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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政策论文范文

企业税收政策论文

企业税收政策论文范文第1篇

(一)旅游业的税收政策及其不足

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规定是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第五条第二款。明确以全部价款减除可扣除的费用之后作为营业额,适用税率为5%。旅游业相关税收政策存在以下不足。1.旅游涉税政策单一,但影响行业税负因素较多。旅游涉税政策主要就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缺少对整个行业上下游及周边服务行业一起考虑的综合性政策。与旅游相配套的包括吃、住、行、娱、购等各行业,而这些相关行业税负的叠加也将间接带动我国旅游业的税负上升。对以门票收入、收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因自身业务开展而发生的费用无法在流转税环节扣除,存在重复征税的可能性。2.旅游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对于旅游消费者而言,在境外旅行购物时,一般都会考虑购物的免税或退税政策,而在国内旅游购物税收政策较少,仅为海南省离岛免税政策和上海在世博会期间的世博园区相关政策。对于旅游服务的开发和提供者而言,可以享受到的旅游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也十分有限。

(二)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及其不足

目前,对交通运输业已实施征收营业税向征收增值税改革,税率从营业税3%变为增值税11%(小规模纳税人3%),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不足在于以下两点:1.交通运输相关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较少。税收政策对于交通工具装备制造、国际运输服务公司背后的支持或辅助等行业的扶持有限。例如研发费用中,用于营业税项目的原材料消耗进项税额不能扣除;还有对基于互联网商务而迅速发展起来的物流业,其相应的仓储厂房可享受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等较少。2.船舶登记政策、船员优惠政策力度较小。船舶购置往往金额巨大,购进时的关税、进口增值税等税收成本较高,对中方所有者的“方便旗”船舶进行单独发文的税收减免力度较小。此外,中方船舶往往青睐于雇佣中籍船员,但我国对于中籍船员的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

(三)与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待完善

与企业走出去密切相关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及在财税[2009]125号文件中详细规定了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此外,尽管已与一百一十多个国家签署税收协定,但也有尚需完善之处。一是需要用实物及配套服务等形式出资进行对外投资的企业,若不具备出口经营权则不能享受增值税免抵退政策。二是对于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这使得企业在应对不可预见的经营风险时,容易遇到资金瓶颈。三是对于国家鼓励支持、或战略需要、以及具有明显贸易创造效应的被投资企业,其经营产品(如矿石、原油等)或服务的进口没有对应的关税、增值税减免。

二、提升服务贸易相关行业国际竞争力的政策建议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提升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需要完善相关税收政策以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加快推进“营改增”步伐,使增值税进一步扩围到服务贸易相关领域

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是国际较为通行的做法。目前,我国服务贸易项目中的旅游、建筑、保险、金融尚处于应纳营业税范围。今后,对已经适用增值税的服务项目中,需要在退税政策方面予以创新,探索适用于生产业的免抵退税政策;对于尚未达到条件扩围入增值税范围的如金融、保险等服务应当考虑给予跨境服务减免营业税;探索不限于技术性离岸服务外包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构筑有助于服务业产业链上下游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从有助于服务业发展出发,针对服务业产业链各环节,构筑和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比如:促进旅游业发展,可参考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的优惠政策;给予旅游业企业在品牌推广、服务提升等方面研发支出予以加计扣除。重视如旅游、船运、航空等行业从业人员的培养,给予特定职业或岗位个人所得税优惠。为激发旅客购物需求,除机场免税购物以外,可在部分城市试点境外游客购物退税政策,并考虑在合适的旅游景点推广。

(三)进一步完善鼓励企业走出去相关的税收政策

企业税收政策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税收政策;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

中小企业在世界各国的经济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也不例外。据统计,全国中小企业的数量超过8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工业总产值、实现利税和出口总额分别占全国总量的60%、40%和60%;提供的就业岗位占全国城镇就业总数的75%.中小企业不仅为解决社会就业问题发挥着巨大作用,而且以其灵活的经营机制和旺盛的创新活动,为经济增长提供了最基本的原动力。那些小而精、小而专、小而优、小而特的中小企业,是现代化大生产的重要基础之一。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一个国家中小企业能否健康发展,不仅仅是个微观问题,而是直接关系到宏观经济质量的重大问题。因此,我们必须针对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矛盾,采取有效措施,大力营造中上企业健康发展的空间。

一、我国中小企业现状简析

我国中小企业虽然数量众多,但随着市场取向的经济改革的深化,在同大企业的激烈竞争中,中小企业却暴露出明显的弱势地位,突出表现在:

1.亏损严重。过去的企业改革,一直是以搞活大中型企业为中心展开的,可以说从某种程度上忽视了中小企业在发展进程中的问题和需要。我国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技术、产品和管理比较落后,加之政策扶持少,故市场竞争能力普遍较差,经济效益参差不齐,在国际竞争国内化的环境下,中小企业很难快速发展。

2.融资困难。资金是企业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资源,但融资难却是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先天性问题。在各种融资方式中,银行信贷是重要的资金来源,由于中小企业有天生的劣势,即一方面,中小企业尽管有些资产总额较大,但负债率高,因此企业拥有处置权利的自有资产少;另一方面,企业拥有的资产往往不符合银行对变现能力、保值能力的偏好,抵押率不高,这样一经折扣,企业抵押能力大大减少,所以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通常不愿开展小企业信贷业务

3.财务管理能力不强。由于中小企业建帐建制不完善。影响了其对内的控制管理和对外的经营及销售。这些企业在原料采购上,很难获得大量购入时的价格折扣,采购成本较高。在产品销售上,无力支撑市场竞争所必须的市场营销费用,在销售方面处于劣势。

4.负担沉重。在正常的税收负担之外,中小企业的“费负”过重已成影响其发展的重要因素。一些政府部门常把其作为各种费用摊派的对象。有些地方财政在难以收支平衡的情况下,也把增设各自繁多的费用作为解决财政困难的手段,这无疑增添了企业发展的困难。

5.社会服务体系的不完善。一些政府或部门对中小企业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认识不够,把人、财、物集中于大中企业,在资金、政策、项目上向大型企业倾斜。中小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全方位服务,具体包括政府政策引导、资金融通、技术服务、信息支持、人才交流、市场运作、管理指导、国际交往等,而这些方面目前市场还不够完善,有些也只是零散的、无组织的,因此社会服务功能还很脆弱,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从而也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以上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主要问题,远非自身努力所能解决,任凭市场的自发调节只能使中小企业的劣势地位更加不利。鉴于中小企业在中国走向市场经济过程中的发挥的重要作用,在未来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以及在就业、创新和结构转换中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功能,亟需建立和健全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尤其是各项税收政策、制度。

二、发展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选择

对中小企业给予税收上的减免优惠是世界各国扶持和保护其发展的通常做法。我国目前虽然有一些对中小企业优惠的税收政策,但扶持力度不足,范围较窄,也不够规范化和系统化。因此,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我国中小企业的税收支持体系乃是当务之急。我国当前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应做以下改革和完善:

1.继续完善中小企业保护法规、政策制度。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与大企业相比的弱者地位需要国家的保护和扶植。立法保护是一种重要形式。经过不懈努力,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全国人大通过,为发展中小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当前还应加快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的改革步伐。比如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仍是内外有别,占内资企业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处在同外资企业不平等的地位,加大了自身税收成本,长此以往势必限制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又如“生产型”增值税使中小企业支付的税收成本相对于国外“消费型”增值税过高,既不利于我国产品参与国际竞争,也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2.继续大幅降低中小企业所得税税率。在当前中小企业外部融资困难的条件下,主要应依赖其内部融资,而提高内部融资能力的重要途径就是增强内部积累。为此,我国应大幅度降低中小企业所得税率。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率一般不及大企业的一半,而我国对中小企业的减免力度及远小于这一水平。根据我国国情,对中小企业,尤其是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利润没有达到一定额度的,可考虑只实行7.5%或15%的优惠税率。

3.完善科技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支撑。对极富创新精神而又缺乏资金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无疑能极大地激发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更新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政府应从政策上予以引导,为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企业创造一个宽松的税收环境。在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下,中小企业对科技的投入能够带动其迅速发展壮大,所以说中小企业,因为科技进步而成为经济中最有活力的部分。为鼓励中小企业科技开发,近期内可制定对企业税后利润用于再投资的部分予以退税的政策。也可参照加拿大的做法,对于特别小的企业的科技投入,给予更深层次的优惠措施。此外,对于中小企业在技术开发经费方面的支出,引进科技人才方面的支出也可适当给予税收优惠。

4.加强税收管理,增强服务功能。为了加强税收管理,法国等成立了专门的中小企业税务委托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中小企业这一特殊群体。鉴于我国国情和财政状况,很难成立专门的类似机构,但可以利用现有的4000多个税务机构及7000名税务人员。如帮助中小企业建帐建制,加强财务和会计核算管理,实施财务、会计、税法培训,办理各项纳税事宜等,这些必将大大推进目前正在实施的中小企业建帐建制、查帐征收这一举措的进程。同时,也可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对委托的并已建帐建制的小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使纳税人有种守法光荣并得到实惠的感觉,这在转轨时期非常重要。

除此之外,还可采取加速折旧、提高出口退税率等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途径很多,但关键是要提高对中小企业重要地位的认识,否则,多么良好的鼓励扶持政策也难以贯彻到位并发挥效用。

参考文献

[1]张洁。论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动力[J].税务,2002,(1):25-26.

