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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护理原则范文

老年护理原则

老年护理原则范文第1篇

一、长期护理保险的概念

世界卫生组织(WHO)将长期护理(LongTermCare,LTC)定义为“由非正规照料者(家庭、朋友或邻居)和专业人员(卫生和社会服务)进行的照料活动体系,以保证那些不具备完全自我照料能力的居民能继续得到其个人喜欢的以及较高的生活质量,获得最大可能的独立程度、自主、参与、个人满足及人格尊严”。这也是目前学术界广为接受和认可的一个界定。而长期护理保险(LongTermCareInsurance,LTCI)是指被保险人因为年老、严重或慢性疾病以及意外伤害,失去部分或全部日常生活能力,生活无法自理,需要接受专业护理机构服务或者在家中接受护理,对由此产生的服务费用进行补偿的一种健康保险。其特点在于保险金给付有持续期,一般从三年到终生不等[5]。

二、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践经验

20世纪70年代以来,长期护理保险在国外得到了长足发展,部分发达国家已建立较为完善的长期护理保险体系,主要采用两种方式———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实行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的国家主要有以色列(1986年)、德国(1995年)、日本(2000年)以及韩国(2008年);法国、美国则推行了长期护理商业保险[6]。

(一)美国实践:以税优政策引导的商业保险

美国长期护理保险最早出现于1975年,投保人自愿参加,可以个人或团体名义投保,主要采用现金给付方式直接对长期护理费用进行补偿。为鼓励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美国1996年出台的联邦健康保险可转移与说明责任法案(HIPAA),对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和企业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税收优惠资格的长期护理保单,其个人缴纳的保费可列入医疗费用税前抵扣;企业或雇主为雇员缴纳的长期护理保费以及雇主直接支付的长期护理费用给付可以税收抵扣,个人获得的长期护理保险给付也可给予免税待遇。经过近40年的发展,美国目前大概有10%的55岁以上老年人购买了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已成为起步最晚,但最受欢迎、发展最快,也最为重要的健康保险产品,而且随着护理种类的不断增加,能充分满足社会各阶层的保障需要[7]。

(二)德、日实践:跟从社会保险原则

1.德国实践:全面跟从社保原则。1994年,德国颁布《护理保险法》,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实行“护理保险跟从医疗保险”原则,所有医疗保险参保人都要参加护理保险。护理保险保费按雇员工资总收入的1.7%强制性征收,雇员和雇主各负担一半;退休人员只支付一半保费,另一半由其养老保险基金支付[8]。德国护理保险承担被保险人因失能或半失能而需要接受个人护理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其遵循居家护理优先原则,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家庭护理或全住院护理。在支付方式上,家庭护理和全住院护理给付比例不同,护理等级越高保险金给付越高,在同等护理级别下,全住院护理高于居家护理。但相对于全住院护理,家庭护理所获优惠更多,除了能正常获取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外,还可申请长期护理津贴。为鼓励竞争,德国长期护理法案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付款人都不得限制供应商数量。这一政策促进了营利性护理机构的发展,2009年61.5%的家庭护理服务供应商和39.9%的护理院供应商为营利性组织[9]。引入长期护理服务供应商之间市场化竞争机制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作为服务的付款方,与大量服务供应商进行谈判,努力实现最低费率,鼓励成员选择最具竞争力的护理机构,在规定的成员受益框架内尽可能降低基金成本,使其控制在基金预算范围内。2.日本实践:部分跟从社保原则。2000年4月1日,日本开始实施《护理保险法》。与德国类似,日本长期护理保险也属于具有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但只要求40岁及以上的公民参保。65岁以上被保险人根据收入缴纳不同数额的保费,40~65岁的被保险人保费为收入的1.13%,雇主承担50%。长期护理费用由护理服务接受者支付10%,其余的90%则来自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在长期护理保险金支付上,日本根据公民身体差异分为6个等级支付护理费,等级越高所获的资金补偿及享受的护理服务标准越高。2005年,日本修订了护理保险制度,允许民间营利企业进入老年护理服务市场,试图通过适度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减少护理资源的浪费。到2008年,日本各种居家服务供给者数量从165665家增加到345990家;到2010年,得到护理认定的人数从218万人增至450万人,其中97%为65岁以上老年人,占老年人总量的16.4%。

三、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践经验

(一)我国台湾地区实践:由政府补助的福利政策向社会保险过渡

2007年,我国台湾地区提出“长期照顾十年计划”,对老年人护理给予政策性补助。主要协助老年人日常生活,并明确界定了老年人三种居住方式(居家、小区及养老机构)的协助项目、协助模式、补助内容及金额。政府按失能时家庭总收入作为给付标准,以现金方式偿付。同时,补助或委托办理老人服务及照顾办法规定,政府对企业法人、公益社团法人经营的长期护理业务给予一定的财务补助,各级政府委托民间经营长期护理业务也以此为限。因此,台湾长期护理制度也被称为补助型计划。2012年,台湾地区共有护理机构999所,90%为私立小型机构,政府主导的公立或公设民营的护理机构仅14所。总体来看,护理机构定价较高,每月入住费用从2.5万至4万新台币不等。按台湾长期护理服务补贴标准,即便是低收入且中度、重度失能者,每月领取的政府长期护理服务补贴也不足以支付在护理机构的长期护理费用。

(二)青岛市限于长期医疗护理的社会保险实践

2012年7月,青岛市《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凡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均为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的保障对象。用人单位和个人都不需另行缴费,职工医保按记入个人账户百分比的0.4个百分点,从统筹基金中划转护理保险基金;居民医保以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0.2%的比例从医保统筹金划转护理保险基金,市财政从福彩公益金每年划入2000万元,补助居民护理保险基金(2012年市财政从福彩公益金中分年度另外划拨1亿元作为启动资金)。参保人因伤病失去自理能力、需长期医疗护理的,由定点护理机构提供医疗护理服务产生的费用(生活护理费用暂不纳入支付范围)纳入护理保险支付。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可灵活选择护理方式:居家护理和老年机构护理日包干标准60元,统筹支付96%,个人负担4%;二级、三级医院专护病房日包干标准分别为170元、200元,统筹支付90%,个人负担10%。截至2013年6月底,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结算费用21119人次,统筹支付1.44亿元。具备医疗护理资质的定点机构已由政策启动时134家发展到379家。同时,由于规定不具备医护资质的养老机构可以与就近具备相应资质的定点机构签订协议,由其为入住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促进了养老服务机构的社会化发展,仅2013年上半年就新增养老床位2300多张。但青岛市实践存在的问题在于保障人群范围较窄(仅限于医疗护理)、经办管理人员不足。

四、启示

(一)发展长期护理保险需要做好顶层制度设计

长期护理保险是完善民生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涉及的机构部门众多,保险对象失能程度以及费用支付的资格认定、护理方式等都较为复杂。对此,需要从法律和制度层面进行规范和引导。国内外实践表明,做好相关法规制度方面的顶层设计,是顺利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基础性前提。同时,制度设计要结合当地实际。德国、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采用跟从社保原则,与其经济发展均达到较高水平、社会保障体制健全、社会保障管理运行也达到较高水平有直接关系。我国台湾地区从政府补助的福利政策向社会保险过渡,同样也建立在社会经济条件基础上。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加重视市场化力量,因此选择了长期护理商业保险。与此同时,为鼓励发展长期护理商业保险,美国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跟从社会保险原则并不排斥商业保险

良好的机制设计可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有机结合,提供广覆盖、保基本与有差异、多层次的长期护理风险融资;商业保险机构还可通过经办社会保险的方式,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德国长期护理保险采取的是社会保险模式,但准确地讲,是社会保险与强制性商业保险的组合模式。收入水平低于强制医疗门槛的居民必须加入长期护理社会保险体系,而高收入者则可自主选择加入社会保险计划或是购买受益水平更高的商业保险计划。我国青岛在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中,明确了委托第三方经办监管的管理原则,通过政府招标确定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护理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支付等工作,但目前还未引入第三方经办,经办管理人员不足的问题逐步突出,引进商业保险经办机制的呼声日渐高涨。

(三)市场竞争机制是维持制度持续发展的关键

在人口老龄化快速推进、失能老年人迅速增加的背景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可持续运行面临巨大挑战。德国引入长期护理服务供应商的市场化竞争机制后,有效控制了基金运营成本。日本在制度实施5年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允许民间营利性企业进入老年护理服务市场,试图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减少护理资源浪费。

五、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原则设想

(一)跟从社保原则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采用“政府主导、商业保险经办、社会化参与”模式。政府主导———负责制度设计、提供政策资金支持和履行监管职能;商业化保险经办———通过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之间及服务提供商之间的竞争机制,提高制度运行效率;社会化参与———实现资金来源与护理服务社会供给多元化,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应坚持跟从社保原则。一是长期护理保险相对复杂,涉及风险因素多、资格认定工作繁杂、支付方式多样、道德风险较大,营销相对困难,难以由商业保险单独提供。国内自2004年开始开发这类商业险种后,截至目前的保费收入几近于零。美国制定了长期护理保险税收优惠政策且发展近40年后,55岁以上老年人的保险覆盖率也仅为10%。二是在商业护理保险尚不发达、老龄化程度迅速加深、中重度失能老人占比较高的现实状况下,长期护理保险采取社会保险的形式,可以迅速惠及广大民众。

(二)市场化运作原则

参照大病保险经办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2~3家有实力的商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长期护理保险的基金运营、管理、支付服务工作,使政府有效摆脱事务性工作,专司制度设计与监督执行,促进长期护理保险的健康发展。具体来讲,长期护理保险市场化运作有以下好处:一是降低基金运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二是合理控制基金运营风险;三是保障经办机构长期高效运转;四是促进形成护理服务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保障合理的服务价格及品质。当然,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还可引导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兴办社会化养老护理机构,为社会提供高端医疗护理服务或承包经营现有护理机构,满足多元化护理需求,提升服务质量;同时,鼓励企业和个人主动提前预防失能风险,缓解因意外伤害引发的老年人失能,发展意外伤害医疗护理保险和长期护理商业团体保险。

老年护理原则范文第2篇

作者简介:常媛,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胡向阳,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讲师,法学学士,主要从事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56-02

一、成人监护制度概述

成年监护制度是指为了监督和保护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共同构成监护制度。成年监护制度在传统民法上被称为“禁治产人监护”、“准禁治产人监护”。目前,“禁治产监护”、“准禁治产监护”已逐步退出各国民法典,而被现代民法上的“成年监护制度”取代。纵观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在我国关于成年监护制度的法律规范中,只规定了对精神病人的监护,这个适用范围十分狭窄,而且我国关于成人监护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也过于笼统,主要体现为:监护理念落后、精神病人监护这一名称定位不准确、监护种类过于单一、没有划分监护层次、监护人权利与义务设定上的不平衡、没有监护监督制度等等,特别是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我国现行成人监护制度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存在诸多缺陷,对此,笔者不过多的阐述,下文仅就如何构建和完善我国的成人监护制度提出一些拙见。

二、对我国成人监护制度的构建

(一)从思想基础上看,构建成人监护制度应转变观念

在我国,一直以来都有着养儿防老的观念,老人的赡养和护理基本上依靠家庭,可是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施行,家庭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统一的一起居住的方式也开始转变,421式的家庭模式使子女赡养老人已经不像传统家庭模式一样切实可行,因为他们由于自身的生存压力和自己的小家庭需要照顾已经没有太多的时间和精力花费在赡养老人上,正如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以全票表决通过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案, 新法创设了一系列新的重要制度,该法第十二条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这已成为该法的一大亮点;此外,“常回家看看”也被写入法律,从而引起各方关注。由此可见,不说赡养,子女能常回家看看都成了如今老人的一个奢望。但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出现了一些新型的养老方式,如社区养老、养老院养老等等,这些为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提供了新的选择,因此,在当今的社会环境下,这也势必要求老人在选择养老方式时也应同时转变思想理念,选择更有利于家庭有利于社会的养老方式,所以,在我国,构建更加完善的成人监护制度也显得非常重要。

(二)从立法技术上,对完善我国成人监护制度的建议

1.确立新的成人监护制度的原则

我国现有的成人监护制度,还是一种重“他治”而非“自治”、“重财产”而“轻人身”、“隔离”而非“参与”的禁治产宣告制度,没有区分对被保护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都过于偏重对被监护人财产利益的消极保护,鉴于此,随着联合国推出“人权社会”的概念,大陆法系各国纷纷提出“为能力有障碍者提供平等参与民事生活的机会”为出发点的“尊重本人自我决定权、活用尚余能力和保障其生活的正常化”的新的监护理念,体现了对身心障碍人士和老年人最高境界的人道主义关怀,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构建,必须坚持以“尊重个人意志为原则、必要性原则、补充性原则”三大原则作为成人监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尊重个意志的原则,即充分尊重和保障老年人的人身权,尊重其其自身的意志,改变以往只重视财产权而忽视人身权的做法,这一点和德国的“防老授权制度” 的涵意相近,即指老年人或者病患者在其有行为能力时,以法律行为给予其配偶,子女或者其他可信赖之人以授权,在自己丧失行为能力之际,由受托人其活动。

