目标则要给予相应处罚,第一年联邦政府将减少5%的拨款,以后每年的减少量依次增加2%。虽然原来的“未成年孩子家庭补助”法案(AidtoFamilieswithDependentChildren,简称AFDC)对受益人也有一定的工作要求,但执行并不严格。“1996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折衷法案”(ThePersonResponsibilityandWorkOpportunityReconciliationAct1996,简称PRWORA)通过后,免除工作的条件更加严格,并且加强了对受益人的培训要求(参加假日培训的人不低于20%),对不服从者有更严厉的制裁。为了便于社会救助受益人能在劳动力市场找到工作,从1997年开始,州和当地社区为那些享受“贫困家庭临时救助”(TemporaryAssistanceforNeedyFamilies,简称TANF)、又很难找到工作的家庭创造额外工作机会,联邦政府则会提供一定的资金帮助。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公共或私人部门的工资补助;在职培训费用;工作安置和雇佣之后的服务;社区服务;工作支持服务等。

在英国,1998年3月工党政府正式出版了代表布莱尔福利制度改革的方向和原则的绿皮书——《英国的新蓝图:一种新的福利契约》。以此为指导,英国政府出版了一系列关于改革进展状况以及伤残(长期疾病)福利、鳏寡福利、儿童福利和养老保险制度等单项福利制度改革的绿皮书和咨询性文件。在社会救助领域,英国针对以下四类人员的工作要求更加严格:(1)年轻失业人员。英国政府要求失业6个月的18--24岁的年轻人必须从以下四种方案中做出选择:在私人部门工作,雇主得到补助;在志愿性部门工作;从事环境保护工作;接受全职教育或培训。第一种方案,雇主须提供每周一天的培训,而且必须支付包括工资补助金在内的培训费用;第二、三种方案可以提供6个月的安置,参加者每周可得到比“寻求工作津贴”(Jobseeker’sAllowance)高15英镑的补助。选择最后一种方案的人,每周可以参加一天的培训,而且在接受训练时仍然可以继续享受待业津贴。(2)单亲父母。英国政府制定了特别行动计划,通过工作寻求、建议和培训找帮助单亲父母到工作。必要时,可以为那些再次全职学习的单亲父母提供小孩的照看。这个计划在8个地区得到认可并开始实施,1998年10月便推广至全国。③长期失业人员。自从1998年6月以来,雇主如果雇佣一个已失业两年或两年以上的失业者,可获得为期6个月的每周75英镑的工资补助,当然这一计划受到各方的强烈质疑,因此拖延到1998年10月才实施。年龄超过50岁的人还可享受特殊援助。④残疾人或者长期患病的人。这类人也可获得额外的基金。计划的目标是帮助残疾人或长期患病人找到工作,或者帮助那些已工作的人继续工作。总之,通过一系列措施,使那些依靠福利生存的高风险的特殊人群(失业的年青人,单身父母,长期失业者以及残疾人)走上工作岗位,摆脱对福利的依赖;并建立社区不同部门(包括雇主、志愿性组织)、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的新型关系。

除英美两国外,其它发达国家对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以前大部分国家只要求失业人员接受职业测试,现在要求接受这种测试的范围扩大。荷兰要求凡主张受助权利的人都被迫寻找工作,这包括被以前法律排除在外的受医学或社会限制的人(包括带有12岁以下小孩的单身父母)。“合适的工作”这一词汇所包含的意思也发生了变化,受益者必须接受比原来职位更低的工作。新西兰的福利改革理念强调两个关键概念:积极援助,互惠义务。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加强了对单亲父母、病人和残疾人的工作能力评估,从1997年4月1日开始,有很小或没有孩子照顾职责的失业受益人的配偶也被要求寻找全职工作,而在此以前,这些人不必承担任何一种工作测试形式。1998年10月,新西兰又实施“公共薪金”(CommunityWage)计划,以取代失业救助和病残救助,这一计划更强调工作要求,而且这种工作会得到补贴。目前新西兰正在实施两个计划以帮助受益者自立,第一个计划被称为“指南针”(Compass),这一计划旨在帮助受益的单身父母依靠个性化的安排,在寻找工作时有机会获得培训机会和援助。第二个计划是为顾客提供服务,包括为每一位受助者分派一位志愿者,对受益人的所有事务负责。另外,加拿大的许多省也要求单亲父母参加福利性工作。

二、“胡萝卜”政策

为了达到让受益者外出工作这一目的,许多国家采取了“胡萝卜加大棒”的软硬兼施的社会政策。

“胡萝卜”政策是增加工作回报,主要包括减免所得税,提高单亲家庭孩子照料费用资助;创造有利条件,协助受益者寻找工作;加大培训力度。

1.增加工作回报

为了增加工作回报,OECD国家在2002年的纲领性文件中要求各个国家检查其税收体制是否适当,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提高受益人中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率。2005年,受益者总就业率达到67%,其中妇女就业率达到57%,而到2010年,受益者总就业率达到70%,其中妇女就业率达到60%,年龄较大的就业率达到50%。美国实施“劳动所得税收抵免”(EarnedIncomeTaxCredit,简称EITC),为低收入工作家庭提供额外救助,它创造的边际费用的增加超过从社会福利获得的保障金。EITC的理论依据是,它能提高穷人工作的积极性。在抵免额逐步增加阶段,穷人每增加1美元收入,联邦政府就增加40美分,这实质上相当于收入40%的负边际税率。最近的研究表明,EITC总的来说对劳动供给产生了正面影响,单身母亲的就业率从58.5%上升到64.5%。研究表明,就业率上升,其中有60%是因为EITC。1999年10月,英国实施“工作家庭税收抵免”(WorkingFamiliesTaxCredit)以取代原有的“家庭抵免”(FamiliesCredit)项目,新项目使受益人数从不足83.3万人增加到了130万人。同时救济金的缩减从70%降到了55%。另外,英国把房屋救济金和议会税收救济金领取的时间延长了四个星期,也就是说,在找到工作之后,仍然可以享受近一个月的救济。2001年又将这一政策推广到抵押利息支付上。1996年,新西兰针对有工作的低收入家庭实施“独立家庭税收抵免”(IndependentFamilyTaxCredit)政策。受益者的收入从50元(新西兰元)增加到80元时,政府不会考虑减少救助标准,这样,做兼职工作的人不会因此而减少收入;特殊受益群体(特别是单亲父母和病残者)的收入处于80元到180元之间时,受助标准则从70%降至30%。同年,新西兰降低了单亲家庭和伤残人士的收入税率。在爱尔兰,“重返工作岗位津贴”计划允许人们在工作收入之外还保留部分救济金。2000年,将因重新就业或参加培训而撤销救济金的期限从三年延长到了四年。而且,投入该计划的救济金1999年增加了2000英镑,2000年增加了5000英镑。德国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强化了“Lohnabstandsgebot”(为低收入者和福利受益者提供两种不同的收入支持的一项政策)。这些调整更有力地刺激了福利受益者外出寻找工作,而且还提供了一系列的优惠条件(如给雇佣福利受益者的雇主以补贴)以提高受益者找到工作的机会。

2.创造更好条件,协助寻找工作

在对许多国家的调查中,协助寻找工作是帮助低收入家庭的一项重要措施。美国各州为福利受益者做技能评估,许多州还协助个人制定发展计划。例如,加利福尼亚州的“独立大道”(GreaterAvenuesforIndependence,简称GAIN)计划通过各种案例分析,为福利享受者提供从工作寻求、基础教育到培训的一系列救助,其他州也实施了类似的计划。英国的“新政”(NewDeal)计划为单亲父母和长期失业的人提供帮助。在“新政”下,雇佣年轻人的雇主直接降低的费用在2000年4月提高了25%,达到每月120欧元,时限为6个月。这6个月中,还有1200欧元用于支付工人的培训费用。新西兰实施了“从福利到小康”计划,刺激对劳动力的需求。在奥地利,自2000年10月以来,为了促使年老的工人被雇佣,雇主不需要为所雇佣的50岁以上的工人支付失业保险金。为了提高妇女就业率,奥地利“2001就业行动”计划确定了计划目标:把拨给就业行动计划50%的基金用于促进妇女就业的措施上。在瑞典,从2000年8月开始,雇主如果雇佣长期失业者——那些已经失业4年或更长时间的人——能够在16个月的劳动费用中降低75%,在随后的18个月中可降低25%。

为促进就业,许多国家为那些首次失业6个月的25岁以下年轻人或首次失业12个月的25岁以上的人提供培训或其他救助。德国、西班牙、爱尔兰、葡萄牙、芬兰等国家采取积极措施,重点解决初次失业人员的工作问题,在瑞典,失业救济金在2001年已经增加了大约40%。在法国,自2001年以来,为使失业数月内寻找工作的人迈出重返工作的步伐,政府为他们提供一次求职面试的机会,此外,还为他们制定个性化计划。英国在高失业地区也采取积极灵活措施,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机会。

发达国家就业服务机构在促进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为失业者提供详细的建议和引导;根据失业人员的需要、条件和特点,为他们的职业培训、再培训、工作经历或参加其他各种项目帮助拟定个人行动计划。在希腊和意大利,为有效地完成这项任务,尤其为帮助30岁以下的失业者,服务机构被分散到了各个地方,以便更好地了解劳动力市场情况的变动和不同地区对技能的不同需求。2002年,这方面的措施正式成为法律。

为了使受益人安心于工作,各国政府尽量解决社会救助受益人的后顾之忧。研究表明,阻碍单亲家庭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少足够的儿童照顾费用,因此一些国家把儿童照顾费用直接补贴给儿童照顾场所。如美国增加了分配给低收入家庭的儿童照顾基金,要求基金的4%用于儿童照顾质量的提高和改进。各州还设立一笔专款,为抚养孩子的贫困家庭提供补贴。一些州还采取了一些独特的作法:密歇根州向接受家庭支持的人提供育儿教育补助,并且向有能力在交通方面提供帮助的个人和组织推荐各位母亲;佛罗里达州减少接受公共援助受益人的新生儿支付;肯塔基州帮助农村贫民搬到该州的城市,因为他们在那里可以找到工作。在英国,一种新的儿童照顾制度将代替家庭照顾制度,这种制度将成为工薪家庭税收制度的一部分。每周工作16小时或16小时以上的任何单亲家庭将有资格获得高达70%的儿童照顾费用。

3.加大培训力度

为提高福利享受者进入市场的能力,发达国家改“授人以鱼”到“授人以渔”,即把改革的重点放在培养个人对自己负责的精神和独立意识上,发挥社会各种组织和机构的作用,使它们对福利制度有更积极的贡献。英国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1998年2月,英国教育与就业部发表了《学习的时代》(TheLearningAge)绿皮书,认为未来是一个“学习时代”。在这样一个时代,学习机会应向所有人、在其人生的任何阶段、以多种方式提供,而不仅仅意味着在学校学习。“绿皮书”描述了提供终生学习机会的途径,如广播媒体、国际互联网、公共图书馆和公司内的自学中心等。同时,它宣布了两项主要计划:工业大学(TheIndustrialUniversity)和个人学习账号(TheIndividualLearningAccounts)。工业大学是一所通过网络向人们提供职业和专业学习机会的“虚拟大学”,个人学习帐号是为成人培训提供资金保障的一种方式。在“绿皮书”的基础上,工党政府又于1999年发表《16岁后的教育:学会成功》(Post16:LearningtoSucceed)白皮书,旨在建设一种新的学习文化,以加强国家竞争和个人发展的基础,鼓励创新,造就一个具有内聚力的社会。“白皮书”建议成立英格兰学习与技能委员会,负责提供和资助所有16岁后的教育培训(高等教育除外);与地方教育当局建立伙伴关系,共同开发成人和社区学习计划;向成人提供学习信息、建议和指导;与16岁以前的教育部门进行合作,以确保整个14—19岁教育的连续性。

由此可见,发达国家的社会福利政策理念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从最初的单纯性救济改为工作利、由原先的普遍福利转为有限救助、由建设福利国家变为发展多元合作。

各个国家之所以重视受益人的培训,是因为培训的投出/产出的回报率很高,特别是对成年女性的影响更大。对美国的研究表明:参加“人力资源开发和培训行动”(ManpowerDevelopmentandTrainingAct,简称MDTA)的女性年收入增加1926美元;参加“广泛就业和培训行动”(ComprehensiveEmploymentandTrainingAct,简称CETA)的女性年收入增加1797美元;参加“工作伙伴行动”(JobTrainingPartnershipAct,简称JTPA)的女性年收入增加960美元;参加“工作激励项目”(WorkIncentiveProgram,简称MIN)的女性年收入增加438-728美元不等;参加“商业部门工作机会”(JobOpportunitiesintheBusinessSector,简称JOBS)的女性年收入增加444美元。而对男性来说,参加人力资源开发和培训项目(MDTA),年收入增加收入151美元;参加工作伙伴项目(JTPA),年收入增加970美元。而培训的长远回报更大。

三、“大棒”政策

“葫萝卜”政策有效地激励福利享受者外出工作,但是它并不能彻底解决受益者对福利的依赖,于是发达国家采取了比较严厉的措施——“大棒”政策,把受益人“赶出”家门,寻找工作。这些措施包括严格受助条件,出台寻找工作并接受就业机会的法令,以及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制裁。

1.严格受助条件

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初期,政府对申请救助的穷人偏重义务而忽视权利,如《济贫法》和《新济贫法》都存在这种问题。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促进了西方国家观念彻底更新。在凯恩斯主义的影响下,无论是在大陆欧洲,还是北美,社会保护政策发生了根本转变:(1)由政府出面提供给个人及家庭收入相应的最低收入保障;(2)政府有责任帮助个人和家庭抵御社会风险可能带来的危机;(3)政府保证所有的国民享受尽可能最好的、没有确定上限的社会服务。20世纪50年代英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和社会政策专家马歇尔全面论述了公民权理论,认为所有拥有完全公民资格的公民都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的权利。在这种权利观的引导下,部分国民认为,福利国家基于经济决定因素的社会保障项目具有分离作用,扩大了经济方式和道德方式表现出来的社会差异,社会救助的受益者常常会感到尊严的丧失,虽然他们具有明确界定的获得收益的权利,于是有些国家力主采纳普遍性社会保障原则;还有些国家采取了较狭窄的、更为尊重人的收入检验(即只关注申请者目前的收入,可通过税单获得证实)代替窥探性检验方式(即要求全面出示收入和财产的清单与证据)。

这种普遍福利和宽松条件所带来的弊端早已被人们所认识,因此西方发达国家社会救助体系改革的一个措施便是用“有选择的援助”代替普遍的受惠,责任重心由原来的国家向个人转移。采取的措施主要有:(1)严格身份调查。以前发达国家对残疾人、老年人以及以妇女为主的有孩子的家庭身份调查比较宽松,但是近年来发达国家提高了身份调查标准。例如美国各州政策规定,绝大多数福利接受者被要求出去工作或是接受工作培训,并且只能在一段有限时间内获得收入支持。此后,他们的身份将失效,也就是说,他们不再有资格取得收入支持。除了人数有限的残疾人,新计划极大地提高了低收入人群的工作动机。对残废儿童的定义也更严格了。在以前的定义中,假如小孩的损伤相当于使成人残废那么严重,则他们就被认为是残废的;新定义已经与成人的标准隔绝了联系。现在,假如小孩有“医学上认定的能导致明显的或严重的机能限制的身体或精神损伤”才被认为是残废的。这种变化导致135,000名小孩将不再拥有领额外保障救济金的资格。新西兰通过了新的工作能力评估程序,对疾病救助也予以更加严格的控制。(2)严格收入状况调查。发达国家实施的转移支付被称为“公民权利性拨款计划”,所有符合法律要求的个人均可申请。改革后的美国社会救助规定,符合收入状况调查的家庭在获得一段时间的公民权利性拨款之后将得不到收入支持。(3)附加受助条件。除了加强对社会救助受益者的工作要求之外,一些国家还对受助者增加了其他义务。如美国已经增加了部分群体的受助条件,单身父母要获得全额救助需要履行某些父母的规范(如提供孩子的免疫证明,而且孩子必须有规律地上学。未成年的未婚父母需要与能负责任的成年人居住或在成年人监管下生活,还要参加教育和培训活动)。假如他们没有履行约定,其救助金会被削减至少25%,甚至救助申请可能会被拒绝。另外大部分近期的合法移民在获得国籍前也不拥有获得联邦福利救助的资格。在德国,寻找收容所的人被排除在主要社会救助项目合格性之外。在芬兰,首次进入劳动力市场在获得劳动力市场支持资格之前必须完成5个月的等待时期(职业教育机构毕业的人除外);而改革前这种等待期是3个月。