企业税收政策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税收征管

1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支持

当今,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是一个世界潮流,一个国家的经济有没有活力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要看小企业的状况如何。世界各国纷纷制定强有力的税收政策,以支持本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1.1美国

美国联邦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采用了多种税收优惠措施:(1)雇员在25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现的利润,可选择一般的公司所得税法纳税,也可选择“合伙企业”办法将利润并入股东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了重复纳税。(2)对年收入不足500万美元的小型企业实行长期投资减免税,对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永久性投资税减免。(3)对创新型的小型企业将其资本收益税率减半按14%征收。(4)购买新的设备,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购入价格的10%可抵扣当年的应纳税额。(5)对中小企业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企业可按科研经费增长额抵免税收。(6)准许小型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和特别折旧制度。(7)地方政府对新兴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一定比例地方税。

1.2法国

法国中小企业众多,政府实行了较为全面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1)中小企业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的附加税2003年起已全部取消。(2)从1996年开始,中小企业用一部分所得再投资,这部分所得可减按19%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3)1983年建立了“研究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待遇”制度,规定中小企业研发投资比上一年增加的可以免缴相当于研发投资增加额25%的公司所得税(1985年这一比例提高到50%)。(4)1992年起,对中小企业转为公司时的资产增值暂缓征税,并允许企业将亏损结转到新公司。(5)新办小企业在经营的前4年非故意所犯错误,可减轻税收处罚,并可适当放宽缴纳的时间。

1.3日本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非常全面:(1)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日本政府就规定,对资本额在1亿日元以下,而年度应税所得额在800万日元以下的,税率降为28%(大企业的税率为37.5%)。(2)对试验研究费用超出销售额3%的中小企业和创业未满5年的中小企业,减收6%的法人税或所得税。(3)允许中小企业设立改善结构准备金,对于提取的准备金,不计入当年应税所得,年度终了使用有结余后可交回再提。(4)促进中小企业新技术的投资,给予相当于购置价7%的法人税特别税额扣除,此外还有强化中小企业技术基础的法人税税额扣除。(5)对进行新技术和设备投资以节约能源和利用新能源的中小企业,在设备折旧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6)对年课税销售额不足5000万日元的中小企业,实行折扣征收消费税的边际扣除制度。

在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过程中,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中小企业从税收上给予扶持和支持是西方发达国家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2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支持及其制约因素

我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比较重视,早在2002年就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在税收政策方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而只有一些能够使中小企业受益的税收规定。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涉及到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1)对年利润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利润在3万元至10万元的企业减按27%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减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小规模纳税人减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新的中小企业,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超过原企业从业人员30%以上的,可在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6)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7)对符合规定的校办企业、民政部门办的福利企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8)“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9)乡镇企业可以按应纳税额减征10%。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分散于各个税收法规中的有关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已不能适应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存在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窄、优惠手段单一、优惠目标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1现行增值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

我国现行增值税造成小规模纳税人困境。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且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达到销售额标准(工业企业年销售额10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规定额度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两类纳税人的界定标准不合理,把中小企业大量地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些政策一方面造成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所含税金不得抵扣,这就增加了成本负担,另一方面,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使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这就阻断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这使得占总纳税户90%以上的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而且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偏高(工业企业6%,商业企业4%),其税收负担远远超过一般纳税人。再加上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使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又加重了其税收负担,使其产品成本高,在国内外市场缺乏竞争,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

2.2现行所得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

现行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激励力度不大。现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对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科技企业及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行优惠,而对技术落后,急需技术创新的中小企业正在进行科技研发活动则缺少税收优惠。这种情况一方面使企业重视对科研成果的应用与转让,忽视对高新技术的研发;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难度。现在内外资所得税虽已合并,但到明年才开始实行,而且对外资有过渡期,所以仍然是对外资企业优惠多,税负轻;对内资企业优惠少,税负重;同属内资企业,对大型企业优惠多,对中小企业优惠少,中小企业实际税负过高。

2.3现行税收征管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设置账簿和账目混乱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但在实际中,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对并没有违法的中小企业都采用“核定征收”办法,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制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明显偏高,工业、商业为7%~20%,建筑安装业为10%~20%,也不符合中小企业薄利多销、利润率低的实际情况,有的甚至不管有无利润,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收所得税,损坏了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3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针对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要求,并借鉴发达国家税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本文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3.1调整和完善增值税制

调整和完善增值税税制的措施主要有:(1)推进增值税转型及扩大税基。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同时把与扣除项目有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房地产业以及转让无形资产等营业税税目改征增值税,使中小企业获得更多的抵扣,降低投资成本特别是新创办成本,以鼓励中小企业创办和再投资,加快技术进步,促进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使用。(2)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建议取消认定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标准,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只要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能准确报送税务资料,遵守国家各项税收法规,可经申请核定为一般纳税人。(3)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改革后的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不应超过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则应为2%,以此降低其税负,并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相平衡。

3.2调整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

调整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制的措施主要有:(1)尽快取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我国虽已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但外资企业仍有一点的过渡期,在税前列支标准、税率水平等方面有诸多的优惠待遇,内外资企业竞争地位仍不平等。(2)降低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税率,并提高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3)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①要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并延长其减税的期限;②允许中小企业投资的资产净损失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③取消“计税工资”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金额税前列支;④对中小企业给予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再投资退税待遇,引导中小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⑤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减免税扶持。

3.3改进现行税收征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对于中小企业税收,在征管中一定要做好中小企业的管理服务,要体现公平执法,方便纳税,为中小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1)大力加强中小企业税法知识和建账建制的辅导培训,提高中小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以利扩大中小企业建账面。(2)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利用媒体或利用办税大厅免费提供税法宣传,提供税务咨询服务,以利中小企业能及时获得税收法规变动的可靠信息,促使其依法遵章纳税。(3)积极推广税务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税务咨询,税务,尽量减少因不了解税收法规而造成的纳税差错。(4)改进对中小企业的征收办法,积极扩大查账征收范围。尽量缩小核定征收的比重,同时对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和“纳税定额”,一定要调查核定准确,以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企业税收政策论文范文第4篇

中国企业年金起步较晚,2000年《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正式提出“企业年金”的概念,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确立了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框架,提供了政策依据。人保部统计,截至2013年3月末,全国共有5.75万户企业、1933.53万人参与企业年金,积累基金规模5113.75亿元。但相比中国现有的2000万家企业的数量来说,所占比例不足0.3%,规模非常小。而成熟市场国家60%以上的企业都设计了企业年金计划。其中美国企业年金对劳动力的覆盖率达到57%,英国达到60%,德国达到65%,法国达到80%。企业年金的覆盖面一直非常有限,税收优惠激励不足和针对中小企业而设计的计划发展滞后,是导致企业年金发展过慢的两个重要原因。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单位缴费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相当于工资总额的8.33%);单位和职工合计缴费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6.7%)。中国关于企业年金的最新优惠政策规定,企事业单位在为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根据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标准内的部分,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个人达到退休年龄时,将对个人实际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规定,按月领取的年金,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将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相应税率计征所得税。此外,在超过《通知》规定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欧美发达国家养老储蓄税收优惠政策

(一)美国养老储蓄政策美国的养老储蓄政策主要包括三种:401(K)计划,如果雇主没有提供这一计划,雇员可以参加个人退休账户(IRA)以及为自雇人士(如独资、个体户)提供的基奥账户(KeoghAccounts)。三种类型的账户针对的对象不同,但是税收优惠政策基本相同。以401(K)计划为例介绍美国的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401(K)计划中,允许雇员将一定比例的工资薪金存入账户,缴款只要不超过限额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雇主也按照一定比例为职工缴存养老金。养老金的投资收益是免税的。提款有一定时间限制,59.5岁之前不允许提款,但是如果发生死亡、永久伤残、大于年收入7.5%的医疗费用、55岁离职或下岗或提前推行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提款,70.5岁必须提款,否则罚款,允许以养老金账户抵押贷款或贫困提款。

(二)OECD国家储蓄养老保险的政策在OECD国家,养老保险主要包括强制性养老保险和自愿养老保险,强制性保险类似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自愿性养老保险类似中国的企业年金。我们主要比较自愿养老保险。根据相关统计资料分析可知,英国的雇主养老金覆盖率最高,为49.1%,其次分别为比利时(38.5%)、加拿大(33.9%)、美国(32.8%)、德国(32.2%)、爱尔兰(28.6%)。在另一些国家,自愿性雇主养老金的覆盖率则非常低,如希腊(0.2%)、土耳其(0.5%)、波兰(1.2%)、墨西哥(1.5%)、卢森堡(3.4%)。这些国家自愿性养老保险覆盖率低主要是因为强制养老保险过于慷慨,对自愿性养老保险的依赖性。根据中国企业年金的设计,中国企业年金的金的目标替代率为20%左右,但是实际情况不容乐观,根据徐颖和张春雷基于随机波动模型,估算了企业年金的替代率,研究结果显示,当前制度下,女性职工的替代率仅为10%左右;男职工的替代率为15%。根据相关资料分析,OECD国家中,自愿性养老保险替代率最高的是爱尔兰:37.6%;英国:36.7%,加拿大:30.8%。德国16.9%、比利时:15.6%、新西兰:14.6%、挪威:12%、捷克:11.3%。OECD成员国的自愿性养老保险的税收政策虽各有不同,但大多数是以EET模式(在补充养老保险业务购买阶段、资金运用阶段免税,在养老金领取阶段征税的一种企业年金税收模式)为主。通过延期纳税调动雇员与雇主的积极性,吸引劳动者尽早为其退休后的生活进行储蓄。

三、企业年金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

企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补充,尤其是在中国老龄化进一步加剧的阶段,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逐渐降低,养老金的缺口越来越大,增加国家的财政压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些学者提出延长退休年龄以缓解养老金的支付压力。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延缓退休年龄虽然在许多国家已经实施,但是我们是老龄化和就业压力大同时并存的国家,延缓退休年龄势必会是就业形势雪上加霜,所以解决这一问题要从多角度出发,首先延缓退休年龄要选择适当的契机,在对就业不会造成很大压力的情况下稳步推行,循序渐进。其次要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大力发展企业年金,中国企业年金的规模还非常小,覆盖面不到3%,替代率不高,低于20%。中国2014年刚刚推行了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但是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还不够完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企业年金的发展主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提高覆盖率目前中国企业年金的覆盖面很窄,在参与企业年金的企业中所占的比例不到3%。覆盖率是衡量企业年金发展的重要指标,只有覆盖率达到一定程度,企业年金才具有一定意义。目前中国的企业年金覆盖率低,只是少数人的一项福利。随着中国双轨制养老金制度的并轨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也可以建立只有养老金计划,在事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可以弥补并轨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降低的损失。

(二)加大税收优惠力度2014年中国刚刚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个人缴费部分低于工资薪金4%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虽然税收优惠力度有所加强,但是和美国、OECD国家的税收优惠力度比起来还是不够大。所以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规定免税限额,不采用免税比率的形式,这样会导致高收入免税金额大,低收入免税金额小。采用限额的形式,例如,2014年个人缴费部分限额是1000元/月。之后根据通货膨胀的水平,进行调整,对于年龄达到一定水平,例如50岁,可以追加缴款限额。规定企业年金的提款时间。在不能取款的时间内,如果出现意外情况,例如死亡、永久伤残、大于年收入7.5%的医疗费用、提前退休等可以提款,可以以企业年金抵押贷款。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有利于增加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进而提高企业年金的替代率。

企业税收政策论文范文第5篇

由于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管理体制、决策水平等方面的原因,现行税收政策对高排污企业外在成本内在化方面做得很不够,未有效地遏制资源和能源浪费行为,工业企业节能减排积极性不高。具体表现在:

1.节能减排税收优惠范围狭窄局限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中,但又设定了很多限制;消费税整体上没有涉及到工业企业节能减排方面的税目;资源税作为促进节能减排的主体税种,征税范围较窄。

