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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范文

前言:我们精心挑选了数篇优质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文章,供您阅读参考。期待这些文章能为您带来启发,助您在写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层楼。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

第1篇

造成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原因,既有客观的贸易环境特殊性影响,也有企业主观的自身因素。经营环境不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通常会面对东道国和国际环境的影响,不同国家的政治体制、科技水平、风俗习惯、法律水平、文化差异差别很大,如果不熟悉这些差别,信息掌握不准确不及时,就会使得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面临风险。有时某种产品存在多种质量标准,诸如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多种标准混杂容易发生差错,比如我国向日本出口家禽,日本的卫生标准高出国际标准的500倍,如果出口方不熟悉该标准最终势必发生合同纠纷。从企业自身来讲,许多企业本身在现代经营管理方面存在许多问题,管理方式和经营理念与国际标准不接轨,缺乏熟悉跨国经营的高素质专业人才,且自身管理水平不高,甚至发生合同资料保存不完整,文档资料不清晰,交接不及时甚至丢失现象。最终因证据不足无法向对方索赔,无法维护合法合理的权益。此外抗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当前国际市场竞争激烈,许多企业为了抢到合同盲目压价,完全不顾及潜在的风险,重口头承诺轻证据保留,重中标轻履约,抗风险意识十分淡薄。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法制不健全,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企业不履行合同成为家常便饭,而发达国家法制化程度较高,要求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否则将被索赔从而遭受损失。

二、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防控

(一)善于利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资料,妥善保留来函电

合同内容除双方的协议以外,还包括一些单方函件,如各种报价、形式发票、电子邮件、各种信件和传真,甚至是即时通讯记录。尤其对于复杂交易,合同双方可能会对合同涉及到的某一条款反复通过函件进行磋商以致达成一致,那么这本身就是一个合同条款,即使该条款不被载于合同中,具有法律效力。且在保存证据资料时通常对对方发来的资料保存较好,而对己方发出的资料出现混乱和保存缺失,所以在发出资料时应当对文件备份,并进行归类,标记日期和事件以便查阅。

(二)制定恰当的法律适用条款

目前国际上用于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实体法律规范中最重要的一部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但《公约》还存在很多缺陷,其并未涉及合同有效性、所有权转移及人身伤害等重大问题,受损方的举证责任也未明确规定,而且实践中还存在《公约》与国内法优先适用的问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容易产生法律纠纷,所以在制定合同时要谨慎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比如在适用时不一定只选择一个实体法。合同双方当事人在选择法律时可以合同某一条款适用一国法律,合同另一条款适用另一国家法律,并无法律规定只能选择一个实体法,宗旨是符合双方共同利益并有利于问题的最终解决。此外,《公约》中关于风险转移的时间问题的第69条前两款规定与我国《合同法》有所区别,适用应当注意。《公约》第69条第一款规定风险从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但买方不收货从而违反合同时转移;而《合同法》第143条规定若买方使得标的物不能如期交付,则自违约之日风险转移。二者有很大不同,《公约》规定买方在“适当的时间”内不接收货物,风险就转移到买方,《合同法》规定自“违反约定之日”起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事实上《公约》的规定相对更合理,因为给予买方适当的时间使得买方并非一旦风险发生就要承担所有责任,相反会促使买方不对损失听之任之,防止损失扩大;另外促使买方尽快收货,有利于商品交换流通,尽量减少双方损失。所以在适用法律时买卖双方在这一问题上可以尽量适用《公约》。按照《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双方约定了交付地点且货物已交付到该地点而买方未收取货物的,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至买方,而对于《公约》69条第二款并未明确指出风险的转移时间点,但是实践中通常应在跨国承运人卸货时发生转移,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在合同中予以明确,防止纠纷发生。

(三)合理制定索赔条款包括制定损害赔偿和违约金条款。

由于各国对损害赔偿原则的不同认识,在制定损害赔偿条款的时候需要解决对准据法的选择以及应对选择了不同准据法的结果。由于各国对损害赔偿的规定差别太大,而《公约》是目前国际上用于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重要的一部国际公约,我国也早已加入该公约,对《公约》的条款更加熟悉。因此以《公约》为准据法解决损害赔偿问题能够尽量与贸易伙伴达成一致,减少纠纷可能性,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但是订立合同时注意,《公约》中对于损害赔偿的时间、地点、非金钱损失赔偿、损益相抵原则规定不明确,尤其是损益相抵原则在国际贸易中非常实用,所以如果适用《公约》,合同当事人要在合同中对于《公约》中未规定的重要事项予以明确规定。因此订立合同时要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法律来规定损害赔偿条款。违约金数值由双方协商确定,首先,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数额要根据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来定,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背离该损失数额;其次,当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损害方的实际损失的,被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而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被损害方的实际损失的,损害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而一般高于实际损失则无权请求减少。违约金是一种违约责任方式,不必进行先行交。实践中在违约金问题上经常出现纠纷,常有用违约金进行欺诈的案例,因此出口方签订合同违约金条款时应注意对方的履约能力,履约期限以及要有防范利用违约金欺诈的意识。

(四)选择恰当的纠纷解决途径

当出现国际贸易纠纷时,应当按照合同预先约定的途径予以解决,合同中通常约定的方式是仲裁和诉讼。实践中仲裁常见风险点主要集中在模棱两可的仲裁协议中,贸易纠纷分歧较大,无法调解也不适用于仲裁,那么贸易方通常会提讼。仲裁和诉讼各有一定利弊,其实通常来说关键看我方企业在对方国家有无资产,如果我方企业在对方国家没有资产,对方企业在我国有资产则选择诉讼,便于在我国法院提讼并执行财产,对我方当事人有利,否则一般选择仲裁。只是在实际工作中应对仲裁和诉讼的应用加以区分,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仲裁或诉讼,从利于解决合同纠纷,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对预见风险进行有效防范,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发展。

(五)签订合同保值条款

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并非一成不变,加之贸易国的法令、动乱、罢工等意外事件的影响,使得合同不能按照规定履行。规避此类风险,需要在合同中对容易发生变故的风险点做出事前约定,签订合同保值条款。如为了应对汇率变化问题,签订合同时应注明如果计价货币的汇率发生重大变化,当变动值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时,应该以汇率变动幅度的一定比例来重新调整合同价格,从而使交易双方共同分担汇率变动而产生的风险。或者订立合同时双方协商选定几种参照货币作为保值货币避免外汇风险的发生。如果贸易国局势动荡,应该尽量在合同中约定因政府更迭、法令变更等原因导致的损失,相对方可以免责;总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尽量详细规定,规避可能面对的各种合同风险。

(六)巧妙选择付款方式

第2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风险转移;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5-0-02

随着我国经济一体化趋势逐渐加强,我国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参与率变得越来越高,国际贸易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同时在贸易过程中也存在很大风险。国际贸易中的主要交易形式是货物交易,在世界经济形势的影响下,我国的国际贸易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当贸易中出现风险时,应该怎样进行风险转移和风险防范,将损失降到最低,是我国很多进出口企业在积极研究的课题。要进行有效的风险转移和防范,需要对国际贸易中存在的风险及其特点进行了解。本文在分析国际贸易中的风险类型及其特点的基础上,对风险转移和风险防范进行阐述。

一、国际贸易中的风险类型及其特点

国际贸易指的是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的各个国家以及商品之间的交换活动,是各个国家或者地区之间的经济依赖关系的一种反映。在估计贸易中,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如何规避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成为世界各国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点课题内容。国际贸易中的风险,主要有几种类型。

(一)国家政策层面的贸易风险。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对于不同经济政策带来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这种风险会对国际贸易带来更加复杂的影响。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逐渐加快,国际贸易的发展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国家政策加强了对国际贸易的控制程度,区域性经济模式使得国际贸易中的保护主义不断抬头,甚至还设置了一些技术性的贸易壁垒,从而在潜意识中形成一种将国外竞争者排挤出国际市场的行为,这对贸易过程中的风险形成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在贸易操作中存在的风险。国际贸易的主要交易形式是货物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一般都会签订相应的贸易合同,合同条款的内容就成为影响贸易的关键,在合同中一般都包含很多专业术语,对贸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一旦操作不当,将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在国际贸易中,操作层面的风险是不容小觑的,在贸易过程中,对于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在行为操作上应该和内容上保持一致,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而形成贸易风险。

(三)货币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国际贸易中,各种款项的收支情况与汇率的变动有十分紧密的联系,一旦发生了货币汇率的变动,则很有可能会导致贸易过程中的风险出现。在贸易结算时,一般是按照当时的汇率进行结算,本币与外币之间存在汇率折算的问题。本币与外币之间的汇率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国际外汇市场的波动而不断变化的,因此对国际贸易中的利润分配有很大影响,汇率的变动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国际贸易中的参与企业。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都具有共同的特点,第一,客观性。国际贸易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会以人的意志变化而发生转移的,贸易中的风险是国际贸易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准确说来,引发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有很多方面的因素,主要是源于各个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复杂性,市场经济主体在认识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国际贸易中的风险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同时,由于国际贸易中的风险往往会通过一些偶然的事情表现出来,因此存在一定的抽象性和不确定性。第二,无意识性。国际贸易中的风险的产生往往是在贸易主体没有意识的情况下发生的,具体来说,当前的国际贸易形势并不乐观,因此在交易过程中随时都有可能会导致风险出现,随着国际环境越来越复杂,贸易主体的风险意识如果得不到提升,则不能对贸易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有效规避。一旦在贸易过程中出现了风险,则贸易主体是要无意识接受的,必须要对各种贸易风险进行承担。

二、国际贸易过程中的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指的是在国际贸易中,双方在交易中出现了意外的风险,造成交易损失时,将风险责任进行确定的过程。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如果风险发生在卖方受众,即卖家还没有将货物交付给买方的情况下,买家在交易的过程中由于风险遭受的损失,应该由卖家承担。相反,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卖家已经将货物交付给买家,货物出现风险的损失应该由买家自行承担,买家不能因为意外的风险而拒绝支付相应的货款。风险转移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确定由于不确定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该由哪一方承担。风险转移的原则有几个方面。

第一,交货时间优先的原则。风险转移一般以交货时间作为转移的标准,如果卖家在交易过程中已经将货物转移给买方,则货物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意外风险应该由买家来承担,在货物没有交付之前出现的风险应该由卖家自行承担,风险在卖家与买家之间的转移是随着交货时间发生改变的。第二,货物过失划分的原则。在国际贸易中,货物交易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损失,这就涉及到货物过失划分的问题,即在货物交易出现风险和损失的过程中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当货物已经交付给买方,无论出现什么意外,都应该由买家承担相应的风险,同时买家还要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支付货款。如果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买家,卖家同样有承担风险的可能性。出现这种情况一般是由于卖家的疏忽大意造成的货物损失。货物的过失划分原则就是在货物交易的过程中,如果卖家有过失则卖家也要承担相应的损失,如果卖家没有过失,则所有损失由买家自己承担的一种风险转移原则。第三,当事人规定优先原则。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有不同的交易习惯,在进行交易时要对当事人的习惯进行有限考虑,即一国际惯例一旦被当事人确定或采用,在交易的过程中就要利用优先采用的惯例作为交易的准则,即风险转移或者损失要优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国际惯例。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情况,我国应该在对国际贸易中的相关法律进行研究的基础上,遵循相应的销售合同公约,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为我国的外贸事业提供有效的保护。