必要性原则,是指对人监护制度的设计,根据其身心障碍程度的差异,给予相应多层次的监护制度安排,以充分保障各层次的被监护人行使权益的最大化,凡是老年人能够独立处理的事务,则就无设立监护的必要,关于增加监护层次笔者将在下文单独论述。

补充性原则,即指如果老年人事先已有自己选任的照管人,则以其为准,后来的监护人的选任只是做为一个补充,这一点是借鉴了美国的“持续性权授予制度”,这一制度是出现在美国联邦 1969 年实施的《永久性权授予法》中,它意味着承认人(监护人)在本人(即意思能力衰退的老人)意思能力丧失之后仍可以持续性地具有权,这就一定程度上保持了某些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这无论是对当事人还是对社会都是十分有利的。

2.扩大成人监护制度的利用对象

我国的成人监护制度,除了《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的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之外,就是《民通意见》第5条的将痴呆病患者包括进来,但总体上来讲,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成人监护制度的利用对象已经不能仅局限于精神病患者和痴呆病人,可以从精神、智力、年龄、身体障碍等多方面进行实质考量,对于高龄人群、身体有重度残疾的人(如危重病人、植物人)、脑瘫患者,都应吸收到成人监护制度的对象中来,以保护这些身心有障碍的人的健康权,使其有尊严的生活,同时配以登记制度取代法院宣告制度,以更好的保护其隐私权,这也是考量成人监护制度具有合理性的标志。

3.增设成人监护制度的层次

对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日本改革后的新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做法,按被监护对象的行为能力和判断能力程度而设立监护和辅助两种等级的监护制度。 即:如对精神处于严重丧失状态者(或者说完全丧失状态者)可实行监护,对老年人、身体障碍者则实行辅助,这是相对比较合理的方式。因为老年人的生理、心里机能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渐丧失判断能力的, 将老年人按照年龄的不同作为标准来设立监护, 尊重被监护人的残存意志,活用其尚余能力,可以兼顾不同阶段的老年人来确认其行为的效力,如,如出卖不动产等重大财产和进行日常购买食品时可以进行区分,这样不仅保护了老年人的权利, 同时也兼顾了交易相对人的权益。

4.承认意定监护的效力

所谓意定监护,指被监护人在具备完全判断能力的情形下,预先确定某人作为自己在欠缺判断能力时的监护人。承认意定监护的效力,正是“尊重个人意志原则”和“补充性原则”的体现,也充分体现了民法对私法的尊重与保护。目前,我国现行的监护类型主要是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承认意定监护制度,丰富了我国监护类型的种类,而且,按民事法律意思自治的原则,法律应规定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这样使得监护制度从整体上更多地尊重被监护人的意志,更细致地区分被监护人的需求,为生活中的弱者提供更人性化的保护和支持,确保他们与常人平等地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

5.平衡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正如前文所说,我国对老人的监护一直是以子女的监护为主,监护人一直处于义务多权利少的不平衡状态,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和《民通意见》第10条都明确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但对监护人享有哪些权利却没有明文规定,正是由于监护人履行职责没有相应的权利保障,使得监护成了“吃力不讨好”的角色,导致实践中监护人相互诿,监护人不尽职等问题,最终导致监护制度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在完善监护制度之机,应适当增加监护人的权益,如可以规定监护人享有如下的权利:报酬请求权、辞任权或拒任权、规定监护期限等,以此作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动力。

6.设立专门的监护监督机构

任何一项制度要有效的运作都不能缺少相应的监督机制,成人监护制度也不例外,有效的监督机制能够降低当事人在选择监护人上的风险,因此,要建立并完善我国的成人监护制度,就必须有相应的监护监督机制。纵观国外的制度,在监督机构方面的设立上,有的在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设立监护法官,专职负责监护事务,但在我国,司法、执法的资源都十分有限,我国的法院暂时还缺乏人力和物力去完成这项工作,因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可以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如居(村)民委员会中指定专人来担任监护监督人,因为居(村)民委员会就设在被监护人的住所地,最了解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情况,便于最迅速地采取行动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此外,还应当鼓励被监护人的近亲属或者其它关系密切的亲属和朋友担任监护监督人,因为这些人是被监护人最亲近的人,他们较为关心被监护人的利益,能够对监护人起到一定的制约和监督作用,从而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三)从行政管理层面看,政府应为成人监护制度的构建提供一个宏观环境

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变,传统社会伦理道德的日渐缺失,家庭照护功能又相对弱化,老人的监护问题不仅仅是家庭的问题,这已经成为一大社会问题,那么我们的政府也应该从强调经济的发展转向全面兼顾到社会的发展,重视弱势群体的利益层面上来,“经济效益最优化,社会效益最大化”应该成为现在政府的行动指挥棒,现在我们的政府应当更多地考虑如何保护弱势群体、促进社会真正的公平以及如何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这将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成人监护制度提供一个宏观环境。因此,这就要求政府从行政控制型体制向依法行政型体制的转变,要求政府各部门职能相互补充、相互协调配合,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和开展相应的工作,为老年人特别是为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并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总之,在我国日益老龄化的背景下,对中国成人监护制度的研究是从尊重和保障人权出发,当然,构建和完善我国的成人监护制度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它不仅需要我们转变思想观念,还要求政府为我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宏观环境,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从立法体制上进行修订,为我国的老年人监护制度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依据。

老年护理原则范文第3篇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多种性质和形式的老年长期护理机构相继涌现,但其服务模式主要还是医院的坐堂制,服务内容以打针、输液、测量血压等初级、重复的单纯技术操作为主,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老年人的护理需求。但对于一些行动不便的老人来说,定期去医院接受相应的治疗和护理非常困难,而长期在老年护理机构进行养老则面临护理费用较高的问题。有调查表明,老人的社区护理需求占70.1%,其中城市老人的需求率为50%,主要要求提供家庭访视护理服务,部分希望提供公寓式服务[2]。在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方式逐步成为主要的养老模式背景下,根据护理伦理学的公平和有利原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主动提供家庭出诊、上门护理、电话咨询等服务,但由于其服务成本高、潜在的医疗纠纷和风险严重影响着居家护理的顺利开展[3]。

社区老年护理的工作范围除基本医疗活动外,还应包括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和健康教育等方面内容,即对社区老年人健康进行保健指导,配合健康教育和适宜的干预管理,降低慢性病的危险因素,提高老年人自我照顾能力。但由于管理不到位和利益驱动,目前对于社区老年人的健康管理流于形式,常常突击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建立一批以备上级检查的健康档案,只有部分有偿式个人、家庭保健合同能实现社区护理的连续性和个性化服务,有悖于护理伦理学的公平和有利原则。

老年患者身心衰老,反应迟钝,说话啰嗦、口齿不清或语无伦次;还有些老年患者疑心重、脾气大、固执己见,不愿意配合医护人员。此外,老年患者病情复杂多变,易出现意识障碍和药物不良反应,给治疗和护理带来困难。根据护理伦理学的互助原则,护理人员应尊重和理解老年患者,以饱满的热情和温馨的语言,使患者获取温暖,建立互信,在实施护理措施时应审慎从事、耐心细致。由于目前社区护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部分护理人员工作不积极,对老年患者爱理不理,甚至流露厌烦情绪,在护理过程中按程序完成了事,动作粗鲁、责任心差[4]。

受长期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医疗价格体制影响,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依然处于重治疗开药、轻预防康复的以药养医的恶性循环,社区护理人员往往只愿意对老年病人进行一些有偿服务的护理项目。社区即使开展一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等免费活动,都会附带推介一些康复药品和器械,有悖于护理伦理学的有利原则。对于主动到社区来的老年患者,部分社区护士也不能一视同仁,对一些开药打针的患者态度较好,对一些不愿开药或对开药有疑问的患者就表现得脸难看、话难听,有悖于护理伦理学的尊重和公正原则。

1加强老年护理能力培养,提高护理人员道德素质

单纯的医疗护理己经不能满足老年人精神、心理、生活等多方面护理的需要。社区老年护理人员应树立新型的老年护理理念,一方面要接受老年护理知识和技能课程的系统培训,另一方面还要加强伦理道德素质的培养,明确社区护理人员应遵循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了解处理社区护理服务中一些伦理问题的原则与规范,培养其伦理观念和伦理决策的意识,规范其护理实践中的伦理道德行为。

2加强老年护理问题研究,规范老年护理服务标准

由于老年人在生理上、心理上处于明显的退化阶段,其护理要求也有着不同于中年人和年轻人的特殊性。目前我国老年社区护理的实施还在摸索过程中,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为服务标准不统一,使得社区老年护理的质量难以保证[5]。这就需要相关研究机构加强老年护理问题研究,尽快制定和规范统一的老年护理标准,包括老年服务对象准入标准、服务内容项目标准以及服务流程标准。

3完善老年社区护理组织,明确老年护理职责范围

为满足我国老龄化社会的需求、提升老年护理品质,社区老年护理所涉及的范围不应停留在传统的疾病护理层面上,而应延伸到社区健康和居家护理。政府应借鉴国外老龄人口的预防保健工作经验,划分好综合医院、康复医院、护理医院、社区护理服务中心等各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和范围,细化社区护理人员的角色分工,明确其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健康教育的工作任务,完善老年社区护理组织系统。

4制定老年护理质量评估体系,健全老年护理考核监督机制

目前社区老年护理的管理基本都是秉承医院护理管理的模式,缺乏符合护理服务要求和特点的管理规范和监督机制。相关部门应根据老年人护理特点,制定与社区老年发展相适应的护理质量评估体系,建立独立的考核监督机制,从根本上对社区护理人员形成约束和竞争,激发护理人员爱岗敬业精神,规范其护理实践中的道德行为,避免发生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从而提高护理质量。

老年护理原则范文第4篇

从表象看,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只需将老年人纳入到社会保障体制中即可,即所谓养老保险制度。然细究此现象之背后,社会护理保险法律制度的匮乏与滞后,无疑是导致此社会问题与矛盾突出的重要原因与实质。随着人口的大流动和大迁徙,单个个体很难应对大规模和细致且耗时较长的护理任务,这时急需要社会在这方面承担其应有的责任。社会护理保险法律制度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持其基本生存,并在物质赡养、精神赡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而该制度的构建将会在法律制度的层面保障达到法定年龄的老年人获得最低限度的护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社会护理保险法律制度的域外观察

社会护理保险,又称之为长期护理保险(Long Term Care Insuranee,简称LTCI),是指为那些因年老体衰、疾病或伤残不能自理,需要长期照顾的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费用补偿的一种保险。当被保险人身体衰弱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甚至不能利用辅助设备生活时,由保险机构付给保险金用来补偿其护理费用。[4]社会护理保险法律制度主要是应对人口老龄化而推出的一个保险项目。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社会护理保险制度存在着两种立法模式―――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前者以美国为代表,[5]美国主要以自愿保险的方式,采取商业保险模式。但这种以盈利为目标的保险模式,仅限于收入较高的中产阶级以上人群。而低收入人群的长期护理费用主要由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共同资助的医疗计划(Medicaid)支付,目前已承担了美国主要的长期护理费用。后者以日本和德国为代表。它们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由政府强制实施。日本当代社会保险立法的基调,是老龄化对策立法。1997年12月,政府颁布了《护理保险法》,其立法目的是:根据被保险人的身体及能力状况,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和社会福利服务,帮助其在家安度晚年。护理保险以市町村为单位实施,65岁以上老人为一类被保险人,40岁~65岁的各种医疗保险加入者为二类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必须经过申请、审批、认定程序,才能获得受给资格;保险给付包括在家护理服务费、护理和康复用品添置费、住宅改造费(改造成适合老人养病、康复的结构)等;护理费用由国库、地方财政、各种医疗保险基金和一类被保险人共同负担;而二类被保险人将增缴护理保险费。由于护理保险是全新的社会保险项目,该法规定了较长的准备期,将于2000年4月开始施行。[6]而从2000年开始实施的日本护理保险法,是继医疗保险、年金保险、涝灾保险、雇佣保险(失业保险)后通过的第五项社会保险制度。此前世界上只有德国有五种社会保险制度,所以这一制度的实施在日本国内外引起很大关注。新制度试图构筑一套以社会保险方式为基础,公平合理,使用简单的护理服务体系,这是日本二战后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改革。该法规的制定与日本社会的老龄化问题密切相关。[7]

