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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文化交流的建议范文

跨文化交流的建议

跨文化交流的建议范文第1篇

>> 基于战略性视角重塑“一带一路”发展新思路 基于文化共通与文化多元视角解读“一带一路”的意义 基于“一带一路”战略的文学翻译对等研究 基于“一带一路”战略的锦州旅游发展研究 基于“一带一路”战略的高职院校发展策略研究 基于Berry文化适应理论的“一带一路”战略构想启示 基于“一带一路”视角对辽宁乡村旅游发展分析 基于“一带一路战略”下陕西物流成本影响因素分析 基于“一带一路”的制度设计的原则 基于国际经济学视角对“一路一带”战略的分析探究 基于金融生态的视角浅析“一带一路”计划的构想与前景 基于贸易畅通视角的“一带一路”切入:贸易制度连接 基于“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建设工程管理国际化人才培养研究 基于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模式下的新疆入境旅游发展对策探究 传播学视阈下基于“一带一路”战略对西安鼓乐的宣传策略研究 基于“一带一路”战略背景的《国际经济合作》课堂教学探索 基于“一带一路”战略下的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分析 “一带一路”战略下咸阳基于“互联网+”的“非遗”品牌化研究 “一带一路”战略架构下基于“互联网+”的物流发展模式与策略 基于“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初探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哈萨克斯坦对这两条河流的依赖性较大,其国内民众十分担心中国在河流上游筑坝引水会危及本国的用水安全,哈萨克斯坦国内政要也多次在公开场合表达了对中国单方面引水开发的担忧。为此,哈国政府多次通过外交途径向中国政府表达了进行双边磋商的意愿,并要求两国政府签署相关协定。

中国也逐步意识到单方面的筑坝引水给下游国家哈萨克斯坦带来的用水安全担忧。从1999年5月到2000年5月,中哈双方共进行了三轮外交磋商,并就跨界水资源合作的一些基本原则达成共识。2001年,中哈双方签署了《中哈关于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的合作协定》,双方确立了通过建立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联合委员会的方式展开双边合作,2008年该机制被纳入中哈副总理级合作委员会议程之中。从2003年至2014年,中哈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联合委员会共举行了12次会议,经过中哈双方的共同努力,目前两国通过联委会机制在跨界水资源方面展开了卓有成效的合作。《中哈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联合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在阿拉木图举行》,资料来源:。二是湄公河下游国家认为中国建造的水利工程会阻碍泥沙的正常运输,对河流下游的生态环境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河流上游的泥沙物质是形成河岸、提供营养物质的重要保证,下游国家担心由于中国境内的大坝建设使得泥沙可能被拦截在中国境内的堤坝处,对下游的水文环境、农作物种植、渔业资源产生破坏。

2.湄公河流域国家对中国不加入湄公河委员会的非议

1995年,湄公河流域的老挝、泰国、柬埔寨和越南四国共同组建了湄公河委员会(MRC)。1996年,中国和缅甸成为该组织的对话伙伴国。目前,该委员会是湄公河流域唯一的从事水资源开发管理的机构,但是该机构的制度有效性一直备受怀疑。首先,湄公河委员会在区域水资源管理上的约束力和公信力不足,在涉及具体水资源利用问题时,各国都把自身的利益凌驾于共同管理之上,而湄公河国家在河流开发利益上不尽一致,以至于委员会成员国在处理具体问题上很难达成共识《湄公河:无序的水资源争夺》,资料来源:。。其次,湄公河委员会经费来源受限使其很难独立自主地开展开发管理工作。湄公河委员会自成立以来,一直获得欧洲主要国家的资助,占据了其经费来源的80%。在进行具体事务的商讨过程中,委员会不得不顾及资金来源方的利益分歧,使得其在决策过程中难免会有失公允。贺圣达:《大湄公河次区域水资源合作开发的现状、问题及对策》,载《南洋问题研究》,2005年第1期,第9页。中国基于我国水资源开发的自主性,一直以来没有成为湄公河委员会成员国,这是中国基于自身利益的战略考虑。由于湄公河委员会的弱制度性,中国担心加入其中会被其他国家孤立,从而陷入被动局面。中国倾向于在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框架内采取双边或多边渠道展开交流合作。湄公河下游国家则认为中国迟迟不加入湄公河委员会是逃避责任的做法,对中国产生不信任和抵触情绪,大大影响了中国在这一地区水外交活动的开展。

3.区域外国家基于本国战略意图的介入

与上述两个难点相比,区域外国家在湄公河流域的介入使得地区问题复杂化,大大增加了中国在该地区通过水外交途径解决跨界水资源问题的难度。其中美国和日本是此问题的主要助推者。近年来,美国积极通过“湄公河下游行动计划”和“湄公河下游之友”两种形式,不断拉拢区域外国家加入,通过建立多边技术交流、增加资金支持力度等方式介入湄公河开发事务。2014年6月,“湄公河下游之友”高官会议在缅甸仰光举行,参会的除了湄公河下游国家,还有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欧盟等,这些国家共同讨论了湄公河未来五年的合作方向,China Fails to Build Trust withMekong Neighbors,http:///2013/07/24/china-fails-to-build-trust-with-mekong-neighbours/.值得注意的是这次会议唯独将中国排除在外。日本紧跟美国步伐,其通过提供援助和设立相关行动计划等方式来增强在该河流开发中的介入力度。从2009年至2013年,日本向湄公河流域国家提供开发援助资金高达1.2万亿日元。《湄公河水资源治理的新趋向与中国应对》,资料来源:http: / /dfdaily. com / html /51 /2014 /1 /17 /1107154. Shtml。区域外国家在湄公河地区实施多样化和持续化的介入政策,迎合了湄公河流域某些国家极力引入外部力量牵制中国的目的,加深了该流域国家对中国的隔阂和离心力,给中国同湄公河流域国家解决跨界水资源问题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

(一)明确我国周边水外交目的:“促进国内经济发展――维护周边关系稳定――配合周边战略”

我国的水外交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对实施水外交的目的缺乏系统的认识,很多时候错误地认为开展水外交只是用来临时性的处理纠纷。这种认识上的误区使得我国在出现跨界水资源问题时不能很好地利用水外交途径化解争端。所以,中国要进一步明确我国周边水外交目的不是临时性的应对突发事件,而是要发挥其“促进国内经济发展――维护周边关系稳定――配合周边战略”的政治经济目的,要充分发挥水外交在处理地区事务中的积极作用,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一带一路”战略建设创造良好的周边环境。

水资源和能源是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要素,国际河流的特殊属性和进行开发利用的必然趋势使得河流上下游国家之间难免会存在利益上的冲突,而对于拥有“亚洲水塔”之称的中国来说,左右着众多与境外关联的国际河流,这就需要中国发挥水外交的作用,通过外交磋商、谈判和非官方交流合作等途径消除误解、化解矛盾,保证我国水资源开发的顺利进行,从而发挥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

我国的“一带一路”战略是本着“合作共赢”的理念提出的,其实施的效果离不开周边国家的支持,其中政治互信是合作的基础。由于中国的崛起和国际舆论的误导,使得周边的一些国家对中国还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误解,这影响了中国周边战略的实施效果。在跨界水资源问题上,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分歧相对较小,可通过实施水外交活动化解矛盾,提升合作水平,加深与其他国家的互信,维护我国与周边国家间关系的稳定,推动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顺利实施。

(二)明确我国周边水外交主体分工:明确主次责任,连点成线

我国周边水外交的开展涉及的行为主体众多,这些行为主体职责不同、分工各异,如果盲目地介入处理某个具体跨界水资源问题,很可能会由于分工不明确导致处理效果不明显。所以,要进一步明确相关主体在跨界水资源问题中的责任,建立多部门联动制度,建设跨界水资源问题专家库。外交部、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和相关地方政府等要定期举行会议,研究跨界水资源开发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制定相关预案,保证在跨界水资源问题发生后能准确把握事态发展,能够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商讨、公关和信息。通过完善对周边水外交实施主体的分工,明确主次责任,将各个孤立的主体连点成线,从而形成全面的应对网络。

(三)转变我国周边水外交方式:变被动应对为主动谋划

长期以来,中国对开展周边水外交的意义认识不足,使得中国的水外交发展相对滞后。中国的水外交主要以问题为导向,一般只在出现争端时才会通过外交途径斡旋处理,这种被动处理问题的方式效果有限。中国要改变传统的事后型水外交做法,实施积极有为的水外交方式。

第一,我国周边与中国存在水资源利益关联的国家有18个,分别位于中国的东北、西北、西南和南部等地区,这些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对跨界水资源的利益诉求也不尽相同。中国应该根据跨界水资源的地区分布,将与我国有跨界水资源联系的国家划分为若干个区域,在区域框架内研究不同国家对跨界水资源关注的焦点问题,在充分了解区域内国家的民族心理、风俗习惯和水资源战略等问题后,实施有针对性的水外交活动。

第二,中国要以跨界水资源综合开发为切入点,把握好自身在资金、技术和传统友谊等方面的有利条件,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水利水电项目开发、航道运输、水生态及岸线保护、周边流域内居民教育与卫生等方面展开有针对性的行动。这样可以加强与周边国家的交流联系,获得对方国家民众和政府的认可和支持。

第三,中国可与流域国家共同建立流域开发双边或多边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举行例会,并在遇到突况时召开紧急会议,以此作为开展合作和处理相关争端的平台,共同商讨水资源经济开发、水资源安全等方面的议题。在出现内部分歧时,要始终坚持将问题纳席会议机制内解决。中国可建议将“水资源综合管理”作为联席会议的主题,在河流开发中坚持将社会公正性、经济有效性和环境可持续性三者有机结合。为了消除国家之间在信息上的疑虑,保证信息的权威性,可以在联席会议制度下设立相关评估机构,机构负责人由成员国轮流担任,相关人员由成员国各派专家组成。评估机构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统一相关信息,保证信息被各国普遍接受和认可。

第四,在区域水资源合作中,要积极主导规则的制定。就目前的国际水资源问题来说,冲突与合作并存,其最终是否会走向合作,需要有科学合理的机制和切实可行的规则来约束各方。所以在未来的水资源合作中,中国应注重规则制定和机制创设,以此实现在区域水资源合作中的主动权,将区域问题纳入地区和制度层面解决,防止地区问题复杂化和国际化。

(四)探索我国周边水外交新路径:建立与周边国家的跨界水资源合作利益共同体

国家之间的分歧和质疑是跨界水资源利益共同体建设的难点,而消除分歧、增加互信是利益共同体建设的起点,只有通过博弈妥协实现利益捆绑,才是跨界水资源利益共同体建设的有效途径和最终目的。中国要充分利用好与周边国家在水资源开发、水生态保护、水资源管理和地区发展等方面的利益交汇点,共同建设跨界水资源合作利益共同体。

跨界水资源利益共同体建设要充分考虑不同国家在水资源上的特殊利益需求,通过各发起国对利益共同体建设实施原则和目标进行充分商讨,确定其建设主旨,从而更好地为各国所接受。中国在跨界水资源合作利益共同体建设中要发挥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同时也要强调发起国各自在资源、技术等方面的优势,注重将水资源综合管理与水项目经济合作进行有机捆绑,倡导对于多方共同参与的水项目要按比例提取相应的水资源开发保护费用和水资源合作利益共同体建设基金。

中国与周边国家要以水资源合作利益共同体建设为契机,加深在日常政治经贸和文化交流中的合作,倡导树立“合作共赢”的水资源合作利益共同体意识,进一步提升参与国的融合度并最终形成高效运转的跨界水资源合作利益共同体。该共同体的形成不仅能有效打消中国周边国家对中国水资源开发上的误解,提升整个流域的开发层次和水平,从长远来说,更为中国“一带一路”建设提供良好的周边环境,最终实现中国同周边国家的“命运共同体”建设。

四、 结语

中国与周边国家在跨界水资源问题上能否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直接关系到中国近1/3国土的可持续发展,影响着中国与“一带一路”建设相关联的东南亚、中亚等国家的交流与合作。虽然目前中国与周边国家在跨界水资源问题上的分歧并没有激化,但是其存在的复杂化趋势,以及对中国“一带一路”建设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为了避免中国同周边国家在跨界水资源问题上的零和博弈,中国要尽快构建我国周边水外交体系,坚持以“合作共赢”的外交理念与周边国家构建水资源利益共同体。通过跨界水资源问题的解决,加深与周边国家政治互信,维护周边关系稳定,从而推动“一带一路”战略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张励,卢光盛. “水外交”视角下的中国和下湄公河国家跨界水资源合作[J].东南亚研究,2015(1):42-50.

[2]王俊峰,胡烨.中哈跨界水资源争端:缘起、进展与中国对策[J].国际论坛,2011(04):99-102.

[3]贺圣达.大湄公河次区域水资源合作开发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南洋问题研究,2005(1):6-14.

[4] 卢光盛.中国加入湄公河委员会,利弊如何[J].世界知识, 2012(8):30-32[5] 李志斐. 中国周边水资源安全关系之分析[J].国际安全研究,2015,33(3):114-135.

[6]李志斐. 水资源外交:中国周边安全构建新议题[J].学术探索,2013(4):28-33.

[7]F Hossain, Water Diplomacy: A Negotiated Approach to Managing Complex Water Networks[J]. Eos Transactions American Geophysical Union,2013,94(1):12-12.

跨文化交流的建议范文第2篇

【关键词】跨文化教育;网上研习;粤港;小学生

【中图分类号】G40-057 【文献标识码】B【论文编号】1009―8097(2010)03―0077―04

引言

作为一种维系世界和平友好、共同繁荣的国际教育思潮,跨文化教育在人类历史上久而有之。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大力正式倡导开展跨文化教育以来,轰轰烈烈的跨文化教育的热潮迅速传遍世界各地,不少国家纷纷建立跨文化组织机构、跨文化教育培训与研究协会等。然而,热潮背后的反思亦很重要,本文通过分析实施跨文化教育的具体要求以及在我国香港和广东的重要意义,借助项目的实施,探索粤港配对小学生网上研习中对于跨文化教育的支持,从而总结跨文化教育实施的成功经验应包括:政府、社会研究机构、学校等的支持,成功的跨文化活动环境的构建,更多的对话交流和一线教师与众多研究者的努力,以及应在日常学校教育中加强跨文化教育。

一 跨文化教育的涵义、要求

《现代汉语词典》对“文化”进行界定,广义上的“文化”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狭义上是指“一种生活方式,是我们生存、思维、感觉和别人发生关系的环境,是联结人们的黏合剂”,“包括如何生活,如何组织社会及人们在不同场合的表现,风俗习惯,亦即吃什么,如何吃法,各种禁忌等”[1]。严格地说,与强调消极的被动性共存的“多元文化教育(multi-cultural)”不同,“跨文化教育(Inter-cultural)”更注重主动性与互动性,它常被研究者们同教育平等、教育民主等联系在一起。跨文化教育的核心思想是接受并欣赏文化差异,其目的是要在多元社会中通过教育,了解各种文化的差异,关注各种文化的相互关系,相互理解、尊重和对话,以发展和维持一种能够平等共处的生活方式。跨文化教育不仅包括国际间的跨文化教育,还包括跨种族教育、跨民族教育,以及属于同一文化背景下的不同群体的文化教育[2]。

跨文化教育于20世纪90年代兴起,如今已成为一种国际教育思潮[3],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为其发展和推广做出了很大贡献。1982年在世界文化政策大会上,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在《墨西哥城文化政策宣言》中指出教育对于文化发展的重要作用,并随后开展促进跨文化教育的“世界文化十年”活动;1992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43届国际教育大会(主题为“教育对文化发展的贡献”)上,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了对开展跨文化教育最重要和最直接的提议――《教育对文化发展的贡献》;1996年,又了《国际理解教育:一个富有根基的理念》专题报告,指出,可以在学校教育、课程与教学过程中进行跨文化教育。对于跨文化教育的具体指导是在2006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的《跨文化教育指南》,关于跨文化教育的具体目标、实施的主要原则和措施等问题均在此指南中得以说明。在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的大力倡导下,许多跨文化组织机构纷纷建立,如欧洲跨文化教育培训与研究协会,美国国际跨文化教育协会等。跨文化教育得到各国政府和学校的重视,并得到普遍推广。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鼓励各种文化之间的相互交流,促进理解与沟通,减少冲突,促进和平友好共处。

跨文化教育的目标[4]如下表,应包括认知、技能和情感三个方面:

二 跨文化教育对我国香港和广东的重要意义

当前,跨文化教育对我国这样一个拥有着多个少数民族和地区的国家的教育发展来说有着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尤其是面临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我们不得不郑重思考如何处理好多民族文化、现代文化与传统文化冲突、区域文化差异等问题,以及如何通过教育的手段从年轻一代、孩童入手,构建相互了解、尊重与和谐共处的美好环境和氛围。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广东省(简称粤港)的文化差异,主要来自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施行的不同政治经济制度,所造成的在社会价值观念上的偏差。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香港人口大部分由来自深圳和珠江三角洲等地的移民或后代组成,虽然在由于历史上的原因使得曾处于不同国家管辖,但并不影响两地相近的习俗和语言沟通,可以说实属同源文化。而现在面临着同样的发展挑战,两地政府正在加大合作进度,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更多的沟通和相互包容,尤其是充分利用教育的手段谋求未来两地之间社会观念的趋同,以求将来在科技、卫生、经济、环境等各方面的合作更上一个新台阶。

三 粤港配对网上研习简介

由华南师范大学李克东教授和香港中文大学李芳乐教授主持,于2008年9月至2009年2月期间进行了由华南师范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和南山教育局协办的《粤港配对学校网上游戏专题研习》,通过香港和广东(深圳和广州)两地学生使用一套融合电脑协作学习讨论平台和网上游戏的虚拟学习社区(学习村庄Learning Villages)进行对学生在跨文化环境下协作知识建构的探究,属全国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重点课题――《计算机支持的协作学习(CSCL)促进知识建构研究》的子课题,参与此次研习试验的学生为广州2所、香港12所小学和深圳11所小学五年级至六年级的学生,学校配对原则为配对后的每一个小组必须由广东和香港的小学生组成。即,或深圳的几个学生或广州的几个学生的学生,加上香港小学的几个学生组成一个队,具体分组方法为,以班为配对基础,分别将香港和广东参与学校的同学进行分组,每组约3-4人,一组广东学生组和一组香港同学组合在一起,组成一支跨校协作队,即,每队人数为6-8名同学组成。每一支跨校协作队就一个专题研习主题在同一个“村庄”里面进行跨地讨论,共有3个专题可供选择,在研习结束阶段,每一跨校协作队共同商定、制作、提交一份研习成品。

跨校协作队的建立如下图1:

研习的过程中,一线教师的任务包括“面对面引导和点评”和“网上引导和监察”,以期对学生们的专题讨论在必要的时刻提供及时的帮助和引导,以提升学习效能。教师对学生的引导主要包括对学生专题研习相关知识建构的引导,以及鼓励和促进同学们彼此的分享和协作。注重交流是本次跨校研习中一直重视的环节,参与研习的学生和教师除了在互联网上沟通(包括专题讨论中“互相认识屋”、“我的感受屋”等以人际交流为主要目的的讨论屋和“白色污染是什么”、“空气污染的源头是什么”等以知识建构为目的的讨论屋)之外,还进行了4次面对面的交流会议,如下表2:

四 对粤港配对网上研习项目的反思

项目结束后,从跨文化教育的视角,考察学生的变化,我们发现:

1 认知方面,学生并不能很准确把握彼此的文化差异的相关知识,需在教师的解答下才得以明白。例如广东小学生在讨论香港的“旧屋是否需要清拆”时的困惑。这可能与小学生自身年龄幼小、受教育程度较低有关,但同时也可能与日常学校教育在跨文化教育这方面强调力度不够有关;

2 技能方面,小学生们都能主动与他人交流接触。尤其是很多“村庄”里还有学生们建立的 “相互认识屋”和“反思屋”等,积极地同教师、小伙伴们打招呼,问好;在讨论过程中,即使遇到完全相逆的观点,也会礼貌的解释自我的观点,虚心接纳他人的意见,逐步增长集体的智慧;并在教师的指导下,认真准备送给配对学校同学象征友谊的小礼物,这主要与教师和研究者的鼓励和要求有关。

3 在情感方面,小学生对不同文化、不同生活方式所持的包容、尊重和开放心态可以从他们的讨论记录和交流心得中表现出来,学生们很渴望去彼此的学校和所在地的博物馆等有纪念意义的地方参观,对彼此的文化表现出欣赏和尊重的态度,同时,学生们都渴望再次参加这样的活动,认为收获不少,“我觉得好开心和认识了新朋友,学到团队精神……”

本次研习可以说,得到了圆满成功,基本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参与研习的学生一致认为收获颇多,包括对研讨知识、和他人交流的技能,都盼望能够参加下一次如此的研习,教师们也在研习过程中,使自身得到了发展,能力得到了提高,不少教师对于协作学习、小组学习、知识建构的认识更加深入,并以论文、教育叙事、教案等形式作出反思。对于研究者来说,研习为进一步分析和调查积累了宝贵的数据。所有的研究成果和研习作品在最后研习结束阶段都以报告等形式展示出来,以供交流和借鉴。

五 本次粤港配对学校网上研习带给跨文化教育的启示

1 在宏观上,开展跨文化教育需要政府、社会研究机构、学校等的支持。只有在政府、社会研究机构和学校的大力支持下,这样的跨地区的项目才能顺利进行。本次研习就是在得到深圳南山政府、华南师范大学、香港中文大学的鼎立帮助,才使得项目整体以及每一次会议和交流都很成功。

2 注重跨文化活动环境的构建。本次研习中平台本身对跨文化教育的支持功不可没。本次粤港配对学校网上研习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交互特性,依托“学习村庄”这样一个功能较完善和成熟的虚拟学习社区,为分别来自香港、深圳和广州三地学生搭建了一个平等、互助、协作的交流和学习的空间。由香港中文大学资讯科技教育促进中心开发的基于虚拟社区的学习村庄(Learning Villages)。它曾多次被用于研习(2006年10月28日,由香港十五所本地中学、五所内地中学、两所来自美国的中学参与以推动三地的学术及文化交流为目的的“学习村庄”跨地专题研习,并取得了圆满成功),其在技术和配套教学法上经多次改进,力求完善。LV将游戏和学习集于一身,学生可以在其中进行社会交往、游戏和学习。LV中不仅有轻松愉快的休闲时光,也有严肃的学习活动,来自不同地区的学生都可以以平等的身份在社区中,根据学习网络社区中的生存规则,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项目启动之初,每一个学生都是学习村庄里的一员,拥有学习、娱乐,建造房屋(观点)、道路(观点的联系)和村庄(讨论话题)的权利,每个学生所拥有的初始财富值都是两万“多郎”,对于每一位村民来说,在村庄中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可以参加任何一个主题的讨论,并可以回复或者发起讨论话题。任何一个小组的成员都由两部分学生组成,一部分为香港的小朋友,一部分为广东的小朋友,或深圳,或广州。因而,任何一个问题的解决,话题的发展,知识点的成功建构,以及之后项目结束时的成品制作,都离不开彼此的互相帮助,积极配合。

3 跨文化教育需要更多的对话和交流。这包括通过互联网的交流和实时的面对面的交流。项目实施中所进行的四次督导会议很重要,其中三次面对面交流会议使得粤港三地的学生和教师有机会进行对话和协商,很多亟待解决问题都是在这样的会议上得到解决。从最初的深圳教师发给香港教师的邮件被香港服务器误断为垃圾邮件得不到回复,到教师们需要在一起协商以得到家长支持孩子参与“学习村庄”的活动,到香港教师与广州深圳的教师习惯使用的聊天工具不同,没办法进行实验后的实时在线商讨,到三地教师都发现孩子们在“学习村庄”里的讨论缺乏逻辑性需要某些发帖模板,如“建议句式”的支持,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是在4次面对面交流中得以解决的,因为每一次交流都要求教师们做成功经验分享和困难的求助,会议的内容也被整理为文本或电子文档,并为教师们共享。

4 不能忽视一线教师和众多研究者的努力。教师在引领小学生参与交流学习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教师往往作为学生们的行为示范者,他们对于异域文化的看法和态度,会直接影响学生的看法和态度。本次研习的教师们对待每一次交流的认真和细心,使得孩子们也成长了不少,去香港访问的深圳和广州的小朋友们都小心翼翼地带着自己或亲手制作或精心挑选的礼物,在访问的时候赠给平时在网上交谈的香港小朋友,小朋友们都相信这份正在萌芽的友谊将万古长青。深圳教师时刻教导孩子们要用礼貌用语和香港孩子交流,严厉批评使用粗鲁语句的行为。当香港小学生对深圳“K形馒头”表示不解时,香港教师又很耐心地向同学们解说。项目结束时,由教师们总结的交流、体会都以教育叙事、论文、研究报告等形式展现出来,他们的努力的确不能忽视。深圳教师带领来访的香港小朋友参观博物馆,让香港孩子了解我们祖国大陆的青铜器和动物标本,感受彼此的文化底蕴。但是,如果条件允许,最理想的是,教师们在进行跨文化教育活动之前,就已经准备好了展示给孩子们的关于异域文化的相关知识的材料和资源。

参考文献

[1] 刘春玲.高校外语教学与跨文化教育[J].英语教学,2009(4).

[2] 黄志成,魏晓明.跨文化教育――国际教育新思潮[J].全球教育展望,2007(11).

[3] 冯邦彦,段晋苑. ”深港创新圈”:理论基础、运行机制与合作优势[J].特区经济,2008(5).

[4] 周玉霞,李芳乐,尚俊杰.玩还是学:学习村庄中学生的知、情、意、行[J].中国远程教育,2008(1).

[5] 香港中文大学资讯科技教育促进中心.以配合”学习村庄”进行专题讨论的教学法[Z].中国香港,2008.10.

An Interpretation on Online Learning of Matching between Guangdong and Hong Kong Primary School Students: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cultural Education

YU Ming-mei LI Wen-guang

( 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 Education,Normal College ,Shenzhen University, Shenzhen, 518060,China )

跨文化交流的建议范文第3篇

【关键词】跨境电商 供给侧 大数据 电子商务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目前跨境电商在我国可谓是买入了高速发展阶段。目前跨境电商在我国的发展有以下几个趋势:第一,交易规模持续扩大,发展态势较好。跨境电商在我国正处速爬升的状态,2014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额达4.2万亿元,同比增长30%以上,预测2016年将增长至6.5万亿元。第二,形式多向化。传统外贸行业的企业开始向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型改革,不过B2C发展模式更具多样化。现有平台招商模式、自营B2C模式、导购/返利平台模式及C2C模式的海外买手制等,跨境订单趋向碎片化和社交化。第三,政府红利鼎力支持。

但是目前在跨境电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许多问题,根据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先前学者的探究,其制约其快速发展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物流

境内电商的蓬勃发展得益于我国快速且优惠的物流配送体系。但是在跨境物流领域,目前有如下几个局限点:

(一)时间成本高

海外直发的商品物流耗时可能要达到半月甚至一个月。

(二)物流成本高

跨境物流大多依靠空运,某些领域的跨境商品其物流成本就要占到售价的三成到四成,使得电子商务失去了价格优势

(三)物流建设滞后

目前物流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远远跟不上爆发式增长的需求,配送效率不高极易造成货物挤压的情况。并且目前我国的物流配送很多还是依靠人工分拣,但在海外配送过程中其人工成本较高,所以要求物流配送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来处理物流信息。

(四)海外仓建设对小规模电商企业来说仍是不可承受之重

二、支付安全隐患

跨境电子支付是跨境交易的核心环节。目前大多出口企业都依靠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运转,除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性需要考虑以外,还有谨防跨境不法分子的诈骗行为。尽管现在一些国际支付系统覆盖面越来越广,但是仍缺少通用型支付系统。并且跨境支付会涉及到外汇,税收,监管一系列问题,其相配套的制度尚在完善当中。

三、产品与企业品质亟待提高

跨境电商是为了解决人们渴望买到货真价实的境外优质产品的需求,但是目前跨境平台上销售的产品参差不齐,假冒伪劣产品不能得到很好的规制,遭到欺诈后,消费者没有良好的投诉机制。并且我国的电商平台和跨境交易的企业尚未通过这个渠道去建设自己的品牌,仍是以数量以价格取胜,在许多商品领域同质化严重,不能彰显自己品牌的特色,与不同国家、文化以及外媒的融入程度也需要提升。

四、配套监管及法律规范亟待完善

毕竟跨境交易要涉及到报关、通关、报检、外汇结算、退税等诸多流程,若监管不严则会为不法分子留下法律漏洞。除此之外,对交易主体的市场准入和支付机构外汇管理与监管职责等问题也需结合发展实际进行改进。

跨境电商的发展势不可挡,但是若想要较好的解决以上问题,笔者认为要从供给侧改革的角度对其进行思考。在跨境电商发展过程中,不能一味的要求扩大需求,目前跨境电商发展的瓶颈并非在于需求不足而是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消费者在跨境购买领域的需求也无法得到相应供给的匹配。更多的注意力应该是对供给侧基础的建设,结合供给侧改革的侧重点,跨境电商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提升:

(一)供应链管理

通过对产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全盘控制,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支持在商流上,努力提高供给的质量和品牌是关键,也是供给侧改革的核心。在信息流上,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通过信息技术来扩大供给的范围。在跨境电商的发展中还可以结合高校、企业的专家资源,加强校企、行业之间的合作,甚至可以在全世界整合资源,通过精准分析来节省成本,激发跨境电商领域参与者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活力。在物流上,海外仓的构建是目前对许多大型的平台企业的较好建议,但是对于中小企业,建议建立中小企业联盟,定制专线物流协议,充分利用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专线物流。通过签订物流协议,根据企业联盟汇聚的出货量定制专属物流线路,享受专线物流运费优惠和服务优先[1]。

(二)品牌化

首先要让跨境电商树立起品牌建设的意识。首先要推动外贸生产商向外贸供应商转变,将国外需求信息进行整合,成为生产组织者。发挥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做好品牌服务和孵化。目前国内企业在国外的品牌知名度较低,品牌营销有利于建立起良好的用户忠诚度,并且能够促使出口企业经营方式转型。因此要鼓励企业针对海外进行品牌化建设,还可以结合当地的文化和习惯进行品牌渗入。此处要有电商人才的输出,因为跨境电商所需要电子商务和国际贸易的复合型人才。通过国际贸易,电子商务,营销管理等多方面的人才培养,在品牌建设上打造好跨境电商服务团队,以提高品牌营销能力[2]。

(三)大数据

通过互联网和大数据,使得国际贸易更加普惠、精准,使得贸易链变得更加扁平。将大数据运用到整个产链中去。针对内部运营,充分利用数据手段可以增强企业信息化水平,通过提升数据采集分析能力来提升运营效率[3]。针对外部营销,大数据可以帮助平台进行商品的需求预测,可以对客源信息做到精准识别,以对客户做到精准的营销信息投放,从而帮助调整营销资源的配置。针对外部环境,在企业外部还可以整合政府数据和市场平台数据,建立信用保障专项资金,使得从根本上解决传统外贸面临的市场订单不足、利润空间变小、价值链低端等三大问题,要将大数据应用在跨境金融支付、物流仓储等关键环节。

(四)制度创新

要加强对国内外市场环境和客户研究,在选品、组货和营销能力组建方面下功夫,引导企业变革结构,完善服务体系。以互联网思维、大数据手段,整合多重等监管部门资源,以适应现在碎片化、高频率、小批次的跨境交易。目前杭州作为我国首个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城市,发展出了“六体系两平台”,六体系分别为:信息共享体系、金融服务体系、智能物流体系、电商信用体系、统计监测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两平台包括线上“单一窗口”和线下“综合园区”,以及创新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制度等和多种创新政策,杭州的创新与改革能够给其他地区的跨境电商发展提供很多借鉴意义。

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毋庸置疑,跨境电商若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优化供给结构,提升企业和贸易效率,势必能够打开外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通道。

参考文献

[1]刘莹.中小企业跨境电商物流渠道竞争力的对比与选择[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4,30(4):25-28.

