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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现象范文

社会经济现象

社会经济现象范文第1篇

关键词:经济人;道德人;政府;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09)-04-0046-02

“经济人”假说最初是用于经济市场行为分析,而后被以布坎南和塔洛克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推广至政治市场行为分析,并由此产生政府“经济人”概念。政府一方面承担着提供公共服务、增进社会福利的“道德人“义务,另一方面亦表现出“经济人”的特性,二者相互统一。然而,“经济人”角色的日益膨胀正严重影响着我国政府的办事效率和行政质量。本文拟对政府“经济人”现象作简单探讨,望能给相关部门及人员带来些许启发。

一、“经济人”理论及政府“经济人”概念的提出

1.“经济人”理论

“经济人”理论最早是由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提出。这一理论的基本内涵包括:第一,“经济人”具有自利性,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是人产生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第二,利益最大化原则,即在追求自我利益过程中, 经济人必然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权衡各种利弊得失,以选择于己最佳的结果来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第三,客观在健康良好的市场条件下,经济人个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行动非但合理,而且它还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即有效地增进社会的公共利益;第四, 经济人的理性假定,即人具有理性的知识和计算能力,能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处境和自身利益来收集信息以作出判断,从而更好地满足自身需求,使自身利益最大化。

2.政府“经济人”概念的提出

(1)政府“道德人”角色的历史渊源

所谓政府人,狭义上可以理解为一国履行行政公务的人员集合,即行政管理者;广义上可以理解为一国所有履行国家职能的人员集合。政府作为一个公共机构,其所需的所有生活和生产资料都是由社会公众提供。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使政府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被视为利他主义者。而且在经济发展初期,政府的确也很好地充当了“道德人”的角色,在经济发展和为民谋利方面起到了非常重大的作用。但这种假设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暴露出其局限性。过分强调集体利益,忽视政府官员对自身利益的合理追求,这只能阻碍政府人工作积极性的发挥,政府“经济人”于是应然而生。

(2)政府“经济人”产生的必然性

在传统经济学中,政治过程与经济过程截然而分。传统上经济学主要研究物质财富与商品货币,遇到政治问题则一般推诿于政治学家。在很长时间里,经济学都遵循着两种截然相反的假设:在私人领域,个人总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动机;而在公共领域,政府则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最终目的。这种观点实际存在一个悖论:人在私人领域是典型的利已主义者,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则成为大公无私的利他主义者,而人追求自身利益的天性并不会因他的环境而改变。一个人在经济活动中是一个经济人,转而在政治领域则转身成为一个十足的道德人,这在逻辑上是行不通的。为此,以布坎南和塔洛克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将“经济人”假说由经济市场推广至政治市场,认为政治家从政的目的也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是因为政府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是由作为理性人的政治家和政府官员组成。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利益主体,他们追求自身利益的特性会影响政府决策的制定,以借政府的强制力来实现其自身利益,这时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就只是一个躯壳而已。

从实践角度来看,我国目前正处于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特殊的社会环境和改革路径造就了适合政府“经济人”成长的现实土壤。在政府角色的复杂演变过程中,政府人的自利使得政府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同人民大众利益相分离,政府人表现出种种“经济人”的非理性特征,导致政府行为低效、政府假公济私与政府自我膨胀等“政府失灵”现象产生。

二、政府人是“经济人”与“道德人”的统一

公共选择理论将“经济人”假说从经济领域带到了政治领域,认为政府人也持有一种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观念,其行为目标具有“经济人”的特性,只不过这种特性较之于经济活动中的个体表现得更含蓄更隐蔽。政府作为宏观经济的主体,或追求国民生产总值最大,或追求充分就业,物价稳定,或努力为社会提供最优的公共服务,这些都成为政府行动的目标。在国际贸易中,各国政府间的摩擦与争端也大多是围绕经济利益而展开,以经济人假说为基础的新自由主义思潮为跨国公司输出生产方式和资本提供了理论依据,跨国公司对母国的依赖也更凸显了政府所扮演的“经济人”角色。政府在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它理所当然地获得了它应得的财政收入。财政收入越多,其行政支出比例当然也就越大。因此,追求财政收入和行政支出比例的提高也成为政府行为的激励目标之一。所以政府追求自身行为目标的最优过程实际就是政府“经济人”思维方式的延伸。

在这里“经济人”并不等同于自私,政府人作为特殊的群体不可否认也存在“道德人”的一面,它是“经济人”与“道德人”的统一。经济人行为是其道德行为的载体,而伦理道德取向又是其经济行为的价值导向,二者相互影响。政府经济职能的有效发挥是建立在政府是为公众谋利的公共性基础上,离开这种公利性,政府也就失去了存在必要。政府承担着公共利益代言人的角色,对内履行着引导国民经济发展、监管市场经济活动、为公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等职能,对外承担着治理全球环境恶化、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与国际犯罪、维护世界和平等国际责任,表现出“道德人”的一面。当然,政府人在履行自己职能的同时也会想方设法实现自身的利益即官僚利益,但合理范围内的政府利益往往是政府行为的内在动力,它能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激励政府人负责任、高效率地工作。政府人是“经济人”和“道德人”的统一。

三、政府“经济人”非理性扭曲的表现及危害

“政府经济人”合理合法的利益追求可以成为政府行为的内在驱动力,但政府利益趋于膨胀的特性又常会使它超越其合理范围,走向公共利益的反面。尤其我国目前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权力真空的出现和两种体制并行导致的利益空间为政府官员“经济人”自利性膨胀提供了极大的可能。这一方面造成官员的,另一方面直接损害了政府形象,形成社会不和谐的体制性根源。政府“经济人”非理性扭曲主要有如下表现:

1.政府人员对自身利益的不当追求

在体制转轨时期,制度上的缺陷为一些掌握实权的领导干部对自身不当利益的追求提供了可能空间。这易导致在政府执行活动中出现道德风险和权力寻租问题, 降低了政府执行力。如一些政府官员,利用掌握的审批权、决定权收受贵重礼品和贿赂,乱收费、乱提成、乱罚款,大肆进行权钱交易和“寻租”活动, 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政府行政秩序,降低了政府的执行效率。

2.政府各级部门及地方对各自利益的不当追求

随着市场化的推行,我国中央行政权和财政权逐渐向各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下放。这使得部门和地方逐渐拥有更多自己的特殊利益,形成了众多的权力和利益主体。他们各自追求符合其自身需要的局部权力和利益,对中央实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敷衍做法。地方政府一味追求本地区自利,甚至不惜以损害全社会公利及其它地区利益为代价。一些政府职能部门亦发生了权力的异化,将执法所得少量交给国家,大量留给自己,甚至给予执法个人提成,形成“执法产业化”的怪圈。这使得地方和部门形成一个个小的利益团体,国家为公众谋利的形象日益扭曲,与和谐社会的目标也越来越背离。

3.政府对于整体利益的不当追求

政府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其利益的不当追求主要表现为政府具有自我膨胀的倾向,这是因为在我国缺乏行政预算约束机制,随着编制的增加,行政经费也相应增加,政府机构和人员数量毫无节制地增长。这造成了政府部门办事程序烦琐、政府内部相互扯皮、政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严重降低了政府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政府对于整体利益的不当追求还表现在其体制惰性上。出于对利益的算计,政府在制度创新方面表现出官僚机构固有的行动迟缓、制度供给滞后等特征,难以及时有效地解决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及满足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期望,最终可能

丧失管理社会的能力,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

四、和谐社会下我国政府“经济人”角色完善方向

所谓和谐社会,是指一个社会各阶层和睦相处,社会各成员各尽其能,各得其所的社会,是人们的聪明才智、创造力得到充分发挥和全面发展的社会,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社会,是人与人、人与自然协调相处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对于政府的要求,就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政府在维护社会公平、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的职能,实现政府治理方式由全能型、经济建设型的“统治行政”向以“管理行政”为基础的“服务行政”转变,我们应当切实采取多种措施来扼制政府“经济人”特性的非理性膨胀。如明确政府经济职能,彰显政府“经济人”的经济理性;建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树立正确的执政理念;建立科学的政府利益激励机制和法制制约体系;大力发展社会中间组织,使部分政府职能中间组织化;建立合理的政府利益协调机制保障政府人的合理合法利益;建立健全政府责任体系来加强政府的责任和风险意识等等。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我国综合国力不断提高,我国人民民主、法制意识也不断增强,我们要尽量使政府人处于公共监督和控制下, 做到法制和人治的结合,使政府人的利己心和利他心达到完美的统一,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和繁荣进步,尽快实现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长远目标。

参考文献:

[1] 布坎南.自由的限度[M].商务印书馆,1990.

[2] 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M].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8.

社会经济现象范文第2篇

关键词:黄牛党;供给配给;价格歧视;需求刚性

中图分类号:F0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2)12-0013-05

“黄牛党”是1920年代上海人惯用的概念,指一堆抢购物资和票券的人如“黄牛群之骚然”。《现代汉语辞典》中关于“黄牛党”的定义为:持力气或采用不正当手法抢购物资以及车票、门票,然后高价出售从中获利的人①。国外也有“黄牛党”,但其称呼有所不同,如在一些欧洲国家称“白牛党”,在美国则称“票务经济人”(Scalpers)。

“黄牛党”现象在中国十分猖獗。2012年1月iPhone 4S手机在中国内地上市,第一天便遭到“黄牛党”抢购囤积,致使苹果公司暂停在实体店销售iPhone 4S手机②。欧洲的“白牛党”主要倒卖体育比赛的门票。“黄牛党”在美国有近百年历史,从1881年《纽约时报》报道的票贩子到现在的票务经济人:早期倒卖低价火车票,现在倒卖演出门票和体育比赛门票(东莱,2012)。欧美国家的“黄牛党”不以提供倒卖火车票等交通工具业务为主,这和运输能力提高及国家政策控制密切相关。但“黄牛党”仍是文体产业发达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常见现象。

通常理解,“黄牛党”就是票贩子,这些人以各类途径获得一些票证,然后高价卖给需要的人从中牟利[1]。也有不同的看法,王智勇和王曼认为,“黄牛党”是一种倒卖票证和稀缺资源而获利的中介行为和投机行为[2]。总之,“黄牛党”群体利用各种途径占有一些资源,然后高价转卖给急需的人获利。“黄牛党”有显性和隐性之分。显性“黄牛党”是专门搞倒卖、转卖某些资源的人,并以此为生。隐性“黄牛党”指偶尔利用机会买卖一些资源和机会的人,这些人有正常的工作,只是在某些时候才利用此机会赚取外快。

如何看待“黄牛党”现象,此现象背后又隐藏着怎样的经济学实质,本文尝试对此展开相关探讨。

一、“黄牛党”现象

“黄牛党”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只要存在利益驱动,就有其活跃的身影。在我国很多行业中都存在“黄牛党”。医疗行业中,医疗行业专家号一号难求,催生了“医疗专家号黄牛党”,反应了产品供给短缺现象。资本品投资行业,该行业供给不足,引起众多投资者争夺有限资本品。礼品消费行业,如回收购物卡、高档礼品和烟酒,同样属于专职“黄牛党”的一种形式。参观和演出行业,大城市尤甚。如北京人民大会堂和国家大剧院附近倒票的“黄牛党”,这些专职“黄牛党”暗示供给配给的存在。金融行业中的“黄牛党”比较隐蔽,鲜为外界所知,但业内却成为公开的秘密。这也和信贷配给有关。商场消费行业中,商场的促销行为、买赠活动揭示供给价格歧视现象。火车票问题,火车票一票难求是普遍现象,这是刚性需求问题,也是供给不足问题。住房问题中,无论是专职的炒房团,还是兼职的炒房号,都反应了房子的需求刚性现象。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黄牛党”的存在是不争的事实。正视这一现象,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思考藏在“黄牛党”现象之后的经济学实质。

二、“黄牛党”现象背后的经济学实质

理解与把握“黄牛党”现象之后的经济学实质主要应关注以下方面。

1. “黄牛党”反映了经济供求关系中的某种供给短缺现象。杨音认为,短缺是一定价格指数下的部分物品短缺或者货币购买力剩余,某些特定情况下表现为供给不能够满足需求或者需求超过供给[3]。迟福林、方栓喜指出,我国进入公共品短缺时代,相对于快速增长的需求,公共品供给短缺[4]。李劲、唐晓林分析了我国医疗短缺、住房短缺和投资渠道短缺的现象[5],认为投资渠道短缺实际上是资本品供给短缺。除此以外,医疗短缺主要有三个方面:我国医疗资源短缺、医疗保障短缺和农村医疗显著短缺。短缺在医疗行业比较常见,例如炒高专家号、倒卖专家号等事件,这种短缺反应了我国医疗公共服务某些方面的供给不足,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表现尤其明显和普遍。北京、上海各大医院的“黄牛党”屡禁不止,正说明我国医疗高端服务的供给短缺[6]。

由于供给不足,需求者才不惜高价求购,也催生了“黄牛党”的存在,“黄牛党”为满足需求者的需求提供便利,从中获取高额利益。资源无法满足需求者的需求,“黄牛党”便成为需求者争夺资源供给的一种途径。如果供给充足,需求者可以方便获取需求的资源,“黄牛党”生存空间将大大压缩,即需求者通过“黄牛党”的资源争夺战将大大减少。因此,可以这样认为:“黄牛党”成为供给短缺条件下需求者争夺资源的推波助澜者。供给短缺成为“黄牛党”存在的第一个实质原因。

供给的不足导致供求问题的出现(如图1所示)。由于Qs的供给量小于均衡数量Qe,在此供给量下,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Pd要远远高于供给者要求的价格Ps,同时也高于均衡价格Pe。在不增加供给的情况下,Pd与Ps之间的差额足以让很多趋利者采取行动。供给者在Ps价格下采取供给配给、价格歧视来分配有限供给,需求者的旺盛需求和刚性需求在价格Pd上显示出来。黄牛党在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利用Ps和Pd之间的差额做文章,获取价差收益。事实上,只要Pd高于Pe,就存在超高利益,“黄牛党”就有生存的利益空间。

2. “黄牛党”反映出行业的供给配给现象。早在1995年,就有学者发现数量配给是发展中国家的普遍现象[7]。供给配给是在计划经济下的一种政策行为。在市场经济中,供给配给同样存在,主要分布于某些垄断行业和特殊行业。某些产品供给不足、数量有限,面对特定群体销售,便是供给配给。不同群体获得的供给配额不同。据《北京日报》报道,2012年4月,中国建设银行向全国38家分行下发本年房地产行业信贷调整文件,明文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对小企业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此配给是为了调整行业发展而做的良性规划。同时,某些房地产商为了利益和拿到信贷额度,不惜借助“黄牛党”。此类“黄牛党”是隐蔽的、兼职的。

专职“黄牛党”一般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区域。北京人民大会堂和国家大剧院附近很多专职“黄牛党”。他们靠倒卖人民大会堂和国家大剧院入场券和门票为生。供给配给下,很多演出只针对特定群体赠票、售票,有机会获得票的人(群体)可能不使该资源、不去看演出;而大多数没有机会获得票的人(群体)希望拥有资源、去看演出。这样,“黄牛党”给拥有票务资源的人(群体)制造了创收机会,同时给没有票务资源的人(群体)提供票源。因此,“黄牛党”在帮助某些遭受供给配给的群体获得供给机会的同时,为自己谋取利益。

3. “黄牛党”体现了供给者的价格歧视(即差别价格)策略。在改革中的计划经济中,常面对双重价格:较低的补贴价格和较高的市场价格(王直,1995)。同一种商品,以不同的价格出售,导致不同层次消费者因身份问题遭受机会损失。面对此情况,处于劣势的消费者出于经济人的利益最大化目的,谋求新的途径以改变不利现状。北京大学百年纪念讲堂每日都有精彩演出,演出水平不亚于国家大剧院。但是北大的演出票价要比国家大剧院低很多,这是为了惠及北大师生。北大为了保证资源的合理和有效利用,规定北大师生凭证件可以购买低价票(10元、20元),非北大师生者则要购买高价票(40元到150元VIP价不等)。这是明显的价格歧视,对不同群体规定不同价格。价格歧视催生了某种“黄牛党”。普通观众(非北大师生)为了降低购票费用而求助“黄牛党”购买演出票,这是理性选择。专职“黄牛党”每天聚集于此,靠倒票、赚差价为生。除此以外,北大学生为了差价也兼职做“黄牛党”倒票。价格歧视令许多“黄牛党”参与倒票,见面交易、钱货两清、潜在损失减少,现实收益增加。对“黄牛党”而言,这无疑是最方便、最快捷的赚钱途径。

在商场打折、赠券的差别价格促销战略中比较常见“黄牛党”(王智勇、王曼,2008)。商场搞促销活动,规定消费满300元返150元代金券,代金券仅在此商场消费,只能购买价格高于150元的商品。商场的活动规则让消费者购物支付更多的时间和金钱。消费者为了节省时间和金钱,便由“黄牛党”出面为自己交易。差别价格下,消费者的理性选择和“黄牛党”的利益最大化选择不谋而合,达成一致交易。经济现象中差别价格比比皆是,都导致“黄牛党”有滋生的空间。

4. “黄牛党”的存在反映了我国某些行业需求旺盛。有需求就有供给,这是经济学的至理名言。现实生活中,某些群体不惜高价求购某些资源,说明这些群体需求的旺盛和迫切。这些旺盛的需求,是“黄牛党”生存的空间。如果没有这些需求者以及他们的旺盛需求,“黄牛党”就失去了生存空间。因此,需求旺盛是“黄牛党”存在的一个实质原因。马斯洛需求层次③学说中对生理和安全的需求中都涉及物品需求,属物质性需求,需求旺盛在情理之中。

致使需求旺盛的因素不乏需求刚性、社会资本偏好及三大心理满足。某些刚性需求也有社会因素影响,社会价值和社会认同致使公众必须拥有某些资源。某些资源是社会资本,符合拥有者显示社会地位的意图,并受到公众的偏爱。公众的偏爱出于三大心理原因:炫耀心理、猎奇心理和满足心理。

5. “黄牛党”的猖獗揭示某些需求是刚性的,需求刚性值得重视。刚性需求体现在重大节假日。人们节假日必须回家与亲人团聚,这催生对火车票的刚性需求。年轻人结婚,这促进对房子的刚性需求。社会需求刚性下滋生大批的“黄牛党”。在中国,“黄牛党”以倒卖火车票而闻名。火车票是老生常谈的话题,大多数中国人都面临过一票难求的困境,多少都和倒火车票的“黄牛党”接触过。尤其是春节,人们为了回家过年,不惜金钱、时间和精力,正如《人在囧途》中所演绎的故事,即使坐拖拉机、运货车也要回家过年。这个刚性需求给“黄牛党”极大的利益空间,致使他们不惜犯法制售假火车票。虽然为了防范“黄牛党”,铁道部规定火车票实行实名制,但“黄牛党”仍有生存空间。“黄牛党”利用网络代购火车票,网络代购公司应运而生,还有专职“黄牛党”替人补票。需求难以满足便难以遏制“黄牛党”。

刚性需求也体现在人生婚姻大事上。结婚买房是中国自古的传统,新婚、新房相应成趣,在青年群体中买房具有刚性。需求刚性致使“黄牛党”挺身而上,成为炒房大军的主力。炒房号的“黄牛党”摸准人们的购房心理、掌握了投机技巧。抢先占有房屋购买权,然后再倒卖给真正需要的人。

6. 需求旺盛的原因在于某些资源是社会资本[8],体现社会地位。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尔迪厄认为,社会资本是所有实际或潜在资源的集合[9]。罗纳德·伯特认为,社会资本是一种通过它获得使用资本机会的联系或者关系[10]。A.波茨认为,社会资本是广泛社会结构中控制稀缺资源的能力[11]。由此而知,人民大会堂的演出票、国家大剧院的演出票、某些演出的首映票属于稀缺资源,量少且对特定群体发放,普通群体没有机会得到。这个观看资格(机会)便是社会资本的一种形式。特定群体有资格获得票却不使用这个机会;普通群体没有资格获得票却想拥有这个机会。“黄牛党”发挥“调剂余缺”的作用。满足双方所需,从中赚取差价。普通群体观看演出是为了观看这个资格。针对特定群体的演出属于社会资本,普通人观看同时就拥有了这个社会资本。

社会资本的拥有有益于提高、巩固拥有者的社会地位。社会地位是指一个人在社会中所处的阶层层次,是综合了职业声望、社交网络范围及其他居住、出行、餐饮娱乐方式等方面差异的概念;它总体上以高低来表示[12]。社会地位的高低由其拥有的社会资本体现。拥有了稀缺的社会资本无形中显示、证实了人们的社会地位。在某时拥有某些稀缺的社会资本,可以巩固、抬高普通人的地位,让他人羡慕。普通群体对此类社会资本性质的稀缺资源趋之如骛,给“黄牛党”可乘之机。需求很高,加上供给配给,导致普通群体获得机会减少。“黄牛党”便“穿针引线”,调剂余缺。

7. 需求旺盛的原因是三大心理致使公众偏爱某些资源。公众对于某些资源的过度偏爱和渴望占有出于以下三个心理:炫耀心理,占有这些资源可以向朋友炫耀;猎奇心理,难得到才要得到;满足心理,得到后的成就感、满足感。公众偏爱某种资源,是由于某种资源可以给拥有者带来效用,也就是这种资源提供的满足程度[13]。公众对不同资源的偏好程度是不同的,偏好的非饱和性决定了公众对任一种资源均持多多益善观念(高鸿业,2000)。公众作为消费者的这些心理促使需求的形成。

春节期间火车票非常难买,如果能够不费力的买到,就可以向朋友炫耀自己的能力同时也向他人展示了自己的社会资本与社会关系,显示了社会地位。某种演出的入场券很稀缺,猎奇心理促使渴望拥有入场券。费尽周折得到稀缺资源后,心理上的成就感、满足感及优越感可以抵补所有的付出。公众对某些资源逐渐狂热,需求极度膨胀,在有限供给下,给“黄牛党”的活动提供可能性。

由于某些资源的社会资本性质和公众偏爱某些资源的三大心理导致公众对这些资源的过度需求,而供给配给和短缺致使某些资源严重供不应求。供给不足、需求旺盛导致的供求失衡是“黄牛党”存在的经济学基础。

8. “黄牛党”盛行的原因归结为供求结构性失衡。孙祊祥认为,供求结构性失衡是供求总量一定下,最终产品的供给与需求、中间产品的供给与需求在数量和质量上不匹配。他总结出供求结构性失衡的表现形式:消费品的供给数量与需求数量不符合,消费品的供给质量与需求质量不匹配,资本品的供给数量与需求数量不相符,资本品的供给质量与需求质量不适应[14]。

资本品供给质量和数量都不能够满足公众需求。中国目前的投资环境不健全,资本品种类过少、价格过高,难以满足公众的多样化需求。公众可选择的资本品有股票、国债、保险、基金。这些产品的特点是数量小、回报低。股票市场80%的投资者在亏钱;国债、量少、且定向发放,少量供普通群体认购;保险投资收益比存款利息还低,基金大多亏钱。其他的投资渠道有限,且民间资本难以进入。到2010年,全社会80多个行业中只有41个行业允许民间资本进入,而民间资本在该行业所占比率最高的仅为13.6%[15]。据方桂荣的研究,中国民间资本已超过12万亿元,高于财政部公布的11万亿的国有资产总规模[16]。大量民间资本在资本品市场找不到合适的投资机会。资本品供给不足,导致民间资本追逐消费品,这从日益高涨的炒房团可以看出端倪。土地的稀缺性及公众对房子的刚性需求使得房子升值很快,这为“黄牛党”炒房号提供了谋利根据。“黄牛党”的推波助澜,房价上涨很快。房子由消费品变成了资本品。除了房子,其他的消费品也在投机商“黄牛党”的炒作下,价格急剧升高,极大偏离价值。从“蒜你狠”、“豆你玩”、“姜你军”、“糖高宗”、“猪你涨”到后来的“向钱葱”等等炒作生活必需消费品的活动中,可以看出投机商“黄牛党”的手段。