德国社会护理保险的目标是,从法律和经济上改善护理保障,建立巡回的或者家庭护理。在家庭护理或者部分住院护理不足的情况下,承担有条件限制的完全住院护理费用。[8]而《社会护理保险法》也被称之为“社会保险宏伟建筑物上的拱顶石”。[9]护理保险中的受保险人原则上是法定医疗保险中的所有受保险人,包括共同保险的家庭成员。在德国,包括农民在内的约90%的公民参加了护理保险,这主要取决于德国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和雄厚的经济实力。

无论是以美国为首的商业模式下的长期护理保险法律制度,还是在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发达的德国和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日本的社会护理保险制度,一个基本的共性特征是,它们都有着完备的社会护理保险法律制度。这就启示我们,虽然西部民族地区的人口老龄化较东部或中部发达地区而言迟缓,但未雨绸缪,充分利用《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自治权”,制定符合西部民族地区实际的《社会护理保险办法》及相关的地方性规章制度,加大民生立法,以战略化的眼光看待西部民族地区的民生问题,将有重大意义。

二、社会护理保险法律制度在西部民族地区的具体构建

事实上,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老龄人口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在前述域外长期护理保险法律制度的讨论中,笔者认为,长期护理保险之所以其最终表现方式是社会保险,是因为其不单纯是一个家庭问题,事实上其是一个社会问题。在人口老龄化逐步加剧,尤其是家庭结构变迁,家庭模式核心化和小型化的时代背景下,社会护理保险法律制度的未雨绸缪,意义非同凡响。由于人口老龄化可能会对社会和经济发展将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从西部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发展适合不同收入人群的长期护理保险对缓解家庭及社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笔者认为,该制度的构建其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护理目标和原则。社会护理保险的目标是,从法律和经济上改善护理保障,建立巡回的或者家庭护理。在家庭护理或者部分住院护理不足的情况下,承担有条件限制的完全住院护理费用。[10]护理保险中的受保险人原则上是法定医疗保险中的所有受保险人,包括共同保险的家庭成员。所有具有户籍的公民都应当参加护理保险。

护理保险应当贯彻这样几个原则:保险原则、供养原则和救济原则。[11]按照保险原则提供待遇,是指如果社会保险成员缴纳了社会保险的保险费,那么他们将通过社会保险获得待遇,社会保险资金主要通过征收保险费筹集,但是国家也提供津贴;按照供养原则提供待遇,是指如果人们为社会作出过特殊牺牲和贡献,那么他们将通过官方获得供养(公务员供养、战争受损害者和士兵供养、因接种疫苗受损害者和因暴力行为受损害者的赔偿),供养资金由国家从税收资金中支付;按照救济原则提供待遇,是指如果人们不能从社会保险或官方供养中获得待遇或者获得的待遇不能满足需要,那么他们将通过社会救济获得待遇,社会救济资金从国家税收中支付。以德国为例,1997年国家为社会保障支出12361亿马克,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34.9%。[12]

(二)护理保险对象的确定。公务员和军人应当由国家负责,他们患病和需要护理时有专门人员负责并承担有关费用。除此之外的所有公民则纳入法定护理保险体系。可按照年龄将其分类:如65岁以上的人为第一梯队被保险者, 一定年龄以上至65岁以下的医疗保险加入者为第二梯队被保险者,从而区分保费支给范围、交费负担和交费方法。

(三)护理申请及认定。要想享受护理,必须接受保险者的认定,即先由被保险者提出申请,保险者根据申请派专门人员进行访问调查,由审查委员会进行最终审议,最后得出是否需要护理以及需要何等程度的护理。对认定结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设立的护理保险审查会提出申诉。如果认定需要护理,则由保险者派专人制定服务计划;如需要在家接受护理,则由家庭护理支援事业者所属护理专门人员负责进行;如利用设施,则由保险设施所属专门人员进行。

(四)保费支给及费用负担。对此,可借鉴日本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保费支给根据在家服务与设施服务有所区别。在家服务大体上可分为临时服务、全天服务和特别症对应服务三大类,其中每一类又可分为更细的项目。另外还有货给用具、福利用具购入费及住宅改修费等,共有15种服务,其中除福利用具购入费和住宅改修费是把现金支给个人外,其他各项都以服务形式支付。设施服务中,有护理老人福利设施(特别养护老人之家),护理老人保健设施及护理疗养型医疗设施共三种,总称护理保险设施。[13]

(五)服务提供机关和服务报酬。原则上由各省、市、自治区的事业单位和设施来提供服务,而这些机关首先要具备法人资格,同时人员配备、设施、经营条件上符合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经营在家服务的,有时即使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如果基本符合条件,经各市(县)镇村保险者的认可也可以从事,服务报酬由保险者支付。对于山区等偏远地区,条件还可以放得更宽一些。

(六)不服申诉及特别实施对策。被保险者如果对进行的护理认定、保险支给额度、保费征收等不服,可以向各省、市、自治区设立的护理保险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请求。护理审查委员会由社保机构代表、被保险者代表和公益代表三方组成的。当然,根据具体情况,该机构成员可以做适当调整。

(七)具体实施办法。具体而言,可以根据目前西部民族地区社会的现实情况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状况―――尤其是城市和农牧区的经济发展不均衡,分地区、分行业、分人群采取几种不同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其一,在诸如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相对较为发达的地区及其高收入人群及行业中,可推行商业性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较高,要求投保人有足够的可支配收入。以最近推出的“全无忧长期护理个人健康保险”为例,30岁女性,保额10万元,缴费期为20年,年缴保费需7600元。像这么高的费用,不是城镇一般收入人群和农村大多数人所能承担的,因此这种模式只能满足部分人的需要。[14]其二,在西部民族地区各县市的城市人口中,可以推行个人、企业、政府共同承担护理费用的保险制度模式。其三,在西部民族地区相对贫困和绝对贫困的农牧区及相关人群中,宜推行由政府全部负担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建议将该部分护理费用纳入基层组织的财政预算,并加大对当地基层组织的财政支持,鼓励并财政支持基层建立各种类型的护理中心,并鼓励社会互助。

三、简短的结语

笔者认为,国家应该提供这样的一种保险法律制度: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卧有所理,使每个已达法定年龄之老年人真正实现“老有所乐、老有所为”。该制度的制定不能是朝令夕改式的草案,亦不是政治意识形态的堆砌,而是确实践行“依法治国”的方略。为此,有必要以地方法规、规章等形式制定符合西部民族地区实际的《社会护理保险办法》,从而从制度上保障“孝顺”这种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让西部民族地区的每个社会主体都能享受“尽孝”的心理满足感,从而在制度上保障“和谐西部民族地区”的构建。须知“和谐西部民族地区”之构建绝非仅限于几幢大楼、大厦、高速公路等硬环境的建设,社会和谐是一个浩大的工程,同时还包括心理和谐、精神状态和谐。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就应该起到将资源配置到最优化的目的,而不仅仅是树立几个典型―――树立典型的制度效率明显小于直接以法律的方式明示的效率。显然,作为已经为国家做了大量贡献,且其抵御社会疾病风险、老龄风险、护理风险的能力较现代市场风险要微弱的多的老年人而言,《社会护理保险办法》的制定正当其时。

参考文献:

[1] 回良玉.完善体制机制,强化为老服务,积极应对老年人口增长高峰[N].人民日报,2009-2-7,(02).

[2] 王.2030年后中国老年人口比例逾24% ,将超过美国[N].环球时报,2009-4-23,(06).

[3] 郭志仪,曹建云.2006-2050 年人口发展趋势预测[J].大学学报(汉文版),2006,(4):11.

[4] 蒋虹.论发展我国长期护理保险[J].保险研究,2006,(10):38.

[5] 韦公远.美国的长期护理保险[J]. 金融经济,2006,(7):48-49.

[6] 方乐华.日本社会保险立法的演变及最新动向[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5):49-50.

[7] 李光勇.试析日本社会护理保险制度建立的原因[J].现代日本经济,2003,(2):43-46.

[8] [德]霍尔斯特・杰格尔.社会保险入门―――论及社会保障法的其他领域[M].刘翠霄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52.

[9] [德]布吕姆.德国社会福利法导论[A].德国技术合作公司、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德劳动和社会法合作文集(1996-1999)[C].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51.

[10] [德]霍尔斯特・杰格尔.社会保险入门―――论及社会保障法的其他领域[M].刘翠霄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52.

[11] [德]霍尔斯特・杰格尔.社会保险入门―――论及社会保障法的其他领域[M].刘翠霄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5.

[12] [德]霍尔斯特・杰格尔.社会保险入门―――论及社会保障法的其他领域[M].刘翠霄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6.

[13] 赵立新,周秀芹.日本护理保险法析议[J]思想战线,2002(2):126-127.

老年护理原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内科老年病人 心理问题 护理

由于慢性病长期缠身,迁延难愈,老年慢性病人常易出现焦虑、内疚、自责的心理,消极悲观,自暴自弃,甚至出现绝望厌世心理。对于这种心理变化,家属在谅解的同时,应热情关心,耐心引导,帮助病人树立战胜顽疾的信心。

一 心理问题及护理原则

1.悲观消极

人到老年自然就有一种日落黄昏的感觉,这种脆弱的心理在患病后得到负性增强,产生悲观失望的心理。主要见于平素自尊心和独立性较强且病情较重的病人。

护理原则:关心一支持一鼓励。病人这一心理产生的基础是不敢面对现实。 针对这种情况要取得家属的配合,主动关心人,讲解主动配合治疗的意义。对病人每一点认识的提高和精神的振作都要给予肯定和鼓励.

2.孤独寂寞

主要出现在住院时间较长缺少亲人陪护的病人。这类病人多性格内向,不善交往,加之很少有人前来探视。病人表现为无所事是,情绪低沉等。

护理原则:与病友进行感情交流是消除孤独寂寞的最好方法。在护理上要主动与病人接触,交流思想,首先成为病人交往的对象,然后帮助病人与其它病友进行感情交流。

3.焦虑不安

这是老年住院患者最常见的心理问题。他们对自己所患何病,严重程度,何时能治好等不清楚,因此焦虑不安,表现为烦躁,食欲下降,睡眠不佳等。

理原则:解释一支持一放松训练。针对患者提出的问题予以认真的解释,指出焦虑不安产生的原因及不利影响,并进行放松训练。患者可在短时间里消除或减轻这种心理,睡眠及饮食状况会有明显改善。

4.疑病

在老年病人中较为多见,此类病人多具有固执、吝啬、谨慎小心和只相信自己不相信别人的性格特点。表现为过分关心自己的健康。

护理原则:适度保证一疏导一解释。

5.恐惧紧张

主要见于病情加重或癌症病人,与求生的本能形成强烈冲突,因此产生恐惧紧张。

对这类病人要给予更多的同情,要更加细心,言行要谨慎,不要让病人感觉到病情危重,尽量满足病人的要求,同时向病人讲明病情波动是常见的,以减轻恐惧心理。

6.过分依赖

老年住院病人不同程度存在这一心理,但以依赖性较强和长期有人陪护的病人较为明显。

护理原则:向病人讲解活动的重要性,鼓励病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减少不必要的帮助。

7.情绪不稳

多见于具有易激惹,性格急躁,爱挑剔等特点的病人,对自身疾病所致的不适及稍不如意的事情都要发泄出来,对象常常是护士或陪护人员。 对此类病人要理解,宽容和忍让,同时进行开导,给予周到的服务去感动病人。

二 护理措施

1.首先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

新住院的患者,情绪起伏是最大的,对于这类患者护士要像对待自己的家人一样,主动、热情的关心他们,对病情和治疗做最详细的说明,消除他们内心的恐惧,使他们放松心情。在言语方面也要十分注意,不可有过激的言行,避免刺激患者。在饮食方面也要注意,针对不同病症的患者制定不同的饮食习惯。对治疗操作中的失败,要表示歉意,以得到患者的谅解。不要嫌弃患者的啰嗦,用和蔼轻松的语气和患者交谈,尽量满足患者的要求,同时也争取家属配合做好患者的工作,取得患者的信任,使其精神上有一种美好的寄托,更好地配合治疗。

2.用事实说话

对于患者的不信任,护理人员应慢慢引导,向患者或家属详细讲解疾病及治疗方案,并强调不同的机体存在着不同的差异。在护理过程中,要有技巧的在患者面前树立良好的医护形象,赢得患者及家属的信任。

3.与患者进行情感的沟通

要排除老人的孤独感,维护老年患者的最佳心理状态,时时、处处、事事给予理解、尊重、同情、体贴,护理上做到有情、有礼、有心、有益。安排一些有益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如下棋、老年保健知识讲座等。

