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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the Construction of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System
SHAO Jia-jun
(Maternal and Child Health Hospital of Gaizhou CityYingkou 115200,Liaoning,China)
Abstract: Food safety is about people's livelihood and social stability, in recent years, a gust of food safety problems to scare the public mind, such incidents caused serious influence on the stabl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also pose a direct threat to national life and health. Called for, 2009, \"food safety\" officially issued and implemented, but the law did not effectively solve the food safety problem, various problems still.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re are many reasons for the failures to prohibit food safety problems. Based on thi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ideas to food safety regulatory system, in order to provide certain reference significance for perfecting relevant laws.
Key words:Food safety; Regulatory system; Build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建立完善具有里程碑式的积极意义,它不仅对现行监管制度存在的漏洞进行弥补,而且重点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了重新梳理。通过梳理我们发现,自从新法实施后,在体系构建方面取得很大创新和完善,然而,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层出不穷,这就表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目前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笔者主要就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完善方面提出几点思路构想。
1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构建
1.1促进立法更新,完善法规体系食品行业发展迅速,相应的立法则较为滞后,我国确立的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同国外相比存在差距,加快立法工作,及时更新与现实情况不适应的相关标准是解决问题的基础。现实执法过程中,监管部门常存在执法推诿或职权不清的情况,其根源在于法律定位无明确性,归类不具清晰性。要想建立完整清晰的监管体系,加强立法非常必要,通过法律形式统一法律文件,澄清协调其中的法律规范,并准确定位涉及概念,从根源上将职权重叠的现象予以解决[1]。
1.2优化监管模式,实施机构整合发达国家现在的监管体系为我国监管体制的优化提供了积极的借鉴意义,着眼于世界范围,统一单一的监管模式似乎已经成为发展趋势,因为此种监管模式可以有效避免权力重叠,权力真空、职权统一,优势明显。但是从我国的食品安全行业现状来看,此种监管模式与我国国情并不相符。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
日本经验,以厚劳省与农水省为主,高度集中监管部门执法权。以此为一种启发,在我国现有体制下,将农业部门与卫生部门所拥有的执法权重点突出,细化工商部门、食品药品与质检部门的职权,充分做到各司其职。
1.3建立监管模式,采取种类监管从国外国家实施种类监管的效果来看,此种监管方式具有明显优势。此种方式相较于传统的按环节划分监管更加周延也更为全面,所有食品不是都可以划分到各个环节,但是它们均可以被直接划分为某种种类。
1.4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监管力度食品回溯机制应及早建立,从原材料、饲料、添加,到制成饲料的具体物质,再到生产、加工、消费的各个阶段均可追溯,要求从事生产、包装等的人群或者企业向有关部门登记,以便进行追溯。加强民间食品作坊、流动摊点的监管,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管理并做到定期检查。
2优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运行方式
2.1严格准入制度,强化行为监督《食品安全法》中拟定了食品的准入制度、备案制度、HACCP体系与ISO90000体系等,并且两套体系或者三套体系的文件同时运行,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运行成本。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不足,所以,严格各项市场准入标准,操作流程与厂方标准,对食品加工安全监管具有积极意义。
2.2发展监测手段,做到科学监管《食品安全法》中虽然对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有所规定,但是由于我国的技术层面同国际标准之间存在很大差距,目前仅能针对重金属或者农药等重度污染物给予分析,监测网络缺乏完整性。因此,只有加快科学监测的发展,迅速建立预防监管制度,才能做到全面监督[2]。
建立诚信档案,加强处罚力度
对各个食品行业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限制经营并且定期检查。同时,公示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企业,对某些禁止从事食品行业的人员进行公示,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加大社会监管力度。
设立检举基金,实行社会监督
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存在缺陷,诸多小作坊或者小型的食品生产厂家成为重点的违法生产灾区。而强化社会监督,提倡检举举报违法行为,则可以减少监管成本。设立一定的检举基金,给予检举者一定的救济补偿或者奖励,鼓励公众坚持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维护食品安全。
3细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责任问责制度
3.1明确监督性质、方式明确监督问责属于行政监督还是属于检查监督,并进一步明确监督的具体方式,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查。定期抽查是指根据月份或者季度定期检查,并将最终结果纳入到绩效评估中。不定期的检查则是指随时抽查,及时发现违法问题。
3.2明确监督主体、权限因食品安全的监管具有广泛的影响范围与严重的危害力,应采取检查监督联合内部监管的方式进行监察。对于情节较轻的企业有监管部门介入管控,而情节严重的企业则通过检查机关实施处罚。
明确严格标准、形式
因食品安全监管缺乏透明度,部分监管部门存在监管腐败或者现象,现行处罚多是在事情爆发后再进行处罚。因此,严格标准的制定非常必要,实际监察中应量化监督,加强行为监督。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构建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我们长期进行艰苦、细致的努力,向“全面监管”的正确方向努力,扎实落实好《食品安全法》,监管部门严格执法,最大程度的保障公众食品安全。
参考文献:
关键词:瘦肉精;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2010年3月,我国地沟油事件;2010年7月,三聚氰胺事件;2011年3月15日,河南双汇公司火腿肠“瘦肉精”事件;2011年3月,重庆沃尔玛超市将过期板鸭油炸当熟食销售;2011年4月11日,“染色馒头”事件等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事件的发生,说明我国食品安全形式非常严峻,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问题,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问题成为我国社会的迫切需要。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目前国内外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尚未有明确、统一的定义。不同的学者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着不同的概念定义。一般意义上,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指指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组织为了保障人们食品安全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制度、方法的总和。