2.控制费用增长

社会救助改革的另一个明显趋势是严格控制费用增长,而且这一措施产生了较好的效果。如在美国,费用控制策略已产生了明显的激励作用,迫使各州实行更严格的基金管理。联邦政府已设立了一系列的奖励和制裁措施,目的在于鼓励各州在执行时完成具体的目标,包括享受福利的父母及未婚先孕的青少年的就业率。类似地,“加拿大健康和社会转移支付”(CanadaHealthandSocialTransfer)政策为降低社会救助费用及减少社会福利人员的省份和地区提供一系列的奖励。控制费用增长的措施主要有:(1)降低替代率。在许多国家,找到工作的人收入增加后,其享受的救助金就会减少。加拿大许多省已经降低部分救济金和特殊补助金费用,其他救济金则通过控制费用增长,而后依靠通货膨胀达到缩减的目的,这迫使社会救助享受者在成为受益者之前广泛动用个人资源提高收入水平。在新西兰,新的“公共薪金”已取代了原有的疾病救助金计划,救助标准已降低。在美国,TANF对贫困家庭的援助体系与以前的援助体系有根本区别。在AFDC下,由于公民权利性拨款计划要求对所有符合身份调查和收入调查的人进行收益支付,资金是末端开口的,可以自由调整。因而用于支持穷人的支出并不是直接处于联邦和州政府的控制之下,而是每年都发生变动,这取决于有权享受补助的人数。正因为如此,各州对受助家庭的月平均福利支出极不相同。这种体制对联邦中央政府和地方州政府的财政都构成了压力。为此联邦政府采取如下措施:①规定联邦每年支出最高限额,并且以州政府对AFDC和JOBS的历史支出为基础配置各州的资金。②管理重心下移至各州。③限制非居民福利支出。④现金补贴只是一种暂时的收入来源,它隐含的意思是,它只为暂时面临财政困难的家庭提供安全网,并且减少受益者对政府转移支付计划的长期依赖。各州为减轻压力也采取了不同的改革措施,部分州减少了救助金数目,还有部分州提出社会救助金随受益时间而下降的计划。加拿大一些省份对市实行定额拨款,以控制市一级的财政支出快速增长。(2)对受益人重新分类。加拿大的一些省为削减受益人数和降低费用,已经采用技术手段把部分特殊受益人划到其他项目中,如一些参加法定外教育的人已经被重新划归到学生救助或学生借款项目中;一些省规定,超过60岁的人被要求从“加拿大养老金计划”(CanadaPensionPlan)申请提前退休;一些残疾人已经被重新划归到永久残疾救助项目中。(3)限制时间(time-limited)。美国已通过了TANF,对获得资助的时间有了限制。在新的需要援助的家庭计划的主题中标记了“暂时性”(Temporary)的字眼,先前对未成年子女家庭的资助时间是成年(18岁);而在新的计划中,单身父母在子女未成年前要提供累积60个月的抚养时间,则政府可以将受助时间延长20%。例如,犹他州的受援时间限制为36个月,这个时间限制也可扩大,但不会超过联邦政府规定的60个月;康尼狄克(Conneticut)州对有工作能力的人救助时间限制为21个月,对无工作能力的人则没有时间限制。对单亲父母享受社会救助,则有更严格的时间限制。在接受救助的两年里,单身父母每周至少要工作20小时。在北卡罗莱那州,受益人必须要寻求一份工作(不管是付酬的还是无偿的),或者在12周内进行短期的上岗培训。食品券的提供也是有时间限制的。18-50岁、有劳动能力、而且没有可依靠的子女的人在每36个月内只能有3个月时间接受食品券,正在工作或者正参加培训计划的人除外。已经参加培训的人以及失业人员有资格获得额外3个月的食品券。

3.实施制裁措施

在美国一些州,不服从工作安排,支付水平就会降低,甚至有可能取消受助资格。美国纽约州规定,享受救济金18个月后减少10%,两年以后减少15%,三年以后减少30%,四年以后减少45%。联邦政府要求各州必须有一半的受益者每周工作30小时。各州可以制定更严格的计划,并且如果各州不能使福利接受者参加工作的比例达到某一设定值,它们将受到联邦政府的惩罚。美国联邦政府规定,孩子年龄超过5岁的家长拒绝由社会工作者提供的工作,将会失去福利收益。TANF计划的联邦基金现在是由政府拨款,每个州根据上年的花费,得到联邦一笔资金资助。在先前的管理体制下,联邦基金是没有限制的,通过各州提供的受益人数而确定基金总数;在新的管理体制下,如果TANF计划的操作成本超过了联邦拨款的数量,各州被要求减少受益人数,削减救助费用。一方面,强化激励机制,联邦政府对未超过总拨款配给的5%而圆满完成目标的州加以奖励;另一方面,还加强处罚措施,对使用不当的救助金要严加追究。

德国1996年进行了一项改革,即对拒绝承担工作责任的人削减25%的救助金,以强化福利受益与工作义务的一致性。加拿大、新西兰和英国也有类似的措施。

结束语

西方发达国家在对社会救助进行改革的同时,对原来的概念也进行了重新审视。例如英国采用“寻找工作津贴”(Jobseeker’sAllowance)(取代失业救济金和失业收入支持),新西兰采用“公共薪金”(CommunityWage)(取代失业救济金和疾病救济金)。因此“救济金”这一术语不再等同于社会救助。这种变化反映了如下观念:更强调积极救助方式(而不是被动接受救济金)和相互责任(尤其是工作),降低对救济金“权利”(Entitlement)观念(尤其在美国)的重视。在美国,以前的“未成年儿童家庭援助”(AidtoFamilieswithDependentChildren)计划已经被新的“贫困家庭临时救助”(TemporaryAssistanceforNeedyFamilies)计划所取代。“临时”(Temporary)这个词是这个变化的要点,它表明了新规定的时间限制性质。“未成年”(Dependent)这个术语也已消失,并被“贫困”(Needy)取代。这一变化不仅反映了受益者的意愿,而且也表明了摆脱“依赖”(Dependency)观念。概念的变化说明公众对社会福利态度的转变。这种变化的目的正如克林顿总统所许诺的那样:“终结我们所知道的福利制度”。这种终结至少表现出两个方面的特征:一个明显的趋势是在更广范围内引入工作测试。传统的不能工作的受惠者已被要求外出寻找工作,美国、新西兰、荷兰以及加拿大的一些地区近期已将这一群体扩展到单身父母,甚至有部分工作能力的残病人。采取的措施也越来越严厉,从减少付款到终止资格。然而“胡萝卜”政策仍然发挥着重要的激励作用,这种奖赏包括了支助容纳失业人员的组织,支付照看小孩的花费,以及增加工作收入等等。许多国家的政府为了促进就业,采取了各种措施,包括与私营部门、志愿者组织、地方政府和社区建立合作关系,说服、劝告机构雇佣失业人员。另一个明显的趋势是强调履行与工作相关的义务,减少对“权利”和“资格”等概念的强调。在美国的改革中,福利不再成为每个人的权利。福利的限时在美国也流行起来,联邦基金不再被看成是无限的,各州也非常警惕地看着自己的财库,互相竞争削减供应,以避免成为吸引来自全国各地穷人的磁铁。美国评论家彼得森(Peter,P.)1995年用“比赛到底”(racetothebottom)来描述了各州之间的“竞争”。新方案所采取的措施对美国社会救助制度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新法案通过后的一个月(1997年9月),几乎所有州都报道了在他们TANF中总人数的大量减少。

[内容摘要]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为了克服社会福利制度中“奖懒罚勤”的缺陷,西方发达国家对获得社会救助受益者增加工作要求。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许多国家采取了“胡萝卜加大棒”政策。“胡萝卜”政策是增加工作回报;“大棒”政策主要包括出台寻找工作并接受就业机会的法令,并对不服从工作安排者实施制裁。

社会救助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街头流浪人员;救助;制度

1社会救助制度建立的目的及意义

现代社会救助起源于历史上的慈善事业,现代社会救助是提供立法规范并制度化的社会政策,为了帮助社会脆弱群体摆脱生存危机,从而维护社会稳定的扶助措施。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一样,都是立足于社会公平的基础上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权益、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宗旨的安排。通常情况下,社会救助是一种政府或社会行为,救助对象是容易遭受生活困难的脆弱群体,目标是满足社会成员的最低社会需要,采取非供款制与无偿救助的方式帮助社会脆弱群体。

2我国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现状

2003年8月1日,总理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宣布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以“维护社会治安”为目的的“收容遣送制”被更具人文关怀的“救助制”所取代。“救助”制度的建立更加体现了国家对于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尊重与保障。然而新办法执行以来,以社会救助为职责的救助管理站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社会效应。据了解,全国909家救助站几乎无一例外地存在“门前冷落鞍马稀”的现状,同时也遇到很多救助站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例如,很多流浪人员面对救助站提供的救助表示拒绝。因为救助站工作的根本原则是自愿救助、无偿救助,也就是说要提供救助首先要征得被救助者的同意,所以这些流浪人员来与不来完全属于他们自己的权利,他们不同意也不能够强迫。另外,在实际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的流浪人员属于职业乞丐——以乞讨作为谋生手段的人。

救助站提供的救助内容主要是劝说流浪者住进救助站,给其提供衣食及生活补助,在生活一段时问后将其送回家乡或是给不肯进救助站的流浪人员一定的生活帮助。也就是说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只是一项临时性的救助措施,可是仅仅提供这些并不能够满足流浪人员的需要。对于他们来讲,长期在外流浪,家的概念已经很模糊了,就是说将他们送回家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再加上他们就算回到家以后,生活还是没有着落,最后还得出外谋生,这样的话,之前的救助就没有发挥作用,还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就目前的情况看,救助站主要能够解决的是那些生活上临时出现困难的人群,比如务工不着、钱财被盗等,这些人和家里取得联系后一般很快就会寄钱过来,绝大部分都会选择回家。但是那些只把救助站当作临时性遮风挡雨的场所,以流浪乞讨维生、无家可归的老弱病残的问题如何解决,需要政府和社会的深入思考。这也是制度设计时需重新考量之处。另外,主动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并不多,公共场所的流浪乞讨人员反倒增多。不属于救助对象的钱物花光、丢失、被偷、被抢、被骗等造成的生活无着的人员占被救助人数的大多数。出现了重复救助现象。受助人员的真实情况难以核实,受助人员中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缺乏完善的监护设施,由于其他机关没有切实履行职责导致这部分人长期滞留在救助站。救助站,尤其是贫困地区的救助站经费缺乏。救助站工作人员培训教育工作有待进一步展开。

3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3.1政府对于社会救助问题认识不够全面

没有对真正需要救助的人员进行详细的调查分析,根据具体人员划分及救助手法做出具体要求。譬如说,有些人是真正需要帮助的但又不好意思寻求救助组织的帮助。另外有些人专门靠骗取社会救助金来进行奢侈消费。有的人仅仅需要的是现金帮助能够帮其返乡,还有儿童不仅需要现金救助还需要教育救助,等等。总而言之,在现实生活中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会有各自不同的救助需求。在政府还没有对这些情况做到充分认识的条件下制度的设计必然是不完善的。

3.2救助体系建设不够健全

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1)立法层面。(2)财政保障层面,(3)制度执行层面。没有健全的体系保障,具体的救助行为就无法开展。没有相关的法律保障,救助行为就没有可依据的范围,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应该怎么做以及遇到问题相关部门之间应该怎么协调等问题都不能得到解决。

3.3组织体系不够完善

主要体现:(1)职能界定不清晰。救助管理部门分割,力量和资金的分散,缺乏统一的归口管理,对救助工作不能进行有效统筹,加大了社会救助工作的协调难度,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教助工作的无序现象,在实践中常常出现重复救助或救助不到位的情况。(2)救助系统人力资源配置结构不合理,形成倒金字塔现象,社会救助工作最繁重的基层从事救助管理的人员最少,救助工作力量严重不足。(3)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低,各项救助工作难以科学化,社会救助的整体效果不够理想。

4制度改革建议

(1)相关领导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与专业研究人员紧密联系,制订更加具体且适合的制度。针对现今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仔细研究分析。拿出相对的改革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合理高效的管理模式,更新管理方法,将有限的资金运用到适当的领域中,将社会资源最大化。

(2)提高专业队伍人员素质及推广救助制度在公众的影响,让更多高水平高素质的人才加入到社会救助的工作中来。在政府社会救助队伍以及制度建设中需要加大救助管理干部和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基本素质和运用新知识、新理论与新技术的能力。推广社会救助的普及面,让更多的人员加入到社会救助的范围内以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救助论文范文第5篇

1.1贫困地区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实施的现状。

1.1.1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20世纪50年代,我国开始建立“五保”供养制度,这是农村社会救助的一项重要制度。1994年,国务院颁发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农村村民中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制度。为解决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老人的照料问题,许多贫困地区相继兴办敬老院,将这些人员集中供养,并逐步发展成为“五保”供养的一种重要形式。目前我国贫困地区农村仍还有约2000万老龄人口,按照这一实际需求状况,“五保”供养远没有满足贫困地区农村实际需要。

1.1.2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农村特困户主要是指因病和因残丧失劳动力、鳏寡孤独以及灾害等造成的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户。在现有国情国力的限制下,完全依靠地方政府的财力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显然还不可能。为此,2003年,国家民政部通过对农村困难群体的调查研究,制定了对生活极度困难、自救能力很差的农村特困户的救济办法。主要做法是对不救不活的农村特困户发放《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实行定期定量救济。

1.1.3临时救济措施。临时救济的主要对象是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和农村特困户救济标准、生活水平略高于特困户的一般贫困户。这类贫困户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来源,其生活水平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的边缘地带,一旦受到饥荒、疾病、意外伤害等影响,就很容易陷入贫困境地。对于这部分贫困户,一些贫困地区的地方政府采取了临时救济的方式。临时救济一般都采取不定期的多种多样的扶贫帮困措施,如年节来临时给予生活补助或不定期地给予生活物品救助等。

1.1.4灾害救助制度。灾害救助对象是突然遭受灾害侵袭的农户。早在1950年初期,国务院就提出了“生产自救,节约度荒,群众互助,以工代赈,并辅之以必要的救济”的救灾方针;1983年,救灾工作思路又充实为“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并强调群众自救与国家救济相结合;到了上世纪90年代初,为探索救灾管理机制,国家民政部还提出了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理念。明确救灾工作的四级响应规程。救灾资金则由中央安排特大自然灾害补助费,加上地方予以配套投入的资金,每年约在20~40亿元左右,其中,70%以上用在贫困地区。

1.1.5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贫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1994年以来,为了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生活问题,国家民政部门进行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试点探索。目前,有6个省(市)建立了城乡一体的低保制度,被纳入对象的人数为407万人。但在各贫困地区极不平衡,有的贫困县才几十个人,有名无实;有的贫困县标准很低,每年仅有几十元,并不能保障按时发放。