4.做好与患者家属的沟通

患者家属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患者的心情,与患者家属做好疾病以及医疗方案的介绍,使其相信医务人员。介绍主管医生和护士给患者家属,尽快熟悉医院环境,积极对病人进行宣教。对患者家属详细讲解患者平常的饮食,如哪些食物可以吃,哪些食物可以少吃点,哪些食物不可以吃,这些都是根据患者的身体情况而变化的。如果因为经济原因的,要说清中断治疗可能对患者造成的影响,尽量帮助患者以及家属克服困难,接受治疗。并保持好的心情,直至痊愈。

三 结论

在新的护理工作模式中,护理工作已不是单纯的打针、发药等简单工作,更包括了心理护理等高层面且更具复杂性、创造性的工作。通过对患者心理的护理,消除患者以及家属对医疗护理工作的疑虑,积极配合医院的治疗,使其疾病得到早日康复。

老年护理原则范文第6篇

【摘要】本文以作者实际经验为材料,介绍了老年病人心理问题,并给出了老年病人心理护理的创新性研究――有效沟通。

【关键词】老年病人;心理问题;护理

老年病人常见心理问题及护理原则:

1 焦虑不安

这是老年住院患者最常见的心理问题,每个患者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但以首次住院的患者入院第一周最为明显。他们对自己所患何病,严重程度,何时才能治好等还不清楚,因此焦虑不安,表现为烦躁,食欲下降,睡眠不佳等。

护理原则:解释一支持一放松训练。针对患者提出的问题予以认真的解释,使患者了解自己的病情(特殊情况除外如癌症患者等),指出焦虑不安产生的原因及不利影响,并进行放松训练(自我按摩,简易保健操等)。患者均能接纳护士的意见,在较短的时间里消除或减轻这种心理,睡眠及饮食状况会有明显改善。

2 孤独寂寞

主要出现在住院时间较长缺少亲人陪护的病人。这类病人多性格内向,不善交往,很少言语,其它病人亦不愿同其交往,加之很少有人前来探视,病人感到非常孤独,十分寂寞,表现为无所事是,情绪低沉,常常卧床等。

护理原则:建立与病友进行感情交流的渠道是消除孤独寂寞的最好方法。这类病人虽表面沉寂,但内心情感丰富。在护理上要主动与病人接触,交流思想,首先成为病人交往的对象,然后帮助病人与其它病友建立交流的通道,还可引导病人参加一些切实可行的活动,如读书、下棋、打太极拳等。

3 悲观消极

人到老年自然就有一种日落黄昏的感觉,这种脆弱的心理在患病后得到负性增强,产生悲观失望的心理,认为自己没用了,还要给别人增加负担,所以求治的主动性不高,往往被动配合治疗。主要见于平素自尊心和独立性较强且病情较重的病人。

护理原则:关心一支持一鼓励。病人这一心理产生的基础是不敢面对现实,其实是一种逃避行为。针对这种情况要取得家属的配合,主动关心病人,使病人认识到亲人们爱他(她),盼望他(她)能早日康复,讲解主动配合治疗的意义,在精神上要首先战胜自己。对病人每一点认识的提高和精神的振作都要给以肯定和鼓励.应该指出的是,家属的关心与支持是十分重要的。

4 恐惧紧张

主要见于病情加重或癌症病人,认为病入膏育,正向死亡靠近,与求生的本能形成强烈冲突,因此产生恐惧紧张。

护理原则:对这类病人要给以更多的同情,护理要更加细心,服务周到,言行要谨慎,不要让病人感觉到病情危重,尽量满足病人的要求,同时向病人讲明病情波动是常见的,可以减轻恐惧心理。

5 疑病

在老年病人中较为多见,此类病人多具有固执、吝啬、谨慎小心和只相信自己不相信别人的性格特点。表现为过分关心自己的健康,如有一点不适,就怀疑自己是否患有何种疾病。

护理原则:有充分依据的适度保证一疏导一解释。

6 情绪不稳

多见于具有易激惹,性格急躁,爱挑剔等特点的病人,对自身疾病所致的不适及稍不如事情都要发泄出来,对象常常是护士或陪护人员。

护理原则:对此类病人要理解,宽容和忍让,同时进行开导,给以周到的服务去感动病人,使其改变态度。

7 过分依赖

老年住院病人不同程度存在这一心理,但以依赖性较强和长期有人陪护的病人为明显。他们事事想让别人帮助,即使自己能做的也不想去做,完全适应了在别人的照料下生活,形成了依赖性,对康复十分有害。

护理原则:向病人讲解活动的重要性,鼓励病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减少不必要的帮助,根据病情制定每日活动计划。

讨论

在新的护理模式中,护理工作已不是简单的打针、发药等技能工作,而是包括了有心理护理在内的更为复杂的,具有独立性的、创造性的活动1~3。这些创造性活动需要通过有效的护患沟通来完成,有效沟通则是实施心身整体护理的关键,通过有效沟通来提高护理质量,使病人从身心两方面得到最满意的康复。

参考文献

[1] 昌杰.浅谈内科老年病人的护理.广西医科大学学报,2000

[2] 邵永春.内科整体护理中的健康教育.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医学版,1999

老年护理原则范文第7篇

【关键词】老年人;监护;意定监护;监护监督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9-0010-03

一、老年监护概述

老年监护是指对于因精神耗弱、智力退化而导致意思能力减弱以致无法处理自身全部或部分事务的老年人的监督和保护。

老年监护可分为法定老年监护和意定老年监护。法定老年监护是指依法律规定强制设定的老年监护,这种监护类型的设立、变更、终止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而意定老年监护是指在老年人具备意思能力时,按照法定方式与监护人订立关于人身和财产事项的监护契约,当被监护人的意思能力不足或完全丧失时,由监护请求权人即契约相对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查同意后成为监护人,负担起监护的职责。

新出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提及了老年监护的相关内容,可适当解决老年人权益保障出现的新问题,但进一步细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老年监护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配套措施,强化操作性,做到有法可依,从而弥补我国法律漏洞,完善法律体系;顺应“尊重老年人自我决定权”和“维护老年人生活正常化”等国际人权新理念,将被监护人剩余行为能力作为考虑重点进行立制理念和具体规定的改革,与国际法律新发展保持同步。从实践来看,完备的老年监护制度是社会安定和谐的前提。人口老龄化带来严峻挑战,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数量巨大,失能老人和高龄老人比例高等特点,我国有限的经济发展水平极大制约了社会保障体系的迅速建立,而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构建完善可弱化这种制约。“空巢老人”、“失独老人”现象的出现以及计划生育政策都削弱了中国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存在感,老年人难以享受充足的物质赡养和精神抚慰。因此,急需完善的老年人监护制度。

(一)老年监护制度的特征如下

1.重视被监护人的自由意志

“尊重老年人自主决定权”和“维护老年人生活正常化”两大理念要求老年人监护制度不能剥夺老年人的剩余意思能力,在保护老年被监护人最佳利益的前提下,依老年被监护人的意志,协助他们主动地参与社会活动,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

2.一般情况下配偶难以成为监护人

监护人必须本着切实维护老年被监护人利益的宗旨,监督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监护人职责是否妥善履行关系到老年被监护人的切身利益,因此选择监护人至少需要考虑监护人能否尽责以及监护人是否具备监护能力。在老年监护中,被监护人的配偶与被监护人长期共同生活,熟悉被监护人的事务,更能够从被监护人的利益出发为监护行为,但配偶亦多为老年人,难以承担监护配偶的重任。

(二)老年监护制度的功能

1.维护老年人群体权益

老年被监护人因为意思能力的不足难以处理自身事务。法律为保障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老年人免于因生理缺陷无法行使权利致利益受损而设立监护制度,要求监护人根据被监护人切身利益来判断老年人的意愿,监督和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真正尊重和切实保障老年被监护人的权利。

2.维护交易安全

老年人不会因为年龄限制而与社会脱节,但会因精力、智力的减弱,可能无法妥善处理自身事务,对具有较强专业性或新事物的理解能力较弱,会加大交易风险。让监护人做出合理的法律行为,可避免老年人做出有损交易安全和妨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3.增强社会保障

老年监护制度是老年人养老问题的解决途径之一。老年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选择监护人,除此之外法律也规定了法定监护制度来强制其亲属或监护机构履行监护职责。老年监护立法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监护法律关系中各方的权利义务来避免亲属之间的纠纷,维护了家庭和谐,增强社会保障功能。

二、发达国家老年监护立法

20世纪50年代之前,英美法系国家的老年监护制度是以限制老年人的剩余意思能力为前提的监护。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这些国家认识到原有老年监护制度的缺陷,在此背景下产生了持续性授权制度,它是一种非常典型的意定监护制度,指本人在具备意思能力时事先确定持续性人,授予其权,并与之订立有关财产、人身方面监督保护的契约,并且约定即使授权者今后意思能力不足,只要权未因其他法定原因灭失,如人死亡或辞去委托,人仍享有权,继续为本人。

美国1969年颁布实施的《持续性权授予法》中规定财产和人身两种不可合并的。在其意思能力受到限制后权授予依然有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法院登陆保护,委托人应向法院提出申请,通知老年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对权的行使进行监督。

英国设立永久性权制度,自然人在满18岁并具有完备意思能力时,可就人身看护或财产管理选任其他年满十八岁未破产的自然人或未破产法人作为人,但必须采取要式方式,若其丧失意思能力,就由该选任人向法院申请登录,并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经得保护法院允许后,该选任人即可进行行为。制度设立初期仅限于财产管理事项,后逐渐扩大至人身保护方面。

公共监护制度作为法定老年监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公共监护制度是指对于有被监护的需要但是其亲属朋友中又无合适人选,并且其本人由无法承担私人监护费用的人,由有权机关为该人指定一个公职人员或者公共机构作为监护人。公共监护人以老年人的财产管理人或者人身保护人的身份承担着管理被监护人财产和照顾被监护人生活的职责。公共监护人与被监护人非亲非故,不是基于血缘或情感联系而承担监护责任,因此公共监护人的监护行为应当受到严格的监督。公共监护制度允许公权力介入失能人的私人生活领域,但在制度运作过程中必须避免公权力的滥用损害了老年被监护人的利益。

德国法中对成年人的监护开始使用新设置的照管制度。照管设立的要件包括:第一,成年人因为生理或心理上的障碍而缺少处理自身事务的能力。第二,设立照管人确有必要性。第三,尊重成年人意愿,如果成年人能够做出合理意思表示,则依据该成年人的申请确定照管人。如果成年人对照管的设立持反对意见,那只能当医生出具的诊断书能够佐证该成年人确实缺乏管理和决定自身事务的能力时,才可以越过该成年人的意志,为其设立照管。《德国民法典》为照管制度规定了包括监督人和法院在内的双重监督机制,可任命一名照管监督人监督照管的履责情况,及时向监护法院汇报;监护法院可以就监护人和监督人的全部活动进行监督。涉及被照管人重大利益的特定事项,照管监督人和法院还拥有批准权,从不同角度对照管的实施进行了监管,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照管人滥用权利损害被照管人利益的情况的发生。

三、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和问题

我国现行老年监护的相关规定主要包含于成年监护中,如《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通意见》)以及2013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一)《民法通则》中的老年监护

现行《民法通则》只规定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对成年人尤其是老年人的监护没有涉及,这使得一些新型养老方式在法律上的效力处于模糊状态。我国现行的监护制度在剥夺自然人的部分或全部行为能力之后为其设立监护人以填补被监护人意思能力的空缺,从而保障交易安全维持社会秩序。这种制度的设置忽视了老年人的意思自由,对老年人的合法权利缺乏必要的尊重。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意定监护

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目的为应对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情况,积极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例如第18条的“常回家看看”条款,规定与老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老人,对老人的精神进行慰藉。该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在于增加了老年意定监护的内容,如第26条第1款规定老年人可以就自己的日常生活、财产管理等在自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与他信赖的人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这意味着成年监护的范围从只限于患有精神病人的一种情形扩大至所有丧失部分或全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老年人可在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确定监护人。

(三)我国现行老年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1.监护制度立法体例不完善

我国将监护制度设置在《民法通则》总则部分。首先,过于笼统抽象的规定削弱了法律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功能,降低了制度的可操作性,难以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真正有效的保障和维护。其次,监护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被监护人,监护关系主要包括监护人、被监护人以及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述内容主要归属于亲属法领域。

2.意定监护制度尚未完全确立

2012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虽然规定了老年人可以在意思能力具备时预先确定监护人,但是规定得过于简单笼统,监护的开始时间、设立的具体程序以及监护的监督等方面未加以具体规定,因此可以说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尚未完全确立,详细实施规定的缺乏极大拘束了意定监护制度的可行性。