2.税收的激励支持措施不健全对不同税种分别制订不同的减税、免税方式,加大了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与操作难度;资源税税率偏低;消费税税目设置很少考虑环保因素;增值税和营业税对节能减排的抵免税条款较少,且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利于节能减排技术的创新与转让。

3.地方政府税收优惠力度不够许多地方政府由于财力有限,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大打折扣;由于各地税收优惠力度的差异,使得节能减排企业从低优惠力度地区向高优惠力度地区转移,增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二、加大激励性税收政策力度,促进工业企业节能减排

目前,我国激励性税收政策还是应立足于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节能减排企业的资本边际成本,提高企业的节能减排投资水平。

1.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1)提高工业企业用于节能减排项目的所得税税前列支比例。例如,降低资源综合利用享受优惠政策的准入门滥;提高企业用于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将企业建立的节能减排研究开发基金作为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加大节能减排专项设备的折旧力度,等等。(2)扩大所得税的优惠范围。扩大范围主要应包括以下领域:煤炭清洁技术研发与应用;企业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采矿企业提高回采率,充分利用贫矿和尾矿;企业有偿转让与节能减排相关的技术或进行技术而取得的收入,等等。(3)某些情况下给予适当的所得税退税。例如,企业能源再利用或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出的产品所获取的利润,可考虑所得税税前按一定比例扣除;用上年税后利润投资于节能减排项目的,应退回这部分利润的所得税。

2.加大增值税优惠力度为了促进多种形式的资源节约,建议对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节能产品目录》中,与节能减排有关的产品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产品,都实行增值税减免或即征即退政策,以改变目前优惠范围偏少的现状。优惠程度要根据节约资源能源的效能程度确定。同时,提高对可使用但不使用节能产品的企业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税率,实现奖惩结合。

3.对节能减排项目给予更大的税收优惠将“节能减排”的研发和应用作为单独的一类“项目”,有利于有效整合各种资源以实现特定的节能减排目的。按照项目的原有条件和实现目标,节能减排项目应分成不同的级别,对不同级别的项目在原有各项优惠政策之外,给予一定比例的减计收入或加计成本扣除的优惠。

企业税收政策论文范文第6篇

(一)非居民企业流转税政策分析1.非居民企业业务涉及的流转税主要包括代扣增值税和代扣营业税,相关规定可见诸增值税和营业税法律法规,非居民企业发生相关业务时应注意从应纳范围、税率税额、税收征收方式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等方面把握整体纳税流程,以规避因对相关规定掌握不清导致的涉税风险。2.除了对增值税和营业税涉税政策一般性规定准确把握的同时,非居民企业和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居民企业还应掌握营业税和增值税免税及特殊规定,比如根据《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上述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3.做为当前中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营改增”囊括了国内交通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服务和电信行业,随着营改增的深入,我国在流转税税种设计上将逐步与国际接轨,营业税将成为历史。在此过程中,非居民企业应注意掌握“营改增”涉及的具体行业、业务范围及操作规则,准确把握涉税业务细节。

(二)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和付汇证明规定分析1.经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可发现,目前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一定减免税优惠,但需非居民企业或其人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经税务主管部门审批或登记备案后方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因此非居民企业应掌握审批和备案项目的管理区别,提前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并按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2.除特殊情况外,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外汇资金达到一定金额应向所在地主管国地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一定金额以上的,也应税务备案,对此非居民企业需引起重视,依规办理。

二、常见非居民企业涉税实务分析

(一)常见的非居民企业涉税实务主要有向境外支付股息红利、向境外支付利息、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向境外支付工程承包款和劳务费等四种形式。办理此类业务时非居民企业应注意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额、外币折算和包税合同的问题。针对四类业务殊的业务模式,譬如向境外支付股息主要有三种特殊形式:向境外H股分配股息、向海外B股分配股息、向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支付股息以股息,非居民企业应重点掌握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文件中对特殊业务的规定。

(二)非居民企业在相关业务处理中除了按照常规流程进行纳税申报外还应重点关注相关业务适用的特殊条款。1.在向境外支付股息业务中应遵守受益所有人条款,注意不利于受益所有人的判定和税务协定税务优惠条件。2.在向境外支付利息业务中应遵守资本弱化条款,关注债权性和权益性投资比例及特别纳税调整。3.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应遵守受益所有人条款和核算范围条款。4.向境外支付工程承包款和劳务费应遵守登记备案条款。

企业税收政策论文范文第7篇

1.代办企业新设和迁移咨询费

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万元/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万元/家。该服务费不包括新公司成立时发生的如公司设立登记注册费、工本费、验资费、注册地租赁费、必备办公设施购置费等新公司应交纳的所有费用。

2.日常管理咨询服务费

项目内容为:代办日常出纳、税务、工商、审计等事务。按3万元/年的标准收取该项服务费。该项服务费不包含新公司日常运营应由公司自行承担、缴纳的所有费用。3.专项财税服务费项目内容为:负责取得并落实地方政府给予的财政返还政策及相关的各项事宜。按公司及由公司代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实际取得的财政返还、奖励金的18%收取服务费,且在公司或公司代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取得财政返还款后再行收取。

二、举例说明

1.成立投资有限公司

甲乙两个自然人股东分别投资25万元在地区成立注册资金为50万元的A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假设2013年实现投资转让收益4000万元,无其他收入来源及费用列支。(1)A公司政策利用1:A公司企业所得税为4000万元*15%=600万元政策利用2:A公司纳税总额超过50万元,可享受纳税额50%企业发展基金,即能取得600/2=300万元的税费返还,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00万元。节税结果:A公司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0/4000=7.5%,低于内地25%税率17.5个百分点,优惠幅度很大。(2)A公司股东经以上计算,A公司2013年税后利润为4000-600=3400万元,假设在提取10%盈余公积后全部对两股东进行分配,则:甲乙两个人共可分得A公司税后利润3400*(1-10%)=3060万元需缴纳个人所得税3060*20%=612万元政策利用:个人股东可按照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享受50%的奖励金,即612/2=306万元,实际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综上,成立以个人股东组成的投资类公司,综合税负为(306+300)/4000=15.15%若设定非一般纳税人企业,加上费用后实际税负为【(306+300)+3+(306+300)*18%】/4000=17.95%

2.成立有限合伙企业

企业税收政策论文范文第8篇

一、税收政策变化的影响分析

改革前后税额变化营业税改增值税,直接的变化就是税率的改变,营业税税率3%,方案中增值税的税率11%,考虑价税分离,税率差额约为7%,结合附加税两种税制下的收入差额约占总收入的7.5085%。可想而知,改革直接带来了7.5085%的税收负担,完全可以形成整个建筑行业的阵痛。然而,增值税和营业税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抵扣,改革后只要购进成本达到销售收入的68%,且购进的进项税率达到11%,即可保证不增加税负。成本预测和进项预算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税负的增减,完全取决于所获取的专用发票和进项税扣除额的大小,因此在合同签订时,企业应充分考虑增值税因素,由于工程购进材料和施工机械费用所包含的增值税是抵扣过程中最主要的部分,所以在成本预算中选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和分包商能有效减少税负。日常开支中尽可能获取专用发票也可以抵扣增值税,在税制改革全面消除营业税后,所有行业都可以有进销项,届时,建筑企业可以从上游充分获取进项,降低税收负担。现阶段突出问题税收政策改革后核心问题是抵扣,在税制还不完善的条件下,突出问题就是无法获取进项,主要的无法获取增值税专票事项如下:①人工费。②地方材料部分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③享受国家减免税的产品和劳务无增值税专用发票。④甲方提供材料和设备,或甲方指定分包的工程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⑤部分工程所在地不在“营改增”范围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⑥上游企业中大量的小规模纳税人导致抵扣率难以提升。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且短时间内无法解决,在“营改增”窗口开启之后,建筑企业税负会明显加重。增值税是价外税,抵扣链条环环相扣,运行不畅会导致企业负担加重。

二、建筑业企业的应对措施

把握税收政策要点,总结学习试点行业管理经验在“营改增”的大形势下,建筑企业获得了缓冲的时间,应当顺应时代,做好准备,对改革政策心领神会,培训税务人员,转变思路,总结试点行业优秀管理思路,探索适合本企业的管理方法。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票据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增值税发票的获取工作,杜绝假发票和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确保专用发票的真实性。建立一套系统,完整、详尽的纳税申报体系,提高纳税效率。企业各部门应密切配合,专用发票及时申报,及时抵扣,以免影响决策。施工过程中减少浪费,用减少成本费用的方法缓解改革的冲击。做好税收筹划,转变消费结构“营改增”的实施,给企业带来了转变的空间,建筑行业应当利用这个机遇,以税收筹划为切入点,设计完整、系统的税收规划,整体上不断地降低企业税负,形成企业的采购系统,在同样成本下,首先选择优质的可以提供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其次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尽量不选择无法提供进项的供货方。在采购过程中,充分利用增值税的相关优惠政策,选择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节能新材料,采用能够抵扣税负的环保新技术。在各个方面降低企业税负,腾出利润空间。

作者:胡云霞 李岳 单位:河南省郑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企业税收政策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 生命周期;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13. 004

[中图分类号] F276.3;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13- 0011- 03

0 引 言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是培养创新能力的沃土,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主体之一。但理论与实践均证明:科技型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发展,需要政府介入与政策支持。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扶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是否发挥了应有的功能,是一个急需讨论的问题。本文选取了常州60家科技型小微企业,基于其发展生命周期,分析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剖解存在问题,为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参考。

1 税收优惠对创新能力影响的理论分析

企业创新需要政府的介入,尤其是税收优惠等政策的支持,已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达成共识。在国外,大量学者研究该课题,Sandmo(1989)通过数据分析得出降低税负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加速企业发展;Van Pottelsberghe(2003)也研究认为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刺激企业创新研发支出,等等;在国内,近年来也有大批学者开始专注此课题,孙莹(2013)从理论上分析了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的功能,明确提出完善的税收激励机制能够促进企业对于创新支出的投入;马小美(2014)也研究发现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创新发展起到正效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有更多的专利和科技投入。当然也有学者在运用实证研究发现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吴秀波,2003)。但从理论上来看,税收优惠对企业的发展尤其是创新支出有明显的正效应,一般情况下,享受税收优惠将提高企业对科研技术和科研人员的投入,提高创新能力,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2 税收优惠对创新能力影响的定量分析

本文选择常州及周边60家科技型企业2013-2015年度为研究对象,并根据Timmons(1990) 按照企业销售收入和成立时间划分生命周期的标准,本文将样本划分为三组:创建期(成立1-5年,20家)、成长期(6-10年,20家)和成熟期(10年以上,20家)。

