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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迁论文范文

社会变迁论文

社会变迁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广告口号社会文明

商务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对“口号”的解释是“供口头呼喊的带有纲领性和鼓动作用的简短句子”,但就当今社会现实看,这个定义偏狭了些。现实生活中,口号可能是时代精神、理想信念、行为规范的凝炼和概括,可能是一定目的、某项任务的设定和指向,也可以只是一句忠告,一个提醒,一种关怀,一条信息,听不听、看不看,悉听尊便。生活是鲜活的,现实是客观存在的。笔者认为“口号”可以定义的宽泛些,就是指供口头传诵的简短句子。特点如下:有特定的内涵和目标指向;有时效性;简洁明了;口头传诵。利用口号、标语作为宣传手段,是极为常见的现象,可以说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普京当选俄罗斯总统,那句“让人民过上好日子”的竞选口号功不可没,小泉纯一郎高呼“改革无”的口号坐上了日本首相宝座。时下中国,从南到北,从东到西,口号标语伴你走天下。

广告口号的发展演进

回顾建国后的历史,最难忘的是一串串的政治口号,任何大的政治决策、政治主张、政治变革都在口号上打下了烙印。从政治学或社会学角度分析,各个不同时期流行的政治口号和某些宣传口号,为我们研究社会体制变迁和社会意识形态变迁及其线索提供了大量丰富的信息和素材;而同一时期流行的不同口号则为我们多侧面地展示了社会变迁的复杂性和曲折性。就现阶段而言,存在政治口号或带政治色彩的宣传口号多且滥现象,形式主义倾向严重。有些时髦口号只是为了装点门面或例行公事;有些口号内容本身假大空或缺乏科学性,行文粗俗生硬,有悖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精神文明。但从另一方面看,这种现象和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征候是一致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急剧变迁超出了常规的想象力,旧的破除了,新的还在生成过程中,无论是制度还是观念的建构与完善,都还需假以时日,整个社会在相当长时间内将显现出新质和旧质共存,有序与无序交织的状态,社会的价值取向、利益主体多元化。与这种社会发展趋势相一致的是,社会心理的深刻变化:从封闭走向开放,从单一走向多样,从狭隘走向宽容,从僵化走向活跃。这一过程中各类社会群体、利益主体都想张扬自己,努力向社会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和价值观念,大众化的口号、标语成为他们宣传自己的有效手段和工具,于是谁都喊口号,写标语,口号、标语的泛滥也就不足为怪了。

除了政治口号和带政治色彩的宣传口号外,铺天盖地的是商业广告口号。商业广告口号是19世纪以来现代广告活动成熟化和广告文案写作专门化后的产物,一句成功的广告口号不仅会给商品和企业带来巨大的现实利润,同时也成为商品和企业形象借助口碑流播的一面旗帜,从而鲜明持久地招引受众视线,诱惑人们由消费而生的种种欲望。

商业广告口号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直接或间接说明商品功能、品质的。如“洗衣用白猫,洗发用法奥”、“世界第一饮料可口可乐”、“味道好极了”、“喝了娃哈哈,吃饭就是香”、“迅速止痒,当然不求人”、“杀菌治脚气,请用达克宁”、“哪里有路,哪里就有丰田车”等。第二类是宣传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树立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的。如IBM的“科学、创新、卓越”,这是企业的整体定位,是企业文化特征的集中体现。“太阳神”的广告口号“当太阳升起的时候,我们的爱天长地久”,其含义深邃、意境深远,令人回味无穷。中国银行的“选择中国银行,实现心中理想”以实现人生理想、抱负为标的,为受众展现出一个在中行支持下开创美好未来的前景。在激发受众对生活增强信心的同时,也激发了受众对中行的信赖。还有如“真诚到永远”、“四十年沧桑岁月,中华永在我心中”、“全心全意小天鹅”等,都属这一类。第三类是传递现代的生活理念和科学的消费观念,引导人们进行正确和合理的消费的。“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健康成就未来”等,口号的内涵丰富,隐含着人们的社会生活需求、情感需求、审美需求,它折射着人们的生活质量、消费观念、道德时尚。

广告口号对社会变迁的反映

广告口号是研究社会变迁的重要素材,它随手拈来,对历史没有任何的歪曲、粉饰,是最朴素、最直观的素材,但却真实、准确地记录了人们消费观念、生活观念转变和生活水平提高、社会文明进步的过程。

我们将不同时期流行的一些广告口号罗列起来,就能生动地再现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质量步步提高的历史过程。不少市场营销学教材都会提到一个经典的案例:福特汽车公司销售广告口号的演变。1920年以前,生产的发展不能满足需求的增长,多数商品都处于供不应求的状况,在这种背景下,只要有商品,质量过关、价格便宜,就不愁在市场上找不到销路,有许多商品都是顾客上门求购。企业的精力集中于扩大生产、降低成本,生产出尽可能多的产品来获取利润。这时工业企业界十分流行的口号和观念是“我们会生产什么就卖什么”。此时,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大规模生产T型汽车,而且十分畅销,亨利福特这位汽车大王的口号是:“不管顾客需要什么颜色的汽车,我只有一种黑色的。”1950年以来,由于科学技术和生产的迅速发展使人民的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者的需要向多样化发展并且变化频繁,企业的经营哲学从以产定销转变为以销定产,企业和顾客的位置对调,市场观念发生重大革命,企业一切活动都以顾客需求为中心,企业把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和欲望作为自己的责任,流行口号变成了“顾客需要什么,我们就生产什么”、“顾客是上帝”等等。福特汽车公司的口号也变成了“顾客需要什么颜色的汽车,我们就生产什么颜色的汽车”。

不同时期广告口号诉求内容的转变,展示的是人们的消费观念、生活方式逐步走向理性和科学的过程。1970年开始,国外许多企业、商家在作广告时不再满足于诉说物品原来设计所要满足的需要,即物品直接的、显性的功能,而且还在努力传递一些现代的生活理念,并竭力触发人们内心的追求和渴盼。这种变化的社会背景是西方国家提出了“可持续发展观”,对于片面追求生产增长而不顾环境的承受能力这种发展观提出了反思和批判,环境污染、资源短缺、人炸、通货膨胀等一系列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与此同时,在西方国家市场观念、营销观念悄然发生深刻变化,保护长远的社会利益成为公众的价值取向。对企业而言,它的生产既要在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基础上获取经济效益,又要兼顾和符合整个社会的利益。渐渐的一些新鲜口号,如“绿色食品”、“绿色消费”、“绿色生活”、“生态生活”等等,流行于全世界,同时,人们注重生活质量、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新时尚和新观念成为一种新追求。另一方面,经过广告口号对人们听觉、视觉和心理的反复冲击,也会造就一种虚实相生的流行观念和时尚风气,反过来影响人们的消费趋向和生活方式。

同样,在今天,只要我们注意对中外企业各类广告口号和品牌口号的收集,就能及时准确地把握时尚潮流的走向和消费热点的转换。近年来中国人的生活由温饱型转向小康型、富裕型,“吃得饱,穿得暖”已不成问题,现在想的是“有品味,会享受”,买产品重在买服务。这种发展趋势促使企业迅速应变,企业的竞争焦点和市场宣传点转向售后服务。一时间,服务开始摆脱原来作为产品的附加和补充地位,走上前台,成为整个经济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与此同时,和服务相关的口号风行世界。如在IT业,几乎所有著名厂商都不约而同地亮出了自己的服务口号:“金牌服务”、“全程服务”、“零距离服务”、“IBM就是服务”、“软件就是服务”、“分销就是服务”,“24小时昼夜服务”,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保健类补品的广告口号则往往以“健康”为说词,以激发人类本能的生命意识,从而对所广告的产品产生不可抗拒的亲和力。“为健康每一天”、“健康是金,金施尔康”、“健康成就未来”、“新年送什么?送健康!”、“更黑更亮更健康”等,这是人们注重身体和健康,追求生活质量的一种写照。

广告口号对社会的影响

广告口号以其自身独特的方式记录着社会的变迁,同时悄然地对社会生活和社会文化心理起着作用。广告口号本来是为推销商品与服务而创作出来,但它并不象广告标题那样切实紧密地一一对应,实打实地贴合商品与服务的特点与优势,而是具有更广阔更丰富的容量。它常常要把商品与服务的特点、优势泛化到社会、人生、生活、真理等范畴,并以积极上进、乐观美满、轻松愉悦的生活样式呈现出来。在广告世界里,一条领带就是男人的世界,一个承诺就是一生朋友,一旦拥有就别无所求,一卡在手就能走遍神州;年轻没有失败,知识改变命运,有空间就有可能,世间自有公道,付出总有回报,生活原来可以更美的等等。还有一些广告口号表现出浓厚的人情味和趣味性。杉杉服饰的“不要太潇洒”、珊拉娜洗面奶的“只要青春不要痘”、双汇火腿的“省优、部优—葛优”等,在自然中透出幽默,并在笑声中悄然改变了世界。从“吸烟有害健康”到“公共场所严禁吸烟”,广告口号由提醒而至劝诫至禁止,这是社会文化心理变化的鲜明反映,也是对社会心理的变化引导和规范。曹铭宗先生在他的《台湾广告发烧语》一书的序言中指出:“一句为促销而创造出来的广告口号,却可能在‘为资本主义服务’之外,再产生升华作用。因为,这句广告口号可以搭上社会脉动,甚至呈现社会意义,被一传再传,最后变成了具有文化意义的广告流行语。”广告口号成了大众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

广告创意理论告诉我们:一则卓越的广告创意,一句脍炙人口的广告词不仅要准确、贴切、生动、巧妙地传递产品的概念和信息,展现产品的独到之处,而且要融入一定的文化背景,要努力理解人的深层次心理,洞察人性;要紧贴时代气息,把握某一阶段社会情感的流向。因此,广告口号的制作,不在于优美文字、华丽辞藻的堆砌,也不是歇斯底里的喊叫,它一方面要把所广告的商品(或服务)将给受众带来的利益告诉他们,以激发他们的购买欲望,从而促进消费;另一方面是真、善、美意境和人文关怀的传递,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见证。

参考文献:

1.徐祝林.中华广告文化艺术[M].辽宁大学出版社,1996

社会变迁论文范文第2篇

公共舆论具有强烈的可操控性,美国著名传播学者李普曼很早就洞悉到了该点。在相关专著中,他提出了“拟态环境”(pseudoenvironment)的概念,指出公众所处的信息世界并不是现实环境的真实再现,它不过是传播媒介通过对象征性事件或信息进行选择和加工,重新加以结构化之后向人们揭示的环境。“我们不妨这样假定,每个人的行为依据都不是直接而确凿的知识,而是他自己制作的或者别人给的图像。”[10]而且,这个拟态环境所构成的符号世界,在大众传媒的快速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和客观世界互相混淆。李普曼极力阐述着这样一种观点:大众媒体创造了我们头脑中的象征性的想像,这些想像有可能与我们经历的“外在”世界完全不同。同时,大众媒体充当了现实世界的某个事件和我们头脑中对这个事件的想像之间的主要连接物,并逐渐占据了我们的“主观世界”。结果,公众越来越把这个拟态环境作为客观世界来认识和把握,生存在媒体设计的信息世界中而非客观的现实社会。公众的思维只是媒体的思维,公共舆论是被制造出来的,是一种“同意的生产”,而不是“同意的产生”。更直接的说,公众不过是媒体的背书机,所谓的公共舆论只是媒体精心炮制的镜像。因此,从古至今,作为舆论制造的工具,媒体往往服膺于国王亦或是政治家,从来都没有实现过真正的独立。在柏拉图时代,充当媒介功能的诗人、歌者和文学家们通过“富有启发性的故事而不是通过训诫来劝服一大批或一群暴民,使其安其位,各尽其责。”

以此实现献身城邦的目的,而国王要做的便是搜罗和控制住这些诗人和文学家,使之为自己服务。即使城邦演变成国家,国王换做了政客,媒体也依然受着政治的摆弄。李普曼指出“现代政治的秘密在于对媒体符号的战略性运用,通过这些符号,统治者可以把自己包装成大众利益的代表,视觉符号可以让人们的情感倍增,思想弱化……领导者可以将杂乱的大众感情调集在一起,谁掌握了大众情感的符号,谁就基本掌握了公共政策的手段,控制了当下的情势。”[12]即便自我标榜新闻自由的美国政府,一方面虽然碍于体制要求而难以直接操控,但另一方面却在积极渗透各大媒体财团,对相关报道进行阻挠和扭曲。郭小安从宏观层面指出国家和媒体的这种关系表明“一个国家的媒体生态事实上是国家权力架构的反映……大众媒介处于各种权力的互动和博弈中,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各种权力的约束和影响。”

但总的来看,传统媒体虽然受到了政治机构的影响甚至是操纵,却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媒体发挥着整合和过滤的作用,将民间舆论中的各类政治诉求通过打包的方式输入政治系统并提前过滤掉有害信息。另一方面,媒体充当了翻译者的角色,在政治系统的各类信息进入公众视野之前,预先作出解读和评价,从而引导民间舆论形成合理预期,同时将生硬的政治宣传进行软性化处理,使公众更易接受。正是媒体构建起的媒介舆论场分隔了民间舆论场和官方舆论场,充当这两个场域的中介,避免了两者的直接对冲,从而表现出某种场域转换和对接的功能,使得公众语境层面杂乱无序的利益诉求和官方政治层面的强行意识灌输在媒体场域中达到平衡和共融。然而,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基于体制性的原因,我国的媒体舆论场和官方舆论场高度重合,破坏了场域间的平衡。早期研究中国传播制度的学者指出我国的新闻业采取的是“苏联共产主义报业理论”。该理论源自20世纪的苏联,依据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强调传播媒体存在目的是支援马克思主义,为人民服务。“苏联共产主义报业理论”相信真理只有一个,而且发言人也只有一个即共产党或党的领导人。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传播媒介的角色定位是集体的鼓动者、宣传者及建设共产主义的教育者。传播媒介具有强烈的工具性,为党和国家服务,并且为国家所拥有。也就是说,整个媒介结构异化为政治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一旦失去媒介场对官方舆论场和民间舆论场的转换、联结功能,结果将是官方舆论场对民间舆论场的直接吞噬,于是舆论一律的畸形传播现象便应运而生。在舆论一律的场域中,你将分辨不清哪些是公众的意见、哪些是媒体的意见,哪些又是政府的意见,某种超然的政治意志将主宰一切,并代替人们的理性思考,成为让所有舆论单元面朝一处的权力核心。在舆论一律的场域中,人们只能听到一种声音,而且是自己的声音,真实和虚伪根本无关紧要。以时期的地方报纸为例,1959年10月《南阳日报》公布河南南阳地方工业提前65天完成1959年生产跃进计划,秋季粮食比1958年增产27.7%,万亩水稻亩产800斤以上,22.4万亩棉花亩产皮棉150斤以上,86万亩红薯亩产6000斤以上。22.6万亩玉米亩产350斤以上。实际上,当年全区农业总产值比上年下降2.75%,农业总产值比上年下降23.02%,工业总产值比上年下降78.76%[15]。

而《人民日报》对时期的这种现象发出了这样的评论:“打开最近各地的报纸,真个叫人心花怒放。跃进的消息一个接着一个,革命的干劲洋溢在字里行间。农村中每天有近一亿人热火朝天地进行水利建设;城市中千百万职工,正在敲响挖掘潜力的锣鼓,一而再、再而三地突破原订的计划指标。”[16]在舆论一律的场域中,政府因得不到正确的信息,制定着一项项错误的决定;民间舆论则因缺乏合理的引导,在盲目乐观的氛围中编造出一幕幕自我荒诞剧。总之,一旦媒介舆论场急剧萎缩,政府和社会的互动将难以开展,政治沟通本身也会失去意义,政治参与更是无从谈起。只有通过媒体构造出官方和民间交流的中介域,国家才能实现对公共舆论的有效领导,公众才能进行有序的政治参与。这种国家———舆论模式并不是最理想的,但是至少可以维持国家和社会的相对稳定。然而,这种模式在社会转型和现代化的过程中发生了嬗变并呈现出式微的迹象。

二、社会变迁与公共舆论

社会变迁展现了一切社会现象发生变化的动态过程及结果,它源于社会体系为适应新的需要和不平衡,对原有结构进行重新调整的需求。某种程度上,网络舆论场的形成虽然得益于信息技术自身的发展,但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更是社会变迁过程中各类结构要素变化的逻辑结果。

(一)社会整体结构的变迁经典社会变迁理论认为,人类社会处于线性发展过程,整个社会形态从会向工业社会演变,而工业社会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理想形态。工业社会的特点之一是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的整体分化。斯宾塞是这样描述社会变迁的这一过程的:人类社会在开始时,每一个个体既是作战者,又是耕地者;既烘烤面包,又制造工具。随后,军人、工匠、铁匠和面包师傅,便构成了不同的社会阶层,这就是从同质到异质的转化过程。人类社会通过个体的集成,经由运动的分散,凝聚为部族、城邦。人类社会的进化过程,从集成到均衡,呈现出量的演化[17]。随着我国由传统型社会向工业社会、信息社会的转型,我国的社会结构也将由简单转向复杂、由同质变为异质,整个社会的开放程度和流动效率也将显著提升,从而产生一批新的社会阶层比如“农民工”、“个体户”、“北漂族”等等。而社会结构的这种多重分化十分有利于公共舆论构建的张力形成,因为异质性的舆论主体结构将使公共舆论朝着不同向度深度扩展,进而吸纳大量不同主体的意见。这些基于不同利益、视角进行的舆论表达经历了孕育、发展、成熟和衰变的过程,彼此又存在互相拉扯的动力,从而使得舆论本身保持着鲜活的生命力,得以在更大的范围内进一步传播。在结构分化的基础上,现代化本身的意蕴也极具丰富,包括了国家发展的城镇化、工业化、大型组织的科层化、公共权力的世俗化以及正规教育的广泛普及,传播媒介的快速发展等一系列内容。就我国而言,自1978年实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些变化为公共舆论场域的建立提供了相当丰富的议题资源:既有大到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也有小到社会个体的生活隐私;既有征地拆迁的社会阵痛,也有大灾大难面前社会互助的温情和感动。总之,不管是大是小、是喜是悲,公共舆论指向的对象不断趋于多样化,内容也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议题资源的极大丰富将有助于公共舆论的构建和发展。需要指出的一点是,除去表达目标以外,表达本身也具有价值。对于生活在高科技社会中的多数人来说,生产的增长已大大超过人口的增长,人们的平均寿命和主观惬意感已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在新的社会价值体系中,早期工业化的重心即强调经济增长的倾向退居到次要位置,人们更关心的是经济增长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而在个人层面上,“最大限度地获得经济收入已非首要目标。对越来越多的人来说,更重要的是表达自我和渴望从事有意义的工作。”舆论本身正成为舆论的目的。

(二)社会心理结构的变迁社会变迁过快以致超越心理的承受极限,将导致大量失范行为。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通过对自杀现象的研究,揭示了心理图式的这一变化。涂尔干认为,个体心理的平衡源于欲望的达成,为了合理引导社会成员的求欲行为,社会会自发的形成一系列等级秩序和制度规范进行控制。但是,过快的社会变迁在生产大量欲望的同时,也将使制度化水平较低的社会失去原有的控制能力。于是制度外行为大量涌现,弱势群体的相对剥夺感也与日俱增。最终,整个社会的精神世界发生嬗变,甚至逐渐被撕裂。我国的社会变迁过程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其剧烈程度更大,跨度更宽,影响范围也更为深远,因而完全有必要加强对社会心理层面的审视。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周晓虹为了强调社会心理的重要性,提议学界引入“中国体验”这样一个全新概念。他指出“‘中国体验’是中国人民在宏观变迁的背景下发生的价值观和社会心态方面的微观变化;既包括积极的心理体验,也包括消极的心理体验,前者诸如开放、流动、竞争、进取、平和、包容……后者诸如物欲、拜金、浮躁、冷漠、缺乏诚信、仇富炫富……”[19]而中国体验的最重要特点在于“人格的边际化或社会心态的两极化”,具体表现为“传统与现代的颉颃”“理想与现实的落差”“城市与乡村的对峙”“东方与西方的冲突”以及“积极与消极的共存”。总的来看,这样一种连续转弯且极端对立的社会心态难以有效地自我调适,结果“整个社会表现出来的现象是,每种人都多多少少有‘不守其分’或‘不安其位’的行为,每种组织都多多少少有越界逾限的作风。”[20]特别是在变迁过程中,各种社会思潮与观念将不断重组,传统的意识形态则趋于解构,整体呈现出对体制内的逆反情绪和体制外的仇富心理:一方面,公共舆论对体制内一些带有符号性的物象进行戏谑式的嘲讽和黑色幽默式的暗喻;另一方面,社会整体失范行为的增多导致部分投机取巧者的一夜暴富,从而引发社会的强烈不满并升级为仇富行为。这两种不满并非源自成员自身环境的直线恶化,而是变迁过快情景下,社会预期的提高和相对比较下的心理落差所致,也就是说其根源不是因为我们的环境变坏了,而是变得“太好了”。但是,这种不满依然有向怨忿转化的危险并逐渐弥散,从而内聚破坏社会的现实力量。总之,社会个体在快速的变迁过程中经历了各种复杂的心理体验,积蓄起强烈的心理压力,同时也就产生了释放压力、寻求平衡的动机。这些动机通常以发泄的方式得到消解。于是,受众在相似的心理场作用下相互聚合、彼此安慰,并在雷同的心理语境下制造舆论。这些舆论既是发泄不满、寻求慰藉的产品,也是个体尝试适应社会变迁的努力。所以,即使这些舆论充满了语言暴力,我们也应抱以更平和的心态面对。

(三)社会治理结构的变迁社会治理结构的变迁主要表现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新调适,以求更好地厘清两者的行为边界,并给社会充分的活动空间。因此,单中心的治理结构开始向网状结构演变,政府不再充当全权的管理者角色,而更多的体现协调和决策的功能,与其他社会主体的关系也亟需重塑。就我国舆论环境而言,主要反映在政府与媒体关系的再定位。然而,我国政府在全能主义模式的惯性影响下,面对媒体和公共舆论时,依然在用老脑筋思考新问题,对媒体的运用简单粗暴、惯于长官意志,对公共舆论置若罔闻、听之任之。官方媒体被大量的空话、套话和会议精神所填满,而政治家们则在一遍又一遍的重复那些“正确的废话”。这种呆板的舆论环境极易激发社会的某些对抗心理,这既有变迁过快下社会心理结构的不稳定因素,也隐藏了大众教育普及下政治行为再认识的冲动。总之,政府的公信力遭到了史无前例的质疑,民众对政府的调查和澄清工作表现出极大的不信任,政府也因此陷入“塔西佗陷阱”的恶性循环。不少学者注意到了这种变迁情景下的不信任现象,郑永年指出中国社会目前出现了由高强度的“不信任”造成的“社会墙”,同时引发出“墙的出现和信任的解体已经在越来越多的方面阻碍着中国社会政治生活的正常运行。”[21]的担忧。刘建明在分析两个舆论场互不信任的同时,进一步认为“主流媒体上的宣传如果盛行官话并由此造成压力,公众就心向网络,涌到网络上发表意见,网民在传统媒体上用真名说假话,而在网络上用假名说真话的现象就会层出不穷。”网络舆论场的构建可以说是社会治理结构变迁下,不信任危机向虚拟的延伸。对组织权威的不信任不只是一个体制性的问题,更是一个时代性的特征,是一个历时性的全球性变化。所以,在不信任的逻辑线中还穿插着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演进的痕迹。在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换中,整个过程十分注重社会分工和团队协作的作用,并严格要求个体遵循规章制度,为高效率的生产服务。结果,组织权威被高高举上头顶并演绎出科层制的架构来实现这种权威。而在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过渡中,个体价值的彰显开始抬头,对个体权利的关注和自我个性的释放要求开始瓦解工业社会以来建立起的组织权威,并以“自我”为中心构建其新的范式。根据罗纳德•英格尔哈特的研究,在1981年到1990年来自21个国家的资料表明在几乎所有这些国家中,对已确立的等级制度的信任度都下降了,并且这些工业国家的政治领导人的受支持率几乎都降到历史最低点。“这里所反映出来的并不是他们比他们的前任们逊色,而是公众对现有的政治制度的支持在整体上不如往昔,人们的关注点转到个人的问题上。”[23]因此,面对信任流失问题,我们既要不断完善治理结构,更要在新的观念框架下整体把握,以期在组织权威和个体自由的张力结构中寻求平衡,在公共舆论的不信任中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