3.缺乏对监护人的合理监督

我国民法通则对于监护人是否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并没有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于监护人的监督只是依赖于家庭成员,这样并不能切实有效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如第18条第3款、《民通意见》第20条,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有关单位进行监督,这些规定过于原则,主要依家庭内部的监督无法发挥监护监督应有的作用,也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一般来说,监督人和监护人同为家庭内部成员,碍于各种主观因素无法客观中立地监督。监护人一般是与被监护人同住,与其他监督人并不在同一生活空间中,造成了监督人难以及时获知监护人可能存在的侵害行为,无法进行日常监督。同时,监督人的监督方式是向法院申请撤销被监护人的资格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讼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这种监督体现为事后救济性,只具有补救性,对监护人的非法监护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预防。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监护监督处于立法的空白地带,这造成监护人滥用或怠于监护的情况经常发生。

四、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一)立法体例的完善编排

从世界各国的观点看,监护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两种,一是监护基于亲属关系产生,所以将监护置于亲属编内,如大陆法系的德、日等国家;另一种则是注重总则的指导功能而将监护置于总则编内。我认为,虽然在现行监护制度的运作过程中,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不一定是绝对的亲属血缘关系,但是一般与亲属关系密切相关。再者,总则部分的监护制度会由于模糊概括的规定而减弱该制度本应发挥的作用,因此将监护制度置于亲属编较为合适,老年监护作为监护的分支,自然也包含在亲属编。

(二)融入时代的新理念

重新构建和完善我国老年监护制度时,应当分析和参考世界较为先进的立法理念,遵循“尊重自我决定权”和“维护生活正常化”的时念。以保障老年被监护人利益为出发点,平衡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构建完善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立论思想。

首先,“尊重自我决定权”是指尊重老年人决定自己事务的权利,尊重老年人的人格独立人格尊严,严禁任何人对老年人生活的不合理干涉。尊重老年人在意思能力完备时预先选定日后处理其事务的人的决定。

“维护生活正常化”是指应当努力协助老年人融入社会,进行正常的社会互动。老年人为家庭为社会所作出的贡献决定了其在暮年应当得到尊重和照顾,这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当今社会和谐风气建设所必需。

(三)设置老年监护的监督机制

国外监护制度为监护设置合理有效的监督机制以督促监护人全心全力履行监护职责,使得整个监护制度真正贯彻实施,从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1.设置双重监护监督机制

监护监督人可由老年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担任,监护监督机构则是国家专门设置的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对监护人进行监督。监督人和监督机构相互配合,但是在监督分工上应当有区别,监督人应当定期听取老年被监护人的陈述,记录监护人的履责情况,进行日常监督;而监督机构则应当派出公职监督人员查阅监护、监督记录,听取监督人意见,对监护人和监督人的行为进行统一监督。这种监护人、被监护人、监督人的三角结构更有利于构建稳固的监护制度。

2.明确监护监督人职权

监护监督人的职权既是监督人的权利亦是监督人的义务,应该包括:敦促监护人全心全力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定期核实校验监护人出具的监护报告书以及被监护人的财产清单,出具监督意见书后一起向法院提交;当监护人针对涉及老年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做出决定时,应当经过监督人的批准或同意;对于监护人违反监护义务甚至侵害老年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及时向国家监督机关进行汇报,并请求法院更换监护人并追究不当监护人的民事、刑事责任。

(四)完善意定监护制度的设置

1.意定监护契约的地位

在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构建完善中,意定监护制度的设计是非常关键的部分。首先,意定监护的核心就在于双方自愿平等达成的意定监护契约。意定监护契约必须具有真实性和公平性,所以意定监护契约必须为书面形式且在签订时应当有除当事人之外的至少两名见证人在场,确保契约的签订是出于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排除受到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的可能性。

在意定监护中,监护人选可以由老年人自由确定,可以有一个或多个监护人。被监护人可以与各个监护人分别订立契约从而每个监护人按照契约确定的职责范围进行监护,也可以与多个监护人共同订立一份契约,多个监护人共同进行监护,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在意定监护契约中约定。

2.监护人的职责设定

监护人的职责可以包括:照顾老年人的日常起居生活;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协助管理老年人的财产;代老年人参加诉讼等。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婚姻、遗嘱等身份行为不能纳入监护职责范围。关于监护人的权利,类似于法定老年监护,为了敦促监护人尽心尽力地履行职责,可以规定监护人享有报酬请求权,报酬可由双方在契约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双方可参照被监护人住所地人均生活消费水平进行协商确定,也可请求人民法院指导定额。另外,监护人还可以享有辞任权,即当监护人认为自己由于身体、心理、精神原因并不能继续作为适当监护人时,可以通过与被监护人协商的方式辞去监护。

3.意定监护制度的监督机制

意定监护制度是基于双方的信任而建立,监护人的选任是基于老年被监护人的信赖,为了使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监护契约,就必须为意定监护制度设置全方面的监督机制。

参考法定老年监护制度,监督的职责也应当由监护监督人和法院共同履行。最原则性的规定为监护监督人和监护人不得由同一人担任,监督人可以由被监护人在契约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由法院指定。在双方监督主体的关系中,以尊重老年人自我决定权为指导原则,降低公权力的介入程度,强调监督人的直接作用,法院则通过确定监护人、审阅监护报告、受理监护人申请等方式对意定监护的运作建立完善的监督。

参考文献:

[1]奚志勇.中国养老[M].上海:文汇出版社,2008:56.

[2]李欣.私法自治视域下的老年监护制度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3:73.

[3]余延满.亲属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79.

[4]史尚宽.亲属法原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95.

老年护理原则范文第8篇

【关键词】老年病人;口服用药;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R4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0―0042―02

据资料显示: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全国人口超过13%。慢性病老人、空巢老人、无子女老人和失独老人持续增多,使高龄、失能和患病老人的照料护理问题成为中国快速人口老龄化下突出的社会问题。人老多病,多药并用,老年药物使用频率高达77.6%,人均服药3.16种,15.2%的老年病人同时服用了5种以上药物,80岁以上患者药物不良反应率在25%[1],口服用药虽然方便,但老年人由于各个组织器官发生退行性改变,尤其是肝肾功能不同程度衰退,视力、听力、记忆力、理解力下降,知识缺乏,对治疗依从性差等,使老年病人药物不良反应增加,常错服、漏服、擅自乱服药物等,造成不良后果者时有发生,严重者危及生命。因此,加强住院老年患者口服用药安全管理是护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1 资料与方法

收集我院2012年7月―2012年12月住院的60―89岁160例老年患者(意识清楚,能独立回答问题),发放问卷调查表,了解住院期间口服药情况及安全问题。

2 结果

3 讨论

通过表2可见,老年病人口服用药种类多,3种以上占93%,而65%的老年病人口服用药存在安全隐患,24%老年病人自行带药服用,23%老年人口服药信息接受不准确而未按时服药,不按指导服药的占13%,加强老年人口服用药安全管理势在必行。

3.1 作好老年病人口服药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评估[2] 评估老年病人服药能力以判断其能否自行服用药物是用药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充分评估老年人的视力、听力、记忆力、阅读力,良好的听力是老年人正确辨别口服药物种类和类别的重要条件,听力差未听清口头医嘱,造成服药差错,记忆力下降是导致老年人漏服、错服药物的重要原因,未能正确阅读和使用说明书存在盲目用药问题。所以,护理人员要及时解决老人困难,及时提供照护和帮助,给予人性化关怀。护士发药前应仔细打开包装,给老年病人备好开水,发药过程中严格执行口服药原则,及时督促病人服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病人,给其喂服,坚决执行服药到口原则,遇病人不在病房或因故暂不能服药,应将药物取回,适时再发或交班。

3.2 增强护士服药安全意识,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是住院老年病人服药安全的保障[3] 护士从负责备药到协助老年病人服药的全过程,直接关系到患者的服药安全,护士长加强对护士服药安全意识的教育,组织培训用药原则、药理知识、药物不良反应检测、观察及处理。加强对服药过程中的监督力度,使护士主动对老年病人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对有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患者提供协助、嘱咐、指导,提高预见性护理能力。

3.3 加强对患者、家属及陪护的教育 老年人由于患几种疾病,服药种类多,有些老年病人住院前就长期服药,已形成了自己的服药规律,对病房护士实施服药到口顺应性差,护士应予干预,训练其自我服药能力,加强对病人家属、陪护人员管理,主动向他们宣传安全服药知识,并及时与其沟通,强调正确用药的必要性及意义,纠正老年人不重视用药,随便服药等心理,在交流中了解和分析患者服药过程中易发生的安全隐患,告诉他们预防措施,对特殊药物应详细介绍其目的、服药方法,如护士为了避免药物潮解连同小包装一起发给病人,病人服药时未仔细查看,误将包装看成药物一起服下。因此,护士应详细交代服药时的相关注意事项,使用特殊包装的药品应单独摆放。

3.4 提高医护人员自身素质,加强药理知识学习,增强安全服务能力 护士需不断更新知识,每用一种新药都要详细阅读说明书,了解其用法、作用、副作用、禁忌症,科室建立新药使用手册,医护人员要熟练掌握患者用药不良反应及处理原则,增加或停用某种药物,应及时告诉病人,病人有疑问应虚心听取,重新核对无误并予以解释,遇老年患者拒服应了解原因,及时与主管医师联系,酌情处理。护士不要盲目执行医嘱,如解热镇痛药对高热老年病人应慎用,掌握好剂量,先用半量,以免造成大量出汗而虚脱;降压药使用前,应了解患者基础血压,应在早晨醒后立即服用并检测血压,作好记录,防止血压降得过快或过低,使脑血流量不足引起头晕或诱发脑梗塞等。

3.5 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由病区护士长负责,科室建立用药安全检查制度,由护士长、主班护士负责巡视工作,加大监督排查力度,确保用药安全,严把服药到口各个环节,将一些老年患者服药意外作为案例分析,及时发现潜在隐患,将其消灭于萌芽状态。

3.6 强化用药监测与出院带药指导 做好给药方式、给药时间监测,给药后的监测和随行工作是用药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药后,随时观察服药效果及不良反应,如:洋地黄应防中毒,某些药物使用后可产生药物热或皮疹,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医生处理。在病人出院时应仔细向病人及家属讲解所带药物的有关知识,特别是常见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建议病人记录每日用药量、时间,药瓶、药盒要有鲜明的标签,或用特殊的药瓶、药具,避免老年病人多服、漏服或不规则服药现象发生。嘱其及时销毁未用完的过期、变质药品,以免与现用药品混淆,造成不良反应。

4 结论

针对老年病人年龄大、记忆力减退、视力减弱、分辨能力差、行动迟缓、服药种类繁多、易漏服、自行服药、不按指导服药等问题。通过对护士进行服药安全管理意识教育,提升医护人员自身素质,提高护士全面评估老年患者服药能力,对患者家属、陪护人员进行安全服药宣教和管理,建立监督机制,加大老年患者口服用药全过程监控,坚持服药到口,做好出院带药指导,是老年病人安全用药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药品不良反应知识读本[M]. 北京: 中国档案出版社, 2004.

老年护理原则范文第9篇

[关键词]老年患者护理安全

护理管理护理安全是反映护理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志,是保护患者得到良好护理和优质服务的基础,对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科是干部病房,主要收治的是老年人,他们生理机能退化,总体生理功能下降,加之老年患者慢性病多、病程长、病情重、用药复杂等特点,使得影响老年患者安全的危险因素大大增加,成为老年患者疾病康复的极大障碍。总结分析导致老年患者安全问题的各类因素,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管理措施,从而更有效地预防老年患者各类意外发生,降低疾病的潜在风险,能更有效地提高老年患者的护理安全管理效能。1、 导致老年患者安全问题的因素1.1 生理性因素 老年人由于各器官生理技能退行性变化,往往反应迟钝、行动迟缓、平衡能力下降,使发生意外事故的几率大大增加。有文献报道每年约30%的老年人跌倒一次或多次,而跌倒的概率随年龄递增,80 岁以上跌倒的年发生率高达50%。(1)随着年龄增长,老年人喉腔粘膜萎缩、变薄、感觉进退,咽缩肌活动作用减弱,咳嗽反射与喉反射减弱二导致误吸、易噎、易呛,造成窒息或吸入性肺炎。(2)研究显示高龄活动无耐力占老年人跌比例最高。(3)餐后收缩压显著下降,是老年人常见现象。跌倒与餐后血压下降有关,是高龄老年人跌倒的重要原因。1.2 病理性因素 (1)患脑血管病后的老年人,肢体活动障碍,协调性欠缺,易发生意外损伤。(2)老年痴呆者由于自理能力丧失,易导致日常活动中的意外损伤。(3)疾病对导致机体对药物的吸收、排泄、生物转化均有一定影响,加上药物的副作用等会诱发跌倒。1.3 心理性因素 焦虑症、抑郁症是老年人常见的心理精神问题。现今社会常见的空巢现象,离退休综合症、高楼住宅综合征,使得老年人与外界接触机会减少,导致孤独、压抑等负面情绪,如果处理不好,则可能出现自杀自伤等意外情况。1.4 药物性因素 老年人群是健康行为保健中的脆弱人群,调查研究显示:社区老年每天均服药者占半数以上,且平均一天同时服三种药者达18.74%。药源性问题正越来越成为影响老年人安全的重要因素。在临床护理工作中,护理人员对老年患者的服药能力、独立生活能力评估不足,在实际工作中不能了解老人困难,在执行过程中未遵循服药到口原则,如替老人打开药物包装,备水、及时督促服药等。从而导致老年患者少服、多发、多服、错服、漏服药等现象发生。1.5 院内感染因素 (1)老年患者免疫功能低,呼吸道组织结构退行性变,呼吸道防御屏障功能衰退,易发生医院内获得性肺炎。(2)老年患者住院时间延长与院内感染呈显著的相依关系,住院时间越长,医院内感染几率越高。1.6 环境因素 病区环境因素常常是导致老年人发生跌倒、损伤的重要因素。如病房灯光昏暗或直射;地面不平或有障碍物,积水、地面太滑;家具多棱角;病床高度不适,无床档;座椅不稳,无扶手靠背等。1.7 技术性因素 护理人员技术水平低、经验不足或协作能力不高等原因,对患者安全构成的威胁,特别是各新技术、新业务的引进与开发,使护理操作范围拓展,护理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工作技术方面的风险加大,而影响老年患者安全。1.8 组织管理因素 (1)思想教育不到位,安全意识不强。(2)规章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对职责、制度、常规的督促检查不到位。(3)业务技能水平低,对新护士、进修及实习护士的业务培训及新业务、新技术开展等方面的训练未能及时跟上。(4)管理不力、要求不严,未认真履行好管理者的职责,对工作各个不安全的环节缺乏预见性,未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力。