跨文化交流的建议范文第4篇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跨境电子商务;问题研究

跨境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通过互联网的形式进行国际贸易的一种模式。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2012年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高达2万亿元,在这一模式下进行贸易的企业超过20多万家,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跨境贸易逐渐成为我国企业实施海外营销和实现贸易转型的重要措施。我国政府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不断出台相关的文件,以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其主要目的就是解决目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诸多问题,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是存在的问题依旧十分明显,其中我国政府的参与度较低、跨境物流发展缓慢以及跨境支付风险等问题长期伴随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我国跨境贸易企业的长期发展也造成了很大的不利影响。本文基于这一背景下,对我国实施跨境电子商务的现实条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建议以充分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为我国在电子商务背景下的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全新的思路。

1.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1.1 必要性分析

国外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时间较早,受到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迎来了新的契机。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集装箱式的对外贸易模式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使得很多传统贸易型企业纷纷倒闭。因此,很多大型企业开始实施跨境电子商务,以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进而使得跨境贸易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发展。同时,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下,能够使得贸易企业避开国际贸易壁垒的限制,成为一种全新的国际贸易模式。总之,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市场前景广阔、空间大以及巨大经济效益等特征,因此我国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显得十分必要。

1.2 可行性分析

一方面,我国相关政策的支持和引导是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政府及企业界逐渐认识到跨境电子商务对于增强贸易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性,尤其能够有效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因此纷纷高度重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并出台了相关的制度保证其得以健康发展。国务院于2010年将电子商务确定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我国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开始实施《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这些制度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性。

另一方面,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不断完善是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要以电子商务平台作为基础。现阶段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相对万韩的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为我国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搭建了重要的营销渠道。同时,很多大型企业还不断在境外筹建准用的仓库,以不断节约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资金周转率,这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2.新时期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2.1 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整体认识不足

长期以来我国在实施对外贸易的过程中都是采用传统的贸易模式,因此很多企业的对外贸易竞争力难以得到有效提升,随着世界范围内电子商务发展模式的逐渐兴起和不断发展,我国很多企业对其理解还存在很大的片面性。首先,由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时间较晚,传统的贸易思维显得根深蒂固,对跨境电子商务这一新兴的贸易模式的接受程度相对有限。其次,很多已经实施跨境电子商务的贸易企业在很多方面没有实现突破。虽然我国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相关制度以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在2013年开始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但是,海关通关手续以及税收等诸多问题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有效解决。最后,我国很多企业在邮递和货物运输及退换等方面,我国海关现有的监管模式还存在较大的执行障碍。

2.2 我国跨境物流发展缓

我国现有跨境物流的发展还存在较大的滞后性,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制约,主要如下:一方面,我国跨境物流体系建设存在较大的不合理性,基础配套设施还不完善。一般而言,与国内电子商务相比,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物流的要求更高,需要解决跨境仓库、运输和计税等问题,所以必须要一套完善的、速度快、成本低的高效物流体系。但是,我国的跨境物流存在明显的滞后性,比如物流成本居高不下等。另一方面,我国物流的信息化程度明显较低,难以满足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信息化是电子商务物流发展的重要基础,物流信息化资源成为现代物流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所在。我国目前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数量虽然在不断增多,但是整体水平还较低。在配送及选择等方面还处于人工化状态。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目前物流的信息化建设水平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这使得商品的运输效率难以有效提高,很多企业主要依赖于人工进行商品的分拣,在高峰期会出现信息之后等一系列问题。因此物流信息化水平较低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其发展面临的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2.3 跨境支付风险难以有效消除

跨境电子支付具有很强的便利性,同时也是我国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核心,其风险程度将直接决定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质量,甚至决定着其发展的成败。现阶段,我国跨境电子支付的风险性难以得到有效消除,还存在较大的风险,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不利影响。首先,跨境支付会由于系统故障或者信息故障等问题出现支付信息丢失甚至使得支付信息严重泄露等问题。其次,现阶段我国在电子支付风险的法律保障方面还存在较大的漏洞,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方面,各国之间关于跨境电子支付风险的监管制度可能存在较大的冲突,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的支付问题适合哪一个国家的法律监管体系尚且存在很大的争议;另一方面,随着现代网络的发展,跨境电子支付的服务问题引起了和那的争议,同样存在较多的问题,发行电子货币的法律界定、电子支付服务主体的资格以及电子支付服务活动的监管等还存在较大的法律漏洞,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跨境电子支付的风险不断加大,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其面临的综合风险不断加大。

3.新时期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对策建议

3.1 政府方面的建议

政府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承担着很大的作用。首先,政府要发挥规划和引导作用,从全局出发,充分借鉴国外经验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制定完善的发展规划。其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将跨境支付平台的建设列入政府的工作范围之内,通过信息技术和交通网络基础等建设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管理,积极扶持相关企业的发展。同时,政府还应该大力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培育一批具有专业知识素养和能力的人才队伍。再次,发挥监督管理作用,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一套完善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这会使得我国很多外贸企业因此受到很大的损失,所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显得十分重要。最后,发挥国际合作的作用,从目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自身发展的特征来看,在我国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政府要积极发挥协调能力,加强国际合作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解决相关的问题,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3.2 物流方面的建议

现阶段,我国主要有国际小包、海外仓储、国际快递等,因此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在未来的发展对物流的要求会不断提高,因此必须要提高物流资源的整合能力,不断提升在仓储、订单及配送等方面的时效性,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更为便捷和优质的服务。首先,要完善第三方物流规划,要对其进行科学的规划和扶持,比如可以从资金和政策两方面来加强对大型货物集散地和港口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其次,要创新跨境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发展模式,通过委托和并购重组等方式,学习国外先进的物流管理经验和技术,根据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制定出新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发展模式。最后,要在海外建设更多的仓储,使得我国贸易企业坚持“走出去”的理念,要努力统筹各方面的资源,在周边国家乃至欧美等市场需求较大的国家和地区建立完善的第三方仓储,以此解决目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物流问题,进而实施低成本、速度快、效果高的投递服务。

3.3 信用方面的建议

现阶段,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整体市场安全性还较低,相关的法律和信用体系还不健全,因此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信用风险具有不断加大的趋势,成为制约其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因此必须提高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商业信用。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信用中介体系。以第三方实体机构为主的综合体系是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商务信用中介体系,主要有信用交易保障服务机构、信用征信与评价机构等。目前,“made in china”成为很过消费者的心理障碍,所以,电子商务企业必须要以优质的服务和诚信来增强消费者的认可度,以保证其自身的健康长期发展。因此必须要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技术安全支撑体系,跨境电子商务信用主要是依靠信息化手段处理交易活动中的信息,进而引导企业的行为。所以,必须要建立完善的信用认证体系,对网上交易的企业进行严格的信用管理,确保交易双方身份及信息的有效性及真实性,通过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惩治措施,严厉打击网上支付的匿名性、虚拟性以及流动性和相关的违法行为。

总结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存在的问题依旧十分明显,在传统贸易条件下,跨境电子商务成为我国发展外贸的一匹黑马,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同时也是未来我国企业实施海外贸易的重要发展趋势。但是,在很多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因此政府必须要有效发挥行政职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行有效指导,并制定相应的法律保障。同时要加快跨境物流的发展,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扫除物流方面的障碍,企业也要加强信用建设,以高度的商业信用赢得市场的支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实现健康长期发展。

参考文献:

[1]曹淑艳,李振欣.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物流模式研究[J].电子商务,2013(03)

[2]唐慧敏.中小型企业如何成功转型做好跨境电子商务[J].中外企业家,2015(16)

[3]王蒙燕.跨境电商获政策力挺“互联网+”促航运物流转型[J].中国远洋航务,2015(07)

跨文化交流的建议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国际河流;防洪协议;内容分析;跨境洪灾

中图分类号 X3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5)12-0078-07

洪水是目前最常见且频发的水灾害,已为各国普遍关注[1]。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陆地降水骤增,河川径流量上升,洪水危害日趋严重[2]。水道的连通性、水体的流动性、流域的系统性以及利害的相关性增加了国际河流跨境洪灾防治的协作难度,加之各流域国开发利用诉求的差异[3],使流域国对跨境洪灾防治的态度难于趋同,削弱了防治合作的整体成效。

我国拥有110 多条国际河流,主要国际河流41条[4]。我国是多条重要国际河流的发源地,拥有对河流利用的天然控制权[5]。随着流域国对水安全更趋敏感,使跨界水资源问题具有政治、安全和战略意义[6],易使国际河流洪灾跨境影响泛政治化。因此,各国对跨境防洪合作既积极推动,也谨慎实践。

流域国间所签署的国际河流防洪合作协议能集中反映利益相关国的合作意图、行为和努力方向[7],因此,通过对国际河流防洪合作协议的内容分析可以发现国际河流跨境洪灾防治的一般性合作特征与演进趋势,对于比较我国国际河流跨境洪灾防治合作特征并制定相应策略具有重要意义。

1 研究现状分析

流域国为维护流域各国社会经济利益,通过签订涉洪协议开展跨境洪灾防治的双边或多边国际合作,规定合作形式与内容,明确权利与责任。国际河流跨境洪灾防治合作内容主要有:构建洪水灾害联合机制或专门委员会;通知、磋商和协商洪水危险;汛期应急合作;交流涉洪信息、情报等[8]。

跨境合作已成为防控国际河流水灾害的主要趋势[9]。目前,国外学者已开始深入研究国际河流防洪合作。如Becker等认为,适当的机构设置是有效防治跨境洪灾的必要条件[10]。跨界河流委员会的能力与流域跨境洪灾治理效果直接相关[11]。此外,国际河流水文数据、信息共享是实现流域协同管理的重要前提[12]。可见,国外学者已意识到流域国联合防治跨境洪灾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研究范围广泛,涉及合作模式、合作影响因素、合作支撑技术等方面。

近年来,我国国际河流多次爆发大规模洪水,使国内学者开始关注国际河流跨境洪灾。其中,既有一般性分析,如郝少英主张构建国际河流洪水灾害防治的法律制度[8];也包括具体性分析,如刘宗瑞等充分考虑界河特点,构建跨时段多层次的治理机制[13]。总之,国际河流防洪是未来国际河流管理研究中的重点[14]。

2 研究框架、研究方法与数据源的选取2.1 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目前,国内外学者从广度、深度[15-17]与紧密度[18-19]等角度深入研究跨单位(组织)合作,形成了较完整的研究框架。因此,结合已有研究,从广度、深度与紧密度等维度构建跨境洪灾防治合作特征的分析框架(见图1)。

合作广度是指合作参与者类型的复杂程度,是跨单位(组织)合作的横向延伸。一些学者将合作伙伴的数量作为合作广度的测量指标[15-17]。因此,以合作主体数量测度跨境防洪合作的广度。

合作深度是指合作治理目标的专业化程度,是跨单位(组织)合作的纵向拓展。防洪合作目标的高度专业性有助于流域国间防治技术、知识的溢出与互补。因此,以合作目标的专业性测度防洪合作深度:①合作目标高度专业化的专门性协议(主要目标);②合作目标中度专业化的专门章节(重要目标之一);③合作目标低度专业化的零星条款(一般目标)。

合作紧密度是指合作参与者相互的联结程度,是跨单位(组织)合作的一体化整合。Sadoff等将国际河流涉水合作模式分为高、中、低三种,并认为,流域国采用合作模式层次越高,则跨界水资源开发合作的紧密度越高[20]。因此,以合作模式层次测度跨境洪灾防治的合作紧密度。

内容分析法是对有明确特性的传播内容进行客观、系统和定量描述的研究技术[21]。基于广度、深度与紧密度等维度,以防洪合作协议为样本,利用内容分析法,系统地计量合作主体数量、合作目标的专业性以及合作模式层次,发现国际河流防洪的合作特征及演进趋势。

2.2 数据源的选取

国际政治领域事件数据库数量可观,可分为两类,一是基于历史记录的数据库,二是依据全球新闻报道而形成的数据库。前者有冲突与和平数据库(COPDAB)、全球事件数据系统(GEDS)等;后者则包括国际广播信息服务(FBIS)、奈克斯新闻全文数据库(LexisNexis)等。但考虑到代表性、样本量与时间跨度等方面,以上数据库不完全适用跨境水资源问题分析。

(1)代表性不足。前文所述多种数据库的信息主题多元,覆盖面广,是通用型事件数据库,并非专门针对涉水争端,缺乏代表性。此外,以上数据库存储平台不同,数据库结构也有差异,并不适用于跨境水资源的专项分析[22]。

(2)样本量偏少。前文所述多种数据库部分事件内容不一致,难以提取数量足够且主题适宜的数据样本。

Conca等就指出,跨境水资源合作研究样本量偏少,难以准确发现国际河流水资源合作的主要特征[7]。

(3)时间跨度较小。限于成立时间与事件时效性,部分数据库所收集信息的时间跨度偏短,较难准确了解国际河流合作的发展趋势。

美国俄勒冈州立大学基于现有国际关系事件数据库,进行整合与标准化,汇编了跨界淡水资源争端数据库(TFDD),构建时空数据库记录历史水关系。目前,联合国下属机构(如环境规划署等)和有关机构(如世界银行等)已引用该数据库所收录的国际河流统计数据[22]。此外,TFDD已成为研究国际河流合作的重要数据来源,如Conca等[7]、Gerlak等[23]及周海炜等[24]。

目前,TFDD收录1820年至今约450条国际涉水协议,主题适宜,代表性突出,样本量较大,时间跨度较广。因此,以TFDD中的国际涉水协议作为数据源,同时,考虑到全球性协议的约束力较有限及20世纪20年代以前签订的协议数目较少等因素。由此,以1920年至今关于具体流域的合作协议为研究样本。经统计,满足条件的防洪合作协议184份,跨界河流协议120份,界河协议58份,同时涉及跨界河流与界河的协议6份。

3 合作特征及发展趋势分析

3.1 合作广度特征

河流洪水的形成与其所在流域整体水文地理特征存在必然联系,国际河流跨境洪灾防治须从全流域视角来看待[13]。跨境洪灾防治合作旨在流域国间互补战略性资源,包括涉洪水文气象信息、防洪技术等等。水文信息收集及评价是基础,是国际河流合作开发起点[25]。从外部组织获取差异化、多样化的知识或信息可以提升本组织绩效[26]。因此,一般认为,国际河流水资源合作主体数量越多,越能拓宽流域国间信息与技术基础的广度,使跨界合作信息源、技术源的种类多元。Fischhendler认为,相较于双边协议,多边协议易产生更深度合作[27]。

但数据表明,签订双边合作协议才是国际河流防洪合作的主流,占比约84%,远远高于多边协议。跨境防洪是跨学科、跨地区、跨部门且需统一协调、综合分析的系统工程[28]。由于流域国间在信息和控制体系决策过程上存在差异,需花费更多时间、资金以协调合作伙伴的治理行为[29],无疑会增加沟通、协调成本,反而影响了跨境防洪的成效。在一般情况下,双边防治合作在战略协同、管理协调以及技术协作等方面的难度低于多边合作,流域国更倾向选择双边合作协议。

3.2 合作深度特征

在高专业性合作目标的指导下,流域国高度参与到跨境洪灾防治中,共享信息源、技术源,获取各自不足的深度信息与专业技术,带来良好的合作效果。高度专业的合作协议有助于确定洪灾防治合作的战略目标,明确流域国间的相互权责,规定防洪合作的主要内容与交流频率。在各方积极参与的前提下,流域国对防洪合作重要性、协同性等方面的认知、理解趋向一致,有助于各方政治互信的强化,减少因信息不对称、技术协作失误等原因而产生的潜在风险,引导合作行为,保证防洪合作效果。此外,当防洪合作目标专业性较低时,流域国间缺少频繁的互动与交流,导致合作经验不足,难以形成合作惯例与默契[17],使合作行为有较多不确定性风险,削弱了防洪合作成效。随着彼此间合作不断深化,合作惯例、默契逐步常态化,减少沟通协调成本。可见,合作目标的高度专业性可以通过强化正式的政治互信与非正式的惯例(或默契)保障防洪合作成效。

统计数据也证明流域国更倾向于保证合作目标的高度专业性。约39% 协议是针对防洪的专门性协定;约42%协议包含防洪的专门章节;约19%只有零星条款涉及防洪。流域国更倾向于签署专门性协议,或协议中有针对性的涉洪章节为主。由图2知,专业防洪协议与包含专门防洪章节协议的数量基本保持上升趋势。跨地区、跨部门的调度协调难度与跨学科、跨领域的技术协作要求促使跨境防洪合作走向高度专业化。

3.3 合作紧密度特征

在跨境水资源合作中,紧密的联结有助于改善流域国间的国际关系,强化政治互信。在此基础上,共享涉洪信息,交流防洪技术,促进跨境防洪合作。一方面,紧密的联结能促使合作单位(组织)间保持频繁的互动与密切的交流,以分享彼此的认知、理解,同时获得彼此所需战略资源[30]。可见,高紧密度的联结有助于提高流域国间涉洪信息交换的有效性与及时性,促进合作意愿的强化。另一方面,紧密的联结可以增强合作单位(组织)间的互信[31]。国际河流问题的高度敏感性决定了跨境防洪合作离不开流域国间高度的政治互信。高度的政治互信有助于增加流域国间信息传递及再整合的效果与效率[32],是防洪合作的重要条件。

紧密度较低的合作模式由成本分享数据收集和分析等构成,紧密度较高的中度合作模式以协商/共识型的项目合作等为主,而高度合作模式中则包括联合管理和运作等[20]。在样本中,约51%协议中采用了构建洪水联合机制或专门委员会的高度合作模式;近20%协议中未采用高度合作模式,而采用了预先通知、磋商与协商以及洪水紧急应急合作等中度合作模式;约29%协议中仅采用了涉洪信息、情报交流的低合作模式。可见,高度合作模式是防洪合作的主流选择。

跨界河流和界河地理形态的差异导致流域国地理位置相称性的不同,流域国间权利义务对等性不尽相同[33]。因此,将合作模式与河流类型结合分析(见图3)。数据说明,界河流域国间更倾向构建洪水灾害联合机制或专门委员会,跨界河流流域国间则更多选择交换涉洪信息、情报。可见,界河跨境洪灾防治合作模式高于跨界河流合作模式,界河流域国希望通过构建统一、透明、互信的合作平台。

4 我国国际河流防洪合作与国际总体趋势的比较分析 由于流域国间在防洪机制、政府管理、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如何开展有效合作已成为焦点。从合作广度、深度与紧密度等维度,比较分析我国国际河流跨境防洪合作实践与国际总体趋势间的关系:

(1)就合作广度而言,不同于国际河流一般性合作的主要趋势,目前跨境洪灾防治以双边合作为主,关于合作广度的研究预期未获支持。目前,我国几乎与所有邻国(包括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印度等等)签署了双边涉洪协议,与国际总体趋势相符;

(2)就合作深度而言,跨境洪灾防治合作的目标逐步明晰,专业性不断提升,是国际河流防洪合作的主要趋势。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积极参与国际事务,高度重视国际河流水灾害防治,几乎与所有邻国签署了专门性防洪协议或在协议中明确有针对性的涉洪章节,符合国际总体趋势;

(3)就合作紧密度而言,高度合作模式是跨境防洪合作的主流选择。界河流域国更倾向于高合作模式,跨界河流流域国则更多选择低合作模式。目前,在跨界河流遍布的西南地区,我国主动与下游国交换涉洪信息、情报;在以界河为主的东北地区以及界河、跨界河流交织的西北地区,我国已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共同设立合理利用和保护跨界水联合委员会。可见,我国国际河流跨境防洪“不对称性”合作实践(asymmetry)[34]与全球总体趋势相符合。

总之,就广度、深度与紧密度而言,我国国际河流防洪合作实践与国际上防洪合作的总体发展趋势有高度一致性;与全球其他国际河流的防洪合作进展是基本相符的。

5 对我国国际河流跨境洪灾合作的启示

由上知,就合作紧密度而言,跨界河流与界河流域国在合作模式层次的选择上是有明显区别的。但河流所在地区政治、自然以及区域合作程度等方面的差异[35]则使不同地区防洪合作的广度与深度具有各自特点。因此,我国应充分考虑到东北、西北、西南地区国际河流实际,科学评估国际河流跨境防洪的主要价值,从合作广度、深度和紧密度等维度完善国际河流的防洪合作策略。

(1)东北地区。东北地区是我国5个洪水灾害影响区域[36]。目前,在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基础上,中俄已将防洪纳入流域水资源治理战略,从中央到地方就东北地区主要国际河流洪灾防治建立了多层次的成熟合作关系[13]。因此,未来防洪合作应着眼于合作深度的强化。一方面,根据东北界河干、支流并发的特点,制定全流域洪灾防治的整体规划,另一方面,应将干流大中型控制性水利工程建设明确列入东北地区跨境防洪合作的主要目标之一,以提升全流域整体防洪能力。我国应积极与邻国沟通,通过正式的官方外交与非正式的非政府交流,加强政治互信,为界河控制性水利工程建设奠定基础。

(2)西北地区。在气候干旱的西北地区,跨界河流与界河交织,入境河流与出境河流并存。西北地区洪水以融雪型、融雪叠加暴雨型两类为主[37],因此,我国应明确合作目标,重点防治流域融雪型、融雪叠加暴雨型洪水,考虑到西北地区水资源稀缺的现实,要重视洪水资源化。同时,考虑到霍尔果斯河(界河)、阿克苏河(入境河流)等河流的特殊性以及阿克苏河流域绿洲作为新疆优质棉、粮食生产基地的重要性,优先治理霍尔果斯河、阿克苏河等流域,长期合作目标是打造中亚地区国际河流防灾减灾合作的示范区。

西北地区洪水峰高量小,持续时间短,但流速大[38],加之多山地的地貌使其具有突发性强、陡涨陡落、易成灾等特点[39]。因此,在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联合委员会的战略指导下,启动汛期流域联席会议或临时防洪小组,协调流域跨境防洪问题,提高流域防洪合作的灵活性、应急性与协同性,强化防洪合作的紧密度。

(3)西南地区。目前,中南半岛与印度半岛水患严重,以布拉马普特拉河-恒河流域(印度)、贾木纳河流域(孟加拉国)等为甚,有碍“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推进,是“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建设的自然风险。鉴于沿岸国国力贫瘠,无法大规模兴建防洪基础设施,因此,在西南地区,我国应将合作目标定位于扶持下游国涉洪基础设施建设。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筹建的背景下,我国应发挥多边国际金融平台的优势,为中南半岛与印度半岛设立涉洪基础设施专项资金。

在西南地区,我国与下游国间的跨境防洪合作以双边低度合作为主。因此,就合作广度与合作紧密度,我国与周边邻国应逐步探索多边高层次合作,推动流域整体水灾害防治合作。我国可先与印度、越南等邻国开展双边合作,在汛期成立流域联席会议或临时工作小组以指导跨境防洪工作。条件成熟后,尝试建立全流域水灾害防治委员会,力争形成全流域多边防洪合作。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南半岛,地区合作呈现“外部主导性”,出现“机制拥堵”,增加了政治谈判成本与交易成本,破坏了统一的集团身份认同,妨碍合作深化[40]。因此,我国应积极与缅甸以及湄公河委员会沟通,整合多种合作机制,明确不同合作机制的层次与功能,规范不同合作机制的范围与领域,构建从中央到地方、兼容官方与非政府的多层次、有秩序的合作格局,合理控制流域合作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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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文化交流的建议范文第6篇

随着跨文化交流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文化关系的内涵,而高中英语教学,作为一种新的使命而实施,对于跨文化的交际、英语教学的关系研究,从国外有关文化进行探索,在本文,重点研究、分析了高中英语教学中的跨文化的交流,以及分析了跨文化交流具有的意义,从而提出了加强高中英语教学中的文化交际与能力的培养等建议。

【关键词】

高中英语;跨文化交流;差异;建议

一、高中英语教学与跨文化交流之间的关系

1.语言。英语作为一种文化传播的媒介,对于跨文化的交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英语又作为一种世界性的语言,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对不同国家的语言进行分析和研究,在研究的过程中,偏重于对英语文化、词语的研究,进而促进不同国家之间的文化交流。

2.文化。对于文化,从广义上分析,文化不仅仅指精神层面的,还有物质生活、社会生活中的;从狭义来分析,文化是指在精神层面的事物的总和,即文学、美术、音乐、文学等,所以,文化作为人类物质、精神等财富的总和,促进人类的发展与进步。

3.语言与文化的关系。语言作为文化的一个基础,语言与文化相辅相成、相互影响,而文化是语言的载体,在了解、掌握民族语言的基础上,加深对民族文化的了解,促进其文化的交流与沟通。

4.跨文化交流。实现跨文化的交流,对文化交流要有一个正确的态度与认知,在原有文化的基础上,文化逐渐被创新,同时,通过文化交流,使本民族的文化朝着更加健康、积极的方向发展,进而带动我国文化的进步。

二、实施跨文化交流的意义

在中学英语教学中,渗透英、美文化,促进培养中学生的跨文化意识,第一,通过英、美文化的渗透,提高了学生的英语阅读的能力。对于中学英语教学,其具有独特的特点,以培养与提高学生的英语阅读的能力为主,但在英语阅读的实践中,学生往往认识文章中的单词,却很难理解文章的意思。这就说明在中学英语教学中,跨文化意识促进语言能力的培养与提高;第二,通过英、美文化的渗透,提高了学生的英语的思维能力。对于学习英语与汉语来说,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方式,而多数学生以学习汉语的思维方式来学习英语,使英语的学习受到影响。所以,在英语教学中,渗透英美文化激发学生的兴趣和热情,还可以锻炼学生的口语能

三、在跨文化交际中,产生差异的原因

1.历史文化的背景不同。在西方国家,对使用精神的培养非常注重。相反,中国历史文化始终推崇人际间的和谐,对个人行为规范较为信奉。由于文化差异非常大,使得日常的交际活动中的语言运用具有差异性。2.英语教学效果的差异。在我国,对于英语教学,受到陈旧思想和观念的影响,问题很多。即课程、教学内容重复;而语言形式,过分强调,非常重视语音,词汇,语法的学习,严重忽略语言的交际;而学生进行重复的积累和背诵,而不是运用语言。通过这些学习,学生的应试能力增强,熟练掌握和记忆词汇。但在英语的交流中,出现用词失误,用语不当等问

四、强化英语教学中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建议

1.明确词汇和习语的文化背景。英语和汉语所具有的大量词汇以及习语,产生于两种完全不同的文化背景环境之中。而词汇,习语,在一门语言中,能够直观的对其民族的文化与特征进行反映,内涵,外延非常深厚。民族的形象和文化的色彩是截然不同的。通过不断的学习,就可以详尽的了解我国的民族文化以及西方国家的文化。

2.充分认识国内外的文化差异。将国外的文化和本民族的文化进行对比,同时,深入的进行了解和认知,对于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对比学习,学生能够更深刻的了解本国的文化,同时,更多的掌握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文化,深刻的认识和分析二者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

3.拓展英语资源、建立第二课堂。第一,在课堂教学中,把课余的时间用作英语短剧的表演。学生能够通过短剧的表演获取大量的信息。第二,开展英语角,有主题的进行探讨和交流。对于语言的学习,需要良好的语言环境和氛围。而教师必须为学生创建一个英语环境和文化熏陶的氛围,激发和鼓励学生学习的兴趣。

4.充分利用课外资源。在教学准备期间,教师可以收集与国外文化先关的书籍,图片,视频等资源,对不同国家的风俗习惯,日常起居,流行文化进行研究,并通过这些资源提升学生对国外文化的鉴赏能力。在课后针对内容提出问题,组织学生讨论并总结自己的观

