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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范文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范文第1篇

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构成。根据《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涉及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三个方面,涵盖了各方在食品药品安全上应当承担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总的要求就是“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地方政府负总责,就是要求把食品药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当地政治、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就是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找准定位,明确职责,积极工作。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强化管理、守法经营、诚信自律、确保安全,应把履行法定义务和承担社会责任作为最重要的价值取向。

国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构成。被国际上公认为全球第一流的食物与药物监管机构――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是一个负责美国国产和进口的食物、化妆品、药物、生物制剂、医疗器械,以及放射性产品安全的科学监管专门机构。一旦问题出现并被充分证实,该管理局就将立即采取行动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在法国,由国家卫生制品安全局负责对药品的生产、流通、消费全程监督,包括对药品广告的严格监督。日本则由日本保健所和厚生劳动省等机构负责对食品的监管。除此以外,发达国家还有各种非政府组织参与对食品药品的监督,构成一个官民结合的严密的监管体系。在这些国家,不仅机构健全,而且技术手段先进。检测技术方面,美国、欧盟和日本掌握了最先进、完整的检测技术体系。检测技术日益趋向于高技术化、系列化、速测化、便携化。

二、国内外食品药品召回制度的比较

我国食品药品召回制度现状。目前,我国尚未普遍建立产品召回制度,也没有法律文件对此进行规范。随着国家对药品安全的不断重视,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全社会对实行药品召回制度的要求亦日益强烈,部分企业在实际的生产经营中也已经开始实施药品召回。一些城市如上海、大连等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上市后的监督管理,率先实行对医疗器械产品的召回制度,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武汉市2006年出台了一部《关于限期召回违法药品的暂行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并于2006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关于药品召回方面立法的一个有益尝试。

国外食品药品召回制度现状。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缺陷食品药品的召回制度。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药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必须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产品,予以更换、赔偿的一项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可以在尽可能快的时间内消除缺陷产品危害风险的制度。美国负责监管食品召回的是农业部食品安全检疫局(FSIS)、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FSIS主要负责监督肉、禽和蛋类产品质量和缺陷产品的召回;FDA主要负责FSIS管辖以外的产品,即肉、禽和蛋类制品以外食品的召回。德国为了让消费者享用更安全的食品,德国食品安全局和联邦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联合成立了“食品召回委员会”。

三、国内外对惩治违反食品药品安全行为的比较

我国惩治违反食品药品安全行为。以药品为例,我国《药品管理法》和《刑法》等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根据这些法律,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劣药的,除依法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消费者因假劣药品受到的损害则可以根据《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通过提起违约或侵权诉讼等方式得到赔偿。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范文第2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再造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1-0327-02

食品安全监管属于公共物品,由于食品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导致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市场失灵,这就需要政府以行政手段进行干预以弥补市场调节作用的缺陷。

一、目前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多起食品安全事件接连发生,暴露出中国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仍存在的诸多问题、漏洞和缺陷,具体分析如下:

从法律体系方面看,虽然中国颁布了《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近 20 部法律,有《农药管理条例》等近40 部相关行政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体系出台时是分段、分部门立法,缺乏系统性、统一性和协调性;有的法律法规没有细节行规范配合,缺乏可操作性,有些相关的法规存在着相关交叉和矛盾等等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深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某些方面已不能适应当形势发展需要,有待调整和改进。

从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方面看,虽然中国已经建立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 965项,行业标准2 892项,但是这些标准体系缺乏整体规划,数量少,协调性差,内容不完善,覆盖面不够广,技术内容落后、实用性不强、缺少科学依据,整体水平较低。另外,在方法上与国际公认标准有较大差异,在国际上的可信度不高。

从监管主体来看,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是多部门联合监管,包括卫生、工商、交通部、农业部、国家环保局等10多个部门,部门之间分工重叠、监管职能分散,在日常监管中,各单位往往各自为政,职能交叉、多头检查的现象大量存在,增加了行政成本,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公共资源,降低了行政法效率。另外,中国长期以来对食品安全进行分段管理,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整合,这种条块分割不利于对食品进行全程质量管理,出了食品安全事故,各个部门互相推诿,都不承担责任。

从处罚力度上看,处罚过轻,违法成本极低,对违法犯罪没有足够的威慑力。 如《食品安全法》第84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相对说高额的违法收益,这点罚款微不足道,经营者愿意冒这个险。另外,缺乏违法者退出机制,在吊销营业执照后对责任人再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没有进行明确限制,这就导致今天违法经营者 被吊销卫生许可证,明天又换个方式申请开业。因为法律的威慑力没有充分发挥,所以经营敢铤而走险,违法生产经营现象屡见不鲜。

二、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分析

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由完备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统一协调的食品监管机构、HACCP和NEISS食品安全风险防范管理系统、食品可追溯系统、食品召回制度等构成,实现了对各种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控。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备

美国的食品安全法规被公认为是较完备的法规体系,目前有以《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为核心,包括《禽类产品检验法》、《蛋制品检验法》等共七部法令,这些法律从一开始就集中于食品供应的不同领域,法规的制定是以危险性分析和科学性为基础,并拥有预防性的措施。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所有食品,并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美国食品安全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并以法令的形式固定下来,国会和各州议会制定法律;政府部门负责执行,司法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纠纷裁决 。另外,美国重视程序正义,通过制定《行政程序法》等三部法案,确保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被正确理解和适用。

(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分工明确、联合监管

美国联邦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有十几个,其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检验局、动植物检疫局和环境保护局是四个主要的职能部门。这些部门分类监管、分工明确、权责分明,拥有相对自主独立权,一种食品的全过程安全监管工作只由一个监管机构负责,防止出现职能打架或出事后推诿扯皮现象。另外,1998年,美国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制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负责人都是该委员会成员,它的监管权力高度集中和统一,在协调、沟通、整合食品安全工作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在委员会的协调下各机构统一合作、协同监管、这样的监管机构设置大大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保证了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一直处于世界先进水平。

(三)建立HACCP和NEISS系统,进行食品安全风险防范管理

美国通过是风险评估和是风险管理两个方面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公众的健康。在风险评估方面,建立了现代化的“危机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即以风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作为新的风险管理工具。HACCP系统以预防为主,强调识别并预防食品污染的风险,使可能的、合理的潜在危害得到识别,减少病毒侵入食品生产链的机会,使食品生产对最终产品的检验(即检验是否有不合格产品)转化为控制生产环节中潜在的危害(即预防不合格产品)。实践表明实施HACCP体系能更有效地预防食品污染,对食品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在风险管理方面,采用国家电子伤害监督系统(NEISS)系统收集数据。NEISS系统以全美国选定100家左右的医院作为数据样本,进行数据分析,为食品安全事件的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四)建立食品可追溯系统及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可追溯性指的是在生产、加工及销售的各个环节中,对食品、饲料、食用性动物及有可能成为食品或饲料组成成分的所有物质的追溯或追踪能力。它要求食品生产过程中记录原料供应商信息,当食品出现安全问题时可以找到源头,防止食品安全问题的扩大,保护公众的健康。2003年13月12日,美国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 要求在美国国内从事生产、加工、包装或动物消费的食品部门向其进行登记,以便进行食品安全跟踪与追溯。

同时,美国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作为配套措施。食品召回制度召回的是离开生产线进入流通领域的缺陷食品,最终消费品由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承担这个风险。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是在政府行政部门的主导下进行的,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和食品安全检验局负责具体实施。根据危害程度的不同,美国对食品召回分为三个等级,每一个等级做了非常详细的说明和规定。另外,美国食品召回方面有一套严格的召回程序,确保食品召回制度的严格执行。

三、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对中国政府食品监管再造的启示

目前,中国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美国的高水平的食品监管为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对中国现有所有与食品类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修订及整合,出台实施条例和细则,做好食品安全监管配套建设,完善法律支撑体系,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补充完善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实践又迫切需要的一些具体制度,如风险管理制度、食品召回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从而制定一个科学合理、可操作、系统全面、可操作性强的体系,逐步和国际社会接轨。在修订食品卫生法时,应提高现有的食品安全处罚标准,加大对食品卫生不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追究刑事责任追究,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另外,要结合中国情况,参照国际先进标准,制定、修改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出种类齐全、科学合理、统一协调的标准体系,解决不同标准间冲突和重复的现象,对食品安全全过程监制。

(二)成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分工明确、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从美国情况来看,食品安全委员会很重要,因此建议中国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专门统一、组织、协调各监管机构的活动,把分散和交叉的职能重新整合,同时建立管理信息系统,促进各机构的信息共享和公开。另外,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职能权限,明确分工、职责分明,防止出现食品安全监管错位、缺位和越位的现象。

(三)建立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控系统HACCP

HACCP确保食品在消费的生产、加工、制造、储藏和食用等过程中的安全,在危害识别、评价和控制方面是一种科学、合理和系统的方法。根据中国国情,加快出台覆盖各行业的HACcP指导原则和评价准则,还要开展不同食品从原料采购、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危害关键点分析进行分析和评估,从而建立起完善的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控系统。

(四)建立食品可追溯系统,完善食品召回制度

2009年中国开始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但是由于食品召回管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食品安全标准无统一规定,相应的检测技术手段和设备落后,缺乏快速反应预警机制等配套措施,食品召回制度可操作性差。因此,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出了上述措施相配套外,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建立食品可追溯系统。食品可追溯系统可实现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相互追查,完善的可追溯系统是美国等发达国家食品召回制度有效实施的基础,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食品信息追溯系统,食品召回制度也很难发挥其应有效应。

参考文献:

[1] 李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与适用[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 曲英.中美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比较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范文第3篇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food safety occurred frequently, the main reason lies in its lagging legal system. How to improve this situation? There are two-pronged approach: First, improve the legal content, increase the whole regulation of new food safety standards, increase the punishment degree, carry on legal accountability and food recall system, establish risk detection legislation, fortify foods endorsement legal liability and so on; Second, in the procedural methods laws enacted, pay attention to the determination of forward planning, public participation legislation and comprehensive legislation. Establishing scientific, coordinated and complete legal system will greatly promote the food problems governance and social transformation processes.

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健全

Key words: food safety regulation;legal system;improve

中图分类号:TS20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9-0310-02

0 引言

近几年来食品安全重大事件频繁发生,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地沟油”、“瘦肉精”、“染色馒头”、“塑化剂”、“注水牛肉”、“猪肉变牛肉”等,问题屡屡发生,其主要原因在于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发展滞后,具有明显的弊端,其表现有:一是法律内容不健全。监管体系不协调,缺乏全程监管,标准有冲突,惩罚力不够,部门监管乏力,行政问责不落实,召回系统缺乏,风险检测技术立法缺乏,广告代言虚夸未担法律责任等;二是食品法律法规制定的程序方法上存在不足,缺乏前瞻性规划等。如何健全其法律体系,成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面临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针对以上缺陷,作者将对如何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加以探讨,以期对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能提供方法指导和立法参考。以下将从法律内容的健全(七方面)、法律法规制定的程序方法(三方面)等两大块来展开。

1 健全更新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内容

要健全更新食品法律内容,作者将从增加全程监管、食品安全新标准,加大惩罚力度,实行法律问责制、食品召回制,确立风险检测立法,强化食品代言法律责任等七点来论述。

1.1 重点加强全程监管并予法律化规定 现行法律监管以分段管理为主,监管环节存在漏洞断链倾向。为此,监管范围应覆盖全产业链条,包括源头生产、加工、制造、包装、储存、运输、销售、消费等各个环节的全程监管,尤其不放过对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的源头监管,力求监管纵横到底到边,不留死角盲点。为此应建立“统一领导”的主管机构,各监管部门统一协调监管,划清权责,避免监管真空,实现监管环节无缝链接,弥补之前“分头管理”的不足。废除食品“免检制度”,加强食品准入市场管制,应重视源头管理与流向管制的结合,强化“预防在先”“预防为主”的监管理念与工作思路。

1.2 建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新法规 过去的标准明显滞后,不适应时代需求。我国许多食品安全标准的标龄过长,标准偏低,对国际标准采标率很低,标准制定未利用风险评估技术,标准的科学性和操作性不高。标准之间交叉、矛盾,重要标准短缺,标准的前期研究薄弱,部分企业标准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部分标准实施状况较差,甚至强制标准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1]。2008年出现的三鹿奶粉事件,就是因为我国乳业标准不统一,制约了执法。因此,形成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新标准,已成为时代所需、人民的期待,要注意借鉴外国经验加以信息整合而成,考虑渐与国际接轨。

1.3 加大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实行高额惩罚性赔偿 目前食品领域违法成本过低,惩戒力不够,使得违法者多次被罚又多次违法,以致拿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做代价。为此需要加大处罚,以彰显法律的权威性。明确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违法者加大财产刑判处力度,情节严重则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食品重大恶性事件,还要进行高额处罚,并对受害人予以赔偿。为防止企业破产或隐匿财产逃避责任,出现资产表象不足又有民权、债权、罚金三者的冲突,此时则选择民权优先,实行民事赔偿优先原则[2]。还可借鉴外国法律与巨额赔偿制度,比如美国法律规定,无论金额大小,只要有制假售假行为就构成犯罪,处以25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并处5年以上监禁,由于制裁措施严厉,违法成本很高,经营者不敢轻易以身试法[3]。实行高额惩罚性赔偿,迫使违法者慑于法律威严而远离违法犯罪。

1.4 强化行政监管执法的制度化法律化问责制,加大打击职务犯罪 针对监管部门职能交叉、监管执法不力消极不作为状况,应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区分,建立制度化法律化的问责制,实行“阳光”问责,改变过去不处理的状况,加大打击职务犯罪。对于执法主体的失职、不作为、纵容、包庇、渎职等行为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予以行政追究。惩罚的手段有: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脱官帽”,并从重处罚;对于情节严重者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致人死亡者可判无期徒刑等。比如,2011年上海“染色馒头”事件后,其市政府公布问责处理结果:对质量技术监督局分管领导、干部分别给予记大过、撤职处分,对于联华超市的董事长、总经理给予警告和经济处罚,对其公司采购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4]。实行法律问责制是打击职务犯罪的法律依据,它将对责任人警钟长鸣。

1.5 对问题食品实行法律召回制度 召回制就是对问题食品为阻隔其向下游流通而在逆向回笼溯源中进行逆向追责处理的制度,是防止问题食品造成危害的预防措施。召回风险由食品生产者、进口商和经销商承担。在行政上应健全采购制度、索证制度、定点采购与采购台账等管理措施,预防监管断链导致过期食品和来源不明、假冒伪劣的食品无法溯源。召回理念是“预防、安全、及时”原则,要求企业及政府监管部门必须快速反应,及时消除危害,遏制事态扩大。