2、 对策

2.1 认真做好安全评估 找出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加强风险防范,做好预见性护理。 建立不良事件风险评估制度。针对老年患者主演期间容易发生跌倒、走失、压疮、窒息等安全方面的问题,设立相应的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评估的分值,对参照的安全隐患制定有针对性的护理防范措施。

2.2 做好健康宣教 提高患者及家属对不安全因素的认识和预防,在醒目处,设立安全警示牌,警示条,提示护士时时注意。2.3 做好临床用药安全管理工作 (1)注意用药方式,用药途径正确。遵循基本的服药原则,如坐位或半坐位服药,以免误咽呛咳;服降压药后不要立即更换;服降糖药后半小时准时进食等。(2)护士要加强对服药过程的监督。(4)向患者作好安全服药教育,耐心解释用药原则及按医嘱正确服药对疾病治疗的重要性。说明擅自增减药物的危害性,提高患者服药的依从性。2.4 认真做好环境评估 对潜在的伤害性因素进行整改,使病房环境安全、舒适。如对湿滑地面的处理、床和桌椅的稳定性确定、冷热水的调节等环境各方面的安全管理举措。2.5 做好院感管理 加强院内感染的控制,建立医院内感染控制三级管理网,制定严格的预防院内感染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强化各级医务人员对医院内感染的认识和预防意识。2.6 加强各级培训,熟悉老年患者的特点,作为管理者,要有计划地组织护士学习业务知识,反复训练专业技能,做到技术精湛,精益求精。由于基础护理技术在护理工作中应用最经常、最广泛,如皮肤护理、病床整齐、注射技术、饮食护理等,护理人员往往不重视,要求不高,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因此,加强护理人员的教育,不断提高对基础护理技术重要性的认识。只有不断加强专业技术建设,努力提高护理人员技术水平,才能从根本上防止护理差错或事故的发生,保证护理安全的落实。

老年护理原则范文第10篇

1.1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我校确立了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核心理念:思想引领、学术为魂、育人为本、校企双赢。校企合作是实现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有效手段,是以企业对人才数量、岗位以及能力的需求为核心,以高等院校的办学条件为基础,以校企合作为切入点,实现企业对人才的最佳需求和高等院校学生的最佳就业,达到高等院校与企业的双赢。校企共建实践教学体系是以我校与企业共建的实践教学基地为教育平台,以我校的教学实验中心为载体,以资源整合为指导,双方共同制定合理的培养目标,设置完善的课程体系承担教学工作(理论与实践),共同商讨制定课程设置和实践计划,定期邀请养老行业专家来校开展专题讲座,企业作为专业实践基地,从而形成校企互动五位一体的实践教学体系。五位一体即在实践教学体系中,以校企共建实践教学基地为平台,开展校企合作项目、教师到企业进修、校企课程共建、学生到企业实习和企业专家进课堂的深度校企合作模式。

1.2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

1.2.1建立老年护理实践教学基地我校与鹤童养老集团、天津市养老院、天同医养院以及学府社区医院、天津大学社区等坚持互利互惠、多向互动的原则,签订合作协议,并于2013年10月13日在鹤童延安医院成立了“天津中医药大学护理学院附属护理院”,制定了符合培养目标的实践基地的建设标准,以此作为一切教学及实践活动的出发点和基准点。在社区医院和养老院精选3个单位,建立了校外老年护理教学实训基地,通过对带教队伍的培训,形成了具有校企共建特色的“双师型”临床带教型模式。

1.2.2“双师型”老年护理导师队伍建设我校对老年护理专业方向教师队伍的建设,也体现校企共建的专业特色。聘请养老机构行业及知名护理专家作为老年护理专业实训课教师,与校内专职教师共同组成“双师型”师资队伍,行业护理专家讲授操作技能,校内教师注重理论知识传授。将“双师型”师资队伍引入本科老年护理实践教学体系,实现校内外资源的互补。在养老机构临床见习及实习中,构建了“双师型”导师制,即每位实习护生都有校内、外的两位教师同时带教。各基地均有通过严格选聘的校外导师,经过进阶培训,校内教师到养老机构进修,不断进行“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通过“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解决了本专业方向自身“双师型”教师的不足,同时也弥补了目前高等护理教育中重理论、轻实践的现状。“双师型”导师制可以取长补短,通过校内外教师的密切沟通合作,获得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和丰富的教学素材,提高老年护理实训教学环节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通过“学习项目”的完成,使教学更接近真实环境,营造浓郁的职业氛围,达到知识、能力与专业素质同步提高的目的。

2创新课程体系,开发系列新课程

2.1课程设置改革与创新课程设置特色:构筑“三位一体、四加强”的特色老年护理理论教学课程体系。“三位一体”包括:整合相关课程,形成老年临床护理、老年人文社科及中医特色为一体的护理教学体系。“四加强”体现在:加强基础医学课程的教学与整合;加强基础护理学课程的教学;加强人文与社会科学知识;加强中医护理学知识与能力的培养。主干或主要学科基础包括:护理学基础、老年医学基础、老年人文社会学科及康复保健等。主要课程分为:护理学基础、老年临床护理学、老年人文社会学科以及康复保健4个课程板块。

2.2以生态学为视角的课程设置改革与创新应用“生态学原理”研究人才培养机制,更加符合其发展规律。对于教育系统中的课程设置而言,有人指出它的“宏观布局和微观行动是一个有机的生态系统”。

2.2.1“整体性”与“共生性”原则的应用老年护理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方向具有其自身的内涵,既有严谨的理学属性又有广博的人文属性,重点是要把目光放在“人”上,注重人的塑造与培养,进行“全人”教育。除了基础的护理学理论和操作技能,通过课程还能够锻炼和加强学生的评判性思维与融汇中外人文视野的思辨能力;通过显性课程和隐形课程的开展,特别是隐形课程,培养和塑造学生的职业素质和道德修养。针对老年护理专业方向,无论是增加新课程还是缩减旧课程,抑或优化组合原有课程,均需要在整体上注意知识的广度,对个体注意研究的深度,以提升学生能力为中心,课程纵横衔接,所有课程都有铺垫与承接的关联。基于课程之间的共生性,在课程设置上以点带面,以核心课程带动其它课程,形成良性教学链。

2.2.2“互不干扰”与“互助互利”原则的应用“互不干扰”是指个体在实施利己行为时不应对其他个体和整体施加有意的干扰,这样才有利于群体竞争,才能使彼此都得到发展。将《老年临床护理学》进行重新整合,把临床护理课程的内容与之进行协调,将原在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及妇产科护理学中已有的老年常见病填充到《老年临床护理学》当中,使老年临床护理学课程板块更清晰,内容更丰富。这一原则看似与“互不干扰”相对,实则二者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体,即每个个体在独立的同时又能与其他个体互惠往来,共同获得健康持续发展。

2.2.3“动态平衡”原则的应用生态学认为,在一定的时间内和相对稳定的条件下,生态系统各部分结构和功能处于相互适应和协调的动态之中。老年护理专业方向的课程,在一定总量的课时下,其学时分配、内容选择、课程分布和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要保持动态平衡。增加老年人文社科类及实训实践课程的内容和比重等,均体现了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之间、医学课程与人文类课程之间在课程建设中的动态发展轨迹。我校开展嵌入式实践模式,搭建理论与实践一体化课程。在课堂教学为主的阶段,还突出老年护理学知识体系的构建,开设《老年临床护理学》、《社区与老年护理学》、《中医老年养生》、《老年院管理》以及《临终关怀护理》等课程,彰显了老年护理专业方向的特色。

3“嵌入式”与“集中式”相结合的老年护理实践教学模式及实施

所谓“教学模式”就是学习模式。在帮助学生获得信息、思想技能、价值思维方式及表达方式时,也在教他们如何学习。老年护理实训基地建设创新老年护理实践教学模式,强化实践技能,充分发挥高校人才优势和行业资源优势,建立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校企优势互补、互惠双赢机制。在老年护理专业方向建设中,实行的是“嵌入式”与“集中式”相结合的实践教学模式,最终实现连续社会实践教学模式,即学生从一年级开始,每年均有2~4周的校内模拟实训和校外养老机构见习、实习,使老年护理社会实践坚持4年不断线,实现了实践教学与养老机构需求的无缝对接。

3.1“嵌入式”课间见习在理论课程中嵌入见习,是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途径。每学期安排2周的“基础护理学见习”,内容是《护理学基础》课程中讲授的全部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在进行《社区及老年护理学》课程前和课程中,以志愿者和课程见习的形式,安排学生到社区卫生机构见习。内容包括社区基础卫生保健服务、健康档案管理、慢病管理、围产期保健、儿童计划免疫接种以及社区居家为老服务等。这是建立在“感性导入思维”前提之下的一种实践模式,学生带着新鲜和好奇的心理接触临床,并带着更多的问题回归课堂。嵌入老年护理技能实训,在第4学期开设时的《老年护理实训课》,内容主要包括:老年人日常生活护理、老年人清洁卫生、老年人常见疾病与意外伤害的护理等,与中级养老护理员的技能操作相对接,体现其职业教育的范畴。

3.2“嵌入式”老年护理技能大赛围绕老年护理综合训练,融孝道教育为一体,以情景剧的艺术表现形式。从2013开始举办一年一度的“老年护理技能操作大赛”,内容涉及基本护理、老年常见疾病护理、老年康复护理、社区护理以及护患沟通等技能,于每年“5•12”护士节前在三年级老年护理专业学生中展开,从初赛到决赛做到学生人人参与,校企教师共同指导并担任评委。此赛事已成为我校“5•12”护士节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将学生所学知识和能力进行综合性渗透、触合性学习与训练。组织“老年护理技能操作大赛”,以竞赛的方式锻炼学生的实际操作和组织协调等综合性能力。3.3“集中式”临床实习“集中式”临床实习有两种:1)每学期18个教学周中,理论课为14周,实践课为4周,安排到各医院、养老机构或社区卫生机构实习;2)最后一年共9个月的临床实习中,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综合医院实习7个月,目的是达到培养目标中要求的综合实践能力的要求;第二阶段为安排老年护理专业定向或顶岗实习2个月,目的是达到老年护理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同时为专业就业搭建平台,提供方便。

4小结

老年护理原则范文第11篇

通过改革现行体制,推动市政设施养护市场化,培育市场竞争主体,强化行业监管和市场监管,努力建立竞争有序的养护市场体系和科学、高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二、改革原则

(一)坚持事企分开的原则;

(二)坚持管理与养护相分离的原则;

(三)坚持养护市场化的原则;

(四)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的原则。

三、改革内容

根据老城区市政设施管养体制的实际情况,将区市政管养体系一分为二。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三部分:一是引入竞争机制,推进市政设施养护作业市场化;二是建立新的监督管理体系,强化政府对市政设施的监管;三是积极实施事转企改制,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和资产处置工作。

(一)积极推进市政设施养护作业市场化进程。

1、规范养护市场化运作。

老城区新接收的市政设施养护任务,按市政府《关于市政设施管理权限下放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0*〕178号)精神,自接收时起必须全部推向市场,通过养护招标,选择养护单位;老城区原有市政设施的养护任务,按三年逐步过渡的办法,在20*年年底前公开招标率必须达到30%,在20*年年底前公开招标率必须达到70%。自20*年起,老城区所有的市政设施养护任务必须全部实行公开招标。市政设施养护的招投标管理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2号)执行。