三、国际贸易中的风险防范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要根据具体的交货时间、卖家与买家的交易活动等方面进行责任确定以及风险转移,在实际交易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要做好风险防范,尽量将风险控制在未发生之前,减少贸易过程中的损失。在国际贸易中,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无论是哪一种风险,都具有一定的客观性,比如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外汇风险等,都要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当前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控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在贸易对象的选择过程中要谨慎。国际贸易中的风险产生,一个很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贸易双方。因此在交易的过程中,一定要谨慎选择国际贸易的对象,对进行交易的对象的资质以及信用情况要近视有效的审查,这是进行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前提。对交易对象进行审查,可以了解其具体情况,有助于贸易过程中做出相应的决策。对企业规避风险是一种有效的措施。这种贸易之间的资质和信用调查主要是对企业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即要摸清楚对方的底细,查看并且验证对方的营业执照,对交易对方的资产信用真实性以及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分析,对交易对方的信誉度进行调查,以决定是否与其进行贸易往来。

(二)利用技术手段进行风险转移。在国际贸易中,风险的出现往往是无意识的,贸易双方在承担风险损失的过程中也是无意识的,但是在风险发生之前可以采用一些技术性的手段对风险进行转移,这种风险转移或许并不能将风险完全控制,贸易双方也会承担一定的损失,但总体说来,利用技术手段对风险进行转移也是风险防范于控制过程中的一个必要过程。在估计贸易中,进行风险转移的措施是多元化的,我国的对外贸易主体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国际因素,选择合理的技术手段来进行贸易风险的规避。比如对货物运输保险进行恰当的投保、充分运用出口信用保险、对国际保理业务进行合理的运用、适当地采用信用证等,这些技术手段对于国际贸易中的风险防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具体的国际贸易中,要根据具体的贸易形式、贸易主体情况采取合适的技术手段,将风险转移出去。

(三)在贸易结算过程中采用合理的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结算时会遇到不同的货币之间进行结算的问题,本币与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动是造成贸易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国际贸易中会涉及到不同的货币折算,影响了各国企业的利益。因此在国际贸易过程中,要对结算方式进行合理的选择,一般说来是选择满足双方安全的结算方式,对双方的风险规避都有一定的帮助。当前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结算方式是汇付、托收、信用证支付,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合适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规避贸易中的结算和外汇风险。

(四)提高产品的质量。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货物贸易,随着国际竞争的激烈程度逐渐加深,提高产品的质量成为规避贸易风险的重要措施。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风险在很多国际贸易过程中都时常有出现,为了提高估计竞争力,降低产品质量风险,当前我国很多对外贸易企业都在积极提高企业自身的产品质量,从而规避产品交易过程中的质量风险。当前很多国际贸易中的竞争,从传统的价格竞争转变成为服务以及产品质量的竞争,我国企业在参与国际贸易的过程中,只有不断提高产品的质量,才能将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风险的几率降低,从而提高对风险进行规避的效率。我国企业在参与国际贸易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当前的经济模式已经从原来的粗放型转变成为集约型,要更加重视对技术进行研究和开发,利用先进的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对产品进行深加工,突破国际上的技术壁垒,才能降低在贸易中的风险带来的后果。

(五)在交易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际贸易的惯例进行交易。在交易过程中,我国企业参与国际贸易面临着很多问题,要跟国际惯例和准则对企业自身的国际贸易战略进行调整,才能根据当前的经济形势,对贸易中的风险进行有效的规避。在签订具体的交易合同时对于合同中的各项条款,比如交付货物以及办理结算的过程都应该要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合同内容的确定,同时要意识到国际贸易中的风险的复杂性,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按照国际惯例进行交易,有助于对交易过程进行规范和控制,将风险控制到最低。

四、结语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逐渐加深,我国参与国际贸易的机会越来越多,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也逐渐增多,国际贸易的兴起以及发展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程度的风险。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加强对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是我国对外贸易过程中的重要课题,针对当前国际贸易中的风险类型,要加强对风险转移的研究,确定风险产生时的具体责任,并且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防范,比如加强对交易对方的资质审查、采用合理的结算方式等,都是加强国际贸易中风险防范控制的有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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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风险;预见;规避方法

1、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与国际市场接轨,但机遇与挑战并存,在国际贸易中还存在不少风险。国际贸易业务中,由于受不可知因素的影响,与外方发生贸易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国际买方可能采用以下手段损害卖方企业利益:利用中国出口商对国际贸易规则不熟悉而设圈套进行欺诈,从而侵吞货款;因自身财务问题而拖欠货款,甚至破产倒闭从而逃避债务;因市场问题,以各种理由中止与中国厂商的合同、并拒收货物,或采用拒付货款、要求降价等手段让中国厂商蒙受损失;发生国际贸易纠纷时,中外双方解决争议因人力、物力的消耗造成的成本较高问题。

国际贸易风险主要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流程中发生的风险。比如在交易前的准备环节,由于市场调查失真而引起的信用风险。由于国际贸易是一个紧紧依赖于环境的活动,尤其是对国际环境的依赖,所以,诱导国际贸易的风险因素极为繁多,国际市场竞争的激烈,国际国内环境的复杂多变,更使得国际贸易风险因素复杂化而难以准确把握,致使国际贸易风险事件经常发生,并导致重大的风险损失。然而,也正是环境的复杂多变,又给国际贸易带来了有利的机会,使国际贸易活动有可能获得风险收人。企业常常会对这种风险收人与风险损失、风险成本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进行决策并实施相应的管理行为。本文就国际贸易中风险的预见及规避方法进行深入的探讨。

2、国际贸易风险的功能、特性及规避

2.1诱惑功能

诱惑功能是指国际贸易风险诱导经营者追逐风险利益。马克思曾这样评价过风险利益的诱惑功能:对于资本家来说,如果有20%的利润,他们就会活跃起来;如果有50%的利润,他们有的就会挺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他们就敢践踏一切法律,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杀头的危险。马克思所描述的现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已经成为过去,但他所指示的风险对企业经营的诱惑功能却是深刻的,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收益与风险伴生的规律。

风险诱惑功能的强弱,取决于风险收人与风险成本之间的比率或差额。风险收人是指国际贸易活动在风险因素构成的环境中所获得的收人,它是国际贸易活动全部经营收人减去非风险经营收人的余额;风险成本是为克服风险因素的作用,企业所投人的资本、人力、时间、信誉和社会利益等。风险收人与风险成本之间的比率或差额越高,风险的诱惑功能越强,反之则越弱。

2.2约束功能

风险是一种带来费用、损失与损害的不确定性。因此它在引诱贸易活动、追求风险收益的同时,也对贸易管理行为构成了约束。这种约束具体表现为国际贸易活动的威胁、抑制和阻碍,也就是风险成本与风险损失对国际贸易活动的约束。

国际贸易风险约束力的大小取决于风险损失的大小与风险成本的大小。当风险损失与风险成本都很大时,风险约束力就强;当风险损失较大、风险成本较小或风险损失较小、风险成本较大时,风险的约束力也较强;当风险损失与风险成本较小时,风险将更多地表现为对国际贸易行为的诱导。

2.3国际贸易风险的特性

(1)经营活动中风险的共性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任何经营活动中都有可能会遇到风险,经营活动中的所有可能遇到的风险都有其共同的特性。

第一,风险的客观存在性。人类存在的历史证明,无论是自然界中的地震、台风、洪水等,还是社会领域中的战争、瘟疫、冲突、意外事故等,都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它们是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的客观存在,也就是说,风险处处存在,时时存在。人们无法回避它,消除它,只能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来应对风险,从而避免费用、损失与损害的产生。

第二,风险的相对变化性。风险的相对变化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风险性质的变化。比如车祸,在汽车没有普及以前,表现为特定风险,到20世纪在西方国家汽车成为主要交通工具后,车祸就成为基本风险。又如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的海难,对船东和出口商或是进口商而言,是纯粹风险,而对承担大量货物运输风险的保险人来讲,却是一种投机风险。②风险量的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认识风险、抗御风险能力的增强。在一定程度上对某些风险能够加以控制,使其发生的频率降低,导致损失的范围减少和损失的程度降低。预测技术和方法的不断完善,对风险的估测日趋精确,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风险的不确定性。③某些风险在一定空间与时间范围内被消除。比如,随着通信技术和银行业的发展,电子信用证和SWIFT格式成为信用证结算的主要手段,使得以涂改或伪造信用证进行欺诈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控制乃至消除。而同时,伴随一项新活动的开始,又可能有新风险的产生。比如,EDI贸易方式的产生及发展,引起了电子提单及其他电子数据安全哇风险的产生和其他风险。

第三,风险的可识别控制性。所谓识别,是指可以根据过去的统计资料,通过有关方法来判断某种风险发生的概率与风险造成的不利影响的程度,诸如费用、损失的损害;所谓控制,是指可以通过适当的技术来规避风险或控制风险发生导致不利影响的程度,现代管理科学的发展为风险识别与风险控制提供了理论、技术和方法支持。

(2)国际贸易业务中风险的特性

既然风险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客观存在的能够引起损失和损害的不确定性,而国际贸易风险则是这种不确定性事件发生、表现和影响于市场参与主体的经营活动和结果的特殊形态。因此,我们可以分析、推导出国际贸易风险所具有的特征。

第一,国际贸易风险的客观存在性。国际贸易风险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必然产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国际贸易风险是国际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这种客观性表现为形成国际贸易风险原因的客观性和必然性。产生和诱发国际贸易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主要源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规律的复杂性和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的认识及其他方面能力的局限性。由此国际贸易风险就有了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依据,就必然以风险成因的角度表现出来。国际贸易风险的客观存在性还表现为国际贸易风险的不可避免性,在国际贸易风险存在基础消除之前,国际贸易风险是“必然事件”,国际贸易经营者只能将其控制在一定程度之内,但无法将其降低至零。另外,国际贸易风险的客观存在性还表现在它是通过偶然性体现出来的。国际贸易风险的存在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但风险的表现形式却有个体性和差异性,风险的发生无论是范围、程度、频度,还是时间、区间、强度等都可以表现出各种不同形态,并以各自独特的方式表现出来。

第二,国际贸易风险的无意识性。国际贸易风险形成于国际贸易主体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发生的失误,又在无意识的情况下承担了这些失误及其所产生的后果。总体说来,首先,国际贸易风险与有关经营商的主观意识的无意识性密切相关。因为即使比较复杂的国际环境,在正常情况下,只要经营主体能够准确意识到所处的环境,有意识地采取切实有效的避免风险的策略和措施,国际贸易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避免或降低。因此,国际贸易风险往往与经营行为主体的主观无意识性相关,经营行为人的主观无意识性包括其无意中做出了错误的判断、无意中采用了不适合的贸易方式方法,无意中遗漏了贸易过程的某些环节,对贸易环境和竞争对手的分析失误等。其次,国际贸易风险是经营主体无意中接受的,经营行为人事先对风险的发生并无足够的觉察,或对风险的强度判断失准,所采取对策与实际发生的风险不对等。再次,国际贸易风险不包括经营行为人故意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2.4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规避方法