(四)社会媒介结构的变迁1978年,我国财政部批准《人民日报》等多家新闻单位试点“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该方针成为我国媒介体制市场化进程的一个重要标志。此后,我国的媒介属性发生巨大变化,市场思维逐步渗入媒体的日常运作,传统的政治宣传功能出现弱化。也就是说目前在中国新闻制度下的媒体,不再仅仅充当引导意识形态的政治工具,而是在政治权力与经济逻辑建构中新生的复合体,既服膺政治领导,又迎合市场需求。就媒体而言,媒介体制的市场化引发了媒体对自身定位的困惑,使其摇摆于市场和政治。市场化运作之后,传统媒介的身份开始裂变并产生多种角色。媒介集团一方面是市场的主体,需遵循利益导向,实行企业式的操作和管理。整个媒介体制向“文化产业”的打造逐步转轨,积极地将信息内容包装成文化商品进行营销;另一方面,媒体即使在商业逻辑的影响下,也仍然难以摆脱公共舆论的引导角色,肩负着强烈的社会责任,需积极发挥传达民意的功能。所以说,媒体经济不是一个简单的宣传事业单位的运转,也不是单纯的企业经营活动,而是必须将两者融合起来的一种全新模式的经济运行。除了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我国目前的媒介体制并未实现充分自主,依然深嵌政治体制,承担着大量政治宣传和政治动员的功能,因此难免受到权力的制约和控制。总而言之,研究新时代的媒介结构,应该超越传统的“市场对国家”、“国家对社会”的简单二重逻辑,把握媒介角色的多元复合特性(经济、政治、社会功能的统一)。但是,这些多重身份相互之间存在着结构上的内在矛盾,无论媒体饰演哪种角色都难以自洽:作为政治体制延伸的媒体,容易被这个充满逆反心理的社会所抛弃,最终难以赢得市场的青睐;作为社会代言人角色的媒体,在涉及到社会稳定、公平正义等较为敏感的话题时,一旦与政府的认识发生偏差,以致处理失当,不仅会影响社会和谐还易受到政治上的排挤;作为市场主体的媒体如在逐利过程中抛弃了自己的社会责任,则会遭到人们的摒弃和唾骂。在这种身份的对立中,媒介开始分化,在不同动力(政治的、经济的或社会的)的驱使下,同时又为顺应形势的变化和政治任务的阶段性需要而轮流扮演着三种角色,发出了各种不同的声音。面对媒介体制的变化,我们采用了所有权由政府垄控,经营权相对自主的权力分配方式来应对,并初步形成了一个不完全竞争的信息市场,在这个市场中,新闻媒体有了三个“老板”,一个是党和政府,为媒体活动的范围划定底线;一个是社会正义,对媒体活动的内容进行道德评判;另一个则是经济利益,为媒介活动的路径选择提供最终目标。媒介结构的这种变迁使得公共舆论的引导较之过去更加复杂多变,而公众在纷乱的信息浪潮中也逐渐陷入集体迷失的困境。

三、网络舆论场域的确立

社会变迁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农村道德变迁道德运行机制

农村社会道德是随农业生产的出现和发展而确立和发展起来的,是人类较早出现的社会道德类型。农村社会道德的特点是;农村道德与“三农”相联系,传统色彩较浓;农民素质较低,心理保守,接受新事物的速度慢;农业生产力低下,与自然经济联系密切;农村的组织程度差,政府对农村道德建设关注少。农村道德沉淀的传统成分多,农民社会流动慢,几代、甚至十几代人长期共同居住在一个村落,形成了共同的道德观念、道德行为和道德规范。农民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一旦形成,变化比较慢,农村社会道德具有超稳定性。研究农村社会道德,是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发生的深刻的道德变迁需要指导,农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的建设需要探索。

一、农村社会道德变迁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道德变迁是在全新的社会背景下进行的。随着真理标准讨论的开展,全国人民思想解放,农民开始了改革探索。工作重心的转移,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市场机制的启动,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农民收人增加。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把城市文明和工业文明引人了农村,农民开始了大规模的职业分化和社会流动。村民自治的实施,使农民从集权政治下挣脱出来,社会主义的政治民主在农村全面推进。高考制度的恢复,教育事业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中青年农民的文化科技素质。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为农村社会道德变迁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农村社会道德的变迁具有革命的性质。近年来农村道德变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是以自下而上为主和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是社会道德意识领域和活动领域道德认识、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全方位的变迁。

农村道德内容变迁与时俱进。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文明礼貌、助人为乐、尊老爱幼、勤俭持家、艰苦创业等得到了进一步的升华。契约社会积极的道德被全面借鉴,时效观念,进取精神、法制意识、竞争和协作成了农村道德变迁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的、层次较高的道德内容,如为人民服务、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等被多数农民所接受。崇尚科学文化知识,学用科学文化知识成了农民的共识。农村的道德关系由宗法的血缘关系向契约的业缘关系转变,由“”式的集体主义向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集体主义方面转变。

农村社会道德变迁的途径和方法。农村社会道德变迁是以致用伦理道德的变迁为突破口的。其中经济伦理道德和法制伦理道德变化的幅度最大。中国的改革从农村开始,农民首先否定了“左”的经济伦理道德,如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等观念首先被否定了,确立了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伦理道德观念。如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平、兼顾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的观念日益深人人心。同时法制和德治相结合的治理模式在农村逐步确立。农村精英在农村社会道德变迁中起了示范作用,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比较快的一些地区的农村精英的示范作用,对农村道德变迁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回乡知识青年对农村道德变迁起了带头作用,他们文化高、思想解放,把城市文明带到农村,他们中的大多数还同时是农村致富的带头人,农村村干部主要由他们担任,在农村道德变迁中起到了传播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农村基层组织在对新的伦理道德的宣传,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中起了积极的组织作用。农村基层组织组织村民开展了一系列道德建设活动,如讲文明礼貌、讲卫生、讲政治理论等。农村基层组织在与道德相关的利益分配中坚持公正的原则,农村的家庭、邻里和社会对农村道德变迁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农村家庭对成员有很大的道德养成的培育作用,农村的邻里和社会通过舆论对农村道德有约束和监督作用。

形成了良好的农村道德运行机制。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道德变迁主要是农民作为农村道德建设的主体进行道德价值判断和选择的结果,如时效观念、进取精神、竞争意识等。农村道德培育方式是以养成的方式为主,即农民发自内心的对道德理想的真诚信仰和道德义务的自觉意识,新的道德成了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同时,也是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教育引导的结果,调动了道德建设中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的因素,坚持以自律为主和他律相结合的道德约束监督机制。在农村,家庭有“家法”,邻里有调整其关系的习俗,村民有村规民约,形成了农民的家庭生活、邻里关系、村民行为规范体系,这些都对农民的生活起到了约束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道德变迁还表现出下列情形:一是道德变迁与经济发展相联系,经济发展快的地区农村道德变迁的幅度大。变迁的幅度由大到小依次为东部、中部和西部;市郊、一般农村、边远地区。二是呈现层次性特点。各个层次都有自己的道德特色,如农村干部、回乡知识青年、农民工道德进步程度高。三是呈现出全方位变化的特点,几乎是一切道德领域都发生了变化,特别是职业道德的变化最为明显。四是农村道德变化的总方向是现代文明,即在保留农村优秀传统美德的同时,实现了道德变迁的与时俱进。

二、农村社会道德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农村社会道德中存在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按

其社会危害的程度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道德滑坡。农村中的一些人放弃了为人民服务这个我国道德的核心,弱化集体主义,张扬个人主义,淡薄“五爱”这一社会主义公民道德的基本要求,不讲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二是道德扭曲。一方面表现为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失衡,强调享有权利比较多,而希望承担的义务少;另一方面表现为义利关系处理失当,在义利关系上向利益倾斜,有的人甚至见利忘义。还有一些村民是非、美丑、善恶界限模糊,甚至混淆。三是道德畸型。表现为损人利己,金钱至上等,如在部分农村出现了生产和销售迷信用品的专业户,偷盗致富户,通过和致富的等。四是道德败坏,违法犯罪。经济领域的坑蒙拐骗和假冒伪劣,社会生活中的腐化堕落和黄、赌、毒等。农村社会道德中存在的问题有全方位的性质,即从道德观念到道德行为,从经济领域到文化领域,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

上述道德问题,现阶段主要集中在一些发达地区的农村和不发达地区的市郊。这主要是由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忽视了道德建设,以及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法制建设滞后造成的。而在经济比较落后的一些农村,传统道德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农村社会道德中存在的问题其危害也具有全方位的性质,不仅对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都有危害,而且对经济活动、社会活动、文化活动都有危害。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有时引发农村坑财害命的事件。

农村存在的道德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

客观地说,我国农民科技文化水平低,自身的素质比较低,长期与自然经济和小生产相联系,比较保守和落后,较难实现道德变迁与时俱进。历史地看,中国经历的封建社会的历史长,农村文化科技发展慢、职业分化慢、市场机制深人迟,相应地职业道德与市场机制相联系的时效观、竞争观等先天不足。

从社会方面来讲,政治上,一方面一些农村基层组织瘫痪,干部的号召力小,道德建设工作开展不力;另一方面是农民对“”极左产生的逆反心理一时难以消除,新的道德教育不易接受。经济上,市场机制启动后,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出现了投机热、竞争无序的现象。文化上,一些农村陈渣泛起,良秀难分、美丑界限混淆。国际上,西方文化道德观念借助于现代化的传播工具迅速蔓延。加上我国社会正处于全面转型时期,经济上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政治上由集权向民主发展,文化上由极左时期的假大空向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发展,一些农民对这种社会剧变一时难以适应。

三、农村道德模式的构建

首先,在了解和分析农村道德实际状况的基础上,对农村道德建设准确定位。中国农村传统道德中既有民族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道德,也夹杂着一些消极的封建道德,如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对前者应使其升华,对后者要让其淘汰。农村道德中还残存了一些“左”倾思想影响的内容,如标语口号式的假大空,这些要剔除。对发达国家的社会道德要进行梳理和审视,那些对我国现阶段道德建设有积极意义的要吸纳,如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竞争观念、时效观念、法制观念和进取精神等。要以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道德建设。

其次,创造良好的农村道德建设的环境和氛围。道德建设的关键是养成培育,就是要把先进的道德观念变成农民内心的自我信念。加强在农村的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农民科技文化水平。坚持多予、少收和放活的政策,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科技含量,整顿市场秩序,为农村道德建设创造经济基础。加强农村政治文明建设,推进农村基层民主,使农村形成安定团结和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防止西方腐朽文化和道德观念的人侵。

第三,充分发挥农民在农村道德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农民是农村社会的主体,也是农村道德建设的主体,要尊重农民对道德价值的评价和选择,要发挥农民在道德建设中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我国农民有坚实的传统美德的道德基础,有较高的道德境界,有朴素的道德感情,有反省自律的传统。我们要深人地挖掘和认真地总结。要找到农民利益与道德建设的结合点,要引导农民将“共同理想”和“基本道德规范”内化为自觉的道德信念。要充分发挥中老年农民中蕴藏的厚重的传统美德在农村道德建设中的作用,引导和教育农民积极投身于农村道德建设。

社会变迁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社会变迁;人口较少民族;文化传承;文化适应;布朗族

中图分类号:C95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391(2014)01-0009-07

人类总是处在动态发展的状态之中, 这种动态发展着的社会过程, 则是社会变迁的历程。“社会变迁主要是文化的变迁”[1](P.2)。社会变迁的过程就是一个文化调适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大环境中各种文化现象裂变、分离、聚合、再生, 社会关系发生重组、社会群体发生演变、社会生活发生转向、社会制度结构和功能发生改变等,这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也是文化不断适应的过程。一、文化适应理论回顾在全球化现代化形势下,多元民族多元文化国家的各文化群体在相互交往和融合的过程中,不可避免要面临文化适应的问题。主流文化背景下的少数民族或弱势群体, 其文化适应和认同问题尤为凸显。文化适应研究成为当今学术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 学者们从不同学科视角出发形成了一系列各具特色的文化适应理论。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一般集中于群体水平的文化适应研究, 关注社会结构、经济基础、政治组织以及文化习俗的改变。心理学家则更加注重个体层次, 强调文化适应对各种心理过程的影响, 以认同、价值观、态度和行为改变的研究为主。不同学者虽然研究取向及进入路径有异,但在理论的包容面及解释力上仍有异曲同工之妙。

文化适应(acculturation)早于1880年首次出现在英文文献中,美国民族事务局的鲍威尔(Powell)将“acculturation”界定为“来自外文化者模仿新文化中的行为所导致的心理变化”[2](P.24-31)。随着文化适应研究的不断深入,目前学界普遍认可的经典定义是人类学家雷德菲尔德(Redfield)、林顿(Linton)和赫斯科维茨(Herskovits)1936年在《文化适应研究备忘录》这一研究报告中给出的界定:“由个体所组成,且具有不同文化的两个群体之间, 发生持续的、直接的文化接触, 导致一方或双方原有文化模式发生变化的现象”[3](P.11)。该定义首次系统地明确了文化适应的内涵及外延,为随后的文化适应研究奠定了基础。西格尔( Siegel )和沃格特(Voget)于1954年又提出了一个比较简洁的定义, 认为文化适应“是由两个或多个自立的文化系统相连结而发生的文化变迁”[4](P.3-37)。文化适应理论提出后,关于文化适应的研究不断从各个方面得以深化。文化适应最初是作为一个群体层面的现象得到了社会学和人类学研究者的关注。后来, 它越来越多地被心理学者当作一个个体层面的变量来进行研究。到目前为止, 西方研究者已提出了多个不同的文化适应理论和模型, 比较有代表性的有:Oberg的文化冲击模型; Lysgaard 提出的 U 型曲线假说;Adler 提出的文化适应五阶段模型;Gordon 的文化同化模型;Ward的文化适应过程模型;Danckwortt的对陌生文化的适应理论; Berry的跨文化适应模型等。与前面几种相比,后三种理论对文化适应的类型、过程和影响因素做出了更加全面和细致的分析, 影响也更为深远,它们基本上涵盖了国际上有关文化适应问题的核心性理论思考和模型建构[5](P.45-52)。在后三者中,前两者更偏向于个体层面的心理学研究范畴,最后一种理论不仅对个体心理研究有较强的针对性,对社会学人类学的群体研究也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因而本文主要着重对贝瑞( Berry)的理论进行介绍。

加拿大跨文化心理学家贝瑞( Berry)借鉴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 根据自己对移民和土著民族的调查研究,提出了“跨文化适应模型”。在他看来: 完整的文化适应概念应该包括两个层面, 一是在文化层面或群体层面上的文化适应,也就是文化接触之后在社会结构、经济基础和政治组织、风俗习惯等方面发生的变迁; 另一个层面是指心理或个体层面上的文化适应, 也就是文化接触之后个体在行为方式、价值观念、态度以及认同等方面发生的变化。[6](P.201-234)贝瑞( Berry)指出,少数民族文化认同过程中将面临两个主要问题: ①是否保留本民族的原有文化特色和民族认同。②是否愿意发展与主流文化成员密切的关系, 并接受他们的价值观。对这两个维度的肯定与否,将会产生4 种文化认同策略: ①整合: 既保持原有文化也注重采用主流文化。②同化: 放弃自己原有的文化, 完全融入主流文化。③分离: 个体希望保留自己原有的认同, 限制自己与新文化发展紧密的关系,把自己封闭在自己独特的民族文化之中。④边缘化: 个体既不能认同主流文化也不能完全认同本民族文化, 处于两种文化边缘地带。在这四种策略中“, 边缘化”是最不利于文化适应过程的策略,而“整合”的适应策略被认为是文化适应过程中的一种最佳模式,它能够在原有文化和主流文化间构建起一种平衡关系。Berry 的文化适应模式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关注,并用于分析各种民族群体的文化适应现象。随着实践与研究的深入,贝瑞逐渐意识到该二维模型忽视了主流文化群体对民族文化群体文化适应取向的态度。此后,贝瑞在双维模型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三个维度, 即主流文化群体在相互文化适应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当主流文化群体通过种种手段来促进少数民族的同化时, 采取的就是“熔炉”策略; 当主流文化群体追求并加强与非主流群体的“分离”时, 其采用的就是“种族隔离”的策略; 当“边缘化”这种策略是由主流文化群体强加于文化适应中的群体时, 就是一种“排斥”的策略; 当主流文化群体承认其他文化的对等重要性, 追求国家的文化多样性时, 就出现了与“整合”相对应的“多元文化”策略[7](P.1-9)。如图1所示:图1民族文化群体和主流文化群体使用的文化适应策略①文化适应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是一个伴随着社会文化变迁历程不断凸显的过程。国外相关理论为国内少数民族的适应研究提供了很有价值的参考。但它们毕竟是根植于西方社会、衍生于西方文化的产物,在国内少数民族的文化适应研究中,我们在借鉴其合理性的同时,应当立足本土实际辩证地看待我国少数民族的文化适应过程。 二、布朗族社会变迁中的文化适应“文化适应过程,在特定意义上就是文化的特殊进化过程。文化的特殊进化是指文化在控驭能量的总能力不作实质性改变的前提下,由于其生境的导向作用,为更好地利用生境条件而进行的发展,目的在于使该种文化更加适应其生境。”[8](P.96)民族生境不仅包括了该文化所处的自然环境,而且还包括该文化所处的社会环境,这二者的统一体才构成为特定文化的民族生境。[9](P.1)在特定的历史——环境条件下,一种文化就是一种与自然界和其他文化发生相互联系的开放系统。它的地域特征会影响它的技术成份,并通过技术成份再影响到它的社会成分和观念成分。[10](P.38)

布朗族的形成发展的历程,就是一个不断地在自然与社会的变迁中寻找适应生存契机的过程。为了生存,他们形成了一套适应自然环境的生计方式;为了发展,他们吸收兼容了傣族汉族彝族的文化精华。他们从采摘狩猎走到了农耕,从大山走向都市。在这一过程中,他们不断调适自己的文化,使之在不断适应中寻求发展。

布朗族的文化适应,是在与自然的调适及与周边其他民族的相互作用、相互学习、相互影响和相互吸收的过程中进行的。随着社会变迁与调适, 布朗族本土文化会失去原来的一些特质, 获得一些新的特质。就是在这个周而复始的变迁—调适—变迁的过程中,布朗族社区逐步改变着本土文化并向前发展。

(一)对自然环境的适应

布朗族居住地多为山区。双江的布朗族多分布在县城东南小黑江沿岸山区地带,这里地处北回归线,拥有优越的气候条件,自古就是多种生物繁衍生长的地方。施甸布朗族主要居住在摩苍山与碧霞山一带的山区和半山半坝地区的木老元、摆榔一带。木老元乡地形大致为三山两凹,地势西高东低,区域内山高坡陡,河谷深切,最高海拔2895.5m,最低海拔860m,具有云南典型的卡斯特地形地貌特征及典型的立体型气候,年平均气温18℃,年降雨量1292.15mm,森林覆盖率53%。生活在这种独特的自然环境下,布朗族衍生出一系列与之适应的本土文化。从生计方式看,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为布朗族提供了重要的生活来源,解放前很长一段时期,狩猎和采集是双江及施甸布朗族村民重要谋生手段,同时,一些布朗族区依然是刀耕火种、轮歇耕作的山地农业文化。解放后,随着与汉族互动的增加而逐渐进入锄耕和犁耕阶段。此外,这些地区气候适宜,土地资源丰富,自古盛产茶叶,茶在当地人民生活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时至今日,茶文化在布朗族文化中依然具有重要地位。从衣食住行看,施甸布朗族衣饰材质厚重,形制基本为了适应山间劳作的需要,男女多为宽裤装,且还备有绑腿,以防山间荆棘刮划及虫蛇叮咬,妇女的围腰较大,不仅是美观饰品,更多是作为一种功能性用品用来装兜东西及照顾小孩。双江由于地处温热带之间,气候相对炎热,所以这里的服饰以筒裙为主。布朗族的食也具有典型的地域特色,由于布朗族大多居住在亚热带地区,气候相对炎热,所以他们的菜肴以酸性为多。味道酸辣、凉拌腌渍为主的烹饪方式较好地反映了他们居住的地域特色。传统的布朗族民居更是一种自然生境的直观反映,双江布朗族传统住房为“鸡罩笼”,这种民居结构布局简单,以木、竹、茅草为建筑材料;建筑艺术也相当简洁,多以捆、绑、扎为主。多以椿树、麻栗树作柱,架三道梁,木椽长5米左右,出水较陡,中柱高3米以上,屋顶多为茅草。屋檐以下部分,用木板或土基做墙壁。门多以竹片编制而成,这种房屋较好的适应了当地气候特征,既防热又透气,冬暖夏凉。施甸布朗人传统居住的是一种依山势而建的木结构的干栏式的房屋建筑,称之为“一步楼”。这种民居较好适应了当地山区地势,依山而建,有效利用了有限的宅基地,且做到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由于布朗族居住地山高坡度,解放前布朗人出行基本上是肩挑背驮,富裕人家靠马驮。现在,随着道路状况的逐渐好转,许多人拥有了摩托车、拖拉机,但却绝少见到轻便实惠的自行车。在宗教习俗上,布朗族也发展出一套与自然环境相适应的信仰体系,万物有灵及竜神崇拜,均较好体现了布朗族对自身生存环境的依赖及敬畏。

(二)对社会环境的适应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布朗族的传统文化也相应地发生了变迁。社会制度的变革首先对布朗族的生计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国家民族政策的不断推陈出新,国家行政力量的不断参与,布朗族由原来的刀耕火种及狩猎采集逐渐变成与主流民族同步的农耕生产方式,近几年更形成舍弃农耕、走向城市谋生的热潮,生计方式日益多元使得生产力得到了极大发展,物质文化发生了巨大变迁,衣食住行越来越呈现现代化的特点。首先,服装已经由传统民族服装逐渐过渡成汉装甚至洋装,男性的变迁更为明显,如今走进布朗族社区,除了见到几位年老的女性还身着民族服饰,年轻人及男性几乎全部是汉装或西装夹克装扮,从服饰上已经辨不出布朗族的痕迹。食品也已经呈现多元化特色,乡村小卖部里可以轻易买到山外各地制作的小吃及零食;食物烹调设施及方式已经逐渐现代化,几乎见不到在传统的火塘及大铁锅上烹制食品,同时菜肴的制法也糅合了一些城市餐馆的成分,我们在木老元调查时,李祖芹家宽敞明亮的厨房正热火朝天的在做红烧鱼,以备明天邻居结婚宴请之用,这一做法便是借用了城市餐馆里的厨艺。住所的变迁更为明显,无论是施甸还是双江,走进布朗族村寨,几乎见不到传统的“鸡罩笼”或“一步楼”,汉家房已成为普遍的民居,更有几栋充满现代特色的钢筋混泥土“洋楼”矗立期间,显得分外醒目。马驮人挑的出行方式已几乎绝迹,通往山外的道路上见到大多是满载的摩托车或农用机动车,木老元乡甚至已经开通了农村公交车。非物质文化变迁相对平缓一点,也就是奥格布所说的“文化惯性”,它们往往滞后于物质文化的变迁,它们的变迁往往是为了调适于物质文化的变迁,“大部分非物质文化本质上是调适于物质文化或自然环境,或者是调适于二者的方法。行为方式概括了大多数非物质文化的特征。社会组织、风俗、道德都是对自然环境和物质文化的集体行为方式……如果自然环境或物质文化发生变迁,这些行为方式也要变迁。”[1](P.140)随着社会的发展,布朗族社区家庭结构、婚丧习俗、传统伦理道德等正在发生悄悄变化,计划生育的实施使得传统家庭规模日益缩小、核心家庭增多,几代人同堂情形日益少见;新生代女性在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进中逐渐取得了与男性同等重要的社会地位。随着对外交往辐射半径的扩大,越来越多的人外嫁或娶入冲击着传统婚俗的复杂规矩及礼仪,原来禁忌及礼仪繁多的婚丧习俗逐渐简化;传统礼仪习俗也随着年轻人大批出外打工而变得日益模糊而淡化,这些见过“世面”的人已经更喜欢“不拘小节”“直奔主题”的生活。在双江邦协,每年的祭竜仪式依然庄重地按期举行,人们对竜神依然顶礼膜拜,竜林依然郁郁葱葱较好地调节着当地的生态。有所不同的是,随着地方精英的大力推介,国家话语逐渐涉入这一神秘领域,祭竜仪式较往昔少了几许封闭性,多了几分开放性。施甸布朗族民族意识在后沉寂了一段时间,随着近年来当地政府以地方特色带动经济发展的政策取向的倡导,民族意识逐渐觉醒,各种习俗传承人被挖掘和调动起来,传统节庆在当地政府的推导下开展得红红火火,传统文化事项在活动主旨的规范下重组及创新,虽然少了些原味,多了几分表演,然这不失为传统文化对现代社会环境的一种积极调适。正如吉登斯所说:“一种类型的人围绕一组固定的承诺来建构他自己的认同,这就像一个过滤器,在通过它的时候,各种不同的社会环境受到抗拒或作了重新的解释。”[11](P.244) 三、变迁与适应的现实差异:一个比较分析在社会的变迁中, 在不同的条件下, 文化适应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即便在相同的条件下,不同文化现象变迁速度也会不同。