1.1.6扶贫政策。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大规模的扶贫攻坚计划(简称“八七扶贫计划”)。起初只侧重生产性扶贫,直到上世纪90年代后,扶贫政策才调整为全方位的扶贫,即注重提高贫困人口生产自救能力与给予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的救济。以“造血”为目标的扶贫政策显然产生了巨大效应,贫困人口从2.5亿人下降到现在的2300多万人就是证明。但是,扶贫不能替代救济政策也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农村“五保户”和因病因残丧失劳动力、鳏寡孤独、因灾害等造成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人口,还是只能采取救济政策。

1.2贫困地区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1.2.1救助范围有限,救助标准偏低。首先,我国社会救助的范围十分有限。据有关专家预测,我国贫困地区农村每年因各种因素导致贫困而需要得到社会救助的对象近2亿人,而实际能得到社会救助的人员不足应救助对象的1/3。究其原因,一是在实际工作中,不合理的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限制条件,使许多有实际困难的农户成为基层政府不管的对象。二是救助制度的透明度低,不少遭遇特大困难的人员或家庭,不知道从何种途径寻求救助,而面向农村的社会救助更是一直处于似有似无的状态。其次,我国的救助标准太低。近年来,虽然社会救助经费有所增加,救助标准也有所提高,但救助标准太低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其原因主要是筹资渠道狭窄,经费不足。资金来源仅限于政府拨款,数额十分有限。

1.2.2资金来源无保证,数额不稳定。绝大部分农村集体财政能力弱,集体积累少,用以社会救助的资金十分有限。社会救助往往是钱多多补,钱少少补,无钱不补,致使许多贫困户、“五保户”得不到及时救助,陷入贫困的恶性循环之中。加之土地保障的功能不断弱化,单纯地依靠土地,农民很难在短期内脱贫致富,因而急需将他们纳入到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1.2.3社会救助法制化建设严重滞后。我国农村社会救助长期处于一种无法律可依、无程序可循的无序状态,导致农村社会救助实践中明显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的随意性。二是在具体程序上,缺乏一套规范的操作程序。三是在社会救助管理中,政出多门,表现出多龙治水的管理格局,而又没有管理好。

2.确立新型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新理念及完善的主要方面

2.1政府是农村社会救助的主体。必须明确政府是农村社会救助的主体,即政府是贫困地区农村社会救助义不容辞的责任人。这是由国家的职责所决定的。国家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其社会职能要求国家必须以缓和社会矛盾、谋求社会安定、保障社会成员生存权利、增进社会福利为己任。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角色由“守夜人”向“福利国家”转变,国家除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之外,还要实现一个福利目标,即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最终使公民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从现实实践看,这是由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我国现在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实中存在着庞大的需要救助的群体,而民间及农村合作组织又不具备筹集满足此项需求的财源能力。从理论和实践看,政府应当是社会救助的主要责任人。

2.2实行“低水平”、“广覆盖”原则。首先,农村贫困地区社会救助水准应实行“低水平”原则。这是由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国力所决定,也是建立行之有效的新型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所要求。传统农村社会救助的“超低水平”已严重脱离当地现实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客观实际,起不到保障农村村民基本生活、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作用。而新型农村社会救助的“低水平”不仅符合现实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客观实际,而且与时俱进,不断适时地调整救助水准,真正起到了保障农村村民基本生活、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作用。其次,还应实行社会救助的“广覆盖”原则。这是由社会救助的基本原理公平性的要求和我国建立城乡统一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构筑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客观要求所决定的。“广覆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全体农村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水平,稳定社会秩序。从社会的公平性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也是要覆盖农村全体劳动者。

2.3整合社会资源,积极开发民间救助。传统的政府单一救助模式,随着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展开,日显其弊端,也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面对我国现实存在的庞大的需要救助的群体,社会救助需求巨大,而政府财力有限,不可能包揽所有的救助资金,基于此,在我国社会救助的主体结构中,政府固然是第一责任主体,但仅靠政府这一单一主体织就社会救助的安全网是绝对不够的。特别是我国具有扶危助困的优良传统,乐善好施,民间力量在社会救助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我们有义务将这种优良传统承续下去,在强调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的主导地位的同时,充分调动民间救助的积极性,动员民间财力投入社会救助。

2.4完善“五保户”生活供养制度。农村“五保户”是农村养老问题的难点,特别是在贫困地区,“五保户”的生活保障和养老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难点。因此,必须改革和完善贫困地区农村“五保”生活供养制度。改革的办法是:将各乡镇的“五保”老人进行普遍的调查登记,建立“五保”服务登记卡,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凡愿意去敬老院的,实行集中供养,不愿去的可由政府分散供养。国家每年拨出一定数额的专用经费,地方政府、乡镇政府、村集体再从统筹经费中拨出一定数额的经费,由乡政府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彻底解决“五保”老人的养老问题。

2.5完善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扶贫制度。我国已实施的扶贫制度,通过20多年来艰苦不懈的努力,全国的贫困人口由原来的2.5亿逐渐下降到现在的2300多万。但在一些贫困地区,由于各种原因已经脱贫的农民又有重新返贫的现象出现。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必须建立贫困地区扶贫制度。一方面,对贫困地区实行大扶贫,即国家从政策、资金、物资上给予倾斜,重点扶持,使其整体上早日脱贫;另一方面,对贫困地区的贫困户实行小扶贫,即政府从物资、技术、信息、劳务输出等方面给予帮助、引导,在贷款上给予优惠,使他们早日致富。同时,社会各界每年定期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捐献衣物、被褥和一定数额的现金,为扶贫事业献爱心。这在今后一二十年之内,都将是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2.6建立和完善互社会救助机制。一是要建立社会帮扶制度。社会帮扶制度是指由政府统一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扶持帮助农村贫困家庭发展生产、摆脱贫困的救助形式。帮扶的内容则根据贫困户的实际情况确定,即需要什么,就帮什么。当然,帮扶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一方面,应在城市与农村、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之间建立稳定的对口支援、协作关系,省级党委、政府要定期检查监督;另一方面,应以农村社区为依托,开展济贫帮困的互助活动,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解决贫困问题。二是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捐赠机制。这是募集社会救助资金的重要渠道。应逐步建立与完善集中性和经常性捐赠相结合的社会捐赠制度。开展集中性捐赠,一般是在特大自然灾害发生时进行,平常之年,可以开展经常性捐赠,应建立自上而下的社会捐赠网络,在基层社区合理分布捐赠站点,以保证捐赠经常化的正常开展。

2.7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到目前为止,全国基本建立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其救助对象仅限于农村“五保”供养的农民、农村低保的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重点解决农民因传染病、地方病等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因此,贫困地区在实施大病统筹的同时,应加大对困难、弱势群体的帮扶力度,设立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对上述人员及个别发生大额医疗费用,严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参保对象实施除大病统筹外的医疗救助。从目前的情况看,建立贫困地区医疗救助制度是解决贫困地区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社会救助内容。

参考文献

[1]杨团、张时飞.当前中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困境与出路[J].江苏社会科学,2004.3

[2]海.论贫困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J].人口学刊,2005.1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部.2007年中国统计年鉴(2007)[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3

社会救助论文范文第6篇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各项目中出现最早的一种制度,是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功能是为满足贫困者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而提供社会认可的最低生活保障。从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颁布《济贫法》开始,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建立了体系完善、保障水平较高的社会救助制度。但是高水平的社会救助体系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利影响。其中比较严重的是问题是所谓的福利陷阱,受益者对社会和政府的依赖越来越严重。从90年代中后期开始,西方学者开始对社会救助进行反思 ,各国政府把社会救助制度改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

一、无责任即无权利对受益者的工作要求

9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社会救助体系改革的明显趋势是对获社会救助的人们增加工作要求。在英美产生巨大影响的第三条道路扬弃传统左派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政策,主张实行不承担责任就没有权利的积极福利政策,主张福利既是每个人的权利,也要求每个人尽义务,以此鼓励形成自立而不是依赖性的福利政策氛围。

在美国,克林顿的福利政策折衷性质明显,它是不受约束的市场资本主义的右倾观念与社会平均主义的左倾观念相结合的产物 。其社会保障主要解决公平与效率的困境,在凯恩斯主义与新自由主义之间寻求平衡,其理念从最初的单纯性救济改为工作性福利(welfare-to- work)、由原先的普遍福利转为有限救助、由建设福利国家变为发展多元合作 。这种转向的标志便是在社会救助中增加对工作的要求。例如,接受援助的单亲父母两年内需要每周工作至少20小时;2000年进一步增加到每周30小时,核心家庭每周至少要求工作35小时 。美国联邦政府还制定了社会救助受益家庭的就业目标。1997年,社会福利受益家庭至少要求实现25%以上的就业,核心家庭则要达到75%;2002年社会救助受益家庭就业率增加到50%,核心家庭则要达到90%。没有完成目标则要给予相应处罚,第一年联邦政府将减少5%的拨款,以后每年的减少量依次增加 2%。虽然原来的未成年孩子家庭补助法案(Aid to Families with Dependent Children,简称AFDC)对受益人也有一定的工作要求,但执行并不严格 。1996个人责任与工作机会折衷法案(The Person Responsibility and Work Opportunity Reconciliation Act 1996, 简称PRWORA)通过后,免除工作的条件更加严格,并且加强了对受益人的培训要求(参加假日培训的人不低于20%),对不服从者有更严厉的制裁。为了便于社会救助受益人能在劳动力市场找到工作,从1997年开始,州和当地社区为那些享受贫困家庭临时救助(Temporary Assistance for Needy Families,简称TANF)、又很难找到工作的家庭创造额外工作机会,联邦政府则会提供一定的资金帮助。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公共或私人部门的工资补助;在职培训费用;工作安置和雇佣之后的服务;社区服务;工作支持服务等。

在英国,1998年3月工党政府正式出版了代表布莱尔福利制度改革的方向和原则的绿皮书《英国的新蓝图:一种新的福利契约》。以此为指导,英国政府出版了一系列关于改革进展状况以及伤残(长期疾病)福利、鳏寡福利、儿童福利和养老保险制度等单项福利制度改革的绿皮书和咨询性文件。在社会救助领域,英国针对以下四类人员的工作要求更加严格:(1)年轻失业人员。英国政府要求失业6个月的18--24岁的年轻人必须从以下四种方案中做出选择:在私人部门工作,雇主得到补助;在志愿性部门工作;从事环境保护工作;接受全职教育或培训。第一种方案,雇主须提供每周一天的培训,而且必须支付包括工资补助金在内的培训费用;第二、三种方案可以提供6个月的安置,参加者每周可得到比寻求工作津贴(Jobseekers Allowance)高15英镑的补助。选择最后一种方案的人,每周可以参加一天的培训,而且在接受训练时仍然可以继续享受待业津贴。(2)单亲父母。英国政府制定了特别行动计划, 通过工作寻求、建议和培训找帮助单亲父母到工作。必要时,可以为那些再次全职学习的单亲父母提供小孩的照看。这个计划在8个地区得到认可并开始实施,1998年10月便推广至全国。③长期失业人员。自从1998年6月以来,雇主如果雇佣一个已失业两年或两年以上的失业者,可获得为期6个月的每周 75英镑的工资补助,当然这一计划受到各方的强烈质疑,因此拖延到1998年10月才实施。年龄超过50岁的人还可享受特殊援助。④残疾人或者长期患病的人。这类人也可获得额外的基金。计划的目标是帮助残疾人或长期患病人找到工作,或者帮助那些已工作的人继续工作。总之,通过一系列措施,使那些依靠福利生存的高风险的特殊人群(失业的年青人,单身父母,长期失业者以及残疾人)走上工作岗位,摆脱对福利的依赖;并建立社区不同部门(包括雇主、志愿性组织)、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的新型关系。

除英美两国外,其它发达国家对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以前大部分国家只要求失业人员接受职业测试,现在要求接受这种测试的范围扩大。荷兰要求凡主张受助权利的人都被迫寻找工作 ,这包括被以前法律排除在外的受医学或社会限制的人(包括带有12岁以下小孩的单身父母)。合适的工作这一词汇所包含的意思也发生了变化,受益者必须接受比原来职位更低的工作。新西兰的福利改革理念强调两个关键概念:积极援助,互惠义务。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加强了对单亲父母、病人和残疾人的工作能力评估 ,从1997年4月1日开始,有很小或没有孩子照顾职责的失业受益人的配偶也被要求寻找全职工作,而在此以前,这些人不必承担任何一种工作测试形式。 1998年10月,新西兰又实施公共薪金(Community Wage)计划,以取代失业救助和病残救助,这一计划更强调工作要求,而且这种工作会得到补贴。目前新西兰正在实施两个计划以帮助受益者自立,第一个计划被称为指南针(Compass),这一计划旨在帮助受益的单身父母依靠个性化的安排,在寻找工作时有机会获得培训机会和援助。第二个计划是为顾客提供服务,包括为每一位受助者分派一位志愿者,对受益人的所有事务负责。另外,加拿大的许多省也要求单亲父母参加福利性工作。

二、 胡萝卜政策

为了达到让受益者外出工作这一目的,许多国家采取了胡萝卜加大棒的软硬兼施的社会政策。

胡萝卜政策是增加工作回报,主要包括减免所得税,提高单亲家庭孩子照料费用资助;创造有利条件,协助受益者寻找工作;加大培训力度。

1.增加工作回报

为了增加工作回报,OECD国家在2002年的纲领性文件中要求各个国家检查其税收体制是否适当,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提高受益人中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率。2005年,受益者总就业率达到67%,其中妇女就业率达到57%,而到2010年,受益者总就业率达到70%,其中妇女就业率达到60%,年龄较大的就业率达到50% 。美国实施劳动所得税收抵免(Earned Income Tax Credit,简称EITC),为低收入工作家庭提供额外救助,它创造的边际费用的增加超过从社会福利获得的保障金。EITC的理论依据是,它能提高穷人工作的积极性。在抵免额逐步增加阶段,穷人每增加1美元收入,联邦政府就增加40美分,这实质上相当于收入40%的负边际税率。最近的研究表明,EITC 总的来说对劳动供给产生了正面影响,单身母亲的就业率从58.5%上升到64.5%。研究表明,就业率上升,其中有60%是因为EITC 。1999年10月,英国实施工作家庭税收抵免(Working Families Tax Credit)以取代原有的家庭抵免(Families Credit)项目,新项目使受益人数从不足83.3万人增加到了130万人。同时救济金的缩减从70%降到了55%。另外,英国把房屋救济金和议会税收救济金领取的时间延长了四个星期,也就是说,在找到工作之后,仍然可以享受近一个月的救济。2001年又将这一政策推广到抵押利息支付上。1996年,新西兰针对有工作的低收入家庭实施独立家庭税收抵免(Independent Family Tax Credit)政策。受益者的收入从50元(新西兰元)增加到80元时,政府不会考虑减少救助标准,这样,做兼职工作的人不会因此而减少收入;特殊受益群体(特别是单亲父母和病残者)的收入处于80元到180元之间时,受助标准则从70%降至30%。同年,新西兰降低了单亲家庭和伤残人士的收入税率。在爱尔兰,重返工作岗位津贴计划允许人们在工作收入之外还保留部分救济金。2000年,将因重新就业或参加培训而撤销救济金的期限从三年延长到了四年。而且,投入该计划的救济金1999年增加了2000英镑,2000年增加了5000英镑。德国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强化了 Lohnabstandsgebot(为低收入者和福利受益者提供两种不同的收入支持的一项政策)。这些调整更有力地刺激了福利受益者外出寻找工作, 而且还提供了一系列的优惠条件(如给雇佣福利受益者的雇主以补贴)以提高受益者找到工作的机会。