(1)广泛咨询收集贸易中的对方相关信息

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谁掌握的信息量越多,胜出的机会就大大增加,就能避免国际贸易活动中的盲目性。到海外投资,一定要请国际政治专家帮助考证当地政治环境是否稳定,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关系如何等;与国外大公司、金融财团合作,一定要设法弄清楚他们与该国政府、议会之间的关系;虽然不能完全消除这些风险,但可以了解这些风险的发生规律。

(2)风险转移

所谓风险转移,就是将风险转由其他主体承担,自己不承保。保险是一种最典型的风险转移技术,企业为避免火灾、水灾等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通常会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万一企业遭受这类损失,保险公司将给予相应的赔偿。这样,企业就可以不承担或不完全承担这类损失,风险得以转移。与保险类似的还有期权。对于将来准备以外币支付来进口某项产品的企业来说,汇率上涨极为不利。于是,为避免汇率上涨带来的损失,该企业将愿意支付一定的费用用以购买“保险”,即买入一个买权。保险是防范贸易风险的重要工具,企业应加强认识,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主要通过承保出口过程中面临的政治风险和买家风险为出口企业提供风险保障。此外,信用保险还有其他一些重要的衍生功能:一是通过对买方信用风险的承保,推进银行介入贸易融资,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二是促进企业间交易由现金交易甚至易货交易模式,变为更高效经济的信用交易模式,企业的交易过程,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三是保险后的应收账款资产质量得以提高,从而改善企业总体财务状况,改善财务报表;四是帮助企业采用灵活的贸易条件,进而提高企业竞争力,巩固贸易关系。

第4篇

【关键词】国内银行业;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2)05-0085-1.5

国际贸易融资是银行围绕着国际结算的各个环节为进出口商提供的资金便利的总和。贸易融资具有高流动性、短期性和重复性的特点,强调操作控制,有利于形成银行与企业之间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与其他信贷业务不同的是,国际贸易融资集中间业务与资产业务于一身,无论对银行还是对进出口企业均有着积极的影响,已成为许多国际性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然而国际贸易融资由于涉及了信用担保和资产业务,不仅存在风险,而且依业务的不同,风险的高低也有所区别,存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单据风险、运输风险和政治风险等。因此,在扩大国际贸易融资规模的同时,必须建立风险防范体系,采取有效的手段控制风险。而我国国内银行业在国际贸易融资风险控制方面主要还是沿用传统信贷的模式,即注重企业的财务实力、担保方式、企业规模、净资产、负债率、赢利能力、现金流等指标的考核。还款来源主要是企业利润、综合现金流、新的负债等。

长期以传统信贷的思维和方法来控制贸易融资风险,会产生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一、国内银行业在国际贸易融资方面存在主要问题

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管理。目前国内银行业大多把国际贸易融资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在统一授信管理下,银行往往会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等为客户核定一个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按授信业务品种的不同为客户核定一个分项授信额度。但是从事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新生力量——贸易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由于普遍规模较小,这种状况使得各行传统的企业财务技术分析对其授信额度测算的指导意义大打折扣。而中、小企业方面,虽然不考虑报表情况,但是只注重有效房产抵押。可以看出,国内银行业在对待贸易型企业、小企业贸易融资方面选择的策略大多过于简单,没有跟上国际贸易融资发展的“节拍”。

另外,国内银行业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方式与传统授信审批方式及审批重点缺少差别,时效性较弱不能满足业务需求,授信额度一旦核定,则一年内仅仅简单的在额度内办理业务,而非根据企业的经营变化随时调整授信额度;而且缺乏有效的贷后管理,没有充分利用贸易融资的特点,加强资金流和货物流的配套管理。

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匮乏。传统的信贷评估模式下,国内银行只注重企业自身的财务能力,缺少对企业贸易背景和上下游情况的前期调查。目前支行客户经理极少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对企业的了解只停留在企业所提供的资料上,尤其对上下游企业经营情况的了解更是匮乏,有的甚至对进口货物的用途也不甚了解,如此信息的不对称,将对各行的融资带来极大的风险。

缺少针对性的贸易融资贷后管理。目前,国内银行业尚没有针对贸易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办法,目前多数客户经理仍按照传统的贷后管理模式对贸易融资业务进行贷后管理。这会产生两种风险:其一,一旦企业发生违约,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货物可能已经被企业处置掉;其二,即使银行手中掌握物权,但是缺少物权处置的能力和经验,最终只能通过追索担保的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处于比较被动局面。而实际上贸易融资业务的特点就是以其业务流程本身进行风险防范,在加强对贸易融资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定期审核的同时,特别强调结合贸易融资的业务特性进行贷后管理。另一方面,在贷后管理方面,国际业务人员和信贷管理人员责任界定不清,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现象。

二、国内银行业国际贸易融资风险控制措施建议

建立适应国际贸易融资发展的信贷管理模式。贸易融资业务时效性强,快捷的审批流程是是否能够获得业务的关键。贸易融资业务更应注重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和贸易的连续性,信用记录、交易对手、银行的贷后管理和操作手续等情况的审查,并关注贸易过程所产生的销售收入,以及期限严格与贸易周期匹配等。将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作为参考数值,根据业务本身特点,对贸易融资业务实施全面动态化管理。

授信额度的评定不只注重财务报表的某些传统指标,可以以应收帐款周转率等这类更能体现贸易型企业业务特性的财务指标作为测算企业授信额度的标准;(2)加强贸易融资授信额度评级的时效性和灵活性。针对进口商品价格波动较快的特点,改变以往一年一评审的思路,可为半年一评,也可每季一评,中途可以随时追加或减少授信额度;更为灵活的可通过参与企业贸易流程的制定以及货权控制,给予客户临时的单笔授信。在受理贸易融资业务的时候,需要将在静态数据基础上核定的授信额度作为参考值,对贸易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进行动态化的审查。授信额度应该是银行对企业各项融资和担保的风险控制上限,而不是努力争取达到的风险暴露目标。

鉴于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复杂的贸易背景和票据交割背景,对于贸易融资业务的审查必须坚持动态化原则。如果简单地使用授信额度,不考虑企业自身的变化和环境的变化,银行业最终会把自己逼迫到被动的地位。

加强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有效监控贸易全流程的物流和资金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对于贸易融资的风险控制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贸易真实性、上下游情况以及交易价格的调查,有助于银行切实了解企业贸易融资的背景,将风险进行有效掌控。加强贸易背景审核。对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掌握得越全面,银企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轻,越有利于银行降低业务风险。客户经理要经常走访客户,掌握客户所经营的主营业务,了解进口商品的市场行情,熟悉国内外贸易政策以及国际上非关税壁垒等行业动态,掌握贸易融资业务的潜在风险。国际贸易融资自身的有偿性是区别于一般贷款的最大特征,就单个企业而言,其主要银行往往面对的只是贸易流的一端,而试图仅从贸易流的一端来把握整个贸易过程显然是徒劳的,那样就不得不将单个企业本身的经营状况作为主要的考察依据。如今,随着银行业国际化脚步的进一步加快,使得银行有能力和条件利用贸易流的特征和封闭管理的手段,通过境内外机构的合作,监控进出口双方,把握贸易过程中的货物流、资金流等,从而达到防范风险和提高整体收益的目的。

强化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在坚持动态审批的基础上,根据每一种贸易融资产品的特点,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贷后动态跟踪和管理制度非常有必要。这种制度的建立,至少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对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动态监控,包括对市场环境的变化对企业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跟踪;二是一旦发生风险,或者确定即将发生风险时,要建立起应急方案,关键在于要尽可能的保全银行资产不受或少受损失。贸易融资对银行来说能够掌握相关的货权。因此掌握货权在贸易融资中极为关键,而对货物的监控,银行有人力物力不能及的地方,因此可考虑引入第三方监管,代银行进行质押物的监管,这是控制风险的关键。银行还要考察企业本身的信用以及质押物的变现能力,一旦货物价格波动较大,应要求企业追加开证保证金或银行及时处置质押货物。

加强行内的联动机制,防范潜在风险。若贸易的进出口双方都在同一银行办理业务,通过行内的联动机制有利于银行及时了解上下游企业情况,准确判断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同时一旦贸易双方出现资信风险,及早采取措施、排查堵漏;协调各方面力量,合理分工,互相配合,上下联动。

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升风险掌控能力。加强国际业务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岗位轮训,并积极做好与信贷管理、公司业务、个人金融业务、资产风险管理等部门的联合培训,努力培养真正符合国内银行业国际业务发展需要的复合型人才;要将客户经理对贸易融资的前期调查形成制度化,同时加强对银行客户经理的国际业务培训,尽快制定考核客户经理国际业务知识与能力的办法,提高银行客户经理国际业务专业技能和风险防范意识。

【参考文献】

[1]原擒龙:银行业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业务[M].北京:金融出版社,2008.

第5篇

[关键词]国内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5-0137-01

1 国内商业银行在国际贸易融资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管理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大多把国际贸易融资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在统一授信管理下,银行往往会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等为客户核定一个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按授信业务品种的不同为客户核定一个分项授信额度。但是从事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新生力量――贸易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由于普遍规模较小,这种状况使得各行传统的企业财务技术分析对其授信额度测算的指导意义大打折扣。而中、小企业方面,虽然不考虑报表情况,但是只注重有效房产抵押。可以看出,国内商业银行在对待贸易型企业、小企业贸易融资方面选择的策略大多过于简单,没有跟上国际贸易融资发展的“节拍”。

另外,国内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方式与传统授信审批方式及审批重点缺少差别,时效性较弱且不能满足业务需求,授信额度一旦核定,则一年内仅仅简单地在额度内办理业务,而非根据企业的经营变化随时调整授信额度;而且缺乏有效的贷后管理,没有充分利用贸易融资的特点,加强资金流和货物流的配套管理。

1.2 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匮乏

传统的信贷评估模式下,国内银行只注重企业自身的财务能力,缺少对企业贸易背景和上下游情况的前期调查。目前支行客户经理极少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对企业的了解只停留在企业所提供的资料上,尤其对上下游企业经营情况的了解更是匮乏,有的甚至对进口货物的用途也不甚了解,如此信息的不对称,将对各行的融资带来极大的风险。

1.3 缺少针对性的贸易融资贷后管理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尚没有针对贸易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办法,目前多数客户经理仍按照传统的贷后管理模式对贸易融资业务进行贷后管理。这会产生两种风险:其一,一旦企业发生违约,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货物可能已经被企业处理掉;其二,即使银行手中掌握物权,但是缺少物权处置的能力和经验,最终只能通过追索担保的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而实际上贸易融资业务的特点就是以其业务流程本身进行风险防范,在加强对贸易融资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定期审核的同时,特别强调结合贸易融资的业务特性进行贷后管理。另外,在贷后管理方面,国际业务人员和信贷管理人员责任界定不清,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现象。

2 国内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风险控制措施建议

2.1 建立适应国际贸易融资发展的信贷管理模式

贸易融资业务时效性强,快捷的审批流程是是否能够获得业务的关键。贸易融资业务更应注重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和贸易的连续性,信用记录、交易对手、银行的贷后管理和操作手续等情况的审查,并关注贸易过程所产生的销售收入,以及期限严格与贸易周期匹配等。将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作为参考数值,根据业务本身特点,对贸易融资业务实施全面动态化管理。