消费品供给质量不符合需求,致使“黄牛党”猖獗。医疗服务中,因为高端医疗服务跟不上,北京、上海的大医院人满为患、“黄牛党”活跃。需要得到专家诊病服务的患者远远大于这种服务的供给,而专家有限(北京大医院的知名专家不过几十人),难以满足如此庞大的需求。供不应求的局面为“黄牛党”倒号提供了条件。在交通领域,低层服务供给不够,不能够满足公众需求,导致火车票(这里指普通火车票)“黄牛党”屡禁不止。公众偏爱坐火车出行,一是安全方便。火车事故概率小,是所有交通工具中事故率较低的一种。且火车站点多,普通的县都有火车站。坐长途汽车要在市里倒车,不方便。二是火车票价格相对其他交通工具低。同样的距离坐火车要比坐汽车节省一半的资金。从西安到洛阳:汽车100元左右;火车50元左右。理性人一定选择坐火车出行。三是火车旅途长短皆宜,且不受环境限制。火车长途、短途都可以,车厢空间大,乘客可以走动放松;不受天气等环境的制约。而汽车长途比较辛苦,飞机和汽车都受到天气状况的影响。这样,火车成为公众出行的首选。而火车票的需求也就异常旺盛,在节假日则呈刚性状态。

孙国梁分析得出我国基础产业(能源、原材料和交通)供给不足[17]。铁路是交通产业的重要支撑,这个行业也存在不足问题。普通列车的供给不能够满足大众需求。这可以从节假日火车站人山人海的旅客、猖獗忙碌的“黄牛党”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大力推进高铁建设,对普通列车并未极力推进。2010年,新开工项目共12 789.0亿元,其中,高铁项目8 974.0亿元,占总投资的70%还多;2010年,新建铁路完成投资5 612.89亿元,其中,高速铁路项目(含收尾和筹建项目)完成投资4 415.9亿元,占路网大中型项目完成投资的63%;2011年,基本建设全年共投产新线2 167公里,其中,高速铁路1 421公里,占全年总投产新线的66%。④大力发展高铁,目的是增加GDP、拉动经济;除此以外,是加快运输速度、节省时间、体现高效率。但高铁的利用率较低。从西安到洛阳的高铁客车上,即节假日,闲置座位也很多。高票价让工薪阶层惜坐高铁,农民及进城务工人员等低收入阶层更是望而却步。铁道部每年都要解决春运难问题,年年都未解决。关键是基层交通服务供给小。供给扩大,一定能够缓解出行难问题、“黄牛党”也失去倒票的空间。

这表明,产品供给过程中,人们急需的产品和服务供应不适应需求,如交通、医疗等基本服务供给缺失、不足,导致“黄牛党”有活动的空间。

“黄牛党”现象背后的经济学实质主要包括以上八个方面。某些社会和心理因素通过需求影响“黄牛党”的存在,也是经济学问题。这实际上也是“黄牛党”存在的经济学原因。“黄牛党”问题归根结底还是供求问题。供给和需求双方的数量和质量都不匹配,供给和需求存在结构性失衡,才给“黄牛党”可乘之机。从供给方面来看,供给短缺、供给配给、差别价格影响供给数量和质量;从需求方面来看,需求旺盛、需求刚性影响需求数量和质量。供求双方在市场交换后出现供求结构性失衡,从而最终导致供求失衡。“黄牛党”及其经济学实质可以用图2来体现。

三、结语

“黄牛党”,生活中常见的群体,经济中不可忽视的力量,正以自身的手段影响着经济生活,涉足利益分配。深究其背后的原因,主要在于经济学方面,是市场经济中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产物。凯恩斯摈弃亚当·斯密古典经济学提出的“看不见的手”理论,提出市场失灵论。市场失灵是市场价格无法自动调节产品的供求均衡,资源的配置无法自动达到有效状态。公共选择学派根据政府干预经济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政府失灵论。政府失灵是政府对产品的不当干预导致市场价格扭曲、市场秩序混乱,并致使政府形象和政府信誉受损。市场失灵导致市场价格无法调剂某些产品和资源的供求均衡,政府失灵引起某些短缺和过剩、政府政策低效率。正是由于某些领域存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现象,“黄牛党”才有存在的机会。社会资本的占有,社会地位的提高,成就感和满足感背后的心理因素导致公众对某些资源过度需求;在供给有限条件下,供不应求的局面便由“黄牛党”调剂,“黄牛党”存在的土壤由此滋生。在某些领域,市场价格无法调价供求,政府的调控政策作用有限,“黄牛党”存在便有机可乘。“黄牛党”理性人的特性,决定其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不考虑其他团体和国家利益。“黄牛党”的存在给经济运行带来了不便和损失,使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因此,提出反对“黄牛党”、打击“黄牛党”。只有综合考虑“黄牛党”存在的真实原因,才可以从根本上应对它,减少“黄牛党”的负面影响、降低“黄牛党”的消极作用。

注释:

①详见商务印书馆2000年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第556页黄牛的第2个解释。

②详见2012年1月20号《广州日报》东莱写的报道《“黄牛党”,美国也头痛》。

③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是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在1943年《人类激励理论》中提出人类的五种需求层次: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

④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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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现象范文第3篇

[关键词]客源地;出游力;因子分析;三角图解法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08)06-0018-06

引 言

雷珀(Leiper,1979)将旅游系统分割为3个地理要素:旅游客源地(generating-rekion)、旅游通道(transit route)、旅游目的地(destination-region)。因此,基于地理学视角的旅游研究则应相应存在7个范畴①,出游力属旅游客源地出游研究范畴。克里斯塔勒(christaller,1963)、威廉姆斯(Williams,1970)、米塞克(Miossec,1976)、格里和沃尔(Greer and Wall,1979)、修诺特(thurot,1980)、布里顿(Britton,1980)、霍维克(Haivik,1980)、戈曼森(Gormsen,1981;1997)、朗德格仁(Lundgren,1982)、皮尔斯(1987)、希敦(Seaton,1997)、吴必虎(1994;1997;2006)、张捷(1999)等国内外旅游地理学家,针对客源地出游的研究集中于出游的距离衰减性、相互流动性、集中性、等级性、核心边缘关系等空间特征,除吴必虎(1997)、史春云(2006)分别就旅游个体出游特征及其影响要素、城市客源地出游力影响要素进行研究以外,基于区域宏观的视角研究客源地出游力则不多见。

客源地出游力侧重从宏观尺度研究游憩活动客源产生地,关系到星级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生产力的区域合理化组织,旅游基础服务设施是否得到合理利用,客源地出游力是预测旅游流的基础,关系到旅游目的地如何定位其旅游腹地及旅游发展战略的制定。因此,本文以中国国内旅游出游力为研究对象,侧重省际地理尺度,主要阐述两个问题:①客源地出游力的影响机制是什么?②中国省际国内旅游出游力呈现怎样的地域空间形态?

1 假说的提出:客源地社会经济属性决定其出游力大小

史密斯(Smith,1995)认为可将旅游看作是一种社会行为、一种地理现象、一项产业,并针对年龄、性别、职业、婚姻状况、收入,以及受教育年限等社会经济变量对个体旅行的影响,作了系统的综述分析。国内学者定性指出旅游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吴必虎,1999;保继刚,2002),分析了年龄、收入、职业、教育程度和家庭结构等特征对个体出游力的影响。

社会经济属性对出游力的影响已为国内外所关注,但侧重从微观尺度研究社会经济属性对旅游个体出游力的影响。宏观尺度上,是否客源地出游力的大小取决于其相应的社会经济属性?遵循从“假设”到“验证”的假说研究方法,以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为研究地理尺度,假设客源地的社会经济属性决定其出游力大小。

2 数据来源

皮尔斯(Pearce,1995)系统总结了国内游客出行的基本规律,指出人口分布对游客出行模式影响极大。简森・维必克(Jansen-Verbeke,1995)利用旅游客源指数TOI(tourist origin index),同样研究发现客源地产生旅游流的能力受人口潜力分布影响。吴必虎(1999)认为居民潜在国内出游力的主要影响因素为收入水平、交通状况和消费水平。阿萨纳瑟保罗斯(Athanasopoulos,2007)通过回归分析,建立了经济统计变量与国内旅游需求的关系。

通过以上文献回顾,从2006年《中国统计年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结构指标体系中,选取城镇人口比重、就业人员数、年底人口数、国民生产总值、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等21个社会经济变量,描述2005年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社会经济属性。

应用SPSS10,0统计分析软件对其进行因子分析,以主成分分析法作为因子提取方法,经过方差最大旋转,以特征值大于1为因子提取标准;将各因子方差贡献率对各省份因子得分进行加权平均,得到因子综合得分;将因子综合得分定义为各省份的出游力,在此基础上,研究中国省际出游力的影响机制及地域空间形态。

3 因子分析与假说的理论、数理验证

3.1 因子分析与假说的理论验证

相关系数矩阵计算结果显示选取的21个社会经济变量相关性显著,KMO值和变量共同度平均值分别为0.812和0.913,适合进行因子分析。提取的3个代表性因子,方差贡献率分别为58.76%、26.28%和6.26%,累计方差贡献率91.30%,解释了21个原始社会经济变量的绝大部分信息,因子分析效果显著(表1)。

因子1在年底人口数、就业人员数、普通高校在校学生数、旅游周转量、运输线路长度等10个变量上因子载荷大,主要反映人口规模和经济规模,可概括为社会经济规模因子。

因子2在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居民消费水平、城镇人口比重、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等6个变量上因子载荷大,可概括为居民生活水平因子。

因子3在接待入境旅游人数、国际旅游外汇收入等5个变量上因子载荷大,可概括为对外联系水平因子。

社会经济规模因子及居民生活水平因子累计方差贡献率85.04%,是影响中国省际出游力的主要社会经济属性,与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一致。如希尔和朗德格仁(Hill and Lundgren,1977)在研究加勒比海旅游影响时发现,在国际旅游流流动层次上,城市化水平高的国家构成了旅游流发生的核心,发展中国家则形成主要的旅游目的地,形成国际旅游“核心一边缘”综合体;威廉姆斯(Williams,2003)研究发现发达完善的旅游基础设施,包括交通、住宿和旅行社等,相当规模的就业人群,使得西欧一直是传统的国际旅游客源地;而据世界旅游组织、世界银行2005年统计资料,国际旅游花费总额前20名国家(或地区)有17个人均GDP超过20000美元。

对外联系水平因子是影响中国省际出游力的次要社会经济属性。对外联系水平高的地区居民,因 旅游者示范效应,往往形成良好的出游传统和消费价值取向。食品、饮料、地方文化、当地服务业、纪念品、以及其他所有旅游区内向游客出售的商业享受,会在当地居民中间,树立起比传统生活水准更高的物质享受风气。同时这些地区因旅游开发较早,旅游基础服务设施完善,游客出行极为便利。

3.2 假说的数理验证

将各因子方差贡献率对各省份因子得分进行加权平均,得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因子综合得分(表2),并将因子综合得分定义为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出游力。因省际绝对出游数据缺乏,本文将2005年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旅行社组团国内旅游人数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出游力进行Spearman相关分析,相关系数为0.916,显著性水平为0.01,呈现高度相关性。因子分析结果可信,“社会经济属性决定客源地出游力大小”的研究假说得到验证。社会经济规模因子、居民生活水平因子和对外联系水平因子是影响客源地出游力的主要社会经济属性。

4 中国省际出游力影响机制与地域空间形态

4.1 三角图解法――中国省际出游力因子分解

引入三角图解法,将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内旅游出游力在社会经济规模因子、居民生活水平因子和对外联系水平因子等3个维度上进行分解,阐述中国国内旅游出游力在省际地理尺度上的区域差异。3个因子的刻度线均起于左侧,向右侧增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在3个因子上的得分之和为100;图中圆圈大小代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出游力大小(图1)。

绝大多数省份集聚在三角图中江苏点的周围,出游力在3个因子上的分解普遍呈现“6:3:1”的比例分割形态(图1虚线部分),即约60%的出游力由社会经济规模因子决定,居民生活水平因子影响比例占30%,对外联系水平因子则仅占10%。

史春云(2006)通过因子分析研究中国城市出游力发现,因子1主要反映城市经济与居民生活水平,因子2主要反映城市规模辐射能力,因子1和因子2影响作用大致一样,城市客源地出游力呈现出区别于省际客源地出游力的影响机制(表3)。

对比推断如下:客源地出游力主要表现为出游人次和出游花费。出游人次取决于社会经济规模因子,出游花费取决于居民生活水平因子。城市旅游产业链完善,居民出游意识强,旅游消费水平高,较少受空间距离束缚,表现为出游人次和出游花费均偏高;城市客源地出游力由社会经济规模因子和居民生活水平因子共同决定。2005年各省份人均GDP最低是贵州为5306元,最高是上海为51486元,均超过400美元。依据国际经验,国民普遍产生旅游动机,全国各省份旅游需求旺盛,但主要表现为大规模出游人次,出游消费偏低,如2005年中国国内旅游出游总人次为12.12亿人次,出游率为92.7%,但人均总花费仅436.1元;省际客源地出游力由3个因子共同支配,其中社会经济规模因子占主导。因此,社会经济规模因子是影响中国省际客源地出游力的主导性因子,居民生活水平因子重要性次之,对外联系水平因子最低。

依据表1、表2和图1,山东、河南、四川、河北、湖南、湖北等成为出游力大省,源于其数量巨大的人口、相当规模的就业人群和普通高校在校学生数,在社会经济规模因子上得分偏高,表现为出游人次规模大。在居民生活水平因子上得分偏低,出游花费不高,游客出行多为短程游憩,近域特征明显,旅游活动行为主要为基本层次游览观光。如陆林(1996)和钟士恩(2007)研究发现,黄山、庐山等山岳型风景名胜区游客出行空间距离限制性门槛为400公里,超过400公里游客分布呈现距离衰减,主要客源市场集中于本省及周边毗邻省份,游客出游就近分布特征明显。而据2006年《中国旅游统计年鉴》统计资料显示,2005年中国城镇居民游览观光占出游目的比例高达44.9%,远高于其他出游目的。

上海、北京、天津等传统重要旅游输出地,虽在社会经济规模因子上得分偏低,但因居民生活水平高,旅游需求质量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出游率高使其仍表现为大规模出游人次,出游花费大使其较少受空间距离束缚,游客出行不但钟情于短程游憩,更将旅游足迹遍布全国各大特色旅游地,在全国各大旅游地客源市场比例排名中较为靠前。

浙江、江苏两省在社会经济规模因子和居民生活水平因子上得分均偏高,源于除城镇居民生活水平高、旅游需求旺盛外,农村居民的出游率和出游花费在全国也均位居前列。广东在对外联系水平因子上得分极高,历史原因和示范效应使得广东居民形成良好的出游传统,良好的旅游基础服务设施又使得游客出行极为便利。内蒙古、新疆、甘肃、宁夏、青海、等省份居民国内旅游需求不旺盛,出游人次和出游花费均偏低。根据以上分析,得到如下结论:国内旅游出游力主要表现为出游人次规模大,出游花费偏低,游客出行多为短程游憩;全国各大旅游目的地、组织或团体,客源市场定位和市场营销应重点针对本省、周边毗邻各省及远距离出游力较强的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天津等5省、直辖市;客源地旅行社应侧重推出中、小尺度游览观光型旅游线路。

4.2 出游力等值线――中国省际出游力地域空间形态

将各省份出游力数值赋予对应省会地理坐标点,采用hreGIS9.2样条曲线插值法(spline),标出值分别为-0.8、-0.4、0、0.4和0.8的5条中国省际出游力等值线,探讨中国省际出游力地域空间形态(图2),结果显示:

(1)全国尺度上,中国省际出游力地域空间形态整体呈现“三级阶梯状”,与中国三大阶梯分界线大致吻合,值分别为-0.8和0的等值线是两条重要的出游力分界线;各省份出游力值经过极差标准化处理,计算三级阶梯出游力从东到西为近似“7:3:0”的比例分割形态,累计70%的旅游出游力集中在第三阶梯;居民出游力区域差异明显,从东部到西部,总的趋势是出游力表现为明显的距离衰减。

(2)区域尺度上,累计约60%的出游力集中在“四大旅游输出地”:冀鲁豫、苏浙沪、鄂湘粤和四川。冀鲁豫、苏浙沪客源地是我国最主要的旅游输出地。源于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黄淮海平原、四川盆地都是我国乃至世界上人口最稠密的地区,长三角经济圈、珠三角经济圈、环渤海经济圈是我国的经济重心,如上所述,社会经济规模因子是影响客源地出游力的主导性因子。

(3)省际尺度上,依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出游力值,通过组间平均链锁距离进行Q型层次聚类分析,将中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分为4种类型:①出游力强的山东、江苏、浙江、广东和河南;②出游力较强的四川、河北、上海、湖南、湖北、北京、辽宁和安徽;③出游力一般的福建、江西、黑龙江、天津、陕西、广西、重庆、山西、吉林、内蒙古、云南、贵州等;④出游力差的新疆、甘肃、海南、宁夏、青海和。前两类主要分布于我国东部和中部地区,后两类则主要分布于我国西部地区。

5 结论与讨论

(1)研究假说成立,客源地社会经济属性决定其出游力大小;社会经济规模因子、居民生活水平因子和对外联系水平因子是影响客源地出游力的主要社会经济属性。

旅游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客源地不同的社会经济属性、发展阶段及其对出游力的支配性,为科学预测客源地出游力提供了数据和理论依据。

(2)将客源地出游力在社会经济规模因子、居民生活水平因子和对外联系水平因子等3个维度上进行分解,结果表明不同地理尺度客源地国内旅游出游力的影响机制不同。

针对不同尺度的客源地出游力分析应区别对待。省际客源地出游力影响机制区别于城市客源地出游力,源于同时包括农村居民出游力和城市居民出游力。农村居民出游具有极大潜力,对外联系水平成为旅游发展重要瓶颈。乡村旅游的开发除加强城市、农村交通联系水平外,更会因旅游者示范效应,有利于农村居民出游价值取向、出游习惯的形成。

(3)中国国内旅游出游力主要表现为出游人次规模大,出游花费偏低,游客出行多为短程游憩。旅游地客源市场定位和市场营销应重点针对本省、周边毗邻各省及远距离出游力较强的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天津等5省市。

社会经济现象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因诚信缺失而出现的种种令人不齿的行为越来越多。人们习惯地认为个人的道德沦丧是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通过分析中国文化中的诚信观及其与西方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说之间的内在联系发现,诚信缺失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不健全。只有依靠完善制度建设,才能在中国减少直至消除诚信缺失现象的存在。

历经几千年,“诚信”己成为中华民族的美德之一。但是在市场经济的转轨中,在新旧体制的转型过程中,人们的诚信观念淡薄了,“信用危机’旧益严重。是什么因素影响一个人乃至一个地区的人们的诚信呢?文化因素是重要的吗?本文试图分析中国文化中的诚信观,以及它和西方经济学的“经济人”("economic man" )假说之间的内在联系,以期为在转型中的中国社会经济环境下,通过制度的建设来强化人们诚信意识,保持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一、中国文化中的诚信观分析及其与西方“经济人”假说的内在关联

在儒家优秀思想文化以“仁”为核心和追求的道德规范与价值规范体系中,诚信是不可或缺、无可替代的最根本、最耀眼的伦理范畴和取向。孔子说儒者“言必诚信,行必忠正”。诚是儒者思、言、行,待己、待人、接物等方面终身格守的准则和规范。由诚而信,“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儒者处世要“言必信,行必果”。在人际关系方面都要讲信,“无信不立”。两千多年前古代中国的先圣们尚且清楚诚信对社会运转、个人发展的重要性,为人们确立了社会交往的道德规范。孔子说:“古之学者为己,今之学者为人。”刀这里说的为己不是为自己的名利,是说学习修养完全是自己内心的要求,是为了自己的心安;而为人,就是做给别人看,沽名钓誉,用现在流行的话说,就是作秀。孔子提倡为己,所以儒学也被称作“为己之学”。儒家的道德教化要求“吾日三省吾身”,通过不断的“修心”、“养性”来提高心性、道德水准。这些道德规范无疑对个人的心性涵养、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儒家学术及道德教化之所以能够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是源自汉朝“罢黝百家,独尊儒术”的治国方略,以及后来不断被强化的科举考试制度。凡是进人私塾及国子监的人,学的内容不外是代表儒家学说的“四书五经”等,儒家学说就这样被时代传续下来。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儒家道德规范不仅作用于官僚系统、士人阶层,而且随着士子们迫于生计加人商界,儒家的道德规范也成就了一代又一代的“儒商”。

然而建立在国家意识上的儒家学说及儒家道德规范,以及由儒商们在此基础上建立的诚实、守信的经营规范,随着国家意识的转变以及整个国家在外部世界经济中地位的改变,特别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取消市场机制、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加上十年“”,将儒家思想作为封建糟粕大加鞭挞,培养和宣扬“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人成为“政治人”,人的行为和思想被贴上政治标签,中国人思想中的儒家道德规范的影响已甚微。儒家道德学说及规范的诚信理念难以真正内化,诚信行为缺乏内在支撑,一旦强制性的制度结构松弛,个人在诚信行为中就会表现出机会主义倾向。

在现代经济学的理论构架中,“经济人”是最基本的假设之一。在西方历史上,经过亚当·斯密等人的论证和宣传,“利己主义,即使不是惟一至少也是主要影响了人类活动,这种思想很快在18世纪获得了基础”。自亚当·斯密古典经济学诞生以来,“经济人”一直是经济学理论的出发点。斯密从正面在政治经济学中阐明了这一新型的“人的类型”,即“经济人”。建立在自利原则之上的西方“经济人”假说,从人的自利本质出发,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行为目标,该目标行为在市场有效激励机制作用下,形成了通过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最终导致社会利益最大化的机制。所以一般认为“经济人”假设包含三个基本命题:第一,“经济人”是自利的;第二,“经济人”在行为上是理性的;第三,“经济人”假说的核心是只要有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的保证,“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动会无意识地、卓有成效地增进社会公共利益。这是“经济人”假说中最有意义的问题,被称为“经济人”的灵魂 “经济人”假说将人的自利行为及行为后果同增进社会利益结合起来,“经济人”假说因之而有了正当性及合理性、道德性。

建立在中国历史上的儒家诚信的道德规范并未从根本上解决人们在“商业社会”中的个人求利的合理性、寻利的道德规范与社会进步的一致性。因此,在中国仅靠道德规范来建立社会诚信是不太现实的,也是行不通的。当经济社会生活中频繁出现失信行为时,指责失信者缺乏道德或道德低下,都是无用的。

二、制度建设对人们诚信意识培育和建立的关键作用

市场经济的特征是市场通过价格信号机制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买者希望以最低的代价实现最大的效用,而卖者则希望以最高的收益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市场双方目标的前提是:市场是有效率的,交易者具有完全理性,市场有关交易的信息完全充分。但现实市场总是处于不完备状态下,交易者的有限理性、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分布,使交易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经常发生。因此,将社会诚信缺失完全归之于道德因素是不合理的。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旧的制度安排被打破或者被削弱,而新的制度安排又处在形成过程之中,这样就极容易出现制度约束的真空时期和地带,因而也就给各种利用欺骗、欺诈等手段为己牟取私利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滋生土壤和可乘之机。所以,当现有制度存在缺陷时,“经济人”发现选择机会主义的失信行为有利可图,一旦这种损人利己行为得不到现有制度的惩罚或惩罚不够,就会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果,引发更多的人不讲信用,从而使道德进一步滑坡。有一个故事很能说明制度与诚信之间的关系。在17世纪至19世纪,英国的许多犯人被送到澳大利亚服刑,私营船主接受政府的委托承担运送犯人的任务。刚开始,英国政府按上船时犯人的人头给船主付费。船主为了牟取暴利,往往克扣犯人的食物,甚至把犯人活活扔下海,死亡率最高时达到94 %。后来政府想出许多监督措施,但因监督成本过高,还是对付不了刁滑的私营船主。最后,英国政府改变了制度规则,按活着到达澳大利亚下船的犯人人头付费。结果船主就想尽办法让更多的犯人活着到达目的地,犯人死亡率最低时降到1%。船主还是那些船主,为什么他们一开始刁奸耍滑,后来又循规蹈矩了呢?关键是制度规则的改变导致他们的行为发生了变化。