5.研究非语言交际的应用。非语言交流和语言一样,也是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包括:姿态,神情,目光,手语,着装,时空等,这些非语言的行为,以相关的文化作为基础的。对于教师,可以根据非言语交际而进行问题的设置。

6.开展多元化的英语教学模式。在教学的模式上,即多元化教学。或者结合国外的电影,来帮助学生发掘国外的民风民情,以及特殊时期的历史、文化的背景。

总而言之,在本文,从英语教学、跨文化的交流的关系开始介绍,指出了跨文化交流的意义,以及做出英语教学在文化交际的能力培养方面的构思,最终强化在英语教学中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与建议等,但是,由于自身受到学习环境的影响,使其不能真实的体验到国外的文化、交流的氛围,因此,对于外国文化的有关阐述具有一些不足,对于跨文化教学的认识需要不断加深,对今后的英语教育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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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文化交流的建议范文第7篇

在国家一带一路倡议下,以跨境电商为代表的国际贸易迎来了新一轮高峰。2016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到6.3万亿元人民币,到2020年有望达12万亿元人民币,跨境电商已然成为我国最具活力的行业之一。随着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需要大量具有国际化视野、跨文化交流能力的电商专业人才,但是目前许多高校中的电商教育仅仅针对国内市场,忽略了对跨境电商人才的培养,尤其缺乏对通晓一带一路所覆盖的中亚、南亚、西亚等地区的跨境电商人才的培养。当下,高校迫切需要加大力度培养跨境电商专业人才,为我国一带一路倡议提供智力支持和国际化人才支撑。

一、明确跨境电商人才的能力要求

跨境电商在网络平台上与来自世界各国的客户进行商品交易,期间涉及不同的人文国情,必然导致跨境電商人才与传统的电商人才在素质、技能要求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从事跨境电商的人才应该具备国际化、多方位的职业素质和操作技能。

第一,跨境电商企业无论是自建交易平台,还是通过速卖通、Amazon、eBay等第三方平台从事跨境交易,都需要能够在平台上进行产品资料的编辑整理、图像制作、产品上架优化、提升搜索流量等一系列的电脑业务操作,因此跨境电商人才首先需要具备计算机、互联网、数据库等信息技术操作能力。

第二,跨境电商交易双方所在国语言不同,网上平台运营、产品介绍、市场推广、订单处理等操作都需要良好的外语能力。跨境电商人才的培养要突出商务英语的运用能力,重点训练学生在交易平台上用英语进行产品描述、客户交流、订单处理、撰写社交媒体文章等实际外语运用能力。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校对英语等主要语种的教育投入较大,而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非通用语言投入不够。一带一路沿线所覆盖的中亚、南亚、西亚等地区涉及的官方语言多达40余种,非通用语言人才缺口大,远远不能满足一带一路倡议下的贸易畅通的需要,因此需要加大力度培养跨境电商人才的非通用外语的基本沟通能力,形成英语+X外语的语言能力,为跨境电商排除语言障碍,增加沟通主动权。

第三,跨境电商的本质是创品牌、促交易,因此跨境电商人才需要掌握电商类专业理论知识,具备市场营销学、消费者行为学、商业流通、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基本知识与技能。同时跨境电商与国内电商不同,跨境电商人才还需要掌握国际贸易实务操作、海关实务、外汇管理等一系列外贸实际操作技能。

第四,跨境电商交易双方所在国文化、教育、生活习俗、宗教信仰等方面差异大,必然要求市场营销策略与其市场现状相匹配,才能建立起为当地国消费者所接受的品牌形象,因此需要熟悉对象所在国习俗、文化、宗教信仰、政策、法律等知识,关注当地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了解当地消费者的生活方式,把握当地政府经济政策走向等,对跨境电商人才在交易过程中能否顺利达成交易,解决交易纠纷,提升售后服务质量都至关重要。一带一路是连接亚太经济圈和欧洲经济圈的两大通道,辐射面广,涵盖中亚、南亚、西亚、欧洲、非洲等众多国家,空间辽阔,地理、民族、文化、宗教、政治差异大,国情民意复杂,因此必须加大对人文知识的教育投入,培养跨境电商人才的国际化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

以国家一带一路构想为发展依托,跨境电商工作需要具备以国际人文知识为基础的计算机网络技术、跨境电商平台运营能力、外语能力、市场营销知识等复合技能型人才。

二、优化跨境电商专业的课程模块

课程模块建设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关键,构建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应该以人才能力要求为主线来设置课程模块。跨境电商专业涵盖电商专业、市场营销专业、国际贸易专业、计算机专业、外语专业等多学科知识技能,对于专业人才培养,应以人才的国际化和专业化为培养重心,加强不同学科的交叉和融合,打破现有学科的分类布局,建立整合语言、文学、宗教、历史、地理、政治、经济、管理等知识的课程模块,具体如下:

第一,通识教育课程模块。通识教育课程强调基础与应用能力,重点加强计算机、英语、国际交流、艺术、文学等课程。为提高专业人才的英语运用能力,每个学期都应开设相关的英语课程,尤其是听说课程。相应增设非通用语言课程,培养跨境电商人才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基本语言沟通能力。自然科学类课程、艺术类课程、跨境电子商务礼仪、一带一路范畴内的商务文化比较以及跨境商务沟通等课程,则有必要纳入到必修课程当中,从而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水平。

第二,学科基础课程模块(必修和选修)。学科基础课强调专业基础知识的掌握,包括管理学、经济学、统计学、跨境电子商务概论、国际贸易实务、数据库原理与应用、商业流通等课程。

第三,专业课程模块(专业必修课程、专业方向课程和专业任选课程)。专业必修课程侧重于跨境电商的营销基础理论,包括市场营销学、消费者行为学、国际市场营销、市场调研、网络营销、营销策划、社交媒体营销、顾客关系管理、电子商务网站设计与制作等课程。专业方向课程侧重于提高跨境电商的应用能力,设置的课程包括:品牌管理、网站推广、数据分析、跨境电商文案策划、电子商务项目分析与设计等。专业任选课程侧重于拓宽学生知识面,增强学生的团队沟通协调能力,课程包括:电子政务、公关关系学、创业学、平面设计、美工基础等课程。

在传授专业理论知识时,需要相应增加国际案例,尤其是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关的案例分析,间接训练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基本专业能力,通过案例分析和学习,加深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现状的了解。

在上述三大基本课程模块上,安排ERP沙盘实训、市场营销综合模拟实训、电子商务综合实训等集中实践环节,培养学生的专业应用能力。同时高校有必要在跨境电商专业课程中强化经济全球化相关理论的教学环节,尤其强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关的历史、地理、文化、宗教、政治等方面的教学,培养学生的国际化视野。

三、师带徒产教融合模式

跨境电商对人才的实践能力要求高,产教融合模式是提高人才实践能力的有效手段。但是传统的产教融合虽然鼓励学生参与企业的实际操作,但是由于没有明确谁负责教谁,从哪些环节开始教,教导缺乏系统性,学生真正学到的东西少且杂,打击了学生的积极性,也无法达到企业的技能要求,导致产教融合效果不理想。师带徒产教融合模式是指让实习的大学生跟有丰富经验的老员工,一边实习一边学习技能。开展师带徒工作,能将作为师傅的老员工多年来的实际工作经验、方法、思路在较短的时间内,传授给作为徒弟的学生,使他们能够尽快掌握相应的岗位技能,提高实习积极性。同时,学生的特点是掌握着最新的理论知识,想法独特新颖有创意,通过开展师带徒工作对企业员工的理论知识的再提升和相關信息的获取也有很大帮助。

师带徒产教融合模式要注重实践操作的系统设计,哪些岗位如何轮岗,由哪些企业员工带队哪些学生均需落实清楚。同时,学校要安排相关教师跟班参加实践操作兼指导,辅导学生的实践操作。跟班教师要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反省、总结岗位经验,提高理论结合实际的综合能力。所以,师带徒不但包含企业员工带领学生实践操作的师徒关系,也包括了学校跟班的专业教师和学生的师徒关系的两层含义。

师带徒产教融合模式可以应用到创业实践中,企业员工、跟班的专业教师和学生成立专业团队,充分利用各种专业大赛活动,以赛促练,指导并协助优秀学生创业。通过参加校级、省级、部级甚至国际级等各级专业大赛,不仅培养和锻炼学生应用能力、创新能力,也为提高专业教师的综合素质创造良好的机会。同时,学校可联合企业设立孵化资金池,为优秀的创业项目提供各种扶持政策,解决学生资金等问题。

学生的实习、创业等实践活动过程中,通过专业教师、企业员工组成的师带徒的方式,确立责任,精准传授,通过师傅与徒弟的手把手教导,产与教紧密结合,产服务于教的产教融合模式,可以实现高校、企业、学生和社会的多赢局面。

四、打造柔性教学团队

教师素质决定教学质量和效果,直接影响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跨境电商经营需要大量的具有实际操作经验的教师,因此要从多渠道建设教师团队。一是通过学校与企业建立教师培养机制,有规律地安排现有专职教师到企业锻炼,培养教师的实践能力,建设双师双能型教学队伍。二是从企业引入有跨境电商实操经验的业界导师,来校传授学生岗位技能,参与学校的课程编制,推动校企深度合作。三是组织专业教师参加全国以及国际性电商学术交流会议,掌握行业前沿资讯,鼓励教师承担或参与电商课题研究,提高学术水平。四是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学院校的学术交流,建立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学院校的访学制度,互派学者到对方院校访学进修等,提高教师队伍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贸易活动的认知。

建设高校的教学队伍时,要敢于打破现状,充分发挥政府、高校、企业和行业协会在跨境电商人才培养方面的各自优势,分工合作,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人才技能提高为目标,打造以学校专职教师和校外兼职教师为核心,政府机关、行业协会等部门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相结合的柔性教学团队。

跨文化交流的建议范文第8篇

关键词:跨文化交际 跨文化交际课程 课程标准 高职英语专业

中图分类号:H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04(b)-0015-02

进入21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科技全球化以及通讯网络的全球化,文化多元化会进一步发展。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个体与群体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在广度、深度以及频率上都有着前所未有的发展。几乎每个人在自觉与不自觉之间都在与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人进行交流,跨文化交际正在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培养学生跨文化交际的敏感性,发展跨文化意识,提高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是当前高职英语教学改革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000年教育部颁布的《高职高专教育英语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试行)》中规定,英语课程不仅应打好语言基础,更要注重培养实际使用语言的技能,特别是使用英语处理日常和涉外业务活动的能力。2009年10月《高等职业教育英语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试用)》中进一步提出了,高职英语课程教学目的包括提高学生综合文化素养和跨文化交际意识。因此,对于培养具有英语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高职英语专业而言,开设跨文化交际课程是十分有必要的。更重要的是基于该专业职业能力需求合理制定该课程的课程标准,才能使该课程得以高效实施。

1 高职应用英语跨文化交际课程教学现状及问题

目前高职高专英语专业跨文化交际课程在开设过程中,很多教师采用本科跨文化交际课程所使用的教材,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等,这对于英语水平普遍低于本科生的高职学生而言,很难调动起学生学习该课程的积极性,加大了学生接受和学习该课程的难度,学生的跨文化交际意识难以激发,跨文化交际能力培养和提高更无从谈起。

笔者以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为例,在课程名称、开课时间,学时分配,教学对象,课程类型,教材选择六个方面调查高职英语专业跨文化交际课的教学现状。该学院英语专业共有应用英语(文化翻译方向),商务英语,旅游英语,英语教育4大方向均开设了该门课程(表1)。

在教材选择方面,商务英语专业国际商务文化课程选用的教材是《英语国家概况》,英语教育专业社交礼仪与跨文化交际课程和没有固定教材,文化与翻译专业跨文化交际课程选用的教材是《跨文化交际》;旅游英语专业跨文化交际课程选用的教材是《跨文化交际学概论》。

有的老师认为课时不够是影响该课程教学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往往一学期32节课理论知识还没讲完就结课考试了,更不要说实践课的开展了。学生就会觉得这门课程就是理论性偏强的课程,实践很少,学习兴趣大大降低。

2 高职英语专业跨文化交际课程标准制定建议

从课程名称,类型;教材选择;开课时间及课时这几个方面高职英语专业不同方向并不统一,可以体现出在课程性质,课程目标,教学内容上并为达到共识,即没有形成跨文化交际课程的团队教学,也就没有统一的可供指导的课程标准,不利于该课程的有效实施。因此笔者从课程标准所包括的课程性质,课程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课程评价五个方面进行探究,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建议。

2.1 课程性质

在当前社会经济文化形式下,社会需要能迅速适应岗位需求的外语类人才,以此需求为出发点;同时遵循“服务为宗旨,就业为导向,能力为本位”的高职高专教育特点,高职英语专业跨文化交际课程可以定位为:跨文化交际课程为高职英语专业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专业基础双语课程,本课程的主旨是帮助学生解决在生活、工作过程中由于文化的差异而产生的种种问题,提供在处理跨文化交际中一些问题时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巧,使学生意识到在同外国人(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交往中会因文化差异引起种种误解,以提高跨文化交际的质量。

2.2 课程目标

在跨文化研究领域,学者们对于跨文化交际能力的主要成分或组成部分( components)已达成一定共识。Lustig 和 Koester认为:“跨文化能力需要足够的知识、合适的动机以及训练有素的行动。单凭这些要素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足以获得跨文化能力。”也就是说,知识、动机和行动三者结合才能构成跨文化能力。因此,高职英语专业跨文化交际课程总体目标即从知识,动机(情感),行动三个层面培养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同时参照《高职高专英语教学基本要求》(2000)中的交际技能和语言技能教学要求,高职英语专业跨文化交际课程的具体目标有以下几点。

2.2.1 知识目标

(1)掌握文化,交际,跨文化交际的基本概念。

(2)了解数字、颜色、常见动植物在英语国家中的文化涵义。

(3)理解英语中常见成语和俗语及其文化内涵,掌握文化禁忌语。

(4)掌握英语交际中常用的体态语,时间语言,空间语言。

(5)了解基本的跨文化商务礼仪。

(6)了解跨国公司的企业文化。

2.2.2 情感目标

(1)通过学习东西方价值观,世界观,家庭观以及友谊观,让学生认识到个人和文化之间大量差异存在是普遍现象,世界是多元性的,即培养学生文化相对意识。

(2)通过东西文化对比,进一步了解中国文化,培养爱国热情的同时充分认识自我,培养学生的自我意识。

(3)基于文化相对意识与自我意识的培养,使学生形成了对待自身、本文化和异文化的正确态度,才能进一步培养其积极的交际动机。

2.2.3 能力目标

(1) 在具体的跨文化交际情境(商务,教育,旅游等)中,恰当使用英语中不同的称谓语、问候语和告别语。

(2)在具体的跨文化交际情境(商务,教育,旅游等)中,能对他人表达恰当的赞扬,请求,道歉,同时对别人的赞扬、请求,道歉做出合适的反应。

(3)在具体的跨文化交际情境(商务,教育,旅游等)中,能选择合适的礼物赠送他人,同时对别人礼品赠送给予合适的反应。

(4)在具体的跨文化交际情境(商务,教育,旅游等)中,恰当使用身势语,副语言,空间语,时间语,对于别人的身势语,副语言,空间语,时间语,能够做出合适的反应。

(5) 在具体的跨文化交际情境(商务,教育,旅游等)中,能正确选择合适的服饰。

(6)具备运用英语思维的进行应用文写作的能力。

(7)具备跨文化商务洽谈的能力(用英语谈判过程中能正确使用“释义法”;了解并适应不同国家洽谈风格的能力)

(8)合理运用文化因素,把握文化审美观,进行产品宣传,广告设计等跨文化营销活动。

2.3 教学内容与教材

根据高职英语专业主要职业岗位所需的知识、能力、素质要求,基于“语言技能+文化意识+国际视野”的指导思想即结合语言应用综合技能,减少理论讲解比重,增加实际应用比例,我建议选择郑晓泉主编的《跨文化交际》(高职高专商务英语、应用英语专业规划教材),该教材针对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知识结构和能力要求,充分体现理论知识够用唯度,着重培养学生跨文化交际技能的目的。

以《跨文化交际》教材内容为主,结合该科课程的课程目标,该课程的教学内容分为三大板块。

第一板块(知识):第一章,介绍文化,交际、跨文化交际的定义等。

第三章,词汇中的文化差异。

第二板块(情感):跨文化交际意识的培养,第三章介绍东西文化价值观的异同。

第三板块(能力):第二章,日常交际中的文化差异。

第五章,非言语交际中的文化差异。

第六章,特定商务环境下的交际能力。

上述教学内容,建议以半学期,32课时进行授课,教师可根据学生水平,职业岗位能力要求,同时避免与专业课程内容的重复,有重点有取舍的讲解,不需面面俱到,以解决课时不足的问题。

2.4 教学方法

根据该课程的课程性质以及高职学生的学习特点,笔者建议采用以下教学方法。

2.4.1 讲授法

对跨文化交际相关的理论知识的教学采用讲授法,为学生跨文化交际实践中打好坚实的理论基础。

2.4.2 案例教学法

在教学过程中最受学生喜爱,最易被学生接受。通过生动、具体的案例描述,学生可以积极调动并运用已有跨文化知识细致分析案例,更加深刻理解案例,加深跨文化意识。

2.4.3 任务教学法

根据某个教学点或跨文化交际主题,教师可先设定好教学任务,并指导学生在完成任务。在此过程中,学生会主动学习语言与相关文化,掌握相关技能与策略,从而培养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

2.5 课程考核与评价

跨文化交际课程是门理论+实践,且实践性比重偏大的课程,对于高职英语专业学生而言,笔者建议该课程应采用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这样才能对学生在知识,技能,情感三方面的学习进行全面的考核与评价。比如,对于跨文化交际知识的考核,我们可以采用卷面测试的办法,对学生的掌握程度进行检测;而对于跨文化交际技能与情感的检测,我们可以通过小组案例分析讨论,特定情境模拟对话,小组任务完成等形式进行考核。

3 结语

高职英语跨文化交际课程标准制定应突出课程的职业性,实践性,开放性,这样教师就可以按照“职业岗位-岗位需求能力-确立教学目标-明确教学内容”的运行机制来组织教学,从而保证课程目标的高效实现。

参考文献

[1] 杨盈,庄恩平.构建外语教学跨文化交际能力框架[J].外语界,2007(4):13-24,43.

[2] 朱伟芳.“文化意识+语言技能+国际视野――高职跨文化交际课程的探索与实践”[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1(11):73-75.

跨文化交流的建议范文第9篇

一、两岸跨境毒品犯罪的现状

两岸跨境毒品犯罪主要是指某一毒品犯罪行为从策划、实施到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分子的逃匿等整个过程跨越大陆与台湾地区。两岸跨境毒品犯罪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的过程,总体可归结为“人(毒贩)在两岸窜,货(毒品)往台湾流”的态势。现将两岸跨境毒品犯罪的现状分析如下:

(一)台湾毒贩将大陆地区作为毒品走私台湾的主要通道和跳板

金三角是世界上鸦片与海洛因的主要产地,也是中国大陆最主要的毒品来源,金三角毒品的运输通道,有利用缅泰边境与湄公河通道,经泰国输送至海外;有过老挝、越南经海路贩运至广东,再分销至中国香港和澳大利亚;还有著名的“中国通道”,也就是利用中缅之间2000多公里长的边界线,经中国云南、广东向中国全线渗透,多头走私海洛因、安非他命,再分销到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东南亚等国以及中国大陆、香港、台湾等地区,云南省也因与缅甸、老挝交界的关系(邻近金三角),成为国际贩毒组织转运海洛因至全世界最重要的通道与源头,据估计约有八成的海洛因是经云南人境大陆,[1]由此可知,中国大陆仍是金三角地区毒品向外渗透最主要的通道。而台湾的海洛因来自于金三角者,其走私方式,多以渔船、货柜、夹带走私方式并有邮包走私、吞食、塞肛或赴毒源地购买、人货分离等方式,经泰国或大陆,辗转流入台湾,毒品经由大陆的走私路线有自缅甸经昆明,过厦门、香港到台湾,也有自泰国经香港而至台湾等多条的贩毒走私路线。根据台湾有关部门的统计,[2]自1998年至2006 年,台湾地区平均每年缉获的(甲基)安非他命在过去几年多来自于中国大陆、台闽地区或“地区不明”等,但2002年始来源地为台闽地区的数量有逐年上升之趋势,而中国大陆的缉获量自2003年起有下降之趋势,2006年度,31.1%的(甲基)安非他命缉获量来自台闽地区;自1998年至2006年,台湾地区平均每年缉获海洛因来源地包括泰国、中国大陆、地区不明、其他地区、台闽地区与缅甸等,2006年度将近20%的海洛因缉获量来自泰国,台闽地区与中国大陆共占约14%。因此,台湾官方与学者均认为,大陆地区系台湾毒品的主要来源地之一。

(二)两岸贩毒组织利用各自优势合作制造冰毒

冰毒的重要原料—麻黄素,主要产地在大陆,但是制毒高手多在台湾,因此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的相关毒品犯罪组织进行跨境合作,加工制毒技术与设备由台湾流入,使台湾毒贩与大陆毒贩相结合,并由台湾毒贩传授技术、资金、原料、通讯器具,大陆毒贩则利用人脉与地理条件,在大陆东南沿海设置工厂,再走私至日、韩、台,也因此许多台湾的制造冰毒的犯罪集团,西移大陆东南地区,从大陆生产制造后再走私回台湾。2000年后,大陆地区加大了对制造冰毒犯罪的打击力度,这些制造冰毒集团遂逐渐移回台湾或东南亚,[3]这在客观上加剧了大陆向台湾走私制毒物品的犯罪活动的发生。

(三)两岸跨境毒品犯罪呈现“枪毒同源,枪毒同流”的趋势

近年来,台湾黑社会组织如“竹联帮”、“天道盟”涉足毒品犯罪日益增多,一部分黑社会成员负案在身,为逃避台湾警方通缉“跑路”到大陆,与境内贩毒人员勾结共同实施毒品犯罪。为保证毒品、毒资安全,对抗警方查缉,或应付黑社会火拼,他们想方设法获取枪支武器,武装护毒,[4]成为两岸治安的重大隐患。据福建警方统计,2001年至2008年,福建省各级公安机关共破获涉枪涉黑的涉台毒品犯罪案件5起,缴获各类枪支31支、子弹 1108发。2001年,福建省公安机关抓获的台湾籍贩毒集团主犯丛某,就系台湾黑社会组织“天道盟”的头目,在台湾地区有两起命案在身。2002年4月 13日,厦门市公安机关摧毁一个以台湾籍毒贩为首的走私、贩卖毒品团伙,当场缴获制式冲锋枪24支、子弹600余发。2004年2月7日,厦门警方摧毁一台湾籍毒品犯罪集团的制毒工厂,抓获台湾籍犯罪嫌疑人4名,缴获冰毒半成品69.42公斤、汽车2部、进口的制式枪支3支、子弹446发、毒资270余万元以及大批制毒设备、器具和化学配剂。[5]

二、两岸跨境毒品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的现有模式

两岸打击跨境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早期仅限于个案上的协助,直到1990年《金门协议》的签定,但这样的协助也只局限于人犯的遣返和移交。近年来,针对两岸跨境犯罪的新形势,两岸警方已经在个案上开始了全面的司法协助,2009年4月26日《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签署,更是为两岸全面合作打击跨境犯罪构建了制度性的蓝图。两岸跨境毒品犯罪刑事司法协助也正是遵循着以上的模式来开展的。

(一)“窗口式移交”

1989年2月27日,台湾人杨明宗在台湾桃园市杀害一男子后经菲律宾潜逃至大陆,同年3月3日被内地公安机关逮捕,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通过新加坡国家中心局向台湾警方传递了希望遣返该案犯的信息。1989年4月2日,在得到台湾警方的默认后,大陆公安机关将逃犯杨宗明押送至新加坡,再由台湾警方将其押解回台湾地区受审,从而完成两岸首例遣返刑事罪犯的合作。[6]该案的司法协助模式被称为“窗口式移交”。

“窗口式移交”是两岸在缺乏直接沟通渠道之下的一种无奈之举,后来由于成本的考量及《金门协议》的签订,这种经由国外移交刑事犯的模式就没有再使用过,但这看似迂回的司法协助模式体现两岸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并开辟了两岸进行刑事司法协助的良好开端。

(二)《金门协议》

1.《金门协议》的背景及相关内容

1990年7月22日,台湾方面以极不人道的方式遣返大陆渔船“闽平渔5540号”,造成25名大陆私渡人员窒息死亡。同年8月13日,又将50名私渡人员强行并船遣返,导致“闽平渔5202号”被台军舰撞沉,21人落水遇难。海难事件发生后,两岸舆论界以及民众一片哗然,台湾当局在各方强烈谴责声中不得不暂停遣返大陆渔民。为避免再出现死伤悲剧,1990年8月,中国红十字总会向台湾红十字组织建议,双方签定遣返作业协议。1990年9月11日至13 日,两岸红十字组织以个人名义在金门通过商谈达成了《海峡两岸红十字组织有关海上遣返协议》,简称《金门协议》。《金门协议》成为1949年以来海峡两岸分别授权的民间团体签订的第一个书面协议。

根据《金门协议》的规定,凡违反有关规定进入对方区域的居民或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经一方将查获的待遣返人士造册后,经由两岸红十字会或海基、海协两会,传送到另一方主管部门,经查核无误后,双方商定时间、地点遣返交接,遣返交接双方均用红十字专用船,并用民用船只在约定地点引导。遣返船、引导船均悬挂白底红十字旗(不挂其他旗帜.不使用其他的标志)。遣返交接时,应由双方事先约定的代表二方签署交接见证书。

此协定的签订,使两岸对于刑事嫌疑犯或通缉犯的遣返(包含涉毒犯),无需再经由第三国辗转遣送,使遣送作业更加便捷。截至2009年1月,根据《金门协议》,两岸红十字组织共同实施双向遣返作业212批,双向遣返38936人。其中,大陆向台方遣返非法人境人员、刑事犯、刑事嫌疑人91批366人。《金门协议》是目前两岸遣返刑事罪犯的主要模式,涉毒罪犯也多以此模式遣返,据统计,[7]2006至2007年两年间大陆警方依据《金门协议》向台湾遣返 13名毒品通缉犯。

2.《金门协议》的相关涉毒案例

(1)陈金煌遣返案

2005年6月17日上午,两岸红十字会人员依《金门协议》规定,于马祖完成嫌犯陈金煌交接手续。嫌犯陈金煌因涉嫌在台湾从事毒品犯罪活动,被台湾嘉义 “地方法院检察署”通缉后潜逃藏匿于大陆地区,台湾警方透过海峡交流基金会及台湾红十字会总会等相关单位,转请大陆警方协缉遣返,经大陆警方全力侦破予以逮捕。网

台湾警方对此次遣返案的评价为:“此次执行遣返经缜密规划,终能圆满达成任务,对于两岸共同合作打击犯罪之执行,又注入一剂强心剂,不仅对于警察工作士气有鼓舞作用,对潜逃大陆之刑事通缉犯,亦有当头棒喝之效,另对治安维护亦具有正面意义。”

(2)两岸遣返史上人数最多的黄某淇等25人案

2007年1月26日,大陆警方将藏匿大陆地区的台湾通缉犯黄某淇等25人依照《金门协议》循“马尾—马祖”路线遣返回台湾,创下两岸警方合作打击跨境犯罪集团遣返人数最多之历史纪录。本次遣返25人中,涉嫌毒品犯罪的有4人。

台湾警方对此次遣返案的评价为:“本次能顺利遣返25名通缉犯返台究办,再次特别感谢大陆公安单位协助与配合,期盼未来两岸警方除继续加强合作联系外,更应加快脚步促成两岸警方交流、组团互访、构建治安合作网络,以有效保障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刘某煌遣返案

2009年5月26日,两岸依《金门协议》规定,通过“马尾—马祖”管道,遣返潜逃藏匿于大陆地区的嫌犯刘某煌。刘某煌因涉嫌走私毒品安非他命27公斤,2000年6月于高雄地区涉嫌运送、贩卖毒品遭逮捕,被台湾台南“地方法院检察署”、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通缉。台湾警方通过“两岸共同打击犯罪联系机制”,洽请大陆警方协助缉捕该嫌犯。

台湾警方对此次遣返案的评价为:“2009年4月26日第三次江陈会在双方对等、尊严、互利的原则下,签署《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将民众关切的重大刑事犯罪纳入双方合作范围,并建构制度化合作机制,以提升打击两岸跨境犯罪成效。《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签署后,两岸警方再次展现共同打击跨境犯罪之决心,将潜逃大陆地区刑事(通缉)犯遣返回台,对于两岸合作共同打击犯罪,又注入一剂强心剂,对治安维护工作亦有重大正面意义。希冀未来透过两岸警方制度化、常态化联系管道,建立两岸执法人员更紧密之合作关系。”

(三)澳门模式

1.澳门模式的背景及相关内容

所谓“澳门模式”,即大陆公安机关查缉到台湾通缉犯,在查核身分无误后,大陆公安机关将其列为“不受欢迎人士”驱逐出境抵达澳门,由澳门警方协助押解,同时间台湾刑事司法部门派员抵澳门机场押接,在通缉犯登上台湾航空班机后,便完成合作打击犯罪的任务。

透过“澳门模式”追缉逃犯,应可溯源1990年两岸签署《金门协议》,《金门协议》虽具刑事司法互助性质,但只是针对双方偷渡犯与刑事(嫌疑)犯的海上遣返事宜所达成的协议。近年来常有一些台籍人员在台犯案后流窜到大陆,与当地不法分子犯罪合流,严重破坏大陆的社会治安。因此两岸刑事司法机关透过私下合作管道另辟“澳门模式”,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例如1990年台湾“四海帮”头目杨光南、2002年潜逃大陆8年多的“穿山甲”詹龙栏、涉及天道盟“太阳会”头目吴桐潭命案及台中监理站运钞车抢案的陈文铭等人,都是循此模式遣返台湾归案受审。