(1)授信额度的评定不只注重财务报表的某些传统指标,可以以应收账款周转率等这类更能体现贸易型企业业务特性的财务指标作为测算企业授信额度的标准;

(2)加强贸易融资授信额度评级的时效性和灵活性。针对进口商品价格波动较快的特点,改变以往一年一评审的思路,可为半年一评,也可每季一评,中途可以随时追加或减少授信额度;更为灵活的可通过参与企业贸易流程的制定以及货权控制,给予客户临时的单笔授信。在受理贸易融资业务的时候,需要将在静态数据基础上核定的授信额度作为参考值,对贸易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进行动态化的审查。授信额度应该是银行对企业各项融资和担保的风险控制上限,而不是努力争取达到的风险暴露目标。

鉴于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复杂的贸易背景和票据交割背景,对于贸易融资业务的审查必须坚持动态化原则。如果简单地使用授信额度,不考虑企业自身的变化和环境的变化,商业银行最终会把自己逼迫到被动的地位。

2.2 加强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有效监控贸易全流程的物流和资金流

(1)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对于贸易融资的风险控制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贸易真实性、上下游情况以及交易价格的调查,有助于银行切实了解企业贸易融资的背景,对风险进行有效掌控。

加强贸易背景审核。对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掌握得越全面,银行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轻,越有利于银行降低业务风险。客户经理要经常走访客户,掌握客户所经营的主营业务,了解进口商品的市场行情,熟悉国内外贸易政策以及国际上非关税壁垒等行业动态,掌握贸易融资业务的潜在风险。

(2)国际贸易融资自身的有偿性是区别于一般贷款的最大特征,就单个企业而言,其主要银行往往面对的只是贸易流的一端,而试图仅从贸易流的一端来把握整个贸易过程显然是徒劳的,那样就不得不将单个企业本身的经营状况作为主要的考察依据。如今,随着商业银行国际化脚步的进一步加快,使得银行有能力和条件利用贸易流的特征和封闭管理的手段,通过境内外机构的合作,监控进出口双方,把握贸易过程中的货物流、资金流等,从而达到防范风险和提高整体收益的目的。

2.3 强化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

(1)在坚持动态审批的基础上,根据每一种贸易融资产品的特点,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贷后动态跟踪和管理制度非常有必要。这种制度的建立,至少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对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动态监控,包括对市场环境的变化对企业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跟踪;二是一旦发生风险,或者确定即将发生风险时,要建立起应急方案,关键在于要尽可能地保全银行资产不受或少受损失。

(2)贸易融资对银行来说能够掌握相关的货权。因此掌握货权在贸易融资中极为关键,而对货物的监控,银行有人力、物力不能及的地方,因此可考虑引入第三方监管,代银行进行质押物的监管,这是控制风险的关键。

(3)加强行内的联动机制,防范潜在风险。若贸易的进出口双方都在同一银行办理业务,通过行内的联动机制有利于银行及时了解上下游企业情况,准确判断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同时一旦贸易双方出现资信风险,及早采取措施、排查堵漏;协调各方面力量,合理分工,互相配合,上下联动。

第6篇

关键词:国内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管理

1 国内商业银行在国际贸易融资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管理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大多把国际贸易融资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在统一授信管理下,银行往往会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等为客户核定一个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按授信业务品种的不同为客户核定一个分项授信额度。但是从事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新生力量——贸易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由于普遍规模较小,这种状况使得各行传统的企业财务技术分析对其授信额度测算的指导意义大打折扣。而中、小企业方面,虽然不考虑报表情况,但是只注重有效房产抵押。可以看出,国内商业银行在对待贸易型企业、小企业贸易融资方面选择的策略大多过于简单,没有跟上国际贸易融资发展的“节拍”。

另外,国内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方式与传统授信审批方式及审批重点缺少差别,时效性较弱且不能满足业务需求,授信额度一旦核定,则一年内仅仅简单地在额度内办理业务,而非根据企业的经营变化随时调整授信额度;而且缺乏有效的贷后管理,没有充分利用贸易融资的特点,加强资金流和货物流的配套管理。

1.2 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匮乏

传统的信贷评估模式下,国内银行只注重企业自身的财务能力,缺少对企业贸易背景和上下游情况的前期调查。目前支行客户经理极少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对企业的了解只停留在企业所提供的资料上,尤其对上下游企业经营情况的了解更是匮乏,有的甚至对进口货物的用途也不甚了解,如此信息的不对称,将对各行的融资带来极大的风险。

1.3 缺少针对性的贸易融资贷后管理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尚没有针对贸易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办法,目前多数客户经理仍按照传统的贷后管理模式对贸易融资业务进行贷后管理。这会产生两种风险:其一,一旦企业发生违约,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货物可能已经被企业处理掉;其二,即使银行手中掌握物权,但是缺少物权处置的能力和经验,最终只能通过追索担保的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而实际上贸易融资业务的特点就是以其业务流程本身进行风险防范,在加强对贸易融资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定期审核的同时,特别强调结合贸易融资的业务特性进行贷后管理。另外,在贷后管理方面,国际业务人员和信贷管理人员责任界定不清,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现象。

2 国内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风险控制措施建议

2.1 建立适应国际贸易融资发展的信贷管理模式

贸易融资业务时效性强,快捷的审批流程是是否能够获得业务的关键。贸易融资业务更应注重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和贸易的连续性,信用记录、交易对手、银行的贷后管理和操作手续等情况的审查,并关注贸易过程所产生的销售收入,以及期限严格与贸易周期匹配等。将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作为参考数值,根据业务本身特点,对贸易融资业务实施全面动态化管理。

(1)授信额度的评定不只注重财务报表的某些传统指标,可以以应收账款周转率等这类更能体现贸易型企业业务特性的财务指标作为测算企业授信额度的标准;

(2)加强贸易融资授信额度评级的时效性和灵活性。针对进口商品价格波动较快的特点,改变以往一年一评审的思路,可为半年一评,也可每季一评,中途可以随时追加或减少授信额度;更为灵活的可通过参与企业贸易流程的制定以及货权控制,给予客户临时的单笔授信。在受理贸易融资业务的时候,需要将在静态数据基础上核定的授信额度作为参考值,对贸易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进行动态化的审查。授信额度应该是银行对企业各项融资和担保的风险控制上限,而不是努力争取达到的风险暴露目标。

鉴于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复杂的贸易背景和票据交割背景,对于贸易融资业务的审查必须坚持动态化原则。如果简单地使用授信额度,不考虑企业自身的变化和环境的变化,商业银行最终会把自己逼迫到被动的地位。

2.2 加强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有效监控贸易全流程的物流和资金流

(1)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对于贸易融资的风险控制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贸易真实性、上下游情况以及交易价格的调查,有助于银行切实了解企业贸易融资的背景,对风险进行有效掌控。

加强贸易背景审核。对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掌握得越全面,银行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轻,越有利于银行降低业务风险。客户经理要经常走访客户,掌握客户所经营的主营业务,了解进口商品的市场行情,熟悉国内外贸易政策以及

国际上非关税壁垒等行业动态,掌握贸易融资业务的潜在风险。

(2)国际贸易融资自身的有偿性是区别于一般贷款的最大特征,就单个企业而言,其主要银行往往面对的只是贸易流的一端,而试图仅从贸易流的一端来把握整个贸易过程显然是徒劳的,那样就不得不将单个企业本身的经营状况作为主要的考察依据。如今,随着商业银行国际化脚步的进一步加快,使得银行有能力和条件利用贸易流的特征和封闭管理的手段,通过境内外机构的合作,监控进出口双方,把握贸易过程中的货物流、资金流等,从而达到防范风险和提高整体收益的目的。

2.3 强化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

(1)在坚持动态审批的基础上,根据每一种贸易融资产品的特点,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贷后动态跟踪和管理制度非常有必要。这种制度的建立,至少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对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动态监控,包括对市场环境的变化对企业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跟踪;二是一旦发生风险,或者确定即将发生风险时,要建立起应急方案,关键在于要尽可能地保全银行资产不受或少受损失。

(2)贸易融资对银行来说能够掌握相关的货权。因此掌握货权在贸易融资中极为关键,而对货物的监控,银行有人力、物力不能及的地方,因此可考虑引入第三方监管,代银行进行质押物的监管,这是控制风险的关键。

(3)加强行内的联动机制,防范潜在风险。若贸易的进出口双方都在同一银行办理业务,通过行内的联动机制有利于银行及时了解上下游企业情况,准确判断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同时一旦贸易双方出现资信风险,及早采取措施、排查堵漏;协调各方面力量,合理分工,互相配合,上下联动。

2.4 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升风险掌控能力

第7篇

[关键词]外汇风险;国际贸易;防范

我国汇率机制改革始于自2005年,发展至今已整整10年了,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汇率是一个国家经济运行的重要指标,人民币汇率的变动直接影响着国际贸易平台的运行环境,对外贸企业的影响尤为突出[1]。随着我国经济实力不断提升,国际社会对我国人民币升值不断施压,加之我国汇率弹性不断增强,使得外贸企业面临的汇率风险也随之加剧。就简单的理论而言,人民币汇率上升1个点,就相当于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相对成本提升了1个点,必然会削弱其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对于国外来说,价格上涨了,对该产品的市场需求就会相应减少,出口规模受到严重影响,无疑给外贸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巨大的威胁。面对当今国际贸易的整体环境,为保证外贸企业在国际贸易平台中不断的发展,就需要对国际贸易中的外汇风险进行分析与预测,以便依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1.外汇风险的概念及其种类

1.1何为外汇风险

所谓外汇风险是指外贸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因汇率的变化使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面临损失的可能性风险。由于外贸企业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业务核算过程中涉及不同货币的相互兑换,汇率波动自然就成为外贸企业必须面临的风险因素,汇率的波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为一国的经济实力、国际收支、通货膨胀以及整体政治、经济的发展环境,这些因素有些会使企业遭受外汇损失,有的也会使企业获得外汇收益。但由于我国尚处于发展中国家阵营,与世界发达国家经济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加上国际贸易中,当前以美元为流通货币,人民币汇率波动不断加剧,外汇风险不断增大,成为外贸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首要风险。因此,外贸企业预防和化解外汇风险尤显重要,企业只有积极采取防范措施,才能保障自身长期稳定的发展。

1.2外汇风险的种类

外汇风险种类较多,基本上可概括为5大类:交易风险、折算风险、经济风险、外汇买卖风险及外汇储备风险。下面就这5种风险进行简要阐述:

1.2.1交易风险

交易风险就是企业在交易结算过程中,由于外币和本币的比值发生变化而引起的亏损风险,换句话说,企业在进行外贸交易时,普遍都是以外币计价成交的,交易过程中,由于外汇汇率的改变使得实际获得的本币现金流量减少或实际支付的本币现金增多而产生的亏损。该风险主要产生于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具体账目表现为以外币计价的未结算的应收或应付款项、预收或预付、期货交易、远期承兑汇票、国际投资及国际借贷等。

众所周知,时间是外汇风险的构成要素之一,国际贸易过程中,无论采取即期支付还是延期支付方式,都会经历一段时期,而此期间汇率是不断变化的,从而给贸易商带来了结算风险[2]。举例说明,一家贸易公司出口价值10万美金的商品,合同签订时汇率为1美金=7.3元人民币,出口方按照合同价格就可以收到73万元的人民币,由于货款要1个月后才能收到,倘若收款日汇率为1美金=7.2元,那么出口方收到的10万美金就只能兑换成72万元人民币,无形中就损失了1万元人民币。