经济学家认为,信任也许跟文化有关,但更重要的是,信任往往是人们理性选择的结果。在重复博弈模型中,经济学家得出人们追求长期利益会导致信任的结论网。为了使市场的交易者都能够选择重复性的行为,就必须使交易者对财产有清晰的权利,并且制度保障财产所有者对财产的确定无疑的、受到保护的所有权。财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及处置权有利于交易者采取长期谋利的策略,同时会选择让市场交易稳定可期的判断。在社会互动过程中,经过交易者的长期反复博弈,人们认识到,若要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诚信是最优策略。因为假如博弈并非一次性的而是多次的,博弈双方就能够通过连续不断的重复博弈了解对方的决策,并对对方的行为做出反应,任何一方的不守信行为都必定要被对方发现,并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这样,他们就将放弃欺骗的一次性好处,双方都会选择诚信策略。

中国人在商务活动中所采取的“先小人、后君子”姿态也是具有理性“经济人”性质的行为。先将交易者视为具有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的损人利己者,通过事先的契约来预防事后的道德风险,就能减少可能受到的损失。在长期的重复博弈中,守信作为一项制度规范,要求人们自觉地遵循,当“损人不能最终利己”观念被市场的重复博弈史证实时,诚信也就会成为人们自觉的行为方式。

三、结论

儒家学说是通过个人对道德的修行来约束和规范人的行为,并使其行为符合社会的价值取向,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进步的。儒家学说起道德规范的作用,有赖于国家的强力推行“罢黝百家,独尊儒术”以及科举制度的实施,一旦外部条件不具备,儒家学说道德规范的影响就下降。“经济人”假说从人的自利性出发,认为只要有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的保证,“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动就会无意识地、卓有成效地增进社会公共利益。这是“经济人”假说中的灵魂。

社会经济现象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因诚信缺失而出现的种种令人不齿的行为越来越多。人们习惯地认为个人的道德沦丧是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通过分析中国文化中的诚信观及其与西方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说之间的内在联系发现,诚信缺失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不健全。只有依靠完善制度建设,才能在中国减少直至消除诚信缺失现象的存在。

历经几千年,“诚信”己成为中华民族的美德之一。但是在市场经济的转轨中,在新旧体制的转型过程中,人们的诚信观念淡薄了,“信用危机’旧益严重。是什么因素影响一个人乃至一个地区的人们的诚信呢?文化因素是重要的吗?本文试图分析中国文化中的诚信观,以及它和西方经济学的“经济人”("Economic Man" )假说之间的内在联系,以期为在转型中的中国社会经济环境下,通过制度的建设来强化人们诚信意识,保持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一、中国文化中的诚信观分析及其与西方“经济人”假说的内在关联

在儒家优秀思想文化以“仁”为核心和追求的道德规范与价值规范体系中,诚信是不可或缺、无可替代的最根本、最耀眼的伦理范畴和取向。孔子说儒者“言必诚信,行必忠正”。诚是儒者思、言、行,待己、待人、接物等方面终身格守的准则和规范。由诚而信,“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儒者处世要“言必信,行必果”。在人际关系方面都要讲信,“无信不立”。两千多年前古代中国的先圣们尚且清楚诚信对社会运转、个人发展的重要性,为人们确立了社会交往的道德规范。孔子说:“古之学者为己,今之学者为人。”刀这里说的为己不是为自己的名利,是说学习修养完全是自己内心的要求,是为了自己的心安;而为人,就是做给别人看,沽名钓誉,用现在流行的话说,就是作秀。孔子提倡为己,所以儒学也被称作“为己之学”。儒家的道德教化要求“吾日三省吾身”,通过不断的“修心”、“养性”来提高心性、道德水准。这些道德规范无疑对个人的心性涵养、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儒家学术及道德教化之所以能够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是源自汉朝“罢黝百家,独尊儒术”的治国方略,以及后来不断被强化的科举考试制度。凡是进人私塾及国子监的人,学的内容不外是代表儒家学说的“四书五经”等,儒家学说就这样被时代传续下来。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儒家道德规范不仅作用于官僚系统、士人阶层,而且随着士子们迫于生计加人商界,儒家的道德规范也成就了一代又一代的“儒商”。

然而建立在国家意识上的儒家学说及儒家道德规范,以及由儒商们在此基础上建立的诚实、守信的经营规范,随着国家意识的转变以及整个国家在外部世界经济中地位的改变,特别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取消市场机制、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加上十年“文革”,将儒家思想作为封建糟粕大加鞭挞,培养和宣扬“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人成为“政治人”,人的行为和思想被贴上政治标签,中国人思想中的儒家道德规范的影响已甚微。儒家道德学说及规范的诚信理念难以真正内化,诚信行为缺乏内在支撑,一旦强制性的制度结构松弛,个人在诚信行为中就会表现出机会主义倾向。

在现代经济学的理论构架中,“经济人”是最基本的假设之一。在西方历史上,经过亚当·斯密等人的论证和宣传,“利己主义,即使不是惟一至少也是主要影响了人类活动,这种思想很快在18世纪获得了基础”。自亚当·斯密古典经济学诞生以来,“经济人”一直是经济学理论的出发点。斯密从正面在政治经济学中阐明了这一新型的“人的类型”,即“经济人”。建立在自利原则之上的西方“经济人”假说,从人的自利本质出发,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行为目标,该目标行为在市场有效激励机制作用下,形成了通过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最终导致社会利益最大化的机制。所以一般认为“经济人”假设包含三个基本命题:第一,“经济人”是自利的;第二,“经济人”在行为上是理性的;第三,“经济人”假说的核心是只要有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的保证,“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动会无意识地、卓有成效地增进社会公共利益。这是“经济人”假说中最有意义的问题,被称为“经济人”的灵魂 “经济人”假说将人的自利行为及行为后果同增进社会利益结合起来,“经济人”假说因之而有了正当性及合理性、道德性。

建立在中国历史上的儒家诚信的道德规范并未从根本上解决人们在“商业社会”中的个人求利的合理性、寻利的道德规范与社会进步的一致性。因此,在中国仅靠道德规范来建立社会诚信是不太现实的,也是行不通的。当经济社会生活中频繁出现失信行为时,指责失信者缺乏道德或道德低下,都是无用的。 二、制度建设对人们诚信意识培育和建立的关键作用

市场经济的特征是市场通过价格信号机制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买者希望以最低的代价实现最大的效用,而卖者则希望以最高的收益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市场双方目标的前提是:市场是有效率的,交易者具有完全理性,市场有关交易的信息完全充分。但现实市场总是处于不完备状态下,交易者的有限理性、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分布,使交易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经常发生。因此,将社会诚信缺失完全归之于道德因素是不合理的。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旧的制度安排被打破或者被削弱,而新的制度安排又处在形成过程之中,这样就极容易出现制度约束的真空时期和地带,因而也就给各种利用欺骗、欺诈等手段为己牟取私利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滋生土壤和可乘之机。所以,当现有制度存在缺陷时,“经济人”发现选择机会主义的失信行为有利可图,一旦这种损人利己行为得不到现有制度的惩罚或惩罚不够,就会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果,引发更多的人不讲信用,从而使道德进一步滑坡。有一个故事很能说明制度与诚信之间的关系。在17世纪至19世纪,英国的许多犯人被送到澳大利亚服刑,私营船主接受政府的委托承担运送犯人的任务。刚开始,英国政府按上船时犯人的人头给船主付费。船主为了牟取暴利,往往克扣犯人的食物,甚至把犯人活活扔下海,死亡率最高时达到94 %。后来政府想出许多监督措施,但因监督成本过高,还是对付不了刁滑的私营船主。最后,英国政府改变了制度规则,按活着到达澳大利亚下船的犯人人头付费。结果船主就想尽办法让更多的犯人活着到达目的地,犯人死亡率最低时降到1%。船主还是那些船主,为什么他们一开始刁奸耍滑,后来又循规蹈矩了呢?关键是制度规则的改变导致他们的行为发生了变化。

经济学家认为,信任也许跟文化有关,但更重要的是,信任往往是人们理性选择的结果。在重复博弈模型中,经济学家得出人们追求长期利益会导致信任的结论网。为了使市场的交易者都能够选择重复性的行为,就必须使交易者对财产有清晰的权利,并且制度保障财产所有者对财产的确定无疑的、受到保护的所有权。财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及处置权有利于交易者采取长期谋利的策略,同时会选择让市场交易稳定可期的判断。在社会互动过程中,经过交易者的长期反复博弈,人们认识到,若要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诚信是最优策略。因为假如博弈并非一次性的而是多次的,博弈双方就能够通过连续不断的重复博弈了解对方的决策,并对对方的行为做出反应,任何一方的不守信行为都必定要被对方发现,并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这样,他们就将放弃欺骗的一次性好处,双方都会选择诚信策略。

中国人在商务活动中所采取的“先小人、后君子”姿态也是具有理性“经济人”性质的行为。先将交易者视为具有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的损人利己者,通过事先的契约来预防事后的道德风险,就能减少可能受到的损失。在长期的重复博弈中,守信作为一项制度规范,要求人们自觉地遵循,当“损人不能最终利己”观念被市场的重复博弈史证实时,诚信也就会成为人们自觉的行为方式。

三、结论

儒家学说是通过个人对道德的修行来约束和规范人的行为,并使其行为符合社会的价值取向,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进步的。儒家学说起道德规范的作用,有赖于国家的强力推行“罢黝百家,独尊儒术”以及科举制度的实施,一旦外部条件不具备,儒家学说道德规范的影响就下降。“经济人”假说从人的自利性出发,认为只要有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的保证,“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动就会无意识地、卓有成效地增进社会公共利益。这是“经济人”假说中的灵魂。

社会经济现象范文第6篇

论文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因诚信缺失而出现的种种令人不齿的行为越来越多。人们习惯地认为个人的道德沦丧是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通过分析中国文化中的诚信观及其与西方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说之间的内在联系发现,诚信缺失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不健全。只有依靠完善制度建设,才能在中国减少直至消除诚信缺失现象的存在。

历经几千年,“诚信”己成为中华民族的美德之一。但是在市场经济的转轨中,在新旧体制的转型过程中,人们的诚信观念淡薄了,“信用危机’旧益严重。是什么因素影响一个人乃至一个地区的人们的诚信呢?文化因素是重要的吗?本文试图分析中国文化中的诚信观,以及它和西方经济学的“经济人”("economic man" )假说之间的内在联系,以期为在转型中的中国社会经济环境下,通过制度的建设来强化人们诚信意识,保持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一、中国文化中的诚信观分析及其与西方“经济人”假说的内在关联

    在儒家优秀思想文化以“仁”为核心和追求的道德规范与价值规范体系中,诚信是不可或缺、无可替代的最根本、最耀眼的伦理范畴和取向。孔子说儒者“言必诚信,行必忠正”。诚是儒者思、言、行,待己、待人、接物等方面终身格守的准则和规范。由诚而信,“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儒者处世要“言必信,行必果”。在人际关系方面都要讲信,“无信不立”。两千多年前古代中国的先圣们尚且清楚诚信对社会运转、个人发展的重要性,为人们确立了社会交往的道德规范。孔子说:“古之学者为己,今之学者为人。”刀这里说的为己不是为自己的名利,是说学习修养完全是自己内心的要求,是为了自己的心安;而为人,就是做给别人看,沽名钓誉,用现在流行的话说,就是作秀。孔子提倡为己,所以儒学也被称作“为己之学”。儒家的道德教化要求“吾日三省吾身”,通过不断的“修心”、“养性”来提高心性、道德水准。这些道德规范无疑对个人的心性涵养、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儒家学术及道德教化之所以能够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是源自汉朝“罢黝百家,独尊儒术”的治国方略,以及后来不断被强化的科举考试制度。凡是进人私塾及国子监的人,学的内容不外是代表儒家学说的“四书五经”等,儒家学说就这样被时代传续下来。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儒家道德规范不仅作用于官僚系统、士人阶层,而且随着士子们迫于生计加人商界,儒家的道德规范也成就了一代又一代的“儒商”。

    然而建立在国家意识上的儒家学说及儒家道德规范,以及由儒商们在此基础上建立的诚实、守信的经营规范,随着国家意识的转变以及整个国家在外部世界经济中地位的改变,特别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取消市场机制、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加上十年“文革”,将儒家思想作为封建糟粕大加鞭挞,培养和宣扬“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人成为“政治人”,人的行为和思想被贴上政治标签,中国人思想中的儒家道德规范的影响已甚微。儒家道德学说及规范的诚信理念难以真正内化,诚信行为缺乏内在支撑,一旦强制性的制度结构松弛,个人在诚信行为中就会表现出机会主义倾向。

    在现代经济学的理论构架中,“经济人”是最基本的假设之一。在西方历史上,经过亚当·斯密等人的论证和宣传,“利己主义,即使不是惟一至少也是主要影响了人类活动,这种思想很快在18世纪获得了基础”。自亚当·斯密古典经济学诞生以来,“经济人”一直是经济学理论的出发点。斯密从正面在政治经济学中阐明了这一新型的“人的类型”,即“经济人”。建立在自利原则之上的西方“经济人”假说,从人的自利本质出发,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行为目标,该目标行为在市场有效激励机制作用下,形成了通过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最终导致社会利益最大化的机制。所以一般认为“经济人”假设包含三个基本命题:第一,“经济人”是自利的;第二,“经济人”在行为上是理性的;第三,“经济人”假说的核心是只要有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的保证,“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动会无意识地、卓有成效地增进社会公共利益。这是“经济人”假说中最有意义的问题,被称为“经济人”的灵魂 “经济人”假说将人的自利行为及行为后果同增进社会利益结合起来,“经济人”假说因之而有了正当性及合理性、道德性。

    建立在中国历史上的儒家诚信的道德规范并未从根本上解决人们在“商业社会”中的个人求利的合理性、寻利的道德规范与社会进步的一致性。因此,在中国仅靠道德规范来建立社会诚信是不太现实的,也是行不通的。当经济社会生活中频繁出现失信行为时,指责失信者缺乏道德或道德低下,都是无用的。

   二、制度建设对人们诚信意识培育和建立的关键作用

    市场经济的特征是市场通过价格信号机制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买者希望以最低的代价实现最大的效用,而卖者则希望以最高的收益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市场双方目标的前提是:市场是有效率的,交易者具有完全理性,市场有关交易的信息完全充分。但现实市场总是处于不完备状态下,交易者的有限理性、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分布,使交易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经常发生。因此,将社会诚信缺失完全归之于道德因素是不合理的。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旧的制度安排被打破或者被削弱,而新的制度安排又处在形成过程之中,这样就极容易出现制度约束的真空时期和地带,因而也就给各种利用欺骗、欺诈等手段为己牟取私利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滋生土壤和可乘之机。所以,当现有制度存在缺陷时,“经济人”发现选择机会主义的失信行为有利可图,一旦这种损人利己行为得不到现有制度的惩罚或惩罚不够,就会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果,引发更多的人不讲信用,从而使道德进一步滑坡。有一个故事很能说明制度与诚信之间的关系。在17世纪至19世纪,英国的许多犯人被送到澳大利亚服刑,私营船主接受政府的委托承担运送犯人的任务。刚开始,英国政府按上船时犯人的人头给船主付费。船主为了牟取暴利,往往克扣犯人的食物,甚至把犯人活活扔下海,死亡率最高时达到94 %。后来政府想出许多监督措施,但因监督成本过高,还是对付不了刁滑的私营船主。最后,英国政府改变了制度规则,按活着到达澳大利亚下船的犯人人头付费。结果船主就想尽办法让更多的犯人活着到达目的地,犯人死亡率最低时降到1%。船主还是那些船主,为什么他们一开始刁奸耍滑,后来又循规蹈矩了呢?关键是制度规则的改变导致他们的行为发生了变化。

    经济学家认为,信任也许跟文化有关,但更重要的是,信任往往是人们理性选择的结果。在重复博弈模型中,经济学家得出人们追求长期利益会导致信任的结论网。为了使市场的交易者都能够选择重复性的行为,就必须使交易者对财产有清晰的权利,并且制度保障财产所有者对财产的确定无疑的、受到保护的所有权。财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及处置权有利于交易者采取长期谋利的策略,同时会选择让市场交易稳定可期的判断。在社会互动过程中,经过交易者的长期反复博弈,人们认识到,若要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诚信是最优策略。因为假如博弈并非一次性的而是多次的,博弈双方就能够通过连续不断的重复博弈了解对方的决策,并对对方的行为做出反应,任何一方的不守信行为都必定要被对方发现,并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这样,他们就将放弃欺骗的一次性好处,双方都会选择诚信策略。

    中国人在商务活动中所采取的“先小人、后君子”姿态也是具有理性“经济人”性质的行为。先将交易者视为具有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的损人利己者,通过事先的契约来预防事后的道德风险,就能减少可能受到的损失。在长期的重复博弈中,守信作为一项制度规范,要求人们自觉地遵循,当“损人不能最终利己”观念被市场的重复博弈史证实时,诚信也就会成为人们自觉的行为方式。

    三、结论

    儒家学说是通过个人对道德的修行来约束和规范人的行为,并使其行为符合社会的价值取向,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进步的。儒家学说起道德规范的作用,有赖于国家的强力推行“罢黝百家,独尊儒术”以及科举制度的实施,一旦外部条件不具备,儒家学说道德规范的影响就下降。“经济人”假说从人的自利性出发,认为只要有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的保证,“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动就会无意识地、卓有成效地增进社会公共利益。这是“经济人”假说中的灵魂。

社会经济现象范文第7篇

一、问题的提出

过去经济法学理论研究,关于经济法的研究范围都是与研究者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紧密联系的。在此笔者将其称之为"调整对象说"。这一学说有多种观点①,其中最有代表性也最有优秀的观点是以划分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为前提,将它们之间的关系表述为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法律部门,然后确立经济法的独立地位②。这一理论,看似对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作了划分,但深入考察便不难发现:它并没有真正阐明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不可能划清它们的界限。这里明显的问题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至今仍无统一认识。以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来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就不同学者所认识的不同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言,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限或经济法的范围绝非毫厘之差。

本文无意于批判或非难某种理论,且笔者也是调整对象说的赞成者。但是,这种研究方法作为一种既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研究的深入,阻碍了纵深思维。因此,有必要跳出既定模式的简单框架。

笔者认为,现存的调整对象说在阐述经济法的独立性时,至少存在如下难题:

1、作为区分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的的调整对象究竟是什么?是经济关系还是社会关系?这些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2、经济关系能否分割?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是共同调整还是分别调整?如果是共同调整,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以什么为标准?如果是分别调整,不同的法律部门又以什么为划分标准?

3、法律部门的分类与学科分类是否同一概念?以调整对象为标准所划分的法律部门是学理概念还是法律形式概念?

这些问题,都是十分艰难却又表现解决的经济法学基础理论问题。

二、调整对象与法律部门的划分

经济法具体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笔者将另文讨论,这里仅研究调整对象对于确立经济法部门即经济法学研究范围的意义。

调整对象说的基本观点是将经济法有无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经济法能否取得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综观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诸流派及观点,关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可分为两大派,即肯定派与否定派,但两大派的基本论据是一致的。否定派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十分必要的法律学科。"因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经济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谁要想建立一个经济法部门,就必须指出这些经济法规在调整对象上的同类型,或者指出我国现阶段已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并应找到在这种经济关系中起作用的特殊规律,找出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原则和方法。如果只是简单地把已经受到其他法律部门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都归由经济法调整,并以此建立经济法部门,这不仅违背了唯物主义法学关于以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作为划分部门法的基本理论,而且必然是以否定或者贬低其他部门法为代价的。"③肯定派则是以肯定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为国为依据,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肯定派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又有多种观点。但均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可以看到:无论哪个流派、哪种观点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反复使用了两个概念,即"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这两个概念是否可以等使用?它们的内涵与外延是否一致?确定它们的涵义直接关系到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对于确定经济法的概念具有直接影响。

首先,我们考察一下"社会关系"。法理学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社会关系即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的社会关系实际上是指社会的不同领域,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宗教、家庭、民族等各个领域。""社会关系涉及到各个领域,就是在某一个领域中,其范围也是十分广泛的。例如:经济领域就存在各种社会关系,绝非一个法律部门所能囊括的,除民法外,还有经济法、劳动法等。④"据此,社会关系的不同属性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那么,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应该是怎样的呢?是"法所调整的一定的能够体现为意志关系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其特点为:"一是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是统治阶级认为最重要的,体现和反映国家、组织和个人重要利益的社会关系,而不是全部社会关系。二是可以体现为意志关系和意志行为的社会关系,是人们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自觉努力的心理状态支配下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和行为,而无意志的行为不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三是现实中具体存在的,具有明确的主体、客体和具体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而抽象的、观念的社会关系是不能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的。⑤"至此可以认为,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也应具备上述特征。

其次,我们再来考察一下"经济关系"。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经济关系是人们在以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为基本内容的经济活动中结成的社会关系。马克思将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的产生论述为:"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⑥"斯大林则对经济关系的内容作了如下说明:"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这里包括:(1)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2)由此产生的各种不同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或如马克思所说的''''互相交换其活动'''';(3)完全以它们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⑦"显然,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经济关系就是指社会关系。但在现代西方经济学中,经济关系却是一个纯粹的经济学概念,它所反映的是经济运行规律或诸经济因素间的相关性以及资源配置的客观要求⑧。这时的经济关系绝不是社会关系。

根据以上考察可以认为,"社会关系"与"经济关系"在法学中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及西方经济学中都是有明确涵义的,似乎可以肯定: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的某些概念与法学中的概念是不应该也不能混同的。正如所有制与所有权在经济学与法学上的涵义一样,它们分属不同的范畴,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中的经济关系均不是法学上的社会关系。然而,在诸多经济法理论研究中却出现了这些概念混同的现象,使人们难以理解某一概念的真正涵义和范畴,如有的学者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作了如下表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的经济关系。""而经济关系包括生产关系和具体的社会关系两种,""由于生产关系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所以经济法对于它无从调整,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一定经济关系,是存在于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受生产关系制约的一定范围的具体的经济关系。⑨"这里的"经济关系"显然是指社会关系,但按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经济关系就是生产关系。那么,根据以上观点,具体的经济关系如何产生?它又如何与生产关系相区别?既然经济法不调整生产关系,那么它调整的又是什么关系呢?以上种种均反应出概念使用方面没有划清范畴或学科的问题。

根据法学理论,法律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上的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作为一种物质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本原关系,它不具备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意志性和具体性特征,人们无法通过自觉的行为来对其加以支配,因而不能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而西方经济学上的经济关系则根本不是社会关系。因此,法律不可能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基本的经济关系也是无从分割的。任何法律部门都是基于经济关系的要求而产生,法律的目的也都在于对经济关系加以保护和促进;但产生于经济关系之上的社会关系则是可以分割的,因为不同社会关系的利益不同、人们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自觉努力的心理状态或意志作用不同而可以加以区别。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所以,作为区分法律部门标准的调整对象也不是社会关系本身,而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某一类社会关系对于统治阶级而言能够实现的不同意志和利益。

假如问题仅止于此,似乎上述结论便可以解决经济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问题。因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由于其参加者的意志行为或更为准确地说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规制性、效益性特征而区别于其它法律部门。但是,跳出经济法部门的窠臼,我们便产生了新的疑问:

──如果说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而社会关系的基本属性是划分的基本依据,那么,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现有法律部门是否均以此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刑法是根据什么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

──经济关系不可分割,出现了诸法律部门共同调整的现象,但这些法律在共同调整过程中的关系应该是怎样的?如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这些部门间的区别和联系到底是什么?