1.6 将风险检测技术纳入食品立法之中,赋予检测机构技术监督法律地位,授权技术执法 目前,我国食品检测技术水平较低,风险评估与检测机构很少,缺乏权威性专业机构,且风险管理明显滞后于现实需求,与西方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而实现技术管理与风险管理、现代技术与法律的结合,这是法律现代化的特点与必然趋势。检测技术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的杀手锏之一,监管对技术检测有很强的依赖,所以检测技术应纳入立法之中,作为监管重要手段和保障。应完善食品质量检测的行政法规,明确检测程序、检测机构的义务及法律地位、经费保障等内容。

那么一方面需要提供能快速检验食品的速测仪,赋予工商机关食品速测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必须设立专业的食品危险性评估机构,加强动态网络监管,要尽快使之成为技术先进、运转高效的检测中心,建立全国性食品信息数据库与实时检测系统,进行风险危害检测评估与及时控制,实行危害性管理(风险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制度――HACCP)。网络动态监管能根据检测到的风险程度不同的信息,对优先立法的食品及食品行业进行排队,这种立法方式能提高食品安全立法效率,澳大利亚即为此方法的代表[5],值得借鉴。

因此,食品检测技术应成为食品法律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法律监管的依托与保障,食品安全法律应赋予食品检验机构技术审核与监督管理职能,明确其法律地位,授权技术执法,发挥技术监督作用,它将快速推动食品安全事业全局的发展。

1.7 强化名人代言食品广告将与经营者承担法律连带责任 名人代言广告,能扩大产品知名度,有利食品促销,但名人代言时却往往存在着浮夸倾向,放大公众对有害食品的信任,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本着责利一致原则,法律上需强化:代言者将与经营者因共同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对受害者进行损害赔偿。强化广告名实相符与代言者的法律责任。禁止代言食品广告夸大事实或作虚假广告。

2 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程序技巧方法上值得注意的问题

将从前瞻性政策规划的制定、吸收公众参与立法、综合立法等三方面来阐述。

2.1 制定前瞻性政策规划,为未来制定法律法规提供法律基础、立法预备和方向指导 制定食品安全法律之后,其法制工作并未完毕,还应包括前瞻政策规划的制定,为食品安全法制的完善及未来的动态调整发展指明方向。应写明指导原则、方针、目标与重点,并且这种政策性规划所提出的标准要求比目前的要高,涉及食品安全标准、精度、分类、设备、技术、人才、经费等。其内容规定应以保护公众健康为目标,充分引入危险评估原则。比如,欧盟2002年1月1日制定的178号法规,要求欧盟当时的法律在2007年1月1日前应统一到178号法规规定的原则上来[6],其实践效果良好,可做借鉴。这种规划提出了面向未来的前瞻性政策,应用了预防方法,重视食品科研,可使目前食品法律与未来法律制定相互衔接统一,并为未来法律制定及其体系的成熟提供法律基础与立法预备。

2.2 在法律法规制定程序上,让公众参与立法,从社会多渠道听取科学建议 法律法规的制定要科学合理并反映时代趋势,就有必要向社会各界开展危险流,以获得科技方法、过程分析方面更多的建议与最前沿信息。比如,食品科学家与公共健康专家可展开相互合作,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可定期咨询政府以外的科学家。还要开放性吸纳民意,调动公众力量参与立法,征求并听取社会公众建议,或召开听证会、新闻会、与代表交流磋商等,力求审慎对待政策法规的制定,确保食品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2.3 加强综合立法,建立不同层次的法律监管体系 其体系包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划等相互配套不同层次的内容,制定方法技巧上应坚持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原则,加强综合立法,以之取代要素型的个别立法,整合现有法律资源进行系统科学的清理,杜绝政出多门、法规零乱冲突状况,突出内容的贯通性完整性与时代进步性,建立科学、合理、统一、协调的法律监管体系。此外,在完善食品立法的方式上,要循序渐进地推进。既不能亦步亦趋,也不能一蹴而就。

总之,以上所述办法内容,不仅对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具有重大现实意义,能提供方法论指导,而且对政府健全食品安全法律能提供立法帮助,具有较突出的政策参考价值。建立科学合理配套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必将对社会产生突出而深远的影响,会有力推动整个社会食品安全治理进程,促进经济社会良性发展,为社会转型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李忠东.食品安全标准先要“合格”[J].资源与人居环境,2010(11):73-74.

[2]袁祥,王逸吟.以更完善的法律制度,严防三鹿奶粉事件重演[N].光明日报,2009-02-26(005).

[3]杨永华.国外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对我国的借鉴[J].甘肃理论学刊,2009(2):146-150.

[4]俞丽虹.上海公布“染色”馒头相关责任人处理结果.新华社上海电,2011-04-29.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范文第4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监管体系

食品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食品的安全是保障人们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基础。如果食品出现安全问题,将会直接对人们构成危害。所以为了能够保障食品的安全,我国构建了相应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及监管体系,依据这两种体系来实现对食品安全的保障。然而,我国的这两种体系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发展上还存在落后的局面,在实际的应用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就需要采用合理的措施对这些问题进行解决。下面本文就主要针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监管体系进行深入的研究。

1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现状

1.1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面临的问题

由于以往缺乏明确的制度保障,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我国成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作为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领域唯一的专业技术机构,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由于成立时间较短,没有进行整体的规划与设计,技术保障能力不足,还未形成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的实验室网络,只是完成了一些应急和常规的风险评估工作。(2)由于风险评估要利用现有的数据及资料对潜在风险的可能性进行科学评估,需要大量的数据支持,特别是风险评估中的关键环节--暴露评估,而暴露评估的关键技术是有效获得和正确分析数据。但由于各职能部门沟通不畅,食品安全风险检测信息和监管信息收集机制不健全,缺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所需基础数据。(3)我国目前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人员较少,技术水平不高,无法承担我国目前大量的风险评估任务。

1.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问题

近年来,国内频发的食品安全危机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管理现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与质疑,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严重威胁着我国公民的身心健康,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依然存在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的状况。虽然我国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对不同部门标准的监管职责进行了具体划分,但依然存在职责权限划分不清的问题。落后的食品生产方式导致单一式政府监管失灵。我国二元制经济的长期存在导致了我国食品生产方式简单、粗放。主要表现在食品生产加工的过程中,小规模企业多,生产条件简陋,生产技术水平低,安全生产意识落后。

2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监管体制中问题的策略

2.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有效的策略

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上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面对这些问题,就需要依据相关的手段进行解决,做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使得食品能够得到安全保障。而具体的做法如下:首先,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加强法律建设,将相关的法律体系进行完善,确立评估的对象,合理的划分风险评估的范围,尽可能的遵照相应的原则来展开风险评估。同时要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各项内容进行有效的补充和细化,将责任切实的落实到实处,依据法律进行责任承担。其次,要充分的针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进行规范化处理。严格的按照食品安全的具体需求来进行风险评估机制的构建。同时,加大对风险评估机制的改进,使得风险评估更加的精细化。使得食品安全评估能够有效的对一些突发的事件进行系统化的处理。另外,就是要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中的各项内容进行公开,使得评估机制更加的透明化,这样有助于人们对风险评估机制的监督,使得风险评估的结果更加的公平和公正。在对食品安全进行风险评估的过程中,需要确立以食品安全为对象的责任条例,在此基础上,精确的划分各个岗位的职责,使得相关的工作人员都能够充分的明确自身的职责,积极的做好自身的工作,从而使得风险评估能够顺利的进行。

2.2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方面采取的措施

就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来说,需要充分的结合时展的要求进行体系的完善和改进。监管体系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有着一定的关系,从这一方面来分析,如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得到了完善,那么监管体系也能够得到相应的完善。可以说,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的完善是奠定监管体系完善的基础。而要想能够使得监管体系更加符合新时期发展的要求,则首先就需要将原有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健全和改进,使得原有的食品安全标准更加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同时,要对食品安全标准等级尽可能的提升。其次,就是合理的加入一些新的食品标准条例,将食品标准尽可能的完善。之所以要这样做,就是因为社会在的不断发展的同时,食品的种类也会不断的增加,新的标准也会相应的出现。另外,食品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也会应用到各种新的元素,针对这些元素进行安全标准的划定,并及时的将这些新的标准融合到原有的食品安全条例中,就能够针对食品进行安全保障,以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针对食品安全标准要有足够的认识,要加大重视的程度,并进行大量的资金和人力投入,建构相应的安全检测部门,合理的采用相应的监测技术来对新出现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将新的安全标准及时的进行制定和融合。最后,合理的针对既定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转型。相关部门要针对自身所具有的监管职能进行调整,使得监管职能的发挥更加具有针对性。将原有的行政部门转变为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统一展开监管,以确保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和专业性。另外,针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信息要进行积极的记录,确保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能够得到更为合理的应用。

通过本文的探究可以充分的了解到,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评估风险及监管体系还不够健全,其无论是在法律基础上还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都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到食品的安全检测,使得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因此,就需要相关的部门积极的采取各种有效的对策,有针对性的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监管体系中的问题进行解决,从而使得食品的安全可以得到进一步的保障,这样才能够更好的确保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作者:李思捷 单位: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参考文献

[1]何猛.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监管体系研究[D].北京:中国矿业大学,2013.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范文第5篇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缺陷

2009年2月28日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确立了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2011年4月2日,中央层面的最高协调机构——食品安全委员会正式成立;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农业、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食品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行业等消费领域。在地方政府层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1\]。 尽管《食品安全法》克服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弊端,缩减了监管部门数量,设立了高层协调机构,地方食品安全事务由地方人民政府总负责,但并未从根本上对原有监管体制进行深度变革\[2\]。

(一)分段监管漏洞多,责任主体不清

由于分段监管的衔接存在间隙,责任推诿现象时有发生。比如在“瘦肉精”事件中,农业部门称对“瘦肉精”没有监管权,根据相关文件应由商务部门主要负责;而商务部则称,依据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文件要求,由农业部门驻场开展工作\[3\]。 两个部门各手持尚方宝剑——“相关法律和文件”,谁也不愿意承担“瘦肉精”事件的责任,再次体现了九龙治水式的监管模式的弊端。

(二)风险分析前置程序缺位

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过于注重终端上市产品的问题。回望这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不难发现食品丑闻很少是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除了“牛肉膏”是由合肥工商部门发现的,其他毫无例外都“得益于”媒体暗访,如上海染色馒头是央视暗访的结果;江苏“水银刀鱼”是通过微博直播后,媒体展开后续调查的结果。 这一非正常现象恰恰反映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风险分析前置程序的缺位。

(三)市场利益关系冲击监管

从企业层面看,如果不遵循行业潜规则,就可能受到市场的冲击,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从社会层面看,市场的兴盛衰败与地方的财政税收息息相关。以河南双汇为例,企业的存在为漯河市带来客观的产值、税收和就业。因为部门团体与个人利益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在不同社会利益的衡量过程中,政府应当如何选择?更甚者,政府机关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美化政绩,对大型企业实行地方保护,架空监管制度,三聚氰胺奶粉便是最好的例证。

(四)追责制度“刑不上官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公务人员“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示,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应以罪立案。然而在多起食品安全事件中,涉案公务人员尽管有的引咎辞职,有的被免职,有的受到党政纪律处分,但无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食品安全标准杂乱

我国质量标准化建设较为落后,标准本身不够健全,无法适应食品工业现代化的要求。不仅不同的执法部门所遵循的食品安全标准存在差异,不同地区的监管执法力度也存在差异。另外,有些标准之间还存在内容不协调,例如GB16321-2003《乳酸菌饮料卫生标准》规定铅不得超过0.05毫克/升,而GB1554-1992《乳酸菌饮料卫生标准》则规定铅不得超过1.0毫克/升\[4\]。邵 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借鉴完善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 第25卷第3期

二、国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一)美国模式

自1906年6月,国会通过第一部食品管理法案《纯净食品和药品法》以来,美国先后出台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食品添加剂修正案》、《色素添加剂修正案》等。2011年1月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以下简称新法案),对1938年通过的《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进行了大规模修订。新法案是70多年来对美国国家食品安全法律的一次改革,将有助于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扩大对食品安全的管理领域至80%,同时给予该部门在强制性召回和扩大食品使用记录方面的权力,通过预防战略加强国家食品安全体系\[5\]。

1.监管模式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是建立在联邦制基础上的多部门联合监管模式。其中,隶属于卫生部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隶属于农业部(USDA)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环境保护署(EPA)均占重要地位。FDA主要负责监管所有国产和进口食品的审查,食品安全研究及宣传教育等职责。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FDA调查员可以自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共同调查。FSIS负责国内生产与进口的肉、家禽和蛋产品的安全与卫生、标签和包装的规范;执行与国内生产及进口的肉类和家禽产品有关的食品安全法律。FSIS主要采用垂直监管方式,对跨州销售的食品采用统一的检验标准,通过驻场监督员及时发现、反馈问题,并最终解决问题。EPA主要负责农药登记、注册;制定安全饮用水标准,并检测饮用水的质量,研究预防饮用水污染的途径;测定新杀虫剂的安全性,制定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公布杀虫剂安全使用指南等\[6\]。

2.监管基本原则

(1)全程监管原则。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围绕“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控,监管过程涵盖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销售和运输等环节,监管对象涉及化肥、杀虫剂、饲料的生产与使用和运输工具包装材料,以及操作人员的健康卫生状况等\[7\]。

(2)危险性分析原则。危险性分析,也即风险分析,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与风险沟通。风险评估包括危险识别、人体健康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通过风险评估对不同的食品安全问题潜在的风险大小进行比较,从而决定有限管理资源的方向,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作为风险管理工具,能够将不合格产品消灭在生产过程中,减少不安全风险。风险沟通则有助于及时、有效地和传播食品安全信息,使消费者及早预防,提高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3)可追溯原则和食品召回原则。可追溯原则要求食品监管在生产环节、包装加工环节、运输销售环节中环环相扣。一旦某一环节出现问题,都可以通过可追溯制度顺藤摸瓜,直至找到发生问题的环节。为此,法律要求各环节主体标记所生产的产品,并记录食品原料和配料的供应商信息。食品召回原则要求企业发现食品存在缺陷,可能危及消费者健康安全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收回市场和消费者手中的残存的问题产品,并予以更换、赔偿。在联邦法律体系下,食品召回的方式包括USDA、FDA依法监管、协调主动召回的行为;新法案还赋予FDA在“某公司未有自发回收掺假食品,或含有可能导致人畜严重健康问题甚至死亡的未申报致敏物质的食品”情况下的强制回收权。