1.2.2折算风险

我国会计法规规定,我国企业需采取本币就企业一段时期内的经营状况及财务内容进行核算。折算风险是指外贸企业就外币债权、债务进行会计报表处理时,在折算成本币计价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在折算过程中,由于不同时期资产、负债的评估情况各异,导致损益不同,加之汇率变化水平也不尽相同,因而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就会产生一定的评估风险。譬如,我公司作为一家外贸企业,于2014年12月初购进一台设备,价值为10万美金(含税费),此时1美金=7.2元,我公司应付账款72万元人民币,2014年12月底财务报表出具时,此时汇率为1美金=7.3元,资产价值在报表中反映为73万,比购入时价值多出1万。这就是折算时汇率与购入时汇率不同所造成的评估过大风险。

1.2.3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由于汇率的不可预料性使得企业未来收益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经济风险只是对未来可能产生的风险的预期评估,是外贸企业进行整体市场规划的一个过程,也是企业预测能力的体现,预测结果准确与否都将直接影响企业生产、销售、市场开发及筹资等战略性决策的展开。

1.2.4外汇买卖风险

外汇买卖风险是在外汇买进和卖出过程中产生的,该风险表现为外汇市场上的投机行为,通过汇率波动赚取差价利益。该风险为从事外汇买卖交易企业的最主要风险。

1.2.5外汇储备风险

为弥补应付外币收支需要,外贸企业都会储备一定的外汇,在外汇储备持有期间,如果储备货币的汇率发生变动,引起外汇储备价值发生损失,就会形成外汇储备风险。为有效规避这一风险,外贸企业应当适时依据汇率变动和支付需求,随时调整结构,将企业损失降至最低。

第8篇

关键词:国内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管理

1 国内商业银行在国际贸易融资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管理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大多把国际贸易融资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在统一授信管理下,银行往往会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等为客户核定一个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按授信业务品种的不同为客户核定一个分项授信额度。但是从事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新生力量——贸易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由于普遍规模较小,这种状况使得各行传统的企业财务技术分析对其授信额度测算的指导意义大打折扣。而中、小企业方面,虽然不考虑报表情况,但是只注重有效房产抵押。可以看出,国内商业银行在对待贸易型企业、小企业贸易融资方面选择的策略大多过于简单,没有跟上国际贸易融资发展的“节拍”。

另外,国内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方式与传统授信审批方式及审批重点缺少差别,时效性较弱且不能满足业务需求,授信额度一旦核定,则一年内仅仅简单地在额度内办理业务,而非根据企业的经营变化随时调整授信额度;而且缺乏有效的贷后管理,没有充分利用贸易融资的特点,加强资金流和货物流的配套管理。

1.2 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匮乏

传统的信贷评估模式下,国内银行只注重企业自身的财务能力,缺少对企业贸易背景和上下游情况的前期调查。目前支行客户经理极少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对企业的了解只停留在企业所提供的资料上,尤其对上下游企业经营情况的了解更是匮乏,有的甚至对进口货物的用途也不甚了解,如此信息的不对称,将对各行的融资带来极大的风险。

1.3 缺少针对性的贸易融资贷后管理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尚没有针对贸易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办法,目前多数客户经理仍按照传统的贷后管理模式对贸易融资业务进行贷后管理。这会产生两种风险:其一,一旦企业发生违约,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货物可能已经被企业处理掉;其二,即使银行手中掌握物权,但是缺少物权处置的能力和经验,最终只能通过追索担保的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而实际上贸易融资业务的特点就是以其业务流程本身进行风险防范,在加强对贸易融资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定期审核的同时,特别强调结合贸易融资的业务特性进行贷后管理。另外,在贷后管理方面,国际业务人员和信贷管理人员责任界定不清,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现象。

2 国内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风险控制措施建议

2.1 建立适应国际贸易融资发展的信贷管理模式

贸易融资业务时效性强,快捷的审批流程是是否能够获得业务的关键。贸易融资业务更应注重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和贸易的连续性,信用记录、交易对手、银行的贷后管理和操作手续等情况的审查,并关注贸易过程所产生的销售收入,以及期限严格与贸易周期匹配等。将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作为参考数值,根据业务本身特点,对贸易融资业务实施全面动态化管理。

(1)授信额度的评定不只注重财务报表的某些传统指标,可以以应收账款周转率等这类更能体现贸易型企业业务特性的财务指标作为测算企业授信额度的标准;

(2)加强贸易融资授信额度评级的时效性和灵活性。针对进口商品价格波动较快的特点,改变以往一年一评审的思路,可为半年一评,也可每季一评,中途可以随时追加或减少授信额度;更为灵活的可通过参与企业贸易流程的制定以及货权控制,给予客户临时的单笔授信。在受理贸易融资业务的时候,需要将在静态数据基础上核定的授信额度作为参考值,对贸易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进行动态化的审查。授信额度应该是银行对企业各项融资和担保的风险控制上限,而不是努力争取达到的风险暴露目标。

鉴于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复杂的贸易背景和票据交割背景,对于贸易融资业务的审查必须坚持动态化原则。如果简单地使用授信额度,不考虑企业自身的变化和环境的变化,商业银行最终会把自己逼迫到被动的地位。

2.2 加强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有效监控贸易全流程的物流和资金流

(1)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对于贸易融资的风险控制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贸易真实性、上下游情况以及交易价格的调查,有助于银行切实了解企业贸易融资的背景,对风险进行有效掌控。

加强贸易背景审核。对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掌握得越全面,银行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轻,越有利于银行降低业务风险。客户经理要经常走访客户,掌握客户所经营的主营业务,了解进口商品的市场行情,熟悉国内外贸易政策以及

[1] [2] 

国际上非关税壁垒等行业动态,掌握贸易融资业务的潜在风险。

()国际贸易融资自身的有偿性是区别于一般贷款的最大特征,就单个企业而言,其主要银行往往面对的只是贸易流的一端,而试图仅从贸易流的一端来把握整个贸易过程显然是徒劳的,那样就不得不将单个企业本身的经营状况作为主要的考察依据。如今,随着商业银行国际化脚步的进一步加快,使得银行有能力和条件利用贸易流的特征和封闭管理的手段,通过境内外机构的合作,监控进出口双方,把握贸易过程中的货物流、资金流等,从而达到防范风险和提高整体收益的目的。

. 强化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

()在坚持动态审批的基础上,根据每一种贸易融资产品的特点,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贷后动态跟踪和管理制度非常有必要。这种制度的建立,至少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对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动态监控,包括对市场环境的变化对企业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跟踪;二是一旦发生风险,或者确定即将发生风险时,要建立起应急方案,关键在于要尽可能地保全银行资产不受或少受损失。

()贸易融资对银行来说能够掌握相关的货权。因此掌握货权在贸易融资中极为关键,而对货物的监控,银行有人力、物力不能及的地方,因此可考虑引入第三方监管,代银行进行质押物的监管,这是控制风险的关键。

()加强行内的联动机制,防范潜在风险。若贸易的进出口双方都在同一银行办理业务,通过行内的联动机制有利于银行及时了解上下游企业情况,准确判断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同时一旦贸易双方出现资信风险,及早采取措施、排查堵漏;协调各方面力量,合理分工,互相配合,上下联动。

. 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升风险掌控能力

第9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市场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7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市场风险含义

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因股市价格、利率、汇率等因素变动而引起价值出现无法预料之潜在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表现为权益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以及商品风险等多种形式。在国际贸易中,同样存在各种市场风险,它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进出口企业的切身利益及未来发展。因此,正确分析市场风险的影响因素,采取有效措施来规避市场风险,是新时期进出口企业发展国际贸易过程中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国际贸易中常见的市场风险类型

(一)货币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国际贸易中,从签订合同到履行合同、完成交货的时间比较长。履约期间,由于国际外汇市场的变动而引起计价货币的波动,便会对出口企业的实际收入产生不利的影响,外汇的波动或多或少地会影响企业的业务成交量。当外币升值时,实际支付的本国货币的贷款额也会上涨,进口的增值税和关税也会相应增加,这些都会减少企业的盈利额,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因此,正确防范国际贸易的防范显得更加重要。

(二) 政策风险

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及区域间经济贸易关系的融合,加剧了各国在贸易中的摩擦,各种反倾销的事件和贸易壁垒频繁发生。各个国家均以本国的利益为前提,试图通过制定贸易条款来保护本国企业,设置贸易壁垒,甚至运用本国的法律来强迫本国的人们购买本国产品。不少发达国家就是这种方式,限制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

(三)贷款风险

WTO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以来,各国间的联系更加密切,某个国家或地区发生经济危机后很快就会波及到其他国家,致使整个国际经济处于经济危机状态中。开展国际贸易,我们必须重视贷款风险。贷款必须以信任为前提下,贷款国需要有一定的支付能力,能在一段时间之内将款项还给被贷款国,这样的贷款才安全。否则,便容易给被贷款的国家带来信用风险。

(四)合同风险

合同风险中包含运输风险。FOB 贸易合同中,货物经装运后,一旦越过船舷后,就可将风险转移给进口商。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风险,出口商未拿到货物的保单就无法向保险公司所赔。货物在运输的过程中可能出现不可预料的多种风险,而货运的商无法对货物发生的损失承担其相应责任。另一方面,如果货物的出口商与客户已签合同,出口商又不能违反合同将货物卖给其他人,否则要进行赔偿。此外,国际贸易的运输方式也有所限制,通常企业签订的贸易合同,只允许一种运输方式。

(五)价格风险

价格波动的风险是国际市场上最常见的一种风险类型。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与国内相比,交易成本要更多,通常进出口合同金额要大,交期也更长。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如果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明显上涨,对卖方所造成的损失也会更大;而当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明显下降时,交易双方所处的情况又会不同。此外,价格波动的风险表现在由于企业无法控制价格,使其未来成本无法确定的迷茫状态。如生产成品的企业,从国外买原材料,因无法控制未来的原材料价格,其产成品的市场容量大,价格波动却不大,这时候,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对企业来说,有着致命的影响。

三、规避国际市场风险的对策分析

要有效防范上述市场风险, 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3.1 做好国际市场调研。要通过搜集、整理相关信息来分析各主要生产国及需求国的生产和需求变动的因素,如自然灾害、罢工、战争等,科学估算未来的供需变动及价格走势, 做到胸有成竹,以便在贸易洽谈、经营决策、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中及时采取措施以减少损失。以结算方式为例, 如出口商预测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幅度下跌, 那么通过L/ C方式结算会比用托收或汇付方式结算来得明智; 而若市场前景看好, 对资信较好的客户采用托收方式,则可加速资金回笼与周转,并开拓新的业务。

3.2. 分析贸易国相关政策及政治经济状况的变化因素

一国的财政货币及贸易政策对其进出口贸易有着很大的影响。如:紧缩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对出口有利, 对进口失利,而扩张性财政货币政策则相反。当一国实行鼓励出口、限制进口的贸易政策时,会通过出口信贷、出口补贴、出口退税等方式鼓励出口, 而设定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提高进口关税等措施来限制进口。遇上国际收支持续高额逆差时, 政府会进行严格的外汇管制。这些都会引起贸易竞争和贸易摩擦,对国际贸易产生直接影响。所以,关注国际动态, 掌握各国政策、法规的变化, 可使我们规避进出口贸易中出现的各种风险。