企业税收政策论文范文第10篇

一、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1、缴费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征免规定

对于养老金收缴环节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我国的现行做法是,无论是企业为职工还是个人自己向年金计划缴费,只要进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就作为即期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投资环节的税收征免规定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针对养老金和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的税收优惠政策,换句话说,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是应税的。

3、养老金领取环节税收征免规定

目前,我国对企业年金的领取环节没有任何税收优惠,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我国目前企业年金投资渠道狭窄,资金保值增值较困难,从长久来看,通货膨胀是养老金资产积累面临的重要风险。再加上我国的企业年金采用缴费确定制而非收益确定制,职工退休时按个人账户养老金本利和计发而不与物价指数和工资指数挂钩,这样,如果再对其养老金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退休职工领取的养老金无疑是雪上加霜。

但是,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退休职工领取养老金收入一般是没有征税的,也就是说,虽然税收规则要求对养老金领取额征税,但是实际上没有征税。

二、我国现行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认识到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年金的“引擎”,企业年金的发展需要政府税收政策的支持。但是与发达国家的企业年金发展政策环境相比,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政策瓶颈亟需突破。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分析,我国现行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不统一

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基本上是体现在政府的政策性文件之中的。无论是从国务院和国家职能部委的政策性文件,还是各地方政府有关的政策性文件来看,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政策在内容上存在着差异,是不统一的。这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政策性文件与国务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政策性文件中,关于企业年金政策的不一致性。例如,关于企业缴费的免税额度: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中规定企业向企业年金缴费部分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而湖北、浙江、安徽等省规定企业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可以在成本中列支。二是,国务院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策性文件的不一致。国务院在国发[2000]42号文中明确规定,在试点地区企业向企业年金缴费在额外负担一定的范围内可以免税,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4年出台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却没有说明企业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可以在企业经营成本中列支,只是规定了向企业年金缴费的最高限额。三是,各地方政府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方式也不统一,这不仅表现在各省之间,而且还表现在同级省政府不同地区之间:如,对企业年金的缴费,有的优惠多,有的优惠少,有的干脆没有。

2、缺乏税收优惠政策与税收优惠不足并存

缺乏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政策规定上看,2000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试点方案》规定,企业向企业年金缴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可以税前列支,但试点工作目前仅在辽宁省、吉林等省和极少数试点城市进行;少数非试点地区(如上海、深圳、大连、浙江、安徽)也出台了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而全国大多数地区尚没有正式出台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从涉税环节上看,企业年金的税收涉及三个环节:缴费阶段——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投资运营阶段——涉及增值收益税;养老金领取阶段——涉及个人所得税。从国际看,绝大多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体现在前两个阶段,第三个阶段一般均纳税。在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各地方政府的有关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的政策性文件中,对投资运营阶段,没有税收优惠政策,相应的投资收益仍需纳税;对缴费阶段中的个人缴费基本上也没有税收优惠,个人的缴费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向企业年金的缴费也不是都免税。

税收优惠不足主要体现在现行税收优惠中的最高免税比例过低,且灵活性太差。首先是税惠比例不统一,各省从3%到10%不等,缺乏较为合理的规范标准,各个地方各行其是,给监管带来不小的难度,也给不法之徒留下了违规操作的制度空间。其次,上述各地的税收优惠比例以5%居多,但实际情况是该比例明显偏低,无法激起企业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3、税收优惠规则层次不高、权威性不足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规则是以政府的《决定》、《通知》、《复函》、《试点方案》、《试行办法》等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出现的,国家的立法机关及税务机关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并没有专门的规定,更不用说有专门的法规。而在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在收入法典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显得层次不高、权威性不足,缺乏严肃性。

企业税收政策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税收优惠;缺陷;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3)10-87 -03

税收优惠作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一部分,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为我国经济社会带来的积极影响大家有目共睹,在外资从无到有、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等方面,税收优惠都功不可没。然而,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它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也是不可避免的,现行包括涉外税收优惠、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等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

(一)积极作用

税收优惠是为了配合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而实施的一项重要的干预经济的宏观政策。自实行至今,它不仅吸引了大量外资、引进了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而且在推动我国出口贸易、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消极作用

在税收优惠政策逐渐发挥作用的同时,其负效应也越来越明显。一方面,它本身就存在着缺陷。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也是必然的。其目的既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负,那必然会导致财政收入的减少。加之其体系无序,亦会致使政策的作用相互抵消,进而效果明显也会被削弱。此外,这也会加剧地区间税收优惠政策的竞争。再者,税收优惠本就有悖于税收法定原则。

二、我国现行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有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涉外、海外投资、自主创新、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

(一)涉外税收优惠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实行了十多年的两税并轨制度即将宣告结束。两税合并以后,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已经基本不存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就不再实行涉外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高新技术企业仍然享受15%的优惠税率,并将优惠扩大到全国所有地区,而外商投资我国也主要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因此两税合并并不会对外商造成太大影响。

(二)促进海外投资的税收优惠

通常海外投资是指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上企业同时负有东道国以及居住国的纳税义务。我国为了促进海外投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实行税收抵免法:境外投资所得在境外已纳税款可予以扣除,并通过对外缔结税收协定来减轻海外投资商的税负。

(三)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

我国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现行税收政策,主要涉及鼓励科技投入与科研活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技术设备引进、科技产品出口等方面,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关税等优惠政策。例如:对增值税而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征企业所得税。

(四)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

中小企业可以为国家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但其在资金问题和技术创新方面还较为贫乏。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此为导向,为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安排了多项优惠政策,包括税率优惠、技术转让收入减免、创业投资抵税等。新企业所得税法还从单纯扶持中小企业延伸到同时扶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涉外税收优惠

鉴于现阶段的经济发展要求,外资数量早已不是我们应该追求的目标,在扩大外资规模、提高外资质量、增强外资使用效率等方面更应该给予关注。

近年来进入我国的大都为资源导向、出口加工、劳动密集型外资企业,在现阶段它们非但没有为我国带来技术革新,反而使得国内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况且,外资税收优惠从来都不是外商进入的主要动力,很多跨国公司甚至不考虑税收优惠情况,只把它作为锦上添花的因素。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目前吸引他们的其实是我国日益优良的投资环境和巨大的市场等因素。

再者,内资企业在不平等的竞争环境下,受到生存与利益两股力量的夹击,很可能致使其采用不正当的竞争策略,这也是我国目前假外资滋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促进海外投资的税收优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至今早已具备了对外投资的条件,同时越来越多的我国企业试图到海外直接投资,寻求新的发展空间。虽然我国也有心促进海外投资,但由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的税收促进体系、没有明确的政策导向、优惠形式单一、支持力度不够等原因,往往力不从心。

(三)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

此项政策没有固定、完整的体系,立法层次过低,且规定过于简单、弹性甚大,给税收政策的操作实施带来一定的难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效用的发挥。

另一方面我国激励的方式也并不科学,诸如税收优惠单一、优惠力度偏小且有失公平、税收优惠对象针对性不强等等,都有待改善。

此外,现行增值税制中的税额抵扣不彻底、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功能缺陷、需要税收政策扶持的领域存在着政策真空等,甚至让原先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也起到了负作用。

(四)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

当前中小企业备受关注,它在确保国民经济适度增长、缓解就业压力、实现科教兴国、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理应受到大力扶持,我国也相继出台了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逆向调节现象,对科技创新的激励效果并不明显。

逆调节具体表现为亏损后转的逆向调节问题、利息税前扣除的逆向调节问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逆向调节问题、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以及优惠税率的逆向调节问题等。

而且经济活动的动态性、经济现象的隐蔽性、创新活动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工具的时滞性,会使税收工具极有可能因为被曲解和规避而失效,甚至收到与预期相反的效果。

四、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涉外税收优惠

1、通过建立以产业性优惠为主、区域性优惠为辅的涉外税收优惠体系,在缩小地区间差异的同时,还可以利用外资填补我国急需发展产业的漏洞。具体而言,表现为如下两点:(1)制定明确的产业性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外资投向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提高流入第二产业的外资质量。(2)调整税收优惠的地域倾斜方向,鼓励外资流入中、西部地区,努力实现区域均衡发展的战略目标。

2、加强间接优惠的调节力度。我国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都是以直接优惠的方式吸引外商的进入,这正如上述问题中所阐述的,只能吸引数量上的外资。这对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状况来说,显然是落伍了。我们在此可以借鉴发达国家采取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的方式,提高外资质量。

3、规范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法制化管理。

4、引入税式支出制度,提高涉外税收优惠的实际效益。

5、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税收优惠落到实处。

(二)促进海外投资的税收优惠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取其精华。海外投资大国荷兰与40多个国家缔结国际税收协定,并配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有针对性地促进本国企业走出去;法国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长期奉行保护和扶持政策,多方面落实到受益企业;韩国为支持对外资源的开发,制定专门优惠措施,同时还负责向企业提供海外投资的各种咨询服务。

首先,为促进海外投资的税收优惠,我国完全可以学习以上国家加大税收优惠力度的措施,经济发展至今也已具备了迎接经济全球化挑战的基础。其次,完善税收促进体系,采取多样的税收优惠政策手段也很有必要。包括健全海外投资税收法律体系、采取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手段,准许投资企业提取税收准备金、直接减免海外投资企业来源于东道国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延期纳税、在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适当增加税收饶让的条款等。再者,为改善我国当前产业结构升级任务艰巨的局面,税收优惠政策应与国家产业政策配套实施。

(三)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

国外在采取税收减免等税率优惠和税额优惠政策的同时,重点采取加速折旧、税前列支、费用扣除、投资抵免、提取准备金等税基优惠政策,比较适应科技创新型企业前期投资多、利润少的特点,能够确保企业真正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我国目前主要采取减免税的税率优惠和税额优惠政策,这种政策在企业无利润或者利润少的情况下起不到应有的促进作用。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让政策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为了切实激励自主创新,必须明确设定税收优惠的条件和范围,多样化激励手段,根据不同的政策目标或者同一政策目标的不同阶段实施不同的优惠政策。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研究和开发投入,将优惠重点转向具体研发项目的扣除设计,重心放在研发阶段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阶段以及对创新孵育体系激励方面。引入技术准备金制度,从税收政策角度建立起企业科技投资的利益补偿机制,消除自主创新活动在各个环节的潜在风险,增强其收益的确定性和保障性。扩大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改变以所得税优惠为主的格局并激励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

(四)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

针对之前提出的逆向调节问题,我们可以采取如下几点措施:首先,要调整所得税弥补模式和期限;其次,可以允许利息支出全额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后转加计扣除;接着,可以对技术转让所得实行全额免税;再者,可以以特定活动的税收优惠替代企业优惠税率,这有利于从整体上抑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生负面的影响。

追随国际化趋势,将对中小企业的全面优惠改为有选择的重点优惠,为体现公平与社会政策原则扩大使用主体范围,引入税式支出,加大对税收优惠的绩效考评,做到税收法定、税收公平与政策弹性的有机统一。

此外,还可以丰富和完善税收优惠方式,加强税收优惠的导向性,重点鼓励中小企业的产业升级、技术创新和再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配套协调体系,使其规范化、法律化。(下转第135页)

(上接第88页)

总而言之,我国税收优惠相关政策存在诸多缺陷。要想切实保障税收优惠受益人的权益,当前税收优惠政策细则就必须加以改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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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郑炳玉.对当前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思考[J].中国税务,2005,(01).