(二)欧盟模式

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欧盟便开始了食品安全立法,但食品安全事件仍然层出不穷。从1995年英国的疯牛病到2000年法国部分食品被李斯特杆菌污染,再到英国和爱尔兰等国相继出现口蹄疫,监管机构的公信力和决策的科学性遭到公众和成员国的质疑,过于关注终端上市产品,严重忽视产品的原料安全、动物防疫安全和生产过程安全的做法饱受抨击。2000年以来,欧盟致力于改革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构建严谨、高效与统一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架构颇具意义。

1.监管模式

2000年1月欧盟委员会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提出了成立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2002年2月,EFSA正式成立。EFSA作为独立于欧盟委员会、欧盟其他的机构和成员国的管理机构的科技咨询机构,主要负责对各成员国国内和成员国之间及第三国进口到欧盟的食品的安全性提供科学意见。所涉范围包括动植物保护、动植物健康、食品生产、动物饲料、商品标签的使用等,并与成员国内具有相同性质的机构建立工作网络,以此对成员国的对应机构予以工作指导。此外,欧盟还设有一个执行机构——食品和兽医办公室(FVO)。欧盟委员会指定FVO负责监督各成员国执行欧盟相关立法的情况。它可以采用听证会和现场调查等方式对成员国进行调查,并将相关结果、意见通报给欧盟委员会、相关各国及公众。

2.监管基本原则

欧盟领域内的监管原则除类似美国上述的全程监管、危险分析原则外,依据《食品安全白皮书》,还具有颇具特色的“透明和参与原则”。透明原则要求欧盟的机构公开有关食品安全的决策过程。除明文规定属敏感的商业信息外,EFSA负有信息义务,必须确保最大限度地公开它所保存、接收和拟定的文件。在参与原则之下,为避免咨询程序和对话活动成为公关活动或口头服务的过度形式化,需要同时应用实质性原理以确保并提高决策质量。此外,EFSA中“快速预警系统”的建立,能够对食品安全领域有关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进行预警和事先通报;食品的“可追溯制度”可以保证食品链上的每一个环节都被清晰、顺畅地检查和排除,直至责任被明确落实;相关领域权威专家参与的独立性,则有助于建立一个切实可见且独立于欧盟委员会的EFSA,以提升机构的公信力和决策的科学性。可以说,欧盟成员国的具体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其他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1.加拿大模式

加拿大联邦是联合国农业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文件中作为实行单一、统一的食品安全执法体系的首个国家。依据《加拿大食品局检验机构法案》于1997年设立的加拿大食品检验局(CFIA),以本土食品安全为中心,对“从农场到餐桌”的供应链进行监管,保护公众健康。具体职能涵盖:全国性的食品抽检、产品和加工过程监督、有关营养和健康类的食品标签的监督检查、食品企业和消费者的教育培训、企业食品安全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理、法律法规的调研和执行等。加拿大的食品抽检制度较为完备,包括检测性抽检、定向性抽检、验证性抽检、专项抽检、突击抽检和执法性抽检六种\[8\], 很值得我国借鉴。

2.日韩模式

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由农林水产省和后生劳动省负责,并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日本的食品安全由政府、民间组织和消费者共同参与,食品行业机构对确保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消费者应接受食品安全方面的教育并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三者之间相互协调。在食品标准方面,尽管种类繁多,但是在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同时,非常注重结合日本的具体情况加以细化,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检测性。此外,韩国食品监管模式中的大众参与制度也具有借鉴价值。2006年10月,韩国政府开设了专门为消费者提供农产品安全信息服务的网站,消费者可以通过浏览该网站追踪到某一农产品的原产地,并找到有关农产品所用农药等方面的信息。

三、构建三维一体监管模式,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随着社会的变迁,单一的政府监管已经无法满足实现食品监管的职能需求。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出现分散化的权力架构和多元化结构的主体特征。在对国外食品安全监督治理模式的研究基础上,借鉴国际社会的普遍原则和不同国家或地区组织针对性的特色制度,立足我国具体国情,构建三维一体的监管模式,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能动作用。

(一)政府

1.相对集中监管权力,克服多头管理弊端

我国“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体制,是产生多头监管、职责不清的主要原因。尽管学者呼吁改“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为“品种监管为主、环节监管为辅”的模式已达多年,但鉴于行政机关间部门利益的纠葛难以平衡协调,问题照出,体制依旧。纵观美国模式、欧盟模式、日韩模式,尽管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中多部门共存,但主从层次分明。以美国为例,FDA和FSIS起主要作用,CDC(疾病控制中心)和EPA等起辅助作用。监管权力的相对集中不仅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还有利于落实问责制,减少责任推诿纠缠的现象。因此,笔者以为我国应当先建立基于集权与授权、分工与协作适度把握的“少数部门掌权、辅助部门配合”、“品种监管为主、环节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2.加大食品监管力度,增大企业违法成本

检测是食品监管的重要环节之一,既要重视终端上市产品的事后检测,也不能忽视源头检测。为治疗监管的“媒体依赖症”,加拿大的食品抽检制度值得参考。如何科学运行、合理安排六种检测方式,做到全面但有侧重的抽检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的。同时,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准入门槛也有利于监管,如加拿大的高风险企业须通过前执行许可、注册商品标签、强制认证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在确定肇事企业责任方面,集体诉讼制度和高额民事赔偿的存在,能够增大企业违法成本。该制度侧重于事前警戒,以威慑的方式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

3.健全食品检测检验体系,完善质量标准化建设

在原材料供应—生产—加工—运输—销售链条中,检测工作是内部自我监控和外部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对食品的质量安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食品中安全卫生指标限量值的逐步降低,对检测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测检验应向高技术化、便携化以及信息共享迈进。笔者认为欧盟的相关经验具有参考价值,即设置独立、专业的食品检测机构并使之逐步社会化,建立科学的检测质量保证体系,通过加强检测技术储备和人员储备,在取得良好社会信誉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机构的经营和运转。同时,为了保证检测结果的科学性,要关注先进技术手段的运用,如在食品添加剂、重金属、农药残留等食品化学危害分析中具有较大优势的微流控芯片技术(Microfluidic Chip)。

为完善质量标准化建设,应当理顺现行有效的各种食品标准错综复杂的关系。在2011年“第四届中国北京食品安全高峰论坛”上,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标准处处长高小蔷表示,目前许多人对食品安全标准存在认识误区,即中国食品安全标准缺失、中国食品安全标准与国外不一致、食品添加剂与非食用物质混为一谈\[9\]。 笔者认为,标准化建设的重点不在于与国外标准的同一化制定,毕竟各国的饮食习惯存在一定差异,照抄硬套并非明智之举。当前,应由专门机构牵头定期清理和修改食品标准,借鉴日本标准化建设的成熟经验,建立便于操作和检测的、具体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待时机成熟时再颁行实施标准统一法典,并与国际标准体系接轨。

4.构建信息网络平台,提高检测预警分析能力

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根本原因之一在于食品业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农作物生产过程中农药、化肥的使用情况,食品加工过程中食品添加剂添加量等等是消费者自身无法了解的,即便使用了添加剂消费者在短期内也无从知晓。现代化工业食品生产具有生产链条多、交易范围广、交易过程复杂的特点,传统的熟人社会中的信誉机制作用受限,个人信誉难以保证工业食品安全。在预警系统建设上,虽然卫生部、农业部和质检总局分别建立了侧重点不同的食品安全检测和安全预警系统,但缺乏适用统一性。美国CDC应急指挥中心建立的全球公共健康信息网、韩国建立的农产品安全信息服务网制度均值得我们借鉴。特别是在公共信息平台制度下,经由专人负责收集与分析的信息,能够保证机构之间以及政府与消费者、食品企业、新闻媒体之间的信息交流,避免终端处理模式的格式化,做到及时反应与预警。

5.以风险应对为基础,完善链型责任制度

加强风险分析理论和方法的研究,建立食品安全事件应对所需的风险评估、风险交流、风险管理工作机制。注重监管中对食品危害因素的例行评估;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根据专业检测机构的权威评估结果,及时开展风险交流,采取科学的风险管理措施。笔者较赞同借鉴欧盟风险评估中心的经验,建立食品安全公共实验室和食品安全预警制度,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科学、严谨的技术支持。在执法上,落实食品流通领域的追溯和承诺制度,按照原料加工—生产—商品加工—销售可相互追查的原则,通过食品生产、经营记录查询制度,实现食品安全的可追溯性。在立法上,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建立食品安全承诺和召回义务的制度,若食品安全无法达到承诺要求,企业必须召回,否则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权。

(二)企业

1.关注和控制供应链的社会责任

无论是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还是双汇瘦肉精实践,亦或是染色馒头事件,关键症结都在于上游供应商环节。食品企业,尤其是知名品牌企业,为避免商誉的减值,应当关注和控制供应链的社会责任。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固然重要,但是供应链责任管理也不容忽视。由于西方企业曾经也遭遇过同样的问题,我们何不走捷径,尽早推行供应链社会责任。 食品企业应当:(1)在选取供应商前,订立严格的社会责任要求;(2)定期调查,尽早推行供应链社会责任;(3)不定期进行突击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信息传递,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相关风险;(4)如果供应商屡教不改,将其在供应商名单中除名;(5)落实生产者责任延展制度,承担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处理责任。这对于解决食品供应商中潜藏不规范小作坊问题的化解,将有所裨益。

2.自主应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是基于食品加工过程,对消费者确保安全的预防管理体系,其核心在于预防而非检查。2002年4月15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便了《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鼓励建立并实施HACCP管理体系。但近十年过去,除仅适用于乳制品企业外,其他领域社会实践效果甚微。应当说,HACCP划属于企业自检制度范围,虽然短期之内HACCP的适用会导致企业经营管理成本的急剧上升,但长远看来,企业应当主动实施HACCP管理体系,特别是在日后国家提供政府财政和社会技术支撑的条件下,更应当健全企业自检制度。

(三)社会公众

食品监管不仅仅要依赖于政府职能性缺陷的减少和企业自我规制制度的缜密,还要注重社会公众力量的制衡作用,特别是消费者的参与。这方面,可以借鉴欧盟的透明度与参与原则以及韩国的大众参与制度。我们应当充分发挥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自我保护的内在动力,通过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供给,使食品安全由信任品特征转化为搜寻品特征,通过影响消费者的消费态度而影响其对安全食品或优质食品的购买意愿,解决“逆向选择”问题。此外,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拥有专业优势和团体优势的集合体,应当制定、采用或实施比国家标准更具体、更严格的标准或措施,在食品安全监督体系中发挥监督制衡作用。

综上,只有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自检自律和公众积极参与的三维一体的监管模式,才能有效实施食品安全监督。在这个监督链条中,任何一方的缺失,都会造成食品监管的漏洞,大大增加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潜在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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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范文第6篇

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工程,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了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有关监管部门权责不清、问责机制缺失、缺乏有效监管等等各种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提升我国食品工业安全监管体系,改善食品安全现状,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问责机制

1 我国食品工业安全监管的现状

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工程,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家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和措施,从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到200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随着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地方政府在监管执行方面也加大了力度,同时也获得了更多的权利,同时也相继出台了各种食品安全监管措施,这些举措有效地打击和遏制了食品安全领域的不法行为,在促进食品行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虽然成效显著,但是由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还很不健全,同时,由于影响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管的因素过于繁多和复杂,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从根本上改善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依然困难重重。需要进一步完善。

2 食品监管存在的问题

2.1 有关监管部门权利界定模糊

根据《食品安全法》 第4条的规定,目前我国采取的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制定食品标准、处理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等;农业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部门等分别负责初级农产品、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这种监管模式存在很多的缺陷:首先,缺乏有力的协调机构,国务院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统一管理,设立了专门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但其仅限于协调的软性机构,不具备垂直管理的职能,是否能够真正对其他监管部门起到组织、惩治、监督的作用尚待验证。其次,部门监管重叠,相互之间又缺乏有力的互动协调机制,很容易造成有限行政资源的极大浪费,再次,食品安全各环节之间的关系变的复杂,同时很难对各部门的职权加以详细界定,由于部门之间的职权界限模糊,往往会出现监管的空白地带,使得不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利可图。

2.2 问责机制缺失,导致地方政府的寻租行为

所谓寻租,是通过一些非生产性的行为对利益的寻求。如有的政府部门通过设置一些收费项目,来为本部门谋求好处,有的企业通过贿赂官员为本企业得到项目、特许权或其它稀缺的经济资源,有的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利为个人捞取好处,是一些即得利益者对即得利益的维护和对即得利益进行的再分配的活动。寻租往往使政府的决策或运做受利益集团或个人的摆布。这些行为有的是非法的,有的合法不合理的。往往成为腐败和社会不公以及社会动乱之源。

地方政府是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操作者和执行者,它是整个监管过程的关键。这就极易导致地方政府的腐败寻租行为,一些企业疲于应对各个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检查,宁愿出钱换取一张相关机构的免检证书。而相关部门在减轻工作量的同时又获得了相当可观的利益。

2.3 食品企业集中度不高,缺乏有效监管

目前,西部地区的食品加工企业大多数为小规模经营,产业集中度不高,分散的经营者数量多、水平低 、流动性大、增加了监督管理的难度。尤其是一些小摊贩和地下加工厂,他们没有对食品原料进行检验的能力,食品添加剂滥用情况严重,很多食品进货来源不明。而监管部门又没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对这些企业进行监管,这就导致食品安全质量无法保证。

3 对策与建议

3.1完善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各方责任

要根本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就要改变多部门分段监管的现状,设立一个独立的单一的的监管部门。首先,不仅要提高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地位,还要保持其独立性和中立性,不受单个部门利益的控制,能够公平地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过加强其权威性,带动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以提高监管效能,减少监管空白和盲区。

其次,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最高的协调机构,在整体上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对一旦发生的部门间冲突或出现监管摩擦或区域间出现监管矛盾时给予协调,对于监管部门没有履行的监管职能,食品安全委员会可以直接下达行政命令要求予以履行,彻底改变目前各地食品安全委员会无具体实权的局面。

3.2 完善问责机制,促进规范执法

建立检察机关与政府检察机关、纪检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司法监督权独立,保障新闻自由和媒体知情权,构建公民参与监督问责的制度平台,为防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不严,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应当定期向辖区居民公布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状况,完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向消费者公开相关信息,并将该部门具体责任人的基本信息公开,便于群众及时向其反映所在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起到更好的监督和督促作用。 并且通过用利益驱动机制来引导消费者的行为,提高消费者监管的动力,积极推进公民问责的法制化进程。

总之,解决我国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进一步统一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权责明确化,加大监管机关自身的检查监察力度。

3.3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加强群众监督功能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光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也很容易造成政府的寻租行为,必须充分发挥各种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管作用,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我国的食品安全。全民参与,全社会监督 争取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监督,并建立激励制度,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食品的行为。