3.3防范汇率风险

我国对外实行外汇管制, 因此企业还无法在外汇市场上通过交易来消除计价货币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要防范汇率风险,首先要正确选择计价货币, 也就是说,出口要以硬币作价, 进口要以软币计价。如遇到特殊情况,出口中必须以软币作价, 或进口中必须以硬币作价, 应适当调整价格:出口若使用了软币计价,要提高作价; 进口若以硬币计价, 要降低作价。如果所选用的计价货币汇率波动幅度明显, 那么可以汇率区间来确定价格,在合同中写明价格调整条款,从而更好的维护双方利益: 当计价货币汇率处于不同区间时, 允许用不同的结算价格或作价方式。如此一来,可控制和规避外汇变化带来的很多风险,使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3.4合理选择市场区域, 营造多元化外贸市场结构

要在充分了解各国的政治经济环境、经济发展阶段、市场体系、历史文化背景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的前提下, 合理选择市场区域,并制定相应的经营策略。同时,要坚决按照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风险提示, 构建企业多元化的外贸市场结构。。起初,企业可先发展国内市场,当国内市场发展稳定时,可按照以上原则积极向多个国家拓展国际市场,如此一来可避免受到价格风险和供需风险。不过,很多初始阶段企业的实力较弱,企业可只将小部分市场放在国外,当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积极拓展他国市场和区域。对企业而言,一个国家的风险常有,但多个国家同时发生风险的可能性较小。回顾2008 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其发源地也是美国,并不是整个西方国家同时爆发。因此,只要坚持“不要把全部鸡蛋放在一个篮子中”,企业本身就可规避一定风险。之后再建立起面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这样一来,就算局部地区市场波动带来不利影响,在其他市场上也能得到扩充或补偿, 否则,如果把市场定位在一个地方,那里进出口市场出现问题的话,对于企业的经济效益及存亡都会有很大影响。

3.5培育有市场竞争力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尽管运用政策手段或期货市场可规避一些市场风险,但仅靠这些手段还远远不够。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型进出口企业,会有很多的企业愿意与之签订长期的供货合同。企业自身强大了,其抗风险能力也会变强。我国的进出口中小企业都能通过几个大型企业来与国外做生意,将出口产品卖给这几个大企业,并从这几个企业进口所需产品。显然,具备这个功能的得是国有企业,其目标是维护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上的合法权益。

结语:世界贸易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竞争日益加剧,对各个国家的贸易发展都产生了极大影响,国际贸易的各种风险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的大局,同时也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分析引起国际贸易中的风险的各种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防范。

参考文献:

[1] 苏文,《国际贸易中的市场风险及防范》,经济师,2004 年第5 期

[2] 刘鹤,《浅谈国际贸易中的市场风险与防范》,时代金融,2011年第9期下旬刊

第10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风险;转移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1-00-01

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卖方把货物转移到买方需要通过运输工具把货得以实现。在买方完好无损地接收卖方的货物前,在这期间往往需要经过很大程度的地点转换,货物会因为种种因素导致不同程度或无法弥补的损失,自然的灾害、意外事故或人为因素是造成这种情况产生的原因,这种不确定因素给贸易双方造成的财产就称之为风险。这种风险在承运人未接收到货物前,或者买方未收到货物前以及运输过程中、买方收到货物以后都随时会出现。

如何将风险可能出现的时间准确计算出,同时因风险所造成的货损责任由谁承担,这都将切实关系到贸易双方利益,因此,风险转移也就成为国际贸易过程中即复杂又十分重要的问题。风险转移就是通过合同或非合同的方式将风险转嫁给另一个人或单位的一种风险处理方式,风险转移是对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转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具体是指原有卖方承担的货物的风险在某个时候改归买方承担。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因其涉及的利益重大,因而对于风险转移这一个直接关系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并影响双方基本权利义务的问题,各国对其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在法律中明确予以规定。

一、风险转移的原则

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的问题,各国经过了长期的争论,在实践中先后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签订合同时的风险转移

合同一旦订立,即便尚未付款也未进行交货,风险也会发生转移,货物损失的责任就从卖方转移给了买方。这样便会使得货物卖方不能够妥善的对货物进行保管,继而可能会对买方的经济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因此,这种转移原则不易被广泛认同。

2.货物所有权转移时的风险转移

若所有权在转移至买方前,货物其自身的风险还将由卖方来承担,但货物所有权转交给买方时,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买方都要承担。而一旦合同发生转移,货物所有权也将随之发生转移,那么随之发生转移的还有风险。在以往的贸易交往中其是可行的,但是在现行情形下,因承运人先进的货物运输方式来进行海运提单转移,这都使得所有权的转移实际上只是一种名义上的转移,而标识货物依然是在卖方所控制下。这便使得货物的占有权及所有权暂时分离,而依据“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理由卖方来承担所有风险,这对卖方无疑极为不公平。货物已离开卖方的控制,卖方也将很难对货物再实施有效地保护管理。因此,所有权转移控制着风险转移方向也不适应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

3.交货转移时的风险转移

通常货物的交付时间会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这样把风险的转移问题连同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有效地区别开来。在此原则下风险转移标准是从货物避免受到损害的角度来确定的,货物在哪一方的管辖之内,哪一方就要对货物进行更好的保护。不是按照货物所有权转移情况而是按照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时间,这样既科学也公平。因此,当今国际贸易中也普遍推广该原则。我国是采用根据货物交接的时间确定风险转移的原则。在这个原则下,风险转移的关键则是卖方交货方式以及交货任务的完成。

二、国际上对国际买卖中风险转移问题的规定

1.风险转移后的货物灭失或损害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6条的规定,即使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发生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也并不因此而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这表明,公约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后果如何划分和承担作了规定,即货物风险一旦转移,即使发生货物的遗失或损坏,买方仍须履行其付款义务;但是,尽管货物的风险已经转移至买方,若因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货物遗失或损坏,买方即不履行其付款义务。

2.涉及运输的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

公约第67条规定了确定涉及运输的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规则,如果货物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并无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那么,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则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并不转移到买方承担。即使卖方授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也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然而,在货物通过在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并不转移到买方承担。即是说,在货物特定化于合同项下以前,货物的风险仍由卖方而非买方承担。

3.路货风险转移的时间

所谓“路货”,通常是指运输途中的货物。公约第68条对路货风险转移的时间作了规定: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就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遗失或损坏,而卖方又不将这一事实告诉买方,那么,货物的这种遗失或损坏就由卖方负责。

总之,通过对所有权与风险转移过程的分析理解,我们应该按照实践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在吸收借鉴国际公约与法规以及其他国家的立法的同时,发展和完善本国立法,从而更有利地服务于国际贸易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贾冬.国际货物风险转移问题研究[J].四川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8(01).

[2]马德才.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原则[J].中国对外贸易,2000(10).

[3]马有才.对国际贸易中风险转移的再认识[J].对外经贸实务,2001(03).

第11篇

论文摘要:国际贸易实务中货物的风险的时间如何界定,这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责任和利益。本文参考了部分资料,试图研究风险转移理论的发展,时间的界定以及各种贸易术语下风险具体的转移划分和利弊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在

国际贸易实务中,贸易的货物要通过运输工具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在货物安全完整地交至买方前,中间要经过时空的重大转换在这个过程中,货物常常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因素等遭受难以避免或弥补的损害,这种由于不确定性给买卖双方造成损失的因素就称风险。风险在卖方尚未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或买方前、在运输途中及买方在收到货物后等各种情况下都可能发生。风险的时间如何计算,货损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切实关系到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因此而成为国际货物买卖中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即风险转移问题。

二、风险转移的三个原则

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的问题,各国经过了长期的争论,在实践中先后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合同订立时转移。合同一经订立,即使未付款也未交货.风险即发生转移,货损责任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种规定大多忽略了对买方的权益保护。当合同订立时,货物仍存卖方手中,风险就已转给买方,这容易造成卖方怠于保管货物的结果,给买方带来损失。所以这种风险转移的原则并不被接受

2、风险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发生转移,即在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前,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但所有权一旦转移给买方,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其风险即由买方承担当货物所有权因买卖合同而发生转移时,风险自然也应随之转移。它在过去是可行的,但是在现在的国际贸易中,独立承运人用先进运输方式运送货物,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往往以海运提单的转移为标志,这种所有权的转移实际上是一种名义上的转移,标的物仍在卖方的控制、占有之下。这样就容易出现货物的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按照”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风险应由卖方承担,但这明显不公平,因为货物已不在卖方的占有、控制下,很难对其实施保护、管理,以避免风险损失。因此,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也不适应当代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

3、交货时转移,即以货物的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这就把所有权转移问题同风险转移问题区别开来。实务中应以具体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在这一原则下,风险的转移是从保管货物免遭损害的角度来确定的,货物在谁手里,谁就更容易保护货物。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具有科学性和公平性。因此,这一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推崇。我国采取的是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这一原则。

在这一风险转移原则下,卖方交货方式及交货任务的完成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关键。下面我将详细讨论各种贸易术语下的风险转移。

三、各种贸易术语的风险转

移《INCOTERMS 2000》的13种贸易术语中,E组的交货时间是工厂交货,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EXW(工厂交货)是指买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即工厂、工场或仓库等)将尚未出口清关且未装载于任何提货车辆的货物置于买方或其代理人支配时,完成交货义务,风险由此转移到买方。卖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到货物已置于买方支配下为止。在此术语下,如果卖方以通知或合同规定确定了买方交货和买方接受货物的确切日期或交货期限,而买方在该日期或期限内没有接受货物,风险自该日期、期限届满时起转移至买方。

与E组相比,D组贸易术语下,卖方承担的责任最大。货物在边境指定地点(DAF)、日的港船 (DES)、日的港码头(DEQ)或指定目的地(DDU,DDP)交买方接管,风险的转移也随着货物的交接而转移。

F组、C组的术语是指卖方须将货物交至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差别在于F组的是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丽C组是交给卖方指定的承运人。这 承运人应该是由买方委托的。如果卖方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货物或昔卖方雇用车船代为运送,都不能将货物的风险转移给买方。卖方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则以双重身份出现,既是卖方,又是承运人,运输途中出现的损失很可能由于卖方的不慎所至,而将这种风险转嫁给买方是不合理的。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的FOB、CFR、CW术语中,它们的风险转移点是相同的,都是以货物越过装运港指定船只的船舷为界。货物一旦越过船弦,此后发生的一一切风险损失都由买方承担,无论货船停靠在码头上、在运输途中、还是在到达买方目的地后。在这三种贸易术语下,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规定,货物的交货时间和风险转移时间有着细微的差别。货物的交付标志是”货物装载上船”,这与货物风险的转移一越过船舷有着稍微的不一致。