[3] 侯作前.全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改革及借鉴[DB/OL].233网校论文中心,2010-01-24.

[4] 李珂.试论促进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DB/OL].233网校论文中心,2009-10-07.

[5] 韩林静.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技术创新的影响及对策[DB/OL].233网校论文中心,2011-12-24.

[6] 陈斌.税收优惠对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有效性的实证分析[DB/OL].. 233网校论文中心,2008-10-08.

[7] 刘小谦.关于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DB/OL]. 233网校论文中心,2010-04-01.

[8] 李珂.试论促进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DB/OL]. 233网校论文中心,2009-10-07.

[9] 丁婧.浅谈税收优惠与经济发展[DB/OL].233网校论文中心,2009-08-13.

[10]刘海峰,陈占锋.中国税收优惠制度改革研究[M].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12-1.

企业税收政策论文范文第12篇

【论文关键词】技术创新;政府税收;税率;博弈分析

1 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技术创新已经成为企业市场竞争的重要力量,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源泉。技术创新是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领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

2 文献回顾

通过检索文献可以发现,近年来国内采用博弈模型对企业技术创新行为进行研究的文献并不多,按照研究对象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只针对企业与企业之间技术创新行为进行博弈分析,如胡玉柱等(2007)通过构建博弈模型,分别分析了企业在合作与不合作情况下的技术创新行为,结论认为应该加强企业间的创新合作,特别是在我国高科技园区,应该从各个方面出发创造良好的企业合作创新的氛围与环境。张琳等(2009)对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模式选择问题进行了一次博弈分析,通过分析找出影响创新模式选择的因素,为江苏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模式的选择提供了一些建议。还有诸如此类的文献,不在赘述。此类文献主要考察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行为。另一类文献主要考察企业技术创新与政府行为之间的博弈关系,如魏务云、罗掌华(2006)利用演化博弈分析方法探讨了我国财政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并通过具体实例的分析结合博弈模型给出了一些政策建议,认为政府应该加强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并且应当通过渐进的改革来完善企业技术创新财政政策体系。蒋长流、纵玲玲(2007)认为企业与政府之间存在一个完全但不完美信息的动态博弈过程,通过模型的构建和分析,结论显示政府对于有创新能力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和企业进行自主技术创新有助于形成政府和企业双赢的格局。

企业技术创新不仅是企业自身行为,同时也会受到外界因素特别是政府行为的影响。单纯考虑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而忽略政府政策行为的影响显得不尽科学。通过以上简单的文献梳理可以发现,在以上学者当中,要么没有考虑到政府因素,要么考虑政府财政投入对企业技术创新影响,而对于政府税收对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的研究颇少。本文将试图通过博弈模型的分析,从另一种角度来阐述政府税收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行为的影响。

3 说明及假设条件

企业技术创新方式有很多种,按照技术创新的新颖性和独特性,一般把企业技术创新分为两大类:自主创新和模仿创新。

为了更好利用博弈模型进行问题的研究,本出如下几点假设条件:

(1)市场中只有两家企业A和B,其中A企业为大企业,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意识和能力;B企业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意识和能力较弱。

(2)每个企业都有自主创新U和模仿创新V这两种决策选择。

(3)不管自主创新还是模仿创新,若成功,则两企业将分别获得m1和m2的创新收益。但是通过模仿创新成功的企业需要向另一自主创新企业支付s的知识产权使用费。若两企业均模仿创新,则认为两企业创新收益为0。其中0

(4)A、B两企业自主创新的成本分别为c1、c2-tm2,政府对于创新成功的企业将征收税率为t的收益税收。其中c1

(5)A、B两企业自主创新成功的概率分别为p1、p2,其中0

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静态博弈模型并分析,我们将重点讨论政府税收税率t的高低不同对博弈均衡结果的影响。

4 博弈分析

根据假设条件,企业A、B均有两种策略选择:自主创新U与模仿创新V,通过简单的计算可以分别算出企业A、B在策略组合为(U,U)、(U,V)和(V,U)情况下的收益矩阵,(V,V)策略情况下每个企业的创新收益根据假设视为0。具体见(1)~(3)。

(1)A、B企业在策略组合为(U,U)时的收益矩阵。

A、B同时成功时为m1-c1-tm1;m2-c2-tm2;A成功B失败时为-c1;m2-c2-tm2;A失败B成功时为m1-c1-tm1;-c2;A、B同时失败时为-c1;-c2;

(2)A、B企业在策略组合为(U,V)时的收益矩阵。

A、B同时成功时为m1+s-c1-tm1;m2-s-tm2;A成功B失败时为s-c1;m2-s-tm2;A失败B成功时为m1+s-c1-tm1;-s;A、B同时失败时为s-c1;-s;

(3)A、B企业在策略组合为(V,U)时的收益矩阵。

A、B同时成功时为m1-s-tm1;m2+s-c2-tm2;A成功B失败时为-s;m2+s-c2-tm2;A失败B成功时为m1-s-tm1;s-c2;A、B同时失败时为-s;s-c2;

根据每个企业创新成功率的不同,通过计算可以得到不同策略情况下企业创新收益概率矩阵如下4。

(4)各种决策情况下A、B企业创新成功概率矩阵。

在(U,U)策略组合下,A、B同时成功时为p1p2,A成功B失败时为(1-p1)p2,A失败B成功时为p1(1-p2),A、B同时失败时为(1-p1)(1-p2)。

在(U,V)策略组合下,A、B同时成功时为p12,A成功B失败时为(1-p1)p1,A失败B成功时为p1(1-p1),A、B同时失败时为(1-p1)2。

在(V,U)策略组合下,A、B同时成功时为p22,A成功B失败时为(1-p2)p2,A失败B成功时为p2(1-p2),A、B同时失败时为(1-p1)2。

根据两企业每种创新策略情况下的收益矩阵和成功概率矩阵,通过计算,可以分别得到两企业在不同创新策略情况下的最终期望收益,如下5。

(5)A、B企业在各种创新策略组合情况下的期望收益矩阵。

A、B同时采取U时为(1-t)p1m1-c1;(1-t)p2m2-c2;A采取U,B

采取V时为(1-t)p2m1-S;S+(1-t)p2m2-c2;A采取V,B采取U时为s+(1-t)p1m1-c1;(1-t)p1m2-s;A、B同时采取V时为0;0。

通过5可以看出,博弈模型的均衡结果有赖于t的大小,当政府制定不同的税收税率t时,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会不同。

在上述收益矩阵表5当中,对于A企业而言,若0≤t(1-t)p2m1-s,s+(1-t)p1m1-c1>0,此时无论B企业如何决策,A企业都会选择自主创新;若1-(c1-s)/(p1-p2)m1≤t

对于B企业而言,由于(1-t)p2m2-c2

综合上面分析,我们可以归纳出此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

①当0≤t

②当1-(c1-s)/(p1-p2)m1≤t

③当1-(c2-s)/p2m2≤t

通过上文对博弈模型均衡解的寻找过程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政府制定的税率t不同时,博弈模型纳什均衡会有所不同,即两种不同类型企业创新模式选择会不同。比较遗憾的是本博弈模型并没有得到最佳均衡结果,即(自主创新,自主创新),但是这并不能否认政府税收政策不能激励企业积极技术创新,当除去假设条件中对s的约束,接着讨论s不同取值时,便能够得到这样的结果,参见文献。可以观察到,当政府的税率较低时,大型或规模以上企业会选择自主创新,而此时小企业会选择模仿创新,而不愿选择自主创新,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大型或规模以上企业往往会先于小企业进行自主创新,而小企业考虑到大企业创新成功率高于自身,且通过模仿创新成本低于自主创新成本,通过模仿创新得到的期望收益要高于自主创新所得到的期望收益。在现实生活当中,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知识产权使用费不高。当政府税率稍微偏高时,如上述第2种情况,此时大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选择自主创新的期望收益已经大大降低,企业会选择模仿创新;而此时中小企业在觉察到这种信息后,会选择自主创新,因为此时大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已不再进行自主创新,中小企业只能通过自主创新从而避免“囚徒困境”。当税率高到一定程度后,高税率已经造成企业创新成本的急剧上升,所有企业均不会去进行自主创新,此时企业技术创新博弈的“囚徒困境”产生。

5 结论及政策建议

综合而言,上文通过构建在政府税收前提条件下的不同规模企业间的静态博弈模型,分别计算了企业不同策略情况下的期望收益,并通过讨论不同的税收率t,找出了几组不同的纳什均衡结果。结论显示政府税收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不同企业的技术创新模式选择,制定较低的税率将有助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意识,形成自主创新氛围。

5.1 加强税收政策实施有效性

在我国,由于企业技术创新的复杂性和不明晰以及政策制定目标不明确等原因,政府的税收政策多表现出零散和临时性的特征,税收政策级次低、权威性差,连续性不强等等,都造成政府的税收政策不能形成有效激励。为此,政府需要明确税收政策实施的目标,进一步完善税法体系,将税收政策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以固定法律的方式进行税收激励政策的实施,提高税收政策实施的有效性。

5.2 明确税收政策实施对象

我国企业众多,以往政府多根据企业性质、规模以及行业归属等来对不同企业实施税收激励政策,而这导致很多企业一味追求企业规模和营业利润而忽视技术创新。同时,政府税收激励政策的实施往往会忽视一些中小企业,削弱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意识和积极性,从而引发受到对象限制的中小企业产生模仿创新甚至抄袭等恶劣行径,不利于自主创新的行业市场环境的形成和发展。为此,政府在税收政策制定的同时必须考虑到政策实施对象的范围,不应片面根据企业规模、所有制性质等因素而忽略了其他有实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

5.3 制定合理的税收率

税收是国家和政府财政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调节宏观经济的一件有力工具。针对技术创新收益,若税率过高,则会导致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削弱,不利于自主创新环境和市场的形成发展;若税率过低,那么将给政府和国家财政带来一定的损失。因而,政府需要制定合理的税收率,对于企业因技术创新带来的利润征税的税率应该适度降低,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参考文献

[1]胡玉柱,刘霞珍,徐巍.企业合作与不合作技术创新行为的博弈分析[J].工业技术经济,2007,(6):109-111.