同时,完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向消费者公开食品采购、生产制作和销售各个环节的相关信息,让公众监督渗透到食品安全风险预防阶段。加强社会各界、尤其是新闻界和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对恶意造假坑害百姓的不法企业和个人,要坚决予以曝光,并进行惩罚和整顿。

享受安全的食品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应高度重视,并且要相继出台切实可行的监管政策,不断加大力度,完善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导地位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大社会监管力度和执行的透明度,推动食品监管工作不断提升和改进,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

【参考文献】

[1]刘 杨,王甜甜,陆云生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探究 [J]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2.7 P194-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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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苏云婷 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应对策略探究[J] 经济与管理 2012.6 P93-95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范文第7篇

关键词:台湾;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是食品进出口大国,食品安全体系健全与否直接关系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据央视报道,在2011年3。15打假行动中,中国知名企业双汇公司为了迎合人们喜欢吃瘦肉的愿望,提升公司利润,在猪肉加工中,非法添加了对人体有害的食品添加剂。无独有偶,2011年4月初,就有媒体爆料,上海的华联和联华这两家知名超市的主食专柜里销售的馒头,系某公司用回收来的馒头加工而成;在沈阳,该市皇姑分局查处了添加包括亚硝酸钠、尿素等对人体有害物质的食品,其数量达到25吨之多。同年6月底,新华视点披露,在京津冀地区地沟油加工产业链条十分庞大,其加工工艺科技含量之高,无不令人吃惊。这些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而且关系着政府公信力的高低。

我国台湾地区对食品安全相当重视,不仅制定了比较完备的监管法律法规,而且具备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监管保障体系。

2011年的塑化剂事件,台湾应对处理十分果断迅速,整个事件从发生到平息只用了短短三个月时间,这都得益于台湾地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这值得我们借鉴。

一、台湾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概况。

台湾食品安全监管是从农场到餐桌食品供应链的全程监管,这种监管体系既降低了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频率,又保护了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提高了食品行业的竞争力。

(一)台湾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

台湾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主要有“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简称农委会)、“行政院卫生署”

(简称卫生署)及“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简称标准检验局)。其中,农委会重点监管食品原料的生产,下设农粮署、渔业署、动植物防疫检验局,以及农、林、水、畜实验所等直属机关,负责全台湾地区农、畜、水产品原料的管理,协助卫生署进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的调查及改善工作[1]。卫生署作为全台湾卫生、医疗等攸关全民健康事务的最高主管机关,其下属的食品卫生处负责食品市场流通监管。食品卫生处的职能包括对输入、输出食品进行政策管理和证照核发,并委托标准检验局具体负责进出口食品的监管。标准检验局,主要负责口岸输入食品的管制查验,以及受理输出食品厂商的委托检验,其工作职责为:台湾质量标准制定;商品检验、消费者权益保障;推行国际标准质量保证体系及环境管理系统;办理计量标准的校准与检(试)验服务等。凡经台湾经济部公告为应施检验之品目,必须经标准检验局检验合格后,方可输出、输入或在台湾市场上销售[2]。

(二)台湾食品安全的监管法律制度。

1。优良农产品制度与农产品产销履历制度。

1986年“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本着“优质农业”和“安全农业”的理念,推动优良农产品证明标章制度。凡获得CAS证明标章的农产品必须要符合卫生安全的要求,品质规格符合标准,原料以台湾本地为主,包装标示符合规定,农委会制定《优良农产品 证 明 标 章 认 证 及 验 证 作 业 办 法》,获 得CAS标章的产品因为其严格的要求和标准获得了台湾民众的认同和信赖,已经逐渐成为优良农产品的代名词。应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发展需要,台湾地区于2007年以立法方式建立农产品产销履历制度:一是实施良好的农业规范;二是建立农产品履历追溯体系。前者重视降低生产过程中的风险,要求进行风险评估;后者把生产责任明确地赋予给产销过程中全部的参与者,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以在第一时间里尽量降低对消费者的危害,同时可以避免给合格规范的生产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加工食品追溯制度与食品消费红绿灯制。

度。食品追溯制度是指食品在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的每一个阶段中,都可以向上或向下追溯与追踪查询。台湾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加工食品追溯制度的地区,这种追溯制度记录下食品的原料来源、生产、收成、加工、运送、销售等全过程中的每一阶段,在各阶段进行记录和登记,并建立事后追踪系统,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以有效控制和处理[3]。为了能让这样的制度符合信息追溯的即时要求,通过电子技术使信息透明且能即时呈现,建立了加工食品追溯网。“行政院卫生署”从2004年开始推行该制度,实践效果很好,因此要求到2015年全面施行。卫生署于2005年建立了食品消费红绿灯制度,由专家对食品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出不同的信号。如果对人体健康有高度危害可能的亮红灯;食品对人体没有危害但是有潜在不安全因素存在有可能造成危害的亮黄灯;食品对人体不存在危险或者危险在可掌控的范围内的亮绿灯。“食品消费红绿灯资讯网”的建立,让消费者根据专家对食品安全性实施的风险评估结果,将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给予不同的信号提示,快捷地了解到所面临的食品安全的风险程度,很好地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3。GMP认证制度。

GMP是`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缩写,翻译成中文是“良好作业规范”。它强调在加工中通过全过程的标准控制管理达到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台湾经济部工业局在1989年引进该制度,并结合ISO系统验证制度及HACCP系统(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的优点,推行GMP自主性管理制度。凡通过食品GMP认证的产品,其包装上皆被赋予标示食品GMP微笑标志的权力。食品GMP微笑标志分为两种:OK手势标识消费者对认证产品的安全、卫生相当安心与放心,笑颜则表示消费者对认证产品的质量相当满意[4]。

4。食品回收制度。为规范厂商实施食品回收行动,台湾卫生署于2000年公布了《食品回收指引》,详细规定了食品回收的目的、运作程序、等级层面、资料以及行政监督等方面的内容。该指引首先按照危害程度将食品回收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级为可能造成民众死亡或对健康造成重大危害者;第二级为有可能对民众健康造成危害者;第三级为虽不可能造成民众危害但其品质不符规定者。然后按照食品回收延伸销售通路的深度将回收分为三个层面:即消费者层面、零售商层面和批发商层面。如若遇到第一等级则食品回收直接延伸至消费者层面,其余可先行草拟回收层面,报卫生主管机关后依指示拟妥回收计划[5]。

5。食品责任保险制度。台湾地区规定一定种类、规模的食品业者,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根据《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1条之规定,食品生产、销售从业者、进口商以及委托他厂代工的产品供应者,应缴纳一定数额的产品责任保险金。其保险按照食品类别,分四个阶段实施。其产品责任保险的范围规定十分细致,对于赔偿数额的规定也十分明确。如台湾强制食品经营者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的范围为:因食品具有瑕疵、缺点、不可预料之伤害或毒害性质等缺陷,致第三人遭受身体伤害、残废、死亡者,首先由被保险人依法赔偿,然后由保险公司予以补偿。并且最基本的承保条件为“每一个人身体伤害最高100万元;每次事故最高理赔金额为新台币400万元(不论每一意外事故为几个人受伤害);保险期间内累计最高理赔金额为新台币1 000万元(不论保险期间内发生几次意外事故)”[6]。

(三)台湾政府与食品行业协会的角色定位。

政府扶持行业组织的发展,行业组织在生产者与出口商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及其行业自律作用十分明显。尤其是台湾地区的渔会及生产合作社在联结生产者与经销商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台湾地区共有大小渔会39处及8县养殖协会、养殖渔业发展协会、鲔鱼及鱿鱼公会、台湾地区鲷协会、鳗虾基金会等渔民(业)团体等[7]。

一方面,渔会组织对渔户的养殖进行指导和示范,另一方面对他们的作业与生产进行日常的监督与宣传教育。政府正是通过行业协会自律和行规行风建设,引导、监督企业自觉遵守法律,达到使企业生产经营安全食品,增强消费者信心的目的。

(四)台湾食品安全违法责任的追究方式。

台湾地区对食品安全问题及违法行为绝不姑息,既有行政措施,又有刑事制裁,还有奖励保护手段。一是违法信息公布制度,法律不仅对食品标示及广告内容和禁止事项做了具体规定,而且明确规定当地主管机关应公布违法者信息和违法情节。二是区分不同的情形与严重程度,对于违法行为规定详细的罚则。如《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定了对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销售的处罚条款,违者可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1~4万元新台币。刑事制裁采取一罪一罚制度,罚金刑和人身刑相结合,刑期最高累加可达30年,罚金最高可达上亿元新台币,对人体造成健康危害的处以徒刑。对违法行为情节重大或一年内再次违反者,废止其营业或工厂登记执照。三是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者严守个人身份秘密,立法保护举报者的人身安全,并积极鼓励消费者举报不合格食品,还设立了奖励制度。

二、台湾食品安全监管可资借鉴的经验及反思。

(一)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在台湾,畜禽产品的监管由农委会主要负责,除农委会管辖范围外的绝大多数食品的监管由卫生部食品卫生处负责,进出口食品的监管及标准制定由标准局负责。这种“产品管理为主、分段管理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有利于这些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共同行使监管职能,构成了台湾地区比较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而我国大陆现阶段的食品安全监管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采取的是分环节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目前政府部委中涉及食品领域的包括: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卫生部、环保总局、公安部、工信部、药监总局、海关总署、发改委、商务部等十几个部委。理论上,分段监管有利于细化监管领域和监管环节,提高专业化监管能力,但在实践中,这种分段监管为主模式呈现出管理碎片化问题[8],无法避免管理越位和缺位的现象,往往遇到有利可图的各部门一拥而上,无利可图的工作无人问津。分段监管的监管模式漠视了食品供应链各个环节之间的自然联系,很容易造成监管盲区和重复监管的现象。

(二)健全先进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台湾CAS优良食品制度的推动有利于提升台湾地区食品的制造水平和质量,一方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了台湾民众的饮食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增进了农水畜产品的附加价值,保障了台湾农民的收益。消费者可以通过大卖场或超级市场设置的“农产品产销履历资讯查询系统”,就可以了解具有生产履历的农产品的生产者、产品来源地、田间施肥、用药以及农药检验是否合格等信息。通过食品追溯制度和食品消费红绿灯制度,让消费者及时当场即可了解食品所面临的安全问题的风险程度。台湾《食品回收指引》

规定了五个部分即食品回收的目的、运作程序、等级层面、资料以及行政监督,是厂商实施回收行动的准则。食品责任保险制度对于食品安全有其自身的优势,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不仅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监管权,降低政府的政治风险,同时通过降低经营风险,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尽管大陆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风险监测评估制度;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明确规定了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确立了“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正式确立了食品召回等制度。但和台湾相比,大陆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还面临诸多问题。如以认证领域的《认证认可条例》为例,该法规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等的规定不够系统和全面,有必要进一步深化细化。同时,食品安全认证的许多规定还缺乏可操作性,如关于食品安全认证机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都只是简单地规定了“连带责任”,但具体的适用条件和划分标准等都未明确规定,这造成了客观上难以追究违法认证机构的责任。此外,认证认可和标准的结合还存在不衔接的地方,有效的协同合作机制还未形成。食品安全认证实践领域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食品安全方面的标准适用性不高,影响了食品安全认证的有效性;二是食品安全认证活动的规范和有效性尚待提高,进而影响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后续改进。虽然《产品质量法》与《认证认可条例》都规定,“认证机构应该保持其应有的独立,不得与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或利益关系。”但是,到目前为止认证机构的独立性问题尚未得到解决。目前多数食品安全认证机构与其主管机关形式上是独立的,而实质上还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如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仍然没有完全独立。食品安全认证机构独立难,不仅严重损害了行政监管的有效性,也成为制约当前食品安全认证制度 规 范发 展的 关键要素之一[9]。又如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只是从一个整体宏观方面对食品行业进行法制方面的监管调控,并没有对食品召回制度作一个非常详细具体的规定。现实中,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着配套法规不完备,召回责任不明,监管主体经验欠缺,企业没有树立较强的责任心等等问题。与此同时,我国大陆还缺乏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相关立法规定。

(三)多元且监督有力的食品安全中介组织。

台湾除行业协会外,各消费者保护团体对食品安全也起到了有力的监督和宣导作用。目前主要有“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台湾消费者保护协会”、“台湾消费者权益促进会”、“中华妇女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团结互助协会”以及“绿色消费者基金会”。它们在推动消费者保护意识,提升消费者地位,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监督政府的执法效率等方面功不可没。如成立于上个世纪70至80年代的“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就是因为当时台湾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有不少人因为食用有毒的“米糠油”和假酒却得不到赔偿而应运而生的。其自身设有经过认证的实验室,如果检测的食品超出自己实验室的能力范围就会委托其他实验室检测。“消费者文教基金会”的运作经费主要来自民众们的捐款,每个月都会抽查市面上的食品将其送到实验室检测,并将检测结果通过媒体公布,每年在这方面的资金投入达到1 000万新台币[3]。检测报告的媒体公布,对问题食品企业造成很大压力,促使企业自觉生产经营安全食品。总之,虽然台湾的消费者保护团体是民间组织,却享有广泛的权利。它们可以对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品质进行调查和比较,出版发行消费者保护刊物,还可以接受消费者的申诉,同时对消费争议进行调解,必要时可直接提起消费诉讼。例如,“消费者文教基金会”针对“塑化剂”事件为529名消费者免费提起团体诉讼,向相关厂商索赔金额高达78亿新台币,创下了“消费者文教基金会”有史以来提起团体诉讼的最高索赔金额。

在我国大陆食品行业许多企业不顾长远利益和社会利益,只顾眼前利益,唯利是图,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时有发生。在企业社会责任感比较薄弱,公民维权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增强的社会环境下,单靠政府监管难免力不从心,因此,构建政府、企业、中介、个人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十分必要。

目前我国中介组织的数量有限,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并且我国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不高,没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在人事、业务、财务上受行政机关很大的限制。由于我国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中介组织常常出现“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调”的现象,可能被一些食品利益集团捕获或者沦为政府的附属机构,丧失它应有的公正性、公益性和独立性,所以我们要大力培育中介组织,提高其法律地位并强化其监管约束机制,更好地发挥其社会监督作用。

(四)严厉管用的食品安全违法追究措施。

台湾地区对食品安全实行严格执法,奖罚并举。而大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没有像台湾地区那么严厉。虽有行政惩罚,却没有企业食品安全信息公开;虽有刑事制裁,但力度不够;虽有奖励措施,但缺乏举报保护手段。如立法尽管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者设立了奖励制度,鼓励消费者举报不合格食品,但并没有保护举报者个人身份秘密、人身安全的具体措施。

三、完善我国大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议。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由于我国大陆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起步较晚,监管体制不完善,监管制度不健全,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不足,致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果不佳,食品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要求我们积极借鉴台湾食品安全的监管经验,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一)构建相对集中的监管体制。