1965年《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标志着我国食品卫生进入法律规范管理;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一次明确了食品安全的概念;1995年《食品卫生法》是第一部最全面对食品卫生、安全做出相关规定的法律;1997年,我国相继颁布了《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和《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法规,逐渐完善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2002年12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9年6月1日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采用分段管理体系,形成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数量多,项目繁杂。
总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可以总结为: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非常频繁、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数量多、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采用的是分段管理的方式,将食品按照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进行分段分为不同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采用的是政府多个部门实行分段管理的方法,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由地方政府负总则,中央部门对其所对应的地方职能部门进行指导。该体制存在几个方面的缺陷:首先,食品安全监管资源浪费。监管部门数量多,财政支出大。其次,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较差,监管效率较低。最后,我国食品监管主体还比较狭窄,还局限于政府组织。我国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大众传媒、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共同监督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还没有形成。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法律制度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保障,对我国食品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我国制定了数量较多的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各种标准,但是我国现存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依然存在诸多不足。
首先是法律部门化划分严重影响了法律法规的施行,造成了我国法律之间的协调性较差,这种划分各部门之间的势力范围的做法造成了在实际过程中部门之间不能有效整合的后果,影响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法律的实施。其次,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法律法律可操作性不够强;再次,法律具有滞后性,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不能满足人们对食品的要求。最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对食品事件行为者的打击力度不够,赔偿数额不够高,违法成本低。
(三) 我国食品追溯体系不完善
食品追溯体系是在欧洲食源性恶性事件在全球范围爆发的背景下产生的,食品追溯是指在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中,对食品、饲料、以及有可能成为食品或者饲料组成成分的所有物质的追溯或者追踪能力。可以发现食品链的最终终端,从而识别食品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3
2002年,我国开始研究食品追溯体系。随着法制社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逐步制定了一系列食品追溯体系相关的标准和指南,并在我国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了食品追溯试点示范,初步搭建了我国食品追溯信息体系和食品追溯信息网络交换平台。但是和国外食品追溯体系相比较,我国食品追溯体系不够完善。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后,发现食品安全事故产生的根本原因比较困难,从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食品安全事故的屡次发生。
四、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措施
(一)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首先,改变分段监管模式目前。我国食品监管采用的是地方政府监管为主的分段监管模式,这种模式导致了个部门相互推诿的产生,笔者我国应该采取垂直监管的食品监管模式,有利于各食品监管部门之间职能的衔接。现行的食品监管体制不改变,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很难有较大的改观。
其次,建立多元化的食品监管主体。目前,我国食品监管的主体还比较狭窄,仅限于政府监管。在国外,存在诸多非政府机构组织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吸取外国先进的食品监管经验,应该扩大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范围,仅仅依靠政府食品监管,显然无法防范当今日益增多的食品安全事件的产生,我国应该建立非政府组织、大众传媒、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共同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二)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
法律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保障,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有利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完善。我国可以从这么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第一,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责任法》,虽然我国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涉及到食品供应者的一些法律责任,但是都没有对食品安全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明确规定;第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监督,有力的监督有利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扩大监督主体,鼓励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第三,加强我国食品安全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划工作,明确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各自的具体权限,避免法律部门化的现象,缓解食品监管部门之间的矛盾,协调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形成统一、协调的食品监管体系。第四,制定《食品安全犯罪法》,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
(三)完善我国食品追溯体系
我国的食品安全还处于发展初期,食品追溯制度的适用还比较少,我国应该完善食品追溯制度,建立良好的食品数据库系统,储存食品的各种具体信息,包括食品识别系统、食品代码系统、详细的记载了食品生产、运输、销售、原料等各个环节、相关信息,详细记载了食品生产中的每一个环节,对食品进行详细的监控,完善良好的食品标签制度,这样可以及时的识别和控制食品的病源,从而实现我国食品从农场到餐桌的安全保障,具体的做法是建立农产品生产、销售、经营记录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从而完善我国食品追溯制度。(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学校;陕西;西安;710061)
参考文献:
[1] 裴山.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与实施指南[M].北京:在中国标准出版社,2006.