2.创造更好条件,协助寻找工作

在对许多国家的调查中,协助寻找工作是帮助低收入家庭的一项重要措施。美国各州为福利受益者做技能评估,许多州还协助个人制定发展计划。例如,加利福尼亚州的独立大道(Greater Avenues for Independence,简称GAIN)计划通过各种案例分析,为福利享受者提供从工作寻求、基础教育到培训的一系列救助,其他州也实施了类似的计划。英国的新政(New Deal)计划为单亲父母和长期失业的人提供帮助。在新政下,雇佣年轻人的雇主直接降低的费用在2000年4月提高了25%,达到每月120欧元,时限为6个月。这6个月中,还有1200欧元用于支付工人的培训费用。新西兰实施了从福利到小康计划,刺激对劳动力的需求。在奥地利,自2000年10 月以来,为了促使年老的工人被雇佣,雇主不需要为所雇佣的50岁以上的工人支付失业保险金。为了提高妇女就业率,奥地利2001就业行动计划确定了计划目标:把拨给就业行动计划50%的基金用于促进妇女就业的措施上。在瑞典,从2000年8月开始,雇主如果雇佣长期失业者那些已经失业4年或更长时间的人能够在16个月的劳动费用中降低75%,在随后的18个月中可降低25%。

为促进就业,许多国家为那些首次失业6个月的25岁以下年轻人或首次失业12个月的25岁以上的人提供培训或其他救助。德国、西班牙、爱尔兰、葡萄牙、芬兰等国家采取积极措施,重点解决初次失业人员的工作问题,在瑞典,失业救济金在2001年已经增加了大约40%。在法国,自2001年以来,为使失业数月内寻找工作的人迈出重返工作的步伐,政府为他们提供一次求职面试的机会,此外,还为他们制定个性化计划。英国在高失业地区也采取积极灵活措施,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机会。

发达国家就业服务机构在促进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为失业者提供详细的建议和引导;根据失业人员的需要、条件和特点,为他们的职业培训、再培训、工作经历或参加其他各种项目帮助拟定个人行动计划。在希腊和意大利,为有效地完成这项任务,尤其为帮助30岁以下的失业者,服务机构被分散到了各个地方,以便更好地了解劳动力市场情况的变动和不同地区对技能的不同需求。2002年,这方面的措施正式成为法律。

为了使受益人安心于工作,各国政府尽量解决社会救助受益人的后顾之忧。研究表明,阻碍单亲家庭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少足够的儿童照顾费用,因此一些国家把儿童照顾费用直接补贴给儿童照顾场所。如美国增加了分配给低收入家庭的儿童照顾基金,要求基金的4%用于儿童照顾质量的提高和改进。各州还设立一笔专款,为抚养孩子的贫困家庭提供补贴。一些州还采取了一些独特的作法:密歇根州向接受家庭支持的人提供育儿教育补助,并且向有能力在交通方面提供帮助的个人和组织推荐各位母亲;佛罗里达州减少接受公共援助受益人的新生儿支付;肯塔基州帮助农村贫民搬到该州的城市,因为他们在那里可以找到工作。在英国,一种新的儿童照顾制度将代替家庭照顾制度,这种制度将成为工薪家庭税收制度的一部分。每周工作16小时或16小时以上的任何单亲家庭将有资格获得高达70%的儿童照顾费用。

3.加大培训力度

为提高福利享受者进入市场的能力,发达国家改授人以鱼到授人以渔,即把改革的重点放在培养个人对自己负责的精神和独立意识上,发挥社会各种组织和机构的作用,使它们对福利制度有更积极的贡献。英国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1998年2月,英国教育与就业部发表了《学习的时代》(The Learning Age)绿皮书,认为未来是一个学习时代。在这样一个时代,学习机会应向所有人、在其人生的任何阶段、以多种方式提供,而不仅仅意味着在学校学习。 绿皮书描述了提供终生学习机会的途径,如广播媒体、国际互联网、公共图书馆和公司内的自学中心等。同时,它宣布了两项主要计划:工业大学(The Industrial University)和个人学习账号(The Individual Learning Accounts)。工业大学是一所通过网络向人们提供职业和专业学习机会的虚拟大学,个人学习帐号是为成人培训提供资金保障的一种方式。在绿皮书的基础上,工党政府又于1999年发表《16岁后的教育:学会成功》(Post 16:Learning to Succeed)白皮书,旨在建设一种新的学习文化,以加强国家竞争和个人发展的基础,鼓励创新,造就一个具有内聚力的社会。白皮书建议成立英格兰学习与技能委员会,负责提供和资助所有16岁后的教育培训(高等教育除外);与地方教育当局建立伙伴关系,共同开发成人和社区学习计划;向成人提供学习信息、建议和指导;与16岁以前的教育部门进行合作,以确保整个1419岁教育的连续性。

由此可见,发达国家的社会福利政策理念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从最初的单纯性救济改为工作性福利、由原先的普遍福利转为有限救助、由建设福利国家变为发展多元合作 。

各个国家之所以重视受益人的培训,是因为培训的投出/产出的回报率很高,特别是对成年女性的影响更大。对美国的研究表明:参加人力资源开发和培训行动 (Manpower Development and Training Act,简称MDTA)的女性年收入增加1926美元;参加广泛就业和培训行动(Comprehensive Employment and Training Act,简称CETA)的女性年收入增加1797美元;参加工作伙伴行动(Job Training Partnership Act, 简称JTPA)的女性年收入增加960美元;参加工作激励项目(Work Incentive Program,简称MIN)的女性年收入增加438-728美元不等;参加商业部门工作机会(Job Opportunities in the Business Sector, 简称JOBS)的女性年收入增加444美元。而对男性来说,参加人力资源开发和培训项目(MDTA),年收入增加收入151美元;参加工作伙伴项目 (JTPA),年收入增加970美元。而培训的长远回报更大 。

三、大棒政策

葫萝卜政策有效地激励福利享受者外出工作,但是它并不能彻底解决受益者对福利的依赖,于是发达国家采取了比较严厉的措施大棒政策,把受益人 赶出家门,寻找工作。这些措施包括严格受助条件,出台寻找工作并接受就业机会的法令,以及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制裁。

1.严格受助条件

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初期,政府对申请救助的穷人偏重义务而忽视权利,如《济贫法》和《新济贫法》都存在这种问题。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促进了西方国家观念彻底更新。在凯恩斯主义的影响下,无论是在大陆欧洲,还是北美,社会保护政策发生了根本转变:(1)由政府出面提供给个人及家庭收入相应的最低收入保障;(2)政府有责任帮助个人和家庭抵御社会风险可能带来的危机;(3)政府保证所有的国民享受尽可能最好的、没有确定上限的社会服务。20世纪50年代英国着名的社会学家和社会政策专家马歇尔全面论述了公民权理论,认为所有拥有完全公民资格的公民都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的权利。在这种权利观的引导下,部分国民认为,福利国家基于经济决定因素的社会保障项目具有分离作用,扩大了经济方式和道德方式表现出来的社会差异,社会救助的受益者常常会感到尊严的丧失,虽然他们具有明确界定的获得收益的权利,于是有些国家力主采纳普遍性社会保障原则;还有些国家采取了较狭窄的、更为尊重人的收入检验(即只关注申请者目前的收入,可通过税单获得证实)代替窥探性检验方式(即要求全面出示收入和财产的清单与证据)。

这种普遍福利和宽松条件所带来的弊端早已被人们所认识,因此西方发达国家社会救助体系改革的一个措施便是用有选择的援助代替普遍的受惠,责任重心由原来的国家向个人转移。采取的措施主要有:(1)严格身份调查。以前发达国家对残疾人、老年人以及以妇女为主的有孩子的家庭身份调查比较宽松,但是近年来发达国家提高了身份调查标准。例如美国各州政策规定,绝大多数福利接受者被要求出去工作或是接受工作培训,并且只能在一段有限时间内获得收入支持。此后,他们的身份将失效,也就是说,他们不再有资格取得收入支持。除了人数有限的残疾人,新计划极大地提高了低收入人群的工作动机。对残废儿童的定义也更严格了。在以前的定义中,假如小孩的损伤相当于使成人残废那么严重,则他们就被认为是残废的;新定义已经与成人的标准隔绝了联系。现在,假如小孩有医学上认定的能导致明显的或严重的机能限制的身体或精神损伤才被认为是残废的。这种变化导致135,000名小孩将不再拥有领额外保障救济金的资格。新西兰通过了新的工作能力评估程序,对疾病救助也予以更加严格的控制。(2)严格收入状况调查。发达国家实施的转移支付被称为公民权利性拨款计划,所有符合法律要求的个人均可申请。改革后的美国社会救助规定,符合收入状况调查的家庭在获得一段时间的公民权利性拨款之后将得不到收入支持。(3)附加受助条件。除了加强对社会救助受益者的工作要求之外,一些国家还对受助者增加了其他义务。如美国已经增加了部分群体的受助条件,单身父母要获得全额救助需要履行某些父母的规范(如提供孩子的免疫证明,而且孩子必须有规律地上学。未成年的未婚父母需要与能负责任的成年人居住或在成年人监管下生活,还要参加教育和培训活动)。假如他们没有履行约定,其救助金会被削减至少25%,甚至救助申请可能会被拒绝。另外大部分近期的合法移民在获得国籍前也不拥有获得联邦福利救助的资格 。在德国,寻找收容所的人被排除在主要社会救助项目合格性之外。在芬兰,首次进入劳动力市场在获得劳动力市场支持资格之前必须完成5个月的等待时期(职业教育机构毕业的人除外);而改革前这种等待期是3个月。公务员之家

2.控制费用增长

社会救助改革的另一个明显趋势是严格控制费用增长,而且这一措施产生了较好的效果。如在美国,费用控制策略已产生了明显的激励作用,迫使各州实行更严格的基金管理。联邦政府已设立了一系列的奖励和制裁措施,目的在于鼓励各州在执行时完成具体的目标,包括享受福利的父母及未婚先孕的青少年的就业率。类似地, 加拿大健康和社会转移支付(Canada Health and Social Transfer)政策为降低社会救助费用及减少社会福利人员的省份和地区提供一系列的奖励。控制费用增长的措施主要有:(1)降低替代率。在许多国家, 找到工作的人收入增加后,其享受的救助金就会减少。加拿大许多省已经降低部分救济金和特殊补助金费用,其他救济金则通过控制费用增长,而后依靠通货膨胀达到缩减的目的,这迫使社会救助享受者在成为受益者之前广泛动用个人资源提高收入水平。在新西兰,新的公共薪金已取代了原有的疾病救助金计划,救助标准已降低。在美国,TANF对贫困家庭的援助体系与以前的援助体系有根本区别。在AFDC下,由于公民权利性拨款计划要求对所有符合身份调查和收入调查的人进行收益支付,资金是末端开口的,可以自由调整。因而用于支持穷人的支出并不是直接处于联邦和州政府的控制之下,而是每年都发生变动,这取决于有权享受补助的人数。正因为如此,各州对受助家庭的月平均福利支出极不相同 。这种体制对联邦中央政府和地方州政府的财政都构成了压力。为此联邦政府采取如下措施:①规定联邦每年支出最高限额,并且以州政府对AFDC和JOBS的历史支出为基础配置各州的资金。②管理重心下移至各州。③限制非居民福利支出。④现金补贴只是一种暂时的收入来源,它隐含的意思是,它只为暂时面临财政困难的家庭提供安全网,并且减少受益者对政府转移支付计划的长期依赖。各州为减轻压力也采取了不同的改革措施,部分州减少了救助金数目,还有部分州提出社会救助金随受益时间而下降的计划。加拿大一些省份对市实行定额拨款,以控制市一级的财政支出快速增长。(2)对受益人重新分类。加拿大的一些省为削减受益人数和降低费用,已经采用技术手段把部分特殊受益人划到其他项目中,如一些参加法定外教育的人已经被重新划归到学生救助或学生借款项目中;一些省规定,超过60岁的人被要求从加拿大养老金计划(Canada Pension Plan)申请提前退休;一些残疾人已经被重新划归到永久残疾救助项目中。(3)限制时间(time-limited)。美国已通过了TANF,对获得资助的时间有了限制。在新的需要援助的家庭计划的主题中标记了暂时性(Temporary)的字眼,先前对未成年子女家庭的资助时间是成年(18岁); 而在新的计划中,单身父母在子女未成年前要提供累积60个月的抚养时间,则政府可以将受助时间延长20%。例如,犹他州的受援时间限制为36个月,这个时间限制也可扩大,但不会超过联邦政府规定的60个月;康尼狄克(Conneticut)州对有工作能力的人救助时间限制为21个月,对无工作能力的人则没有时间限制。对单亲父母享受社会救助,则有更严格的时间限制。在接受救助的两年里,单身父母每周至少要工作20小时。在北卡罗莱那州,受益人必须要寻求一份工作(不管是付酬的还是无偿的),或者在12周内进行短期的上岗培训。食品券的提供也是有时间限制的。18-50岁、有劳动能力、而且没有可依靠的子女的人在每36个月内只能有3个月时间接受食品券,正在工作或者正参加培训计划的人除外。已经参加培训的人以及失业人员有资格获得额外3个月的食品券。

3.实施制裁措施

在美国一些州,不服从工作安排,支付水平就会降低,甚至有可能取消受助资格。美国纽约州规定,享受救济金18个月后减少10%,两年以后减少15%,三年以后减少30%,四年以后减少45%。联邦政府要求各州必须有一半的受益者每周工作30小时。各州可以制定更严格的计划,并且如果各州不能使福利接受者参加工作的比例达到某一设定值,它们将受到联邦政府的惩罚。美国联邦政府规定,孩子年龄超过5岁的家长拒绝由社会工作者提供的工作,将会失去福利收益。TANF计划的联邦基金现在是由政府拨款,每个州根据上年的花费,得到联邦一笔资金资助。在先前的管理体制下,联邦基金是没有限制的,通过各州提供的受益人数而确定基金总数;在新的管理体制下,如果TANF计划的操作成本超过了联邦拨款的数量,各州被要求减少受益人数,削减救助费用。一方面,强化激励机制,联邦政府对未超过总拨款配给的5%而圆满完成目标的州加以奖励;另一方面,还加强处罚措施,对使用不当的救助金要严加追究。

德国1996年进行了一项改革,即对拒绝承担工作责任的人削减25%的救助金,以强化福利受益与工作义务的一致性。加拿大、新西兰和英国也有类似的措施。

社会救助论文范文第7篇

(一)优抚安置制度

社会补偿制度在我国被称作优抚安置制度。它是一种补偿和褒扬性质的特殊社会保障。建国之初,我国就颁布了一系列旨在为军人及其家属提供各种优待、抚恤、的社会保障制度。例如1950年就颁布了《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等5个条例。1981年和1982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分别颁布了《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对军队干部离退休问题作了具体规定。1984年,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对军人的优抚、优待、退休养老、退役安置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军人的抚恤优待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废除了1950年颁布的5个条例。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主要内容和抚恤保障现状:

(1)优抚对象。社会优抚的对象是那些为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作出牺牲与奉献的特殊社会群体,主要包括:现役军人和武警官兵;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等。1985年底,全国优抚对象总数为4123.4万人,其中革命残废军人85.8万人,烈军属2271.2万人,在乡复员军人332.6万人,在乡退伍军人1433.7万人。病故军人家属和现役军人家属4000多万。[1]