2.“澳门模式”的相关涉毒案例:台湾“毒贩教父”黄上丰遣返案

2009年4月30日,广东公安从珠海看守所押解有台湾“毒贩教父”之称的黄上丰出狱到澳门,由澳门警方在机场管制区内,双方签署交接书后,旋即由台警方把黄押解登机返台,成为第三次陈江会签署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后,首位被遣返的要犯。

黄上丰其母涉嫌贩卖海洛因,1994年10月4日被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张金涂指挥侦办查获到案并收押禁见。黄上丰因而怀恨在心,1994年 11月初购得制式手枪4把、子弹110颗后,于1995年1月8日以每人新台币100万元之代价唆使共犯锺某福、张某旗二人持枪,骑乘由黄上丰妻子提供之重机车至张检察官住所埋伏,并趁张检察官出门开车上班之际朝其下半身枪击12发,被害人中弹后不支倒地,经邻居报警送医急救后,紧急输血6000ml始救回一命。黄上丰为制造不在场证明,即于案发前出境至香港,事机败露后,长期潜逃匿居大陆地区。案发后仍持续隔海遥控贩毒,在大陆地区勾结詹某栏等多名通缉要犯与在台共犯,以货柜载运、模具夹带及渔船走私海洛因、安非他命等各类毒品,跨境遥控制毒、运毒来台,分析走私来台毒品数量至少有数百公斤之多,俨然成为两岸跨境走私贩运毒品之大毒枭。1999年12月,黄上丰因在大陆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司法部门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满释放后,2007年11 月1日,黄上丰又因非法持有枪支和私藏弹药,被广东省公安机关查获,被广东省司法部门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009年4月30日服刑期满,台湾警方在得知黄上丰即将刑满出狱时,即积极和大陆警方接洽遣返事宜。

(四)全面司法协助的新模式

1.全面司法协助新模式的背景及相关内容

上文谈到的三种模式,多适用于人犯的遣返,这种主要针对“已经发生”案件的模式,在打击“正在发生”的案件时,则显得“力不从心”,这显然不利于两岸及时高效地打击跨境毒品犯罪。于是,两岸警方在传统的司法协助模式外,正寻求一种全面的司法协助模式,即两岸警方通过构建个案犯罪情资沟通平台和统一行动部署机制,并以期将这种全面司法协助模式常态化和制度化。近年来这种全面司法协助模式的开展,极大提升了两岸打击跨境毒品犯罪的成效。根据下图表[8]我们不难看出,两岸警方合作缉毒的成功案例正经历着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良好态势。据台湾方面的统计:“2007年度台湾‘法务部调查局’与大陆缉毒相关单位合作侦破3案,逮捕嫌犯43人,缉获毒品海洛因12.18公斤,安非他命成品66公斤、半成品897公斤、原料1 850公斤,恺他命3.8124公斤,摇头丸0.9358公斤;2007年‘刑事警察局’与大陆公安单位经由情资交换,破获张某等人涉嫌安非他命制毒工厂,现场并起获安非他命成品、半成品、麻黄素各约3公斤及制毒工具一批等,绩效良好。”[9]

2.全面司法协助新模式的相关案例:“707”特大走私毒品案

2006年2月3日,经过长期缜密侦查,在国家禁毒委、公安部、海关总署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昆明海关缉私局联合泰国警方、台湾地区警方彻底铲除了以台湾人钟万亿为首的特大国际贩毒集团,缴获高纯度海洛因57.4公斤,市值2亿多元人民币,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该案缴获的海洛因为近年来台湾地区查获的最大一宗货柜走私海洛因案。该案的成功破获堪称是两岸警方首次开展打击毒品走私犯罪全面司法协助模式的范例,也是大陆海关缉私警察与台湾地区警方合作双赢的一次实践,是两岸警方维护和保障两岸同胞共同切身利益所作具体努力的结果,为两岸警方进一步打击刑事犯罪合作奠定了基础。

上述案例,是两岸警方借由海协会与海基会既有的沟通管道,通过交换犯罪情资,统一展开联合查缉行动,最终破获贩毒组织。此种联合查缉行动,须在时间上密切配合,并精确地掌握情资,不让毒贩之间有通报讯息的时间与空间,才能在两岸异地共同侦破贩毒集团。

三、两岸跨境毒品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的困境

从两岸跨境毒品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的现有模式上看,自发、临时性的协助多于常规性的协助,个案的协助多于制度性的协助,而且这种协助还因两岸的政治关系时断时续。

(一)“一国两制”与两岸刑事司法协助的政治定位之争

目前,两岸刑事司法协助的政治地位问题,即两岸刑事司法协助是属于区际还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在两岸学者或官方之间还存在着争议。大陆的学者与官方代表一致认为两岸之间的司法协助属于区际司法协助,而部分台湾学者与官方代表则认为两岸之间的司法协助属于国际司法协助。“这两种刑事司法协助在协助内容方面基本一致,但其性质是截然不同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产生是建基在国家主权理念之上的,与国家主权息息相关,可以说属于刑事领域的国家对外事务;而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产生与国家主权并无直接联系,只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合作关系,完全属于国家的内部事务。”[10]

这种争议的实质在于是否将“一国两制”作为两岸刑事司法协助模式的基本原则。毫无疑问,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刑事司法协助正确的政治地位应是区际司法协助。 “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是产生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最根本、最直接的因素,因此,要建立起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就必须以“一国两制” 的方针政策为基石。近来有台湾学者提出,两岸应就“客观现实需要”,[11]抛弃“国家主权”的争议问题,而基于司法互助的实质内涵加以应用。实际上,两岸司法协助的政治定位问题是无法回避的问题,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这个问题不解决好,将极大程度地影响两岸司法协助的成效,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 1999年李登辉抛出“两国论”后,直接导致了1999年7月至2000年2月间,两岸依《金门协议》遣返人犯作业停顿达8个多月之久,造成了遣返作业时断时续的局面。[12]

1990-2008年两岸函请对方协缉刑事犯统计表

────────────────┬──────────

│台湾地区 │大陆地区 │

├─────┬──────────┼─────┬────┤

│人数(人)│所涉犯罪 │人数(人)│所涉犯罪│

├─────┼──────────┼─────┼────┤

│767 │跨境掳人勒赎、伪造货│18 │劫机 │

│ │币、诈欺洗钱及走私毒│ │ │

│ │品等重大犯罪 │ │ │

─────┴──────────┴─────┴────

(数据来源:海协会与海基会相关统计)

(二)((金门协议》内涵不足

首先,《金门协议》是由民间组织之间达成的协议,对两岸官方并无实质上的法律约束力。[13]它的落实,只能有赖于两岸的自愿配合与协调,而不是协议本身的效力。其次,它虽然是海峡两岸签订的第一份正式协议,但它不能涵盖两岸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所有问题,而且该协议的实施限于个案协商,没有形成制度化的协助管道,影响了遣返和移送的效率。最后,两岸对该协议的认识存在分歧。由于台湾地区方面将两岸之间的遣返移交等同于国与国之间的引渡,坚持“己方人民不遣返”、“政治犯不遣返”、“宗教和军事犯不遣返”、“已进人司法程序不遣返” 等原则,为遣返设置了许多人为的障碍。[14]网

(三)两岸未形成稳定的打击跨境毒品犯罪司法协助机制

目前,两岸打击跨境毒品犯罪的司法协助模式仍主要是《金门协议》模式,而《金门协议》仅规范刑事犯的遣返、传递情资与司法案件证据之调查,并无联合办案协议,或打击毒品的互助协定,司法协助不足,这显然无法应对日益猖撅的跨境毒品犯罪,使得合作打击跨境毒品犯罪的成效受到限制。与《东盟和中国禁毒合作行动计划》及《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合作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协议》开展的司法协助相比(具体见下表),两岸开展的打击跨境毒品犯罪的司法协助项目就显得不足了。近年来两岸虽然已经出现了突破《金门协议》,通过海协会、海基会进行传递案件情报信息、委托调查案件证据的合作打击跨境毒品的案例,但仍只是停留于个案的协助上,两岸并未形成稳定的刑事司法协助机制。

合作机制(两岸、东盟、上海合作组织)之合作项目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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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岸合作机制│大陆与东盟合作机制│上海合作组织机制│

├──────────┼──────┼─────────┼────────┤

│人员交换和培训 │ │ │ │

├──────────┼──────┼─────────┼────────┤

│执法合作、联合行动 │ │ │ │

├──────────┼──────┼─────────┼────────┤

│采取互助侦查措施 │ │ │ │

├──────────┼──────┼─────────┼────────┤

│共同落实国际反毒公约│ │ │ │

├──────────┼──────┼─────────┼────────┤

│控制下交付 │ │ │ │

├──────────┼──────┼─────────┼────────┤

│提供司法协助 │ │ │ │

──────────┴──────┴─────────┴────────

─────────────┬─┬─┬─

│建立共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 │││

│口的核查标准 │ │ │ │

├─────────────┼─┼─┼─┤

│在合作中成立工作小组以协调│ │││

│解决问题 │ │ │ │

├─────────────┼─┼─┼─┤

│交换执行情况的材料、统计资│ │││

│料及方法建议 │ │ │ │

├─────────────┼─┼─┼─┤

│加强法律立法,消弭法律落差│ │││

├─────────────┼─┼─┼─┤

│情资交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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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两岸警方未建立直接联系管道

目前两岸警方的合作是透过海协会与海基会或其他民间团体(如台商协会等)协助转达犯罪情资,两岸并未具有直接联系管道,但目前跨境毒品犯罪案件日渐增多,而两岸警方合作侦办跨境毒品犯罪却又存在困境,最主要在于现行的间接联系管道已无法满足打击犯罪的需求,犯罪情资沟通的效率有待提高。由于两岸警方无直接联系管道,导致有些案件的基本资料、犯罪事实搜集和回复时间难以掌握,延宕破案时机,阻窒有效向上发展案情,追查幕后“主事者”。[15]以当前两岸跨境毒品交易模式而言,主犯往往在境外遥控指挥,成员遍及两岸,跨境规划交易地点、方式,分工细腻,利用台湾海峡和两岸警方间接联系管道的时间差为时空障碍逃避打击。另外由于目前两岸间并没有货币兑换机制,毒资通过地下汇兑,变成当前跨境毒品犯罪最主要的洗钱模式,相关数据统计,每年两岸地下汇兑超过数百亿新台币,已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四、两岸跨境毒品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的展望

两岸早在1993年的“汪辜会谈”中,就曾尝试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机关相互协助”等事宜进行后续事务性协商,却未有进展;1998年“辜汪会晤”,双方再次对于“涉及人民权益的个案积极相互协助”达成共识,其后虽然开启了两岸查缉跨境犯罪及司法互助个案协助模式,惟始终缺乏制度化的共同打击犯罪与司法互助机制,成效未尽理想。2009年4月26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在南京签署《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并于同年6月25日生效实行。伴随这一协议的签署与生效,两岸司法界建立了直接、全面、深度的刑事司法协助关系,意味着两岸司法机构更深层次合作的开始,为未来两岸合作打击跨境毒品犯罪描绘了框架性的蓝图。下文拟通过解读《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结合该协议的执行情况,提出相关具体司法协助措施之构建,展望两岸打击跨境毒品犯罪司法协助的未来图景。

(一)解读《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网

1.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签订的重要性

自1987年以来,两岸交流交往日益频繁,达到相当的规模。但由于两岸司法机关没有建立正式刑事司法协助机制,为不法分子或犯罪嫌疑人潜逃并藏匿对岸提供了机会。近年来,一些黑社会性质的跨两岸犯罪团伙更利用两岸治安防治无法对接之机,大肆实施拐卖、贩毒、洗钱、走私、诈骗等极端恶劣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海峡两岸同胞权益,破坏了两岸社会和谐。特别是近年来由两岸跨境诈骗案件的侦办,发现诈骗集团伎俩不断翻新,迅速消灭犯罪证据,更让电信诈骗逐渐从大陆、台湾扩散到东南亚国家,成为国际性犯罪。根据台湾大陆事务部门统计,台湾近两年来的诈骗犯罪件数平均高达13500件、2008年的诈骗金额更超过新台币30亿元。由于两岸犯罪分子联手并进行专业分工,对两岸警方而言,单独侦办往往有追缉盲点,不易破案。在2008年11月第二次“陈江会谈”结束后,台湾大陆事务部门针对下一阶段两岸协商议题进行民调,其中有75.07%的台湾民众,希望就两岸交流秩序正常化的相关议题优先协商(包括共同打击犯罪、司法互助等)。而根据该部门于2009年4月最新民调显示,对于两岸共同打击犯罪议题,有高达79.6%的台湾民众认为,两岸应该尽快进行协商并且签署协议,以解决司法侦查和人犯遣返的问题。显见台湾民众对于两岸尽速签署协议、共同打击跨境犯罪,具有高度期盼。

2.《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基本内容

《协议》共有24条,分5章:一是总则部分,规定了司法协助事项的范围、业务交流和联系主体;二是共同打击犯罪部分,规定了合作范围、协助侦查、人员遣返;三是司法互助部分,规定了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罪赃移交、裁判认可、罪犯接返(移管)、人道探视,涵盖了刑事和民事司法互助事项;四是请求程序部分规定了提出和执行请求的基本程序,并对请求的不予协助、所涉资料的保密和限制用途以及文书格式、协助费用作出规定;五是附则部分,对协议履行和变更、争议解决等问题作出规定。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两大方面的内容:

(1)两岸共同打击犯罪方面:①资讯交换。两岸刑事司法机关将建立犯罪资讯交换机制,使双方得以利用犯罪情资的即时交换,先期掌握诸如跨境电信诈骗等犯罪行动的相关情资,并直接进行犯罪打击,断绝非法者的生路,以减少民众生命财产的损害。②合作范围。不分犯罪类型,只要是刑事犯罪,两岸都扩大范围、全面合作打击,特别是两岸人民共同关切的重要犯罪类型,包括电信诈骗、毒品走私及经济犯罪等犯罪型态,两岸刑事司法机关更将加强合作力度,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③协助侦办。两岸在协议的基础上,可以透过犯罪情资交换、协助侦办与取证、遣返罪犯等合作方式,使两岸的跨境犯罪活动一举成擒。④人员遣返。未来,双方对罪犯遣返的合作基础将更为稳固,从根本上阻绝罪犯潜逃,让罪犯无所遁形,并建立更完整的制度化遣返机制,使遣返作业更为顺畅、安全、迅速与便利。

(2)两岸司法互助方面:①文书送达。透过两岸司法互助管道,及时有效送达文书,确保诉讼案件合法进行,对于民众跨境进行诉讼程序,能够有效主张及维护自身权利。②调查取证。经由司法互助机制,可洽请对方协助调查、合法取证,协助法院及当事人顺利进行诉讼程序,解决法律争议,伸张社会正义。③罪赃移交。透过两岸协议,协助移转犯罪不法所得,使受害人得以获得赔偿或减轻损失,不让罪犯从中牟利。④裁判认可。透过申请程序,经由双方法院依据各自法律并基于互惠原则,对他方法院之民事判决、仲裁裁决予以认可,以利后续执行、主张权益。⑤人道探视。双方将针对受刑人家属之探视,提供便利与必要之协助,并经由两岸司法互助管道,确保双方民众因案受到羁押时,合法权益受到保障。⑥罪犯移管。基于人道考量,两岸经由司法互助管道,建立移管机制,在尊重当事人意愿及符合双方法规之情形下,对于因案在对方受到判刑及监禁的民众予以接返,并进行后续司法程序。

3.《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执行情况

2009年6月25日《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生效后,两岸司法机关即依据协议,逐步开展各项沟通渠道,建立业务合作基础架构,携手共同打击跨境犯罪,已逐步展现《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在维护两岸社会治安,保障民众权益,彰显社会正义的重要功能。2009年7月14日,台籍女通缉犯卓冬美遣返回台案,[16]成为《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生效后首个大陆将判刑的台籍人犯遣返案例,此案虽非大案,但对于两岸建立制度化打击跨境犯罪刑事司法协助机制,具有指标性意义。2010年3月6日,两岸遵循《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将台前彰化县“议长”白鸿森遣返回台,[17]更是在台湾岛内引发巨大反响,台湾大陆事务主管部门认为,白鸿森的遣返案例,已将两岸共同打击犯罪的互助推展到一个崭新的局面。据台湾大陆事务主管部门统计,截止2010年2月底,两岸依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所进行的互助业务已达5千余件。

(1)两岸警方积极交换经济犯罪等各类犯罪情资,在打击贩毒、假币等各类跨境犯罪方面成绩显著。据台湾大陆事务主管部门统计,截止2010年2月底,两岸合作侦破诈欺(12案357人)、毒品(1案2人)、掳人勒赎(2案9人)计15案,逮捕犯罪嫌疑人368人(台湾籍280人、大陆籍88人);其中包含 12起电信诈欺案,逮捕犯罪嫌疑人357人(台湾籍273人、大陆籍84人)。

(2)两岸法院积极开展司法协助事务。截止2009年底,两岸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数千件。

(3)海协会和海基会大力推动司法业务交流,相继组织司法考察团互访,强化合作机制,提高合作效率。目前,两岸司法机关的交流主要是通过相关协会互访的渠道进行的,例如,白鸿森的遣返案后,2010年3月18日,台当局“刑事局长”林德华率团前往北京等地参访,即是通过台湾刑事侦防协会协助下进行的。

(二)构建两岸跨境毒品犯罪刑事司法协助之具体措施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签订并生效,标志着海峡两岸刑事协助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其意义非同凡响,是自1990年两岸红十字会签订“金门协议”之后又一个具有里程碑性质的协议,为今后两岸携手惩治与预防犯罪,共同打击跨境犯罪问题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合作基础。[18]但该协议仅是一个框架性协议,其规定相对粗疏,原则性强而操作性弱,需要双方因应实践需要进一步协商,解决具体操作性问题。下文拟就构建两岸跨境毒品犯罪刑事司法协助之具体措施提出建议:

1.两岸警方建立直接、有效及快速联系管道

为有效打击犯罪,对于犯罪资讯的提供贵在及时迅速,为能即时提供犯罪情报资讯,两岸警方建立直接、有效及快速联系管道,有利于处理两岸有关犯罪情报资料,遇有案即可充分利用此一管道迅速提供正确情报资讯[19]。

(1)设置联络热线

海协、海基两会原设有联络热线及专职联络人员,处理有关犯罪情报资料之提供及交换事宜,但此种联系管道需两岸警方透过两会才能取得联系,失之于效率。为避免政治争议,现阶段可考量由大陆的“中国警察学会”和台湾的“刑事侦防协会”[20]签订协议建立联络热线,大陆沿海地区则指定各省公安厅为配合单位,进行各项情资交流与共同打击两岸间之犯罪行为。

(2)互派缉毒联络官

根据以往破获跨境毒品犯罪案件,大部分主要依赖情报提供才得以破案。互派警务(缉毒)联络官是国际上打击跨国犯罪通行的做法,1998年5月,我国公安部首次向我驻美国使馆派驻警务联络官(时称缉毒联络官),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位驻外警务联络官,截止2008年底,我国公安部已向我在美国、泰国、土耳其、吉尔吉斯斯坦等19个国家的驻外使领馆派驻了30名警务联络官,这对打击跨国跨境犯罪及犯罪情资交流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两岸警方在合作打击跨境毒品方面可以参照此模式来加强两岸的警务合作与情资交流,但由于政治原因,以何种形式互派缉毒联络官值得探讨。事实上,在《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签署后,有台湾媒体指称今年年底两岸将互派警察驻点人员,这在岛内引发了不小的争议,台湾地区刑事警察部门还为此发了澄清说明。

2.加强两岸跨境追逃协助机制

两岸跨境毒品犯罪分子在一个法域实施犯罪后逃窜到另一个法域,是多年来两岸跨境毒品犯罪的显著特征。由于两岸法律制度不同,司法上存在隔膜、区际司法协助机制不健全,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提供了可乘之机。虽然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的跨境追逃已经有了多年的实践和丰富的经验,但规范程度远不及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引渡和追逃。两岸跨境追逃虽不同于国与国之间的跨境追逃,但成熟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经验是可资借鉴的。跨境追缉逃犯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历史久远。据资料显示,早在公元前1280年,埃及和赫梯族在叙利亚战争结束时的“和平条约”中,就载有互相遣返逃到对方境内的罪犯的规定。世界上第一部引渡法由比利时于1833年10月1日颁布,之后的1870年,英国也颁布了引渡法。这两部引渡法标志着现代引渡制度的诞生,为各国的引渡立法和有关引渡的国际法规范提供了楷模。[21]加强两岸跨境追逃协助机制应先从建立统一的官方协调和沟通机制着手。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因为有国际刑警组织作为统一的协调组织,才表现出超强的统一性和快速反应性。两岸由于没有形成统一协调的沟通和协助机制,使得两岸在实行跨境追逃时往往局限于个案协商,随意性大,效率低下。

3.建立和加强对犯罪资产的追缴协助机制

建立和加强两岸区际间对犯罪资产的没收与追缴机制,是预防、监测和惩治跨境犯罪的有效措施,但在以往的两岸共同打击跨境犯罪的实践上看,两岸司法机关却鲜有对犯罪资产的追缴的协助记录。《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中虽然对罪赃移交进行了规定,但其规定过于粗疏,操作性弱。事实上,两岸建立犯罪资产的追缴协助机制可以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规定。2006年2月12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我国生效,其对犯罪资产的追回方式分为两种:直接追回与间接追回。直接追回,是指一缔约国在其资产因腐败犯罪被转移到另一缔约国,在另一缔约国没有采取没收等处置措施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的途径,主张对该资产的合法所有权而将其追回的机制。间接追回,是指依据本国法律或者执行另一缔约国法院发出的没收令,对被转移到本国境内的腐败资产进行没收后,再将其返还给另一缔约国的资产追回方式。两岸可以透过海协会与海基会的交流平台,借鉴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经验,优先确立毒品犯罪此类两岸所共同打击犯罪的罪赃追缴机制。[22]

4.加强两岸刑事司法人员交流

加强两岸刑事司法人员交流有利于加深双方的情感交流与互信,建立未来两岸间共同打击犯罪的基础。目前,两岸刑事司法机关可透过两岸红十字会及海协、海基两会协助或其他管道,由业务相关人员组成参访团,或举办学术研讨会,交流合作打击跨境犯罪之经验。例如:2001年7月间广东省公安厅邀请台湾警方派员至澳门,进行非正式洽谈“两岸共同合作打击犯罪”相关事宜;2001年7月台湾“中央”警察大学邀请大陆“中国警察学会”成员共15人来台参访,并与台湾警方进行非正式洽谈“两岸共同合作打击犯罪”事宜,会中达成多项共识,对未来合作机制建立良好基础;台湾地区刑事警察部门负责人郑清松也以台湾“刑事侦防协会”会员的“民间身分”,应大陆“中国警察学会”邀请,于2001年12月10日前往大陆访问12天。

5.构建区际“控制下交付”( Controlled Delivery)的合作机制

控制下交付,是国际社会在打击跨国境毒品犯罪斗争中创设并逐步发展起来的特殊侦查合作手段。这一新概念的提出,始于1988年维也纳国际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随后,在1990年联合国第十七届特别会议上通过的《全球行动纲领》和1998年联合国第二十届特别会议上通过的《加强国际合作以处理世界性毒品问题的措施》中得到进一步完善和提升。

根据《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的规定,控制下交付是指在一国或多国警察机关实行严密控制或者监督下,允许不法分子在跨国境运输的货物中非法夹带或隐匿的毒品进出口岸,通过货运人自己的管辖区域,在对其流转移交进行全程监控中发现其他涉案人员,掌握地下交易场所与交易方式,进而查明有关的犯罪组织、犯罪网络和贩毒路线等情况后,选择最佳时机将犯罪分子和毒品毒资全部缉捕收缴的侦查方式。[23]

在两岸之间不断强化区域合作、密切经贸联系和提升司法协助规格的今天,建立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运行的警务合作新机制尤为必要,两岸警方需要认真总结国际社会对贩运中的毒品实施控制下交付的成功经验,探索将这一侦查手段引入两岸区际警务合作中来,并在借鉴国际规范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把对毒品控制下交付的侦查合作方式扩大运用于查缉跨境犯罪的广泛领域。

6.建立和健全毒品犯罪情报资讯交流机制

“情报是我们一切思想和行动的基础”。克劳塞维茨的《战争论》中的这句名言一语道破了情报的作用和地位。“毒品违法犯罪中,往往是在A国种植毒品原植物,在B国进行制作加工,再经C国中转贩运至D国出售消费。事实证明,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从非法种植、制作、加工、贩运到消费,已经形成了一个国际化的犯罪循环体系。”[24]毒品违法犯罪的跨国性、跨地区性决定了禁毒工作仅依靠一个国家、地区、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必须加强国际交流与协作,有效地打击和防范毒品违法犯罪。国际或区际合作的主要内容就是情报的交流与协作。有的学者建议,在厦门和金门分别设立海峡两岸刑事案件协查办事处,全权处理两岸刑事案件司法协助和犯罪情报资讯交流事宜,并提议两岸各自设立的专门机构要实行定期会晤制度,传递交换刑事犯罪信息,讨论某些专门性议题。[25]这些建议都很有意义,但是由于政治原因,有些方案并不那么容易实现。笔者认为,两岸毒品犯罪情报资讯交流还是应该通过两岸间的官方或半官方的组织来实施为宜。例如,通过上文提到的通过大陆的“中国警察学会”和台湾地区的“刑事侦防协会”建立某种情资交流机制。

 

【注释】

[1]刘复晨:“蜂箱夹层藏着海洛因”,载《法制日报》2004年7月20日第10版。

[2]参见2007年《台湾反毒报告书》。

[3]郑佑民:“两岸合作打击毒品犯罪之研析”,载《展望与探索》2004年第2期。

[4]朱晓莉、曹文安:“海峡两岸毒品犯罪的互动及合作打击困境”,载《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5]傅是杰:“闽台毒品犯罪问题研究”,载《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6]林锦村:“论海峡两岸之刑事司法协助”,载《法令月刊》1996年第12期。

[7]数据来源于2007、2008年《台湾反毒报告书》。

[8]参见2000-2009年《台湾反毒报告书》。

[9]参见2008年《台湾反毒报告书》。

[10]赵国强:“‘一国两制’下的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载《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11]事实上,台湾地区对两岸合作打击刑事犯罪的需要更为突出,此种需要可从下文中的“1990 -2008年两岸函请对方协缉刑事犯统计表”中分析得出。

[12]沈道震、刘进福、宋筱元、曾正一:《两岸合作共同打击毒品犯罪之研究》,台湾两岸交流远景基金会2003年,第104页。

[13]同注[6]引文。

[14]唐荣智等:“海峡两岸司法协助课题研究”,载《台湾法研究学刊》2000年第1期。

[15]笔者对此点深有体会,笔者曾遇过这样一个案例,台籍被告人事实上是由大陆走私麻黄素到台湾制毒的,但由于缺少台湾方面的相关制毒证据,此案只能以走私制毒物品罪结案。网

[16] 卓冬美在台涉嫌在一起卖春案中行贿警察,之后潜逃到大陆,遭台湾司法部门通缉。卓冬美逃到大陆后继续从事诈骗集团行骗,2009年4月初被大陆司法机关逮捕,并遭大陆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9年7月,福建省公安部门透过两岸司法协议,通知台湾“刑事局”派员接回。

[17] 2009年12月13日下午,白鸿森通过帮派分子杨浩雄安排,从台中荣总九楼病房,避开警方监控后,坐上接应车子,直奔台北县金山附近海岸,偷渡到厦门匿居。台刑事警察局和“法务部”先后行文给大陆相关部门,请依两岸司法互助协定,缉捕并遣返白鸿森和罗道坚。2010年3月6日,两岸司法部门依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将因贪污案被判刑3年10个月脱逃大陆82天的国民党籍前彰化县“议长”白鸿森、同案被判刑4年4个月的其妹婿罗道坚以及协助逃跑的杨浩雄等共3人,由台警调干员从厦门经两门航线押解回台。

[18]时延安:“海峡两岸刑事合作新时代的来临—《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解读”,载《法制日报》2009年5月20日第12版。

[19]高政异:“两岸共同打击犯罪之探讨”,载《2001年犯罪防治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31-33页。

[20] 事实上,大陆的“中国警察学会”和台湾的“刑事侦防协会”的交流早在1995年就已经开始了。1995年,“刑事侦防协会”组织台湾现职警员组团赴北京,协商两岸合作打击犯罪破冰之旅。随后2001年大陆“警察学会”组团来台参访交流,借由两岸警方的互访,已成功奠定“携手共同打击犯罪、维护两岸社会稳定”基础,并开展两岸犯罪情资交换管道,拓建两岸刑事犯协助缉捕及遣返程序。

[21]黄风:《引渡制度》(增订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2、6页。

[22]杨宇冠、吴高庆主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解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7 -456页。

[23]易志华:“跨境侦查合作中的控制下交付”,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跨文化交流的建议范文第10篇

一、两岸跨境毒品犯罪的现状

两岸跨境毒品犯罪主要是指某一毒品犯罪行为从策划、实施到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分子的逃匿等整个过程跨越大陆与台湾地区。两岸跨境毒品犯罪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的过程,总体可归结为“人(毒贩)在两岸窜,货(毒品)往台湾流”的态势。现将两岸跨境毒品犯罪的现状分析如下:

(一)台湾毒贩将大陆地区作为毒品走私台湾的主要通道和跳板

金三角是世界上鸦片与海洛因的主要产地,也是中国大陆最主要的毒品来源,金三角毒品的运输通道,有利用缅泰边境与湄公河通道,经泰国输送至海外;有过老挝、越南经海路贩运至广东,再分销至中国香港和澳大利亚;还有著名的“中国通道”,也就是利用中缅之间2000多公里长的边界线,经中国云南、广东向中国全线渗透,多头走私海洛因、安非他命,再分销到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东南亚等国以及中国大陆、香港、台湾等地区,云南省也因与缅甸、老挝交界的关系(邻近金三角),成为国际贩毒组织转运海洛因至全世界最重要的通道与源头,据估计约有八成的海洛因是经云南人境大陆,[1]由此可知,中国大陆仍是金三角地区毒品向外渗透最主要的通道。而台湾的海洛因来自于金三角者,其走私方式,多以渔船、货柜、夹带走私方式并有邮包走私、吞食、塞肛或赴毒源地购买、人货分离等方式,经泰国或大陆,辗转流入台湾,毒品经由大陆的走私路线有自缅甸经昆明,过厦门、香港到台湾,也有自泰国经香港而至台湾等多条的贩毒走私路线。根据台湾有关部门的统计,[2]自1998年至2006年,台湾地区平均每年缉获的(甲基)安非他命在过去几年多来自于中国大陆、台闽地区或“地区不明”等,但2002年始来源地为台闽地区的数量有逐年上升之趋势,而中国大陆的缉获量自2003年起有下降之趋势,2006年度,31.1%的(甲基)安非他命缉获量来自台闽地区;自1998年至2006年,台湾地区平均每年缉获海洛因来源地包括泰国、中国大陆、地区不明、其他地区、台闽地区与缅甸等,2006年度将近20%的海洛因缉获量来自泰国,台闽地区与中国大陆共占约14%。因此,台湾官方与学者均认为,大陆地区系台湾毒品的主要来源地之一。

(二)两岸贩毒组织利用各自优势合作制造冰毒

冰毒的重要原料—麻黄素,主要产地在大陆,但是制毒高手多在台湾,因此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的相关毒品犯罪组织进行跨境合作,加工制毒技术与设备由台湾流入,使台湾毒贩与大陆毒贩相结合,并由台湾毒贩传授技术、资金、原料、通讯器具,大陆毒贩则利用人脉与地理条件,在大陆东南沿海设置工厂,再走私至日、韩、台,也因此许多台湾的制造冰毒的犯罪集团,西移大陆东南地区,从大陆生产制造后再走私回台湾。2000年后,大陆地区加大了对制造冰毒犯罪的打击力度,这些制造冰毒集团遂逐渐移回台湾或东南亚,[3]这在客观上加剧了大陆向台湾走私制毒物品的犯罪活动的发生。

(三)两岸跨境毒品犯罪呈现“枪毒同源,枪毒同流”的趋势

近年来,台湾黑社会组织如“竹联帮”、“天道盟”涉足毒品犯罪日益增多,一部分黑社会成员负案在身,为逃避台湾警方通缉“跑路”到大陆,与境内贩毒人员勾结共同实施毒品犯罪。为保证毒品、毒资安全,对抗警方查缉,或应付黑社会火拼,他们想方设法获取枪支武器,武装护毒,[4]成为两岸治安的重大隐患。据福建警方统计,2001年至2008年,福建省各级公安机关共破获涉枪涉黑的涉台毒品犯罪案件5起,缴获各类枪支31支、子弹 1108发。2001年,福建省公安机关抓获的台湾籍贩毒集团主犯丛某,就系台湾黑社会组织“天道盟”的头目,在台湾地区有两起命案在身。2002年4月13日,厦门市公安机关摧毁一个以台湾籍毒贩为首的走私、贩卖毒品团伙,当场缴获制式冲锋枪24支、子弹600余发。2004年2月7日,厦门警方摧毁一台湾籍毒品犯罪集团的制毒工厂,抓获台湾籍犯罪嫌疑人4名,缴获冰毒半成品69.42公斤、汽车2部、进口的制式枪支3支、子弹446发、毒资270余万元以及大批制毒设备、器具和化学配剂。[5]

二、两岸跨境毒品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的现有模式

两岸打击跨境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早期仅限于个案上的协助,直到1990年《金门协议》的签定,但这样的协助也只局限于人犯的遣返和移交。近年来,针对两岸跨境犯罪的新形势,两岸警方已经在个案上开始了全面的司法协助,2009年4月26日《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签署,更是为两岸全面合作打击跨境犯罪构建了制度性的蓝图。两岸跨境毒品犯罪刑事司法协助也正是遵循着以上的模式来开展的。

(一)“窗口式移交”

1989年2月27日,台湾人杨明宗在台湾桃园市杀害一男子后经菲律宾潜逃至大陆,同年3月3日被内地公安机关逮捕,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通过新加坡国家中心局向台湾警方传递了希望遣返该案犯的信息。1989年4月2日,在得到台湾警方的默认后,大陆公安机关将逃犯杨宗明押送至新加坡,再由台湾警方将其押解回台湾地区受审,从而完成两岸首例遣返刑事罪犯的合作。[6]该案的司法协助模式被称为“窗口式移交”。

“窗口式移交”是两岸在缺乏直接沟通渠道之下的一种无奈之举,后来由于成本的考量及《金门协议》的签订,这种经由国外移交刑事犯的模式就没有再使用过,但这看似迂回的司法协助模式体现两岸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并开辟了两岸进行刑事司法协助的良好开端。

(二)《金门协议》

1.《金门协议》的背景及相关内容

1990年7月22日,台湾方面以极不人道的方式遣返大陆渔船“闽平渔5540号”,造成25名大陆私渡人员窒息死亡。同年8月13日,又将50名私渡人员强行并船遣返,导致“闽平渔5202号”被台军舰撞沉,21人落水遇难。海难事件发生后,两岸舆论界以及民众一片哗然,台湾当局在各方强烈谴责声中不得不暂停遣返大陆渔民。为避免再出现死伤悲剧,1990年8月,中国红十字总会向台湾红十字组织建议,双方签定遣返作业协议。1990年9月11日至13日,两岸红十字组织以个人名义在金门通过商谈达成了《海峡两岸红十字组织有关海上遣返协议》,简称《金门协议》。《金门协议》成为1949年以来海峡两岸分别授权的民间团体签订的第一个书面协议。

根据《金门协议》的规定,凡违反有关规定进入对方区域的居民或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经一方将查获的待遣返人士造册后,经由两岸红十字会或海基、海协两会,传送到另一方主管部门,经查核无误后,双方商定时间、地点遣返交接,遣返交接双方均用红十字专用船,并用民用船只在约定地点引导。遣返船、引导船均悬挂白底红十字旗(不挂其他旗帜.不使用其他的标志)。遣返交接时,应由双方事先约定的代表二方签署交接见证书。

此协定的签订,使两岸对于刑事嫌疑犯或通缉犯的遣返(包含涉毒犯),无需再经由第三国辗转遣送,使遣送作业更加便捷。截至2009年1月,根据《金门协议》,两岸红十字组织共同实施双向遣返作业212批,双向遣返38936人。其中,大陆向台方遣返非法人境人员、刑事犯、刑事嫌疑人91批366人。《金门协议》是目前两岸遣返刑事罪犯的主要模式,涉毒罪犯也多以此模式遣返,据统计,[7]2006至2007年两年间大陆警方依据《金门协议》向台湾遣返13名毒品通缉犯。

2.《金门协议》的相关涉毒案例

(1)陈金煌遣返案

2005年6月17日上午,两岸红十字会人员依《金门协议》规定,于马祖完成嫌犯陈金煌交接手续。嫌犯陈金煌因涉嫌在台湾从事毒品犯罪活动,被台湾嘉义“地方法院检察署”通缉后潜逃藏匿于大陆地区,台湾警方透过海峡交流基金会及台湾红十字会总会等相关单位,转请大陆警方协缉遣返,经大陆警方全力侦破予以逮捕。

台湾警方对此次遣返案的评价为:“此次执行遣返经缜密规划,终能圆满达成任务,对于两岸共同合作打击犯罪之执行,又注入一剂强心剂,不仅对于警察工作士气有鼓舞作用,对潜逃大陆之刑事通缉犯,亦有当头棒喝之效,另对治安维护亦具有正面意义。”

(2)两岸遣返史上人数最多的黄某淇等25人案

2007年1月26日,大陆警方将藏匿大陆地区的台湾通缉犯黄某淇等25人依照《金门协议》循“马尾—马祖”路线遣返回台湾,创下两岸警方合作打击跨境犯罪集团遣返人数最多之历史纪录。本次遣返25人中,涉嫌毒品犯罪的有4人。

台湾警方对此次遣返案的评价为:“本次能顺利遣返25名通缉犯返台究办,再次特别感谢大陆公安单位协助与配合,期盼未来两岸警方除继续加强合作联系外,更应加快脚步促成两岸警方交流、组团互访、构建治安合作网络,以有效保障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刘某煌遣返案

2009年5月26日,两岸依《金门协议》规定,通过“马尾—马祖”管道,遣返潜逃藏匿于大陆地区的嫌犯刘某煌。刘某煌因涉嫌走私毒品安非他命27公斤,2000年6月于高雄地区涉嫌运送、贩卖毒品遭逮捕,被台湾台南“地方法院检察署”、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通缉。台湾警方通过“两岸共同打击犯罪联系机制”,洽请大陆警方协助缉捕该嫌犯。

台湾警方对此次遣返案的评价为:“2009年4月26日第三次江陈会在双方对等、尊严、互利的原则下,签署《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将民众关切的重大刑事犯罪纳入双方合作范围,并建构制度化合作机制,以提升打击两岸跨境犯罪成效。《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签署后,两岸警方再次展现共同打击跨境犯罪之决心,将潜逃大陆地区刑事(通缉)犯遣返回台,对于两岸合作共同打击犯罪,又注入一剂强心剂,对治安维护工作亦有重大正面意义。希冀未来透过两岸警方制度化、常态化联系管道,建立两岸执法人员更紧密之合作关系。”

(三)澳门模式

1.澳门模式的背景及相关内容

所谓“澳门模式”,即大陆公安机关查缉到台湾通缉犯,在查核身分无误后,大陆公安机关将其列为“不受欢迎人士”驱逐出境抵达澳门,由澳门警方协助押解,同时间台湾刑事司法部门派员抵澳门机场押接,在通缉犯登上台湾航空班机后,便完成合作打击犯罪的任务。

透过“澳门模式”追缉逃犯,应可溯源1990年两岸签署《金门协议》,《金门协议》虽具刑事司法互助性质,但只是针对双方偷渡犯与刑事(嫌疑)犯的海上遣返事宜所达成的协议。近年来常有一些台籍人员在台犯案后流窜到大陆,与当地不法分子犯罪合流,严重破坏大陆的社会治安。因此两岸刑事司法机关透过私下合作管道另辟“澳门模式”,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例如1990年台湾“四海帮”头目杨光南、2002年潜逃大陆8年多的“穿山甲”詹龙栏、涉及天道盟“太阳会”头目吴桐潭命案及台中监理站运钞车抢案的陈文铭等人,都是循此模式遣返台湾归案受审。

2.“澳门模式”的相关涉毒案例:台湾“毒贩教父”黄上丰遣返案

2009年4月30日,广东公安从珠海看守所押解有台湾“毒贩教父”之称的黄上丰出狱到澳门,由澳门警方在机场管制区内,双方签署交接书后,旋即由台警方把黄押解登机返台,成为第三次陈江会签署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后,首位被遣返的要犯。

黄上丰其母涉嫌贩卖海洛因,1994年10月4日被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张金涂指挥侦办查获到案并收押禁见。黄上丰因而怀恨在心,1994年11月初购得制式手枪4把、子弹110颗后,于1995年1月8日以每人新台币100万元之代价唆使共犯锺某福、张某旗二人持枪,骑乘由黄上丰妻子提供之重机车至张检察官住所埋伏,并趁张检察官出门开车上班之际朝其下半身枪击12发,被害人中弹后不支倒地,经邻居报警送医急救后,紧急输血6000ml始救回一命。黄上丰为制造不在场证明,即于案发前出境至香港,事机败露后,长期潜逃匿居大陆地区。案发后仍持续隔海遥控贩毒,在大陆地区勾结詹某栏等多名通缉要犯与在台共犯,以货柜载运、模具夹带及渔船走私海洛因、安非他命等各类毒品,跨境遥控制毒、运毒来台,分析走私来台毒品数量至少有数百公斤之多,俨然成为两岸跨境走私贩运毒品之大毒枭。1999年12月,黄上丰因在大陆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司法部门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满释放后,2007年11月1日,黄上丰又因非法持有枪支和私藏弹药,被广东省公安机关查获,被广东省司法部门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009年4月30日服刑期满,台湾警方在得知黄上丰即将刑满出狱时,即积极和大陆警方接洽遣返事宜。

(四)全面司法协助的新模式

1.全面司法协助新模式的背景及相关内容

上文谈到的三种模式,多适用于人犯的遣返,这种主要针对“已经发生”案件的模式,在打击“正在发生”的案件时,则显得“力不从心”,这显然不利于两岸及时高效地打击跨境毒品犯罪。于是,两岸警方在传统的司法协助模式外,正寻求一种全面的司法协助模式,即两岸警方通过构建个案犯罪情资沟通平台和统一行动部署机制,并以期将这种全面司法协助模式常态化和制度化。近年来这种全面司法协助模式的开展,极大提升了两岸打击跨境毒品犯罪的成效。根据下图表[8]我们不难看出,两岸警方合作缉毒的成功案例正经历着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良好态势。据台湾方面的统计:“2007年度台湾‘法务部调查局’与大陆缉毒相关单位合作侦破3案,逮捕嫌犯43人,缉获毒品海洛因12.18公斤,安非他命成品66公斤、半成品897公斤、原料1 850公斤,恺他命3.8124公斤,摇头丸0.9358公斤;2007年‘刑事警察局’与大陆公安单位经由情资交换,破获张某等人涉嫌安非他命制毒工厂,现场并起获安非他命成品、半成品、麻黄素各约3公斤及制毒工具一批等,绩效良好。”[9]

2.全面司法协助新模式的相关案例:“707”特大走私毒品案

2006年2月3日,经过长期缜密侦查,在国家禁毒委、公安部、海关总署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昆明海关缉私局联合泰国警方、台湾地区警方彻底铲除了以台湾人钟万亿为首的特大国际贩毒集团,缴获高纯度海洛因57.4公斤,市值2亿多元人民币,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该案缴获的海洛因为近年来台湾地区查获的最大一宗货柜走私海洛因案。该案的成功破获堪称是两岸警方首次开展打击毒品走私犯罪全面司法协助模式的范例,也是大陆海关缉私警察与台湾地区警方合作双赢的一次实践,是两岸警方维护和保障两岸同胞共同切身利益所作具体努力的结果,为两岸警方进一步打击刑事犯罪合作奠定了基础。

上述案例,是两岸警方借由海协会与海基会既有的沟通管道,通过交换犯罪情资,统一展开联合查缉行动,最终破获贩毒组织。此种联合查缉行动,须在时间上密切配合,并精确地掌握情资,不让毒贩之间有通报讯息的时间与空间,才能在两岸异地共同侦破贩毒集团。

三、两岸跨境毒品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的困境

从两岸跨境毒品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的现有模式上看,自发、临时性的协助多于常规性的协助,个案的协助多于制度性的协助,而且这种协助还因两岸的政治关系时断时续。

(一)“一国两制”与两岸刑事司法协助的政治定位之争

目前,两岸刑事司法协助的政治地位问题,即两岸刑事司法协助是属于区际还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在两岸学者或官方之间还存在着争议。大陆的学者与官方代表一致认为两岸之间的司法协助属于区际司法协助,而部分台湾学者与官方代表则认为两岸之间的司法协助属于国际司法协助。“这两种刑事司法协助在协助内容方面基本一致,但其性质是截然不同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产生是建基在国家主权理念之上的,与国家主权息息相关,可以说属于刑事领域的国家对外事务;而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产生与国家主权并无直接联系,只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合作关系,完全属于国家的内部事务。”[10]

这种争议的实质在于是否将“一国两制”作为两岸刑事司法协助模式的基本原则。毫无疑问,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刑事司法协助正确的政治地位应是区际司法协助。“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是产生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最根本、最直接的因素,因此,要建立起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就必须以“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为基石。近来有台湾学者提出,两岸应就“客观现实需要”,[11]抛弃“国家主权”的争议问题,而基于司法互助的实质内涵加以应用。实际上,两岸司法协助的政治定位问题是无法回避的问题,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这个问题不解决好,将极大程度地影响两岸司法协助的成效,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1999年李登辉抛出“两国论”后,直接导致了1999年7月至2000年2月间,两岸依《金门协议》遣返人犯作业停顿达8个多月之久,造成了遣返作业时断时续的局面。[12]

1990-2008年两岸函请对方协缉刑事犯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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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 │大陆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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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人)│所涉犯罪 │人数(人)│所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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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 │跨境掳人勒赎、伪造货│18 │劫机 │

│ │币、诈欺洗钱及走私毒│ │ │

│ │品等重大犯罪 │ │ │

─────┴──────────┴─────┴────

(数据来源:海协会与海基会相关统计)

(二)((金门协议》内涵不足

首先,《金门协议》是由民间组织之间达成的协议,对两岸官方并无实质上的法律约束力。[13]它的落实,只能有赖于两岸的自愿配合与协调,而不是协议本身的效力。其次,它虽然是海峡两岸签订的第一份正式协议,但它不能涵盖两岸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所有问题,而且该协议的实施限于个案协商,没有形成制度化的协助管道,影响了遣返和移送的效率。最后,两岸对该协议的认识存在分歧。由于台湾地区方面将两岸之间的遣返移交等同于国与国之间的引渡,坚持“己方人民不遣返”、“政治犯不遣返”、“宗教和军事犯不遣返”、“已进人司法程序不遣返”等原则,为遣返设置了许多人为的障碍。[14]

(三)两岸未形成稳定的打击跨境毒品犯罪司法协助机制

目前,两岸打击跨境毒品犯罪的司法协助模式仍主要是《金门协议》模式,而《金门协议》仅规范刑事犯的遣返、传递情资与司法案件证据之调查,并无联合办案协议,或打击毒品的互助协定,司法协助不足,这显然无法应对日益猖撅的跨境毒品犯罪,使得合作打击跨境毒品犯罪的成效受到限制。与《东盟和中国禁毒合作行动计划》及《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合作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协议》开展的司法协助相比(具体见下表),两岸开展的打击跨境毒品犯罪的司法协助项目就显得不足了。近年来两岸虽然已经出现了突破《金门协议》,通过海协会、海基会进行传递案件情报信息、委托调查案件证据的合作打击跨境毒品的案例,但仍只是停留于个案的协助上,两岸并未形成稳定的刑事司法协助机制。

合作机制(两岸、东盟、上海合作组织)之合作项目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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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岸合作机制│大陆与东盟合作机制│上海合作组织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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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交换和培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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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合作、联合行动 │ │ │ │

├──────────┼──────┼─────────┼────────┤

│采取互助侦查措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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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落实国际反毒公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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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下交付 │ │ │ │

├──────────┼──────┼─────────┼────────┤

│提供司法协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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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共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 │││

│口的核查标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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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作中成立工作小组以协调│ │││

│解决问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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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执行情况的材料、统计资│ │││

│料及方法建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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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律立法,消弭法律落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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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资交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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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两岸警方未建立直接联系管道

目前两岸警方的合作是透过海协会与海基会或其他民间团体(如台商协会等)协助转达犯罪情资,两岸并未具有直接联系管道,但目前跨境毒品犯罪案件日渐增多,而两岸警方合作侦办跨境毒品犯罪却又存在困境,最主要在于现行的间接联系管道已无法满足打击犯罪的需求,犯罪情资沟通的效率有待提高。由于两岸警方无直接联系管道,导致有些案件的基本资料、犯罪事实搜集和回复时间难以掌握,延宕破案时机,阻窒有效向上发展案情,追查幕后“主事者”。[15]以当前两岸跨境毒品交易模式而言,主犯往往在境外遥控指挥,成员遍及两岸,跨境规划交易地点、方式,分工细腻,利用台湾海峡和两岸警方间接联系管道的时间差为时空障碍逃避打击。另外由于目前两岸间并没有货币兑换机制,毒资通过地下汇兑,变成当前跨境毒品犯罪最主要的洗钱模式,相关数据统计,每年两岸地下汇兑超过数百亿新台币,已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秩序。

四、两岸跨境毒品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的展望

两岸早在1993年的“汪辜会谈”中,就曾尝试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机关相互协助”等事宜进行后续事务性协商,却未有进展;1998年“辜汪会晤”,双方再次对于“涉及人民权益的个案积极相互协助”达成共识,其后虽然开启了两岸查缉跨境犯罪及司法互助个案协助模式,惟始终缺乏制度化的共同打击犯罪与司法互助机制,成效未尽理想。2009年4月26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在南京签署《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并于同年6月25日生效实行。伴随这一协议的签署与生效,两岸司法界建立了直接、全面、深度的刑事司法协助关系,意味着两岸司法机构更深层次合作的开始,为未来两岸合作打击跨境毒品犯罪描绘了框架性的蓝图。下文拟通过解读《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结合该协议的执行情况,提出相关具体司法协助措施之构建,展望两岸打击跨境毒品犯罪司法协助的未来图景。

(一)解读《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

1.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签订的重要性

自1987年以来,两岸交流交往日益频繁,达到相当的规模。但由于两岸司法机关没有建立正式刑事司法协助机制,为不法分子或犯罪嫌疑人潜逃并藏匿对岸提供了机会。近年来,一些黑社会性质的跨两岸犯罪团伙更利用两岸治安防治无法对接之机,大肆实施拐卖、贩毒、洗钱、走私、诈骗等极端恶劣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海峡两岸同胞权益,破坏了两岸社会和谐。特别是近年来由两岸跨境诈骗案件的侦办,发现诈骗集团伎俩不断翻新,迅速消灭犯罪证据,更让电信诈骗逐渐从大陆、台湾扩散到东南亚国家,成为国际性犯罪。根据台湾大陆事务部门统计,台湾近两年来的诈骗犯罪件数平均高达13500件、2008年的诈骗金额更超过新台币30亿元。由于两岸犯罪分子联手并进行专业分工,对两岸警方而言,单独侦办往往有追缉盲点,不易破案。在2008年11月第二次“陈江会谈”结束后,台湾大陆事务部门针对下一阶段两岸协商议题进行民调,其中有75.07%的台湾民众,希望就两岸交流秩序正常化的相关议题优先协商(包括共同打击犯罪、司法互助等)。而根据该部门于2009年4月最新民调显示,对于两岸共同打击犯罪议题,有高达79.6%的台湾民众认为,两岸应该尽快进行协商并且签署协议,以解决司法侦查和人犯遣返的问题。显见台湾民众对于两岸尽速签署协议、共同打击跨境犯罪,具有高度期盼。

2.《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基本内容

《协议》共有24条,分5章:一是总则部分,规定了司法协助事项的范围、业务交流和联系主体;二是共同打击犯罪部分,规定了合作范围、协助侦查、人员遣返;三是司法互助部分,规定了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罪赃移交、裁判认可、罪犯接返(移管)、人道探视,涵盖了刑事和民事司法互助事项;四是请求程序部分规定了提出和执行请求的基本程序,并对请求的不予协助、所涉资料的保密和限制用途以及文书格式、协助费用作出规定;五是附则部分,对协议履行和变更、争议解决等问题作出规定。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两大方面的内容:

(1)两岸共同打击犯罪方面:①资讯交换。两岸刑事司法机关将建立犯罪资讯交换机制,使双方得以利用犯罪情资的即时交换,先期掌握诸如跨境电信诈骗等犯罪行动的相关情资,并直接进行犯罪打击,断绝非法者的生路,以减少民众生命财产的损害。②合作范围。不分犯罪类型,只要是刑事犯罪,两岸都扩大范围、全面合作打击,特别是两岸人民共同关切的重要犯罪类型,包括电信诈骗、毒品走私及经济犯罪等犯罪型态,两岸刑事司法机关更将加强合作力度,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③协助侦办。两岸在协议的基础上,可以透过犯罪情资交换、协助侦办与取证、遣返罪犯等合作方式,使两岸的跨境犯罪活动一举成擒。④人员遣返。未来,双方对罪犯遣返的合作基础将更为稳固,从根本上阻绝罪犯潜逃,让罪犯无所遁形,并建立更完整的制度化遣返机制,使遣返作业更为顺畅、安全、迅速与便利。

(2)两岸司法互助方面:①文书送达。透过两岸司法互助管道,及时有效送达文书,确保诉讼案件合法进行,对于民众跨境进行诉讼程序,能够有效主张及维护自身权利。②调查取证。经由司法互助机制,可洽请对方协助调查、合法取证,协助法院及当事人顺利进行诉讼程序,解决法律争议,伸张社会正义。③罪赃移交。透过两岸协议,协助移转犯罪不法所得,使受害人得以获得赔偿或减轻损失,不让罪犯从中牟利。④裁判认可。透过申请程序,经由双方法院依据各自法律并基于互惠原则,对他方法院之民事判决、仲裁裁决予以认可,以利后续执行、主张权益。⑤人道探视。双方将针对受刑人家属之探视,提供便利与必要之协助,并经由两岸司法互助管道,确保双方民众因案受到羁押时,合法权益受到保障。⑥罪犯移管。基于人道考量,两岸经由司法互助管道,建立移管机制,在尊重当事人意愿及符合双方法规之情形下,对于因案在对方受到判刑及监禁的民众予以接返,并进行后续司法程序。

3.《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执行情况

2009年6月25日《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生效后,两岸司法机关即依据协议,逐步开展各项沟通渠道,建立业务合作基础架构,携手共同打击跨境犯罪,已逐步展现《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在维护两岸社会治安,保障民众权益,彰显社会正义的重要功能。2009年7月14日,台籍女通缉犯卓冬美遣返回台案,[16]成为《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生效后首个大陆将判刑的台籍人犯遣返案例,此案虽非大案,但对于两岸建立制度化打击跨境犯罪刑事司法协助机制,具有指标性意义。2010年3月6日,两岸遵循《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将台前彰化县“议长”白鸿森遣返回台,[17]更是在台湾岛内引发巨大反响,台湾大陆事务主管部门认为,白鸿森的遣返案例,已将两岸共同打击犯罪的互助推展到一个崭新的局面。据台湾大陆事务主管部门统计,截止2010年2月底,两岸依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所进行的互助业务已达5千余件。

(1)两岸警方积极交换经济犯罪等各类犯罪情资,在打击贩毒、假币等各类跨境犯罪方面成绩显著。据台湾大陆事务主管部门统计,截止2010年2月底,两岸合作侦破诈欺(12案357人)、毒品(1案2人)、掳人勒赎(2案9人)计15案,逮捕犯罪嫌疑人368人(台湾籍280人、大陆籍88人);其中包含12起电信诈欺案,逮捕犯罪嫌疑人357人(台湾籍273人、大陆籍84人)。

(2)两岸法院积极开展司法协助事务。截止2009年底,两岸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数千件。

(3)海协会和海基会大力推动司法业务交流,相继组织司法考察团互访,强化合作机制,提高合作效率。目前,两岸司法机关的交流主要是通过相关协会互访的渠道进行的,例如,白鸿森的遣返案后,2010年3月18日,台当局“刑事局长”林德华率团前往北京等地参访,即是通过台湾刑事侦防协会协助下进行的。

(二)构建两岸跨境毒品犯罪刑事司法协助之具体措施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签订并生效,标志着海峡两岸刑事协助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其意义非同凡响,是自1990年两岸红十字会签订“金门协议”之后又一个具有里程碑性质的协议,为今后两岸携手惩治与预防犯罪,共同打击跨境犯罪问题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合作基础。[18]但该协议仅是一个框架性协议,其规定相对粗疏,原则性强而操作性弱,需要双方因应实践需要进一步协商,解决具体操作性问题。下文拟就构建两岸跨境毒品犯罪刑事司法协助之具体措施提出建议:

1.两岸警方建立直接、有效及快速联系管道

为有效打击犯罪,对于犯罪资讯的提供贵在及时迅速,为能即时提供犯罪情报资讯,两岸警方建立直接、有效及快速联系管道,有利于处理两岸有关犯罪情报资料,遇有案即可充分利用此一管道迅速提供正确情报资讯[19]。

(1)设置联络热线

海协、海基两会原设有联络热线及专职联络人员,处理有关犯罪情报资料之提供及交换事宜,但此种联系管道需两岸警方透过两会才能取得联系,失之于效率。为避免政治争议,现阶段可考量由大陆的“中国警察学会”和台湾的“刑事侦防协会”[20]签订协议建立联络热线,大陆沿海地区则指定各省公安厅为配合单位,进行各项情资交流与共同打击两岸间之犯罪行为。

(2)互派缉毒联络官

根据以往破获跨境毒品犯罪案件,大部分主要依赖情报提供才得以破案。互派警务(缉毒)联络官是国际上打击跨国犯罪通行的做法,1998年5月,我国公安部首次向我驻美国使馆派驻警务联络官(时称缉毒联络官),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位驻外警务联络官,截止2008年底,我国公安部已向我在美国、泰国、土耳其、吉尔吉斯斯坦等19个国家的驻外使领馆派驻了30名警务联络官,这对打击跨国跨境犯罪及犯罪情资交流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两岸警方在合作打击跨境毒品方面可以参照此模式来加强两岸的警务合作与情资交流,但由于政治原因,以何种形式互派缉毒联络官值得探讨。事实上,在《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签署后,有台湾媒体指称今年年底两岸将互派警察驻点人员,这在岛内引发了不小的争议,台湾地区刑事警察部门还为此发了澄清说明。