“装上船”与”越过船舷”两者的含义是不同的。如果是以”船舷”作为风险划分界线,货物在装运过程中跌落受损,但是跌落的方向不是在码头、驳船或海中,而是跌落在船的甲板上或船舱里,那么,卖方就可以免除不交货的责任,因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风险责任归买方承担。如果以”装船”作为风险划分的界线,则相同的情况下卖方就要承担不交货的法律责任,要对买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所以,在贸易实务中,买卖双方应该就这点做出明确的规定,规定风险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转移至买方,或者规定卖方必须确定将货物装上船舶,承担的风险延伸到货物装上船舶为止,而不仅仅是越过船舷,以免日后为此发生纠纷。

“风险随交货时间转移”这一原则很好地适应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采用但是它也有一些缺陷。例如在FOB条件下,买方负责委托承运人到卖方货物所在地或港取货,卖方将货物在该港交给承运人控制、管理。但货物的风险并非就由承运人来直接承担,而是在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由买方本人承担。从理论上讲,买方委托的承运人就是买方的代理人,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也就等于交给了买方本人。于是我们将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当卖方不持有提单,而且货物不再处于卖方实际的或法律的控制之下时,就把风险责任归于买方,这是否真正公平?实际的情况是,货物一旦装运,其就脱离了卖方的控制(归于承运人控制下),但是这些货物也未为买方所实际支配、占有。结果只能是:将风险转移于买方无疑是使卖方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第12篇

论文摘要:国际贸易实务中货物的风险的时间如何界定,这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责任和利益。本文参考了部分资料,试图研究风险转移理论的发展,时间的界定以及各种贸易术语下风险具体的转移划分和利弊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在

国际贸易实务中,贸易的货物要通过运输工具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在货物安全完整地交至买方前,中间要经过时空的重大转换在这个过程中,货物常常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因素等遭受难以避免或弥补的损害,这种由于不确定性给买卖双方造成损失的因素就称风险。风险在卖方尚未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或买方前、在运输途中及买方在收到货物后等各种情况下都可能发生。风险的时间如何计算,货损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切实关系到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因此而成为国际货物买卖中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即风险转移问题。

二、风险转移的三个原则

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的问题,各国经过了长期的争论,在实践中先后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合同订立时转移。合同一经订立,即使未付款也未交货.风险即发生转移,货损责任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种规定大多忽略了对买方的权益保护。当合同订立时,货物仍存卖方手中,风险就已转给买方,这容易造成卖方怠于保管货物的结果,给买方带来损失。所以这种风险转移的原则并不被接受

2、风险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发生转移,即在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前,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但所有权一旦转移给买方,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其风险即由买方承担当货物所有权因买卖合同而发生转移时,风险自然也应随之转移。它在过去是可行的,但是在现在的国际贸易中,独立承运人用先进运输方式运送货物,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往往以海运提单的转移为标志,这种所有权的转移实际上是一种名义上的转移,标的物仍在卖方的控制、占有之下。这样就容易出现货物的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按照”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风险应由卖方承担,但这明显不公平,因为货物已不在卖方的占有、控制下,很难对其实施保护、管理,以避免风险损失。因此,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也不适应当代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

3、交货时转移,即以货物的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这就把所有权转移问题同风险转移问题区别开来。实务中应以具体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在这一原则下,风险的转移是从保管货物免遭损害的角度来确定的,货物在谁手里,谁就更容易保护货物。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具有科学性和公平性。因此,这一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推崇。我国采取的是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这一原则。

在这一风险转移原则下,卖方交货方式及交货任务的完成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关键。下面我将详细讨论各种贸易术语下的风险转移。

三、各种贸易术语的风险转

移《incoterms 2000》的13种贸易术语中,e组的交货时间是工厂交货,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exw(工厂交货)是指买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即工厂、工场或仓库等)将尚未出口清关且未装载于任何提货车辆的货物置于买方或其代理人支配时,完成交货义务,风险由此转移到买方。卖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到货物已置于买方支配下为止。在此术语下,如果卖方以通知或合同规定确定了买方交货和买方接受货物的确切日期或交货期限,而买方在该日期或期限内没有接受货物,风险自该日期、期限届满时起转移至买方。

与e组相比,d组贸易术语下,卖方承担的责任最大。货物在边境指定地点(daf)、日的港船 (des)、日的港码头(deq)或指定目的地(ddu,ddp)交买方接管,风险的转移也随着货物的交接而转移。

f组、c组的术语是指卖方须将货物交至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差别在于f组的是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丽c组是交给卖方指定的承运人。这 承运人应该是由买方委托的。如果卖方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货物或昔卖方雇用车船代为运送,都不能将货物的风险转移给买方。卖方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则以双重身份出现,既是卖方,又是承运人,运输途中出现的损失很可能由于卖方的不慎所至,而将这种风险转嫁给买方是不合理的。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的fob、cfr、cw术语中,它们的风险转移点是相同的,都是以货物越过装运港指定船只的船舷为界。货物一旦越过船弦,此后发生的一一切风险损失都由买方承担,无论货船停靠在码头上、在运输途中、还是在到达买方目的地后。在这三种贸易术语下,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规定,货物的交货时间和风险转移时间有着细微的差别。货物的交付标志是”货物装载上船”,这与货物风险的转移一越过船舷有着稍微的不一致。

“装上船”与”越过船舷”两者的含义是不同的。如果是以”船舷”作为风险划分界线,货物在装运过程中跌落受损,但是跌落的方向不是在码头、驳船或海中,而是跌落在船的甲板上或船舱里,那么,卖方就可以免除不交货的责任,因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风险责任归买方承担。如果以”装船”作为风险划分的界线,则相同的情况下卖方就要承担不交货的法律责任,要对买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所以,在贸易实务中,买卖双方应该就这点做出明确的规定,规定风险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转移至买方,或者规定卖方必须确定将货物装上船舶,承担的风险延伸到货物装上船舶为止,而不仅仅是越过船舷,以免日后为此发生纠纷。

“风险随交货时间转移”这一原则很好地适应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采用但是它也有一些缺陷。例如在fob条件下,买方负责委托承运人到卖方货物所在地或港取货,卖方将货物在该港交给承运人控制、管理。但货物的风险并非就由承运人来直接承担,而是在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由买方本人承担。从理论上讲,买方委托的承运人就是买方的代理人,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也就等于交给了买方本人。于是我们将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当卖方不持有提单,而且货物不再处于卖方实际的或法律的控制之下时,就把风险责任归于买方,这是否真正公平?实际的情况是,货物一旦装运,其就脱离了卖方的控制(归于承运人控制下),但是这些货物也未为买方所实际支配、占有。结果只能是:将风险转移于买方无疑是使卖方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第13篇

论文摘要:国际贸易实务中货物的风险的时间如何界定,这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责任和利益。本文参考了部分资料,试图研究风险转移理论的发展,时间的界定以及各种贸易术语下风险具体的转移划分和利弊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在

国际贸易实务中,贸易的货物要通过运输工具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在货物安全完整地交至买方前,中间要经过时空的重大转换在这个过程中,货物常常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因素等遭受难以避免或弥补的损害,这种由于不确定性给买卖双方造成损失的因素就称风险。风险在卖方尚未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或买方前、在运输途中及买方在收到货物后等各种情况下都可能发生。风险的时间如何计算,货损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切实关系到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因此而成为国际货物买卖中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即风险转移问题。

二、风险转移的三个原则

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的问题,各国经过了长期的争论,在实践中先后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合同订立时转移。合同一经订立,即使未付款也未交货.风险即发生转移,货损责任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种规定大多忽略了对买方的权益保护。当合同订立时,货物仍存卖方手中,风险就已转给买方,这容易造成卖方怠于保管货物的结果,给买方带来损失。所以这种风险转移的原则并不被接受

2、风险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发生转移,即在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前,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但所有权一旦转移给买方,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其风险即由买方承担当货物所有权因买卖合同而发生转移时,风险自然也应随之转移。它在过去是可行的,但是在现在的国际贸易中,独立承运人用先进运输方式运送货物,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往往以海运提单的转移为标志,这种所有权的转移实际上是一种名义上的转移,标的物仍在卖方的控制、占有之下。这样就容易出现货物的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按照”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风险应由卖方承担,但这明显不公平,因为货物已不在卖方的占有、控制下,很难对其实施保护、管理,以避免风险损失。因此,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也不适应当代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

3、交货时转移,即以货物的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这就把所有权转移问题同风险转移问题区别开来。实务中应以具体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在这一原则下,风险的转移是从保管货物免遭损害的角度来确定的,货物在谁手里,谁就更容易保护货物。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具有科学性和公平性。因此,这一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推崇。我国采取的是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这一原则。

在这一风险转移原则下,卖方交货方式及交货任务的完成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关键。下面我将详细讨论各种贸易术语下的风险转移。

三、各种贸易术语的风险转

移《incoterms 2000》的13种贸易术语中,e组的交货时间是工厂交货,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exw(工厂交货)是指买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即工厂、工场或仓库等)将尚未出口清关且未装载于任何提货车辆的货物置于买方或其人支配时,完成交货义务,风险由此转移到买方。卖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到货物已置于买方支配下为止。在此术语下,如果卖方以通知或合同规定确定了买方交货和买方接受货物的确切日期或交货期限,而买方在该日期或期限内没有接受货物,风险自该日期、期限届满时起转移至买方。

与e组相比,d组贸易术语下,卖方承担的责任最大。货物在边境指定地点(daf)、日的港船 (des)、日的港码头(deq)或指定目的地(ddu,ddp)交买方接管,风险的转移也随着货物的交接而转移。

f组、c组的术语是指卖方须将货物交至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差别在于f组的是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丽c组是交给卖方指定的承运人。这 承运人应该是由买方委托的。如果卖方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货物或昔卖方雇用车船代为运送,都不能将货物的风险转移给买方。卖方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则以双重身份出现,既是卖方,又是承运人,运输途中出现的损失很可能由于卖方的不慎所至,而将这种风险转嫁给买方是不合理的。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的fob、cfr、cw术语中,它们的风险转移点是相同的,都是以货物越过装运港指定船只的船舷为界。货物一旦越过船弦,此后发生的一一切风险损失都由买方承担,无论货船停靠在码头上、在运输途中、还是在到达买方目的地后。在这三种贸易术语下,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规定,货物的交货时间和风险转移时间有着细微的差别。货物的交付标志是”货物装载上船”,这与货物风险的转移一越过船舷有着稍微的不一致。

“装上船”与”越过船舷”两者的含义是不同的。如果是以”船舷”作为风险划分界线,货物在装运过程中跌落受损,但是跌落的方向不是在码头、驳船或海中,而是跌落在船的甲板上或船舱里,那么,卖方就可以免除不交货的责任,因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风险责任归买方承担。如果以”装船”作为风险划分的界线,则相同的情况下卖方就要承担不交货的法律责任,要对买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所以,在贸易实务中,买卖双方应该就这点做出明确的规定,规定风险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转移至买方,或者规定卖方必须确定将货物装上船舶,承担的风险延伸到货物装上船舶为止,而不仅仅是越过船舷,以免日后为此发生纠纷。

“风险随交货时间转移”这一原则很好地适应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采用但是它也有一些缺陷。例如在fob条件下,买方负责委托承运人到卖方货物所在地或港取货,卖方将货物在该港交给承运人控制、管理。但货物的风险并非就由承运人来直接承担,而是在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由买方本人承担。从理论上讲,买方委托的承运人就是买方的人,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也就等于交给了买方本人。于是我们将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当卖方不持有提单,而且货物不再处于卖方实际的或法律的控制之下时,就把风险责任归于买方,这是否真正公平?实际的情况是,货物一旦装运,其就脱离了卖方的控制(归于承运人控制下),但是这些货物也未为买方所实际支配、占有。结果只能是:将风险转移于买方无疑是使卖方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第14篇