(2)优抚待遇。社会优抚待遇主要有以下几项:①抚恤补助。国家对烈属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伤残军人实行定期定量抚恤;对退伍老红军、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实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到1996年底,国家抚恤补助对象为447万人,国家财政用于抚恤的支出达32.78亿元,这些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确定全国性的基本标准,地方在全国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1996年,中央财政年基数为12亿元,其余由地方财政负担。[2]到了2000年,国家财政投入资金约6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24.9亿元。[3]国家投入的不断增大,使得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②社会优待。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按标准享受抚恤补助。但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也享受优待,优待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上年人均收入的70%,优待方式一般为现金支付。1996年,全国优待义务兵家属304万户,发放优待金25.2亿元。[4]2000年,全国筹集发放优待金约45亿元,优待义务兵家属及其他优待对象380余万户,人均优待标准1200元。[5]③医疗减免。按照规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人员、在乡退伍老战士、西路军老战士享受公费医疗;对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补助;对烈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病医疗又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由当地医疗部门酌情给予减免。④医疗供养。国家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和其他需要养护的治疗的优抚对象实行集中医疗供养。2000年,在127所优抚医院治疗和休养的优抚对象约5.1万人次。[6]⑤孤残养护。无法定赡养人的孤老优抚对象由政府供养,供养标准在社会孤老供养标准基础上再加上抚恤补助金,供养方式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目前,在1332所光荣院和敬老院、福利院中光荣间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达5万余人。[7]⑥扶持生产。通过向优抚对象家庭实行减免负担和优先提供资金信贷、生产资料、生产技术等优惠政策,并通过开展“一帮一,手拉手”社会对口帮扶活动,扶持其发展生产,每年有近10万户优抚对象家庭脱贫致富。⑦褒扬教育。对革命烈士和优抚对象的英雄业绩和献身精神大力弘扬,对人民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2000年,全国共有烈士纪念建筑物8000多处,接受瞻仰凭吊群众6000余万人次。编纂褒扬宣传革命烈士和优抚对象的书刊音像近千种,发行量超过一千万册。[8]

(3)优抚保障法规体系逐步完备。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后,到2000年,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颁布配套优抚法规30多个,全国2000多个县以上行政区制定了实施细则。社会优抚法规体系基本建立,为社会优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9]

(二)我国社会补偿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1.进一步完善社会优抚制度。我国的社会优抚制度自建立以来50年间,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优抚对象基本生活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仍然较低,使得社会优抚的发展受到了较大的制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1)由于财政投入、尤其是中央财政投入不足,抚恤金标准比较低。1981年至1995年的15年间,虽然国家财政用于社会优抚的投入每年都有所增长,但是,增长的幅度明显低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幅度。更为重要的是,国家用于社会优抚的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很低,例如,1981年的比例为0.7%,1991年为0.81%,1995年为0.76%,可见,财政投入的比例基本没有变化,而这三年的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分别为7.63%、16.55%、25.06%。这些数据表明,优抚对象基本没有分享到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成果。在财政投入不足的情况下,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就很低,1996年,各类优抚对象447万人,占优抚对象的11.4%,他们的年抚恤金标准为:烈属794元、在乡革命伤残人员857元、在乡复退军人445元。而1996年,农村人均收入1926元,城镇人均收入4377元。[10]在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实际在不断下降,甚至陷入贫困。加之优抚对象大都进入老年,体弱多病,医疗费用无处报销,越发贫上加贫。

为了使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能够随着当地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同步提高,应将现行的定额抚恤补助标准改为按本人因战或因公死亡或伤残的不同情况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来计算和发放,以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生活水平相适应。在坚持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抚恤补助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国家必须加大对于社会优抚的财政投入,改变优抚保障资金由乡镇统筹或城镇单位负担的情形。中央财政尤其对于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实行倾斜性补贴。同时,要动员社会团体和组织参与社会优抚工作,广泛筹集社会优抚资金,筹集对象不单是农民,还要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纳入筹资范围,为社会优抚准备比较充足的资金保障,这是提高社会优抚保障水平的根本之所在。

(2)优抚事业的发展陷入困境。优抚医院、光荣院承担着对优抚对象的治疗、康复、休养、供养的任务,它们大都建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大都年久失修,破旧不堪。目前,优抚医院缺乏必要的医疗设备,影响诊断治疗;光荣院设施简陋,难以提供较好的生活保障。革命烈士纪念馆也由于缺乏维修经费而破旧漏雨,难以发挥褒扬烈士、教育后人的功能。

为了推动优抚事业单位的发展,优抚医院要更新设备,发展医疗技术,引进专业医务人员,提高优抚医院的医疗水平;光荣院应进行调整合并,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才力,提高办院水平,将光荣院逐步办成以主要供养孤老优抚对象的老年公寓;国家和地方财政要投入适当资金,用于修缮烈士纪念建筑物,将它们真正办成弘扬革命先烈,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基地。

(3)优抚法规建设相对滞后。与劳动制度、住房、医疗等制度的改革相比,优抚法规明显滞后,由此带来一系列问题,例如,劳动制度的改革使得缺乏竞争力的伤残军人处于劣势地位,医疗制度的改革使得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负担加重,甚至有病不能得到及时医治,住房制度改革使得优抚对象根本没有能力改善住房条件。此外,优抚法规缺乏应有的强制力,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致使许多地方执行不力。

为了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国家应尽快制定军人抚恤优待法,由各级民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监督法规的实施。改革优抚对象的医疗制度,将优抚对象的医疗规定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完善优抚对象医疗费用的减免制度。尤其是要使2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人员、在乡退伍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能够享受到公费医疗。

(4)为了更有效地保障伤残军人的权益,学者们针对在税费改革以后,农业税正税中没有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比例作出明确规定,使得本应重点保障的优待金无法落实的情况,提出应将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纳入税收和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统筹使用的建议;建议将伤残等级由过去的四等六级调整为按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使伤残等级与劳动部门工伤评残等级和国际惯例相一致;建议不再对伤残军人作“在职”和“在乡”的区分,以体现国家对革命功臣褒扬政策的平衡性。

2.应尽快设立因暴力行为致损害的补偿制度。近年来,见义勇为的报道频频出现于报端。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对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弘扬社会正义,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制不健全,因此造成“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惨局面。例如,在北京,从1992年到1997年的五年中,共评选出126名“见义勇为好市民”,其中近半数有不同程度的负伤致残。他们面临着工作、生活、医疗等各方面的困难。已有近百人次上访,寻求帮助,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使得他们的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11]目前,大部分地区虽然制定了地方性的“见义勇为褒扬条例”,但是在实施中还有例如补偿金不能到位等许多问题。在德国,立法将因暴力行为致损害与因战争和服兵役而致伤亡的情况一样对待,认为这两种情况都属于为社会作出了特殊贡献,社会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应当为他们提供供养。[12]这种立法思想和立法实践应该为我们所采纳,我国应尽快建立因暴力行为致损害的社会补偿制度。

3.应将优抚安置制度更名为社会补偿制度。如上所述,50年来,由于情势的发展,必须对现行的社会优抚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与此相应,社会优抚制度也将因其内容的增加,而应更名为社会补偿制度。这不仅能体现法规名称下所涵盖的内容,而且也与国际上的同类制度接轨,便于开展学术交流和探讨。

注释:

[1]聂和兴张东江主编:《中国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出版社2000年版,第396页。

[2]同上。

[3]时正新主编:《中国社会福利与社会进步报告(200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页。

[4]同上。

[5]同上。

[6]同上,第196页。

[7]同上。

[8]宋晓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6页。

[9]同上。

[10]聂和兴张东江主编:《中国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出版社2000年版,第397-398页。

社会救助论文范文第8篇

农村 贫困救助 问题 的凸显,来自两方面原因:一是 中国 经济 体制改革形成了趋于统一的国内大市场,在市场的作用下,城乡之间、农村内部的贫富差距都越拉越大,农村 社会 的贫困问题也越来越突出,陷于绝对贫困的人口群体在扩大。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的贫困不仅表现在绝对贫困人口的生活状况难以有效改善,还表现在略高于绝对贫困人口的低收入人口生活状况的不稳定。根据2002年农村居民生活消费价格指数,农村绝对贫困标准为年收入627元,低收入人口标准年收入869元,该年底全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为2820万,贫困发生率为3%.初步解决温饱但还不稳定的农村低收入人口为5825万,低收入人口占农村人口的比重为6.2%.2003年,我国未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80万人,贫困人口自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以来首次出现反弹.二是农村社会的贫困救助资源一贯来自集体经济,例如始于20世纪50年代即农业合作化时期建立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一直是政府规定政策,乡村集体供给,属村社集体保障制度。农村实行分田到户的生产责任制以来,集体经济瓦解了,主要依靠农村自身产出和提供救助资源的途径行不通了。 研究 农村社会救助政策,其意义不仅在于解决农村贫困救济问题,更深远的意义是冲击城乡二元结构的基本制度矛盾,推动中国社会走向以公平求 发展 的可持续道路。 本文拟在整理农村现行的社会救助措施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农村社会救助政策体系进行总体性思考的初步框架。即重塑农村社会救助概念,建立发展型政策框架,实施全覆盖的农村贫困救济制度,突出能力扶助和公共服务——投资农村公共福利资产和社区组织,支持集体福利,整合各类资源,探讨社区扶助型的社会救助,为农村逐渐向 现代 化目标发展服务。 一、中国农村社会救助领域中的主要措施 在中国农村社会救助领域,现行的主要政策措施有五保供养、特困户救济、临时救济、灾害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政策等。下面分述之。 1、五保供养制度 对农村“三无”人员实行五保供养,是我国农村长期实施的一项基本的社会政策。 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制定了《农村灾荒救济粮款发放使用办法》,把无劳动能力,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定为一等救济户。1956年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对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给予保吃、保穿、保烧,年幼的保证受到 教育 和年老的保证死后安葬,简称“五保”,享受五保的农户便统称“五保户”。1978年,在研究五保工作立法时,又把五保条件进一步修改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形成了“三无人员”的完整概念。1994年,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了《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正式通过法规的形式对五保供养的性质、对象、 内容 、形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加强了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五保供养的资源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之前,来自村级集体经济,分田到户后部分来自五保户田亩的代耕收入,部分来自乡村的公共事业收费.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以来,五保供养经费转变为政府开支。由各级财政在对乡、村的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 目前 ,我国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共有255万人。其中,集中供养的者约69万人,分散供养者约有189万人。 2、特困户定期定量救济政策 如何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问题,是改革开放以来民政部锲而不舍地探索的一个重要问题。起初的思考是普遍推行农村低保制度,并从1994年开始试点探索。但是几年试点下来,完全依靠地方政府的财力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显然不可能, 在国情国力的限制下,需要调整政策,确定新的救助办法。2003年初,民政部通过对农村困难群体的调查研究,制定了对生活极度困难

社会救助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微博 微博新闻 社会救助功能

[中图分类号]G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12-0133-02目的:通过对当下微博新闻社会救助的文本分析,可以给那些需要运用微博新闻进行救助的大众提供一些建议和帮助。同时,也可以对微博新闻社会救助现象的本质有所了解,以对微博新闻社会救助使用者和管理者有所贡献。

方法:本论文主要是通过以新浪微博新闻社会救助文本为例,展开对微博新闻社会救助文本的分析,最终达到论文的研究目的。

微博,微型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一种基于Web2.0时代兴起的互联网社交新媒体,是传统博客的一种变体,用户可以通过手机、E-mail、Web及不断开发的客户端组件,140个字以内的文字短信息,并能分享图片、音频和视频信息的一种新型传播媒体。微博新闻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息传播方式,成为参与社会公共事物的重要媒介信息,凭借强大的互联网用户群体,不仅及时新闻事件,甚至制造了一些新闻事件。中国社科院2011年7月14日的《中国社会舆情与危机管理报告(2011)》中,微博客被评价为“杀伤力最强的舆论载体”。[1]在这些事件中有一个明显的特点,那就是社会救助,求救于社会的援助。

一、微博新闻社会影响力

全球语言检测机构(Global Language Monitor)公布的数据显示“Twitter”成为2009年最热门的英语单词。2010年,由中国国家语言资源检测与研究中心、北京语言大学、中国传媒大学等机构联合的“2010年度中国媒体十大流行语”中,微博榜上有名。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的《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2011年微博使用人数达到2.49亿人。据上海交通大学舆情研究实验室对2009、2010、2011年影响较大的舆情热点事件的统计,微博首次曝光的比例依次为0%、16%、22%,呈逐年上涨的趋势。[2]

微博新闻信息之所以具有如此的影响力,是因为微博自身的先天优势。首先,大众化。用户注册微博的门槛低,任何人都可以在互联网门户网站上注册微博信息,腾讯上称为广播。信息不需要高学历,也不需要逻辑性很强的长篇大论,只要信息是真实的、新鲜的,三言两语就可以,这种要求正符合了那些学历不高文采不好的普通大众,让每个人都可以成为记者,成就了大众记者,这为微博新闻社会救助功能的发挥奠定了前提基础。其次,精简化。由于微博新闻要求在140个字以内,因此博主的信息不需要太长,要凝练地把发生的事情说出来即可,还可以配上图片、影音或相关链接,这为微博新闻社会救助信息吸引大众注意力增加筹码。第三,时新性。微博作为新媒体之所以发展迅速,是因为微博新闻的速度快。人人都是记者,当事件发生时,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微博在事件发生现场新闻。这要比传统媒体那一套一系列操作流程快得多,而且基本上是现场报道,更加鲜活,这为微博新闻社会救助信息的真实性和新鲜性平添了可信的依据。第四,交互性。较之传统媒体而言,微博的互动性强。当博主新闻后,他的粉丝就可以直接评论或转发进行互动,而不需要经过繁琐的审编程序,这为微博新闻社会救助信息的广泛传播提供了便利的通道。

正是微博新闻的这些优点,才让其这一后来但发展速度快的媒介新闻信息占据上风,现在,传统媒体还要借助于微博需找新闻。也正是微博新闻的这些优势,使微博新闻社会救助功能能够很好地发挥,得到社会的围观和救助。博主求救信息实施救助分两种:第一种是信息救助自己或与自己密切相关需要救助的人,我把它称为自救。第二种是信息救助与自己无关但是自己密切关注的需要救助的人,我把它称为他救。

二、微博新闻社会救助功能

(一)自救

微博新闻自救,就是博主通过新闻,来救助自己或与自己亲密相关需要救助的人的行为。微博的这种裂变式传播不同于传统的点对点、点对面的传播,而是逐级裂变不断加速的传播。[3]自救是博主在面对事件而无能为力的情况下,迫不得已才通过微博新闻来获取他人救助的行为。

2010年8月8日下午3点23分一位署名为kayne的新浪博主,发了一条“水灾、停电,几乎一栋楼的人们都围在这烛光旁(配有一张众人围着烛光的照片)”。这条微博瞬间被转发66次,被评论45次。晚上8点57分,博主又发了第二条微博“救援队什么时候来啊……(配有一张楼下淹水的照片)”。这条微博立刻被转发近5000次,被评论近1200次。

这两条微博基本上符合了新闻写作的要求,可以说是一句话新闻导语,文本内容包括人物、时间、事件和原因,只是在事件的地点和发展上显得信息不足。后来得到证实,微博博主kayne是微博新闻事件里的受害者王凯,他在自己无助的情况下,不得不通过微博向社会求助。此微博后经过@罗昌平等网络微博舆论领袖的转发,引起了再次的转发和评论高潮。社会上越来越多的人围观此事,发表意见,寻根究底,并纷纷伸出援助之手,不断推动着整个事件向前发展。

(二)他救

微博新闻他救,就是博主通过新闻,来救助与自己无关但是自己密切关注需要救助的人或群体。“免费午餐”计划的开始,就是博主邓飞通过微博新闻进行他救,救助自己一直关注的贫困学童群体。2011年1月开始的随手拍解救乞讨儿童活动,也是由社科院于建嵘教授发起,通过微博新闻,来向社会倡导救助社会上的乞讨儿童。他救是博主在对自己关注的需要得到救助的人或群体,而自己一个人又势单力薄,需要其他人共同参与来对这些人或群体进行施救时,向社会发出的倡议和救援新闻信息,利用自己的舆论领袖优势,在微博上进行信息传播,以来引起更多人的围观和转发,进而推动救助行为的开展和向前发展的行为。