──诸多学说认为调整方法可以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通常认为调整方法是指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用以影响社会关系的手段和方式,还包括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主体以及这种主体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的确立⑩。调整方法直接反应了统治阶级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保护程度,仍是社会关系的意志性的基本要求,它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并不能发挥作用,也没有必要在调整对象以外再确立一个什么新的标准。现在的问题是:某一类法律规范是基于什么而能够归结为一个法律部门的?除了社会关系的要求以外还有没有法律自身的原因?

三、方法论的转变

上述研究表明,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在方法上还比较单一和孤立,这种方法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化的要求,因而,必须实现方法论的转变。

经济法学尤其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是从经济法律规范的共同性着眼,抽象其中的普遍运动规律的学科,它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必须接受法学基础理论的指导;同时作为直接对经济行为进行规制的学科,与经济学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进行经济法学的研究必须要开拓视野,正确处理法学、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首先,必须把握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基点,站在经济法庞大而具体的法规群之上,研究经济法律规范的基本共性,注重经济法规范系统的运动规律及其普遍联系,不拘泥于具体法律法规。

其次,必须转变观念,改变狭隘的纯粹法学的方法论,将经济法系统放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整体中去考察,放到整个国家法律系统中去考察,并由此展开去研究经济法律规范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发现它们与相关部门的区别与联系,并界定其学科边缘。如果割断经济法与整个法律体系的联系,必然会使经济法理论研究在本质上形成断层,难以突破经济法理论研究的简单框架而使其深化。

其三,必须注重对经济法律规范自身运动规律的研究。经济法律规范通过对经济行为的规制而实现对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实现建立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职能。任何法律都是对已经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规范,但这种规范绝不是随心所欲和杂乱无章的,它既决定于规范这类社会关系的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同时也受制于规范这类社会关系的法哲学、法道德、法文化等因素。尤其是产生某一类法律规范的法哲学基础因其直接关系到对这一类规范的基本属性的认识而更为重要。因而,经济法学也必须研究经济法规范的自身运动规律,研究经济法规范产生的哲学、经济学基础。过去的经济法理论研究坚持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紧密联系的观点,这无疑是正确的。但紧密联系绝不等于"三分经济加七分法律"或"七分经济加三分法律",将经济学的概念、术语或理论体系简单地移植于法律顾体系之上。经济法理论必须体现法学的属性,必须是用"法言法语"来对经济行为进行描述;同时,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绝不是过去已形成的法学研究成果的拼凑,它必须是反映经济法与经济学的相互联系和彼此转化规律的学科,因而有必要对经济法学科进行哲学研究,以确立其法哲学基础。过去,正是由于缺乏这些基础研究,使得经济法学成为民法理论与行政法理论的拼凑物,缺乏自身的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体系。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认为:在研究经济法的概念问题,尤其是界定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时,必须把握如下几点:

1、在社会经济生活高度发达而且日益复杂化的今天,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日益复杂,法律所调整的方式和程度也随之复杂和纷繁,为了用不同的调整方式调整不同属性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必须有所分工,这种分工使得法律部门的分类更加细化,这时在运用调整对象理论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对调整对象本身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及其论证,从多方面揭示其属性。

2、法律规范的分工是某法规群以同一价值标准和人性标准为基础,担当起共同的立法目的、立法任务,共同的调整职能的关键,也是同一性质的法律规范得以形成法律部门的根本标志。这种规范的根本属性及其基本精神是构成法律部门的独立调整对象的法哲学基础。

3、法律部门不是构成某法律部门的形式意义上的法律,法律部门是由相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而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则是一个法律文件可以包容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在此意义上,法律部门是一个学理概念,是法学家为了进行法学研究所作的工作,是对形式意义上的法律规范按其属性进行分析和综合的结果。因此,法律部门的划分或法律学科的建立作为一个学理概念必须进行对其运动规律的研究,经济法学作为一个理论学科,直接以经济法规范为研究对象,那么,经济法规范群能否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直接关系到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建立,因而,弄清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才能确立经济法学科的研究对象,建立独立的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三、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独立性是由于其调整对象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属性可以通过分析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经济法律规范的特殊性、经济法立法宗旨的特殊性、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等多方面来加以揭示和说明。有人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和市场主体行为规制领域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规范具有规制性、经济性的基本特征;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以推动经济增长、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⑾。等等。这些都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本质属性从不同层面进行了说明。而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尤其是与民法、行政法规范的关系,既是以上各属性的综合反应,也可以而且应从新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经济法与民法

经济法与民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的两个互补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通过国家权力来完成民法无力解决的市场主体规制问题的法律部门,它们的互补性表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经济法作为一个历史的概念并不是自古就有的,它产生于西方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市场经济时代,其产生的社会经济动因是商品经济高速发展所形成的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市场进行,使市场机制成为资源配置的调节机制的需要。但市场机制又存在盲目性,经常造成市场失灵和混乱,传统的调节市场的法律手段--民法由于其调整方法、立法宗旨和功能等诸多限制,无力解决市场失灵问题、解决效率与公平、解决个体营利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等问题,于是便要求国家运用权力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因此也就产生了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门--经济法。经济法从产生之初便以其对市场主体的规制和宏观调控为显著特征,明显地区别于民法的意思自治和等价有偿。在一定意义上讲,经济法就是限制意思自治的法律。众所周知的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就是法律从个人权利本位到社会权利本位的过程,而社会权利本位实现的法律手段就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

经济法的产生虽然与战争和经济危机有着某种联系,但经济法绝不是战争的必然产物,否则,它在和平时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而经济法与经济危机的关系则正好反应了民法条件下企图通过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由经济危机强制实行平衡的缺陷,反应了经济法产生的必要性以及它从临时性的危机对策到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的过程就是弥补民法在市场主体规制方面的缺陷的过程。

其次,经济法的基本理念是公平,这种公平包括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它的基本要求是既要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经济,又要力求保障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平。它明显地区别于民法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区别于民法的主体平等性。民法上的平等通常是指主体资格的平等、权利能力的平等、主体地位的平等、主体地位的互换等,并且这种平等的根基是权利的个人意志性,即法律建立在充分的个人意志的基础之上。然而,经济法直接以弥补民法调整手段的不足为目的,以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垄断与竞争、公平与效率、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为己任。因而,经济法建立的基础就是对个人意志的限制,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尊重。至此才有了所谓的权利意志说和权利法律说的区别,也才有了经济法的公平--经济公平、社会公平,这种公平较之于民法上的平等已具有了全新的内容。

第三,经济法的人性标准或对人的基本要求明显地高于民法。可以认为,经济法的人性标准是"君子"标准,它要求个人不仅做到"利己利人",而且还要"损己利人";而民法的人性标准至多是"中人"标准,它只要求个人做到不"损人利己"就行了,他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满足。诚实信用也仅是要求其行为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还谈不上牺牲自身利益满足他人利益的问题,即使如此,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很少有具体的法律条款对其加以具体化或保证其实施。然而,在经济法中,道德化的法律条款却比比皆是,它具体而明确地要求其主体牺牲个人利益以谋求社会的整体公平。因而,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在经济法中真正地得到了体现而不再只是一种理想。

同时,我们也看到:正是由于经济法为弥补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的不足而提出了高于民法的人性标准,但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还不可能普遍地达到这样的道德水准,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竞争型经济不可能使每个人都成为具有高尚情操的"君子",于是便产生了运用外力强制推行某一道德的问题。对国家而言,这种外力当然就是国家机器、物质力量的法律形式。过去传统的法律形式--民法已显著地适应不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继续发展的深层次要求,它的主要缺陷在于规范市场经济主体行为时只能是一只"看不见的手",这只"手"在解决个体营利与社会公益、效率与公平、医治市场失灵时显得软弱无力,这时便需要有一种新的法律形式,有一只"看得见的手"来弥补这些缺陷,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这种新的法律形式便是经济法。但是,经济法要运用国家权力调节经济,运用国家物质力量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又与另一种运用国家权力的传统法律形式--行政法相联系,产生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

经济法与行政法同样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相互补充的两个法律部门,经济法是运用国家权力完成行政法所不能完成的国家调控经济职能的法律部门,它们的关系可表述为:

首先,经济法产生于二十世纪政府职能的巨大变化时期,在民法盛行时代,"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不乱不理"是政府的行为准则,政府是典型的"守夜警察"。然而,从二十世纪初开始,随着生产力水平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政府的形象发生了巨大变化,"警察国"变成了"行政国",此时出现了现代国家职能的特点:(1)国家对社会的事后监控变为了事先和事中的监控;(2)管理机关的数量巨增;(3)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成为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或重要因素,离开了政府的管理,社会生活将会出现混乱,给社会带来不利的影响。也许政府或国家职能的转变经历了相当长的过程,但此时,单纯地行政法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对国家经济生活加强管理的要求。行政法虽然是赋予行政机关国家权力的法律部门,但它作为"管理管理者之法",始终以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为己任,其核心是限制政府行为,既不能越权,又不能怠职,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种以控权为目的而授权的行政法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国家职能的需要,于是便出现了以授予政府经济权力或社会权力为宗旨的"管理者管理之法",这里主要是经济法和一些社会法(如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经济保护法等等)。这些法律以约束行政相对人的个人权利、赋予政府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和较多行政处理权为基本特征。正是因为经济法的产生,才有了经济管理部门的迅速增加和这些部门所享有的广泛的行政立法权、行政执法权和行政司法权。因而我们认为:经济法同样是弥补行政法在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方面不足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从一开始产生就以建制(建立管理体制)授权(授予管理权限)为特征,明显地区别于以约束权力为主的行政法。

其次,经济法作为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部门,必须遵循行政法最基本的原则--法治原则。依法行政是现代文明国家的基本标志之一,效率和简便是现代国家行使管理职能的基本行为准则,因此,经济法在建立管理体制,授予管理权限时也必须体现法治原则的这些基本要求,防止和避免权力的滥用和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肆意侵害。由此便出现了诸多经济法规范尤其是授予政府管理职权的规范体现依法行政原则的情形,具体表现为众多的部门经济法规适用行政诉讼法的现象。于是便有人认为经济法就是行政法。其实不然,在现代国家,法治是任何法律部门都必须遵循的最高原则,任何主体也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以法律所赋予的行为能力作为行为的界限,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各经济管理部门也不能例外,它们也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否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正因为经济法主体尤其是管理主体首先必须具有严密的行为规则,才有利于政府或国家真正地行使好经济管理职能,才能保证政府经济行为的规范化、科学化,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经济法是对行政法的补充。

再次,经济法作为对行政法的补充较为集中地体现在经济法的立法宗旨、立法对象和法律手段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在立法宗旨上的互补性如前所述;经济法作为实现社会公平和经济公平为己任的法律部门,其立法的对象主要是市场主体,广泛授予经济管理部门管理权限的目的在于约束市场主体的权利,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利用经济管理部门手中掌握的国家物质力量强制推行有利于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道德,运用行政推力实施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而今却不为人们所普遍认识的法律制度。因而,经济法的法律手段主要体现为各种调控或监控措施,体现为赋予经济管理部门以事前和事中的监督权,赋予经济管理部门处分私法上的权利的权限,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证这些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强制实施力,这样的立法显然不同于以约束行政行为为目的、立法的对象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法。而在人性标准方面,行政法对行政主体中的人和经济法对经济管理部门中的人的要求应该是一致的,即均应为"公务人",要求他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互补性。

五、结论

通过以上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经济关系不可分割,而由经济关系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则由于其利益和意志的不同是可以划分的。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而不是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在次意义上,调整对象说才不失为确立经济法研究领域的基本理论问题。但是,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本属性必须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以深入研究,突破过去简单的理论框架进行深化。

(二)本文考察了西方国家民法、行政法、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可以认为:经济法是产生于市场经济时代的法律部门,它从一开始产生就以弥补民法、行政法在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生活方面的不足为己任。它一方面是弥补民法在自由主义状态下医治市场失灵不力的缺陷,另一方面也是弥补行政法为保障自由主义而过分强调政府权力的约束的不足,从而广泛地建立经济管理机关并赋予它们以较宽的行政权和自由量权,以保证政府管理经济生活成为经常性职能的需要。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既然为互补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然都有存在的必要,并且它们在发展过程中也相互渗透,存在着一些共同的准则。尤其是形式意义上的各法律部门的法律法规,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规范以及其他部门法规范共同存在于一个法律文件中更属常见。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就是从具体的法律规范中抽象出经济法规范的基本运动规律和与其他部门法规范的普遍联系,确立经济法研究范围。

(三)在中国,由于长期以来商品经济发展不充分,民商法极不发达,行政法也因其计划体制下行政命令的特殊性质而并不具备西方国家传统行政法的真正意义,因此,过去我们在计划体制下制定和研究的经济法并非是以运用国家权力调控和规制市场为己任的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我们所讨论的民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也只能是表象关系。现在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带来民商法、行政法及经济法的繁荣,最终将建立三个法律部门间的和谐互补关系。但在目前新旧体制转轨的情况下,我国的经济法所经历的发展方向应是由高度集中到简政放权,这与西方国家经济法经历的从自由放任到国家干预是完全不同的。因而,在研究外国经济法的同时,我们必须认真地研究中国的经济法,使其能够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说明:本文发表于《法商研究》1995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1995年第6期全文转载,全文收入龙门书局出版的《中国"八·五"社会科学优秀论文集》第三卷;曾获湖北省"改革、发展、稳定"优秀专题论文三等奖(1997),湖北省社科联优秀科研成果奖(1997)。

①"调整对象说"包括不同的观点,基本上可分为以调整对象为唯一标准和以调整对象为主要标准、以调整方法为辅助标准两类。

②之所以称为最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因为我国高等院校经济法教材均执此说。

③参见王家福主编《经济法诸论》第221--229页,法律出版社,1987年。

④北京大学法律系法理教研室主编《法学基础理论(新编本)》,第39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

⑤邹瑜、顾明主编《法学大辞典》第106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486页,人民出版社。

⑦《斯大林选集》(下)第594页,人民出版社。

⑧对此,我们可以从西方经济学著作中得出结论,如美国的萨缪尔森在其《经济学》一书中指出:"经济学是研究人和社会如何进行选择,来使用可以有其它用途的稀缺资源以便生产各种商品,并在现在或将来把商品分配给社会的各个成员或集团以供消费之用。""经济学极其关切对失业、价格、收入等重要现象的度量。"(参见高鸿业等译《经济学》第4页,中国发展出版社,1991年。

⑨张宏森、王全兴主编《中国经济法原理》第3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

社会经济现象范文第8篇

一、问题的提出

过去经济法学理论研究,关于经济法的研究范围都是与研究者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紧密联系的。在此笔者将其称之为"调整对象说"。这一学说有多种观点①,其中最有代表性也最有优秀的观点是以划分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为前提,将它们之间的关系表述为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法律部门,然后确立经济法的独立地位②。这一理论,看似对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作了划分,但深入考察便不难发现:它并没有真正阐明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不可能划清它们的界限。这里明显的问题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至今仍无统一认识。以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来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就不同学者所认识的不同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言,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限或经济法的范围绝非毫厘之差。

本文无意于批判或非难某种理论,且笔者也是调整对象说的赞成者。但是,这种研究方法作为一种既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研究的深入,阻碍了纵深思维。因此,有必要跳出既定模式的简单框架。

笔者认为,现存的调整对象说在阐述经济法的独立性时,至少存在如下难题:

1、作为区分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的的调整对象究竟是什么?是经济关系还是社会关系?这些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2、经济关系能否分割?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是共同调整还是分别调整?如果是共同调整,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以什么为标准?如果是分别调整,不同的法律部门又以什么为划分标准?

3、法律部门的分类与学科分类是否同一概念?以调整对象为标准所划分的法律部门是学理概念还是法律形式概念?

这些问题,都是十分艰难却又表现解决的经济法学基础理论问题。

二、调整对象与法律部门的划分

经济法具体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笔者将另文讨论,这里仅研究调整对象对于确立经济法部门即经济法学研究范围的意义。

调整对象说的基本观点是将经济法有无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经济法能否取得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综观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诸流派及观点,关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可分为两大派,即肯定派与否定派,但两大派的基本论据是一致的。否定派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十分必要的法律学科。"因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经济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谁要想建立一个经济法部门,就必须指出这些经济法规在调整对象上的同类型,或者指出我国现阶段已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并应找到在这种经济关系中起作用的特殊规律,找出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原则和方法。如果只是简单地把已经受到其他法律部门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都归由经济法调整,并以此建立经济法部门,这不仅违背了唯物主义法学关于以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作为划分部门法的基本理论,而且必然是以否定或者贬低其他部门法为代价的。"③肯定派则是以肯定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为国为依据,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肯定派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又有多种观点。但均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可以看到:无论哪个流派、哪种观点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反复使用了两个概念,即"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这两个概念是否可以等使用?它们的内涵与外延是否一致?确定它们的涵义直接关系到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对于确定经济法的概念具有直接影响。

首先,我们考察一下"社会关系"。法理学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社会关系即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的社会关系实际上是指社会的不同领域,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宗教、家庭、民族等各个领域。""社会关系涉及到各个领域,就是在某一个领域中,其范围也是十分广泛的。例如:经济领域就存在各种社会关系,绝非一个法律部门所能囊括的,除民法外,还有经济法、劳动法等。④"据此,社会关系的不同属性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那么,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应该是怎样的呢?是"法所调整的一定的能够体现为意志关系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其特点为:"一是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是统治阶级认为最重要的,体现和反映国家、组织和个人重要利益的社会关系,而不是全部社会关系。二是可以体现为意志关系和意志行为的社会关系,是人们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自觉努力的心理状态支配下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和行为,而无意志的行为不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三是现实中具体存在的,具有明确的主体、客体和具体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而抽象的、观念的社会关系是不能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的。⑤"至此可以认为,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也应具备上述特征。

其次,我们再来考察一下"经济关系"。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经济关系是人们在以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为基本内容的经济活动中结成的社会关系。马克思将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的产生论述为:"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⑥"斯大林则对经济关系的内容作了如下说明:"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这里包括:(1)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2)由此产生的各种不同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或如马克思所说的''''互相交换其活动'''';(3)完全以它们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⑦"显然,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经济关系就是指社会关系。但在现代西方经济学中,经济关系却是一个纯粹的经济学概念,它所反映的是经济运行规律或诸经济因素间的相关性以及资源配置的客观要求⑧。这时的经济关系绝不是社会关系。

根据以上考察可以认为,"社会关系"与"经济关系"在法学中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及西方经济学中都是有明确涵义的,似乎可以肯定: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的某些概念与法学中的概念是不应该也不能混同的。正如所有制与所有权在经济学与法学上的涵义一样,它们分属不同的范畴,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中的经济关系均不是法学上的社会关系。然而,在诸多经济法理论研究中却出现了这些概念混同的现象,使人们难以理解某一概念的真正涵义和范畴,如有的学者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作了如下表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的经济关系。""而经济关系包括生产关系和具体的社会关系两种,""由于生产关系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所以经济法对于它无从调整,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一定经济关系,是存在于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受生产关系制约的一定范围的具体的经济关系。⑨"这里的"经济关系"显然是指社会关系,但按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经济关系就是生产关系。那么,根据以上观点,具体的经济关系如何产生?它又如何与生产关系相区别?既然经济法不调整生产关系,那么它调整的又是什么关系呢?以上种种均反应出概念使用方面没有划清范畴或学科的问题。

根据法学理论,法律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上的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作为一种物质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本原关系,它不具备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意志性和具体性特征,人们无法通过自觉的行为来对其加以支配,因而不能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而西方经济学上的经济关系则根本不是社会关系。因此,法律不可能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基本的经济关系也是无从分割的。任何法律部门都是基于经济关系的要求而产生,法律的目的也都在于对经济关系加以保护和促进;但产生于经济关系之上的社会关系则是可以分割的,因为不同社会关系的利益不同、人们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自觉努力的心理状态或意志作用不同而可以加以区别。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所以,作为区分法律部门标准的调整对象也不是社会关系本身,而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某一类社会关系对于统治阶级而言能够实现的不同意志和利益。

假如问题仅止于此,似乎上述结论便可以解决经济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问题。因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由于其参加者的意志行为或更为准确地说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规制性、效益性特征而区别于其它法律部门。但是,跳出经济法部门的窠臼,我们便产生了新的疑问:

──如果说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而社会关系的基本属性是划分的基本依据,那么,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现有法律部门是否均以此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刑法是根据什么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

──经济关系不可分割,出现了诸法律部门共同调整的现象,但这些法律在共同调整过程中的关系应该是怎样的?如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这些部门间的区别和联系到底是什么?

──诸多学说认为调整方法可以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通常认为调整方法是指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用以影响社会关系的手段和方式,还包括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主体以及这种主体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的确立⑩。调整方法直接反应了统治阶级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保护程度,仍是社会关系的意志性的基本要求,它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并不能发挥作用,也没有必要在调整对象以外再确立一个什么新的标准。现在的问题是:某一类法律规范是基于什么而能够归结为一个法律部门的?除了社会关系的要求以外还有没有法律自身的原因?