论文摘要:国际贸易实务中货物的风险的时间如何界定,这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责任和利益。本文参考了部分资料,试图研究风险转移理论的发展,时间的界定以及各种贸易术语下风险具体的转移划分和利弊分析 论文关键词:风险转移 交货时间 CIF 一、问题的提出在 国际贸易实务中,贸易的货物要通过运输工具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在货物安全完整地交至买方前,中间要经过时空的重大转换在这个过程中,货物常常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因素等遭受难以避免或弥补的损害,这种由于不确定性给买卖双方造成损失的因素就称风险。风险在卖方尚未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或买方前、在运输途中及买方在收到货物后等各种情况下都可能发生。风险的时间如何计算,货损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切实关系到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因此而成为国际货物买卖中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即风险转移问题。 二、风险转移的三个原则 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的问题,各国经过了长期的争论,在实践中先后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合同订立时转移。合同一经订立,即使未付款也未交货.风险即发生转移,货损责任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种规定大多忽略了对买方的权益保护。当合同订立时,货物仍存卖方手中,风险就已转给买方,这容易造成卖方怠于保管货物的结果,给买方带来损失。所以这种风险转移的原则并不被接受 2、风险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发生转移,即在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前,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但所有权一旦转移给买方,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其风险即由买方承担当货物所有权因买卖合同而发生转移时,风险自然也应随之转移。它在过去是可行的,但是在现在的国际贸易中,独立承运人用先进运输方式运送货物,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往往以海运提单的转移为标志,这种所有权的转移实际上是一种名义上的转移,标的物仍在卖方的控制、占有之下。这样就容易出现货物的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按照”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风险应由卖方承担,但这明显不公平,因为货物已不在卖方的占有、控制下,很难对其实施保护、管理,以避免风险损失。因此,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也不适应当代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 3、交货时转移,即以货物的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这就把所有权转移问题同风险转移问题区别开来。实务中应以具体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在这一原则下,风险的转移是从保管货物免遭损害的角度来确定的,货物在谁手里,谁就更容易保护货物。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具有科学性和公平性。因此,这一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推崇。我国采取的是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这一原则。 在这一风险转移原则下,卖方交货方式及交货任务的完成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关键。下面我将详细讨论各种贸易术语下的风险转移。 三、各种贸易术语的风险转 移《INCOTERMS 2000》的13种贸易术语中,E组的交货时间是工厂交货,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EXW(工厂交货)是指买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即工厂、工场或仓库等)将尚未出口清关且未装载于任何提货车辆的货物置于买方或其代理人支配时,完成交货义务,风险由此转移到买方。卖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到货物已置于买方支配下为止。在此术语下,如果卖方以通知或合同规定确定了买方交货和买方接受货物的确切日期或交货期限,而买方在该日期或期限内没有接受货物,风险自该日期、期限届满时起转移至买方。 与E组相比,D组贸易术语下,卖方承担的责任最大。货物在边境指定地点(DAF)、日的港船 (DES)、日的港码头(DEQ)或指定目的地(DDU,DDP)交买方接管 ,风险的转移也随着货物的交接而转移。 F组、C组的术语是指卖方须将货物交至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差别在于F组的是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丽C组是交给卖方指定的承运人。这 承运人应该是由买方委托的。如果卖方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货物或昔卖方雇用车船代为运送,都不能将货物的风险转移给买方。卖方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则以双重身份出现,既是卖方,又是承运人,运输途中出现的损失很可能由于卖方的不慎所至,而将这种风险转嫁给买方是不合理的。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的FOB、CFR、CW术语中,它们的风险转移点是相同的,都是以货物越过装运港指定船只的船舷为界。货物一旦越过船弦,此后发生的一一切风险损失都由买方承担,无论货船停靠在码头上、在运输途中、还是在到达买方目的地后。在这三种贸易术语下,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规定,货物的交货时间和风险转移时间有着细微的差别。货物的交付标志是”货物装载上船”,这与货物风险的转移一越过船舷有着稍微的不一致。 “装上船”与”越过船舷”两者的含义是不同的。如果是以”船舷”作为风险划分界线,货物在装运过程中跌落受损,但是跌落的方向不是在码头、驳船或海中,而是跌落在船的甲板上或船舱里,那么,卖方就可以免除不交货的责任,因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风险责任归买方承担。如果以”装船”作为风险划分的界线,则相同的情况下卖方就要承担不交货的法律责任,要对买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所以,在贸易实务中,买卖双方应该就这点做出明确的规定,规定风险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转移至买方,或者规定卖方必须确定将货物装上船舶,承担的风险延伸到货物装上船舶为止,而不仅仅是越过船舷,以免日后为此发生纠纷。 “风险随交货时间转移”这一原则很好地适应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采用但是它也有一些缺陷。例如在FOB条件下,买方负责委托承运人到卖方货物所在地或港取货,卖方将货物在该港交给承运人控制、管理。但货物的风险并非就由承运人来直接承担,而是在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由买方本人承担。从理论上讲,买方委托的承运人就是买方的代理人,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也就等于交给了买方本人。于是我们将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当卖方不持有提单,而且货物不再处于卖方实际的或法律的控制之下时,就把风险责任归于买方,这是否真正公平?实际的情况是,货物一旦装运,其就脱离了卖方的控制(归于承运人控制下),但是这些货物也未为买方所实际支配、占有。结果只能是:将风险转移于买方无疑是使卖方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四、小结 风险的转移是构成贸易术语和合同的重要条款明确了风险的划分,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贸易纠纷的防避以及国际贸易交易环境的维护等各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虽然”风险随交货时间转移”成为大多数国家的选择标准,但是在实务中,当事人是可以通过协商而自由规定的。由此,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最好能就此问题做出协商,以避免事后发生争议。

第15篇

论文摘要:国际贸易实务中货物的风险的时间如何界定,这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责任和利益。本文参考了部分资料,试图研究风险转移理论的发展,时间的界定以及各种贸易术语下风险具体的转移划分和利弊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在

国际贸易实务中,贸易的货物要通过运输工具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在货物安全完整地交至买方前,中间要经过时空的重大转换在这个过程中,货物常常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因素等遭受难以避免或弥补的损害,这种由于不确定性给买卖双方造成损失的因素就称风险。风险在卖方尚未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或买方前、在运输途中及买方在收到货物后等各种情况下都可能发生。风险的时间如何计算,货损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切实关系到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因此而成为国际货物买卖中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即风险转移问题。

二、风险转移的三个原则

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的问题,各国经过了长期的争论,在实践中先后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合同订立时转移。合同一经订立,即使未付款也未交货.风险即发生转移,货损责任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种规定大多忽略了对买方的权益保护。当合同订立时,货物仍存卖方手中,风险就已转给买方,这容易造成卖方怠于保管货物的结果,给买方带来损失。所以这种风险转移的原则并不被接受

2、风险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发生转移,即在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前,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但所有权一旦转移给买方,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其风险即由买方承担当货物所有权因买卖合同而发生转移时,风险自然也应随之转移。它在过去是可行的,但是在现在的国际贸易中,独立承运人用先进运输方式运送货物,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往往以海运提单的转移为标志,这种所有权的转移实际上是一种名义上的转移,标的物仍在卖方的控制、占有之下。这样就容易出现货物的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按照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风险应由卖方承担,但这明显不公平,因为货物已不在卖方的占有、控制下,很难对其实施保护、管理,以避免风险损失。因此,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也不适应当代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

3、交货时转移,即以货物的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这就把所有权转移问题同风险转移问题区别开来。实务中应以具体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在这一原则下,风险的转移是从保管货物免遭损害的角度来确定的,货物在谁手里,谁就更容易保护货物。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具有科学性和公平性。因此,这一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推崇。我国采取的是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这一原则。

在这一风险转移原则下,卖方交货方式及交货任务的完成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关键。下面我将详细讨论各种贸易术语下的风险转移。

三、各种贸易术语的风险转

移《INCOTERMS2000》的13种贸易术语中,E组的交货时间是工厂交货,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EXW(工厂交货)是指买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即工厂、工场或仓库等)将尚未出口清关且未装载于任何提货车辆的货物置于买方或其代理人支配时,完成交货义务,风险由此转移到买方。卖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到货物已置于买方支配下为止。在此术语下,如果卖方以通知或合同规定确定了买方交货和买方接受货物的确切日期或交货期限,而买方在该日期或期限内没有接受货物,风险自该日期、期限届满时起转移至买方。

与E组相比,D组贸易术语下,卖方承担的责任最大。货物在边境指定地点(DAF)、日的港船(DES)、日的港码头(DEQ)或指定目的地(DDU,DDP)交买方接管,风险的转移也随着货物的交接而转移。

F组、C组的术语是指卖方须将货物交至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差别在于F组的是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丽C组是交给卖方指定的承运人。这承运人应该是由买方委托的。如果卖方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货物或昔卖方雇用车船代为运送,都不能将货物的风险转移给买方。卖方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则以双重身份出现,既是卖方,又是承运人,运输途中出现的损失很可能由于卖方的不慎所至,而将这种风险转嫁给买方是不合理的。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的FOB、CFR、CW术语中,它们的风险转移点是相同的,都是以货物越过装运港指定船只的船舷为界。货物一旦越过船弦,此后发生的一一切风险损失都由买方承担,无论货船停靠在码头上、在运输途中、还是在到达买方目的地后。在这三种贸易术语下,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规定,货物的交货时间和风险转移时间有着细微的差别。货物的交付标志是货物装载上船,这与货物风险的转移一越过船舷有着稍微的不一致。

装上船与越过船舷两者的含义是不同的。如果是以船舷作为风险划分界线,货物在装运过程中跌落受损,但是跌落的方向不是在码头、驳船或海中,而是跌落在船的甲板上或船舱里,那么,卖方就可以免除不交货的责任,因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风险责任归买方承担。如果以装船作为风险划分的界线,则相同的情况下卖方就要承担不交货的法律责任,要对买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所以,在贸易实务中,买卖双方应该就这点做出明确的规定,规定风险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转移至买方,或者规定卖方必须确定将货物装上船舶,承担的风险延伸到货物装上船舶为止,而不仅仅是越过船舷,以免日后为此发生纠纷。

风险随交货时间转移这一原则很好地适应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采用但是它也有一些缺陷。例如在FOB条件下,买方负责委托承运人到卖方货物所在地或港取货,卖方将货物在该港交给承运人控制、管理。但货物的风险并非就由承运人来直接承担,而是在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由买方本人承担。从理论上讲,买方委托的承运人就是买方的代理人,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也就等于交给了买方本人。于是我们将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当卖方不持有提单,而且货物不再处于卖方实际的或法律的控制之下时,就把风险责任归于买方,这是否真正公平?实际的情况是,货物一旦装运,其就脱离了卖方的控制(归于承运人控制下),但是这些货物也未为买方所实际支配、占有。结果只能是:将风险转移于买方无疑是使卖方处于更有利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