未来的世界是知识的世界,未来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人才的培养靠的是教育,这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2011年4月2日,凤凰周刊记者部主任邓飞等五百多位记者、国内几十家主流媒体,联合中国社会福利教育基金会发起“免费午餐”的公募计划,倡议为贫困学童提供免费午餐,得到海内外爱心媒体的支持。

邓飞等媒体舆论领袖通过微博新闻介绍计划的相关情况和进程,经过参与者和粉丝等围观者的关注和转发,不断推动事件的向前发展。2011年3月24日20:44邓飞在署名是邓飞的新浪微博上:明天(周五)去贵州一悬崖下的乡村小区,学生无午餐,每天中午喝凉水充饥。我和@鄢烈山@令狐补充A,还有天涯网站的@梁树新。尝试在该学校建一个食堂,推动中国贫困山区的免费午餐计划,到时向同学们报告现场情况。邓飞这项社会救助活动现在已经得到一些企业的大力支持,并得到了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的帮助。

这两个事件都是从微博新闻开始,经过网络微博推动,现在已向好的方向不断发展。微博新闻事件之所以能够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受到关注,主要是基于两点:1.微博新闻事件的真实性。2.微博新闻事件受到网络舆论领袖的围观和推动。

三、微博新闻社会救助的特点

微博新闻的社会救助功能分为自救和他救两种,不管是自救还是他救,社会救助的微博新闻都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新闻事件真实,这是新闻的本质要求。只有事实存在和信息真实,微博新闻才可信。事实是新闻的本源,信息是新闻的内容,本源和内容都真实了,微博新闻才能够博得受众的关注并进行评论和转发,推动事件的向前发展。二是图文信息并重,博主在救助信息时,尽量在写好文字新闻的同时配上图片,这样会让你的粉丝或其他围观者一目了然,迅速做出自己的判断,参与社会救助行动中。三是信息内容精练,时下人们的生活随着社会的发展,节奏不断加快。人们无暇于长篇大论性的文章,只能是“快餐式”的阅读。施拉姆曾经在其著作《传播学概论》中提出了一个信息选择或然率公式来解释受众对媒介的选择几率,选择的或然率=报偿的保证/费力的程度。[4]要想社会救助信息引起人们的大量围观,快速被传播以及收到预期的效果,就要尽量使微博新闻简短并且切中要点。四是网络舆论领袖围观,这是救助信息快速传播的必要条件。名人在当今社会的舆论领袖地位,随着新媒体的出现和发展,影响力越来越大。因此,求救博主在新闻信息时,不妨@多个社会名流和舆论领袖,这样的效果会更好。

四、结论

随着微博新闻救助的兴起,草根们逐渐开始运用这种途径来寻求救助。微博新闻社会救助在当今社会,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一是救助发起人大众化。以往的社会救助发起人分两类:政府和名人。政府和名人分别运用自己的影响力,发起对社会上需要救助的人实施救助。而现在的微博新闻的救助大多情况下来自于民间草根,更加大众化。二是救助行为开展更迅速。以前社会救助行为的开展,主要是社会精英层运用传统媒体进行宣传开展救助,渠道单一,行动迟缓。而现在微博新闻开展的社会救助,借助于微博新媒体的优势,能够多方联动,迅速实施社会救助。三是社会救助形式多样。以往的社会救助形式多集中在物质方面,而以微博新闻形式互动并在现实中开展的社会救助行为,大众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捐款捐物、建言献策等,多种形式参与社会救助。四是有助于完善社会法律法规。以往的社会救助大多是自上而下开展,而微博新闻的救助大部分是自下而上,这就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使救助行为能够合情合理迅速的开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但在微博新闻救助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引起博主们的注意。首先,虚假微博新闻。随着微博的兴起,一些不法分子,乘机利用新媒体的优势和人们的同情心,在微博上信息行骗。在现实中,不乏听到某些人被骗钱财的新闻。被骗了钱财还好说,有些人差点连自己的性命搭进去,这不能不说虚假微博新闻的危害性之大。二是微博新闻碎片化。微博的大众化让每个人都拥有了信息的权利,但是信息的碎片化,有时候很难让粉丝捕捉到完整的事件信息,进而读懂微博新闻,不知博主在说什么。粉丝或围观者就不能很好地进行关注和转发,进而开展施救工作。三是微博新闻情绪化。一些需要被救助的博主,在求救信息时,带有极大的情绪,不能实事求是地信息,语言表达太过私利。这样做会让你的粉丝感觉你说的可能是假的,而不去围观和转发微博新闻,甚至取消对你的关注。

五、建议

现实生活中,事情总是不断变化的,难免会遇到一些需要社会救助的困难。我国的社会救助对象包括三类:一是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社会成员,二是遭受灾祸严重而使生活陷入贫困的社会成员,三是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社会成员。[5]要使微博新闻社会救助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需要个人、媒体、政府和社会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联合互动推进社会救助行为的展开。个人应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简洁明了,连接名人,图文并茂地去求救的微博新闻。网络新媒体对的微博新闻社会救助信息要去伪存真,并及时进行围观和转发。传统媒体对新媒体上出现的真实的社会救助信息,应及时跟进报道,使之能够快速广泛传播,推动事件向前发展。政府需提供更多的服务,净化网络环境,制定并完善相应的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社会各部门在社会救助行为开展过程中,应提供更多的便利,多部门联合互动,推动社会救助行为的快速开展。

微博新闻的社会救助功能是一种新事物。新事物的出现,需要大家共同的爱护和关注,也需要大众对其进行完善,这样,微博新闻的社会救助功能这个新生事物,才能够走得更好更远。

【参考文献】

[1]闫颖.微传播环境下的危机应对[J].网络传播,2011年12月,第48页.

[2]蔡小琰.微博改变传媒生态[J].中国广播影视年志,2012年2月(上半月),第53页.

[3]陆高峰.微博传播的特性[J].青年记者,2012年1月(下本月),第80页.

社会救助论文范文第10篇

[论文摘 要]我国社会救助史以90年代为转折点分为传统社会救助阶段和现代社会救助阶段。传统社会救助阶段,坚持个体归因性贫困观、施恩思想和行为取向上的特殊主义;现代社会救助阶段,坚持社会归因性贫困观、权利本位思想和行为取向上的普遍主义。

社会救助制度是指公民因各种原因导致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给予款物接济和服务,以使其生活得到基本保障的制度[1]。我国社会救助历史悠久,然而,对致贫原因所持的观点、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权责关系等社会救助的理念却在不同时期表现出质的差异,以90年代城市居民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为转折点,我国的社会救助史分为传统社会救助和现代社会救助两个阶段。

一、传统社会救助。我国的社会救济制度是在50年代形成的,在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以“低收入”为前提实现了城镇人口的“普遍就业”,而就业又与政府包揽、企业包办的保险福利制度相联系,所以,社会救济只对极少数保险福利制度“漏出”的人而言的,其重要性无从谈起[2]。在城市贫困问题发展的初期,中国政府并没有考虑到创建一种制度性的社会政策作为长久的应对措施,而是习惯性地采用了“搞群众运动”的临时性补救措施,不够规范,并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在传统社会救助阶段,主要是坚持以下理念为特征的。

1.个体归因性贫困观。这种观点认为人都有同样的通过努力工作获得发展的机会,如果一个人陷于贫困,那肯定是由于个人的原因,这些原因包括个人经济上的失败、遗传因素、个人的道德品质和不良生活方式、家庭环境等[3]。个体主义贫困观在西方颇为流行,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弗里德曼也认为“既然自由的市场机制已经给人们提供了各种机会,那么不能获取这种机会的责任只能在于个人而不在于政府管理者”[4]。贫困被归因于个人的懒惰与无能,济贫措施都带有惩罚与歧视性质。在我国,个体主义贫困观一直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勤劳自立、勤俭持家,一个人的贫与富完全是自己个人或家庭的事,直到今天,这种个体主义贫困观仍有相当的市场,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依然深入人心,“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仍然是人们教育子女的常用警言。

2.救助理念上的施恩思想。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之前,社会救助作为一种慈善事业,是对穷人的一种施舍和恩赐,其思想基础是人道主义精神。实际上,施恩论是个体主义贫困观的逻辑发展,社会救助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集中体现着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人道性和人们相互之间的互助共济性。那种建立在怜悯和同情基础上的社会救济,实施者和受惠者是不平等的。实施者以仁者自居,总带有某种程度的优越感,是在做好事。受惠者显现一种感恩戴德的欠情心态,缺失自尊、自强、自立、自主的精神,其中一些人慢慢地演变成被动的等、靠、要的惰性,使贫困者长期处于贫困状态。传统社会救助阶段政府救济带有某些施舍、爱心、同情的属性,典型表现是“节日问候,平时不管”,由于仁慈具有非约束性、等级次第性并带有施舍色彩,存在此基础上的社会救助是自发的、无序的,慈善虽然是一种善心,是一种情操,却无法持久,因为它不是经常的,也不是固定的[5]。这种随意性很大的道义性救济,对大量贫困人口只能是杯水车薪,无法承担最后一道防线的安全网重任。

3.行为取向上的特殊主义。社会救济在思想上主要源于仁政论和道义观,社会救济主体关系上,非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道义上的施恩、受惠关系。即政府非法定社会救济义务主体,低收入者非法定社会救济权利主体[6]。各级政府面对大量需要救助的贫困人口没有统一的标准,多采取临时性救助措施,救助程序无明确的法律规制,操作起来只能采用特殊主义规范。根据施恩论和关怀论,“恩”可以施给你,也可以施给他;可以关怀甲,也可以关怀乙。在救济对象、救济标准的制定、以及救济程序的操作化方面趋于随意性,缺少稳定性、规范性和法律约束力,这与现代国际社会通行的社会救助制度相比,具有质的差异,这种社会救济操作上的随意性不能不说是一种慈善和道义思想影响的结果。特殊主义的行为取向使得社会救助的资源分散,救助的瞄准机制失灵,相当一部分贫困人口应该得到救助而实际上没有得到。

二、现代社会救助。随着时代进步、社会发展和权利意识的增强,越发要求建立科学的现代救助制度,以维护人们的最低生活水平。要使社会救助制度真正成为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最后的安全网,必须进行制度改革与创新。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是1993年在上海拉开序幕的,并经过试点、推广和普及阶段,最终于1999年正式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民政部门开始改革在农村的社会救助工作,1996年民政部颁发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指导方案》,从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开始进入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阶段。现代社会救助主要秉承以下理念。

1.社会归因性贫困观。这种解释侧重从社会的角度,认为是不合理的社会制度安排和社会结构等原因导致了个体陷入贫困,即贫困是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的产物。社会政策导致的不平等是制造贫困的元凶,制定政策本身、政策的失误或不当的政策导向,都将引起不平等进而导致贫困。公民陷入生存困境并不仅仅是自然以及自身因素造成的,其在很大程度上是公共权力的行使不当引起的,由于公共权力(如一些政策和行为)行使不当,在客观上加重社会财富分配不均,成为贫困的根源之一,如严格的户籍制度就再生产着农村的贫困。在发生贫困之后,谁应该受责难的议题上,社会归因性解释明显倾向于将责任外推,被指责的对象可能是国家、社会、市场和居住环境,也可能是政府、有权者、外群体及其他人[7]。既然存在着非个人因素之外的其他原因会人为造成一部分公民无代价的获益,或使另一部分公民无理由的受损,因此,政府有责任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对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8]。对陷入生存困境的公民进行救助就是补偿之一,接受社会救助是每一个人公民的权利,而不是受惠;提供社会救助也是政府应尽的义务,而不是施恩。

2.公民权利本位思想。考察社会救助的发展历史,从恩惠到权利是其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现代社会,贫困被主要归因于社会,在贫困的成因中社会因素往往大于个人因素,因而,接受社会救助是最基本也是最低层次的权利和人权,穷人均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救助的权利,而提供这种救助是国家和社会不可推卸的义务[9]。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权利是公民给予的,因此,国家必须以公民的利益为根本,才能实现国家的根本利益。现代文明的精神就在于权利本位论,社会救助是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国家及政府应树立公民权利本位观念,国家及有关机关不要把自己作为施舍者,而应作为义务的承担者。应把社会救助看成是每个公民的权利,看成是国家实施社会经济、安全政策的一项根本职能。社会救济不仅是一种物质上的帮助,同时,更重要的是通过社会救助,激发贫困者自尊、自强、自主、自立的主动精神,使他们通过社会救助而自力更生地脱贫致富。

由于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真正做到公民权利本位还需要我们付出更多的努力,但毕竟我们已经向公民权利本位的方向前进了,这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3.行为取向上的普遍主义。社会救助的对象是我国的全体社会成员,是那些因自然、自身或社会原因使生存处于困境,而需要得到国家和社会救助的人。因此,社会救助对于全体社会成员来说,它是不分行业、不分职业、不分地域、不分性别、不分民族的。只要发生了生存困难,都应普遍地享有国家和社会对其基本生活的物质帮助。这是由社会救助的特征和维护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健康发展的需要所决定的,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所决定的。社会救助的普遍性原则,是社会保障事业高度发展并日趋成熟的表现,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力日趋强大的体现。普遍主义原则在我国宪法上也是逐渐得到体现和完善的,我国第一、二、三部宪法的相关条文都有几乎一样的规定,“劳动者在年老、生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可以看出,劳动者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非劳动者则无此权利,那么非劳动者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的帮助只能理解为“接受施舍”。1982年,我国颁布的第四部宪法(现行宪法)中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是对此前三部宪法中相应规定的突破,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从劳动者推及到全体公民,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公民可以获得什么帮助、多少帮助、如何获得帮助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所以这一规定在一段时期内实际上只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愿望。1999年9月,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下称《条例》)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突破了社会福利的剩余模式,改变了以往只有“三无(无劳动能力、无工作单位、无法定赡养人)”人员或特殊对象才能获得定期定量救助的状况,这部法规从法律制度上实现了社会救助制度面向全民这一基本原则。确认了在社会救助中政府的责任性、制度的规范性和执行的强制性,使得宪法权利的落实有了切实的保障,使得普遍主义行为取向作为社会救助实际工作的价值标准成为可能。

结论:《条例》规定把公民获得定期定量的社会救助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政府应负的责任,无疑是我国社会救助理念的重大突破,标志着我国现代意义的社会救助制度正式确立,使宪法权利的落实有了切实的保障。从而实现了从个体归因性贫困观向社会归因性贫困观、从施恩论向权利论、从行为取向上的特殊主义向普遍主义的转变。当然,这种两分法只是一种学理上的需要,实际上是一个不断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过程。权利论和普遍主义价值反映了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价值追求,预示着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方向,也是全国人民的奋斗目标。

[参 考 文 献]

(1)李彦昌.城市贫困与社会救助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6):116.

(2)陈佳贵.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1997-2001)(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209.

(3)郑杭生. 社会学概论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85.

(4)李强.中国扶贫之路(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7.

(5)郑功成.从慈悲到正义之路——社会保障的发展(j).人大复印资料(社会保障制度),2002(8).

(6)汪 雁, 慈勤英.中国传统社会救济与城市贫困人口社会救助理念建设(j).人口学刊,2001(5).

(7)周怡.贫困研究:结构解释与文化解释的对垒(j).社会学研究,2002(3).