市政设施的养护经费标准由市建委、财政局、城管办共同制订,养护招投标等市场准入制度由市建委、城管办共同制订;养护技术标准和养护作业规程由市城管办负责制订。市建委、财政局、城管办要加强管理,共同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提高市场竞争的透明度。

市政设施养护经费经同级市政设施监管机构签证,由财政审核后直接拨付给中标养护单位,做到权责一致;凡按规定应实行招投标而未实行招投标的市政设施养护项目,不予支付养护经费。

2、培育市场竞争主体。

老城区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将区市政园林管理所承担养护工作职能的机构改制成公司制企业,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20*年年底前,老城区市政园林管理所改制后的企业(或者有能力成建制接纳区属市政养护人员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获得未推向市场招标部分的区内市政设施养护任务以及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零星养护任务。自20*年起,这些改制企业必须进入市场,通过招投标获得养护任务。

(二)建立健全区级市政设施监管体系,强化行业监管和市场监管。

老城区要以市管道路和河道管理权限下放以及区市政园林管理所改制为契机,将区级市政设施管理、监督职能从区市政园林管理所划出,组建区市政设施监管中心,加强行业监督和市场管理。

1、区市政设施监管中心的工作职责。

区市政设施监管中心在业务上接受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有:

负责辖区内市政设施行业的监管;负责辖区内市政设施养护的组织招标工作;负责辖区内市政设施日常养护质量的巡检考核;负责辖区内市政设施的完整和使用状况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对辖区内市政设施的占用、开挖情况和道路上的各类井盖进行监管;负责辖区内的排水、防汛、防台及其他突发事件处理落实工作的监督;负责受理和处理市民投诉。

2、区市政设施监管中心的人员和经费管理。

区市政设施监管中心为区建设局直属的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其开办费、日常经费由各区财政解决。机构编制由各区机构编制部门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按老城区的市政设施量和监管工作量确定并按规定权限审批。

区市政设施监管中心人员先从原区市政园林管理所人员中通过择优、竞争上岗的方式录用,不足部分向社会公开招聘。“中心”对全体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

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要加强对老城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技术的指导和培训,加强工作考核,加大对老城区市政设施管养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老城区市政设施监管中心要严格内部考核,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完善监督控制手段。

(三)积极实施事转企改制,做好人员安置和资产处置工作。

老城区在市政园林管理所事转企改制中,要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和资产处置工作,确保改革稳步推进。

1、人员安置。

老城区市政园林管理所人员除部分通过竞争上岗由区市政设施监管中心录用外,符合*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若干政策的意见》规定的有关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对于解聘或经批准辞职的人员,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并鼓励其自谋职业;其余人员划入改制后的企业。

2、资产处置。

老城区市政园林管理所养护部分的资产应予以分列并进行事转企改制,其资产处置由各区政府参照市政府杭政〔2*〕14号文件精神办理。

3、其他有关政策。

(1)鉴于改制成本较大,在资金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各区可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精神,采取市场准入的办法,通过招商引资,吸引社会资金参与股份制改造。

(2)对于老城区市政园林管理所改制涉及的其他问题,按照市政府杭政〔2*〕14号以及杭府纪要〔20*〕68号文件精神,由各区政府负责解决。

四、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

(一)组织领导。

为积极、稳妥、有效地推进我市老城区市政设施管养体制改革,成立由市建委、体改办、城管办、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和各区政府的有关负责人组成的市老城区市政设施管养体制改革指导协调小组,负责老城区市政设施管养体制改革的政策制订工作,协助各区政府实施改革。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办)。各区政府应相应成立改革工作机构,认真做好改革中的各项组织实施工作。

老年护理原则范文第12篇

保护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的现实需求

(一)保护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的立法空白亟待填补理论上,吴洪教授早在1998年就在《中华女子学院学报》上发表文章,提出了应在婚姻法中增加保护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的原则,因为在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问题上我国历来都是给予保护的,他们是弱者,需要给予特殊保护。然而残疾公民也是弱者,也需要给予特殊保护,在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均有相关的保护其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唯独在残疾人保障法中未对残疾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作出规定。因此,对现行婚姻法进行修订,应弥补这一缺陷,使残疾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得到特殊保护。[7]夏吟兰教授也认为应加强对我国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但其认为应当在残疾人保障法中增加有关保障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的内容。[8]残疾人保障法是一种基于宪法平等保护理念之上的对权利的再分配,其立法目的显然是“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显然,残疾人保障法属于社会法、公法的范畴,主要侧重于对残疾人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的保护,而婚姻家庭权属于私权,不宜放在其中进行规定。因此,2008年新修改的残疾人保障法仅在第三条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该法从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等六个方面的专章规定,主要突出对残疾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益的保护,而对于家庭生活权的保护,具体规定只有一条,即残疾人保障法第九条:“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以上规定,显示了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保护的明显不足:其一,该条只涉及扶养监护等家庭权益,并未涉及婚姻权利的特殊保护;其二,家庭权益仅作原则性规定,且保护水准是“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保护权”,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仅平等保护是不够的。由此,在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残疾人权益保护只字未提的情形下,造成目前我国立法领域关于残疾人婚姻权益的保护几近空白。(二)保护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有资料显示,截至2006年4月1日零时,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结果推算,全国各类残疾人总数为8296万人,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6.34%。有残疾人的家庭户共有7050万户,占全国家庭总户数的17.80%,残疾人家庭的人口占全国总人的19.98%。根据世界范围内残疾人人数增长的规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增多,人们面临致残的风险不断增大,残疾人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会随经济发展不断提高。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转型期,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老龄化,残疾人人数还将会有一个较大的上升空间。残疾人虽然身体、智力、精神等方面有缺陷,但他们身残志坚,与健全人相比,更加需要家庭的关爱和照顾,更渴望爱人的呵护和不离不弃。残疾人属于社会,更属于家庭,婚姻家庭对残疾人的意义是社会福利机构无法取代的,因为家庭的人文关怀更加人性化,体现了作为一个自然人最本真的情感需求。家庭作为残疾人基础的生存环境,特别是在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总体还不太富裕的情况下,不能将保障残疾人的全部的责任都放在国家福利上。法律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应该是全方位和多层次的。社会保障法所不能做到的,就有必要从婚姻家庭法的角度来实现。“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总的要求是,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框架,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促进残疾人的状况改善和全面发展。[9]为残疾人基本生活提供制度保障,首先要强化家庭的责任,家庭是残疾人权益保护的起点和归宿,婚姻家庭权益是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权益。为了让残疾人更加有尊严地生活,实现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婚姻家庭法所应当发挥的基础规范作用应当受到重视。残疾人靠家庭供养和邻里接济。[10]由此可见,家庭对于现阶段我国残疾人的生存和发展发挥着根本性的作用,在婚姻法增设残疾人保护制度,是现实的必然选择。

保护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的制度设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不断地变化、补充和完善。不管婚姻法如何变迁,坚守婚姻的伦理性,提倡法律的道德化,把握身份法的特性,是婚姻法始终不变的本色。残疾人权益保护写入婚姻法完全契合婚姻法的以上特色,并将使婚姻法更加体现以人为本。婚姻法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应当贯穿于整部法律中,具体设计如下:(一)在婚姻法总则中予以原则性规定在婚姻法中,其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其中,第四个原则是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1950年婚姻法曾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1980年婚姻法补充了保护老人权益的内容,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重申了这一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婚姻家庭养老育幼功能的体现,规定这一原则的原因在于妇女、儿童、老人处于弱者地位,为建设文明家庭、保护祖国未来、弘扬敬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应当特别保护。对这一原则,笔者认为还应当进一步扩充,即应当将婚姻权益的特殊保护扩大至残疾人。残疾人作为家庭中的特殊一员,生活上会遇到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无论社会还是家庭都应当给予更多的关照。保护残疾人权益应当在婚姻法的总则中给予宣示性的规定。因此,婚姻法第二条第二款应当予以补充完善为: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以此在家庭中倡导平等对待、残疾人优先和特别扶助的基本理念。(二)在婚姻法分则中予以具体规定在总则规定的同时,婚姻法分则应当结合残疾人的特殊困难予以具体规定。夏吟兰教授认为残疾人婚姻家庭生活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结婚自由难以实现,婚检、孕检率低,监护不到位,养老问题没有真正解决,离婚时没有特殊保障措施。[8]对于婚检和孕检的问题,由于先天缺陷的残疾人生育时容易发生出生缺陷,应当在《母婴保健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中规定免费体检制度,婚姻法作为基本法律不必专门作出规定。对于残疾人的监护制度,修改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已经给予了规定。随着国家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残疾人养老问题正在逐步加以解决。所以,笔者认为,从婚姻法角度来保护残疾人权益,应主要突出强化对残疾人婚姻权利的保护。首先,在结婚制度中应当保护残疾人的结婚自由权利。有学者对残疾人婚姻家庭状况进行实证研究后认为,残疾人的婚姻家庭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他们的主要需求没有得到充分满足。通过对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数据结果进行分析后发现,残疾人在婚率低、离婚率高、丧偶率高、结婚难、初婚时间晚、婚姻状况会显著影响到残疾人的生活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随着残疾人生活活动能力的降低,未婚的人所占比例逐渐升高,残疾人面临的结婚成家的困难会越来越大。[11]因此,保护残疾人的婚姻家庭权益首先应当保护其结婚自由的权利。婚姻状况始终是影响残疾人心理差异的一大显著变量,不论精神健康还是生活满意度,不论自尊感还是驾驭感,已婚者的变量值均高于未婚者。[6]85因残疾人在婚姻问题上容易遭到歧视,择偶难,结婚自由容易受到干涉,婚姻法第五条应当特别规定保护残疾人的结婚自由权。其次,在家庭关系中应当强化残疾者一方的扶养权利。就夫妻的扶养权而言,因为夫妻双方具有相互扶养的权利,一方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扶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夫妻中残疾一方在自理能力受限的情况下,应当适当豁免其对配偶的扶养义务,优先保护其扶养权的实现。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应当修改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残疾人扶养权优先受到保护。另外,由于我国老年残疾人在残疾人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尊老爱幼是中国传统美德,老年残疾人权益保护也要重点在婚姻法中体现。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义务。这一条当然适用于父母为残疾人的情形,但仅给付赡养费对于身体残疾的老年人来说,不能有效保护残疾老年人权益,应扩大赡养的方式,因为扶养(包括赡养和抚养)作为一项婚姻法中的法定义务,其承担义务的方式不限于财产义务,还包括劳务成分和精神内容,因此,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应增加规定老年残疾人有权要求其子女给予生活照顾的权利。再次,切实保护残疾儿童的权益。近年来,我国因出生缺陷产生的残疾儿童增长较快,残疾儿童出生后容易遭到家庭和社会的歧视,面临最恶劣的生存环境,是弱者中的弱者,婚姻法应当给予特别保护。所以,应在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中增加规定: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疾儿童。最后,在离婚制度中,应当切实考虑残疾人的处境和困难,给予全面的制度保护。残疾人的离婚率较高,残疾人在离婚后很可能面临生活困难、情感缺失以及再婚的难题,在财产分配和子女监护权方面,应适当考虑照顾残疾人,可以适当考虑残疾人可以得到较多的财产,并且得到子女的监护权。[11]具体设计如下:其一,对于婚后致残的残疾人,应当适当限制非残疾配偶一方的离婚自由权。[8]当一方在结婚以后遭遇不测而身残时,非残疾的另一方,无论基于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还是基于人道主义精神,都不应当草率向对方提出离婚,以避免给受残一方造成更大的打击。因此,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应当增加一款:对于婚后致残的残疾人,除其久治不愈的情形外,非残疾配偶一方在残疾一方治疗康复期内不得提出离婚,残疾人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其二,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增设对残疾人的特殊保护制度,因为一般情形下,残疾人的收入往往不容乐观,为避免离婚导致财产分割会使残疾人生活难以为继,出于人道主义的关怀,婚姻法应当规定对残疾人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特别保护。当夫妻都是残疾人时,可适当照顾残疾程度较重和条件较差的一方。因此,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应当增加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有困难的残疾人权益优先给予保障。其三,子女抚养是离婚的主要法律后果,为切实解决残疾人的家庭养老问题,子女抚养人的确定除照顾子女利益外,还要适当考虑残疾人一方或残疾较重一方的意愿。从1950年至今,我国婚姻法已走过了61年历程,其每一次完善都刻上了深深的时代印记。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以人为本,促进家庭和谐稳定是婚姻法的根本任务。以保护弱者的名义让残疾人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拥有更多的人文关怀,是立法者义不容辞的责任。笔者期望本文能引起婚姻法学界对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保护的重视,期望残疾人保护能成为未来婚姻法完善的新亮点。