三、方法论的转变

上述研究表明,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在方法上还比较单一和孤立,这种方法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化的要求,因而,必须实现方法论的转变。

经济法学尤其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是从经济法律规范的共同性着眼,抽象其中的普遍运动规律的学科,它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必须接受法学基础理论的指导;同时作为直接对经济行为进行规制的学科,与经济学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进行经济法学的研究必须要开拓视野,正确处理法学、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首先,必须把握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基点,站在经济法庞大而具体的法规群之上,研究经济法律规范的基本共性,注重经济法规范系统的运动规律及其普遍联系,不拘泥于具体法律法规。

其次,必须转变观念,改变狭隘的纯粹法学的方法论,将经济法系统放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整体中去考察,放到整个国家法律系统中去考察,并由此展开去研究经济法律规范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发现它们与相关部门的区别与联系,并界定其学科边缘。如果割断经济法与整个法律体系的联系,必然会使经济法理论研究在本质上形成断层,难以突破经济法理论研究的简单框架而使其深化。

其三,必须注重对经济法律规范自身运动规律的研究。经济法律规范通过对经济行为的规制而实现对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实现建立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职能。任何法律都是对已经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规范,但这种规范绝不是随心所欲和杂乱无章的,它既决定于规范这类社会关系的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同时也受制于规范这类社会关系的法哲学、法道德、法文化等因素。尤其是产生某一类法律规范的法哲学基础因其直接关系到对这一类规范的基本属性的认识而更为重要。因而,经济法学也必须研究经济法规范的自身运动规律,研究经济法规范产生的哲学、经济学基础。过去的经济法理论研究坚持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紧密联系的观点,这无疑是正确的。但紧密联系绝不等于"三分经济加七分法律"或"七分经济加三分法律",将经济学的概念、术语或理论体系简单地移植于法律顾体系之上。经济法理论必须体现法学的属性,必须是用"法言法语"来对经济行为进行描述;同时,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绝不是过去已形成的法学研究成果的拼凑,它必须是反映经济法与经济学的相互联系和彼此转化规律的学科,因而有必要对经济法学科进行哲学研究,以确立其法哲学基础。过去,正是由于缺乏这些基础研究,使得经济法学成为民法理论与行政法理论的拼凑物,缺乏自身的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体系。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认为:在研究经济法的概念问题,尤其是界定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时,必须把握如下几点:

1、在社会经济生活高度发达而且日益复杂化的今天,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日益复杂,法律所调整的方式和程度也随之复杂和纷繁,为了用不同的调整方式调整不同属性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必须有所分工,这种分工使得法律部门的分类更加细化,这时在运用调整对象理论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对调整对象本身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及其论证,从多方面揭示其属性。

2、法律规范的分工是某法规群以同一价值标准和人性标准为基础,担当起共同的立法目的、立法任务,共同的调整职能的关键,也是同一性质的法律规范得以形成法律部门的根本标志。这种规范的根本属性及其基本精神是构成法律部门的独立调整对象的法哲学基础。

3、法律部门不是构成某法律部门的形式意义上的法律,法律部门是由相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而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则是一个法律文件可以包容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在此意义上,法律部门是一个学理概念,是法学家为了进行法学研究所作的工作,是对形式意义上的法律规范按其属性进行分析和综合的结果。因此,法律部门的划分或法律学科的建立作为一个学理概念必须进行对其运动规律的研究,经济法学作为一个理论学科,直接以经济法规范为研究对象,那么,经济法规范群能否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直接关系到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建立,因而,弄清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才能确立经济法学科的研究对象,建立独立的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

三、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独立性是由于其调整对象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属性可以通过分析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经济法律规范的特殊性、经济法立法宗旨的特殊性、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等多方面来加以揭示和说明。有人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和市场主体行为规制领域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规范具有规制性、经济性的基本特征;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以推动经济增长、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⑾。等等。这些都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本质属性从不同层面进行了说明。而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尤其是与民法、行政法规范的关系,既是以上各属性的综合反应,也可以而且应从新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经济法与民法

经济法与民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的两个互补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通过国家权力来完成民法无力解决的市场主体规制问题的法律部门,它们的互补性表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经济法作为一个历史的概念并不是自古就有的,它产生于西方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市场经济时代,其产生的社会经济动因是商品经济高速发展所形成的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市场进行,使市场机制成为资源配置的调节机制的需要。但市场机制又存在盲目性,经常造成市场失灵和混乱,传统的调节市场的法律手段--民法由于其调整方法、立法宗旨和功能等诸多限制,无力解决市场失灵问题、解决效率与公平、解决个体营利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等问题,于是便要求国家运用权力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因此也就产生了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门--经济法。经济法从产生之初便以其对市场主体的规制和宏观调控为显著特征,明显地区别于民法的意思自治和等价有偿。在一定意义上讲,经济法就是限制意思自治的法律。众所周知的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就是法律从个**利本位到社会权利本位的过程,而社会权利本位实现的法律手段就是对个**利的限制。

经济法的产生虽然与战争和经济危机有着某种联系,但经济法绝不是战争的必然产物,否则,它在和平时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而经济法与经济危机的关系则正好反应了民法条件下企图通过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由经济危机强制实行平衡的缺陷,反应了经济法产生的必要性以及它从临时性的危机对策到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的过程就是弥补民法在市场主体规制方面的缺陷的过程。

其次,经济法的基本理念是公平,这种公平包括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它的基本要求是既要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经济,又要力求保障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平。它明显地区别于民法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区别于民法的主体平等性。民法上的平等通常是指主体资格的平等、权利能力的平等、主体地位的平等、主体地位的互换等,并且这种平等的根基是权利的个人意志性,即法律建立在充分的个人意志的基础之上。然而,经济法直接以弥补民法调整手段的不足为目的,以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垄断与竞争、公平与效率、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为己任。因而,经济法建立的基础就是对个人意志的限制,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尊重。至此才有了所谓的权利意志说和权利法律说的区别,也才有了经济法的公平--经济公平、社会公平,这种公平较之于民法上的平等已具有了全新的内容。

第三,经济法的人性标准或对人的基本要求明显地高于民法。可以认为,经济法的人性标准是"君子"标准,它要求个人不仅做到"利己利人",而且还要"损己利人";而民法的人性标准至多是"中人"标准,它只要求个人做到不"损人利己"就行了,他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满足。诚实信用也仅是要求其行为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还谈不上牺牲自身利益满足他人利益的问题,即使如此,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很少有具体的法律条款对其加以具体化或保证其实施。然而,在经济法中,道德化的法律条款却比比皆是,它具体而明确地要求其主体牺牲个人利益以谋求社会的整体公平。因而,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在经济法中真正地得到了体现而不再只是一种理想。

同时,我们也看到:正是由于经济法为弥补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的不足而提出了高于民法的人性标准,但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还不可能普遍地达到这样的道德水准,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竞争型经济不可能使每个人都成为具有高尚情操的"君子",于是便产生了运用外力强制推行某一道德的问题。对国家而言,这种外力当然就是国家机器、物质力量的法律形式。过去传统的法律形式--民法已显著地适应不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继续发展的深层次要求,它的主要缺陷在于规范市场经济主体行为时只能是一只"看不见的手",这只"手"在解决个体营利与社会公益、效率与公平、医治市场失灵时显得软弱无力,这时便需要有一种新的法律形式,有一只"看得见的手"来弥补这些缺陷,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这种新的法律形式便是经济法。但是,经济法要运用国家权力调节经济,运用国家物质力量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又与另一种运用国家权力的传统法律形式--行政法相联系,产生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

经济法与行政法同样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相互补充的两个法律部门,经济法是运用国家权力完成行政法所不能完成的国家调控经济职能的法律部门,它们的关系可表述为:

首先,经济法产生于二十世纪政府职能的巨大变化时期,在民法盛行时代,"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不乱不理"是政府的行为准则,政府是典型的"守夜警察"。然而,从二十世纪初开始,随着生产力水平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政府的形象发生了巨大变化,"警察国"变成了"行政国",此时出现了现代国家职能的特点:(1)国家对社会的事后监控变为了事先和事中的监控;(2)管理机关的数量巨增;(3)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成为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或重要因素,离开了政府的管理,社会生活将会出现混乱,给社会带来不利的影响。也许政府或国家职能的转变经历了相当长的过程,但此时,单纯地行政法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对国家经济生活加强管理的要求。行政法虽然是赋予行政机关国家权力的法律部门,但它作为"管理管理者之法",始终以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为己任,其核心是限制政府行为,既不能越权,又不能怠职,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种以控权为目的而授权的行政法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国家职能的需要,于是便出现了以授予政府经济权力或社会权力为宗旨的"管理者管理之法",这里主要是经济法和一些社会法(如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经济保护法等等)。这些法律以约束行政相对人的个**利、赋予政府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和较多行政处理权为基本特征。正是因为经济法的产生,才有了经济管理部门的迅速增加和这些部门所享有的广泛的行政立法权、行政执法权和行政司法权。因而我们认为:经济法同样是弥补行政法在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方面不足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从一开始产生就以建制(建立管理体制)授权(授予管理权限)为特征,明显地区别于以约束权力为主的行政法。

其次,经济法作为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部门,必须遵循行政法最基本的原则--法治原则。依法行政是现代文明国家的基本标志之一,效率和简便是现代国家行使管理职能的基本行为准则,因此,经济法在建立管理体制,授予管理权限时也必须体现法治原则的这些基本要求,防止和避免权力的滥用和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肆意侵害。由此便出现了诸多经济法规范尤其是授予政府管理职权的规范体现依法行政原则的情形,具体表现为众多的部门经济法规适用行政诉讼法的现象。于是便有人认为经济法就是行政法。其实不然,在现代国家,法治是任何法律部门都必须遵循的最高原则,任何主体也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以法律所赋予的行为能力作为行为的界限,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各经济管理部门也不能例外,它们也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否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正因为经济法主体尤其是管理主体首先必须具有严密的行为规则,才有利于政府或国家真正地行使好经济管理职能,才能保证政府经济行为的规范化、科学化,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经济法是对行政法的补充。

再次,经济法作为对行政法的补充较为集中地体现在经济法的立法宗旨、立法对象和法律手段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在立法宗旨上的互补性如前所述;经济法作为实现社会公平和经济公平为己任的法律部门,其立法的对象主要是市场主体,广泛授予经济管理部门管理权限的目的在于约束市场主体的权利,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利用经济管理部门手中掌握的国家物质力量强制推行有利于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道德,运用行政推力实施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而今却不为人们所普遍认识的法律制度。因而,经济法的法律手段主要体现为各种调控或监控措施,体现为赋予经济管理部门以事前和事中的监督权,赋予经济管理部门处分私法上的权利的权限,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证这些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强制实施力,这样的立法显然不同于以约束行政行为为目的、立法的对象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法。而在人性标准方面,行政法对行政主体中的人和经济法对经济管理部门中的人的要求应该是一致的,即均应为"公务人",要求他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互补性。

五、结论

通过以上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经济关系不可分割,而由经济关系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则由于其利益和意志的不同是可以划分的。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而不是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在次意义上,调整对象说才不失为确立经济法研究领域的基本理论问题。但是,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本属性必须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以深入研究,突破过去简单的理论框架进行深化。

(二)本文考察了西方国家民法、行政法、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可以认为:经济法是产生于市场经济时代的法律部门,它从一开始产生就以弥补民法、行政法在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生活方面的不足为己任。它一方面是弥补民法在自由主义状态下医治市场失灵不力的缺陷,另一方面也是弥补行政法为保障自由主义而过分强调政府权力的约束的不足,从而广泛地建立经济管理机关并赋予它们以较宽的行政权和自由量权,以保证政府管理经济生活成为经常性职能的需要。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既然为互补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然都有存在的必要,并且它们在发展过程中也相互渗透,存在着一些共同的准则。尤其是形式意义上的各法律部门的法律法规,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规范以及其他部门法规范共同存在于一个法律文件中更属常见。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就是从具体的法律规范中抽象出经济法规范的基本运动规律和与其他部门法规范的普遍联系,确立经济法研究范围。

(三)在中国,由于长期以来商品经济发展不充分,民商法极不发达,行政法也因其计划体制下行政命令的特殊性质而并不具备西方国家传统行政法的真正意义,因此,过去我们在计划体制下制定和研究的经济法并非是以运用国家权力调控和规制市场为己任的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我们所讨论的民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也只能是表象关系。现在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带来民商法、行政法及经济法的繁荣,最终将建立三个法律部门间的和谐互补关系。但在目前新旧体制转轨的情况下,我国的经济法所经历的发展方向应是由高度集中到简政放权,这与西方国家经济法经历的从自由放任到国家干预是完全不同的。因而,在研究外国经济法的同时,我们必须认真地研究中国的经济法,使其能够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说明:本文发表于《法商研究》1995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1995年第6期全文转载,全文收入龙门书局出版的《中国"八·五"社会科学优秀论文集》第三卷;曾获湖北省"改革、发展、稳定"优秀专题论文三等奖(1997),湖北省社科联优秀科研成果奖(1997)。

①"调整对象说"包括不同的观点,基本上可分为以调整对象为唯一标准和以调整对象为主要标准、以调整方法为辅助标准两类。

②之所以称为最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因为我国高等院校经济法教材均执此说。

③参见王家福主编《经济法诸论》第221--229页,法律出版社,1987年。

④北京大学法律系法理教研室主编《法学基础理论(新编本)》,第39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

⑤邹瑜、顾明主编《法学大辞典》第106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486页,人民出版社。

⑦《斯大林选集》(下)第594页,人民出版社。

⑧对此,我们可以从西方经济学著作中得出结论,如美国的萨缪尔森在其《经济学》一书中指出:"经济学是研究人和社会如何进行选择,来使用可以有其它用途的稀缺资源以便生产各种商品,并在现在或将来把商品分配给社会的各个成员或集团以供消费之用。""经济学极其关切对失业、价格、收入等重要现象的度量。"(参见高鸿业等译《经济学》第4页,中国发展出版社,1991年。

⑨张宏森、王全兴主编《中国经济法原理》第3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

社会经济现象范文第9篇

论文关键词 经济法 调整对象 具体内容

一、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原因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保障经济法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明确经济法定义的前提与基础,更重要的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健全的重要步骤。同时,明确经济法调整对象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下面具体说明:

首先,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明确经济法定义的前提与基础。我们都知道,一部法律要想在现实社会中起到预想的作用,达到预设的目的,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也就是说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如果达不到此标准,该法律就不成法律,更不用说其效力大小了。调整对象,顾名思义就是某一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当然在经济法中也不例外,它也是经济法的重要而不可或缺的内容,因此要想有一个全面而具体、正确的经济法定义,必须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也是民法等其他法律给我们的启示。只因为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因此学术界对其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和分析,但结果是每一个研究都有自己的观点,调整对象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各有说辞,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出该问题的重要,以及我国学术界的活跃程度,但另一方面也不免造成了研究的混乱与模糊不清,甚至对初学者有误导作用。

其次,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我们应该明确一点,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为了解决法律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如何进行调整的问题,那么,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能够明确被调整者自身内在的规律对法律的要求,也就是说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市场规律对法律的要求,尤其是对经济法的需求,这样一方面可以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也可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弥补其他法律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无法保障的部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市场经济的各个环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有利于行政部门按照法律行政,健全法律模式,真正发挥法律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效力与作用。

二、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

学术界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有多方面的阐释与论述,其中既有相同的成分,也有意见相左的部分,如刘隆亨先生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民经济管理过程中,和各种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豍,王春法则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以及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关系的综合立法”豎,同时,江平与陶和谦认为“经济法所调整的不是一般约经济关系,而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领域中的商品关系”豏,杨紫煊认为“经济法不仅调整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调整社会主义组织与公民、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经济关系;不仅调整人们在直接生产中的经济关系,而且调整人们在分配、交换、消费中的经济关系;不仅调整横的经济关系,而且调整纵的经济关系。一句话,综合地调整各种经济关系。”豐当然还有很多其他的观点,在此就不一一列举,通过对以上诸位学者观点的取长补短,经过深入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应该包括宏观调控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宏观调控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深入配合,即国家的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才能真正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市场调节有自身的弱点与不足,概括起来讲就是自发性、盲目性以及滞后性,因此在遇到市场大的波动、经济结构大的调整等一些仅仅靠市场调节无法真正发挥效应的情况下,只有国家出面从宏观上进行把握和调控,才能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从而制止“市场失灵”的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体系是很有必要的。

其中,宏观调控关系是市场经济中多方面环节交织的混合关系,其出发点是市场经济全局与社会公共利益,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要保持经济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这些目标的实现需要国家干预,这种干预对资源的配置具有直接的影响。其内容主要包括产业调节、国有资产管理、市场投资、经济规划、财政金融等多方面的内容,可以看出几乎涵盖了市场经济在宏观上的方方面面。

因此,把国家的宏观调控关系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家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的题中之义,是无可争议的,同时,国家宏观调控关系和经济法有相同的价值目标,那就是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也是把前者列为后者的调整对象内容的重要原因。另外,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与经济法也有相通性,一般来讲,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是需要法律支撑的,比如货币管理法、银行法、财政法、信贷法、税法等,其实这些法律、法规都是具体的经济法的内容,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市场管理与规制关系

市场管理与规制关系也是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商业主管部门与商品经济参与者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商品的生产者、商品的经营者和商品的消费者,打击他们中生产者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行为,同时,限制商品经营者的破坏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垄断、强买强卖等不法手段,还要保障商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禁止不公平、不公正待遇,进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保证我国的市场经济有序地发展。事实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然存在着不正当竞争、垄断市场等阻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现象,这样势必导致资源配置的失效,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

基于上述现象,要协调好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关系,真正保证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建立公正、有序的市场法律环境,这就要求政府的相关部门必须置身其中,对市场机制进行引导和规范,弥补其缺陷,法律手段是完成该项任务的重要方式,一方面制定法律规范市场行为,另一方面利用法律惩治不法行为,经济法就是能够完成完善市场经济任务的法律。很多人担心民商法已经存在,而且在完善市场经济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如果把市场规制关系纳入到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畴之中,就会导致两者的冲突。事实上,这种现象是不用担心的,因为经济法和民商法都属于规范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法律,两者从本质上讲是一致的,只是分工有所不同,即使有重复的部分,但本质精神都有利于解决矛盾,可以说,两者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驾护航者。

(三)社会公用关系

市场调节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但是对于社会公用品,比如公共设施中的公共厕所、公园健身器材等,是社会人公用的,它们在社会流通中不符合一般市场经济的规律,会导致市场失效。这也是不难理解的,在社会整体素质还没有达到相当的高度之前,就会发生这样的现象:诸多的社会人只想享用公用品的使用价值,但是不愿意为此付出一定的费用,如果大部分人都是此种心理,那么社会公用品的提供者不但不会有收益,甚至连最基本的成本都无法收回,国家必须为此中的缺失买单,这是一种现象。另一种现象是诸多公用品,如风险大、投资高、利润低的产品,私人是没有能力进行生产和买卖的,而且他们也不愿意进行投资,此种情况下,只能靠国家来生产,并提供消费国家的干预尤为重要。

上述各种情况,都体现出在社会公共关系中,国家的干预是必要的手段,在国家的干预过程中,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水利电力法、公用事业法、国有资产投资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就是此类法律的重要代表,它们也都是经济法的范畴。国家只有充分利用经济法的保障作用,对国家投资的企业进行管理,对私人投资的企业进行有序的引导,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国计民生,也才能维护社会稳定,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因此,社会公共关系也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

(四)可持续发展关系

可持续发展关系也是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主要内容。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一系列的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出来,资源的过度开发、人口的膨胀、环境的污染、生态的破坏等都是经济飞速发展所付出的代价,也制约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针对这样的问题,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禁止,甚至是惩治这样的行为,如矿藏资源开采法、环境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等,但是此种现象还是还有发生,可见,这些法律中也有不法分子可以钻的空子,法律的不健全性表现出来。这主要是因为那些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现象,是由经济原因造成的。

社会经济现象范文第10篇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F0-0,F0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2101(2020)05-0001-09

来稿日期:2020-06-30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17DZJ01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周文,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电子邮箱:zhou59201@163.com;代红豆,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博士研究生,电子邮箱:17210010009@fudan.edu.cn。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显然无论是西方的经济学理论还是中国传统的经济理论都无法很好地阐释这一中国发展奇迹。伴随着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自信的不断养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应运而生。它不仅关乎中国发展,更将提供一种“集众家之所长、助力新世纪发展”的全新经济学说。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首先要厘清的就是其研究对象。这是一个抽象性与理论性兼具的重要命题。

一、生产方式理论与马克思主義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不等同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但它的确立必须基于对前者的借鉴学习之上。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不仅仅只是一个抽象的结论,必须从马克思的生产方式理论及其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完整、全面地理解和把握。

(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

迄今为止,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仍是一个尚存争议的重大理论问题。事实上,关于这一议题的探讨,自建国以来就络绎不绝,并始终围绕“生产关系”“生产方式”以及“生产力”这三个核心概念展开。大多数人赞同将“生产关系”作为研究对象,也有人主张将研究生产力放在首位(熊映梧,生产力经济学创始人之一[1]),还有人主张要研究生产方式(马家驹、蔺子荣,1980[2])。

学界普遍认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是“生产关系”,是研究生产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经济学。蒋学模先生就在其《政治经济学教材》开篇中指出:“政治经济学之所以这样重要,是因为它是一门研究生产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3]可以说,老一辈经济学家基本赞同这一观点,其背后具备充分的学理依据与深入的学术思考:一方面,就文本依据来看,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分析把握不应停留于单个文本的字句解读,而应回到其政治经济学经典巨著《资本论》中做整体把握。遗憾的是,马克思凭借他个人真正完成的只有《资本论》第一卷,但根据他的研究方法与体系,他采用科学抽象法并呈现“抽象上升为具体”的整体研究序列,第一卷是他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的最抽象分析,而第一卷最后作为最抽象的结论,也最接近问题实质,已然可以从某种意义上作为他的政治经济学研究结论。而事实上,第一卷最后要回归的就是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生产关系问题。且最后由恩格斯编写的第三卷实则也回归到了这一问题。另一方面,就理论分析来谈,政治经济学既研究关乎社会经济运行规律的深层次问题,又在本质上属于“历史的科学”。由此,既要借由生产方式理论分析社会生产的运行及其发展,又要结合特定社会历史的主要矛盾和实际需要。而马克思当时就是为了推翻资本主义社会而去研究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主要是革命的政治经济学”,故“生产关系”的研究必然放在首位。也可以说,生产方式理论与马克思所处时代的历史实际相结合决定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就是“生产关系”。

生产方式理论是马克思确立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关键依据。对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来说,“生产关系”揭示了问题的抽象本质,但“生产方式”比“生产关系”更为丰富、更为具体,也因此“生产方式”较“生产关系”更具解释张力。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以“生产关系”为研究对象与以“生产方式”为核心范畴并不冲突,而是相辅相成,不是单纯孤立地研究“生产关系”,而是在“生产方式”的基础之上研究“生产关系”。笔者也认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就是“生产关系”,但必须以其生产方式理论为依托。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的确是“生产关系”,这是由马克思主义整体学说和所处历史时代所客观决定的,但对于后世来学习借鉴已有经典理论来说,重要的不是“是什么”,而是“为什么”,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显然不能依据其对象本身来确立,而应从其生产方式理论中得到确立,但遗憾的是,后世往往忽略了这点而醉心于已有结论的字句争端。

(二)生产方式理论

强调生产方式理论而非仅仅停留在“生产方式”范畴,意在将它作为整体理论体系加以探讨,但仍要从其作为范畴开始着手。关于“生产方式”(英文themodeofproduction,德文derProduktionsweise)范畴的含义,也是一个长期争论不断的重要问题。国内曾有很长一段时间受到斯大林局限定义的影响,他在1938年写的《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中提出:“生产方式既包括社会生产力,也包括人们的生产关系,而体现着两者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的统一。”[4]将“生产方式”界定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不可否认,其虽对明晰概念的含义做了尝试,但确属形而上的界定,一度造成对这一范畴的忽视和对历史唯物主义的误解。1980年,马家驹、蔺子荣率先对这一界定提出质疑,与斯大林相反,他们认为“生产方式”并不是“作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把这两者包括在自身之内,而是介于这两者之间从而把它们联系起来的一个范畴。”[2]自此以后,关于“生产方式”究竟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统一还是两者中介的争论持续不断,但这其实是表象问题,更深层次问题则应涉及对历史唯物主义的辩证理解。1985年《中国社会科学》专门组稿3篇对“生产方式”的概念含义及其理解加以深入探讨。进一步地,吴易风则在前人基础上率先提出“生产力—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原理,主张基于此原理而非“生产力—生产关系”原理来理解历史唯物主义和马克思关于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界定。[5]整体来看,围绕“生产方式”内涵这一议题形成的代表性观点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中介;生产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核心问题是所有制形式;劳动的方式;生产的社会形式等,尚无统一定论。研究该议题确实面临客观困难:马克思自身在不同时段不同场合多次使用这一概念;但研究者也多局部取义,没能把握马克思使用这一范畴的本质内涵,没能从马克思主义整体视域把握这一术语的精妙。

据已有文本可考,马克思在标志着唯物史观创立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开始明确使用“生产方式”概念,“人们之所以有历史,是因为他们必须生产自己的生活,而且必须用一定的方式来进行”[6],“生产方式”是“人们用以生产自己生活资料的方式”。而马克思开始习惯使用“生产力—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原理阐释历史唯物主义的可依据文本,则最早出现在1846年致帕维尔·瓦西里耶维奇·安年科夫的信中:“人们借以进行生产、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随着新的生产力的获得,人们便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而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他们便改变所有不过是这一特定生产方式的必然关系的经济关系。”[7]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对“生产方式”的重要性和社会历史性做了交代:“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8]2-3此为唯物史观的经典阐述但绝非成熟,探讨生产方式理论与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确立,还是应回到政治经济学经典巨著《资本论》中加以考释。一个突出的特征是,强调“生产方式”的社会历史性,这从“奴隶社会的生产方式”“封建主义的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等概念在《资本论》中的多次使用便可得知,“生产方式”总是根植于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社会,这也是历史唯物主义运用于现实社会考察的显著表现。事实上,马克思在《资本论》不同篇章结合具体需要,认为“生产方式”具备不同具体含义,但都共同服务于基于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对现实“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完整考察。如:在第一卷“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篇中,马克思提到:“他的劳动生产条件,也就是他的生产方式,从而劳动过程本身,必须发生革命”[9]366,“生产方式”在此等同于“劳动生产条件”,着眼于劳动过程本身,包含劳动过程的技术条件和社会条件,强调通过变革生产方式以提高劳动生产力。而在第一卷“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节中,马克思谈到:“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这种生产方式必然要被消灭,而且已经在消灭”。[9]872-874可以说,在考察资本积累的历史趋势时,“生产方式”指建立在劳动者与其生产资料一定的结合关系基础上的社会生产,他还进一步概括了这一历史趋势的发展:“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到资本主义私有制(以剥削他人的但形式上是自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重建个人所有制”。[9]872-874此外,“社会生产有机体形式”也是常见含义之一,马克思在论述人与生产过程,以及在社会生产中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物的相互关系时多次用到。