2.加强两岸跨境追逃协助机制

两岸跨境毒品犯罪分子在一个法域实施犯罪后逃窜到另一个法域,是多年来两岸跨境毒品犯罪的显著特征。由于两岸法律制度不同,司法上存在隔膜、区际司法协助机制不健全,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提供了可乘之机。虽然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的跨境追逃已经有了多年的实践和丰富的经验,但规范程度远不及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引渡和追逃。两岸跨境追逃虽不同于国与国之间的跨境追逃,但成熟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经验是可资借鉴的。跨境追缉逃犯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历史久远。据资料显示,早在公元前1280年,埃及和赫梯族在叙利亚战争结束时的“和平条约”中,就载有互相遣返逃到对方境内的罪犯的规定。世界上第一部引渡法由比利时于1833年10月1日颁布,之后的1870年,英国也颁布了引渡法。这两部引渡法标志着现代引渡制度的诞生,为各国的引渡立法和有关引渡的国际法规范提供了楷模。[21]加强两岸跨境追逃协助机制应先从建立统一的官方协调和沟通机制着手。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因为有国际刑警组织作为统一的协调组织,才表现出超强的统一性和快速反应性。两岸由于没有形成统一协调的沟通和协助机制,使得两岸在实行跨境追逃时往往局限于个案协商,随意性大,效率低下。

3.建立和加强对犯罪资产的追缴协助机制

建立和加强两岸区际间对犯罪资产的没收与追缴机制,是预防、监测和惩治跨境犯罪的有效措施,但在以往的两岸共同打击跨境犯罪的实践上看,两岸司法机关却鲜有对犯罪资产的追缴的协助记录。《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中虽然对罪赃移交进行了规定,但其规定过于粗疏,操作性弱。事实上,两岸建立犯罪资产的追缴协助机制可以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规定。2006年2月12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我国生效,其对犯罪资产的追回方式分为两种:直接追回与间接追回。直接追回,是指一缔约国在其资产因腐败犯罪被转移到另一缔约国,在另一缔约国没有采取没收等处置措施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的途径,主张对该资产的合法所有权而将其追回的机制。间接追回,是指依据本国法律或者执行另一缔约国法院发出的没收令,对被转移到本国境内的腐败资产进行没收后,再将其返还给另一缔约国的资产追回方式。两岸可以透过海协会与海基会的交流平台,借鉴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经验,优先确立毒品犯罪此类两岸所共同打击犯罪的罪赃追缴机制。[22]

4.加强两岸刑事司法人员交流

加强两岸刑事司法人员交流有利于加深双方的情感交流与互信,建立未来两岸间共同打击犯罪的基础。目前,两岸刑事司法机关可透过两岸红十字会及海协、海基两会协助或其他管道,由业务相关人员组成参访团,或举办学术研讨会,交流合作打击跨境犯罪之经验。例如:2001年7月间广东省公安厅邀请台湾警方派员至澳门,进行非正式洽谈“两岸共同合作打击犯罪”相关事宜;2001年7月台湾“中央”警察大学邀请大陆“中国警察学会”成员共15人来台参访,并与台湾警方进行非正式洽谈“两岸共同合作打击犯罪”事宜,会中达成多项共识,对未来合作机制建立良好基础;台湾地区刑事警察部门负责人郑清松也以台湾“刑事侦防协会”会员的“民间身分”,应大陆“中国警察学会”邀请,于2001年12月10日前往大陆访问12天。

5.构建区际“控制下交付”( controlled delivery)的合作机制

控制下交付,是国际社会在打击跨国境毒品犯罪斗争中创设并逐步发展起来的特殊侦查合作手段。这一新概念的提出,始于1988年维也纳国际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随后,在1990年联合国第十七届特别会议上通过的《全球行动纲领》和1998年联合国第二十届特别会议上通过的《加强国际合作以处理世界性毒品问题的措施》中得到进一步完善和提升。

根据《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的规定,控制下交付是指在一国或多国警察机关实行严密控制或者监督下,允许不法分子在跨国境运输的货物中非法夹带或隐匿的毒品进出口岸,通过货运人自己的管辖区域,在对其流转移交进行全程监控中发现其他涉案人员,掌握地下交易场所与交易方式,进而查明有关的犯罪组织、犯罪网络和贩毒路线等情况后,选择最佳时机将犯罪分子和毒品毒资全部缉捕收缴的侦查方式。[23]

在两岸之间不断强化区域合作、密切经贸联系和提升司法协助规格的今天,建立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运行的警务合作新机制尤为必要,两岸警方需要认真总结国际社会对贩运中的毒品实施控制下交付的成功经验,探索将这一侦查手段引入两岸区际警务合作中来,并在借鉴国际规范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把对毒品控制下交付的侦查合作方式扩大运用于查缉跨境犯罪的广泛领域。

6.建立和健全毒品犯罪情报资讯交流机制

“情报是我们一切思想和行动的基础”。克劳塞维茨的《战争论》中的这句名言一语道破了情报的作用和地位。“毒品违法犯罪中,往往是在a国种植毒品原植物,在b国进行制作加工,再经c国中转贩运至d国出售消费。事实证明,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从非法种植、制作、加工、贩运到消费,已经形成了一个国际化的犯罪循环体系。”[24]毒品违法犯罪的跨国性、跨地区性决定了禁毒工作仅依靠一个国家、地区、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必须加强国际交流与协作,有效地打击和防范毒品违法犯罪。国际或区际合作的主要内容就是情报的交流与协作。有的学者建议,在厦门和金门分别设立海峡两岸刑事案件协查办事处,全权处理两岸刑事案件司法协助和犯罪情报资讯交流事宜,并提议两岸各自设立的专门机构要实行定期会晤制度,传递交换刑事犯罪信息,讨论某些专门性议题。[25]这些建议都很有意义,但是由于政治原因,有些方案并不那么容易实现。笔者认为,两岸毒品犯罪情报资讯交流还是应该通过两岸间的官方或半官方的组织来实施为宜。例如,通过上文提到的通过大陆的“中国警察学会”和台湾地区的“刑事侦防协会”建立某种情资交流机制。

 

【注释】

[1]刘复晨:“蜂箱夹层藏着海洛因”,载《法制日报》2004年7月20日第10版。

[2]参见2007年《台湾反毒报告书》。

[3]郑佑民:“两岸合作打击毒品犯罪之研析”,载《展望与探索》2004年第2期。

[4]朱晓莉、曹文安:“海峡两岸毒品犯罪的互动及合作打击困境”,载《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5]傅是杰:“闽台毒品犯罪问题研究”,载《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6]林锦村:“论海峡两岸之刑事司法协助”,载《法令月刊》1996年第12期。

[7]数据来源于2007、2008年《台湾反毒报告书》。

[8]参见2000-2009年《台湾反毒报告书》。

[9]参见2008年《台湾反毒报告书》。

[10]赵国强:“‘一国两制’下的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载《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11]事实上,台湾地区对两岸合作打击刑事犯罪的需要更为突出,此种需要可从下文中的“1990 -2008年两岸函请对方协缉刑事犯统计表”中分析得出。

[12]沈道震、刘进福、宋筱元、曾正一:《两岸合作共同打击毒品犯罪之研究》,台湾两岸交流远景基金会2003年,第104页。

[13]同注[6]引文。

[14]唐荣智等:“海峡两岸司法协助课题研究”,载《台湾法研究学刊》2000年第1期。

[15]笔者对此点深有体会,笔者曾遇过这样一个案例,台籍被告人事实上是由大陆走私麻黄素到台湾制毒的,但由于缺少台湾方面的相关制毒证据,此案只能以走私制毒物品罪结案。

[16]卓冬美在台涉嫌在一起卖春案中行贿警察,之后潜逃到大陆,遭台湾司法部门通缉。卓冬美逃到大陆后继续从事诈骗集团行骗,2009年4月初被大陆司法机关逮捕,并遭大陆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9年7月,福建省公安部门透过两岸司法协议,通知台湾“刑事局”派员接回。

[17] 2009年12月13日下午,白鸿森通过帮派分子杨浩雄安排,从台中荣总九楼病房,避开警方监控后,坐上接应车子,直奔台北县金山附近海岸,偷渡到厦门匿居。台刑事警察局和“法务部”先后行文给大陆相关部门,请依两岸司法互助协定,缉捕并遣返白鸿森和罗道坚。2010年3月6日,两岸司法部门依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将因贪污案被判刑3年10个月脱逃大陆82天的国民党籍前彰化县“议长”白鸿森、同案被判刑4年4个月的其妹婿罗道坚以及协助逃跑的杨浩雄等共3人,由台警调干员从厦门经两门航线押解回台。

[18]时延安:“海峡两岸刑事合作新时代的来临—《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解读”,载《法制日报》2009年5月20日第12版。

[19]高政异:“两岸共同打击犯罪之探讨”,载《2001年犯罪防治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31-33页。

[20]事实上,大陆的“中国警察学会”和台湾的“刑事侦防协会”的交流早在1995年就已经开始了。1995年,“刑事侦防协会”组织台湾现职警员组团赴北京,协商两岸合作打击犯罪破冰之旅。随后2001年大陆“警察学会”组团来台参访交流,借由两岸警方的互访,已成功奠定“携手共同打击犯罪、维护两岸社会稳定”基础,并开展两岸犯罪情资交换管道,拓建两岸刑事犯协助缉捕及遣返程序。

[21]黄风:《引渡制度》(增订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2、6页。

[22]杨宇冠、吴高庆主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解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7 -456页。

[23]易志华:“跨境侦查合作中的控制下交付”,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跨文化交流的建议范文第11篇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影响研究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跨境电子商务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收录日期:2016年6月17日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发中心的《2014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线上交易规模达到12.3万亿元,同比增长21.8%。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手段,以其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为我国开拓了新的营销渠道,提升了国际竞争力。

一、我国外贸和跨境电子商务现状

我国自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进出口总额不断增加,2001年全年进出口总额为5,096.5亿美元,2014年进出口总额为43,015.27亿美元,增长了8.45倍,然而从2012年开始,进出口总额增速逐渐趋缓,2012年出口增速为6.3%,不足2011年的1/4。2013年虽然稍有提升,但也只是仅为7.5%。(表1)

2004年以来,国家重点扶持线上交易,颁布了各种相关政策及法律文件,以保护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2012年12月国家发改委正式采用郑州、重庆、宁波、杭州、上海等五个城市作为跨境电子商务的试用点率先展开工作。截至2014年12月底,我国共有16个城市获得跨境电子商务试点服务资格。在2015年4月,商务部印发的《2015年电子商务工作要点》中明确指出将“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作为需要重点突破的应用领域之一。据统计,2011年跨越国境线上交易总额为6万亿元,2012年为8.2万亿元,2013年突破10万亿元,年平均增长超过23.2%,增速高于同期我国国际间买卖总额的增速7.6%。跨越国境线上交易已然成为我国国际间买卖的发展方向,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新的增长点和动力。(表2)

二、跨境电子商务对我国外贸的影响分析

(一)定性分析。跨境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国际贸易方式、国际贸易运行机制、营销手段、政府宏观管理以及贸易政策等方面。

1、缩短了贸易流程,降低了对外贸易的交易成本。跨境电子商务形成了统一的国际市场,进一步细化了国际分工,将管理、采购、生产和供应实行了信息化运作,减少了运营成本。

2、提高了国际贸易的效益和效率。跨境电子商务改变了国际贸易的运作方式,它提供的交互式网络运行机制为订单、发票、提货、海关申报、进出口许可等交易手段提供了信息较为完备的市场环境,使资源和信息的跨界交易得以实现,为外贸企业创造更多贸易机会,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3、促进了贸易主体的改变和经营方式的转型。首先,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大批提品和服务的“虚拟”企业成为贸易主体。由于信息流在供应链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单个的公司或企业在各自的专业领域拥有卓越的技术,利用电子商务将它们编成一个网络,可以更加有效地向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其次,电子商务的发展使贸易经营方式发生了变革。在传统的贸易方式下,进出口商作为国家间商品的媒介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电子商务打破了这种格局,实现了以物流为依据,信息流为核心,商流为主体的全新战略,把、展销等多种传统贸易方式融为一体,为制造商和贸易商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互动式商贸活动。

(二)定量分析

1、指标选取。通过对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和贸易进出口之间的数量关系进行实证分析,检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水平是否显著影响我国的贸易以及影响的方向和程度等。本文选取指标依据研究需要、理论假设和数据可得性原则,最终选取中国进出口总额(Y)作为被解释变量,来衡量贸易增长水平;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X)作为解释变量来衡量电子商务发展水平。

2、单位根检验。在1%、5%和10%的显著水平下,单位根检验的临界值分别为-4.800080、-3.791172和-3.342253,显然都小于-3.074085,表明该序列不存在单位根是平稳序列。(表3)

3、最小二乘法估计。由于数据之间可能存在异方差,对以下数列进行取对数处理,消除数据之间的异方差,取对数后变量相应的变为LNY、LNX。

可得结果为:

LNY=9.645427+0.413879LNX

0.027221 10125132

T=354.3319 27.35092

R2=0.982919 F=748.0729 n=15

由于354.3319和27.35092都大于2.16,所以表明跨境电子商务对我国对外贸易有显著影响。且R-squared的值为0.982919,因此有较强的拟合优度。

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模型拟合优度较高,拟合效果较好;在长期均衡关系中,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每增加1个单位,那么我国对外贸易总额就增加0.413879个单位,跨境电子商务对我国对外贸易的促进作用,二者为正相关的关系。

三、政策建议

(一)完善国际物流。目前,跨境物流模式有国际小包、海外仓储、国际快递和运输的规模等,跨境电子商务物流的发展可通过整合资源,形成完善的加工、仓储、库存和订单,提高物流时效性。具体应包括:(1)增加第三方物流规划的科学证据支持和管理,形成国家作为一个整体第三方物流的规划主体;(2)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跨国经营模式的创新。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物流管理经验,不断探索适合中国的第三方物流发展需要的创新模式;(3)建设海外仓储。在欧洲、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建立第三方存储,从而真正解决跨境电子商务物流的问题,实现快速、低成本和安全服务交付。

(二)完善跨境支付。(1)建立第三方支付公司自律机制,有效地确保交易的安全。提高客户相关信息,如业务、信息、历史等。有效地确保交易的安全,遏制非法转售外汇、洗钱和其他活动,保障买家和卖家的利益;(2)加速建立监管体系,以便第三方监督跨境支付。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快建立第三方支付公司跨境监管体系。以防止支付危机,实时监控和调查信息系统,加强打击金融犯罪的国际合作;(3)鼓励跨境电子商务集中支付,能够简化程序,促进贸易便利化,解决大额支付困难的问题。

(三)加强人才培养与技能培训。政府和学校应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增加研究经费,鼓励开设跨境电子商务课程。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基地,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

主要参考文献:

[1]林全杰.论我国网络贸易的发展对策[J].科技咨询导报,2007.

[2]跨境电商将获利免税政策[J].纺织服装周刊,2014.

跨文化交流的建议范文第12篇

一、两岸跨境犯罪的现状

两岸跨境犯罪主要是指某一犯罪行为从策划、实施到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分子的逃匿等整个过程跨越大陆与台湾地区。两岸跨境犯罪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的过程,总体可归结为“人(毒贩)在两岸窜,货()往台湾流”的态势。现将两岸跨境犯罪的现状分析如下:

(一)台湾毒贩将大陆地区作为走私台湾的主要通道和跳板

金三角是世界上鸦片与海洛因的主要产地,也是中国大陆最主要的来源,金三角的运输通道,有利用缅泰边境与湄公河通道,经泰国输送至海外;有过老挝、越南经海路贩运至广东,再分销至中国香港和澳大利亚;还有著名的“中国通道”,也就是利用中缅之间2000多公里长的边界线,经中国云南、广东向中国全线渗透,多头走私海洛因、安非他命,再分销到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东南亚等国以及中国大陆、香港、台湾等地区,云南省也因与缅甸、老挝交界的关系(邻近金三角),成为国际贩毒组织转运海洛因至全世界最重要的通道与源头,据估计约有八成的海洛因是经云南人境大陆,[1]由此可知,中国大陆仍是金三角地区向外渗透最主要的通道。而台湾的海洛因来自于金三角者,其走私方式,多以渔船、货柜、夹带走私方式并有邮包走私、吞食、塞肛或赴毒源地购买、人货分离等方式,经泰国或大陆,辗转流入台湾,经由大陆的走私路线有自缅甸经昆明,过厦门、香港到台湾,也有自泰国经香港而至台湾等多条的贩毒走私路线。根据台湾有关部门的统计,[2]自1998年至2006年,台湾地区平均每年缉获的(甲基)安非他命在过去几年多来自于中国大陆、台闽地区或“地区不明”等,但2002年始来源地为台闽地区的数量有逐年上升之趋势,而中国大陆的缉获量自2003年起有下降之趋势,2006年度,31.1%的(甲基)安非他命缉获量来自台闽地区;自1998年至2006年,台湾地区平均每年缉获海洛因来源地包括泰国、中国大陆、地区不明、其他地区、台闽地区与缅甸等,2006年度将近20%的海洛因缉获量来自泰国,台闽地区与中国大陆共占约14%。因此,台湾官方与学者均认为,大陆地区系台湾的主要来源地之一。

(二)两岸贩毒组织利用各自优势合作制造冰毒

冰毒的重要原料—麻黄素,主要产地在大陆,但是制毒高手多在台湾,因此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的相关犯罪组织进行跨境合作,加工制毒技术与设备由台湾流入,使台湾毒贩与大陆毒贩相结合,并由台湾毒贩传授技术、资金、原料、通讯器具,大陆毒贩则利用人脉与地理条件,在大陆东南沿海设置工厂,再走私至日、韩、台,也因此许多台湾的制造冰毒的犯罪集团,西移大陆东南地区,从大陆生产制造后再走私回台湾。2000年后,大陆地区加大了对制造冰毒犯罪的打击力度,这些制造冰毒集团遂逐渐移回台湾或东南亚,[3]这在客观上加剧了大陆向台湾走私制毒物品的犯罪活动的发生。

(三)两岸跨境犯罪呈现“枪毒同源,枪毒同流”的趋势

近年来,台湾黑社会组织如“竹联帮”、“天道盟”涉足犯罪日益增多,一部分黑社会成员负案在身,为逃避台湾警方通缉“跑路”到大陆,与境内贩毒人员勾结共同实施犯罪。为保证、毒资安全,对抗警方查缉,或应付黑社会火拼,他们想方设法获取枪支武器,武装护毒,[4]成为两岸治安的重大隐患。据福建警方统计,2001年至2008年,福建省各级公安机关共破获涉枪涉黑的涉台犯罪案件5起,缴获各类枪支31支、子弹 1108发。2001年,福建省公安机关抓获的台湾籍贩毒集团主犯丛某,就系台湾黑社会组织“天道盟”的头目,在台湾地区有两起命案在身。2002年4月13日,厦门市公安机关摧毁一个以台湾籍毒贩为首的走私、贩卖团伙,当场缴获制式冲锋枪24支、子弹600余发。2004年2月7日,厦门警方摧毁一台湾籍犯罪集团的制毒工厂,抓获台湾籍犯罪嫌疑人4名,缴获冰毒半成品69.42公斤、汽车2部、进口的制式枪支3支、子弹446发、毒资270余万元以及大批制毒设备、器具和化学配剂。[5]

二、两岸跨境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的现有模式

两岸打击跨境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早期仅限于个案上的协助,直到1990年《金门协议》的签定,但这样的协助也只局限于人犯的遣返和移交。近年来,针对两岸跨境犯罪的新形势,两岸警方已经在个案上开始了全面的司法协助,2009年4月26日《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签署,更是为两岸全面合作打击跨境犯罪构建了制度性的蓝图。两岸跨境犯罪刑事司法协助也正是遵循着以上的模式来开展的。

(一)“窗口式移交”

1989年2月27日,台湾人杨明宗在台湾桃园市杀害一男子后经菲律宾潜逃至大陆,同年3月3日被内地公安机关逮捕,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通过新加坡国家中心局向台湾警方传递了希望遣返该案犯的信息。1989年4月2日,在得到台湾警方的默认后,大陆公安机关将逃犯杨宗明押送至新加坡,再由台湾警方将其押解回台湾地区受审,从而完成两岸首例遣返刑事罪犯的合作。[6]该案的司法协助模式被称为“窗口式移交”。

“窗口式移交”是两岸在缺乏直接沟通渠道之下的一种无奈之举,后来由于成本的考量及《金门协议》的签订,这种经由国外移交刑事犯的模式就没有再使用过,但这看似迂回的司法协助模式体现两岸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并开辟了两岸进行刑事司法协助的良好开端。

(二)《金门协议》

1.《金门协议》的背景及相关内容

1990年7月22日,台湾方面以极不人道的方式遣返大陆渔船“闽平渔5540号”,造成25名大陆私渡人员窒息死亡。同年8月13日,又将50名私渡人员强行并船遣返,导致“闽平渔5202号”被舰撞沉,21人落水遇难。海难事件发生后,两岸舆论界以及民众一片哗然,台湾当局在各方强烈谴责声中不得不暂停遣返大陆渔民。为避免再出现死伤悲剧,1990年8月,中国红十字总会向台湾红十字组织建议,双方签定遣返作业协议。1990年9月11日至13日,两岸红十字组织以个人名义在金门通过商谈达成了《海峡两岸红十字组织有关海上遣返协议》,简称《金门协议》。《金门协议》成为1949年以来海峡两岸分别授权的民间团体签订的第一个书面协议。

根据《金门协议》的规定,凡违反有关规定进入对方区域的居民或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经一方将查获的待遣返人士造册后,经由两岸红十字会或海基、海协两会,传送到另一方主管部门,经查核无误后,双方商定时间、地点遣返交接,遣返交接双方均用红十字专用船,并用民用船只在约定地点引导。遣返船、引导船均悬挂白底红十字旗(不挂其他旗帜.不使用其他的标志)。遣返交接时,应由双方事先约定的代表二方签署交接见证书。

此协定的签订,使两岸对于刑事嫌疑犯或通缉犯的遣返(包含涉毒犯),无需再经由第三国辗转遣送,使遣送作业更加便捷。截至2009年1月,根据《金门协议》,两岸红十字组织共同实施双向遣返作业212批,双向遣返38936人。其中,大陆向台方遣返非法人境人员、刑事犯、刑事嫌疑人91批366人。《金门协议》是目前两岸遣返刑事罪犯的主要模式,涉毒罪犯也多以此模式遣返,据统计,[7]2006至2007年两年间大陆警方依据《金门协议》向台湾遣返13名通缉犯。

2.《金门协议》的相关涉毒案例

(1)陈金煌遣返案

2005年6月17日上午,两岸红十字会人员依《金门协议》规定,于马祖完成嫌犯陈金煌交接手续。嫌犯陈金煌因涉嫌在台湾从事犯罪活动,被台湾嘉义“地方法院检察署”通缉后潜逃藏匿于大陆地区,台湾警方透过海峡交流基金会及台湾红十字会总会等相关单位,转请大陆警方协缉遣返,经大陆警方全力侦破予以逮捕。

台湾警方对此次遣返案的评价为:“此次执行遣返经缜密规划,终能圆满达成任务,对于两岸共同合作打击犯罪之执行,又注入一剂强心剂,不仅对于警察工作士气有鼓舞作用,对潜逃大陆之刑事通缉犯,亦有当头棒喝之效,另对治安维护亦具有正面意义。”

(2)两岸遣返史上人数最多的黄某淇等25人案

2007年1月26日,大陆警方将藏匿大陆地区的台湾通缉犯黄某淇等25人依照《金门协议》循“马尾—马祖”路线遣返回台湾,创下两岸警方合作打击跨境犯罪集团遣返人数最多之历史纪录。本次遣返25人中,涉嫌犯罪的有4人。

台湾警方对此次遣返案的评价为:“本次能顺利遣返25名通缉犯返台究办,再次特别感谢大陆公安单位协助与配合,期盼未来两岸警方除继续加强合作联系外,更应加快脚步促成两岸警方交流、组团互访、构建治安合作网络,以有效保障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刘某煌遣返案

2009年5月26日,两岸依《金门协议》规定,通过“马尾—马祖”管道,遣返潜逃藏匿于大陆地区的嫌犯刘某煌。刘某煌因涉嫌走私安非他命27公斤,2000年6月于高雄地区涉嫌运送、贩卖遭逮捕,被台南“地方法院检察署”、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通缉。台湾警方通过“两岸共同打击犯罪联系机制”,洽请大陆警方协助缉捕该嫌犯。

台湾警方对此次遣返案的评价为:“2009年4月26日第三次江陈会在双方对等、尊严、互利的原则下,签署《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将民众关切的重大刑事犯罪纳入双方合作范围,并建构制度化合作机制,以提升打击两岸跨境犯罪成效。《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签署后,两岸警方再次展现共同打击跨境犯罪之决心,将潜逃大陆地区刑事(通缉)犯遣返回台,对于两岸合作共同打击犯罪,又注入一剂强心剂,对治安维护工作亦有重大正面意义。希冀未来透过两岸警方制度化、常态化联系管道,建立两岸执法人员更紧密之合作关系。”

(三)澳门模式

1.澳门模式的背景及相关内容

所谓“澳门模式”,即大陆公安机关查缉到台湾通缉犯,在查核身分无误后,大陆公安机关将其列为“不受欢迎人士”驱逐出境抵达澳门,由澳门警方协助押解,同时间台湾刑事司法部门派员抵澳门机场押接,在通缉犯登上台湾航空班机后,便完成合作打击犯罪的任务。

透过“澳门模式”追缉逃犯,应可溯源1990年两岸签署《金门协议》,《金门协议》虽具刑事司法互质,但只是针对双方偷渡犯与刑事(嫌疑)犯的海上遣返事宜所达成的协议。近年来常有一些台籍人员在台犯案后流窜到大陆,与当地不法分子犯罪合流,严重破坏大陆的社会治安。因此两岸刑事司法机关透过私下合作管道另辟“澳门模式”,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例如1990年台湾“四海帮”头目杨光南、2002年潜逃大陆8年多的“穿山甲”詹龙栏、涉及天道盟“太阳会”头目吴桐潭命案及台中监理站运钞车抢案的陈文铭等人,都是循此模式遣返台湾归案受审。

2.“澳门模式”的相关涉毒案例:台湾“毒贩教父”黄上丰遣返案

2009年4月30日,广东公安从珠海看守所押解有台湾“毒贩教父”之称的黄上丰出狱到澳门,由澳门警方在机场管制区内,双方签署交接书后,旋即由台警方把黄押解登机返台,成为第三次陈江会签署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后,首位被遣返的要犯。

黄上丰其母涉嫌贩卖海洛因,1994年10月4日被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张金涂指挥侦办查获到案并收押禁见。黄上丰因而怀恨在心,1994年11月初购得制式手枪4把、子弹110颗后,于1995年1月8日以每人新台币100万元之代价唆使共犯锺某福、张某旗二人持枪,骑乘由黄上丰妻子提供之重机车至张检察官住所埋伏,并趁张检察官出门开车上班之际朝其下半身枪击12发,被害人中弹后不支倒地,经邻居报警送医急救后,紧急输血6000ml始救回一命。黄上丰为制造不在场证明,即于案发前出境至香港,事机败露后,长期潜逃匿居大陆地区。案发后仍持续隔海遥控贩毒,在大陆地区勾结詹某栏等多名通缉要犯与在台共犯,以货柜载运、模具夹带及渔船走私海洛因、安非他命等各类,跨境遥控制毒、运毒来台,分析走私来台数量至少有数百公斤之多,俨然成为两岸跨境走私贩运之大毒枭。1999年12月,黄上丰因在大陆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司法部门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满释放后,2007年11月1日,黄上丰又因非法持有枪支和私藏弹药,被广东省公安机关查获,被广东省司法部门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009年4月30日服刑期满,台湾警方在得知黄上丰即将刑满出狱时,即积极和大陆警方接洽遣返事宜。

(四)全面司法协助的新模式

1.全面司法协助新模式的背景及相关内容

上文谈到的三种模式,多适用于人犯的遣返,这种主要针对“已经发生”案件的模式,在打击“正在发生”的案件时,则显得“力不从心”,这显然不利于两岸及时高效地打击跨境犯罪。于是,两岸警方在传统的司法协助模式外,正寻求一种全面的司法协助模式,即两岸警方通过构建个案犯罪情资沟通平台和统一行动部署机制,并以期将这种全面司法协助模式常态化和制度化。近年来这种全面司法协助模式的开展,极大提升了两岸打击跨境犯罪的成效。根据下图表[8]我们不难看出,两岸警方合作缉毒的成功案例正经历着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良好态势。据台湾方面的统计:“2007年度台湾‘法务部调查局’与大陆缉毒相关单位合作侦破3案,逮捕嫌犯43人,缉获海洛因12.18公斤,安非他命成品66公斤、半成品897公斤、原料1 850公斤,恺他命3.8124公斤,0.9358公斤;2007年‘刑事警察局’与大陆公安单位经由情资交换,破获张某等人涉嫌安非他命制毒工厂,现场并起获安非他命成品、半成品、麻黄素各约3公斤及制毒工具一批等,绩效良好。”[9]

2.全面司法协助新模式的相关案例:“707”特大走私案

2006年2月3日,经过长期缜密侦查,在国家禁毒委、公安部、海关总署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昆明海关缉私局联合泰国警方、台湾地区警方彻底铲除了以台湾人钟万亿为首的特大国际贩毒集团,缴获高纯度海洛因57.4公斤,市值2亿多元人民币,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该案缴获的海洛因为近年来台湾地区查获的最大一宗货柜走私海洛因案。该案的成功破获堪称是两岸警方首次开展打击走私犯罪全面司法协助模式的范例,也是大陆海关缉私警察与台湾地区警方合作双赢的一次实践,是两岸警方维护和保障两岸同胞共同切身利益所作具体努力的结果,为两岸警方进一步打击刑事犯罪合作奠定了基础。

上述案例,是两岸警方借由海协会与海基会既有的沟通管道,通过交换犯罪情资,统一展开联合查缉行动,最终破获贩毒组织。此种联合查缉行动,须在时间上密切配合,并精确地掌握情资,不让毒贩之间有通报讯息的时间与空间,才能在两岸异地共同侦破贩毒集团。