分段监管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管理上的碎片化,监管机构中既有垂直管理机构,又有地方管理机构,不同的监管部门又由不同地方主要领导分管,实践证明,既存在重复监管,又存在监管盲点,难以做到无缝衔接,监管责任难以落实,而且多个部门监管导致监管资源分散,力量薄弱,综合利用率不高,整体执法效能不高。目前世界上共有三种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一是欧盟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实行集中管理模式,并且食品安全的决策部门与管理部门、风险分析部门相分离。目前,欧盟食品安全的决策部门是欧盟委员会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署,欧盟食品与兽医办公室是食品安全政策主要执行机构,欧盟还专门成立一个独立、透明的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支撑机构即食品安全管理局,主要是为了向风险决策机构提供科学支持[10]。

二是美国的“产品管理为主,分段管理为辅”的模式。即由中央政府各部门按照不同职能共同监管的模式。其中农业部主要负责畜禽产品的监管,卫生部负责绝大多数食品(除农业部管辖范围外)的监管,环境保护署负责水质安全和农药登记管理。台湾显然类似于美国模式。三是单一部门型模式。如英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比较单纯,中央政府成立专门的、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环境、食品、农村事务部和食品标准局负责。相比之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最多,以行政机构为基础分配监管职权,职权虽都有相对的独立性,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行政等级不明显,中国食品安全管理权限分属多个部门,形成了多部门管理格局,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虽然各级政府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但其具体职责模糊不清,导致这一监管席位形同虚设,不能起到很好的协调和综合监管作用。鉴于我国国情,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可借鉴台湾的美国模式:根据品种进行监管,同时精简监管机构。

具体做法是:食用农产品由农业部门监管,除此之外的产品都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包括生产、流通、进出口、消费餐饮等);卫生部门不再进行日常监管,而是专注于食品安全标准的拟定和风险的监测,撤销食品安全委员会;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不再具体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职责[11]。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

1。完善食品安全认证体系。借鉴台湾的加工食品追溯制度与农产品履历制度等先进的认证制度,结合我国大陆的现实情况,加大对食品安全的资金投入和技术投入,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行食品从种植、生产、加工、销售一系列环节的全过程监管透明化和可控化。并完善我国大陆现有的认证制度,严格执行认证制度的标准和要求。采用食品溯源制度,可以向消费者提供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全面信息,从而使消费者了解食品的真实信息,还可以防止生产者重新利用召回的食品。

2。完善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是防止食品危害的出现或防止食品危害进一步扩大的有效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积极、主动、全面地履行不安全食品召回义务,尽力防止食品危害的出现或食品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要明确食品安全质量标准。不安全食品要从根本上进行确认,提高食品安全质量标准,才能使食品召回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同时对食品生产者、销售者起到指导和威慑作用,使其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生产符合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的产品。二是要明确召回主体的责任。对召回主体,主要指食品生产企业的自主召回,明确其召回法律责任。

不仅要明确食品召回主体的责任,也应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有效的监管可以促进食品生产者更主动地召回问题食品[12]。三是要明确被召回的问题食品处理程序。以法律法规形式对被召回问题食品的处理程序进行规定,例如缺陷食品的销毁;相关记录的报告登记备案以及定期的检查等。

监管部门对于召回后的食品也要进行全程跟踪监管,防止食品生产者对问题食品进行再销售。

3。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能够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次数,同时减少政府的监管风险和责任,有效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应对食品安全问题,推行食品安全责任险不失为一种好方法[13]。我国大陆《食品安全法》

中明确规定了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向侵权人索取高达10倍的赔偿金。这项规定加大了食品企业面临的索赔风险,增强了其转移和分散风险的需求,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了市场空间,也为保险公司开办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借鉴台湾地区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成功经验,在我国大陆的社会环境下应以立法方式强制推行更适宜。具体立法模式可采用两种方式:一是修订新的《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列入其中;二是单独立法,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14]。

(三)行业社会团体自律自强,有效发挥食品监督作用。

为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有必要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建立一个消费者组织或者中介组织、企业和政府间相互沟通的机制,通过共同努力,寻求解决食品安全关键问题的好办法。通过政府的扶持,让行业协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该按照“企业创办,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基本原则,大力培育行业协会,建立竞争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要加快培育和发展大陆的社会中介组织机构,推进现有的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改革,使其真正成为独立于政府的社会公共组织,发挥企业行业自律和政府与企业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承担起由政府分割出来的部分公共服务职能,协助政府建立和维护诚信守法的市场秩序;二要打破部门间的界限,对食品安全技术服务进行社会化和市场化管理;发展第三方机构,如产品质量检测、质量体系认证、市场信息服务等专业化组织,在依法申请资格认可后独立运行,平等地提供社会服务。这不仅解决了目前政府由于资金投入不足造成的服务能力有限问题,而且通过技术领域的公平竞争,将会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三要充分利用和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学会、研究会等学术组织,开展政策和技术等方面的研究,为政府决策和行政执法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15]。

(四)制定严格的惩罚措施。

大陆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力度不够重,导致很多不法分子并不把法律惩罚措施看在眼里,这也是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屡禁不止的原因。

大陆应该借鉴台湾的经验,及时修改食品安全法律中的惩罚措施,加大惩罚力度,实行罚金刑和人身刑相结合,重者多罚重罚。也可以设立奖励制度,鼓励消费者举报违法行为,提高民众对食品安全的参与积极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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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范文第8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监管;建议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5-000-02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毒生姜、瘦肉精、地沟油、苏丹红、毒奶粉等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曝光,人们对食品的安全越来越担忧,虽然相关监管部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但是食品安全事故却依然频繁发生。

如何建立完备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国内外学者做了大量的研究。王婉琼研究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现状[1]。文献2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提出相关建议[2]。文献3从全民参政的视角论述了社会参与力量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3]。通过分析国外先进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提出建议。美国拥有先进的食品安全监管系统,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得最好国家之一[4-6]。因此,结合国外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先进体系,分析我国国内监管的不足,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二、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1.食品安全现状

食品是人类生活的必需品,食品安全问题与国民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并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首先食品安全问题中食源性疾病在疾病中的比率相当高,造成了劳动力资源的输出减少,以及医疗相关费用的增加,据统计,仅2012年由于食源性疾病造成的医疗成本就已经占到整个食品工业总产值的20%,由此可以看出,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影响了了社会生产率的提升。其次,对我国食品进出口贸易及相关产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如2009年中日的“毒饺子”事件就引发了中日食品安全总局交涉的外交风波,对中国的出口贸易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国内食品业的发展也因为食品问题受到了极大的阻碍,如08年发生的三聚氰胺事件,更是造成中国牛奶产量一段时间内骤降。第三,对国民的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的伤害。食品安全问题现在已经逐渐成为中国人死亡的首因。

但是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出事,从2005年孔雀石绿”事件开始算起各种食品安全问题不断,2006年苏丹红鸭蛋事件、2008年三鹿三聚氰胺毒奶、2005年至2011年皮革奶事件、2010年地沟油事件、2011年瘦肉精事件和塑化剂超标事件、2013年硫磺熏制“毒生姜”事件和湖南“镉大米”流入广东事件、2014年福喜公司使用过期肉事件等等。近两年食品安全问题的争议及曝光更是层出不穷,2015年WHO“红肉致癌”报告、“金箔入酒”、“毒豆芽”案件、走私“僵尸肉”流入餐桌事件、含大量丙烯酰胺的黑糖食品事件引发热议,而市面90%五常大米掺假事件曝光更是让食品安全问题饱受争议,2016年毒疫苗事件等等让人民对食品安全的现状堪忧。主食副食、鱼肉蔬菜,吃喝涉及到的方方面面,都被爆出各种安全问题。为此,通过分析近年来的食品安全问题,现将食品安全问题一共分为两类:一类是食品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食品质量不过关,另一类是食品出厂是质量合格,由于运输过程中或者储存方式不当导致食品质量不过关,最后一类是,有些无良的商家明知道商品质量不过关,为了追求利润刻意销售不合格食品。无论是哪种原因导致的食品不合格,一旦检查出食品问题,一律追寻食品问题根源,并召回所有不合格的产品。对于不同原因导致的食品不合格分别采用不同的惩罚措施:“生产”问题导致的不合格类型采用停止生产,惩罚、关停企业流水线;“仓储”问题导致的不合格类型采用找出问题根源,处罚并整改仓储;“道德”问题导致的食品不合格,违法人员一律依法处置。

2.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在2007年以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架构存在着责权不明确等问题,造成食品方面监管出现很多问题。2007年以后,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开始重视,并出台一些列法律法规。2007年《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2009年,废止《食品卫生法》同时颁布《食品安全法》。2015年,根据中国食品安全先转,颁布新《食品安全法》。童年颁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困境的主要原因

从经济管理学角度来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陷入困境的原因错综复杂,归根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市场不足

①信息的不对称性。信息不对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于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销售渠道复杂,中间商过多。导致食品价格差异较大,消费者对食品的价格信息了解不足。二是指

有关食品安全方面在食品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分布不对等,消费者在购买并消费食品之前通常是无法了解食品质量的,在食品安全信息方面了解不多,处于劣势地位,销售商在食品交易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对食品的生产销售信息及食品安全方面信息掌握全面。

②食品安全社会力量参与不够。食品安全缺乏社会方面力量的参与监管,社会力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和消费者参与。但是,当前社会中,行业协会力量不足,新闻媒体曝光不到位,消费者参与意识不够。

③食品质量安全具有外部性特性。消费者进行商品购买时容易被食品的外表和经济方面的销售手段所蒙蔽,从消费者心理学角度来看,外表优质的食品更容易受到消费者青睐,但是食品质量问题却很难通过食品外部特性进行检测。因此,销售商通常会抓住消费者的心理学特性进行销售,导致消费者很容易受到食品外部特性的误导,从而购买到质量不过关的食品。

2.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政府不足

①食品安全法律支撑不足。国内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较少,尚未制定针对食品摊贩、加工作坊等方面的管理方法,食品安全方面指标不合理,覆盖面不足,造成有关部门执行监督行为时无法可依。

②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待完善。目前国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还只是停留在以初层次的管理规定,以法律形式规定食品安全监管的较少。监督机构部门分工权责划分不明确,主要管理制度以地方政府出台管理办法,部门之间出现相互牵制、推卸责任、互相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食品安全管理紊乱。

③监管资源设置不合理。首先,国内关于食品监管的资源有限,质检设备和设施相对落后,质检人员匮乏,质检队伍人员培训不能正常进行。其次,我国食品监管覆盖面不足,通常是某行业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后才进行食品安全监督。

四、食品安全监管改善对策

纵观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督法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食品监管体系较为完备,部门权责划分明确;立法宏观全面,微观精细;侵权惩罚措施强硬,一旦发现有食品安全的侵权行为,予以该企业高昂的惩罚金额,使企业所承受的惩罚远高于生产不安全食品所带来的收益,更可能因此导致企业破产;利用公众和第三方社会机构监督,政府大力推行第三方监管机构进行食品监管,利用民众进行监督,实现全民监督可以减少政府监督成本,并使监督效率显著。所以,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给出相关建议。

第一,以风险分类为基础,科学化监管。

第二,以风险监测为支撑,使监管具有前瞻性。

第三,以专项整治为手段,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食品监管体系。

第四,加大惩罚力度,追究监管责任。

第五,全面提高全民食品安全素质,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第六,大力培养食品监管人员,建立完善的人员培养体系。

第七,完备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使食品监管部门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李向安.论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我国的经验借鉴[J].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0,(7):23-24.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范文第9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风险预警

一、引言

“民以食为天”,作为人类生存所需要的基本保障,食品安全与人类身心健康、社会稳定以及经济发展等问题息息相关。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饮食的质量和健康要求越来越高。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还有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近十年来社会上种种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比如苏丹红事件、地沟油事件、瘦肉精事件、白酒塑化剂事件、上海福喜过期原料事件以及近期315晚会曝光出的网络平台新作坊事件等,也揭示出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种种不足。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不仅仅是相关政府部门的责任,还涉及到法律法规、社会团体、媒体舆论等诸多方面。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法律层面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体系,但在以下几个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操作性方面的问题。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多达21部,行政法规也有40多部,但是大多数法律法规过于侧重原则性方面的规定,缺乏较为消息的操作规定。其次是相关法律法规立法时间较早,对于现实的指导缺乏一定的滞后性。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和其实施条例实施于2009年,在监管内容等方面对于今天的食品餐饮行业有一定的滞后性,比如对于近期出现的网络订餐平台以及平台商家就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导致黑作坊等事件的发生。最后是法律法规的惩处力度不足,虽然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已经将一部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上升到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高度,但与发达国家的处罚力度相比还是较为轻微,对于违法商家的威慑和惩处力度还有不足。

(二)监管主体层面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到工商、卫生以及质检等多个主体,国务院下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仅为协调机构,因此在食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操作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协调组织困难,以上两个协调机构在行政级别上属于副部级,对于正部级的相关部门协调力度存在天然的不足,并且本身又缺乏相应行政命令下达的权力。其次各个监管主体之间的衔接和协调性较差。工商、卫生、质检以及农业等部门负责对我国食品生产及加工过程中涉及到的各个环节进行安全监管,虽然这种分段监管的方式提升了环节内的监管效率,但是也天然存在着部门之间协调性、资源分散不足等问题,对于跨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存在一定的障碍和壁垒。

(三)监管机制层面

在监管机制方面,首先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还是比较注重事后的惩处和改进,对于食品安全事件的事前预警方面做的还不足。目前对于食品餐饮行业的安全评价机制还有待建立。其次,制度上目前对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政策法规还有不足,同时监管部门也缺乏相应的职责以及评估积极性,导致对相关风险预测不足。最后,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除了政府相关部门对各个环节进行监管之外,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媒体的监督作用发挥还有所不足,这主要与相关行业协会运作不规范、职责定位不清有关。同时,作为消费者的公众对于食品安全也缺乏足够有效的监督渠道,这也进一步降低了公众的监督意愿。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建议

(一)法律层面:借鉴先进经验,增加惩处力度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为我国相关政策法规方面的完善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借鉴,比如对于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多个环节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避免出现法规间的冲突或不一致。其次,需要进一步提升相关法律法规的惩处力度,对于构不成刑事犯罪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也要加大在民事方面的程度力度,比如罚款数额等,以提升对于受害者的补偿。同时,对于相关主体的责任认定方面,适当增加食品销售者的法律责任。