(一)不同地域同一文化现象之间的比较

同为布朗族,施甸木老元与双江邦协的布朗族文化现象表现出明显差异,我们以几个显著文化事项为例来分析不同地域同一文化事项的文化变迁速度的差异。语言是一个民族最显著的符号特征,在现代化的冲击下,两地的布朗族语言面临着即将退出历史舞台的困境,然仔细观察可以发现二者之间还是有不少区别,总体而言,两地的布朗族日常用语都已出现汉化倾向,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逐渐不会讲本民族语言,汉语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的通用语言。然而两相比较就会发现:施甸木老元布朗族文化变迁的速度快于邦协布朗族,或者说邦协布朗族对本民族的语言保持得更好。在木老元,除了年龄较长的老年人之外,60岁以下的人全都能操一口流利的汉语,与我们交流没有任何障碍,在入户走访时发现,他们家庭成员之间的交流也用汉语,没有出现用本族语的情况;而在邦协,虽然大多能讲汉语,但即便是二三十岁的年轻人,在表达时也会出现磕磕碰碰我难以听懂的情况,村支书及俸老师均对此作出解释:“我们讲汉话还是觉得有些别扭,好像舌头不那么好使”,无论在俸老师家村支书家还是入户走访的几家,只要他们家人之间一交流,几乎全换成本民族语。因而,这里能讲汉话的人,几乎都是学龄以上进过学堂的人,像俸老师还没有上学的侄孙那样的小孩,几乎听不懂我的问话,无怪乎在小学访谈时,一些教师表示低年级的学生很多不能听懂授课。

另一显著文化事项是传统生计方式的变迁,随着改革开放的纵深推进,市场经济大潮也波及到地处边疆的布朗族山寨,两地布朗族外出打工者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布朗族中青年舍弃传统农耕、走向城市谋生。两地比较之后发现,施甸布朗族外出打工情况更甚,有的村子走了近一半劳力,村里几乎只留下老人与小孩,出现大量留守儿童与空巢老人。而邦协村近年打工者虽然越来越多,但在全村所占比例还不是太大,大部分人还是选择留在家里耕地或制茶,对学校问卷调查也看出,邦协小学全校160名学生中大约只有3名留守儿童,而木老元小学的比例则大得多。

出现以上状况的原因主要是邦协的布朗族对外交流尤其是与汉族交流相对晚且少,他们受傣文化的影响更大些。而施甸布朗族地处南方第二丝绸之路附近,很早就有对外交流历史,与汉族互动频繁,这应该是二者差异的主要原因。

(二)同一地域不同文化现象之间的比较

在文化的变迁中,物质文化变化得更频繁一些,而非物质文化则相对缓慢一些,有时如果文化的两部分变化不一致,不能保持原有关系,产生失调,这时就发生了文化滞后。[1](P.205)奥格布所提及的这种情况在布朗族社区也时有发现。

在邦协村,布朗族的传统服饰与语言均已经或快或慢逐渐退出日常生活,生计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如祭竜、南传上座部佛教的相关节日依然在村民日常生活中占据重要的位置。这一现象有力地印证了奥格布的提法“物质文化变迁快于非物质文化的变迁”。与此同时,布朗族社区也存在文化滞后现象,这在纺织工艺、寺院教育等文化事项变迁中能够找到印证,一直以来,纺织在布朗族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全家人的衣着全靠妇女手工织布缝制,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尤其年轻人对衣着的数量及样式要求与日俱增,传统织机的及手工缝制的效率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这一要求,于是传统服装日益淡出人们视野,纺织技艺也慢慢后继乏人。现代学校教育引入布朗族社区之前,寺院教育一直是邦协布朗族社区比较重要的教育形式,是布朗族男性提高社会地位向上流动唯一途径,寺院教育在这一时期发挥了较好的选拨、筛选、教化功能,随着现代教育的介入,寺院教育这一功能逐渐弱化,尤其是教育法的颁布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推行,邦协寺院教育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要想像从前一样在寺院接受长时期的教育已经不太现实,然邦协布朗族男性并没有彻底放弃寺院教育,因为传统观念中如果一个男性没有当和尚的经历意味着今后将低人一等,在这种失调状态下,他们想出种种方式来巧妙地协调这二者的冲突,比如通过缩短在寺庙学习的时间来完成人生这一重要历程,文化惯性的张力在这里得到较好诠释。

在文化适应的过程中,“文化传统、特定文化和特定因素或性质都具有持续性、‘生存力’或‘惯性’,这就是文化的稳定性原则,即当一种文化受到外力作用而不得不有所改变时,这种变化也只会达到不改变其基本结构和特征的程度与效果。” [10](P.44)四、传承与发展:在文化调适中寻求社会发展我们所处的世界正处在一个不断推陈出新、不断调适与前进的过程之中,各国各民族都无一避免面临着社会转型和文化转型的挑战。随着人类社会的高速发展,文化变迁的速度越来越快,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之下,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少数民族要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文化适应是应对这一挑战的必由之路,尽管这条路变得日益困难。理论上讲,文化适应是一个双向的过程,也就是接触的两个群体的文化模式都要发生变化。但在少数民族尤其是人口较少民族的文化适应的现实境况中,更多的是处于非主流方去适应主流文化,因而更多的变化往往发生在弱势群体一边。在这种情境下,少数民族选择何种策略、社会主体采用何种态度就显得无比关键,贝瑞所提出的“整合”策略及其所对应的“多元文化”举措不失为一种明智之选。

在文化变迁中,“很多情况下都是物质文化变迁在先,所引起的其他变迁在后……社会运动相对于物质文化变迁的滞后引起社会失调。[1](P.144)”“特定的文化变迁不仅需要个人与之调适,而且更需要文化的其他各部分与之调适[1](P.65)”。生活在这种文化转型中的人们,必将经历剧烈的文化冲突及失调,免不了会陷入迷惑、彷徨之中甚至迷失自我。当布朗族面临新的文化环境时,如果完全抵制主流文化,即贝瑞所指的“分离”模式,则必然与社会脱节,不利于本民族文化的发展;如果消极地全盘接受主流文化,即贝瑞所提的“同化”模式,则完全有可能丧失原有文化,失去立身之本。如果面对主流文化的冲击,没能及时调整好“文化震惊”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既对本民族文化失去信心,又不能认同外来文化,处于认同虚无状态,游离于两种文化之间,即处于文化“边缘化”之中,必将渐渐失去自我,严重影响着本民族的长远发展,这是最为不利的文化适应结局。因此,创造出新的文化来适应主流文化,成为布朗族既保持原有文化又能融入主流社会发展的最佳方式。这个“创新”的过程就是一个文化调适中的“整合”过程。这个过程是对自己文化的再认识,它意味着对原有文化和信仰的重新解释,意味着对行为价值规范的再取向。美国著名人类学家本尼迪克特曾对这一文化“整合”过程做过精要描述“每一种文化都有自己的一种不同于其他文化的特殊目的,为了实现这个目的, 人们从周围地区可能的特质中选择出可能利用的东西, 放弃不可用的东西, 人们还把其他特质加以重新铸造, 使它们符合自己的需要。”[12](P.36-37)因而,文化适应是一种文化对另一种文化的学习和扬弃的过程, 也是产生新文化和建立文化模式的过程。文化持有者就在这一整合过程中,不断调适自身的文化因子,在保存自身精华的同时适应主流文化,以期求得长远发展。只有保存本民族文化的精华,才能够树立民族自信,有了自信,才能够自立,有了自立,才能够谈发展;只有适应主流文化,才可能被主流文化所接纳,才不会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与外界脱节,才可能跟上主流社会发展的步伐。有鉴于此,我们在面对布朗族本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时,必须意识到,本土文化的生存和延续的实质是其在文化的变迁中与其生境进行不断调适和发展的过程, 即:在文化调适中寻求发展,这应当是布朗族走向更美好未来的最佳途径。

注释:

①图片资料来源于参考文献[1]-[7]中的相关信息.

参考文献:

[1][美]威廉·费尔丁·奥格本.社会变迁——关于文化和先天的本质[M].王晓毅,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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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迁论文范文第5篇

第二、意识形态在政治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变化。

第三、政府功能在政治结构中的作用的变化。

第四、利益集团的产生及其对政治结构的作用。

第五、民主进程的发展及其对政治结构的影响。

第六、政治决策机制的变化。

第七、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变化。

第八、政治控制体系的变化。

中国走向现代化的过程是从100多年以前开始的。1840年以后,中国就开始了这一艰难的历程。但是,一直到1978年以前,都还只是为现代化提供某些条件和基础,而没有真正走上现代化的道路。中国真正走上现代化的道路则是从1978年以后开始的。现代化的基本特征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法治国家、多元文化、开放社会。而中国在1978年以前的情况则与此完全相反,是计划经济、权威政治、人治国家、单一文化、封闭社会。因此向现代化的转变对于中国来说是一种根本性的转变。这一转变过程先后在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领域中逐渐地展开,从而使中国社会发生了和继续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弄清楚这些变化的状况及其发展的脉络,对于今后中国在现代化的道路上如何走得更好,是十分重要的。

首先,这个过程是从经济生活中开始的,尤其是从经济生活的最深刻的层次即社会利益结构的大变动开始的。

当代中国社会的利益结构以1978年为界限,前后形成了巨大的差别。关于这个问题,我曾在许多文章中做过阐述,这里可以简单地说一说。

在1978年以前的30年间,中国的社会利益结构是一种整体性的利益结构。这个利益结构的基本特点是:个体利益绝对地服从整体的利益,同时,个体之间在国家的控制与调节之下,实现平均化。而整体利益实际上是由几个大的板块构成的,即: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政府官员等。所谓利益的平均化则是在各个板块内部实现的。

在这种利益结构中,国家所有制以及从属于国家所有制的集体所有制构成了人们追求利益的唯一源泉,离开了这个唯一的利益源泉,人们就会丧失一切利益,从而失去生存的条件。为了维持这个整体性的利益结构,国家运用经济的、行政的和意识形态的力量和手段对个人利益进行压制,使人们逐渐忘掉了个人利益,从而使社会处于失去动力的状态。再加上的破坏,便使国民经济衰落到崩溃的边缘。这便是改革开放的根本动因。

因而,改革开放以后的首先也是最大的变革就是社会利益关系的变化。这个变化是从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出现开始的:在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普遍发展起来以后,中央的政策发生了一个重大的变化,即允许在公有制之外的多种所有制的存在。这样便造成了利益源泉的多元化,使人们有可能摆脱公有制的束缚而到体制外去追求利益。同时,原有的对个人利益的压抑政策也开始松动了。这样,就在人们的观念上产生了一个巨大的变化:即人们的利益意识开始觉醒。与此同时,原有的整体性的利益结构便崩解成无数个小碎片,造成了社会利益单元的个体化。也就是说,,社会利益结构从几个板块构成的整体性结构变成了原子结构。从而使个人利益问题被提上日程,使得个人利益的追求变成合理、合法的事情了。

而当长期被压抑的利益意识一旦觉醒,就如洪水决堤一样产生了普遍而强烈的利益饥渴现象。人们开始如饥似渴地追求利益,而且这种追求向各个领域中迅速展开,形成一股巨大的浪潮。正是这股浪潮便给整个经济生活以及整个社会生活注入了巨大的活力和动力。改革开放20年来我们的一切成就,特别是经济方面的巨大而迅速的发展,都是靠这种活力和动力的支撑才取得的。这是主鞯囊幻妗?nbsp;

另一方面,社会的变动又是十分复杂的,它不能抛开原有的控制体系从新开始,那样它将会因为完全打破已有的平衡而付出巨大的代价。而减少成本的办法则是从原有控制体系出发,把变革中的失衡保持在局部的、可控的状态之下。这就是渐进改革的道路。然而,渐进改革虽然具有这样的优点,但它必然要在改革过程中的相当长的时间内保留许多旧体制的成分及其影响,形成新旧体制并存的局面。另外,在原有的社会利益结构中没有调节利益竞争的规则,而要建立这样的规则却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再有就是社会的意识形态不可避免地有落后于现实。正是由于这些原因的影响,便造成了许多负面的现象,例如:不择手段的无规则竞争,甚至恶性竞争;人际关系的商品化;体制内外利益差距的加大,使体制内的人们产生严重的利益丧失感,从而把权力与职业方便转化为利益源泉;体制内的懒惰的竞赛;小团体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社会贫富分化的加剧;经济犯罪的普遍化;对公共事务的冷淡,甚至产生损人不利己的社会破坏行为,等等。

其次,这种社会变动在经济生活变动的推动下,也逐渐在政治领域中展开。这表现在如下的几个方面:

第一、政治权威结构的变化。

一般地说,政治权威结构有四个层次:法的权威、机构的权威、职位的权威和人格的权威。在不同的政治体制中,这四个方面各自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也有所不同。在现代的代议制民主的政体中,法的权威特别是宪法的权威是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的。其次是机构的权威。再其次是职位的和人格的权威。职位权威和人格权威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不同的情况下有所不同。当一个领导者的人格魅力非常强的时候,人格的权威会高于职位的权威,而在一般情况下,则职位的权威高于人格的权威。在高度集权或全能主义的政体中,权威结构则是另一种情况。在这里,政治领袖的人格权威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其次是职位的权威。因为领袖们的人格权威一般也需要通过职位来表现。再其次才是机构的权威和法的权威。法的权威之所以处于最低的地位,是因为法律的制定包括宪法的制定总是在一定机构的主持下实现的,因此这些机构便总会在事实上把自己的地位置于法律的地位之上。这两种典型政体的权威结构,形成了权威结构的两个极端,其它政体的权威结构便处于这两个极端之间的一定位置上。

中国的政治权威结构,在改革开放以前,完全是全能主义的权威结构。的人格权威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此相联系的是职位的权威,它仅次于人格权威,并与人格权威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再其次是机构的权威,因为机构中的关键的职位是和人格权威结合在一起的,因此一定的职位虽然在机构之内,其权威却又高于机构的权威。而法的权威则处于最低的地位。因为,如果主持制定法律的机构都认为自己的权威比法的权威高,那么,职位权威和人格权威自然就更高于法的权威了。这是一种典型的人治政治的权威结构。

但是,改革开放以后,这种状况便开始逐渐有所改变。

推动这种变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由于的结束以及对所造成的灾难的反思使中国人民从政治迷信中摆脱了出来。这就使人格权威在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其次,政治文化的世俗化过程也推动了这个变化。第三,利益结构的深刻变化使人们的利益追求逐渐超越了意识形态,这样便从根本上拆除了政治迷信的精神基础。第四,政治信息交流的发展,使人们对现代政治的权威结构有更多的了解,从而大大增强了对政治权威的理性认识,等等。

由于这些因素的影响,这个的权威结构便逐渐地发生了具有重要意义的变化:作为中国第二代领导人的邓小平,虽然仍有很高的人格权威,即仍是那种超越职位权威的人格权威,但这时的人格权威已不再靠政治迷信来支持,而是靠政绩来支撑了。而到第三代领导人的时期,则人格权威已基本上与职位权威结合在一起了。这方面已基本上与民主政体的情况相同了。然而不同的是,到现在为止,在中国与人格权威相结合的职位权威仍占居权威结构的首要地位。但是,由于强调建立法治国家,法的权威已逐渐上升到第二位。而机构权威则处于最低的层次。中国的权威结构的再进一步的发展,就是要使法的权威上升到第一位,而且是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样,中国的权威结构便与现代民主制政体的权威结构一致了。应当说,中国正处在这个变化当中,只是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第二、意识形态在政治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变化。

意识形态是中国原有政治结构的精神支柱和灵魂。也可以说是政治结构的黏合剂。总之,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如果没有意识形态的作用,整个的政治结构就会瓦解。这个最基本的方面,直到现在为止,并没有发生变化。但是,意识形态自身的状况却已开始发生了某种变化,而这种变化便不能不影响到政治结构。

那么,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政治意识形态发生了一些什么样的变化呢?

总的说来,意识形态是在逐渐趋向于淡化。过去作为一个全能主义的政权,其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渗透,就是靠意识形态的力量来实现的。特别是对人们的利益意识的控制更是要靠意识形态来形成人们对利益要求的自我抑制。但是,随着社会利益结构的变化,利益追求已经成为社会上人们行为的主要动力。这就使意识形态逐渐退出对个人生活的控制,从而使社会开始产生了个人生活的领域,并不断扩大。

同时,个人隐私开始被社会所承认。而“单位”对个人控制的范围和程度也在逐渐减少,使个人对单位的从属性不断地有所减弱。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和学术研究中的思想自由度也不断有所扩大。有的人认为这种情况预示着中国的市民社会的产生,也有的人不同意这种看法。但这一切无论如何总是反映出政府对社会生活干预的程度与范围的重大的变化。意识形态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变化还表现在其对社会公共事物的控制也有所减弱。其中非常突出的就是在经济生活中,经济的决策和经济的运行现在已很少受意识形态的干扰了。发展是硬道理的思想和生产力标准的提出对于这种情况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此外,在其它许多方面也显示出意识形态对公共生活控制的减弱,例如在科学、技术、教育、环保、卫生、文化、艺术、体育、娱乐等等方面,意识形态都已经在不同程度上被置于人们的视线之外了。

甚至在政治领域中的某些方面,意识形态的作用也有所减弱。例如,在日常的行政事务中、在一般的政治规则中、在法律事务中等等的各种问题上,人们已很少将其提到意识形态的高度去认识和对待了。所有这些变化都显示着意识形态逐渐淡化的趋势。

这种情况说明,原有的意识形态强控制的状况已经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新的形势。必须以意识形态的淡化来适应之。

但是,意识形态的淡化并不否定中国的政治结构需要意识形态来支撑的事实。实际上,意识形态在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基本制度方面仍然是不可缺少的精神支柱。这是由于中国的政治结构的基本特征决定的。这一点并没有变化,也不能变化。如果变化了就要影响到政治结构的合法性问题,从而引起合法性危机。

另一方面,与意识形态淡化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种负效应,即社会道德的真空和社会生活规范的无政府状态。这是因为在原来意识形态强控制的时期,社会道德和社会规范都依赖意识形态的渗透来维持。从而保证社会上的多数人能够在这些方面不逾矩。但是随着意识形态的淡化,意识形态对社会道德和社会规范方面的控制也就随之而极大地减弱,从而产生了上述的负效应。因此,在意识形态淡化的过程中如何针对这种负效应来加强社会道德和社会规范的建设,对于政治结构的正常运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三、政府功能在政治结构中的作用的变化。

随着社会利益结构的变化和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政府功能也正在发生着重要的变化。

这种变化总的说就是政府对社会干预范围的减少和干预方式的转变。例如上面所说的个人生活的领域,已基本上处于政府的直接管理的范围之外。

更重要的是政府干预方式的转变,这方面特别明显地表现在经济生活中。这就是政府从许多微观管理的领域中逐渐退出,而转向宏观的控制。例如对企业经营、市场运作、价格形成、证券交易、金融信贷等等方面,都从过去的微观控逐步制转变为宏观控制。有些方面还正在转变的过程中。推动这一转变的,一方面是一系列的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另一方面则是一次接一次的政府机构和行政体制的改革。政府干预状况的这种变化,则构成了政治结构变化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这里所体现的并不是权力结构的静态方面,而是权力结构的动态方面。从动态方面来把握政治结构的变化则是对政治结构的问题的更深刻的理解。可以明显地看出,政府功能从微观到宏观的转变乃是社会利益结构变化和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直接结果。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随着政府干预从微观到宏观的转变,也发生了一些负面的问题。即政府在其应当起控制作用(宏观的或微观的)的领域中,往往产生控制能力下降或控制失效,以及行政执法部门腐败等等问题。这样便使政府在其应该强有力地起作用的时空范围内,未能有效地起到这种作用。这方面问题的产生也和社会利益结构的变化有着直接的联系。如果说前一方面的变化是适应了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要求的话,那么后一方面的变化则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起着阻碍的作用。

这是一种原因所产生的正反两方面的结果。因此,需要在促进政府功能从微观控制向宏观控制转变的同时,通过行政体制的改革来不断地解决政府行为优化的问题,以便政治的动态结构能够顺利地运行。

第四、利益集团的产生及其对政治结构的作用。

在社会利益分化的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的不到位,在利益结构中处于地位相同的人们,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不同程度地组织起来,从而形成了层次不同的社会团体。

但是这种社会团体还只是一种萌芽状态的利益集团,到现在为止,它们还没有成长为真正意义上的利益集团,或者可以称之为准利益集团。因为按照中国社团法的规定,所有的社团必须要挂靠一个行政主管部门。而行政主管部门的某些干部实际上就担任社团的领导人。这样就使所有的社团都带有程度不同的官方性。所以,中国目前的社团是具有民间和官方的二重性。所以说它是准利益集团。这种状况虽然使这些社团表达自身利益的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使各个社团只能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控制下活动。但另一方面又有助于这些社团的成长,使它们在力量十分弱小的情况下能有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自己的依托。

中国目前的社会团体(指基本上从社会中生长出来的社团,而区别于政治性和行政性的社团)大体上可以分为五种不同的类型:即行业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学术性社团、公益性社团和联谊性社团。就其对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潜在的影响来说,最重要的是行业性的社团。这种类型的社团已初步具备了利益集团的特征,在维护自身利益方面已经逐渐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行业协会的领导人在社会和政治地位方面也大有提高,他们在政协或人大中往往担任一定的职务,使他们不仅在维护行业利益方面能起更大的作用,而且上升到了参政的层次,对地方政府的决策有可能施加一定的影响。

总的说,目前社团的作用,从内部来说,主要表现在行业中的自我服务,利益协调和行为自律方面。而对外则是与各种行政执法中的不公正行为进行交涉,来维护行业的利益。尽管中国的利益集团还刚刚萌芽,但它已预示着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的一种具有深远意义的变化。因为利益集团的产生意味着社会结构的多元化,而社会结构的多元化最终将有可能导致政治生活的多元化,直至政治结构的多元化。因此,这个问题是研究中国社会和政治结构的变化不能不涉及的重要问题。

第五、民主进程的发展及其对政治结构的影响。

民主的发展,从制度层次来说便涉及政治结构的变化,这也是动态的权力结构的变化。社会利益结构的变化,通过对民主发展的影响而改变着社会政治结构中的权力关系。民主从操作的意义上说,就是人民对政府的制约,即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多数人对于处于管理者地位的少数人的制约。这种制约的实质是人民对政府的一种利益表达。也就是说,所谓制约就是要想办法使政府维护人民的某种利益,或不要损害人民的某种利益。因此当我们不谈作为目的的民主而是考察作为手段的民主时,我们就会看到,民主不过是人民向政府表达利益的一种方式。而通过民主来表达利益则是要以社会结构的某种变化为前提的。我们知道,民主所要表达的利益,归根到底是个体的利益。集团的利益也是以个体的利益为基础和归宿的。因此,民主所涉及的利益表达,是以个体的利益意识的成熟、利益表达要求的相当强烈、对利益表达方式具有较好的选择能力、对利益问题解决的时效具有相当的承受力、与其它利益主体之间能够平等相待并尊重彼此的权利、对解决利益过程所产生的利益矛盾善于协商与妥协、对政府的合法性有必要的认同、对法律和各种社会规范有高度的共识,等等为前提的。而所有这一切前提都是由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利益结构的变化所逐渐提供的。很显然,由社会利益结构的变化所引起的利益单元的个体化,从根本上为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为个人利益被社会所承认也才会有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而只有个人成为社会的本位,个人的权利才会为国家和社会所尊重。正是在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基础上,才形成民主运作和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政治土壤。而在这个土壤中所生长出来的各种前提条件,便组成一种制度化的结构,这就是现代民主制度。所以,社会利益结构的变化和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对民主发展的推动,从它为民主的发展创造前提的角度,正在引起中国政治结构的深刻变化。