三、两岸跨境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的困境

从两岸跨境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的现有模式上看,自发、临时性的协助多于常规性的协助,个案的协助多于制度性的协助,而且这种协助还因两岸的政治关系时断时续。

(一)“一国两制”与两岸刑事司法协助的政治定位之争

目前,两岸刑事司法协助的政治地位问题,即两岸刑事司法协助是属于区际还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在两岸学者或官方之间还存在着争议。大陆的学者与官方代表一致认为两岸之间的司法协助属于区际司法协助,而部分台湾学者与官方代表则认为两岸之间的司法协助属于国际司法协助。“这两种刑事司法协助在协助内容方面基本一致,但其性质是截然不同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产生是建基在国家理念之上的,与国家息息相关,可以说属于刑事领域的国家对外事务;而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产生与国家并无直接联系,只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合作关系,完全属于国家的内部事务。”[10]

这种争议的实质在于是否将“一国两制”作为两岸刑事司法协助模式的基本原则。毫无疑问,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刑事司法协助正确的政治地位应是区际司法协助。“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是产生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最根本、最直接的因素,因此,要建立起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就必须以“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为基石。近来有台湾学者提出,两岸应就“客观现实需要”,[11]抛弃“国家”的争议问题,而基于司法互助的实质内涵加以应用。实际上,两岸司法协助的政治定位问题是无法回避的问题,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这个问题不解决好,将极大程度地影响两岸司法协助的成效,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1999年李登辉抛出“两国论”后,直接导致了1999年7月至2000年2月间,两岸依《金门协议》遣返人犯作业停顿达8个多月之久,造成了遣返作业时断时续的局面。[12]

1990-2008年两岸函请对方协缉刑事犯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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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 │大陆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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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人)│所涉犯罪 │人数(人)│所涉犯罪│

├─────┼──────────┼─────┼────┤

│767 │跨境掳人勒赎、伪造货│18 │劫机 │

│ │币、诈欺洗钱及走私毒│ │ │

│ │品等重大犯罪 │ │ │

─────┴──────────┴─────┴────

(数据来源:海协会与海基会相关统计)

(二)((金门协议》内涵不足

首先,《金门协议》是由民间组织之间达成的协议,对两岸官方并无实质上的法律约束力。[13]它的落实,只能有赖于两岸的自愿配合与协调,而不是协议本身的效力。其次,它虽然是海峡两岸签订的第一份正式协议,但它不能涵盖两岸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所有问题,而且该协议的实施限于个案协商,没有形成制度化的协助管道,影响了遣返和移送的效率。最后,两岸对该协议的认识存在分歧。由于台湾地区方面将两岸之间的遣返移交等同于国与国之间的引渡,坚持“己方人民不遣返”、“政治犯不遣返”、“宗教和军事犯不遣返”、“已进人司法程序不遣返”等原则,为遣返设置了许多人为的障碍。[14]

(三)两岸未形成稳定的打击跨境犯罪司法协助机制

目前,两岸打击跨境犯罪的司法协助模式仍主要是《金门协议》模式,而《金门协议》仅规范刑事犯的遣返、传递情资与司法案件证据之调查,并无联合办案协议,或打击的互助协定,司法协助不足,这显然无法应对日益猖撅的跨境犯罪,使得合作打击跨境犯罪的成效受到限制。与《东盟和中国禁毒合作行动计划》及《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合作打击非法贩运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协议》开展的司法协助相比(具体见下表),两岸开展的打击跨境犯罪的司法协助项目就显得不足了。近年来两岸虽然已经出现了突破《金门协议》,通过海协会、海基会进行传递案件情报信息、委托调查案件证据的合作打击跨境的案例,但仍只是停留于个案的协助上,两岸并未形成稳定的刑事司法协助机制。

合作机制(两岸、东盟、上海合作组织)之合作项目比较

──────────┬──────┬─────────┬────────

│ │两岸合作机制│大陆与东盟合作机制│上海合作组织机制│

├──────────┼──────┼─────────┼────────┤

│人员交换和培训 │ │ │ │

├──────────┼──────┼─────────┼────────┤

│执法合作、联合行动 │ │ │ │

├──────────┼──────┼─────────┼────────┤

│采取互助侦查措施 │ │ │ │

├──────────┼──────┼─────────┼────────┤

│共同落实国际反毒公约│ │ │ │

├──────────┼──────┼─────────┼────────┤

│控制下交付 │ │ │ │

├──────────┼──────┼─────────┼────────┤

│提供司法协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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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共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 │││

│口的核查标准 │ │ │ │

├─────────────┼─┼─┼─┤

│在合作中成立工作小组以协调│ │││

│解决问题 │ │ │ │

├─────────────┼─┼─┼─┤

│交换执行情况的材料、统计资│ │││

│料及方法建议 │ │ │ │

├─────────────┼─┼─┼─┤

│加强法律立法,消弭法律落差│ │││

├─────────────┼─┼─┼─┤

│情资交换 ││││

─────────────┴─┴─┴─

(四)两岸警方未建立直接联系管道

目前两岸警方的合作是透过海协会与海基会或其他民间团体(如台商协会等)协助转达犯罪情资,两岸并未具有直接联系管道,但目前跨境犯罪案件日渐增多,而两岸警方合作侦办跨境犯罪却又存在困境,最主要在于现行的间接联系管道已无法满足打击犯罪的需求,犯罪情资沟通的效率有待提高。由于两岸警方无直接联系管道,导致有些案件的基本资料、犯罪事实搜集和回复时间难以掌握,延宕破案时机,阻窒有效向上发展案情,追查幕后“主事者”。[15]以当前两岸跨境交易模式而言,主犯往往在境外遥控指挥,成员遍及两岸,跨境规划交易地点、方式,分工细腻,利用台湾海峡和两岸警方间接联系管道的时间差为时空障碍逃避打击。另外由于目前两岸间并没有货币兑换机制,毒资通过地下汇兑,变成当前跨境犯罪最主要的洗钱模式,相关数据统计,每年两岸地下汇兑超过数百亿新台币,已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秩序。

四、两岸跨境犯罪刑事司法协助的展望

两岸早在1993年的“汪辜会谈”中,就曾尝试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机关相互协助”等事宜进行后续事务性协商,却未有进展;1998年“辜汪会晤”,双方再次对于“涉及人民权益的个案积极相互协助”达成共识,其后虽然开启了两岸查缉跨境犯罪及司法互助个案协助模式,惟始终缺乏制度化的共同打击犯罪与司法互助机制,成效未尽理想。2009年4月26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在南京签署《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并于同年6月25日生效实行。伴随这一协议的签署与生效,两岸司法界建立了直接、全面、深度的刑事司法协助关系,意味着两岸司法机构更深层次合作的开始,为未来两岸合作打击跨境犯罪描绘了框架性的蓝图。下文拟通过解读《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结合该协议的执行情况,提出相关具体司法协助措施之构建,展望两岸打击跨境犯罪司法协助的未来图景。

(一)解读《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

1.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签订的重要性

自1987年以来,两岸交流交往日益频繁,达到相当的规模。但由于两岸司法机关没有建立正式刑事司法协助机制,为不法分子或犯罪嫌疑人潜逃并藏匿对岸提供了机会。近年来,一些黑社会性质的跨两岸犯罪团伙更利用两岸治安防治无法对接之机,大肆实施拐卖、贩毒、洗钱、走私、诈骗等极端恶劣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海峡两岸同胞权益,破坏了两岸社会和谐。特别是近年来由两岸跨境诈骗案件的侦办,发现诈骗集团伎俩不断翻新,迅速消灭犯罪证据,更让电信诈骗逐渐从大陆、台湾扩散到东南亚国家,成为国际性犯罪。根据台湾大陆事务部门统计,台湾近两年来的诈骗犯罪件数平均高达13500件、2008年的诈骗金额更超过新台币30亿元。由于两岸犯罪分子联手并进行专业分工,对两岸警方而言,单独侦办往往有追缉盲点,不易破案。在2008年11月第二次“陈江会谈”结束后,台湾大陆事务部门针对下一阶段两岸协商议题进行民调,其中有75.07%的台湾民众,希望就两岸交流秩序正常化的相关议题优先协商(包括共同打击犯罪、司法互助等)。而根据该部门于2009年4月最新民调显示,对于两岸共同打击犯罪议题,有高达79.6%的台湾民众认为,两岸应该尽快进行协商并且签署协议,以解决司法侦查和人犯遣返的问题。显见台湾民众对于两岸尽速签署协议、共同打击跨境犯罪,具有高度期盼。

2.《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基本内容

《协议》共有24条,分5章:一是总则部分,规定了司法协助事项的范围、业务交流和联系主体;二是共同打击犯罪部分,规定了合作范围、协助侦查、人员遣返;三是司法互助部分,规定了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罪赃移交、裁判认可、罪犯接返(移管)、人道探视,涵盖了刑事和民事司法互助事项;四是请求程序部分规定了提出和执行请求的基本程序,并对请求的不予协助、所涉资料的保密和限制用途以及文书格式、协助费用作出规定;五是附则部分,对协议履行和变更、争议解决等问题作出规定。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两大方面的内容:

(1)两岸共同打击犯罪方面:①资讯交换。两岸刑事司法机关将建立犯罪资讯交换机制,使双方得以利用犯罪情资的即时交换,先期掌握诸如跨境电信诈骗等犯罪行动的相关情资,并直接进行犯罪打击,断绝非法者的生路,以减少民众生命财产的损害。②合作范围。不分犯罪类型,只要是刑事犯罪,两岸都扩大范围、全面合作打击,特别是两岸人民共同关切的重要犯罪类型,包括电信诈骗、走私及经济犯罪等犯罪型态,两岸刑事司法机关更将加强合作力度,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③协助侦办。两岸在协议的基础上,可以透过犯罪情资交换、协助侦办与取证、遣返罪犯等合作方式,使两岸的跨境犯罪活动一举成擒。④人员遣返。未来,双方对罪犯遣返的合作基础将更为稳固,从根本上阻绝罪犯潜逃,让罪犯无所遁形,并建立更完整的制度化遣返机制,使遣返作业更为顺畅、安全、迅速与便利。

(2)两岸司法互助方面:①文书送达。透过两岸司法互助管道,及时有效送达文书,确保诉讼案件合法进行,对于民众跨境进行诉讼程序,能够有效主张及维护自身权利。②调查取证。经由司法互助机制,可洽请对方协助调查、合法取证,协助法院及当事人顺利进行诉讼程序,解决法律争议,伸张社会正义。③罪赃移交。透过两岸协议,协助移转犯罪不法所得,使受害人得以获得赔偿或减轻损失,不让罪犯从中牟利。④裁判认可。透过申请程序,经由双方法院依据各自法律并基于互惠原则,对他方法院之民事判决、仲裁裁决予以认可,以利后续执行、主张权益。⑤人道探视。双方将针对受刑人家属之探视,提供便利与必要之协助,并经由两岸司法互助管道,确保双方民众因案受到羁押时,合法权益受到保障。⑥罪犯移管。基于人道考量,两岸经由司法互助管道,建立移管机制,在尊重当事人意愿及符合双方法规之情形下,对于因案在对方受到判刑及监禁的民众予以接返,并进行后续司法程序。

3.《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执行情况

2009年6月25日《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生效后,两岸司法机关即依据协议,逐步开展各项沟通渠道,建立业务合作基础架构,携手共同打击跨境犯罪,已逐步展现《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在维护两岸社会治安,保障民众权益,彰显社会正义的重要功能。2009年7月14日,台籍女通缉犯卓冬美遣返回台案,[16]成为《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生效后首个大陆将判刑的台籍人犯遣返案例,此案虽非大案,但对于两岸建立制度化打击跨境犯罪刑事司法协助机制,具有指标性意义。2010年3月6日,两岸遵循《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将台前彰化县“议长”白鸿森遣返回台,[17]更是在台湾岛内引发巨大反响,台湾大陆事务主管部门认为,白鸿森的遣返案例,已将两岸共同打击犯罪的互助推展到一个崭新的局面。据台湾大陆事务主管部门统计,截止2010年2月底,两岸依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所进行的互助业务已达5千余件。

(1)两岸警方积极交换经济犯罪等各类犯罪情资,在打击贩毒、假币等各类跨境犯罪方面成绩显著。据台湾大陆事务主管部门统计,截止2010年2月底,两岸合作侦破诈欺(12案357人)、(1案2人)、掳人勒赎(2案9人)计15案,逮捕犯罪嫌疑人368人(台湾籍280人、大陆籍88人);其中包含12起电信诈欺案,逮捕犯罪嫌疑人357人(台湾籍273人、大陆籍84人)。

(2)两岸法院积极开展司法协助事务。截止2009年底,两岸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数千件。

(3)海协会和海基会大力推动司法业务交流,相继组织司法考察团互访,强化合作机制,提高合作效率。目前,两岸司法机关的交流主要是通过相关协会互访的渠道进行的,例如,白鸿森的遣返案后,2010年3月18日,台当局“刑事局长”林德华率团前往北京等地参访,即是通过台湾刑事侦防协会协助下进行的。

(二)构建两岸跨境犯罪刑事司法协助之具体措施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签订并生效,标志着海峡两岸刑事协助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其意义非同凡响,是自1990年两岸红十字会签订“金门协议”之后又一个具有里程碑性质的协议,为今后两岸携手惩治与预防犯罪,共同打击跨境犯罪问题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合作基础。[18]但该协议仅是一个框架性协议,其规定相对粗疏,原则性强而操作性弱,需要双方因应实践需要进一步协商,解决具体操作性问题。下文拟就构建两岸跨境犯罪刑事司法协助之具体措施提出建议:

1.两岸警方建立直接、有效及快速联系管道

为有效打击犯罪,对于犯罪资讯的提供贵在及时迅速,为能即时提供犯罪情报资讯,两岸警方建立直接、有效及快速联系管道,有利于处理两岸有关犯罪情报资料,遇有案即可充分利用此一管道迅速提供正确情报资讯[19]。

(1)设置联络热线

海协、海基两会原设有联络热线及专职联络人员,处理有关犯罪情报资料之提供及交换事宜,但此种联系管道需两岸警方透过两会才能取得联系,失之于效率。为避免政治争议,现阶段可考量由大陆的“中国警察学会”和台湾的“刑事侦防协会”[20]签订协议建立联络热线,大陆沿海地区则指定各省公安厅为配合单位,进行各项情资交流与共同打击两岸间之犯罪行为。

(2)互派缉毒联络官

根据以往破获跨境犯罪案件,大部分主要依赖情报提供才得以破案。互派警务(缉毒)联络官是国际上打击跨国犯罪通行的做法,1998年5月,我国公安部首次向我驻美国使馆派驻警务联络官(时称缉毒联络官),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位驻外警务联络官,截止2008年底,我国公安部已向我在美国、泰国、土耳其、吉尔吉斯斯坦等19个国家的驻外使领馆派驻了30名警务联络官,这对打击跨国跨境犯罪及犯罪情资交流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两岸警方在合作打击跨境方面可以参照此模式来加强两岸的警务合作与情资交流,但由于政治原因,以何种形式互派缉毒联络官值得探讨。事实上,在《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签署后,有台湾媒体指称今年年底两岸将互派警察驻点人员,这在岛内引发了不小的争议,台湾地区刑事警察部门还为此发了澄清说明。

2.加强两岸跨境追逃协助机制

两岸跨境犯罪分子在一个法域实施犯罪后逃窜到另一个法域,是多年来两岸跨境犯罪的显著特征。由于两岸法律制度不同,司法上存在隔膜、区际司法协助机制不健全,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提供了可乘之机。虽然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的跨境追逃已经有了多年的实践和丰富的经验,但规范程度远不及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引渡和追逃。两岸跨境追逃虽不同于国与国之间的跨境追逃,但成熟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经验是可资借鉴的。跨境追缉逃犯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历史久远。据资料显示,早在公元前1280年,埃及和赫梯族在叙利亚战争结束时的“和平条约”中,就载有互相遣返逃到对方境内的罪犯的规定。世界上第一部引渡法由比利时于1833年10月1日颁布,之后的1870年,英国也颁布了引渡法。这两部引渡法标志着现代引渡制度的诞生,为各国的引渡立法和有关引渡的国际法规范提供了楷模。[21]加强两岸跨境追逃协助机制应先从建立统一的官方协调和沟通机制着手。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因为有国际刑警组织作为统一的协调组织,才表现出超强的统一性和快速反应性。两岸由于没有形成统一协调的沟通和协助机制,使得两岸在实行跨境追逃时往往局限于个案协商,随意性大,效率低下。

3.建立和加强对犯罪资产的追缴协助机制

建立和加强两岸区际间对犯罪资产的没收与追缴机制,是预防、监测和惩治跨境犯罪的有效措施,但在以往的两岸共同打击跨境犯罪的实践上看,两岸司法机关却鲜有对犯罪资产的追缴的协助记录。《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中虽然对罪赃移交进行了规定,但其规定过于粗疏,操作性弱。事实上,两岸建立犯罪资产的追缴协助机制可以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规定。2006年2月12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我国生效,其对犯罪资产的追回方式分为两种:直接追回与间接追回。直接追回,是指一缔约国在其资产因腐败犯罪被转移到另一缔约国,在另一缔约国没有采取没收等处置措施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的途径,主张对该资产的合法所有权而将其追回的机制。间接追回,是指依据本国法律或者执行另一缔约国法院发出的没收令,对被转移到本国境内的腐败资产进行没收后,再将其返还给另一缔约国的资产追回方式。两岸可以透过海协会与海基会的交流平台,借鉴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经验,优先确立犯罪此类两岸所共同打击犯罪的罪赃追缴机制。[22]

4.加强两岸刑事司法人员交流

加强两岸刑事司法人员交流有利于加深双方的情感交流与互信,建立未来两岸间共同打击犯罪的基础。目前,两岸刑事司法机关可透过两岸红十字会及海协、海基两会协助或其他管道,由业务相关人员组成参访团,或举办学术研讨会,交流合作打击跨境犯罪之经验。例如:2001年7月间广东省公安厅邀请台湾警方派员至澳门,进行非正式洽谈“两岸共同合作打击犯罪”相关事宜;2001年7月台湾“中央”警察大学邀请大陆“中国警察学会”成员共15人来台参访,并与台湾警方进行非正式洽谈“两岸共同合作打击犯罪”事宜,会中达成多项共识,对未来合作机制建立良好基础;台湾地区刑事警察部门负责人郑清松也以台湾“刑事侦防协会”会员的“民间身分”,应大陆“中国警察学会”邀请,于2001年12月10日前往大陆访问12天。

5.构建区际“控制下交付”( controlled delivery)的合作机制

控制下交付,是国际社会在打击跨国境犯罪斗争中创设并逐步发展起来的特殊侦查合作手段。这一新概念的提出,始于1988年维也纳国际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品和公约》;随后,在1990年联合国第十七届特别会议上通过的《全球行动纲领》和1998年联合国第二十届特别会议上通过的《加强国际合作以处理世界性问题的措施》中得到进一步完善和提升。

根据《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品和公约》的规定,控制下交付是指在一国或多国警察机关实行严密控制或者监督下,允许不法分子在跨国境运输的货物中非法夹带或隐匿的进出口岸,通过货运人自己的管辖区域,在对其流转移交进行全程监控中发现其他涉案人员,掌握地下交易场所与交易方式,进而查明有关的犯罪组织、犯罪网络和贩毒路线等情况后,选择最佳时机将犯罪分子和毒资全部缉捕收缴的侦查方式。[23]

在两岸之间不断强化区域合作、密切经贸联系和提升司法协助规格的今天,建立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运行的警务合作新机制尤为必要,两岸警方需要认真总结国际社会对贩运中的实施控制下交付的成功经验,探索将这一侦查手段引入两岸区际警务合作中来,并在借鉴国际规范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把对控制下交付的侦查合作方式扩大运用于查缉跨境犯罪的广泛领域。

6.建立和健全犯罪情报资讯交流机制

“情报是我们一切思想和行动的基础”。克劳塞维茨的《战争论》中的这句名言一语道破了情报的作用和地位。“违法犯罪中,往往是在a国种植原植物,在b国进行制作加工,再经c国中转贩运至d国出售消费。事实证明,违法犯罪活动从非法种植、制作、加工、贩运到消费,已经形成了一个国际化的犯罪循环体系。”[24]违法犯罪的跨国性、跨地区性决定了禁毒工作仅依靠一个国家、地区、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必须加强国际交流与协作,有效地打击和防范违法犯罪。国际或区际合作的主要内容就是情报的交流与协作。有的学者建议,在厦门和金门分别设立海峡两岸刑事案件协查办事处,全权处理两岸刑事案件司法协助和犯罪情报资讯交流事宜,并提议两岸各自设立的专门机构要实行定期会晤制度,传递交换刑事犯罪信息,讨论某些专门性议题。[25]这些建议都很有意义,但是由于政治原因,有些方案并不那么容易实现。笔者认为,两岸犯罪情报资讯交流还是应该通过两岸间的官方或半官方的组织来实施为宜。例如,通过上文提到的通过大陆的“中国警察学会”和台湾地区的“刑事侦防协会”建立某种情资交流机制。

【注释】

[1]刘复晨:“蜂箱夹层藏着海洛因”,载《法制日报》2004年7月20日第10版。

[2]参见2007年《台湾反毒报告书》。

[3]郑佑民:“两岸合作打击犯罪之研析”,载《展望与探索》2004年第2期。

[4]朱晓莉、曹文安:“海峡两岸犯罪的互动及合作打击困境”,载《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5]傅是杰:“闽台犯罪问题研究”,载《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6]林锦村:“论海峡两岸之刑事司法协助”,载《法令月刊》1996年第12期。

[7]数据来源于2007、2008年《台湾反毒报告书》。

[8]参见2000-2009年《台湾反毒报告书》。

[9]参见2008年《台湾反毒报告书》。

[10]赵国强:“‘一国两制’下的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载《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11]事实上,台湾地区对两岸合作打击刑事犯罪的需要更为突出,此种需要可从下文中的“1990 -2008年两岸函请对方协缉刑事犯统计表”中分析得出。

[12]沈道震、刘进福、宋筱元、曾正一:《两岸合作共同打击犯罪之研究》,台湾两岸交流远景基金会2003年,第104页。

[13]同注[6]引文。

[14]唐荣智等:“海峡两岸司法协助课题研究”,载《台湾法研究学刊》2000年第1期。

[15]笔者对此点深有体会,笔者曾遇过这样一个案例,台籍被告人事实上是由大陆走私麻黄素到台湾制毒的,但由于缺少台湾方面的相关制毒证据,此案只能以走私制毒物品罪结案。

[16]卓冬美在台涉嫌在一起卖春案中行贿警察,之后潜逃到大陆,遭台湾司法部门通缉。卓冬美逃到大陆后继续从事诈骗集团行骗,2009年4月初被大陆司法机关逮捕,并遭大陆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9年7月,福建省公安部门透过两岸司法协议,通知台湾“刑事局”派员接回。

[17] 2009年12月13日下午,白鸿森通过帮派分子杨浩雄安排,从台中荣总九楼病房,避开警方监控后,坐上接应车子,直奔台北县金山附近海岸,偷渡到厦门匿居。台刑事警察局和“法务部”先后行文给大陆相关部门,请依两岸司法互助协定,缉捕并遣返白鸿森和罗道坚。2010年3月6日,两岸司法部门依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将因贪污案被判刑3年10个月脱逃大陆82天的籍前彰化县“议长”白鸿森、同案被判刑4年4个月的其妹婿罗道坚以及协助逃跑的杨浩雄等共3人,由台警调干员从厦门经两门航线押解回台。

[18]时延安:“海峡两岸刑事合作新时代的来临—《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解读”,载《法制日报》2009年5月20日第12版。

[19]高政异:“两岸共同打击犯罪之探讨”,载《2001年犯罪防治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31-33页。

[20]事实上,大陆的“中国警察学会”和台湾的“刑事侦防协会”的交流早在1995年就已经开始了。1995年,“刑事侦防协会”组织台湾现职警员组团赴北京,协商两岸合作打击犯罪破冰之旅。随后2001年大陆“警察学会”组团来台参访交流,借由两岸警方的互访,已成功奠定“携手共同打击犯罪、维护两岸社会稳定”基础,并开展两岸犯罪情资交换管道,拓建两岸刑事犯协助缉捕及遣返程序。

[21]黄风:《引渡制度》(增订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2、6页。

[22]杨宇冠、吴高庆主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解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7 -456页。

[23]易志华:“跨境侦查合作中的控制下交付”,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跨文化交流的建议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南京都市圈;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

当前,全国上下都在贯彻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各项工作。南京也在加快推进第二阶段全市综合改革工程,2014年1月2日,南京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南京都市圈要积极创建全国区域协调发展体制创新试验区,对都市圈体制机制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南京都市圈已经在机制建设上做了很多努力,有了良好的基础,但要创建在全国有示范意义的区域协调发展体制创新试验区,还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完善相关制度,初步思考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机制建设:

一是完善城市发展联盟合作机制。以2013年8月3日召开的南京都市圈城市发展联盟成立大会为新起点,建立强有力的跨省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南京都市圈跨省行政区域发展的重大问题,指导南京都市圈建设。进一步完善南京都市圈决策、协调和执行三级运作机制,健全都市圈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市长联席会议、专委会工作会议等政府间多层次协商机制,加强专委会、项目合作和项目监督等制度建设,提高决策效率和执行力,切实推进都市圈建设。充分发挥都市圈第七届市长联席会议上成立的五大类16个专委会在项目推进方面的主导作用。加强各市党政主要领导定期互访、会晤,就创建试验区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与决策。各市应成立推进都市圈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创新项目建设、重大战略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各市联合努力积极向国务院上报《南京都市圈区域规划》,争取将都市圈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争取国家层面赋予南京都市圈在跨省都市圈合作方面先行先试权。坚持以《南京都市圈区域规划》为指导,精心编制都市圈产业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公共服务一体化规划和毗邻地区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不断完善规划体系,在规划体系框架内,系统、合理、有序地统筹都市圈合作项目,推动各领域合作协同发展,形成都市圈建设健康持续发展的良好局面。同时,还要逐步修正和统一各成员城市的地区性法规和政策,研究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此基础上,商讨建立有利于都市圈区域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鼓励行业协会、企业协会等跨区域合作,建立全方位、多领域的民间交流合作机制。

二是健全跨区域市场化整合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的人力资源、资本、技术等各类要素市场,实现生产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清理和修订阻碍要素合理流动的法规和政策,努力营造公平合理、平等互利、统一规范的市场环境。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新一轮经济改革中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南京都市圈地跨苏皖两省,区域行政壁垒客观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完善。因此,要充分发挥都市圈各市的资源禀赋优势,准确把握市场脉搏、顺应市场需要,多打造一些符合市场需求、具有发展潜力的合作项目,全面激发区域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积极探索跨区域园区共建以及企业兼并重组后的增加值统计归属、财税利益分成机制,通过股份制运营方式实现合作共建园区的利益分割。探索港口股份合作方式,由各地市出资组建港口集团,统筹港口建设与发展;建立激励细则,鼓励港口资产重组,实现港口资源整合与优化配置。共同组建区域通投资公司,统筹推进都市圈跨界交通设施建设,推进城际轨道交通网建设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衔接,解决城际公路“断头路”和“瓶颈路”。组建跨区域公交集团公司,鼓励相邻城市相互开放线路,推进市场化的公交企业兼并与重组;探索相邻城市城际客运公交化运营模式。

三是健全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机制。基础设施项目协调难度大,建设周期长,社会关注度高,应重点推进跨界交通项目,确保按时间节点建成通车,同时加快推进重大枢纽工程建设,通过基础设施先行更好地实现资源互融。要进一步加快推进城际轨道交通、公路交通网络建设,加快同城化客运公交和换乘枢纽建设,推进都市圈交通同城化。进一步加快实现快速道路、轨道交通、水资源保护与开发等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和通信设施同城化,推进都市圈公益性文化体育、重大科研、环境监测网络等基础设施的相互开放与共建共享。在跨区域、非经营性的基础设施领域,建立规划统筹化、建设一体化、资源社会化的建设和使用制度;在区际经营性和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领域,推进经营主体市场化,建立投资者受益、使用者付费和管理者获补偿的利益共享机制。将社会设施开放工作纳入相应管理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指标体系,建立都市圈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免费开放与管理制度以及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市场化开放与管理制度。以水、大气质量监控为重点,建立都市圈环境监控网络共建机制;以“就近服务、付费共享”为原则,探索股份合作方式,建立跨界地区环境设施共建共享制度。建立数据共享的成本-利益分担分享机制,推进各城市地理信息库、人口信息库以及企业法人信息库三大数据库建设,协同共建数据交换中心。推动共建共享电子商务平台、物流信息平台、技术产权交易平台、投融资信息服务平台、生态环境与公共事务平台等行业领域信息平台。在做好基础设施先行的同时,要将合作项目从基础设施建设向产业、科教、文化、环保、民生事业等领域拓展延伸,实现多领域、多重点、有深度的全面合作。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积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的同时,在靠市场机制难以解决的公共产品的生产方面,如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科教文化、民生事业等一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作项目上更好地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真正使“都市圈”建设惠及百姓、惠及民生。