(二)机构层面:明确职责定位,进行部门整合

目前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责定位还需要通过法律法规进一步明晰,同时对于行政级别以及相应的权限等可以进一步调整,以提升其对于各主体的沟通协调的效率。同时,对于食品安全管理各个环节上涉及的部门,需要对部门之间职能进行进一步理顺,加强部门之间的统筹联动和信息共享,提高食品安全的监管效率。在部门间统筹联动加强的基础上,可以尝试对于相关部门进行职能整合,比如将各个环节中相应的监管职能剥离整合进一家或者几家机构,以降低机构数量,提升联动效率。除此之外,对于相关的部门设置也可以尝试从过去以食品监管环节进行区分转向以食品品类进行监督,对于某些特殊或者重要的食品进行全过程管理,以加强相应机构的专业性和资源利用效率。

(三)机制层面:重视风险预警,加强社会监督

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食品安全委员牵头,联合各部位和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以及相应的操作指导意见,建立中央-各级地方组织组成的多层级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体系,并通过运行反馈不断完善,注重对于食品安全事件的事前预防。同时,加强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以及消费者等社会力量的安全监督,建立相应的监督渠道和监督机制,比如加强行业协会的自律自查作用,建立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反馈机制,利用互联网平台等扩宽公众参与的渠道,充分运用社会力量进行食品安全监管。

参考文献:

[1]张子龙, 赵敏, 游娟.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J]. 医学与社会, 2013, 26(6).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范文第10篇

关键词:监管;食品安全;体系建设

一、当前我国食品安全体系的现状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

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1月19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

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

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第四,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

二、针对现状的建议与解决方案

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

第一、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我国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更要向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国家学习,使监管体制相对协调集中,逐渐开创我国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第一,可以考虑在现行的部际食品安全联席协调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如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力、重复管理、执法软弱的局面。

第二,进一步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将对品种的管理和"划段"管理结合起来,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可由一、二部门管理起来。对于需要"划段"的管理,要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

第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不仅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范文第11篇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食品安全已成为民众普遍关心的社会问题。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立法体系已经初步建立,相关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与措施也较为严密。但是,由于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呈现出多、小、散等特点,加大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难度,特别是基层薄弱的监管能力,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呈频发和多发趋势。如何有效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已成为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思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重大的民生问题、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近年来,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食品安全形势总体上呈现稳定向好发展态势。但是,在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多、小、散,产业整体水平不高的这样一个发展阶段,特别是基层薄弱的监管能力,使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呈频发和多发趋势。如何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是非常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作者认为,坚持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切实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必须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这也是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1明确职责,准确定位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能

食品安全工作点多、线长、面广,单靠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很难监管到位,需要进一步明确基层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能:一要强化隐患排查。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从事食品安全工作的同志对基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状况了解最清楚,各食品监管部门要紧紧依靠基层同志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全面掌控不同类别企业的潜在隐患和风险点,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二要强化信息上报。各乡镇(街道)都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加强日常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拓宽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报送网络,确保食品安全问题早报告、早处置。三要强化协助执法。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员和村(社区)协管员大多不具备独立执法资格,但是要积极协助市县两级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有效弥补监管部门执法力量不足的缺陷。四要强化宣传教育。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工作举措等,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同时提高社会公众的维权意识和监督意识,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格局。

2创新体制,科学合理设立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近年来,国务院做出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重要部署,主要目的是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责任明确、主体清晰。作者认为,就我市来看,每个县区市场局根据当地人口数量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状况实际,需要将编制设定在40到100人之间,将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工作职能整合起来,形成集中统一的监管模式。每个乡镇(街道)联系至少2名监管员,有条件的县区可以采取派驻的方式深入乡镇(街道)工作。每个乡镇(街道)设置食品安全办公室,人员编制在3-5人为宜,编制可以从其他部门调剂解决。这样设置的优势是,既可以锁定乡镇属地管理的责任,又解决乡镇监管不执法的困境;同时乡镇(街道)食安办对上既接受乡镇政府的直接领导,又接受县区食品安全办的工作指导,同时协助县区食药监局的具体监管工作,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可以协调当地工商所、农业办、教育办、公安派出所、乡镇卫生院等机构共同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形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合力。

3健全制度,逐步完善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办作为乡镇(街道)政府常设机构,承担着辖区内食品安全组织协调和日常监管工作,需要健全一系列工作制度: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分析本辖区食品安全形势和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安排部署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络,推进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二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督促食品安全成员单位更好地履职尽责,协助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规范食品企业(基地)生产经营行为;三要建立协助执法制度。积极协助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活动,有效弥补监管执法力量不足,提升监管效能;四要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整理,及时掌握食品安全工作动态,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做到食品安全信息的综合利用和分析;五要建立应急处置制度。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落实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故),乡镇(街道)监管人员能够第一时间控制现场、组织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六要建立宣教培训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进一步提升乡镇(街道)和村(社区)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扩大食品安全宣传覆盖面,努力营造良好氛围;七要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将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县区目标考核体系,逐级签订《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状》;确保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八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确保履职尽责。凡是发生失职、渎职,,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4加强培训,着力提高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市、县两级政府食安办要将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食品安全监管员、信息员的培训纳入培训年度工作计划,所有基层监管人员必须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参与执法活动。一是强化业务能力培训。要依托各类培训机构、专家团队、科研院校,围绕基层监管职能、行业特点和监管重点等具体内容,定期开展各类业务能力培训,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不断提高基层监管人员自身业务能力,确保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的实效性。二是强化法律法规培训。定期开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基层监管人员执法水平。三是强化信息技术培训。食品安全工作千头万绪、复杂多变,新的形势要求基层监管人员不断提高应对高科技和新技术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科技性,逐步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举办实战演练,提高监管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5综合施治,切实提升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效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范文第12篇

执法检查报告显示,去年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结束后,市政府及各监管部门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在完善监管体系、整治“地沟油”和“过期食品”、创新食品摊贩管理模式、推进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等重点难点问题上下功夫,相关工作取得了新成效。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指出,本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逐年提高,但对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照建设国内食品最安全的城市之一的目标,各相关部门的监管思路、手段等仍需要不断探索创新。如何进一步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密切结合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不断建立健全各项常态化、长效性的监管机制,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确保食品安全更深层次的思考。

执法方式有待创新

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中,“运动式”执法的痕迹仍然较重——这是人大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一大瓶颈。一些成效比较显著的整治效果是在“高压态势”下取得的,巩固和保持面临不少困难,一些基层执法人员感到疲于应付。

“现在的一些监管措施,大多带有较浓的强制性、行政性色彩,但面对数量众多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有限的执法力量如何能‘管得住’?”任连友委员认为,仅靠专项整治、突击检查等方式来保障上海这样特大型城市的食品安全显然无法为继,因此必须要在加强食品安全的长效管理机制上做文章、花精力。

目前上海对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体制,为了着力构建无缝衔接的监管体系,上海在市级层面和17个区县都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旨在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和指导。

“一方面人手不足,但另一方面又联手不够。”甘忠泽委员一语中的地指出,市区两级食安办要凸显其作用,就要充分发挥“联”的体制优势,提高执法的效率。“食安办不仅是增设的一个机构,而且要填补食品安全监管的空隙,积极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对此,甘忠泽委员建议,相关监管部门都应派骨干人员充实到食安办中,并且定期召开会议,探讨分析上海的食品安全形势、交流执法检查的重点、研究难点问题的破解、协调部门之间的执法配合。

“执法任务重、人手紧”,这几乎成为了监管部门挂在嘴边的“口头禅”。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人手不足并不能成为监管缺位的“挡箭牌”,而要想方设法破解这一难题。比如,应合理配置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监管力量,切实实现监管重心下沉;加大监管人员流动力度,增加交叉执法,加强现代科技手段推广运用,提高监管效率;依法从严惩处违法行为,大力推进“行刑衔接”,提高监管的威慑力和有效性,减少重复监管;运用市场机制,在第三方管理、第三方检测方面进一步加快步伐等等。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在审议中强调,当前要通过抓住典型事例,依法严肃查处不法商人。要从严抓好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管工作水平,对监管失职、失察人员要严肃纪律,对极个别充当保护伞的,更要严肃依法查处,公之于众,以弘扬社会正气,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刘云耕希望有关政府部门要继续站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场上,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加大监管力度,坚持常抓不懈,增强人民群众对本市食品安全的信心。

食安信息期待共享

食品安全信息共享不够,信息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也是此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监管“弱项”。

“信息不对称是造成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根源之一。”顾晓敏委员认为,信息不对称主要有两个层面,“一方面是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这在无形中给予了一些生产者违法的‘空间’。另一方面是监管者和消费者信息不对称。作为监管者,比较容易掌握企业的违法情况,但在目前分段监管的体制下,有些监管者可能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更倾向于隐瞒信息,因为他们认为如果公布这些信息,等于从侧面证明自己监管失责,让自己的声誉受损,这在无形中增加了食品安全问题的隐蔽性。”

此外,执法检查也发现,各部门监管信息内循环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改变,部门相互之间信息未能有效互联互通。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之间信息沟通单向性特征较为明显,监管部门未能掌握一些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获得的安全隐患信息。

对此,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指出,在上海当前分段监管的体制下,必须加快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确保部门之间、部门与公众之间、部门与企业之间信息的有效交流,促进监管资源整合,形成更大的监管合力,这亦是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的一个重要途径。

作坊摊贩亟待规范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准许生产和品种目录管理,对食品摊贩进行“定点定时”疏导,是本市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的重要制度创新,平衡了保障食品安全、便民利民、保证市容卫生等多重需要。

但执法检查也发现,在小作坊管理上,虽然相关管理制度已经出台,但目前全市尚未发出一张小作坊准许生产许可证,同时列入目录的品种较少,与现有的小作坊经营业态不相符合。而在摊贩管理上,全市范围内“定点定时”管理覆盖率还较低,同时对流动摊贩、夜排档、店铺跨门经营食品摊点等问题尚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比如,当定点区域内的食品摊贩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相关责任归属不明确,给街道、乡镇推行“定点定时”管理造成了思想顾虑。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范文第13篇

[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应用体系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6. 020

[中图分类号] C93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06- 0030- 04

1 引 言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战略问题。近年来,由于农药、兽药和各类重金属残留,过量使用激素和抗生素,加工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中细菌含量超标,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苏丹红、瘦肉精、三鹿奶粉、塑化剂、地沟油等问题接连不断,这些问题涉及到食品链的各个环节,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严重问题,不仅严重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引发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忧虑,而且影响到国家的形象和民众对政府的信心,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我们急需找到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方法。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涉及的监管部门多,各个部门之间需要加强协调,传统的食品安全监管手段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但从最近几年频频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来看,传统食品安全监管手段存在严重的不足之处。随着人类进入信息时代,信息化深入人们的生活,这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新的方法,在总结近年来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后,发现要防止食品安全问题的频繁发生,需要从食品供应链的各环节入手,将信息化应用于食品安全监管中,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应用体系,对食品安全进行全程监管,可以有效弥补传统食品安全监管方法的不足。

将信息化应用于食品安全监管,我国已经在国家层面和各级政府建立了一定的政策基础和应用基础。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发达国家在某些种类的食品安全监管中,信息化的发展已经非常成熟,并且这些信息化的应用成效显著,对我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2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原因分析

在总结近几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发现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2.1 食品供应链延长,风险增加

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细化,食品供应链拉长,从农田到餐桌,需要经过种植/养殖、加工、物流、销售和消费等多个环节,相当复杂。食品供应链中这些环节一环紧扣一环,相互影响,食品在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遭受污染,就会沿着供应链向下扩散,造成大范围的风险,进而导致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作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供应链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载体。

2.2 信息共享与信息交流渠道不通畅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缺乏方便的食品质量信息交流和共享途径,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已规定,我国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公布制度,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制度,整合并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进而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共享,但是从现在看来,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政府与消费者之间,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依然存在严重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对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无法及时方便地了解食品质量安全信息,不能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

2.3 多部门分段监管协调能力差

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农业部负责监管初级农产品的种植、养殖;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监管食品流通环节;食品餐饮消费领域由卫生部进行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作为协调机构,负责履行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责任事故等职能。分段监管制度使得食品安全监管碎片化,造成各监管部门间协调不力。

2.4 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于2009年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食品安全法》,在法律上对我国的食品安全作出了统一的规定,但是鉴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它依然有其不足之处。如注重食品安全问题发生之后再进行查处,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是亡羊补牢式的管理,而忽略了未雨绸缪式的事前预防工作。《食品安全法》更多的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可操作性不强,相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遭遇了执行难的问题。

2.5 民众参与意识不强

随着中国社会不断发展进步,人们越来越重视生活质量的同时,食品是否安全日益成为提高生活质量的必备因素,民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有所提高,但是由于对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政策宣传力度不够,民众对食品安全认知程度低;消费者缺乏有效的监督渠道或监督渠道不顺畅,使消费者失去监督动力,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时维权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民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识不强。

2.6 标准技术落后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无论从质量还是数量上都不完善,有些标准很陈旧,不能满足当前的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落后,无法快速方便地检测现在食品中越来越多的添加剂和化学制剂。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偏低,我国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食品安全标准比例仅为23%,如我国允许的“农残”量标准高出美国数倍,我国的原料奶含菌量标准为200万个/ml,在国际上得不到承认。

3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应用体系设计

通过对食品供应链进行认真分析,明确关系食品安全的各环节经营主体,他们与政府和社会共同组成食品安全监管的参与主体。同时,需要开发多个管理信息系统,供政府、经营主体和社会使用,各参与主体可以利用这些信息系统进行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快速查询和有效监督。食品安全监管基础设施是信息应用体系的基础,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监管数据库用于存储各类数据,供用户查询使用,实现信息共享。另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应用体系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持,使监管更加高效、方便。基于以上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应用体系如图1所示。

3.1 食品安全监管参与主体分析

食品安全监管需要政府、经营主体和社会的共同参与。根据2009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食品经营主体,包括种植者、养殖者、加工企业、物流企业、商店、超市和餐饮企业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并接受社会监督,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

消费者、新闻媒体、食品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可以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起到宣传普及的作用,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举报违法行为,也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2 食品安全监管应用系统设计

构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应用体系需要开发多个管理信息系统,在这些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管。①食品安全监管预警系统。②食品安全监管应急处理系统。③食品安全监管可追溯系统。④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系统。⑤种植/养殖监管系统。⑥食品加工监管系统。⑦食品物流监管系统。⑧餐饮/销售监管系统。相关经营主体可以利用各自对应的系统获取相应环节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安全标准,以便以此为依据进行经营活动,同时,按照规定,向系统中录入信息,作为食品追溯和查询的依据。

3.2.1 食品安全监管预警系统

预警的关键在于及时发现各种不安全现象,对异常现象进行成因过程和发展态势的描述与分析,揭示其发展趋势,发出相应警示信号,通过提供警示信息来帮助人们提前采取预防性的应对策略。试想,如果存在这样一个预警系统,许多的食品安全事件在发生之前就被处理和解决了。