第六、政治决策机制的变化。

中国在原有的政治结构下,政治决策虽然从形式上看是一种集体决策的模式,但实质上却是领袖个人说了算。当然,作为领袖个人来说,其决策也不是凭空作出的。决策的动机仍然是来自某些渠道的有关社会或政治问题的反馈。并且这些反馈信息按照程序也会在领导核心中进行必要的讨论。但这种讨论实际上是领袖的决策意图在领导核心中贯彻和被接受的过程。也就是说,领导核心的这种讨论,其结果只能是大家理解和接受领袖的意志,而不能允许否定领袖的意志。如果在这种讨论中产生了否定领袖决策意图的结果,那就会被看作是一个严重的政治事件,甚至会被看作是。当然,在这种讨论中,领袖个人如果在某些问题上根据大家的意见作出一定的妥协是大家都愿意看到的,也算是正常的。但是,如果领袖不作任何妥协,那么,决策的集体便只能服从领袖的决策,而不能有任何异议。这些大体上就是原有的决策机制的状况。但是,在改革开放特别是向市场经济转变以后,一方面由于对的反思,否定了领袖独断专行的个人决策模式,而开始强调集体决策;与此同时由于权威结构的变化,使得原来那种对领袖的迷信已完全消失,从而使集体决策从可能变为现实。另一方面由于民主的发展使原来并不被重视的民主程序和民主形式有了实质性的意义。例如,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集体决策的原则、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规则、与派和民主人士之间的政治协商与互相监督的原则、领导与群众之间的沟通与对话的原则等等,都逐渐成为领导人在政治生活中必须予以重视并加以实行的实质性的东西了。这些都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着政治决策的机制。而决策机制的改变,又反映出政治领导层内部的权力动态结构的变化。即变成一种比较能体现现代民主精神的权力结构。这也是中国政治结构变化的一个重要的表现。

第七、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变化。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中国政治结构的另一个重要的方面。在过去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时候,主要的经济权力都集中在中央政府的手中,一方面是支配各种经济资源的权力即所谓支配“人、财、物”的权力,另一方面是支配经济运作的权力即所谓支配“产、供、销”的权力。对于这些方面,地方政府基本上处于没有支配权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自然缺乏积极性。当然,这种局面的形成在当时是有着具体的历史原因的。但是,地方政府没有积极性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所以每当这方面的问题变得比较严重的时候,中央政府便不得不适当地下放一些权力、出让一些利益,以提高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然而在权力下放了一个时期之后,中央政府又会感到中央的权力和统一的计划受到一定的威胁,而且特别担心导致经济秩序的无政府状态,于是便又收回权力。而权力收回之后,又会因为过分地集中而伤害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于是便又会有新一轮的下放权力。于是便产生了一个循环:权力一收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收,……。在改革开放以前,已经历过几次这样的循环了。改革开放特别是向市场经济过渡以后,情况才开始转变。在社会利益结构变化的基础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也产生了巨大的利益分化。在农村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镇企业蓬勃发展的带动之下,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在各地也迅速的发展起来。这就使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大。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改革还没有能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情况下,这种发展对全国的发展大局来说便具有无可估量的重要性。而所有这些发展主要是靠地方政府的支持和推动实现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地方政府仍然没有积极性,那么一切就将无从谈起。于是,放权让利就成为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的根本办法了。在这种情况下,从80年代开始,中央政府便采取措施将许多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包括对各种资源的支配权、对建设与经营方面的一系列审批权、对划归地方政府的大型国有企业的管理权、财政与税收方面的优惠权等等,使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大大地增长起来。从而极大地改变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格局。使地方政府成为国家发展中的主角。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及其特区在中央的倾斜政策所带来的有利条件的支持下,发展得更快。但是这种发展很快又暴露出问题来,这就是投资过热、各地发展的不平衡、地方保护主义,以及中央财政能力的下降,等等。从而使中央政府又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来加以调节。但这种调节和过去的“收”是不同的。它们并不改变中央与?胤街涞男碌母窬郑鞘怪涞酶侠怼5较衷谖梗醒胝氲胤秸墓叵邓淙换勾τ诓欢系牡鹘谥校庵质沟胤秸S薪洗笕Φ母窬质遣换岣谋涞模彩遣豢赡芨谋涞模蛭丫哂辛瞬豢赡嫘浴5比幌钟械母窬植⒚挥懈谋湔迳系闹醒爰ǖ男灾剩淹械闹醒爰ㄖ朴辛酥实那稹?梢运凳窃谥醒牒偷胤街湫纬傻囊恢中碌恼谓峁埂?nbsp;

第八、政治控制体系的变化。

所有以上的变化归结到一起,就是整个政治控制体系的变化。政治权威结构的变化、决策机制和政府功能的变化是属于政治控制主体结构的变化。而意识形态作用的变化、利益集团产生及其作用、与民主发展相联系的社会结构的变化、中央与地方关系格局的变化等等,则属于政治控制客体方面的变化。这两方面的变化结合起来,就构成了中国在改革开放和向市场经济过渡中政治结构变化的基本状况。但这还只是政治结构总画面的一个方面的问题,而另一方面的问题则是这种变化对原有政治结构的质的规定性究竟改变到什么程度?它们是否已经改变了原有政治结构的质的规定性了呢?我们说到现在为止,并没有发生这种情况。所有的政治结构的变化基本上说来,仍然是在原有的结构框架之内的变化,基本上并没有改变这一基本框架的质的规定性。

再其次,这一社会变动还在社会文化领域中展开,这可以表现在俩个方面,即社会在精神上的解放和人性上的解放。

所谓精神上的解放,是指人们摆脱精神压抑的状况。过去,尤其是在期间,由于阶级斗争意识形态的泛滥,使人们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压抑。作为个人,人们不能自由地思考,不能有精神上的追求,没有人格的尊严,没有个人的权利,一种宗教式的政治迷信充满了人们的头脑,使人们完全变成了政治的附属品而失去了精神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改革开放不仅促使社会利益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而且也促进了人们精神上的解放。使人们开始摆脱意识形态的压制而获得一定的精神自由。这表现在:对政治迷信的摒弃;对自由民主的向往;对人类优秀文化成果的追求;对人类尊严的的重视;对个人权利的渴望,等等。

由于人们在精神上的解放,使人们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但是,另一方面,在人们追求精神解放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的结果,例如:1,绝对自由的倾向。表现在人们想摆脱一切束缚,包括必要的社会规则。因而在许多人中产生了对一切社会规则的虚无主义态度;2,与此相联系的是对法律的轻视。一些人甚至以超越法律为荣。这种情况与中国根深蒂固的人治思想相结合,便造成法律的虚置状态;3,人们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信仰和做人的准则,使机会主义盛行;4,拜金主义的泛滥,等等。

所谓人性的解放,指的是人们摆脱对人类感性满足的压抑的状况。人类对于幸福的追求,不仅表现在精神上的满足,而且表现在人类感性器官的满足上。这也就是作为一个肉体的人的人性的要求。这方面过去受到意识形态的严重的压抑和禁锢。而在改革开放以后,与人们在精神上获得解放的同时,人们的感性满足也得到了解放。表现在:1,人们在生活中有了对美的追求;2,人们也有了对娱乐和休闲的追求;3,人们还有了对个人兴趣和爱好的追求,等等。

正是这些追求使人们的生活变得丰富多彩,使社会文化形成了多元发展的局面,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大为提高。但是另一方面也产生了一些负面的结果,例如:享乐主义即对感性满足的过分的追求;低俗文化的流行;色情、、吸毒等现象的大量出现,等等。

最后,社会变动归根到底表现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上。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使我们的综合国力得到很大的提高,人民的生活得到很大的改善,整个社会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局面。这个过去的仁人志士们梦寐以求的理想,已经逐渐变成了现实。但是在取得生产力发展的巨大成功的同时,也有相应的负面效应。1,泡沫经济的出现,并由此产生了社会的虚假繁荣现象,促进了社会高消费浪潮的发展,为人们过分地追求享乐创造了条件;2,物质主义的滋长。由于经济发展的刚性,使得人们必然把主要的精力向这方面投入,从而忽视精神领域的建设。从而造成一种重物质、轻精神的社会倾向;3,懒惰的倾向。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对工具的依赖性越来越强,而人类自身的能力则不断地丧失,显示出一种懒惰的倾向。而这种倾向反映在生活中便会助长坐享其成的思想。

社会变迁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陕甘宁边区;社会变迁;“文化堕距”; 弥合

中图分类号:D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3)012-0018-03

1936年10月,红军三大主力先后到达西北革命根据地,长征胜利结束。中共中央落脚陕北,标志着中国革命中心完成战略转移,陕甘宁边区社会变迁大幕也由此拉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一场贯穿物质层面和意识形态层面的巨大变革深刻影响着社会的各个方面,贫瘠落后的陕甘宁地区社会焕发出青春与活力。

然而,社会变迁绝不是一个简单的理论范式。由“变”而生的诸多问题,诸如人性的差异、观念的碰撞、习惯的交汇等等,都摆在年轻的中国共产党面前,亟待解决。本文拟就陕甘宁边区社会变迁过程中的“文化堕距”及其弥合问题略述管见。

一、“文化堕距”的内涵

社会学创立之初,立学之本是站在实证角度分析人类社会形成与演进过程。随着探索的深入,实证研究开始暴露出不足,尤其是难以解释纷繁多变的人性社会,成为实证主义研究立场的严重缺陷。此时,文化与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开始受到社会学界的关注。1923年,美国社会学家W.F·奥格本在其著作《社会变迁》一书中提出“文化堕距”概念,以不同文化之间的调适过程阐释人类社会变迁与发展的原因,为社会学研究人类社会变迁提供了全新视阈。

奥格本认为:社会变迁主要是文化的变迁。[1]2文化包括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两部分。物质文化是指人类生产力层面以及一切有人为因素介入创造出的物质实体。精神文化是指人类精神世界或是与物质文化层面相适应的意识形态及制度构建。他指出物质文化十分活跃,其变化速度往往快于精神文化,所以在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之间就会产生距离,这种现象就是“文化堕距”。正是由于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在变迁过程中存在不同步性,使得精神文化总要适应先于自己发生变化的物质文化,因此,奥格本也将精神文化称为适应文化。也就是说,物质文化变迁后,精神文化做出适时调整,进而跟进物质文化变迁,当两者相协调后,最终形成推动人类社会变迁的合力。

现代的许多变迁都起源于物质文化,物质文化变迁又引起文化其它部分的变迁,人们认为由于某些独特的力量和原因,非物质文化比物质文化变迁扩散得慢。[1]144第一次工业革命引发的人类社会巨变是最典型的例证,工业革命极大的推动了物质文化发展,完成工业革命的国家,包括生产关系在内的整个精神文化随之发生翻天覆地的适应性变化,西方社会便走上快速发展之路。这正是奥格本立足“文化”研究人类社会变迁的理论起点。

对此问题,马克思持有相同的观点。他认为物质文化决定非物质文化,而非物质文化一经形成,便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因此,“文化堕距”是社会变迁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2]虽然“文化堕距”是社会变迁中客观存在的现象,但是如果不能及时解决这一问题,精神文化与物质文化之间的距离就会不断被拉大,那时人类社会就会陷入畸形状态,难以获得良好的发展。

如何弥合物质文化与适应文化之间的堕差,改造适应文化中的陈腐因素,是困扰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难题。当年,由于陕甘宁边区社会极端落后,在全面抗日的艰苦时期,顽固派加紧对边区封锁,落脚陕北的中国共产党在局部执政过程中,同样面临着边区社会的“文化堕距”难题。

二、陕甘宁边区“文化堕距”的表现

中共中央落脚陕北后,陕甘宁边区成为中国革命大本营和抗日大后方。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和边区政府开展了大规模的社会建设运动,采取了一系列发展生产、促进经济的措施。一批新式工厂出现,新的生产技术、生产方式得到应用和推广,极大地繁荣了边区物质文化。

然而,陕甘宁边区地处中国西北内陆,环境恶劣,民生凋敝。长期封闭的环境使陕甘宁边区社会发展缓慢,是一个典型的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封建社会。在这个社会内部,地主阶级占用绝大多数土地,剥削农民阶级。与封建社会物质文化相适应的是封建思想为主流的精神文化。地主阶级依靠封建伦理道德维持社会秩序,长期生活在封建文化形态下的边区民众早已形成了严重的封建意识。“富贵在天,生死有命”的封建宿命论让这里民风消沉,苛税重赋、人身压迫、尊卑观念更压抑着民众的思想。边区固有的精神文化难以跟上边区物质文化的发展,边区社会“文化堕距”现象随之产生。

正是由于固有精神文化的落后,所以民众排斥物质文化变迁带来的社会发展。在中共边区执政初期,民众对于接受教育、参加大生产运动以及响应中共的新政策十分冷漠,并且想法设法回避。“农民怕儿子识字而变成公家人,所以愿意交五元罚金,以免除受教育的义务”。[3]民主选举工作在边区也遇到阻力,边区民众把“当选当成政府派‘支差’,在选举中搞‘提鳖’(以选举某人为对他的惩罚),或是故意提傻子和不正派的人为候选人”。[4]更严重的是,有些地区民众在土匪民团的煽动下,发动针对基层政府的哗变。例如1941年“环县事变”,土匪头子赵思忠向来“对当地民众很讲义气,因而在环县北部有比较好的群众基础”。[5]他勾结顽固派部队,组织反动民团,煽动部分当地共产党员和自卫军哗变,杀害边区基层干部和革命群众。这一系列排斥表明:封建思想仍旧控制着民众的精神文化,由此造成民众对中国共产党及边区社会发展充满不信任甚至敌视。

按照奥格本的观点分析,这正是固有精神文化在陕甘宁边区的残留。从文化变迁过程看, 惯性、效用、既得利益集团等因素往往阻碍文化变迁,禁锢精神文化,使其难以跟进物质文化变迁速度。正如前文所说,陕甘宁边区作为一个典型的封建社会,在出现社会跨越式发展时,必然会出现巨大的“文化堕距”。作为陕甘宁边区的实际领导者——中国共产党,在局部执政过程中必须坚持发展物质文化,改造边区落后的精神文化,弥合“文化堕距”。这是中国共产党走向成熟、赢得革命胜利必须克服的难题。

三、边区“文化堕距”的弥合与成就

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局部执政的十三年,始终坚持以法制建设为核心、以繁荣物质文化为动力、以不断发展教育事业与群众动员工作为保障的社会建设路径。这一路径的开辟为促进边区社会物质文化发展,改造落后的精神文化,弥合“文化堕距”,推动边区社会进步奠定了坚实基础。

首先,加强法制建设,改造落后的精神文化。众所周知,强制性是法律最大的特点。藉此特点,边区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可以帮助中国共产党和边区政府更好地改造边区社会精神文化中的陈腐因素,加快建立崭新的社会秩序。在边区法制建设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和边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陕甘宁边区小学教育实施纲要》《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以及《陕甘宁边区禁烟毒条例(草案)》等等,这些法律法规涉及生产、教育、社会改造方方面面的问题。它们的颁布与实施对于解放边区生产力,改造剥削性质的生产关系,鼓励民众参与社会建设、抵制不良风气产生了积极作用。

法律的强制性特点,使得与崭新物质文化相适应的精神文化成为边区社会准则。边区民众文化素质得到提高,没有封建剥削和人身压迫之后,边区广大人民群众更加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并且积极投身陕甘宁边区社会建设,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得到良好调适,边区社会开始焕发生机。

其次,大力发展边区社会经济,提高生产力水平,进一步繁荣物质文化。奥格本的“文化堕距”理论认为,人类社会变迁基本按照物质文化先于精神文化的逻辑顺序发展,物质文化进步后,将带动精神文化进步。中国共产党和边区政府在施政过程中,始终坚持发展边区社会经济,为推动精神文化进步打下良好基础。1939年4月4日,边区政府公布《陕甘宁边区抗日战争时期施政纲领》,在民生部分提出“开垦荒地,兴修水利,改良耕种,增加农业生产,组织春耕秋收运动,发展手工业及其它可能开办之工业,奖励商人投资,提高工业生产”。[6]1941年5月,边区政府颁布了带有宪法性质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其中明确规定鼓励私营资本投资工商业的政策。这些具有纲领性质的文件正是中国共产党和边区政府致力于发展物质文化的有力佐证。

在中国共产党和边区政府的努力下,陕甘宁边区社会物质文化取得初步繁荣。据延安革命纪念馆资料显示:1938年,边区耕地面积9894483万亩,产粮1211192万担;到1945年,边区耕地面积增加至14256144万亩,产粮1600000万担。经济作物以及畜牧业产量也有稳步增长。工业方面,边区开办了农具厂、修械厂、兵工厂、纺织厂等各类工厂,初步形成工业体系。有数据显示:1938年边区公营工厂仅有四家,产业工人65人;1944年,公营工厂发展到77家,产业工人数量增加到12000人。

再次,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教工作,有针对性地改造边区固有精神文化中的陈腐因素。中共中央初到陕北时,这里是一片文化荒漠,民众中文盲比例高,人口素质低下,教育设施薄弱,启蒙边区民众思想成为改造边区社会精神文化的重中之重。根据这一要求,边区政府首先完善学校教育,开设各类教育机构。据延安革命纪念馆资料显示,1937年,边区有小学545所,在校生10396人,中学1所,在校生250人;1945年,这种基础教育薄弱的状况得到很大改善,边区小学和中学数量分别增长为1395所和7所,在校生人数为79500人和2443人。基础教育为消除“文盲”现象、提高边区民众整体素质做出重要贡献。

发展基础教育的同时,陕甘宁边区科研和高等教育事业也取得长足发展。边区先后成立延安自然科学院、边区自然科学研究会以及延安自然科学研究院等科研机构,边区自然科学研究会还下辖学科门类齐全的研究分会。为了适应特殊环境,边区高等教育事业以服务抗战、服务社会为方针,组建中共中央党校、抗日军政大学、马列学院、中国女子大学、鲁迅艺术学院、中国医科大学、延安通讯学校、延安工人学校、边区农业学校等29所各类高等院校,初步形成完备的高等教育体系。

作为正规学校教育的补充,丰富多彩的文宣工作担负起边区社会教育的职能,在民众思想启蒙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在中国共产党所从事的革命事业的感召下,来自全国各地的进步青年、爱国人士心以及大批文化名流汇聚边区,成为文宣队伍的主力。1936年至1942年间,在沙可夫、丁玲等人的努力下,陕甘宁边区共成立各类文艺组织、剧团25个。他们创作大量群众喜闻乐见、贴近实际生活的文艺作品。通过话剧、戏剧、小说、文艺作品展览等多种艺术形式教育民众,唤醒民众的觉悟,摒除愚昧思想,参加抗日救亡运动,支持边区政府。此外,边区新闻事业是教育广大群众、宣传革命事业的又一舞台。据统计,当时陕甘宁边区共有各类报刊、杂志26种,中国共产党还创办新华广播电台,使宣传手段进一步多元化。科学精神与进步思想正是借助学校教育、科研机构以及文宣队伍传遍边区各个角落,极大推动了边区社会精神文化发展,促进了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协调发展。

第四,中国共产党广泛运用的群众动员机制成为弥合“文化堕距”的有力保障。陕甘宁边区大生产运动和双拥运动是其中的代表。“社会动员是任何社会向现代化发展当中必须经过的一个过程,也是政治发展的关键一环;是政治变迁的前提条件,也是政治发展的动力。社会动员的重要结果是:人民不仅形成新的价值观和接受新的生活方式,而且整个社会的政治文化也开始更新。”[7]通过群众动员,广大边区民众被组织起来。在集体熔炉中,精神文化所具有的惰性因素得到有效抑制,从而达到消除边区社会精神文化层面中陈腐因素的目的。

1943年11月29日,在中共中央招待边区劳动英雄大会上作了《组织起来》的讲话,指出:“把群众力量组织起来,这是一种方针”。[8]及中央领导高度认可群众动员政策,进一步强调要重视群众力量,依靠群众力量。群众动员工作首先从建立各类经济生产组织、文化教育组织以及防卫组织开始,这些组织的成立使边区民众紧密团结在一起,改变了以往民心涣散的局面。各类群众组织初具规模后,中国共产党和边区政府又在这些组织中开展了一系列经济建设和社会教育运动。例如:1944年7月,延安市政府开展的“十一运动”,要求每人识一千个字,每户有一年余粮、有一头牛、一头猪,每乡有一个铁匠炉等共涉及生产、文化十一个方面。这些在群众组织中广泛开展的运动极大推动了边区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建设,充分发挥了群众动员机制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为弥合边区社会“文化堕距”做出重大贡献。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共产党、边区政府工作人员及人民军队在群众动员工作中以身作则,积极投身于社会建设当中。上至党的领导干部,下至普通士兵、干部家属,同广大人民群众打成一片,或耕种劳作,或织布纺线,以实际行动支持群众动员工作的开展。在这种优良作风的影响下,边区社会建设过程中涌现出一大批英雄模范,他们的光辉事迹又不断激励着边区民众,为改善边区落后面貌不断努力。边区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和谐而紧密,形成一派军政爱民、民拥军政的大好局面,为繁荣边区社会物质文化、改造精神文化、促进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仓廪实而知礼仪”。物质文化的发展改善了边区民众生活状况,为新思想的萌芽提供了物质基础。法制建设、教育事业以及社会动员工作的开展启蒙了民众思想,帮助边区民众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改变了边区精神文化落后的局面。边区民众以前所未有的热情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为正义的革命事业贡献力量,这点在解放战争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边区从1947年3月至1948年2月不到一年时间里,参加担架队的民工就有198653人,参加修、破工事的民工有22678人,参加押送俘虏的民工有11204人,而参加后勤运输的民工更是达到1282409人。在后方解放区为前线从事军需生产、加工军粮、缝制军鞋的民工有655000人。解放区人民群众还支援牲口有1478707头,用作前线运输。[9]边区民众投身革命事业的热情正是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齐头并进、良性互动的结果,更是边区社会“文化堕距”有效弥合的体现。

边区社会精神文化另一进步还表现在形成了一批引领边区发展的时代精神,它们包括抗大精神、精神、张思德精神、南泥湾精神以及劳模精神。这些精神闪烁着时代的光辉,代表着精神文化跟进物质文化前进的方向,为边区社会发展以及“文化堕距”的弥合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1940年2月1日,在延安民众讨汪大会上能够自信地宣布边区“十个没有”,事实证明这“十个没有”陕甘宁边区确实做到了。由此,我们可以说边区社会“文化堕距”在中国共产党的努力下得到有效弥合,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已经形成促进边区社会发展的合力。

四、结语

加快弥合“文化堕距”、推动边区社会变迁是一个艰巨的过程,尤其是既要面对陕甘宁边区物质文化极端落后、精神文化异常腐朽的封建社会,中国共产党在改造边区社会、弥合社会“文化堕距”问题上,面临严峻挑战。值得庆幸的是,推动边区社会发展的外源动力——中国共产党是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边区社会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协调强有力地推动了边区社会发展。在此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及革命事业得以度过困难重重的抗战阶段,为获得解放战争胜利、建立新中国打下了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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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迁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宪法变迁,宪法变迁的性质,宪法变迁的界限,宪法变迁的事例,宪法变迁的争论

随着对宪法研究的逐步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宪法既具有规范性价值,又具有现实性价值,两者同样重要。而随着社会的不断演化和发展,宪法的规范性价值便与现实性价值发生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在矛盾和冲突的逐步解决过程之中,宪法本身和社会便得到了良性的发展。而如何解决此矛盾和冲突便成了宪法学者们研究的热门话题,即规范性价值与现实性价值如何协调?宪法与社会如何并行发展而不悖?在解决的过程之中,学者们提出了种种解决两者矛盾和冲突的方式,如宪法修改、宪法变迁等等。宪法修改由于其比较显性和我国宪法修改的实践而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而宪法变迁却很少有人谈及。而我国以及其他国家社会生活之中却存在着此类现象以及关于这种现象的争论,因而似有探讨此类现象之必要。本人不揣浅陋,冒昧地写出拙文以试探讨。

一、宪法变迁的概念

宪法变迁一词一般在四种意义上加以使用:(1)世界各国宪法,或某一国宪法发生或发展的经过;(2)一国宪法制定修改的经过;(3)一国的成文宪法,并未修改,由于解释与惯例的变更,或国会制定的法律,使其实质上的含义发生变化;(4)具有固定性的宪法能够适应动的时代潮流而维持其生命之意,宪法一方面仍可维持其根本精神,同时又得适应时代的需要而变迁。本文是就其第三种意义加以运用的。[1]