作者:马海霞 单位:华北水利水电学院讲师

老年护理原则范文第13篇

关键词:空巢老人;日常护理;产品设计

引言

人口老龄化的现象在我国正处于一个初始阶段,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老龄化现象还会加重,在老龄化的现象中“空巢老人”聚集了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现实的生活中越发的老年人单独居住或老年夫妇独立生活,身边没有子女及无他人照看,他们的日常生活状况问题正成为社会关注的核心问题。智能化新时代是当今社会发展的主旋律,所以未来空巢老人护理产品的发展趋势也会与互联网严紧结合,未来空巢老人的护理产品也会在新时代的前提下变得智能化。针对空巢老人日常所出现的问题,其护理产品的设计尤为重要。

一、“空巢老人”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1.1生活中缺乏精神上的慰藉,内心情感空虚

空巢老人内心最怕寂寞,空虚是他们内心共同的真实情感。他们的生活圈被禁锢在一个特定的区域,很少与社会交往,几乎脱离了社会的轨迹,再加上子女生活中无心无规律的陪伴老人,使老人缺少家庭照顾,无法享受家庭的呵护与温暖。同时,经过常年的身心劳累、精神上的过度空虚加上诸如想念亲人等复杂情感因素增加了空巢老人的身心负担,使他们的情绪抑郁、行为加速退化。

1.2身体机能下降,健康状况不乐观

空巢老人存在的最普遍问题是由于年龄的原因,身体机能的下降所出现导致的。由于认知能力的降低造成对不明药物的食用,因而带来无意识的危害。在疾病面前通常是小疾病忍耐,严重的疾病、慢性疾病是吃一些过去的药物,更多的老年人不敢给孩子的负担,来掩饰他们的疾病。大多数空巢老人的习惯或实际经济状况并没有做全面的健康检查。由于空巢老人身边没人照看,往往在突发疾病不能得到及时的抢救,生活经常受到威胁。与此同时,一些空巢老人很难照顾自己,缺乏自理能力。

1.3生活中安全问题存在隐患,容易成为事故受害者

安全问题,在生活之中对空巢老人来说是首要问题。往往会出现在疾病突发等紧急情况下,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空巢老人死于家中无人知晓的事件屡见不鲜,意外摔倒、不小心的跌跌撞撞对于老人来说都是致命的伤害。与此同时,一些空巢老人由于戒备不足,容易成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对象,个人安全和稳定的生活也受到了影响。此外,安全问题还包括生活用水用电、自然灾害等。

二、未来空巢老人护理产品的设计原则

空巢老人护理产品设计的核心目标是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在物质和精神上为空巢老人提供更多的关怀。通过以上问题可以得出未来空巢老人护理产品的设计原则。

2.1产品的实用性原则

受固有观念的影响,空巢老人的消费概念是实用、节俭,这是老一辈人的主流,当今市场大多数护理产品的现有功能设置与空巢老人的实际需求不相匹配。由于这些护理产品的功能过剩,所以增加了购买的成本和使用的繁琐性,这些功能对空巢老人来说,基本搁置。一个好的产品设计的主要目的就是为用户提供全方位的功能体验,在空巢老人护理产品设计中,确保主要功能达到实用性和真实性,以得当的选择和精确的功能定位来满足空巢老人对产品的需求。

2.2产品的易用性原则

空巢老人由于年龄的原因学习掌握能力相对于年轻人来说逐渐的衰退了很多,所以在产品的使用上相对较俗成的产品更容易被空巢老人所接受。当然这里所说的俗成的产品并不是最适合空巢老人的,但多年来固有的使用习惯和思想更利于在产品的使用上产生共鸣。当今出现的许多老年类的护理产品,本来有设计师精心设计的一些功能,但是运用起来老年人觉得这些产品使用起来过于复杂,会产生这种心理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老年人不了解这些产品的使用原理及其功能性,针对这一现象,设计师在产品的设计及功能的运用上应注重老年人对产品熟悉的使用形式,与老年人容易达成共鸣的同时展示产品的功能与特点。

2.3产品的安全性原则

身体机能的退化是空巢老人身体体征的正常表现,所以在对事物的感知判断能力和应变反应能力上表现出了相对程度的降低,在产品使用中经常出现不合理操作现象,可能会危及空巢老人的人身安全,在这种状况出现时空巢老人不能做出及时有效的保护措施。因此,在空巢老人日常护理产品的设计上,设计师要从用户的角度去想问题,降低产品使用的危险系数,并且综合考虑时间和环境等各种因素,做好使用前的综合预测,根据以上的这些因素,做出相对完备的设计将错误的操作尽可能的避免。

三、在当前智能化前提下解决以上问题,未来产品要包含的功能

在当前智能化前提下通过对空巢老年人特殊性的分析以及老年人对护理产品功能需求的总结分析,确定针对空巢老人护理产品实例的概念。技术层面,当前是智能化时代,互联网+时代,将产品的实物与虚拟的网络相结合,空巢老人日常护理产品也会顺应时代的发展。日常生活的需求以及所出现的问题,通过使用各种类型的传感器捕获数据的使用云计算技术来有效地解决。在未来的护理产品中,空巢老人护理产品将基于互联网的基础之上,通过一系列物理传感器技术等将空巢老人的身体及生活各项数据收集以物联网为媒介将数据传输到指定的账户,及时获取最新的健康数据及生活的各项指示参数,做好监测准备。通过便捷与高效的智能技术为空巢老人解决生活中的困难,为空巢老人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功能设计层面,空巢老人的身体健康评估等方面的问题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关键。与此同时,当居家的空巢老人面临紧急情况时对紧急呼叫的需求,针对紧急状况对社区医院及儿女亲属进行呼救。产品设计时考虑到的可延续性,在产品不使用时,可以使用其他额外的附属功能对该产品进行有效的再使用。包括根据空巢老人日常生活习惯划分屏幕的信息栏,将语音功能更加有效的利用在产品的其他方面,以及产品的各个功能之间达到有机统一循环利用,实现产品的功能丰富性和功能资源的可延续利用性。材料层面,产品的材料选择是对产品质量和产品舒适度的重要点评标准。绿色发展是时展的主题,尽量选择环保可循环利用的产品材料,其次用户内心的情感及心理上的影响都与产品的材料有直接的影响。产品使用效果的直接性因素来自产品材料给用户带来的心理感受,例如金属材质通常会给空巢老人带来一种寒冷的心理感受,不符合老年人的心理需求。颜色,根据不同的色系会给用户带来不同的视觉冲击和心理触感,由于空巢老人的心理以及视觉原因,在材料的颜色运用上主要以鲜艳的暖色系为主,在提高了产品辨别度的同时迎合空巢老人的心理需求。使用流程层面,由于空巢老人生理功能处于下降趋势,在使用时需要考虑产品本身的质量。另一方面,由于空巢老人的记忆力降低,所以产品的操作流程上尽可能做到便捷性。在空巢老人的传统思想下将触屏功能与按键操作相结合使空巢老人减少在使用时产生的畏怯,使空巢老人更加自信的使用。

四、总结

老年护理原则范文第14篇

    1外科老年病人的特点

    外科老年病人心理状况复杂多变、并存疾病多,加之原发疾病,老年人的手术危险性较大。

    1.1外科老年病人的心理特点

    外科是以手术作为诊治老年人疾病的主要手段,疾病的特点是起病急、疼痛突出,在病人缺少思想准备的情况下,病人视手术为“生死关”,产生恐惧、焦虑,甚至“死亡的魔影”会在病人意识中缠绕,求生欲望会使病人对医护人员产生依赖的心理状态,希望技术高超的医生为其手术,希望耐心体贴的护士能在手术后给予精湛的护理,以减轻再因手术带来的痛苦。即使是一乐观而坚强的老年病人,也难免为手术产生恐惧与焦虑。为此,心理护理对外科老年病人显得更为重要。

    1.2老年人各脏器储备功能减低,应激能力差

    老年人机体内环境处于相对不稳定和失衡的边缘,因而抗病能力、对手术的耐受能力差。

    1.3老年人反应迟钝

    可致使一些症状隐蔽,体征不典型,与客观上病理变化不一致。

    1.4老年人慢性病多

    除原发疾病外,常伴有多种其他疾病,如高血压、冠心病、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糖尿病等,使病情复杂、处置困难,如有疏忽则可造成不易挽回的损失。

    1.5老年人组织修复,愈合能力低下

    常导致切口愈合不良、感染甚至裂开。

    1.6老年人肠道吸收差

    易引起营养不良如低蛋白血症、贫血,造成手术创伤的愈合修复能力减弱,致使机体的康复要比青壮年缓慢。掌握以上因素,充分做好围手术期护理,对减少手术并发症,降低病死率有重要意义。

    2护理措施

    2.1术前护理

    (1)心理护理:与病人充分交流沟通,了解其心理状态,对病人进行安慰和鼓励,在不违背医疗原则的前提下,尽量满足病人的要求,帮助其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主动配合医疗护理工作。(2)术前准备:针对病人的原发疾病和并存疾病,配合医生做好各项术前准备工作,提高病人对手术的耐受能力。

    2.2术后护理

    (1)心理护理:因受手术创伤,由于担心手术结果,可出现情绪低落。因此病人意识恢完全复后,就要告诉病人手术已顺利完成,病灶已切除,预后良好。这是对病人最大的安慰,进而鼓励病人安心休息,争取术后早期下床活动,以利恢复。

    (2)体位的护理:要选择有利于肌肉松驰的体位,减少切口张力和疼痛,利于排痰、引流(全麻未清醒例外)。使病人能舒适休息、睡眠,有利于肺部气体交换和咳痰,增强呼吸深度;老年人血流缓慢,皮肤营养差,因此还要做好预防压疮的护理。

老年护理原则范文第15篇

老年人生理变化是一个多环节的生物学过程。随着衰老,各种疾病明显增多,据我院统计资料,老年外科病人占47.6%。老年人外科病的临床特点、手术效果、护理已引起外科医护人员及老年病学的注意。现就老年外科病的特点对老年病人手术后的护理做一浅谈。

1外科老年病人的特点

外科老年病人心理状况复杂多变、并存疾病多,加之原发疾病,老年人的手术危险性较大。

1.1外科老年病人的心理特点

外科是以手术作为诊治老年人疾病的主要手段,疾病的特点是起病急、疼痛突出,在病人缺少思想准备的情况下,病人视手术为“生死关”,产生恐惧、焦虑,甚至“死亡的魔影”会在病人意识中缠绕,求生欲望会使病人对医护人员产生依赖的心理状态,希望技术高超的医生为其手术,希望耐心体贴的护士能在手术后给予精湛的护理,以减轻再因手术带来的痛苦。即使是一乐观而坚强的老年病人,也难免为手术产生恐惧与焦虑。为此,心理护理对外科老年病人显得更为重要。

1.2老年人各脏器储备功能减低,应激能力差

老年人机体内环境处于相对不稳定和失衡的边缘,因而抗病能力、对手术的耐受能力差。

1.3老年人反应迟钝

可致使一些症状隐蔽,体征不典型,与客观上病理变化不一致。

1.4老年人慢性病多

除原发疾病外,常伴有多种其他疾病,如高血压、冠心病、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糖尿病等,使病情复杂、处置困难,如有疏忽则可造成不易挽回的损失。

1.5老年人组织修复,愈合能力低下

常导致切口愈合不良、感染甚至裂开。

1.6老年人肠道吸收差

易引起营养不良如低蛋白血症、贫血,造成手术创伤的愈合修复能力减弱,致使机体的康复要比青壮年缓慢。掌握以上因素,充分做好围手术期护理,对减少手术并发症,降低病死率有重要意义。

2护理措施

2.1术前护理

(1)心理护理:与病人充分交流沟通,了解其心理状态,对病人进行安慰和鼓励,在不违背医疗原则的前提下,尽量满足病人的要求,帮助其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主动配合医疗护理工作。(2)术前准备:针对病人的原发疾病和并存疾病,配合医生做好各项术前准备工作,提高病人对手术的耐受能力。

2.2术后护理

(1)心理护理:因受手术创伤,由于担心手术结果,可出现情绪低落。因此病人意识恢完全复后,就要告诉病人手术已顺利完成,病灶已切除,预后良好。这是对病人最大的安慰,进而鼓励病人安心休息,争取术后早期下床活动,以利恢复。

(2)的护理:要选择有利于肌肉松驰的,减少切口张力和疼痛,利于排痰、引流(全麻未清醒例外)。使病人能舒适休息、睡眠,有利于肺部气体交换和咳痰,增强呼吸深度;老年人血流缓慢,皮肤营养差,因此还要做好预防压疮的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