[2]张琳,王红梅,施建军.江苏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模式选择的博弈分析[J].南京社会科学,2009,(3):60-64.

[3]魏务云,罗掌华.财政政策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作用的博弈分析[J].科技管理研究,2006,(12):227-229.

企业税收政策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技术创新;政府税收;税率;博弈分析

1 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技术创新已经成为企业市场竞争的重要力量,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源泉。技术创新是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领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

2 文献回顾

通过检索文献可以发现,近年来国内采用博弈模型对企业技术创新行为进行研究的文献并不多,按照研究对象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只针对企业与企业之间技术创新行为进行博弈分析,如胡玉柱等(2007)通过构建博弈模型,分别分析了企业在合作与不合作情况下的技术创新行为,结论认为应该加强企业间的创新合作,特别是在我国高科技园区,应该从各个方面出发创造良好的企业合作创新的氛围与环境。张琳等(2009)对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模式选择问题进行了一次博弈分析,通过分析找出影响创新模式选择的因素,为江苏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模式的选择提供了一些建议。还有诸如此类的文献,不在赘述。此类文献主要考察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行为。另一类文献主要考察企业技术创新与政府行为之间的博弈关系,如魏务云、罗掌华(2006)利用演化博弈分析方法探讨了我国财政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并通过具体实例的分析结合博弈模型给出了一些政策建议,认为政府应该加强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并且应当通过渐进的改革来完善企业技术创新财政政策体系。蒋长流、纵玲玲(2007)认为企业与政府之间存在一个完全但不完美信息的动态博弈过程,通过模型的构建和分析,结论显示政府对于有创新能力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和企业进行自主技术创新有助于形成政府和企业双赢的格局。

企业技术创新不仅是企业自身行为,同时也会受到外界因素特别是政府行为的影响。单纯考虑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而忽略政府政策行为的影响显得不尽科学。通过以上简单的文献梳理可以发现,在以上学者当中,要么没有考虑到政府因素,要么考虑政府财政投入对企业技术创新影响,而对于政府税收对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的研究颇少。本文将试图通过博弈模型的分析,从另一种角度来阐述政府税收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行为的影响。

3 说明及假设条件

企业技术创新方式有很多种,按照技术创新的新颖性和独特性,一般把企业技术创新分为两大类:自主创新和模仿创新。

为了更好利用博弈模型进行问题的研究,本文做出如下几点假设条件:

(1)市场中只有两家企业a和b,其中a企业为大企业,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意识和能力;b企业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意识和能力较弱。

(2)每个企业都有自主创新u和模仿创新v这两种决策选择。

(3)不管自主创新还是模仿创新,若成功,则两企业将分别获得m1和m2的创新收益。但是通过模仿创新成功的企业需要向另一自主创新企业支付s的知识产权使用费。若两企业均模仿创新,则认为两企业创新收益为0。其中0<s<c1<c2<m2<m1。

(4)a、b两企业自主创新的成本分别为c1、c2-tm2,政府对于创新成功的企业将征收税率为t的收益税收。其中c1<c2,0<t<1。

(5)a、b两企业自主创新成功的概率分别为p1、p2,其中0<p2<p1<1。

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静态博弈模型并分析,我们将重点讨论政府税收税率t的高低不同对博弈均衡结果的影响。

4 博弈分析

根据假设条件,企业a、b均有两种策略选择:自主创新u与模仿创新v,通过简单的计算可以分别算出企业a、b在策略组合为(u,u)、(u,v)和(v,u)情况下的收益矩阵,(v,v)策略情况下每个企业的创新收益根据假设视为0。具体见(1)~(3)。

(1)a、b企业在策略组合为(u,u)时的收益矩阵。

a、b同时成功时为m1-c1-tm1;m2-c2-tm2;a成功b失败时为-c1;m2-c2-tm2;a失败b成功时为m1-c1-tm1;-c2;a、b同时失败时为-c1;-c2;

(2)a、b企业在策略组合为(u,v)时的收益矩阵。

a、b同时成功时为m1+s-c1-tm1;m2-s-tm2;a成功b失败时为s-c1;m2-s-tm2;a失败b成功时为m1+s-c1-tm1;-s;a、b同时失败时为s-c1;-s;

(3)a、b企业

在策略组合为(v,u)时的收益矩阵。

a、b同时成功时为m1-s-tm1;m2+s-c2-tm2;a成功b失败时为-s;m2+s-c2-tm2;a失败b成功时为m1-s-tm1;s-c2;a、b同时失败时为-s;s-c2;

根据每个企业创新成功率的不同,通过计算可以得到不同策略情况下企业创新收益概率矩阵如下4。

(4)各种决策情况下a、b企业创新成功概率矩阵。

在(u,u)策略组合下,a、b同时成功时为p1p2,a成功b失败时为(1-p1)p2,a失败b成功时为p1(1-p2),a、b同时失败时为(1-p1)(1-p2)。

在(u,v)策略组合下,a、b同时成功时为p12,a成功b失败时为(1-p1)p1,a失败b成功时为p1(1-p1),a、b同时失败时为(1-p1)2。

在(v,u)策略组合下,a、b同时成功时为p22,a成功b失败时为(1-p2)p2,a失败b成功时为p2(1-p2),a、b同时失败时为(1-p1)2。

根据两企业每种创新策略情况下的收益矩阵和成功概率矩阵,通过计算,可以分别得到两企业在不同创新策略情况下的最终期望收益,如下5。

(5)a、b企业在各种创新策略组合情况下的期望收益矩阵。

a、b同时采取u时为(1-t)p1m1-c1;(1-t)p2m2-c2;a采取u,b

采取v时为(1-t)p2m1-s;s+(1-t)p2m2-c2;a采取v,b采取u时为s+(1-t)p1m1-c1;(1-t)p1m2-s;a、b同时采取v时为0;0。

通过5可以看出,博弈模型的均衡结果有赖于t的大小,当政府制定不同的税收税率t时,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会不同。

在上述收益矩阵表5当中,对于a企业而言,若0≤t<1-(c1-s)/p1m1,则(1-t)p1m1-c1>(1-t)p2m1-s,s+(1-t)p1m1-c1>0,此时无论b企业如何决策,a企业都会选择自主创新;若1-(c1-s)/(p1-p2)m1≤t<1,则(1-t)p1m1-c1<(1-t)p2m1-s,s+(1-t)p1m1-c1<0,此时无论b企业如何决策,a企业选择模仿创新。

对于b企业而言,由于(1-t)p2m2-c2<(1-t)p1m2-s,所以当a企业选择自主创新时,b企业一定会选择模仿创新;若a企业选择模仿创新,则当0≤t<1-(c2-s)/p2m2时,b企业选择自主创新;当1-(c2-s)/p2m2≤t<1时,b企业选择模仿创新。

综合上面分析,我们可以归纳出此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

①当0≤t<1-(c1-s)/p1m1时,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为(自主创新,模仿创新);

②当1-(c1-s)/(p1-p2)m1≤t<1-(c2-s)/p2m2时,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为(模仿创新,自主创新);

③当1-(c2-s)/p2m2≤t<1时,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为(模仿创新,模仿创新)。

通过上文对博弈模型均衡解的寻找过程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政府制定的税率t不同时,博弈模型纳什均衡会有所不同,即两种不同类型企业创新模式选择会不同。比较遗憾的是本博弈模型并没有得到最佳均衡结果,即(自主创新,自主创新),但是这并不能否认政府税收政策不能激励企业积极技术创新,当除去假设条件中对s的约束,接着讨论s不同取值时,便能够得到这样的结果,参见文献。可以观察到,当政府的税率较低时,大型或规模以上企业会选择自主创新,而此时小企业会选择模仿创新,而不愿选择自主创新,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大型或规模以上企业往往会先于小企业进行自主创新,而小企业考虑到大企业创新成功率高于自身,且通过模仿创新成本低于自主创新成本,通过模仿创新得到的期望收益要高于自主创新所得到的期望收益。在现实生活当中,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知识产权使用费不高。当政府税率稍微偏高时,如上述第2种情况,此时大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选择自主创新的期望收益已经大大降低,企业会选择模仿创新;而此时中小企业在觉察到这种信息后,会选择自主创新,因为此时大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已不再进行自主创新,中小企业只能通过自主创新从而避免“囚徒困境”。当税率高到一定程度后,高税率已经造成企业创新成本的急剧上升,所有企业均不会去进行自主创新,此时企业技术创新博弈的“囚徒困境”产生。

5 结论及政策建议

综合而言,上文通过构建在政府税收前提条件下的不同规模企业间的静态博弈模型,分别计算了企业不同策略情况下的期望收益,并通过讨论不同的税收率t,找出了几组不同的纳什均衡结果。结论显示政府税收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不同企业的技术创新模式选择,制定较低的

税率将有助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意识,形成自主创新氛围。

5.1 加强税收政策实施有效性

在我国,由于企业技术创新的复杂性和不明晰以及政策制定目标不明确等原因,政府的税收政策多表现出零散和临时性的特征,税收政策级次低、权威性差,连续性不强等等,都造成政府的税收政策不能形成有效激励。为此,政府需要明确税收政策实施的目标,进一步完善税法体系,将税收政策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以固定法律的方式进行税收激励政策的实施,提高税收政策实施的有效性。

5.2 明确税收政策实施对象

我国企业众多,以往政府多根据企业性质、规模以及行业归属等来对不同企业实施税收激励政策,而这导致很多企业一味追求企业规模和营业利润而忽视技术创新。同时,政府税收激励政策的实施往往会忽视一些中小企业,削弱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意识和积极性,从而引发受到对象限制的中小企业产生模仿创新甚至抄袭等恶劣行径,不利于自主创新的行业市场环境的形成和发展。为此,政府在税收政策制定的同时必须考虑到政策实施对象的范围,不应片面根据企业规模、所有制性质等因素而忽略了其他有实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

5.3 制定合理的税收率

税收是国家和政府财政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调节宏观经济的一件有力工具。针对技术创新收益,若税率过高,则会导致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削弱,不利于自主创新环境和市场的形成发展;若税率过低,那么将给政府和国家财政带来一定的损失。因而,政府需要制定合理的税收率,对于企业因技术创新带来的利润征税的税率应该适度降低,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参考文献

[1]胡玉柱,刘霞珍,徐巍.企业合作与不合作技术创新行为的博弈分析[j].工业技术经济,2007,(6):109-111.