宪法变迁[2],宪法规范变动形式之一,一般是指宪法条文本身没有发生什么变化,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宪法条文的实质内容发生变化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也就是说,当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时,某种宪法规范的含义已消失,在规范形式之中出现适应社会生活实际要求的新的含义与内容。[3][4]

其实,在学理上,宪法变迁一般在两种意义上加以运用的:第一,法解释学意义上的宪法变迁,是指当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时,宪法条文没有变动,但它的实质内容及社会效果却发生了改变,它关注的是微观的宪法规范;第二,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宪法变迁,是指由于宪法的社会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宪法在观念、内容与体系结构等方面,均发生相应的变化与沿革,它关注的是宏观的宪法制度。我们所说的宪法变迁是就其第一种意义加以探讨的。

最早提出宪法变迁的概念并将之系统化、理论化的是德国公法学者叶林纳克(G·Jellinek)。他于1906年的《宪法变迁与宪法修改》一书中具体分析了宪法变迁的五种情形:(1)根据议会、政府或法院的解释而发生的变化,如议会在其订立的议事规则之中,允许了为宪法所不允许的秘密会议等情形;(2)出于政治上的必要而发生的变化,如根据当年德国宪法的规定,联邦参议会都必须加以召集,但最终成为常设会议;(3)由于宪法上的惯例而引起的变化,如在英国出现的失去众议院信任的国务大臣必须辞职的惯例,即属此情形;(4)由于国家权力的不行使而产生的变化(不过,君主的否决权和大臣的弹劾制度即使没有被实行也并不会因此而丧失,为此,在此情形之下不会引起宪法变迁);(5)宪法精神的根本变化,如在美国,国会的势力从本会转移向委员会,尤其是转移向财政委员会和预算委员会,就属于此情况。[5]

宪法变迁与宪法修改同属于宪法规范因应于社会生活的变动形态,两者的区别何在?宪法修改是通过宪法文本的修改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而宪法变迁则是在保持文本的一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进行的[6].宪法修改只能通过严格的修改程序进行,而宪法变迁则可以通过宪法解释、惯例或政治传统等方式来实现。因而,叶林纳克认为:“宪法修改是通过有意志的行为而形成的宪法条文的一种变更,而宪法变迁则是指条文在形式上没有发生变化即继续保持其原来的存在形态,在没有意图、没有意识的情况下基于事态的变化而发生的一种变更。”[7][8]

二、宪法变迁的性质

对宪法变迁性质的认定是一个极有重要意义的问题。它关系到对宪法变迁的法性质的承认以及宪法变迁对现实政治体制的法效力问题。

在对宪法变迁性质的认定上存在三种学说:

第一种学说为习惯法说,即肯定宪法变迁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只要能够满足一定的要件,如与宪法规范相冲突的国家行为长期反复出现,并为国民的法意识所认可,在此情形下,该国家行为就具有一种习惯法的性质,从而自然引起宪法规范的改变或废除。

第二种学说为事实说,即否定宪法变迁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违宪的国家行为仅仅只是一种事实的存在,根本不具有任何法的性质,为此谈不上会导致宪法规范内容的变更。

第三种观点则是惯例说,此说认为,该类国家行为既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也并不是一种“法”,而是一种惯例(Convention)。根据这种学说,该类国家行为具有一定的规范力,但并不具有改变宪法规范的效力。

上述三种学说中,第一种学说侧重于从宪法的现实性价值出发,认为这种国家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如此,宪法规范就会变成具文,立宪的基础便会遭到破坏,陷于实用论之中,不利于一个国家立宪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第二种学说尊崇法规至上的原则,无视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生活冲突的事实,认为这种国家行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无视宪法的现实性价值。如此,宪法调整不了社会实际生活,而社会实际生活定会冲破宪法规范的束缚而出现违宪现象或受到束缚而停滞不前;第三种学说认为该类国家行为具有一定层次上的法律效力,笔者认为较为妥当。因为它兼顾宪法的现实性价值与规范性价值,能够较为及时有效地调整社会生活,而且能够为另一种宪法变动形式-宪法修改准备条件和时间,同时也便于一个国家立宪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三、宪法变迁的界限

宪法变迁现象虽具有其合理性,然而正如任何事物一样超过了度,便失去了其合理性的空间,宪法变迁亦如此;正如有的学者认为,宪法变迁是在宪法优位观念没有确立的背景下产生的,反映了政治权力调整过程中宪法学所处的弱势地位。的确,盲目承认宪法变迁,则会使宪法修改这一程序无用武之地,这是违反宪法精神的。同时,任何违反宪法的行为必须加以否认。那么,宪法变迁的界限是什么?正如前文所说,宪法既具有规范性价值,又具有现实性价值,是两者的统一。在规范与现实冲突的条件下,便涉及到规范性价值与现实性价值的价值权衡。规范性价值与现实性价值孰优孰先,不可盲目定论,一定要结合具体实际来加以考虑。然而,提出抽象的衡量标准却是适宜的。

在关于宪法变迁的界限的理论研究中,德国宪法学家KonradHesse的研究成果较为瞩目。1973年他在《宪法变迁的界限》一文中系统地阐述了宪法变迁的理论与实践界限。他认为,宪法变迁存在的条件之一是要有明确的标准,从法律和规范意义上确定宪法变迁的内容与具体步骤,超越变迁界限的宪法变动不具有正当的基础,也无法明确合宪行为与违宪行为。[9]在分析宪法变迁的运行机制时,他对从规范与现实的冲突中观察宪法变迁的理论观点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不能从宪法状况与实定宪法之间的对立角度认识变迁的意义,因为变迁内容并不是依条文而确定的(mitbestiments)宪法规范的内容,而是其他的内容,即规范中反映了某种现实的要求。规范与现实的统一是宪法价值的必然要求。表面上的分离并不否认本质上的相互连贯性。具体论证宪法规范的规范领域变更的依据主要有“事实的规范力”(normativeKraftdesFaktischen)与“国家生存的必要性”(LebensnotwencligkeitedesStaates)。[10]在他看来,缺乏界限的宪法变迁是一种会给整体的宪法秩序带来全局性损害的现象,构成宪法破坏或宪法废止。[11]

正如上述论及宪法变迁的性质时所指出,宪法变迁这种现象是一种“惯例”,具有一定的规范力,但并不具有改变宪法规范的效力。因而,笔者认为,明显违反宪法规范的,如与宪法的语词直接相抵触,并不能称之为宪法变迁。同时,故意通过宪法解释或公权力的运用等使宪法规范发生变迁的情形,如其并不具有正当性,其动机和内容不符合宪法的基本理念与原则,也不能视之为宪法变迁。因而,我们可以从这两个方面来界定宪法变迁的范围,一方面,宪法变迁不能突破宪法条文的可能含义,即通过宪法解释的方法,能将其涵摄于宪法条文的含义之内(当然,宪法惯例、政治传统等也只能具有其补充性,而不能越于宪法条文的含义之外);另一方面,宪法变迁应当具有其宪法价值体系的正当性,其动机与内容应当符合宪法的基本理念与原则。只有符合上述的两种界定,才能称之为宪法变迁,否则就是违宪现象,而不能给予其合理性的评价。

四、外国宪法变迁事例

作为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生活冲突的解决形式之一,宪法变迁现象在各国的运行中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在众多的国家都曾出现,有的甚至得到了国家机关的确认。

德国在1971年的判决中对宪法现实的变迁作了如下说明:当一定的社会领域中出现无法预料的新的状况,或因人所共知的事实进入整体发展过程中具有新的意义时,宪法规范的意义便已发生变迁。在此判决中,德国一方面确定了宪法变迁的理论界限,另一方面肯定了宪法变迁的实践意义。

在高度文明的美国,宪法变迁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联邦最高法院对种族隔离、正当法律程序、堕胎案件、州际贸易管理权等的种种解释和“总统不得连任两届”、总统办事机构的设立运行等惯例及其对运行的影响,均是宪法变迁的表现形式。以至美国学者布赖斯指出:“美国宪法为解释所发展,为判例所修饰,为风俗习惯所扩张”。

在不成文宪法的英国,也存在大量的宪法变迁的事例。例如,内阁的提案不为议会同意时应总辞职或提请国王解散议会进行选举,以及国王只是虚位元首,“统而不治”。这些皆是靠惯例、政治传统等来实现变迁的事例,而不曾为成文法所规定。

对宪迁现象最值得关注的是日本的宪法变迁现象,即日本宪法第9条解释与运用的问题。二战后,日本制定的新宪法最大的特色是放弃战争,否认国家的交战权,确立和平主义思想。其第9条规定:“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作为国家权力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了达到前款的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而由于右倾军国主义势力力量的增强以及美国占领当局的纵容,战后日本逐渐建立起强大的自卫队。至此,自卫队的存在是否属于宪法变迁的现象,在日本宪法学界引起激烈的争议。大部分日本宪法学者均认为日本存在自卫队违宪问题,不存在宪法变迁问题[12].然而,近年来,日本自卫队势力的逐渐强大以及右倾军国主义势力的种种举动,不得不引起作为日本近邻的我国的极大关注。

五、我国的事例及有关争论

外国的宪法变迁的事例已经写完,那么,我国有没有类似的现象呢?有!例如,我国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第25条第3项),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79年至1982年制定了11个法律。这便是宪法变迁的一个事例。[13]并且在有关理论争辩中也有所涉及,前几年有关学者关于“良性违宪”的争论便是。

按“良性违宪”的提出者与支持者-郝铁川教授的说法,“良性违宪”是指国家机关的一些举措虽然违背当时宪法的个别条文,但却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维护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14]他从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中国的立宪体制等几个不同层面对“良性违宪”现象加以肯定,同时也对该类现象加以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而“良性违宪”的反对者,童之伟教授对该观点进行了批驳,并提出“形式合宪”这一概念。他认为,如果理想化地对“良性违宪”加以肯定,会破坏法治,危及我国刚刚建立的体制。同时,为了顾及“良性违宪”现象的合理之处,他提出“宪法实施灵活性的底线”这一理论概念,并将之概括为“形式合宪”,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做出的行政行为,虽然事实上不一定合宪,但按照逻辑和通行的语义确定方法,在最大限度从宽解释有关宪法条款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合宪的外观。[15]宪法实施的灵活性的实现方式不应当到任何一种违宪形式中去寻找,而只能通过合理地解释宪法的方式来获得,也即,通过在最可能的范围内扩大解释宪法的方式来使社会实际生活纳入宪法的调整范围之中,从而实现宪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其实,这里也就涉及到了宪法变迁的问题。在前述叶林纳克(G·Jellinek)对宪法变迁情形的分类中,第一种即为“根据议会、政府或法院的解释而发生的变化”。童之伟教授所说的“形式合宪”这一现象,不就是这一情形吗?在有的学者的分类中,明确将因宪法解释发生的变迁明确列为宪法变迁的一种情形[16].因而,可以说童之伟教授的这篇文章间接地提出了“宪法变迁”,只不过没有明确而己。即通过对宪法最大化的解释,达到宪法对社会实际生活的调整,实现宪法规范的变迁。

当然,童之伟教授的这篇文章肯定了“形式合宪”,但也有其遗憾之处。正如宪法变迁有其界限,“形式合宪”作为“宪法变迁”的一种情形,应有其界限,而童之伟教授并未提出。而此为这篇文章的遗憾之处。

参考文献:

[1]参见林纪东著:《中华民国宪法释论》(影印本),中华民国七十年十月改订四十一版,第27页;刘庆瑞著:《中华民国宪法要义》,三民书局总经销,中华民国八十五年三月八十三年修宪后修订版,第19页至29页。

[2]国内有学者称之为“宪法演变”,并区别了这两个概念。在笔者看来,这两个概念的含义基本上是一致的。参见郭道晖著:《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出版,1997年3月第1版,第394页以下。

[3]引自韩大元:《宪法变迁理论评析》,载于《法学评论》,1997年第4期;秦前红著:《宪法变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2002年7月第1版,第3页。

[4]台湾有学者提出“宪法的成长”这一概念,与此意思相近,但又有不同。“宪法的成长”,意指宪法与国家环境相融合的过程,“宪法出于成长,而非出于制造”。宪法成长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风俗习惯的扩张、政治传统的补充、文字的自然适应、出于解释的途径、透过宪法修改的途径等。参见董翔飞著:《中国宪法与政府》,三民书局总经销,中华民国八十六年三月修订版三十二版,第17至36页;邹文海著:《比较宪法》,三民书局印行,中华民国八十二年九月十版,第8至16页。

社会变迁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宪法变迁,宪法变迁的性质,宪法变迁的界限,宪法变迁的事例,宪法变迁的争论

随着对宪法研究的逐步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宪法既具有规范性价值,又具有现实性价值,两者同样重要。而随着社会的不断演化和发展,宪法的规范性价值便与现实性价值发生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在矛盾和冲突的逐步解决过程之中,宪法本身和社会便得到了良性的发展。而如何解决此矛盾和冲突便成了宪法学者们研究的热门话题,即规范性价值与现实性价值如何协调?宪法与社会如何并行发展而不悖?在解决的过程之中,学者们提出了种种解决两者矛盾和冲突的方式,如宪法修改、宪法变迁等等。宪法修改由于其比较显性和我国宪法修改的实践而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而宪法变迁却很少有人谈及。而我国以及其他国家社会生活之中却存在着此类现象以及关于这种现象的争论,因而似有探讨此类现象之必要。本人不揣浅陋,冒昧地写出拙文以试探讨。

一、宪法变迁的概念

宪法变迁一词一般在四种意义上加以使用:(1)世界各国宪法,或某一国宪法发生或发展的经过;(2)一国宪法制定修改的经过;(3)一国的成文宪法,并未修改,由于解释与惯例的变更,或国会制定的法律,使其实质上的含义发生变化;(4)具有固定性的宪法能够适应动的时代潮流而维持其生命之意,宪法一方面仍可维持其根本精神,同时又得适应时代的需要而变迁。本文是就其第三种意义加以运用的。[1]

宪法变迁[2],宪法规范变动形式之一,一般是指宪法条文本身没有发生什么变化,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宪法条文的实质内容发生变化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也就是说,当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时,某种宪法规范的含义已消失,在规范形式之中出现适应社会生活实际要求的新的含义与内容。[3][4]

其实,在学理上,宪法变迁一般在两种意义上加以运用的:第一,法解释学意义上的宪法变迁,是指当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时,宪法条文没有变动,但它的实质内容及社会效果却发生了改变,它关注的是微观的宪法规范;第二,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宪法变迁,是指由于宪法的社会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宪法在观念、内容与体系结构等方面,均发生相应的变化与沿革,它关注的是宏观的宪法制度。我们所说的宪法变迁是就其第一种意义加以探讨的。

最早提出宪法变迁的概念并将之系统化、理论化的是德国公法学者叶林纳克(G·Jellinek)。他于1906年的《宪法变迁与宪法修改》一书中具体分析了宪法变迁的五种情形:(1)根据议会、政府或法院的解释而发生的变化,如议会在其订立的议事规则之中,允许了为宪法所不允许的秘密会议等情形;(2)出于政治上的必要而发生的变化,如根据当年德国宪法的规定,联邦参议会都必须加以召集,但最终成为常设会议;(3)由于宪法上的惯例而引起的变化,如在英国出现的失去众议院信任的国务大臣必须辞职的惯例,即属此情形;(4)由于国家权力的不行使而产生的变化(不过,君主的否决权和大臣的弹劾制度即使没有被实行也并不会因此而丧失,为此,在此情形之下不会引起宪法变迁);(5)宪法精神的根本变化,如在美国,国会的势力从本会转移向委员会,尤其是转移向财政委员会和预算委员会,就属于此情况。[5]

宪法变迁与宪法修改同属于宪法规范因应于社会生活的变动形态,两者的区别何在?宪法修改是通过宪法文本的修改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而宪法变迁则是在保持文本的一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进行的[6].宪法修改只能通过严格的修改程序进行,而宪法变迁则可以通过宪法解释、惯例或政治传统等方式来实现。因而,叶林纳克认为:“宪法修改是通过有意志的行为而形成的宪法条文的一种变更,而宪法变迁则是指条文在形式上没有发生变化即继续保持其原来的存在形态,在没有意图、没有意识的情况下基于事态的变化而发生的一种变更。”[7][8]

二、宪法变迁的性质

对宪法变迁性质的认定是一个极有重要意义的问题。它关系到对宪法变迁的法性质的承认以及宪法变迁对现实政治体制的法效力问题。

在对宪法变迁性质的认定上存在三种学说:

第一种学说为习惯法说,即肯定宪法变迁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只要能够满足一定的要件,如与宪法规范相冲突的国家行为长期反复出现,并为国民的法意识所认可,在此情形下,该国家行为就具有一种习惯法的性质,从而自然引起宪法规范的改变或废除。

第二种学说为事实说,即否定宪法变迁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违宪的国家行为仅仅只是一种事实的存在,根本不具有任何法的性质,为此谈不上会导致宪法规范内容的变更。

第三种观点则是惯例说,此说认为,该类国家行为既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也并不是一种“法”,而是一种惯例(Convention)。根据这种学说,该类国家行为具有一定的规范力,但并不具有改变宪法规范的效力。

上述三种学说中,第一种学说侧重于从宪法的现实性价值出发,认为这种国家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如此,宪法规范就会变成具文,立宪的基础便会遭到破坏,陷于实用论之中,不利于一个国家立宪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第二种学说尊崇法规至上的原则,无视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生活冲突的事实,认为这种国家行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无视宪法的现实性价值。如此,宪法调整不了社会实际生活,而社会实际生活定会冲破宪法规范的束缚而出现违宪现象或受到束缚而停滞不前;第三种学说认为该类国家行为具有一定层次上的法律效力,笔者认为较为妥当。因为它兼顾宪法的现实性价值与规范性价值,能够较为及时有效地调整社会生活,而且能够为另一种宪法变动形式-宪法修改准备条件和时间,同时也便于一个国家立宪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三、宪法变迁的界限

社会变迁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社会变迁 进程 原因 表现形式

前 言

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将社会变迁定义为:一切社会现象发生变化的动态过程及其结果。这一概念比社会发展、社会进化具有更广泛的含义,它包括社会各个方面的变化。社会变迁是社会学产生的前提,也是其研究的永恒话题。纵观社会学历史,社会学家们对社会变迁的关注从未间断。从孔德的社会动力学一直到现代化理论再到世界体系理论,人们总是试图寻找社会变化发展的内在规律性。目前,中国社会正经历着天翻地覆的变化,即:一步步从封闭走向开放,从贫困走向繁荣,从落后走向进步,从愚昧走向理性。甚至有的学者还形象地提出:当今的中国,具有二元社会、甚至三元社会的典型特征,一只脚已经跨人了工业社会。一只脚还停留在农业社会,一只手却正在叩晌信息社会的大门。身处社会转型之际,如何更好地理解社会,正确地把握时代脉搏,已成为当务之急。关于社会变迁的研究,西方社会起步早,且相对成熟,因此,在借鉴西方有关社会变迁的理论的基础之上再结合中国的实际,成为研究中国社会转型的一条必经之路。

一、社会变迁的进程

对于社会变迁进程的关注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孔德关于社会发展的三阶段说,在他之后,社会学家们开始了对于社会变迁进程的广泛探讨,主要思想如下:

(一)社会进化论。

早期的社会进化论的主要代表有孔德、斯宾塞等。他们认为社会变迁是一种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与自然界的进化有着一致的步伐。其中,孔德将社会研究分为社会静力学与社会动力学,他认为,社会动力学是从社会变迁的连续阶段和相互关系的过程来研究社会发展和进步的规律。他还将人类理智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即神学阶段、形而上学阶段及实证阶段。与此相对应的社会组织的形式为:会、法律社会和工业社会。斯宾塞则在某种程度上继承了孔德关于社会发展的三阶段说,同时他还将社会类比为生物,认为社会的发展与自然的进程一致,而且遵循着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规则。为此,他提出了社会进化的思想,早期他认为社会进化是直线的、不间断的,晚期,他修正了自己的观点,将社会进化解释为多线性与多样性。

现代的社会进化论则把关注点转移到不同社会发展的变化模式上,他们将社会变迁划分为了五种类型:非必然的进化、非直线发展的进化、非社会达尔文主义的进化、不含最终目标的进化及非同步的进化。可以看出,现代的社会进化论是对早期理论的发展与修正,指出社会发展并不总是沿着自然进程的轨迹直线地发展,它可以借助文化传播而跨过某些阶段。帕森斯也对社会变迁进程作了分析,他尝试用一般行动理论的分析工具来观察特定的过程(即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与此同时。他吸收进化论的观点,将社会变迁表述为从原始阶段经中间阶段过渡到现代阶段的过程。在原始阶段向中间阶段转化的过程中文字的出现起到了巨大作用,而由中间阶段向现化阶段进化的过程中,一般法律体系的制定成为关键力量。帕森斯还分析了社会变迁的4种主要结构变迁过程,即分化、适应性提高、容纳及价值普遍化。在他看来,社会发展的趋势是从注重先赋性与特殊性转变为注重成就性和普遍性。

(二)社会发展理论。

社会发展理论是一门探讨社会变迁规律性及其具体表现形式的学说。孔德与斯宾塞有关社会变迁的思想对这一理论有着深远的影响。在此基础之上,迪尔凯姆提出了社会从机械团结到有机团结的过渡,并指出社会分工在这一过渡中发挥着巨大作用。滕尼斯也论述了人类发展历程中由社区到社会的转变,在他看来,“社区”是传统社会的基本特征,而“社会”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属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滕尼斯具有一种悲观色彩,因为在他对现代社会的反思中,并没有找出足以证明“社会”优于“社区”的证据。马克斯・韦伯则从宗教人手,给我们展现了一幅人类社会由传统农业社会走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历史画卷。而在马克思看来,在一种社会形态向另一高级社会形态过渡时,具体表现为每一社会形态内以社会的经济结构为基础的各社会结构间的矛盾运动。他主张通过社会革命,让社会主义社会代替资本主义社会,他还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

现代的社会发展理论则主要有现代化理论和依附理论。其现代化理论将传统社会看作特殊主义的、以农业为主的、注重身份名位的、静止的、职业分化简单的社会;把现代社会则看作普遍主义的、以工业为主的、注重成就的、动态的、职业分化复杂的社会。依附理论则发端于60年代前半期,建立在对现代化理论批判的基础之上。依附理论主要强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历程并不相同,不能简单地套用现代化理论的传统与现代的二分法。该理论还认为,在现代化的进程之中,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一种依附关系,这种依附也导致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一种“隐性”掠夺。

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社会发展理论呈多样性发展。出现了未来学、“迟发展”或“后发展”理论及“世界体系论”。其中,未来学主要以社会的未来为研究对象,试图对未来做出合理的预测。未来学家贝尔断言人类社会将走向后工业社会。罗马俱乐部学派则把^,类社会发展的困境__――全球问题引^、公众的视野,他们对未来看法悲观。认为人类如果继续按照现在的方式发展下去,那么,世界将最终走向毁灭。而赫德森学派相反,他们对未来的发展呈乐观的态度,认为人类社会将走向另―个伟大的时代。

“迟发展”或“后发展”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起步较发达国家晚,研究这些不同条件对发展中国家现代化的影响(正面影响、负面影响)意义重大。而“世界体系论”主要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它主张将世界看作一个整体,并探讨了近代国家体系的形成及其在世界体系中的作用,分析了国家体系是如何在霸权的主导下演变的,以及这种国家体系又是如何受资本主义世界经济或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影响的。此外,还探讨了文明在世界体系形成过程中的作用、文明和资本主义的关系、文明与发展的关系以及文明在世界秩序重建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二、社会变迁的表现形式

一般认为,社会变迁是由众多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的结果。其中经济的变化发展则是社会变迁的最根本的动力,此外,还有文化、科技、自然环境、人口等也被认为是影响社会变迁的主要因素。

而社会变迁表现在社会、人们的日常生活等各个方面,本文则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探讨社会变迁的表现形式:

(一)行为失范。

迪尔凯姆在其《自杀论》中,根据自杀的原因,将自杀划分为四种类型,其中提到的失范型自杀,即指由于社会变迁,原有的秩序和行为规范被打破,人们无所适从,以至于容易产生失