社会救助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弱势群体子女;教育救助;制度补偿

中图分类号:G40-05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9-0215-02

接受良好教育是防止弱势群体贫困代际传递最重要的途径,也是实现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本质要求。弱势群体子女不同阶段的教育救助问题,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一个重要而紧迫的命题。

一、基于道德诉求的教育救助及其特点

近年来,城乡弱势群体子女的教育救助问题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但同时也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责任主体界定不合理,救助项目杂乱,资源缺乏有机整合。教育救助的责任主体是政府部门, 民间组织还是学校,国家的有关文件缺乏明确界定。从各省的原则规定看,由于实施救助的主要方式是学杂费减免,因而救助的责任主体是学校。这种界定是缺乏合理依据的。政府是发展区域教育的主体,是教育经费的主要提供者,这是政府的存在方式所决定的[1]。对弱势群体子女实施教育救助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是一种道义责任,更是一种法律责任。由于责任主体不明,我国教育救助实施项目比较杂乱。不同的部门实施不同的项目,相互之间缺少沟通联系和统一规划,救助资源缺乏有机整合,使救助体系整体效应难以发挥,造成社会救助资源分散,增加了救助成本,降低了救助效果。

二是政府救助资金不足,社会救助不力,覆盖面狭窄。当前,教育救助对象需求量大与政府救助资金有限的矛盾日益凸显。地方政府的财政多属于“吃饭财政”,往往在对弱势群体子女教育救助问题上没有承担应有的主体责任。由于资金的短缺,往往存在救助面过窄、力度不够、缺乏稳定性等问题。在问卷调查中只有3.5%的贫困生受到救助 [2]。同时,我国整个社会对慈善行为的作用和认识都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社会组织及个人的教育捐助无论在整体数量还是自身能力建构方面,都不足以应对社会现实的需求。社会力量在教育救助方面所起的作用比较微小。

三是救助方式不规范,救助程序烦琐,管理滞后。目前我国教育救助措施具有临时性特点,没有整体、长远的规划,缺乏稳定的、可持续的资金来源,随意性较大,实施者往往根据所掌握的经济资源来决定救助方式,无法满足弱势群体子女的教育需要。而且救助活动过于零散,多头救助导致重复救助,机会不均等,许多没有稳定的救助途径。救助程序烦琐,以“两免一补”的实际操作为例,资金的发放要经过六道程序,过手的机关和部门太多,容易形成资金的迟发、挪用或截留现象。

在救助过程中,还存在管理滞后的问题,救助机构不完善,运行机制不畅,没有建立完整、规范的贫困生档案,救助款项没能专款专用,许多救助资金没有落到实处。获得救助资金的渠道和救助后的跟踪管理均较欠缺,救助的情况也得不到实时反馈,整个教育救助体系还不规范。

二、对弱势群体子女教育进行制度补偿的必要性

政府对于改变弱势群体子女的教育状况负有主要的责任,必须通过政策与制度的调节促进教育资源配置趋于公平合理。“机会均等的原则意味着任何自然的、经济的、社会的或文化方面的低下状况,都尽可能的从教育制度本身得到补偿”[3]。国家制定相应的政策,在教育方面保障弱势群体子女享有一定的优惠,是教育救助的应有之义。

从社会正义发展的要求来看,实现社会正义,必须对弱势群体平等对待并进行制度补偿。对于教育弱势群体而言,仅仅强调平等对待是不够的。保护弱势群体是一个社会公平和正义问题。按照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虽然财富与收入的分配可以不平等,但必须对所有人有利,尤其是对地位不利的人有利。因此,当分配造成收入差距和地位差别时,应该对最少受惠者给予补偿,这样社会才能保持良性运转。对于弱势群体子女的教育来说,仅仅强调平等对待、机会均等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其发生的恶性循环过程。针对这一问题,罗尔斯提出了差别原则。他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处于较不利社会地位的人们。这个观念就是要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教育的价值不应当仅仅根据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来评价。教育的一个作用是使一个人欣赏他所处的社会的文化,介入社会的事务,从而以这种方式提供给每一个人以一种对自我价值的确信。教育的这一作用即使不比其他作用更重要,至少也是同等重要的。”[4]所以,罗尔斯又提出了一个关于弱势补偿的重要原则,即对弱势群体子女在分配教育资源时,应实行对弱势群体“优先扶持”,用对待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不平等的手段达到真正的教育平等的目的。

从“贫困文化论”的角度,我们也可以看出教育对贫困家庭脱贫的重要性。美国社会学家与人类学家奥斯卡・刘易斯认为,穷人由于长期生活于贫困之中,会逐渐脱离社会主流文化、不受主流文化的影响而形成一种自我保护机制,结果形成一套特定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价值观念等,即“贫困亚文化”。这种亚文化一旦形成,便会对周围的人、特别是穷人的后代产生影响,从而代代相传,贫困于是在这种亚文化的影响下得以维持和延续。研究贫困文化得出的必然结论是:要消灭贫困,首先必须改造贫困文化。只有穷人抛弃了自暴自弃、不求上进、宿命论的价值观念,而接受了积极进取、不懈奋斗的价值观时,贫困才真正有可能消失。这一结论对有关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的政策启示是:正是由于这些人长期生活在贫困文化中,导致与社会主流文化隔绝,并造成贫困文化的代代相传。而要摆脱贫困文化的束缚,就应当增加他们及其后代与主流文化接触的机会及其被主流文化接纳的技能。而要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教育,其办法是促进教育机会的均等。对于贫困家庭而言,子女接受良好的教育是其家庭唯一向上流动的机会。然而,高昂的教育支出完全超出了贫困家庭的能力范围,他们子女的教育必然将成为社会问题。只有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才能保障他们受教育的权益,促进教育机会平等。

从政策的补偿性来看,从社会公正的角度出发,社会政策实际上是对因社会变迁而受到损害的群体的利益补偿。但我国近年来的社会补偿性政策却有自己的特点:在相当大的意义上,它是对退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高福利制度的补偿即剥离式补偿。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任何改革都会付出一定的代价,我国近年来改革的代价之一就是社会阶层逐渐分化,贫富差距逐渐拉大。据分析,占总人口15%~20%的高收入阶层掌握着大陆60%以上的有价证券,占全国人口不到10%的高收入阶层的人银行存款约占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总额的77%,而占全国人口90%的低收入居民仅占存款总额的23%。两者相差约30倍。资料表明:1978年,我国基尼系数是0.16,上世纪80年代末为0.28,目前为0.48。这远远超过了国际认同的分配不均的警戒线[5]。显然,我国的贫富差距已超出了正常范围,一定数量的贫困家庭随之出现。

三、当前教育救助制度转型的政策导向

首先要确立符合时代要求的政策理念。

社会政策是以改善弱势群体的不利地位为目标的,如何看待弱势群体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我国传统文化中有帮困扶弱的内容,但是实际上它没有形成为我国的主流文化。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对弱者的救助一般发生于有较亲密关系的人员之间,它属于私德的组成部分,而在公共领域对弱者的救助是无力的。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承担起对其弱势公民的应有责任。不是歧视和排斥,也不是出于怜悯,而是把它视为一种责任并成为制定和执行社会政策的基础[6]。我们在制定有关教育政策时,应有支持弱势群体的理念,即对弱势群体子女的教育补偿政策,不是出于道义或同情,而是出于社会责任。

其次,要确立正确的救助制度政策取向。

一是必须实现从临时性救助到制度性补偿的转变。我国对弱势群体采取的资助措施大都具有临时性特点,有钱就资助,没有钱就不资助,随意性较大。这些措施一般没有长远规划,也没有上升到制度层面,对救助教育弱势群体发挥的作用很有限。对弱势群体子女的教育救助必须从临时性资助向制度性补偿转变,制定弱势群体教育保障制度,成立专项资金,把弱势群体子女教育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计划,作为一项长期工作长抓不懈。

二是必须从基本受教育权救助向综合救助转型。当前教育救助的主要目的是不让弱势群体子女因贫困而失学、辍学或上不起学,即保障弱势群体子女的基本受教育权。必须认识到,这些措施不能从根本上救助教育弱势群体。弱势群体子女虽然可以不失学、不辍学,但在升学和就业等方面仍然处于劣势,不能得到公平对待。因此,要救助弱势群体子女就必须对他们实行“正差别待遇”,即保证他们获得与其数量相称的、与其他受教育群体在受教育权利如入学、升学、接受优质教育等方面的平等份额。同时,充分考虑弱势群体子女在入学条件、教育成本分担、教育评价、升学考试等方面的特殊情况[7]。

此外,必须加强立法,规范管理。在一个法治社会,完善的立法是社会救助经常化、制度化的重要保障。从国外经验看,教育救助立法在社会保障的各项立法中是予以优先考虑的。要适当调整宏观教育政策,缩小地区间的教育发展差异;制定弱势群体子女教育保障政策、法规,如《弱势群体教育保障与资助法》,对经费来源、组织管理、政府责任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弱势群体子女教育保障缺乏系统性是我国教育救助不得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政出多门、救助力量分散、救助对象重叠等现象在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成立专门机构(如弱势群体子女教育资助中心)以统筹规划、安排教育弱势群体的资助工作,实现资助体系的整合,从而更好地发挥各种资助措施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彭世华.发展区域教育学[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30.

[2]孙中民.贫困家庭子女教育救助现状与发展趋势[J].湖南第一师范学校学报,2008,(3).

[3]查尔斯・赫梅尔.今日的教育为了明日的世界[M].王静,译.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3:69.

[4]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谢延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112.

[5]阳荣威.试论弱势群体子女教育补偿的政策支持[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基础教育版,2005,(6).

[6]王思斌.改革中弱势群体的政策支持[J].北京大学学报,2003,(6).

[7]贾汇亮,黄崴.教育弱势群体救助:制度安排与保障体系[J].中国教育学刊,2006,(4).

Education Assistance of Vulnerable Groups’ Offspring: From Moral Request to Policy Compensation

SUN Zhong-min1,SUN Shao-liu2

(1. Politics &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2.Hunan First Normal College , Changsha410205,China )

社会救助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宋代社会保障备荒治理社会福利

社会保障这一概念起源于西方,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

宋代社会保障综合研究

2005年,郭文佳于新华出版社出版了《宋代社会保障研究》,详细而全面地论述了宋代灾害及相关救助机构,宋代的仓储保障、贫民保障、官员保障、军人保障、医疗保障,以及宋代士大夫的灾荒救助理论与实践等内容。特别是对于官员保障和军人保障的研究,较前人有所发展,更加完善了社会保障的研究体系。

张文《季节性的济贫恤穷行政:宋朝社会救济的一般特征》(《中国史研究》2002年02期)则是从宋代社会救济的季节性特征入手,将宋代社会救济与现代社会救济加以联系比对,指出宋朝政府在春夏两季的医疗救济、冬季的饥寒救济和春季的匮乏救济虽然在救济属性上已发生了较大的改变, 更加注重救济的实效性, 而非救济的象征性,但仍未脱离传统社会救济的统治者恩赐性质。王颜《论唐宋时期社会救助机制的变化及特点》主要从救助机构的制度化和救助经费来源的扩大化两个方面对唐宋时期社会救助机制的变化情况进行系统而详尽地论述,并指出这一时期社会救助对象与救助主体都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基本结构随着各种政治变革、经济变革以及思想变革的变化而变化。陈钟琪《宋朝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比较研究》指出,对于城市,宋朝有着完备的赈灾救荒体系和福利设施;对于乡村,虽然各项机构也有设立,但是其数量和种类都远不及城市,在乡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是乡村社会的三层保障圈。张文的《论两宋社会保障体系的演变脉络》(《苏州大学学报》2015年第02期)从两宋社会保障发展演变的角度,论述了北宋的救荒制度与济贫制度以及发展至南宋时社会保障体系的新特点,认为到了南宋以后,社会力量逐渐增强,不仅救荒越来越依赖于劝分,民间参与兴办的各种社会保障设施也大为增多。张文《宋朝社会保障的成就与历史地位》(《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综合论述了宋朝社会保障事业的成就。

宋代社会福利与救济研究

两宋时期,各项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制度得到长足发展,相关领域取得了许多重要研究成果。就宋代社会福利事业的保障对象来看,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就宋代的社会福利事业的性质来讲,目前学界主要是分为官办与民办两条路线进行研究。

1.官办慈善事业

宋徽宗时代,蔡京当政期间,社会救济制度快速发展起来,且达到北宋以来的最高峰,发展了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等福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从中央至地方,从养生至助葬的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相关研究的文论有魏尧排《蔡京对宋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及不足》(《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杨小敏《盛世情结与宋徽宗时代的社会救济》(《兰州学刊》2012年02期)、黄亚明《蔡京的福利事业》(《晚报文萃》2014年)。

张新宇《漏泽园砖铭所见北宋末年的居养院和安济坊》(《考古》2004年第4期)依据考古发现的有关资料得知, 安济坊病员和居养院居养人死后, 尸体被送往漏泽园葬埋,漏泽园墓葬砖铭中提供了不少有关居养院和安济坊的很有价值的信息。甄尽忠《论宋代安济坊的设置与管理》(《河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对宋代安济坊的设置、救助对象与内容、管理、作用和不足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阐述。

钱俊岭、张春生《简论宋代抚恤阵亡士卒的举措》(《保定学院学报》第5期)认为,宋代抚恤阵亡士卒的举措在制度建设方面有所突破,使其更加规范化、系统化,对古代军队抚恤制度的发展、完善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宋代的军队抚恤制度并未转化为战果,因在施行时纰漏百出,成了军官逃避问责、滋生腐败的温床。

2.民办慈善事业

两宋时期,由于政府性社会救济主要集中在城市而相对忽略乡村,民间慈善活动在两宋乡村社会中的作用更为突出。关于这方面的代表性论著主要有张文于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宋朝民间慈善活动研究》,内容涉及宋朝民间慈善的基本形式、基本结构及其主体,总结了宋朝民间慈善的意义、特点、功能、动力,体系完备,内容翔实。张文的系列论文也论述了相关问题。

义庄是宋代以后各宗族为了保障族众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属于家族内的慈善活动,在民间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王卫平《从普遍福利到周贫济困――范氏义庄社会保障功能的演变》(《江苏社会科学》2009年第2 期)论述了宋代范氏义庄奉行普遍福利的原则,以及随着宗族成员的大量增加,义庄收入不敷支出,于是由一般生活救助扩大到资助教育和科举的保障功能的演变。陈璐、温磊《从两宋时期族田义庄看当今社会救济》(《科教文汇》2012年第8 期)分析了两宋宗族义庄的产生背景及面临的问题及对当代社会经济的启示。刘云《论宋代地权与宗族救济――以福建路宗族义庄义田为例》(《闽南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论述了宋代宗族地权产生的背景,宋代义庄义田在民间慈善中的作用,并认为宋代福建路义庄义田的出现实际上反映了宋代地权制度的变迁,包括地权性质、地权结构、地权收益的分配以及地权管理制度。

余论

关于宋代社会保障史的研究日益受到重视,研究成果也在迅速增多,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首先,相对于宋史研究的其他领域来讲,研究宋代社会保障史的成果数量较少,数量上的不足导致对此问题缺环太多,不能有效反应宋代社会保障的总体情况。同时,太多的论文都只是停留在浅层的介绍或是因循之说,缺乏新意,我们需要更多高质量的成果去深层揭示宋代社会保障问题的各种内在联系。另外,研究面较为狭窄,研究领域主要集中在少数热点问题,其他领域涉及较少。应该看到,宋代社会保障史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这就需要我们注重培养问题意识,关注如何运用新思维去发现新问题,从而推动学术进步。

参考文献

[1]张文.《宋朝社会救济研究》

[2]郭文佳.《宋代社会保障研究》

社会救助论文范文第13篇

宋代社会保障综合研究

2005年,郭文佳于新华出版社出版了《宋代社会保障研究》,详细而全面地论述了宋代灾害及相关救助机构,宋代的仓储保障、贫民保障、官员保障、军人保障、医疗保障,以及宋代士大夫的灾荒救助理论与实践等内容。特别是对于官员保障和军人保障的研究,较前人有所发展,更加完善了社会保障的研究体系。