四是健全区域产业分工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南京的科教资源优势,鼓励南京高校院所与都市圈各市开展技术对接,共建产学研联合创新载体。切实加大科技创新合作力度、创新产业合作模式,加快形成高新技术产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促进区域经济实力整体提升。深化都市圈产业分工合作,根据各市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探索合作共建园区的利益分享机制,鼓励政府、园区、企业等多层面对接,促进要素流动,推进产业联动发展和转型升级。探索合作共建园区的利益分享机制,鼓励多层面对接,消除要素流动的行政障碍,实现园区共建与合作发展,推进区域产业联动发展和转型升级。以优势互补推进区域产业分工,转型提升片在培植研发和营销等产业链高附加值环节的同时,引导加工制造环节在其他片区集中集聚布局,鼓励科技创新成果向其他片区扩散转化与大规模生产。以集群构建推进区域产业合作,实现园区共建与合作发展,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围绕钢铁、石化及化工新材料、汽车及装备、电子信息、航运物流等优势产业,打造若干产业集群,以集群为引领推动区域联合发展。整合各地优势资源,加强产业集群纵向一体化发展,形成相互关联的产业链空间网络,促进信息、原材料和产品在转型提升片和产业转移承接片之间传递和流动。以载体和园区共建推进区域产业联动发展,引进先进理念和成功做法,创新园区合作共建机制和方式,鼓励与其他沿海地区政府、开发园区、战略投资者和中央直属企业合作共建开发园区和科技城,推进组团式承接产业转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帮扶援建、委托管理、股份合作、产业招商等方式共建开发园区。建立利益分享机制,协商议定合作方式和税收分成,明确责任义务和经营期限,形成风险共担、成果共享的区域联动发展新局面。

五是健全联合执法合作机制。建立都市圈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执法合作机制,推进都市圈农产品、食品标准相互认证与质量安全监管合作,加强跨界环境污染联防联治和联合执法。建立都市圈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加强跨界环境污染联防联治和跨界环境违法行为联合查处,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提升生态竞争力,建设环境友好的南京都市圈,提升都市圈可持续发展能力。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以及联动处置机制,实现应急救助系统联网联动和统筹调度。建立都市圈统一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共同提升流动人口服务水平。联合建立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合作机制,推进农产品、食品标准相互认证与质量安全监管合作。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受理、审理、裁审标准一致机制。制定在维护稳定、打击犯罪、治安管控、交通管理、警务指挥等领域广泛合作的长效机制。建立跨界污染联防联治机制,加强项目审批的沟通合作,统一审批尺度;加强跨界环境违法行为联合查处。建立都市圈城市管理跨地区联动工作机制,协同加强跨界地区的城市综合管理。成立跨界水体协调管理、整治机构,建立水务一体化管理机制;探索建立水权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在金牛山水库、石臼湖等备用水源地保护规划编制工作中,加强资料共享。建立长江水源地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通报制度,上游城市江段发生水污染事故时,立即告知下游城市,并定期通报交换水质监测信息,加强防范能力建设。建立慢性病、职业病以及新发传染病的联合防控机制。

六是健全公共服务共享机制。建立公共服务互惠机制,推进都市圈公益性文化体育、重大科研设施、环境监测网络、水源地保护等方面的相互开放和共建共享,推进都市圈医学检验互认、教育资源合作、社保体系衔接,建设惠及百姓的幸福都市圈。统筹教育均衡协调发展,鼓励南京将中等职业学校跨市招生计划优先投放扬州、镇江两市,再逐步投放其他城市。探索建立中高职课程衔接、分段教学、学分互认、学历提升的创新机制,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深化学校师资结对交流,定期安排教师互派挂职、跟岗培训。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共享,推进医疗机构合作办院、设立分院、组建医疗集团,促进医疗水平共同提升。建立高层次医疗人才共享机制,推进疑难疾病联合攻关、重大疾病联合会诊等。积极促进就业和人才流动,建立统一的就业服务信息平台,推动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就业指导、岗位推荐、职位信息、政策咨询等就业服务对接。推动职业技术培训资源共享,逐步实现互认培训和鉴定结果。建立跨区域劳动人事争议信息共享、协同处理机制以及仲裁机构联席会议制度。逐步推进技能人才自由择业,探索建立户口不迁、关系不转、身份不变、双向选择的人才流动机制。推进社会保障一体化发展,先期探索实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关系无障碍转移。加快推进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年限互认,实现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有序衔接。推进养老服务同城化发展。深化文化体育交流合作,推动圈内文化的交流与合作,通过文化的融合发展增强同城化认同感。共同建立文化体育资源信息服务平台。统筹规划新增公共文化、体育场馆。推动公共图书馆文献资源共建和服务协作,鼓励体育场馆双向免费开放。合作举办各类群众性文化演出、体育比赛,共申共办全国性、国际性重大文化体育活动。今年,都市圈城市将携起手来,按照“南京都市圈,共办青奥会”的目标,共同将青奥会办成享誉中外的体育盛会、文化盛会、青春盛会。

跨文化交流的建议范文第14篇

[关键词]跨文化交际能力 园区大学生志愿者 大学英语教学 现状调查

一、引言

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于2010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在上海举行,此次博览会参展国家和国际组织已超过240个,世界各地数以千万计的观众聚集于上海世博会,参观交流。世博局官方数字显示大概有8万世博会园区志愿者将参与到世博会之中,其中90.6%为在校大学生。他们将在上海世博会园区内自愿无偿地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信息咨询、参观者秩序引导协助、接待协助、语言翻译、残障人士援助、媒体服务、活动及论坛组织协助、志愿者管理协助等。跨文化交际能力是指在一定的情境之中发生的得体有效的行为,需要具备丰富的知识、合理的动机和有技巧的行动。[1]良好的跨文化交际能力是世博会园区志愿者与来自世界上不同文化,国家的人们进行交流,成功提够服务的关键。世博会园区志愿者跨文化交际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与外国游客交流的成败。本文对园区大学生志愿者的跨文化交际能力进行了调查,分析了其跨文化交际能力状况,并提出了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建议,以期为今后大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和大型会展活动志愿者培训提供帮助。

二、跨文化交际能力研究概述

在过去的20年间,许多学者对跨文化交际能力从各种角度展开了研究。陈国明[2]认为跨文化交际能力是指“在特定环境中有效、得体地完成交际行为以获得预期回应的能力”。 Wiseman将跨文化交际能力定义为“与来自其他文化的成员进行得体、有效交际所需具备的知识、动机与技能”[3]Brian H. Spitzberg指出,“ICC的判定是认定某一行为在给定环境下是否得体、有效。”[4]Gudykunst从交际学的角度出发,把ICC组成要素分成了不确定性控制和焦虑控制,形成了焦虑与不确定性控制 (Anxiety and Uncertainty Management)理论。Martin and Hammer从社交技巧的角度认为ICC包括交际功能行为、言语和非言语行为以及谈话控制行为。Ting-Toomey认为跨文化交际能力应涵盖认知、情感、行为这三个方面。Spitzberg和Cupach指出,交际能力模式的三要素是知识、技巧、动机。[5]陈国明提出的个性强度、交际技能、心理适应、文化意识可以被包含于动机和技能两个方面之中。此外,陈国明也提出“知识也应该成为在考虑ICC组成的要素之一”。[2]

Byram从语言教学与文化教学的角度出发,在外语教学的框架下构建了跨文化交际能力的模式。他认为交际能力构成模式包括知识、态度和技能三个方面。[6]要与来自另一国家或另一种文化的交际者交流,必须要具备最基本的相关知识,即自己文化以及交流者文化中有关社会群体及其文化产物和行为的知识,具备人际交往和社会交往一般过程的知识。同时成功的交际需要达到有效的信息交换和良好关系的建立与保持。这两个方面都需要依靠态度因素。对待外国人与其他文化的态度以及有无交际意愿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交际的成败。知识和态度因素是前提条件,交际过程中表现出的技能也是决定交际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 Byram将技能分为理解与建立联系的技能和发现与交际技能。[6]前者是指分析自己国家文化信息和其他国家文化信息以及将两者建立某种联系的能力;后者是指在交际或非交际环境中发现某些文化信息的能力。

三、跨文化交际能力调查

本调查的目的是为了解上海世博会园区大学生志愿者跨文化交际能力的状况,以及上海世博会园区大学生志愿者在哪些方面存在跨文化交流障碍。通过分析调查结果,剖析我国外语教学中跨文化教学中的不足并提出改革建议。本调查运用定量研究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采取测试卷调查和访谈两种方式。首先在Byram跨文化交际能力模式的基础上编制《跨文化交际能力测试卷》并设计了访谈大纲。测试卷全面覆盖跨文化交际能力的知识、态度和技能三个方面。根据因素分析和信度分析的结果,本测试卷对Byram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各个维度都具有较好的效度指标。调查分两步进行,首先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对上海世博会园区200名大学生志愿者进行了测试而后随机对其中30人进行了个人访谈。

1.调查内容

1)《跨文化交际能力测试卷》内容

此调查的《跨文化交际能力测试卷》多采用多项选择题,共100题,分四部分:文化知识问题,交际知识问题、跨文化态度问题以及针对技能测试的情景问题。

2)园区大学生志愿者访谈大纲

①你在英语学习过程中对跨文化交际知识是否关心,为什么?

②在英语教学过程中,你的英语老师是否给学生介绍与课文相关的文化背景知识,采用什么方式介绍?

③你通常喜欢通过哪种课堂活动方式学习跨文化交际知识?

④你喜欢阅读或观看与西方文化有关的书籍或电影等视频资料吗,大多涉及哪些方面的内容?

⑤你有外国朋友吗,你经常采用什么方式与他们进行交流,交流的内容是什么?

⑥在与外国游客进行交流的过程中,你是否感到焦虑,为什么?

⑦如果与外国游客进行跨文化交流时发生交流障碍,你认为原因是什么?

⑧在世博园区上岗前,你进行过相关的跨文化交际方面的培训吗?具体实施情况怎样?

2.调查情况分析及结论

测试卷结果显示,园区大学生志愿者对文化知识题的平均失误为6.1,平均失误率为29%,其中89%的错误集中在时间观念、身体空间距离问题上;交际知识题的平均失误为5.2,平均失误率为26%,大学生志愿者对各种文化的交际禁忌把握不准确,有76%的园区大学生志愿者在此类题目中出现错误;跨文化态度题的平均失误为5.9,平均失误率为23.6%,园区大学生志愿者普遍愿意与游客朋友进行交流,但对某些文化存在不理解,交流方式不适应;针对技能测试的情景问题的平均失误为11.8,平均失误率为34.7%,学生学到的各种文化知识。交际技巧不能很好的运用于具体的真实跨文化交际情境。

通过访谈显示,园区大学生志愿者在英语学习过程中对跨文化交际知识普遍比较关心,有86%的访谈者表示对跨文化交际知识非常关心,并会努力吸取相关知识,他们表示随着国际交往和国际合作的频繁和深入,有效地跨文化交流是成功的保障;95%的园区大学生志愿者谈到在英语教学过程中,英语老师会通过图片,音视频等方式介绍与课文相关的文化背景知识,但只是在讲授语言点时随机插入文化的讲解,不系统,零散,而且相关知识量较少;55%的园区大学生志愿者喜欢阅读或观看与西方文化有关的书籍或电影等视频资料,有10%园区大学生志愿者表示不喜欢阅读或观看,他们表示看或读不懂有些外国电影和书籍的内容;25%的园区大学生志愿者有很多外国朋友,经常采用电话或网络与他们进行交流,交流内容涉及到生活的各个方面。47%的园区大学生志愿者有二三个外国朋友,不经常进行交流;交流内容仅仅涉及到学习专业方面。而33%的园区大学生志愿者表示没有外国朋友,不怎么与外国人进行交流;在与外国游客进行交流的过程中,46%的园区大学生志愿者并不感到焦虑,但对外国游客的文化以及交流方式感到不习惯,少数习惯感到不理解。10%的园区大学生志愿者感到与外国游客交流时,紧张不安,害怕出错。与外国游客发生冲突的原因,不同园区大学生志愿者有不同的想法,大体有二类:对外国文化不熟悉,总是以自己的文化习惯来衡量外国的文化;交流风格不同,总是试图用自己的交流习惯来影响外国游客进而产生冲突。在世博园区上岗前,进行过相关的跨文化交际方面的培训,由世博局和所在院校组织,多以讲座的方式讲授文化知识,培训时间较短,没有进行情景训练。

总之,园区大学生志愿者具有一定的跨文化交际能力,但仍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对某些文化和交际知识缺乏了解,从而导致交际失误;对待外国文化持开放、接纳的态度,但仍然对有些外国风俗、习惯不理解;在技能的掌握上缺乏在特定的真实情景中进行跨文化交流的能力。

四、对大学外语跨文化交际教学的建议

调查显示,园区大学生志愿者跨文化交际能力仍然存在明显不足。这就要求我们加大大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培养力度,改革教学模式和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

1.教学模式

改革后的《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中明确指出“大学英语教学的目标是培养学生英语综合运用能力,同时增强其自主学习能力、提高综合文化素养,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国际交流的需要。“大学英语课程”不仅是一门语言基础知识课程,也是拓宽知识、了解世界文化的素质教育课程。”[7]跨文化交际被正式纳入大学英语教学的主要内容和教学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加大对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通过此次调查,认为应建立新的教学模式“4+1”模式。即大学英语课前五分之四的学时用于英语听、说、读、写、译等基本语言知识技能的学习,学生掌握这五种技能后,剩下五分之一的学时用于开设专门的“跨文化交际”课程。使学生系统的学习相关的文化交际知识,提高学生对目的文化与本民族文化在价值观念、态度、信仰等方面的差异的宽容性和接受程度;提高跨文化意识,识别文化差异并能够发现文化多样性的优势;培养接纳变化的态度和自我调节能力,培养终身教育和成长的自我适应能力,培养跨文化敏感性进而提高学生在特定情境中的跨文化交际行为能力。

2.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从以阅读理解为主转变为以能够从事实际的跨文化交际的听说、全面提高综合应用能力为主[8];学习显性文化主题、文化模式和价值取向;情感意识以及涉及言语和非言语的具体文化特征;培养对具体文化中得体行为、认知和期待正确假设的技巧;培养观察和收集信息的技巧:培养对陌生的人或事物延迟评价的态度;了解学习新文化的风险性,培养适应新文化的愿望,能够克服文化不适应感。在教师的指导下,学习者不断地经历描述、解释、反应的过程[9]。通过一段时间反复的文化碰撞,学习者掌握更多的目的文化知识,加强学习者对自己母语文化的意识,产生更多的更为得体的语言与文化行为,提高学习者自身的跨文化交际能力。

3.教学策略

在教学手段和工具方面,以多媒体网络为支撑,利用音频、视频材料体现英语教学的文化性和趣味性相结合的原则。采用文化讲座、文化参观、文化表演、文化谜语、关键事件分析、角色扮演、案例分折、文学作品分折等策略指导学生进行跨文化交际学习。向学生介绍文化新领域的可叙述或描述的知识;以某个文化专题为学习任务,统一观摩文化现象;组织学生根据预定的计划就某一文化专题或某一文化事件,作汇报式讲演;指导学生根据提供的假设的交际场景,扮演不同的角色,在小组内或大班内汇报演出他们的交际行为。教师描述发生的事情,并提供交际各方的感受和反应,并不解释在此情景中交际各方的文化差异,指导学生通过观察思考,自己发现文化差异。使学生经历各种各样的,在与另一文化的人们交际时或在适应到另一文化中时可能遇到的困难问题和冲突情景,从而提高其自身的跨文化交际能力。

五、结语

语言学习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交际。此次调查结果反映了园区大学生志愿者跨文化交际能力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表明教师在传授语言知识,追求语言运用的准确性、 流利性的同时,要改革教学模式和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来提高学生自身的文化素养,培养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国际交流的需要。

基金项目: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医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培养研究》(201203153)部分成果

[参考文献]

[1]Lusting, M. & Koester, J. Intercultural Competence: Interpersonal Communication across Cultures (2nd) [M]. New York: Harper Collins College Publishers,1996.

[2]Chen, Guoming. 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 Competence: Some Perspectives of Research [A]. Paper Presented at the Annual Meeting of the Eastern Communication Association(Philadelphia, PA, April 1990).

[3]Wisemen R.L. 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 Competence [A], In. Gudykunst, W. B. (Ed).Cross-Cultural and 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C].London: Sage Publications, 2003.

[4]Spitzberg B. H. A Model of 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 Competence [A] .In Samovar, L.A. & Portef, R.E. (Eds).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 A Reader Ninth Edition[C],(P375-387). Belmont: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2000.

[5]Spitzberg, B.H.,&Cupach,W.R. Interpersonal communication competence [M]. Beverly Hills, A: Sage,1984.

[6]Byram, M. Teaching and Assessing 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ve Competence [M]. England: Multilingual Matters Ltd, 1997.

[7]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大学英语基本要求”项目组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4.

[8]Damen,Louise.Cultural Learning: The Fifth Dimension in the Language Classroom [M]. CA: Addison-Wesley Publishing Company,1987.

跨文化交流的建议范文第15篇

跨境经济合作区发展战略研究,本文通过分析比较国内外跨境经济合作区的成长,归纳总结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跨境经济合作区发展战略

一、概述

跨境经济合作区是指根据两国边境地区对外开放的特点和优势,划定特定区域,赋予该区域特殊的财政税收、投资贸易以及配套的产业政策,并对区内地区进行跨境海关特殊监管,吸引人流、物流、资金流、技术流、信息流等各种生产要素在此聚集,通过边境两边地区的对接,实现边境地区两边的充分互动和优势互补,实现该区域加快发展,进而通过辐射效应带动周边地区发展。

(一)跨境区域合作的特征

跨境区域合作主要着眼于地区的发展和比较优势的发挥,以促进当地的发展为目标。合作参与方多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体边界毗邻的部分关税领土,如欧洲上莱茵地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等。也有经济体全部关税领土与另一方部分关税领土进行跨境合作的情况,如新加坡、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的新一柔一廖成长三角。虽然大多情况下双方都存在合作机制,却往往没有达成正式的、有约束力的协议,需要参与方自行实施各自的政策以促成合作。

(二)跨境经济合作区的主体

从目前国内外跨境区域经济合作模式的行为主体划分,主要包含四个方面:中央政府是合作区的授权机构,也决定了它的建设思路和发展前景。地方政府是区域经济合作的主要利益代表,要和毗邻国家及其地方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并实施具体的协作管理。国际和地区组织是合作区的倡导者。可以起到协调、提供技术和资金的作用,合作过程中非常需要他们的参与和支持。企业是合作区的核心建设要素。对于多以中小企业为主的边境地区,在双边自由贸易安排协调下,主要基于区位理论和运输成本的有利条件而扩大市场和要素获取范围,通过跨境经济项目招标而拉动企业投资,实现边境地区对外贸易转型。

(三)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存在的问题

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制约了其发展。第一个就是主权让渡问题。跨境经济合作区需要突破边境对生产要素流动的障碍,在此基础上进行的经济合作涉及人流、物流的管理,涉及海关监管和检验检疫管理,必然需要国家间主权的相互让渡。而国家主权的让渡十分敏感和困难,需要国家间友好的政治关系和高度的相互信任为保障。这就增加了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难度。

第二个就是运作的复杂性。跨境经济合作区的建设和运作涉及多方面的复杂问题,在海关监管、产业规划、行政司法、交通管理等方面尤其需要两国间达成一致。如果处理不好,束缚了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就不能显现合作区的优越性。

二、国内外跨境经济合作区比较

三、中国特色跨境经济合作区发展战略

综合中外跨境经济合作区的具体模式的分析比较,根据中国的现实情况,再辅以外国跨境经济合作区的先进经验,站在西南地区发展经济合作区的角度,我们可以总结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跨境经济合作区的发展战略。

中国特色跨境经济合作区的建设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前期准备阶段和合作区建设阶段,以下进行详述:

前期准备阶段

(一)进行可行性分析

可行性分析主要集中在跨境经济合作区的选择上,必须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并分步骤实施,因此是一个缜密复杂的过程。

第一,考虑因素。

发展模式

跨境经济合作区发展模式的选择具有较强的制约性。建立跨境经济合作区不但要考虑跨境双方国家良好的政治关系,坚实的经贸往来,而且要有坚实的腹地支撑。

司法国情

跨境经济合作区的建设必然涉及国家主权,牵涉到多部门和多领域,需要认真研究两国国情,应特别注重国际惯例、各自国家的法律、土地政策、税收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影响评估等。

建设过程

跨境经济合作区的运作涉及多个方面, 在海关监管、产业规划、标准一致化、行政司法管理等方面很少有先例可以遵循, 尤其需要两国间的协同交流, 需要在摸索中逐渐解决。

第二,合作区的选择。

跨境经济合作区的选择通常应该考虑如下原则:一是跨境双方国家政治关系良好,跨境地区合作愿望强烈。二是选在口岸的附近,具有历史上长期进行跨境往来的历史积淀,最好目前也在进行边境贸易和边境经济技术合作等多种跨境经济活动。三是口岸所在地经济相对发达,能够为合作区发展提供经济支持。

第三,启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的编制。

建议在省、州区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中设立跨境经济合作区专门研究小组,进行跨境合作区可行性研究,并启动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尽早着手申报的衔接和准备工作。

(二)确定发展方向

第一,发展思路。

以西南地区来说,就是把跨境经济合作区作为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合作项目推进,提高边境地区合作效率,大幅度提升边境贸易投资自由度,以优惠的园区政策和良好的发展环境,吸引投资,聚集经济资源,壮大经济实力,建设成为连接中国西南部地区与各国贸易物流的中转枢纽、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的纽带,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促进两国边境地区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

第二,发展路径。

跨境经济合作区的建设需要接壤边境地区的配合与互动,需要接壤国家政府的支持与协调,因此跨境经济合作区的发展路径可以有两种:

一是以依托边境口岸的单方规划起步,吸引或鼓励对方边境地区也采取相应的政策,然后通过国家间谈判和签署协议实现两个跨境经济合作区的对接运作。二是直接通过两国中央政府谈判和签署协议,划定边境两边一定区域共同规划建设跨境经济合作区。

根据中国的跨境经济合作区的具体实践来看,除了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等是由国家推动的以外,我国绝大多数的经济合作区的发展路径遵循了第一种模式。

所以,当在边境地区建立经济合作区的想法没有上升为两国元首的思想和两国的行动的时候,我国边境地区就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开展建设跨境经济合作区的前期工作,大力发展边境贸易和区域合作,当各项准备工作都落实的时候,跨境经济合作区的建设就水到渠成了。

第三,确立以可持续发展为基础的绿色经济发展模式。

通常情况下,各种大型开发项目的建设,必将使森林植被遭到破坏,生物多样性锐减,水土流失和自然灾害加剧。考虑到西南地区“植物王国”和“动物王国”的特殊情况,我们把跨境经济合作确立以可持续发展为基础的生态发展模式,实现人类—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这种发展模式不仅是最科学最有效的,还可以打消国家对经济建设会破坏西南地区宝贵自然资源的疑虑,更有效的促进跨境经济合作区的批准。

(三)双边磋商、谈判

跨境经济合作区的建设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合作双方在机制、政策、法律、产业等各个方面的对接与协调。因此,两国省区要加强双边定期会晤交流机制,找准切入点共同推进项目进程,努力使两国政府关注、支持和批准该项目,争取双方共同启动建设。

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阶段

按照跨境经济合作区的发展过程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启动阶段、发展阶段和延伸维护阶段,下面进行详细分析。

第一,启动阶段。

在前期的可行性分析研究及双方磋商、谈判的基础上,一旦两国达成共识,决定共同建设跨境经济合作区,那么合作区的建设就可以正式启动。

一是两国签订合作区框架协议。

双方决定要共建跨境经济合作区,那么两国中央或区省政府就要签订跨境经济合作区框架协议使其正规化,此时的建设才能取得实质性进展。中俄—《建设中俄绥—波贸易综合体协议》

中越—《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国河口—越南老街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框架协议》

中哈—《中哈关于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活动管理的协定》

但是要特别注意的是,一般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管理协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合作区建设还是要多靠双方的努力及配合来进行。

当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以后,双方就可按照“率先规划、超前运作、逐步对接”的原则, 先行在双方边境两侧划定相应区域, 建立跨境经济合作区。

二是核心区建设。

核心区是由两国边境线各自一侧的毗邻地区构成并共同建设,并由跨境交通工具通道相互连接的封闭区域,按中国建设合作区的惯例来说,各方一般都不会超过10公里。核心区是同时具备保税区、专用口岸等“功能整合、政策叠加”的区域,是推动两国经贸合作规范化、规模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跨国高端合作平台。

功能定位

1.物流服务功能。依托口岸优势和国际大通道的建设,发挥其物流中转站功能,使产品能迅速的进入两国市场,同时又可以方便地转口去其他国家,有利于企业降低经营成本和提高竞争能力。

2.货物交易功能。在跨境经济合作区可建立大型的商品展示场馆,使国内客户不出国门就可以在区内直接地观摩世界各国的商品,并可以在看样后当即签订合同,办理进口手续;境外客户也可以在区内看样后与国内企业签订出口合同。

3.产品深加工功能。核心区的产品可以利用两国共同的优势,进行深加工或再加工,以提高产品的流通能力和附加值。以中越边境跨境合作区为例,可以利用中方的优势,如中方的管理和技术、配套能力、有些原料(如焦炭、电力)、物流等,同时也可以利用越方的优势,如越方的原产地证、劳工、矿产资源等。特别是用越南的原产地证出口有些国家,比用中国的有利,还可以规避反倾销。

核心区管理模式

核心区是两国海关共同特殊监管的区域。在“一站式”通关的基础上,两国应将“一关两检”进出境查验机构退至跨境合作区入口处,进行“二线”管理,充分体现“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入区退税”的政策。

“境内关外”的海关监管。为避免复杂的海关手续,“境内关外”是跨境经济合作区海关监管的核心思想,大体概括为“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不干预”。“一线放开”是指境外的货物可以不受海关监管而自由进入合作区,合作区内的货物也可以不受海关监管而自由运出境外。“二线管住”是指货物从合作区进人国内非合作区或货物从国内非合作区进入合作区时,海关必须依据本国海关法的规定,征收相应的税收。“区内不干预”是指区内的货物可以任何形式进行储存、展览、组装、制造、加工、自由流动和买卖,无须海关批准,只需备案。

人员车辆管理。两国公民、第三国公民及车辆可以在合作区内跨境自由流动。任何公民凭借两国认可的有效证件,可免签在合作区内停留一定时间,但不得进入该区以外的地方。

货物往来管理。对双方各自从国内进入合作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实行退税;对从合作区进入各自国内的货物视同进口,按一般贸易税收管理规定办理。区域内商品之间交易不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对合作区展示的进口商品,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不需交纳关税抵押金,不受展示时间限制,只需在海关登记备案即可。对合作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行政司法管理。合作区各自一侧受本国的司法管辖,适用本国现行法律及有关国际条约、协议。

三是扩展区建设。

建议在建设核心区的基础上,同时建立配套扩展区域,以辅助核心区的发展。扩展区的建设主要侧重于为区域内生产要素的进一步自由流动创造条件,消除标准不统一、对人员车辆流动的限制等各种非关税壁垒,实现区域内经济优势互补和资源的最佳配置,提升区域整体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的能力。经验来说,一般扩展区的规划面积都大于一百公里,由核心区的纵深腹地组成。重点发展区域为该区域内已有的经济园区。扩展区域不封闭,实行双方“计划和规划协调、分工合作、互惠互利”的管理模式。

功能定位

在扩展区内可重点发展加工制造业,主要包括原材料在境内以及市场在合作区的加工工业。企业可以在扩展区内方便地使用内地的技术、资金和境外的原材料组织生产,而产品则可以供应多个市场。

管理模式

扩展区的管理采取立足本区域的开放管理模式。扩展区不封闭,允许人流、物流在区域内外的自由进出,跨境按正常手续办理。在人员车辆、产业合作、货物往来、行政司法等方面根据合作区的实际情况,结合发展目标施行相应的促进政策和优惠待遇。

四是软硬兼施,齐头并进。

跨境经济合作区并不是简单的保税监管区域。一方面,由于边境地区的硬件和软件环境不佳,必须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支持、企业引导等多种方式,高起点打造地区间合作的新平台,为产业的培育、集聚和辐射提供条件。

其一,硬件——基础设施建设。

为适应跨境经济区建设需要,双方口岸急需扩大城市容量、提升城市品位,加大跨境经济合作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交通先行

运输对经济增长和贸易至关重要,针对西南地区在口岸建设发展中面临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发展基础不牢、后劲不足等问题,借着国家大力发展交通运输业的东风,争取国家及上级政府的政策及项目支持,改善和提升地区的航空、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水平,尤其建议在共同规划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合作方式,加快推进跨境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解决制约内联外通的交通“瓶颈”,从物理层面上打牢桥头堡建设的基础。

搭建平台

打造现代物流系统。现代、高效的物流系统是跨境经济合作区发展的基石,因此,跨境双方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物流经验,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打造高效的物流系统,同时通过产生聚集效应,使众多大型企业的物流中心集结在此,带动区域仓储业、运输业、贸易业、金融业、信息业等多种服务业的发展,使合作区的发展进入快车道。

建设现代特色产业园区。产业园区是经济发展的载体。边境地区经济发展不能再走原来的老路和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必须创新发展模式,不该把低端产业作为开发主导,跨境合作区应该向着高新技术开发、大宗国际商贸和金融产业发展,逐步建成新型的国际化产业园区。同时,我们还需把边境双方的资源型城市联系起来,建立矿产资源尤其是稀有金属的深加工企业,利用双方的优势来发展经济。

完善生活配套设施

要保证完善的后勤配套设施,比如医院、学校、超市等等,为合作区内的工作人员提供坚强后盾,解决后顾之忧,这样才能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且可以吸引全国各地更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到园区工作。

其二,软件要求。

管理机构建设

建议跨境双方共同成立边境地区管理委员会,由双方交通、海关、公安、边防、检验检疫、口岸、商务等单位共同组成。双方管理委员会实行经常性会晤,相互配合,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共同处理跨境经济合作区的困难和问题。

争取国家批准和优惠政策

合作区建设的困境在于规划尚未得到两国中央政府的批准,因此双方要力争此规划得到国家批准。届时,跨境经济合作区发展战略研究以边境贸易带动为主的单一发展模式就可转变为以贸易、投资、加工制造等协同带动的综合发展模式。