[2]张琳,王红梅,施建军.江苏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模式选择的博弈分析[j].南京社会科学,2009,(3):60-64.

[3]魏务云,罗掌华.财政政策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作用的博弈分析[j].科技管理研究,2006,(12):227-229.

[4]蒋长流,纵玲玲.基于动态博弈的政府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行为分析[j].技术经济,2007,(3):14-16.

企业税收政策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技术创新;政府税收;税率;博弈分析

1 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技术创新已经成为企业市场竞争的重要力量,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源泉。技术创新是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领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

2 文献回顾

通过检索文献可以发现,近年来国内采用博弈模型对企业技术创新行为进行研究的文献并不多,按照研究对象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只针对企业与企业之间技术创新行为进行博弈分析,如胡玉柱等(2007)通过构建博弈模型,分别分析了企业在合作与不合作情况下的技术创新行为,结论认为应该加强企业间的创新合作,特别是在我国高科技园区,应该从各个方面出发创造良好的企业合作创新的氛围与环境。张琳等(2009)对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模式选择问题进行了一次博弈分析,通过分析找出影响创新模式选择的因素,为江苏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模式的选择提供了一些建议。还有诸如此类的文献,不在赘述。此类文献主要考察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行为。另一类文献主要考察企业技术创新与政府行为之间的博弈关系,如魏务云、罗掌华(2006)利用演化博弈分析方法探讨了我国财政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并通过具体实例的分析结合博弈模型给出了一些政策建议,认为政府应该加强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并且应当通过渐进的改革来完善企业技术创新财政政策体系。蒋长流、纵玲玲(2007)认为企业与政府之间存在一个完全但不完美信息的动态博弈过程,通过模型的构建和分析,结论显示政府对于有创新能力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和企业进行自主技术创新有助于形成政府和企业双赢的格局。

企业技术创新不仅是企业自身行为,同时也会受到外界因素特别是政府行为的影响。单纯考虑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而忽略政府政策行为的影响显得不尽科学。通过以上简单的文献梳理可以发现,在以上学者当中,要么没有考虑到政府因素,要么考虑政府财政投入对企业技术创新影响,而对于政府税收对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的研究颇少。本文将试图通过博弈模型的分析,从另一种角度来阐述政府税收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行为的影响。

3 说明及假设条件

企业技术创新方式有很多种,按照技术创新的新颖性和独特性,一般把企业技术创新分为两大类:自主创新和模仿创新。

为了更好利用博弈模型进行问题的研究,本文做出如下几点假设条件:

(1)市场中只有两家企业a和b,其中a企业为大企业,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意识和能力;b企业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意识和能力较弱。

(2)每个企业都有自主创新u和模仿创新v这两种决策选择。

(3)不管自主创新还是模仿创新,若成功,则两企业将分别获得m1和m2的创新收益。但是通过模仿创新成功的企业需要向另一自主创新企业支付s的知识产权使用费。若两企业均模仿创新,则认为两企业创新收益为0。其中0<s<c1<c2<m2<m1。

(4)a、b两企业自主创新的成本分别为c1、c2-tm2,政府对于创新成功的企业将征收税率为t的收益税收。其中c1<c2,0<t<1。

(5)a、b两企业自主创新成功的概率分别为p1、p2,其中0<p2<p1<1。

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静态博弈模型并分析,我们将重点讨论政府税收税率t的高低不同对博弈均衡结果的影响。

4 博弈分析

根据假设条件,企业a、b均有两种策略选择:自主创新u与模仿创新v,通过简单的计算可以分别算出企业a、b在策略组合为(u,u)、(u,v)和(v,u)情况下的收益矩阵,(v,v)策略情况下每个企业的创新收益根据假设视为0。具体见(1)~(3)。

(1)a、b企业在策略组合为(u,u)时的收益矩阵。

a、b同时成功时为m1-c1-tm1;m2-c2-tm2;a成功b失败时为-c1;m2-c2-tm2;a失败b成功时为m1-c1-tm1;-c2;a、b同时失败时为-c1;-c2;

(2)a、b企业在策略组合为(u,v)时的收益矩阵。

a、b同时成功时为m1+s-c1-tm1;m2-s-tm2;a成功b失败时为s-c1;m2-s-tm2;a失败b成功时为m1+s-c1-tm1;-s;a、b同时失败时为s-c1;-s;

(3)a、b企业在策略组合为(v,u)时的收益矩阵。

a、b同时成功时为m1-s-tm1;m2+s-c2-tm2;a成功b失败时为-s;m2+s-c2-tm2;a失败b成功时为m1-s-tm1;s-c2;a、b同时失败时为-s;s-c2;

根据每个企业创新成功率的不同,通过计算可以得到不同策略情况下企业创新收益概率矩阵如下4。

(4)各种决策情况下a、b企业创新成功概率矩阵。

在(u,u)策略组合下,a、b同时成功时为p1p2,a成功b失败时为(1-p1)p2,a失败b成功时为p1(1-p2),a、b同时失败时为(1-p1)(1-p2)。

在(u,v)策略组合下,a、b同时成功时为p12,a成功b失败时为(1-p1)p1,a失败b成功时为p1(1-p1),a、b同时失败时为(1-p1)2。

在(v,u)策略组合下,a、b同时成功时为p22,a成功b失败时为(1-p2)p2,a失败b成功时为p2(1-p2),a、b同时失败时为(1-p1)2。

根据两企业每种创新策略情况下的收益矩阵和成功概率矩阵,通过计算,可以分别得到两企业在不同创新策略情况下的最终期望收益,如下5。

(5)a、b企业在各种创新策略组合情况下的期望收益矩阵。

a、b同时采取u时为(1-t)p1m1-c1;(1-t)p2m2-c2;a采取u,b

采取v时为(1-t)p2m1-s;s+(1-t)p2m2-c2;a采取v,b采取u时为s+(1-t)p1m1-c1;(1-t)p1m2-s;a、b同时采取v时为0;0。

通过5可以看出,博弈模型的均衡结果有赖于t的大小,当政府制定不同的税收税率t时,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会不同。

在上述收益矩阵表5当中,对于a企业而言,若0≤t<1-(c1-s)/p1m1,则(1-t)p1m1-c1>(1-t)p2m1-s,s+(1-t)p1m1-c1>0,此时无论b企业如何决策,a企业都会选择自主创新;若1-(c1-s)/(p1-p2)m1≤t<1,则(1-t)p1m1-c1<(1-t)p2m1-s,s+(1-t)p1m1-c1<0,此时无论b企业如何决策,a企业选择模仿创新。

对于b企业而言,由于(1-t)p2m2-c2<(1-t)p1m2-s,所以当a企业选择自主创新时,b企业一定会选择模仿创新;若a企业选择模仿创新,则当0≤t<1-(c2-s)/p2m2时,b企业选择自主创新;当1-(c2-s)/p2m2≤t<1时,b企业选择模仿创新。

综合上面分析,我们可以归纳出此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

①当0≤t<1-(c1-s)/p1m1时,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为(自主创新,模仿创新);

②当1-(c1-s)/(p1-p2)m1≤t<1-(c2-s)/p2m2时,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为(模仿创新,自主创新);

③当1-(c2-s)/p2m2≤t<1时,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为(模仿创新,模仿创新)。

通过上文对博弈模型均衡解的寻找过程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政府制定的税率t不同时,博弈模型纳什均衡会有所不同,即两种不同类型企业创新模式选择会不同。比较遗憾的是本博弈模型并没有得到最佳均衡结果,即(自主创新,自主创新),但是这并不能否认政府税收政策不能激励企业积极技术创新,当除去假设条件中对s的约束,接着讨论s不同取值时,便能够得到这样的结果,参见文献。可以观察到,当政府的税率较低时,大型或规模以上企业会选择自主创新,而此时小企业会选择模仿创新,而不愿选择自主创新,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大型或规模以上企业往往会先于小企业进行自主创新,而小企业考虑到大企业创新成功率高于自身,且通过模仿创新成本低于自主创新成本,通过模仿创新得到的期望收益要高于自主创新所得到的期望收益。在现实生活当中,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知识产权使用费不高。当政府税率稍微偏高时,如上述第2种情况,此时大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选择自主创新的期望收益已经大大降低,企业会选择模仿创新;而此时中小企业在觉察到这种信息后,会选择自主创新,因为此时大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已不再进行自主创新,中小企业只能通过自主创新从而避免“囚徒困境”。当税率高到一定程度后,高税率已经造成企业创新成本的急剧上升,所有企业均不会去进行自主创新,此时企业技术创新博弈的“囚徒困境”产生。

5 结论及政策建议

综合而言,上文通过构建在政府税收前提条件下的不同规模企业间的静态博弈模型,分别计算了企业不同策略情况下的期望收益,并通过讨论不同的税收率t,找出了几组不同的纳什均衡结果。结论显示政府税收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不同企业的技术创新模式选择,制定较低的税率将有助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意识,形成自主创新氛围。

5.1 加强税收政策实施有效性

在我国,由于企业技术创新的复杂性和不明晰以及政策制定目标不明确等原因,政府的税收政策多表现出零散和临时性的特征,税收政策级次低、权威性差,连续性不强等等,都造成政府的税收政策不能形成有效激励。为此,政府需要明确税收政策实施的目标,进一步完善税法体系,将税收政策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以固定法律的方式进行税收激励政策的实施,提高税收政策实施的有效性。

5.2 明确税收政策实施对象

我国企业众多,以往政府多根据企业性质、规模以及行业归属等来对不同企业实施税收激励政策,而这导致很多企业一味追求企业规模和营业利润而忽视技术创新。同时,政府税收激励政策的实施往往会忽视一些中小企业,削弱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意识和积极性,从而引发受到对象限制的中小企业产生模仿创新甚至抄袭等恶劣行径,不利于自主创新的行业市场环境的形成和发展。为此,政府在税收政策制定的同时必须考虑到政策实施对象的范围,不应片面根据企业规模、所有制性质等因素而忽略了其他有实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

5.3 制定合理的税收率

税收是国家和政府财政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调节宏观经济的一件有力工具。针对技术创新收益,若税率过高,则会导致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削弱,不利于自主创新环境和市场的形成发展;若税率过低,那么将给政府和国家财政带来一定的损失。因而,政府需要制定合理的税收率,对于企业因技术创新带来的利润征税的税率应该适度降低,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参考文献

[1]胡玉柱,刘霞珍,徐巍.企业合作与不合作技术创新行为的博弈分析[j].工业技术经济,2007,(6):109-111.