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关键精妙即在于历史唯物主义哲学与政治经济学现实考察的融通,置于整体视域探求经济社会发展的本质及其规律。但现世的理论借鉴更应探求其究竟如何实现融通。毋庸置疑,现实关怀和问题意识是关键遵循。但“生产方式”作为同时出现在马克思主义三大组成板块的重要范畴,显然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笔者认为,“生产方式”是一个整体性与有机性兼具的范疇,是理解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辩证统一原理的关键,是实现对资本主义经济社会完整考察的关键,是历史唯物主义哲学精髓在现实政治经济学考察中的重要化身。唯其如此,历史唯物主义因现实的生产方式考察而得以“落地”,政治经济学因生产方式的整体把握而得以探清资本主义产生、发展和必然灭亡的历史规律。惟“生产方式”的存在,两大伟大发现得以真正成立,得以相互贯通并构成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也因此,对“生产方式”范畴及其相关理论的理解,应置于马克思主义的整体学科视域来加以探讨。

事实上,历史唯物主义归根结底是解释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哲学世界观,由各种错综复杂的内部矛盾有机构成,本就极其复杂。同时又一直面临一个悖论:强调生产力的重要作用,就容易陷入生产力一元决定论陷阱;但忽视生产力的重要作用,便无法真正探清社会历史发展实际。于是马克思找到了“生产方式”这一宝器,一个可以不再过分局限于单纯探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问题、而更加科学合理地解释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复杂实际的介质。至此,马克思基于“生产方式”整体视域研究“生产力”“生产关系”,一般原则上“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起反作用”,但社会历史发展是复杂的,生产关系也可能先于生产力而发生变革,同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生产关系也可能起决定性作用,但这与上述一般原则并不冲突,而真正关键的是置于“生产方式”整体视域把握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有机统一,科学理解人类社会发展。政治经济学领域:进入现实的政治经济学考察,“生产方式”是一个美妙的化身,是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在政治经济学领域的重要化身,它与具体的经济理论有机联系,共同构成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整体考察。当然,最后的共同指向是科学社会主义。

(三)生产方式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重要作用

1.生产方式理论是马克思确立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重要依据。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专门总结概括了新时代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的九个方面,其中一个要求就是“要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思想”[10]。而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思想必然不能剥离生产方式理论。在历史唯物主义哲学领域,借助生产方式理论能更加科学合理地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复杂历史,同时在政治经济学领域,生产方式理论与具体的经济理论有机联系,共同构成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整体考察。由此也完全可以说,生产方式理论是马克思确立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重要依据,使研究对象获得学理支撑。

2.生产方式理论使得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兼具客观现实性与社会历史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在研究对象问题上存在显著差异。就西方经济学而言,比较能引起共识的研究对象是稀缺资源的合理配置,这也是一般经济学教科书上的明确规定。不可否认西方经济学在研究具体经济运行层面确有贡献,但实际上它还是存在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指出的资产阶级经济学面临的问题,即混淆“生产一般”同“资本主义生产特殊”,在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视为永恒规律的前提下,撇开特定社会形式及生产研究资源配置问题,脱离社会现实。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则不同,它基于特定社会生产方式之上研究生产关系及其发展规律,从而兼具客观现实性和社会历史性。

3.学科建构层面,生产方式理论使得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研究目的、研究方法和理论体系等实现有机统一。此处有必要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研究目的、研究方法和理论体系进行简要梳理:第一,研究对象。“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9]8第二,研究目地。“本书的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9]10第三,研究方法。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专门用一节探讨了“政治经济学的方法”,笔者结合该节内容将研究方法概括为,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综合运用科学抽象法与逻辑和历史相一致的方法,综合考察具体经济现象和社会整体经济活动,于运动发展中探求经济关系本质。第四,理论体系。“我考察资产阶级经济制度是按照以下的顺序:资本、土地所有制、雇佣劳动;国家、对外贸易、世界市场。”[8]1上述每一个都是重大议题且尚存争议,但且从其整体把握,以利于问题探讨。事实上,对象服务于目的的实现,理论体系也由方法呈现为一个抽象上升为具体的整体序列,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关键精妙之一就在于这些学科建构层面的重大理论命题有机统一,而在这其中,生产方式理论与每一命题都密切联系,促使它们共同构成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完整考察。

4.理论研究层面,生产方式理论联接研究对象与政治经济学具体理论,共同构成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完整考察。近年来,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存在一个很大的诋毁即在于:认为它只是抽象地研究生产关系,不关心资源配置问题,从而不具备现实意义。但事实上持有这一观点的人,他们还需要进一步理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吴易风教授专门就这一问题进行过探讨,指出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就研究对象这一问题的真正分歧,不在于要不要研究资源配置,而在于资源配置在经济研究中的合理地位以及怎样研究资源配置,西方经济学只是孤立地研究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问题,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则结合特定生产方式具体考察资源配置。[5]进一步,正是基于特定生产方式之上,我们所熟知的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理论与资本积累理论等政治经济学经典理论才能具备特定内涵与意义,并共同构成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完整考察。

5.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以现实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为根基,在研究进程中实现分割与统一,但这不是纯粹的头脑抽象,而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现实发展所决定,并最终呈现为一个抽象上升为具体的整体序列,实现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科学解剖。在此必须特别提及《资本论》第二卷第三篇第一章《导言》中的第一节《研究的对象》,其实该节具有特殊重要性,但学界却有所忽视。在该篇中,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由单个进入社会、由静止进入运动,开始全面考察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和流通。在此,马克思专门对第一卷和第二卷前两篇的研究对象做了总结,关键的是他不仅阐释了前面各篇的研究对象是什么,更在对比中说明了各篇对应着特定的研究对象,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发展,并共同构成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解剖。《资本论》各卷各篇考察的差别不在于研究的对象,而在于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时抽象法的各个不同阶段。比如,第二卷前两篇是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第三篇则是研究这个方式在社会资本运动中所出现的形式。进一步,《资本论》三卷虽侧重不同,但互相补充构成一个整体。第一卷对生产过程的考察揭示被现象掩盖的问题实质;第二卷则揭示了掩盖实质的运动形式,使对实质的分析从抽象的理论进入具体的事实而得以丰富;而在第三卷便上升到最具体也是最接近人类肉眼可感知的资本主义社会,但这时资本主义的神秘面纱已然揭开,我们既看到了身着五彩华服的资本主义社会,同时也看到其亮丽外衣下难掩的罪恶本质。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理解与探析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主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

1.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为研究对象,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观的继承与发展。政治经济学本质上是历史的科学,其研究对象也应伴随历史的发展作出与时俱进的调整。首先应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关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孕育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主要是“革命”的政治经济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则主要是“建设”的政治经济学。[11]事实上,马克思本人也无法预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形态的产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具体发展,“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主要标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同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以产品计划经济为主要特征的经典社会主义模式也有了许多重要的差别。”[12]因此,应继承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确立研究对象的完整理论,但并不要求完全照搬其仅作为结论的研究对象内容。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为研究对象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观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社会历史实际加以丰富发展,服务于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共同实现,置于生产方式的整体视域研究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

2.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为研究对象,能够有效应对西方经济学就研究对象问题所提出的挑战。一般而言,西方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稀缺资源的合理配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则在“生产方式”基础上研究“生产关系”,显然两者相互对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代中国,西方经济学就研究对象问题对传统政治经济学时有诘难,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研究具体层面的经济运行问题;二是无法量化,缺乏实际操作性。但事实上,“西方經济学不过是用一般的、抽象的资源配置学说掩盖了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以阶级对抗为特征的资源配置”[13],它天然地将资本主义社会视为颠扑不破的永恒真理,故大多脱离特定生产方式及生产关系,仅从经济运行层面探讨资源配置问题,显然这只能触及表象而无法真正深入本质。而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为研究对象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则不同,一方面,它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观的继承,探求的仍是符合经济理论研究本质的问题,并能真正揭示社会经济的历史发展;另一方面,生产关系范畴的确难以包容资源配置问题,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而非“生产关系”为研究对象,有助于明确资源配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研究中的合理地位,回应西方经济学挑战,更好服务于现实中国的发展。问题的真正关键不在于是否要研究资源配置,而在于怎样研究资源配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将资源配置问题置于特定生产方式中加以系统考察,比西方经济学仅孤立地探讨资源配置问题更科学。

3.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这一议题的研究现状与尚存争议来看,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为研究对象,能够有效回应争议、避免无意义的字词争端。“整体看来,当前学界围绕该议题主要呈现三种研究取向:一是坚持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主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仍旧还是生产关系,因为生产关系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本质和核心;二是强调立足现实中国实践的情况和需要,结合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理论,在研究生产关系的基础上丰富和发展传统的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其中又可划分为主张也要研究生产力、也要研究上层建筑以及生产力和上层建筑都要研究这三种代表性观点;三是试图避开生产力、生产关系、生产方式的传统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界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做新的阐释。”[14]不同研究取向的背后实则是不同理论观点的争鸣与交锋。例如:如何完整准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如何理解和研究作为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生产关系、研究对象是否包含生产力等,争议不断、尚无统一定论。而事实上,一门学科确立研究对象的真正要义在于划定研究范围、明晰研究指向以及构建研究体系,且目前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学科建构的重要历史机遇期,不可过分拘泥于纯字词争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为研究对象,主张根据马克思确立其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理论依据与完整过程,而非简单的字句照搬,在中国特色社會主义生产方式的整体视域中系统考察生产力与生产关系问题,有利于减少争议、凝聚共识,助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学科建构与理论发展。

4.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为研究对象,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学科本质与理论发展需要。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学科本质问题,首先必须明确政治经济学的基本任务是“对一定的社会经济结构进行剖析,揭示其内在矛盾与运动规律,以指导人们变革或完善某种社会经济结构的社会实践”[1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必须坚持对社会经济运行的本质问题进行分析,这是对其政治经济学身份的“坚守”。同时,它不是别的什么政治经济学,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必须扎根于现实的中国大地,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从而获得独立且完整的存在。[16]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为研究对象:一方面,深入生产方式的整体视域探求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发展问题,直接关涉社会经济发展本质问题;另一方面,强调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实践。同时历史地来看,每一次由人类社会发展大变革所引起的经济学理论的革新发展,都是以现实的社会发展为基准、对以往所有的经济学理论进行融合后的超越式创新再发展。假定这样的关键性历史时刻又再次到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如想把握好这一伟大历史机遇,在学科定位上就应开阔,在研究对象界定上更不应局限于传统的单一界定,它应揭示抽象的本质性规定,但必须是寓于丰富的“具体”之中的“抽象”。

5.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为研究对象,符合中国发展的现实诉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与实践绝不是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的简单运用,更不是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框架内容原封不动简单化设置为‘教义’,而是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方法论指导下,‘一切从实际出发’,立足中国国情,以中国问题为导向,回答中国问题,从而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规律。”[17]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面临的关键问题即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的解决既不能依靠单一研究生产关系,也不能只研究市场经济的运行问题,最终还是应当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问题。只顾抽象探讨生产关系绝不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更不是当前中国发展实际需要的政治经济学说。而真正重要的,是回到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作的经典政治经济学考察,服务于中国整体发展,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有机结合中系统考察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

综上,笔者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这不是对研究对象的泛化,而是强调结合中国实践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实现完整而非断章取义式的借鉴,从而避免学界纯粹的概念之争。

三、在理论与实践中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丰富内涵

归根结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是马克思“生产方式”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体实践相结合而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范畴。对其丰富内涵的理解,首先应从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加以把握,其次应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研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实践具体地加以阐释。

1.基于历史唯物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本质上属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有着根本区别,是一种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独特生产方式。由前所述,“生产方式”是历史唯物主义哲学精髓在现实政治经济学考察中的重要化身。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作为研究对象便暗含:在该学科理论研究及其相关实践中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哲学世界观与方法论。历史唯物主义归根结底是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伟大发现,即超越以往唯物论和唯心主义的历史局限,认为人类社会发展也是唯“物”的,实现唯物论与辩证法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双重贯彻。马克思基于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方式既由一定社会生产力客观地决定,又由特定社会发展历史地决定,因此生产方式兼具客观现实性与社会历史性。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从根本上区别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末总结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两大基本特征:“生产的产品是商品”和“剩余价值的生产是生产的直接目地和决定动机”。[18]显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从一开始的目标定向就与之不同,其发展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为了更好更快地实现共同富裕,而决不是少数人攫取大量劳动者的剩余价值。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应当体现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理论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发展趋势。可以将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理论简要概括为:第一,建立在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全面扬弃。第二,在生产关系层面,重建个人所有制与联合劳动。作为对“资本的生产过程”所做抽象分析的结论,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一节中论述了生产关系发展的否定之否定过程:“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它只同生产和社会的狭隘的自然产生的界限相容)—到资本主义私有制(以剥削他人的但形式上是自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重建个人所有制。[9]872-874在此,“个人所有制”是对前面所有生产关系的扬弃,与“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相适应,劳动者个人充分占有所需生产资料,实现自由的联合劳动。第三,在分配关系层面,“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这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发展提供了目标指引与前进方向。第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是一种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独特生产方式,要实事求是、根据其民族特殊性与历史继承性具体地加以把握。

2.理论层面,作为研究对象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应当引领起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研究。在学科建构上,与研究目地、研究方法、理论体系等重大命题有机统一;在具体理论研究上,与具体的政治经济学理论相互贯通。以现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为根基,贯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研究整体。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关键精妙之一即在于其政治经济学研究是一个理论整体,研究目地、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理论体系等学科建构层面相关的重大命题密切关联,共同支撑起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现实考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应当以此为鉴,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现实发展为根基,构建一个从抽象上升为具体的整体序列,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发展。作为研究对象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具体的理论研究密切联系,只有寓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之中的政治经济学具体理论才能具备特定内涵与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也只有以政治经济学具体理论为依托才真正成为其研究对象。一个现实的理论诘难即是: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理论、资本积累理论等一系列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经典理论是否还适用于当代中国?反对者认为这些皆为適用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理论,一旦适用于中国就等同于承认中国是资本主义社会;赞同者则着眼于坚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但他们无法回应反对者的质疑。而事实上,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分析框架,赋予这些理论以特定时空背景,一切问题便迎刃而解了。此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改革开放实践中取得巨大成功,充分发挥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市场经济”两大优势。由此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现实考察,对政治经济学理论的极大丰富。

3.实践层面,作为研究对象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应当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实践相契合并能够引导未来经济社会的发展。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要精准把握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马克思晚年提出过跨越“卡夫丁峡谷”设想,主要是结合俄国问题时谈到,“和控制着世界市场的西方生产同时存在,就使俄国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把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用到公社中来”[19],即经济落后国家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首要问题,它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高度和科学结合的一个伟大创造。”[20]党的报告中也突出强调虽然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了转化,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必须牢牢把握这一基本国情。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实践相契合。顾钰民在总结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中国化的三大成果时指出:“中国共产党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从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个人收入分配制度这三个层面创立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三大成果,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理论和个人收入分配理论。”[2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要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相契合,要与当前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相适应。最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要能够迎接挑战,抓住新型全球化和新技术革命带来的新机遇。当前的全球局势与新技术革命带来的翻天覆地的变化不得不引起我们对世界大势的再审视。进入西方主导的资本主义社会,资本逻辑统治着全球,如今又再次兴起探讨,即资本逻辑能否最终被技术统治所取代?这尚无定论,但可以明确的是处于世界大势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对这一变化引起足够重视。落实到现行中国经济发展上,高质量发展应是“物质资料生产方式顺应时代潮流的伟大转变,是生产力的发展与生产关系的变革的统一”,而现代化经济体系则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良性互动的经济体系。”总之,在变局之中把握不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整体视域中系统把握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有机统一。

四、简短结论: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科学性问题

“科学”这一提法最早源于自然科学领域,后来才逐渐引入到社会科学领域加以探讨,一般指“正确反映世界本质与规律的理论”。事实上,科学的基本任务是解释事物和指导实践,而政治经济学则研究一定社会经济结构、指导社会经济变革与经济发展。从这个角度看,政治经济学是可以成为科学,但前提是必须满足:一方面,阶级性与科学性的问题,亦即研究立场要克服阶级性;另一方面,研究内容要能够揭示经济社会发展的本质与规律。此亦为对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科学性的要求。马克思曾在《资本论》第一版序言中提到,“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材料的特殊性质,把人们心中最激烈、最卑鄙、最恶劣的感情,把代表私人利益的复仇女神召唤到战场上来反对自由的科学研究”[9]10,直接关系到人们生活物质利益问题的政治经济学研究必然极易受到阶级性问题的干扰而难以实现科学性,故政治经济学研究要能够抛开阶级局限和意识形态偏见,服务于特定社会的经济发展。后一个问题,则要求既要具备社会历史性,与当时当地社会的整体经济发展密切联系,同时经济理论的研究对象不是空中楼阁,要具备现实性和具体性,与现实的经济发展和具体的经济理论密切联系。

由前所述,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生产方式的整体视域下探察经济社会发展,由此既克服了阶级性的问题,又揭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本质与规律。反观西方经济学研究对象的所谓“边际革命”,如杰文斯在《政治经济学理论》中提出了边际效用论,并开始运用数学工具来处理经济问题,便开始将生产关系排除出西方经济学的研究领域,这主要是因为生产关系很难量化。19世纪70年代后,新古典经济学开始将经济学的研究主题局限在资源配置问题上。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大危机时期,英国经济学家罗宾斯在《经济科学的性质和意义》中明确提出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或研究目地:“经济科学研究的是人类行为在配置稀缺手段时表现的形式……经济学是把人类行为当作目的与具有各种不同用途的稀缺手段之间的一种关系来研究的科学。”

社会经济现象范文第11篇

一、问题的提出

过去经济法学理论研究,关于经济法的研究范围都是与研究者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紧密联系的。在此笔者将其称之为“调整对象说”。这一学说有多种观点①,其中最有代表性也最有优秀的观点是以划分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为前提,将它们之间的关系表述为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法律部门,然后确立经济法的独立地位②。这一理论,看似对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作了划分,但深入考察便不难发现:它并没有真正阐明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不可能划清它们的界限。这里明显的问题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至今仍无统一认识。以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来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就不同学者所认识的不同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言,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限或经济法的范围绝非毫厘之差。

本文无意于批判或非难某种理论,且笔者也是调整对象说的赞成者。但是,这种研究方法作为一种既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研究的深入,阻碍了纵深思维。因此,有必要跳出既定模式的简单框架。

笔者认为,现存的调整对象说在阐述经济法的独立性时,至少存在如下难题:

1、作为区分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的的调整对象究竟是什么?是经济关系还是社会关系?这些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2、经济关系能否分割?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是共同调整还是分别调整?如果是共同调整,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以什么为标准?如果是分别调整,不同的法律部门又以什么为划分标准?

3、法律部门的分类与学科分类是否同一概念?以调整对象为标准所划分的法律部门是学理概念还是法律形式概念?

这些问题,都是十分艰难却又表现解决的经济法学基础理论问题。

二、调整对象与法律部门的划分

经济法具体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笔者将另文讨论,这里仅研究调整对象对于确立经济法部门即经济法学研究范围的意义。

调整对象说的基本观点是将经济法有无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经济法能否取得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综观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诸流派及观点,关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可分为两大派,即肯定派与否定派,但两大派的基本论据是一致的。否定派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十分必要的法律学科。”因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经济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谁要想建立一个经济法部门,就必须指出这些经济法规在调整对象上的同类型,或者指出我国现阶段已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并应找到在这种经济关系中起作用的特殊规律,找出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原则和方法。如果只是简单地把已经受到其他法律部门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都归由经济法调整,并以此建立经济法部门,这不仅违背了唯物主义法学关于以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作为划分部门法的基本理论,而且必然是以否定或者贬低其他部门法为代价的。”③肯定派则是以肯定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为国为依据,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肯定派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又有多种观点。但均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可以看到:无论哪个流派、哪种观点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反复使用了两个概念,即“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这两个概念是否可以等使用?它们的内涵与外延是否一致?确定它们的涵义直接关系到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对于确定经济法的概念具有直接影响。

首先,我们考察一下“社会关系”。法理学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社会关系即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的社会关系实际上是指社会的不同领域,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宗教、家庭、民族等各个领域。”“社会关系涉及到各个领域,就是在某一个领域中,其范围也是十分广泛的。例如:经济领域就存在各种社会关系,绝非一个法律部门所能囊括的,除民法外,还有经济法、劳动法等。④”据此,社会关系的不同属性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那么,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应该是怎样的呢?是“法所调整的一定的能够体现为意志关系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其特点为:“一是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是统治阶级认为最重要的,体现和反映国家、组织和个人重要利益的社会关系,而不是全部社会关系。二是可以体现为意志关系和意志行为的社会关系,是人们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自觉努力的心理状态支配下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和行为,而无意志的行为不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三是现实中具体存在的,具有明确的主体、客体和具体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而抽象的、观念的社会关系是不能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的。⑤”至此可以认为,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也应具备上述特征。

其次,我们再来考察一下“经济关系”。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经济关系是人们在以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为基本内容的经济活动中结成的社会关系。马克思将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的产生论述为:“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⑥”斯大林则对经济关系的内容作了如下说明:“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这里包括:(1)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2)由此产生的各种不同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或如马克思所说的‘互相交换其活动’;(3)完全以它们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⑦”显然,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经济关系就是指社会关系。但在现代西方经济学中,经济关系却是一个纯粹的经济学概念,它所反映的是经济运行规律或诸经济因素间的相关性以及资源配置的客观要求⑧。这时的经济关系绝不是社会关系。

根据以上考察可以认为,“社会关系”与“经济关系”在法学中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及西方经济学中都是有明确涵义的,似乎可以肯定: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的 某些概念与法学中的概念是不应该也不能混同的。正如所有制与所有权在经济学与法学上的涵义一样,它们分属不同的范畴,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中的经济关系均不是法学上的社会关系。然而,在诸多经济法理论研究中却出现了这些概念混同的现象,使人们难以理解某一概念的真正涵义和范畴,如有的学者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作了如下表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的经济关系。”“而经济关系包括生产关系和具体的社会关系两种,”“由于生产关系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所以经济法对于它无从调整,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一定经济关系,是存在于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受生产关系制约的一定范围的具体的经济关系。⑨”这里的“经济关系”显然是指社会关系,但按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经济关系就是生产关系。那么,根据以上观点,具体的经济关系如何产生?它又如何与生产关系相区别?既然经济法不调整生产关系,那么它调整的又是什么关系呢?以上种种均反应出概念使用方面没有划清范畴或学科的问题。

根据法学理论,法律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上的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作为一种物质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本原关系,它不具备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意志性和具体性特征,人们无法通过自觉的行为来对其加以支配,因而不能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而西方经济学上的经济关系则根本不是社会关系。因此,法律不可能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基本的经济关系也是无从分割的。任何法律部门都是基于经济关系的要求而产生,法律的目的也都在于对经济关系加以保护和促进;但产生于经济关系之上的社会关系则是可以分割的,因为不同社会关系的利益不同、人们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自觉努力的心理状态或意志作用不同而可以加以区别。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所以,作为区分法律部门标准的调整对象也不是社会关系本身,而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某一类社会关系对于统治阶级而言能够实现的不同意志和利益。

假如问题仅止于此,似乎上述结论便可以解决经济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问题。因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由于其参加者的意志行为或更为准确地说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规制性、效益性特征而区别于其它法律部门。但是,跳出经济法部门的窠臼,我们便产生了新的疑问:

──如果说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而社会关系的基本属性是划分的基本依据,那么,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现有法律部门是否均以此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刑法是根据什么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

──经济关系不可分割,出现了诸法律部门共同调整的现象,但这些法律在共同调整过程中的关系应该是怎样的?如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这些部门间的区别和联系到底是什么?