[2] 张涛.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注解
① 刘北辰.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概览[J]. 湖南包装, 2007, 2: 3 - 7。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经营模式;技能培训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22.155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22-0-02
食品安全监管是一个复杂而全面的过程,是对食品外观、营养成分、有害物质的科学监测,通过化学、物理以及生物技术手段,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一个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而这一体系的构建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我国的食品安全,提升居民的营养结构组成,改善其健康状况,同时也有助于促进我国社会生活的稳定,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但上海市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发展的时间较短,依旧存在着某些不足与缺陷,影响到食品安全监管结果的科学性与准确性。所以我们必须对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做出必要的调整,弥补不足,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全面进步,使其能满足现实生活的需求,切实保证我国的食品安全。
1 现阶段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上海市的食品安全监管虽然取得了一系列成绩,有效地规范了食品生产企业的商业行为,提升整个城市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但由于自身发展的时间较短,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缺乏相应的经验,在食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操作中涌现出诸多问题。
1.1 食品安全监管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
在我国的行政体系之中,工商、食品药品管理局、环保局等部门都有权进行食品安全的检测工作,承担着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虽然这些行政职能部门能在工作中形成良好的配合,进行食品安全协调的监控。但由于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控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各部门在进行食品安全监管之时,只能根据部门规章或法规,来进行执法行为。这种情况就使得各部门在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漏洞,很难真正意义上的实现对上海食品安全的有效监控。加之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标准升级与更新的速度较慢,在一定程度上很难满足现实需要。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新的食品原料以及工艺被用于食品生产之中,如何对这些原料以及工艺进行界定,判断其合法还是违法,就成为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必须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1.2 食品生产企业特殊的经营模式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困难程度
食品生产作为一项复杂的人类活动,需要多种原料,多个生产部门的参与,这种生产现状无形之中延长了食品生产的流程与工作环节,流程与环节的增加,使得食品安全监管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用于各个食品生产的环节,从而保证食品安全监管的准确性。同时,从食品生产企业自身来看,上海的食品生产企业呈现出规模小、数量多的发展特点,而大部分的食物生产企业并没有一个很好的卫生条件与严格的生产流程,很多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极大的破坏了食品安全。
1.3 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不足
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最主要参与者,其工作人员的素质与能力直接影响食品安全监管结果的科学性与准确性。然而,从目前上海从事食品安全监管的人员构成来看,其存在着极大的缺陷与不足。首先食品安全检测人员的数量不足,上海作为我国的特大城市和经济重镇,有着超过千万人口的城市体量,对食物的需求与消耗量巨大,每天有都难以计数的食物被生产出来,这样庞大的食品生产与消费能力。相关食品安全安全监管部门在有限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对每一种食物的抽样检测,实现对食品安全质量的严格监管,这就使得大量未经检测的食物流入上海的食品市场,降低了食品食用的可靠性,对食品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其次人员的素质有待于进一步的提升,由于长期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其对新的检测技术、检测流程缺乏必要的了解,使其工作难以满足实际的需求,降低了检测的效率与结果的科学性。最后,由于职业道德建设较为薄弱,使得很多工作人员容易受到相关生产企业的诱惑,做出不符合实际的食品安全监管报告,
2 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途径与方法
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就需要我们立足于其自身在发展过程之中呈现处的不足与缺陷,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来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效果,保证我国食品安全。
针对上海自身食品安全的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进行相关法律体系的构建。与此同时进行上海市食品安全标准的修改。只有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依托才能在上海构建起一个地方监管的有效管理模式,即各个部门在进行分段分层管理的同时,又能实现监管工作的高效对接,加大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自身的工作流畅度。利用现代化的手段,如建立微信公众平台,进行食品安全公众平台手机App的建设,加大上海市民自身的参与度,群众的参与能有效地提升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工作效率,能在最快的范围之内发现问题,降低恶性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机率。化学工业的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食品添加剂被应用于食品生产领域,例如用色素、塔塔粉以及卡士达等,这些在添加剂在给食物带来更好的感官体验的同时,也给人体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威胁。但由于没有较为统一完善的标准对食品添加剂进行明确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食品添加剂的滥用。为了应对这一情况,就需要在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修改,提升食品检测的 严格程度,杜绝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现有的行政体系进行一个有效的梳理,使得各个行政部门能在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过程中,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一个高效的检测机制,避免漏检,实现对食物质量检测的科学管控。
加大对食物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对于重点食物进行重点检测,从食物构成的主体入手,提升检测结果的实用性能,保证食品安全,同时要将中小食品生产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通过对其进行有组织高频率的检测,进一步规范中小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而规范市场秩序,保证食品生产的有序进行。加大对食物生产各个环节的检测力度,通过对食物生产原料以及相关添加剂的检测监督,最大限度的提升检测结果的可信度,提升我国食品的安全性。
对检测人员进行一定的技能培训。检测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食品安全监管结果的科学性与可靠性。因此我们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方法来提升检测人员的素质。检测人员首先要对自身的工作有一个全面的认知,认识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与社会价值,并以此为基础,激励自己不断进行新的知识的学习,新的技能的掌握。同时,相关部门也要给予一定支持,定期对检测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工作能力。
3 结 语
上海市食品安全质量检测体系的研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我们认清其发展过程中存在不足与缺陷,并以此为基础,从多个角度、多个层面上,进行改进与完善,达到提高食品安全,提升人们生活水平的目的。
主要参考文献
[1]周洁红.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药品监管,2013(4).
[2]丁声俊.国家食物安全及其保障体系[J].中国食物与营养,2014(12).
[3]金培刚.中国食品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展望[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