范行为(自杀等)。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传统的行为规范逐渐被人们所抛弃,但新的行为规范尚未确立,人们的行为普遍处于失范状态。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它并为它献计献策。然而,具体的对策,仍需要结合实际、不断创新。因为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加速,一代一代人之间的思想观念差异悬殊,在某些方面还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断裂。因此要在研究不同人群之间的价值观、行为方式的基础上,才能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人们行为失范的困境。

(二)社会冲突。

格尔兹在其《文化的解释》一书中,通过对爪哇东部小镇莫佐库托的一个10岁左右小孩的葬礼的描述(葬礼几度被中断而且葬礼中发生多次不合传统的行为),指出葬礼上冲突的原因之一为社会变迁,即人口增长、城市化、现代化、职业分化等等,发生综合作用,削弱了农村社会结构的传统纽带;伴随这些结构变迁出现的各种教义影响,干扰了早期特有的和实践。他还认为功能论无法很好地解释社会变迁,是因为在功能论看来,社会是一个稳定的、整合的统一体,它忽视了冲突的存在。科塞则在马克思、韦伯和齐美尔等人对冲突研究的基础之上,指出社会冲突不仅是社会变迁的一种表现形式,还是社会结构中固有的一种形式,它并不总是呈现出反功能的一面,它也有着一定的正功能。

(三)社会适应。

适应是一种动态过程,也是应对社会变迁的一种能力。最早适应这一概念主要指生物特有的普遍存在的现象。在社会学领域中,与之相对应的则是社会达尔文主义,其代表人物主要有:斯宾塞、白芝霍特、萨姆纳和吉丁斯等。他们认为社会发展遵循着自然发展的规律,即适者生存,优胜劣汰。在目前的中国,社会瞬息万变,新的科学技术、新的思想观念及新的思维方式等等不断地渗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一部分人通过学习接受新知识,使自己能适应社会。然而,还有一部分人,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开始慢慢地感觉到自己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渐渐地成为时代的落伍者,他们逐渐地转变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这本是社会发展必然产生的现象之一。然而,人类世界无法与生物界一样,任被淘汰者自行灭亡,而不采取任何措施。自古以来,人类就是在合作中生存下来,“与人为善”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人类需要在帮助他人中感觉自己存在的价值。因此,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一直是中国社会中强有力的声音。例如:国家实行的一整套扶贫帮困体系、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等等。虽然在具体实行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政策与制度也会逐渐走向完善。

社会变迁论文范文第10篇

一、宪法变迁的概念

宪法变迁是宪法规范的变动形式之一,一般是指宪法条文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宪法条款的实质内容发生变化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也就是说,当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时,某种宪法规范的含义已消失,在规范形态中出现适应社会生活实际要求的新的含义与内容。德国的公法学者叶林纳克(G•Jellnek)最早从宪法学的角度提出了宪法变迁的概念并把它理论化、体系化。叶林纳克认为,宪法修改是通过有意志的行为而形成的宪法条文的一种变更,而宪法变迁则是指条文在形式上没有发生变化即继续保持其原来的存在形态,在没有意图、没有意识的情况下基于事态变化而发生的变更。[1]叶林纳克系统地提出了发生宪法变迁的几种情况:1.基于议会、政府及裁判所的解释而发生的变迁;2.基于政治上的需要而发生的变化;3.根据宪法惯例而发生的变化;4.因国家权力的不行使而发生的变化;5.根据宪法的根本精神而发生的变化。宪法变迁与宪法修改都是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具有同等的宪法效力,但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宪法修改是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有意识、有目的地对宪法规范进行变更的明示的行为;而宪法变迁是一种基于社会生活的变化所引起的宪法规范实质内容的变更,宪法条文本身则继续保持不变。宪法变迁一般从两种意义上加以使用:一种是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变迁,即把宪法规范内容与现实的宪法状态之间发生的矛盾认定为客观的事实;另一种是法解释学意义上的变迁,即以规范与现实的矛盾为前提,某种成文的宪法规范失去原来的意义而出现具有新内容的宪法规范。宪法学上讨论的宪法变迁主要是法解释学意义上的变迁。从宪法变迁概念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在社会生活急剧变化时期,宪法变迁存在的可能性相对来说更大一些。由于宪法修改程序的严格性,故某些规范与现实的冲突便通常采用宪法变迁的形式。在有些国家,宪法变迁是进行宪法修改的必要的准备工作,宪法修改正是在宪法变迁积累的经验基础上进行的,用以丰富宪法规范适应社会生活的形式。

二、宪法变迁的性质

宪法变迁理论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对宪法变迁性质的认定。实践中应在多大范围与程度上认可宪法变迁的社会效果以及宪法变迁对体制的具体运行是否具有直接约束力的问题均直接涉及到宪法变迁的性质。围绕宪法变迁的性质,主要有三种学说:一是事实说,认为同成文宪法规定相抵触的宪法状态中不能允许新的宪法规范的产生。实践中存在的违背宪法规范的社会现实实际上是一种对宪法权威的侵犯,构成违宪的事实。对宪法变迁概念的认识实际上是默认违宪事实的合法存在,故不能提倡;二是习惯法说,认为同成文宪法规范相抵触的宪法状态中所产生的宪法规范实际上成为一种宪法上的习惯法。由于规范与现实相互矛盾,成文宪法规范实效性的发挥遇到障碍时新的宪法规范以习惯法的形式出现,进一步充实了宪法规范本身的内容。习惯法的合理性与社会规范意识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规范与现实的矛盾,避免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规范空白;三是习律说,根据英国宪法理论中的习律概念说明宪法变迁的法律性质。同成文宪法规范相抵触的实效规范不仅是一种违宪的事实,而且不宜以习惯法的角度完全承认其法的性质。宪法变迁作为一种习律,其法律性属于“低层次法”的范畴,有的学者把它表述为“未完成的变迁”。[2]上述三种学说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学者们对宪法变迁理论与实践价值的判断。这些判断表现为三种情况:一种判断是对宪法变迁价值的肯定。认为当社会现实中符全一定条件时应肯定宪法变迁在实践中的积极意义。比如,同宪法条款相抵触的国家行为在长时期内反复出现,并得到国民法律意识的认可时,这种国家行为便具有法律性质,可以改变某种宪法条款。这一观点强调了宪法的实效性,认为无实效性的宪法规范是没有生命力的。第二种判断是否定宪法变迁的价值,认为对违反宪法的国家行为不应在事实上给予承认,不具有任何法律性质。其主要理由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相互矛盾时,基本的解决方法应是通过宪法的修改程序来完成修宪任务;如果承认宪法变迁的事实,无疑会影响刚性宪法的性质;在现代宪法中,通常都要规定宪法的最高法规性,宪法变迁的事实实际上冲击了宪法的地位。第三种判断是一种折衷的观点,认为违反宪法规范的国家行为在特定的条件下具有一定的规范力,但不具有改变宪法条款的效力。笔者认为,从宪法规范的理论与实际运行过程看,第三种判断是比较妥当的。因为,如果简单地肯定宪法变迁的价值便有可能为违宪的国家行为提供正当化的基础,直接破坏秩序。但对那些忠于宪法的基本理念且意在补充宪法规范不确定性的变迁事实则应采取有条件认可的原则。对宪法变迁性质的理解,直接关系到宪法变迁的界限与具体分类问题。按照宪法变迁的动机一般可将其分为依宪法解释的变迁、依宪法惯例的变迁、补充宪法规范的不足等形式;依变迁的性质又可分为根据形势的变化、通过积极的作为而形成的变迁与国家权力的不作为而发生的变迁。宪法变迁的不同形式都以相应的界限为其存在的条件。

三、宪法变迁的界限

多数宪法学者在谈到宪法变迁的理论价值时,通常都要提出宪法变迁得以产生与存在的具体界限。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宪法变迁现象具有特定的界限而并不具有任意性。宪法变迁的产生一般需具备物的要件与心理的要件。物的要件指在一定期间内存在并反复出现的宪法事例;心理要件则指对宪法事例国民给予的一定认可。社会的变化、宪法与社会矛盾的加剧、国家权力运行的特殊的政治必要性等因素都可能导致宪法变迁事实的出现。但在确定了宪法的最高法规性的条件下,社会变革对宪法本身价值的冲击是极其有限的,因为社会变革的合宪性是的基本要求。从这种意义上说,严格地限制宪法变迁的意义与适用是实现理念的重要内容。

宪法变迁界限所涉及的理论问题之一是规范与现实价值的平衡与选择。宪法的最高价值首先表现为规范的最高性与权威性。规范本身意味着“为共存而形成的妥协的结果”,这种结果在一个社会中被封为“最高的价值”(obersterwert).当然,规范与现实价值的平衡中所说的规范不同于传统实证主义宪法学所主张的“当为的规范”(SOLLEN)理论。宪法规范适应社会现实并为合法的政治权力的运行服务是宪法保持其生命力的重要条件。但现实的变化与现实政治关系的存在应以宪法规范的价值体系为基础,故不能以政治的必要性与形势的变化简单地否定规范的价值。在追求法治理想的国家中,国家生存的必要性与宪法规范存在的意义是相同的,两者的一体性是体制发展的基础。宪法变迁的界限在宪法规范本身内部是难以确定的,所以,应从规范与现实的相互关系中去寻找规范所能容纳的现实要求。过于现实化的规范可能失去对现实生活的调整能力,某些明显的违宪行为亦可能得到合法化的基础。在当代的实践中,人们更应关注规范价值的维护问题,以避免宪法的运用陷入实用主义化的局面。在宪法变迁理论中涉及的另一个问题是宪法实现(Aerwirklichungderverfassung)概念的使用问题。宪法实现是基于宪法的规范性形成符合宪法规范精神的社会现实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宪法规范的具体运用过程构成了宪法实现的具体形态。宪法规范的现实适应性与现实的宪法适应性是相互依存的,保持其平衡是宪法学的重要课题。由于规范与现实经常处于冲突和矛盾之中,故宪法实现概念中自然包含着两者的不协调性。有的学者提出,宪法实现的概念反映了与宪法规范相互矛盾的社会现象。如果在实践中不能正确地使用这一概念便可能导致轻视宪法权威的结果,使社会现实的规范效力处于宪法规范的规范效力之上,违宪现象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这时宪法变迁的意义所产生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一方面违宪行为得不到正当化,另一方面通过宪法政策的功能使违宪的社会现实重新回到宪法规范约束的范围之内。从宪法政策学的角度讲,任何违宪的社会现实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得到正当化与合法化。对违宪现象的默认与认可,最终将导致社会生活秩序的破坏与人们意识的薄弱。

宪法变迁理论的运用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与适用范围。有的学者认为,宪法变迁是在宪法优位观念还没有确定的背景下产生的,反映了政治权力调整过程中宪法学所处的软弱地位。在实践中规范并不是以消极形式去适应现实的变化,规范的调整是积极而多样化的,合理行为的基础是合宪性。由于社会发展的特定条件,当规范的内容来不及通过正规的修宪程序得到调整时虽可采用宪法变迁的方式,但必须加以严格的限制,既不得扩大解释也不得固定化。特别是涉及国家政策的制定或调整时,轻易采用宪法变迁可能导致弊多于利的局面。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实证主义宪法学与实质主义宪法学都有其不可克服的矛盾,故应综合宪法本身的各种内在因素,以维护其本质的价值。宪治理想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经过大量的实践,使社会主体体验丰富的生活,进而形成依宪法办事的习惯。

在有关宪法变迁界限的理论研究中,德国宪法学家KonradHesse的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1973年他在《宪法变迁的界限》一文中系统地阐述了宪法变迁的理论与实践界限。他认为,宪法变迁存在的条件之一是要有明确的标准,从法律和规范意义上确定宪法变迁的内容与具体步骤,超越变迁界限的宪法变动不具有正当的基础,也无法明确合宪行为与违宪行为。[3]在分析宪法变迁的运行机制时,他对从规范与现实的冲突中观察宪法变迁的理论观点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不能从宪法状况与实定宪法之间的对立角度认识变迁的意义,因为变迁的内容并不是依条文而确定的(mitbestimmt)宪法规范的内容,而是其他的内容,即规范中反映了某种现实的要求。规范与现实的统一是宪法价值的必然要求,表面上的分离并不否认本质上的相互连贯性。具体论证宪法规范的规范领域变更的依据主要有“事实的规范力”(normativeKraftdesFaktischen)与“国家生存的必要性”(LebensnotwendigkeitendesStaates)。[4]在他看来,缺乏界限的宪法变迁是一种会给整体的宪法秩序带来全局性损害的现象,构成宪法破坏或宪法废止。[5]

四、宪法变迁事例的分析

各国在宪法的运用过程中都在不断地完善宪法得以适应社会生活的运行机制与形式,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关宪法变迁的理论与实践中形成的一些事例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德国的在1971年的判决中对宪法现实的变迁作了如下说明:当一定的社会领域中出现无法预料的新的状况,或因人所共知的事实进入整体发展进程中具有新的意义时,宪法规范的意义便已发生变迁。在这里一方面确定了宪法变迁的理论界限,另一方面肯定了变迁的实践意义。在美国的实践中宪法变迁的意义是比较广泛的,1803年司法审查制的确立、总统选举制的运行过程以及有关人权条款的扩大解释等,基本上均通过宪法变迁的形式得到实现。在英国,通过大量的宪法习惯同样实现了宪法变迁,如国王权限的演变、议院内阁制的确立、政党活动的形式等。宪法变迁问题在日本则主要表现为对宪法第九条的解释与具体运用,第九条中规定的和平条款本身虽然没有任何变化,但其条款的内容却已发生某种变化。这种变化是否意味着发生了宪法变迁,对此日本学者之间意见不同。有的学者认为,第九条的变化并不是宪法变迁,其理由是:有关和平主义根本问题的调整必须经过国民的讨论,不能以变迁的形式来决定;宪法上已规定了严格的修宪程序;多数宪法学家认为自卫队的存在是违宪;最高法院对第九条与自卫队的问题没有作出总体判断。但在实际的运行中根据政府的宪法解释,第九条的和平条款已发生部分变质,政府强调国家固有的自卫权,并制定了《国际联合国和平维持协力法》,从而使自卫权的行使得以合法化。这种宪法变迁是脱离其界限的变迁,对价值的维护是极其有害的。在其他国家的实践中我们也可以发现不同形式的宪法变迁,有的变迁带来了积极的社会效果,有的则带来了消极的效果。由于实践的多样性与社会变动的急剧性,故在宪法规范的调整中只采取正规的形式是不够的,有必要以非正规的形式来加以补充。在实现理想的过程中,适当地采用宪法变迁是必要的,但变迁的时机和内容必须限定在一定的界限之内,并及时地把非正规的形式转化为正规的形式,以保证的价值性与操作性的统一。

注释:

[1]叶林纳克:宪法修改与宪法变迁,转引自KONRADHESSE:《西德宪法原论》,三英社,1984年版,第76页。

[2]参见川添利辛:宪法变迁的意义与性质,载《法学家》,1985年增刊。

[3]KonradHesse:西德宪法原论,法文社1985年版,第74页。

社会变迁论文范文第11篇

一、宪法变迁的概念

宪法变迁是宪法规范的变动形式之一,一般是指宪法条文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宪法条款的实质内容发生变化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也就是说,当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时,某种宪法规范的含义已消失,在规范形态中出现适应社会生活实际要求的新的含义与内容。德国的公法学者叶林纳克(GJellnek)最早从宪法学的角度提出了宪法变迁的概念并把它理论化、体系化。叶林纳克认为,宪法修改是通过有意志的行为而形成的宪法条文的一种变更,而宪法变迁则是指条文在形式上没有发生变化即继续保持其原来的存在形态,在没有意图、没有意识的情况下基于事态变化而发生的变更。[1]叶林纳克系统地提出了发生宪法变迁的几种情况:1.基于议会、政府及裁判所的解释而发生的变迁;2.基于政治上的需要而发生的变化;3.根据宪法惯例而发生的变化;4.因国家权力的不行使而发生的变化;5.根据宪法的根本精神而发生的变化。宪法变迁与宪法修改都是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具有同等的宪法效力,但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宪法修改是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有意识、有目的地对宪法规范进行变更的明示的行为;而宪法变迁是一种基于社会生活的变化所引起的宪法规范实质内容的变更,宪法条文本身则继续保持不变。宪法变迁一般从两种意义上加以使用:一种是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变迁,即把宪法规范内容与现实的宪法状态之间发生的矛盾认定为客观的事实;另一种是法解释学意义上的变迁,即以规范与现实的矛盾为前提,某种成文的宪法规范失去原来的意义而出现具有新内容的宪法规范。宪法学上讨论的宪法变迁主要是法解释学意义上的变迁。从宪法变迁概念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在社会生活急剧变化时期,宪法变迁存在的可能性相对来说更大一些。由于宪法修改程序的严格性,故某些规范与现实的冲突便通常采用宪法变迁的形式。在有些国家,宪法变迁是进行宪法修改的必要的准备工作,宪法修改正是在宪法变迁积累的经验基础上进行的,用以丰富宪法规范适应社会生活的形式。

二、宪法变迁的性质

宪法变迁理论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对宪法变迁性质的认定。宪政实践中应在多大范围与程度上认可宪法变迁的社会效果以及宪法变迁对宪政体制的具体运行是否具有直接约束力的问题均直接涉及到宪法变迁的性质。围绕宪法变迁的性质,主要有三种学说:一是事实说,认为同成文宪法规定相抵触的宪法状态中不能允许新的宪法规范的产生。宪政实践中存在的违背宪法规范的社会现实实际上是一种对宪法权威的侵犯,构成违宪的事实。对宪法变迁概念的认识实际上是默认违宪事实的合法存在,故不能提倡;二是习惯法说,认为同成文宪法规范相抵触的宪法状态中所产生的宪法规范实际上成为一种宪法上的习惯法。由于规范与现实相互矛盾,成文宪法规范实效性的发挥遇到障碍时新的宪法规范以习惯法的形式出现,进一步充实了宪法规范本身的内容。习惯法的合理性与社会规范意识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规范与现实的矛盾,避免宪政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规范空白;三是习律说,根据英国宪法理论中的习律概念说明宪法变迁的法律性质。同成文宪法规范相抵触的实效规范不仅是一种违宪的事实,而且不宜以习惯法的角度完全承认其法的性质。宪法变迁作为一种习律,其法律性属于“低层次法”的范畴,有的学者把它表述为“未完成的变迁”。[2]上述三种学说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学者们对宪法变迁理论与实践价值的判断。这些判断表现为三种情况:一种判断是对宪法变迁价值的肯定。认为当社会现实中符全一定条件时应肯定宪法变迁在宪政实践中的积极意义。比如,同宪法条款相抵触的国家行为在长时期内反复出现,并得到国民法律意识的认可时,这种国家行为便具有法律性质,可以改变某种宪法条款。这一观点强调了宪法的实效性,认为无实效性的宪法规范是没有生命力的。第二种判断是否定宪法变迁的价值,认为对违反宪法的国家行为不应在事实上给予承认,不具有任何法律性质。其主要理由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相互矛盾时,基本的解决方法应是通过宪法的修改程序来完成修宪任务;如果承认宪法变迁的事实,无疑会影响刚性宪法的性质;在现代宪法中,通常都要规定宪法的最高法规性,宪法变迁的事实实际上冲击了宪法的地位。第三种判断是一种折衷的观点,认为违反宪法规范的国家行为在特定的条件下具有一定的规范力,但不具有改变宪法条款的效力。笔者认为,从宪法规范的理论与实际运行过程看,第三种判断是比较妥当的。因为,如果简单地肯定宪法变迁的价值便有可能为违宪的国家行为提供正当化的基础,直接破坏宪政秩序。但对那些忠于宪法的基本理念且意在补充宪法规范不确定性的变迁事实则应采取有条件认可的原则。对宪法变迁性质的理解,直接关系到宪法变迁的界限与具体分类问题。按照宪法变迁的动机一般可将其分为依宪法解释的变迁、依宪法惯例的变迁、补充宪法规范的不足等形式;依变迁的性质又可分为根据形势的变化、通过积极的作为而形成的变迁与国家权力的不作为而发生的变迁。宪法变迁的不同形式都以相应的界限为其存在的条件。

三、宪法变迁的界限

多数宪法学者在谈到宪法变迁的理论价值时,通常都要提出宪法变迁得以产生与存在的具体界限。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宪法变迁现象具有特定的界限而并不具有任意性。宪法变迁的产生一般需具备物的要件与心理的要件。物的要件指在一定期间内存在并反复出现的宪法事例;心理要件则指对宪法事例国民给予的一定认可。社会的变化、宪法与社会矛盾的加剧、国家权力运行的特殊的政治必要性等因素都可能导致宪法变迁事实的出现。但在确定了宪法的最高法规性的条件下,社会变革对宪法本身价值的冲击是极其有限的,因为社会变革的合宪性是宪政的基本要求。从这种意义上说,严格地限制宪法变迁的意义与适用是实现宪政理念的重要内容。

宪法变迁界限所涉及的理论问题之一是规范与现实价值的平衡与选择。宪法的最高价值首先表现为规范的最高性与权威性。规范本身意味着“为共存而形成的妥协的结果”,这种结果在一个社会中被封为“最高的价值”(obersterwert).当然,规范与现实价值的平衡中所说的规范不同于传统实证主义宪法学所主张的“当为的规范”(SOLLEN)理论。宪法规范适应社会现实并为合法的政治权力的运行服务是宪法保持其生命力的重要条件。但现实的变化与现实政治关系的存在应以宪法规范的价值体系为基础,故不能以政治的必要性与形势的变化简单地否定规范的价值。在追求法治理想的国家中,国家生存的必要性与宪法规范存在的意义是相同的,两者的一体性是宪政体制发展的基础。宪法变迁的界限在宪法规范本身内部是难以确定的,所以,应从规范与现实的相互关系中去寻找规范所能容纳的现实要求。过于现实化的规范可能失去对现实生活的调整能力,某些明显的违宪行为亦可能得到合法化的基础。在当代的宪政实践中,人们更应关注规范价值的维护问题,以避免宪法的运用陷入实用主义化的局面。

在宪法变迁理论中涉及的另一个问题是宪法实现(A erwirklichung der verfassung)概念的使用问题。宪法实现是基于宪法的规范性形成符合宪法规范精神的社会现实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宪法规范的具体运用过程构成了宪法实现的具体形态。宪法规范的现实适应性与现实的宪法适应性是相互依存的,保持其平衡是宪法学的重要课题。由于规范与现实经常处于冲突和矛盾之中,故宪法实现概念中自然包含着两者的不协调性。有的学者提出,宪法实现的概念反映了与宪法规范相互矛盾的社会现象。如果在宪政实践中不能正确地使用这一概念便可能导致轻视宪法权威的结果,使社会现实的规范效力处于宪法规范的规范效力之上,违宪现象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这时宪法变迁的意义所产生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一方面违宪行为得不到正当化,另一方面通过宪法政策的功能使违宪的社会现实重新回到宪法规范约束的范围之内。从宪法政策学的角度讲,任何违宪的社会现实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得到正当化与合法化。对违宪现象的默认与认可,最终将导致社会生活秩序的破坏与人们宪政意识的薄弱。

宪法变迁理论的运用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与适用范围。有的学者认为,宪法变迁是在宪法优位观念还没有确定的背景下产生的,反映了政治权力调整过程中宪法学所处的软弱地位。在宪政实践中规范并不是以消极形式去适应现实的变化,规范的调整是积极而多样化的,合理行为的基础是合宪性。由于社会发展的特定条件,当规范的内容来不及通过正规的修宪程序得到调整时虽可采用宪法变迁的方式,但必须加以严格的限制,既不得扩大解释也不得固定化。特别是涉及国家政策的制定或调整时,轻易采用宪法变迁可能导致弊多于利的局面。世界各国的宪政经验表明,实证主义宪法学与实质主义宪法学都有其不可克服的矛盾,故应综合宪法本身的各种内在因素,以维护其本质的价值。宪治理想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经过大量的宪政实践,使社会主体体验丰富的宪政生活,进而形成依宪法办事的习惯。

在有关宪法变迁界限的理论研究中,德国宪法学家Konrad Hesse的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1973年他在《宪法变迁的界限》一文中系统地阐述了宪法变迁的理论与实践界限。他认为,宪法变迁存在的条件之一是要有明确的标准,从法律和规范意义上确定宪法变迁的内容与具体步骤,超越变迁界限的宪法变动不具有正当的基础,也无法明确合宪行为与违宪行为。[3]在分析宪法变迁的运行机制时,他对从规范与现实的冲突中观察宪法变迁的理论观点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不能从宪法状况与实定宪法之间的对立角度认识变迁的意义,因为变迁的内容并不是依条文而确定的(mitbestimmt)宪法规范的内容,而是其他的内容,即规范中反映了某种现实的要求。规范与现实的统一是宪法价值的必然要求,表面上的分离并不否认本质上的相互连贯性。具体论证宪法规范的规范领域变更的依据主要有“事实的规范力”(normative Kraft des Faktischen)与“国家生存的必要性”(Lebensnotwendig keiten desStaates)。[4]在他看来,缺乏界限的宪法变迁是一种会给整体的宪法秩序带来全局性损害的现象,构成宪法破坏或宪法废止。[5]