──诸多学说认为调整方法可以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通常认为调整方法是指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用以影响社会关系的手段和方式,还包括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主体以及这种主体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的确立⑩。调整方法直接反应了统治阶级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保护程度,仍是社会关系的意志性的基本要求,它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并不能发挥作用,也没有必要在调整对象以外再确立一个什么新的标准。现在的问题是:某一类法律规范是基于什么而能够归结为一个法律部门的?除了社会关系的要求以外还有没有法律自身的原因?

三、方法论的转变

上述研究表明,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在方法上还比较单一和孤立,这种方法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化的要求,因而,必须实现方法论的转变。

经济法学尤其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是从经济法律规范的共同性着眼,抽象其中的普遍运动规律的学科,它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必须接受法学基础理论的指导;同时作为直接对经济行为进行规制的学科,与经济学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进行经济法学的研究必须要开拓视野,正确处理法学、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首先,必须把握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基点,站在经济法庞大而具体的法规群之上,研究经济法律规范的基本共性,注重经济法规范系统的运动规律及其普遍联系,不拘泥于具体法律法规。

其次,必须转变观念,改变狭隘的纯粹法学的方法论,将经济法系统放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整体中去考察,放到整个国家法律系统中去考察,并由此展开去研究经济法律规范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发现它们与相关部门的区别与联系,并界定其学科边缘。如果割断经济法与整个法律体系的联系,必然会使经济法理论研究在本质上形成断层,难以突破经济法理论研究的简单框架而使其深化。

其三,必须注重对经济法律规范自身运动规律的研究。经济法律规范通过对经济行为的规制而实现对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实现建立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职能。任何法律都是对已经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规范,但这种规范绝不是随心所欲和杂乱无章的,它既决定于规范这类社会关系的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同时也受制于规范这类社会关系的法哲学、法道德、法文化等因素。尤其是产生某一类法律规范的法哲学基础因其直接关系到对这一类规范的基本属性的认识而更为重要。因而,经济法学也必须研究经济法规范的自身运动规律,研究经济法规范产生的哲学、经济学基础。过去的经济法理论研究坚持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紧密联系的观点,这无疑是正确的。但紧密联系绝不等于“三分经济加七分法律”或“七分经济加三分法律”,将经济学的概念、术语或理论体系简单地移植于法律顾体系之上。经济法理论必须体现法学的属性,必须是用“法言法语”来对经济行为进行描述;同时,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绝不是过去已形成的法学研究成果的拼凑,它必须是反映经济法与经济学的相互联系和彼此转化规律的学科,因而有必要对经济法学科进行哲学研究,以确立其法哲学基础。过去,正是由于缺乏这些基础研究,使得经济法学成为民法理论与行政法理论的拼凑物,缺乏自身的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体系。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认为:在研究经济法的概念问题,尤其是界定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时,必须把握如下几点:

1、在社会经济生活高度发达而且日益复杂化的今天,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日益复杂,法律所调整的方式和程度也随之复杂和纷繁,为了用不同的调整方式调整不同属性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必须有所分工,这种分工使得法律部门的分类更加细化,这时在运用调整对象理论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对调整对象本身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及其论证,从多方面揭示其属性。

2、法律规范的分工是某法规群以同一价值标准和人性标准为基础,担当起共同的立法目的、立法任务,共同的调整职能的关键,也是同一性质的法律规范得以形成法律部门的根本标志。这种规范的根本属性及其基本精神是构成法律部门的独立调整对象的法哲学基础。

3、法律部门不是构成某法律部门的形式意义上的法律,法律部门是由相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而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则是一个法律文件可以包容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在此意义上,法律部门是一个学理概念,是法学家为了进行法学研究所作的工作,是对形式意义上的法律规范按其属性进行分析和综合的结果。因此,法律部门的划分或法律学科的建立作为一个学理概念必须进行对其运动规律的研究,经济法学作为一个理论学科,直接以经济法规范为研究对象,那么,经济法规范群能否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直接关系到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建立,因而,弄清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才能确立经济法学科的研究对象,建立独立的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

四、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独立性是由于其调整对象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属性可以通过分析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经济法律规范的特殊性、经济法 立法宗旨的特殊性、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等多方面来加以揭示和说明。有人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和市场主体行为规制领域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规范具有规制性、经济性的基本特征;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以推动经济增长、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⑾。等等。这些都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本质属性从不同层面进行了说明。而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尤其是与民法、行政法规范的关系,既是以上各属性的综合反应,也可以而且应从新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经济法与民法

经济法与民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的两个互补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通过国家权力来完成民法无力解决的市场主体规制问题的法律部门,它们的互补性表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经济法作为一个历史的概念并不是自古就有的,它产生于西方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市场经济时代,其产生的社会经济动因是商品经济高速发展所形成的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市场进行,使市场机制成为资源配置的调节机制的需要。但市场机制又存在盲目性,经常造成市场失灵和混乱,传统的调节市场的法律手段——民法由于其调整方法、立法宗旨和功能等诸多限制,无力解决市场失灵问题、解决效率与公平、解决个体营利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等问题,于是便要求国家运用权力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因此也就产生了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门——经济法。经济法从产生之初便以其对市场主体的规制和宏观调控为显著特征,明显地区别于民法的意思自治和等价有偿。在一定意义上讲,经济法就是限制意思自治的法律。众所周知的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就是法律从个人权利本位到社会权利本位的过程,而社会权利本位实现的法律手段就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

经济法的产生虽然与战争和经济危机有着某种联系,但经济法绝不是战争的必然产物,否则,它在和平时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而经济法与经济危机的关系则正好反应了民法条件下企图通过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由经济危机强制实行平衡的缺陷,反应了经济法产生的必要性以及它从临时性的危机对策到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的过程就是弥补民法在市场主体规制方面的缺陷的过程。

其次,经济法的基本理念是公平,这种公平包括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它的基本要求是既要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经济,又要力求保障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平。它明显地区别于民法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区别于民法的主体平等性。民法上的平等通常是指主体资格的平等、权利能力的平等、主体地位的平等、主体地位的互换等,并且这种平等的根基是权利的个人意志性,即法律建立在充分的个人意志的基础之上。然而,经济法直接以弥补民法调整手段的不足为目的,以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垄断与竞争、公平与效率、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为己任。因而,经济法建立的基础就是对个人意志的限制,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尊重。至此才有了所谓的权利意志说和权利法律说的区别,也才有了经济法的公平——经济公平、社会公平,这种公平较之于民法上的平等已具有了全新的内容。

第三,经济法的人性标准或对人的基本要求明显地高于民法。可以认为,经济法的人性标准是“君子”标准,它要求个人不仅做到“利己利人”,而且还要“损己利人”;而民法的人性标准至多是“中人”标准,它只要求个人做到不“损人利己”就行了,他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满足。诚实信用也仅是要求其行为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还谈不上牺牲自身利益满足他人利益的问题,即使如此,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很少有具体的法律条款对其加以具体化或保证其实施。然而,在经济法中,道德化的法律条款却比比皆是,它具体而明确地要求其主体牺牲个人利益以谋求社会的整体公平。因而,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在经济法中真正地得到了体现而不再只是一种理想。

同时,我们也看到:正是由于经济法为弥补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的不足而提出了高于民法的人性标准,但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还不可能普遍地达到这样的道德水准,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竞争型经济不可能使每个人都成为具有高尚情操的“君子”,于是便产生了运用外力强制推行某一道德的问题。对国家而言,这种外力当然就是国家机器、物质力量的法律形式。过去传统的法律形式——民法已显著地适应不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继续发展的深层次要求,它的主要缺陷在于规范市场经济主体行为时只能是一只“看不见的手”,这只“手”在解决个体营利与社会公益、效率与公平、医治市场失灵时显得软弱无力,这时便需要有一种新的法律形式,有一只“看得见的手”来弥补这些缺陷,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这种新的法律形式便是经济法。但是,经济法要运用国家权力调节经济,运用国家物质力量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又与另一种运用国家权力的传统法律形式——行政法相联系,产生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

经济法与行政法同样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相互补充的两个法律部门,经济法是运用国家权力完成行政法所不能完成的国家调控经济职能的法律部门,它们的关系可表述为:

首先,经济法产生于二十世纪政府职能的巨大变化时期,在民法盛行时代,“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不乱不理”是政府的行为准则,政府是典型的“守夜警察”。然而,从二十世纪初开始,随着生产力水平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政府的形象发生了巨大变化,“警察国”变成了“行政国”,此时出现了现代国家职能的特点:(1)国家对社会的事后监控变为了事先和事中的监控;(2)管理机关的数量巨增;(3)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成为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或重要因素,离开了政府的管理,社会生活将会出现混乱,给社会带来不利的影响。也许政府或国家职能的转变经历了相当长的过程,但此时,单纯地行政法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对国家经济生活加强管理的要求。行政法虽然是赋予行政机关国家权力的法律部门,但它作为“管理管理者之法”,始终以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为己任,其核心是限制政府行为,既不能越权,又不能怠职,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种以控权为目的而授权的行政法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国家职能的需要,于是便出现了以授予政府经济权力或社会权力为宗旨的“管理者管理之法”,这里主要是经济法和一些社会法(如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经济保护法等等)。这些法律以约束行政相对人的个人权利、赋予政府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和较多行政处理权为基本特征。正是因为经济法的产生,才有了经济管理部门的迅速增加和这些部门所享有的广泛的行政立法权、行政执法权和行政司法权。因而我们认为:经济法同样是弥补行政法在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方面不足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从一开始产生就以建制(建立管理体制)授权(授予管理权限)为特征,明显地区别于以约束权力为主的行政法。

其次,经济法作为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部门,必须遵循行政法最基本的原则——法治原则。依法行政是现代文明国家的基本标志之一,效率和简便是现代国家行使管理职能的基本行为准则,因此,经济法在建立管理体制,授予管理权限时也必须体现法治原则的这些基本要求,防止和避免权力的滥用和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肆意侵害。由此便出现了诸多经济法规范尤其是授予政府管理职权的规范体现依法行政原则的情形,具体表现为众多的部门经济法规适用 行政诉讼法的现象。于是便有人认为经济法就是行政法。其实不然,在现代国家,法治是任何法律部门都必须遵循的最高原则,任何主体也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以法律所赋予的行为能力作为行为的界限,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各经济管理部门也不能例外,它们也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否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正因为经济法主体尤其是管理主体首先必须具有严密的行为规则,才有利于政府或国家真正地行使好经济管理职能,才能保证政府经济行为的规范化、科学化,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经济法是对行政法的补充。

再次,经济法作为对行政法的补充较为集中地体现在经济法的立法宗旨、立法对象和法律手段方面。经济法与行政法在立法宗旨上的互补性如前所述;经济法作为实现社会公平和经济公平为己任的法律部门,其立法的对象主要是市场主体,广泛授予经济管理部门管理权限的目的在于约束市场主体的权利,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利用经济管理部门手中掌握的国家物质力量强制推行有利于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道德,运用行政推力实施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而今却不为人们所普遍认识的法律制度。因而,经济法的法律手段主要体现为各种调控或监控措施,体现为赋予经济管理部门以事前和事中的监督权,赋予经济管理部门处分私法上的权利的权限,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证这些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强制实施力,这样的立法显然不同于以约束行政行为为目的、立法的对象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法。而在人性标准方面,行政法对行政主体中的人和经济法对经济管理部门中的人的要求应该是一致的,即均应为“公务人”,要求他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互补性。

五、结论

通过以上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经济关系不可分割,而由经济关系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则由于其利益和意志的不同是可以划分的。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而不是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在次意义上,调整对象说才不失为确立经济法研究领域的基本理论问题。但是,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本属性必须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以深入研究,突破过去简单的理论框架进行深化。

(二)本文考察了西方国家民法、行政法、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可以认为:经济法是产生于市场经济时代的法律部门,它从一开始产生就以弥补民法、行政法在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生活方面的不足为己任。它一方面是弥补民法在自由主义状态下医治市场失灵不力的缺陷,另一方面也是弥补行政法为保障自由主义而过分强调政府权力的约束的不足,从而广泛地建立经济管理机关并赋予它们以较宽的行政权和自由量权,以保证政府管理经济生活成为经常性职能的需要。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既然为互补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然都有存在的必要,并且它们在发展过程中也相互渗透,存在着一些共同的准则。尤其是形式意义上的各法律部门的法律法规,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规范以及其他部门法规范共同存在于一个法律文件中更属常见。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就是从具体的法律规范中抽象出经济法规范的基本运动规律和与其他部门法规范的普遍联系,确立经济法研究范围。

(三)在中国,由于长期以来商品经济发展不充分,民商法极不发达,行政法也因其计划体制下行政命令的特殊性质而并不具备西方国家传统行政法的真正意义,因此,过去我们在计划体制下制定和研究的经济法并非是以运用国家权力调控和规制市场为己任的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我们所讨论的民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也只能是表象关系。现在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带来民商法、行政法及经济法的繁荣,最终将建立三个法律部门间的和谐互补关系。但在目前新旧体制转轨的情况下,我国的经济法所经历的发展方向应是由高度集中到简政放权,这与西方国家经济法经历的从自由放任到国家干预是完全不同的。因而,在研究外国经济法的同时,我们必须认真地研究中国的经济法,使其能够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①“调整对象说”包括不同的观点,基本上可分为以调整对象为唯一标准和以调整对象为主要标准、以调整方法为辅助标准两类。

②之所以称为最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因为我国高等院校经济法教材均执此说。

③参见王家福主编《经济法诸论》第221——229页,法律出版社,1987年。

④北京大学法律系法理教研室主编《法学基础理论(新编本)》,第39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

⑤邹瑜、顾明主编《法学大辞典》第106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486页,人民出版社。

⑦《斯大林选集》(下)第594页,人民出版社。

⑧对此,我们可以从西方经济学著作中得出结论,如美国的萨缪尔森在其《经济学》一书中指出:“经济学是研究人和社会如何进行选择,来使用可以有其它用途的稀缺资源以便生产各种商品,并在现在或将来把商品分配给社会的各个成员或集团以供消费之用。”“经济学极其关切对失业、价格、收入等重要现象的度量。”(参见高鸿业等译《经济学》第4页,中国发展出版社,1991年。

⑨张宏森、王全兴主编《中国经济法原理》第3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

社会经济现象范文第12篇

自进入社会主义建设阶段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世界科技突飞猛进,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政治经济学亟需对自身进行重新定位,研究对象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把利益(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作为研究对象正是适应政治经济学现代定位需要的科学选择。

(一)它符合政治经济学的时间定位

1.利益关系反映了人类活动的永恒追求

人类活动是紧紧围绕利益而展开的,人类的历史,就是一部利益的追求史。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无论是人与自然的斗争,人与人的交往还是国与国的关系,都是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离开了利益的创造和获取,人类就不可能实现全面发展,经济学就失去了自己的灵魂。

2.利益关系反映了时代主题

当前,发展已经成为时代主题。世界各国普遍认识到,国际竞争是综合国力的竞争,离开了发展,就失去了尊严和地位。因此,各国都把发展作为本国的第一要务。在未来的几十年甚至几百年中,发展生产力,创造更多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将是各个国家追求的必然主题。政治经济学要真正确立起自己的王冠地位,首先需要调整自己的研究对象,使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把利益作为研究对象,重点探讨和揭示利益的创造、分配规律,不仅尊重了人类的根本追求,更加体现了人类社会的现实要求和发展趋势。

(二)它符合政治经济学的空间定位

1.从现实国情看,当前的根本任务是如何尽快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综合国力。中国所进行的改革,无论是经济、政治、文化还是社会改革,目的都是通过利益的重新协调,建立一种新的利益分配机制,最终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焦点也在于利益关系的不协调。构建和谐社会,本质上仍然是构建利益协调的社会。

2.从国际背景看,全球化浪潮已经席卷整个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把世界各国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发展经济的制度、方法和政策上,各国相互借鉴,表现出了很强的趋同性。现代政治经济学面临的一系列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重大课题,如空间开发、资源短缺、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地区经济发展等,都需要国与国之间协同研究,携手合作才能得到解决。因此,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必须立足本国,放眼世界,求同存异,寻找共同发展。

(三)它符合政治经济学的生产力定位从根本上讲,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是由生产力发展状况决定的。随着生产力的进步,人类社会生产已经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阶段逐步发展到了知识经济阶段。人们对精神利益的追求越来越突出,非物质产品在生活中的比例不断提高,享受闲暇和服务已经成为一种时尚。现代经济的主体也随之从物质生产领域向非物质生产领域扩展,知识产品、智力资源和无形资产等开始替代物质资源要素而在社会生产中发挥决定作用,科学、教育、卫生、生态等一大批非物质生产领域的部门逐渐成为主导产业,非物质生产逐渐成为现代经济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知识经济的发展要求人们对经济关系、经济运行与发展规律进行重新审视和思考。把利益作为研究对象,既可以保持传统经济学以物质生产为基础的研究阵地,又可以把非物质的利益生产纳入到经济学的视野,从而适应了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保证了政治经济学的现代化和科学性。

(四)它符合政治经济学的学科定位经济学是一门社会科学,经济学所研究的问题是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而经济活动离不开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个人。因此,经济学从一开始就与人文科学有着密切的联系。无论是亚当•斯密的《国富论》,还是马克思的《资本论》,都不是单纯的经济研究,而是涉及到了经济学、政治学、法学、伦理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综合性著作。正如马歇尔所言,经济学是关于财富的科学,也是关于人的科学。经济学要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就必须关注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兼容并蓄。而能把各个学科联系在一起,能把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联系在一起,全面反映政治经济学历史性作用的研究对象只有利益。把利益作为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不仅符合经济学的发展趋势,而且适应了经济学的学科定位需要。

二、以调整研究对象为契机,重塑现代政治经济学内容体系

首先,把利益作为研究对象,能够使政治经济学真正变成身边的经济学。长期以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之所以缺乏应有的吸引力,根本原因在于它脱离了社会实际,距离人们的生活太远。在科学研究中,由于经济改革的实际需要,许多人把研究视野转向西方经济学,留下的人则专注于政策、对策研究;在学校教育中,政治经济学被作为单纯的政治课教授,结果教师不愿意教,学生不愿意学。把利益作为研究对象,重构政治经济学的内容和体系,则可以彻底改变政治经济学面临的窘境,使之真正贴近社会生活,成为人们身边的经济学。

其次,把利益作为研究对象,可以使政治经济学的逻辑线索贯彻始终,增强政治经济学的科学性。传统政治经济学或者分为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部分,或者分为经济制度、经济运行、经济发展几个部分,但始终不能做到同一逻辑线索贯彻全篇,几个组成部分无法实现有机结合,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被简单割裂,大大削弱了政治经济学的科学性和说服力。把利益作为研究对象,用利益的创造、实现和分配把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紧密联系起来,可以极大的增强政治经济学的科学性。

再次,把利益作为研究对象,可以彻底解决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矛盾。长期以来,人们重视两种经济学之间的区别,却忽视它们的内在联系,认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侧重生产关系的研究和意识形态的教育,西方经济学侧重资源配置和财富的创造,二者是水火不容的两个理论,无法沟通和协调。把利益作为研究对象,既尊重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把生产关系(实质上就是人们的物质利益关系)做为研究对象的传统,又包含了资源配置和财富创造的西方经济学研究领域,在强调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联系基础上分析其个性,可以实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相互促进,彻底解决困惑研究和教学实践多年的矛盾和问题。

最后,把利益作为研究对象,有助于完善政治经济学内容体系。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利益关系,研究主线是资源配置(包括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研究的目的是寻求各种利益关系得以实现的最佳组织形式和途径,研究的任务是揭示国民财富增长和社会和谐发展的规律。这样,研究的对象、主线、目的、任务的有机联系,便形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

社会经济现象范文第13篇

有关社会经济学毕业论文范文一:社会经济会计管理论文

摘要:综上所述,会计工作质量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管理人员需要做好相应的信息处理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减少会计工作中不良行为的出现,从而达到企业和相关单位会计发展目标。

关键词:社会经济;会计管理

一、会计的职能和作用

1.维护经济发展秩序。

社会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有良好的秩序,这样才能够保障发展质量。通过会计工作,可以明确国家和社会各个财务部门的财务状况,减少会计操作中的不良行为,从而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减少财务管理中的各种风险,更好地维护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秩序,带动我国社会经济的进步,最终达到社会发展目标,实现社会主义经济的稳定运行。

2.提升经济管理质量。

科学的会计信息能够为国家经济管理提供准确的数据,从而满足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通过科学的会计管理工作,可以确保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财务管理质量,实现我国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我国会计行业的运行水平,从而提高我国经济管理质量,满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除此之外,在进行会计信息处理时,会计人员需要认真对各项经济数据进行核算,并将相关的资金、成本以及利润指标落实到实处,并保存好原始数据,帮助单位做好经济财务管理,从而实现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会计管理存在的问题

1.会计职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会计人员在进行相关工作时需要充分发挥会计职能,这样才能够达到会计工作目标,减少会计失误,从而更好的推动社会经济的进步。一旦会计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将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质量。尤其是对于核算和监督两项工作来说,它贯穿于会计工作的始末,在对相关数据进行处理时需要保障其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实效性,并将这些数据系统的记录下来,为经济管理人员提供更加准确的信息,从而提升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在实际的会计中由于市场经济活动变化较大,管理人员也无法及时掌握市场经济数据,导致财务信息的不准确,会计数据失真,财务管理中的成本与利润不够真实,最终导致资产的流失,无法真正实现会计中的监督与核算职能,严重时还会制约国家经济的发展,不利于我国经济质量的提升。

2.会计人员的经营管理意识相对较差。

财务管理人员在进行会计信息处理时,应该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意识,充分分析相关单位在发展中可能存在风险,从而提升其发展水平。然而许多会计人员由于经营管理意识相对较差,对单位自身发展预测不够科学,导致其市场市场运行风险增加,不利于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许多会计人员在工作时只限于对会计数据的处理,他们意识不到经营管理的重要性,在工作中不能够从单位实际发展需求出发,使得会计信息科学性不足,容易出现如采购数量不准确、库存积压、成本上升等现象,甚至会影响到单位未来发展战略的科学性,不利于我国各行各业的稳定发展,最终影制约了社会经济的进步。

3.财务管理工作相对混乱。

财务管理作为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人员要保证自身工作的质量,从企业的实际状况出发,制定出完善的管理方案,实现企业的量良好发展。如果财务管理工作比较混乱,就会导致企业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下降,企业财务管理人员无法掌握准确的市场信息,不利于企业的进步与发展。除此之外,由于财务管理工作不到位,使得会计账表不够健全,影响了企业会计工作的正常开展,进而会降低企业生产发展积极性,降低我国市场经济活力。

三、会计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1.能够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

会计人员在进行相关工作时应该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从而为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良好的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这样的经济形势中资源优化配置作为其重要的运行法则,它可以提升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人均资源相对比较匮乏,国家在进行分配时需要做好资源的配置,这样才能够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质量。会计作为我国社会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它能够反映出企业和相关单位中的财务数据,帮助政府分析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并结合这些数据来制定为经济资源配置方案,提升社会资源的利用率,从而更好地推动社会经济的进步。在进行资源配置的过程中,会计管理人员必须要充分重视资源的使用效率,比如要分析哪些行业的产品成本比较低,哪些企业的市场风险较小、收益较高。通过这样科学的分析,可以真实反映出企业和单位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结合现金流量来制定出更加完善的发展方案,充分利用各行业的有利资源,降低自身的生产和经营成本,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2.科学的会计准则提升经济发展质量。

会计准则是对会计人员以及企业财务部门的行为规范,科学的会计准则可以减少会计问题,提升企业以及相关单位的发展水平,从而达到提升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增强社会经济发展活力。因此说,科学规范的会计行为准则是促进我国会计行业有序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是提高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质量的重要支撑。通过制定和完善会计行为准则,并将其准则落到实处,确保企业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客观、公正的反应企业内部的资金运行状况,发现问题时能够及时处理,最大限度降低企业市场发展风险。在这样的会计准则指导下,可以满足管理者、投资者、债券人的需求,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进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维护社会经济运行秩序,提高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质量,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最终达到会计准则制定和运行的目标。