[2]张琳,王红梅,施建军.江苏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模式选择的博弈分析[j].南京社会科学,2009,(3):60-64.

[3]魏务云,罗掌华.财政政策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作用的博弈分析[j].科技管理研究,2006,(12):227-229.

企业税收政策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技术创新;政府税收;税率;博弈分析

1 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技术创新已经成为企业市场竞争的重要力量,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源泉。技术创新是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领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

2 文献回顾

通过检索文献可以发现,近年来国内采用博弈模型对企业技术创新行为进行研究的文献并不多,按照研究对象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只针对企业与企业之间技术创新行为进行博弈分析,如胡玉柱等(2007)通过构建博弈模型,分别分析了企业在合作与不合作情况下的技术创新行为,结论认为应该加强企业间的创新合作,特别是在我国高科技园区,应该从各个方面出发创造良好的企业合作创新的氛围与环境。张琳等(2009)对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模式选择问题进行了一次博弈分析,通过分析找出影响创新模式选择的因素,为江苏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模式的选择提供了一些建议。还有诸如此类的文献,不在赘述。此类文献主要考察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行为。另一类文献主要考察企业技术创新与政府行为之间的博弈关系,如魏务云、罗掌华(2006)利用演化博弈分析方法探讨了我国财政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并通过具体实例的分析结合博弈模型给出了一些政策建议,认为政府应该加强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并且应当通过渐进的改革来完善企业技术创新财政政策体系。蒋长流、纵玲玲(2007)认为企业与政府之间存在一个完全但不完美信息的动态博弈过程,通过模型的构建和分析,结论显示政府对于有创新能力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和企业进行自主技术创新有助于形成政府和企业双赢的格局。

企业技术创新不仅是企业自身行为,同时也会受到外界因素特别是政府行为的影响。单纯考虑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而忽略政府政策行为的影响显得不尽科学。通过以上简单的文献梳理可以发现,在以上学者当中,要么没有考虑到政府因素,要么考虑政府财政投入对企业技术创新影响,而对于政府税收对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的研究颇少。本文将试图通过博弈模型的分析,从另一种角度来阐述政府税收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行为的影响。

3 说明及假设条件

企业技术创新方式有很多种,按照技术创新的新颖性和独特性,一般把企业技术创新分为两大类:自主创新和模仿创新。

为了更好利用博弈模型进行问题的研究,本文做出如下几点假设条件:

(1)市场中只有两家企业a和b,其中a企业为大企业,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意识和能力;b企业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意识和能力较弱。

(2)每个企业都有自主创新u和模仿创新v这两种决策选择。

(3)不管自主创新还是模仿创新,若成功,则两企业将分别获得m1和m2的创新收益。但是通过模仿创新成功的企业需要向另一自主创新企业支付s的知识产权使用费。若两企业均模仿创新,则认为两企业创新收益为0。其中0<s<c1<c2<m2<m1。

(4)a、b两企业自主创新的成本分别为c1、c2-tm2,政府对于创新成功的企业将征收税率为t的收益税收。其中c1<c2,0<t<1。

(5)a、b两企业自主创新成功的概率分别为p1、p2,其中0<p2<p1<1。

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静态博弈模型并分析,我们将重点讨论政府税收税率t的高低不同对博弈均衡结果的影响。

4 博弈分析

根据假设条件,企业a、b均有两种策略选择:自主创新u与模仿创新v,通过简单的计算可以分别算出企业a、b在策略组合为(u,u)、(u,v)和(v,u)情况下的收益矩阵,(v,v)策略情况下每个企业的创新收益根据假设视为0。具体见(1)~(3)。

(1)a、b企业在策略组合为(u,u)时的收益矩阵。

a、b同时成功时为m1-c1-tm1;m2-c2-tm2;a成功b失败时为-c1;m2-c2-tm2;a失败b成功时为m1-c1-tm1;-c2;a、b同时失败时为-c1;-c2;

(2)a、b企业在策略组合为(u,v)时的收益矩阵。

a、b同时成功时为m1+s-c1-tm1;m2-s-tm2;a成功b失败时为s-c1;m2-s-tm2;a失败b成功时为m1+s-c1-tm1;-s;a、b同时失败时为s-c1;-s;

(3)a、b企业在策略组合为(v,u)时的

收益矩阵。

a、b同时成功时为m1-s-tm1;m2+s-c2-tm2;a成功b失败时为-s;m2+s-c2-tm2;a失败b成功时为m1-s-tm1;s-c2;a、b同时失败时为-s;s-c2;

根据每个企业创新成功率的不同,通过计算可以得到不同策略情况下企业创新收益概率矩阵如下4。

(4)各种决策情况下a、b企业创新成功概率矩阵。

在(u,u)策略组合下,a、b同时成功时为p1p2,a成功b失败时为(1-p1)p2,a失败b成功时为p1(1-p2),a、b同时失败时为(1-p1)(1-p2)。

在(u,v)策略组合下,a、b同时成功时为p12,a成功b失败时为(1-p1)p1,a失败b成功时为p1(1-p1),a、b同时失败时为(1-p1)2。

在(v,u)策略组合下,a、b同时成功时为p22,a成功b失败时为(1-p2)p2,a失败b成功时为p2(1-p2),a、b同时失败时为(1-p1)2。

根据两企业每种创新策略情况下的收益矩阵和成功概率矩阵,通过计算,可以分别得到两企业在不同创新策略情况下的最终期望收益,如下5。

(5)a、b企业在各种创新策略组合情况下的期望收益矩阵。

a、b同时采取u时为(1-t)p1m1-c1;(1-t)p2m2-c2;a采取u,b

采取v时为(1-t)p2m1-s;s+(1-t)p2m2-c2;a采取v,b采取u时为s+(1-t)p1m1-c1;(1-t)p1m2-s;a、b同时采取v时为0;0。

通过5可以看出,博弈模型的均衡结果有赖于t的大小,当政府制定不同的税收税率t时,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会不同。

在上述收益矩阵表5当中,对于a企业而言,若0≤t<1-(c1-s)/p1m1,则(1-t)p1m1-c1>(1-t)p2m1-s,s+(1-t)p1m1-c1>0,此时无论b企业如何决策,a企业都会选择自主创新;若1-(c1-s)/(p1-p2)m1≤t<1,则(1-t)p1m1-c1<(1-t)p2m1-s,s+(1-t)p1m1-c1<0,此时无论b企业如何决策,a企业选择模仿创新。

对于b企业而言,由于(1-t)p2m2-c2<(1-t)p1m2-s,所以当a企业选择自主创新时,b企业一定会选择模仿创新;若a企业选择模仿创新,则当0≤t<1-(c2-s)/p2m2时,b企业选择自主创新;当1-(c2-s)/p2m2≤t<1时,b企业选择模仿创新。

综合上面分析,我们可以归纳出此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

①当0≤t<1-(c1-s)/p1m1时,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为(自主创新,模仿创新);

②当1-(c1-s)/(p1-p2)m1≤t<1-(c2-s)/p2m2时,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为(模仿创新,自主创新);

③当1-(c2-s)/p2m2≤t<1时,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为(模仿创新,模仿创新)。

通过上文对博弈模型均衡解的寻找过程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政府制定的税率t不同时,博弈模型纳什均衡会有所不同,即两种不同类型企业创新模式选择会不同。比较遗憾的是本博弈模型并没有得到最佳均衡结果,即(自主创新,自主创新),但是这并不能否认政府税收政策不能激励企业积极技术创新,当除去假设条件中对s的约束,接着讨论s不同取值时,便能够得到这样的结果,参见文献。可以观察到,当政府的税率较低时,大型或规模以上企业会选择自主创新,而此时小企业会选择模仿创新,而不愿选择自主创新,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大型或规模以上企业往往会先于小企业进行自主创新,而小企业考虑到大企业创新成功率高于自身,且通过模仿创新成本低于自主创新成本,通过模仿创新得到的期望收益要高于自主创新所得到的期望收益。在现实生活当中,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知识产权使用费不高。当政府税率稍微偏高时,如上述第2种情况,此时大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选择自主创新的期望收益已经大大降低,企业会选择模仿创新;而此时中小企业在觉察到这种信息后,会选择自主创新,因为此时大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已不再进行自主创新,中小企业只能通过自主创新从而避免“囚徒困境”。当税率高到一定程度后,高税率已经造成企业创新成本的急剧上升,所有企业均不会去进行自主创新,此时企业技术创新博弈的“囚徒困境”产生。

5 结论及政策建议

综合而言,上文通过构建在政府税收前提条件下的不同规模企业间的静态博弈模型,分别计算了企业不同策略情况下的期望收益,并通过讨论不同的税收率t,找出了几组不同的纳什均衡结果。结论显示政府税收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不同企业的技术创新模式选择,制定较低的税率将有助于提高企

业自主创新意识,形成自主创新氛围。

5.1 加强税收政策实施有效性

在我国,由于企业技术创新的复杂性和不明晰以及政策制定目标不明确等原因,政府的税收政策多表现出零散和临时性的特征,税收政策级次低、权威性差,连续性不强等等,都造成政府的税收政策不能形成有效激励。为此,政府需要明确税收政策实施的目标,进一步完善税法体系,将税收政策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以固定法律的方式进行税收激励政策的实施,提高税收政策实施的有效性。

5.2 明确税收政策实施对象

我国企业众多,以往政府多根据企业性质、规模以及行业归属等来对不同企业实施税收激励政策,而这导致很多企业一味追求企业规模和营业利润而忽视技术创新。同时,政府税收激励政策的实施往往会忽视一些中小企业,削弱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意识和积极性,从而引发受到对象限制的中小企业产生模仿创新甚至抄袭等恶劣行径,不利于自主创新的行业市场环境的形成和发展。为此,政府在税收政策制定的同时必须考虑到政策实施对象的范围,不应片面根据企业规模、所有制性质等因素而忽略了其他有实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

5.3 制定合理的税收率

税收是国家和政府财政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调节宏观经济的一件有力工具。针对技术创新收益,若税率过高,则会导致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削弱,不利于自主创新环境和市场的形成发展;若税率过低,那么将给政府和国家财政带来一定的损失。因而,政府需要制定合理的税收率,对于企业因技术创新带来的利润征税的税率应该适度降低,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参考文献

[1]胡玉柱,刘霞珍,徐巍.企业合作与不合作技术创新行为的博弈分析[j].工业技术经济,2007,(6):109-111.

[2]张琳,王红梅,施建军.江苏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模式选择的博弈分析[j].南京社会科学,2009,(3):60-64.

[3]魏务云,罗掌华.财政政策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作用的博弈分析[j].科技管理研究,2006,(12):227-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