四、宪法变迁事例的分析

各国在宪法的运用过程中都在不断地完善宪法得以适应社会生活的运行机制与形式,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关宪法变迁的理论与实践中形成的一些事例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德国的宪法法院在1971年的判决中对宪法现实的变迁作了如下说明:当一定的社会领域中出现无法预料的新的状况,或因人所共知的事实进入整体发展进程中具有新的意义时,宪法规范的意义便已发生变迁。在这里宪法法院一方面确定了宪法变迁的理论界限,另一方面肯定了变迁的实践意义。在美国的宪政实践中宪法变迁的意义是比较广泛的,1803年司法审查制的确立、总统选举制的运行过程以及有关人权条款的扩大解释等,基本上均通过宪法变迁的形式得到实现。在英国,通过大量的宪法习惯同样实现了宪法变迁,如国王权限的演变、议院内阁制的确立、政党活动的形式等。宪法变迁问题在日本则主要表现为对宪法第九条的解释与具体运用,第九条中规定的和平条款本身虽然没有任何变化,但其条款的内容却已发生某种变化。这种变化是否意味着发生了宪法变迁,对此日本学者之间意见不同。有的学者认为,第九条的变化并不是宪法变迁,其理由是:有关和平主义根本问题的调整必须经过国民的讨论,不能以变迁的形式来决定;宪法上已规定了严格的修宪程序;多数宪法学家认为自卫队的存在是违宪;最高法院对第九条与自卫队的问题没有作出总体判断。但在实际的宪政运行中根据政府的宪法解释,第九条的和平条款已发生部分变质,政府强调国家固有的自卫权,并制定了《国际联合国和平维持协力法》,从而使自卫权的行使得以合法化。这种宪法变迁是脱离其界限的变迁,对宪政价值的维护是极其有害的。在其他国家的宪政实践中我们也可以发现不同形式的宪法变迁,有的变迁带来了积极的社会效果,有的则带来了消极的效果。由于宪政实践的多样性与社会变动的急剧性,故在宪法规范的调整中只采取正规的形式是不够的,有必要以非正规的形式来加以补充。在实现宪政理想的过程中,适当地采用宪法变迁是必要的,但变迁的时机和内容必须限定在一定的界限之内,并及时地把非正规的形式转化为正规的形式,以保证宪政的价值性与操作性的统一。

注释:

[1] 叶林纳克:宪法修改与宪法变迁,转引自KONRAD HESSE:《西德宪法原论》,三英社,1984年版,第76页。

[2] 参见川添利辛:宪法变迁的意义与性质,载《法学家》,1985年增刊。

[3] Konrad Hesse:西德宪法原论,法文社1985年版,第74页。

社会变迁论文范文第12篇

一、宪法变迁的概念

宪法变迁是宪法规范的变动形式之一,一般是指宪法条文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宪法条款的实质内容发生变化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也就是说,当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时,某种宪法规范的含义已消失,在规范形态中出现适应社会生活实际要求的新的含义与内容。德国的公法学者叶林纳克(g•jellnek)最早从宪法学的角度提出了宪法变迁的概念并把它理论化、体系化。叶林纳克认为,宪法修改是通过有意志的行为而形成的宪法条文的一种变更,而宪法变迁则是指条文在形式上没有发生变化即继续保持其原来的存在形态,在没有意图、没有意识的情况下基于事态变化而发生的变更。wwW.133229.cOM[1]叶林纳克系统地提出了发生宪法变迁的几种情况:1.基于议会、政府及裁判所的解释而发生的变迁;2.基于政治上的需要而发生的变化;3.根据宪法惯例而发生的变化;4.因国家权力的不行使而发生的变化;5.根据宪法的根本精神而发生的变化。宪法变迁与宪法修改都是宪法规范变动形式,具有同等的宪法效力,但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宪法修改是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有意识、有目的地对宪法规范进行变更的明示的行为;而宪法变迁是一种基于社会生活的变化所引起的宪法规范实质内容的变更,宪法条文本身则继续保持不变。宪法变迁一般从两种意义上加以使用:一种是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变迁,即把宪法规范内容与现实的宪法状态之间发生的矛盾认定为客观的事实;另一种是法解释学意义上的变迁,即以规范与现实的矛盾为前提,某种成文的宪法规范失去原来的意义而出现具有新内容的宪法规范。宪法学上讨论的宪法变迁主要是法解释学意义上的变迁。从宪法变迁概念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在社会生活急剧变化时期,宪法变迁存在的可能性相对来说更大一些。由于宪法修改程序的严格性,故某些规范与现实的冲突便通常采用宪法变迁的形式。在有些国家,宪法变迁是进行宪法修改的必要的准备工作,宪法修改正是在宪法变迁积累的经验基础上进行的,用以丰富宪法规范适应社会生活的形式。

二、宪法变迁的性质

宪法变迁理论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对宪法变迁性质的认定。宪政实践中应在多大范围与程度上认可宪法变迁的社会效果以及宪法变迁对宪政体制的具体运行是否具有直接约束力的问题均直接涉及到宪法变迁的性质。围绕宪法变迁的性质,主要有三种学说:一是事实说,认为同成文宪法规定相抵触的宪法状态中不能允许新的宪法规范的产生。宪政实践中存在的违背宪法规范的社会现实实际上是一种对宪法权威的侵犯,构成违宪的事实。对宪法变迁概念的认识实际上是默认违宪事实的合法存在,故不能提倡;二是习惯法说,认为同成文宪法规范相抵触的宪法状态中所产生的宪法规范实际上成为一种宪法上的习惯法。由于规范与现实相互矛盾,成文宪法规范实效性的发挥遇到障碍时新的宪法规范以习惯法的形式出现,进一步充实了宪法规范本身的内容。习惯法的合理性与社会规范意识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规范与现实的矛盾,避免宪政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规范空白;三是习律说,根据英国宪法理论中的习律概念说明宪法变迁的法律性质。同成文宪法规范相抵触的实效规范不仅是一种违宪的事实,而且不宜以习惯法的角度完全承认其法的性质。宪法变迁作为一种习律,其法律性属于“低层次法”的范畴,有的学者把它表述为“未完成的变迁”。[2]上述三种学说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学者们对宪法变迁理论与实践价值的判断。这些判断表现为三种情况:一种判断是对宪法变迁价值的肯定。认为当社会现实中符全一定条件时应肯定宪法变迁在宪政实践中的积极意义。比如,同宪法条款相抵触的国家行为在长时期内反复出现,并得到国民法律意识的认可时,这种国家行为便具有法律性质,可以改变某种宪法条款。这一观点强调了宪法的实效性,认为无实效性的宪法规范是没有生命力的。第二种判断是否定宪法变迁的价值,认为对违反宪法的国家行为不应在事实上给予承认,不具有任何法律性质。其主要理由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相互矛盾时,基本的解决方法应是通过宪法的修改程序来完成修宪任务;如果承认宪法变迁的事实,无疑会影响刚性宪法的性质;在现代宪法中,通常都要规定宪法的最高法规性,宪法变迁的事实实际上冲击了宪法的地位。第三种判断是一种折衷的观点,认为违反宪法规范的国家行为在特定的条件下具有一定的规范力,但不具有改变宪法条款的效力。笔者认为,从宪法规范的理论与实际运行过程看,第三种判断是比较妥当的。因为,如果简单地肯定宪法变迁的价值便有可能为违宪的国家行为提供正当化的基础,直接破坏宪政秩序。但对那些忠于宪法的基本理念且意在补充宪法规范不确定性的变迁事实则应采取有条件认可的原则。对宪法变迁性质的理解,直接关系到宪法变迁的界限与具体分类问题。按照宪法变迁的动机一般可将其分为依宪法解释的变迁、依宪法惯例的变迁、补充宪法规范的不足等形式;依变迁的性质又可分为根据形势的变化、通过积极的作为而形成的变迁与国家权力的不作为而发生的变迁。宪法变迁的不同形式都以相应的界限为其存在的条件。

三、宪法变迁的界限

多数宪法学者在谈到宪法变迁的理论价值时,通常都要提出宪法变迁得以产生与存在的具体界限。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宪法变迁现象具有特定的界限而并不具有任意性。宪法变迁的产生一般需具备物的要件与心理的要件。物的要件指在一定期间内存在并反复出现的宪法事例;心理要件则指对宪法事例国民给予的一定认可。社会的变化、宪法与社会矛盾的加剧、国家权力运行的特殊的政治必要性等因素都可能导致宪法变迁事实的出现。但在确定了宪法的最高法规性的条件下,社会变革对宪法本身价值的冲击是极其有限的,因为社会变革的合宪性是宪政的基本要求。从这种意义上说,严格地限制宪法变迁的意义与适用是实现宪政理念的重要内容。

宪法变迁界限所涉及的理论问题之一是规范与现实价值的平衡与选择。宪法的最高价值首先表现为规范的最高性与权威性。规范本身意味着“为共存而形成的妥协的结果”,这种结果在一个社会中被封为“最高的价值”(obersterwert).当然,规范与现实价值的平衡中所说的规范不同于传统实证主义宪法学所主张的“当为的规范”(sollen)理论。宪法规范适应社会现实并为合法的政治权力的运行服务是宪法保持其生命力的重要条件。但现实的变化与现实政治关系的存在应以宪法规范的价值体系为基础,故不能以政治的必要性与形势的变化简单地否定规范的价值。在追求法治理想的国家中,国家生存的必要性与宪法规范存在的意义是相同的,两者的一体性是宪政体制发展的基础。宪法变迁的界限在宪法规范本身内部是难以确定的,所以,应从规范与现实的相互关系中去寻找规范所能容纳的现实要求。过于现实化的规范可能失去对现实生活的调整能力,某些明显的违宪行为亦可能得到合法化的基础。在当代的宪政实践中,人们更应关注规范价值的维护问题,以避免宪法的运用陷入实用主义化的局面。

在宪法变迁理论中涉及的另一个问题是宪法实现(a erwirklichung der verfassung)概念的使用问题。宪法实现是基于宪法的规范性形成符合宪法规范精神的社会现实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宪法规范的具体运用过程构成了宪法实现的具体形态。宪法规范的现实适应性与现实的宪法适应性是相互依存的,保持其平衡是宪法学的重要课题。由于规范与现实经常处于冲突和矛盾之中,故宪法实现概念中自然包含着两者的不协调性。有的学者提出,宪法实现的概念反映了与宪法规范相互矛盾的社会现象。如果在宪政实践中不能正确地使用这一概念便可能导致轻视宪法权威的结果,使社会现实的规范效力处于宪法规范的规范效力之上,违宪现象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这时宪法变迁的意义所产生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一方面违宪行为得不到正当化,另一方面通过宪法政策的功能使违宪的社会现实重新回到宪法规范约束的范围之内。从宪法政策学的角度讲,任何违宪的社会现实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得到正当化与合法化。对违宪现象的默认与认可,最终将导致社会生活秩序的破坏与人们宪政意识的薄弱。

宪法变迁理论的运用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与适用范围。有的学者认为,宪法变迁是在宪法优位观念还没有确定的背景下产生的,反映了政治权力调整过程中宪法学所处的软弱地位。在宪政实践中规范并不是以消极形式去适应现实的变化,规范的调整是积极而多样化的,合理行为的基础是合宪性。由于社会发展的特定条件,当规范的内容来不及通过正规的修宪程序得到调整时虽可采用宪法变迁的方式,但必须加以严格的限制,既不得扩大解释也不得固定化。特别是涉及国家政策的制定或调整时,轻易采用宪法变迁可能导致弊多于利的局面。世界各国的宪政经验表明,实证主义宪法学与实质主义宪法学都有其不可克服的矛盾,故应综合宪法本身的各种内在因素,以维护其本质的价值。宪治理想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经过大量的宪政实践,使社会主体体验丰富的宪政生活,进而形成依宪法办事的习惯。

在有关宪法变迁界限的理论研究中,德国宪法学家konrad hesse的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1973年他在《宪法变迁的界限》一文中系统地阐述了宪法变迁的理论与实践界限。他认为,宪法变迁存在的条件之一是要有明确的标准,从法律和规范意义上确定宪法变迁的内容与具体步骤,超越变迁界限的宪法变动不具有正当的基础,也无法明确合宪行为与违宪行为。[3]在分析宪法变迁的运行机制时,他对从规范与现实的冲突中观察宪法变迁的理论观点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不能从宪法状况与实定宪法之间的对立角度认识变迁的意义,因为变迁的内容并不是依条文而确定的(mitbestimmt)宪法规范的内容,而是其他的内容,即规范中反映了某种现实的要求。规范与现实的统一是宪法价值的必然要求,表面上的分离并不否认本质上的相互连贯性。具体论证宪法规范的规范领域变更的依据主要有“事实的规范力”(normative kraft des faktischen)与“国家生存的必要性”(lebensnotwendig keiten desstaates)。[4]在他看来,缺乏界限的宪法变迁是一种会给整体的宪法秩序带来全局性损害的现象,构成宪法破坏或宪法废止。[5]

四、宪法变迁事例的分析

各国在宪法的运用过程中都在不断地完善宪法得以适应社会生活的运行机制与形式,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关宪法变迁的理论与实践中形成的一些事例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德国的宪法法院在1971年的判决中对宪法现实的变迁作了如下说明:当一定的社会领域中出现无法预料的新的状况,或因人所共知的事实进入整体发展进程中具有新的意义时,宪法规范的意义便已发生变迁。在这里宪法法院一方面确定了宪法变迁的理论界限,另一方面肯定了变迁的实践意义。在美国的宪政实践中宪法变迁的意义是比较广泛的,1803年司法审查制的确立、总统选举制的运行过程以及有关人权条款的扩大解释等,基本上均通过宪法变迁的形式得到实现。在英国,通过大量的宪法习惯同样实现了宪法变迁,如国王权限的演变、议院内阁制的确立、政党活动的形式等。宪法变迁问题在日本则主要表现为对宪法第九条的解释与具体运用,第九条中规定的和平条款本身虽然没有任何变化,但其条款的内容却已发生某种变化。这种变化是否意味着发生了宪法变迁,对此日本学者之间意见不同。有的学者认为,第九条的变化并不是宪法变迁,其理由是:有关和平主义根本问题的调整必须经过国民的讨论,不能以变迁的形式来决定;宪法上已规定了严格的修宪程序;多数宪法学家认为自卫队的存在是违宪;最高法院对第九条与自卫队的问题没有作出总体判断。但在实际的宪政运行中根据政府的宪法解释,第九条的和平条款已发生部分变质,政府强调国家固有的自卫权,并制定了《国际联合国和平维持协力法》,从而使自卫权的行使得以合法化。这种宪法变迁是脱离其界限的变迁,对宪政价值的维护是极其有害的。在其他国家的宪政实践中我们也可以发现不同形式的宪法变迁,有的变迁带来了积极的社会效果,有的则带来了消极的效果。由于宪政实践的多样性与社会变动的急剧性,故在宪法规范的调整中只采取正规的形式是不够的,有必要以非正规的形式来加以补充。在实现宪政理想的过程中,适当地采用宪法变迁是必要的,但变迁的时机和内容必须限定在一定的界限之内,并及时地把非正规的形式转化为正规的形式,以保证宪政的价值性与操作性的统一。

注释:

[1] 叶林纳克:宪法修改与宪法变迁,转引自konrad hesse:《西德宪法原论》,三英社,1984年版,第76页。

[2] 参见川添利辛:宪法变迁的意义与性质,载《法学家》,1985年增刊。

[3] konrad hesse:西德宪法原论,法文社1985年版,第74页。

社会变迁论文范文第13篇

(一)从蒙汉关系切入对内蒙古地区进行社会变迁的研究这方面的研究主要从蒙汉关系入手,来展现内蒙古地区社会变迁的特点以及蒙汉关系的演变与内蒙古地区社会变迁的交互作用。闫天灵的“论汉族移民影响下的近代蒙旗经济生活变迁”通过研究汉族移民对蒙古族经济观念的影响来关注蒙古族的社会变迁。他指出,汉族移民强化了蒙古族经济上交换的观念,同时由于汉民的垦地使得蒙古族尽管占有着地租,但却失去了对土地的利用优势。另一研究者关爱则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牧区现代化建设的历程中,汉民和蒙古族牧民农牧关系的对立到互补的转变,来展示蒙汉关系的演变。韩满都拉则通过对内蒙古东部地区农牧关系的变迁,来探讨蒙汉关系的演变,以及在市场机制下农牧发展的选择趋向。

(二)语言学角度对内蒙古地区进行社会变迁的研究这部分文献主要从语言使用的演变与交融角度来展示内蒙古地区的社会变迁。包智明教授的“变动中的蒙民生活———三爷府村实地调查”、孙东方的“文化变迁与双语教育演变”和苏德的“多维视野下的双语教学发展观”研究等,分别从语言的使用和教育学等角度来分析了内蒙古地区的文化与语言变迁,从而折射出其社会变迁。在包智明教授的研究中,通过实地调研,指出蒙古族民族语言使用和蒙古族与汉族通婚的变化,为我们展示了内蒙古地区的社会变迁。在苏德的研究中,指出内蒙古地区实行的“蒙—汉—外”双语教学,不仅是中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中的特殊类型,同时也是内蒙古地区民族学校教学活动的重要形式,在此基础上,阐述了蒙古族的社会变迁。

(三)家庭、婚姻、亲属角度的研究郝亚明的“乡村蒙古族婚姻的现状与变迁———基于内蒙古东部的村落调查”一文,就是以内蒙古通辽市蒙古族村落为研究对象,通过实地调查,对四个不同类型村落资料的横向比较以及对1996年调查数据与2005年调查数据的纵向对比,展示了蒙古族东部乡村地区的婚姻现状与变迁。马威的“北方蒙汉边际地区的轮养制研究”,通过比较闽台与北方地区汉人社会的轮养制家庭模式探讨汉人社会“大家族”理念及其在现实中的适应性调整。通过对农耕地区蒙古族“轮养制”家庭研究,探讨国家力量影响下,族群碰撞带来的周边民族亲属观念、家庭制度、社会组织变迁,讨论蒙古族在遭遇汉文化影响的同时,如何基于本民族文化来理解、接受并适应性重建自身文化传统。研究指出,在中国北方蒙汉边际地区,汉民所独有的家庭轮养制被蒙古族人民所接纳,并得到因地制宜的改造与应用。那顺巴依尔的“内蒙古牧区亲属制度变迁研究”,通过对内蒙古地区蒙古族亲属制度的变革,包括,蒙古族亲属的称谓、范畴及其社会文化变革的研究,指出这种变迁的动力来源,即包括汉民的移入,也有国家体制更替和变革的影响。

(四)体制政策与社会结构角度的研究对体制与政策的研究,从时间维度上来看,已有的研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过去历史阶段的社会研究,另一类是对现代社会的研究。对历史阶段的社会研究包括娜仁其其格的“近代内蒙古行政建制变迁特征研究”,萧凌波的“清代东蒙地区对华北平原水旱灾害异地响应方式变迁及其影响因素探讨”,王利森的“清代前期鄂尔多斯、归绥农牧交错区经济社会变迁研究”,珠飒的“喀喇沁札萨克衙门档案与移民史研究———以早期汉族移民管理与移民稽查制度为中心”,王建革的“农牧交错与结构变迁:清代内蒙古地区的农业与社会”等。这些学者分别从建制变迁、灾害响应方式变迁和稽查制度以及社会结构变化等角度为我们展示了内蒙古地区的历史进程和社会演变。对现代社会的研究包括郝亚明、包智明的《体制政策与蒙古族乡村社会变迁》,付桂军的“内蒙古半农半牧区生态经济模式构建”、“内蒙古城乡差距缩小的路径选择:制度创新”,苏浩的“内蒙古城乡差距分析”,丛志杰的“内蒙古就业结构转型:轨迹、特征与对策”等。他们分别从体制政策和社会结构角度对内蒙古地区的社会变迁提出了相关的结论与应对策略。

(五)移民与人口研究移民与人口问题的研究,也可以按照研究的时间维度分为历史与现代。对历史上移民的研究包括任馥瑛的“晚清内蒙古地区流民问题研究”,王铁钢的“清末民初达尔汉王旗汉族移民问题研究”,白玉双的“清代喀喇沁蒙古人的北迁及其影响”,胡日查的“清代汉族移民在阿拉善和硕特旗的开发活动———以阿拉善左旗蒙古文档案为中心”,杨青的“民族学视角下的移民问题研究———评《汉族移民与近代内蒙古社会变迁研究”,张士尊的“清代东北移民与社会变迁:1644-1911”,刘忠和的“‘走西口’历史研究”等;对于移民与人口问题的当代与现状的研究包括包智明的“关于生态移民的定义、分类及若干问题”、包智明、孟琳琳的“生态移民对牧民生产生活方式的影,荀丽丽,包智明的“政府动员型环境政策及其地方实践———关于内蒙古S旗生态移民的社会学分析”,包红霞、恩和的“内蒙古牧区人口变动研究”等。这些研究分别从生态、环境、政府与市场等角度对人口迁移和移民做了详尽深入的分析,为我们展示了内蒙古地区在不同历史阶段和时期,主动迁移和被动移民所带来的社会变迁与影响。

(六)消费与城乡差距研究消费与城乡差距这一主题的研究,包括曲莉春的“内蒙古城乡居民消费状况比较研究”,斯琴的“内蒙古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分析与预测”,赵瑜的“内蒙古牧民消费结构及其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任雪娇的“内蒙古农民生活消费研究”,付桂军、齐义军的“城乡统筹视阈下内蒙古城乡差距变动分析”,金凤的“内蒙古自治区城乡收入差距的实证分析”等等。对于消费与城乡差距的研究,在四个数据库以“内蒙古消费”和“内蒙古城乡差距”进行检索,分别检索到了505条和73条。从数量上要多于除艺术类的其他主题的研究,究其原因,一个是主题研究的多学科性,另一个是主题设定的普遍性与流行性。这些研究分别以定量和定性方法角度,采用实地研究和二手文献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内蒙古地区的消费与城乡差距进行了全方面的比较和梳理,从而对内蒙古地区的消费与城乡差距的独特性进行了详尽的分析。

(七)民俗与艺术研究在中国知网的4个数据库进行检索,“内蒙古民俗”检索到172条“,内蒙古艺术”1318条。但是,若以“内蒙古社会变迁”为主题进行检索,则数量并不多见,可见的包括张永妍的“蒙汉调音乐的历史形态及其当代变迁”,马辉的“源于自然主义的鄂伦春民族工艺品研究”,白兰、照查、塔明的“民族题材纪录片的文化视点透视”,白萨茹拉的“近代内蒙古东部地区蒙古人居住和饮食习俗的变迁研究”,穆乃胜的“浅析二人台的产生与发展”等不足10篇。出现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是民族特性和学科特性。蒙古族以擅长歌舞著称,因此,对其音乐、舞蹈等的研究必然不会少,但是由于学科所限,这些艺术和民俗的研究,往往以事论事,很少能够上升到社会变迁的高度。因此,才会出现两种数量的强烈对比状况。

(八)其他主题的研究在检索中,除了上述主题研究外,还可见其他主题的零星研究。比如,关于内蒙古地区的脱贫增收问题,主要有张艾力的“多维文化视角下蒙古族聚居区贫困问题探析———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为例”、“多维文化视角下蒙古族聚居区反贫困问题的政策选择———以内蒙古通辽市为例”刘海池的“蒙古族聚居区反贫困攻略中的生态移民──以通辽市为例”。另外,社会变迁和社会结构对内蒙古金融的影响等方面的论著,这些研究偏少,行业特色明显且不多见,在此不再赘述。