3.完善的会计制度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会计制度可以对企业以及各个单位财务状况进行真实的反映,帮助政府了解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会计制度的监督运用越来越明显,通过对企业会计信息的监督以及对财务部门行为的规范,可以减少企业偷税、逃税现象,要求财务人员能够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从而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更好的实现政府经济职能,提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会计作为实现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可以实现国家与企业之间经济的合理分配,同时国家也可以通过会计制度来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掌握企业实际发展运行状况,并结合这些数据制定科学的宏观调控政策,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水平,为我国良好市场环境的建设提供强大的财政资金支持。因此国家在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时要充分利用会计制度,减少企业违法行为,监督企业做好会计信息处理工作,保证各项数据的真实性,提升国家税收收入,进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

4.会计制度能够有效化解金融风险。

通过制定完善的会计制度,不仅能够提升国家的财政收入,也可以增强国家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众所周知,会计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有着紧密联系,会计人员在工作时需要保证自身行为的科学性,加强对会计信息的处理,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准确的依据,制定出相对科学的发展战略,这样能够降低国家的金融风险,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力。尤其是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提升,国家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度加强,一旦国际经济出现问题,将会严重影响到国内经济的正常发展。但是通过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可以帮助国家准确把握市场经济信息,提前做出应对策略,从而降低金融风险对我国市场经济的破坏程度,实现经济的良好发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会计工作质量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管理人员需要做好相应的信息处理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减少会计工作中不良行为的出现,从而达到企业和相关单位会计发展目标。也只有提升会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规范他们对会计行为,才能够提升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降低国家市场发展风险,为我以后国经济市场的发展赢得更好发展空间,提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活力。

有关社会经济学毕业论文范文二:社会经济下环境保护问题浅探

1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

以山西省长治市为例,全市11个县级气象台站,有3个县站急需迁站,其余县站也都面临不同程度的威胁。如长治县国家基本气象站,因城市建设,县政府多次与上级气象管理部门协商,拟迁站;潞城市国家一般气象站因城市建设扩张、房地产开发等问题,西侧和南侧高楼林立,气象站迁站迫在眉睫;平顺县国家一般气象站位于半山腰,原本高枕无忧,但因房地产开发商在山上进行开发,环境面临重大威胁,也面临迁站。此外,武乡县、屯留县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探测环境改变。

2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难点

2.1地方领导在统筹气象探测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时取舍较难

首先,有些城市规划缺乏法律层面的长远性和稳定性,一个城市规划往往由于主要领导的变更而导致规划变更,在当时社会背景下选定的气象站站址,往往在新的条件下成为城市发展的绊脚石。其次,社会发展需求确实需要气象探测环境让路,而气象探测环境也确实需要保护,这就成为城市建设的矛盾所在。

2.2社会对气象探测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气象探测环境的四性问题,即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较为专业,对公众生活的影响不是很直接,因而社会公众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法律意识仍然很薄弱。当出现探测环境被侵害时,社会支持的舆论环境还不是十分有利。

2.3法律保护气象探测环境有局限性

2012年12月1日之前,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法律依据是《气象法》和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但《气象法》只有原则性规定,同时气象部门制定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涉及的许多工作需要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来做,显然这种约束力很弱,导致在处理涉及探测环境保护问题时有些被动。这种法定保护手段的有限性,也是导致气象探测环境屡遭影响和破坏的重要原因。

2.4被动维权难度大

在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执法维权工作较为被动。设想一个上千万元甚至过亿的投资项目影响了一个气象站的工作,即使有政府做主,也较难恢复原状,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基本建设都是符合政府审批程序的,或者说这些都是政府出优惠政策招商引资请来的。

3新形势下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措施探讨

3.1用科学发展观重新审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问题

(1)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问题提高到科学发展的高度来认识。《气象法》明确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要充分认识到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是一个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方面。我们不能认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只是气象业务部门的事,而要深刻认识到它是全社会的事,其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而社会各界,特别是领导阶层,也要深刻意识到在社会经济统筹发展中,没有气象事业的发展是一种残缺。2012年12月1日,国务院出台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使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出现了新的曙光。因此,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气象探测环境新思路、新方法,非常必要。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要求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城乡规划。因此,县级气象部门必须变被动保护为积极行动,通过改变工作方式,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纳入地方政府的统筹兼顾范围,列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的大格局中。

(3)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是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决策者,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各级政府承担起这块责任,就可以避免很多问题的发生。一是当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城市发展有冲突时,在政府行为中,要充分尊重和考虑气象探测的特殊性;二是当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组织或个人利益有冲突时,政府要正确处理和对待组织或个人的诉求,积极查处侵害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行为。

(4)找到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结合点。新建、迁移和改造气象台站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和长远需要的原则,但同时也要找到与当地的发展双赢的结合点。如壶关县气象局在拟迁站址选择时,也充分考虑到县城内一处小山丘是未来城市开发的重点,捷足先登有利于将来的保护。又如长治新一代天气雷达塔也是建设在城市的一个水上公园内,并且按照市政府要求建设成为一个标志性建筑。

3.2法律保护是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

(1)认真贯彻实施《气象法》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切实维护气象探测环境权益,保障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用地,完善和规范其他组织或个人在气象探测环境周边征地、占地程序,正确引导和规范气象探测环境周边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最终实现气象探测环境优化与周边土地资源合理使用的双重目标。如长子县气象局的成功迁站,就是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探测环境用地得到了解决,气象探测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

(2)积极寻求各种形式的法律保护。对处于苗头状态的危害探测环境的行为要有敏感性,争取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如屯留县政府家属楼在图纸设计阶段,县气象局得知有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立即找到当时的县委书记汇报,较为圆满地解决了问题;黎城县气象观测场上空,电信部门的通信电缆由普通电话线改造为光缆,将影响日照观测,县气象局通过上级气象部门与通信管理部门的协调,使问题得到解决。

(3)积极争取人大支持,充分发挥各级人大的特殊作用,通过执法检查,促进各级政府落实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各项政策、措施,加深社会各界对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认识和理解。长治气象部门通过邀请人大进行《气象法》执法大检查,并从2007年开始多次召开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工作专题会议,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此外,在执法检查实践中,通过人大召集市县两级人大、城建规划、气象部门的领导参加,既符合法理,也符合实际。

3.3健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工作制度

(1)建立新型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一是要完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备案制度,不仅要到中国气象局职能部门备案,还要到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相应备案。二是要尽快建立探测环境保护应急工作制度,提高应对突发气象环境保护事件的能力。三是要建立健全气象探测环境动态报告制度,实行年度气象探测环境变化零报告制度。四是要建立完善领导气象探测环境述职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五是要建立气象探测环境定期评估制度。此外,每个气象台站除了业务部门一年一度的测评工作外,还应当建立专门的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问题。而这个评估应当由当地政府组织,规划、城建、土地等有关部门参加。

(2)建立市县统一的专业执法队伍。许多地市级气象部门成立有专业执法队伍,但这些队伍不在业务第一线,同时大多数县级气象台站工作人员没有明确的执法任务。所以要整合基层工作人员,建设统一的执法队伍,以方便工作。

(3)加大气象执法队伍培训和支持力度。气象执法在我国开展的时间并不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普遍不高,需要进行岗前培训,并给予方方面面的支持和帮助,特别是要尽快解决执法人员在遭遇暴力抗法情况下的人身伤害问题。对此,可以通过设立必要的执法基金或者为有关人员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途径加以解决。

社会经济现象范文第14篇

回顾1979年以来经济法学的研究,从粗浅的法律法规注释,到与民商法的“地盘之争”,再到系统性研究的产生、深化、成熟。直到今天,无数经济法学者孜孜以求建立经济法科学、合理的理论体系。在新的社会条件下,经济法学要走出困境,必须摆脱错误的、不合时代的理论束缚,基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现状和目标模式,突破传统法学体系,新创中国经济法理论。其中关于如何对经济法做出科学定位成为新创经济法理论体系的“瓶颈”。

一、调整对象定位说的悖谬

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界对法律部门的划分理论的基础就是继承了大陆法系传统,经由前苏联法学界奠定的调整对象定位说。[1]该学说认为,凡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就组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把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类。这每一类现行的法律规范,在法学上称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由该理论可以推知,每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必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于是调整对象就成为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基于该理论,直接导致了我国民商法与经济法长达十几年的“地盘”之争。我们不禁反思,一种社会关系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吗?一个法律部门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吗?

任何社会关系都有多层次的属性,不同属性往往有不同的法律需求,而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就其基本功能来说,往往只满足某种法律需求。因此同一社会关系多重属性的不同法律需求就需要多个法律部门综合满足。而且一种社会关系在其历史演进过程中,还会增加新的属性,就会有新的法律需求,导致新的法律部门产生。所以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再看第二个问题,每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就是说它相对于其他的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来说有自己独特的特征。如果有两种社会关系围绕某一特定的主题而有机结合成一个系统或整体,是否就可以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存在呢?回答当然是肯定的。因此,仅仅以调整对象来区分和定位法律部门在高度社会化的今天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既然调整对象定位说有其先天的悖谬,那对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定位的问题如何解决呢?有学者认为划分法的部门的主体标准是调整对象,但应辅之以调整方法;[2]有学者认为任何法律部门的形成,都有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客观方面,需要由社会环境造就出具有某种特殊性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领域。主观方面,要形成法律部门还需要由法学家解释总结;[2]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现实的在各国立法体系中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前提有二:一是该国事实上国家已担负起经济调节职能,调节和影响着国民经济的结构和运行,因而以国家为一方主体而发生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发达。二是该国法制,特别是经济法制比较健全,重视并实际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管理经济;[3]还有部分法学论著为了证明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除了提到调整对象以外,还列举了经济法的主体、调整方法、外观程序的特殊性、经济法产生的必然性以及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加强、经济司法机关的建立作为依据。

综合上述观点,大部分学者已经突破了传统理论中一个法律部门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的“一对一”的观点,但却仍囿于调整对象的抽象特征这一中心,或多或少受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影响。但是从发展趋势看,随着立法的日益增多,法律部门的划分也将会更加具体,这就需要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基础上再考虑其他的因素,以便将法律部门划分得更科学、更合理。[4]

二、多角度定位的构建

对经济法的定位应视立法的发展和实践活动的需要而不断发展与完善。笔者认为经济法定位的决定因素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其本身是客观的,具有独特属性;二是其与经济法的定位有内在相关性,即反映了经济法本质属性的一面。并由此提出对经济法的多角度定位的设想,从经济法的社会经济根源、价值取向和调整对象三个角度定“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之位。

(一)社会经济根源之定位

经济法的源起,皆在说明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包括经济法的社会根源和经济根源。研究经济法的起源,就是要以社会的角度用经济的方法揭示经济法存在的理由,界定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边界,对经济法在经济活动中的“角色”准确定位。只有对整个经济法体系进行社会经济分析,揭示出经济法的社会经济根源,才能发现经济法独特的作用,准确界定其调整范围、调整方法、价值定位等特性问题,进而为经济法的多角度定位打下坚实的基础。

经济法的源起从现象上看有一条基本线索,即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发展的垄断阶段后,战争和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也随之而来,对社会经济造成了极大摧残。为应对垄断所生的两大恶果,政府主动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这就是关于经济法源起的国家干预说。这一理论无疑反映了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和经济背景,而从理论上分析则是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

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特征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性调节机制,但市场调节机制并非万能,它有其局限性。即市场调节要充分发挥作用,必须具备一定条件,若条件不具备或发生变化,则市场缺陷立即显露,造成严重后果,即“市场失灵”。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由于市场障碍,即在市场上存在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使得有些领域,市场机制不能进入施展其作用;二是市场机制的唯利性;三是市场调节具有被动性、滞后性。[3]在市场失灵并由此引起经济和社会其他方面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只有依靠国家和政府对社会经济进行某种调节,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这就是国家调节。但随之而来的政府官员权力垄断、官僚体制、机构膨胀、效率低下;公共产品不计成本;寻租行为盛行表明政府干预被理想化了。政府不是万能的,政府存在不当运用权力的倾向和能力,政府干预还需要成本(在很多情况下是巨额的成本),因此政府失灵随之产生。于是授权政府在必要情况下干预经济并防范政府失灵的经济法应运而生。

总之,针对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两大社会经济根源而生的经济法具有必要的、特有的、不可替代的功能。民商法、行政法均不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代替不了经济法的调节作用。经济法在职能上是对民商法和行政法的超越和补充。经济法的社会经济根源是其一系列特殊属性的决定因素,是确定经济法独立法律部门定位的实质依据。

(二)价值取向之定位

经济法固有的基本取向是社会本位,社会公共性是经济法的核心范畴。围绕社会公共性这一范畴,我国现代化的经济法价值主要应是关注社会公平与经济民主两个价值。[5]社会公平应当涵盖竞争公平、分配公平、正当的差别待遇三个方面的内容,在社会公平架构中,竞争公平和分配公平始终是首要的和优先的原则,差别待遇仅仅是前者的必要补充和深化。经济民主是作为经济专制的对立物而存在的,它的基本涵义是指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基础上的多数决定,在经济法领域,其主要强调的是经济决策的公众参与,又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客观层面,经济民主要求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时,应当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将宏观决策构建在充分对话基础上;在微观层面,经济民主则体现为国家在充分尊重企业自由的前提下,要求企业建立一套有效的经济民主机制,保障企业职工的民利,促进企业的民主化管理。

为什么经济法独特的价值取向能作为经济法定位的因素呢?

1、事物的价值是客观存在的,是由事物的特性决定的,因此它是特定的,法的价值也是如此。不管人们出于何种目的和理念而对法的价值进行利用,都必须以法所固有的基本价值为基础。因此,发挥和利用法的价值最合适的方法也具有客观性。经济法由于其客观价值特性决定,它的价值最适合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法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以社会为本位的。因此经济法价值取向与其特性的客观相关性决定了价值取向作为经济法定位因素的可能。

2、经济法特殊的价值取向是由经济法在法体系中的特殊本质属性决定的,经济法按其在法体系中同其他部门法在调整任务上的分工,它涉及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其内容是经济性,因此它的价值亦重在经济性。同时,进入现代社会,凡法都在其力所能及范围内适应着社会性要求而不同程度地出现社会化趋向。社会公共性的凸显要求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民法和行政法不能完全适应由社会公共性的凸显所体现的时代精神和所反映的客观社会要求,经济法应运而生;社会公共性所内含的经济自由、经济民主、经济秩序以及社会公益自经济法产生以来就一直是经济法的价值所在。总之,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反映了其本质属性并使经济法与其它法律部门在价值层面上截然区分,足以成为经济法多角度定位中有力的一翼。

(三)调整对象之定位

法律意义上的调整,渊源于前苏联的法学著作,它的基本涵义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进行影响。对于调整的作用,最普遍的看法是,法律调整是国家利用法律整顿现存的社会关系,使其纳入一定范围。[6]因此法律上的调整应是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规范。由此就引出了现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确定过程中一个基础的理论难题,即“社会关系”与“经济关系”基本概念的澄清。纵观我国经济法学界诸多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说,对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这一基本概念区分的问题显然是重视不足的,但“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在法学中和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都有明确的涵义。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的某些概念与法学中的概念不应混同。[7]经济学中的经济关系不是法学中的社会关系,不应成为法律调整对象。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笔者考虑到此顿生一种是否陷入学究气的尴尬,但还是要把问题提出来。

再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作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其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经济法就是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之法。国家对社会经济的调节有三种基本方式,即强制、参与、促导,这实际上就是国家调节的具体内涵。由此形成了调整对象以及经济法体系的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过强制方式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关系及规范;通过参与方式来直接投资经营的关系和规范;通过促导方式来对社会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关系和规范。[8]其中应当说明的是:首先,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最终定位在社会关系,符合法的调整对象的一般理论;第二,上述界定注意到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调整对象的关系协调,十分可取;最后也是最关键的是,笔者认为以上界定切中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核心范畴,即国家政府行为。经济法是与时俱进之法,中国的入世必然对经济法产生重大影响。入世的《中国议定书草案》的19个条文,全都是针对国家政府行为的,它表明,WTO规则的本质在于限制政府采取可能扭曲贸易流动手段的能力,经济法学必须顺应现代法学重心由“法即规则”转向“法即行为”的发展趋势,将政府经济行为确立为核心范畴,摒弃只注重研究经济法规则、规范体系及其结构的倾向。[9]上述界定中对国家调节的分析正是围绕国家经济行为这一核心范畴展开的。

三、结语

经济法的定位就是对经济法的地位如何确定的问题。对此很多学者已经认识到,经济法是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自身的独立存在的理由,是其他部门法所不能替代的。但就“独立存在的理由”是什么这一问题,学术界可谓众说纷纭。本文旨在突破传统理论的束缚,以经济法的社会经济根源为中心,价值取向和调整对象为两翼,从多角度对经济法定位,提出一种新的思维方法,不无裨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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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昌麒 经济法学[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6。

[7]张传兵 评中国经济法新诸论[J] 法学理论,1995,(4)。

社会经济现象范文第15篇

关键词: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生产关系;资源配置

研究对象问题既是政治经济学理论问题,又是创新构建政治经济学体系的基本问题。尽管其是学术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但学术的争鸣不仅没有削弱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地位,而且还进一步促进政治经济学理论随时展需求而创新和发展。但毕竟马克思恩格斯创立政治经济学的历史时代与当代全球化经济推动下的历史时代存在着明显差异,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思想所强调的发展性必然要求政治经济学理论也应当顺应历史发展而不断地创新和完善,在此条件下,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发挥政治经济学理论对当代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指导作用,有可能也有必要对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进行拓展和延伸。

一、马克思恩格斯对政治经济研究对象的论述

顺应时展需求创新和发展政治经济学理论,最重要的就是要明确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因为研究对象的确定将直接影响到其研究范围,影响到理论成果对现实的指导作用。而要真正的创新和发展政治经济学,就必须首先弄清楚经典作家们、特别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是如何阐释其研究对象的。

关于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马克思最经典的论述就是在《资本论》第1卷1867年德文第一版序言中所指出的:“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1]对于这段话中“生产方式”的含义,理论界的看法并不一致。比较有见地的是卫兴华老先生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象问题再探讨》一文中的观点,他首先肯定了在《资本论》和马克思的其他著作中,“生产方式”的含义不是斯大林所定义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它是含义比较广泛的概念,用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具体含义,但概括起来是指生产的技术方式和社会方式。生产的技术方式一般属于生产力范畴,不具有阶级关系和特定的社会性质,而恩格斯曾说过:“经济学所研究的不是物,而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归根结底是阶级和阶级之间的关系;可是这些关系是同物结合着,并且作为物出现” [2],由此我们可知,序言中所指的“生产方式”肯定不是指生产的技术方式,生产力不是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序言中的“生产方式”不是指生产的技术方式那么就应该是指社会方式,即在什么社会关系下进行生产。卫老先生指出马克思把资本主义所有制以及资本和雇佣劳动相结合的特殊方式,看做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体系(总和)即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或决定条件,所以,《资本论》所研究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是广义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即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体系或资本主义经济制度[3]。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曾明确指出:“政治经济学,从最广的意义上说,是研究人类社会中支配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和交换的规律的科学。”“政治经济学作为一门研究人类各种社会进行生产和交换并相应地进行产品分配的条件和形式的科学……这样广义的政治经济学尚有待于创造。”[2]

二、当今政治经济学面临的问题

1.政治经济学对当今问题解释乏力。建国后中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并且认为计划经济就是社会主义,再加上长期受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影响,将研究对象确定为生产关系,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任务主要向无产阶级说明他们的地位、历史使命、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以及资本主义必然要为社会主义所代替的历史趋势。虽然在传统政治经济学中也研究经济制度、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机制、资源配置等问题,但由于研究对象的局限致使对这些内容的研究弱化,散见于有关章节,没有形成系统化的理论。改革开放、特别是1992年后,中国明确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强调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机制、资源配置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大,而传统理论对这些问题的解释却明显乏力,这意味着产生于19世纪资本主义时期的传统政治经济学需要改革和创新,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其对全球化、信息化新时代的社会经济活动的指导作用。

2.政治经济学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由于受到社会历史条件和研究对象的限制,传统政治经济学比较侧重于对体力劳动分析而较少对脑力劳动分析、劳动对象偏重于对资源和土地而较少对社会资源的分析、劳动工具侧重于对实物形态的机器而较少对非实物形态的知识、技术、信息与管理的分析。然而以原子能、电子计算机和空间技术的发明和广泛应用为代表的第三次科技革命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使社会从工业经济时代迈向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科技创新、制度创新、人力资本、信息与管理在国民经济中的贡献力日渐突出,甚至起着决定性作用。而传统政治经济学在此方面的研究却显得苍白。传统政治经济学对生产关系的研究侧重于所有制的统一性而较少对其分离性的研究、侧重于生产过程中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对立关系而较少研究他们之间协调沟通的问题、侧重于研究资本家的绝对控制与雇佣劳动者的附庸地位而较少研究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4]。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西方产权理论占主导地位,工资集体谈判制度、员工持股制度、员工激励机制等广泛存在并影响着资本主义世界,劳资关系呈现二战前所没有的相对融洽关系,这一切都显示传统政治经济学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如不紧随时展,改革和创新政治经济学,那么势必会影响我们对当代资本主义的认识,从而削弱其对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指导作用。

3.现代西方经济理论对政治经济学的挑战。改革开放后,特别是中国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机制、资源配置等对社会经济建设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正如上面所谈到的,这些研究在传统经济学中处于弱势,其解释和指导作用甚微。改革开放带来的不仅是西方的资金、技术、现代化管理理论,而且也带来了现代西方经济理论,由于它们都不研究根本经济制度的变迁,在现有根本经济制度下集中研究微观经济资源配置和宏观经济运行发展,其理论体系对现实经济的具体解释和指导功能较之政治经济学更为有力,其在中国的话语权越来越强,并构成了对中国主流经济学的强大威胁。要想改变这种窘况,传统政治经济学必须要从时代的背景、中国的历史与国情和吸收西方现代经济理论合理成分中进行创新,而这必然体现于从政治经济学学科研究对象上入手。

三、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新拓展:资源配置

20世纪90年代在信息技术革命的推动下,人类社会继工业经济取代传统农业经济之后,又迈向了知识经济时代,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要继续保持和发挥政治经济学的主流思想地位,必须顺应时代需求,将资源配置拓展为研究对象。所谓资源配置就是指任何生产过程必要的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如何合理配置以实现效率优化的问题,不论社会形式如何,由于资源的功能是不同的,所以必然要根据资源的用途对其进行合理配置,这是一切社会组织生产所共同面临的、不可回避的问题。实际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并不排除对资源配置的研究,而且在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中资源配置也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在许多的经典著作中都反映了资源配置的思想。最为典型的论述在1868年7月11日马克思致路·库格曼的信中。马克思说:“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数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形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而在社会劳动的联系体现为个人劳动产品的私人交换的社会制度下,这种劳动按照比例分配所借以实现的形式,正是这些产品的交换价值。”[5]在《资本论》第三卷,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之后,但社会生产依然存在的情况下,价值决定仍会在下述意义上起支配作用:劳动时间的调节和社会劳动在不同的生产类别之间的分配,最后与此有关的簿记,将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重要。”[6]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并非将资源配置问题置于无关地位。

新时期将资源配置问题明确为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是政治经济学其开放性、革命性品质的要求。揭示经济规律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根本任务,但这一根本任务在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具体要求。在无产阶级夺取胜利之前,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的重点是揭示资本主义本质及其运动规律,为无产阶级斗争提供思想武器;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后,特别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必须在对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进行本质分析的同时,侧重对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机制的分析,并认真研究现代市场经济运动规律,研究发达国家发展市场经济的成功经验,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途径,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要想完成政治经济学在当代的新任务,只是研究生产关系及其发展规律,那肯定是不够的,必须将资源配置拓展为研究对象,这是时代的需要,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更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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