张文《季节性的济贫恤穷行政:宋朝社会救济的一般特征》(《中国史研究》2002年02期)则是从宋代社会救济的季节性特征入手,将宋代社会救济与现代社会救济加以联系比对,指出宋朝政府在春夏两季的医疗救济、冬季的饥寒救济和春季的匮乏救济虽然在救济属性上已发生了较大的改变, 更加注重救济的实效性, 而非救济的象征性,但仍未脱离传统社会救济的统治者恩赐性质。王颜《论唐宋时期社会救助机制的变化及特点》主要从救助机构的制度化和救助经费来源的扩大化两个方面对唐宋时期社会救助机制的变化情况进行系统而详尽地论述,并指出这一时期社会救助对象与救助主体都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基本结构随着各种政治变革、经济变革以及思想变革的变化而变化。陈钟琪《宋朝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比较研究》指出,对于城市,宋朝有着完备的赈灾救荒体系和福利设施;对于乡村,虽然各项机构也有设立,但是其数量和种类都远不及城市,在乡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是乡村社会的三层保障圈。张文的《论两宋社会保障体系的演变脉络》(《苏州大学学报》2015年第02期)从两宋社会保障发展演变的角度,论述了北宋的救荒制度与济贫制度以及发展至南宋时社会保障体系的新特点,认为到了南宋以后,社会力量逐渐增强,不仅救荒越来越依赖于劝分,民间参与兴办的各种社会保障设施也大为增多。张文《宋朝社会保障的成就与历史地位》(《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综合论述了宋朝社会保障事业的成就。

宋代社会福利与救济研究

两宋时期,各项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制度得到长足发展,相关领域取得了许多重要研究成果。就宋代社会福利事业的保障对象来看,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就宋代的社会福利事业的性质来讲,目前学界主要是分为官办与民办两条路线进行研究。

1.官办慈善事业

宋徽宗时代,蔡京当政期间,社会救济制度快速发展起来,且达到北宋以来的最高峰,发展了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等福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从中央至地方,从养生至助葬的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相关研究的文论有魏尧排《蔡京对宋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及不足》(《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杨小敏《盛世情结与宋徽宗时代的社会救济》(《兰州学刊》2012年02期)、黄亚明《蔡京的福利事业》(《晚报文萃》2014年)。

张新宇《漏泽园砖铭所见北宋末年的居养院和安济坊》(《考古》2004年第4期)依据考古发现的有关资料得知, 安济坊病员和居养院居养人死后, 尸体被送往漏泽园葬埋,漏泽园墓葬砖铭中提供了不少有关居养院和安济坊的很有价值的信息。甄尽忠《论宋代安济坊的设置与管理》(《河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对宋代安济坊的设置、救助对象与内容、管理、作用和不足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阐述。

钱俊岭、张春生《简论宋代抚恤阵亡士卒的举措》(《保定学院学报》第5期)认为,宋代抚恤阵亡士卒的举措在制度建设方面有所突破,使其更加规范化、系统化,对古代军队抚恤制度的发展、完善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宋代的军队抚恤制度并未转化为战果,因在施行时纰漏百出,成了军官逃避问责、滋生腐败的温床。

2.民办慈善事业

两宋时期,由于政府性社会救济主要集中在城市而相对忽略乡村,民间慈善活动在两宋乡村社会中的作用更为突出。关于这方面的代表性论著主要有张文于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宋朝民间慈善活动研究》,内容涉及宋朝民间慈善的基本形式、基本结构及其主体,总结了宋朝民间慈善的意义、特点、功能、动力,体系完备,内容翔实。张文的系列论文也论述了相关问题。

义庄是宋代以后各宗族为了保障族众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属于家族内的慈善活动,在民间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王卫平《从普遍福利到周贫济困――范氏义庄社会保障功能的演变》(《江苏社会科学》2009年第2 期)论述了宋代范氏义庄奉行普遍福利的原则,以及随着宗族成员的大量增加,义庄收入不敷支出,于是由一般生活救助扩大到资助教育和科举的保障功能的演变。陈璐、温磊《从两宋时期族田义庄看当今社会救济》(《科教文汇》2012年第8 期)分析了两宋宗族义庄的产生背景及面临的问题及对当代社会经济的启示。刘云《论宋代地权与宗族救济――以福建路宗族义庄义田为例》(《闽南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论述了宋代宗族地权产生的背景,宋代义庄义田在民间慈善中的作用,并认为宋代福建路义庄义田的出现实际上反映了宋代地权制度的变迁,包括地权性质、地权结构、地权收益的分配以及地权管理制度。

社会救助论文范文第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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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信平.完善我国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议题[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5):15―22.

[3]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EB/OL].(2014-02-27). http:∥/flfg/2014-02/27/content_2624221.htm.

[4]刘喜堂.建国60年来我国社会救助发展历程与制度变迁[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7):19―26.

[5]朱静君.社会工作介入城市社区社会救助的路径探索[J].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1):39―45.

[6]林闽钢.中国社会救助体系的整合[J].学海,2010(4):55―59.

[7]朱常柏.包容性增长与社会救助城乡二元特征的一体化――基于机会平等的视角[J].求索,2012(12):197―199.

[8]方巍.发展型社会政策:理论、渊源、实践及启示[J].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1):5―12.

[9]张浩淼.拉美国家的社会救助改革及其启示[J].新视野,2010(4):89―91.

[10]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2013-11-15).http:∥/politics/2013-11/15/c_118164235.htm.

社会救助论文范文第15篇

一、“见危不救”的释义及范围

对于“见危不救”的涵义,学界中并没有统一的学说。《法律辞海》中将见危不救解释为:“不负特定职责的主体,对处于有生命安全危险状态中而急需给予救助的人,自己能够救助而且明知给予救助对自己或对他人无危险,而竟不予救助的行为”。 有学者提出:“见危不救是指在他人或公共利益处于危难时能救助而不予救助的行为,虽不能救助但能报告、协助而不予报告、协助的行为或者阻止他人救助的行为。”而范忠信教授则认为:“见危不救,泛指一切在他人危难时漠然处之,不予救助的态度或行为。” 范忠信教授对于见危不救的解释代表了一种基本观点,揭示了见危不救的基本内涵。结合以上各种定义,本文所指的应当入罪的“见危不救”行为,是指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以及重大的公私财产权利处于急迫性危险状态时,能够实施救助行为,并且施救对本人或第三人不存在显著危险而故意不给予救助,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见危不救”在社会生活中存在多种情况,对于这些情况我们作了一个简单的梳理,依据刑法理论将“见危不救”行为初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有特定救助义务的“见危不救”,另一类是无特定救助义务的“见危不救”。对于第一类的见危不救,没有实施救助行为的人负有特定的救助义务。依据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特定救助义务的行为人已经纳入不作为犯罪的主体。就目前我国刑法学理论的通说来看,犯罪不作为行为,行为人积极作为义务的来源有四类:一是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二是行为人具有职务上或者业务上的要求;三是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四是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有这种特定职责或义务的人在此种危急情况下实施救助应当是其当然的行为,且这种见危不救也已经被规定为典型的不作为犯罪。此种见危不救不是本文的研究对象,本文研究的重点就是依据我国现在通行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些非特定义务主体的见危不救行为。

对于无特定职责或义务的见危不救,生活中存在有两种情形,即对自身或第三人有重大客观危险的见危不救和无重大客观危险的见危不救。显而易见,这几年人们愤怒谴责的,并不是对自身有危险却没有对他人加以救助的行为,而是在对自己的安危没有显著威胁的情况下,选择袖手旁观不予救助的行为。因此只有对己身无重大客观危险的见危不救行为才有探讨的意义,本文也正是在此意义上使用“见危不救”这个概念。

二、“见危不救”犯罪化的正当性

如何解决“见危不救”行为所带来的时代道德困境呢?范忠信教授提出了通过法律来敦促道德重建的观点,他认为应当“把尽可能多的道德纳入刑法,更多的注重通过刑法‘逼使’人们形成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这种观点得到了学者的广泛认可。早在2001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就有32名代表提议刑法增加“见危不救罪”,要求用刑法来惩戒民众麻木冷漠的行为;随后2004 年的全国人大代表会上,人大代表再次提案建议增设“见危不救罪和见死不救罪”两项新罪名。近年来也有不少专家有这种提议。应该说,在当前社会正义信仰缺失,社会公众冷漠麻木,对见危不救的道德谴责起不到应有作用的情况下,法律的介入是理性的选择,见危不救犯罪化具有正当性理由。

(一)见危不救入罪是法律正义价值观的需要

法律是建立在正义基础上的行为准则,社会正义的实现是其追求的终极目标。

对见危不救行为的规制由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正是法律正义价值观的需要。近年来,由于频繁发生的见危不救行为导致受害人在完全可以获救的情况下走向死亡,使得中国从古至今推崇的人性本善观念在现实生活中有被掩埋的危机,同时也阻碍了法律正义价值观的实现。因此,将见危不救犯罪化有助于唤醒人本性中的善,促使社会道德的回归,是法律正义价值观的迫切需要。

法律是依照正义的理念制定的,以维护社会利益的一致性。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以及社会分工的细化,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共生关系越来越明显,整个世界、整个人类都被共同利益联系为一个整体。利益的一致性是社会凝聚力和整合功能得以发挥的根源,任何破坏该一致性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谴责和否定。见危不救行为已经突破了道德的底线,为我们社会善良的道德所不容,国家作为社会利益的集中代表者,应当通过立法将见危不救规定为犯罪,以实现法律的正义。

(二)见危不救行为人应当负有救助义务

不作为犯罪成立的首要条件是行为人具有刑法上特定的作为义务,见危不救行为能否入罪,关键在于见危而救行为人的作为义务是否成立。

依我国刑法理论通说,目前只有上述四种作为义务的来源。显然,我们所说的见危不救行为的救助义务并不在这四种特定的作为义务中。在我国,见危予以救助长期以来仅仅作为一种道德义务,并未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但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类道德逐渐缺失的情况下,将见危不救行为的救助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突破传统作为义务的来源,是现实的需要,是提升国民素质的基本要求,正如范忠信教授所言:“将本来属于道德层面的要求部分变成法律规范,变成人们的强制义务,这是提高国民精神文明的一种途径。”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呢?这就涉及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道德通过不同的方式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有各自的调整范围。道德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等精神力量来发挥作用,依赖社会成员的自觉行为来完成;而法律则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惩戒、防范的功能,较之道德有更强的制约性。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并不是恒定不变的,随着时代的变迁,原先道德调整的领域就有可能进入到法律领域。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已成为法律一部分的道德原则与仍处于法律范围之外的道德原则之间有一条不易确定的分界线。也许在将来的某个时候,随着社会的发展,帮助处于严重危难中的人的义务,会在某些适当的限制范围内从普通的道德领域转入强制性法律的领域。”由此可见,针对见危不救行为,由于社会成员的冷漠麻木,道德已经无力调整的情况下,法律就应当担当其应有的使命,将救助的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并通过立法将见危不救行为予以犯罪化,通过法律来保护危难中的生命健康等重大利益。

(三)见危不救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种行为能否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首先应当考虑该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体到犯罪论体系中,主要包括客观方面的不法和主观方面的有责。见危不救行为具有故意的主观恶性和严重的危害后果,其主客观相一致。因此,将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并不违背刑法关于犯罪的基本理论。

见危不救行为,在客观方面,针对理当救助的重大利益,行为人有能力救助而不予以救助,其不作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在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不救助的行为会导致他人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或者财产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结果,而放任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见危不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已经达到了不作为犯罪的入罪标准。见危不救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理论关于行为的特征,行为人在其意志支配下通过其身体的动静导致他人生命健康权或重大财产权益受到重大损害,其行为具备有体性、有意性和有害性。实践中,见危不救案件经常发生。2010年3月27日上午,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一户村民为阻止镇政府强拆自家的养猪场,用汽油自焚,68岁的男子陶会西死亡,其92岁的父亲被烧伤。两人实施自焚后,拆迁工作人员并未停止拆迁,也未对自焚者实施救助,直到养猪场被夷为平地。从个案我们可以看出见危不救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将见危不救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畴具有正当性。

三、“见危不救”入罪的立法借鉴

古今中外均有见危不救罪的相关立法。

(一)中国古代立法传统

中华民族历来是一个正直、勇敢的民族,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历代统治者也从维护其专制统治的立场出发,汲取了古代儒家学说中有关“义”的思想,制定了许多关于见义勇为的法令法规,对见危不救的行为给予严惩。

对见义不为的惩罚措施可上溯到秦朝。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了大量的秦代法律竹简。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的《法律问答》里,记载了对见义不为的惩罚措施:“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 ,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该篇还记载:“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

唐代,对见危不救的法律规定更为详细。如《唐律疏议》卷28规定:“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

明清时期,也有关于类似法律条款的规定。如《大清律例》卷24中规定:“强盗行劫,邻佑知而不协拿者,杖八十。”

总之,自秦以后,历代封建统治者大都制定了对见危不救予以严厉惩罚的法律条款。从而抑制不良风气蔓延,防止道德沦丧,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二)国外立法借鉴

有不少国家在其刑法典中规定了“见危不救罪”,法国、俄罗斯、美国、德国、西班牙、巴西、罗马尼亚、波兰等都在此列。如《法国刑法典》(1994)第223-6条则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采取个人行动,或者能够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该法第223-7条规定:任何人故意不采取或故意不唤起能够抗击危及人们安全之灾难的措施,且该措施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的,处2年监禁并科20万法郎罚金。由此可见,国外立法对于见危不救罪已有立法例,制定了救助行为对第三人及本人都无危险时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立法规则。

四、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立法设计

目前,我国对于本文所讨论的见危不救行为,还只停留在道德的层面,理论和实践上,对于不作为犯罪中的行为人积极作为义务来源的扩展尚无定论。见危不救行为入罪需要在立法上予以确认,刑法对于见危不救罪的立法空白,是立法制度的极大缺失。本文建议应当完善刑法制度,在立法上设立见危不救罪。考虑“见危不救”犯罪化时,应当明确行为人履行救助义务具有期待可能性,即救助行为不会给救助者本人或者第三人带来任何危险,实施救助毫无困难甚至只是举手之劳,社会期待救助者能够合情合理地处理自己面临的救助义务。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言:“法律并不强人所难,即使是善良的事项,但如果不可能法律也不能强求。”并且,行为人不作为对结果的发生具有绝对的支配作用,直接造成危害后果的发生。

有关专家学者提出应拟“见危不救罪”的法条如下:“面对公共安全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时,能够救助且实行救助不会对本人或者第三人造成严重危险,故意不给予救助的,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负有法律上的义务、职务或者业务上义务的人员,能够救助而不予救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有关学者所拟的法条,本文认为,从犯罪论体系来看, “见危不救罪”具有以下特征:

客观层面上,首先,见危不救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见危不救者必须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的人;其次,当事人在当时特定环境下的不作为具有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的行为特征,并且行为人具有救助能力,实施救助行为不会对本人或者第三人产生危险有能力救助而不予救助,以不作为的方式造成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以及重大的公私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严重后果。

主观层面上,行为人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主要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救助的行为会导致他人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结果,其主观心理状态至少是放任,过失不构成见危不救罪。

五、结语

道德和法律是两个相辅相成的领域,当道德本身可以保障道德规范的实施时,法律不应当介入;而当道德本身已无法规制时,法律的介入应当是理性的选择。如今,在人类道德逐渐缺失,社会正义冷漠麻木的情况下,外国多有“见危不救罪”的规定,我们完全可以根据我国的实际需要恰当借鉴国外及我国历史上关于见危不救罪的相关立法,完善我国《刑法》立法,使司法部门对严重见危不救行为的处罚有法可依,以有效抑制见危不救现象的蔓延,见危不救入罪,以法律的形式强制人们在他人危难时伸出援助之手,借助法律的普遍强制力来加强道德、弘扬道德,进而转化为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推动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高。见危不救入罪也保护了所有遇到危难的人,从而维护了公共安全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实现刑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