二、已有研究文献的特点

通过文献梳理,对内蒙古地区社会变迁的主题研究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研究的阶段性非常明显。正如文章前面检索的情况,对内蒙古地区社会变迁的研究更多是2002年至2012这10年的研究,虽然在之前也有一些研究,但是并没有出现这10年研究的繁荣。二是研究主题的多样性。基本上对于一个地区的方方面面的研究,在对内蒙古地区的研究中也都有所体现,甚至由于本地区的特殊性,其研究主题会更丰富于其它非少数民族地区。三是研究学科的多样性和交叉性。对内蒙古会变迁的研究,既有社会学的研究,也有经济学、管理学、民俗学、人类学甚至是金融学等的研究。这些学科通过各自的学科角度与研究方法,关注了内蒙古地区的社会变迁。四是研究时段的既定性。对于内蒙古地区的社会变迁研究,从时间维度上看,基本上处于两个阶段的研究,一个是清代内蒙古地区的研究,另一个则是现代与现状的研究,对于其他时段的研究非常稀少。这种状况与内蒙古的历史有关。在元明时期,内外蒙古并没有出现内外蒙古之分。五是研究方法的丰富性。既有实证性的个案研究,也有二手文献研究。这些研究相互对照映衬,能够更好的为我们展现内蒙古地区在社会变迁过程中的地区特殊性和普遍性的面貌。六是研究机构和研究者的集中性。通过大量文献检索,发现对内蒙古地区社会变迁的研究,其研究机构和研究者大多是各地区的民族类院校,有不少研究者本人就是蒙古族学者。而一些综合性机构及其研究者并不多见。七是各项研究缺乏对话。无论是个案研究还是其它研究,无论是定量研究还是定性研究,都缺乏必要的对话,基本是出于自说自话的状态,各自的研究对他者来说,缺乏一定共识的达成。这种共识的缺乏一方面由于学科的限制,另一方面由于内蒙古地域的辽阔,任何学者都不可能熟知每一个地区和角落。八是对比研究较稀少。由于学科和地域限制,各个研究对话的缺乏也导致了对比研究的可行性。另外,由于内蒙古地区幅员辽阔,各个地方差异也比较明显,也是造成对比研究较少的原因之一。九是对内蒙古地区资源开发过程中社会变迁的研究成果较少。尽管在文献搜集过程中,可以见到一些关于内蒙古地区资源开发的文献,但是,大多数的研究是片段性的,或者是从经济学角度、环境保护角度等论述了资源开发对社会发展的影响,而很少文献涉及到资源开发过程中的资源开发与社会变迁的交互影响。

三、结论

社会变迁论文范文第14篇

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迁移,是城市化过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强大的再就业机会、收入水平、医疗教育、以及普遍生活水平等方面的优势,城市吸引着千千万万的农民迁移至城市,这是中国目前大规模人口迁移的基本走向[1]。

除非是自上而下的、有组织的强制性迁移,大规模的人口迁移意味着无数人的决策,权衡利弊,决定去留。目前我国伴随着城市化过程的大规模的自农村向城市的人口迁移,属政府通过各类政策引导下的自愿性迁移。因此,人口流动过程中涉及了无数农民的决策,决定是否进城打工,并进一步居留城市。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首先,人们是如何做出决策的,在何种条件下,农村居民更倾向选择向城市迁移;第二,在决策过程中,决策的主体单位是个人还是家庭。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理性行动理论

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社会学家科尔曼指出,许多社会学家在使用数据分析社会行为的时候,往往热衷于分析某种行为差异性的具体原因,而并不试图建立社会行动的理论解释[2]。实证数据分析的资料多自于个人数据,但在分析这些数据时,研究者却很少考虑个人在选择某种行为时的目的、意愿,行动的主观意义,对个人行为的解释通常归因于个人的社会特征及他们所处的环境,而根本不提“介入行为目的”,这就是数据分析的悖论。

对数据进行有关社会行动的分析与解释,理性行动理论有着显而易见的优势,这不仅仅在于理性行动构成人们社会行为的主要部分,更在于社会生活的规则性主要源于理性的社会行为,而对社会规律和规则的探究恰恰是社会学及其他社会科学研究的主旨[3]。理性行动理论可以捕捉行动的趋势,提供概率性的预测,对微观层面的社会行为提供主观意义方面的理解,从而为宏观社会现象的内在活动机制与运作提出解释,这正是数据分析有能力揭示的结果。

目前,国内已有对迁移意愿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落入了这样一个误区,他们注重于探讨不同群体之间的迁移意愿差异,而忽略了从决策者的主体意愿出发分析造成这些差异的原因是什么。本文将以理性行动理论为指导,对影响西部农村居民迁移意愿的因素进行探讨,试图弥补这个缺陷。

(二)对迁移意愿的相关研究

在分析当前的农村至城市的迁移行为时,国内的研究更注重于个人因素所造成的影响,如年龄、学历、性别、收入等[4]。但是,考虑到迁移,特别是永久性迁移往往是一种家庭行为,我们有理由认为,迁移意愿更多时候是一个家庭决策,而不是仅从个人角度考虑的个人决策。

本文的一个基本理论预设是迁移决策的基本单位是家庭,而不是个人。新移民经济学派的斯塔克提出劳动力转移的相对贫困学说[5],指出迁移决策背后的理性计算更多的时候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 家庭被看作是一种责任,同时也是一种经济上和心理上的支持,家庭是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行为决策的核心[57],少数研究涉及家庭结构: 家庭规模对迁移意愿没有显著影响[8],全家共同迁移的被调查者更有可能选择留城[9],但是由于分析的薄弱,得出的结论无法令人信服。

英国社会学家戈德索普认为,许多使用数据分析的社会学家们并没有给予包括理性行动理论在内的社会行动理论应有的兴趣[3], 国内对理性行动理论的讨论还停留在科尔曼的理论框架中[10],仅有部分研究涉及理性行动理论的解释。与经济学的理性选择理论不同,理性行动理论充分认识到决策者的社会“嵌入性”[11],认为个人的社会行动,不仅仅取决于经济因素的考虑,而更多的是基于自身所处的社会阶层及社会结构,综合各方面因素权衡之下做出的决策。托达罗[12]认为,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动力来自于城乡预期收入水平的差异和城市的就业概率,迁移因素中涉及个人基于经济状况的理性选择,在户籍制度严格的中国也是如此[13]。蔡禾等[1]认为迁移多是农民工基于人力资本及城市生活方式认同的经济理性选择和地域性因素及制度合法性保障的社会理性选择。托达罗及蔡禾等的研究虽然考虑了个人想法在这个决策中的重要作用,但是,考虑到迁移,特别是永久性迁移,往往是一种家庭行为,以及家庭户在农村地区地区不仅是消费单位同时也是生产单位这一基本事实,我们有理由认为,迁移意愿更多时候是一个家庭决策,而不是仅从个人角度考虑的个人决策。

本文将探讨个人是如何基于家庭结构而做出理性决策,以及这其中的机制是怎样的。

(三)研究假设

在本文中,我们将家庭结构操作化为以下两个基本特征:是否至少有一方父母在世,是否有子女。随着年纪的变化,家庭结构对不同年龄人群的迁移意愿产生不同的影响。城市中的教育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户口体系上,农村居民的子女在城市教育所面临的困难非常大,家里是否有学龄子女会成为影响农村居民向城市迁移意愿的主要因素,有子女的年轻农村居民的迁移意愿较低。随着年纪的增加,个人在农村的生活已经建立,放弃已有的生活模式成本较高,若是在农村的生活(例如农业生产、社会往来,等等)有父母照顾,迁移的成本会大幅降低,迁移意愿较高。并且,年纪较大的农村居民自身与父母对医疗资源的潜在需求都在逐渐增加,城市的优质医疗资源也是迁移的一个重要拉力。通过理论分析,我们初步断定了家庭结构对不同年龄阶段农村居民的影响有显著差异。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提出以下两组假设:

假设一:

假设1a:有子女的年轻农村居民的迁移意愿较低;

假设1b:是否至少父母一方在世对年轻农村居民的迁移意愿没有显著影响。

假设二:

假设2a:是否有子女对年龄较大的农村居民的迁移意愿没有显著影响;

假设2b:至少有一方父母在世的农村居民的迁移意愿较高。

二、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及变量描述

本研究的数据来自于2010年由西安交通大学实证社会科学研究所与其他西部省市研究机构共同完成的“西部社会经济变迁调查(CSSC)”。此次调查在西部省市范围内使用了概率比例规模抽样(PPS抽样),采取入户调查的方法,分别在陕西、四川、青海、云南、甘肃、宁夏、广西、新疆、西藏、贵州、内蒙古、重庆等12个省市进行了调查。最终该调查获得了有效农村样本6 523个。变量的具体描述。

(二)研究方法

在对比不同年龄阶段的农村居民的迁移意愿以及家庭结构与迁移意愿的关系时,本文使用了列联表分析,并对结果进行了卡方检验。在分析不同年龄阶段农村居民的迁移意愿是否受到家庭结构影响的时候,我们使用了二项式逻辑回归(binary logistic regression)建立了两组嵌套模型进行分析。其方程表达式为:

lnpi1-pi=β0+∑βjxji+∑βkxki

其中,p 为选择迁移的概率,lnp1-p为迁移意愿的对数比率(log odds),β 为回归系数,xj 为家庭结构变量,xk 为控制变量。此模型设定家庭结构变量和其他一些控制变量决定了人们的迁移意愿。通过对客观数据的模拟,我们验证模型的有效性,并从中发现家庭结构变量与迁移意愿变量的关系。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居住意愿的二元分析

首先,对所要分析的变量进行二元分析,对假设进行一个初步的验证。分别分析了迁移意愿在不同年龄段的分布;不同父母状况下的迁移意愿;是否有孩子与迁移意愿的相关分析。

分析结果显示,随着年龄的增长,农村居民的迁移意愿逐渐下降。18~25岁年龄段的居民中有47.6%的人打算5年内定居在城市,或者已在城市定居;而随着年龄的增高,这个这个比例逐渐降低。卡方检验表明,迁移意愿与年龄的关系高度显著。此结果与以往的研究所得出的结论一致。

迁移意愿与家中是否有在世的父母有着显著的相关关系。父母至少有一方在世的农村居民中,有32.5%计划在5年内迁移城市或者已经在城市定居;而在父母均不在世的农村居民中,有5年内迁移城市的打算或者已在城市定居的比例仅为20.1%。从百分比来看,有至少一方父母在世的农村居民的迁移意愿更高,与假设相符。家里是否有子女与个人的迁移意愿有着显著的相关关系。家里有子女的农村居民中,有26% 的人打算在5年内移居城市或已在城市定居,而没有子女农村居民中,有42.1% 的人打算在5年内移居城市或已在城市定居。没有子女的农村居民有更强的迁移意愿,验证了我们的假设。但是,这两组变量的关系都有可能受到年龄的影响,显示出虚假相关,所以,接下来我们将进行回归分析,以证明变量间的真实关系。

(二)居住意愿影响因素的回归分析

将家庭结构变量分别放入模型,做了两组嵌套模型来进行分析。其中,模型一为基准模型,模型二加入了家庭结构变量,模型三加入了交互项来看年龄与家庭结构变量如何作用于因变量。回归分析的结果。

模型一的结果表明,在控制了性别、教育和婚姻状况之后,年龄变量依旧对迁移意愿有显著影响。随着年龄的增长,迁移意愿逐渐下降,35岁之后,随着年纪的增长迁移意愿降低的幅度增大。此外,性别和婚姻变量对迁移意愿没有显著影响。人力资本对迁移呈正影响,与以往的研究结果一致。

在二元分析中,我们初步验证了是否有父母在世与迁移意愿之间的关系,即父母在世提高了迁移的意愿。但是,模型二的结果显示,在控制了年龄等其他变量之后,变量之间的关系有了变化,有父母在世的农村居民的迁移意愿较低。

虽然在控制年龄后,父母在世变量对迁移意愿的影响发生了变化,但不能排除父母在世变量在不同年龄段的作用有所不同的可能。在模型三中,我们加入了年龄组与父母是否在世变量的交互项。加入交互项的目的是检验在不同的年龄组里父母是否在世变量对迁移意愿的效果是否有所不同。结果显示,年龄和有父母在世变量的主效果仍然是负向的,但交互项回归系数(除去与26~36岁年龄组的交互项)呈正向影响,且统计显著。换言之,虽然年龄愈大,迁移意愿愈低。但是,在同年龄组中,父母健在部分地提高了迁移的意愿,而且此效果随着年龄的增大而增大。这说明了,虽然整体看来,年纪越大迁移意愿越低,但在年龄较大的农村居民中,有父母在世的人迁移意愿要更大,验证了我们的假设。

表4给出了是否有子女与迁移意愿关系的多元回归分析结果。

为了结果更易解读,本组模型选择年龄组5为参照组。在这组模型中,年龄的影响依旧非常显著,随着年龄的增大迁移意愿逐渐降低。在加入了家庭结构变量――是否有子女后,所得的结果与二元分析一致,即有子女的人迁移意愿更低。但是,模型三的结果表明,在加入了交互项之后,此变量的效果就不在呈统计显著。这说明,是否有子女对迁移意愿的影响与年纪有很大的关系,也就是说,有没有子女的影响,实际是有没有学龄子女的影响,这与我们的推测相一致。我们可以看到,四个交互项中,只有前两个是显著的。可以推测,比起年纪最大的一组(大于55岁),有孩子的年轻组的迁移意愿较低,因为他们的孩子大多处于学龄期间,而其它年龄组的子女对教育的需求已经不重要,所以交互项并不显著。

以上两组模型的分析结果与理论分析相一致。二元和多元分析所揭示的模式可以从农村居民的年龄所代表的生命历程阶段以及家庭结构中找到解释。迁移是有选择性的。年纪较轻和教育水平较高的人的迁移的机会成本较小,经济回报较高,因而迁移的动力最强。但是,对年纪较轻的农村居民而言,如果他们已经有自己的子女,正处在上学阶段,对教育的需求非常突出,虽然城市的教育条件比农村好,但是由于户口的限制,农村居民的子女在城市并不能平等的享受教育资源,所以他们的迁移意愿较其他人要更低。而年纪较大的农村居民的子女已经离开了学校,或者进入后中学时代,迁移对子女上学的影响不大,所以家里是否有子女对他们迁移意愿的影响并不显著。对年纪较大的农村居民来说,由于在农村生活时间较长,在农村社会人际关系的嵌入性较高,若是在农村的生活(例如农业生产、照看留守儿童,社会往来,等等)有父母照顾,则迁移的成本会相对降低。并且,他们的父母已经迈入老年,对好的医疗条件更有需求,加之城市医疗资源的获取相对容易,城市的医疗城市的优质医疗资源也是迁移的一个重要拉力。因此,家里有父母会促使非新生代农村居民有更强烈的迁移意愿。以上的分析结果验证了我们的假设,表明了迁移决策是以家庭为单位,综合各方面因素的理性选择行为,并非是完全基于个人特质的选择。

四、结论与对策建议

通过理论及实证分析发现:家庭结构是影响农村居民迁移意愿的重要影响因素,并且其影响机制有代际差异。家里有学龄子女的农村居民对教育资源的需要较高,虽然城市中的教育资源更好,但是对他们来说难以获取,因此他们的迁移意愿就较低;家里有父母的农村居民可以帮助照看在农村的生活,帮助年纪较大的农村居民降低迁移成本,并且城市中医疗资源具有优势,因此他们的迁移意愿较高。

以往大部分有关迁移意愿的研究将已经进入城市的农民工为研究对象。进城市做工往往是迁移的第一步,农民工代表着农村中已经具有一定迁移意愿的人群。基于农民工调查的研究回答了农民工是否计划成为“永久性城市居民”,但对农村居民的迁移意愿,由于自我选择误差,其得到的回答并不准确。本文使用了“西部社会经济变迁调查(CSSC)”数据,对西部12省份农村居民的迁移意愿进行了整体分析,该数据资料包括了城市及农村样本,因而弥补了之前大部分研究以农民工为研究对象所可能造成的偏误,对全体农村居民的迁移意愿进行了分析。

社会变迁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自发秩序;制度变迁;竞争

本文试图提出如下观点:1、秩序在竞争中产生;2、新秩序(或制度)是行为主体预期在新规则下的收益高于旧规则下才做出改变旧规则的偿试。一旦在新规则下,行为主体的实际收益低于预期收益甚至低于在旧规则下的收益,行为主体就会改变规则,甚至回到旧规则。对新规则的“破坏”来自行为主体自身也可能来自外界的其它因素。3、要维持新规则的正常运行,一方面靠行为主体的可信承诺,另一方面不能有外界的破坏。自身监督或外部监督可能会延长制度的运行时间。

需要强调的是:本文所使用的自发秩序的概念,我们强调的是其自发过程,即它们是如何形成的。制度经济学中的制度变迁理论是研究制度如何形成和变迁的,因此,自发秩序和制度变迁这两个词在本文中可以交替使用。

全文结构如下:第一部分是对一些已有的重要文献作简要的评述;第二部分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描述;第三部分是对案例作理论分析;第四部分把理论用来解释一些具体的制度变迁,最后为简单的小结。

简要的文献综述

关于自发秩序的理论,哈耶克作了有力的论证。而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诺思的观点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了解和认可。制度的变迁理论中,有学者把它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种。对于制度的变迁还有一种是演进论的观点。要对这些理论(其著作多不胜数)作全面的评述,是一部厚厚的专著的工作而非本部分所能及的。本文只能挑出部分作者认为重要的论著作简要概述。

(一)自发的与设计的

各种制度的形成是人为设计的还是自发形成的,这一争论由来已久。哈耶克是后者的坚定支持者和重要阐述人之一 ,他在一系列的著作中(哈耶克,1963,1966,1967,1960,1970,1979) 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哈耶克(1967)把人为设计的观点追溯到了古希腊“……不过它的渊源却是一种非常古老的错误的分法,它来自古希腊,至今仍是正确理解理论和社会政策这一具体任务的最大障碍。”(哈耶克,1967,P521)而直到18世纪的弗格森才明确“……它们虽然可归因于人的行为却不可归因于人的设计……”(哈耶克,1967,P522)为什么是自发而非设计的呢?在哈耶克那里,要设计出社会普遍的制度,就要求行动者对所有相关的事实拥有完全的知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而建构论者却认为并非如此,他们的观点影响广泛并使得“现代人已经变得极不愿意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即他们在知识上的构成性局限实是他们不可能经由理性而建构社会整体的一个永恒的障碍”(哈耶克,1973,P12)。因此,在他们看来,多数制度是一些“精英”们通过深思熟虑设计而成。然而这在根本上是错误的,因为,“我们没有能力把深嵌于社会秩序之中的所有资料或数据都收集起来,并把它们拼凑成一个可探知的整体。所有因建构论唯理主义这一知识进路中所产生的‘如此井然有序、如此明晰可见、且如此易懂’的漂亮计划而被它们迷惑住的人们,实是前述‘笼而统之的幻想’的牺牲品,而且他们也忘记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这些计划之所以具有表面上的明确性,实是因这些计划的提出者根本无视那些他们不知道的事实所致”(哈耶克,1973,P12)。个人或某些组织都没有办法获得所有的知识。每个人的行为只是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在自己的知识水平下作出的,在个人极大化自己利益的行动中会形成一些共识,使人们能自觉的遵循一系列规则行动,而自发秩序正是“源出于其要素对某些行为规则的遵循”(哈耶克,1973,P63)作为一种整体性的制度,没办法进行设计。而作为行为者的各个个人,如何采取行动至少会在脑子里做一番规划。虽然建构的观点是错误的,但我们在哈耶克的著作中找不到他清清楚楚的说明秩序到底是如何自发形成的(在多篇文章中他都强调自发性)。本文不严格区分是自发的还是设计的,只是要说明不管属于哪种,都是行为者在权衡自身利益下竞争而形成的。

(二)诱致性与强制性

对于制度变迁的理由,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舒尔茨(1968)认为“……人的经济价值的提高产生了对制度的新的需求,一些政治和法律制度就是用来满足这些需求的。”显然,舒尔茨所讲的制度主要是人为设计的具体的制度并非与制度经济学家所持的观点完全一样。而戴维斯和诺斯把制度变迁的原因说得更简单“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就会被创新。只有当这一条件能被满足时,我们才可望发现在一个社会内改变现有制度和产权结构的企图” (戴维斯、诺思,1979,P274)。任何制度的转变的动机都可以此作为理由进行解释。真实世界里有些制度是有效的变迁而有些却不是,还需要在执行过程中不断的改变。这是典型的诺斯的分析方法,在诺思那里,制度总是朝着能提高效率的方向变迁,即有名的效率假设。以此为核心理论,诺斯(1981)对跨度上万年的经济史作出了解释。

对于制度变迁的具体形式,经济学上有两种著名的分法,一种是以拉坦(1978)为代表的诱致性变迁,一种是以林毅夫(1989)的文章为代表。他把制度变迁明确的分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拉坦(1978)的框架中包含制度的需求和供给。制度变迁也可由供求关系进行分析“制度变迁可能是由对经济增长相联系的更为有效的制度绩效的需求所引致的,我们还假定,制度变迁可能是关于社会与经济行为、组织与变迁的知识供给进步的结果”(拉坦,1978,P333)。而林毅夫(1989)则首先给出了诱致性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定义,在他那里,“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林毅夫,1989,P384)。显然,诱致性变迁与戴维斯和诺斯(1979)解释制度变迁的理由一致,都是预期有更大的获利机会时,参与主体才主动去推进制度变迁。而强制性变迁好像是各行为主体被迫接受了新制度,而新制度是由政府的法令形式颁布的。中国的自上而下的一系列改革正符合这一理论。但更进一步的思考,政府为什么要制定引起制度变迁的政策?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可以肯定的是政府本身也要考虑利益,同其它的制度变迁的理由一样,只有政府在预期在新制度下的收益增加时才会推动制度的变迁。因为“政府也是十足的经济人或自身效用最大化者,其制度变迁行为的唯一解释就是追求政府自身的效用最大化。本质上与别的制度变迁主体一样,也是受制度变迁所能带来的收益所引诱”(黄少安,1997,P359)。事实上,政府并不是独立于制度参与者之外的,它也是制度中行为主体之一。因此,黄少安的如下观点是正确的“所谓的强制性变迁不过是政府作为一个变迁主体的诱致性变迁而已”(黄少安,1997,P359),因此,在作制度变迁的研究时,用不着特异的将其分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两种。只是要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变迁和它是如何变迁的,它们都是行为主体在权衡自己的利益时行动的结果。

(三)制度演进论

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具有演进论的特点。因为社会上各个个人的知识是相当分散的,个人甚至一些特殊的研究机构都不可能掌握所有的知识而能设计出有效的制度来,只有各行为主体在行动中通过不断的试错过程逐渐形成一系列的游戏规则,在各要素遵循一定的规则行动时,秩序便形成了。在这些规则中,可以分为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内部规则是社会成员在博弈过程中自发形成的,而外部规则则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制度。内部规则是具有普遍实用性的,而外部规则的适用范围限于组织内部。制度变迁过程可以看着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不断调和的过程。作为外部规则的组织是要遵循内部规则的,但同时也会影响内部规则,甚至转变而成为内部规则。作为受到普遍认可的内部规则的改变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而外部规则的转变则较容易。周业安(2000)通过对一些案例的分析表明中国的整个制度变迁的背后,实质是内部规则的自发演化。但他如下的表达是不太准确的“……动态地看,中国的制度变迁实质上表现为外部规则的不断退出的过程……”(周业安,2000, P10)显然,他在这里把外部规则主要看成政府的行为。政府的行为属于外部规则,但不是外部规则的全部,只能说外部规则的转变是较内部规则快。

李建德(2000)为制度演进理论建立了一个分析框架。在他看来,最稀缺的要素决定一个时期社会最根本的制度(即他称的宪法制度)。在漫长的人类历史中,依次经历了氏族社会、纳贡社会、土地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在各个历史时期中,最稀缺的要素分别是劳动、劳动的保护能力、土地和资本。随着人类利益极大化行动的转变,最稀缺的要素会发生变化,而社会制度也会随之而演进。用这一分析框架,李建德(2000)宣称,除了强大的解释力外,更可以对未来社会的发展作出预测。即随着社会普遍的知识水平的提高,资本已经不是最稀缺的要素,取而代之的是知识,知识成了最稀缺的要素,因此,未来社会被他称为“知识主义社会”。这实是一种对制度演进的解释方法,但我们用它来解释具体的制度变迁时,找出那个最稀缺的要素实非易事。我们即使同意他“最稀缺要素决定根本制度”的提法,但在解释这个“最稀缺要素”时是有差异的。任何社会中要素都是非常非常多的,相对于社会运行来说,其中最有优势的那种要素决定根本制度,而不必追问到底哪种要素为最稀缺。这样来看,他的观点和我们是一致的。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