食品安全预警系统包含3个模块:预警信息管理模块、预警分析模块和预警反应模块,3个模块缺一不可。其中,预警信息管理模块包括来自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治理、食品供应链上各企业的自我检查、群众和社会组织媒体等的监督举报等相关资料。预警分析模块根据预警信息管理模块提供的信息,对这些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输出分析结果。预警反应模块依据预警分析模块的分析结果,确定食品是否出现安全问题,如果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立即做出预警反应。

3.2.2 食品安全监管应急处理系统

在食品安全监管预警系统发出预警或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应急处理系统开始发挥作用。通过诊断和分析,找出在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充分利用各种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果是较少发生的问题,没有合适的应急预案,则可以迅速召集相关专家与政府部门共同商讨对策,达到快速解决问题的目的。

食品安全应急处理系统包含5个模块:问题食品样本收集模块、快速诊断模块、趋势分析模块、决策指挥模块和新闻模块。问题食品样本收集模块是对出现问题的食品进行样本收集,以备检测。快速诊断模块是对收集的问题食品样本快速检测,以便了解问题所在。趋势分析模块是对已经爆发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发展趋势进行认真分析,为决策提供支持。决策指挥模块是该子系统的关键组成部分,政府部门是该战场的指挥官,全权负责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工作。新闻模块是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情况,消除人们的恐慌。在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中,早在3月份就有群众、专家提出三鹿奶粉有问题,但没有引起相关政府部门的足够重视,如果当时应急处理系统发挥作用,相关部门利用应急预案,就不会酿成巨大的悲剧。

3.2.3 食品安全监管可追溯系统

在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各个关键环节中,对食品、饲料以及可能成为食品或饲料组成成分的所有物质的信息进行溯源或追踪,在需要的情况下,还可为有资格的机构提供溯源相关信息。国外立法经验表明,完善的食品信息追溯制度能够保证“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供应网络上的每一个环节都有详细的记录,以便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时候能迅速查出问题根源,将事故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是一个基于食品供应链的信息系统,从食品原料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最终到达消费者的手中。通过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不论在食品链的哪个环节,向上向下都能跟踪查找到涉及食品企业、食品的信息。如果食品出现安全问题,可以迅速查找到问题出现的源头,以便采取食品召回或其他措施,避免问题的扩散。

3.2.4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系统

该系统能有效解决“分段监管”体制下,检测资源信息分割、部门间重复抽检、结论交叉等现象,能够将各监管部门在监测和日常监管中积累的海量数据有效整合,实现相互沟通和信息共享,具备强大的食品检验检测数据实时共享、综合分析、风险分析预警等功能。

食品安全信息共享系统包括食品企业信息模块、食品安全检测结果模块、用户讨论模块、食品安全信息检索模块和食品安全教育模块等5个模块。食品企业信息模块包含食品企业的食品经营范围、信用记录等信息。食品安全检测结果模块包含监管部门对食品的日常检测和专项治理中所得到的检测结果予以公布。用户讨论模块用于使用该系统的用户参与到有关食品安全的交流讨论中来。食品安全信息检索模块是方便用户检索其所关心的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教育模块是政府对社会进行食品安全教育,让社会加深对食品安全的认识,激发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3.2.5 种植/养殖监管系统

这是种植者和养殖者使用的信息系统,包括标准和法规模块、生产过程安全检查模块、标识管理模块、档案管理模块和重大疫病记录模块。标准和法规模块包含农药/兽药标准与法规、饲料标准与法规、环境标准与法规等。生产过程安全检查模块包含农药/兽药安全检查、饲料安全检查、环境安全检查等。标识管理包含进行电子标签编码。档案管理包含幼苗/幼雏来源记录、最终销售记录。

3.2.6 食品加工监管系统

食品加工安全监管系统对象是食品加工企业,包括标准和法规模块、加工过程安全检查模块、标识管理模块、档案管理模块。标准和法规模块包含检测标准与法规、环境标准与法规等。加工过程安全检查模块包含原料安全检查、环境安全检查、成品安全检查等。标识管理包含食品电子标签。档案管理包含原料来源记录、加工过程记录、成品仓储记录。

3.2.7 食品物流监管系统

食品物流安全监管系统使用对象为食品物流企业,包括标准和法规模块、安全检测模块、标识管理模块和档案管理模块。标准和法规模块包含运输标准与法规、仓储标准与法规。安全检测模块包含运输安全检查、仓储安全检测。标识管理模块包含食品电子标签管理。档案管理模块包含食品运输记录、食品仓储记录。

3.2.8 餐饮/销售监管系统

该系统的使用对象是餐饮企业、超市、商店等,包括标准和法规模块、安全检测模块、标识管理模块、档案管理模块和档案查询模块等。标准和法规模块包含食品储存标准与法规、烹饪标准与法规、环境标准与法规等。安全检测模块包含食品安全检测、烹饪安全检测、环境安全检测等。标识管理主要是条形码管理。档案管理包含食品储存记录、食品销售记录。档案查询模块包含种植/养殖档案查询、加工过程档案查询、销售档案查询。

将这8个系统有机结合起来,集成一个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平台,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管。

3.3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应用基础设施建设

食品安全监管基础设施由通信网络、交换中心、数据中心和数据存储组成。通信网络包括互联网、物联网和电子政务网,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通信服务。交换中心对网络上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有效管理,给政府、食品经营者、社会提供各类食品安全信息,实现信息的网络共享。数据中心的建立是为了全面、集中、主动并有效地管理和优化食品安全监管IT基础架构,实现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高水平的可管理性、可用性、可靠性和可扩展性,保障系统的顺畅运行和服务的及时提供。数据存储是数据流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临时文件或加工过程中需要查找的信息。数据以某种格式记录在计算机内部或外部存储介质上。

3.4 食品安全监管数据支撑系统设计

食品安全监管数据支撑系统包括法律法规数据库、企业信用数据库和安全标准数据库。监管数据库包括企业信用数据库、食品安全标准数据库、法律法规数据库等。企业信用数据库反映了企业有关食品安全的信用记录。食品安全标准数据库储存了国家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颁布的食品安全标准。法律法规数据库包含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的专门法律规定和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企业信用数据库存储了各食品经营企业自注册以来其食品安全经营过程中所有的信用记录数据,包括奖惩记录、违规处罚记录、各种检测结果记录等。安全标准数据库储存了有关食品安全的各类标准数据,供平台使用者调取查询。

3.5 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技术支撑体系设计

食品安全监管技术支撑主要有GPS、RFID、条形码、二维码、微博、微信等。GPS(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全球定位系统)可以提供食品及食品运输车辆的定位、行驶路线监控及呼叫指挥等功能。RFID(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射频识别)是一种无线通信技术,可以通过无线电讯号识别特定目标并读写相关数据。利用RFID技术,可以对附有电子标签的牲畜进行身份识别,电子标签上存储大量信息,便于追踪。条形码和二维码都能标出食品信息,包括食品名称、制造厂家、生产日期等,两者的区别是二维码存储的信息容量更大,并且可以由汉字、字母、数字等组成,条形码只能存储数字。微博和微信都是当前很热门的信息技术应用,用户数量庞大,可以作为政府与广大消费者之间良好的沟通渠道,消费者可以利用微博、微信获取相关信息,向政府反映食品安全问题。

4 总 结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错综复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应用体系的设计和应用有利于厘清各监管主体的权力和责任,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一环,有利于政府各部门相互协调,提高监管的效率;有利于企业了解食品安全相关政策,促进自我约束和管理;有利于消费者更好地了解食品行业动态,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合理选择安全食品,最终控制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促进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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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范文第14篇

[关键词] 绿色供应链;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运行机制探讨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 A

食品安全是民生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乎社会稳定。我国近几年来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使得食品安全问题得到一定的控制,但当前的食品安全基础薄弱,违法违规行为时而发生,制约食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有必要先对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分析。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涵盖范围目前还没有明确、统一的认识,一般学者将监管体系界定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政府机构与职能等方面,这方面学者有唐云华等(2009)、何霞(2008);焦志龙等(2010)则认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由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实施主体(监管机构及分工)、监管制度(准入、惩罚等)、保障体系(风险评估、召回)四部分构成。根据食品安全监管的依据、由谁监管、如何监管、如何保障、监管反馈的逻辑认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由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与标准、监管体制机制、监管运行机制、监管人员技术装备、监管信息管理等因素构成。

一、我国现有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分析

(一)食品安全标准与发达国家地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存在标准繁多不一、数量少、水平低等问题,不同部门的标准存在交叉、矛盾的地方。首先,虽然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近1900项,新公布食品安全标准185项,农药兽药残留指标2193项。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相交叉、甚至矛盾的地方。其次,我国现有的标准数量较少,目前,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有2572项,欧盟标准22289,美国标准8669项,日本标准9052项,我国标准还不到欧洲、日本、美国标准的25%。再次,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比较低,长期以来,我国的食品标准体系是为了解决食品数量供应而建立的,对食品的安全要求较低,与国际标准和其他发达国家标准相比偏低,在乳制品、农药残留、添加剂方面的标准较低。我国现已基本解决了老百姓的温饱问题,消费者在“吃饱”的情况下,必然向“吃好”进行过渡,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就会不断提高。对一些天然、无公害的绿色、有机农产品要求就会越来越高,对于一些特定区域的优质农产品要求会越来越多,对于食品从生产、加工到销售的整个链条的安全也就会越来越关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食品安全的法律、标准逐步跟上,建立一个从食品供应链源头到终端消费的无缝化食品安全标准。

(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与食品供应链整体性相悖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分别有农业部、卫生部、商务部、药品管理局、质量检验检疫局、环境部等多个部门管理。食品安全监管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监管环节较多,在实践中存在监管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食品流通包含了食品的运输储存、流通加工、销售等行为,而这个环节就有工商、商务和进出境检验部门管理,表面上食品安全各个部门职责分工很明确,但实际上,流通中的食品安全是一个有机整体,日常监管中会出现重复监管或者监管的盲区,一旦有利益时,各个部门都要监管,但一旦出现问题,各个部门又相互推诿,使得政府监管失灵。同样,食品的供应链上游,农产品阶段的安全问题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链条,即农产品等种植养殖环境、饲料或种子、饲养工艺等组成的,这个链条由农业部、环境部门负责,但一旦流入食品加工环节,就由工商部门、卫生部门等负责,食品供应链的安全出现问题,很难判断是供应链的哪个环节的问题。政府监管的多个机构也无法有效进行,出现了“八个部门关不了一头猪”的现象。为了解决分段监管的不足,我国2010年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2011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分段监管的弊端,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现有监管体制机制的缺陷。还需要从根本上进行监管组织结构与分工的顶层设计,建立一个对食品安全供应链全程负责的政府监管机构。

(三)未能构建多方监管的安全监管机制

我国食品行业具有小、散、乱的特点。我国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有1000多万户,但产业素质总体较低,80%以上是10人以下的作坊式小企业,还有2亿多农产品种植养殖户。以生猪养殖为例,美国养猪户为7万,我国6700万。我国从事农产品生产的3.4亿人中,文盲和小学文化程度占40%,食品工业和餐饮行业1600万从业人员中,85%以上是受教育水平相对较低的进城务工人员。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小、散、乱的特点使得现有政府为主体的监管运行机制效果有限。首先,食品行业规模小、比较分散,有限的监管人员、技术进行监管往往力不从心,降低了监管的抽查概率,使得从业人员违法的侥幸心理增加;其次,食品行业小、散、乱的特点使得进入门槛低、流动性高、违法犯罪成本低,这加剧了从业人员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犯罪行为;再次,由于食品行业具有高度的信息不对称性,消费者在信息有限情况下往往会出现经济学的“柠檬现象”,一些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食品在竞争中取得优势。

(四)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无法满足安全需求

生产经营者的规模小、数量多、分布散,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很大困难,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导致缺乏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加大了违法违规的概率。同时,我国各级监管部门尤其是基层单位,存在人员不足、装备滞后、快速检测能力较低等问题。这两者存在使得我国现有监管能力有限,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与此同时,一些检验机构的一起设备利用率不高,信息难以共享,高端检测仪器设备大量依赖进口,难以保障食品安全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撑。风险检测评估和科技支撑方面,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检测中心2011年才成立,工作起步较晚,检测网点数据、检测范围、检测技术机构数量和能力与实际需求有一定差距。同样,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系统性风险防范能力有待加强。再加上食品行业的小、散、乱等特点,食品行业缺乏从种植养殖开始、到生产加工再到销售消费整个环节的信息追溯系统与技术,食品安全的信息追溯系统的缺失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五)食品安全监管的信息反馈机制有待建立

我国的食品信息系统覆盖面窄,浏览我国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网站,发现信息量少,更新频率低、对于一些消费者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较少,一些信息系统“报喜不报忧”、反应滞后、缺少信息深层次分析。而发达国家或地区在食品安全信息系统覆盖广泛、公开透明,反应及时。欧盟食品管理机构从食品安全问题收集信息,并向委员会和成员国信息。同时,利用必要的科学资源提供科学指导。英国食品标准机构为了让地方当局了解食品方面问题,食品委员会还可以就传染病控制、贸易标准等方面向有关官员和贸易组织提出信息支持。而我国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在下属机构跨部门的信息沟通、共享,建立预警机制,通过食品监管建立企业的诚信档案,进行重点、分级管理方面还缺乏广泛实施。

二、绿色供应链的食品安全监管理论分析

(一)绿色供应链的食品安全监管是由食品安全自身特性决定的

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是一个从食品上游采购(种植养殖)、到生产加工、再到流通与销售,最后到消费者手中的供应过程。食品的安全涉及到从原料采购、到生产加工、再到流通销售整个供应链过程,本身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将供应链管理的基本理论、方法应用于食品安全监管符合食品安全自身特点。

(二)食品绿色供应链的构建有助于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

根据前面分析,食品和农产品行业从业者具有“小、散、乱”,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的特点。这些特点使得食品安全监管在执行中力不从心、无法做到有效管理。同时,还使得食品行业鱼目混珠,消费者对于食品信息严重缺乏,导致经济学上的“柠檬现象”不断出现,这种现象又加剧了食品行业从业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从而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的难度提高。将一些典型食品行业,建立农产品生产或加工龙头企业为核心的供应链,实行封闭化供应链运作,减少食品行业企业数目、提升企业规模,一方面可以减少食品安全监管的对象数目,另一方可以明确食品供应链的安全责任主体,提高监管效率。

(三)绿色供应链的内涵有助于提升食品行业的质量与品牌

根据绿色供应链理论,要求食品行业从上游的生产,到加工再到销售必须遵循环境友好、资料节约。这就要求在食品上游的农产品生产养殖中保护环境,减少源头污染,生产过程中遵循严格的生产加工,杜绝有害物品的添加,流通中采用冷链物流系统,减少食品污染、腐烂与浪费。绿色供应链下的食品生产要求的是“无公害、绿色、有机”的和特定地区区域标志的品牌农产品。消费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人们对于自身健康与营养更加关注,对“三品一标”的食品要求更加强烈。绿色供应链的食品生产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高标准要求,其注重的节约资源生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分散经营的成本,从而更好满足消费者需求。绿色化供应链的应用也弥补现有食品安全监管标准少、水平不高的缺陷。

三、绿色供应链视角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构建

基于绿色供应链理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可以在法规标准、监管体制机制、运行机制、技术保障和信息反馈反面进行构建。

(一)梳理现有标准体系,完善过程性的标准制定

食品安全涉及到农业、卫生、工商、医药等多个部门,根据前面分析,同一标准不同部门的标准有的还不统一。这就要求由我国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对现有各个部门的标准进行梳理,参照国际化标准建立整个食品链全称的国家层面标准,国家层面食品安全标准由农业委员会协调,农业部、卫生部、环境保护部、质量监督等部门联合进行制定。在国家层面标准完善基础上,各个民间组织,如奶农协会、农业合作社建立行业层面标准,行业层面标准应该遵循各国家标准,可以适当比国家标准高。而供应链核心企业的食品加工企业、家庭农场等可以建立企业层面标准。

绿色供应链运行的食品所用农产品定位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和特定地理标志的优质农产品,目标是从田地到餐桌的整个链条的食品安全。这就需要有一个涵盖农产品质量、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的标准体系。食品加工企业需建立从市场准入、环境风险评估、到生产过程监管、流通监管整个过程的监管标准。制定绿色食品供应链的材料标准、操作规范、准入标准、考核办法,设立从供应链进入前评估,到过程监管,再到检验反馈的过程性监管体系。

(二)构建纵向、横向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依据食品安全供应链的不可分割特点,成立由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食品安全监管总负责,各个省、市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地区总负责的纵向配置机构;将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的农业、工商、商务、卫生、医药、质量检验检疫等部分纳入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打破原有的按照环节进行监管的模式。同时,鼓励农产品和食品行业进行规模化运作,成立由农业合作社或者食品协会参与的第三方监管机构,负责该行业的食品安全监管。同于在食品安全监管效果良好的合作社,给予该行业在政府税收、融资方面奖励,而对于一些的合作社给予严厉处罚。通过政府的纵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各类农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的辅助监管,供应链的核心企业通过上游、下游的信息和自身信息的建立,建立以食品供应链全程的信息追踪系统,这样就建立了由核心企业和行业协会共同组成的横向监管体系。

食品安全监管结构图

(三)成立以核心企业为责任主体、行业共同参与的监管运行机制

作为绿色供应链的核心企业,必须建立与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的良好运行机制,实现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与消费各环节的信息共享,通过协同计划、生产、补货降低供应链的各个环节的库存、消除不必要浪费,实现集约化生产,从而降低到消费者手中的总成本;核心企业通过与各合作伙伴的利益分享机制,激励上、下游企业规范生产、减少合作中的“败德行为”。核心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对自身的食品生产加工以及上游的食品供应、下游客户食品销售的安全建立全程的自我监督机制,通过供应链的准入机制确定合作伙伴的标准,通过食品生产、加工的标准,严格合作伙伴在原料选择、食品添加剂、流通技术等方面的操作规范。食品供应链核心企业在设计供应链的目标、运作模式的基础上,在对自身能力评估基础上,选择企业之外的配套资源和合作者。根据不同的目标建立合作伙伴的评价标准,如是否允许有农药残留、是无公害农产品还是有机农产品,物流运营商是否具备信息跟踪能力等等,从而实现每个环节均为特定的合作伙伴,达到封闭供应链的运作要求。

作为农业合作组织或者各类食品委员会,其作用一方面是制定行业标准、规范,督促行业内成员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加工,加强分散性、规模较小的食品类企业的安全监管;另一方面还需要对行业内的龙头企业进行食品安全的监管,建立对龙头企业的食品安全评估、检测、监督机制;同时,农业合作社或食品委员会作为沟通龙头企业和农产品生产者纽带,还需要协调农户和龙头企业的利益分配,激励小、散农户的积极性。一是要明确企业与农户利益分配原则。二是完善农户和企业间的利益分配模式,可以尝试返利型和合作型的分配模式。三是建立以农户和企业间的风险保障基金制度。同时,为了减少农户分散经营的弊端,提高食品供应链效率与质量,可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由核心企业对其统一、规范化管理,并由农业合作社代表农民与核心企业谈判,保障农民利益得到保障。

(四)构建基于物联网的食品供应链信息追踪系统

绿色供应链的食品安全一方面可以通过核心企业对上下游的供应、销售信息来实现,即通过上游进货账单和下游销售的账单等信息实现全程信息追踪;另一方面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食品供应链的信息追溯系统,通过信息追溯系统,能够方便查找食品各个环节的详细信息。食品安全的信息系统应包含食品生产、加工所用品种、土壤,养殖所用幼苗、饲料,产品所有包装材料与技术、食品流通渠道、食品加工工艺与食品添加在内的全部信息。

为了达到绿色供应链的信息追溯与沟通机制的构建,食品供应链的核心企业需要选择特定的合作伙伴,选择特定的产品制造商、原料供应商,特定的物流运营者和特定的销售加工企业。合作伙伴企业通过产品条码、RFID(无线射频)、EDI(电子数据交换)、ITO(物联网)等技术将产品、原料和资源信息给供应链下游企业与核心企业,实现全程的可视化运作;同时,流通企业通过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IS(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和冷链物流实现流通环节的全程跟踪和高效运输。

(五)完善信息反馈与分类管理机制

在对政府监管组织结构改革完善,建立核心企业自我监管和行业机构的第三方监管,构建物联网技术支持的食品信息追踪体系上,还需要建立信息反馈与企业诚信、信用管理机制。信息反馈机制是指在食品全程监管、信息可视化的情况下,由于监管执行不力或者技术问题原因,仍然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时,进行的食品召回、问题根源查询,并反馈给风险评估中心进行监管修正的机制。信息反馈机制的建立一方面是通过对监管的信息反馈,对现有的政府、行业、企业自我监管进行监督,防止政府部门的滥用权力、“寻租”行为发生;另一方面是对原有监管风险评估、关键技术进行修正、完善,不断更新监管的技术标准,满足食品消费者的需求。信息反馈可以通过群众举报、重大食品信息通报、企业食品安全信息等方式进行。在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反馈机制的基础上,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辅助监管和消费者的反馈等,建立食品供应链核心企业、分散食品企业的诚信档案信息,根据企业的诚信状况,进行分类监管。

结语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一个由食品安全标准、监管主体、监管运行机制、技术人员装备和信息反馈构成的有机整体,而食品安全是一个从源头到最终消费的不可分割的链条,根据绿色供应链理论进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构建设计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一些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满足消费者食品安全的需求。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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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范文第15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1-0111-02

食品安全不仅是民生问题,更是社会安全问题,关系到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和谐稳定。近几年,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从“三鹿奶粉”事件,到骇人听闻的“地沟油”,再到“病死猪”“假羊肉”“染色馒头”等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让群众经常感到惶恐不安。可以说,打击食品犯罪,维护百姓餐桌安全,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食品工业一直是哈尔滨市四大优势产业之一,近年来一直保持高速持续增长态势。目前,哈尔滨市常住人口为10 635 971人,由于人口众多,食品消费量很大,食品安全问题更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必须从源头抓起,加强有效监管,彻底为全体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筑起一道安全防线。

一、哈尔滨市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分析

目前,哈尔滨市的食品安全状况不容乐观。由于监管不到位等原因,我市的一些小型餐饮企业卫生状况较差,食品安全性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地沟油”现象依然存在;蔬菜水果中农药残留量远远高于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转基因食品的监管和检测手段非常滞后,不能完全保证食品的无害性,等等。

(一)食品安全隐患问题较多

近几年,我市政府部门不断加大了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力度,但食品安全隐患在一定范围内却依然存在,市民对食品的安全性仍然存在较多的担心和疑虑。调研发现,目前我市食品安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在一些细节上还存在问题。第一,城乡接合部的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不仅食品卫生条件较差,而且违法违规经营食品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由于监管执法力量不足,私杀乱宰、黑加工作坊、销售假冒伪劣和卫生不合格食品等现象较为突出。第二,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的现象屡禁不止。在我市一些监管薄弱区域,一些非法经营的小摊点、小作坊利用简陋的工具,使用劣质材料生产不合格的食品。第三,各类商场、超市中充斥着一些来源不明的食品,特别是出租承包给个体经营的产品,很多都是来路不明、产地不详的三无食品,随便贴上标签就在超市中贩卖。这些食品的安全性很难得到保障,亟须监管部门加强监管。第四,我市的路边摊点、早市和夜市是食品安全隐患最大的场所,很多不安全的食品通过这些渠道流入到百姓的餐桌。

(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待加强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巩固食品安全防线的重要环节,疏于监管或者监管不严自然就会产生很多违法违规问题。调研中发现,目前我市的食品安全监管存在很多问题,譬如监督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处理不及时等等。我市食品安全从原料生产到原料加工、产品流通一直到餐饮单位,虽然已经实现了各个环节的全覆盖监督,但食品生产违法违规操作的现象依然存在,而一些执法检查人员由于执法不严甚至违法不究,使食品安全性大打折扣。此外,在执法过程中因为职能部门监管权利的交叉,产生了监管工作的盲区,甚至出现互相观望、推诿扯皮等现象,这些都是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同时也给不法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机。

(三)食品安全检测设备相对落后,亟待更新

我市食品安全检验仪器总量基本充足,但检测设备相对落后,尤其是市县两级的检测机构配置的设备其检测水平差异较大,成为制约和影响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因素之一。与此同时,受到经费匮乏等因素的影响,使我市很多本该更换更新的检测设备得不到及时处理,因此极大地影响了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使食品安全检测工作存在很大隐患。

(四)经费匮乏导致监管不到位

调研中发现,我市用于食品安全监管的专项经费严重不足,极大地制约了我市食品安全监管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的提高。一是人力资源方面配置不足。据调查,我市区以下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每人要负责监管几百家工商业户,工作量很大,人力不足的条件下监管质量很难得以保证,因此监管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漏洞。二是资金匮乏,导致检测设备得不到及时更新,依然使用较为陈旧的检测设备,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目前,我市用于专项财政投入的资金很难满足食品质量检测检验机构升级换代的需要,检测设备的落后就直接影响到监督检查的质量,很难确保无害食品流入到市场。三是专项检测检验经费投入不足。《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抽样检验以及快速检测需要购买样品,支付相关费用。但由于专项检验检测经费的不足,导致食品抽样检查次数减少,检测门槛降低,给我市的食品安全监管造成了很大的隐患。

二、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第一,食品产业规模小、分布散、管理乱,个体经营者的安全管理意识较差,同时出于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考虑,往往出现更多的黑心企业,生产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对社会危害比较严重。第二,食品生产经营和服务人员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缺乏社会责任感。既缺乏法律知识也缺乏专业性知识。第三,因经费、人员等匮乏造成监测管理存在漏洞。目前,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系统的检测经费每年在一千多万元,分摊至全市各乡镇,每个乡镇不足万元。因此,检测项目、数量和频次都被缩水,检测覆盖率达不到标准要求。第四,我市居民对安全监管部门职能的认知普遍缺乏了解。不少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认识模糊不清,对食品安全监管意识不强,从而给不法商家造成了可乘之机。

三、积极构建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对策建议

社会的发展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也不断面临新的挑战。为了进一步保障和保护好我市市民的餐桌安全和身体健康,必须积极构建起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这既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同时也是关乎整个社会和民族长治久安、和谐稳定的大事。

(一)积极建立并完善我市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保障和维护好食品安全的有力武器。要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加快建立并完善我市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制定一系列适应现实发展需要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法制监管网。第一,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形成覆盖全面、配套合理、制度严格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争取监管无死角,做到有法可依。第二,政府部门应该根据我市市情,进一步结合食品安全监管法规政策的现状对现有食品类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做到及时补充、及时修订。第三,注重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设的系统性,按照全程监管的理念,抓住食品流通环节中的关键环节,逐步细化,逐渐填补法律空白。

(二)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预警和应急体系

为了有效预防和处置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建议我市政府部门积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预警和应急处理体系,把食品安全风险降至最低。要积极建立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互通以及信息资源共享,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同时,积极制定食品安全监管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地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形成全市上下联动的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

(三)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质量和水平

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质量和水平是保障我市食品安全的核心,也是最重要的监管工作之一。为了确保食品安全监管的质量,第一,要注重食品安全管理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做到食品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每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统一严格的标准。要参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积极制定符合我市市情的食品行业标准。第二,加快制定并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要积极与国际接轨,对我市现行的检测标准进行添加、修订和废除,为食品安全检测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依据。第三,设置我市专门的食品科研中心,统一负责我市食品安全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培训、数据处理、统计分析、信息交流等工作。

(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财政部门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逐年改善和提高我市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和技术手段。同时,还要加强执法力量,增加执法人员的数量,强化技术支撑,增加食品监督机构专项检测检验经费。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手段是依靠科学技术,其中最基础的技术手段就是风险监测和检验检测。因此,我市要加强数据分析管理,健全评估预警制度,大幅度提高检验检测能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风险监测的市、区、乡镇、社区的四级监测网络,并把它延伸到每个商户。建议财政部门充分保证食品监督机构用于食品取样、检测的费用,真正做到各类食品都能检验,检验频次规范合理,从而保证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五)构建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共享体系

一是积极鼓励食品企业设立进货食品数据库“一网通”,实现只要输入产品进货身份编码就可以查看其进货情况、保质期情况、销售出货情况等详细的食品安全管理信息。二是食品企业通过自己的“一网通”信息管理共享后,有关食品安全管理的事宜在电子地图上就能即时完成。初步形成食品监督“两张网”,对食品的注册生产严格把关,销售使用时随时随地抽检,确保市民食品安全。三是利用食品流通实时监控系统,可即时查明包括产品资料、供货单位、购进数量、流向等基本信息,这样无论是应急处置食品公共事件,还是召回有害食品溯源都有了技术保障。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一,积极利用新闻媒体,如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等网络渠道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积极印发食品安全宣传资料,制作宣传公益广告,把食品安全知识、健康的消费观念植根于市民心中,增强市民对假劣食品的鉴别水平,提高自我保护和维权能力。第二,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鼓励和发动市民积极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来,不仅要自觉地抵制不安全食品,同时还要积极举报不法商贩和黑心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